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2 09:58:3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声明和申明,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古代的官吏选拔考察及任免升迁等干部人事管理,统称“选举”,划进范围的对象都叫“选人”,意即有入仕资格而候选于组织部门(吏部)的人。凡选人报请“选举”,或参加相应的考试,都要填写一份类似今日之“干部履历表”的文书,作为个人档案。履历的叫法因时而异,有“行状”、“出身”等种种名目,到宋代称“脚色”。《朝野类要》卷三:“脚色:初入仕,必具乡贯户头、三代名衔、家口年齿、出身履历;若注授转官,则又加举主、有无过犯。”就是假如已经是在职官员而听候调动工作或提升职务者,还要加填推荐人及入仕以来的奖惩记录等项目。
脚色和仕途的关系如此密切,其项目的细密便成题中应有之义;又因为每一项都必须本人亲笔填写,有时竟会显得荒唐可笑。以宋代为例,崇宁、大观年间,政府以继承熙宁新法为施政纲领,籍定司马光、文彦博等三百多个反对新法的保守派为“元祐奸党”,选人在填报脚色时,必须申明“不系元祐党籍”,划清政治面貌;到了绍兴年间,当初把别人定为“奸党”的蔡京、童贯等人,如今也成了“奸党”,选人在填报脚色时,必须申明“不系蔡京、童贯、朱勔、王黼等亲属”,厘清社会关系;到了庆元年间,又有朱熹、“二程”等五十九个理学家被定为“伪学逆党”,选人在填报脚色时,要声明“不是伪学”,撇清学术上的师承关系。对于有关部门在选拔任命官员时过于看重履历,历来批评不绝。南宋洪迈专门撰文,对脚色的定本格式及填写规则之僵化,多加指责。比如,他的刚满周岁的儿子因“恩荫”而弄到一个入仕资格,脚色中也要在“有无过犯”这一项内写明过去是否补过官,是否因犯罪停废,或是否有过“诀笞”、“翦剌”等刑罚前科,“一岁婴儿问其曾与不曾入仕坐罪,岂不大可笑哉!”
不过除非你存心不想当官,否则都要照要求一一填报,有时甚至还得被迫造假。如南宋光宗四年秋,各路漕司(即转运司)奉旨举试本路选人,当时政府正厉行禁绝“伪学”(指程朱理学),故“漕司前期取脚色,必欲书‘委不是伪学’五字。”就是转运司在通知选人填报个人履历时就讲明了,必须做出“委[实]不是伪学”的声明。彼时已任临川推官的柴中行,也在这次选拔考试范围内,接到通知后便写了个报告,自称从小攻读程伊川(即“伪学”代表人物之一程颐)之书,这才考取举人,有了出身。但当时并没有说他是伪学。现在政策变了,一定要声明委不是伪学,只好放弃这次选试。转运司收到报告后恼羞成怒,取消他选试资格尚不算,还要加其罪名。幸亏谏院有人站出来讲话:“其人所守不变,可罪之乎?”这才免去一场灾祸。
其实,庆元年间的选人,包括许多在职官员,都是靠“伪学”入仕的,脚色上“委[实]不是伪学”的声明,好比盲人发誓亲眼目睹,彼此心知肚明而已,像柴中行这种宁可不当官也不肯造假的,反倒成冬烘先生了。
(摘自《组织人事报》)
我家有一匹木质工艺骏马,它在我家沉睡了数余年。
等到我把它擦得干干净净时,才不觉惊叹:“啊!~这匹骏马真美丽啊!不知是出自哪位雕刻家的鬼斧神工。我便不由自主的欣赏了起来:它是用栗木头雕刻而成的。棕黑色的皮肤与那棕色的鬃发真是美妙绝伦!这匹骏马有一双温和而安详的双眼正看着前方,皮革制作的耳朵警惕地竖起来。健美而充满肌肉的大腿,结实而粗壮的身体,奔腾的四蹄,这充分说明了这匹骏马的健康,强壮的体魄,骁勇的气概。
骏马身上有一套齐全的皮革马鞍,但我可以从它的身上发觉:它渴望自由,不愿被人们驾驭;不愿做人们的奴隶。它向往着自由自在、无拘无束的幸福生活。
这匹骏马向往着自由的生活,它向人们发出了声明:我不愿做人们的奴隶!我渴望自由!
看到这里,我不由自主地敬佩这匹骏马心灵的纯洁。
骏马啊!我崇敬你那高尚的心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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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公司:
兹委托***同志(身份证号码:**********)负责我公司产品的销售和结算工作,请将我公司货款转入以下开户行帐号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由我公司承担,与贵公司无关.若有变动,我公司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贵公司,如果我公司未及时通知贵公司,所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由我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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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阅读: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的 (姓名)全权 工程材料价格公证及接受评标委员会质询相关事宜。
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代 理 人: 性别 年龄 岁 身份证号码:
玻利维亚矿业技术服务局其主要职能是矿业权的登记与管理及此过程中的服务活动,具体有:(1)使用通用横墨卡托格网系统(UTM)和全球大地系统WGS-84的卫星技术,绘制1:5万和1:10万的国家矿业方格;(2)在所有矿业手续和诉讼中,作为技术机构做报告;(3)维护全国范围内的信息数据库和所有矿业文件的纸质版存档和电子版存档;(4)负责以方格为单位的和在本法生效之前以矿业权单位为单位的矿业权登记,每年更新;(5)组织和维护矿业登记处,在矿业登记处中,所有的矿业行为和合同都必须注册登记;(6)为登记的矿业权和矿业合同颁发公证证书;(7)负责本法生效之前建立的矿业权和手续正在办理之中的矿业权的区块登记,保存区块图;(8)管理矿业专用费用的支付;(9)每月及每年出版全国发行的《国家矿业公报》,公布矿业权申请、需支付的采矿许可证费、到期矿业权和其他本法中规定的信息。国家矿业公报《国家矿业公报》是由矿业技术服务局负责出版的月刊,通过其在各地区的办事处,在全国发行。《国家矿业公报》中公布矿业权申请、需支付的采矿许可证费、到期矿业权和其他本法中规定的信息。矿业开发环保要求根据玻利维亚《矿业活动环境条例》(1997)规定,矿业权所有者或矿业活动经营者,在进行地质勘探、矿业探测、开采、选矿、冶炼及精炼等矿业活动,都要遵守矿业活动环境条例规定。矿业中的环境管理从矿业活动开始至结束,贯穿整个行为及其过程。只有获得了辖区环境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境许可证后,才可以开展相应的矿业活动。在从事地形测量、地质测绘、地球化学及大气勘查活动时,需申请4级豁免环境许可证明。从事:(1)地球物理勘探;(2)钻孔及探测;(3)对矿井、矿室、矿脉及矿坑等的勘探;(4)其它不需要清除土地的勘探方法,诸如开路、住宅区建造、为钻孔平台、仓库和囤积区的建造准备空地等;(5)一些位于未受保护的西部山脉、高原及东部山脉的非严重性环境影响的小规模地下矿业活动等要申请3级豁免环境许可证明。对于从事上述以外的矿业活动矿业权人要向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共同环境声明。
共同环境声明提交申请一旦获得通过,该申请者可与其周边矿业权所有者或矿业活动经营者共同提交共同环境声明(MAC)。共同环境声明通过后,所在辖区的环境主管部门给各矿业权区所有者或矿业活动经营者分别寄发独立的环境适应声明(DAA),其中会规定各自及大家共同的环境义务。根据《矿业法》及矿业环境条例规定,矿业权区所有者或矿业活动经营者在从事矿业活动前必须进行一次基准环境审计,对于矿业活动可能造成的上述环境状况的恶化,只要是符合现行标准的许可范围内的,矿业权区所有者或矿业活动经营者无需负责。如果矿业权区所有者或矿业活动经营者没有提交基准环境审计(ALBA),则要负责恢复其矿业权区内及矿业活动所产生的一切环境损害。最后,《矿业活动环境条例》对矿业活动结束后各项工程的处置、相关责任等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玻利维亚《职业卫生、安全与福利总法》的相关规定,矿业安全生产对以上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外商矿业投资政策鉴于玻利维亚矿产资源十分丰富,现政府把吸引外国投资作为实现国家开发计划的基本国策之一,十分欢迎外国投资者在该国矿业和油气等领域投资;承认外国投资者、公司或商号享有与本地投资者相同的权利、义务和保障,保证外国投资者不受歧视。玻利维亚允许外国企业通过独资、合资等方式在该国进行投资,但在同玻利维亚油气、矿产等领域的国有企业合作的重大投资项目中,玻方须占半数以上股份。同时《矿业法》第17条对外国个人或团体登记矿业权有明确规定:“外国个人或团体不能直接或间接地购买或拥有在国界50公里以内的矿业权,除非国家通过颁发法律申明国家有此需要。若本国个人或团体是以上提及区域的矿业权拥有者,则可以与外国个人或团体签订服务合同或风险共同承担合同等,来开展和执行矿业活动,禁止将部分或全部矿业权转让或租赁给外国个人或团体,若发生,则该行为无效。”玻利维亚对待外资的矛盾态度十分明显。
玻利维亚矿业权特许费按不同矿种征收,各个矿种随矿产品种类、价格不同费率会有变化。矿业权特许费的税基是毛销售额。其价格依据是国际金属市场或在国际知名专业出版物中公布的每15天的现货交易的最低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由国家行政机构确定,通常以美元为计价单位。如果缺少某种矿物或金属的官方报价,则毛销售额根据国家行政机构指定的程序,通过最高法令制定。根据价格确定矿业权特许费率自然状态下的金、汞齐、初选后的金、精矿、沉淀物、金条、金锭:金的官方报价如果大于700美元/盎司,矿业权特许费率为7%;如果价格低于400美元/盎司,矿业权特许费率为4%;如果价格介于700与400美元/盎司之间,矿业权特许费率为:价格渐进变化率(%)。如价格为650美元/盎司,渐进变化率为0.01,则费率为6.5%。银、锌、铅、锡、锑、钨、铜、铋的矿业权特许费计算模式与此类似,有最高、最低费率,中间价格情况下的渐进变化率,费率最终由价格确定。同一矿种不同矿产品适用不同费率铁矿中铁精粉和块矿费率为4%,球团矿为3%,海绵铁和生铁为2%。其它如硼矿、石灰石矿也根据不同的矿产品适用不同的费率。其他矿物或金属,国家行政机构通过与国际报价相关的浮动税级,指定矿业权特许费的税率。宝石和贵金属的税率介于3%与6%之间,其他金属矿物和非金属矿物的税率在1%到5%。矿业权特许费——国内销售在国内市场销售矿物,税率为上述税率的60%。矿业权特许费的报价等级从1998年起每年都进行调整,并考虑以美元年通胀率为50%作为修正因子。在《矿业法》临时和最终条款的第6条规定,当国家行政机构规定矿物或金属可变税率时,矿业权特许费将遵照最低税率执行。
新规范中一些变化涉及当事人的信息材料,具体包括,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申明书》《申请离婚登记申明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文书时不仅要求签字,同时增加了指纹认证;婚姻登记受理过程中,增加了当事人现场复述声明书内容,婚姻登记员作为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的程序等。
月嫂有了国家标准
金牌级为最高等级
《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和《家政服务机构等级划分及评定》两项国家标准,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其中《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对母婴生活护理员(俗称月嫂)提出了基本要求,包括
应为年龄在18岁到55岁之间,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女性,应具备与等级相适应的服务技能,能及时清理个人卫生,具备良好的卫生习惯,在上岗服务时应着统一工作服,定期参加职业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护理知识和专业技能,无刑事犯罪记录,无精神病史和传染病等。
标准:将母婴生活护理服务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和金牌级共六级。
其中一星级为最低等级,金牌级为最高等级。
房地产广告语有了规范
不准含升学等承诺
《房地产广告规定》2月1日起实施,其中,在位置表示上,房地产广告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同时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准确、清楚、比例恰当。广告表现要符合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十类不文明乘机行为将被记录
保存期限一至两年
旨在强化航空运输秩序的《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自2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办法,冲击值机柜台等10类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将被中国航空运输协会记录并告知航空公司、中航信等单位,保存期限为一年至两年。
这十类不文明行为包括对民航工作人员实施人身攻击或威胁,堵塞、强占、冲击值机柜台、安检通道及登机口,在机场、航空器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强行冲击驾驶舱、擅自打开应急舱门,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
办法明确,被列入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旅客如对记录有异议,可向中国航协提出申诉,中国航协自收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做出答复。异议处理期间,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管理不受影响。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规定了备案制度;删减了将资格审查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等程序;下放了招标监督权限,将公路工程招标备案权限下放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
2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规定,在无法使用银行渠道等特殊情况下,允许境内机构以外币现钞办理部分经常项目收付。
具体包括银行汇路不畅,或是与战乱、金融条件差等国家(地区)进行的交易,以及境内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的外汇收入等。但也应按规定在经办银行办理结汇,不得存入经办银行转为现汇。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明确要求,自2月1日起,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须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并每年对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
200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只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而优惠性贸易措施的具体办法要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因此,对于优惠贸易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只能散见于各项优惠贸易协定的实施办法中。
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改变了之前由于各优惠贸易协定对象不同,导致原产地管理各不相同的状况,将现有和将来的各优惠贸易协定进行了统一。
《管理规定》共31条,分别是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原产货物、完全获得、非完全获得、累积规则、微小加工及处理、运输容器及包装材料、直接运输、签证机构、签证依据、进口货物申报及单证提交、补充申报、保证金收取、出口货物申报及单证提交、货物查验、原产地标记、不适用优惠税率的情况、原产地核查、保密、处罚等,其需要注意的主要事项有:
适用范围
《管理规定》既适用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又适用于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以往各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办法只适用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同时,本《管理规定》还适用于海关保税监管转内销货物(具体实施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而以往各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办法均对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排除在外。
原产地规则
《管理规定》将我国已签署的各优惠贸易协定以及国际上优惠贸易协定的共性原产地规则引入进来,因此,《管理规定》中的原产地规则既不与已实施的优惠贸易协定冲突,又为以后的优惠贸易协定提供基准性条款。
完全获得《管理规定》第四条前三项为现有各优惠贸易协定共有的内容,第四项为完全获得的兜底条款。
非完全获得《管理规定》第五条列举了各协定对非完全获得的主要标准: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制造加工工序标准等,并且用“其他标准”进行兜底。
部分协定对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作出了4位或6位税号改变、价值百分比计算公式等明确的规定,具体操作中要以协定规定为准。
累积规则、微小加工及处理、运输容器及包装材料、中性成分等均是原产地规则重要内容,《管理规定》作了原则性表述。
直接运输规则
直接运输规则是判定货物能否适用优惠税率的重要条件之一,对于各优惠贸易协定的实施与海关实际监管十分重要。《管理规定》对符合“直接运输”规则分两种情况表述:一是货物是在协定成员方之间直接运输,未经非成员方境内;二是货物运输虽然经过非成员方境内的,但该货物在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时,未做除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而且该货物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停留的时间未超过相应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期限。如果该货物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作临时储存时,应处于该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监管之下。
出口原产地签证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构(以下简称“签证机构”)应依据本规定以及相应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所确定的原产地规则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海关总署应对签证机构是否依照规定签发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行监督和检查。
进口货物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规定
对于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货物,本规定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做出相应规定:
进口人按照海关申报规定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明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填制报关单时,进口人应根据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公告、2009年第6号公告(以下简称“两个公告”)要求,在“备案号”或“随附单证”栏目正确填写。
进口人必须提交相关单证,以及相关单证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在货物进口时,进口人因故无法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时,必须按照本规定格式向海关补充申报,否则不能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即使事后补交了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
进口货物不能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规定
《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不能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做出明确的规定,包括: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没有提交符合规定的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也未就进口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资格进行补充申报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人未提供商业发票、运输单证等其它商业单证,也未提交其他证明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文件的;经查验或者核查,确认货物原产地与申报内容不符,或者无法确定货物真实原产地的;其他不符合本规定及相应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情形。
其中“符合规定的原产地证书”是指:原产地证书格式必须符合相关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签证机构相关资料必须向协定成员方海关备案,原产地证书上的签发机构签章等相关信息(有些协定规定是印章,例如亚太贸易协定,有些协定规定印章和签证官签名,如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必须符合海关总署备案资料。
出口货物规定
签证机构签发优惠原产地证书后,出口人在出口货物时,应按照两个公告要求在“备案号”或“随附单证”栏目正确填写,同时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在海关与签证机构未实行原产地证书电子联网的情况下,出口人可不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但应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复印件。货物出口后,出口人补申请签证机构签发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出口人应向原出口海关补交原产地证书正本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王树忠,大连音像出版社社长。
委托人:杨润阁,大连音像出版社编辑部主任。
委托人:金健民,大连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音像艺术服务社。
法定代表人:林长虹,北京市海淀区音像艺术服务社经理。
原告大连音像出版社以被告北京市海淀区音像艺术服务社侵害其录音带专有出版发行权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于1990年10月,依法取得电视剧《辘轳。女人和井》(以下简称《井》剧)插曲盒式录音带的出版发行专有权,并于1991年3月正式出版发行。1991年4月,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复制了《井》剧录音带600盒,以大连音像出版社名义,发行销售,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出版发行专有权,被原告造成一定经济损失。为此,请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被告轻信了中国电影出版社业务员姜某自称有《井》剧插曲母带彩色封面和出版社的委托书,认为《井》剧磁带是通过正常渠道买来的。当被告复制了600盒后,得知封面是假的,立即停止录制。被告诚恳接受批评,同意赔偿原告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经公开审里,查明:
1990年10月,大连音像出版社、大连电视台与《井》剧插曲的词曲作者张藜、徐沛东签订了《井》剧插曲盒式录音带出版发行合同。合同规定:《井》剧插曲盒式录音带母带及海内外的复制、出版、发行权,归大连音像出版匹和大连电视台所有;合同有效期为4年。合同签订后,大连电视台委托大连音像出版社组织出版、发行《井》剧的盒式录音带的工作及处理一切有关事宜。大连音像出版社因此取得了《井》剧插曲盒式录音带的出版、发行专有权,并报国家版权局审核登记。1991年2月11日,合同双方在《新闻出版报》上联合发表声明,申明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复制、出版、发行《井》剧插曲的音像制品。1991年3月,大连音像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了《井》剧插曲的盒式录音带。与此同时,国家版权局了《关于尊重电视剧<辘轳。女人和井>插曲著作权的通知》,提醒全国各音像出版单位不要安排出版该剧的录音制品,以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1991年4月,被告北京市海淀区音像艺术服务社从中国电影出版社姜某(已作行政处理)手中购得《井》剧插曲盒式录音带彩封(加A、B贴)2000套,用从市场上购买的《井》剧插曲录音带为母带,未经大连音像出版社许可,复制了《井》剧录音带600盘,其中销售了565盒。后经他人举报,被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查获,并对其销售后追回的100余盘录音带予以没收,尚未加工的1400套彩封及一台索尼复录机被扣留(录音带、彩封及复录机已由行政机关处理)。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北京市海淀区音像艺术服务社从私人处购买《井》剧盒式录音带彩色封面,用在市场购买的《井》剧插曲录音带为母带,擅自复制大连音像出版社正式出版的《井》剧插曲盒式录音带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侵害了大连音像出版社对《井》剧插曲录音带的专有出版发行权,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在审理期间,海淀区音像艺术服务社当庭向大连音像出版社赔礼道歉,并同意在报刊上公开声明道歉和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海淀区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关于“判决前能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的规定,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进行调解。1991年5月27日,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市海淀区音像艺术服务社立即停止对大连音像出版社《辘轳。女人和井》插曲盒式录音带专有出版权的侵害,并在《新闻出版社》、《北京日报》上刊登经本院认可的致歉声明,向大连音像出版社公开赔礼道歉(调解书生效后10日内履行);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汪XX (姓名)系 XXX新建工集团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南通华新建工集团 (单位名称)的 司XX (姓名)为我公司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苏州市中诚工程建设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组织实施的编号为 SZZC2012-Y-G-003 号的招标活动。人在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这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人在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委托的撤销而失效,除非有撤销
授权委托的书面通知,本授权委托书自投标开始至合同履行完毕止。
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汪XX
人:(签字)司XX法人授权委托书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范本二
委托人:
受托人姓名:
本人委托上述受托人办理 事项,特此授权。
权限范围: 。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范本三
兹授权我单位 (此处填写受委托人姓名)担任(此处填写受委托项目名称)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实施组织管理,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保证做到不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工程,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对因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愿承担责任,愿依法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本授权自委托之日起生效。
授权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被授权人基本情况表
注:本表一式三份,需正反面打印,除签字、盖章、日期、黏贴处外其余均电子版填写;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及再次复印无效条形章,切勿压盖身份证上头像,签字处需按手印;标题为二号方正小标宋简体,正文三号宋体,不可随意变更字体格式。
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范本四
XX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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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卡欺诈成为商业银行的主要风险
目前,国内信用卡市场面临的风险形势日益严重,案件逐渐增加,犯罪手段不断向高科技、集团化、专业化、规模化趋势发展,案件实施过程更为隐蔽,手法不断更新,信用卡欺诈成为商业银行的主要风险。
二、信用卡欺诈类型
信用卡欺诈类型可以简单概括为:申请欺诈和交易欺诈两类。前者是指不法分子使用虚假身份、伪造证明文件或未经同意冒用他人身份申领信用卡的欺骗行为;后者一般分为未达卡交易、伪冒克隆卡交易、丢失被盗卡交易、商户套现、账户盗用不和非面对面交易欺诈等类型。因此,信用卡欺诈类型简单包括虚假申请、伪卡、未达卡、失窃卡、非面对面交易、账户盗用、商户欺诈等。
第一,虚假申请。虚假申请主要指使用虚假身份或未经同意冒用他人身份获取信用卡进行交易获取商品或服务的欺骗。为了防止虚假申请的发生,银行应要求推广员工亲核申请人身份信息、申请资料原件及签名,以确保申请人身份及申请资料的真实性。
第二,未达卡。未达卡是指持卡人提交没有收到银行卡或申明未开卡。如果,该卡项下发生交易,即被认定为未达卡欺诈交易。银行对于未达卡的风险防范工作,应贯穿于卡的制作、保管、邮寄、交付、激活等发卡各环节。首先,要加强信用卡申领环节的管理。主要是指各发卡银行的信用卡卡片、密码函基本都是采取统一外包邮寄的方式。而对非本人领卡的,需查验、登记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其次,要加强信用卡激活环节的风险控制,应要求客服坐席人员在电话开卡环节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第三,收单业务商户欺诈。 商户欺诈相关的欺诈类型主要有恶意倒闭、虚假商户、洗单、信函、电话、网络营销欺诈、商户套现、侧录、卡号测试欺诈等。为了防范该类风险,首先应加强对商户的巡视检查,重点检查商户是否增加或变更营业内容,是否存在移机行为,有无接入可疑装置等;其次要加强对商户的交易监控,注意分析比较特约商户的交易频率及其变化。
第四,失窃卡。失窃卡指未经授权或同意,冒用或盗用持卡人遗失的银行卡进行欺骗易。发卡行在接到持卡人提交的挂失申请书、银行卡被盗的申明或电话挂失正式生效后,该卡项下发生的交易即认定为失窃卡欺诈交易。为了避免失窃卡欺诈的发生,对于发卡银行来说,主要还是应引导持卡人树立正确的用卡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
第五,伪卡。伪卡是指按照银行卡的磁条信息格式写磁、有效的银行卡进行交易的欺诈行为。持卡人声明一直持有银行卡,否认进行过该卡号项下的交易或发卡机构证实从未发行的卡号账户有交易发生,即认定为伪卡欺诈。
第六,持卡人欺诈。欺诈卡指合法持卡人抵赖其银行卡账户下的交易行为。通常表现为两个合法持卡人相互交换银行卡并在不同城市使用对方的卡进行消费,以造成自己没有使用银行卡的假象。
三、信用卡欺诈的防范措施
众所周知,信用卡欺诈显然成为一个严重的全球性违法犯罪问题,尽管许多国家颁布诸多法律旨在保护发卡银行和合法持卡人的利益,但信用卡欺诈仍然层出不穷。为了遏制信用卡欺诈,最主要就是相关制度的建立和相关技术措施的采取来进行防范。而对于风险的控制,一张信用卡的产生到消亡的过程,可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发卡前。首先,营销人员把好第一道关。营销人员应注意防范是否有不合规的情况,比如申请表是否是本人填写和签名的。对于营销对象的把握,应尽量以大公司,大企业的员工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为目标,争夺优质客户;其次,要建立严格的办卡程序。对于零散客户,要求申请人提供房产证明、购房(贷款)合同、身份证件、大额存单等,在核实原件后一定保留其复印件。对单位办卡,手续可以适当简化,但一定要与单位签订明确双方的责任的协议书。必要时,可以通过电话调查和实地调查等手段进一步核实。
第二,发卡中。把制好的卡片寄出后通过短信提醒客户卡片已经获批,请注意查收或通过电话询问客户是否收到,最大限度地避免卡片因在邮寄过程中丢失或被盗,而被他人冒用。
第三,发卡后。首先,要加强对特约商户的管理。对特约商户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服务水平。对违反协议的行为给予纠正,必要时可中止或取消特约商户受理信用卡的资格;其次,要建立实时监控系统。对授权及收单操作进行监督,发现异常时必要时应及时止付最后,建立有效的催收制度。对免息期即将到期的客户进行善意的提醒。对到期未还款的客户进行电话催收,或寄发催款单,并指导其正确还款。对于多次电催无效的客户,要进行上门催收,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并将其列入“黑名单”对其以后的任何申请都予以拒绝。
参考文献:
[1]陈世知.美国信用卡产业中的反欺诈管理.中国信用卡,2008.4.15
[2]李红朝.信用卡欺诈风险状况探析.中国信用卡,2009.6.15
[3]袁笑冬.信用卡风险的主要特性与成因分析[J].中国信用卡, 2006.6.15
奠卫国烈士英魂,续文山儿女深情。
二、参加对象
老山情怀qq群志愿者、云南爱心久久文山群志愿者、文山学院大学生志愿者、全国各地参战老兵及社会各界爱心朋友。
三、组织机构
老山情怀qq群(群号:95568721)
云南爱心久久公益联盟文山群(群:104108356)
组长:老山之眸 联系电话:18908763883
副组长:蓝 联系电话:13887642428、18987611246
活动负责成员:彩云之南、老山人民、忘记不是错、可可、响尾蛇、小丽萍、宝岛眼镜(负责捐款统计更新,物资采买,活动协调,参加活动人员确定及其他)
四、活动目标
通过重返老山战争遗址,了解革命烈士为国捐躯的动人事迹,让我们铭记老山,勿忘国耻,珍惜今天,牢记历史,维护和平。在回顾、思考中强化老山精神荣誉感和老山永在我心的思想。让更多的人传唱革命烈士为了捍卫祖国尊严不惜牺牲自己生命的大无畏的英勇事迹。通过活动号召志愿者学习烈士顽强拼搏、坚贞不屈的革命精神,使志愿者受到熏陶学习,锻炼自己,提高自己;从而加强志愿者成员的团结交流,为以后的爱心公益活动打下扎实的基础,做到爱心之路长长久久。
五、活动背景
清明节是二十四个节令中最具人文历史的节日,人们在这一天怀念逝者、祭祀祖先。我们在这一天祭扫烈士陵园,缅怀烈士,了解那段过去的历史,重温参战老兵们激情澎湃的岁月。希望通过这个活动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表达热心人士的一片爱心,展现文山人的爱国激情!
六、活动内容和过程
(一)重返老山战场,感受激情燃烧的岁月。
活动地点:老山战场
时间:XX年4月4日早6:30从文山出发。参加活动的所有人员在文山学院门口统一集合,7点准时出发(过时不候)。9点到达麻栗坡统一吃早餐(同时和麻栗坡志愿者汇合)。
上午10:30分到下午4点参观战争遗址,同时开展以下活动:
1.邀请参战老兵和烈士家属一起重返老山战场,请他们为我们讲述战与火,血与泪的战地故事。
2.为现在驻守老山战场的士兵献花。
(二)祭扫烈士之墓,瞻仰事迹,感怀先烈!
活动地点:麻栗坡烈士陵园
时间:XX年4月5日上午8点到中午2点
1.提前联系陵园负责人,确定所需音响、哀乐、怀旧歌曲,采买祭品。按照人数分成3人一个小组,每小组指定一名负责人。
2.5号早上7点在麻栗坡住宿宾馆大厅集合,清点祭奠所需带物品。
3.按秩序乘车前往目的地,路上再次强调扫墓时的纪律要求。
4.集体向烈士致敬、默哀,向烈士纪念碑献花。
5.在烈士墓前的讲话,邀请参战老兵发言。志愿者朗诵祭文《吻你,我不惊醒你》、《妈妈,我等了你二十年》(其他祭文已邀请参战老兵撰写,正在创作中),有志参加带诵的志愿者可主动报名,也可根据报名的人数在活动前演讲比赛选拨人选,然后志愿者宣读志愿者誓言。
6.由老山之眸向志愿者讲解祭奠程序,以3人为一小组按规定秩序、顺序向960个烈士敬献玫瑰、花环、香烟、酒、水果、香纸。
7.志愿者烈士墓前拍集体照片。
8.志愿者自由活动半小时。
9.14点准时到指定地点集合,再次签到看人员是否到齐,14:30分到指定地点就餐。
10.餐前半小时活动总结:经费核对、租借物品如原归还,对本次活动的优劣进行总结,志愿者代表自我总结。
11.17时统一乘车返回文山。
七、经费预算
纪念碑花圈3个(360元)
960位烈士每位祭品20元(包括玫瑰花一支、花环一个、香烟一支、酒三杯、水果三个、香三柱、纸九纸)共计:19200.00元。具体金额以实际采买为准,现在暂时可以确定的是:
新势力香烟5条×95元=475元
租酒杯、酒壶:300元
酒40斤×5元=200元
此项活动涉及的住宿、车费、餐费、矿泉水、干粮由参加活动志愿者aa制自行解决,绝不占用活动捐款一分支出。
注:由于群经费资金短缺,经费不足,本次活动接受捐款,也可代老兵为战友,代家属为烈士扫墓,请提前提供烈士名字以便查找,具体联系电话:蓝13887642128、18987611246。
本次活动捐款透明、公开、公正,尊重捐赠人意愿,接受大家监督,每天公开更新捐款明细表,捐款后请短信或电话告知,以便查对。
捐款请汇至:中国农业银行麻栗坡支行,朱效悯6228 4841 4010 1801 116
八、活动注意事项
1.参加活动人员必须着装庄重、整洁。爱心久久志愿者必须统一着装爱心久久群服。
2.墓地是英灵的安居之所,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如不可跨过坟墓及供品,活动中态度要庄严肃穆,不能嘻笑打闹、污言秽语、乱跑乱碰。
3.注意卫生。不能在陵园内乱吃零食、乱丢垃圾,不能在墓地内乱跑,行走要按顺序,不破坏青草绿地。
《法制与经济杂志》2014年第五期
一、个人赔偿请求权的法律根据
(一)《海牙公约》第二次海牙国际和平会议召开于1907年,这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牙公约修正案。日本也参加了本次会议并签署了修正后的海牙公约及其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1911年11月6日批准该条约,1912年1月13日公布该公约及规则。该公约及规则于同年2月12日在日本生效。另外,当时中国(清)政府虽然没有在海牙公约与规则上署名,但1917年5月10日中国(中华民国政府)承认了海牙公约。因此1907年海牙公约在中日之间没有适用障碍。关于这一点原被告均无异议。《海牙公约》第3条的内容是:“违反上述法规的条款的交战当事者,应对损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交战当事国对其军队组成人员的一切行为承担责任。”该条款规定了两个规则:②一是交战国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二是交战国对其军队组成人员的一切行为承担责任。即所谓的绝对责任或无过失责任,原被告之间的争议点在于这一条中是否规定了个人向国家要求赔偿的权利。该条文规定了缔约国负有赔偿的责任,但未规定进行损害赔偿的主体。③而对日索赔中双方对个人是不是请求赔偿的主体有很大分歧。笔者认为,个人能依据海牙公约第3条而提出赔偿请求。
(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东京地方法院在731部队细菌战、案件判决中这样说道:“关于条约的解释方法,1969年(昭和四十四年)加入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下称为‘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2条对此有详细规定。但是,一般而言,条约的解释要依据此条约发生效力时国际上对条约解释的规则进行,由于条约法公约中也规定了其无溯及力,所以在对海牙公约的解释中,并不能直接套用条约法公约中的规则。但是,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2条的关于条约解释的规则可以视为是对国际习惯法确立的有关条约解释的准则进行明确化的规则,所以对海牙公约的解释也应依照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2条的条约解释的方法进行”,在其后的其他判决中亦有类似的说明,因此本文也按该条约法公约解释。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1项作为条约解释的通则,规定: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同条第3项规定:“应与上下文一并考虑者尚有:(a)当事国嗣后所订关于条约之解释或其规定之适用之任何协定,(b)嗣后在条约适用方面确定各当事国对条约解释之协定或任何惯例,(c)适用于当事国间关系之任何有关国际法规则。”
(三)《中日联合申明》中国与日本关于战争及战后问题的解决,则需要通过外交途径进行,故于1972年缔结的《中日联合声明》就成为解决中日赔偿问题最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在该声明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但该约定并非表示我国政府已经放弃了受害者的民间索赔权。
二、应对民间对日索赔中个人赔偿请求权的思考
(一)个人享有对日索赔诉讼请求权资格仔细观察近年来提起的对日民间索赔诉讼判决,我们不难发现,日本一向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上的主体,所以没有资格以国际法为根据请求损害赔偿。这种辩解的理由,实际上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战争受害者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进程。1.索赔诉讼实际上是日本受害者在日本国内的民事侵权诉讼,但日本政府辩解,对日民的间索赔诉讼在性质上是公法性质的诉讼,因此个人没有资格作为诉讼主体,显然也不能以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向日本索赔。但是如前所述,对日的民间索赔同时具有公法的侵略性与私法的侵权性。到目前为止,受害者都选择依据日本的《国内赔偿法》,参照的日本的诉讼程序,在日本的地方法院来,很显然,这种诉讼属于中国人在日本法院进行的民事侵权诉讼。虽然诉讼双方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其中一方是日本政府),但是按照日本的《国家赔偿法》,公务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所造成的伤害与侵权,被侵权人是享有索赔权的。这条规定恰恰就说明,政府可以在诉讼中作为被告,因为公务员在政府授权前提下所做的行为,其实就代表了政府的行为。日本法院反复纠缠个人的国际法主体性是站不住脚的。2.国际人权法对个人请求权的肯定,尽管传统国际法理论不认为个人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但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在某些特殊领域,个人实际上是被赋予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国际人权法的一部分,可以从习惯国际法以及1899年和1907年海牙和平会议所通过的有关战争法规的一系列文件、宣言中找到渊源。其中1907年《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第3条关于赔偿的内容规定“:违反前述规则的条款的交战方,在损害发生时,应对损害负赔偿责任。交战方对组成其军队的人员的一切行为负其责任。”该条文所提到的“前述规则”是指《陆战法规和惯例的附属规则》共有56条,④包括:给予战俘以人道待遇(第4条);禁止攻击无防备的城市(第25条);禁止掠夺(第8条);对占领军的权力进行限制,如“尊重家族荣誉和权利、个人的生命、私有财产和及其实践,禁止没收私有财产(第46条)等具体的规则。在日本兴起的战后赔偿诉讼中,围绕《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该赔偿规定的解释,成为中、日辩论的焦点。3.日本可以直接适用国际条约。日本《宪法》规定,日本应忠实遵守国际法规则和已经缔结的条约。日本政府在议会中的说明,表明日本在对外关系上希望受到国际法规则和国际条约的约束,同样也希望日本政府、立法,司法机关和国民都能受到它的约束。在对日民间索赔诉讼中,日本具有直接适用其参加的国际条约的义务,所以索赔者个人可以直接援引日本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即使日本法律没有直接适用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日本国也需要通过国内立法的方式制定相关内容的国内法律来配合其所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执行。因此,国际条约,个人是可以引用的。
(二)中国受害者享有对日民间索赔权日本政府始终认为抗辩理由中最重要的问题是中日两国是否放弃了民间战争受害者的对日本的索赔权,所以只有解决好了这个问题,其他法律障碍才能迎刃而解。1《.旧金山条约》和《日华条约》对中国来说是无效的。1950年,美国想要邀请当局参加会议,而英国却希望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表,结果是两国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表和当局的代表都不邀请。中国作为二战中亚洲战场的主战场和战胜日本法西斯的主要国家之一,处置战败国的会议却不被邀请,是非常讽刺的一件事。⑤12月4日,总理发表了关于对日和约问题的严正声明,强烈谴责美国的这一做法,1951年9月,总理发表声明不承认《旧金山条约》。《旧金山条约》不仅没有为中国创设权利,反而让中国放弃了应有的赔偿请求权,根据“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得为该国设置义务”的国际法原则,《旧金山条约》对中国是根本无效的。下面再分析一下《日华条约》对中国是否具有效力。1952年4月28日,日本同政府签订了《日华条约》,双方宣告战争状态的结束,建立所谓的“外交”关系。承诺政府放弃“对日索赔要求”。《日华条约》的签订是日本政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敌视的一个表现,使中日正常关系的建立困难重重,而政府放弃对日民间索赔被日本政府扭曲,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也放弃了战争索赔,这为战后对日民间索赔设置了重重障碍。但是,《日华条约》从签订时,就从来没有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2《.中日联合声明》保留了我国受害者的民间索赔权,既然《旧金山条约》与《日华条约》对中国是无效的,所以需要通过外交方法来解决中国与日本关于战争及战后的问题,于是在1972年缔结的《中日联合声明》便成为中日赔偿问题过程中解决最关键的国际法律文件。在该声明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但该约定并不是表示我国政府已经放弃了受害者的民间索赔权。综上所述,从条约的效力及继承的有关理论来看,《旧金山条约》与《日华条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来说是完全无效的,只有《中日联合声明》才能成为中日解决战争赔偿问题的直接法律依据。无论是有关战争赔偿的国际实践,还是国际法对条约解释的相关规定或是《中日联合声明》的宗旨与目的都说明,为了符合国际社会发展、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我们要将国家间的战争赔偿与受害者的民间赔偿区别看待。因此中国政府在《中日联合声明》中放弃的只是国家间的战争赔偿,并不当然包括也不可能包括受害者的民间索赔权。
作者:刘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认识格力是从格力的广告,“创造良机”开始的,知道董总是从《棋行天下》开始的。在我的印象中,这个空调行业的老大,是家非常优秀的国有企业,是国有企业的楷模。
国有企业在市场中的表现,大家也都看到了,比较强调政治,强调高层关系,爱面子。万万没有想到,最近格力竟然出了内讧。集团公司和电器公司的矛盾,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竟然要发声明。真让人遗憾!眼看着一个民族品牌就要衰落了。我们做为外人,不可能了解格力内部的运做,也就不去评论内讧中,到底是谁对谁错,就站在外人的角度说说别的。
其实想起来,集团公司和下属企业有矛盾是正常的,没有矛盾才反常,集团和下属企业正是因为矛盾才都得到了发展。但内部矛盾怎么能外部化呢?董总不知道内部矛盾外部化,会给品牌造成巨大的伤害吗?一定知道!一个从业务员做起来的女强人,一定明白这个道理。矛盾的外部化,说明矛盾已经非常激烈了,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所以格力电器才有发“申明”的下策。
格力是国有企业,虽然上市了,但还是国有企业占大股份。董总他们作为经营者,他们的合理利益没有得到有效落实,是他们把格力从一个地方性的小企业,做成了全国的老大。他们心里会怎么想,他们对打工的地位能满意吗?如果你是他们的话,你能满意吗?看看相距不远的美的,已经完成了MBO,何老板的心已经定了,可以放手地经营美的了,现在要进军汽车行业。TCL的李老板,也完成了所有者的转化,国际化的扩张如火如荼,今后的他们路将越来越宽广。
格力呢?创业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他们就敢拿企业的品牌来做内讧,反正不是他们的,随便都可以找个“合理”的借口。反正心里有委屈,没地方诉说,反正政府不理解,先把内部矛盾解决了再说。可怜呀格力,可怜呀民族品牌,可怜呀格力的二位老板,我相信格力的品牌受伤害,也会让你们感到痛苦,毕竟它是你们的孩子!
昨天,历史给了你们创造事业的机会,今天,现实没有让你们享受到胜利的果实。如果是我,我也会不心甘!想做点什么,来改变命运。但面对一个被高速发展的中国经济抛弃的城市,一个被中国人民遗忘的二流城市,这样一个当地政府,你们又能做什么呢?
珠海政府是什么态度呢?主管工业的冼文副市长首次对外界表态:“格力电器是珠海人的,以后也是,对它的任何诋毁都将不攻自破。”(据报载)错了呀,市长先生,企业从来都不是某个区域的,更不是区域人民的,关人民什么事呢?格力做的是全国市场,它是全国消费者的,格力是上市公司,它是全体股东的,只不过碰巧在珠海而已。格力需要永续经营下去,就要在经营者的利益上做文章,对创业者有个说法。
国有企业的改制已经说了很长时间了,行动的还是少数,如果象格力这样的优秀国企,不能保证创业者的利益,老总们怎么会把企业做优秀?做优秀了,利润好了,就改不动了,别人看到了就眼红了。就说:“我看做企业也不难嘛,为什么要给他们MBO?现在还赚钱就改制了,那不是国有资产流失吗?损失就大了。”那怎么能行?以后只好比赛把企业做亏损,亏损了,创业者反而主动。董总,下一步,我们一起来策划一下,把格力的销量做下来,做亏损了,为MBO打下基础好吗?遗憾!遗憾的中国企业,遗憾的国有企业!
随着WTO条款的落实,家电的整合就要到来,在全球化竞争的背景下,不进则退,没有退路。
地方政府们的官员们,赶快行动吧,倒计时已经开始了:10、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