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2 09:22:0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制建设,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编者按:本文从统计对象“私有”化;统计范围宽泛化;违法行为政绩化;违法后果隐蔽化;执法力度软弱化这几方面对统计执法进行阐述,本文对统计执法的研究有参考价值。
一、统计对象“私有”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建立和完善,改革开放进程不断加快,公有制经济不断减少,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增加,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更为突出。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已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没有民营经济就没有亮点。所以各级党委、政府为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制定出了许许多多的优惠政策,这对促进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条件无疑是十分重要的。他们的不断涌现也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然而,这部分企业不仅几乎覆盖了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而且其中的大部分统计基础工作十分薄弱,统计法制意识十分淡薄,与以往的国有企业相比较,他们总认为企业是“自己”的,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可以,给国家交税也应该。怎么还要提供什么统计数字,好象这不是他们应该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统计范围宽泛化。正因为各种社会现象、经济成分竞相涌现,统计方法制度的滞后性也在所难免。统计部门完成国家统一的调查任务已面临许多困难,但还不得不尽力完成突出地方特色的各种调查任务,由于受其决策短期性、多变性的影响,使得统计范围不仅宽泛而且很不稳定,正准备统计时去找它它又已不存在了,相应的方法制度也五花八门、变化无常,缺乏科学性、系统性,还很难跟得上形势发展的需要,也很难用统计法规进行规范和管理,客观上增加了统计工作依法管理的难度。
三、违法行为政绩化。《统计法》与其他很多法律法规比较起来,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违法者的违法行为与政绩密切相关。所以有“官出数字、数字出官,层层加水、水到渠成”等流行语。统计数据本应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下而上逐级汇总而得,或由统计部门按一定的科学方法调查推算而得,统计、调查多少就是多少,实事求是是统计工作的生命。但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统计数据要由各级党政领导审核签字方可上报,更有甚者还有从上而下层层下达统计数据的怪现象。领导关心重视统计工作、统计数据是十分应该和必要的,这也是统计工作发展的重要保证。关键是不能让这种关心走了样、变了味。政绩数字大都为事关国民经济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数据,理应纳入统计法规规范和管理的重点,但正因为它与领导的荣辱升迁挂起了钩,所以也就成为了领导特别关心的数据,而这种关心还往往被“为了部门和地区的利益”所美化,他不是关心其真实性,而是关心其实用性,要对这些数据进行统计执法,其难度也是相当大的。
四、违法后果隐蔽化。这也是统计法规的一大特点。与杀人放火、打架斗殴、交通肇事、、妇女等等诸多违法犯罪活动比较起来,违反统计法的后果再严重,也难于与前面这些违法犯罪活动所产生的后果那样能引起领导重视、社会关注、公众愤慨,他不仅不会使哪个个人、家庭受到任何直接、间接的什么损失,更不可能产生不怎么怎么样就不足以平民愤、就有人要上访不休、就有领导会座不住、就有媒体会闲不住等一系列轰动效应。而且绝大部分时候还可能会给违法者个人、部门、地区带来可观的政治和经济利益,何乐而不为呢?违反统计法规的直接后果对国民经济正常发展、公平竞争、掌握实情、科学决策等所产生的负面影响犹如磨刀之石,不见其损,日有所亏。可以说是一只悄无声息的温柔杀手,但人们却乐意地与它友好相处,甚至呵护有加。这就使统计法规贯彻实施的群众基础、社会基础十分脆弱,这也许是统计法规的“先天不足”,从而增大统计执法的难度,但愿我们再不要重蹈“谎言误中国”的覆辙!
五、执法力度软弱化。正因为受上面这些方面因素的影响,使统计执法的力度显得相当软弱。一是执法手段落后、投入不足、力量薄弱。没有条件和精力在分布广泛的起报单位中开展强有力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和大规模的统计执法检查活动。二是统计违法者至少是应该负主要责任者都是各部门的领导,有的甚至是能够领导统计部门的领导,具体经办人一般没有违法的直接动因和必要,这自然是统计执法的一道难于突破的铜墙铁壁。三是对在当地有名气的单位查处难。因为他们确实对地方经济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甚至能够左右一个地区或者一级政府的经济形势,自然也对一个地区的统计数据有决定性的作用,引起各级领导的关注也是非常正常和应该的。但就是这一关注,他们就有了牢固的关系网,就成了龙头老大,就成了地方的重点保护对象,这种保护往往不是用政策法规来保护,而是要让政策法规在他们面前打些折扣,当然也可以说是解放思想、灵活运用政策法律,这就得靠你自己去揣摸,因为人人都在为企业发展创造宽松环境。如果这些企业有什么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你要对他执法就得格外小心谨慎,这也许该算作中国特色吧。所以,统计执法往往在选择对象、内容上都要慎重考虑。四是纳入目标考核的数据,要对其进行执法检查特别困难,这就无需赘述。
当然,统计执法绝对不是以“执罚”和找问题为目的,通过统计执法理顺工作关系、增强法制意识、规范基础工作、提高数据质量,树立依法统计的观念,这才是统计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和主要任务。统计工作者在依法加强统计管理的同时,对那些为了谋求个人和小集团的荣誉和利益而视统计法规为儿戏,无中生有、任意捏造、按需报数等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必要的规范和处罚也是必不可少的,更是《统计法》赋予统计部门和统计执法工作者的神圣职责和使命。
统计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这些诸多难处也只是个别现象,当然也是很正常的。任何事情都不是一帆风顺的,都应该一分为二,这才符合唯物辨证法的观点。关键是我们要充分认识其危害性,要敢于拿起统计法律这个有力武器,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本着对人民和历史负责的态度和精神,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大胆地向一切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新晨
一、内部控制与企业法制环境
在企业中,《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是企业在日常运转中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得以进行的前提条件,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十分明确的指出了,企业的内部控制目标是什么,其中“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是企业内部控制的基础,是企业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目标,这是企业必须遵循的标准,同时也是企业发展中内部控制的最低标准,也就是说,企业在自身发展的过程中,无论是各种活动,都应当建立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之上,这也是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目标,与此同时,企业也要制定出最低的行为准则,用以要求员工。在企业内部,会分为许多部门,或者是一个公司拥有多个子单位,这些部门或者是子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一般也会有不同的规范和要求,这些规范要求需要建立在国家法律的大环境之下,必须首先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接着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规章的制定,这样才能让企业正常运转,保证企业实现有效的内部控制。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上来看,即使从整体上来说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仍然没有完全实现法治化,可是,现在已经出台的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十分明显的在鼓励企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进行企业的经营活动。从根本意义上讲,法律法规的意义就在于规范企业的经营活动,保证企业的经营活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让企业的经营活动更加安全,降低企业的法律成本,也就是说,企业法制环境的建设,实际上等同于内部控制法制建设。内部控制的意义在于从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各个部门和各个环节中进行控制,维护企业的发展,这种活动不仅仅是从公司利益和公司治理的角度出发,为公司的建设不断出力,更是在法制建设的角度上将企业合法化,有效的规避了许多可能出现的风险。
二、我国法制建设的现状
在对我国现在的法制建设现状进行研究之前,我们可以将视线转移到十几年前,看看1998年,我国企业法制建设的状态。在1998年,李祖荣曾经对我国的企业法制建设提出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批评,并指出,我国企业法制建设中,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差,企业与企业之间缺少良性竞争,不乏竞争的现象过于泛滥,甚至存在大量商业欺诈的现象。品牌意识淡薄,忽视专利,侵权行为屡禁不止,合同也总是出现问题,商业侵权、劳动诉讼、经济犯罪更是在经济市场中随处可见。如果这些描述还不能直观的表现出当时的法制建设状况,那么,用数据来表达似乎更加的直观。截止到2004年年底,法律纠纷案就已经高达146起。波及中央企业113家,涉案金额高达199亿元,而究其原因,为何我国出现这样的市场现象,其来源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来源于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人员本身的素质不够,没有一个完善的法律意识,在进行合同签订等活动的时候,由于自己本身没有对于相关知识的充分了解,在进行这些活动的时候,也缺少法律意识,这就导致经营管理人员在对合同的履行方式以及文书的范式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小的问题。不仅如此,在合同审查上,这部分经营管理人员也不是十分认真,不仅不认真的核对责任条款,甚至还有的凭借着人情关系进行口头合同,这为企业的发展埋下了巨大的隐患,不仅没有明确好自身的责任,甚至对整个企业的未来都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第二,来源于法制部门在机构设置上的不完善,许多法律人员由于不完善的机构设置,无法接入企业的经营决策的过程,就算企业在进行这些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出现了问题,相关的法律人员由于没有一个审查环节,也无法进行干预,企业也因此在无形之中残余了许许多多的经济风险。并且,法制部门在服务职能上有所欠缺,各部门人员职能分工都不明确,在解决企业的法律问题时,不能有针对性的对企业问题进行解决,解决的效率也很低,解决的质量也不高。这种情况使得法制部门不能够及时的对企业进行援助,企业仍然承担着一定的诉讼风险。第三,来源于企业对于自己权益的忽视,许多国有企业在面对与其他企业的合同纠纷的时候,都是进行协商解决,但是,就算协商成功了,合同损失仍然存在。所以,国有企业必须重视起自己合同中的权利,才能尽可能的保证企业本身,也就是国有资产不受损失。这些问题虽然都是十几年前提出的,但是实际上,这些问题拿到今天的市场中,仍然存在,并且改善的幅度并不大,这些问题出现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之中,出现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各个问题之中,影响法制环境的完善建设。但是,随着内部控制开始参与进企业的经营活动之中,企业开始逐渐感受到了法律法规对于企业的约束和影响,很大程度上为企业规避了法律风险。
三、内部控制法制建设
在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之中,要进行内部控制法制建设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不是可以一蹴而就的,一些没有上市的公司和中小企业在这方面已是十分薄弱,并且法制环境的建设也需要耗费大量的成本,这些中小企业在接受的过程中是很困难的,但是在将来,如果这些企业不能够正确认识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就一定会在发展的过程中付出惨重的代价。这就如同一个人为自己的车买保险一样,大量的车险和商业险让许多司机十分难以接受,但是一旦这辆车出现了问题,只有这些保险才能够保证车主的损失最小化,保险的重要性也就立刻凸显了出来。可是,这种“沉没成本”总是被企业经营者忽视,他们宁愿将这些原本应当用于进行法制建设的成本作为“机会成本”进行对于商业项目的投资,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侥幸心理的体现,可能一时看来可以为企业增加收入,但是从长久发展的角度来看,对于企业有着毁灭性的影响。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应当采用温和的方式将内控建设进行法制化的实现,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第一,建立起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将企业原本内部职责不明确的现象进行彻底的终结,将法制意识传递到每一名员工的心中,建立起总法律顾问制度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各个岗位的责任和地位,让企业能够做到依法治理,完善好企业内部控制,让企业本身的综合管理能力得到提升,进而做好内部控制法制建设。第二,在法制建设方面投入大量的资金,加大成本,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各个环节要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和法律审查,明确各个岗位的责任,做到清晰的将经营活动与工作人员相联系,做到奖惩分明。尤其是一些原本对于法制建设不是十分重视的企业,更是应当进行引导,让这部分企业认识到法制建设的重要性,从而加大法制建设的成本。第三,企业可以进行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CSA,调动企业内部所有员工全部参与进内部控制的评估当中,激发起员工的积极性,让所有的员工都能够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主动地参与进企业的管理之中,更好的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内部控制的总结与评价对企业起到了一个总结全文的作用,它帮助企业找出企业内部的矛盾,也帮助计划法案的拟定。内部控制总结是通过一系列的真实的报告与数据经过专业人员的研究与讨论得出企业在某些方面存在的问题,也可以知道企业在某方面所取得的成果等等。在进行总结和评价之前,要确保数据的真实和完整,需要各个部门统一合作,相互信任才可完成。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是在总结之后才可操作,并给出相应的评价。实际上,企业存在的许多问题,不管是法律风险还是其他,其本质上都是来源于企业内部控制的问题,而企业内部控制的问题实际上离不开企业当中的每一名员工,所以,鼓励全员都使用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是加强员工内部控制意识和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的有力武器,同时也是加强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效率的重要举措。
四、结论
内部控制法制建设已经成为了现如今企业长久发展的必然措施,我国在内部控制法制建设上仍然处于发展阶段,在执行上也是强制的,虽然内部控制法制建设的优势能够得到更好的发挥,但是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但是,相信在未来的日子里,内部控制法制建设能够在日新月异的市场环境之下不断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也会逐渐的完善内部控制建设,完善法制环境建设,真正做到市场环境的稳定与和谐。
作者:崔珂昕 黄秋菊 单位:辽宁省大连市大连财经学院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研究中心
[论文关键词]农村;权利;法制建设
一、农村法制建设的基本内涵
(一)农村法制建设的含义
我国法学界对“法制”这一概念有三种基本观点:第一种将法制理解为“法律制度”;第二种认为法制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统一体,是依法进行活动的一种行为方式,把法制解释为严格遵守法律和相关制度;第三种认为法制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即一定阶级民主政治的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按照法律进行国家管理的原则。然而大多数学者趋向于将法制定义为一国法律制度的总和,认为它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统一,依法办事是其中心环节,“十六字方针”是其基本要求,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四项基本要求是互相联系、不可或缺的,只有达到了这四项基本要求,才能实现真正的法制和民主。农村法制,是指运用与农村相关的法律手段和法律制度保护农业稳定、协调发展,保证农村经济持续增长、保障农民权利得到实现的治农方法和措施。
从法制的含义可以看出,法制建设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五个方面。农村的法制建设当然也不例外,为了搞好农村的法制建设,就得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五个方面着手和努力。
(二)农村法制建设的内容
农村的法制建设是一个多层次的、动态和静态相结合的概念,是一个宏观的系统工程。新农村法制建设这个系统工程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第一,强化农村立法、完善法律制度,建立起一套能够适应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农村法律体系,这些举措在我国农村法制建设中具有重大意义;第二,加强农村的行政执法,以适应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从而完善农村地区的行政执法体系;第三,完善农村的司法机构和农村基层仲裁组织,建立和完善农村地区的法律服务体系,为农村地区的法制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第四,利用有效手段和措施进行普法建设,努力培养和提高农村干部和全体农民的法律文化和权利意识,使得农民能更好地维权和守法,以便推进依法治农的进程乃至依法治国的进程;第五,加强农村的法律监督,让农民能懂法守法还能充分运用法律进行维权监督。树立法律的权威,从而使得农村的法律得以充分的贯彻实施。第六,建立和强化农村法律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体系,确保我国农村法律的落实。第七,进一步落实农村的法制教育和建立农村法制建设科研机构,加强农村法制建设课题的研究,这是关系到加强法制建设理论指导,提高整个农村干部队伍和人民群众的法律素养,并向我国农村输送优秀的法律专业人才的大事,应当摆在法制建设的重要轨道上。
二、当前农村法制建设中的问题
(一)农民权利法律保护有待加强
1.教育权方面
从统计的数据来看:70%大学生来自城市地区,只有30%来自农村地区。目前我国文盲数额仍高达数千万,且90%的文盲分布在农村。教育资源配置不均,人为地造成农民群体文化知识的普遍贫乏,都将成为农村法制建设的绊脚石。
2.社会保障权方面
当今的社会保障制度分为城市和农村两个板块,国家的工作重心在城市。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滞后。
(二)立法上的问题
近年来,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农村、农民、农业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以《农业法》为核心的农村法律体系框架。但是,关于农村法制建设的立法依然存在着不少问题。一方面,存在着立法质量不高和立法滞后的问题,从而出现了许多法律难以得到实施的现状。另一方面,我国虽然已存在一部《农业法》,但是由于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还没有跟上其步调,导致了农村立法不能很好地为农村建设服务,造成了相关部门在制定农村政策时缺乏一个统一的模式与规范且没有明确的标准。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很好的解决的话,势必对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有影响。此外立法工作还存在着其他缺陷,比如农民权利缺乏保障、法律的普遍认同感较差等。
(三)农民法律意识淡薄
虽然我国在农村开展了近20年的普法宣传活动,但仍然存在很多农民对法律认识不够深的现象。而且,许多农民遇到纠纷时,他们首先想到的是“私了”,降低了法律在农民心中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往往是无能为力的,也说明了农民的维权意识差。
(四)“村官”作用没充分发挥
在新农村建设进程中,“村官”的作用不言而喻。然而农村基层“村官”中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有些地方“村官”违纪违法;农村的大学生“村官”跳槽现象屡屡发生;有些“村官”虽然懂得一点法律,但却不用法,或将“人治”的执政方法渗透在处理事务过程中;一些“村官”缺乏依法治理农村的意识,他们流露出不希望农民了解法律知识,只要其服从于“村官”的领导即可;还有些“村官”关心的只是行政命令,对农村法制建设的重要性的认识却有失偏颇,这些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有些“村官”枉法等现象的发生。
三、农村加强的法制建设的途径
(一)尊重农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本身隐含一种公平和正义的价值,代表一种理想信念和文化力量。在法律上赋予农民真正平等的权利,使农民信仰和认同法律,是建立我国现代农村法制最根本的出发点。具体到农民权利的法律保护,应该使农民工享受同等的劳动权益和就业机会,使农村和城市居民同等享有选举、义务教育、社会保障、自由迁徙等权利。
(二)建立科学的立法体系
建立我国农村法律体系,在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农情的基础上,学习和借鉴国外在立法方面有益的东西,建立和健全符合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特点的,能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法律体制。一是从法律层面上确立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二是以《农业法》为标准,支持相关配套法律的建设;三是注重立法的实用性和操作性;四是注重农村法制与时代的相适应性;五是进行开放式农业立法,符合世界农业发展的潮流;六是注重立法的层次和统一性。
(三)提高法律意识
1、重视教育并强化企业法制建设的工作理念。
结合“五五”普法,注意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提高广大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树立起法制建设的牢固理念。一是“市场竞争、法律先行”的理念,企业要充分研究市场竞争中的法律环境,对各种市场交易行为都必须事先做好法律论证把关;二是“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理念,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严格依法运转;三是“加强企业法制工作同样可以创造经济效益”的理念,企业通过法律风险防范避免各种损失,实际上就是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总之,要引导国有企业全体员工、尤其是各级经营管理人员都认识到违法经营是企业最大风险、守法诚信是企业第一生命,为国有企业依法落实经营责任、履行社会责任夯实思想基础。
2、及时提出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新的三年目标。
近几年来,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之所以取得了较大成绩,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在20*年底明确提出了中央企业和省级国有重点企业20*年至20*年法制建设的三年工作目标。经过国资委系统和国有重点企业的共同努力,三年工作目标在中央企业已经如期实现,在大部分省级国有重点企业也已经实现。但是,面对经济全球化和日趋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竞争,如何更好地运用法律资源,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引向深入,仍然是当前国有企业做强做大所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为此,需要深入分析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新阶段新情况,准确把握企业法制建设的新任务新要求,及时明确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新的三年目标,将出资人对所出资企业法制建设的要求具体化,通过目标的提出和落实,进一步依法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依法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好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
3、继续推进完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是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制度保障,也是落实企业法律顾问职能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国有重点企业积极推行这项制度,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企业风险管理,更好地实施“走出去”战略,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都具有重要意义。近五年来,国务院国资委大力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53户中央大型企业已全部建立这项制度。湖南、上海、辽宁、河北、江西、湖北等省市积极开展了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全国21%的省级国有重点企业实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应当看到,大力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不是简单地增加企业领导岗位,而是为了建立起一套更有效地保障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制度体系。因此,继续推进完善总法律顾问制度,重点是围绕总法律顾问岗位切实落实相关职责,以此为基础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组织体系,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和服务于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从而充分发挥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作用。
4、进一步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关于
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是推进国有企业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企、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法律风险防范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在进一步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过程中,需要突出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一是在企业“走出去”之前,注意开展法律评估、论证,努力做到“企业要走出去,先要法律走出去”。二是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切实把好法律关。指导企业一方面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另一方面,注意依据刚刚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等,做好改制分流、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内部退养等各项改革工作。三是在企业自主创新中,依法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以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为重点,重视对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依法解决企业在合资合作、人才流动中的知识产权流失问题。四是加强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抓紧完善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当前,进一步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还需要抓住一个关键,就是努力形成由企业决策层主导、企业总法律顾问及法律事务机构牵头、业务部门和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责任体系,以切实保障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有效运转。
[关键词]环境保护 法制建设 可持续发展
1加强环境法制建设的意义
1.1 加强环境法制建设是历史的必然
随着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工业化生产过程中的处置不当,采用粗放型的生产经营方式,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造成大量资源能源浪费,引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一系列环境问题,严重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危及人类的生存与繁衍。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我国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已进入高发期,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频发。为了解决这一突出的环境问题,同时也借鉴了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我国政府将环境保护摆上了更加突出的位置,这是顺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顺应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尽管如此,由于历史的原因与现实中的诸多因素,我国环境形势仍不容乐观,环境问题仍很严重,突出表现为:大气污染十分严重,水环境污染非常突出,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群众生产、生活与健康受到严重威胁。近年来,水污染、重金属污染呈集中爆发之势,这是人类不合理改造自然,遭到大自然严重报复的结果。当前,我们务必要增强忧患意识,充分认识到环境保护工作是“强国富民安天下”的大事,搞好环境保护工作,事关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事关子孙后代生存繁衍,务必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要抓紧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所需要的法律法规,同时要严格执法,加大打击破坏环境的犯罪行为。
1.2 加强环境法制建设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
环境问题的产生与人类的经济活动密切相关,主要是由于经济社会活动不当造成的。自然环境和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环境污染破坏了这一物质基础,社会生产活动就无法正常进行。
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最早源于环境保护。我国人口多,资源能源相对匮乏,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对环境的压力很大。在加快经济发展中绝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因此,为了卓有成效地保护和改善城乡环境,以适应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就必须进一步加强环境法制建设,以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
1.3 加强环境法制建设是强化环境管理的需要
环境管理是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工作重点。很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管理不善造成的。因此,强化环境管理十分重要。市场经济实际上是法制经济,环境管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用环保法律、法规来规范人们的环境保护行为。实施管理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执法的过程。强化环境管理就是依法管理环境,就是环境管理要有法律作后盾。目前,我国的环境管理与经济社会发展存在许多不相适应、不协调的矛盾与问题,如环境管理体系不全、手段匮乏、人员少、资金投入不足等已成为严重阻碍强化环境管理之主要因素。环境保护涉及部门多、面广量大、任务艰巨。要保证环保工作的正常开展,就必须建立与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强有力的管理体系,而其机构设置、法律地位、管理体制、职责权限、工作制度等都必须由相应的法律法规作出规定。必须通过环境立法来规范环境管理的程序和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工作方针。因此,加强环境法制建设也是强化环境管理的需要,势在必行。
1.4 加强环境法制建设是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长,工业、农业和生活污染也逐年增大。而人类改造自然,是为了生存的环境更美好,更宜居。随着人们生活条件的逐步改善,广大人民群众对周边居住环境提出了更高要求,人们的环保意识逐步增强,环境法制观念也逐步树立,并逐步自觉地加入保护环境的行列中来。突出表现为:有关环境保护的逐年增多,人大代表的建议、政协委员的环保提案也呈逐年上升之势,充分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加强环境保护,加强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改善环境质量的迫切要求和强烈愿望。这也说明,环境保护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事关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生活质量是否真正提高和改善,事关子孙后代生存和繁衍的大事,是重要的民生工程。环境保护,不仅具有近期效益,更具有长远效益;不仅具有经济效益,更具有社会效益。因此,加强环境法制建设,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是人心所向,表达了人民的意志、愿望和要求。
2环境法制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环境立法方面
一是我国环境立法方面仍不够完善和规范,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与其它法规不相配合,存在立法方面的空白。二是现有法规的具体性、可操作性较差。三是现有的环保法律法规赋予环保部门的强制性权力太小,无法起到威慑严重环境污染行为的作用和效力。特别是县级以下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力太小,不能起到有效遏制环境污染及生态、资源破坏的巨大作用。
2.2 环境执法方面
环境执法上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执法难、难执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比较严重。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政府行政干预、人情观念、以言代法、协商代替执法等不良现象。特别是经济欠发达、不发达地区,不能很好地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很好地协调起来,只顾短期经济效益,而忽视长远效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较普遍存在。二是环保执法队伍薄弱、机构网络不健全,特别是乡镇一级基层政府,人手少、无法适应面广量大的环境执法需要。加之现有环保执法人员素质差,不适应正常执法需要,影响了正常执法工作的开展。
2.3 法制宣传方面
环境法制宣传缺乏力度、深度和广度,还没有形成很好的舆论氛围,广大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民的环境法制观念还比较淡薄,环境意识不高,自我保护意识不强,遭到环境污染危害还不能正确运用环保法律法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环境权益。
3加强环境法制建设的建议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呈上升趋势。当前,我国已进入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当务之急必须进一步加强环境法制建设,把环境保护纳入法制化轨道,加大环境立法和执法力度。
3.1 加强环境立法
按“依法治国”的理念,对现有的环保法律法规加以修改完善,使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这是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为此,一是要填补立法空白,二是要完善配套法规以及有关的环境法规。各地要根据本地的实情,制定相应的、可操作性强的环保法规、条例和实施细则。要赋予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权力。
3.2 加强制度执行力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制度不能只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说在嘴上,要采取有力举措,以更大的精力和决心抓好贯彻落实,否则,再好的制度也会形同虚设。所以,我们除了对制度执行作部署、提要求外,要切实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工作“重部署,轻督查”,流于形式、走过场的问题。同时,还要及时严肃查处违反制度的行为,做到毫不留情、决不手软地及时予以处理,否则不能够震慑和警示其他人“重蹈覆辙”,难以保证制度的有效执行效率。
3.3 建立制度执行的监督、考核和追究机制
建立制度执行的监督机制,对制度执行进行责任分解,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随意变通、恶意规避等行为,坚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制度执行监督有法可依。建立制度执行的考核机制,包括科学合理的考核流程和办法,并将制度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中,一并进行考核。在考核中,加强考核的经常性,做到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评优评先的主要依据,通过客观、公平、公正的考核和考核结果的运用,让执行制度不力的人得到相应的处理,让坚决执行制度的人得到肯定、奖励。建立制度执行的追究机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处罚与责任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针对执行制度中执行不力造成的影响和后果,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确保责任追究落实。
3.4 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
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队伍建设是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一方面要加强环保机构网络建设,建立起规范化、正规化的环境执法队伍。要尽快建立从上而下,从下而上的环境监理网络,配套、配备相应的现代化的工作条件。另一方面要加强环保执法人员的培训,对执法人员从政治思想、法律水平、业务能力等进行全面培训,使之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文化素质和执法水平。
3.5 大力加强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全面增强全民的环境法制观念
这是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坚实基础。环境保护事关全人类的切身利益,需要全民的共同关心、支持与参与。人民群众的关心和参与是做好环保工作的动力和保证。为此,首先要抓好对决策层的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强化各级领导的环境法制意识,加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促进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其次要加强社会公众的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做好环保新闻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加强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的创建工作。面向全社会,广泛普及、宣传环境法制,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促进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双赢”。
4结束语
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危机已成为威胁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问题之一。尽管造成这一被动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片面依赖行政手段,使环境法制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行为模式需求脱节,是主因。鉴于此,应实现环境法制调整机制多元化。实现环境法制调整机制的多元化和现代化,客观上需要两个条件:首先需要在实现生活中寻找到足以有效替代此机制发挥作用的新的法律调整手段;其次,需要为调整手段寻找到足以令人信服的理论依据。当前,成就这两项任务的现实基础已经具备。
“十二五”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机遇期,更是环境执法工作大显身手、争创佳绩的最好时期。环境执法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坚持依法监管,完善监管体制和机制,增强执法能力,以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有效提升环境立法、环境执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着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全面深化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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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信托业法制建设金融特点
信托业是金融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1979年,随着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成立,我国的信托业获得重生。但是,直到如今,已有20多年历史的我国信托业仍没有取得大的进展。本文认为,信托业没有获得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法制方面的不健全是一种根本缺陷。有鉴于此,本文拟通过对信托业发展特点的分析,探讨我国金融信托业的法制建设问题。
信托业的灵活性特点及其影响
信托业与法律的关系既互相排斥又密不可分,这种关系反映了信托业的灵活特性。并且,这种复杂的关系在信托业起源时即已注定了。
信托起源于西欧的“尤斯”制,它与西欧的土地制度密切相关。尤斯制的含义是由土地占有人(委托人)将土地交给受托人代为掌管,受托人将土地上的收益交给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受益人享有对土地收益的权利。这种制度,实际上是对所有权的暂时分割,委托人对土地享有使用权和受益权。通过尤斯制,土地占有人实现了土地的自由转移,受托人将土地收益交给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如教会。这样既规避了法律的转让限制,又达到了自己的目的。
从以上对于信托起源的考察,可以发现,信托起源于对法律的规避。这是信托业与其他行业在与法律的关系方面最大的不同点,这种不同点也一直保持到现代—信托设计具有很大的灵活性,信托业务纷繁复杂,无法整齐划一。但另一方面,信托业的发展又必须依赖于法律的保护。由于信托行为涉及委托人、信托人和受益人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复杂。且这种信托关系往往持续时间较长,并伴随着财产权的转移。特别是在现代社会,信托一般由商业性的机构如信托公司和银行信托部经营,如何对它们的行为进行规范。这一切,都决定了现代信托业必须要有严格而有明确的法律来保障,只有这样,信托机制才能够顺利运行。
总之,一方面,信托业因为灵活性而常被用来规避法律;另一方面,信托业又极需要法律的保护。这就对信托法律的制定带来极大地挑战。
在英美国家,这种灵活性还是可以较容易解决的,因为英美国家以判例作为法理依据,在必要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做出变通,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适应信托业的发展和需要。但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规定以条律为特点,在灵活性方面远不如英美法系国家。所以,对于信托业的灵活性往往难于适应,信托成为法律监管的一个难点。如果法律对信托业规定过严,因为市场本身存在着不确定性,往往造成信托业不能适应现实需要,而限制信托业的发展。如果法律规定松弛,又会因为法律上给信托业留下的口子太大,容易造成市场的不规范,从而产生投机行为,这也不利于信托业的发展。
不过,在法律以条文规定为特点的国家,也可以制定出具有较好操作性的信托业法律。这需要在充分理解上述灵活性特点基础上,还要对现代信托业的复杂性特点有深刻的理解。
信托业的复杂性特点及其影响
在对于信托业的内涵,人们对它的认识还是远远不够的。这从信托业的定义中就可以看出。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令人完全满意的定义。有人认为,“简单地说,信托就是一种转移财产并加以管理的设计。”即信托公司受客户委托,管理其财产,并在信托契约到期后,将财产及管理期间的收益,交给客户指定的人。但它至少没有把保证信托包含进来。
信托业如此复杂,包含的范围如此之广,以至于要给它下一个确切的定义确实很困难。因为几乎所有事情都可以与信托挂上关系,如公司信托、个人信托和公益信托等等,正是由于信托业务普遍很复杂,信托公司常常被称为“金融百货公司”。
其实,从法律规范的角度而言,也没有必要非得有一个精确的定义。制定法律并非仅需要概念,它更需要确定要为之实施法律的范围。确定一个较为合适的信托法律实施的范围,可以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法律,不仅能够极大地适应信托业的复杂性,而且也能最大程度地解决信托的灵活性问题,从而提高了信托法律的可操作性。
对于信托立法而言,要确定信托业的法制范围,最好的办法是先对信托业需要监管的方面进行分类,分别制定相关法律。通过对信托业进行划分,分别确定范围以实现对信托业的管理,是信托法制建设的最好办法。但是,由于有各种不同的标准,确定信托业的范围,也是极不统一、极为复杂的。例如,按照信托关系发生的基础分类,可分为自由信托和法定信托;按照信托服务对象划分,可以分为个人信托和法人信托;按照信托目的划分,又可以分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等等。
因此,要对信托业分类以便实施法制建设,必须要有一个合理的标准。这一标准的建立,首先要能够适应时代的发展,不致于很快落伍;分类不能过于繁琐,为每一个小业务项目制定一部法律也不现实;法律也要对信托业的各个领域基本涵盖。
不同层次的信托法制建设
按照上述标准对信托业划分监管范围,形成有关的法律,以适应信托业灵活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可以更好的发展信托业。具体而言,根据不同调整对象的要求,信托法律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信托基本法,即信托法。制定信托法的目的主要是解决各种信托关系的共通性规范,如信托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信托财产的法律地位;信托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等。这是整个信托业都必须遵守的法律,是信托业的根本大法。
信托业法。这是适应现代社会信托由非营业组织向营业组织转化的趋势而制定的。由该法律规定市场准入规则、业务范围界定和业务经营规则等等。对此的规定是在信托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监管的结果,其专业性和针对性更强。
信托业专门法。针对一些较为成熟且很重要的信托业务,可以制定相关的专门法律予以规范。这一层次的法规调整的领域针对性最强,但每一部法规调整的信托业务范围也更专门化了。根据信托标的物的划分,这一层次的立法可以分为两个大的方面。
首先是金钱信托。金钱信托是投资管理类信托产品,由客户即委托人将金钱委托给信托机构,由信托机构按委托人所设定的投资意愿框架内投资。按照收益的不同,它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信托投资,由信托机构代为运营信托金,所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统由委托人负责,与信托机构无关;一种是信托存款,由信托机构运用信托金,到期后信托机构保证本金安全,并付给委托人一定的利息,如果信托金更有额外的收益,则还要付给委托人一定的红利,即保本保息又分红。无论是上述的两种金钱信托产品或其它形式的信托产品,在当前国内外都非常流行,例如我国现在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或西方国家的年金信托,都为人们所熟悉。金钱信托现在已经成为信托业发展的一个基本方向,其操作方法已经基本成熟,通过专门信托立法对其加以规范是极为必要和可行的。
其次是普通财产管理信托。所谓普通财产,即除金钱之外的动产和不动产,种类非常多,如地产、证券和发行公司债等等。各种信托业务性质也有极大的差别,如发行公司债有资金融通的功能,遗嘱信托则往往包含有财产转移和管理的功能。因为各种信托财物标的不同,且信托行为性质不同,对于一些常见的可以分别专门制定立法,如遗嘱信托。而对于一些并非经常的信托业务,如寿险信托等等,则可以通过加强第一个层次的信托法和第二个层次的信托业法,采取兼管的方式,以弥补第三个层次专门立法的不足。
综上所述,信托的首要特点是灵活性,它起源于对于法律的违背,但它的发展又需要法律的保障。信托的第二个特点是复杂性,它涵盖着众多纷繁复杂的业务范围。正是由于这两个特点,对信托业进行法制建设,就需要对信托业分别划分监管范围,分而治之,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监督和保障信托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随着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科技的飞速进步,以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对畜牧产品卫生质量有了严格的标准,这也导致了兽医卫生质量的提高和法律体系的完善。而我国兽医卫生的落后也制约着我国畜牧产品的出口。欧盟为了一统欧洲市场,且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其兽医工作委员会对第三国畜牧产产品进入欧洲市场提高了标准,提出了严格的限制条件。而我国的畜牧业产品出口到欧盟是出口创汇的一个主要来源,其中包括水产品、禽肉、肠衣等上万吨的产品。我国根据92/116/EEC理事会《关于鲜家禽肉贸易卫生的71/118/EEC指令的最新修正》,对禽肉生产企业进行了严格且高标准的考评。
由于我国兽医卫生条件不达欧盟的标准这一考评结果,所以自1996年起,我国畜牧产品被禁止出口到欧盟。这条禁令一出,我国畜牧业一系列不利于畜牧业发展的连锁反应也随之发生。比如我国的畜牧产品同时遭到了其他国家的排斥,出口价格一降再降,前景不容乐观。甚至有些国家比如南非、日本等国家也纷纷效仿欧盟,要对我国的禽肉生产企业进行考察。这一系列的反应使得我国畜禽产品出口面临巨大的压力,国家遭受严重的外汇损失。
1对策
加强理论研究。人的卫生、动物卫生、植物卫生合称三大卫生,在我国经济发展建设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他们相互配合,密切合作不仅为社会的生产发展同时也为人类的健康服务。因为动物卫生面临的严峻挑战和巨大压力,所以兽医卫生工作需要一套完善的理论体系来规范与约束。理论指导实践,没有理论的实践不能称之为实践,只是做无用功,故而理论对于实践工作而言是相当重要的。加快兽医卫生理论的研究与探讨,努力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兽医卫生理论体系。为兽医卫生法的立法、执法提供有力的科学理论依据并指导兽医卫生体系健康、蓬勃发展。
加快立法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效后,《家畜家禽防疫条例》被废止,同时失效的还有与之相配套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了使兽医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不失去连续性,尽快建立与动物防疫法相配套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已是当务之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并不能满足兽医卫生有法可依的要求,所以加紧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辅相成的一系列以动物防疫法为核心的法规的制定,是兽医卫生法制建设的重中之重。以便推动兽医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同时使兽医卫生执法部门有法可依。
2结语
虽然欧盟下令进口我国的畜牧业产品要严格按照卫生标准,但不可否认其合理性和合法性,这对我国的兽医卫生法制建设也是有一定的促进作用。面对其他国家的拒绝,我们更加会意识到自己在兽医卫生法制建设中的不足,而加快完善我国的兽医卫生法制建设,是保证兽医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有效途径。
作者:何成英单位: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一)公安消防队伍不断扩大根据数据显示,我国消防官兵数量曾在三年内增加了12.5%,更多的人愿意为人民服务,献身于消防建设工作,是一件值得鼓励的事。
(二)消防人员整体素质提高近年来,消防人员身体、文化素质都有了很大的提高。拥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数明显增加,身体素质训练更加严格。
(三)执法、监督、服务程序更加规范完善公安部全面精简了消防审批项目,并在现有的法律条款中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此外,为了方便群众,有关部门简化了审批程序,增加了审批透明度。
二、我国消防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目前,《消防法》是我国最主要的消防法律,是制定其他规范准则的基础。但是,问题就在于《消防法》与其他规范准则有时并不相容。例如:《消防法》规定,县级以上的消防机构才能进行执法,但是《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却规定,派出所有消防管理权。再如:《消防法》规定,消防机构应对重点单位进行定期检查,但是《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规定的却是,抽点单位。这样的矛盾之处还有很多。此外,部门之间由于法律规章间的偏差争权也是常有的事。
(二)法律法规与社会形势不相适应法律的制定、修改需要很长时间,因而有一定的前瞻性,但前瞻的时间是有限的。社会发展的速度有时远远大于前瞻时间,这就造成了两者之间的不相适应。比如:一些消防安全建筑的设计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如果执行规范,就会影响投资;不执行规范,就会被追究责任,进退两难。另外,消防法律对建筑工程的溯及问题上,未考虑新旧,损害单位经济发展的同时,破坏了政府形象。
(三)执法不合理《消防法》中的很多法律都规定,逾期不改的才进行惩罚。于是,很多企业利用这点钻空子,在被查到时短期整改,未被查到时仍然我行我素。再者,许多执法者看到法律条文中主语众多、不太理解的语句就会按照自己的理解去执行法律,这就给消防安全造成了隐患,并且失去了立法的意义。除此以外,执法人员执法意识淡薄,只在乎表面问题,立案不结案等也是值得注意的问题。
(四)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很多执法人员只把自己的职责当作一份赚钱的工作,因此,不注重个人素质的培养。消防执法需要身体、文化等很高的专业综合素质。现在的执法人员大多从其他单位转来,不爱锻炼身体,不爱钻研消防理论知识和法律法规,而且贪赃枉法、滥用私权。应该重视执法人员的素质教育,避免、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解决对策
(一)加强立法,完善法律法规公安消防部门和消防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法》、《立法法》等法律文件,对消防准则、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细致的整理,并对《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进行及时修订。经过一系列的规范、精简处理,保证相关部门职权的行使,有效提高执法人员执法效率,从而做到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
(二)提高执法意识、加强思想教育各级消防机构、人员务必要牢记自己的职责所在,奉承一心为民的宗旨,维护国家消防安全,保障人民生活质量。如果执法队伍中出现、以权欺弱、侵犯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现象,应该立即制止,并做出严厉的惩罚,严明执法纪律。相关消防部门可以定期召开消防会议,讲解消防法律,对执法态度坚决、公私分明的执法人员予以表彰,对、损害人民利益的执法人员进行严厉批评和惩罚。要教育消防执法人员时刻为人民着想,切实为民谋利。
(三)加强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的培训只有深刻的理解法律法规,并明白其用途,才能在执法水平方面成为一个合格的执法人员。因此,各消防单位要积极组织消防执法人员参加各种岗位练兵活动,并在这个过程中讲解相关法律法规,观看执法视频,让每一个执法人员深刻理解法律内涵,并能在实际执法中熟练运用法律法规。领导层更要亲身参与,以身作则,虚心学习,为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培养个人素质起带头作用。此外,各部门还可以安排特别培训班,为理解能力稍弱的执法人员认真讲解法律法规,切实提高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综合素质方面,在职继续教育,体能训练都是很好的加强方法。各级部门、人员应该共同努力,塑造一支高素质、高水平执法队伍。
(四)规范执法,健全制约机制各单位在执法中应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严格考评、奖惩分明。其次,执法单位要自觉接受国家行政监督,并开通公共主页、公共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五)借鉴国外先进制度自我研究的同时,也要关注国外的发展。可以派遣留学生到国外学习先进的消防制度,根据当前的国情,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将好的制度适当引进法律法规的编写,为更好的建设消防法制做出贡献。
四、结语
论文关键词 循环经济 法制建设 经济增长模式
循环经济是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一种经济增长的模式。循环经济发展法制建设,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要保障。如果说国家在发展循环经济的过程中,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和制约,那么循环经济的发展就犹如水中月、镜中花。强化循环经济法制建设,涉及每一个公民的衣食住行,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必要途径,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选择。随着经济发展,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步伐加快,依法治国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追求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矛盾日益突出,这给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拟从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法制建设的现状入手,分析原因,并提出相关对策。
一、循环经济的涵义
1970年,A.克尼斯等人基于生态系统的危机,即物质代谢结构的崩溃而撰文提出了“物质循环分析论”,认为人类的经济活动应当包括资源、能源的投入生产加工分配流通最终消费排放废弃物的全过程,这是首次在经济学理论中提出经济循环与物质循环相适应的思想。
以物质循环分析论为基础,物质循环全过程管理理念逐渐形成,即对物质从生产直至废弃各个阶段实施全过程管理的过程,除了回收、再生循环和再商品化外,还必须促进和管理全社会的物质循环,体现了循环经济的内涵和外延。
二、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现状及问题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开始建设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出台十余部环境保护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节约资源法》、《水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水土保持法》等。在《清洁生产促进法》中首次提到“循环经济”,这在我国循环经济发展历程中是一次尝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规定了国家对固体废弃物污染的防治的内容,该法中的这项规定充分体现了实施减量化的基本理念,为固体废物的处理提出了法律依据。而《循环经济促进法》为循环经济发展创造了基本的法律构架,但是我国并没有相关的行政法规对循环经济做出规定,只以有《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退耕还林》细则中有所规定。
下面从我国法律体系方面具体分析存在的问题:
第一,我国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有许多领域法律没有涉及,而在一些领域又存在规定上的重叠,给执法者带来许多麻烦,同时也不利于普及法律知识,例如我国环境保护法并没有对循环经济做出明确的规定,一些污染物存在跨行业的特性,对于这些特殊的物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
第二,立法过度集中在工业领域而忽视农业方面的立法,第三产业更是少之又少,同时工业立法因缺少相应配套措施也变得举步维艰,可反映出在产业结构的调整并没有在立法上给一、三产业相应的重视。
第三,环境立法存在的效力较低的固有问题,常常流于表面形式,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提倡和口号比较多,没有规定权利和义务,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实现的可能性较小。
第四,建设主体规定的并不明确,法律只规定政府部门的公开信息义务,对于企业及其他主体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具体执行不畅。
第五,对生产责任延伸方面没有相关的监管保障,在发展循环经济的下,建立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责任主体上规定了生产者不仅对本企业的产品负责,企业有对产品进行回收和清除的责任,看似完备的制度设计其实缺乏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和政府的执行监督文件。
三、我国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对策
(一)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确立循环经济法律原则,在促进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使国家、企业时刻保持正确的方向,明确保护环境的义务和责任,更加注重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同时强调清洁生产和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废物合理排放的重要性。
1.预防原则
预防原则,是针对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造成环境破坏提出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短缺已成为我国乃至世界各国面临的突出环境问题,亟待寻求合适途径解决。环境污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严重威胁人类生命健康及各种生物的生存环境的安全,不利于实现人类及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从源头上分析、解决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是落实预防原则的根本,特别要注意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针对汽车尾气和燃放烟花爆竹、工业生产排放的废气也要格外关注,通过制定限制排放量等具体的措施,运用相关的奖惩机制,鼓励公民和企业为保护环境做出一份贡献,同时更是造福人类和实现人类永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2.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是实现政府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充分发挥群众的力量,广泛凝聚群众智慧,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在低碳循环经济领域只依靠政府力量力量是单薄的,效果是不显著的,通过政府制定政策办法指示,并在企业许可、监督管理等方面发挥引导作用,提高公民对参与低碳循环经济的积极性,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欧洲国家经历了第一次和第二次工业革命,工业生产的滞后性,使欧洲各国在上世界中期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环境问题。欧盟各国在经济政治地理文化等方面存在各种相似,在解决环境问题的过程中,各国协同合作,特别注意发挥群众的积极性,要提高群众的环保意识,通过公益广告、志愿者讲解等宣传模式形成良好的氛围。
3.“3R”原则
3R原则即再利用、再循环、减量化的简称,是面对我国正处在经济高速发展,资源总量急剧减少,人口增长与资源消耗矛盾突出的现状应坚决贯彻的原则。我国人均资源严重不足,同时资源的利用率相对低下,能耗太高,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的承载能力,由此产生的环境与资源问题成为循环经济发展的瓶颈。再利用即面对资源利用率低、资源浪费、为解决资源短缺与资源不能满足人类经济发展和人类生存的问题而提出的。要实现再利用,首先要政府加大科技投入,研发开采资源和利用资源的先进设备,同时要求不断提高各类社会主体节约资源的意识,坚持走绿色低碳循环的发展道路。再循环,是与资源的再利用一脉相承的原则,通过对剩余资源和废物的再利用延长产业链,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既能克服废物排放的难题,又可以增加经济总量,是一种一举两得的措施。减量化,是指通过减少排放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措施,通过企业清洁生产,特别注意生产流程的低碳化和无污染,减少废气废水废物的排放。
4.分担责任原则
循环经济责任原则是指作为社会主体的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对环境应尽的义务以及破坏环境承担的社会责任。严格区分不同主体的责任,使环境保护落到实处,如政府主要发挥引导和监督作用;企业要更加注重清洁生产和减少排放;公民培养从小处着手,从点滴做起的意识,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排放,坚持绿色消费和低碳生活模式。通过各方努力,使环境保护保护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条不紊地推进。循环经济责任原则就是更加明确了各个主体在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以及管理过程中的责任,使国家、政府、企业和公民共同配合,形成密切联系的整体。通过确立政府、企业和公民在资源综合利用、废料回收再利用、清洁生产、生态保护、绿色消费等方面的权利、义务,最大限度地实现环境资源分配方面的公平与正义,实现经济社会的永续发展。
(二)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对策
我国循环经济起步较晚,发展比较缓慢,本身缺乏经验可循,并且面临技术、人员、管理、资金等诸多难题。因此,在法律法规和制度方面有较大空间可待提高。
首先,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随着经济发展,法律往往显示出其滞后性和保守性,必须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政策,将保护环境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实处,使百姓和社会享受到循环经济的好处,比如在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入保护环境的具体规定,作为约束竞争主体的一项准则,同时,其它法律中也要更加明确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关于垃圾处理和废物利用等具体环节缺乏具体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难免存在各种问题,因此要从法律的角度给予充分的重视。
一、有法可依是前提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近几年来,国家及各地出台了很多道路运输法律法规。2004年7月《道路运输条例》颁布实施,紧接着交通部又出台了一系列与《道路运输条例》相配套的管理规章,为道路运输管理提供了基本法规依据,是道路运输法制建设的一大成果。由于我国道路运输业正处在快速发展的新旧体制交替时期,道路运输市场法制滞后客观存在,道路运输市场管理还有许多法律盲区。比如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及这几年新出现的汽车租赁业,都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道路运输条例》针对以上行业的条文也很笼统,缺乏量化、细化,执法人员不易操作。随着中央大部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综合运输方兴未艾,建立综合运输体系势在必行。然而目前我国还没有综合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各部门分别依照本部门的法律法规制定发展规划,实施行业管理,不利于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无缝对接。只有加快立法步伐,尽快建立统一、完善、合理的运输行业法规体系,才能消除地域和部门封锁,促进各种运输方式均衡发展、密切合作,有效打击非法经营,保护合法经营者及消费者的权益,为运输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法制教育是重点
“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好的法律如果得不到实施,也就成了一纸空文。道路运输法律法规是靠各级运管机构的执法人员来实施的,执法人员能否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依法治运能否顺利实行的关键所在。因此,加强对运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和执法水平,建立一支思想好、业务精、能力强、纪律严的运管队伍,是实施以法治运的可靠保证。运管部门要把法制教育作为运管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来抓,采取以会代训、集中办培训班、岗位训练、函授学习、业余自学等多种形式,对执法人员进行多批次、多层次的法制教育培训。河南省新蔡县运管局坚持新进人员必训、新法出台必训、换岗移位必训、出现执法人员过错必训、提拔任用必训等“五必训”,有效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法制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其经验可以借鉴。要实施依法治运,还要增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以及全体公民的法制意识。要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新闻媒体,通过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出动宣传车、印发宣传资料、设立咨询台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道路运输法律法规知识,弘扬法制理念,彰显法治精神。同时,也可以丰富多彩的活动,来提高法制宣传效果。比如举办道路运输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法制建设演讲比赛、执法比武活动、法制宣传征文、法制文艺演出等,让执法人员自觉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让运输业户自觉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营造良好的依法治运氛围。
三、执法理念要转变
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党、全国人民的历史使命和奋斗目标。作为道路运输行业的管理部门,要把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稳定和谐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变“官本主义”为民本主义,坚持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积极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办实事、办好事,融管理于服务之中。在执法过程中,坚决克服高高在上、盛气凌人的“官老爷”作风,坚持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要尊重执法相对人的人格,理解执法相对人的难处,耐心听取执法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积极为执法相对人出主意想办法,反复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讲明利害关系,使执法相对人明白执法人员是在维护国家和多数人的利益,最终取得执法相对人的理解和配合。坚持源头管理为主,路检路查为辅。在实施路检路查之前进行调查摸底,准确掌握非法经营车辆的数量、车型、车牌号、活动规律等信息,开展有针对性的稽查,避免逢车必查,减少拦车次数。增加运政执法的科技含量,实施网上稽查、利用掌上电脑稽查,倾力打造数字化、信息化运管,减少运政执法人员与运输业户正面冲突。推行阳光稽查,查前告知、处理公开、查后回访,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反复审查案件每个细节,发现执法有误立即纠正,让违章业户心服口服。实行查处分离,避免。开展联合执法,防止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尝试温情执法,实行首次不罚,对首次违章经营者只批评教育,讲明政策,不予处罚,促其自觉改正、守法经营。
四、监督机制要完善
运政执法人员能否坚持依法行政,是实行依法治运的关键。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不能单靠执法人员的自我约束能力来约束,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建立健全内外约束机制,确保执法人员能够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方面,运政执法部门要有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全过程,要建立执法过错追究制度、预防职务犯罪规定、廉政建设规定、治理公路“三乱”措施等一系列执法监督机制,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情代法、以权压法、放任自流、随意执法及渎职失职等行为,给予严肃查处,对造成重特大事故、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另一方面,在加强内部监督的同时,加大社会监督力度,聘请一些文化素质高、法制观念强、有责任感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知名人士以及运输业户代表任社会监督员,定期不定期地召开社会监督员座谈会,认真听取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要实行政务公开,通过开通运政热线、设立举报箱、发放意见表等多种形式,广泛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社会监督员及群众的举报,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果;对社会监督员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从而有效遏制执法人员吃拿卡要、、贪赃枉法等违纪违法现象,确保各项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得到落实,营造一个文明、规范、法制的道路运输环境。
作者:龚紫单位:河南省新蔡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SARS)疫情被控制以后,在新加坡、中国台湾和北京相继发生SARS冠状病毒实验室感染事件,实验室生物安全提上了议事日程。实验室生物安全在我国处在较落后的状态〔1〕,尽早建立我国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成为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而体系的建立首先取决于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制订、发展和完善。为了对我国实验室安全提供一定参考依据,本文探讨实验室生物安全法制建设的现状及对策报告如下。
1 实验室生物安全法制建设过程
11 国际发展概况 早在1886年就有科霍发表过霍乱病的实验室感染报告,那是全世界第1次关于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报告。20世纪50~60年代欧美国家就开始关注实验室生物安全问题,世界卫生组织(WHO)也认为生物安全是一个重要的国际性问题,因此,在1983年发表了第1版《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1993年又颁发了第2版,1997年出版了《卫生保健实验室安全》,2004年WHO正式了《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第3版〔2〕。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的保障、重组DNA技术的控制、实验人员的健康监测和急救等内容。
12 国内发展概况 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SARS)疫情发生以前,我国虽然有几部传染病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6),卫生部《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血站管理办法》(1998),但均未涉及实验室生物安全。菌(毒)种方面,卫生部《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1985)、中国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条例》(1986),内容仅涉及菌种的质量安全,未提及生物安全和危害性控制。SARS疫情发生后,国务院公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该条例明确提出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病原微生物的扩散和菌(毒)种保藏的要求,为今后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卫生部也了《传染性SARS型肺炎人体样品采集、保藏、运输和使用规范》(卫发电〔2003〕39号文)提出了在菌(毒)种管理技术规范方面的要求《传染性SARS型炎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指南》(2003.4.29)专门就实验室生物安全提出要求,是我国最早出现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法规之一。《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2003.8.1;WS2332002)行业标准,在管理职责、人员要求、设施设备、病原微生物的危害性评估等实验室生物安全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2 我国实验室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建设与存在问题
21 现阶段我国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法律法规框架 SARS冠状病毒实验室感染事件发生后,尽快建立我国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提到议事日程,我国实验室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订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新阶段。各部委针对实验室生物安全都了重要的法律法规,卫生部《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2004.6.1)、建设部GB 503462004《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2004.9.1)国家标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 194892004《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2004.10.1)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在11月12日颁发了424号令《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版)也在同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上述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相继出台,对我国传染病防治和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特别是《条例》,是极具中国特色的、为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特设的国家级专门法律,表明了中国政府的重视和决心。为贯彻落实《条例》,卫生部下发了45号令《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2005.12.28)、《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6.1.10)和第50号令《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颁发了52号令《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5.20);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也下达了第32号令《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2006.5.1),与上述GB194892004和GB503462004一起,作为《条例》的配套文件,构成了现阶段我国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法律法规框架。
22 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在实验室生物安全方面制订了部分法律法规,但从内容、结构和实施上还存在许多问题。(1) 硬件方面:GB194892004和GB503462004对各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的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但在BSL3实验室建设上,尚未到考虑病原传播途径和危害程度差异很大,需要不同的防护设计和配置;单向气流组织缺乏动态稳定性指标和监控要求;实验室围护结构的强度、抗震性、消防等能力的技术参数还不明确〔3〕;实验室气密性的检测方式、高效过滤器泄漏检测的生物指标还未建立〔4,5〕,对建筑材料的质量和制作工艺也缺乏要求;对设施选址的环保要求不够明确;对实验室中给排水、送排风等技术观点也存在严重分歧〔6,7〕。在BSL2实验室方面,当实验室房间数较多时,没有就整体实验室的布局、流程提出指导性意见;生物安全相关产品(生物安全设备、实验器械、消毒剂)的生产技术、安装调试、过滤器更换、验收检测等技术标准还在探索阶段。(2) 软件方面:尚需要逐步形成一套全国统一的、系统的、标准的、具体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文件体系,包括实验室规章制度、管理要求、操作技能和设施、设备的标准操作规程,涵盖感染性样本接触、调查、采集、包装、运输、储存、交接等所有环节。目前对生物安全设备、实验器械、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还缺乏基础研究数据。特别是高致病性样本的运输,铁路部门还未批准,民航部门仍有许多机场和航空公司未得到授权。运输非呼吸道传播的病原标本或疑似高致病性样本,尚无明显证据表明危险性时,目前的法规要求太高且缺乏灵活性,造成经济不发达地区、特别是基层单位执行困难的局面。对于菌(毒)种的管理,在流通的审批、储藏设施和设备的条件和内部管理程序方面还缺乏相关的法律支持。(3) 管理方面:建立完善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制订管理体系文件,形成管理、监督、检查和评估机制;宣传、贯彻我国生物安全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作好相关培训;强化实验室检测和管理人员的生物安全意识,按标准建设BSL2和BSL3实验室并实施有效管理。这些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要求。目前,高等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BSL3以上实验室)的建设、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方面初步形成了规范管理的框架,但BSL2实验室的管理还未出台相关的管理文件。根据《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的定义,目前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开展的实验活动几乎全部要求在BSL2实验室中进行,而现有的BSL2实验室标准配置和管理要求还在讨论阶段,难以实施有效管理。
3 我国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展望
31 管理职责 随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我国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已经步入良性发展轨道。目前从管理层面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高等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牵头单位,发改委、科技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在规划、论证、建设和环保方面各尽其责,卫生部、农业部、教育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在各自领域的相关实验活动中分别把关。高等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建设必须获得国家认可,与人体相关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必须通过卫生部批准、与动物相关的实验活动必须通过农业部批准。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研究和制订BSL2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相应的法律法规。
32 管理程序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制定完成《生物安全实验室认可准则》(CNAL:AC30/2005),要求申请认可的BSL-3实验室必须在认可前期完成发改委、科技部、建设部、环保总局要求的工作(《条例》实施前建造完成的实验室除外),申请材料经认可委审核后组织预评审(如果需要)、现场评审、整改措施的现场复核及评定委员会评定,然后作出是否认可的决定,再按照规定时限进行监督评审和复评审。卫生部和其他部委再根据相关领域病原的危害性等级、实验室的硬件条件、管理和技术水平决定能否批准实验室开展相关实验室活动。政策、规则、准则基本都有了,评审员队伍也已经建立,通过对全国少数几个BSL3实验室的试点现场评审,合格评定体系(认可体系)基本形成〔8〕。
33 管理要求 《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准则》已经实施,我国的生物安全专家库也已建立,通过评审或研究活动,对法律法规和准则的执行条款进行广泛讨论,逐步形成共识、缩小分歧,有利于行业管理的健康发展。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呼唤配套产业的介入,中介服务在《行政许可法》颁布之后逐渐合法化,但在为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提供服务方面尚在起步。特别是在BSL3实验室的建设和审批过程中,由于没有适当的、合法的服务部门,许多实验室在立项、图纸设计、招标、建设、验收以及申报和评审程序上,对管理要求不甚了解,许多实验室高额投入却没有得到及时回报或付出了高昂的学费。
4 结语
经过2年多的努力,许多单位成立了生物安全管理组织,建设了管理体系。目前全国已有8个单位的BSL3实验室获得了国家认可,其中3个单位的BSL3实验室获得卫生部资格认定。全国范围内的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活动的上岗证培训,菌(毒)种运输的专业培训,极大地提高了实验室生物安全意识,得到了社会的关注,初步形成了对意外发生的应急能力。科技部也在建立高等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的网络管理体系,今后可以通过网络实施行政检查、远程维护、学术交流、远程培训等活动,提高我国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管理和技术水平。随着我国实验室生物安全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完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和重点传染病防控水平必定稳定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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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马宗虎,南国良,张小京.BSL3实验室内生物安全柜的检测结果及其分析[J].中国医院建筑与装备,2006,7(1):28-30.
〔5〕 冯树根.生物安全实验室排风高效过滤器检漏方法探究[J].建筑热能通风空调,2006,25(1):91-93.
〔6〕 孙秀兰,南国良,张小京,等.生和安全实验室废水处理系统设计探究[J].环境科学与技术,2005,28(6):86-88.
〔7〕 许钟麟,张益昭,张彦国,等.关于生物安全实验室送、回风口上下位置问题的探讨[J].洁净与空调技术,2005,4:15-20.
【关键词】百度文库 出版法 法制建设
2011年出版行业最热门的事件莫过于沸沸扬扬的百度文库案了。2011年3月15日,贾平凹、刘心武、张炜、麦家、韩寒、郭敬明等近50位中国作家联合发表声讨百度书,称百度文库收录了上述作家几乎全部的作品,并对用户免费开放,但却没有取得任何人的授权。而百度文库被,也不是第一次。自成立之初,百度文库就陷入被众作家及各文学平台讨伐中,原因很简单——百度文库虽然不收费,但通过导入流量,搜索业务间接赚钱,而出版商和作家并没有赚到钱。2009年11月,百度推出了在线文档分享平台百度文库,以供用户自由上传各种资料与免费阅读。仅一个月之后,盛大文学便以该平台收录了大量的盗版网络文学为由,列举了百度文库的“七宗罪”,例如侵害了盛大签约作者的版税收入等,百度,然而至今这场诉讼还没有定论。早在2006年11月,华纳、百代等7大唱片公司就曾状告百度MP3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侵权。而时至今日,此类案件也没有得出明确的是非对错的结果。
百度文库案究竟是否侵权,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国出版业在一百多年来的发展过程当中,相关法律法规也根据不同时期的国情做出不同的更新和调整。然而迄今为止,我国却始终没有一部完整的《出版法》出台,这不得不说是一大憾事。构建一套完整的出版法律体系是必要的,而我国出版行业在发展过程中所屡屡出现的矛盾与纠纷,也倡导我们应积极应对出版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措施。
一、我国构建出版法律体系的必要性
1、我国当代出版法律体系框架
我国当代出版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宪法;法律;国际条约;行政法规、地方性规范文件这四个主要体系。
尽管目前我国关于出版行业的法律法规还比较丰富,但是从表可以看出,法律、条约、行政法规数量、种类繁多,但却不够细致和精准,或者说不够明确。到现在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针对出版行业的专门法规。规范行业行为,使出版业界有序前行,行业法律的完善迫在眉睫。
2、构建出版法律体系的意义
(1)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出版法律体系。我国当代出版行业法律法规已经有了一个基本框架,但是还需要对行业法律进行精确和完善。制定一个明确的单行法,有利于规范我国的出版市场,有效打击非法出版、盗版、恶性竞争等违法犯罪活动。
(2)有利于提高民众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当前我国民众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足,不仅指在对其他人的知识产权尊重与保护方面,包括对自己的知识产权,也并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保护,从而形成了维护知识产权意识严重缺乏的一个连锁反应。出版法的构建,可以从法律意义上赋予作者版权保护,有利于规范我国的出版秩序和出版行业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
(3)有利于出版业的健康有序运行。目前我国出版业盗版情况积弊甚深,尤其数字版权的保护存在极大困难。近几年来关于侵权的诉讼时有发生,版权鉴定取证的困难,网络的开放让许多著作权人无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即使胜诉,也仅能收回少部分权益,无法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现状。如果《出版法》得以出台,将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二、现阶段我国出版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1、出版立法体系不完善,核心法律缺失
现阶段,我国虽有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规范文件,但在施行中我们发现,法律法规条款并不能与时俱进。比如伪书,《出版管理条例》第28条中虽有“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的表述,但在“法律责任”中并无相应的责任条款①。责任条款的缺失让犯罪分子钻了法律的空子,权利人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同时,我国出版行业中的立法层次相对较低。从表1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中,以行政法规、地方性规范文件为主,最贴近出版行业的法律也只有一部《著作权法》,核心法律层面《出版法》缺失。
2、数字版权保护有待加强
针对数字版权的保护,我国目前还缺少有效可行的法律法规,仅有个别的单项法律,如《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但其内容不够细化,而且单项法在操作过程中,执行性不强。截至2011年6月,我国网民用户已达到4.85亿,微博用户近2亿,增幅达208.9%。如何正确引导和规范网民的传播行为,不滥发恶意信息引起民众恐慌,维护好网络环境,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3、低价倾销导致不正当竞争加剧
在2011年5月份,京东商城打出了“全部少儿图书四折封顶”的促销广告,紧接着,以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接力出版社为首的24家少儿出版社率先举起维权大旗,联合发表声明对京东商城的这一促销行为表示谴责。24家少儿出版社联合发表声明,称“京东商城”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全部少儿图书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京东方面则回应称,四折并不是成本价,许多图书的进货价仅有三折。
该事件的孰是孰非到现在还没有定论,但不可忽视的是,出版社、图书公司与网上书店之间的价格战正日趋激烈,我国今年刚刚颁布的《反价格垄断规定》中的有些条款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贯彻施行。
4、非法出版导致恶性竞争
新《水浒》的热播将卫视与网媒的竞争和诉讼推上了风口浪尖,2011年,安徽卫视高价购得新《水浒》播放版权却在未播前就遭遇网络盗播,安徽卫视联合其他卫视发起维权声明,但是片方对网络盗播却表示无能为力。
网络的非法传播导致各媒体间恶性竞争的加剧,而诉讼时间的长久和人力物力的消耗使得受害者往往求救无门,以失败告终。这更助长了网络媒体的有恃无恐,盗版大肆横行。
三、我国出版法律体系构建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