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2 09:58:0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土地情况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当前农村土地承包存在的问题
(一)个别村土地延包时遗留问题至今未得到解决。有的村当时采取动帐不动地方式延包,实际土地承包不均,现在需要重新分配土地;极个别村因为规划建设占用土地不确定和种植业结构复杂等原因延包不到位等等。
(二)人口回迁和新增人口造成人地矛盾。税费改革前有的村民为了回避统筹提留等税费负担外迁了户口,按照土地承包法规,这些人没有土地承包权,但农村形势和政策变化的吸引,使得他们要求回迁户口和分配土地;也有的户在这些年增加了户口,按照他们的传统观念,增加户口就要增加土地,而按照土地承包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承包关系要长期稳定,确需小调整的也规定了严格的情形。这两方面造成的人地矛盾带有普遍性,基层解决不好就会出现问题。
(三)违法调整土地,引起群众不满。这类问题近年来逐渐减少,但有的村仍然违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延续《土地承包法》实施前的做法,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和审批程序,就根据人口增减调整土地,有的甚至一年一调,被抽地的农户往往有意见。还有的村在机动地能够满足新增人口需要的情况下,仍然抽回减少人口的土地,或把减少人口的土地变为机动地收取土地承包费。
(四)预留土地群众要求均分。有的村延包时有预留的机动地、建设预留地、果园、桑园、黄烟地等土地。这些土地有的到了承包期,有的已成了可耕地,现在村民要求均分这部分土地,但原承包户不肯倒地,产生纠纷。
(五)土地流转不规范产生纠纷。前些年尤其是农村税费改革前,有的农民因为当时种地有税费负担,效益低等原因,口头流转了土地,大多没有签订流转合同,现在想收回土地,双方产生矛盾和纠纷。这样的纠纷处理起来难度较大。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通过分析,我们认为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个别基层组织对土地延包问题重视不够。这些基层组织干部对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和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学习不够,对存在的土地承包问题重视不够,对问题解决无措施无办法,畏难发愁,群众反映突出的一些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影响了农村的稳定发展。
(二)基层干部群众传统的土地承包观念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冲突。随着党的农村政策的调整、支农惠农政策不断加强以及失地补偿的增多,农民占有土地的愿望越来越强烈,要求增人分地,而不顾及法律的规定。基层干部如果不注意掌握政策,就难以正确认识和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三)村级存在不依法行政的问题。有的村仍然按过去的管理方式来对待土地承包工作,违背《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规政策进行土地调整和土地管理,引发减少土地农户的不满。
三、处理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的建议意见
对农村土地承包问题,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措施标本兼治,妥善处理。
(一)进一步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宣传。要采取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强广大基层干部深入学习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让他们吃透精神,消除模糊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和政策观念,不断提高处理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的能力。同时也要向农民群众做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
(二)加强业务指导帮助基层解决好土地延包突出问题。各级农经业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指导督促力度,帮助基层组织处理好土地延包存在的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稳定。要总结好的典型经验,指导帮助基层组织对存在问题的村开展综合治理,在解决好村级班子、理顺好干群关系的基础上,做好延包完善工作。
根据安排,在**县人大常委会的精心组织下,我们于200*年9月25日至26日就新农村建设中的土地流转情况开展了专题视察调研活动。视察调研组以城关镇为主要调研对象,实地察看了该镇龙头村、普济寺村新村建设、产业发展、土地流转情况,并与镇、村负责人、产业大户和农户代表进行座谈交流,视察结束后,召开了专题视察调研座谈会,听取县政府相关部门的情况汇报,各位省市人大代表积极建言献策,对进一步推进**县新农村建设及土地流转工作提出了很好的建议。现将视察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县农村土地流转现状与特点
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是优化农业生产要素、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是提高土地利用率、投入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农产品优质率的有效途径,是推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的必由之路。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十分重视土地流转工作,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针对农村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以土地为主的农业资源流转,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农民自愿、依法有偿”的运行机制,通过试点示范,稳步推进农业资源的有序流转,有效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的提升和主导产业建设步伐的加快,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了活力。据调查了解,止目前,全县流转土地面积已达2.3万亩,占全县农用耕地总面积的5%,涉及茶叶、绞股蓝、蚕桑、中药材、畜牧业和实施退耕还林等方面,其中茶饮产业流转土地1.5万亩,占总流转面积的三分之二。从调查的情况看,**县的土地流转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土地流转形式多样化。在目前全县土地流转面积2.3万亩中,水田约4000亩,旱地约1.4万亩,流转坡地实施退耕还林4600亩,涉及流出2081户,流入754户。主要有五种形式:一是转包型,即原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的经营权转移给其他业主,承包方与发包方原承包关系不变,这种类型占60%以上;二是互换型,为了耕种方便、发展规模经营或发展优势产业的需要,农户之间或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串换承包地;三是租赁型,即承包方将土地租赁给其他业主生产经营;四是入股型,即承包方将土地以股份的形式参与经营,实行按股分红;五是转让型,即原承包方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他人经营。
2、土地流转主体多元化。2001年前,土地流转主要在农户间自发进行,以转包为主。近年来,流转主体逐步拓展,参与农村土地流转的除一般农户外,农村产业大户、外地能人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个体工商业主等也都纷纷租地、包地开发农业产业,积极参与和扩大产业规模经营。
3、土地流转价格市场化。土地流转的本质是土地使用权的商品化,农民在出租或转让土地使用权中获得收益,近年来,**县坚持和完善实物地租的形式约定流转费,按国家颁布的相应粮食中准指导价折价计算兑现,有效保护了流出流入户的利益。
二、取得的成效
**县是一个自然环境优越、绿色资源丰富、农业基础厚实的山区农业县。随着土地流转的逐步深入,农民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流转的规模逐年扩大,产生了比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加快。随着土地流转的深入实施,全县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进一步加快,农业区域特色进一步凸现。目前,长安、八仙、广佛、洛河、三阳、大贵、正阳、城关等乡镇茶叶产业彰显优势,绞股蓝产业在长安、城关、大贵、三阳初具特色,兴隆、西河、老县、三阳、女娲山、洛河等乡镇的蚕桑初成规模,八仙、正阳、广佛的中药材生产蓬勃兴起,以生猪为主导的养殖业在全县呈燎原之势。据调查统计,全县茶园面积已达到11万亩,绞股蓝种植面积2.5万亩,产茶达到2560吨(其中绞股蓝茶650吨),茶饮综合产值达到2.3亿元;全县生猪、白山羊、家禽饲养量分别为38万头、20万只、100万羽,全县养殖业收入2.5亿元;全县桑园面积9万亩,年养蚕6万张,蚕业收入(不含工业)3600万元;全县中药材种植面积10万亩,年产值5000万元。特色产业已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支撑,绿色农业在县域经济中占居重要地位。
农业规模化经营进一步推进。通过土地有序流转,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大户、龙头企业集聚,建成了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主导产业基地,促进了主导产业适度规模经营。据调查显示,培育百亩以上茶饮大户74户,年养蚕10张以上大户226户,年出栏50头以上生猪养殖大户500户(其中年出栏100头以上的正大模式养殖示范户312户),种植50亩以上中药材大户104户。一批各具特色的产业专业村、一批新型的产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农业产业主体正在形成。
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进一步提升。通过土地流转的推进,促进了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形成和发展。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和资源融合培育发展了女娲茶业、女娲银峰、女娲茗茶、八仙云雾、农盛绞股蓝、五和饮品、众鑫茧丝、八仙腊肉等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特色产业龙头和骨干企业,引资建成了天宝制药和北医大药业生产基地。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79个,其中茶叶专业协会22个,养殖专业协会30个,蚕桑专业协会25个,中药材专业协会2个。龙头骨干企业与合作组织的发展,明显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科技兴农战略进一步深入实施。通过土地流转和规模开发,为科技兴农战略的深入实施搭建了平台。土地、产业、技术、品牌、资金等要素资源逐步向能人大户和龙头企业集聚,科技培训直接到大户或龙头企业主,由龙头企业和大户培训带动千家万户的农业生产,农业科技入户的效果更加明显。如长安镇洪善存依靠科技特派员帮助修订完善了茶叶、绞股蓝生产、加工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申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了《女娲有机茶标准综合体》和《无公害绞股蓝标准综合体》,填补了**地方农业标准和陕西省有机茶、无公害茶饮品标准的空白,依靠科技特派员帮助引进采茶、制茶、修剪成套机械化设备和技术,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益,带动了全县茶业的发展和进步。
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民增收步伐有所加快。通过土地有序流转,有效解决了耕地撂荒和产业园弃管的现实问题,越来越多的农民实现了就业转移,拓宽了农民增收渠道,流出户农民不但从土地流转价格中得到实惠,而且部分农民转化为农业产业工人,在提供劳务中获取劳动工资收入,使众多农民不出家门就找到了就业渠道。如长安镇中坝村大户凌久成流入本镇中原村茶园180亩,流转本村农户水田75亩建立高效茶园,年均收入达到150万元,每年支付租金8万元,支付农民劳务工资30万元;长安镇中坝村女能人田珍流入邻近梁桥村农户精品茶园250亩,每年收入过百万,向农户支付租金12万元,向农民支付劳务费20万元。
三、存在的问题
从视察调研的情况看,**县推行的土地流转,对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发展现代农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土地流转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当前仍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
思想认识有待提高。一是多数农民对土地流转的认识还存在误区,有的认为土地仍为生活保障的主要来源,恋土情结浓厚结不愿流转,有的甚至撂荒也不愿流转,有的认为土地流转就是对承包地的重新调整,也有的怕转出后,政策一变失去承包权,就会没有依靠和不安全;二是不少农民小农经济意识比较严重,小富即安,投资兴业怕担风险,务工经商怕丢地权,满足于守土经营或交亲戚耕种比较放心;三是部分业主怕土地流转政策不稳定,不敢大胆投入;四是部分承包业主认为土地流转期短的多,期长的少,这种情况容易出现短期行为,不利于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配套服务不到位。一是农村社会保障服务不到位,养老保险、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部分农民仍主要依赖土地收入解决就医看病、子女上学、养老等问题;二是土地流转工作服务不到位,虽然乡镇已成立土地流转的服务机构,但由于受交通、人员、经费等限制,不易及时有效地为农户提供土地流转的供求登记、信息、土地评估、法律政策咨询、调解合同纠纷等服务。
劳动力转移空间小。**县城镇化、工业化相对滞后,农业产业规模较小,流出户的农民就业环境仍不宽松,能人大户、龙头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有限,农民进城还存在许多困难与问题。不少农民文化素质低,转移就业能力较差,从事其他行业打工不易取得比经营土地更好的效益,一些农民仍然是一边务农,一边到社会打零工维持生计,因而农民转移就业能力差仍是制约我县土地流转的重要因素。
强势能人大户、龙头企业形成难。由于原始积累普遍不足,现有的产业大户进一步聚集大规模农业资源的能力十分有限,新的产业大户形成较为困难。一是受山区自然条件所限,**县农村坡地自然分布较为分散,无形中加大了承包者的投入成本,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着土地流转;二是由于部分农民素质不高,经济实力不强,有能力大规模经营土地的能人大户还只是极少数;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缓慢,从事农业开发和经营的投资者仍偏少,土地规模经营缺乏有效载体;四是农业比较效益整体偏低,农业开发又受市场和自然灾害双重风险的影响,外来业主对投资开发农业极为慎重,真正有实力的民营企业或业主参与农业资源流转、实施规模经营的比较少。
资金扶持力度尚需进一步加大。一是财政资金十分有限,扶持龙头企业、产业大户力不从心;二是从事高效农业开发需要较大额度的资金投入,而承包业主在流转初期一般缺乏雄厚的资金实力,从金融信贷部门贷款往往必备条件不足,资金受限,使其规模难扩大,效益难提高;三是农业项目偏少,比较效益低,风险相对大,致使招商引资难,项目实施难。
四、建议和意见
代表们通过视察调研,经过分析思考,对推进农村土地流转进程,提高农村土地流转质量和效益,提出以下五点建议:
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农民流转土地的积极性。农民是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让农民意识到土地流转的优越性,是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前提。因此,要充分利用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广泛宣传土地流转的意义,引导农民增强流转土地的自觉性。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中央省市农村土地流转的有关政策要求,引导农民知晓农村土地流转的原则和政策,做到依法、自愿、有偿,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通过典型示范,使广大农民和承包业主看到土地流转带来的实际效益,从而转变思想观念,加快土地流转。
提供优质服务,为土地流转营造良好的环境。这种服务应当是实实在在的、优质高效的服务,一要建立健全组织体系,继续切实把土地流转工作纳入县、乡两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强有力的组织机构,综合协调、统一领导当地的土地流转工作。二要积极发展市场中介组织,发挥其作用,使土地流转进入市场,依靠市场调节完善流转机制,推动土地流转的健康运行。三要认真解决土地纠纷这一土地流转后易产生的遗留问题,如果解决不到位,势必影响整个土地流转工作。针对农村土地纠纷的实际,县、乡两级应考虑建立强有力的专门仲裁机构,着力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理顺情绪,排除隐患。四要逐步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加强以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大病保险、子女教育等为主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把长期以来农民主要依靠土地作为唯一社会保障的现象逐步引向依靠社会保险和保障功能上来,真正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
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拉动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村劳动力转移是土地流转的重要拉动力量。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必须为广大农民创造更多的非农就业机会,使其获得稳固的非农产业收入,保持土地流转制度的稳定。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当把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作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措施来抓。一要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开拓农民就业门路,最大限度地增加就业机会。二是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农民培训,全面提高农民的技术素质和就业能力。三要加快发展小城镇,增强小城镇的载体功能,吸引更多的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务工经商。四要大力发展劳务经济,有序输出劳动力资源,实现农村劳动力跨区域流动,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开辟更加广阔的空间。五是对没有输出条件的农村劳动力,也要扶持引导其就地发展二、三产业,稳定增加收入。
我国农村的人口占世界人口的三分之二,我村人口大概800余人,在我县属于人口较少的村。由于地理条件的差异,我们与其他的大村相比,就经济,农业等个方面都有一定的差距,大部分人以外出务工为主,年收入不会超过五万,因为长年在外,家中的农田基本处于荒废状态,原本肥沃的土地现在变得异常的贫瘠,从生的杂草替换了作物,土壤也因年久未翻变得异常的坚固,杂树根紧紧的抓住土壤使有人结块,良土基本上不具备再肥沃的可能。
以上是土地利用不好的第一个原因。
其二,20__年国家实行退耕还林,广大农村响应了国家的政策,纷纷开展了这项活动,然而有些见利忘本的人,歪曲了这一政策,吧自家大量的更多都拿出来变成林地,其目的就是为了那少量的钱,这样,又一批良土被占据,本来不多的耕地已经接近了“灭绝”的边缘。
其三,农村道路的修建,原有公路的硬化,拓宽,甚至,有些人为了新修的公路的美观,居然毫不吝惜的将大量的农田占据。然而这些土地却没有得到再生的可能,使整个农村的田地得到进一步的浪费,试想一下,在农村,新修一条那样美观的公路有什么意义,整个村名考的就是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在天气不好的情况下,还有可能遭受挨饿,大面积的土地被占据,对村名有什么样的好处?
当然,我们不(来源:文秘站 )反对农村的基本住房用地,可是,仍然有大部分人不守规则,他们在原有的批地上随便的扩大自己的建房用地,将原本是80平方的变成120,或者是更大,调查了一户这样的村名,他回答得很简单,为了以后子孙不用再为住房发愁,其实,他们是否想过,自己的子孙以后靠什么生活,土地,外出务工?这个事暂时谁也说不清,可是,如果你的暂时在外工作,你盲目的扩大又有何用,倘若在家,没有土地他又怎样生存?
其四,我村地处海拔较高的山谷中,容易发生像泥石流,山体滑坡的事故,每到雨季,大量的土地将面临着被掩埋的处境,大雨一过,大块的石头覆盖了更耕地,使得可利用土地减少。
存在农村的最严重的问题可能是纠纷问题:
其一:乡镇没有起必要的指导作用 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工作起着重要的监督和指导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村两委直选的展开,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能力弱化,不能及时对村委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心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看出,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土地发包中的部分土地向外发包是有批准权的,通过批准行为来监督和指导农村发包土地的有序展开。同时,对于农村承包户依法承包土地的,《土地承包法》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都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户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证是确定承包户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但是,通过所审理的土地纠纷案件可以看到,土地向外发包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几乎占不到三分之一。很多承包户根本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这种情况下,有可能造成土地权属模糊,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其二:农民自身的土地法律意识不够 农民盲目的认为自己暂时承包的土地就是自己的,并没有形成土地是国家的这一意识,造成了土地纠纷问题中难以调节的问题,一次,我们在着力促进农民的收入提高的同时,也有必要提高一下农民的法律意识,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教育农民 1.强法制宣传教育,特别是对村两委成员的法制宣传教育。
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旨在提高村两委成员及村民的守法意识和合同意识,规范村两委的发包行为。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9条规定,按5个程序签订承包合同: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承包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并公布承包方案;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公开实施承包方案;签订承包合同。2.加强村民委员会的成员的教育,他们被民选,就得为民用,他们需要在村里宣传相关的土地法规,加强村民的守法思想,这样能有效的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问题。
其三祖辈留下的老问题 我在村中暗暗的调查了两家因为土地纠纷而又矛盾的村民,他们各自说得的有理由,一个是这样说的,:“我们祖辈的地本来是平均分的,可是到了我们这一代,他拥有的地却比我家多得多,我觉得肯定不公平”,另外一个却这样说,:“在我祖辈的时候,我家的人口比他家多,得到的土地自然比他们家多,那是我们家6口人,他家才3口,按人口分配,这样有什么不对吗?”他们的话都很精辟,我翻译成普通话就这么个意思,用我家乡的方言内涵更深。
当然,问题的产生,我们不能让它一直妨碍我们耕地的开垦,我们急需一些解决的办法,让现有的耕地不再减少。
1、减少不必要的用地,比如:公路的美观化造成的大面积的土地浪费的现象,
2、加强对建房用地的督查,对那些随便扩大建房面积的农户采取一定的惩罚,
3、加强防范,对一些容易遭天灾的耕地实施一定的保护措施,比如提前了解耕种时天气情况,将损失降到最低
4、解决纠纷问题,这也是一个大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的方面入手加以解决:
a、改变农业补贴方式
目前国家对农业补贴的依据是农地,有地的农民有补贴,没地的农民没补贴。这种补贴方式与国家补贴农业的初衷并不相符,也激发了由农地产生的矛盾。因此,可以将基于农地的补贴改为对农业经营者的补贴。
b、增加补偿的力度
这样可加大对懒惰农民的刺激,是他们重新拿起锄头,去开垦属于自己的土地,当然,国家在这个方面做得很好,国家早取消了对土地的交税,在一定程度上补助农民每亩地15块左右,对土地的重新利用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c、发挥乡镇和村委会的作用
在村委会中,应该有一名懂法,维法的村官,这样,他能每隔一段时间宣传土地的基本法规,使每个村民做到心中有法的意识
根据安排,在县人大常委会的精心组织下,我们于200年9月25日至26日就新农村建设中的土地流转情况开展了专题视察调研活动。视察调研组以城关镇为主要调研对象,实地察看了该镇龙头村、普济寺村新村建设、产业发展、土地流转情况,并与镇、村负责人、产业大户和农户代表进行座谈交流,视察结束后,召开了专题视察调研座谈会,听取县政府相关部门的情况汇报,各位省市人大代表积极建言献策,对进一步推进县新农村建设及土地流转工作提出了很好的建议。现将视察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县农村土地流转现状与特点
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是优化农业生产要素、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是提高土地利用率、投入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农产品优质率的有效途径,是推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的必由之路。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十分重视土地流转工作,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针对农村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以土地为主的农业资源流转,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农民自愿、依法有偿”的运行机制,通过试点示范,稳步推进农业资源的有序流转,有效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的提升和主导产业建设步伐的加快,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了活力。据调查了解,止目前,全县流转土地面积已达2.3万亩,占全县农用耕地总面积的5%,涉及茶叶、绞股蓝、蚕桑、中药材、畜牧业和实施退耕还林等方面,其中茶饮产业流转土地1.5万亩,占总流转面积的三分之二。从调查的情况看,县的土地流转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土地流转形式多样化。在目前全县土地流转面积2.3万亩中,水田约4000亩,旱地约1.4万亩,流转坡地实施退耕还林4600亩,涉及流出2081户,流入754户。主要有五种形式:一是转包型,即原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的经营权转移给其他业主,承包方与发包方原承包关系不变,这种类型占60%以上;二是互换型,为了耕种方便、发展规模经营或发展优势产业的需要,农户之间或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串换承包地;三是租赁型,即承包方将土地租赁给其他业主生产经营;四是入股型,即承包方将土地以股份的形式参与经营,实行按股分红;五是转让型,即原承包方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他人经营。
2、土地流转主体多元化。前,土地流转主要在农户间自发进行,以转包为主。近年来,流转主体逐步拓展,参与农村土地流转的除一般农户外,农村产业大户、外地能人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个体工商业主等也都纷纷租地、包地开发农业产业,积极参与和扩大产业规模经营。
3、土地流转价格市场化。土地流转的本质是土地使用权的商品化,农民在出租或转让土地使用权中获得收益,近年来,县坚持和完善实物地租的形式约定流转费,按国家颁布的相应粮食中准指导价折价计算兑现,有效保护了流出流入户的利益。
二、取得的成效
县是一个自然环境优越、绿色资源丰富、农业基础厚实的山区农业县。随着土地流转的逐步深入,农民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流转的规模逐年扩大,产生了比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加快。随着土地流转的深入实施,全县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进一步加快,农业区域特色进一步凸现。目前,长安、八仙、广佛、洛河、三阳、大贵、正阳、城关等乡镇茶叶产业彰显优势,绞股蓝产业在长安、城关、大贵、三阳初具特色,兴隆、西河、老县、三阳、女娲山、洛河等乡镇的蚕桑初成规模,八仙、正阳、广佛的中药材生产蓬勃兴起,以生猪为主导的养殖业在全县呈燎原之势。据调查统计,全县茶园面积已达到11万亩,绞股蓝种植面积2.5万亩,产茶达到2560吨(其中绞股蓝茶650吨),茶饮综合产值达到2.3亿元;全县生猪、白山羊、家禽饲养量分别为38万头、20万只、100万羽,全县养殖业收入2.5亿元;全县桑园面积9万亩,年养蚕6万张,蚕业收入(不含工业)3600万元;全县中药材种植面积10万亩,年产值5000万元。特色产业已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支撑,绿色农业在县域经济中占居重要地位。
农业规模化经营进一步推进。通过土地有序流转,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大户、龙头企业集聚,建成了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主导产业基地,促进了主导产业适度规模经营。据调查显示,培育百亩以上茶饮大户74户,年养蚕10张以上大户226户,年出栏50头以上生猪养殖大户500户(其中年出栏100头以上的正大模式养殖示范户312户),种植50亩以上中药材大户104户。一批各具特色的产业专业村、一批新型的产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农业产业主体正在形成。
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进一步提升。通过土地流转的推进,促进了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形成和发展。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和资源融合培育发展了女娲茶业、女娲银峰、女娲茗茶、八仙云雾、农盛绞股蓝、五和饮品、众鑫茧丝、八仙腊肉等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特色产业龙头和骨干企业,引资建成了天宝制药和北医大药业生产基地。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79个,其中茶叶专业协会22个,养殖专业协会30个,蚕桑专业协会25个,中药材专业协会2个。龙头骨干企业与合作组织的发展,明显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科技兴农战略进一步深入实施。通过土地流转和规模开发,为科技兴农战略的深入实施搭建了平台。土地、产业、技术、品牌、资金等要素资源逐步向能人大户和龙头企业集聚,科技培训直接到大户或龙头企业主,由龙头企业和大户培训带动千家万户的农业生产,农业科技入户的效果更加明显。如长安镇洪善存依靠科技特派员帮助修订完善了茶叶、绞股蓝生产、加工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申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了《女娲有机茶标准综合体》和《无公害绞股蓝标准综合体》,填补了地方农业标准和陕西省有机茶、无公害茶饮品标准的空白,依靠科技特派员帮助引进采茶、制茶、修剪成套 机械化设备和技术,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益,带动了全县茶业的发展和进步。
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民增收步伐有所加快。通过土地有序流转,有效解决了耕地撂荒和产业园弃管的现实问题,越来越多的农民实现了就业转移,拓宽了农民增收渠道,流出户农民不但从土地流转价格中得到实惠,而且部分农民转化为农业产业工人,在提供劳务中获取劳动工资收入,使众多农民不出家门就找到了就业渠道。如长安镇中坝村大户凌久成流入本镇中原村茶园180亩,流转本村农户水田75亩建立高效茶园,年均收入达到150万元,每年支付租金8万元,支付农民劳务工资30万元;长安镇中坝村女能人田珍流入邻近梁桥村农户精品茶园250亩,每年收入过百万,向农户支付租金12万元,向农民支付劳务费20万元。
三、存在的问题
从视察调研的情况看,县推行的土地流转,对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发展现代农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土地流转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当前仍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
思想认识有待提高。一是多数农民对土地流转的认识还存在误区,有的认为土地仍为生活保障的主要来源,恋土情结浓厚结不愿流转,有的甚至撂荒也不愿流转,有的认为土地流转就是对承包地的重新调整,也有的怕转出后,政策一变失去承包权,就会没有依靠和不安全;二是不少农民小农经济意识比较严重,小富即安,投资兴业怕担风险,务工经商怕丢地权,满足于守土经营或交亲戚耕种比较放心;三是部分业主怕土地流转政策不稳定,不敢大胆投入;四是部分承包业主认为土地流转期短的多,期长的少,这种情况容易出现短期行为,不利于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配套服务不到位。一是农村社会保障服务不到位,养老保险、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部分农民仍主要依赖土地收入解决就医看病、子女上学、养老等问题;二是土地流转工作服务不到位,虽然乡镇已成立土地流转的服务机构,但由于受交通、人员、经费等限制,不易及时有效地为农户提供土地流转的供求登记、信息、土地评估、法律政策咨询、调解合同纠纷等服务。
劳动力转移空间小。县城镇化、工业化相对滞后,农业产业规模较小,流出户的农民就业环境仍不宽松,能人大户、龙头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有限,农民进城还存在许多困难与问题。不少农民文化素质低,转移就业能力较差,从事其他行业打工不易取得比经营土地更好的效益,一些农民仍然是一边务农,一边到社会打零工维持生计,因而农民转移就业能力差仍是制约我县土地流转的重要因素。
强势能人大户、龙头企业形成难。由于原始积累普遍不足,现有的产业大户进一步聚集大规模农业资源的能力十分有限,新的产业大户形成较为困难。一是受山区自然条件所限,县农村坡地自然分布较为分散,无形中加大了承包者的投入成本,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着土地流转;二是由于部分农民素质不高,经济实力不强,有能力大规模经营土地的能人大户还只是极少数;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缓慢,从事农业开发和经营的投资者仍偏少,土地规模经营缺乏有效载体;四是农业比较效益整体(来源:文秘站 )偏低,农业开发又受市场和自然灾害双重风险的影响,外来业主对投资开发农业极为慎重,真正有实力的民营企业或业主参与农业资源流转、实施规模经营的比较少。
资金扶持力度尚需进一步加大。一是财政资金十分有限,扶持龙头企业、产业大户力不从心;二是从事高效农业开发需要较大额度的资金投入,而承包业主在流转初期一般缺乏雄厚的资金实力,从金融信贷部门贷款往往必备条件不足,资金受限,使其规模难扩大,效益难提高;三是农业项目偏少,比较效益低,风险相对大,致使招商引资难,项目实施难。
四、建议和意见
代表们通过视察调研,经过分析思考,对推进农村土地流转进程,提高农村土地流转质量和效益,提出以下五点建议:
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农民流转土地的积极性。农民是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让农民意识到土地流转的优越性,是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前提。因此,要充分利用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广泛宣传土地流转的意义,引导农民增强流转土地的自觉性。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中央省市农村土地流转的有关政策要求,引导农民知晓农村土地流转的原则和政策,做到依法、自愿、有偿,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通过典型示范,使广大农民和承包业主看到土地流转带来的实际效益,从而转变思想观念,加快土地流转。
提供优质服务,为土地流转营造良好的环境。这种服务应当是实实在在的、优质高效的服务,一要建立健全组织体系,继续切实把土地流转工作纳入县、乡两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强有力的组织机构,综合协调、统一领导当地的土地流转工作。二要积极发展市场中介组织,发挥其作用,使土地流转进入市场,依靠市场调节完善流转机制,推动土地流转的健康运行。三要认真解决土地纠纷这一土地流转后易产生的遗留问题,如果解决不到位,势必影响整个土地流转工作。针对农村土地纠纷的实际,县、乡两级应考虑建立强有力的专门仲裁机构,着力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理顺情绪,排除隐患。四要逐步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加强以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大病保险、子女教育等为主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把长期以来农民主要依靠土地作为唯一社会保障的现象逐步引向依靠社会保险和保障功能上来,真正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
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拉动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村劳动力转移是土地流转的重要拉动力量。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必须为广大农民创造更多的非农就业机会,使其获得稳固的非农产业收入,保持土地流转制度的稳定。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当把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作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措 施来抓。一要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开拓农民就业门路,最大限度地增加就业机会。二是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农民培训,全面提高农民的技术素质和就业能力。三要加快发展小城镇,增强小城镇的载体功能,吸引更多的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务工经商。四要大力发展劳务经济,有序输出劳动力资源,实现农村劳动力跨区域流动,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开辟更加广阔的空间。五是对没有输出条件的农村劳动力,也要扶持引导其就地发展二、三产业,稳定增加收入。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土地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资产处置是指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拍卖、资产置换、协议转让、无偿划转等。
第二章处置原则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国有房屋、土地处置应在符合全县整体建设规划前提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的方式进行,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呈报县政府批准。
(一)单位对房屋、土地处置情况撰写相关报告后,签署处置意见,报县政府主管部门审核;
(二)县政府主管部门对处置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处置意见;
(三)单位将处置意见上报县政府批准,根据县政府的批准文件,到财政部门办理有关处置手续。
第三章处置方式及程序
第五条拍卖、资产置换、协议转让、无偿划转等处置方式及程序。
(一)拍卖
1、单位对房屋、土地进行资产清查,实际丈量土地,与土地证、房产证、账册登记情况进行核对,撰写情况报告;
2、房屋评估机构、土地评估机构对房屋、土地进行评估(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并在县财政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
3、国土部门对土地价格给予备案、财政部门对房屋评估价格给予核准,财政部门出具综合评估报告;
4、财政部门以评估价格为基准,制定拍卖底价,上报县政府批准;
5、以县政府批准的拍卖底价委托拍卖公司进行公开拍卖;
6、拍卖价款上缴县财政;
7、根据财政部门的批复,各单位签署同意拆迁意见,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协助买手人办理相关手续。
(二)资产置换
1、单位对房屋、土地进行资产清查,实际丈量土地,与土地证、房产证、账册登记情况核对,撰写情况报告;
2、房屋评估机构、房屋工程造价机构、土地评估机构对现有房屋、土地及拟置换资产进行评估、造价(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房屋工程造价资质,并在县财政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房屋工程造价机构);
3、国土部门对土地价格给予备案、财政部门对评估价格给予核准,财政部门出具合并报告;
4、财政部门对评估价格、工程概算价格上报县政府批准;
5、各单位以县政府批准的评估价格、工程概算价格为基础进行资产置换协商,初步签订资产置换意向书;
6、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与置换人签订的资产置换意向书上报县政府批准;
7、经县政府批准后,各单位与置换人正式签订协议,财政部门监督实施;
8、根据财政部门的批复,各单位签署同意拆迁意见,调整有关账目,协助置换人办理相关手续。
(三)协议转让
1、单位对房屋、土地进行资产清查,实际丈量土地,与土地证、房产证、账册登记情况核对,撰写情况报告;
2、房屋评估机构、土地评估机构对房屋、土地进行评估(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并在县财政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
3、国土部门对土地价格给予备案、财政部门对评估价格给予核准,财政部门出具合并报告;
4、财政部门对评估价格上报县政府批准;
5、各单位以县政府批准的评估价格作为协议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协商转让价格,初步签定转让意向书;
6、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与受让方签订的转让意向书上报县政府批准;
7、经县政府批准后,各单位与受让方正式签订转让协议,财政部门监督实施;
8、根据财政部门的批复,各单位签署同意拆迁意见,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协助受让方办理相关手续。
(四)无偿划转
1、单位对房屋、土地进行资产清查,实际丈量土地,与土地证、房产证、账册登记情况核对,撰写情况报告,上报县政府批准;
2、各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批复,签署同意拆迁意见,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办理相关划转手续。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六条财政部门主要负监督检查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是本单位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管理的直接管理者,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财政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一)联席会议的组成。联席会议由镇政府和国土分局、纪委监察、派出所、司法所、村建站、财政所、农技服务中心、水利站、供电所等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召集人由镇政府人大主席担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镇政府,负责联席会议信息通报、会议决定事项督办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镇党政办主任担任。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需要临时召开时由召集人决定或由成员单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报联席会议召集人批准。
(二)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通报各成员单位在涉及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中的有关情况,包括全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上级督办案件查处情况、土地执法专项检查情况、镇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整改情况和监察、国土、派出所、司法等部门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执行情况;协调、督促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移送、查处工作;组织、部署在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及区域改造用地范围内滥占耕地建设的查处,以及拆除违法建筑的联合执法行动;研究制订相应对策措施,解决全镇土地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镇政府作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镇政府的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以及违法用地负总责。
国土分局负责通过巡查、新闻媒体披露、群众举报、网络查询等多种渠道,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土地违法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及时处理,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对涉嫌违法违纪的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建议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对涉嫌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送派出所、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嫌土地违法违规的项目,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土地违法违规案件。
村建所负责对建筑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单位进行查处,对职责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并采取措施制止违法建设。
纪委监察部门负责追究土地违法案件相关责任人的政纪责任,并对涉及党纪处分的提出意见。
派出所负责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违法用地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强制措施适用以及移送工作,并为相关部门的土地执法工作提供保障。
司法所负责及时受理派出所移送的案件并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批捕和的职能,同时,对相关部门移送或自行发现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依法进行查处。农技服务中心、水利站、供电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执法查处等工作。
二、完善部门联动和协作监管制度
(一)土地执法监管信息网络制度。构建县、镇、村(居)委会、组四级土地执法监管信息网络,聘请专兼职执法监管信息员。镇政府负责本辖区镇、村(居)委会、组执法监管信息网络的具体组织和信息员的管理工作。执法监管信息员负责协助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开展日常巡查,在收集到国土资源违法信息和发现违法行为后,要及时向国土分局报告。国土分局接到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制止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二)信息通报制度。各有关部门每月要书面交换有关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方面的信息。国土分局每月要向镇政府通报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并提出整改建议;要向纪委监察、派出所机关等通报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纪委监察机关要及时向国土部门通报对移送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所涉及责任人纪律处分追究情况。派出所机关要定期向国土部门通报移送案件的受理及依法处理情况。
(三)土地违法行为报告制度。对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中的一般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向镇政府报告;对因受到阻力和干扰等原因难以制止、省市有关部门直接查处和督办、群众反映强烈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开展土地督察、检查等重要情况,要立即向镇政府报告。国土部门对我镇的土地违法状况、违法数据和执法检查等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四)部门联动遏制制度。国土部门发现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后,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向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出《违法用地告知函》,告知违法事实。镇政府应自接到《告知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责成辖区内的国土、村建、城管、司法等部门督促违法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村建所应当在接到告知函后,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认定,对违法建设的用地单位和个人依法处理,并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前暂停办理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规划竣工验收等手续。村建所负责违法建设的巡查、监控、调查取证以及拆除等工作,应自接到国土部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制止,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罚,并将制止和处罚结果告知国土部门。对未获取用地批准但已开工的项目,村建所要下发停工通知书、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供水、供电所等单位停止供水、供电等服务事项。
对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采取以乡镇为主,国土、监察、派出所、司法等部门联合执法的方式进行集中整治。对涉黑或国家机关司法等部门联合执法的方式进行集中整治。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五)案件调查相互协助制度。国土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时,可根据需要或有关部门的提议,商请纪检监察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如案件可能涉嫌犯罪的,可以提请派出所、司法机关提前介入案件的调查;派出所、司法机关认为涉嫌犯罪的,可以视情况提前介入,国土部门应当配合派出所、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在查处重大土地案件中需要调查取证当事人法人资格、营业许可、有关项目开工许可、开发资质、规划审批等信息资料的,村建规划部门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六)案件移送制度。对涉及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纪检监察机关应在接到国土部门移送案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部门,退回案卷资料;对立案调查的案件,无特殊原因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
对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法院应当尽快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对裁定准予执行的,法院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强制执行,并将执行结果书面通知国土资源部门;对实施强制执行中存在阻力和困难、难以继续执行的,由法院提请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在依法实施强制执行过程中,镇政府和国土等部门应当配合法院做好相应工作。
对需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实施的,由镇政府具体负责组织,相关部门配合进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第五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
(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五)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不提交前款第(三)、(四)、(五)项材料。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八条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用地预审完成后,申请用地审批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等手续。
第九条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
(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
(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和第九条规定的初审转报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转报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和接收。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转报国土资源部。
第十一条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四)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五)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第十三条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
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反馈××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外业核查意见的函》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国家级督察核实工作中提出的意见要求,由州(市)、县级二调办及作业单位对农村土地调查成果进行全面的自查整改,保证农村土地调查成果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国家二调办外业核查结果,有我省部分县区农村土地调查成果地类认定不准确,错误率较高,导致建设用地增加数量较大,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存在建设用地扩大化倾向。部分县(区、市)存在城镇及农村居民点综合过大,将将城镇和农村居民点周边的耕地和林地等调查为建设用地;存在将森林公园的林地认定为建设用地等地类认定错误;个别地区将工业园区内或用围墙、栅栏或铁丝网包围或部分已推土,现状表现为荒草地、裸土地或耕地的地块认定为建设用地。
(二)存在耕地地类认定错误,存在将实际耕种的耕地错误认定为荒草地或裸土地等用地的现象。
(三)存在“批而未用”图斑认定错误和违反规定现场补充 “批而未用”土地审批手续的现象。
(四)存在地方复核敷衍了事,未到实地进行复核拍照等现象。
(五)存在部分县干扰调查,擅自修改调查成果或借地方复核人为更改调查成果的现象。
三、整改的要求
1、各州(市)要高度重视,统一组织各县(市、区)二次土地调查办和作业单位根据各县(市、区)外业核查存在问题,认真分析查找错误原因,对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进行全面检查,将影像和数据库成果一一对照检查,并实地核实,认真分析查找原因,确保全面整改。
2、各地要重点对国家内业核查提出的疑问图斑认真落实整改,原则上不允许对非疑问图斑进行大范围的修改,现场核实确认为非疑问图斑的,必须要逐一列表说明修改原因并附实地照片,表中记录应与数据库修改情况一致。
3、各地要以县级为单位形成外业自查整改报告,州(市)汇总后,形成州(市)自查整改工作报告上报我办。
4、对比各地已上报复核成果,自查修改率在5%以下的县(市、区)无需重新上报成果,可在报告中说明修改情况,并于统一时点更新时上报。对经自查存在问题的县(市、区),应将修改完善后的调查成果重新报送我办。各地要将自查整改成果应用到统一时点更新数据库中。
四、整改的方法
1、各县二调办应督促作业单位认真总结调查的方法及质量控制措施,做到“心中有数”。对调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举一反三,找出薄弱环节进行整改。
2、各作业单位应结合国家提出的疑问图斑,对照影像图对数据库成果进行全面核对,提出“自查整改疑问图斑”并进行核实;
3、对地方核查时未到实地进行核查的,必须切实到实地进行核对,真实记录核实情况;
4、重点核对城市、建制镇、农村居民点等建设用地周边的林地、耕地、园地等其他地类,确保建设用地范围的准确性。对故意扩大建设用地范围的必须进行更正;
5、重点核对耕地,对耕地内部的非耕地类,达到上图面积的必须调查上图。耕地内部零散分布的非耕地类,达到一定比例的,也应按《××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细则(农村部分)》的要求按百分比调查。对故意将耕地更改为荒草地、裸土地等非耕地类的,必须进行更正;
6、认真区分“批而未用”土地,“批而未用”土地必须有批复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否则一律按现状调查;
7、认真清理“补测地物”,属补测地物的图斑应在数据库的“地类备注”字段中标注“b”并填写“补测地物图斑记录表”;
8、认真清查地方复核成果的汇总表格、报告、数据库、复核照片的一致性;
9、根据汇总表格全面审核各地类面积的逻辑合理性,对逻辑合理性进行分析,找到“异常”地类并针对异常地类进行检查。
五、整改成果的检查要求
(一)数据库部份
1、 检查数据完整性;
1) 目录齐全、结构及层次规范,目录内的内容齐全、命名规范(除技术文档目前可暂时不提供外,应提供所有规定的文件);
2) 空间要素层齐全完整,必选图层内均应有内容;
3)vct、mdb数据库命名必须按规范命名(如20xxg20xx530100.mdb)。
2、 检查空间参考的正确性(y坐标统一加带号);
3、 检查空间要素的拓扑正确性;
4、 检查要素属性的正确性、逻辑合理性、填写规范性。
一、 汇总表格检查
1、 检查汇总表格是否齐全;
2、 检查汇总表格格式是否正 确;
3、 按二级类检查汇总数据主否异常(符合本地情况)。
二、 地方复核情况检查
1、 检查地方复核的成果(疑问图斑图层、汇总表、报告、复核照片)是否齐全;
2、 检查疑问图斑图层内的疑问图斑与汇总表及报告中的数量、类型是否一致;
3、 检查实地照片是否齐全、清晳、命名是否规范;
4、 在数据库中叠加疑问图斑图层与影像,检查复核是否真实可*并佐以实地照片;
5、 检查“疑问图斑复核记录表”是否填写正确、规范;
6、 根据检查情况,填写附件中的表格(放在各县“地方复核”目录下);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第五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
(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五)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不提交前款第(三)、(四)、(五)项材料。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八条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用地预审完成后,申请用地审批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等手续。
第九条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
(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
(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和第九条规定的初审转报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转报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和接收。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转报国土资源部。
第十一条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四)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五)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第十三条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
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87号)以及《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申报的信息实施必要审核程序,提出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并出具鉴证报告,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鉴证业务。
第三条纳入税务机关行政监管并通过年检的税务师事务所,均可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
第四条在接受委托前,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业务环境包括:业务约定事项、鉴证对象特征、使用的标准、预期使用者的需求、责任方及其环境的相关特征,以及可能对鉴证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和惯例及其他事项。
第五条承接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接受委托的清算项目符合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二)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三)税务师事务所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真实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并出具书面鉴证报告。
(四)与委托人协商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见附件1)。
第六条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鉴证对象,是指与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相关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等可以收集、识别和评价的证据及信息。具体包括:企业会计资料及会计处理、财务状况及财务报表、纳税资料及税务处理、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等。
第七条税务师事务所运用职业判断对鉴证对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评价或计量时,应当符合适当的标准。适当的评价标准应当具备相关性、完整性、可靠性、中立性和可理解性等特征。
第八条税务师事务所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有计划地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获取与鉴证对象相关的充分、适当、真实的证据;并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
在确定证据收集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应当体现重要性原则,评估鉴证业务风险以及可获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
第九条税务师事务所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获取充分、适当、真实证据基础上,根据审核鉴证的具体情况,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税务师事务所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第十一条税务师事务所执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要求委托人如实提供如下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预缴)申报表及完税凭证。
(二)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有关帐薄。
(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
(四)银行贷款合同及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
(五)项目工程建设合同及其价款结算单。
(六)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七)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凭证。
(八)转让房地产项目成本费用、分期开发分摊依据。
(九)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的合法有效凭证。
(十)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第十三条税务师事务所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时,应当对下列事项充分关注:
(一)明确清算项目及其范围。
(二)正确划分清算项目与非清算项目的收入和支出。
(三)正确划分清算项目中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收入和支出。
(四)正确划分不同时期的开发项目,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五)正确划分征税项目与免税项目,防止混淆两者的界限。
(六)明确清算项目的起止日期。
第十四条纳税人能够准确核算清算项目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三章的规定审核收入总额。
第十五条纳税人能够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先按照本准则第四章的规定审核扣除项目的金额。
第十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在审核鉴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符合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外,可以终止鉴证: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六)纳税人隐瞒房地产成交价格,其转让房地产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经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沟通,沟通无效的。
第十七条纳税人虽有本准则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但如有下列委托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仍然可以接受委托执行鉴证业务,但需与委托人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
(一)司法机关、税务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
(二)依法组成的清算组织。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章清算项目收入的审核
第十八条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收入审核的基本程序和方法包括:
(一)评价收入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二)获取或编制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收入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总账、明细账及有关申报表等进行核对。
(三)了解纳税人与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相关的合同、协议及执行情况。
(四)查明收入的确认原则、方法,注意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以及不同税种在收入确认上的差异。
(五)正确划分预售收入与销售收入,防止影响清算数据的准确性。
(六)必要时,利用专家的工作审核清算项目的收入总额。
第十九条本准则所称清算项目的收入,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房地产)并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审核纳税人是否准确划分征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确认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
第二十一条土地增值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为外国货币的,以取得收入当天或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成人民币,据以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
对于以分期收款形式取得的外币收入,应当按实际收款日或收款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人民币。
第二十二条有本准则第十六条第(六)款情形,但按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接受委托执行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获取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确认的同类房地产评估价格,以确认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将开发的房地产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视同销售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审核确认:
(一)按本企业当月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认。
(三)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认。
第二十四条收入实现时间的确定,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对纳税人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一)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应将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实际支付的代收费用,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二)代收费用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且未计入房地产价格的,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第二十六条必要时,注册税务师应当运用截止性测试确认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核企业按照项目设立的"预售收入备查簿"的相关内容,观察项目合同签订日期、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款确认收入日期、收入金额和成本费用的处理情况。
(二)确认销售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业务是否真实,内容是否完整,相关手续是否符合规定,折扣与折让的计算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重点审查给予关联方的销售折扣与折让是否合理,是否有利用销售折扣和折让转利于关联方等情况。
(三)审核企业对于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开发的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四)审核按揭款收入有无申报纳税,有无挂在往来账,如"其他应付款",不作销售收入申报纳税的情形。
(五)审核纳税人以房换地,在房产移交使用时是否视同销售不动产申报缴纳税款。
(六)审核纳税人采用"还本"方式销售商品房和以房产补偿给拆迁户时,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七)审核纳税人在销售不动产过程中收取的价外费用,如天然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等收益,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八)审核将房地产抵债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或被法院拍卖的房产,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九)审核纳税人转让在建项目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十)审核以房地产或土地作价入股投资或联营从事房地产开发,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或联营,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第四章扣除项目的审核
第二十七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审核纳税人申报的扣除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范围。审核的内容具体包括: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二十八条扣除项目审核的基本程序和方法包括:
(一)评价与扣除项目核算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二)获取或编制扣除项目明细表,并与明细账、总账及有关申报表核对是否一致。
(三)审核相关合同、协议和项目预(概)算资料,并了解其执行情况,审核成本、费用支出项目。
(四)审核扣除项目的记录、归集是否正确,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会计及税务处理是否正确,确认扣除项目的金额是否准确。
(五)实地查看、询问调查和核实。剔除不属于清算项目所发生的开发成本和费用。
(六)必要时,利用专家审核扣除项目。
第二十九条审核各项扣除项目分配或分摊的顺序和标准是否符合下列规定,并确认扣除项目的具体金额:
(一)扣除项目能够直接认定的,审核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
(二)扣除项目不能够直接认定的,审核当期扣除项目分配标准和口径是否一致,是否按照规定合理分摊。
(三)审核并确认房地产开发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可售面积,是否与权属证、房产证、预售证、房屋测绘所测量数据、销售记录、销售合同、有关主管部门的文件等载明的面积数据相一致,并确定各项扣除项目分摊所使用的分配标准。
如果上述性质相同的三类面积所获取的各项证据发生冲突、不能相互印证时,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追加审核程序,并按照外部证据比内部证据更可靠的原则,确认适当的面积。
(四)审核并确认扣除项目的具体金额时,应当考虑总成本、单位成本、可售面积、累计已售面积、累计已售分摊成本、未售分摊成本(存货)等因素。
第三十条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的审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是否获取合法有效的凭证,口径是否一致。
(二)如果同一土地有多个开发项目,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的分配比例和具体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三)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是否含有关联方的费用。
(四)审核有无将期间费用记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的情形。
(五)审核有无预提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
(六)比较、分析相同地段、相同期间、相同档次项目,判断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是否存在明显异常。
第三十一条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审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核征地费用、拆迁费用等实际支出与概预算是否存在明显异常。
(二)审核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所需的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并与相关账目核对。
(三)审核纳税人在由政府或者他人承担已征用和拆迁好的土地上进行开发的相关扣除项目,是否按税收规定扣除。
第三十二条前期工程费的审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核前期工程费的各项实际支出与概预算是否存在明显异常。
(二)审核纳税人是否虚列前期工程费,土地开发费用是否按税收规定扣除。
第三十三条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审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包方式。重点审核完工决算成本与工程概预算成本是否存在明显异常。当二者差异较大时,应当追加下列审核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真实的证据:
1.从合同管理部门获取施工单位与开发商签订的施工合同,并与相关账目进行核对;
2.实地查看项目工程情况,必要时,向建筑监理公司取证;
3.审核纳税人是否存在利用关联方(尤其是各企业适用不同的征收方式、不同税率,不同时段享受税收优惠时)承包或分包工程,增加或减少建筑安装成本造价的情形。
(二)自营方式。重点审核施工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管理费支出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是否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第三十四条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的审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核各项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
(二)如果有多个开发项目,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是否分项目核算,是否将应记入其他项目的费用记入了清算项目。
(三)审核各项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是否含有其他企业的费用。
(四)审核各项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是否含有以明显不合理的金额开具的各类凭证。
(五)审核是否将期间费用记入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
(六)审核有无预提的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
(七)获取项目概预算资料,比较、分析概预算费用与实际费用是否存在明显异常。
(八)审核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应负担各项开发成本是否已经按规定分摊。
(九)各项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的分摊和扣除是否符合有关税收规定。
第三十五条开发间接费用的审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核各项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二)如果有多个开发项目,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分项目核算,是否将应记入其他项目的费用记入了清算项目。
(三)审核各项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含有其他企业的费用。
(四)审核各项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含有以明显不合理的金额开具的各类凭证。
(五)审核是否将期间费用记入开发间接费用。
(六)审核有无预提的开发间接费用。
(七)审核纳税人的预提费用及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是否在本项目中予以剔除。
(八)在计算加计扣除项目基数时,审核是否剔除了已计入开发成本的借款费用。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开发费用的审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核应具实列支的财务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除具实列支的财务费用外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是否按规定比例计算扣除。
(二)利息支出的审核。企业开发项目的利息支出不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审核其利息支出是否按税收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开发项目的利息支出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应按下列方法进行审核:
1.审核各项利息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
2.如果有多个开发项目,利息费用是否分项目核算,是否将应记入其他项目的利息费用记入了清算项目;
3.审核各项借款合同,判断其相应条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审核利息费用是否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第三十七条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审核,应当确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及附加扣除的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有关规定,计算的扣除金额是否正确。
对于不属于清算范围或者不属于转让房地产时发生的税金及附加,或者按照预售收入(不包括已经结转销售收入部分)计算并缴纳的税金及附加,不应作为清算的扣除项目。
第三十八条国家规定的加计扣除项目的审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取得土地(不论是生地还是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开发即转让的,审核是否按税收规定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核实有无违反税收规定加计扣除的情形。
(二)对于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仅进行土地开发(如"三通一平"等),不建造房屋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审核是否按税收规定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是否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开发土地的成本之和计算加计扣除。
(三)对于取得了房地产产权后,未进行任何实质性的改良或开发即再行转让的,审核是否按税收规定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核实有无违反税收规定加计扣除的情形。
(四)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审核其代收费用是否计入房价并向购买方一并收取,核实有无将代收费用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对于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审核其扣除项目金额是否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分摊扣除。
第五章应纳税额的审核
第四十条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税法规定审核清算项目的收入总额、扣除项目的金额,并确认其增值额及适用税率,正确计算应缴税款。审核程序通常包括:
(一)审核清算项目的收入总额是否符合税收规定,计算是否正确。
(二)审核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及其增值额是否符合税收规定,计算是否正确。
1.如果企业有多个开发项目,审核收入与扣除项目金额是否属于同一项目;
2.如果同一个项目既有普通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审核其收入额与扣除项目金额是否分开核算;
3.对于同一清算项目,一段时间免税、一段时间征税的,应当特别关注收入的实现时间及其扣除项目的配比。
(三)审核增值额与扣除项目之比的计算是否正确,并确认土地增值税的适用税率。
(四)审核并确认清算项目当期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及应补或应退税额。
第六章鉴证报告的出具
第四十一条本准则所称的鉴证报告,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出具含有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鉴证报告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
(一)标题。鉴证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二)收件人。鉴证报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册税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鉴证报告的对象,一般是指鉴证业务的委托人。鉴证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三)引言段。鉴证报告的引言段应当表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责任,说明对委托事项已进行鉴证审核以及审核的原则和依据等。
(四)审核过程及实施情况。鉴证报告的审核过程及实施情况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1.简要评述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2.简要评述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3.简要陈述对委托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和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
(五)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注册税务师应当根据鉴证情况,提出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并确认出具鉴证报告的种类。
(六)鉴证报告的要素还应当包括:
1.税务师事务所所长和注册税务师签名或盖章;
2.载明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公章;
3.注明报告日期;
4.注明鉴证报告的使用人;
5.附送与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相关的审核表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应当根据鉴证情况,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鉴证报告分为以下四种:
(一)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见附件2)。
(二)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见附件3)。
(三)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见附件4)。
(四)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见附件5)。
上述鉴证报告应当附有《企业基本情况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申报审核事项说明及有关附表》(见附件6)。
第四十四条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确认涉税鉴证事项符合下列所有条件,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
(一)鉴证事项完全符合法定性标准,涉及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遵从了国家法律、法规及税收有关规定。
(二)注册税务师已经按本准则的规定实施了必要的审核程序,审核过程未受到限制。
(三)注册税务师获取了鉴证对象信息所需的充分、适当、真实的证据,完全可以确认土地增值税的具体纳税金额。
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可以作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或审批事宜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认为涉税鉴证事项总体上符合法定性标准,但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
(一)部分涉税事项因税收法律、法规及其具体政策规定或执行时间不够明确。
(二)经过咨询或询证,对鉴证事项所涉及的具体税收政策在理解上与税收执法人员存在分歧,需要提请税务机关裁定。
(三)部分涉税事项因审核范围受到限制,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真实的证据,虽然影响较大,但不至于出具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对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真实证据的部分涉税事项,确认其土地增值税的具体纳税金额,并对不能确认具体金额的保留事项予以说明,提请税务机关裁定。
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可以作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或审批事宜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因审核范围受到限制,认为对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以至于无法对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发表意见,应当出具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
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不能作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或审批事宜的依据。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国有土地收入管理,规范土地收储财务收支行为,维护土地资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地收入管理的意见》(赣府发[**]13号)、《江西省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土地收储财务管理办法》(赣财综[**]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政府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办理土地收储业务的财务收支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属政府性基金收入,由县财政部门负责清算后,纳入政府财政基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土地收储业务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按照“收入财政集中、支出财政监管、收益分宗核算,结余上缴国库”的原则进行管理。
土地储备机构管理费用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仍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五条土地储备机构按要求设置财务管理机构和配备财会人员,土地储备机构的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的财务负责。
第二章土地储备收入管理
第六条土地储备收入是指储备机构通过收储、经营、出让土地获得的收入。土地储备收入包括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出租收入、地上建筑残值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七条土地出让收入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将收储土地出让后所获得的收入。土地收入的确认以土地出让合同地价款为依据,合同地价款是指收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总价款,扣除按法律法规规定在土地出让前或出让过程中应由受让方缴纳的有关税费后的地价款。
第八条土地出租收入是指收储土地在出让前,土地储备机构利用其场地或地上建筑物出租所获得的收入。
第九条地上建筑残值收入是指收储土地的地上地下建筑物的变卖收入。
第十第土地收入由缴款人全额直接缴入县财政“土地收入财政清算专户”。
土地储备机构不得设立过渡户收纳土地收入,在收储或出让土地过程中收取的押金、定金、保证金一并由缴款人直接缴入“土地收入财政清算专户”。
第十一条土地储备机构获得土地收入时,由土地储备机构开出《土地收入缴款通知单》通知缴款人和县财政部门。
缴款通知单应载明缴款人、缴款项目、缴款金额、缴款帐号、缴款期限等到主要事项。
第十二条经县财政部门确认土地收入进入“土地收入财政清算专户”后,由县财政部门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权收入专用票据和相关票据。
第十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定期与县财政部门核对收入帐务,应收未收的款项要及时清收,应退未退的押金、定金、保证金要及时清退。
第三章土地储备支出和成本管理
第十四条土地储备支出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在土地收储过程中发生的应进入土地收储成本的全部支出。土地储备支出包括补偿支出、开发支出、税费支出、利息支出和其它支出。
第十五条补偿性支出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法收购征用土地依法依规支付的各项经济补偿。补偿支出包括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收回收购国有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
土地补偿费是指依法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依规支付的丧失土地经济补偿。
安置补偿费是指依法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依规支付的用于劳动力的经济补偿。
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是指依法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依规支付的土地上正处于生长阶段农作物的经济补偿和土地上各类地上地下建筑物的经济补偿。
收回收购国有土地补偿费是指依法收回收购国有出让土地或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依规应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经济补偿。
拆迁补偿费是指依法收购城镇土地依法依规支付的土地上各类地上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拆迁的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开发支出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收购征用土地后,用于开发土地的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和公共设施配套支出。
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是指直接用于收储土地上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通讯、照明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支出。政府实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要求分摊的,应按受益原则支付。
公共设施配套支出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或为增加收储土地价值,用于建设幼儿园、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配套的支出。
第十七条税费支出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在收购征用或出让土地过程中依法依规应缴纳的各种税收及规费。
税收主要是指依法应缴纳的使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税、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转移土地的契税。
规费主要是指依法依规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菜地和精养鱼塘开发基金、防洪保安资金、征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土地评估费、土地交易费、土地清算费和土地出让金业务费等。
土地清算费由土地储备机构按土地出让合同价款的5‰提取付给县财政部门。土地清算费的主要用途是财政部门聘请会计事务所审查宗地预、决算和土地管理票据印刷以及业务培训等所需费用开支。土地清算费年终结余较大的,县财政部门应通知土地储备机构适当降低提取比例。
第十八条利息支出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为收储土地向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借款而发生的应付已付利息支出。
第十九条其它支出是指除补偿支出、开发支出、税费支出和利息支出项目以外的支出。
第二十条土地储备机构采用权责发生制按宗地进行成本核算。补偿支出、开发支出和税费支出按宗地核算,分别列入各宗地支出成本。利息支出和其它支出按受益宗地进行合理分摊。
第四章宗地预决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收储土地的财务收支实行宗地预决算审批制度。预决算由土地储备机构编制,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后,由县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宗地财务收支预算是指政府确定收储某宗土地后,由土地储备机构按项目规定编制的支出预算和按市场时价确定的收入预算。宗地财务收支预算包括宗地预算报告、收购(征用)土地宗地财务收支预算表(附表一)、收购(征用)土地宗地资金收支计划表(附表二),并附收购征用土地的有关文件、收购征用土地的可行性报告、意向合同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宗地财务收支决算是指收储土地出让后,由土地储备机构按项目实际支出编制的支出决算和按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合同地价款编制的收入决算。宗地财务收支决算应包括宗地财务收支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出让收储土地宗地财务收支决算表(附表三)、收储协议、拍卖(招标、挂牌)成交单、土地出让合同,并附有关资金收支凭证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土地储备机构在收购土地前编制宗地财务收支预算。编制宗地财务收支预算按国家、省和当地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没有具体标准的,应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确定。
(一)补偿支出按国家、省和当地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测算。
(二)开发支出按有关政策、标准和实际需要测算。
(三)税费支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测算。
(四)利息支出按国家规定利率测算。
第二十五条土地储备机构在办理土地储备支出时,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执行。
在预算执行中,当实际支出数与宗地财务收支预算发生较大变动需要调整预算时,由土地储备机构提出宗地预算调整意见。调整预算要经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和县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土地储备机构在收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宗地财务收支决算工作。
第二十七条宗地财务收支预决算的审核工作由县财政部门负责。县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初审。经县财政部门审核或复审的宗地财务收支预、决算,由县财政部门出具书面批复意见。
县财政部门在收到土地储备机构宗地财务收支预算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批复,收到决算后应在一个月内批复。
第五章资金和账户管理
第二十八条土地储备机构收储土地的资金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贷款;
(三)国有土地储备发展基金;
(四)其他资金来源。
第二十九条土地储备机构经县财政部门批准在银行开设一个“土地收储资金支出账户”和一个“基本帐户”;县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一个“土地收入财政清算专户”。
第三十条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收储业务与管理费用实行“一个单位,两套账本,两个帐户,独立核算”的管理办法。
“土地收储资金支出账户”用于土地储备机构办理储备土地的成本支出,该帐户除财政拨入国有土地储备发展基金、土地收储成本和土地储备机构借入贷款外,不办理其它资金入帐。
“基本账户”用于核算县财政按宗地土地收益分配规定比例清算核拨的土地储备机构的管理费用。
第三十一条“土地收入财政清算专户”由县财政部门用于办理土地储备机构出让土地的收益清算和保证金等暂存款的清算。
第六章土地收益和分配
第三十二条土地收益是指收储土地出让的合同地价款扣除收储土地的成本费用后的差额。
第三十三条土地收益在宗地决算后由县财政部门按宗地根据规定分配。
第三十四条县财政部门对土地收益进行分配时,填制出让土地收益分配表(附表四)。土地收益的分配顺序是:
(一)按土地收益总额的20%的比例核拨土地储备机构的国有土地筹备发展基金。
(二)按土地收益总额的10%的比例核拨土地筹备机构的管理费用。
(三)其余部分作为土地出让金收入上缴国库。
县财政部门将土地出让收入上划国库填制“一般缴款书”时,应按规定分别缴入不同级次的国库。
第三十五条国有土地储备发展基金只能用于土地储备机构收储土地,不得挪作它用。
国有土地储备发展基金累计提取数额达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时,县财政不再计提。
第七章管理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土地储备机构的管理费用是指为了保障土地储备机构正常运转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管理费用支出包括基本工资、社会保障费、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差旅费、设备购置费和其它费用等。
第三十七条土地储备机构的管理费用由县财政从土地收益中按规定比例核拨。
为保障土地储备机构正常运转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在储备机构未出让或未清算前,可从“土地收入财政清算专户”中的土地出让价款中预拨,储备土地出让或清算后结算。
第三十八条土地储备机构的管理费用也可纳入县国土资源局统筹安排使用,不设立“基本账户”,但土地储备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纳入土地收储成本支出,更不得挪用“土地收储资金支出账户”的资金用于土地储备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第三十九条土地储备机构的管理费用实行预决算制度。土地储备机构应于年度终了前,根据本年度管理费用执行情况,编制下一年度管理费用预算。年度终了后30日内编制上年度管理费用决算。
土地储备机构管理费用预决算,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
第四十条土地储备机构的管理费用预决算应报经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县财政部门批准。
管理费用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由土地储备机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说明情况,报经县国土资源部门同意,由县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支出预算执行,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支出。当年结余管理费用,按国家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八章会计科目和会计核算
第四十二条土地储备机构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要求使用会计科目。考虑到土地储备机构业务的特殊性,土地储备机构在核算土地收益业务时,在会计科目的资产类下设103“财政清算专户资金”和104“土地储备”会计科目。
“财政清算专户资金”用于核算和反映土地储备机构出让土地实际上缴“土地收入财政清算专户”的土地收入和押金、定金、保证金数额。确认财政清算专户收到土地收入和押金、定金、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科目。收到财政部门的批复冲减专户资金时,贷记本科目,借记相关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土地储备机构尚未清算的土地收入押金、定金、保证金数额。
“土地储备”用于核算和反映土地储备机构收储的土地资产。土地储备机构发生土地成本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科目。宗地决算将“土地储备”结转“事业支出”时,贷记本科目,借记“事业支出”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土地储备机构已经支付但尚未出让的土地资产。
第四十三条土地收储业务的会计核算应当正确划分会计期间,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和土地收储实行宗地预决算制度的特殊要求,分期、分宗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第四十四条土地储备机构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规范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完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九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五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于每月终了5日内、季度终了10日内和年度终了30日内,向县财政部门报送月度、季度和年度土地收储财务报告和管理费用财务报告。
第四十六条土地收储财务报告是反映土地收储财务收支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七条财务报表包括土地储备机构土地收储资产负债表(附表五)、土地收储和出让基本情况表(附表六)、出让土地基本情况表(附表七)、土地出让成本支出明细表(附表八)、尚未出让土地收储成本支出表(附表九)。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土地储备资金筹措、支出情况,宗地收储、出让情况,土地收益、分配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第四十八条管理费用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管理费用支出明细表(附表十)、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包括管理费用收支执行情况,各项财产物资的变动情况,财务分析情况,对本期及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它财务事项。
第四十九条年度土地储备财务收支报告和管理费用财务收支报告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在30日内作出书面批复。
第十章财务监督
第五十条土地储备机构的财务接收县财政、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章附则
5.内外业及档案检查。内业小组按照检查验收规定审查成果档案资料,并做好检查验收记录。外业小组按照检查验收规定进行检查对照、审查成果资料,并做好检查记录。档案小组按照检查验收规定审查档案管理情况,并做好记录。检查验收组可根据内外业及档案检查情况向受检方提出质询,由受检方答疑。
6.检查验收总结。检查验收结束后,开内外业及档案检查验收情况工作会议,讨论形成检查验收报告。检查验收报告应包括检查验收的组织形式、时间、对象,检查验收的依据,提交检查验收的成果档案资料,检查验收的数量,工作评价、成果评价、整改意见、检查验收结论等。检查验收报告应由检查验收组全体成员签章确认并存档。形成检查验收报告后,应对检查验收情况进行总结,向受检方通报检查验收情况、宣布检查验收结果。
五、检查验收评分
(一)检查验收评分方法。检查验收评分执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即检查验收总分和单项工作均为100分,汇总得分采取单项工作按权重加权平均确定。计算方法为:总分等于各单项工作得分乘以权重的积的合计。各类检查内容在评分中所占权重:工作保障落实情况(S1,满分为100分)权重0.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完成情况(S2,满分为100分)权重0.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完成情况(S3,满分为100分)权重0.3;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建设成果完成情况(S4,满分为100分)权重0.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情况(S5,满分100分)权重0.2。以发包方、承包方、承包地块为基本单位的检查内容,计分方法按合格比例计算各要素得分(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计算公式为:要素得分=要素分值×合格样本数÷总样本数。在检查验收中,参与检查验收的工作人员要按照要求,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对各项工作进行打分。
(二)检查验收结果评定。结果评定分为检查结果评定和验收结果评定两个层次。检查验收结果评定执行表1规定。
县级自查、市级验收、省级抽检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政策要求和技术标准的成果时,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受检方抓紧整改完善。验收不合格的,受检方应及时进行整改,再申请验收。检查验收工作完成后,受检方应建立检查验收工作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检查验收的申请、通知、检查表、检查报告或验收报告、整改报告等。检查验收档案最终统一列入承包地确权档案集中保存。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是依照法律政策,遵循严格程序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认、登记、颁证赋权的过程,登记成果检查验收亦是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各试点地方要高度重视成果检查验收工作,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研究部署,推动工作落实。各级确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承担起成果检查验收的具体工作,按照试点工作进度要求,及时组建由各领域专家组成的检查验收组,开展成果检查验收。
(二)抓紧建立专家库。各级确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抓紧组建确权登记颁证检查验收专家库。专家库的建立可以采取从农业(农经)、国土、档案、财政、林业、水利、测绘、纪检监察等部门和科研院所有关专家中推荐选择,专家应当涵盖农经或土地管理、测绘地理信息、空间数据库、档案管理、信息化等领域。推荐选择的专家数量在保证成果检查验收工作需要基础上,还应留有随机抽选余地。
(三)严格检查验收质量控制。检查验收工作是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最后一道关口。在成果检查验收工作中,各地应严格按照确权登记颁证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要求,遵循规定程序和步骤,坚持全程质量控制,不跑粗、不降低标准、不走过场。检查验收样本抽取要科学合理,保证覆盖面,样本量要符合规定和要求。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要督促受检方抓紧整改完善。检查验收中发现不具备检查验收条件,测绘成果与技术路线不符合规定精度、标准,材料严重不符合齐全性、完整性、正确性、符合性、一致性要求,或严重失实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检查验收,待受检方整改后再申请验收。(全文结束)
(省农村土地确权办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