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2 09:23:3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学培养方案,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①培养人才,教材先行。随后相关机构又组织编写出版了一大批的商法教材,为商法学课程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依托。比如,覃有土主编的《商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雷兴虎主编的《商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赵万一主编的《商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王卫国主编的《商法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等等。由于理论研究上的欠缺,加上我国并不像法德日等国一样有独立的商法典,认识上的不一致导致在这些教材中,关于商法学课程究竟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均呈现出“五花八门”的样态。比如上述覃有土主编的《商法学》的课程内容包括了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保险法;赵万一主编的《商法学》的课程内容还增设了信托法;有的教材还增设了企业法或合伙企业法,如雷兴虎主编的《商法学教程》和王卫国主编的《商法概论》;有的完全突破既有商法体系,将期货法、银行法、企业法、信托法、房地产法等一括在内②;还有的走得更远,将商事法、合同法、买卖法、期货法、担保法、信托法、融资租赁法、商事仲裁与诉讼等全部纳入③。
大约在同一时期,我国的商事立法也取得了巨大的进展,这主要表现为以《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等为代表的商事单行法的颁行。这些单行法的颁布不仅为商法学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托,其实行也为商法学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实证依托,同时也为商法学课程的顺利开展提供了重要的条件。随着商法学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商法学科的内容更加规范,体系更加完整,商法学课程的基本内容也更加科学合理。到目前为止,虽然关于商法学课程的基本内容在学界尚未完成达成共识,但商法学应当主要包括商法总论、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和破产法,则是基本上一致的认识。
2007年3月,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通过了调整法学学科核心课程的决定,将法学学科核心课程增至16门,在原来的14门核心课程的基础上,又新增了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和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两门。商法学现今依然是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确定的16门法学专业核心主干课程之一。商法学成为法学本科专业核心主干课程之一的地位,是商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基本法地位的必然逻辑结果。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建设离不开商事立法和完善,而商事立法和完善除了商事实践的发展外,商法学研究所提供的理论支撑也不可小觑。商法学研究的发展离不开商法研究人才,而商法学研究人才的培养离不开商法学课程的开展。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交易关系主要由其基本法商法进行调整,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人才,如果不掌握必要的商法知识,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对法律人才的需要。因此,作为培养法律人才重要基地的高等法学教育,其课程的设置如果不重视商法学课程,将是一重大缺陷。
2河南工业大学近年来商法学课程改革的具体实践
从2003年河南工业大学招收首批法学专业本科生开始,就严格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将十四门法学专业核心主干课程列为专业必修课,商法学当然位列其中。
2.1河南工业大学商法学课程开设的基本情况
自2003年至今,法学专业的培养方案(早期称为“培养计划”或“教学计划”)先后实施了6个版本,适用于不同的年级。在这6版培养方案中,商法学课程的设置是不同的。笔者将商法学课程在法学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基本信息列表如表1,从中可以看出河南工业大学商法学课程改革的基本脉络。通过对该表格诸项信息的对比,并结合与各版本配套之教学大纲的研读,可以总结出多年来河南工业大学法学专业商法学课程开设的几点结论:
1)一直以来,河南工业大学的法学本科专业均开设商法或商法总论作为必修课程,以与教育部关于14门(后变为16门)法学核心课程的要求一致。商法学课程作为一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的地位,从来没有被忽视过。
2)在开设必修课程商法或商法总论的同时,开设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海商法等限选课或选修课,只是开设的课程或多或少不一。根据表1,河南工业大学法学专业的商法学课程的开设情况,在时间上可以分为三个时期:2003—2009年为第一时期,这一时期的专业课程分为专业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商法学开设专业必修课商法,同时开设限定选修课票据法、证券法和保险法。2010—2011年为第二时期,这一时期的专业课程分为学科平台课和专业平台课。商法学开设学科平台必修课商法总论,同时开设专业平台选修课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和破产法,在专业平台必修课中无商法学相关课程;2012年至今为第三时期,这一时期的专业课程仍分为学科平台课和专业平台课。商法学开设了学科平台必修课商法(内容限定为商法总论和公司法),同时开设专业平台选修课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和海商法,在专业平台必修课中仍无商法学相关课程。在河南工业大学的教学实践中,限选课通常接近于必选课,学生们开课的几率是很高的,所以将商法相关课程定为限选课,学生们修这门课的几率是相当高的。定为选修课就不一样了,学生们能否修此门课程,在最终选课结果出来前是不确定的,可能修,也可能不修。
3)商法学各种性质的课程学时数相加,总学时数目与其他学科课程相比,还是相当多的,最高达216学时,最少也有144学时。但学生实际上修的学时数,则可能达不到这么多。特别是在第二时期和第三时期,因为商法相关课程的性质是选修课,根据上面的分析,有些课程学生可能是修不了的。
2.2近年来,河南工业大学商法学课程改革的基本思路
近年来,河南工业大学非常重视各专业培养方案的优化,法学专业作为法学院唯一的专业,学院对法学专业培养方案的优化也十分上心。在学校对于专业课程模块及学时、学分总体控制的要求下,法学院于2010年对之前已经适用了7年的法学专业培养方案进行了较大的修订。⑤之后,在2012年进一步对法学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了较大的修订。在商法学的课程设置上也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其基本思路和改革理由是:以应用性人才培养为目标,以国家司法资格考试为导向,尽量避免课程内容的重复,利用有限的学时,让学生学到更多实用的商法知识。2010年以前,商法学课程以必修课商法配以限选课票据法、证券法和保险法来进行开设。根据与之配套的教学大纲显示,商法这门课程的授课内容包括商法总论、公司法、票据法和证券法的相关内容。在有限的36学时中,教师讲授上述四个知识块的内容相当困难,学生们也学不深入。而限选课票据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的开设,其相当部分内容和商法的授课内容有所重复。这样,就出现了商法课程因学时有限而无法展开讲授商法总论、公司法、票据法和证券法的内容,同时却因部分内容与限选课内容的重复而不能实现学时的最大利用。因此,2010年修订培养方案时,将商法学课程的设置改革为学科平台必修课商法总论,外加专业平台选修课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和破产法,避免了教学内容的重复,也使商法学课程的总学时达到了历史最高。
在2010年对培养方案进行修订后,在授课实践中又产生了新的问题。在商法研究中,我国关于商法总论的研究相当薄弱,研究成果较少,且在很多重大理论问题上尚未达成共识;相反,商事单行法,尤其是公司法的研究成果却是汗牛充栋。在我国制定法中,尚无“商法通则”立法,商法表现为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保险法等单行法。在授课过程中,商法总论的讲授几乎是完全的理论讲授、各家观点的介绍,并无相应的立法与之相配,其对实践的指导作用也有限。对于法学专业本科生的“培养应用性人才”的培养目标来讲,花36学时进行学习,客观讲有点浪费,也容易让学生产生厌烦。相反,2010版的培养方案中,商法学的其他课程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和破产法开设虽然非常充足,但是其课程性质为选修课,如上所述,并非所有法学专业的学生都能修到该门课程。众所周知,公司法在整个商法当中居于核心地位,公司法的学习是学习和研究其他单行商法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另外,在国家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商法的命题也大多出自公司法领域。而2010版的培养方案可能会造成一部分或者全部法学专业的学生修不到公司法这门课程的后果,真真是一大缺憾。因此,2012年法学专业培养方案修订时,对于商法学的课程设置进行了再次调整,在学科平台课开设必修课商法,并将其学时调整为54学时,但对其授课内容进行限定,限于商法总论和公司法两部分,这样既解决了商法总论的“浪费”问题,又解决了公司法的缺憾问题。同时在专业平台课开设选修课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和海商法。另外,2012版培养方案在商法课程设置上的另一突出特点是,选修课证券法和票据法增加了实践学时,保险法则增加了课外学时,以提高学生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
2.3进一步改革的建议
经过两次大的修订,2012版的培养方案关于商法学课程的安排已经相对比较合理,如果再次修订的话,可以考虑在以下两个方面作进一步的完善。1)开设破产法作为商法课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以上各版本的培养方案中,几乎每一版本都开设有证券法、票据法和保险法限选或选修课程,但只有2010版的培养方案在经济法方向的选修课中开设了破产法课程。这说明破产法的重要性还没有被培养方案制定者和修订者所认识。破产法被称为“转型时期的市场宪法”。
破产法的制定与实施,是一个转轨经济国家市场经济体系最终建立的法律标志。⑥市场经济是竞争的市场经济,是价值规律起优胜劣汰作用的市场经济。当公司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因经营不善、投资失败、资金链断裂等原因而陷入困境时,如何使其有秩序地退出市场,或者如何进行企业拯救,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中一亟待解决的问题。而该问题的解决,只有依赖破产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企业破产将会大量出现并成为经济生活中一普通现象。我国《企业破产法》是一完全市场经济化的破产法,如其得以真正、普遍实施,那么为企业破产提供法律服务,将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业务。破产法的地位如此重要,决定了破产法课程开设的必要性。因此,在2012版后的培养方案修订中,可考虑开设破产法课程。
2)应当在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和海商法五门课程中,挑选一到两门列为专业平台课程中的必修课,形成“学科平台必修课———专业平台必修课———专业平台选修课”的课程梯队。
根据2012版培养方案,从课程地位上来讲,学科平台必修课、专业平台必修课、专业平台选修课的课程地位是逐步降低的。在商法学相关课程的设置中,从学科平台课程商法(含商法总论和公司法),直接到专业平台选修课程,显然较为突兀,缺少必要的过渡。因此,从专业平台选修课中挑选一到两门加入专业平台必修课,以实现课程性质的自然过渡,较为合理。另外,前文已经提到,如果把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和海商法均列为专业平台选修课,那么该课程有可能是开不出来的,学生就修不到这门课程。虽然教师在学生选课时可以给予相应的指导,但最终哪门课程开课,仍具有较大的或然性。如果在这五门课程中,选出一到两门列入专业平台必修课,则在商法之外,学生一定会再修到一到两门商法相关课程,这对于学生的知识结构的完善是有较大益处的。
论文关键词: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培养目标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加快,法学也经历超速、超规模发展,呈现出一片貌似“繁荣”的景象。然而,“盲目繁荣”缺乏层级性差异性的法学教育,在不能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不同需求,同时出现了法学人才“过剩”,一些特殊需求的法律岗位苦于招不到合适法律人才,而法科学生就业遭遇前所未有的艰难。2009年6月10日,麦克思公司了《中国大学生毕业就业报告(2009)》,这本被称之为就业蓝皮书的报告让诸多媒体得出了一个结论:法学是目前高校中就业率最低、失学率最高的专业。法学专业严峻就业形势,并不能简单地归咎于法学办学规模,不同层次的法学专业无差异的培养模式也是造成法学人才过剩的重要原因。目前,绝大多数独立学院开设了法学专业,其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模式一般套用母体院校:人才目标定位相同或高度相似,培养方案几无差异,课程体系和专业教材并无二致,忽视了独立学院自身特色、学生的个体特性及其自身教学师资保障等因素,使独立学院法科毕业生在与普招法科学生形成“同质”竞争中处于不利或劣势境地。不少独立学院法学专业萎缩,有的独立院校不得不停办法学专业,并非是独立院校法学专业没有生存与发展空间,而是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培养目标定位模糊或定位不合理情况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方案缺乏个性与特色,课程体系设计和教材选用不合理,教学方法传统缺乏探究互动的教学理念所致。
二、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现状分析
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及基于目标定位下的人才培养方案设计、课程体系安排、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要素形成特定的人才培养模式。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因设立的历史较短,缺乏相应的办学经验的积累,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没有反映独立学院自身特点,没有与其他法学专业人才形成一定的层级性、差异性。当前,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设计、课程体系构建基本上套用母体院校,因缺乏应有层次差异性,所培养出的法学专业人才在严峻的就业竞争中处于明显劣势。
首先,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清。当前,三本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普遍存在“高而空”现象。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是人才培养模式制订的基础,什么样专业的培养目标决定了什么样的培养模式。目前,我国独立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主要存在两种错误倾向:一是定位过高。绝大多数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依附于母体院校办学,在人才培养目标上多套用或照搬母体院校,导致两者之间人才培养目标定位趋同,没有反映独立学院自身法学教学资源与生源基础的实际情况。如将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旨在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法律人才,要求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了解国内外理论前沿,能够从事法律实务、法律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工作。此培养目标定位相对于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而言,显得太笼统、太抽象,因目标“高而虚”,培养出来的人才成了“夹生饭”,既不是理论人才也非应用人才,其人才培养目标最终无法落实。二是定位过低。有的独立学院将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与民办职业院校混同,只强调某一司法技能(如速记技能、调解技能、执行技能)的训练和培养,将法学本科人才培养与大专、中专混同,降低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质量。所培养的法科毕业生过于大众化普法人员,既不具有必要法律职业所需的法治理念、基本理论基础,又不具有必要法律职业素养和法律执业技能,不能很好地满足社会需求。
其次,趋同的人才培养目标反映在课程设置缺乏必要的差异性和特色性。由于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没有体现其层级差异特征,反映在课程设置上简单套用母体院校课程体系。教育部颁布了《全国高等学院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术》,明确了14门课程的基本知识点、基础理论和基本应用。实践证明这些课程对培养理论性、复合型法学本科人才有效,但对独立学院三本法学人才培养而言,理论课程偏多、法律职业技能课程较少,有的课程社会联系不够紧密,如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等课程,而相关课程内容在实践中根本用不上。此外,课程结构不合理,理论与实践技能课比例安排失调,目前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比在2∶8或3∶7左右,普遍存在理论课程较重、实践课程偏轻的倾向。此外,课程体系中选修课设计不合理。选修课相对必修课来讲,所占比例太小。在选修课程中,限选专业课较多,实用性选修课较少。这种课程体系设置束缚了学生个人特长的发展。选修课的设置旨在让学生自主选择课程,照顾到不同学生的不同兴趣、爱好、特长,满足其个性发展的需要。但为数不少的独立学院由于硬件设施和师资的限制,选修课开出困难,学习内容过于固定统一,导致学生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根据个人兴趣和特长进行自主选择和个性发展,培养出来的学生缺乏差异性。
再次,趋同的人才培养目标还反映在教学内容、方法和教材选用上存在不合理。在教学内容上,理论说教内容为主,法律职业技能实践教学内容较少。教学方法上多课堂教学,一般采取“一言堂”讲授式,没有引入探究式教学方法,教学缺乏互动性,学生缺乏学习的主动性、独立性、参入性。专业课程教材基本上沿用母体院校教材,多为针对普通法学本科专业的统编教材。目前,三本使用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法学专业本科教材内容过于理论化,缺乏案例分析,缺乏法律职业技能训练内容的教材。
三、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及实现途径
独立院校法学专业要培养出核心竞争力法学专业人才,需根据自身资源与优势,对三本法学人才培养目标作出合理层级定位,由此进行系列有针对性地改革和创新,以契合社会不同层级差异法学专业人才需求和地区行业需要。
首先,合理确立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应定位为培养满足社会层级需求的法学应用型职业人才。该目标的实现需构建差异化具有特色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准,人才培养方案特色不鲜明,与其他法律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混同,导致法学专业人才同质竞争激烈,加剧独立学院法科学生就业竞争劣势,压缩了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生存和发展空间。法学应用型职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使独立学院法学教育能扬长避短、发挥自身优势,培养出满足社会多元需要的法学人才。围绕法学应用型职业人才培养目标,制订差异化特色人才培养方案,打造出契合社会需求的“差别产品”,拓展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发展空间,使独立学院法科学生在人才竞争中胜出。
其次,构建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体系。一是减少理论课时,增加实务性实践教学课时。一般法学院校法学专业理论课时与实践课时比例一般设定在8∶2或7∶3左右。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理论课时与实践课时比例可扩大至6∶4或5∶5左右,依据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着重训练三本法学学生法律职业素养与技能。二是取消原来专业方向限选课,增设实用性强的选修课,尤其是增加法律职业技能选修课,学生必须从中选修最低要求的学分。三是充分发挥课内课外、校内校外教学活动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可尝试面向地区、面向法律实务部门、具体岗位需求与当地相关部门或行业联合办学,试行“学徒式”实践教学。四是结合社会行业需求,法律专业方向更加细化,按不同专业方向需求开设相关的具有行业特色的实用课程。
“盲目繁荣”缺乏层级性差异性的法学教育,在不能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不同需求,同时出现了法学人才“过剩”,一些特殊需求的法律岗位苦于招不到合适法律人才,而法科学生就业遭遇前所未有的艰难。2009年6月10日,麦克思公司了《中国大学生毕业就业报告(2009)》,这本被称之为就业蓝皮书的报告让诸多媒体得出了一个结论:法学是目前高校中就业率最低、失学率最高的专业。法学专业严峻就业形势,并不能简单地归咎于法学办学规模,不同层次的法学专业无差异的培养模式也是造成法学人才过剩的重要原因。目前,绝大多数独立学院开设了法学专业,其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模式一般套用母体院校:人才目标定位相同或高度相似,培养方案几无差异,课程体系和专业教材并无二致,忽视了独立学院自身特色、学生的个体特性及其自身教学师资保障等因素,使独立学院法科毕业生在与普招法科学生形成“同质”竞争中处于不利或劣势境地。不少独立学院法学专业萎缩,有的独立院校不得不停办法学专业,并非是独立院校法学专业没有生存与发展空间,而是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培养目标定位模糊或定位不合理情况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方案缺乏个性与特色,课程体系设计和教材选用不合理,教学方法传统缺乏探究互动的教学理念所致。
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现状分析
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及基于目标定位下的人才培养方案设计、课程体系安排、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要素形成特定的人才培养模式。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因设立的历史较短,缺乏相应的办学经验的积累,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没有反映独立学院自身特点,没有与其他法学专业人才形成一定的层级性、差异性。当前,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设计、课程体系构建基本上套用母体院校,因缺乏应有层次差异性,所培养出的法学专业人才在严峻的就业竞争中处于明显劣势。
首先,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清。当前,三本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普遍存在“高而空”现象。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是人才培养模式制订的基础,什么样专业的培养目标决定了什么样的培养模式。目前,我国独立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主要存在两种错误倾向:一是定位过高。绝大多数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依附于母体院校办学,在人才培养目标上多套用或照搬母体院校,导致两者之间人才培养目标定位趋同,没有反映独立学院自身法学教学资源与生源基础的实际情况。如将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旨在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法律人才,要求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了解国内外理论前沿,能够从事法律实务、法律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工作。此培养目标定位相对于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而言,显得太笼统、太抽象,因目标“高而虚”,培养出来的人才成了“夹生饭”,既不是理论人才也非应用人才,其人才培养目标最终无法落实。二是定位过低。有的独立学院将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与民办职业院校混同,只强调某一司法技能(如速记技能、调解技能、执行技能)的训练和培养,将法学本科人才培养与大专、中专混同,降低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质量。所培养的法科毕业生过于大众化普法人员,既不具有必要法律职业所需的法治理念、基本理论基础,又不具有必要法律职业素养和法律执业技能,不能很好地满足社会需求。
其次,趋同的人才培养目标反映在课程设置缺乏必要的差异性和特色性。由于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没有体现其层级差异特征,反映在课程设置上简单套用母体院校课程体系。教育部颁布了《全国高等学院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术》,明确了14门课程的基本知识点、基础理论和基本应用。实践证明这些课程对培养理论性、复合型法学本科人才有效,但对独立学院三本法学人才培养而言,理论课程偏多、法律职业技能课程较少,有的课程社会联系不够紧密,如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等课程,而相关课程内容在实践中根本用不上。此外,课程结构不合理,理论与实践技能课比例安排失调,目前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比在2∶8或3∶7左右,普遍存在理论课程较重、实践课程偏轻的倾向。此外,课程体系中选修课设计不合理。选修课相对必修课来讲,所占比例太小。在选修课程中,限选专业课较多,实用性选修课较少。这种课程体系设置束缚了学生个人特长的发展。选修课的设置旨在让学生自主选择课程,照顾到不同学生的不同兴趣、爱好、特长,满足其个性发展的需要。但为数不少的独立学院由于硬件设施和师资的限制,选修课开出困难,学习内容过于固定统一,导致学生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根据个人兴趣和特长进行自主选择和个性发展,培养出来的学生缺乏差异性。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力图通过创新培养机制、强化实践教学和优化教师队伍等方式,推动我国法学教育整体转向和全面转型。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应以此为契机,结合法学专业特点和理工院校的自身特色,认真思考理工院校法律人才的培养定位,尽力从法律职业培养角度,从法律思维养成和法学方法训练上,不断挖掘培养对象的职业发展潜力,以科技法学、知识产权法务、企业法务等复合型、应用型职业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打造自己的法学人才培育优势。
关键词: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定位
中图分类号: G642.0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6)01010406
在高校综合性发展模式下,多数理工院校成为“以工为主”综合性大学(以下称“理工院校”),法学、社会学、管理学等专业成为其作为综合性大学的重要学科支撑。但理工院校法学人才培养,与政法类院校和传统综合性大学相比,在培养经验、师资水平、图书资料、学术积淀等方面,存在先天不足,法学专业知识培训存在缺憾。但法律工作本身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作,需要多方面的社会阅历、社会经验;法律职业者的知识需求,除了法律专业知识外,还要有跨学科的专业知识。且随着科技发展、社会分工细化,相关专业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频繁,这使得法律工作者不但要掌握法学基础知识,还要对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特别是新兴科学技术知识也能把握。“以工为主”综合性大学浓厚的理工学科背景,容易为其特色法学人才的培养提供背景支持,为科技法学、知识产权法务、企业法务人才的培养提供学科支撑,容易形成自己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和培育优势。“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提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的建设,更为理工类院校法学人才培养提供了契机。
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要求
(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简介
1998年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就强调法律培养的职业性、专业化,将其培养目标定位为“高级专门人才”,要求法律从业人员通过专门系统的培训,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和法律操作技能,形成独特的法律思维和法律信念。且法律作为社会的调整器,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纠纷的解决不能单靠法律知识,更需要相关领域的学科知识[1]。即法律职业对法律从业人员的要求,不单是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更要求社会化;既有着后天训练得来的法律理性判断[2],也有着对更多领域知识的掌握,凭借丰富的社会经验、社会阅历,自由驾驭法律运用,实现法律规范的规范目的和规范价值。但我国目前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脱节严重[3],法科学生的培养过于强调理论性、主张原理研究,忽略司法实务中的法律现象;有关法律从业人员的培训制度、教育教学制度,也由于实施条件不足等原因而在一定程度上被“虚置” [4],教育、培训效果并不明显。有鉴于此,2011年12月,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年-2020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颁布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从应用型法律人才、复合型法律人才、涉外法律人才和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层面,对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做出整体战略性部署,建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以解决法学教育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与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的状态,在尊重法律人才培养职业性需求的基础上,培养具有法学知识认知、实践能力操作和社会责任感的法律人才 [5],提高法学人才培养质量。
(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卓越”要求
法律职业是一种在经过专门法律训练后、具备娴熟法律技能、具有基本法律职业伦理的人所从事的工作[6]。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是在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方向上强调法律人才培养的卓越性。如何理解该“卓越性”?从字面意义看,“卓越”意指“杰出”、“突出”、“非同一般”。法律学科作为一社会学科,法律本身的知识架构虽然相对独立,但其对应的社会现象却是纷繁复杂、非孤立存在。如金融业务、专利发明、证券业务、法医学、高科技开发和涉外等法律业务,都要求既通法律业务又懂其他专业知识,但能胜任这些跨专业法律业务的法律工作者却极少。也就是说,法律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作,需要多方面的社会阅历、社会经验。目前我国法律人才培养较注重法律知识的通晓而不注重其他专业知识的灌输;加之法学专业培养出来的学生实践操作能力较弱,面对实际问题时往往无所适从。所以,“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是在尊重法律人才培养职业性需求的基础上,强调法学专业学科知识掌握基础上的学科交叉,要求卓越法律人才既掌握法学专业课程本身的知识,也了解与法律事务相关联的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甚至工学、理学等领域的知识;具备法律职业技能,掌握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在内的法律操作技术;富于法律人的法律理念、伦理修养[7],拥有法律正义感、职业伦理观念、法律担当精神和勇于创新、不断探索意识,展示出较强的法律职业发展潜力,能够在未来社会中妥善处置不断涌现的各种社会纷争,以较强法律实践运用能力实现人才培养的应用性、复合性和职业性。
二、理工院校“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定位
(一)理工院校的科技特色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提供了背景支持
“以工为主”综合性大学(理工院校)的科技特色、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以其深厚的理工优势、科技特色和管理学背景,有着工程学、工学、理学和经济、管理类学科的资源优势,加之注重实验教学,强调动手能力、实践能力培养,顺应了卓越法律人才的应用性、职业性的培养需求。若能有效弥补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办学氛围不足的缺憾,积极借助理工院校实践性强的培养特色,以规范化操作的模式建立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以高校与法律实务工作者的互聘制度、互训模式,从锻炼校内教师实践运用能力和提升校外教师理论功底的角度,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并落实法学实训教学环节,随时为学生实践能力训练提供操作平台,定将为单一模式法律人才培养提供更为广阔的领域。理工院校的科技背景、实验特色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提供了背景支持。
(二)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定位
理工院校法律人才的培养,可以考虑其理工优势、科技特色,将法律人才的培养与科技服务、企业管理、基层事务处理有效结合起来,借助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等方面的知识,通过“法律+管理”、“法律+经济”、“法律+科技”等模式优化课程体系,以法律外部知识供给拓宽专业面,打牢专业适用基础,培养专业适应能力,在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和课程结构优化等方面整体优化、提高素质、提升适应力和竞争力,注重“复合人才的专业素养、通识教育、综合素质与能力”等 [8],形成自己的学科培养优势。
具体而言,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专业性、卓越性、复合性,可围绕“科技类法律卓越人才”这一核心,利用“以工为主”的综合性院校学科部门齐全的特点,根据理工院校法学专业规模大小、办学特点,按照“基层法务实验班”、“企业法务实验班”、“知识产权法务实验班”等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和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的要求,侧重于知识产权法、建筑法、交通法、企业法等专业方向,“面向科技、面向行业、面向基层”分类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成为既通法律又懂工程、技术、经济和管理的复合型法律专门人才,实现“法律”与“科技”、“法律”与“管理”的融通,以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模式,满足社会、市场对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三)“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多样
理工院校“科技类法律卓越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使“科技类”法律人才培养成为理工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的首要任务。而如何培养“科技类法律卓越人才”,各理工院校都有自己的模式选择。如有的学校采用“法学专业课程+全校性公共选修课”模式,要求法律专业学生选修理工类、经管类专业的公共选修课。这种培养模式虽然扩大了法学学生的知识面,却无法对法学专业以外的学科知识进行全面系统掌握。有的学校采用“科技+法学”本科双专业、双学位培养模式,要求理工类本科学生在主修科技专业课程的同时,以“2+2模式”在三、四年级或从第二学年下学期开始,辅修法学专业课程。由于辅修课程多半利用晚上、双休日时间授课,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课程内容和要求都比较简单,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都在四年的学制时间内完成,学习时间较为仓促,无法保证其学习质量,法律知识体系化掌握和法律技能培养受到影响。由此,有的学校采用“科技+法学”本硕连读的培养模式,设置“科技+法学”试验班,将“科技”与“法学”两个专业结合起来,用“3+3”或“4+2”的时间完成一个科技类本科专业和一个法律硕士专业的学习,获得科技专业本科学位和法学专业硕士学位。如让本硕连读的学生,头3年完成建筑、计算机、管理、会计等本专业课程学习,第4年在完成本专业毕业论文的同时,进入法律硕士课程的系统学习,第5年完成法律硕士课程,第6年完成法律硕士的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这种模式,可以让学生较为系统地学习法学专业知识,但也因此冲击法学本科、研究生的招生名额、招生规模;且因为跨专业的本硕连读,需要理工专业与法学专业的相互配合,有些事宜需要不断调和、甚至要工科专业做出让步才行。当然,也有学校依托知识产权研究所、环境资源保护法研究中心、法与经济研究中心、法与管理研究中心等研究机构,进行“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但这种培养多从研究型角度进行,法律的操作性、应用性不足[9]。
理工院校结合自身学科优势的法律人才培养,虽类型多样,但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相应瑕疵。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使理工院校“科技类法律卓越人才”培养优势得以凸显,也对该卓越人才的培养质量提出要求。笔者以为,在法科学生大类培养的基础上,根据理工院校法学专业的办学特色,按照“知识产权法务实验班”等实验班的模式,制定专门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特色课程,强化实践训练,让学生系统掌握交叉学科课程,以通识教育的视角把握科技活动中的各项法律事务,既强调学科领域的交叉、又注意学科彼此的系统与完整,不失为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之一。下面笔者将就如何设置法务实验班,如何培养科技类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进行具体分析。
三、理工院校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培养模式的具体思路
(一)依循理工院校学科优势设置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
如前文所述,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可根据院校法学专业规模大小、办学特点,“面向科技、面向行业、面向基层”的培养。这实际上也是从理工院校的自身学科发展要求出发考虑的。由于理工院校,特别是地方理工院校招录的学生大部分来自学校所在地区域,学生就业选择多半为回家乡或到家乡附近地域,环境适应较快,往往能很快投入工作。理工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生也是如此,毕业后基本上在生源所在地附近的法律实务部门、特别是基层法律实务工作,地区适应期也短,可以较好地满足司法实务人才需求。与此相反,一些综合实力强的法学名校毕业生一般不愿意到基层、特别是到中西部地区的基层法律部门工作。将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定位为“面向基层”,可切实有效地满足基层法务部门的用人需求,也解决了法学学生的就业问题。而理工院校的科技特色、行业优势,又是专门政法院校无法比拟的。所以,理工院校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应从“科技”与“法学”、“行业”与“法学”相结合的角度,在法科学生大类招生的基础上,择优筛选、设置“基层法务实验班”、“企业法务实验班”、“知识产权法务实验班”、“交通法务实验班”、“电力法务实验班”、“水利法务实验班”、“建筑法务实验班”等,充分发挥理工院校的专业特质、行业特色,从知识产权法、建筑法、交通法等方向,培养懂法律、通外语、晓科技、重运用的卓越法律人才。
关键词:企业法务;人才培养;课程设置
企业法务一般是指企业内部设置的管理法律事务,对各种经营行为进行法律审查,预防法律风险,处理法律纠纷的职位以及受雇于该职位的人员和这些人员构成的职业群体。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社会的推进,依法治企已经逐步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理念日益深化。近些年,法律职业中企业法务这个新兴的岗位悄然诞生,并迅速成长,这需要大批既懂法律又懂管理的法务人才。企业法务人才以企业合规经营为己任,以预防纠纷产生为目的,在知识结构、能力素质、思维方式等都与传统的以解决纠纷为目的的司法法务人才不同。我国高等法律教育应该积极回应市场需求,从企业法务岗位需求出发,探讨企业法务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模式,是高等学校在一定的教育思想和教育理论指导下,为实现培养目标而设计的知识、能力、素质体系以及为实施这一体系而采取的活动方式。这里包括两部分:一是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方案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所制定的实施人才培养活动的具体方案,是对专业人才培养的逻辑起点、培养目标与规格、内容与方法、条件与保障等培养过程和方式的描述和设计;二是为全面落实培养方案而采取的教学手段和方法。
一、设计企业法务人才培养方案的设计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明确企业法务工作者与法官、检察官等狭义法律人的区别。法官、检察官作为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者,代表国家依法承担着定分止争、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的重要职责。社会对他们的职业操守、专业能力等都寄予了很高的期望,一直把他们当作正义的象征、公平的化身和法律的守护神。以法官为例,其职责的本质所在,是其应当公正,即不偏袒某一方,不主动介入事物,不主动行为,而是只对向他提出的案件加以决断。而企业法律工作不同,法律工作者作为企业内部人员,立足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企业法律人首先是企业人,企业法务部门是企业内设部门,是提供法律专业服务的管理部门,而不是国家派出部门。因此,企业法律人员在处理有关问题时不能仅仅追求公平、正义,而是应当以在合法前提下实现企业最大利益为追求,甚至在很多情况下,应实现企业管理层期待的协助企业应对突破经济法规模糊地带的事业经营挑战。因此,我们可以看出,企业法务工作者的特点。第一,信仰法律,但不应只提示风险,更要为企业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第二,追求正义,但不应仅追求公平正义,更要切实维护本企业的利益;第三,崇尚秩序,但不应仅遵循现成的法律条文、惯例、先例,而要有能力在法律模糊地带创新性思考,为企业解决经营中的问题。其次,改革培养方案专业课程设计路径和方法。长期以来,我国法学专业的专业课程设置一直是以14门到16门核心课程为中心,即培养方案中的专业课程设置是以部门法为导向,设计核心课程和选修课程。这种以部门法为导向设计的培养方案,根本无法满足企业法务的职业岗位需求。我们可以借鉴加拿大CBE(CompetencyBasedEducation)教学思想,即“在充分研究职业岗位人才需求的基础上,培养学生从事这一职业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基本技能、基本素养为核心的教育思想”。企业法务人才培养方案设计,应该以企业法务职业岗位为出发点,运用DACUM(DevelopingaCurriculum)方法进行工作分析,明确企业法务人才应具备的知识、能力、素质,在此基础上设计课程体系,确定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形成在法律人统一框架下的“企业法务人才培养方案”。再次,调整课程体系,突出企业法务人才培养特色。课程体系是由教学的基本科目按照一定的逻辑程序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它是教学内容的核心组成部分,决定着学生的知识结构,是培养学生素质和能力的重要手段与媒介,也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考虑到企业法务管理的学科属性,在设计课程体系时,要在法律人才培养框架下,注重法学与管理学的渗透与结合,打破学科相互孤立隔绝的状态,进行跨学科组织课程内容。同时,也要考虑学生人格的完整性、知识的综合性、能力的发展性。遵循课程体系设计原则,结合人才培养目标。
二、企业法务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体系
企业法务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体系可以分为四大模块,即理论知识课程模块、实训课程模块、见习实习模块、社会实践模块。
1.理论知识课程模块
一是通识课程。包括思想道德素养课程(如思想政治理论课类);文化素养课程(如计算机基础、大学英语、高等数学等);职业素养课程(如专业导论、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类课程);身心素养课程(如心理与卫生教育、体育、军事与安全教育等课程)。二是专业基础课程。根据企业法务岗位需求确定其跨学科的基础课程(如法理学、宪法、法律方法、法学研究方法与论文写作、法律文书写作、法学名著导读、法律职业道德;民法总论、刑法、商法概论、经济法概论、行政法、证据学;企业管理学、经济学基础、企业法务概论等课程);三是专业选修课程。此课程模块中应既包括企业公司治理、对外经营和内部管理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如合同法、物权法、环境法、劳动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产权法、国际经济法),也包括经济与企业管理课程(如宏观经济基础知识、企业与管理基本知识、企业战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企业投资管理、财务管理、企业市场营销、会计基础、税法、统计分析等课程)。
2.实训课程模块
实训课程模块应按照企业法务岗位技能设计校内模拟操作课程。包括合同的起草与审核实务、商务谈判理论与实务、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与实务、企业案件管理与实务、重大项目管理与实务、企业人力资源管控与实务、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实务等课程。
3.见习实习模块
见习实习模块是结合理论知识和实践课程的学习,按照教学计划到实际单位进行见习及实习。(1)见习。到企业法务部门、律师事务所、法院参观,获得企业法务职业的感性认识。(2)实习。分为课程实习和毕业实习(综合实习)。课程实习是结合理论知识和实践课程的学习,利用暑期小假期到企业相关部门实习某项内容。例如,学习完劳动法和企业人力资源管控与实务课程,到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实习,学习完合同法、合同管理和合同起草与审核课程,到企业合同管理部门实习,课程实习是企业法务职业岗位某一项工作实际操作能力的训练。毕业实习是在全部课程学习结束后,学生结合自己就业去向,自己选择或由学校统一安排的一项综合性实习。通常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的写作相结合。其教学目的是使学生对未来要从事的工作和职业环境有更深入的了解,培养在工作中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毕业实习是学生从学校到工作岗位过渡的一个准备阶段。也可以设置“法律诊所”课程代替毕业实习。我们主张有条件的学校建立企业法务模拟实验室,实训模块的课程即课程实习,可以在学校的模拟实验室完成。
4.实践活动模块
实践活动模块主旨是有计划、有组织、有考评地进行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包括走出去的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进厂区,普法宣传及社会调查;也可包括请进来的设置每周一讲的法律实践大讲堂,聘请社会兼职教师,包括企业法律顾问、律师、法官、政府管理人员等,讲授他们的工作经验和人生感悟;还可以充分利用现代教学手段开设法律实务放映厅,每周固定时间、地点,放映与专业有关的影视作品和庭审现场。法律人还应该具备语言表达的能力,除在基础课中设置法律文书写作外,我们还可以在大一的两个学期进行讲演、专题辩论等活动。我们主张将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纳入培养方案,使其制度化、规范化,并计入学生所修学分。在教学方法上,应以“案例教学”“问题教学”为主。将学生应知应会的知识点布置学生自学,课堂以分析问题、研讨案例为主,充分运用现代教学手段注重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总之,通过四年的学习和实践,学生应该能够深刻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企业法务职业伦理原则;在企业管理中,能够运用职业思维和法律原理来观察问题、分析、判断和解决问题;较熟练地运用法律术语;较全面地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与企业管理知识;较熟练地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如企业法律咨询、商务谈判、起草合同、审核合同、案件管理等)以及法律事务的组织与管理;有起草企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初步技能。
作者:马秋 单位:大连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方益权,唐丽雪,易招娣.关于卓越企业法务人才培养的思考[J].中国高教研究,2013
[2]赵莹.我国企业法务制度完善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出版,2012
[3]袁广林.关于构建学科理论体系若干问题的思考[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校报,2004
[4]郭建军.现代企业法务管理体系的模块构成[J].现代企业,2014
[5]爱德华•拉宾,王保民,姚志奋译.法学交叉学科研究与法学方法论[J].清华法治论衡,2013
[6]黄胜忠,余凤.企业法务管理的内涵、发展历程及趋势展望[J].商业时代,2014
[7]郭建军.现代法务管理学的体系构建[J].法制与经济旬刊,2014
[关键词]法律文化 复合型 法科人才
[中图分类号] C9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5)07-0170-03
卓越法律人才指的是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高素质法律人才。依照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各高校法学院系应根据自身的基础和特色实施分类培养。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法学分院试点实施了“双专业交叉模式[1]”的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模式,以法律人才“会写”和“会说”的技能作为交叉学科的融合点。在这一人才培养创新模式的推行过程中,虽能立足于自身特色、学生个体特性、自身教学师资保障等现状,突出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锻炼与进一步拓展,但是在围绕复合应用型法科人才培养之时,开始意识到法律文化在法科人才培养中的欠缺,时下大部分高校的法学教育改革,均未能真正意识到法律文化对人才培养的重要性。笔者以期自己的拙见能求教于同仁大家,为所在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尽一份绵薄之力。
一、现状分析
法律文化作为与法律相关的物质性、精神性和制度性的全部文化现象,为立法、司法实践提供指导性和方向性的作用。法律文化作为社会文化的一个特殊部分,是一个涵盖法律领域的多种现象和因素的、多方面的范畴。[2]法学院校作为法律文化传播和法律人才培养的机构,其传播什么样的法律文化和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才,以及如何传播法律文化和培养法律人才,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社会主流法律文化所决定的。其间主流法律文化――法治文化的法治化进程和司法改革能否走上可持续性发展的道路,法学教育下的法律人才培养对其影响甚大。但实际上,高校各法学院系特别是独立学院的法学院系在设计法科人才培养计划时,对自身的优劣势了如指掌,与其他高校法学院系相比更能充分运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中的分类培养指导精神,更多是立足法律服务市场需求的多层次性,注重专业技能,追求复合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鲜少考虑或是引入法律文化。以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法学分院为例[3],主要表现有:
(一)未能有效厘清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关系
为了适应市场化、社会化的需求,法学分院主张对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要职业化,将法科教育定位为法律职业教育。为了能贯彻这一教育定位,进一步凸显法律职业教育的职业性,在对整个法科教育类型进行设计时,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职业技能与理论知识两方面的教育关系处理上,这两类教育的此消彼长,已经让设计者颇感棘手。而对于素质教育,确实存有一定考虑,但是与理论教育、技能教育相比,往往是被置于其后的,甚至是作为被平衡的空间,素质教育在整个法科教育内容上所占的比例很少。诚然,时下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法律职业需求存有脱节,职业化教育确实需要,但只重视职业教育不仅很难培养出高水平、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人才,还可能因此忽视对学生法律理论的训练,从而降低法学教育内容的理论厚度。
(二)人才培养方案中缺少对法律文化教育的设计
法律文化(法治文化)是由法律意识形态及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认知、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体系、法治理想和法律设施等软硬件构成的经历、观念、态度、评价和信仰的总和,是培植社会法治理念,引导人们合法行为的重要载体。[4]法科人才的培养不仅仅是使法科学生掌握法律理论体系,还应该具有法治思维、法治理念、法治价值。法学分院在设计法科人才培养方案的时候,其素质教育更多是通过通识课程来完成的,而在专业课程中鲜有与之对应的内容。法律文化教育主要集中在法理学、中国法制史、法律逻辑这些课程上。
(三)专业教师缺乏对法律文化教育的关注与投入
专业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更注重的是课程基础理论知识的传授。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更多讲解的是概念、特点、关系比较、规则或制度的具体内容等等。多数的课堂教学,仍然是常规的“一言堂”式,填鸭式的知识灌输现象仍然存在。教师积极从事着结构式、内容式说明,鲜少说明解决问题时的法律思维,所应追求的法律价值,作为法律人在对相关法律事务处理时应该有怎样的操守和伦理道德等。虽然法学分院正在进行学生学业评价性教学改革,但是任课教师对这改革的信心并不强烈,更多的是担心平时分考查比重的增加会极大的影响理论知识的授课进度,担心在课程知识不扎实、不全面的基础上很难组织起有效的、有益的讨论,这样的学业评价成效难遂人意,更不用说在对法科学生进行平时考查时增加对法律文化教育的关注与投入了。
二、法律文化引入法科人才培养中的意义
一般而言,法科人才不仅应具有系统的法学基本理论知识,而且还应具有健全的公民人格和良好的道德操守。卓越下的复合型法科人才还应该具备成为法律人的法律意识、法律信仰、法律素质,具有呐喊精神,为权呐喊,为民呐喊,为公平与正义呐喊。因此,将法律文化引入卓越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中意义不凡。
(一)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一定程度上会左右法科人才培养模式的定位
现今主流法律文化――法治文化,追究正义,倡导正义,通过法律的适用,通过法治建设来实现正义。而对法律的适用也好,对法治建设也罢,都离不开人,都需要有与之匹配的法律职业人才。因此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势必会影响高校法学院系的法学教育价值观,左右着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定位。
(二)法律文化是法科人才培养,尤其是当下卓越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模式内容的来源
不论是静态的法律文化(法律理论、法律制度等),还是动态的法律文化(新观点、新学说、新学派运动等),对其最专门最系统的传承方式就是法学教育中的人才培养。法学教育者是一种人格化了的法律文化,法学教育教学资料是符号化了的法律文化,培养的学生则是法律文化的承载者。整个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过程就是教育者将所掌握的法律文化成果传递给受教育者的过程。
(三)法律文化决定了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模式的课程设置与教学方法
法律文化中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影响着人才培养中施教者与受教者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培养的专业人才所需具有的智慧、素养、品格等要求直接反映于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课程设置与教学方法中。
(四)法律文化影响着专业人才素养的形成,成为社会法治文明进程的助推器
法律文化通过对法学教育的促进,来提高法学专业人才的整体素质和法律素养,而这些具有专业素质和能力的专业人才不仅会传播法律文化,还会通过自身的法律实践和科学研究创造出新的法律文化。法律文化通过对专业人才的促进,继而助推整个社会法治水平的增强,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
三、引入法律文化后欲达到的目标
法学分院意识到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意欲达到卓越的培养效果,理应将法律文化引入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当中。在对法科人才培养时,应以社会主流法律文化――法治文化为先导,以法律文化与法学教育间的良性互动为出发点,以学生为本,以知识为本,以实践为本,立足自身实际,力求对现有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进行改革,力争实现以下具体目标。
目标一:以法律文化的核心价值――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模式的确立为蓝本,以双专业交叉模式的复合型人才培养层次为出发点,力求在原有法科人才培养目标之上,进一步明晰法科人才成为法律人的基础,即双专业交叉模式的复合型法科人才应具有:1.解决问题;2.法律分析与推理;3.事实调查;4.沟通;5.咨询;6.协商;7.诉讼和非诉讼程序;8.组织与管理法律工作;9.解决道德困境等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
目标二:以法律文化价值理念的精髓――保障人权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尊重人的主体性和个体性,以人的权利为出发点和归宿为依据,确立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内容为素质教育(由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知识所形成的逻辑严密的教学体系),职业技能教育(法律职业者所具有的技术理性和判断)和职业道德教育(理解和掌握法律制度背后的法律意识、法律精神、法律价值,形成相应的法治信仰、司法理念、法律思维、法律伦理等)。
目标三:通过目标一与目标二同时带动法学教育者自身的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意识与思想认识,以法律文化的主流文化――法治文化为基点,主动进行课程改革和教学手段创新,优化培养手段与方法,建立一支结构合理,具有一定理论或实务背景的师资队伍。
四、法律文化引入下法科人才培养改革的举措
法学分院作为法律文化传播机构之一,对双专业交叉下的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应考量法律文化的影响与法律服务市场需求的多层次性,立足自身本科教学的层次,充分整合办学资源,主动适应环境,改革现有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模式,进一步夯实复合型的内涵与外延。这样不仅能树立自身特色,还能适应就业市场竞争,增强培养人才的市场竞争力。法学分院在现有的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模式基础上,加以改革,具体措施如下。
(一)从法律文化与人的关系出发,改革现有的复合型人才培养计划,从而使培养出来的学生更能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法律文化中的人形形,法律人仅是其中之一。同为法律人,因其从事领域的不同各有不同侧重,例如法律学术研究者、法学教育者、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者(公务员)、商务精英、基层法务工作者、城市社区或农村法律工作者等等。而法学分院的法科教育仅为本科教育,是法科教育中最为基础的教育阶段,并且因为国家教育政策的规定、自身的原因等诸种状况,缺乏延伸本科教育的平台,也就是目前还不具有独立招收法学硕士、专业学位法律硕士的资格,更不用说法学博士这样的长远发展平台。鉴于此,欲使培养出来的学生能具有职场竞争力,便需注意复合型法科人才应该具有不同法律服务层次共同需求的通识性基础专业技能,也就是在法律文化的引入下,进一步加强“会说”与“会写”这两大专业基本技能在双专业交叉中的融合培养。如此一来,不仅能使法学分院的法学教育扬长避短,发挥自身优势,而且能进一步满足社会多元化法学人才的需要,能够打造出契合社会需求的“差别产品”,能进一步拓展法学分院法学专业的发展空间。
(二)进一步修正现有的人才培养方案,对复合型法科人才的培养应符合法律文化的要求
法学教育既要用现有的法律文化来培养法律人才,又要打造出符合法律文化要求,契合社会需求的“产品”,因此需制订符合自身特色又不同于一本法科教育与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方案。法学分院拟对现有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方案予以修改,在人才培养方案中明确培养内容――素质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对素质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予以合理的比例分配,构建卓越下的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充分运用第一、第二和第三课堂平台,积极拓展法学学生法律职业素养与技能培养的渠道。增设实用性强的选修课,结合社会行业需求开设相关的具有行业特色的实用课程。
(三)创新教学方法,形成法律文化新的生长点
法学教育不仅要适应法律文化,而且还要创造法律文化,尊重重视思索的法治文化教育理念。同时,结合自身法科学生的特点,创新教学方法,探究互动性教学,一改以往法律辞典式教学方法,把法律学习变成人的主体性、能动性、独立性不断生成、发展、提升的过程。尊重学生的独立性,让学生学会动手、动脑和动心,以此培养学生的行为技能、认知技能和情感技能。教学双方在互动过程中能进一步激发彼此的主动性和探索性,从而提高教学效果,形成法律文化新的生长点。
(四)多元化师资队伍的搭建,进一步提升人格化的法律文化
现有法学教育师资力量,从整体上来说,相对较为薄弱,尤其缺乏实务型和理论与实务兼备的师资力量。教师作为人格化的法律文化,自身的素养直接关系到法律文化的传播与人才培养质量,因此需要搭建一支多元化的师资队伍以满足法学教育的需要。应在现有理论型教师基础上,一方面鼓励理论型教师多参加法学实践,提高自身实践教学能力,丰富自身的社会阅历;另一方面充分发挥独立学院教学管理的灵活性,从社会引进专家型人才如特聘教授、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一线实务法律工作者来充实专业师资队伍,以确保师资队伍能迎合实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需要。
(五)通过评估提升法学教育质量,推进法律文化发展
通过各项教学活动的开展,实施有侧重的评估活动,建立系统科学的法学教育评估系统。实现教育过程与评估过程的有机统一,突出法学教育的优势与特色,更为有效的培育法学师生创新、质疑、反思等综合能力,实现法律文化的代际传递,从而促进人的发展,促进社会的发展。
[ 注 释 ]
[1] 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法学分院的“双专业交叉模式”指的是在新生入学时便将法学与其他学科交叉融合而直接设置一个单独的教学行政班,根据这种交叉融合设置相对应的独立课程体系进行培养,四年修满规定学分获得法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同时颁发第二课程证书。现有的试点分别为“法学+汉语言文学”、“法学+工商管理”.
[2] 孙国华.弘扬法治精神、深化法学教育、构建法律文化[J].朝阳法律评论,2013(1).
关键词:高校;法学理论;对策
随着法律的渐进推进和中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高校的法学教育步伐加快,法学部学生的数量持续增加,里脊肉的数量也在增加。法律教育满足了社会对高质量法律人才的需求,法律才能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存在理论依据和薄弱的实际能力。社会上,一般反映出法科大学院的法科修行能力不足,无法从理论层面分析特定情况,能够机械复制,没有应对紧急情况和复杂情况的能力的社会。本文分析和讨论高校法学部法学理论课上的主要问题。
一、高校法学专业理论教学现状分析
关于高校的法学部的内容,朗读、记忆的概念内容很多,一部分学生缺乏理解能力,法律的概念比较抽象,在学习和理解的过程中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这些学生很难学。近年来,高校都在教授改革和革新的想法。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理论性的教育改革的必要性正在提高[1]。在信息化时代,信息传播速度加快,媒体也发生了变化,教师的教学模式也发生了变化。多媒体教学模式与黑板的写作相结合,大大提高课堂教学的兴趣,减少理论教学的难度,具体化抽象的理论知识,让学生快速理解,学习法律理论。
在现代社会的背景下,人们越来越关注法律理论的教育。但是,在新的教学计划改革的背景下,法律制度体系不完善,具体的教育过程中会出现很多问题。教师和学生必须协助解决理论知识教育的问题[2]。新的要素是高校的法学理论结合现代教育的模式。传统的理论教育对教育法律知识的重要性没有实施,忽视了对大学学生进行质量教育的全面提高。据调查,有些大学的老师并不是太老,而是几乎接触新事物。他们不能长时间接受现代教育方法。传统的教育模式还被具体的教育采用。同时,大多数教师缺乏实际经验,或不了解特定的法律工作流程。这样,在实际的授课中,实践能力的培养被忽视,教学内容被忽视,在实践法的理论上,不能有助于提高法律的质量。
二、高校法学专业理论教学的主要问题
(一)教学理论研究不足
高校的法学者大部分都认识到了法律理论教育的重要性。但是,一些法学理论教师没有从政治学[3]、经济学等专业改变他们的经历或接受法律理论体系性的教导。同时,少数法学专业者不重视学生基本法的耕作。他们不单单扩大教室的内容,而是重复课堂教科书的内容。在教室里,学生不需要主动去理解专业知识。在这种模式下,可以想象教育效果会直接影响学生的训练质量。
法律理论教学观念存在着一些偏差,如课堂教学中忽视培养学生的理论思维和法律分析能力,忽视培养学生的综合法律素养,只注重教材中的概念和理论;在专业理论课的调查中,只注重学生的死记硬背程度,忽视了对学生法律素养和实践能力的考察。这些情况的存在,使一些学生对法学理论课逐渐厌倦,从而使法学理论课失去了吸引力。此外,部分高校编写的理论教材水平和质量较低,教材语言表达混乱,章节知识不同程度难以掌握,不利于学生的学习。
(二)实践理论相互脱节
法学理论课教学内容落后,与实践脱节,不利于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在教学内容上缺乏法学理论的最新学术成果和教学成果。教师无法准确界定法学理论课程的重点和难点,甚至在同一所学校也存在争论,不能将其分为教学重点和难点。重点和难点要切合实际,综合考虑教学内容、教学对象和特点。同时,教学内容存在严重的重复性和单一性。教学过程中的重复,使学生感到疲倦,无法在有限的时间内学习更多的知识。
在教学内容上,我们相信权威,只注重一个人的言论,忽视其他言论,不能及时跟踪法制建设,丰富实践能力,不能从实践中提炼出法治问题,不能引导学生独立思考,不能达到引导学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目的[4],只能传授枯燥的理论知识,不能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导致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严重脱节。
三、高校法学专业理论教学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做好教学理论研究,奠定质量提升基础
在课堂教学方面,要针对教学中存在的共性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和有针对性的改革措施,加强对法学理论教学质量和效果的评价和评价。在教材建设中,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教材质量评价体系[5],定期对法学教材进行评价。在评价过程中,要注重质量,大力淘汰低水平、不合格的法学理论教材,使其逐步消失在高校法学理论课堂上。同时,要大力宣传和推广使用教育部组织的法学理论教材,特别是一些获得国家教学成果奖的教材。
(二)全面推行校企合作,实现理论实践融合
21世纪是法商结合的时代,将更加注重学生创新能力、学习能力、思维能力、应用能力等可转移能力的培养,一方面将教学和科研紧密结合,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创建科研型大学的指导思想,努力培养学生的科研意识和科研能力,使学生具备良好的专业基础,掌握一定的科研方法,为其今后进一步的学术发展提供基础;另一方面将教学和实践紧密结合,以用人单位对人才能力的实际需求为导向,努力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提高学生在就业过程的就业能力和竞争优势,为其今后职业的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在我们身处的这个商业竞争激烈的社会里,商业行为离不开法律的应用和规范,法律也寸步不离地在影响着商业行为。当今世界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知识更新的周期越来越短,知识创新的速度呈现加速发展的趋势,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不仅是青年人成长成才的需要,而且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战略需求。所以,青年朋友一定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在学习生活过程中既要勇于探索、大胆创造,又要严谨求实、精益求精,力戒浮躁和急功近利。基于现代社会对人才的这种需求,商科院校所培养的法律人才必须是法商结合的人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高层次的法律职业工作者和兼有商学专业素质的法学人才.明确的培养目标使商学院法学教育获得自己独立存在和发展的地位,形成商学院办法学专业的鲜明特色.培养的法商结合人才是基础扎实、知识面宽、素质高、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较强的适应性和创新意识的高级人才.那么,什么是法商结合,我们所培养的法商结合人才应该具备怎样的素质,高等教育应该怎样构建法商结合人才培养模式?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法商型人才培养的探索是学院主持的国家“法商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重大课题的主要内容,同时也是我校申办MBA专业学位的特色所在。商学院针对企业的战略问题、经营问题、财务问题、投融资问题、宏观经济运行环境问题等方面有着丰富的的教学、研究与实践经验,而我校法学方面针对企业的公司法、劳动法、合同法、证券法、知识产权法、反垄断法、税法、电子商务法,以及WTO相关法律制度等方面有着长久的研究历史并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法商型人才培养就是在有机整合我校两方面资源的前提下,为社会和企业培养同时拥有法律和管理双重能力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为企业可能遇到的问题同时提出覆盖管理和法律双方面的解决方案。法商型人才培养的探索符合市场需求,具有鲜明的特色。我校在此方面的探索不仅具有前瞻性的视角,同时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2.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充分依托金融院校的现有优势:实验室、校外实训基地,具体的可行性方案如下:
一、制定适合法商结合教学的科学的人才培养方案
人才培养方案是高校培养人才的关键。要培养高素质的人才,必然要有科学的人才培养方案作为支撑和指导。因此,所有高校、所有专业都非常注重其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工作。为实现“法律为市场经济服务,法律人为市场经济建设服务”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我们在构建和实现法商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过程中,在人才培养方案上应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完善学生知识结构,开好3类课程。要认真开好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必开的14门主干课程,同时,要开设与市场经济紧密相关、直接服务于企业和市场的法学学科课程。在开好以上两类课程的基础上,还要依托商科院校的强势商科背景优势,开设一组完善学生知识结构的商科应用性课程,如中国对外贸易实务、资产评估、财务管理学等,使学生扎实掌握法商结合所必备的理论与实践知识。
积极开拓法律服务市场经济的实践教学。法学是一们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法商结合人才的培养离不开实践教学环节的支撑。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教学环节由4个方面组成。一是社会调查。可以分别安排在每年的暑期,由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老师带队进行指导。通过开展有针对性的社会调查,可以让学生以社会生活的亲身体验,结合法律知识认识社会,掌握用所学知识思考和解决社会实际问题的能力。二是模拟实习。为了使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锻炼学生的应变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同时配合程序法的学习,让学生充分掌握和熟练运用相关诉讼法知识,增强学生对法律职业的认同感,可以开展审判观摩、模拟法庭活动等模拟实习的专项教学。三是毕业实习。毕业实习与暑期社会调查和模拟实习不同,它是全面运用所学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进行综合实践提高的过程,也是学生成才的一个重要阶段。毕业生主要被安排在公、检、法、司,以及相关企业进行实习,由经验丰富的指导老师对实习过程进行认真指导。四是灵活的分散性实践教学。这一环节主要是通过系里老师,在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法律援助中心等开展法律实务活动的过程中,以及在办案的过程中,灵活分散地指导学生实践。
二、注重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与商事思维融合的培养
法律思维,是指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如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理念等。商事思维则是指按照商人的理念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商事思维方式的重心在于成本和收益的比较。
在实际问题面前,仅有法律思维或者仅有商事思维都是不够的。培养法商结合的应用型人才尤其要注重融合“法”和“商”两种思维,从而使学生不但善于运用法律思维,在合法的前提下思考问题,同时还能从商人、消费者、市场等角度去妥当地处理实际问题。这样,我们培养出来的法商结合的人才才能够适应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我们要培养出真正的法商结合的应用型人才,必然要求我们的学生在思维、观念层面上有所突破,决不能局限于“法”和“商”两种知识的简单相加。
具体来说,法学专业的学生不仅要学好法学基本理论和法律基础知识,尤其是与市场经济紧密相关的民商、经济法律知识,还要在考虑合法性这第一价值的基础上,同时兼顾成本和效益等商事因素。而对于商科专业的学生来说,也要在学好本专业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的同时,在充分考虑合法性的前提下,注重成本和效益的比较。
三、解决教师知识结构单一与培养学生复合能力之间的矛盾
培养法商结合的高级应用型人才,课程教学改革是其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充分发挥我们商科院校的学科背景,利用现有师资优势,进行法商结合办学特色的课程教学改革,是实现法商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保障。
完善法学教师的商科知识结构是根本。要把学生培养成法商结合的高级应用型人才,必然要求法学专业课程的教师具备扎实的“法”和“商”知识结构。作为21世纪的法学专业教师,要能胜任法学专业教学工作,在不断提高自己法学专业理论素养、紧跟法学前沿的基础上,还必须充实和完善自己的商科知识结构。这也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所在。
引入相关专业教师共同完成教学任务是现阶段的重要手段。商科院校往往开设有会计学、经济学、投资学、国际贸易等专业,学科优势比较明显,有一大批优秀的商科专业教师。鉴于这一现实,利用我们商科院校的商科师资优势,将相关专业的教师引入法学课堂,与我们的法学专业教师共同完成法学专业课程的教学任务是必要且可行的。引入相关专业教师开展教学(包括实践教学)的思路,可以结合各高校自己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模式来实现。比如,以法学教师和相关专业教师平行承担教学任务的模式;以法学教师为主讲教师、以相关专业教师为补充的模式;以法学教师为独任教师、辅以有针对性地举办相关内容讲座的模式,等等。
3、项目实施的科学性
本着目标明确、思路清晰、论证充分的思想,开展调查研究。在集中学习培训的基础上,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设置意见箱、走访班级、寝室等多种形式,深入师生中开展调研。发挥工会、学生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的作用,拓宽渠道,广泛听取师生的意见和建议,加深对现状的把握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针对性和紧迫性认识,初步查找出影响和制约我院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加强干部作风建设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通过调查研究,发现存在问题,总结经验,形成专题调研报告。
进行解放思想大讨论。在学习调研基础上,就如何解决影响科学发展的认识问题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引导广大师生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把思想认识从那些违背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观念、行为和体制机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在推进学院科学发展方面深化认识,对“办什么样的大学、怎样办大学”,“培养什么样的人、怎样培养人”等重大问题进行再认识,形成共识。结合理论学习收获、调研成果和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开展深入交流研讨,解放思想讨论要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使之成为更新发展观念、转变发展思路、形成科学发展共识的有力推动。
深入聚焦提炼问题。学院对学习调研阶段汇总梳理出来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干部进行分析论证和归纳筛选。在此基础上,结合解放思想大讨论形成的共识认真研究讨论,聚焦提炼出影响制约学校及学院科学发展的重大问题,为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和撰写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打好基础。精心组织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师生党员专题组织生活会。学院领导班子和院办公室(教务办公室和学生工作办公室)就检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分析检查在推进学院发展、服务师生方面存在的差距与突出问题,着重查找影响学院事业科学发展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和工作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学生会要召开专题的民主生活会,分析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方法。专题民主生活会与年度民主生活会合并召开,并适当扩大列席人员范围。
形成高质量的分析检查报告和组织师生评议。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突出检查和分析两个环节。分析检查报告紧密联系实际,充分运用学习调研、征求意见、解放思想大讨论和民主生活会成果的基础上,认真查摆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剖析形成问题的主客观原因特别是主观原因,总结经验教训,谋划提出符合学院的科学发展思路、主要工作目标和重大工作举措,同时提出加强自身建设的具体措施。认真总结近年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情况,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分析主客观原因特别是主观原因,总结和提炼学习实践活动中形成的新认识,提出今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校院改革发展的主要方向、总体思路、工作要求和主要举措,以及加强自身建设的具体措施,形成分析检查报告。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形成后,组织师生员工对分析检查报告进行评议,广泛征求党员、群众意见,评议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召开座谈会或书面评议等形式进行。着重从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深不深、查找的问题准不准、原因分析得透不透、发展思路清不清、工作措施行不行等方面进行评议。评议中提出的正确意见及时补充到分析检查报告中来。分析检查报告和评议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反复修改完善。
4、项目实施的应用性
“精商明法”是明确我们培养学生要构建什么样的知识体系,这就是既要全面学习和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知识,力求做到“精通商学”,同时又要学习和掌握相关的法学知识,力求做到“明晰法学”。实验区是在中国政法大学这一全国公认的法学强校中培养经济学与管理学的商科人才,完全可以实现依托和利用学校法学的优势资源,使商科与法科在知识体系上交叉和融合,在专业设置和教学实施中体现法学背景和“法商”性质,以适应社会对法商复合型人才的需要。
目前,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已经提出了在中国同类型学院中建立起不可替代的“法商型商学院”的发展目标,实验区将在人才培养过程中更加注重把“法商结合”的办学特色渗透到教学体系、师资结构、科研项目以及学术活动等各个环节,为社会经济发展培养出一大批高质量、高层次的法商复合型人才。“敏思善行”是明确我们培养学生要具备什么样的综合能力,这就是既要能够敏捷地思维,又要能够创新地实践,力求做到既能善于发现问题又能善于解决问题。在结合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三个本科专业各自的特点,完成专业教学计划的同时,以建构主义教育理念为指导,不断创新教学方法和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学生的科学研究能力和专业实践能力,使学生在熟悉和把握专业知识的前提下,树立创新意识,发展动手能力,能够有效地将知识体系转化为内在能力。目前,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在法商型人才培养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实验区在建设过程中将更加注重学生创新能力、学习能力、思维能力、应用能力等可转移能力的培养,一方面将教学和科研紧密结合,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创建研究型大学的指导思想,努力培养学生的科研意识和科研能力,使学生具备良好的专业基础,掌握一定的科研方法,为其今后进一步的学术发展提供基础;另一方面将教学和实践紧密结合,以用人单位对人才能力的实际需求为导向,努力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提高学生在就业过程的就业能力和竞争优势,为其今后职业的持续发展提供保障。“格物致公”是明确我们培养学生要具备什么样的个人素质,这就是既要形成求真务实、学以致用的优良学风,树立坚定的科学精神,又要不断适应社会、服务社会,树立强烈的公共意识。“格物致公”是中国政法大学的教育理念,实验区在培养学生知识、能力的同时,也应该加强学生人文精神、法治精神、科学精神、共同精神等个人综合素质的培养,尤其商科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要求学生在毕业后不仅能够在能力上满足社会需要,而且还要在身心、人格、品质等方面都能够较好较快地融入社会,提高适应环境的能力。因此,在科学精神培养的同时,加强社会责任感培养也将是实验区人才培养的重要目标之一。素质、专业素质、身心素质为综合人格品质的高素质全面发展人才。
要着眼于解决突出问题、完善体制机制,巩固扩大活动成果,重点抓好三个环节,即抓好制定整改落实方案,集中解决突出问题,完善长效体制机制。主要任务是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扎实推进,切实取得推动学院事业科学发展的实践成果和制度成果。
1)、制定整改落实方案。学院班子成员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针对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立足工作实际,以分析检查报告为依据,制定整改落实方案,对查找出来的突出问题和需要完善的制度,按照轻重缓急和难易程度,分别提出整改落实的具体目标、方式方法和时限要求,明确整改落实的具体措施。整改落实情况要向党员、群众通报,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制定整改落实方案要增强针对性、注重操作性。要做到“三明确一承诺”,即:明确整改落实的目标和时限要求,明确整改落实的具体措施,明确领导、部门的责任。整改落实方案制定后,采取适当方式向党员、群众公布,做出公开承诺。
2)、解决突出问题。解决问题是突出实践特色的集中体现。要按照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针对查找出来的学院改革发展过程中以及关系学生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抓住那些既事关大局又有可能经过努力近期解决的问题,集中力量解决,切实取得一批实践成果。把职能范围内影响制约学院发展的突出问题、师生员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干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为重点,集中时间和精力加以解决。对解决条件比较成熟的问题,要实施集中攻坚;对通过努力有可能解决的问题,要积极创造条件限期解决;对暂时不具备解决条件的问题,要明确责任分步解决。
3)、完善体制机制。这是学习实践活动取得实效的重要标志。从学习实践活动一开始,就要高度重视做好创新体制的工作。进一步理清推动科学发展的思路,制定和完善促进学院科学发展的制度和规划,把解决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在建立健全体现科学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上取得新突破。要对现有的制度规定进行系统清理,该废止的废止,该完善的完善,该变革的变革,特别是要及早研究制定科学发展迫切需要的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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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型人才培养实验基地在法商型人才培养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此基础上建成的“法商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将更加注重学生创新能力、学习能力、思维能力、应用能力等可转移能力的培养,一方面将教学和科研紧密结合,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创建科研型大学的指导思想,努力培养学生的科研意识和科研能力,使学生具备良好的专业基础,掌握一定的科研方法,为其今后进一步的学术发展提供基础;另一方面将教学和实践紧密结合,以用人单位对人才能力的实际需求为导向,努力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提高学生在就业过程的就业能力和竞争优势,为其今后职业的持续发展提供保障。经过多年对商科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探索和实践,依托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平台,法商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将形成完备和系统的人才培养模式:以“精商明法、敏思善行、格物致公”为培养宗旨,以“法商结合”和“知行合一”为培养支撑,通过“教、学、做、悟、思、育”的培养方式,塑造高素质的法商型创新人才。
1、培养宗旨:“精商明法、敏思善行、格物致公”
“精商明法”是明确我们培养学生要构建什么样的知识体系,这就是既要全面学习和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知识,力求做到“精通商学”,同时又要学习和掌握相关的法学知识,力求做到“明晰法学”。实验区是在中国政法大学这一全国公认的法学强校中培养经济学与管理学的商科人才,完全可以实现依托和利用学校法学的优势资源,使商科与法科在知识体系上交叉和融合,在专业设置和教学实施中体现法学背景和“法商”性质,以适应社会对法商复合型人才的需要。
目前,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已经提出了在中国同类型学院中建立起不可替代的“法商型商学院”的发展目标,实验区将在人才培养过程中更加注重把“法商结合”的办学特色渗透到教学体系、师资结构、科研项目以及学术活动等各个环节,为社会经济发展培养出一大批高质量、高层次的法商复合型人才。
“敏思善行”是明确我们培养学生要具备什么样的综合能力,这就是既要能够敏捷地思维,又要能够创新地实践,力求做到既能善于发现问题又能善于解决问题。在结合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三个本科专业各自的特点,完成专业教学计划的同时,以建构主义教育理念为指导,不断创新教学方法和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学生的科学研究能力和专业实践能力,使学生在熟悉和把握专业知识的前提下,树立创新意识,发展动手能力,能够有效地将知识体系转化为内在能力。
目前,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在法商型人才培养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实验区在建设过程中将更加注重学生创新能力、学习能力、思维能力、应用能力等可转移能力的培养,一方面将教学和科研紧密结合,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创建研究型大学的指导思想,努力培养学生的科研意识和科研能力,使学生具备良好的专业基础,掌握一定的科研方法,为其今后进一步的学术发展提供基础;另一方面将教学和实践紧密结合,以用人单位对人才能力的实际需求为导向,努力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提高学生在就业过程的就业能力和竞争优势,为其今后职业的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格物致公”是明确我们培养学生要具备什么样的个人素质,这就是既要形成求真务实、学以致用的优良学风,树立坚定的科学精神,又要不断适应社会、服务社会,树立强烈的公共意识。“格物致公”是中国政法大学的教育理念,实验区在培养学生知识、能力的同时,也应该加强学生人文精神、法治精神、科学精神、共同精神等个人综合素质的培养,尤其商科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要求学生在毕业后不仅能够在能力上满足社会需要,而且还要在身心、人格、品质等方面都能够较好较快地融入社会,提高适应环境的能力。因此,在科学精神培养的同时,加强社会责任感培养也将是实验区人才培养的重要目标之一。
目前,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按照学校“厚德、明法、格物、致公”教育理念的要求不断加强学生个人素质的培养,实验区在培养人才的过程中将更加致力于培养以优良政治素质、文化素质、专业素质、身心素质为综合人格品质的高素质全面发展人才。
2、培养支撑:“法商结合”与“知行合一”
【摘 要 题】海外来风
【关 键 词】法学教育/司法考试/法科大学院构想
【正 文】
日本称法官、检察官、律师三种法律专门职业人员为“法曹”。欲成为法曹,首先要通过 竞争率极高的司法考试,然后在司法研修所中经过一年半的司法研修,最终考试合格才能够 最终担任法曹。在这种法曹培养制度下,法学教育与法曹选拔脱节,二者并无直接的联系。 司法考试严格限制人数,(注:日本选拔的法曹人数历来较少,现行制度下,从20世纪60年代直到90年代初,每年司法 考试合格人数只有500人左右。90年代以来开始增加合格人数,现在每年的合格人数为1000 人左右。参见丁相顺:《日本法律职业选拔培训制度及其改革》,《人民检察》2000年第4 期,第61页。)一方面塑造了日本司法精英型的特征,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另 一方面也导致了日本司法人数不足,司法救济不够的弊端。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日本国 际和国内环境的变化,在规制缓和的大形势下,长期依靠行政指导制调整社会关系的日本开 始了由“事前规制型”向“事后检查型”的改革。(注:关于日本司法改革的背景问题,参见2000年12月28日《法制日报》载《密切法律交流推 进中日友好——访日本法务大臣高村正彦》一文,法务大臣高村正彦说:“人类即将进入21 世纪,对于日本而言,面临社会、经济形势的复杂多样化以及国际环境的变化,当务之急是 推进行政等各项改革,完成由‘事前限制型’社会向以个人责任为基础的‘事后检查型’社 会的转型。具体到司法领域,日本将大力推进司法改革,完善法律制度体系,下个世纪,司 法将在维护法治社会、保障国民权利等方面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这样,为了解决司法人数不足的问题, 大学的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法曹培养制度、司法制度开始联系起来,法学教育界和司 法实务界提出了法科大学院构想。
一、日本法学教育的基本特征与改革
日本的法学教育是在法制近代化过程中建立起来的。日本法学教育在明治时期就形成了官 方与民间法学教育的二元格局,经过明治政府的一系列统合措施,近代法学教育培养的法科 学生为推进日本法制近代化过程和国家的近代化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注:丁相顺:《日本近代法学教育的形成与法制近代化》,《法律史论集》2000年专集,法 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37页。)
二战以后,随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精英型法律家阶层的形成,在大学教育日渐普及的 情 况下,法学教育成为一种法律修养式的普及型教育,“日本大学本科阶段(四年制)法学教育 的目的并不是培养法律的专职人才,而是一种为普及法学思维方式而开设的普通素质教育。 实际上,可以说这种教育的目的只是为即将步入社会的学生养成法律思维(Legal mind)为此 ,在日本各大学法学院的本科课程设置中,除法律方面的科目以外,往往还包括与法律职业 无直接关系的政治学方面的内容,四年制本科毕业生人多从事非法律工作”(注: [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 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 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在现行司法 考 试制度下,不仅本科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无直接关系,而且研究生教育也与法律职业没有直 接关系。研究生院培养的法学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大多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目前 日本全国共有622所大学(国立大学99所,公立大学66所,私立大学457所),其中有93所大学 开展法学教育,拥有法学部或者法学院。法律专业学生毕业后的去向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一 部分充任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机构的公务员;大部分人在各种民间的企业或公司中就职 ;只有极少一部分的毕业生能够通过司法考试成为专门的法律职业家。(注: [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 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 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
虽然司法考试对于大学生可以给予免考修养科目的待遇,大学法学部所学到的基础知识也 可以在司法考试中应用上,但是,大学教育基本上不与法律职业发生直接的联系。“重要的 是以记忆为中心的司法考试。一次考试能否成功决定着一个人的命运,大学的法律教育基本 上不起作用。”(注: [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 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 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
尽管在制度上,现行的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不存在直接的关联,但在某种程度上,二者也 存在着若即若离的联系。法科学生要通过司法考试,大学的法学教育也是重要的知识积累。 同时,由于法律职业的精英型特点,成为法曹是许多毕业生的理想,反过来,各个学校对司 法考试合格人数也是相当重视的,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成为评判法学部水平高下的一个重要指 标,这也促使各个大学努力将教学目的服务于司法考试的需要。尽管如此;由于司法考试合 格人数受到阻制,法学部致力于提高司法考试合格率的努力也是有限的,其着眼点只是通过 提高司法考试合格率来提高学校的声誉,而学校的主要教学对象仍然是那些不可能通过司法 考试或者是不对司法考试抱有奢望的大多数学生。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没有直接的关联是日 本当代法学教育和法曹选拔的一个基本特征。
日本东京大学教授新堂幸司认为“日本大学法学部的毕业生成为法律家的比例极低,虽然 有法学部之名,但是成为法律家的极少,多数都进入到行政官厅和企业”。(注:[日]新堂幸司:《“社会期待的法曹像”座谈会》,(日本)《实用法律学杂志——法学 家》,1991年第984号,第42页。)早稻田大学原 校长西原春夫教授认为,“按照我国现在的制度以及现状,司法考试不是大学的法学教育的 出口,而是司法研修所培养法曹的入口。”(注:[日]西原春夫:《法学教育与法曹养成制度》,(日本)《法律广场》1980年第23卷第6号 , 第36页。)因此,在选拔和造就职业法律家的问题上,当 代日本的法学教育体系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由于司法考试的技术性特点,也出现了一些专门为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服务的补习学校。 由于这些学校针对性强,比起在大学参加科班式的课堂教学来,更多准备报考司法考试的考 生愿意参加各类司法考试补习学校。针对这种现象,一位美国学者指出,当代日本法律教育 体系对于司法考试和职业法律家的培养存在若干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第一,法学部教 育有些“高不成,低不就”,也就是对于成为法曹的学生来说,没有受到充分的法律专业教 育,而对于没有成为法曹的学生来说,受到的法律专业教育又太多;第二个问题就是出现了 所谓的“双学校”问题,也就是大多数参加司法考试的法科学生同时在法学部和预备校之间 上学,在当前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体制下,并不能造就和选拔出具有丰富知识背景的学生 ,更多地是造就和选拔出具有法律技巧的学生。(注: [美]丹尼尔.福特:《对讨论问题的意见——从与美国的法学院相比较的观点出发》 ,(日本)《实用法律学杂志——法学家》1999年第1168号,第28页,第27页。关于日美法学 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华盛顿大学教授丹尼尔·福特教授作了比较,他认为,现在日本法 学教育的方式和弊端与司法考试有着密切的联系,在美国,虽然想成为律师的学生必须要刻 苦学习,但是,并不是在学习之初强烈地意识到司法考试的问题,不是为了考试而去学习。 在大学时期,学生们不仅仅学习自己的专业,还要学习一般的修养课程,以及其他专业知识 。也就是说,在大学时期学生们并不十分在意司法考试,而是尽量掌握非常宽的知识。而在 日本,虽然说司法考试冠有资格考试之名,但事实上却成为一种限制人数的竞争考试。而且 学生们为了参加司法考试,不得不尽早地做准备。由于考试特别重视考试技巧,如果不是特 别有自信力的人,想成为律师的话,理所当然地会忽视法学以外的课程了,集中准备司法考 试科目。同时,为了掌握技巧,学生们会尽早地预备校补习。)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过分脱节,以及 司法考试制度过于限制人数的做法客观上造成了法学教育资源的浪费和职业法律家素质的降 低。
为了解决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脱节的问题,日本的各个大学也在探讨法学教育改革。几十 年代以来,日本的研究生院法学研究科的专业设置开始发生变化。“以东京大学、京都大学 、北海道大学等在战前被称之为‘帝国大学’的国立大学,和大城市中的主要私立大学为中 心 ,开设了以面向实务为主的硕士专修课程……这些课程的设置起到了在职培训的作用”,⑩ (注: [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 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 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日本的法学教育开始出现了重视实务的趋向。但是,在现有的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体制下, 这种重视实务的趋向是非常有限度的。从总体上来看,日本现行的法学教育体制仍然是以“ 与实务保持一定的距离”,即重理论轻实务为特色的,“从事教学和研究的学者大多数人没 有法律实务的经验”。 (注: [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 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 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
由于法学教育制度与现今的司法考试制度联系在一起的。如果不进行彻底的司法考试制度 改革和司法改革,任何教育改革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法曹素质降低和司法考试过分重视技巧 的问题。如果仍然过度地限制合格人数的话,极其高的竞争率仍然会持续下去,真正想成为 律师的学生们仍然会为了应付考试而学习。(注: [美]丹尼尔.福特:《对讨论问题的意见——从与美国的法学院相比较的观点出发》 ,(日本)《实用法律学杂志——法学家》1999年第1168号,第28页,第27页。关于日美法学 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华盛顿大学教授丹尼尔·福特教授作了比较,他认为,现在日本法 学教育的方式和弊端与司法考试有着密切的联系,在美国,虽然想成为律师的学生必须要刻 苦学习,但是,并不是在学习之初强烈地意识到司法考试的问题,不是为了考试而去学习。 在大学时期,学生们不仅仅学习自己的专业,还要学习一般的修养课程,以及其他专业知识 。也就是说,在大学时期学生们并不十分在意司法考试,而是尽量掌握非常宽的知识。而在 日本,虽然说司法考试冠有资格考试之名,但事实上却成为一种限制人数的竞争考试。而且 学生们为了参加司法考试,不得不尽早地做准备。由于考试特别重视考试技巧,如果不是特 别有自信力的人,想成为律师的话,理所当然地会忽视法学以外的课程了,集中准备司法考 试科目。同时,为了掌握技巧,学生们会尽早地预备校补习。)因此,要解决日本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 、乃至于解决司法制度中的结构性矛盾,必须将法学教育改革与司法考试改革联系起来解决 。
1999年6月,根据日本国会通过的“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设置法”的规定,日本成立了“司 法制度改革审议会”,负责“调查审议司法制度并向内阁提出改革方案”。该审议会围绕法 曹一元化(从律师中选拔法官),参审制、陪审制,法曹培养等议题进行研讨,最终提出司法 改革方案。正是在这种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日本法律教育界提出了法科大学院构想,并作为 法曹培养的一个重要内容,与司法制度改革问题结合起来。
二、法科大学院构想
具备何种资质的法曹方可以适应21世纪司法的需要?日本法学教育界提出了各种看法,主要 集中于具有丰富的人性和感受性,具有深厚的修养和专门的知识,具备灵活的思考力和说服 、交际能力,对于社会和人际关系的洞察力,人权意识,掌握尖端的法律和外国法方面的知 识,具有国际视野和语言能力。为了选拔具备这种资质的法曹人员,就不能象过去那样,通 过司法考试这一个环节、一个点来选拔,而必须通过一个整体的过程来造就和培养。必须通 过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司法研修等程序的互相配合,通过连续的过程来选拔法曹。为了扩 大法曹人员,实现司法改革的目标,也必须充分发挥高等法学教育的优势,所以,如何形成 包括法学教育在内的立体法曹选拔、培训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学 教育资源是实现法曹人员素质的提高和数量扩大的现实途径。从这样的基本理念出发,日本 提出了将法学教育与法曹选拔培训有机衔接的方案,集中体现在法科大学院构想的方案设计 中。
所谓法科大学院就是在各个水平较高的大学院(大学的研究生院)法学研究科的基础上,建 立起专门培养法曹实务人员的高等法学教育机构。对法科大学院毕业生,可以直接或者间接 付与法曹资格。并且,在法曹选拔和培养过程中,要以法科大学院培养的学生为主体,辅之 于司法考试和司法研修制度,建立法律职业选拔任用的“流水过程”。
为了切实进行法学教育改革和探讨具体的法科大学院方案,当时的文部省设立了“法科大 学院构想研究会议”,具体进行“法科大学院”的制度设计。2000年10月6日。“法科大学 院构想研究会议”提出了总结报告,对日本型的法科大学院提出了基本框架构想,并且建议 在 2003年开始设置这种新型的法学教育机构。
日本法科大学院构想在制度设计上主要是以美国的Law school为模本。但是,日本的法科 大学院设计方案保留了传统的法律本科教育体制,将法科大学院设置在研究生教育阶段。基 本的制度设计是:非法律和法律专业的大学毕业生都可以报考法科大学院;法科大学院的学 制一般为3年,例外时为2年;从法科大学院毕业就获得了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在面向法科 大学院毕业生的司法考试中,主要以法科大学院学习的内容为主,考试的合格率会大大提高 ;法科大学院的法学教育要以实务教育为主,在课程设计和师资选任上,都要服务于实务训 练的需要;与过去一样,法科大学院毕业生通过了司法考试以后只不过是获得了参加国家司 法研修的资格,这些合格者要作为研修生参加国家统一的司法研修,然后才能根据本人的意 愿从事具体的法律职业。
由于新的法科大学院以培养应用型的法曹为主要任务。因此,对于课程科目的设置要体现 出应用型的特点,其基本考虑主要是设置相应的学科群。开设的科目群主要包括:A.基础科 目,也就是为系统掌握基础法律知识所开设的科目,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外国 法等基本法律知识;B.法曹基本科目,也就是与法律职业共同的思维方式有关的科目,包括 收集、整理、分析、使用法律信息能力的科目,例如,法曹伦理科目、法律信息的基础教育 科目等;C.骨干科目,也就是为深化、理解基本法律领域里的法律学识,提高法律思维能力 、分析能力的科目,包括宪法、民事法(财产法)、刑事法、商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刑 事诉讼法等;D.先进尖端的学科领域课程,也就是培养创造性地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和培养 多元的、多角度法律思维能力的课程,例如知识产权法,租税法,行政法,劳动法,执行、 保全、破产法,环境法等;E.与国际相关的科目群,就是培养法曹国际视野的科目,例如国 际法、国际私法、国际贸易法等;F.学科交叉的科目群,也就是培养法曹广阔知识背景,开 拓学科视野的科目群,例如法与经济、法与医疗、法与家庭、法与公共政策等科目:G.实务 关联课程,也就是在前述科目基础上,通过实践进一步提高法律思维能力,解决现实问题能 力的科目,包括诊所式教育,民事、刑事演习,谈判技法演习等。
在这些课程中,A学科群的课程是所有法科大学院学生应该掌握的最低限度的法律知识,C 较A学科群的学科划分更加细化,是为了提高学生解决问题、分析案件事实的能力而开设的 科目,以事例研究、判例研究为对中心,不仅仅从理论上,而且要从实践的角度(从事实认 定论和要件事实论等实务的观点着手进行的教育)开设的课程。对于C课程群,没有必要拘泥 于各个实定法进行法学教育,可以合并设置课程,例如,开设民事法课程(将民法、商法、 民事诉讼法课程作为一个科目进行讲授),刑事法课程(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等),要重视 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机结合,在对法律进行系统理解的基础上重视理论上的应用,并进行理 论与实践的整合。
在这些科目群中,为了达到使全体法曹具有共同资质的目的,要以A、B、C三个学科群为核 心课程群,并且兼顾D、E、F、G等学科课程。要求所有的法科大学院都要设置核心课程,所 有的法科大学院也要开设G科目群。但是,根据各个学校的情况,对于具体的科目和内容可 以有所侧重。可以根据各个大学的特色来设置D、E、F学科群。转贴于
法科大学院的教育方式要采取少数人制的教育,每一个科目听课的人数不能过多,基于科 目的每个教学单元规模不能超过50人。在教学过程中,授课的方式包括讲义方式,少数人演 习方式,学生独自进行调查、制作报告,教员对学生个别辅导等方式等。
法科大学院的入学者原则上要求大学本科毕业,但没有专业限制,入学者要通过考试方能 够入学。对于考试的性质,“法科大学院构想研究会议”认为法科大学院入学考试并非要测 试考生所掌握的法律知识,而应该是以测试学生的判断力、思考力、分析力、表达力为目的 的素质考试。但是,目前为止,对法律专业和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是否要采取统一考试的问题 还存在分歧。“法科大学院构想研究会议”的基本主张是,为了保障法学教育的完整性,为 了彻底保障入学考试的开放性,为了保障考试的公平性,对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和非法律专业 的毕业生原则上要采取统一考试制度。为了保障非法律专业的学生能够进入法科大学院,在 录取时可以规定录取一定比例非法律专业学生。
法科大学院要以现有的法学部为中心设置,但是为了保持法科大学院设置的均衡性,防止 法科大学院设置过于集中在象东京这样的著名大学集中的城市,允许辩护士会与地方自治体 等大学以外的组织一起成立学校法人,设置单独的法科大学院。并且在法科大学院之间,要 允许各个法科大学院具有自己的特色,鼓励各个法科大学院之间的竞争。
三、法科大学院构想与日本司法考试改革
由于在法科大学院构想中,只要取得了法科大学院的毕业文凭就自动取得参加司法考试的 资格,换句话来说,在实施法科大学院构想后,要参加司法考试必须首先取得法科大学院文 凭。那么,新的教育方式与司法考试的关系问题就变得十分重要。由于这一构想是将法科大 学院作为法律职业人员资质提高的一个有机环节来看待的,因此,即使建立了新的法科大学 院,也并不意味着要取消司法考试或者司法研修制度。不过,在法科大学院构想付诸实施以 后,司法考试制度也必须随之作相应的调整。新司法考试的性质如《法科大学院构想的探讨 总结报告》所言:如果设置了作为在客观上可以保障其教育水准的高级的法律专业教育机关 ——新的法科大学院,并且以在法科人学院中实际进行了充分的教育和严格的成绩评估为前 提,新的司法考试要以法科大学院的教育内容为基础,新司法考试就是判断法科大学院毕业 生或者预定毕业的学生是否具备作为法曹应该具备的知识、思维能力、分析能力、表达能力 为目的的考试制度。从法科大学院构想的宗旨和新司法考试的目的出发,要求参加司法考试 的考生参加考试的次数不能超过三次,在这一司法考试制度下,要保障法科大学院的毕业生 具有较高的通过率。
实施法科大学院构想以后所建立的新法曹选拔、培养制度主要特点表现为:1.将打破过去 一次决定胜负的司法考试模式,使法律专门人才的选拔形成“法科大学院”——司法考试— —实务研修这样一个有机相联的过程。2.使大学的法学教育直接与法律实务人才的培养结合 ,有效地利用社会教育资源。这种法学教育制度的改革一方面将现有的法学教育与法曹培养 直接联系在一起,可以在保障法曹资质的前提下扩大法曹的人数。
由于法科大学院构想与现行法学教育结合起来,因此,得到了法学教育界和法律职业界的 支持 。(注:事实上,正是各个大学法学部才真正推动了这一构想的实施。笔者在日本留学期间, 就曾经参加了中央大学举办的法学教育改革与法科大学院构想的研讨会。据笔者统计,共有 大约十几所大学法学部举办过大规模的法科大学院构想研讨会,有十几所大学法学部提出了 自己的法科大学院构想。)可以说,法科大学院构想的实施是日本解决法曹人口不足和司法考试制度结构性矛盾 的一个根本方向。如果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提出的改革方案得以实施,法科大学院、司 法考试、司法研修将构成日本法曹选拔和培养的连续过程,在此基础上,如果法曹一元化能 逐步落实,日本的司法制度将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结语
关键词:司法考试;法律人才培养;职业对接;教育方案;师资结构
中图分类号:DF815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1.01.16
标志着我国的法律职业已开始走上了统一、规范和专业化道路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在对我国的法学教育产生重要影响的同时,其自身也在不断改革。根据2008年6月6日年司法部公布的第75号公告:“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这样,我国普通高校大三在校生即可报考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报考资格已不限于“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还包括在读的大四本科生,其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具体影响如何?我们的法学本科教育在性质定位、培养方案等制度构建上还有哪些需要改善的地方?这些都是应该关注的问题。一、报考资格拓宽后的法律人才培养定位
关于统一司法考试后我国法学教育的定位,大家一直有不同观点。有的人认为法学教育是以培养法律职业人才为主旨的职业教育(professional education),因而偏重司法知识的传授、专业技能的训练。有的人认为法学教育从本质上看是一种素质教育或通识教育(general education)。当然还有人认为法学教育兼具职业教育和素质教育两种性质[1]。早在2001年统一司法考试诞生前夕,曾有学者预言:“法学高等教育因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而将要发生划时代的变化,司法考试成为法学教育的‘指挥棒’,从此,法学教育要以法律职业需求为导向,法学教育总算有了明确的方向。”[2]笔者认为,法学本科教育具有职业教育和素质教育的双重属性。法学教育除进行法学知识和法学技能的培养外,还应当担负法治理念、人文精神培养的使命,不能成为单纯的考试培训基地,必须二者兼顾。
(一)充分体现法律职业教育的特性
道理显而易见。其一,国家拿钱办法学院,首先当然是为了满足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的人才需要。法学院不就是培养法学本科学生的法律知识、技能、思维和信仰,向社会提供法律职业人才的所在吗?其二,家长拿钱以及学生选择法学院,大多数绝不仅为做一个懂法律而不从事法律职业的高素质公民[3]。其三,即使有相当部分的学生没有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工作,而是在公证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关内从事与法律相关事务,仍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范畴,构成法律职业的群体。这些人才培养也不可脱离法律职业教育的目标。
同时,这也是现代大学教育学科分类的必然要求。现代社会分工日益发展,对知识的专门化程度要求越来越高,现代大学已经基本按照学科划分院系。学科通常所对应的就是特定的知识类型。因此人们一般不再将现代大学教育定义为培养“全才”或“通才”的博雅教育(Liberal arts education),而主张大学应培养某一学科的专业人才或适合从事某一职业的专门人才[1]57-58。在法学学科或法学院中弃学科教育而主要进行“通才”式的素质教育,是有违现代大学教育必须进行学科分工的总体方向的。
(二)兼顾法律职业教育外的素质培养
即使司法考试报考资格拓宽后,在将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为法律职业教育的观点仍有失偏颇,必须担负法治理念、人文精神培养的使命,不能主要受司法考试支配。
1不同的法律人才教育的文化背景
法治建设离不开法治文化。我国的传统文化中没有法治的理念和制度,得不到传统文化的支持时,建设法治国家的惟一途径就是从西方移植法律文化。西方的法律文化要在中国生根开花结果,需要一个长期的本土化过程,其中,教育的作用是最为重要的。因此,中国法学教育的重要使命就在于传播法治文化,基本任务不是训练一些只会辩论技巧、只懂得法律条文、只想把法律作为谋生手段的“诉棍”,而是培养出具有法的理念、法的精神、有历史眼光和远大理想的真正的法律人。
2普通高等基础教育的教育前提
英美法系的法学教育是一种典型的职业教育,但不宜移植到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在美国和加拿大,法学教育是以其它学科专业教育为前提的,有志从事法律职业者必须首先获得非法律本科专业的学士及其以上学位[4]。而我国的法学本科生大多由高中升学而来,学生们普遍年龄较小,社会阅历浅,没有必要的政治学、经济学、心理学、社会学等相关领域的知识积淀,没有如美国和加拿大法学受教育者那样宽广的知识面和超越法条的思维方式,这决定着我们的法学教育还肩负着一定程度的通识教育任务。
3与司法考试通过率之间的巨大反差
经过30来年的改革开放,我国招收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学校已经多达660多所,每年毕业的学生多达10万余人。而司法考试以其考生规模、考试难度(通过率)、社会影响力等因素被称为“中国职业第一考”。90%以上的淘汰率决定着绝大多数法学院内的毕业生不能从事法律职业。通过率是被人为控制,并不能通过将法学教育变成了法律职业培训就能提高。将法学本科教育单纯定位为司法考试培训基地,是教育资源的极大浪费和培养目标上的严重错位。
因此,法学教育不能单纯以从事法律职业为指向,丧失应有的目的和功能,甚至沦为“应试教育”,而应该在广泛的意义上为社会培养具有很高法律素养的人才[5]。
二、报名资格拓宽后法律人才培养方案的革新
(一)调整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
1时间调整 大四上学期即可以参加司法考试,意味着绝大多数法学主干课程的学习应当在大学三年级前完成,这使得法学本科教育教学计划、培养方案应当全部调整,相应专业见习、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写作都得重新编制。
2理论课程内部种类、比例的调整和完善 首先,减少法学类必修课和限选课,法学类必修课可以在教育部法学教育委员会指定的16门核心课程中精选,限选课限定在法学学科内,但学生必须在限定课中选修的课程学分应当精简。其次,增加若干通识课程,开设大量法学及其他学科选修课。通识课和选修课可以涵盖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各个领域。做到既重点突出,保证法学本科教学的专业化训练需求,又培养学生全面的人文素养,帮助学生形成“多知识角度的观点”。
3理论课与实践课的比例调整 传统的法学本科教育主要是法律知识的传授,认为“首先教授的是法学各学科的知识体系,学生在接触法学教育时,往往是将法律当作一种科学知识来学习,就如同学习历史、哲学和文学一样,强调的是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传授和学习方法的掌握”[6],但容易造成学生“重理论,轻实践”的倾向,学生常常被动接受现成答案,不能学以致用,缺乏独立思考和判断的环节。久而久之,难免导致法学本科学生“有(书本)知识没常识”,“有知识没见识” 的尴尬现象[7]。为此,应当压缩理论性课程,大幅度提高实践课的比重。
首先,应当开设诉讼实务、司法文书、演讲学、谈判学等实践基础课。其次,开设法律诊所、并定期举办模拟法庭。在法律诊所或者模拟法庭中,让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全过程跟踪处理案件,积极参与案件的审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切忌模拟法庭走过场,要让学生在实践中检验所学知识,培养综合能力。再次,经常组织学生参加法庭旁听,使其了解审判实务,组织学生进行专业见习、社会调查等活动。最后,完善目前毕业实习的形式,克服随意性和盲目性,使之科学规范,让学生学以致用。
(二)革新课堂教学内容和方法
避免诸如理论与实践脱钩、知识僵化、视野狭隘等传统灌输式教育模式的弊端,改革课堂教学内容和方法。
1开设专门讲授法学方法的课程 法律规定的模糊、矛盾、疏漏、及违背其它社会价值等问题,是法律职业人员必须面对的职业难题,也是司法考试第四卷中可以深测学生的考题。对此情形,是根据条文逐一讲解其含义,授之以“鱼”,还是系统地传授一套法律解释方法,授之以“渔”,答案是显而易见的。但法学方法论的讲授不能脱离具体的适用情景,否则就会成了知识讲授而非方法训练了,应该由对部门法有精深研究,同时对法解释学很有心得的老师主讲[1]60。
2提高课堂教学的知识信息量 首先,教师应当主动搜集和掌握本门课程的相关信息。当今社会是个信息化的社会,各种传媒的发展为我们提供越来越多的信息,教师不把自己的法学理论讲述与学生从各类媒体所获取的信息紧密联系起来,不与现实生活结合起来,就会造成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的脱节。如果教师能在课程中提出目前发生的一些典型案件和法律界的重大事件并恰当运用,则既为学生提供了大量信息,又为理论课增添了生气和活力,同时也扩展了学生的见识。其次,善用和巧用多媒体等现代教学设施。传统的老师讲解、学生听课做笔记的“口耳相传”式的授课方式易造成课堂整体信息传递的单一和不畅,而多媒体等现代教学设施可以扩展信息传递的路径,提高信息传递的密度和准确度,合理使用可以相当程度上弥补上述缺陷。
3推行案例教学法和“双师同堂”教学法 在部门法讲授中大力推行案例教学法,训练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把教育重心放在过程导向而非结果导向上。可以改变老师是教育的主导者、学生只能被动接受现成答案,缺乏独立思考和判断能力的现状。同时提倡有条件的法学院推行实体法教师和程序法教师“双师同堂”进行教学。因现代法律事件实体法和程序法交结十分紧密,但实体法和程序法严格分开的讲授模式导致的法学知识和技能的“碎片化”问题。进行案例教学时,实行“双师同堂”教学法,有利于学生在案例分析中综合运用和检验所学知识,扩大知识容量,培养批判精神,提高其学习兴趣。
(三)注重教育目标的综合性
法学本科教育不仅是知识的传授、能力的培养,还要进行法律道德的培养。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应当是高层次、高素质的复合性人才,敢于提出问题,有良知,具有良好的感悟和创新思维能力,汇通古今,融贯中西。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应当定位在培养具有高度职业责任感、适应社会需要、具有敏锐逻辑思维能力和抽象思维能力、掌握一定法学基础知识且具有独立操作技能的应用型人才。
三、报名资格拓宽后的师资队伍建设
司法考试的重点在于考察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这给法学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不光要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还要具有较强的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法学知识分析具体问题的能力,以及相关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知识。因此,必须建立一支既懂理论、又通实务的高素质的综合性教师队伍。
(一)提高法学教师的理论素养
首先,提高法学本科教师的学历层次,原则上所有法学中青年教师都应当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法学博士学位,对于没有达到相应要求的年轻教师应该组织其进修或培训。同时,法学教师也应主动学习,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其次,大力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充实教学第一线的工作。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一方面,法学教师只有积极主动地学习,以适应法学知识不断更新;另一方面,法学本科教学一线应当补充新的人员,吸收新鲜血液,改善教学队伍的学缘结构和知识结构,才能适应时代对法学教育的发展要求。再次,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师资培训制度,按计划、有目的地培训中青年法学教师,对参加培训的中青年教师要颁发相应证书,并将培训情况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聘任岗位职务的重要依据。各高等学校要像重视培养学科带头人一样重视基础课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
(二)加强与法学实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
一是让法学教师到实务部门进行定期(至少每年一次)的调研,并撰写调研报告,以使每个本科教学一线教师及时了解法律实务动态,增加教学的实效性和针对性。二是法学院校应当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机构的合作和联系,让一部分青年骨干教师有机会到实务部门去挂职锻炼,扩展其法学知识面并增强其教学能力。2007年,西南政法大学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8]及重庆市检察院[9]分别签署合作协议,学校派出近二十名青年教师到重庆市各级法院和各级检察院进行挂职锻炼,已取得良好效果。2008年,西北政法大学出台《教师受聘兼职法律职业岗位管理办法》,规定法学专业的中青年教师都要到基层挂职锻炼一年,要有一年的助理工作经验,并要求他们实践期间搜集、分析案例,以便日后教学宣讲,实践成绩将和职称评比挂钩[10]。这些经验值得推广。三是聘请一部分公安、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的优秀实务人员担任法学本科的兼职教师,让其承担一部分法学本科实务性课程,举办法律实务讲座,指导学生撰写论文,指导学生实习和进行模拟审判等。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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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dergraduate Legal Education
after Widening Qualifications of National Judicial Examination
MA Dengke
(The Research Center for Procedure Law and Judicial Reform,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1120, China)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模块教学;双语教学法;二元次对比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36-0182-02
国际经济法是法学的四门核心课程之一,是国际法下的一个十分重要的二级学科,和国家的经济发展包括对外贸易、投资等问题密切相关,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作为一门交叉性边缘性学科,国际经济法要求学习者具备民商法、经济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等多学科的知识基础,并且有很强的知识综合运用能力,除此之外,还要做到能够熟悉地阅读相关的英文文献资料。因此,要学好这门课实属不易,要教好这门课更加困难,在教学实践中如何设计好这门课的教学对教师来说是个挑战。本文在对国际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给予深入的分析后,提出对教改的见解和改革措施。
一、模块教学新方法
现行的国际经济法教材大多内容繁杂,以经典的红皮教材余劲松和吴志攀主编的《国际经济法》为例,正本书共636页,分为六个篇章,包括导论、国际贸易法律制度、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国际金融法律制度、国际税收法律制度和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这六个篇章包括了现行国际经济法学科的所有研究内容,但如果将六个篇章全部教授完毕,对于教师来讲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以笔者所在院校为例,这门课程只有2个学分,一个学期共36节课,如果要完成教学任务的话恐怕需要两个学期。当然国际经济法内容繁多,是这个边缘性学科的特点,但具体到教学实践中,就必然会导致教学学时短缺,教师只得对每个模块的教学内容点到为止,但国际经济法的大多数内容,比如国际贸易、投资等本来就离学生的日常生活十分遥远,与其他学科相比更加晦涩和难以理解,若只是对其大体内容浅尝辄止的话,恐怕学生们只会觉得云山雾罩,什么都没有学到。因此,笔者认为,为了达到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目标,切实地落实教学成果,首先必须改革国际经济法的教学大纲和体例,实行“模块教学法”。首先,应当将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分成若干模块,如国际贸易法模块、国际投资法模块、国际金融法模块、国际税收法模块和争议解决机制模块,突出重点模块、移除次要模块,赋予教师极大自,允许教师在把握重点模块的基础上自由组合模块。比如,教师可以根据学校的教学及人才培养定位和学生的水平和接受能力,只选择其中的三个模块进行教学安排。一般情况下,笔者推荐将国际贸易法模块和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机制模块作为重点,其他模块由教师自主选择。这样,才能保证有限的教学时间内确保教学成果的落实。
二、实用双语教学法
国际经济法学属于国际法的一个二级学科,作为国字头的科目,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英语材料和双语教学。笔者所在本科院校对双语教学设定的标准为70%以上的英语资料和英文教学,然而由于学生英语水平分化严重,英语基础薄弱的学生不在少数,大概一个七八十人的教学班,只有不到一半的学生可以适应双语教学,大多数学生感到力不从心,少数学生甚至有抵触情绪(毕竟不是英语系而是法律系),这样进行双语教学的结果常常是学生需要花费80%以上的精力去学习英语单词、句型,而对学科知识的掌握却只是蜻蜓点水。
笔者以为,双语教学的根本目的应该是以英语为载体和学习工具,更加全面深入地理解学科的知识点,所以,对于学校来说,各个高校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学生的英语水平有区别地制定英文教学的比例。从培养方案上,可以做出如下改革,培养方案一:二本或三本院校不订立高于50%的英语教学比例,使法律系所有的学生均有机会体验国际经济法的双语教学课程;培养方案二:以年级为单位,挑选英语程度较好的同学(比如以通过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为标准)组成英语班,据笔者所知,很多学校都有类似的做法,但可惜的是这种分班的方法并没有和双语教学联系在一起,笔者认为完全可以在此类分班的基础上开设双语教学课程,英语班的同学接受双语教学课程,普通班的同学可以不开设双语教学课程,英语教学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比如60%~70%;培养方案三:将国际经济法课程分为普通课程和双语教学课程,英语教学的比例可以设置为70%,双语教学课程可适当增加学分以鼓励学生申报,比如普通课程学分为2分的话,双语教学课程学分可以设为3分或4分,以英语程度的高低以及自愿报名为双重标准,允许学生自由申报课程,鼓励英语程度不是很好的学生申报双语教学课程。
对于从事一线教学的教师而言,应该根据不同的培养方案调整自己的教学工作。但必须注意两个问题,首先应该注重对英文材料的选择和合理安排英文材料的比重问题,应针对现实情况制定一个既能兼顾学生的接受能力又能达到教学目的的合理方案。如培养方案中英语教学的比例设置为不高于50%的情况下,双语教学的过程中应将英语教学放在概念、重点法条、重点法学家的观点上;如果培养方案中英语教学的比例设置为70%左右的话,除了概念和重点法学家的观点外,应对重要的英文国际文件进行阅读,并且可以加入英文的案例。其次,英语工具应该尽量简单化,对所选英文材料应做到去掉复杂留下核心部分。譬如,对于国际贸易法律制度部分,英文材料可以只采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2000年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并且这两个文件不需要学生进行通篇阅读,公约可以只选择重点部分,如公约的适用范围和合同的成立,贸易术语也可以每组只选择两个术语作为范例即可。最后,双语教学不能完全忽视中文,每一个重点章节结束后,都应该以中英文两种方式给出总结,毕竟学生的母语为汉语,汉语的总结更能够深化学生对知识点的理解和记忆。
三、二元对比教学法
学习国际经济法,不可避免要进行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对比,只有经过充分的对比才能突出国际经济法的特殊性,使学生更加深刻地理解和掌握所学知识点,因此,教师必须注重国际经济法和国内法的比较分析。然而,通看现行的国际经济法课程,基本上都是重“国际法”轻“国内法”,导致学生知识割裂,很难形成连贯的知识网络,极大地限制了学生解决司法实践问题的能力提高。因此,笔者认为二元对比教学法的引入非常重要,通过引入比较方法论,把各个重要的国际经济法理论问题放在一个二元次空间内,分别从国际法和国内法、英美法和大陆法两个角度去对比,使知识体系更加完善和充实。
举个例子,在教授国际贸易法中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同时,应引入同我国合同法相关知识点对比,以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相关问题上的不同规定,经过充分的对比学习,学生们才能够熟记公约的重点知识,并且理解公约为什么会做出相关的规定。具体来讲,比如在讲解承诺生效的时间即合同成立的时间时,可以先介绍英美普通法系的“投邮生效原则”(mail-box rule),德日等大陆法系的“到达生效原则”(received of letter of acceptance rule),比较两大法系不同规定的优缺点及其规定的出发点后,再介绍《公约》的规定即基本采取到达生效原则但允许有例外,即“如果发价或依照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或惯例,被发价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例如与发运货物或支付价款有关的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需向发价人发出通知,则接受在该项行为做出时生效”,最后介绍我国合同法第26条的基本内容:首先,承诺需要通知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其次,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最后,以数据电文形式承诺的,要约人指定特定计算机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电文进入要有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到达时间。通过这种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公约规定、我国合同法的多层次的对比,一个重要的国际经济法的问题如合同的生效时间的问题就可以全面立体地展现在学生面前,学生才能够更加全面彻底地理解这个问题的实质。
总之,为了培养出厚基础、宽口径、高质量要求的国际型法律人才目标,我们应该不断地在教学过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创新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新方法新思路。模块教学法、实用双语教学法以及二元次对比教学法的应用正是针对国际经济法教学过程中的问题,笔者提出的有针对性和创新性的教改方法,希望同行共勉,共同进步。
参考文献:
[1]梁津明.法学教育改革与探索: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新视角[M].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
一、中国法学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定位不清。法学教育应当如何定位?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是大众教育还是精英教育?是人文教育还是科学教育或者是二者兼有?现在把法学教育当作通识教育的做法,使法学教育脱离了职业特性。高水平的法学教育理应保证相当比例的高层次的人才培养机制,即法学硕士、法学博士以及博士后的学历教育,这是正规法科院校所应承担的责任。这里的“高层次”主要指的是相关课程的精专,以及培养方案的学术化和专业化,而绝不仅指硕士、博士、博士后这些表面的层次。
(二)独立发展程度不够。中国法制建设中存在大量的本土因素,纯粹的“法律移植”多存在于法律规则领域,却无法与法律规则一同进入人们的交往行为领域,取得大众的心理认同。尽管在这一过程中,人们不可避免地仍然在借用来自西方的法学术语、法学分析工具,但在解决中国问题的过程中寻求着新的法学学术范畴和研究模式。这一事实强烈地刺激着一些法学家开始关注中国问题,研究中国法律,创造有别于从西方引入的“中国法学”。
(三)职业技巧培训不足。中国法学教育还没有系统地对受教育者进行足够的从业技能的训练,在教学中主要采用填鸭式教学方式,而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讨论式教学这些教学模式还在初步尝试阶段;各类考试中的案例题的比例还不高;由于课堂教学的安排和实施,或操作上的不便,实习课普遍不被重视。法学教育目前的低起点与法律职业高素质要求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如何克服这个矛盾还没有找到更好的解决之道。没有很好掌握职业技巧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就难以适应法律职业的相应要求。
二、对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构想
(一)改革现行教学体制。高等法学教育改革不仅要缩短学制,还要改革教学内容。首先,法学院毕业生应该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应当是适合现代职业要求的复合型人才。合格的职业法律工作者与非职业法律工作者的区别并非在于掌握法律条文的多少,而在于是否理解法律原理、原则和把握思想的精髓,并能熟练加以运用。一个现代的高等法学教育系统不仅要造就社会急需的应用型人才,还必须为在科研上有发展前途的学生提供深造和专门培养的可能性,以保证法律基础科学研究后继有人。其次,在法学教育中要引入互动教学模式,并贯彻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原则。核心是所有的课堂活动都可通过利用学生自己带进课堂的信息来完成。先由学生针对问题提出解决办法,然后再通过归纳和总结找出较好的方案,使课堂教学活动的内容与学生建立密切联系。
(二)改革法学教材体系,重视教材编写。现代科学知识周期越来越短,要求教育内容不断更新。教材守旧现象不改变,要改革教学就是一句空话。改革、更新教材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要特别着眼于最新的自然科学成就和最新的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的知识。要使学生既获得最基本的、最新的法学知识,又大大减轻繁重负担,能有富余时间多读自己需要的、感兴趣的读物。组织系统翻译国外优秀教材。国际法专业,要提倡使用原文教材。同时,应积极鼓励学有成就的法学家把自己的成熟的研究内容编写成教材。这样,既做到知识传播的全面,又避免现在许多教材粗糙、肤浅、错漏的缺陷。
(三)构建实用型法学教学体系。摆正教学与科研的关系,实现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一体化。科学研究应服从教学的需要,要密切地结合教学,研究教学中提出的学术问题,以促进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一要注重实用研究与教学;二要结合高校所在地区的实际;三要加强与司法部门和企业的横向联系。教学与实际相结合,这是我国教育理论和教育实践的一个重要原则。培养出的人才,既有书本知识,又有实践经验,才能成为合格的国家建设人才。
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面临经济全球化、知识一体化以及新世纪的巨大挑战,随着法治社会的发展,法律职业者面临的压力和挑战逐渐加大,法学教育,尤其是法学本科教育,是近年来教育改革的热点。科学的法学本科课堂教学评价有利于引导教师改进课堂教学,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树立符合时代特征的法学教学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