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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婚假规定

时间:2023-06-02 09:58:01

新劳动法婚假规定

第1篇

婚假一般情况下最少是三天,如果有的地方有特殊的规定,则会有十天或者十几天的婚假,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2022婚假请假申请书,更多婚假申请书请点击“婚假申请”查看。

2022婚假请假申请书尊敬的公司领导:

我于20__年__月__日登记结婚,属于晚婚,根据国家及单位的相关规定,本人可申请__天婚假。现特向领导申请休婚假,自20__年__月__日到20__年__月__日共计__天,请予以审批。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婚假申请书尊敬的单位领导:

本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民政局登记结婚,属于晚婚。根据《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婚假问题的通知》(川人福19933号)第一条“工作人员本人结婚,由本单位领导批准,给予五个工作日的婚假”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本人可享受25天婚假。现特向领导请求自____月____日到____月____日(共计25天)休婚假,请领导审批!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公司不按规定给员工放婚假怎么办公司不按规定给员工放婚假,员工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婚假多少天依据《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法》的规定,新人可参考的国家法定婚假如下:

1、按照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结婚的新人【女方满二十周岁,男方满二十二周岁】,可以享受三天的结婚假期。

2、即便是符合晚婚年龄结婚的新人【女方满二十三周岁,男方满二十五周岁】,也不再享受晚婚假期,一样只能享受三天的法定婚假。

3、结婚的时候,如果新人双方不在同一个工作地点的,可以视路程的远近,额外给予路程假。

4、在探视父母期间结婚的新人,不额外给予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者与初次结婚者一样,等同享受法律规定的婚假。

7、部分地区晚婚假正式取消,根据近年结婚情况调查,北上广一线城市女性初婚的平均年龄均已超过30岁,鉴于目前的婚育形势,相关法律修订后对晚婚晚育作出限制,部分区域取消原有的晚婚假。

第2篇

温馨提示:公司不和你签合同,怎么办?夫妻感情不好,闹着离婚分割财产,怎么办?工作事、家务事、烦心事一大堆……别急,别急!快拿起手中的电话,点一点手中的鼠标,让许律师来为你分忧解难!维权热线:0551―2168776;来信请寄:合肥市六安路99号新华大厦603室《华夏女工》“许律师热线”栏目收,邮编:230061;E-mail:dangdang1211@sina.省略――编者

一次性赔偿协议是否合法?

问:我在某公司工作,因机器故障,造成我终生残疾。老板答应出部分医疗费,并给我2万元的赔偿,让我和他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并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我当时急需钱治病,就答应了老板的要求。请问,我能再找原单位索要赔偿吗?

许律师:《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治病,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交通费等均予报销;住院治疗期间享受饮食补助费;医疗期间享受工伤津贴,标准为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经评残后,享受因工伤残抚恤金或在职伤残补助金等一系列伤残待遇。你公司违反了法律规定,你们之间的协议无效。你可要求公司对你的工伤待遇问题重新作出处理。

再婚能否享受婚假待遇?

问:我是一家公司的普通职员,今年40岁,两年前丈夫因病去世。前不久,我与一名男子产生感情,近期准备结婚,并打算进行一个短期旅游。可我在向单位申请婚假时遇到了麻烦,单位说我已经休过婚假了,再婚就不能再享受婚假待遇了,还说若真的请假,就按事假扣除 相应的工资。请问,单位的答复是否有法律根据?

许律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函[2000]84号)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所以,你应当享受法定的婚假,而且单位不能将你的假期按事假对待而扣发相应的工资,否则就违反了国家规定。原劳动部《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部发[1994]489号)第11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3篇

晚婚增婚假晚育增产假

条例加大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的奖励力度。其中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晚育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生一胎每月奖10元独生子女费领到18岁

1991年北京市出台的《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四周岁止。

新法规规定独生子女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只生一胎的女职工除享受上面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类家庭可生“二胎”

1.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3.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5.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6.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7.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愿意赡养老人的;

8.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可生“二胎”不生者政府一次奖五百

新法规规定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新闻链接 晚婚晚育规定及条件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

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应享受待遇(旧法规)

晚婚者,婚假延长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第4篇

我与丈夫李某共有两处住房,分别为120平方米和90.6平方米。最近我们打算将90,6平方米房屋出售。为规避“国五条”房产税,双方经协商达成假离婚协议,约定90.6平方米房屋归我所有并由我出售;120平方米房屋归李某所有。双方到当地婚姻登记部门自愿办理离婚手续后不久,李某竟然与马女士建立特殊关系,准备结婚。我以种种办法强烈要求复婚,却遭到李某的拒绝。为阻止李某。我打算以离婚有假为由,申请法院确认协议无效。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读者 高晓溪高晓溪读者:

尽管你与李某是为了规避“国五条”之房产税而假离婚,但实际是真还是假,只有你们双方当事人知道。对于当事人签字订立的“假离婚协议”,上面也没有写“假”字,人民法院自然应依法视其为有效。事后若一方反悔,提出离婚协议是假的,要得到法律的支持,必须提供能够足以原协议的证据来证明离婚协议确实是假的,是为了规避“国五条”之房产税而签订假离婚协议。如果能举证证明当初签订假离婚协议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即:(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难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杨学友

老人同居新增财产,分手后财产是否“一人一半”?编辑同志:

现年72岁的郭玉兰与“老伴”是从2002年3月起开始“搭伴养老”的。此后,郭玉兰为“老伴”洗衣做饭、照顾“老伴”的孙子孙女等,可谓终日劳碌不停,甚至所有的退休工资也全部补贴了家用。2011年元月,“老伴”用包含同居内所攒积蓄,购买了一套价值80余万元的商品房。由于儿子儿媳担心父亲死后,房子被郭玉兰占去。遂常常在郭玉兰与“老伴”之间挑拨是非。由此导致“老伴”对郭玉兰也越来越不信任,终于在2013年2月选择了与郭玉兰分手。郭玉兰虽万般无辜,面对此情此景,只好无奈答应,但要求分得一半房屋,却也被断然拒绝。请问,郭玉兰能否得到一半房屋?

读者 谢灵谢灵读者:

郭玉兰不能分得一半房屋。《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一般共有”即共同共有。就如何“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鉴于本案“搭伴养老”属“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对商品房的分割也就不能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于购房资金来自“老伴”,郭玉兰没有贡献或是贡献较小,自然只能不分或少分。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颜梅生编辑同志:

2012年9月初,老吴在俄罗斯旅游时给在吉林省长春市工作的女儿买了一套俄罗斯产的价值36000元的皮衣。在通过某快递公司进行快递时,因吴某是老客户与该快递公司的投递员胡某很熟悉,胡某就主动给吴某填写了快递单。意想不到的是,皮衣在投递途中丢失。老吴要求快递公司赔偿皮衣款36000元,快递公司只同意按没有保价物品的最高额赔偿500元。请问,老吴有权要求快速公司赔偿皮衣款吗?

读者 邢非邢非读者:

老吴有权要求快递公司赔偿皮衣款。

快递运单即为当事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快递运单是快递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作为消费者的承运人只有订还是不订的选择而没有要求修改某一条款的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的快递公司不但要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还要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和限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款予以说明。

快递运单中的不保价快递物品丢失损毁最高只赔偿500元的条款显然是属于免除和限制责任的条款,而在快递公司的快递运单中既没有采用明显大于其他条款的字迹突显出来,其快递员也没有向原告进行任何的说明,并且连投递人的名字都是由快递公司的快递员代签的。本案可以证明快递公司没有尽到对格式合同中的免除和限制责任的条款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因而该条款对老吴是没有约束力的,给老吴的物品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按实际损失赔偿。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玉文

AA制夫妻,离婚时丈夫应否给予妻子补偿?编辑同志:

结婚后,我和丈夫实行AA制。后来,孩子出生,婆婆生病,既要照料孩子,又要照顾婆婆,丈夫还要上班,我遂辞职回家。如今5年过去,我发现丈夫背叛了我,为了尊严我决定离婚。可是,根据AA制协议,丈夫的财产没有我的份,离婚后我将衣食无着。可我不甘心,我为家庭的贡献可比他大得多,请问:丈夫应当给我补偿吗?

读者

杨燕杨燕同志:

你和丈夫约定实行AA制,带来的结果便是你挣的钱归你所有,他挣的钱归他所有,一旦离婚,你们之间将无夫妻共同财产可分。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对你而言,显然不利,因为这意味着你没有财产,而他拥有很多的财产。而如果你“净身出户”,对你来说,又不公平,正如你所言,你为家庭的贡献可比他大得多。那么,你为家庭的贡献可不可以折算成金钱,离婚时由他给予补偿呢?

其实,你所思考的事情,法律已经考虑到了。《婚姻法》第40条明确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据此规定,你在离婚时可以大胆地提出要求,他应当给予你一定的经济补偿。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法院法官 罗新祥

酒店失火被迫关闭,新来员工也能获得经济补偿吗?编辑同志:

一周前,我通过一家酒店的岗前培训。与该酒店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由我负责酒店餐饮部的部分卫生,月工资2000元。三天后,由于酒店存在火灾隐患且防火、救火设施不完善,导致酒店因电线短路引发火灾而被烧毁并被迫关闭。酒店随即提出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我虽表示同意,但要求酒店给予经济补偿金,却遭酒店拒绝,理由为其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无奈,且我上班仅仅数日,无权索要补偿。请问:酒店的说法对吗?

读者 邱欣兰邱欣兰读者:

酒店的说法是错误的,你有权要求其给予经济补偿。

一方面,酒店应当对你给予经济补偿。虽然《劳动合同法》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其第四十六条同样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只要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哪怕劳动者已经同意,用人单位也必须无条件地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管用人单位是否出于被迫以及劳动者工作时间的长短。本案中,虽然你属于新来员工,甚至工作时间仅有数日,但这并不能否定你与酒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能否定双方是经酒店提出、你表示接受才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你完全具备获取经济补偿金的要件。另一方面,酒店应对你给予经济补偿的金额为1000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其中不仅进一步表明劳动合同履行时问的长短,只是与经济补偿的多少有关,而不能否决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且基于你已在一周前与酒店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已经实际履行,决定了你虽然属于新来员工,但符合“不满六个月”的要件,酒店自然必须依据与你所签劳动合同中工资标准,向你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即1000元。

第5篇

问:我在某名牌卖场买了一套羽绒服,卖场打五八折,他们在给我开信誉卡的时候特别注明此商品为打折商品不予三包。我想问问这种做法是否合法?难道打折商品就不应该享受质量三包吗?

答:打折商品不享受三包售后服务是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消费者支付的价款是购买包含售后服务在内的商品价格,不管是打折商品、特价商品,都是商家的促销行为,只要所售的商品属于正品,而不是商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无论打多少折,都应该享受完整的‘三包’售后服务。如果是产品有瑕疵或质量出现问题而降价处理,则必须指出商品的瑕疵或问题所在,所列瑕疵之外的其他完好功能仍应享受“三包”。如果商家拒绝消费者所提的合理要求,消费者可及时拨打12315申诉举报。

2、丈夫“净身出户”的承诺有法律效力吗?

问:我丈夫3年前与一未婚女青年关系暧昧,被我发觉后,他当着我和我们双方父母的面立下《保证书》,承诺如再有越轨行为,就无条件离婚,房屋和全部家产归我所有,他只带自己的衣服出屋。不久前他居然又与一暗中来往,我无法再与他生活,决定与他离婚。但丈夫不甘心将价值80余万元的房屋和10万元存款全部归我,说当年“净身出户”的承诺是一时头脑发热,并非他的真实意思。请问丈夫“净身出户”的承诺有法律效力吗?

答:《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可见,在夫妻对财产有约定以及约定明确、具体的情况下,须从其约定;只有当“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才适用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关于夫妻财产归属的原则性规定。

你丈夫出具的《保证书》采用的是书面形式,且内容明确、具体,他是在你本人和你们双方的父母均在场的情况下出具《保证书》的,不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之情形,该《保证书》合法有效。现在,由于你丈夫再次出轨,具备了《保证书》生效的条件,他的行为应该受到《保证书》的约束,他必须兑现“净身出户”的承诺。

3、工厂搬迁,职工辞职能否获得赔偿?

问:我所在工厂在偏僻山区建了新厂,马上就要搬迁,山区交通不便,职工须住集体宿舍,十天半月才能回一次家。请问如果我辞职了,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吗?

答:工厂搬迁到偏僻山区,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法定节假日加班可索要四倍工资?

问:我于2012年1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人事主管,每月工资3175元。今年元旦期间,由于公司业务繁忙,3天假期都没有休息。长假过后,公司给了3天假期补休却未提支付加班费事宜。请问我可以要求公司补发加班费吗?

答:元旦期间工作3天,法定节假日加班的1天应按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休息日加班的2天应按日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属于计薪日,用人单位除了要支付工资标准300%的加班费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的正常工资,这也就是说“法定节假日加班能得到四倍工资”。

5、拖欠房租房客失踪,遗留东西怎么处置?

问:两年前,我出租房屋给做生意的张某,租金每月1300元,3个月结算一次。从去年8月份开始,张某拖欠了3个月租金。现在房客直接人间蒸发了。出租屋里遗留有房客的东西,我该怎么办?

答:首先,在签订书面租房合同时对上述情况作出约定。其次,应核实承租方的身份,最好留下其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以便查询。收取一定押金,预防承租人的恶意欠费。根据你的情况,建议找公证部门,请公证员对承租人的物品进行现场清点、封存,并出具公证书。之后,你就可以另行出租该房屋了。

6、劳动合同期满时,怀孕员工能否留在公司?

问:我在一家房地产公司工作,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将于2013年3月10日到期。近日,从公司人事部门了解到,公司打算到期后不再与我续约。而此时,我已经怀孕了,想到怀孕时找工作比较困难,于是找到公司领导,希望自己能留下继续工作,但相关领导以公司缩减开支,凡合同到期者不再续签为由拒绝了。请问,劳动合同期满时,怀孕员工能否继续留在公司?

第6篇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假勤管理,确保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员工假勤类别主要分为:年休假、事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产假(护理假、计划生育假、长产假、保胎休息)、哺乳假、工伤治疗假、丧假等。

第三条员工休假必须在休假前填写休假申请单,经相关领导同意并报人力资源部核准后,方可安排休假。员工遇特殊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办理手续的,必须在假后两日内书面说明理由并补办相关手续,否则作旷工处理。

第四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和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均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请假制度

第五条事假

1、文件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工人、职员事假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意见》

2、请假条件及时间: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请事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假期待遇及相关规定:员工请事假按照其个人的日标准工资额(本人岗位薪级工资额除以21.75天)如实扣减请假日工资。误餐费、通讯交通费等与出勤挂钩考核的其他工资性收入也相应扣减。事假期间奖金扣减标准按照各单位的奖金分配考核办法执行。

4、审批程序:个人申请,单位主管同意,报人力资源部核准。

第六条病假

1、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认真执行改革劳动制度几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9号)、安徽省劳动厅《关于调整国有企业职工病假期间生活待遇最低保证数的通知》(劳险字〔1996〕380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2、请假条件及时间: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出具医院证明或医生的休息建议书后可以休病假。

病假的时间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病假待遇及相关规定: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岗位薪点(级)工资,下同)的80%;

(2)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3)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以及获得全国或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员工,工资照发。

员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

(2)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3)获得全国或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员工,发给本人工资的100%。

误餐费、通讯交通费等与出勤挂钩考核的其他工资性收入也相应扣减。病假期间的奖金扣减标准按照各单位的奖金分配考核办法执行。

4、审批程序与相关规定:

(1)本人申请、医疗卫生部门证明后由员工所在部门报人力资源部核准。

(2)员工连续病假时间按一年内的时间累计。

第七条探亲假

1、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

2、休假条件:工作满一年以上并且已正式上岗的员工中,未婚、已婚并且同父亲、母亲不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共休假日回家团聚的;已婚并且与配偶不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共休假日回家团聚的。

3、假期规定: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已婚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酌情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4、假期待遇及相关规定:在批准的假期内,员工工资照发,奖金等与出勤挂钩考核的其他工资性收入按各单位的奖金分配考核办法执行。

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往返的车船费(因故乘坐飞机的按照直线车船票费)、市内交通费、必需的住宿费,由公司财务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车船费(因故乘坐飞机的按照直线车船票费)、市内交通费、必需的住宿费,在本人岗位薪点(级)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各单位财务负担。

5、审批程序:本人申请,单位主管同意,报人力资源部核准。

对于涉及境外探亲的个案,其探亲条件,假期规定以及假期待遇等按照国家劳动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产假(护理假、计划生育假、长产假、保胎休息)

1、文件依据:劳动部《关于女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XX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假期规定及相关待遇:

(1)女职工生育请产假,凭生育证到所在单位办理请假手续,报人力资源部核准。

(2)女职工生育享受90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双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女职工24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晚育的初产妇,可延长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可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男方享受护理假20天。

4、男女职工为了实行节育而实施的人工流产或节育手续后需要休息的,可请计划生育假,经公司工会计划生育管理人员核准后,报人力资源部。

5、女职工怀孕三个月内流产的,持本单位医疗、保健机构和县级医疗、保健机构证明,给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七个月以上按正常产假处理。产假、护理假、计划生育假期间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6、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的女职工经单位批准,可休长假,时间最多为一年。长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岗位薪点(级)工资的80%发给,奖金等与出勤挂钩考核的其他待遇停发。

7、女职工有流产先兆,根据本单位医疗、保健机构和县级医疗、保健机构证明,需保胎三个月以上的,其休息期间的工资可按本人岗位薪点(级)工资的80%发给,奖金等与出勤挂钩考核的其他待遇停发。

第九条婚假

1、文件依据:《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劳总薪〔1980〕29号、财企字〔1980〕41号、《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1999年6月6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假期规定

(1)职工结婚,可请婚假3天,如男女双方不在一地,按行程远近可另给路途假。

(2)实行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

3、假期待遇及相关规定:在批准的假期内,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假期所发生的路途费用自理。

4、审批程序:本人申请,单位主管同意(须经计生管理部门审核),报人力资源部核准。

第十条丧假

1、文件依据: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劳总薪〔1980〕29号、财企字〔1980〕41号)。

2、假期规定:

(1)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并由人力资源部核实,给予丧假3天。如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可按路程远近,酌情增加路程假。

3、假期待遇:

(1)在批准的假期内,员工工资照发,奖金等与出勤挂钩考核的其他工资性收入按各单位的奖金分配考核办法执行。

(2)假期所发生路途费用自理。

4、审批程序:本人申请,单位主管同意,报人力资源部核准。

第十一条年休假

1、文件依据:《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2、休假条件:

a、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员工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b、员工当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触犯刑律受刑事处分者;

(6)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拘留及以上处分者;

(7)受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者;

(8)在生产(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发生严重责任事故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者;

(9)工作极不负责,不遵守劳动纪律,经常完不成生产(工作)任务者;

(10)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

(11)员工在休假年度已经安排休假后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在下一个休假年度予以扣除。

3、假期规定: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假期待遇及相关规定:

(1)在批准的假期内,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2)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

(3)用人单位经员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员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4)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5)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5、审批程序:本人申请,单位主管同意,报人力资源部核准。

第十二条哺乳假

女职工给未满周岁的婴儿哺乳,规定每天给哺乳1小时(上下午各半小时);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三条工伤治疗假

1、文件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2、相关规定: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其住院治疗期间为工伤治疗假。

(1)员工因工负伤的确定,以安全部门的事故分析报告为准;

(2)员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其工伤治疗假期由医务部门根据伤势确定,并开具治疗休息证明,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假期待遇:在批准的工伤治疗假期内,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4、审批程序:个人申请,医疗卫生部门证明,安全部门批准,由员工所在单位报人力资源部核准。

第三章考勤制度

第十四条各单位的考勤应分级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单位的考勤统计和管理,并按假勤制度规定,审批本单位员工的各类休假;各工区、部室负责本部门的考勤管理,并按月汇总本部门的出勤、缺勤情况,报人力资源部;班组负责本班的考勤管理。

第十五条员工出勤考核是员工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员工工资、奖金的分配密切相关。各相关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部室或工区的考勤。考勤员要及时如实地汇集考勤资料,在每月第3个工作日前完成出勤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

第十六条考勤工作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各级领导和负责考勤的同志必须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记录和审签,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不负责的情况,将给予严肃处理;考勤员虚假考勤导致企业遭受用工风险和劳动纠纷的,按照《安徽省电力公司职工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文与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相抵触时,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执行。

第7篇

1、为了保障公司职工劳动和休息休假的权利,认真履行劳动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考勤管理,是强化企业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做好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司各单位应严格本办法,提高广大职工遵守考勤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自觉性。

二、职工考勤和假期管理办法 职责

(一)经理

负责每月考勤表的审批

(二)综合办劳资员

负责对考勤表及各类假条进行审核把关。

(三)各单位劳资员

1、负责本单位全体员工的考勤工作,做到真实考勤。

2、负责本单位考勤的录入微机工作。

(四)工会

负责工时制度的监督。

三、职工考勤和假期管理办法 管理规定

(一)工作时间

1、公司实行每日8小时工作制度,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月平均不超过167.4小时。每周一般要保证职工休息2天,最少不得少于1天。

2、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征得工会和职工本人同意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每日最多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二)职工考勤

1、公司实行日考勤制度,考勤工作应专人负责,考勤资料由劳动工资部门长期保存。

2、公司实行请销假制度,履行请销假手续。职工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假凭证作为考勤依据。假期期满应及时销假,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或假期期满不能按时回单位工作的,事后应及时出示证明,申明理由,按审批权限补办请假手续。

3、职工请假,7日以内由所在单位(科、室、车间)负责人批准,7日以上报送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公司各单位或机关各部门负责人请假,按管理权限审批。

4、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工资照发。社会活动主要包括:

(1)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当选代表出席乡(镇)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3)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

(4)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

(6)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5、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元旦:放假一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三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劳动节:放假三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放假三天(10月1日、2日、3日)。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时,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6、部分公民节日及纪念日:

(1)妇女节、青年节,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可以放假半天。

(2)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执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

(3)其他部分公民节日及纪念日,均不放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时,则不补假,工作需要继续工作者,不发加班工资,可以安排补休。

7、职工工伤假:

(1)职工因工负伤(含职业病,下同)应有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通知书,方可按工伤处理。在批准治疗休息期间停发工资和奖金,执行现行职工工伤保险的规定。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不得按工伤处理。

(2)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休息,应有指定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否则按病假处理。

(3)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可以恢复工作(包括调换轻便工作)而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工作的,停止工伤待遇,按旷工处理。

(4)职工因工负伤治愈复工后旧伤复发,需要继续治疗休息的,必须有指定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并经单位医务劳动鉴定机构审核后,方可按工伤处理,否则按病假处理。

8、 职工病假:

(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有指定医疗单位的证明,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的时间,称为病假。计算职工医疗期时,连续休病假中适逢的节假日不予扣除。

(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岗位、技能、工龄工资按70%计发;停工医疗累计超过180天的,岗位、技能、工龄工资按60%计发疾病救济费。

(3)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时,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又符合国务院《关于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可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应解除劳动合同。

(4)职工经批准去医院查病时所产生的缺勤,以及经指定医疗单位同意,到外地就医的时间按病假处理。

(5)职工出差、在外地休假患急性病需要治疗时,要有乡以上医院的病休证明、病历或急诊证明及收款单据,经审核批准后,出差、休假期限以外的治疗时间可按病假处理。一般慢性疾病,应返回治疗,否则按旷工处理。

(6)女职工按计划生育规定怀孕不满6个月,经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需要保胎治疗的,按病假处理。

(7)职工经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并经单位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息的,按半日病假处理。

(8)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病休4个月以上的,复工时要有指定医疗单位的病愈证明。经单位医务劳动鉴定机构批准方能复工,复工时应有试工期。病休满4个月不满6个月的试工期为2个月,病休满6个月的试工期为3个月。在试工期内旧病复发,需要继续休息治疗的,则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应连续计算。

9、女职工产假:

(1)女职工按计划生育,产前产后合并享受产假90天(包括法定节日和公休日,下同)。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60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按计划生育的女职工,产前定期检查的时间工资照发。

(3)女职工按生育计划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享受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引产时,享受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4)女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或保胎休息而请假期间生育时,自怀孕第七个月或小产之日起计算产假。产假期满,病未痊愈的,产假前后的病假合并计算。

(5)已婚女职工,违反公司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自怀孕第七个月至婴儿满1周岁期间,必须休息,休息期间按事假处理。

(6)女职工非婚生育及流产时,其休息的时间按事假处理。

(7)男职工配偶生育时,经本单位同意,劳动工资部门备案,享受有薪护理假10天。 2

10、下列各种节育手术假,享受假期期间,工资照发(逢遇法定节日、公休假日不顺延):

(1)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之日起享受假期2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手术后1周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2)取宫内节育器,享受当日假期1天。

(3)人工流产或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享受假期15天。

(4)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享受假期30天。

(5)中期终止妊娠,享受假期30天;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享受假期40天。

11、职工婚、丧假:

(1)职工结婚享受婚假3天;男方25周岁以上、女方23周岁以上,且双方都是初婚的可增加婚假15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其爱人在外地,需前往爱人所在地结婚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享受有薪路程假,路费自理。

(2)职工供养的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丧假3天,丧假期间工资照发。需前往外地办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有薪路程假,路费自理。

(3)职工在探亲假期内办理婚、丧事的,除享受规定的探亲假外,其婚、丧假执行第(一)、(二)项的规定。

12、职工事假:

(1)职工请事假,按日扣发工资,未经批准无故缺勤的,按旷工处理。

(2)外地调入职工,来公司报到后,因报到手续不全等原因,需回原单位重新办理的时间,按事假处理,路费自理。

(3)职工因自伤、打架斗殴、违法犯罪而致伤、致病需停止工作医疗时,按事假处理。

13、职工请事假、旷工时,以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工龄工资三项之和为基数,按日扣发工资。

14、从外地调入的职工,应按规定日期报到。有随迁家属的,自报到之日起,可享受假期3天。

15、职工因病住院,医院认定确需护理的,其直系亲属是公司职工的,经单位同意,可前去护理。护理期间停发生产性津贴和奖金,工资照发。

16、工伤职工在住院治疗期间,经指定的医疗单位认定确需护理的,由所在单位安排人员护理,需借用在公司工作的亲属护理的,应签定借用协议。

17、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按旷工处理:

(1)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无故缺勤的时间。

(2)假期已满,未按时回单位工作又无续假手续的缺勤时间。

(3)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

(4)工作时间在岗位或离岗喝酒及上班前酗酒,被停止其工作责令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

(5)职工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上岗,被责令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

(6)职工工作调动,未按规定报到的时间。

18、职工一般不得改变假别,遇有特殊情况时,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女职工生育假

1、女职工享受生育假的范围:

(1)计划内生育的;

(2)职工结婚后,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为无生育能力,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收养不满1周岁婴儿的。

2、女职工休生育假的时间为:

怀孕满6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到婴儿满1周岁止。婴儿满一周岁哺乳期满,逢七、八、九月高温季节可延长到九月底,延长期间视为休生育假。

3、女职工休生育假时的工资待遇:

(1)女职工休生育假,一般可按以下办法支付生育假工资:全民、集体职工按本人工资的90%支付;协议职工按本人工资的60%支付。经批准的其它延长时间(最多6个月),按本人工资的60%支付。

(2)休生育假工资按比例计算的基数为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三项之和。 〖3〗

(3)休生育假期间停发奖金、通勤费、基建津贴和误餐费;属于执行保健费范围的,保健费执行本单位最低标准。

(4)休生育假的女职工符合探亲假条件的,探亲假必须在休生育假期间使用,探亲路费可以按规定报销。

4、属生育假范围内的女职工,必须按规定休生育假。

5、休生育假的女职工,应办理休假手续,由本人申请,经本单位同意,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劳动工资部门批准后执行。

6、自休假起至产假期满前,发生失去休生育假的条件时,可以休满产假,产假期满应恢复工作;产假期满后失去休假条件时,应立即停止休假。

(四)职工探亲假

1、职工探亲的对象:

(1)职工的父母(含继父、母);

(2)配偶。

2、职工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1)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2)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亲或母亲,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3、下列职工不享受探亲假:

(1)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2)未定级的职工。

(3)因各种原因在当年度内与被探亲的对象团聚达到本人应享受探亲假天数的。

(4)家住淄博市五区境内或家住淄博市五区境外而离本人工作单位40公里以内实行通勤的职工。

4、职工享受探亲的假期:

(1)探望配偶的,每年享受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20天,不得2年合并使用。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为20天。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批准职工探亲或职工自愿2年探亲1次的,可以2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往返路费只报销1次。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为20天。

(4)根据路途另享受路程假,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5、上半年转正定级的,当年可享受探亲假,下半年转正定级的,从下一年度享受探亲假。

6、夫妇双方都是职工,符合探亲条件的,只能有一方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职工享受探亲假需由配偶单位出具不休探亲假的证明。

7、职工探亲期间,本人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如父母、配偶重病、死亡或交通发生临时障碍),延误行程在1天以上者,必须取得当地医疗单位或交通单位的证明,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8、职工探亲期间的工资照发,各种津贴和补贴执行《中国石化集团齐鲁石油化工公司职工工资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奖金执行《中国石化集团齐鲁石油化工公司奖金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9、职工探亲路费的报销:

乘火车不分职级,一律报销硬坐票额。年满45周岁以上并连续乘车24小时以上的,可报销硬卧票额。乘轮船的,报四等仓票(或比统仓高一级的仓位)。

(五)年休假

1、休年休假由职工本人填写休假单,办事员审核工作时间与休假时间,单位领导审批签字。

2、职工年休假期,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5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年休假期包括公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日和探亲假、产假等。

3、休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保险福利待遇不变。

4、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本年度休假。已休年度假的,取消下年度年休假。

(1)病假满60天的;

(2)脱产学习满3个月的;

(3)旷工累计满1天的;

(4)受党团、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5)事假累计满15天的;

(6)受治安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的;

(7)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

(8)公司内部调动、在原单位已休年休假的;

(9)除装置检修以外其它原因停工休息满20天的;

5、年休假应一次使用,超过规定休假时间的按旷工处理。

6、年休假、病疗、特疗在同一年内只能享受一种,不得重复享受。

7、休生育假的职工,在休生育假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跨年度的影响1年)

8、受留用察看、留党留团察看处分的职工,在留察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受留察处分1年的影响1年,1年以上的影响2年)。

第8篇

我是一名团场职工。明年我的孩子就要考高中了,我想让孩子报考内地新疆高中班。听说兵团有政策可以给部分职工家庭的子女加分。能介绍一下哪些职工家庭的子女可以享受这项政策吗?

申请报考区内高校及内地新疆高中班、区内初中班加分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本人及父母均为兵团农牧团场户籍居民或农业户口,父母均为从事农(牧)业劳动的人员;

2 所在家庭按规定已领取《光荣证》的;

此外,2007年1月1日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到兵团农牧团场落户的家庭,其子女不享受加分政策。

婚假、产假不影响工资、奖金

读者:

我是一名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女职工,今年25岁,一年前办理了结婚登记。今年,我打算生育小孩。请问在我休产假期间。单位会扣发我的工资和奖金吗?我可以休多长时间的产假?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不少于90天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再婚家庭初婚晚育的一方可享受此规定),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农牧民晚婚、晚育的,减免夫妻双方一年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或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相应奖励。

晚婚假是指初次结婚属于晚婚的享受的优待假期。汉族公民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和少数民族公民男满23周岁、女满21周岁初次结婚的可享受晚婚假,再婚夫妻初婚的一方可享受晚婚假。

职工在婚假、延长产假和护理假期间,视同正常上班,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其在职在岗时的标准发放工资、奖金和各项福利待遇。

领取《光荣证》的夫妻退休后可获奖励

读者:

几年前,我和丈夫申请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请问领取了《光荣证》可以享受哪些奖励政策?

自治区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城镇居民领取《光荣证》的家庭,自领证之月起至子女16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的保健费。少数民族公民享受保健费合计不超过16周年;夫妻退休,由所在单位各给予加发本人工资5%的奖励金,或者各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农牧民领取《光荣证》的家庭,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参加“少生快富”工程可获奖励3000元

读者:

我的朋友参加了“少生快富”工程,不但得到了奖励,还在组织的帮助下脱贫致富。请问哪些人可以参加这项工程。奖励标准是什么?

“少生快富”工程即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是国家针对西部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为稳定西部地区低生育水平,实现西部地区人口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而组织实施的一项工程。该工程旨在通过经济奖励和政策扶持,在生育政策比较宽松的地区,鼓励符合政策规定可以生育3个孩子的夫妇,放弃生育1个孩子,并采取安全、可靠的长效节育措施,以此引导广大群众少生优生、脱贫致富。

“少生快富”工程的目标人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兵团团场符合普遍允许生育3个孩子政策的夫妻,即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的少数民族夫妻;成建制转为非农业户口、但计划生育政策仍然允许生育3个孩子的夫妻;现存2个子女,自愿放弃生育第三个孩子,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结扎、上环、皮埋);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含49周岁)。

第9篇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凡户口在本省和户口在省外而居住在本省的中国公民和所有单位,均应遵守和执行《条例》及本《细则》。

第三条 推行计划生育应以宣传教育为主,并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技术的措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同经济建设一起抓。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条例》和本《细则》的实施。

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与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在制定和落实本部门的政策规定时,必须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实行。

第二章 生 育 节 制

第六条 公民依法结婚后应当按计划生育,禁止早婚、早育、非婚生育和计划外生育。

第七条 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按照病残儿鉴定的有关规定,经县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鉴定,报市(地)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鉴定患不育症,婚后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按照司法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依法办理了收养公证手续,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回河南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只有一个子女随其回大陆定居或回大陆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经民政等部门证明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或者是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是国营企业正式职工,连续从事矿区井下第一线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作出正式的书面保证继续长期从事井下第一线采掘作业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九条 农业人口除适用第八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视为家庭确有困难:

1、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鉴定,夫妻一方因伤残或严重慢性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

2、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其父母的(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作出正式的书面保证继续在深山村长期定居的;

(四)经公安部门证明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第十条 夫妻一方为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女孩,且为农业人口,按本《细则》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符合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年龄必须在28周岁以上,并有四年以上间隔时间。

第十二条 城镇人口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控制指标,层层下达。

第三章 生育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生育计划,结合本地区人口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的生育计划。

制定人口计划不得突破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且必须以符合《条例》规定的有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人数为依据。

第十四条 各级计划委员会、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人口计划的拟定、管理;统计、公安部门负责统计、公布人口有关数据。

第十五条 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将人口计划执行结果作为考核政府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适时进行抽样调查,对人口目标管理进行严格的考核,落实奖惩。

第十六条 未完成人口计划的人民政府,必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写出报告,分析未完成计划的原因,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村(居)民委员会把生育指标落实到人,并采取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等形式,接受群众监督。

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必须严格执行生育计划,做到无计划外生育。

第十八条 夫妻要求生育的,必须按有关规定领取生育证,同时必须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定计划生育合同后方可生育。

第十九条 各级医疗、卫生、妇幼保健部门和计划生育宣传技术部门应凭生育证接生。

第二十条 婴儿出生一个月内,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申报出生,并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证明,由当地公安和粮食部门办理户口和粮食关系。

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按照《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优生和节育措施

第二十二条 提倡优生。禁止患有遗传性精神病、遗传性智能缺陷、遗传畸型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夫妻生育。夫妻双方患病,应对一方采取绝育措施,一方患病的只对患病者采取绝育措施。已怀孕的必须中止妊娠。

第二十三条 凡无生育指标的育龄夫妻都应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应上宫内节育器;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育龄夫妻一方应采取绝育措施。经鉴定女方不适宜上宫内节育器,或夫妻双方均不适宜采取绝育措施的,应使用其它有效的避孕药具。

各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建立避孕节育措施普查制度,定期进行孕情检查。

不论何种原因,凡计划外怀孕的都必须采取补救措施,中止妊娠。

第二十四条 接受绝育措施后,因情况变化符合再生育条件,要求再生育的,必须经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方可在指定的计划生育宣传技术单位和医疗、妇幼保健单位施行复通手术。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计划生育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经费按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的规定开支。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条例》规定的待遇:

(一)一对夫妻只有一个子女的;

(二)一对夫妻按规定有两个子女,因死亡只留下一个子女的;

(三)独生子女死亡后,再生一个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无生育能力,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第二十七条 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的夫妻离婚或丧偶后,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抚养子女一方所在单位发给全部。

再婚后夫妻双方生育的子女存活数合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包括自己抚养或离婚时判随对方、托人抚养、送人的成活子女)的,应交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保健费停止发放,以前享受的不再退回。

再婚后按照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享受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二十八条 已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一切奖励。

第二十九条 独生子女保健费来源:

(一)国营和集体企业单位,从企业福利基金、利润留成中解决。如确有困难,可报经财政部门批准,由企业管理费补充。

(二)机关、学校等行政事业单位,由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如有困难,可在单位行政费或事业费中解决。

(三)城镇待业人员参加劳动服务公司或者其联营组织的,从所在单位公益金中列支。

(四)是城市无职业居民的,从计划生育费中列支。

(五)是城市个体工商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

(六)是农民的,从集体提留、乡(镇)村留利中发给或采取其它奖励形式。

第三十条 无生育指标的育龄夫妻,经教育仍不按《条例》规定落实有效避孕节育措施或拒绝孕情检查的,可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按《条例》规定,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但未领得生育证而计划外生育的,应按《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八条第五项和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后,不继续长期从事井下第一线采掘作业或不继续在深山村长期定居的,按计划外超生一个子女处罚。

第三十三条 非农业人口超生的第一个子女在七年以内,超生的第二个子女在十四年以内,粮食部门停供计划内平价粮油并不发给各种补贴。

第三十四条 按计划生育了第二个子女后又计划外生育的,按《条例》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十五条 计划外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应按《条例》规定从重处罚,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因违反《条例》规定受处罚的,不得因离婚、子女死亡或将子女送他人收养为由,减免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违反《条例》和本《细则》,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河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行政处分规定》处理;应当给予经济处罚或其它处罚的,依照《条例》规定的幅度从重处罚。

第三十八条 计划外怀孕费、计划外生育费和其它罚款的管理与使用应严格按《条例》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条例》和本《细则》所称深山村,是指海拔800米,相对高度300米,坡度25度以上,主要粮食作物一年一熟的高寒山村、住户。深山村由县级人民政府具体确定到村、户,报市(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条例》和本《细则》从严制定实施措施。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计生条例修改了 来看看哪些福利与您有关福利1:

婚假增加18天,最多可休28天

《新规》将我省婚假延长天数予以明确: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8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7日。婚假期间视为出勤。

看明白没有,这里的国家规定的婚假就是法定的3天婚假。具体婚假这样来计算:法定3天+增加婚假18天+婚检奖励7天=28天。也就是说,参加婚检的夫妻,最多能享受到28天婚假。

有老师要问了,为什么说婚假最多能休28天,这28天中要是遇到法定节假日再多休1天,那不就突破28天了吗?在这里,小编明确地告诉您:新修改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时间单位统一表述为日,是自然日而非工作日。所以说,参加婚检的夫妻,最多能享受到28天婚假。不参加婚检的夫妻,只能享受到21天婚假。

福利2:

产假最多190天,配偶护理假1个月

错过28天的超长婚假,让很多已婚老师心里塞塞的。不要紧,您还可以赶上超长产假。同时,配偶还有1个月的护理假。

《新规》将我省产假期和护理假天数予以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1个月。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在国家规定基本的98天生育假基础上,此次我省延长3个月产假。按照3个月90天计算产假为188天,男方也将给予30天护理假。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不管一孩、二孩、三孩,都可以休98天+3个月的产假。如果您足够幸运,3个月的产假中有两个月是31天,就可以休土豪版的190天产假。

福利3:

独生子女可享受护理假,每年累计不超过20天

据统计,截至20xx年12月,我省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父母将近65万人。身为独生子女的老师可没少犯愁:父母都已年过花甲,平时根本腾不出时间护理。

这下好了,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扶助,在以往奖励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20元以上等规定不变的同时,《新规》新增加了独生子女护理假。这一假期是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补充。

《新规》明确: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可以享受年满60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20天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福利4:

再生孩子注销光荣证,独生子女奖励费不收回

实行全面两孩政策后,之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合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如何终止享受原独生子女家庭有关优惠待遇?对此,《新规》也予以明确。

按照国家卫计委确定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法规的完整性,根据信赖保护和公平公正的原则,也借鉴其他省(区、市)的立法经验,我省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终止享受相关优惠待遇,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收回。

福利5:

生育一孩二孩无需审批,还想再生有条件

以前,育龄教师想生孩子,为了搞到证有的甚至跑断了腿。《新规》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第10篇

北京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xx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 根据20xx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规划与管理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九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的汇集和管理工作,开展人口总量、人口结构、人口出生和死亡、人口迁移等人口变动和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工作。

本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奖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公安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做好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服务工作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农村经济政策方面支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经济。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在学生中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基础知识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规民约,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五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第十七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及期限,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第十九条 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第二十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第二十一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

本市有条件的乡镇,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推行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奖励费发放和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本市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婚前教育和优生指导,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承担计划生育及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八条 政府免费向已婚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药具,避孕药具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发放,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十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 接受节育手术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职工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休假期间视为劳动时间;农村居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照顾。

第三十二条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三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享受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三十六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

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在给予农村福利时予以适当限制;聘任为干部的,应予解聘。

第三十七条 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不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政策,有关当事人可以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举报;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落实,并对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予以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15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14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的《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1991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20xx年3月8日市人民政府修订的《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和《北京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相关知识

产假128天,最长7个月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可另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再增加假期1-3个月(考虑在不过度增加单位负担的前提下,给予用人单位和女职工灵活安排的时间)。也就是女职工最少可享128天产假,最多可有7个月产假。

提示: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陪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5天。

提示: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再生育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①对于再婚夫妻,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婚前有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的。

②对于子女病残生育,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③对于再婚夫妻按再生育政策生育的唯一共同子女有非遗传性病残且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独生子女费: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已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①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18岁止;

②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18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③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11篇

文/骆驼刺

新疆电视台有一位著名的电视栏目主持人,她在宣传新疆风光的时候,她实际上也在宣传新疆人。但让人遗憾的是,她还没有学会如何宣传新疆人,尤其是还没有学会如何展示自己的风采。

多年前,我看了她主持的一期节目,让我为新疆主持人的素质感到丢脸。

她在新疆哈密的白石头风景区,站在那块著名的白石头旁,面对电视镜头,声情并茂地讲述了一个关于白石头来历的、动人的爱情故事。

我看着电视,被白石头的故事感动得眼泪快落下来了,这时只见主持人把自己的脚非常自然大方地踏在洁白的石头上,我顿时感到自己的感情被亵渎和戏弄,眼泪在眼眶里转来转去落不下来。

憋了半天,我一声无奈地长叹:“没文化啊!”

她的脚不仅践踏了圣洁的白石头和美丽的传说,同时还践踏了她自以为优雅的形象。

我关掉了电视,从此不看她所有的节目。

求求新疆的电视主持人,请你们注重一下个人的素质修养好不好。你代表的不是你个人的形象,你代表着新疆人的形象,特别是还包括我的形象。

新疆人的酒量大值得自豪吗?

文/大漠雄风

天凉了,风冷了,乌鲁木齐的冬天眼看着就要到了。伴随着渐渐凉下来的天气,商店里的白酒火了,大街小巷的醉汉增加了。

中国人好酒,自古如此。高兴了喝酒,烦恼了喝酒,喜庆了喝酒,悲伤了喝酒,老人喝,男人喝,女人喝,小孩也喝。说实在话,我想了很久没想出来中国人什么时候不喝酒。倒是想起了一些不喝酒的人,唉,在我们这个“斗酒诗百篇”,“美酒敬英雄”,爱酒、赞美酒的国度里,这些人真是太难能可贵了,我真的很羡慕这些不喝酒的人,因为我喝酒。

中国人不仅好酒,还热衷于造酒,看看今天的中国,那个县没有酒厂,远的就不说了,就说我们新疆吧,从南疆到北疆,有几个没有酒厂的县,我不反对喝酒,也不反对造酒,但我感到疑惑、迷惘的是,我们的血液真的需要如此多的酒精去燃烧吗?英国的培根说过:“所有人类的罪恶都没有比纵酒更能破坏人类的种族与消耗人类的财富。”我们如此大量的造酒是为了什么呢?

“喝一杯是人在喝酒,喝两杯是酒在喝酒,喝三杯是酒在喝人。”喝酒的人都知道“酒虽然是百药之长,如不适可而止则百病丛生。”但为什么却有那样多的人嗜酒如命,酗酒不要命,难道真像希腊人阿拿卡尔西斯说的“在家喝的第一杯酒是为健康,第二杯是为快乐,第三杯是为放纵,第四杯是为疯狂。”我们造这么多的酒,喝这么多的酒就是为了使人放纵和自我放纵,就是为了让人疯狂,自己疯狂?

“溺死于酒杯中者,多于溺死于海中。”“酒神之杀人多于战神。”在我们的周围被酒精夺去生命的人还少吗?乌鲁木齐哪年冬天没有个把人因纵酒过度,醉卧冰天雪地成了永远的酒鬼。“饮酒过度,则不知秘密,不守信用。”我们建如此多的酒厂,造如此多的酒,狂饮滥喝,难道与今天我们社会的信用缺失,诚信危机没有关系吗?

“饮酒是慢性自杀,酒只能暂时中断痛苦,它所带来的快乐是消极的。”泱泱中华古国,该是控制造酒,限制喝酒的时候了。希望今年的冬天没有醉卧冰天雪地冻死的“酒鬼”。

“抗压宣言”是在索要精神幸福

文/刘克梅

9月19日《东方早报》报道,2006年9月15日下午,上海淮海路街头千余白领书写抗压宣言。当日,上千个忙碌的白领在上海街头写下抗压宣言,希望为自己的生活减压。近日,由几名白领组织的名为“白领抗压”的活动在上海举行,众多白领希望能借此缓解一下压力。

都认为白领非常风光,却不知道他们的内心辛酸:为了适应工作需要,不得不加入“隐婚族”,牺牲感情和家庭;为了得到丰厚年终奖,身体不舒服也不敢轻易请假。更有甚者,当今社会,物欲横流、人情物化成为流行价值观,“性情极端分子”常不知羞耻地轰炸传统道德和温暖人情,人际关系关系越来越庸俗、恶俗。现实生活不能满足人们的“情感饥渴”和“精神休闲”,白领们不得不借助于“抗压宣言”,呼唤无忧无虑轻松自在的“幸福心态”消解沉重压力,呼唤冰清玉洁的人际关系。

精神幸福已成为媒体和社会的极大关注,如深圳市已经将市民幸福指数纳入了官员政绩,国家统计局也将幸福指数纳入了地方政绩考核,很多管理者都认识到了应该在“管理GDP”中加上精神幸福指数,可一到关键时刻,他们还是更看重经济效益和物质效益,更注重制度严酷,对人情味和精神宽容等软件考核视而不见,精神幸福成为纸上谈兵。

缺乏终极精神关怀的社会可能会制造更多物质效益,但也会产生更多负精神效益,加重人际关系的疲倦化、冷漠化,加重职业逆反心理和工作懈怠。因此,“抗压宣言”也为社会和管理者提出了警惕,与其让员工抗议减压,不如单位自行解压。这让我想到了有些地方实行的“情绪假”,员工情绪不好、烦躁,郁闷的时候,可以不用上班。搭建了宽松减压舱和避难所,回避不良情绪,缓解“情绪危机”,缓解职业倦怠,而不是像过去那样不得不压抑和默默承受,利莫大焉!

社会组织在社会性事物中,不仅要注重经济效益、物质产值和社会产值,为社会创造出可触摸到的“有形国民生产总值”,还要重视人文产值、精神效益、道德效益与和谐元素,创造出看不见摸不着的无形精神、道德产值等“国民生产幸福总值”,为社会提供稳定、健康、和谐的非物质贡献。

所以,社会不妨将改变管理学中的“热炉法则”,多一些“南风效应”,“北风劲吹,吼声如雷”想将路人的衣服脱掉,人们却裹得更紧了;而实行南风后,“徐徐拂劲,风和日丽,行人顿觉暖流融融,始而解开细扣,继而脱掉大衣”,有了制度,也要宽松;有了威严,也要人情,为社会带来更多的良性精神。

用微笑钓鱼

文/佚名

两个钓鱼高手一起到池塘垂钓。这两人各凭本事,一展身手,隔不了多久的工夫,皆大有收获。忽然间,池塘附近来了十多名游客。看到这两位高手轻轻松松就把鱼钓上来,不免感到几分羡慕,于是都在附近去买了钓竿来试试自己的运气如何。没想到,这些不擅此道的游客,怎么钓也是毫无成果。

话说那两位钓鱼高手,两人个性完全不同。其中一人孤僻而不爱搭理别人,单享独钓之乐,而另一位高手,却是个热心、豪放、爱交朋友的人。爱交朋友的这位高手,看到游客钓不到鱼,就说:“这样吧!我来教你们钓鱼,如果你们学会了我传授的诀窍,而钓到一大堆鱼时,每十尾就分给我一尾。不满十尾就不必给我。”双方一拍即合,欣表同意。

教完这一群人,他又到另一群人中,同样也传授钓鱼术,依然要求每钓十尾回馈给他一尾。

一天下来,这位热心助人的钓鱼高手,把所有时间都用于指导垂钓者,获得的竟是满满一大篓鱼,还认识了一大群新朋友,同时,左一声“老师”,右一声“老师”,备受尊崇。

同来的另一位钓鱼高手,却没享受到这种服务人们的乐趣。当大家围绕着其同伴学钓鱼时,那人更显得孤单落寞。闷钓一整天,检视竹篓里的鱼,收获也远没有同伴的多。

人生就如同钓鱼。用微笑钓鱼,好过用鱼竿钓鱼。

倘若你一个人静静钓鱼却不曾仰望蓝天,那么,你终会发现原来你收获的鱼儿实在太少。也许,一个微笑对蓝天,很多美丽的鱼儿便会涌向你的怀抱。

再让你选一次,你会选择现在的婚姻吗?

文/ 萧 郎

据《海峡都市报》10月7日报道,日前,由国内某大型婚恋类专业交友网站与南开大学心理学研究中心联合进行的“华人婚恋匹配心理研究”的结果出炉。调查中,当面对“如果你再重新生活一次,你认为你将……”这样的问题时,夫妻做出了各自的回答:10.2%的丈夫选择“会与另一个人结婚”,12.3%选择“不结婚”;而10.2%的妻子选择“与另一个人结婚”,14.3%选择“不结婚”。

仔细阅读这份调查报告后,又独自寻思了良久,笔者仍未能参悟出它的意义和价值所在。它究竟想要展现和传达怎样一种主旨理念?是想要彻底地、完整地剥离出社会婚恋世界的“暗伤”和隐痛,还是想让更多的人看看,在属于成年人的鲜活婚姻生活中,“探头探脑”、“心有所寄”、“心旌摇曳”早已成为公开的秘密和共同的情境状态?

也许我们没必要太过忧惧于它可能造成的负面导向效应,但问题是,这么一种调查角度和方式,真的是我们认识和解析现行社会婚恋状态的适宜之选吗?谁都明白,情爱观、婚恋观、情爱状态和婚恋状态是一条波动曲线,其曲线流转过程,不仅与个人的情商指数息息相关,亦与生理年龄、客观环境、职业和家庭背景,某时的情绪、心理、心态变化等各种因素相关联。何况,人本身便是有着七情六欲的复杂感性动物,一个人在某个特定时间段的偶思,并不必然就是其一贯的情爱、婚恋心态。

没有一种情爱会永远青葱炽烈,没有一桩婚姻会永远温润如玉,酸甜苦辣的汇集才是它的真况味。为什么婚姻“围城说”流布许久,但它丝毫动摇不了人们对固态婚恋的向往和追求?这就是原因。爱与被爱,梦与责任,困难与克服,这是人之所以为人、家庭之所以为家庭,天然就要面对的。

“婚恋匹配心理研究”的偏颇之处恰在于,它将人和情极其简单地物格化、断面化了,以流光的方式捕捉流光的情绪,其属性价值注定是片面、浮躁和滑稽的。这样一味钻私觅隙的“社会调查”,多少有哗众取宠、荒诞不经之嫌。

读网时代

文/葛瑞原

读网,这个词不是笔者造出来的。对这个词不管你认同与否,作为一种现象却是越来越普及。前几年人们上网读一些文章称之为浏览,大概是缘于那个与网络连接的软件叫浏览器的原因吧,有些不屑一顾的感觉,也有人把一些文章存储到软盘或光盘上等称之为电子书,似乎这些电子品是书的衍生物。而现在却不同了,主次关系似乎正在不断修正,既然已经有了读网这个词,是不是还要把电子书改为“书电子”呢?更有人对时下这种读网现象干脆称之为读网时代。

读网是当代人的专有眼福,它是电子科技发展所带给人类的一份厚礼,并由此而彻底改变了人们原有的工作与生活常态,乃至日渐动摇着人们固有的阅读方式。大家一定会注意到,现在读书的人在逐渐下降,而读网的人却是不断增多。一台电脑接上一根网线之后,越来越多的人就再也无法抗拒电脑显示屏的诱惑了,以至纷纷放下了手中阅读的纸质书本。尤其对广大青少年来说,放弃读书而选择读网已经成为一大诱惑。在没有比纸质书本更方便的阅读物出现之前,读书还是以纸质书本为主,传统的阅读方式自然应该占上风。

而现在我们所看到的却往往是这样一幕幕场景:在办公室里工作人员不停地敲打着键盘,少了往日纸耕笔种的冥思苦想;在家庭里不分老少地点击着鼠标,少了往日手捧书籍的孜孜不倦;在图书馆里纸制卡片的检索目录已经被电子系统所替代;纸质书籍也正在被光盘所备份;学校应当说是真正读书学习的地方,而如今也大都建起了电教室、计算机房……不管你习惯不习惯、熟练不熟练、愿意不愿意、高兴不高兴,网络正在迅速地逼近人们的生活,人类将别无选择地进入数字化生存的时代。

读书让人成为读者;读网让人成为网民。我们不知道全国目前究竟有多少以书本为阅读对象的读者人数,但我们知道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报告显示,目前全国上网用户总数已超过1亿人,网民数和宽带上网人数均仅次于美国,位居世界第二。相信用不了多长时间,中国的网民数量将成为世界第一。

随着读网人数的快速增长,全民上网,人人读网,创建网络社会的图景已近在眼前。在无处不“网”的现实生活中,读书还是读网,这将是许多人需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无论是读书还是读网,都有一个读什么的问题,更需要大家认真地加以把握。

节日上班 节后算帐

文/艾 君

无论春节、“五一”、“十一”等国家法定的节假日里,数以万计的劳动者由于工作性质和工作任务等原因必须坚守在工作岗位上。但许多单位,尤其是非公有企业的劳动者节日的加班并未得到应有的尊重和补偿,干了活讨不到工资还屡见不鲜,至于加班拿双倍或三倍工资,更是天方夜谭。

为维护劳动者权益,国家为此相继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总的思想就是“要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补发加班费。无论你是城市工人也好,农村劳务者也好,一切劳动者在节假日加班时都享受“三倍”加班工资,这是法律所规定的。

据了解,十一长假前后,各地工会组织、劳动主管单位都开通了维权热线,那些在节假日加班的劳动者应计算清楚自己的加班费,对不按规定支付工资的企业要及时投诉。以免权益受到侵害。加班工资是有明确的计发规定的,七天长假,头三天加班费是三倍工资,后四天是两倍工资或轮休。按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未依法足额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劳动者可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如果企业逾期拒不支付,按照涉及人数处以罚款。

既然法律已对加班费问题有明确规定,那么为何还有许多单位不予理会,我行我素呢?追其造成许多劳动者加班无报酬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用人单位法律意识不强,靠侵犯劳动者的休息权,延长工作时间的方法来降低成本,争取更大利润;二是许多地方就业形势严峻,劳动者找工作难,不敢“较真”,怕炒鱿鱼;三是政府有关执法部门监管不到位,对一些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或发现了却没有给予有力的制裁;四是许多民营企业根本就没有为职工维权的工会组织,其用人聘任机制不健全,根本不与劳动者签约聘用协议,大事小事老板一个人做主,造成劳动者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社会上,对劳动者与资本拥有者雇主来讲,在资本的强势面前,劳动者只是弱势群体。而资本拥有者雇主与劳动管理部门、工会组织等之间的关系经常存在相互依赖、依存发展关系。许多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往往更多的是要考虑到资本占有者的承受力和意见,所以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得不到提高。

尽管每逢节假日劳动监管部门会通过媒体向劳动者提示一下,节日加班别忘了加班费,但缺乏治本措施。笔者认为要根本解决劳动者加班费问题,只有靠劳动者自己。劳动者不要有明哲保身的思想,要有维护自己权益的法律意识,要有敢于与侵权行为作斗争的勇气和决心,不仅敢而且要会以法律为武器给雇主与行政主管部门以压力,迫使雇主惊醒,更重要的是迫使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加强执法维权的力度,使依法维权的饭碗“硬“起来。

第12篇

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已于3月1日起施行。与原《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相比,新规定有以下五大特点。

1. 适用范围扩大

原规定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及在其中领取报酬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参照《规定》执行。

新规定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2. 补充了正常劳动的内容

原规定第21条: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按照规定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新规定第3条: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3.增加了确定月最低工资标准应考虑的因素

原规定第7条: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的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职工的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城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

新规定第6条: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4.增加了制定颁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规定

原规定:无小时最低工资的规定。

新规定第5条: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第6条 :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5.修改了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期限

原规定第15条: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本规定第7条所规定的诸项因素发生变化,或本地区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累计变动较大时,应当适时调整,但每年最多调整一次。

新规定第10条: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本规定第6条所规定的相关因素发生变化,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New全国省市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 495

天津 412 402

上海 570

重庆 320 300 280 260

河北 350 300 250

山西 340 300 260 220

内蒙古 273 247 221

辽宁 360 320 310 300 290 280 260 250 240 230

吉林 310 275 240

黑龙江 325 299 286 260 234 221

江苏 460 370 320 260

浙江 520 480 430 390

安徽 370 350 340 320 290 270

福建 450 420 380 330 325 280 235

(厦门 420 330)

江西 250 230 210 190

山东 410 380 340 310 290

(青岛 410 380)

河南 380 300 240

湖北 400 340 310 280 240

湖南 400 380 360 340 320 300

广东 574 480 430 380 340 310 290 270

(深圳 600 465)

广西 340 335 315 305

海南 400 350 300

四川 340 310 270 230

贵州 350 320 290 260

云南 360 310 270

陕西 320 295 270 245

甘肃 340 320 300

宁夏 350 320 290

青海 260 250 230 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