时间:2023-06-02 09:21:5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监理中标通知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合同条件
定义及解释
1.1 定义
合同(如下文定义)中以下的用词及词句,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
赋予它们的涵义:
(a) (1) “业主”指____(名称)及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
(除承包人同意外)。业主可在本合同项下指定一家采购全权机构,如果已经指定,
则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23栏中指明采购机构的名称、采购、监督和支付的范围,以
及在招标期间及随后的授标等问题上的责任。
(2)“承包人”指其投标书被业主接受的当事人,或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
受让人(除业主同意外)。
(3)分包人指在合同中提及的承担部分工程施工的当事人或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已
分包了部分工程的任何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法定继承人,但不包括其任何受
让人。
(4)“监理工程师”指由业主指定的为执行合同规定的任务的监理工程师、即__
__ ____(监理工程师单位名称)或由业主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代行监理工程师
职权的当事人。
(5)“监理工程师代表”指根据22款规定随时由监理工程师任命的个人。
(6)“承包人授权代表”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由业主批准,在本合同项下代行承包人
全权的个人。
(7)“熟练工人”指的是熟悉放样、对复杂工程能进行监督的工人,包括设备操作
人员。
(8)“非熟练工人”指的是持普通手工工具,包括小型动力工具进行施工作业的人
员。
(b)(l)“合同”指合同条件、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中标通知书、
合同协议及明确地包括在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中的其他文件。
(2)“规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规范及根据51款调整、增加的工程规范,或由
承包人提供的非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规范。
(3)“图纸”指由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的
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人提供的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样品、图案、
模型、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类似的其他技术资料。
(4)“工程量清单”是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并已填写报价且完整的工程量清单。
(5)“投标书”是指承包人向业主提供的按合同条款规定并为中标通知书所接
受的,为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保修而做的有报价的建议书
(6)“中标通知书”指业主正式接受投标的通知。
(7)“合同协议”指在9.1款中提及的合同协议。
(8)“投标书附录”是指附在本合同条件之后,并构成投标书的附件。
(c)(1)“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工程根据4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
(2)“竣工日期”指合同中规定,并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的工程或任何区段或
部分工程完工井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或据44款规定延长的时间)。
(d)(1)”竣工检验“指在合同中规定的,或由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另行商定,
并对应在全部工程、或某一区段或部分在业主接受之前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试验。
(2)“接收证书”指根据48款发出的证书 。
(e)(l)“合同价”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根据合同条款,用以支付承包
人为实施并完成工程和保修应付的总金额。
(2)“保留金”指根据60.4款由业主保留的所有款项的累计金额。
(f) (1)“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临时性工程或视情况为两者之一。
(2)“永久性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将建设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设备)。
(3)“临时性工程”指在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中所需的及有关的各种临时工程
(不包括承包人的设备)。
(4)“设备”指定于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组战部分的机器装置或类似的物件。
(5)“承包人设备”指不包括构成或预定构成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或其
他物品在内的所有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所需的、任何性质的设备及物品(不包括临时
工程)。
(6)“分段工程”指在合同别规定的作为工程—部分的分段工程。
(7)“工地”指为工程施工由业主提供的用地及在合同别注明的将构成部分
工地的任何其他场所。
(g)“费用”指不论在工地内或工地外已合理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
管理费及可合理分摊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
(2)“日”指日历日。
(3)“元”和缩写“RMB¥”指合同中作为地方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
(4)“外币”指工程施工所在国以外国家的货币,包括港币。
(5)“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及传真通讯。
1.2 标题和旁注
各个条款中的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条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解释
也不应加以考虑。
1.3 注释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字词应包括公司和有关法人资福的任何组织。
1.4 单数和复数
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可以代表复数,根据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1.5 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
除非另有规定,凡合同条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
证明或决定应是书面形式的。并应对“通知”、“证明”或“决定”等词作相应的解
释。任何这种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不应被无理收回或延误。
1.6 给业主和监理工程通知的地址
(a)给业主通知的地址是____(地址名称)
(b)给监理工程师通知的地址是:_____(地址名称)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代表
2.1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a)监理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
(b)监理工程师可以使用在合同中规定的或必要时由合同暗示的权力。但规定:除
下列(4)(I)和(4)(I I)条外,监理工程师在根据下列条款行使其职责之前应取得
业主明确的批准:
(1)根据第4款,批准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
(2)证明第12款项下增加的费用;
(3)决定第51款,发出变更指令,但下列情况除外:
(I)如果发生非常紧急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工程或邻近
的财产或从业主的权益考虑需立即采取行动,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被授权处
理这种危机状况所必需的指令或命令,承包人应实施一切工作或按监理工程师的命令竭
尽全力去处置或减轻危急状况。尽管监理工程师的命令未事先征得业主的批准,承包人
仍应立即执行这些命令。
监理工程师应根踞第52款规定,确定因上述命令而增加的合同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抄报业主;
(Ⅱ)如果单项或累积批准的工程数量变化不超过合同价的5%,或不超过某一特定
[关键字]:招投标、工程质量问题纠纷、合同变更、工期延迟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建设工程合同招标投标纠纷的处理
招标投标是目前我国国内建筑市场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缔约方式。它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是市场经济的一种竞争机制,具有科学性、效益性、公开性、公平性等优点。但是,并非所有的建设工程都必须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来订立。是否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订立合同,原则上是当事人(一般是发包人)自愿选择的结果。一般地,不能因为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没有经过招标投标定而认定合同无效,即使有些规章、地方性法规对此作出了强制性规定,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方须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订立施工合同。
(一)法律强制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实践中出现一些规避法律的做法。例如,某项工程依法应进行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未经招标投标,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来为了在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规定,补办手续,进行了所谓的定向招标,即仅向合同对方发出招标邀请,双方在此基础上又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但同时约定双方依第一份合同履行。这里两个施工合同应当皆为无效。前一份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后一份则系虚假表示行为,属于非真意表示,亦为无效;而且后一份合同的招标也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对于投标人数的要求。
(二)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
招标投标活动,一般要经过招标、投标、定标(开标)三个阶段。招标(公告)为要约邀请;投标为要约、定标(开标)为承诺,在理论和实践中不存在争议。中标通知书作为定标(开标)的物质载体,应为承诺。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时,承诺即已生效。此时合同是否已因承诺生效而成立并生效,则在审判实跋较大。主要争议点有:合同是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时,还是立书面合同时成立并生效;不订立书面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还是缔约上过失责任?此一问题的认识,对于当事人的利益影响至巨大。实践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并由此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一种观点认为,双方当事人通过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已明确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而定标则表明双方最终在合同自内容上已经达成了一致。在法理上,定标即为承诺。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变更中标人,或者中标人许诺中标项目,皆为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在一般情况下,承诺通知至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但合同法第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不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该规定是法律对合同在形式上的要求。因此,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双方依法订立书面合同之前,合同尚未成立。如果发包人不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承担缔约上过失责任。
综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招标人不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三)经招标投标订立的施工合同的修改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但是,当事人并非绝对不可以对合同进行修改。首先,在不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中标价)的前提下,双方可以就合同的一些技术性或商务性等细节问题进一步加以明确。在审判员实践中如何判断当事人事后的约定是否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应根据个案作具体分析。其次,《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用意在于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本身,并非要绝对限制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因此,在判断当事人的修改是否有效时。应当根据立法原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当事人确因不可抗力或情势重大变更,而有变更合同必要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这里属于不同法律规则之间的冲突问题。我们认为,这与《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声性规定并不存在价值上的冲突,反而如在此种情形下仍旧固守〈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于当事人则过于严酷。实践中,对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这两个不确定性概念,应当从严把握,就个案作具体价值补充,切不可使之成为当事人规避法律的借口。
2、即使不存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情形,但如果确实因存在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合理事由,需要变更、修改合同的,也应当允许。招标投标不过是一种缔约方式,对于非法律强制招投标的工程,是否招标以及如何履行合同本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畴,自得因当事人的合意变更合同。至于招标人与投柱通损害其他竞标人利益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请求损害赔偿;此时中标虽然无效,但不影响双方可以达成新的协议。对于法律强制招标的工程,如果双方恶意串通,规避法律,中标无效。此时合同不成立,谈不上修改的问题,发包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重新招标。
二、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处理
(一)质量责任的诉讼时效
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这里发生一个法律适用问题。对于质量瑕疵责任的诉讼时效,是适用建设部前述规定的“一年”,还是适用《民法通则》的“二年”普通时效。
2000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经取消了该办一年诉讼时效的规定。2000年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也没有规定一年的短期时效。因此,我们认为,发建设工程质量瑕疵发生的修补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两年普通时效。
(二)施工方案缺陷的责任
1 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
(2)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1.2 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而列入本合同条件第3条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他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
(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5)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文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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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1.4 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开展开发区内小型项目承发包管理工作,使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关于规范限额以下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等问题的通知》,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招投标,是指符合《关于设立开发区小型项目承发包领导小组及小型项目承发包管理办公室的通知》内规定的,需要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方式中任一方式进行的行为,所有方式原则上采用最低价中标。
第二章公开招标
第三条项目公开招投标工作的步骤如下:
1、拟订招标信息和招标文件
小型项目承发包管理办公室依据任务书、申请书等编写招标信息和招标文件,并报送小型项目承发包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
2、招标信息
小型项目承发包管理办公室将小型项目承发包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发的招标信息公开(登报或网上公开,或者其它公开方式,公开咨询电话号码、具体办公地点、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资质要求等内容),招标信息规定的投标人报名时间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但自招标信息之日起,不得少于五日(由于工程时间紧迫等特殊情况不得少于三日)。
3、接受报名
根据招标信息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接受投标人的报名,一个项目经理只可报一个标段。如有需要,报名的同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每个标段报名单位应不少于三家。
4、发售招标文件
根据招标信息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但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不少于三日。在招标文件中应列出工程量清单并设定工程的最高限价或最低限价,以及开竣工时间要求。
5、招标答疑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由小型项目承发包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投标人提出的疑问,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内进行答疑。
6、确定和通知评标小组成员
评标小组由三人(含三人)以上单数组成,评委由小型项目承发包管理办公室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评标小组成员确定后,由小型项目承发包管理办公室负责通知。
7、接收投标文件和收取投标保证金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小型项目承发包管理办公室对投标人报送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核验收,同时向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少于合同预算价的2%(特殊项目另行规定)。
8、投标文件密封性验证
在开标前,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授权人,共同对全部投标文件的密封完整性进行验证、确认。
9、唱标
开标工作人员在现场打开所有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模式唱标,并作好详细记录。
10、评定标
小型项目承发包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做评标现场记录。评标小组经过综合评定后,按招标文件确定中标人(所有评标小组成员签字确认评定标结果,否则评定标结果无效)。
同时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授权人对于确定的中标人有异议的需当场提出,否则将视为默认同意此评标结果。
11、退还投标保证金
开标结束后,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并收取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少于工程中标造价的5%(特殊项目另行规定)。
12、发放中标通知书
小型项目承发包管理办公室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邀请招标
第四条项目邀请招投标工作的步骤如下:
1、拟订招标邀请书、邀标文件和邀标单位名单
小型项目承发包管理办公室依据任务书、申请书等编写招标邀请书、邀标文件和列出邀请投标人,邀请投标人应具有相应资质及同类施工经验,并报送小型项目承发包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
2、发送投标邀请书
小型项目承发包管理办公室将小型项目承发包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发的投标邀请书,发放给通过小型项目承发包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的邀请投标人。
3、接受报名
根据招标邀请书要求,接受应邀投标人报名,如有需要,报名的同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每个标段报名单位应不少于三家。
其余实施步骤参照上述第二章公开招标第三条4-12款相应内容。
第四章合同
第五条小型项目承发包管理办公室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后,由项目承办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合同应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同时招标记录送有关部门存档、备案。
第五章项目管理
第六条对于工程中的一般变更,按变更工程的大小报相关领导审批,审批权限如下:
1、小于10000元的变更,由业主代表审批;
2、10000~~30000元的变更,由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3、30000~~80000元的变更,由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4、对于单项子目超过80000元以上的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造价超过中标造价的20%时,应由项目承办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召开工程情况说明会,经研究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施工,同时将批准变更资料送有关部门备案。
5、村级的小型工程项目,方案在招标前报小型项目承发包管理办公室同意后,由各村负责实施(包括前期项目承发包,中期项目管理及后期工程验收、资料归档),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不超过30000元,如超过30000元的,应由该村将情况上报上级部门,并会同相关部门召开工程情况说明会,经研究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施工,同时将批准变更资料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竣工后,应由施工单位进行申请验收,由项目承办单位邀请相关部门共同进行验收。对隐敝工程应及时验收、记录在案、签证确认。
第八条工程验收通过后,项目承办单位将任务书(申请书)、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正本、招标记录、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资料等装订成册,送相关部门进行工程审核并归档。
第六章责任
第九条投标企业在承发包过程中存在串标行为的,没收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者,该投标企业及项目经理一年内不得参与开发区所有工程项目的投标。由小型项目承发包管理办公室列入名单,送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施工过程中对于变更增加工程未通过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批准擅自施工的,此变更增加工程量不予计量,情节严重者,该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一年内不得参与开发区所有工程项目的投标。由小型项目承发包管理办公室列入名单,送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小型项目承发包管理办公室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对于越权审批者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小型项目承发包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监察部门参与制订。
第一条 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招标单位对建设工程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投标单位参加竞争,招标单位按照规定程序选择中标单位的行为。
第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择优定标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授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工作,业务受上一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建设工程殊专业的招标投标工作,由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接受省、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招标范围、条件与方式
第七条 下列投资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和投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工业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一)政府投资的工程;
(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
(三)国有企业投资或者控股的工程;
(四)集体企业投资或者控股的工程;
(五)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赠款、贷款的工程;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工程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
第九条 招标单位具备下列条件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投标:
(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招标单位应当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的招标机构招标。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本省的招标机构的资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已经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三)初步设计、概算已经批准,招标范围内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取得;
(五)满足招标需要的有关文件及技术资料已经编制完成;
(六)招标所需的其他条件已经具备。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必须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方式招标;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议标方式招标。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议标方式招标:
(一)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单位可供选择的;
(二)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
(三)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费用与拟招标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四)涉及专利权保护或受地域环境限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采用议标方式招标,必须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批。
第三章 招标投标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可以采用项目全过程招标、分阶段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但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划分成若干部分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前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书,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二)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接受投标单位投标申请;
(四)对申请投标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单位;
(五)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六)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七)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八)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书;
(九)组织评标,选定中标单位;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标书内容或者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或增加附加条件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在投标截止7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10日内,由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应当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八条 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小型建设工程不得少于15日,大中型建设工程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九条 凡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参加投标活动。
未在本省登记注册的企业到本省申请参加投标的,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投标资格审查手续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二十条 投标单位应当接受招标单位资格预审,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二)简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招标单位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投标单位编制投标书应当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鉴,并按规定的日期密封送达招标单位。对投标书修改更正,应当在投标截止之日前用正式函件更正。
第二十二条 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条件等建议方案,并做出相应标价,和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招标单位。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应当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编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四条 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漏。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五条 开标、评标、定标由招标单位主持,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六条 招标单位应当召开有关单位和部门及投标单位参加的开标会议,公布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无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八条 评标由评标组织负责。评标组织由招标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招标单位邀请的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
第二十九条 评标、定标的依据:
(一)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方案合理,技术和工艺水平先进,建设工期和质量有保证,承包造价合理,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符合要求;
(二)勘察设计。方案合理,具有特色,工艺和技术水平先进,社会、经济、环境效益好,勘察设计进度能满足工程需要;
(三)施工。报价合理,保证质量、工期,主要材料用量适当,施工方案可行;
(四)设备供应。设备先进,价格合理,各种技术参数符合要求,投标单位信誉可靠,售后服务完善。
(五)建设监理。技术和经济管理力量符合工程监理要求,监理方法科学,措施可行,收费合理。
第三十条 评标、定标应当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方案、质量、实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投标报价打分应当占综合评价打分的40%?65%。
第三十一条 开标至定标的期限为:小型建设工程10日内,大中型建设工程30日内,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十二条 招标单位确定中标单位后,应当在3日内持中标通知书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复核盖章,在7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未中标单位。
未中标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规定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交纳招标投标管理费。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予以罚款:
(一)应当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对建设单位处以未招标工程造价的3%至5%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二)应当公开或邀请招标而采取议标方式招标的,或议标未经批准的,对建设单位处以3万元至5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处以3000元至5000元罚款;
(三)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的,对建设单位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投标单位和个人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投标单位和个人与招标单位和个人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其中标无效,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本市勘察行业的竞争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工作的主管部门,是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首规委办),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勘察项目(经首规委办批准不宜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项目除外),均须按照本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一)总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设工程项目;
(二)总投资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工业、民用、市政建设工程项目;
(三)总投资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
(四)特级和一级建筑物或对地基基础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
(五)概算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项目。
第四条 招标方式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个。
特殊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勘察设计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进行议标。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经规划部门核准用地范围的图纸和文件;
(三)设计任务书和符合要求的地形图、建筑平面位置图。
第六条 招标活动由招标单位负责组织。建设工程项目可以一次性招标,也可以分项招标。
第七条 招标单位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
第八条 招标文件由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书、工程概况、招标方式、对投标单位资质的要求、对提交勘察成果报告时间的要求、对勘察技术的特殊要求以及勘察现场条件的图纸和说明等内容。
第九条 招标文件由招标单位向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备案后,发送投标单位。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随意修改或增加附加条件。因特殊情况确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的,需经市勘察设计管理处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十天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三章 投标
第十条 凡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工程勘察证书的工程勘察单位,均可按工程勘察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参加投标。
第十一条 投标单位的资格文件由招标单位进行核查,并报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复核。
投标单位应当向招标单位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具体数额由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领取招标文件。
第十二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投标书。投标书应当字迹清楚、内容齐全、表达真实准确,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投标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勘察方案及说明书;
(二)勘察手段、施工组织方案;
(三)需建设单位提供的配合条件;
(四)提交勘察成果的时间;
(五)勘察费报价。勘察费根据投标书工作量按国家收费标准计算,上下浮动不得超过5%。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密封后的投标书送达招标单位。投标书一经送速不得更改。
第四章 开标、评标、决标
第十四条 开标由招标单位主持,并应当在全部投标单位参加下公开进行。开标时应当对标书登记编号,做保密处理后送评标小组。
第十五条 招标单位应当检查投标书的密封情况,宣布评标原则、决标办法和程序,启封投标书,宣读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并作开标记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者文字不清、内容不全、弄虚作假;
(三)投标书未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四)投标书逾期送交;
(五)未缴纳投标保证金。
第十七条 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和专业技术专家、该项工程的建筑设计人员五至七人组成,与投标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单位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小组。
第十八条 评标小组以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书的内容为主要依据,对投标单位执行规范和规程、解决工程技术问题、勘探和测试工作量的合理程度、勘察进度以及投标单位的资历和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后,择优决定中标单位。
第十九条 评标报告由招标单位编制。招标单位将评标报告报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备案后,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单位发出未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条 决标后十日内,招标单位应当向所有未中标单位返还投标保证金,并付给未中标单位投标书编制补偿金,补偿金的具体数额由评标小组根据编制投标书的工作量确定;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签订勘察合同后,由招标单位返还。
第二十一条 中标单位自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与招标单位按照投标书的内容签订勘察合同。
中标单位应当依照勘察合同进行勘察,不得转包给非中标单位勘察。
第二十二条 决标后,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当向市勘察设计管理处缴纳管理费,管理费的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勘察结果不予确认;设计单位不得使用;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对责任单位处以勘察费50%的罚款,其中属投标单位责任的,责令投标单位一年内不得在本市进行投标。
(一)按照本规定应当实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招标单位不符合条件,擅自组织招标的;
(三)投标单位不符合条件,参加投标并中标的。
本条第(二)、(三)项的招标、投标无效。
第二十四条 在投标过程中,投标者互相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的;投标单位和招标单位互相串通,以排挤其他投标单位参与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由市勘察设计管理处责令其半年或者一年内不得在本市进行投标或者招标,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中标通知发出一个月后,中标单位不签订勘察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二十六条 勘察合同签订后,中标单位转包或者未按勘察合同进行勘察的,由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对其处以勘察费50%的罚款,并责令其半年或者一年内不得在本市进行投标。
第二十七条 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争议或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或者向市勘察设计管理处申请调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属国有和集体所有资产的建设工程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下列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招标投标:
(一)项目总承包,是指对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承包,包括工程设计、材料和设备的供应、组织施工直至交付使用等;
(二)设计,是指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或包括结构设计、施工设计等专业设计的建设工程设计全过程;
(三)施工,是指包括基础、土建、水电、消防及其他设备安装、装饰等全部工程的施工;
(四)设备供应,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所需的成套设备或配套机电设备、专用和非标准设备的供应;
(五)建设监理,是指建设单位委托建设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保修阶段负责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对本条例的实施进行检查和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协助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被邀请的业务主管部门应予配合。
第五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应实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一)国家和地方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实行项目总承包和建设监理招标投标;
(二)城市主干道、广场、交叉路的主要建筑物,城市重要的公共建筑,超高层建筑,重要的居住小区、街景和广场的规划以及重点建设工程,实行设计招标投标;
(三)建筑面积达三千平方米或工程发包价三百万元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以及工程发包价八百万元以上的能源、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四)所需成套设备或配套机电设备、专用和非标准设备的总概算在八百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设备供应招标投标。
外商投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捐资等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抗灾、支援边远地区、中小型水利、中小型水电建设和科研试验、保密等特殊工程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应实行招标而没有进行招标的,所签订的承包合同经依法确认为无效合同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投标,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六条 在招标投标工作过程中,应遵循自愿、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
第七条 凡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项目总承包、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的法人,均可申请参加与其技术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
未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国外公司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申请参加投标的,应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投标资格审查手续,经批准后方能参加投标。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签订合作承包合同,明确主承包方,由主承包方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
第八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和跨地区的合作项目,按本省主投资方或由合作各方商定一方住所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可分别采取下列三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台、电视或其他有效途径公布招标公告实行的招标;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技术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实行的招标,应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三)议标,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和受工程条件限制及工期紧迫的建设工程项目,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不适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可实行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条 招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拥有与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建筑经济管理人员;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条件的单位组织招标工作。
第十一条 招标投标工作的程序:
(一)招标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和编制招标文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后,必须在七日内审批完毕;
(二)招标单位发出招标公告或邀请书及招标文件,组织现场勘查;
(三)投标单位编制和发出投标书,投标书或设计方案、模型应在规定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投标书一经发出,不得更改;
(四)招标单位召集投标单位举行开标会议,公布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公开标底。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应在开标前宣布,开标后不得更改;
(五)由招标单位主持,邀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组成评标小组,审查投标书。对于设计招标和其他专业性较强的项目招标,应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评标审查;
(六)评标小组以评分、无记名投票方式或其他可行的方式评定中标单位。中标单位确定后,由招标单位发给《中标通知书》。从开标(或开始议标)至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日;
(七)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按招标文件内容签订合同,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提交投标书时,应同时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落标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应于评标工作结束后退回;投标中标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应于签订合同后退回。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回;建设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向中标单位给付双倍保证金。
第十三条 评标定标应根据质量、工期、造价预算、措施、信誉等因素综合评定。
评标定标的依据:
(一)项目建设总承包评标定标,以设计方案合理,技术和工艺水平先进,建设工期及质量有保证,承包造价合理,技术力量和管理力量符合要求等为依据;
(二)设计方案评标定标,以设计方案合理、具有特色,工艺和技术水平先进,经济效益好,设计进度能满足工程需要为依据;
(三)施工评标定标,以招标文件和经审核的标底为依据;
(四)设备供应评标定标,以设备先进,价格合理,各种技术参数符合设计要求,投标单位资信可靠、售后服务完善等为依据;
(五)建设监理评标定标,以技术和经济管理力量符合工程监理要求,监理方法可行,措施可靠,监理收费合理等为依据。
评标定标的办法应明确规定标价浮动范围。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标底,应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编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银行或有资格的单位审核。
第十五条 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时,不得泄露。对泄露标底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评定中标后,招标单位应根据评标小组的意见,要求中标单位对中标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可以从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款项中提取少量的资金,用于招标活动的开支。
第十八条 中标单位可按专业或按分部、分项的原则,将工程分包给技术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标单位应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对中标单位负责。
中标单位将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后,应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检查。
禁止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原分包单位负责。
禁止中标单位和分包单位倒手转包工程。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承接任务、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要求建设单位将应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承包。
禁止任何行业以行业专业为理由,强行承接分项工程。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安全,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招标投标条例》、《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方案)、施工、装饰装修、建设监理、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和材料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各类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及安装工程和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有形建筑市场设立及运行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日常工作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工程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及招标方式执行国家和《省招标投标条例》有关规定。
第五条工程招标投标实行分级监督管理。省、市州具体监督管理范围和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的勘察设计(方案)、施工、装饰装修、建设监理、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和材料,必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承包商或供应商。
各类经济开发区或者工业园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发包。
各类经济开发区或者工业园区以及其他部门设立有形建筑市场必须依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寒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21号)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报建设部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
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招标公告、投标报名、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等服务。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三)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四)金融机构出具的工程建设资金担保;
(五)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不适宜公开招标、进行邀请招标的,须附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六)招标人委托机构招标,招标机构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的,应当提供招标机构与该项目所有投标人签订的收取中标服务费用的协议书;
(七)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八)实行项目管理的,项目管理人在符合本条一至七项要求的同时,还应当出兵招标人的委托书和招标人与项目管理人签订的协议书。
第八条招标人不得以带资垫资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不符的商资质等级要求和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条件。投标人以带资垫资为条件影响公平竞争的,应当取消其投标资格,已中标的应当按废标处理。
第九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应当在国家、省建设工程信息网或者省发展改革委指定的媒介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工程的名称、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三)招标工程的实施地点、工期要求及质量标准;
(四)对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要求;
(五)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六)按照规定收取招标文件的费用数额。
第十条具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机构招标。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开标、评标的能力,其条件如下:
(一)是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组织;
(二)拥有从事过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招标程序的人员;
(三)拥有与招标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以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机构招标。
第十一条工程招标机构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格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十二条公开招标工程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可以依据招标公告要求和资格审查办法的规定,对所有报名的投标申请人以优胜劣汰原则,由高分到低分确定?家以上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或者在全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由招标人随机抽取7家以上作为正式投标人。
第十三条招标机构不得以不收取招标费用为条件承接招标业务,捂标费用应当由委托人支付,招标机构不得擅自向中标人收取招标费用。
第十四条招标管理机构依法对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的资格、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等进行备案。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五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招标人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报价的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招标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保函、保兑支票、汇票或者现金支票。
第十七条工程量清单或者标底,招标人有能力的由招标人编制,招标人不具备编制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或者标底应当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和编制人员资格印章,一并提交评标委员会作为评标参考。
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标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省上有关规定。
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做到公正、合理。标底必须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八条工程量清单编制中的漏项或者在合同履行期间因设计变更等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应当按实际发生的数量如实调整,其风险和利益由招标人承担或者受益;投标人投标报价应当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条件下,依据企业定额或者参照我省有关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定额,其价格或者费用在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范围内由投标人自主报价,并承担相应风险。但合同有效期以外的除外。
第十九条招标工程采用综合单价法或者工料单价法报价的,一类工程取费不得低于二类甲取费标准,二类工程取费不得低于三类甲取费标准。
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险基金(含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劳动保险费)按建筑业企业持有的《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证书》中核定的标准计取,不列入标底或者投标报价,中标后按照核定类别对应费率计入工程造价。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等非竞争性费用按有关部门规定的缴纳标准列入投标报价,并计入合同总价。
第二十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商定的协议(合同)条款内容违背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或者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中标无效。
第二十一条招标工程需要专项分包的,经招标人同意,在有形建筑市场招标择优选定符合资质等级要求的专项承包人,并签订专项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标人应当对招标人负责,专项分包人应当对中标人负责。
专项分包工程价款由中标人向专项分包人结算。中标人收到招标人拨付的工程款后,应当及时向专项分包人拨付该分包工程相应的预付款及工程进度款。
中标人将专项工程招标分包后,应当对专项分包人在管理、技术、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可视为放弃中标。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交同等数款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招标管理办公室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及有关备案材料。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并告知招标管理机构。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五条凡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合格资质要求的工程勘察设计(方案)、施工、装饰装修、设备和材料供应、建设监理、项目管理的单位,均可申请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的投标。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项目经理(建造师)资质证(复印件)及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施工图预算书或者工程量清单报价单,
(四)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五)项目经理(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及项目班子组成情况;
(六)主要机械设备清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标人应当将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建造师)资质证书、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及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证书等原件带到开标现场,以备核查。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开标地点。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公开招标的工程公告后,报名参加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延长公告时间后,报名参加的投标人仍少于3家的,经招标管理机构核实后,在报名的投标人资质合格的条件下,可直接进行投标文件的评审。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到投标有效期终止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搬回投标文件。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结构、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分包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应当遵守国家、省上有关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一条开标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公开进行。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可视为放弃投标。
第三十二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末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三十三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字或者盖章的,
(二)末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辩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名称或者项目经理(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或者项目管理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开标时招标人应当当众公布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启封投标文件,确认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宣读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设有标底的应当当众启封并公布标底。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
(一)招标人来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或者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的;
(二)串通投标、围标投标或者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中标的;
(三)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中标人与招标工程的建设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招标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三十六条中标人选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及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是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及主要工程技术人员。项目经理(建造师)承担的中标工程主体结构竣工后,方可参加下一个招标工程的投标。投标人中标后,招标管理机构应当对承担该工程施工任务的项目经理(建造师)的资质证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二)、(三)项规定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评标委员会组成及评标纪律
第三十八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中的技术、经济专家由招标人从有形建筑市场政府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特殊招标工程随机抽取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招标管理机构核实后,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照国家、省上的有关规定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有形建筑市场应当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串通评标,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文件公正评审的;
(四)曾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更换。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评标活动的任何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管理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六章合同备案
第四十三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工程的勘察设计(方案)、施工、装饰装修、建设监理、项目管理、设备和材料及专业分包等合同,推行使用国家印发的合同示范文本。订立书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人或者中标人报招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四条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同或者分包合同副本;
(二)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三)发包人同意分包工程的证明材料;
(四)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及承包人履约担保;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五条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改正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改正后的合同重新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一)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
(二)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三)合同内容违背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实质性内容的;
(四)合同内容显失公平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借用或者挂靠他人资质的;
(三)工程依法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四)与备案合同内容不一致的;
【关键词】项目管理;索赔方法;索赔技巧
一、索赔工作的重要性
工程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它是合同当事人之间一项正常的而且普遍存在的合同管理业务,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的合情合理的行为。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索赔工作,即体现了项目管理水平的高低,又直接影响了项目盈利的能力。做好工程索赔工作、对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
一般情况下引起承包商工程索赔的原因有:业主违约、合同协议书缺陷、合同变更、监理工程师指令、其他第三方原因、不可抗力事件等。
业主违约常常表现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没有为承包商提供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付款、未及时提供设计资料及图纸等;合同协议书缺陷表现为合同文件规定不严谨甚至矛盾、合同中的遗漏或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工程师应当给予解释,如果这种解释将导致工程成本增加或工期延长,业主应当给予补偿;合同变更表现为工程设计变更、施工方法变更、追加或者取消某些工作等;监理工程师指令即指示承包商加速施工、进行某项工作、更换某些材料、采取某些措施等,并且这些指令不是承包商的原因造成的;其他第三方原因常常表现为与工程有关的第三方的问题而引起的对本工程的不利影响;不可抗力事件又可以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自然事件主要是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海啸、瘟疫、水灾等。社会事件则包括国家政策、法律、法令的变更,战争、罢工等。
三、工程索赔的方法
1、及早发现索赔事项
对于一个项目管理中的预算人员,要非常熟悉在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资料。比如施工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招标文件、答疑资料、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工程量清单等。还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养成勤思考、善观察的良好习惯,及时发现索赔线索。在FIDIC合同条件中,有一个索赔时限,要求自索赔事件开始后28天以内,承包商要提出书面的索赔通知书,报工程师,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当索赔事项发生时,要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工程师到现场,作出指示,并做好记录。
2、准备证据资料
工程索赔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索赔证据准备的是否充分。索赔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全面性、及时性这三个特性。索赔的相关证据材料有:会议纪要、往来函件、变更设计通知单、业主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气象资料、政策法规、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索赔证据需要办理施工现场签证的,要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和业主驻工地代表到现场,做好记录、并要求签字确认。如果没有及时签证,等到时过境迁,再补签、就会给索赔工作带来很大被动。
3、提交索赔报告
编写一份较高水平的索赔报告,对成功索赔能起到很好的作用。索赔报告应言简意赅,条理清楚,主题突出。主要内容包括索赔事件概况、索赔理由、索赔费用计算等。编写完成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即向业主递交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业主报送索赔报告。索赔报告一定要令人信服,经得起推敲,证据要充分。
4、协商解决
向业主递交索赔报告以后,不等于此项工作已经完成,还需要做大量细致的工作。要不定期的电话联系或拜访业主,询问工程索赔意向的进展情况,只要有机会就向业主申明索赔的主张,如果得不到解决,会对工程施工造成诸多影响等。由于跟业主地位不平等的关系,一般会对你提出的索赔报告,不作正面回答、采取拖延的策略,这时承包人不能操之过急,要头脑冷静,防止对立情绪的发生,力争友好协商解决。
四、工程索赔技巧
1、善于利用投标策略
不平衡报价法,即一个工程项目在总价确定以后,通过调整工程量清单各子目的报价,以达到项目总价不变、不影响中标、又能在中标后获得较大效益的方法。比如在投标时对将来预期清单工程数量能够增加的分项工程子目,报价单价要在较高的水平;对将来预期清单工程数量要减少的分项工程子目,报价单价要在较低的水平。这样通过不平衡报价,在中标后施工过程中,由于实际工程数量比清单工程数量增加了很多,获得较大产值是显而易见的。
2、加强与业主的沟通、联络
工程索赔是一项复杂细致而艰巨的工作,只靠项目预算人员跟业主相关部门的沟通,问题还是得不到很好地解决。项目经理要主抓并参与此项工作、调动各方人员积极参与,这项工作才有望实现。应在不同层面上加强与业主的沟通、联络。还有利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业主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业主施加影响等,最后获得业主的同情、理解、支持,调价索赔工作才能成功。
3、弃小抓大的原则
索赔工作一般要单项索赔,避免一揽子索赔。单项索赔事件简单,容易解决,而且能及时得到支付。而铁路建设工程一般建设工期长(1~2年),金额大,机械化程度要求高。当索赔事件发生时,一般不能及时得到解决。到工程完工、竣工决算时业主才考虑解决。一个项目可索赔的项目一般会有20~30项,有的项目甚至更多。要想索赔成功解决,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要认真做好谈判准备,制定索赔策略,熟练运用索赔技巧,充分利用弃小抓大的原则。
对于索赔金额数目较小的项目,在索赔谈判时,要有意识地放弃、不与业主过多的争执、把它作为拿到大项索赔的砝码。对于通过争取能够拿到的、金额较大的索赔项,则要以理服人,求得对方的理解;因势利导,用长远合作、共谋发展,打动对方;用互惠共赢、有得有失、寻求折衷的方法。
关键词:合同索赔,职责,原则,谈判,审批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合同索赔是指在合同框架下,自认为权利遭到损害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承担损害责任的要求。其特征是:①主张赔偿;②事后提出;③依法解决的过程。
1.索赔的依据
提出索赔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①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补充协议、施工现场的各类签认记录,经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书,工程图纸及技术规范等;②双方往来的信件及各种会议,会谈纪要;③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施工现场的有关文件(施工记录备忘录施工月报施工日志等)及工程照片;④气象资料、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中送停电、送停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⑤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政策性文件。
2.相关方职责
施工企业对索赔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报告,且一事一议、费用与进度分开。
施工企业必须认真、如实、合理、正确地计算索赔的时间和费用。
业主项目部各专业合同承办人负责其本人经办合同的索赔的范围审核,资料的收集整理,组织合同索赔的谈判,索赔范围及相关专业内容的确定及审核,索赔资料的保管及归档。
业主项目部各专业管理人员负责合同索赔范围及技术等专业相关内容的确定及审核;
业主费控工程师负责所有项目合同变更中的费用、付款条款等相关内容及索赔的费用核算及审查。
业主财务管理岗位负责项目所有合同索赔中费用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核。
监理公司对承包商提出的索赔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并提出处理意见。
3.索赔原则
按照我国住建部、财政部下达的通用条款,规定按以下原则进行索赔:
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遇到索赔事件时,工程师必须以完全独立的身份,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审查索赔要求的正当性,以合同为依据来公平处理合同双方的利益纠纷。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合同文件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①本合同协议书;②中标通知书;③投标书及其附件;④本合同专用条款;⑤本合同通用条款;⑥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⑦图纸;⑧工程量清单;⑨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必须注意资料的积累。积累一切可能涉及索赔论证的资料,做到处理索赔时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
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索赔发生后,必须依据合同的准则及时地对索赔进行处理,尽量将单项索赔在执行过程中陆续加以解决。
加强索赔的前瞻性。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应对可能引起的索赔进行预测,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过多索赔事件的发生。
4.索赔的发起
根据发起人的不同,索赔可分为施工企业发起、合同相对人发起(包括第三方建议、政府部门或上级部门要求)的两大类。
施工企业拟进行合同索赔的,应在法律法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相对人,书面通知应阐明具体的索赔的要求和依据,书面通知须经项目经理签字后才能发出。
合同相对人提出索赔的,接到合同相对人书面通知后,施工企业应会同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形成初步意见,及时上报项目经理和控制部。合同对答复期限有约定的,应在答复期限内进行答复。
5.索赔的计算
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①网络分析法通过分析延误前后的施工网络计划,比较两种计算结果,计算出工程应顺延的工期;②比例分析法通过分析增加或减少的单项工程量(工程造价)与合同总量(合同总造价)的比值,推断出增加或减少的工期;③其他方法工程现场施工中,可以根据索赔事件的实际增加天数确定索赔工期;通过发包方与承包方协议确定索赔工期。
索赔费用计算方法:①总费用法又成为总成本法,通过计算出某项工程的总费用,减去单项工程的合同费用,剩余费用为索赔费用;②分项法按工程造价的确定方法,逐项进行工程费用索赔。可分为: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材料费、保险费、设备费等索赔费用。
6.合同索赔的谈判
合同承办人员负责组织合同索赔谈判,应整理有利于变更或索赔的证明材料,谈判过程应形成书面的谈判会议纪要。
与合同相对人谈判前,合同承办人员事先将合同履行中形成的资料进行整理,并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根据合同约定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对合同相对人的索赔要求进行分析,报请项目经理决定是否同意相对人变更或索赔申请或去除申请中的不合理部分。
合同索赔谈判应根据索赔内容分别邀请各施工、技术、采购、费控、合同及财务等相关处室管理人员参加。与合同相对人进行谈判时,可以邀请第三方参加。
7.索赔支持文件
发生费用索赔时,需要的支持文件包括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附件,附件主要有合同相关条款、设计文件、检查验收及质检报告、有关的政策法规等。
索赔报告中需附有详细的费用计算书、索赔的正当理由和充足的证据。①索赔的基本事实和依据(附有同期记录和相关资料);②索赔款额和工期的计算依据、计算方式和计算成果;③附件。
8.合同索赔审批
发生索赔事件时,施工企业负责及时向业主项目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资料。处理索赔的过程,实质上是依合同规定的法律程序解决合同双方争议的过程。
监理单位负责审核工程索赔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核实现场实际工程量的变化,对费用清单内容进行核算,提出审核意见并确认。①依据监理工程师档案中的有关资料、调查资料(包括经核查的承包人同期记录),核对施工企业所提出的基本事实索赔依据,并公正的分清各方责任。②审核计算方式和计算结果。③初步确定索赔款额或延长工期。
业主项目部负责全面审核索赔申请内容,对合同范围、技术、费用等各方面进行初步审核,收集资料,提出审核意见。
业主项目部合同承办人员负责收集相关资料,审核合同变更或索赔范围;设计/采购/施工管理工程师负责审核工程索赔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是否已执行完,发生反索赔费用时,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费控工程师负责审核费用索赔的计价依据。
业主合同工程师负责对比合同的相关条款和约定,判断合同索赔范围,对索赔事件发生的反索赔费用,组织收集相关资料,提出索赔报告;业主控制部负责人负责审核,业主项目经理负责最终审定变更或索赔及相关费用。
关键词:工程索赔
中图分类号: TU71 文献标识码: A
正文:
工程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的行为。
一、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
承包方必须掌握有关法律政策和索赔知识,进行索赔须做到:
1、有正当索赔理由和充分证据;
2、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按施工合同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3、准确、合理地记录索赔事件和计算工期、费用。
二、索赔的程序
1、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的有关规定提出索赔意向书
当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索赔事件发生28d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合同实施过程中,凡不属于承包方责任导致项目拖延和成本增加事件发生后的28d内,必须以正式函件通知监理工程师,声明对此事件要求索赔,同时仍需遵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继续施工,逾期提出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承包方的索赔要求。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计量支付)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正式提出索赔申请后,承包方应抓紧准备索赔的证据资料,包括事件的原因、对其权益影响的资料、索赔的依据,以及其他计算出该事件影响所要求的索赔额和申请延期的天数并在索赔申请发出的28d内报出。
3、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方的索赔申请。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d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监理工程师在28d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方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三、索赔项目概述及起止日期计算方法
施工过程中主要是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1、延期发出图纸产生的索赔
接到中标通知书后28d内,承包方有权免费得到由发包方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提供的全部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并且向承包方进行技术交底。如果在28d内未收到监理工程师送迭的图纸及其相关资料,作为承包方应依据合同提出索赔申请,接中标通知书后第29d为索赔起算日,收到图纸及相关资料的日期为索赔结束日。由于是施工前准备阶段,该类项目一般只进行工期索赔。
2、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的索赔
可分为工程损失索赔及工期索赔。发包方一般对在建项目进行投保,故由恶劣天气影响造成的工程损失可向保险机构申请损失费用;在建项目未投保时,应根据合同条款及时进行索赔。该类索赔计算方法:在恶劣气候条件开始影响的第一天为起算日,恶劣气候条件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
3、工程变更导致的索赔
工程施工项目已进行施工又进行变更、工程施工项目增加或局部尺寸,数量变化等。计算方法:承包方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工程变更令或发包方下达的变更图纸日期为起算日期,变更工程完成日为索赔结束日。
4、以承包方能力不可预见引起的索赔
由于工程投标时图纸不全,有些项目承包方无法作正确计算,如地质情况,软基处理等。该类项目一般发生的索赔有工程数量增加或需要重新投入新工艺、新设备等。计算方法:在承包方未预见的情况开始出现的第一天为起算日,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
5、由外部环境而引起的索赔
属发包方原因,由于外部环境影响(如征地拆迁、施工条件、用她的出入权和使用权等)而引起的索赔。
根据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计划影响的第一天为起算日。经发包方协调或外部环境影响自行消失日为索赔事件结束日。该类项目一般进行工期及工程机械停滞费用索赔。
6、监理工程师指令导致的索赔
以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指令时为起算日,按其指令完成某项工作的日期为索赔事件结束日。
7、其他原因导致的承包方的索赔,视具体情况确定起算日和结束日期。
四、同期记录
1、索赔意向书提交后,就应从索赔事件起算日起至索赔事件结束日止,认真做好同期记录。每天均应有记录,并经现场监理工程师的签认;索赔事件造成现场损失时,还应做好现场照片、录像资料。
2、同期记录的内容有:事件发生及过程中现场实际状况;导致现场人员、设备的闲置清单;对工期的延误;对工程损害程度}导致费用增加的项目及所用的工作人员,机械、材料数量、有效票据等。
五、最终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索赔申请表:填写索赔项目、依据、证明文件、索赔金额和日期。
2、批复的索赔意向书。
3、编制说明:索赔事件的起因、经过和结束的详细描述。
4、附件:与本项费用或工期索赔有关的各种往来文件,包括承包方发出的与工期和费用索赔有关的证明材料及详细计算资料。
六、索赔的管理
1、由于索赔引起费用或工期的增加,往往成为上级主管部门复查的对象。为真实、准确反映索赔情况,承包方应建立、健全工程索赔台账或档案。
2、索赔台账应反映索赔发生的原因,索赔发生的时间、索赔意向提交时间、索赔结束时间,索赔申请工期和费用,监理工程师审核结果,发包方审批结果等内容。
宇通客车8月销量同比增15%
9月5日晚间,宇通客车8月份产销数据快报,公司8月份生产量为4682辆,同比增长25.39%;销售量为4028辆,同比增长14.92%。今年1~8月,公司累计实现生产量26885辆,同比增长15.72%;销售量26858辆,同比增长14.26%。
点评:在各大汽车厂商对外公布数据明显下滑的时侯,作为中国最大客车生产企业的宇通客车,其月报带来令人振奋的消息。由于车型的特殊,公司不受限购影响,再加上各地需要解决交通拥堵问题会增加公共交通的运载量,这些都利好公司。
【材料】
开尔新材中标轨道交通材料供应
9月7日午间,开尔新材公告称,公司中标上海轨道交通(搪瓷钢板)装饰材料供应工程,中标金额合计为7702.11万元。公司表示,中标金额占公司2010年度营业总收入的43.33%,合同的履行将对公司2012年及未来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较为积极的影响。
点评:开尔新材的主营业务为新型功能性搪瓷材料,主要产品是建筑装饰用搪瓷钢板和搪瓷波纹板传热元件,主要应用于地铁、城市隧道、机场、高铁等大型交通枢纽,此次中标的项目对公司未来在交通领域的发展具有象征意义。
【环保】
国电清新预中标2.5亿脱硫项目
9月7日, 国电清新公告称,公司于2011年9月5日接到北京国电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发来的预中标通知书,通知公司确定为重庆石柱发电厂新建工程2×350MW超临界机组脱硫预中标。根据公司投标初步测算,项目投资约2.5亿元。该投标人承包方案的工艺方案和设施需具备脱硫和脱硝同时满足达标排放的功能,在国家脱硝电价补贴政策出台前,投标人只能得到脱硫电价补贴及副产品收益。国家脱硝电价补贴政策出台后,双方另行协商。项目计划2011年底开工,2012年12月#1机投运,2013年1月#2机投运。
点评:国电清新公司是高科技电力环保企业,主要客户均为国内各大型发电集团下属的大中型燃煤电厂,包括此次中标的项目。公司目前已经取得以色列技术中国大陆火电厂烟气净化领域的独家使用权,该技术适合应用于火电厂烟气、冶炼气等领域的烟气净化,以中国火电厂的现状不愁没有单子。
【中标】
北新路桥中标8.8亿元高速工程
9月6日,北新路桥近日收到新疆交通建设管理局发来的《中标通知书》,通知公司递交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S310线麦盖提-喀什高速公路项目MK-3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该项目中标价为人民币8.82亿元,约占公司2010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的36.63%。
点评:在土木建筑行业里,一直有“金桥银路铜建长”这样的说法,虽然北新路桥作为新疆最大公路施工企业,截至今年上半年工程方面的毛利一直不高。此次中标的项目额度占上年的营收近四成,相信对公司未来的业绩有正面影响。
【补贴】
曙光股份“十二五”将获补贴3亿元
9月6日,曙光股份公告称,近日公司与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丹东市人民政府签订了《支持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展的框架协议》,在“十二五”期间,公司将每年获得省技改财政补贴6000万元,5年合计3亿元。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丹东市人民政府将加大对公司支持力度,省经信委将把公司纳入省重点企业予以政策支持。
点评:曙光股份的黄海大客车曾经特别辉煌,不过也陷入长期吃老本的非正常状态,在同行大手笔推进新车型,尤其是新能源车型时,这家公司的反应显得更为拖后。此次,辽宁省下定决心扶持公司,对于公司改变现状,增强自主创新方面作用会比较明显。
【股权】
四环生物大股东易主令人揪心
四环生物9月6日晚间公告称,公司第一大股东江阴市振新毛纺织厂已与广州盛景于9月5日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其持有4000万股(占总股本3.885%)以2亿元的价格转让给广州盛景。转让完成后,广州盛景将成为公司新任第一大股东,而振新毛纺持股占四环生物总股本的1.943%,退居股东第三位。
点评:此前四环生物的投资者一直被乱七八糟的“传闻”包围,此次大股东易主或许令一些投资者欢呼,令人疑惑的是广州盛景虽在公告中表示将协助公司完善煤化工产业,但实际上其自身仅拥有两家食品公司和一家贸易公司,且近两年广州盛景还处于亏损状态。新任大股东如此羸弱,四环生物未来仍令人揪心。
【诉讼】
*ST大地前董事长被控五宗罪
9月6日上午,*ST大地涉嫌欺诈发行股票一案开庭审理,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ST大地前董事长何学葵等人涉嫌五宗罪,分别为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伪造金融凭证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
点评:这是一起典型的造假上市公司,而且上市后公司一众高管仍在业绩上继续造假。2004年至2007年6月间,*ST大地使用虚假合同、财务资料,虚增马龙县旧县村委会960亩荒山使用权、马龙县马鸣乡3500亩荒山使用权以及马鸣基地围墙、灌溉系统、土地改良工程等项目的资产共计7011.4万元;*ST大地还采用虚假苗木交易销售,编造虚假会计资料或通过受*ST大地控制的公司将销售款转回等手段,虚增营业收入2.96亿元。上市后,*ST大地为维持靓丽的业绩仍然继续造假,进而使得其披露的2007年到2009年年报当中,包含了大量的虚假内容。
【事故】
盐湖股份在建楼倒塌致5人伤亡
盐湖股份9月7日公告披露,就在9月4日,公司金属镁一体化项目的专家公寓楼项目第一层土建实施过程中,由于浇筑混凝土倒塌,致使现场作业人员6人被掩埋,随后救出1名掩埋人员,目前已确认有5人死亡。该在建项目于去年7月下旬正式开工建设,总投资600亿元。
点评:根据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盐湖股份此次事故属于较大事故范畴。从600亿元总投资看,是青海省目前最大的投资项目。监理方为广东国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但是公司表示事故对其经营几乎没有影响。
【辞职】
涪陵电力董事长李福昌辞职
涪陵电力9月6日公告称,因为个人原因,公司董事长李福昌已于9月5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了辞职申请,辞去董事、董事长职务。根据公司董事集体推举,在新的董事长未选举产生前,暂由公司董事、总经理洪涛代行董事长职责。
点评:李福昌是一名前官员,曾在重庆市电力公司綦南供电局工作。今年7月由于国资委批准的国有股转让,使得公司实际控制人变为国家电网,不知此次人动是否与此有关。
【违规】
中原内配两高管违规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