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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代缴协议

时间:2023-06-02 09:58:49

社保代缴协议

第1篇

公司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户籍地址: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并签订协议如下:

一、委托事项(打√为选取项)

代缴社会保险; 代缴住房公积金;

代缴个税; 保管乙方的人事档案;

二、服务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服务期届满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合同自动顺延。任何一方如提前终止或变更协议,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并协商解决。

三、费用结算

1、费用构成:服务费及代缴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应自行承担的社保费、档案费、公积金、个税等)。

2、费用标准:

①社会保险: 元/月(1、城保;2、镇保;3、综保;),缴费基数: 元;

档案管理费 元/月。个税: 元/月。住房公积金: 元/月;

②服务费: 元/月,服务费总计 元。其他费用 元。

③服务保证金: 元,用于充抵应缴未缴月的社保费用和支付滞纳金、合同违约金。由甲方开具保证金收据于乙方,当保证金余额不足以支付乙方应付费用的,甲方有权扣除违约金并将乙方做退工处理。

说 明:居住证人员的劳动关系转移代办费叁佰元,一次性收取;

④首次应付款总计 元。(大写: )。

其中 元,为 年 月到 年 月的代缴费用。

3、结算时间及方式:

① 签约后乙方即支付现金,或在两日内将首次应付款足额划付到甲方指定银行帐户;

② 甲方的服务邮箱为:,乙方指定联系邮箱为: ,当乙方电话无法联系时,作为接收甲方账单和相关通知的有效途径,甲方发出邮件即视为有效送达。如需信函或快递相关资料的,快递费用由乙方承担;随后的应付当期费用,每季度支付一次,乙方最迟应在季度最后一个月的三十日号前支付下季度代缴费用,超过付款期限的视为逾期,乙方须支付相应滞纳金。③ 乙方可于次月26日后,至临近的社保/公积金中心柜台核对本人上月社保或公积金的缴纳情况,也可通过我司网站()或人保局、公积金网站查询(网上查询记录一般滞后1-2个月,为正常情况)。

四、责任约定

1、甲方仅为乙方提供人事服务,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承担劳动保障相关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乙方清楚并了解甲方所提供的服务内容。

2、乙方有权随时查询甲方为其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若甲方未按约为乙方缴纳当期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3、甲方要保守乙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提供的个人资料仅能用于双方合作期间缴纳社会保险时使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外传或用于其他用途。

4、如非因甲方原因致使甲方未能在约定日期收到乙方付款的,甲方有权停止一切服务,将乙方做退工处理。对逾期款项(自应付款日起计算),甲方有权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1%按天收取滞纳金,并由乙方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后果。

5、在合同期内,除甲方不能提供正常服务外,乙方不得提前终止合同,否则甲方有权不退还服务保证金。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6、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本协议履行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变更造成本协议必须修订时(如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均应根据国家新政策做相应调整,并以甲方账单为准。

7、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8、如有附件,附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经办人:

第2篇

__乡辖 12个行政村,总人口1.27万人。全乡参保总人数8511人,农村户籍8481人,城镇户籍30人,其中重度残疾参保人数53人,截止8月底,银行托收6186人,金额711600元,经办机构自收234人,金额30300元。银行托收未成功423人,经办机构未收125人。60周岁以上享受养老待遇人数1619人,参保率达县下达任务数的93.6 %。

(一)加强领导。为保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效落实,我乡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乡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职责,分工到位,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各村年终目标考核。各村委会设1名协管员,负责本村政策的说明解释,核实参保人员信息及保费收缴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今年年初,我乡召开了由全体机关干部和村委会书记、主任、会计参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代扣代缴工作部署会,会上进行政策讲解和业务培训,并对现场参会人员答疑解惑,会后各村及时召开群众党员会,通过发放宣传单、悬挂横幅、张贴漫画等多种形式,大力营造宣传氛围,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代扣代缴工作。各村小组要上门入户,宣讲代扣代缴相关政策,引导城乡居民与县居保局签订代扣代缴协议,要求各村委会在3月底前完成签订协议,并督促参保人及时预存保险费,确保代扣代缴成功。全乡共发放宣传单8000余份,张贴漫画30张,悬挂横幅29条,已签订代扣代缴协议共6610人。

(三)强化推进日常工作。我乡严格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做到公开、公平、合法、合规,使符合参保条件的一个不漏,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一个不登,组织乡村干部深入开展调查摸底,确保所有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基本达到全覆盖。

一是代扣代缴工作。对已签订协议的人员详细信息进行核实,参保缴费人员当年缴费档次、基本信息、收缴账户以及户籍地址等有变更的,及时做好核实修改。二是待遇人员养老金发放。对全乡60周岁及以上人员的参保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在系统中做好待遇核定,保证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养老金发放率达到100%。三是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认证工作,为了及时掌握我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的动态信息,不断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功能,劳保所工作人员深入村组,对养老金领取人员进行生存状态认证,因重病、高龄、住院、瘫痪、重残等行动不便的,主动入户进行认证,对已死亡人员在系统中做好终止发放。四是做好社会保障卡发放工作,每批次社保卡在卡管系统中做好入库,打印花名册下发至各村委会协管员,并签字,确保发放到位,不漏发、不错领。全乡共发放社保卡8376张。五是认真做好档案整理工作。为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档案管理规范、调阅方便,参保人员和待遇人员分开整理,进行编号,参保人员100号装一个档案盒、待遇人员50号装一个档案盒,我乡集中人力、时间在7、8月份提前完成了对参保人员的档案资料整理归档。

(一)参保人意识不强。年龄30岁以下人员思想上认识不到位。一方面认为缴费时间太长,政策有可能变动,另一方面认为15年的参保年限待45岁参保也不迟。

(二)基层经办人员不足。由于新农保参保基数大,需求高,任务重,村级协管员多数年龄偏大、业务水平偏低,且身兼数职,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导致全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效率下降。

(三)户籍人口存在数字偏大。各村普遍存在着死亡未销户、出嫁离婚未迁户口、有户无人、整户外流无法联系或者有人无户、户口转移困难的问题。这些问题将直接影响了全乡参保任务和全覆盖目标的完成。

(四)社保卡使用受阻。一方面是社保卡制作进度慢,仍有部分参保人员的社保卡未制作出来,直接影响了代扣代缴工作效率,另一方面部分待遇领取人员年岁偏高、知识水平偏低,不能熟练使用社保卡来领取和查询养老金,且常保管不善易丢失。

(五)代扣代缴进展缓慢。一是部分群众对代扣代缴政策、工作流程不了解,主动存钱积极性不高,要等村干部来催才交,不催就不交。二是迁出、出嫁、死亡等这部分人未及时清理,从而影响代扣代缴率。三是没有社保卡的参保人交钱困难,这一部分人大部分是年轻人,长期不在家,没有信用社账号,导致这一部分人代扣代缴不了,只能由村干部代收。

1、进一步宣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大力宣传代扣代缴优势,提高参保续保率,顺利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2、加强对社保卡的宣传解释工作和服务工作,让居民认识到保管社保卡的重要性,了解社保卡的使用、挂失、补换卡等操作流程。目前__乡在冻头垇上、森塘张家、性田村部、大沙蔡里、新溪大桥已经安装POS机,方便老年人领取养老金。

第3篇

乙方:_________(下岗职工)

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期间和终结时双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养老、失业、大病医疗保险的缴纳:

企业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协保”人员办理缴纳养老、失业、大病医疗三项社会保险手续。

1.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甲方承担_________;

2.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甲方承担_________;

3.失业保险费缴纳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甲方承担_________。

三、医疗费用的承担:乙方在协议期间患大病所发生的费用,除按本市大病医疗保险规定应由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费用甲方承担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

四、协议期间,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承担乙方的档案保存;

2.当乙方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帮助协保人员办理人事档案调转手续;

3.乙方应按协议向甲方缴纳社会保险应承担的费用;

4.甲方除本协议确定的给予乙方待遇外,不再向乙方承担其他义务。

五、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由于被判刑、劳改、劳教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六、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发生兼并、合并、分立、被收购的,本协议由接收单位继续履行。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

八、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乙方可向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乙方不按本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得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九、本协议一经签订,甲、乙双方签订的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协议即行解除,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停止执行。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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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乙方是我国国内规模大、以旅游涉外饭店为主体,依照国际标准为海内外客商提供高水准商务旅游服务的大型现代化旅游顾问公司,为了提高其在同业中的竞争力,体现乙方完善的服务体系和人性化经营理念,甲方为乙方的会员客户依据其积分提供相应的交通意外保险,经双方协商,签订此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合作方式

乙方作为投保人为其优质客户投保甲方《_________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_________年_________月核准)。

优质客户是指一年之内累计积分达到_________分的客户。

第二条 承保方案

1.保额:rmb_________元(综合)。(未成年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额以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为准)

2.保费:rmb_________元/份。

3.保险期间:1年。

4.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本保险,超出部分,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5.在一个保险期间内,客户增加的积分每达到_________分,乙方为其继续投保下一个年度本保险1份。

第三条 承保流程

1.乙方随时整理其客户资源,收集客户资料,寄送保险确认书。

2.每月20日乙方向甲方提供加盖公章的优质客户人名清单(附件1)打印稿及电子版各一份及保险确认书(附件2)和团体投保单,同时缴纳保费。

3.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投保资料制作团体保险单及出具保险卡,交由乙方寄发被保险人。

4.每一期被保险人的起保日期相同,甲方于收齐投保资料和保费的次月1日起承担保险责任。

5.被保险人出险后5日内,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通知甲方(24小时热线电话_________),申请理赔。具体参见《_________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件3)。

第四条 保险确认书须由被保险人填写并在被保险人签字栏签字(未成年人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签字)。

第五条 在本协议书签字并盖章生效后,如双方的任何一方有终止本协议书的要求,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终止。

第六条 如乙方提供的客户投保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甲方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引起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的次日零时起生效。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以《_________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为准。

第4篇

社会保险协议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明确双方在社会保险缴纳过程中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关系,它或表现为劳动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或表现为劳动者书写的承诺书等。社会保险的办理问题涉及到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实现,同时,社会保险具有补偿收入损失、稳定社会秩序、推动经济增长和调解分配公平的社会功能①,对我国社会和国家的和谐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所以,社会保险制度既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也涉及到国家的整体利益。

社会保险体现着社会保障功能19世纪80年代,德国首先实施社会保险制度,后得到了世界各国的认可,并成为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部分。关于社会保险的界定不同学者有不同表述。郭捷老师将其定义为已参加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死亡以及其他生活方面发生困难而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为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由国家立法强制建立的社会保险基金,帮助劳动者克服困难的一种物质帮助制度②;许明月老师将其定义为国家和社会为了使包括劳动者在内的社会成员在年老、患病、生育、伤残、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失业中断劳动而使本人及其家属失去生活来源时能够获得稳定的物质帮助,利用保险机制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方案③;许琳老师认为,社会保险是以国家或社会为主体,在以工资收入为主的劳动者遇到年老、疾病、伤残、失业、死亡等特殊事件时,运用法律手段,动员社会力量,给劳动者提供一定程度的收入损失补偿,以保证劳动者及其家属维持基本生活的一种制度④;李志明和彭宅文老师认为,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举办并资助实施的,采用风险集中管理技术,以被保险人及其利益关系人缴费为主形成的共同基金,对被保险人因年老、疾病、死亡、失业、伤残、生育等社会风险所导致的损失,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及方式对被保险人及受其扶养的家庭成员予以经济补偿,从而确保其基本收入安全的社会经济制度。⑤上述概念各有侧重,但都承认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种社会制度;其责任主体为国家或者社会;它是对劳动者发生的年老、疾病、伤残、失业、死亡等无法避免事件时给予的物质帮助。在上述风险发生时,劳动者是依法获得物质补偿,而不是与某个组织或者个人的协议。另外,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企业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依法强制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参加社会保险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它虽然需要通过劳动合同来实现,但它是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无权进行协商。

社会保险协议当属无效协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社会保险协议的目的是规避社会保险的办理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义务,该协议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第一,社会保险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和企业都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企业为职工个人办理社会保险是完善和执行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社会保险维护的不仅是职工个人的利益,也维护着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社会保险的征缴关系不是私法上的关系,国家社会保障部门向劳动者和企业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履行公法上的职权,企业和劳动者无权约定排除。劳动合同是企业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当事人确实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约定相互的权利与义务,但是,其约定内容应以法律的自由性条款或缺省性条款为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关于社会保险的规定属于强制性条款,具有法定性。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无效的规定,社会保险协议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协议或条款。第二,社会保险协议的订立是劳资双方共同过错的结果。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按照我国劳动法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是男性60岁,女性55岁,所以,劳动者认为从45岁或者40岁开始缴纳社会保险也可以满足15年的规定,依然可以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并且我国社会保险法没有规定缴纳年限超过15年领取保险金额是否存在差异,导致劳动者认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超过15年是一种不经济的行为。因此,在签订社会保险协议过程中,劳动者主观上也存在过错。

针对用人单位来说,缴纳社会保险费会让其负担更多的经营成本。且不说需要为办理社会保险的员工负担工作成本外,仅仅社会保险费用就是一笔较大支出;在录用劳动者时,将社会保险费用以劳动报酬的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更容易获得认同。另外,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没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可以自谋职业者参保,这就导致即使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也不会影响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同时这也使得不需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得到劳动者的认同。这是用人单位明知有错但仍然签订的原因。无论从何种角度上看,社会保险协议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混合过错所致。所以,在处理此协议时,应当在权衡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上,让过错方承担自己应有的责任。

二、社会保险协议无效后的处理方式

社会保险协议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对此协议的处理方式对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有着重大的影响,值得研究。关于该协议无效后的处理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观点如上述邱某的案件中法院的处理方法,即在判决中对此协议的效力不置可否,认为劳动者在签订该协议时存在过错,判决企业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由于从工资表的组成看企业已经将社会保险费用包含在劳动报酬中支付给了劳动者,所以也不按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判决企业赔偿损失。这种结果相当于对企业的过错不追究责任,让劳动者承担了过错的全部后果,同时,也没有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进行维护。另一种观点是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李艳丽劳动争议案作出的判决。判决指出,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因劳动关系双方的意愿而改变,故此种协议实属无效。⑥其结果是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责任.第三种观点是确认该协议无效,并要求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依法判决其赔偿损失。

三、社会保险协议无效处理方式的经

企业作为一个营利性组织,其经营行为都以“成本—效益”为核算目标,希望以最少的成本获得最多的效益。在企业是否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也存在成本核算的问题,如果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的成本小于违法不予办理社会保险,那么企业愿意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成本,反之企业宁愿选择不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成本统计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企业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需要支付如下费用:——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为职工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需要缴纳的费用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0%。——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需要缴纳的费用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为职工办理失业保险需要缴纳的费用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规定,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需要缴纳的费用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0.5-2%,这里我们按照0.5%统计。

——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需要缴纳的费用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总计上述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是需要支出的费用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9.5%,我们称其为企业的守法成本。本文用A表示企业的守法成本总额,用a来表示单位工资总和,企业的守法成本可以表示为A=a×29.5%。企业不办理社会保险承担的风险统计如果企业不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在保险事项发生或员工依法主张权利时需要承担一定的不利风险,这是企业的违法成本。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企业不办理社会保险承担的风险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办法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企业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职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与工作年限的乘积。——在保险事项发生时,企业需要支付的赔偿费用,其中发生工伤时支付的费用最高。目前一些从事高危险性作业企业为规避工伤风险都单独为员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因此,这个风险我们这里不予统计。其次是养老保险,在劳动者请求赔偿损失时,司法机关会判决企业按照社会养老金中个人账户可以累积的金额支付损失,这个数额较少。第三是失业保险,因企业没有办理失业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劳动者可以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最多为两年,标准为以当地最低保障工资计算。对于医疗和生育保险事项,只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关系结束后无法予以补办,因此,在这两项社会保险承担的不利风险在司法实践中不会发生。所以,上述这些风险我们也不予统计。综合上述两点,如果我们用B表示企业不办理社会保险承担风险的总金额,用b表示职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用n表示工作年限,企业违法不办理社会保险需要承担的风险可以表示为b与n的乘积。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实践中并非所有的员工都依法会申请仲裁或者提讼,所以,这里还存在一定的机会成本,这个几率我们用p来表示。因此,企业的违法成本可以表示为B=b×n×p。

企业违保险制度经济分析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如果企业的守法成本低于违法成本时,企业会自愿守法;如果企业的守法成本高于违法成本时,企业则会抛弃法律;如果守法成本与违法成本相等,企业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不遵守法律规定。因此,社会保险制度执行情况取决于A与B的比值,我们用M来表示。那么该公式就可以表示为.按照我们上述的表述,若M≥1时,企业会努力规避法律;若M<1时,企业会自觉主动地遵守法律。对上述公式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第一,A会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加大,因此,社会生活水平越高,单位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守法成本越高。但我们应该注意的是:A在一定时期内(工资稳定期或者按照国家统计数据缴纳则为一年)是一个确定不变的数值,因此,企业的守法成本在一定期限内是固定的;在守法成本提高的同时,企业员工的工资也再增加,其违法成本也在提高。第二,表示违法成本的B的数值会随着员工工作年限的增加和员工工资的提高而有所增加,而新录用的员工工资较低而且工作年限较少,所以对于新员工来说,企业的违法成本较低,从这个角度看,企业对新招的员工不会马上为其参加社会保险。第三,员工的工资越高,企业的违法成本越大。在企业中,领取较高工资的人多为企业的管理人员,因此,企业多会为管理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第四,并非所有的员工在离职后都基于企业没有为其参加社会保险而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p在0和1之间进行变化。员工是否主张与其掌握的法律知识相关,即法律意识较强的人会提出主张,这时p>1,企业需要承担经济补偿金;若员工法律意识不强,p=0,这时企业的违法成本也就会变为0。因为企业管理人员法律意识一般较强,这也是企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原因之一。普通员工因为工资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企业的违法成本较低甚至会因为其放弃权利而变为零,所以,企业会规避普通员工的社会保险。这里我们看出,增强员工法律意识有利于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另外,即使员工主张,有时会因为其存在过错导致法官认为劳动者不应当因为自身的过错而获利,也会将企业的违法成本变为零,所以,司法人员的执法理念同企业的违法成本有着密切的关系。如上述所提邱某的案件,企业同员工达成社会保险协议,将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支付给员工,则无需承担经济补偿金,是司法机关将M值降为0。那么,企业会选择不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从而使社会保险制度变为空谈。在这种情形下,劳动者损失的是社会保险待遇,国家损失的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效果,同时,这种判例为企业规避社会保险制度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方法。

四、政策建议

第5篇

为全面贯彻落实县十二次党代会四次会议、县十二届人代会四次会议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明确各镇、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责任,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全力巩固“两个确保”成果,版权所有特下发本责任书。

一、各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文件规定,负责协调和督促所属范围内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促进就业再就业,强化社会保险,全面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各项任务。

二、各镇要督促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认真做好劳动保障工作,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吸纳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

三、各企事业单位法人必须按照《劳动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吸纳、妥善安置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自觉履行缴费义务,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四、切实维护社会保险法规的严肃性。对应保未保、有缴费能力而不按规定缴费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对已参保且有缴费能力而拒不缴费的单位,依法实行强制缴费。对拒不缴费的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实行代扣代缴。

确因特殊困难暂时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提供资产担保或者其他有效缴费担保,经批准后,可以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缓缴期版权所有满后,缴费单位必须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其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对未按时足额缴纳、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在缓缴期满后不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由县地方税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县地税局依法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冻结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数额,或者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五、各级工会组织要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充分发挥维权职能,督促企事业单位法人依法参保,主动缴费,督促单位每月向职工公布社会保险缴费情况。

六、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合力推进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

七、凡是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不予办理出国出境手续,不予审批小汽车等控购商品,不予评定信用等级。凡因拖欠社会保险费,造成职工集访,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追究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法律责任,追究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对完不成劳动和社会保障目标任务的镇和部门及主要负责人,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二00六年二月日

第6篇

全面推进产权制度改革,以盘活资产和安排职工为重点,加快国有资本有序退出,实现投资主体民营化、多元化,提高我市森工企业的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

二、总体目标和原则

㈠总体目标

力争用12年的时间,从现在起。通过置换职工国有身份,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维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使市直国有森工企业从根本上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劳动用工市场化。

㈡基本原则

1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三个有利于”规范。勇于实践,推进企业制度改革的逐步落实。

2正确处置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因地制宜。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确保企业改制到位、职工安顿到位。

3坚持国家、集体、职工和债权人利益相结合。

4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企业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出让、职工安排及经济弥补等改革重要环节。规范操作,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改制形式

㈠产权出售。一次性安排职工。对企业相关土地等资产采取通过进场公开出让竞价拍卖的方式,整体或局部有偿转让产权,让国有资产退出。将有资产和没有资产企业捆绑改制,产权出让和资产变现收入存入安排职工专用账户,用于妥善安排企业职工。

㈡股份制改造。对拥有林木、林地一时难以资产变现的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将企业改制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股份制企业。

㈢其它改制形式。除上述几种形式外。还可采取其它切实可行的改制形式进行。

四、职工安顿

职工安排对象为市饲料蛋白总厂、市采育林场、市林业管理站、市城镇木竹供应站、市木竹供应站、市山林业管理站、市林业汽车运输公司、市林业木材经理部、市林业物资公司、市林业机械厂、市装饰灯具厂中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混岗大集体职工、土地工、离退休人员。挂靠人员不属安置对象。

企业应缴清拖欠的社会平安费,职工安排时。并按规定缴付职工安排所需的各种社会平安费。职工的工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证部门认定。

结合实际,参照市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做法。职工主要采取以下安排途径。

㈠离岗退养

且养老平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职工,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缺乏5年。实行离岗退养。退养期间,其生活费采取以离岗退养职工自己现行档案工资的60%为计算标准,企业一次性付清内部退养职工到正常退休时的生活费,养老平安费、医疗平安费、失业平安费由企业缴交到正常退休年龄,个人负担局部在生活费中一次性扣除,法定退休年龄时料理正常退休手续。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和离岗退养提前进入社会保证规定不同时适用一个职工。

㈡协议保管社会平安关系(以下简称“协保”

不符合离岗退养条件的职工,依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可以实行协议保管社会平安关系至退休时止,并签订“协保”协议,同时解除劳动关系,不再享受失业平安待遇,不支付经济弥补金。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为其料理退休手续。

其社会平安费的缴纳,凡签订“协保”协议的职工。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养老安全、医疗安全、失业平安分别按缴费基数的28%9%3%计缴,一次性足额拨付到市社会保证机构。由企业承担的1/3局部在企业改制时,从国有资产出售收益和返还后的规费收入中提足,另由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平安基金中调剂)1/3市财政安排1/3

符合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证条件的职工,协保”期间。按属地原则审批,及时纳入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证范围。协保”人员再就业后,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有条件的企业可以支付协保人员一定数额的生活费。

㈢一次性经济弥补

直接与企业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不符合退养条件和“协保”条件的职工。由企业支付一次性经济弥补金。

每满1年发放相当于职工本人1个月的工资。工资规范按改制前12个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的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最高不逾越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2倍;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企业月平均工资超越800元的均按800元计发。对于组建股份制企业或资产短期内变现困难的企业,经济弥补金按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经本人同意,可以采取资产量化的方式。对符合“协保”条件的职工,自己自愿申请放弃“协保”待遇,要求一次性经济弥补的经批准可按一次性经济弥补处置。凡是有偿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必需与企业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劳动部门料理有关手续,并将相关资料报劳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纳入政府再就业工作计划统筹考虑,职工劳动关系解除后。享受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同时,职工必需自行到社会保证机构按规定料理基本养老、医疗平安接续手续;新的用人单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为其料理基本养老、医疗平安接续手续和失业平安参保手续。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由社会保证机构按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符合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证条件的按属地原则审批,纳入乡村居民低保范围。

㈣特殊群体的安顿

1已参与养老安全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继续由社会保证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离退休人员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原有补贴和政策规定的其它费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置。

2改制前已参与医疗安全的退休人员。每年递增5%按9%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足10年的医疗平安费。

需按已参与医疗安全的退休人员相同的缴费基数、递增率、缴费比例计算医疗平安费,改制前未参与医疗安全的退休人员。从改制时的实际年龄起一直计算到75周岁,并一次性拨给医疗平安经办机构。

先以全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改制前未参与医疗安全的退养人员缴费分两部分计算。每年递增5%按9%缴费比例计算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限的医疗平安费;再以全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每年递增5%按9%缴费比例计算自退休年龄到75周岁的医疗平安费;合并计算所得医疗平安费一次性划给医疗平安经办机构。

离休干部按当年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规范一次性缴足改制时实有人员10年的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

3患病或因工伤残(含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并由市劳动保证行政部门批准操持了工伤退休、病退手续的职工,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缺乏5年缴纳了10年养老平安费的或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5至10年缴纳了15年养老平安费的或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10年以上缴纳了20年养老平安费的其生活费均可纳入社会保证机构支付。

但未达到病退年龄条件的和经工伤鉴定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对因病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照顾进入“协保”

4土地工的安排按《市市属改制、破产国有工业企业土地工安置的实施意见》府办发〔〕52号)操持。

5享受抚恤待遇供养遗属的生活费。企业改制时,从国有资产出售收益和返还的规费收入中一次性提取,交企业主管部门管理并。经本人自愿,其生活费可以一次性支付,并料理终止抚恤待遇供养关系手续。

6依照《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平安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府发〔〕50号)规定。年月日后参与工作的职工从参与工作日起缴费。改制前未参与养老安全的单位,应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平安费。

必需与企业签订解除、变卦劳动关系协议,按各种安排渠道安顿的职工。并经劳动和社会保证部门审核和鉴定。劳动关系协议样本由劳动和社会保证部门提供。

五、职工安排费用的筹措

企业改制资金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措:

㈠企业净资产出售收益;

㈡土地使用权处置收入弥补企业的局部;

㈢企业出售自有公房收益。

㈣土地出让、房地产开发涉及市本级地方财政规费返还的收入和税收地方分成局部(包括年月日市中级法院拍卖城镇木竹供应站站前东路302641号宗地的出让金及涉税全额返还)

㈤破产企业按规定用于职工安顿的破产财富收益;

㈥企业其它资产收入及其他可用于企业产权改革的有关资金。

六、相关配套政策

㈠依照国务院国发〔〕42号文件的精神。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等市本级地方财政规费返还和税收地方分成局部(含土地出让金、契税、增值税,商业用房的营业税、契税,增值税,以下同)企业出售自有公房提取维修金后的收益等,应优先用于改制企业的职工安顿,补交企业拖欠的社保、医保金和职工的工资、生活费等。

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必需按有关规定报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企业用资产量化安排职工的须履行过户的相关法律手续。

㈢企业改制中发生的资产转让和内部资产划拨的各种行政性收费予以免收。并按不逾越规定收费规范的40%收取费用;对需要料理水、电、气、房产、土地过户手续的一律按工本费收取;料理工商注册变卦登记手续的每证只收50元;改制企业用水、电、气实行一户一表改造,其经费开支依照余府办字〔〕26号文件执行;对改制后的企业,改制时已经过规范评估、原抵押物价值未发生变化的今后料理抵押贷款需有关机构出具抵押物价值认可书时,有关机构不得再收取评估费用。

㈣对于职工个人自愿参与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的用资产量化抵作一次性经济弥补金。可以给予不高于职工经济弥补金20%资产量化优惠,同时可以给予组建股份制企业的经营管理控股者购买企业净资产配送适当的股权”弥补金及其优惠作为职工入股的股金。组建股份制企业的职工,解除与原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签订相应的协议。新组建的股份制企业必需为其职工继续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平安费。

㈤妥善处置好债权债务关系。企业改制时。按规定核销不良资产,同时及时征求银行等主债权人的意见,妥善处置好相关债务。安排职工时,职工必需结清拖欠企业的欠款、欠物折款等,否则不予安顿。

从快、从简、从省提供优质服务,各有关单位要大力支持企业改革。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提高收费规范,加重企业改制负担。

七、改制方法

㈠宣传发动。重点学习党和国家相关方针政策及中央、省、市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决定的精神。

㈡调查摸底。由国有企业制订改制方案,提交职工大会(或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7篇

2014年2月底,京津冀协同发展上升为重大国家战略。区域经济协同发展要求打破阻碍劳动力等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壁垒,而社会保障制度的无缝对接就成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得以顺利实施的基本保障。因而研究中央政府和京津冀三地如何转变政府职能,在法律约束下推进社会保障对接协作就显得尤为迫切。这对于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2015年4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的《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保障公民社会保障基本权益与京津冀社会保障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京津冀社会保障协作的现实依据

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提出前,京津冀地区于20世纪80年代初便开始了区域合作。这时期的协作集中于经济协作、物资协作、信息交流以及成立日常工作机构方面。此后,京津冀各职能部门以京津冀联席会议制度的方式陆续就质监、旅游、信息化、人才开发等领域建立了对口协调联系机制,通过制度化的集体磋商沟通机制、双边或多边沟通来解决区域合作发展中的具体障碍[1](p.200)。这一时期由于京津冀的合作尚未涉及较大规模的人力资源流动,因此,三地间社会保障协作工作相对较少。

京津冀协同发展上升为重大国家战略后,京津冀区域合作不断加深。2014年,“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成立。它是京津冀协同发展过程中国家层面的最高规格组织机构。由于京津冀协同发展不同于以往单纯的地区间经济合作,而是以产业转移承接为主的跨区域协作,因而劳动力的大量跨区域流动成为新常态。保障流动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可便携、不受损成为促进劳动力积极流动的重要前提。“以人为本”是区域协同发展的核心,政府理应保障各地区劳动者享有均等化的社会保障服务。同年,京津冀政府提出构建三地社会保障制度对接平台的政策目标。而社会保障制度的对接必须依靠政府间建立社会保障协作机制来解决。因此,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对接协作就成为政府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重要抓手与必备职能。

二、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协作的制约因素

在主导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协作的过程中,由于三地政府间协作存在法制化社会保障协同管理机构缺失、社会保障制度间的政策法规冲突与障碍、异地社会保障服务标准化及信息化水平不高等问题,社会保障制度协作推进的幅度与效果大大受到制约。

(一)京津冀法制化社会保障协同管理机构缺失

京津冀政府间协作大多建立在协议的基础上,通过联席会议制度管理三地的沟通协作。1988年,北京与河北环京地区建立了市长、专员联席会议制度。2004年,京津冀建立了三省市信息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2005年,京津冀建立了人才开发一体化联席会议制度。2008年,京津冀建立了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沟通产业规划等信息[1](p.203)。由于行政区划的分割,目前京津冀政府缺乏具有实际职权的社会保障协作机构。

区域社会保障协作应建立在统一的决策权和行政管理权基础之上,政府应通过法治对京津冀协同发展进行规范与引导。当前这种地区间的联席会议制度缺乏法制化治理方式,不利于保障京津冀合作协商机制的权利行使。京津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域工作联席会议是区域内正式的层次最高的综合性治理机构。但由于参与者(各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职能属性使其不具备决策和管理的性质,调控能力有限。因此需要中央和京津冀政府转变职能,特别是在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成立后,更应破除地方利益保护思维,增强对于社会保障协作管理机构建设的认识。

(二)京津冀社会保障制度中存在冲突性、障碍性规定

受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保障制度内生环境、统筹层次差异等影响,京津冀社会保障政策存在冲突性规定以及影响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的障碍性规定。这是阻碍京津冀政府推进社会保障协作发展的客观障碍。

京津冀社会保障制度间冲突性的政策规定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京津冀社会保障费用征缴管理规定不统一。以养老保险为例,2011年京津冀养老保险实际缴费率分别为17.7%,22.9%和22.4%。京津冀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规定也存在细节差异。按相关计发办法规定,河北省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北京、天津并不采用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而是用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这直接导致缴费额的不同[2](p.146)。此外,三地社会保障费用征缴体制也不相同,北京和天津是社保中心负责征缴,河北则是地税负责征缴。第二,京津冀对于异地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政策存在分歧。京津冀社会保障政策中对于“中人”退休群体的时点界定均不同,导致各地方政府在接受异地“中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对其异地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产生分歧。

社会保障制度对接中障碍性的政策规定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规定养老保险统筹账户按12%进行转移。京津冀在遵循国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基础上,规定统筹基金按12%转移[3]。养老保险统筹账户在实际操作中未按原来20%的比例全额转出,会导致转移的统筹基金不足以支付转入地尤其是发达地区人口老龄化带来的资金需求,对当地造成很大的财政支付压力。由于统筹基金账户与当地月平均工资有关,而与个人贡献不挂钩,这造成个体之间在缴费贡献与享受权益对应关系方面以及地方之间养老责任的模糊化,进而导致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时不能合理界定贡献以及职工福利的部分损失。第二,政策规定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待遇领取地确认的前提条件为须在本地工作的缴费年限超过10年。由于京津冀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该政策会导致个人在工作地按照较高的标准缴纳了养老保险费,退休时却回到户籍所在地按照当地相对较低的标准领取养老金,缴费阶段所做出的社保贡献与退休后的社保待遇之间不对等。上述两方面均不利于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中提出的劳动力无障碍自由流动的目标实现。

(三)京津冀社会保障异地服务标准化、信息化水平不足

产业结构调整给京津冀带来了大量的地区间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目前,三地社会保障业务服务还未实现标准化,统一的信息技术平台尚未建立,这无疑制约着政府间社会保障协同对接以及一体化建设的推进。第一,社会保障服务的非标准化。京津冀社会保障服务中还存在着业务经办表格不统一、数据缺乏一致性等问题。例如,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存在参保地和就医地医保目录不统一问题。在转移接续方面,异地养老手续制度不健全导致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无法顺利接续,退休者的养老权益无法得到落实。第二,社会保障经办技术条件不足。社会保障部门管理能力的提高与先进的技术条件密不可分。社会保障统一信息化平台建设的缺失导致京津冀社会保障信息难以共享、个人的社保信息数据重复录入、系统稳定性差等问题。从基层的调研情况看,有些社会保障业务还停留在手工阶段,部分电子化信息录入也存在着信息质量不高的问题,信息化的程度和效果远没有达到预期的水平。这从技术层面制约了管理部门提高服务效率,进而成为影响转移接续和全国性统筹的技术障碍。第三,由于目前的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接续业务量增加,社保经办管理人员的数量及业务能力都相对不足。一部分工作人员素质不高,难以适应电子信息平台多险种、多层次地为服务对象提供高效便捷服务的要求。这对提高管理效率和协同发展的顺利实施起到了一定的阻碍作用。

三、欧盟社会保障协作的经验借鉴

欧盟是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社会保障协作较为成功的典范。欧盟在法治基础上通过超国家治理机构来调控和监督区域社会保障政策的实施,遵循开放式协调等规则实现了不同经济发展水平成员国之间的社会保障一体化,这对于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协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建立超国家治理机构进行区域间社会保障管理

欧盟通过颁布一系列的法律规则如《巴黎条约》、《罗马条约》、《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等为欧盟社会保障协作提供法律基础,以保护跨国流动公民享受社会保障权益,并依据欧盟层面的法律法规建立了跨国社会保障协调机制。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欧盟机构之间在决策方面形成了密切的磋商、合作和调解机制,以使任何制度和决策程序设计都能够在成员国的控制力及其必要与有效的合作之间寻求到平衡。欧盟主要机构包括欧盟理事会、欧洲议会、欧盟委员会、欧洲法院和欧洲理事会。欧洲议会、欧盟委员会和欧洲法院是主要代表欧盟整体利益的超国家机构[4](p.93)。

欧盟理事会是欧盟的主要决策与立法机构。它由代表各成员国政府的部长及其代表构成,主要代表成员国的利益[5]。欧洲理事会由各成员国元首或政府首脑构成,具有最高的政治级别。因而在欧盟理事会解决不了的政策问题通常要提交到欧洲理事会来解决。欧洲议会拥有部分立法权以及咨询与监督的权力。欧盟委员会是欧盟的行政执行机构,在社会保障协调相关事项上,欧盟委员会重要的职能之一就是“立法动议”,即提出立法建议,推动和维护欧盟及其公民利益的目标,负责起草关于欧盟立法的新建议。欧盟进行社会保障协调的法律基础是基础条约,只提供框架性和原则性的法律规定。因而欧盟颁布了大量二级立法以规制其具体执行,如《第883/2004号条例》(在社会保障协调领域主要是条例)。作为欧盟的最高法院,欧洲法院主要从司法角度保障欧盟法律的有效贯彻及实施,不仅有权对社会保障领域的条例进行解释,而且有权对条例条款的有效性进行解释[6]。

(二)通过一系列法规确定社会保障权益转移对接原则

为了既能尊重各成员国在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权,又能解决劳动者自由流动时的社会保障问题,欧盟先后通过了若干协调成员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条例和指令。2004年以前,欧盟就其社会保障协调颁布了《欧共体1408/71号条例》和《欧共体574/72号条例》即“社会保障对接条例”,解决了跨国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转移问题。该对接条例旨在寻求各成员国间必须遵守的一系列共同原则,以确保各成员国个体行为不会对在欧盟区域内自由流动的劳动者产生重复保障或者遗漏等消极影响[7]。

虽然欧盟后来又对这两个条例进行了修正,但基本原则没有改变。一是平等待遇原则,欧盟成员国不得对共同体公民实行歧视性政策。二是各成员国公民的生活保障权利按照其所在工作国的规定执行,如针对养老保险的协调问题规定当事人以工作地为标准加入该国的社会保障计划。三是各成员国公民的社会保险实行“积累原则”,劳动者在任何成员国的社会保险缴费年数都应得到所有成员国的认可,养老保险投保者在各国的缴费年限必须连续计算。欧盟社会保障法令提出“最后接管”原则,即当事人退休前所工作的最后一个成员国将负责“接管”当事人在各成员国的那些零散的、少于一年的养老保险期限[8]。四是社会保障权利的“可出口性”,即成员国公民可以把在甲成员国得到的社会保障权益“携带”到乙成员国。由于欧盟实行“谁保险谁负责”的体制,所以劳动者“携带”原有社会保障权益跨国就业并不会增加或减少工作所在国的社保开支,欧盟成员国需要做的只是实行行政管理机构之间的相互协调[9](p.38)。

(三)以开放式协调管理方式促进社会保障协作

2004年后,欧盟新成员国在社会保障水平方面与原成员国存在较大差距,难以与欧盟已有制度政策规则相统一[10]。2011年12月,欧盟理事会确定了欧盟层面养老金“开放式协调机制”的共同目标[7]。开放式协调意在尽可能地保留各成员国以及次国家主体自主性的同时,实现解决问题的共同战略。各成员国在实践中根据财政实力与老龄化负担水平等具体国情调整本国的养老金政策,以缩小各国之间养老金政策的差距。同时,制定欧盟层面统一的行动方针,列出成员国实现其短期、中期、长期目标的时间表,确保成员国提供基本养老保障。同时规定各国的养老金改革方案不能偏离欧盟制定的统一目标和行动方针,要根据这些目标方针和建议,结合本国国情做出养老金发展战略报告,由欧盟对其进行监测和评估比较。欧盟通过引入对成员国具有软性约束的“开放式协调”的治理模式,促进了各成员国在养老保险政策领域的合作与趋同。

(四)管理服务标准化及构建信息技术统一平台

为方便跨国就业人员的自由流动,欧盟在社会保障领域实施相对标准化的管理和构建统一的信息平台。例如,2003年欧盟委员会在医疗保障领域建立和发展跨欧洲网络,建议已经引入医疗保险卡的成员国实行统一的EHIC表格(以下简称E表格)。E表格包含信息获取申请、社保接续、社保记录、待遇证明、应对特殊情况以及费用报销等统一信息。根据平等对待原则,携带EHIC的个人跨国就医时有权享受和当地国民相同的医疗服务,医院通过网络传输进行即时核实认证。如果公民忘记携带或丢失了EHIC,可要求其医疗保险机构传真或电邮一份临时替代证件,其医疗费用可以立即或回国后得到报销[11]。

四、实现京津冀社会保障协作的策略选择

京津冀政府要从大局出发,积极转变发展思维与国家战略对接,与同级政府规划政策相衔接,在借鉴国际经验基础上尽快形成社会保障利益协同机制,共同突破社会保障协作的制度困境,实现区域经济协同发展。

(一)处理好中央与地方协作关系,依法建立社会保障协同管理机构

京津冀协同发展已进入国家战略层面的新阶段,流动劳动力的社会保障权益必须依靠政府间建立合作机制来维护。京津冀区域治理应从国家层面进行整体规划,在京津冀地方政府自愿协商的基础上,打破各省市区的狭隘的地方利益界限,以立法形式建立中央与两市一省政府间的社会保障合作机制。

借鉴欧盟实践经验,京津冀应依法建立具有实际行政权能的专门社会保障协同管理机构,处理跨地区的社会保障事务。应对各级区域利益主体权责范围进行规定,包括协同发展的目标体系、适用范围、资金来源、监督评价等。管理机构可由三地的社会保障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归为一个大部门进行管理,增强管理机构的综合管理功能。应加强京津冀社会保障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合作,提高政府运行效率,实现区域利益最大化和各方利益的公平分享。同时还要尽快建立京津冀两市一省高层领导定期会晤制度,在已有的京津、津冀间合作领导小组基础上,建立三地职能部门之间的联系对接机制,定期沟通协调,推动京津冀协作向纵深发展。京津冀社会保障机构可适度集中形成垂直型经办管理机构。实行适度集中的垂直管理机制后,机构整合职能和流程高度统一,能够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同时要改革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标准,将社会保障协同工作纳入考核内容之中。

(二)清理京津冀间互相冲突的法规政策,创新社会保障异地转移接续办法

建立京津冀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政策信息交流平台,对现有社会保障政策法规中的诸多冲突按照类别加以梳理。对于短期内不能清理的规定,可以先归类再提出解决方案。对于因为制度体系不同无法对接的具体制度,可先定下解决的原则,在协调制度框架下解决。

1.建立京津冀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接续中的利益折算机制。京津冀协同发展应建立在三地政府利益与流动劳动力利益不受损的基础上。为避免跨区域流动劳动者社会保障权利受损,同时保障转入转出地的社保基金平衡、免受冲击,可借鉴欧盟对不同地区之间社会保障待遇进行“分段计算”的原则来保障个人社会保障权利的连续性。欧盟“分段计算”的基本思路是“工作地缴费、分段记录,退休地发放”,即劳动者在不同地区工作时,其缴费记录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妥善保存,待其要向其他地区流动时,可到当地的社保机构办理一个结算手续并取得相关证明,当其达到退休年龄时,就可以凭借这些以往的记录在当地的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养老金。对于统筹账户的转移,目前较好的办法是根据劳动者实际参保缴费状况分段计算并通过福利差异折算,确保社会统筹关系的正常转移并据此计算社会统筹的养老金待遇[3]。这样,三地就能够实现区域间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互通互认,使劳动者在各个不同时期形成的养老保障权益都得到承认。

2.对京津冀社会保障对接中的受损群体进行利益补偿。目前,养老保险制度的“中人”群体是流动劳动者中的大多数,这个群体在转移接续中造成的社会保障权益损失不容忽视。这就要求三地在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中,要适时建立养老金权益与责任划分机制,对“中人”由于制度规定不同而造成的损失进行分担。“中人”为当地的统筹基金做过贡献,政府应在跨地区转移接续中准确估算并明确自身责任,通过建立利益协调机制,保障“中人”基础养老金权益,进而有效减轻因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而带来的地区利益冲突。可考虑将其纳入财政管理以便有益于解决制度对接中的问题,这样可使“中人”群体参保的各统筹区域通过区域间的结算机制共同负担流动就业者的养老成本。此外,由于京津冀社会保障制度做实账户规定方面的差异而造成流动劳动力的待遇损失,可通过中央财政的现有调剂基金来解决。

3.巩固和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统筹层次。社会保障统筹层次越高,越能增强社保基金的调剂功能,从而有利于从根本上化解地区间社会保障利益冲突。在还没有实现全国统筹的时期,京津冀可先把三地的统筹层次真正落实到省级。同时,政府应建立健全全国性的社会保障专项调剂基金,其可以由中央财政投入和一部分向上集中管理的统筹基金构成。社会保障财政投入是政府履行公共职责的具体表现之一[12]。在合理确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责任分担比例的基础上,中央层面应通过专项调剂基金协调京津冀地区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方面的差异[13]。

(三)完善流动劳动力相关管理和服务,建立社会保障关系信息技术平台

第8篇

一、外籍员工强制参保引起的争议

将外籍员工纳入我国的社会保险,确保了制度的统一性和完整性。但该措施在讨论之初,就形成了截然不同的两种看法。赞成的一方以人社部为代表。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指出:首先,世界上多数发达国家,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大都通过立法,强制要求在本国就业的外籍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我国的社会保险法要求外籍员工必须参保,乃是同国际接轨。其次,将外籍员工纳入社保,也就在这方面给予了其国民待遇,保护了他们享受社会保障的权益。这样,也使中外企业能更加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后,中国企业在向海外派驻员工时,也通常被要求参加派驻国的社会保险,缴纳相应的费用。反对一方则指出,目前大部分外籍员工仅仅是在中国工作,退休后大都回自己的国家养老,而不会呆在中国。虽然《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允许外籍员工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但如果大部分外籍人员都选择终止,将失去保障的意义。清华大学教授杨燕绥认为,中国只有和外籍职工国籍国签订协议,对社保的缴费、转移、携带、分段计算做出衔接性规定,才能使外国人参加中国社会保险真正落定。在没有相应制度安排的情况下,中国政府不能强迫外籍人士加入中国社保。她甚至警告,强迫外国人支付保费,将会出现问题,即如果他们离开时不能拿回支付的保费,中国可能会面临一系列诉讼。从理论上讲,正反两方的观点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无论是正方,还是反方,都是中国的政府和学者进行的分析的推测。而事件的当事人———外籍员工,究竟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双方却都没有提及。本文将就这方面进行一些弥补性的探讨,分析外籍员工参加中国社会保险的心态。

二、不同居留期间的外籍员工具有不同的态度

据了解,我国对外国人居留期限的管理主要分成两类:一类是在中国居留半年以上、1年以下的,由公安部门颁发“外国人临时居留证”;一类是在中国居留1年以上的,由公安部门颁发“外国人居留证”,一般1年一签。此外,在三资企业工作的副总级以上的外籍人员,和一些归国华侨可一次性申请一至五年的外国人居留证,但目前真正获得5年居留证的外籍人士并不多。居留的时间不同,外籍员工对参加社会保险的态度也有很大的差异。对参加社会保险最为迫切的是,获得外国国籍后返回中国长期就业的华侨。他们没有语言和文化的障碍,参加社会保险使他们有一种安全保障感,和一定程度的归宿感。其次是在我国长期工作的外籍管理人员,以及一些公共机构的长期派驻人员,加入社保也是组织机构为他们提供的一种福利,使他们能够更加安心地在中国工作。中国日报的网上调查,从某种程度上印证了我们的这一看法。报道称,来自英国的布莱尔,就对外籍员工参保政策表示欢迎。她在北京一家杂志工作。“我认为这项政策是好的,因为它将使在中国长期居留的外籍人士受益。”她说“:我不介意每个月缴纳保险费,因为它让我感觉自己在很大的意义上属于中国,不再仅仅是个外人。”但这类在我国长期工作的人员比例较小,我们的访谈对象中,仅有一位在中国工作超过5年。对参加社会保险最不热心的当属短期居留人员,类似我国农民工对待社保的态度。他们绝大部分认为自己在中国不会呆多久,大部分回答最多工作二三年,因此对长期性供款的社会保险不感兴趣。一些被访者担心他们的工作环境将会因此恶化,因为缴纳额外的社会保险费,老板可能会降低他的薪水。如果成本上升太多,公司甚至可能聘请“打黑工”的来替代他们。对于他们而言,来到中国,主要是赚钱和增加经验,然后再次离开,基本不太可能长期居住。因此,他们根本不需要社会保险。个别访谈对象甚至表示,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应着眼于自己的居民,而不是给他们添麻烦。现在的问题是,这类人员占了外籍员工中的绝大部分,在我们的访谈对象中占了80%以上。

三、商业保险的替代性

影响外籍员工参保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商业保险提供的替代性。对于大多数受访者而言,因为仅在中国短期性就业,他们更加青睐商业保险。商业保险比较灵活方便,同时契约性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清晰,即他们能清楚地知道自己的供款和能够享受的保险待遇。并且,双方都是基于市场关系上的对等主体,因此他们就有较强的选择性。这尤其对自由主义传统下的美国人,具有特别的吸引力。而雇佣外籍员工的很多公司,也乐于为他们购买商业保险,也是因为灵活方便。他们就不必为每一个非长期就业的外籍员工,一一办理手续繁琐的社会保险。而商业保险提供服务也非常便捷,受到劳资双方的好评。在我们的访谈中,90%的外籍员工都购买了商业保险,其中一半左右是由公司购买,还有一部分是由公司和自己各付一半,也有1人是自己购买。对于当前实施的《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多数受访者认为没有必要。如他们根本不会在中国呆15年之久,因此退休保险无用处;他们也不会去在公立医院排长队等待,由此医疗保险也是一种浪费,同时公司大都给他们购买了商业医疗保险。这样他们就可以去环境更好,服务更便利的私立医院就医。就暂行办法条文本身而言,虽然其中规定了外国人参保后的所能获得的权益,但还是没能让他们搞清楚怎样才能获得这些权益,办法中有的条文不够详细具体,有的不够形象简化。这和我国的社会保险同西方国家存在较大差别有关系,西方国家大多实行是现收现付制,而我国则实行部分积累的统账结合模式,让他们在短时间内理解,确实有点困难。比如,办法中规定“:凡外国人在规定领取退休金的年龄前离开中国的,他/她的个人账户将被保留。如果重新进入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可以供款期计算累计;外国人在按中国政府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支付的外国人在他/她的个人账户的金额一次性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外国人死亡后,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中的剩余金额可以被继承……”在这些规定中,仅仅让外籍员工搞清楚个人账户是怎么回事,就挺费劲的。“供款期计算累计”“,办理手续一次性终止保险关系”,等等,就更是难上加难。再有,从参保的强制性来说,西方国家除了北欧及其他少数国家实行强制性原则外,大部分国家都采取自愿参保原则。当前,让外籍人员强制参保,而权利和义务关系也不是很清晰,很容易让他们感觉到这是中国在巧立名目收费,目的在于扩充社会保障的资金,而非为外国员工在中国的社会保险考虑。美中贸易委员会(USCBC)敦促中国,“外派的员工应被允许选择退出,因为他们仍然受雇于海外雇主,是不可能享受的中国提供的社会保险的任何好处的,因为它们通常只有很短的时间在中国工作的。”“外籍员工应该被允许选择医疗保险,如果他们已经有了其他医疗保险,或者他们不需要中国提供的医疗保险”欧盟商会也提出,希望其员工能选择是否加入中国的社会保险。

四、不同的保险态度不同

我国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五险”,其中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不需要员工缴费,这里仅就需要外籍员工缴费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进行分析。他们感觉最重要、必须参加的保险,当属医疗保险。“对我而言,健康保险是确定无疑最重要的”,很多被访者都表达了类似的看法。他们购买的商业保险,也主要是医疗保险、健康保险或人身保险。但是,如前所述,他们更看重的是商业医疗保险,而不是社会保险。对他们而言,社会保险中的医疗保险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除了前述排队和医疗环境方面的原因,更大的阻碍因素是语言。医疗方面的很多专业术语甚至会难倒一些公司的翻译人员,而各大公立医院也难以配备多国语言的专门翻译。然而,细微的语言差异也可能导致严重的医疗事故。因此,外籍员工极少进入我国的公立医疗机构就医,我们所访谈的对象一般会通过商业医疗保险,进入当地的私立国际医院。而这些医疗机构往往是排除在医疗保险定点机构之外的,这就极大地打消了外籍员工参保的热情。由此,就进一步引出另外两个问题,一是如何看待退保,一是如何保持社会保险关系有效,并重新激活。谈到将来离开中国退保时,一位欧洲籍工作人员谈到,“中国政府的办事效率太低,并且部门复杂,我觉得想要拿回钱是不可能的事,所以如果我交了这些钱,就无所谓了,就让它进入中国社会保障部门的口袋吧”,另外好几个访谈对象都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并且,如果退保,无论是公司还是员工,都无法领回公司支付的统筹部分的缴费,这对他们是有失公允的。当前,所有的受访者都还没有意识到这个深层一点的问题,但是迟早会被人发现。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外籍员工离开时不终止养老保险,如何续保的问题。当前尚不明确的是,他们离开中国后,其社会保险关系能够保持多长时间的有效期。据一个访谈对象介绍,如果希望保持中国的养老保险,他们离开中国后,需要每年向所在国的中国使领馆提交一份自己的社会保险材料,以确保自己的帐户保持有效。这对于他们来说,手续将不胜其烦。更要紧的是,他们绝大部分人不能确保能在退休前缴足15年的保险费,并且我国还规定了65岁后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就业,这样时间上也不能确保他们在中国累计就业15年以上。不过,当前我国允许退休前一次性补缴够剩余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用,或许能对这个问题有所补救。最后,即使缴足了养老保险,领取也是个问题,虽然可以委托代领或申请汇兑,但身份审查也将非常繁复。最后是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也规定的外国人应该参加失业保险。这里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如果在中国没有了工作,他们将很快离开中国,而不是申请失业保险,很多访谈对象都这样回答。同时,如果没有了工作合同,他们的签证就变得无效,他们也就难以获得失业保险金。因此,缴纳失业保险对于他们几乎没有什么意义。而且,他们离开中国终止社会保险关系时,缴纳的失业保险也不会得到退还,这让他们感到尤其不公平。

五、双重支付与双边豁免协议

在与中国的谈判上,美中贸易委员会指出,要求外籍员工参加社会保险计划将是“不必要的重复”,因为雇主已经为外籍雇员在中国购买了类似于社会保险的商业保险。访谈中,所有的受访者在都表示已经拥有了保险,包括在中国的商业保险或本国的社会保险。这就涉及双重支付与双边豁免的问题。新出台的暂行办法规定,与中国签订了双边或多边的社会保险协议的国家,其国民可以选择不参与中国的社会保险,只要他们能够提供自己在本国持续上缴社会保险费的证明。而没有签订协议的国家,其国民在中国就业时,必须参加中国的社会保险,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但是目前,只有德国和韩国与中国签订了双边协议。2001年,中国和德国率先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社会保险协定》;2003年,与韩国签署《互免养老保险缴费临时措施协议》及相关文件。也就是说,当前除了德国和韩国以外,其他国籍员工都必须参加中国的社会保险。在访谈对象中,由此也形成了两种完全不同的态度。德国籍员工表示“:对中国与德国的双边协议都不是太清楚。但是作为德国人,对双边协议感到幸运,因为这意味着不用多交额外的费用了。”而来自另一个国家的员工则显得愤愤不平,“我觉得这个政策很可笑,同样是外籍人,社会保险还要区别对待。我们在这里工作,付双份的税,还要付双份的社会保险费,而且还不一定能享受益处。”显然,只同两个国家签订社会保险双边协议,远远满足不了为数众多的其他国籍就业人员的需求。虽然,与人员数量最多的韩国签订了协议,但是位列第二至第七的美国、日本、缅甸、越南、加拿大、法国都还没有签订,来自这些国家的大量就业人员的双重支付问题,短时期内就难以避免。六、一些探讨这里要澄清一个误区,那就是认为强制外籍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会导致我国的劳动力成本上升,进而可能催逼外资撤出中国。其一,导致我国劳动力成本上升的主要原因在于,社会保险法出台后,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和员工都要强制参保,导致劳动力成本整体上升,而外籍员工只是其中微乎其微的一部分。而这也符合世界上国家发展的一般规律,即国家经济持续增长后,劳动者的收入、劳动保护措施和福利待遇等都会相应增长,否则社会将可能出现不稳定状态。其二,劳动力成本整体上升,包括外籍员工的社会保险缴费负担加大,也不一定会导致外资大量外流。也许有部分劳动密集型的加工企业会撤出,以及一些外籍员工会流向其他国家,但是绝大部分外资还是会留在中国,原因很明显,他们不可能放弃中国这个巨大的市场。此外,外籍员工的用工成本增加,从某种意义上,对我国还是有好处的,因为这可能促进外资企业用工的“本地化”。即从用工成本上考虑,更多雇用和培养中国的员工及管理人员,而不是靠带入外籍人员,这将从某种程度上提升我国的人力资本和管理水平。当然,我们也得适当考虑外籍员工的合理诉求,对于当前意见比较强烈的社会保险措施,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调整完善。一方面,加强同相关国家谈判,适时签署社会保障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为避免两国企业及其员工重复参保缴费,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开展双边或多边谈判,签署社会保险互免协议加以解决。因此,我们可以向一些国家说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现状,并表达在此方面进行双方合作的意向,尤其是那些外籍人员集中的国家。同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这是双方面的事情,不是我们单方面就能决定的。美国已经与17个国家签订了双边社会保障协定,日本也与13个国家签署了双边协定。目前,来自两国的员工分别占我国外籍员工总量的第二、三位,两国也有义务同中国协商并签署协议,以保护本国籍人员的利益。因此,当美中贸易委员会、欧盟商会及其他国家商会敦促中国,考虑其国籍员工的社会保险双重支付问题时,我们也可以敦促他们向本国政府施压,尽快同中国就社会保险互免事宜进行谈判。另一方面,就外籍人员反映比较集中的参保和赔付问题,可以进一步调整完善社会保险的相关措施,使外籍参保人员切实从中享受到实惠。如医疗保险中,可以考虑将外籍人员经常就医的一些国际医院的基本诊疗项目纳入医保范围。养老保险,如果外籍人员离开中国需要退保,进一步简化相关手续;退费时除了个人账户外,统筹费用也可适当退还一部分。失业保险中,如果外籍人员确实因失业而离开中国,可以考虑支付一定月份的失业保险金,如一至三个月。当然,这些建议的可行性如何,还有待深入探讨,谨此抛砖引玉。

作者:熊贵彬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社会工作学院

第9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劳务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本工程劳务用工工程项目: 临时办公用地周边设施建设,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图纸、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安全措施等进行施工。

二、工作期限:

开始工作日期: 20 年12月1日

结束工作日期: 20 年1月31日

三、作业标准

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作业指导书进行施工作业。

2、乙方施工作业所完成的工程项目,必须满足甲方提供的设计文件要求和达到国家或行业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并经质检部门验收合格。

3、施工作业质量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返工,并最终达到质量验收标准,返工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反工且返工后仍不能达到质量验收标准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违约责任。

物,保守甲方机密,维护甲方利益, 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教育。

(三)乙方违反劳动纪律, 甲方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直至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或解聘;给对方成经济损失, 应视其后果和责任大小按有关规定予以经济赔偿。

六、协议的终止、变更和解除:本协议期限届满时即终止,不结算任何费用;经双方协商同意, 可以变更协议有关内容并办理协议变更手续;甲方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生产经营状况解除本协议。

七、补充条款:

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有关法规法令,并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和纪律,遵守良好道德准则。

2、甲方依照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之有关法规制定规章制度、纪律及员工守则,乙方有义务严格遵守,乙方若被发现不遵照甲方规章制度和员工守则,甲方将视乙方违反之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经济处罚(赔款或罚款),口头或书面警告,记过、调职、降职或解雇。

3、甲方因工作和生产需要可依法安排乙方工作,乙方如无特别原因应服从安排。

4、甲方作为代缴税义务人,将在乙方工资内扣除乙方依法应交个人所得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的其他各项税款,代为上交国家。

5、合同期内,由于乙方不愿意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在乙方自愿的基础上,甲方将各项社会保险企业公摊部分以工资的形式直接发放给乙方,由乙方自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如乙方提出由甲方补交各项社会保险,乙方须把各项社会保险个人应缴纳部分及企业公摊部分补交给甲方,由甲方代乙方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补交手续,且由之造成的社会保险滞纳金由乙方全额承担。

八、协议如有未尽事宜, 凡属国家有规定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凡属国家没有规定的, 甲、乙双方可协商修订、补充。

九、本协议双方签字即生效。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签章:

第10篇

一、逐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是对各县市(区)政府年终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并要求各级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切实加强对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改制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纳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使更多的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按照我县实际,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工参保为重点,实现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全员参保。同时,考虑到企业经营困难,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年暂按下发的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完成,并作为对所属乡镇的考核指标,对完成任务的乡镇给予一定的奖励。以后逐年增加,最终实现全员参保。

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由县政府牵头,县委考核办配合,县人社、工商、国税、地税、财政、审计、安监、发改、文广新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分析当前形势,搞好协调沟通,加快建立信息互通平台和联合执法机制,要定期相互通报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和年检情况,新增纳税企业和纳税人情况,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情况。

三、强化部门职能,落实管理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月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协调各部门做好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能,规范用工制度和劳动关系,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办理招工手续的同时办理参保登记。劳动保障监察要协助社保经办机构督促检查用人单位参保情况。

地税部门发现应参未参的企业,要书面告知企业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督促其尽快参保,形成社保扩面促征收和税务征收促扩面的协作机制。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购领发票时,对无《社保登记证》的,要督促其即时办理。要积极做好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清欠工作,加大征缴、清欠力度,对有偿付能力的欠费企业要依法强制征缴。

工商部门要发挥好企业登记注册的管理职能,协助摸清底数,及时将申领《工商营业执照》的新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息提供给社保机构,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办理工商年检时,对无《社会保险登记证》和没有社保经办机构参保证明的,工商部门要暂缓年检,督促其及时办理参保手续。

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养老保险“一票否决”制度,对拟评优、评先单位或个人,需征得社保部门意见,对拖欠养老保险费或拒不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和法人代表不得评优、评先。

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社保经办工作的经费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投入力度,落实社保经办工作经费,保证扩面工作的正常开展。国资委等部门在协助企业改制、破产过程中,要想方设法筹措资金,优先清偿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总工会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企业职工民主监督的作用,要求企业把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和个人帐户对帐单签发作为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和厂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拖欠养老保险费或拒不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和法人代表不得评为劳动模范和“五一”奖章获得者等荣誉称号。

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利用各种形式做好养老保险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对拒不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及时给予曝光。

各乡(镇)负责完成县政府下达的社会保险工作目标,督促辖区内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维护辖区内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11篇

“并轨”协议书,

长并协议[2006]第号

甲方:企业(公司)

乙方:“并轨”领导组办公室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与失业保险“并轨”的实施方案》(长政办发[2005]87号)要求,经市“并轨”工作领导组年月日会议研究,现与企业(公司)就该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与失业保险并轨订立如下协议:

一、根据《方案》规定,市“并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已召集劳动保障、财政、国资委、经委、工会等部门,对甲方的下列事项予以审核确认:

(一)甲方已制定“并轨”方案,并经本企业职代会或企业工会同意,可以按此方案进行“并轨”工作。

(二)甲方与职工已全部清偿各项债仅债务或达成处理协议。(三)甲方共有在中心下岗职工人,其中:

1、符合条件,申请办理提前退养人,政府应代缴其社会保险费的集体部分,合计元,退养金合计元。(按2005年全省统一最低缴费基数测算,个人具体数额以经办机构最后退休审批为准)

2、符合条件,申请将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的社会保险(包括集体部分和个人部分)由政府代缴人,共计元。(按2005年全省统一最低缴费基数测算,逐年递增部分按规定予以相应调整)

3、不属上述1、2两款的在中心下岗职工共计人。共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元,其中60%由政府负担,计元(注:财政补助额人均不超过5000元),其余资金由甲方负担,计

元。

4、以上资金共计元。其中:甲方负担元,由企业通过资产变现等途径自筹解决;政府负担元,由市财政局于本协议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拨付到企业和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甲方于年月日已向市“并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提供申请专项补助资金报告,领导组办公室已按《方案》规定核定,确认甲方属组织下岗职工整体出中心的企业,并且按本协议第一条第四款给予资金支持后,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尚有缺口。按照《方案》规定,应按甲方整体出中心人数给予奖励资金,人均元,共计元。该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按本协议第一条第四款规定一并向甲方拨付,由甲方一并用于出中心工作。

三、选择性补充条款:

(一)经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资委、经委、工会审核,甲方属国有特困企业(指停产5年以上,职工连续5年以上领不到工资和生活费的企业),根据《方案》第二条第4款规定,适当扩大财政负担比例(人均不超过1000元),共计金额元。

(二)甲方2005年以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共计元),由企业从变现资金中一次性予以补缴,经审查,甲方变现资产积极、筹措资金及时,根据《方案》规定,由政府按5%补贴集体部分,计元。

(三)以上两项资金合计元,由市财政按本协议第一条第四款规定一并拨付到位。

四、上述第一、二、三条所列资金共计元,其中企业负担元,财政负担元。全部用于“并轨”工作。

五、以上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必须及时配套企业负担部分资金,保证“并轨”方案进入实施阶段。按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安置就业,实现下岗职工出中心与失业保险并轨。

六、甲方对财政拨付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出中心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不得挪作他用。

七、市“并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有权监督甲方的“并轨”实施情况。如有违规问题,不符合“并轨”方案要求的,要责令其纠正;如有违纪问题,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出中心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后,社会保险费由新的用人单位按规定交纳,政府不再负担。

九、“并轨”工作结束后,甲方应及时向市“并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写出并轨工作的总结材料和补助资金的详细支出情况报告各一份。

十、本协议自“并轨”领导组成员单位签字盖章,并经市“并轨”领导组组长批准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除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外,报送有关部门备查。

甲方:企业(公司)签字盖章

乙方:“并轨”领导组办公室签字盖章

二oo六年月日

市“并轨”工作领导组成员部门联审意见

年月日

长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长治市财政局:

长治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长治市经济委员会:

第12篇

为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征缴办法,提高征缴率,确保收支平衡,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各项待遇依时足额发放,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年11月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办法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一)在职人员由单位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以本单位当月在职人员工资和补贴总额的27%计缴,个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以本人当月工资和补贴的8%计缴。

(二)如本单位上月发放的养老金减去上月在职人员应征养老保险费总额及留成个人帐户3%(**年4%,2009年5%,2010年6%,2011年7%,2012年达到8%后保持不变)后超支的,上月超支额与单位当月在职人员应征的养老保险费一并征缴。

二、征缴办法

(一)市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由市财政局核定,非市财政供养人员要分户)当月应缴的养老保险费,个人部分统一由统发工资的银行代扣后划入地税局的社保费征收专户;单位部分统一由市财政局拨入地税局的社保费征收专户;超支部分统一由市财政局直接缴入市社会保险财政帐户。各镇政府(包括街道办、农场,下同)当月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在职和超支部分)独立计算,由各镇政府负责支付,由市地税局按月在各镇政府的结算中心帐户中征缴。

(二)财政差额拨款或自筹资金的单位当月应缴养老保险费(包括在职和超支部分)由市地税局在各单位开设的银行帐户中征缴。

(三)转制单位的应缴超支部分由其主管部门统筹解决,由市地税局按月在主管部门开设的银行帐户征缴。

(四)在职干部、职工工资和补贴发生变动时,在人事部门核定后,发生变动的单位应当月向市地税局申报。逾期申报的,按核定时间补缴。

三、征缴措施

(一)各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台府办〔2002〕131号)和《关于清缴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社保欠费的通知》(台府办〔2005〕112号)规定的征缴措施。

(二)缴交社保费列入市政府的督办事项,每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各单位的欠费情况,并抄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和市审计局。欠费单位要在欠费情况公布后5天内向市政府书面汇报欠费原因。

(三)**年10月以前拖欠的社保费在三年内清欠完毕,具体由各单位与市地税局签订清欠协议,由市地税局按协议计划征收。

(四)对各镇政府拖欠的社保费,由市地税局在各镇府的结算中心帐户中扣缴;对市直单位拖欠的社保费,由市地税局从各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中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