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2 09:22:4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第四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具体工作由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机构承担。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许可管辖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
第五条食品流通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法律、法规对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食品流通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食品流通许可。
第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十条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十三条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应当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终止办理。
第十四条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审查与批准
第十五条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包括经营场所、负责人、许可范围等内容。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
第十六条许可机关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必要时,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进行现场核查,许可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申请人和食品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现场核查应当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
第十七条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作出准予变更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作出准予注销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许可通知书》,缴销《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开。
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许可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章许可的变更及注销
第二十条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第二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办理许可证延续的,换发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不变,但发证年份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已作出的食品流通许可:
(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二)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三)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食品流通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规定撤销食品流通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食品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流通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许可机关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食品经营者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在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持相关证明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办。经批准后,由原许可机关在二十日内补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五章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食品流通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以及《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等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流通许可证》及相关申请文书的印制、发放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载明: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主体类型、负责人、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
第二十九条《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由两个字母+十六位数字组成,即:字母SP+六位行政区划代码+两位发证年份+一位主体性质+六位顺序号码+一位计算机校验码。
《食品流通许可证》具体编号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食品经营者是否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经营要求的,经营者是否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经营者是否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经营者是否依法办理;
(三)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经营者是否依法变更许可或者重新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四)有无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行为;
(五)聘用的从业人员有无身体健康证明材料;
(六)在食品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有无确保食品质量和控制污染的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食品经营者建立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对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确认后归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时,应当按照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的有关规定,审查《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限届满。对《食品流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限届满的,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食品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
(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或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被依法注销、撤销、吊销食品流通许可,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注销、撤销、吊销许可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建立食品流通许可档案。
根据省局、市局____年工作计划,××市工商局结合本地实际和工作职能,制定四项措施,组织开展整顿工作。
一、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准入,严把许可登记两道关
一是严把《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审关。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分级管理、证照分离、先证后照、实质审查、属地管辖原则和市局制定的《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工作流程》全面落实和开展核发工作。
二是严把《营业执照》核发关。本着证照分离、先证后照的原则,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经营申请人坚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对日常巡查发现食品流通许可证过期或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必须责令食品经营者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许可,否则依法取消其食品经营主体资格。
二、加强食品质量监测,强化两个检测手段
一是食品快速检测手段。进一步把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工作落到实处,坚持日常监测和快速检测相结合,____年计划利用快速检测设备检测食品__个品种___个批次。引导和督促主办单位配备设施和人员,开展质量自检工作。
二是食品质量抽检手段。一要针对快速检测筛查出的可能为不合格的食品实施送检,二要针对消费者投诉较多和流通环节的重点食品,委托专门的质检机构进行抽检。____年计划抽检食品__个品种___个批次。对检测不合格的食品,将食品名称、抽检场所、被检测人、标称生产厂家、规格、商标、主要不合格项目等内容在各大媒体报纸和××市工商局外网进行公布和消费警示,并加强对不合格食品退市后的跟踪监管,严防再次流入市场。
三、培育食品安全示范店,以点带面
根据市局制定的《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和规范化建设活动方案》要求,各单位要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示范店培育、创建和规范工作。____年底前力争培育_户省级示范店和__户市级示范店。
四、落实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积极推行并落实国家工商总局推出的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和《××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双九项制度(试行)》。____年年底前,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要熟练掌握食品安全监管九项制度,明确日常食品安全监管内容,进一步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大对食品经营者切实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的监督力度,切实提高食品经营者自律水平,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文/李大林
国家质检总局公布进口食品不合格信息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2012年11月、12月共649批次进境食品化妆品不合格信息,其中进口奶粉不合格现象较为集中。质检总局强调,所有公布的有问题的食品、化妆品都已被依法作出了退货、销毁等处理,不合格批次的产品未在境内市场销售。
不合格奶粉比重比较大
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2012年11月和12月进境食品化妆品不合格信息中了解到,共649批次食品化妆品不合格,其中奶粉占较大比重。
其中,杭州乔蒂贸易有限公司从西班牙进口的2.88吨喜乐宝幼儿成长配方奶粉3被检出锌超标,被当地检验检疫部门全部退货;上海善臣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从新西兰进口的3个批次共48.6千克善臣婴儿配方奶粉,或因铁、镁和左旋肉碱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或因核苷酸总量、胆碱含量、镁含量标签符合性检测不合格以及标签不合格而被销毁;宁波保税区海禾婴幼儿食品有限公司从荷兰进口的7.488吨海禾儿2阶段较大婴儿配方奶粉,被检出沙门氏菌而被退货,这也是此次公布的不合格进口奶粉中数量最大的一批。
此外,其他奶制品也被检出问题。
知名品牌“现身”榜单
在此次公布的进境食品不合格信息中,除了进口奶粉质量问题频出外,卡夫、吉百利、大哥等知名品牌也榜上有名。
卡夫食品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从美国进口的40千克卡夫奶油芝士被检出了超过保质期,全部货品被销毁;上海财陆商贸有限公司从英国进口的吉百利迷你牛奶巧克力蛋,总重量为11.9千克,由于标签不合格而被销毁。深受年轻人喜爱的大哥牌花生豆也出现在了此次不合格食品名单中,三嘉乐贸易(广州)有限公司从泰国进口的大哥芥味香脆花生豆和鸡味花生豆各36千克,均被检出过氧化值超标而被销毁。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网店拟禁售散装食品和奶粉
文/杨滨
食杂店不得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网店不得销售散装食品。新修订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即将于4月1日开始施行。
经营项目则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或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3种类别来核定,尤其是散装熟食,须特别申报经许可后方可经营。而对网店、邮政、电视购物、自动售货机等无店铺经营,明确规定不得卖散装食品。
记者同时发现,无店铺经营项目核定只有预包装食品,没有“乳制品”销售一项,这也意味着今后网店也将被禁止销售奶粉。“网购奶粉存在较大安全风险,不利于监管”,相关人士指出,特别是一些“海外代购”婴幼儿奶粉在可追溯性方面都较难控制。
市工商局表示,流通领域食品经营者一旦出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将进行违法惩戒公示,通过网上公示、现场公示等形式,向公众明示该食品经营者名称、违法事项和行政处理决定等内容,接受监督。
亮点1 现场制售项目须提交设计图纸
超市里制作大饼馒头、凉拌菜、糕点、豆制品等现场制售的经营者,同样应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后方能经营。《北京市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许可管理规范》规定,商场超市内经营食品现场制售的区域,不得超过食品销售区域总面积的10%。便利店可从事即食的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的加热,而食杂店不得从事食品现场制售。
从事现场制售项目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向食品流通许可审批部门提交经营场所设计图纸进行审查,待设计图纸审查通过并结束施工后提交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一经核准,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场所布局。熟食卤味、糕点、豆制品的制作场所和设施,均有准入要求。
亮点2 无店铺禁卖散装食品
此次征求意见稿还特别提到对无店铺销售的许可监管。《北京市业态分类食品流通许可管理规范》中明确提出:“无店铺销售业态不得经营散装食品”。
征求意见稿对无店铺销售进行了界定,是指经营者不通过店铺,而通过互联网、邮政、电视、电话、自动售货机等方式进行食品销售的业态。无店铺销售经营方式为零售,经营项目核定是预包装食品。
(一)食品安全准入方面存在的问题
1 有关材料提交的问题。根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提交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但客观上,很多食品经营者文化程度偏低,要求其制定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并提交书面材料,可行性不强。
2 有关登记事项的问题。根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别核定。这无法将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项目具体体现出来,造成在后续监管中无法分类监管。比如一个蛋糕店,如果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根据前置许可来定,经营范围就成了预包装食品或散装食品零售,但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包含的范围相当大,给之后的监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3 有关现场核查的问题。我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对场地、设施、人员和制度等四方面都作了一些规定,但目前基层工商所普遍反映难以掌握标准、事项,如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核查,则绝大部分申请者达不到要求,不能获得经营资格,这与“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扩大市场总量,繁荣地方经济”的理念不符;如果在发证工作中灵活把握,则增大了随意性,容易造成《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工作缺乏严肃性。
(二)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1 “价格优先”的消费取向。不可否认,在我国经济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还存在较明显的差距。低收入人群和外来人员购买食品首选是价格“便宜”,然后是数量、口感,一般不特别考虑食品安全问题。一些不合格食品,由于价格低廉契合了低消费群体节俭、求实惠的心理,市场销路反而比质量好价格偏高的食品好很多。由于有这样的市场需求,部分经营者不仅不抵制,反而倾向于经营低档不合格产品,工商部门监管的难度随之增大。
2 进销货台账制度落实难。除了大型超市卖场进销货台账落实得相对较好以外,相当部分集贸市场或食杂店经营者存在填写不完整、不及时、不规范的现象,或者完全依靠市场管理人员代为填写。究其原因:一是目前食品流通速度快,经营者进销货交易频繁,而超市和批发市场的经营范围又多而杂,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经营者关注更多的是利润的提高、收益的增加。而对食品安全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从主观上对食品安全义务的履行不到位;二是我国《食品安全法》虽然规定了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也列举了对应的罚则,但真正进入处罚程序的少之甚少。这也是基层执法人员反复检查指导,但落实效果却不尽如人意的根本原因所在。
3 基层监管力度相对薄弱。基层工商所存在监管任务重和行政资源少的矛盾。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嘉定分局干部人均监管经营主体491.76个,监管食品经营主体76.47个,人手少、任务重的矛盾相当突出。一个基层工商所的经济户口一般都达到1万户以上,而往往只有十七八名干部。他们既要贯彻市局部署,又要服从地方指挥,除了食品安全监管还要履行众多职能。应付各种各样的专项整治,即使有既定的巡查计划,巡查密度也无法保证。另一方面,食品安全监管涉及多个职能部门,需要齐抓共管。但在实际工作中,部门之间存在不同步现象,合力尚需磨合。往往市、区一级组织的专项整治,部门能默契配合,但在基层日常监管中,各基层相关部门却还是存在各自为政、互相推诿的现象。
4 全覆盖监管效果不佳,被动式检查无功而返。由于食品经营户量大面广,一旦有问题食品出现,就会对所有食品经营户开展紧急检查和全面监管,且检查时对同一品种还要看批号,工作量非常大,然而问题食品就有可能在检查空当流入市场。同时,对相关职能部门检测出的问题食品,上级部门下发核查通知要求紧急执行,但往往出现检查结果发现辖区根本没有进货,导致无功而返。例如前阶段“问题乳粉”的清查行动,其实根本没有进入辖区,但由于缺乏批发销售信息,还是花大力气进行被动检查,多次“狼来了”,容易产生检查疲劳症,对监管工作产生懈怠心理。
(三)食品检测方面存在的问题
1 定性检测结果的法律有效性问题削弱了工商执法效能的发挥。目前,工商部门的快速检测结论只有参考价值,不具备法律效力。如果要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处理,必须经过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但事实上,工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将食品送有关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存在许多难以克服的问题:一是在市场上零售环节查到的问题食品通常数量较少,其商品价值也够不上检测费用。送检意义不大。二是目前快速检测的食品多为鲜活食品,而定量检测所需时间较长,食品难保管。三是检出不合格商品的频率高,如果都送检,不仅执法成本高,而且工作效率低。因此,目前通常的做法是针对少数数量较大的疑似问题食品,送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而大多数快速检测查出的问题食品通常只能责令退市或没收销毁。如果是责令退市,在目前商品流通非常容易的情况下,很可能是把问题食品换个销售场所而已,最终可能还是流向消费者。如果是没收销毁,那么因为工商检测结论不具备法律效力就造成工商部门以违法行政制止违法行为,这明显和建立法制化社会相矛盾。
2 检测技术滞后性和检测手段局限性制约了检测效能的提高。一方面缺乏对食品综合质量进行评判的能力,只是对某一食品的某几个指标进行检测,不能排除食品含有其他有害物质。另一方面现在使用的食品快速检测设备有其自身的不足:一是不宜做大批量次的检测;二是受操作人员个人因素影响,误差率高;三是缺乏权威性,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对被检测对象和消费者缺乏足够的说服力。
3 检测力量的薄弱制约了检测工作的深化。基层工商负责食品快检的干部往往都身兼数职,食品检测工作的技术性与人员的非技术性矛盾突出。目前从事这项工作的干部大都对食品检测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少,能胜任食品检测和监管的复合型人才更少,也就使得很多技术含量较高的检测项目在实际推广中碰到“人”的制约。同时,信息网络技术对流通市场、流通食品的监管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工商部门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仍以行政区划为界,各监管单位和监管人员与其他监管单位之间缺乏足够有效的信息交流,极易延误宝贵的监管时机。
二、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有效监管的对策思考和建议
解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工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提出的,坚持以落实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为重点,努力在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上实现新突破。一方面要切实研究食品监管有效途径,探索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水平和质量。另一方面要不断扩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影响辐射面,引
导经营者自觉树立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构建全社会防控问题食品的监管网络。
(一)因地制宜,提升食品流通许可效能
1 区别对待,明确分级核查的标准。明确现场核查的分级标准,标准不搞一刀切,经济欠发达地区适当放宽。在审核过程中根据经营食品可能受污染的风险程度以及食品流通规模的大小,由高到低分为若干等级,分别确定与经营食品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许可审查要求与监管内容,提高食品流通许可的实际操作性。对于不同规模和类型的经营户,在申请条件上应该有所区别。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经营户进行划分,并明确相应的条件和标准。如对于大型超市,由于经营品种丰富、经营方式多样,更应在超市前期的设计和装潢时予以关注,可以主动介入,提供咨询服务:而对于小食杂店则放宽要求,只需具备基本要求即可开展经营活动。
2 导人食品经营者岗前培训机制。我国《食品安全法》实施后,经营食品的准入门槛相应提高了,这就需要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教育。尝试充分运用行政指导导入食品经营者岗前培训机制,以柔性手法变事后监管为事前预防,要求申领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提前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变“自然上岗”为“岗前培训”,努力将问题和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强化食品经营准入,增强工商执法的主动性。
(二)推行食品安全监管与食品经营主体年检验照挂钩,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行业约束和防范预警机制
1 年检、验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加强管理,对经营者登记事项及经营情况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也是判定市场主体是否具备合法资格,实施行业进退约束的依据。长期以来,在食品监管中日常监管与年检、验照审查脱节,食品经营者在经营中因违法违章行为多次被处罚的不能退出行业,也不能有效地实现预警和防范处理。因此,将年检验照作为重要的行业进退和预警防范手段,是构建食品安全有效监管的基础。
2 推行食品经营主体监管信息化。不断完善食品经营者信息数据库,是实现食品安全监管与年检、验照挂钩的基础。为此,应该加强食品经营者电子档案建设。制定食品经营者信用数据管理制度,对食品经营者信用数据管理进行规范。同时,利用即将启用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系统”对现有数据库进行清理,对问题食品经营主体采取监控措施。对日常监管巡查记录、行政处罚记录、消费者申诉举报记录等监管信息进行集中补录,以期提高食品经营主体资格信息的数据质量。
3 推行食品经营年检验照规范化。要进一步加强食品经营者年检、验照程序管理工作,制定食品经营者年检、验照工作操作流程规范,统一要求和规程。同时,区别各经营户具体情况给出年检验照建议。通过推行食品安全监管与年检验照挂钩,既对食品经营主体资格进行了动态管理,又强化了食品经营主体法制意识,既规避了食品安全监管风险,又提高了行政监管效能。
(三)建立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的信用监管
变更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经营地址,应当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等说明文件,以及使用证明。经营地址名称变化的,应提供相关说明文件。
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登陆省局域名,点击“企业端登陆”登陆,注册相关信息。
2、注册后填报,填报保存完成后,网上申报电子材料。
3、填写的电子材料打印成纸质申报资料到窗口递交。即可变更视频流通许可证的经营地址。
(来源:文章屋网 )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维护食品流通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经营户郑重承诺:
一、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严格执行“一票通”台账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三、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货架及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五、对于自检或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并协助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工作。
六、如有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承诺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将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眼处。
八、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工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的处罚。
承诺单位(盖章):
承 诺 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食品安全承诺书范文(二)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质量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身为中国白酒第一品牌的供应商,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是我们一切安全生产加工的安全前提,为了全面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严格依法组织生产,承担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持续保证食品生产质量安全,承担企业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遵守企业用良心生产食品的道德观,共筑食品安全防线,为此我公司向社会以及五粮液集团公司郑重承诺:
(一)牢固树立“做食品就是做良心”的观念,以对社会和大众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垂范自律,保证食品质量安全,靠质量占领市场,不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三)严把进厂关,严格对原辅料的验证,杜绝不合格的原辅料进入生产加工过程和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及非食用物质生产食品。
(四)严把生产关,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生产过程及关键控制点管理规范。
(五)严把出厂关,强化检验制度。确实做到对产品进行批批检验,保证出厂检验结果准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决不出厂。
(六)实现产品质量的追根溯源。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和添加剂采购使用制度以及原辅料验证、过程控制、出厂检验及产品销售等全过程记录,发现缺陷产品及时召回。
(七)我将信守以上承诺。本《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一式两份,本人和物资采购中心各一份。
承诺单位负责人: (签名盖章)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食品安全承诺书范文(三)
一、保证认真开展食品的自查,对自己的经营场所,仓库及其它有关场所进行认真、严格检查,若发现问题食品保证第一时间向主管部门举报。
二、保证切实把好食品进货关,不存有、不经营问题食品。
三、保证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产品表示,并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四、保证不销售过期、变质或者其它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五、保证严格自律、诚信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六、本承诺书一式二份,承诺人和五星工商所各持一份,严格遵守承诺。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经过调查发现,伴随着奶粉限购等事件的发生,很多奶粉企业纷纷自建网站或者在天猫等电子商务平台开拓自己产品的销售渠道,“网购”已经成为很多商家不得不考虑的销售途径。
奶企也涉“网”
“达能集团一直奉行多品牌的发展策略,即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领导品牌,每一个国家都有一个最亲近消费者的品牌,达能在中国的婴幼儿营养品牌是多美滋。”3月29日,达能婴幼儿营养大中华区副总裁卢敏放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记者。
据悉,达能在食品方面涉及四个领域,鲜乳制品、饮用水和饮料、婴儿营养品和临床营养品。达能婴幼儿营养涉及Nutrilon诺优能、Karicare可瑞康、Dumex多美滋等品牌。
东方艾格乳业分析师马文峰表示,“一定程度上,香港限购进口奶粉等事件会倒逼奶企在销售渠道上的革新,催发国内网购市场。”
新修订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将于4月1日开始施行,由北京市工商局起草的《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北京市业态分类食品流通许可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等共5个配套文件也已经实施。
对于该征求意见稿中“禁止网销婴幼儿配方奶粉”的规定,4月3日,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致电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处,相关人士告诉记者,“从一开始的立法本意,征求意见稿并没有禁止网销婴幼儿配方奶粉,征求意见稿只是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细化相关的条文,因为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等相关部委的规定,企业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其中奶企要取得乳制品许可证。”
马文峰认为,“不论是香港限购进口奶粉,还是北京市禁止网销婴幼儿配方奶粉的误传,都使奶企有进军电子商务平台的冲动。”
本报记者了解到,近日,达能婴幼儿营养正式宣布与中国领先的电子商务平台天猫启动战略合作,旨在为中国消费者提供100%源自欧洲和新西兰的原装安全优质进口婴幼儿配方奶粉品牌(Nutrilon诺优能和Karicare可瑞康).
之所以引进诺优能这个品牌进入中国,卢敏放向本报记者表示,“此次引进诺优能的品牌进入中国是为了给中国消费者更多的选择,也是更希望中国消费者得到真正的洋品牌。”
达能看多电商
对于达能婴幼儿营养为什么与天猫联合发力电子商务领域?天猫总裁张勇告诉本报记者,“电子商务借助其便捷的服务和众多的选择产品,绕过中间商等环节,越来越得到各行业商家的信赖。”
4月2日晚,中国经济时报记者登录天猫的诺优能官方旗舰店发现,消费者可以选择产品的品种可谓应有尽有,比如,原装进口官方正品的诺优能幼儿配方奶粉3段售价200元,月销量达到2377次;原装原罐进口2罐装诺优能幼儿配方奶粉3段售价400元,月销量累计达到1.7万次。
对比实体店线下的销售价格和数量,本报记者发现,网购不仅品种齐全,而且价格也很有竞争力。
据悉,自3月11日在天猫诺优能官方旗舰店开始预售以来,Nutrilon诺优能迅速获得了消费者的追捧。不到一周时间,申领试用人数达7万多人,预售6万多罐奶粉。
“随着中国消费者对网络消费的依赖日趋显现,我们不仅希望为消费者提供全球优质奶源地生产的产品,更希望通过与天猫的合作,为中国消费者提供更为可靠、便捷的购买方式和完善的售后服务。”达能婴幼儿营养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Bruno Chevot告诉本报记者。
国务院食安办:加强协调,监督、指导
2010年2月6日设立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主任张勇介绍,食品安全办的主要职责是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基本定位是在分段监管的基础上,将分段监管容易出现的监管空白、职责交叉等作为协调重点,堵塞监管漏洞,促进各环节监管措施的衔接。同时加强督促指导,推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农业部:监管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
农业部主要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主要职能包括:
一、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建议。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研究推广宣传培训。
二、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组织制定农业行业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制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抽查,组织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进行监督抽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预警分析和信息。指导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指导实施农产品包装标识和市场准入管理,等等。
四、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包括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实施认证和质量监督,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
五、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
质检总局:监管生产加工和进出动
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对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和进出动进行监督管理。
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
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商务部门:主管食品流通行业
根据商务部“三定”方案和《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商务部作为流通行业主管部门,在食品安全方面主要有三项职责:
一是制定食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采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加强对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促进食品经营行业健康发展。
二是负责对生猪屠宰和酒类流通的行业管理;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推动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证书审核换发工作,依法把好定点屠宰企业市场准入关。
三是配合卫生部,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适时组织修订。
目前,商务部正稳步推进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试点建设。
工信部:管理食品工业行业
工信部具有食品工业行业管理职责。
主要职能:一是制定合理科学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进一步完善食品工业行业标准,指导企业完善内部质量控制和监测网络以及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二是推进食品工业企业生产者诚信体系建设,以提高从业人员的道德、法律意识,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三是加强行业自律,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指导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四是加强食品行业相关基础信息的统计和监测,建立食品工业质量安全、产品进出口动态的监测和预警机制等。
工商部门:监管流通环节
国家工商总局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下设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其准入职责包括“先证后照”,即负责颁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再对有许可证的经营主体颁发营业执照。
食药监管局:监管消费环节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消费环节即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该环节的食品是指即时加工制作,即时消费的食品。同时消费环节还包括提供食品及其场所、设施、服务等。
公安机关:打击食品安全犯罪
2014年度本人与行政审批服务科的同志们一道在市局党组、分管领导及市政务服务中心的领导下,在各县(市、区)局、各科(室、所)的支持和配合下,认真落实各项工作要求,扎实开展亲切服务、对标创新和行政审批项目第七轮流程再造活动,加强学习和研究,较好地完成了年度各项工作任务。
(一)完成日常办件工作
(二)做好新增项目的衔接办理
4月份,食品生产和食品流通监管职能调整至我局,相应的行政许可事项随即进入窗口办理,为保障新增项目顺利衔接,一是及时印制了相关空白证表近4000份,二是制定上报了新增办件项目的"六公开"材料,三是申办了食品生产许可项目收费许可证,开通了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联网专线,四是及时协调相关科室和人员展开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办件受理、审查、发证等工作。
(三)开展对标提升活动,开展行政审批第七轮流程再造
一是进一步提速增效。将食品生产许可项目的承诺时限由45个工作日缩减为30个工作日;将食品委托生产备案由承诺件调整为即办件;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注册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由承诺件调整为即办件。二是开通"绿色通道".对中新苏滁产业园内申报企业开通绿色通道。对缺少非必要要件的实行容缺审批,先受理后补充,给予相对人最大的便利。三是完成了所有办件项目服务标准化制定。四是继续开展亲切服务活动。
(四)扎实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根据中心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方案和支部安排,本人严格落实各项计划内容,积极参加各项活动,认真记录学习笔记,撰写心得体会和对照检查材料,开展谈心和回访活动,针对谈心和回访活动所征求的意见建议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并从严从快进行整改落实。
(五)加强对县市区局审批服务工作的指导
市局7月份对监管事权重新进行了划分,将药品零售(含零售连锁门店)经营许可、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零售)下放各县市区办理,将餐饮服务、保健食品经营项目下放给市辖区,开发区因无对应机构,其辖区内的监管事权仍市局承担。为了新下放项目能够顺利衔接办理,本人与窗口其他同志一起对各县市区承办人员进行了业务指导,为各单位提供了部分许可证,并随时解答相关业务咨询。
(六)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工作能力
一是加强新增办件项目相关业务的学习。食品生产和食品流通项目进入窗口办理后,在窗口人员没有增加和调整的情况下,现有人员加强了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并向专业技术精湛的人员进行虚心请教。二是组织了新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学习。通过学习,提高了业务能力,确保了项目的及时调整和办理。三是积极参加各类相关学习培训和会议。本人先后参加了中心组织的赴苏州、杭州政务服务中心的考察活动,参加省局5月份和11月份召开的行政审批工作会议。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了省局行政审批业务培训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培训。
(七)高标准完成许可卷宗检查抽查
二、2015年工作打算
1、进一步加强业务学习尤其是对新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依法审批的能力。
根据工作安排,现将2014年上半年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上半年主要工作与成绩
(一)磨合新的监管体制,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初步搭建起全新的食品药品监管平台
1.基层监管机构分批到位。食品药监系统机构改革以来,我局新设立了8个内设机构,下设了稽查大队、药检所两个下属单位,全县31个乡镇设立了31个基层监管所,并按计划分批到位运行。目前,赤城、蓬南等9个老区所在地的基层监管所已正式投入运行,全部在乡镇政府落实了办公场所,保证了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电话等基础办公设备设施如期到位。
2.基层监管队伍逐步到位。投入运行的9个基层监管所配备27名监管人员,其中赤城、蓬南等较大片区到位了5名以上监管人员。同时,我们加大了基层监管队伍培训力度,开展了监管业务培训、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培训、现场执法操作演练培训等业务技能培训,提高监管人员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
3.我县设立了食品药品安全委员。我县设立了以县食品药监局、畜牧食品局、质监局等27个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县委县政府协调议事机构——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修订了《蓬溪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并定期组织召开食药安委成员单位联席会,及时通报食品药品安全形势,进一步完善了我县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机制。全县31个乡镇及城南经管局也分别成立了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明确了工作职责,并在全县493个行政村、54个社区各确定一名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及时调整充实了基层协管员队伍。
4.建立起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协调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法制办、农业局、畜牧食品局等部门联合召开了蓬溪县打击食品药品农产品违法犯罪联防联控工作联席会议,建立起打击食品药品农产品违法犯罪活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并首次将打击食用农产品、畜禽产品违法犯罪纳防联控工作机制重要内容。为全面、有力的开展打击食品药品、农产品、畜禽产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全县食品药品安全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扎实开展教育实践活动,加强思想教育工作,切实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队伍素质
坚持以思想建设促能力建设,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声有色。一是先后为联系点鸣凤镇七星村免费送去中药苗黄精2000多株,价值2200元的农肥20多袋,慰问留守儿童12名,送出儿童书籍等慰问物资近两千元。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到联系社区南北街社区开展“双报到”活动,并开展党员义工日活动,帮助社区清扫街道4条,清除广告牛皮鲜30多处。二是组织职工集中学习共13次,集中学习达50余课时。通过深入农村、走访企业、开门纳谏广泛征求班子及成员在“”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建立整改台账。三是针对收集整理的问题对机关考勤制度、财务报销制度、车辆管理制度、依法行政等规章制度进行了修订,扭转了部分职工慵、懒、散的工作作风,加强了财务报销和公车使用的管理,扎紧了财务开支的口子,禁止执法车辆私用、滥用,切实改变了简单粗暴的执法行为,杜绝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和弹性执法,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队伍素质得到明显提升。
(三)在探索中创新监管,合理划分局所队监管事权,初步建立全新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机制
1.合理划分局所队监管事权。在充分调研、实践磨合的基础,出台了《蓬溪县食品药品监管事权划分方案》,对局机关各业务股室、下属稽查大队及各基层监管所的事权进行了划分,明确了各责任单元在三品一械以及行政许可、案件查处等具体业务工作上的职责,厘清了权责界限,确保了各机构工作运转协调通畅。
2.优化食品行政许可流程。推行了行政许可事前指导和基层监管所行政许可负责制,提前介入提供许可指导服务,优化了行政许可事权配置。出台了《餐饮服务、食品流通行政许可事前指导服务流程》《餐饮服务、食品流通行政许可办事程序》,辖区监管所负责派员对辖区内申请项目进行现场指导和受理后现场核查,局、所之间办证审批资料内部流转,授权窗口首席代表全权审批,提高了行政审批效率。上半年,我局共受理办结了各类餐饮服务许可101件,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101件;受理食品流通许可申请346起,其中设立申请177件,变更申请4件,延续申请150件,注销申请15件,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172件。
3.建立药品生产驻厂监督制度。针对药品生产源头监管存在的问题,出台了《实行驻厂监督检查的实施方案》,向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派出驻厂监督检查小组,每周至少现场监督检查一次,每个月提交监督检查报告,重点督促企业深入贯彻实施新版GMP,强化对药品生产质量的动态监管,做到监管关口前移、监管重心下放,有效消除药品生产质量隐患。截至目前,已对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16次,出动执法人员35人次,执法车辆16台次。
4.强化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根据新整合职能职责,我局及时制定出台了《处置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从事故应急预警、现场处置和后勤保障等方面作了相应规定,建立健全了食品安全预警防范和应急机制,提高了处置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
(四)突出监管重点,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全力构筑全新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防线
1.狠抓日常监管不放松。对全县食品药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夯实日常监管基础。一是对全县78家学校食堂进行了拉网式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对持证的61家学校食堂实行量化评级和等级公示。二是重点推进实施新版GSP。将新版GSP的宣传和实施工作纳入药品监管工作重点,及时召开了新版GSP培训会,编印发放了新版GSP培训手册,要求药品从业人员必须全员掌握新标准、新要求。督促企业加快实施进度,目前已对2家批发企业、6家零售单店、60余家连锁门店实施新版GSP的情况进行了督促抽查,对药品批发企业进行了约谈,并在此基础上召开了实施新版GSP工作推进会,督促药品经营企业制订改造实施计划,依据新标准及时修订相关管理制度和质量体系文件,尽快适应新要求,力争按要求尽早通过新版GSP认证。三是加强基本药物、特殊药品监管,推进不良反应工作,对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监督检查4家次,基本药物使用单位监督检查76家次,对具有经营资格的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药品批发企业监督检查4家次,对医疗机构使用特殊药品情况监督检查76家次,完成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132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6例。四是明确落实专人负责药品电子监管工作,及时处理辖区企业预警信息4次。五是加强对违法药品广告的监测并及时移送同级工商部门进行处理,共移送违法药品器械广告4个。
2.推进专项整治力度。在开展了上级安排的食品专项整治“亮剑行动”、白酒生产企业和小作坊专项整治、桶装水专项整治、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违法经营儿童鱼肝油专项检查、婴幼儿食品及配方乳粉销售监管、问题奶粉清查等规定动作的同时,还开展了卤菜烧腊专项整治、粉条加工专项整治等自选动作,共计检查食品企业7975家次,出动执法人员2708人次,执法车辆932台次。开展药品专项整治“亮剑行动”、药源性兴奋剂专项检查、医疗器械“五整治”专项行动、药品购销渠道专项整治等药品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共计检查药化单位926家次,出动执法人员423人次,执法车辆146台次。上半年,查处各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37件,对29件一般程序案件进行了复核,处罚没款24.8万元。完成重大活动餐饮保障12次,29天。完成药品抽验92批次,其中5批次不合格,完成食品抽验41批次,其中3批次不合格。妥善处理食品药品安全举报投诉25件。
(五)培训与宣传相结合,切实加强宣教工作,努力营造全新的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建共治氛围
上半年,对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培训、卤制品作坊食品安全培训,组织开展了省运会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对食品流通环节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培训,现已培训各类食品安全管理、从业人员500余人次,培训仍在进行中。
利用节假日、重要宣传时点和节点,组织执法人员上街头、进社区、到农村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等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活动共10次。活动现场共印发食品药品安全宣传资料上万册,接受群众咨询达千余人次。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监管力量依旧薄弱。机构改革后职能职责大幅增加,新增监管机构及监管人员不能满足现有职能职责的履行,加之各监管所尚未配备执法车,又面临监管对象数量多、覆盖面大的监管实际,导致部分农村和偏远地区工作开展难度较大。
二是上半年开展的食品药品专项整治“亮剑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个别企业有反弹现象。
三是部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意识较差,法律观念淡漠,食品药品安全知识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二环节,即查摆问题、开展批评环节,扎实开展好第一环节回头看、谈心交心,认真撰写对照材料,开好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专题组织生活会,搞好党员民主评议,做好建章立制落实整改措施,切实查摆“”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的原因,明确改进措施,确保“”方面问题改彻底。
二是进一步在人员划转的基础上通过公招、选调等方式充实基层监管所人员。对监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食品药品安全知识、稽查执法技术等全方位的培训,提升监管人员的素质。积极争取资金及项目进一步落实执法车辆、执法服装等执法取证装备、设备。
三是持续深入开展好药品“亮剑行动”,以亮剑行动为契机,全面抓好药品生产源头、药品流通、药品使用各环节以及特殊药品、药品电子监管、基本药物、疫苗、急救用药等重点部位、重点品种的日常监督与专整治工作,落实好生产企业驻厂监督制度,加快推进全县药品经营企业实施新版GSP,加大对药品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
四是继续推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摸底调查及一户一档工作,为日常监管及专项整治夯实基础。深入开展桶装水专项整治,白酒生产企业和小作坊整治,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食品安全专项行动,切实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有效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消费者安全权完善
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近年来层出不穷、此起彼伏的食品安全事故,一而再、再而三地刺痛了老百姓的神经,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国家立法机关加快《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步伐,五年磨一剑,经反复打磨,2009年2月28日,《食品安全法》草案获得通过,并已于同年6月1日开始实施。
所谓消费者安全权,是消费者在购买生产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时,为保证其自身在消费该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身心健康和安全而享有的、获得质量保证、绝对安全可靠的卫生健康的产品或服务的权利。作为一部专门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法律,《食品安全法》对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机制做了大量创新。
以前,为把握好消费者“吃”的安全问题,农业、质检、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共同管理食品安全了。但是这些部门职能交叉、责任不清,食品监管容易出现真空,严重威胁消费者的安全权。特别是“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社会上要求改变现有监管体制,真正实现有效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为此,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的体制和机制。
一是对实行分段监管的各部门的具体职责进一步明确。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农业部门主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进行监管,但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则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是在分段监管基础上,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是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评价、考核。此外,为了确保责任对口、政令畅通,地方政府还要依法确定本级卫生、农业、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食品安全监管机关享有检查权、检验权、查阅、复制权、查封、扣押权等权力。
四是国家鼓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基层群众组织开展消费者食品安全权益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的活动,首次规定新闻媒体有对侵犯或可能侵犯消费者食品安全权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责任。
2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的科学评估。在当前食品工业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只有对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才能从“源头”上维护消费者食品安全权川。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因为缺乏及时权威的声音,各种说法相互矛盾,使老百姓无所适从。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几乎所有的食品安全事件都是先被消费者或媒体披露出来的。
为此,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和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由国务院卫生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同时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卫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应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3统一食品安全标准
长期以来,我国食品标准“不标准”。一方面,我国的标准太老太少,未与国际接轨,比如食品中是否含有“苏丹红”,欧盟标准早就有了明确规定,我们的标准却“先出事后”,标准的预警功能严重缺失;另一方面,我国食品标准又太多太乱,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国家标准、企业标准……各标准间重复交叉、层次不清。
为了解决目前一种食品有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两套标准的问题,食品安全法确立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科学合理、安全可靠”。今后,我国只有一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除此之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为保障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标准的知情权,《食品安全法》特别专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4对食品添加剂实行“有害推定”
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人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瑟’〕。目前,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22类2022种,其中包括添加剂290种,香料1528种,加工助剂149种,还有胶姆糖基础剂55种。
针对目前食品生产经营中存在的添加剂不规范使用甚至滥用问题,《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强了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一是食品添加剂目录由卫生部门组织专家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风险评估证明确实是安全的,才能加入到食品中。二是添加食品添加剂必须具有技术必要性,也就是说添加剂应对食品的质量、营养等的改善是必要的。如果没必要,比如面粉增白剂,加与不加都不影响面粉类食品的正常食用,所以卫生部门已从添加剂的目录中将其删除。按照这一法律条款,添加了食品添加剂目录以外的物质,哪怕是对人体无害,也是违法行为。这为“蒙牛”特仑苏事件作了注解。三是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的规定使用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5创新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机制
食品安全不是“管”出来的,只有当每一个食品生产经营者真正承担起应负的责任,主动把住安全关时,我们的食品安全才有保障。为了从制度上保证食品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法创新了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机制。
一是创新许可证制度。虽然《食品卫生法》也规定了对食品生产经营的许可证制度,但该法只规定了由卫生部门负责的单一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食品安全法》则从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三个方面创新了许可证制度设计,原来单一的食品卫生许可变成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生产企业到质检部门申领生产许可证,经营企业要到工商部门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餐饮业的要到食药监部门申领许可证,卫生部门不再负责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
二是建立索票索证制度。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台账制度,把住食品的供货进货关。
三是规范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四是增加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制度。食品安全法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明确规定了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和停止经营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五是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制度。“企业必须流淌着道德的血液”,这是三鹿事件后社会普遍的呼声。为加强食品企业的信用建设和管理,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有不良信用纪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6严格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律责任制度
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食品安全法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做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严重的违法行为,用了十多个条款详细规定了相关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保持了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应有的威慑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在食品安全方面,消费者与食品生产经营者也是一种博弈关系。消费者的懦弱就是假冒伪劣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投机专营的机会,消费者积极主动行使权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行为就会有所收敛。所以,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强弱,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抑制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与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关键因素。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出了“假一罚一”的规定,并且在“假一罚一”机制的鼓励下,全国各地相继出现了类似“王海式”的打假英雄,让制造、销假行为有所收敛。由于食用不安全食品直接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健康,其危害性要比一般假冒伪劣商品大得多,所以《食品安全法》从调动消费者积极维权的角度,既颠覆了“弥补损害”的民事赔偿理念,也突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假一罚一”的立法规定,确立了更加严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假一罚十”,大大提高了赔偿金的倍数,目的在于提高食品违法成本,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
7结语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切实做好期间食品保障工作,确保全街道食品市场秩序稳定和广大群众饮食安全,决定从即日起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本次整治时间为两个月,从12月1日起至年1月底。街道将组织工商、卫生、派出所、农业、城管、经贸等部门成立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联合检查小组,抽调专门人员,对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和经营业户进行拉网式食品安全大检查。具体时间安排:12月1日--15日检查女姑山片,12月16日--28日检查女姑片,12月29--1月15日检查空港片,1月16日—年1月底检查片。
二、整治范围
本次集中整治的范围是全街道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业户,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领域,包括企事业单位、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体食堂,餐馆饭店、食品生产小作坊、集贸市场、商场超市以及小食杂店、小餐馆、小摊点等。
三、检查内容
1、经营单位各类证件是否齐全(包括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等);
2、卫生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3、是否建立所证索票和台帐登记制度;
4、食品添加剂的采购、保管、使用是否规范;
5、经营场所面积、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能否满足加工品种及就餐的卫生要求;
6、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餐具清洗消毒设施及方法是否正确;
7、食品加工用原料和成品贮存条件是否满足卫生要求;
8、加工场所的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是否完善,并保持内外环境的整洁卫生;
9、是否销售过期食品或无QS认证标志食品等。
四、工作职责
1、街道科技经济统计服务中心:负责协调食品质量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制定有关整治方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检查,指导督促各社区开展食品安全整治,及时上报食品安全信息等。
2、街道宣传科:负责宣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工作,宣传典型,曝光违法行为,加强与各类媒体的对接沟通工作。
3、街道城管中队:负责清理取缔违规占道经营食品的流动商贩,配合开展食品执法工作。
4、街道招商部:负责商贸流通环节食品整治工作,重点抓好“放心肉”和“菜篮子”工程工作。
5、工商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加强上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查处私宰、滥宰等违法活动。
6、派出所、边防派出所:负责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不符合卫生标准、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活动,惩处犯罪分子;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监管执法工作,查处暴力抗法案件等。
7、卫生监督与疾病控制工作站:负责餐饮业及集体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整治。
8、街道教委办:负责对学校、幼儿园食堂建设及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建立健全学校食堂卫生防疫和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9、街道农业经管服务中心: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生猪屠宰、原奶生产收集、动物养殖、水产养殖、渔业生产以及农药、兽药、养殖饲料经销使用等环节的质量安全整治以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等工作。
10、街道建筑管理科:负责对建筑工地集体食堂食品卫生情况进行监管,督促其规范管理。
11、街道安监办:负责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12、街道供水管理站:负责空港工业园生活配套区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
13、各社区:对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建立专职监管队伍,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业户、集体食堂进行拉网检查,对发现的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问题较重的随时上报,配合好街道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工作,督促辖区内无证照食品经营业户及时办理有关证件。
五、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社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扎实开展好专项整治。各职能部门要牵头组织好职责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检查情况及时报街道科技经济服务中心。
二是正确引导,加大宣传。要拓宽宣传渠道,利用多种形式,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事故预防的宣教活动,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业户的教育,强化其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