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2 09:58:4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社保代缴协议,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如果个人有就业单位,通过个人所在的单位办理社保即可。如果没有就业单位,根据个人情况而有差别:
1、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者社保办理自谋职业缴纳社保两险。
2、如果当地允许银行代缴的话,到协议银行办理自谋职业参保两险。
3、如果当地不能办理自谋职业两险,那么只有通过当地社保中心办理代缴五险。
(来源:文章屋网 )
二、政策依据: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__]48号)、《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渝劳办发[20__]261号)
三、主要业务办理流程
(一)参保登记
1、按照《重庆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渝劳发[1999]47号)的有关规定,城镇企业应及时到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2、所需资料
(1)《工商登记执照》或《批准成立信息》等有效证件;
(2)《法人代码证书》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
(4)其它资料。
3、办理程序
(1)单位将以上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2)经审合格的,社保机构发给《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3)单位按照登记表要求,准确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4)社保机构按规定为单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编制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编码,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变更登记
1、单位名称、地址、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法人代码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应到社保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2、所需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有权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的证明等材料。
3、办理程序
(1)单位将以上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2)经审核,对确需变更登记的单位,社保机构发给《重庆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3)单位按照要求,如实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4)社保机构按规定为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重新核发新证。
(三)注销登记
1、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消、合并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向社保机构申请办理注销基本养老保险登记。
2、所需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法律文书及其他有权机关批准或宣布注销的证明等材料。
3、办理程序
(1)单位将以上有关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2)经审核,对确需注销登记的单位,社保机构发给《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3)单位按照要求,如实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4)社保机构按规定为单位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在职人员增加
1、新增:单位新招用了从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按规定到社保机构办理人员新增手续。
2、所需资料
(1)《重庆市职工基础信息采集表》;
(2)《劳动用工合同》等招工资料,大中专毕业生还需提供“大中专学生毕业分配通知书”,复转军人还需提供《复转军人退役证》(原件);
(3)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单位根据职工的有关信息,填写《重庆市职工个人基础信息采集》;
(2)单位将以上资料及《重庆市职工个人基础信息采集》报社保机构审核;
(3)经审合格的,社保机构为其办理新增人员手续,并编制社会保障号及社保个人编号;
(4)社保机构为职工确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建立个人帐户。
(五)转入续保
1、统筹范围内转入(只转关系不转基金):职工在统筹范围内的参保单位之间调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从转出地社保机构转移到转入地社保机构。
2、所需资料
(1)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的《职工转移介绍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信息表》等有关资料;
(2)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3)与转入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书》等有效资料;
(4)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单位将转入职工的以上资料报转入地社保机构审核;
(2)经审合格的,所在地社保机构为其办理转入手续,根据《职工转移介绍信》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信息表》,录入职工个人基础信息;
(3)社保机构为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续建个人帐户。
(六)、统筹范围外转入(关系、基金转入)
1、职工从统筹范围外的参保单位转入,单位应按规定到转入地社保机构办理职工转入续保手续。
2、所需资料
(1)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的《职工转移介绍信》;
(2)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或《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与转入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书》等有效资料;
(4)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将职工转移基金划转到转入地社保机构之后,通知单位将以上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2)经审合格的,所在地社保机 构为其办理转入手续,根据《职工转移介绍信》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信息表》,录入职工个人基础信息;
(3)社保机构为职工续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重建职工个人帐户,并将转入的基金记入新建的个人帐户中。
(七)统筹范围内转出(只转关系不转基金)
1、统筹范围内转出(只转关系不转基金):职工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后,重新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单位所在地社保机构;未重新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机构。单位按规定到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关系转出手续。
2、所需资料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一式三份);
(2)《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5)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单位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
(2)单位将转出人员基本信息及以上所需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3)经审合格的,社保机构为其办理转出手续;
(4)转出地社保机构终止该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八)统筹范围外转出(转移关系及基金)
1、统筹范围外转出(转移关系及基金):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跨统筹范围就业或户口系外地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到新就业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社保机构;单位应按规定到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2、所需资料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一式三份);
(2)《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4)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单位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
(2)单位将转出人员基本信息及以上所需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3)经审合格的,社保机构为其办理转出手续;
(4)转出地社保机构按终止该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九)、中断
1、中断:职工因特殊原因中断缴费的,单位按规定可到社保机构办理中断手续。
2、所需资料
(1)《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或其他特殊中断缴费的证明等。
(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单位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
(2)单位将中断人员基础信息及以上所需资料报社保机构审核;
(3)经审合格的,社保机构为其办理中断手续;
(4)社保机构中断该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十)、城镇个体劳动者
1、企业失业职工、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劳动者及其雇工(含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企业失业人员),雇工的身份由雇主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开具其雇工人员名单并签章予以认定,由雇主统一办理养老保险。
2、所需资料
(1)城镇个体工商户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居民身份证》、本市城镇户口。
(2)企业失业人员凭《失业职工失业证》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居民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本市城镇户口。
(3)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凭《居民身份证》和本市城镇户口。
3、办理程序:凭以上资料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个人参保人员专门工作窗口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
(1)申报缴费标准:个人参保人员可在政策规定的范围(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内自行选择。
企业想要办理社保缴费业务,再也不局限于以往的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退休人员想要领取养老金,再也不用跑到指定银行取款……
以“金融惠民生”为己任的建行北京分行,不仅可为北京市所有参保企业提供社保基金缴费业务,还可借助网点众多、渠道便利的优势为北京市所有退休人员养老金。
230余家网点
可办社保基金银行缴费
早前,北京市参保单位社保缴费方式采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就是社保经办机构于每月5日前将社保费托收单交给承办银行,银行之间再通过纸质单据交换,才能完成收取社保费的全部流程。如款项没有托收到位,社保经办机构还需通知参保单位,尽快到社保经办机构柜台进行支票或刷卡缴费,这样一个流程往往需要15-20天。
据建行北京市分行机构客户部相关人士介绍,“对于众多参保单位来说,这种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的方式,不仅不便捷,而且很有可能产生款项托收不到位的情况”。
为此,北京市社保中心积极与12家银行协商,签订服务协议,升级信息系统,在2013年9月起实现银行缴费。缴费网点由原来的17家社保经办机构,扩大到12家银行的千余家对公业务网点,作为已在全市拥有230余家对公网点的建行北京市分行来说,全面开放社保代收业务,极大地方便了参保企业在开户行进行社保基金的银行缴费。
据了解,参保单位办理银行缴费手续时,应先取得开户银行开具的《开户许可证》或《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再到所在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北京市社会保险费银行缴费协议》。为优化办理流程,参保单位还可先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进行预办理,即先下载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费银行缴费协议》文本,再到所属区(县)经办机构进行确认即可。
三种方式便捷企业扣缴
基于社保缴费网点的增加,建行积极创新,在社保基金代收方面推出了批量扣款、柜面缴费、网银缴费三种方式,免费为北京市参保企业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服务。
据建行北京分行机构客户部相关人士介绍,如果参保单位选择批量扣款方式缴费的,银行的扣款周期将由原来的20天缩短至2天,在每月5日-20日期间,银行将每日扣款,参保企业只要签署社保电子批量代缴费协议,并在此期间内账户余额满足缴费条件,即可完成缴费业务,有效地规避了此前参保单位由于错过了扣款期而缴费失败的情形。如果多次扣款不成功,参保单位还可以及时通过开户银行的柜面或网银进行缴费,避免社保基金的漏缴,以至于产生滞纳金。
同时,记者了解到,如果在建行北京分行办理了自动扣划缴费业务,参保单位只需进行一次签约,后续每月就会自动扣划保费。
如果选择对公柜台缴费,建行北京分行向参保企业开放全部200余个对公营业网点,企业可到自己的开户网点办理业务;选择网银缴费的,为方便缴费单位,可先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查询应缴金额,点击合作银行直接链接到网银缴费界面。缴费完成的次日,参保单位需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确认缴费是否成功。
不过,不少参保企业仍担心资金安全问题,上述相关人士表示,通过建行北京分行系统进行的社保缴费,不仅大大缩短收款周期,而且收款全过程采用数字加密技术,保证企业缴费信息安全不外泄。
一位中型参保企业主告诉记者,“我们很在意企业的资金流动性,通过银行代收社保基金,可给我们企业的资金流动带来缓冲空间,大大提升了资金运用的灵活性”。
400余家网点提供养老金
每月工资条上都会显示养老金一栏,到了退休年龄,这一栏就会转为退休金发放到银行卡中。目前北京市离退休人员总数超过200万人,但此前养老金银行主要集中于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邮储银行两家,每月15日养老金到账时,大量离退休人员一大早就要在这两家银行门口排队等候,等待开门蜂拥而入。
不过,从2013年9月11日起,这些排队等候的离退休人员迎来了曙光。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市关于扩增与自选基本养老金银行的通知》明确北京市基本养老金银行增扩了建行、交行等10家银行,至此,养老金银行增至14家,共有3300余个网点可为本市退休人员提供基本养老金业务,退休人员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就近选择银行。其中,建行北京分行就有400余家网点可提供养老金服务。
“如果离退休人员选择建行领取养老金,可以选择北京市的任一家网点,开立一张银行卡或存折,将卡号或者账号报送给退休单位,单位把离退休人员提供的数据提供给区(县)社保,再把数据传输给银行进行校对,随后离退休人员每月就可以就近领取养老金了。”建行北京分行机构客户部工作人员介绍说。
此外,不论是新退休人员还是已领取了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办理或更改银行的过程都十分简单。目前已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如需更改养老金领取银行,可持本人身份证到建行,重新办理基本养老金银行卡(折),由于每家银行提供的领取养老金卡(折)有所不同,因此,办理时需告知银行该卡(折)是用于领取基本养老金,待办理好新开银行卡(折)后,退休人员应及时将银行卡(折)复印件及本人手机号等信息提交给所在单位。
小贴士
建行为办理养老金业务提供哪些免费服务?
免收养老金账户年费
免收养老金账户小额账户管理费
免收新开借记卡、活期储蓄存折工本费
免收密码挂失费
长期居住外埠的北京市退休人员,可就近在当地建行开立基本养老金银行卡(折),免除异地手续费
你问我答
问:申请建行缴费的条件是什么?
答:⑴按相关政策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下简称“四险”),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
⑵单位名称、社保登记证号等信息在医疗和四险信息系统中一致。
⑶四险与医疗保险系统中选择的月报缴费模式一致,其中在四险中选择“子公司”或在医疗中选择“集中”模式的不能选择银行缴费。
⑷四险与医疗的参保所属区(县)一致。
问:申请建行缴费要办什么手续?
答:用人单位选择建行缴费途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需先与开户银行约定缴费方式后,到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签订《北京市社会保险费银行缴费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手续,《协议》一式两份,一份经办机构留存,一份用人单位留存。
委托律师协议范文1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委托聘请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为甲方与xx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二审法律服务。现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 法律服务
乙方委派xx律师为甲方提供上列在xx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案件法律服务,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服务范围
法律服务的工作期间始于本协议签署之日止于二审终结之时,具体工作范围:
1、为甲方提供案件相关的法律咨询;
2、代为参与二审庭审,进行答辩与辩论。
第三条 甲方义务
甲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本协议有关服务范围的全部文件及背景材料;
2、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为甲方的利益所从事的各项工作,向乙方出具授权委托书并根据乙方需要提供工作便利;
3、按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
第四条 乙方义务
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积极、负责地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第二条范围内的服务,依法切实维护甲方的权益;
2、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第五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同意向乙方因其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支付律师费,费分为两部分予以支付:
(1)、在本协议订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xx万元
(2)、如二审由甲方与xx协商或调解解决,则无需再支付律师费;如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则甲方还应再向乙方支付xx万元的律师费,该费由甲方在收到二审生效法律文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
乙方的账户如下:
户名:xx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xx银行红谷大厦支行
账户:xxxxxxxxxxxxx
2、如乙方单方解除对本案的委托,乙方已收的费应退还甲方;如甲方单方解除乙方对本案的委托,则乙方已收的费不退还。
第六条 生效和文本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其它
本协议的未尽事宜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律师协议范文2
(以下简称甲方)因____________纠纷一案,委托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的 出庭,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 为甲方___与______的纠纷案的第____审人。
二、乙方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乙方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费不退回。
五、甲方委托乙方权限:
(权限,在陈述事实、参加辩论和调解,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的范围内,由委托人与人协商确定)。
六、根据《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于协议签订之日向乙方缴纳费_______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甲方向乙方缴纳费用__________元)
缴纳方式和期限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本协议有效期限,应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审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八、如一方要求变更协议条款,需再行协议。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律师协议范文3
委托方:(简称甲方)
受托方: (简称乙方)
甲方双方按照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聘请乙方作为北京奥尔环境艺术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规定如下:
1、法律顾问负责以下工作内容:通过电话、邮件和面对面等方式,为甲方提供法律咨询;
2、法律顾问聘用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甲方为乙方代扣代缴2016年7月至2017年2月的社保及个税作为乙方的劳务费(该部分费用包含公司及个人双方应承担的社保和个税,缴纳的工资标准为以6500元为基数)。乙方每月可网络查询社保及个税扣缴情况。同时,甲方配合乙方办理在京工作居住证明。若办理工作居住证明需甲方出具其他证明材料,甲方有义务予以配合。
二、甲方委托乙方收款事宜的规定:
1、甲方委托乙方收取关于园博会永定塔、永定阁、文源亭夜景照明工程火灾事故损失约278万元的债务问题。
2、第一次接触与此事宜相关的人员,甲乙双方共同与业主沟通,第一次接触以后所有相关事宜的谈判沟通工作以乙方为主,甲方为辅。
3、甲方积极配合乙方的工作,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及支持帮助。
4、乙方在收款过程中取得实质性进展应及时向甲方汇报。
5、乙方对甲方委托的收款事宜及在调查过程中了解的甲方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6、乙方负责自接手后跟进园博会永定塔、永定阁、文源亭夜景照明工程火灾事故损失事宜的诉讼时效维护及延长。
7、如需上诉项目开庭,另行协商费用。
8、本协议有效期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20xx年2月7号,到期后双方根据情况需要再决定是否续签。
9、如果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
10、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三、如有其它代收事宜,双方另行洽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涉及石油工程服务行业的税收优惠主要有:1)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的40%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项加计列支(包括通过融资购买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但是该固定资产必须直接和永久性地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并且要求采用特殊扣除优惠政策的资产只能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2)石油天然气等基础工业采购重型机械设备所支付的增值税可抵减应纳所得税额,相应地采购该类设备缴纳的增值税将不再作为固定资产的组成部分计提折旧。哥子公司从关联企业和非关联企业采购钻机、顶驱等均可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预扣所得税的相关规定预扣所得税,是指雇主替政府从职员薪资中扣缴的所得税。1)利息:对支付给境外有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免征预扣所得税。2)技术服务、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哥伦比亚境内和境外企业取得的技术服务、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收入,预扣所得税税率为0%。3)分支机构汇回利润:分支机构汇回利润,其预扣所得税税率为0%。
2主要外汇管理规定
2.1外汇管理法律法规
一般而言所有在哥伦比亚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都必须受到哥伦比亚外汇管制的约束。哥伦比亚外汇管制分为“一般外汇管制”和“特殊外汇管制”。在一般外汇管制下,哥伦比亚居民企业(在当地注册成立的法律实体)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用比索结算,不得使用外汇结算。在特殊外汇管制下,哥伦比亚居民企业之间也可以用外汇结算。专门从事石油勘探和开采的企业可被认定为适用特殊外汇管制的企业,但必须取得了政府颁布的相关资质。
2.2资金汇入渠道
哥伦比亚法律只允许企业与银行及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行为。如果中国企业通过总部向其哥伦比亚分(子)公司提供了款项周转,其一关联企业之间的债务产生的利息及其他财务的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其二对资金汇出有一定限制且要征收资金汇出税。因此对哥投资如有贷款需求,只能通过与境外银行及金融机构签署借贷协议的形式在哥伦比亚央行备案,才可以使用境外资金。
2.3资金汇回方式
1)关联方还贷形式,2008年后此种方式不被允许。2)设备融资购买的形式。这种方式下,以设备到岸价为上限签署设备购买及担保协议并到央行备案,作为资金汇出的合法依据。由于哥伦比亚央行规定的利率上限比较高(在20%左右),因此通过签署设备融资购买协议、适当延长融资期限和提高利率是资金汇回的主要渠道。3)计提名义工资。受劳工法的限制,较难取得哥伦比亚工作签证,而且人工成本较高,基本上只能用于支付中方外派员工实际工资、生活补助等支出。4)签署服务合同。通过签署技术服务合同等,在向政府监管部门备案并缴纳印花税后资金可以合法汇出。但必须要代扣代缴8%的增值税和10%的预扣所得税。5)境外费用:当地居民企业员工在境外的差旅费、住宿费、设备保险费、业务招待费等可以直接税前列支。对于国内承担的中方外派员工的社保费用、母公司计收的管理费用等,根据公司开立地不同、税务局监管力度差异,能否税前列支也有差异。6)税后利润。在缴纳10%的预扣所得税后可以汇回。
3结论
北京社保法实施细则《关于落实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五大看点关注点一:在京外地人将纳入生育保险!
(万众期盼的政策出台,占北京常住人口35.9%的外地人终于纳入生育险,生育保险实现职工全覆盖。)
关注点二:事业单位等都纳入工伤、生育险!
(除了军队、机关以及参公管理等特殊单位外,各类用人单位都将逐步统一到职保体系来。)
关注点三:农民工保险正式并轨城镇保险!
(请以前按农民工两险参保的单位注意!农民工保险调整,用工成本将有所上升!)
关注点四:退休死亡增加抚恤金!
(以前只有丧葬补助费。社保支付待遇提高!)
关注点五:在职死亡或致残退职的增加丧葬补助费、抚恤金或病残津贴!
(以前部分由用工单位负担。改由社保支付后将减轻用工单位负担!)
北京市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 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20xx〕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此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20xx〕66号)执行。
第六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同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第二章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章
关于工伤保险
第九条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十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的醉酒标准,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xx)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中的因工死亡补助金是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有关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应当享受的工资福利和护理等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关于失业保险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积极求职,接受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第五章
关于基金管理和经办服务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xx〕2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通过邮寄方式寄送本人。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参保人员发送个人权益记录。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下列信息:
(一)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损害用人单位合法利益的信息;
(二)涉及个人权益的信息。
第六章
关于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提供担保并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的,免收缓缴期间的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按照此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影响其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对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建议授予其执业资格的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机构和专户管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情形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查处:
(一)将应征和已征的社会保险基金,采取隐藏、非法放置等手段,未按规定征缴、入账的;
(二)违规将社会保险基金转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以外的账户的;
(三)侵吞社会保险基金的;
(四)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互相挤占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基金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
(五)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的投资运营政策的。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关系提出异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明相关事实后继续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的职责。
一、问题之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在实际业务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涉及税前扣除项目时,税务机关往往都会要求企业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甚至有的税务机关按照“以票管税”的理念,狭义理解为对于成本费用支出的项目,凡没有取得发票的,都不能在税前扣除。那么,除了发票以外,到底哪些是合法有效凭证,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本文就此问题进行探讨,认为以下费用真实发生的证据凭证,都是合法有效凭证,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可以扣除的费用及其合法有效凭证
(一)工资、奖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社保费用、工会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发生以上费用取得的社保缴费凭证、《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等都是合法有效凭证,可在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三)内部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福利费支出应根据列入职工福利费范围支出的具体情况来确认扣除:购买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实物资产,应在取得发票后,予以税前扣除;而列支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的其他相关费用。那么,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只要是能够代表职工利益的决定和证明其实际发生的依据,都可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四)财产损失。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应当在发生损失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
(五)支付给农民的农作物损坏补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法[1995]079号)规定: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也属于经济损失的补偿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企业如发生给付农民的农作物损失赔偿,也不需要取得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可以凭赔偿协议和付款凭证进行财务处理并将其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小结:综上所述,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除了取得发票以外,只要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合法有效的原始凭据,都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二、实行企事业单位改制后续审计期间经营绩效奖惩挂钩。由原经营管理层受让国有产权的改制企事业单位,对后续审计期间有盈利的,按净利润(剔除财政补贴等特殊项目)的一定比例奖励给经营者,具体数额由市国资办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对出现严重亏损的企事业单位,要查明原因,凡属人为责任的,要取消经营者购买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法律责任,具体办法按《关于加强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后续审计期间资产监管工作的通知》(资委办[]33号)执行。
三、明确国有企事业单位历年工资、福利费结余的处置办法。改制前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历年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结余,不得量化为职工股,视企事业单位净资产状况区别处置。净资产为负数的,结余部分用于冲减净资产负数。有净资产的,应付工资结余计入企业净资产一并处置;应付福利费结余由改制后的企业承继,专项用于解决企业离退休人员有政策规定但改制时尚未提留的有关费用,具体办法由企业职代会制定实施。
四、改制企事业单位土地资产处置方式及土地出让收益的分配。企事业单位改制时,国有划拨土地应以出让方式为基本处置形式。企事业单位改制时土地由划拨转为出让的,按出让总额计缴契税,在资产中予以剥离。对资不抵债的改制企事业单位,经市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用土地出让金冲减净负债,冲减后仍有结余的部分上缴政府;对有净资产的改制企事业单位,按经确认的评估标定地价的60%缴纳土地出让金。
五、改制企事业单位“退二进三”土地收回价格的确定。对按城市规划可实施“退二进三”的改制企事业单位的土地,以及改制后的企事业单位需“退二进三”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回土地使用权后挂牌出让变现。按城市规划可单独挂牌出让的“退二进三”土地,对改制企事业单位按原用途评估并确认后的土地价格进行补偿;对改制后已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企事业单位按改制时土地评估价减去已使用年限的土地价格进行补偿。按城市规划可改变为商住用途但须成片开发不宜单独挂牌出让的改制企事业单位的土地,以及企事业单位改制后需“退二进三”的土地,经原用地单位申请,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收购储备。对改制企事业单位可按原用途评估确认后的土地价格的80%补偿;对改制后已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企事业单位可按改制时土地评估价减去已使用年限的土地价格后的80%补偿。补偿后的余额,待收购储备的土地变现后,扣除相应成本返还给企业。
六、职工安置费的提取、管理和使用。市直国有企业改制时,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标准按照职工实得基本工资计算。改制后的企业以及其它企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即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原企业提取的职工安置费,不属于改制后企业的法人资产,作为专项应付款留在改制后的企业,专门用于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为确保这部分资金的安全,改制后的企业必须用对应的实物资产(首先是土地资产)作担保,担保的资产不得再抵押给其它任何金融机构以及其它部门,并与财政、国资、劳动保障部门签订资产保全和资产变现分期解缴协议。财政、国资、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联合成立资金监管小组,负责监督管理这部分资金。
改制企业与接收安置的原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虽到期但未终止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后又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按职工改制前后合并计算的本企业工作年限和《省劳动合同条例》的相关条款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到期按法定程序终止劳动合同的,如果是企业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不续签劳动合同或因企业违犯劳动合同约定而导致职工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按职工改制前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上述规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在改制时提留的职工安置费中列支,其不足部分由改制后企业承担,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七、离岗休养及协保对象的确定。企业整体改为民有民营企业,要求受让方接受安置原企业所有职工的,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的老职工,不得安排下岗和分流,不再办理离岗休养手续。但对年6月11日前已经下岗、工资打折发放,且符合政办发[]41号、政办发[]74号文件规定要求的职工,可按原文件精神执行,办理离岗休养手续。破产、歇业的企业仍按原文件精神执行。对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不足7年,达到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不享受经济补偿金,由企业按离岗休养人员的标准一次性预缴养老、医疗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医疗保险待遇。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在审批改制方案时,对提前离岗休养要从严从紧掌握。各单位可从自身实际出发,经过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采取适当降低生活费标准等若干办法,控制提前离岗休养人数,以降低改革成本。
八、离岗休养干部生活费及劳动保障费剥离。企业改制时,干部劳动保障费用剥离及生活费的处理,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离岗休养干部与其他离岗休养人员按同一标准测算剥离费用,按企业干部解困政策确定的标准发放。若有差额,其差额部分从当地政府多渠道筹集的解困金中解决。
省、市政府文件规定,困难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企业在改制测算剥离费用时,凡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提前退休的,劳动保障费用按实测算。对未提出申请的干部以及其它企业离岗休养干部均应测算至法定退休年龄。
九、离休干部费用的提取。企事业单位改制时,应按市政府年第114号会议纪要规定计提离休人员有关费用。同时,还应在综合标的中明确,今后如上述费用调整,调高部分由新企业承担。已改制没有净资产的和已歇业或破产的企业,离休人员有关费用由主管部门统筹调剂。
十、职工档案管理及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问题。改制企业的职工档案需要由劳动保障部门代为管理的,退休人员、企业内部退休人员、离岗休养人员中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员、协议保险人员、60年代精简下放享受定补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等人员的劳动人事档案可委托市社会保险中心管理;其他离岗休养人员以及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劳动人事档案可委托市劳动就业中心管理。其中,失业人员的档案由市劳动就业中心免费代为保管。
改制事业单位人员,按“老人老办法”的规定,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费用按标准计提。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的提取,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核定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筹集标准的通知》下发前改制的企业,凡实行成建制、承债式改制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由新企业负担,歇业企业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仍由原企业负担,在歇业清算时列入清算费用。文件下发后改制的企业,无论实行何种形式改制,都必须足额剥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
十一、退休、离岗休养人员医疗保险费预提。今后,改制的事业单位退休、离岗休养人员按个人实际退休金和生活费为缴费基数预提医疗保险费。凡破产、歇业、改制的企事业单位,在剥离退休、离岗休养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增加剥离大额医疗互助金(退休人员互助金标准为72元/年·人×10年=720元/人,离岗休养人员还须加上距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互助金),一次性缴纳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专户管理,但不纳入基金专户。单位有资产的从资产中剥离,无资产或资产不足的,由主管部门在系统内统筹解决。企事业单位提取了大额医疗互助金后,其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封顶线的医疗费用和特殊医疗费用,原应由单位负担的部分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十二、事改企人员养老保险的缴纳及关系续接。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按“老人老办法”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由参保人员、参保单位与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签订参保协议,实行协议管理。在养老保险缴费上实行“单基数”。缴费比例按市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双基数”换算确定。
一视同仁
日前,经福建省政府同意,福建省人社厅、省卫计委、省财政厅出台《推进福建省公立医院改革医保联动十条措施》,充分发挥医保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公立医院改革。
一般诊疗费
个人只要付1.5元
《措施》明确,对实行药品零差率改革的医疗机构给予综合补偿,适当提高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将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措施》指出,落实一般诊疗费政策。对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原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除个人支付1.5元外,其余全部列入医保基金支付。
基层医疗机构就诊报销可达90%
有关医保报销比例,《措施》给予明确,加大差别支付政策向基层倾斜。进一步拉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高等级医院在报销比例上的差距,职工住院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三级医院75%左右、二级医院80%左右、一级医院90%左右;城镇居民住院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三级医院50%左右、二级医院65%左右、一级医院80%左右;新农合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县外医院50%左右、县级医院80%左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90%以上。
慢性病处方用量
可增加至4周
《措施》完善了慢性病门诊管理和择日住院前门诊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政策。
延长慢性病门诊处方时限。对于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患者,可适当延长门诊处方用量至2~4周,减少就诊频次,方便慢性病患者就医治疗。对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病等三类慢性病患者的门诊治疗费用,不纳入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门诊次均定额”管理。
将择日住院前门诊费用纳入医保住院费用结算。
民营医院与同级公立医院报销政策相同
《措施》放宽了医保定点准入条件,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资本办医的发展。
对经批准的承担国家医改任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经营面积的准入要求,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对经批准的民营医院在内的医疗机构,取消批准时限和空间距离的准入要求,符合条件的均可纳入定点范围,民营医院执行与同级公立医院相同的报销政策。
支持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凡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
(福州晚报记者 李 晖)
福建首开通服务平台办医保 用支付宝缴纳大学生医保
从2014~2015学年开始,福州、泉州等地的大学生可通过“福建省学生服务平台”办理参加大学生医保手续。其中,缴费环节可使用支付宝进行网上缴费,十分方便快捷。这也是我省首个开通支付宝缴纳大学生医保经办机构。
此前,福州医保中心不断对便民措施进行优化和创新,联合“福建省学生服务平台”开发机构进行“大学生医保平台”的研发工作,至今已在榕数十家高校运行了三年。该医保平台主要包含参保登记、参保审核、医保缴纳、报销管理、医保宣传等功能。
本次开通的支付宝缴费业务,参保大学生可以通过网银、支付宝、余额宝付款等方式,轻点鼠标即可完成缴费,还实现了24小时不间断缴费,延长了缴费时间。
(海峡都市报)
福州医保规范大额医疗费用手工报销审核管理
8月5日,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印发了《大额医疗费用手工报销审核管理办法》,加强对大额医疗费用发票真实性的核查,防范不法人员通过医疗费用手工报销渠道弄虚作假骗取医保基金。该《办法》从2014年8月10日起正式实行。
为切实推进大额医疗费用手工报销审核工作,福州市医保中心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由工作小组对参保人员手工报销大额医疗费用真实性进行审核和调查。《办法》中所指的大额医疗费用是参保人员单次医疗费用在5万元(含)以上的费用;同时,如对其他手工报销医疗费用所涉及发票的真实性存有疑义的,也要进行审核和调查。
《办法》对审核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参保人员备齐手工报销所需材料至福州市医保中心费用审核科办理报销手续,参保人员单次医疗费用在5万元(含)以上案例,由费用审核科收件人员填写好《医疗费用手工结算核查表》后,将相关材料提交工作小组进入审核程序。工作小组对费用审核科提交的参保人员报销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和调查,一般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结束后,工作小组集体研究作出案例审核和调查的初步结论,报中心主任批准后,将核查结果通报费用审核科。符合条件的,费用审核科按正常报销流程进入报销程序;对不符条件的,存在弄虚作假的,由费用审核科予以退回参保人员不予以报销,并告知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费用审核科按正常报销流程,进行初审、审核,将其中存有疑义的案例提交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在核查过程中,工作小组本着实事求是、弄清事实的原则,可通过发函协查、电话核实、实地核查等方式,要求参保人员就医地医疗机构、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就医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承办单位等部门协助核查。
同时,工作小组在对每一案例进行核查时,应认真做好各种文字记录和影像记录,做好一案一档,形成完备的档案。并定期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对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及时总结核查工作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改进方式方法,建立长效机制。
(福州市医保中心)
福州市民可在620多家药店 为两名家人
代缴医保
获悉,福州市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持社保卡,在全市620多家医保定点药店为2名家庭成员续缴下一年度的城镇居民医保费,这是一项涉及140多万参保人员的便民举措。职工医保参保人可为两名家人代缴费
福州市医保中心表示,在缴费期限内(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员可持本人社保卡到农行网点,用现金办理续保缴费业务(银行现金解款单要注明本人身份证号码),也可通过网上银行缴费。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到市医保中心签订个人代缴协议,使用个人账户基金,为家庭成员缴纳城镇居民医保费。
2013年12月起,市医保中心推出便民措施: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在全市620多家医保定点药店为1名家人续缴下一年度的医保费用。“这项举措受到参保人员的普遍欢迎。”市医保中心负责人表示,但不少市民也反映,家庭成员较多,希望能增加代缴的人数。市医保中心响应市民呼声,决定从今年8月起,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在全市医保定点药店为2名家人续缴下一年度的城镇居民医保费。
首次参保的城镇居民需持本地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港、澳、台居民需提供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以及本人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一张,到所属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在缴纳费用方面,市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实行个人缴纳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方式:政府补助340元/人,成年人个人缴纳150元,未成年人个人缴纳40元;重度残疾人、低保人员、三无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个人缴纳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
福州市医保开展医保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三周年和《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实施一周年为契机,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于近期组织开展了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和定点服务单位的法律意识。
一是举办法律法规培训班。7月16日上午,福州市医保中心召集定点零售药店负责人和经办人员举办专门的法律法规培训班,组织学习《社会保险法》和《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引导定点服务单位依法依规为参保人员购药提供良好服务。
二是发放宣传材料。组织印制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材料,分发给参保人员、参保单位和“两定”单位,累计发放宣传材料1000多份,提高法律法规意识。
三是电子屏幕滚动宣传。利用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有关医疗保险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方便参保人员更好地了解医保政策。
四是政策宣传进参保单位。组织工作人员深入参保单位,积极向参保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解读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用人单位自觉主动为员工办理参保手续,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福州市医保中心)
“新窗口”展现新形象
――泉州市医保完成服务大厅改造
为转变医保窗口服务形象,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泉州市医保中心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按照边学边改具体要求,于近期完成了医保服务大厅改造工作,同时启用窗口叫号系统,设立“引导台”,营造医保温馨服务。
泉州市医保中心按照《社会保险服务总则》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设施设备要求》要求,对医保服务大厅进行重新装修,改进窗口服务环境。一是降低服务大厅窗口柜台高度,方便了参保群众和工作人员面对面交流;二是启用自动排队叫号系统,避免出现参保群众排队等候无序状态;三是设立“引导台”,由工作人员专职引导参保群众办事;四是设置双液晶屏带触摸功能的液晶显示屏,宣传政策及办事流程;五是设置触摸屏式自助查询机,提供个人参保账户基本情况、缴费明细和消费明细等查询;六是在办理等候区安放休息座椅和饮水机等;七是配置电子宣传牌,实现不间断的告示或通知。下一步,泉州市医保中心还计划建设电话总机呼叫系统,方便参保群众电话咨询。通过医保服务大厅的改造,进一步塑造服务窗口新形象,带动医保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的全面提升。
(泉州市医保中心)
漳州医保试行外伤住院医院审批、结算
7月1日起,因外伤在漳州市医院、一七五医院、市中医院住院治疗的漳州市本级参保人员,可直接向所在医院医保办申请外伤审批并可办理刷卡结算,不需要再到漳州市医保中心审批。
为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员住院就医,落实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为民办实事具体措施,近日,漳州市医保中心与漳州市医院、一七五医院、市中医院签署协议,自7月1起漳州市本级试行外伤住院刷卡结算由医院医保办审批,不再由市医保中心审批。这次试点,是由漳州市医保中心向三家医院委托授权,把审核权限前移,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员。因处于试点阶段,目前仅限于漳州市直、芗城区、龙文区的参保人员,不含其他各分中心参保人员。
协议同时规定,因外伤住院的参保人员住院,经治医师在接诊时应如实、及时、完整记录致伤原因和意外受伤的情形。医院医保办应按照《漳州市医改方案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不得将参保人员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相关医疗费纳入医保刷卡结算范围。对于外伤原因不详、无法确定责任方或其他医院医保办认为需要市医保中心审批的,医院要提醒参保人员携带入院记录、门诊病历和社保卡、代办人身份证到漳州市医保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医院凭市医保中心出具的《漳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外伤住院刷卡证明》刷卡结算外伤住院费用。直接在医院刷卡结算的外伤申报材料,医院医保办负责严格把关并存档备查。
(漳州市医保中心)
南平市建设网上办事大厅取得实效
在企业单位申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工作现场,服务窗口办理申报业务井然有序,与过去熙熙攘攘排长队的场景形成了强烈反差,这是南平依托“E点通-医疗保险网上申报系统”开展网上申报便民举措以来取得的明显成效。目前,南平医保网上办事大厅已开展缴费基数申报、增员、减员、单位和个人基本信息变更等五项医疗保险业务,占基金征缴科业务50%,今后将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增加网上办理项目。过去,由于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的时间紧、任务重,常出现排长队、来回“折腾”现象,单位经办人员对此反映强烈,南平市本级去年开始启用“网上办事大厅”,有效提高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效率,今年已有608家企业单位通过网上申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占总申报数的51%。今年在E点通服务器扩容升级改造的基础上,南平市将加大E点通宣传力度,在各县(市、区)全面推广启用,着力打造高效便捷的网上办事大厅。
(南平市医保中心)
明明白白缴费 清清楚楚对账
今年7月初,宁德市医保中心已完成市直机关事业单位45065名参保职工的医疗保险数据采集及核对工作,并将相关数据提交至宁德市邮政局以信函形式发放。目前,2014年上半年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已陆续发放至参保人员手中,对账单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个人账户余额、个人账户划入明细表等信息,是反映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履行医疗保险义务、享受医疗保险权益状况信息的一项证明。参保人员可以从对账单中了解半年内个人医疗保险账户内资金的增减变动情况,并有效行使监督权利,真正实现了“明明白白缴费,清清楚楚对账”。发放对账单不仅为群众提供了便捷的服务渠道,也是宁德市医保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的一项重要举措。
(宁德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平和县职工医保实现厦漳泉同城化
漳州市平和县通过参保信息共享机制和医疗费用同城结算机制,依托全省联网信息平台,实现职工医保在厦门泉州两市的全省联网医保定点机构的同城化刷卡结算。目前,厦漳泉三地全省联网医疗机构和药店共有360家,一年来,已实现该县参保人员在厦门和泉州异地住院实时结算296人次,直接报销医疗费用463万元,个账刷卡支付20万元;异地门诊(含特殊门诊)刷卡571人次,直接报销医疗费用21万元,个账刷卡支付29万元。厦门和泉州参保人员到该县住院实时结算15人次,直接报销医疗费用17万元,个账刷卡支付1万元;门诊刷卡406人次,个账刷卡支付2万元。
(平和县人社局)
尤溪县各医疗定点机构8月起可即时结算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今年7月底,尤溪县各定点医疗机构已按最新《福建省新农合医院信息系统接口技术规范》对医院接口进行了升级,更新后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了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赔付的即时结算。
从8月1日起,办理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结算费用达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标准的参保患者,将可在领取医疗补偿金时一并领取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赔付金。该项措施的实施进一步减轻城乡参保患者的医疗负担。
(尤溪县人社局)
明溪县人社局四措施提升农民工维权
事情还要从2001年下半年说起。当时,一次偶然的机会让闵小姐离开了原先工作单位———某大型外企,进入一家猎头公司。猎头公司的规模虽然不大,而且薪资待遇也不及原来的单位,但闵小姐更看重它的行业发展前景和自己在公司的个人发展空间。
闵小姐正式到猎头公司工作是在2001年9月。当时,公司与闵小姐签订了接收函及奖励计划,其中明确:“本公司已决定按下列条款接收其为员工,开始时间为2001年9月3日,试用期为3个月,月基本工资1500元,住房补贴500元,奖金根据奖励计划进行,并根据上海市有关部门要求为雇员提供和办理医疗、养老、住房和其他相关的福利和保险。”
因为工作表现良好,业绩突出,闵小姐的收入从最初试用期的每月2000元逐渐上升。这样的待遇让闵小姐颇感满意。
半年后,她也顺利完成了MBA的课程。但唯一不尽如人意之处是公司不为她缴纳“四金”。为此,闵小姐也曾多次向公司有关负责人交涉,她提出,当初双方书面的约定中写明了公司将“根据上海市有关部门要求为雇员提供和办理医疗、养老、住房和其他相关的福利和保险”,而公司至今不履行约定,不缴纳“四金”,这既不符合当初的约定,也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
对此,公司总找出各种理由搪塞敷衍,尽管闵小姐屡次向公司交涉,但最终得到的仍是公司不缴社保费的结果。
缴“四金”的事看来希望渺茫,2003年1月,无奈的闵小姐只有提出辞职,在离开公司的同时,她也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为她补缴2001年9月至2003年1月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b
仲裁庭上,双方就闵小姐究竟是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还是MBA的在读学生来公司实习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对于闵小姐的申诉要求,公司方辩称:申诉人闵小姐是MBA课程的在读学生,2001年9月来公司实习,2002年8月底离开公司,2002年1月起公司每月支付闵小姐1500元的社会保险金和公积金补贴以及500元的福利补助,双方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以后工资待遇逐渐提高,公司每月支付闵小姐的工资中一直含有1500元的社会保险费“四金”和500元的福利补助,所以不同意申诉人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要求。
为此,公司提供了写有“自付四金福利费1500元,福利补助500元”的2002年1月至2002年8月闵小姐的工资支付凭证作为证据。申诉人闵小姐对此证据予以否认,她提出工资支付凭证上的“自付四金福利费1500元,福利补助500元”这些字句原来并没有,因此她提起司法鉴定。有关部门最终的鉴定结果认定,工资支付凭证中的“自付四金福利费1500元,福利补助500元”的字迹与其他字迹不是一次性书写形成的。
闵小姐表示,自己进入猎头公司时确实是在读MBA的课程,但这只是利用业余时间的进修,根本不是像公司所说的自己是“MBA课程的在读学生”以及“来公司实习”等等,自己在原先的公司工作时,已经开始报读MBA课程了。
仲裁结果
一、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根据《内蒙古自治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内政发〔〕57号)和《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赤政发〔〕77号)要求,年我市实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标准、待遇水平、经办流程、信息系统“四统一”。
(一)统一基金征缴政策
全市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根据《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办字〔〕76号)要求,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做好医疗保险费预算编制工作,确保医疗保险费足额预算,凡是机关事业单位采取由财政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的,从年起,一律改由地税部门依法向参保单位全额征缴。
(二)统一医疗保险待遇
1、参保职工在全市范围内就医、购药,医疗保险待遇执行统一标准。
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由13万元提高到17万元,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维持5万元不变,社会医疗救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统一提高到12万元。
2、鼓励和允许城镇职工到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就医。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比其他医疗机构提高5%。
3、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其他相关待遇仍执行《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赤政发〔〕77号)所规定的标准。
(三)统一经办流程
城镇参保职工住院手续的办理、住院过程的实时监控和面对面的稽查,执行统一的流程,住院医疗费的结算全部实行即时结算。
(四)统一信息系统
年在全市范围内,城镇医疗保险实现计算机网络有效连接,社会保障卡实行全市“一卡通”,医疗保险费用实行即时结算。
二、实施城镇医疗保险“一卡通”
本着统一规划、稳步实施、规范管理、提供人性化服务的基本原则,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从年1月起逐步实施医疗保险“一卡通”。“一卡通”结算业务实施后,全市参保职工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可在赤峰市范围内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单位”)就医、购药。
(一)“两定”单位管理
各旗县区人社部门在本辖区内确定的“两定”单位中,选择二至三家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三至五家定点零售药店作为全市管理的“两定”单位,其余“两定”单位仍由各地区自行管理。全市管理的“两定”单位的管理办法、考核办法和服务协议由市人社部门统一制定。
(二)就医购药
全市范围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均可持社保卡在本地区所确定的“两定”单位就医、购药,亦可在全市管理的“两定”单位就医、购药。
(三)医疗费用审核、资金结算和资金清算
医疗费用审核、资金结算和资金清算总的原则是参保地审核,就医地结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间清算。
1、费用审核。参保职工跨参保地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自治区、市医疗保险规定进行审核。
2、资金结算。参保职工跨参保地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个人负担的,由“两定”单位直接向参保职工收取;需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先由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预留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后,以垫付的方式定期与“两定”单位结算。
3、资金清算。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各地区间“一卡通”资金往来清算的综合协调工作,根据参保职工跨参保地发生的就医、购药费用,每月清算出各经办机构应支付或应回收的资金。各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须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予以支付。
三、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市本级城镇职工社会医疗救助保险
根据赤政纪字〔〕27号《研究市本级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引入“湛江模式”有关事宜》会议纪要精神,按照以政府经办为主导、商业保险参与管理为补充的原则,借鉴湛江经验,引入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市本级城镇职工社会医疗救助保险的管理和服务。
(一)资金筹集
城镇职工社会医疗救助保险费每人每年150元。其中100元作为社会医疗救助保险资金由人社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50元作为大额医疗补助保险资金,由人社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参保职工向保险公司再投保。
(二)保险待遇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由个人、社会医疗救助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共同承担。社会医疗救助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支付比例均为85%。即: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将社会医疗救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8万元提高到12万元,其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用社会医疗救助保险费中的100元承保7万元,商业保险公司用社会医疗救助保险费中的50元再承保5万元。一个医疗年度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达到17万元。
(三)服务管理
1、市本级城镇职工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出院时须结清个人应付的医疗费,其余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涉及大额医疗补助部分再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结算。
2、市本级城镇职工异地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凭参保证件和加盖公章的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住院收据等就医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结算。
3、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检查所需资料等。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和“一卡通”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方便参保职工跨参保地就医、购药费用实时结算的有效手段,是提升医保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的重要举措,也是政府为民办实事的一项民心工程。各地区及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认真做好市级统筹的衔接工作,确保年完成市级统筹并开展好“一卡通”工作。
影楼员工劳动合同书范文1甲方(用人单位)简明情况
乙方(劳动者)简明情况
一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工种)为 ,工作地点为 ,因生产工作需要,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岗位(工种)以及工作地点。
三、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三条 甲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乙方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乙方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甲方的合法权益,遵守甲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本岗位的职责范围内,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第四条 甲方依法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健康检查。乙方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爱护生产工具和设备,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或劳动定额。
第五条 甲方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为乙方提供本职工作所必需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六条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对违反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为服务行业,工作时间按照工作内容商定,具体要求与细则以《员工守则》约定为准。
五、劳动报酬
第八条 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为甲方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时支付不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在履行合同期间,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为:
其中,试用期工资为: 。
第九条 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待岗,在待岗期间,甲方支付给乙方基本生活费,其标准为: 。
第十条 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甲方视生产经营情况和乙方的工作实绩,按甲方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劳动报酬。
六、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十一条 履行合同期间,甲乙双方若需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在双方当事人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甲方应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通知乙方。届时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
第十四条 甲方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七、约定事项
第十五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款项:(选择打“√”) (一)见插入的活页 (工资提成核算表) (二) 无
八、其他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期间如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平等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可按法定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本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乙方档案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影楼员工劳动合同书范文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双方同意签订如下劳动协议书,确立劳动关系,共同遵守执行:
甲方:上(心视觉婚纱摄影)
乙方: 姓名 身份证号
第一条 本合同自 20xx年12月1日起生效,协议终止时间为20xx年 11 月 30 日。前二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合格后本协议自动延续为正式协议;协议终止前一个月,双方应协商是否续签问题。
第二条 乙方应聘的工作岗位是 婚纱摄影主管 甲方根据企业情况有权调动乙方的工作。
第三条 试用期为二个月,试用期后经甲方考核合格,乙方可转为甲方正式员工;考核不合 格者,延长试用期或予以辞退,正式员工将享受企业规定的福利待遇。
1、工资
(1)工资由基本工资+提点组成。
(2)根据不同的岗位及业务水平等分别确定工资和提成标准。
(3)转正后的最低工资(含津贴、全勤奖)不低于 3500 元。
2、工作时间 每周工作时间按国家或地方规定执行。
3、加班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乙方加班,乙方应服从安排,甲方应按国家规定予以换休。
4、其他福利 (1)全勤奖(2)免费供应工作餐 (3)年休假。
第四条1、乙方若有下列情况,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
(1) 不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
(2) 消极怠工或不负责任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3) 不能胜任工作。
2、 甲方若有下列情况,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
(1)经国家有关劳动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劳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威胁乙方身体健康。
(2)甲方不能按照本劳动协议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五条 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每月定时给乙方发放薪金。
2、执行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制定企业规章制度。
3、对乙方进行技术、业务培训。
乙方责任
1、认真完成公司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2、遵守公司的员工守则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讲文明、讲礼貌,维护社会公德。
3、参加甲方提供的技术培训,以提高工作能力。
4、乙方应将本人的手机号、住宅电话等通讯方式告知甲方以防耽误工作。
5、乙方未履行辞职手续而擅离职守的,一次性赔偿甲方保证金,由于擅离职守而造成的甲方其它经济损失,甲方有权予以追讨。
6、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员工守则或甲方的规章制度,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使甲方免受损害;在不违背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乙方的工资中扣除乙方应付的赔偿费用。
第六条 双方需明确的其它事项:
1、附件一〈〈保密责任书〉〉,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违反这些附件中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反合同,故均应按违反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3、乙方已认真阅读本合同内容,并详尽了解本合同所含条款和条件。
第七条 此劳动合同一经双方签定,立即代替双方之间以前一切口头和书面的合同和协议,乙方确认已与除甲方外的其他雇主终止了所有用工关系或劳动关系。
第八条 甲乙双方履行劳动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调解决或在上海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乙方须交纳保证金,保证金为一万元整,甲方在乙方转证后每月工次中抽取10%作为保证金,直到满一万元止,保证金甲方会在协议期满后,一次性支付乙方。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影楼员工劳动合同书范文3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多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____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1、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合同期满时,双方若无异议,视为本合同自动延续。
2、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____年___月___日起,其中____试用期自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
3、 以完成________工作任务为劳动合同期限,自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完成本项工作任务之日______即为劳动合同终止日。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1、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________部________ _______工作,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需服从甲方的安排。
2、 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及加班补助
1、 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属于综合计算工时制,双方依法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规定。即:
a.享受固定底薪。
b.享受加班补助。
c.享受多劳多得的计件提成制度。
2、 乙方每周可享受带薪假一天。
3、 双方约定加班每小时补助叁元整(¥3元正)。
4、法定节假日工作享受:A.假日红包 B.双方约定法定节假日可调休或补休 C.如享受红包后不再享受调休或补休
5、乙方每月享受带薪休假的天数为实际出勤天数除以六所得。
6、乙方享受婚假3天。
7、乙方享受直系亲属丧假3天。
8、乙方享受产假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
四、劳动报酬
甲方应当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乙方的工资报酬选择支付方式为:
1、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_________________元正,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2、 甲方承诺每月____日为发薪日。
3、 甲方承诺每月____日发放其他补助奖金及计件提成。
4、 甲方根据当地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物价增长水平等,合理提高乙方工资。双方协商的工资增长办法为__________________
5、 甲方根据企业经营效益,为乙方提供年终红利分配,分配比例:____________.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1、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2、甲方应当将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公示,乙方有权向甲方查询其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情况,甲方应当提供帮助。
3、如乙方每月出勤天数不足20个工作日,乙方需承担甲方承担社保部分的50%;如不足15个工作日,乙方全额承担所有社保费用。
4、乙方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乙方有权向甲方查询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缴费情况,甲方应当提供帮助。
六、培训及培训事项
1、甲方为乙方提供每月2次内部提升培训。
2、甲方为乙方提供每年度1次的外聘讲师,做员工的提升培训。
3、乙方每月从工资中缴纳¥200元正(贰佰元整)给甲方作为培训基本费用。
4、若乙方为部门主管及以上人员,培训费用缴纳标准为每月¥300元正(叁佰元整)。
5、甲方在双方约定工作期满后2个月内,合同延续的或乙方在工作方面无过错,(包括正常离职)并完整完成工作交接,甲方一次性退还乙方所缴培训费用。
6、若乙方中途违约终止合同,如所缴培训费不能冲抵甲方为其支付培训费用,根据《培训管理条例》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补缴。
七、职业道德事项
1、因甲方所从事行业为以艺术照影像数据呈现为目的的摄影行业故存在管理难度,乙方需加强树立自身职业道德和责任感。
2、任何以拷贝、复制、外传、私下与客户交易等以盈利或非正当传播为目的的手段均视为违法盗窃行为。
3、乙方以任何形式盗窃甲方影像数据而给甲方带来的损失,甲方皆保留追究乙方赔偿的权利。
4、乙方以任何形式盗窃甲方的影像数据,乙方对甲方的最低赔偿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
八、劳动纪律
1、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规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2、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3、乙方连续无故旷工叁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九、保密及知识产权归属
1、甲、乙双方确认,在乙方履行工作职责时必然会接触到甲方的商业机密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件,前述事项均属于甲方的财产和权利,乙方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
2、从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任何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非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职责和义务,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甲方的任何商业机密。
3、乙方在任职期间,因履行甲方交付的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和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完成的发明创造、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著作权等,其相关的知识产权归属于甲方。
十、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1、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面随时解除本合同;
A、工作期间,不能完成甲方安排工作的;
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D、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时造成的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E、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或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
A、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B、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6、有下列情形,劳动合同终止;
A、劳动合同期满的;
B、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C、甲方决定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的;
D、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E、乙方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的;
F、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7、A、因行业特殊性,在每年旺季(5—10月份)中,乙方若提出离职,需提前1—3个月提出,以便甲方培养和储备人才。
B、若乙方为部门主管职位及以上(含主管)提出离职,需提前2—6个月提出,以便甲方培养和储备人才。
8、 在最后工作日前,乙方必须根据甲方要求并配合所在部门及其他部门办理所有的工作交接手续。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六十日起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甲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十二、其他
1、 甲方企业已有的和将来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乙方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通过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3、 本合同不得涂改。
4、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 本合同____年___月___日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