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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并轨方案

时间:2023-06-02 09: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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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并轨方案

第1篇

[关键词] 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金并轨 改革路径

[中图分类号] C9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8129(2017)01-0056-02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经济体制的发展要求,国家率先在企业建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但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进展却极为缓慢,几乎停滞。由此便形成了“养老金双轨制”。养老金并轨指的是C关事业单位和普通企业职工不同的养老制度,其资金是由国家财政直接拨付的,而一般企业职工的养老金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形式筹集的。养老金双轨制度导致机关事业单位与一般企业职工的养老待遇有过大差距。因此,只有全面分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有针对性地采取一定的改革措施,才能实现社会公平。

一、明确并轨方向,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我国的养老金并轨,不是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养老方案简单地变成与企业职工同样的养老方案,而是使两者朝着共同的方向发展,最终养老双轨制退出历史舞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改革的最终目的是借助对并轨起点与过程的有效管理,实现养老金层次的重新划分,并切实提高其公平性,还需要将养老金改革纳入到职工的分配制度中。当前,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度缓慢,养老金并轨势在必行。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养老金并轨,必须考虑以下三个方面:在并轨统筹基金上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依靠公共财政拨付的办法,使得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企业职工以同样的方式缴纳社保,以尽可能减小财政负担,弥补养老金缺口。在并轨支付渠道方面,当前企业职工需要通过自筹账户缴费,存在很大的“空账”风险,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则是国家拨付,没有任何风险。将两种支付方式并轨后将通过风险分担的形式降低企业职工的风险。在并轨养老标准方面要尽可能的缩小当前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待遇差距过大,有失公平的现象,只有将两者并轨才能提高养老标准的公平性。

二、建立多元化养老体系,保证养老质量不降低

当前养老金并轨出现的最大阻力是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担并轨之后,养老待遇会降低。在这种情况下,要想使得养老金并轨工作顺利进行,就需要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做大量的思想工作,要做好宣传,要站在国家、个人和社会长远发展的角度,尽可能促进社会共识,降低改革阻力。除此之外,构建多元层次的养老体系。第一个层次,发挥最基本的保障作用的基础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机关事业单位及个人缴费共同负担,推行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有机结合的资金筹集办法;第二个层次是发挥补充作用的职业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实行的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制度,也就是个人缴费账户的积累制。第三个层次发挥提高作用的储蓄型养老保险。这一层次是由个人自愿选择性的加入的养老保险,缴费的多少及时间的长短都由个人自己决定。

三、养老金并轨循序渐进,实现新旧制度平稳过度

在养老金制度的影响下,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职工在养老方面的待遇有过大差距,这就使得并轨制度推行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阻力,因此要想在有限时间内做到两种制度的完全并轨,还有很大难度。这就需要养老管理部门始终坚持循序渐进的基本原则逐步开展改革活动,尽可能降低矛盾问题的出现,最终实现从旧的养老制度过渡到新制度下。具体来讲,首先采取逐年替代的措施。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一个单位缴费与个人缴费有机结合的个人养老金储蓄账户,逐年减少国家财政拨付的资金数目,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可领取到的养老金呈现出逐年递增趋势,一直到彻底替代,最终退休金完全推出舞台。其次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中办法”的衔接方法。对于已经退休的“老人”执行原有的规定,保持原退休待遇不变;对于新办法实施以后走上工作岗位的“新人”执行新的规定,其退休待遇由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组成;对于新办法未实施之前就已经工作,但目前仍在职的“中人”适用过渡办法。即每年度政府或事业单位只要补齐当期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

总之,当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的养老金待遇存在过大差距,存在很大的不公平性,这就导致人才的流动呈现出很大的不合理性,大大增加了政府机构的财政负担,因此养老金并轨势在必行。因此,相关部门在养老金并轨改革中应精准理解养老金并轨内涵,明确科学的并轨方向,积极多元化构建养老保障制度,保证养老质量不降低,并应遵循循序渐进改革原则,以平稳过度新旧制度。

[参考文献]

[1]廖岚岚,戴由武.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与企业并轨问题研究[J].管理观察,2015,02.

[2]郑秉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改革:从“碎片化”到“大一统”[J].中国人口科学,2015,01.

第2篇

2019安徽省养老金并轨方案

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出台《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若干政策规定》,对养老金并轨后的参保范围、保费征缴、待遇支付等相关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

去年12月安徽省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标志我省养老金并轨正式落地。获悉,我省人社厅等部门又联合了贯彻《实施意见》的若干政策规定,对参保人群、缴费基数、待遇支付、个人账户管理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2019安徽省养老金并轨方案:参保范围

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中编制内人员等5类人群

参加养老金并轨的机关事业单位共分为5大类,具体包括:一、经编制部门批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类的事业单位;二、不纳入分类范围的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三、还包括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中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四、而经编制部门批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五、尚未按照皖发〔2019〕14号文件规定经编制部门批复分类类别的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

2019安徽省养老金并轨方案:缴费基数

工资、补贴、奖金等都将计入缴费基数

除工资以外,还有各种补贴、奖金等,这些是否计算入征缴基数?对此,本次文件也有了具体的规定。

其中,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公务员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标准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警衔津贴、海关津贴之和。

机关技术工人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技术等级工资、岗位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

机关普通工人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岗位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包括中小学教师、护士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提高10%部分)和绩效工资之和。

此外,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2019年,可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休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至满2019年。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年满70周岁时仍继续工作的,70周岁以后继续工作的时间,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缴费。

2019安徽省养老金并轨方案:待遇支付

退休审批程序暂维持不变

《实施意见》实施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程序暂维持不变,仍按国家、省现行干部管理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至本人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程序报参保地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准和待遇核定手续,社保经办机构从单位办理申领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实施意见》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退休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

2019安徽省养老金并轨方案:个人账户

不得提前支取 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根据此次规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待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再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保人员死亡后,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3篇

一、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纳入现行的企业养老保险体系,同时注重做好“中人”养老待遇公平性的设计

现行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是当前比较完善、成熟的符合我国市场经济要求的制度。它从建立到完善经历了四个阶段:1、改革探索阶段(1991年至1996年)。以国务院颁发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为标志;2、深化改革阶段(1996年至1997年)。以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为标志;3、统一企业养老保险制度阶段(1998年至2005年)。以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为标志;4、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阶段(2006年至今)。以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为标志。这个制度在建立及完善的过程中,参保对象从国有企业逐步扩大到集体企业、民营企业直至个体工商户和城镇自由职业者,其覆盖了3亿多就业人员,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供了很好的经验和一个很好的“样本”。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就形成了全国统一的全面覆盖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体系,同时也就打通了人力资源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产业领域之间的流通渠道。一方面可以实现人力资源自主的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产业领域之间自由流动,另一方面也为机关事业单位中的人力资源提供能够遵从内心愿望自主选择职业的制度保障。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纳入该保险体系后,“中人”养老金待遇的确定是关系到并轨能否平稳过渡的关键所在。它既关系到制度的落实,又关系到社会的稳定。这里讲的“中人”是指并轨后仍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直至退休的工作人员。他们养老待遇的标准应遵守并轨前的承诺。具体做法:退休前与当地企业按同一个制度参保缴费并建立个人账户。退休时养老金待遇保持原政策计发办法确定的标准不变。但是在组成上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按并轨后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由基金支出;第二部分是原办法与新办法确定的计发标准的差额部分(简称新老计发办法的差额部分)。这部分由原单位支付。这是基于如下的理由:1、建立了个人账户就为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在退休前无后顾之忧地向各领域流动提供了保障。这是并轨的根本目的;2、坚守法治,兑现单位和政府的承诺。并轨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待遇都是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其后的国发[2006]22号、国发[2006]56号文件规定的计发办法执行的。这些文件对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力资源来说是在养老待遇上发出的要约和承诺。一旦形成了工作关系,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政府均必须履行这个要约和承诺。所以,差额部分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底线也是不能降低之前对其承诺的养老待遇。

二、并轨后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的建立

账户的建立应坚持便于人力资源流动的原则。这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个人账户建立的政策统一,以消除在制度上的差别;二是关系到个人未来养老待遇的个人账户便于携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养老账户建立的起始时间应与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的起始时间一致,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按当地企业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建立的方式补建账。在新的工资制度改革前,个人账户储存额均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补齐,个人不需支付。包括补建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

转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模式是为了完善市场体系,必须建立便于人力资源能够随身携带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体现的是人力资源在以往职业生涯中为自己积累的养老资本。建立了这样的账户,人力资源就可以方便地随身携带、自由流动。在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及其工资制度改革是同步对应的。1995年政府提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明确以1996年1月1日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作为计发个人养老金的基数(详见国发【1995】6号)。在这之前我国对企业实行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也已基本完成。因此企业人力资源的工资组成中包含了其为自己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部分。时至今日,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仍然执行的是国发【1978】104号文件,并由原单位承担养老的义务。因此,历次工资制度改革的设计在工资组成中均未包含个人为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部分。所以,补足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义务应由单位承担,以换取单位养老模式向社会养老模式的转换。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为了解决部分职工在机关与企业之间流动中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的问题,曾于2001年出台了《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的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文件)。这个文件明确规定,机关工作人员流动到企业后,为其补建的在机关工作期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由同级的财政支付。这个意见十分值得参考和借鉴。它会是一个很好的“模板”。并且,对并轨前已经从机关流动到企业的人力资源是一种鼓励,体现了制度上的公平。同时也强化了政府鼓励人力资源积极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意图和决心,提高了政府的公信力。

三、相关问题解决方案的建议

1、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均属于补充养老保险。它是用人单位在履行法定义务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由单位根据自身的经济效益为他们建立的一种辅助型保险,属于养老保险体系中的多支柱范畴,与人力资源的职业岗位和职业生涯紧密相关。无论是在企业还是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都属于个人的职业生涯,这种辅助型保险是对不同的职业岗位报酬的补充调整。所以没有划分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必要。并轨后统一称为职业年金较为合适。

职业年金的设立。从资金渠道上看,对于企业它来源于自身,与经济效益密切相关;对于财政供给的单位,来源于政府财政。所以,民营企业由其自主决定,股份制企业由股东大会决定,国有控股企业和政府财政支付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设立及方案报相对应的人大审批。国有资产属于国民所有,财政来源于税收。现在业界有种观点:他们设想在机关事业单位用建立职业年金的办法来解决“中人”待遇不下降的问题。我们从职业年金的资金渠道去考察会发现这样做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并轨,是不合适、不公平的。它形成了一种新的双轨制。

2、逐步缩小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金的差距

这里讲的差距是指这样一种情况:假设同一个人在获得同等劳动报酬额的前提下,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到退休时享受的养老金待遇与他在企业工作到退休时享受的养老金待遇之间会有一个差距。前面已说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向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后应确保并轨前已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直至退休的“中人”退休时待遇不能降低。

如何消除这种差距呢?可以设想通过有节奏的调整养老金计发系数,逐步消除这个差距。在现行的企业养老金计发办法中,“中人”的基本养老金由以下三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这里基础养老金有一个1%的计发系数,全国统一;过渡性养老金也有一个计发系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确定。可以适时地通过调整这两个系数逐步提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标准来实现消除差距的目标。另外,在消除这个差距的同时,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组成中的“新老计发办法的差额部分”也就会随之消失。这种逐步消除差距的办法从总体思路上看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异曲同工。

并轨促成了全国统一市场体系的形成,进一步完善了市场治理体系的建设。20年改革的经验证明,并轨必然会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和人力资源的活力,释放出更加强大的创造财富的动力。政府的财政收入和国家的经济实力必然会有一个大幅度的提高。这就为计发系数的调整提供了可靠的物质基础。而我国公有制的本质属性为计发系数的调整提供了根本性的制度保障。“中人”是我国经济发展模式转型的产物,政府应该义不容辞地承担解决这个问题的最终责任。

3、关于实现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补建

并轨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补建起始时间与企业养老保险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一致。以个人缴费年度的平均工资作为平均缴费工资预算出个人账户储存额,将预算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并由个人确认;缴费结算年度的平均工资根据本人工资标准计算出来,这个工资标准有三个途径可以获取。一是本人人事档案;二是单位工资发放存档材料;三是缺少的材料可以根据文件推算出来。

在技术及操作层面上,现在全国已经有一支经验丰富技术娴熟的经办队伍,他们多次经历了扩面工作,所以为4000多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建个人账户,相对于为3亿多人的服务来说在具体操作上是没有大的障碍的。

加速推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是当前市场经济中确保人力资源自由流动的必然要求。现行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具有广泛基础、比较成熟的制度。为“中人”建立与企业相一致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就实现了市场需要的真正意义上的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由用人单位补足新老计发办法的差额部分,以确保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中人”养老待遇不降,遵守了市场经济公平的原则,确保了单位、政府的信用。做到上述两点,两种制度的平稳并轨就能实现。

第4篇

总体看来,《决定》推出的改革有三个优点。首先,《决定》基于现有制度框架对机关事业养老进行了较为彻底的改革。众所周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优于城镇职工。现有机关事业养老待遇水平相对较高,其养老金替代率(养老金占退休前工资的比重)在80%以上,而企业职工的养老金替代率则低于50%。同时,全国多数地区,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工资还高于区域劳动市场的平均水平,这意味着现有机关事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是城镇职工的两倍左右。如何处理这个差额,是机关事业养老并轨的难点。

为此,《决定》参照企业职工现行的企业年金制度,设计了职业年金,单位与个人分别缴纳工资的8%和4%,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按此方案,不考虑通胀、人口结构等变化,改革后机关事业养老金待遇水平比仅拿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要高出43%,养老金的替代率在60%~70%,保障水平介于城镇职工和以前机关事业两者之间。虽然财政多支出了职工工资8%的成本,但毕竟还是在现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制度框架内完成的。

其次,改革的路径上,机关事业养老向社会保险并轨参考了20年前企业职工的策略,即“新人”(改革后入职)新办法、“老人”(改革前退休)老办法、“中人”(改革前入职、改革后退休)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并补发过渡养老金。对于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个人,处理方法也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处理,即延长缴费、补缴至15年,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虽然这种方式仍存争议,但机关事业养老并轨并没有执行过于特殊的转轨政策。

再次,机关事业养老基金账户与城镇职工分账管理。这是一件好事。此前,社会舆论普遍担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转轨带来的基金窟窿如何填补,挪用城镇职工养老基金池中的累计结余基金是非常便捷的渠道,这显然侵犯了城镇职工的利益。分账管理从制度上杜绝了挪用城镇职工养老基金为机关事业退休人员发养老金。

养老金并轨的成本

尽管如此,《决定》还是有两点不足。第一,为了弥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并轨给退休人员带来的待遇水平降低,《决定》要求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职业年金。现实中,尽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并不高,但由于工作稳定、职业体面,一直以来都是求职的热门。应聘者也愿意降低薪酬进入机关事业工作,只有少数低端、环境差的技术工人等岗位没那么吸引人。这时,才需要新设职业年金用来吸引人才。因此《决定》应该规定,单位“可以”(而非应当)为职工缴纳职业年金。

第二,《决定》虽然规定了机关事业养老转轨的方式,但并没有明确转轨带来的基金收支缺口资金如何筹集,全国有上百万个机关事业单位,涉及数千个统筹区域,如果没有落实这部分经费,改革很容易落空。落实这些经费恰恰是机关事业养老并轨能否成功的关键!

根据公开资料,全国共有111万个事业单位、3153万事业编制人员。其中教师超过1400万人,医生护士等卫生人员超过900万人,这3000多万职工即所谓的“中人”(已经在职、未退休的职工)。据公务员局的披露,2013年底,全国共有公务员717万。机关事业两者在职职工合计为3870万人。

官方未披露离退休的公务员与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我们假定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区域、年龄及男女分布与城镇职工相同。据人社部的统计公报,2013年底城镇企业职工在职2.4177亿人,退休8041万人。按此比例计算,事业单位现有退休职工1049万人,机关离退休公务员239万,两者合计1288万人,这些即所谓的“老人”(已退休职工)。

按照“老人老办法”,2013年企业职工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2054元,年龄与区域线性分布,余下可领取年限为16年的折半(中国人口预期寿命76岁,其中女性退休后预期寿命高达22年),机关事业单位自身预计至少需要拨付2054元×12个月×1288万×8年=2.54万亿元。目前,企业职工的退休工资替代率一般在40%~50%,而事业单位可达70%~90%,两者各取中值,机关事业的养老金也要比企业职工高出60%以上。即使静态计算,不考虑养老金增长,现有机关事业的“老人”的养老基金就高达2.54万亿×1.6=4.06万亿元。

更大的麻烦在于“中人”。“中人”们已经在机关事业单位里工作一年到数十年不等,这些职工有工龄,但绝大多数的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中与城镇企业职工的单位缴纳部分基本上未曾落实过。这部分也是社保转轨的主要成本。本文按静态数据、以2013年缴费标准计算养老并轨带来的缺口。

我们同样假设全国3870万机关事业职工的年龄、地域、性别等分布与企业职工相同。一个事业单位职工及其单位每年缴纳的养老金及社保基数应该与企业职工相同。2013年,全年基本养老保险征缴收入19270亿元,参加缴费2.4177亿人,合每人每年单位(20%)与个人(8%)共缴纳7970元(平均缴纳基数为2372元),其中单位缴纳5693元,个人缴纳2277元。

一个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的工龄(亦即视同缴费年限)是多少?假定男女职工比例相同,于25岁工作,分别于60岁、55岁退休。那么我们假设在职“中人”的平均工作年龄为32.5年,如果一个人一生都在事业单位,那么其工龄可能在30年至40年,考虑到绝大多数的事业单位职工是教师与医生,职业一般不发生变化,公务员更是如此,一生的工龄按30年计算。假设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年龄分布是均匀的,那么在职“中人”的平均累计未缴费的工龄为15年。

根据这个口径计算,在职“中人”在改革以后,开始和企业职工一样缴纳养老保险,过去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那么,其单位过去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统筹账户基金总额为5693元×3870万人×15年=33048亿元。而个人部分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总额为2277元×3870万人×15年=13217亿元。

这些钱,绝大多数事业单位都是没有缴过的,在此之前只有上海等地的部分事业单位进行了试点,采用了与企业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障机制。考虑到试点地区少、试点时间短,事业单位欠缴的“视同缴费年限”承诺下的养老保险基本上不会比前述的近3.3万亿金额少多少。

这样算下来,“中人”养老转轨的成本高达4.625万亿元。同时,《决定》还为机关事业职工缴纳职业年金,两者合计共12%的工资,按2013年城镇职工的社保平均缴费基数2372元计算,合计为2372元×12个月×12%×3870万×15年=19828亿。

综上所述,机关事业单位的单位缴纳的统筹部分、个人缴纳的个人部分和职业年金以及老人待发的养老金,历史欠缴等缺口总额高达10.7万亿元。这个数字还没有计算离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远超退休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也是远高于目前全国的平均基数水平。即使这样,这个数字也相当于2013年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19270亿)的5.5倍,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历年累计结存(31275亿)的3.4倍。如何弥补如此之大的基金缺口,将是机关事业养老并轨后的难题。对此,《决定》并没有给出方案。

养老并轨将推动社保改革

事实上,机关事业养老并轨以后,还面临着与企业职工相同的其他困难,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养老基金收支有缺口,代与代之间出现不平衡,在职职工缴费压力太大;第二,社保区域分割限制劳动力流动,跨地区养老保险的转移与接续成难题;第三,区域间养老缴费与保障水平不均衡,粤浙闽等地基金盈余,东三省等地收不抵支。

这些问题在企业职工层面已经讨论了十余年,未有任何改观,反而越演越烈。为何?因为政策的制定者与执行者,机关里的公务员并不受这些问题的困扰,所以,他们在解决“别人家的麻烦”的时候,体会不到城镇职工缴费压力太大、养老保障水平太低、跳槽到异地时养老保险无法转移等种种问题的痛苦。

第5篇

摘要:本文从养老保险由双轨制向单轨制并轨的背景下,分析了实行养老保险双轨制的弊端和实行养老保险单轨制的益处,探讨了并轨制下的高校人事制度综合配套改革,希望对下一步高校实施养老保险的具体问题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关键词 :养老保险并轨制人事制度综合配套改革

一、引言

2014年7月施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2015年1月《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事业单位从2014年10月1日起全部纳入养老保险改革的范围。从此,拉开了国家养老保险政策的双轨制向单轨制的转变。此举措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是体现社会公平的价值取向,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养老保障,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因此,做好养老保险的并轨制,是当前工作中重中之重,务必真抓实干,确保按期按要求做好。

二、养老保险双轨制的弊端

1.导致社会的不公平

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的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和企业退休职工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属双轨制。即不同用工性质的人员采取不同的退休养老金制度,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统筹的办法不一样,企业人员是单位和职工本人按一定的核算标准缴纳,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统筹安排;二是支付的渠道不一样,企业人员由自筹账号上支付,事业单位由财政支付;三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退休时工资标准是最高的,企业退休人员在退休时是按照历年缴费的情况计算的;四是享受的标准不一样,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标准高于企业退休人员。因此,由于社会分工不同造成了社会保障的的不公平,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2.不利于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退休养老金双轨制是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转型期的特殊产物,我国城镇养老保险的改革是从企业开始,企业先实行了社会化,机关事业单位仍然是单位管理,在这个过程中,无形之中就把领取退休金方式的工作人员划分为两种不同类型。企业退休制度是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职工个人和单位须缴纳养老保险,退休待遇按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时间长短、社会平均工资等要素确定退休金。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个人和单位不需缴纳养老保险,职工办理退休时计发退休金与缴纳的养老保险无关,而与当时退休月份时在职工资有关。这两种完全不同的退休制度,导致了企业人员能向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并且之前缴纳的养老保险能与之退还;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如向企业流动,则之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经历完全不被认可,从零开始。造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不可携带(只视同于缴费年限,并没有养老保险基金积累),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难以衔接,制约了人才在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有效流动,使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难以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

三、养老保险并轨制的益处

1.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进一步促进了公平的价值取向

2015年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以国发〔2015〕2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文件中提出“一个统一”和“五个同步”。“一个统一”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都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都实行与缴费相挂钩的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双轨制”矛盾。在此基础上,形成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行的两大制度平台,并可相互衔接,从而构建起完整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五个同步”:一是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避免单独对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改革引起不平衡。二是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在优化保障体系结构的同时保持待遇水平总体不降低。三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在增加工资的同时实行个人缴费。四是待遇确定机制与调整机制同步完善,退休待遇计发办法突出体现多缴多得,今后待遇调整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并与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统筹安排,体现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五是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防止地区之间出现先改与后改的矛盾。“五个同步”突出了改革的系统性和协调性,综合平衡前后左右的各种关系,有助于形成社会共识,保证改革顺利推进。

因此,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现养老保险并轨制,体现了在养老保险政策改革中的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确保公平价值理念得到充分体现,以推进养老保险制度公平可持续的发展。

2.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进一步促进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增强活力

从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流动的视角下看,资金来源不同、工作单位性质不同、职业特点不同的劳动力其退休后养老金待遇计算的办法相同,这就促使劳动力努力工作、干好工作,打破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大锅饭”的分配格局;同时也打破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能进不能出的单向流动机制。实行并轨制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途离职就不是净身出户,而是可以携带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一起转移到企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实现无缝对接,促使人员的合理流动。

四、并轨制下的高校人事制度综合配套改革思考

1.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落实好并轨制下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养老金的并轨,是国家深化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各高校必须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高度重视此次养老保险并轨制改革工作,适应政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增加责任意识、大局意识,以更大的勇气和聪明才智,破除之前双轨制的体制机制弊端,顺利如期完成好本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具体如下:

(1)加强宣传,耐心解释,逐步打开教职工单轨制退休疑虑。充分利用现代智能、快捷的多媒体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制改革进行宣传、报道,对其正面和积极的意义加以引导和肯定。让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认识到改革的目标是让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更加科学化、合理化,而不是降低养老金的待遇,使教职工思想认识上得到转变和提升,使教职工心中的疑虑得到消除,从而更加积极地配合国家的养老保险并轨,更加顺畅地推进改革。

(2)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实现双轨制向单轨制的无缝对接。信息化是实现并轨制快捷手段之一,是适应大数据时代的要求,加快信息化建设,实现人事系统、社保系统、银行系统、工资系统等各环节的养老保险数据准确、及时无缝对接,让职工能第一时间清楚明白自己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进入个人账户金额、进入社保基金金额等数据,实现信息公开,让教职工明明白白缴费,切实保障教职工对缴费的知情权,对养老基金的监督权。

(3)深入调研,细化预算,依法保障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权力。为了做好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工作,仍需要人事部门对每位教职工的工资数据进行充分的调研,按照养老保险政策做好缴费的数据测算,上报学校年度预算工作领导小组,纳入学校保基本的支出范围统筹考虑,依法保障教职工应有的享受缴纳养老保险的权力。

2.深化以事定费、岗位管理、淡化身份差别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综合配套改革

(1)实行以事定费,工资总额管理,赋予高校自主权。高等学校应探索实施以事定费、以费养事、以事用人的资源配置方式,实行工资总额管理,实现增人不增经费、减人不减经费,赋予高校定岗、定薪等更多、更大的用人自主权,建立更加灵活的用人机制,实现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薪酬能升能降,逐步完善微观运行机制,进一步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

(2)加强编外管理,规范合同用人,实现减员增效。整合高校编外人员队伍,建立编外人员管理制度,不再区分临聘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外聘兼职人员等编外人员类别。通过制定标准,采取购买服务、第三方用人等方式,按合同管理,规范合同化用人。严格区分编外人员与编内人员岗位职责,严禁编外人员与编内人员混岗使用,实施按岗管理,进一步完善编外人员薪酬合理增长机制,建立职业通道,逐步实施同岗同酬,实施内部统一的编外人员工资福利制度,提高编外人员用人效益,逐步实现减员增效。

(3)强化岗位管理,实行绩效考核,切实激励先进。合理设置岗位,强化岗位管理。一是要设置符合高校实际的岗位类别、结构、比例和数量;二是要根据岗位实际合理设置聘用条件。要统筹考虑工作强度、质量、表现、贡献等因素,积极探索绩效激励方式和方法,建立科学、客观公正的激励机制;积极探索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评价手段,增强考评的科学性,切实实行工资收入与绩效考核挂钩,使之真正起到激励先进、约束落后的作用。

总之,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改革顺应了时展,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有利于促进各类人员的合理流动,激发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促使教职工不断创造价值,多缴费、多工作、迟退休,确保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达到预期效果。

参考文献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3]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4]吴粤.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些思考[J].财经界(学术版),2013(1)

[5]高和荣,韩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公平价值取向[J].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

[6]李琪.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析[J].人力资源管理,2014(10)

[7]关于印发深圳市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开展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第6篇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双轨制”的养老保险制度,超过4000万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金由财政负担,而广大的城镇职工则需要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而且在退休后,城镇职工领取的养老金仅占退休前工资的60%,机关事业单位则可以领到退休前工资90%比例的养老金,制度的不公平引起社会的强烈不满,养老保险改革的呼声愈发强烈。另外,随着中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退休职工数量不断增多、寿命不断增长,国家财政压力与日俱增。近年来,中央政府一直致力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先后在陕西、重庆、上海、浙江、广东等省进行了养老保险改革的试点。然而由于改革势必涉及相关群体的自身利益,改革的过程中充满了博弈,改革试点六年之久,一直没有在全国顺利开展。直到2015年,中央政府终于正式推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政策,事业单位与国家机关同步进行改革,并且不再试点,在全国同步进行。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政策

(一)严格界定基本养老金享受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人事退休制度息息相关。随着生活水平和医疗水平的提高,我国居民人均寿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身体素质也得到很大的改善,因此延迟退休年龄成为人事退休制度改革的趋势。延迟退休不仅可以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化利用,又可以延迟退休金的发放年龄,缓解财政负担。为了减少延迟退休政策推行的阻力,不对当期的就业状况造成太大影响,我国应该实行弹性的退休政策。另外,为了杜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早退的问题,应该加强管理,健全约束机制,从严审批。

(二)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机关事业单位与城镇职工实行养老保险并轨,为人员的自由流动提供了便利条件,为了更好的衔接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的养老保险制度,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良好的转移接续机制,原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调入企业工作后,企业要帮助其建立新的个人社会保险账户,将原来的职业年金等并入企业年金,不能因为工作单位的变动,导致职业年金无法接续,保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岗位流动后的养老待遇。同时,要保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原来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同样,如果企业人员进入机关单位之后,其原来的个人账户余额要并入到职业年金中,实现养老保险关系的有效转移。

(三)强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管理

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管理是提高退休人员的服务质量、创新养老服务模式的重要措施。西方社会退休人员的养老服务主要是第三方机构来负责,企业只承担缴费的义务和责任,这也是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发展趋势。目前,关于养老金的社会化管理与发放已经存在技术问题,社会保险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养老金,每月将养老金打入退休人员的账户,今后应该将注意力放在如何提高社会化管理的效率上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后,全国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这就对社区养老服务的管理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将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档案资料及时转入所在的社区,掌握每一位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退休服务质量。

(四)重点处理好“中人”的待遇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问题,为了照顾到不同群体的切身利益,改革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分为“新人”、“中人”和“老人”三个群体。“老人”基本维持原来的退休养老管理政策,由财政负担养老金。“新人”刚参加工作,直接按照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其中“中人”的问题较为麻烦,处理不当不但会导致改革遇到很大的阻力,也会打击很大一部分群体的工作积极性。为了减轻制度并轨的阻力,可以实行两种方案:仍用旧制度或者像企业养老保险改革一样设立过渡性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中人”的过渡性养老金计发系数可以略高于企业,以此实行新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衔接。而选择旧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其养老金待遇由国家财政负担,对于这部分人也不需要另建立职业年金。无论采取何种弥补方案,两种制度的并轨都会产生巨大的转制成本。

二、结语

总之,养老保险是我国近年来社会改革的热点话题,也是各种改革推进的基础。目前,中央政府推出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属于原则性的文件,具体执行方案仍在完善和探讨中。但改革一定会触动一部分人利益,势必遇到各种阻碍,需要政府相关部门认真调研、慎重对待,建立公平、公正的统一社会保障制度。

参考文献:

[1]王延中,龙玉其.国外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比较分析与改革借鉴[J].国外社会科学,2009(3)

[2]赵红利,王裕明,王金涛.国外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研究[J].劳动保障世界,2010(6)

第7篇

据《2012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资料显示,2012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6261万人,比上年增加983万人,增长3.9%。其中,外出农民工16336万人,增加473万人,增长3.0%。本地农民工9925万人,增加510万人,增长5.4%。①农民工在转移过程中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外出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偏低,但转移接续需求巨大从2008年至2012年,外出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分别为9.8%、7.6%、9.5%、13.9%和14.3%。近五年,外出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虽然从9.8%提高到14.3%,但是参保比例仍然较低。根据农民工数量测算出,2012年外出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约有2336.05万人。而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国跨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约有114.7万人次,转移基金约178.6亿元。②从以上对比可看出,外出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工作量巨大。

(二)跨省外出的农民工数量减少,农民工以跨省外出为主的格局改变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2年在外出农民工中,在省内务工的农民工8390万人,比上年增加772万人,增长10.1%,占外出农民工总量的52.9%;在省外务工的农民工7473万人,比上年减少244万人,下降3.2%,占外出农民工总量的47.1%。在省内务工的比重比上年上升3.2个百分点。③2011年,去省外务工人数减少,改变了多年来跨省外出农民工比重大于省内务工比重的格局。

二、城乡统筹背景下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一)部分农民工重复参保,转移接续利益受损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不允许重复参保,但由于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强度不同,在城镇工作时被强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农村又自愿参加了新农保,并且两种制度的缴费规定不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缴费,而新农保是按年缴费,这些因素会使农民工重复参保难以避免。在农民工流动就业时,如果不知道重复参保只能按照一种制度享受待遇,会导致农民工养老保险利益受到损害。

(二)新农保与城居保制度并轨中的问题

新农保与城居保能否顺利并轨影响着农民工流动就业的保险关系能否顺利转移接续。其一,关于财政补贴的问题。新农保与城居保缴费档次不同,两种制度的财政补贴并未明确与缴费档次相对应,要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行,需处理两种制度的财政补贴标准保证公平的问题。其二,关于经办管理的问题。新农保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规定暂实行县级统筹,全市建立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城居保也实行的是县(区)级统筹,在全市建立统一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办管理,纳入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两项制度独立运行,并轨时需处理两个系统的融合问题以及市级信息系统与省级信息系统的融合问题。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转移接续

农民工在流动就业时,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转移接续面临着一些问题:其一,两种制度政策规定不统一,缴费方式、待遇水平、管理方式等方面差异较大。其二,基层社保经办机构人少事多,信息系统的建设还相对滞后,社保各级经办部门的管理体制和信息技术的运用,难以满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需求。

三、城乡统筹背景下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过程中遇到障碍的原因

(一)两项制度的基金筹集方式等方面差异大———政策原因

新农保与城居保已并轨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这项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资金来源、缴费标准、账户管理及待遇标准等方面均不同。在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过程中,这是最直接的原因。在转移接续过程中,农民工养老保险利益的影响因素主要集中于两点:一是养老金待遇计算方式,二是缴费年限的折算方式。其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养老金待遇包括每年70元基础养老金及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缴费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财政给予30~50元的补贴。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者,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可增发1%。职保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多缴多得的原则设计。其二,职保个人累计缴费时间要满15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相对宽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年缴费,积累额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月缴费,积累额多。这使得农民工在转移接续过程中会衡量养老保险利益的得失。

(二)地方政府间的利益博弈及农民工的道德风险———经济原因

目前职保实行的是部分积累制,由于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制成本没有及时消化,个人账户出现空账运行的状态,统筹账户部分的基金实际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制。由现收现付制导致的代际效应表现为,农民工的缴费标准与待遇享受标准并未对应,即养老金待遇与当地统筹账户的贡献大小无关。当农民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的积累额可以全部转移,但统筹账户的基金只能部分转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剩余的大部分统筹账户基金则为转出地的社会统筹基金做贡献。转入地接收少量基金,却要承担长期的养老金待遇发放及调整责任。此外,农民工在接近退休年龄时,有可能产生去经济条件发达的地区办理退休关系的道德风险。这会增加转入地的养老金支付压力,造成参保者之间的不公平。出于经济人的理性考虑,地方政府会在农民工转入养老保险关系时,出台不同政策来设置障碍或提高门槛,这样一方面可以维护本地社保利益,另外还可以克服农民工的道德风险。

(三)社保部门的信息化管理程度不高———技术原因

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需要高效、快捷的信息系统支持。《宿迁市社会保障卡建设实施方案》中提出,到2013年底面向全市发放社会保障卡110万张。宿迁市社保部门信息化管理程度还不高,社会保障卡普及程度较低。目前的金保工程二期对于城乡统筹及城乡居民纳入到社保覆盖范围的信息化支持还需进一步增强。在跨地区用卡方面,社会保障卡在适应流动性方面的灵活性不够,尚未形成统一的跨地区业务办理平台。还存在网络不畅通、应用系统不统一、经办流程不衔接等制约因素,对于农民工跨地区重复参保和重复领取待遇的监控效果也未体现出来。

四、城乡统筹背景下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通过精算制定公平的养老金待遇方案

首先,应明确新农保与城居保合并实施的具体操作细则,使农民工从新农保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与城市居民享受同等标准的财政补贴与养老金待遇。在城乡统筹的大背景下,进一步提高农民工的参保率,消除户籍制度对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的影响,让农民工真正融入任意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当中。其次,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过程中,关于缴费年限的折算是影响养老保险利益的重要因素。参加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转入职保;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农民工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转入职保时,可以尝试通过公式计算折算年限。城乡统筹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各年的个人账户积累额(An)占相应年度统筹区域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及个人缴费比例乘以12个月(Bn)的比例,折算成职保的缴费年限为N1。由于两项制度缴费差距较大,故采用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折算基础。其中,Cn为当年职保个人缴费与企业缴费总和的50%,Dn为当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额。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比,职保的缴费水平高,缴费周期短,账户积累额多,因此选取职保个人与企业缴费总和的50%作为折算年限基础,一方面保证农民工不因回乡养老而待遇太低,另一方面可以增强农民工在城市工作参保的积极性。

(二)提高统筹层次,发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调剂作用

目前,宿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县区级统筹,统筹层次较低,要逐步提高各项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层次。并且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职保为参照基准,逐步将各项制度合二为一,向全国公民发放统一的基础养老金,保证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在此基础上实行个人弹性缴费,与享受待遇相挂钩,保证养老保险制度的激励性。长远来看,有利于社会保险制度统一局面的实现,也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难题。另外,要充分发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补充、调剂作用,协调不同统筹区域的利益关系。

(三)推广社会保障卡,提高社保部门信息化程度

宿迁市到2013年底推广110万张社会保障卡,预计到2015年全市持卡人数达到340万人,覆盖60%以上的人口。其一,要加快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和应用步伐,加大社保领域的信息化投入,推动实现在全省范围的社会保障一卡通。同时积极推进金保工程二期建设,逐步实现全国系统联网,加强地方财政和银行的合作。农民工在流动就业时,可以只转移社保关系,不转移基金。在达到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时,采取分段计算的方法,在参保人享受养老金待遇时,由各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按照不同参保地的缴费数额占个人总缴费数额的比例,将基金分别汇入最终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其二,要加强社保部门信息化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和技术水平。在数据整合迁移的过程中,确保数据的准确、安全,在不同系统间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重复领取待遇,保障城乡统筹制度的有效实施,为农民工自由流动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保障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利益在转移接续过程中公平享受待遇。

五、结语

第8篇

新版《旅游法》不是明确规定不得强制抑或变相强制游客消费了吗?导游不是必须持证上岗了吗?可到头来,竟然还发生“野导游”骂游客“不买东西比可耻”这种咄咄怪事。

这一骂,骂出了怎样的监管空白和法律疲软?归根到底,这一骂无疑是惯出来的。事情的最后,按照互联网监督管理惯例——“不曝光不查处,一曝光就从严从重惩处”治理模式,媒体曝光后,涉事人员少不了要被严惩。只不过令人揪心的是,导游行业何时才能真正规范起来?到底是靠严格的管理、严肃的法律,还是多方面的改良,最终让权利彰显,恐怕都得思考。 ——查令街

医保报销不封顶不妨推而广之

新年伊始,北京市就向市民送出了一个“大礼包”:《北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规定最高报销比例可达到60%,并且上不封顶。

目前,我国京津沪粤苏浙等省市的人均GDP已超过或者逼近1万美元大关,其他省份的人均GDP也在近几年有大幅提高,但居民收入的提高却与此有较大差距。北京市新推的大病费用报销上不封顶政策,只不过是在原有的财政资助基础上增加一定比例,而目前我国各级政府的财政力量是完全能够承担起的。因此,北京市送给市民的这个“大礼包”应该向全国推广,让国内所有的老百姓都能分享到经济增长的成果。 (周俊生)

地铁优待老人何必“患得患失”

郑州地铁早前曾承诺,老年人拿上身份证或老年卡可免费坐地铁。但有市民反映,老年人免费乘坐地铁还需带上房产证。

让老年人免费坐地铁,表明城市公交系统对老年人的一种优待和关爱。然而,从郑州地铁部门执行情况来看,显然差强人意。人为地设置过高的“门槛”,歧视外地老人,甚至故意刁难老人,不仅使免费政策变了味、走了调,也伤害了老年人的感情。

地铁若想真的优待老人,就应该把免费政策办实办好,而不是摇摆不定,患得患失。所以保护老年人权益,仅仅凭靠制度约束是远远不够的,关键是要树立全民敬老意识。 (张西流)

缩小养老金差距是“新的不公”

1月8日,有媒体发文谈到养老并轨时称,拉平养老金待遇对公务员不公平,以“平均主义”偷换“公平”的概念,将会产生新的不公。

养老并轨改革还未开始,就有此类“公务员退休金高是国际惯例”“拉平退休待遇对公务员不公”的声音发出,意欲先将“公务员”保护起来,生怕公务员“吃亏”,实在是咄咄怪事。

第9篇

1月1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在国新办会上表示,配合这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需要完善工资制度。胡晓义进一步透露,国办已为此转发了三个实施方案:一是公务员基本工资的调整,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调整,三是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的调整。 

这一消息再次引发社会对公务员工资改革的关注。国务院副总理马凯此前也曾表示,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一个统一、五个同步”,明确“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在增加工资的同时实行个人缴费”。有关专家表示,在加快调整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同时,要注意规范公务员的薪酬待遇,要让相关福利待遇透明化、显性化。 

工资结构亟待优化 

■要点: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首先就是要解决工资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使基本工资占主体,优化工资结构。 

最近,有关公务员将涨薪的传言不断,甚至有媒体报道称,公务员工资即将大幅提高六成。在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看来,这一说法是不准确的,容易引发错误理解。 

“不是‘涨工资’,而是‘调结构’。”苏海南强调。 

目前公务员工资制度是2006年《公务员法》出台后实施的,总体实施平稳。不过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工资结构不合理,基本工资比重低,津补贴部分比重高,公务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尚未建立,向基层倾斜不够,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亟待推进。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就是针对当前公务员工资分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所采取的一个措施。”苏海南指出,目前公务员工资存在最为突出的问题是工资结构不合理。表现为由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组成的基本工资(事业单位: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在公务员全部工资收入中占比太小,仅约为30%,而60%以上是各种津贴补贴。 

“这种工资结构与工资分配的通行理论是完全相违背的。理论上,基本劳动报酬原本应体现公务员的基本劳动付出,在一定职务、一定级别如承担的责任更重、管理幅度更宽,其收入就应当高一些,而现实情况并非如此。基本工资本应当是工薪劳动者的基本收入或者说是主要收入,而目前基本工资占比相对过小。”苏海南表示,因此要对此进行改革,调整工资结构,增大基本工资比重,“现在之所以能够调整基本工资比重,恰恰是因为我们实行了公务员养老保险金并轨。” 

而在并轨之前,工资结构是无法调整的。“因为基本工资一旦调整上去,退休的公务员就得比照基本工资相应提高其退休金,而这种安排又会进一步拉大退休公务员和企业退休人员之间的养老待遇差。养老金并轨后,就为调整工资结构、加大基本工资比重提供了很好的必要条件。”苏海南说。 

工资调整亟待动态化 

■要点:建立公务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使公务员对于收入有个良好的预期。 

长期以来,普通公务员与“官员”的概念被混淆,被认为普遍福利优厚,权力寻租的机会俯拾皆是。“这是社会舆论一种认识上的偏差,实际上大部分基层公务员没有机会获得灰色收入。”在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研究院院长唐任伍看来,将公务员福利货币化、阳光化,同时阻断权力寻租的暗道,是公务员薪酬改革的关键。 

《公务员法》明确,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2006年7月起实施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进一步明确,国家根据工资调查比较的结果,结合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物价水平等情况,适时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苏海南指出,这里所称“相当人员”,应该是指企业的管理人员。在这个对比过程中,可以划分若干对照组,比如全部公务员对所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平均工资、公务员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平均工资。而公务员当中的司局级、处级、科级和科员与企业可比层级管理人员,比较起来得出的结论又不一样。 

为了确保公务员工资水平的合理性,北师大收入分配与贫困研究中心主任李实建议,引入第三方机构,成立“公务员薪酬委员会”。由委员会的专家通过调研拿出工资调整方案,经多方协商论证决定。然后建立“微调”机制,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政收入、物价变动、市场工资水平等多方面因素,不断进行调整。 

养老改革亟待公平化 

■要点:机关事业单位不会“吃”企业的养老金。 

胡晓义明确表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会“吃”企业职工的养老金,绝大多数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待遇不会降低。 

国务院的《决定》第六条中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胡晓义表示,考虑到抚养比的不平衡,更不应该和企业的养老保险基金混用,还是要坚持以财政供款为主的资金渠道。这样就不会出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后“吃”企业结存基金的情况。 

“随着老龄化程度的加剧,将来的负担会越来越重,这需要做长期的制度安排。”胡晓义说,就现实财政能力而言,完全可以安排好现在的在职职工缴费和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但对长远的资金平衡问题要积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第10篇

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起步比较晚,上世纪80年代开始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90年代随着改革全面展开和不断深化,养老保险得到进一步的完善,经过不断的探索和实践,到2005年养老保险才逐步建立起来,形成了适应中国国情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1986年,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对国家用工制度进行了改革,招收的各类工人一般都是合同制工人,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1991年,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文件要求养老保险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199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要求各地区有关部门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我国机关事业单位现行的退休养老制度,是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一种养老制度。改革开放以后,也进行了探索、调整。1986年建立了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保险制度。1992年人事部下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2〕2号),全国先后有部分省市开展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008年国务院正式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国发〔2008〕10号)旨在建立体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制度上的公平。2012年出台了《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一些省市率先进行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2015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决定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没有真正的并轨

经过多年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实际上还是在两个并行的没有联系的轨道上分轨运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只能说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采取了同一种模式。由于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机关事业单位为数不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待遇远高于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待遇,严重破坏了社会养老制度的公平性。我校在人员的用工制度上就存在着多种类型:有传统的在编人员、有合同制人员,还有人事人员,在他们退休时,由于相关退休制度的不同,就出现了同职务级别的人员退休待遇不同的情况,从而造成了退休待遇的不公。

2、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不高

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是以市、县为基本统筹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低,保险基金社会互济功能不能得到发挥,使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低下,容易酿成社会风险。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提高管理水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相当迅速,可以用突飞猛进来形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的流动也在迅速增加,人才流动需要转移养老保险时,就会遭遇养老保险关系转接的困难,影响了人才的自由流动,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时也影响了人们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我校在引进专业人才的工作中,只能使他们中断原来已经缴纳的养老保险或重新在我校所在的城市建立新的养老保险。

3、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没有完全形成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为保障广大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作为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年金,它是由企业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按照自愿的原则为职工建立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强制性,发展比较缓慢。企业为了减轻负担,大多都没有建立企业年金。仅仅靠国家的基本养老金,使退休人员的生活处于较低的待遇水平,必将影响职工的晚年生活,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并会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4、养老金计发因素不完善

现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是:基本养老金由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影响基本养老金计发的因素是:实际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工资和缴费时间。企业一般把为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看成是一种负担,往往采用最低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当职工退休时,只能获取最低的养老金。由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大多都是专业人士,受教育程度高,工作时年龄偏大,若按现在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不考虑他们退休前职级和工龄,势必会降低他们的退休待遇。如我校对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退休职工就是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办法发放了养老补贴,即补足社会养老金与单位退休费的差额。

三、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措施

1、实行全民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

退休人员把一生的精力贡献给了国家,为使他们幸福的安度晚年,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要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本质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养老保险金的公平合理分配是非常重要的,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要完善法律法规,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实现养老金公平合理的分配。近几年国家逐步提高了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但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差距还是较大,要继续稳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缩小其差距,以利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使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最终走向并轨,为实行全民统一的养老制度打下基础。

2、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养老保险基金从开始缴费到待遇领取有较长的积累时期,积累期内面临巨大的贬值风险,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是养老保险制度长期持续发展的基础。由此看来,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至关重要。由于有严格的投资限制政策,目前我国的社保基金主要是投资在安全稳妥、风险较小的项目上,如购买政府公债、存入银行获利等,其收益率难以跟上通货膨胀率。要探索养老保险基金的市场化管理模式,国家制订保险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办法,实现保险基金投资的多元化组合。参照发达国家社保基金的管理经验,让社保基金进入资本市场,也可委托专业性资产管理机构进行投资运作,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3、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可采取多元化的社会基金作为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要建立合理的养老保险法律体系,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把企业年金、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规范化、制度化,要使企业将一定规模的企业利润直接转为养老保险基金,切实维护参保单位职工的利益,使单位的年金多少成为竞争优秀人才的条件之一。同时对个人账户养老金的缴纳采用激励因素和劳动贡献差别对待,在一定范围内鼓励个人缴费,多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股份制企业还可以给职工发放部分股权作为奖励,使企业职工树立主人翁意识,把企业的兴衰与职工个人的利益紧密联系起来,这样既可以缩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差距,同时又体现同一单位中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退休人员由于能够从国家和单位两方面获得养老金,提高了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我校对退休人员发放的养老补贴,实际上就起到了职业年金的作用。

4、完善养老金计发因素

第11篇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的基本“常态”是资源的配置由市场来决定;而市场经济的“非常态”则是政府过度干预经济,导致经济结构呈畸形发展;本文所指的“新常态”不仅是指由政府过度干预的“非常态”到由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转变;也指由市场经济旧的“常态”到市场的运行机制更加依靠市场规律的“新常态”的转变。其改革的目标是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其核心在于形成新的市场经济规则和新的市场结构与模式。

二、商业保险在社会养老保险中参与性的内涵分析

这里所说的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是指在社会保障体系中要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作用。可以从以下两个个方面来理解这种参与机制。一方面是社会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心之一,应该充分发挥“大政府”的社会保障作用,强化其基础作用,对运行不畅的机制要有改革的决心;另一方面是商业保险应充分发挥其自身优势,做社会保险最有效率的补充和完善。在新形势下,新保险“国十条”的出台,明确提出到2020年,我国的保险深度由过去的3%提升至新形势下的5%,保险密度由2100/人元提升到3500元/人,由此可见商业保险发展的潜力很大,在新形势下对我国社会保障体制建设的贡献还有待深究。

三、我国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的可行性分析

(一)新形势下市场需求的多样化

众所周知,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初级化阶段,政府的主要精力在于推进经济粗放型高速增长,市场化的多样性保障需求没有被政府的宏观调控所重视;接着在“市场化转型的旧常态”阶段,国家逐步确立起市场经济体制,但主要的改革目标是以经济为主,其他制度的改革相对滞后,导致商业保险行业的发展没有规范有效的制度,间接使得社会成员只能局限于基本养老保险框架,养老阶段的保障服务也趋于同质化。但在新常态下,市场经济收入的差别化、偏好的异质性最终会使社会成员产生多样化的保障需求。单纯局限于传统的保险方式已不合适宜,多样化的保险品种去防范养老过程中的多种风险才是市场所需。

(二)新形势下政府宏观政策的支持

应对当前新形势下严峻的社会养老问题,国家一方面在不断推进养老资金筹措的改革,另一方面也在不断推进社保体系的改革,在构建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中逐步为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提供多方面的政策支持。企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制的改革就打破了公务员不交养老金的弊端,完全依靠国家养老成为历史。接着国务院的“新国十条”,不仅升级了保险行业的地位,还拓宽了保险业的服务领域,几乎涵盖所有保险业务。尤其是重点领域获得政策性的突破说明国家着力于将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和完善来发展。

四、美国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险中参与作用的借鉴

(一)美国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的主要模式

美国的养老金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和不断调整,逐步形成了兼具规模与效率的多层次保障体系。主要表现为“三支柱养老模式”:第一支柱社会基本保障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养老保障,体现社会公平原则;第二支柱企业年金,主要是商业保险公司的有竞争参与下承担企业职工的养老责任;第三支柱完全商业化的运作,是个人完全按照自愿原则和不同需求去选择不同的养老辅助计划。

美国的第一支柱养老金是目前覆盖最广,也是最基础性的养老制度安排。是由联邦政府统一组织,基本实现了规模的全覆盖,养老金积累的水平比较高。

第二支柱是企业年金计划,主要表现是DB模式和DC模式,两者都是采用基金积累制和政府都会给予一定幅度的税收优惠和监管,但缴费主体不同:前者多为雇主单方面的义务,而后者则是由雇主、雇员按比例分摊缴纳养老基金。

第三支柱是个人储蓄性养老计划,主要是社会成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选择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老年生活,国家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商业保险公司投资参与对于构建美国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美国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险中参与作用的启示

1.在“新常态”的经济背景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越来越完善,政府的职责不再是大包大揽,而是改革新常态经济体中不适宜的因素。

2.在深化改革过程中,要以社会保险为基础与以发展多种不同形式、覆盖不同职业、满足各种不同需求的补充养老保险为补充和完善,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3.经济新形势下,税收优惠是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发展的动力源泉,国家应该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参与到社会保险的建设中来。

五、我国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的发展建议

(一)转变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理念

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要调动包括政府和社会、个人的积极性。尤其是在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政府要转变在其建设中大包大揽的观念,引入商业保险参与到社会保障建设中来,并激发其活力。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年金制度,使员工能共享企业经济发展的成果。劳动者个人的观念也要转变,新常态的经济背景下,要充分利用商业保险更好的保障自我。

(二)改革和完善养老金制度,夯实社会保险的基础性作用

在“新常态”的经济背景下。随着企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制的改革和国务院“新国十条”的政策出台,改革重点不仅是要在新形势下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体的发展,还要重视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性作用。所以要继续深化改革,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未来的重点是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尤其是建立起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12篇

到2013年底,新农保、城居保覆盖人数达到4.98亿人,其中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城乡老年居民1.38亿,这些老人的月人均养老金仅为81元,全年不到1000元。

同期,企业退休职工月人均养老金约2000元;农村低保每人每年2200多元;扶贫标准为人均纯收入2300元。

居民养老待遇标准会不会涨?数亿人在期盼。

居民养老金81元,被指如同“零花钱”

“新农保养老金,有比没有强。”安徽籍农民李虹说。她的公婆均已年过60,如今每月总共可以领到100多元的养老金。老两口种着不到3亩地,现金收入很少。子女都在外地打工,有了新农保养老金,每月按时领取,手上多了点活钱。“以前一分钱也没有,现在有一点是一点,家里的老人还是挺高兴的。”

但是,指望这100多元钱养老,李虹认为不可能,“人老了,每天都要吃好几种药,光药费1个月就要花100多元。电费水费也要交,电话不可能不打,1个星期总得让老人吃顿肉,青菜豆腐偶尔也要花钱买,还有村里亲戚邻居办喜事随礼,1个月再怎么省也要五六百元支出。新农保养老金也就是点零花钱,还是得靠我们几个孩子年底往家拿钱。”

2013年我国农民人均年纯收入8896元,按目前每月81元、每年972元的养老金计算,养老金替代率不到12%,与国际上公认比较合理的5 0%-60%替代率相差甚远。当然,农民还有土地保障,但其前提要求年迈的老人继续田间劳作以获得大部分生活来源。

与老年人相比,在外打工的中青年农民对新农保有更多纠结。

“不参保的话,怕老了以后一点收入也没有。”甘肃天水农民王春兰在北京做育儿嫂。没有固定的单位,她不太可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所以,从新农保试点开始,她就让老家的丈夫为自己办了参保。

“虽然已经参保了,可算算账,将来真不能靠这点养老金生活。”王春兰今年48岁,3年前参保,按每年最低档100元缴费,到60岁时将缴满15年。最近新农保城居保并轨,政府倡议多缴多得,王春兰的雇主建议她也提高缴费档次。

多缴一些,能多得多少?新农保的宣传小册子给农民举了一个例子。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目前中央确定的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若个人缴费选择每年300元档次,政府每年补贴50元,缴费30年,平均年利率为3%,到60周岁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为16651元,除以139,每月个人账户养老金120元。两项相加为175元。按现行方案,王春兰即使也按300元档缴费,到60岁也只能缴15年,届时养老金水平还达不到175元。

王春兰近两年收入增长不慢,每月能挣5500元。她已在西安买了套80平方米的住房,准备将来到那里养老。她表示,就算再多交一些保费,每月200元左右的养老金,感觉还是太低了。

新农保近两年推进速度不慢,但35岁以下符合条件的人群参保比例不高。据分析,这与新农保待遇水平偏低有关,年轻的农民工多在观望中。

居民养老金仍定性为补充性养老收入

如何看待当前的城乡居民养老金水平?

“不能简单地说太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保司刘从龙副司长说。不论是每月81元的养老金还是55元的基础养老金,单纯看的确不高。但要考虑到,新农保2009年才开始试点,城居保2011年试点,两项制度到2012年才在全国推开。给予农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55元基础养老金,虽然是低水平起步,但实现的是从无到有的跨越。对农村老人来讲,原本是一分钱也拿不到,现在每月多了55元现金收入,改善生活的作用也不可小瞧,这在边远地区农村表现得尤为明显。

人社部负责人也多次强调,当前,对于农村居民来讲,主要还是靠土地、家庭养老,新农保基本定性为补充性的养老收入。在土地、家庭养老的基础上,政府再逐步建立、完善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

许多人拿居民养老待遇和职工养老待遇做比较,前者不到后者的l/IO。对此,刘从龙认为,二者不宜放在一起比较,更不太可能拉平。

55元对已满60岁的农村老人是不需缴费就可直接按月领取的待遇。社会保险不同于济贫扶困的社会救助制度,实行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的原则,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南于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时问很短,多数正在领取待遇的人没有个人账户积累。到去年底,88%新农保待遇的领取者根本没有个人账户,主要由财政补贴。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已实施多年,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的数额要高出很多。

不少在城市务工的农民也明白这一点。家在山西的老郝在北京、天津等地打工近20年,新农保和职工保险都参加了。他说,新农保一年才交两三百元。在企业里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单位每月要给他交500多元,自己工资再扣近200多元,一年算下来8000多元。“交的钱差别这么大,退休后待遇差别肯定也大。”对他而言,新农保没太大意义,但因为担心做不到连续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满15年,他还是继续缴纳新农保,算是有个“保底”的。

新农保、城居保待遇还常常被拿来与最低生活保障、扶贫标准比较。刘从龙介绍说,新农保、城居保是普惠的,不论家庭状况如何,满60岁都有基础养老金。低保、扶贫等制度,针对的则是特定对象,必须满足一系列的条件,因此也不宜简单地拿来参照。

调整基础养老金应提上日程

“55元好几年了,怎么就不涨涨?”李虹反复解释,不是说新农保不好,而是觉得待遇该涨了。这也是参保者的普遍想法。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十连涨”,新农保、城居保的基础养老金为什么近5年来一分钱也没见上调?有的参保者提出,企业退休职工也不再缴费,但养老金年年都在涨。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从绝对额上不好和企业养老金进行比较,但调整频率不应该差得这么多,否则感觉不公平。

物价年年涨,居民养老金原地踏步,等同于“缩水”,参保者满意度降低甚至变得不满意很正常――许多参保者拿物价涨幅做比较。新农保2009年10月开始试点。看统计数据,2010年CP同比增长3.3%,2011年增长5.4%,2012年增长2.6%,2013年增长2.6%,虽然近两年涨幅温和,但毕竟年年都在涨。在京务工的四川籍农民徐大姐说,方便面是她家经常消费的食品,买的最多的某台湾品牌5盒装方便面,记得2009年左右不到10元,现在涨到12.5元。

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口福灵表示,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物价的上涨,包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内的各类社会保障待遇,都应建立相应的调整机制。“经济发展了,国家财力更雄厚,应当调整基础养老金待遇,这是让老百姓分享发展成果的重要方面。物价持续上涨,也要调整养老金待遇,这样才能保证老百姓的生活不受大的影响,也提高制度的吸引力。”

据了解,到2011年底,我国已全面建立起“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失业保险金、企业职工养老金待遇等多项指标,结合物价增长状况,近年来每年都在调整。但是,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基础养老金没有变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