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2 09:59:1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消费金融,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消费金融是促进消费的一个重要引擎,也是各大金融机构增值业务中的一个亮点。首先,消费金融可以从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这两个角度来看。艾瑞咨询分析师李超告诉《经济》记者,传统金融并不是消费金融里的领导者,因为它在很多风控和消费场景的把控上并不是很强,传统金融做消费金融和做传统信贷并没有太大区别。
而互联网金融做消费金融一方面是为了迎合相关政策,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和消费金融服务的都是个人,个人风险把控的能力会更强,而且互联网金融的风控理论都是创新的,它需要一些新的市场或人群来验证自己的理论是否正确,然后通过一些数据的纠正来调控模型。另外,电商已经兴起,互联网金融在这个环境下在消费金融领域布局其实是通过掌握消费资源去做消费信贷,其更倾向于J物不贷钱,这从风控的角度上来讲比传统的信贷方式更进了一步。
最近几年,互联网金融的消费金融,如普惠金融,将以前大的金融机构不关注的长尾消费群体纳入消费信贷群体中。零点研究金融行业总经理杨轶对《经济》记者表示,这对各大金融机构产生了一些冲击,但由于监管和风控等要求,这些群体目前还不在核心消费金融的消费群体中。
银行是消费金融的主力军,而银行业致力于消费金融领域中的布局,政策放开是直接动因。2016年3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围绕新消费领域设立特色专营机构。据统计,目前国内已有18家持牌消费金融机构,其中银行业占八成,即主出资人为银行。易观金融高级分析师王蓬博对《经济》记者表示,对银行来说,开展消费金融业务主要目的还是为了扩大在消费信贷市场的影响,相对于其余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银行资金成本更低,来源也更稳定,还有着成熟的征信和审批模式。
不仅如此,国仕资本研究协会理事李高阳在接受《经济》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深入推进,利差收窄,行业竞争激烈,资金成本上升,利润受到挤压,与公司客户相比,个人客户对利率的要求弹性较小,“因此,消费贷款、个人贷款是银行调整客户结构和业务结构的方向之一,大力推进在消费金融领域的布局,是商业银行转变盈利模式和定价机制的必然选择。”
而对于产业系消费金融公司和电商消费金融平台来讲,开办销售金融公司可以提升主业的销售业绩,能有效地缓解库存压力。“产业系拥有可把控的营销渠道和客户资源,但由于在体系内开展业务,消费场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王蓬博对记者说。
坏账率和风控成消费金融规模扩张的隐患
金融机构进入消费金融领域主要依赖政策优势和市场空间优势。国家目前大力支持消费金融的发展,并且消费金融前景可观,预计到2020年,中国消费信贷规模或可达到十万亿元级别。
2013年中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规模达到60亿元左右;2014年交易规模突破150亿元,增速超过160%;2015年是互联网消费金融元年,政策的密集落地,大数据的爆发式增长,使当年交易规模突破2300亿元,增速超过1180%;2016年,消费金融已形成万亿元级市场,坐上了互联网金融的头把交椅。
对此,清科研究中心分析师刘小亚对《经济》表示,保守估计,互联网金融消费市场2017年或可达到2万亿元的市场规模。
“2万亿元仅指线上,结合线下,市场远不止于此。”盈灿咨询高级分析师张叶霞也对《经济》记者表示,消费金融市场无论在量和质的方面都发展迅猛,如增长速率高、业务模式不断创新等。
随着越来越多的平台进入消费金融领域,未来整个行业的竞争肯定会持续加剧。规模快速扩大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隐患,如准入门槛低、信息审核不严导致骗贷增多、坏账加剧等。
在刘小亚看来,目前这个行业最大的隐患就是部分金融消费公司坏账率过高。“消费金融的爆发式增长吸引了很多互联网企业的加入,互联网思维的引入造成了重客户流量、轻风险控制的问题。”部分公司风控做得较差,不能有效地控制风险,为以后的发展埋下巨大隐患。
另外,我国国民征信体系并不健全,不完善的征信体系不能对行业形成支撑,不能对客户的信用评级有充分的了解,这将是阻碍行业发展的另一问题。
目前大家都看好消费金融这个领域,积极进入抢夺各类消费场景和领域。杨轶表示,在扩张过程中,难免在坏账率和风控方面出现一定的问题。另外,专业人才的匮乏也会导致一系列的隐患。
随着坏账率的提升,如何做好风控,如何有效构筑垂直行业壁垒,将是每一个消费公司必须面对的问题。
目前,消费金融市场的平台主体主要有三类,消费金融公司、电商平台和P2P平台。“互联网金融起因于金融行业的电子化和金融服务的网络化,互联网深刻地改变着人类的行为习惯,上述三类主体在不同程度上都选择了拥抱互联网。随着技术的变革和应用,互联网金融消费市场规模将继续扩大。”李高阳对记者称,市场规模的快速扩大和出现隐患并不存在必然关系,互联网金融消费未来发展的关键在于场景构建和风险控制,场景构建是营销的法宝,风险控制是安全的保障,如能有效地兼顾二者,市场最终就会呈现出良性发展态势。
行业深耕为消费金融发展的趋势
有观点认为,消费金融将进入深耕细作阶段,但也有人认为,由于很多消费金融公司的坏账率已高达20%以上,2017年消费金融行业将面临大洗牌。那么,未来消费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究竟如何呢?
“未来大的趋势应该是呈增涨态势。”杨轶认为:“但在不断成长的过程中,不断洗牌也是很正常的事情。产业从不健全走向规范健康,需要一个过程。”
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李高阳并不认为2017年会出现消费金融行业大洗牌的情况,“2016年是消费金融市场的‘爆发年’,今后几年将是行业的‘繁荣年’,市场仍处于上升阶段。”
李超也表示,2017年消费金融市场洗牌的可能性不大,洗牌有可能是一种软着陆,企业自己决定不再做消费金融,但会很好地善后,会采取很平稳、很柔和的方式处理。另外,现在做消费金融,考量的不是金融机构的金融能力有多强,而是金融机构对于消费环境的掌控国度有多大。“掌握消费场景的机构已经和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联合,要么在它的消费体系里搭载一些消费金融服务,要么自己独立成立一个网络金融部。”
尽管行业竞争加剧,但是消费金融的市场需求还在不断扩大。在刘小亚看来,我国消费将明显呈现出“外出就餐―娱乐―家庭住房和汽车消费―医疗保健”的升级顺序。“虽然行业存在一定隐患,但是在市场需求的促进作用下,相信各大金融机构会更加严格控制风险,规范市场运作,进一步促进消费金融升级。”
随着移动支付带动线下商业的互联网化,消费场景开始决定流量入口和消费程度。场景的多元化必将引发市场格局的重构,“深耕行业、更加理解消费者的公司必将重构消费入口,出现多极取代单极的趋势。”王蓬博表示,不管是从供给侧、需求侧的角度来看,还是站在宏观政策的层面看,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的活跃度都将持续增加。
深耕细作与大洗牌都是行业发展的必然,分别体现了行业纵向和横向发展的规律。在纵向上,消费金融平台深耕某一擅长领域,是资源聚合后效益提升必然选择的路径之一;在横向上,在市场竞争选择和政策合规监管的协助下,必然会出现优质平台生存、劣质平台死亡的洗牌现象,劣质包括资本实力弱、风控能力弱等。
最近,天津的小韩喜结连理并贷款买了房,他们看上了一台冰箱和一台洗衣机,两个成套购买的优惠价格是2999元,但小韩的月收入为4000元,除去日常开支和偿还房贷,他们可能要再存几个月的钱才能买得起。
这时,商店里面的消费金融贷款业务引起了他们的注意。他们决定向捷信消费金融公司(下称“捷信”)申请消费贷款来购买冰箱和洗衣机。他们申请了一年期的贷款,首付600元,剩余每个月只需偿还225元。这样,小两口提前用上了家电,而且在食品及其他日常支出、房贷和消费金融贷款后,还可以存下一点钱。
与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并且分期还款业务不同,消费金融公司提供的是用于居民消费贷款业务,消费金融公司的目标客户是低收入群体,比如一些现金流相对紧张的蓝领工人、新婚夫妇和农民工等。
他们通常没有抵押物,月收入较低,很难在银行申请到贷款或信用卡。但是他们借贷消费的需求依然很强烈,比如需要贷款买一些家电、手机等小额消费品。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不需要担保,申请门槛低,很好地满足了低收入人群的贷款需求。
这样的贷款消费方式正日益受到高层的重视。今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其中指出要“逐步扩大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城市范围,培育和壮大新的消费增长点”。银监会日前也表示正在加快修订《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进一步扩大消费金融机构的试点范围、增加消费金融主体。
并非鼓励举债消费
捷信董事米兰·托马内克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我们不会鼓励大家举债消费。消费金融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我们试着在家庭收入及储蓄与提高的购买力之间建立平衡。我们的目标是通过小额贷款,在不需要动用其储蓄的情况下,提高家庭消费水平。”
米兰·托马内克介绍道:“我们面对的客户大部分都是首次借贷人,从来没有和金融机构打过交道。通过消费金融贷款,客户可以低成本地积累贷款的经验和良好的信用记录,在满足家庭基本开支的情况下,更合理地安排资金使用。”
此外消费金融贷款依托于零售商,客户可以方便地在商店内申请贷款,不用到消费金融公司办理。此外,还款方式灵活,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银行代扣、拉卡拉自助还款等方式。因而对需要购买商品的低收入群体极具吸引力。
作为中国最大的手机连锁卖场,迪信通很早就开始与消费金融公司合作推广消费金融贷款业务。迪信通的工作人员田红介绍,迪信通中有10%的客户是通过分期的方式购买产品,累计的客户分期付款贷款额超过1.5亿。“消费金融贷款帮助提高了迪信通的手机销量。”
苏宁云商总部金融产品经理周伟说:“从2008年1月份,我们开始与捷信合作。刚开始的时候,国家还没有出台相关的政策,当时我们考虑的是为消费者提供一种付款方式,没有指望有多大的收益。”
周伟说:“在2010年国家发了消费金融牌照,政策开始明朗了,我们加大了合作力度,目前在天津、四川等地我们有350家店开办了消费金融服务。2012年通过捷信办理的贷款总额接近3个亿,合作的效果不错。”
总体规模仍小
2010年,经银监会批准,全国范围内有捷信、北银消费金融公司、中银消费金融公司、锦城消费金融公司等4家消费金融公司获得牌照,分别在天津、北京、上海、成都等地开展消费金融试点。
今年6月29日,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李建华表示,试点3年来,4家消费金融公司的资产规模已经达到63亿,累计放出贷款规模为88亿元,39万余笔。
以捷信为例,在天津地区,截至2013年6月底,捷信累计服务客户18万人次,累计发放贷款5.69亿元,每年的贷款增长率达到100%以上。
但是在我国,银行是提供消费金融贷款的主要部门,消费金融公司占消费贷款市场的份额比较小。可以说消费金融公司正处于成长的幼苗期,虽然发展势头迅猛,但是总体规模还比较小。
多年研究消费金融的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金融市场研究室主任杨涛曾撰文指出,2012年末,我国的个人消费贷款余额已达10.27万亿元,但是包括消费金融公司发放的贷款在内,以耐用消费品、装修等消费开支为目的的贷款只占11%。
杨涛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在西方国家等发达经济体中,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机构才是真正的提供消费金融服务的主体。”
缺资金和信用记录
随着国务院和银监会出台的扶持政策,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或将迎来新的机遇。
杨涛认为,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过去的经济拉动主要靠投资,现在逐渐转变为由消费驱动。消费在经济中的地位将越来越重,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的机构也将越来越多。
捷信中国境内唯一一家外商独资的消费金融公司,2004年才进入中国市场,但由于试点限制捷信只能在天津开展消费金融业务。而在其他省份,捷信只能与信托公司合作,通过提供担保的方式,让消费者从信托公司处获得贷款。
消费金融试点范围有望扩大,这让捷信看到了诱人的商机。捷信中国区总裁迈克尔﹒史国奇认为,如果捷信能够获得跨区经营的批准,在一到两年内业务将扩张到120个左右的城市,在未来几年内业务量将实现每年翻番的增长。
尽管消费金融行业获得了政策扶持,但同时也面临着缺乏资金来源、征信系统不完善等问题。
消费金融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允许吸收公众的存款,现在的融资途径主要还是来自股东的资本。
国务院做出决定要扩大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范围,或许意味着消费金融公司的筹资渠道更加宽广。米兰·托马内克说,“我们期待着能丰富消费金融公司的融资途径。”
除了资金来源单一,制约消费金融公司发展的另一因素,是无法得到完整的征信信息。如果能够查询消费者完善的信用状况,对消费者进行的风险评估会更加准确,更加快捷。
杨涛告诉《中国经济周刊》:“目前消费金融公司在金融机构中的地位比较低,缺少技术环境和基础设施的支撑。”
消费金融服务可挖掘空间巨大
中国正处于消费较快增长和结构升级加速时期,近五年,中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以年均15%的速度快速增长。2014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26.2万亿元,消费对GDP的贡献率首次超过50%。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郭田勇表示,如果能更好地撬动13亿人的消费市场,以消费促进先进制造业的升级和发展,可为中国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先储蓄后消费的传统消费观念正在发生改变,信用消费、适度提前消费逐步被更多人所接受。但问题是,目前金融机构提供的消费金融服务明显不足。”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首席宏观研究员赵庆明说。
央行数据显示,消费信贷在全国银行业的信贷规模中只占15%,除去住房按揭贷款后的消费金融仅占3%。2014年全国消费信贷余额达到15.36万亿元,但其中70%以上是基于抵押的个人住房按揭融资。
“在国外成熟市场中,消费信贷占比一般在30%左右。”姜建清说,目前,工行个人消费信贷余额达2.91万亿元,但除去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后,消费贷款余额近7000亿元,其中信用卡消费贷款余额达4100亿元。因此,“有巨大空间可挖掘。”
信用消费金融成重要资产业务
时下,发展无抵押、无担保的个人消费贷款已成为越来越多银行的发展战略。民生银行行长助理林云山认为,从利率市场化角度看,个人消费贷款业务未来将成为商业银行相当重要的资产业务。
在民生银行全面重启消费信贷业务的同时,南京银行也完成了消费金融中心改革。日前,工行也整合了原先散落在银行卡部、个人金融部、电子银行部等多部门的个人信用消费贷款业务,成立了个人信用消费金融中心。
姜建清表示,在国家重点推进实施信息、绿色、住房、旅游、教育文化体育、养老健康家政等6大领域消费的背景下,发展纯信用的消费信贷大有可为。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扩至全国。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国内外银行业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成熟一家、批准一家。
在原有几家“银行系”金融消费公司扩大业务受理网点的同时,邮储银行、永隆银行、湖北银行、徽商银行和重庆银行等5家银行发起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已进入紧锣密鼓的筹建阶段。
“面对经济下行压力仍存、金融监管深化、利率市场化加快、金融脱媒加剧等一系列重大趋势性变化,银行正在大力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和盈利增长带,而消费金融具有抗周期能力强、轻资本效用强等特点,正符合银行经营转型的内在要求。”赵庆明说。
消费金融需提升风险防控
在消费金融业务蓬勃兴起的同时,专家指出,不同于银行信用卡对资金流向的实时监控,个人消费贷款一旦放款后,资金流向较难监控,需要进一步提升风险防控。
银监会数据显示,2014年,消费金融行业不良贷款率达1.69%,超过银行业不良均值。
马上消费金融需要在“马上金融”APP上还款,有两种还款方式,一种是手动还款,一种是自动还款:
1、手动还款:下载并安装“马上金融”APP,手机号验证码登录后,在首页选择“还款”后按照系统提示进行相关操作;
2、自动还款:需要保证绑定的银行卡有足够的余额,在设置中设置还款方式为自动还款即可。
(来源:文章屋网 )
现阶段,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金融行业不断进入人们的生活中,金融产品、金融服务更是与人们有着密切的联系,甚至变得越来越重要。与此同时,金融行业、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归功于广大人们的积极参与和支持,能够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就能够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促进金融行业的发展。但是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扩大,在还没有完善相关的金融市场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很多消费者的权利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给消费者产生了障碍。因此,我国应该不断完善法律制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又快又好的发展。
1 金融消费者
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概念。所谓的金融消费者是指以满足生活需要为目的,在能够承担金融行业风险的前提下,不断购买金融商品,或者是接受金融行业的各种服务,而在金融市场获得一定收益的人。金融消费者不是普通意义上的消费者,是一个特殊意义的群体。
对于法律而言,金融消费者包含了三个层次的意思。首先,为了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金融消费者不能是法人组织,只能是普通的自然人;其次是金融消费者的消费目的只能是在生活方面上的各种消费,对消费者消费本身的需求层次有了一定程度的限定,表现出在金融行业法律保护的重要性;最后,金融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既涵盖对商品的消费,也包括对各种服务行业的消费。
金融消费者的特点。在消费者这一较大的群体中,金融消费者有着特殊的意义。金融消费和普通的消费有所不同,金融消费存在一定程度的风险性,能够产生很高的收益。根据与普通消费者进行比较,归纳出金融消费者所具有的特点。
金融消费者进行交易时的对象比较特殊,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例如证券、基金以及不同的理财产品等这些方面,在进行这些方面的交易时,金融消费者不是独自进行的,是需要通过将消费者自身的个人银行账户、资产状况等个人金融信息托付给金融行业进行的,这些都是金融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金融消费者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金融消费者处于一种劣势地位。由于在金融行业存在的复杂性这特点,使得金融消费者在金融市场中不能够辨别金融商品的真假性。加之,在金融市场中,销售对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方面的诱导以及没有经过全方位介绍,使得金融消费者对自己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没有经过全方面的认识或者对商品没有正确的认识,使消费者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也就是说金融消费者在金融行业、在金融市场中处于劣势地位。
金融消费者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也就是说金融行业的稳定性需要借助金融消费者来进行维持的,如果金融消费者在金融行业中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并且此时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那么金融消费者很可能就会对金融行业失去信心,离开金融市场,这样就会降低金融市场的发展。由此可见,金融消费者对金融市场的发展有着重大的作用,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大群体。
2 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及其相应的保护制度
金融消费者权利的相关内容。金融消费者除了具有普通消费者群体所具有的权利之外,因金融市场的复杂性等特点,使得金融消费者还具有一些与金融行业相关的权利。其中金融消费者应该具有三种特殊的权利,分别是知情权、隐私权以及公平交易的权利。下面对着三种权利进行具体的解释和介绍。
首先,是金融消费者应有的知情权。前面提到金融消费者一直处于一种劣势地位,主要是因为金融消费者在进行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是享受金融服务的同时,没有经过对其全方面的认识,使金融消费者对相关信息掌握的不够,使消费者有一种被忽悠的心理。针对这些情况,金融行业应该确保金融消费者有一定的知情权,也就是说金融消费者有权利知道金融产品的信息以及金融行业的相关服务。同时,金融机构还需要将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所承担风险的程度,而不至于使金融消费者进入购买的误区。能够让消费者全面掌握金融市场的各种信息,进入消费者的知情权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是金融消费者进行消费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
其次,是金融消费者应该有的隐私权。所谓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方面的信息有不公开透露,不被他人利用、知晓的权利。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和普通消费者的隐私权不同,它主要指的是和财产方面相关信息。在金融行业的市场中,金融信息和金融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金融消费者应该保证自身的隐私权,这也是金融消费者在金融市场中进行交易的前提。
金融消费者的最后一项权利是公平交易权。金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遵循公平、诚实的基础上,在向金融机构如金融单位、保险公司等形成具有法律效益的关系时,金融机构能够不勉强提供金融服务,不违反法律法规,使金融消费者享有一种公平、公正的权利。
我国金融行业开放的较晚以及开放程度的不高,导致国内金融机构竞争意识不强烈,服务意识就更加淡薄。我国金融监管机构设置也有待创新,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长期以来只是以稳定国内金融秩序为主,忽略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意义。而金融机构长期以来片面的只以增加利润为目的,并没有以为客户服务为中心,使得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得不到重视,长期以来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这才有金融消费者在银行的营业柜台上不断的存取一元钱折腾占用银行资源的激烈行为发生。此外,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知识匮乏和反向识别金融诈骗能力较弱,但随着金融消费者不断加强金融知识的补充和更新,相信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自身权利,这将更加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的成长和完善。
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保护制度。金融消费者主要具有三种和普通消费者不同的特殊权利,并且这些权利需要经过保护,才能确保金融消费者在金融市场中的合法权益。
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保护制度一方面是倾斜保护。要想消除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的不平等关系,就必须给予金融消费者一些特殊的权利,以扭转这种不平衡的趋势,以促进金融行业的发展。
另一方面,还应做到公法保护制度。因为现阶段的金融市场中,很多金融消费者的权利都有医生程度的损害,有很多难题尚未达到解决。为了改变这种现状,就需要借助国家的强大力量,不断从立法、执法等多种角度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促使更多的消费者向金融消费者转变。
此外,还应遵循效率的保护制度。所谓做到遵循效率是为了能够及时解决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享受金融服务的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困难,以降低这一过程中对金融行业造成的不良影响。
完善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制度。单纯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并不能够就代表着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会受到侵害,所以应该不断地完善消费者的权利保护制度,以促进金融行业的发展。
首先,应该不断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时明确消费者所应有的权利范围,逐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其次,不断加强金融消费者具有的知情权、隐私权以及公平交易等三方面的权利,为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奠定坚实的基础。最后,在金融市场中一旦出现问题,应该及时明确责任,而不是一直让金融消费者处于劣势地位。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弱者保护理念;类型化保护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2-736X(2012)03-0075-03
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早在我国金融业成立之初就已经存在,而且随着金融业的日益发展壮大而越演越烈。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其开始进入我国金融法制的视野。在我国现代民商法领域中,弱者保护理念也进一步增强,并逐步扩展至金融领域。我国也开始认识到金融消费者尤其是投资类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并开始出现有关金融消费者的相关讨论。对于我国而言,金融消费者保护尚属一种全新的法律保护理念。目前国内的相关的探讨尚停留在理论层面。且绝大多数重在强调向金融消费者提供保护的重要性,至于什么是金融消费者,金融消费者的边界在哪,应当如何向其提供保护却鲜有论及。
一、弱者保护理论
弱者保护理念是民商法适应多样变化的社会生活需要,通过国家干涉私法领域,追求实质公平的结果。“强者”的存在,且强者的强势行为威胁到交易相对方基本权利的实现是弱者保护的基本前提。在正视到强弱之差,并对相差的原因及程度做出判定后,法律将弱者保护理念引入具体的法律规则设计,使得特定的个人通过法律规定的特权达到维护自身权益,实现社会实质公平的目的。弱者保护的实质就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通过给予弱者特权,从而保证其在与强者交易谈判时处于尽量同等的条件。现代社会的生产方式导致在交易领域里这种交易双方强弱差距不断拉大,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具体到法律领域,就表现为弱者保护理念出现了不断强化的趋势。在弱者保护理念强化的背景下,金融消费者的弱者地位不断得到更多人们的认可和关注,将弱者保护理念扩展至金融消费领域逐渐成为法律的取向所在,金融消费者――这一新的法律名词就此应运而生。
二、金融市场中自然人参与者的弱势地位分析
要给予金融市场中自然人参与者充分的法律保护,首先就必须解决其弱势地位问题,只有在其弱势地位得到法律承认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得到真正的公平对待。现在我国金融市场中自然人参与者的弱势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交易双方地位和实力相差悬殊
金融机构作为专门从事此类业务的单位,在规模上、技术上都是传统经营者无法比拟的,法律在设立资本金额上,内部机构的设制上也都做出了严苛的进入条件规定。如此“财大气粗”的交易者很难不会在交易中利用自身优势向交易对方施压,提出对己方有利的交易条件。
(二)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一方面,金融产品本身就很技术化、专业化,随着金融业的加快发展,金融创新层出不穷,新的金融产品又不断推陈出新,加剧了信息不对称;另一方面,金融销售手段的专业化、多样化,诱导和欺诈时有发生,就更加增加了金融消费者获取信息的难度。
(三)格式合同在金融业的广泛使用
格式合同在金融领域内占领了绝大多数地盘,表面上金融消费者的意思表示一致掩盖了其事实上的意思表示不自由。金融机构往往通过格式条款规定有利于自己的内容,尤其是那些能够限制或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在传统金融领域可谓屡见不鲜。与此同时,不利于相对人的内容亦混杂在格式合同制之中,经常不合理地分配合同风险。这些利己损人的条款夹杂在专业化的格式合同之中,加之自然人参与者本就信息不足,故很难引起其注意,更谈不上充分理解。
三、金融消费者及其范围
(一)金融消费者
介于金融市场中自然人参与者弱势地位问题已经成为社会问题,介于传统法律保护的无力,人们给予此金融市场弱势群体一个统一的法律称谓,尽力界定清楚其范围。“金融消费者”这一法律概念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得以产生,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范围,成为探讨需要享受弱者保护的金融市场自然人参与者的代名词。由于弱者保护理念出现了不断强化的趋势,使得在立法层面向金融领域的自然人参与者提供弱势保护成为可能。在认识到金融领域,特别是投资领域的自然人参与者弱势地位的基础上,向其提供法律的倾斜性保护措施成为必须。在具体的法律制度选择上,由于传统法律保护的无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成为了目前最佳的选择,金融服务法成为未来的发展趋势。但要具体解决如何向金融领域的自然人参与者提供保护,首先就必须要界定清楚这一弱势群体的范围。纵观现代各国立法以及我国学术界的动向,我们将金融领域的这些弱势群体称之为“金融消费者”。
(二)金融消费者的范围
可以说,金融消费者的活动范围几乎涵盖了整个金融领域,但并不意味着这些领域中所有除金融机构外的市场参与者都能够成为金融消费者。那么,哪些主体可以进入,哪些主体不能够进入该理念保护范围,成为我们目前探讨的重要问题。本文借鉴国外的立法模式并结合我国金融行业特点,对我国的金融消费者给出一个粗略的范围。
1.排除机构类金融产品购买者。在我国,目前有关机构类金融产品购买者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问题形成了两种意见:一种持肯定态度,另一种持否定态度。持肯定意见的学者认为,只要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交易双方地位和实力相差悬殊,无论自然人还是机构都可以成为金融消费者。持否定意见的学者占大多数,他们认为,金融消费者是在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信托等金融领域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消费者保护理念本身就是为了保护自然人目的而设,即使延伸到金融领域也是一样的。要讨论机构能否成为金融消费者,首先要看我们创设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的意义所在。金融消费者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金融领域交易双方不平等问题的,并且不可否认的是这种不平等问题主要涉及个人生活需要领域,为个人目的也是成为金融消费者所必需。并且,我们关于金融消费者理念成立基础的论述中也一直是以自然人弱者地位为前提的。因此,本文认为,金融消费者就如我们之前一直讨论的那样,仅限于金融领域自然人参与者,不包括机构类金融产品购买者。
2.排除复杂投资产品的个人购买者。对于是否应当将复杂投资产品的自然人购买者归人金融消费者范围,学界
亦是两种态度:一为主张归入,一为反对其成为金融消费者。主张该领域的自然人参与者享受消费者保护的理由主要是希望金融消费者保护能够惠及整个金融领域,而且在复杂投资领域自然人的弱势问题更为严重,理应享受到法律的倾斜性保护措施。而持反对意见的学者占大多数,他们认为,此种复杂投资产品在市场进入标准上已经采取控制措施,往往只有专业的投资人才能够有资格进入,根据投资适合性原则,进入该领域的自然人理应按照高风险、高收益的原则自行承担风险,而不应受到金融消费者特别享有的法律倾斜性保护。本文赞同第二种意见,认为复杂投资产品的自然人购买者不应当归人金融消费者范围。
3.涵盖专业的个人投资者。专业个人投资者是指金融市场中拥有用以做出投资决策和评估风险的经验、知识和技能的自然人参与者。在我国,关于专业的个人投资者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的争论也主要形成了两种观点:一是承认专业个人投资者的金融消费者地位,二是否定其属于金融消费者。支持前者的学者认为,金融消费者就是对金融领域的自然人参与者提供保护的制度。即使在传统的消费者保护中,也没有专业的消费者说法,不能用一个模糊的“专业”概念将一部分自然人参与者排除消费者领域。持否定意见的学者则提出,普通投资者由于专业水平、经济实力、投资经验的问题纳入金融消费者的范同当无异议,但专业个人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完全是以营利性为目的,与个人生活相去甚远。本文认为,我们不得不承认专业个人投资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实力不对等矛盾,相较普通投资者而言,肯定要缓和一些,但缓和不代表不存在。专业的个人投资者毕竟是个人,在面对规模庞大、资金雄厚的金融机构时,其所拥有的信息、经验和实力仍然显得单薄,完全不能够达到与金融机构相抗衡。所以,本文认为,金融消费者的范围应当涵盖专业的个人投资者。
四、金融消费者的类型化保护
在对金融消费概念进行分析和粗略划定其范围后时,我们不难看出,金融消费者作为一类交易弱势群体,其范围非常广泛,几乎涉及金融行业的绝大多数领域,内容的丰富性,尤其是传统金融业务与投资类业务的较大差别使得同等保护标准不能够适用于金融消费者。因此,金融消费者分类保护成为现实的选择。
(一)金融消费者同等保护的不适用
在强化弱者保护的理念下,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大体划定了金融消费者的范围,虽然排除了机构投资者以及复杂投资产品领域的参与者,但其仍然不仅涵盖了储蓄存汇款业务、贷款业务、信用卡业务等传统金融业务,还包括了证券投资业务、投资类保险业务、金融理财业务等投资类业务。完全可以说,金融消费者是一个范围广泛、内容丰富的法律群体。在为金融消费者划定界线的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营利性使得投资毕竟不同于服务于民众日常生活的传统金融业务,即使为了保护的需要,我们将个人投资者纳入金融消费者,这种质的差别依然存在。与此同时,具体到投资领域,我们虽然将全部个人投资者都纳入了金融消费者之内,但法律对专业的个人投资者所提供的保护必然要不同于普通个人投资者。因此,我们需要根据金融消费者的特点,对其提供不同等的分类保护措施。
1.传统金融消费者与投资类金融消费者的区别保护。传统金融消费者即在我们所指的传统金融领域从事金融活动的个人;而投资者类金融消费者,顾名思义,是指排除复杂投资领域外的其他投资领域个人投资者。我们之所以将传统金融消费者与投资类金融消费者区别保护,根本原因就在于投资的营利性与日常生活消费质的差别。投资类金融业务在享受金融机构依据交易对等原则提供的金融服务同时,其自身投入的资产又同时在实现营利,尤其是融资融券业务出现后,这种营利和服务的混合明显不同于传统金融消费者以支付确定对价享受金融服务的消费方式。
2.在投资领域,普通个人投资者与专业个人投资者的区别保护。在投资业务领域,金融业务开展的效率性也是法律追求的目标之一,这和商法的效率价值追求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在投资交易双方的条件能够满足加快流转的要求时,尽量促进效率优先实现也是商事法律的必然选择。根据投资者的“专业”与否,法律在金融机构的说明义务履行上,在具体交易规则的操作上,在交易结果的承担上的规定必然有所不同。针对专业的个人投资者,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产品时完全无需像对待普通投资者那样,花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反而应当给予其更多的自由选择权,在保证交易自愿、公平的前提下,尽量迅速地达成交易。将专业个人投资者归人金融消费者,不代表要对其提供与普通个人投资者相同等的保护措施。
(二)传统金融消费者保护
传统金融消费者参与的主要是那些与民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服务于日常需要的基础服务类金融活动。无论从事储蓄存汇款业务、车辆房屋贷款业务、信用卡业务,还是防范风险的保险业务,金融消费者都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追求生活需求的满足。这些业务的基本服务特性也就决定了传统金融消费者保护措施的侧重点,即各项保护措施都重在强调基本交易规则的规范和完善。这些基本交易规则公平与否,金融消费者获知交易规则程度的高低是关注的重中之重,其中金融消费者的获知程度因为直指基础交易规则,要求比投资类金融消费要高。具体而言,传统金融消费者保护关注的重点在于对格式条款的规制,对强制交易的限制,对金融消费者获知交易规则程度的严格要求。
(三)投资类金融消费者保护
(一)消费金融的概念。消费金融,指向各个阶层的消费者为实现自己消费而提供贷款的一种金融服务。不同于传统的消费方式,即消费取决于自身的财富积累和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理性的消费者为实现效用最大化,安排整个人生的消费和储蓄,把当期借贷支付未来储蓄。为满足消费者的这种需求,消费金融应运而生。
(二)我国开展情况。从2009年,国务院批准的北京、上海、天津、成都四地开展消费金融试点,到2013年扩大到16个城市,在互联网金融的推动下,2015年6月决定推广到全国。从2010年银监会发放首个消费金融牌照,到2016年2月,全国共有15家消费金融公司获得牌照。主要特点:1、商业银行是主要参与者,如中银、北银、锦程、招联、兴业、中邮、湖北等消费金融公司都是银行作为出资大股东。2、海尔消费金融和苏宁消费金融则是利用自身的消费场景优势,开展贷款产品。3、还有部分具有地域特征的公司,如湖北消费金融、晋商消费金融和杭银消费金融等,产品定位于当地市场。
二、保险公司进入消费金融领域的动因
(一)保险业迎来发展时代。“新国十条”的颁布,再加上2015年保险业的飞速发展,正如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多次在公开发言中指出,未来20年乃至更长一段时期,保险业将迎来快速发展的“黄金时代”。可以预见,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随着监管部门继续推动市场化改革、鼓励创新,保险业的稳健发展态势或将持续,保险业开辟消费金融也是自然而然。
(二)互联网推动消费金融兴起。在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下,消费者体会到的便利与高效,使得消费金融加入进来,利用互联网消费,消费金融能够更加快速的提供服务。因此中国金融行业开始向零售小微倾斜,比重不断加大,成为一种不可扭转趋势。
(三)内需拉动经济。全球经济发展缓慢,中国出口和投资对经济的拉动已相对疲软,通过刺激消费拉动内需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结构中,服务业达50.5%,比第二产业高出近10个百分点。更重要的是,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66.4%。预计2016年及以后,最终消费的贡献率将进一步上升,逐步提高到70%左右。
三、保险公司进入消费金融领域合作模式
随着消费金融的兴起,各保险公司开始用各自优势进入消费金融领域。以下举例说明几个主要保险公司的开展模式。
(一)众安“买呗”。众安保险通过与蘑菇街合作推出的个人消费信用保险产品,“买呗”的运行模式:在免息期内,消费者直接向商家付款,如果买家逾期不付,众安保险向商家进行赔付。这种做法通过保险的方式,规避了电商平台垫资的环节,而且可复制性很强,只要场景里存在应收账款,就可以嵌入类似的保险服务。这种模式使保险公司不直接参与贷款发放,只是以为借款人提供保证保险的方式,保障出资人的资金安全,因此成为互联网电商平台下的主要模式。
(二)泰康在线的“征信+保险+资金”的一体化服务。2016年3月22日,泰康在线联合中诚信征信有限公司、小信用个人信用聚合管理平合推出互联网消费信用保险。在小信用平台的场景下,用户可以随时查看自己的信用分、管理自身信用水平,并获得旅游场景下的授信额度,购买相应价格范围内的旅游产品,享受旅游分期服务,并且是免息、免服务费的。选择进入旅游领域,是因为这个领域,需求量已经有一定规模,并且对应的消费场景的风险较低。
(三)首家信用保证保险公司。阳光渝融信用保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阳光信保”)是国内首家专业信用保证保险公司。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两江金融发展有限公司和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和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等业务。不同于前两种保险公司进入场景开展产品的模式,阳光信保是通过大数据来给消费者提供信用风险管理服务。
四、合作发展中存在问题
(一)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目前我国的征信系统与国外还有较大的差距,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所收集的信贷交易数据信息当中,仅有八分之一是十分完整的,这也说明了我国个人信贷交易的普及性还不够高。在上述保险公司进入消费金融领域的模式中,保险公司针对群体大部分是在商业银行是申请不到信用卡的年轻人群体,这类群体的信用体系的建立更加困难。所以保险公司再进行承保时,出险率要比一般险种高。
(二)消费金融市场法律体系不健全。当前我国针对消费金融市场并没有统一的全国性的综合法律,与消费金融相关的法律主要分散在两方面,一是金融领域的《银行法》、《保险法》等法律中涉及消费金融的部分,二是在较低立法层次上制定的行业管理办法或指导意见。为了消费金融未来的发展布局,国家应尽早完善消费金融市场法律体系。
五、未来合作提供建议
(一)完善行业监管体系。一方面,要确立监管主体。目前银监会、金融办、工商局都监管一部分消费金融企业,因此在出现问题的时候,监管部门之间有可能存在互相推诿的情况。国家应确立集中监管部门来进行统一监管,防止出现不同监管部门标准不一,另外把发放牌照作为经营准入条件,持证经营是未来发展趋势。另一方面,要建立自律性组织。随着消费金融公司的增多,需要建立一个行业内相关信息的共享平台,即成立消费金融自律组织。这样可以促进行业内准则的统一制定,还能降低整个行业的风险,保证行业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二)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建设。保险与消费金融合作的难点在于征信数据库的引入,所以必须完善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建设,才能更好的促进两者的合作。一方面,完善我国征信立法体系。良好的法律环境是互联网金融开展征信的必要基础,征信的有法可依才能保证数据的收集与使用有法可循。我国首部征信业法规《征信管理条例》的实施,使得我国征信行业有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但是缺少一个较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该法规还缺少配套的规章细则,同时该条例也存在着一些缺陷与不足,比如明确征信机构在征信体系中的具体任务与职责。另一方面,加强征信数据库的建设。要完善征信市场的管控工作,提高征信机构与信息使用者的保密意识,避免信用数据信息的滥用。最后各个区域要进行信息资源的交流与共享,给互联网金融征信设定统一口径,完善征信数据的规范性。
关键词:能源消费;金融发展;马尔科夫转移向量自回归模型;因果检验
文章编号:2095-5960(2014)01-0007-07
中图分类号:F062.2
文献标识码:A
一、背景
国际能源署报告(2009)指出,中国现在已经成了最大的碳排放国,占到了2009年全球排放量的24.2%,而其中能源消费相关的碳排放又占到61.4%(BP,2010)。所以能源消费问题已经不仅仅是我国经济生活的大问题,也是关系到中国国际形象的国际性问题。研究能源消费问题的核心,不应该是简单的讨论降低能源消费。因为能源消费不是一个孤立的经济指标,往往和经济生产、居民生活、国防建设等方方面面有着紧密的联系。如果采取一刀切的行政手段,强迫企业或者居民等能源消费单位降低能源消费,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可能很大。同样,很多貌似与能源消费没有直接关系的经济行为也可能给能源消费带来显著影响,比如国际贸易、金融发展等。因此,研究能源消费对相关经济行为的影响,以及哪些经济行为会影响能源消费都是非常重要的内容。
目前关于能源消费的研究文献中,以研究能源消费与经济增长、经济结构和对外贸易等方面的协整关系为主流。其中又以能源消费与经济增长为最核心的研究内容,其主要研究内容可以归纳为4个主要方面:增长假说、保护假说、回馈假说和中性假说。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传统的能源消费与经济增长研究中没有把金融发展从经济增长中独立出来作为单独的重要因素进行研究,限制了人们对金融发展与能源消费关系独特性的认识。因此关于能源消费与金融发展相互关系的研究,能有助于更深入认识能源消费,以及其与经济、金融领域的动态影响机制。国内部分学者已经开始关注能源消费与金融发展的相互关系。比如赵领娣的研究认为金融深化和资本深化合力推动了中国的节能减排工程。
孙浦阳通过国际研究经验,认为金融发展是影响能源消费结构的显著因素。
二、文献回顾
传统的能源消费经济研究,主要是围绕经济增长与能源消费展开的。近十几年随着金融发展研究的深入,金融发展因素已经逐步从经济增长中独立出来作为影响能源消费的重要因素进行研究。金融发展主要是指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的发展,银行机构等金融中介机构的扩张,还包括国外直接投资(FDI)等方面。从公司金融的角度来说,金融发展存在影响能源消费的多种传导路径,而且不同路径对能源消费影响的方向是不同的。在生产领域,金融的发展有助于提升生产领域的能源效率。金融机构帮助生产企业进行风险规避,金融市场促进企业的投资效率,金融市场给企业研究和技术更新提供巨大的资金支持。这都有利于能源效率的提升,降低生产领域的能源需求。但是从整体和长期来看,更高的能源效率并不一定会带来能源消费总量的下降。随着能源效率的提高,生产领域和消费领域的能源消费总量反而增加,这就是能源研究中的回弹效应(rebound effect)。从产品消费的角度来看,金融发展通过提供消费信贷等金融服务促进大宗商品的消费,这直接影响我国能源消费总量。快捷、便利的金融服务,使得消费者可以更加轻松的购买大宗消费品,从而拉动了国内消费品市场的需求。比如汽车、房子、冰箱和空调等消费品市场在最近十几年里取得了快速的发展。而这些大宗消费品的生产过程会消耗大量的能源,同时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也会消耗大量的能源。
近几年,国内有部分学者开始注意到金融发展在能源消费中的作用。张立军认为能源消费是金融发展的格兰杰原因,而金融发展不是能源消费的格兰杰原因。[3]任力、黄崇杰的研究显示,在中国整体层面金融发展与能源消费之间存在紧密联系,其中金融机构存贷比与非国有部门信贷比重与能源消费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而FDI比率与能源消费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而且研究还显示,金融发展与能源消费的关系存在地区的差异性。[4]刘志熊通过对我国西部地区金融发展、能源消费和经济增长的关系研究,认为金融发展促进了能源消费的增加。赵领娣、张乐乐则把金融发展细分为金融深化和资本深化,认为两者“双重深化”交错互补的共生作用对能源消费产生了显著额外影响,其最终可以祈祷能源节约的积极效果。上述研究主要是利用国内的数据进行研究,因此结论的适用范围是中国。孙浦阳的论文则把研究的视角从国内拓展到了国际层面,论文研究了55个国家23年的面板数据,研究认为金融发展会促进“化石燃料”能源和替代能源消费的增加,减少可再生能源的消费。[2]
消费者在准备
早在去年年底就有媒体报道,银监会拟批设消费金融公司,时隔5个月,银监会正式迈出了批设消费金融公司的第一步。为什么在这个时候推出,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副主任陈琼在媒体通气会上做出了回答。银监会自2007年底开始对国内外消费金融行业的发展情况进行研究,通过研究,比较清晰地了解了消费金融在国际上的发展情况、运营模式,并进而分析了在国内发展消费金融的意义、必要性以及推动方式。银监会希望通过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这类新型的金融机构,―方面促进中国经济从投资主导型向消费主导型转变,另―方面,可以丰富中国金融机构类型和金融服务产品的需要。
赵锡军在接受采访时也认为,选择这个时机,正好是我们国家应对金融危机,刺激消费,拉动内需的时刻,拉动内需就需要有一些金融手段支持,虽然目前国内已有一些信用卡消费等支持手段,但是作为一种金融机构的形式提出消费金融公司,这也是一种金融创新,从这个意义上讲,此时推出消费金融公司还是为了刺激消费这个目的。
考虑到中国居民的消费习惯和方式,人们对消费金融公司的市场空间产生了怀疑。赵锡军解释道,这是一个发展的过程,以下几个方面的需求可能使得消费信贷成为一种消费方式:首先,随着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消费需求在不断升级,消费品味越来越丰富,消费价值也越来越高,购买冰箱、彩电、汽车等大宗消费品也随之增加,将来奢侈品可能也会消费得越来越多,这是一个发展过程;其次,现在有些人,特别是城市里的年轻人,他们的生活习性有了很大改变,带动了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的改变,在经济实力不是很强的时候,他们比较容易接受信贷消费;再次,即便是生活习惯没有变化,消费需求没有那么旺盛的时候,在一些特殊的地方,比如婚丧嫁娶,人们也可能需要提前消费,之前主要是向亲朋借钱,现在则可以向专门的金融机构借款;最后,随着国民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加深,一些原来没有消费需求的领域也被开发出来,比如上学、就医等,这也是消费金融公司市场的一部分。
银行尚欠动力
有关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资格,《试点办法》中制定了比较严格的准入条件,国内商业银行被视为最具潜力的潜在投资者,当下试点工作基本上应该是采取政府带头并携手商业银行的模式。目前,已有部分银行开始积极筹备消费金融公司。据了解,上海市现已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等金融机构达成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的框架协议,而在2009年陆家嘴论坛上,工商银行副行长李晓鹏表示,虽然目前还没有成立消费金融公司的具体方案,但是工行非常重视银监会成立消费金融公司的决定,正在对这个决定进行研究。
然而,在银行业界也有一些人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表态比较谨慎,认为消费金融公司产品与目前银行已有消费金融产品部分重合,银行可以拓展消费金融业务,不一定要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另外,也有一些人表示,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具有一定的优势,不反对设立,但是应该不会积极挑头。
对于目前部分银行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积极性不高这一情况,赵锡军认为这是因为中国银行业的市场竞争还没有发展到一定的水平上。如果市场发展到了像美国那种状态,银行想要找到一个正常的好的客户已经非常困难,因为所有的客户都有固定的银行,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就必须不断地想办法扩大业务,就像美国的次贷,正常客户放完了再想找客户,就是次一级的客户,这就产生了次贷,这都是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不断地开拓各种各样的客户,开拓各种各样的市场所造成的结果。“中国银行业发展到一定成熟度以后,自然而然就会有一些竞争,就会开始考虑这个问题。目前,中国银行业还没有达到这种竞争白热化的程度,客户主要集中在大型国有企业,中小企业它们还都顾不上,更不要说个人人银行肯定是先从最有价值的客户开始做,做到所有客户都做完了,它就会开始考虑一些其他的创新手段来争取客户,这是市场发育程度的问题。”赵锡军如是说。
做就是进步
消费者与潜在投资者对消费金融公司的态度较为保守,它是否会按计划推出,真正推出又有什么意义呢?对于这个问题,赵锡军说:“银监会会不会按时推出消费金融公司,要看征求意见的具体情况,如果改动不大,人们意见不多的话,应该还是会按时出来的。”
要使消费金融公司发挥刺激消费的作用,应该具备一些条件,赵锡军从天时地利人和三个角度分析认为,天时即从政策层面的支持看,问题不大,政府希望消费金融公司发挥它应有的作用,愿意不断地积累经验;地利应该说有些地方差异比较大,东南沿海地区的民间借贷本来就比较发达,这种金融机构出来以后可能有一定的市场,但是一些贫困地区,温饱问题还没解决,除了一些必需的借贷,让他们借钱消费是比较困难的,所以经济发达地区情况可能会比较好一些,相对比较落后的地区业务推展进程可能要慢一些;人和的问题比较大,因为年轻人和老年人不一样,每家每户具体情况不一样。因此,从条件上讲,三方面可能都需要不断地提升完善,总来的来讲,第一,消费金融公司的核心问题是消费水平、消费能力问题,要不断提高居民的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第二,消费金融公司推出以后,只要让它找好业务定位就可以,不一定要让它发挥刺激消费的主导作用,要看到这需要一个发展过程。
近日,中国银监会正式《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将在北京、上海、成都、天津四地择机成立为境内居民个人提供消费贷款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这意味着我国正在以金融手段提升个人消费,以适应政府的扩大内需战略。消费金融公司的成立,不仅有利于扩大内需,也有利于填补“地下金融”与银行体系之间的断层,完善目前的国内金融服务体系。
消费金融公司雏形
根据消费金融公司的定义,消费金融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是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这是一种新的消费方式:贷款者只要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收入低点也没关系,银行贷不到款,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借钱给你,满足你的消费意愿。
设立专业的消费金融公司,为商业银行无法惠及的个人客户提供了新的、可供选择的服务,可以满足不同群体消费者不同层次的需求。
5月16日,上海银行和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称,其分别与上海的浦东区和黄浦区政府签署了备忘录,将在上海推出个人消费贷款服务。一家大型银行上海分行的高层表示,此次与政府合作,是因为未来消费金融公司经营范围是区域性的,需要政府提供资源和支持,比如提供有效的个人征信信息等。
据透露,与一般银行的个人消费贷款不同的是,上海银行将选择优质客户发放贷款,突破原有银行消费信贷需要担保的模式,主要采用信用贷款。在对确定客户审核后,向其发放一定额度的信贷资金。试点期间的贷款标准为两种,最高的上限为30万元,另一种5万~10万元,这就突破了目前信用卡贷款不得超过5万元的额度限制。
在试点期间,还实行优惠贷款利率,主要采取基准利率水平。并在发放贷款上,尽量缩短放贷时间和流程,简化手续,从普遍的一个月时间缩短到大约一周时间。
政府还将组织百联集团等商户参与消费金融的消费活动,首批约40多家,让这些商户对客户实行优惠措施。未来,也不排除引进境外投资者的可能。
据知情人士透露,试点期间,上海银行将可能发放50亿元的贷款规模。
资金来源路径
根据“意见稿”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要求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这是参考了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要求,并考虑到消费金融公司在初期业务经营中实现盈亏平衡的需要而制定的。而之前的汽车金融公司的门槛,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此外,监管层将对公司的资本充足率提出了较高要求。“意见稿”制定了不低于10%的资本充足率标准,还制定了不低于100%的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以及不高于资本总额100%的同业拆借资金比例。
根据“意见稿”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可能面临多种限制,最主要的是不能吸收存款。为筹集资金,可以从银行借款或发行债券,但这意味着消费金融公司无法提供具有竞争力的贷款利率。如果向银行借钱,还得按照企业贷款来支付利息,融资成本非常高。如果到资金市场进行拆借,因公司很小,并缺少担保或具有雄厚实力的股东,在拆借市场上也可能会遇到困难。
不过,按照“意见稿”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也就是说,银行可以寻找商业伙伴。在国外,一些大型商业公司就可以自己成立贷款公司,发放小额贷款。因此,国内的一些百货公司、大型卖场等更可能有动力尝试个人消费信贷公司。
有分析师表示,此类公司的违约风险可能较高,因贷款是发放给无力储蓄资金用于大额支出的低端贷款人。而且,用于吸引客户、评估风险、对无担保债务的追偿等方面的管理成本也将高于普通银行。
发达国家的消费金融公司已是一个较大的金融市场。日本的消费金融公司在上世纪90年代增长尤为迅猛,消费信贷规模已高达960 亿美元,被称为“异色的新金融军团”。美国消费金融公司也是一类重要的金融机构。从日本三大金融消费公司的表现,我们可以看到此类公司的经营特点主要包括:高贷款利率、高坏账率、低杠杆、高ROA(资产收益率),ROE(净资产收益率)与商业银行接近,经营业绩和股价表现在经济周期中波动大。
风险难控
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投放有两个难点,一方面要求信贷审批的高效快速,同时又要控制风险,没有强大的信用体系做支撑很难做。另一方面是资金用途控制,个人消费贷款金额小,笔数多,银行对用途很难笔笔监控,怎么防范客户套现风险,而不是用于消费,也是很大的问题。
上海市黄浦区人士称,诚信体系是否完善是未来消费金融公司发展的挑战之一。既要高效审批,又要控制风险,是一个亟待创新的问题。
正因如此,上海银行和中国银行上海分行都与地方政府紧密合作,为的是让地方政府在提供征信信息方面提供有效帮助。
不过,从长远来看,要成立消费金融公司还需要解决一种新商业形态的可持续性发展问题。
消费金融公司要与银行形成一定竞争,其专业化程度要求很高,贷款申请的便捷性,审批、放款的快慢,贷款利率的高低、还款方式等因素都是对消费金融公司的考验。就拿贷款利息来说,信用卡可享受50天左右免息期,而现在大多数信用卡又支持分期付款,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利息必须低于信用卡分期付款费用,才能吸引消费者。并且,商业银行信用卡的使用范围也在逐渐扩大,同样涉足装修、旅游、婚庆等消费,这让消费金融公司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项目的优势难以凸显。
另外,目前我国个人征信体系还不完善,对于在短时间内甄别个人信用情况还比较困难。如何在快速放贷的同时,又兼顾放贷风险,也是对于消费金融公司的一大考验。
“无担保、无抵押”是消费金融公司最大的卖点,这个卖点也决定了这类业务的风险较高。招商银行零售银行部一位人士表示:“最大的风险是对借款人的把握,中国的信用体系尚不完善,尤其要关注个人用户的信用风险。”
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副主任陈琼表示,消费金融公司风险控制体系最重要的一环是客户评分系统,“个人第一次贷款要填写重要的个人信息,消费金融公司对信息的真实性要严格查实,要在内部建立自己的评分系统,也可以利用央行的征信系统。”
潜在客户反应平淡
消费金融公司的目标群体,是有稳定收入的中低端个人客户,包括年轻人群和年轻家庭。业务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和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耐用消费品主要是指与经销商约定的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消费品。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是指消费者直接向消费金融公司借来用于个人及家庭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消费事项的贷款。消费金融公司在试点阶段的业务不涉及房地产贷款和汽车贷款等高风险产品。
从需求角度来说,对于婚庆、教育、旅游等消费金融重点业务,年轻人有旺盛的消费意愿。从接受度来说,以青年人群为主的人口结构,对于新型便捷的消费模式有更好的尝试意愿。
对于一个居民储蓄率约为50%的国家而言,要使人们改变根深蒂固的储蓄习惯几乎是不可能的。在看到西方国家出现的抵押贷款问题后,中国人对举债的态度变得更加谨慎。
另外,消费者向消费金融公司贷款消费和使用信用卡消费的功能很大一部分是重叠的。
信用卡同样可以办理分期付款,只需交一笔手续费就可以,为什么要通过专业消费金融公司呢?不少消费者存在这样的心理。
以信用卡消费为例,信用卡消费最长有56天的免息期,信用卡分期付款需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还款时间是30天左右,商场分期付款最长为36个月。商业银行发放信用卡的贷款额度从几千、几万到几十万元不等,目前一些银行推出的白金卡、钻石卡,信用卡额度可达几百万元。发放时,根据申请人的资料,银行确定一个综合授信额度,不需要对客户的每笔消费进行审核。
消费金融,是指向各阶层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的现代金融服务方式,因其在提高消费者生活水平、支持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已被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广泛使用。作为消费金融物质载体的消费金融公司由于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贷款期限短等独特优势,受到消费者欢迎。2010年6月,由中国银行、百联集团及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合资组建的、我国首批获得试点牌照并开业的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成立。21个月后,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发展情况如何?近期带着这一疑问,《经济》记者专访了公司总经理卢伟。
《经济》:据了解,在消费金融方面,公司主要推出的是“新易贷”,这项业务有什么特点?
卢伟:与银行相比,消费金融公司的优势就在于能够根据客户消费融资需求提供专业化服务,在风险容忍度、业务流程、产品设计等方面提供与银行个人贷款不同的服务以满足客户需求。“新易贷”作为中银消费金融公司的主打品牌,是一款既可在银联商户消费又可申请现金贷款的个人信用贷款,具有免担保、申请快捷、还款轻松无压力等特点。消费者只需提供身份证、填写申请表,即可在消费金融服务点、合作商户及在线申请“新易贷”,审批通过后就能使用。
《经济》:我们注意到,“新易贷”专享贷款包括教育、旅游、婚庆、装修及汽车衍生等多类产品,那么,“专享”二字从何体现?
卢伟:中银消费为客户提供的消费贷款从业务模式上分为两种:一种是以新易贷卡为代表的贷款产品,直接向客户提供贷款额度,在银联商户(除购房、购车)消费,或向客户提供现金贷款,客户在何处消费、何时消费、具体消费的商品和服务等均由客户灵活、自主决定;另一种就是新易贷专享贷款,在这种模式下,公司与合作商户共同为客户提供现场消费融资,客户可在消费现场直接申请贷款,获得核准后,贷款在申请的商户门店直接使用,且只能用于申请贷款所在的商户门店。
《经济》:由于消费金融公司发放的贷款是无担保、无抵押贷款,因而风险相对较高。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更让人们见识到金融风险的破坏力。那么,在控制风险方面公司是如何做的?
卢伟:在风险控制方面,首先,公司建立了风险评审标准,在审核客户申请资质方面严格按照标准操作;其次,在贷后管理方面采取的措施主要是加强风险管控措施、及时调险防范手段。我们认为年轻人群的信用意识比较强,而且很多情况下公司给与的贷款金额也不大,因此违约状况方面还处于公司的预期范围内。
《经济》:目前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服务区域为上海,是否有计划进军全国市场?
卢伟:目前,在试点阶段我司的服务区域在上海。其实这两年的业务发展,特别是与商户的合作,取得了很大的收获。很多商户都是全国性的企业,他们也有要求希望我们可以签订全国性范围的合作,为顾客提供更便捷的融资渠道。下阶段,我司将继续在产品创新、业务流程完善、完善修订风险评估模型、探索异地经营模式等方面开展工作,加快业务发展速度,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探索行业发展规律,为监管部门完善修订相关行业规则提供实践参考。
关键词汽车消费信贷金融金融公司
所谓汽车消费信贷服务,是一种由汽车经销商自筹资金,经销商作为贷方向消费者提供分期付款服务。1993年,中国北方兵工汽车贸易公司第一次提出汽车分期付款概念,首开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先河。1998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汽车金融管理条例》,四大商业银行被授权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目前中国汽车销售中,最多只有10%~15%涉及汽车信贷,而全球市场的这一比例平均达到70%。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国内汽车经销商有40%倒闭,80%的汽车经销商处于亏损状态。这种银行坐收利息,汽车厂商出售了汽车,对于汽车消费人而言,是花未来的钱,享受今天的生活三方都满意的事,为何面临瓶颈。
1消费者诚信问题
据统计,2004年9月,全国汽车贷款余额是1741亿元,而10月份,全国汽车贷款已经到了1833亿,其中整个汽车贷款坏账1000亿。汽车贷款坏账的居高不下,重要的原因之一是,贷款人在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后,不能遵守履约及时还款。
这反映了当前我国社会消费信用环境不成熟和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在目前全社会个人信用评估体系暂时还无法建立的情况下,银行只有对借款人的资质条件进行规定。如新办法中将借款人细分为个人、汽车经销商和机构借款人,对不同借款人申请汽车贷款规定了不同的资质条件,提出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要求。对个人借款人,除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首期付款支付能力外,强调要求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具有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固定和详细的住址。
另一个原因则是因为汽车价格竞争激烈,导致消费者出现心理误区。车价下降得太多太快是汽车消费信贷坏账大幅增加的主要原因,购车者觉得自己以前买的车不断贬值,与其继续还贷款,还不如再买一辆新车,而银行顶多是把车收走,没有其他更好的催还贷款的办法,结果是可想而知的,二手车的价值肯定不足以抵消贷款,银行的车贷坏账只能是节节攀升。
在国外,由于个人信用制度健全、抵押制度完善,一切金融活动均被资信公司记录在案,并将其网络化,免去了银行鉴别申请人相关信息的繁杂劳动,不但节约了贷款成本,也使贷款手续简便化。此外,国外法制环境完善,既扼制了汽车消费信贷者的违法行为,也在违法事件发生时能及时处理。
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发展的根本出路在于:一是建立健全的信用体系;二是完善的法律环境;三是提高消费者素质。
2金融机构问题
在国际上,汽车销售融资机构主要有三类:一是商业银行;二是独立的信贷公司或财务公司;三是汽车公司专属的融资机构(见附表)。
商业银行的优势是资金雄厚,但是,业务范围广泛,难以专注于汽车的销售融资。汽车公司所属融资机构,专业性强,与汽车生产和销售关系密切,有利于专注汽车销售融资,但资金能力往往有限。而独立的信贷公司或财务公司,则介于两者之间。
在欧美国家,仅仅20%的汽车融资业务由银行兼做,80%的市场份额则由汽车金融公司所占据。
3信用担保公司问题
当贷款购车在发达国家大行其道时,我国的汽车信贷却因难以突破风险瓶颈而止步不前。银行界人士认为,汽车信贷模式尚未定型,存在手续复杂、速度慢、收费高等不足,而这一些瓶颈目前只能靠专业的信用担保公司来突破。
3.1手续复杂
按照各银行现行的规定,贷款人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户口簿、月收入证明、房产证明、个人名下资产及收益证明等,如果你选择信用担保,还须提供担保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及住房证明。有的还要提供结婚证、企事业单位及机关单位工作证、公务员证、私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纳税单据等。
而目前担保公司只需提供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有效居住证明和收入证明。
3.2速度缓慢
一般来说,在客户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之后,银行、保险公司通常要花几天时间对客户资信进行调查、审核,加上办理新车上牌、抵押登记所需时间,客户从支付首期款到提车往往要等十几天。
但担保公司通过家访的形式,只要能认定贷款人收入稳定,有还款能力,没有不良信用记录,就能保证在三天内让客户提到车。
3.3收费偏高
在申请汽车消费贷款时,在没有专业的信用担保公司之前,消费者在向银行提供第三方担保的情况下,还要向保险公司购买数千逾万元的贷款保证保险,以获得银行贷款。
但专业的信用担保公司不需要购车者提供担保人,也不要消费者购买贷款保证保险,而且贷款利率比直接到银行贷款低10%。
中国汽车销售市场上车贷的四种主要模式:银行+经销商+保险公司、银行+保险公司、银行+经销商和银行直接面对客户。一般情况下,中国的车贷保险大多是与银行捆绑销售,消费者买车向银行贷款,银行为规避风险,要求消费者必须同时向保险公司购买一份车贷保险,当消费者没有能力或者拖欠贷款时,风险便转嫁到保险公司身上。但保险公司为道德风险埋单的金额超过预支额度时,就不得不选择退出和打破原有的运作链。保险公司此前退出,主要原因是车贷保险的经营风险巨大,不仅赔付率高,而且保险公司还不得不花很大的精力应对层出不穷的骗保事件,使得保险公司亏损严重。在保险公司退出保证保险之际,银行不得不花大力气接过一直由保险公司代劳的风险调查、约束和控制工作。
车贷市场因为风险的存在,才体现出专业的信用担保公司的价值。新晨
4汽车金融公司的出现及受到的限制
汽车金融是指在汽车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由金融及非金融机构向汽车生产、流通及消费环节提供的融资及其它金融服务,包括对生产商、经销商提供的短期融资、库存融资和对用户提供的消费信贷或融资租赁等,是汽车生产、流通、消费的各个环节中所涉及到的资金融通的方式、路径,包括从资金供给者到资金需求者的资金流通渠道。
汽车金融公司是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并提供相关汽车金融服务的专业机构。汽车金融公司有技术、懂市场,开展业务更专业,在售前售中售后都能和购车者保持密切联络,这也使风险更容易掌控。而且,汽车金融公司可以凭借汽车厂商的强大背景,这是商业银行无法拥有的先天优势。
汽车金融公司在国外的发起形式多为如下三种:一是大的汽车制造企业单独发起设立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大都只销售自己的产品,属于“大汽车制造企业附属型”,如“福特汽车信贷公司”、“通用汽车票据承兑公司”等;二是一些大的银行、保险和财团单独或者联合发起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属于“银行、财团附属型”;三是一种以股份制形式为主、运作灵活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这里提到了汽车金融服务。所受到的限制:
4.1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受到限制
汽车金融服务是指汽车销售过程中对消费者或经销商提供的融资及其他金融服务,包括对经销商库存融资和对汽车营运机构及用户的消费信贷或融资租赁。从金融服务方式看,除提供信贷业务之外,还包括融资性租赁、购车储蓄、汽车消费保险和信用卡等。但根据2003年10月3日我国出台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不能从事汽车租赁业务,而这项业务恰是国外很多汽车金融公司的重要利润来源。同时,《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汽车金融公司不得开设分支机构。这一点也就决定了汽车金融公司不可能像国外的汽车金融公司一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
4.2汽车贷款利率受限制
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不能像国外的汽车金融公司可以自主决定放贷利率,并且通常执行的是零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汽车金融公司发放汽车贷款的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基础上最高上浮不得超过30%、最多下调不得超过10%。利率浮动本来是汽车金融公司最大的市场竞争优势,但这一规定使得汽车金融公司竞争优势大减。
4.3汽车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受到制约
国外的汽车金融公司可以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来满足资金的需求。但国内的汽车金融公司只有两个方法来融资:其一是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其二是向金融机构借款。接受股东存款没法从根本上解决资金问题,而向金融机构借款难度更大。因为,银行本身也在开展汽车信贷业务,是汽车金融公司在车贷市场上的竞争对手。如果单单靠自有资金发放汽车贷款来拉动汽车的销售,其间的困难将会相当大。
汽车金融公司只有通过与国内商业银行合作,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市场的细分将是大势所趋。外资汽车金融公司具有专业化优势,其在很多发展中国家积累了成功的实践经验,在全球范围拥有强大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市场信誉。双方会结合各自优势探索建立广泛的合作、合资关系,这种合作可以分为外部合作与内部合作两种方式。内部合作是指汽车金融公司负责消费者的信用评价、贷款回收和还款保证,银行则负责放贷并向汽车金融公司支付一定的费用。实际上,也就是银行业务外包方式。外部合作是指外资金融公司自行向消费者提供汽车信贷,银行向汽车金融公司提供以综合授信、资金结算、相互为内容的各项业务。从目前实际状况来看,最可行的是加强外部合作。
因此,对于汽车金融前景,我们应该乐观一些,未来3年内中国将释放出500万辆以上的消费潜能,汽车消费保持20%至30%的增长率,到2008年,中国的汽车市场将达到740万辆,成为仅次于美国和日本的全球第三大汽车市场。无论是外资金融公司还是中资银行都会在中国汽车信贷市场上大显身手。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