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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制度

时间:2023-06-02 09:5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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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制度

第1篇

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范学校体育运动风险,保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体育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体育运动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开展或组织参与的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体育比赛,以及学生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体育场地、器材设施自主开展的体育活动。学校体育运动风险是指学校体育运动过程中可能发生人员身体损伤的风险。体育运动伤害事故是指体育运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身体损伤后果的事故。

第三条 学校应当依法积极开展学校体育运动,组织学生参加体育锻炼,增进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组织学生参加体育锻炼活动应当加强体育运动风险防控工作。

第四条 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遵循预防为主、分级负责、学校落实、社会参与的原则。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预防和避免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发生。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以减少体育活动的做法规避体育运动风险。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体育运动风险防控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作为教育管理与督导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计划,制订适合本地区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指导意见或工作方案,明确风险防控的具体内容和基本要求,指导并督促学校建立完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落实防控责任和措施。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进行督导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学校进行考核和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多部门协调配合、师生员工共同参与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制订风险防控制度和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预案,明确教务、后勤、学生管理、体育教学等各职能部门的职责,组织和督促相关部门和人员履行职责,落实要求。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产品和质量标准选购体育器材设施,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安全检测及评估报告。应当建立体育器材设施与场地安全台帐制度,记录采购负责人、采购时执行的标准、使用年限、安装验收、定期检查及维护情况。

学校体育器材设施应当严格按照安装要求,由供应商负责完成安装,安装完成后学校应当进行签收,签收结果记录在体育器材设施与场地安全台帐中。

由教育行政部门采购交由学校使用的体育器材设施,应当将采购安全台帐同期交付。

第九条 学校应当按规定安排学生健康体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按照《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纳入学籍档案管理。学生新入学,应当要求学生家长如实提供学生健康状况的真实信息。转学应当转接学生健康档案。涉及学生个人隐私的,学校负有保密义务。

对不适合参与体育课或统一规定的体育锻炼的学生,学校和教师应当减少或免除其体育活动。

第十条 学校应当主动公示体育运动风险防控管理制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预案等信息,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常规要求

第十一条 教师在体育课教学、体育活动及体育训练前,应当认真检查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体育课教学、体育活动及体育训练中,应当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对技术难度较大的动作应当按教学要求,详细分解、充分热身,并采取正确的保护与帮助。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组织开展大型体育活动或体育比赛,应当成立安全管理机构;制订安全应急预案;检查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设置相应安全设施及标识;设置现场急救点,安排医务人员现场值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组织学生参加跨地区体育活动和体育比赛,应当根据活动或比赛要求向学生及家长提供安全告知书,获得家长书面反馈意见。

大型体育活动或体育比赛需要第三方提供交通、食品、饮水、医疗等服务的,应当选择有合格资质的服务机构,依法签订规范的服务合同。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根据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管理。具有安全风险的体育器材设施应当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和安全提示。需要在教师指导和保护下才可使用的器材,使用结束后应当屏蔽保存或专门保管,不得处于学生可自由使用的状态;不便于屏蔽保存的,应当有安全提示。教师自制的体育器材,应当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评估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对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的使用安全情况进行巡查,定期进行维护,根据安全需要或相关规定及时更新和报废相应的体育器材设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利用开学教育、校园网络、家长会等进行体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体育安全知识,宣讲体育运动风险防控要求和措施,引导学生和家长重视理解体育运动风险防范。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按照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预案要求及时实施或组织救助,并及时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

第十七条 发生体育运动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妥善处理体育运动伤害事故。

第十九条 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体育、医疗、司法等部门及相关方面的专业人士组建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仲裁小组,对事故进行公平、公正的调查,提出仲裁意见,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

第二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健全学生体育运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通过购买校方责任保险、鼓励家长或者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完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管理和转移机制。

第2篇

二、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渔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渔业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要求: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按有关规定签订渔业安全生产责任状,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要求;

(四)配备渔业船舶安全设施和渔业作业防护用品;

(五)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渔业船舶外来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六)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五、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组织实施交通、生产各项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并履行下列安全生产措施:

(一)出航前,对渔业船舶进行安全检查;

(二)在出航期间应当保持通讯畅通,保证船位监控仪处于开机状态,及时报告船舶动态;

(三)执行安全值班瞭望制度和航行、作业及锚泊的各项规则,做好航行、捕捞、轮机日志的记录工作;

(四)遇有大风时,应当及时组织渔业船舶到锚地避风,并组织船员撤离;

(五)督促船员在作业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六、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了解渔船和作业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应急措施;

(四)对渔业船舶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改正意见,在安全隐患未排除时,有权拒绝上船作业;

(五)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可以停止作业;

(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依法要求赔偿;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交通、生产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服从管理;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四)参加事故抢救和救援;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渔业船舶应当按规定办理进出港签证。

签证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渔业船舶实施安全检查。

九、县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建立渔业安全生产互助保障制度,鼓励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参加互助保障。

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水域内渔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分析、评估渔业安全生产情况,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十二、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相应的渔港安全监控设施,并建立健全安全巡航制度、渔业安全管理台帐制度和渔船跟踪管理制度。

十三、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在有关媒体上公布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处理情况。

十四、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信息化监管网络体系,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监控监管。

十五、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当地政府的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六、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上安全救助信息系统。

十七、所属的渔业通讯岸台实行每日24小时渔业应急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

十八、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发出求救信号,以最迅速的方式将出事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及发生事故的原因,向当地政府、海事管理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村民委员会和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报告。

十九、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和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组织事故抢救、进行事故调查。

二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经调查核实后的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应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二十一、违反本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船长和带头船船长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渔业船舶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口签证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船长进行处罚,并可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的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渔业是指本水域、滩涂以及国家规定由本局实施渔业监督管理的水域从事养殖、捕捞等活动。

二十五、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水域内渔业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村民委员会和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公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内做好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六、要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行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

二十七、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渔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渔业安全生产条件。

第3篇

校长:××实验小学全面安全工作责任人,学生外出安全负责人

主要职责:

1、对××实验小学学生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负责学校各线安全的定期督查,指导工作;

3、在学生外出活动中,原则上应事先对学生活动地点进行认真的现场考察,确定活动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学生外出,并负责向上级请示报告;

4、严密组织学生外出活动,确保行车、饮食、外出游玩活动的安全;

5、及时妥善处理外出活动中的偶发事件;

6、制定安全工作规章制度,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责任到人;

7、认真落实各有关法规和上级文件对学校工作的安全规定。

法制副校长:分管学校综治工作,学校周边环境治理。

主要职责:

1、加强与各单位联系工作,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的治理。

2、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增强学生自我保护能力,预防学生严重违纪事件,杜绝学生不良行为及安全。

3、协助校长,认真落实有关法规和上级文件对学校工作的安全规定。

教导主任:教育教学安全责任人

主要职责:

1、督促全校教师严格落实教学常规。特别是认真落实体育课、电脑课、劳动课、自然课等课的教学常规,防止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2、对必须外出进行校外教学的课要认真审批,督促其严密组织;

3、督促全校教师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杜绝因体罚和心灵虐待造成对学生的伤害事件,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4、要求全体老师加强师德修养,关爱学生。落实“谁的课谁负责,教学教育过程全程安全”的制度,加强责任感;

5、要求把学生安全作为教育教学的第一要事,摆在首位,认真落实各有关法规和上级文件对教导工作的安全规定,依法办事,依法教学。

6、督查少先队辅导员、班主任、文明岗学生、值班教师对课间活动安全的教育管理,杜绝课间责任安全事故。

总务主任:教育教学设备设施安全责任人

主要职责:

1、确保校舍安全。随时检查,防止校舍因年久破旧变形、外墙面及走廊栏干磁板破损脱落,伤害学生,查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

2、保障用电安全,有触电危险的地方,必须有明确的警示标识;电脑机房等用电密集的地方,要加强检查,经常维修,防止漏电;

3、要督促有关人员注意用电安全,特别是电脑的用电安全,做好防火工作。

4、要督促有关人员及时做好防盗工作,关门落锁,谨防因盗窃损害学校财产;

5、进行各项校园建设,从进货至使用,要落实“安全第一”,保障学生安全;

6、加强全校的安全设施建设,确保校园安全;

7、认真落实各有关法规和上级文件对总务工作的安全规定。

8、保障学生的饮食卫生和安全,不得在学校食堂和商店经销“三无”产品,杜绝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9、实行进货责任签字制度,责任到人,谁签字谁负责;对商品提供商要进行资执审查,确认商品提供商系合法经营商,从制度上保障饮食安全;

10、严格遵守卫生防疫部门有关规定。学校食堂工人须按时体验,严格遵守卫生防疫部门规定进行食品加工销售,特别要严格落实消毒规定;

11、落实专人对学校食堂关门落锁,防止人为破坏,包括投毒、偷盗等事故的发生;

12、制定有关规章,管理本部门安全工作,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责任到人;

13、认真落实各有关法规和上级文件对后勤工作的安全规定。

14、万一出现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并及时进行有效的救护。

班主任:班级学生安全工作责任人

主要职责:,

1、密切配合学校、家长做好学生安全思想工作;

2、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自身保护能力;

3、平时要加强教室、运动场所等地方的安全检查,随时向学校报告,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与学生共同商定,建立班级安全制度;学生集合必须带队并按规定排队缓步上下楼。

5、加强班级财产安全管理,防盗窃、防破坏;

6、加强本班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防止学生中出现严重的心理问题,杜绝隐性安全问题;

7、对本班学生外出校外开展活动直接负责,要严密组织,实地考察,并报请学校审批;

8、认真落实各有关法规和上级文件对学校班级工作的安全规定。

9、万一出现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并及时进行有效的救护。

学科教师:学科课堂教学安全责任人

主要职责:

1、对本堂课教学学生安全直接负责;

2、熟悉所教学科的教学常规,严格落实教学常规的有关规定,特别是要认真落实体育课、电脑课、劳动课、自然课等强实践性课的教学常规,防止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3、要随时留心课堂中出现的各种异常现象(如对体弱学生),出现异常要及时报告学校(办公室),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好各种异常偶发事件;

4、关心学生身心健康成长,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5、对必须外出进行校外教学的课,要事先报告学校,经批准后,方可外出;未经允许,不得外出;

6、认真落实各有关法规和上级文件对学校班级工作的安全规定。

7、万一出现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并及时进行有效的救护。

值班校干及教师:课间活动安全责任人

主要职责:

第4篇

1、档案人员必须保护、保管好档案,对各类档案进行科学分类,排列、编号、装箱,箱柜排放有序。

2、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档案破损或字迹变化,及时修补复制,保证档案的安全完整。

3、档案库房是机要重地,非档案人员严禁进入。

4、库房内严禁存放与保护档案无关的各类杂物品,要保持整洁。

5、档案库房必须坚固,采取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鼠、防光、防尘、防污染等设施,并要经常检查各项设施是否有效。

6、库房内置放温、湿度监测设备,定期检查、记录、分析,保证规定的温湿度。

7、档案管理人员离开库房时要关好门窗、拉灭电灯。

档案安全保管制度二

(1)档案查借阅及其他非档案部门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一律不得进入档案工作室和库房。

(2)要做好办公室和库房的安全工作,每天由最后一位离开办公室的同志负责断电断水源,锁好门窗。

(3)将档案按档号顺序在档案柜内依次自上而下,从左到右竖立排放。各类档案原则上按档号存放。档案柜标示举例,例:XX-dq11-1~80,即XX年党群档案综合类第1-80件。插卷,编入档案产生年度目录,并在检索目录上注明,存入档案产生年度柜内。

(4)档案柜应编顺序号,各库、各类档案均应标有档案存放示意图。

(5)应对档案进行定期安全检查,积极做好八防工作(防火、防潮、防高温、防光、防尘、防虫、防鼠、防盗)。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对破损、褪变档案要及时进行修补、复制。

(7)在档案柜内放置驱虫防霉药物,每月检查一次虫、霉情况,发现虫、霉及时处理。

(8)查、借阅档案当面注销,及时入库。每学期结束前,对库藏案卷进行总清点,及时催还借出的档案。

(9)每年对库存声像档案进行一次全面核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

(10)照片、底片要定期(每学期一次)进行检查,有发黄、发霉、变质等现象,要及时进行清洗和技术处理。

第5篇

不论是集权或分权,母子公司体制下,母公司都应保持清醒的头脑,认识诸如:会不会因为子公司而给母公司造成不必要的风险等等问题。这是非常关键的。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血缘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子公司的筹资风险最终会影响母公司的收益。分析如下:

1.如果子公司的借款系以其自身的资产向银行担保而取得,则从法律实体上看,子公司筹资风险(主要表现为到期不能还未付息的风险)则由其自身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其风险损失不会直接影响母公司损益,从两方面影响母公司的财务实力或资本扩张实力:一是子公司的债务最终通过清算资产来解决,由“资产=负债+权益”的平衡关系,使得母公司在子公司的投资(在子公司账面上/表现为实收资本或股本)不但不能增值,反而减值或最终承担有限责任(以其投资额为限),因此会对母公司财务实力产生不良的影响;二是子公司由于借款产生的实际筹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会通过市场而影响母公司的市场形象,从而间接提高了再筹资的难度和再筹资成本,这显然也不利于母公司资本扩张实力的增强。

2.如果子公司的借款系以母公司的资信或财务做抵押或担保。在这种情形下,子公司的债务危机直接危及母公司的财务状况,严重的情况下会使母公司辛苦起来的帝国大厦毁于一旦(这种例子实在不是少数)。当然还有更糟的,那就是子公司背着母公司也进行过度借款,直到法院上门母公司还莫名其妙的情况。

由此可以看出,母公司除了加强对子公司的投资(资本投入)及其权益管理外,为了真正落实其资本保值增值的初衷,还必须对子公司的借款行为加以规范。规范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①凡是子公司以母公司为担保或以母公司资产作抵押的货款,不论数额大小,均由母公司管理部门审批,禁止任何以母公司名义而未经母公司审批的贷款行为。②总量控制,即对那些母子公司实行分权模式的集团,作为母公司应保留对子公司负债额度(或比率)的控制,限额(比率)以内的贷款由子公司自行决策,超过限额(比率)的则由母公司审批。这里的限额是指子公司的总的对外负债额度,比率则指由母公司核对的安全的资产负债率。③为划清母、子公司的财产责任,有必要规范母公司自身的财务行为。具体负债筹资而言,即要求母公司不得将自身过度债务负担转移到子公司身上,不得人为粉饰母公司报表而转移其债务。如果能保证上述制度的确定与落实,则母公司的财务安全性将会大大提高。王斌

第6篇

1、建立健全组织,领导班子由一名副职主抓此项工作,并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日常工作,做到制度化、规范化、正规化。

2、对职工要经常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教育,重点部门要按照上级要求签定安全责任书。

3、对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要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4、

各病区对新入院病人的入院宣教,应将消防安全作为一项重点,值班人员提高警惕,严防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

5、安全保卫科的工作人员要经常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对全院的重点部位和重点设施要勤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院领导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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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下面是我们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第一条为了促进依法行政,使本办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办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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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为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秩序,保证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切实抓好安全工作,根除安全隐患,特制订本制度。

1、建立学校安全隐患台账,是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均衡教育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构建和谐平安校园的重要内容。其目的在于从制度上保证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部门责任的落实,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的跟踪问效和责任追究,有计划、有步骤地消除学校安全隐患,有效防止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推动学校和谐、持续、健康发展。

2、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安排专人排查;各排查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警惕性和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按有关安全规章及学校规定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责任目标。

3、学校安全管理台账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有人员机构、检查资料、管理制度、工作措施、文件、会议纪要、整治报告单和整改通知书等构成。

4、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一般应安排排查以下部位,并明确排查责任人:

(1)校舍安全隐患排查;

(2)食物、饮用水安全检查;

(3)用电及消防安全隐患排查;

(4)学生公寓安全隐患排查;

(5)体育场馆及体育器材安全隐患排查;

(6)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

(7)其他安全隐患排查(栏杆、书架及其他公共设施)。

5、安全隐患排查人员,又不是安全管理责任人,因此消除安全隐患的重点是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要根据各岗位的特点,想法保证学校设施设备、食品、饮用水的安全性。

6、排查工作采用轮流密集排查方式进行,排查人员根据排查对象的特征确定排查时间。

7、排查责任人在排查时要认真仔细,不能有任何疏漏,除不可抗原因外,出现安全事故,追究排查责任人的责任。

8、排查责任人在排查时要作好记录,有险情隐患应及时向校长汇报。自己可以处理的应及时消除隐患,不能应急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方案,交由学校讨论解决。重大险情学校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9、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必须制订好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检查督促工作;政教主任负责学生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并收集好有关资料;总务主任负责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排除。未履行好自己的职责,造成安全事故的,由责任人直接负责。

第8篇

一、指导思想充分熟悉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以对国家、对人民、对下一代高度负责的态度,以对学生安全、健康成长高度负责的精神,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责任感,把学校安全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提高学校校长及其他领导、班主任以及广大师生员工对中小学安全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做好学校的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和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

二、建全机构,落实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要进一步明确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校长责任制、值周校级领导责任制、班主任责任制、科任教师责任制、安全检查责任制,严格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充分发动学生会、团组织、少先队、学生干部等作用,协助学校作好安全工作。学校的各项安全制度和措施,一律要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切实将责任落实到教育教学、后勤设施管理等各个方面。学校与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与个人,要层层签订责任状,履行责任追究制。详细如下: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副校长为副组长,中层领导及全体班主任为成员的学校安全责任领导小组。校长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总责,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统筹与协调,保证学校安全工作的顺利、正常进行。

(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各部门要明确本部门的安全责任范围,认真落实防范措施,具体为:后勤部门检查学校住宿楼、教学楼及其它建筑(构筑)物的安全,调查了解学校周边是否有安全隐患,保证楼道照明设施正常运转,如有隐患要及时报告校长;校医也是学校卫生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学校卫生室负责检查学生饮食卫生安全;保卫部门负责检查进出学校人员,防止非本校人员无正当理由进入,建立夜巡制度;政教处负责学生日常行车、乘车的安全;行政值周和值周老师负责学生上下楼梯安全和住校生安全。建立分级分工管理制度。

一是层层落实责任并签订责任状。

二是班主任和任课教师,每周利用家长接送孩子之机,向家长了解途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较严峻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并争取家长和地方群众的支持。

三是各班必须建立一个督查小组,班主任任组长,及时了解本周学生在校内外的一切安全情况,并向校长汇报。

四是学校电管员要及时检查电路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是炊事员要随时检查厨房的火、电、锅炉、开水等是否存在隐患,一旦发现,及时排除。

六是卫生保健老师要随时关注学生的安危,对卫生安全多强调、指引,防微杜渐,把隐患排除在萌芽状态。

七是值周教师要尽职尽责,做好值日工作,同时做好安全日志记录。

八是强化家长对子女人身保险意识,尽量要参加保险。

(三)建立反馈和预警机制。各部门、值日老师发现问题后要及时报告行政值周处理,行政值周不能处理的要及时报告校优点理。建立防范安全事故的长效预警机制,落实学校安全工作预案,各项制度预案要宣传到位,并上墙宣布。严格落实定期检查和日常防范相结合的安全排查制度,凡波及学校安全管理的方方面面都要认真进行检查,真正做到不留死角,不留漏洞,校长和分管副校长要全面把握学校的安全工作情况。发现隐患或不安全因素,能自行解决的立刻解决;学校自行解决不了的按分级管理的归属,立即上报县(市、区)教育局尽快解决;在尚未解决之前,应先采取力所能及的防范措施,防止各种不安全事故发生。对波及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要进行认真地清理检查。凡没有建章立制的部门,要责成其迅速制定;凡规章制度不健全的,要尽快补充完善;凡对规章制度执行不力的,校长和分管副校长要找有关责任人谈话落实。

三、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学校领导建立一个排查小组,坚持每月进行一次安全保卫工作大检查。了解学校中的不稳定因素及矛盾纠纷的排查,并及时调解化解学校各类矛盾,将发现的隐患杜绝在萌芽状态。

 

(一)排查校舍及设施设施安全隐患。学校围墙及重点基础设施有无安全隐患和警示标志;学校安全工作是否正常运转;学校的线路是否老化。教室、学生宿舍等门窗是否及时开关,课桌椅、床架是否牢固。

(二)排查学校食品卫生安全隐患。学校环境卫生每日清扫是否坚持;学校食堂、饮食店用电是否规范,开关是否损坏;学校班级用水是否卫生;食堂的门窗、防蝇纱窗是否及时关闭。

(三)排查学校消防安全隐患。消防通道是否畅通;灭火器材是否好用;消防报警装置和应急照明装置是否正常;防火警示标志是否损坏;学校危险化学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是否按文件规定履行专人管理、专柜存放;校内是否存在学生使用明火的现象;学校用电线路有无安全隐患;学生是否住宿在商住两用楼。

(四)排查学生路途安全隐患。各班级对学生开展交通法规和道路安全知识的教育情况;学校班级是否私自组织学生外出活动;禁止师生搭乘“三无”车(无驾驶执照、无牌照、无客运执照)、病车、超载车和禁止学生搭、骑摩托车上学回家规定的执行情况;对学生路途安全是否采取了向家长及学生的预报通报制度。

(五)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台帐。在排查安全隐患和整改工作中,要认真做好记录,填写学校安全隐患排查登记表。在排查的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填写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台帐,以便得到及时处理。在排查的过程中,假如碰到不能下结论的问题,应请有关部门和相关领导进行鉴定,以防事故发生。

第9篇

今年春节前,我市宝安、龙岗两区分别发生重特大火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从目前掌握的情况分析,在政府监管层面,安全隐患排查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明确、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隐患未能及时消除,是事故的主要原因,教训惨痛。根据李鸿忠书记、市长的指示精神,市安委办专题下发了《关于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力度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对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作出了整体部署,提出了严格要求。为落实上级指示要求,切实加强我区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区政府决定全面加强和规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安全隐患排查责任单位范围,在区安委会成员单位中全面实施“问题管理”工作模式

为贯彻落实市安委会提出“各区、各部门要将安全隐患工作日常化、制度化,将隐患排查工作作为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常抓不懈”的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区政府关于试行“问题管理”模式工作方案和《盐田区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责任单位在区安委会原来确定的21家责任单位的基础上扩大为: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区安委会成员中的市属驻盐单位。同时,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含市属驻盐单位)要在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中全面实施“问题管理”工作模式,使排查责任落实到每个责任单位、每个责任人、每个排查周期和每个查出的隐患,确保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落实到位。此项制度主要落实排查责任主体,即“谁排查”的问题。

二、建立条块结合、全面覆盖的隐患排查工作格局,实现安全隐患排查职责的无缝链接

为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各单位安全隐患排查的工作职责,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盐田区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决定实行排查职责的无缝链接制度:

(一)职能范围项目化。

各部门、各单位依职能所承担的安全隐患排查范围如下:

1.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对辖区内除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排查范围以外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无证照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违章建筑、无特种设备登记证的设备和出租屋等安全隐患的排查。

2.区安监局——负责全区各辖区、部门和单位对各类安全隐患排查的组织协调、统计汇总、通报批评和跟踪落实工作;同时承担对区级重大危险源单位、重点防护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的排查任务。

3.区建设局——负责对建筑施工、燃气经营和住宅物业管理单位,以及危险边坡和危险房屋安全隐患的排查。

4.区城管局(行政执法局、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区市政公共设施、户外广告、环境卫生、临时摆卖、文化娱乐场所及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无证照经营活动、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有毒有害物品废弃处理和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等安全隐患的排查。

5.区农林水务局——负责全区水利工程设施、防洪工程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水库、水源工程施工,地下水使用,水厂、供水管网内消防水源,农药、兽药,森林火灾,渔业船舶和农用机械,海产养殖活动等安全隐患的排查。

6.区经贸局——负责本区各类商业会展活动安全隐患的排查。

7.区人力局——负责对用工单位超强度劳动(超时加班)、非法使用童工、劳动合同中未注明安全事项等安全违法行为的排查。

8.区旅游局——负责对旅游行业企业(旅行社、旅游景点、旅游星级饭店、旅游度假村等)安全隐患的排查。

9.区文化局——负责对文化娱乐经营场所、文化公共服务场所、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所属单位及所管物业和场所安全隐患的排查。

10.区教育局——负责对区教育局所管辖学校、幼儿园和社会办学机构(培训中心)安全隐患的排查;协助区安监部门对区内市管学校安全隐患进行排查。

11.区卫生局——负责对全区医疗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卫生监督部门负责的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治安全隐患的排查。

12.区体育局——负责对全区公共体育场所、危险体育设施及大型体育活动安全隐患的排查。

13.区维稳及综治办——负责出租屋安全隐患排查的监督、协调。

14.区工务局——负责对本局实施的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在建项目安全隐患的排查。

15.区城改办(重建局)——负责对区政府旧城旧村改造和重建项目安全隐患的排查。

16.区机关事务局——负责对所管物业、场所安全隐患的排查。

17.区物管中心——负责对所经营管理的区政府及区直机关单位的物业及其场所安全隐患的排查。

18.盐田公安分局——负责对全区大型社会活动(300人以上)的安全秩序,民爆器材的专业储存、使用和爆破工程安全隐患,及剧毒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含烟花爆竹)公共安全隐患的排查。

19.盐田消防大队——负责依法对有关建筑工程进行消防安全审核、验收;对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酒楼、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依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20.盐田交警大队——负责对本区范围内道路交通管理设施、事故多发点(段)安全隐患的排查。

21.盐田工商分局——负责对农贸市场、肉菜市场、小商品市场、各类专业市场、超范围经营活动安全隐患的排查。

22.市交通局沙头角办事处——负责对交通(港口)工程施工项目,驻盐运输企业,特别是拥有危化品运输车辆和人员的企业,以及盐田后方陆域仓储装卸、汽车维修和汽车零配件店等安全隐患的检查。

23.盐田质监分局——负责对全区有特种设备登记证的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排查。

24.深圳盐田供电局——负责对区内电力设施、用户受(送)电装置中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等电气设备及违法用电行为等安全隐患的排查。

25.沙头角、盐田港保税区服务中心——负责对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物业和场所等安全隐患的排查。

26.东部华侨城、盐田国际码头有限公司——负责对所管辖封闭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物业和场所等安全隐患的排查。

27.市属驻区及区直属企业——负责本企业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物业和场所等安全隐患的排查。

28.其他区直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组织大型活动安全隐患的排查。

29.将经营项目、设备、场地(含物业)出租或发包的单位——负责对承租或承包单位安全隐患的排查。

(二)排查对象清单化。

各部门、各单位须对所负责排查安全隐患单位名册逐一列出清单,并报区安委办。清单共分三类:一是依职能承担的行业管理或重点监管单位名单。排查对象在50家以下的要逐一罗列;超过50家不便于逐一罗列的,各责任单位须规定本单位排查的内容及范围;二是负有人、财、物管理权的下属单位名单;三是承租或承包本单位项目、设备、场地(含物业)单位的名单。对所涉及种类的清单,各部门、各单位须于5月31日前报送区安委办。所须填报清单表格见附件1、2。

(三)辖区排查网格化。

按照条块结合的办法,区各职能部门列出各自所监管排查对象后,各街道办及社区工作站按管辖范围层层划分责任,实行辖区网格化监管,确保辖区隐患排查责任到组、到人。同时,各街道办除组织社区工作站实施网格化管理,承担属地监管责任外,还需参照区职能部门的做法,列出自身日常排查隐患单位名单,承担直接监管责任。

各部门、街道上报的排查单位清单,由区安委会发文确定后施行,今后根据实施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调整。此项制度将把我区绘制成全方位的安全隐患排查责任立体网格图,实现责任的无缝链接,明确排查责任和对象,即“谁查谁”的问题。

三、编制安全隐患分类排查表格,实现隐患排查内容规范化

为克服目前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有数字、无内容”的不足,根据市里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实行分类排查的办法,对各类隐患排查的内容以表格形式表现,简单明了,方便使用。各责任部门须承担各自隐患排查规范表格的编制任务,非专业职能部门可主动会同区安监、消防、建设等专业部门共同编制。各编制责任单位如下:

消防火灾(含“六小”场所和出租屋)——盐田消防大队

道路交通——盐田交警大队

工业企业安全——区安监局

危化品安全——区安监局

特种设备——盐田质监分局

建筑施工安全——区建设局

城镇燃气安全——区建设局

电力设施——盐田供电局

商贸企业安全——区安监局

旅游安全——区旅游局

运输(汽修)企业安全——市交通局沙头角办事处

学校安全——区教育局

职业健康安全——区安监局

违法建筑安全——区综合执法局

无证照经营单位——区综合执法局

事故多发企业——区安监局

各主管部门可参照《盐田区XXX(类别)安全隐患排查内容规范表(参考样式)》(见附件3),开展各类安全隐患排查内容规范表的编制工作,要求在6月15日前完成并上报区安委办,区安委办将在7月5日前完成汇审认定工作,统一编印实施。在规范排查内容正式出台实施前,各部门、各单位的排查工作按原来办法进行。

安监、消防等部门应加强隐患排查规范业务的培训,使全区各部门、各单位具体负责隐患排查工作的同志都能熟练掌握相应类别隐患规范表格的使用。此项制度主要落实排查内容,即“查什么”和“怎么查”的问题。

四、明确“查”与“处”的权限,实现安全隐患处置的程序化

各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整改的责任主体。安监、建设、综合执法、卫生、人力、公安、消防、交警、工商、交通、质监、供电等部门是各有关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定监管部门,负有相应的行政执法权。各街道办事处负有行使安监和综合执法的行政执法权。其他各部门虽无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但仍负有本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各部门、各单位在隐患排查过程中,要严格建立安全隐患档案制度。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填写《盐田区安全隐患排查登记表》(见附件4)逐一建档,详细填写安全隐患的单位、排查时间、排查人、隐患地点和部位、隐患性质和种类、责令整改时限等内容,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同时填写《盐田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参考样式)》(见附件5)责令整改;要落实专人进行跟踪督办,并填写《盐田区安全隐患复查意见书(参考样式)》(见附件6)记载整改完成情况;到期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填写《盐田区安全隐患排查报告移送书(参考样式)》(见附件7),移送具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的部门处理,同时填写《盐田区安全隐患排查上报表》(见附件8)上报区安委办;被移送的部门或街道不得拒绝接收,有异议的须在接收后的5日内向分管安全工作的区领导提出,区领导在5日内未作出变更意见的,被移送的部门或街道须在接收后的15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并回复移送单位,同时抄送区安委办;否则,区安委办将在15日结束后的3日内发出督办函,督办函同时抄送分管安全生产和分管该部门的区领导。

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属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未经消防审批及违法建筑等,一律先送负责行政许可的部门或街道综合执法部门进行查封或取缔处理,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此项制度主要落实对查出隐患的处理,即“查了怎么办”的问题。

五、实行“隐患内容”和“排查清单”双报告制度,落实责任追究

凡没有涉及上述安全管理职能、无下属单位和无承租承包单位的区直部门(即协助管理类单位),不实行定期排查报告制度,其发现的安全隐患采取随时发现随时报告的办法处理。其他涉及安全管理职能、或有下属单位、或有承包承租单位的部门,将继续坚持原区安委会确立的定期排查和“隐患零报告”制度,并在此基础上调整为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定期报告“隐患内容”和“排查清单”的双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内容表格包括:《盐田区安全隐患排查登记表》、《盐田区安全隐患排查上报表》和《盐田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统计表》(附件4、8、9),即上报内容不仅要有“有无隐患”和“什么隐患”,还要有“排查了什么单位和内容”。所有须定期报告的部门和单位均可上报“零隐患”,但不能上报“零排查”,隐患可以没有,工作不能为零。

区安委办将以此次隐患排查规范制度为框架,参照区政府“问题管理”系统,开发出我区安全隐患排查应用系统。该系统不仅能反映出排查工作全过程,还能有效分析出隐患本身的状况,同时实现网上报告、转办、督办、预警、通报、考核、监察功能,方便互通信息,减少推诿扯皮,利于落实责任追究。在区安全隐患排查应用系统开发启用前,实行表格书面报告(适用表格见附表)。未按规定报告或督办未按期回复的,区安委办将在安全隐患排查月报进行通报或再次督办时抄送区监察局备案;两次未按规定报告和督办未按期回复的,区安委办将提请区监察局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及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此项制度主要落实排查责任,解决“不查不报怎么办”的问题。

第10篇

1、设备进场前实行检验制度:每台设备进场均需提供本台设备出厂合格证(在有效期内)或检测、检验证明,各工区必须组织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对进场设备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进场机械设备验收记录”,对不满足使用、有安全隐患的设备坚决给予清退出场。

2、实行设备登记制度:对每台进场设备均登记并做好台账。调配设备做好折旧记录,租赁设备做好租金支付记录。

3、实行操作人员岗前培训制度:设备进场对其操作人员进行设备安全施工的培训工作,主要是安全操作,机械保养、故障识别、施工现场的互相协调、统一指挥、高压线路周边的机械操作等,培训后颁发培训合格上岗证,不合格的操作人员坚决给予清退。

4、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如起重设备、锅炉等,须经过常州、无锡两地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安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5、制定设备操作规程,完全按操作规程使用设备。每台设备均在明显位置设立此设备的操作规程,挖机、铲车等可挂在驾驶室内,便于司机学习掌握。并定期对操作人员检查对不熟悉操作规程的操作人员培训。

6、实行执证上岗制度:所有大型设备的操作人员均执证上岗,上岗证必须是国家权威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证件,同时操作证上的机械和实际的操作的机械应相符。

7、实行维修保养制度:每一台设备的操作人员详细填写《设备维修保养记录》和《司机交接班记录》将设备的管理责任到人,增强设备管理的可追溯性,避免了由于相互推委造成的安全事故。

8、实行机械设备施工前安全检查制度:根据机械设备隐含或表现出的异常磨损、裂痕、变形、断裂等情况,联系机械设备的结构、工作原理判断出设备的安全隐患,及时给予正确、有效的处理,使其更趋合理有效并可安全施工。

10、既有线施工设备移位实施方式:当设备移动时松开固定在地锚上的缆风绳,松开缆风绳一米后固定,设备可移动一米,如此类推(此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定,但不可无缆风绳固定而移动设备)。设备移动到指定位置后在重新进行加固缆风绳。设备移位应有工区副职以上领导在场,并做好记录。

11、每台大型机械设备工区必须和操作人员签订“设备包保责任状”。对设备维修保养、安全使用等落实到个人。

12、每台大型机械设备均喷涂“中国铁建”字样及标识,并做好设备编号,便于管理。

第11篇

第一条为严格规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一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

第五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下列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二)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和安全评估制度、防护用品(具)管理制度,以及原材料、辅助材料购买、检验、使用和保管制度;

(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四)符合《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要求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七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确定安全生产主管人员;

(二)配备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1%以上且至少有1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配备相当数量的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烟花爆竹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等工序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其它岗位从业人员须经本岗位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九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规模、产品品种相适应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生产厂房和储存仓库;

(二)生产厂房、储存仓库、燃放试验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厂房布局、建筑结构、生产工艺布置、安全疏散条件、消防设施以及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的要求;

(三)危险品生产区与办公区(生活区)、有火源区与禁火区、生产车间与仓库(中转库或收发室)、危险工序与普通工序应当分离;

(四)不得改变工厂设计方案规定的厂房、仓库的功能和用途;

(五)A级建筑物应设有安全防护屏障;

(六)A2级建筑物应单人单栋使用;

(七)A3级建筑物应单人单间使用,并且每栋同时作业人员的数量不得超过2人;

(八)C级建筑物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5平方米;

(九)工房按规定的用途进行标识;

(十)生产厂房和仓库的周边应有相应的防火隔离措施;

(十一)生产区域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警示标语,危险工序现场应牢固张贴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十二)具有保证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的设备、仪器和工艺装备;

(十三)用于加工药物或与药物接触的设备应符合《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的要求;

(十四)电器设备及机械加工设备中的电器部分应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的要求;

(十五)机械制造含高氯酸盐引火线的每栋工房内不得超过2台机组,制造硝酸盐引火线的每栋工房内不得超过4台机组,机组间应当用实墙隔离,每栋工房定员1人,其它工序(如机械造粒、混合、压药、筑药等直接机械加工药物工序)的每栋工房内不得超过1台机组;

(十六)特种设备应定期检验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

(十七)严禁在危险场所架设临时性电气设施。

第十一条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和厂址、厂房、储存仓库等设施的设计与测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设计和测绘工作;

(二)专业机构提供的文件、图纸、技术资料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三)设计图纸和测绘图纸应有设计单位、测绘单位及其设计人员、技术人员和审核单位及审核人的签章。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厂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采取下列职业危害预防措施:

(一)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评估,采取监控措施;

(三)为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四)在安全区内设立独立的操作人员更衣室。

第十四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五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订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七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

(三)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七)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合格证明材料(复制件);

(八)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九)厂区设计图纸;

(十)公安部门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厂周边安全距离的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第十九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在征得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有关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经审查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三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未发生死亡事故。

第二十四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二)变更隶属关系的;

(三)变更企业名称的;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的。

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材料;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提交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对已经受理的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核后,即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对已经受理的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对决定批准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和编号。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延期申请书、变更申请书等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格式。

第四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已经建成投产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应当依法进行生产,确保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进行整改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进行生产。

第二十九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它利益。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三十二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终止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三十三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每6个月向社会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情况。

第三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通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监察机关依照《中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它利益的。

第四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员造成损害的,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四十三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一)发生重大事故的;

(二)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它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第四十五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十六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已经验收合格,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在*5年1月13日前,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实施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原料,经过工艺制作而成的产品。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是指生产烟花、爆竹及生产用于烟花、爆竹产品的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

第12篇

学校是学生学习生活的活动场所,确保学生的安全是每一个教职工应尽的职责。为了切实做好学校的安全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如下,以保证学校师生正常的教育教学。

一、做到三定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制度:定时、定人、定内容。

1、定时:每学期开学初和学期结束各进行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平时每月定期(固定每月最后一周的星期四)对学校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

2、定内容:校舍和交通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周边环境治理、教育教学活动场所及相关设施、设备安全等各方面.

3、定人:(详见相关表格)

二、检查项目:

1.校内的门、窗、楼板、楼梯、屋面、屋顶有无异常情况,疏散口、厕所、围墙大门是否有隐患。

2.校内墙体、梁、柱子有无下沉或断裂等现象。

3.校内外墙皮有无空鼓、脱落的危险,有无枯树。

4.用火点安全,设备、设施有无隐患。

5.学校电器设备设施,电教设备设施、供水设备设施,实验设备设施是否安全可靠,有无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等。

6.防火、防盗、体育器材、设施是否安全可靠。

7.是否对师生定期进行安全教育。

8.注意检查是否还有其它隐患、险情等现象。

三、做到“二及时”:及时报告、及时记录及时处理:

1、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有行为、身体、情绪上的异常情况时,

要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及时通知家长和学校领导。

2、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进行危险性活动时,要及时制止。

3、发现学校教育教学设施有安全问题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4、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报告校长。

5、及时记录:对问题的处理、整改等,做好记录,并由检查人员签名。

XXX中学

20xx年xx月

XXX中学

消防工作制度

1.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消防法》及公安部61号令,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对教职工进行消防常识的教育。

2.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真正把学校消防工作落实到实处。

3.加大检查.整改力度,除每月进行一次全校性安全大排查外,负责值周的行政人员每天都要全校安全防火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

4做好重大节日期间防火工作。

5.加强火源、电源的管理,加强对电气线路及相关设备的检查,及时清楚火险隐患。

6.建立学校消防档案。

7.坚持做好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专项治理和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