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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

时间:2023-06-02 09:59:16

消费金融

第1篇

政策放开是银行布局消费金融的主因

消费金融是促进消费的一个重要引擎,也是各大金融机构增值业务中的一个亮点。首先,消费金融可以从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这两个角度来看。艾瑞咨询分析师李超告诉《经济》记者,传统金融并不是消费金融里的领导者,因为它在很多风控和消费场景的把控上并不是很强,传统金融做消费金融和做传统信贷并没有太大区别。

而互联网金融做消费金融一方面是为了迎合相关政策,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和消费金融服务的都是个人,个人风险把控的能力会更强,而且互联网金融的风控理论都是创新的,它需要一些新的市场或人群来验证自己的理论是否正确,然后通过一些数据的纠正来调整风控模型。另外,电商已经兴起,互联网金融在这个环境下在消费金融领域布局其实是通过掌握消费资源去做消费信贷,其更倾向于J物不贷钱,这从风控的角度上来讲比传统的信贷方式更进了一步。

最近几年,互联网金融的消费金融,如普惠金融,将以前大的金融机构不关注的长尾消费群体纳入消费信贷群体中。零点研究金融行业总经理杨轶对《经济》记者表示,这对各大金融机构产生了一些冲击,但由于监管和风控等要求,这些群体目前还不在核心消费金融的消费群体中。

银行是消费金融的主力军,而银行业致力于消费金融领域中的布局,政策放开是直接动因。2016年3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围绕新消费领域设立特色专营机构。据统计,目前国内已有18家持牌消费金融机构,其中银行业占八成,即主出资人为银行。易观金融高级分析师王蓬博对《经济》记者表示,对银行来说,开展消费金融业务主要目的还是为了扩大在消费信贷市场的影响,相对于其余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银行资金成本更低,来源也更稳定,还有着成熟的征信和审批模式。

不仅如此,国仕资本研究协会理事李高阳在接受《经济》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深入推进,利差收窄,行业竞争激烈,资金成本上升,利润受到挤压,与公司客户相比,个人客户对利率的要求弹性较小,“因此,消费贷款、个人贷款是银行调整客户结构和业务结构的方向之一,大力推进在消费金融领域的布局,是商业银行转变盈利模式和定价机制的必然选择。”

而对于产业系消费金融公司和电商消费金融平台来讲,开办销售金融公司可以提升主业的销售业绩,能有效地缓解库存压力。“产业系拥有可把控的营销渠道和客户资源,但由于在体系内开展业务,消费场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王蓬博对记者说。

坏账率和风控成消费金融规模扩张的隐患

金融机构进入消费金融领域主要依赖政策优势和市场空间优势。国家目前大力支持消费金融的发展,并且消费金融前景可观,预计到2020年,中国消费信贷规模或可达到十万亿元级别。

2013年中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规模达到60亿元左右;2014年交易规模突破150亿元,增速超过160%;2015年是互联网消费金融元年,政策的密集落地,大数据的爆发式增长,使当年交易规模突破2300亿元,增速超过1180%;2016年,消费金融已形成万亿元级市场,坐上了互联网金融的头把交椅。

对此,清科研究中心分析师刘小亚对《经济》表示,保守估计,互联网金融消费市场2017年或可达到2万亿元的市场规模。

“2万亿元仅指线上,结合线下,市场远不止于此。”盈灿咨询高级分析师张叶霞也对《经济》记者表示,消费金融市场无论在量和质的方面都发展迅猛,如增长速率高、业务模式不断创新等。

随着越来越多的平台进入消费金融领域,未来整个行业的竞争肯定会持续加剧。规模快速扩大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隐患,如准入门槛低、信息审核不严导致骗贷增多、坏账加剧等。

在刘小亚看来,目前这个行业最大的隐患就是部分金融消费公司坏账率过高。“消费金融的爆发式增长吸引了很多互联网企业的加入,互联网思维的引入造成了重客户流量、轻风险控制的问题。”部分公司风控做得较差,不能有效地控制风险,为以后的发展埋下巨大隐患。

另外,我国国民征信体系并不健全,不完善的征信体系不能对行业形成支撑,不能对客户的信用评级有充分的了解,这将是阻碍行业发展的另一问题。

目前大家都看好消费金融这个领域,积极进入抢夺各类消费场景和领域。杨轶表示,在扩张过程中,难免在坏账率和风控方面出现一定的问题。另外,专业人才的匮乏也会导致一系列的隐患。

随着坏账率的提升,如何做好风控,如何有效构筑垂直行业壁垒,将是每一个消费公司必须面对的问题。

目前,消费金融市场的平台主体主要有三类,消费金融公司、电商平台和P2P平台。“互联网金融起因于金融行业的电子化和金融服务的网络化,互联网深刻地改变着人类的行为习惯,上述三类主体在不同程度上都选择了拥抱互联网。随着技术的变革和应用,互联网金融消费市场规模将继续扩大。”李高阳对记者称,市场规模的快速扩大和出现隐患并不存在必然关系,互联网金融消费未来发展的关键在于场景构建和风险控制,场景构建是营销的法宝,风险控制是安全的保障,如能有效地兼顾二者,市场最终就会呈现出良性发展态势。

行业深耕为消费金融发展的趋势

有观点认为,消费金融将进入深耕细作阶段,但也有人认为,由于很多消费金融公司的坏账率已高达20%以上,2017年消费金融行业将面临大洗牌。那么,未来消费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究竟如何呢?

“未来大的趋势应该是呈增涨态势。”杨轶认为:“但在不断成长的过程中,不断洗牌也是很正常的事情。产业从不健全走向规范健康,需要一个过程。”

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李高阳并不认为2017年会出现消费金融行业大洗牌的情况,“2016年是消费金融市场的‘爆发年’,今后几年将是行业的‘繁荣年’,市场仍处于上升阶段。”

李超也表示,2017年消费金融市场洗牌的可能性不大,洗牌有可能是一种软着陆,企业自己决定不再做消费金融,但会很好地善后,会采取很平稳、很柔和的方式处理。另外,现在做消费金融,考量的不是金融机构的金融能力有多强,而是金融机构对于消费环境的掌控国度有多大。“掌握消费场景的机构已经和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联合,要么在它的消费体系里搭载一些消费金融服务,要么自己独立成立一个网络金融部。”

尽管行业竞争加剧,但是消费金融的市场需求还在不断扩大。在刘小亚看来,我国消费将明显呈现出“外出就餐―娱乐―家庭住房和汽车消费―医疗保健”的升级顺序。“虽然行业存在一定隐患,但是在市场需求的促进作用下,相信各大金融机构会更加严格控制风险,规范市场运作,进一步促进消费金融升级。”

随着移动支付带动线下商业的互联网化,消费场景开始决定流量入口和消费程度。场景的多元化必将引发市场格局的重构,“深耕行业、更加理解消费者的公司必将重构消费入口,出现多极取代单极的趋势。”王蓬博表示,不管是从供给侧、需求侧的角度来看,还是站在宏观政策的层面看,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的活跃度都将持续增加。

深耕细作与大洗牌都是行业发展的必然,分别体现了行业纵向和横向发展的规律。在纵向上,消费金融平台深耕某一擅长领域,是资源聚合后效益提升必然选择的路径之一;在横向上,在市场竞争选择和政策合规监管的协助下,必然会出现优质平台生存、劣质平台死亡的洗牌现象,劣质包括资本实力弱、风控能力弱等。

第2篇

一、当前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消费信贷规模的显著增加,信用卡等新型信贷方式逐渐普遍,各种理财产品日渐丰富,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且不断复杂化,金融衍生产品也开始进入寻常百姓的金融消费视野,消费者与金融机构间的争议和纠纷有不断增多的趋势,特别是一些典型案例的出现,引发了社会各界对金融机构与消费者关系问题的广泛关注。金融消费领域中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伤害了消费者的消费热情,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不利于社会、金融机构和消费者三方的持续、健康、和谐发展,也不利于民生金融的推进。

银行领域存在的消费者保护问题主要有:风险信息披露不充分、片面夸大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信用卡合同(章程)条款显失公平、捆绑销售(搭售)、贷款催收行为失当、产品安全性欠缺、诱使消费者不理智消费、单方面更改合同、“霸王式”的声明“最终解释权归本行所有”、以格式条款免除自身义务和责任等。典型事件如2006年发生的工、农、中、建四大银行同时宣布ATM 跨行查询收费事件;2007年跨行通存通兑收费事件以及银行网点排队现象;2008年银行QDII理财产品大面积亏损,众多银行理财产品爆出的“零收益”或大面积浮亏现象也引发了社会的普遍关注。

保险领域存在的消费者保护问题主要有:保险理赔程序烦琐;销售人员有意将保险与其他金融产品概念相混淆,甚至有的储户已经明确表示要储蓄,保险公司业务员还竭力向其推销保险;业务员片面夸大分红型保险产品的收益水平,理赔标准不明确、不公开,隐瞒或刻意回避免责条款,夸大保单利益,拖赔、惜赔、不合理拒赔、承诺与服务不符等。

证券领域消费者保护存在的证券公司限制投资者正常的转户、销户申请,泄露客户个人资料,违规收费等问题也引起了多方关注。

二、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产生的原因

近年来,尽管我国金融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有关部门工作也在不断深入推进,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该领域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在重金(金融机构)轻民(消费者)的传统立法思想影响下,我国金融法律制度长期忽视对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分析主要原因如下:

在立法指导思想上,金融立法往往侧重于金融机构安全与效益,而忽视消费者权益,还没有将金融安全与金融消费者保护联系起来。

在机构设立上,目前还没有任何一家监管机构明确承担和履行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渠道除外)。

在具体制度上,“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概念还没有进入相关金融法律制度,无论是信息披露要求还是实质监管都比较匮乏。

在组织架构上,我国商业银行的总分行结构使得消费者貌似有很多的交易对象可以选择,而实质上就是那么强大的几家,缺乏竞争、容易形成垄断同盟,损害消费者利益。

在自律管理上,依靠金融机构自身的投诉渠道作用有限,相关协会的消费者保护功能也尚待改进。

三、改进和加强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对策建议

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的公众基础,也是确保金融机构安全和稳健的重要途径。当前,针对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领域现状及存在的上述问题,必须整合现有的行政、立法、司法和监管资源,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更新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明确金融机构的义务与责任,促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规范化、人性化,不断改善金融消费环境,增强消费者信心,维护金融市场的繁荣与稳定,促进金融业和整个国民经济和谐健康发展。为此,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在新出台金融法律或者修订有关法律时,明确金融消费者概念及范围

金融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当前,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金融消费的形式已从单一的银行存取款向支付、融资、理财、投资等一体化交易延伸,法律中应明确“金融消费者保护”概念及金融消费者的范围。目前,法律中使用的是窄口径的“存款人保护”、“被保险人保护”、“投保人保护”、“受益人保护”等概念,这样规定导致部分金融领域消费者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二)确立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指导思想,贯彻适度倾斜保护原则

不可仅仅依赖合同法进行平等保护,这样本质上是对消费者的不平等。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核心理念不局限于对存款人、被保险人、投资人等的一般保护(即合同保护),而要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做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消费者贯彻适度倾斜保护原则。如通过对机构投资者与普通消费者的区别对待、加强金融机构法定义务、完善金融机构民事责任规则,设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等手段以提高消费者获得权利救济的机会。

(三)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明确金融消费者基本法定权利及完善金融机构信息披露义务

首先,明确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法定权利。必须明确将金融消费者应当享有的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公平待遇权、安全保障权、金融隐私权、人格尊严权、自由选择权、免受欺诈权、金融教育权、损害赔偿权等作为法定权利予以规定。其次,完善金融机构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建立金融监管部门的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与程序。

(四)完善目前“一行三会”金融消费者保护分工合作的格局

可研究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或者金融消费者保护中心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开通金融消费者保护投诉热线。

(五)建立我国金融消费者投诉数据库并定期检测分析,为日常监管、政策制订等提供依据

(六)加强消费者金融知识教育,从长远看应将其纳入到公民基础教育范畴

(七)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建设,进一步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自律机制

第3篇

【关键词】消费金融 文献综述 经济发展

一、引言

中国经济结构中长期存在的不合理,经济增长主要偏重投资和出口而忽视消费的作用。伴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中国的出口和投资拉动经济的弊端已日益凸显。党中央高屋建瓴,在国家“十二五”规划中对“三驾马车”的序列做了调整,首次将“消费”列为经济增长的“第一动力”。党的“十”报告中也明确指出,2020年的城乡居民人均收入要比2010年翻一番。该“倍增计划”将带动内需的进一步释放,为实现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这一系列的政策方针与消费金融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近年来我国消费金融快速发展,拓宽了消费市场空间,激发了居民的消费热情,日益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的重要手段。消费金融是现阶段金融学和经济学兴起的一个新的研究领域,为了便于后续研究的深入开展,本文主要对国内外消费金融的相关文献进行了总结。

二、消费金融的概念

钱颖一教授认为消费金融(Consumer Finance)应该称为消费者金融或者是居民金融,因为研究还应该包括消费者或者居民的资产配置问题,而不是简单的消费问题。陈学彬教授也认为消费金融较限定于为消费行为服务的金融,而事实上这一领域研究还牵涉到居民的收入、投资、消费等多个方面,所以建议采用消费者金融一词。廖理教授认为消费者一词过于强调消费者个人,而消费金融则能涵盖消费者个人的投资和储蓄行为,也能包括家庭的金融行为和资产配置。Merton(1971)则将消费金融定义为:如何在给定的金融环境中,利用所掌握的资产来最大满足消费者的各种消费需求。

三、消费金融的功能

Tufano(2009)阐述了消费金融的四项主要功能:支付、风险管理、信贷、储蓄与投资。王江教授在首届中国消费金融研讨会上曾指出:消费者金融需要着眼于三个层次:对于消费者而言,是在给定的金融环境下的金融决策;对于市场而言,要为消费者提供金融市场、产品和服务;对于政府而言,要为金融市场、产品、服务提供法律与监管框架,行使监管职能,为消费者提供社会性的金融产品与服务以及税收政策设定,而现有的大部分研究主要侧重于消费者方面,忽略了对市场与政府的研究。

四、消费金融的范围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界定的消费金融指消费信贷,包括住宅抵押贷款(Residential Mortgage Loans)、住房净值贷款(Home Equity Loan)、信用卡及其他个人信贷。美联储(FED)界定的消费金融是家庭金融的一部分。家庭金融指家庭收入成长模式家庭资产分布和负债来源状况房地产抵押贷款作为家庭金融的一部分与消费信贷分开统计。但美联储与芝加哥大学合作修订的消费金融调研报告(Survey of Consumer Finances,SCF)则把房地产抵押信贷纳入消费金融范畴。美国银行家协会(ABA)界定的消费金融是银行消费贷款,具体可以包括八个内容:直接性汽车贷款(Direct Auto Loan)、非直接性汽车贷款房屋净值贷款(Indirect auto loan)、房屋改建修缮贷款(Property Improvement Loan)、游船贷款(Marine loan)、休闲车贷款(Recreational Vehicle Loan)、移动住宅贷款(Mobile Home Loan)和个人贷款(Personal Loan)。中国消费金融调研报告研究的家庭负债就是消费信用,要包括住宅信贷、信用卡、分期付款三项。信用卡包括一般信用卡,以及商店卡(Store Card)、赊购账户(Charge Account)、汽油公司卡(Gasoline Company Card)、旅行娱乐卡(Travel and Entertainment Card)等。可见,美联储关于家庭负债的解释,亦即消费金融的界定实际上包括银行消费信贷和工商企业提供的销售信用。目前我国居民金融资产的统计范围包括:居民手持现金存款各种债券股票,居民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证券客户保证金,居民持有的保险准备金以及其他金融资产,居民经营性活期存款。

五、消费金融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消费信贷能否推动经济发展主要取决于信用分配的效率。对于消费金融与经济发展的关系,Hirshleifer(1958)、Juster和Shay(1964)的研究表明,消费者能够从专业化的消费金融公司中获得更多消费的便利,而这些消费所产生收益,将促进经济的发展。Bacchetta和Gerlach(1997)研究发现,通过消费信贷增长的数据,可以计算出未来消费信贷总额的增长趋势。Ludvigson(1999)在流动性约束的研究中,发现随着时间的推移,放松的消费信贷市场能够使消费增加,进而促进经济增长口。中国尚处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资金仍然是相对稀缺的资源,如何根据效率原则合理地安排稀缺的资金将会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质量。谢世清(2010)指出我国消费拉动经济增长能力低下的情况下,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下,为了维持我国经济增长以及转变经济增长模式,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来扩大国内市场需求。

消费信贷至少在两个方面可能影响经济发展的速度:一是降低储蓄率,二是与中小业抢资金,使得中小企业面临更为严重的信贷约束。较高的居民储蓄率可以为经济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特别是在我国金融改革还很不彻底金融机构效率低下的情况下,高储蓄率可以支持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行和金融改革的逐步推行。因此,如果消费信贷的增加以储蓄率的下降为代价,有可能导致其他部门和行业资金供给的不足,从而降低这些部门或行业乃至整个经济的发展速度。还有一些文献讨论信用约束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DeGregorio(1996)指出信贷约束压抑了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的积累过程,从而延缓了经济发展的进程。只有Pereira(2003)在研究了一个经济中企业信贷约束和消费者信贷约束同时存在的情况下信贷约束的解除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并指出,企业信贷约束的解除有利于经济增长,而消费信贷约束的解除并不能起到同样的作用,这是因为消费信贷的增长将资金从有效率的生产部门转移到了效率较低的消费部门。易宪容等(2004)通过对消费信贷、信用约束、债务负担这些经验性文献的考察,发现了消费信贷的一些规律:消费信贷增长通常被看作是对未来经济有负面挤出作用,将会导致未来消费的减少。

参考文献

[1]Hirshleifer J.On the Optimum Investment Decision[J].Journal of Political Eeonomy,1958,(8):329-352.

[2]Juster F T,Shay R P.Consumer Sensibility to Finance Rates: An Empirical and Analytical Investigation[M].New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64:82-96.

[3]Merton RC.Optimum Consumption and Portfolio Rules in a Continuous-time Model[J].Journal of Economic Theory,1971,(3):373-413.

[4]DeGregorio,J.Borrowing Constraints,Human Capital Accum- ulation,and GrowthJ].Journal of Monetary Economics,1996,(37):49-71.

[5]Bacchetta P,Gerlach S.Consumption and Credit Constraints:International Evidence[J].Journal of Monetary Economics,1977,(2):207-238.

[6]Ludvigson S.Consumption and Credit:A Model of Time- Varying Liquidity Constraints[J].The 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1999,(3):434-447.

[7]Tufano P.Consumer Finance [J].Annual Review of Financial Economics, 2009, (1):227-247.

第4篇

但是,尽管消费金融这个名字听起来很高大上,曾被写入两会报告,国务院常务会议亦提出“发展消费金融,放开市场准入”等。事实上,这种看似新兴的行业实际上就是寻常不过的有息贷款,只是运作模式有所区别。如2013年开始野蛮生长的网络借贷平台一样,政策收紧、风口过后虽然看似冰火两重天,实际上更多的是“一地鸡毛”。

消费金融之“机”

消费金融的未来必然也会如此。从表面上来看,消费金融似乎让人们的购物变得更为轻松,在少钱或者是缺钱的情况下也可以轻松购得商品。但实质上,金融消费令人们购物的成本有所增加,人们在后期不仅必须支付购买商品的实际金额,还需要向消费金融公司偿还利息。在人们可支配收入并没有出现明显提升的情况下,人们最希望的是商品的价格能够有所下降,以便令可支配收入有更多的用途,消费金融不可能做到这一点,这也意味着其不会被绝大多数人所接受。

但就中国近14亿人口的基数而言,只要有1‰这一看似几乎微不足道的群体对其关注,这个市场也将是千万用户群体的大市场。因此至少在最近3年内,消费金融还会是一片极有诱惑力的蓝海,该行业依然存在大量的机会,只要在场景、风控这两关键落实到位,相关企业依然能在这两年大赚一笔。

很多机构对借款申请者偿还能力的判断通常在于两方面,一方面是进行个人征信的查询,另一方面是通过查询其每月固定收入情况来判断。前者是必须的,这是风控的基本;后者看似合理,但极有可能是一个无用功。

假设某白领月税后收入1万元,为了购买一件2万元的产品使用了10个月的分期贷,也就是说每月连本带利偿还2000元即可,这是否意味着借款者的偿还能力毫无压力?当然不能说明,也许这位白领在此期间还要偿还包括价值6000元的手机、1万元的电脑、2万元的服装、30万元的车贷、300万元的房贷,再加上每月的伙食、油费等各种支出以及其他方面的消费,当前的贷款还是借新债还旧债,债务雪球越滚越大,你还认为这位白领有偿还能力吗?

这也就意味着消费金融公司必须通过大数据对各种用户进行全方位的精准分析,绝对不能因为看起来能够偿还贷款、没有逾期记录就主观认定可以批准放贷。无论消费公司技术如何,无论是号称分钟放贷还是5分钟放贷,金融来不得半点虚假,风控永远都放在首位,要知道各种债务崩塌都源于对风险的疏忽。

消费金融之“本”

发展金融的一大要点在于风控,但做好风控是一种不可能的事情,如果人们常说一种模式在海外成熟的市场中已经常态化,这便意味着他会指出自己所要推出的就是这种已经所谓“在海外常态化”的产品,并会告诉大家这将大有发展空间。这种推广的潜台词往往建立在“国外的都是好的”这一前提下,这种脱离风控的“论据”自然不成立,这类产品的未来也不一定会火爆。当然,理想可以有,但诸多事实说明很多发达、成熟市场的产品在当地的使用情况实际上并不理想,在国内更加会水土不服且会被添加“中国特色”。

属于金融产品之一的消费金融也是如此,火爆的原因一方面在于发达国家已经接受了这种事物,各相关企业在宣传方面都反复会提到来钱非常容易,但几乎不谈及借款申请人可能面临的风险。说实话,借款人的风险也是消费金融公司的风险,当一两个人不还债的时候,消费金融公司可以通过将这些借款人拉入黑名单、等方式以儆效尤;当一两群人不还债甚至只有一两个人还债的时候,这家公司将如何生存?还继续通过各种惩罚措施惩治逾期者?对于资金实力不雄厚的企业而言,它们若处于这种迫于无奈的情r下,还有可能视欠款人为大爷。所以说对客户的风控无法实施到位,后期的客户体验做得再好、服务做得再周到、场景植入得再完善,都是无用功。

风控作为最重要的根基,想要发展还需要在根基上进行新的模式开发,从业界公认的角度来看,消费金融最关键的就是场景生活化,电商在此方面有相对的优势。所谓场景,简单而言就是通过各种语言、画面、视频等方面刺激人们的消费欲望,继而刺激消费者完成购买,并且在消费者进行购买的过程中推出相关的消费金融产品或方式,美其名曰“让购物变得没有压力”,以此完成商品销售、支付、消费金融交易的全流程。

对电商而言,从前期开辟的各种宝,继而到各种钱包,再到当前的各种消费金融,这种对金融服务的持续提升依然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对电商而言,消费金融必不可少的征信环节是它们高度关注的,它们可以通过征信的方式获取大量消费者的大数据信息,未来可以通过大数据分析整理出来的结果为消费者提供更具有诱惑力的场景、提供更为丰富的服务。

毕竟这些电商的主要目的就是要通过各种模式来制造黏性,让消费者无论到什么样的环境中都能使用到电商的各种服务,例如各大电商都一度抢夺快递市场,即便它们都知道业界有无法超越的行业老大,但若没有自营物流体系就会在送货这一环节中失去黏性;再例如各大电商和大型互联网公司都先后布局大健康行业,这是为了方便自己的消费者未来在其平台中就能享受到专业大健康服务,通过制造黏性防止客户被竞争对手抢去;再例如在股市火爆期间,各路电商和大型互联网都与券商进行合作,为股民提供炒股的业务,可以说这些公司都不会在乎这些微不足道的佣金、管理费,而是为了获取更多流量。

从前期的物流、大健康、股市到现在的消费金融,大型电商和互联网公司,目的都是为了尽可能制造黏性、在留住客户的同时吸引竞争对手的用户。这也意味着,近期极为火爆的消费金融对这些公司而言只是提升客户服务体验的一大工具,不可能在后期成为其盈利的主要工具。

从现阶段的情况来看,涉足消费金融的行业主要有银行、电商、网络借贷平台以及专业的消费金融公司。但就公众而言,银行、网络借贷平台和消费金融公司都是放贷的机构,银行有成熟的征信体系,面对的主要是信用优良的群体,对借款人有较为严格的要求且审批相对麻烦、放款速度相对较慢,风控能力相对要强很多;网络借贷平台面对的人群较为广泛、风控能力相对较弱,它们需要根据自己的模式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调查,审批速度虽然会快但借款人的成本会相对银行高出不少;消费金融公司更有自身的运营体系,它们对借款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较高、审批速度更快,借贷成本自然也不少。

消费金融之“痛”

对不同需求的消费者而言,他们会根据自己最为关注的维度选择消费金融的方式,不在乎时间、希望降低成本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银行,在乎时间不考虑成本的可以选择消费金融公司。但实际上,电商所提供的场景对消费者而言更为直接,而且是否在乎时间往往都会在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之中,因此电商消费金融的诱惑力要高于消费金融公司。这也意味着消费金融公司目前还处于相对尴尬的位置当中,后期还需要与电商及相关场景相结合以实现对线上及线下场景的布局。

从国家政策而言,消费金融的一大目的可以归结于刺激消费。在人们可支配收入固定或增速有限的情况下,经济体的消费总量也是有限的;但如果通过提前消费的方式,那么一部分人在某个时间段的消费就会有所提升,看起来起到了刺激消费的作用。这种刺激方式有利也有弊,好比在“双11”期间,一些疯狂的购物者会在这一天一口气买下几十件衣服,然后到下一个“双11”的时候还没有穿完,又开始了新一轮的疯狂购物。这种方式对商家而言,看起来是拉动了内需、清理了库存、加速了资金流动;对消费者而言,加大了他们的负担,造成了不必要的支出、个人未来可支配收入受到影响。

笔者认为,提前消费已经在国内成为一种流行产物正在不断地发展、扩张,消费金融对销售产品的企业而言是好事、对拉动内需是好事、对刺激经济增长是好事、对消费者快速购买商品是好事,这些“好处”也注定让消费金融会被政府和投机机构热捧。

热捧之下,必须就要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因此从金融产业专业化的角度来看,消费金融未来的重点还是会回落到银行和专业的金融服务公司当中,毕竟这不是多元化公司所能驾驭的产业,就如同信用卡的使用。消费金融和信用卡一样,都是用明天不可预知的收入来进行今天可预见的消费,但信用卡有免息期,消费者在短期内不用担心出现新增成本;消费金融则是在借款完成后便有新增经济压力,久而久之就会让消费者感觉到各种压力来袭,也会让消费金融的使用者越来越少。

不过就现在的情况而言,中国的消费市场依然人傻钱多,在如此好的赚钱时机当中,谁会关心一两个承受不了消费金融雪球越滚越重的消费者之痛?

如何站上“风口”

消费金融这一金融服务形式在成熟资本市场和新兴市场均已得到非常广泛的使用。在一些发达国家,消费金融公司主要面向有稳定收入的中、低端个人群体。消费金融公司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一般在10万元以下,多数贷款金额为5000-50000元)、无需抵押担保、审批速度快、服务方式灵活、贷款期限短(账期一般在24个月以内)等优势。同时,消费金融还具有“消费+金融”的双重属性,用户不仅可享有个性化产品服务消费,而且还具有潜在的赚取收益的机会,这将为消费和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金融服务环境。

从金融产品创新角度来看,传统银行尚难以触及个人信贷业务,个人消费金融系统则能更好地服务于相关目标群体。不管是从创新金融产品还是扩大内需角度看,发展消费金融都具有积极意义。不但能够进一步刺激居民消费和扩大内需,满足居民消费需求,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能够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向高效型经济增长方式提质升级,同时这也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核心要素。但是,消费金融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一些突出的问题。

在概念上,通俗来说,消费金融的实质和信用卡差别不大,不同企业的消费金融模式尽管有所不同,但起到的作用都是促使消费者提前消费。对企业而言,提前消费最大的好处就是可以增加企业的消费群体数量、提升清理库存的速度,虽然企业的应收账款也会增多,坏账风险也可能增多,从长远来看,消费金融为企业带来的利益远高于坏账风险。

消费金融实际上已经有数百年的历史,但因为其本身的某些特殊性,再加上现在主要是以互联网应用产品的形式出现,因此让不少人误认为这是新生产品。和众多新生产品一样,消费金融在银行、第三方机构、电商等的合力推动下获得了消费者和投资机构的青睐。

具体来看,第一,对电商而言,消费金融可以减少部分消费者因暂时没钱而放弃购买的情况,从而缩短产品的销售周期。电商自身开通消费金融服务,建立专属场景,还有助于提升客户黏性,同时实现加速销售产品、获得忠诚客户、消费金融产生的额外收入等多重收益。第二,对企业而言,通过消费金融将获得海量的用户群体,尤其是能够帮助那些手头暂时拮据的人们,在宏观意义上,消费金融机构促进了消费、拉动了内需,在自身层面上通过收取利息获利。当然,上述的利益目前而言还只是个美好的幻想,现实中会如何,我们只能走一步看一步。

消费金融之“重”

要注意的是,尽管中国的消费信贷占GDP的比重要低于发达国家,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的消费金融市场有着极大的潜力。首先,中国长期以来的消费心理是量力而行,借贷消费仅是被一小部分人接受,Ω鋈讼费者而言主要采用的贷款方式为购房贷款和车贷。同时,又正是因为房贷、车贷占用了消费者每月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在防病、防老、防突发性事件的意识下,大部分个人的习惯都是以储蓄为主,不得已的情况下不会采用提前支付。

这也意味着,消费金融难以完全走进大多数人们的生活当中,其实正是因为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在诸多方面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消费金融难以成为一种亲民类产品。但是可以想象的是,那些没有固定收入且想获得某些产品、某些服务的人很有可能会使用消费金融这一工具,这类人群就是靠父母生活费的在校学生或者自由职业者。

就好比曾风靡校园的借贷产品一样,校园内植入消费金融这一场景非常容易,也很容易吸引学生群体的关注,大量的潜在群体自然将会被相关机构鼓吹成为风口,某些校园贷也曾一度获得风投资金的青睐。校园贷曾经逼死过学生,可以想象的是,如果消费金融在校园中无节制横行,惨剧必然会再度发生。

其次,借钱消费在中国的传统思想中不易被接受,对大多数人而言偶尔借数百元急用还可以,但是长期欠债总有些不光彩。想扭转消费者的这种思维难度极大。要知道,消费金融是建立在消费者能够定期获得固定收入之上的,这实际上也就限制了一部分使用人群。

再次,当前的体制和法律也不利于消费金融的发展,在征信体系不健全的背景下,信用贷无疑存在着大量风险。就当前技术而言,担保、抵押等方式并不容易实现,同时对提前消费的申请进行审批还会消耗大量人力物力。

消费金融作为借贷金融的一种延伸,实际上可以用于各个方面,例如帮助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所谓提供融资,并不是将资金直接交给需要融资的企业,而是通过消费贷的形式帮助企业购买其所需要的固定资产,直接将资本投入到宣传渠道、购买产品给企业,然后让企业以分期付款等形式逐批偿还。

可以说,消费金融如果想要站在风口上,必须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让消费金融真正落地。如果只是一味不切实际地鼓吹,可能会导致无法想象的后果。这一行业想真正成长、发展起来,靠的不仅仅是消费金融自身,而是需要诸多行业的相互配合,只有当征信体系、信用体系、担保体系、借贷体系、追偿体系及一系列相关体系建立起来之后,消费金融才能真正成长起来。

第5篇

上海首家消费金融公司――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6月12日在浦东挂牌。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亿元,由中国银行、百联集团以及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合资组建,出资比例依次为51%、30%和19%。

按照银监会的解释,消费金融公司是指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等

消费金融,到底是一张什么牌?不存款的金融机构

银监会于去年7月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确定消费金融公司这一新型金融机构在北京、上海、成都、天津进行试点。试点期间,每个试点城市设立一家消费金融公司。

此后,浦东新区与中国银行合作,上海黄浦区与上海银行合作,都有意推出消费金融公司。而今年1月6日,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取得了监管部门的批复,正式进入筹建准备阶段。历经5个多月的准备,公司完成了开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获开业批复。

中银消费金融公司成立当日,中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作为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消费金融公司不能吸收存款,主要功能是向消费者提供用透支消费所用的贷款。

上述中行人士表示,由于是中国银行、百联集团和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公司合资建立,因而中银消费金融公司属于中行的控股子公司。在业务运营上,中银消费公司与中行业务相互独立,但在业务协作、资源共享上将受到中行、百联集团等股东单位的支持。

作为专业的消费融资金融机构,中银消费金融公司将借鉴发达国家消费金融业务发展的经验,紧密联合各零售渠道开展业务,为广大客户的消费需求提供更加直接、快速、灵活的融资服务。

据悉,百联集团将开放旗下第一八佰伴、东方商厦、好美家家装卖场等零售渠道作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第一批特约商户。未来,中银消费金融公司还将与各主要家电卖场、消费电子产品卖场、手机连锁店及教育、婚庆、旅行、装修等方面的零售商开展业务合作。

按照试点管理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在试点期间仅限于在注册地开展业务。因此,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业务范围暂时限定在上海市范围内。

中行人士称:“未来试点期过后,如果监管部门允许跨地域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分支机构,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将考虑在全国开展业务。”

谁会选择消费金融公司

按照中银消费金融公司的规定,凡是年龄在20至60周岁之间,在上海市范围内具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的客户均可以申请。而公司将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以及对客户工作单位和收入核实的情况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估,按照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贷款以及贷款的利率和额度。

有统计显示,目前我国消费类贷款中,房贷和车贷的比例高达80%以上。不能做房贷、车贷,消费金融公司首先面临的是客户群体问题。据了解,新结婚和新就业人群将成为中银消费金融公司的首选客户群体。

“两新”群体能否激活庞大的消费市场?事实上,消费金融公司这一金融服务方式目前在美国、日本等海外成熟市场已得到广泛应用,客户群体也主要是有稳定收入的中、低端个人客户。中行调研显示,截至2008年末,日本消费金融公司模式的货款余额约为7000亿元人民币,与信用卡基本持平。调研还发现,在美国通过消费金融公司,可带动商场消费上升40%以上。

我国目前从事消费信贷服务的金融机构类型很少,消费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例不到12%,市场前景广阔。浦东新区相关负责人表示,推广消费金融公司这样一类新型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促进个人消费的增长,从而推进制造商和零售商产销量的增长,并带动相关产业的需求。与此同时,商家的销售模式也将发生改变,除了打折外,家电、旅游等产品还可以实行分期付款,引导提前消费行为。

未来风险和成本是难题

事实上,消费金融公司经营的是消费“次级贷款”。这一新生事物要实现全面开花、良性发展,风险是未来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由于消费金融公司可能会面临贷款数额小、人群类别多的现象,再加上我国目前的征信体系尚处于逐步完善阶段,风险防范将是消费金融公司必须予以重视的问题。笔者仔细观察了中银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除了不能吸收存款外,其他业务几乎与银行普通业务有较大的重合。比如,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开展同业拆借,可以从事债券买卖业务,也可以从事与消费有关的银保业务等。

事实上,消费金融公司降低贷款申请门槛是“双刃剑”。据测算,中银消费金融公司受理审批的业务时间也就在1小时左右,在方便了客户的同时,也将积累信贷违约风险。

按照监管规定,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可放大至客户月收入的5倍。相对于普通银行的贷款月还款额度一般为个人月收入的1/2。风险放大了不止一点点。与此同时,消费金融公司还可以从事同业拆借业务,自身风险控制不当,也可能会“感染”其他金融机构。

业内人士认为,除了以利率价格覆盖风险,消费金融公司在运营中,短期内难以形成对个人数据信息进行采集、积累,建立自己的评分系统。与此同时,国外坏账追讨体系还未引入国内。这些风险都是必须正视的问题。

第6篇

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金融市场亦是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的一大行业,当前金融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案件屡见不鲜,如何保护金融消费者成为金融监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金融行业虽然起步晚但发展十分迅速,使得法律本身具有的“滞后性”更加明显,在效力层级较高的部门法中都没有明确提出“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只有在部门规章1中隐约有所提及,但是也仅限于“提及”而已,并没有进一步地对“什么是‘金融消费者’”作阐述2。由于这个概念缺少在法律层面的权威定义,致使任何关于金融消费者的研究都绕不开概念界定的争议。

一、目前关于“金融消费者概念”的主要争议

首先,对于“是否存在金融消费者”这个问题有一些不同的看法。一种典型的反对意见认为:“消费者”与“投资者”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前者只适用于工商实体领域,而后者则适用于金融领域。同时,我国学者之所以提出“金融消费者”,也是因为错误地翻译了“Consumer”一词,实际上国外“在同样语境下也经常使用‘Customer’或‘Investor’”,因此它并非与中文的“消费者”完全对应。亦有学者认为“金融消费者”是一个伪命题,一则现有的投资者保护制度足以保护投资者,所需讨论的只是如何完善这些制度;二则将部分主体从投资者中抽离出来并冠以“消费者”名号,有过于倾斜保护之嫌。

针对第一种意见,笔者认为“生活消费”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行为完全可能被评价为“生活消费”。并且大部分投资行为也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购买金融商品,二是接受金融机构的服务如开户、咨询、交割等,而后者则存在着明显的“消费属性”。另一方面,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储蓄、个人银行贷款、购买保险等行为发生在金融领域,但若将其评价为“投资”则显然不妥。而针对第二种意见,笔者在这里希望厘清一个逻辑:金融消费者保护应局限于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而非投资者与投资对象之间,虽然我们已有诸如累积投票、利益股东回避、公司人格否认等制度保护证券投资者,但我们不能忽略金融市场的其他分支――银行、保险、信托,且即便在证券市场中,与个人投资者直接打交道的也是金融机构(即证券公司)。因此“投资者保护”与“金融消费者保护”是两个并行不悖的系统,不存在金融消费者取代投资者的问题,自然讨论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并非冗赘。此外,对金融消费者的倾斜保护并不一定意味着抑制金融市场活力。相反,若仍然遵循“买者自负”、“形式平等”等原则,难保不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形,我们只须严格划定金融消费者外延、明确其权利即可避免矫枉过正的局面。因此,“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有其存在的意义。

此外,目前学界仍对几个问题存在较大分歧,笔者认为有必要进行一番讨论,现总结如下:一是“消费者”与“金融消费者”是否属于上下位关系。二是金融消费者是否只限于自然人。三是“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究竟是怎样的关系。

二、消费者与金融消费者

“消费者”与“金融消费者”既有着密切联系又有许多区别。有一种观点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的下位概念,如果持此观点,则从逻辑上来讲,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完全可以适用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便“消法”对消费者的保护存在诸多缺憾,所讨论的不过是对“消法”的完善与补充。此外,金融消费者之所以在近几年引起热议,乃因金融消费具有无形化、专业化、交易双方地位明显不平等、主体范围不明确等特点之故,当其具备如此多传统消费者不具有的特点时,再将其归为消费者的子概念实为不合理。因此,笔者更偏向于认为“传统的消费者在内涵和外延上都无法涵括金融消费者这个新概念”,但仍需进一步明确二者的关系。总体来说,“金融消费者”与“消费者”有着很大的交叉与重复,其本质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但“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在金融领域的延伸,因其行为涉及到金融产品、服务而具备了某些特殊的属性。比如在主观方面,其购买金融产品是为获得经济收益,而消费者则一般是为满足生理、心理需求;在客观方面,其购买金融产品后可能会再次转售,而消费者则一般将购买的产品消耗掉。易言之,“金融消费者”与“消费者”既有重复又有区别,并非简单的上下位关系。

当明确了消费者与金融消费者的关系之后,可以将“金融”与“消费者”相结合并辅以金融背景下的特殊要件,即可定义金融消费者。学界对“金融”基本无争议,因此重点在于厘清“消费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明确“消费者”的含义,只是在第2条中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因此学界大多通过解释此条款来定义“消费者”。如“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非以营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等等。观此种种,其关注点可总结为“人的要素和行为的要素”。其中关于“人的要素”留待后文详述,此处仅讨论“行为的要素”。由于实践中大量存在着游离于消费与投资之间的情形,若以正面方式进行定义,则有可能排除部分行为造成保护的不周延,在域外消费者保护的演进过程中,一些国家也正趋向于采纳反向定义方式,如英国《消费者信用法》规定,“消费者是非因自己经营业务而接受……商品或劳务的人”;欧盟1980年《关于合同义务的法律适用公约》认为“消费者是指基于行业或职业之外的目的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私人”;1994年《不公平消费合同条款指令》将消费者定义为“出于非职业目的缔结合同的自然人”。因此,以反向方式――“非以营利为目的”来定义更为合理。

三、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

(一)消费者的主体范围

大部分学者都认为消费者只包括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因为“消法”作为经济法当中较为重要的一部法律,其实质在于维护交易公平、促进市场发展,故而只有交易双方因实力差异、获取信息能力不同等原因造成地位明显不平等时,才可以放弃民法中“双方平等”、“买者自负”等原则,对处于弱势的一方进行倾斜保护。显然在传统实体交易中法人甚少处于弱势地位,故而将其排除在消费者行列之外情有可原。

(二)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

笔者同意在传统领域中,消费者不应当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但是金融行业有自身的特点,一旦消费行为向金融领域延伸,上述结论是否依然可靠?笔者认为不尽然。消费者之所以不包括法人,主要是由于以下三点:一是“消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弱者,法人在交易过程中不属于弱者,甚至处于强势地位;二是“消法”所赋予消费者的权利中,有一部分只能由自然人享有;三是即便法人购买了商品、服务,归根结底还是由个人进行消费。以上理由在传统领域中十分合理,而一旦涉及到金融领域则有待商榷。

首先法人是否一定不属于弱者?目前大多数研究涉及此问题时总是一带而过,似乎认为“法人不属于弱者”是一个不必证明的常识,但笔者建议从“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两个方面具体分析主体地位,其分别对应消费者“信息获取能力不足”以及“实力弱小、维权困难”这两大困境。目前的立法实践一般着眼于“事前预防”,即强调经营者信息公开以保证金融消费者进行合理判断,而甚少提及“事后救济”中的倾斜保护,以致部分学者认为特殊保护的原因仅在于主体无法获得真实、有效的信息,却忽略了其自身实力大小对救济效率的影响,认为那些“实力不对等,但信息对称”的主体不属于金融消费者。但我们很难将一位虽然具备专业金融知识却清贫的教授排除在特殊保护之外,而显然这样的主体可以凭借其专业知识获得足够信息。因此在判断主体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时,其事前与事后的地位都不能忽视。在“事前预防”中,除监管机构通过各种规定公开市场信息之外,消费者本身的素质亦是一大关键,而消费者的技能水平并不能孤立地看待,需要结合市场大环境进行综合评判。传统实体市场的信息获取并不复杂,消费者只需要得知产品的基本信息如产地、生产日期等即可做出大致正确的判断,故而此时法人相较于自然人确有更多的信息获取渠道。但金融市场对信息获取能力的要求远高于传统领域,且不论经营者会使出各种手段包装产品、掩盖真实信息,即便是已经公布的信息,其专业化程度也非一般人可以理解。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一些公益性法人、“小微企业”因缺乏相应的专业人员会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而在“事后救济”过程中,决定相对人地位的因素无外乎自身实力大小,所谓“实力”则多与“资产”相挂钩。传统经营者的资产额千差万别,因此很多情况下法人型购买者的实力甚至强于经营者,此时将法人排除在消费者之外无需多言。但当我们分析金融市场时会发现,几乎很难出现“法人实力强于经营者(即金融机构)”的情况3,尤其是在我国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度的背景下,可以预见到未来将会出现大量“小微企业”,虽然它们在资本证券市场中的参与度不高,但其与银行、保险行业的关系不可谓不密切。这部分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实力显然不相等,也可能出现维权困难的情况。因此无论是“事前预防”还是“事后救济”,所谓的“法人强势”理论也会因金融市场的特点而产生转变。

其次,根据我国“消法”第七条至第十五条,消费者共享有安全权、知情权等九项权利。如果对每一项权利进行具体分析会发现,关于法人是否享有这九项权利的情况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完全可以享有,如第八条“知情权”、第九条“选择权”等;第二类是可以享有,但权利内容与自然人有别,如第七条“人身、财产安全权”、第十一条“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法人虽然不享有与自然人完全相同的人身权,但可以享有其中的部分权利如名誉权、荣誉权,当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自然可以请求赔偿。第三类是完全不可以享有的,仅指第十四条的“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仅因此一项权利不能由法人享有而否认法人的消费者身份实属不合理。

最后涉及到产品、服务最终消耗者的问题。在传统交易中,常常出现单位购买商品、服务供职工消费的情形,此时最终的消耗者的确只能是职工,即自然人。而在金融市场当中由法人持有有价证券、购买保险、享受金融服务已经是一个再正常不过的事实,我们很难再以“法人不是最终消费者”这个理由来否认其金融消费者地位。

针对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域外发达金融市场给出了较为宽泛的定义。欧盟将投资者分为合格交易者、专业金融消费者及零售金融消费者三类,对于最需要获得倾斜保护的零售金融消费者而言,欧盟采用了反面界定的方法来确定其范围,即根据2007年生效的《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iFID)第4、第12条,所谓零售金融消费者就是指非专业的金融消费者,而专业金融消费者除与政府有关的机构之外,对于公司而言则需要满足资产总额、净营业额、自有资金额等方面的要求。因此一家公司虽然就其主体属性而言属于法人,但除非其达到MiFID附件2第1部分设定的资产额度,否则仍然被归入零售金融消费者行列。日本为构筑起更为协调的监管体系,其2007年施行的《金融商品交易法》采取了“大一统”的管理模式――无论是传统的股票、债券或是更为专业的期货、期权都涵盖于本法规制范围之内,同时对购买金融商品、服务的主体一律称之为投资者。但其仍然根据投资人的专业性进行了区分:该法将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人与一般投资人两类,并在广告形式、书面交付义务等方面采取了不同的保护标准。由于该法对一般投资人采取了更为优厚的保护措施,本质上与国内所探讨的金融消费者几无二致。而在一般投资人内部,又可划分为“可选择归为专业投资人”与“不可选择归为专业投资人”两类,前者则包括了净资产达到3亿日元以上的个人及净资产在3亿日元以下的公司。

由此可见,我们不能照搬传统的理论来论证金融领域只存在自然人型消费者,我国的立法实践也表明即便是在传统交易中,“消法”也不排斥单位型消费者,如不少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消费者包括个人和单位”4。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金融消费者可以定义为:不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金融商品、使用金融服务的主体,但排除其中具有专业能力或相当财力之部分。

四、“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

(一)二者是否有区分的必要

在目前的金融背景下,“投资者”一词因其符合资本市场的投机属性而有继续存在的价值,学界对于“是否有必要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主体从投资者中剥离出来并给予特殊保护”这个问题多有争论,总结起来可分为肯定说与否定说。持肯定说的学者也可以进一步分类,如有的学者建议以购买的金融商品进行区别,将投资高风险产品的主体视为投资者。有的学者依据市场进行区分,认为在资本市场中金融消费者等于零售投资者;而在资本市场之外,金融消费者则是包含了存款人、投保人等概念的大集合,与资本市场的投资者处于并列地位。持否定说的学者则认为没有必要对二者进行区分。有的学者认为无论是消费者还是投资者,都需要对其进行保护。并且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消费与投资的界限逐渐模糊,区分二者需要进行个案分析将会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此外,还有学者认为“‘投资’与‘消耗’并无本质的差别……都是为了满足个人的需求,‘投资’……所满足的是自然人精神的或未来的需求”。

对于这种争论,笔者更加偏向于肯定说。首先,当我们将目光聚焦于英、美等成熟金融市场时会发现,即便其在本次金融监管改革中大幅度地提高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但仍然区分了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如美国仍由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对证券期货市场中的投资者进行监管,而新设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则负责保护证券期货市场以外的储蓄、支付等其他金融商品的购买者。其次,投资者保护适应用于投资者与投资对象之间,二者多形成直接的股权、债权关系;而金融消费者保护则应适用于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经代理、行纪、居间、保管等行为形成信托、委托关系,二者在保护手段、保护力度、保护依据上都有很大不同,因此不能简单地因为“对二者都需要保护”而忽略其差异,也不能因为二者之间的界限模糊而不予区分。

(二)二者的区分标准

目前区分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标准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主观标准,即根据主体进行金融活动时的主观目的进行分类,只有“不以营利为目的”方得被纳入消费者行列。二是客观标准,即通过一系列外在表现对主体进行归类,其最大的优点是通过客观、规范的标准能够避免因个案分析而产生的不确定性及效率损失。具体而言,目前主张使用客观标准的意见又可以细分为以下几种:一是以产品的风险为标准,将那些购买高风险产品的主体归入投资者。二是以主体的实力进行分类,其表现则是主体的资产额及投资能力,当然后者需要有更进一步的外化标准。三是所谓的“资信授予”标准,交付现金者被称为“资信授予者”,应归入投资者的行列。

目前多数学者倾向于采用客观标准区分二者,但客观标准之下仍有许多具体的分类方法,单独以其中某一种作为标准可能使得金融消费者的外延过于宽泛或狭窄。比如,若仅以购买的产品、服务分类,那么购买股票、债券的大型企业也属于金融消费者,将其纳入金融消费者行列显然不合理。若仅以主体的资产总额进行分类,也会出现尚需厘清的问题:所谓“资产总额”是指主体自身拥有的全部财产还是投入到金融市场的财产?“资产总额”的具体标准如何制定?此外,所谓的“资信授予”标准也存在明显瑕疵:依此标准则交付现金者即为“投资者”,那么传统的储蓄人、投保人也应该归入投资者,这样的结果难以令人信服。

但无论如何,上述分类标准也有可取之处,特别是第二种方法――以主体的实力为标准――明确了对金融消费者进行特殊保护的原因,即“处于弱势地位”5,因此笔者建议结合这两种标准进行判断。根据“购买的产品”及“自身实力”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四类:一是购买一般产品且实力弱小;二是购买高风险产品且实力弱小;三是购买一般产品且实力强大;四是购买高风险产品且实力强大。笔者认为只有其中第一类应被判定为金融消费者。实力强大的主体可利用自身财力来弥补信息获取能力的不足,在之后的维权过程中也未必会处于劣势地位,因此这类主体无论购买何种金融产品都没有对其进行特殊保护的必要。我国台湾地区立法实践就采取了类似理念,2011年施行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第4条明确规定:适用法案的金融消费者范围,不包括专业投资机构及符合一定财力或专业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而“实力弱小却要购买高风险产品”这种情况更多地只存于理论,实践中很多高风险产品如期权、期货等均设立了相应的门槛制度,可以阻挡大部分实力弱小的主体进入这个领域。退一步讲,即使有少部分弱小主体购买了高风险产品,上述制度已经起到了提示作用,如果主体仍然一意孤行,则可以推定其为了获得高收益而自愿承受高风险,自愿放弃理应享受的倾斜保护。

在使用这个标准时,我们需要明确两个问题:一是哪些产品属于“一般产品”。这个问题实为重要,因为倾斜保护实质是对交易双方平等地位的突破,金融机构义务的增加可能抑制金融市场活力,比如日本金融恐慌之后的严格监管政策无法适应80年代中期产生的新型金融需求,尤其是对利率的管制使得民间金融机构融资能力不足,造成大量资金外流。理论界中部分学者将“个人投资者”一概纳入金融消费者的行列,在笔者看来就是忽略了这个问题,容易引起矫枉过正的后果。因此笔者建议此处使用积极的列举方法,将储蓄、保险、股票、债券、基金等为百姓所熟知的归于一般产品,而除此之外的都属于高风险产品。二是“自身实力”的具体标准如何界定。金融市场主体的实力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最主要的包括财力、信息获取能力两点。当然对于其中“信息获取能力”的判断比较复杂,但是那些财力雄厚的主体“有能力也有必要拿出部分财力来作为弥补信息与专业化劣势,提高抗侵害能力的成本”。因此主体的财力可以较为真实地反映其信息获取能力。基于此,可以针对不同主体、投资领域人为地设定财力标准,可以包括年(营业)收入、总(家庭)资产等等,由三会根据不同金融领域进行制定。

虽然笔者通过分析,给出了一个判断金融消费者外延的普遍标准,但需要注意的是,金融之下具有证券、银行、保险、信托等多个子领域,由于每个领域具备其自身特点,故而上述标准适用到具体金融行业时可能会产生一些新的问题,笔者将试以保险市场为例来分析这样的矛盾。保险(主要指传统的保障型保险)具有与其他金融产品不同的特点,一是形式上不要求获得收益;二是合同涉及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多方当事人。一般而言,主体投资金融市场是为了获得一定的收益,但保险只具备“补偿性”的功能。况且保障型保险虽然属于金融行业,但更多情况下它发挥着弥补损失、抚慰精神、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我们很难说投保这类保险是在投资。另外,由于保险涉及的当事人更为复杂,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既可能重合也可能分离,当三者相分离时就可能造成保护的不周延。以机构投资者等大型企业为例,根据笔者上文提出的区分标准来看,大型企业因其具有庞大的财力而不宜归入金融消费者。但当这些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为职工投保团体保险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相分离,故而可能因投保人不具备保险消费者的地位使得被保险人、受益人也无法得到相应的倾斜保护,这就是因保险自身特点引起的对金融消费者外延的挑战。因此虽然笔者已经提出一个界定金融消费者外延的标准,但这仅是从整个金融行业提取出的“最大公约数”,这个标准可能因具体金融领域的不同而产生改变,这一点值得引起重视。

五、结论

第7篇

所谓消费金融,是指为满足各阶层消费者对最终商品和服务的消费需求而提供的金融服务。作为一种现代金融服务方式,它通过以多层次、多渠道的信贷方式提供流动性便利,可以使消费者摆脱即期收入的制约,实现预期收入和财富的跨期转移,从而帮助消费者实现理想和最优的消费计划,即实现消费效用的最大化。狭义消费金融特指消费信贷(consumer credit),指向个人发放的,用于日常消费及汽车、教育等大宗支出的中短期贷款。广义消费金融除了消费信贷,还包括住房抵押贷款,即向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宅并以所购住宅为抵押品的贷款,通常期限较长。

消费金融公司在西方国家以及亚洲地区比如日本、中国台湾等已经形成成熟的运作模式,在个人信贷领域具有与信用卡业务、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三分天下的重要地位,市场份额接近30%,对解决民众日常消费需求和提升消费水平具有重要作用。美国是典型消费驱动型经济体,近年居民消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高达80%以上。如此高的消费水平,离不开消费信贷的强大支持。尽管近年消费信贷规模有所下滑,但2010年末,美国不含住房抵押贷款在内的当年居民消费信贷平均余额占GDP比重仍达16.61%。美国消费信贷市场主要特点:一是具备完善的消费信贷立法体系;二是具备完善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三是具备多元化的市场供给主体;四是具有丰富多样的产品类型;五是具有发达的消费信贷二级市场。美国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储蓄贷款协会、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大型零售商和石油公司等非金融企业也可通过发行信用卡开展消费信贷业务,不仅有效促进了市场竞争,也使消费者拥有更多选择。日本的消费金融产业兴起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虽然晚于美国,却是亚洲地区起步较早的,日本消费金融的市场和制度建设基本是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奠定下来的。当前,日本消费金融市场已高度成熟,发达程度不亚于欧美各国。

我国消费信贷业务起步较晚,1996年人民银行才正式允许国有商业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1998年后,针对国内市场需求疲软和通货紧缩的苗头,陆续出台一系列促进消费信贷的政策,如《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允许所有商业银行办理;推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允许四大行试点;1999年3月《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2003年出台《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9年出台《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供给主体类型更加丰富。2001年至2012年间,消费信贷余额增长迅速,年均增长率高达29%,大大高于贷款余额18%的年均增速。有数据显示,全国最大的家电连锁企业之一——苏宁电器的部分零售网点因有消费信贷的支持销量增加了40%。不少专家指出,要大规模启动国内消费市场,除了加大银行等机构的信贷支持以外,还需要消费金融公司等更多专业化金融机构的支持。

消费金融公司这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我国的出现是在2009年,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这样一类新型金融机构,是促进我国经济从投资主导型向消费主导型转变的需要。为切实贯彻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战略方针,加大金融对扩内需促消费的支持力度,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可持续发展,2009年7月银监会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同时启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审批工作。首批试点的四家消费金融公司于2010年陆续在北京、成都、上海、天津四地开业,分别是北银消费金融公司、四川锦程消费金融公司、中银消费金融公司、捷信消费金融公司。截至2013年11月末,4家试点公司资产总计97亿元,服务的客户近50万户。

消费金融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在设立初期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资本金,规模扩大后可以申请发债或向银行借款。服务对象主要是刚跨出校园的大学生、农民工以及城市中低收入群体,为他们提供家电、家具以及装修、旅游等的透支消费。贷款的主要范围包括消费者购买家用电器、房屋装修、个人及家庭旅游、婚庆、教育等方面。消费金融公司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贷款期限短等独特优势。简言之,“小、快、灵”,即“金额小、无担保、审批快”为其独有特点,且“简、短、少”,即:“手续简单、时间较短、材料较少”,业务审批效率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可以得到提升。

消费金融在提高消费者生活水平、支持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推动作用,通过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可以促进个人消费的增长,从而推动制造商和零售商产销量增长,并带动相关产业的需求,改变GDP对出口和固定资产投资的过度依赖。消费金融作为金融通过创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措施之一,在推动中国金融体制创新、有效填补传统商业银行服务空白、助力消费增长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在金融普惠方面,消费金融发展对推动普惠服务、持续改善民生,助推城镇化有着重要意义。各试点公司通过与大商场、电器店、手机店等经销商合作,促进了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的销售,通过与驾校、旅行社、装修公司、婚庆公司等店家合作,为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满足了个性化的消费需求。通过提供“无抵押、无担保、审批快”的贷款满足中低收入客户差异化的消费信贷需求,提高了中低收入人群的生活质量。

如北银消费金融公司为帮助解决大学毕业生的迫切需求,在高校毕业生即将走上工作岗位之际,公司及时推出“助业贷”。“助业贷”设立三个月“宽限期”,在“宽限期”,毕业生只交利息,且无任何账户管理费,从贷款第四个月才开始偿还本息。这样可以使毕业生获得工资收入前,能轻松分期还款。“助业贷”成为大学毕业生新生活的助推器,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和不时之需;同时,有助于培养毕业生自食其力的观念,减轻其父母的家庭压力;培养毕业生适度信用消费观念和信用价值观念。又如,该公司与通讯公司合作,采用“团办”模式,针对大型企业集团员工推出手机专案产品,客户只需选择好套餐服务,消费就由消费金融公司埋单,后期客户分期还款。“团办”模式具有运营成本低、风险度小的特点,可以让具有共同风险特征的客户享受到统一的价格、统一的贷款额度和统一的优惠。

有别于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定位在中高端,消费金融公司针对的是中低端收入人群,客户群主要面向刚毕业学生房租支付、追求时尚消费的年轻人、年轻夫妇家电装修、职业技能培训、进城务工人员、农村消费市场等。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目的是为商业银行无法惠及的个人客户提供新的可供选择的金融服务,满足不同群体消费者不同层次的需求,其最主要的特点就是短期、小额、无担保、无抵押。业务模式上与传统银行等待客户上门不同,而是广泛依托零售商渠道直接对接客户消费需求,提高营销精准度,与零售商家开展贴息促销合作,发挥协同效应。此外,三家中资消费金融公司均有银行作为股东,可以形成“错位经营、联动发展”的模式。由于该类机构业务模式有别于银行,且不吸收存款,因此监管当局对其监管要求也与商业银行有所不同,具体表现为对消费金融公司的流动性要求相对较低,资本充足率要求较高。

与美国、日本相比,由于我国消费信贷起步较晚、发展时间较短,目前我国消费信贷市场存在规模较小、主体和产品相对单一和集中、个人信用体系尚不完善等问题。2010年末,我国包含住房贷款在内的消费信贷占GDP的比重为19%,而同期美国扣除住房贷款的消费信贷占GDP比重为17%。另一方面,我国消费信贷结构不平衡,长期以来住房贷款是我国消费信贷的主体,占消费信贷比重超过80%。除住房按揭外,信用卡透支占比接近50%。此外,当前我国个人征集系统尚未完全建立起来,个人信用信息非常有限,导致消费金融业务调查难度大、成本高。因此,消费金融公司应建立消费品经销商的信用评价和跟踪检查制度,制定具体明确的准入条件、标准、审查程序和审批权限,重点考察资金实力、管理素质、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严把合作机构进入关,将那些实力不足、管理薄弱、信用欠佳的经销商拒之门外。不与未取得合作资格的经销商开展任何形式的业务合作。同时,定期对商户进行现场回访评价,对于违约或有欺诈行为的经销商,及时录入黑名单系统进行制裁,并及时终止业务合作。在业务受理环节,应运用公安户籍查询系统和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强化对消费贷款申请人的资格审核,杜绝对不符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贷款。同时,应严格执行账户实名制管理规定,审批人员应落实亲见本人、亲见签名、亲见各项证明资料原件的规定,从源头上杜绝虚假或欺诈交易风险。

第8篇

关键词:互联网消费金融;天猫分期;日本乐天

一、阿里巴巴天猫分期简介

2014年7月,天猫商城推出分期付款业务“天猫分期购”。用户可以在结账时选择分3、6或9期进行分期付款,且不需要付首付。分3期免手续费,6期和9期的手续费率分别为4.5%和6%,同大部分银行分期付款费率大致位于同一水平。并支持商户代用户支付分期手续费。

二、阿里巴巴天猫分期服务内容

(1)资金来源:阿里小贷;(2)目标客户:面向天猫平台客户,资质符合系统评估;(3)贷款金额:根据保理公司的资信评级,给予不同的授信额度,超出授信额度部分需冻结余额宝资金;(4)适用范围:天猫商城部分合作商家;(5)贷款期限:可进行3、6及9期分期设置;(6).费用情况:前3期0 手续费,6至9期分别有不同的分期手续费比例,逾期罚息以未还款金额为基础,收取万分之五的日息,即违约金=当期未付金额×违约金比例×违约天数,违约金比例为每日0.05%;如表1天猫分期手续费:

分期期数(月)服务费率(月)总服务费率

3期―0.0%

6期―4.50%

9期―9.00%

来源:艾瑞咨询网站,http:///

(7)申请及使用流程:查看分期资格,在宝贝详情页,登录淘宝账户查看是否有分期资格;用户消费额度足够,直接选分期期限后,下单;若消费额度不足,部分用户需要冻结余额宝金额;进入天猫分期收银台,确认协议、还款等信息后,完成分期。

三、阿里巴巴天猫分期的风险管理模式

天猫分期同样采取大数据风险管理模式,覆盖贷前、贷中和贷后。天猫分期核心依赖于阿里小贷为其提供可贷资金和风险管理。艾瑞将天猫分期的风险管理模式分为三层:1.最底层数据核心来自于阿里巴巴电商体系和金融体系(阿里小贷及阿里巴巴小微金融服务集团等),除了覆盖阿里电商及支付数据之外,阿里巴巴金融可提供丰富的外部支付行为和日常金融行为数据。丰富的数据源是目前阿里小贷的最大相对优势;2.在天猫分期的体系中,混合了会员体系和保利公司评估体系两个维度,通过天猫会员积分体系筛选出高粘性用户,同时通过保利公司的信用评估来判断用户的偿债能力,而余额宝资产抵押则成为锦上添花的附加条件,在完成会员体系和保利公司评估两次筛选后,可以通过余额宝冻结资金提升最终的授信额度;3.前端输出的形式便是天猫 T1-3 的会员级别,以及对应的“特权”,在购物过程中,用户可以确认自身的授信金额,在部分合作商户中进行分期购买。如图1天猫分期的授信层级。

图1 天猫分期的授信层级

四、天猫分期案例启示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天猫分期的核心启示在于两方面:通过对于用户黏性的评估完成对于分期用户的筛选,圈定核心用户,节省服务成本,缩小信用风险产生的范围,提升经营效率;另一方面,余额宝的加入属于锦上添花的动作,通过余额宝的收益冲抵分期成本,进一步提升用户授信的上限,对两方面均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五、乐天金融简介

日本乐天 (Rakuten, Inc.)成立于1997年2月,在线业务于当年5月正式上线,2000 年在 JASDAQIPO。日本乐天的主营业务包含Internet Service与Internet Finance两大核心体系。其中InternetService 业务体系包含电子商务、旅行、海外电商业务、电子书以及其他海内外互联网服务业务,2013 年,该业务体系 Revenue 3142亿日元,占总体比重为 57.1%,电子商务是日本乐发展的基础业务体系;Internet Finance业务板块包含信用卡、银行、证券、电子货币以及保险等,几乎囊括了大部分的金融板块,2013年,乐天互联网金融营收达到 2015 亿日元,同比增长 59.2%,占比达到 36.5%。

六、乐天金融发展历程

乐天金融涵盖证券、银行、保险以及信用卡等近乎全金融业务。从 2003 年开始,乐天依次进入证券、信用卡及银行业务,并通过自身的网络零售生态建立起了庞大的金融帝国。

1.Since 2003――Securities。乐天收购DLJdirect SFG 证券公司96.67%股权,建立了现在的乐天证券。受证券市场发展影响,乐天证券在2013年实现了129.4%的营收增速,达到428亿日元;实现净利213亿日元,同比增长530.9%。

2.Since 2004――Credit Card。2004年9 月,乐天收购Aozora Card 96.5%的股权,后更为名为 Rakuten Credit,主要提供信用卡相关服务。2013 年,乐天信用卡用户规模实现了 54.7%的年度同比增速,总收入增长 35.1%,达到768 亿日元,营业利润增长14.6%,达到125 亿日元。卡片交易规模达到2.6万亿日元,同比增长41.7%。

3.Since 2009――Banking。2009年,Rakuten收购日本eBank,后续更名为Rakuten Bank。乐天银行的核心产品“超级贷款”是面向个人的信贷产品,面向消费者和个体户,Rakuten Bank不提供面向法人的融资贷款。2013年,乐天银行贷款余额增长30.6%,达到2374亿日元,客户数量增长37.4%,达到29.75万人。年底存款余额达到10088亿日元,同比增长23.9。总营收增长14.1%,达到424亿日元,净利增长19.3%达到71亿日元。

七、乐天金融案例启示

我们认为:首先,立足消费品电子商务是日本乐天在金融领域能够迅速拓展的基础,包括购物、旅行等领域的用户规模和数据的积累为后续金融业务的发展奠定了结实的基础;其次,通过金融业务,尤其是信用卡业务成功打通产业链,更加全面的掌控用户的数据,并形成完善的商业模式是;第三,综合金融体的成了再次在电商生态的基础之上形成了金融生态,多方数据、业务与用户相互打通;最后,积分和数字货币在产业发展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这也是目前国内金融公司和电商公司需要重点关注的,横跨消费、金融以及商务的综合领域。(作者单位: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 李瑞红.关于我国发展消费金融公司的几点思考[J].金融会计,2010(5):49~54

[2] 赵琪,肖明芳.浅析西方消费金融公司发展对我国现阶段的经验启示[J].网络财富,2010(11):215~216

[3] 天猫商城网站,http://

第9篇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 权益保护 法律探析

一、引言

人民银行周小川行长指出“要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的研究,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人民银行各级行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如何从法律层面认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法律问题,是我们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前提和基础。

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理学思考

(一)保护金融消费者体现法的正义性

“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法是善良和正义的艺术”。这些古老的法律格言体现了法律对正义的追求。金融消费如今已经深入社会的各个领域,成为人们日常生活重要组成部分,面对实力强大的金融机构,公众在享受金融服务时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这种弱势地位又直接影响到其实际权力的享有,使本该拥有的权益面临种种威胁与侵害。传统认为,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合同关系被视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强调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并认为这种关系能够合理排除其他第三方因素的干预。这种形式上的平等和自愿往往成为金融消费者被侵权后无法维权的壁垒,保护金融消费者就是要通过立法和监管打破这种实质交易的不平等,从法律的角度给予金融消费者更多的保护,对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主体予以惩戒,充分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成金融消费过程中各方的公平交易,这种公平必须是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公平。

(二)保护金融消费者彰显法对人权的关怀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爱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我国生存权、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被认为是每个人最基本的人权。我国政府根据人权事业的发展目标、任务和要求在金融危机对人权发展造成影响的情况下,颁布了一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国正积极参与应对金融危机的国际合作,重视保障人权、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努力发展经济。作为金融消费者的自然人,其应该享有基本的人权,对一切侵犯金融消费者生存、自由、平等、财产权的行为都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确立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原则

金融消费者保护原则的确立,有利于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更加完善,有利于协调法律对金融消费者立体保护,有利于指导日常司法和执法活动,原则的确立还有利于弥补立法对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周延,为日新月异的现实变化提供一般性准则。

⒈国家保护原则。国家始终应第一个站出来保护金融消费者,通过人大立法、行政干预对金融机构进行适当约束,在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为消费者提供各种帮助。国家保护首先要从立法中来体现,通过立法向金融消费者倾斜,赋予其一些特殊权利或增强其权利,对金融机构做出一些合理的限制或赋予必要的义务,使金融消费者能够与金融机构适度平衡。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政策的执行者,应承担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职责,在金融机构和消费者中间承担沟通协调的角色。国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也承担着国家对金融消费者进行司法保护的责任,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惩处和有效防范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有效裁决金融纠纷。

⒉社会保护原则。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应积极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只有全社会各种力量和组织积极行动起来,通过不同形式参与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之中。各种组织通过教育和宣传对金融领域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纠纷予以详细说明,对广大金融消费者进行风险提示。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金融消费者的意见或建议,提请有关机构重视,维护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利益平衡。

⒊依据金融行业规律保护原则。金融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在长期发展的过程中已形成一套行至有效的行业运行规律,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过程中要适度,受各种因素的限制,保护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保护的范围和力度应当符合现实需要,保护不能过于主观和过度,否则不仅不能促进金融市场运行,反而会抑制妨碍金融发展。

三、民事法律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一)我国民法、《民法通则》与金融消费者权益

民法主要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原则。在金融领域,涉及最多的就是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从民法角度看,这显然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这种关系又区别于其他的民事法律关系,首先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并非地位平等,其次,金融消费者的金融消费并非完全的自愿,最后金融机构不一定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从人身权而言,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尊重金融消费者的肖像权、名誉权、人格权、隐私权以及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从财产全而言,金融机构必须完全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因此,民法或《民法通则》对金融领域内民事纠纷可以进行调整和保护,当前我国实践中对于金融消费者人身和财产权益受侵害也多数参考相关民事法律和《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处理。但民事法律和《民法通则》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成效如何还有待进一步研究论证。

第10篇

从2009年最早率先试点的4家消费金融公司到2015年11月试点的全面放开,国内持有牌照的消费金融公司已增至15家,包括北银消费金融、中银消费金融、锦程消费金融、捷信消费金融、招联消费金融、兴业消费金融、海尔消费金融、苏宁消费金融、湖北消费金融、马上消费金融、中邮消费金融、杭银消费金融、华融消费金融、晋商消费金融,及盛银消费金融。

从拿到牌照至今,这15家的经营状况到底如何?又有哪家发展得最好?根据公开资料,《投资者报》记者对于这些公司进行了分析。

首批4家公司利润丰厚

其实,消费金融公司的背后是传统银行业与互联网金融在消费场景上的博弈和比拼。

中银消费金融、北银消费金融、锦程消费金融和捷信消费金融是国内最早的4家消费金融公司,都成立于2010年。

根据中国银监会的《2014年度中国银行业运行报告》显示,这4家消费金融公司的总资产为224亿元,全年累计放贷197亿元,贷款余额209亿元,累计客户135万。

北银消费金融公司成立之初是北京银行的全资子公司,后来进行股权结构更改引入新的投资人,更改后北京银行占35.29%的股份。

根据北京银行对北银消费金融公司的持股比例,以及披露的应享利润;2015年上半年的利润就达到2.8亿元,高速增长得益于银监会从2013年开放消费金融公司经营范围。记者注意到,北银消费金融公司的营业范围从2014年开始扩展到全国。

中银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发起人是中国银行,持股51%,另外两个股东分别是白联集团(持股30%),以及陆家嘴金融公司(持股19%)。

中银消费金融公司的线下渠道主要是依靠中国银行的网点,主攻一二线城市客户。由于该公司披露的数据有限,记者无法找到公司经营状况的资料。

锦城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发起人是成都银行,持股比例51%。锦城的一个特色是为应届大学毕业生、毕业一年内的大学生提供贷款,贷款门槛较低,如果月收入1500元,就可以最高贷款10万元。锦城公司从2012年就开始盈利,当年盈利920万元,2013年~2015年的净利润呈现翻倍增长,分别为2370万、4900万以及5070万元。不过,值得注意的是,锦城公司没有选择向全国扩张,继续以成都为中心深耕西南地区。

捷信消费金融公司成立于天津,主要出资人是捷克一家投资公司PPF的子公司捷信集团,因此,也成为国内唯一一家外商独资的消费金融公司。

捷信公司业务范围覆盖很广,超过260个城市,主攻二三线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对耐用品消费的需求。另一方面,首创“15天犹豫期”,可以在贷款后15天之内提前还清借款,而且不收取任何利息和费用。

捷信公司也是在2012年就开始盈利,此后的盈利也是大幅度飙升。2013年~2015年的营业收入分别是2.9亿欧元、4.55亿欧元以及7.74亿欧元,净利润也分别为7300万欧元、6400万欧元以及1.28亿欧元(折合9亿元人民币),是首批4家消费金融公司中表现最好的一家。记者了解到,该公司2014年盈利有所回落,其主要原因是当年铺设了很多的服务网点和招聘了大量员工。

背后模式的比拼

《投资者报》记者注意到,由于行业政策的限制等原因,我国消费金融公司中有高达八成的股东为银行,表面上看,都是消费金融公司,但实际上,他们的背后却有着完全不同的发展模式。

他们当中,一类是以线下渠道为主的消费金融公司,如锦程消费金融、捷信消费金融等;另一类是主打O2O模式的消费金融公司,如海尔消费金融、苏宁消费金融;还有一类是将自身定位为互联网金融公司,比如招联消费金融和马上消费金融。

另外,从消费场景来看,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与商户合作的方式基本覆盖了网上零售、家装、租房、婚庆、教育、旅游、助业等场景,但由于场景拓展取决于合作商户的开发,因此,各家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也各有侧重。

对此,方正证券分析师告诉《投资者报》记者,从国外经验来看,在市场渗透率较低时,与零售商合作,驻店经营是消费金融公司获取客户最有效的方式。目前国内驻店经营规模最大的、也正是唯一一家外商独资的消费金融公司是捷信公司。

对于那些类似海尔消费金融、苏宁消费金融类似的产业系公司,实际上,他们的心思并不全是放在金融外延的利润上,更多的是希望金融带动主营业务发展。目前市场虽然所有的电商平台都提供分期付款的业务,但是海尔消费金融公司提供的利率显然更优惠,甚至还有零利率产品,比如一款曾叫“0元购”的产品,就是在大力推广海尔的智能家电。

具有电子商务、互联网基因的马上消费金融公司,其主要发起人是重庆百货,其他股东包括重庆银行、物美控股、浙江小商品城等。

因自身特点,该公司采取的方式是积极寻找线上线下过渡的模式。公司集合了三大零售巨头,合计有超过1600万会员,若会员转化率为10%,每个会员贷款额度2万,贷款余额将达到320亿元。

面临电商平台的冲击

目前来看,这些持有牌照公司的短期优势还在,包括品牌声誉、资金成本及风控能力等,这些一直都是消费金融公司的优势。不过,随着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的涌现,特别是其中不乏一些互联网巨头进入,其优势正在消失。

消费金融公司具备的可以向股东吸储等方式筹集低成本资金的优势,在互联网金融平台去中心化的运作下也不占优势,因为他们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获取的资金成本也并不高。

第11篇

【关键词】金融 消费者 投资者

金融业崛起之后,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也日渐兴起,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随着之后金融危机的发生,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热潮也此起彼伏。我国在2006年首次在法律中运用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该法律规定了利益保护的原则,尤其是对客户进行保护,并且指出金融业的创新首先应该满足投资者和消费者的需求,要充分的维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但是尤其不足的是,在这一法律中却没有对金融消费者概念进行区分和界定。随着时间的推移,在2011年,保监会依次建立了保险消费者保护局,2012年,建立了投资者保护局。这些保护机构的建立,让金融业陷入了法律的保护中。但是,在法律日益完善的前提下,由于我国在金融消费者的界定认识不易,因此严重阻碍了金融业的发展。

一、域外法中的“金融消费者”

英国在2000年中首次在市场法案中运用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在此基础上,这样概念的出台,使得人们对金融行业中的差异有所减少。这种概念的出台和英国所使用的金融统治体制有一定的关联性。在这一法案中,其注重于将消费者分为专业和非专业,在此基础上,强调要为非专业的消费者提供特殊的保护,但是我们发现在消费者分类中明显的对专业的消费者的保护比较大。从2010年英国政府实行金融体制改革以来,消费者的权益就受到了金融业的保障。但是,我们能够看到,无论监管的对象和现状如何,在监管中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首先我们必须放在第一位置上。

美国也在1999年针对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提出了法律上的概述,他们将消费者认为是因为家庭、个人或者家庭某种目的所进行金融产品交易的人。为了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美国出出台的法案严格保障人民在进行金融买卖中首先要对产品信息进行确认,禁止人们在进行银行卡消费中出现欺诈,在此基础上对金融业产品的一些不诚信的行为进行打压和抵制。在美国法案中,更清晰的是,将消费者个体看作是受托人的代表,而金融服务产品则是在金融机构中为家庭所需要的物品进行选择和买卖的过程。在这一法案中,它主要强调了金融行业中所涉及到的一些的储蓄和信用卡交易,在其他投资者个人投资方面没有更大的说明。

2000年日本出台了《金融商品销售法》。这一法律在传统的基础上,将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进行了详细的叙述。它定义金融消费者是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在金融中被动接受金融服务的主体。在这一说明中,金融消费者所涵盖了所有金融业,并且消费者不具有金融知识,而对于金融从业者来说,其在进行金融服务推荐的过程中,必须要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对金融消费者服务做出保证。日本法将一些分业进行监管的项目统一变为综合监管,使得金融产品中的一些价格出现了大的变动。在日本法案出台的情况下,虽然受到了一些法律的限制,但是在形式上有很多的个人投资的色彩在里面。

二、目前我国对金融消费者的认识

很多年来,有不少的学者对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他们认为在我国只有投资者和消费者这一分别,而这两个概念并不能够运用到金融领域中。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对于金融产品,没有所谓的消费,只有一些产品才有所谓的内涵。但是绝大部分的人们还是赞成金融消费者本身这一概念的,但是在具体的概念界定中却是存在着分歧。例如,有人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指金融机构中通过建立金融关系,从而进行金融服务的客户。这种关系只是以客户的投资领域来进行区分,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原先所要表达的意义;此外,很多人认为在金融领域中客户所进行的正是投资者所进行的活动,在此基础上我们不能够否认其作为消费者的身份和真实意义。此外,还有人认为金融消费者是在生活的基础上,接受金融服务,从而进行生活维护的事项,这种划分主要依赖于金融服务的行为目的性。通过将金融消费者作为消费者的属性来看,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法律所规定的消费者的共有属性。

三、金融消费者及其与金融投资者的关系界定应考虑的要素

据我国所有的研究来看,金融消费者应该考虑到的要素主要有金融消费的涵盖项目,金融消费者分范围,金融产品的风险性。从第一个要素来看,在对其进行研究的过程中,某些传统的投资金融类别能否统一归咎于金融消费。在其它意义上来看,投资额消费之间具有排斥性的成分,投资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理解为是通过放弃自己现在的消费而进行的投资,而消费这一行为主要是满足人们个人现实的需要。更深层次进行了解就是,由于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它只是作为获取经济价值来说的,其在运行的过程中可能遭遇到减值。单看消费这一问题却不存在减值的问题,对产品的消耗我们可以将其看作是另一方面的说法。在传统的观念中,一般从事证券类的活动我们通常将其称作是投资,而对于个人家庭中存在的从事存款、保险活动的被称作消费。在现实生活中,我国的银监会与保监会都已明确的承认金融消费者的这一概念,但是证券行业中仍旧使用投资者的概念。其他要素也对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但是在对其进行确认的过程中不能很好的进行区分,导致目前在对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投资者的这一概念中仍旧存在着许多的争端。但是我们能够确定的一点是,无论是消费者还是作为投资者,在涉及到金融领域中一定要慎之又慎,以保证自身的权益。

四、结语

目前,我国对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投资者的关系界定不一,没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和辨别。通过对其二者关系进行分析,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加快人们对其的分辨,在实际的金融操作中更加灵活和安全。

参考文献

[1]杜晶.“金融消费者”的界定及其与金融投资者的关系[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3,04:100-104.

[2]刘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重述与裁判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2.

第12篇

欧洲债务危机持续恶化,美国国债信用评级下降,经济复苏乏力,引发国际金融市场动荡不安,主要新兴市场国家增速普遍回落,全球经济萎靡不振。再加上欧美国家贸易保护主义升级,加剧了对我国市场的冲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虽然一直保持高速增长态势,增长速度之快、持续时间之长世所罕见,但通胀形势依然严峻,国内经济发展中不协调、不平衡的现象仍然存在,外需疲软,出口和投资形势不容乐观,经济发展方式难以改变,经济升温困难,致使居民的消费信心走弱。针对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各种不确定因素,今年的两会提出:在新的一年里我国经济将呈现稳定增长、注重质量和效益的态势。消费、投资和出口协调拉动模式将在今年初步显现,消费近10年来首次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第一拉动力。

二、扩大内需的必要性

经济驱动力在演化,消费将成为主流。从国际经验看,经济每增长10个百分点中消费要占到6至7个百分点,只有消费率达到50%以上,才能长期维持经济的稳定健康增长,所以扩大消费无疑是经济稳中求进的法宝,但我国从1978年到2010年,消费率由62.1%降到47.4%,居民消费率由 47.98%降到33.8%,去年仍在降低,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消费率是一个综合指标,既反映了居民实际收入增长、收入分配格局的调整进程,也反映产业结构、城乡结构调整等进程。与GDP和人均GDP增长率等指标相比,更能够体现科学发展的基本要求。消费率的降低传出这样一个信号:我国需要将消费率作为政府工作的硬指标,要进一步扩大内需,使经济增长更快地实现由投资、出口拉动向消费、投资和出口协调拉动转变。

三、提高消费所面临的问题分析

(一)近年来我国分配不公、贫富差距过大日益严重,已成为当前社会公平问题的一个主要矛盾,而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普遍偏低、税负偏高,又是这组矛盾的主要方面,这些问题都亟待着手纠偏。

(二)目前我国尚未建立比较完善的保障制度,全社会也缺乏保障意识,社会救济、社会优扶、社会福利仍然缺失,各种费用居高不下,社会保障监管体制管理分散,无法消除人们的后顾之忧,继而无法刺激消费。

(三)在人们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之后,出现了两种截然相反的消费观:一种是持币徘徊,不愿或不知怎样消费,致使消费低迷;另一种是买东西只买贵的不买对的,还有不少人出于虚荣,为了张扬个性,盲目追逐潮流,从而负债累累,最终成为“负翁”。

(四)眼下,民间借贷市场走在“异化”的边缘,民间资本就像奔腾的江河水时常泛滥,保险业和银行业存在着高度的信息不对称,消费信贷投入渠道和投入力度还不完善;信用卡市场收费有陷阱,刷卡安全存在隐忧导致了信用卡市场“乱象丛生”,消费者的账户信息不能受到严密保护,“信息真空”扩大使金融消费者处于弱势;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网络团购白热化,因各种制度缺失导致恶性竞争、欺诈消费者、霸王条款、利益驱动下的消费误导不断涌现,诚信难觅、守规难寻,消费安全问题暴露无遗,因此带来的投诉问题层出不穷。据全国各级消协组织统计汇总,2011年共受理消费者投诉达607263件;另外制约国内消费潜力释放的体制远未破除,监管不力又折射出市场秩序的紊乱,改革在消费主导经济转型中的作用远未发挥出来。

四、针对上述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消费与收入分配

笔者认为:收入分配改革没有实质性进展的话,无论是消费水平、消费结构、消费预期和消费环境,恐怕都难以有一个大的突破。因此通过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有效提高劳动者报酬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这是解决收入分配领域问题的关键所在。1.增加中低阶层收入比重,提高整个社会的边际消费倾向,使国民收入增加,实现“民富”,促使其消费。2.有效实行结构性减税,适度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同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改变个人所得税以工薪阶层承担为主的局面,切实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3.提高劳动者报酬,实现全体劳动者同工同酬,落实规范居民收入同经济同步增长,职工工资同劳动生产率同步增长的分配机制。

(二)消费与社会保障

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最终惠及民生,只有居民的生活改善了,才能改变其消费观念,促进消费。经济发展应以均衡发展为基础,努力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强化公众参与社会保障监督意识。1.社会保障体制改革要做到管理统一、政策统一、政事分开,建立与完善社会保障监督体系,以达到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与目标的实现,确保各有关方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保障管理效益。2.以社会公平为基本原则,扩大社会保障的范围。只有实行全覆盖、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让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受益,才能真正发挥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3.采取多种方式筹集和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围绕居民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基础教育等重点领域加大社会救济力度,视问题的严重程度决定保障基金的发放权重,保障居民基本生存权和接受教育权利的实现。4.以依法治国为目标,加快社会保障立法进程,尽快制定社会保险法,有效发挥其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三)消费观念

在这个不充分就业的社会,合理消费无疑是一种“美德”,它助力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但如何才能树立“可持续消费”的观念呢?1.培养科学与文明的消费观,形成简约生活、适度消费,坚决摒弃挥霍浪费、盲目攀比、畸形消费的习惯,正确对待实用消费和时尚消费、节约消费和享受消费之间的关系。2.加强消费者教育,提高消费素质,普及以强调“合理与适度”消费、提倡“量入为出”有计划地消费等为主要内容的“消费道德”知识,使消费者能自觉地、主动地、合理地消费。3.在全社会实行以保持人和自然和谐的、以保护消费者健康,节约资源及保护环境的绿色消费。提倡广大消费者做环保选购,分类回收、循环再生,物用其用的绿色消费者。

(四)消费金融和消费监管、消费服务和消费安全

1.消费信贷只是助力的工具,而消费行为才是服务的对象。政府和银行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更多以往不能或很难进入的行业领域,适度放松金融管制,降低消费主体进入金融市场的门槛。另外,银行应该进一步增加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与消费信贷支持力度,使消费者有钱消费、敢于消费。目前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消费金融已经成了撬动消费的有力杠杆,消费金融创新显然存在利好,时至今日,我国信用卡累计发放量已经超过了2.68亿张,在金融创新过程中银行应该植根于实体经济,面向市场和客户,不能盲目追求发卡量,而忽视了质量和安全,对客户的授信和账户信息更要严格把关,有效控制还贷风险和信息泄露的风险。

2.这是一个剧烈转型的时代,入市10年,中国已成为全球化的“优等生”。鼠标轻轻一点,你想要的商品不久就会被送回家,便宜、方便、快捷的网购、团购的特点吸引了中国数以亿计的消费者。2011年我国团购网站有3000多家,团购用户达到6000多万人,销售总量达110亿元。面对遍地开花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及五花八门的网上产品,消费安全始终是家庭消费的头等大事。但是多数消费者一旦发现问题,往往不清楚到底谁该为自己的损失买单。另外,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消费者缺乏有效的维权途径,监管体制也不健全,据调查,41.5%的受访者认为各类消费质量监管力度一般,这是法的难堪,更是权的尴尬。

管理者应做到:牢固树立为消费者服务、为社会服务的思想,把提高和改善服务质量放在首位,通过诚信经营和宣传让消费者买到货真价实的放心商品,自觉承担社会责任;要在经营观念上不断进行调整,保障消费者的知情选择权,通过举办一些新产品知识的介绍会,开展售后跟踪服务,构建一种和谐的消费环境;在这个信息为王的时代,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商业机会越来越少,消费者对某种产品的感受可以迅速的传达到世界上任何角落。其结果是,传统的营销理论的效果处于快速消退中,因此解决好销售模式创新和国内营销渠道的培养,调整产品的设计、式样、花色等,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以适应国内消费者的需求至关重要。

监管部门、保障部门和中消协应做到:引导和团结消费者制定保护金融消费者信用信息主体权益的法律法规并规范行业自律体系,以风控为核心,加强市场检查工作和事后救济制度,对不合理的收费不仅要取消,而且要补偿消费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真正做到取信于民、服务于民;要意识到精细化是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的法宝。搭建多层次的消费投诉处理平台,构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动机制,鼓励消费者受害要投诉,知情要举报,维权要依法,通过综合运用社会曝光,严厉打击售假的违法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和诚信安全建设,重点整构网络经营和网络维权,督促其守法经营,及时受理和解决各种消费者的投诉,努力净化和保护市场环境。

参考文献

[1] 王永红.关于我国消费率偏低的相关思考[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1,10(4).

[2] 中国人民银行衡阳市中心支行青年课题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百度文库2012年1月.

[3] 黄晓芳.五大实招扩内需[N].经济日报,2012年3月7日.

[4]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编辑.加强诚信安全建设,网络维权在行动来源[N].金融时报, 2012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