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2 09:57:5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矿产品购销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2)按部颁标准执行;(3)按企业标准执行;(4)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2)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 验收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和检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执行仲裁等等。)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 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号、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
、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 %(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5%~30%)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调解不成,按以下第( )项方式处理:(1)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年__月__日。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购货单位(甲方):________(公章) 供货单位(乙方):________(公章)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
|产品|牌号|规格|生产|计量| | |总金|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
| | | | | |数量|单价| |--------------------------|
|名称|商标|型号|厂家|单位| | |额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五、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七、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八、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十、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双方同意由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
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
十三、其它约定事项
--------------------------------------
| 供 方 | 需 方 | |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 |鉴(公)证意见: |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 办 人: |
|委托人: |委托人: | 鉴(公)证机关(章) |
|电 话: |电 话: | 年 月 日 |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 |
|帐 号: |帐 号: | (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
--------------------------------------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监制部门: 印制单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2)按部颁标准执行;(3)按企业标准执行;(4)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2)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验收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和检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执行仲裁等等。)
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号、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
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5%~30%)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调解不成,按以下第()项方式处理:(1)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年__月__日。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购货单位(甲方):________(公章)供货单位(乙方):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2)按部颁标准执行;(3)按企业标准执行;(4)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2)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验收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和检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执行仲裁等等。)
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号、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
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5%~30%)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调解不成,按以下第()项方式处理:(1)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年__月__日。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购货单位(甲方):________(公章)供货单位(乙方):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法律咨询:逾期付款违约金起止期限应如何计算?
律师解答: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人民法院一旦对当事人的争议作出生效裁决,当事人之间的纷争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是否承担、如何承担由此确定,当事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判决的要求履行义务,包括赔付违约金。此时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的不再是违约责任,而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责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行为已不再是违约的行为,而是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其应承担的不再是违约责任,而是法定的迟延履行责任,其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再是赔付违约金,而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至于一些判决书中给当事人指定的履行期,期间一般很短,属于提示、敦促当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宽限期,这段时间利益应归于义务人,不应计算违约金。
相关法律知识:
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在一些法规(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比例。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
1)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例的,即可按该比例直接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5项规定,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这里明确规定了延期交货的违约金比例为每日万分之三。再如,《如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第21条第4项规定,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由此可见,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固定的。各种滞期费、滞纳金等适用如上规定。
2)有关法规只规定了违约金一定比例范围。这需要通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机关确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1项规定,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一般来讲,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为一定的比例范围。
乙(水泥厂):
经双方协定一致,签订水泥购销合同条款如下:
一、数量、计量单位、单价、金额
品 名 规 格 单 位 数 量 单价(元) 金额(元) 备 注 价金总额(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二、质量标准:水泥标号执行国家规定标准。由乙方按批向甲方交送水泥出厂质量通知单。甲方凭单验质。
三、袋重合格率达到国家规范。
四、交货方式、地点和运杂费负担:甲方组织运输工具到乙方仓库提货,运费、上、下车费等均由甲方自理,乙方凭合同和甲方收款人出据的证明发货。若遇便车,甲方可以代运,其代运费用概由甲方负担。乙方垫付的款项,随同水泥价款一并结算。
五、甲乙双方必须按如下期限提(供)货
年 月 日前提(供)X吨。其中:X吨。
年 月 日前提(供)X吨。其中:X吨。
年 月 日前提(供)X吨。其中:X吨。
年 月 日前提X吨。其中:X吨。
甲方逾期提(收)货的,乙方有权处理该货,并不免甲方责任。
六、付款办法和期限:
1、甲方在 年 月 日前付定金 元;
2、采取先汇款后结算方式:甲方按购水泥总金额分期先汇款。
年 月 日前电汇XX元;
年 月 日前电汇XX元;
年 月 日前电汇XX元;
年 月 日前电汇XX元。
3、采取托收承付方式: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项规定执行。乙方每月 日- 日凭实发水泥开具销售发票向甲方开户银行办理托收。
七、违约责任:
甲方责任:
1、中途退货或违约拒收的。除偿付退(或拒收)货部分货款总值5%的违约金。逾期提货的,每天偿付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管费用。
2、逾期付款的。每天偿付逾期付款总额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3、承担《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6条第5、6项规定的责任。
乙方责任:
1、不能交货的。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5%的违约金。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每天偿付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2、所交水泥质量、规格不符合同规定。除自费负责处理外,还要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3、承担《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七、八、九项规定的责任。
八、本合同一式 份。经法定代表人签章后生效。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 方: 乙 方:
地 址: 地 址:
代 表 人: 代 表 人: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供方: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
为保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五金交电家电化工商品购销合同实施办法》,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品名、规格、产地、质量标准、包装要求、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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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格│产│质│包│计│ │ │总│交(提)货时间│ │
│
│品名│型号│地│量│装│量│数│单│金│ 及数量
│备│执行 │
│
│牌号│厂│标│要│单│量│价│额├─┬─┬─┬─┤注│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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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家│准│求│位│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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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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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人民币(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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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八、验收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三、交(提)货方式及地点:____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_____│
│四、运输方式到达站(港)及收货单位:十、违约责任:________│
│五、运输费用负担:_________十一、合同附件:_______│
│六、合理损耗计算及负担:______十二、其它约定事项:
│
│七、包装费用负担:_________ 1.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
│
执一份,付本 份,供方执│
│
份,需方执 份。
│
│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
│
效。有效期自 年 月 日│
│
至
年
月
日。│
├─────────────────────────────────┤
│供方:
(签章)
需方:
(签章)
鉴(公)证意见:│
│
--------
---------
│
│ 法定代表人:___
法定代表人:___
│
│ 委托人:___
委托人:___
│
│ 地
址:___
地
址:___
│
│ 邮政 编码:___
邮政 编码:___
│
│ 电话 号码:___
电话 号码:___
│
│ 电报 挂号:___
电报 挂号:___ 经办人:__
│
│ 开户 银行:___
开户 银行:___ 鉴(公)证机关(章)│
│ 帐
号:___
帐
号:___
│
│注:“十一、合同附件”系指双方需要另立的合同保证书、认证部门签章的│
│
资格认证意见书、供料协议书等。
年 月
日
│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合同编号:(
)
字第
号第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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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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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计│ │ │ │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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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规格│适用│号│量│数│单│金├──┬──┬──┬──┤
│号 │名称│型号│车型│商│单│量│价│额│一季│二季│三季│四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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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位│ │ │ │ 度│ 度│ 度│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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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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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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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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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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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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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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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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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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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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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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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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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________ ¥ 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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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
方│
│需
方│
(章)
│鉴(公)│
├─────┼─┬──┬─┼─────┼─────────┤证意见:│
│地
址│ │电报│ │地
址│ 省 市(县) │
│
├─────┼─┴──┴─┼───┬─┼──┬─┬──┬─┤
│
│电
话│
│电 话│ │电报│ │到站│ │
│
├─────┼─┬──┬─┼───┴─┼──┴─┼──┼─┤经办人:│
│开 户 行│ │帐号│ │开 户 行│
│帐号│ │
│
├─────┼─┼──┼─┼─────┼─┬──┴─┬┴─┤鉴(公)│
│法定代表人│ │邮政│ │法定代表人│ │付款方式│
│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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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
│委托人│ │编码│ │委托人│ │邮政编码│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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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89年以前设计的产品按JB2261-77“汽车拖拉机用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执行;89年后设计的产品按ZBT35001-87“汽车电器设备技术条件”执行。
2.供方对原装、原封、原标记完好无异状的产品质量负责三包,三包期限为一年。
3.交货地点:___________交货方式:_________。
4.运输方式:___路运输。运杂费负担:运费及市内运杂费、保险费由需方负担。
5.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
6.包装纸箱按GB6544-86瓦楞纸板,GB6543-86瓦楞纸箱BZ237-86标准,木箱按BZ238-86.泡沫包装按BZ239-86.包装费用由供方负担.包装物不回收。
7.需方应凭运单、随货同行单、产品合格证及合同验收。需方收货后如有异议,必须在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并附商检报告.否则即视为收货无误。
8.结算方式:托收承付,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
______。结算期限:_______。 │
9.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于合同履行前二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合同继续有效。其他变更事宜,依法律规定。
10.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按《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计量单位:
签订地点:
合同编号:
生产厂:
牌号商标:
年 月 日
调拨通知书编号:
字号
───┬──┬───┬───┬─────────────────┬─
│规格 │数量│单价 │总金额│
交(提)货时间
│备│
│型号 │
│(元) │(元)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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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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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
│1.本合同按《经济合同法》、《工│5.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
│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有│6.结算方式及期限:
│
│关民爆器材管理规定执行。
├──────────────────┤
│
│7.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费用负│
│
│ 担:
│
├───────────────┼──────────────────┤
│2.质量要求、质量标准:
│8.违约责任:
│
├───────────────┼──────────────────┤
│
│9.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
│3.交(提)货地点、方式:
│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
│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由____ │
│
│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
│
│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
│
│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
├───────────────┼──────────────────┤
│4.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
│10.其他约定事项:
│
├─┬────────┬─┬──┴───────┬──────────┤
│ │单位名称(章):_│ │单位名称(章):___│物资主管部门签证意见│
│供│单位地址:__ │需│单位地址:_____│:
│
│ │法定代表人:__│ │法定代表人:____│
签证部门(章) │
│ │委托人:__│ │委托人:____│
(签证不收费) │
│ │电话:_____│ │电话:_______├──────────┤
│方│电报挂号:___│ │电报挂号:_____│鉴(公)证意见:
│
│ │开户银行:___│方│开户银行:_____│经办人:
│
│ │帐号:_____│ │帐号:_______│ 鉴(公)证机关(章) │
│ │邮政编码:___│ │邮政编码:_____│
年 月 日
│
│ │发货单位:___│ │收货单位:_____│(注:除国家另有规定│
│ │
│ │
│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
│ │
│ │
│则。)
委托人:杨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人:零某,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外运广西防城港公司。
委托人:谢巍,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关某,南宁市某法律事务中心职员。
第三人:贵州雨霖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人:蒋某,律师。
第三人:云南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委托人:刘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人:张某,该公司职员。
一、案件基本事实
1998年6月9日,贵州雨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霖公司)(甲方)与河南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公司)的前身河南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乙方)、中国外运广西防城港公司(以下简称外运公司)(丙方)三方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1.甲方发往丙方堆场的磷矿砂,丙方须及时办理入库并据实开具入库凭证,同时交甲、乙双方各一份;2.丙方开具的入库凭证必须明确标注“此货权归河南公司所有,未经该公司许可,任何人无权动用、转借、安排出库”;3.甲方发到丙方的磷矿砂从卸车入库始到装至舱底止的一切费用,由甲、丙双方直接结算。雨霖公司发运至防城港并储存于外运公司的磷矿砂货权归河南公司,但有关费用由雨霖公司与外运公司直接结算。上述协议签订后,自1998年7月至9月间,雨霖公司从贵州省先后共发运磷矿砂6929.15吨至防城港,经外运公司存放于防城港务局303、404堆场,并由外运公司出具了货物进库单。1999年6月29日,雨霖公司从该批磷矿砂安排出库4404.2吨装船出口,其余2525吨仍存放防城港务局堆场至今。
1998年2月至5月间,云南省化工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公司)先后从云南省共发运磷矿砂28338.8吨到广西防城港市,由外运公司存放于防城港务局304、404、504堆场。同年6月15日,云南公司(供方)与雨霖公司(需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fc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云南公司供给雨霖公司磷矿砂25000吨,单价250元/吨,总价款6250000元。雨霖公司应在1998年6月20日前支付货款200万元,7月20日前再支付货款200万元,余款在装船前付清。如需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付清货款,供方有权处理货物。合同签订后,雨霖公司于1998年向云南公司支付了货款200万元,其余货款一直没有支付,云南公司因此也一直未向雨霖公司交付磷矿砂。雨霖公司在未取得该批磷矿砂所有权的情况下,便于1998年6月8日致函外运公司,称其自1998年初到6月到达防城港的磷矿砂28040吨的货权已转移给河南公司。此后,云南公司自行出口销售其运抵防城港的磷矿砂,直至XX年1月方出口销售完毕。XX年3月12日,云南公司与雨霖公司签订了一份结算协议,约定扣除堆场费、降价销售损失等费用后,再由云南公司返还368000元给雨霖公司,双方的债权债务即结清。该协议签订后,云南公司依约向雨霖公司返还了款项,终止了双方之间购销合同的履行。
XX年12月,河南公司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XX年10月29日,外运公司发给河南公司一份传真,称河南公司在其处的磷矿砂存港数为2525吨,并要求河南公司前往结算支付有关费用。河南公司知悉储存于外运公司处的磷矿砂短少后,即派员前往交涉未果,河南公司认为由于外运公司未尽保管义务,致使河南公司的磷矿砂短少灭失,依法应负赔偿保管物损失的违约责任。请求判令外运公司赔偿河南公司23635.8吨磷矿砂经济损失7,445,277.00元,并由外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外运公司答辩及反诉称:外运公司与河南公司之间没有签订讼争28040吨磷矿砂的仓储保管合同,河南公司也没有实际交付磷矿砂给外运公司保管。只是从1998年6月至9月,雨霖公司将其交付外运公司仓储保管的6929.15吨磷矿砂的所有权转归河南公司所有。1998年7月5日,外运公司依照河南公司的通知,代其将4404.02吨磷矿砂装船出口,故河南公司储存于外运公司处的磷矿砂还有2525吨。河南公司长期拖欠外运公司的仓储费、港口包干费等费用,给外运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请求判令驳回河南公司的诉讼请求,并由河南公司偿付外运公司仓储保管费487470.72元(其中现存磷矿砂2525吨的保管费暂计至XX年2月28日)及港口包干费333916.1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79898元。
河南公司对外运公司的反诉答辩称:外运公司反诉请求所指的磷矿砂是雨霖公司在1998年7月至9月运抵外运公司的磷矿砂,而河南公司在本诉中诉请的磷矿砂是1998年初至6月运抵防城港的,因此外运公司反诉所指的磷矿砂根本不是1998年6月9日三方协议(河南公司、雨霖公司及外运公司)所指的那批磷矿砂。关于雨霖公司7月至9月运抵防城港的那批磷矿砂,所有权并未转移给河南公司,河南公司对此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即使外运公司反诉所指的磷矿砂是三方协议中指的磷矿砂,但协议已约定保管费等费用由雨霖公司承担,河南公司亦不需承担任何责任。请求驳回外运公司的反诉请求。
雨霖公司述称:其与河南公司及外运公司于1998年6月9日签订的三方协议,因该协议中的28040吨磷矿砂的所有权属于云南公司,雨霖公司根本无权转让,故该份协议是无效的,河南公司并未取得28040吨磷矿砂的所有权。至于河南公司与外运公司之间的纠纷,与雨霖公司无关。
云南公司述称:其与雨霖公司曾于1998年6月15日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云南公司供给雨霖公司磷矿砂一批。1998年初到6月间,云南公司发了28040吨磷矿砂到防城港,原打算用于履行购销合同,但后来由于雨霖公司未能依约支付货款,该批磷矿砂的所有权也未转移给雨霖公司,因此雨霖公司无权将货权转移给河南公司。云南公司最终处理了该批货物,是货物的真正所有人,至于河南公司与外运公司在反诉中争议的6929.15吨磷矿砂,并非云南公司所发的货,与云南公司无任何关系。
二、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与判决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雨霖公司、河南公司及外运公司三方在1998年6月9日所签订的协议,是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雨霖公司实际发运至防城港交外运公司保管的磷矿砂为6929.15吨,因此,雨霖公司与外运公司只就该6929.15吨磷矿砂形成仓储合同关系。外运公司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已经按照协议为该批货办理了在防城港务局的仓储保管手续,并根据雨霖公司及河南公司的指令办理了部分货物的出库装船出口手续。因此,外运公司已实际、全面地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至于云南公司从云南省发运至防城港的28040吨磷矿砂,因雨霖公司最终未能向云南公司付清货款,该批货的所有权也就自始至终未转移给雨霖公司,雨霖公司也就无权转移给河南公司。因此,河南公司主张雨霖公司已经转让28040吨磷矿砂给其、其与外运公司存在28040吨磷矿砂的仓储合同关系以及外运公司非法放货造成其23635.8吨磷矿砂损失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付。关于雨霖公司交由外运公司仓储的6929.15吨磷矿砂,根据雨霖公司、河南公司及外运公司1998年6月9日签订的三方协议,该批货从卸车入库始至装至舱底止的一切费用由雨霖公司与外运公司直接结算,故外运公司反诉请求河南公司支付该批货的仓储费、港口包干费及逾期付款利息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河南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2.驳回中国外运广西防城港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47236元,其它诉讼费9447元,合计56683元(河南公司已预交),全部由河南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4023元,其它诉讼费2805元,合计16828元(外运公司已预交),全部由外运公司负担。
三、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与答辩
河南粮油不服判决,于XX年6月15日向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外运公司于1998年5月18日发给雨霖公司、于1998年6月8日发给河南公司函件都是三方协议的有机组成部分,一审判决没有全面审查,客观认定上述证据导致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错误。2外运公司一审反诉所称雨霖公司自1998年7月至9月发运至外运公司保管的6929.15吨磷矿砂以及雨霖公司与云南公司于1998年6月15日签订的fc《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项下的25000吨磷矿砂,并非为雨霖公司与河南公司、外运公司三方协议所指的28040吨磷矿砂,与河南公司的本诉无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外运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河南公司的上诉。庭审时云南公司、雨霖公司未到庭。终审判决至今尚未下达。
四、对本案的解析
因外运公司原经办讼争磷矿砂业务的人员已调离公司,因此在外运公司接到河南公司对其提起的仓储合同违约赔偿之诉的时候,对案件讼争的28040吨磷矿砂完全不了解,但外运公司下属某部门为何向河南公司书面确认收到雨霖公司28040吨磷矿砂并承诺只能凭河南公司许可才能安排货物出口?作为外运公司的法律顾问,在接到河南公司诉状并仔细研究现有材料后即提出应追回雨霖公司、云南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以便查明事实真象。于是外运公司依法申请法院追加雨霖公司、云南公司为本案第三人。雨霖公司、云南公司的参加诉讼促进法院查清讼争的28040吨磷矿砂的来笼去脉,而且通过雨霖公司的当面确认其并没有从云南公司实际取得28040吨磷矿砂的所有权,也没有实际交付28040吨磷矿砂给外运公司储存保管。
追加第三人,是外运公司取得案件胜诉的一个保障,河南公司以仓储合同为由提起的违约赔偿上诉,而不是侵权赔偿之诉是外运公司胜诉的分水岭。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非违约方一定数量的钱款。
赔偿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由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财产上的损失时,由违约方赔偿对方一定数量的钱款。赔偿金的支付主要以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为准。
违约金和赔偿金在特征上,二者均具有补偿性。所不同之处是:违约金是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违约金主要适用于合同法,而赔偿金不仅仅适用于合同法,也适用于刑法、民法、劳动法等。赔偿金的适用范围比违约金广。
违约金的运用并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当事人都应支付违约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可请求适当增加。《民法通则》第12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可见,虽然违约金的适用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要件,但最终违约金金额大小的确定与实际损失额密切相关,司法实践中违约金金额的调整是以实际损失额作为标准作为参照
一般来说,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视为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确定,因而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是不可以并存的。违约金与法定损害赔偿是否并存,牵涉到违约责任的适用是否以发生实际损害为要件以及国家对违约金的干预问题。
违约赔偿金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并且违约方违反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一方违反的不是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合同没有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等,其所要承担的不是违约责任,而是应当承担缔约过失等其他责任。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至于何为“过分高于”,如何“适当减少”,应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裁判。
法定违约金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其比率的违约金。它是按国家法律对合同制度直接干预的结果。合同法颁布前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则存在两种形态的违约金,既允许当事人约定违约金,同时又对一些合同规定了法定违约金。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供销合同条例》等就对逾期供货和逾期付款行为均规定了法定的违约金。如国家电力工业部于1996年颁布的部门规章《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了逾期交付电费的法定违约金为每日千分之三。
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与以前的法律法规相比较,是合同法排除了法定违约金的存在,只允许当事人约定违约金。所以,合同法上的违约金仅是指约定违约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适用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合同法实施之前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排他原则。
车辆购销合同范本一
甲方(出卖人):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乙方(买受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证件类型:身份证口护照口永久居留证口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物
汽车品牌及型号规格:_________________
生产厂名称:_________出厂时间:_________
首选颜色:_________次选颜色:_________
第二条 数量与价款
车辆单价: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台。
车辆总价: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
运费:_________元,由_________方承担。
出库费:_________元,由_________方承担。
车辆交接后,乙方如需委托甲方上牌等服务的,双方应另行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书。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乙方在签定合同时即付定金:_________元,在结算时冲抵车款。
乙方选择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甲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签署本合同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全部车价款,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2.汽车消费贷款方式:签署本合同之日起_________日内,首付全部车价款的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 _________。余款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 付。乙方可通过金融机构办理汽车消费贷款支付部分或全部余款。但以下情况视为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向金融机构办妥有关汽车消费贷款事宜(以实际发放贷款为准)。
(2)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足额办出贷款,且余额未按时自行补足支付。
3.分期付款方式:
(1)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的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2)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全部车价款的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 元,大写_________。
(3)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最后一期车价款,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 _________。
第四条 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式
1.交车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
2.提车方式:乙方自提口甲方送车上门口
3.交车地点:_________
4.交车时里程表记录小于:(1)100公里口(2)_________公里口以上里程表记录均不包含委托上牌服务发生的公里数。
5.甲方在向乙方交付车辆时须同时提供:
(1)销售发票。
(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或(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
(3)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
(4)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中文)。
(5)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
6.车辆交接时当场验收,乙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对外观有异议,应当场向甲方提出。
7.甲方向乙方交付汽车及随车文件,双方签署车辆交接书(附件一),即为该车辆正式交付。
8.车辆正式交付之时起,该车辆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至乙方。
第五条 不可抗力、不可预测因素
1.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的原因,以及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生产厂家,政府机构和其它相关部门造成不能交货或延误交货,卖 方可免除违约责任。
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遇有不可抗力、不可预测因素的一方,应在3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0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 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六条 质量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符合车 辆落籍地政府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
2.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汽车,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 牌行驶的汽车。
3.双方对车辆质量的认定有争议的,可由双方共同委托具有汽车质量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结论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七条 关于修理、更换、退货的约定
1.关于整车、零部件总成的保修期限执行生产厂保修条款的规定。关于车辆更换和退货,生产厂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生产厂没有规定的,且乙方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的,则按以下约定执行:在车辆使用半年口1年口1年半口(选1项,下同)或行驶1.5万公里口2万公里口2.5万公里口内 (车辆使用年限与行驶公里以先到为准),同一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或同一关键零件、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口3次口(以修理单据和发票为准,下同)后仍未排除故障无法使用;或由于质量问题及修理使得该车停用的累计工作日超过60日(扣除进口零件进货在途时间);或累计修理5次口6次口后仍不能正 常行驶,甲方应负责为乙方换车或退车。
2.按照上述约定退车的,甲方应当负责为乙方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车款,但应减去乙方使用该车产生的合理折旧费:_________。
3.在上述保修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乙方应在生产厂授权的或双方约定的维修站进行修理和保养,修理单位应出具相应的修理单据和发票。
4.由于人为损坏或使用、保养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由于到公布、约定以外的修理点进行装潢、改装、修理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后 果。
5.本合同签订后,国家如出台有关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规定,双方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时支付车款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_________个月的,甲 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_________%支付违约金。
2.甲方不按时交付车辆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按乙方已付款依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延期交付车辆超过 _________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_________%支付违约金。
3.甲方交付的汽车不符合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4.因车身超重、尾气不合格等情况导致乙方无法上牌照,乙方有权退车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5.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乙方所购汽车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他人财产损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的规定处理。若甲方在该车有缺陷或存在其他特殊的使用要求时,应该明示告知而未明示告知,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九条 双方特别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解决争议的方法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不得采取恶意损毁对方名誉或妨碍经营、生活的行为,应协商解决;也可请求厦门市汽车流通协会汽车消费 纠纷调解中心或消费者保护组织主持调解;协商不能解决或调解不成的由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如双方当事人不同意仲裁条款可另行协商其它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当 事人另行约定的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其他
1.双方前列地址、电话若有改变,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因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2.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本合同的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 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3.本合同的金额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车辆购销合同范本二
甲方(出卖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买受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
汽车品牌:_________型号:_________首选颜色:_________次选颜色:_________
第二条 数量与价款
车辆单价:_________万元,数量:_________台,总价: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
车辆交付后,乙方如需委托甲方上牌等服务的,双方应另签委托服务备忘录(见附件一),乙方需另行交付有关费用和支付劳务报酬。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乙方选择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甲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计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
2、车辆抵押贷款方式:
2.1 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的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
2.2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办妥抵押贷款手续后支付余款,计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
3、其他付款方式:_________。
4、车辆交付时,定金可以抵作车价款。
第四条 质量
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能通过落籍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
第五条 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式
1、交车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
2、提车方式:乙方自提甲方送车上门
3、交车地点:________________
4、车辆交接时当场验收,乙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对外观有异议,应当场向甲方提出。
5、甲方向乙方交付汽车及随车文件,双方签署车辆交接书,即为该车辆正式交付。
6、车辆正式交付之时起,该车辆的所有权和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至乙方。
第六条 定金
1、双方约定: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
2、乙方不能按约支付车款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不能按约交付约定车辆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 双方特别约定: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1 逾期在_________天之内,乙方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_________违约金。
1.2 逾期超过_________天后,甲方有权单方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乙方应按相当于全部车款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约定的车辆,按逾期期限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2.1 逾期在_________天之内,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车价款的万分之_________违约金。
2.2 逾期超过_________天后,乙方有权单方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甲方应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对上述违约事项,双方有定金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对方既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也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只能在二者之中选择其一。
4、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应在10日内提供证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5、乙方所购汽车的整车质量保证期限为_________年_________万公里,两者以先到者为限,除非不属于保证范围内。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应当到甲方或生产厂指定的特约维修站进行维修、保养。
第九条 解决争议的方法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也可请求台州市汽车经营行业协会或甲方所在地消费者协会主持调解。协商不能解决或调解不成的,选定下面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
1、双方前列地址、电话若有改变,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2、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本合同的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3、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附件中的手写文字与打印文字有矛盾时,以手写文字为准。
第十一条 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贰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