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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违章建筑

时间:2023-06-02 09:57:2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拆除违章建筑,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拆除违章建筑

第1篇

26日下午3时15分,伴随着一阵轰响,武汉市东西湖区田园大道旁,一栋6层违章住宅楼在3秒钟内被拦腰炸趴。据悉,这是武汉首次由法院裁定以控爆方式强拆违章建筑。 

该楼占地2.3亩,建筑面积5713平方米,是武汉迄今为止单体面积最大的违章楼,近期刚刚封顶,建筑成本累计约300万元左右,共48套住房,已预售38套。 

东西湖区城管局副局长曹斌介绍,该楼属无建设许可证、无规划许可证、无销售许可证、无土地审批证、无施工许可证的“五无”建筑,由扬子江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开发商代为开发。从开工之初起,相关部门屡次下达停工停建、拆除文书,但均未奏效。城管部门于8月份诉至法院,申请强拆。 

东西湖区人民法院近日裁定强拆,并在武汉市内首次选定以爆破方式执行。 

据悉,由于该楼周边间距太小,本次爆破在武汉首次采用折叠爆破方式,即通过控制炸点位置及时间,让被爆建筑倒塌时形成“对折”效果,减少对周边建筑群的影响。

第2篇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违章建筑成为一个公众热议的名词。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到违章建筑,而违章建筑到底是什么也经常会困惑到很多人。究竟那些建筑属于违章建筑,如何从法律上对违章建筑进行界定关系到很多人的切身利益。本文第一部分将从违章建筑的概念分析、违章建筑的分类和违章建筑民法上的学说总结对违章建筑进行法律上的规范界定。

(一)违章建筑的概念分析

1.违章建筑的定义。违章建筑(illegalbuilding)在我国最早出现在1980年国务院的《批准中央气象局关于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通知》文件中。百度百科中违章建筑的定义,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在我国,违章建筑的“章”应理解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开展工程建设时所需遵守的某种“章程”或“规章制度”。

2.我国现行的有关违章建筑的规定。我国现行的有关违章建筑的立法是分散的、多效力层次的,适用范围也是不同的。以下我们将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按照效力级别可以分为违反法律、违反行政法规和违反部委规章三类。其中的法律主要有《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防洪法》、《防震减灾法》、《电力法》、《建筑法》、《港口法》、《公路法》、《环境保护法》等。如《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对违章建筑作出规定的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其中《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三)不得兴建建筑物。部委规章对违章建筑作出规定的有:《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其中《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违章建设、毁损景物和林木植被、捕杀野生动物或者污染、破坏环境的,由上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二)违章建筑的分类我国法律对违章建筑并没有明确的分类,只是在有的地方性法规中对违章建筑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列举。本文依照对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的列举,对违章建筑进行划分,主要分为程序性的违章建筑的和实体性的违章建筑两类。实体性的违章建筑是指实质上违背了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的规定,无法通过补办手续的方式来纠正其违法行为。根据违反的法律的效力不同可以分为违反法律的违章建筑、违反行政法规的违章建筑、违反部委规章的违章建筑。程序性的违章建筑实质并未违反城市规划,而只是没有办理合法的审批手续的非法建筑,程序性违章建筑一般可以通过补办手续而成为合法建筑。主要有以下几种:无证规划型、擅自变更规划型、临时未拆除型、不当施工型。

二、比例原则精神下的违章建筑的处置方案

比例原则又称禁止过度原则,主要系源于法治国家原则。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帝王条款,在我国行政法中有着独特的地位。比例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行使应当兼顾公共利益的实现和公民权利的保护。从我国现实状况来看,由于居住权保障观念的欠缺,致使在拆除非法建筑时对公民居住权的保障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非法驱逐、野蛮拆除现象普遍存在,且拆除违章建筑“零补偿”,违章建筑拆除后公民居住权无法得到救济和保障,这些都成了我国非法建筑拆除中公民居住权保障的突出问题。将比例原则运用于违章建筑的处置中对违章建筑处理有着重要意义。我们在执法实践中对违章建筑处理具有单一性,往往采用“一拆了之”的方式,并没有区分违章建筑的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罚形式,不利于我国公民基本人权的保护,社会资源的保护和节约建设成本。为了解决这种单一处罚所带来的弊端,处罚应采取的措施避免处罚过程中的歧视。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应根据违法建筑的危害,种类,行为目的,违章建设的位置和其他因素的情况下,更细致深入地分析,作出科学合理的处理。违章建筑的存在有着深厚的社会背景,与我国人口多、就业岗位少、人均居住面积低、经济发展不平衡、有关建设管理审批不规范等因素有着密切的关系。因为违章建筑违法的严重性的标准不同,下面我们将根据比例原则来确定不同的处置方式。以下的处置方式主要涉及比例原则精神下的违章建筑的拆除、程序违法中的转正合法化、没收、在拆迁补偿中的处置和对小产权房的处理。

(一)比例原则下违章建筑的拆除按照比例原则的要求,以下违章建筑应当进行拆除:经检测鉴定,房屋质量达不到国家或当地有关标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又不能采取可行的措施予以整改消除的;土地利用现状为耕地、总体规划为一般农用地、基本农田的;占用水源为一级保护区的;占用公共道路、绿地、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地下管线的;严重影响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城镇规划的;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的。具体来说,按照比例原则而要求,对违章建筑的拆除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根据违章建筑的所在位置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第二类是根据违章建筑对公共利益的影响程度决定应当予以拆除的。

(二)比例原则下违章建筑程序违法中的转正合法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控制性程序规定建造的建筑,也即没有符合行政许可形式要件,没有通过行政许可并领取相应证书或超越许可范围建造的建筑,比如没有通过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许可、施工许可,具体而言就是没有领到《建设用地批准书》、《宅基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或者超越许可证及批准书范围进行建设,尽管所建造的工程没有在实质上违反城乡规划,但是对程序性法律和建造程序的违反同样致生违法建筑,此乃程序违建。程序违建可依一定程序申领建筑执照(补办手续)而成为合法建筑。从程序上讲,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所采取的措施与要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具有合理的对应关系。对于程序违法严重的,应当作出拆除的处理,而对于程序违法不那么严重的应当依具体情况作出转正合法化的处理。

(三)比例原则下对小产权房的处理尽管现有法律政策禁止小产权房买卖,但小产权房已经建成的事实并不能简单通过拆除进行解决。即使这些房屋不符合土地利用、建设规划,也没有上缴土地出让金等税费,但这些都已经是社会存量财富,而且不少小产权房已经出售,住满了居民,强行拆除势必影响稳定。按照比例原则适当性和合比例性的要求,应当认可这些小产权房占有的合法性,但是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对农民单独拥有的农村住房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盘活农村宅基地后修建的“小产权房”应当逐步运行流转,其方式可逐渐从租过渡到卖,从补缴土地出让金等税费过渡到政府收取资源税。对于破坏耕地修建小产权房的违法行为应当坚决禁止,而对于占用耕地修建成的房屋,如果能够退耕的应当退耕,不能退耕的应当在补缴所有税费的基础上再进行处罚。而对建设用地指标内的农用地转换只有在实现占补平衡等前提性条件后可以流转。对于不符合土地规划的小产权房,属于违章建筑,原则上应该拆除。

三、结论

第3篇

长期以来,由于人们对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土地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认识不够,法制意识薄弱,再加上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法律法规相对滞后,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手段不健全,导致公民、法人在建筑过程中违章违法行为十分普遍,从而使违章房地产大量产生,违章建筑作为被执行财产的案件亦自然不为少数。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当这些违章房地产(违章建筑)为唯一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时候,如果偏离法律的基本精神而死抠条文,机械地执法,以这些房地产系违章建造为借口而不予处理,其后果是一方面会导致大量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保护,降低了社会大众对作为社会正义体现的法律的信心,甚至会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不测事件;另一方面,因为这些房地产迟迟得不到处理,而造成大量社会资源的浪费,从而违背了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原则。所以在坚持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对违章建筑予以执行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需要,也是在司法实践中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具体体现。

违章建筑所具有的合法财产权益的内容是其成为可供执行财产的原因

所谓违章建筑是指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未经规划管理部门和土管部门批准;虽经有关部门批准,但批准手续、文件是采取欺骗手段骗取的;虽经有关部门批准,但批准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违章建筑的主要特征是具有违法性。

由于违章建筑具有违法性,因而违章建筑的建造者所具有的权益与合法建筑的建造者所具有的权益必然有所区别。对合法建筑而言,由于其有合法的报批手续,因此公民、法人不仅对构成该建筑的建筑材料享有所有权,而且对该建筑物的整体也享有所有权,因此,合法建筑完全受法律保护。而对违章建筑而言,因其不具备合法的报批手续,公民、法人只对建筑材料享有所有权,而对建筑材料所构成的建筑物的整体不享有所有权。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是根据违章建筑本身的不同情形来决定的。归纳起来,主要做法是:严重影响规划的违章建筑限期拆除或没收该建筑物、构筑物;不影响规划的违章建筑,可责令补办手续或罚款;部分影响规划的可限期部分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为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为土管法)第七十六条至第七十八条,对非法用地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亦作出了限期拆除、没收等规定。从这些规定来看,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违章建筑的主要处理方法是限期拆除、罚款、没收或补办手续。笔者认为,限期拆除是留出一定的期限,给违章建筑的业主处理其能够转移的财产,包括构建违章建筑的建筑材料,这是对违章建筑所有权保护的具体体现;补办手续,则应理解为事后确认,是对违章建筑的合法化。可见,违章建筑既存在不受法律保护的内容,也具有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财产权益的内容。

既然违章建筑也具有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财产权益的内容,因此,当被执行人拥有其所建造的违章建筑,特别是当这些违章建筑为被执行人目前唯一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执行法院完全可以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着物尽其用的理念,将其变现,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权。

对违章建筑的执行程序

对违章建筑的执行,既要遵照对合法房地产执行的程序进行,又要顾着其特殊性的一面。

一、查封

1、确认财产归属

查封是人民法院对作为执行对象的财产就地或异地封存,禁止被执行人对其处分的一种执行措施。其实质在于限制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物的处分权,以为今后的变价做准备。查封还可禁止被执行人对被查封物行使占有、使用的权利。因此,查封措施限制了被执行人对被查封物的所有权的行使,可有效地避免标的物被转移、隐匿、毁损而致使执行无法进行,当违章建筑成为执行标的物时也不例外。所以,在对违章建筑采取查封措施以前,必须确认该违章建筑归属于被执行人。否则,可能会出现应该被查封的标的物被转让、毁损或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

合法的房地产一般都经过权属登记,即使是在建工程,一般都有建设用地许可证、土地规划、政府批文、建筑工程合同等资料可查证,而违章建筑则不同,它既没有经过权属登记,也没有有关的批文及证、照,加上被执行人或其家属往往拒不配合或逃之夭夭,这就给执行法院对被执行财产的确认带来一定的难度。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应采用以下几种原则加以确认:

(1)占有推定原则。违章建筑虽然在形式上亦与合法建筑相符,表面上符合不动产之定义,为土地和其上定着物,但由于合法建筑的合法性,其财产权依物权法的规定以登记作为其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即公示方式,也就是以登记产生公信力。而违章建筑虽然具有合法的财产权益的内容,但由于违章建设行为是未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经国家法定机关或有权部门审批而取得相关批文后再进行的,具有非法性,为法律所明文禁止,故产生的违章建筑不能类同合法建筑予以登记公示,除非准正(即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补办审批手续)后,才能予以登记公示,并且在事实上,按照我国现行的财产权登记制度,亦无法对违章建筑予以登记公示。因此,违章建筑财产权的公示方式只能参照动产,即以占有为公示方式,只要被执行人对某违章建筑在占有、使用,就可推定该违章建筑归属于被执行人而可采取执行措施。除非他人有确凿的证据该推定。

(2)转让无效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第六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或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由以上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进行转让;房地产转让时其物权在变更登记后才发生转移。根据法理学上“举轻以明重”的原理,合法的房地产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尚不得转让,则处在非法状态下的违章建筑不能取得权属证书(个别能准正的除外),理所当然更不得转让。如进行转让,则属于非法转让;合法的房地产转让时,只有在变更登记后才发生物权转移,而违章建筑不能取得权属证书,无法进行变更登记,故非法转让时当然不能引起物权变动。从我国现行实质民法体系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定采用债权形式主义(即意思主义与登记相结合)的角度出发分析,同样可得出上述结论,因为转让违章建筑的合同因其违反现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所以合同债权不能成立,因此,该违章建筑的物权变动因其原因关系--债权行为不能成立而不能产生效力。既然转让违章建筑的行为无效,不能使物权发生变动,所以,只要能查明被执行人系违章建筑的原始主人,即违章建筑为被执行人所建造,被执行人对违章建筑的物权系原始取得,就可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不论该违章建筑辗转于何人之手,亦不论被执行人本人之意思如何表示,都应认定被执行人仍然是物权权利人,而可将该违章建筑作为执行标的物予以执行。

2、查封公示

对违章建筑的查封,首先要制作查封裁定,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并通知违章建筑的管理人或实际占有人,然后,要进行查封公示。由于违章建筑不能在有关部门进行产权登记,也没有财产权证、照,因此,对违章建筑的查封不能象合法房地产一样,在有关部门产权档案中进行查封登记,并向被执行人追缴房地产的财产权证、照,而只能将张贴封条或张贴查封公告作为进行查封公示的主要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为执行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既未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也未采取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方法查封的,不得对抗其他人民法院的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见,张贴封条或查封公告的重要性。要注意的是,为了日后能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执行法院对违章建筑的查封事实,最好用照相机或录像机将张贴的封条或查封公告予以摄影、录像。再次,还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送达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使该违章建筑被查封的事实得到备案登记。因为虽然违章建筑为非法建筑,不能进行转让,但为了防止被执行人在补办有关手续并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补办证、照,将违章建筑变为合法建筑后转让过户给他人而逃避执行,故此举亦非常重要。实践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往往以违章建筑未办登记,难以控制,无法协助查封为由,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裁定书拒绝签收。对此,执行法院应从被执行人对违章建筑拥有合法的财产权益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是有关部门的法定义务等方面耐心说服教育有关部门配合法院的执行,对该违章建筑被查封的事实作备案登记,以求在将来对该违章建筑处理时有案可查,并在客观上也起一定的查封公示作用。笔者认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拒绝签收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裁定书时,可采用留置送达,执行法院可用照相机或录像机将留置送达的情形予以固定保存,以便将来用确凿的证据来证明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的事实。

二、有关部门的协调

由于违章建筑是未经审批建造而成的,处于非法状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随时依法对其作出拆除或没收的处理。因此,违章建筑的“命运”在“准正”前处于不确定状态。这就要求执行法院必须注意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尽量使这些被查封的违章建筑能够得以变现。应当说明的是,在此强调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并非要求这些行政管理部门对被法院查封的违章建筑不依法处理,无原则地予以“准正”,而是要求这些部门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既要坚持合法性原则,又要坚持合理性原则。既要严格按照《土管法》、《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又要顾及因我国特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社情导致违章建筑大量产生、存在,而不宜简单作一刀切处理的现实,顾及物尽其用、节约社会资源的常理,顾及保护债权人的权利、维护司法权威、维护社会稳定的执法效果。鉴于违章建筑这种社会现象在短时间内难以消除,今后一段时间内仍将有相当数量的违章建筑被作为执行的标的物这种情况,执行法院有必要加强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协商,以建立一套正常的就处理作为被执行标的物的违章建筑的协商机制。对此,温岭市法院在这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值得推广。温岭市法院于2001年间由温岭市人民政府牵头,召集市政府办公室、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房产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就法院对违章建筑进行执行所牵涉到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形成了一整套关于执行违章建筑时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之间进行联系、协商的程序、方式以及处理原则等。从此,温岭法院在执行违章建筑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协商的渠道比较畅通,有关部门在此过程中的职责也较明确,各部门能在法院的执行程序中完成自己的协助义务,从而确保执行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

三、变价

《执行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财产无法委托拍卖,不适宜拍卖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不需要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或自行组织变卖。”《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证明或依法可以处分标的物的证明及其他材料。”由于违章建筑的非法性,所以查封前被执行人不能取得违章建筑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证明,因此,执行法院无法直接将违章建筑交拍卖机构拍卖,而只能进行变卖。在此,笔者认为应区分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1、被执行的违章建筑如在经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同意后,可通过补办有关手续将其变为合法房地产的,则可在补办有关手续后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价款优先补偿土地出让金、各种契税等,余款再清偿债务。

2、被执行的违章建筑无法或不宜通过补办有关手续“准正”(成为合法房地产)的,应当与有关管理部门协商,拟定其尚能使用的期限(即至该违章建筑被依法没收、拆除的时限),然后执行法院自行组织变卖或交有关单位变卖。实践中,应当注意执行法院所变卖的是违章建筑在使用期限内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且买受人应承担因国家建设规划等原因而导致该违章建筑在使用期限内被提前拆除的风险后果。

3、被执行的违章建筑经有关管理部门认定须立即拆除的,在此情况下应对拆除费用及拆除后所得的材料价值进行估价。如拆除费用大于拆除后所得的材料价值的,则从民事执行程序的角度出发,对该违章建筑无执行的必要,应解除查封,交还给被执行人或直接交给有关管理部门处理;反之,则可先雇人拆除,然后将拆下来的材料变价,所得价款先支付拆除费用,余款再清偿债务。

四、强制管理

强制管理是执行法院对已查封的不动产,委托管理人实施管理,以其所得收益清偿金钱债权的执行措施。所以,强制管理措施也属于广义上的变价措施。其与一般的变价措施(拍卖或变卖)所不同的主要为:拍卖或变卖是以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对象,是对其所有权或原物的执行;而强制管理是以不动产的使用价值及其收益为对象,是对孳息的执行。我国也存在强制管理这一执行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规定:“被执行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该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由此可见,我国的强制管理制度有以下特点:

1、强制管理的前提条件是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

2、只能交付债权人管理而不能交付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管理;

3、实施强制管理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由于上述规定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时代的痕迹,与当今我国市场经济已基本形成的状况格格不入,如死板地加以执行的话,就不能最大限度地公平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并且在某些场合会产生与社会公众利益相冲突的副作用。因此,在执行实践中已对上述制度有所突破。笔者认为,当已查封的违章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交付强制管理:

1、依法或依其性质不得或不宜采取拍卖或变卖等执行措施的(如违章建造的桥梁、码头等,若交付拍卖或变卖后,买受人的独占使用权可能与社会公众利益相冲突);

2、经多次(两次或两次以上)变卖而无人问津的;

第4篇

2012年以来,为推进“两区互动,强工兴城”发展战略,我县对县城建成区内违法违章建筑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整治行动,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建成区的违章建设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但规划区内农民违法违章建筑还时有发生,为有效扼制这种蔓延势头,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市农村建房管理整治违法违规建筑的紧急通知》精神,县委、县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章建筑的整治力度。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大力度整治违法违章建筑的重要意义。

今年4月以来,我们继续加大了对违章建筑的整治力度,进一步充实了力量,组建了110余人的执法队伍,分成11个工作组和2个督查组进行全天候、全覆盖监管;下发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规划区内禁止个人自行建房和土地开发的通告》;对违章建筑喷注“违章”字样,组织对偷建抢建典型建筑进行了拆除;并对规划区内农民建房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摸底,每户建立了档案,并予以公示。

但是由于部分农民规划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致使违章建筑时有抬头,这不仅影响了我县城市形象,而且给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障碍。一是违法违章行为严重侵蚀了城市公共资源,制约了城市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二是违法违章的低水平无序建设,严重威胁了人民的生活环境、安全环境、生态环境和投资环境。三是违法违章行为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和声誉,扰乱了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的风气。

可以说,整治违法违章建筑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市农村建房管理整治违法违规建筑的紧急通知》和市委钟书记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和谐社会、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品位的迫切需要;是顺应民意、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因此,全县上下要高度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违章建设行为,努力维护良好的城市形象。

二、铁心硬手,强力推进违法违章建筑整治工作。

我们将铁心硬手,重拳出击,坚决遏制各类违法违章建设行为,做到“三个加大力度”。

加大日常执法监管力度。一是完善巡查机制,各工作组对“两违”行为要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严管严控,发现一处拆除一处。二是发挥党员,村、组干部的作用,让他们参与到整治工作中来,参与到监管工作中来。三是发挥群众监督作用,鼓励、奖励群众举报。四是发挥舆论作用,对违法违章建筑进行曝光。

加大打击“两违”行为力度。务必采取高压态势严厉打击违法违章建设行为,坚决做到“三个一律”、“四个不放过”。“三个一律”,即:对违法违章建筑一律拆除,对偷建抢建的一律露头就打,对违法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四个不放过”,即:对界定为应拆除的违章建筑没有拆除的不放过;对违法违章建筑产生的原因没有查清的不放过;对当事人没有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的不放过;对负有领导责任没有处理的不放过。

加大问责追责力度。按照查事和查人相结合的原则,纪检监察和公安部门,要以查处典型案件为突破口,对干部失职渎职的、对带头违章建房的、对利用职务之便套取国家资金的,要依法依规从重从严从快处理,公开曝光。情况特别严重的,给予降职、免职、撤职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整治工作中,要做到“四坚持”、“四反对”。“四坚持”即:坚持科学规划、依规建房;坚持公正执法、公开处理;坚持疏堵结合、打防并举;坚持一抓到底、根治违法违章建筑。“四反对”即:反对消极畏难、怕得罪人的现象;反对不负责任、放任自流的现象;反对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反对时紧时松、应付了事的现象。

三、加强领导,有序推进违法违章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整治违法违章建筑,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需要方方面面的参与和配合。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调动好、保护好和发挥好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一是组织领导要到位。调整我县违法违章建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工作靠前,亲自指挥协调。乡镇书记和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是主要责任人,要做到情况掌握在一线、指挥战斗在一线、问题解决在一线。

二是宣传发动要到位。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宣传车等各种手段和形式,对“两违”整治的意义和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营造人人参与、理解、支持“两违”整治的良好氛围。一方面,加强对群众的教育。要进村入户,面对面地宣讲,把违章建筑的危害讲清讲透,把政策法律讲清讲透,把县委、县政府整治的态度和决心讲清讲透。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乡(镇)、村、组干部的教育,使他们明白整治违法违章建筑的重大意义,明白自己所承担的责任。

第5篇

建立以镇建设办公室管理为主体,各村(居)协管,镇纪委监督的管理网络。建立以村巡查查处为主,镇督察查处为辅的查处网络。形成齐抓共管、层级负责、属地包干的管理模式。在本镇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规划管理。

二、工作职责

(一)镇建房管理、违章查处工作组:

1、组织编制、调整、实施村镇规划,督促各村(居)全面规范有序进行集居区建设。

2、从严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禁止在集居区规划之外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农田保护区内占用耕地进行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对发现的此类建筑,坚决予以拆除。

3、负责集居区的农民建房的规划选址、现场勘查、审核报批、放桩、验基发证等日常管理工作。

4、负责对村镇各类建设的巡查、监督和违章建设、违法用地的处置,并负责调查取证,建立工作台账,为考核提供依据。

5、对村(居)处置违章建筑有难度或处置不力的,组织力量进行依法处置。

6、负责危房改造,住房破旧、紧张,又不能在集居点建房的农户的审核审批工作。

7、负责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临时用电、用水把关工作。各村居出具的相关申请临时用电、用水的证明须经镇建房管理、违章查处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建设服务中心公章后,方可到供电、供水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供电供水部门应严格执行。

8、对村(居)的月考评结果进行书面通报。

9、规范文明执法。加强农建队伍管理,做好施工安全检查工作。

(二)建房管理、违章查处工作督查组:

1、按照区纪委《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执法严肃执纪问责的通知》的规定,任何项目建设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一律不得圈占建设。对村(居)、部门或个人擅自同意违法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一律按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2、对擅自收取建房费用而同意农户违章建房的(不含集居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村(居)、部门和个人,负责调查核实,一经查实即立案查处,,除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处理外,所收费用一律上交镇财政所。

3、对村(居)默认违章或对违章处置不力、推诿不作为而引起的建房矛盾,造成越级上访的,将启动问责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村居建房管理和违章建筑查处组:

1、制定本村(居)切实可行的建房管理考核细则,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做到奖惩分明。

2、按照建房管理流程,做好农户建房的初审、报送、公示及土地流转等相关工作。

3、负责本村居民建房的日常管理、巡查、监督等工作,对违章建筑须做到预防在先、控制在前、发现及时、制止有效、处置到位;对村(居)无法处置或处置有难度的重大违章,及时上报镇建房管理、违章查处工作组共同处置。处置时,村居干部需全体参与并主动作为。

4、负责本村(居)建房矛盾的协调处置,确保无越级上访、的发生,并做好相关台账资料。

三、建房申报程序

1、农民建房原则上一律经批准后到各村(居)集居区规范建房,不得擅自乱搭乱建。

2、危房改造的农户以民政部门提供的相关手续到建设办办理建房审批手续。

3、住房破旧、紧张,已影响正常居住生活,又无法进集居点建房,确需修建的,可考虑在老规划区内进行原地修建,但需收取拆除保证金,并书面承诺在拆迁时无条件拆除的前提下,经建设办批准后,可进行修建。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建房,否则以违章建设论处。

4、本镇范围内的企业需要扩大规模、发展生产、兴建厂房,需企业申请,附拟建建筑的平面图,经镇经济发展办和建设管理办共同会商同意后,方可进行建设,否则以违建论处。违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企业承担。

5、农民建房申报程序:建房农户申请——包片村干预审——村(居)初审通过,填制建房有关审核报批呈报表,签署初审意见——报镇建房管理组现场勘查——村镇建设办公室审批——区规划国土部门审批——签订施工合同并缴纳安全保险金——发放供水接电证明书——建房户按照审批要求拆除原住房——镇、村现场放桩定位——建房户按标准规范建房。

四、对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划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或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都属违章建筑;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坚决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影响规划尚可改正措施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具体处罚标准为:

(1)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建造的房屋及建筑物,原则上依法拆除。

(2)未经批准,但符合规划要求,又不超应享建房面积,系原地翻建的,根据情节轻重以50—60元/㎡的标准(按建筑面积,平房50元/㎡,楼房60元/㎡)处以罚款。

(3)未经批准,擅自加层、建围墙、建附房、经过审批但超面积建房的,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5%—10%的罚款。

(4)破坏土地资源,改变土地用途,非法挖坑取土,严重破坏耕种条件的,除责令限期治理,恢复原状外,并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一倍至三倍处以罚款。

五、考核办法(对村居的考核):

1、各村(居)总支书记为建房管理第一责任人,村居主任为具体责任人,分片村干为包片责任人,实行层级负责,并签订责任状,村干部经常加强片上巡查。对镇巡查发现的违章建筑或帮助村居共同处置的违章建筑,由包片村干、具体责任人现场签字确认,以此作为考核依据。

2、对建房管理和违章建筑查处工作实行百分制专项考核,每月考评一次,考评结果予以书面通报。

3、评分细则及奖惩措施(考核满分为100分,采取扣分形式,直至扣完为止):

(1)村(居)要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不得以任何名义在基本农田内进行违章建设,损坏耕种条件。对擅自同意违规用地进行违章建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交司法部门立案查处。

(2)村(居)不按规定擅自批准农户建房的,每发生一起扣10分,村集体收取的建房费用一律上交镇财政所,同时启动问责程序。

(3)严禁村(居)干部违规收取建房款、礼金,一经查实,每发生一起扣10分,同时移交镇纪委查处。

(4)村(居)对发生的违章建筑(包括企业违建)未发现或发现未处理,被镇巡查发现的,每发生一起扣5分。

(5)村(居)处置不力,由镇组织处置或拆除的,每发生一起扣5分,按拆除面积每平方米20元支付拆除费用给城管局专业拆房队或城管自拆人员,拆除费用由村(居)承担。村居自行发现(不含群众举报、镇督查)并及时组织自拆镇配合的,视同村居自行处置结束,不扣分。

(6)由于建房矛盾,引起的越级上访,查实因村(居)处置不力,或推诿不作为的,每发生一起扣5分,到省、市级以上上访的每发生一起扣10分。

(7)包片村(居)干部包片区内一个月连续发生两起违章建筑的,镇纪委启动问责制;连续两次排名末位的村(居),村(居)委主任由镇组织部门进行诫勉谈话。

第6篇

一、建立工作例会制度

每两个月召开一次违章建筑治理工作例会,例会参加人员为街道分管领导及相关干部,各村(居)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分管干部。会议的主要内容:传达上级有关会议精神,汇报和总结近期违章建筑治理工作情况,讨论和审定房屋维修报告,布置下步工作等。

二、建立完善房屋维修审报工作流程

1、凡申请房屋维修的在上交申请表的同时须写明情况,申请理由(提供相关的照片和资料)

2、由村(居)包片人员会同街道巡查人员对需维修的房屋进行堪察核实并签字后交分管干部,并收取房屋维修保证金3000元,经村两委会讨论通过主要领导签定加盖公章后提交街道工作例会审定。

3、街道将按照每个村每月5户维修报告经例会审定后及时上报区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待情况反馈后由村(居)包片人员通知维修户,维修期限为两个月。

4、按期完工后,经街道巡查人员核实,在没有违规的情况下,经村(居)委会主任,街道分管领导签字后退回保证金。

三、强化处罚、加强监管

1、街道派出违章建筑巡查队每天对各村(居)进行巡查,如发现有违章建筑情况及时与辖区内村(居)包片责任人联系,并负责上户进行劝阻、制止。同时同本村(居)主要领导汇报。如对违章建筑制止不力造成基本完工的记违章一次,扣除责任人巡查补贴200元,在两个月内违章两次的扣1200元,出现违章三次以上的扣除全年补贴2400元,并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2、对经审定同意的房屋维修出现少量超出面积的,违章建筑经街道验收核准后进行处罚超面积在10平方米内按每平方米罚款200元。超面积在20平方米以内按每平方米罚款400元,超出违章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整体实行。扣除所收保证金用于拆迁公司拆除违章经费。

3、经批准建坡顶、隔热层的最高点控制在1.5米以下,凡最高点超出1.5米至2米内,按每超高10公分罚款200元,超高70公分以上的实行,所罚款项均在保证金中扣除。

4、对未经申请批准的或未收取保证金的以房屋维修名义而进行的违章建筑,一旦发现当即拆除。

5、对农房申请报批的由街道收取保证金1万元,经区批准后,方可放线动工由村委会负责监管,按批准的原址、原面积、原层高进行建设,经验收无违规的保证金如数退回。如超面积按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经费在保证金中扣除。

四、建立健全工作管理机制

第7篇

北京街头现悬空房 违章建筑现象普遍3月6日消息,北京街头现悬空房,安全隐患存在诸多问题。近年来,北京许多私自建房的事件屡教不改。有人在天台搭建私人房屋,有人在阳台盖鸽舍。近日,北京朝阳区某社区更是悬空建房,用水泥砌成,几根钢管支撑。给很多过往人员造成了很多安全隐患。

昨日,家住朝阳区八里庄东里社区的刘先生向本报反映,小区内存在私建房屋的情况。记者在现场探访发现,小区内私搭乱建、圈占小院、拆墙装门的现象较为普遍。

向朝阳区城管大队询问有关情况,工作人员表示,将尽快前去处理,尽早拆除违建。

北京海淀区二河开21号院隐患违章建筑拆除工作纪实二河开21号院位于海淀区圆明园北墙外,五环内最大的违建群。院内低矮的平房、狭窄的小道,局促的生活空间聚集着大量的外来人口。共有房屋5200多间,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其中违章建设面积约7万平方米,最高峰时有外来人口10000多人,他们绝大多数从事餐饮服务业、零售业以及游商为主,环境脏乱差。建筑耐火等级低,防火间距不足,违章用火用电突出,是典型的区域性火灾隐患。

为全面整治地区消防安全隐患,市消防局、海淀区委区政府等层面领导高度重视,全面调研、督导检查。海淀消防支队全警出动,开展了全面摸排、重点整治、宣传教育、零距离守护等系列工作。20xx年2月22日,伴随着各大机械的轰隆拆除声,海淀区二河开21号院综合整治拆除工作正式启动,标志着该地区将从根源上彻底消除各类消防安全隐患。

在今年2月份之前,要把所有的外来人口全部疏解出去,在今年5月底之前要把所有的违法建设全部拆除完毕,拆除之后将按照北京市的总体规划和海淀区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要求来实现这块土地的价值。海淀区青龙桥街道党工委书记魏开锋介绍到。

在这工作目标的背后,海淀消防支队积极推动属地党委政府,发动行业部门,采取系列措施,加强对区域患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大力度推进了隐患的整改工作,有效改善了该地区消防安全环境。形成专项报告提请区政府、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解决隐患的同时,采取面对面、一对一的消防监管模式,督促单位配置完善消防基本设施、建立日常巡查检查制度、定期开展消防培训,确保整改火灾隐患期间不发生任何消防事故。

北京城市副中心所有违章建筑两年内将全部拆除两年内,北京城市副中心155平方公里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将全部拆除。记者今天从通州区了解到,通州将开展十大专项整治行动,11月底前,完成拆违750万平方米,同时确保新增违法建设零增长。

在全面展开拆违的同时,通州还将选取新华东街、新华西街、运河西大街、玉带河西街等22条主要街道,科印小区、柳岸芳园社区等7个重点社区,开展拆违示范试点。由各级领导划片包干、重点推进,恢复并改善街道立面景观,畅通道路交通功能,优化步行体验,打造精品区域。

特别是将优先加强市行政办公区周围违法建设的拆除力度。通州区相关负责人表示,确保两年内全部拆除城市副中心155平方公里范围内违法建设。同时加强拆后综合整治和严格管控,及时处理建筑垃圾,将拆后用地的绿化实施率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指标,确保还绿、复耕比例。

第8篇

因少数村民文物保护意识淡薄和管理体制不顺等原因,被文史界称为“千古第一村”的江西省乐安县流坑村,在6年内竟出现村民违章建筑68栋。为此,江西省文物部门和地方政府近日痛下决心,将所有在重点文物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全部拆除,同时对建设控制地带的违章建筑进行拆迁或改造。

目前,文物部门和当地政府正通过组织人员逐家逐户上门宣传文物保护相关法规、下达停工通知书、启动新区建设、照价补偿和依法对违规建筑强行拆除等方法,恢复古村原貌。根据工作进度安排,今年7月份将完成对文物保护范围内所有违规建房的拆除和清理工作,届时“千古第一村”的风采将得以完美再现。

关于流坑

流坑村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被专家誉为“千古第一村”。流坑村在五代南唐开元年间建村,元代遇兵祸遭毁,明代中叶重建。流坑村现有七横一竖八条街巷,巷口设置门楼,门楼之间以村墙连接围合。

第9篇

一、任务目标

整治办事处驻地环境,整治村(居)环境,整治国道、省道、县乡公路两侧的环境。通过整治,达到全区环境面貌的整洁、卫生、美化、亮化、绿化的目的。

二、整治的范围

傅庄、册山、高都、罗西、汤庄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

三、整治的重点任务与要求

(一)傅庄街道办事处

1、整治的重点:老206国道、江付路两侧。

2、整治的任务要求:

(1)路面进行改造建设;

(2)道路两侧铺装人行道板,排水沟进行配套建设;

(3)道路两侧沿街破旧楼房按规划进行逐步改造建设或全部粉刷;

(4)道路两侧绿化,路两侧安装较高标准的路灯;

(5)拆除道路两侧违章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影响市容的破旧房屋、残墙断壁。

(6)清理道路两侧占道经营物品及各类垃圾。

(7)规范道路两侧的各类广告。

(二)册山街道办事处

1、整治的重点:江福路,河册路,南大路。

2、整治的任务要求:

(1)江福路整治的任务要求:

①驻地区域道路两侧铺装彩板人行道,两侧敷设排水管沟;

②驻地区域道路两侧沿街旧楼房按规划进行逐步改造建设或全部粉刷;

③道路两侧绿化;

④拆除道路两侧的违章违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河时建筑;

⑤清理整顿驻地区域道路两侧占道经营,及时清除各类垃圾;

⑥规范道路两侧各类广告标牌,清除各类不规范广告。

⑦道路两侧合理设置垃圾箱(池)。

(2)河册路的整治任务及要求:

①对所辖区域坏损的路面进行修建;

②驻地区域道路两侧沿街旧楼按规划逐步进行改造建设或全部粉刷;

③拆除道路两侧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河时建筑;

④驻地区域清理道路两侧占道经营及各类垃圾;

⑤规范驻地区域道路两侧各类广告标牌,清除各类不规范广告。

(3)南大路环境综合整治的任务要求:

①拆除道路两侧违章建筑物、构筑物;

②清理道路两侧各类垃圾。

(三)高都街道办事处

1、整治的重点:程沈路,河册路,南大路。

2、整治的任务要求:

(1)程沈路的整治任务及要求:

①驻地区域铺设彩板人行道,路两侧敷设排水管沟;

②驻地区域道路两侧沿街旧楼按规划进行改造建设或粉刷;

③道路两侧按规划设计进行绿化;

④拆除道路两侧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河时建筑;

⑤清理道路两侧占道经营堆积物品及各类垃圾;

⑥规范道路两侧各类广告标牌,清除各类不规范广告;

⑦道路两侧合理设置垃圾箱(池);

⑧清理整顿各类车辆的乱停乱放。

(2)河册路两侧的整治任务及要求:

①道路两侧绿化;

②拆除道路两侧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河时建筑;

③清理道路两侧占道经营堆积物品及各类垃圾;

④清理整顿各类车辆的乱停乱放。

(3)南大路环境综合整治的任务要求:

①拆除道路两侧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河时建筑;

②清理道路两侧各类垃圾;

(四)罗西街道办事处

1、整治的重点:湖北路,俄黄路,化武路。

2、整治的任务要求:

(1)湖北路的整治任务:

①对所辖区域的坏损路面改造修建;

②驻地区域道路两侧铺设彩色人行道板,敷设排水管道;

③道路两侧绿化、驻地区域亮化;

④拆除道路两侧的违章违规建筑物、构筑物;

⑤清理驻地区域道路两侧占道经营及各类垃圾;

⑥规范道路两侧各类广告标牌;

⑦道路两侧合理设置垃圾箱(池)。

(2)俄黄路整治的任务要求:

①对所辖区域所有坏损路面改造修建;

②道路两侧绿化;

③拆除道路两侧的违章违规建筑物、构筑物;

④清理道路两侧各类垃圾。

(3)化武路整治的任务要求:

①改造修建现有路面;

②拆除道路两侧的违章违规建筑物、构筑物;

③清理道路两侧各类垃圾。

(五)汤庄街道办事处

1、整治的重点:老206国道两侧、樱花路。

2、整治的任务要求:

(1)驻地区域老206国道两侧的环境综合整治的任务要求:

①道路两侧沿街旧楼房按规划逐步改造建设或全部粉刷;

②道路两侧绿化、驻地区域设置路灯亮化;

③拆除所辖区域道路两侧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

④清理驻地道路两侧占道经营及各类垃圾;

⑤规范道路两侧各类广告标牌,清除各类不规范广告。

(2)樱花路环境综合整治的任务要求

①道路两侧的绿化完善提升;

②清理道路两侧“三堆”;

③道路两侧合理设置垃圾箱(池)。

四、驻地规划及村居规划

(一)傅庄街道办事处、册山街道办事处、高都街道办事处、罗西街道办事处、汤庄街道办事处五个街道办事处,要求在2005年完成驻地控制性详规的修编或编制。

(二)2005年全区各街道办事处行政村(居)规划修编率达到30%;2007年各办事处的行政村居的规划全部修编完成。

五、村(居)环境综合整治的任务与要求

(一)村(居)的环境整治

1、村内大街小巷都整洁卫生,无“三堆”,排水管沟畅通。

2、主要街道绿化、亮化;

3、村内卫生有专人管理,垃圾及时清理。

(二)旧村居改造建设的任务与要求

1、2005年全区每个街道办事处至少有一个村(居)进行村庄改造建设。

2、村(居)改造建设要符合建设程序,要在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工程建设文件、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后进行建设。

3、单体设计要由有资质的设计部门设计,并经法定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10篇

1主要法律纠纷类型

1.1建筑活动中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旧村和危旧房改造的总体思路和目标是“改造空心村、撤并自然村、建设新农村”,“连片拆除危旧房,重新规划建新房,腾出空间促发展”,因此,该项工作中会发生大量的建筑活动和行为。比如,农民拆除旧房建新房、村委会组织修建道路等等。在这些建筑活动中存在诸多法律问题值得我们去思考,如:承包合同的效力问题、施工方的主体资格问题、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等,其中实践中反映最为突出的是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应当说,当前我国农村建筑市场秩序还很不规范,有些乡镇建筑公司资质不全;有些企业承接工程之后随意转包或肢解分包,自己则根本不参与具体建筑施工活动;有些施工队则是个体泥瓦工自行招募组织起来的,既没有工商企业登记,也没有建筑施工资质,是一支典型的农村建筑游击队。而许多建房者按照传统习惯,图一时节约和方便或碍于人情,将建设工程发包给这些建筑游击队或者其他本村人承建,在旧村改造和危旧房改造中同样普遍存在这种现象。但问题是,一旦发生承包人或受雇人遭受人身损害的事故,法律纠纷即随之产生。

实践中当事人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是施工人与建房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二者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以及如何确定赔偿责任的主体。因为根据目前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雇佣与承揽关系中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和方式完全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见,一般情况下,雇佣关系中雇主承担的责任要比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建筑承包属于承揽的一种)承担的责任为重。因此,实践中一旦发生施工人伤亡的事故,受害人往往主张其与建房人构成雇佣关系,而建房人则主张双方是承揽关系。此种纠纷在实践中较为常见,而且处理起来也较为困难。

1.2建筑活动中的拖欠工程款、材料款纠纷

在承包建房人、修路人等完成有关建筑活动后,业主应当及时支付工程款;在材料商供应完建筑材料后,购买人也应当支付材料款,这些均是有关民事活动中义务主体应当承担的义务。但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经常会发生拖欠工程款、材料款的纠纷。比如,有的业主或材料购买人以建筑工程或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其它原因拖付甚至拒付工程款、材料款,从而使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

1.3拆迁及政策处理纠纷

此类纠纷是目前旧村改造过程中的一大难题。根据旧村改造的要求,需要对某些建筑,包括临时建筑、违章建筑等进行清理拆除。但因此而引起的此类纠纷处理起来非常困难,特别是如何处理违章建筑、政策补偿数额、如何实施拆迁等问题都十分棘手。比如农村中存在着大量的违章建筑,由于长期以来没有及时查处和拆除,有的甚至已成为部分村民赖以生存的居所,成为旧村改造中沉重的历史包袱。从法律角度讲,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但不予补偿,被拆迁人又不同意拆除,有的被拆除人甚至漫天要价,造成建设成本的增加,资源严重浪费。

1.4异地建房中的土地征用问题

旧村改造的一个目标是“改造空心村、撤并自然村”,在改造空心村、撤并自然村的过程中,自然会涉及原空心村、自然村的村民如何搬迁安置问题。根据目前龙泉的政策,一般情况下是安置在集聚中心村居住。但根据目前我国的土地制度,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除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之间可以调剂转让外,尚不允许向集体组织成员之外的主体转让集体土地(包括宅基地)。

因此,在另一村建房,就涉及到土地如何使用问题。鉴于目前的土地政策,龙泉市的做法是先征用需用地村的集体土地,待土地征用后再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需用地人。

这个过程就必然涉及到土地征用费的补偿、土地出让金的确定等问题。旧村改造本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但是在政府、搬迁村民资金有限的情况下,还需要支付土地征用补偿费和缴纳土地出让金,这对于政府和搬迁村民来说无疑是一个重大的负担,其中极容易产生法律纠纷。

1.5与政府承诺奖励有关的纠纷

在当前旧村和危旧房改造工作中,政府为了提高农民的积极性、加快改造进度,往往制定有关的奖励措施。如龙泉市委出台了龙委〔2009〕9号《关于推进农村旧村和危旧房改造的实施意见》,市财政安排农村危旧房改造和连片综合整治专项资金1500万元,按照“连片拆除危旧房主房50元/m2,辅助用房25元/m2,建设新房连片10幢以上5000元/幢,对原有危旧房进行修缮的每户1000元(其中农村低保标准120%以下困难家庭每户1500元),危旧房改造拆旧建新每户500~2000元”的标准对进行旧村改造的村庄和农户进行奖励或补助。由于政府的奖励要与拆除房屋的面积等因素直接挂钩,因此,实践中可能存在着政府与拆房户主因对房屋的拆除面积存有争议而起纠纷的情形。比如由于部分测量人员业务不精或者缺乏工作责任心、工作草率,导致所测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进而引发纠纷。

1.6建筑活动中的质量纠纷

在建筑活动中,由于个别施工人没有取得施工资质、不负责任,或者使用劣质建筑材料,致使建筑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甚至是“豆腐渣”工程的情况在实践中也屡见不鲜。

2法律纠纷特点

2.1政策性强

农村旧村和危旧房改造本身就是一项政府主导下进行的工作,当地政府一般都会出台有关政策,因此政策性很强。比如拆迁和政策处理、土地征用、政府奖励等,当地政府都会制定政策措施,一旦纠纷发生,政府制定的政策、措施都会纳入考量的范围:是否合法、是否合理、是否被遵守等;处理这些纠纷,也往往因为涉及当地利益,而参照政府政策的规定。

2.2关系错综复杂

农村旧村和危旧房改造工作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程,涉及方方面面的关系。比如建筑活动中涉及建房人与施工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责任的承担等。拆迁和政策处理活动中又会涉及村委会、政府与拆除户之间的法律关系,甚至涉及到当地家族势力的较量、新旧村委之间的矛盾、乡镇党委政府的影响等深层次的矛盾,真可谓“剪不断理还乱”。

2.3矛盾容易激化

由于旧村和危旧房改造中关系错综复杂,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和处置不当,极易导致矛盾激化。比如拆迁和政策处理中,有的被拆迁人法治观念淡薄,漫天要价,一旦要求得不到满足,就处处设置障碍,甚至采取极端行为阻挠拆迁,引起矛盾激化。

2.4处理难度大

农村旧村和危旧房改造中的纠纷关系复杂,矛盾容易激化,政府、法院处理起来难度相当大。有的当事人不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到处、上访、缠访,给处理机关施加压力,处理相当困难。

3法律纠纷成因

3.1部分村民法律意识不强、安全质量等意识不够

建房人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无施工资质的个人承建,既容易出安全事故,又容易产生质量纠纷。

3.2部分村民不讲诚信、履约意识不强

有的建房人在施工人完成建房并交付后,却以种种理由拖延甚至拒付工程款。

3.3历史遗留包袱重,大量违章建筑已积重难返在农村中违法搭建、盖房的现象较为严重,由于有关部门平时疏于管理和监督,导致在当前拆除时,这些违章建筑成为沉重的包袱。

3.4部分村民存在不健康心理

有的村民在土地征用以及拆迁过程中,不按照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是到处缠访告状;有的协议签了,钱也拿了,仍不停的上访;有的人则认为只要“顶住”,成为“钉子户”,得到的补偿就更多。

3.5有的政府行为不够规范

在拆迁和政策处理过程中,有的执法人员包括村两委人员态度不端正、不谨慎,执法方式粗暴;在测量拆除房面积时,缺乏工作责任心、草率办事;在兑现奖励时,以种种理由推诿等。

3.6有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只有针对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尚无针对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问题进行调整的专门法律,导致实践中对农村房屋如何拆迁无法可依;再如前述,根据目前我国的土地制度,不允许外村人到本村购买宅基地建房,只能先由政府征地然后再出让土地使用权,导致手续繁琐、资源浪费。

4解决对策

4.1加强法制和政策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农民法律意识

要利用新闻媒体和其它有效载体对新农村建设的政策、涉及的法律进行宣传,提高广大农民对旧村和危旧房改造重大意义的认识,树立大局意识,从大局考虑,不过分计较个人利害得失;增强广大农民的法律防范意识,树立安全意识、质量意识、履约意识、诚信意识等,减少纠纷的发生。

4.2加大对违章建筑的查处力度,降低拆迁和政策处理成本

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加大对违章建筑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规划的建筑要及时拆除;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建立举报机制,实行奖惩和惩戒考核制,遏制违章建筑的发生。要抓紧研究制定历史遗留违章建筑的处理方案,对近期发生的违章建筑,在拆迁和政策处理中可不予补偿;对长期以来未查处的违章建筑,可视具体情况、情节罚款,并从该违章建筑的残存价值中扣除罚款的方法,使其所获补偿低于成本。

4.3加大对少数不良农民的教育惩戒力度

针对少数存在不健康心理的村民,要加强宣传教育,促使其遵照法律规定程序解决问题;而对于那些无理缠访、滥访,拒不拆迁的村民,则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4.4规范政府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意识

在执法过程中,公务人员要吃透法律和政策,文明执法、热情执法,耐心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切忌衙门作风和工作态度简单粗暴。在土地征用过程中,要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切实履行有关征地手续和程序,实事求是的确定补偿标准和方案。在测量拆除房屋面积时,要当事人在场,并用照片固定证据,做到“当时无异议,之后无争议”。政府要按照有关政策,及时兑现有关承诺奖励,不能无故推诿推脱。

4.5各有关单位通力协作,形成合力

农村旧村和危旧房改造工作,涉及到政府、农业、国土、交通、公安、乡镇、村委会等各个部门,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对于可能发生和已经发生的纠纷要通力合作,尽力化解。对于已经到法院的纠纷,法院要按照“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发针,努力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要依照法律规定及时下判,并在判决书中做好说理工作。在法院终审判决后,仍有当事人不服上访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审查,对于无理上访人要做好说服教育、服判息诉工作。

第11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的精神为指导,通过国土资源部门与各乡镇(办)及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对农村村民违法违章建房现象进行专项清理,坚决制止村民违法违章建房行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管理和耕地保护,开创我区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新局面。

二、清理范围和对象

以乡镇(办)为单位,对全区年1月1日以来至今新增农村村民建房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清理整顿城中村、城市郊区、工业平台、集镇周边村民建房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和使用土地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滥占乱占耕地等违法违章建房的行为。

三、清理整顿内容

(一)搞好宣传发动,提高认识。区政府组织召开各乡镇(办)、区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参加的动员大会,大造声势,提高认识,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逐村逐户拉网式排查登记,不留死角。

(三)以所在乡镇(办)为主,各成员单位全力支持和配合,开展联合执法。

(四)检查验收,形成工作总结。

四、成立清查整顿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区长任组长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10日至4月11日)

(1)区、乡镇(办)、村(管理处)层层召开专题会议,广泛进行宣传发动。

(2)各乡镇(办)根据本乡镇(办)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组建专门工作班子,集中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3)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张贴标语等新闻媒介大力宣传依法依规建房的重要意义。

(二)调查摸底(4月12日至4月25日)

(1)逐户核实情况。

(2)对存在违法违章的建筑物进行面积丈量和宗地登记。

(3)对违法违章建筑物进行审查定性,提出处理意见。

(三)处理整改阶段(4月26至5月20日)

(1)各乡镇(办)对违法违章建房当事人者下达处罚告之书,并督促执行,组织力量收缴罚款、追缴各项税费、补办相关手续,或责令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组织等,各成员单位全力支持和配合。

(2)各乡镇(办)对村民建房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制定具体的工作制度。

(四)检查验收阶段(5月21日至5月31日)

(1)各乡镇(办)上交本次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总结、整改报告等材料,接受区村民违法违章建房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检查验收。

(2)建章立制。区、乡镇(办)、村(管理处)层层签订村民建房土地和规划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各级工作职责和奖惩标准。

六、处理办法

(一)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有下列违法违章行为的建筑物,责令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组织。

1.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在耕地上“开天窗”建设的建筑物;

2.擅自违章加层、改建、扩建的建筑物;

3.已责令停建但仍在继续违法施工的建筑物;

4.超出省规定的面积标准,为圈占土地而非法建造的围墙或其他设施;

5.超出批准面积多建,且不符合建设规划或影响他人行使合法权益的建筑物;

6.不在批准范围、易址建设的,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的建筑物。

(二)在城市规范区外,违法违章建筑物处理办法:

1.此次联合清查对村民正在兴建的违法违章建筑物要坚决予以制止;

2.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选址独立、乱占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建房尚未作过处理的原则上一律拆除;

3.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的村民违章建房尚未作过处理的实施罚款处罚后,责令交清有关费用后依法补全建房手续。

4.罚款标准为:违法占用水田水塘按30元/㎡罚款,违法占用旱土、园地、林地按20元/㎡罚款,违法占用其他地类的按10元/㎡罚款。

5.对擅自批准、越级批准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次清查工作中的所有罚款全额上交区财政,补办手续规费由各相关单位收取。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配合,各司其职。此次清理整顿,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有关单位和乡镇(办)要共同参与,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稳步推进,严格土地和建筑审批权限;加强巡查,对新发生的违法违章建筑物要坚决予以制止,及时拆除,切实完成好清理整顿工作任务。

第12篇

【关键词】燃气管网;安全运行

【中图分类号】TU985.12+2 【文章标识码】A 【文章编号】1326-3587(2012)04-0155-01

当今世界,城市燃料燃气化,城市燃气管道化是城市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大多数大中城市相继建立了管道燃气设施。随着国家西气东输工程的实施,城市燃气管道化将会有一个新的飞跃发展。确保城市燃气管网安全运行需要城市各级政府给予充分地重视,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也是城市燃气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城市燃气管网安全运行存在的一些问题

1、对地下管网缺乏规范管理,增加了不安全因素近年来,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旧城区的改造,给燃气管道敷设带来了便利条件,给发展燃气管道用户提供了新的机遇。与此同时,由于城市管理的条块分割,对地下管线缺乏规范管理,少数建设单位不按规范施工,有些市民安全意识薄弱都给城市燃气管网运行增加了不少安全隐患。局部地区严重威胁着城市燃气管道的安全运行。

2、违章建筑严重影响了城市燃气管网及设施的安全运行城市燃气管网和设施上的违章建筑是埋设在城市中的严重安全隐患,少数居民乱搭乱建,有的占压在燃气管线上,有的将燃气调压设施封闭在违章建筑内,燃气抢修维修人员无法进行正常的维护保养工作,只要燃气管网及设施被损坏漏气,极有可能造成严重的燃气安全事故。有的违章建筑内住人,有的违章建筑内开饭店、开茶楼,有的违章建筑内做厨房,一旦燃气管道被损坏,造成燃气大量泄漏,其后果难以预料。

3、道路和建筑施工损坏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安全事故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城市道路及旧城改造建筑施工频繁,再加上城区通信电缆、电力电网地改造给燃气管线安全运行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燃气管线及设施被施工挖断及损伤的现象时常发生,屡见不鲜,少数施工单位不按规范施工,破坏了燃气管线隐瞒不报,也不通知燃气企业维修,仍将被损坏的燃气管线掩埋地下,给燃气管线运行留下了安全事故隐患。

4、燃气管道安装工程质量监管不到位,给燃气管线运行留下了安全隐患在燃气管道安装施工过程中,由于监理公司现场工程质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及施工单位现场质监员对燃气管线安装施工质量管理不到位,有的沟槽深度达不到要求,有的钢管在埋设过程中,将没有做好防腐处理的钢管,或将已被损伤防腐层的钢管直接埋设地下,使被损坏防腐层的钢管直接与土壤接触,加上南方土壤潮湿,从而加快了燃气管线的腐蚀,使原来可以使用20年―25年的管线只能用10年,甚至更短的时间,会因管线锈蚀穿孔而漏气,给燃气管线安全运行埋下了安全事故基因。

5、用户私自改装燃气管线,给燃气管线安全运行及用气安全造成隐蔽的危害随着城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城镇居民居住条件得到了很大改善,生活质量得到了普遍提高,城市大部分居民对房屋装修的要求也越来越讲究,按照燃气管线《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要求,应采用明装,不宜采用暗装,穿越卫生间不应有接头,外加装套管,但少数居民用户为了装修外表美观,私自改装户内燃气管线,将燃气管线密封在装饰墙内,有的甚至隐蔽在整体橱柜内,没有良好的通风条件,也没有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给燃气管线安全运行和用户的用气安全造成长期隐蔽的危害。一旦燃气泄漏,将产生难以估量的后果。

二、城市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对策

因城市燃气管道具有开放性(铺设在城市的大街小巷)、隐蔽性(埋设地下)、危险性(燃气泄漏后极易造成事故)和长期性(使用时间长)的特点。所以要使其安全可靠的运行,必须要相关方面的高度重视乃至全市市民的共同关心。

第一,各级政府都必须充分认识到燃气管道上违章建筑的危害性,加大拆除违章建筑的力度。近几年来,市政府成立了专项工作协调组织,按照谁搭建谁拆除、谁批准谁协调的原则,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把拆除任务分解到相关职能部门,下达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把燃气管道上的违章建筑大幅度降下来,提高燃气管道的运行安全系数。在具体做法上,把拆除违章建筑和燃气管道和设施改线、移位结合考虑,对于拆除难度很大、拆除资金很多,燃气管道和设施改线、移位又具备条件,且费用比拆除费用低的开始考虑管道改线设施移位。

第二,政府职能部门要严格把关地下管线施工报装审批程序,规划、城建等政府的职能部门在核发工程施工规划许可证时,凡涉及或影响到地下燃气管线的,应要求建设单位先与燃气安全主管单位及管线业主单位进行衔接协商,工程施工范围大、工期长的建设项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组织召集各地下管线业主单位及工程施工单位召开工程施工协调会议,并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后,再核发工程施工建设规划许可证,以控制施工外界因素损坏燃气管线造成燃气泄漏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进一步加强燃气管道安装施工质量的监管工作,提高燃气管道安装施工质量。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监理制度和监理程序,另一方面公司要提高燃气管线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他们熟悉燃气设计安装规范标准。对燃气管道的设计、材料选择,沟槽开挖,防腐处理,管线焊接,管道铺设及竣工验收等要有一套完整的质量控制标准和要求。且要明确责任人,确保燃气管线达到国家燃气安装质量标准。

第四,积极选择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敷设和改造城市燃气管道。逐步选用钢骨架PE、PE管等新材料,采用新型连接方式的燃气引入管。结合西气东输工程对输送天然气要求,对老的燃气管道,可以采用穿PE管技术,管道内衬技术,逐步对有隐患的燃气管线进行改造,这样既消除了燃气泄漏安全隐患,又能延长燃气管线的使用年限。

第五,加强燃气管线及设施的安全巡查工作力度,对燃气管线调压箱、阀门井、凝水缸等设施实行分片分段包干责任到人,按照燃气设备管理要求,定期对调压器、阀门等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同时利用先进的燃气检漏仪器设备,有重点地对管线进行检测,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提高燃气管线安全运行的科技管理水平,保障燃气管线及设施的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