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2 09:22:5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律师事务所实习总结,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十堰市茅箭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是一家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在实习期间,指导我的是一位办案经验丰富,年过五十的老律师。他待人谦逊,对法律这项工作充满热情。在整个实习期间,所办的案件不多,其中一件我参与最多也是较为复杂的一件,是高某诉郧西县人民医院医疗侵权纠纷案。原创:我在参与这个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了在医疗侵权纠纷中存在很多的法律问题——法律规定模糊、矛盾、漏洞,诸如民法通则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今年月日开始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间的矛盾,医院病历制度的混乱,法院认定证据时的随意性等等。我在这篇实习报告中不打算就各个问题都展开论述,而今就我在案件中感触最深的也是高某诉郧西县人民医院医疗侵权纠纷案的焦点问题——非法行医行为主体的界定略谈一二。
一、案情经过
××年月日早晨:张某即本案患者骑摩托车从十堰市回郧西老家:左右途经郧县境内某路段,其右前方突然出现一辆三轮车停于路边,张某即左拐避让。这时正好左前方驶过来一辆东风大汽车,张某在避让过三轮车后迅速右拐,但由于摩托车速太快,撞在路边一棵树上,摩托车倒过来压在张某身上。张某感到腹部剧烈疼痛,用随身携带的手机两次拨打无人应答后,见三轮车车主回到车上,遂教起把自己连同摩托车一起托到郧县青曲镇卫生院,时值上午:左右。在青区卫生院经过胸腹联透、腹部穿刺,以及各种常规检查,患者除腹部疼痛外,其他处无任何疼痛和任何皮外伤,被诊断为腹腔闭全性损伤。由于不能明确诊断腹腔内具体何部位受伤,应患者要求,卫生院将患者留在卫生院继续观察,以明确诊断。。至夜晚:时,患者血压开始明显下降。经患者家属同意,于××年月日:时转往郧西县人民医院。日:分左右,进入郧西县人民医院。在门诊部经过检查,被诊断为腹腔闭全性损伤和失血性休克?:患者转入住院部,经过短期观察后,当班医生雷某即决定对患者实施破腹探查术。日早晨:,患者自己步入手术室,由实习人员柯某单独对患者实施术前麻醉手术。在实施麻醉的过程中,患者血压突然降低以至停止呼吸而宣告死亡。由于患者死亡突然,在此后的一天半的时间里,患者家属一直要求议员对患者的死亡给一个明确的答复,但医院作为专业机构,面对对医学毫无知情的患者家属一味地推脱责任。到日中午,患者家属只好将患者尸体运回村里埋葬。
××年月日,患者妻子高某将此事告诉我后,我感觉此案中有其蹊跷,虽参与此案。经本人建议,高某也于两日后委托十堰市茅箭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的李律师——即本文开始所提到的我的指导律师。月日作为第一步,我和李律师一起,到郧西县人民医院进行调查取证工作——调取医院有关患者的病历资料。经过案发时当时在患者身边的家属陈述和对病历资料认真分析,认为医院的责任很大。月在与医院和解的过程中,医院一开始否认其有任何过错,后来虽承认其有一定过错,但总是一亿元财政困难等种种借口拒绝我们所提出的合理请求。我方遂于月日将郧西县人民医院告上法庭。
为了能实现民事上的顺利赔偿,我们于××年月日到郧西县公安局报案,案由是:独立对患者张模式是麻醉手术的柯某既没有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又不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其独立实施麻醉手术违反了《刑法》、医疗法律、医疗行政法规以及相关医疗常识的规定,构成非法行医罪。但报案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理由是柯某是正规大学毕业的实习生,并且其在合法医疗机构从事医疗行为,依法不构成非法行医罪。我方只好审行政复议后向检察院申诉。目前尚未有结果。
到××年月日,即法庭确定的此案第一次开庭前日,医院既没有向法庭提供答辩状,也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囿于××年月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规定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标准比以往较高。为了此案能适用这个司法解释。我们在当日对此案作了撤诉的处理。最近一次开庭是在月日,法庭上医院和我方向法庭提交了。法院没有采纳我方此案的性质是非法行医的主张,而认定此案需要委托医疗检定机构鉴定。此案现在尚在我鉴定之中。
二、法律问题
本案中引起我兴趣的也即本案的焦点问题:柯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行为,抑或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罪自被年刑法确立以来,在实践和理论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其中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正像本案所产生的问题一样,在本报告中就此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如何判断医生已具备了执业资格、可以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从事诊疗、预防、保健业务?由于刑法没有对医生的执业资格作出明确的界定,因而导致了学者在理解时产生了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应以具体的特定的从医证书来衡量其执业资格;有人则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具备了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断和治疗业务的条件”的抽象标准来衡量,至于行为人是否具备资格证书与执业证书在所不问。
我国的医疗人员为数众多,技术水平有高有低、参差不齐,不同的专业对医生的水平要求不一致,不同的地区在衡量医疗人员的医学知识和技能时,其标准也不同,即使是同样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人,其医学技术水平也是千差万别,因此,如果以是否具备了在医疗机构从事诊断和治疗业务条件来判断,则显得过于抽象,难以把握。以高水平和高技能的医疗人员的标准,去衡量低水平的医疗人员,会过于严厉和苛刻,反之,则会放纵犯罪。所以,国家在取舍时,选择以是否取得国家授予的从业证书,作为是否具备执业资格的基础性条件,不论行为人在其他人的评价标准里,其技能是高是低,但在国家评判层面,行为人特定的从医证书的拥有,也就表明行为人具备了行医的最基本的素质,同时也意味着其技术水平得到了国家的认可,避免抽象化的操作产生评价标准的不公平性与异质化,防止出入人罪。
那么,衡量医生从业的具体标准又是什么?对此,理论界有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未取得开业执照行医的,不属于非法行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医生执业资格是‘医师资格’和‘执业资格’的统一”。
综合上述两种观点,可以看出二者的分歧集中在医生执业资格的界定,是采用单一标准,还是采用复合标准,也即医生执业资格是指仅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呢?还是指既包括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又同时取得执业注册证书。我显然赞同最后一种观点。
医生要从事医疗执业活动,首先必须是本人有能力从事该种职业,而一个人能力的具备与否,最客观、最公平的标准是以行为人是否通过了医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但是,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取得,只表明行为人具备了从事医疗业务的最基本的知识,并不代表行为人因此可以从事诊疗业务。因为,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必须经过一定的考核期,由相关医疗机构出具医疗业务水平的鉴定,并申请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行为人才有可能实际从事诊疗、预防、保健活动。
国家设定的执业医师注册制度,一方面是从形式上将国家的权利赋予给了个人,使医生取得一种能力与资格的形式表征,医生因此而被准入到相关的医疗活动中,国家不再对其加以主体资格方面的限制。与此同时,医师执业证的取得也会产生一种对内与对外的效力。就对内效力而言,除非有法定的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事由以及不适宜从事该医疗业务的情况的存在,医疗部门与医疗机构不能随意剥夺医生从事相应的诊疗、预防、保健活动的权利,医生有权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为一定的医疗行为;就对外效力而言,医生执业证书的存在与取得,从形式上证明了该医生执业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广大公民也就能够从外观上判断行为人的能力,并加以选择。“虽然具有医师的实质能力,却未取得形式表征者,仍不能以医师身份执行医疗业务。理由是不具有公信外观(如未取得医师证书或执业执照),很难让外界相信其具有执行医疗行为的能力。”另一方面,从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取得,到医生取得执业证书并从事诊疗、预防、保健活动,并不是一个必然的过程,只有具备了一定的业务能力(这里主要以医疗机构的实习水平鉴定为标准)的人,才有可能被批准取得医生执业证书。因此,医师执业注册制又在一定程度上审查了行为人的实质能力,并将不合格的人剔除出局,切实保证医疗人员的业务水平能够保障广大患者的生命与健康安全,这也体现了国家权利赋予的封闭性与限制性。所以,医生执业证书不仅具有形式上的意义,也具有实质上的意义;同时它也是国家赋予权利的开放性与封闭性、准入性与限制性的有机统一。《医师注册暂行办法》第条第⒉款规定:重新申请注册……还应提交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经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因此,医生执业资格的界定宜采用复合标准,行为人只有既具备医师执业资格证书,又具备医师执业证书,才能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从事相应的医疗业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条规定: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条第款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第条第款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从以上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医生执业,不仅要求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同时也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并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我国的医生执业资格是执业医师资格证与医师执业证的统一,它统一于在合法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未取得合法的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如果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允许其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实施一定的医疗行为,结果其行为造成了患者人身重大伤亡,该行为人的行为不成立非法行医罪。在处理时,只能以意外事件或医疗事故罪来对待。但如果非法定的未取得合法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在执业医师的默许、同意下,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时,二者可以成立非法行医罪的共犯。
但本案的问题似乎不在这里,若仅以以上的讨论所确定的判断标准,柯某的行为当构成非法行医罪无疑。但本案似乎有其特殊性,即合法医疗机构负责人招聘没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开设专科门诊或者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勾结、伙同没有取得执业资格的人进行非法行医是否可作为共犯追究?原创:从理论上讲,取得了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是不可能独立实行非法行医行为的,但是有可能成为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行为的共同犯罪人。我主张,合法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明知他人没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招聘、雇佣其从事医疗活动,或者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到非法开设的医疗机构从业或勾结没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从事医疗活动,应按非法行医罪的共同犯罪追究其责任。
在本案中,郧西县人民医院在聘用柯某作为其单位的实习人员本身是没有过错,但是其却安排此实习人员单独承担重大麻醉手术,这显然是有过错的,其应该为其过错承担法律责任.也正像我在词中所坚持的理由,柯某明知其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却单独实施重大麻醉手术,其主观具有故意性,其错误地实施麻醉手术的行为直接导致导致了患者的死亡,柯某的行为当构成非法行医罪.
根据律师事务所的安排,及结合在律师事务所的学习实践,特别是近来认真学习了律师远程培训,受益匪浅,思想认识和专业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现总结如下学习心得体会。
一、通过学习认识到作为执业律师应当具备良好的学习心态和工作作风,始终保持谦虚好学的品格。
当今时展大趋势是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知识更替日新月异,当事人的法律需求出现了多层次化、复杂化,律师与律师之间、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竞争和合作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作为中国律师队伍的预备队和接班人的一员,我认为一定要先保持平和的心态,放低身价、保持做人的低姿态,从最容易、最简单的小事做起,特别是注意工作细节。我们要多去发现同仁律师们的长处,多去寻找自身的不足,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
二、我认为一名律师要有一个人生职业规划,要具有全局观念和战略眼光。
目前来说,做律师难,做一名好律师更难。这一情况已经严重影响最近几年我国律师在数量上的增长。目前流行所谓“二八律”,百分之八十的律师服务市场集中在百分之二十的律师手中。而剩下的百分之二十的律师服务市场由近百分之八十的律师来竞争。这一局面,造成新律师和实习人员的生存危机。但只有竞争才能沙里淘金,才能更好的激励律师提高自身素质,以服务于当事人,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要想做大做强,就一定要批判和检讨“单纯军事观点”的观念和做法,要一步一个脚印踏踏实实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不但要学会办案,也要多参与与自身专业相关的公益活动。要提高自身社会责任感,注重律师办案的社会效果;要做到外圆内方,坚守律师执业道德的底线,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好律师应当与时俱进,不断学习掌握信息技术,熟练掌握法律检索技能。
随着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往来日益密切,新时代的发展对中国律师的素质有了新的要求。将来作为中国律师也不得不将视野扩大。做律师要反对“关门主义”,要广泛阅读书籍,要广泛与其他律师同行交流合作、要广泛参与社会实践,更要广泛交朋友,也只有这样才能够避免孤军作战、避免闭门造车、避免孤默寡闻,才能迅速地成长起来。互联网的发展为律师利用信息提供了方便,律师可以非常方便地检索到所需要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信息。
四、律师应当自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努力提高自身修养。
首先要认真学习《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其次要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和理论精髓;最后要认真学习遵守律师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尊敬的老师:
我叫***,是学校***系的一名学生,今年,我实习工作的地点是****律师事务所,在***律师事务所中,我进行了为期**个月的实习工作。这次毕业实习让我感觉到很充实、很专业、很愉快。总的来说,这次实习给我带来的收获是十分巨大的,同时也对我以后的发展有了非常重要的影响。
在此我首先要非常感谢学校为我提供了这么好的实习单位,让我在实际工作中得到了锻炼,同时也提高了自信,这次在珠海中晟律师事务的实习,本人觉得是十分的充实,同时学习到的东西也是十分的实在和实用的。这次实习过程中,大量的接触各种各样的法律文书,也学习着写了一些常用的法律文书,如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意见、律师函、所函、公司员工制度、合同书等等。虽然大学选修课里面也开了司法文书的课程,但是在现实的运用中,是大大的不足的。由于教学的过程中有不同的侧重性,因此在学习的课程中容易被导师的教学重点所误导,在学习写法律文书的过程更多的注重关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机关的法律文书,而某程度上疏忽了对普通法律事务的法律文书的书写。但是,这次实习的过程中,实习辅导的律师经过认真的、负责的、耐心的指导,让我从新学习这些法律文书的书写,如法律文书的格式、表达、侧重点等方面。
书写相关的法律文书外,我还跟随律师一同去人民法院听庭审,听完庭审后再写意见。不仅锻炼了我归纳总结的能力,还让我切实的感受什么叫庭审。学习诉讼法的时候虽然都已经学习过整个庭审的过程,但是书本上的东西总是抽象、难理解、难想象的。而跟随律师去听庭审让我更清楚了解律师在庭审中、整个案件的流程中处于一个什么的角色、地位,处理什么样的事务,解决什么样的问题。总的来说,是让我认识到律师在诉讼过程中起的一个什么样的作用。作为学习法律的人来说,了解自己的专业,了解自己的职业,是十分重要的。而这次的实习让我从新认识一类人——律师。在社会中、生活中、学校中、家庭中对律师这个职业有着不理性、不全面的了解,甚至而已说是偏见的理解。这样错误的了解不仅仅是我自己,同时社会、生活中的许许多多的人也同样存在这样的偏见。如果这次不去中晟律师事务所实习的话,估计这个错误的认识很可能一直伴随着我。
除此以外,我的工作还包括大量的案卷的整理和装订。每个单位都有关于案件的整理装订的问题,不过这次的整理装订工作显得特别的认真。因为一直在书写着各样的法律文书,在书写的过程中总是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而在整理装订的案卷材料中,正是一个非常好的学习的过程,其中的材料就是我们书写的范本,学习的模板。而大量枯燥的整理装订过程中,还很好的培养了我的耐性和细心。律所里面人员的耐心教导和帮助,让我这次的实习过的相当的充实和愉快,并且让我很好的了解律师行业的文化,律师职业的其他具体情况。
本次的实习的不足和改进的地方我觉得有很多。首先,让我觉得不足和遗憾的地方就是本次的毕业实习过程中,由于我出水痘生病在家修养十天,致使感觉这次的毕业实习有所不完整。其次,书写法律文书过程中让我了解到自己在表达方面的缺陷、薄弱,写其他法律文书的过程中考虑的不全面、不周到。最后还有在整理装订案卷的过程中仍缺乏耐性和细致。这几个方面我觉得仍是自己将来努力的方向和重点。最后,在这里再次感谢学校给我提供了一个这么好的实习单位,感谢我的实习指导老师薛老师,感谢中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特别是刘建丰律师、刘宇扬律师、黎晓军律师、汤惠萍律师、罗霞等,谢谢他们的耐心教导和实习过程中无微不至的照顾。这次的毕业实习带给我的影响是巨大的。面对毕业后的就业问题,这也是作为法学人一个新的理想的开始。
律师事务所工作实习报告范文一 人于20xx年9月~10月份在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完成了将近两个月的实习工作。在实习期间,我亲身接触到了律师实务,实际参与了一些案件的诉讼过程,独立完成了几篇律师日常法律文书的写作。现将实习期间的工作经历总结为本报告。主要讨论我实习期间的工作流程、工作内容以及我本人的一些感悟。
一、关于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
作为广东知名的专业型律师事务所,本所已具备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全方位优质法律服务的能力,包括诉讼仲裁、外商投资、公司证券、房地产、国际贸易和反倾销、尤其在外商投资、资产重组并购和房地产等业务领域拥有强大的专业背景和多年的执业经验优势,在业界及客户中享有广泛和良好的声誉。
环宇律所的组织机构严谨详细。具体下属机构包括如下:人力资源部、市场拓展部、房地产部、知识产权部、金融证券部、海商法部、国际贸易部、公司业务部、外商投资部、仲裁部、诉讼部、行政部、财政部。
二、关于我在事务所实习工作
实习第一天,我约定的时间内来到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因之前跟邹主任有联络,所以也就大方起来。财务总监崔姐接待了我,并简单地进行了基本培训。
指导老师邹律师有私人助理和一位实习律师帮忙。所以我的大部分工作也就是协助实习律师庞桌以及其助理徐志明师兄。具体工作有以下几方面:
1、打印复印材料
复印区是我除了自己的办公桌以外在卓信所待的时间最长的地方。另外一个比较长待的地方是电脑室,在那里打孔、装订文件。
2、送取文件
些许是女生缘故,收取数量较少,但会不时帮律所的律师们邮寄一些快递邮件。收发一些邮件之类的。
3、整理文档
占全部工作内容10%。实习生的必做工作之一。通过这些工作,我对各种案件的基本法律程序有了大致的了解。
4、收集资料
占工作的百分之三十左右。包括通过网络、电话的方式,帮助律师搜集案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地方部门的具体规定。这项工作我很喜欢,因为可以了解各种不同的法律规定、相似案例,并且可以同律师讨论案件情况。我搜集了关于外商投资、商标注册、房地产管理、物业管理等等方面的资料。并且这项工作对锻炼信息搜集、整理整理能力很有帮助。
例如:在一起关于租赁合同免租期租金计算纠纷案中,我方作为出租方,如何得到解决让我方陷入了困局,因为我们国家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出示相关的内容,还属于空白阶段。对于免租期的相关流程程序解决方法也无从而知。后来经过大量的网络书本查阅,了解到免租期是《企业会计制度》里第11条规定的公司企业可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给予对方适当的优惠实行免租期的规定。它只是作为出租方给予承租方的一种鼓励措施,促使合同权利义务的实现。只能从北京税务局或企业会计制度仲有类似的规定。
邹律师在得到相关信息后拍手叫好说:我们虽然没有确凿的证据来捍卫我们的观点,可是我们可以采取参照的方式而不是依据的方式解决这个纠纷,若不能取得调节的形式,就算诉诸法律,我们也有取胜的可能。
从这个亲身经历的案例中,我深深地懂得了,不顾一切以正当的方式手段去保护当事人最大的利益,是法律赋予律师最神圣的职责。
5处理各种电子文件表格,数字计算
实习第一个月,我几乎天天对着文档表格。还有各种各样的文书写作。在民事纠纷中大多数都涉及到损害赔偿的计算,计算方法将会直接影响到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而这个时候引入一些基本的会计方法即简化了计算步骤,又比较容易被法院接受。
例如,在一起侵害承包经营权的侵权案件中。在计算损害赔偿数额时律师采用了以下方式计算:
1 预期损失,根据XX年同期营业额为计算标准计算合同解除后原告应该获得的受益。以营业额的35%为利润计算标准。
2 支付给员工的工资、由于被告的违约,使原告的营业额下降,但是确必须按照原营业额给付员工工资,对于多给付的工资,应该由被告承担
3 机器折旧费用,以其可使用年限比照实际使用年限,计算折旧额。
4 房屋装修的费用,装修的花费,减去使用年度的费用。
如果用会计方法来检验,这种计算方式显然不合理,根据会计基本公式,利润等于受益减费用。既然以受益的35计算利润,那么在主张多支付的工资这一费用,显然属于重复计算。而且在计算折旧费用的时候没有考虑到净残值,以及当事人所在行业所适用的会计准则的规定。这样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三、实习工作接触到的人和感悟
1、律师
环宇京茂律所拥有较大的律师师资力量。环宇律所首席合伙人何培华主任就是一位资深的律师工作者。还有邹耀明主任、谢成巧主任、孙圣爱主任、朱国帧主任等等。他们往往都是大家风范,做事沉稳利落,工作效率极高。在他们面前,你总会有种直面英雄之感。
2、律所同事
在律所,工作和交流是一件轻松的事,他们大多都很随和热情,非常健谈,也很真诚对人。
3、当事人
在律所你会跟随指导律师会见各种各样不同的当事人,期间相差之大,语言隔膜之多,都考验你的总结技巧。在人生阅历方面有很大的提高。
最后感谢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给我这个机会在此实习工作,还有邹耀明律师,庞卓律师以及徐志明师兄。还有律所的崔姐,常俊俊师姐,王志祥师兄,小何姐,小郑姐,刘亮师兄,刘炜师兄。谢谢你们在实习期间对我的鼓励和支持。
律师事务所工作实习报告范文二 今年暑假,我在十堰市一家律师事务所十堰市茅箭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实习。我先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的十堰市茅箭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律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调查以及和当事人的谈判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作为案件的人出庭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现将此次实习活动的情况报告如下:
十堰市茅箭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是一家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在实习期间,指导我的是一位办案经验丰富,年过五十的老律师。他待人谦逊,对法律这项工作充满热情。在整个实习期间,所办的案件不多,其中一件我参与最多也是较为复杂的一件,是高某诉郧西县人民医院医疗侵权纠纷案。我在参与这个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了在医疗侵权纠纷中存在很多的法律问题法律规定模糊、矛盾、漏洞,诸如民法通则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今年月日开始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间的矛盾,医院病历制度的混乱,法院认定证据时的随意性等等。我在这篇实习报告中不打算就各个问题都展开论述,而今就我在案件中感触最深的也是高某诉郧西县人民医院医疗侵权纠纷案的焦点问题非法行医行为主体的界定略谈一二。
一、案情经过
年月日早晨:张某即本案患者骑摩托车从十堰市回郧西老家:左右途经郧县境内某路段,其右前方突然出现一辆三轮车停于路边,张某即左拐避让。这时正好左前方驶过来一辆东风大汽车,张某在避让过三轮车后迅速右拐,但由于摩托车速太快,撞在路边一棵树上,摩托车倒过来压在张某身上。张某感到腹部剧烈疼痛,用随身携带的手机两次拨打无人应答后,见三轮车车主回到车上,遂教起把自己连同摩托车一起托到郧县青曲镇卫生院,时值上午:左右。在青区卫生院经过胸腹联透、腹部穿刺,以及各种常规检查,患者除腹部疼痛外,其他处无任何疼痛和任何皮外伤,被诊断为腹腔闭全性损伤。由于不能明确诊断腹腔内具体何部位受伤,应患者要求,卫生院将患者留在卫生院继续观察,以明确诊断。。至夜晚:时,患者血压开始明显下降。经患者家属同意,于年月日:时转往郧西县人民医院。日:分左右,进入郧西县人民医院。在门诊部经过检查,被诊断为腹腔闭全性损伤和失血性休克?:患者转入住院部,经过短期观察后,当班医生雷某即决定对患者实施破腹探查术。日早晨:,患者自己步入手术室,由实习人员柯某单独对患者实施术前麻醉手术。在实施麻醉的过程中,患者血压突然降低以至停止呼吸而宣告死亡。由于患者死亡突然,在此后的一天半的时间里,患者家属一直要求议员对患者的死亡给一个明确的答复,但医院作为专业机构,面对对医学毫无知情的患者家属一味地推脱责任。到日中午,患者家属只好将患者尸体运回村里埋葬。
年月日,患者妻子高某将此事告诉我后,我感觉此案中有其蹊跷,虽参与此案。经本人建议,高某也于两日后委托十堰市茅箭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的李律师即本文开始所提到的我的指导律师。月日作为第一步,我和李律师一起,到郧西县人民医院进行调查取证工作调取医院有关患者的病历资料。经过案发时当时在患者身边的家属陈述和对病历资料认真分析,认为医院的责任很大。月在与医院和解的过程中,医院一开始否认其有任何过错,后来虽承认其有一定过错,但总是一亿元财政困难等种种借口拒绝我们所提出的合理请求。我方遂于月日将郧西县人民医院告上法庭。
为了能实现民事上的顺利赔偿,我们于年月日到郧西县公安局报案,案由是:独立对患者张模式是麻醉手术的柯某既没有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又不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其独立实施麻醉手术违反了《刑法》、医疗法律、医疗行政法规以及相关医疗常识的规定,构成非法行医罪。但报案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理由是柯某是正规大学毕业的实习生,并且其在合法医疗机构从事医疗行为,依法不构成非法行医罪。我方只好审行政复议后向检察院申诉。目前尚未有结果。
到年月日,即法庭确定的此案第一次开庭前日,医院既没有向法庭提供答辩状,也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囿于年月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规定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标准比以往较高。为了此案能适用这个司法解释。我们在当日对此案作了撤诉的处理。最近一次开庭是在月日,法庭上医院和我方向法庭提交了。法院没有采纳我方此案的性质是非法行医的主张,而认定此案需要委托医疗检定机构鉴定。此案现在尚在我鉴定之中。
二、法律问题
本案中引起我兴趣的也即本案的焦点问题:柯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行为,抑或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罪自被年刑法确立以来,在实践和理论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其中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正像本案所产生的问题一样,在本报告中就此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如何判断医生已具备了执业资格、可以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从事诊疗、预防、保健业务?由于刑法没有对医生的执业资格作出明确的界定,因而导致了学者在理解时产生了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应以具体的特定的从医证书来衡量其执业资格;有人则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具备了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断和治疗业务的条件的抽象标准来衡量,至于行为人是否具备资格证书与执业证书在所不问。
我国的医疗人员为数众多,技术水平有高有低、参差不齐,不同的专业对医生的水平要求不一致,不同的地区在衡量医疗人员的医学知识和技能时,其标准也不同,即使是同样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人,其医学技术水平也是千差万别,因此,如果以是否具备了在医疗机构从事诊断和治疗业务条件来判断,则显得过于抽象,难以把握。以高水平和高技能的医疗人员的标准,去衡量低水平的医疗人员,会过于严厉和苛刻,反之,则会放纵犯罪。所以,国家在取舍时,选择以是否取得国家授予的从业证书,作为是否具备执业资格的基础性条件,不论行为人在其他人的评价标准里,其技能是高是低,但在国家评判层面,行为人特定的从医证书的拥有,也就表明行为人具备了行医的最基本的素质,同时也意味着其技术水平得到了国家的认可,避免抽象化的操作产生评价标准的不公平性与异质化,防止出入人罪。
那么,衡量医生从业的具体标准又是什么?对此,理论界有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未取得开业执照行医的,不属于非法行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医生执业资格是医师资格和执业资格的统一。
综合上述两种观点,可以看出二者的分歧集中在医生执业资格的界定,是采用单一标准,还是采用复合标准,也即医生执业资格是指仅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呢?还是指既包括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又同时取得执业注册证书。我显然赞同最后一种观点。
医生要从事医疗执业活动,首先必须是本人有能力从事该种职业,而一个人能力的具备与否,最客观、最公平的标准是以行为人是否通过了医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但是,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取得,只表明行为人具备了从事医疗业务的最基本的知识,并不代表行为人因此可以从事诊疗业务。因为,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必须经过一定的考核期,由相关医疗机构出具医疗业务水平的鉴定,并申请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行为人才有可能实际从事诊疗、预防、保健活动。
国家设定的执业医师注册制度,一方面是从形式上将国家的权利赋予给了个人,使医生取得一种能力与资格的形式表征,医生因此而被准入到相关的医疗活动中,国家不再对其加以主体资格方面的限制。与此同时,医师执业证的取得也会产生一种对内与对外的效力。就对内效力而言,除非有法定的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事由以及不适宜从事该医疗业务的情况的存在,医疗部门与医疗机构不能随意剥夺医生从事相应的诊疗、预防、保健活动的权利,医生有权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为一定的医疗行为;就对外效力而言,医生执业证书的存在与取得,从形式上证明了该医生执业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广大公民也就能够从外观上判断行为人的能力,并加以选择。虽然具有医师的实质能力,却未取得形式表征者,仍不能以医师身份执行医疗业务。理由是不具有公信外观(如未取得医师证书或执业执照),很难让外界相信其具有执行医疗行为的能力。另一方面,从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取得,到医生取得执业证书并从事诊疗、预防、保健活动,并不是一个必然的过程,只有具备了一定的业务能力(这里主要以医疗机构的实习水平鉴定为标准)的人,才有可能被批准取得医生执业证书。因此,医师执业注册制又在一定程度上审查了行为人的实质能力,并将不合格的人剔除出局,切实保证医疗人员的业务水平能够保障广大患者的生命与健康安全,这也体现了国家权利赋予的封闭性与限制性。所以,医生执业证书不仅具有形式上的意义,也具有实质上的意义;同时它也是国家赋予权利的开放性与封闭性、准入性与限制性的有机统一。《医师注册暂行办法》第条第⒉款规定:重新申请注册还应提交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经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因此,医生执业资格的界定宜采用复合标准,行为人只有既具备医师执业资格证书,又具备医师执业证书,才能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从事相应的医疗业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条规定: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条第款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第条第款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从以上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医生执业,不仅要求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同时也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并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我国的医生执业资格是执业医师资格证与医师执业证的统一,它统一于在合法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未取得合法的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如果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允许其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实施一定的医疗行为,结果其行为造成了患者人身重大伤亡,该行为人的行为不成立非法行医罪。在处理时,只能以意外事件或医疗事故罪来对待。但如果非法定的未取得合法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在执业医师的默许、同意下,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时,二者可以成立非法行医罪的共犯。
但本案的问题似乎不在这里,若仅以以上的讨论所确定的判断标准,柯某的行为当构成非法行医罪无疑。但本案似乎有其特殊性,即合法医疗机构负责人招聘没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开设专科门诊或者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勾结、伙同没有取得执业资格的人进行非法行医是否可作为共犯追究?从理论上讲,取得了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是不可能独立实行非法行医行为的,但是有可能成为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行为的共同犯罪人。我主张,合法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明知他人没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招聘、雇佣其从事医疗活动,或者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到非法开设的医疗机构从业或勾结没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从事医疗活动,应按非法行医罪的共同犯罪追究其责任。
在本案中,郧西县人民医院在聘用柯某作为其单位的实习人员本身是没有过错,但是其却安排此实习人员单独承担重大麻醉手术,这显然是有过错的,其应该为其过错承担法律责任.也正像我在词中所坚持的理由,柯某明知其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却单独实施重大麻醉手术,其主观具有故意性,其错误地实施麻醉手术的行为直接导致导致了患者的死亡,柯某的行为当构成非法行医罪.
这种观点在理论上的成立是没有问题的,作为任何一个当事人的律师或者一个法律理论工作者接受这种观点毫无迟疑,但要是让公安机关或者法院工作者接受还是很难的.在这里,我看到了法律工作者之间的交锋和法律内部的裂痕.但我并没有灰心,我一直在继续思考这些问题,虽然现在在心里还不甚明朗.我对法学的向往与追求,缘于对事实与规则二元冲突的认识,并希冀从社会与法律的协调中勾勒出完满的法治之制。是法学将我从农村的土地深处带至理性的思维空间。我将以所学、所思、所感,致力于法律与社会的融合。
以上作为我在这个案件中对非法行医型为主体界定的一点思考,还有一点思考就是对我国医疗法律也有了一些肤浅的认识,形成了《医疗损害赔偿法立法初探=,作为我的实习理论成果之一.另外,我把这个案件中我的词也作为实习成果,一并附在此实习报告之后.
律师事务所工作实习报告范文三 一直以来都听说过这么一句话: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它表明的是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差距。为了将所学知识与实践相结合,锻炼自己,我抱着期盼与激动的心情,走进了XX律师事务所,置身于真实的法律职业环境中,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实习。实习期间,XX信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律师助理等为我提供了一个提高自我、积累经验的机会和平台。在实习过程中我遵守单位纪律,服从工作安排,积极完成律师交办的工作,在律师的指导和自己的努力下,我了解和初步掌握了律师事务所的运作程序和律师的办案经过及技巧,弥补了知识上的不足,增长了社会见识,对自己学习和掌握法律、运用法律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在此,我整理实习记录,对在XX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的见闻、实践和感受写下这份实习报告。
一、 关于单位
XX律师事务是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律所秉承海纳百川、群星闪耀理念,广纳各地贤才,目前已拥有一支高素质的法律精英团队,并在各个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往绩。XX以满足客户广泛、多样的法律需求为根本目标,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快捷、有效的专业法律服务。
XX服务遍及经济合同、公司法务、国际贸易、建筑和房地产、金融、证券、保险、知识产权、国际投融资、劳动人事管理、应收账款回收、企业信用管理等诸多法律领域,传统的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等也是XX着力提供的服务内容。具体运作形式包括:为客户设计全套创新独到的法律计划、运用娴熟的专业技巧参与商务谈判、拟定严谨的法律文件、提供客户所需的专业法律意见等,并据此为客户争取最大的商业利益和避免权益遭受损害。
XX与各级地方政府机关、司法职能部门以及大学法律系、经济系、其他学术研究机构保持着长期的、良好的工作关系,并得到全国司法界以及法学界知名人士的指导和支持。
XX与众多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客户建立了持久、稳定的法律服务关系,同时与国内各地区的许多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广泛的协作关系,形成一个高效、便利的法律服务网,使XX的法律服务网络拓展至以华南为中心的国内广大地区。
XX拥有优秀的律师团队和辅助工作人员队伍,拥有优良的工作环境、先进的通讯设备和文字处理设备,以及浓厚的法律人文氛围。XX建有自己的法律信息收集和更新系统能及时收集和处理海内外各方面的法律和经济资料和数据,定期对中国经济、社会以及司法状况作实证调查研究,并及时处理形成报告,为企业或各类机构提供包括经济和法律在内的决策依据,同时将研究结果不断充实本所律师的知识体系,为提供尽善尽美的服务做出坚实保证。
我之所以选择XX,是因为XX律师事务所涉及的法律面较宽、实践性强,而且XX的上述成就令我向往,能到这里实习并亲身经历一些法律实务,确实让我受益匪浅。
二、关于实习目的和实习计划
一)实习目的
1、通过实习,将在大学期间所学的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巩固知识,发现不足,以求积累经验、指导学习;
2、通过实习,培养独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通过实习,培养社会适应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
4、通过实习,树立正确的法律人观念和法律人思维。
(二)实习计划
1、熟悉律师事务所的各项管理制度;
2、熟悉与律师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律师执业纪律;
3、熟悉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来源、执业范围和执业环境;
4、掌握一般办公技能;
5、与律师接触和沟通,虚心接受指导;
6、整理卷宗、资料查询、法律文书撰写;
7、协助律师接待当事人,组织证据,开庭;
8、不断充实专业知识;
9、请实习单位出具实习鉴定;整理实习记录,撰写实习报告。
三、关于实习经过
由于实习之前我就已经明确实习目的和制定了实习计划,这使得我在实习过程中有的放矢,积极主动寻找锻炼机会,并有得于许多律师的指点帮助,我的实习内容丰富多彩。这些工作有助于锻炼我的各种能力,也是以后职业生涯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和方面。在完成一般事务性工作的基础上,我注重以下实习内容:
(一) 通过整理卷宗熟悉律师整个办案流程和司法程序
整理卷宗几乎是每个法学专业的实习生都要做的事。在安顿好之后,我接到的首要任务就是整理卷宗,看似简单的工作其实在你没做之前还是需要时间去熟悉和掌握的,比如装订次序排列就和办案流程紧密相关,也和相应的司法程序相对应。以民事卷为例,律师承办案件首先是要有律师事务所的批单,然后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取得授权委托书;然后是根据案情所撰写的起诉书、上诉书或者答辩状;接下来是组织调查材料以形成的证据,包括谈话笔录、证人证言和书证物证;最后再综合形成律师词。如果这个案件是法院已受理或者已结案,就还有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等法院材料。因此,只要你认真和细心,通过整理卷宗你就可以了解熟悉律师的办案流程及相应的司法程序,这很重要。我并没有因为工作的繁琐而粗心甚至放弃,相反我很有兴趣并在其中受到启迪。
(二) 通过协助律师咨询和律师开庭获得实务技巧
法律知识方面的欠缺,由于这三个月来的锻炼,我能在较短时间内掌握,所以我觉得自己的差距和不足便是实务技巧,因为律师需要的是信手拈来,应付自如。而这方面获得的捷径就是跟随律师办案。虽然这次实习中跟随律师办案的机会不多,但我还是尽量把握。通过旁听律师咨询过程学习律师接待当事人的方式和分析问题的思维特点;通过旁听庭审了解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律师在其中的辩论技巧、言行举止。有时我也学学组织证据和记录要点,有问题也随时请教。
(三) 通过各项实习工作及时记录实习心得,树立法律职业敏锐性和法律人思维
律师的工作是严谨和实事求是的,律师的思维是敏锐与辨证的。面对案件,律师根据自身知识和经验往往很快便能着手解决。而面对问题的分析讨论,律师更是滔滔不绝,有理有据。我喜欢讨论,更喜欢与律师讨论。我观察律师的临场发挥,通过讨论获取知识、更新知识。
好记忆不如烂笔头,为了提高动笔能力和保存有益信息,我习惯将所见所闻所思记下来,有时也展开分析,这是为了树立法律职业敏锐性和法律人思维。比如实习期间我写了比如对证据规定、审判委员会、法院开庭等问题的思考,我都写下了分析。我发觉法律的掌握和运用确实很有趣。
(四) 非诉讼业务在法律行业中的重大前景
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有诉讼和非诉讼两种类型,而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和多元化的发展,非诉讼业务已成为越来越多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组成部分和市场发展方向。弼信律师事务所与金融机构和大中型企业集团建立了长效的合作机制,为其提供合同起草与审查、土地转让、国有资产管理、股票证券、银行业务、企业破产、法律顾问等非诉讼服务。这些项目的标的往往很大,它表明非诉讼业务市场之大。
(五) 专业化在行业竞争中的重要性
弼信律师事务所虽然是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但其每一位律师都是某一特定领域的能手,可根据需要随时组成不同专业领域的律师工作团队,为客户提供特定领域的专业化法律服务。这提醒学法学专业的我,对未来职业发展方向的选择要尽早明确,因为只有明确目标,通过努力学习过硬的专业水平,才能在未来的竞争和业务工作中取得优势。
(六) 实习对加强和指导学习的作用
1、严谨、辨证与恒心。严谨、辨证的法律人思维在法律专业知识学习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而只有以坚持的心态才能树立信心,取得成功;
2、发现不足,弥补欠缺。实习过程中无论碰到的是专业还是非专业领域,我都积极查找资料,虚心请教律师。同样这个方法也应该运用到今后的学习上,这对提高自己是非常必要的;
3、不要急功近利。虽然意识到学识上与经验上的欠缺,但也许是积累不足,我对有些问题始终找不到解决途径。我想学习上也一样,不要急功近利,凡事讲究一个过程。
我决定在今后的学习中根据这次实习所得到的经验,处理好课堂学习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及理论知识与实践内容的关系。
四、结语
律师函格式:
律师函可以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大组成部分。
一、律师函的首部
律师函的首部一般由三个部分组成:具体包括标题、函号和送达对象。
1. 标题
一个完整、规范的律师函标题一般由三部分组成:发函律师事务所的全称,律师函的主旨及律师函字样组成。这三个部分可以分三行显示,不要放在一行里面显示,否则显得标题太长,主旨不能突出,也显得不够美观。如,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关于A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返还保证金的,律师函。
实务中律师函的标题大多数都很简单,只有律师函三个字。这样的表述方式,不具体、不明确、不专业。标题的最基本要求就是能够表达律师函的主旨,要让阅读者通过标题就能够清楚的知道发函人想要收函人干什么。
2. 函号
律师函函号的基本结构为:(年号)+发函律师事务所所在行政区划简称+发函律师事务所简称+法律文书的性质即律师函的简称+字第xx号。如,(201x)沪x律函字第xx号。关于第xx号一般有两种表达方式:1.按照律师事务所或发函律师的总发函的份数来编写。如,本年度的第50封律师函就可以表述成第50号。2.按照发函的日期来编写。如,201x年1月4日发的函可以表述成第201x0104号。这种表达方式的问题就是如果同一天发了多封律师函,就不太好管理了,而且律师函的最后落款本身就有成函时间。根据自己习惯选择方便的。
实务中很多律师起草的律师函根本没有函号的,或因根本不知道有这东西,或知道有函号,但不知道怎么编写函号。律师函没有函号,1.显得不专业。有函号给人感觉,好像像那么回事,能显示专业精神。2.也不便于文书管理。有函号查阅、管理起来很方便。
3. 送达对象
送达对象即接受律师函的机关、单位或个人等主体。为了表示对送达对象的尊重,送达对象要用全称,不可省略或用不规范的简称。当送达对象为个人时需在姓名后加先生或女士等尊称。
在送达对象中有一个需要注意的事项,即到底向哪个主体送达律师函?如果在律师函中涉及到其他当事人的可以进一步加强律师函的威力。每个主体都可能有上级或类似的主管单位等能给他施压的单位或个人。分公司有总公司,子公司有母公司,挂靠单位有被挂靠单位,雇员有雇主等等不一而足。我们可以通过同时给这些主体发函来给对方施压从而使自己取得优势。当对方是大型组织和政府机构等时这种方法的尤为有效。在给法人等组织发送律师函时要同时抄送给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主管领导。如,致:某某公司,并某某先生/女生。这样做通常都能刺激起对方做出有利于你的反映和回复。
二、律师函的正文
律师函的正文一般由四个部分组成:具体包括委托声明、事实简述、法律评论和律师意见。
1. 委托声明
委托声明由委托来源及委托事项两部分组成。委托声明主要是向送达对象表明律师向其出具律师函的合法授权来源,以及委托人的委托事项,即委托人想让送达对象做什么或不做什么。
实务中有些律师函直接以律师本人受委托名义向送达对象发函,根本没把律师事务所放在眼里,因为他在委托声明中压根没提到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这样的表述是不符合律师执业规范中要求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的要求的。委托声明的规范表述应该为: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xx(以下简称xx)的委托,特指派本所xx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xx事宜出具本律师函。或者根据个人的表达习惯,把委托事项放在前面表述。
2. 事实简述
一封好的律师函应该在委托人提交的材料及委托人陈述的基础上,通过有组织、有逻辑性对案件事实进行叙述,使送达对象相信你列举事实的合理性及真实性,并迫使其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行为。
事实简述部分有以下几点注意事项:
2.1 简明扼要
律师函在对事实部分进行叙述时不需要向法律意见书那样详备,只需要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简明扼要的将事实与双方争议的焦点总结出来即可。法律意见书是律师在充分的资料准备及法律研究的基础上做出的,而律师在出具律师函时很多时候对案件的事实及证据的掌握并不充分。律师函更多承担的是宣示功能而非分析功能,律师函只是打前站用的,后面还有一系列组合动作,不宜详述,言多必失。
2.2 以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及陈述这样的字句开头
老江湖都知道当事人给律师的信息很多时候都是经过过滤的,当事人经常告诉律师那些他们想让律师知道或自认为律师可能想知道的信息。很多时候他们并不说出全部事实,特别是那些他们认为可能是对自己不利的事实。这样做是危险和愚蠢的,你花钱请的律师是来维护你的利益的,只有在充分了解事实的基础上才能制定出可行的方案来更好的维护你的利益。
如果你只是在听取了一方面事实而且还是经过加工的事实后就认为自己已经了解了全部事实而做出决定是非常危险的。为了规避风险,你得给自己留有回旋的余地,以免你的委托人所讲述的事实不是完全准确的,所以在列举事实的段落前可以这样开头: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及陈述。
2.3 强调有利事实,最小化不利事实
出具律师函一方的好处就是可以组织对你的委托人有利的事实。如果事实对你的委托人有利,那就强调事实;如果法律对你的委托人有利,那就强调法律;如果情理对你的委托人有利,那就强调情理,总之不管优势是什么,都要在你的律师函中对它们予以强调和渲染。在强调有利事实的同时,要最小化不利事实。你的目的就是要尽可能让对方相信你的委托人是没有弱点的。
在事实简述部分有一点需要提醒注意的,就是关于默认声明。
有些律师函在事实陈述的结尾还会加上一个默认声明:如,如果我们在最后期限前还没有收到您的书面回复,我们就假使与我们的委托人有关的事实都是准确和完整的。或简单的表述成:对律师函的内容有异议,请在最后期限前书面告知我方,逾期视为没有异议。
这样的表述单从法律上分析是有问题的,沉默作为意思表示,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否则不能作为意思表示。简单说就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和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即使对方在最后期限之前没有回复也不构成对事实的认可。那默认声明是不是就不需要了呢?答案是否定的。默认声明是有它的实际效果的,可以给对方施加以压力,逼迫对方做出回复。
3. 法律评论
法律评论由法律引用(包括合同条款的引用)和法律分析两部分组成。在上一部分对事实进行简述之后,就得以事实为依据对对方的违约或违法行为进行法律评论。法律引用(包括合同条款的引用)是为了说明对方的违法或违约行为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合同条款约定的。法律分析就是通过对法律或合同条款的引用说明对方的行为是违法或违约的。为了增强律师函的说服力,最好的方法当然是拿法律来说事了,依法服人。明确指出对方行为违法或违约的地方,再加上律师的法律分析,这样就更能使对方相信你的主张是可信的,是站得住脚的。
4. 律师意见
律师意见由需要送达对象做什么及不这样做的后果两部分组成。这部分就是合法恐吓部分。通过对对方需要承担责任的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分析之后,下面就得明确提出我方的具体要求了。这一部分是律师以专业语气告知对方,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规定事项,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律师意见部分有以下几点注意事项:
4.1 不要把话说满了
律师意见部分是整个律师函的,要特别注意这部分威胁性的内容必须留有余地,不能把话给说满了,在用词的时候一定要为双方和解留下空间。不要过度丑化对方,这样只能使双方关系恶化,指出对方的不当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或违约就可以了,不要把对方说的跟王八蛋似的。在实务中有些律师函用语非常强硬,你看了就烦,有什么了不起的不就是一封律师函吗,大不了打官司。
4.2 为行动确立时间表
你发律师函的目的就是要求对方在一定得期限内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所以你得为对方的行动确定时间表,并给出行动的最后期限。最后期限能促使人采取行动,随着最后期限的到来,压力会越来越大,必须做出决定,采取行动。
这里有一点需要提醒注意的,就是给出的最后期限一定要短。比如,当你起草一封涉及合同违约的律师函时,建议违约方必须在xx日内承担违约责任,不然将予以。你给出的最后期限一般不要超过10天,否则就没有效果了。你给予对方过多的时间将会减损最后期限的威力。时间带来压力,只有短时间才能造成紧迫感,这就是最后期限一定要短的原因。
4.3 警告如果不采取行动将要实施制裁
为了达到最大的效果,你应该在最后期限上加上制裁。如果对方不遵守最后期限,你要坚定你的立场让制裁予以执行。特别是在向非律师发送律师函时,除非你明确指出将要实施某种制裁出,否则对方可能根本就不知道不采取行动的后果会是怎样的。
制裁部分要达到最好的效果就得全方位、多角度的表达,包括法律责任角度、商业利益角度、商业信用角度等等。如,可以向对方明示:如果我们不能在最后期限内得到您的回复,我们将以适当的法律程序解决此问题。一旦提讼你方将因此遭受损失,不但需要支付本应支付的费用,还需要承担违约金、诉讼费,商业信誉也将受损,甚至还需要承担律师费等。一旦对方意识到如果不能按照你的要求行动,将会遭受更大的损失时,就会采取更为积极的行动。
律师函正文最后不要忘记另起一段写上特此函告!。
四、律师函的尾部
律师函的尾部一般由四个部分组成:具体包括律师函的寄送方式、附件、落款和联系方式。
1. 寄送方式
律师函的寄送方式就是在律师函中明确表明这封律师函是以何种方式寄送的。律师函最好用邮局特快专递的方式寄送。这样能确保对方能收到律师函,万一对方否认收到了律师函,还可以让邮局出具对方已经签收的证明。通过EMS寄送能增强律师函的正式性及紧迫性,还能更好的保存证据。如果你知道对方的传真或邮箱,还可以同时以传真和邮箱的方式发送。律师函的寄送方式的规范表述,如,本律师函以特快专递及传真(注明送达对象的传真号码及收件人)的方式送达。或本律师函以特快专递及电子邮件(注明送达对象的邮箱号及收件人)的方式送达。
2. 附件
律师函的附件一般包括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法条、判决书等。授权委托书用以证明发函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说明你发送律师函的合法性。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用以证明律师函事实部分的叙述为真,并且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法条用以证明律师函提出的要求完全是有法律依据的。判决书用以证明对方这种违约或违法行为,我方的主张已经有相关的判例予以支持,从而迫使对方按照我方的要求去做。当然具体附件需要提供那些材料,还要看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实务中很多律师函只有一份律师函,并没有任何附件,这样做很不专业。
3. 落款
律师函的落款具体包括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发函律师姓名(实习律师、律师助理等均不得署名)和成函时间。在律师函的落款处要加盖律师事务所的公章,证明律师发函的合法性。发函律师的姓名要有印刷体和手写体(或加盖发函律师的私章)两种。有些律师的字迹非常潦草,所以需要印刷体予以确认。成函时间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注意将零写为,而不是英文字母o或者阿拉伯数字0。实务中很多律师的律师函为图方便多用阿拉伯数字,很不规范。
4. 联系方式
律师函的联系方式包括发函律师的联系方式及委托人的联系方式。联系方式一般包括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发函律师的姓名、电话号码、邮箱、传真号码、联系地址和邮编等。这样方便对方可以有多种方式和我方取得联系。
实务中也有只写发函律师联系方式的,这样对方就可以直接跟律师沟通,律师再把沟通的情况及时反馈给委托人,这样律师的工作就有形化了。如果对方直接跟委托人联系,律师还得从委托人那获得信息,那就比较被动了。还有些委托人认为既然已经委托律师了就直接和律师联系就可以了,也怕自己说出对其不利的话。
律师函范文1
________先生:
________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______女士的委托,就您与______女士关于离婚经济补偿一事,致函如下:
一、您有法律义务支付______女士人民币五万元整。
20____年____月____日,您与________女士自愿签署离婚协议,并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约定:
共同财产归____所有,____补偿财产折价款壹拾伍万元,其中壹拾万元离婚当天支付清。剩余伍万元于20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
离婚协议是您与______女士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且你们据此办理了离婚,因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你们双方都有遵守离婚协议约定的法律义务。
而且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您当天还给______女士出具了相应的欠条,欠条上如是写道:
今因离婚分手,补偿给______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现约定于20____年____月____日还给______,以前我与______所有的财产和债务与她无关。
欠条中有您署名____,并且您还签署了日期即20____年____月____日。
这样一来,您对______女士财产折价的补偿就变成您对张女士的欠款,还款日期是20____年____月____日前。
综上,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和欠条表达的内容,您有义务于20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______女士人民币五万元。
二、本律师事务所的意见
王先生,前已述及,您有义务于20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张女士人民币五万元整,这是您与张女士于20____年____月____日就离婚事宜的约定,也可以说是您对张女士的承诺,但这不是随随便便的承诺,而是上升到法律层面的、受法律制约和保障的承诺。
回顾您与张女士于20____年____月____日登记结婚之初,你们根本没有什么财产,婚后你们家在云南耿马县成立了陈氏兄弟食品有限公司,张女士与你们一家并肩奋斗,这个公司也不负你们的汗水,日后给你们带来了丰厚的利润。公司成立之初,张女士付出了许多辛劳,这个想您也定然看在了眼里,协议离婚时您主动提出财产折价补偿张女士人民币十五万元,这件事让张女士至今心存感激,这份感激绝不是单纯经济利益所能囊括的,她更感激您对她付出的肯定和认可。协议离婚时,你们结婚已经长达六年有余,这期间任一方的劳动所得以及其他收入都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双方都有分割的权利,且不说六年来张女士对家财积累的功不可没,就是她仅是一个厨房妻子,她也有要求分割的法定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这十五万元是她应该得到的。
你们的婚姻走至半途,谈不上成功,现在双方都各自有了新的归宿和生活。失败的婚姻可能双方都会为此受些伤害,但既已分手,就不要再刻意计较谁是谁非,更不要对另一方耿耿于怀。对有限的生命来说,人生就是一个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讲,你们曾经给过对方以欢乐,也曾经有过温馨的生活。当离婚之痛与日散远,蓦然回首,会不会想到可能更是由于自己的过错才导致最终夫妻分离呢?时间如逝水,往日不可追,感怀昔日、尊重对方最好的方式唯一可行的就是主动履行当初的承诺。
王先生,20____年____月____日即您支付张女士人民币五万元的日子已屈指可数,不知您在百忙中是否还记得。据说,您作生意很得法,经济上很有实力,屈屈五万对您来说不足挂齿,而张女士目前经济上陷入困境,生活上急需这笔钱救急。因此,如期支付张女士这笔钱无异于对她莫大的支持和相助。据说,您是个明事理、重承诺的个性,因此,无论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还是李女士本人,都认为完全没有必要诉诸法律和法院来索要这五万元,虽然在铁的证据面前,诉讼的方法是一步到位、形之有效的最好和最终的手段;我们所以选择以律师函的形式提前提醒您,就是我们相信您的为人,深信您会如期自觉地履行这个约定。
至此,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和张女士静候您于20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汇款过来的佳音!
____律师事务所,____律师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____律师事务所地址:____________
____律师电话号码:____________
律师函范文2
____先生:
我们依法接受____先生的全权委托,现就你拖欠____先生款项的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正式函告于你:
我们收到并审查了____先生提交的下列材料:
1、 ____先生书写的欠____先生人民币____万元的欠条一张;
2、 欠条形成的原因的证明;
依据____先生的陈述及我们对上述材料的审查,我们初步认定如下事实:
1、____于20____年____月____日亲笔书写的欠____人民币____万元整的欠条一张。
2、截止目前为止,____并没有按照 欠条的承诺向____偿还拖欠的人民币____万元整。
根据前述认定的事实,我们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1、____先生与您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明确,您应按照承诺的期限向____先生履行所欠债务。
2、____先生逾期偿还欠款的行为已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____先生逾期未向____先生履行债务的行为,已经违反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____先生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支付欠款人民币____万元整的义务。
我们提出如下要求:
1、希望您在收到本律师函之后,立即与我们取得联系。并将所欠人民币____万元直接(或通过我们)支付给____先生;
2、如____先生仍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我们将依据法律追究您的法律责任;
鉴于____先生与____先生的关系以及____先生不再主张违约责任也同意我们以调解结案,我们认为____先生还是本着以和为贵的精神来解决此事。为避免诉累,减少成本,继续保持良好的关系,我们希望____先生也本着这样的精神在收到本律师函后,能将所欠款项立即支付。
有任何问题,不吝联系。
谨此
顺颂商祺!
_____律师事务所
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提高法律援助化解社会矛盾水平,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和“温暖民心”大行动实现新发展,按照宜昌市司法局在全市开展法律援助“三个一”活动实施方案,针对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活动主题
强化法律援助亲民服务、主动服务理念,加强法律援助窗口建设,完善便民服务措施,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服务效能,发挥法律援助维权维稳作用,在全市开展法律援助“三个一”活动,即:到一线倾听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呼声,建设一站式法律援助工作平台,办理一流的法律援助案件。要求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过程中,做到“四有四必”,即:有问必答、有求必应、有诺必践、有难必帮。
二、活动形式和内容
(一)加强窗口建设,完善法律援助接待窗口服务标识。在市法律援助中心将“倾听一线民声,提供一站式服务,办理一流法律援助案件”作为服务标识上墙。
(二)深入群众倾听老百姓的心声,为困难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开展送法律援助进村居、进工地、进厂矿,为广大人民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提供便利;受理电话申请,网上申请,对重伤(病)患者、行动不便老人、重度残疾援助对象采取上门服务,提供及时便利的法律援助;为前来申请法律援助的援助对象从申请受理、审查、审批、指派等事项,由受理单位一次性办理完结,且援助对象凭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就可以自动获得司法鉴定、公证等法律援助,减少援助对象奔波于各个部门和获得各种援助的困难。
(三)办理一流法律援助案件。为最大限度地维护援助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实现,全市法律援助机构要提高法律援助质量意识和服务标准,为受援人提供一流服务,办理一流的法律援助案件。各法律援助承办单位做好法律援助案件的事前,事中、事后的质量控制和监管。事前监督要做到:把好审查关,保证法律援助申请人的合格性;把好指派关,在案件指派的过程中要求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根据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专长,安排适当的人员来办理案件。事中监督要做到:随时听取受援人的意见或投诉;派员参加旁听,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对重大或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注意跟进指导;向审判机关和仲裁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发放法律援助监督卡,监督承办法援的人员履行职责情况。事后监督要做到:建立案件质量评估制度,对所有结案案卷进行评估,通过归档检查的方式由法律援助中心对办案质量进行评估,并将办案补贴的发放与办案质量挂钩;对已结案件进行回访抽查。
三、活动要求
(一)为加强对开展法律援助“三个一”活动的领导,市局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副局长同志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掌握活动开展情况,加强指导督办,做好典型推广和经验总结。及时对开展活动的信息和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报道。
(二)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要充分认识开展法律援助“三个一”活动的重要意义,对市法援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要选派本所有对应案情的专长、责任心强、热心公益的律师办理,严禁由实习律师单独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对市法援中心指派的重大、复杂、疑难维权案件,按照《关于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要研究,确定承办方案,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和团队力量,以提高办案质量。
1月7日 周一 阴
这是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第一周,这一周来让我感触最为深刻的 就是,我所学的专业知识与我将来想要从事的律师行业所需具备的“素质”,差距还是很大的。因此,也就让我真正的开始思考一个问题,做律师应具备的专业知识素质到底是什么呢?
首先,我们所从事的法律行业的基本素质。也就是我们从事这个行业所要达到的最基本要求。例如,通过国家的司法考试,获取律师资格证书等等。这可以说是我们“立业”之基础。
其次,就是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在学校的时候,我是十分难以理解这一点的,作为一个法律系的学生,能把自己的专业学好已经是不容易的一件事情了,我们哪里还有什么心思去关心其他专业的知识呢?然而在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中,不仅要求你有深厚的专业功底,更要求你对案件中所涉及到的相关专业知识有一个深入的认识。 我听所里的律师就介绍过一起这样的案件,案件涉及的是一起因为离婚所导致的纠纷,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庭。按理说,双方已经是进行了充分的考虑后才会做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决定。然而,事情的发展却不是这样的。所里的律师是男方的诉讼人,女方并未请律师为其做,在第一次证据交换结束后,女方则开始到律所中找到男方的律师,不断的向其哭诉男方在过往生活中的种种“恶行”,这让所中的律师甚是尴尬。从的角度来讲,律师的是当事人在法律方面的业务,而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是将自己的“家事”牵扯了进来,从某种程度上说,这已经“超越”的范围了。所里的律师也是十分无奈,只能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对其进行心理的疏导,慢慢的平息对方当事人的“愤恨”。面对这样的当事人,还是对方的当事人,纯粹的运用法律专业知识似乎并不能完满的解决呐!
这些是我们生活中所常常能看到的案例,对于它们的处理,不仅要求我们具备专业的法律素养,有时还要懂一点生活的哲学。
1月14日 周一 晴
实习第二周,所里面让我试着开始草拟一些法律文本,例如合同书,起诉书,答辩状等。这就涉及到一个基础性的问题,对事实的认定。也就是案件中的事实,哪些是社会事实,哪些是法律事实,这里有一个“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过程。谁能能够将法律事实从社会事实中最大程度的抽离出来,并在自己的法律文书中将这部分事实与法律规范做最相近的解释,谁就能写好法律文书。这是我这一周来在事务所实习的最深感受,所以,要剥离出我们所需要的事实来,关键的问题就在于法律意识的提高。那么我们有该如何来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呢?
就这个问题,我请教了所里面的律师。总结了几个律师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得到了以下的结论。
首先,法律意识的获得并非一朝一夕之功,它需要我们循序渐进的努力。法律其实并不深奥,它的许多原则其实都是常识性的道理,因为法律是一种规则,它源于生活,源于人们的生活习惯和人们普遍接受的道德伦理。因此,法律的悟性(意识)是通过对知识的理解培养形成的,讲法律变为实践,学以致用,才能提高对知识的运用。其基本要求就是能够做到逻辑性较强,能够及一反三,能够触类旁通。
其次,每当我们在读一条法律规定的时候,作为律师不仅仅要读懂文字字面的意思,更要读懂这条法律规定背后的原则,立法者的原意。要我们的在社会事实中所抽取出来的东西与法律的文本完全相符是十分困难,甚至说是不可能的。但是对于立法者的立法本意,我们确是可以掌握的。
再次,做律师一定要有自己的看法。由于中国的法律制度尚不成熟,加上中文在运用的过程中容易产生理解上的偏差,一条法律规定往往会出现不一样的理解,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应该根据自己的理解,对法律规定做出一个最接近立法者本意的解释。
1月18日 周五 晴
这一周来,总算是真正的和到所里来办事情的客户们面对面了。当然我的工作十分的简单,就是坐在一边拿一支笔在那里听和写,也就是听所里律师和客户的谈话并将其记录。
在学校学习的时候,我们十分注重的是自身的读和说的能力,而在听和写的方面是不受重视的,特别是在听的方面,我们基本上就没有受过这方面的训练。在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多数情况下都是由当事人到所里向律师用口头语言的方式来传达信息的。因此,在听的方面就对一个律师的执业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另一方面就是说了,我们生活中的每一天都要说各种各样的话。但是这些话是否真正传达了我们所要表达的信息,以及我们用言语所表达的信息是否为对方所了解和接受,这个问题似乎就很少人去思考了。
首先,就拿听来说。听,我们需要听什么内容?有的时候当事人因为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而情绪十分的激动,每当谈起那段经历时总是无法控制住自己的情绪动辄是声泪俱下或是血压上升、面红耳赤。此时我们不能随着当事人的“情绪化”而将自己的思维绕进去,我们应该从当事人的语言中去剥离出我们所需要的法律事实即可,切不可自己也情绪高昂的失去理智。对法律事实外的内容,我们只需要认真听当事人倾述即可。
其次,就是写。写的内容那真是太广泛了。泛泛而谈也没有意义,我就拿自己的一点感受来说吧!除非是做谈话记录,我们需要面面俱到,对于写,我有以下几点感受。
(一)足够多的信息量 作为一个初学者,比较容易掌握的方法就是先保证我们对一件事情的虚实篇幅足够长,内容传递的信息量足够多,然后才是逐步的精选。
(二)注意保持前后说法的一致性 这是法律文书的严谨性决定的。凡是比较复杂的、多次出现的词语,应当在他第一次出现的时候就给他下一个定义,然后一直保持不变。对于同一主体,应当坚持相同的称谓,否则容易让读者产生疑惑。
(三)对同一事物从多角度描述 开始的时候就要点明观点,段末重复;或者从正面和反面写;或者从不同的侧面写。如此不断反复,反复陈述同一中心意思,可以有效避免误解。
1月25日 周五 多云
这一周来,做的主要是事情就是整理案件中的证据,总体上的感觉是,一团乱麻啊!
我们都说证据有三性,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真实性、证据的关联性。可是要在实践中将这三点根据逻辑的顺序将其一一串联起来,那可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你从当事人那里所获取的信息是纷繁复杂的,同时这些证据是各自为战,毫无顺序,它们需要你定出一定的标准对其进行分类,提炼最后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
因此,我们可以将一个案件中所涉及到的证据工作总结如下:
(一)准备阶段,基本工作室证据的采集和组织,帮助当事人逐一寻找证据证明客观事实,尤其是确定法律关系所需要的证据。如果证据不足,就需要及时考虑补强和创造。
(二)立案阶段,主要是编制证据清单并及时提交受诉法院,完成立案,同时注意做好证据原件的保存工作。原件平时应当由当事人自行保管和向法庭出示,律师尽可能不经手原件,这是保护自己的重要方法。接到诉状后,阅卷查看对方提交的证据。找出当中的效力不足、存在瑕疵纰漏或与事实相悖之处,有针对性地组织、收集证据;如有需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或者需要鉴定、勘验、或需要延长举证期限等事项,及时写出并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等。
(三)证据交换阶段,逐一分析双方证据,哪些有利、哪些要害、哪些能用、哪些不能用;己方证据是否有原件、证据效力是否充分、证明责任分配是否合理等,必须先行确认清楚。证据交换之后,将证
据所反映的分歧要点记录下来,为质证阶段做好准备。
关键词:高职教育;法律实训;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35-0152-02
一、传统法学教学方法的不足——法学实训教学的缺失
美国著名法学家霍姆斯有句至理名言: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1]。意为法律的生命根本在于生活实践(经验),而不在于逻辑推理。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将学生禁锢在法律理论之中,而无视大量既存的、鲜活的现实生活。这样的教学方法培养出来的学生是没有市场竞争力的,这样的教学方法致使法学这门学科丧失了活力。
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国之一,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中过于强调知识的灌输,教学中以演绎法进行案例的讲解,不重视学生法学应用能力和实际法律案件操作能力的培养,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这种传统法学教学模式下培养出来的学生与现实工作要求严重脱节,毕业的法律书生空有满腹经纶却不知如何应用之,应了中国的古话“茶壶煮饺子——有话说不出”。这是中国法学教育之痛、更是法学毕业生之痛。毕业生难能快速地适应社会,投入到丰富多彩的实际工作中,导致当前中国法学院系的毕业生就业难。实训课程长期缺失,对于一个实践性学科的法学来说是学科建设的失误;实训课程长期缺失,对于一个应用型职业教育的高职教育来说是职业教育的损失。高职法学教育应体现素质教育、开放教育和能力教育理念,树立服务学生的思想,构建高职法学实训教学体系具有时代的紧迫性和现实意义。
二、高职法学实训教学体系的构建
2004年4月教育部《关于以就业为导向,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教高[2004]1号) 明确提出高职教育“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的发展道路”的发展思路。高职院校要“坚持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实践能力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高技能人才”。法学专业作为高职教育中的一门实践性的独特学科,有必要从高职教育目标出发,构建高职法学实训教学体系。
(一)法学实训教程的选编
传统法学教材编写大多重视理论的阐释或内容庞杂,如杨紫烜和徐杰教授主编的《经济法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共5编31章内容 ,如李昌麒教授主编的《经济法学》(第4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共四编31章内容。这样的教材无论是对只有64学时,亦或是对于高职专业的学生们显得格外地厚重。法学实训课程得以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是科学合理的实训教程的编写,保证法学实训教学的顺利进行有据可依。首先,要根据课时、学生的实际,制定合理科学的实训教学大纲,这个大纲要在法学实训的进行中与时俱进地进行修编;其次,在法学实训教学大纲的基础上,设计实训课程的模块;再次,在实训课程模块的基础上,充实内容并形成适合本校、本专业的实训教程。
(二)法学实训师资的培养
新的教学环境,要求具有扎实法律理论功底、法律实务经验的专业教师,这是法学实训教学中活的因素。基于扎实的法律理论素养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传授法学实训中的理论知识,指导法学实训中的实务工作,帮助法学实训中的经验总结和提升,这样的实训教师保证了法学实训教学的顺利、有序开展。法学实训师资建设,可以聘请实务部门的律师、法官来校兼职;同时,鼓励本校的教师从事实务工作,在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等工作中提升自己的实务工作能力。
(三)法学实训课程模块的设计
模块式课程是一种由国际劳工组织(ILO)研究开发的兼有学科课程和经验课程长处的课程结构类型,全称是“职业技能模块组合式(简称NES)课程”,常用于职业技能的培训。模块式课程的优点是灵活性大,针对性强及拓展性好。由于模块式课程可以以搭积木的方式对模块进行删减、增加和组合,所以这种课程结构可以较好地根据学习者已有的经验、知识和技能灵活实施个体化教学。针对性强表现在由于课程是完全按照职业领域的工作标准来开发的,因此培训的效果十分明显。最后,由于模块式课程能够比较方便地结合职业领域的最新发展成果随时编写新模块替代旧模块,因而这种课程的拓展性能也就非常好。也正因为这些特点,近年来模块式课程开发的思路大受赞誉,而且在中高等职业教育领域及成人教育领域也应用得越来越广[2]。根据法学14门主干课程设计法学实训课程的模块,称之为母模块(或初阶模块),并在各母模块项下根据其具体情况建立子模块,如在经济法学母模块项下设计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竞争法等子模块,而在商法母模块项下可以设计商法主体、商事行为等子模块。同时,伴有单项模块和复合模块的交叉,如作为法学14门主干课程的民法、刑法、经济法、商法模块等为单项模块,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等为复合模块的设计。各年级学生可以根据课程的开设、学习情况,循序渐进地参与到各母模块与子模块、单项模块与复合模块的学习中。在法学实训课程的选择上,教师可以结合学生专业方向和学生的兴趣所在指导学生有所侧重地参与具体的实训模块。如书记官方向可以多选择文书写作模块的实训。这样,一方面其法学理论知识越来越全面,另一方面其法学实践应用能力越来越综合,既具备其专业方向的理论知识又拥有实践操作能力。
(四)法学实训课程教学内容的充实
当前,法学教学多重视理论教学,缺少实践环节。学生往往学了一个学期的法学课程,对于理论有了一定的了解但对于实务问题却常常束手无策。因此,有必要在理论学习的基础上,开展法学实训学习。首先,是面对庞杂的教材内容进行取舍,以实训导向和培养目标为原则,精心组织教学内容,实现理论和实训教学的有机统一。其次,实训课程的教学方法应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可以学习借鉴姚建涛的“五环教学法” (设疑—阅读—讨论—释疑 (精讲)—练习)组织教学,在法学实训教学中应用[3]。再次,考核评价应用化。要改变传统法学闭卷考核学生理论知识的单一方式,在考核中,增加检测学生法学实际应用能力的实训部分考核。在实训考核中,可以选取模拟场景、文书制作、辩论等形式。
(五)富有实效的法学实训课程活动的开展
首先,根据学生的专业和兴趣,分派学生去法院、律师事务所、企业观摩、实习,亲历法院案件的审理、律师案件的、企业法务案件的处理。其次,充分发挥模拟法庭的再现功能。一改以往学生根据枯燥的教材案例模拟案件,实训归来的学生可以分角色将其在法院、律师事务所、企业所学所见再现模拟法庭。再次,充分利用现有诊所式教学的成功经验,将其作为法学实训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法学实训教学法在经济法教学中的实践
(一)就经济法学实训教程选编而言
目前高职经济法教学中普遍使用本科的经济法教程,如笔者所在的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选用高等政法院校法学主干课程教材之一的李昌麒教授主编的《经济法学》(第四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为理论课的教程。在理论课的讲授中,在既定的课时下较全面的介绍课程体系重点讲授实训课程部分的章节。而在实训课程中重点安排第三编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的内容,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广告法律制度等法律制度。结合学生在法院、律师事务所和企业接触的具体案例和身边热点问题,编写实训教程,并用模拟法庭重现之,建立经济法实训课程的体系和案例库。内容选取上突出重点,体系安排上适应培养目标。
(二)就师资力量而言
笔者所在的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具有丰富的“双师型”的教师,很多教师在律师事务所做律师、在企业做法律顾问,更有多位教师被聘为哈尔滨仲裁委的仲裁员。而笔者本身曾任法官多年、教学多年、律师从业多年,是法学实训教学的力导者和践行者。
(三)就经济法的实践教学而言
笔者根据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的学生所学专业方向并结合学生择业意愿对学生进行分组:法官、书记官方向的学生安排去法院进行实训;律师方向的学生安排去律师事务所进行实训;法律事务、文秘专业的学生安排去企业等进行实训。在法院,学生亲历经济法案件的审判过程;在律师事务所,学生们参与经济法案件的过程;在企业,学生参与公司等经济谈判、纠纷处理等。在这些实训中,学生们接触到第一手的案件材料,通过大量的事实材料的分析和提炼,找出其中的法律问题,并运用所学的经济法理论知识解决之。在这些实训中,学生们投入到各自的法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公司法务)的角色中,学生的学习变得更加主动,学生们积极地利用网络等资源收集、整理资料,基于各自的角色熟练地运用法律。在这些实训中,学生们发现自己理论知识的欠缺并及时补上这一课,这时候,学生的理论学习一改以往教学中课堂上的填鸭式教学的被动,学生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积极主动地补上理论课的内容。在学校的模拟法庭等场所,参加实训的学生们模拟再现各自实训的内容,并加深理论知识的理解,提升自己的理论和实践能力。
总之,“教学有法,教无定法。”高职法学实训教学方法要与其他教学方法有机结合,才能产生最佳的教学效果。因此,在大力开展高职法学实训教学法同时,也要兼顾其他教学法的应用,并根据具体学科的特点有所侧重。只有多种教学法的有机结合,明确了学习和择业的方向,激发了学习的兴趣和热情,才能有效实现高职法学教学的目的,实现高职法学教育的既定目标。
参考文献:
[1] 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M].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光阴似箭,时光如梭,我的实习律师生涯已近尾声,真正静下心来回首这过去的一年,感触颇多,收获颇丰。这一年在指导律师与其它律师事务所同事的帮助下,我成长了,基本上也完成了从一名普通公民到法律执业者的蜕变。通过这一年的学习,我对法律的信仰也在逐渐加深,这不仅使我为自己能成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而心生自豪,也更加坚定了我走这条路的决心,对自己未来的执业生涯充满了期待与向往。
在这一年的实习过程中,基本上我所接触的案件都是诉讼案件,因此收获最多的也要算是诉讼的技巧与经验了。对于我这样一名初来乍道的新人在实习的初期,指导律师并不敢让我过多地参与案件的过程,而是让我不断地观摩他案件的开庭以培养我的法律思维与触觉。过了一个多月左右,我开始有机会独立地协助指导律师的案件承办,对于自己的第一次开庭我觉得等这一天实在等得太久了,于是在接到法院传票的那天开始,我便精心准备,不断地在脑海里设想庭上法官可能会问到的问题,自己怎样的回答才能让证据看上去滴水不露。为了防止第一次上庭的慌乱,我把证据的每一个小细节都用红笔标注出来,把上庭所需要的材料都按顺序准备了一遍又一遍,让这些顺序都牢记心中好让自己在法官或律师需要任何一份证据材料原件或复印件的时候不至于手忙脚乱地一通乱翻。即使是这样细心的准备,在第一次开庭那天,当我作为人坐上了法庭,我依然按捺不住自己的紧张与慌乱,就算是简单地按照自己写好的举证意见一层不变地念出声来我也明显感觉到自己声音的颤抖,更别说是在庭上能够头脑清晰地针对对方律师所抛出的问题作出回应,当时的大脑几乎是一片空白。下了庭,指导律师对我上庭的情况做了总结,虽然指导律师也看出了我上庭时的窘迫,但他依然鼓励我,在总结我上庭时的不足方面也轻言带过,但我知道这是他在给我勇气去改进自己。在以后的案件承办中,指导律师依然给了我足够的信任,也正是在这样一次次的历练与打磨过程中,我慢慢学会了用专业的眼光去分析所接触到的案件,在法庭上的思维也清晰敏捷了许多,在法庭上的发言也逐渐大胆自信了起来,但我知道这离在庭上游刃有余地应对各种突如其来的问题还有一定的距离。庭审是一门很深的学问,它不仅需要法律执业者有很深厚的法学基础、渊博的社会知识、雄辩的口才,同时还需要一些悟性与情商。要做一名好的执业律师实为不易,我只是翻开了其中的头几页。
在外行人士看来,律师是一份光鲜亮丽的职业,律师一直都顶着精英人士的光环。在律所实习的初期,我不敢把自己与律师这个名词挂钩,即使是“实习律师”这样的称号我也觉得怕自己的无知与愚钝称不上它。于是,当有朋友问起我做什么职业,我只是含糊其辞告知我在律师事务所上班,却不敢大大方方地对朋友说我是实习律师,我怕我破坏了律师在他们心目中的形象。我想当时的不自信也确实是来自于自己在知识与经验上的欠缺与匮乏。律师真是一份需要不断学习的职业,大量层出不穷的法律法规需要我们的法律知识不断更新,当事人所需要解决的问题涉及社会的各个不同领域,而作为律师需要在有限地时间内去回答去解决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在最开始有当事人来咨询指导律师的时候,我就把当事人的问题拿来问自己,如果当事人问到我,我的回答是什么,经常我会回答不上来。为避免“书到用时方恨少”的状态,我去图书馆借阅了不同领域的法律书籍,从劳动案件、工伤案件、交通事故案件、公司法律实务…我都一本一本地认真研读再结合实习中所碰到的案件来运用。随着我接触的案件不断增多,我也慢慢学会了如何运用所学的法律原理去回答当事人的咨询。当有朋友或是陌生人来电咨询我法律问题,我不再像以前那样害怕出现别人把我问得我哑口无言的尴尬场面,就算是在做面对面的法律咨询的时候,我有时也可以自信满满地有条不紊地帮当事人分析案情解决问题。在面对文化程度不高的当事人的时候,我还算沉着冷静。但有时在面对文化程度较高的当事人,当事人问的问题又比较棘手的时候,那份沉着冷静有时也是装出来的。这方面还要不断加强学习,想赢得别人认可的同时也必须付出辛勤的汗水。
在律师执业过程中,最关键的问题就是案源。如何接到案子,这对于实习期满后即将独立执业的我们来说是很现实又很头痛的问题。在长达一年多的实习过程中,我只为指导律师接了两个小案件,还是通过同学介绍的。在实习过程中我并未学会如何“自我营销”。有时担心像保险行业二手房销售行业那样的地毯式营销是否会亵渎法律降低法律执业者的身份,我把这样的困惑与指导律师交流。指导律师为了解答了这样的困惑,也转变了我对营销手段的看法。我们现在已经是市场经济时代,律师行业也是服务行业的一种,也要走向市场。不走出去如何又能把自己推销出去,推不出去就算你学得再好也是无人问津无用武之地。在我去交警大队扣违章分数的时候,在交警大队门口就有人向过路人发一本书,我随手接过翻开一看是市某律师编著的一本《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指南》,上面也有该律师的联系方式,这本书以他实际操作过的案例现身说法,看上去是一名在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方面很专业的律师。我想如果我是一名需要聘请律师处理交通案件的当事人在看过这本书后我会优先考虑该名律师。我觉得这样的营销方式很不错,既达到了宣传自己的效果又显示了自己的专业水准。
实习小结是结束也是开始,未来的执业道路并不平坦,但我会坚持地走下去。我相信柳暗花明的那天终归会到来。
XX届毕业大学生求职心得体会(法学专业)
简介:李xx:xx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XX届本科毕业生,签约华为技术有限公司,XX届生涯发展宣讲团志愿者。曾获第五届中国辩论公开赛一等奖,校级“三好学生”及多项奖学金;曾任xx财经大学校辩论队主力队员,起点话剧社舞美;在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市场部、xx律师事务所、成都市锦江区司法局有实习经历。
大学,不管求职还是保研考研出国,都应该努力地过得精彩,去认识优秀的人,去经历精彩的生活,去看之前没有见识过的世界。作为最具有冒险精神的射手座,最想和大家分享的还是那句话:“去做你不敢做的事,然后你会发现不过如此”。
关于规划——尽情尝试,未来本就有无数种可能
也曾和很多人一样,纠结过就业or读研or出国,后来你才会渐渐明白这个道理——许多决定只有到了时机成熟才做得出来。我并不提倡简单粗暴地设立一个单一路线,就业或者继续读书,要都大胆设想并尝试努力过,才有资格做出不后悔的选择。我是直到大三下学期开学才真的作出了求职的抉择,很多人可能会觉得太迟,但我觉得正是因为我充分考虑了每一种可能,并积极探索过每一条路,最后的抉择才更加坚定,纠结得越痛苦,选择后才越不会后悔。决定做的早也好晚也罢,最重要的往往是目标确立后实现规划的具体行动。
就我自己而言,参加了大大小小的活动竞赛培训,虽然偶有拿过一等奖,而毫不夸张更多的是被淘汰,可是这些经历每一刻都督促我成长,让我进一步认识自己的不足,就算付出很多最后没有名次、甚至连参赛证明都没有我依然觉得值得,不后悔。这些有成有败的经历带来的力量在之后求职过程中会逐渐显现出更大的作用。其实大学就是一个积蓄实力的过程,去经历、提升、自省、不断学习、建立自己的处事原则……路上有再多纠结迷茫矛盾,都没关系,不要停下往前的脚步。去参与校内校外各种竞赛,文体活动,学业讲座,技能培训,所有的付出都是在给自己加经验值和攻防点,这些将成为你日后做出选择的底气。五花八门的东西可以统统涉猎,但同时要守住两个底线——1、学业成绩不能差;2、活动竞赛不能水。不要任何事都浅尝辄止,到头来没有一技之长,滥竽充数在学校里也许混得下去,求职的时候方自知实力深浅。如果可以,尽量加几个校内外的组织,一方面提升自我、培养team work;另一方面,这是一个开阔眼界、结识志同道合者的平台,看看你的同仁们有多笃定、多努力,在你们选好自己的路拼命前行时彼此批评建议、帮扶支持。此外,强烈支持“走出去”战略,走出宿舍,走出学院,甚至走出校园,多见识多学习,你会发现有很多意想之外精彩的人和事,以及更深远的收获。
关于实战——不停修改的简历和不断重复的面试
实践出真知,一个走出校园实实在在体会过工作的经历,总是比一张张校园里奖状更有说服力。自己大学的每个暑期都在实习,从司法局到律师事务所,再到快消企业市场部;每一次实习让自己在能力素质上成长的同时,更让人明确自己内心的目标。实习还会带来一个接地气的好处——找实习的过程裹挟着简历网申以及面试,这些都为日后正式求职打下了重要经验基础。以我为例,在大学第一个暑期有了一份自己的正式简历,现在看来是十分简略,但之后这份简历随着参加校园职场挑战赛、参与职业培训讲座和训练营模拟面试以及实习公司选拔等也一直不断地充实完善着,最终成为求职路上有力的敲门砖。在大三暑期,我投递和面试了7、8家公司的实习,包括绿地、壳牌、龙湖等等,那个时候其实抱着很简单的心态,把这些都当成“秋招练习赛”,在简历上试着针对公司招聘需求和公司文化修改,在面试时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和hr以及其他求职盟友们进行交流,若无当时一两个月密集的简历面试筛选,可能也不会有带着自信从容面对华为的我。
失败和挫折固然是必不可少的历练。以毫不相干的专业和基础过了简历网申,心仪的bat仍然全都挂在了笔试,只怪自己对互联网积累不够了解不深刻,兀自反省;暑期时拒掉了绿地等几个公司的实习offer,只为专心志在龙湖的cs项目,踩盘走到脚软,和小伙伴们挤在一个房间通宵未眠做报告,最后被cut掉,心有失落;但我并未因失败气馁,而是迅速调整心态,紧接着就面试了华为,并拿到了蓝月亮市场部实习offer。回想起来幸好龙湖实习被拒后我没有浪费时间在灰心丧气上,这样才有时间精力走进了华为,也争取到了另一个符合期待的快消市场部的实习。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对法务会计人才的需求日趋强烈。在我国,法务会计教育刚刚起步,方兴未艾。文章针对法务会计如何构建较为合理的实践教学体系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法务会计;实践教学;人才培养
目前,由于法务会计未被教育部列入国民教育专业目录,国内对于法务会计的学科界定仍然存在较大争议,其应从属于法学还是会计学,至今仍处于探讨之中。从目前已经开展法务会计教育的高校来看,有将其作为法学专业的方向之一,如南京审计学院、江西财经大学,毕业生获法学学位;也有将其作为会计专业的方向之一,如云南财经大学、渤海大学,毕业生获管理学学位。开展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院校都是同时设有会计学和法学专业的院校,尤以财经类院校居多,有明显的资源整合优势。笔者所在的广西财经学院从2014年开始在法学专业中开设法务会计方向,对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在探索中前行。因此本文的探讨将法务会计置于经济法学科下设的特色方向之中,从法学教育角度探讨法务会计实践教学问题。
一、法务会计实践教学应遵循的原则
(一)实践教学必须契合法务会计的人才培养目标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的教育目的是培养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的精通法律和熟悉会计业务的复合型专门人才。作为一门会计学与法学相结合的新兴的交叉性学科,法务会计不是会计、审计和法律知识的简单叠加,而是要以法律法规作为行为标准,通过对经济运行过程中涉及法律纠纷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收集、鉴别、分析,并据此发表专家意见及提供诉讼支持。对法务会计人才的执业要求决定了其人才培养中必须突出实践指导,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给学生以独立判断的空间,培养其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实践教学必须体现法务会计专业特色财经院校法学专业开设法务会计方向的初衷,往往是深感与老牌政法院校在学术传统、品牌效应、就业途径等方面存在的差距,希望能在开设法学专业的600多家高校中冲出重围,探索一条适合自己的特色发展道路。因此法务会计教育要追求鲜明的办学特色并提高办学质量,就要建立有别于其他学科方向的,特色鲜明的实践教学体系。
(三)实践教学必须符合法务会计人才的职业素养要求法务会计人才应该具备以下6点基本的职业素养:第一,掌握会计、审计、管理学方面的知识;第二,辨别舞弊交易的能力;第三,熟悉法律法规知识,具备法律技巧;第四,具备沟通技巧,包括口头表达能力和写作能力;第五,具备高度的职业分析判断能力,能够透过表象揭示本质;第六,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独立敬业的精神。而这些素养通过单纯的课堂教学难以培育,实践教学通过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基地实习等方式,强调对实践技能的掌握以及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打破会计学与法学的学科藩篱,帮助毕业生迅速适应岗位需要。
二、法务会计实践教学体系构建
(一)模拟法庭模拟法庭是法学实践教学中普遍采用的教学方法,但目前国内模拟法庭教学中普遍存在表演性较强、教学目的单一、教师指导不到位等缺陷。法务会计的模拟法庭教学中需要注意以下三点:首先,要重视教学案例的选择。与单纯的法学课堂可以选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作为庭审案例不同,法务会计模拟法庭教学中,成型的案例不多,大多是分散的、部分的,甚至是点滴的。需要教师开展团队式合作,深入实际去挖掘,不断反复实践,再凝练提升编制成适合课堂教学的案例。其次,要科学设计模拟法庭的教学流程,包括选取庭审案例、分派角色、小组讨论、文书准备、模拟审判、教师点评、成绩评定等环节。最后,要注重对庭审活动的点评总结,点评可以分三个阶段:一是由模拟法庭各组派代表就庭审中的问题发表看法,相互点评;二是指导教师作全面的评价,要肯定成绩,指出不足,解决教学难点;三是创造条件,邀请法官到校指导,对学生的庭审表现发表看法,提出建议。
(二)校内模拟实验建立专业的法务会计实验室,在校内进行高度仿真的实验。一方面可以进行网络版训练,如安装法务会计教学软件,让学生在校内完成财务会计资料的检查、税务检查、法务会计调查、法务会计鉴定等实验项目;另一方面可以根据仿真资料进行综合模拟,例如,经济犯罪调查的模拟实验,可以收集实习单位办理过的经济犯罪案件材料进行改编,让学生通过查账和调查取证,来发现嫌疑人作案的痕迹,形成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达到提升实践能力的目的。
(三)法律诊所教学法律诊所教育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初期的美国,主要借鉴医学院学生的临床实习手段,由教师指导以律师身份为当事人提供咨询,“诊断”法律问题,开出“处方”,免费为当事人提供非诉和诉讼服务。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可引入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与传统法律诊所教学内容相比,针对法务会计的诊所教育内容更加丰富。从法务会计工作人员一般会涉足的业务来看,在诊所教学中指导教师需要指导学生完成以下工作:会见当事人、诉讼价值评断、收集分析证据、制定诉讼方案、非诉讼业务(包括舞弊诊断、经济事项调查、参与经济合同等)。
(四)校外基地实习法务会计专业学生的校外实习分为中期课程实习和毕业实习两个阶段。中期课程实习安排在第五学期,是学生以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去接触社会的初步尝试。根据课程的进度和学生的兴趣取向,将学生分组送入实践基地。例如,在检察院的实习主要侧重于司法会计鉴定、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方面的训练;律师事务所的实习侧重于诉讼案件和非诉业务方面进行训练;会计师事务所的实习,则侧重于会计技能方面的实践,主要针对财务会计资料证据的收集与鉴定方面进行训练。争取在实习期内使每位学生至少参与一个完整的法务会计真实案件,从而切实提高其对法务会计案件的分析与处理能力。第二阶段的毕业实习则是一次全面的职业训练,通过顶岗实习,培养学生独立处理有关法务会计实务的能力,真正走入社会锻炼,为尽快适应就业需要做好准备。
三、法务会计实践教学中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做好法务会计实践课程规划目前我国法务会计教育的研究还比较薄弱,尚未形成科学、系统、完善的学科知识体系,业界对法务会计关注的重点放在理论研究较多,而对人才培养关注不够。无论是理论课程抑或实践环节的安排上仍然存在课程结构不尽合理、课程内容存在冲突或叠加的现象。我们急需加强对法务会计实践课程的规划研究,进一步厘顺法学类课程与会计类课程的关系,实现课程内容的协调与互补,使法务会计的实践教学更加立体化、结构化,形成循序渐进的阶梯。
(二)加强实验教材建设和实验教学软件的开发加强法务会计专业系列教材建设,形成一套包括基础理论教材、案例教材、实验教材在内的全面系统的教材体系,真正实现多学科知识技能的融会贯通,同时要注重教材内容的创新性、实践性、前沿性。上文提到法务会计的校内模拟实验需在专业实验室进行,但目前基本没有专门针对法务会计的教学软件,实践中各高校使用的多会计学实验教学软件。这需要由教师自己开发研制,从法学和会计学大量的案例数据中提取素材,再与相关软件公司共同开发专业的法务会计实验模拟软件。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目前从事法务会计教学的多是会计专业教师或法学专业教师,既精通会计、审计学又精通法学,既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又有丰富实践操作经验的跨学科复合型教师仍十分缺乏。为解决这一难题,要加快法务会计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团队的建设,使师资队伍年龄、学历和学科结构更趋合理。首先要多引入本科修读会计学或审计学专业、而研究生阶段修读法学专业的复合型人才进入法务会计教师队伍。同时,通过经常性开展校际交流、开放办学、教师到司法实务部门挂职等措施,使教师及时了解学术前沿和实务需求。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根据本人所学专业及贵公司所设岗位的要求,我认为我能完全胜任贵公司的工作。就此,我希望加入贵公司,成为贵公司的员工。为贵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一、本人具有物理专业、法律专业两个专业背景,针对贵公司的工作需要,我主要应聘XXX技术员或XXXXX工作人员两个岗位。
1、本人在大学阶段所学为物理专业。对物理相关的理论知识进行了认真、扎实的学习,同时,选修了计算机专业的相关课程。通过大学阶段的学习,本人在电工、电路、无线电、计算机编程、计算机网络等方面知识上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毕业之后,本人在中学从事物理教学工作7年,并参与了所在中学微机教室、物理实验室的组建、维护工作。本人通过了解,贵公司下属XXX是以XX为媒介的互动平台,其工作内容包括数据的上传、权限发放、网络的链接、维护等。其主要运用计算机网络、编程等知识,例如Dreamweaver、Fireworks、Flash等。而这些知识在我以前学习、工作过程中都有所涉及、掌握并有较好的实际运用能力。
在我到贵公司应聘的过程中了解到,XXX尚有岗位空缺,如果我能进入该部门,一定能很好的胜任领导交办的工作。我对做好XXX工作的设想是把握“取长补短”的原则,由于网络技术存在更新快,专业性强的特点。在具体工作时要根据XXX有关的应用技术要求与特点,结合本人所掌握的相关知识,认真分析总结,自己哪些工作能做好,哪些工作实际处理时存在暂时困难,那些工作还暂时无法胜任,分步骤、有计划的将自己的优势充分发挥;不足部分及时补充;不懂的地方认真学习,在最短的时间内适应本职工作,同时寻求更高层次的突破,将自己的工作做得精益求精。
2、本人在研究生阶段所学专业为法律,并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我拥有扎实的法律基础,经过在律师事务所及在企业中的一段时间的实习,使我具备了一定的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XXXXXX有限公司自成立至今,规模不断扩大,业务不断扩展。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林林总总,我经过了解和分析,贵公司所涉及的法律事务以相对人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一为对外法律事务(重点针对公司以外的任何人的行为),再为对内法律事务(重点针对公司内部员工的行为),其中对外法律事务又可以划分为由外聘专业法律顾问为主处理的诉讼类事务及审阅对外合同等重大有关法律的事务,和由以XXXXX部为主的内部工作人员为主处理的涉及报案、保险理赔、纠纷解决等日常法律事务。对外法律事务已有完备的力量来完成,而对内诸多涉及法律的问题则由于缺少相关工作人员,而存在一定不够完善的地方。其中包括,人事管理,各类规范性文件的等。这些方面的工作,由于大部分工作人员并不具备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而在处理相关文字的过程中表达的并不严密,或者由于不了解目前法律更新、修订的动态而使许多规范性文件出现内容滞后。这些很可能成为日后引发法律纠纷的隐患。而这些问题是需要有较好法律基础的人员才能处理的。例如,本人在XXX等地所见的文件表达不严密的事实,本人所了解的内部一些重要规章制度由于未根据最新的法律作出修改而出现的滞后的现象。我希望凭借我的法律知识能够成为在XXXXX部为公司处理对内法律事务的合格的工作人员,为公司在内部把好法律关。
此致
敬礼!
求职人: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