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2 09:22:3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绩效评定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content of engineering project management. But, from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the point of the effect of enterprise management, contract management in the largely restricted the project whole management level. Therefore,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of enterprise should performance analysis, so as to make a building engineering enterprise managers to evaluate the situation of the management of the contract have enough clear understanding of, and find out the defects existing in contract management, explore the ways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and measures to improve the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level. So, this paper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of the performance evaluation of analysis and research.
Keywords: building engineering; Contract management; Performance evaluation of
中图分类号:F71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相对较强的经济活动,并且合同管理涉及到多个学科,主要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加强对建筑工程合同的管理不仅能够有效的降低建筑工程项目的风险,而且还能提高建筑工程企业对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因此,建筑工程施工中合同管理绩效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会决定建筑工程企业的经济效益以及企业的市场综合竞争能力。
一、建筑工程施工中合同管理的作用和地位
建筑工程施工中合同管理作为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内容,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合同管理是对建筑工程企业权利的管理。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工程企业与其他企业进行经济交往的重要手段,双方签订规范、完备的合同,能够有效的维护建筑工程企业的合法权益,双方也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了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了法律约束力。所以,重视对建筑工程施工中合同管理是对建筑工程企业权利的管理。其次,对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合同管理是对企业风险的有效管理。
由于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合同具有特殊性、多样性、复杂性以及合同履行的长期性特点,从而决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风险的客观存在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存在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业主资信风险,外部环境的风险以及工程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风险。因此,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动态管理,对每项工作都能够稳妥安排,从而降低了建筑工程企业的合同风险。所以,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是对企业风险的管理。第三,建筑工程企业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是对企业经济效益的管理。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工程企业获取经济效益的纽带,并且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是贯穿于建筑工程项目的始终,因此,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进行有效的管理,对合同管理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全面的评定,对提高建筑工程企业的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目标制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目标制主要是实现多项合同管理活动应该达到的最终目标。由于建筑工程目标管理的过程是一个动态管理的过程,因此对建筑工施工合同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要进行严格的管理。首先,重视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前的管理。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前应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例如,做好市场预测工作、资信调查与资信决策工作以及合同签订之前的行为管理。其次,重视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订立阶段的管理。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订立阶段,表明合同签订的双方当事人已经建立起了合同法律关系。因此,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阶段,双方当事人应该认真、严谨的拟定合同内容,从而做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公平性。第三,重视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的管理。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之后,双方当事人应该做好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管理工作,应该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履行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第四,重视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时的管理。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应该从整体利益出发,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根据合同中具体条款,通过有效的法律依据合理的解决纠纷。
三、建筑工程施工中合同管理的绩效评定
对于建筑工程施工中合同管理的绩效评定主要是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结果和行为绩效进行科学的评定,从而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提高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工作效率。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结果绩效
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形成阶段建筑工程企业应该编制全面的详细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不断的优化工程项目的评标方法,能够合理的选择工程项目承包单位。与此同时,建筑工程企业还要对外部环境风险进行准确的评估,制定出科学合理的风险防范措施。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阶段建筑工程企业应该严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实施计划,确保计划的可行性,能够及时审批和支付建筑工项目进度款,做好建筑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并且,建筑工程企业还要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的进行沟通和交流,处理好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行为绩效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行为绩效主要包括组织结构、组织制度、组织文化以及信息管理。首先组织结构主要是合理的划分各个工作岗位的职责权限,能够使工作人员的能力与工作岗位相适应,便于工作人员开展工作,从而保证组织目标的实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部门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能够组织好各项投资计划的编制、审查以及报批等。其次,组织制度。组织制度主要是组织的基本规范,能够明确各个岗位工作人员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从而实现组织目标。建筑工程企业建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责任制度,能够促进部门间的配合和交流,调动合同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能够有效的提高合同管理水平。第三,组织文化。建筑工程企业长期以来形成的具有企业特色的价值观,并且以此为中心形成了企业的行为规范、道德准则以及风险意识等。建筑工程企业作为建筑工程项目的管理组织应该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进行严格的管理,履行施工合同赋予权利和义务。第四,信息管理。建筑工程企业应该重视对重要信息的收集和管理,使合同管理人员能够及时的掌握准确信息,从而促进合同管理人员顺利的开展工作,有效的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四、总结:
本文通过对建筑工程施工中合同管理的绩效评定的分析和研究,从中深刻的认识到建筑工程企业加强对合同管理的作用,了解合同管理的地位,明确了合同管理目标制,对建筑工程施工中合同管理进行科学的绩效评定,有效的提高建筑工程企业的合同管理水平达到对整个工程项目有效的管理,提高企业合同管理的工作效率和企业的经济效益,为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赵彪,陈志鼎.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绩效评价研究.[J].基建优化.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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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燕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应用研究.[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08.(10).
[3]吕立山.合同管理理念与方法.[J].21世纪商业评论.2006.(01).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法律后果
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10.78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10-170-0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大致分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的勘查、设计。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又以建设工程合同为主,建设工程由于其特殊性而致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与一般合同相比有较多的差别。笔者将结合几条法律规定对其无效情形进行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以下简称最高法解释)认定无效情形作了以下几点规定:①建设工程的承包方没有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资质或者进行超越了已经取得资质等级的施工行为而订立的合同无效;②没有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的合同无效;③对于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或者中标无效的施工合同都作无效处理;④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而订立的合同无效。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合同一方主体(即建筑工程承包方)是否适格,合同缔约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合同签订后,是否存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况。
一、主体不合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必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等企业必须经过审查取得资质等级许可,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这说明合同双方如有一方没有资质或低于最低级别资质要求不得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时根据《建筑法》的上述规定,只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单位才有资格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个人或者不具备相应法律资质的法人单位才有资格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个人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合同主体不合格而无效。最高法解释第1条的前2项都是对合同主体的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和限制民事行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合同行为也是民事行为的一种。因为建设工程的专业性,建设工程合同之所以要比一般的合同对于主体进行更严格的规定,无论是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还是工程款的计算都需要专业的人员进行。法理上,根据特殊法优先一般法的原则,《建筑法》与《民法通则》关系是特殊法和一般法的关系。所以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主体若不符合相关资质的要求,则此合同是无效的。
二、违法招标、违法投标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52条规定“向相关人违法泄露招投标资料”、第53条规定“招、投标人互相串通,或向招标管理人行贿”、第54条规定“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的”,第55条、第57条等几条违规情况列举了当事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投标人相互攒同、弄虚作假等行为,这些行为可列为违法招标、违法投标的行为,都将导致合同无效。《合同法》规定:①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并损害了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②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③合同双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招标投标法》中所列几条关于违法招、投标的行为与《合同法》所规定导致无效合同的原因的本质都是一样的,由此得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除不宜进行招标、投标外,应当依法以公平合理合法的方式招标、投标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
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是承包方违法分包、转包
《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了几种特殊的必须要进行招投标的工程,从条纹规定来看,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仅限于几个特殊的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若涉及特殊类型项目,法律对于合同双方招投标项目更加严苛。
《合同法》中规定工程发包人不能将本应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个后发包给几个承包人。同时更加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没有或者未达到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肢解发包指建设发包单位将本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在现实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有下列任何一项行为都构成违法分包:①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没有做相关约定,又没有得到发包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②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又再分包的;④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违法分包行为导致合同无效。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若干份后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满足以下特征将认定为是违法转包:一是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不履行施工、管理、技术指导等技术经济责任;二是承包人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次承包人。违法转包的本质是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全部的建设工程。法律上认定违法转包的行为也是无效的。
结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合同被确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关系将不复存在,双方不再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也不应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当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当事人因该民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那么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法》中规定当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双方各自返还因合同所取得的财物;折价补偿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过错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皆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亦适用以上法律。以上法规中提到当合同归于无效后将有两种责任出现:缔约过失责任和不当得利责任。以缔约过失责任为依据可以请求赔偿损失;以不当得利为依据则可以请求返还财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与一般合同无效有其特殊的处理方式。最高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若建设工程施工已经完成,且竣工验收完成的,承包人仍可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工程款。建筑工程因其特殊性,也致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其法律后果也具有特殊性。然而另一种声音将最高院的解释解读为“无效按有效处理”,并质疑有法理上的缺陷。
参考文献:
[1] 潘福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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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Z].2004:12.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Z].1997:11.
[关键词]: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十二五” 规划课题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现实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机制的发育和完善,政府管理部门需要转变政府职能,更多地应用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调节和管理市场,合同管理制度是其管理制度的关键内容之一。在建设工程中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必然要求。在我国加入WTO后,建筑市场全面开放。国外承包商进入我国建筑市场,如果业主不以平等市场主体进行交易,仍然盲目压价、压工期和要求垫支工程款,就会被外国承包商援引“非歧视原则”而引起贸易纠纷。将造成国内建筑企业丧失大量参与国际竞争的机会。因此,遵循市场规则和国际惯例,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范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要求及管理范围
2.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要求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照施工合同,承包人应完成一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任务,发包人应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以付款方式进行划分,合同可分为以下几种:总价合同 、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总价合同能够使建设单位在评标时易于确定报价最低的承包商、易于进行支付计算。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采用这种合同类型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准备详细而全面的设计图纸(—般要求施工详图)和各项说明,使承包单位能准确计算工程量。单价合同适用范围比较宽,其风险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摊,并且能鼓励承包单位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从成本节约中提高利润。这类合同能够成立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计算方法的确认。在合同履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则是双方对实际工程量计量的确认。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业主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在这类合同中,业主需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而承包单位由于无风险,其报酬往往也较低。这类合同的缺点是业主对工程总造价不易控制,承包商也往往不注意降低项目成本,所以这类合同主要适用于以下项目需要立即开展工作的项目和新型的工程项目或对项目工程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未确定以及风险很大的项目。
2.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范围
2.2.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管理
主要包括工程预付款及工程进度款、工程变更价款及竣工结算编制与工程价款的结算的管理。
2.2.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质量的管理
主要包括发包人及承包人按着各自要求提供图纸、发包人及承包人供应及采购材料、工程验收的质量控制及保修工作。
2.2.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进度的管理
主要包括施工准备、施工及竣工验收三个过程的进度管理。
3国内建设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1人们的法制意识与合同意识比较淡薄
合同法律是合同订立和履行全过程的法律依据,但往往由于双方对法律知识的欠缺,订立和履行合同往往离开合同法律,使得合同成为无效合同, 不受法律保护。失去了合同的应有的意义。
3.2部分合同缺失公正
合同中绝大多数条款是由发包方制定, 大多强调对承包方的义务, 对业主的制约条款偏少, 特别是对业主违约、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不具体, 也缺乏行之有效的处罚办法。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 买方市场培育了业主的“上帝”地位, 客观的不平等地位,
3.3建设工程合同履约程度低, 违约现象严重。
有些工程合同的签约双方都不认真履行合同,随意修改合同,或违背合同规定。合同违约现象时有发生,如业主暗中以垫资为条件,违法发包;在工程建设中业主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不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甚至部分业主已使用工程多年,仍以种种理由拒付工程款,形成建设市场严重拖欠工程款的顽症;承包商偷工减料,不按规范施工,形成劣质工程或“豆腐渣”工程,严重影响工程建设市场[1]。
3.4“阴阳合同”充斥市场,缺乏有效的分包合同管理
有些业主除按招标文件签订“阳合同”,供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审查备案外,还私下与施工单位签订一份与原合同相悖的“地下合同”或增补条款,这种行为,严重损害承包商利益,为合同履行埋下了隐患。另外由于我国缺乏统一的分包合同示范文本,总承包商和各专业分包商之间及各分包商之间经常因合同界面不清,责、权、利不明确,而互相推诿,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有的承包商将工程非法转包给一些没有资质的小的施工队伍。这些承包商缺乏对承包工程的基本控制步骤和监督手段,进而对工程进度、质量造成严重影响。
3.5 合同管理制度及人才匮乏及滞后
国内一些建设项目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的建设,缺乏一套严谨的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管理未能体现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的要求。合同归口管理、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管理程序不明确,或有制度不执行,该履行的手续不履行,缺少必要的审查和评估步骤,缺乏对合同管理的有效监督和控制。很多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 或合同管理人员缺少培训,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务性工作。
4 解决对策
4.1 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
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是企业合同管理的首要任务,又是当前的迫切需要,首先要选好人员。领导依照合同管理人员应具有的素质条件,选择本企业优秀人才担任合同管理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坚持优胜劣汰的原则,把优秀人才放在这个岗位上。其次是组织好在职学习。通过在职学习、短期培训、电视讲座等。最后是建立岗位责任制。只有明确他们的责、权、利,建立竞争机制,才可能激励企业或合同管理人员的信心和动力。
4.2 建立和健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根据我国的《合同法》和相关法规以及实际情况,就合同管理全过程的每个环节,建立和健全具体的可操作的制度,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这些环节包括合同的洽谈、草拟、评审、签订、下达、交底、学习、责任分解、履约跟踪、变更、中止、解除、终止等。《合同法》的大多数法律条文都可以纳入合同管理。
4.3 严把建筑承包资质管理关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商参与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承包商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维护正常的建设市场环境,确保建筑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4.4 坚持原则, 加强管理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人员首先必须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合同为核心”的原则,掌握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签订好合同。其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以合同为依据, 强化“三控制”,要确保自己不首先违约。另外,要加快合同管理信息化步伐,及时应用先进管理手段,改善合同管理条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5 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建筑市场日益规范,合同管理成为工程项目的重要内容,它是业主与承包方履行工程项目中各自的责任与义务的最重要的依据,成功的工程合同管理, 是把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分解, 用合同约束双方的权利义务。只有为双方提供一个合理规范、公平有效的平台,合同管理才能真正到位。
参考文献:
[1]王景龙.浅析建筑工程中的合同管理.企业导报,2011(20)
[2]李幼琴.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探析.企业技术开发,2007.(6):118-119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反建筑法的规定进行分包的,转(分)包合同无效。根据国务院2000年1月30日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本条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 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
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三)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转包的形式包括两种: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另一种
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即变相的转包。二者只有形式的不同,并无实质的区别。因此,建设部明确规定,承包单位在承接工程后,对该工程不派驻项目经理管理,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不依照合同法约定履行承包义务,无论将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还是以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给他人的,均属转包行为。
《建筑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由于建筑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发包方实际已经占有了建筑工程,承包方或接受转包方投入的人力、物力已经变成了不动产,根本无法返还,因此,处理因转包合同纠纷而产生的案例时,只能是折价补偿。建筑工程已经完工且质量合格,发包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已完工程的实际造价支付给施工企业(接受转包方)相应价款。合同已经履行但尚未完工的工程,应当对已完工程的造价予以鉴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已完工程的实际造价支付给施工企业相应的价款。
因转包产生的合同纠纷,如发包人,应列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如因转包合同产生纠纷,以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为诉讼主体,建设单位列为第三人;多层次转包的,除诉讼当事人外,应将其他各方列为第三人。
对于因无效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根据双方当事人――转包方和接受转包方的过错程度和责任大小,确定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因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范围,一般包括误工费、停工费、保管费、机械设施闲置费、租赁费、临时设施建造费、利润、有关费用调整、定额保管费、税金等直接与该工程有关而独立发生的费用等。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挂靠,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前提下,借用符合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施工任务并向该资质施工企业交纳相应“管理费”的行为。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公司超越本公司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公司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公司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公司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及本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
挂靠一般具有如下特点:
(1)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没有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2)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实际能力;
(3)挂靠人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而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也只是以企业的名义代为签订合同及办理各项手续,被挂靠的企业收取“管理费”而不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仅仅停留在形式上,不承担技术、质量、经济责任等;
(4)以“合法”的劳务分包形式来掩盖挂靠行为。
因挂靠产生的法律后果,挂靠当事人依法应当对法律后果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1、挂靠经营关系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一般应以挂靠经营者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诉讼人,或应诉。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
2、挂靠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挂靠协议无效。双方应分别承担过错责任。
3、根据《建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所订立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无效。该施工单位与使用其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对建设单位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与被挂靠的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则建设单位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关键词:合同管理建筑工程 措施
中图分类号: TU19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现实意义
1.1 加强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必然要求
市场经济机制的有效发挥要靠契约和法律。施工合同作为调节业主和承包商经济活动关系的主要法律依据,必须按照市场规律要求,健全和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其中合同管理制度是其管理制度的关键内容之一,其对建筑市场机制的健全和完善,作用不言而喻。
1.2 加强合同管理是规范建设各方行为的需要
目前,从建筑市场经济活动及交易行为来看,工程建设的参与各方缺乏市场经济所必需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承发包双方合同自律行为较差,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因此,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对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十分必要.
1.3 加强合同管理是建筑业迎接国际性竞争的需要
自从我国加入WTO 后,建筑市场将全面开放。如果业主不以平等市场主体进行交易,仍然盲目压价、压工期和要求垫支工程款,就会被外国承包商援引“非歧视原则”而引起贸易纠纷。另外,由于我国的一些建筑企业不能及时适应国际市场规则,特别是对FIDIC 条款的认识不深和理解不透,将丧失大量参与国际竞争的机会。因此,承发包双方应尽快树立国际化意识, 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范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以避免不遵循市场规则而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
2 加强建筑施工合同管理的措施
2.1 把合同管理真正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
市场经济首先是法制经济,加强施工合同管理,保证建筑市场正常健康发展,离不开有效的法律机制作后盾。作为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如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拟出台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倾向于确认“阳合同”的法律效力,进一步规范了合同双方行为。主管部门还要加大监管、处罚力度,增强发包人、承包人合同法律意识和合同管理意识,使得合同双方认真执行《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违反合同的行为,不论是合同的哪一方,都应依法接受处罚,把合同管理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确保合同的严肃性,营造良好的合同管理法律氛围。
2.2 设立专门合同管理机构,培养专职合同管理人才
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并且重点培养有应变能力、坚持原则、知识面宽广的工程师担任合同管理工作,使他们成为工程技术、工程经济、合同、法律、商务等复合型人才,以利于正确处理合同管理中的各种复杂问题,发挥合同管理的纽带作用,使得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活动的结果,成为工程项目管理与科学决策的依据。
2.3 坚持合同评审制度,做好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承发包双方应建立科学规范的合同管理工作程序,合同签订前进行严格、细致的合同评审,由专职合同管理人员、负责质量安全的总工程师、经济师、项目经理等成立合同评审小组,对合同条款进行分析、研究,确定能否满足项目的各项目标。并找其中存在的缺陷和潜在风险,制定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合同漏洞。切记少用或不用口头协议、君子协定,防止引起合同争执。确保合同条款明确、完善,达到业主的各项要求和在施工企业内部顺利执行。
2.4 坚持合同交底制度
实行公司和项目部两级的合同交底制度,将招标文件、招标答疑资料、投标图纸、投标书和施工合同对项目部各管理人员进行交底,使其明确工程项目的特殊技术和商务要求,将合同责任目标进行分解,落实到部门和责任人,形成全员的合同管理。
2.5 对合同履行实行全过程的动态管理
合同签订后则产生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就形成一定的经济关系。合同规定了双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经济责任、利益、权力和义务,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严格履行,不应违反。但从根本来说,合同双方的利益是不一致的,容易导致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利益冲突,造成在工程施工和管理中双方行为的不一致,不协调和矛盾。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加强对施工合同的监督和跟踪,进行积极主动全过程管理。
1)严格遵守工程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期限、价格,进行保修条款的履行管理。
2)必须加强承包人与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沟通,协调和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保证工程计划有序实施。
3)做好工程工作日志、往来电话、函件、文件、会议记录等并存档,作为解决纠纷的证据资料。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做好增减、变更项目工程量的确认签证工作,特别是隐蔽工程验收签证,涉及工期、费用记录要记录清楚,减少因各种原因引起的纠纷,以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5)及时办理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工作。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生如项目承包范围或者工期等发生变化的情况,因项目实施层即项目部与管理层即原合同签订部门信息沟通脱节,这些实质性变化的信息未能及时反馈给管理层,导致未能及时办理相关变更,造成工程最终完工进行清算时出现纠纷,严重影响企业形象及市场声誉。一旦业主出现类似资金危机等则会严重影响工程进一步开展的情况,所以应必须及时办理合同中止、转让工作,确保企业自身利益不受侵害。
2.6 加强对工程分包的管理,学会使用“指定分包商”
目前,工程分包是建筑市场最容易出现的问题,也是出现问题最多的一个环节。“指定分包商”是现在公路工程承包施工实践中经常采用的一种分包方式。由于种种原因,总包商对指定分包商应承担的责任往往和普通分包商同等对待,造成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被动。按照国际惯例在合同关系和合同责任方面,“指定分包商”的不同主要表现在:由于特定的工程部位由业主指定的分包商来完成,当这个“指定分包商”没有完成合同义务时,业主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总承包商不按时按量地向“指定分包商”支付他已从业主方面领到的工程款时,业主可以直接地向“指定分包商”支付工程款;“指定分包商”所负责实施的工程部位,其报价列入总承包商的报价书,但此项款额由“暂定金额”项目支付。由上述特点看,如果“指定分包商”违约,无论是施工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者是施工期限落后于合同进度,业主负有推脱不开的责任,总承包商可以摆脱合同责任。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对一些根本没有能力完成分包任务的“指定分包商”,要向业主建议要求更换,以确保整个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目标。
2.7 充分发挥工程监理的第三方作用
工程项目实施中,有不少的业主认为委托监理只是找一个承担质量的责任者,出了质量问题可以推卸责任,责任是监理的,权利是业主的,不愿在选择承包商、资金支配管理、进度管理等方面放权,发包人把监理工程师视为监理员、质检员等,增加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管理工作的难度。在工程实施中,业主应该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作为工程项目建设第三方的作用,对发包人、承包人的协调作用,这对规范合同双方的行为、合理解决承包双方的合同纠纷会有积极的作用。
2.8 及时进行索赔和反索赔
在合同履行中,注重双方违约、合同缺陷、施工条件变化、工程变更、工期拖延、工程师指令、国家政策及法律、法令变更等等,按规定的索赔程序,及时有效进行索赔,以索赔促管理,促进建筑工程管理水平的提高。
2.9 建立合同管理的微机信息系统
合同管理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工程建设项目规模扩大,合同标的日趋庞大,涉及合同的内容、条款日益复杂,采用传统合同管理手段和方法已经无法适应现代化大、中型工程项目动态管理的要求,借助于微机处理系统为合同管理人员提供支持,已经成为必然趋势。利用微机数据库系统,进行数据收集、整理、存贮、处理和分析,从而可以满足在合同管理方面的信息需要,提高管理水平。建筑施工合同管理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工作。只有增强法律意识,加强合同管理,搞好施工合同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和控制,才能在项目管理上不断创新,从而不断提高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关键字:工程管理 承包商合同项目管理
Abstract: Contract management is a very complex system engineering projects of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it is not only related to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professional technology also includes the economy, laws, regulations, and so on, is a comprehensive and complex work. In this thesis, project management contractor, contract management-related issues were discussed.Key words: project management; contractor contract; projec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L37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合同管理在建筑行业工程项目中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仅涉及到了建筑业各专业技术还包括了经济、法律、法规等等,是一种全面、复杂的工作。要提高我国建筑行业中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水平,就要求我们进行不断的研究探索并不断进行实践。
一、合同签订阶段
1.1 建立健全工程承包商的合同管理机制
要使合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律化,从根本上解决签订合同当事人主体不恰当、合同中存在文字漏洞、合同示范文本不规范等问题,首先就要从建立健全承包商合同管理机制入手,制定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承包商通过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从而,能够有效的控制合同的纠纷问题。
1.2 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示范文本
在合同的履行与管理中,工程的质量,工程的工期,工程的效益以及承包商管理水平的提高与一份全面的、科学的、合理的工程合同书面文本息息相关。因此,为了使承发包双方的行为更加规范,使建筑市场拥有良好的的经济秩序,我国相关的政府部门制定并颁发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此,工程的承包商应积极使用国家规定的正规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而不应使用自制的不符合标准、不完善的施工合同,这样施工企业的基本权利便可得到应有的保障,尽量减少因合同不规范造成的争议或纠纷。另外,随着我国经济与世界的接轨、涉外工程项目不断增多,施工企业还应执行国际惯例,熟悉并掌握FIDIC 条款,适应国际市场的需要,推动我国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与国际的接轨,促进国内建筑市场的不断规范与完善。
1.3 实行目标管理
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以后,工程的建设者是项目部人员,因此,项目部各部门的管理人员都应该认真学习合同管理的相关知识,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和了解。项目经理、各部门的主管经理要向项目各部门的负责人进行合同交底,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存在的风险做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并把合同的责任进行分解。合同交底以后,必须让有关工作人员了解合同的主要内容以及相关规定,知道身为承包商的各项合同责任、所负责的工程范围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1.4 增强法制观念
法律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在承包商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时,承包商要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不能因市场竞争的激烈而过分迁就发包方,无形中使自身的管理风险加大,不利于保护自身的经济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于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合同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建设工程合同是《合同法》中十五个列名合同之一,作为建筑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各级管理人员都应认真学习和熟悉必要的合同法律知识,这样才能合法地参与到建筑市场经济活动中去。由《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建筑工程中涉及到的承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并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发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5 培养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
承包商工程合同管理关系到承包商自身的经济利益,因此培养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是承包商的当务之急。只有具备了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才能从根本上对承包商自身的合同进行合理的管理,才能从根本上保障自身的经济利益。
二、合同履行阶段
2.1加强工程变更制度
在合同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尽早进行工程洽商并做好记录。搜集并进行整理洽商所关系到的各种文件,例如图纸、说明及各种规范和计划加之发包商的变更指令和要求,并且一定要对做变更的部分进行仔细研究分析。凡是提及到有关工程项目的任务范围以及合同、标准范围等非常大的变更时必须计算变更对工程整体进度及费用的影响并及时通过双方谈判来签订正规的补充协议。
2.2 对合同实施情况的控制
建筑工程项目的实施会受到社会条件、自然条件等外界因素的影响,同时,由于工程项目建设的周期长、情况复杂,合同实施的条件在不断的变化,因此,承包商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控制要保证与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相符合,这就要求合同的实施要对工程进行全程的跟踪和监督,不断找到偏差部分并进行及时的调整,来确保实现合同目标。
2.3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
提高企业合同管理强度的核心工作是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第一合同管理人员应为高素质人才。这样的人员在录用程序中应始终坚持优中选优的原则, 把适合的人员放在合适的岗位上。第二一定要意识到在职培训的重要性。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企业就应该定期进行在职学习, 丰富相关专业性较强的知识,探讨分析当前市场与企业间的热点问题。第三经常派遣合同管理人员到相关高校学习深造。加大人员培养力度应该成为企业的主要项目之一, 并应建立培养相关人员进行深造和培训的专项资金, 定期选择一些工作积极和有发展前途的职员去有关院校学习, 主要学习一些与实际工作相关的最新前沿理论。
2.4 有效控制工程的目标
建筑工程合同确定了整个工程项目的总目标,将总目标分解后落实到项目各部门形成目标体系。分解后的目标是围绕总目标进行的,分解目标的实现及质量,直接关系到总目标的实现及质量。对建筑工程进行有效控制的主要内容不仅仅是传统的质量控制、安全控制、进度控制和成本控制,还包括控制整个项目总目标的合同控制。
2.5 合同履行情况应得到定期的监督和检查
对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要看合同双方是否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行为;第二要看在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是否有合同数量、工期、设计等方面的变更情况的存在,如果有相应的变更则应进行合同变更签证手续,以新的书面合同的形式来明确实际中合同的变更情况;第三要看在双方履约过程中是否有违约情况的存在,这是最主要的检查工作,合同双方中任何一方有违反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的行为,都会引起合同违约事实的发生。
2.6 加强合同索赔中的一切管理工作
变更索赔是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会经常出现的一种索赔。所以,建立与工程变更和索赔相关的管理制度是很有必要的。在合同的签订和履约过程中,合同条款必须经过合同管理人员的仔细研究,值得注意的是整理、分析资料要仔细认真,办理相关签证的确认时一定要及时,要求索赔时一定要找到有效依据,工程索赔的要点一定把握好,对于变更和索赔一定要在有效时间内尽早提出。
四、结束语
随着世界全球一体化的发展,全球都关注着我国伴随经济快速增长和大规模的现代化建设而出现的巨大市场。放眼未来,我们面临的不仅仅是国际市场的大好发展机遇,还有我们必须认真面对的严峻的考验和挑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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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施工 合同管理 策略
1、建筑施工合同法律规范
市场经济发展环境中,企业从事各类经济活动需要依据合同规定内容科学履行,建筑施工合同为较特殊的一类合同形式,进行施工建设阶段中,承包以及发包方为确保工程的顺畅开展,就行使义务权利进行合同约定,并受到相关法律规范的管控约束。合同签署应遵自愿原则,同时应诚实守信,确保各方利益公平合理。科学全面的合同内容,可确保既定目标的科学实现,并可令双方享有法制权利,预防风险问题。因此,建筑施工合同有关内容应涵盖具体的当事人、标的、总量以及相关资料标准、价款内容、经费、实施期限、违约事项以及争议处理应对方式等。
签署建筑施工合同需要做好招投标工作准备,并科学履行,应通过要约以及承诺的工作流程,体现合同法律效力。应符合我国有关资质规定,形成合法合同内容,明细相关约束力。针对建筑施工中形成的合同争议以及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有效协调以及仲裁或者法律诉讼等模式应对。
2、建筑施工合同类别与特征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建设由于工期较长、任务流程复杂、行为主体多样、呈现出较为复杂的经济关系特征,因此令工程合同体现了更为独特的特征。即主体严格,履行期限较长,标的呈现出一定的特殊性,成品呈现出固定以及生产过程流动的特征。同时施工建设计划以及工作程序较为严格,具体的合同形式也较为特殊,易导致纠纷问题,需要通过书面形式签署。由不同视角可将建筑施工合同划分为较多类别。内容上包括勘察、设计、建设施工以及监理合同等。依据明确价款模式则可将将施工合同划分成可调价、酬金成本合同等。由承包发包具体范畴则可将合同分成总承包、分包以及承包合同等类别。
3、建筑施工合同管理相关问题
纵观我国建筑施工合同管理工作不难看出,由于市场并没有实现全面规范发展,因此令市场法规体制创建还需进一步加强。合同签署以及具体的执行包含不规范交易现象。具体体现在,合同条件较为苛刻,令承包方至于劣势状态。同时还呈现出业主没能规范履行相关责任,承包方无法合理进行索赔等问题。从承包方角度来讲也会存在违规承揽项目,影响施工质量水平,偷工减料、价格虚高、倒手转包等问题,为建筑工程施工埋下了不良隐患。
当前,建筑施工合同相关文本没能全面的符合类别要求,无法契合工程种类多样性特点。一些合同法人通常只明确了原则条款,针对主体意思阐释、具体形式内容、款项结算、保险事项、经费拨付以解除时合同操作细节,却没有进行清晰的规定。另外一些建筑施工单位决策管理层没能清楚明晰合同法、建筑法以及招投标管理规定,忽视了合同应有的法律意义,导致引发纠纷后,企业单位需要投入较多的人力与资源进行应对处理,令经营效益不良下降。具体呈现为,欠缺合同意识,没有全面注重合同管理,不细致的分析具体条款事项,一旦发生索赔则顾此失彼,补救积极性有限。针对合同管理员工的教育培训没能给予必要重视,无法提供完善的人力资源保障。
4、建筑施工合同管理科学策略
4.1强化合同管理员工综合素质,健全合同管理工作体系
为优化建筑施工合同管理,应强化具体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建设,扩充教育培训投入。可引入竞争招聘以及公开考核聘用人才制度,通过优胜劣汰的筛选,引进高素质、高技能水平人才。做好职业培训的同时,企业可安排骨干精英人才继续深造,参与专业考试,注重职业道德培训,提升合同管理工作整体水平。应进一步清晰权责利,引入竞争机制,通过人性化奖惩激励,提升工作人员积极性,令其全面提高业务技能以及法制管理水平。
建筑施工合同管理体系应持续的健全完善,可创建网络系统,由上而下开创各层级、各视角的服务管理体系。并设置专治机构。制度层面,建筑施工企业应在评定签署、草拟内容、洽谈交流、交底、分解以及履约核查、变更事项、终止解除等工作中,创建可操作性管理体制。合同管理规定应渗透至企业单位各级层面,依据具体情况可对执行细节进行合理补充。应基于合同法有关规定以及建筑施工企业现实状况,满足市场需求,对于不适应不合理的内容应进行有效调节与更新完善。
4.2优化合同过程管控
建筑工程投标工作中前期,应做好合同策划,明确招标信息,进行跟踪了解,明确招标方等级信誉、具体实力水平。应进一步研究招标条件,了解具体规则与相关要求,判断招标风险。获取中标资质后,应就合同内容进行进一步的磋商研究,该过程呈现出持续性特点,因此应做好充分准备,针对较多的不确定因素以及风险环节,应展开全面研究,掌握沟通艺术。秉承合法、利益化、预见性原则,进行书面签署。同时在前期应全面汇总各类背景资料,掌握大量研究分析数据,确保谈判人员真诚可信,具有良好的业务技能。
合同履约环节,应依据合同开展施工工作,创建优质的保障系统,并实施项目部管控以及分包方监督,令其依据合同进行规范施工,完善协调管控以及跟踪核查,了解实施阶段各类信息资料。针对施工阶段中发现的问题应快速应对处理,做好变更管控以及索赔与反索赔事项处理。应实现有效的合同交底,履行必要的验收核查管理体制,实施科学的报告管理以及合同诊断。
针对合同变更应研究引发成因、具体后果、造成的影响等,进而做出合理判断。针对合同索赔事项,应做好科学管控,掌握必要的沟通技巧,降低摩擦碰撞,实现差异整合。应树立双赢的目标并可引入一定的让步政策。可结合各方利益范畴进行有效协调平衡,合理实现索赔目标。
5、结语
总之,为提升建筑项目整体施工质量水平,我们只有做好合同管理,针对实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成因分析,制定科学有效的应对策略,健全合同管理工作体系,方能实现法制化管理,体现合同内容法律效力,提升建筑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又好又快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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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风险存在的客观性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建筑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有了初步了解,其实,合同法对于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的列明已经包括了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目前,我国工程项目大多采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内容已比较完备、详实。那么,施工企业何来的合同风险呢?
合同风险的客观存在是由其合同特殊性、合同履行的长期性和合同履行的多样性、复杂性以及建筑工程的特点决定。合同的客观风险是法律法规、合同条件以及国际惯例规定,其风险责任是合同双方无法回避的。虽然在示范文本中,从合同条件规定看,业主在合同中应承担的风险较多,但在目前,业主利用有利的竞争地位和起草合同的便利条件,在合同中把相当一部分风险转嫁给施工企业,主要有合同存在单方面的约束性,不平衡的责权利条款,合同内缺少和有不完善的转移风险的担保、索赔、保险等条款,缺少因第三方造成工期延误或经济损失的赔偿条款,缺少对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工作效率低或发出错误指令的制约条款等等。如何才能有效的防范合同风险呢?
二、合同风险防范的基本措施
首先,施工合同谈判前,施工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负责施工合同的订阅,并实施监督、管理、控制。要深入了解发包人的资信,经营作风和订阅合同应当具备的相应条件。了解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有权部门设计的施工图纸,是否有计划部门立项文件、土地、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应拆迁的是否已到位,“三通一平”工作是否已到位等。从侧面调查了解发包人资信情况,特别是该工程的资金到位率,如果是开发单位应了解其主要业绩。招标工程应在投标之前,对招标文件深入研究和全面分析,正确理解招标文件,吃透业主意图和要求,全面分析投标人须知,详细勘察现场,审查图纸,复核工程量,分析合同条款,制定投标策略,以减少合同签订后的风险。
其次,合同谈判或投标时,施工企业在对发包人详细了解后,认为可以承担这项工程时,才能进行合同实质性谈判。对投标工程要对合同条款认真研究,尽可能在投标书中作出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的情况下,作出有利的选择。根据发包人提出的要求,逐条进行研究,再做出是否能够承诺。尽可能采用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要依据通用条款,结合协议书和专用条款,逐条与发包人谈判,部分发包人提供的非示范文本合同,往往条款不全、不完备、不具体、缺乏对业主的权利限制性条款和对承包商保护性条款,要尽可能地修改完善,这样的合同一旦签订存在大量的隐含风险,最终将导致施工单位的巨大损失。
再次,减少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漏洞,在人员配备上,让熟悉业主知识和精通合同的专业人员参加。大中型建设工程合同一般由业主负责起草,业主为了预防承包商的索赔,特意聘请有经验的法律专家和工程技术顾问起草合同,一般质量较高,其中既隐含许多不利于施工企业的风险责任条款,又有业主的反索赔的条款。因而要求施工企业的合同谈判人员既要懂工程技术,又要懂法律、经营、管理、造价财务等,因此施工企业必须有精干专业的合同谈判小组。
最后在谈判策略上,施工企业应善于在合同中限制风险和转移风险,达到风险在双方中合理分配,这就要求承包商对于业主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责任的条款应研究透彻,做到心中有数,切忌盲目接受业主的某种免责条款。否则业主就有可以以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据为借口,对施工企业造成的损害拒绝补偿,并引用免责条款推卸法律责任。使施工企业蒙受严重经济损失,因此,对业主的风险责任条款一定要规定得具体明确。
总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施工合同管理的具体规定,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进行有利有节的谈判显得尤为重要。
三、加强合同履行时管理
由于施工合同管理贯穿于施工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因而履行施工合同必然涉及企业各项管理工作,施工合同一经生效,企业的各个部门都要按照各自的职权,按施工合同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施工合同的圆满实现,这就需要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在整个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每一项工作,施工企业都要严格管理,妥善安排;记录清楚,手续齐全,否则会造成差错引起合同纠纷,给企业带来不应有的损失。
四、合理转移风险
对于预测到的合同风险,在谈判和签订施工合同时,采取双方合理分担的方法。但由于一些不可预测的风险总是存在的,因而合同中始终存在一定的缺陷,双方的责权利不可能绝对平衡,施工企业就存在一定的风险。对不可预测风险的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推行索赔制度是转移风险的有效方法,尽可能把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目标,明确双方权力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是合同当事人在工程建设中的最高行为准则和经济活动的依据。加强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规范、完善工程合同,做到管理依法,运作有序,有利于在工程建设中,做好工程的“质量、工期、投资”三大目标控制,规避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扯皮、纠纷和经济损失,确保按期完成目标和任务。
一、合同管理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重要性
加强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需要,从而更好地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它在整个项目管理过程中,其重要性主要体现于以下三方面:首先合同管理是项目管理的核心,有效合同管理是促进工程建设各方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确保建设目标的重要手段,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防止建设领域“两个拖欠”的重要措施。其次合同管理对项目承包的经济效益有重大影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手段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和干预作用越来越小,需要更多地应用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调节和管理市场。在建筑市场机制的健全和完善过程中,合同作为调节发包人和承包人经济关系的法律依据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第三方面是合同确定了双方的项目实施目标。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双方商定的建设任务,明确相互利益、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保证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文件,认真贯彻合同法律制度,严格规范合同履约行为,严格控制好合同履行的各个环节,不仅能有效约束合同当事人的行为,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各项违约行为,还能够很好的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
二、当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乏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
当前我国大多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施工单位都没有成立专门的项目合同管理机构。建设行政主部门通常都委托监理部门或其他机构进行合同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往往容易在工程中标后及施工过程中发生合同纠纷。一些施工单位也对合同管理工作不够重视,没有成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无法很好的开展合同管理工作。
法律意识淡薄,合同的文本不够规范
《建筑法》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依法制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少承、发包双方,法律意识淡薄,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工程项目和自身的具体情况做逐条分析和认真订立。订立的合同很不规范,待工程实施起来,一旦涉及经济利益,由于施工合同中缺少约束彼此行为的条款,甲乙双方各自为敌,最终导致工程经济纠纷的发生。同时,由于个别人员或单位的维权意识薄弱,对于合同的法律效益认识不足,所以在签订施工合同时随意性很大,不能使用正规合同文本,以至于合同的法律效力大大削弱。还有个别人员自制合同范本与对方签订合同。还有建设单位不能按照程序办事,比如私自指定施工方,没能公开报建招标,使很多程序不规范,使合同的签订存在很大的隐患。施工合同中错字现象、歧义现象也会给维权带来麻烦。
3、缺乏索赔意识
合同一经制定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更改。双方都要严格遵守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合同范围内的权利和义务。而施工前合同的签订往往只是关注了双方的义务、工期、造价等,很少涉及索赔内容。而实际施工中却难免会出现工期延长、造价提高、意外伤害等问题。这时候双方都受利益的驱动,在索赔方面很难达成一致。使对方可能因为不想或者少承担责任而造成索赔搁浅现象。由于双发都不让步所以导致停工、拖欠工资等施工障碍。因缺乏法律的凭证使索赔陷入两难。有时会两败俱伤。比如下面这个事例可以证明,某承包商与业主在签订合同时没有严格按照规范的程序,对于索赔根本没有涉及。承包商过于追求利润,所以在工程的后半期他就抽走了一部分工人去另一个工地,结果延误了工期,没能在规定时间交工,至使业主要求索赔,双发因为没有合同的约束,所以索赔意见争执不下。最后竣工之后业主没能全额支付工资,造成拖欠工资现象。这种争执没有法律的保护所以很难界定索赔的数额,如果事先达成协议也不至于日后产生纠纷。
三、加强建筑施工合同管理的对策
1、建立完善的合同实施的保障体系
首先应成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安排专职人员进行合同管理,由他们负责项目组成员学习合同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建立合同交底制度,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阐明,使项目参与人员熟悉合同概况、主要条款、合同目标等内容,以便在后面的施工过程中很好的贯彻合同款项。合同管理机构还应做好设计变更、签证、会议纪要、索赔文件等工程相关文件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以便发生合同纠纷时提供有力的证据。工程中合同有关各方的沟通都应以书面形式呈现,这样才能保证工程活动有根有据,应建立报告和行文制度。不仅是施工方,项目其他各方也应重视合同管理机构设置,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只有各方都充分重视合同管理,做好合同签订、合同审查、合同授权及履行监督等工作,才能有效避免合同纠纷事件,使得工程项目能够顺利进行,确保各方的权益。
2、重视合同文本分析合同文本分析规范合同签订
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合法性分析包括以下几点: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资格;工程项目是否已具备招标、投标、签订和实施合同的一切条件,特别是具备各种批准文件;招标、投标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合同法》和其他各种法律的要求。
完备性分析包括以下几点:构成合同文件的各种文件是否齐全;合同的条款是否完全,对所有问题的规定是否有遗漏;合同的用词准确与否,有无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现象;对工程中发生的一些不利因素以及问题是否有足够的预见性,尽量参考工程施工合同的是范本进行合同的签订。
3、做好索赔管理
合同管理必须明确合同中的索赔问题,以减小施工单位的意外损失,避免出现亏损状况。施工单位应增强索赔意识,签订合同时要注明索赔条款内容,明确索赔计算法则。在发生合同条件变化时,应及时收集和整理双方来往文件、会议纪要、工程图片等资料,为施工索赔准备好证据,将索赔收益做得最大,将风险损失程度降到最小,确保企业的合法利益。
4、加强工程进度中的合同管理控制
在合同条款中就要提前将一些条款进行细化、补充、完善,做到依法办事,从而对乙方施加工作压力,做好进度控制工作。特别要注意在合同中约定好工程款支付的细节条款。最有效的办法是在合同中约定要依据工程每次达到的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经济社会的公司是要讲究经济利益的,大家知道在工程施工中,会占用大量的资金,对甲方、乙方来说都是个不小的压力。所以,谁拥有工程款、谁拥有资金将缓解自己很大的压力,甚至是一种成就感。甲方能否将工程款按约定时间支付给乙方对乙方来说是一件非常重大的事情,如果甲方如期支付给了乙方将是甲方对乙方工作效果的一种肯定、认可,所以在合同中写明工程款支付的细节就显得非常重要。
结束语
合同的有效、科学管理关系着施工的进度、建筑工程的质量、工期以及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同时也能很大程度上减少施工企业间的纠纷,规范建筑市场的施工秩序。但是目前我国建筑工程中涉及的内容多、范围广,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着很多漏洞和缺陷,严重限制了我国建筑企业的发展步伐,也不利于建筑市场秩序的稳定和良好社会形象的打造,因此,加强合同的管理,不断采取措施优化、提高合同的管理方案,切实发挥合同在建筑工程市场上的作用,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施工合同 合同管理 履约 控制
1、问题的提出
建筑工程施工中实践证明,加强合同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合同履约率,是非常关键的。牢固树立合同法制的观念,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必须从项目法人作起,从项目经理作起和从工程师作起,坚决执行《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合同行政法规以及“合同示范文本”制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签订建设工程项目合同,防止论证不足、资金不足、“欺骗工程”、“首长工程”合同和转包合同等违法违规现象的出现,努力做到“步步为营”地履行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文本的各项条款,就可以大大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的履约率。
2、施工合同管理中履约控制的目的和意义
在建设工程合同文本中,对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作了明确、完善的规定和约定,可操作性强,从而防止当事入主观上的疏漏和外来因素的干扰,有利于合同的正常履行,预防违约现象的出现,防止纠纷的发生,从而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建成。
3、施工合同履约阶段容易出现的问题
3.1应变更合同的没有变更
在履约过程中合同变更是正常的事情,问题在于不少负责履约的管理人员缺乏这种及时变更的意识,结果导致了损失。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两种情形。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保障合同更好履行和一定目的的实现。作为承包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更重要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键在于变更要及时。
3.2应当发出的书函(会议纪要)没有发
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地发出必要的书函,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是履约的一种手段,也是建筑企业自我保护的一种招数,可惜这一点往往遭到忽视,结果受到惩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把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3.3应签证确认的没有办理签证确认
履约过程中的签证是一种正常行为。但有些建筑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对此并不重视,当发生纠纷时,也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3.4应当追究的动过了诉讼时效
建筑行业被拖工程款的情况相当严重,有些拖欠没有诉诸法律,但当时才发现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无法挽回损失。超过了诉讼时效等于放弃债权主张,等于权利人放弃了胜诉权。
3.5应当行使的权力没有行使
《合同法》赋于了合同当事人的抗辩权,但大多数建筑公司不会行使。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不程进度款,建筑公司可以行使抗辩权停工,但却没有行使,怕单方面停工要承担违约责任,结果客观上造成了垫资施工,发包方的欠款数额愈来愈大,问题更难解决。
3.6应当重视证据(资料)的法律效力的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并不是所有书面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的证据,应当是原件的、与事实有关的、有盖章和(或)签名的、有明确内容的、未超过期限的。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只是废纸一张。
4、施工合同履行中的管理工作要点
由于施工合同管理贯穿于建筑施工企业经营管理各个环节,因而履行施工合同必须涉及企业各项管理。合同履约过程中,依法实施合同动态管理,按照合同双方明确的责、权、利,公司根据要求层层分解目标,企业各个部门都要按各自的职权范围,按施工合同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合同圆满完成。
4.1合同履行中的细节
(1)应该重视合同文本的起草,尽量争取起草合同文本,如果做不到这一点,也要与对方共同起草合同文本。(2)合同要明确规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违约的责任。有些合同条款写得十分含糊笼统,即使是规定了双方各自的责任、义务,但如果合同条款不明确,也无法追究违约者的责任。(3)合同中的条款具体详细、协调一致。合同条款太笼统不利于合同的履行。合同标的内容要具体可行并且详细。技术协议或任务书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必须附在合同后面。在技术开发合同中风险责任一般为双方共担,因为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工作而言是一个创新的过程,创新就存在风险。另外验收标准应该明确。
4.2执行合同交底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和项目部对于合同管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施工企业应将招标文件、招标答疑资料、投标书、图纸、合同文本对项目部进行交底,使项目部明确了解工程项目的技术和商务要求。公司和项目部应将合同责任目标进行分解,落实到部门和责任人。
4.3合同履约过程管理
主要是:(1)项目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做好进度、质量、资金的控制,履行好施工方义务。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总工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施工总进度计划,组织好劳动力、机械设备材料,工程有延误,采取赶工措施,确保合同工期。按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根据施工验收规范,执行质量检查制度,接受发包人和监理的质量检验,确保工程质量。保质、保量如期供应材料、设备。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工程预付款及进度款,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结清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竣工资料,参加竣工验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期的义务。(2)加强履约期间动态管理,防止违约事件发生。项目部应将合同实施情况与合同进行对比情况,每月应向经营处、法规处反馈合同执行情况。动态性就是注重履约全过程的情况变化,特别要掌握对我方不利的变化,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或中止和终止。在合同条件变化时,要及时办理工程洽商记录,收集整理双方来往文件,会议纪要,工程图片,变更单等重要资料。经营处、法规处应对项目部反馈情况,进行分析,找出其偏离原因,分清职责。若有重大偏离,向领导层汇报。对于合同的重要内容如工期分段要求和工程进度款的收付情况要及时要领导层汇报。对非施工单位造成违反合同的情况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备案,对与非常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要及时纠正,避免造成经济损失。这样才能以合同为依据,以详尽的资料为基础,向建设单位提出合同成包价,做到有理有据。(3)加强合同履约的索赔与反索赔管理。索赔和反索赔是一个事物两个方面,承包商根据合同条件的变化提出索赔要求,减少工程损失;业主根据合同中的法则将无原由拖延工期,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和承包商责任事故进行反索赔。施工企业在签约后要建立项目管理档案,将技术和商务资料及时归档案,重要资料要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签证,重要内容变更要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从而为索赔和反索赔提供重要依据。
参考文献: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在工程建设管理中, 工程合同是控制工程工期进度、工程质量和投资价格的法律约束, 是保证工程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文件。加强和保证合同公正、准确的实施, 不仅可以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的权益, 同时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 有利于加强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
一、建筑施工合同管理存在问题
1、合同双方法律意识淡薄
(1)少数合同有失公正。合同文件存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现象。从目前实施的建设施工合同文本看,施工合同中绝大多数条款是对发包方制定的,其中大多强调了承包方的义务,对业主的制约条款偏少,特别是对业主违约、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不具体,也缺少行之有效的处罚办法。这不利于施工合同的公平、公正履行,成为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较多的一个原因。
(2)合同文本不规范。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合同管理,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全面体现双方的责任、权利和风险。有些建设项目在签订合同时为了回避业主义务,不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而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通过自制的、笼统的、含糊的文本条件,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
(3)“阴阳合同”充斥市场,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有些业主以各种理由、客观原因,除按招标文件签订“阳合同”,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外,私下与承包商再签订一份在实际施工活动中被双方认可的“阴合同”,在内容上与原合同相违背,形成了一份违法的合同。
2、 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
一些建筑施工企业始终未能形成一整套严谨的合同管理制度,缺乏可行的有效的合同管理体系及操作流程,对合同的审核、签订、履行、变更、中止或终止、解除及合同的监督考核全过程未能实现系统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管理。合同归档制度及信息分析管理相当薄弱。
3、合同索赔工作难以实现
与其他行业相比, 建筑是一个索赔多发的行业。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失者的权利。对于承包商来说是一种保护自己、维护正当权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手段。但由于建筑市场的不正当竞争, 不平等合同条约等问题, 给索赔工作造成了许多干扰因素, 再加上承包商自我保护意识差、索赔意识淡薄, 导致合同索赔难以进行, 受损伤者往往是承包商。
二、解决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主要措施对策
1、 建立和健全企业的合同管理体系
主要是建立和健全企业合同管理的组织网络和制度网络。组织网络,是指企业要由上而下地建立和健全合同的管理机构(包括专职机构和兼职机构),使企业合同管理覆盖企业的每个层次,延伸到各个角落。制度网络,一是指企业要就合同管理全过程的每个环节,建立和健全具体的可操作的制度,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二是指企业各层次都应有自己的合同管理制度。总部要建立和健全总的合同管理制度,项目经理部也可以作一些必要的补充。施工企业一般比较重视合同的洽谈、草拟、评审、签订过程,但对合同的交底、学习、责任分解、履约跟踪、变更等往往重视不够。每一个建筑企业都应该建立合同交底制度、责任分解制度、每周工作报送制度。合同签订后,合同管理人员应该对各级项目管理人员和各工作组负责人进行合同交底,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做出解释和说明,形成合同交底制度。责任分解制度则是指合同管理人员将各种合同时间的责任分解落实到各工作小组,明确其工作范围和责任,通过合同任务的层层分解将任务落实到人,协调各方面积极配合共同实施合同。而每周工作报送制度要求各职能部门将本部门的工作情况及未来一周的工作计划报送到合同管理处,能够确保合同管理人员及时掌握工程信息,对各种问题做出正确决策。
合同管理的组织网络和制度网络,构成企业合同管理体系。体系的运作,必须通过定期的检查来保证。要检查合同管理组织和制度是否适应合同管理的需要和市场需要。对不适应部分进行必要的调整。即对合同管理体系也应进行动态控制,及时调整,不断完善。
2、 在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中规范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就形成一定的经济关系和法律上的效力。合同规定双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经济责任、利益、权力和义务,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严格履行,不应违反。但从根本上来说,合同双方的利益是不一致的,容易导致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利益冲突,造成在工程施工和管理中双方行为的不一致、不协调和矛盾。事实上,在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中,违反合同的现象是屡见不鲜,部分当事人故意违反,以谋取某些不法利益,但更多情况下属于当事人法制观念不强,没有把违反合同提到违法的高度来认识。合同履行作为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的重要环节,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采取积极主动管理,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学习合同条文,熟悉合同中的主要内容,工程范围,责任、权力与义务,分析各种违约的法律后果,有效利用合同保护自己的利益,限制和制约对方违约行为,按照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全部条款内容完全履行。
(1)必须协调和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使相关的合同和合同规定的各工程活动之间不相矛盾,以保证工程有秩序、按计划地实施。
(2)加强对施工合同的监督和跟踪,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做好增减、变更项目工程量的确认签证工作,特别是隐蔽工程验收签证,涉及工期、费用记录清楚,减少因各种原因引起的纠纷,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3)严格遵守工程合同约定的标准的数量、期限、价格,进行保修条款的履行管理。
(4)做好工程签证、记录、协议、补充合同、备忘录、函件、图表等整理保存工作。
(5)应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和利用计算机网络,监控合同的履行情况,运用法律的手段,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投资、工期、安全按计划实现。
3、加强企业索赔管理意识
索赔是指未按合同约定费用而造成损失申请对方赔偿的行为, 是正当的,合法的。施工单位必须拿起这个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在多数施工单位不敢进行索赔。究其主要原因是法律意识不强, 索赔意识浅薄。另一方面困难原因是没有证据, 没有履约资料, 或者是资料管理混乱, 拿不出有力的索赔证据。国外许多施工企业家认为索赔管理就是效益。要加强和提高索赔管理意识, 首先是领导必须重视, 并且给项目责任人以责任目标, 有措施地监督项目人进行签证, 争取索赔。在日常工作中, 承包商应注重取得经济活动的证据,保持完整的实际工程纪录; 委派专人负责工程资料和其他经济活动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有保证地满足索赔管理的需要。
4、设置承发包合同签约的管理机制, 使合同管理走向专业化。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建立或设置承发包合同签约的管理机构是加强合同管理、促使合同管理走向专业化的有力措施。通过综合管理, 逐步加强合同市场管理法制化建设, 创建公平、公正、合法的建设工程竞争环境, 重构工程项目管理系统, 建立更为科学的合同项目管理结构、工作流程和信息流程。提高合同管理职能地位, 严把施工合同审查关,督促合同双方严格按照建筑工程示范文本签约, 避免不真实、不公平的违法条款出现, 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范化和严肃性。
5、加强合同法律意识,减少合同纠纷产生。承包商由于缺乏法律和合同意识,在签订合同时,对其中合同条款往往未做详细推敲和认真约定,即草率签订,特别是对违约责任,违约条件未做具体约定,都直接导致了工程合同纠纷的产生。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承包商要对合同合法性、严密性进行认真审查,减少签订合同时产生纠纷的因素,把合同纠纷控制在最低范围内,以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
6、加强合同及相关文件归档管理工作。为合同顺利履行创造条件。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同属重要法律文件,发生之后应及时建帐并妥善保存。重视合同文本而不重视相关资料归档的情况在建设领域普遍存在。由于建设项目周期长,涉及专业多,面临情况复杂。在经过一个长时间的建设过程之后,很多具体问题要依靠相应资料予以解决。为此,做好资料归档工作决不是简单的文档管理问题,应专人负责,负责到底。
总之,建筑施工合同管理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工作,只有增强法律意识,加强合同管理 ,搞好施工合同的事前、 事中﹑事后管理和控制,才能在项目管理上不断创新 ,从而不断提高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罗晓峰.浅谈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合同管理[J].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0(S2)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法律风险;成因及后果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 A
1.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法律风险的成因
1.1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法律风险的客观成因
从客观的角度来分析,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法律风险主要是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备所造成。法律不同于一般制度的特点就在于其所具有的“稳定性”。保持法的相对稳定性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我国社会在改革开放后发展迅速,法律的修订也在不停的进行中。一方面它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也反映了我国法律体系的结构是不全面的,有许多漏洞的存在。由于频繁的修改、制定法律带来的另一个问题就是新法与旧法的冲突,以及上位法与下位法、相同位阶的法律规则甚至是同一个法律部门中的条文都存在着规则不一致的情形。另一方面则是建设工程合同方面的相关立法都比较早,规定的比较笼统和粗线条,不能够完全满足现今实践中的需要。
1.2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法律风险的主观成因
(1)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引起的风险
发包人的主体资格问题。发包人在实务中有多种称谓,如发包单位、建设单位、发包人或项目法人等。在我国,发包人可以是法人、组织或是自然人。在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环节过程中对发包人的主体资格具有特殊要求。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9条规定,这条规定实际上是要求发包人应当具有履行支付建设工程款的能力。此外,我国《招标投标法》第12条,则说明了当发包人作为招标人却不具有依靠自己处理招标事宜能力时,应当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与具有资质的招标人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合法的招标机构来进行招标活动。
承包人(及监理人)的主体资格问题。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包括勘察人、设计人和施工人。建设工程合同的监理人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发包人的委托,对工程项目进行专业化的监督管理人。
监理人是建设工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类合同主体。由于我国法律对于承包人和监理人的规定有着许多相似的地方。因此本文将二者放在一起作比较研究。对于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和监理人,我国实行的是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或者说资质许可制度。
由以上可得知,我国对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监理人的资格规定存在差别。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建设工程的作业质量直接影响到公众安全,而发包人的主体资格对于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影响较小,承包人和监理人的履约能力直接决定了工程作业质量。因此,承包人和监理人必须是获得国家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承包人和监理人的主体资质的所蕴含的法律风险则主要表现为虚拟不具有的资质或者通过挂靠等手段夸大履约能力。
(2)建设工程合同内容引起的风险
建设工程合同内容的风险主要是由建设工程合同的示范文本使用不够规范引起的。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市场交易秩序,引导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签订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国务院相关部门,2013年7月1日,最新启用的由住建部和国家工商总局正式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其中将原来1999年版示范合同中11个合同要素增加到20个,极大的提高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安全性,但实践中由于施工合同的标的价款可以少则几千上万,多则可以以十万、百万、千万甚至亿元为单位计算,对于标的价款低的合同而言,示范文本中的条款过于繁琐复杂,不利于合同主体交易的简洁化;而对于大型的施工工程而言,示范文本中的条款又过于原则化,根据施工项目本身的具体情况,示范文本必然无法全面覆盖具体交易事项,合同法律风险便由此产生。
(3)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中的风险
合同成立生效后,合同主体即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各自任务。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各自义务的行为。合同履行是一个过程,包括执行合同义务的准备、具体合同义务的执行、义务执行的善后三个阶段。全面履行、实际履行和协作履行是合同履行阶段的基本原则,合同履行抗辩权及合同保全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严格地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是法律所鼓励和保护的行为,不按约定义务履行或不完全按约定义务履行,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此,“合同履行是一切合同法律制度的归宿和延伸”,合同履行在整个合同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合同的履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而其中的法律风险也是一个动态的变量,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非经约定或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转让、解除合同,不能迟延完成工程项目或任意减少工程款数额,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实践中,建设工程合同变更、转让、终止、违约(预期、实际)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相关的法律风险,为叙述方便,本文在此统一归结予以简单的探讨。
就建设工程合同而言,合同变更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发包人变更合同履行内容,而不愿相应调整工程款。承包人要求延长合同的履行期限而却不愿赔偿损失。而合同转让中的法律风险表现在承包人违法转包、分包和挂靠;发包人因债务或其他原因转让建设工程致使承包人的利益受到直接损失。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在一定的条件下通过当事人的单方行为或者双方合意终止合同效力或者溯及地消灭合同效力的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发包人因故要求中途停止合同履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己付的工程款不退,并按该阶段实际所耗工时,增付和结清工程款,同时终止合同关系。实践中发包人并不及时通知承包人,也不按阶段实际所耗工时增付和结清工程款,致使造成承包人的损失;二是承包人因技术力量等因素难以按时保质完成工程项目,在这种情况下,既不通知发包人,也不退还工程款,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损失。
2.发包人法律风险可能造成的后果
法律风险的后果,一般是指由于法律风险事件而引起的,因公权力部门追究或其他方当事人追究而导致的对当事人不利,而且当事人并不希望发生的代价增加或者收益减少等最终结果。发包人作为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中重要的主体,其面临的法律风险所可能造成的后果不但包括经济损失,如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发包人因自身原因通知承包人停工,且发包人不能及时满足复工条件,导致工期顺延的,则需按照建设工程合同文件专用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还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如发包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2条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可能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损失或者单方的权益损失,还包括因此而增加的机会成本等间接损失。
3.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法律风险防控及其意义
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法律风险的研究是企业合同管理控制的组成部分。实践中,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法律风险防控具有实践价值。具体体现在:
首先,在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中,发包人在建设工程组织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发包人首先根据自身的需要制定工程项目目标,而后通过合同分解项目目标,确定承包人,并实施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和控制,其总体策划运行对整个工程有极大的影响,同时直接影响承包人合同的合同当事人。其对法律风险的管控能力大,只有保证了发包人在建筑工程合同中的法律风险在合理可控范围内,那么建筑工程领域的发展才能保证,如果由于建筑工程合同中法律风险过大,抑制了发包人对市场的信心,那么就会对整个经济环境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其次,建设工程相关的合同,在实务中根据不同的参与方可以分为勘察合同、
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以及物资设备采购合同。通过对上述几种不同合同发包人法律风险因素的分析,强化发包人对风险因素的掌握,逐步了解和掌握各类合同在不同阶段的风险预防与控制的措施和方法,提高相应的风险防控能力。特别是发包人基于其在建筑工程合同中的主导地位,更有可能实现对合同风险的全面把握。
最后,为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法律风险预防与控制的信息化解决方案提供理论基础及简易模型。目前,利用计算机技术的标准文本下的合同系统化管理监控已成为合同管理的新趋势。 发合同管理程序己成为科技公司的新的业务领域。但由于合同法律风险防控是一种专业性极强的学科,需要依靠相关法律知识以及法律实践经验等综合能力。因此,目前相关的信息系统建立仅限于办公自动化层面。
参考文献:
[1]愧辉、叶苏晓:《论施工合同管理》,载《科技创新导报》,2013年第8期。
[2]杨明华等:《油田企业合同标准化管理的探索》,载《经济师》,2013年12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