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2 09:23:0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根据庶正康讯(北京)公司多年来开展行业连续性监测获取的数据分析:2010年我国保健食品行业增速将超过20%,成为近年来增长最快的一年。
首先,在严峻的全球金融危机形势下,2009年第四季度我国GDP同比增长将超过10%,全年增长率将超过8%,2010年仍将继续保持高速增长的趋势,全年增速达8%以上,中国经济正在转向内需拉动增长模式,这为保健食品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外部经济环境。
其次,2000年~2009年间,保健食品行业年均增速均超过两位数,2009年消费品行业受到风投追捧,医疗保健更是成为了投资者最关注的领域。与之呼应的情况已经出现,999健康网等一批国内保健企业已被国内知名度极高的风司率先囊入旗下,并购重组不仅将成为2010年的行业热点,而且将加速行业发展。
第三,新医改方案把预防和控制疾病放在了首位。这表明政府已经充分认识到了“治未病”的重要性,并将在这方面持续加大公共财政和人力资源的投入,8500亿元中的20%将用于公共健康教育,国民健康素质的提高将表现在健康意识的大幅提升和保健消费预算的增加。
第四,继《食品安全法》之后,政府相关部门积极开展促进行业发展的调研,《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原料安全标准》等一系列重要的法规文件将陆续出台,保健食品监管体系构架将进一步完善,稳定明晰的政策保障将激励业内企业追加投资,加速市场开发。
2《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将于今年出台
关系到保健食品行业发展命运的纲领性文件《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预计将在2010年年中由国务院颁布施行,随后《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管理规范》等一系列重要的法规也将陆续出台。届时,将在稳定企业信心、恢复行业信誉和吸引投资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有效的推动作用。
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颁布,同年6月1日生效,其中第51条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随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依据法律规定,国务院责成有关部门围绕保健食品的定义、品种管理、生产经营以及广告监管等问题,展开了紧锣密鼓的调查研究,并于2009年5月31日对《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收集到来自社会各界多达万条的意见。
3单品牌系列产品成长加速
庶正康讯市场监测显示,2009年系列保健产品品牌增多,2010年将会呈现更加快速增长的趋势。其一,目前我国保健产品已经与世界同步,国际上较为成熟的品种我国都有销售,而且均已被公众熟知;其二,鱼油、维生素等单个产品不能解决所有健康需求,逐渐衍生出针对某些需求的组合解决方案;其三,基于品牌化发展的需要,目前,很多企业的产品种类都很丰富,为了能实现产品之间销售的相互带动以及品牌塑造,促使企业向系列化、品牌化方向发展;其四,产品系列化销售有助于提高服务水平,从一家企业获得全面解决方案有助于长期客户的培养。
4投资建店成为新的竞争热点
目前,保健食品的有店铺销售主要集中在药店渠道,品牌连锁专营店虽然也有一些企业在做,但还未成为保健产品的主流销售渠道,这主要是因为品牌连锁专营投入大,实现效益时间长。
从另一个角度看,品牌连锁具有特殊的教育、服务和品牌塑造优势。品牌连锁可以有效缩减通路,由品牌企业统一分配到各连锁分店,分店设在各居民区,因而这种渠道具有短而宽的特点,有利于产品快速通过流通领域,及时到达消费者手中。这可以减少因流通环节多而造成的收益转移,品质也得到有力保证。除此以外,品牌连锁更容易形成专业服务平台,有利于消费者持续性消费。从庶正康讯的监测数据来看,2009年以同仁堂健康药业、汪氏蜜蜂园为代表的国内企业,以“RICHLIFE”为代表的品牌连锁专营企业店面扩张行为明显;以益生康健为代表的其他类型企业也开始扩展到品牌连锁阵营。出于长远发展的角度考虑,企业将在2010年加快品牌连锁专营布局。除此以外,随着NBTY、GNC等跨国品牌连锁企业的进入,2010年品牌连锁专营将成为新的竞争热点。
5跨国企业加快进入中国保健市场的步伐
2009年,排名前列的跨国企业如美国GNC、NBTY,日本DHC等已经登陆中国市场,2010年,跨国企业进军保健领域的步伐将加快,食品巨头百事、日清以及制药巨头葛兰素史克、赛诺菲-安万特等对中国保健食品早已“势在必夺”。
从历史来看,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健康教育累积效应已经显现、慢性病呈现逐渐增长趋势、老龄化问题严峻等因素依然存在。除此以外,2010年新医改和保健相关政策法规出台,这些因素都将促使跨国企业加快进军中国市场的步伐。
6信用等级评价将成为保健食品企业经营利器
2009年11月,中国保健协会正式开展保健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2010年企业主动申请信用评价、注重自律接受社会监督将成为一种潮流。
2008年中国保健协会获批成为我国保健行业惟一有资格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行业协会。经过两年的研究筹备,建立起涉及企业基本素质、经营管理、财务指标、社会形象及发展潜力五大指标的信用等级评价体系,以三等五级(即AAA、AA、A、B、C)来区分保健行业企业的信用等级。通过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保健行业企业的信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同时通过客观、公正、严谨的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帮助消费者和上下游企业快速识别企业的可信度。
7保健食品功能审批将进行重大调整
保健食品的功能审批主要经历了以下过程:卫生部于1996年7月的《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中确定了12项可受理的功能,1997年增加至24项;在2000年《卫生部关于调整保健食品功能受理和审批范围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了美容和改善胃肠道等功能,并去除了抑制肿瘤和改善两项受理功能,最终确定为22项;2003年卫生部印发《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将“延缓衰老”和“抗突变”两项功能改为“抗氧化”功能,并对可受理功能术语进行了修改,最终将功能调整为现用的27项功能,而这次调整也已经有7年之久了。
随着2010年《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的,必将带动保健食品行业内相关法规标准的变动,而保健食品注册审批中最重要的功能审批部分,也将能够在科学上更加严谨,在操作上更加灵活。可能调整的内容包括对产品研发过程给予规范,对功能的表述更趋于严谨,对新功能给予更明确的申报细则,对成熟的品种实施备案管理,审批程序更加简洁透明,以及明确再注册细则等。
8保健食品原料有望增加
原料是保健食品得以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当前阻碍保健食品更快更健康发展的顽固瓶颈之一。关于保健食品原料规定的文件以2002年《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为主,其他相关规定都是对其进行小修小补。在这个文件中,仅有201种物品被列入了可用于保健食品的范畴。业内企业迫切期待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能有更多的物产资源被允许应用。2010年,《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保健食品注册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出台后,保健食品原料管理也将实现完善和升级。
9政府将出重拳规范保健食品广告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后,《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也将取代2005年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成为一部保健食品监管的重要法规。这部法规不仅完善了广告审批与管理的原则与程序,最大的进步是给予了监管部门更明确的职责与权限,以此贯彻《食品安全法》中“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的法律要求。规范保健食品市场,保健食品广告是监管的重心。
2010年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2010)17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主要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43号)精神,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整顿各项任务,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监管,确保公众饮食安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顿工作目标
通过保健食品安全整顿,依法打击保健食品违法行为,有效遏制保健食品违法乱象,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二、整顿工作重点
依法对获批注册但未标明有效期的保健食品进行全面清理换证;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专项检查和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专项检查;整治保健食品夸大宣传功能和利用公益讲座等方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查处制售假劣保健食品行为;查处普通食品宣称特定保健功能的行为。
三、整顿工作措施
各省级保健食品监管部门要集中组织开展保健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办大案要案,使保健食品市场秩序明显得到改善。
(一)依法对获批注册但未标明有效期的保健食品进行全面清理换证
各地保健食品监管部门要做好保健食品清理换证的准备工作,摸清本地区未标明有效期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基本情况,待《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后,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推进清理换证工作。
(二)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专项检查和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专项检查
各地保健食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认真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检查,规范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的标示内容。从源头入手,组织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进口商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处理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非法标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与批准内容不一致的行为。
各省级保健食品监管部门要统一组织和部署本地区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专项检查,着力解决本地区保健食品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社会反映强烈、违法宣传涉及较多的品种加大抽验力度,重点检测与保健食品声称功能相关的药物成分。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严厉打击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行为。
(三)整治保健食品夸大宣传功能和利用公益讲座等方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
各地保健食品监管部门要加强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监测,重点整治保健食品广告中宣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以及以专家或患者名义进行功效证明等夸大宣传的违法行为。加强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保健食品在宣传资料中宣称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的违法行为。
各地保健食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投诉举报提供的线索,联合有关部门对通过公益讲座、健康诊疗、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方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严肃查处制售假劣保健食品行为
各地保健食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执法,对在整顿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1 对生产的保健食品在标签、说明书中非法涉及疾病的预防、治疗功能等未按批准内容标示的以及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要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相关许可证。
2 对保健食品广告夸大宣传功能的,一律曝光违法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并移送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3 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保健食品以及利用公益讲座等方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一律依法严肃处理。
4 对普通食品违法宣称具有保健食品功能的行为,各地保健食品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及时依法给予处理。
5 对保健食品安全整顿中发现有涉嫌犯罪的,要一律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四、整顿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保健食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把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全面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抓好保健食品安全整顿的组织实施和落实工作。各级保健食品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逐级落实整顿任务,及时组织检查和评估,确保整顿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努力构建科学监管、有效监管的长效机制。
(二)加强新闻宣传。各级保健食品监管部门要加大食品安全整顿宣传工作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整顿工作,不但要及时曝光违法企业、违法产品,而且要适时宣传整顿工作进展和成效。
一、严把质量关,加强保健食品生产行为管理
(一)强化企业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推行“两书一报告”制度。企业是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年初要与监管部门签订质量责任书,并递交质量安全承诺书,年终对本年度生产质量运行情况做回顾性报告,特别要对本年度不合格保健食品的生产、检验、处理、召回情况作出质量分析。
(二)探索建立眉山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动态监管网。市局初步建立动态监管网,各区县局要督促企业填报生产动态情况并实施动态监控,必要时,可进行抽查核实,确保保健食品生产源头质量安全可控。
(三)加强生产企业监管。重点加强现场监管,监督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是否严格执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重点检查原辅料的验收与使用是否按要求进行,产品工艺是否与批准的一致,产品是否留样,是否检验出厂等。
二、净化市场,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行为管理
(一)摸底调查。今年,各区县局要初步掌握辖区内保化品生产经营单位基础数据,逐步建立大中型企业基础数据档案,并掌握辖区内保化品经营状况。
(二)加强保化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管,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县局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和工作机制,制定监督检查计划,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有不良记录的保化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保化品要及时采取下架、暂停生产销售、责令召回、信息通报等有效措施,确保消费者安全;对违法违规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
对保健食品企业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持有所经营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索证索票制度执行情况和各种记录台账是否符合要求,产品的进货渠道是否可追溯等;经营产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内容是否与批准证书一致,是否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销售的保健食品产品是否在有效期内。
对化妆品企业重点检查经营企业是否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以及进货台帐制度,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是否建立购销台账制度等;所经营国产化妆品是否由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所经营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的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是否真实、有效;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三)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完善相应的制度。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建立索证索票制度、保健食品卫生管理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储存制度、出库制度(无库房可不查)、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培训制度等,索取供货商及产品资质,建立供货企业档案、购货台账等;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索取供货企业的相关合法性证件材料,建立供货企业档案、购货台账等。
(四)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监测。重点检查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疗效、夸大宣传等行为,对违规保健食品广告的,及时移送工商管理部门。
2.进一步做好前瞻性研究工作。加强战略性软课题研究,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条件下质检工作发展趋势和法制工作规律,结合现阶段质检工作实际需要和法制建设进程,积极开展现行法规制度和拟设置法规制度的科学性研究。认真梳理有助加强质检工作有效性的制度框架,找准推动工作发展的关键环节和关键制度。重点探索完善应急工作机制,研究防范和化解质检工作行政风险,确保质检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提高立法质量,进一步健全质检法规体系
3.进一步做好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结合工作实际,加强立法论证和调研工作,通过召开立法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网上征求意见、实地调查等多种方式,深入了解工作实际情况,掌握立法相关方的意见。注重借用外脑,适当依托相关法学专家、行政管理专家参与立法工作,进一步提高立法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4.全力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立法工作。结合当前计量监管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加大对计量法有关问题的研究,增强计量法规制度的科学性和适用性,提升计量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集中全力,进一步加大与国务院法制办的沟通协调工作力度,积极主动做好部门间意见协调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外部环境,大力加快计量法修订工作进程。
5.扎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工作。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加快推动标准化法修订工作。着力解决立法工作中有关问题,完善标准化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大与国务院法制办的联系沟通力度,配合做好有关协调工作,推动尽早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6.着力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工作。借鉴应对甲流工作的经验做法,紧密联系国境卫生检疫实际工作,完善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卫生处理等各项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协调,加大与国务院法制办的沟通力度,继续推进该法修订工作。
7.积极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立法工作。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开展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工作,建立健全从源头督导企业采取召回措施的法规制度,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认真组织研究各单位反馈意见,加强研究工作,力争尽早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8.加快推进《设备监理管理条例》立法工作。主动协助国务院法制办开展设备监理立法专题调研工作。积极借鉴国外先进做法,加强对设备监理有关法规制度的研究,理清设备监理管理工作思路,加大部门间协调力度,积极推动立法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9.继续推进《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立法工作。根据当前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提倡理性消费的现实需要,把握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立法工作的良好契机,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条例的调研论证和修改完善工作,建立健全商品合理包装规范,积极引导生产企业节约资源,规范包装行业。
10.稳步推动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立法工作。根据立法工作计划,认真做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质量奖管理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地理标志保护条例》、《消费品安全法》、《质量振兴促进法》、《实验室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工作,继续加强《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立法研究,进一步建立健全法规体系,夯实质检工作法制基础。
11.不断完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规章。认真做好《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管理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及从业人员核准管理办法》、《进出境旅客携带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进境木材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口工业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等立法项目的制修订工作,加快检验检疫退运、销毁以及国外食品安全监管等制度的研究步伐,进一步完善出入境检验检疫法规制度。
12.大力加快涉及质量监管工作的部门规章立法进程。围绕质检中心工作,积极开展有关落实产品责任、完善监管制度、提升质量水平的部门规章立法工作,确保有符合监管工作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规章制度可依,全力加快《消费类电子电气产品召回管理办法》、《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能效标识管理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制修订进程。
13.着力加强食品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部门规章建设。针对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加快法规体系建设,保障食品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认真做好《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安全监察规定》等规章制修订工作,重点做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食品安全配套规章立法工作。
14.认真做好标准化、计量和认证认可部门规章制修订工作。加大对质检基础性工作的立法力度,切实发挥标准化、计量和认证认可的技术支撑作用,满足质检工作实际需要,进一步做好《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商品包装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认证人员执业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立法工作。
关键词:保健食品 监管 卫生监督
目前在市场上保健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我国的保健食品在原料的供给、生产、加工等环节上与卫生监管存在不适应性。这就需要我们在传统的卫生监管手段和方法的基础上,对监管的思路、手段、方式和方法上不断的更新,找到与现阶段适应的管理监督体系。
保健食品的概念
目前,国际上对保健食品并无统一的定义,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的看来,大致有以下几种称谓:在美国保健食品类的相关产品被称作膳食补充剂,在澳大利亚保健食品类的相关产品被称为补充医药产品,在欧共体与日本保健食品类的相关产品称为特殊营养食品,在德国将这类食品称之为改善食品,我国称为保健食品。2005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对保健食品进行了严格定义:“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根据保健食品的定义,我国保健食品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调节机体功能的保健食品。SFDA公布的保健食品有27种不同功能,有增强免疫力功能、缓解体力疲劳功能、辅助降血脂功能、辅助降血糖功能、辅助降血压功能、减肥功能等。二是营养素补充剂,以补充一种或多种维生素、矿物质而不以提供能量为目的的产品,其目的是补充膳食供给的不足,预防营养缺乏和降低发生某些慢性退行性疾病的危险性,此类产品仅限于补充维生素和矿物质。
保健食品的本质仍然是食品,虽有调节人体某种机能的作用,但它不是人类赖以治疗疾病的物质。对于生理机能正常,想要维护健康或预防某种疾病的人来说,保健食品是一种营养补充剂。对于生理机能异常的人来说,保健食品可以调节某种生理机能、强化免疫系统。
我国保健食品的发展及现状
我国保健食品始于20世纪80年代,其发展经历了若干次大起大落,从20世纪80年代的起步阶段,90年代中期的快速成长阶段,90年代中后期至本世纪末的发展阶段、03至08年的信任调整阶段,到2009年开始进入了有序发展的新阶段。经过一、二代的发展,也将迈入第三代,即保健食品不仅需要人体及动物实验证明该产品具有某项生理调节功能,更需查明具有该项保健功能因子的结构、含量、作用机理以及在食品中应有的稳定形态。
第一代保健食品,为初级保健食品,仅根据食物中的营养成分或强化的营养素来推知该类食品的功能,未经严格的实验证明或严格的科学论证。这代保健食品包括各类强化食品及滋补食品,如鳖精、蜂产品、乌骨鸡、螺旋藻等。
第二代保健食品,这代食品须经过动物或人体实验,证明其具有某种生理调节功能。第二代的保健食品比第一代保健食品有了较大的进步,其特定的功能有了科学的实验基础。我国卫生部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中大部分属于这一代产品。如三株口服液、脑黄金、脑白金、太太口服液等。
第三代保健食品,不仅其特定生理调节功能需经动物或人体实验,证明其明确可靠,而且还需确知有该项功能的功效成分的化学结构及其含量。第三代保健食品具有功效成分明确,含量可以测定,作用机理清楚,研究资料充实,临床效果肯定等特点。如鱼油、多糖、大豆异黄酮、辅酶Q10等
而我国的保健食品发展历史大致可以分为四个不同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90年到98年,可以说是保健品新生进入,懵懂的老百姓为行业的虚假繁荣埋单;当时的代表产品有太阳神口服液、振华八五一、长寿长乐补酒、红桃K等等,到了96年的三株口服液到了顶峰,年销售80亿元,上述的任何一般产品高峰期一年都在五亿以上的市场份额,当时的保健品其实是中国一个畸形的产品保健药品的疯狂过程。
第二个阶段是98年到2002年,是群雄逐鹿的阶段;国家后来看保健市场实在难以控制,所以出台政策给保健药品进行五年的时间整改,到2002年彻底整改完毕,保健食品开始大肆报批。
第三个阶段是2003年到2007年,这是保健品市场的暗黑阶段,无论什么样的公司大家都在黎明前的黑暗里面摸索的过日子,03年的非典给了当时鼎盛的会销沉重的打击,这个阶段,任何一个营销模式,任何一个产品都真正的遇到了瓶颈。
第四个阶段2008年到未来的五年,这是市场重新洗牌的五年,随着新医改的出台,医疗体制的改革肯定会直接冲击和医疗息息相关的保健品市场。
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之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为了求生存、求发展而各显其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保健食品市场的繁荣。随着保健食品行业的不断发展,为了能使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道路,2005年通过了保健食品GMP认证的企业为897家,2009年为1600余家,保健食品年产值1000多亿元,截止2010年12月底,我国已审批保健食品有10943个,其中国产保健食品10302个,进口保健食品641个。虽然在整个食品产业上万亿产值中保健食品所占的份量并不大,但是在近几年呈现出稳步增长和良好的发展态势。同时,我国也已成为世界保健(功能)食品产业中重要原料供应国。1996年以后,我国出台了《保健食品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先后出台了《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和《直销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2009年6月1日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这些政策和法规的出台,使我国保健(功能)食品产业开始进入了前所未有的蓬勃发展的时期。
我国保健食品存在的问题
保健食品法律法规不健全,严重影响对保健食品的监管目前,《食品安全法》已经颁布实施,但是仅仅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保健食品实施严格监管,并未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管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仍然没有出台,打击违法生产销售保健食品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严重影响对保健食品的监管工作。
保健食品生产技术滞后,产品生产工艺缺乏稳定性保健食品大量低水平重复性仿制,使企业忽略了工艺稳定性研究的必要性,检测技术滞后为企业自检能力差,缺少专业的检验人员和检测设施;专业检测部门的检测手段落后、硬件条件不足;国家和相关管理部门支持力度不够。
政策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保健品的方向迷失,在本轮的国家机关各部委的机构调整中,原先对保健食品履行监管职能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新归属卫生部,同时政策和相关的法规也在调整之中。对保健食品而言,隐含了极大的不确定性。
非法添加化学药物问题严重。在一些企业为突出产品的功效,违法在保健食品中添加一种活多种化学药物,如在减肥类保健产品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在抗疲劳保健产品中非法添加枸橼酸西地那非;在辅助降血糖产品中非法添加苯乙双胍,对消费者身体健康构成了严重威胁。
消费者对保健食品认识混乱,保健知识匮乏目前,消费者对于保健食品缺乏清晰明确的认识,不知道保健食品是以调节机体功能为主要目的,而不是以治疗为目的的食品。
过度的礼品诉求,现在的保健品企业患上了“礼品依赖症”,走进了礼品的“围城”而迷失了方向,甚至为了主打礼品市场而忽略了功能市场的培育,这无异于作茧自缚。
市场信用极低落,夸大宣传是保健品的顽疾,而保健品厂商又不愿正视或不敢正视这一问题。在老百姓的观念中,一不小心就会被保健品“忽悠”。
对我国保健食品监管的建议
尽快出善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的保健食品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完善,存在许多的漏洞和矛盾,继续相关部门和专家讨论和制定出与现阶段想适应的法律法规。
尽量提高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批门槛,严把注册关,首先要加强对企业研发试验过程中数据及资料真实性的审查,大力开展注册核查,严格把关注册;促进企业增加新保健食品的研发力度,提升新保健食品的市场竞争力,提高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批门槛;其次是药监部门要强化对保健食品安全性监测,于此同时,应该尽快开展批准文号清理以及再注册工作;再次是要尽快健全保健食品审评机制和退市的机制。
尽快完善保健食品检验检测体系目前,我国对保健食品的检验检测是个盲区,要尽快完善保健食品检验检测体系。一是要成立食品检验机构,加强对保健食品的检验检测,尤其是对非常规质控项目和药品添加项目的检测;二是要完善对保健食品的抽验制度及检验机制,对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保健食品要及时向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送检,充分发挥检验检测体系在保健食品监督管理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强化消费者保健意识,提高消费者健康素养水平,创建科普基地,在广大消费者中广泛开展营养保健知识和保健食品知识的普及宣传活动,有效提高市民的营养意识、健康意识。
政府、企业、研发机构等有关部门应群策群力,不断完善针对保健食品行业的应对措施,使我国的保健食品行业向着快速、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文献参考:
[1]刘双江,蒋卓勤,杨德胜.保健食品的现状和监管探讨[J].中药材,2006,4(3):404.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我国保健食品监管概况[E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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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化食品安全工作保障。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因地制宜,不断加大食品安全工作投入,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和执法装备建设,特别是要强化食品安全检测手段,完善检测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继续发挥好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作用,加大工作督查力度,确保完成各项工作目标。重视政策性引导,积极推动食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发挥他们对整个行业的整合带动作用。强化社会监督,主动接受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和群众代表的监督检查,促进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二)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今年将是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经济形势越困难,社会矛盾就越复杂。为此,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必须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求,切实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评体系和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层层签订责任书,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真正把食品安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二、大力整顿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
(三)部署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列入当前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区政府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具体工作任务、措施和目标,统筹调配力量,切实加强领导,加大经费投入,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指标。
(四)贯彻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重点要将《条例》精神向基层和企业传达贯彻,提高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按照《条例》要求和部门职责分工,制定、落实各项监管制度和生产经营规范,全面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管;针对本地影响乳品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及时解决安全隐患;落实好中央和省里已经出台的奶业扶持政策。
(五)继续做好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按照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第二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市、区政府的要求,继续抓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把整治和规范、监管和自律的各项措施有效结合并抓好落实。针对重点环节、区域开展督查,全面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行为,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六)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行动。按照商务部、农业部等七部门《关于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购销监管和定点屠宰管理,加大各环节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收购、屠宰、运输、经营和使用病死猪及其肉品等违法行为,保障群众肉品消费安全。
三、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重点环节的监管
(七)强化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监管。实施产业提升行动,推进传统产业优化改造。重点是加快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推动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等率先实行标准化生产;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培育品牌产品,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加强例行抽检和监督抽查,提高监管水平;建立以产地质量追溯为核心的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督导“三品”基地、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规模种养基地等建立生产记录,开展质量自检,上市销售产品按规定出具产地证明、质量证明;健全农产品包装标识、市场准入、监测信息等制度。
(八)强化生猪定点屠宰和酒类流通管理。抓好新颁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全面开展屠宰企业的审核换发证工作。按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结合屠宰企业换发证工作,合理压缩现有屠宰场,推进屠宰企业的整合提高。加强屠宰企业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和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和落实生猪宰前瘦肉精检测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制度、质量追溯制度,加快建立屠宰企业监管档案和信用记录。认真开展酒类经营企业备案登记,加快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
(九)强化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加快建立以准入、追溯、召回、退出制度为核心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严格食品企业生产许可发证管理,保证许可制度的有效性和严肃性。督促食品企业建立完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严把原料进厂和产品出厂检验关。严格食品企业的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逐步形成产品生产加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记录。建立落实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获证食品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强小作坊规范化管理,完成小作坊整治年度工作任务,推动专业合作、龙头带动、股份联合、协会推动、区域集中“五种模式”整合取证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十)强化食品市场流通环节监管。清理和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坚持依法许可,严把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强化食品市场日常监管,层层落实监管责任区,确保监管执法到位。监督食品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购销台账和索票索证制度,鼓励经营者建立电子台帐,逐步形成流通环节质量追朔体系。进一步落实行政强制退市和经营者主动退市、协议退市相结合的不合格食品退市管理机制,加强对退市食品的跟踪监管。推进食品经营者自律机制、社会监督机制和预警应急处置机制建设。积极引导农村食杂店向放心示范店转化提升,农村小菜场按照“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进行建设和改造,完成小食杂店、小菜场整治任务。
(十一)强化食品消费环节监管。加强对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落实情况的监督,落实餐饮业、食堂等的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制度,实现原料来源有保障、可追溯。按照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全面落实餐饮业、食堂等的量化分级管理和再评估。加强对农村、学校和重大活动食品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企业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的监管力度。全面推行农村集体聚餐报告制度,继续组织乡村厨师开展培训。
(十二)强化保健食品经营监管。加强保健食品流通环节日常监管,加大市场抽检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违禁药物等的违法行为;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监管,加大监测力度,严厉查处违法保健食品广告行为;开展以讲座形式聚众违法宣传保健食品的专项整治行动。
四、继续深化和完善食品安全“三网”建设
(十三)推进农村现代流通网建设。进一步做好“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工程建设的扩面、提质和增效工作,大力扶持连锁龙头企业发展和配送中心建设,探索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农村商业网点建设作为政府、村集体公共投资的可行性。继续发展放心店,落实食品统一配送制度,全区农村放心店统一配送面巩固在90%以上,着力提高放心店食品品种统一配送率。积极推进连锁超市向行政村和中小学校延伸,放心店向较大自然村辐射,新增20个行政村建立村级连锁便利店,累计达到220个以上行政村建立村级连锁便利店。
(十四)不断完善监管责任网建设。在落实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下,进一步强化监管部门的责任,按照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分段监管职责;继续推动乡镇(街道)建立食品安全监管站(中心),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人员,协助区级监管部门做好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督促落实食品(农贸)市场举办者、各类学校以及较大伙食单位等重点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单位内部管理和监督;通过签订承诺书等,进一步强化食品企业第一责任人意识。
(十五)进一步夯实群众监督网。完善农村、社区、学校食品安全群众监督网络建设,在“多员合一”基础上,重点落实群众监督员工作报酬和工作职责,加强培训和管理,提升群众监督员开展社会监督的能力,切实打造一支有组织、常态化的农村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
五、大力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创建活动
(十六)完善示范创建措施。总结和推广首批食品安全示范乡镇(莲花镇)工作经验,实行食品安全示范乡镇、示范点“互动联创”,充分发挥示范创建的辐射带动作用,扩大示范效应。对首批食品安全示范乡镇开展回头看和暗查检查,巩固创建成果。
(十七)加快推进示范创建。督促双桥乡、廿里镇做好第二批食品安全示范乡镇创建工作,年内确保通过验收。
六、加强重点领域食品放心工程建设
(十八)建立和落实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3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初级农产品生产基地管理,督促农产品种植养殖户全面实施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并加强质量监控,出具产地证明、质量证明和检疫证明。大力推进农产品包装销售。除鲜活畜、禽、水产品以外,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森林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认定)的农产品,应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上市销售,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十九)加快推进校园放心菜定点采购工作。继续组织实施《*市*区中小学校食品放心工程三年规划(20*-2010年)》,按照责任分工和时间要求,完成规划的年度工作目标。继续推进中小学校实行粮、油、豆制品、肉、蔬菜、水产品、奶制品、调味品、饮料等食品的定点采购或统一配送制度。
七、做好食品安全基础保障体系建设
(二十)扎实推进食品安全信息信用体系建设。认真总结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经验,改进工作方法,选择本地特色优势食品或主导食品产业开展全行业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和职能部门监管档案,推广食品召回和企业红黑榜制度。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建设,做好食品安全信息监测和报送,探索食品企业、检验检测等基础数据库建设,保证食品安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二十一)不断提高食品安全应急处置能力。按照《*市*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应急措施,加强预案的宣教、培训,并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习,提高实战能力。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情况回访督查制度,加大重大事故查处的督查督办力度。
(二十二)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要积极推进检测经费、检测计划和检测信息“三统一”整合工作。进一步完善企业自检、委托送检、监督抽验三位一体的食品检测体系建设,督促种植养殖基地、食品企业和市场加强自检能力建设。加强食品监督抽验工作,加大抽检频率和覆盖面,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二十三)强化食品安全工作督查和综合评价。以暗查暗访形式,加强对各乡镇(街道)、各监管环节的重点工作、重要领域开展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八、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本次调研与专项整治采取了实地调研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以宣传培训、责任落实、日常检查与查处违法行为为手段,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了调研及专项整治:
1. 重点调研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建立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及所经营保健食品合法性的情况。认真检查保健食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及宣传资料是否合法合规、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2. 结合20__年__州保健食品监管工作要点及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重点对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类保健食品进行专项检查。
1. 重点调研检查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购进渠道的合法性以及建立健全并执行验收、索证索票制度的情况。
2. 以化妆品专营单位、美容机构为重点,加强对美白、祛斑、祛痘以及防晒类等特殊用途化妆品合法情况的调研检查。
3. 以美容美发机构为重点,调研检查是否有使用“三无”化妆品、过期化妆品、违法添加化妆品以及自制化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保健食品监管后续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甚至《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尚未出台,现有的化妆品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也早已无法满足新的监管需要,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管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对在监管中存在的许多违法违规行为,基层执法人员常常感到监管措施乏力,力不从心。
职能移交后,由于新的配套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在一些环节上出现了界定模糊的情况,就我县而言,《食品安全法》出台后,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管职能很快移交给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原来的行政许可部门就停止了保健食品、化妆品《食品流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而现行法律法规也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从而导致了部门与部门之间、监管者与经营者之间沟通的困难。
1.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标示不统一。由于保健食品监管历史的沿革,造成了目前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标示的不统一,产品有效期的要求不一致,常常使消费者和基层监管部门感到困惑。
2.生产厂家“一号多用”,或者冒用其他合法厂家批准证号。生产厂家为占据市场份额,擅自增加产品类型,常见如补钙类保健食品同一个批准证号被同时用于儿童型、孕妇型、高钙型或不同口味等。同时,还存在冒用合法企业批准证号的情况,例如,在此次专项检查中,我局就查获了涉嫌冒用合法企业生产的气血双补案1件,目前已立案调查。
3.虚假广告夸大宣传,手段愈加隐蔽。随着监管部门对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的打击整治,近年来未发现我县有通过电视媒体虚假宣传广告的行为。但保健食品推销从发宣传单、贴广告等传统方式转向隐蔽的居民小区,采取在监管单位八小时工作时间以外通过推销员现身说法、免费体检、健康讲座以及赠送牙膏、鸡蛋、饼干等花俏小礼品的方式进行宣传,夸大产品功能,引诱欺骗消费者尤其是老年、文化素质偏低的消费者消费。
4.索证索票以及进货查验、销售记录不完善。通过调研检查发现,我县大部分经营单位都建立了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购进销售记录制度,但在执行中还存在资质收集不齐全,尤其是检验报告未逐批收集的情况,存在购进、销售记录不完善,记录要素不齐全,只记录大宗品种,数量小的品种未进行记录等情况。
1.从业人员素质普遍偏低,培训不到位。规模较大的化妆品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素质相对较高,单位对员工培训教育也较为重视,能有计划、有重点地对员工进行培训并建立档案,但绝大部分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素质普遍偏低,甚至有从业人员对化妆品效期等常识都不甚了解,加之人员流动性大,对化妆品的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较少,对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更是一无所知。有的甚至连自己归属于哪个部门监管都不清楚。
2. 绝大部分从业人员未进行健康检查。除个别规模较大的化妆品经营单位、部分兼营化妆品的药品经营企业按照《__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直接接触化妆品的从业人员进行了健康检查外,其他单位的从业人员均未按要求进行健康检查。
3. 存在购进渠道不规范、索证索票制度执行不严的情况。辖区内大部分化妆品经营单位都建立了索证索票制度,但在执行中除个别较大规模经营单位外,还普遍存在购进化妆品时未严格审查供货方资质,索证索票制度执行不严格,索取的购进票据仅为开具了数量、单价、金额的要素不全的手写单据的情况,甚至还存在未索取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以及购进票据的行为。
4. 存在同系列化妆品共用一个号的“一号多用”情况。由于生产厂家要取得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尤其是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从经济上、精力上都需要大量的投入,加之地方保护主义思想造成的对“一号多用”行为有意或无意的默许,有的生产厂家尤其是小规模的生产厂家就采取“一号多用”的方式生产同一系列产品,尤其以防晒、祛斑、祛痘等特殊用途类化妆品为突出。
5. 小化杂类化妆品未标明相关许可信息的情况较为严重。洗面奶、化妆水、护肤霜等常规化妆品,其产品包装上一般都标明了生产及卫生许可证等相关信息,但对于小化杂类化妆品还存在未标明上述信息的情况,最为突出的有指甲油、价格低廉的
唇彩、胭脂等。6. 部分经营单位还存在销售过期化妆品的情况。部分化妆品经营单位,尤其是规模较小的单位,对化妆品过期情况未引起重视,甚至认为过期时间不长,又非入口产品,不会存在什么安全隐患。在此次专项检查中,我局就查处了销售过期美容霜、过期面膜的违法案件2件。
7. 美容机构使用超过有效期化妆品以及违法添加情况时有发生。由于美容机构服务人群的特定性、直接性、现场性,顾客往往希望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为了迎合顾客的心理,留住客源,部分美容院不得不采取一些不规范的措施,比如,进行抗粉刺、祛痘时添加甲硝唑、氯霉素,美白护理时添加VC针剂等。还有自制所谓纯天然面膜的情况更是比比皆是。
另外,由于美容服务的特殊性,美容院还会使用一些多人共用的大包装产品,对这部分产品单个顾客对产品的归属感不强,对产品的情况关注度不高,因此滋生了使用过期产品而顾客全然不知的情况。有的美容机构为节约成本还存在不区分顾客肤质使用产品的情况,所有这些行为,势必造成很多安全隐患。
8. 美发机构使用的化妆品较为混乱,尤其以染发、烫发类为突出。美发机构使用的洗发用品一般有两种:一种是顾客在美发店购买后存放在店内,美发店提供服务使用,这部分产品由于顾客对产品归属感强,对产品情况关心,所以问题相对较少;另一种是由美发店统一提供多人共用的大包装产品,这类产品由于是多人共用,加之顾客流动性大,所以顾客对产品情况一般都不太在意,因此造成了部分美发机构为了利润最大化而使用小厂甚至是小作坊生产的质量较差的,有的甚至是没有取得生产许可的产品。
美发机构使用的烫发、染发产品问题尤为突出。因为利益的驱动再加之长期处于监管真空,美发机构使用的烫发、染发产品质量令人堪忧。由于烫发、烫染发剂一般都需要几种制剂混合使用,加之顾客在美发机构消费时关注点往往更多在其技术上,所以烫发、染发剂使用时到底添加了什么成分、是否超过有效期、是否合法,常常被忽视,导致部分美发机构堂而皇之使用不合格的烫发、染发剂而不被发现。
9. 化妆品销售使用过程中出现纠纷时鉴定困难。由于化妆品的特殊性,在使用中会有部分受用者出现不同程度的不适,如果情况轻微,经营单位尚有能力与消费者协商处理,但如果情况稍微严重,需要对是否是化妆品质量引发的问题进行权威界定时就非常困难。加之目前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部门往往采取简单的、要求经营单位息事宁人给予经济补偿的方式,这就给经营单位和消费者都带来了困惑,双方权益得不到合法、正当的保障,也无利于整个行业健康、有序、法治发展。
因为保化品监管长期以来都处于多部门、多头监管,所以虽然目前保化品已经划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但由于法律法规的滞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又几经机制改革,监管队伍建设不足,监管能力非常缺乏。保化品国家标准不明确,从业准入门槛低,从业人员素质普遍偏低,宣传培训不到位,法律意识淡薄,消费者对保化品期望不科学,安全意识不足,导致目前理性消费保化品的良好社会氛围尚未形成。要进一步提升保化品安全状况,确保老百姓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同时提升整个行业发展水平,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保化品现行法律法规已不适应当前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必须尽快修订。应根据《食品安全法》制定一套适用于我国保化品监管的法规条例,不但要规范保化品的注册审批、生产经营过程,还要不断健全和完善保化品的市场准入(退出)、质量检验、安全评估、安全监测和监督抽查、质量预警、广告宣传以及产品标志、标识、标签等管理制度。还应根据美容美发行业的特殊性制定更有针对性、更具操作性的法规制度,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采取请进来、送出去等多种方式,充分利用网络等媒介,以保化品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范等为内容,加强对监管人员的系统培训教育,打造一支政治思想过硬、法律法规熟悉、业务能力强、工作责任心重的高素质监管队伍。
部分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单位对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企业理念、质量管理等不甚了解,缺乏竞争意识和发展意识,保化品安全观念缺乏,安全意识淡薄,有的甚至连最基本的社会责任感和守法意识都不具备,对执法部门的监管不理解甚至存在抵触情绪。以保化品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为重点,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力度,从而提高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安全意识。与企业签订并督促其按质量安全责任书的责任要求从事经营,真正担负起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通过播放公益广告、悬挂宣传横幅、经营场所悬挂安全警示、发放宣传单等各种渠道,采取“六进”、举办讲座、开办宣传网站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使广大消费者能正确认识保化品的作用,保持良好心态,提高识别能力,科学消费、理性消费、健康消费。同时,采取公布举报电话、打假信息、公示法律法规制度等方式加大社会监督力量,形成全民参与、人人打假的气候,使制假售假行为受到遏制。
作为监管部门,提升行业整体发展水平也是检验监管水平、监管效果的一个标杆。要根据当地化妆品行业的实际,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制定不同监管措施,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要对整个行业进行扶优治劣。比如,根据化妆品专营店、美容、美发机构、大型超市、小摊店各种不同业态采取符合实际情况的不同监管措施;对特殊用途类化妆品、基础类化妆品实行重点监管,对一些销售量小的、安全隐患不大的小化杂类品种采取逐步规范的措施。
上游不防风治沙,下游又且能保持水土?保化品也不例外,其流通性强、覆盖面广,违法产品虽然发现在市场,但源头在生产,要真正做到铲除违法行为,坚持源头治理是关键。所以,必须从准入审批、生产、流通、不良反应监测等多环节入手,多部门协作,跨区域共同作战方可见成效。
保化品如果存在包装、标签、标识不合格、被污染以及超过有效期等从表面就能判断的违法违规,执法人员只要加强专业知识学习,强化工作责任心,一般都能发现。但要判断产品成份是否合格、用量是否准确,是否添加了违法违禁成份等就必须通过相关技术检验,但目前在基层监管部门该项技术支撑根本无法满足监管需要,因此,必须下大力气加强检验机构和检验队伍建设。
应加大对改善睡眠、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减肥类保健食品以及对防晒、美白、祛斑、祛痘、烫发、染发等重点产品的抽验数量和抽验频次,提高抽验的靶向性,充分发挥科学、有效、权威监管手段的作用。
加强对保化品经营单位日常监督检查,大力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对有不良记录的经营单位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保化品要及时采取下架、暂停生产销售、责令召回、信息通报等有效措施,确保消费者使用安全。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绝不手软。对涉嫌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工商总局:两条例实施两周年宣传活动
11月1日至12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集中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并印发《关于集中开展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宣传《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实施2周年。
此次宣传教育活动期间,国家工商总局将与教育部、公安部联合举办“防止传销进校园”宣传教育报告会;会同公安部公布典型案例,警示提示;在报刊上开辟专栏,集中宣传全国工商机关落实两个条例,开展打击传销、规范直销的工作情况。
食品药品监管局:更新核酸类保健品不适宜人群
11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关于更改核酸类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的通知,规定核酸类保健食品的不适宜人群由“痛风患者”扩大为“痛风患者、血尿酸高者、肾功能异常者”三类人群。
自2007年11月起生产的,且已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核酸类保健食品,其标签和说明书中的不适宜人群除按保健食品相关规定标注外,应明确标注出“痛风患者、血尿酸高者、肾功能异常者”。
企 业
雅芳:至少淘汰20%直销员 看好全年直销业绩
11月下旬,雅芳(中国)公开对媒体表示,其以专卖店为主的销售模式将进行调整,雅芳正致力于在中国成为一家名副其实的“直销”公司,经过严格复核后,预计其65万名直销员将至少有20%被淘汰。
雅芳(中国)总裁高寿康表示,对于2007年全年业绩,相当看好,并表示直销业务发展的速度要比专柜和百货快。同时高寿康透露,雅芳(中国)已经在不断加快新产品的上市进度,最晚不会迟于3个月。
北京罗麦:全资收购上海蓝黛
11月7日,北京罗麦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汪静与上海蓝黛日用品有限公司总经理黄志刚在北京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上海蓝黛日用品有限公司总经理黄志刚拥有的上海蓝黛日用品有限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了北京罗麦药业有限公司。
至此,上海蓝黛日用品有限公司由原来的北京罗麦药业有限公司控股公司变成为北京罗麦药业有限公司的全资公司。
玫琳凯:蝉联“全国化妆品行业经济效益十佳企业”榜首
11月10日,“2007中国大中型工业企业创新发展高层论坛”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会上揭晓了2006年度“全国工业重点行业效益十佳企业”,玫琳凯(中国)第四次荣登“全国化妆品行业经济效益十佳企业”榜首。玫琳凯公司首席行政官杨泽生女士代表公司出席了此次论坛并在论坛上发言。
除玫琳凯外,当选2006年度“全国化妆品行业经济效益十佳企业”的还有资生堂丽源化妆品有限公司、江苏隆力奇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等。
三生:2007澳洲之游圆满结束
11月7日至14日,宁波三生日用品有限公司2007国际旅游再度启程,近40位三生高级经销商在澳大利亚的明媚风光中度过了难忘的旅程。
通过此次旅游,每一位三生经销商都收获了触动心灵的感悟和感动。当经销商们回到国内时,每个人都对生活、对事业、对未来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感受;每个人都更加自信、更加奋发,更加坚定了自己的梦想。这些优秀的三生经销商们纷纷表示,将再接再厉,在各自的市场上创造更加辉煌的成绩。
人 物
骆超:正式加盟健道国际
本刊记者独家获悉,业内培训大师骆超先生于12月5日正式加盟健道国际,出任健道国际副董事长、首席咨询顾问兼健道国际商学院执行长。
骆超本人对此消息已经给予确认。现任健道国际执行总裁的王君平也向记者证实了骆超加盟之事。
从10月份王君平先生加盟健道国际,到10月18日与诺贝尔奖获得者穆拉德博士的签约仪式,再到现在骆超率领华懋体系加盟,种种迹象预示着健道国际正在中国健康产品市场腾飞。而这一系列运作的背后,都离不开健道国际董事长孙健峰的运筹帷幄。
事 件
蚁力神:宣布破产
11月29日,王奉友担任法人的辽宁蚁力神天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的辽宁煦焱蚁力神蚂蚁养殖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11月3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其破产申请并予以公告。
目前,蚁力神企业全部账面资金余额与需返还养殖户资金存在巨大亏空,处于严重资不抵债状况。该公司声称将从境外引进巨额资金项目完全是骗局。此前又声称其公司账号被查封和冻结也纯属捏造。沈阳市公安局向媒体证实,蚁力神董事长王奉友已被警方控制。
新智网:涉嫌中国最大网络传销案
11月下旬,重庆市警方宣布侦破新智网网络传销案。据悉,这是迄今为止在中国破获的最大的利用网络进行传销的案件。
据了解,新智国共从全国非法吸纳资金高达2~3个亿,除了部分用于奖金外,其余资金通过地下钱庄转入国外。目前,该案涉嫌洗钱的犯罪已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而此案也仍在进一步深挖之中。
公 益
完美:捐建“母亲水窖”突破2千眼
11月14日,由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广东省电视合举办的“大爱无疆、珠江儿女‘母亲水窖’续写行动”在兰州圆满结束。完美(中国)再次为甘肃省捐助40万元,用于贫困干旱地区“母亲水窖”的修建。至此,完美(中国)为甘肃省“母亲水窖”捐款累计达330余万元,建成“母亲水窖”2341眼,有效解决了陇原大地数千户村民饮水困难。
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办发[2009]32号文件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县2009年食品安全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加强全县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食品安全知识,进一步提高我县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我局掀起了新一轮食品安全宣传月活动,取得了较好成效。现将我局开展活动的情况总结如下:
一、周密部署,成立领导小组
为了搞好该宣传工作,我局成立活动宣传月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张莉芬局长,副组长:杨劲松常务副局长、罗应虎副局长,成员:罗汝升、刘树××、郭兴筌、范晶、何江丽、郭正勤。领导小组负责宣传月工作,为食品安全宣传月工作的宣传提供组织保障。
二、扎实开展2009年食品安全宣传月活动
1.采取日常宣传和重点宣传相结合,通过广泛深入、持续有效的宣传教育,并配合县卫生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在××县街天重要路段现场散发食品卫生宣传资料,普及食品卫生知识和法律常识。效果良好,得到了群众的好评。
2.利用我局特殊的广播电视传媒优势,在电视台和电台播放安全知识公益宣传片,在黄金时段插播食品安全知识。以方便全县广大人民群众收听收。如: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餐饮服务安全和食物中毒预防等方面的知识等。
3.配合相关部门制作宣传标语和展版开展宣传。把制作的标语悬挂在县重点场所,宣传效果好。
三、建立食品安全宣传的长效机制
为使我县食品安全宣传工作长期开展,我局准备成立食品卫生安全宣传队伍,积极培养宣传骨干。以保证长期宣传的人力。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九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第十条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
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第十三条 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
第十四条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
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五条 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六条 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
(一)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
(二)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
(三)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
第十七条 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
第十八条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四)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五)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
(六)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十九条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
(一)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二)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第二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第二十二条 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
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但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除外;能够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第二十三条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第二十四条 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第二十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未附加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其标识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依照本章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从事食品标识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包庇放纵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推进监管体制改革工作
1、组建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新机构。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推进全市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按序时进度完成监管职能、监管机构、执法队伍和检验检测资源的整合,充实加强新组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的力量。
2、健全基层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加强乡镇(区域)监管派出机构建设,推动乡镇(街道)食安办工作人员专职化,在每个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聘任1名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加快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
3、完善社会共治共管体系。落实各级政府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绩效考核、综合评价及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考评结果反馈运用工作。加强食安办综合协调工作,完善部门联动执法和“两法衔接”机制。落实企业首负责任制,深化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健全社会监督机制,落实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拓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渠道。
二、深化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
4、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治理。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健全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规范兽用抗菌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重点治理土壤重金属污染、农业种养殖用水污染、有机污染等环境污染问题。
5、开展重点品种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继续开展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油、食品添加剂、白酒、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重点品种检查行动,组织重点食品品种监测抽检1000批,食品综合抽检合格率达90%以上。推进“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收购加工病死畜禽、出售不合格肉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畜禽产地和屠宰检疫,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加强生鲜乳收购与奶站经营管理,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专项检查。落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加工餐厨废弃油脂等违法违规行为,建成市区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中心。
6、开展重点区域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以农村食品、小作坊聚集区、食品批发市场、学校食堂及校园周边、企业和建筑工地食堂为重点,治理小卖部、小餐饮和流动摊贩,严厉查处加工销售假冒伪劣、“三无”食品、过期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行为。规范农村红白喜事集体用餐申报,建立农村流动厨师持证上岗制度,严格执行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管理规范、校领导先予品尝制度,防范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加强网络食品交易和进出口食品安全检查。
7、开展药械打假治劣保安全行动。继续深化药品“两打两建”工作,重点开展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打击网上非法售药、医疗器械“五整治”、整治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等专项行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化妆品行为。组织药品抽检1000批以上、快检2000批,基本药物检测合格率达98%以上。
8、开展打击“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饲喂不合格饲料、非法添加激素类药品,以及生产加工环节使用非食品原料或其他违禁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加大对食品药品广告虚假宣传的查处力度,重点整治生产销售粗制滥造、冒用品牌、虚假标识等假冒伪劣问题。
三、强化日常质量监管工作
9、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口。推进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标准化工作,完善准入准出制度。加强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规范化建设,探索食品生产经营新业态许可管理工作。加快实施新版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MP、GSP),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率达100%。强化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卫生许可工作,提高产业整体素质。
10、落实质量管理规范和制度。加强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消费全程监管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健全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质量控制、卫生规范等制度,探索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风险管理工作,突出注射剂、植(介)入器械、特殊药品、特殊用途化妆品等高风险产品及基本药物生产质量控制,认真贯彻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加强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管,保障使用安全有效。
11、积极推行分级分类管理。完善食品药品信用等级评价标准,继续开展“诚信做食品”、“药品诚信经营示范创建”等活动。深化食品生产“三分监管”、餐饮服务量化分级管理、药械产品风险分级和企业信用分级管理工作。探索建立食品药品企业“黑名单”制度,加大违法曝光力度,严惩失信行为,情节严重的实行清退和行业禁入。
四、加强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12、加强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加强基层食品药品检测能力建设,整合市县两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推动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统筹规划建设区域性检验检测中心。推广运用快检筛查技术。
13、加快信息化监管体系建设。以食用农产品、婴幼儿奶粉、肉制品、蔬菜、白酒、食品添加剂等品种为重点,完善食品安全电子信息追溯系统。积极探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公共服务电子平台建设。推进药品电子监管向医疗机构延伸。对85家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安装监控设备,实现生产车间远程实时监控。
14、健全风险监测和应急管理体制。加快建设市县两级食品和保化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中心、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中心,安全消费警示信息,及时防控安全隐患。修订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舆情信息采集、监测预警、信息上报、隐患排查等制度,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水平。
为了贯彻落实国发号、桂政发号、桂政办发号等文件精神和自治区、市领导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总体部署,我县提高思想,加强领导,健全机构,落实责任,周密部署安排,采取强有力措施,全力抓好食品安全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杜绝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全县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好转。现将我县××年食品安全工作的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安排
我们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来认识抓好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针对我县食品安全工作的薄弱环节,组织制订了《二四年县深化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全县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周密部署和安排。
二、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安全责任
为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县政府于今年月日成立了食品药品专业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县卫生局,具体负责部署、指挥和协调全县食品药品安全各项工作;各乡镇也相应成立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协调机构,具体负责本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通过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了各乡镇、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了沟通和协作,为做好我县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其次,全面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县政府于今年月份与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签订了安全目标管理责任状;各责任单位结合本乡镇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将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到每个科室、岗位,并确保人员、管理、措施、经费“四到位”,形成“主要领导一手抓、分管领导分送头抓,有关负责同志具体落实”的工作格局。同时,严格实行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将食品安全责任制纳入全县党政目标管理工作考核范围,并把它作为各级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全面推进食品安全各项工作
(一)县水产畜牧部门全面落实食品放心工程。一是成立了标准化生产无公害产品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和指导全县渔牧业标准化生产和无公害产地认定、无公害产品认定等一系列工作。二是认真开展无公害产品的宣传教育,深入沿海各乡镇,大力宣传对虾、罗非鱼、跳鱼、生猪、家禽等无公害生产技术规范,并从市场要求、产品质量、养殖技术等各个环节宣讲无公害生产的利害关系,提高群众无公害生产的自觉性。同时,举办期以无公害养殖技术为主要内容培训班,培训群众万多人,发放资料万多份,既使群众学习掌握了实用技术,又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对无公害产品生产的认识,在全县形成了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三是大力培育罗非鱼、对虾、肉猪、肉鸡等无公害生产基地个,并通过自治区无公害产品产地认定。四是开展打击非法经营和使用“瘦肉精”专项整治活动,共印发宣传资料多份,出动车次、人次,对兽药店、厂家和饲养场的经营、使用药物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共抽检猪尿液份,处罚涉嫌使用“瘦肉精”单位家,与个规模饲养场签订了保证不使用“瘦肉精”的承诺书。五是大力开展兽药饲料的打假工作,查出假冒伪劣产品原露饲料添加剂,查处“三无产品”虾肝胆素、黑金素、大蒜素等个品种,价值多元,罚款多元。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同时,也加强了对生物制品的督查,依法销毁处理无批准文号生产、过期失效的生物制品一大批。
(二)县农业部门认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一是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媒体《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和销售甲胺磷等高毒残留农药的通告》期(次);在主要生产基地、农产品市场等悬挂农产品质量安全横幅条,张贴宣传标语条;开展了蔬菜质量安全宣传咨询日活动,进行蔬菜农药残留速测现场演示,发放宣传资料多份;大力宣传“禁高”和植保减灾工程,普及植保知识。二是狠抓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全县重点抓好无公害蔬菜中心示范区4千亩,马铃薯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千亩,花生标准化种植示范区千亩。同时,举办技术培训班期,培训技术人员和群众千人次。通过以示范区建设为纽带,引导群众自觉执行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科学安全用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三是认真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成立了个县级蔬菜速测站和个乡镇农产品流动工作站,对全县农产品特别是主要蔬菜生产基地和批发(农贸)市场的蔬菜农药残留进行定期例行监测,并建立蔬菜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和追溯制度,对于生产基地即将采收上市的蔬菜,经检测农药残留超标的,及时发出禁止或延期采收通知单,责令菜农禁止采收或延期采收。据统计,全县共出动监测车辆多辆(次),检测蔬菜样品多个,对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起到较大的促进作用。四是抓好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工作,组织制订了《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和销售甲胺磷等高毒残留农药的通告》,并开展高毒高残留农药专项检查,对发现的违规销售高毒高残留农药的,依法进行严厉查处,并清查收缴禁用禁销农药。对全县无公害生产示范基地的农业投入品指定供应商,实行统一配送,杜绝禁用农药、“三无”产品和劣质产品的使用,严格按化肥、农药使用的原则和标准进行施用,并定期对农产品进行检测。
(三)县质监部门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一是全面推进加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认真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等日常工作,对米、面、油、酱油、醋和肉制品、乳制品、饮料等类食品生产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实行食品市场准入情况加强了监督管理。据统计,全县涉及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生产加工企业共家(含酒类),其中有家企业通过审查获取生产许可证。二是对全县食品企业生产和经营情况、生产规模、主要产品、型号、规格、执行标准、许可证状况、检测能力、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全面的普查登记,并实行计算机管理。共建立食品企业质量档案个。三是加大了对食品的执法打假力度,共检查了间铺面,抽取样品个,发现不合格的个。对不合规定的产品进行了立案查处。
(四)县经贸部门加强对酒类商品流通和家畜定点屠宰工作的监管。一是及时调整了县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县酒类管理办公室,全面开展酒类经营证件的审核发放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二是开展酒类商品流通专项整治,在抓好宣传发动工作的基础上,要求各酒类经营单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加强对酒类经营单位办理酒类经营许可证的有关材料的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办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不予办证,到目前,我县共办理换发酒类许可证本,进口酒类零售许可证本,经自治区酒类流通主管部门核准换发酒类批发许可证本,从源头上抑制扰乱酒类市场秩序的行为;加强对我县酒类生产、销售单位的检查。共出动执法检查人员人次,车辆车次,检测土蒸米酒份,合格的份,在检查中未发现有利用甲醇和非食用酒精勾兑白酒的违法行为。三是贯彻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每年坚持开展一次宣传活动,把学习贯彻《条例》工作推进到各个村委会、自然村。通过“学习、广告、张贴宣传”等形式,使屠宰管理法规深入民心,家喻户晓,为进一步加强屠宰管理夯实了基础。四是成立了县经贸局生猪屠宰监督管理所,依法对全县个乡镇的生猪屠宰市场进行了专项整治。全年共出动屠宰执法人次,查处私宰行为起,没收私宰肉公斤,没收私宰活猪头,烧毁病死猪肉公斤,罚没款元,捣毁私宰窝点个。通过加大屠宰执法力度,狠狠打击私屠滥宰,促进了生猪定点定点屠宰工作的正常开展,从根本上杜绝了病害猪肉、注水肉和劣质肉进入市场,让人民群众真正吃上了“放心肉”。五是开展清理整顿屠宰厂、场(点)工作,按照“定点合理,方便购销,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场点设置原则,把全县个屠宰场点纳入县食品公司经营管理,并经自治区流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定点屠宰标志牌,做到“三不落地,四不带”。目前,全县没有非法设立的屠宰厂、场(点)。六是抓紧落实牛、羊、犬定点屠宰及宾馆、饭店等用肉单位的肉品购入登记制度及证章管理制度。七是屠宰企业在屠宰工作中,坚持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制度,做到不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肉品坚决不得出场上市,对检验不合格的肉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八是按照商务部等七部局《关于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确保肉品安全的紧急通知》精神,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肉品流通秩序,允许并鼓励所有符合《条例》和国家有关标准,实现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达到冷链屠宰加工、运输的屠宰企业肉品畅通无阻,形成大贸易、大流通、大市场。
(五)县卫生防疫部门加强食品卫生防疫工作。一是开展节假日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对副食品市场接待宾馆、饭店、旅游景点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共出动监督员人次,车辆车次,监督副食品市场个,超市个,宾馆、饭店个,检查食品种类类多个品种。二是抓了卫生设施、加工环境、原料采购、验收、生产加工过程、食品贮存、餐具洗消、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卫生知识的培训等工作,特别是加强对餐具的消毒工作,对不符合消毒安全条件的,坚决不发放卫生许可证,不准营业。三是加强学校饭堂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共出动监督员人次,车辆车次,共整改学校、幼儿园饭堂间。通过整治,各单位落实了卫生责任人,健全了各种进货、验收、洗消、保管等卫生制度;在学生的餐具方面,推行使用由消毒中心提供的消毒餐具,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四是加强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以及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共出动监督员人次,车辆车次,监督检查了奶制品厂家,保健品厂家,超市家,化工门市部个,检查未发现有违禁食品及违法行为,较好地净化了我县的食品生产经营市场。五是开展食品卫生许可证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检查了儿童食品、奶粉、糕点、饮料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共出动监督人员人次,车辆车次,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户,对发现未达到准入条件的家生产经营单位发出了限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六)县工商行政部门加强对食品安全的市场管理。一是对经营粮食的经营户和在贸易市场内经营的经营户建立了相关的市场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经营者在购进、仓储、销售等环节的商品质量关,严格履行查验制度。二是开展了“食品、奶粉、酒类、饮料、水产品”等九次食品市场专项整治。共出动人次,车次,检查食品经营商户户,没收不合格蜜饯公斤、奶粉包、绿豆饼包、威化饼包、酒瓶,立案宗,结案宗,罚款元。
四、存在问题
虽然我县以上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但全县食品安全形势仍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个别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意识不强,安全技能不高,工作缺乏主动性。
(二)一些不法分子的不法行为具有很大的隐蔽性,给打非整治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三)部分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比较淡薄。
(四)食品安全检查和整治工作效果还没有达到上一级的要求,有待下一步加强。
五、××年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大力开展群众性食品卫生宣传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食品卫生以及预防食品中毒的有关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卫生知识水平。
(二)加强综合执法力度,促使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抓好安全卫生工作,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设施、工艺流程、个人卫生、原料采购索证、加工用具、餐饮具消毒以及卫生管理制度,全面加强防范投毒措施。
(三)加强生活饮用水的管理采取有效的消毒、防污染和防范投毒的措施,保证供水的卫生质量。
(四)规范餐饮业的经营行为。要严格按照《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对餐饮业进行管理,加强原料进货渠道及索证管理和食品加工场所加工过程的管理,完善卫生设施及餐具洗消保洁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