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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时间:2023-06-02 09:5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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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第1篇

1978年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的伟大国策之后,不断从国外引进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极大的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发展,现阶段我国人民的温饱问题已经全面解决,开始更多的关注到相关社会制度方面的建设,养老保险制度作为近些年来在我国社会发展中非常重要的问题之一,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我党和国家也对其进行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果。本文主要针对当下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变迁情况及其变迁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观点,仅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

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现状;变迁原因;家庭养老模式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开始更进一步的健全和完善,对于养老制度来说,其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保障,长期以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农村养老事业发展中的重要内容,如何有效的根据不同时期社会发展的不同形式对其进行改变成为现阶段人们所关注的重要问题。本文结合大量文献资料和学者论述,将我国在不同时期的养老保险制度及其变迁原因进行分析,具体内容如下:

一、初始探索实践阶段

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农业经济作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性产业,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国家为了更好地保证农业经济的发展,对于农村的各项制度建设做出了非常多的扶持和帮助,对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来说,其是促进整个农业经济顺利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政府就开始对农业保险进行初步的探索。我党和相关民政部门在“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上就曾明确指出:“为了更好地推动我国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保证农村的基本制度建设,在现阶段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开始实行以社区为单位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也就是现在所实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雏形。由于上世纪80年代我国农村地区正处于新旧两种制度并存的阶段,因此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方面就受到一些阻碍,导致其不同程度的出现了一些社会问题,难以有效地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仅仅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推行,且发展速度相对比较缓慢。直到1992年,我国相关民政部门正式推出了关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开始在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进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推广,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在我国农村中正式扎根落户,截止到1997年底,我国已有2000多个农村地区老年人口开始正式享受到养老保险制度为其老年生活创造的优势条件,约有55.97万农村老龄人口开始进行养老金的按月领取,为其老年生活提供了重要的物质保障。为了更进一步的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规范和推广,从1998年期,我国相关民政部门开始深入到各个省市农村地区进行走访调查,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发展情况制定合理的农村保险制度,为其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群众基础保障。综上所述,20世纪80年代,我国农村保险制度开始建立,90年代我党和政府及其相关民政部门对其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有效地规范,使其迅速发展。

二、创新发展时期

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经过初步的探索和时间阶段之后,开始进入到创新发展发展时期,我党和政府对其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完善和法律法规建设,并根据不断发展的社会经济状况对其进行创新和完善,让其更好地适应时代的发展。具体来说,我国政府开始对“地方新农保”政策进行初步运行和推广,2002年,中国十六大明确提出由于在我国各个省市农村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具有很大的差距,如果进行统一的养老制度规范是不能有效满足当地农村人口的养老需求的,因此,要在一些经济条件和物质条件相对较好的地区进行新农保政策的探索,将传统的以国家为主的养老保险制度逐步转化成为以“家庭、个人和国家”三位一体的养老保险模式,在这一模式中,将养老保险的主体由国家转变为家庭,同时对全国各个地区的养老保险试点进行政策上和经济上的扶持工作,对于参保人员和领保人员进行一定的经济补贴。这一政策一经推出就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不仅能有效的提高农村养老失业的发展水平,对于发展农业经济也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三、正式建立并试点阶段

随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我国农业经济也得到了显著地发展,为了更好地适应这一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我党和政府又提出了“国家新农保”的农村养老保险新制度,与传统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相比,国家新农保政策有更为广阔的覆盖面,能够根据各个农村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全方位的覆盖,除此之外,也能根据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对养老金的发放问题进行调整,具有可弹性和持续发展性的优势,该政策从2009年开始在我国少数农村地区进行运行,预计到2020年将会在我国全部农村地区进行推广。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农村养老制度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变迁,其变迁的具体原因可以归结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制度的不断健全,我党和政府更加深入的了解到农村经济发展的情况,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不断的调整和完善,进而更好地推动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成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变迁中中央、地方与农民的多元互动[D].南开大学,2013

[2]岳经纶,万旋.中央与地方关系视角下地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变迁:基于广州的个案研究[J].社会保障研究,2014(01)

[3]吕婷茹.农村养老保障社会化的现实需求和发展路径[D].上海工程技术大学,2014

[4]陈宇虹.我国经济准发达地区农村养老模式的选择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12

第2篇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必要性

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内涵及特点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保证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包含以下两层含义:第一,社会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判断是否“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的标准,则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是否脱离,或者对劳动者而言,参加的生产活动是否属于其主要社会生活内容而定。另外,法定的年龄界限亦根据各国实际情况相应确定。第二,社会养老保险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因此,养老金在分配过程中不再遵循按劳分配或按需分配原则,而是依据劳动者的社会贡献、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当时社会生产力水平来确定额度[1]。

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较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②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③国家可测算出未来大概的养老金开支,并根据某些既定标准来确定养老保险待遇;④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二、我国当前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经过了50多年的发展,历经多次改革,目前,我国城镇已初步建立了较高水平、较为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养老保险金基本实现了社会统筹,但由于我国城乡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我国城镇和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也不相同,农村养老保险从1991年开始试点,此后一段时期,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迅速开展,截止到2005年底,全国有近2000个县开展了农村养老保险,5400多万农民参保,积累基金达300多亿元,已有200万名农民开始领取养老金。尽管如此,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仍存在着覆盖面小、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少、保障水平低的特点,一个综合的可持续发展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尚未形成,这样,在土地初级保障的基础上,绝大多数农民的养老缺乏保障,这不仅会加剧城乡差距,而且也会酿成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在我国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三、在我国农村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是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高峰期到来的需要

国际上,一般把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超过10%的社会、或者将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超过7%的社会叫做老龄化社会。目前,我国60岁以上人口已达到1.34亿,超过总人口的10%。其中65岁以上人口1.1亿,占总人口的8.5%,而且全国70%以上的老龄人口分布在农村地区,农村老龄化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更为严重的是老龄化速度在未来的30年间将持续加速,根据预测,2030年农村65岁以上老年人口的比率将上升到17.93%,比城镇的比率高出4.8个百分点,因此,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而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解决好迅速增加、数量庞大的老年人口的老有所养。与发达国家“先富后老”不同,中国农村人口老龄化与经济的发展水平不一致,绝大部分地区处于“先老未富”,甚至是“先老还穷”状态,另一方面,西方发达国家人口总量较少,人口老龄化的负担相对较小,而中国农村基数大,老年人口数量很多,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超过了整个欧洲各国老年人口之总和。因此,为了迎接农村人口老龄化高峰期的到来,使数量庞大的农村人口老有所养,就有必要适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二)建立农村养老保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

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就是要使工农差别、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飞速发展,城乡居民生活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但城乡居民收入之比却在不断扩大,1964年中国城乡居民收人比为2.2∶1,1978年为2.4∶1,到了1994年就达到2.87∶1,2001进一步上升到2.9∶1,2004年则为3.45∶1,目前仍有扩大的趋势,而我国二元化格局下的城乡养老保险差别也很大,以国家近年来社会保障费用支出为例,2001年,占人口70%左右的农民的社会保障费支出仅占全国保障费总支出的11%,而占总人口30%的城镇居民却占全国社会保障费的89%。人均占有方面,城市人均社会保障费455元,农民仅人均15元,相差近30倍;从覆盖面看,城市已达90%以上,而农村只有2.4%。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巨大差距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羁绊。要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城乡和谐,就必须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通过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效实现国民收入再分配,逐步缩小城乡差别和不公平,使社会稳定发展,达到国家的长治久安,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三)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解决土地和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有效途径

由于我国农村人多地少,农民人均拥有的土地数量有限,根据国土资源部日前公布的2005年度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显示,我国人均耕地面积仅为0.093hm2,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0%,加之城市化过程中耕地消失的速度快于农业人口消失的速度,土地的养老保障功能显得更是脆弱。特别是在中国加入WTO后,我国农产品还要面临世界低成本农产品的更大冲击,其价格还有进一步下降的趋势。相应地,农民从农业生产中获取的收益也就难以得到保证。因此,单纯依靠有限的土地已经难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了,土地保障的作用正日益削弱。

我国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功能也正在弱化,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进行以及现代观念的冲击,我国农村过去三代同堂的大家庭逐渐被父母和子女居住的现代小型核心家庭所取代,家庭结构不断简化,家庭规模渐趋缩小。我国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户常住人口由1980年的5.54人下降到1994年的4.54人,每个劳动力负担人口(含本人)也由2.26人减少到1.57人,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功能受到巨大冲击。对于我国如此众多的农村老人依赖自己不稳定的老年劳动收入来养老,农村老年人的生活保障确实是我们面临的一个社会问题。因此,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解决土地、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有效途径,是广大农民的迫切需要,它不仅可以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也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

(四)从西方历史经验看我国已经基本具备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

从一些欧洲国家的历史经验来看,丹麦、瑞典、葡萄牙与西班牙分别于1891年、1913年、1919年与1947年开始通过立法在农村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当时这四个国家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仅相当于中国1999年可比值水平的79.3%、99.9%、46.6%与73.3%。欧盟15个成员国将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在时间上大致从20世纪下半叶到20世纪末完成。与这些国家当时的农业产出、人均收入等指标比较,我国整体经济水平和农村经济水平都达到或超过这些国家当时的条件[2]。另外,比照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国家,一般有两个规律,一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滞后城镇30-50年;二是农业占GDP的比重在3.1%-41%之间,平均为16.2%。而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于1951年,当时政务院颁布了《劳动保险暂行条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事实上已滞后城镇50多年。2003年,我国农业GDP比重为14%,已经达到或超过了国际上已经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建立该制度时的比例。而目前我国政府财政收入保持年均高速增长,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后盾;同时,我国当前的财政支出结构中存在着社会保障支出不足的问题,这也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深入实施提供了潜在的经济支持。因此,我国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经基本具备条件。

(五)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是保证经济可持续稳定发展的必然选择

党的确立的在农村实行,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带动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就业结构的变革,以及小城镇的发展,农村已经初步构筑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经济体制框架。从某种意义上讲,农民是率先进入市场经济的群体。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优胜劣汰是竞争的必然结果。农民不论亦工、亦农、亦商都必然要承担市场风险。逐步在农村建立发展社会养老保险,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保证[3]。

由此可见,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我们国家解决好“三农”问题的必要条件,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新农村、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也是目前需要迫切解决的一项重要任务。

参考文献

[1]陈英.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立的可行性[J].科技资讯,2006(17):229.

[2]王德文.我国已经具备条件建立农村养老保障体制[J].脑库快参,2005(36):1-6.

[3]刘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J].金融投资,2006(10):51-52.

[4]安然.我国农村家庭养老保障的现状及对策思考[J].理论观察,2006,40(4):81-82.

[5]林萍.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分析[J].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0(5):18-21.

[6]徐祖荣.构建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初探[J].实事求是,2006(4):34-36.

第3篇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权的重要内容

社会保障权是现代社会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权利,其中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权的重要组成内容。在获得社会保障权上,无论是城镇职工还是农村居民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有7.37亿,占全国总人口的56%。农民作为我国公民的主体构成部分,理应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权,在年老时也应获得基本养老保障。

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先行启动并日趋完善,财政直接给与资金支持充分体现了政府所担负的社会责任。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却长期处于停滞阶段,主要是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财力限制,也没有相关法规予以明确和支持,但这并不代表政府不应该有所作为。从社会公平的角度考虑,应当将广大农民纳入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二、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从1986年开始,我国部分地区开始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民政部在试点基础上于1992年出台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许多地区参照该方案启动了老农保制度。它在资金筹集上采取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即个人交纳要占一定比例;集体补助主要从乡镇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支付;国家给予政策扶持,主要是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的集体补助允许税前列支体现。

老农保制度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属于储蓄积累性社会保险,国家财政没有直接投入,在实际运作中存在资金筹集困难的问题。1992年《基本方案》规定:“农民个人月缴费标准设有2至20元10个档次。”这一缴费水平明显偏低。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农村集体经济整体发展缓慢甚至衰落,大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力资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加之政府财政也没有给与补贴,由此造成基金缴费水平过低,基金筹集总额偏小,养老金待遇水平无法满足农民基本养老需求,这使老农保制度已经丧失吸引力,处于停滞和萎缩状态。

政府在建立农村基本养老保障问题上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在老农保制度中国家财政没有直接投入,政府责任没有直接体现。从这种意义上讲,这种养老保险制度并不完全具有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来实施社会保障的功能。这与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家财政承受能力有着直接联系。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国家财政也具备了承担更多社会保障职责的财力。与此同时,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因征地而失地的农民数量也越来越多,而大部分被征地农民再就业能力较差,如何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问题成为十分紧迫而又现实的社会问题。当前有条件的地区应当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让广大农民享受到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成果。这将有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以及和谐社会建设。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方向

从社会发展趋势来看,社会养老保险的最终目标应当是建立统一的、无城乡差别的养老保险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只是在城乡二元化经济存续期间的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这是由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均衡以及政府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承受能力所决定的。由于我国农村经济整体上还不够发达,农民收入水平还较低,政府财政收入还不能完全满足各项公共财政支出需求,现阶段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只能解决农民最基本的养老需要,是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还不能解决全部问题。在构建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时,既要推进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又要发挥“家庭养老”与“土地保障”的作用,实现三者的有机结合。

在不具备在全省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下,中央政府有责任从政策上对新农保制度给予必要扶持,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农保制度。新农保制度以保障农民基本养老为目标,应采取“个人缴费水平与养老待遇挂钩”的原则,根据本地区农民收入水平以及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同时政府给予适当补贴,以提高新农保制度吸引力。

在经济发达地区,可以建立无城乡差别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农村居民(外来农民工也可参加)纳入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在集体经济相对发达以及政府财政有一定承受能力的地区,可以建立以农民、集体缴费为主,政府财政给予补贴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当前主要是建立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政府应当发挥引导作用,并切实履行出资承诺。

政府财政给与补贴是新农保制度的亮点,是政府履行社会责任的直接体现。从有关地区新农保制度创建经验来看,县市区政府大都承诺按一定比例给与补贴,这对于引导参加新型农保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地区仍然处于发展期,各个方面都需要大量投入,而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要求“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在财政支出需求庞大以及新农保制度启动初期基金支付压力不大的现实情况下,县市区政府可能将财政收入优先安排用于其它支出,这将影响新农保财政补助资金的落实。如果财政补贴资金长期不能落实到位,势必会产生基金支付风险,这不仅会损害政府信誉,还将影响到新农保制度的持续稳定发展。为此,有关政府应当切实履行出资承诺,将财政补贴及时落实到位。

(二)适时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

养老保险制度以“大数法则”为基础,只有在较大范围内进行统筹,才能提高养老基金调剂能力,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和支付能力。目前绝大部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停留在县市区统筹层次,基金统筹水平比较低,这将影响社会养老保险互济功能的发挥。此外,各县市区分散管理基金也不利于提高基金管理水平,而且容易出现挤占挪用基金问题,甚至造成资金损失。在今后的工作中,有必要适时适当提高统筹层次,这有利于建立科学规范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也可以避免同一地区不同县市区之间的养老待遇差别较大的问题。为体现公平原则,在提高统筹层次时需要考虑基金统筹较多的县市区的利益。在制度试点完善后,可先过渡到地市统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

(三)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条件下实现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社保基金只有维持一定的收益率才能实现保值增值,才能抵消物价上涨对基金的侵蚀。目前农村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差的问题十分突出。按照要求主要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且国家没有向农保基金定向发行国债,基金收益主要是银行利息收入,收益率很低。

投资渠道狭窄是制约农保基金保值增值能力的重要因素。在保障基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得到保证的前提下,有必要通过安全合法的投资渠道增加基金收益。建议中央政府从政策和资金上对新农保制度给予必要扶持。如可以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定向发行国家债券。此外,在基金统筹层次提高之后,也可允许将一定比例基金用于经营风险相对较小但有稳定收益的长期投资,如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电力、供水、交通等垄断性行业投资,具体可通过BOT方式由政府提供最低收益保证。

(四)加强监管维护农保基金安全。

第4篇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

【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2)06-0059-1.5

一、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关于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研究者普遍认为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社会保险应有的社会性、互济性和福利性。主要表现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小。有的研究者认为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县为覆盖单位,这与保险的大数法则的数理要求存在差距,要想在一个县的范围内把养老负担在不同年龄层的人口中分担颇有难度,一个县同一年龄层人日的余命、老龄系数、疾病以及家庭结构和收入水平等指标水平基本趋同,这使在县域范围内的养老保险的互补和互济性很差。有的研究者认为我国广大农民基本没有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即使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建立了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也很低,一般为县级,有的仅为村级,这种社区性质的养老保险社会化程度低,经济能力很有限。财政部科研所等“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研究”课题组认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低,覆盖面窄,参保人员年龄和地区结构不均衡,他们研究发现在过去农村养老保险高峰期,参保率也只有10%。

二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水平过低,难以保障农民老年基本生活。主要表现为:(1)保障标准偏低,力度不足。在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初期,为了鼓励农民参保,提高参保率,起初主要采取“低挡起步,逐步提高”的方法吸引更多的农民参保,但农民普遍选择低档次投保,人均保额较小。(2)一些年龄较大的投保者投保时间短,投保金额积累少。有的研究者认为农保由于投保金额少,投保时间短,一些年龄较大的投保者在领取养老金非常微薄。(3)通货膨胀导致物价指数不断上涨和银行利率的下调使投保金额难以保值增值,甚至使投保资金实际价值下降,降低了保障水平,对现行农村社会保险的待遇支付形成了较大压力,基本生活难以得到保障。

三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制不完善,管理水平低。研究者普遍认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制不完善,管理漏洞多,主要表现为:(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层管理机构设置不完整,人员编制性质不适当,工作人数不够,队伍建设有待加强。(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未理顺,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分散。研究者普遍认为,开展老农保的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管理体制不顺的问题,养老保险呈现“三马拉一车”格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镇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分别由民政、劳动、人事三部门管理。这种分工在政府机构改革管理机构未统一前,可以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比较合理,但也存在管理部门分散、政出多门、管理多头,增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难度。

四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存在问题。关于农保基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研究者普遍认为是基金增值渠道少,资金的保值增值难,资金安全没有保障。首先,大多数人认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增值渠道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规定“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埋。保值增值主要是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在实际运营中,山于缺乏投资专业人才和合适的投资渠道以及政策的约束,一般都将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其次,农保基金保值增值困难,甚至出现大幅度贬值。由于基金投资渠道少,增值的工具和方式有限,直接增加了摧金保值增值的困难。加上银行利率不断下调和通货膨胀的影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不要说增值,就是保值也非常困难,更难实现当时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诺的较高基金增值率(当时向农民承诺的基金增值率为12.9%,按照这一水平确定的养老给付标准,只有调低基金增值率,否则无法兑现对农民养老保险的给付的承诺。这也意味着保险费收的越多,国家的亏空越大,背的包袱也越沉,摆脱困境越困难。’,第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不规范,监督机制不完善,基金流失严重。研究者普遍认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不规范,养老金的缴纳、管理和支付完全由统一部门负责,缺乏监管力度,监督机制不完善,没有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出现资金挪用,甚至贪污、挥霍农村养老金的情况,有的村级基金上交到县级长时间达半年之久,严重威胁着基金安全。有的研究者认为农保基金管理点多、零乱分散,规模效益差,管理成本高;各级农保机构工作衔接不力,基金运营业务被层层分隔,基金运营风险加大;基金以作抵押担保、对外借出、部门和经办机构挪用、虚列支出、私设“小金库”等形式流失加重。一些地方将农保基金违规存入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有些机构因经营不善亏损破产,致使存入的农保基金发生损失。有的研究者认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问题还表现为财务统计制度滞后和专业金融财务人员匿乏,无法通过财务信息了解农保基金运营的真实情况和对基金运营进行有效监控。不少地区在会计、财务等方而没有固定组织人员、工作流程和统计报表,导致相当一部分基础数据严重失真,无法通过统计数据制定准确工作计划和对基金运营状况进行有效的总结考核。

二、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

研究者普遍认为,上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开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建立社会性农村养老制度的一种探索,它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快而带来的农村养老问题的有效办法,能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养老的基本生活。二是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深化农村改革、缩小城乡差别、保护农民利益。三是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农村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和落实。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有利十改变农村传统的“养儿防老”家庭养老观念,降低了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难度。四是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利于农村人口的合理流动,有利于推动农村城市化进程。五是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意味着将农民纳入全面的社会安全网,保障了农村享受社会保障的基本权利,促进了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和谐。有力地推动了农村社会的文明进步,促进了农村现代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上世纪80年代我国由民政部负责建立和管理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经难以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由民政部制定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缺陷逐渐显现出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陷入停滞状态。本世纪初,各地在原有的基础上开始探索适合地区实际情况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回顾上世纪80年代建立的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笔者认为除了学术界己阐述的公认意义外,从现在的视角来看,其意义还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开启了我国在农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探索征程,使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从无到有,从此开始了我国农村从家庭养老向制度性养老(主要指社会养老保险)转变探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前,农村只有“五保”制度,依靠集体经济对“五保”老人基本生活提供保障,一般普通农民除了按人口分得部分口粮外.老年}活需要靠家庭提供满足。虽然在探索、试点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和从现在来看实施效果并不太理想,但是这项事业从农村政策建立和对农村社会管理方面来看对农村社会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二是在试点、探索和推广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过程中,通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吸取教训,为建裂更加适合我国农村实际情况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积累了经验,为建立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提供一定的经济和政策基础。三是提高了各级政府、领导干部和人们群众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认识,思想上逐渐从分歧走向一致,农民的参保意识逐渐加强,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一步发展和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有力的思想保证。

【参考文献】

[1]陈小月,“健康老龄化”社会评价指标的探索[J].中国人口科学,1998,(3).

第5篇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社会保障,制度

前 言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第一个针对农民的社会保险制度,它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已通过部分地方的试点逐步推广建立起来了。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国原有的以计划经济为依托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逐渐成为制约经济制度转型和自身发展的重要因素,重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只有建立和完善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才能彻底解决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提高农村养老保障水平。

一、我国农村现行的养老模式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人口的养老隐性问题将显性化。解决农村人口养老问题将是社会不得不面对的重要任务。在目前广大的农村地区,家庭养老、土地养老、社会保险养老三种模式是基本的养老保障方式,而社区养老模式则是一种新的尝试,以上四者共同构成了农村养老体系。

(一)家庭养老模式

家庭养老模式是儒家文化的“孝”的强调,是中华民族绵延了几千年的优良传统,赡养老人的义务已经变成了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内在责任和自主意识,是其人格的一部分。这在广大农村也表现得毫不例外,而且由于我国广大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实施其他养老模式的条件不太具备,家庭在提供生活照顾和精神慰籍方面又具有无可替代性。因此,目前家庭养老仍是我国农村养老的最主要模式。

(二)土地养老模式

土地是广大农民赖以生活的基础。土地对农民而言,既是生产资料,也是生活资料。尤其是在推行以后,农村老人可以依靠土地收入解决一部分生活来源。在现有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之下,用土地维持最基本的生存,可以说土地是他们最稳定也是最后一道养老保障安全网。

(三)社会保险模式

民政部于1992年出台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即为“农村社会保险”开了先河。在方案中,提出了个人、集体、国家三方共同付费,由社会统筹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新思路。该方案于1994年在一些农村经济发达和比较发达地区开始试点。其主要做法是,以县为单位,根据农民自愿原则,在政府组织引导下,从农村和农民的实际出发,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保险基金以农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实行储备积累的模式,并根据积累的资金总额和预期的平均领取年限领取养老金。

(四)社区养老模式

社区(含乡镇)养老是指集体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的乡村或乡镇企业,仿照城镇企事业单位的做法,给农村老年人发放养老金。社区养老的实施范围比较窄,往往受制于该地区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不仅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而且也是我国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保证。然而,不容否认的是,以《方案》为基础建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先天不足”,在运作过程中也存在大量的问题,面临着一些不容回避的难题和困境。

(一)存在问题

《方案》确定的养老保险模式虽然在增加透明度、减轻政府财政压力、促进农民储蓄意识、改变农民的家庭观念和生育意愿等方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这种实质上“完全积累、自我平衡”式的商业储蓄保险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1、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

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以民政部制定的《方案》为基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稍作修改后制定的。其法规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特别是对保险基金的流失和挪用等行为,未规定有效的限制和惩罚措施。据统计,到2000年底,全国农保基金积累总额198.58亿元,其中收回本息有困难的基金12.7亿元,占基金总额的0.68%。可见,目前农村社保基金管理中的违规行为还相当严重。正是这种不稳定的制度和屡见不鲜的违规行为让农民感到后怕,积极性不高,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困难重重。

2、国家重视不够,养老保险滞后

由于我国传统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造成了“城乡分割”的保障格局。国家把大量的物力、财力投入到了城镇社会保障建设,城镇社会保险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而国家对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不甚重视,投入很少。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保险费的筹集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辅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支持,农民的个人账户完全由个人交纳,国家并无责任。这表明社会保障仍基本是或主要是城镇职工的。

3、自给来源不足,吸引力小

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集体补助不到位或数额太少,或只在部分地方或部分人身上得到体现;国家政策扶持,仅限于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除此之外再无其他扶持政策;地方财政,除经办机构费用(一些地方此项费用财政也不负担),也没有其他扶持政策。在缺乏强制性的情况下,仅靠以上政策,其吸引力太小,难以发挥吸引作用。

4、基金增长速度慢,入不敷出

基金增长速度跟不上养老金发放的增长速度,出现负增长。农保基金增值方式主要是存入银行、购买国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国家债券利率和银行存款利率都很高,因而给农民承诺的保险给付率也高达12%,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债券和银行存款利率多次下调,致使基金增值缓慢。加上缺乏稳定的投资渠道,农保基金入不敷出,出现负增长。

5、违规存放农保基金,造成巨额损失

一些地方将农保基金违规存入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些机构有的因经营不善亏损破产,致使存入的农保基金无法取出造成损失,形成支付危机,参保的农民上访事件亦时有发生,并有越来越多的人要求退保,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转贴于

(二)原因分析

作为新生事物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困难、出现问题是在所难免的,仔细探究其原因,无非是以下几方面:一是传统观念依旧,现代保险意识尚未形成。家庭养老一直是我国农民首选的养老途径,这属于几千年来自给自足经济的组成部分,也是东方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的表现。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改革处于起步阶段,广大农民实现自我保障的意识淡漠,现代保险意识尚未真正形成。二是集体经济薄弱,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有些地方的集体经济发展滞后,为社会养老保险提供补助存在着一定的困难。集体经济发育不良的地方,农民收入增长的速度也势必缓慢,即使有余钱,农民也将其绝大部分用于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购买,对于参与养老保险则心有余而力不足了。三是管理体制尚未理顺,破坏基金的完整性。保险基金处于属地分散的管理状态,分割管理的小规模基金难以进行多样化投资,很难达到让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基金管理还受到地方行政干预,挪用、盗用现象屡见不鲜,破坏了基金的完整性。四是改革措施不配套,束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乃至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至今,中国农村仍有几千万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口,他们的最低生活保障问题都没有解决,又如何解决得了养老问题呢?而养老本身又不只是一个吃穿问题,还牵涉到医疗、服务等问题。由此可见,其他制度改革的不配套也束缚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手脚。

三、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及出路

未来20年中国城市化水平将得到快速提高。在这个进程中,农村养老将呈现出新的格局:新型的家庭养老将居于主体地位,社会养老保险将得到新的强化,从而与其他养老保障制度一起共同为农民养老建立一道比较可靠的屏障。我们要从现有体制本身去寻找问题根源,以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加快法制建设,真正体现公平与效率

市场经济本身是法治经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保证其实施,而不仅仅是社会政策的形式。我们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结合财政、金融和税收体制改革,尽快制定并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对资金来源、运用方向、增值渠道甚至保障标准、收支程序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规范其操作行为,以法制的形式将农民的这项合法权利确定起来,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社会养老问题,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应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地位。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为保证农村社会稳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本着社会公平的原则,对农村老年群体实施的社会保障,是作为调节社会分配手段而建立的。其次,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步伐,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各项措施都有法可依,便于操作并提高制度的稳定性。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工作方面,应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吸收到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中,依靠法律的强制性推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老年基本保险制度的建设。再次,建立健全养老保险法律的监督机制,以确保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运营的规范性,防范社会保险基金的风险,并通过合理运作使其不断增值,以更好的满足农村社会养老制度建设的需要。

(二)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扶持力度

社会化养老的主体是社会,是以社会运作的方式实现的。而能够代表社会、管理社会的主导者是政府。在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强调个人应承担义务是对的,但不能以此为理由推卸政府应承担的责任。调查研究结果表明:缺少政府扶持是农民缺乏投保热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针对目前集体补助过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应当考虑如何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鉴于目前我国政府财力有限,城乡差别还比较大,可以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根据当地维持村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设计城乡有别的社会养老保险标准,可以适当把支付养老保险金的年龄推迟到65岁。2002年我国农村65岁以上的老年人约为5400万,按每人每年补贴300元计算,共需资金162亿元,仅占财政收入的0.86%(2002年我国财政收入为18914亿元),由政府财政负担这一支出应该没有问题。2002年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达到1362亿元,比上年增长38.6%,如果在此基础上再增加10%用于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即136亿元),中央政府应该有能力履行这一职责。不足部分可由地方财政来负担,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险所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型”,才能调动农民投保的积极性。

(三)发挥家庭养老的优势,再造土地的保障能力。

中华民族素有尊老、敬老、养老的传统,这为家庭养老制度的实行和巩固奠定了思想和文化基础。尽管由于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使农村的家庭趋于小型化,家庭养老受到一定的威胁;从长远的观点看,随着农村生产方式的进步,养老方式必然将由家庭向社会过渡。但现阶段,由于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许多原因,农民养老不可能完全依靠社会,家庭养老仍然是老年保障的主要形式,必须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优势。政府可以从制度建设上鼓励农村家庭养老,例如给予税收政策的优惠和适当的收入补贴。

农民的土地保障基本上属于非正规保障,发展农民的社会保障,必须把增强土地的保障能力与发展土地外保障结合起来,积极实现保障方式的转变,由传统的家庭保障转变为家庭保障与社会保障并举。发展农村的社会保障,就应有效盘活土地资产,实现土地增值,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进程,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实现土地保障功能的再造。

(四)理顺管理体制,提高基金统筹管理层次

第6篇

[关键词]养老保险 欠发达地区 政府作用

一、贵阳市农村养老保险面临的现状

我国各地区的社会保险制度由于社会历史发展、经济水平和社会传统的不同造成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地区差异化,但就各地的社会保险制度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国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以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贵阳市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面临的现状如何?现从三个方面来做一个简要分析。

1.贵阳市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现状

贵阳市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现状是人均耕地少,地貌复杂,第一产业从业人口下降速度慢,人均产值低。贵阳市2004年年末总人口350.85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85.78万人,占全市人口数的53%。全市土地总面积804667公顷,其中耕地28897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5.91%,全市每个农业人口占有土地6.9亩,不足全国平均值的一半,农业人口人均耕地2.55亩,为全国平均值的三分之二,且多属高原丘陵,不利机械化操作。据统计资料显示,2004年全市第一产业完成增加值31.77亿元,占本地区国内生产总值(即GDP)443.63亿元的7.2%,不难看出农村的人均产值不高,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相对较差。

2.贵阳市农村居民经济收入现状

贵阳市农村居民的经济收入总的来说是收入偏低,保障水平偏低,城乡差距大。据统计资料显示,全市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3509元,仅占城市居民可支配人均收入的31.25%,不足三分之一,可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之大。全市农村居民用于日常生活消费的恩格尔系数达0.44。2008年贵阳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为200元/人月,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最高的两城区为140元/人月由此可见,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的差异。

3.贵阳市农村养老现状

贵阳市农村居民养老是以家庭养老为主,辅之以少数集体养老、储蓄养老、征地补偿养老、房屋出租养老、困难救助和低保养老。贵阳市农村目前社会养老模式仍以家庭养老为主,占63.1%以上;农村经济的相对落后,长期以来农民收入只能维持基本生活需求,绝大多数边远地区的农民根本谈不上存钱,当农民进入老年,靠储蓄积累养老的为16.2%;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乡镇企业为数不多,这一人群属于养老无保障之列。随着农村社会老龄化的到来,农民养老问题逐步凸现,已到了必须研究解决、刻不容缓的地步。

二、贵阳市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结合贵阳市农村的现状,要建立贵阳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面对和解决好四个方面的问题。

1.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差异

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是造成城乡社会经济发展严重失衡的根源。长期以来优先发展工业的思路决定了城乡发展的差异,贵阳市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大体各占一半,但2007年第一产业增加值还不到第二产、第三产增加值的8%,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民纯收入的3.2倍,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人均200元/月,是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人均70元/月的2.8倍。

2.农业产业结构的差异

解决“三农”问题的落脚点是提高农民收入,而关键在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实现以农为主,多种经营。尽管近几年我市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这一目标,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但农、林、牧、渔、服务业的结构不均衡,贵阳市的地形地貌又不适合大型机械的使用,就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而言不能形成规模,集约化、机械化、产业化程度低,生产效率和生产效益很难得到大幅度提高;二是种植面结构不合理,围绕省会中心城市服务的多种经济农业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3.不同区域的差异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

由于贵阳市城市规划、地理等方面的因素,贵阳市不同区域的农村各方面差异都较大。在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时候,对处于不同区域农村应该区别对待。不同区域经济差异的影响。贵阳市经济目前呈放射状,由城市中心向边远农村逐渐减弱,经济区域差异十分明显。

4.资金筹集方面存在的问题

按照目前国家制定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指导性政策框架,基金主要依靠参保农民的缴费,农村养老保险需求水平相对较低,但是如果考虑到城市化、社会发展、生活水平提高等多种因素,考虑到今天为自己的晚年生活投保的人在二十、三十甚至四十多年后进入老年期时的经济、社会背景,现在交纳的数额很少的养老保险金,就会出现养老保险养不了老,保不了险的情况。如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不进行补助,其差异性和不公平性是显而异见的,直接影响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如果要让绝大部分农民参与到社会养老保险中,政府的财政补助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财政支出的加大,会影响到社会各个方面,而不仅仅是农村这一块。

三、解决贵阳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矛盾的建议

1.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

笔者认为,要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抓住发展经济这个主线。政府应结合贵阳市农村的实际情况,让城镇带动农村发展,从政策、经济、财政上全面扶持,即使暂时减缓城镇的经济发展,也要千方百计先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只有农村的经济发展了,农民收入提高了,特别是偏远、困难地区的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的缴费承受能力才能提高,农民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才能增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才能健康发展,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才能持续。反过来,随着农村经济的蓬勃发展,国家和地方财政支持的份额逐渐减少,又能有力的促进城镇经济发展,使城镇能全面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2.完善农村社会保险的地方性法律体系

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为保证农村社会稳定,根据贵阳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本着社会公平的原则,对农村老年群体实施的社会保障,是作为调节社会分配手段而建立的。其次,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步伐,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各项措施都有法可依,便于操作并提高制度的稳定性。最后,应建立健全养老保险法律的监督机制,以确保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运营的规范性,防范社会保险基金的风险,并通过合理运作使其不断增值,以更好的满足农村社会养老制度建设的需要。

3.构建多层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制度

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是构建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其基金的筹集应以个人为主、集体为辅、国家支持为原则。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初期,各级地方财政更应根据不同的对象给予不同程度的支持。财政在为参保农民提供资金扶持时,按照农民交费的标准进行补助,并坚持多交多补、少交少补、不交不补的补助原则;在养老金领取时,实行“多交费,多受益”的原则,这有利于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根据目前贵阳市的情况,对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应由个人、集体和财政共同承担,财政的支持力度应该大一些。在特别贫困的地区,可由中央财政进行扶贫支持,以更好地体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

参考文献:

[1]胡豹,王厚俊.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及启示[J].仲恺农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6, 19(1):47-52.

[2]庹国柱,朱俊生.国外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及其启示[J].人口与经济,2004,(4):60-66.

第7篇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 政策建议 国外经验

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概况

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是一个大的社会问题。由于我国经济二元体制,城镇居民在上世纪末期已经开始建立养老保险制度,而在人口占多数的农村地区一直缺乏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外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建立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并提供一定政府财政补贴。另外,大量年轻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使得农村养老问题日益严重。中国农村养老保险问题迫在眉睫,这才加速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我国在2009年开始全国范围内试点展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新农保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二、新农保实践-以广州从化市为例

广东省从化市作为广东省第二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试点,自2010年10月开始,在广东省、广州市的大力支持下,大力推进新农保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绩。截至2011年6月30日,从化市16周岁以上农村居民参保人数达25.11万、覆盖率达74%,而35周岁以上覆盖率达100%,实现了新农保“广覆盖”、“全覆盖”的目标。至2011年5月止,从化市已向4.6万名60周岁以上农村居民发放基础养老金3618.89万元。据统计,从化市参保农民平均养老金待遇达637元/月,最高达1106元/月,每人每年养老金收入1560-13512元,进一步提高了广大参保农村居民养老防老的生活保障水平,解除农村居民的后顾之忧 。从化市鳌头镇一位72岁的村民自2010年11月开始缴交农保费,按新农保的第七档每月交130元,另外集体补助60元,政府补助70元。他在2011年1月就可领取到1108元养老金,每年养老金的收入达到1.3万多元。从化市新农保试点取得了成功,首先解决了农民养老的后顾之忧,改变了传统的农村养老模式;其次,能够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最后缩小城乡差距,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目前仅仅是试点工作,当养老保险全面推广时,并不是所有地区都有如此优越的条件能够得到上级市与省的大力支持。因此,如何在条件相对比较差的地区顺利推广和完善新农保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问题分析

农民的养老方式从延续几千年的家庭养老,到旧农保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制,再到现在新农保国家财政全额提供基础养老金,这很大地减轻了农民养老中由于实行计划生育(家庭规模减小)带来的家庭的负担的增加。由此可见国家对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重视。然而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不少问题:

3.1保障水平较低

我国现行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目前分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若按月缴费,则每月仅需8.4元、16.7元、25元、33.4元、41.7元。根据统计局的调查,2011年内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有近七千元。由此可见,现行的个人缴费各档次占农民的收入的比重最低仅百分之一点五,最高不足百分之七点二。虽然地方可根据当地情况增减档次,但设置的门槛过低,部分农村居民会因意识不到新农保对于养老的保障作用而选择低档次的标准,妄图以最少代价获取基础养老金。这样一来,农民就享受不到更高的保障水平,给家庭较大的负担。近年来国内物价急剧上升,未来很可能会有一个更高的物价水平,仅靠国家财政补贴的基础养老金及政府的补贴,不一定能够保障基本的生活需求。

3.2基金县级统筹,层次低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以县为单位开始,由县级政府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统一统筹资金及管理。这种安排具有一定的灵活性,由地方根据当地情况开展试点工作,因地制宜,更加适合当地农民需求。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行政成本高,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刚开始试点,还在宣传推广阶段,农民参保率并不是很高。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每个县都要组成一个机构,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消耗数量众多的行政经费。二是基本保值问题。某些县的农民参保率过低,基金形不成规模,很难实现基金增值保值。因此,建议以省为单位统筹资金及管理,后者像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一样实行市级统筹,县、镇、村都只需设立一个简单的机构,负责收缴保费,支付养老金及提供地方情报等简单工作。这样能够大大节约行政经费,而形成了规模的养老基金,交由专业投资工资管理,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第8篇

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供给;分类保障

2007年8月,劳动保障部联合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工作进行清理,理顺管理体制;对农保基金进行全面审计,摸清底数,并研究提出推进农保工作的意见。这标志着自1998年以来停摆十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复苏”的迹象,探索低参保率的制约机制必将有利于农保的“复苏”。

一、农保低参保率的直接原因:制度供给不力

以什么样的制度规范农民参保会有不同的效果。以“新农合”和“农保”相比,前者得到了农民的普遍拥护,参合率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了全覆盖;而后者却始终在低水平徘徊。制约农民低参保率的原因是复杂的,但制度供给的匮乏无疑首当其冲。

第一,《基本方案》未充分体现政府的经济责任,制约了农民参保。当前我国农保实施的根据依然是1992年由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方案》),其规定“资金筹集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个人交纳要占一定比例,集体补助主要从乡镇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支付,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主要是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体现”。也就是说农保缴费主体是农民、集体与国家,不过后两者作用的发挥都依赖于强大的乡镇企业经济体。但自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乡镇企业大多改制为民营企业,这就导致农保中“集体补助为辅”在许多地方成为空话,“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也没了载体,结果农保成为农民的自我养老保障。这严重地阻碍了农保的发展。从现存5 000多万参保农民大多具有集体补助也可反证,仅靠农民自身不可能真正实现农保的发展。

第二,《基本方案》未及时修订,制约农民参保。《基本方案》颁布之初具有可行性:当时高利息率可以保证在低交费、低物价的情况下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乡镇企业等集体经济也可以适当交费,因此可以预见未来农民依靠养老保险金一定程度上弥补生活所需。但此后不久,我国的存款利息率不断下降,物价上涨,原有的乡镇企业也大多私有化,加之管理中的漏洞,资金难以保值,更遑论增值。在这种情况下制度未能与时俱进,最终导致绝大多数农民被排斥在了制度保障之外。

也许有人会说,制度一旦颁布不能随意修改。这无疑是正确的,但同时也要强调,当制度已不适应需要时就必须修订。这一点从政府对国有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上可见一斑,相对于8年内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两度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农村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下17年却未见修改,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二、农保制度的新选择:分类保障

当前,农民已分化为纯农户、农民工和失地农民。正是基于农民分化的实际,《基本方案》已不能适应其变化的需求,根据农民的不同特点进行分类保障是较为可行的制度选择。

第一,“基础养老保险”+“附加养老保险”——纯农户社会养老保险模式。在我国,纯农户的收入水平总体上仍呈现出东、中、西部三大地区由高到低的趋势。假定农民收入构成中剔除工资性收入即为纯农户的收入,则东、中、西部纯农户收入分别为2 522.2元、1 903.96元、1 704.39元,东部地区分别是中部和西部地区的1.32倍和1.48倍(国家统计局,2006)。这种差距就要求形成适合不同纯农户的保险模式:即在保障所有纯农户最低生活水平的基础上,鼓励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民参加附加养老保险,这一模式可表示为:“基础养老保险”+“附加养老保险”。

“基础养老保险”的基本特点是广覆盖、低保障、强制性。保险资金的筹集由纯农户、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共同负担。在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出资比例上,应是经济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多出资,中央政府少出资,甚至不出资;而经济欠发达,特别是落后地区的地方政府应该少出资,甚至不出资,完全由中央政府补贴。这种制度设计充分体现了各级政府在社会养老保险中的责任,也符合“国际惯例”,因为据对131个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国家的统计,有129个国家由政府出大头,农民出小头,政府在其中的责任不可或缺。

“附加养老保险”的基本特点是不平衡性、自愿性。由于各地纯农户收入,以及集体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对于农民收入较高,或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的富裕地区可设计出不同的缴费与享受水平档次的“附加养老保险”,以吸引不同收入水平的农民参保。与“基础养老保险”的强制性不同,“附加养老保险”的参保是自愿的,其筹资主体主要是农民自身,以及(或)集体经济较好的集体经济组织,且这种保险采取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谁参保,谁受益。

第二,“个人账户”+“社会统筹账户”——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由于农民工在收入、职业、居住方式等方面与城镇职工有相似之处,而目前,我国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保”)采取的是“个人账户”+“社会统筹账户”相结合的模式,所以对于农民工,特别是进城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选择,可依然借鉴这种模式,但又有区别,其差异主要体现在缴费主体与社会统筹账户的层次上。

1.缴费主体的具体安排。事实上,随着就业的复杂化,农民工本身具体分化为业主层、个体劳动者层和雇工层。所以,与城保相比,农民工的“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账户”的出资主体显得相对复杂。

农民工的“个人账户”可完全由个人(个体劳动者、业主)出资,或由个人(雇工)与雇佣者(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共同出资构成。之所以个体劳动者与业主的“个人账户”完全由其个人缴纳,是因为他们自身占有了全部剩余劳动成果;而雇工的“个人账户”由其本人与雇佣者共同出资,是因为雇工得到的仅仅是劳动力价值,其剩余劳动由雇佣者占有,因而雇佣者有必要以剩余劳动的一部分贴补雇工的“个人账户”。农民工的“社会统筹账户”则由政府出资(针对个体劳动者,因为他们已合法纳税),或政府与个人(针对业主,因为他们除纳税外,又占有了由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共同出资,或政府与雇佣者(针对雇工,因为雇佣者占有了雇工创造的剩余价值)共同出资。

第9篇

关键词:农村 养老保险 构想

继2009年新型农保的试点以来,我们地区搞得相对较好,群众的参保积极性较高。但由于现行农保政策的养老金标准一定基本不变(除了少量的由政府全额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少许有增加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实际到手的养老金逐渐贬值,不能真正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挫伤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从而制肘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良性发展,亟待进一步的完善。

1.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

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办模式是:个人选择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之一缴费,政府根据个人缴费的档次进行补贴,多缴多补。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经办机构给予稍高于当年银行同期储蓄利率计息;参保人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由参保人退休时个人账户积累总额除以退休年龄对应的系数(如目前60周岁系数为139),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负担(目前本地由60元/人.月调整为70元/人.月)。养老金无随物价及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正常调整的机制。要提高养老金标准,钱从何来?两个渠道可选:一是投资,给个人账户保值增值;二是政府大幅增加投入,提高基础养老金的标准。

基金的保值、增值直接关系到个人帐户积累额的大小。以经济增长率为9%计算,根据国际经验通货膨胀率一般为其60%,即5.4%,基金的保值利率应等于货币的通货膨胀率5.4%。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及人人有享受改革开放成果的权利要求基金增值率比通货膨胀率必须有较大幅度的提高才能使之得以保证。而我国目前资本市场还很不完善,基金投资资本市场风险莫测,作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晴雨表之一的银行利率波动很大。因此,以上要求较难保证。

我们地处黄海之滨,经济相对较发达,老龄化程度较严重。笔者曾做过一项调查,据公安、统计部门数据,如东县马塘镇(农业乡镇)2012年末总人口81084人,其中60周岁以上人口24337人,占总人口的30%;16至60周岁人口50313人,占总人口的61.06%。根据调查数据,对各个年龄段人口数进行分析:除1959—1961年国家困难时期出生人口只有800人/年左右,1952—1970年的其它年份出生人口基本都在1900人左右/年,从1970年以后出生的人口急剧下降,1980年后出生的普遍在700人左右,虽然个别年份有出生小高峰,但总体趋势是人口数大幅减少。据调查,2011年本县农村农民人均纯收入10786元/人,生活消费支出8563元/人。

从以上数据,我们可以定性地看到,60岁以上人口老龄化程度远远高于国际公认的老龄化社会10%的指标,而且,60岁以下越接近60岁的人口段人数占比越高。可见完善新农保制度迫在眉睫。

2.完善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模式的构想

在农村建立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农民缴费为主,农民缴费政府给于补贴,多缴多补。个人缴费的一部分划入“统筹帐户”。开始可将“统筹帐户”中由个人缴纳的比例定高一点,随着“白潮”压力的减小,政府根据财政状况的改善及农村劳动力的转移,纯农人口的减少逐步提高对农保基金的转移支付,进而逐步壮大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提高参保人员的养老金待遇水平;随着财政补助比例的提高逐步降低“统筹帐户”中由个人缴纳的比例;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适时逐步将“个人帐户”投资到资本市场保值增值;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适时对退休养老金进行调整,逐步实现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接轨。

在“统帐结合”中,统筹帐户的形成可由政府财政资金的注入和集体补助的补充及个人缴费的一部分组成。我们现暂不要谈个人缴费和个人帐户实际获得的民法理论的可行性,关键是迫在眉睫的农村人口严重老龄化及其享受社会保障权利的实现。中西部经济基础相对较薄弱,可以通过提高财政支持力度增加统筹账户资金中政府的注入比例。

2.1现根据以上思路对新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设定分析:

(1)农民的现实经济状况是收入低,来源不稳定。社会保障必须解决其年老的基本生活问题。

(2)政府财政的经济状况各地情况不尽相同,许多地方财政不是太宽余。

(3)以男60岁为退休年龄,16—60岁为缴费年龄。女55岁为退休年龄,16—55岁为缴费年龄。

(4)设男女平均寿命为72岁,男女人数比例为120 :100。男60岁,女55岁退休,则平均养老金支付年限为:120*(72-60)/(120+100)+100*(72-55)/(120+100)=14.27年。因此,设定缴费期最低15年。

(5)缴费基数: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0.6倍为最低缴费基数。鼓励多缴费,但缴费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倍。

(6)实际缴费年限系数:各年的实际缴费基数除以农民人均纯收入的累计值。

(7)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8)基础养老金:若16岁—60岁连续不断以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缴费,即44年的缴费期,则其每年对统筹基金部分贡献为1/44。如果缴费期为15—44年之间,其总贡献为缴费年限除以44,即贡献系数为0.3409—1.0000之间。以当年当地农民年人均现收现付养老金水平*(12/20)为最高基础养老金,则参保人退休当年实际年基础养老金为:(实际缴费年限系数/44)*(12/20)*当年人均现收现付养老金水平。

(9)个人帐户养老金:在目前的基金投资环境情况下,个人帐户进行一定的投资积累。考虑到男、女养老金平均支付年限及照顾妇女的前提,个人帐户月养老金统一由个人帐户积累额除以139计算。

(10)以上述数据为例。替代率:8563/

10786=0.7939,赡养率:24337/50313=0.4837,无积累缴费率=0.4837*0.7939=38.4%。以农村农民人均纯收入10786元/人为缴费基数,考虑到农村家庭养老的辅、农民的承受能力、政府的财力及“基本”保障等因素设定:缴费比例20%,其中政府初始补贴6%,个人缴费14%。统筹帐户占比12%(即个人缴费中的6%进入统筹帐户),个人帐户占比8%。

(11)每年根据经济发展及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情况对退休养老金(其增长幅度低于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进行调整,所需经费从统筹基金及个人帐户按12:8的比例分别支付,不足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

(12)改新农保制度的出口补贴(目前为基础养老金,由各级政府分担)为进口补贴,增加参保人缴费的政府进口补贴额,壮大统筹基金,提高调资幅度,进而提高新农保制度的吸引力,再而激励参保人长缴费、多缴费。

(13)由于政府社保基金对农村未参加新农保的60岁以上人口养老保障问题不存在隐性债务。要解决这一保障问题,政府可量力而行通过其他社会保障渠道解决,如政府发放的基础养老金就比较可行,虽然目前金额不多但也能解决老年居民部分生活问题。亦可根据新的农保制度一次性补缴保费,进入新农保。

(14)基金的征收依赖于新农保的法制化建设,以保证覆盖面和征收率,进而保证养老金的及时足额兑付。

2.2根据以上设定及分析进行新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测算(以货币不变价计算):

(1)对于劳动年龄段人口,统一参加“统帐结合”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即年最低缴保费:10786*0.6*20%=1294.32元。个人缴费:14%*10786*0.6=906.02元,政府补贴:6%*0.6*10786=388.30元。统筹帐户:12%*0.6*10786=776.59元,个人帐户:8%*0.6*10786=517.72元。以当年农民人均收入为缴费基数计算现收现付人均养老金水平:50313*10786*20%/24337=4459.68元/年,即4459.68/12=371.64元/月.人。

(2)不考虑个人帐户积累资金的增值和调资的情况下计算养老金水平:

1)男:16—60岁不间断最低缴费,月养老金=44*0.6/44*(12/20)*371.64+517.72*44/139=297.67元,累计缴费906.02*44=39864.88元;16—60岁只有15年的最低缴费,月养老金=12/20*(15*0.6/44)*371.64+517.72*15/139=101.48元,累计缴费906.02*15=13590.3元。个人缴费本金11.16年拿清。

2)女:16—55岁不间断最低缴费,月养老金=39*0.6/44*(12/20)*371.64+517.72*39/139=263.85元,累计缴费906.02*39=35334.78元;16—55岁只有15年的最低缴费,月养老金=12/20*(15*0.6/44)*371.64+517.72*15/139=101.48元,累计缴费906.02*15=13590.3元。个人缴费本金11.16年拿清。

3.当年统筹帐户征收与支付平衡(最低缴费):1.统筹帐户征收:776.59元*50313=39072572.67元;2.统筹帐户支付:44*0.6/44*(12/20)*371.64*12*24337=

39072683.57元(此为设定全部退休人员为当年退休所需养老金的收支情况,由于养老金的增资幅度要小于农民人均收入的增长幅度,因此实际养老金的支付要比这一值小得多)。

2.3通过以上测算,可见:

(1)农民个人缴费906.02元/年,经济上可以承受。

(2)最低的启始月养老金平均水平101.48元/月.人,能解决低水平生活消费问题。

(3)各级政府财政补贴388.3元/人.年,财力上可行。

第10篇

1 前言及文献综述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稳定、提高农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支撑,也是现实城乡统筹发展和贯彻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根本体现。建立健全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既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各地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而对于类似睢宁这样地处苏北地区的传统农业区域而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对于稳定农村经济、促进农业发展更是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睢宁县位于江苏省北部,隶属徐州市。全县总面积1773平方公里,人口132.51万人,耕地150万亩,辖16个镇、一个省级经济开发区。县内拥有良好的资源优势,农副业非常发达,已列为全国商品粮基地县、优质棉基地县和生态农业示范县。然而,具体到该县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而言,从实际情况来看,当前不少地区在贯彻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方面还面临着种种问题,从而给农民生产生活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对这些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找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未来的发展出路,将有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

当前,理论界关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的研究成果已有众多,研究涉及的领域也包括众多方面。如龚中纯(2005)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梅瑞江(2008)的《欠发达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出路研究》、吴岩峰,陈晨,富仲羽(2004)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现状及对策》、张宝清(2005)的《试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等。这些研究著述涉及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原因、对策、出路等各个方面的内容。但是从上面的论述我们同时也可以看出,虽然目前理论界关于农村养老保险问题的研究著述较多,但往往各有侧重,并且多从大的层次和角度对农村养老保险问题进行分析,而关注具体层面的研究则相对较少。本文将从现有的研究成果出发,结合睢宁地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际情况,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今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出路,以期对相关问题提供有益的理论参考。

2 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与贯彻执行重视不足。尽管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意义重大,但是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对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显然认识不足。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领导干部重视不足;二是农民自己也不够重视。从领导干部的角度来说,目前很多基层干部在贯彻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方面存在轻视心理,甚至还有少部分领导干部认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可有可无的。这种认识上的错误观念势必给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行造成极其恶劣的消极影响。

(2)缺乏政策和法律保障。对于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缺乏政策和法律上的有力支持也是一项严峻的问题。从实际情况看,一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的政策和法律保障,使得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难以真正贯彻实施的情况相当普遍。而另一方面,因为缺乏法律规范的约束,客观上也加剧了领导干部对于贯彻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的消极怠慢的情况,从而不利于这一制度的有效推进。

(3)保险资金筹集困难,且资金运作不合理。贯彻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有充足的资金支持。然而,当前很多地区在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的筹措方面存在问题。由于这一制度面向的对象是广大的农民群众,其收入水平往往影响着农民参保养老保险的意愿。一方面,农民由于收入较低从而不愿参加养老保险制度;另一方面,政府在这一方面的财政支持往往又捉襟见肘。这些都在客观上造成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匮乏的现实情况。此外,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运作上,往往只能将其用于购买国债或存入银行,投资渠道十分单一。这在当前通胀压力较大的时期,显然也不利于农保资金的保值增值。

(4)养老保险的覆盖对象也有失公平。从当前各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情况看,在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对象方面也存在一定不合理的情况。这主要是因为在参保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方面遵循的是自愿原则,而很多生活条件较为贫困的农民群众或者不愿投保,或者无力投保。因此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多数都在较为富裕的农村地区。然而,从未来的社会发展的趋势看,真正需要得到养老保险覆盖的却恰恰是那些生活贫困的农村地区和农民群体。

3 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出路

(1)切实重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如前所述,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首先要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其对于稳定农村社会、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意义。这一方面要从领导干部做起,使其成为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积极推动者和执行者

。另一方面,也要通过下大力气宣传,使农村广大劳动者改变过去对于参保养老保险制度的错误观念,使其充分认识这一制度对其自身的保障作用。相信一旦有了思想认识上的高度重视,则对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而言也必然会水到渠成。

(2)提高政策和法规体系的支持力度。一旦有了完善的政策支持和法规体系的约束,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也就有了充足的法律保障。这也必然会给那些消极怠慢的领导干部带来压力,使他们更加积极认真地投入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工作中去。此外,在相关政策规范的执行方面,也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不能将政策规范视同虚设。另外,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执行方面也要加强监督,对于其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予以坚决处罚。

(3)开拓资金来源,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作。从根本上说,增加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的渠道在于增加农民收入,因此最重要的资金保障在于大力推进农村经济发展,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的收入水平。政府在财政方面的支持也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保证这一部分财政资金落实到位,并坚决杜绝将保险资金截留或挪作他用的违规行为。此外,还可以开拓新的农村养老保险资金来源渠道,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到农村养老保险事业中来,并逐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广大贫困地区的农民群众都能得到必要的生活保障。

参考文献:

第11篇

关键词:退休年龄 养老保险 农村养老保险问题对策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内容

一个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一般包括:覆盖范围、基金筹集、管理,养老金享受的条件和待遇标准等。

年龄条件。在各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中,享受领取养老金权益的年龄条件通常是法定的退休年龄,不过,人均预期寿命存在着差异,发达国家的退休年龄多为65岁甚至更高,且男女退休年龄相同,而在中国,不仅退休年龄偏小,而且男女退休年龄也不等同,这其中就存在着人力资源的浪费和性别的歧视,而且现行法定退休年龄导致高退休人口赡养率。有些国家规定了退休年龄的上限,如瑞典为70岁。有的规定从事艰苦的、有害的、危险的、不利于健康的工作的劳动者也可在65岁法定退休年龄前退休。

缴费条件。缴费条件是指参加养老保险的年限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如德国规定享受养老金的条件社会年满63岁且投保35年,而像意大利则规定只要已缴纳保险费满35年均可领取养老金。

政府监督下的资质机构管理。采用这种管理模式的代表性国家有新加坡、瑞典等,政府承担主要的监督责任。中国则主要是通过专门的机制进行管理。这与我国的实际情况有很大关系,人口众多就必须要有专门的机构分类处理此类事务。

2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人口老龄化

(1)社会养老保险Social Pension Insurance是指劳动者为预防年老不能再从事劳动时的生活有保障,在法律规定的劳动时间内缴纳部分保险金在他们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离开工作岗位后,有权向国家或有关保险机构申请领取养老,费用开支最大的项目。

随着我国工业化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家庭的生产功能和保障功能随之弱化,同时,人口平均寿命的延长,农村人口进城务工经商的年轻人不断增加,农村中老龄人口比重不断上升,家庭养老不能满足老年人口养老的需要,社会养老保险就成了农村养老的现实问题。它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应该在经济发展的前提下,有计划、分阶段地在全体公民中,逐步实现普遍、平等的社会保障。在城镇企业职工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基本建立的今天,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应该扩大其覆盖面,及时将重点转移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上来,尤其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这是时展的必然要求和趋势。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老年人口贫困化的客观需要农村老年人绝对数量和老龄化程度高于城市。

家庭养老功能严重弱化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的快速推进,我国农村社会结构也进人了快速转型期。随着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造 成家庭空巢化的现象较为普遍。目前,我国农民虽然还是以家庭养老为 主,但其家庭养老功能明显弱化。主要表现为:第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传统小农经济的萎缩、分化和瓦解,动摇了家庭养老的思想、道德和经济基础。第二,家庭规模的小型化和居住方式的变革,减少了家庭对老人的照料。第三,城镇化和农村劳动力转移降低了家庭的凝聚力,削弱了家庭成员互助功能。第四,农民收人提高缓慢,农村家庭养老难以满足农民的养老需求,使农民的养老问题可能面临既缺乏经济支撑,又缺乏家庭保障的“双重困难”。第五,土地养老保障功能难以实现。家庭保障功能的持续弱化要求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化解农民养老的群体性风险。

3养老保险模式划分

养老风险的复杂性、普遍性以及各国的具体国情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尤其是我国人口众多,老龄化的群体较大,就决定了养老保险模式的多样性。

3.1政府责任型

政府负责型是由政府负责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在此种模式下,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纳税义务,政府通过养老保险事务来为国民提供养老金,并且进行管理,监督等。它主要规定了是否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属于本国公民,对于上班年限、是否参与社会劳动、是否缴付养老保险费并无限制。此种制度通常在福利制度较好的国家才能得以实施。此种制度一般是国家的财政作为经济基础,依据立法让每一个退休公民都能“老有所养”,但是此种机制也有很大的缺陷,首先是在人口基数较大的国家难以实施。众多人口会增加政府的负担,财政的开支用于养老占了太大比重,致使国防、教育等其他使国家国富民强的机构缺乏资金。

3.2责任分担型

责任分担型是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形式,主要由政府、单位、企业、个人等多方共同分担,此种模式有利于养老风险的分散和财务的稳定。在中国以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为主,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

3. 3混合责任型

现实中,许多国家在构建适合国情的养老保险制度时,在肯定责任分担机制的前提下,更鼓励让个人责任适当回归。此种多层次结构的养老保险体系为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更新的发展方向。在中国则以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为主。

4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

尽管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相当成就,但就这一制度亦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例如,人口老龄化是一种世界性趋势,中国虽然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但以60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达到10%的标准计,已干2000年进人老年型国家行列,不仅如此,老龄化趋势的发展速度还非常之快。在人口老龄化加剧的条件下,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中国家庭的人口结构模式也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小家庭或核心家庭取代传统的大家庭格局,家庭的老年生活保障功能在持续弱化。而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与地区发展差距很大也增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困难。此外基本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压力也在持续扩大。因此,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面临着一些严峻的挑战。

4.1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4, 1. 1以家庭养老为主要方式的传统养老模式的供给能力弱化

在历史上,农村的养老保障是以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为主。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结构的急剧变迁、人们养老观念的转变以及劳动人口的流动,家庭养老的保障能力日趋弱化。一是农民人均收人整体水平不高,弱化了农民家庭养老保障的供给能力。同时,由于广大农村人多地少、农业比较收益低、以及相关的体制和政策等原因,阻碍了农村经济发展的速度,农民家庭收人增长缓慢,甚至在个别地区有下降的情况。二是老年人口决速增长,加重了家庭养老的压力。据统计,2000年我国60岁以上人口占人口总数的比重已经达到了10%以上,到目前为止,中国已进人老龄化社会。而由于我国长期推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更加速了未来几十年人口老龄化的速度。再加上劳动力由农村向城市迁移流量流向的顺势外推,使农村人口老龄化的水平和增长速度均高于城镇。三是农村老年空巢家庭的出现,进一步弱化了家庭养老能力。据统计,在农村有20%左右的老人生活在空巢家庭之中,而且这一比例还会随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不断上升。老年空巢家庭的出现和增加,加重了空巢老人的劳动负担和家务负担;增加了其情感上和心理上的孤独与寂寞感;加大了空巢老人与子女之间的代沟,空巢老人处于“照料真空”之中。

4.1.2农村集体经济整体实力不强,且有下滑趋势,导致了集体养老功能弱化

集体养老是一种借助明显大于家庭范围的集体力量养老的方式,通常指在较小的区域范围内,集体组织为区域内具备条件的老年人发放养老金或提供养老服务。根据《基本方案》,农村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的原则。集体补助主要从乡镇或村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获得。然而由于广大农村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极不平衡

,集体经济的整体实力不强,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农村,发展公共福利事业的基金很难提取。

4. 1 .3缺乏法律保障,管理效率低下

一方面,由于没有建立农村养老保险的专门法规,地方政府在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时,难以找到有力的法律依据,现在的农保部门大都依据1992年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但由于社会状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此法规已经落后于实践,各地方政府只好各自为政,确定暂行办法,大大降低了地方立法的规范性、长期性和稳定性。另一方面,农村养老保险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偏低,许多中高层管理人员只能进行一些简单的重复性的工作,缺乏作为领导者的统筹能力和策划能力,而且由于经费不足等原因,缺少对职工进行业务知识的培训,团队的素质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导致管理效率低下,不利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正常运行。此外农村养老保险信息化系统建设滞后,没有建立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不能利用现代网络技术高效管理养老保险业务

4.2农村养老保险应采取的措施:

(1)中央政府应尽快出台《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使全国各地试点工作在统一的指导意见下开展目前,各地进行的“新农保”的试点,都是按照自己制定的试行或哲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展开的,各自的规定都不相同,有的规定相差较大,这为将来建立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增加了困难。例如,各地方不同类型的养老保险制度、同类型新老制度的衔接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方式的不同,对参加了“原农保”农民,有的地方规定根据参保者自己意愿,可以继续参加“原农保”,也可以按照规定折算转人“新农保”,有的地方规定必须把“原农保”转人“新农保”。这样会出现“一保两制”不统一的现象。

(2)要明确各级政府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中的责任分配,特别是财政投人责任的分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提高农村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目前各地试点中明确了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中的责任,要加大政府财政投人,进行政府补贴,但对各级政府的财政责任分配并不明确,这样会出现各级政府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大多数试点是县(区)级统筹,财政责任主要由县(区)镇政府承担,对中央政府怎样予以财政补贴没有相关规定。

(3)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应当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国家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变化无常,不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要尽快制定《农村养老保障法》,在《社会保险法》立法中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位,通过立法达到政策稳定。

第12篇

[关键词] 农村;养老保险;社会保障

[基金项目] 本文为2013年度河北省城乡统筹及一体化研究基地项目《养老保障城乡统筹发展研究》的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 F8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7-235-1

农村问题一直是我国社会发展中关注的热点问题,农村养老保险问题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我国人口老龄化的趋势下,如何使占我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老有所依,老有所养,是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解决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不仅是广大农民享受幸福晚年生活的需要,也是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乡一体化,维护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面临着很多问题,这需要我们不仅要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也要结合我国的发展实际,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涵义

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为了保障农村劳动者年老时的基本生活,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农村经济组织、集体事业单位和各行业劳动者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劳动者在年老时按照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近年来,我国出现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这一概念。这是相对于原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而言的,老农保是由农民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即由农民个人承担养老资金。新农保是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三方相结合的筹资模式,由个人和社会共同承担养老责任,这是我国政府推出的一项重要的惠农政策。

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滞后,层次较低,还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法律体系,无法满足现实需要。1992年,在总结农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民政部制订下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2009年,《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出台,用于指导新农保试点工作。《基本方案》和《指导意见》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具有积极作用,但是,从法律层次上看,《基本方案》属于部门规章,《指导意见》属于政策性文件,法律效力等级较低。我国于2010年10月出台了《社会保险法》,并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在该部法律中,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仅有两个法律条文作了原则性规定。显然从法律这一效力等级上,缺乏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法律规范,无法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

第二,制度设计上欠缺科学合理性。我国幅员辽阔,农村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单一的农村养老保险模式显然无法满足现实需要。贫困落后地区筹集养老保险资金相对困难,经济较为发达地区有的不愿意就养老保险给予集体补助。另外,农民是否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农民自愿选择,经济困难的农民往往不愿缴纳保险费用,参加养老保险的往往是富裕农民,而富裕农民即使不参加养老保险也可以有足够的资金使其老有所养。近年来,农村的年轻劳力大多进城务工,依靠家庭养老的模式已经不太现实。另外,在城市化进程中,许多农民失去了土地,有的农民由于土地种植收益低不愿意耕地劳作,依靠土地养老的功能进一步弱化。从制度层面上,尚未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全覆盖。

第三,对于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存在缺陷。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尚未统一,目前,主要由县级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从管理层次上看并不高。从农村社保基金的管理方式上看,主要以存入银行获取利息的方式进行收益,或者是购买低风险的国债,这严重影响了该基金的保值增值。

三、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的几点思考

第一,建立并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法律。在任何一个国家,社会保障的实施,都需要法律作为基础。首先,应在法律中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法律地位。虽然我国出台了《社会保险法》,但是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我国的立法机关影丹适时出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全面、系统地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予以规定。另外,根据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各地可以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增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的操作性,以确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增强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应采取多种方式,扩大其覆盖面,由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分担。鉴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各异的情况,筹资应实行多档次,从而将贫困地区逐步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范围。在基金的管理上,应在加强对其监管的基础上,增加保值增值的渠道。把管理和投资进行合理的区分,由相应的政府部门进行管理,投资可以由专门的投资机构负责,以实现基金的收益最大化。

第三,农民的参保意识需要进一步加强。由于新农保由农民自愿选择是否参保,参保人数的多少取决于农民的积极性。这就需要政府部门通过多种媒体渠道,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使农民深刻领会新农保的政策精神,通过树立典范,以实例说明问题,增强说服力,以带动其他农民参保。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这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作为农民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解决好农村社保问题,将会促进农村经济的稳步、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贺卫东.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法律问题探析[J].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2).

[2]唐自政.对当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完善的思考[J].法学杂志,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