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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规

时间:2023-06-02 09:23:2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安全法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安全法规

第1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标准;刑事法律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频发,严重威胁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纵观这些案件的发生,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的不完善是重要的原因。因此,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成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要保障。

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于2009年7月20日公布施行。这两部法律法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方面已经有了突破,但是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仍然不完善。例如,有些食品安全的法规仅为政府规章,有些甚至是政府文件形式,法律效力较低,不足以惩罚和威慑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人。另外,在《食品安全法》颁布之前施行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都是以《食品卫生法》为制定依据。《食品卫生法》的废止将使这些法律的效力受到质疑,对此应该如何取舍成为一个难题。虽然我国卫生部已明令废止了某些规章,但能否意味着未废止的法律法规是有效的。另一方面,是否应该以最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为基本法,重新构建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此外,我国法律对于食品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是由不同的法律规定的。对农产品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以规定。《食品安全法》颁布之后,与原有的这些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交叉关系,这种交叉关系容易引起冲突。这些因素都是今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需要完善的地方。

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域外实践

在国外,很多国家都通过立法努力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力图打造食品安全监管的“天网”。英国于1875年制定了《销售食品和药品法》,这部法律通常被认为是现代食品保护法的鼻祖,1955年又制定了《食品法》,1990年又颁布了《食品安全法》,不断根据社会的发展要求完善法律法规建设。相比而言,美国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更为完善,例如《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食品质量保护法》和《公共健康服务法》等综合性法规以及《联邦肉类检查法》等非常具体的法规。2000年欧盟颁布了《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这些国家在食品安全立法方面的实践都是我国可以借鉴的经验。

三、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完善

在我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实施条例》的施行都是努力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结果。但是这种完善是相对的,仍然有可提升的空间。例如,这两个法律与原有的那些依据《食品卫生法》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要进行协调。《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使原有的食品法律法规无所适从。因此对这些法律要进行适时地调整,必要时可以重新构建。不仅如此,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还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的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关系到人的生命健康,因此食品安全标准不能马虎,必须在现有的严格标准上不断提高。提高的过程是与国际接轨的过程。相比于国际标准,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层次较低,虽然这与我国所处的经济发展水平不无关系,但是为了更有效地防控食品安全犯罪,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必须进一步向食品安全的国际化标准看齐。随着食品安全标准的提高,现有食品法律法规中的标准就要适时调整。当然,这种标准的调整不能任意为之,必须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定下来以保证其实施。因此,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首先要完善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法律法规。

其次,完善食品安全的刑事法律。罪刑法定原则是惩罚犯罪人的一个基本原则,其最经典的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欲对犯罪分子施以惩罚,必须使其行为的危害性为法律所认可。在此前提下,法律才能对犯罪分子定罪处罚。所以要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的刑事法律。这种完善应包括犯罪化、特定化两方面的问题。目前,我国刑法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纳入到危险犯的范畴,即只有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以是否达到刑法所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无论是以是否具有现实危险性定罪,还是以销售金额的多少定罪,均不利于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因此可考虑将上述罪名纳入到行为犯的范畴。另外,还可以把一部分尚未纳入到刑法中的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纳入到食品安全犯罪的范畴中来。例如,把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和伪劣产品的储藏、运输等行为纳入进来。除此之外,还可以将某些食品安全犯罪的预备行为犯罪化。适当惩处一些食品安全犯罪的预备行为。刑法介入时间的提前就扩大了犯罪圈。具体到食品安全犯罪,这种提前的最主要的表现是对一些犯罪预备行为进行刑罚处罚。对在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有毒、有害食品或伪劣产品过程中购入问题原料的行为也可以犯罪化。当然,这种纳入并非没有限制条件,要注意考察其危害性是否达到严重程度。特定化的含义是指将侵害特殊人群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予以特殊的法律规制。之所以这样做的原因在于这类侵害特殊人群的食品安全犯罪的危害性更加巨大。例如,婴幼儿是一类特殊人,身体柔弱且不能言语。一旦遭受食品安全犯罪的侵害,其生命健康就会面临严重威胁。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包括“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这一标准为在刑法中增设相应的罪名做了很好的铺垫。鉴于此,针对婴幼儿的食品安全犯罪可以考虑单独设立相关罪名,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如设立生产、销售婴幼儿食用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或生产、销售婴幼儿食用的伪劣食品罪及生产、销售婴幼儿食用的有毒、有害食品罪。

针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完善,除以上几点需要注意外,还应注意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的及时性。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本身具有滞后性,这种滞后性大大降低了其规范和震慑作用。为了更好地防控犯罪,在法律法规完善过程中要注意及时性,尽可能地降低这种滞后性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当然,对法律法规而言,稳定性也十分必要。法律法规不能朝令夕改,目的在于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然而,法律法规必须顺应时展,尤其在发生突发性事件需要规范紧急约束的时候。食品安全犯罪的突发性对及时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在三聚氰胺毒奶粉案件之后,香港政府的做法就颇有借鉴意义。“2008年9月12日,大陆发生三鹿奶粉事件后,香港政府紧急立法,禁止食品含有过量三聚氰胺,有关法例在9月2日刊登宪报,及时生效。”(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北京;102249)

第2篇

为确定公司在生产经营或服务中适用的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建立识别、获取这些法律法规及要求的渠道,确保所使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为最新版本,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二、使用范围

适用于对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的安全质量标准、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控制。

三、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保部负责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确认、培训、传达和监督执行。总经办负责及时宣传、遵守与本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并将有关要求传达给员工和相关方。

四、内容与要求

1、与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1)、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规范;

(2)、地方法规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章、规程;

(3)、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

(4)、上级机关、执法机关的通报、公报等其它要求。

2、获取方法

(1)、上级发文、转文;

(2)、报刊、杂志登载;

(3)、会议获取;

(4)、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发行处获取;

(5)、通过政府机构、行业协会等获取;

(6)、网络查询;

(7)、其它渠道。

3、识别和确认

(1)、安保部、总经办根据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要求在熟读部门、单位收集到的信息,编制清单,作为酒店各部门识别和执行的基本依据。

(2)、各部门要结合自己的职责和工作内容进行识别,确认适用本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目录、内容。编制清单。

4、贯彻执行

(1)、安保部、总经办将确认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向相关部门进行培训、传达、分解。

(2)、各部门将本部门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采取会议、宣传、培训等多种形式,落实到相应的岗位,并传达到相关方。

第3篇

随后,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出据的结果更是振奋人心:哈弗达到了EuroNCAP四星级。这一撞,意味着中国自主品牌哈弗的安全性达到了世界先进水平,以领先的优势取得了进入欧盟、北美市场的通行证。

研究中心碰撞试验研究室刘玉光主任介绍:碰撞试验非常成功,很为自主品牌能够取得这样的成绩感到骄傲,为长城汽车感到高兴。这次碰撞试验是完全按照EuroNCAP(欧盟新车安全评价规程)标准实施的,远远高出欧洲政府的安全法规,与美国和日本的NCAP标准相当。在此之前,还没有自主品牌汽车按照这个标准进行过全程碰撞,这是名副其实的“自主品牌最高标准第一撞”。

长城汽车总经理王凤英表示:“哈弗上市之后,长城汽车仍不断进行改进提升品质。这次碰撞的新款哈弗在原结构上对整车强度又进行20多项技术改进,使安全性能有了更大幅度的提高。按照全球顶级安全标准测试,表明哈弗是目前国内自主品牌当之无愧最安全的车型。下一步将在全球同步上市”。据悉,去年10月,哈弗B3曾在同一地点按照我国安全法规标准进行过碰撞,已经取得了优异成绩。时隔半年,哈弗再次升级,挑战洋品牌撞向世界颠峰,从中我们看到了民族品牌的创新研发能力。

长城技术研究院院长韩志玉博士介绍说:EuroNCAP与中国安全法规明显的区别是:中国法规是以每小时50公里的速度正面碰撞,欧盟法规是以每小时56公里的速度碰撞,而EuroNCAP标准是以每小时64公里的速度碰撞,等于跨了两个数量等级。而偏置40%碰撞更符合真实情况,这个评价体系对各国消费者具有很大的影响,国际上保险公司也将NCAP结论作为车辆保费的主要依据。

据了解,哈弗在底盘和车身的设计方面继承了欧洲“以人为本”的人性化设计原则,更将“安全”作为首要的设计标准。它以“R2”双区安全为设计理念,将车体分为前后两个安全区:“冲击溃缩区”用以吸收撞击时的能量,当车头变形时,吸能式转向管柱上下部分会压缩到一起,确保乘员生存空间;“高强度座舱区”则注重于结构的刚性,包括四门防撞钢梁、地板防撞梁、支撑车顶的各组高强度支柱,不论是受到前方、后方还是侧向撞击时,都能最大程度地保持座舱区的完整和安全。在此之前,曾发生过车祸用户在网上由衷赞叹:哈弗真经得住撞!

对于这次碰撞的背景,记者留下了很多疑惑,目前哈弗CUV无论是在中国还是欠发达国家的销售都能达到相关标准,畅通无阻。这次碰撞试验,长城总不能是平白无故的吧!是不是预示着哈弗要大举进军欧洲、北美?低调务实的长城人向来是做了再说,我们不得而知。不过,据记者猜想,有一个长城不愿讲的原因是肯定的:吸取一些自主品牌在发达国家的被动碰撞教训。

资料链接

EuroNCAP(欧盟新车安全评价规程)

此次长城碰撞试验采用的标准EuroNCAP(欧盟新车安全评价规程),是独立于汽车公司与政府,由欧盟汽车协会对新车安全评价采用的一个规程,是世界上最严格的车辆安全评价规程之一。该规程与政府安全法规有以下区别:

1.政府安全法规是定性的结论,即只有合格与不合格的结论。这种定性的结论无法让消费者对比某款车的安全性比另一款车的安全性更好,或者更差;而EuroNCAP通过评分的方式将车辆的安全性评为五等,即便是处于同一档次其分数也有高低,因此是定量的、比较性的评价。

2.EuroNCAP的试验条件远高于欧盟政府安全法规的要求,以及中国的NCAP标准,当然更高于我国政府安全法规的标准。

第4篇

以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贯彻实施新《食品安全法》的重大部署,准确理解新《食品安全法》新增内容和食品安全责任落实等方面的新规定、新要求,熟练掌握新《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内容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群众遵法、依法、护法的自觉意识,为新《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一)促进全体乡村组干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理论水平提高,践行依法行政,依法监督,为新法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二)促进乡机关和领导干部强化食品安全发展理念,建立健全责任体系,为新法的正式实施提供坚强保障。

(三)促进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经营的权力和义务,为新法正式实施夯实主体责任。

(四)促进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深入了解新《食品安全》规定,为新法正式实施营造浓厚氛围

(一)成立领导小组

按照要求,我乡迅速开展新《食品安全 》贯彻落实会议,成立领导小组。

(二)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基本常识。

1.着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在幸福场镇和卷桥场镇采取摆放展板、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广大群众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深入普及食品安全基本常识。宣传辨别假冒伪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的基本知识、食物中毒预防与应急处理常识。

(三)组织全体乡村干部开展培训。

开展一次食品安全法专题学习会,有计划、分批次推动各村、企事业单位等食品安全协管员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专题学习,真正让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了解、明确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自觉做到懂法、守法。结合两干会,乡机关干部会,安全例会等工作部署会,开展每月不低于一次的食品安全培训会。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村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主题、内容和要求,抓紧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活动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食品安全宣传周各项宣传活动取得实效。

(二)扩大宣传范围。

各村各成员单位要广泛动员各方力量,集中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拓展宣传教育的深度与广度,把宣传的范围延伸到广大农村、矿山、网吧、学校、建筑工地等基层薄弱区域,深入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科学应对风险的能力。

(三)浓厚宣传氛围。

第5篇

一、大学生网络法律规范适用、网络违法违规问题法律规范引导、保障大学生网络行为活动合法性、合规性

而大学生网络行为活动的依法展开,对网络社会具有指引和保障作用。大学生对网络法律规范的适用主要由网络法律实践活动来体现,即大学生按照网络法律法规规范进行网络行为,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合法的网络权利,积极使用网络法律法规来解决出现在网络世界中的各类麻烦、纠纷。在网络活动中大学生不会主动依法约束自己违法失范的行为,在遇到纠纷时不借助法律反而消极应对,这是致使高等院校网络法制教育困难重重,收效不大的重要原因之一。其一是与网络的特殊性相关,因网络具有虚拟性、隐蔽性、快速性等特性,造成了司法实践中“侦破案件难、诉讼审判困难、影响消除艰难”等复杂困境,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大学生适用网络法律的信心。其二是由于我国现阶段网络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性不健全,个别处存在不一致;高位阶法律侧重比例小;低位阶规范侧重太多,对不良信息行为的执法解释不明确,公众理解不一,导致部分网络行为无法可依。部分高校大学生在传统性网络活动中的守法、用法及承担责任等方面都表现得比较规范,但还有一些大学生的网络行为随意性太强,缺失规范性,出现网络行为问题时候,倾向于自认倒霉等非法律手段解决。

二、大学生网络行为法律规范问题与安全教育关系

大学生网络行为法律规范问题和安全教育联系密切。一方面,加强和改进安全教育,说到底就是要让大学生及安全教育工作者适应时展、变化后的育人环境。在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大环境下,网络作为安全教育的新环境,已给安全教育活动带来了新问题、新情况、新挑战。我们必须要借助网络长处,降低、消灭网络违法失范行为,塑造大学生健康人格,保证大学生健康成长。另一方面,网络平台教育将会成为安全教育的新手段和新途径。新型的网络平台教育方式与传统安全教育大不相同,对网络行为进行法律安全教育是传统安全教育在工作领域、工作方式及工作手段上的拓展和延伸,单向灌输为主的传统安全教育变得双向互动,借助网络平台使教师和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互动,从而做到了安全教育内容的内化成为现实。最后,大学生网络行为法律规范问题和安全教育对策研究中运用了大量法学教育的理论与方法,而网络行为安全教育的目标也是网络行为法律规范问题教育的目标。所以,大学生网络行为法律规范研究本身就具有安全教育的功能。将大学生网络行为法律规范问题与安全教育结合是时展的必然要求和安全教育创新的重要契机。

三、大学生网络行为安全教育对策

(一)确立网络安全法律教育目标,优化安全教育师资队伍现在的大学生几乎人人玩转网络,虽然他们的网络使用能力很强,但对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条例却很少涉猎,网络安全防范意识比较淡漠。现今,高校校园网络受外来非法侵入现象加重,要想大学生正确利用网络,合理规划大学生涯,必须从学生内因上进行思想突破,让大学生自觉树立主人翁意识,确定网络安全教育目标。目前高校安全教育工作基本是由大学生指导教师承担。但由于指导教师除了日常思想教育工作外,还需要处理琐碎日常管理事务性工作,导致安全教育工作出现不少漏洞。因此,高校要加强安全教育教师的建设,每所高校的安全教育教师不仅要熟悉高校安全教育规律和掌握大学生身心成长规律,同时需要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养。高校应结合本校特点,立足实际,有专职、兼职、外聘多样化的方式,组建具有全面系统安全教育背景的专职教师为主力,外聘常年从事心理健康、司法或法学教育工作的兼职安全教师为辅助力量,构筑起一个高质、高效、全面的的安全教育师资力量。

(二)优化网络安全法律教育的内容要做好大学生网络安全法律教育,就一定要在网络安全法律教育的讲授内容进行科学布置,不能简单地停留在按图索骥的阶段,要“守法”意识深入人心。把当代大学生学习和生活息息相关的网络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讨论,如:班会、研讨会、专题讲座等方式,并在每一次探讨中总结、归纳。激发起高校大学生们对学习网络法律知识的兴趣,这样就能更好增强他们网络行为法律意识和培养起法律观念。把网络安全法律教育引入到课堂教学,开设网络安全法规选修课。选修课可以系统地介绍计算机网络有关的安全法律法规,通过教学灌输网络安全意识,让每一个走出校园的大学生都具备掌握网络安全知识,了解国家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从根源上有效防范或控制网络安全风险,促使大学生形成自律的规范。完善相关的网络安全法律教育的考核评价,促使安全教育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并将这种评价纳入学生年度考核中,提高安全教育的成效。

(三)拓展网络安全法律教育的渠道努力办好校园BBS,正视网络带来的积极和消极影响,充分发挥校园主流舆论的导向作用。目前各大高校都发展自己智慧校园网络系统,因此校园主页网站中设置具有当代大学生特色的安全网络平台,充满互动性、开放性,作为普及网络安全法规教育主阵地。网络平台中不仅要有常用的法律条文的案例与解析,还要有特定性地对网络犯罪进行介绍典型案例,也要结合常见的网络安全问题或社会现象进行“正能量”的宣传和引导。也可以通过BBS、微信、QQ等平台让学生参与讨论,及时察觉学生的思想安全动态,在线及时交流和错时互动,安全教育教师要掌握网络舆论表达权、领导权,努力地将校园网络建设成一个绿色安全网络平台。

作者:吴学政 单位:南京邮电大学保卫处

第6篇

一、适用范围

*区辖区内所有企业、单位、场所和个人。

二、整治时间

*年3月25日至*年12月31日。

三、整治要求

(一)辖区内各单位、部门、街道要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普及安全生产和防火常识,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二)辖区内各生产经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和消防法律法规,自觉开展自查自纠,发现生产安全隐患、火灾隐患应立即予以消除;发现其他单位、个人违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应积极向公安消防机关和相关部门举报。

(三)*区公安、安监、工商、规划、市政建设、国土房管、经贸、城管执法大队等职能部门和各街道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制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对违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行为依法按职权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有关职能部门重点对下列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1.建筑工程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开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的;

2.营业性场所未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3.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导致安全隐患的;

4.公众聚集场所、三小场所(小作坊、小档口、小娱乐场所)、仓库、厂房、废品收购站或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用火、用电、用气现象的;

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6.生产经营单位不依法为在高处、临边、悬崖、陡坡等危险场所作业的作业人员采取专门防护措施的;

7.违法生产、加工、储存、运输、装卸、经营、使用、处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8.出租屋不具备法定消防安全条件的;

9.违法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其他违法建设,导致安全隐患的;

第7篇

本文作者:张鹏飞工作单位:兰州工业学院

食品安全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食品安全立法系统性不强,存在法律冲突我国食品安全立法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还有一些问题,比如法律系统性不够等问题,规范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有《食品安全法》,有部门规章、地方性法律文件,还有部门的红头文件,这些法律规范不但法律效力层次不同,而且存在着冲突现象,这种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表现为法律与法规之间的冲突,还表现为法规与法规的冲突,不同部门的法规之间的冲突,还有地方性法律法规存在着冲突。(二)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比较笼统,操作性不强由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很多,权力分散各部门在食品监管中都有权制定部门规章,这样就出现标准不统一、法律规范打架的情形,比如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划分是生产阶段由国家质检部门监督,流通环节由工商部门监管、餐饮服务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但是对出现交叉部门各监管部门都有权监管,这样不但出现监管法律法规冲突的情况,还会出现监管权的冲突。(三)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食品安全检测技术与国外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较发达国家标准相对较低,而且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过于陈旧,许多标准十几年不变,已经不能适应变换了食品市场需要,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英、法、德采用国际标准的食品就占食品总量的80%,日本食品标准有90%以上采用国际标准,而我国目前国际标准只有40%左右,等同采用或等效采用了国际标准。(四)监管责任虚位1.法律法规处罚力度不够发达国家对食品安全违法企业处罚力度很大,一般都是给予违法所得十倍的罚款,我国对食品违法企业的罚款额度相对较低,这样以来食品生产企业违法成本很低,敢于违法,而违法所带来的利润却很高,加之我国食品监管不严的现象,食品市场违法屡屡发生就见怪不怪了。2.监管者责任规定不到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是多头分段监管模式,这种管理模式经常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当出现利益时几个部门争抢监管权,没有利益可图时相互推诿监管权,这样就出现监管真空状态,发生食品违法事件侵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而且多部门分段监管,有时候就出现灰色区域没人监管,如三鹿毒奶粉事件,奶源在进入三鹿之前就被奶农注入三聚氰胺,而在这之前由农业部门监管,进入企业生产之后就由质检部门监管,这样就出现监管的灰色地带失去监管。

完善食品安全具体法律制度

(一)建立科学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食品安全法制建设应该包括食品安全立法建设、司法建设、执法建设,法律的结构决定法律的功能,要发挥好食品安全法律功效,就必须有一个好的食品安全法律结构,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法律架构对保障食品安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食品安全立法应该分层次地解决好基本法与部门规章还有地方性法律的统一和效率的关系;其次,解决好法律的结构关系,因此,构建法律体系首先需要的是赋予一种科学合理的结构。应以《食品安全法》为中心,以食品标准方面的法律、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消费者权益法等为支撑,以国务院实施条例为轴心,会同各个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国家食品标准、地方食品标准和行业标准为细化规则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1](二)规范食品安全标准,与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接轨要不断规范食品安全标准,做好食品安全科研工作,保证食品标准依据科学,确保从农田餐桌食品安全,做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工作,使对食品进行监督与管理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应将标准化的工作集中到国家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制定食品质量标准时,使之涵盖卫生标准,从而使卫生许可和生产许可合二为一,并将此职能统一到国家质检总局,避免职能交叉,提高行政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增强责任意识。[2]食品质量认证部门把原来的无公害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统一起来,从执行标准、安全级别等方面统一起来,与国际农产品标准接轨,有利于保证我国农产品出口不受非技术壁垒的限制。目前来看,这些认证在程序上和最终目的上都有许多共同点,所以这些食品的认证工作具有统一在一个部门的可能性和可行性[3]。(三)构建执行合一食品监管执法机构我国食品监管的机构混乱,业务重叠,这样不利于食品安全监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应该统一监管,建立一个食品安全执法常设机构,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部分力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统一领导,通过长期规范的管理遏制食品安全问题恶化的势头,促进食品安全[4]。在各地建立这样类似的机构,业务上实行垂直领导,给予执法权,提供各种技术保障,做好对违法食品的检查工作。(四)提高处理消费纠纷的效率,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在处理食品安全纠纷上应该注意效率的提高,让消费者敢于维权。也能维权,首先,我们应该在制度设计上保证诉讼效率,在人民法院设立小额诉讼法庭,设立简易诉讼程序,保障快捷方便地解决这类纠纷;其次,增加诉讼主体,设立公益诉讼制度,确保有公益心的人参与诉讼。(五)食品监管还要发挥好媒体监督作用要保障食品安全,还要充分发挥各种监督,利用宪法赋予公民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权,紧紧依靠人民群众,监督食品市场上的不法行为,让食品违法曝露在阳关下,让伪劣食品没有市场,通过新闻监督,可以反映广大群众的呼声,发现我们工作中的不足,纠正我们工作中的问题,促进我们把工作做得更好[5]。总之,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健全与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我们与国际社会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合作与贸易,也会促进我国食品安全工作,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

第8篇

[关键词]核能;核安全;核事故;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TM6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1)09―0092―04

2011年3月11日,一场里氏9.0级“超巨大地震”突袭日本东北部地区,并引发巨大海啸,后者旋即将福岛第一核电站冷却系统破坏。12日起,福岛第一核电站内的4个反应堆机组先后发生化学爆炸,并出现放射性物质外泄情况。由9级地震引发海啸所引发的日本福岛核泄露事件,是继苏联切尔诺贝利和美国三里岛核事故之后,人类再次面临的重大核安全危机。目前事态还没有结束,1.15万吨低辐射污水已经排入公海。巨大的危机正考验着拥有核电国家及其国民的神经。我国目前拥有13个核电机组,目前是世界上在建核电机组规模最大、数量最多的国家,由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引发的核安全危机再一次给我国敲响了警钟。

一、核能及核安全概述

核能是指“原子核中的粒子重新组合和排列时释放出来的能量,亦称原子能”。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2011年1月公布的最新数据,目前全球正在运行的核电机组共442个,核电发电量约占全球发电总量16%;正在建设的核电机组65个。而我国的总电力72%来自火电,24%为水电,核电仅占2.3%。2007年,国务院通过《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到2020年,中国核电总装机容量将力争达到4000万千瓦,在建1800万千瓦,核电装机容量占比达到4%。

核能的发展历史证明,核能的开发利用活动是一种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活动,因而核安全问题一直以来也备受人类的关注。核安全指意在最大限度地减少涉及放射源事故的可能性并在发生事故时减轻其后果的措施。包括了核设施、放射源、放射性材料的运输,以及放射性废料,其中的核心因素是制定和发展国际核安全标准,管理与规制涉核活动。核能利用过程中的辐射以及后期的核废料处理是核能的主要安全问题。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将核安全划分为核动力设施安全、辐射防护和核废物安全三类。对于非军事领域,核动力设施主要指核电站,而核辐射防护问题及核废料的安全处理也与核电站直接相关。

二、完善核安全法律建设的必要性

中国核工业的发展对维护中国国防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建设、增强综合国力等方面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但同时产生的安全问题和放射性污染防治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在下列方面:

(一)我国的核设施存在诸多安全隐患。中国已有近百座核设施,有些核设施已经进入退役阶段,如果监管不严或者处置不当,其遗留的放射性物质将对环境和公众健康构成威胁;现正在运行的核设施,也存在着潜在危险,一旦发生泄漏或者因发生安全事故产生放射性污染,将危及周边广大范围内的生态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

(二)我国核技术应用存在发生核安全事故的可能。核技术应用方面,放射源数量大,应用面广,使用中的放射源7万多枚,由于用户多而分散,有的单位管理不善等原因,近年来因放射源使用不当或者丢失放射源导致的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发生。

(三)我国核废料处理亟待完善。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乱堆、乱放放射性废矿渣的情况,由此造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威胁着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如果对放射性废物的处置监管力度不够,就会对环境和公众健康构成威胁。

(四)我国现行核安全法律严重不足。中国现行的核安全法律绝大部分是1990年前后的,2000年以后的只有很少一部分。而且大部分是有关电厂方面的法规、导则。近年来,中国核工业的规模、技术水平和能力以及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体制都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与此同时,制定中国核安全法规所参考的有关国际和国外的法规、标准也随着核技术的发展进行了较全面的修订。中国现行核安全与辐射防护法规在执行中尚存在可操作性差等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基于中国在核安全审评和监督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完善现行法规以适应新的核形势是当前势在必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对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核材料管制、放射性废物管理、放射性物质运输、核技术应用等方面的法规,我国缺项甚多,远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加快编制这些领域的法规也是当前的重要任务。

三、我国核安全立法存在的缺陷

应该说,我国核能安全立法已经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但从全局来看,我国核能安全的立法却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一)缺乏核能安全综合性基本法。我国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部综合性法律,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但是该基本法也只有个别条文涉及到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缺乏对核能安全的系统规定。我国2003年虽然已经颁布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而在许多国家,已经有全面的核能安全法律。如日本1955年12月19日制定了《原子能基本法》,1961年制定了《原子能损害赔偿法》,英国1946年制定了《原子能法》,俄罗斯1995年制定了《联邦原子能利用法》,印度1948年制定了《原子能法》,韩国1958年制定了《原子能法》。相比之下,我国的原子能法和核安全法一直付诸阙如。

(二)立法层次低,缺乏权威性,已有的法律不少缺乏可操作性。整个核安全法律体系大部分以部门规章为主,且现有法律不少已显陈旧,无法很好地适应新的核能开发与利用的要求。尽管有《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作为新法支撑着整个体系,但是《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本身也只是从管理层面对核能利用进行调整,在技术方面也多集中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的部门规章中,这样对于核能领域新技术的运用是很不利的。

同时,现有的法律法规缺乏配套规定,导致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差。作为规范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法律应该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但是我国的许多法律在表述时都只作原则性的表述。以《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为例。(1)《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而该规定至今没有出台。(2)第二十三条规定: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地区应当划定规划限制区。规划限制区的划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该规定也没有出台。(3)第四十五条规定: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

定。但目前这些具体办法都还尚未出台。(4)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至今来看,我国也仅只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持许可证复印件向使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具体到备案的程序性的、责任性的规定并没有详细的规定。

此外,关于放射性废物的管理、核设施尤其是反应堆的实物保护措施、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及核设施等的辐射防护、核设施的退役等方面的法规,缺项甚多,远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

(三)核安全监督管理职能方面的不足。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职能分配上过于分散的问题。国家环保、卫生、公安部门等众多部门都想参与管理,但一旦出现核污染事故,就会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形,责任追究就无法实现。例如,对核设施安全的许可由国家核安全局审管,对放射性工作的许可证仍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规定由卫生、公安部门审管;对储运、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许可由国务院环境行政部门主管。同是有关放射性的许可登记却涉及多个部门的管理,这不利于整个放射性环境的统一监督管理。

(四)公众参与度低。立法决策的透明度还不够高。世界核电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在世界能源紧张的大环境下,发展核电是大势所趋,而核恐惧则是核电的巨大阻力。核安全立法和核能利用活动,尤其是核电站的选址和建设与公众安全和健康密切相关。在专业领域,核能是安全、清洁的能源已经得到公认,但公众对此尚缺乏明确的认识。良好的公众沟通是战胜核恐惧的最有力的法宝,我国目前这方面的工作还不理想,这也影响到我国核电的持续健康发展。

(五)对于奖励制度不够重视。法律的功能中奖励与惩罚是并存的,但是现实运用中往往会出现只重惩罚、忽视奖励情况,在整个核能安全立法中也不例外。对于责任以及惩罚的规定,在每一部核能法规中都有体现,但是对于奖励,在《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基本上只是在第四条、第七条中提及,相对于第八章的责任规定而言,实在不足以形成奖励制度。

(六)技术性文件体系不完善。技术体系与核安全法规体系脱节。技术性文件是核安全法律体系的技术支撑,目前的核安全方面的导则、标准等技术体系还不够完善:一是核安全技术规定过于依赖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对我国自己核安全监管经验的提炼上不足,使其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受到限制,易在监管上造成一定的难度;二是核安全标准与核安全法规体系脱节:一些核安全规定与立法、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工作运作没有融洽地结合、协调,有的核安全的导则和技术文件在其功能定位、内容界面划分等方面含糊不清或者重复交叉;三是核安全标准内部以及与其他行业标准之间的衔接和统一性上不够,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和协调,在同一技术范畴内的标准化对象,有的标准之间内容重复、交叉或存在矛盾。有些核行业标准没有立足于我国整体的立法和管理运作模式以及现有的技术水平,与其他行业标准存在不协调的现象。

四、完善我国核安全法律的思考

(一)制定专门的综合性核安全法。这一综合性核安全法律应作为核安全领域的“宪法式”的文件,其应是抽象的、原则性的、刚性的,为依赖于其解决核安全具体问题提供精确甚至是暂时性的方法的规范性文件。当然那些具体性的法律文件,也不得与综合性的核安全立法冲突。二者应和谐一致,构成有活力但又具有稳定性的有机整体。当务之急是加快制定《原子能法》和《核安全基本法》。

(二)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核安全立法体系,应该是以基本法为中心,进行适当地扩散,形成框架性立法。如前所述,我国的核安全法律体系尚不完备,必须结合我国核能发展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外核电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适时进行立、改、废,使我国核能安全立法形成完整的体系。法律的制定要求要准确、具有可适用性,含糊不清的立法是不能有效调节社会关系的。一个好的、健全的立法体系中的各个法律应该是既有效力等级上的区别,又有内容上的互相补充与联系。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整个体系间的有序和统一。

(三)统一核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和程序。我国可设立统一机构,统一监管全国涉核安全问题,统一全国的监管程序,负责对相关放射性活动的许可登记,以加强对放射环境的统一监督管理。解决的办法就是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实践和法则设立和平利用核能委员会来统一领导和贯彻国家的核能政策。这样可以促进综合性核安全政策的形成和规划,保证各部门的协调性和部门政策的一致性,提供公众参与的核安全决策程序,提供跨部门冲突解决的论坛,并对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技术建议。

(四)加强核安全事项的公众参与。提高涉核事项的透明度。为了有效消解公众对核安全事故的心理恐惧,为贯彻核安全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有必要客观地向公众提供核情报,让公众广泛参与立法论证、核能民用活动等工作。在法律的实施和核能项目的开展上,可以借鉴法国的经验,具体采用如下制度:由地方政府负责对核电厂附近公众进行核安全和辐射防护基本知识的普及教育,以及紧急情况下的报警、隐蔽、撤离、服用抗辐射预防药物等应急防护知识的宣传和指导。核电厂营运单位通过加强与地方政府和公众的联系,宣传核安全与核事故应急的辩证关系,做到使公众消除核恐慌。利用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增加工程决策、设计、施工、管理及技术等方面的透明度,使公众对涉核活动增加了解。

(五)重视核安全奖励机制的法律建设。核安全立法应该是科技和法律的结合,对待科技不能仅靠惩罚来推动其前进和发展,而是应该给予奖励机制足够的重视。因此,在我国核能立法体系的基本法中建立相应的奖励制度是必要的。笔者认为,在具体的建立过程中可以充分借鉴现有科技立法中的相关奖励机制的立法原则和措施,同时参考核能发达国家在此方面的成功做法,使核能安全与核技术进步并驾齐驱。

(六)法律与技术相结合。核安全问题涉及很多技术性的问题,所以我国核安全法的制定要综合融合核能技术本身,也就是法律本身要包含科技成分,要走法律与技术相结合的综合路线。这就要求基本法应利用核能技术层面上的知识,并将核能利用中的问题具体化。除此之外,我国的核安全法律还应更多地致力于加强现实层面的指导意义,而不仅仅是限于追究违法责任。

[参考文献]

[1]世界知识大辞典[z],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8

[2]司国建,核安全与辐射防护法规体系的现状与发展[J],核安全,2005,(3)

第9篇

为广泛宣传维护国家安全的基本知识,增强全民防范意识和能力,更好地宣传学习《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省、市上级部门要求,xx县司法局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开展《国家安全法》暨首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教育活动。现就有关活动总结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组织实施。迅速召开《国家安全法》暨首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教育活动动员会,xx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魏黎明同志带领全局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了xx和信普法办xx文件,并成立了由宣教股牵头,各股室积极参与的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日常活动,为宣传教育活动提供组织保障。

二、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载体。一是把《国家安全法》暨首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教育活动与我局常年开展的“法律六进”活动结合起来,从而提高活动的覆盖面和实效性;二是制作以《国家安全法》为主要内容的宣传展板,利用电子显示屏滚动播出国家安全法宣传标语,营造良好的活动氛围。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受众大、传播广的优势,在xx县司法局网站上,开辟宣传《国家安全法》专栏。借助我局已开通的微博微信和手机报,开展《国家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知识竞赛活动等,不断提高活动的影响力和参透力。

三、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汇报。局纪检监察部门不定时对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确保活动不走过场,同时,积极与有关职能部门沟通配合,按照活动要求,认真总结活动的开展情况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信息,从而确保活动的开展取得预期效果。

第10篇

市人大常委会:

自《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xx市人民检察院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积极做好交通肇事案件的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本院2004年、2005年受理的交通肇事案件情况及xx市道路交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汇报如下:

2004年、2005年本院共受理交通肇事案89件89人,在受理的交通肇事案件中,共造成87人死亡,3人重伤;酒后驾驶的31件31人,占受理案件总数的35.6%;无证驾驶的14件14人;驾驶无牌号车辆的9件9人;无驾驶执照并酒后驾驶的11件11人;违章的(包括逆向行驶、驶入非机动车道、行人横过马路等)33件33人。在肇事人员中,3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余为社会各类人员。

通过上述情况分析得知,xx市道路交通安全系数令人堪忧,其问题根源,我们认为有以下几点:

一、酒后驾车现象严重,驾驶员明知故犯,对交通事故隐患存在侥幸心理

在我院受理的交通肇事案件中,酒后驾驶的有31件31人,占受理案件总数的35.6%,这些肇事人员均明知酒后不允许驾驶车辆,但出于对自己酒量、驾驶技术的过于自信,以及存在交通警察不能随时对驾车人员进行检测的侥幸心理,盲目上路行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我们可以通过走一走xx市大小饭店、宾馆,在每一天的中午、晚上门前都停放着各类车辆,这些车辆的驾驶员及乘坐人员,能在吃饭时不饮酒吗?我们不敢持否定意见,那么这些驾驶员酒后驾驶车辆是否会给交通造成安全隐患?我们认为是肯定的。可是由于我国饮食传统文化的影响,以酒会友流传至今,喝酒都形成“文化”了,要想通过“思想教育”来制止酒后驾车,显然在短期内难以取得效果,既然软的不行,为何不来点儿硬的,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强制性手段来制止,如罚款、强制自费学习交通法规等,现在有关部门虽然已经有了这方面的探索,但收效不大,原因是很难查获酒后驾车人员,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部分驾驶员酒后驾驶的“自信心”,必然导致交通事故的频发。

二、行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意识淡薄

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出于保护行人的目的,交通法规对机动车辆规定较为规范,惩罚也较为严格,而对行人无论在道路行走要求上还是在违章惩罚上都较为宽松。笔者就曾多次见到行人违反交通法规而被交警抓获后,也仅仅是口头教育几句放行了之。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行人违章应当处以罚款,可是如果行人拒绝缴纳罚款,交警也无计可施,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规定,行人拒绝缴纳罚款将被处以什么样的惩罚。因此,行人即使违章也不会受到什么惩罚,也就必然导致行人违章现象频频发生。在本院办理的机动车与行人相撞的交通肇事案件中,有15件是被害人横过道路时,被机动车所撞,而在交警部门的认定中,只有4件由被害人承担次要责任,那么其他几件被害人就没有责任吗?行人横过道路必然要穿越机动车道,在穿越前行人要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通过,交通法规亦是如此规定,然而行人在穿越中,大多数无视汽车的存在,他们或者悠闲自得,目视前方,缓步前行,或者如冲刺般,冲过道路,急得驾驶员长鸣笛,吓得驾驶员急刹车,行人这般通过道路,交通肇事案件频发也就在所难免了。

三、主要道路、大型商业门前专用停车场少版权所有

我们走在xx市的几条主要干道及商业区的道路边上,无处不停的是各种类型的汽车,有的汽车无处停放只能停在人行道上,而行人在满是汽车的人行道亦无法正常行走,只好在机动车道上行走,这种车占人道、人占车道的现象,势必会给交通安全埋下一个个隐患。

通过上述问题根源的分析,我们认为只要有一个好的、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虽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但也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发生事故。故此,我们特作如下建议:

一、对酒后驾车加大查处力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后驾车如何处罚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那么目前关键在于如何执行和如何查处。我们认为仅凭宣传和教育是不够的,必须加大惩罚和查处的力度。首先定时或不定时的在xx市主要交通道路设岗检测,遇有酒后驾车的当以重罚,行政拘留和罚款并举,同时对违章人员进行记录,一个月内三次以上酒后驾车,吊销驾驶执照。其次在xx市的各大饭店、宾馆门前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提示驾驶员不要在酒后驾车。版权所有

二、加大对行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宣传及对行人交通违章的惩罚力度

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对于大多数行人来讲,该法的内容还比较陌生,仍有一部分人还不知道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因此广开渠道,大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仍然是十分重要的工作。同时教育与惩罚并重才是目前解决行人交通违章问题的最好办法,通过前述可以得知,如果对行人违章采取放任,或只管不罚的方法,那么势必会使行人产生一种即使违章也不会受到处罚的想法,久而久之,行人对交通违章已形成习惯,此时,教育已经不能起到作用,只有重罚,只有触到经济痛处,才能起到制止作用。另外,在处理已经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时,对行人是否违章进行鉴定,确定责任所占比例,对行人责任部分,免除机动车驾驶员的部分赔偿责任。不能只考虑行人是弱者而由驾驶员负全责全额赔偿,要从法律上体现公平公正。

三、在城市规划中应当多考虑为机动车留出地面存车位或多建地下存车位

城市规划是现代城市所要求的,一个好的城市规划不仅可以体现城市的整齐、美观,也可以体现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随着xx市经济的不断发展,机动车数量的增长幅度每年以几何数字递增,在城市规划建设中应当多考虑为机动车留出地面存车位或多建地下存车位亦显得尤为重重要。虽然xx市近几年道路交通发展情况良好,但是也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道路交通拥挤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有车辆增多的因素、有驾驶员不遵守交通规则,随意转弯、变线、逆向行驶,但也有因临街商铺没有停车位而导致车辆停在路边造成的拥堵现象,因此也有必要建议规划部门在开发商开发临街房产时,应当多留出存车位或多建地下存车位。

第11篇

本文作者:赵士辉工作单位:天津科技大学食品安全管理与战略研究中心

食品行业道德的主要功能食品行业道德对于食品行业及其从业人员正确处理相关利益关系具有重要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规范功能。食品行业中所涉及的各种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必须予以规范才能维护和保障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以及各自的正当利益。食品行业道德首先通过道德规范的形式,明确规定应当怎样和不应当怎样,使食品行业中的企业与从业人员处理这种利益关系的思想和行为有章可循。这种规范与法律规范、食品行业的政策规范有某些交叉重合之处,但又有所不同。如前所述,道德与法律及作为法律补充和延伸形式的政策的性质是不同的,食品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广泛,要求的层次多样,它以自己独特的内容规范着食品行业中的企业与从业人员的思想和行为。第二,他律功能。食品行业道德对于从业者来说首先是一种“外在”于他的规范性要求,即社会和行业对于其自身的道德要求。这种规范性要求对于他是具有“向善”内容的社会和行业的压力、约束力,制约着他的思想和行为,使其不可轻易逾越这种规范,而并非完全出自本身的自觉自愿,这就是他律功能。他律功能可以表现在若干方面:譬如以食品行业道德的内容形成的行业制度环境对从业者的环境约束;通过行业道德评价对从业者职业行为的精神约束;食品行业道德规范中具有一定强制性的操作性规范对于从业者职业行为的制约等。近年来我国某些地区在餐饮业推行的“常分类、常整理、常清洁、常维护、常规范、常教育”的“六常法”管理操作性规范,就是围绕着对现场和环境的管理,通过现场管理规范化和标准化的途径,把员工的职业行为首先以规范的形式加以约束,形成他律要求,从而提高服务效率。第三,引导功能。食品行业中的企业与从业人员如何处理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实际表达着自身内在的一种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食品行业道德对这种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具有重要的引导功能。这种引导功能就是通过增强行业从业人员的道德判断力与道德责任感,来引导人内在的道德价值观念和道德价值取向的选择。食品行业道德规范中包括着评价性规范和操作性规范,其中评价性规范构成关于职业道德行为的认识性、评价性和引导性的基本功能,而操作性的制度规范则进一步制约着良好职业行为的养成。食品行业道德的要求还通过进行社会评价、行业评价和个人评价,通过世袭相传、师徒相传等途径和特有方式,对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实施长期的、潜移默化的影响。职业活动既是人生活动的重要领域,也是人生活动时问最长的领域,食品行业道德的引导功能,可以大大提升从业者的道德境界。第四,自律功能。食品行业道德的自律功能体现在行业自律、企业自律与从业者个人自律三个方面。自律功能是在规范功能、他律功能、引导功能的基础上综合形成的一种功能,可以促使其从业人员形成职业良心,这是一种履行职业责任的自觉意识,其目的是使从业人员发自内心地对食品行业道德遵从,是从业人员的行业道德水平发展的高级阶段。自律并非排斥他律,而是对于他律的升华和内化,已经形成了一种道德需要。自律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当心灵认为必须要有不受外部压力左右的观念的时候,道德自律便出现了。”¹自律也不是神秘的,它是从业人员在职业生活中按照行业道德的要求坚持长期学习和实践的必然结果。孔子曾经总结自己一生在学习中经历的不同阶段和境界:“吾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论语•为政)))在“从心所欲不逾矩”的阶段和境界,发自内心的想法、愿望和要求也不会超越社会的法度,就是达到了高度的自律状态。食品行业的从业人员经过食品行业道德的长期教育和训练,在具有了比较深刻的职业道德认识、一定的情绪情感以及一定的道德意志,达到一定的职业道德觉悟的基础上,必然地会在职业生活中形成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评判和检查的状况,达到“从心所欲不逾矩”的高度自律状态。

(一)食品安全法与食品行业道德的区别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第一条中阐述了《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¹。食品安全法因其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和直接强制性的特征,而成为管理和控制食品安全的的重要手段。但是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实行不仅需要食品安全的制度监管作为运行保障,更需要食品行业道德的他律与自律作为有利的支撑。在社会进行管理和控制食品安全的体系中不仅包含着食品安全法,还包含着食品行业道德及食品安全道德的建设和管理,食品行业道德包括食品安全道德是食品安全社会管理体系中一个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品安全法与食品行业道德在维护食品安全上的区别,表现在它们的作用范围不同、要求层次不同、社会运行方式不同、作用效果不同等几个方面。正确认识食品安全法与食品行业道德的关系,充分发挥法与道德各自的功能,才能更好地维护食品安全。第一,食品安全法与食品行业道德的作用范围不同。发达国家大都建立了涵盖所有食品类别与食品链各个环节的法律体系,譬如美国政府自1906年制定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和药品法》以来,先后制定和修订了35部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规,对于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安全标准、监管程序等内容都有详细的规定;又譬如欧盟国家30年来就陆续地制定了20多部有关食品的法规。但是由于法律的作用范围相对狭窄,而无论法律规定设计的如何完善,也是永远不能将所有食品行业的职业生活内容、行业存在方式覆盖起来的。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则与道德规范有重合部分,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只是通过强制性的手段来维护那些最基本的道德规范要求,这正是法律这种制度性规范的局限性。食品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则广泛得多,这正是世界各国都重视食品道德对于调节食品安全作用的重要原因。第二,食品安全法与食品行业道德的要求层次不同。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行业及其从业人员只要求其职业行为规范在食品安全允许的范围之内,使其成为守法的企业和守法的从业人员,对其行为的要求具有整齐划一性,而不管其行为是自觉的还是不自觉的。因此食品安全法表达的是最低限度的食品行业道德要求。食品行业道德则对于从业者内在的职业道德德性和外在的职业道德行为,均具有低、中、高不同层次的要求,还体现着某些超前的内容。这种多层次的要求分别表现为坚决禁止的、要求做到的以及大力提倡的不同的道德层次,不具有整齐划一性。食品行业道德的要求中既有出于履行职业责任的道德要求,也有出于履行职业义务的道德要求。一般说来,履行职业责任是与获得职业报酬相联系,体现着责、权、利的一致:而履行职业义务则不与获得职业报酬相联系,出于义务是一种奉献的行为,具有更高的职业道德境界。总之,食品行业道德的要求高于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第三,食品安全法与食品行业道德的社会运行方式不同。食品安全法作为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运用国家的强制力来对食品企业与从业人员发挥作用的。这种强制力首先是针对人的外在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教育的。食品行业道德作为职业生活的行为准则,主要依靠食品行业从业人员的内心信念和良心、行业舆论与社会舆论等道德评价的方式以及职业习惯来发挥作用,调节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作为一种职业道德,食品行业道德虽然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但是它仍然属于是将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渗透和体现在行业制度中而形成的强制性,与食品安全法的社会强制性方式具有性质的区别。第四,食品安全法与食品行业道德的作用效果不同。尽管“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仍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食品安全的法制化管理与国际水平还有不小的差距,我国食品法律体系的框架结构有待进一步科学化、合理化”¹,但是由于食品安全法比食品行业道德在维护食品安全方面的作用效果快速,因此食品安全的关键首先在于立法,建立比较完善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食品行业道德对于维护食品安全问题的作用效果缓慢,但是道德教化的效果比食品安全法要深刻和持久,能教化人的心灵、提高食品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觉悟和形成职业道德良知,从而在维护和保障食品安全中能发挥深刻和长远的作用。

(二)食品行业道德对食品安全法的支撑食品安全法与食品行业道德在适用范围、要求层次、作用方式等方面具有不同,不仅使得食品安全法构成食品行业道德的保障,也使食品行业道德以自己特有的方式为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提供强有力的道德支撑,构成食品安全法的基础。第一,食品安全的立法是在某种道德观念的指导下进行的。法律的内容分为价值性内容和技术性内容。其价值性领域是法的内在的精神实质,并可以进行善或恶、应当或不应当的价值评价。法的技术性内容是法的价值性内容的体现,可以进行科学或不科学、适当与不适当的技术性评价。道德精神属于法的价值性内容的范畴,不管人们是否自觉及其自觉的程度怎样,有关食品安全的立法是在某种道德观念的指导下进行的,这使得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成为某种特定道德观的化身。道德观念总是先于法律观念产生,任何社会的法律制定者也总是首先从自身的道德观念出发来思考法律。由此形成许多法律规则同时也是一种道德规范,如我国现行《宪法》中的“五爱”,《婚姻法》中关于“一夫一妻”、“婚姻自由”等许多条款直接由某些道德规范转化而来。法律在外表上与道德大不相同,但法律体系下蕴涵着道德,比如民商法的大部分条款是自由平等、诚实信用、公平交易、遵守诺言等道德规范的体现。又如刑法中关于犯罪和刑罚的规定是以反面的形式来表达、强化着道德的要求,以间接的形式对道德进行维护。就是法律中大量的技术性规范也具有相应的道德基础,特定的道德是技术性法律规范赖以制定的出发点。食品安全法也是如此。食品安全法中关于要求食品行业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依法生产经营、推进行业诚信建设的规定;关于食品安全风险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的信息公开和免费查询、食品生产和经营的技术操作标准和产品明示的规定;关于食品检验中尊重科学、悟守职业道德、保证检验数据客观、公正的规定;关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和准确、及时、客观地进行信息规定,也都同样体现着社会道德的精神。当然法律中所体现和反映的是最基础层次的道德要求。第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需要一定道德素质的人。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固然依赖具有一定食品安全道德理念的人来进行设计,我们也可以在比较短的时间内通过构建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为食品安全设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但是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运行过程,以及在运行过程中食品安全的法律价值与权威能否得到有效树立,它的具体规范要求能否在社会现实生活中得到有效实现,都需要一定的社会环境条件。在社会环境条件的构成要素中道德的状况是其中一个重要的要素。遵守和执行法律,把法律外在于人心的强制性要求转变为人自觉自愿的守法执法行为均需要以道德为基础。食品行业从业者实际的道德状况制约着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状况,他们道德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其认真贯彻、遵守和执行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知法犯法事件的发生,从反面说明了需要具有一定道德素质的人来遵守和执行法律。食品行业道德是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力支撑,也为维护和保障食品安全提供长久的动力。

第12篇

摘 要:汽车安全主要因素是汽车驾驶员的职业道德,安全意识,思想素质和技能,是保证安全行车最主要因素。所以驾车人就要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和业务技能知识,提高自身修养,提高交通安全法规意识,在驾驶汽车时以行车安全为第一,行车时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遵章守纪不开违章车,就能确保行车安全无事故,以上观点是个人见解。

关键词:交通安全与驾车人 职业道德安全意识

汽车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和谐社会的重要性,现代社会快速发展时期的今天,汽车给人类带来进步和发展,同时汽车安全也是突出矛盾,对汽车安全的思想理念也要同步提高和加强,才能保证行车安全。因此要求每个驾车人都能自我提高职业道德和文明素质,驾驶车辆时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确保交通行车安全,结合实践经验,谈几点职业体会。

一、现代交通安全思想意识

在现代社会快速发展的今天,汽车这一交通工具确实给人们的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和快捷。缩短了距离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丰富了人们的物质生活,享有现代人的生活乐趣,同时汽车安全思想理念也要同步提高和加强才能保证行车安全。于是我国2003年10月28日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指出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方便群众的原则,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保障交通有序,安全,畅通,规范了交通参与者要以以人为本行车安全第一,要求每个驾车人驾驶车辆时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提高自身职业道德,文明素质和交通安全思想意识,确保交通行车安全。

二、车辆安全的正确驾驶

要做到汽车行驶安全,首先要了解和熟悉自己所驾车辆的机械性能功能知识和正确操作使用方法。要了解汽车的工作原理和性能就要经常检查汽车的安全部件等,如转向系是否松旷或过紧,检查制动系统是否漏油漏气油面过低,制动蹄片刹车盘等是否磨损有油污打滑,制动系是否安全有效。刮水器灯光喇叭等是否正常有效,汽车不能超载物,检查轮胎是否磨损,轮胎花纹气压是否标准一致,轮胎螺丝是否有松动,如气压制动车辆起步时气压是否达正常值,出车前要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查看车况是否良好,查看各仪表和发动机工作是否正常。只有这样认真检查保养车辆,才能使汽车在行驶中确保安全无事故,更好的完成工作和运输任务。

三、交通事故的防范

交通事故的防范,驾驶员首先要从思想上要重视交通安全意识,在出车前应认真做好车辆的安全检查例行保养,在行车中要集中思想多注意观察交通道路情况,按交通道路指示灯、标线、和道路指示标志、安全驾驶通行,如前方有交叉路口或叉道要提高警惕防止车辆和行人突然变道或进出,如遇天气刮风遇有些安全意识淡薄的行人,根本不看来往车辆硬要强占上风,突串马路这就是易发事故的危险性,还有进出巷口、交叉路口、有些行人和骑车人交通安全法规意识淡薄根本不看来往车辆随意进出,近日报道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例,一大客车路口右转弯时,与一骑车人发生事故分析,大客车右转弯司机驾驶室车在左侧,因车右急转弯车内轮差大,转弯半经发生变化与骑车人安全距离越来越小,加上车右侧产生安全盲区,司机和骑车人的安全意识麻痹导致一起恶通事故,事发前如驾驶员要有高度安全意识,提前防范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应及时采取正确的判断措施提前减速避让防止事故的发生。车辆在变道时一定要注意观察左右车辆行驶情况与前车要保持安全车距,遇雨雾雪结冰天气,应减速慢行以防路滑甩尾,与前车要保持安全车距,勿急打方向和紧急制动,在高速公路行驶时,应行自己车道勿超速超车行驶,行驶中不能空挡息火滑行,因现代汽车有自锁功能,否则发生危险,停车时要选择安全地带拉紧手制动器防止溜车。倒车时一定要仔细观察车尾盲区有无障碍,这也是新手易发生事故特点等等,只要我们每个驾车人都能认真对待重视交通安全重要意义,驾驶工作中不断努力学习交通安全法规,总结安全驾驶经验就能杜绝事故的发生。

四、驾车人的良好素质是交通安全的保证

随着社会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公路交通承载压力越来越大,人车路的三者矛盾更为突出,现在修建的高等级公路,高速公路,高架立交,地下遂道,设置公交优先专用车道等等。还是解决不了当前车多路堵现象,汽车行驶难和事故多发的突出矛盾,因此交通安全的警钟要在每个汽车驾驶员头脑中长鸣,以前驾驶员安全学习时总结一句话讲的非常好,汽车一响集中思想,车轮一动想到人民群众。再先进的现代汽车,也需要人来正确的驾驶,因此人的思想素质是安全行车最主要因素,所以驾车人就要不断学习提高自身修养和职业道德,提高交通安全法规意识,在驾驶汽车时以行车安全为第一,行车时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开违章车,不酒后驾车,不开疲劳车,因多起长途大客车交通事故分析,起因是司机长途驾驶赶路赶时间长途疲劳所至,所以驾驶员本人对交通安全思想认识,和心里素质尤为重要,再分析车辆通过交叉路口等红灯时,按道路交通法规定应依次在各车道内等待放行。需加强交通法制管理,加强交通安全法规宣传教育,学习提高安全行车意识,日常行车时要礼让三先,先让、先慢、先停、自觉做一名合格的交通安全参与者,作为我们每个交通参与者都要认真做出自己的努力,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视人民生命财产为第一重要,就要把好自己驾驶的汽车方向盘,开好安全文明车,减少和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最终是为了您和他人的家庭幸福请开好安全车。作为我们每个交通参与者,要为当今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国家的富强社会的稳定和谐,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我们共同努力做一名合格的交通安全参与者,为社会交通安全事业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