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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调申请

时间:2023-06-02 09:5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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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调申请

第1篇

第一条为规范保障措施调查申请及立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

第三条外经贸部可以应申请人的申请决定立案,进行保障措施调查;也可以自行决定立案,进行保障措施调查。

第二章申请

第四条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向外经贸部提出保障措施调查申请。

第五条保障措施调查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书应载明正式请求外经贸部立案进行保障措施调查的意思表示,并由申请人或其合法授权人盖章或签字。

第六条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一)申请人情况的说明;

(二)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国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说明;

(三)已知的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出口国(地区)、出口商、生产商以及进口商的情况;

(四)国内产业情况的说明;

(五)申请调查进口产品数量增长情况的说明;

(六)损害情况的说明;

(七)进口增长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说明;

(八)请求;

(九)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关于申请人情况,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邮政编码、传真、联系人等。

申请人聘请了委托人的,还应当说明人的名称及身份等事项并提供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关于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国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据资料:

(一)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详细说明包括名称、种类、规格、产品用途、市场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关税税则号等;

(二)国内同类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名称、种类、规格、产品用途、市场情况等;

(三)申请调查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异同点比较,包括产品的物理特征、化学性能、生产工艺、用途以及可替代性等方面。

(四)外经贸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据资料。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提供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出口国(地区)、原产国(地区)名称,已知的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出口商、生产商和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十条关于国内产业情况,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据资料:

(一)所有已知的国内生产商以及相关协会、商会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申请提出前五年内,所有生产商每年生产的同类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总量;

(三)提出申请前五年内,申请人每年所生产的同类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产量以及所占国内生产总量的份额;

(四)外经贸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据资料。

第十一条关于申请调查进口产品数量增长情况,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据资料:

(一)提出申请前至少五年内该产品每年进口的数量及金额并以变动曲线图表予以表明;

(二)提出申请前至少五年内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各出口国(地区)出口的绝对数量以及各国(地区)出口量占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全部进口量的百分比;

(三)提出申请前至少五年内,从数量和金额两方面说明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各自在国内消费总量中所占份额;

(四)进口增长的原因的分析,考虑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过去五年里针对该产品所征收的进口关税税率、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可能享有的减让或优惠待遇的资料以及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等;

(五)外经贸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据资料。

第十二条以进口增加已经导致国内产业严重损害为由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据资料:

(一)影响国内产业状况的所有相关的客观和可量化的因素或指标,特别是:申请调查进口产品按绝对值和相对值计算的进口增加的比率和数量,增加的进口所占国内市场的份额,以及销售水平、产量、生产率、设备利用率、利润和亏损以及就业的变化;

(二)申请调查进口产品价格对国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价格的影响的证据资料;

(三)外经贸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据资料。

第十三条以进口增加造成国内产业严重损害威胁为由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据资料:

(一)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出口国的出口能力、库存情况以及进口将可能继续增加的证据资料;

(二)本规则第十二条(一)项所列因素或指标的明显迫近的变化趋势。

第十四条申请人在主张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及提供证据材料时,应当针对国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进行单独确定;不能针对国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进行单独确定的,应当以包括国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在内的最窄产品组或者范围的生产确定。

第十五条关于进口增长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申请人应当分析所提交的上述资料,说明进口增长与国内产业损害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申请人在证明进口增长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应当分析进口增长以外的同时导致产业损害的任何已知因素,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需求的减少或消费模式的变化、外国和国内生产商的限制贸易做法以及它们之间的竞争、技术发展以及国内产业的出口实绩和生产率。申请人认为上述个别因素不适用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说明要求采取保障措施的请求,可以说明要求采取措施的形式、具体内容、期限及理由等。

第十七条申请人同时申请实施临时保障措施的,应提供进口增长对国内产业已经造成严重损害或者正在造成严重损害威胁、如迟延采取措施将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证据,并说明关税应予提高的幅度。

第十八条申请人在提供本章所规定的证据材料时,应当说明证据来源。

第十九条申请中如涉及保密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提出保密申请;对于保密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交使案件其他利害关系方能够对保密材料有合理了解的非保密概要;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须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保障措施调查申请书及有关证据资料应以简体中文印刷体形式提交。国家有统一规定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用语。

如果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外文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材料的外文全文,并提供相关部分的中文翻译件。

第二十一条申请书及附具的证据资料应当包括保密文本(申请人提出保密申请的)和公开文本;其中,申请人应当提供保密文本正本1套,副本6套,公开文本除了正本1套,副本6套外,申请人还应当按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的数量提供副本,如果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出口国(地区)数量过多,则可以适当减少,但不得少于5份。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应当按照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要求的计算机程序提供申请书及其证据资料的电子数据载体。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应当以邮寄或直接送达等方式将申请书及证据材料递交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正式递交申请书及证据资料的,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应予以签收,签收之日为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收到申请书及有关证据资料之日。

第二十五条在做出立案调查决定并予公告之前,外经贸部应对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予以保密。

第三章立案

第二十六条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可以采取问卷或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中包括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等问题进行调查。

第二十七条外经贸部通常应在正式收到要求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后60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在本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期间内可以要求申请人对其保障措施调查申请进行调整或补充,申请人不做调整或补充或未按要求的内容和时间调整或补充的,可以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外经贸部决定不予立案的,则应当将不立案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告之不予立案的理由。

第三十条外经贸部决定立案的,应当立案公告。

公告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名称及说明;

(二)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

(三)立案依据材料的概要说明;

(四)发起保障措施调查的日期;

(五)保障措施调查期限;

(六)允许利害关系方提出意见的时限;

(七)调查机关的联系方式。

第三十一条外经贸部应当在作出立案调查的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通知世界贸易组织保障措施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保障措施调查的立案日期为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

第四章自行立案

第三十三条外经贸部没有收到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国内产业因申请调查进口产品数量增加而受到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可以自行决定立案,进行保障措施调查。

第三十四条外经贸部自行立案,发起保障措施调查,其所掌握的证据资料应当符合本规则第二章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2篇

1、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2、《发票领购簿》。

3、企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4、购票人身份证原件,必须与发票领购簿上身份证复印件相同。

办理流程:

1、企业纳税人申请增加购票数量不超过原有用量2倍或申请调增最大开票金额低于万元版,不含万元版的票种核定流程。与初次申请购领普通发票的工作流程基本相同。

2、企业申请增加购票数量超过原有用量2倍以上或申请调增最大开票金额为万元版以上的票种核定流程: 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位领取并填写《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表》交回文书受理岗。

(来源:文章屋网 )

第3篇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对申请调取证据的规定与最高法规定如出一辄:对于审查阶段辩护律师申请检察院进行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决定收集、调取并制作笔录附卷;对于决定不收集、调取的情形,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高检规则同样存在自由裁量空间过于宽泛的弊端,并且同样没有给予辩护人救济权利。无救济则无权利,倘若辩护律师行使阅卷权,发现侦查机关少收集或根本未收集关于犯罪嫌疑人罪轻、无罪的事实与证据,而按照规定辩护律师又不享有收集这方面证据的权利或者客观上无法收集的证据,如果被检察院“认为不需要”、“没有必要”收集,则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事实上,在审查阶段、审判阶段,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否能够实现依然取决于检察院与法院的主观衡量标准。

二、申请调查取证难的法理分析

(一)两造对立的诉讼体系是根本原因

依据《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相关规定,辩护律师进行调查取证活动的主要目的为对抗公诉方,以证据证明公诉方所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辩护证明力的充分。所以律师在帮助犯罪嫌疑人调查取证中,调查搜集的即三类证据:其一为直接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包括被告人不具备犯罪的主观故意要件、没有犯罪目的、被告人具有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明、被告人没有作案动机与时间,或者被告人基于排除违法的阻却事由及具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等。其二为能够否定公诉机关证据能力的证据,主要指否定公诉机关证据合法性与关联性的证据,如以刑讯逼供收集到的证据、不符合法定收集程序得到的证据、不具备真实性的传闻证据等同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或不合法的证据。其三为能够对抗公诉机关证据证明力的证据,为了动摇审判员对公诉方证据证明力的内心确信,辩护律师在不能证明公诉方证据效力的情况下,必须寻找与公诉方证据证明事项所矛盾的证据为被告人争取辩护利益。〔2〕无论辩护律师收集的是何种以上证据都会影响公诉方公诉行为,触及公诉机关诉讼利益,使公诉方对辩护律师产生对抗;而且在审查阶段,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行使是需要向公诉机关申请方能行使,由此造成律师申请调查取证的困难。

(二)辩护律师缺乏正当辩护、取证行为的豁免机制

在两造对抗的诉讼模式当中,赋予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本是对侦查机关的一种权力监督与制衡,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纠正程序违法,但是侦查权是行政权的扩张权力,侦查机关在侦查程序中往往具有封闭性、秘密性与单方面性的特点,作为私权利介入的调查取证权极易影响到侦查活动的运行,所以律师在行使申请调查取证权时往往被侦查机关所责难,并且还需要承担被追诉的风险,《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凭证罪往往成为公诉机关追究律师责任的依据,而且该罪犯罪主体包括辩护人、诉讼人,由于主体特定,难免产生因人设罪的嫌疑;《刑法》第310条规定的窝藏、包庇罪的犯罪主体没有将辩护律师排除在外,辩护律师得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是作为刑事诉讼法的理念体现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但是当律师在调查取证中如果发现有犯罪分子罪重或具备加重刑罚的情节而予以隐瞒不揭发就有被追究其包庇罪的刑事责任。特定主体的条款与凭证豁免权的缺失无形中加大了律师行使权利当中的职业风险。

(三)私权利的行使依赖于公权力

辩护律师的权利来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所以申请调查权既不属于国家权力,也在社会权利的范围以外,仅仅是公民辩护权利的延伸。而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代表进行诉讼,拥有国家赋予的调查取证权,律师一方面有赖于公诉机关行使调查取证权,另一方面这种权利权的调查取证权不具有国家权力赋予的取证权力天然的强制性,如果证人或者被害人对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不认可或不配合将直接导致取证难以进行。对于难以开展的取证,法院没有任何救济措施。如果辩护律师不能行使调查取证权,则只能依赖公诉机关的调查取证,公诉机关一方面承担公诉职能,收集犯罪、加重处罚的证据材料,力图使犯罪嫌疑人承担应有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如果还要负担收集其罪轻、减轻处罚的证据材料,那么其证据公信力与公平程度将很难得到保证。所以,《刑事诉讼法》对于辩护律师的申请调查取证权的限制在事实上剥夺了辩护人的辩护能力。

三、完善申请调查取证权的建议

(一)规范决定主体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有权决定辩护律师申请调查取证权的主体为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行使国家追诉权的国家机关,其权力具有与生俱来的对抗性、天然的不可中立性,如果将权力与权利的行使权集中于人民检察院不符合权力的制衡设计。由此,决定权主体最好集中于在两造对抗的诉讼中保持中立的人民法院,检察院专司审查职能与监督职能。

(二)赋予律师豁免权

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此处对于“有关情况和信息”并未明确规定,可以被视为赋予了辩护律师狭义的豁免权。豁免制度的意义在于确保律师的辩护人地位,保证律师不因为在执业过程中的正当行为而受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新《刑事诉讼法》四十六条的规定与《律师法》第38条第2款相似,在一定程度上给予辩护律师豁免权,但仅限于保密的范畴,对律师在诉讼中的其他正当行为并没有豁免。针对司法实践当中存在的辩护律师易受追究责任的现实,应当赋予律师广义的豁免权,以便更好行使辩护权。

(三)完善申请程序

新《刑事诉讼法》对于申请调查取证的理由并示明确规定,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也较为模糊:“人民法院认为……确为必要”。这样的规定不具有操作性,不利于被告人或辩护人申请调查取证。在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中应当明确应当准允调查取证的情形,确保申请调查取证权的正当行使。同样,《刑事诉讼法》并没有给予辩护人对被决定不准许、不同意调查取证申请情形的救济权利,救济是权利行使的基本保障,救济途径的缺失不利于辩护人辩护权利的行使。因此,法院应当赋予辩护人向其或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的权利。

(四)完善侦查阶段的申请取证

新《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辩护律师侦查阶段的申请调查取证权,从犯罪嫌疑人的利益出发,不让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调查取证不利于其权利的维护。侦查阶段是查找、固定、核实犯罪嫌疑人相关犯罪事实证据的重要阶段,辩护律师尽早介入侦查可以尽早获取证据材料的准备。但在司法实务当中,侦查机关垄断着侦查阶段证据的调查、占有,不愿律师介入的原因往往是担心辩护律师同侦查机关争夺证据。因此,让辩护律师从侦查阶段开始行使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是填补侦查阶段权力制约空白的必要措施。

(五)赋予辩护律师勘验、搜查、扣押、冻结等在场权

第4篇

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赔偿金,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来源:文章屋网 )

第5篇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向本单位内部的劳动仲裁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单位注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来源:文章屋网 )

第6篇

按照发生的先后次序,一个完整的调解流程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当事人申请;2.调解中心审核与受理;3.预交调解费;4.选定或指定调解员;5.达成调解协议;6.申请司法确认。本部分重点阐述申请及受理两个环节。

(一)申请调解

申请调解的具体方式有:1.一方当事人单方申请;2.各方当事人共同申请;3.法院委派或委托案件的申请。一方当事人单方申请与其他申请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方当事人单方提出申请后,调解中心需征求其他方当事人的意见,只有经其他方当事人同意才能继续推进调解程序,其他申请方式的前提是各方当事人对来调解中心调解已无异议,如能继续推进调解,三者后续的程序差异不大,因此本部分主要介绍一方当事人单方申请的程序。

当事人单方申请时,首先应当向调解中心提交调解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各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特别是联系方式;2.调解事项;3.争议焦点;4.初步调解方案。

有了各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便于调解中心对争议各方有基本的了解,同时也获得了与各方联系的方式,便于联系沟通。

调解事项,也就是争议事项,如建设工程合同中,施工企业索要工程款及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各方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合作的环节及事项可能比较多,让申请调解一方明确争议事项有利于调解中心及调解员迅速从复杂的交易环节中锁定待处理的具体事项。

争议焦点,指在具体的调解事项中,发生争议的点在哪里。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发生纠纷以后均会先自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会逐渐明确双方最终的分歧在哪里,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施工企业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益,发包方同意支付工程款但对具体数额及逾期利益的起算点与施工企业有不同意见。争议焦点的确立使调解中心及调解员对要处理的纠纷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

初步调解方案,指对争议事项如何解决的初步方案。初步解决方案的提出,便于调解员在把握争议事项及争议焦点的基础上,形成调解思路,可以有的放矢,提高调解效率。

(二)调解中心审核及受理

调解组织收到一方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首先应当审查待解决的纠纷是否属于民商事纠纷,如果属于民商事纠纷的还需要审查是否在调解中心可以受理的案件范围之内。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告知申请调解的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调解中心应当按照申请人提交申请书中的联系方式及时向其他方当事人发出是否同意调解中心调解的通知书。在通知书中明确告知其他方当事人,申请人申请调解的事项、申请人认为的争议焦点,但一般情况下不告知其他方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调解方案。如果其他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调解程序终止,如其他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向调解中心提交同意调解申请书,并在申请书中列明其认为的争议事项、争议焦点,并提出初步解决方案。其他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申请书中需填写的事项与申请人申请书的要求基本相同。

在调解中心收到其他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申请书后,调解程序便可继续推进。

五、调解收费

根中办发〔2015〕60号文件,支持商业调解组织按照市场化的方式提供调解服务的精神,调解中心拟定了收费管理办法。为减轻当事人的负担,收费管理部分拟定的收费标准基本上与一审诉讼费的一半相当。根据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调解收费包括注册费及调解费。1000万元以下案件的注册费统一为2000元,1000万元以上案件的注册费统一为4000元,调解费则根据标的额的大小按照比例累进收取。

各方当事人应全额预交调解收费,原则上各方当事人应当平均负担,各方当事人有其他约定的除外。在各方当事人全额预交调解收费后,根据案件调解的进程,调解中心还规定了退费办法,具体包括:1.调解案件受理后,当事人双方选定或调解中心指定调解员前,当事人一方或各方不同意继续调解的,注册费不退,退还全部调解费;2.当事人各方选定或调解中心指定调解员后,达成调解协议前,不同意继续调解的,注册费不退,退还各自实际承担调解费的80%;3.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不要求司法确认的,注册费与调解费均不退;4.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要求司法确认的,司法确认前,一方或双方不同意或不配合司法确认的,双方注册费不退,退还同意或配合司法确认的一方所实际负担调解费的50%,退还不同意或不配合司法确认的一方所实际负担调解费的10%;5.司法确认后,注册费、调解费均不退还。

六、调解方式

(一)调解方式

为便于快速、高效解决纠纷,采用何种调解方式由调解员自行把握,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调解员可以单独或同时会见各方当事人及其人;2.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的解决争议的建议或方案;3.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调解员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就技术性问题提供咨询或鉴定意见;4.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以向当事人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

调解方式的灵活性符合调解的本质,也是调解与诉讼及仲裁的重要区别之一。

(二)调解地点

调解原则上应在调解中心所在地进行。如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调解员认为确有必要并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在其它地点进行,如西城区人民法院。

需要注意的是调解的地点与调解协议作出地的区别,调解的地点有相当的灵活性,而调解协议的作出地为调解中心注册地,调解协议作出地不因调解的地点的变化而变化。

(三)调解语言

调解采用中文进行,如果当事人要求提供其他语种的,所产生的翻译费用由提出要求的当事人承担。

(四)调解期限

调解的期限为30日,自调解中心向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对调解期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七、调解员

(一)调解员的任职资格

任职资格即调解员的准入资格,我们认为应当从调解员的专业水平及道德素养两方面规定调解员的任职资格。专业水平涉及调解员对行业是否足够熟悉,是否能够有效与当事人沟通;同时调解员通过调解掌握的案件信息最为全面,如果其利用信息优势从事不当行为,不但会损害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有损调解机构的声誉,因此还应当对调解员提出较高的道德要求。

基于上述考虑,我们认为调解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熟悉与房地产、建筑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2.熟悉与房地产、建筑行业相关的行业惯例;3.在行业内享有较高声誉。

上述条件规定的相对宽泛,主要是因为目前处于调解初期,积累的经验还不足,随着调解的逐步推广,再逐步细化调解员的任职资格。

(二)具体案件调解员的人数及产生办法

1.人数要求

原则上一个案件由一名调解员主持进行,如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调解中心认为增加调解员更有利于调解的,可向当事人提出建议,经当事人同意后,方可增加。之所以做出如此规定,主要考虑的是避免调解员内部意见分歧影响案件的调解进度,同时也有利于节省调解成本。

2.产生办法

调解员的产生办法包括选定与指定两种,原则上调解员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选定,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选定调解员的,才可以由调解中心指定。

当事人选定调解员时,首先应当在调解中心的调解员名册内选择,如果当事人选择名册外人员的,需经调解中心审查,经审查符合调解规则规定的调解员任职资格的才可以作为调解员。

当事人自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如不能共同选定一名调解员的,由调解中心牡鹘庵行牡鹘庠泵册中指定调解员。

(三)调解员履职要求

独立性、公正性是调解员履行职责应遵循的最基本的要求。具体来说,调解员应当做到:1.与案件及各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2.能保证足够的时间进行调解;3.不得将调解过程中知悉的案件信息对外透漏;4.在调解未成功的情况下,不得作为一方的人参与诉讼或仲裁。

八、调解协议

(一)调解协议的性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5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的有关规定,调解协议为具有民事合同的协议。

(二)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调解协议既然为民事合同,自然不具备法院判决及仲裁裁决的效力,特别是强制执行的效力。调解是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因此调解协议的履行在理想状态下不会有问题。但考虑到房地产领域纠纷的标的额一般都很大,同时目前我国的诚信环境也不是很完善,在很多情况下还是需要通过司法确认将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赋予强制执行力。

在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便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第7篇

2016年4月,亚航CEO在进行全球巡回演讲时,专门提到了亚航内部的一个叫苦根的普通飞行员,号召所有人向他学习。在亚航内部,苦根的名字已被每个人所熟知,关于他的故事也在公司广为流传。一个普通的飞行员,何以能引起公司所有员工乃至CEO的交口称赞呢?这源于苦根为实现梦想的强大的信念和坚持。

故事要从23年前说起,那时苦根8岁。因为爸爸要出差,苦根送爸爸第一次来到了马来西亚的机场,那一天,他第一次看到飞机,也就是从那一天起,他立下了要当民航飞行员的志向。然而,他的家庭并不富裕,要学飞行,谈何容易。在马来西亚学习商业飞行大概需要18万马来西亚令吉,折合27万元人民币。即使在他长大之后,他家里还是负担不起他学飞行驾驶的费用。无奈之下,他考上大学之后报了酒店管理专业。

毕业之后,苦根一直在酒店行业里,换了几次工作,却还是在几个不同的酒店之间辗转。2006年的一天,一个朋友兴奋地跑来告诉苦根:“你不是很想当飞行员吗?最近亚航正在招人,你要不要试一下?”朋友的话让苦根心里埋藏已久的要做飞行员的梦想又一次被点燃了!虽然毕业后一直在酒店工作,但苦根从来没有忘记过心中的梦想,他一直利用业余时间自学,这下终于有接近梦想的机会了!

苦根立刻递交了成为亚航飞行员的申请书,不过遗憾的是几轮面试下来,他没有被选中。不过,亚航给了他一个行李搬运的工作机会。“行李搬运?那太不值了,还不如在酒店工作呢!”朋友们纷纷摇着头说。“虽然没有达到目标,但最起码离梦想更近了一步,不是吗?”苦根不顾朋友们的劝阻,决定接受这份工作。而当苦根知道,亚航内部有一个政策,整个集团内部的人可以在各个部门之间申请调动,可以申请的甚至包括飞行部时,他兴奋地跳了起来――这简直就是为他而准备的!

加入亚航后没多久,苦根就通过了成为飞行学员的基础考试,不过他想申请调动部门时才发现,公司政策规定,必须要在一个部门干满2年以上,才能申请转部门。而且如果要转到飞行部,还有更多的考试要考。

“我已经如此接近梦想了,即使再艰难,我也要努力去实现。”苦根一边准备考试,一边继续做行李搬运工。这一做,就是7年。其间,苦根向公司递交了11次转到飞行部的申请,参加了4次资格考试。2013年,苦根终于申请成功,进入了亚航的飞行员训练计划,正式加入航校接受训练。毕业后,成了一名正式飞行员。2014年8月,苦根正式执飞航线。到2016年4月,苦根已经飞过10多个不同的目的地,积累了700多飞行小时。

在亚航内部的一次演讲中,苦根微笑着说:“从行李搬运工到民航飞行员,看起来很难、很不可思议是吗?但其实很简单,首先你要有一个梦,然后再坚持一步步去靠近它。也许时间会很长,但总比没有梦想还安于现状要好得多。七年实现一个梦,我觉得很值!”

第8篇

人员调整管理制度

第一条 调出人员,首先由本人提出申请,写明调出理由,经本部经理签署意见,上报人事部。

第二条 经人事部批准后,本人填写“调出申请表”,办理调出手续。

第三条 人员调出后,人事部及时更改人员统计表,并将“调出申请表”、“工资停发单”等归档。

第四条 凡要求调入公司的人员,首先要填写“调入申请表”,按公司用人需要和用人标准,由人事部与用人部门对其进行面试,了解其情况。

第五条 人事部到申请调入人原所在单位阅档,具体了解其全部情况。

第六条 调入人员须进行体格检查,查检结果符合要求,由人事部开具调令。

第七条 办理调入手续包括:核定工资,填写员工登记表、工资转移单,更换工作证等内容。

第八条 人事部和接收部门应及时填写人员调入记录,建立有关档案。

第9篇

为规范公司各部门的调休流程,对员工休假进行有效管理及方便员工的合理调休。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在岗员工。其他倒班制员工不适用。

三、内容

1、员工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值班,可以享受因值班而产生的调休假。

2、原则上每个部门每天的调休人数为2人。

四、申请流程

1、员工申请调休必须本人提前2天向上级履行审批手续。并根据调休天数报部门经理审批签字,调休人员需交接好工作后方可调休。

2、调休前一天需将《值班员工调休申请表》(见附件)递交综合部人事处备案。

3、原则上每次调休只能申请1天,特殊情况下,申请3天以内(含3天)部门经理审批后,须由分管领导签字。

4、综合部人事处依照实际加班记录确认可调休时间,对此表进行确认。

5、紧急或特殊情况需要调休:如果员工提出申请时,需要签字的领导适逢外出,员工首先要在规定时间把没有经理签名的调休申请表交到综合部人事处备案,等部门经理归来后补交签字申请表。

五、补充规定

1、原则上,依据公司实际情况,为了便于公司正常业务的开展,各部门调休人数不超过2人,2人以上需要调休时,应由调休部门进行协商。

2、如遇公司重大会议、活动及节假日不予安排调休。未经批准的或未按规定办理的相关手续调休一律视作旷工处理。

3、调休时,应充分做好工作对接,责任到人,因工作安排不当出现的问题,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同时部门经理附有连带责任。

第10篇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市内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1 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的投诉时效为: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11篇

银行帐户注销后,银行还能查到记录,但会收取一定手续费。本人持身份证银行柜台申请流水账打印即可。(但是柜台终端内存有限,各个银行对终端保留期限各有不同,可以去网点申请调后端记录。)

补充:银行卡流水账查询方法:1.到银行柜台查询。2.使用ATM机进行查询。3.登录个人网上银行进行查询。

(来源:文章屋网 )

第12篇

    一、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邮政编码以及联系电话和被诉人(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申诉书应当着重阐明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并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2、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当递交起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书写起诉状却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计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起诉状应记载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3、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提起诉讼时起诉人还应提交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当事人注意事项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无论哪一方申请调解、仲裁,都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申诉人。对仲裁庭的裁决不服的只能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而不能以仲裁委员会为被告。

    三、时效规定:

    1、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

    2、仲裁裁决应自受到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3、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