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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

时间:2023-06-02 09:57:3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

第1篇

【关键词】农民工 社会保障制度 政府责任

社会保障制度的内涵

作为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社会保障是社会给予其共同成员人道主义关怀和援助,以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并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社会措施。它既是客观社会物质财富累积到一定程度的产物,也是人权理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内涵尚无定论,从发生学的角度考察,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一词最早出自于美国 1935 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其中明确使用社会保障这一概念,并对其进行初步的解释和分类。①1942年,在国际社会的推动下,国际劳工组织将社会保障定义为:“通过一定的组织对这个组织的成员所面临的某种风险提供保障,为公民提供保险金、预防或治疗疾病,失业时资助并帮助他们重新找到工作。”1989年,国际劳工局编著《社会保障导论》一书,将“社会保障”界定为:“社会通过采取一系列的公共措施来向其成员提供保护,以便他们与因疾病、生育、工伤、失业、伤残、年老和死亡等原因造成停薪或大幅度减少工资而引起的经济和社会贫困进行斗争,并提供医疗和对有子女的家庭实行补贴法。”②我国的《中国民政词典》将“社会保障”解释为“国家和社会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予以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③。从中不难看出,基于各国的政治经济制度、社会文化背景和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差异,各国在界定社会保障概念时会出现覆盖范围以及部分内容等方面的差异,但作为普遍的社会管理措施,其内在的核心理念有基本的一致性,可归纳为:第一,责任主体是政府和国家;第二,受益人群主要是处于不利境地的社会成员;第三,以保障当事人的基本生活为标准;第四,以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为目的。

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现状

理念层面。目前,针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理念的讨论,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三种:一是效率论,认为当前中国处于一个地区发展不平衡、国家财力相对有限的历史时期,如果在此时期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制,必将影响到经济发展、政府财政和国际竞争力。④二是公平论,认为社会保障不能实行“义务—权利”对等的原则,而要实行“平等主义”原则,所有中国公民凡是生活处于困难时都应该“一视同仁”地得到国家的帮助。⑤三是社会公正论,从罗尔斯教授提出的重叠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us)论出发,推进6个基础和6个整合,最终实现“守住底线,卫生保健;强化服务,就业优先;依托社区,城乡统揽”。⑥

制度层面。纵观我国各省、市推行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在考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的基础上,按照经费来源方式、覆盖人员范围和保障标准,可以分为以下三种制度设计。一是以广东、河北、甘肃等省为代表的直接扩面模式,通过推行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统一的社会保障政策,扩大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将农民工直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之中。以广东省为例,省政府于1998~2002年间先后出台《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并在上述文件的适用对象条款界定中,将“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纳入社会保险的视野。尤其是在2000年颁布实施的《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中,这一直接扩面模式表现得更为明显。以上法律文件的颁布实施,为形成无差别化和整齐统一化为特点的直接扩面模式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二是以浙江、上海和成都等省市为代表的低标准或独立保障模式,通过出台针对本地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政策,以降低标准或者完全独立的方式,为农民工构筑一套相对独立的社会保障体系。比如,2003年,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台《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人,低标准享受”办法的意见》,以降低农民工参与社会保险的门槛和受益水平,上海市在2002年出台《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成都市在2003年出台《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这都是将农民工从社会保障体系中剥离出来,实施相对独立的一种保障制度设计。三是以部分建立乡镇企业的县、乡、镇为代表的“返乡模式”,以国家大力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为基础,针对农民工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务工的特点,将乡镇企业职工纳入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之中。

现实层面。在社会保障的三级体系中,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作为非缴费性质社会保障措施,由于受到户籍等身份制度的限制,农民工并不能实际享有。1999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条中明确规定,其享有对象是“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明确将农民工排除在外。在缴费性的社会保险领域,虽然我国各省市都相继出台了各种规范性文件,也取得了一些效果,但总体上仍难逃“两低一高”(农民工的参保率低,社会保障待遇低,农民工退保率高)的命运。

完善政府在农民工社保制度中的主动参与职能

强化政府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中的立法责任。我国亟需一部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及其它配套法律。目前,中国针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规范性文件都是以省、市为主,并带有临时性和地域性特点,这导致全国各地农民工社会保障水平参差不齐,地域各自为政、互不相容,严重影响具有高流动性的农民工享受社会保障的延续性。因此,笔者建议国家建立以《社会保障法》为主体,以《失业保险法》、《养老保险法》、《工伤保险法》、《医疗保险法》等社保系统专门法为辅助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指导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深入贯彻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提高农民工进入社会保障体系的积极性,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省际、区域间的接续机制,实现各省市、区域间社会保障制度的无缝对接。

强化政府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中的经费分担责任。目前,我国政府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资金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不足10%,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资金总量不足严重制约了社会保障的发展。同时,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由“国家—单位”保障制向“国家—社会”保障制转变的过程中,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利益博弈存在相互转嫁责任的情况,中央政府通过部分国有企业改制的方式,将企业中职工的社会保障责任转嫁给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索要拨款等方式获取财政支持,导致事实上的财权、事权相互分离。一方面地方政府虽迫于现实压力而逐步推行了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但由于各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导致农民工社会保障区域差别明显,难以实现区域间的接续;另一方面,基于政府的自利性和非理性特点,在缺乏相应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情况下,两级政府责任不清、相互推诿,导致有限的资金供给无法保证,农民工社会保障建立面临资金约束。因此,明确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资金投入责任,不仅需要明确资金投入所占财政支出比重的百分比,更需要明确中央和地方的分担机制,逐步从地方统筹过渡到中央统筹,实现全社会社会保障的一体化。

强化政府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运作中的参与性、补偿性和干预性。参与性是指政府作为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代言人,有义务更有责任参与到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中,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实施管理和融入资金,为社会中的大多数人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化的福利体系;补偿性是指政府有义务对处于社会不利境地的农民工提供特殊的政策和经费上的扶持,以实现社会公民所应享有的最基本社会保障内容;干预性责任是指政府保障合理的目标和原则的责任,即在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过程中,政府通过制定目标和宏观调控的方式来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目标、公益性原则等给予导向。这三种责任共同构成政府责任的主要内容,参与性程度决定政府的重视程度,补偿性程度决定社会公正的可能水平,干预性程度决定公共政策的目标导向,三种责任共同促进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顺利发展。

(作者分别为四川外国语大学教育学院院长助理、讲师,四川外国语大学校长办公室主任、副教授)

【注释】

①陈平:“美国社会保障法评析”,《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2期。

②国际劳工局社会保障司:《社会保障导论》,管静和、张 鲁译,北京:劳动人事出版社,1989年第35页。

③崔乃夫:《中国民政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0年,第577页。

④陈平:“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短视国策”,《中国改革》,2002年第4期,第16~17页。

⑤国家计委宏观经济研究院课题组:《中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方向》,北京:国家计委,2001年。

第2篇

关键词:广东;工伤保险;现状;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5-0218-03

引言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在生产劳动过程或者与工作密切相关的活动中受事故伤害、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服务,以及为这两种情形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建国以来,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步发展的历程。1951年我国制定的《劳动保险条例》,标志着工伤保险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和运行。20世纪80年代中期之后,我国在部分地区开始工伤保险改革试点。1996年8月12日,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劳动部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工伤保险制度开始进入全面改革。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工伤保险条例》。这是我国第一次制定的、专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工伤保险法规,对推进工伤保险改革,规范工伤保险制度,解决工伤保险争议至关重要。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586号令)。这一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正式施行,实现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法律化,使工伤保险制度得以持续有效的推行,强化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确保工伤保险争议依法得到解决,使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广东省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排头兵。改革开放之后,广东省经济进入了急速发展阶段,对于劳动力用工的需求迅猛增加,全国各地的外来劳动力大量涌入广东省。他们大多来自农村地区,普遍存在文化水平不高、维权意识薄弱等问题,一旦遭遇到工伤事故,在没有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的保护之下,很容易因为不知道该采取何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走上极端的维权道路。随着《社会保险法》的正式实施,使得越来越多的劳动者能够参加工伤保险,并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他们正当合法的权益。但是即便如此,广东地区的工伤保险依然存在着一些值得去探讨、改进的地方,这同样也能给国内的其他地区起到借鉴作用。

一、广东地区工伤保险的现状

(一)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不断增加

表1的数据显示,2006―2012年间,广东省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连年递增,环比增长分别为13.15%、8.9%、5.79%、9.13%、7.15%、4.04%;2006年年末广东参加工伤保险的总人数为1 868.2万人,而2012年年末就达到了2 962.77万人,6年间增加了近1 095万人。

(二)工伤保险基金规模不断上升

根据表2的数据显示,2006―2012年间,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大致呈上升趋势,特别是2011年和2012年两年,分别达到50.8亿元和52.7亿元,基金收入上升势头迅猛。从基金结余的情况来看,2006―2012年间累计增长108.9亿元,环比增长分别为33.7%、24.49%、11.17%、9.19%、19.20%、13.60%。

表2 广东省2006―2012年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06―2012年统计年鉴[EB/OL].http://

(三)流动人口参加工伤保险的比率较低

根据中山大学的《珠三角区域发展报告(2013)》的研究数据显示,目前在珠三角地区务工的农民工为5 072万人,约占全国农民工总量(2.5278亿人)的1/5。在农民工为珠三角经济发展做出的巨大贡献背后,却是对农民工权益的漠视和侵犯,其中工伤保险参保率低、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等问题尤为突出。由于缺乏广东全省的数据,以广州市为例。2013年广州市在册流动人口达686.7万人,但参加工伤保险的流动人口仅160多万人,即使除掉灵活就业、无劳动关系等情况,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流动人口还有很多,广州市流动人口的工伤保险实际参保率不高。据广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数据显示,需要保障但仍未参家工伤保险的外来工估计达到100万人左右。参保率不高进而反映工伤保险体系未能有效将保障范围覆盖到应该受到保护的人群。

二、广东地区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工伤保险认识不足

根据新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这强化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措施。但是,许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参加工伤保险的必要性认识不足,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例如,部分用人单位出于自身利益考虑,采取虚报或者瞒报职工的薪酬基数、在职人数等方式,逃漏或拒绝参加工伤保险;而一些外来务工人员,由于文化水平不高,对工伤保险认识不足,欠缺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意识,往往也会忽视工伤保险的重要性,从而使自己置于工伤保险的保障之外。

(二)费率分类粗糙与行业间差异费率需求之间存在矛盾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目前广东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于不同行业间的工伤风险程度差异认识不足,对于工伤保险费率分类的工作显得不够精细。在粗糙的费率分类中并没有照顾到不同行业间对于工伤保险费率的不同反映。以广州地区为例:按照广州市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费征收比例,确定工伤保险费是根据一、二、三类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分别按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1.5%的比例予以征集。但是,不同的行业差别非常大,简单将费率按三类行业风险程度来划分费率显然与现实中各行各业所面对复杂的风险相矛盾,没有照顾到不同行业间对于差异费率的需求,这样将会损伤企业主动进行工伤预防和构建劳动安全环境的积极性。

(三)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较低

对于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运用,《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随着广东地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的上升,工伤保险基金规模的增加、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的日益扩大,现实要求提升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以适应工伤保险的需求是势在必行的。虽然目前已明确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要逐步由县市级统筹上升到省级统筹层次,但是依然存在着条文描述过于空泛的问题。没有明确指出应该怎样由市级统筹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这样会导致不同地区可用工伤保险基金分布不均匀,一旦从市级统筹过渡到省级统筹,就会发生混乱,将会在整体上影响工伤保险制度作用的发挥。同时,由于省内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不一,不同县市的工伤保险需求、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程度也存在差异。像东莞市、深圳市这些经济发展比起省内其他地区要较优的县市,其工伤保险基金的发展规模也必然优于省内其他地区。倘若依然维持目前县市级别的统筹,区域之间的差异必然逐渐扩大,不利于全省整体的发展。

(四)现实中新制度的具体落实存在困难

2011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施行。新《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加大了强制力度。这些改进虽然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但也大大地提高了条例在现实当中执行的困难。具体表现为:一是参保范围变动,管理难度加大,对于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的要求也进一步加大。二是工伤认定范围扩大,工伤认定的难度将会加大。同时企业单位出于各种自身利益考虑,可能会拒绝接受新的工伤认定标准,使得保障新认定范围内的受伤职工权益的难度加大。三是新条例提高了伤残补助金及工亡待遇标准,使得企业在工伤保险费用支出、工伤事故发生后预期支出增多,将会降低企业主动参加工伤保险以及事后支付补助金的积极性。四是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增加,资金流动性需求增加,基金内资金的运用以及管理难度加大。

三、对策及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参保意识

一方面,应集中宣传风险规避意识,让企业单位认识到工伤保险可以起到规避风险、减少生产成本、增加利润的作用;更好地争取企业单位对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认同,将促进企业单位自觉参与工伤保险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还应该对劳动者进行工伤保险宣传,向他们说明并使其明白参加工伤保险是企业单位的义务,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应有的权益;并且向他们进行职业风险宣传,让他们充分认识到工伤事故无处不在,以及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性,从而再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在加强宣传的同时,还应加强对工伤保险参保情况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法定义务不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要加强惩罚力度。同时,应该设立工伤保险监察机构,负责对各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参保情况等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二)科学合理地细化工伤保险费率分类

细化工伤保险费率分类,既可以借鉴国外工伤保险制度中的一些先进经验,并根据国内实际情况以及行业实际需求,为不同风险水平的行业制定合适的工伤保险费率。例如,可以参考德国的三层次差别费率做法,进一步细分现有的费率,使分类多样化,适应每一个行业的实际需求。也可以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在行业内试实行统一的缴费标准以及赔付标准,促进各行各业积极加入工伤保险保障体系。此外,对于工资水平高于缴费基准的职工,可以鼓励其参加购买额外的商业保险作为对其自身工伤事故风险预防措施的补充;而对于工资水平远低于缴费标准的职工,则通过加大宣传力度,鼓励企业主积极为其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并且做好监督工作,确保低收入群体的保障工作能够得到落实。

(三)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和监管工作,确保其支付能力

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将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进度作为考察该地区工伤保险保障体系成效的指标之一,促进基金统筹工作的落实,确保从市级统筹过渡到省级统筹顺利完成。二是加强基金征缴工作。通过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提高资金来源,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规范征缴基数,杜绝参保单位通过瞒报、漏报缴费工资基数逃费的现象。三是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实行保险基金行政管理和运营管理分开,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规范化,增进基金安全,促进基金的保值增值。

(四)完善工伤预防管理体系和事后处理体系

具体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完善工伤预防管理体系,明确社会保障部门与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在工伤预防方面的职责分工和职能范围。二是做好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诊断、治疗以及康复工作,降低职业病发生率。三是加强对高风险行业的检查和监控力度,可以通过奖励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工作上表现出色的企业,调动企业加强工伤预防意识和措施的积极性。四是加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队伍建设。抽调或聘请熟悉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伤保险业务的人员、专家加入到队伍当中,增加地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力量,对参保企业工伤预防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密切关注工伤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情况。五是完善事后处理体系,确保有足够的人力以及资源,维护事故发生后职工的利益。

(五)完善工伤认定制度,提高工伤认定效率

一方面,进一步完善工伤认定制度,逐步使工伤保险认定机构摆脱行政权的干涉,确立工伤保险认定机构独立社会组织的地位,使其鉴定结果具有社会公信力,减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鉴定结论的争议;另一方面,增加负责工伤认定以及负责处理劳资双方争议的工作人员数目,确保有足够人手来处理工伤认定环节当中产生的矛盾,减少因劳资双方对鉴定意见不一致而使工伤认定进度停滞不前的可能性,从而提高工伤认定效率,避免因处理效率不高而延误工伤认定进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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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一、农村流动人口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实践

长期以来,农村流动人口作为我国重要的劳动力来源,为城市经济发展及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由于其户籍与就业所在地不匹配,其适用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实际运行中遭遇诸多棘手问题。从政策角度来看,二元户籍制度的存在,促使政府往往基于城镇居民的立场对农村流动群体偏重于管理及限制,进而导致农村流动人口的养老保险制度难以与我国整体的社保制度相接轨。目前,我国出台的养老保险政策中有多部提及农村流动群体。关于农村流动人口的养老保险制度虽然有全国统一的政策导向,但从地方相关实践来看,各地规定差异较大,现选取部分较为典型的国家性政策及地方性政策进行阐述。本文针对农村流动人口养老保险问题开展深入研究,有助于理清现有政策体系存在的不足,从而为促进农村流动群体真正融入城市和充分享有公平合理的养老保险权益做出积极贡献。1.全国性政策。2001年12月的《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可领取基本养老金,其中重新就业或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将保留原养老保险关系,重新就业后与原关系接续。同时,若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可以一次性领取个人缴纳部分。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要重视解决农民工的社保问题,寻找合适的养老保险解决办法。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首次提出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概念,即没有条件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农民工可以参加特定的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收入的15%,通过完全积累制建立个人账户。其中缴纳的费用将以年为单位转接至原有户籍,因此回到原户籍的农村流动人口也可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两种养老保险待遇可以分别领取,互不冲突。除此之外,国家“十一五”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也涉及农村流动人口养老保险权利的相关论述。2.地方性政策。深圳市于2000年3月实施《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将农村流动人口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中。同年12月修正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了适用于各企业及其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其中农村流动人口可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与深圳本地劳动者相同。北京市于2001年9月实施的《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具体规定了单位与农民工个人的缴费费率、年限、比例、账户等问题,且对于农民工是否回到农村的情况进行了相应规定,其缴费比例与待遇水平均低于城镇职工。借鉴北京市的做法,青岛市于2005年1月实施了《青岛市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其比例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相同。2002年7月上海颁布《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合并了老年补贴、工伤、住院医疗三项,其中将老年补贴委付至中国人寿运作,可在达到规定年龄时一次性兑换。成都市借鉴上海模式于2003年颁布了《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并对办法中的缴费比例等根据当地情况进行了调整。

二、农村流动人口养老保险推进中的突出问题

1.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统一的转移接续规定。从《社会保险法》来看,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有较为清晰的宏观框架规定,但对于其中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细节问题规定较少。现有规定多为指导性、方向性要求,缺乏切实可行的操作化参考。随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出台,虽然其对转移接续问题做出了一定的解释与规定,但相比于《社会保险法》层次较低,仍存在仅方向性指导的问题。迄今为止,我国养老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匮乏,但针对农村流动人口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问题缺乏相应的统一规定,导致各地实践模式差别较大。对于流动频次较高的农村务工人员而言,这无疑成为影响其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合理待遇的巨大阻碍之一。

2.收入与所在地区工资水平割裂,群体缴费意愿低。根据各地政策规定,养老保险缴费率及养老金待遇均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挂钩。通常,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水平的60%-300%。此政策规定的范围跨度较大,上下限工资水平差距明显。而农村流动群体在社会劳动参与及工资收入方面大多处于劣势地位,很难达到发达地区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要求。因此,以城镇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简单衡量缴费,很难与农村流动人口的实际情况相符。除工资收入较低因素之外,农村流动群体大多对于养老保险相关政策了解较少,也很难意识到养老保险对后续生活的重要作用,部分人群宁愿多领工资而不愿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在多重因素叠加作用下,农村流动人口缴费意愿低的问题尤为普遍。

3.统筹层次亟待提高,全国统筹难度较大。随着我国财政收入的增长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成为解决农村流动人口部分保障权益缺失问题的重要途径。但从三个方面来看,全面推进省级与全国统筹的难度依然较大。一是地区发展差异问题。由于农村务工人员属于高流动性群体,其养老保险问题大多涉及多个地区。各地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工资水平不同,在养老保险的缴纳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异,这进一步导致了区域间养老保险发展的不平衡。二是地区政策差异问题。根据国家政策的指导精神,各地结合自身发展情况制定了详细的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计发指数等规定。要做到全国统筹,就必须协调和兼顾各方利益,因而难度较大。三是统筹及管理单位的问题。负责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数量应做到合理控制。统筹单位过多将造成资源浪费,过低的管理层次也不能适应高一层级的现实需要。同时,管理单位需要提高专业能力,在资金的划拨中还要针对特殊情况及地区平衡做出合理处置。

4.女性群体养老保障权益缺失尤为明显。根据养老保险缴费的统一规定,个人缴费年限需达到15年才有资格领取基础养老金。但从退休年龄来看,国家对于女性进城务工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为50周岁退出劳动力市场。与男性相比,女性从制度规定上即缺少5年的缴费年限。除此之外,当前女性群体更容易因生育而离开劳动力市场,从而中断养老保险费用的缴纳,因此女性进城务工群体因缴费年限不足而无法申领养老金的情况更为多见。除基本养老保险外,农村流动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平均养老金替代率的相对水平尚不足6%,很难维持其退休后的正常生活,极易出现丧失基本生存保障的问题。

三、农村流动人口养老保险的完善路径

1.完善优化制度设计,注重转移接续管理。在完善制度层次方面,需要根据实际问题实事求是地进行规则优化设计。虽然很多地区已经设立了农村流动人口养老保险的相关制度,但其中的诸多现实问题不容忽视。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中提出个人缴费低于当地上一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缴费费率,其初衷虽然是为了降低农民工缴费压力、提高其参保积极性,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用人企业因单位缴费比例上升而雇佣意愿降低,进而导致部分农民工被裁员。与此同时,由于农村务工人员的区域流动性强,其养老保险的管理难度也大幅提升。针对上述问题,目前应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大框架下进行细节修订,整合散落在各个规章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形成体系化的制度设计。同时应兼顾地区差异性与制度统一性,做好不同地区之间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2.提高城镇接纳程度,调节制度退休年龄。农村流动人口养老保障权益缺失的问题归根结底在于其与城镇居民相关社保制度融合不足的问题。因此,要实现二者制度上的统一,首先就要从就业与生活方面降低城镇对于农村流动群体的排斥程度。比如,提高该群体的工资水平、增加教育培训投入、提供福利补贴等,以此降低收入差距和减少歧视问题,从而在达到提高全社会平均福利水平的同时促进福利资源的均衡发展。对于性别差异问题,考虑到女性达到缴费年限要求的困难程度大于男性,可以适当降低女性进城务工群体的缴费年限或通过逐步推进延迟退休政策以增加其就业及缴费时间。这样既能减少因缴费年限不足而造成的保障缺失问题,又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劳动力供给不足。

第4篇

关键词: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措施及内容

0.前言

随着经济发展,建设领域出现安全事故的不断增多,建筑行业已为安全隐患较多的行业之一。建筑施工企业应该充分认识到安全问题的重要性,创新安全管理理念,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切实做好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负责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全体员工的思想和行为,保护员工劳动安全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明确企业各部门、项目部及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和目标,结合企业的特点和实际,建立并逐步健全各级管理、技术人员和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分工清楚、层层落实、责任明确(签订责任书);制定基本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如《安全技术措施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等,制定不同工种、不同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使工人有章可循,提高了他们的安全施工技术水平。

坚持分工负责、逐级负责和岗位负责,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管理人员、职工人人清楚各自的安全责任,人人明白各自承担的风险,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落实安全责任,从人情管理转变到制度管理,并尽量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确保安全工作环环相扣,大大提高了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预防、控制、减少了安全事故的发生。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要重视安全的投入,每年都先根据工作计划认真制订下一年度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做到专款专用,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补充,严格执行建设部、省建设厅的文件通知精神。根据《广东省高危行业的安全费用管理办法》(粤安监[2005]25号)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贯彻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将费用主要用于企业和各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应急救援器材的投入和维修保养,添置从业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检查以及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费用,宣传学习资料的购买和从业人员培训教育费用的支出,应急救援演练费用等。年终对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实施情况进行总结,确保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4]213号)的规定,并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企业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设置质安部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公司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已配备了通过安全生产考核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巡视督查和记录工作。项目部成立安全管理小组,并设立专职安全员,各作业班组设立兼职安全员;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都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公司对项目部的安全管理监督到位,及时、全面了解项目部的安全情况,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动态管理。

4.三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

要重视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积极参加由省安监总站组织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做到持证上岗,工程项目按要求配置。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认真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在提高作业人员工作技能的同时,有效防止了作业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促进了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做到持证上岗。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重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增强责任心。可通过聘请专家培训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培训作业人员,组织多期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班和出版宣传栏、标语。从业人员每年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其中主要负责人和项目经理每年不少于30学时,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40学时,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20学时,特种作业人员每年不少于20学时,工人每年不少于15学时。重点是抓好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在可以安排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参加由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继续教育、各类安全教育培训等等,不断提高各级人员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水平,进一步使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得到增强,减少了违章指挥、盲目作业现象,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为从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等有关险种,保障了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减少了企业的安全风险,增强了企业预防和控制安全事故的能力。

8.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要求。

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要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科学合理做好施工现场平面布置,施工现场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尽量做到作业场所安全舒心,安全设施齐全有效,机械设备运转良好,工艺先进科学。并做到检查到位(安全员、班组每天检查,项目部每周检查,公司每月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做到“三定”整改,及时更换破旧设施和设备,不断提高施工工艺,确保安全生产。

第5篇

本文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与原因、必要性及现实意义、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有利条件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和对策建议。

关 键 词:农民工 社会保障问题

农民工,一个不同于而又介于农民和市民之间的群体,具有农民身份的产业工人。他们为城市的繁荣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由于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及其固有的经济社会制度,就使得农民工游离于城市和农村之间。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一个急需破解的难题。

一、

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与其原因

(一)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人员大约有1.2亿人,进城农民工约为1亿,长期以来他们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其社会保障程度较低。一项调查结果表明,到2003年底,中国农民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率分别只有33.7%、10.3%、21.6%、31.8%和5.5%。而农民工的企业补充保险、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商业保险的参保率就更低,分别只有2.9%、3.1%和5.6%[i]。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份最新调研显示,在“五大社会保险”中,已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15%左右,医疗保险的平均参保率为10%左右,此外,绝大多数农民工未参加失业保险,而生育保险农民工也基本未参加[ii]。

除社会保险外,农民工的社会福利也很差,最突出的表现在住房和子女的教育福利等方面;在社会救助方面,现行城镇社会救助体系只覆盖城镇户籍人口, 诸如最低生活保障的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权益,农民工根本享受不到。

许多地方政府也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一些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如2000年,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农民工应参加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2001年北京市颁布了《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用工合同,并为其办理养老保险;2002年上海市推出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综合保险;2003年成都市下发了《成都市非城镇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农民工可以享受工伤补偿或意外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老年补贴等几项综合社会保险。然而,在各地制定的法规中,有不少规定的险种不完整,这就很难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同时,由于这些法规和规章的效力层次较低,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二)原因

本文认为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程度低、权利缺失的主要原因可以总结为主客两大因素。

从主观方面来看,首先,政府为促进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农民工的保护,同时一些政府搞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没有从农民工的真正需要出发,而是为了完成上级政府的规定,层层向企业安排,许多地方政府把养老、失业、医疗三险“捆绑”推行,由于农民工的缴费能力较低,导致参保率较低。其次,大部分的企业雇主对农民工缺乏自觉保护意识,认为支付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加大了企业成本,这就导致他们对农民工参保采取消极应付的行为。最后,由于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其社会保障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自己应有的社会保障权利的缺失。

从客观方面来看,首先,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及其相关的体制是农民工社会保障权利缺失的根本原因,农民工和市民虽然共处一个空间,但二元结构所折射的二元社区导致他们在收入、保障权利等方面存在着很大悬殊。其次,农民工作为一个群体,具有规模庞大、构成复杂及流动性强的特质,对社会保障的需求差异性较大,并且保险基金的区域统筹与农民工的跨省流动存在着冲突,于是导致农民工参保中断、退保现象频繁。

二、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必要性及现实意义

在已有的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研究的文献中,专家学者们普遍认为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总结起来无非是从社会整体和农民工个体两个大方面来进行论述的,本文从以下方面进行了概括:

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农民工就可能放弃土地保障,让渡土地的使用权,农村就可以实现产业化、集约化经营,从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市场经济要求经济活动按市场来运行,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建立一个对所有生活在城镇中的人具有一个公平、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提供了制度保障;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可以提高农民工自身抗风险的能力,这样不仅可以促进农民工的消费行为也可以加大农民工对自身投资的力度,从而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内需;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能够更好地维护农民工和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有利于企业的成长发展和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而且如果采取适时有效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保持农民工的人力资源优势,将对我国新型工业化产生积极影响。

从政治稳定和发展的角度来分析,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加快城镇化发展的制度保障,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突破口,“三农”问题的症结主要在于人地矛盾和城乡矛盾,而农民工的形成和发展,实际上为缓解“三农”问题开辟了一条现实之路;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是一个弱势群体的民生问题,是任何一个崇尚公平与正义的社会必须正视的问题,只有解决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才能体现社会的公正性,体现政府的全民性和公共性;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也是改变二元结构下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结构性失衡的需要,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长期目标的必然要求,也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 2020年我们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就意味着要把数以亿计的农民转化为市民,只有高度重视维护这些未来城市新市民的权益保障,这一战略目标才会顺利实现。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分析,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转型的需要,体现了公平与效率,有利于促进社会的整合和稳定;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不衔接,阻碍了农村人口的城市化进程,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农民工进城的保障,也是城市化战略实现的需要;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社会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和谐不仅是人与自然的和谐,更是人与人的和谐、城乡的和谐,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最后,从农民工自身的角度来分析,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可以保障农民工基本权益,减轻其心理压力,从而提高农民工的基本生活质量和发展需求;有利于引导农民工的消费行为,使他们在满足目前基本生活需求的同时,兼顾自己的长远利益;同时,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也是保护农民工中妇女、儿童这种生理与社会双重弱势群体的需要。

三、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有利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就,这就为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确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有利条件。

首先,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了二十多年,国家财力和政府承受能力已逐步增强。虽然国家还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为全部农民工提供全方位的社会保障,但是我国已经具备为农民工建立初步社会保障的经济条件。并且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在于制度设计和政策引导,充分调动雇主、企业和农民工等社会资源,过分强调国家财力不足和过高估计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的代价是一种思想上的误区,理应将其摒弃。

其次,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政治条件也是具备的,宪法赋予每个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且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写入《宪法》,而农民工作为共和国的公民,理应与市民一样享有对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指出,把改善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创业环境,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研究制定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作为今年政府工作重点来抓。政府应该着手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尤其是一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机制,更好地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道主义精神

再次,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是一个影响到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农民工社会保障权利的缺失是社会分配不公的表现,而社会保障制度就是为了协调这种不良社会氛围而确立的。国际社会保障协会第28届全球大会《宣言》中指出,为了减少贫困和实现社会融合,必须将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扩大到那些尚未从任何正规社会保障计划中受益的群体,而农民工就是那些尚未从任何正规社会保障计划中受益的群体。如今政府及社会各界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都给予了更大关注。因此,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具备了一定的社会条件。

四、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和对策建议

在已有的研究文献中,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这一问题大家讨论的比较多,分歧也比较大,没能形成相对一致的意见,更没有能为大家基本接受的成熟方案,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把农民工纳入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如张启春认为通过户籍改革将农民工变成城镇居民,进而将其纳入镇社会保障体系或者通过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扩面将农民工直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iii]。二是建立相对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如李迎生认为推出相对独立的面向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必要的,并提出了建构一种作为过渡形态的“三元社会保障模式”[iv]。三是把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如杨立雄认为把农民工纳入城镇统一的社会保障体制和参照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新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两种模式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不具备可行性,可行的方案是把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加快改革、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并在适当时机,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统一接轨[v]。

笔者认为在现阶,由于人口老龄化、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我国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压力也很大;城镇社会保障资金缺口较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不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将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对本来就困难重重的城镇社会保障无疑是雪上加霜。对于第二种方案——建立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这与我国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将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这是与农民工的特点不符的,农民工是新兴的产业工人,已经不同于农民了;此外这种方案也是与我国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加快城市化、现代化发展的目标相背离的。笔者认为现实可行的办法是根据农民工的现实状况和需求,按照多层次、多类型、灵活便捷的原则来提供社会保障,并确保这一制度能使城乡易于接轨。最近劳动保障部课题组在调研报告中也指出,农民工应实行分层分类保障,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保障目标和政策建议,该课题组的建议在新时期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从农民工的现实状况出发来建立分层分类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从长远讲,就是在保障农民工最低生活需要的基础上向保险型社会保障迈进,进而进入福利型社会保障,最终建立城乡高度统一、社会化、法制化、规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难度大,在构建过程中要有周详的谋划,仅仅“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更应该有一系列的配套措施,正所谓“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因此本文提出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对策建议如下:

1、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改革,只有扫清了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障碍因素,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才能迎刃而解。首先,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取消针对农民工制定的限制性就业政策,逐步改变农民工因为一个户口而丧失社会保障权利的现状。其次,改革劳动用工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市场的不完善,对不同的劳动力有不同的态度,导致农民工在工资收入、工作分工、子女入学等方面存在着明显歧视。再次,改革土地制度,为了提高农村生产力,释放农村剩余劳动力,必须改革,让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进行规模化机械化生产,集中土地的可行办法是让土地自由流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用“土地换保障”。

2、加强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尽快制定出一部全国性的《社会保障法》,或针对农民工的综合或单项社会保障的法律与法规,那么制定和实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时就会有法可依。在立法的过程中,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参照国际组织制定的规章和原则,规范和协调社会保障各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以保证社会保障制度能被公正、合理、有效地执行,并能达到社会保障的目的。

3、按照农民工特点对其进行分层分类管理,劳动保障部课题组完成的调研报告《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中指出:“将稳定就业(从事正规就业,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事实劳动关系5年以上)的农民工纳入现行制度,参加城镇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 [vi]而对于不稳定就业(签订短期合同,频繁流动以及从事各种灵活就业的)的农民工社会保障,调研报告指出,“引入过渡性的办法”,“在基础养老金实行全国统筹之后,再考虑如何将农民工逐步纳入统一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问题”[vii]。最后随着社会保障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建立农民工的社会福利制度,提高农民工的生活质量。

4、伴随着我国全面小康社会的建立与完善,最终会形成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解决农村和城镇社会保障差别的根本途径。如果实现了社会保障体系的统一,所谓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就不再是问题了。

[i]舒迪:《农民工成为中国工人阶级主要力量》,《人民政协报》,2004年7月8日。

[ii]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研报告:《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载于河北劳动保障网,网址:he.lss.gov.cn/ReadNews.asp?NewsID=3225&BigClassName=最新推荐&SmallClassName=调查报告&SpecialID=0

[iii]张启春:《谈谈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江汉论坛》,2003年第4期。

[iv]李迎生:《分化到整合:二元社会保障体系的起源、改革与前瞻》,《教学与研究》,2002年第8期。

[v]杨立雄:《“进城”,还是“回乡”?——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的路径选择》,人大复印资料:《社会保障制度》2004年第6期。

第6篇

佛山劳动合同范文1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通讯地址: 经济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 合同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从年

2.无固定期限:从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务完成时止。该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志为 / 。

(二)试用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

1. 无试用期。

2. 试用期从月日起至年月

(三)到岗日期

乙方应在 20xx 年 2 月 24 日前到岗。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工作。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见《职位说明书》 。

(三)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佛山、中山、广州、武汉、昆山、天津 。

(四)甲方在合同期内因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乙方的工作,或派乙方到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地点、单位工作的,应协商一致并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甲方在调整乙方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后30天内,乙方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乙方同意调整。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周工作时间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为周期,总工时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延长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

(三)甲方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并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 1 种形式执行,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计时工资:

(1)乙方的工资由基本(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基本(固定)工资为 4500 元/月,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业绩考核情况核定。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2)乙方试用期工资为 / 元/月(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甲方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本条(1)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计件工资:

(1)计件单价 / ;

(2)劳动定额 / ;

3.其他形式(如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

(二)乙方的绩效薪酬或奖金的计发办法为: / 。

(三)乙方的津贴、补贴的发放标准和办法为: / 。

(四)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每月 10 日发放 上月 (当月/上月)工资。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应按《劳动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但乙方休息日加班被安排补休的除外。

五、社会保险

合同期内,甲方应按国家、省和本地区的有关规定,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手续,缴纳应由甲方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甲方应将为乙方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和扣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如实告知乙方。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每 1年 (年/季/月)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四)甲方应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一)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公示。

(二)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指挥,保守甲方商业秘密。

(三)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表现或行为,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

八、合同的变更

(一)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一)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终止

1.本合同期满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2.本合同因下列情况之一终止的,甲方应当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1)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

(2)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合同期满的,乙方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续延乙方合同期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乙方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三)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按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乙方赔偿金。

(四)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手续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十、解除、终止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由于甲方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

2.甲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规定解除本合同或者违反本合同中约定的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一)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本条(二)中约定的项目外,还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四)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二)约定,应按照本条(二)中约定的第1项目中的招收录用费用和第2项。

(五)如果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项或给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或依照法律法规约定和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资、奖金及津贴、补贴等(不限于此)中做相应的扣除,但该扣除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偿。

十一、调解与仲裁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可在法定仲裁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商业秘密、竞业限制与专项培训

(一)乙方对在合同期间得到的有关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情报、信息等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者(亦包括无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员)。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则被视为严重违反本合同,并认为有足够的理由被辞退。此种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后的任何时间对乙方仍有约束力。双方另行签订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协议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二)凡由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双方另行签订专项培训协议,并作为本合同附件。因乙方原因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培训等费用,具体赔偿标准执行专项培训协议的约定。

十三、其他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就劳动合同未尽事项进行约定,但所约定内容不得与现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相抵触。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乙方实际工作单位(地点)和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地点)不一致时(视为后者外派到前者进行工作),乙方同时适用实际工作单位(地点)和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地点)的规章制度和决定,两者有冲突的,优先适用前者。

(三)劳动合同涂改的部分、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劳动合同为解决双方劳动争议的依据。

(四)下列文件规定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五)双方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可另加双方签名或盖章的附页):

(六)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七)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佛山劳动合同范文2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合同法》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二)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并以 为合同终止的标志。

第二条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

(一)无试用期。

(二)试用期为 个月,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 乙方的工作内容:由甲方派往 金羚电器有限 公司(以下简

第四条 乙方第一工作地点/区域: ,甲方可根据甲方的业务所在地调配乙方的工作地点。

第五条 甲方或用工单位根据生产经营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如乙方认为不适应甲方或用工单位调整的工作,应书面申请另行调整,也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甲方或用工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填“是”):年( )、半年( )、季( )或月( )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七条 甲方或用工单位执行法定的及企业依法自行补充的有关工作、休息、休假制度,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节日假、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计算方法支付工资。

第八条 经甲方或用工单位依法申请并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依法均适用于乙方。

四、劳动报酬

第九条 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按下列第( )种形式执行,并不得低于用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本单位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如低于用工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一)计时工资:人民币 元/小时;

(二)计件工资:计件工资的劳动定额管理按照用工单位依法制订的相关规定执行,完成劳动定额的,为人民币 元/月。(该劳动定额为用工单位70%以上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可以完成的劳动量);

(三)甲乙双方根据用工单位的工资制度,约定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 元/月,由甲方或者用工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工资制度以及乙方工作业绩、出勤和纪律等情况,考核发放。

(四)其他形

第十条 乙方试用期工资为人民币 元/月(不得低于第九条约定工资的80%或用工单位同一岗位最低档工资,并不得低于用工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乙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甲方或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均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第十二条 甲方或用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乙方的身体情况、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对乙方的工作岗位、职务进行调整,并有权按照乙方新岗位确定工资水平,实行薪随岗变。

第十三条 甲方或用工单位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甲方和用工单位鼓励乙方充分利用正常工作时间完成工作,不提倡利用非正常工作时间加班。乙方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须按甲方或用工单位加班报批制度,履行加班申请审批程序,征得甲方或用工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获得加班工资。以下情况不视为加班:

(一)在节假日组织的郊游及其他娱乐活动;

(二)在非节假日组织下班后的娱乐活动;

(三)未经上司指派和书面批准的自愿延长的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的工作时间;

(四)未经用工单位确认的或者采用计件工资形式未完成劳动定额的自愿延长工作时间;

(五)在工作地点用餐及休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甲方或用工单位为乙方发放工资的时间为每月 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不视为未按时支付。

第十五条 双方约定以下行为不属于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

(一)因乙方自己的原因导致甲方或用工单位不能及时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未及时提供或提供的用于工资发放的银行卡或存折信息不正确;乙方用于工资发放的银行卡遗失;乙方对当月工资支付有异议时,需要重新核算的;乙方委托代领人的委托手续不全等情况。

(二)乙方未办理离职手续而擅自离职,导致甲方或用工单位不能结算和发放乙方工资的;

(三)非因甲方或用工单位原因延误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双方约定以下行为不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

(一)依法应从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的费用;

(二)乙方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情形;

(三)乙方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甲方或用工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

第十七条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因本人原因给甲方或者用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应赔偿的费用,乙方同意甲方或者用工单位直接从本人的工资中进行扣除。

五、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地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办理其社会保险所必须的手续、资料和证件,否则,甲方不承担不能或延误办理社会保险的责任。

第二十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申报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报销的费用,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时间内提供相关工伤申报资料。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伤保险待遇无法得到赔付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超出工伤保险基金统筹范围外的医药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二十二条 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并应切实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第二十三条 甲方或者用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 甲方或者用工单位按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第二十五条 如甲方或者用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权拒绝,并可以随时解除本劳动合同。对甲方或者用工单位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二十六条 乙方在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一)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条件;

(二)无法提供甲方办理用工或者参加社会保险等所需的证明材料;

(三)入职后不同意参加社会保险或者未及时与原用人单位办结社保终止手续的;

(四)与原用人单位未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

(五)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业限制约定且甲方或者用工单位在限制范围之内;

(六)患有精神病或者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禁止工作的传染病;

(七)通缉在案或者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

(八)隐瞒曾经受过法律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事实;

(九)不能胜任甲方或者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和规定的岗位职责;

(十)有其他不符合用工单位规定的具体岗位的录用条件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或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八条 乙方提前30日(试用期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在乙方办理完工作交接后支付未结算的工资。

乙方未提前30日(试用期未提前3日)书面通知或有其他擅自离职情形,造成甲方或用工单位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方或用工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二)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如造成社会保险无法及时停保而产生了社会保险费用的,则此费用(含单位部分)由乙方全额承担,乙方同意甲方或者用工单位在其工资中扣除;

(四)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二十九条 甲方或用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甲方或用工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三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将乙方退回时,甲方可以随时与乙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用工单位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工单位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工单位或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提供虚假个人资料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资格证明、体检证明等;应聘前患有精神、传染性疾病及其他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未与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隐瞒事实的;对前用人单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未声明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将乙方退回时,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向乙方额外支付1月工资: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或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三十二条 乙方可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劳动合同后向甲方索取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第三十三条 在合同存续期内,如乙方认为用工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乙方应在侵权行为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报告情况。否则,乙方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甲方进行赔偿。

第三十四条 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终止条件时,合同即终止。对具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自动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三十五条 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含试用期解除)或终止后3日内,应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归还用工单位及甲方所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一)乙方负责管理、保管、使用或在其控制范围内的所有文件、档案原件及复印件;

(二)包含用工单位资料和信息的软件、磁盘、硬盘、光盘、U盘等存储设备;

(三)甲方或用工单位为乙方配备的工作工具、工作服、仪器、设备及其他办公用具等。

(四)其他工作交接手续。

因乙方未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或交接不清的,甲方或用工单位有权暂时不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对造成甲方或用工单位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或用工单位有权从乙方工资、经济补偿中予以扣除,尚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方仍需赔偿损失。

第三十六条 乙方应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甲方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等事项的全部转出手续,甲方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因乙方原因逾期未办理的,

八、劳动纪律及奖惩

第三十七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甲方及用工单位有权对乙方履行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第三十八条 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充分阅读、知悉了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包括《派遣员工手册》,并同意遵照执行。

九、通知和送达

第三十九条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均可以当面交付或以邮寄、电子邮件的形式履行送达义务,邮寄地址以本合同甲乙双方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为准(如乙方列明的通讯地址不详细,以户籍地址为准)。若甲方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乙方履行送达义务的,在甲方电子邮件发出之日视为送达,送达时间以系统显示时间为准。一方如果地址或联系方式变更,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四十条 甲方采取以下途径中任何一种方式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进行公示,乙方均予以认同,并同意且有义务学习阅读和遵守。

(一)甲方网站上公布的规章制度及所有的通知、文件;

(二)甲方或部门会议进行的规章制度的传达、培训、学习或宣讲;

(三)在甲方或用工单位经营场所的公告栏张贴宣讲的。

第四十一条 乙方确认,甲方有关文书在无法直接送达给乙方的情形下(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拒收、下落不明等情形),乙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通讯住址或户籍地址为甲方送达地址。

十、争议的处理 由乙方自已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劳动合同的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定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和地方的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鉴证时需一式三份,其中鉴证机构留存一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因乙方属派遣员工,在被派遣期间,除遵守甲方规章制度外,还必须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接受用工单位日常管理。对乙方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视为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乙方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第四十七条 乙方确认,甲方在本劳动合同签订前,已如实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八条 乙方确认在本劳动合同或者《员工资料表》中填写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学历、履历、健康状况、婚姻状况、资格或者任职证书、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的真实性,若查实乙方提供了虚假信息或者虚假证件的,则视为乙方以欺诈手段签订了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乙方在合同期间被用工单位退回的且不属于本合同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情形的,甲方可另行安排乙方至新的用工单位工作,在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相近的条件下,乙方应当服从,乙方不服从工作安排,且无故缺岗的,按旷工进行处理,连续旷工达到3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佛山劳动合同范文3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户口所在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 劳动合同限期

(一)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 有固定期限:从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试用期从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止。

2、 无固定年限:从___年__月__日至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止。其中试用期从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止。

3、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工作内容

乙方的工作岗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地点:__________________。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和变化的情况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可以变更本合同,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书或通知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三、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二)甲方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和休假。

(三)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范围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乙方应严格按要求穿戴劳防用品及遵守劳动纪律。

(四)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

四、 劳动报酬

(一) 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__种形式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 乙方试用期工资为___元∕月; 试用期满工资为____元∕月(____元∕日)。

2、 计件形式: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_,计件单价为_____。

3、 其他形式:____________。

(二)合同期内,非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甲方应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乙方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甲方没有安排乙方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乙方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甲方复工、复产或者解除本合同。

(三)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四)甲方于每月___日发放乙方上月工资。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五﹑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

2、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休息休假权利。

(四)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另行安排乙方补休;不能安排乙方补休的,应依法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六、保险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按国家和本省(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并由甲方在工资发放时代扣代缴。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劳动纪律

(一)甲方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二)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三)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应在收到通知15日内(含15日)以书面形式答复;1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按照甲方规章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6、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保障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1、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

2、因防治工业污染源搬迁的;

3、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五)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得依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予以办理相关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甲方将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换后结清乙方全部工资。乙方未提前30日向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或存在其他约定擅自离职情形的,造成甲方损失的,应支付赔偿金。乙方在试用期内应提前3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七)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6、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背指挥、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十、劳动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1、 合同期限届满且双方不能就相同或更高劳动条件续签达成一致意见;

2、 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 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 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

5、 甲方依法宣告破产、或决定提前解散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情形。

十一、培训服务期与竞业限制

(一)如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作如下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甲方提供的培训费用,并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双方作如下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负有保密义务的,甲方可与其约定竞业限制,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乙方经济补偿。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甲方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十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十三、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今后国家和本省(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本合同的附件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岗位职责、培训协议、保密协议、安全准则等)均属合同的主要部分,其效力与合同条款同等。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