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2 09:22:0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宅基地档案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面广量大,乡村宅基地管理问题。情况复杂,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乡村基层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之一,也是加强耕地保护,强化规划管理,建设社会主义新乡村的一个重要环节。当前,建新不拆旧、一户多宅、未批先用、乱占滥用、越权批地、非法转让、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等问题,市村镇建设中逐步显露出来,这不仅违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侵占了良田,扰乱了土地管理和村庄建设秩序,影响了村容村貌,而且会产生宅基纠纷和土地资源浪费,引发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给乡村社会稳定和农业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加强乡村宅基地管理,对于有效节约集约用地和切实保护耕地,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乡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级政府要把加强乡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作为关系乡村社会经济发展大局的大事,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强规划和计划管理
(一)进一步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各地要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合理确定乡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应当予以公告。
(二)按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各地要严格实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引导乡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中心村集中,并与村庄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符合规划原有村庄范围建设住宅,要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规划确定撤并的村庄范围内,不再审批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积极鼓励有条件的乡村村民联户建设多层住宅,对城市规划区内的乡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住宅小区,不再审批宅基地,不再以私人建房形式还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
(三)加强乡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乡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其农用地转用计划主要通过与乡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解决。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使用。如不能满足以上要求,则必须纳入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三、明确界定乡村宅基地使用对象、标准
(一)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明确乡村宅基地使用对象。乡村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申请使用宅基地:
1本村村民无宅基地的
2因国家建设搬迁或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移民的
3灾毁和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村镇改造需要搬迁的
4原宅基地户平未达省规定的标准且确实不够使用的
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建住宅的其他情形。
乡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
2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将住宅改作他用的
4占用基本农田或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未落实占补措施的
5申请人将户口迁入本村。未履行村民义务的空挂户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严格核定用地标准。按照一户一基的原则。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四、规范乡村宅基地流转范围
(一)乡村村民因继承房产形成一户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与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村民进行流转。对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其通过流转取得的房屋不得重建或扩建。应予拆除,退还土地。严禁城镇居民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或以购置房屋为名变相购买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乡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为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村庄改造需调整使用和进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占用的宅基地;
2乡村村民违背一户一基(因继承等合法取得的两处以上宅基地除外)规定。违法修建的房屋经依法拆除或以其他形式取消土地使用权的
3乡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遗留的宅基地以及乡村五保户去世后腾出的宅基地;
4自依法批准之日起。满两年未建的宅基地(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情况除外)
5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收回的宅基地。
因村庄改造、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原因收回宅基地的应由建设实施单位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能复垦的要恢复耕种,对依法收回的空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能复垦的由村委会作村预留建设用地,安排住宅或其他建设用地。
五、规范乡村宅基地的审批程序
(一)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乡村村民。
(二)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宅基地的使用。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送乡(镇)国土资源所审查,并将会议记录及讨论决定报乡(镇)国土资源所备案。
(三)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申请宅基地的应经相关部门同意,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各县(市)应将宅基地审批情况按年度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供优质服务,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告。乡(镇)要强化国土资源管理职能,乡(镇)国土资源所要认真履行职责,逐步推行“三公布、三到场”制度,即:公布土地利用现状图、公布村庄规划图、公布经批准的建房户名单,批前现场勘测定界、批后现场放线划界、建成后现场检查验收。
六、加强乡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
应当在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20日内向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乡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乡村村民原依法批准使用的宅基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的应主动向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因依法买卖、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乡村宅基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被注销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逾期不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公告注销。
界址清楚,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乡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和土地证书定期查验制度。土地登记必须做到权属合法。面积准确,无争议纠纷”实现以证管地、持证用地,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进一步加强村民建住宅的档案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发挥地籍档案核查、跟踪管理、纠纷调处等基础性作用。
七、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政策
垦多少”原则,乡村村民占用耕地建住宅的按照“占多少。由所在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也可以合同的方式委托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落实,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
涉及占用耕地的应当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或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乡村村民进城使用国有土地建住房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的应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手续和土地登记手续,乡村村民因经营需要占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建房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并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八、妥善处理乡村村民建房用地的历史遗留问题
(一)对乡村村民已办理建房用地手续但超过批准面积建房的按照尊重历史。其超出部分,应通过实施村镇规划、调整居民点、更新改造等途径,逐步过渡收归集体。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乡村宅基地许可条件和限额标准但未经批准建房的经申请准予补办用地手续;对既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又不符合建房条件擅自建住宅的应依法责令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限期拆除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二)乡(镇)村不符合分户条件的村民一户多宅的每户保留一处符合标准的宅基地。
九、明确乡村宅基地管理责任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乡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要经常研究情况,解决问题。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制和国策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依法管理用地、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乡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将违法用地制止在萌芽状态。对严重违法行为,要进行公开曝光,用典型案件教育群众。
(三)规划部门要抓紧科学编制村镇规划。认真做好宅基地选址和规划手续审批工作,严肃查处违章建设行为。
(四)财政部门要加强收费管理。
(五)司法部门要积极支持相关部门执法。维护农民建房和宅基地管理秩序。
(六)强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乡村宅基地管理中的职责。发挥村民自治作用,严格村民申请审核的第一道关口。
(七)行政区范围内乡村宅基地由市人民政府发证。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继承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的依据
(一)用益物权的要求 《物权法》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类型。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后,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使用,这是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的外在表现形式。
(二)宪法、继承法律规定 《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2];《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3]。可见,公民个人私有房屋可以继承。
(三)“地随房走,房地一体”原则的客观要求 我国《担保法》、《房地产管理法》均对“地随房走”做了明确规定。《物权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4]。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权利主体的一致性,有利于农村居民行使房屋所有权权能,也是实现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独立物权的必然结果。
二、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主体和客体
(一)主体 在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公证时,继承人的身份审查是重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5]。有资格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宅基地使用权是典型性的身份权利,这点在学界和实务界观点一致。但是城镇居民能否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这一问题上存有分歧,学界和实务界均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认可城镇居民有权利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保证房屋的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主体的一致,符合“定纷止争,物尽其用”的物权法基本法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均没有禁止城镇居民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在现实中必然会出现唯一继承权人是城镇居民的情况,如果因办房屋占有的土地是农村宅基地,城镇居民没有权利继承,那么,被继承人的房屋只能由村集体组织收回。显然,这种做法不合理,与继承法、宪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精神相背离。当然,我们也不能过于扩大的理解为城镇居民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等同于村民继承宅基地使用权,这是错误的观点,二者存在很大区别。
(二)客体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6]。由此可见,可继承的只能是建有房屋的宅基地,尚未建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继承。因为宅基地所有权依然属于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的权能还没有实现,也不在继承法遗产的范畴。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公证核实程序
现在,公证处办理的房屋继承权公证,均是以建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上的房屋为主,办理业务实践,如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核实程序都已非常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公证当事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与商品房继承权公证没太大区别,但核实程序区别很大。区别在于:(一)继承标的物的权属证明材料的外在表现形式不同。我国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大部分没有登记这一程序。因此在审核过程中要对房屋所有权的真实性进行重点审查。特别要注意的一点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以“户”的名义申请,土地使用证虽登记在一人名下,但宅基地使用权通常是家庭共有的。所以在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公证时,除了核实宅基地证上登记的使用人以外,还应审查宅基地申请时填写的共同使用人的情况,以避免将来出现兄弟之间争分祖产的纠纷。笔者今年已经办理几例这种公证,土地证上只登记一个人的名字,通过笔录谈话得知父亲遗留的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实际上是兄弟合建的,后经向村民和村委会了解也证实房屋是兄弟合建。因此在办理此类公证,公证人员有义务到村落对现有房屋拍照存档,实地核实查明集体土地证上已建房屋的所有人是否与集体土地使用证上的登记人相一致,或到土地管理部门查看申请表,以防出现房屋出资所有人与集体土地证上登记人不一致导致公证错误引发纠纷。(二)对于具有继承主体资格人员的调查核实也有很大不同。城市商品房继承,公证人员就继承人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可以到被继承人生前的工作单位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查看档案来确定继承人范围。但农村宅基地继承权公证的当事人基本上都是农民,除了村民委员会的常住人口登记簿、计划生育登记簿和民间族谱之外,基本上没有其它文字记载。因此公证人员从村民和村委会了解被继承人的基本情况显得尤为重要,当然对口述证据真假分辩要求公证员有很好的识别能力,否则很容易遗漏女性继承人,因为在我国农村,很多地方女孩子没继承权已是一种共识。(三)我县有部分宅基地上是建有房屋,但是当事人持有的土地产权证是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的产权登记证,因为那时可能存在产权登记混乱及农民违规建房的情况,而且现有产权证上的信息已不能反映出被继承人遗产的全貌。在遇有此类情况,以防将来出现两个以上邻居所办理的权属证书上有土地相互交叉重叠的部分引发侵权纠纷,我处的通用处理方式是先向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宅基地和房屋产权信息,然后再前往实地,向该地块周边的邻居了解该房屋和土地的现有状况后再办理继承权公证。
参考文献
[1]张文丽,刘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公证的法理分析及程序探讨[J].中国公证,2011(01).
[2]孙东杰.解读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公证[J].中国公证,2011(05).
[3]王玲.公证如何服务农村集体土地确认工作[J].法制博览,2014(07).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1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47条.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发办[2007]71号).
[6]《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49条.
关键词:土地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 地籍管理 对策
中图分类号: F301 文献标识码: A
1引言
加快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和土地统一登记的重要基本保障。通过开展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登记,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确保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但是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中,还存在许多历史遗留问题,等待我们去解决,本文试就如何解决在浙江省庆元县开展农村宅基地发证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作一些探讨。
2登记发证遇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2.1违法用地
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少批多占,二是未批先建。目前,农村宅基地少批多占和未批先建的情况普遍存在,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管理的松懈,有些至今尚未依法进行处理,严重制约着加快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工作步伐。
2.2产权不清晰
农村宅基地产权不清晰,主要体现在祖传房屋和集体统一安排的宅基地。主要有下面两方面:①有些祖传或集体统一安排的房屋,楼上的房屋和楼下的房屋权利人都不一样。②有些祖传房屋有大家共用的厅堂、马弄,产权不清晰难以进行土地分割登记。产权不清的老房子,没有申请土地登记,大家相安无事,和睦相处,一旦申请土地登记,原来没有显化的纠纷和矛盾,可能随着确权而显化出来,所以产权不清晰的房屋,村民怕因确权而引发矛盾,宁可不申请土地登记。由于产权不清晰,土地难以分割登记,目前,农村还存在部分祖传房屋至今尚未进行土地登记。例如:庆元县松原镇街尾村有一幢祖传房屋,占地面积约400平方米,祖传的房屋里有大众公用的厅堂、天井、马弄。解放初期居住者八户村民,这八户村民都是同一家族成员,该祖传房屋至今未申请土地登记,由于该家族原来的八户村民发展至今已变成二十六户,随着时代的变迁,其中有十六户已外出工作,户口已迁移他乡,但该幢房屋的产权他们依然有份,该家族成员好几次集会商量土地登记事宜,由于产权不清晰,难以进行土地分割,始终没有取得一致意见,无法进行土地登记。
2.3土地权属纠纷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不予登记。农村宅基地存在土地权属纠纷尚未解决的主要原因:一是农民自觉申请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的积极性不高。农民也知道毗邻之间存在权属纠纷,就无法申请土地登记,一怕邻里之间调解不成而进一步激化矛盾;二怕权属纠纷调解不成而引发官司和难以支付诉讼费用。二是政府部门调解力度不够,使有些多年的权属纠纷案件至今还悬而未决,造成土地登记无法进行。
2.4一户多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即“一户一宅”,但由于各种原因,在实际中存在着不少村民“一户多宅”的现象,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具体包括:一是建新未拆旧,近年来随着农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为改善居住条件而建新房,由于管理松懈造成新房建成,旧房未拆,形成事实上的一户多宅;二是由于村民继承祖上房屋造成一户多宅;三是由于村民接受赠与造成的一户多宅;四是村民由于购买住宅造成的一户多宅。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一户只能申请登记一宗宅基地,而且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各省、直辖市现定的用地面积,农村村民,一户多宅现象普遍存在,目前还有很多农村宅基地无法进行土地登记。
2.5农村跨区域购房
农民跨区域购房的情况普遍还在,根据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本集体经济成员内流转,严格禁止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所以农村跨行政村购买房屋,目前还不能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但是国家法律规定房产可以转让,因为房屋所有权属村民私有,地随房走,其实村民转让了房产的同时也包括了地产。跨行政村购房的原因很多,主要原因有:一是下山脱贫的需要。我国部分农村交通不方便,严重制约着农民脱贫致富,有条件的农民纷纷到交通便利的村庄购买房屋;二是孩子上学的需要。随着我国教育制度的改革,学校规范化的管理,以前的村校已撤销归并到乡镇所在地的中心学校,有些偏远村庄距乡镇中心学校较远,部分村民为了更好地培养下一代,方便孩子读书,纷纷在乡镇中心学校附近的村庄购买房屋。
2.6农民不愿主动申请登记
农村宅基地登记申报中,农民自愿申请土地登记积极性不高,主要原因有:
一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贫穷落后的农村,部分农民外出打工或经商,有些农村房屋已经是人去楼空,家中只留下老人留守,有些村民外出打工十几年,已经在其他地方安家落户,甚至无法联系,给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带来被动。如:庆元县举水乡落岭村,该村共361户、1400多人口,在家人口不到400人,有1000多人常年在全国各地打工、经商,一年当中逢年过节难得回来。据统计,该村已申请宅基地登记约150户,占全村总户数的41%,还有59%尚未申请宅基地登记。由于外出人口多,联系有困难,并且外出务工农民自愿申请宅基地登记的意愿不强,给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带来被动。
二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流转,不允许出让、转让、抵押。对于大多数农民来说,登记不登记对他们没有多大意义。
三是部分农民思想观念陈旧,没有充分认识到宅基地登记的重要性,认为自己的房屋与世无争,土地登记不登记无所谓。有些农民甚至出现重视房屋产权的登记而轻视土地使用权的登记。
3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
3.1做好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政策宣传工作
各乡(镇)政府做好开展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的宣传发动工作,建立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宣传发动领导小组,加大宣传和工作力度,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让广大农民群众深刻认识宅基地登记的重要性,增强农民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积极参与宅基地登记发证申请,在全社会形成凭证管地、依法用地的社会氛围。各国土基层所要明确工作任务,积极争取各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为农民群众办理土地登记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充分发挥基层所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中的服务和保障作用。
3.2完善基层土地管理工作准则和人员配置解决违法用地等问题
对宅基地违法用地、权属存在争议、产权不明晰的,要按照《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处置方法》依法处置,关于复杂疑问的权属问题,各基层所要积极同各级人民县政府,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查询处置工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处理政策,分阶段进行处理后补办用地手续,再进行土地登记。通过培训教育提高基层国土所工作人员素质,完善基层土地管理工作准则,强化指导和规范作用,加强执法力度的同时做好司法常识宣传,避免新的问题发生。
3.3规范登记行为解决一户多宅的登记问题
一户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土地登记机构在登记发证过程中,要真正做到严格把关、让农民持证用地,应当以现有的法律政策为基础,根据产生一户多宅的不同原因,分别进行处理:
一是,建新未拆旧造成的“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在村民未拆除其旧宅之前,土地登记机构暂不受理。
二是,因继承造成的“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土地登记机构可以受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作为遗产依法继承,我国《继承法》没有明确规定,但《继承法》明确规定房屋可以继承,继承人继承了房屋的同时,也自然对房屋所占范围的土地进行了使用,所以继承了房产的同时也包括了地产。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名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三是,村民接受赠与造成“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土地登记机构不得受理,否则将容易导致大量名为赠与,实为买卖的现象出现。
四是,村民由于购买住宅造成的“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在国家规范宅基地流转的法律或政策出台之前,土地登记机构不得受理。
3.4房地统一解决跨区域的宅基地登记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普遍存在农民转让了房产,变更了房屋所有权登记,而不能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造成了土地房屋产权管理的错位,形成了管理上的混乱。笔者认为,法律程序解决途径尚不成熟,通过户口迁移的方式又存在诸多不适应情况,因此建议从目前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做抓手,根据房地分离的现象制定相应政策,由本地人民政府会同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共同商讨制定房地统一办证的政策,这样不仅便利群众,也实现了房地统一的要求,从而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和农村房屋买卖。
3.5加强信息化管理建设有效避免新问题的产生
加大资金投入,应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等信息技术推动农村地籍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农村地籍管理的自动化和现代化水平。在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实现农村地籍信息化档案管理,建立农村地籍信息的输入、存储、检索、编辑、统计及成果输出等一体化操作平台,对宅基地宗地实行落地化管理,防止面积超占、一户多宅等违法违规情况出现。从而提高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效率、质量和水平,规范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维护地区社会经济和谐稳定,为农村土地管理和区域经济长久稳定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
4结语
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的核心和基础,农村宅基地登记是地籍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一环,随着土地监管的严格,宅基地确权发证要求逐年提高,面对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诸多历史遗留问题和新增矛盾,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高度,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的同时,健全相关登记制度,强化登记规范化操作,加强信息化建设投入,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共同推定农村土地确权、颁证,稳定社会发展和促进社会进步。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
[关键词]新形势;地籍管理;土地管理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12.146
[中图分类号]P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12-0-01
地籍管理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地籍管理的主要任务在于切实贯彻执行“全面保护耕地、合理利用每寸土地”的基本国策,全面保护土地使用者和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在新形势下,坚持“服务社会、保障发展、维护权益、保护资源”的总体要求开展地籍管理工作。本文就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地籍管理工作进行探讨。
1 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工作
为更好地保障工程进度与成果质量,国土资源部门应多次组织召开工作例会、推进会,联合国土所、乡(镇)政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多次以公文的形式给各乡镇街办下发通知,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协调个别村委会,配合作业单位开展调查及测量工作;分管领导亲自带领地籍科工作人员到各个标段进行内外业检查,检查的同时利用一切机会向群众宣传有关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检查督导,真正做到了解工作进度,督促严格作业,确保成果质量,倾听百姓心声,认真解答村民提出的有关工作程序、分户要求等问题。同时,及时关注有关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工作动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实现计算机管理,并根据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方案,逐一落实人员经费及相关设备。
2 对地籍管理人员进行全方位、多层次激励
地籍管理人员是国土资源地籍管理工作能否顺利执行的关键。从目前来看,地籍管理人员数量较少,地籍管理力量薄弱,甚至很多基层国土资源部门的地籍管理人员一人身兼数职,任务重、工作忙,且待遇不高,这就造成很多地籍管理人员的工作作风不够扎实、工作敷衍了事。针对这种情况,国土资源部门应为地籍管理人员搭建事业成功的平台,让国土资源的发展和地籍管理人员实现自我价值有机融合起来,倡导公正公平、团队精神,建立一个理解人才、爱护人才、尊重人才、关心人才、尊重创造、尊重科学的良好氛围,酿造积极向上、催人奋进的单位文化。同时,地籍管理人员除了要具备本专业知识外,还要掌握计算机应用、经济法规法律、审计知识等,融经济知识与技术于一体。加强高素质地籍管理队伍的培养,要基于地籍管理人员的不同特点和能力来定制和实施培训计划,提高地籍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团队精神、职业操守、道德水平和适应工作的能力,满足他们的情感需求,激励他们奋发向上的创造精神和努力工作的敬业精神。
3 进一步夯实地籍管理基础工作
第一,加强地籍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分批次对地籍管理人员进行多渠道、全方位的专业培训,培养一批具备较高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的专业队伍。第二,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细化土地登记法规内容。第三,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准。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立足服务经济、服务社会、服务群众,全面提高工作人员的受理素质和一次告知水平,增强“为民便民”服务本领,提升服务水准。第四,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物权,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4 建立健全地籍档案管理制度
新形势下做好地籍档案管理工作的关键在于建立较为健全、完整的地籍档案管理制度,通过制度来约束管理,同时要在地籍档案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地籍档案保管期限、地籍档案保管方法、归档范围、地籍档案利用等,由县级地籍档案室统一管理当地地籍档案,以便能够让当地国土资源利用与地籍档案管理同步发展、同步评价、同步考核。此外,地籍档案室还应编制各类档案检索工具和档案资料存放示意图,为地籍档案查阅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要合理利用地籍档案认真调处土地权属纠纷,确保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随着近年来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农村征地拆迁数量不断增加,农民宅基地等土地权属纠纷案件也呈现出增多的趋势。国土资源部门应指派熟悉确权相关政策的地籍人员负责土地确权与争议的调处工作,对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经申请人提出申请后,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填写受理表,并及时调查,作好调查笔录,结合地籍档案作出处理意见,切实维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主要参考文献
[1]冯艳芬,胡月明.地理信息系统在地籍信息化管理中的应用[J].广东土地科学,2014,22(1):143-147.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区农村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动员大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安排部署我区农村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刚才,副区长熊莲同志宣读了《实施方案》,区农牧科技局、国土分局、住建局、林业局分别作了发言。下面,我就“三权”确权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农村产权确权,就是以“还权赋能”为核心,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最终目的是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产权制度和集体资产运营机制。农村产权确权是加快农村发展,改变农民“人间辛苦是三农,唯望雨顺得年丰”的生产生活方式,全面实现小康目标的重大举措。从推行以来,农村经济社会整体上快速发展,但城市与农村的二元结构性矛盾仍然存在。由于农村产权没有确定,造成农村土地、房产、人力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农村生产要素流转不畅、发展活力不足等问题日渐显现,直接影响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关系到2020年能否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此,开展农村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迫在眉睫。
(一)开展农村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十报告明确提出到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年翻一番”的目标。当前,我区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农村又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难点和重点,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和新任务,我区启动农村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有利于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激发农村发展活力,促进农民增收,加快推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开展农村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是推进“四化同步”发展的迫切需要。经济社会的发展离不开资源要素的流动与配置。要实现我区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及文化旅游产业化“四化同步”,需要资源要素在城乡之间进行优化配置,必须推进城乡统筹,打破城乡之间的产权壁垒。这就迫切需要加快推进农村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赋予农民物权性质的耕地使用权,赋予农民房屋、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等与城市一样的产权,并推动其在城乡之间、工农之间依法、自愿、有偿流动。同时,也是有效应对“四化同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速构建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的迫切需要。
(三)开展农村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是进一步解放农村生产力的有效途径。提高了农民劳动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推动了农村经济快速发展。30多年后的今天,农村的发展由主要依靠劳动力投入进入主要依靠资本投入的阶段。农村投资从哪里来?就目前来看,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由财政负担,经营性投入主要靠银行贷款。银行贷款光有诚信是不够的,况且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小,大额贷款必须要有抵押物,而抵押物要求是要有完整的产权。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房屋产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产权的确权、流转、交易,意味着农民投资的农村房产不再是“呆钱”,而成为可流动、可交易的商品,可抵押的产权物,能够为农民生产和生活所需的资金融通提供保障,让“死钱变成活钱”,从而使农民资产、资源实现从物到货币的转化,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加快农民增收步伐。
(四)开展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就是要有独立的市场主体,而独立的市场主体最基本的要求是必须拥有明确而独立,并受到法律保护的产权。我们现在的农村产权是不完整的,以农村土地为例,现行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集体所有”的规定很模糊,谁真正拥有土地并不明确,导致许多权益归属不清。通过农村产权确权颁证,赋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物权性质的财产权,明确农村房屋的所有权,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权益,使产权制度改革在还权于民的同时,实现了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农民增收,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
二、明晰思路,稳步推进农村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
农村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是一项政策性、系统性很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系统工程,其中涉及的许多工作都还处于摸索阶段。所以,我们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区有关文件规定,在丈量、确权、登记、颁证等每个步骤和每个环节都必须依法依规进行,特别是在丈量登记上,要做到数据准确,不出差错,不能以各种理由减少工作环节,简化工作程序,要真正做到还权于民,还利于民,确保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一)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不是重新调整原有承包关系,重新组织发包农村土地,而是在第二轮土地延包台帐、承包合同不变及土地承包相关原始资料基础上开展的清查登记工作。通过清查,进一步明确承包地坐落、面积、等级等内容,并标注边界四至位置。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最终要实现“四统一”、“五到户”。“四统一”即:承包地面积座落与承包合同、经营权证登记簿、经营权证书相统一;“五到户”即:承包地分配到户、承包地边界四至登记到户、承包合同签订到户、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基本农田标注到户。
(二)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工作。确定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按照勘测定界、权属调查、审查确认、现场公示、登记发证的基本步骤,分区域、按计划进行。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建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确定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人为农户、法人、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自然人。经过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确权,让农村的宅基地和城里一样,拥有土地使用证;让农村集体和城市一样,按照“同地同价”的原则向商业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等。
(三)稳步推进农村房屋产权登记确权工作。推进城乡同步发展,必须打破城乡之间的产权壁垒。城里的房物,是有产权证的,地基是有土地使用证的,但农村的没有,这对农民是不公平的。这就迫切需要加快推进农村房屋产权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房屋、不动产的财产所有权,让农村的房子和城里一样,拥有产权证。也就是说,乡下人可以到城里买房子,城里人也可以到乡下买房子,农村的房子和城里的房子一样,拥有同样的产权权利。
(四)完善农村集体林权确权工作。明晰产权决不是对过去林业经营方式推倒重来,而是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在明晰农村集体林权工作中,要注意把握政策,按照“均山、均股、均利到户,还山、还权、还利于民”的要求进行,对于目前仍由村组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一方面按政策做好重新确权及登记发证工作;另一方面,对有的地方绝大多数群众赞成继续由集体统一经营的,必须完善利益分配合同,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的根本利益,实现山有人管,树有人栽,火有人防的基本目标。对于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做好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确保每宗林地权属关系明确,权证规范统一,不留隐患,高质量地完成林权登记和发证换证工作。
(五)建立土地流转机制。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制度保障,引导农户采取转包、转让、互换、出租、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进行土地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做好土地流转规范工作,推进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集中。做好土地流转的基础性工作,摸清土地流转底子,鼓励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流转,农村集体所有而未利用的土地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经营,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行股份合作经营。农户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给予合理补偿,在本轮承包期内不能再获得承包经营权。
三、强化措施,确保农村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委、区政府已成立了农村产权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办事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农村地权、房屋产权及林权确权工作,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形成区、乡(镇、办事处)、村联动的组织体系,为农村产权确权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各乡(镇、办事处)是农村产权确权和土地流转工作的具体组织者,要克服畏难情绪和得过且过思想,不能因为农村产权确权工作任务重、压力大等原因,把任务推到村里,放任自流。区直各部门是农村产权确权的政府牵头部门,不能怕农村产权确权削弱了部门权力,更不能因为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怕麻烦、怕担风险而不作为。村支“两委”是农村产权确权工作的具体操作者,必须积极稳妥配合推进农村产权确权的各项工作。区直相关部门、各乡(镇、办事处)和村“两委”要把农村产权确权工作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来抓好、抓实,真正做到体现民意,维护民利,符合民心。
(二)加强政策引导。区直相关部门、各乡(镇、办事处)要在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围绕我区总体方案的基本框架进行深入研究,创新突破,制定符合乡情、村情,操作性强,群众拥护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在政策引导和工作指导下,做到改而有序,分而不乱。
(三)加强质量保证。质量是农村产权确权的生命,涉及到农村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既要保持农村产权确权工作的进度,又要保证其质量,确保不走过场,不得违反法律和规定程序,不得违背农民意愿、损害农民利益。各乡(镇、办事处)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取针对性措施,扎扎实实地把农村产权确权这件好事办实。村级基本情况调查要准确、详细,这次农村产权确权工作必须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通过实测或现地勾绘、内业求积后,登记相关台帐,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同时要注意,随着农村产权确权工作的逐步推进,将会暴露一些历史积累的纠纷、矛盾和一些违规转让等问题,面对这些问题,要及时、公正、妥善的处理,确保农村产权确权工作的顺利推进。
(四)加强督促检查。农村产权确权工作解决的是体制和机制的创新,其效果往往在较长时间里才能充分体现出来。区绩效办、区农村产权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把各项农村产权确权工作内容纳入区年度目标管理,明确改革的责任主体、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限,要定期组织区监察局、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不断提高群众对农村产权确权和土地流转工作的满意度,确保农村产权确权登记工作成果早日显现。
(五)加强分工协作。各牵头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认真牵头抓好农村产权确权工作,要抽调专人组建工作指导组,严把农村产权确权工作培训关、方案制定关、建档收口关。区农牧科技局、国土分局、住建局、林业局、规划分局要深入乡村,研究和解决农村产权确权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指导农村产权确权工作。各乡(镇、办事处)也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农村产权确权工作,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司法、法制部门要为确权登记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做好群众法律咨询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农村产权确权工作的监督检查。
(六)加强档案管理。农村产权确权工作档案既是改革的见证,也是今后处理产权纠纷、争议的主要依据。因此,建立健全农村产权确权工作档案至关重要。各村确权工作资料要收集齐全、完备,按要求建立农村产权确权档案,档案要涵盖村级农村产权确权组织机构文件、方案及相关的各种会议材料,特别是这次确权的各种经营合同、产权证明文件、各类资源台帐、图表等相关材料,各乡(镇、办事处)都要设立专门档案柜存放,规范管理,并逐步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
整合民生档案资源是做好民生档案工作的前提。当前,民生档案存在的最大问题是档案资源分散、没有纳入规范管理范畴,致使民生档案利用者在利用档案时不知在何处查找,一会儿跑这个单位,一会儿跑那个单位,有时跑几个单位查找,均无果。对此,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必须站在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保障民生是维护社会和谐的基石这一认识高度,积极主动地邀请人大、政协的部分代表和委员对涉及民生的单位和企业的民生档案管理情况进行专门视察,对农业农村档案工作进行执法检查,通过视察和检查,准确了解民生档案的管理现状。同时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站等多种媒体对建立民生档案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和建立民生档案管理的新模式及查阅、利用民生档案的新办法进行广泛宣传,扩大民生档案工作在社会上的影响。
在扩大社会影响的基础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民生档案管理单位对民生档案资源进行专门梳理。在梳理时,应做到横不缺项,纵不断限。即凡是涉及民生的档案,都要逐一分类立项;凡是涉及民生的档案,都要梳清来龙去脉,保证文件材料的完整性。
梳理工作结束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将梳理的民生档案资源进行整合。县(市)一级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集中整合低保优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土地承包与经营权流转、招工提干、职工调配、企业改制、企业破产、职称评聘、知青与居民下放、婚姻登记、独生子女、农村宅基地、房屋产权、山林权属、残疾人、工商登记、城镇拆迁、移民安置、医疗事故、交通事故、村干部任职、村务公开、农村五保户、养殖专业户、科技示范户、百岁老人、党和政府改善民生的政策32个方面的档案资源。在整合时,对上述32个方面的档案资源要全部建立专题目录数据库,利用档案数据平台,向社会各界提供服务,实现民生档案信息共享。
建立民生档案的长效工作机制,是民生档案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的关键。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重点要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将民生档案纳入规范管理范畴。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一方面要与相关行政部门制定涉及民生问题的规范性文件,细化民生档案的管理办法。另一方面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民生档案工作,请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民生档案工作的决定,使民生档案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
二是局(馆)工作重心要向服务民生倾斜。县(市)档案局(馆)要紧紧围绕服务民生这个工作主题制定发展目标,做到长计划短安排。领导工作重心向服务民生倾斜,向档案利用窗口聚焦,形成局(馆)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重点抓的工作格局,深入民生档案利用窗口第一线,靠前指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努力改善窗口的服务环境。
三是切实搞好民生档案的建档工作。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搞好民生档案的建档工作上,要切实做好三点:第一,制定切实可行的民生档案业务建设规范,完善民生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利用制度和体系,从制度上保证民生档案的建档工作。第二,搞好典型引路。在民政局、卫生局、国土资源局、残疾人联合会等相关部门和有关社区培养不同类型的民生档案建档典型,通过召开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和现场观摩会等形式,以点带面,发挥典型引路的作用。第三,搞好业务培训。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业务培训,系统讲解民生档案工作的理论和建档方法,培养一支辐射各地各部门的民生档案队伍。
四是加大对民生档案工作的投入。县(市)档案局(馆)和涉及民生的单位,要切实依法履行收集、保管、提供利用民生档案的义务,要按照规范建设、科学管理、重在利用的原则,加大对民生档案工作的投入,优先解决影响和制约民生档案健康发展的实际问题,使民生档案在为和谐社会建设服务中发挥作用。
近日,邢台、唐山、衡水市分别召开了2015年全市档案工作会议,总结2014年全市档案工作,安排部署2015年工作任务。
针对2015年的主要任务,邢台市强调要抓牢“三项建设”、突出“三个重点”、强化“三个保障”的“333”工作思路,全面推进市档案工作上升到一个新台阶。“三项建设”即档案馆库建设、档案资源建设和档案信息化建设;“三个重点”即档案目标管理认定、农业农村档案工作和档案开发利用;“三个保障”即组织保障、档案安全保障和档案法治保障。
唐山市要求各级档案部门以中央、国务院两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为指针,以资政惠民为工作重心,适应新常态,抢抓新机遇,着力提升档案服务经济和社会的能力、水平。进一步拓展农业农村档案工作,规范提升机关企事业档案管理,加强“三个体系”建设,完善档案馆各项功能,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衡水市提出要继续开展档案目标管理认定,明确要求市直未认定的单位在今明两年时间内达到2A级水平;已认定的单位有条件可以申报更高等级。强调要重视重大活动(事件)档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档案以及各方面民生档案接续工作。
(王立花、陈维等)
承德市档案局编辑《档案资政参考――承德交通历史概况》得到市领导批示
日前,承德市档案局编辑的2014年第2期《档案资政参考――承德交通历史概况》得到市委主要领导和市政府分管领导的重要批示,市委书记郑雪碧批示为:“古为今用,纵观全局,把握历史机遇,加快与道路为主要内容的交通体系建设是承德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张建国批示为:“很好,档案工作主动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值得肯定。”
2015年,市档案局将认真贯彻落实好领导的批示精神,紧紧围绕“发挥优势、突出特色、服务发展”这个中心任务,深度挖掘馆藏档案信息资源,主动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及社会公众对档案文化的需求,增强资政参考的针对性,实效性,让资政参考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
(承德市档案局)
饶阳县档案局(馆)召开古本县志开发利用研讨会
日前,饶阳县召开该县古本县志开发利用研讨会,来自于全国各地的有关专家、学者莅临会议。专家、学者针对饶阳县档案局所开展的古本县志解读项目给予了高度评价,称其为为档案的开发利用探索出了一条新路子。华东师大教授韩钢还向饶阳县档案馆捐赠了珍贵历史资料《冀中导报》。
近年来饶阳县档案馆一直注重馆藏档案资料的开发利用工作,翻印、整理、出版了《明万历饶阳县志》、《清乾隆饶阳县志》、《民国饶阳县志》,并对这三本饶阳县古本县志进行了解读,制作饶阳历史文化讲坛系列节目,饶阳县人说饶阳县事。
(饶阳县档案局、衡水市档案局)
冀州市建立救助特困家庭关爱基金档案
冀州市致力创新社会救助载体,坚持“政府主导、有序管理”的原则,救助特困家庭。冀州市档案局积极服务于政府工作,及时建立救助特困家庭关爱基金档案。内容包括:1、《冀州市城乡特困情况关爱基金救助暂行办法》;2、财政投入三百万元“关爱基金”票据复印件;3、个人申请表审批表;4、特困家庭范围与相应标准;5、社会捐资资料等。档案局联合民政局采取公开栏、上街发放资料等形式广泛宣传在全市开展关爱基金与《暂行办法》,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同时,全局人员参与捐助,捐款1600多元,此次活动,对社会广泛参与、百姓真正受益的宣传模式持续有效的开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冀州市档案局 王玉玲 )
围场县档案馆收藏《中国梦民族复兴》宣传画册入馆
近日,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档案馆接收6册《中国梦民族复兴》宣传画册入馆。
《中国梦民族复兴》一书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辑印,从《我们的核心价值观》《讲文明树新风》中精选公益广告绘画、剪纸作品100幅,作为全县干部群众的学习教材。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档案局 翁玉莲)
国内要闻
四川泸县档案馆接收全国首份不动产权档案复制件
近日,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向牛滩镇横江村村民刘德全颁发了泸县首份不动产权证书,该证书也是全国首份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证书。不动产登记证书的颁发是我国不动产登记管理的重要举措,具有特别的历史意义。县档案馆在指导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建好数字化档案室的同时,接收了泸县首份不动产权档案复制件。
苏州成功仿制明代宋锦实物档案
中国丝绸档案馆一块名为“米黄色地万字双鸾团龙纹宋锦”的明代宋锦残片实物档案,由苏州市非遗传承人周家明经过5个多月的反复试验,仿制品成功下机。经专家鉴定认为,该仿制品再现了古代宋锦的魅力。
最近,中国丝绸档案馆建设项目正式获批。在积极筹建的同时,利用馆藏丝绸样本档案开展复制和仿制工作,成为中国丝绸档案馆进行档案资源开发利用的一个重点。去年以来,该馆先后在多家合作企业和大师工作室设立了“传统丝绸档案传承与恢复基地”。
这块明代“米黄色地万字双鸾团龙纹宋锦”残片,是去年中国丝绸档案馆从民间收藏家手中征集得来。残片仿制项目从去年11月启动,经过织物结构分析、意匠图绘制、生产工艺编制、专家分析认证、设备改造、原料定制和配色及上机试织、调试等多个阶段,最终形成完整、成熟的织造工艺,并于2015年3月11日成功仿制出第一件运用传统工艺手工织造的宋锦品种。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出台境外档案管理办法
关键词:国土资源档案;现状;问题;思考
1 国土资源档案利用现状
⑴经济发展,档案利用率明显提高。市场经济中,城市现代化建设进程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耕地保护、土地市场交易、土地供地、地籍管理、拆迁安置、违法占地案件查处、经济案件查处、土地出让金收缴、征转用规费、“万顷良田”工程等需要国土资源档案作重要依据,为领导决策、农林水利、城建交通、电力工业、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相关工作提供重要参考。档案利用率明显提高。镇江新区国土分局2008-2012年以来查档人次每年递增。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下,电子档案利用率也快速增加。
⑵社会进步,档案利用主客体发生变化。运用国土资源档案法律凭证维护自身权益增多,利用主体从本单位、政府各部门、司法机构扩大到企事业单位、普通群众、跨区域单位和个人。利用客体多样化,有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业务档案、基建档案、电子档案等。
⑶科技的创新,档案利用方式科学化。当前社会已进入信息化时代,国土资源档案为适应新形势要求,同步协调发展,现代化管理不断加强。新区国土分局2008年各类档案全部数字化,建立了档案信息管理系统,联结局内网实现各科室网上查询,案卷目录、卷内目录、文本级读取。利用者也可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进行利用查询。通过外网网站进行政务信息查询。档案利用效率明显提高。
2 国土资源档案利用存在问题
⑴档案相对分散管理给利用者带来不便。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地区之间的行政区划调整、国土系统体系创新,档案相对分散管理现象存在。镇江新区1998年前农民宅基地档案在新区档案馆保存,2006年镇江行政区划调整,丁岗、大路、姚桥三镇从丹徒新区调整到镇江新区,使它们之前的档案在丹徒档案馆保存,之后的档案在新区国土分局保存,利用者查询档案要在镇江新区档案馆、国土分局、丹徒档案馆之间辗转,给利用者时间、精神、财力上造成损失,带来不便。
⑵信息公开与档案保密认识上存在差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近颁布,对社会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做出反映,表征着国家政治民主化的发展趋势,如何平衡维护人民权利实现公共利益而信息公开与档案保密避免造成其他利益损害的关系,是档案管理者当下需要理解把握的。
⑶档案利用价值不高。社会经济的发展,组织和个人对国土资源档案利用从简单查找、咨询、制发证明到综合性、专题性、调研性、预测性信息服务需求的转变,向档案管理者提出了“档案利用”转变为“档案信息服务”、“死档案”转变为“活资源”的要求,档案服务于经济建设的价值体现不充分。
3 国土资源档案利用上的几点思考
⑴利用多种方式、现代化手段服务民生。国土资源系统档案室要设置档案查询窗口、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和档案查寻网站,采取咨询、函查、电话查询、网上预约、E-mail、在线查阅、定期回访、跟踪服务等多样化、人性化服务。让群众及时了解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发展方向、工作重点、最新动态与成果等信息。利用微博、手机、电子广告屏等各种大众媒体档案信息。推广双休日查询或双休日服务。为利用者提供老花镜、放大镜、便民笺、休息场所等方便人民群众。
⑵处理好档案信息开放利用与保守秘密的关系。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特别是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的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实施,国土资源档案开放的内容范围日益增大,满足了社会对档案信息的需求,使档案以利用为目标导向,变“管”为“用”,促进了社会政治经济、法制、科技文化各方面协调发展,推进了和谐社会构建。但是,政府信息公开并不意味着所有档案信息都要公开,应依照《档案法》等已颁布的档案法律法规开展好档案利用工作。根据2010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保守国家秘密法》,正确处理好“保守秘密”与“信息公开”之间的关系,遵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国土资源档案有涉及政府安全、百姓隐私、商业秘密等内容,只有依法保守档案秘密,区别对待,才能保障知情权与保护其他利益之间不发生冲突。
⑶深度开发利用,充分体现档案价值。国土资源档案赋有国土资源管理发展历程记忆及国土实践成果服务经济建设的价值。档案管理人员应树立起“大档案”意识,充分挖掘档案信息资源,充分发挥库藏优势,对成功经验、科技创新、基本农田保护、城市规划、新农村建设、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进行专题分析研究、归纳总结、前瞻预测,提供有高价值的二次、三次文献成果,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更大的服务,使档案价值得以充分体现,扩大档案的影响力,提高档案工作的地位。
关键词:档案;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档案
2018年,新组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开始对不动产登记档案实施集中管理。不动产登记档案是指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各种载体的原始性凭证和材料。不动产登记档案客观、全面、真实记录了工作过程中的各种活动,对于不动产各项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
1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特点
1.1复杂性。不动产登记主要涉及土地、海域、房屋及林木等定着物,涉及的部门和内容多。从不动产登记的类别来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查封登记等;而从具体不动产权利来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明确了十大类适用不动产登记的权利,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域权及宅基地使用权,等等。可以看出,不动产登记工作本身就比较复杂,而从不动产登记的具体运行来看,各项工作的程序也十分复杂,譬如,房屋登记工作,需要全面了解土地信息、常住人口、房屋销售面积等,需要搜集记录大量的内容和数据。而我国疆域辽阔且人口众多,不动产登记工作十分复杂,相对应档案管理工作也具有复杂性,管理难度大。1.2动态性。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不动产交易成为市场交易的一种普遍形式,最为常见的即商品房交易。有交易就会涉及不动产产权的变化。不动产登记工作是动态发展的一项工作,需要即时更新相关的信息,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从而确保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基于此,不动产档案同样需实时更新,真实客观地反映不动产交易的各项活动,档案管理工作要求及时、全面、客观、真实。1.3专业性。从专业性的角度来看,不动产登记档案具有其独特性,是一种特殊的专业档案,2016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其中第六章第九十四条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具体内容:一是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二是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如申请人身份材料、登记原因等。[1]可以说,不动产登记档案存储了权利人的所有登记信息,能够为相关职能部门和个体用户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出具相关证明,相比于一般的文书档案,不动产登记档案具有较强的专业性。
2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问题分析
2.1管理难度比较大。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难度大主要源于三点原因:一是档案意识薄弱。不动产登记档案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物权所有者的权利,能够保护物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但在档案管理的实际工作中仍存在意识不强的问题,部分单位并未出台符合工作实际的配套管理制度,档案管理缺乏规范性。二是配套设施不完善。互联网+时代,档案的信息化建设、数字化管理成为发展趋势,但由于资金问题,部分基层管理部门仍存在基础设施和设备不健全的问题,这不利于档案的规范化管理。三是档案数量与日俱增。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房地产市场十分活跃,不动产管理活动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也造成了各种不动产档案资料的不断累积。[2]发达省份的市级单位产生的不动产档案存卷可能多于100万卷且资料分散保存在各个不同的部门,难以实现档案的统一规范化管理。2.2信息更新不及时。前文已经提到,不动产登记档案工作具有较强的动态性,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发展,不动产交易的数量和频次与日俱增,房产权属的变更成为普遍现象,这就要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做到信息的即时更新,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但从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实际运行来看,全国范围内每天的交易次数多,可能存在应发生变更的不动权属,但不动产档案尚未紧随权属的变更而即时更新数据,这样就可能造成后期产生法律纠纷问题。此外,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国家的土地政策也历经了多次改变,由于档案意识薄弱或者专业人员不足等原因,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更新不及时,从而产生系列后续问题。2.3管理格局不成熟。不动产登记档案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既包括自身各档苑论坛类业务工作行程的档案资料,还包括从不同部门,如农业部门、林业部门、房管部门等移交过来的档案资料,形成了一个十分庞大的档案信息资源库。目前,不动产档案管理工作主要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能够有效解决城镇化建设中住房拆迁安置补偿问题和市场经济中房地产交易问题。但不动产登记档案涉及多个部门,部分领域不动产登记档案工作机制尚不成熟,仍存在收集不齐全完整、保管不规范等问题,这就给不动产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带来了不良影响。如何进一步完善管理格局,逐步实现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统一规范化管理值得探究。2.4数字化管理不健全。“互联网+”时代,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大大提升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效率,但给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带来了冲击,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一是不动产登记机构更加注重精简流程,业务部门完成登记后,未即时与档案管理部门完成有效对接,由此造成业务工作与归档工作脱节。二是“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此种工作方式能够实现“不见面审批”,推行“无纸化办公”,但部分机构忽视电子文件的归档,只是在业务系统中完成信息的相关登记,并未完整保存好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各类电子文件,导致登记材料缺失影响正常归档。三是“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形成的档案资料包括纸质和电子两种载体,相比于传统的纸质档案管理,档案管理的手段和方式均需进行调整。[3]
3不动产登记档案规范化管理探析
3.1参照相关标准,完善管理制度。完善的管理制度能够为不动产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提供执行依据,为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各省市职能部门均结合自身不动产登记工作实际出台了相应的管理规范。譬如,2019年,湖南省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定的《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规范》正式,立足湖南省不动产登记工作实际,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分类标准、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等相关规范,[4]对于推动省内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职能部门出台的相关管理规范在档案管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要参照相关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这些是开展不动产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参照标准,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要以上述规定标准为主要指导依据。3.2理顺工作机制,实施动态管理。不动产登记档案具有较强的实时性,需要进行动态管理,保障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实施动态管理需关注三点内容:一是实现业务工作与档案工作的无缝对接。不动产登记工作本身就具有动态性,任何环节的变动、任何信息的更改均会影响档案,档案管理工作要紧随业务工作的进度适时更新相关信息。二是明确各职能机构的职责。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各部门之间应强化交流,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统一规划,明确各职能部门在档案管理中的作用并督促落实各项工作,确保档案收集的齐全完整。三是要强化档案意识。通过宣传教育进一步强化产权人、业务办理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的档案意识,各参与人员意识到档案的重要性有利于实现各方的良性沟通,有利于做好档案数据的更新工作。3.3掌握核心技术,推进数字管理。“互联网+”时代,不动产登记档案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档案管理的模式需要进一步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形势。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应充分运用大数据、云存储等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的智能化管理。推进数字化管理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逐步推进传统载体档案的数字化建设。将以前遗留的纸质载体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采用OCR识别技术将数字化形成的图像文件转化为文字文件,实现档案的全文检索。二是建立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系统,实现各业务系统与档案管理系统的有效对接,用大数据思维管理档案,档案的收集、利用等各项工作均实现在线办理。三是注重信息化人才的引进与培养。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数字化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个持续性发展的工作,需要专业的人才作保障。
在人才引进阶段,注重考察人才的专业技能、信息技术及职业素养。此外,注重人才的培养,系统开展专业技能、信息技术、知识结构和服务理念等方面的培训,以更好地适应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出现的新变化和新需求。
参考文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EB/OL].[2020-08-30].
[2]王小童.不动产档案的集约化管理思路和策略分析[J].兰台世界,2019(9):73—75.
[3]韦宇珉.基于“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探析[J].城建档案,2019(6):54—58.
【关键词】社会主义新农村 档案示范村 建设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能带动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全面进步,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进程。农业农村档案资料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的见证,关系到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农民切身利益的一项基础工作。自2005年起,我国新农村建设开展得如火如荼,国家也投入大量的资金来支持农村档案工作的发展,神湾镇的档案示范村建设更是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对今后农业农村工作有参考、经验借鉴、史实查证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档案村建设的重要性
管理档案是农村日常工作中最基础的工作之一。农村档案工作是以各种不同的载体形式记录了政治文化,经济社会等具有重大意义的事项。档案示范村有利于保证政务公开,有利于保证基层群众的民,有利于保证依法治理,也保证了人民群众拥有各种基本权利;档案的存在保障了农村社会的稳定,有利于道德修养的提高。有一些村庄不太重视收集整理档案,导致档案遗漏了很多重要的信息,村干部在解决民事或者经济纠纷时找不出确切的证据,使得案件无法圆满解决,更有甚者会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档案的建立随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农村改革的进行,收录了许多农村举办的有益活动,比如五好家庭,文明户等。档案的存在有利于保证这些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人们积极参加的兴趣,从而使得村风、民风良好,有效的给精神文明建设提供了帮助。
二、档案示范村建设的几点措施
神湾镇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与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档案示范村创建工作,全镇各部门与各村(居)积极配合,全面开展档案建设工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在档案检查验收过程中,达到了省级示范村的要求,通过了省级的验收,其中外沙村、宥南村获得档案示范村的荣誉称号。因此,神湾镇在建设档案示范村过程中的多项措施都值得借鉴。
(一)成立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
神湾镇党委、政府意识到档案建设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农村建设档案的工作,深入贯彻上级要求,明确目标及任务,提出了“四个高”的具体要求,并把建设档案示范村的工作摆上了重要的议事日程。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分管领导牵头,指导和督促农村的档案建设工作,专门召开动员会,积极推进档案建设工作,从而保证档案示范村建设工作开展顺利有序。
(二)组织业务培训,加强宣传力度。
市镇两级的档案部门大力支持各村(居)档案建设工作,为了提高档案示范村的建设水平,神湾镇开展档案工作培训,要求镇村全体干部参加,提高全体干部对档案的认识,增强档案工作者的责任感与紧迫感,布置档案建设的各项工作,明确目标与任务要求,并广泛地宣传档案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建设档案的重要性,营造推进农村档案建设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监督检查,做到查漏补缺。
各级部门均按照镇上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以及任务要求,进行日常的督察建设档案工作,同时神湾镇党委委员梁志强带领小组成员经常在一起商讨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这样的问题要积极探讨解决的方案,查漏补缺,以保证档案村建设的顺利完成。
(四)研究建档内容,确保取得实效。
神湾镇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将村务、农村科技、低保、林权、基层组织等方面纳入档案建设之中,并作为建档典型,发挥典型档案的示范和引导作用,大力宣传,逐步推广。与此同时,加强对具有特色档案和重要档案的管理,比如家电下乡,社保低保、农村经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等关系到人民利益的档案。
(五)加大资金投入,完成硬件设备。
神湾镇高度重视档案管理工作,投入约40万元,其中设备投入达15万元,建立了200平方米,各种设备齐全的镇档案室,同时,为确保文件档案的安全,还配备了必要的防火防虫工具。借鉴神湾镇的措施,镇、村两级要增强档案基本设施,加强场地、制度、设备建设,设专门的管理人员。投入经费改善原有的档案保管设备,引进先进的科学技术,使档案管理实现网络化和数字化,设置适合群众查询利用档案和公开文件之处,为人民大众服务。
(六)抓住重点难点,收集档案资料。
档案资料的收集是农村档案工作的重点难点,要充分发挥村干部、人大代表等多方面的力量,挖掘并收集各个时期农村各种工作活动形成的资料,重点整理农村组织建设、事务管理、宅基地、低保、计划生育、党员档案等形成的照片、资料、实物等。同时与镇相关部门积极合作,尽力收集散布在民间的宝贵资料,比如新农村建设中,反映新农村建设前后变化的,对比鲜明的资料、照片,并且妥善安全保管这些资料。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进行,农村的变化日新月异,最大的变化莫过于农村的拆迁,农居的新建。农村档案的建立是新农村建设的历史记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一、迈出“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实干兴赣”新步伐,准确把握国土资源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新任务
深刻领会省委十三届七次全会精神提出“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实干兴赣”十六字方针的深刻内涵,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落实省委全会确定的奋斗目标和工作任务上来,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服务、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上来,切实找准国土资源工作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的方位,做到“五个必须”。切实抓住未来五年我省改革开放攻坚时期、科学发展关键时期和实现跨越大好时期的历史机遇,攻坚克难、苦干实干,努力实现我省国土工作“一个位居前列、取得三个重大进展”的主要目标,为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开启“服务发展、保护资源、维护权益”新征程,为今后工作谋好篇、开好局、起好步
我县是苏区振兴实验区,到2020年,我们应牢牢把握国家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紧紧围绕省厅提出的全省国土资源工作“要以服务发展为第一任务、以保护资源为第一责任、以依法行政为第一前提、以清正廉洁为第一要求,开启‘服务发展、保护资源、维护权益’新征程”的总体思路,着重抓实“六大工程、六大探索、七种意识”,进一步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务实为民,开创我县国土资源工作新局面,更好地服务和促进科学发展、转型发展、加快发展。
1、坚持服务发展不懈怠,全力以赴保障项目用地
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我们应努力做到“三个争取”,以更优的思路、更优的措施、更优的服务推进各项工作。
一是争取更多的建设用地指标。在取得上级国土部门项目指标支持外,努力从发改口、商务口、工信口、扶贫口等省厅部门取得重大项目支持,努力争取每年上级下达我县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不少于3000亩,保障好中央苏区烈士陵园、昌吉赣高速铁路、兴赣高速公路等重点项目的用地需求。
二是争取更好的土地出让环境。建立完善土地市场调节机制,加强土地价格管理,抓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严格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进一步培育土地市场,加大土地供应力度,广泛宣传,多角度推介,更优服务让开发商信心百倍来兴投资兴业,力争每年上缴县财政的土地收益不低于5亿元。
三是争取更优的招商引资项目。积极开展招商引资活动,深入、等地招商,认真宣传、积极走访,吸引他们来兴购地投资,着力引进提速经济发展、改善民生的规模大、财税贡献率高的项目,确保大项目、好项目的用地保障,并认真搞好服务。
2、坚持保护资源不动摇,全力以赴守住耕地红线
保护资源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不能含糊,坚守耕地红线不动摇,着力“打好四场攻坚战”:
一是打好耕地保护攻坚战。认真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积极构建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加快推进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扎实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确保全县62.9万亩耕地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二是打好占补平衡攻坚战。用好国家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的土地开发复垦补充耕地优惠政策,逐步把未利用地开发整理成园地。积极挖掘耕地后备资源潜力,统筹拓展和管理耕地后备资源。切实做好“林改草”相关工作,抓好新一轮土地开发,争取到2020年立项验收3万亩。积极实施好增减挂钩项目的实施工作,争取上级每年立项1500亩以上,并尽可能多地下达周转指标。
三是打好执法监察攻坚战。开展土地卫片执法年度检查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约谈、问责、通报、督办、曝光等制度,保持严厉查处违法用地高压态势,有效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形成“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监管格局,强化土地利用和管理全程监管,促进依法合理用地。
四是打好节约集约攻坚战。树立节约集约用地也是争取用地指标的观念,制定标准,完善制度,规范操作。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紧盯国家产业政策、重大战略性项目、环保型科技型新兴产业项目和重大民生工程项目,建立重点项目用地联审预审制度,严把项目用地预审关。根据项目类别、投资强度、技术含量、投资回报率,严格审核项目用地规模,特别是严格经济开发区工业用地准入条件和标准,严格奖返和闲置管理,形成优胜劣汰机制。
3、坚持维护权益不停步,全力以赴服务人民群众
民生连着民心,民心凝聚民力,执政为民,服务民生始终是我们国土部门的职责所在。群众所思所想所盼,就是我们工作的着力点;百姓所困所扰所惑,就是我们工作的突破口。为此,我们应做好“五个切实”。
一是切实维护失地农民权益。要进一步加强征地监管,规范征地流程,该公告的公告,该听证的听证,能完善的尽量完善,能简化的尽量简化。探索多途径安置方式,建立土地征收批后督查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当前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是切实妥善处理涉土。切实抓好疑难案件的督查、督办工作,积极推进“事要解决”,全面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切实解决一批积案。加强工作基础建设,完善基层网络,把提高初信初访的结案率作为重要环节来抓,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
三是切实抓好确权登记发证。争取2014年6月底前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地籍调查;2015年底前完成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省级验收。
四是切实加强农民建房管理。我县农民建房监管工作已列入县委、县政府对乡镇的绩效管理,要进一步形成国土等相关部门和乡镇共同监管机制。严格农村宅基地审批,优先安排农民建房用地计划指标。严格控制山区、丘陵地区农民切坡建房。结合增减挂钩,加大推进农村闲置或废弃住宅、空闲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清理力度。
五是切实深入开展“三送”活动。深入基层为民排忧解难,争取更大投入,为民办更多好事实事,大力开展走访慰问,帮助群众化解矛盾纠纷,真正把“三送”活动落到实处。
三、开创“干好事业、带好队伍、服务好人民”新局面,为建设和谐秀美尽职尽责,为实现中国梦的篇章尽心尽力
为落实以上工作任务,我局创造性地提出了“干好事业、带好队伍、服务好人民”的新理念,干好事业是前提,包括服务发展、保护资源;带好队伍是保证,既要求我们建强班子,又要求我们保护干部;服务好人民是落脚点,因为没有民生的切实改善,没有福祉的切实增进,所有工作也就没有目标,就是无稽之谈。全系统上下要围绕这个理念,大力弘扬苏区精神和苏区干部好作风,“推进六化管理”,促使各项工作创一等、争第一,走向标准化、制度化道路。
一是推进精细化管理。我县国土资源系统工作岗位多、战线长、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还不同程度存在工作脱节、管理粗放等问题,如何有效规范行为、协调行动、提高效率,必须从每一个干部、每一单业务、每一个环节、每一项制度抓起。围绕国土的具体业务、具体个人认真查找一个问题,剖析一个案例,总结一条经验,提出一项建议,明确一个目标。对在土地报批、交易、登记办证、批后监管、违法用地查处、历史遗留问题等可能存在的疑难复杂情况,有针对性地成立个案调查小组,负责对个案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是推进法治化管理。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必须严格遵从法制的要求,善治善为。一要抓好依法行政。大力推行政务公开,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对于土地出让、用地审批、征地等都要严格法律法规,履行法定程序,依法管地用地;二要推进民主决策。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完善联审制度和征地听证制度,听取社会各方的意见。对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增减挂钩项目可引入社会评审机制,提高决策效力,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三要规范执法行为。创新执法方式,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查处过程要公开透明。健全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畅通调解渠道。严格行政问责,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三是推进信息化管理。以“金土工程”为抓手,以建立“一张图、一张网、一个综合平台”为目标,建立全县土地登记发证、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农民建房用地审批、土地违法举报、建设用地审批、工程管理等业务受理和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实现审批流程自动化、行政办公无纸化、县局与国土所信息传输网络化、档案管理信息化,争取形成“一台电脑在手、国土业务无忧”的良好氛围。
四是推进差别化管理。一方面,充分利用《若干意见》的政策优势,重点发挥瑞兴于特殊经济区优势,希望上级对我县实行差别化政策,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低丘缓坡、增减挂钩等方面给予单列或倾斜,促使我县重点项目顺利落地并达产达标。另一方面,借县委、县政府将土地开发整理、增减挂钩、农民建房用地监管等土地管理方面纳入乡镇政府绩效考核的机遇,在用地计划、土地出让等方面实行对乡镇从单纯满足需求转向供给和需求双向调节的差别化管理。
关键词:农村财务;审计;山东莒县;招贤镇
农村财务管理的好坏,关系到农村稳定与发展。随着村民参政、议政意识的增强,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村民要求了解村务状况,要求增加财务收支的透明度,这就要加强农村财务审计监督力度[1]。自2008年起,莒县招贤镇积极探索农村财务管理新举措,不断完善财务管理制度,重点抓好农村财务审计,使全镇农村财务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
1加强票据管理
农村收款收据是确定农村经济收入行为发生的原始凭证,是财务收入的法定凭证,也是会计核算的主要原始凭证。因此,乡镇经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对收款收据进行统一管理,建立票据的领用登记和使用销号制度,杜绝村集体滥用收据的现象。目前,全镇81个村全部使用县经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编号票据,镇经管站并对票据实行了月初领用,月末销号制度。
2压缩开支,规范财务收支,实行村级重大事项集中会审会签制度
农村税费改革后,村级支出缺口较大,按照“合理、必需、从紧”的要求,多渠道、多途径地压缩支出。一是一律取消村级招待费;二是精减村组干部,压缩村干部职数。村民小组干部由村“两委”干部兼任,实行村干部交叉任职,规定2000人以上的村干部不能超过7人,1000~2000人的村干部不能超过5人,1000人以下的村干部不能超过3人。同时,还规定每村享受定额补贴的干部为3人,即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村文书,其他“两委”成员实行误工补贴,村干部年报酬控制在5000元以下;三是杜绝“三无”原始支出凭证,实行“三支笔”签字制度。每张支出凭证上都要有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村理财小组组长的签字,并要明确开支用途,经办人签字及村理财组章,否则,镇经管站一律不予审计入帐;四是完善重大事项开支审批手续。村集体正常生产性开支3000元以上及300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开支,要先通过村民代表议事会讨论通过,经镇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同意,镇政府盖章后方可予以实施。做到事前审报、事后审计、先审后支,坚决杜绝先支后审;五是取消村支部书记话费入帐,变话费入帐为定额补助、超支不补、节约归己。镇政府在《村级规范化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500人以下的村每月补助电话费50元(不含月租费,下同),500~1000人的村每月补助电话费80元,1000人以上的村每月补助电话费100元,仅此一项,每年可节约支出19.5万元。六是对村级报刊订阅实行统一管理,不得突破限额,由财政所统一组织收款订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订阅任何报刊;七是科学制定退职干部的经济补助政策。镇党委政府规定,农村干部的退休补助,按在职干部基本工资的比例进行折算[2]。
3规范村级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实施会计委托制,实行会计电算化
做到“五统一”,即统一会计科目、统一会计账簿、统一记账、统一档案管理、统一财务公开;杜绝了村级账务管理的混乱局面,账目达到月清月结。主要体现在4个转变:一是账目由“浑”变“清”。过去,许多村存在钱账不清、不符等现象。往往是管现金的出纳员常年手里没有现金,只管一些账目和条据,而不管现金的村支书和村主任,手里却常年拿着现金,而且每个人都可以不先经过审批就随便花钱,花了钱以后再由村支书或村主任审批,造成了一笔笔事后账、糊涂账。实行财务规范化后,规范了账、表、册、据,使村里多年的糊涂账变成了明白账。二是财务公开由“暗”变“明”。以前,各村普遍存在收入入账不及时,票据跨年度入账,现金管理混乱,收入往往暗箱操作,财务假公开、半公开等现象。实行财务规范化后,村会计能按时记账,并及时将公布榜张贴到村进行公开,增强了透明度,变“暗箱操作”为“阳光作业”。三是会计档案由“混乱”到“完整”。村会计档案统一存放在经管站,有利于档案的连续性。四是财务管理制度从“无”变“有”。过去,财务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实行财务规范化后,镇党委、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的通知》,这使会计人员敢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进一步加强了会计的监督职能,严把了账前审计关,保障了财务管理制度的落实[3]。
4抓好村务公开,促进财务规范化
以农村财务为重点的村务公开工作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措施[4]。近年来,全镇坚持先理财后公开,坚持农村财务定期清理,坚持理财人员民主推荐产生,坚持对重点村进行重点审计与民主理财相结合的做法。在公开工作中,重点强化3个统一:一是统一公开时间、形式和程序。镇党委政府规定,每月10号为全镇村务公开日。要求各村在公开前都要召开党员、村民代表会议、老干部会议,征求意见,讨论公开的内容,作好充分的公开准备。为防止个别村在村务公开上弄虚作假,明确规定各村将本月公开的详细内容,报镇经管站审批把关,对内容不具体、不真实的一律不予批准,直至符合要求后才公开。对不符合要求而公开的村,镇党委政府以《简报》的形式进行通报,并纳入村年终目标岗位考核。二是统一公开内容。镇党委政府对各村的村务公开栏进行了统一的喷制,达到了标准统一,对各村当月发生的重大事项和财务收支进行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宅基地使用、种粮直补的发放、一事一议资金的收缴、机动地的发包情况、村集体债权债务、村干部报酬等;把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点,所有收支必须逐项逐笔公布明细帐目。三是统一建立“群众提问栏,干部回音栏”。镇党委、政府规定在公开栏的右下方建立村务公开问答公开栏,群众有疑问在公开栏上提,干部作答复在公开栏上答,内容分为“提问栏”和”回音栏”,提问和答复一一对应在公开栏上。群众对村务工作产生异议、疑问时,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两委”提问,村“两委”必须及时在“回音栏”上作出解释或答复。这样增加了工作的透明度,增强了干群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参考文献:
[1]马广志.审计村级财务势在必行[J].中国新闻周刊,2009(46):8.
[2]许新平.加强农村村级财务管理的审计建议[J].现代审计,2010(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