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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率

时间:2023-06-02 09:5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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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率

第1篇

关键词: 营业税;增值税税率;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217(2013)05-0080-05

一、引言

1994年我国税制改革确立了在商品税领域中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基本格局,根据当时的经济体制和税收征管能力设计的这一税收体制,为促进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这种区别行业分别适用不同税制的做法,也有其内在的缺陷。营业税对营业额全额征税,不允许抵扣,存在对企业的重复征税。而增值税只对增加部分征收,不存在重复征税。因而,不同行业采取不同的税制,会造成不同行业的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而且,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也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

从完善税制的角度来看,应该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对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共同开征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过程中,确定各个行业增值税税率是一个关键的环节。不同的税率对经济总量和产业结构有什么样的影响,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以下采用可计算一般均衡(cge)模型来研究这一问题,对政府出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以及其他比较方案进行模拟,以此来评估该政策的预期效果,为政府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决策中提供参考。

二、文献综述

国内学者对于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问题进行了持续的研究。对于增值税增收范围的问题,平新乔等(2009)认为应逐步推进服务业从营业税到增值税的转变[1]。龚辉文(2010)认为应将营业税纳入增值税范围[2]。施文泼、贾康(2010)认为增值税征税范围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建立全面覆盖商品和服务的增值税[3]。对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经济运行的影响问题,姜明耀(2011)利用投入产出表研究了增值税“扩围”改革对行业税负的影响,认为产业结构不合理是“十二五”时期经济结构调整道路上需要破除的主要障碍,行业税负是影响产业资源配置的关键因素[4]。张斌(2011)研究了增值税扩围对地方经济的影响,认为税制调整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地方财政收入,加大地方经济增长阻力,增加地方财政风险,但也会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税制改革的短期成本上升是必然的[5]。

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是研究财政税收问题政策变化对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影响的有力工具。somsachee(1998)基于cge模型研究了增值税改革对福利和不同居民组的影响[6]。go(2005)模拟了南非销售税改征增值税的经济效应,发现南非增值税改革满足帕累托改进[7]。国内目前还没有运用cge模型研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题的文献,我们将在这方面做一些尝试性的工作。

三、研究方法与模型

在研究方法上将使用可计算一般均衡(cge)技术。cge模型是基于瓦尔拉斯一般均衡理论建立的分析框架,arrow and debreu(1954)证明了一般均衡的存在性,为cge技术建立了理论基础[8]。cge模型由描述经济系统供求平衡的一系列方程组成,基本结构包括:供给部分、需求部分和供需关系部分。在此基础上,根据研究问题的需要,可以引入更多的主体和研究对象。cge可以全面分析多市场主体的相互作用,善于刻画经济结构,并能将税收等政策变量引入,来模拟各种机制和参数变化对经济运行的影响,以评估各种政策措施的效果,是国际主流的公共政策分析工具。

本文cge模型描述了厂商、居民的最大化行为、政府的行为(收入、支出和储蓄)以及市场均衡条件,用于刻画经济运行状况。完整的模型包括35组方程①,在此模型的基础上根据sam表和其他数据可以校准参数,并进行政策模拟。我们通过设定不同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率,模拟各种税率对宏观经济变量以及产业结构的影响,从而为政府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数据来源

cge模型的数据基础是社会核算矩阵表(sam)。sam由反映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的一系列账户组成,其中包括商品、活动、要素、企业、居民、政府、资本(储蓄-投资)和国外等账户,这

些主要账户还可以细分,以进一步刻画经济结构。在sam表的基础上,可以构建cge模型,建立增值税和营业税与其他经济变量之间的数量关系,从而形成一种研究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题的结构性的综合分析工具。

根据本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研究目的,借鉴范金(2010)的编制方法,以下编制了2007年中国宏观经济社会核算矩阵(见表1),并在此基础上编制详细的社会核算矩阵[9]。 选择2007年编制社会核算矩阵的原因是详细的社会核算矩阵中各个产业部门的数据来自于投入产出表,而目前最新的投入产出表是国家统计局的2007年中国投入产出表。根据投入产出表的部门划分和详细数据对宏观社会核算矩阵中活动和商品账户细分,从而将宏观社会核算矩阵扩展为详细的社会核算矩阵。中国统计年鉴中的2007年中国投入产出表包括17个部门,其中一个部门为批发零售贸易、住宿和餐饮业。该部门在42部门的投入产出表中被分成批发和零售业部门与住宿和餐饮业部门。根据当前的税制,批发和零售业征收增值税,而住宿和餐饮业征收营业税。因此需要将17部门的投入产出表中的批发零售贸易、住宿和餐饮业拆分成批发和零售业部门与住宿和餐饮业部门这样两个部门。另外,17部门的投入产出表中还包括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部门。按照我国政府出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方案,租赁有形动产的税率有别于其他部门,在此基于数据的可得性,根据42部门投入产出表将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部门拆分成房地产部门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部门这样两个部门。最后需要将17部门投入产出表中的运输仓储邮政、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拆分成交通运输及仓储业部门与邮政、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部门这样两个部门,因为在国家公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方案中,这两个部门适用不同的税率。  如上所述,出于研究需要以下将投入产出表中的17个产业部门拆分成20个产业部门,并根据各产业部门生产税增收的不同拆分出增值税和营业税。这样就构成了包括20个产业部门的详细的社会核算矩阵,该社会核算矩阵是本文cge模型进行参数校准和政策模拟的数据基础。

在cge模型中需要确定函数中所使用的替代弹性,这些替代弹性值不能由模型给定,是外生的。本文cge模型采用两层嵌套的生产函数,第一层ces函数中需要外生确定中间投入和增加值部分的替代弹性。中间投入和增加值部分的关系可以处理成固定比例、替代性或者互补性的关系,不同的文献对该关系的处理方法是不一样的。我们假设在各个部门的中间投入和增加值部分具有一定的互补性,但互补性较小,因此将各个部门的替代弹性设定为-0.1。第二层增加值部分所使用ces生产函数中,所投入资本和劳动的要素替代弹性由表2给出。描述国内生产活动所生产的产品在国内销售和出口之间分配的cet函数,形式和ces函数相似,国内销售和出口之间的cet替代弹性也由表2给出。阿明顿(armington)条件描述了进口产品和国内生产产品的替代关系,表2同时也给出了进口产品和国内生产产品的armington替代弹性。表中的这些替代弹性是在综合赵永(2008)这些文献的基础上给出的[12]。根据这些替代弹性可以计算本文cge模型所需要的替代参数,其关系为ε=11-ρ,其中ε为替代弹性,ρ为替代参数。除了上文所提到的替代参数外,cge模型中还有很多其他参数,这些参数都可以根据20部门的社会核算矩阵来校准。

五、模拟结果分析

我国自2006年起全面取消农业税,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全部免征牧业税,第一产业部门所负担的税收微不足道,我们在此对第一产业部门的税收不予考虑。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之前,增值税和营业税负担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部门,其中第二产业部门中的建筑业征收营业税,其他部门征收增值税。第三产业部门主要征收营业税,但批发零售业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1月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该改革方案提供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基本思路。按照这一思路,我们设计运用cge模型进行政策模拟的各种方案,并进而考察各种方案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经济运行的影响。

在公布的试点方案中,目前征收营业税

各产业部门改征增值税以后适用的税率有17%、11%和6%三档税率。我们针对这几档增值税税率来设计政策模拟方案。政策模拟方案包括四种(见表3)。

其中第一种方案设定对全部改征增值税的部门征收17%的税率,第二种方案设定对全部改征增值税的部门征收11%的税率,第三种方案设定对全部改征增值税的部门征收6%的税率,第四种方案中原征收营业税的各部门在改征增值税后适用不同的税率,其中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和房地产业两个产业部门适用17%的税率,建筑业和交通运输及仓储业两个产业部门适用11%的税率,其他产业部门适用6%的税率。该方案基本上反映的是我国现行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是对我国目前正在实施的改革政策的一种模拟。另外,表3中营业税税率一列的数据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对所设定的四种政策方案,以20个部门的社会核算矩阵(sam)为数据基础,运用gams程序对构建的cge模型进行参数校准和政策模拟,来研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各种税率选择对经济总量和产业结构的影响。gams程序是数学规划和优化的高级建模系统的计算机软件,可以用于cge模型的计算。

表4给出了四种政策方案下不同的税率选择对经济总量的影响。其影响从两个方面来反映:一方面是对宏观经济产出规模的影响,另一方面是对税收的影响。对宏观经济产出规模的影响,用gdp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后的变化来反映。对税收的影响,用税收规模的变化来反映。这里所指的税收规模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是指营业税和增值税之和,在改征增值税之后是指增值税的规模。用这个指标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后的变化可以反映该改革措施对政府财政收入的影响。从表4可以看到,从方案1至方案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各产业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分别为6%、11%和17%,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的gdp和之前相比的变化率则分别是0.82%、-0.11%、-1.16%,税收规模和之前相比的变化率分别是-8.78%、2.27%、15.30%。模拟结果的数据显示随着增值税税率的提高,gdp规模持续降低,而税收规模则逐步提高,gdp和税收规模之前存在反向相关的关系。这符合我们的预期,说明在改革后税率选择的问题上,我们必须在gdp规模和税收规模之间进行适度的权衡。方案4基本反映了政府出台的试点方案的内容,从政策模拟的结果来看,在这样的税率安排之下,gdp规模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的266045亿元变化为改革之后的266588亿元,增加了0.20%,而税收规模则从38518亿元降至37778亿元,下降了1.92%。显然这个试点方案权衡了改革对gdp规模和税收规模的影响,税改之前后gdp和税收规模变化不大,可以预期改革方案对宏观经济的冲击较小。

表5给出了四种政策方案下,不同的税率选择对经济结构的影响。表5 中的产出规模是产业部门的总产出,为该产业部门的中间投入部分和要素投入部分(增加值部分)之和。我们用这个指标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后的变化来衡量各方案对产业结构所造成的影响。根据方案1的模拟结果,我们可以看到,在原征收营业税的各个产业部门统一征收6%的增值税时,该税率方案对各个产业的影响是不同的。其中交通运输及仓储业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这两个产业部门的产出规模和原产出规模相比下降了,其他六个部门的产出比原来增加。其中房地产业增加的最多,达到了5.43%。根据方案2的模拟结果,我们可以看到,在原征收营业税的各个产业部门统一征收11%的增值税时,除了房地产业产出规模增加以外,其他七个产业部门产出规模都有所下降。根据方案3的模拟结果,我们可以看到,在原征收营业税的各个产业部门统一征收17%的增值税时,所有的八个产业部门产出规模都下降了。显然以原增值税的主体税率17%来对改征增值税的各个部门进行统一征收,其税率过高,会造成这些产业部门的衰退。  方案4反映的是政府公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方案。根据该试点方案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部门适用17%的税率,建筑业和交通运输及仓储业这两个产业部门适用11%的税率,其他产业部门适用6%的税率。试点方案没有对房地产业做出明确规定,在本文对不同税率的模拟过程中发现,采取6%和11%的低税率时,房地产业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从稳定产业产出规模的角度来考虑,对本文方案4设定房地产业的税率为17%。方案4的模拟结果表明,住宿和餐饮业、房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和金融业四个产业部门的产出规模比原来略有增长,

另外四个产业部门比原来略有减少,这一税率方案对前四个产业部门的发展有一定的激励作用,而对后四个部门有一定的抑制作用。方案4中各个产业部门的产出规模虽然有所增减,增加和减少的幅度都不超出1%,反映出政府的试点方案对产业结构的影响将会是比较小的,是一个稳定现有结构为主的稳健的选择。

六、结论

运用cge模型对目前正在实施的试点方案对我国经济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的结果是该试点方案的税率安排如果在全国推开,gdp规模将增加0.20%,而税收规模则会降1.92%,结果显示政府试点方案的税率和其他几种税率选择相比较,不会造成税收规模大幅度的下降,同时也不会对经济增长产生较大的影响,是权衡财政收入和经济增长之后的选择。试点方案的税率安排也将影响我国的产业结构,对住宿和餐饮业、房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金融业四个产业部门的发展有一定的激励作用,而对建筑业、交通运输及仓储业、邮政、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四个部门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政府的试点方案对产业结构的影响也较小。总的来说,政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方案对财政收入和经济增长以及经济结构进行了权衡,是对经济运行影响较小的选择,显示出政府的改革方案将会是稳健的。

注释:

①限于篇幅,没有将模型中的数学方程列出,有兴趣的读着可以联系作者索取。

参考文献:

[1]平新乔,张海洋,梁爽,郝朝艳,毛亮. 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福利效应研究[j]. 经济研究,2009,(9):66-80.

[2]龚辉文. 关于增值税、营业税合并问题的思考[j]. 税务研究,2010,(5):41-43.

[3]施文泼,贾康. 增值税“扩围”改革与中央和地方财政体制调整[j]. 财贸经济,2010,(11):46-51.

[4]姜明耀. 增值税“扩围”改革对行业税负的影响——基于投入产出表的分析[j].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1,(2):11-16.

[5]张斌. 增值税扩围对地方经济的影响分析及对策研究[j]. 湖北社会科学,2011,(6):74-77.

[6]somsachee s.a multiregional cge model of the thai economy:a surge in capital inflow[db/ol]. http://bot. or. th /,1998.

[7]go d. s.an analysis of south africa’s value added tax[z]. world bank working paper, wps3671, 2005.

[8]arrow k.debreu g.existence of equilibrium for a competitive economy[j]. econometrica,1954,(22):265-290.

[9]张欣. 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的基本原理与编程[m]. 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51-62.

[10]肖建华.地方税收竞争中公共品供给的动态博弈及应对思路[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0,(5):78-81.

[11]范金,杨中卫,赵彤. 中国宏观社会核算矩阵的编制[j]. 世界经济文汇,2010,(4):103-119.

第2篇

1、登录软件,在功能导航窗点击“系统管理”—》“系统参数设置”打开系统参数设置界面,在“系统参数”标签页可以修改“普通发票税率”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

2、在系统参数内设置完之后,在开业务单据时选择相应的“发票类型”,软件可以根据录入的商品单价及设置的“税率”自动计算相应的“含税单价”及“税额”。

(来源:文章屋网 )

第3篇

第二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

(一)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

1.国际运输服务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

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或者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不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2.港澳台运输服务

(1)提供的往返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

(2)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3.采用期租、程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从事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出租方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由承租方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二)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

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包括:

(一)免抵退税办法。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兼营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其对应的外购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第四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增值税退税率为其在境内提供对应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第五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依据,为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

(二)外贸企业兼营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计税依据:

1.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出口零税率应税服务的,为取得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2.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出口零税率应税服务的,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

第六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算

(一)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免抵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1.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额=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依据外汇人民币折合率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退税率

2.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外贸企业兼营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免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外贸企业兼营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应退税额=外贸企业兼营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计税依据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退税率

(三)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同时有货物劳务(劳务指对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下同)出口的,可结合现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算公式一并计算。税务机关在审批时,按照出口货物劳务、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额比例划分出口货物劳务、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第七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申报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前,应提供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一)通过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生成的《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及电子数据。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免费下载或由主管税务机关免费提供;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号必须是按规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的银行账号之一。

(二)从事国际运输服务的,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下同):

1.从事水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

2.从事航空国际运输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3.从事陆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

(三)从事港澳台运输服务的,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物权证明;

2.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船舶的物权证明;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船舶的物权证明;

3.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港澳台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四)采用期租、程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承租方,需提供期租、程租和湿租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从事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六)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兼营出口货物劳务,未办理过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已办理过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兼营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应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及电子数据,提供符合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要求的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

第八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如发生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前,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按规定申报退(免)税。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对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原增值税退(免)税办法需进行变更的出口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的规定,先进行退(免)税清算,在结清税款后方可办理变更。

第十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下同)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退(免)税相关申报。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于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退(免)税。逾期未收齐有关凭证申报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退(免)税申报,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缴纳增值税。

(一)提供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2.《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1);

3.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1)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或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电子数据);

(2)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发票;

(3)如属于期租、程租或湿租方式的承租方的,还要提供期租、程租和湿租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上述第(1)、(2)项原始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留存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备查。

(二)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2.《零税率应税服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2);

3.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1)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

(2)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研发、设计合同;

(3)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发票;

(4)《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附件3);

(5)从与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三)外贸企业兼营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在办理应税服务免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和资料: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2.《外贸企业兼营零税率应税服务明细申报表》(附件4);

3.填列外购对应的应税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4.以下原始凭证:

(1)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应税服务出口的,提供应税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应税服务出口的,提供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

(3)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提供本条第(二)项第5目所列原始凭证。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退(免)税申报后,应在下列内容人工审核无误后,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审核。在审核中如有疑问的,可对企业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发函调查或核查。对进项构成中属于服务的进项有疑问的,一律使用交叉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出口退税。

(一)对于提供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主管税务机关可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申报中抽取若干申报记录审核以下内容:

1.所申报的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服务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

2.所抽取申报记录申报应税服务收入是否小于或等于该申报记录所对应的载货或载客舱单上记载的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服务收入。

(二)对于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审核以下内容:

1.企业所申报的研发、设计服务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

2.研发、设计合同签订的对方是否为境外单位;

3.应税服务收入的支付方是否为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

4.申报应税服务收入是否小于或等于从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的收款金额。

(三)对于外贸企业兼营零税率应税服务的,主管税务机关除按照上述第(一)、(二)项审核外,还应审核其申报退税的进项税额是否与零税率应税服务对应。

(四)对采用期租、程租和湿租方式开展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服务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审核期租、程租和湿租的合同或协议,审核申报退税的企业是否为承租方。

第十二条 对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按第十条规定提供的凭证资料齐全的退(免)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在经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通过后,办理退税和免抵调库,退税资金由中央金库统一支付。

第十三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9〕32 号)规定停止其出口退税权。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发生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退(免)税,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第十四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附件5),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1日起36个月内,该企业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增值税退(免)税。

第4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要求明确部分液化气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现明确如下:?

对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而成的石油液化气,应当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第5篇

【关键词】 营改增 单一税率 多档税率

增值税自1979年存在以来经历了数次改革,由最初的生产型增值税到现在的消费性增值税,初步靠拢中性特征,但是由于增值税、营业税并存,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重复征税的问题,2012年1月1日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拉开了营改增的序幕,试点范围迅速扩大并于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营改增的试点。

营改增试点改革是实施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我国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具有重要意义。但营改增的税制改革也使得原多档税率结构更为复杂。增值税的税率结构有两种形式:(1)单一税率:除零税率之外的所有货物、劳务实行统一的税率;(2)多档说率:除零税率之外的所有货物和劳务实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率。实行两档税率的包括基本税率和低税率,实行三档税率的包括基本税率、低税率和高税率,低税率适用于生活必需品而高税率适用于奢侈品。我国在实行营改增之后,在原增值税17%基准税率和13%低税率的基础上,新增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其中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因为行业的成本不同,可以抵扣的项目也不同,因此选择了6%和11%的低档税率。由于结构性减税的宗旨并非是让每个企业的税负都降低,也并非着眼于某一个行业,而是将重心置于整个产业链条,保证增值税的完整抵扣,尽可能的减少重复征税,因此经过测算得出了6%和11%这两档税率。有形动产的租赁,由于其购进的有形动产可以完全按照17%做进项税额抵扣,因此有形动产的租赁业务适用17%的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的原因是,在交通运输的耗费中,车辆购入费、维修管理费及油品消耗等费用所占的比例很大,并且这些费用均可以获得可以做进项税额抵扣的凭据。但交通运输中的过路费、过桥费等无法取得有效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可抵扣,经测算,按照11%的税率,交通运输业在抵扣进项税额后,税负不会提高。而且交通运输的下游行业,其购进的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抵扣也会较原来的7%有所增加,因此这一税率可以实现整个产业链的税负降低;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采取了6%的税率,比较原来3%和5%的营业税税率,税率提高了1和3个百分点,但由于其购入的设备、有关费用等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抵扣,其税负不太可能会提高,即使个别现代服务业的税负可能会提高,但由于其下游环节所支付的税款可以抵扣,也会大大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实践表明,营改增的确实现了结构性减税,促进了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统计数据也明确表示: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显现出积极成效。这一目标的实现还有赖于两个抵挡税率的设置和相关的税收减免政策的配套使用。

虽然从目前的成果来看我们确实是达到了结构性减税的目标,并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重复征税现象,给予了第三产业更的发展空间,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升级,优化了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但是多达四档的税率结构必然在将来的税制结构发展中显现弊端,因为税率的多档设置,必然会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出现“无税扣税”、“低税高扣”和“高税抵扣”等不合理现象,也就必然会伴随着偷、逃税款,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因此税率结构将何去何从值得我们思考,现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进行分析。

从理论的层面上对税率结构进行比较分析,我们从三个角度展开讨论:

收入分配角度:多档税率使增值税承担了调节收入分配的社会政策方面的职能,通过对生活必需品低税率,高档奢侈品高税率,从而可以降低增值税自身具有的累退性,提高增值税的累进性。

经济效率角度:单一税率保持了增值税的中性特征,保证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能够严格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多档税率具有扭曲性,扭曲了货物劳务的价格,同时也扭曲了生产者和消费者的选择。

税收征管角度:单一税率所需要的税收信息少,便于税收征收与管理;多档税率需要的税收信息多,并且严格明确的界定不同档次的征税范围也是一大难题。

从实践的层面进行增值税税率结构的分析,根据龚辉文在文章《2011年全球增值税税率的特点》中对166 个国家和地区增值税实施情况来看,截止至2011年底,实行单一税率与多档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各占50%,而从欧盟的实际发展情况来看,英国、丹麦等国家采用的是单一税率,意大利、比利时等国一直致力于减少税率档次,并且欧盟大部分成员国还在税法中明确表示放弃增值税的减免权。

从以上两个层面的分析来看,我国增值税税率结构的未来发展趋势也将会是由复杂到简单,由多档到单一,虽然我国现在的国情和客观的经济环境还需要增值税承担调节收入的职能,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不断升级,技术的进步和征收管理水平的不断优化,实行单一税率将会是未来发展的大趋势。

参考文献

[1]龚辉文.2011年全球增值税税率的特点[N].中国税务报,2012-5-23.

[2]王建平.增值税改革中税率问题的探讨[J].税务研究,2005(09).

第6篇

增值税(VAT,value-added tax)最早出自美国耶鲁大学亚当斯教授(T. S. Adams)于1917年发表的《营业税》一文。1921年德国学者西蒙斯(W. V. Siemens)在《改进的周转税》中正式提出增值税。法国于1954年最早推行消费型增值税。到目前,已有超过200个国家和地区开征增值税。我国于1984年开始实行增值税,从2012年起对部分地区的交通运输和部分服务业实施将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的试点工作, 2013年8月1日,“营改增”已在全国推广试行,并将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2016 年5 月 1 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实现了对商品和劳务的全覆盖,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至此,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

从国际经验看,增值税主要有三种模式:欧盟成员国称为增值税(VAT);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新加坡等国称为商品与服务税(GST, goods and services tax);日本称为消费税(Consumption Tax) ,除美国以外的 OECD国家都开征了增值税。增值税从理论到实践快速风靡于世界,可以说是时代潮流发展的必然选择,因此,要借鉴国际经验,立足我国实际,继续完善增值税制度。

法国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与其他国家相比,其增值税制度也最为健全。

(一)税制的形成

法国增值税由营业税改进形成。经过20世纪20-40年代不断改革,当时的生产税已初具增值税的某些特征。1954年,法国对改革后的生产税制进一步完善,将扣税范围扩大,对生产经营所用的一切应税投入全部抵扣,并在整个生产制造环节和批发环节广泛运用,同时定名为“增值税”,这标志着增值税的正式诞生。此后,法国增值税从工业拓展到农业、商业、交通、服务等行业,在世界上率先建立了一套系统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

(二)征税范围逐步扩大

法国最初只对工业生产和商品批发环节征收增值税,1966年将其征收范围扩大到商品零售环节和农业,1978年又进一步扩大到与生产直接相关的设计师、建筑师、工程师等自由职业者。至今,法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农业、商业、工业、服务业和自由职业,即法国境内有偿提供商品和劳务的经营活动都应缴纳增值税。

(三)税基与税率设计

法国增值税法规定,以购买方实际支付的总金额为税基,卖方提供的降价(打折优惠、回扣、补偿、佣金等)都可以从税基中扣除。增值税的税基不包括增值税额本身,也不包括交易双方所承担的其他税种的税额。但在进口商品的增值税税基中则包括已缴纳的关税和其他税额,但不包括国内增值税税额。此外,法国税务当局对某些特殊的交易采取了固定税基的方法,如不动产的交易等。这种进行不定期的税基调整,一般是根据前一期的交易额来核定本期的税基。

目前,法国增值税税率有四种:标准税率20%;低税率10%、5.5%和2.1%,详见表1。

(四)免税

法国增值税的免税对象适用欧盟成员国统一的免税情况,即:

1.公共邮政服务,除客运及电讯服务以外的服务,以及提供附带商品;

2.医治和医疗护理及相关的活动或受官方认可的类似机构,公共法律管辖的机构,或适用于受公共法律管辖的机构;

3.由欧盟有关成员国提供医疗服务及辅助医疗专业康复;

4.提供人体器官、血液和牛奶;

5.牙科技师和牙医提供的牙齿修护及假牙更换等服务;

6.由独立团体的人提供的服务,如正在进行的活动免增值税或提供服务的人免税,为了呈现其成员国提供的这些服务必要性,这些团体只是要求从成员国的合并额报销费用,提供这样的豁免不会导致扭曲的竞争;

7.与福利和社会保障工作紧密联系的商品和服务的供应,包括老年人家政或法律规定由公共资助的机构以及从事社会福利的机构;

8.由受公众法律管理的机构为儿童及青年人提供的有关服务,以及由该成员国有关的其他组织的保护,或致力于社会福利事业的机构;

9.提供幼儿或少年、青年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大学教育、职业培训或再培训,包括提供与这些目标相关的商品和劳务的组织或由成员国认可的其他组织(公共法律管辖的商品和劳务的供应)等类似的对象;

10.支付教师及私立学校或大学的学费;

以及不在上述豁免范围的医疗和牙科保健等等。

(五)借鉴及启示

增值税的设想首先由法国提出,由于增值税税制适用范围较广,在税率设置(见表2)和免税政策上设计的较为合理且详尽,欧洲其他国家也逐步效仿法国,在国内实行增值税改革(欧盟成员国增值税税率情况见表3)。增值税在法国最先使用推广,表现出诸多优点:税基广、税率简、易征管;税负相对公平,征税成本较低;促使交易双方互相关联制约,减少偷漏税;增加了财政收入,促进了商品生产与流通;增强了商品的国际竞争力等等。

英国

英国是目前世界上唯一施行增值税会计准则的国家。1972年7月,英国通过实行增值税制度的法案。增值税是仅次于所得税和国民保险的第三大政府收入来源。由英国税务和海关根据《1994增值税法案》(Value Added Tax Act 1994)征管。

(一)增值税基本概况

1.纳税人及纳税登记

英国增值税的纳税人指提供商品或计划提供商品的个人、合伙企业、社团或公司。农民和渔民等,可能免于登记而不成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登记是英国增值税制管理的基础。如在过去的十二个月内,营业额达到79000 英镑或者预计全年营业额会很快超过79000 英镑,则提供商品的人都必须进行增值税纳税登记。此外,当某人销售或计划销售应税商品,不符合上述最低营业额的规定,可以不登记,但是如果该人的竞争对手或者他的客户是已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因此,该人也可登记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2.税基和税率

英国增值税的税基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进口商品的价值。如果以货币付款,税基即是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其他情况下,指商品或劳务的市场价值;特殊情况下,商品和劳务的价值可能以供货人的商品成本核算,包括三种情况:一是用于企业经营活动的自用商品,二是馈赠(有报酬的除外),三是中止纳税登记和不再继续经营企业的出让人所持有的企业资产。

英国现行增值税税率分三档(详见表4):标准税率 20%(此税率于2011年1月4日施行);低税率 5%;英国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情况比大多数欧盟国家要多,食物、水、药品、书籍、客运等均适用零税率。此外,英国增值税制还有免税的纳税形式。当发生免税交易时,对以前生产、分配、销售等阶段缴纳的增值税不予抵扣,而零税率不仅免税同时抵扣以前在生产、分配和销售等阶段已缴纳的增值税。与免税相比,零税率要通过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核算,征管手续与缴纳增值税的核算一致 ;而免税则相当于从增值税的课征范围中分离出来,缩小了征税面,也简化了征管手续。

3.应税地点

英国只对在本国销售的商品或进口至英国的商品征收增值税。如果商品是从英国境外运至英国,则该商品销售地点虽然在国外,但需对进口该商品征增值税;出口商品虽然是在英国销售,但通常实行零税率。提供劳务的应税地点一般按照劳务供应方所在国家作为提供劳务的应税地点,国际间劳务运输如果发生在英国国外,但是由英国国内的供应商提供,则适用零税率。

(二)借鉴意义及启示

1.税率结构简单

欧盟国家中,英国的增值税税率结构比较简单,仅有三档税率。英国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如未达到规定的年营业额,无须注册成为增值税纳税人。我国目前的增值税率比英国复杂,同时还对小规模纳税人规定了简易征税政策和相应的税率。由于目前我国处于“营改增”全面试点阶段,因此,逐步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应是我国增值税制完善的方向。

2.关注民生领域

英国增值税制度对关系民生的商品和劳务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适用零税率的商品和劳务大多是与民生关系密切。例如,增值税流转额达到一定规模的农场主必须进行增值税的注册登记,但由于增值税对大多数食品适用零税率,因此,当农场主所生产的商品适用零税率时,可以申请退还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的差额部分,实质上不需要负担任何的增值税。对关系民生的商品实行零税率是比免税更优惠的增值税税收政策,因此,适时扩大增值税零税率的范围也可能是我国增值税制改进的方向。

3.宏观调控有力

英国税制具有较强的宏观调控能力,例如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税率会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及时调整,因而可以较好地贯彻政府的主张,有效调节经济。以增值税税率为例,为应对金融危机及经济衰退,英国政府在2008 年 12 月1日到 200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暂时将增值税税率从 17.5%下调到 15%,目的是协助削减公共预算赤字。作为“应急预算”,2010年的预算案中,又将2011 年的标准税率从17.5%调增至20%。因此,英国这种相机调整税率的做法也值得我们借鉴(英国历次调整增值税税率的情况见表5)。

新西兰

新西兰增值税被称为商品与服务税GST(Goods and Services Tax)。新西兰在1986年推行商品与服务税税制改革,其增值税制度被视为最简单、最有效的增值税制度。

(一)增值税基本概况

1.税率

新西兰增值税初建时税率为10%,于1989年7月1日调增至12.5%,2010年10月1日调增至15%,一直沿用至今。改革之前,新西兰几乎所有的政府收入都是通过直接税筹集的。截至2013年,消费税占新西兰政府的核心收入的24% 。

2.应税范围

新西兰大多数的商品和劳务提供都适用GST标准税率15%,但是,金融服务(如银行、人寿保险)和出口海外的商品及劳务例外。所有每年营业额超过(或接近超过)60000美元的企业都需登记注册GST。

(二)经验借鉴及启示

新西兰政府从税制改革一开始就以税收基本原则为指引。

1.公平税赋原则

新西兰对相同情况的纳税人一视同仁,对不同情况的纳税人区别对待。新西兰“宽税基、单一税率对所有人征收”的增值税曾饱受争议,认为有失公平。但是,税赋公平原则正是基于一国整体税制,而不仅仅看其中一个税种。新西兰在推行增值税的同时降低个税税率、提高低收人群的补偿金等,这些措施有助于促进新西兰从整体上实现税制公平。

2.税务行政原则

宽税基和单一税率使得新西兰增值税制很少产生在适用性方面的争议。法律条文明确,征税和缴税便捷,降低了税务征管机构的征收成本和纳税人的遵守成本,使其成为一个高效率的税制。

3.税收中性原则

新西兰的增值税制度,由于征税范围广和单一税率,几乎所有的商品和劳务均会被以同样的税率征收,这也就使得进项税抵扣对于几乎所有的商品和劳务均是一样的,基本不会影响纳税人的经营决策。

4.税收效率原则

在增值税推行之前,对生产商、分销售、零售商之间的交易额分别征税是当时世界上普遍采用的征税模式。随着生产和流通的环节增多,因受到税收的影响,商品价格不断提高,重复征税扭曲了商品的价格,导致了不必要的商业竞争。由此,重复征税和商品价格的扭曲效应会被降到最低,也保证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

日本

增值税在日本被称作消费税(Consumption Tax)。日本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出示的价格标签、广告或产品目录等的商品价格,必须是包含消费税额在内的商品价格总额。

(一)消费税税制基本概况

日本消费税是对商品和劳务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属于多阶段增值型课税,于1989年4月1日正式实施。

1.应税对象

在日本国内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从海关进口商品或接受应税劳务,都必须缴纳消费税。日本征收消费税的范围很广,除土地转让及教育、医疗、殡葬等,几乎所有提供商品和劳务的行为都要课征消费税。

2.纳税人及申报

纳税人指产生消费税应税行为的个人和法人。外国人在日本国内也可以申请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日本消费税法规定,年销售额在3000万日元以下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不缴纳消费税,依照自愿原则可以申请成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3.消费税税率

日本的消费税税率,自1989年施行,初始税率为3%;1997年4月1日调增税率为5%;2014年4月1日再次上调至8%。安倍政府希望在长期经济低迷的态势下通过增税来筹措由于人口老龄化而不断增加的养老金和社会保障等指出。

(二)经验借鉴

借鉴日本消费税的经验,应逐步取消不规范的增值税,更好地贯彻增值税中性原则,减少增值税管理上的漏洞,更好地体现平等竞争的精神,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增值税具体政策和管理办法。

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之后,借鉴相关国际经验,我国增值税制度仍有待逐步完善,最终目标是建立税制统一、税收中性、税负减轻,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提高市场的效率的增值税税制。

(一)完善税制

1.简化税率

多档税率并存阻碍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发挥,多档税率并存意味着不同商品和服务适用税率不同,纳税主体为适用低税率而非业务发展需要,人为拆或并纳税主体,对产业分工和融合产生非必要的干预,影响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发挥。多档税率还会导致同业不同策,扭曲市场竞争。从英国、新西兰、日本等国的经验看,简化增值税税率有利于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有利于市场在配置资源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2.扩大征收范围

与法国、英国、新西兰相比,我国增值税标准税率水平较低,抵扣范围较窄,税基相对较大。从2009 年增值税转型及后续“营改增”试点推开,虽然不断拓展抵扣范围,但现行增值税还不是完全的消费型增值税。为较彻底地消除重复征税,推动我国增值税与国际通行的惯例接轨,为结构性改革创造更加有利的税制环境,应逐步建立涵盖更宽税基的增值税税制。

(二)民生导向

营改增看似经济层面的改革,事实上牵动着诸多社会改革,如果推进顺利,有利于促进改善民生,激发社会活力。借鉴英国经验,对关系民生领域的商品和劳务制定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既能有效促进就业,同时推动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给经济发展注入新动能。就业扩大,收入增多,社会预期稳定,消费与投资也能跟进,就可形成经济与社会的良性循环,实现政策效应与改革效应叠加放大。

(三)创新变革

第7篇

营业税 增值税 营转增

一、营业税转增值税为何势在必行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劳务税。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在过去长期的实践中,增值税和营业税往往存在交叉冲突,使得税务的征收和管理容易造成混乱。随着中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推进与扩大,中国目前流转税中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的局面将结束。 (一)重复征税造成负担过重著名经济评论员姚中秋认为:“对于企业来说营业税负担非常沉重,尤其是服务类型的中小企业,中国服务业在过去若干年没有随着经济同步增长,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营业税负担过重。有学者认为,“十一五”规划之所以有些部分没有完成,如服务业发展指标等,营业税的不完善是造成这一问题的重要原因。根据税负转嫁理论,生产者和服务提供者往往会成为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实际税负承担者,然而由于其本身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其进项税额无处抵扣,使他们的税负较之纳入课税范围的实际税负沉重得多,扭曲了市场中原本均衡的成本与利益的关系。(二)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征收不利于税收征管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的一些困境,虽然增值税法界定了“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行为”的概念,但是在税收征管中,明确区分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相当困难,往往难以区分究竟应当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增值税是共享税,由国税机关征收,营业税是主要的地方税种,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国税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为了各自的利益可能会发生税收管辖权上的冲突与矛盾。出现双方争夺税源的状况,也可能会出现双方谁都不愿管的状况,这对我国税收的整体利益来说是十分有害的。(三)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征收不利于国际竞争在我国增值税和营业税双重税制下,由于营业税不享受出口退税无法进行抵扣,在出口环节上制约了我国劳务参与国际公平竞争,降低了服务产品的价格国际竞争力,限制了国内服务产业向国外市场的扩展。增值税能在全球范围迅速普及的原因之一就是,增值税零税率机制可以实现彻底退税。从世界范围看来,增值税已经是一种成熟的税种,其征收分为通常包括商品和服务,也被称为“货物和劳务税”,即国际上同性的GST(Goods and Services Tax)。无论从我国内在国情需要还是从国际实践经验来看,都有必要取消营业税,将劳务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二、营业税转增值税改革中面临的问题(一)营业税转增增值税顺序选择的问题我国目前营业税征税范围包括9个行业,试点行业中规定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虽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明文规定了分步分行业改革,但是如果改革不彻底,可能造成改革过渡时间太长,并且营业税征税范围中的哪些行业先转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哪些行业后转入,分几步转入,其依据是什么,要不要设定时间表,这些都必须周密考虑。(二)营业税转增值税税率设定的问题将营业税征税范围中的服务业转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其对财政收入和产业发展都将产生深远影响。如果税率设置高了,增加企业负担,在目前企业税负已经偏高的情况下,不利于服务业的发展,与营业税转增值税改革初衷相背;税率如果设置低了,将影响国家财政收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新设了两档增值税税率,这种做法会不会导致增值税税率档次较多,影响其“中性”优势作用的发挥,引起与增值税的原则不相符的问题。因此,如何既不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又不加重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增值税税率如何设定也是一个比较关键的问题。

三、营业税转增值税问题解决的途径(一)营业税转增值税顺序的选择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是分行业分地区分部进行营业税转增值税的改革。采用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税负不公平问题明显,同时交通运输业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关系密切,改革有利于打通产品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但我国增值税改革也不能“战线”拖得太长,因为这样将加大税收管理成本,影响改革效果,应该在三步之内将增值税扩大到所有服务业。(二)营业税转增值税税率的设定改革后增值税税率的确定必须兼顾产业发展、企业负担、政府收入、税制特点等各方要求,不宜再提高增值税的税率。为了体现服务业的多样性,同时兼顾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新设一档或多档针对服务业的税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明确规定,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改革试点将我国增值税税率档次由目前的两档调整为四档,是一种必要的过渡性安排,这种安排有一定的合理性。由于增值税是间接税,可以转嫁,最终可以通过价格的调整消化税收负担的变化。同时,改革虽然会一定程度减少政府的财政收入,但是在我国目前财政收入快速增长,渐进性改革模式下,财政收入是可以完全承受的。

参考文献:

[1]南方都市报两会报道组.政府应减税与企业共度时艰

[N].云南信息报,2009-3-6 (A10).

[2]管朝龙.进一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思考

[J].财政纵横,2009,(11).

第8篇

关键词:增值税;免税范围;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的产生及发展

1.增值税的概念及发展

增值税是一种对商品流转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增值部分征收的间接税,最终实现对最终环节全额征税,相较于营业税而言能有效的减少重复征税。

增值税这一设想最早起源于1918年,德国的隆西蒙斯和美国的亚当斯都独立地提出了这一学术概念。但是最早付诸实践的是法国,1954年法国税务总局局长助理的莫里斯・洛雷积极推进法国增值税税制的制定与实施并取得了成功,被誉为增值税之父。20世纪70年代前后,随着欧洲共同体的成立和欧洲一体化程度的逐渐加深,欧洲其他国家也渐渐采用增值税制来取代国内的一些流转税,在欧共体内部逐渐调整征税以实现各成员实施相对统一的征税办法。1992年,欧盟提出各国的增值税正常税率为15%-25%。

2.各国增值税的概览

由于各国的历史、政治和财政体制的差异,增值税在各国的地位也有所不同从其收入归属来看,增值税也可以分为中央税和共享税两种情况。本文将研究的几个国家的情况大致如表1。

二、增值税的国际比较

1.关于税率的国际比较

国际上对增值税税率的设置有两种模式,一种为单一税率,即对除免税外的产品、行业采用单一的税率计征,例如日本、韩国、新加坡。单一税率的优点是计征方便,各个环节的税率相同税收抵扣也更为简便。但是主要的缺点是不便于对不同行业利润的调节。

多档税率一般会设置一个标准税率,再设置一个或多个低档税率,标准税率适用于大部分产品和服务,低税率适用于民生相关的农产品、生活用品等行业。采用多档税率的主要是法国、英国、德国等欧盟国家。

世界大多数国家零税率使用范围比较窄小,一般只适用于出口商品与劳务。经济发达的国家会扩大零税率的适用范围,但是零税率的大范围使用会使税基受到侵蚀。关于主要国家的税率情况大致如表2。

2.关于免税范围的国际比较-金融业

(1)各主要国家的增值税免税范围

各国都会有目的地对部分行业免征增值税。值得提醒的是免征增值税并不等于零税率。对于实施免税的行业,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意味着进项的增值税也不得抵扣。根据研究发现各国对金融及相关行业都施行增值税免税政策,而我国2016年5月进行的全面实施“营改增”的政策中,则首次把金融业纳入增值税增税范围之中。因此选出金融行业在本文中做简单分析。

(2)关于金融业免税的分析和对比

首先,所有施行增值税的国家都面临如何将增值税扩围到金融业这一难题。金融业的业务种类繁多,不同业务的性质差异较大,随着各种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对金融业也很难界定。

国际上对金融业务会分为核心金融业务和二级金融业务。核心金融业务主要指货币、股票债券和其他证券业务、发放贷款和其他信用及存款储蓄业务。对于核心金融业务,其业务的增值额较难确定,因为这部分业务的收入的增值不能完全清晰的区分是来自资本的增值或者说资本的时间价值,还是由于提供服务产生的增值。所以大多数国家对核心金融业务采取免税政策。二级金融业务主要指金融理财咨询、银行保管箱业务、金融保安等服务。对于二级金融业务产生的收入,很明确就是由于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增值,因此欧盟国家等对二级金融业务按标准税率征税。

3.对小企业的税收优惠

由于增值税在税收征收管理和稽查方面的复杂性,各国为降低征税成本提高征税效率,对一定规模一下的纳税人会采取与一般纳税人不同的处理办法。首先,多数国家会对一定规模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自由决定是否缴纳增值税进行增值税注册登记的权利。如纳税人选择不进行增值税纳税登记,则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也不得抵扣。其次,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减税或免税政策。最后,对小规模纳税人简化纳税程序。

以日本为例,日本对上年度应税营业额在1000万以下的企业免征增值税,销售额不超过5000万日元的经营者可以选择按简易课税制度计算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按简易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申请一经批准2年内不得变更。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进项税额不能完全抵扣,进项税额以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为基数,乘以法定进项税额计算比例,作为进项消费税应纳税所得额。

英国、法国等欧盟国家,对起征点做了规定,但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例如,英国对年营业额在79000英镑以下的营业主体可以不登记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无需缴纳增值税。相较于低税率这无疑是一种更为优惠的办法。

4.出口退税

国际上对出口退税常用的办法一是全额免税购买,二是免、抵、退方式。全额免税购买指企业在购进货物时就彻底免税,不征不退。免税额度有年度审批法或逐步审批免税额度两种办法。这种全额免税购买的方式下,出口企业提供由税务部门免税证明批准号码的购货函,供应商凭购货函向出口企业提供免税货物并开具零税率增值税发票。免、抵、退办法适用于即从事出口贸易,又有国内贸易的企业。这种方式下,对出口货物免征最后一道环节增值税,以前各环节的应退税款与内销货物税款相抵,不足抵扣不符结转下期抵扣或当期办理退库。

英国、法国等国家对于退税资金都有保障机制。法国税收制度要求税务部门在3-6个月内退税,先办理退税然后再对企业进行检查以避免退税延迟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检查期可追溯10年。英国税法规定出口企业每月可以申请退税,出口退税要求的资料也非常简单,具体资料都只是留在企业备查,税务机关要在两周内办理退税,否则要按税收滞纳金的标准对企业支付滞纳金。

三、对我国增值税改革的启示和借鉴

1.简化税率

目前,我国增值税税率较多,对一般货物及劳务采用17%,对部分农产品采用13%的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采用3%的征收率,对交通运输行业采用11%的增值税税率,对营改增后的大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税率繁多首先给征管带来诸多不便,企业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需要仔细区分适用不同税率的产品和服务,开具不同税率的发票。其次,税率繁多不足以体现增值税的税收中性,可能导致进项税额无法足够抵扣,给进项抵扣也带来诸多不便。随着营改增的推进,我国增值税的税率也要逐步简化,减少税率档次,配合财政收入的需要,设置一个标准税率和一个低税率。

2.出口退税

我国出口退税存在征税率和退税率实际上不相等;退税流程繁琐,时滞严重;出口企业所在地和退税地点分离,增值税增收和退库分别由两套税务机构管理,带来征管难度提高等一系列问题。纠其根本,我国出口退税机制设计复杂,涉及的机构和空间范围都过多,而数据和信息的纵横联络程度低。参考国际出口退税的通行做法,未来我国必要简化出口退税机制,减少退税所需的流程和资料,而加快出口退税管理的纵向和横向互联网建设以增强监管能力,最终达到提高出口退税效率,促进外贸发展的目的。

3.对小企业的税收优惠

第9篇

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营改增;企业税负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意义

国家现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项政策已于2012年1月1日在上海试点。据税总测算,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可带动GDP增长0.5个百分点,拉动出口增长0.7个百分点,同时还可以带来新增就业岗位约70万个。若改革在全国推开,全国税收净减收将超1000亿元。从这些数据不难看出,国家推行这项税收改革政策会有相当大的成效与益处,同样,大规模的一个改革举措必然成本也非常大,所以生出疑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意义到底在哪?

1.降低企业税负。我国在原有的基础上新设了两档更低的税率11%、6%,这是精心测算之后选择的结果。有关测算表明,现有交通运输业的营业税转换成增值税,由于各个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对应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上在11%一15%之间,无疑,在这个区间内选择的税率,改征后的税负水平就大致保持稳定,改革选定的税率最终选择与最低税负相对应的11%。由此看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总体上是一种减税。

2.避免重复征税,提高企业利润,打破第三产业发展瓶颈。增值税之所以取代营业税是因为增值税只对增值额进行课税,可以避免重复征税。营业税则和增值税不同,它是对营业额全额课税,只要有经营有收入,就按5%的比例征收。这样如果专业化分工程度越高,那么税收负担就会越重。

3.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有了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也就相应地降低了他们的税负。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增值税和营业税处于并存状态,这一定程度上就使增值税不能形成有效的抵扣链条,从而影响整个税收制度完整性。①

4.营业税全面改征增值税以后,增值税的交叉稽核功能将得到更好的发挥,从而有助于公平税收环境的形成。在税收监管方面,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已实行全国联网稽核比对信息,监管将更加严格,税收环境将更加公平。②

5.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统一征增值税之后能解决这个难题。随着多样化经营和新的经济形式不断出现,与其不停地去划分新产品和服务中两税的征收范围,不如统一改征增值税,免去了许多划分中产生的麻烦。

6.提升了商品和服务出口竞争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③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面临的问题

1.地方政府面临税源减少的现实,增值税征管主体的问题,国税地税如何分账,这些都需要全方位改革财政体制。

2.所谓减轻税负只是总体而言,落实到不同的行业以及具体的企业,其影响完全不同。例如对于咨询服务业而言,没有进项税额,本来就不存在抵扣一说,反而会增加了税负。④

3.从2006年起,我国实行营业税差额征税制度,虽然此次试点规定营业税已有优惠全部保留,但依旧会削弱部分减税效果。

4.进项往往容易遇上发票不规范的问题,因此能抵扣的进项税额比理论额低。

5.这个政策对物流企业不利,由于路桥费部分无法获得增值税发票,从而没法进行抵扣,缴纳营业税时税率为5%,改为增值税后税率为11%,税负反而增加。⑤

6.导致增值税税率不统一和复杂化。目前实行增值税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税率结构既有单一税率,也有多档税率,但目前采用单一税率与两档或者三档税率的国家占了绝大多数。这次上海试点在原有的基础上新增了6%和11%这两档税率,这样就导致税率设置越来越复杂,并且与非试点地区不统一。详见下表对比。

资料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7.上海试点产生洼地效应。本次试点仅限于上海地区,某种程度上可看作是实行了区域性优惠政策。上海因为税改试点这一政策原因,具有了比较优势,形成了以上海为中心向四周递减的级差地租,导致周边地区的资金流向上海转移。这样一来,上海周边、进而全国部分资金向上海转移,而其他省份的相关税收就会受到影响。⑥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进程中可实施的策略与改进方法

1.对分税制进行全面改革,加强国地税合作。上海国地税不分家的情况有效避免了许多问题,但若税改在全国铺开,则需要对分税制进行全面改革,重新合理界定和划分分税的原则与标准。这完全可以通过国地税资源分享,加强国地税合作来解决这个问题。⑦

2.加快营改增在全国的改革实施。虽然试点文件已经考虑到如何处理好不同地区之间的税制衔接、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以及不同业务之间的税制衔接等三个方面的问题,但是试点势必导致税负不公,所以应该加快营业税改增值税在全国实施的进程。

3.减少物价影响。一旦营业税改成增值税,就会增加购买方支出。在增值税增加的情况下,会将相应税负负担转嫁给购买方或提供方。要想更好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来解决。

4.借鉴外国经验。增值税产生半个多世纪以来,已经经历了探索、发展到完善的过程,许多国家都具有比较完善的增值税制度。对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围过程、税率高低、税率档次、优惠项目等等,都可以参考和比较其他国家的做法,充分发挥我国的后起优势。

参考文献:

[1]2011年11月17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答记者问.

[2]2012年3月24日 中国经济50人论坛(上海)研讨会.

[3]方波涛《浅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意义及其配套措施》,《现代经济信息》2012年第12期.

[4]包满燕《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思考》,《现代商业》2012年第26期.

[5]郑晓凉《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题探析》,《金融经济》2012年第18期.

[6]语录汇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谁是最大受益者?》,《运输经理世界》2012年Z1期.

[7]张宏,赵悦辰《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及推广过程中的问题研究》,《湖南商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

[8]杨志勇《大势所趋下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资本市场》2012年第1期.

注 释:

①参见方波涛《浅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意义及其配套措施》,《现代经济信息》2012年第12期191-192页.

②参见包满燕《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思考》,《现代商业》2012年第26期232页.

③参见郑晓凉《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题探析》,《金融经济》2012年第18期13页.

④参见郑晓凉《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题探析》,《金融经济》2012年第18期14页.

⑤参见语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谁是最大受益者?》,《运输经理世界》2012年Z1期11页.

第10篇

(一)增值税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增值税是以商品及应税劳务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并以其销售额为计税依据,通过扣除向上一环节购入商品时已纳税款而求得的一种税。增值税的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2种,二者的区别在于:1)税率不同;2)是否实行税款抵扣。一般纳税人采取了基本税率17%或低税率13%两档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的是征收率6%(商业企业4%)。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把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分开填列在发票上,实行税款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普通发票,税款不能抵扣。

(二)增值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是以商品及应税劳务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增值额是指企业或者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相当于商品价值(c+v+m)扣除在生产上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转移价值(c)之后的余额(v+m)。

如何准确计算商品流通过程中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即增值额)?计算增值额就是为了计算“增值税”,那么如何计算“增值税”?实际操作上采用间接计算方法,即上面说的购买方把收取下一环节的增值税额扣除其在上一环节缴纳的增值税额后的余额,就是该环节应向税务部门代缴的增值税额。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是与销项税额相对应的概念。实际上,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常常会出现纳税人将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的方法,这样就会形成含税销售额。遇到这种情况,首先需要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然后再计算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1)一般纳税人的换算公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2)小规模纳税人的换算公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三)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纳税负担的影响

1.增值税转型对企业增值税实际税率的影响。消费型增值税政策下,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进项税额能够在发生的当期抵扣,分析企业的增值税税负降低程度和其相关因素如下:假设销售价格为P,销售量为Q,购进价格为C,购进量为q,销项税额=PQr,进项税额=Cqb,则:VT=PQr-Cqb。

一般情况下,有这样两个稳定的比例关系,即:Q/q=λ;C/P=β。增值税实际税率t=VT/PQ,由此可以推出:t=r-(β/λ)・b。

从理论上看,影响某个行业企业增值税实际税率的因素可能有三个:r、β/λ、b。在消费型增值税下,企业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越多,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就越大,即两者之间存在正向变动的关系:b=αV,则有:r=t-(β/λ)・α・V。

2.增值税转型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在生产型增值税政策下,企业购买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包括以下几部分:固定资产的购买价格P、购买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增值税费用U以及运费M和运费的增值税N等,即:V=P+U+M+N。在消费型增值税政策下,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增值税和其运费的增值税可以抵扣,则:V=P+M。

两者相比可以知道,在不同的增值税政策下,在购买固定资产的当期,企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有所不同。消费型增值税政策下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较生产型增值税政策下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小,V=U+N=V・b。在固定资产折旧期间,消费型增值税政策下每期折旧比生产型增值税政策下的低,AD=(U+N)・A=V・b・A。这使得企业在折旧期间的利润增加,增加的税前利润即为AD,则企业所得税增加额IT=AD・T=(U+N)・A・T=V・b・A・T。而增值税的抵扣额VT=V・b,显然IT

二、增值税转型对水电产业的影响

(一)降低税负,有效增加水电企业赢利能力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03年,电力固定资产投资达3658.37亿元。以此数计算,在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下,电力行业将有500多亿元增值税可抵扣,电力这样的大型资本密集型行业将是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改革的最大获利者。

(二)增值税转型有利于已建水电站企业进行机器设备更新

许多中小水电企业,始建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机器设备老化、发电量不足。现转制基本完成,需要进行机器设备更新,增值税转型可刺激投资更新机器设备,进一步提高企业活力,开辟财源,为税收的稳定增长提供坚实基础。

(三)增值税转型会刺激对水电产业的投资

增值税转型后,水电投资成本下降,将吸引投资者进行滚动开发,有利于发挥水力资源的规模效益,刺激水电产业的投资。

(四)增值税转型在降低水电成本的同时,增加了所得税税基和投资收益

水电产业增值税转型,不仅降低了水电企业的税负和投资成本,增加了其投资收益,而且减轻了水电企业投资的财务费用,为企业所得税税源带来丰厚的税基。从中长期看,水电产业实行增值税转型,理顺了经济关系,刺激企业扩大投资,强化经济活力,拉动经济增长,可为财政收入增长带来充裕税源。

三、现行增值税在水电企业中存在的问题

1.两类纳税人的税率偏高,且没有灵活性。现行增值税不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偏高。水电企业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征收率)为6%,为扶持小水电的发展,国家对小水电实行了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于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县以下(含县)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以自行选择17%的税率或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而水电无进项抵扣、运营成本低,所以实际增值税率接近17%,即使是小规模纳税人其税率也远远高于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如此之高的税率标准实际上对水电开发形成了抑制,未能反映水电开发的特性,也没有体现对清洁能源的支持。

2.扣税范围局限大。水电企业是资金密集型的特殊行业,在水电工业的建设中,固定资产的投资比例较大,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允许抵扣购入固定资产已纳的增值税税金,从而使这部分税款转移到产品的价值中去了,成为产品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这样,一是加重了投资负担不利于鼓励投资;二是在流通环节中重复征税,不利于流通。电力企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它的设备大修及日常维修耗品单价也较高,大部分进项税额得不到抵扣,从而制约了水电企业的发展。

3.不完全的价格难以实现增值税的规范化管理。现行增值税实行的是不完全的价外税。一是商品价格仅面向一般纳税人实行了价税分离,并未在商品流转的各个环节实行完全的价税分离,特别是没有面向广大消费者实行价税分离。普通发票上的销售额仍是价税合一没有注明消费者应负担的税款。二是物价部门核定的商品价格没有与增值税税额分离,仍属价内税而非价外税。

四、建议或对策

(一)政策方面

1.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入扣税范围,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有可能会减少税收,但是这样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反而会增大税基,扩充税收收入。改征消费型增值税后,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入扣税范围,彻底消除水电企业在购销环节中重复征税的问题,同时对特殊行业也体现了“公平税负”原则。

2.扩大增值税税基,把建筑安装业等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水工建筑物在水电企业的固定资产价值中占较大比例,这样可以使水电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有较大比例的增加,有利于水电企业水工建筑物的维护的投入。

3.水电行业是重要的基础产业,具有很强的基础性和公益性。“山更绿,水更清,天更蓝”是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对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工作提出的目标要求。建议国家通过降低增值税率等激励政策,支持清洁可再生能源快速发展,将全国水电企业增值税率调整为4%―6%。

(二)企业方面

1.做好经营规划。在国家税制改革特别是增值税转型的政策环境下,水电企业要对自身以及所处的环境进行全方位的深人分析。在大的方面,水电企业要进行充分的国家政策分析,市场分析、发展方向分析等,保证企业的发展定位准确,避免遭受政策变化引起的损失,并最大享受政策优惠。在小的方面,水电企业要正确认识自身的类型与所处阶段,通过更新投资评价体系,制定合理的投融资计划,为企业经营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2.讲究投资效果。投资效果是企业在此次转型中能否真正意义上得到实惠的关键。所以企业必须将投资评价作为工作中的重点。企业的投资评价工作必须考虑到以下几点因素:(1)注重投资方向,避免重复、盲目投资;(2)注重投资效率,尽快实现投资回报;(3)注重投资质量,实现效益持续增长;(4)注重投资平衡,做到投资计划符合自身的类型与所处阶段。这样才能实现企业的良性发展,宏观上与国家政策目的吻合。

从行业角度分析,水电企业属于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又是基础产业,固定资产投入大,原材料消耗比重小。税制转型后,将鼓励基础产业优先发展,将有限的电力建设资金发挥更大的作用,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提高市场竞争力。

3.积极实施税收筹划。企业可以成立专门的税收筹划部门或转请相关税务师事务所来应对此次转型,自身税务能力不足时,还可以寻找大学、研究所等机构获得帮助。

第11篇

[关键词]营改增;工程项目;纳税筹划

1增值税纳税筹划

推行“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可使税收变得更科学合理,促进经济结构趋向合理,使企业承担的税负维持在原水平或降低。我国增值税税收政策具有引导性、税率具有差异性、增值税具有流转性,纳税人类别具有多样性,这决定了增值税税收筹划具备可行性。筹划增值税时,根据相关税法规定,纳税人有权事前对工程项目涉及各项业务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策划与合理计算,合理安排公司各项业务,最大限度地减少实际纳税额,实现依法纳税,同时降低税收负担、预防税务风险,获取税后金额的最大值。随着“营改增”税制变化,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策略及管理制度,积极创建科学完善的增值税管理系统,为施工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支撑。

2建筑工程项目增值税的纳税筹划重点

建筑工程项目开展纳税筹划时,要整体掌握项目实际情况,全面了解业主的要求,还要针对当地税收政策进行分析,掌握项目所在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法规,详细分析这些税收减免政策。

2.1投标前的筹划

首先,增值税筹划要从投标前开始,建筑企业应综合测算施工中的影响因素,通过对增值税进行筹划,实现最优税负。其次,开展工程项目的营业收入筹划,对施工中涉及的人工费、施工材料、机械租赁费和分包工程成本等各环节进行筹划,选择合理的供货商,识别分包商纳税人身份,以确定提供的发票类型。再次,科学合理地设计分包工程和物资采购模式,测算最终的综合成本,通过对比分析,选择最低成本方案。最后,与材料供货方和分包方进行谈判,在享受低税率时,进一步进行价格谈判,调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机械设备供应租赁情况、建筑材料、本地自产材料的供应情况及经济环境。

2.2签订合同时的筹划

在合同条款中,施工单位要对合同总价、税款及不含税价等进行详细约定,合同中写明增值税发票税率、发票类型、详细说明、结算方式。在合同中载明,若提供发票不合格,需要承担具体违约赔偿风险等;合同中标的物具备不同税率时,要分项分类填写税率、名目、服务范围,避免产生高征税风险。关注是否存在甲控材、甲供材及价外费用等,是否存在税率优惠。

2.3施工期间的筹划

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期间,要保证进、销项税额匹配,防止出现进销项税税额倒挂问题。尽可能获取进项税发票,以便形成当期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便于抵扣税款;同时,拖延支付应缴纳增值税,在短期内,这些税金作为无息使用资金,发挥纳税筹划的作用;此外,对项目所在地的预缴增值税工作开展重点策划,应及时确认预收工程款,筹划好材料采购与分包的筹划工作,并确认和筹划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期。

3建筑工程项目重要业务环节的增值税筹划措施

3.1进项税额抵扣的筹划

企业取得增值税发票后,要强化管理,防止因内部管理不健全、财务人员缺乏必要的增值税知识产生的增值税发票难以抵扣或难以获取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企业在投标预算和签订合同时,要进行纳税筹划;在承揽工程时,要尽量减少甲供材料及设备,以避免产生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问题,可与甲方协商,采用如下几种方式,以保证企业取得增值税进项税票。①到甲方指定供应方购买材料;②由企业自主采购材料;③甲方提供材料,但需要签订由供应方、施工单位和甲方共同签字的三方合同,合同中明确乙方受到甲方委托进行材料采购,供货方要向施工单位(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④若以上方法均未被甲方采纳,施工单位可向甲方对由此增加的税负提出补偿要求,并写入合同内。

3.2建筑服务销售环节筹划

建筑服务销售收入环节直接影响增值税销项税额。投标前,要对增值税和附加税进行科学纳税筹划,筹划结果作为投标成本测算参考;分析项目所在地税收法规政策和优惠政策,对材料费、人工费、机械租赁费用、管理费、分包成本等开展测算,对工程造价相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开展测算,进行项目税负测算后,估算项目利润。建筑工程合同(税率9%)可拆分为税率3%的清包工工程、税率3%的甲供工程等销售采购合同和简易计税工程合同,通过投标前的税负筹划,选择签订合同类型。

3.3人工成本环节筹划

直接人工费主要包括工程项目上产生的人员工资、福利费等,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可进行进项税抵扣。若劳务派遣的人工费可取得增值税发票,实行进项税抵扣,可优先使用劳务派遣公司的人员,以取得全额计税抵扣发票或差额计税抵扣发票,劳务派遣公司可采用差额简易计税方式,对于差额部分,可开具能够抵扣进项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还要注意扣除开具不能抵扣进项税的普通发票部分,主要包括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福利、工资、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部分。

3.4物资材料采购费用环节筹划

3.4.1合理选择物资供应商

建筑工程项目中的物资材料属于动产有形资产,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的可抵扣进项税税率是3%,一般纳税人的税率13%。可采用如下方式进行物资材料采购的纳税筹划。①选择主材供应方时,要优先选择纳税主体为一般纳税人的供应方,综合开展对供应方的评价工作,重点对企业信用、质量、价格、资质、供货时间保障等开展分析。②项目开工前,预先选择主材供应方,同时在合同条款内明确预付款,载明收到业主预付工程款的应缴税款日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这些发票的进项税额进行预收工程款的销项税额抵扣,从而控制大额税金支出。③选择地产材料和辅助材料供货方时,要尽量采用项目所在地的材料,以节约运输成本。④可借助电商平台进行集中采购,开展综合成本比价,择优选择净利润最大化的企业为供货方。⑤因零星供货方通常为小规模纳税人,所以在选择零星物资供应方时,要分析判断价税平衡点,然后选择合理的零星供应方,也可采用定点采购、定期开票的方式,要求供货方提供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4.2运输费用抵扣

采购工程物资材料时,建筑企业要分析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类型。“两票制”或“一票制”所采取的进项抵扣税率不同,企业要谨慎分析,采用综合平衡成本最小的方案。“一票制”的税率通常为13%,由供应方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一张发票,供货方开具的发票包括销货价款和运费杂费的合计金额;“两票制”的进项抵扣税率分别是运费9%和货物13%,供应方分别提供货物销售价款和交通运输杂费的两张发票。建筑企业采购材料时,宜采用两票制,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3.5分包成本环节筹划

分包成本主要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工程分包,分包方主体为一般纳税人时,适用税率是9%,分包方主体为小规模纳税人时,适用税率是3%。建筑企业可对分包成本进行如下纳税筹划:①工程开工前,提前确定分包方,在合同中载明预付工程款条款,载明在收到预付工程款的应缴税款日前,要开具分包发票,在计算预缴增值税时,可扣减当期分包价款产生的进项税。进行缴纳增值税汇总申报时,抵扣分包进项税,减小了大额税金支出;②采用甲供工程模式与清包工工程模式,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分包方可选用进项抵扣税率为3%的简易计税方法。③采用切块分包模式时,为增加进项可抵扣税额,在合同中约定采用不同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照机械租赁、主材采购和建筑劳务分别签合同。其中,机械租赁部分适用3%简易计税税率或13%税率,主材部分采用13%税率,一般纳税人的建筑劳务部分采用9%税率。

3.6机械设备使用环节筹划

机械设备租赁属于建筑工程中的形动产租赁,当供租赁机械设备的主体是小规模纳税人时,可抵扣的进项税税率为3%,租赁主体为一般纳税人时,可抵扣进项税税率是13%。“营改增”的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2016年4月30日前经营租赁标的物为有形动产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3%)的增值税。机械设备适用外租模式时,选择的租用方式不同,增值税适用税率不同,如租赁施工机械采用“租赁设备+操作人员”模式时,一般纳税人的可抵扣进项税率是9%;外租施工机械,如装载机、挖机、吊车等,租赁费包括修理费、燃料费、设备进出场费等,一般纳税人进项可抵扣进项税率采用13%。修理费的税率为13%,燃料费的税率是13%,进出场费的税率是9%,可分别签订不同合同,以获取不同的进项税。

3.7其他直接费用环节筹划

其他直接费用可按相关法规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取抵扣税额,主要包括生产工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安全措施费和临时设施摊销等专用发票。3.8间接费用筹划间接费用包括项目管理费;管理费用包含内容比较杂,包括项目部人员产生的房租、差旅费、办公费、油料等。其中,公用品、差旅费、油料可进行定点采购、定期结算、定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房屋租赁时,要识别出租方的纳税人身份,对计税方法及享受税收优惠等展开分析,在租房协议内明确发票类型和税点,从而保证房租发票可以抵扣。

4增值税筹划综合分析

第12篇

关键词:增值税增值税减免企业影响

增值税是中国税收结构的主要税种[1]。在2016年5月1日完全实施税率改革政策后,中国的增值税税率分别为17%、13%、11%和6%。2017年7月1日又将17%、13%、11%、6%四档税率简并至17%、11%、6%三档,取消13%的税率。2018年5月1日,三级税率进一步实施降低,减税措施分别为16%、10%和6%,建立了更加完善的适合国情的增值税制度。

1增值税率简并的紧迫性和趋势

1.1增值税的征管成本和难度

增值税的多重税率使收税方税收征收时需要更多的人力成本进行收缴、需要更多的资金投入增加进行管理、需要更多的时间核对及稽查。在纳税方需要更多的时间去理解多档次的内容、需要更多时间去填写大量表格、需要更加细致的计算如何合理使用不同档次。这样就使得税务稽查由于工作量增加更加容易出现疏忽和纰漏。给纳税方逃税漏税创造了条件。

1.2影响了市场的资源分配及增值税的中性

增值税的多档税率会影响增值税的中立性,中性是什么?中性就是公平不影响税收的公平性,让市场自己进行资源分配,让生产者和消费者通过对市场的把握就能进行合理的资源配置。只有保持增值税的中性才能发挥市场的潜力让市场对资源进行符合市场需求的配比,增值税的中性也降低了政府为了维护市场平衡而进行资源配置的投入。而由于多档次的存在,企业为了适用低税率而把经营活动进行重新配置,发展税率低的非业务发展需要的经营活动,以此减少赋税。这样使得本来由市场进行的资源配置由于多档次税率的存在干预了市场的资源配置,失去了市场的中立性原则。干预后的市场资源分配短时间是有效的、积极的,对市场起到协调资源配置的作用,但是时间一长就会出现不是左了就是右了的现象,最终,它对市场的资源配置产生负面影响。

1.3影响了市场的公平

多档次增值税的分档是人为地把不同行业进行排类。当今社会由于科技发展,新型行业不断出现,由于技术的变革使新兴行业发展非常迅速,在经济中很快占有一席之地。而新型行业的税率档次如何界定没有明确指示。由于很多时候新型行业的产业链长,包含了其他不同行业,在纳税时需参考多个税率档次。由于社会及税收机构对新型行业的认知有限,税务机关在企业纳税时需要参考多个政策,由于各地对政策的理解不同,导致不同区域的相同企业在纳税时税率选择上出现差异,进而形成了不公平竞争。

2增值税税率对企业的影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税率的简并主要集中在增值税暂行条例的13%税率上全部转为11%。并且在这一档税率中增加了“等农产品”,短短四个字表明这个粮食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整个农产品上,其他还添加了食用盐、二甲醚、音响产品、电子出版物。

2.1农产品企业

农产品企业类别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税收范围说明”的通知执行[2]。农产品企业的增值税负担在简并后大幅度降低,农产品企业的业务中加工成非税率为17%农产品相关的商品,简并后按11%的税率计算,例如A农产品企业从B农产品企业手中购入1000元农产品原料,加工后以农产品的类别销售所得10000元。在简并之前,B农产品购买的原材料税率为1000×13%=130元。A农产品企业销售后,待缴纳的产品税额为10000×13%=1300元,扣除B企业130的进项税额后,最终A企业需要缴纳1300-130=1170元增值税。简并后,根据11%的税率,从B农产品购买的原材料的进项税为1000×11%=110元。A农产品企业出售后,要缴纳的产品税金额为10000×11%=1100元,扣除B企业110元的进项税额后,最终A企业需要缴纳1100-110=990元增值税。通过税率简并前后比较A企业节省了1170-990=180元的增值税即降低180/1170=0.153有15个百分点之多。简并后将对农产品企业的生产起到影响。例如,一家农产品深加工企业从一般纳税人B购买1000元农业原料。加工后以非产品的类别销售所得10000元。税率简并前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000×13%=130(元),简并后为:1000×11%=110(元),并加计扣除110/11%×(13%-11%)=20(元),可抵扣进项税额不变。A农产品企业销售后应付的销售税为10000×17%=1700元。最终需缴纳1700-110-20=1570元。如果非深加工企业则需要缴纳1700-110=1590元,增值税降低了1.2%。简并后分别核算进项税额对抵扣的影响,比如A农产品企业从B小规模纳税人手上购得1000元原料,票面1000元税额为30元,这时候,A公司能抵扣的进项税不是30元也不是1030×11%,而是1000×11%=110元,A间接的为B承担了3%增值税税金,但是在做进项时仍按11%或13%进行抵扣,假如A农产品企业的经营项目包括深加工和餐饮,如果A农产品企业没有单独核算在抵扣时只能抵扣3%的,如分别核算则可以把用于深加工的原料进行11%抵扣,降低成本。

2.2出版行业

增值税税率简并后,出版业书籍、报纸、杂志和电子出版物主营业务的税率从13%降至11%,降低了2个百分点,收入确认金额相应提高。简并增值税税率后出版行业抵扣结构并没有发生变化,虽然出版行业属于知识密集型行业,在运营所产生的费用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只要获得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发票,就可以从进项税中扣除出版单位的成本和购买资产的支出。出版单位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没有因为简并税率缩小,进项税额抵扣结构不会发生变化。对于图书、报纸、杂志等传统出版行业而言,纸张费和印刷费(统称“印制费”)是出版单位刊物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占图书、报纸、杂志等直接成本的60%以上。两种核算模式:一种是出版单位采购纸,委托印刷单位印刷,即出版单位供纸模式,印刷环节可以抵扣17%进项税。简并税率后对出版单位供纸的模式,纸张费和印刷费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没有影响;另一种是印刷单位提供纸张并负责印刷,即印刷单位供纸模式,印刷单位按13%税率,出版单位按照13%税率抵扣进项税额;简并税率后,印刷单位将按11%的税率计算增值税,出版单位将按11%的税率扣除进项税额。在印刷单位供纸模式下,简并税率政策使印制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2%。出版方需仔细核算后选择印刷方式[3]。

2.3外贸企业

出口退税政策也相应调整。出口企业在进行简并税率后涉及的项目谈判时应注意退税调整的影响。应注意是13%的出口退税还是按照11%的进行出口退税。目前正值我国与美国产生贸易摩擦、出口回落的关键时刻,通过简并税率降低了出口企业的增值税率,一定程度上也刺激了投资和消费,提高我国经济的竞争力[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