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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股权的风险

时间:2023-06-02 09:5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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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股权的风险

第1篇

关键词:私募股权;财务风险;内容;管控;措施;研究

一、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财务风险分析

(一)私募股权投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私募股权投资的重要前期准备工作就是要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但是部分国有企业资产流失严重,估值较低,导致投资收益较差,投资者难以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目的;民营企业由于财务制度不透明,财务监督机制缺失,导致企业价值估值工作难以顺利开展,没有充分使用贴现现金流方法的优势,没有对财务指标估值方法和期权期货估值方法进行比较。部分企业没有认识到企业市场股票价值的重要性,没有根据公司股票的净现值或参考市场交易价格综合定价,导致企业的实际市场价值难以得到准确的计量,使得投资者难以辨别优秀企业,投资风险增大。

(二)来自投资者的风险

投资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投资法人内部的专业人员素质越高,资金网络越完善,投资者在使用私募股权投资方式进行投资时取得成功的可能性就会越大。反之,就会给私募股权投资带来阻碍,降低投资收益,加大私募股权投资中的非系统性风险。投资者可能会给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带来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部分企业内部缺乏完整合理的信息支持体系,没有采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投资者的资信状况和财务实力进行记录和分析,没有对投资者的资金状况、专业能力、可靠性和诚信程度等进行调查,也没有及时建立投资者实名档案,对投资者的信用状况不了解,给私募股权投资活动带来风险,合约资金无法按时按量到账,呆账坏账问题时常出现。

(三)来自企业运营工作中的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复杂的投资方式,需要花费投资者巨大的精力和时间。投资者需要寻找融资企业,并和融资企业进行多方谈判,及时着手准备法律协议,再根据双方的协议来安排资金入账工作,这一过程通常会耗费投资者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交易成本较高,需要支付大量的管理费用。同时,投资者还需要对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了解,并要及时跟进市场的发展情况,进而权衡项目融资的盈利性、经济性、灵活性和降低风险的好处。在投资项目运营过程中,企业要及时更新技术和管理模式,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降低由于技术故障引起的风险。企业在运营过程中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成熟技术还是创新技术,无论是那种技术都要注重风险防控,对项目技术、设备可靠性、生产效率和质量、产品设计和生产标准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价,识别控制技术风险。

(四)外部环境中的风险

根据公司金融相关理论知识可知,企业开展投资活动会面临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对待不同的风险,企业要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外部环境对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带来系统性风险,企业内部风险即非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投资者可以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防控或者管理,如果是系统性风险,则只能依靠国家从宏观层面入手,完善金融市场制度,规范金融市场行为等措施来降低,企业投资者往往不能通过自身的努力来消除系统性风险。外部风险通常有政治风险、利率风险和外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和环境保护风险等等,外汇风险又可以分为不可转移风险或者汇率/,!/波动风险。环境保护风险是企业在开展私募股权投资时,部分国家借口资源保护要求企业承担环保成本,进而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损失风险。

二、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开展财务风险管理的措施

(一)做好风险评估工作

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要开展财务风险管理工作,首先就要对风险进行评估。风险评估是建立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根据项目风险的特点采用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预测风险的大小和破坏程度。企业要对风险进行评估,将风险划分为不同的等级,根据风险等级来制定风险防控的对策和方案。企业要了解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要明确风险事件发生涉及的范围和危害程度,可以采用敏感性分析和概率性分析方法对财务风险进行评估。企业要做好风险评估工作,首先就要熟悉风险评估的内容,并要根据财务工作业务性质来选取风险评估指标。风险评估指标的选定直接影响到风险评估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选取不同的评估指标将会得出不同的风险系数,因此企业要合理选取风险评估指标,可以运用财务信息建立计量回归模型,采用OLS分析方法来分析各项指标对风险的影响作用,以便的得出有效的规范性分析,为私募股权投资企业风险管控工作提供依据。企业在进行风险评估时要重视风险评估方法的选取,对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的方法很多,常用的有主观评分法、决策树法、层次分析法等,企业要结合自身的风险管理情况来合理选择。

(二)明确财务风险管理原则和重点

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开展财务风险管控工作,就要明确财务风险管理原则。财务风险管理原则对企业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约束和导向作用,企业开展风险管理工作要符合企业总目标要求。企业战略目标是经营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风险管理活动也要符合企业战略目标的要求。企业要在不同的投资项目的

风险和收益进行权衡,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来选取最佳的筹资方式,企业要注重优化自身的资本结构,慎重使用财务杠杆,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系数。其次,企业要明确财务风险管理控制的重点,要根据重点防控内容来选取金融工具,提高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企业的筹资成本。企业的财务风险往往取决于投资的期限、流动性、投资项目的收益、企业资金周转能力和偿债能力等因素,企业在开展风险防控工作时要对不同经营环节中工作重点进行分析,因为企业在不同的环节和阶段有着不同的工作重点。 (三)细分财务风险管理权责,重视合同

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开展财务风险管控工作,要细分财务风险管理权责,要以风险识别作为风险机制设计的依据,根据风险识别得出的规范性分析来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设计出风险分担结构。企业要重视风险管理工作的分配,可以根据不同的风险管理工作内容将权利和责任进行配比,将项目当事人作为风险分担的主要负责人。其次,企业私募股权风险处理的核心环节之一就是项目风险和项目当事人之间以合同方式形成的额对应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企业构建风险约束机制,保证投资结构的稳健性。企业可以积极构建风险约束机制,将合同作为风险处理的首要手段和主要形式之一,将风险管理工作具体化,保证合同效力运用的最大化,并以合同的方式明确规定当事人承担多大程度的风险,使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财务风险得以规避。

第2篇

一、股权众筹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分析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我国股权众筹融资行业发展势头迅猛。鉴于其模式上的创新性,股权众筹的风险较之传统金融行业更为繁杂和隐蔽。在传统系统性风险分类的基础上,对股权众筹进行具体化分析是防范发生系统性风险的首要任务。

(一)非合格投资者涌入加深股权众筹的内生性风险

从“长尾”风险来看,股权众筹扩大了潜在投资者的范围。在传统投资行业中,投资者在一、二级证券市场上购买股票时,其合格性受到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审查。但在互联网背景下,股权众筹融资者可以通过众筹平台进行早期私募股权投资,大量不被传统金融覆盖的非合格投资者被纳入到了股权众筹的服务范围。这类投资者一般具备三个特征:第一,金融知识储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对匮乏,极易受到误导、欺诈等不公正、非法的待遇;第二,股权众筹人群的投资额度相对小而且分散,单独的个体参与者没有足够的精力和资源来监督自己所投资的项目,即使想要监督,其成本非常高;第三、股权众筹者容易出现个体非理性和集体非理性的现象,一旦发生股权众筹融资风险,很容易致使非理性进而加剧风险的传染,影响整个金融市场。基于股权众筹投资者的“长尾属性”,投资者数量多且分布广泛,整体抗风险能力较差,个体风险容易聚合成系统性风险,容易对整个互联网金融产生较强的负外部性。

(二)模式创新可能加快股权众筹的风险累积速度

“模式创新风险”是指原创的商业发展模式过程中创新或创新不足,脱离现实的社会经济状况,最终因发展瓶颈导致失败的风险。股权众筹是去中心化、点对点的创新性互联网金融投融资模式,与传统的股权转让程序相比交易结构趋于扁平化,此模式价值侧重点在效率而非安全,因此风险系数更高,以筹资流程为视角,主要存在如下风险:第一,众筹平台的可靠性无从保证。股权众筹平台有初级的调查权与审查权,权利边界非常大,但我国对股权众筹平台权限的规范非常少,众筹平台的专业性、科学性和合理性均有待商榷。第二,我国股权众筹采用“领投+跟投”的运营模式,领投人一般是经验丰富的机构或者个人,“微股东”缺乏参与的能力与监督的动力,领投人是否尽到勤勉义务的可量性较弱,因而风险的可控性减弱。第三,互联网经济本身具备先发优势与马太效应,股权众筹平台经过“野蛮”生长阶段后必定会调整整个竞争体系,大规模的整合也将加速风险的集聚,诱发系统性风险。

(三)“互联网+”属性加剧了股权众筹风险的传染性

股权众筹的基因属性是“互联网+”,较之传统的股权转让,互联网股权众筹的辐射范围更加广泛,覆盖力度更大。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部分,更深刻体现了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业务之间的高耦合性、高跨界性和高联动性。股权众筹具有金融脱媒的特征,既有传统金融风险共性也有新生风险的特性,还具有传统风险与新生风险叠加之后的异化风险。第一,互联网途增强操作风险。较之传统的股权转让或资金募集,互联网股权众筹的软硬件配置和技术设备都有可能影响股权众筹的可靠性和完整性。一般股权众筹机构都会使用外部技术来降低运营成本,外部技术支持者的道德风险或财务困难风险可能通过股权众筹系统传递给投资人以及相关利益主体。第二,互联网股权众筹蕴含安全风险。传统金融体系可抵御一般的系统性风险,但互联网股权众筹的安全防御等级较为脆弱。如果黑客入侵股权众筹平台的计算机服务系统,修改服务程序,窃取投资人与融资人信息,一则导致股权众筹系统紊乱甚至崩盘,二则导致股权众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损。互联网体系的传染性更强,风险很可能会因此蔓延至其他子系统,进而引发互联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第三,股权众筹具有更高的联动性。股权众筹过程中一般会搭建多个信用系统,各信用系统之间相互交织、联动,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风险都有可能发生信息泄露、身份识别出错等问题,提高了引发全局性风险的可能性。

二、防范股权众筹引发系统性风险的监管原则

股权众筹尚处于发展阶段,其规模相对较小,但作为新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点,股权众筹可能引发技术失败、监管失效等风险,因此,应当加强对股权众筹的监管。结合国外的监管实践,通过对股权众筹进行规范引导和适度监管,其才会可持续发展。

(一)以促进股权众筹的稳健发展为核心

股权众筹应当以包容、鼓励、规范股权众筹长期稳健发展为基础原则,鼓励风险防控与发展相结合。首先,“包容、鼓励、引导、规范”是整个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也是是监管股权众筹时应当树立的监管理念,简言之:对股权众筹的监管应当具有包容性。其次,为了防范系统性风险,应当确实做到“及时、专业、有效”监管。如果股权众筹发生的问题没有被及时处理,则可能演化成风险,若风险不能被有效处理则可能会聚化成危机。最后,严防股权众筹中的监管泛化,按照股权众筹发展的不同阶段进行分类监管,明确股权众筹的监管主体、监管对象以及监管范围,区分原则性监管和限制性监管对股权众筹不同阶段的适用性和监管有效性。

(二)以防范股权众筹的风险溢出效应为重点

股权众筹监管在防范自身的特定风险之外,更要注意防范股权众筹对整个互联网金融乃至传统金融的风险溢出效应,以守住不发生区域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前已述及股权众筹在操作、技术、与监管方面,均存在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问题。对此,监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加以防范,降低因监管漏洞和监管失效加剧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目前股权众筹从体量上而言仍然是互联网金融的一个小部分,对传统金融的影响也相对有限,但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更强的网络性和关联性,股权众筹的风险势必会影响到包括网络借贷、捐赠众筹等在内的其他互联网金融系统,股权众筹很可能成为一个触发机制或者是“蝴蝶效应”的起点,最终导致大风险。因此,监管部门在风险防控时应当更加注重股权众筹的个体风险。

(三)以强化信息安全和消费者保护为落脚点

普惠性是互联网金融的内在要求和本质属性,虽然互联网金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金融市场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但是其不可能完全消除信息不对称。股权众筹平台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存在信息不透明的盲区。金融监管的本质要求是充分保护金融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监管部门必须在防范系统性风险时注重对信息安全和消费者的保护。首先,投资者对股权众筹业务模式和风险属性的不熟悉容易造成投资者利益受损;其次,股权众筹模式本身的风险比较高,使得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概率更大;再次,股权众筹的投资者往往是最普通的草根投资者,这些投资者缺乏充足的投资知识和风险防控能力,对于项目容易产生错误的预判;最后,股权众筹本身业务模式不够规范,在其早期阶段存在监管漏洞,容易侵害投资者的风险。因此,在制度设计时应当将投资作者保护作为制度的基本价值贯穿于制度始终。鉴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和金融市场发展相对滞后,我国股权众筹在系统性风险防范过程中应当尽快提升参与者对股权众筹行业和产品的理解,使参与者清晰认识到股权众筹与传统的股权转让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深入了解股权众筹产品独有的性质和风险。

三、完善事前防控机制——防范系统性风险的立法建议

有学者提出,个体风险发展到系统性风险和危机需要经历五个阶段:第一,隐患阶段,风险累积;第二,突变阶段,发生冲形成局部损失;第三,金融系统传染阶段,流动性问题在金融部门间广泛传染;第四,非金融部门行为调整阶段;第五,危机全面爆发阶段。以此为分析路径,防控股权众筹可能引发的系统性应从以上五个阶段着手。建立股权众筹系统性风险全程防控体系,应当以事前风险防范为主,事后风险解决为辅。金融监管部门的主要工作是监测风险,防控并有效化解系统性风险,可从以下四个维度入手。

(一)完善股权众筹平台市场准入制度

股权众筹作为公众小额集资体系,其准入应秉承便利融资、促进竞争及保护投资者的原则。《证券法修改草案》对股权众筹采取了小额豁免的立法思路。股权众筹门户的界定应相对宽泛、准入门槛不应当过高,可界定其为“为他人提供要约或证券交易的任何主体,”我国证监会明确指出,未经批准不得开展股权众筹。由此可见我国对股权众筹平台的准入持审慎监管态度。股权众筹具有信用风险较高且系统性风险较为集中的特点,因此可以借鉴危机后系统性风险监管的风险暴露规则。风险暴露规则要求平台分别按最低注册资本金和风险资本金(即应急资本)计提注册资本。作为风险吸收和分担机制,提取风险资本金应与平台总体融资规模和杠杆率相匹配。若风险预警系统已暴露出平台杠杆率畸高、融资者违约率显著提高等问题,那么风险资本金可被转换为普通股,平台需允许投资者对普通股分红或将其转移至投资者风险保障金账户。风险资本金与风险预警系统的结合,可为互联网金融安全、信用风险规制、系统性风险防范和投资者保护提供制度基础,信息工具在其中起着风险揭示的基本作用。具体运用到我国现行的股权众筹中时,可要求股权众筹平台计提风险资本金,形成资金池,一旦发生系统性风险或者暴露出可能发生系统性风险时,风险资本金可以用于系统性风险的防范与治理,促进股权众筹的稳健发展。

(二)构建针对股权众筹的多层次信息披露制度

系统性风险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风险不能被有效识别和处理。完善股权众筹中的信息披露制度,一方面要提高透明度,帮助投资者进行正确的投资决策,另一方面可以缩短风险的暴露时间差,加强企业对风险的防控力度,促进监管者对风险的掌握和应对。筹资者在众筹平台股权众筹时应当对投资的基本情况、筹资用途和资金使用计划等信息进行及时的披露。对于以上基础性的核心信息,应当作为股权众筹发行人所必须披露的信息进行强制性规定。由于筹资者披露上述信息的成本较小,属于可以承受范畴,不论是对自身而言还是对投资者以及监管机构而言,履行这一义务可实现帕累托最优。对于其他辅助信息,筹资者可以为了增强投资者的信息并且吸引投资者进行自愿披露,监管者可以采取相关措施予以鼓励。股权众筹立足于互联网,投资者的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虽然股权众筹的投资者在某种程度上而言并非合格理性投资者,信息获取能力不强,但是在开放式和交互式的互联网平台上,众多投资者会借助投资者论坛、其他搜索引擎等方式获取更为丰富的信息,例如初创企业的价值、筹资者创始人的个人资信等等,这就极大地拓展了投资者获得的信息总量。尽管这些信息可能存在市场噪声、正确性存疑,但是因为信息平台的规范化运作,加上发行人强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配合,基本上可以满足监管者对于风险识别的要求。因此构建股权众筹的信息披露制度必须建立在对多层次的信息披露体系的充分认识之上,一方面对于核心信息课以强制性披露义务,另一方面对于自发形成的信息进行有效的监管。

(三)确立股权众筹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由于股权众筹中的投资者多属于“长尾”人群,一般表现为数量多、分布广、抗风险能力差,构成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重要不稳定因素,因此对其进行适当的管理和引导对于防范系统性风险有重大意义。投资者适当性制度(Suitability),也称为投资者适当性原则、适当性要求,依据美国SEC的定义,是指证券商向投资者推荐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时,应当有合理依据认定该推荐适合投资者,其评估的依据包括投资者的收入和净资产、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所持有的其他证券。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监管协会在其2008年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领筹领域的客户适当性》(CustomerSuitabilityinTheRetailSaleofFinancialProductsandServices)中将适当性定义为“金融中介机构所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与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财务需求、知识和经验之间的契合程度。为了使股权众筹投资者在投资时承受的风险与自身抵抗力相适应,必须确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股权众筹的一大特色是普惠性:投资门槛低和广大投资者有投资的权利,因此不能机械地划定投资门槛,以投资金额度作为衡量可否投资的唯一标准,最为明智的做法是以收入水平或资产净额对投资者进行分类,限定一般投资者的投资限额,对于专业投资者以及成熟投资者不加限制。针对投资者适当性的管理可以借鉴的有三种类型:第一,英国模式:将非成熟投资者的投资额限定为其净资产总额的10%以内;第二,加拿大模式:规定投资者的绝对数限额,比如加拿大几个省联合的众筹监管规则规定投资者的单笔投资额不得高于2500美元,年度投资总额不得超过10000美元;第三,美国模式,将投资者的绝对限额与年收入或者资产总额比例限额相结合,如果股权众筹投资者年收入少于10万美元的,其投资额不得超过2000美元或年收入的5%,若投资者年收入等于或高于10万美元的,其投资额不得超过10万美元或年收入的10%。我国目前虽然通过若干规则确立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但对于股权众筹这一新生事物尚无具体规定。为了加强对股权众筹投资者的保护,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我国应当实行投资者适当制度。第一,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即基于资金实力、投资水平、风险认知等指标将投资者分为一般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实行豁免制度,一般投资者实行额度限制制度。第二,明确股权众筹投资限额,即在平衡一般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机会的基础上确定合理额度。第三,明确监管投资者适当性的主体,即谁来管的问题,众筹门户作为股权众筹信息和交易的平台具备管理优势,政府可处于管理辅助主体,努力构建两者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同时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四)建立交易与退出机制确保股权众筹市场的流通性

流动性受阻是引发系统性风险,产生系统危机的重要因素,因此保证股权众筹市场高流动性是防范产生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措施。投资者参与股权众筹项目并成为初创股东后,可以基于投资份额享有权益,但是当投资者完成预期收益或者对项目失去投资热情想要退出时,有效的交易、退出机制是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风险的内在要求。根据现行法律,股权众筹转售交易以及退出存在很大问题。我国《证券法》第39条对证券交易方式做了规定,由于股权众筹的特殊性,导致其无法在现行法律规定的交易场所中进行。鉴于此,可以借鉴证券公司柜台交易模式,通过证券公司的柜台交易市场进行股权众筹份额的交易,或者允许众筹门户开设类似于此类性质的交易平台,实现股权的正常交易,促进股权众筹市场的流动性,防范因流动性不足导致的系统性风险。其次,可通过风险防火墙制度和冷却期制度辅助监测股权众筹市场的流动性,从宏观角度监测系统性风险。防火墙制度可以防范利益冲突,对众筹门户及其雇员参与股权众筹活动予以限制,减少风险点。可以借鉴CrowdfundingAccreditationForPlatformStandards(CAPS)的衡量指标,从操作透明度、信息和支付安全、平台功能和操作功能等方面对股权众筹门户提出具体的要求,规范股权众筹门户的行为,降低产生风险点的可能性。为防止创始人的道德风险,可设立“锁定期”制度。锁定期制度可以帮助防范初创企业创始人利用股权转让套利后不再经营该企业,使得股权众筹投资者的利益受损从而引发新的风险,此点可借鉴美国的锁定期制度。美国JOBS法案要求股权众筹份额持有人必须持有达12个月后才可以在在公开市场转让该份额。

四、完善事后监管措施——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司法建议

互联网股权众筹的特点之一是标的额比较小、涉及面广,如果法律纠纷不能被有效化解,很容易导致风险的扩散与传染。现行法律制度下,在股权众筹纠纷解决过程中存在以下难点:第一,传统民事诉讼实行以地域为基础的管辖制度,但股权众筹交易的数字化、虚拟化的特质从本质上打破了地域隔阂。《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在互联网时代受到了局限。第二,我国与金融相关领域相关的法律存在空白,未明确规定股权众筹金融消费者权利司法保护的具体内容,没有及时回应权利变化的现状,致使股权众筹参与者权利侵害时维权难度增大。第三,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是对于股权众筹中的投资者而言,很难获取此类证据,对于小微投资者而言诉讼成本过于高昂。第四,集体救济制度不能满足需求。尽管我国已经通过构建小额诉讼制度降低当事人诉讼的时间和金钱成本,但众多小额诉讼于当事人而言仍旧是一种诉累,当事人多会持理性沉默态度,最终无法有效保障合法权利。由此可见,完善事后监管措施非常必要。

(一)在完善现有民事诉讼制度基础上化解个体风险

在互联网信息时代,为了更加及时有效解决纠纷,应当依照互联网金融跨时空的特质,将互联网信息理论、方法运用于民事诉讼制度中,防止风险的扩散,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努力。第一,建立健全网络法庭。根据我国法院网络信息化成熟程度,结合网络交易发达的省份或城市试点情况,可在全国各地逐步推行“网络法庭”。网络法庭效率高、公开性强,对于下级“网络法庭”审理的案件可以上诉至上级法院的“网络法庭”进行线上审判。第二,赋予股权众筹纠纷当事人管辖选择权。确定我国“网络法庭”的管辖权时,可赋予消费者优先选择在“网络法庭”还是实体法庭进行审判的权利,确保权益最大化保护。一旦选择“网络法庭”当事人必须应诉。第三,在股权众筹纠纷中确立举证倒置制度。举证倒置的目的是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利益。一般而言,构成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有两个基本因素:“一是原告举证困难;二是社会反映十分强烈。”对于股权众筹而言,一方面投资者没有足够的实力和专业能力,另一方面,股权众筹的影响范围较大。基于此,股权众筹可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对于股权众筹投资者提出的侵权事实,股权众筹平台以及融资者否认的,由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者承担举证责任。

(二)引入互联网金融申诉员制度提高风险化解效率

股权众筹纠纷发生时,对股权众筹投资者采取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非常重要。“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如果将纠纷诉至法院,现行司法体制下,消费者需承担举证责任与高成本的诉讼费用,并且承受诉讼失败的风险,因此诉讼不是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ADR可以更有效地解决纠纷,抑制风险的传染,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已经设立了该制度。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冲突会随着社会控制机制的减弱而暴露,如果利益不能有效解决,就会破坏社会的“自发的自我调节机制”,从而导致社会冲突的产生。一般的冲突可以通过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予以解决,如调解机制、仲裁机制或者诉讼机制。但是如果一个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或者某冲突非常尖锐,无法通过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予以解决,那么就会异化成新的社会冲突,诸如大规模的、聚集等行为。若实践进一步激化,很可能导致大规模的发生。此逻辑完全适用于股权众筹的风险演变。为了防控股权众筹引发的系统性风险,我国应当通过引入金融ADR尤其是FOS制度,以建立起统一的纠纷解决机制。在条件成熟后,可通过立法导入系统的调节裁决制度。当调解无法达成合意时,由金融申诉专员直接作出具有单方面拘束力的裁决书,以求尽可能高效率解决股权众筹当事人的纠纷,促进权利保护。在性质上划分,我国的FOS应为政府主导下的公益型、政策性机构,形态可以为公司制,类似于依法成立的财团法人,兼具政府机构型、公司型、财团法人型三者的优势,更利于系统性风险的防范。

(三)设置事后资金补偿机制防控潜在系统性风险

第3篇

一、企业股权投资风险现状分析

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能够使企业迅速实现其生产经营的高大上模式,为企业的生产销售拓宽新的市场、占领市场份额,帮助企业快速达成单凭自身积累很难实现的业绩。但是股权投资在帮助企业获取高收益的同时也伴随着较高的风险。投资风险主要来自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如果不能科学应对会使企业投资失败。一般而言,企业的外部因素引发的股权投资风险很难进行提前预测,而企业内部因素带来的风险是可以预测的,并且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方法进行预防,或者将风险的损失降到最低。

(一)行业风险企业在其发展中经常跨行业进行投资,不同的行业带来的风险也各不相同。例如:某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领域较多,涵盖了制造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等领域。而在这些领域中带来的行业风险也各不相同。比如金融行业,其行业风险主要包括财务风险、操作风险、宏观经济变化的风险、债权人风险等。比如房地产行业,宏观经济的风险、国家调控政策的出台、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等都将为企业的股权投资带来巨大的行业风险。这些风险都是企业无法提前预测的。

(二)企业自身存在的风险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扩大规模、增强实力。企业自身存在的风险不容忽视,诸如流动性风险、多元化经营的风险、投资结构带来的风险。首先,流动风险主要是指企业的流动比率风险。例如:某企业从2012年开始出现了流动比率持续下降的问题,究其实质,主要是由于该企业不顾自身的实际情况不断增加股权投资而引发的。大量增加的股权投资占用了企业的流动资金,一旦该企业资金出现缺口,必定会为企业的发展带来偿债危机。其次,多元化经营带来的风险。近年来,随着经营战略的转变,企业利用股权投资的方式,走多元化经营的模式。但是,多元化经营确实能为企业带来投资收益吗?实际情况不容乐观。究其实质还是由于企业的战略发展问题。企业多元化经营的发展模式本身并没有错,但是这种多元化模式可不是纸上谈兵。有的企业在股权投资过程中涉足的领域太多,根本就不了解投资领域的发展状况和未来趋势,盲目跟风进行投资,无法实现预期效果。第三,投资结构带来的风险。有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虽然所涉足的领域很多,但是从投资的具体结构来看,结构形式单一,不能形成有效互补,导致一亏倶亏。还有的企业把投资错误的集中于某一行业,从而形成更大的风险。比如房地产行业,在宏观经济增速放缓的情况下,从而影响投资效果。

(三)投资管理模式存在的风险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模式的风险主要包括运营管理模式风险、财务管理模式风险、战略管理模式风险等。例如: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企业管理层的决策决定着企业的未来经营方向。管理层科学的、正确的决策将把企业引向良性的方向发展。当企业投资决策出现问题时,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必定增加。再比如信息披露风险。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目标企业并没有严格按照投资协议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不及时报告企业的重要经营信息,或者对外部投资者提供经过企业过滤的虚假信息。这种不真实的信息环境必定会影响企业的投资决策。

(四)股权结构风险所谓股权结构风险主要是指股份公司的总股本中,不同性质的股份所占的比例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带来的风险。例如:某企业的全资子公司的规模较小,即使是最大的子公司,其注册资本也超不过300万元,而最小的子公司注册资本仅为50万元,对于这种规模较小的公司而言其本身的抵御风险的能力就较弱,一旦出现经营方面的问题企业就岌岌可危。

二、采用科学的方法对股权投资风险进行有效管理

股权投资业务的风险控制目标除了合理保证投资业务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完整,财务信息真实可靠,防止出现舞弊等外,还要防范投资失败风险,充分发挥投资并购的效应,实现投资并购预期目标,为实现企业的总体战略服务。

(一)有效的进行行业风险的控制虽然行业风险由外部因素引发,并具有一定的不可抗性,但是,企业仍需针对投资的不同行业的特点制定出最大限度降低行业风险的管理与控制方案。例如:对于涉足房地产业的投资企业,应及时了解国家出台的相关宏观调控政策、及时把控市场的需求风险,及时调整投资的规模和项目,尽量避免由于决策失误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二)加强投资企业自身风险的控制股权投资企业作为投资管理的主体,其自身的经营与管理风险也很大。针对流动性不足的问题,企业可以及时调整股权投资的规模、调整投资的战略;面对多元化经营的风险,企业应加强对各领域中子公司的管理,并及时根据行情的变化做出战略调整,对于那些经营不利的子公司在调整后如果仍无法得到更好发展,一定要及时退出该行业的发展与投资,降低损失;对于投资结构风险,企业应进行合理的投资规划,不能将资金全部投入到高风险的行业领域中,对于那些投资收益并不高但是经营比较稳定的企业也可以进行投资,以达到分散投资风险的目的。

(三)加强股权投资管理模式风险的控制对于企业的投资管理模式风险,企业管理层应该在进行项目投资决策时,必须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和评估,站在企业长远的发展角度制定投资规划,不能被眼前既得利益所影响而忽视了风险的存在。另外,为了防止企业负责人一言堂的现象,应该从企业的治理结构上和制度安排上进行防范,企业必须加强内部控制的执行与监督。可由独立的机构(监事会、独立董事、内部监督审计委员会)对企业负责人的权力进行制衡,降低内部控制环境风险的发生。

第4篇

一、文献综述

1984年,美国经济学家Tybjee和Brno首次提出了投资后管理的概念[1]。Barry在实证研究中证实了风险投资后管理的最重要的途径,是通过参加董事会来监督企业的财务信息[2],从而监控企业的经营与管理活动。Lerner认为,风险资本家为创业者提供增值服务,在为企业增加绩效和价值的同时,进一步提高了企业自身的创新管理能力[3]。Baey-ens和Manigart认为,风险资本家通过监督,减少了信息不对称,对企业进一步融资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也为企业进一步扩张打下了坚实的基础[4]。Bottazz等人对欧洲风险资本交易样本调查后发现,以前从事过商业活动并拥有经验的风险投资家会更加积极地帮助企业筹集资金,更加频繁地介入企业的活动[5]。Cornelli、Karakas研究了英国1998—2003年私募股权投资支持的88个收购案例[6],发现企业越困难就越需要外部经验,私募股权投资董事的介入程度就越高。我国学者近几年才开始对私募股权投资后管理进行研究,研究较少且不系统,特别是缺乏专题研究,缺乏对投资后管理实践的理论指导。项喜章在广泛吸收国内外有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对风险投资后管理的内涵、特点、内容以及参与风险投资后管理应考虑的因素等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述[7]。赵广财指出,风险投资后管理是风险投资区别于传统投资的显著特点之一[8]。张丰、金智认为,风险资本家应积极参与风险企业管理,为风险企业提供各种增值服务和必要的监督[9]。孟卫东、江成山、刘珂认为,投资后管理在创新投入能力、创新研发能力、创新管理能力以及创新转化能力等方面可以促进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10]。袁纲认为,对风险企业家采取显性激励与隐性激励相结合的方式[11],可以实现风险投资后管理机制的良好运行。龙勇、庞思迪、张合的研究表明,风险资本投资家通过对企业进行有效的投资后管理,可以改善企业治理结构[12]。

二、投资后管理的内涵

私募股权投资后管理的概念源于美国。1984年,美国经济学家Tybjee和Brno将私募股权投资分为交易发起、投资机会筛选、投资项目评价、交易合同设计、投资后管理等活动过程。他们将投资后私募股权投资家对中小企业提供的帮助归纳为四个方面:招募重要员工,制订战略规划,筹集资本,组织兼并收购或公开上市等。在私募股权投资过程中,私募股权投资家不仅投入股权资本,而且提供重要的增值服务,实施监管职能[13]。结合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实际情况,私募股权投资后管理是私募股权投资家与企业家签订私募股权投资协议后,积极参与中小企业管理,并为其提供增值服务,对其实施监控等活动的总称。具体说来,私募股权投资后管理是私募股权投资整个运作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它始于私募股权投资协议的签订,止于私募股权投资的撤出。它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不能简单理解为狭义的投资后对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更不能理解为投资后的风险管理,它涵盖了投资后私募股权投资家对中小企业所实施的监督、控制以及所提供的各种增值服务等活动。

三、私募股权投资家与企业家的

委托问题在私募股权投资两级委托关系中,私募股权投资家是以委托人和人的双重身份出现的,通常是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拥有相对优势的金融中介。这是因为私募股权投资家可以凭借他们的专业特长和管理经验,比那些非专业的私募股权投资者更有能力来解决私募股权投资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实现私募股权投资交易成本最小化与利润的最大化。

(一)私募股权投资家与企业家的“蜈蚣博弈悖论”模型

“蜈蚣博弈”是由罗森塞尔(Rosenthal)在1981年提出的一个动态博弈模型。因为这个博弈的扩展形式很像一条蜈蚣,所以被学者称为“蜈蚣博弈”。蜈蚣博弈有很多版本,这里引用常见的一种:两个博弈方即私募股权投资家(PE)、企业家(EN)轮流进行策略选择,可供选择的策略有“合作”和“不合作”两种。规则是:私募股权投资家(PE)、企业家(EN)两次决策为一组,第一次若私募股权投资家(PE)决策结束,私募股权投资家(PE)、企业家(EN)的收益都是n;第二次若企业家(EN)决策结束,私募股权投资家(PE)的收益是n-1,而企业家(EN)的收益是n+2;下一轮则从私募股权投资家(PE)、企业家(EN)的收益都是n+1开始。假定私募股权投资家(PE)先选,然后是企业家(EN),接着是私募股权投资家(PE),如此交替进行。双方的博弈展开式如下(见图1):图中,博弈从左到右展开,横向连杆代表“合作”策略,向下的连杆代表“不合作”策略。每个人下面对应的括号代表相应的人采取“不合作”策略,括号内左边的数字代表私募股权投资家的收益,右边的代表企业家的收益。如果一开始私募股权投资家就选择了“不合作”,则两人的收益各为1。私募股权投资家如果选择合作,则轮到企业家选择,企业家如果选择“不合作”,则私募股权投资家收益为0,企业家的收益为3,如果企业家选择合作,则博弈继续进行下去。可以看到,私募股权投资家每次与企业家“合作”后,总收益在不断增加,私募股权投资家与企业家“合作”每继续一次总收益增加1。这样“合作”下去,直到最后私募股权投资家与企业家的收益都达到100,总体效益最大。遗憾的是,实际上很难达到这个圆满结局。在上图中,最后一步由企业家选择,企业家选择“合作”的收益为100,选择“不合作”的收益为101。根据博弈逻辑的基本假设———理性人假设,企业家将选择“不合作”,而这时私募股权投资家的收益仅为98。私募股权投资家考虑到企业家在最后一步将选择“不合作”,因此他在上一步将选择“不合作”,因为这样他的收益为99,比98高。企业家也考虑到了这一点,所以他也要抢先私募股权投资家一步,采取“不合作”策略,如此类推下去,最后的结论是:在第一步私募股权投资家将选择“不合作”,此时,私募股权投资家与企业家各自的收益为1。在蜈蚣博弈中,私募股权投资家与企业家“合作”的次数越多,他们的收益就越大,但是面临的风险也越大。在现实的博弈中,还面临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私募股权市场中,有时私募股权投资家注意信息的收集与分析,注重对企业家资信的调查,对企业家何时可能终止“合作”有比较准确的预期与判断。通常,彼此熟知的私募股权投资家与企业家容易“合作”,而彼此不够熟悉的私募股权投资家与企业家往往难以“合作”[14]。通过上述分析,可以认为,当今私募股权市场的交易各方存在一种典型的重复合作博弈关系,也同样面临“蜈蚣博弈”的困境和悖论。博弈可以分为“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当私募股权投资家与企业家的行为相互作用时,双方是否达成一个具有严格约束力的投资协议,若有就是“合作”博弈,若没有就是“非合作”博弈。“合作”博弈情况下,通过有效协商达成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后,私募股权投资家与企业家可以建立利益平衡机制,一方面,使得合作中获益较少的一方确信暂时的利益受损可以从长期稳定的“合作”中得到补偿;另一方面,获益较多的一方会自愿在某些方面为其他成员的利益承诺一定的让步。换句话说,从长远来看,一种稳定的“合作”关系会使私募股权投资家与企业家分得大致公平的收益。私募股权投资家与企业家是否根据逆推归纳法来预测行为,取决于逆推归纳法的路径是否符合他们的真正利益(即长远利益、整体利益)。如果符合,私募股权投资家与企业家就会依逆推归纳法进行策略选择。在蜈蚣博弈中,根据逆推归纳法,私募股权投资家与企业家在一开始就应该选择结束博弈,即博弈双方的得益均为1,而这并不符合私募股权投资家与企业家的长远利益。逆推归纳法的路径与私募股权投资家及企业家的长远利益相悖,因而私募股权投资家与企业家不会按逆推归纳法的逻辑推理去决策。在该博弈中,如果私募股权投资家与企业家双方彼此信任、默契,彼此相信对方是理性的,彼此相信对方会追求自身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那么私募股权投资家和企业家选择“合作”策略的可能性更大。在现实生活中,如果私募股权投资家和企业家相互信任,从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出发去进行策略选择,结果往往是双赢。

(二)私募股权投资家与企业家之间的道德风险问题

私募股权投资家在与中小企业签订合同时,同样存在着道德风险,原因有二:一是中小企业发展前景的不确定性。这是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前景和市场的不确定性造成的,这种不确定性与道德风险相互作用,使得中小企业家的机会主义行为在更大程度上威胁私募股权投资家的利益。二是中小企业资产专用性比较强,其资产结构中无形资产比重较大,变现慢,一旦项目失败,私募股权投资可能血本无归[15]。道德风险通常发生在私募股权投资契约签订之后中小企业的运行过程中,主要表现为:(1)在中小企业获得投资后,企业家可能制造虚假财务信息,用作假账或转移资产等方式处理会计账目。(2)资本滥用。企业家可能要求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对已经亏损甚至破产的企业追加投资。(3)过度投资。企业家有可能进行高风险项目投资,而并不考虑所投项目是否最优以及投资规模是否适度等问题。(4)在职消费。企业家可能购买豪华轿车、租用高档写字楼等,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大肆增加不必要的消费。(5)消极怠工。企业家在获得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后,可能消极怠工,出工不出力,缺乏创新精神和冒险精神[16]。

(三)私募股权投资家与企业家之间的逆向选择问题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私募股权投资家处于信息劣势地位,企业家处于信息优势地位。中小企业为了获得投资,可能故意隐瞒重要的信息,而私募股权投资家无法准确判断企业家所提供的信息。一般情况下,私募股权投资家支持的中小企业大多数从事高新技术产业,而这些产业的核心技术往往掌握在极少数企业家手里。为了降低投资风险,作为委托人的私募股权投资家在对市场上的中小企业和企业家的平均水平进行估计的基础上,压低其愿意支付的价格,这样会导致劣质的中小企业与素质较低的企业家愿意冒险尝试,使得优质的中小企业与素质高的企业家感觉无利可图而退出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结果降低了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中项目的整体质量,从而危及私募股权投资的顺利进行。在极端情况下,逆向选择问题甚至能使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不复存在[17]。

(四)“敲竹杠”问题“敲竹杠”问题在私募股权投资中经常出现。

经典的不完全契约理论认为,如果契约是不完全的,那么就会出现企业家事前专用性人力资本投资不足的现象。如果私募股权投资家在事前做出了专用性投资,并且这种投资是无法写入契约或者被第三方所证实的,那么他在事后的再谈判过程中就面临被企业家“敲竹杠”的风险。企业家会攫取专用性投资带来的部分收益,使私募股权投资家无法得到全部投资的收益。预料到这种风险,私募股权投资家就会缺乏足够的投资积极性。一些法学和经济学文献强调司法干预的作用,认为法庭强制认定某些可证实的契约条款或者对契约的有效性,可以解决“敲竹杠”问题。为了避免被“敲竹杠”,私募股权投资家可以保留企业家的股份来减少“敲竹杠”的动机[18]。

四、私募股权投资后管理的动因

任何经济活动的动力都来自于对利润的追求。可是,由于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客观存在,私募股权投资既有可能增值,获得高额回报,也有可能遭受损失,甚至血本无归。价值增值的最大化、私募股权投资风险的防范以及人力资本的充分应用,是私募股权投资后管理机制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增值服务的要求

大多数创业阶段的中小企业家缺乏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在市场营销、创新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不足,他们往往只是某一方面的专家,因而需要私募股权投资家提供增值服务。私募股权投资家向中小企业提供增值服务,有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声誉,从而容易得到更多私募股权投资者的认同;有利于中小企业快速成长,以便投资者获得高额回报与丰厚收益;有利于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总之,私募股权投资后管理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实现中小企业的价值增值。

(二)人力资本充分应用的要求在私募股权投资中,人力资本充分应用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私募股权投资家的经验;二是企业家的素质与能力。两者相互影响、相互制约。首先,私募股权投资家的经验是私募股权投资后管理所产生的价值增值的决定性因素。其次,私募股权投资后管理为企业家发挥才能提供了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面临的市场是不确定的。企业家必须依靠自己的创新能力与执行能力在不完全信息情况下作出重大决策。但是,在委托—与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企业家人力资本的重要作用必须依靠相应的管理机制才能够充分发挥出来,因此,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后管理,对企业家进行激励与约束就具有特殊的意义。

(三)防范风险的要求私募股权投资的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投资机构既要承担中小企业经营的商业风险,也要承担委托—风险和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商业风险是基于中小企业技术开发和市场开拓的不确定性而产生的风险,由于商业风险无法准确预测,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只能根据中小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调整后续管理方法。当中小企业的商业风险超过了一定界限,私募股权投资家就可能撤回投资。在委托—框架下,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不仅存在于投资签约前的项目评估阶段,也存在于后续投资阶段。因此,委托—的风险越高,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后管理的必要性就越大。私募股权投资家通过投资后管理识别风险、收集信息,便于加强对于中小企业的监控,从而帮助中小企业实现价值增值[11]。

五、私募股权投资后管理的方式

(一)参加中小企业的董事会

在每一轮投资之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都会要求在中小企业的董事会中占1~2个席位,如果是联合投资,则一般委派领头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参加董事会。通常情况下,私募股权投资家很少直接参与中小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而是把出席董事会并提出自己的建议作为影响企业决策与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后续管理的介入,将大大降低私募股权投资家与企业家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可能出现的委托—风险。

(二)审查中小企业经营报告

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可以要求中小企业定期送交经营报告,通过报告中的有关数据了解中小企业的经营信息,应密切注意以下情况:管理层出现变动、企业家回避接触、出现严重亏损、财务报表质量不佳、资产负债表项目出现重大变化、销售及订货出现重大变化、存货变动异常、失去重要客户和供货商、出现重大财产被盗,等等。

第5篇

【论文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一、企业长期股权投资面临的风险

长期股权投资面临的风险可分为投资决策风险、投资运营管理风险和投资清算风险。具体来说:

(一)投资决策风险

1.项目选择的风险。主要是被投资单位所处行业和环境的风险,以及其本身的技术和市场风险。

2.项目论证的风险。主要是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及可行性论证风险。

3.决策程序的风险。主要是程序不完善和程序执行不严的风险。

(二)投资运营管理风险

1.股权结构风险。包括:股东选择风险、公司治理结构风险、投资协议风险等。

2.委托经营中的道德风险。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必然会产生委托关系。委托制存在着所有者与经营者目标不一致,信息不对称的弊端,人可能会利用自身优势,追求自身效益最大化,而产生的道德风险。

3.被投资方转移风险。主要是被投资企业存在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内部管理风险等会通过股权关系传递到投资方。

4.项目责任小组和外派管理人员风险。一方面,投资方选派项目责任小组或个人,对投资项目实行责任管理;另一方面,也向被投资方派驻董事、监事、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由于责任小组与外派人员自身的知识、能力所限或是责任心不强,使管理的过程存在风险。

5.信息披露风险。被投资方管理层不严格遵照投资协议中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故意拖延、不及时报告财务和重大经营方面的信息,暗箱操作,对外部投资者提供已过滤的、不重要的甚至虚假的信息,令投资方所掌握的信息具有很大的片面性和不完整性,使投资方处于严重的信息劣势之中,将严重影响投资方的管理。

(三)投资清理风险

1.来自被投资企业外部的风险。如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政策法律风险等。利率风险主要是利率变动导致投资收益率变动,从而对投资人收益产生影响。通货膨胀风险是物价上涨时,货币购买力下降,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政策法律风险主要是政府指导经济工作时所作的突然性政策转变,或新法律法规的出台,对企业经营产生致命影响。

2.来自被投资企业内部的风险。主要是被投资企业内部的技术风险、管理风险、道德风险等的转移,给投资方带来退出风险。

3.投资退出时机与方式选择的风险。

二、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存在的问题

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在业务流程的各阶段都存在一些典型的问题,这些问题根植于投资风险之中,最终导致投资损失。具体来说,当前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这些。

(一)在投资决策阶段

1.长期股权投资盲目性较大,缺少战略规划。没有把长期股权投资提升至企业的战略层级,投资的过程充满盲目性。

2.股权尽职调查不充分,流于形式。不少企业委托外部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一些中介机构也作为投资双方的媒介,他们出于自身的利益,可能会尽量促成投资,使信息被粉饰。还有的企业自主进行尽职调查,惯常做法是组织几个部门到目标公司进行考察,但人员往往只是企业内部指派的职员,而缺少外部的专家顾问,过程流于形式,走马观花,缺少针对性,有时甚至把目标公司单方提供的资料作为考察成果,这样必然使调查成果失实。

3.可行性报告与投资方案制作不完善,内容过多注重出资环节。由于前期的调查不充分,后期的可行性研究、投资方案的制定也会不完善,风险是环环相扣的因果链条。另外,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需要使用大量科学的财务分析方法,一些部门或人员图省事,草草应付。

4.高层决策者决策失误。企业的一些高层领导的个人意志和风险偏好会对投资决策产生明显的影响。一些决策者头脑发热,或决策层由少数人操纵,缺乏集体科学决策,亦或上级主管部门干预都会导致决策失误,进而导致投资损失。

(二)在投资营运管理阶段

1.项目的实施缺乏风险控制,随便找个范本就和对方签订协议,或者按照对方起草的协议和章程签订,没有根据自己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

2.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全面的投资管理体制没有建立,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后,未能组建明确的项目责任小组,导致项目管理真空。

3.外派人员管理混乱。一些企在投资后没有或不重视向目标公司外派管理人员,任其“自主经营”、自由发展,待出现问题时,方知投资成为泡影。另一方面,派去的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不作为,没能起到维护投资人权益,沟通投资双方的作用。更恶劣的是一些外派人员在缺少监督的环境中与被投资公司的内部人员合谋掏空被投资公司的资产,最终祸及投资方。

4.项目跟踪评价和统计分析环节缺失。企业缺乏投资项目后的评价环节,也没有相应的部门进行绩效的统计分析,导致投资方不能及时推广有益的经验,也不能及时终止不良的项目。

(三)在投资清理阶段

1.未预先设置投资清算的触发点,没有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一旦发生促使投资退出的重大事件,往往被动开启退出机制,疲于应对。

2.没有成立专门的投资清理小组,没有设定退出目标,往往是“被动接招”,一路丧失主动权。不仅使退出的风险大增,还使事后无法进行奖惩,也不利于经验的总结。

3.投资退出时机和方式选择失误,使退出成本和投资损失大大增加。

三、建立全面的长期股权投资风险管理体系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是将风险管理的思想全面贯彻到风险防范的过程中,在整个企业层面构建制度大框架,并把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组织结构、内部控制等框架都涵盖其中。

(一)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1)在投资前和投资决策阶段,重点是把制度框架建立起来并使其正常运转,以将投资决策纳入框架的规范。

(2)在投资营运管理阶段和投资清理阶段,重点是通过对重大事件的动态管理,加强长期股权投资的过程管理,并保证退出渠道畅通。

(二)建立合理的企业内部组织结构

我国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大多为塔型的职能式结构。从董事会到总经理,然后下设职能部门。对企业来说,长期股权投资绝不只是企业高层拿决策、项目部门跑执行这么简单,他往往需要各部门各层级的协调配合,是一项系统工程。打破僵化的组织机构,进行结构再设计,可以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的业务流程把现有的职能部门整合成几大系统,灵活调用。比如将企业的决策与计划部门整合成股权投资决策系统;将财务部、审计部等整合成股权投资核算监督系统。

(三)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1.健全内部控制的基本制度,形成内部控制网络,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包括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度、授权审批制度、投资问责制度等。

2.健全内部会计控制,这是内部控制的重中之重,是贯穿长期股权投资业务流程始终的关键控制手段。

(四)按长期股权投资业务流程进行风险防范

1.投资决策风险的防范

包括进行有效的项目选择,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进行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进行严格的项目评审,领导层科学、透明的决策。

2.投资运营管理风险的防范

包括谨慎的谈判和签订协议,制定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实行项目责任小组对被投资公司实施全过程管理,及时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

3.投资清算风险的防范

对长期股权投资清算风险的防范关键是要建立和完善股权投资退出机制,这不仅是以防万一,以备不时的必然要求,更是投资本身不断优化的内在需要。包括设定股权投资退出的触发点,设定合理的股权投资退出目标,制订完善的股权投资清理方案,对股权投资处置活动实施严格监控,做好总结和回顾工作。

第6篇

一、风险投资担保的内涵及构成要素

(一)风险投资担保的内涵。

风险投资担保是指投资担保人将风险资本投资于初始成立、极具前景或科技前瞻性的新兴企业或项目;在承担很大风险的基础上,为融资人提供股权投资或间接债权式投资的增值服务;培育企业快速成长,数年后再通过上市、兼并或其他股权转让方式退出投资,取得高额投资担保回报的一种融资服务方式。其中,风险资本是一种过渡式权益资本,其含义是: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再获得资本增值收益。风险投资担保是由资本、技术、管理、专业人才、反担保措施和市场机会等要素组成的系统活动综合;一般要对应结合项目的种子期、创业期、成长期、成熟期等四个过程来设计或考量。

(二)风险投资担保的构成要素。

一般而言,风险投资担保主要由风险资本、风险投资担保人、投资对象、投资期限、投资目的和投资方式等六要素构成。风险资本是指由专业投资人提供给快速成长且具有很大升值潜力的新兴企业或项目的一种资本。风险资本通过投资拥有股权、提供借贷资本(以股权质押)、提供信用担保贷款授信(以股权质押作为反担保措施)或既投资拥有股权又提供借贷资本(或提供信用担保贷款授信)等方式投入风险企业或项目对象。风险投资担保人一般由风险投资公司(或风险资本家及个人、产业附属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和担保公司等机构组成。

风险投资对象主要涉及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服务、文化等领域。就投资期限而言,风险资本从投入企业起到撤出投资为止,所间隔的时间长短被称为风险投资期限。投资期限依据投资规模、产品科技含量、社会化认同程度、产品替代度等多重因素决定,它是投资项目的管理、技术与运作合成。投资目的是通过投资担保使其达到规模经济,并适时提供其增信和增值服务,进而把企业做大做强;然后通过公开上市、兼并收购或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获得超额投资回报。从投资的性质来判断,风险投资的方式有三种:一是直接投资即股权式风险投资;二是提供借贷资本或者予以贷款授信担保,这就为担保公司介入风险投资业务提供了一个契机或平台;三是提供一部分借贷资本或者贷款授信担保,同时又投入一部分风险资本拥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不不论采取哪种投资方式,风险投资人一般都附带提供增信和增值服务。

二、风险资本的形成以及风险投资运作的过程与退出

(一)风险资本的形成。

我国的风险资本一般是由境外风险投资者、国内各类企业或担保机构投资者以及内陆个人投资者三种类别组成。境外风险投资者是目前我国主要的风险资本来源。风险资本进入企业后,通过其投资使之达到规模经济,并适时提供各项增值服务;然后通过境内外公开上市或其他方式退出,获得超额投资回报。国内各类企业或担保机构投资者是风险投资的主要参与者,企业介入风险投资主要是出于发展战略目标的考虑,并为企业寻找到新的利润增长点,甚至是二次创业机遇;而担保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投资者主要基于先投资、后退出的高额股权资本或增信禀赋回报的动机。内陆个人投资者主要是具有风险投资经验的投资人、创业企业家,或曾得到过风险投资支持进而回馈经济社会的投资者,他们以私募基金、先期股权投资或优先股等形式,参与到风险投资的具体业务中。

(二)风险投资担保的运作过程。

风险投资担保的运作过程主要包括寻求投资项目、项目的筛选、项目评价、投资谈判、投资生效后的监管五个阶段。首先,寻找投资项目是一个双向的过程,企业可以主动向风险投资机构或个人风险投资机构提交项目投资申请,再由风险投资机构进行评审遴选。其次,受资金运用与风险约束的多重因素的制约,风险投资公司或个人风险投资机构需要对申请的投资项目进行最初的甄别和筛选。第三,对通过筛选的项目进行更详细的评估与论证。第四,当项目经过评价论证后且判断结果可行时,风险资本家或潜在的风险投资企业就会在投资数量、投资形式和价格等方面进行商议;确定投资项目的一些具体条款或约束性条件。这一过程在国外被称之为“协议创建”,内容包括协约的数量、保护性契约和投资失利等具体约定。最后,达成各种协议后,风险资本投资担保人作为“股东”、保证人或合作方需要对接受风险投资的企业进行监管。

(三)风险投资担保的退出。

风险投资或担保人对企业或项目进行风险投资的目的并不是对接受风险投资企业的占有或控制,而是为了获取高额的资本投资回报。风险投资或担保人会在适当的时机变现退出,其退出时机一般可以等到企业上市发行股票或经营运作成功后。但为了分散风险或快速回笼资金,可以分阶段、分部分退出;即按风险投资的不同实施阶段或时期,将股票(或股权)分部分转出。何时退出取决于投资回报的适时收益率指标因素和未来增值放大预期,也是风险投资或担保人的择时判断极值域点。

三、风险投资中担保公司的介入与运行方式

担保公司如何在风险投资业务中有所作为,这是担保理论和实务工作者面临的一项新课题。《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业务;该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上述规定为担保公司介入风险投资业务提供了法规依据。由上可见,风险资本可以通过直接投资、提供信用担保贷款授信和混合投资等方式,介入并间接控制接受风险投资的企业或项目。这样,就为担保公司介入风险投资业务提供了技术支撑和可操作性规范。

(一)直接风险投资方式。

对一些有实力的担保机构而言,他们一方面可以承担扶持中小、微型创新型企业成长的社会职能,另一方面,该类公司自身风险控制和经营管理的优势明显,对新兴产业或项目的判断、评价、管理和控制完全有能力驾驭。同时,担保机构的业务品种具有不断创新和谋求超额收益的外在迫切要求,担保公司也必须在一定范围内置身于风险投资业务之中。一般而言,直接风险投资应选择在项目或产品处于种子期、成长期时介入为宜。

(二)通过提供担保授信而间接控制介入方式。

风险资本的介入可以通过提供担保授信方式间接形成,并以股权质押作为提供保证后的反担保措施,有条件地使担保机构间接控制其股权。一般而言,接受风险投资的企业抵、质押物均不充分或完全无抵、质押物,此时提供担保授信行为比较符合风险投资的特征,即担保授信只能以该企业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并补充企业其他仅有的抵、质物或第三人保证之复合担保措施;这体现了债务融资和权益融资的双重属性。但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四项原则:

第一个原则是恰当选择担保授信方式的介入期。一般而言,种子期要绝对控制,创业期可以谨慎介入,成长期进入比较有利,最佳时机是成熟期。

第二个原则是设计最佳的授信品种、期限、额度和费率。授信品种包括银行贷款担保授信、融资租赁担保授信、风险投资基本收益担保、股权转让价值担保等。就授信期限而言,银行贷款担保授信一般为两年或两年以上,最多不得超过五年;融资租赁、基本收益担保和股权转让价值担保等应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设定。授信额度以企业或项目的自有资金和授信期内预期权益性融资增加的1:1设计并滚动相匹配,即实行以企业净资产为基数而设定担保授信额度的原则。就费率而言,保费按年度收取,年费率3-5%为优化区间值。

第三个原则是股权质押的额度控制:原则上应设定在绝对控股范围内,按拟贷款企业的净资产额乘以60%左右的数值,作为股权总净额与质押率的设计基础。

第四个原则是控制信贷资金与代偿股权处置:提供担保授信后,企业的信贷资金支付或回笼,必须立书约定由担保公司和银行双重控制;原则上实施额度审批、阶段性控制划款,并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到期偿还后担保责任正常解除。如果逾期代偿,担保公司应当行使追偿权利,并从法理上剔除“流质条款”之潜在瑕疵;通过债权重组并控股持续经营、变现转让股权或部分转让股份。或者步入风险投资的具体操作框架内继续运作,并适时提供其增值服务,把该企业做大做强;然后通过公开上市、兼并收购或股权转让等其他方式退出,实现其超额投资回报。

第7篇

关键词:信息不对称 私募股权 价值评估

私募股权投资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而言,不仅仅是能为其成长的各个阶段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流,而且对于其企业价值的成长也有重要意义。通过私募股权的介入能使高新技术企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改善: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优化财务结构,制定发展战略,开拓市场等。总而言之,私募股权投资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而言,是其成长的伙伴。而赢得私募股权的投资,其前提就是要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合理的估值。可是私募股权基金与高新技术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给高新技术企业的估值带来一些困难。

一、私募基金与高新技术企业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整

私募基金与高新技术企业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整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对创业家的了解方面

创业企业家是创业活动的承担者和创业企业的创立者, 发现新创意并努力将其变成现实的获利机会, 是创业企业家作为一种专有的、相对稀缺的产权要素的集中体现。

由于创业企业家人力资本具有难以观察、难以度量、不可让渡等客观属性, 创业企业家的创意是否真实可靠、组织管理能力的高低等私人信息, 对于外部的风险投资机构是严重信息不对称的。

(2)投资协议签订之前的信息不对称

在签定投资协议前,风险投资家对有关风险企业的技术、市场、财务状况及发展前景等都不如掌握这些关键技术的创业者清楚。如果有些“金玉其外,败絮其中”的创业者将其“表面文章”做得非常漂亮,风险投资家就可能被蒙蔽。从另一个角度讲,对于风险企业来将,他需要的不仅仅是资金,更需要的是能使资金增殖的服务,比如投资组合、风险管理、股票发行等,这些都不是创业者的专长,需要风险投资家的积极参与。因此,在创业者选择风险投资家时,一方面对于风险投资家的融资能力、资金运作能力、管理能力等知之甚少,另一方面对于风险投资家的信誉、品质、偏好等也知晓不多,从而对协议中的某些条款可能会迁就风险投资家。

(3)投资协议签订之后的信息不对称

在投资协议签定之后,由于风险投资家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管理,就很难掌握创业者的经营信息:创业者如何使用资金? 会不会挪作他用? 会不会增加开支? 或者在后续融资时会不会给其他投资者更好的条件? 风险投资者不可能时时、事事监控创业者,创业者就有可能利用其信息的优势地位来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此外,在私募股权细分市场之间以及私募股权市场与公开资本市场也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一般高新技术企业存在着种子期、创业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等生命周期。而与其相对应的,私募股权市场也细分成种子基金、创业基金、风险基金、搭桥基金、收购兼并基金及各种准股权债务基金等。当私募股权退出的时候必然要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二次估值。在私募股权细分市场之间或者在IPO上市时,各交易机构之间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

二、信息不对称、不完整对高新技术企业估值的影响

1.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完整产生风险和期望收益的判断差异

正是由于上述信息不对称、不完整的存在使得私募基金和高新技术企业对企业的风险判断不同。

由于信息不对称,私募基金倾向于夸大投资风险要求较高的期望收益。而高新技术企业倾向于乐观估计企业风险,认为私募基金要求的期望收益过高。由此导致他们在风险和收益上的判断差异,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合理估值。

2.信息成本造成了高新技术企业估值的偏移和市场的分割

投资者为了获取投资企业的信息,必然要付出信息收集、整理、分析的成本。在创业投资中,投资机会的摄取、投资前的审慎调研、投资谈判和合同拟定、投资后管理以及投资退出变现渠道的寻找和选择等,都要发生为收集和处理各种产业、技术、市场、财务、管理等信息的费用。这一费用形成了一定的固定成本,并对不同投资者产生了不同影响:对于大资金的投资机构而言,由于固定信息成本的存在使其不愿意进行小规模的投资,他们偏向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和扩展时期的投资。交易成本的存在使得高新技术企业估值发生偏移,造成了市场分割的形成。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在成长周期的各个阶段面临的风险和困难的不同,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相应地形成了种子资本、天使资本,创业资本、风险资本、产业基金、搭桥基金、重组基金等细分市场。细分市场的形成一方面使得各种基金有了投资阶段偏好;另一方面使得创业企业的融资风险加大。从整体上来看,私募股权市场的效率的提高要求,创业企业与私募股权细分市场要在结构上和资金总量上相匹配。此外,从单个创业企业来看,其可能在成长的不同阶段需要向不同市场募集资金,这无疑会使得其资本成本上升,融资风险加大。

3.信息不对称带来公司治理问题和退出交易问题

(1)公司层面的问题

问题所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成本使投资者回报要求提高。这时创业者得期望收益与私募资本投资者的收益要求发生偏差,也会使得企业价值评估受到影响。

(2)退出交易问题

退出交易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内部各细分领域(种子基金、创业基金、风险基金、搭桥基金、收购兼并基金及各种准股权债务基金等)退出交易。由于他们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再次会对企业价值的评估产生影响。二是私募股权资本市场与其他资本市场(如证券市场等公开资本市场)的联系。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所形成的各种股权投资,还要与公开市场的联结,如IPO市场、收购兼并市场等以实现退出。他们之间也会存在信息不对称。

总而言之,信息不对称在私募投资的整个流程中存在,并对企业价值的合理评估产生不利影响。这势必影响私募股权资本的投资效率和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因此首先要建立动态的信息披露机制,强化和完善风险投资信息的公开披露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建立良好的信息传递机制,以降低信息成本。是中国风险投资走向有效风险投资的基础。

参考文献:

第8篇

[关键词]集团企业;对外股权投资;风险评估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24.044

[中图分类号]F279.2;F83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24-00-02

1 集团企业对外股权投资的社会意义

为推进境外投资的多元化及便利化,我国已不断简政放权,并对《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作了进一步修订与完善,对境外投资大幅简化审批流程,加大信贷力度,完善双边保障机制等,这些举措足以证明我国政府的立场与态度,也给集团企业对外股权投资营造了新的投资契机。

在我国本土发展,空间有限,集团企业应充分整合国际市场资源,利用国外技术与研发优势,延长企业的产业链及产品的生命周期,并找出国际上有前景且投资回报较为稳定的开发项目,诸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等,积极发挥集团企业内部优势,释放企业活力,并顺应世界经济结构调整的优化升级,最大限度地深挖企业新技术,国际新产业及市场新商机,才能为国内企业的国际化发展创造更有利的环境而开创新纪元。

另外,实现境外投资,还有利于过剩产能及过剩社会劳动力的缓解与释放,所以,集团企业可在此时机,紧抓机遇,迎接挑战,在不盲目、不冒进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力度实现对外投资,并做好对外股权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工作,才能游刃有余利用好手中这把双刃剑,实现集团企业在全球经济较不景气时的腾飞。

2 集团企业对外股权投资面临的风险问题探究

对外股权投资是集团企业欲通过投资的方式获取被投资单位的股权而成为实际股东,拥有所有者权益同时承担与持股比例相匹配的责任的一种发展方式,其通常表现为控制、共同经营和重大影响。

传统意义上的集团企业对外股权投资常会受经济、政治、内部组织机构等各种因素影响,因此,各大集团企业应高度重视实现对外股权投资过程中现有的或未来将要面临的各种风险隐患。只有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才能便于集团企业在新的市场环境中完善创新。

在本文中,主要将集团企业对外股权投资所面临的风险划分为两个部分,即外部环境风险问题及企业自身层面风险问题两个方面。

2.1 外部环境风险

外部环境风险通常来自于宏观和行业层面,主要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市场、自然因素等,正是因为任何风险的存在都是基于一定诱因而产生的,所以,外部投资环境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对集团企业对外股权投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果一旦实际投资结果与预期产生偏差,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财务风险问题,严重者可能还会导致企业全线崩盘。因此,在现有政策导向便于我国集团性企业实现对外投资的前提下,也应同时考虑其他政治、经济,如被投资方的市场自由度、经济发展水平、银行利率、外汇风险、通货膨胀等多重因素。另外,文化的差异及自然环境的综合考虑也不容忽视,譬如被投资方的企业生产规模,发展前景,资信能力的切实调查也应列入主要工作中来,才能更有效地预防与避免外在风险隐患。

2.2 企业层面风险

集团企业要想做好对外股权投资,外在环境应列为首选综合分析因素,但毕竟内因才是根据,在实现对外投资时,企业自身的综合实力才是集团企业在未来走出国门,立于国际市场竞争红海中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对集团企业内部治理风险、内部管控风险及集团运营中的网络风险等方面建立完善的预警及应急操作机制,才能使自身的内源不断强大,不断优化升级。

从企业层面考虑,集团在实现对外股权投资时应做好投资事前、事中及事后的过程管控,并应充分考虑投资动机分析、投资决策选取、投资范围确定及投资能力(包括筹资、变现及持有、管控等)实现,利用集团自身的行业、技术、政策、资金或者网络的运营弹性等优势,结合可行性报告的分析,制订针对现存常见风险及运营阶段的各种风险辨识的方案,使企业内部风险处于可控范围,灵活地转移或规避各种风险。

3 构建集团企业对外股权投资项目风险评估体系的切入点

对于集团企业对外股权投资项目风险评估体系的构建,企业应采用概率分析的方法,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在投资项目的立项前做好因素的敏感性与最大承压能力预判,并做好立项后的及时验证工作,以求内部风险评估体系的建立可以及时、联动地对风险隐患作出全程监督与管控。本文从以下三方面作为切入点着手分析。

3.1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必须建立在权责明晰、互相制衡的组织架构之上。只有形成了一个坚不可摧、目标明确、尽职尽责的良好工作氛围,才能严格分工,相互牵制,相互稽核,避免越权交易等不正规经济行为的发生,才能使关系到企业成败的全局性投资战略的效能发挥到极致。

3.2 建立专项投资风险评估机构

集团企业应根据整体业务发展规划的具体落实,合理地确定对外股权投资的基本原则,既不能过度控制造成短期行为,也不能放任自流形成风险隐患,应结合自身实际,组建投资项目评审小组,并引入中介、专家等专业机构进行综合研究,拟定企业的风险评估标准、评估技术及相关地管控规程,审核企业其他部门草拟的涉及风评相关问题的规章制度,负责对已经发生的风控问题进行牵头研究、制订解决方案,定期组织员工学习相关风评及管控问题并及时向企业管理层报备,以使得机构真正地为风评工作起到切实的管控作用。

3.3 建立对外股权投资项目的风险预警系统

对于对外股权投资项目风险的科学预测是避免和降低其风险的又一举措。建立一个良好、有效的预警系统,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3.3.1 事前控制

集团企业对于对外股权投资项目,应采用投资立项与实施的报备制或审批制,对投资项目的流程及审批材料采用规范化管理,做好前期的可行性分析与财务预算工作,并对企业人力、物力资源的选用合理效益化,充分、合规、合法地进行事前监督,为实现项目风险的最小化把好第一关。

3.3.2 事中控制

集团企业应充分应用现代化的信息管理技术建立风险评估系统,使预警机制与实施管控有效结合起来,以达到规避惯性风险,识别新风险,及时调险评估与控制的实质内容,并随着社会、经济、法律等外部环境和自身内部业务流程的更新变化,实现风评系统的功能性转变。因此,对企业内外变化因素发展趋势的动态分析和预测,是实现对外股权投资风评系统建立的关键。

具体的,在全程监管中,应注意审查与股权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比如是否签订了保障性条款、保密条款等;检查被投资方实际状况,包括企业章程,财务状况等;并重点关注企业是否有抽逃出资,股权转让、质押等迹象以确认其股权的完整性。对于对外股权投资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审批的,要先确保能实行投资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在实际操作中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

3.3.3 事后监督

集团企业应在投资立项后,及时派出企业代表对重大产权进行管理,对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的实际开展进行定期跟踪,形成定期报告,并对过程管理中的风评等相关问题及后续整改措施的贯彻落实进行后续监管,以报备相关风险管理机构审查。

4 结 语

只有通过企业结构管控,信息化预警及专项风险评估机构的建立与配合,最终实现集团企业对外股权投资风险的规避、转移甚至是最大化控制,才能使集团实现对外股权投资的宏伟发展愿景。

主要参考文献

第9篇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股权估值;因素评价法

1.私募股权投资概况

1.1 私募股权投资的定义

“私募股权”(PE)一词源于英文“Private Equity”,也有人译为私人权益资本,是相对于在市场上公开募集的可以随时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权益资本而言的。利用私募股权方式募集到的资本即私募股权资本,与其相对应的投资即私募股权投资。

1.2 股权估值是私募股权投资运作中的关键环节

私募股权投资的目的是获得资本增值收益。投资机构通过对有高成长预期的目标企业进行权益投资,成为其股东,并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为其提供经营管理增值服务,待被投资企业发展壮大后,选择合适的时机转让所持股权,获得投资收益,达到资本增值的目的。可见,在选定投资目标后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对拟投资企业进行估值,尤其是股权估值,对于私募投资机构而言,是否能对拟投资企业进行正确的股权估值,不仅关系到投资成本的高低,更直接影响到整个投资项目的成败。

2.种子期企业的股权估值方法

2.1 种子期企业的特征

种子期主要是指技术、产品的开发阶段,产生的仅仅是实验室成果、样品和专利,而不是产品;甚至有的投资项目往往只是一个好的想法或创意。企业可能刚刚成立或者正在筹建过程中。该阶段的企业充满了不确定性,投资风险非常高。对该阶段的企业进行投资成功率是最低的,平均不到10%,当然,获得单项股权所要求的投资也是最少的,成功后获利率也是最高的。

2.2 种子期企业股权估值方法的选择及应用

通常,对拟投资项目进行价值评估首先应考虑的是财务因素,但种子期目标企业的风险投资项目往往只是一个想法或创意,其技术、生产、市场以及管理等各方面都还不成熟,尚未形成收益,无法提供可以进行量化分析的财务数据。因此,只能依据项目关键的价值驱动因素通过因素评价法从定性的角度分析拟投资项目本身的价值。那么,因素评价法就成为评估种子期目标企业价值的首选方法。

对处于种子期的企业进行项目评估,其主要的目的是衡量目标项目是否具有投资价值,是为了正确选择投资项目。

对种子期项目特征以及其关键驱动因素进行分析后,就可以建立一个系统的评估指标体系。由于种子期企业的大部分指标都没有现成数据和历史数据作为依据,只能是通过评估小组的专家打分来确定,所以,最终的决策结果在很大程度上会受风险投资家主观经验的影响。具体评估指标体系如表2-1所示。假设每一个指标相对于其下一级子指标来说,总权重为1。权重可以利用比较矩阵来计算,评估小组打分必须要借助大量相关资料对目标企业现有状态进行全面分析。特别指出,每一个指标的分值代表该项指标有利于投资的程度,越接近1,对投资越有利,反之,则越不利。确立权重和分别打分后,就可以得到一个总的加权值W。然后,根据W值的大小将目标企业的投资风险分成:风险很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较小和风险很小几种情况。当然,不同的行业这个区间的划分也不太一样,还要根据项目所处具体行业来作出最后的投资决策。比如在生物医药这样的高新行业,一般认为W在0.8-1.0之间风险很小,在0.70-0.80之间风险较小,在0.6-0.7间风险一般,在0.5-0.6间风险较大,小于0.5时,风险很大。

例如:某PE投资机构准备投资一个乙肝治疗性疫苗项目,这个项目是国内某著名大学的重点实验室的科研成果,该实验室的想法是:利用其科研成果吸引投资机构投资,共同组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是公司各项指标的简单描述:

公司管理人X先生:是企业发起人、法人代表、总经理。2013年,他成功的协助国有企业改制,成为了公司的总经理,同时也让国有企业开始扭转亏损的局面,转为盈利。2014年,准备成立该公司并任总经理。

产品技术评价:该产品目前只是在实验室阶段,实施还有很大的可能性,但由于由知名专家研制有很好的独特性和防模仿性,短期替代品市场难以林立。

产品市场预测:我国目前患有慢性乙肝的人数多达30万,每年有200万的急性乙肝需要治疗。因此,乙肝是目前危害我国人民健康的最为严重的一种病,故该项产品的市场需求和稳定性是可以保证的。

企业地位:生物医药工程是一门新兴的科学,行业朝气指数很高,进人壁垒也很高。

得知以上的信息后,评估专家们可以根据分析结果对各指标附于权重和进行打分,进而计算分值评估投资项目风险的大小 (见表2-l)。

最后加总得出各个加权值之和W=0.80075,按照上面划分的几种情况,认为投资该企业风险很小,可以进行下一步的投资决策。

3.总结

种子期企业的风险投资项目往往只是一个创意,没有可以量化的财务指标对其进行价值评估,故只能使用因素评价法从定性的角度分析项目具体的价值驱动因素来分析目标项目本身是否具有投资价值。(作者单位:楚雄师范学院)

参考文献:

[1] 陈启明.私募股权投资在中国金融市场环境下的运作分析[D].上海:复旦大学,2009.

第10篇

关键词:集团财务公司 有价证券 金融机构 股权投资

投资管理功能是财务公司的重要功能之一。目前,许多集团财务公司都不同程度的开展了投资业务。每个财务公司的现实状况和所处的外部环境不同,开展的投资业务种类有所差别,面临的风险也多种多样。从财务公司投资业务角度去研究风险防范问题,有利于企业集团公司明确财务公司的功能,充分发挥财务公司应有的作用;有利于财务公司认清投资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控制风险,促进财务公司的健康发展,更好的服务于整个企业集团。

一、财务公司开展投资业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分析

(一)企业集团市场化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企业集团的规模一般较大,业务种类繁多,交易流程非常复杂,对于金融服务有着非常强烈的需求。另外,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推进,企业集团在发展的过程中,业务范围逐渐扩大,企业规模逐渐扩张,并伴随着一系列的市场改革活动,企业集团对于兼并收购、业务重组、资产剥离以及风险管理等业务活动的要求越来越高,企业集团本身的金融专业化水平较低,而作为企业集团内部资金运营、财务管理核心的财务公司更具备这些方面的专业知识,更能为企业集团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的需求,其中,这些金融服务大多数属于投资业务的范围,财务公司开展投资业务能够满足企业集团发展的需要。

(二)为企业集团持续的筹集资金

目前,我国企业集团由于扩张的速度过快,资金普遍偏紧,需要持续使用大量资金来满足正常经营活动的开支,但是,企业集团的资产负债率处于较高的水平,通过向商业银行贷款这种间接地融资方式很难获得大量的资金,特别是对于企业技术升级、高新技术开发等风险较高、使用期限较长的资金需求,通过商业银行贷款无法满足。这种现实问题导致企业必须寻求其他渠道筹集资金,获得成本低、使用期限长的资金需求。而财务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渠道为集团获得充足的资金,发行企业债,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寻求战略投资者或者公开上市,进行资产证券化。

(三)为了应对国内商业银行及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

随着商业银行的改革力度加大,在筹资方面的能力逐渐加强,服务品种越来越多,服务对象越来越广泛,收入来源更加多元化,在资金、机构、人员和技术等方面有着财务公司不可比拟的优势,这就使得财务公司流失了很多系统内部的优质客户,对于以存贷利差为主要收入的财务公司造成了严重的打击。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国外一些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大批涌进我国境内市场,抢夺大型企业集团作为自身的优质客户资源,在中间业务、财务咨询等方面为企业集团提供优质的服务,导致财务公司的盈利空间大大压缩,不利于财务公司与母公司的联系,对财务公司的生存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应对来自国内外金融机构的双重竞争压力,财务公司只有找出自身的比较优势,充分发挥利润增长点的领域,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而投资业务就是财务公司比较优势的领域,开展投资业务是财务公司应对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

二、财务公司开展投资业务的重点领域

根据最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财务公司可以开展一系列的投资业务,其中,有价证券投资和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是财务公司业务中比较重要的领域。

(一)有价证券投资业务

财务公司进行有价证券投资的对象包括股票和债券,债券包含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等。根据投资方式,有价证券投资业务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自主买卖方式

这种方式是指财务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二级市场上自主决定购买或者卖出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有价证券。

2、委托理财方式

这种方式是指考虑到证券公司的证券投资人才专业、信息渠道广泛,财务公司选择一家证券公司,委托其进行证券投资。财务公司与证券公司会签订委托合同,规定委托证券公司管理的资金额度,其中风险和收益均由财务公司承担,财务公司支付给证券公司一定的委托手续费。

3、贷款方式

这种方式是指财务公司以委托的名义,让证券公司投资有价证券。财务公司与证券公司签订贷款合同,规定投资的数额、期限、利率等内容。其中,风险和收益均由证券公司承担,不论盈亏,证券公司都应按照合同规定向财务公司支付利息,到期归还投资本金。

(二)金融机构股权投资

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是指财务公司以出资人或者受让人的身份持有国内金融机构一定比例的股权的投资行为。具体方式可以是参股、取得控制股权或者合资拥有被投资的公司。财务公司进行金融股权投资的模式有以下几种:

1、财务公司直接投资金融机构模式

这是比较常见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财务公司直接投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企业集团直接投资的模式操作较为简单,管理链条短,有助于企业集团管理金融公司。但是这种模式最大的缺点就是产业资本必要承担金融风险,增大了整个集团的风险。

2、以财务公司为平台模式

即企业集团将财务公司作为金融股权投资的平台,将企业集团金融股权进行集中,改变原有的分散管理方式,集中优良资源,更好的开展金融服务,满足整个集团的多层次金融需求。另外,以财务公司作为平台,相当于在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之间建立了一个防火墙,能够降低整个集团的金融风险,很多大型的企业集团都通过下属的财务公司进行业务运转,实现了产融相结合,如中石化、中电力等企业。

3、混合发展模式

企业集团在发展的过程中,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差别较大,如企业集团发展的阶段差异,投资时期的选择不同,面临的法律、金融制度不尽相同,导致企业集团在选择投资模式时不可能完全一致。企业集团可能选择金融机构投资模式,也可能选择以财务公司为平台模式。在实践中,大多数企业集团都采用了两种模式进行金融机构股权投资。

三、财务公司投资业务风险

(一)有价证券投资风险

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专业的金融投资机构相比,财务公司在有价证券投资方面的专业知识、投资策略明显缺乏。财务公司在投资有价证券时,主要产生以下两种风险:一是有价证券本身的风险,涉及到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二是有机证券交易风险,涉及到操作风险、决策风险、道德风险等。

(二)金融机构股权投资风险

财务公司进行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主要面临以下风险:

1、信息风险

财务公司进行金融股权投资以前,要对金融机构的相关信息进行调查,形成股权投资的可行性报告。但在具体的操作中,金融机构可能会对信息的全面性和真实性进行控制,使财务公司很难获得真实的信息,在获取信息时处于被动地位,是财务公司进行金融股权投资面临的最大的信息风险。

2、内部人控制风险

财务公司对金融机构进行参股后,参股的多少决定了财务公司在金融机构中的管理权限。但在很多情况下,存在财务公司即使处于控股状态,也很难撼动金融机构管理权限。金融机构的内部人控制风险导致了财务公司的管理受到制约。

3、过度支付风险

财务公司在进行投资时,资本和资产的定价是一项非常重要、复杂的工作。对金融企业投资的定价偏低,可能导致金融股权投资的失败;定价偏高,会影响股权投资的收益。财务公司一旦在金融企业股权投资中支付过高的资金,将导致财务集团的现金流量减少,面临较大的流动性风险,最终影响财务公司更好的服务于企业集团。

四、财务公司进行投资业务风险的控制对策

为了控制投资风险,财务公司应从以下一个方面加强管理:

(一)充分认识财务公司进行金融企业股权投资和有价证券投资对企业集团发展的重要性

从企业集团的长远发展来看,建立融资平台是企业的必由之路。很多大型的企业集团都建立了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相结合的模式,两者的结合顺应了时代的发展,是市场经济下的必然趋势。因此财务公司要结合金融产业的发展趋势、产业发展的阶段特征以及同类企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向企业集团提交金融股权投资的研究报告,让集团认识到进行金融股权投资的重要性,积极入股金融机构。

在财务公司的运营中,流动性和收益性是衡量财务公司运营状况的重要指标。财务公司进行有价证券投资,通过对整个企业集团的资金进行合理配置,能够达到流动性和收益性共赢的目的。

(二)提升自身水平,有效分散证券投资风险

财务公司应该提升自身的投资能力,借鉴国内外成熟的市场风险测量方法,结合自身的业务特点,建立符合自身发展的风险测量方法和资产配置模型。同时,财务公司还应形成分散风险的意识,通过将购买不同种类、不同期限、不同风险水平的有价证券,将证券投资的风险进行分散,不要不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防止发生严重的投资风险。

(三)集中操作,加强金融股权投资的集团管控

很多集团公司旗下的金融股权投资较为分散,影响了集团公司对金融资本的调配和使用能力。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金融方面和综合经营方面都有着集团内部其他非金融公司不可比拟的优势。集团公司授权财务公司进行金融股权投资后,不仅能够使集团金融资本进行融合,还能够带动社会化的金融资源参与其中,为企业集团的产业发展带来更为广泛的金融支持。

参考文献:

第11篇

1 引 言

1.1 投贷联动的含义

投贷联动,主要是指由商业银行独自或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以“债权+股权”的模式为目标企业(我国多指创业创新型企业,简称“双创”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形成银行信贷、股权投资之间的联动,以投资收益弥补信贷损失的风险,实现目标企业风险与收益的匹配。

1.2 研究背景

基于我国当前国家鼓励“双创”的战略背景,投贷联动业务作为创新型企业的重要融资手段,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总体来看,投贷联动业务创新性地融合了债务融资、股权投资,有望成为商业银行支持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手段,并且能够成为商业银行推动自身业务模式转型与升级的重要依托。

2 业务模式分析

理论上,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商业银行与其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合作,实现集团内部开展投贷联动业务,简称“内部投贷联动”;第二,商业银行与外部投资机构(如PE/VC)合作,实现集团外部开展投贷联动业务,简称“外部投贷联动”;第三,商业银行以与其他机构组建股权投资基金的方式开展投贷联动业务,简称“基金模式”。

2.1 内部投贷联动

内部投贷联动主要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开展股权投资,商业银行进行信贷投资,实现银行集团内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的投资模式。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境内不能进行股权类投资,目前,在我国境内设立股权投资机构的银行只有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一家,它通过旗下子公司国开金融实现投贷联动。另外,《指导意见》2016年4月21日,银监会、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三部委联合《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公布的十家试点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恒丰银行、北京银行、天津银行、上海银行、汉口银行、西安银行、上海华瑞银行、浦发硅谷银行。也仅开放了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在内的十家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试点业务,对科创企业进行投贷联动。为了规避监管限制,我国商业银行的股权类直接投资机构绝大多数都设在境外,如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招银国际、建银国际,通过“曲线”方式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内部投贷联动两种具体模式如图1所示。

图1 商业银行集团内部投贷联动模式

2.2 外部投贷联动

2.2.1 投贷联盟模式

投贷联盟模式主要是指对于外部投资机构已投资进入的企业,商业银行根据自身风险偏好、信贷管理理念及行业投向、取向等因素向目标企业发放贷款,或跟踪介入配套融资支持,实现商业银行与外部投资机构的投贷联盟,达到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相结合的目的。

2.2.2 期权模式

期权模式是由投贷联盟发展而来的,主要指商业银行与外部投资机构(如PE/VC)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同时商业银行与目标企业签订《贷款协议》,约定可以在未来的特定时期把贷款转换为对应比例的股权期权。贷款到期时,商业银行可以债转股或收回贷款,业务模式类似一种可转债。目标企业实现首次公开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s,IPO)、股权转让或者被并购等资本市场交易方式实现股权增值或溢价时,由外部投资机构在资本市场上抛售所持的该部分股权,从而实现“超额收益”,银行与投资机构按约定的比例分享其成。

2.3 基金模式

基金模式主要是指政府部门与商业银行(多数通过通道发起信托计划参与基金)组建股权投资基金,基金通过优先、劣后的结构化设计以及股权回购的增信措施,实现银行的风险控制。基金对目标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商业银行对其发放贷款,基金的股权投资可对银行的贷款形成风险补偿机制,实现投贷联动。这种银行与政府合作发起设立的基金属于一种产业基金,产业基金具有两大特色:一是因其带有政府色彩,相比一般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相对较低;二是因其产业政策导向,设立的审批要求一般较高。

3 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面临的主要问题

我??商业银行对接资本市场开展投贷联动等业务的时间并不长,虽有一定的尝试,但业务规模依旧比较小,缺乏完善的整体机制。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对接资本市场开展投贷联动业务,主要面临三个方面的问题,分别是:业务合作机制问题、信贷评价体系及信贷定价方法适用性问题、风险控制措施问题。

3.1 业务合作机制问题

在上一章讨论的三种业务模式中,无论是内部投贷联动还是外部投贷联动,商业银行均需要与外部投资机构PE/VC合作,共同做好尽职调查、产品设计等工作。而这两个投资者的考核机制、风险偏好等存在较大差异,双方目标很难完全一致,投贷联动的业务合作机制就会导致较高的沟通成本与协调成本。

3.2 信贷评价体系及信贷定价方法问题

目标企业多数为“双创”企业,具有轻资产、高增长、高风险的特点。“双创”企业的这种“两轻一高”的特点使其按照商业银行现有的信贷评价体系,很难获得银行的信贷支持,导致“双创”企业面临融资难的窘境。商业银行的信贷评价体系,主要是基于企业的历史经营情况分析,而投贷联动这种投资更多看重企业未来的发展前景,因此银行现行信贷评价体系存在对投贷联动业务不适用的问题。

除了商业银行现行的信贷评价体系不适用于投贷联动业务,商业银行传统的信贷定价方法也成为投贷联动业务发展受限的瓶颈。商业银行传统的信贷定价方法,主要依据资金成本与风险溢价,而投贷联动业务中,银行在确定贷款利率时,不仅要考虑风险溢价,还要考虑企业未来IPO等方式实现股权溢价给投资者带来的预期超额收益。因此,银行与外部投资机构签署协议时,可以适度让利,与外部投资机构约定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降低目标企业的财务融资成本,促进目标企业在相对较低的资产负债率情况下发展业务,这将有利于目标企业的未来价值增值,也为银行与投资机构的超额收益提供了保障。

3.3 风险控制措施问题

商业银行传统的信贷风险可以通过担保物质押、外部增信等措施来控制,而投贷联动业务中的目标企业往往缺乏抵押、质押的资产。投贷联动业务中,不但存在一般信贷业务中的普遍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而且会产生由于股权投资所带来的特殊风险,如股权质押风险、股权变更风险以及对赌协议等风险,这无疑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

4 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的投资建议

4.1 建立专业的投贷联动业务团队

商业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既需要熟悉传统信贷业务的管理人员,又需要在并购、IPO、股权投资等资本市场操作方面具备丰富投行经验的专家,还需要能够深刻理解目标企业发展特点、较为精准地预判目标企业发展前景的专家。因此,商业银行为了能够专业、顺利地开展投贷联动业务,不仅需要培养一批跨专业的复合型人才,还需要借助外部投资机构或者其他方面“外脑”资源,增加团队的综合业务能力。

4.2 加强风险防控,抑制风险传导

目前,相关政策规定,商业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时,银行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对目标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且投资于单一企业的额度不能超过子公司自有资金的10%。此规定的目的是建立起银行子公司股权投资风险与母公司信贷风险之间的隔离,避免将业务风险向集团传导。

4.3 选择优质标的作为目标企业

投贷联动的主要特色就是以股权投资带来的超额收益弥补信贷损失风险,而超额收益与选择目标企业紧密相关,优质项目的筛选是保障收益的重要环节。为了筛选出优质的目标企业,银行投资子公司需独自或与外部投资机构一起做好项目尽调的工作,充分了解目标企业的经营状况,合理地评估其发展前景与预期收益。

第12篇

关键词:资本成本会计 债务资本成本 股权资本成本 经营风险准备

自从1973年美国会计学家罗伯特・N・安东尼教授在《哈佛企业评论》发表了题为“权益资本成本会计”的论文之后,资本成本会计问题一度成为会计学界关注的热点。本文将对资本成本会计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资本成本会计的理论基础

会计主体和成本是财务会计的两个基本概念,是建立资本成本会计的理论基础。

资本成本会计是以现代金融市场和企业制度为依托,以企业资本成本为对象,将企业成本概念及计量引入产权领域,全面确认、计量和报告企业资本成本信息的一个新的会计领域。

会计主体是现代会计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现代企业制度是现代会计主体概念发展的经济学基础。在19世纪,所有权观念主宰着财务会计。当时,大部分企业组织都是独资或合伙形式,由其所有者直接管理,公开持股的公司十分罕见。根据所有权观念,企业的全部资产归所有者所有,企业的全部负债也由所有者承担,构成所有者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单独确认和计量股权资本成本没有多大的意义,相反更重要的是要确认和计量债务资本成本,因为从所有者角度来看,债权人才是唯一的真正的“外来者”,在满足了这些“外来者”的权益之后,剩下的就是业主的利润。因此,在金融市场不发达和企业组织形式以独资或合伙形式为主体时,重要的是如何确认和计量债务资本成本而不是股权资本成本。

以后,随着金融市场和企业组织形式的变革,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后来居上。这时财务会计的基本观念发生了相应的变革,从原来的所有权观念转变为主体观念,公司被认为是一个与其所有者独立的个体,甚至具有自身的“人格化”,与发达的金融市场相联系的公司通过两个渠道来筹集其所需的资本,即从债权人那里筹集债务资本和从投资者那里筹集股权资本。这时,从公司作为一个独立主体的角度来看,是主体而不是其所有者拥有资产,是主体而不是其所有者结欠债务,无论是债权人还是股东相对于公司这个独立的“人格化”主体而言都是外来者,至于债务资本与股权资本如何组合,这是公司理财的一个重要课题。

根据主体观念,所有原始资本都是由公司主体“外来者”提供的,无论从哪个渠道取得的资本,对于独立的“人格化”主体而言都是有代价的。根据主体观念,无论是债务资本成本还是股权资本成本都应作为成本处理,因为从公司作为独立主体而言,它们都是公司使用资本的代价。然而遗憾的是现代财务会计一方面倾向于接受主体观念,而另一方面却在会计实务中的某些领域继续采用所有权观念,股权资本成本的处理就是其中一例。

成本是指在成本客体上耗费的全部资源的数额。众所周知,在现行的财务会计实务中,仅仅确认债务资本成本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利息费用,而没有确认股权资本成本。安东尼教授认为利息费用不仅包括债务资本成本,而且还应包括股权资本成本。股权资本成本与债务资本成本,以及直接材料成本、直接人工成本、间接费用等成本项目在性质上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因为债权人不会为需要资本的公司提供资本,除非这样做他们可以得到回报,这个回报在会计上称为“利息”,就是公司使用债务资本的成本;而股东也不会为需要资本的公司提供资本,除非这样做他们也可以得到回报,这个回报就是公司使用股权资本的成本。根据主体观念,应用股权资本的成本与应用债务资本的成本没有什么区别,只不过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从形式上看股权资本成本属于隐含成本,而债务资本成本属于显现成本。

综上所述,安东尼教授提出的资本成本会计理论构想,明确了主体权益,进一步强化了会计主体的概念,拓展了会计学研究的视野,突破了传统会计学只计量债务资本成本而不计量股权资本成本的局限,从而将会计学成本概念及其计量引入产权领域,全面计量产权成本。

股权资本成本的计算

由于债务资本成本一般是明确的,即利息费用,所以计算公司资本成本的关键是计算股权资本成本,这是会计理论界的一个难点和核心问题。股权资本成本的计算,通常先计算股权资本成本率,再计算股权资本成本。

股权资本成本由风险报酬与无风险报酬两部分构成,股权资本成本率也由风险报酬率与无风险报酬率两部分构成,本文将做如下设想:

首先,由民间来组建权威的风险评估机构,由权威机构评估确定各行业的平均风险系数,并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生产规模进行调整,确定行业中大型企业风险系数,中型企业风险系数和小型企业风险系数,及新进入该行业的风险系数等基本风险系数值。这些风险系数指标,由权威评估机构定期公布,用以指导各个行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引导企业进行风险投资。

其次,以权威评估机构定期公布的基本风险系数值为标准,对于多元化经营的公司,则以各行业所占资产的比重为权数,计算出综合风险系数值作为标准,至于经营者的经营理念、个性等所带来的风险,由公司委托人(即股东代表,下同)与经营者进行谈判,通过不断博弈,确定公司的风险报酬率,在博弈过程中,债权人(指主要债权人)也应列席,避免出现有损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发生,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另外其风险报酬率也应得到债权人的认可。

再次,无风险报酬率则以当期国债利率作为标准确定,这样投资者的投资报酬率也就确定了,这就是资产投资者所要求的必要报酬率。投资报酬率的确立过程,符合公司经营者与委托人之间“契约关系”的确立过程。契约中应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外,更重要的是其所传递的信息,能反映出公司经营者对其职责履行情况与公司的实际运行状态,以便委托人及时监督、约束公司经营者的行为。另外在契约执行过程中,随着权威评估机构所公布风险系数值的变化,而进行不断博弈,以达到动态的均衡。

根据上述方法确定的投资报酬率,再乘以股东权益总额就是投资者的报酬,即股权资本成本。由于明确了股权资本成本,则股东将不再拥有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因为“在契约中明确指定的那部分对财产的控制权是特定的控制权”,“凡在契约中未经指定的权利都是剩余控制权”(钱颖一,1994)。从而使经营者拥有了公司剩余索取权,能充分体现公司人力资源的价值,与当今重视人力资源的趋势相吻合;另外也能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

该方法所确定的投资报酬率比较客观,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少,但受客观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从而使投资者的收益与风险联系起来,经营者不再承担由于外部环境变化所造成利润波动的风险,有利于增强经营者的公平效用;该方法所确定的投资报酬率是可行的,也符合成本效益原则;该方法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也充分体现了经营者、股东、债权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最后所确定的经营契约也更完善、更合理和公平。

最后,将股权资本成本加债务资本成本就计算出资本成本总额。

资本成本的会计处理

首先,设立资本成本会计后,为了使债权人、投资者和经营者的权益在会计上得到充分的展示,需改变传统的会计恒等式变为:资产=负债+股东权益+主体权益。设置“利息汇总”、“应付债权利息”、“股权股利”和“经营风险准备”及“主体公积”等帐户。“利息汇总”是费用归集分配帐户;“应付债权利息”是负债类帐户;“股权股利”是股东权益类帐户;“经营风险准备”、“主体公积”是主体权益类帐户。“主体公积”包括:接受捐赠的资产和资产重估增值,因为接受捐赠的资产,从捐赠者来看,是为公司或经营者而捐赠,非投资者;资产重估增值,是经营者对资产投资、保管和使用得当而带来的,非投资者带来的,所以这两项应作为主体权益,单独设置一个“主体公积”科目来反映。股东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及股权股利。主体权益包括:经营风险准备、主体公积、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

其次,每期根据计算出资本成本总额,计提资本成本时,借记“利息汇总”,贷记“应付债权利息”(债务资本成本),“股权股利”(股权资本成本)。

再次,期末将资本成本总额除以使用中的资本总额,得到资本成本率。再将计算出来的资本成本率乘以各个成本目标所应用的资本数额,便得到各该成本目标所应分配的资本成本数额,借记有关资产、费用类帐户,贷记“利息汇总”。

第四,支付利息时,借记“应付债权利息”,贷记“银行存款”。当监事机构与经营者协商决定发放股利时,借记“股权股利”,贷记“应付股利”、“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当留存于公司中股权股利用于转增资本时,借记“股权股利”,贷记“股本或实收资本”。

第五,当经营者加入本公司时,可根据董事会的要求,或通过双方协商确定,由经营者先期注入一定的风险准备金,借记“银行存款”,贷记“经营风险准备”;当公司实现净利润,按规定计提风险准备金时,借记“利润分配”,贷记“经营风险准备”,当经营风险准备金达到股东权益的50%时,可不再计提;当公司发生亏损,用风险准备金弥补亏损时,借记“经营风险准备”,贷记“利润分配”,补亏后的风险准备金不得低于股东权益的25%;当经营者退出本公司时,可根据协议规定返还或延后返还其所享有全部或部分风险准备金时,借记“经营风险准备”,贷记“银行存款”。当公司破产时,以其破产的财产先偿还债务,有剩余的可在股东之间偿还,如还有剩余的才可在经营者之间分配。另外计提的风险准备金率,也应由经营者与委托人通过不断的博弈来确认。

第六,当公司接受捐赠或资产评估增值时,借记有关资产类帐户,贷记“主体公积”、“递延税款”;当资产评估减值时,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有关帐户。当公司发生亏损时,也可用“主体公积”弥补亏损。

参考资料:

1.余绪缨 汪一凡 毛付根 胡玉明 管理会计学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 531―554

2.李百兴 刍谈股权资本成本会计 财会月刊 1999年第10期14―15

3.胡玉明 关于会计主体概念及资本成本会计理论的思考 财经研究 1998年第4期

4.许必建 股权资本成本会计初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