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2 09:23:0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城镇养老保险,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化
一、引言
农民工是从农民中率先分化出来,与土地保持着一定经济联系、从事非农业生产和经营、以工资收入为基本生活来源,并具有非城镇居民身份的非农化从业人员,是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形成的特殊社会群体。从人员构成来看,目前我国的农民工主要包括进城农民工和乡镇企业职工。其中,进城农民工约8600万人,乡镇企业职工约12800万人。
二、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提高城镇化水平,转移农村人口,优化城乡结构,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制度保证,是推进城乡先进生产力发展的重大举措。以现代社会保险制度代替传统的土地保障,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有助于城乡精神文明建设和城乡社会稳定,是先进文化发展的必然方向。根据农民工亦工亦农、工作流动性大、收入不稳定且偏低等特点,创造性的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险制度,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是最大限度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满足农民工利益要求的具体体现。与此同时,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也是建立公平市场竞争环境的内在要求。
(二)推进城镇化的需要
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开始放弃农业生产活动,主要依靠工薪收入生活,一些人也不再具备从事农业劳动的意识和技能。
据王奋宇等人对北京、珠海、无锡三个城市农村流动人口即农民工的典型调查显示:已经有19%的农民工没有土地,完全放弃了对土地的依存;有46.8%的农民工即使没有失去土地承包权也会继续在外务工,也准备放弃对土地的依存;16.5%的农民工处于不确定状态,只有17.7%的农民工会选择回家务农。这就说明,有近70%的农民工已经做出了城镇化选择,若为其提供社会保障或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做出城镇化选择的比例还会大幅度提高。
正由于农民工没有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在面临失业、工伤、疾病、年老丧失劳工能力等问题时,没有任何社会保障的农民工往往只能自找出路或被迫重新从事农业生产,加重农村失业和其他社会问题,并延缓城镇化进程。因此,将土地保障作为农民工的最后避难所,已面临各方面挑战,而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则是推进城镇化最重要的制度保证,也是顺应城镇化发展趋势的战略举措。
(三)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需要
从土地的承载能力及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角度而言,我国现有农村土地难以为包括现有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农村人口提供良好的保障,甚至无法保障全体农村人口的温饱问题。实施城镇化战略,减少农民,使大批农村劳动力主动放弃土地这一根本依托而走进城镇、走进工厂,通过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农民工率先完成从传统土地保障到现代社会保障的过度,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加快城镇化和农村现代化进程,为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创造宽松的环境。
(四)经济条件基本成熟
农民工一般有相对稳定和高于农业人口的工薪收入,具备了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可能性。而且,进城农民工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一般都已经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对社会保险有较高的认识。
从乡镇企业看,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乡镇企业已经是“三分天下有其一”,许多乡镇企业在具备了一定实力后,也已着手考虑职工福利与保障问题,根据本地、本企业的实际制定了一些具体的保障措施,如对本企业职工建房、看病、子女上学等给予了一定数额的补助;对于在本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进入退休年龄的职工一次性或分月发放一定数额的退休金,或由企业出资为职工购买一定标准的商业养老保险,等等。这些措施对于保障本企业职工及其家庭的生活起到了较好的作用,然而由于其主要是在企业的范围内,因而只能称为企业福利,而非社会保险。但这些现象说明,许多乡镇企业已经具备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条件和愿望。缺少的是社会保险的制度安排,而将乡镇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将给乡镇企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提供一个历史性的机遇,也可以为其实施产权制度等改革创造宽松的环境。
(五)政府的基本职责
目前,我国政府的工作重点已经开始由经济建设转向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核心的制度建设。制度建设,特别是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引起社会各个层面的密切关注,仅财政投入每年就达到数百亿元(2001年为508亿元)。但这是政府没有及时承担起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责任而不得不承担财政责任的必然结果。农民工处于城镇化的最前沿,为农民工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成本越早越低,若等到农民工成为我国城镇人口主体再建立社会保险(2012年农民工可能达到1.6亿人),其社会保险制度成本将更高。
三、完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安排
(一)出台有关强制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
把农民工真正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必须通过立法来强制执行。同时,还应出台相关限制或取消农民工退保的政策。当农民工离开参保地返乡时,本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暂时封存其个人账户,保留其保险关系,待其达到最低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其户籍所在地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账户余额及对应的基础性养老金权益和基金转移至本人户籍所在地。到时仍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三)改革户籍制度,放松对户口的管制
长期以来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按照户籍来划分人与人之间界限,造成了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市里务工而不能享有同城镇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制度。这不利于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长期的户籍制度不利于劳动力的流动,不能实现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阻碍经济发展。要实现由“农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转变,进入城市的门槛应该降低,只要进城务工人员在所在城市具备一定的物业等资产,就可以申请加入所在城区。
(三)实施土地换保障,适当扶持农民工就业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转让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工,可直接参加养老保险,并根据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为5年以上的个人账户积累额,促进农民工从传统土地保障到养老保险的平稳过渡。对土地使用权置换出的土地换保障资金,直接进入农民工的个人账户,既可增加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积累,又可促进农村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加快城镇化进程。
(四)优先发展医疗和工伤保险
城市农民工目前最害怕的是生病和受伤。看病贵、住院贵、工伤没有医疗保障是困扰城市农民工的大问题。因此,目前城市农民工最需要的是医疗和工伤保险。
建立和完善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应立足现实需要,分清轻重缓急,优先发展医疗和工伤保险。要结合城市农民工特点,综合考虑需要和可能,适当调整现行保障制度,要避免不切实际的大而全,要减轻缴费负担,简化办理手续,适当降低医保起付线标准。论文之日前通过的《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就受到了城市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该《办法》规定,劳务工只要每月缴纳4元钱,就可既保门诊费用,又保住院费用。这种“低交费,广覆盖,保基本”的“深圳模式”无疑值得各地借鉴。
(五)逐步推进,将社会养老保险费改为社会养老保险税
开征养老保险税替代现行的缴费制度,把养老保险费以法定税赋形式固定下来。征税的筹集方式是养老保险制度走向法制化的表现,现行的征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办法是行政化工作方式的体现,不是依法治理。
采取征税的方式筹资,更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可以减低管理成本,提高效率。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加征收的力度,为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打下基础;另一方面社会养老保险费以国税形式征收,便于全国统一管理,有利于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同时能够保证企业主组织广大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企业规模和招收农民工数量征收养老保险税,能促使企业主无条件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且做到企业公平负担,有利于公平竞争,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四、结论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中的核心内容和生命工程,21世纪我国社会保障的重点就是要解决养老问题。转型期分析构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途径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农民工是一个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弱势群体。只有给农民工以稳定的、可预期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能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如何具体又彻底解决广大农民的养老问题,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来说还是一个未解的重大课题,还需要继续进行研究、探索和指导。还需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发挥应有的作用,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参考文献:
1、阳芳.王德峰.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J].发展研究,2006(6).
2、曹信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环境建设分析[J].人口与经济,2005(1).
5、吴.进城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亟待完善[N].金融时报,2006-02-17.
6、李群,吴晓欢,米红.中国沿海地区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实证研究[J].中国农村经济,2005(3).
7、王斌.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模式构想[J].中国劳动,2004(6).
8、卢海元.构建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弹性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下)[J].中国劳动保障,2005(7).
9、杨国栋,蔡世玲.关注农民工保险问题[J].河北农业,2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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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出于各方面原因的考虑,可能在缴纳了一定期限养老保险后,不愿意继续缴纳相关费用,而是想要退出养老保险。这样的行为是否能够被允许?
通常情况下,保险中心是不主张居民随意退保的。
除非是有以下几种特殊情况:1、参保人死亡;2、参保人要出国定居;3、参保人参加了其他形式的养老保险,而两种保险之间又没有衔接。
一些参保人在缴纳了一段时间保险后要求退保,但是过一段时间想补交续保,这样给保险中心增加了很大的管理成本,要频繁重复新建个人档案、删除档案的工作。
其实,国家的政策就是让人人都老有所依,给每位参保人都会有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完全没有必要退保。
如果确实有困难,可以把缴费标准降低一些,最低可以每年交100元,这样的话不会给自己造成经济负担。
关键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未来发展
我国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发展是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过程,它对于我国的国民而言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稳定国家经济和居民安定的重要手段。但是因为我国人口较多基数大,而城镇职工的经济起点又低,进而导致会出现许多的问题。本文将立足于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发展现状进行分析,对其未来的发展进行探讨。
一、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发展现状
对于目前经济体系而言,养老保险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够直接影响着社会保障的体系以及水平。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主要实行的是“统账”结合的制度,即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其个人账户的保险费用主要是个人缴纳8%,单位缴纳的20%,这些部分都会被纳入统筹账户。从我国养老金水平发展上来看,从2002年至今一直都处于稳定上升阶段,基本增长率为12%左右。相比较同期的工资涨幅比例而言,平均每年增加约23%左右。但是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形式逐渐到来,老年人口的系数对养老保险的影响也就越多。通过调查数据发现,2010年我国城镇中退休员工与在职员工的比例为1:3.9,到了2011年则变为1:3.1,之后运用大数据分析预计2030年这个数量将达到1:2.4。同时根据现如今我国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预计到2032年左右我国的城镇职工养老基金将出现收不抵支,因此必须及时的对其进行改变。
二、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城镇养老保险方面已经取得了不小的进步,对于我国城镇居民而言以及国家经济的稳定性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我们在取得进步的同时不能忽略其中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有效解决会直接关系的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未来发展。1.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公平性的问题近几年,社会的公平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所追求的一个重要目标。只有建立了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才可以确保其相关工作的效率,而养老保险则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社会公平首先要实现的。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它能够最直接的反映社会与我国经济之间的合作关系,进而促进社会国家安全,但是其中不应当存在过大的差距。然而实际上却会存在这种不公平的现象,主要是因为地区经济差异以及参保人数不高的现象所造成的,除此之外还有不同类型的单位养老待遇方面差异巨大。2.养老保险覆盖性问题这方面的问题主要有两点:(1)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覆盖率不高,社会上大量的个体从业人员、灵活就业而言以及农民工都是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之外的,当这些人到了老年之后又得不到社会保障,不然会带来许多的社会问题;(2)覆盖困难,这主要是因为个人的参保意识淡薄,核心问题为缴费过高。过高的缴费会提高单位的人工成本,对于单位而言也是间接的降低了其盈利水平。许多单位为了追求更多的利益,会以各种形式逃避拒保。3.退休制度落后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民的平均寿命与之前相比较会得到延长。而退休年龄却未发生改变,这就会造成人们领取养老金的时间变长。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没有延长法定退休年龄,同时一些地区还将提前退休作为降低失业率的重要手段。
三、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发展趋势
1.建立城镇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统账结合的制度,保障了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但是因为此项改革未成熟,许多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未能得到统一,企业也将面临巨大的压力。因此必须根据国家在此方面的发展目标进行深化改革,统一制定标准。这样可以打破户籍的界限,进一步的体现养老保险的公平原则。养老保险应当是没有身份之间差异的,无论是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还是企业工作人员,亦或者是农民工只要在同一地区工作都应承担相同的缴费比例,到期之后享受平等的养老标准。统一是具有重要意义的,能够推进城镇养老保险的全面覆盖工作,同时能过做到人人有保障,这样做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发展。2.养老保险的覆盖率提高养老保险的覆盖率是完善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方法。而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长期覆盖的主要有国有企业,但是随着国有企业人数的降低,无论从哪方面考虑都应当积极提高养老保险的覆盖率,积极制定改革城镇内小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当其相关制度成熟之后可以向全国进行推广。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养老保险对于我国的稳定以及发展而言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发展并不乐观,受益人群并不广泛,缺乏一定的公平性,因此我国必须健全城镇养老保险相关制度,提高养老保险的覆盖率,积极解决现存的一些问题,只有这样才可以促进我国城镇养老保险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董三林.浅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设计缺陷[J].经营管理者,2012,(10):150.
[2]邓欣.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务可持续性的精算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2.
[3]刘蕾.浅谈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J].经济与管理,2004,(3):57-58.
【关键词】: 养老保险 改革 发展 对策
一、我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在社会经济转轨、人口老龄化加快及社会经济条件落后的条件下进行的,我们面临的问题更为复杂。这一改革成为我国社会发展中最具有挑战性的任务之一。从20世纪80 年代初我国就开始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探索,改革至今我国新型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已基本建立。改革的具体内容:
1.建立现收现付与基金积累相结合的制度,确立新的资金运行模式
新的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是混合的式的。其特点是综合考虑了“横向平衡”和“纵向平衡”。先收现付部分考虑的是横向平衡。基金积累部分考虑的是纵向平衡。这种包含着部分积累式的混合式的基金筹集方式,适合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
2.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简称为“统账结合”。所谓社会统筹,是指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以先收现付的形式,将一部分上缴资金做统一调配,按统一标准发放。以地域作为统筹范围,最后过渡到省级地域统筹。这种方式超出了单位管理的范围,以克服单位核算的弊端。实行个人账户制度,将个人投保与企业投保的一部分记在个人的名下,有利于落实个人的责任,与个人利益挂钩,调动个人投保的积极性,并且便于劳动者在不同体制和单位之间的自由流动。
3.扩大养老保险金的来源,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养老保险金的费用
建立个人缴费机制,是我国养老保险历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这种办法也可以转变传统体制下的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的习惯,有利于调动职工个人自我保障的积极性,实现了投保交费与养老金标准挂钩的机制,体现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劳动者权利与义务相一致、贡献与待遇相联系的分配原则。企业和个人的缴费都是强制的,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只要劳动关系存在,双方都必须缴费,不能逃避和拖欠。国家负担的部分是指财政补贴以及税收、利率倾斜政策等。在社会保障支出迅速增加的形式下中央财政发挥托底和补充作用。
4.由单位管理向社会化管理过渡
(1)管理的社会化。在很多地区,建立了社会保险局等职能机构。(2)发放的社会化。发放工作由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承担。(3)日常管理服务的社会化。除了养老金发放的工作,管理与服务社会化工作也在向基层发展。
二、我国现行城镇养老体制存在的弊端
现行城镇养老保险筹资模式在实行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和矛盾,这对即将进入老龄人口增长高峰期,同时又正值工业化发展阶段的中国来说,完成由旧制度向新制度转移的过程,必须首先明确当前中国现行城镇养老保险体制所存在的弊病和问题:
1.基金来源渠道单一,收支矛盾日显突出
当前我国城镇养老保险的基金来源主要是保险费的收入及其利息收入和财政补贴。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保费欠缴的情况非常严重,弹性收缴与刚性支出的矛盾日趋突显出来,加上老龄人口数量的不断上涨,享受养老金的人数不断增加,养老保险费用开支增加,成为应对老龄化危机最主要问题之一。
2.历史欠债严重,“空账”运行规模大
我国当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但是在实际的实施中却形成了一种在资金流程上与现收现付制没有什么本质区别的“空账”运行机制。1997年《决定》指出已经退休职工的养老金继续按照过去的标准,这意味着企业要同时承担退休职工养老之需和为在职职工积累养老金的双重任务,造成企业负担过重,缴费困难、逃费、欠费现象严重。
3.基金管理效率低下
我国规定养老金在留足2个月的支付以外,应该全部用于购买国债、银行储蓄、企业债券、投资股市,严禁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但是目前我国养老金仍主要用来购买国债和银行储蓄,基金收益甚小,根本无法满足老龄社会对养老金的需求,没有真正建立起养老金保值、增值的有效机制。
三、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对策
基于以上所存在的问题与弊端,提出以下应对策略:
1、强制性做实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养老金应坚持归个人所有,实行自我保障,不做调剂。应首先清偿国家对老职工的当期隐性负债,逐步补齐近几年挪用的“新人”、“ 中人”的个人账户资金。做实个人账户是实现劳动者自由流动和依法享有社会保障的前提条件。
2、继续扩大覆盖面
养老保险制度应逐步覆盖所有与城市化工业化过程紧密联系的群体,包括目前所有的城镇就业者及逐渐城市化的乡镇的工薪收入者,把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强制性政策落实到实处
3、健全法制
《社会保险法》、《养老保险条例》及与之相配套的政策规章,应尽快颁布或完善,形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政府依法行政的局面。
4、建立稳定的多元化的筹资渠道
资金的筹措是建立现代化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核心问题和关键问题除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缴费外,要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预算资金投入社会保障的比例,实行国有资产变现或发行社会保障长期债券以及进入资本市场等,做大社会保障基金,逐步解决转制成本问题。
参考文献
[1]钟仁耀.养老保险改革国际比较研究[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2]赵志刚.我国调整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践探讨[J].研究探索,2004,(10).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化
一、引言
农民工是从农民中率先分化出来,与土地保持着一定经济联系、从事非农业生产和经营、以工资收入为基本生活来源,并具有非城镇居民身份的非农化从业人员,是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形成的特殊社会群体。从人员构成来看,目前我国的农民工主要包括进城农民工和乡镇企业职工。其中,进城农民工约8600万人,乡镇企业职工约12800万人。
二、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提高城镇化水平,转移农村人口,优化城乡结构,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制度保证,是推进城乡先进生产力发展的重大举措。以现代社会保险制度代替传统的土地保障,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有助于城乡精神文明建设和城乡社会稳定,是先进文化发展的必然方向。根据农民工亦工亦农、工作流动性大、收入不稳定且偏低等特点,创造性的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险制度,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是最大限度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满足农民工利益要求的具体体现。与此同时,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也是建立公平市场竞争环境的内在要求。
(二)推进城镇化的需要
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开始放弃农业生产活动,主要依靠工薪收入生活,一些人也不再具备从事农业劳动的意识和技能。
据王奋宇等人对北京、珠海、无锡三个城市农村流动人口即农民工的典型调查显示:已经有19%的农民工没有土地,完全放弃了对土地的依存;有46.8%的农民工即使没有失去土地承包权也会继续在外务工,也准备放弃对土地的依存;16.5%的农民工处于不确定状态,只有17.7%的农民工会选择回家务农。这就说明,有近70%的农民工已经做出了城镇化选择,若为其提供社会保障或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做出城镇化选择的比例还会大幅度提高。
正由于农民工没有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在面临失业、工伤、疾病、年老丧失劳工能力等问题时,没有任何社会保障的农民工往往只能自找出路或被迫重新从事农业生产,加重农村失业和其他社会问题,并延缓城镇化进程。因此,将土地保障作为农民工的最后避难所,已面临各方面挑战,而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则是推进城镇化最重要的制度保证,也是顺应城镇化发展趋势的战略举措。
(三)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需要
从土地的承载能力及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角度而言,我国现有农村土地难以为包括现有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农村人口提供良好的保障,甚至无法保障全体农村人口的温饱问题。实施城镇化战略,减少农民,使大批农村劳动力主动放弃土地这一根本依托而走进城镇、走进工厂,通过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农民工率先完成从传统土地保障到现代社会保障的过度,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加快城镇化和农村现代化进程,为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创造宽松的环境。
(四)经济条件基本成熟
农民工一般有相对稳定和高于农业人口的工薪收入,具备了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可能性。而且,进城农民工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一般都已经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对社会保险有较高的认识。
从乡镇企业看,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乡镇企业已经是“三分天下有其一”,许多乡镇企业在具备了一定实力后,也已着手考虑职工福利与保障问题,根据本地、本企业的实际制定了一些具体的保障措施,如对本企业职工建房、看病、子女上学等给予了一定数额的补助;对于在本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进入退休年龄的职工一次性或分月发放一定数额的退休金,或由企业出资为职工购买一定标准的商业养老保险,等等。这些措施对于保障本企业职工及其家庭的生活起到了较好的作用,然而由于其主要是在企业的范围内,因而只能称为企业福利,而非社会保险。但这些现象说明,许多乡镇企业已经具备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条件和愿望。缺少的是社会保险的制度安排,而将乡镇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将给乡镇企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提供一个历史性的机遇,也可以为其实施产权制度等改革创造宽松的环境。
(五)政府的基本职责
目前,我国政府的工作重点已经开始由经济建设转向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核心的制度建设。制度建设,特别是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引起社会各个层面的密切关注,仅财政投入每年就达到数百亿元(2001年为508亿元)。但这是政府没有及时承担起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责任而不得不承担财政责任的必然结果。农民工处于城镇化的最前沿,为农民工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成本越早越低,若等到农民工成为我国城镇人口主体再建立社会保险(2012年农民工可能达到1.6亿人),其社会保险制度成本将更高。
三、完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安排
(一)出台有关强制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
把农民工真正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必须通过立法来强制执行。同时,还应出台相关限制或取消农民工退保的政策。当农民工离开参保地返乡时,本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暂时封存其个人账户,保留其保险关系,待其达到最低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其户籍所在地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账户余额及对应的基础性养老金权益和基金转移至本人户籍所在地。到时仍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三)改革户籍制度,放松对户口的管制
长期以来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按照户籍来划分人与人之间界限,造成了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市里务工而不能享有同城镇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制度。这不利于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长期的户籍制度不利于劳动力的流动,不能实现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阻碍经济发展。要实现由“农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转变,进入城市的门槛应该降低,只要进城务工人员在所在城市具备一定的物业等资产,就可以申请加入所在城区。
(三)实施土地换保障,适当扶持农民工就业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转让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工,可直接参加养老保险,并根据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为5年以上的个人账户积累额,促进农民工从传统土地保障到养老保险的平稳过渡。对土地使用权置换出的土地换保障资金,直接进入农民工的个人账户,既可增加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积累,又可促进农村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加快城镇化进程。
(四)优先发展医疗和工伤保险
城市农民工目前最害怕的是生病和受伤。看病贵、住院贵、工伤没有医疗保障是困扰城市农民工的大问题。因此,目前城市农民工最需要的是医疗和工伤保险。
建立和完善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应立足现实需要,分清轻重缓急,优先发展医疗和工伤保险。要结合城市农民工特点,综合考虑需要和可能,适当调整现行保障制度,要避免不切实际的大而全,要减轻缴费负担,简化办理手续,适当降低医保起付线标准。论文之日前通过的《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就受到了城市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该《办法》规定,劳务工只要每月缴纳4元钱,就可既保门诊费用,又保住院费用。这种“低交费,广覆盖,保基本”的“深圳模式”无疑值得各地借鉴。
(五)逐步推进,将社会养老保险费改为社会养老保险税
开征养老保险税替代现行的缴费制度,把养老保险费以法定税赋形式固定下来。征税的筹集方式是养老保险制度走向法制化的表现,现行的征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办法是行政化工作方式的体现,不是依法治理。
采取征税的方式筹资,更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可以减低管理成本,提高效率。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加征收的力度,为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打下基础;另一方面社会养老保险费以国税形式征收,便于全国统一管理,有利于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同时能够保证企业主组织广大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企业规模和招收农民工数量征收养老保险税,能促使企业主无条件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且做到企业公平负担,有利于公平竞争,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四、结论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中的核心内容和生命工程,21世纪我国社会保障的重点就是要解决养老问题。转型期分析构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途径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农民工是一个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弱势群体。只有给农民工以稳定的、可预期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能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如何具体又彻底解决广大农民的养老问题,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来说还是一个未解的重大课题,还需要继续进行研究、探索和指导。还需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发挥应有的作用,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参考文献:
1、阳芳.王德峰.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J].发展研究,2006(6).
2、曹信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环境建设分析[J].人口与经济,2005(1).
5、吴.进城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亟待完善[N].金融时报,2006-02-17.
6、李群,吴晓欢,米红.中国沿海地区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实证研究[J].中国农村经济,2005(3).
一、数据来源及方法说明
CHIPS是目前衡量全国家庭住户收入情况最好的指标之一。本文最终选择6065个样本量。其中参加养老保险的样本共有4869个,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样本有1196个。参保率高达80%。本文估计收入的经典模型为明瑟工资方程,将此方程作如下变换:yj=Aj+αDj+βXj+Ej(1)式(1)中y是第j个城镇职工的月工资,D是本文关注的主要变量,即养老保险。X是影响城镇职工工资的其他控制变量,α和β是待估计参数,E是随机误差项。我们使用倾向得分匹配方法来控制个体的人力资本等特征变量,选择性偏差问题将会得到解决。首先,我们根据将城镇职工分为两个群体,“参加养老保险”为参与组,“没有参加养老保险”为控制组。ATT的计算分为两个部分,首先使用Probit或者Logit模型得到倾向指数,其次,在匹配的基础上计算ATT值,公式如式(2)所示:ATT=E[Y1i-Y0i|Di=1]={E[Y1i|Di=1]-E[Y0i|Di=1]}=E[{E[Y1i|Xi,Di=1]-E[Y0i|Xi,Di=0]}|Di=1](2)
二、实证结果
通过倾向得分匹配法的实证检验,我们可以分别计算匹配前与匹配后,养老保险的参与组和控制组的平均月工资,以及两组之间的差异。表1中匹配前的参与组平均工资是2387元,控制组平均工资是2103元,匹配之前的ATT值是283元。显然,匹配前的养老保险对城镇职工工资的影响是溢价效应。但是,匹配之后的控制组工资上升为2553元,而且控制组工资高于参与组工资,城镇职工工资和参加养老保险之间是存在替代效应的。为了确保养老保险对工资影响效果的准确性,接下来本文分别使用半径匹配方法和核匹配方法重新估计,对上述结果进行稳健性检验。表2是分别使用一对一匹配方法和核匹配方法计算的ATT值,结果都具有统计学意义。
三、总结
由实证结果表明,养老保险对城镇职工具有替代效应,企业为城镇职工提供养老保险时,会将其作为用工城镇转嫁给城镇职工,从而在短期内降低城镇职工工资。所以针对这些问题,社会保障部门在实施养老保险政策的时候,就应该考虑到这些因素,为了保障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利益,首先,在指定养老保险政策的时候,应该让城镇职工群体和企业都应该少缴纳养老金,而政府应该给予更多的补贴。
作者:马胜男 单位:南京财经大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共同合理负担。
第四条 我省所有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必须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五条 城镇企业职工有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
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本人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相联系。
第六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省、市、县社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养老保险业务。
第七条 省、市人民政府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实施监督。
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
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征收。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三)基金存款利息;
(四)基金增值收入;
(五)财政补贴;
(六)其他收入。
第十条 企业必须按照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以上一年度市社会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总额。
职工必须按照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收入的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法确定职工工资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市社会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职工月工资收入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其开户银行代为扣缴;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和调整方案,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企业经省人民政府确认为濒临破产,或者在法定整顿期间职工停发工资,可以暂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企业和职工中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中断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 企业破产,应当从清理财产中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转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户。
被拍卖、兼并企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接收企业负责缴纳。
企业改制,其经营者必须承担应负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责任。
第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实行减免。企业暂无能力缴纳的,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暂缓缴纳。暂缓缴纳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五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职工的岗位、技能、工作年限、劳动态度及贡献大小,自主决定为职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不得超过2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对为社会或者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每年最多不得超过5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
第十七条 职工可以自主选择保险机构,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条件, 企业和职工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的,从办理离退休手续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直到失去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止。
第十九条 基本养老金由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社会性养老金以职工离退休时省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25%计发;缴费性养老金按照缴费期间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计发,缴费满10年的,每满1年,按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4%计发,允许有一定浮动。具体浮动比例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凡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0年的职工, 一次性发给养老生活补助金。养老生活补助金的计发,以退出生产工作岗位时上一年度省社会月平均工资为标准,缴费每满1年,发给3个月的省社会月平均工资。
第二十一条 职工离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从退休下一年度起, 每年根据上一年度省社会月平均工资和物价增长情况调整一次。具体调整方案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 职工退休后的其他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补充养老保险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在职工退休后, 根据职工意愿,由保险机构一次或者分次支付。
职工在职或者离退休后死亡的,个人应当享有的补充养老保险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一次性处理。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充养老保险费和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分别存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 存入银行的养老保险基金,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所得利息,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所得利息,记在职工个人名下。
第二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市级统一核算的同时,实行省级调剂, 分步实施省级统筹。
第二十七条 各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当年实际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总额的1%提取调剂金,按照6-9%提取积累金。调剂金由银行按月直接划转省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调剂金和积累金分别由省和市社会保险机构用于在下列情况时支付基本养老金:
(一)发生自然灾害,基本养老保险费收缴发生困难;
(二)发生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况,严重影响基本养老保险费收缴;
(三)出现退休高峰,基本养老金收支不平衡;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八条 各市社会保险机构从当年实际收缴养老保险基金总额中提取管理费,具体提取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省社会保险机构从各市实际收缴的养老保险基金总额中按照0.1%提取管理费,由银行按月直接划转省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养老保险管理费的开支项目为:
(一)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工资及补贴;
(二)集体福利费;
(三)宣传费、业务费、公务费;
(四)设备购置费;
(五)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费;
(六)奖励养老保险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费用;
(七)其他与养老保险管理工作有关的开支。
第二十九条 养老保险基金及养老保险管理费,不计征税费, 当年结余可以转下年使用。
第三十条 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每年一次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个人缴纳的储蓄性养老保险费在缴纳时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作为职工退休后计发养老金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机构或者委托的单位负责发放。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每年对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的在职职工人数、工资总额、退休人员数核查一次。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机构应当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档案,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查询、复查、审核、转移和支付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录用、调入、调出职工,或者对职工辞退、 除名及解除劳动合同后10日内,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转移、停保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离退休职工及供养的直系亲属失去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或者条件发生变更,应当在1个月内向社会保险机构申报。
第三十六条 在保证养老保险各项支付的前提下,社会保险机构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金购买国家债券,或者在有担保的情况下,经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委托金融机构以短期贷款的方式,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养老保险基金不得用于风险性投资。
第三十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决算。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决算,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编制,经劳动行政部门同意,财政部门审核,报人民政府审定。养老保险基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接受财政、审计、执行等部门和工会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十九条 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有权核查本人的各项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养老金领取情况,企业和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提供方便。
职工认为养老保险权益受到侵犯,可以依法申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拒绝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强制参加保险外,视情节轻重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并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处以5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少缴、不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欠缴5%的滞纳金, 并处以欠缴额5%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企业谎报参保职工人数行和瞒报工资总额所发生的欠缴额,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足,按日加收欠缴额5%的滞纳金,并处以欠缴额5% 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以非法手段领取养老金的, 由社会保险机构追回其全部非法所行,并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冒领额20%的罚款;触犯刑律, 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截留、侵占和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 除全部追回本金及非法所得外,由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社会保险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减免或者增加企业、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二)擅自停发、减发或者增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
(三)擅自提高养老保险管理费提取比例的;
(四)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
(五)贪污养老保险基金及管理费的。
第四十六条 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缴费年限是指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与实行缴费制度后的实际缴费所限之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实施前离退休职工的待遇, 从本规定实施第二年起在原离退休待遇的基础上,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每年调整一次。
第五十条 本规定实施后3年内离退休的职工, 其离退休当年的基本养老金按照本规定计发低于按照原规定计发数额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出部分实行限额计发,具体限额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高出部分低于限额的,按照实际高出额计发。
第五十一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在职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是指经法定程序确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单位和在职人员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退休人员按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镇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人员、退休人员。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人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养老保险实行国家、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费用,个人储存与统筹互济相结合,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与激励在职人员积极性相结合的原则。
单位有为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在职人员有为自身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和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本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除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险外,在有条件的单位,逐步推行单位补充养老保险;鼓励有条件的职工参加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本市设立市社会保险委员会,负责审议养老保险的发展规划,研究和决定养老保险的重大政策,筹划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七条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市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养老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
(二)编制养老保险的发展规划;
(三)拟订养老保险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
(五)监督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养老金的支付和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
(六)领导市和区、县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的工作;
(七)执行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 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是具体承办养老保险事务的机构。其职责是:
(一)负责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和养老金的支付;
(二)管理个人养老保险帐户;
(三)接受单位和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对养老保险情况的查询;
(四)办理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委托或者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务。
第三章 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第九条 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单位,均应向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指定的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单位和在职人员的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新设立的单位应在设立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被撤销以及录用或者辞退在职人员(包括辞职、自动离职和开除、除名等情况)时,应在一个月内向原受理登记的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养老保险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时,应为单位设立养老保险编码,为在职人员设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并核发《养老保险手册》。
第十条 在职人员的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终生不变。《养老保险手册》记录在职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前的连续工龄和本办法实施后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储存额,作为退休时计发养老金的依据。
在职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养老保险手册》随同本人转移。
第十一条 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在职人员每月按规定期限缴纳,不得逾期缴纳或者漏缴、少缴。
第十二条 单位应按本单位上一月全部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点五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在职人员应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百分之三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职人员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百分之二百以上的,百分之二百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百分之六十的,以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的百分之六十为缴费基数。
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的计算口径,应与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的计算口径相一致。
单位和在职人员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的调整,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提出,报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下列渠道列支:
(一)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税前列支;
(二)机关和全额预算、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从行政费或者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养老保险费按以下办法缴纳:
(一)在职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其每月工资中代扣。在职人员工资收入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每月应按规定时间到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定本单位和在职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按核定数额如数缴纳。
第十五条 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应每年结算一次,并向在职人员出具养老保险费缴纳清单。
第十六条 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应记入的养老保险费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的部分:
(1)按在职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不超过上一年度按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百分之一百五十的部分)的一定比例(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为百分之八,机关、全额预算事业单位为百分之十,差额预算事业单位为百分之九)记入的数额;
(2)按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的百分之五记入的数额。
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应随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除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部分外,均为社会统筹部分。
第十八条 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按不低于同期居民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利率计息,具体利率每年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公布。
第十九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帐户设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
第二十条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家、本市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十年,或者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满十五年。
凡符合前款条件的退休人员,可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领取养老金的手续;经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定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失业人员,可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到达退休年龄时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五年不满十年的人员,应该退职;连续工龄满五年、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的在职人员,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退职。
退职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不满五年或者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不满十五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可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将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四条 凡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其养老金可终生领取。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储存额已领完的,其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部分中支付。
第二十五条 在职人员、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中属于个人缴纳部分的余额,可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第二十六条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可要求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规定时间到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复核手续;对不办理复核手续的,可停止支付养老金。
退休人员出国、出境或者因其他原因,本人不能办理复核手续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出具证明其生存的证书。
退休人员出国、出境或者因其他原因,本人不能领取养老金,需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应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凡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其退休后的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养老金=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120第二十八条 凡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一九九五年底前退休和退职的人员,先按原办法计算月养老金,再按个人累计缴费额的一定比例增发月养老金。增发比例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企业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加上本办法实施前的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增发百分之十一;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五年相应增加一个百分点,但增发比例最高不超过百分之十六。
(二)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加上本办法实施前的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增发百分之二;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五年相应增加一个百分点,但增发比例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七。
(三)企业退职人员增发百分之十;机关和事业单位退职人员增发百分之一。
前款所述人员不论在哪个月份到达退休年龄,退休当年按十二个月缴费,并按前款规定增发养老金。
离休干部、劳动模范、高级专家以及按国家规定可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人员等所享受的优惠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按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乘上规定系数,推算为全部工作年限的储存额。其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
月养老金=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系数÷120按前款规定计发的养老金,如果低于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办法计算的养老金标准的,可改按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办法计发。
第三十条 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按月支付退休人员养老金,不能移作他用。
向退休人员支付养老金时,应按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个人缴费额与单位缴费额的比例相应扣减储存额。
第三十一条 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最低标准由市社会保险委员会规定。按规定领取的养老金低于最低标准的,可按最低标准发给。
养老金的最低标准,随经济发展和本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升的情况作调整。
第三十二条 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每年根据本市上一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升幅度进行调整,于当年四月一日起开始执行。当年退休的人员的养老金自下一年度起调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上一年度下降时不作调整。
第三十三条 本市将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参照在职人员实际工资的增长情况,不定期给予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对有特殊困难的退休人员增加特殊生活补贴。
第三十四条 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救济金等,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五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单位和在职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收入;
(四)依照本办法规定所收取的滞纳金。
第三十六条 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用于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不敷支付时,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
养老保险基金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三十七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是:
(一)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死亡后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支付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救济金等;
(三)在职人员、退休人员死亡后应发给其法定继承人的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属于个人缴纳部分的余额;
(四)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
经市社会保险委员会核准,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可按养老保险费实际征集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
按前款规定提取的管理费免征税、费。
第三十八条 养老保险基金中用于发放养老金的周转部分,按不低于同期居民活期储蓄存款利率的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十九条 养老保险基金必须在保证正常支付和安全的前提下增值运营,不得进行回收期长、风险大或者投机性的投资。运营后归入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部分免征税、费。
第四十条 养老保险基金增值运营的收益率,由市社会保险委员会根据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的实际状况确定。增值运营的最低收益率应比同期银行一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高两个百分点;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幅较高时,收益率应力求接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第四十一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委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进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应会同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制订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计划,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送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支付、增值运营的帐目,应与其他商业经营帐目分开设立,独立核算。
第四十二条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应定期或者根据市社会保险委员会的要求,及时对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汇总、核实,向市社会保险委员会汇报。
第四十三条 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支付和增值运营,应每年编制预算和决算。
第四十四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支付和增值运营,应同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金融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市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代表参加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组织,监督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争议处理与处罚
第四十六条 在职人员与单位之间因缴纳养老保险费发生争议的,以及在职人员、退休人员或者单位与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因养老保险问题发生争议的,可向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申请裁决。
第四十七条 在职人员、退休人员或者单位可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要求核查个人或者单位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和养老金的支付情况。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应无偿提供服务。
第四十八条 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可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缴、漏缴或者少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可以通过银行扣缴,并可处以未缴纳金额一至二倍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逾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按日增收应缴纳金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滞纳金收入归入养老保险基金。
第五十条 退休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单位应及时到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注销手续。
违反前款规定,以伪造有关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应追回其多领、冒领的金额;情节严重的,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可处以多领、冒领金额一至五倍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社会保险委员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 对扰乱养老保险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过渡办法、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养老保险办法,按本办法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市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关键词:城镇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影响效应
一、城镇化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的促进效应
(一)降低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成本
在城镇化建设发展过程中,城乡之间的制度差距不断减小,这很大程度的解决了不同群众的社会服务要求,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城乡之间的公平,同时降低了中国城乡二元结构所产生的经济负面影响,推动了城乡一体化发展[1]。而从养老保险制度分析,在城镇化还未推行时,养老保险分为多种形式,如职保、新农保、城居保等,这样的分散划分就易出现制度上的衔接不明,同时若是居民迁居或者岗位职业调动,由于制度形式衔接断裂,这些迁居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也会被迫终止,这无疑会为参保人带来不小的经济损失,而人口流动是不可避免的,这就是以往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一种固有弊端,同时也有影了居民参保的积极性。但是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与农业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全体居民享有的养老保险服务差异化逐渐缩小,这样养老保险制度就可以在各个区域内广泛推行,因此即使人口流动或者迁移,也不再有养老保险金方面的损失,同时最重要的是在城镇化发展进程中,居民老保险参保成本不断降低,更好的提升了居民参保的积极性。
(二)推动地方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在城镇化推进发展的过程中,新农保、新城保合并为城乡居保,整体形势与职保十分相近,都为参保人员设置了个人账户与统筹账户,但不同的是职保是由企业和个人承担,但是城乡居保却是通过个人缴费与政府津贴的形式完成的,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不但要提供最低缴费标准,同时对于一些有实际困难的群众承担着一定的代缴责任,并且为了能够更好的响应中央要求,还要鼓励参保人员选择更高的缴费档次,提供奖励性政府津贴。由此可以看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种社会性公共服务,政府在这个过程中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义务。但是由于不同区域财力物力存在差异,因此地方政府承担的财政补贴金额也各有不同,通常情况下政府会从两个方面出发,首先是从参保人的利益出发,通过参保形式与参保档次,从而选择出更加适合地域的参保模式,其次是从区域治理的角度分析,选择更能够降低运营成本、降低公共服务成本的参保形式。但是在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发展模式与发展质量都在不断的变化,这样就可以创建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推动促进地方经济区域发展。
二、城镇化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的阻碍效应分析
(一)联保对城乡居保形成负面示范效应
城镇化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也会形成一种阻碍作用,由于我国特殊的历史原因,社会养老保险金渠道窄、效率低、基金缺口大,并且在人口老龄化加快以及退休人口规模剧增的过程中,养老基金缺口对居民参保情况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同时由于我国养老金政策还没有实现全国统筹,当期缺口和当期结余仍然存在。因此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改革难点与重点就在于养老金代率方面的设定,以及政府对养老金的出资问题,这些问题若是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势必会使人民群众对社会养老保险失去信心[2]。而在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群众对于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与公正性追求更高,同时城镇化推进的过程中,农民与居民之间的接线也越发不明。在参保的过程中,城居保参保时间短,抵抗能力弱,而新农保由于以往的政策问题,很多群众对其失去信心,这使得城乡居保也难以获得保障,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二)城镇化建设对养老补贴形成挤出效应
受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影响,地方财政收入减收严重,同时,落实国家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等结构性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在一段时期内还将进一步扩大地方财政收入减收规模。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离不开地方财政资金的有效支撑,但是短期内的城镇化速率,使得城镇内公共服务拥挤,各个方面都需要政府的财政资金拨款,如交通问题、住房问题、教育问题等等,而地方政府的财力又十分有限,在这种僧多粥少的情况下,政府在进行财政资金拨款时必须要慎之又慎。而在进行财政资金拨款筛选时,往往会从一些收益快、效益明显的项目出发,这些项目会成为政府的优先资金拨款目标,而很显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不符合这种筛选标准,这种情况下就形成了城镇化建设对养老补贴形成的挤出效应。
三、通过城镇化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相关建议
(一)消除公众对养老金的错误认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难以覆盖的原因,很大程度就是居民对保险金的错误解读,因此为了能够加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消除公众对养老金的认识误区就显得十分重要。为此笔者认为,政府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3]。加大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常态化宣传,让人们群众对养老保险制度有正确性、公众性的解读,从而更好的缓解养老金历史遗留问题,从本质上帮助公众消除对养老保险金的悲观态度与不信任情绪,进而增强公众对养老保险制度的信心。其次是要建立公开、公正、透明的信息传递制度,减少由于信息误导或者信息不对称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的阻碍,从而在城镇化进程过程中,更好的推进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降低运营制度成本,提高养老保险金使用效率,这样才能够在城镇化推进中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
(二)多方位增强地方财力
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过程中离不开地方财政资金的支持,这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先决条件,因此多方位增强地方财力将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提供基础性保障。为了能够更好的缓解地方政府财政压力,笔者认为应在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的政策,切实发挥政策红利,实现“放水养鱼”效应,支持经济发展的同时,还应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加快推进财税体制改革,通过完善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及建立健全地方税收体系,有效加强地方财政收入,使地方财政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更好地发挥。其次是要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之间的挂钩机制,根据居民的养老保险缴费信息情况,发展移动支付方式,同时在这个过程中形成自上而下的省级分担比例,这样才能实现养老保险公众福利与经济增长之间的互惠互补,从而实现城镇化进展过程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
四、总结
在城镇化进程发展过程中,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普及覆盖越发重要,但是城镇化进程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会形成正反两个方面的效应,因此在进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过程中,应该趋利避害,这样才能利用城镇化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从而实现我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李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收入再分配效应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5.
关键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统筹模式;
Abstract: This paper first introduces the definition and classification of pension insurance, and then puts forward the existing system of basic old-age insurance for urban workers in China such as the basic endowment insurance fund lack of mutual, pension fund gap huge fiscal burden, a series of problems such as the rational flow of labor is obstructed,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Therefore,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endowment insurance industry trend is to speed up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urban workers basic endowment insurance as a whole model.
Key words: the basic old-age insurance for urban workers; national plan; planning model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养老保险的定义及分类
养老保险是最重要的社会保障项目之一,指的是国家通过劳动者缴税以及缴纳社会保障费的方式收集资金,形成养老保险基金,劳动者退休之后将会享受每个月定额的退休金,从而能够保证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组成,分别为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以及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在基本养老保险中,又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及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指的是在社会统筹部分与个人账户部分相结合的基础上,具有强制性特点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国务院在《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各个地区应为社会养老保险从市级、县级统筹上升到省级统筹的高度创造条件。养老保险统筹定义为在一定范围内,政府制度统一制度按照所制定的统一缴费金额进行养老保险费的征收,设立专门机构进行基金运营和管理,以达到对基金的有效支配利用。
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模式存在的问题
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乏互济
由于我国各个省市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致使城镇职工工资待遇水平差距大。从基本养老保险计提公式可以看出导致各个省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数额差异的根本原因就是职工工资待遇。据统计,从2010年地区非私营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数据可以看出,我国东部经济发展迅速地区年平均工资待遇较相对发展较慢的西部地区平均每人高出9680元,基础养老保险金则高出2000多元,这样一来经济发展快的地区就能筹集更多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从而可保证本地区基金的收支平衡甚至结余。相反,一些省份所能筹集到的基金金额不足,难以支付本地区的养老保险基金。这样下去会导致两极分化严重,一些地区由于负担轻结余越来越多,而一些地区由于负担沉重缺口会越来大,如果不能有效调剂基金发挥互济作用,会对实现全民基本养老保险都有保障的目标造成影响。
养老基金缺口巨大加重财政负担
目前,我国一些地区出现养老基金的筹集数额低于支出的现象,在2011年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中可以看出,养老基金收不抵支现象在全国近一半省市地区都或多或少存在,我国养老金制度正在面临着巨大挑战。据人保部统计,除去2010年1954亿元的财政补贴,上海、湖南、湖北等14个省市以及新疆建设兵团的养老保险基金征缴都存在收不抵支现象,且金额达到了679亿元,个别省市缺口甚至超过了100亿元。针对这种情况,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逐年加强养老保险转移的支付力度。由于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过度依靠财政补贴拨款,对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常有序的发展不利,影响我国社会发展建设。
劳动力合理流动收到阻碍
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最重要标志就是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如果要使劳动力资源根据市场导向流动就得建立系统的劳动力市场,实现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近几年来,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实现,在省内可以较为顺利办理劳动力流动关系转移以及划转基金业务。但是在职工办理过程中,自职工提出申请起到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完成得需要2个多月。而根据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与第五次人口普查比较可以看出,实际居住地与其户口登记地乡镇街道不符并且不在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增长了1.1亿人,同比增长81.03%。而养老保险升级统筹层次与流动人口数量不协调,由于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较低变相提高了劳动力流动成本,也降低了基金跨地区关系以及转划效率,很大程度上影响劳动力的参保积极性。
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模式的建议
1、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筹集模式
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地方政府征缴收入的统筹模式上,可以有以下两种方式:全部由地方政府管理和向中央政府上交部分基金。前者,各省基本养老保险金所征缴的收入由本省政府管理并利用于本地区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支付,收入和支出金额定期向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进行上报,其征缴使用情况由中央政府进行直接监管,定期积累结余数,以便于下年度本省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由中央及地方财政补贴不足部分。后者是各省市地区所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按照一定的比例上交中央,其他部分由本省市地区统一管理。
建立健全养老保险机构的垂直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垂直化管理模式,可以从以下方面开展:
第一,在人员管理方面。地方相关部门上报每年人员的需求量,并由国家社会保障中心进行审核,招考职位表,并进行国家公务员考试进行人才选拔。由省社保局上报符合条件人员,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最终决定其人员任免,各级工作人员档案按职务分类管理。
第二,在养老基金运作方面。基础养老保险管理的核心板块就是征收与支付。在征收上,存在着地方政府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隐患,不利于国家的监管。对此,垂直化管理需将征收权向国家上交,进行统一管理征收。而目前税务局是比较合适的征收部门,税务局可以直接将养老保险费上交国家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在支付上,垂直管理体制下可实行预算管理。各地区可将本地区预算基金支出上报上级机关,再由上级机构作出统计上报国家,国家通过对支付数额的审核编制下年计划表,按计划拨款,退休人员即可到指定银行进行养老金领取。
合理设定基础养老金增长机制
通过设定合理的基础养老保险增长机制,不仅可以缩小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的收入差距,为退休人员的生活提供保障,而且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安定。在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物价快速上涨,这种做法可以均衡退休人员的购买力,保证其基本生活不受物价影响,也是退休人员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表现,有助于我国安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程乐华.信息化助推养老保险全国统筹[J].中国社会保障,2011,(5)
一、职工养老保险现状
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未来几十年我国能否有足够的资金来应对庞大的养老支出已成为当前的热点问题而颇受关注。国内学者主要围绕增加保险覆盖面、完善国家社会保障政策、改变保险支付方式、预测未来巨额隐形债务几方面来探讨如何降低养老金支付风险。然而,养老金支付风险从国家的角度来看表现为是否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退休金。从个人的角度来看,风险表现为能否有退休金,以及退休金能否满足基本的生活。相对于前者,后者更能成为老百姓关注的焦点。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双轨制,行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养老金由财政拨付。其余单位和城镇企业及新农保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社会统筹体现了现收现付制代际供养的职能,降低了养老金贬值的风险。但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国家会出现养老金资产不能弥补负债的风险。而个人账户则体现了完全积累制“自己养自己”的理念,有利于保障养老保险的公平性,调动参保者的积极性,避免人口老龄化的影响,但会加重参保者的经济负担。我国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必须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目前,企业的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0%左右,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8%。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
从投资主体的角度看,风险根据能否规避分为可分散风险和不可分散风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养老金全部由财政拨付,职工承担不可分散风险。同时,由于新农保覆盖率较低,因此,本文选择城镇企业职工作为养老金支付可分散风险的研究对象。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投资主体由国家、企业和个人构成,受益者为个人。由于国家和企业对于职工养老保险的投资没有受益权,投资风险的承受者为职工。对于社会统筹养老金,国家财政补贴多少资金,企业给个人缴纳多少比例没有一个强制性地、一成不变的办法执行,需要根据经济增长水平、人口老龄化程度和国家社会保障政策来定。这部分养老金支付的风险职工没有能力规避,只能被动承受,将此看作不可分散风险,对它进行研究从规避风险的角度来说没有现实意义。对于个人账户特别是个人缴纳的部分,职工可通过增加缴纳比例、增加缴纳年限等可控因素来降低自己的养老金支付风险。因此,可将个人账户中自己积累资金风险看作可分散风险。本文针对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的个人账户资金所带来的可分散风险,通过构建支付风险模型,采用敏感分析法从职工个人的角度,分析影响未来养老金支付风险因素的敏感性,力图探寻降低养老金个人账户支付风险的有效途径。
二、模型构建
模型构建前提:本模型的个人账户支付风险不是指无法支付养老金的可能性,而是指替代率的高低。本模型替代率=退休当年的养老金÷上年工资;职工在职所积累的资金退休后以年金的形式发放;假设职工缴费年限为n年,60岁退休,从60-n岁缴纳养老保险;假设工资增长率为g;以社保基金收益率k为折现率;假定职工寿命为N岁;为方便计算,以年工资代替月工资,并设w为参保人工作前一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s。
某职工缴纳和获得个人账户自己积累养老金的现金流量如表1所示。
假设某职工从60-n岁起,按年工资s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至59岁最后一次缴纳,共交n次保险。60岁退休获第一次保险金,至N岁逝世共获N-60+1年保险金。将59岁当做缴费的终值点和领取保险的现值点。则有
w×s×■(1+g)t×(1+k)n-t=A×P/A,k,N-60+1
由此导出
A=w×s×■(1+g)t×(1+k)n-t÷P/A,k,N-60+1
替代率=■=■
代入数据:以我国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2.88万(约合3万)为w;目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纳比例为8%,即为s;假设职工23岁工作,则缴费年限为n=60-23=37年;以我国社保基金2%的收益率为k;以平均寿命75岁为N;以5%为工资增长率g,则
30000×8%×■(1+5%)t×(1+2%)37-t=A×P/A,2%,16
A=30000×8%×■(1+5%)t×(1+2%)37-t÷P/A,2%,16
替代率=■
=■=13.56%
三、模型分析
通过计算可知,城镇企业职工在职缴纳养老保险37年,在工作前一年工资3万,以5%的比例增长,养老金投资收益率2%,寿命75岁的前提下,每年从自己积累的个人账户中获得的保险金仅为退休前一年工资的13.56%,离国家目标替代率58.8%还有很大的差距。这部分差距主要由社会统筹补偿。从模型可知,替代率与职工缴纳保险前一年的工资无关,影响替代率的因素有缴纳比例、缴费年限、工资增长率、养老金投资收益率和寿命。由于不能期望个人寿命短,来提高每年可支付的个人积累养老金。寿命长而带来的养老金的支付风险由社会统筹承担,因此,寿命在可分散风险分析中属于非相关因素,不予考虑。下面,根据模型分别计算当各影响因素增加或下降20%时,替代率的结果及变动率。通过对比,可看出各因素对养老金替代率的影响作用。
表2结果表明:工资增长率与养老金替代率呈反方向变动,其余三个因素与替代率呈正方向变动。其中,缴纳比例增加或下降20%时,替代率也增加或下降20%,两者呈正比例变动,为最敏感因素。当工资增长率增加20%时,替代率下降12.68%,增长率下降20%时,替代率增加15.78%,为次敏感因素。当保险收益率增加20%时,替代率增加9.43%,收益率下降20%时,替代率下降8.48%,收益率增加对替代率的敏感性大于下降的敏感性。而缴费年限则相反,当年限增加20%时替代率增加9.58%,下降20%时,替代率下降13.56%,缴费年限增加对替代率的敏感性小于下降的敏感性。
可见,在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政策下,城镇企业职工个人积累的养老金在未来的退休金中仅是杯水车薪,若要提高替代率,只能依靠社会统筹,养老责任主要由政府承担,个人需面对较大的不可分散风险。而主导可分散风险的因素有缴费比例、工资增长率、缴纳年限和养老保险金收益率。由于工资增长率越大,退休前一年的收入就越高,以年金的形式平摊到各退休年份的收入占退休前年收入的比例即替代率就越低。然而此时的低替代率仅表明退休前后收入存在差距,并不代表退休金绝对数额低下。因此,通过降低工资收益率来提高替代率必然造成退休前后收入差距虽小,但退休金数额低下的局面。这种分散风险的措施是没有经济学意义的。那么,提高缴费比例、增加缴费年限和养老保险金收益率就成为降低可分散风险的有效途径。
四、企业职工养老金支付可分散风险降低建议
(一)增加个人收入,提高养老保险缴纳比例在敏感性分析里,缴纳比例为最敏感因素,比例提高意味着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越多,那么将来从个人账户积累资金中获得的报酬越多。然而,在职工平均工资低水平的情况下,增加缴纳比例会挤占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需求。如果职工平均工资较高,增加缴纳比例仅会挤占休闲娱乐等额外生活需求。所以,提高缴纳比例的有效前提是个人工资水平的提高。而提高工资须从两个方面努力:第一,国家应进一步加强收入分配政策的改革,提高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中的比例,降低所得税及流转税以增加职工工资。但以上改革是否成功完全取决于政府的决心和良心,对职工来讲仍然属于不可控因素。第二,加强自身的职业培训,提高劳动技能,以扎实的工作技能和丰富的工作经验来获取高额工资报酬。只要个人收入增加了,即便养老保险制度中个人账户的缴纳比例不变,职工也可购入商业养老保险来增加对养老金的投资。
(二)增加缴费年限,避免提前退休增加缴费年限有两个途径,一是提前工作,二是延迟退休。企业职工参加工作的时间通常是完成最后学业的时间。社会并不提倡完成学业前就参加工作,因为这样意味着职工未积累足够的知识和经验时就仓促工作,其工资待遇必然较低,不利于养老金的投入。但是要避免为了逃避工作而延长学习时间,如果延长学习所带来的知识及经验储备并不能为将来增加工资收入,那么从养老储备的角度看是极不合算的。
另一途径是延迟退休。对于延迟退休,国内学界通常持支持态度。邓大松、王增文(2008)认为不提高退休年龄就会对养老金的支付问题产生越来越大的压力。李保华(2009)认为,考虑到人均预期寿命有向后延伸的趋势,工作年限在客观上受到挤压,只有延迟退休年龄,才能缓解个人自我养老的压力。林宝(2009)的测算结果表明,提高退休年龄能使中国退休职工和在职职工的养老金隐性债务规模大大减少,从而进一步增加制度的可延续性。我国已于2010年在上海实行弹性退休制度,推迟退休已成为一种趋势。因此,企业职工在身体许可的条件下,应延迟退休年龄,增加缴纳保险金的年限,避免提前退休,从而降低养老金支付的可分散风险。
(三)合理投资养老保险金,提高保险收益率目前我国对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形成了两种体制,中央财政补助部分交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管理,地方财政补助部分交由省级部门管理。投资决策由保险经办机构集中进行,个人无法参与。为保证养老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投资对象多为国债和银行存款,收益率较低,为2%左右。这种投资模式下的低收益率对职工而言是不可分散风险。因此,职工只能对自己的养老储备进行合理投资。针对我国证券市场长期低迷,其余投资渠道缺乏的情况下,可选择购入信誉度高、投资收益好的商业养老保险,有多余住房的职工可选择以房养老。
参考文献:
[1]梁颖:《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财经科学》2010年第1期。
【关键词】养老保险;城镇社区;研究;探索
针对老年人的需求和社区服务的取向,我国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开始发展起来,由于我国社区养老服务现在还处于起步阶段,老年人对社区服务的利用频度不高,社区养老服务与老年人的迫切需求存在着一定差距,同时社区在养老服务上没有一个整体的发展思路,服务的种类和内容没有明显的主次之分,这样不仅不能很好的满足老年人的需求,也造成了社会的浪费,没有很好的发挥社区在养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1 我国现阶段城镇社区养老保障存在的问题
1.1观念认识不到位
(1)一些职能部门和社区管理与服务部门对开展和加强社区养老服务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认识不足,观念落后。没有把社区养老服务事业提高到反映一个社会文明进步水平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保持社会稳定的高度来认识,服务意识差。
(2)老年人对社区服务的认识不高,很多老年人没有意识到自己与社区关系密切性和社区服务对满足自身需求的重要性,同时对社区服务还存有一定的顾虑,总觉得服务人员的服务没有自己女儿照顾的好。这两方面都影响了老年人参与社区服务的积极性。
1.2政策法规不健全
我国是在经济不太发达的条件下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由于物质基础比较薄弱,许多地方需要承担“扶贫”与“养老助老”双重任务,使传统的养老方式和养老观念,敬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受到一定的冲击,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在一些地方得不到保障;部分人道德水准较低,养老助老意识淡化,不尽瞻养义务,从而导致打骂、侮辱甚至虐待、遗弃、残害老年人的现象时有发生;加之我国己有大量的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困难和健康上最脆弱的老年群体压力,对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籍还不尽如人意。这些问题急需大力发展社区养老服务,用法律来调整有关社会关系,把一些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
1.3 资金缺乏且来源渠道单一
我国的社区养老服务是依靠政府资助才发展起来的,一直以来是由政府投资,但是这种仅靠政府投入的单一模式无法满足社区养老服务日益壮大的需求,致使社区养老处于资金短缺的困境。从更广泛的社会福利来看,高福利国家实践的失败表明,单靠政府的力量不可能建立起一套可持续的福利国家制度。我国经济尚不发达,如果单纯依赖国家经费充当社区养老服务资金和物质资源,也会给政府带来不小的财政压力。同时,投资渠道不畅通、鼓励机制不完善也是造成社区养老服务资金不足、发展缓慢的原因。
1.4服务设施不完善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高龄人口数量逐渐增多,老年人对居住、医疗护理、文化体育设施等方面提出更多、更高的需求。判断社区养老能力的一项重要标准就是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否完善,具备完善的设施条件是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到较为成熟阶段的标志之一。发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无疑是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重要举措,对于中国整个老龄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但是,由于我国社区养老服务还处于初级阶段,目前各地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无法充分满足老年人的需求。
1.5服务人员专业化程度低
人力资源是推动一个事业发展的基本因素,目前我国从事社区服务的人员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专职性的服务人员,主要由退休的老年人、下岗的中年人和待业的青年人构成;二是兼职人员,主要是居委会干部;三是志愿者服务人员,他们主要是由具有道义精神、奉献精神的社区居民、在读学生组成,没有接受过相关的专业教育或有关老年服务知识的培训。这不仅影响了社区养老服务的质量,而且也制约了养老事业的发展。根据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除了专业工作人员之外,还应有相应的志愿者服务队伍作为支撑,组成诸如“老年服务小组”、“送温暖小组”、“孤老残疾保护网络”等志愿组织。他们所提供的救助和服务是无偿的和非盈利性质的。但目前我国社区中的志愿者服务队伍普遍不足,有的社区还根本没有形成志愿者组织,也就谈不上具有志愿者队伍,没有社区公众的广泛支持与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工作肯定是搞不好的。
2 如何构建我国城镇社区养老保障体系
2.1 提高社区养老服务的意识
充分认识发展和加强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社区养老服务是迎接人口老龄化挑战,满足老年人需要和促进老龄工作可持续发展的一项战略措施。在发展过程中,要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理论研究,加大宣传力度和资金投入,制定优先优惠政策,鼓励发展。同时,要规范管理,明确职责,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社区养老服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满意度,因此提高社区养老的服务意识尤为重要,这是社区养老模式得以顺利发展的因素之一。
2.2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
政府应该从政策上来支持社区养老模式的建设。在规划市政建设时,应把发展老年福利事业设施列为社区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积极推进和发展老年社区服务,对举办社区服务给予优惠政策。同时,在一定时期内,政府应把发展社区管理服务列入政府的规划。可考虑借鉴国外经验,开办社区服务的学科,培养从事社区服务理论研究的专业人才,同时开展基础服务培训,为提高老年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发展老年事业奠定良好的基础。完善社会福利机构的相关法规制度,对社会福利机构的非营利性质进行统一,鼓励更多的社会组织加入到社区养老服务的队伍中来。
2.3多渠道的筹集资金
(1)以政府为主体
从政府所应承担的责任来讲,保障其国民在年老时的生活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国家应从法规上保证每年从财政预算中拨出一定的款项用于社区养老模式的构建,此外,还应该规定市、区、县各级政府每年对社区服务业的投入比重,并保证所投入的资金落实到位,真正用于社区养老服务上面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