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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与城乡规划

时间:2023-06-02 09:58:0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国土资源与城乡规划,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国土资源与城乡规划

第1篇

一、突出发展工业,全力组织工业经济新突破

(一)组织现有企业增资扩产和技术改造,支持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支持云硫集团、发电厂等省直管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市经贸局负责,市科技局、外经贸局、工商局、质监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发改局配合)

(二)抓好项目建设,抓紧发电厂三期和华润电厂等重大项目的立项报批。(市发改局负责,市经贸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供电分公司、发电厂配合)

(三)抓好工业园区建设,帮助各县建立一批特色产业园区。(市经贸局负责,市科技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农业局、质监局、工商局、林业局、环保局、发改局配合)

(四)抓好市高新科技园区建设。(市科技局负责,市经贸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农业局、质监局、工商局、林业局、环保局、发改局配合)

(五)大力发展镇域工业。(市经贸局负责,市工商局、科技局、质监局、环保局、发改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配合)

(六)扶持温氏生物制药、雅达电子、郁南天宝生物制药等技术型、非资源型工业发展。(市经贸局负责,市科技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质监局配合)

二、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促进农村经济新发展

(七)确保粮食安全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完成省下达我市的粮食播种面积和粮食总产任务;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市农业局负责,市粮食局、财政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配合)

(八)壮大农业龙头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在全市8个石灰岩苦旱镇分别引进一个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市农业局负责,市林业局、工商局、质监局、科技局配合)

(九)发展优势农林产业和畜牧水产业。(市农业局负责,市林业局、畜牧水产发展中心、质监局、工商局、科技局配合)

(十)启动民资,有计划地建设一批农林产品批发市场。(市农业局负责,市林业局、工商局、质监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供销联社配合)

(十一)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的管理。(市农业局负责,市工商局、质监局、供销联社配合)

(十二)切实加强动植物防疫工作。(市农业局负责,市畜牧水产发展中心、林业局、工商局、交通局、卫生局、海关和检验检疫办事处配合)

(十三)推进农村水利设施建设;确保城市防洪工程提前一年完成;继续抓好市区南山河等10宗城乡水利防灾工程和61宗小型水库除险加固达标。(市水务局负责,市农业局、城乡规划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配合)

(十四)搞好农村交通设施建设。(市交通局负责,市公路局、财政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配合)

(十五)推进林业生态县建设。(市林业局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公用事业局配合)

三、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壮大全市经济总量

(十六)大力发展县域特色工业。(市经贸局负责,市发改局、国土资源局、科技局、质监局配合)

(十七)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市经贸局负责,市科技局、质监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工商联、供电分公司、自来水公司配合)

(十八)帮助各县加快发展商贸、服务业。(市经贸局负责,市供销联社、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配合)

(十九)帮助各县发展房地产业,继续推进小区开发。(市建设局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配合)

(二十)帮助各县发展旅游业。(市旅游局负责,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配合)

四、组织外经贸工作新突破,做大外源型经济

(二十一)努力增加外贸出口,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拓宽对外贸易的渠道和市场,搞好涉外服务工作。(市外经贸局负责,市经贸局、海关、外事侨务局、检验检疫办事处、贸促会配合)

(二十二)全方位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大力整体推介,创新招商引资机制,加强外商投资成本的调研,进一步发挥好我市驻珠三角招商引资联络机构的作用。(市外经贸局负责,市经贸局、外事侨务局、贸促会、工商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物价局、广播电视局配合)

五、加强财税工作,增强全市财力

(二十三)强化税收征管。(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市财政局、经贸局、外经贸局、工商局、海关配合)

(二十四)加强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评估;对市直部门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市财政局负责,市监察局、审计局、国资委、建设局配合)

(二十五)盘活国有资产和加快政府资源的开发经营。(市国资委负责,市财政局、发改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房管局、公用事业局、振云公司配合)

(二十六)盘活市食品集团在市区的连片土地,开发建设大型购物商场。(市经贸局、国资委负责,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外经贸局、食品企业集团公司配合)

(二十七)加强政府投资工程监管。(市财政局负责,市监察局、审计局、建设局配合)

(二十八)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发展资本市场。(市金管办负责,市经贸局、人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工商局配合)

六、继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

(二十九)尽快动工河口至郁南平台和罗定支线高速公路;启动罗定至岑溪、云城(思劳)至新兴、(郁南东坝)至阳江港高速公路前期工作。(市交通局负责,市发改局、公路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财政局配合)

(三十)抓好324线河口至城区段改造工程;抓好省道352、369、280、276线改造建设。(市公路局负责,市交通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水务局、财政局配合)

(三十一)加快港的报批立项和建设步伐。(市交通局负责,市发改局、港务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配合)

(三十二)加强中心城区管理。(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市公安局、城乡规划局、环保局、卫生局配合)

(三十三)加快市委党校、档案馆、博物馆、图书馆、金山大道工程建设。(市建设局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环保局、市委党校、档案局、文化局、公用事业局、房地产开发总公司配合)

(三十四)加快县城和中心镇建设,加快中心镇基础设施建设。(市建设局负责,市农业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环保局配合)

七、统筹推进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

(三十五)大力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整顿、规范和发展文化市场,深入挖掘我市历史和人文资源,打造我市民间艺术品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市文化局负责,市广播电视局、工商局、公安局配合)

(三十六)加快高中阶段教育发展,普通高中和职业教育都要有新进步;确保中学高中校区和各县(市)高中学校新建扩建工程按期投入使用和51所老区学校建设通过省的验收;按省的任务要求抓好中小学布局调整,进一步推进“一机两语”教育;做好创建教育强镇的基础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配合)

(三十七)加快市技工学校建设。(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配合)

(三十八)鼓励和扶持骨干企业组建科研中心;推动高校科研成果与我市企业生产合作;健全科技服务体系。(市科技局负责,市经贸局、质监局配合)

(三十九)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市人事局负责,市科技局、教育局、卫生局、经贸局配合)

(四十)继续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执法和医疗救治三大体系建设,确保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改造建设项目在今年10月全面完成;加快创建省农村中医先进市工作步伐,力争年底前通过省的验收。(市卫生局负责,市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财政局、工商局、公用事业局配合)

(四十一)全面启动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市卫生局负责,市发改局、经贸局、教育局、民政局、公安局、交通局、水务局、林业局、文化局、环保局、公用事业局、广播电视局、公路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爱卫办配合)

(四十二)加快全民健身广场建设,组织好省运会的备战、参战。(市体育局负责,市财政局、城乡规划局、建设局、发改局、环保局、教育局、公安局、卫生局、广播电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合)

(四十三)抓好农村合作医疗扩面和服务工作。(市卫生局负责,市财政局、审计局、农业局配合)

(四十四)抓好全市药品招投标工作。(市卫生局负责,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纠风办、物价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四十五)进一步规范土地交易市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配合)

(四十六)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市建设局负责,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配合)

(四十七)继续规划和抓好第二批生态示范村建设。(市建设局负责,市环保局、城乡规划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配合)

(四十八)抓好环境保护,重点抓好城区垃圾填埋场建设和西江、新兴江、南山河、南江河的综合整治及重点监控企业的环保监管。(市环保局负责,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配合)

(四十九)合理开发和利用土地;加强项目建设征地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城乡规划局配合)

(五十)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控制人口出生率。(市人口和计生局负责,市农业局、经贸局、监察局配合)

(五十一)落实优抚政策,兑现优抚对象的生活待遇。(市民政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五十二)创建双拥模范城市。(市民政局负责,市财政局、卫生局、公用事业局、城乡规划局、工商局、教育局、公安局配合)

(五十三)编写好“十一五”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市发改局负责,市府直属各单位配合)

八、千方百计增加群众收入,努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五十四)抓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增加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加强各类适用技能培训,组织好劳务输出。(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市财政局、经贸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农业局、扶贫办、质监局配合)

(五十五)进一步加强五保、低保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市农业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社保基金局、卫生局、教育局、房管局、监察局配合)

(五十六)落实农业税全免政策,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市农业局负责,市监察局、财政局、教育局、物价局、民政局、人口和计生局配合)

(五十七)加快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社会保险待遇尤其是企业早期退休人员的待遇。(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市经贸局、外经贸局、财政局、工商局配合)

(五十八)实施社保全责征收。(市地税局负责,市劳动保障局、社保基金局、财政局、工商局、经贸局、外经贸局配合)

(五十九)争取年内解决18万农民饮上干净水问题。(市水务局负责,市农业局、环保局、卫生局、财政局配合)

(六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坚决制止和查处拖欠企业职工工资等违法行为。(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市经贸局、外经贸局、总工会、妇联、工商联配合)

(六十一)按要求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市建设局负责,市财政局、监察局、劳动保障局配合)

(六十二)清欠农民征地拆迁款。(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财政局、监察局配合)

九、坚持以人为本,建设和谐

(六十三)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继续加大打击“双抢”、黑恶势力、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市公安局负责,市司法局、法制局、综治办配合)

(六十四)加强政府工作,妥善处理,积极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市局负责,市法制局、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配合)

(六十五)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尤其是道路交通安全等事故多发行业的监督管理,遏制各类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市安监局负责,市经贸局、交通局、公路局、公安局、消防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农业局、海事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配合)

(六十六)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市经贸局负责,市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配合)

(六十七)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食品和药品监管局负责,市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农业局配合)

十、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全面提高执政能力

(六十八)加强廉政建设工作。(市监察局负责,市纠风办、审计局配合)

第2篇

近年来,县城区私人突击抢建、乱建、超许可违法建房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城乡建设秩序。为节约集约用地,确保城乡规划的执行与实施,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汝城县县城总体规划(-年)》的相关要求,现就县城区严格限制私人零星建房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汝城县县城总体规划(-年)》确定的中心城区100.1平方公里范围(北至厦蓉高速公路、金山村北,南至虎尾-松元山,西至羊角冲-牙齿岭-狗脑寨山脚东,东至规划G106线)城市建设用地23平方公里范围核心区内(北至厦蓉高速,东至规划区长安路,南至虎尾-松元山,西至羊角冲-牙齿岭-狗脑寨山脚和三星工业园)严格限制农村(城镇)居民零星进行私房新建、改建、扩建活动;除城市建设用地23平方公里核心区以外的范围,严格控制城中村向外蔓延,农村(城镇)居民进行私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严格控制建设规模;禁止以“宅基地”名义出售集体土地建设私房。

二、除县人民政府原已批准且属搬迁安置集中联建并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已动工建设的私房建设项目外,县城区私人零星建房项目一律停止施工,维持现状,接受县人民政府组织的集中清理整治。对继续抢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执法部门作出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县人民政府将责成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予以制止,暴力阻碍执法行为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三、凡未经批准,擅自在下列限建区域内违法建房的,一经查实,依法予以拆除,并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不得补办审批手续;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私人零星建房,应当另行择址建设。

(一)临城市道路;

(二)临城市公园、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公共广场、游园、河道湖泊等重要景观地带;

(三)列入旧城改造和“城中村”综合改造的区域;

(四)新城区发展重点控制建设用地范围;

(五)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区域。

四、县政府将组织县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局对县中心城区私人建房进行集中清理整治,在全面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分门别类登记造册、集中处理。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在县城中心城区公寓楼安置办法出台施行前,暂停受理私房报建资料,不再办理私人零星建房审批手续;对D级危房申报建房的,视情况区别处理,迁入集中建房点安置,不得在原址翻建。

第3篇

关键词:地籍测绘 国土资源管理 服务功能

一、引言

测绘是指以光电技术、计算机技术、信息科学以及网络通讯技术等为基础,以全球定位系统、遥感技术与地理信息系统为核心,通过测量的手段获取地面现状的位置信息与图形信息,反映相关设施与自然地理要素的空间位置、形状、大小及其相关属性,为国土资源管理与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提供相关依据。地籍测绘是对土地界线的界址点坐标进行精确测定,将地表相关设施的空间位置、面积及其他属性准确绘制在图纸上,为我国国土资源的管理及各项基础业务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服务。国内针对地籍测绘在国土资源管理体系中服务功能的相关研究,江长喜(2000)阐述了测绘工作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出充分开发,利用已有的基础地理信息资源为国土资源管理服务,运用现代测绘技术手段,提升为国土资源管理服务的功能和水平;余雷(2012)通过分析地籍测绘的作用,探究地籍测绘的经济作用,阐述地籍测绘的土地开发利用等研究了地籍测绘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作用。本文重点分析了地籍测绘与国土资源管理体系建设的相互关系,研究了地籍测绘在国土资源管理体系中的服务功能,结果为实现国土资源管理的建设与发展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

二、地籍测绘与国土资源管理体系建设的相互关系研究

地籍测绘与国土资源管理体系建设相互关系是一个彼此相互依托、相辅相成、有机统一的整体。地籍测绘服务于国土资源管理体系的建设与发展,为国土资源管理中国土整治与开发、土地的归属权、土地纠纷与变更等重要环节提供科学、规范、合理的保障。伴随现代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在经济全球化、数字化、信息化的时代背景下,涵盖国土资源调查信息系统、土地利用信息系统、地藉信息系统等的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建设与发展势在必行,而地籍测绘是为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建设提供基础材料的精确的科学手段,是国土资源管理体系建设的前期性、基础性的准备工作。国土资源管理体系的建设为国家资源的宏观管理、国防建设、城乡规划等提供可靠保证的参考依据,同时使地籍测绘工作的前期性、基础性、公益得到充分发挥,推动了地籍测绘技术的发展。综合分析地籍测绘与国土资源管理体系建设的相互关系,地籍测绘通过对地块权属界线的界址点坐标进行精确测定,将地表相关设施的空间位置、面积、权属关系和利用状况等属性进行精确的绘制与记录,强化了国土资源管理体系高度的权威性、组织性、纪律性,确保相对科学、合理的分配与利用每一寸土地,为国土资源管理体系的建设与发展提供科学、可靠的基础资料,与此同时国土资源管理体系的建设与发展的过程中也带动了地籍测绘技术的发展,二者逐步形成相互依托、相辅相成的关系推动了国民经济建设与社会的稳步发展。。

三、地籍测绘在国土资源管理体系中的服务功能分析

地籍测绘技术是强化国土资源管理信息的有效平台,是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空间数据分析与空间辅助决策有效技术手段,服务于国土资源管理体系的建设与发展。探究地籍测绘在国土资源管理体系中的服务功能,首先,地籍测绘在土地开发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地籍测绘对土地属性的精确测定为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提供科学的基础资料,为区域地形、土地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土地分配等提供重要数据支持,为土地的利用监测与动态的遥感分析提供理论依据;工程建设上,地籍测绘规范了土地开发的方案设计的资金预算与工程质量,保证了开发方案的可行性。其次,地籍测绘在国土资源管理中发挥了重要的经济作用,地籍测绘为我国土地的审批、规划以及合理利用提供基础材料,保证了城乡规划的合理开发,强化了土地与建筑物的产权管理;服务于城市的交通道路管理,作用于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更新,有效地对土地进行了动态的监测。再次,地籍测绘技术的科学性、规范性在解决土地归属权纠纷,地质灾害损失评估,城市环保与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区划和地名管理都发挥了重要的数据支持功能。地籍测绘促进了国土资源管理的可持续发展,地籍测绘是国家对能源、交通、水利以及通讯等设施进行战略投资的基础,是加强我国自然生态环境的治理水平,促进国土资源的科学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的重要保证。综合研究地籍测绘在国土资源管理体系中的服务功能,地籍测绘技术为我国国防建设、国土资源管理战略方针的制定、土地合理开发决策的实施、城市、农村土地资源的规划及国土资源的动态监测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与数据保证服务,推进了现代社会国土资源管理的可持续发展,带动了整个社会经济的进步。

四、总结与建议

现代社会经济全球化、信息化、数字化时代背景下,伴随社会的快速发展与测绘技术的不断进步,我国的国土资源管理事业正进入非常重要的发展阶段。现代地籍测绘技术能够为我国国家资源管理体系的建设提供科学、可靠的数据支持平台,能够为我国国防建设、城市规划、土地开发与管理以及土地资源的数据分析与决策实施提供理论保证,服务于我国现代化、适时化、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的国土资源管理,为促进我国城市、农村的信息化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现代社会实践发展中须完善地籍测绘的相关制度,促使地籍测绘工作与现代化技术手段的相互融合,保证测绘数据质量的准确度,不断强化测绘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服务功能,完善国土资源管理数据库的建设,实现城市、农村空间数据共享,为国土资源开发管理提供切实有效的数据服务,进一步实现国地资源管理的现代化。

参考文献

[1]余雷. 地籍测绘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作用[J]. 科技资讯,2012,(24):27.

[2]安波. 强化测绘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服务功能[J].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报,2006,(02):70-71.

[3]王玉龙. 测绘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作用[J]. 科技咨询导报,2007,(24):25.

[4]江长喜. 浅谈测绘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应用服务[J]. 资源・产业,2000,(11):26-28.

第4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市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紧密结合城区功能定位的总体要求,切实安排好社会发展用地,保障民生项目用地,确保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利用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城乡统筹、合理布局、优化发展。

(二)基本原则

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的基本原则是:

1.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2.有保有压,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3.优先供应存量建设用地和闲置土地,严格保护耕地;

4.合理安排土地供应空间布局,统筹城乡用地,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5.规范土地供应方式,促进市场对土地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发挥;

6.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二、计划指标

(一)供应总量

年土地供应总量约1485.71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约854.31公顷,鼓励和引导利用存量建设用地631.4公顷。

(二)供应结构

在年土地供应总量中,商服用地59.17公顷;工业仓储及其他产业用地191.81公顷;住宅用地818.75公顷,其中:廉租住房及公共租赁房用地、安置房用地、经济适用住房类用地242.37公顷,含各类政策性住房及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用地576.38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97.0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318.93公顷。

三、土地供应导向

(一)继续加大住宅用地供应,进一步提高政策性住房用地的比例,合理把握供地时序,着力改善民生和稳定房地产市场。确保各类政策性住房及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供应量不低于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70%,着力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整治搬迁、重点工程建设拆迁等项目用地。紧密跟踪市场形势,优化住宅供应方式和时序。支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发展,解决居民的自住和改善型住房需求。

(二)继续保障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土地供应,提升城市承载能力和服务能力。

(三)优先保证具有高效、高辐射力的优势产业的用地供应,支持重点产业集聚区和功能区的发展,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

四、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实施

新区管委会,各城市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施工作。

(一)明确土地供应政策,稳定市场预期。进一步落实供应计划的地块公布机制。土地供应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城市区政府提出的土地供应计划安排建议方案,将年内拟供应的住宅、商服、工业仓储地块情况向社会公布。确因特殊原因需调整供地计划的,各城市区政府应当于每季度末前,依据计划执行和土地供需等情况,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计划修订方案,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调整后的地块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5篇

市城乡规划部门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尽快编制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各地块的具体用途。有关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对中心城集中规划建设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及各类建设活动实行统一管理,禁止在集体土地上不按规定用途从事种植、养殖、取土、建设等行为;要加大执法和巡查力度,对不按规定用途的种植、养殖、取土、建设等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清理和拆除,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规范农村集体土地承包

有关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集中力量和时间,组织农业、林业、国土资源部门及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中心城集中规划建设区域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树木、苗木、建筑物、构筑物等的现状、权属、范围、面积、数量等进行全面调查界定,建立专门档案。在此基础上,由县区农业、林业部门牵头,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逐一进行清理检查,建立土地承包台账。要按照种植、林木、养殖等用途,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土地承包合同进行细化完善,进一步明确承包土地的用途、承包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并督促承包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从事生产活动。属于种植、养殖等用途的,农业部门要及时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属于林业用途的,林业部门要督促承包方依法申请办理林权证,并严格遵守相关种植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作为今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依据。

加强对集体土地承包管理,中心城集中规划建设区域内集体土地上进行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和发展林果业、渔业、畜牧业的,需逐级上报有关县区农业、林业部门同意,并报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备案。要建立集体土地承包情况定期检查制度,对违反土地承包合同,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不遵守相关种植规范等行为,由县区农业、林业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及时予以制止。不听劝阻的,建议村集体依法解除承包合同。

三、加强集体土地建设管理

有关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中心城集中规划建设区域内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的权属、性质、面积等进行全面调查,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建立健全集体土地建设管理制度,中心城集中规划建设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未经市城乡规划等部门批准不得新建房屋;已纳入近期城市建设规划的集体土地上不得改建、扩建房屋;纳入城中村改造或农村住房建设的,新房建设完成后必须拆除旧房并退还原宅基地;确需改造的危房,必须由具有相应房屋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鉴定报告;严禁在村庄规划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建设房屋。

四、严格实施集体土地征收

要严格按照“两公告一公示”程序,切实加强拟征收土地公告环节的工作。市、县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后2日内,土地征收实施主体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财政部门、土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被征地村、被征收土地联产承包户或土地使用权人等组成专门工作组,开展征地勘测调查,核定征地红线图,进行征地测量放线,对拟征地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面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等进行现场调查、清点、核实,形成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并由参与现场调查、清点、核实的各方共同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当场提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当场复核。要加强征地勘测调查过程中的相关技术支持,采取录像、照像等方式固定青苗和附着物情况。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积极支持配合征地调查,拒不配合的,调查结果由国土资源等部门与被征地所在乡镇(街道)和村有关人员签字并进行公证;阻扰征地调查,拒不提供有效权属证明,造成调查不实或漏项的,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承担相应责任。从拟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收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突击种植树木、苗木、开挖鱼塘及其他养殖,突击抢建塑料大棚、蚂蚱棚、温室和看护房等设施,新上设施农业及其他生产经营项目,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五、依法实施征地补偿

市、有关县区和开发区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要依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保证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执行省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严格依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日照等八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并参照近期执行的中心城南展片区及重点市政道路用地内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予以补偿。没有明确补偿标准的,由市物价、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核定补偿价格后予以补偿。在征地过程中,对征地补偿标准有异议,达不成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市、县政府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报省政府裁决。

六、切实保障和改善群众生活

在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同时,有关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征收补偿有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确保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属于个人或承包经营者所有的附着物、青苗以及房屋拆迁补偿费,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给个人或承包经营者。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向村民公开使用或分配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对严格依照土地承包合同进行种植、养殖、建设的群众,在征地补偿时给予适当奖励。要加快建立被征收土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将被征地群众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和就业服务体系。符合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条件的,优先纳入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

坚持以城市建设带动乡村建设,市和县区有关部门制定项目用地区域规划时要充分考虑被征地村集体安置用地预留,积极支持被征地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在乡镇(街道)统一组织下,被征地村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担城市建设项目的建材运输及项目建成后的绿化养护、卫生保洁等工作。在城市配套设施规划建设时,要尽量满足被征地村需要,让失地群众共享城市发展、设施完善、功能提升的成果。

第6篇

为加快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确保全面完成年度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年,按时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保障性住房开工竣工目标任务,即:新开工建设14397套,竣工13500套。其中:

(一)廉租住房建设。新开工建设1822套,其中:市296套、市200套、县177套、县80套、县200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869套;续建项目竣工2757套,其中:市700套、市294套、县265套、县150套、县380套、区968套。

(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新开工建设3778套,其中:市600套、市800套、县400套、县278套、县300套、经济技术开发区500套、新区(中原电气谷)900套;续建项目竣工2999套,其中:市307套、县378套、县170套、县878套、区556套、经济技术开发区200套、东城区200套、新区(中原电气谷)310套。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新开工建设8284套,其中:市500套、市500套、县200套、县300套、区900套、东城区4000套、新区(中原电气谷)2000套;续建项目竣工5440套,其中:县608套、区670套、东城区4162套。

(四)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新开工建设397套。其中:市60套、市60套、县60套、县60套、县60套、区37套、东城区60套。

(五)垦区棚户区改造。垦区改造任务116户。其中:县15户、县101户;续建项目竣工3075套,由区负责。

二、工作要求

(一)制订工作方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制定详细工作实施方案,积极做好项目推进工作,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二)明确时间节点。

1.年2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统一协调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审定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使用政府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及依法收回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将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落实到具体地块。

2.年5月底前,市、县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办理完毕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完成前期工作。

3.年6月底前,新开工项目100%开工建设。

4.年11月底前,新开工项目要实现三个三分之一(进入地基结构施工的1/3,主体施工的1/3,基本建成的1/3)的目标。

5.在确保完成竣工任务外,截至2月中旬,续建项目尚未完成基础施工的,要在3月底前完成基础施工,进入主体施工阶段;6月底前完成主体工程的50%;9月底前完成主体工程的80%;12月底前主体基本竣工。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按照“市政府负总责,县(市、区)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要求,市政府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纳入各县(市、区)年度责任目标考核指标体系,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管理,并列入年终考核领导班子的重要内容。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督查督办和考核验收等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与工程管理,加强质量监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各县(市、区)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和争取中央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稽查和建设协调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使用和监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供地政策,加快用地报批,确保土地落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有关项目的规划审批;市环保局负责有关项目的环评报告审批;市监察、审计、民政、公安、税务、统计、金融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机构建设,建立和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保证工作经费,确保工作开展。

(二)确保土地供应。一是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实行计划单列。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住房保障等有关部门商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做到优先供应、应保尽保;二是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且符合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依法应由省级政府批准的,可以申请先行用地,在用地计划报批的同时,同步开展农用地转用征收;三是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应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四是对未按规定时限落实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供地计划的县(市),一律停办商业开发土地供应手续,不得进行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并根据情况扣减下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五是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储备制度。

(三)实行联审联批。一是建立联动机制。由市政府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协调其他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行联审联批,及时完善建设审批手续,足额落实配套资金,确保项目落实到位。对项目前期审批工作,要急事急办,优化审批程序,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增加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二是严格落实限时办结制。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环保等部门要严格落实限时办结制,并制定限时办结的具体规定,限定每个环节的办理时间,最大限度地压缩审批时限。对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城乡规划部门要在受理后6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受理后7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受理后25日内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受理后3日内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在受理后5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

(四)加大财政投入。一是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省级财政奖补资金;二是依托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融资平台,按照自愿参与、统贷统还、分责还款的原则,吸引中长期融资贷款;三是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建设资金的筹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年1月1日后成交的出让土地,按照土地出让收入不低于3%的比例,提取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并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统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完不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县(市、区),一律不得兴建和购置政府办公用房;四是全面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五)强化质量监管。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积极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创优工作。加强工程监理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及时纠正和查处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严格实行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分户验收制和永久性标志牌制。大型居住社区要统一规划、统筹兼顾,集约节约使用土地,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同步编制市政公用、公共建筑、交通等各类专业规划,将专业规划成果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与衔接。要优化户型设计,力争在较小的空间内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做到“面积不大功能全、占地不多环境美、造价不高品质优”。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要同步建设给排水、燃气、垃圾中转站、商业网点、学校、幼儿园及物业管理用房等市政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保障性住房小区交付使用时,配套设施必须满足基本入住条件,并按规定统一组织验收。

(六)加强舆论引导。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坚持正面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意义及相关政策。要充分利用住房保障管理信息化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计划和建设、分配、管理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要总结推广经验,及时宣传典型和做法,努力营造全社会理解、支持和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良好氛围。

第7篇

一、组织领导

为保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合法、公开、公正,更好地协调组织土地出让事宜,成立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副市长张子建,副组长:市国土局局长陈福仁,成员:市国土、监察、规划、发改、财政、建设、房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市监察部门进行全过程监督。

二、用地范围、年限及规划要求

出让地块位于建设路以南、雄石东路以北的贵溪火力发展电厂大门口附近,用地范围以贵溪市城乡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附红线图为准,土地总面积为35.46亩,其中S1地块面积22.12亩,S2地块面积13.34亩(具体面积以实测为准)。开发建设必须符合贵溪市城乡规划局提供的贵规条字[2008]023号《贵溪火力发电厂大门入口处地块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以及建设方案评审意见书。

三、出让方式、起始价

土地使用权以挂牌方式出让,起始价50.1万元人民币/亩,契税、土地交易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由受让人自行承担,本次出让设置保底价,不到保底价不成交。

四、工作程序

(一)公告

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土地网》、《****土地网》、《****日报》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20日。

(二)报名

1、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挂牌截止之日前2日(节假日除外)。

2、地点:贵溪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

3、受让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单位,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参加竞买。

4、提供材料:竞买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或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董事会决定、履约保证金票据等。

5、报名时需缴纳履约保证金600万元人民币,竞买人竞得后,保证金可转抵土地出让价款,未竞得者保证金在3日内给予退回(不计利息,节假日顺延)。

6、该地块属毛地方式出让,竞买人必须先提供与贵溪火力电厂签订的出让地块内的房屋拆迁、设备管线迁移、铁路公跨桥处汽修房屋及设备迁移拆除及有关附着物、构筑物的拆迁补偿协议后方可报名。

(三)挂牌时间、地点

1、挂牌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2、地点:贵溪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

(四)付款

受让人竞得之日起15日内付清地价款的80%,余款30日内付清,逾期每天按未付清出让价款的1‰缴纳滞纳金。

(五)签订合同

土地出让成交确认书签定之日起10日内,市国土局与竞得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其它事宜

(一)土地受让方负责做好出让地块内规划道路等一切基础设施建设并承担费用。

第8篇

第一条为保障农民建房需求,规范农民建房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促进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农民建房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村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民集体土地建房或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村(居)委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民建房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农民建房必须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按照“加快新农村建设,加强集中建房点中心村建设”的宗旨,遵循“依法用地,合理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进行管理。

农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一般不准占用耕地,要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及村内空闲地、劣地和废弃地。

鼓励农户到乡(镇)规划选址的中心村新型农民住宅小区建房,推进农民集中居住;鼓励拆旧建新,大力推进农村“空心房”拆除和土坯房改造。

第二章农民建房的规划控制

第六条农民建房必须执行村镇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家下达的农民建房专项用地计划指标,逐级分解到乡、村,80%以上的新增农村建设用地指标分解到被征地农户拆迁安置和新农村建设用地。

第七条农民建房选址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民建房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会同县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现场踏勘提出选址和用地意见,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县城规划区外的农民建房,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选址和用地意见,报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县规划建设部门批准。

第八条农民建房规划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用地、统筹兼顾、相对集中的原则,科学编制农民建房规划,重点规划居住户50户以上的大中型新型农村住宅小区。

(一)县城规划区内的镇新生社区、文化社区、中山社区、金水社区、金都社区、五里山社区、新都社区、龙洲社区、大罗村、龙腾社区、金塘社区中心城区范围的农民建房必须按照城市现代居住小区标准规划建设农民公寓,由镇政府负责完成规划和建筑方案设计,经县规划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二)县城规划区内的镇新杨村、井岗村、红杨村、红岩村、龙陂村、金虎村、石人村,里仁镇的冯湾村、新里村、上游村、新园村,东江乡的大稳村、中和村、新圳村,桃江乡的水西坝村、窑头村的农民建房,应优先选择城市现代居住小区标准规划建设农民公寓;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乡(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一户一宅”的模式进行建设,但应遵循“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立面设计”的原则,选择新农村建设推介房型或推介房型的改进型建房,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编制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报县规划建设部门批准。

前两款具体范围以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共同根据实际划定的控制红线为准。

(三)其他农村农民建房,允许“一户一宅”建设,但应当按照新农村建设推介房型或推介房型的改进型建房,偏远村庄不宜集中建房的地方,农民可以根据当地的地形和地质条件在原址拆旧建新或者另外选址建房,建筑方案经所在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农民建房的报批及管理

第九条农民建房用地应填写《城乡居民建房占地申请表》和《省城镇建房审批表》,经所在地村民小组(选区)讨论同意,村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营林林场)审查报县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县城规划区的农民建房,还应当报规划建设部门批准。

农民建房用地涉及林地、河道(流)、滩地、铁路和公路控制范围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条农民申请建房用地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农村居民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省城镇建房审批表》和《乡村农民个人建设用地申请表》,由村民小组签署意见;

(二)村(居)民委员会初审,并在本村、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

1、申请人(夫妻双方)的姓名;

2、家庭人口、原有房屋宅基地情况;

3、申请建房的位置、四至界址,地类、面积;

4、公示的期限;

5、有异议的处理方法、途径。

(三)乡(镇)规划管理所和县国土资源中心所派人实地踏勘,签署意见。

(四)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报县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县城规划区的农民建房,凭县国土资源部门农民建房用地条件审查手续到县规划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然后凭《建设用地批准书》向县规划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以上相关部门每个审批和办理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按照城市现代居住小区标准规划建设农民公寓的农民,可由经审核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民组成建房理事会,并由建房理事会负责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农民在现有宅基地外另行选址建房的,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居)委会签订新屋建成后退还老宅基地或拆除原有房屋协议书,并视以下情形对原有房屋进行处理:

(一)如果老宅基地是有偿取得,退回集体经济组织时,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农民无偿提供新宅基地或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二)如果原有房屋已经没有使用价值,在审批新宅基地时,农民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居)民委员会签订协议,约定在新房建成后拆除原有房屋。

(三)如果原有房屋仍有使用价值,在审批新宅基地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农民可以转让或赠与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的村民,也可以转让或赠与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农民应当自新房入住后三个月内退还老宅基地,原发证机关应当同时注销其土地使用权登记、注销其老宅基地的相关证件;对按上条规定对原有房屋进行赠予或转让的,申请人应当在迁入新居后30日内按土地、房屋登记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证件。

农民按协议应拆除原有房屋而拒不拆除、不退回老宅基地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依照与申请建房的农民签订的协议书进行拆除。

第十四条农民建房的面积应符合法律规定。农民建房占用耕地的,每户占地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的,每户占地不得超过240平方米。

第十五条经批准的宅基地,自批准之日起连续两年未使用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农民建房审批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税费,禁止乱收费行为。

第四章农民建房用地的申请对象

第十七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农民可以申请建房:

(一)原有住房破旧需改造或拆除的;

(二)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需要,原宅基地被征收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实施村庄规划、土地整理、“空心房”改造需要拆迁的;

(四)多个子女的家庭,有子女达到婚龄,确需分户新建房屋的(分户的父母身边至少有一个子女)且人均宅基地不足20平方米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建房: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集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镇尚未编制出村镇规划的;

(二)有私自转让、出租、赠与宅基地或者房屋行为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能满足分户需要,或宅基地面积超过法定标准的;

(四)申请人为非农业户口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不得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乡级人民政府和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构建共同责任机制的要求,加强农民建房监管,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对县城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由县人民政府责成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拆除;对县城规划区外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拆除。

第二十条无批准权限或者超越批准权限的单位非法批准农民建房的,该建设用地批准书无效,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造成的损失依法由非法批准单位或个人承担。已经动工建设的,按照本办法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农民建房用地负有职责的工作人员,在农民建房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9篇

一、充分认识严禁违法建设的重要性

(一)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为严重扰乱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建设秩序,影响城市市容市貌,造成城市拆迁、建设成本的增加和土地、建设资源的巨大浪费,严重影响城乡发展环境和社会稳定,危及居民的安全,损害广大城区居民的社会公共利益。严禁违法建设行为是维护城市总体规划、提升城市品位和竞争力,促进“六城同创”的一项重大举措,是维护全市人民根本利益、加快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二、切实规范城市规划区内居民自建住房的管理

(二)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具备合法的国有用地批准手续,新建、改建、翻建、扩建自用住宅,必须依照城市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城市居民自建住房规划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及内容,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未经批准,严禁城市规划区内居民自建房屋行为。对已列入我市“城中村”改造计划的区域,严禁各类建设行为。

(四)未经批准,严禁将沿街住宅房屋建设或改造为商业经营性用房。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严厉查处,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城市容貌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封堵。

(五)各居委会要切实加强本居辖区内的土地管理。不得将本居集体所有的土地或管理使用的国有土地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居居民违规批划宅基地。对辖区内抢占土地、违法建设等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向所属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反映。

三、严格管理房地产开发及其他工程建设

(六)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房地产开发或新建、改建、扩建等其他工程建设的,均适用本意见。

(七)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土地管理、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合法的用地手续;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获得上述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八)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开工,如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30日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同意延期建设的,其项目竣工和申请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竣工验收日期可按同意延建的时间顺延,但顺延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未经批准同意,满1年未开工建设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收相当于出让金20%以下的闲置费;满2年未开工建设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九)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要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研究的意见进行审批。

(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确需变更的,须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要求,并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变更审批后应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市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十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关,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实施全程监控。建设工程的放、验线及竣工验收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牵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其中竣工验收须通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对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正在查处的未结案件,相关部门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十二)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具有永久实用性的建筑,不得发放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使用期满,确实需要继续使用的,必须征得土地所有者或原使用单位的同意,并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但延期不得超过二年。临时项目使用期满,建设单位必须及时拆除。

(十三)对于本意见实施前,房地产开发及其他工程虽已竣工验收,但是对其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未予处理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管理意见予以处理。

四、严厉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

(十四)城市居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和其他工程建设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虽已取得上述许可手续,但不按规定内容进行建设的,均依法认定为违法建设。

(十五)建立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规划行政执法工作内部协调运作机制。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内批准的所有建设项目,应在审批同意后3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内容抄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建设项目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抄送市规划主管部门。

(十六)市国土资源管理、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划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执行城建工作巡查督导制度,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对于发现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十七)严禁党政机关干部、国家工作人员购买、倒卖、租用集体土地建设房屋。一经发现,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八)各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居民宅基地和自建房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居民自建住房用地审核程序,及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主动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做好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查处等工作。

(十九)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城市规划行政许可职能。在规划许可、放验线、规划变更、竣工验收等过程中,须严格执行本意见相关条款之内容。同时,要积极协助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做好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二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土地监管职能。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对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本意见实施后,凡违规批划土地的,要责令退还土地,并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对有关责任人移交市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土地批准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使用土地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于改变土地用途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对于超批准容积率进行建设的,超出部分经有关部门批准认可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补缴土地出让金,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否则,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变更手续。

(二十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担负城市规划执法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省政府关于在滕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对于当事人不认可违法建设事实或其他需要对违法建设的性质和程度进行认定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予以认定,提出处理意见,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给予建设工程造价5%—10%的罚款。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城市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于不能拆除的,依法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对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1、占用铁路、高速公路沿线两侧控制范围土地的;

2、占用道路、广场、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进行建设的;

3、占压地下管道、管线设施进行建设的;

4、侵占城市防汛通道及消防通道进行建设的;

5、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所建设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6、建设地点不符合城市功能分区等重要布局的;

7、改变建筑使用性质而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8、对于市政府冻结有关区域建设的通告后,在冻结区域内进行的各种建设行为;

9、其他严重影响城市容貌、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

(二十二)市*机关要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案件。对国土资源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移交的触犯刑法的违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及时采取强制措施;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实施。

(二十三)市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土地和建设的审核、审批、查处等环节的检查监督。制止、纠正乱作为或不作为行为,查处行政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对于不按本意见条款执行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于、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切实加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四)市政府成立查处违法建设行为领导小组,负责整体工作的指挥、部署、协调和监督。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国土资源管理、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四个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十五)领导小组要建立各成员单位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会议,对重大、复杂、疑难的违法建设案件,研究案情,决定处理意见,组织联合执法。

(二十六)建立城市规划执法、土地执法的治安保障机制。由市*机关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派驻治安中队(或治安办公室),实行双重管理,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密切配合,协同作战,随时提供现场执法保障,对侮辱执法人员、阻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二十七)建立城市规划执法的财政保障机制。市财政部门要对有关执法部门给予资金倾斜,足额保障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所需的办公办案、执法装备等各项经费支出,保证执法工作的高效开展。

(二十八)建立违法建设新闻监督机制。报社、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切实担负起新闻监督职责,对违法建设行为及其单位、个人予以曝光,对依法实施的违法建设活动给予及时报道,营造全社会关注城市规划执法、支持城市规划执法的舆论氛围。

(二十九)市政府将该项工作的开展情况纳入上述有关单位的年度考核内容。对落实不力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对造成较坏影响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的责任;对措施有力、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10篇

关键词: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 区域分布 专业定位 课程设置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795(2011)04(b)-0024-01

科学须为社会服务,要促进人类的进步与社会的发展。高校的人才培养应符合时代的需求,专业的设置要紧密联系社会的发展。自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但随之而来的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也日趋严重[1]。城镇体系建设、城市规划缺乏长远目标,严重滞后于城市建设和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广大的乡镇地域甚至没有科学合理的规划。这一系列的问题的解决都亟需具备地理科学、资源环境科学、生态科学、管理科学和城乡规划技能的综合型人才[2],因此,对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管理专业的办学要求、培养模式、教学质量需要有更高的要求,来进一步满足国家社会和区域的发展目标[3~4]。

1 专业存在问题

1.1 专业定位不明确

该专业在我国开设10多年来,逐渐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如专业定位模糊、课程体系欠缺、实践能力不足、毕业生去向不明确。高校不能回答诸如该专业培育什么样的人才,要开设什么样的课程,人才培养如何满足社会市场需求等问题。在相关研究中有学者指出,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培育出来的人才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尴尬境遇:论规划绘图功底,不如工科的城市规划及建筑学专业的学生;论空间综合分析能力,不如地理科学专业的学生;论资源环境评价及管理能力,不如资源科学、环境科学及资源经济学等专业的学生[1]。

1.2 课程设置不科学

受学校传统专业特色及片面追求学科完整性的影响,学校按照各院校师资优势开设了不同的方向并设置了不同的课程体系,各院校在构建的专业课程体系中存在许多盲目性和随意性[4]。部分院校在设置课程体系时遵循“多学科、宽口径”的培养模式,力求面面俱到,由此导致学生通而不专,课程体系过于宽泛。强调计算机以及软件应用,但忽视相关的基本理论;重视规划设计的课程,但忽略了地理类课程的基础地位,这种状况必然导致毕业生知识结构的不完整,学科综合性不强的局面。

2 专业办学建议

2.1 合理布局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

人口、资源、环境、城乡规划以及社会协调发展等问题是我国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城镇体系规划严重滞后于城市建设和经济的发展,这种现象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广大乡镇地区尤为突出[2]。规划不是一种理论上的规划,而是规划要素在空间上的科学合理地分布,是一种区域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实践科学。在广大的西部地区,许多大型的规划包括区域规划和城市规划,都由国内著名的规划机构来完成,而这些大型的规划团队往往都不是本土机构,因此所作的规划并不能符合区域特色。因此,从一定意义上来讲,这种规划偏离了规划的根本目的,所作的规划也仅停留在理论层面上,可操作性也不强。因此,要从根本上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需要壮大本土的规划队伍,这样更能科学有效地制定相关的规划策略,从而避免了异地规划队伍制定规划时背离区域实际情况的种种弊端。

2.2 明确专业的办学理念,准确定位学科方向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对学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要求较高,需要学生掌握专业的基本知识和实际操作的技能,能解决资源环境评价与管理及城乡规划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在教学之中,该专业所开设的课程非常多也非常杂,既有地理学也有规划学所的众多的规划课程。但是蜻蜓点水式的教学方式,形成了什么都学实际上什么都不会的尴尬境遇,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本科教学的目的,忽略了当今社会需要的是综合性的应用型人才,而非高级专门人才这一实际情况。应根据学校特色和师资状况,确定实践教学环节主干课程体系,加强动手和实践能力的锻炼,增强实践教学环节的应用性,加大实习和集中实践环节的学时,进一步增强学生实践动手能力,课程设置要为毕业生未来可能从事的工作准备。转贴于

2.3 根据学校特色完善课程设置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管理专业作为地理学的一个学科方向,培养的大学生需要对区域的规划特点、对地理区划有较为清晰的认识,并能掌握大量当地区的经济背景和社会背景等相关的专业知识。东中部经济发达地区所开办的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管理专业更注重城市建设、土地及房地产市场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创建、循环经济的发展、人居环境的改善,而在西部地区高校开办的专业更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如山地生态保护、地质灾害勘察、荒漠化防治、水土流失防治、资源环境调查、城镇建设等[1]。

从办学特色来讲,不同的学派办学重点也应有所不同。测绘学派应为数字城市、国土资源调查、资源环境管理与开发为主要研究方向;地理学派应以国土规划、城镇体系规划、产业规划、生态保护与规划为发展重点;资源学派以农业产业规划、新农村建设为特色;规划学派应以城镇体系规划、新农村规划、居住区规划、旅游规划为主要特色;经管类的学校必须发挥其在经济、管理上的优势,强化资源管理、房地产评估与管理能力的培养等等。

参考文献

[1] 赵小风,黄贤金,陆汝成.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管理专业教学改革探讨[J].高等农业教育,2009(7):58~60.

[2] 宋戈,袁兆华.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问题的探索[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2):81~82.

第11篇

为贯彻落实市纪委九届八次全会、市政府廉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市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省监察厅《关于在全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和国土资源系统开展依法行政综合监察工作的通知》(监发[]2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建设、规划、房管、城管执法和国土资源系统开展依法行政综合监察工作。

一、监察任务、内容和重点

(一)监察任务

按照分级监察的原则,对市、县(市)区两级建设、规划、房管、城管执法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年以来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全面监察,促进五个部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有效发挥行政监管和服务职能,防止滥用权力。

(二)监察内容

1、检查各级建设、规划、房管、城管执法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年以来在实施行政管理中,是否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规划、处罚、强制、确认、裁决、征收、给付、复议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具体包括:

——是否合法行政,有否存在越权、失职渎职的问题;

——是否合理行政,有否存在不公平、不适当和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是否程序正当,有否存在应公开不公开、应告知不告知、应回避不回避等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

——是否高效便民,有否存在超时限、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及违反便民规定的问题;

——是否廉洁自律,有否存在乱收费、的问题。

既要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检查,也要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检查,全面掌握被监察部门依法行政的情况。

2、根据检查结果,对依法行政的好经验、好做法予以总结推广;对违法违规和违反政策规定的问题,督促纠正和整改;对违纪问题,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三)监察重点

1、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点监察城市建设管理、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资金规费收支管理、建筑业资质管理。

2、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点监察城乡规划管理。

3、对房管行政主管部门,重点监察城镇房屋拆迁、房地产管理、物业管理。

4、对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重点监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内河管理、市政管理。

5、对国土行政主管部门,重点监察用地审批、土地出让、土地开发整理、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与出让;资金规费收支管理。

二、监察工作安排及方法步骤

(一)工作安排

5月至9月,各级监察机关及其派驻建设、规划、房管、城管执法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机构,对本级建设、规划、房管、城管执法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综合监察。各县(市)区监察局于9月20日前,向市监察局报送本辖区开展建设、规划、房管、城管执法和国土资源系统综合监察工作的情况报告。市监察局于9月30日前,向省监察厅报送本辖区开展建设、规划、房管、城管执法和国土资源系统综合监察工作的情况报告。

(二)方法步骤

1、各级监察机关向本级建设、规划、房管、城管执法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监察通知书,告知监察内容、重点、时间等事项,请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2、实施检查,形成检查报告。具体检查方法:

——听。通过召开汇报会、座谈会和个别听取意见等形式,向建设、规划、房管、城管执法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相对人了解依法行政的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阅。查阅建设、规划、房管、城管执法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的相关工作资料,包括: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规划、许可、审批、确认、裁决的档案资料;受理投诉、查处案件、办理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的卷宗资料;有关规费的征收、上缴和补助的分配、使用的凭证、账册和批文;其他有关资料。

——看。现场查看建设、规划、房管、城管执法和国土资源行政服务窗口、基层所站的工作运作情况。

——理。在建设、规划、房管、城管执法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办事窗口公布举报电话,认真受理并调查核实群众投诉、反映的有关问题。

3、根据检查结果,充分运用监察建议书、决定书等监察手段,认真行使建议权、处分权等监察职权,抓好经验总结、问题整改、案件查处等事项,确保推进依法行政目标的实现。

4、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书面报告开展综合监察工作的情况。

三、监察工作的主要依据

(一)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

(二)、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

(三)、房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

(四)、城管执法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

(五)、国土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等。

(六)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

四、监察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开展依法行政综合监察是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对加强廉政勤政建设,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监察机关要把开展建设、规划、房管、城管执法和国土资源系统综合监察作为今年执法监察的重要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按照综合监察的任务、内容和重点,结合本辖区建设、规划、房管、城管执法和国土资源系统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要抽调素质高、能力强的干部组成监察组,充分发挥派驻机构的作用,确保综合监察工作深入开展。要向政府报告综合监察方案及其结果,实施中遇到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政府请示,取得政府的指导;要向建设、规划、房管、城管执法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宣讲综合监察的目的、意义,取得他们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市监察局分别组成建设、规划、房管、城管执法和国土资源5个系统依法行政综合监察组,组长由市监察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组长分别由市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和市纪委驻市建设局、市城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组长担任,负责综合监察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依法监察。各级监察机关要严格依照《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省监察机关检查工作办法》开展综合监察工作。在检查环节,要按照《省监察机关检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立项、实施检查、进行处理;在调查环节,要严格依照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程序进行审查、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和执行。

第12篇

一、批而未供工业用地的处置

本意见所称批而未供工业用地,是指自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经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但尚未供地的工业用地。其处置意见有:

(一)对已落实招商意向项目的地块,且具备供地条件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开发单位抓紧组织供地报批材料,要求三个月内办理供地手续。对原招商意向项目因准入条件等原因暂不符合供地条件的,抓紧调整用地意向项目,六个月内供地。对虽已落实用地意向项目但由于对前期开发工作未完成而造成土地批而未供的,要加快推进土地开发进度,及时形成供地条件,最长不超过一年内供地。

(二)对于因城乡规划调整、土地征收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文件失效等原因造成原已批准农用地转用两年以上的地块难以实施项目建设、且土地利用现状未改变的,可将批而未供土地转用指标进行盘活。盘活的批而未供土地,撤销或调整原批准文件;对征地实施已经完成、补偿费用已经到位,并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土地,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被征地农民无法返还土地补偿费,经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以保留国有土地性质不变,但农用地必须继续组织耕种。

二、闲置工业用地的处置

本意见所称闲置工业用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工业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认定为闲置工业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未约定动工建设日期的,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国有工业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工业用地。

(一)闲置工业用地的处置方式

1.超过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征缴标准: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闲置费标准的,按上限征缴;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未约定闲置费标准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并限期开工。

土地使用权人愿意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的,可在收到《闲置土地认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申请,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开发单位将土地使用权人原实际支付的价款退还,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财务成本。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2.超过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取得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的,原则上应当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土地使用权人确有能力且有意向开发建设的,应向所在地镇、街道、开发区提出继续开发建设的申请,并承诺在收到《闲置土地认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工建设,明确竣工日期。经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开发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征缴标准: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闲置费标准的,按上限征缴;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未约定闲置费标准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并限期开工。土地使用权人愿意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的,可在收到《闲置土地认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申请,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开发单位将土地使用权人原实际支付的价款退还,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浮动利率最高不得超过10%)支付财务成本。

2012年7月1日之后出让的工业用地,超过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处置。

3.对因司法查封不能处置的闲置土地,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开发单位会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与相关法院协商意见,协商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待司法查封解除后按协商意见处置。

4.对处置设有抵押权的闲置土地,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开发单位会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及相关抵押权人协商,协商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待抵押权解除后按协商意见处置。

5.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涉及已建或在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经有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评估后给予适当补偿。

6.凡现状认定为闲置土地(非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的工业企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落实前,暂取消该企业在本市竞买土地的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工业用地闲置:

1.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2.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3.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4.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5.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6.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处置时依照政府原因处置。

对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工业用地的,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开发单位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可选择下列方式处置:

1.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土地动工开发日期可按实际情况重新约定,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2.调整行业类别、规划条件。按照新行业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行业类别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3.置换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4.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收回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款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开发单位按照“两退两进”补偿标准予以处置。

(二)对收回的闲置工业用地的利用方式

1.依据国有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

2.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二年内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委托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恢复耕种。用地指标可以按照置换方式予以盘活。

3.将处置收回的工业用地纳入土地储备,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开发单位与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土地收储协议》,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支付土地收储款,土地收储款列入土地出让成本,待重新出让后收回土地收储款及相应的财务成本。

三、合力推进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