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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报告

时间:2023-06-02 09:23:1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重大事项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重大事项报告

第1篇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更多资料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五、公司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六、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七、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八、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公司党委、行政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2篇

第二条局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局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实行局长负责制。严格按照“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进行集体议事,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四条局办公室负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组织、协调工作。

局机关各处室及局属各单位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执行、落实工作。

第五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商务厅中心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二)全局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重要规范性文件和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四)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任免和奖励;

(五)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六)一次性投入、额度较大的设备采购;

(七)重大事项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

(八)案件情况复杂、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大的涉及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

(九)向上级部门提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十)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采取局党组会或者局长办公会议形式研究决定。

第七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咨询论证。有关处室或者单位对重大事项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目标和方案,并报主管局长同意后,方可提请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二)会前通报。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上会后,由办公室负责人通报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三)提前通知。局办公室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材料)书面送达到领导班子成员;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并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因故未能到会的局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事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投票的形式;

(六)作出决策。对由局党组决定的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由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经充分讨论后,由局长作出决定;

(七)形成纪要。局办公室负责形成“重大事项决策会议纪要”,并独立编号。局办公室应将决策实施过程中的社会效果等信息及时整理后报局领导班子成员。

第八条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的会议记录由局办公室负责整理。

第九条局属各单位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3篇

现实性与必要性

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是维稳思路的重大调整,是维稳工作的重大创新,具有法律、政策和理论依据。

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有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机制的形成,是受流行于20世纪世界范围内对经济安全进行评估预警思潮的启发。西方各主要发达国家推出了一系列预警系统侦测经济安全,如美国的“美国商情指数”(哈佛指数)、法国的“景气政策信号制度”、日本的“日本景气警告指数”等,主要原理是甄选部分敏感指标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指标系统针对经济活动中具有代表性、先兆性的若干变量进行测评和辨识,以对经济的活跃程度和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也建立在与之相类似的科学理论、方法及技术手段基础之上,通过事先对重大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程度进行分析预测、研判评估,及时发现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问题,及早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防范化解,为确保重大事项顺利实施提供科学依据和安全保障,保证社会运行在稳定与秩序的轨道上,从而防止严重危及社会稳定的局面出现。同时,全国一些地方相继探索实践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也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如四川遂宁、我省的定海区、嘉兴秀洲区等。这为我省推行这一机制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具有充分的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条规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对突发事件建立各种有效的评估机制是突发事件危机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突发事件危险管理的基础。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评估体系,对预防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可能带来的风险,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主动性、前瞻性、科学性、有效性和有序性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中央和省委有关预防处置的文件,都要求立足事先防范、及早化解,推进维稳关口前移,预防和减少的发生。而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牵涉面广、涉及人员多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在实施前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正属于突发事件风险评估的一项子内容,是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是中央和省委有关预防处置文件的应有之意。

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现实需要。事关民生问题的决策“牵一发而动全身”。决策一旦失误,不仅造成经济损失,而且会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造成党群、干群关系紧张,使党和政府的形象受到损害,引发危及社会稳定的事件。当前,,尤其是重大是影响社会稳定的最为突出的问题。从发生的诱因看,主要有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污染和企业改制等方面;从爆发的时段看,多发生在重大决策、重要政策的出台实施、重大改革举措的推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等时段。近几年,我省因土地征收、城镇拆迁等重大事项引发的比重较大。通过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为各项决策设置一道“刚性门槛”,有利于推动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尽可能减少因决策失误给社会稳定带来的冲击:有利于妥善解决重大事项实施中可能出现的不稳定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以及:有利于重大事项的平稳顺利实施,保障经济发展。

实践与探索

省委领导对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十分重视,省委书记赵洪祝、省委副书记夏宝龙等省领导多次对该机制的建立提出要求。省委维稳办根据省委领导指示要求,积极采取措施。推动该机制的建立健全。

审慎周密制定《办法》。一是认真总结基层实践探索。一方面,广泛学习借鉴兄弟省市成功经验;另一方面,认真总结近年来省内部分市县主动探索实践风险评估工作有效做法,在2008年下半年组织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并形成调研文章,提出在全省开展风险评估工作的建议。二是积极开展规范化试点工作。经省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将建立完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列为2008年重点工作,作为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践,在舟山市定海区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初步形成了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程和操作办法。三是反复征求意见修改完善。通过召开座谈会、举办培训班和书面征求等形式,广泛听取市、县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六易其稿,反复修改,力求全面、准确、严谨、可操作。并采取先试行、再不断完善的方案出台。2009年初,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文件,出台县级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的指导性政策。

评估工作紧密结合实际。一是评估工作立足县级。县级政府是行政体系中连接宏观与微观的枢纽,是经济建设、社会管理的具体执行者,许多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制定和实施都集中在县级层面。因此,县级党委、政府在发展经济、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突出抓好县级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就是把维稳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对各类不稳定因素预测在先、防范在前,积极化解、有效控制,有力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市级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可参照《办法》组织开展,乡镇(街道)风险评估工作则由县(市、区)规范细化。二是重大事项范围立足“四重”。凡县(市、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的,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牵涉面广、影响深远,易引发不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等要事先组织评估,而不仅仅限于工程建设项目。尤其是把党委、政府提出的年度重点工作(如十大实事)作为评估的重点对象。三是责任主体立足部门。重大事项决策的提出部门、政策的起草部门、项目的申报审批部门、改革的牵头部门、工作的实施部门是负责组织实施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涉及到多部门、职能交叉而难以界定评估直接责任部门的重大事项,由县(市、区)党委、政府指定

评估责任部门。维稳办一般不负责具体评估工作。四是责任追究立足倒查。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列入“平安浙江”考核内容。对应评估而未评估,或在评估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造成评估失实,或防范化解工作不落实、不到位,引发不稳定问题和,给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扣除“平安浙江”考核分值,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多措并举加大推动力度。一是抓培训。省委维稳办先后两次组织部分市、县党委副书记、全省维稳办主任进行集中培训,就如何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社会稳定的影响、如何推进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如何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等授课交流,促进相互学习、相互借鉴。二是抓指导。省委书记赵洪祝、副书记夏宝龙等领导同志多次在全省维稳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求各地全面推行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对项目建设、改革措施、政策调整等进行经济效益与社会稳定风险“双评估”,协调好不同阶层和群体的利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省委维稳办通过面上指导、点上检查等方式,指导各地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推动各地稳步实施。省委维稳办今年还组织人员对各地风险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指导工作,发现问题,推进深化。三是抓推广。召开全省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现场会,认真学习全国推动“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工作座谈会精神,观看了舟山市定海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经验电视片,总结推广10个县(市、区)的成功做法。四是抓考核。省委维稳办把健全完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作为2010年一项重点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积极与省平安办沟通,将风险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平安浙江”考核范围,对未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机制、未组织开展3项重大事项评估的、评估工作不规范的等情形予以扣分。

实践成效与突出问题

经过近几年来的探索实践,我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取得了较好的实际效果。至2010年底,全省90个县(市、区)已全部制定出台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并已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工作。11个市也都建立了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开展了评估。2010年,全省共评估重大事项2767件,停止或暂缓实施186件,占6.7%。其中,县(市、区)级评估重大事项占了总数的96.7%,市级占了3.3%;由维稳办牵头组织实施的占10.1%,由乡(镇)、责任部门组织实施的占89.9%,取得了初步成效。

工作氛围基本形成。通过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党委政府对维稳工作重要性认识更加统一,进一步强化了“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理念,推进了维稳责任的落实;各职能部门对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在抓发展中更加注重稳定工作。明显增强了稳定意识,推进了齐抓共管格局的形成。

工作机制逐步完善。一是评估范围更为拓展。评估范围从最初的工程建设项目,正逐渐拓展到县(市、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的,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牵涉面广、影响深远,易引发不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举措等。二是责任主体更为明确。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探索评估工作的责任主体,对部门和乡镇(街道)的责任作了区别,对维稳办自身牵头实施评估的条件作了明确。三是评估程序更为完善。各地普遍按照确定事项、调查论证、科学评估等程序开展评估。杭州余杭区委把评估流程确定为评估事项排摸、申报、评估、应对、备案及考核六个环节,设定了走访群众、问卷调查、群众听证、基层座谈、专家论证、部门会诊、综合分析等七个评估步骤。

评估成效初步显现。通过正确运用科学评估手段有效控制社会稳定风险。从源头上预防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政策、决策、改革措施的科学性进一步提高,重大项目的推进更加顺利,一批重大事项被暂缓实施或被停止实施。一些重大事项中的不稳定隐患被及时消除,因重大事项而引发的不稳定问题明显减少,群众对党委政府出台的重大事项更加理解和支持,维稳工作的环境得到改善,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局面的形成。如,舟山定海区教育局准备对定海城区中小学学区重新进行划分。因学区划分牵涉群众子女入学、区域房价等众多问题,很可能会引发不稳定因素。区委维稳办和教育局及时组织专项评估,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进行预测,提出调整建议,提高了学区划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得到了群众的普遍认可,消除了因学区划分可能引发的不稳定问题,使政策调整得以顺利实施。

当然,工作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为: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一些同志认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影响经济发展,不利于项目建设;一些同志认为评估束缚工作,不利于放开手脚大干;一些同志认为评估工作是走过场、走形式,可有可无。二是工作开展不平衡。有一些地方重机制建设、轻运行操作,工作进展慢、开展项目较少,甚至有的地方存在敷衍考核的情况;各市虽建立了机制,但评估工作开展不理想,评估项目量少面窄:省级部门还没有建立此项机制,评估工作还未开展,上下协调联动的格局尚未形成。三是评估机制不完善。评估主体“重乡镇轻部门”,由责任部门开展评估的少。评估范围“重项目轻决策”,基本停留在重大工程项目,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举措涉及少。评估程序“重评估轻落实”,一些地方在评估工作的后续措施落实上不力。存在“两张皮”情况。评估时机“重事中轻事前”,习惯在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时实施评估,在项目立项、审批、开工实施前开展评估的少。

思考与建议

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它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摆上突出位置,切实改变一些地方工作缺乏主动性、敷衍了事的情况,改变重机制建设、轻运行操作的现象。要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坚持固强补弱,建立健全机制,精心组织推进,把风险评估过程作为深化群众工作的过程、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第一道工程全面加以推进,在全省上下切实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格局。

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在县级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基础上,各级各部门全面建立制度、完善机制,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未经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努力提高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主要任务是:省级各部门要按照中央要求建立组织、出台制度、健全机制,积极

探索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着力在组织实施上下功夫;各市要进一步健全机制,细化措施,扎实推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着力在规范运作、落实要求上下功夫:各县(市、区)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细则,着力在拓宽领域、深化提高上下功夫。

进一步拓展评估领域。凡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影响面广、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的重大政策和重大工程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组织进行经济效益和社会稳定风险“双评估”,既看要不要干,又看能不能干。当前,要以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环境保护、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领域为重点,特别是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重大政策,包括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公用事业价格调整、事业单位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等: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重大项目,包括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公共设施建设以及其他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等: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大型活动、上级确定的重大决策和项目在本地实施的方案等。

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一是健全工作机制。紧紧围绕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问题,牢牢把握党委政府主导、“谁主管谁负责”以及客观公正等原则,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组织领导体制和灵活、简便、高效的运行机制。各级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牵头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工作。二是明确评估程序。按照确定评估项目、制定评估方案、认真分析预测、形成评估报告、确定实施意见、落实维稳措施等评估程序,做到相互衔接、环环相扣。三是制定实施细则。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具体工作意见和相应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评估的范围、内容、责任主体以及基本程序等。省级相关部门要根据中央文件精神,结合本部门决策权限和实际需要,参照《办法》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细则,明确评估事项范围、评估内容、程序方法、结果运用等。

第4篇

一、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中心。通过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深入推进源头治腐工作,确保权力行使安全、资金使用安全、项目建设安全和干部成长安全,从制度上保证权力规范透明运行,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振兴供销社同步协调发展,为全县经济发展和供销社的振兴提供坚强的保障。

2、坚持集体决策。供销社“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决策。除遇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必须通过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文件传阅、口头通知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3、坚持规范运作。供销社的决策实施“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依据,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严格按照制定的工作流程和决策程序,不断完善议事规则制度,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保证决策过程科学民主,决策结果公正合理。

二、主要内容和范围

(一)重大事项决策的内容和范围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市、县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单位“十二五”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重大活动安排以及涉及“三农”服务、单位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的研究决定;

3、单位重要工作制度、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及废止;

4、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设机构设置、调整的研究决定;

5、单位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

6、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等事关安全稳定重大问题的处置原则及应对方案;

7、其它应提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干部任免的内容和范围

1、机关中层干部、二级单位的领导班子的考核、选拔、任免、推荐、调动和奖惩;

2、副科以上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3、推荐申报县级以上综合类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

4、岗位人事调动、职称评定;

5、公开招考聘用工作人员、自聘人员;

6、其他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的内容和范围

1、中央、省、市、县安排的各类政府投资项目;

2、本单位不动产的处置,机关和企业的房屋维修项目安排;

3、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

4、各类固定资产处置;

5、其它重要项目的安排。

(四)大额资金使用的内容和范围

1、年度资金预算安排;

2、各类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与管理;

3、单位基本建设、大宗物资采购资金安排、使用与管理。

三、方式和程序

供销社指定专人负责,建立重大事项的档案资料,对“三重一大”事项详细登记,全面建档,主要记录时间、地点、责任人事项内容、处理结果等。

(一)供销社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自觉、主动接受纪工委的的监督,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前必须先到纪工委领取填写《“三重一大”事项申报表》,对已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登记备案,在召开党政领导班子会议研究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时,提前三天请纪工委派人列席会议,同时提供会议相关议题和讨论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的方案、相关文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相关资料,为纪工委参与监督创造有利条件。

(二)供销社每年要向纪工委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贯彻执行情况。

四、责任追究

凡属下列情况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及情节,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不通报的;

第5篇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下列资产应当界定为企业国有资产:国家和省、市授权投资的部门或者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所形成的国家资本金;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国有企业用于投资的减免税金;由国家承担投资风险,完全用借入资金投资开办的企业所积累的资产;用国有资产兼并、购买其他企业或者其他企业资产所形成的产权;应当依法界定为企业国有资产的其他资产。

我市实行由市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不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市国资委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确定有关组织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

市国资委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一、健全政策法规体系

认真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督促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积极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加快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根据国有资产监管的需要,从基础工作抓起,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国有资本统计、国企清产核资、国企财务决算、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企业国有产权界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管理、重大投融资项目管理、国企绩效评价等规范性文件,抓好出台后的贯彻落实。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已出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规的同时,要结合我市的实际,继续加快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规及执行体系建设,做到管有依据、管有规矩、管有界限、管有分寸。

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统称所出资企业。所出资企业由市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一)市国资委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

1、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加强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的资产统计、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和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2、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凡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在做好财务决算的基础上,必须认真编制包括资产存量、分布、结构等在内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如实反映本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及其运营情况,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3、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并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制度,定期分析和向市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状况。

4、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进行改制、分立、合并、破产、解散、产权转让、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或者资产转让、拍卖、收购、置换时,必须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市国资委对资产评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确认。

5、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指标评价体系,对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状况、财务效益、偿债能力、发展能力等情况进行定量、定性对比分析,作出准确评价。

6、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必须通过依法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得私下交易。

7、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管理事项。

(二)市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

市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除履行上述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之外,还要进一步加强管理。

1、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所出资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并对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2、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收益进行考核和组织收缴,纳入本级预算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的要求,编制再投入预算建议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3、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及我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审核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规划,对企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总量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对企业的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

4、协调处理发生于所出资企业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在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市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事前向市国资委报告,按照市国资委的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在股东会、董事会闭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向市国资委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附有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纪要。

6、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等项工作。

7、对资产规模较大、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较好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8、审核批准的重大事项:

(1)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2)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3)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

(4)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计划;

(5)国有股权转让;

(6)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者部分放弃国有股认股权;

(7)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处置重大有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

(8)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工资分配总额;

(9)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9、市国资委初审、逐级呈报的重大事项:

(1)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解散;

(2)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

(3)在上市公司配股中全部、部分放弃国有股配股权或者采用增发股票、定向吸纳其他非国有资本投资入股等方式,导致国有股比例下降;

(4)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

(5)上级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10、企业向市国资委报告的重大事项:

(1)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资产托管、承包、租赁、买卖或者置换活动;

(2)对外提供的单项担保额达到本企业净资产20%、累计担保额达到本企业净资产50%,以及向本企业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非对等担保;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企业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4)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5)捐赠企业资产;

(6)涉及企业资产的仲裁、诉讼或者企业资产被有关机关和单位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

(7)产品被外国或者地区列入反倾销调查目录;

(8)企业负责人因被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或者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9)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一)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监事。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工作方式、行为规范等,参照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监事会依法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以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等进行监督,并向市国资委提交监督检查报告。派驻监事会的企业应当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如实向监事会报告重大事项,并定期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派驻监事会的企业召开董事会和研究企业改革发展、年度财务预决算、重要产权变动和重要人事调整等重大事项的会议,必须邀请监事会成员列席。

(二)市国资委可以根据需要,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对该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效益进行监督。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财务、生产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审计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完善科学决策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工作。

(四)市国资委建立健全所出资企业负责人重大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企业负责人在履行职责时,因、或者等违法行为给企业国有资产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违法、违规责任追究

(一)市国资委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违法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的;

2、侵犯所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未按规定期限审核批准所出资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的。

(二)市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未按照派出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或者未按时提交履行职责有关情况的报告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财务、生产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

2、对应当报市政府或者市国资委审核批准的重大事项未报审核批准的;

3、未经批准擅自出让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以及未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产权交易的;

4、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

5、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6、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7、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时,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8、转让企业产权时,未按规定落实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以企业国有产权作为担保的,转让该国有产权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的;

9、发生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违反决策程序、、,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并按规定对其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

五、确保出资人到位

第6篇

一、会议主持

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由总经理主持,董事长和总经理均不能出席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副总经理主持。

二、参加会议人员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及有关领导。必要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与会人员要准时参加会议,不能参加的,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三、会议主要内容

(一)传达贯彻上级主管单位的重要指示、决定;研究贯彻意见;

(二)传达公司董事会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董事会重大决定的意见;

(三)研究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需向董事会会议提出的重大议题;

(四)分管领导汇报分管工作的概况和重大问题,检查通报公司各项重要工作事项的完成情况;

(五)研究和布置近期的重点工作;

(六)讨论须研究的其它事项。

四、会议组织

(一)重大会议议题由办公室负责向公司领导、各部门收集,有关会议材料报送主持人审定后印发给与会人员。各部室需在坐班领导工作会议上通报、研定的重要事项,须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形式提交办公室。

(二)会议召集、记录由办公室负责;重要会议需要整理的由办公室负责整理并呈会议主持人审定后根据有关规定印发、存档。与会人员须在重要会议记录、纪要上签名。

(三)与会人员必须严守会议纪律。

五、会议事项的落实

(一)办公室根据会议内容,及时制定《公司一周重点工作安排表》送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印发到公司领导、本部各部门。

(二)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办公室负责跟踪了解、收集整理,必要时在下次公司坐班工作会议上通报。

第7篇

新天然气筹划收购境外上市公司 26日起停牌

新天然气(603393)25日晚间公告,公司正在筹划通过现金交易方式收购境外上市公司的行为,该行为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收购拟通过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在国家发改委、所在地区商务厅以及外汇管理部门备案后,在境外设立全资子公司具体实施收购行为。鉴于该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公司股票自2018年2月26日起停牌不超过10个交易日。

金利华电:重大事项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6日复牌

公司公告,本次拟进行的重大事项涉及以现金支付方式购买资产,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为尽快恢复公司股票的正常交易,公司股票于2018年2月26日(星期一)开市起复牌,公司将在复牌后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年报业绩】

苏泊尔:2017年净利13亿元 同比增21%

苏泊尔(002032)2月25日晚披露业绩快报,公司2017年营收为141.87亿元,同比增长18.75%;净利为13亿元,同比增长21.35%。基本每股收益为1.60元。

闽发铝业业绩快报:2017年净利翻倍

闽发铝业(002578)2月25日晚披露业绩快报,公司2017年营收为12.28亿元,同比增长17.87%;净利为3698万元,同比增长109%。报告期,公司募集项目效益逐步体现,特别是铝模板的销售收入增长较快;此外,因铝价上涨,销售收入增加。

海思科:一季度净利预增20%-40%

海思科(002653)2月25日晚业绩快报,公司2017年营收为18.56亿元,同比增长29%;净利为2.4亿元,同比下降45.88%。公司同时业绩预告,预计2018年一季度净利为5179万元-6042万元,同比增长20%-40%。作意向协议》,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联创种业90%股份,股票2月26日起停牌。联创种业主要从事杂交玉米种子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第8篇

1、有关办公室工作和办公室内部重大事项,均应及时请示或报告。

2、请示、报告实行逐级负责制,即:科室工作人员向科室长,科室长向分管副主任,副主任向主任,主任向县委分管书记、书记请示报告。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越级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例外)。

3、科室工作人员向科室长请示、报告的事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承办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因公需要离开办公室外出;病假或事假。

4、科室长向分管副主任请示、报告的事项:阶段性工作情况;一个时期的工作计划;各项交办任务的完成情况;本科室工作人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涉及其他科室、有关部委办局需要统一协调的事情;失泄密事件和本科室工作的失误;因事请假。

5、副主任需要向主任请示、报告的事项:一个时期办公室工作思路和打算;县委领导安排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和进展情况;乡镇和县直部门请示办公室办理的事项和需要办公室协助办理的重要事情;需要以办公室名义对外联系工作或文电;人事方面的问题和建议;较大财务开支事项和办公室经费开支情况;其他重要事项。

6、特殊情况下可以越级请示、报告的事项:因上一级领导不在等原因,按正常程序请示、报告不能进行的;县委领导直接交办的事情;须在一定范围内保密的事情;非工作时间发生的重大事件;需要紧急办理的事项。

7、上级领导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承办者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第9篇

一、现场评估内容

一是内部风险管理状况,包括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内控制度变化、内设机构结构变化等情况。二是检查监督和整改,包括评估期内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和系统内检查监督情况,对检查所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分析问题成因等。三是风险防范和化解,包括评估期内所发生的各类风险、突发事件情况,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备情况,以及对风险、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等。四是经营稳健状况,包括主要经营性指标是否符合监管标准、指标变动是否存在异常等,主要对资产质量状况、流动性状况及盈利状况等指标进行评估。五是外部环境对机构稳健性的影响,主要是评估外部环境与机构经营发展的关系及制约因素。六是其他方面的风险评估,如应急演练的实施效果评估及其他相关内容的评估。七是重大事项评估:(1)要求上报的重大事项,证券业金融机构是否存在应报未报的情况。(2)证券业金融机构上报重大事项格式是否规范,是否是一事一报,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3)报告期内如无重大事项,证券业金融机构是否执行零报告制度。(4)证券业金融机构是否按照规定格式向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人员备案。八是交叉性业务评估:(1)调查分析2010年以来银、证交叉性金融工具发展状况及收益变动情况。(2)研究交叉性金融工具的业务交叉方式、资金运作方式、收益分配方式以及工具管理、核算中存在的问题。(3)调查交叉性金融工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交叉性金融工具运作的风险点、风险形成原因及风险损失情况。(4)调查金融机构及监管部门防范和化解交叉性金融业务风险的制度安排和预防措施(防火墙)以及交叉性金融风险防范措施存在的薄弱环节等。

二、现场评估方法

(一)管理制度建设及内、外部检查情况评估

具体看总体经营、内控及风险防控制度是否健全和内、外部检查整改情况。调阅资料包括公司制度、检查意见书及整改报告。

(二)经营业务范围及从业人员资质评估

具体看经营业务范围是否与上级授权及营业执照规定一致和从业人员是否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是否存在无从业资格仍然办理业务现象。调阅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机构人员名单、业务资料(佣金调整单、开户资料等)。检查方法:一是到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二是检查业务资料签章记录中是否有不具备资格的人员办理业务(如检查佣金调整单)。

(三)岗位设置、绩效考核管理评估

具体看评估岗位设置及职责是否满足于防范风险的需要,是否有不合理兼岗现象,是否有突破隔离墙制度现象,绩效考核是否科学合理。调阅资料包括岗位设置表、内部管理制度、工资单、绩效考核办法、业务交易记录。检查方法:一是前台、后台人员职责;二是业务记录中是否有不合规操作;三是绩效考核计算方法。

(四)开户业务管理评估

具体检查客户开户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包括个人开户是否遵循实名制、机构客户真实性审核、是否签订第三方存管协议,办理第三方存管手续、是否进行投资者风险测试。调阅资料包括抽查调阅机构及个人开户资料档案。检查方法:一是审核资料中个人客户身份证、证券账户卡等复印件、机构客户应有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券账户、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二是资料中是否具有客户与银行、证券公司签订的第三方存管协议。三是资料中是否具有投资者风险级别测试。评估检查客户资料与系统资料是否相符,可随机对照客户资料抽查系统中客户资料,检查是否相符。

(五)内部控制评估

具体看重要印章、空白凭证管理是否符合规定;用户密码、网络风险控制情况;事后检查及监督情况。调阅资料包括印章使用登记簿、重要空白凭证出入库登记簿。检查方法:登记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案件排查情况。

(六)经营稳健性状况评估

具体看资产负债状况、经营收入及利润状况、税收状况和费用成本控制情况。调阅资料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纳税申报表、财务管理办法、成本控制制度。检查方法:一是抽查年度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对比资产、负债及利润总额变化情况,分析变化原因。二是分析证券业务净收入变化情况及原因。

(七)第三方存管业务评估

具体看第三方存管业务办理是否符合规定。调阅资料包括转账存取明细、抽查某银行银证转账业务交易明细(如查某证券同时抽查某银行银证转账业务)。检查方法:抽查证券公司某一指定银行存管户的转账存取明细与该银行核对交易明细,看是否有核对不符或异常对账情况。

(八)佣金费用情况评估

具体看佣金费用是否按标准执行。调阅资料包括佣金调整单、佣金收费标准清单、成交清算汇总表。检查方法:抽查佣金费用执行情况(总体不应超过3‰)。

(九)应急预案及演练、风险防范情况评估

具体看应急预案是否能覆盖各类突发事件对机构运营的影响、应急演练开展情况和投资者教育情况。调阅资料包括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演练记录。检查方法:预案是否完备,演练记录和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十)重大事项报告情况评估

具体看是否按要求报送重大事项。调阅资料包括收发文登记簿、公司会议记录。检查方法:是否有符合重大事项报备情况。

三、对淄博某证券公司营业部现场评估实践

按上级行开展金融稳定现场评估工作的有关要求,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成立了由分管副行长为组长、金融稳定专业人员组成的评估小组,通过综合运用各类信息,结合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方式,于2011年第四季度对淄博某证券营业部稳健经营情况开展了现场评估,期间共调阅各种内控制度24份、文件等资料126份、应急预案演练等应急管理相关材料13份,各类外部检查及内部稽核整改资料4份,调度各项业务资料64份,各项会计监管报表21份,调查企业10家、个人客户10人次。评估结束后,形成了事实确认书,召开证券营业部评审会,对评估结果进行了反馈。

稳健经营现场评估报告主要突出了以下内容:第一部分是基本情况及稳健性总体评估;第二部分是稳健性现场评估主要内容;第三部分是评估发现问题及潜在风险分析;第四部分是对评估发现的个别风险控制制度滞后、风险管理精细化程度有待提高、业务种类单一、盈利结构有待优化和交叉性业务风险监管难度加大等五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第10篇

注重学习 熟练掌握三项制度

党工委书记是正确执行和落实“三项制度”的推动者、执行者和管控者,如果不能准确掌握规章制度,就无法准确判断对与错。为此,党工委书记要注重学习国家和公司的各类管理规定,熟练掌握“三项制度”的具体要求、具体内容、工作流程、操作要领和实施细则,为正确执行和落实打下基础。在加强学习中,党工委书记除了熟练掌握党建及思想政治工作的制度、规定和要求以外,还必须注重学习和掌握工程技术、施工生产、物资管理、机械管理、财务资金、合同管理、劳务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否则,“三项制度”就难以正确实施,党工委书记就难以真正发挥作用。

党工委书记学习掌握重大事项具体包括:如何实施集体研究决定;如何把握重大事项中的重点事项;哪些工作需要向公司和公司党委呈报;哪些工作事项需要进行党政会签;如何履行党政会签手续;紧急情况如何向上级请示或报告:特殊情况如何实现集体决定变通处理等。上述这些都需要逐一学习演练,深刻领会,熟练掌握,做到学以致用,灵活运用,避免在操作过程中出现理解错误和操作偏差,从而避免在执行和落实“三项制度”中的失真现象或者“两张皮”现象。

把住重点 重在细节上下工夫

党工委书记要在执行和落实“三项制度”中的重点事项中抓住主要矛盾,尤其要把住关键环节和重点细节,并且要确保在关键环节和重点细节上不出问题。一是要把住项目经理部和部门负责人及所属单位领导干部的培养、考察和任免环节与事项;二是要把住合同谈判、合同签订、单价确定、合同评审、退场清算环节与事项,包括:物资配件采购、机械设备租赁、验工计价等;三是要把住劳务队伍引进和资格评审环节与事项,以实名制推荐为基础,重点把握劳务队伍资质的有效性与合法性;四是要把住大额资金支付和报销环节与事项,防止资金超拨超付。

在劳务队伍引进的党政会签方面,党工委书记首先要审查推荐人,注意查看和验证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性、合法性;验证上述证件是否进行了年检;在复印件上是否加盖了其单位红色印章;该劳务队伍是否在公司进行了登记注册;是否属于公司公布的合格劳务分包方;该劳务队伍在公司从事施工的业绩情况和信誉评价如何;检查项目经理部是否履行了劳务队伍资格评审程序;是否属于先签合同后进场等。凡不符合国家或者公司规定和要求的劳务队伍,坚决不予引进。要尽可能从源头上控制劳务纠纷产生的条件。

加强指导 协调和把握执行大局

党工委书记既是执行和落实“三项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同时也是监督者和指导者。也就是说,党工委书记必须设法推动部门全方位实施,要能够协调各方关系,把握统领大局,保证执行正确的方向。对于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党政沟通问题,党工委书记首先要思考在前,积极主动,切忌坐等别人找你研究重大事项。党工委书记要注意主动收集必须要经过党工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事项的议题,一旦条件成熟,要实时召开党工委会议集体研究决策。党工委书记还要主动完善党政领导沟通、交流、互信机制,既要有利于迅速解决急事、特事、难事,又要保持经常交流看法、增进互信,还要注意保持思想统一,为集体决策做好前期准备。决策不一定全部采取会议形式,但党政领导必须达成共识。

党工委书记要督促和指导主管部门正确执行和落实“三项制度”。对于组织机构设置方案,部门负责人及以上人员、所属架子队领导班子成员的培养、配备、调整、任免方案以及工程分项单价的确定、大型设备租赁、生产经营目标、规章制度的建立、薪酬分配方案、验工计价、一次在10万元以上的拨付款等都要以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作为业务人员的操作指南。对涉及党政会签的记录和工作表格,要进行规定和完善,劳务队伍评价评审表、物资配件合格供方评审表、劳务合同评审表、验工计价表、大额资金支付表、党政文件会签表等,要统一划分党工委书记会签栏;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由主管部门或者主管领导提出议案,经过党工委书记和项目经理审核确认后,提交党工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各种上级、内部和外部的来文、来函、来电,以及需要报送的各类重要请示和报告,由主管部门填写《项目经理部党政会签单》,组织党政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会签;需要呈报上级组织、机构批准或者备核的请示、报告,在项目经理部党政领导会签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如遇特殊情况,主管部门可以先电话请示报告,事后完善党政补签手续或者提交党工委会议补议程序。对于主管部门未完全按照“三项制度”规定执行和落实的行为,党工委书记要通过会议形式对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方式对其负责人进行提示和告诫。

坚持标准 确保落实“不走样”

党工委书记要正确执行和落实国家和公司的各项规定,保证执行和落实“不走样”,这既是基本要求,也是必备条件,更是体现党工委书记把控能力的重要标志。在执行和落实这个环节,党工委书记必须要做到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坚持标准,不能随意更改标准,不能“打球”。在合同评审和合同签订环节,党工委书记要注意查看和验证合同部门《劳务合同和劳务单价谈判记录表》,查看参加合同谈判的人员是否在记录表上进行了会签确认;另外,还要审核劳务合同是否采用了公司的合同范本,是否符合公司关于劳务单价限价的规定,否则,就不能进行合同评审,就不准签订劳务合同。在验工计价环节,要注意查看和验证工程队技术主管、工程队长和工程部、合同部负责人是否在《验工计价表》上签署了意见,物资部、机电部、安质部、协调部、办公室等部门是否将应扣款项和处罚款项予以明确扣除,否则,不予对验工计价进行党政会签。对大额资金支付和报销,要注意查看和验证项目经理部是否与该供应商签订了供货合同,劳务队伍是否已签订劳务合同并已验工计价,凡未签订供货合同或者劳务合同、未进行验工计价的,主管部门未提供供应商或者劳务队伍验工计价和资金支付台账的,坚决不予党政会签,更不予支付任何费用。

在“三项制度”具体实施过程中,一定要学会并掌握环环相扣的验证方法。凡未通过劳务队伍资格评审的,不得进入劳务合同和单价的谈判程序;凡未通过劳务合同和单价谈判的,不得进入劳务合同和单价评审程序;凡未通过劳务合同和单价评审的,不能进入劳务合同签订程序;凡未签订劳务合同的,不得进入验工计价程序;凡未进行验工计价的,不得进入拨付资金程序;等等,一个环节扣一个环节,前一个程序没有履行,就不能进入下一道程序。此外,党工委书记对于部分不熟悉或者不清楚的业务问题,可以先向分管领导或者主管部门进行了解和咨询。在党政会签时,党工委书记主要把握工作流程和有关手续的有效性、合法性,避免产生腐败问题或者经营管理漏洞,如果工作流程符合规定,有关手续完整合法,就可进行党政会签,否则,就不予会签。

第11篇

1.不确定事项不等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确定事项包括或有事项,但范围比或有事项大,主要是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事情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任何不确定事项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已经发生的事项,二是尚未发生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对已经发生的事项有可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对尚未发生的事项则无能为力,审计证据有可能在将来才能获取。因此,不确定事项并不等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遇到不确定事项,就简单地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

2.不确定事项不等于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不确定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是两码事。如果被审计单位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对不确定事项进行了适当会计处理和披露,就不算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持续经营能力问题是比较复杂的不确定事项。如果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中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管理当局拟采取的改善措施。如果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并指明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

3.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而被审计单位仍按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且被审计单位已按其他基础重新编制了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的规定办理。

4.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但管理当局拒绝就持续经营能力作出书面评价,而会计报表仍按持续经营假设基础编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关于对重大事项强调问题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共有124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意见段之后增加了说明段,其中97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7份为意见段之后带说明段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主要包括八项减值准备计提、未决诉讼、大额逾期借款、持续经营能力、重大交易事项的法律手续不完备、关联方占款以及为关联方担保等关联交易、资产重组、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前任注册会计师或专家的工作、补贴收入、非经常性损益、一次易取得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较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变更等。上述事项固然属于重大事项,然而有些事项放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是不合适的,需要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把问题搞清楚。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出具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和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我们在近期修订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中明确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在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1)强调有关持续经营的重大事项;(2)存在可能影响会计报表的重大或有负债;(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变更且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4)与已审计会计报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与已审计会计报表存在重大不一致;(5)更新前期审计意见;(6)强调某一重大事项(持续经营除外)。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说明段中指明,“此外,我们提醒会计报表使用者关注……。本段内容并不构成对会计报表的任何保留,也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通过采取这样的措施,一方面可以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以描述事项代替发表意见的行为,防止把本应发表保留甚至否定意见的事项放在意见段后表述,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醒会计报表使用人更加明确地理解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此外,我们还在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作出了一些禁止性的规定,限制把某些事项放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作出表述。

关于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问题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约有50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了上市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问题,其中28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10份为保留意见,12份为拒绝表示意见。在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中,涉及坏账准备的比重较大,有41份,短期投资跌价准备2份,存货跌价准备7份,长期投资减值准备9份,固定资产减值准备4份,无形资产减值准备2份,在建工程减值准备4份,委托贷款减值准备2份(有的审计报告涉及若干项减值准备)。此外,还有若干份审计报告仅仅提及了应收款项本身,未明确提及减值准备问题。

从目前来看,上市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出现了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出于增发、配股或保持业绩的需要,少提或不提资产减值准备,另一种倾向是为以后的资产重组、扭亏为盈、保住上市资格或避免ST处理打基础,而多提资产减值准备。从50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来看,有相当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仅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描述了被审计单位计提减值准备的事实,而未对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与合理性作出实质性判断;还有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以审计范围受限从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由,同样未对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与合理性作出实质性的判断。应当指出的是,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属于会计估计而非不确定事项。这种现象的出现固然与上市公司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动机以及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复杂性有关,但也反映了某些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存在问题、未能勤勉尽责的情况,从而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的信息有用性大大降低,浪费了社会资源。

为了进一步规范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明确规定:(1)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是合理的,并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决定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对重大会计估计事项作出强调;如果管理当局作出了重大会计估计变更,且变更是合理的,并进行了适当的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以强调说明有关会计估计的变更事项及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2)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不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3)如果审计范围受到被审计单位或客观条件的限制,以致无法评价重大会计估计的合理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

关于提及其他主体的工作

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提及其他主体工作的情况时有发生,被提及的主体通常涉及其他注册会计师、前任注册会计师以及专家。根据统计,在1993-2001年之间,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约有50份,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约有20份,提及专家的审计报告约有10份。

1.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近年来,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以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方式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现象比较突出,通常采用“(完全)依赖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以及“根据我们的审计及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等措辞。此外,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时也使用了“我们未复核”或“(完全)依赖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等责任不清的表述方式,或未在审计报告中充分解释无法信赖其他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理由等。众所周知,某些上市公司年度利润主要来源于其子公司,而这些子公司往往是设在境内的高科技公司或设在境外的销售公司,潜藏着很大的财务欺诈风险。主审注册会计师不对境外子公司进行审计,或无法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只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回避可能承担审计责任的做法并不妥。

为了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1)如果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均表示满意,对其一贯执业情况等方面已经熟知并认为良好,且对其他注册会计师本次的审计范围和审计工作质量感到满意,主审注册会计师一般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2)主审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中的引言段、范围段和意见段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也不应在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者把责任分摊给其他注册会计师;(3)如果无法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进行复核或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不能满足要求,且无法直接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但不应被视为将其责任分摊给其他注册会计师;(4)主审注册会计师如果决定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应当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指明双方的审计范围,及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其他重要项目占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整体各该项目的比例,清楚地说明导致所发表意见的主要原因,并在可能情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5)主审注册会计师在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使用“我们未复核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贵公司所属子公司的会计报表”、“我们完全(或部分地)依赖于(或基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根据我们的审计及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或类似表述。

2.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当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通常会出现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问题。根据统计,有相当一部分后任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时,不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的要求。比如,在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仅仅简单描述“上年度会计报表经XXX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事实,而没有明确期初余额对所审计会计报表的影响;甚至有个别会计师事务所在说明段中使用“贵公司上年度会计报表非由我所审计,我们对本年度会计报表期初余额不予置评”的措辞。

我们认为,如果期初余额对本期会计报表不存在重大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果期初余额对会计报表存在或可能存在重大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可以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并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的要求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如果期初余额不存在影响本期会计报表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决定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者把责任分摊给前任注册会计师。

3.提及专家的工作。根据统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工作的情况在近两年来开始增多。某些会计师事务所明明知道上市公司通过资产重组在玩数字游戏,明明知道专家的工作不甚合理,将导致收益确认存在问题,但为了满足上市公司的要求,或回避可能承担的责任,只是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专家的工作,或虽指出会计报表部分地依赖于专家工作的结果,但又不说明专家工作的方法、程序及其结果对会计报表的影响。这种做法不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第12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的要求。

为了进一步规范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工作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1)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的工作,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把责任分摊给专家。(2)如果专家工作结果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提及专家的工作,包括专家的身份和专家的参与程度等,并清楚描述所发表审计意见的理由。

关于对前期会计报表发表的意见不同于原来的意见

当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接受审计业务委托时,则至少前后两期(前期及本期)会计报表是由其审计的。当前期的会计报表在本期的比较会计报表出现时,是第二次出现。此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不但涵盖本期会计报表,也涵盖再次出现的前期会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再次对同一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做法,称为更新前已发出的审计意见。

当会计师事务所更新前已发出的审计意见时,两个审计意见的日期一定不同,第二次审计意见的日期接近目前。至于审计意见的种类,可与以前发出的相同或与以前发出的不同。在审计本期会计报表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影响用于比较的前期会计报表的情形或事项。如果注册会计师因被审计单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已经对前期会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而该前期会计报表已经在当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重新编制,那么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应当指明该会计报表已经重新编制,并对该重新编制的会计报表发表无保留意见。目前,有些会计师事务所虽然认可被审计单位对前期会计报表进行重新编制,但对当期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时,尤其对比较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时,只字不提被审计单位重编会计报表的事实,使会计报表使用者产生误解。明明记得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年度会计报表发表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怎么在比较会计报表中却变成了无保留意见?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要求:如果被审计单位已经在当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重新编制了前期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指明发表不同意见的所有主要原因。该说明段应当披露:(1)前期审计报告的日期;(2)前期发表的意见类型;(3)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不同意见的情形或者事项;(4)注册会计师对于重新编制的前期会计报表发表的意见不同于先前发表的意见。

此外,在IPO会计报表审计中,有一种现象值得注意。因为中国证监会对某些公司实行专项复核,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没有发现的问题,而负责专项复核的会计师事务所却发现了。如果问题重大,公司应当重新编制会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重新出具审计报告。最近发现,有的会计师事务所把两个审计报告同时放在申报材料中,给会计报表使用者造成误解:对同一会计报表出具两个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而审计报告文号和日期却不一样,也不解释原因。应该说,最简单的办法应当将第二个审计报告放在申报材料中。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发现的问题不重大,出具的审计报告没有问题,坚持将两个审计报告同时放在申报材料中,应当在第二个审计报告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说明公司重新编制或调整会计报表这一事实。

[提要]我们在研究2001年上市公司的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对2001年之前的审计报告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对持续经营能力、对重大事项的强调、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以及其他主体工作、对前期会计报表发表的意见不同于原来的意见等几个问题提出我们的看法,并从理论上就如何出具审计报告谈一些意见。

第12篇

(一)审计行业竞争产生的风险

随着税务改革的推进,会计师事务所传统的验资、年检审计业务将逐渐萎缩,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不主动出击,争取尽可能多的业务,这使得会计师事务所在同企业的谈判地位中相对处于弱势,无形之中削弱了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帮助企业造假账、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同时,企业可以自主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不按照报告使用者的要求出审计报告,就可能被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满足客户需要,可能就会忽略存在的风险,违反职业道德,出具报告使用者需要的审计报告,由于责任有限,使得会计师对于审计报告的质量及所可能产生的风险并无多大的重视和责任感,客观上增加了审计的风险隐患。

(二)审计过程产生的风险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过程一般可划分为三个阶段: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和审计终结阶段,各阶段又包括许多具体内容。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实行的过程中,绝大部分的会计师事务所都有实施相应审计程序及严格的复核制度,但由于审计本身的专业性,加上与报告使用者相关利益关系,使得会计师事务所风险加大。

1.审计准备阶段

审计准备阶段包括制定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具体审计项目,组成审计小组,确定审计小组组长。如果审计小组专业能力有限或职业道德缺失,则产生审计风险。具体包括没有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必要的了解和调查,没有编制审计通知书,没有签订被审计单位承诺书,没有了解企业业务经营过程,没有了解管理层对企业经营风险的态度,进场审计时没有及时签订审计约定书和管理层声明书,这些因素都会加大审计风险。如果组成审计小组人员数量不足,专业能力欠缺,必然会造成审计风险。审计人员缺乏应有的职业谨慎和职业关注,风险意识淡薄,也会产生审计风险。

2.审计实施阶段

在审计实施阶段,审计人员有时没有重点对具体会计事项进行详细检查,并编制审计检查表。抽查会计凭证方面,也只是随意性对重大事项的会计凭证进行审核,没有适当咨询有关人员和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并及时做好调查记录。问题沟通方面,也只听被审单位口头解释,没有要求单位提供书面的材料证明。咨询方面,遇到重大的技术问题及其他事项,事务所不能解决的,不向外部具备专业知识、资历和经验的专业人士咨询,或者在咨询过程中没有保证咨询的事项不泄露客户的秘密,这些都是最基本的审计程序,但是风险也普遍存在。

3.审计终结阶段

在审计终结阶段,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确定复核人员之前,没有由审计小组内部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人员执行的审计工作,而是直接交给注册会计师复核,这样增加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量,又造成能在审计小组内部消除的风险没有消除。审计复核阶段,有的人员因为审计时间有限在复核时没有发现问题,就对审计项目的审计结论进行确认,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败风险加大。还有在选择审计复核人时,没有考虑到审计复核人应当具备具体业务所需要的足够、适当的专业技术,经验及权限,而是直接由审计小组人员复核,增加了审计风险。有些审计复核人员没有就重大事项进一步获取证据,没有对已执行的审计工作程序、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进一步取证是否支持形成结论,而出具不恰当的审计报告,增加了会计师事所的审计风险。

(三)审计人员胜任能力产生的风险

我国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都是由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一定数量的专职审计助理和从业人员组成的合伙企业。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可不参加每个项目的现场审计的全过程,每一个审计项目都需要大量的审计助理人员参加,在实际操作中,一般都是有经验的审计助理人员带着几位实习生从事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只是对审计过程的审核工作负责,大多数审计助理人员都没有会计实务操作的经验,业务经验不够全面,审计助理人员往往难以掌握足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面对各行各业的企业经济活动,审计助理人员往往难以做到知识既宽泛又渊博,并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还有许多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流动非常大,因为大多数审计助理都是实习生,工作量大,工资待遇低,有些甚至没有工资待遇,要的是工作经验,在审计过程中积累到一定的工作经验便跳槽,而新招聘的员工根本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特别是旺季的时候,由于人手不够,会计师事务所会增加大量的毕业实习生和审计助理,这些会产生审计风险。

二、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的思考

(一)增强会计师事务所核心竞争力

首先,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自身发展,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市场议价能力。会计师事务所尤其是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应积极拓展非审计业务,努力扩大非审计业务在事务所收入中所占比重,减少经济上对企业审计业务的依赖性,以此提高自身的独立性。其次,承接业务时要制定客户缺乏诚信制度,主要的股东、关建管理层及冶理层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的态度,考虑到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维持在尽可能的水平,工作范围不受限制。再次,需要考虑本期或前期业务执行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及其对保持客户关系可能造成的风险。如果有在承接业务后发现某些信息,而该信息如果是在承接业务前知道可能会拒绝该业务的情形,会计师事务所应该要求委托人报告或必要情况下向法律机关或其他监管机构报告,必要时解除该项业务约定,避免造成风险。

(二)树立风险意识

审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不仅需要良好的外部社会环境,而且还需要会计师事务所从本单位实际情况出发,根据自己所处的环境和条件,在审计准备、实施和报告阶段采取各种风险管理和控制对策,以减少审计风险,避免风险损失。

1.审计准备阶段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准备阶段,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和业务环境,并评估审计风险,进场时应当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并且很清楚地了解该单位工作经营性质、内容、程序、组织结构,人员情况,财务核算特点和范围,必要时与前任审计人员进行沟通,了解相关信息,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审计约定书和管理层声明书,以避免双方在对约定业务的理解上产生分歧。

2.审计实施阶段

在审计实施阶段应当加强财务审计程序,重点对具体事项进行详细检查,并编制审计检查表。抽查会计凭证,对重大事项进行复核,适当咨询关人员和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并及时做好调查记录,取证时最好要书面证据。在咨询方面,遇到重大的技术问题及其他事项,本所不能解决的,应向会计师事务所外部具备专业知识、资历和经验的专业人士咨询,合理保证咨询的事项不泄露客户的秘密。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小组要及时向注册会计师汇报审计进展和审计过程中的有关情况,确定需进一步核实的问题,追加审计程序,减少审计风险。

3.审计终结阶段

会计师事务所在确定复核人员之前,应当由审计小组内部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人员执行的审计工作,在确定审计复核人时,应当具备具体业务所需要的足够、适当的专业技术,经验和权限,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形成良好职业道德文化氛围,鼓励员工就重大事项进一步增加审计程序,减少审计风险,加强职业道德规范,加大对违反职业道德的惩罚措施。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要保持职业谨慎态度,认真评审审计证据,发表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的终结阶段审计小组按审计档案归档政策和程序,及时将审计底稿归整为最终审计业务档案。

(三)提高审计人员综合素质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职工人员制度,保证拥有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人员,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小组能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并根据具体情况出具审计报告。在人员素质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全体员工的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完成后,组织员工开展积累工作经验交谈会,增强员工的交流沟通能力,把实施审计过程中所遇到的难点进行交流。奖励员工参加职称考试,增加自己的专业胜任能力。特别在电算化会计的大环境下,应该加大对财务软件培训,适应社会的需要。在招聘环节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选择正直的、具有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