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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节能评估报告

时间:2023-06-02 09:59:24

房地产节能评估报告

第1篇

关键词:房地产;项目开发;经济评估;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F235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经济评估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内容。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前,为了避免由于决策失误、盲目开发建设带来的损失和不良后果,以期实现项目开发的效益最大化,必须从经济学、生产技术科学、系统工程学、社会环境、法律因素等方面进行具体的调查、分析、研究;对可能采取的规划方案、设计方案、建设方案和技术方案等进行仔细的分析和综合比较;对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生态效益进行合理的预测和评估;确定其中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估算成功概率和经济效益,评估项目是否可行,并作为进一步开展工作的基础。

一、经济评估是可行性研究的重要内容,是可行性研究的前提

1、对房地产开发商而言,房地产投资具有前期资金投入量大、回收周期长、投资风险高等特点。项目决策一旦失误,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加重企业债务负担,会给开发商带来致命性的打击。首先,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的必要依据是可行性研究报告,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者应该根据可行性研究的结果,决定是否投资开发该项目。而决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可行的重要前提是经济评估中的相关数据。

2、对金融机构而言,审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首先就要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各种经济评估数据,只有得出正确的结论,才能判断资金方面的融资能力、融资数额,在项目建设后有无偿还能力,贷款的风险有多少,从而决定是否贷款以及确定贷款的利率。

3、对国家政府部门而言,如果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失败,会导致对银行的还款滞后,甚至影响城市的开发进程。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政府各级管理计划部门确定是否给予批准立项的依据,而决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可行的重要依据是经济评估数据的准确度。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济评估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济评估中因为涉及到一系列数据与调查的结果,所以有些问题经常出现且不容易立即改正发现。

1、调查研究不全面、深度不够、论据不足

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济评估中,某些单位贪图省事,未作全面调研,对建设项目的地理位置、气候、地理水文、名胜古迹、文化背景等平铺直叙,轻描淡写。技术性论述不到位,主次不分,对于拟建项目来说缺乏针对性,项目经济评估的数据确定随意,缺乏充分依据,参考价值不高。

2、立场不公正

为了满足领导或业主的需求,对推荐方案优点讲得多,缺点讲得少,搞陪衬方案,立场不公正。只是作表面文章,缺乏主要工程经济技术数据或数据不真实,估算投资、征地拆迁数据不切合实际。有的可行性研究单位怕担风险,盲目依照业主的要求,投其所好,评估依据不客观、不符合实际,违背实事求是原则,立场不公正。

3、经济评价不客观

经济、财务评价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核心,是决策阶段项目排序和取舍的主要依据。正因为如此,一些搞经济评估的人员为了满足业主投资效益最大化的心理,高估预期收益率,然后对经济净现值、内部收益率和投资回收期等数据人为地进行调整,有的甚至修改基础数据,偏离客观合理。对研究报告中涉及具体数据的结论规避不提或含糊其辞,报告质量不具备可靠性。

4、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济评估中的有关计量不准确、投资估算偏差大

造成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济评估中的有关计量不准确、投资估算偏差大的原因主要是有些可研单位勘测不认真,个别技术人员责任心不强,技术不过关,导致得到的工程数量不准确,使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济评估中的有关计量得到的结果出现很大的偏差。

三、掌握市场动态,转变经营理念,加强评估管理

在国家加大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力度的背景下,房地产市场陷入了低迷的状态,那种“只要把房子建起来就不愁没人买”的房地产市场的紧俏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因此,房地产项目开发更加需要重视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相关经济评估数据分析。从市场、技术、效益三方面对项目进行全面技术、经济方面的分析,具体而言,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1、要不断更新经营理念

目前,针对我国房地产市场不景气的情况,许多房地产开发商都把眼光瞄准了商业地产开发方面。但是房地产开发和商业地产开发属于不同领域,房地产开发商虽然对于房地产开发较为了解,但未必对商业地产经营熟悉。房地产开发商不应盲目建设开发,要对经营理念进行更新,特别是要采用先招商的方式,让更多深谙商业经营的人士参与到房地产开发前期市场调研中,使项目更加符合商业需求,更加符合市场需要,唯有如此,才能够促使房地产开发项目得以成功。

2、要时刻关注国家对于房地产方面的政策动态

国务院在1999年了《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以后,又在2000年颁布了《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中,首先要重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质量问题,首先要严格加强项目建设前期质量,切实执行房地产项目建设基本程序,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要做好可行性研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可行性研究程序简化,对于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等文件不达到规定,评估单位坚决不予评估,审批单位更不得进行批准立项。因此,企业应该认真学习,深刻理解,慎重立项。

3、要重视市场调研

房地产项目市场影响因素较多,专业较广,行业较多,以及房屋建筑物不可移动性,投资风险较高等特点。市场调研主要包括房地产市场供给、房地产需要的调查、房地产市场价格调查、客户调查等。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的经济数据,在市场调研整个环节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甚至可以说直接影响到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成败。无数个失败的案例已经使开发商逐渐认识到市场调研的重要性,但是他们对于市场急于了解的心态和他们对市场的肤浅认识和软弱行动之间形成了鲜明对比。

4、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财务评价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财务评价是指依据前期总体策划所制定的投资方案、进度计划、资金筹措计划、营销计划所编制的财务报表,计算、分析出项目的成本、费用、效益,从而判断和评价项目的财务状况和经济收益状况。因此,仔细、谨慎的做好财务评价,才能有效的控制和降低财务开支,减少经营风险,从而达到利益最大化。

四、如何确保经济评估质量的措施

1、评估团队的建设。根据管理学的观点,管理的五要素中,人是第一要素,是决定事件成败的最主要因素,只有建立好一支好的团队,才能为成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团队中首先要有一个能够积极响应你工作的带头鸟,并具有一定管理经验和专业技术的复合型人才。由能够吃苦耐劳,工作认真仔细的人选组成一支具有合作精神的团队。

2、市场调查工作。调查前需对全体团队人员进行交底,使调查人员明确各自的职责、任务和调查范围,明确调查方法、调查的深度及调查时应该注意的问题,调查时应具有针对性,对不同的人群、不同的环境要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要具有耐心。每个人对调查过程都必须做好记录,记录需实事求是,不能夸大或缩小事实,能量化的必须量化,并且计量准确、数据真实。然后通过团队集体讨论、分析,汇总出一个准确的结果。

3、产品定位。市场营销学告诉我们,市场营销是贯穿于产品的设计、建设、验收及销售等全过程中,传统的产品销售模式应该从思想上改变。产品在设计阶段就应该有一个正确的定位。产品定位,就是预估和确定产品在未来潜在顾客心目中占有的位置。其重点是在于对未来潜在顾客所下的功夫,并为此从产品特征、包装、服务等多方面作研究,以及考虑分析竞争对手的情况。企业对用什么样的产品来满足目标消费者或目标消费市场的需求。产品定位是对目标市场的选择与企业产品结合的过程,也即是将市场定位企业化、产品化的工作。所以,产品定位的准确程度直接影响到今后产品的销售能力。

4、经济指标。经济指标是项目开发建设融资的重要依据,特别项目概算指标,它反映了项目建设各个阶段所需的投资量。一个项目按开发流程划分为项目决策阶段、启动阶段、建设阶段、运行及销售阶段,正确评估出各阶段需要支付的费用,对项目的开发能否成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一般来说,项目决策阶段的费用主要有机会分析费、市场调查分析费、可行性研究费、决策费。启动阶段的费用主要有土地取得费、拆迁赔偿费、居民安置费、项目申报手续费、图纸设计费。建设阶段又可划分为基础施工阶段、主体结构施工阶段、装饰施工阶段,要求通过计算并列表说明各阶段需要支付的工程造价成本。运行及销售阶段的费用主要有销售成本、产品维护成本和财务成本。从各阶段的费用情况来说对开发的影响较大的阶段主要在项目决策阶段、启动阶段、建设阶段,而项目开发能否成功的转折点多数在建设阶段。所以要求对前几个阶段的费用进行统计,结合当地的相关房地产销售政策,根据销售许可的节点,预先评估出销售形势,计算出投资额的最大量及其节点,也就是说在这个节点上累计投资量最大,也就是项目融资的最大需求。决策者如果在这个节点上满足不了这个需求,项目开发就有夭折的可能。

所以说,只有正确的经济评估才有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才能“刹住”盲目投资。我国经过近10年的发展,大中城市的房地产市场在一步步走向成熟,房地产市场初期的“暴利岁月”已经一去不复返,对房地产开发商而言,做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才能避免盲目投资,被市场所接受。

结束语

在房地产项目投资中,经济评估的质量直接决定着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质量,从而影响到在项目开发的顺利程度,甚至决定着成败,在项目开发实施过程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只有及时的研究和预估出可能遇到的各种难题,才能从容不迫的规避问题或解决问题,促使项目投资建设的顺利完成。

参考文献

[1]马鑫.试论如何加强房地产项目可行性研究[J].城市开发.2008(06).

第2篇

一、估价专家委员会制度确立的历史沿革

估价专家委员会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制度不断变革完善中的产物。回顾新中国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发展历程,从制度变革的视角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1991年5月31日之前,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以下简称78号令)实施之前。全国各地仅有零星的拆迁工作。被拆迁房屋产权情况:大部分房屋产权公有,使用人为公有住房承租户,交纳政策性租金。房地产市场几乎没有发育,房地产的价值在市场中没有体现。各地的拆迁安置政策指导思想是:解决被拆迁居民的居住问题,住得下,分得开。拆除公有房屋不予补偿,只需安置承租人,让承租人继续承租公有住房;对私有房屋仅补偿建安成新价。

第二阶段:1991年6月1日至2001年10月31日,即78号令实施阶段。78号令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行政法规,对规范房屋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78号令确定的拆迁安置与补偿政策是: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由于这一政策的重点在于“补人头”(即安置使用人),对产权所有人的补偿仅为房屋的重置成新价,造成两个不良后果:一是可能列入拆迁范围的地区户籍人口大幅增长,拆迁成本巨大;二是房屋的产权人得到的补偿远低于市场价格,产权补偿矛盾突显。1995年以后,我国房地产估价师队伍从无到有,逐步壮大。在1999年左右,部分地方开始尝试将房地产估价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第三阶段:2001年11月1日至2011年1月20日,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以下简称305号令)。305号令确定的补偿原则与此前的78号令发生了质的变化。明确“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即补偿的是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包含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而此前的78号令实施阶段对产权人的补偿仅是房屋的重置成新价(或建安成新价),不包含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2003年12月1日,建设部印发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中明确“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第四阶段:2011年1月21日至今,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590号令)实施阶段。590号令进一步明确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同时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从以上可以看出,估价专家委员会是在以房地产补偿估价结果作为征收补偿核心内容后,为定纷止争而建立的。同时,也说明估价专家委员会制度是现代社会事务公共治理体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制度安排。

二、估价专家委员会的职能定位

自305号令实施至今,房屋征收补偿核心是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房屋征收作为天下第一难事,难的是如何科学、公正、公平地确定市场价格,并让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共同认可。定纷止争是估价专家委员会制度建立的目的,实现这一目的,要围绕着“定好规则,当好裁判”进行制度设计。因此,估价专家委员会的职能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认识。

第一,“定规则”的职能。房地产市场是一个区域性市场,每个地区、每个城市因经济发展阶段、居住人群文化差异、消费习惯不同,其房地产价格影响因素也不同。各地估价专家委员会应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适宜本地操作的房屋征收补偿估价技术规范,这就是“定规则”。无论是征收人还是被征收人都可以根据事先确定的规则对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判断,最大程度上减少认识上的差异,从源头上减少纷争。

第二,培训、指导职能。虽然经注册的估价师都是经过考试考核后才能从事房屋征收估价工作,但各地估价师队伍中确存在一批技术水平、执业精神不能适应征收估价工作要求的人员。有的估价报告高估了,有的低估了,造成争议和矛盾。通过对估价师的培训教育,减少估价过程中的差错,在过程中减少纷争。对疑难问题进行研究,指导估价机构完成估价。我国的房地产权属管理是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存在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不适用通常的估价技术方法。比如,房和地分属不同的产权人的补偿估价问题,需要从历史的、法律的、现实的多视角进行认识和把握,估价专家委员会对此类问题要研究指导。

第三,裁判员职能。因为房地产价格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不同的估价师可能对同一宗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有不同的认识,需要估价专家委员会进行裁判。估价专家委员会要秉承科学家精神进行科学、公正、公平的裁定。虽然有的地方估价专家委员会是由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发文成立的,但这并不能改变估价专家委员中立的科学家地位。

第四,政策建议职能。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带着公共资金合理使用和补偿征收人切身利益两个方面,房屋补偿估价是整个补偿政策的核心,因此,政府在统筹制定和调整房屋征收政策体系时应特别关注补偿估价政策,听取估价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估价专家委员会在工作中也应积极思考全局性问题,多向政府提供合理化建议。

三、估价专家委员会的组织形式

(一)政府组建,独立运作

关于估价专家委员会的组建,仅在《释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农林城建资源环保法制司与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房地产市场监管司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11年3月第1版)中提到“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房地产行业组织,应当成立由房地产估价师和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房屋征收评估进行技术指导,受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在实施中,各地多以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组建估价专家委员会。以徐州为例,徐州市建设、规划、房管、土地、物价五部门联合发文成立和调整估价专家委员会。虽然估价专家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组建,但估价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具有独立性,不应受行政机关的干涉。为保障估价专家委员会的独立性和社会公信力,估价专家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可借鉴仲裁委员会的组织和运行方式。即估价专家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组建,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在具体案件鉴定时,根据规则从专家库中选定专家组成专家组,具体案件由专家组独立鉴定。

(二)估价专家委员会的组成

估价专家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到4人,委员7到11人组成。估价专家委员会主任可由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有关领导担任,副主任由中级法院、政府法制办相关领导及房地产估价行业具有较高威望的专家担任,委员由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相关业务的专家、高校相关专业的学者、资深的房地产估价师担任。

估价专家委员会的职能是选聘估价专家委员会专家,建立专家库;制定房屋征收估价鉴定规则和秘书处的各项规章制度;拟定估价师培训考核计划;提出房屋征收相关政策建议。

(三)估价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的设置

估价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各1人,工作人员3到5人组成。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应由估价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的房地产估价专家兼任。

秘书处的职能是受理征收估价鉴定案件,根据估价鉴定规则选定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负责鉴定中的记录和程序管理、鉴定报告的送达、鉴定档案资料的归集存档工作,落实估价师培训考核工作和其他日常工作。

(四)专家的聘任和管理

估价专家委员会专家库由兼职专家组成,专家选聘应突出专业性,遴选德、能、勤、绩、廉俱佳的人才担任。专家要按专业划分,可分为法律、建设、规划、房管、土地、物价、房地产估价等,其中房地产估价专业可选聘10到20人,其余每个专业可选聘3到5人。

对专家的管理和监督,一是制定专家守则,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规定须要遵守的事项,强调个人守法自律,办事公道正派;二是看专家的表现,包括鉴定案件的质量、水平等;三是敞开出口,一经发现专家有违职业道德的事件,清出队伍,永不再聘。

四、估价鉴定的工作规则

估价鉴定的工作规则包括程序规则和具体案件中专家组的议事规则两个方面内容。

(一)估价鉴定的程序规则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异议处理的机制是先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复核评估。复核评估申请人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经过复核需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重新出具评估报告;没有改变原评估结果的,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估价鉴定的主要程序包括:受理、组成专家组、专家鉴定。

1.受理

在房屋征收中,各种矛盾集中体现,而估价专家委员会不是万能的,不可能解决房屋征收中的所有矛盾,因此对被征收房屋估价报告的鉴定需严格程序。申请被征收房屋估价报告鉴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书面的被征收房屋估价报告鉴定申请书;(2)被征收房屋估价报告及技术报告;(3)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意见。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予以受理:一是被征收房屋估价报告经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复核,申请人仍有异议的;二是申请人提出的异议是针对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的。受理鉴定申请的,秘书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组成专家组

受理鉴定申请后,根据需要选择专家组成专家组。选择专家,不宜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不同案件的矛盾焦点不同,需要的专家专业类别不同。秘书处要根据案件特点选择专业结构合理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并应指定一名房地产估价师作为专家组长。

3.专家鉴定

组成专家组后,秘书处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书记员负责程序管理、传递信息、会议记录、收集资料和文书送达等工作。专家组成员在案件鉴定中不能私自与案件当事人、人或利益关系人会面。因案件鉴定需要会见当事人或人的,应有书记员在场。

(二)专家组议事规则

专家组成员在全面阅读被征收房屋估价报告、技术报告后和复核意见后开专家鉴定会议。专家鉴定会议由专家组长主持,参会人员包括专家组成员、书记员、房屋征收部门人、被征收人或其人、房屋估价报告的签字估价师,其他人员非经允许不得列席。鉴定会议可参照仲裁规则进行。在确定专家组成员和书记员不需回避后,鉴定会议进入实质鉴定环节。实质鉴定环节包括签字估价师介绍估价过程、关键技术方法和参数的选择和复核意见,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陈述相关意见,专家组合议。专家组合议时,除书记员外其余人员均回避。

专家组合议的规则:限定时间轮流发言,归纳核心观点,一致的观点记录在案,不同的观点集中讨论,定性问题专业优先,定量问题取众数。限定时间发言是为了既让专家充分发表意见,又保证会议效率。定性问题专业优先就是对定性问题以该专业专家的意见为主。定量问题以相对集中的意见为主。鉴定过程中如需现场察看的,应进行现场察看。虽然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是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但也应对结果的合理水平进行确认。有一种观点认为,估价专家委员会只鉴定技术问题,不应对结果的合理水平确认。这种观点忽视了专家委员会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定纷止争的本意。

第3篇

关键词:房地产估价;房地产估价报告;房地产估价风险

房地产估价可以简单地理解为估测房地产的价格。但科学、准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评估,必须是由专业估价人员根据据估价目的,遵循房地产价格的形成规律与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运用科学的估价方法,并结合估价人员的丰富经验所进行的评估。因此,理解房地产估价必须掌握如下有关概念。

一、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

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是指经房地产估价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由有关主管部门审定注册,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专门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专业人才。在我国,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被称为估价师。

其基本要求是有扎实的房地产估价理论、方法及房地产制度政策、开发经营、城市规划、建筑等方面的知识;有丰富的房地产估价实务经验;具有较高的市场调查、推理判断技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

为了达到上述基本要求,建设部于1998年8月颁布了《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共九章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估价人员须经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按规定注册,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才能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进行相关活动。估价师分为全国注册的和地方注册的,分别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市、自治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注册工作。

二、房地产估价

1.估价目的

估价目的就是评估房地产的动机,即评估所服务经济行为的具体类型的价值的真实。 如是为了买卖、租赁还是为了抵押、典当等而评估房地产价值。估价目的不同,所采用的评估方法及具体操作过程也有所不同,导致估价结果也出现相应的差异。

2.估价原则

估价原则是指评估人员在估价过程中应当遵守的标准或注意事项。主要包括最有效使用原则、合法原则等。

3.估价程序和方法

一般而言,房地产估价的基本程序是固定的,但运用某种估价方法评估的具体程序则有一定差异。科学实用的估价方法,必须具备两个条件:既有科学的理论依据,又能反映现实交易行为。通常情况下,房地产估价的采用三大基本方法,即:市场比较法、成本法和收益法。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方法,如假设开发法、路线价法、长期趋势法、残余法、购买年法、利润法、分配法等。

三、房地产估价报告

估价报告是记述评估成果的文件,为了保证其质量,在撰写时要遵循掌握内容全面、格式清晰、简明扼要、突出评估依据的原则。

1.估价报告书的形式

估价报告书有定型式(或称表格式)、自由式与混合式三种,可根据评估活动的具体情况灵活选用。通常情况下,多采用定型式,又称封闭式估价报告书,是固定格式、固定内容,估价人员必须按要求填写,不得随意增减。其优点是一般事项反映全面,填写省时省力;缺点是不能根据估价对象的具体情况而深入分析某些特殊事项。如果能针对不同的估价目的和不同类型的房地产,制作相应的定型式估价报告书,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一缺点。

2.估价报告书的组成

一份完整的估价报告书通常由下述六个部分组成:即封面(写明报告名称);目录;致委托者函;估价结果报告;估价分析报告(即技术报告);有关附件。

3.估价报告书的内容

估价报告书的内容至少要记载下列事项:委托与被委托双方名称;估价的对象、目的、时间、地点;评估依据、方法、结论;决定估价额的理由以及估价人员情况等。并含附属资料。如评估对象的地籍图、平面图、外观和内部照片、产权证明、估价人员和估价机构的资格证明等。

四、房地产估价风险防范

房地产估价活动和其他经济活动一样具有风险性。但是,房地产估价风险具有其特殊性。房地产估价是与房地产相关的一项集政策性、技术性、地域性、时效性为一体的社会中介活动,不仅仅会带来估价机构和人员的风险,而且会对政府、经济活动涉及利益各方带来不同的风险。因此,充分认识房地产估价的风险成因及风险体系,并积极防范和规避风险,是房地产估价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

1.技术风险:为估价行业广为接受的基本估价方法是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

从估价理论角度这三种方法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不管采用哪一种方法,都需要详实的基础资料来支撑。因此,在利用具体的估价方法进行估价时,是否掌握丰富的基础资料是估价结论能否准确的重要保障。实际评估过程中,由于我国房地产业以及房地产估价起步较晚,许多技术资料无法在短时期内积累下来,比如市场基准收益率水平、房地产价格分类变动指数等等。这样使得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在房地产价格预期的技术上面临极大的不确定性。此外,估价报告的叙述不完善或不完整也会在将来给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带来意想不到的后果。再者就是估价人员素质水平不高,对于房地产估价基本理论理解不透,虽然通过考试但缺乏实际估价经验,在参数选择和方法运用上存在缺陷,也会产生一定的估价风险。

2.政策风险:房地产价格的变化一方面受到供求变化的影响,另外一方面政策变动也会对房地产价格产生重要影响

政策的变化是一般估价人员无法或不能预期的。政策的变化,包括税收政策、金融政策以及产业政策都必然会对房地产价格产生或高或低的影响。同时,政策的变动还会对估价方法产生影响,如《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修改,使得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方法也发生了变化。

3.业务风险:即估价业务带来的风险

房地产估价主要是对房地产权益的估价。我国房地产市场虽然在逐步规范,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在产权界定方面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比如某企业通过政府对原农民所有的土地通过征地取得了划拨土地使用权,企业为了节省费用不去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这种情况在估价实践中经常遇到,造成估价结果与实际的偏差,形成风险。另外一个方面,当估价机构或人员接受新业务时,对于估价方法和技术参数的选择和利用同样存在着不确定性,给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未来带来风险。

4.经济风险:所谓经济风险是指经济形势短期内发生了巨大变动

使得估价结果与市场价格产生了较大偏离,这种结果是任何估价师和经济利益各方都不愿意看到的情况。这种情况不是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的道德问题,甚至有些情况下也不是估价师能够预期的,但是这种结果会对社会经济稳定产生不利影响,而且可能会直接给房地产经济活动某一主体带来经济上的损失。

加强和完善房地产估价师后续教育,规定作为房地产估价师应该在规定的期间内完成额定时间的职业培训、撰写估价工作心得和论文、提交自己完成的估价报告,如果不能完成相应的工作,就会受到行业协会的处罚,直至取消其执业资格。我国也要求房地产估价师定期接受一定时间的继续教育,估价师协会和地方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定期对估价师进行理论知识的继续教育培训,也可以对一些专题的估价问题进行讨论和后续教育,如城市拆迁估价等。加强对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以及强化对房地产估价师的定期考核,对于降低由于房地产估价人员带来的风险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张东祥,汤赵慧;我国房地产估价业现状与问题的产权基因分析[J];企业经济;2004.04

2.张效梅;房地产估价人员自身原因引发的风险[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04

第4篇

关键词:节能评审

Abstract: I am building energy in xian city civil review some problems in thinking, and put forward some opinions and the existing problems.

Key words: save energy review

中图分类号:TE0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节能评估,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节能审查,是节能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的合理用能标准、节能设计规范和相关规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从2010年起,各地陆续开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我有幸作为西安市发改委的邀请的建筑专业的专家,主要参加了一些民用建筑的节能评估,有许多人不太清楚节能评估的流程,我主要对我参加的民用建筑能评做一个简单的介绍。在评估的过程中,也发现一些问题,写出来,作为本人的思考,供大家参考。

哪些项目要评审

根据国家发改委 6号令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对以下项目必须编制独立的节能专篇并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1)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公共建筑项目;

(2)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居住建筑项目;

(3)其它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项目。

人员构成:

我参加的项目的评估,主要是针对民用建筑,在专家构成上,一般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是市发改委及市建委的有关领导和专家。如环资处的领导,节能中心的主任,总工,市建委墙改办的专业人员,或者节能协会的人员等。第二部分是高校从事节能方面的专家,也有从事材料,环保等方面的专家。主要集中在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等高校方面的专家。

第三部分是设计研究院的专家。专业主要有建筑专业,暖通专业和给排水专业的专家。

节能评估方法与依据

1. 政策导向判断法。

2.标准规范对照法。

3.专家经验判断法。

4.产品单耗对比法。

5.单位面积指标法。

6. 能量平衡分析法。

以上评估方法为节能评估通用的主要方法,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使用。在具体的用能方案评估、能耗数据确定、节能措施评价方面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使用其它评估方法。

评估过程:

在选出专家小组组长后,评审会议正式开始。

第一步由建设方就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简单汇报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第二步由固定资产节能评估编制单位汇报该项目的能耗情况,这是本次评审的重点。

第三步由有关专家就可研报告有关节能的部分合能评报告中的不清楚地方进行提问和评述。

第四步建设方和能评编制单位离场,专家进行讨论,给出正式评审意见。

问题思考:

因为我们这里刚开始节能评审,作为管理方,建设方,能评单位甚至一些专家都有些不到位的地方。我对一些问题进行了一些思考,若不不到之处请批评指正:

第一,建设方在能评阶段,因为只做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民用建筑,可能面临着设计深度不够的问题。在节能评审中,要求对项目的基本情况如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性质、投资规模及建设内容一般都比较到位。但总平面布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一般要在建筑方案确定后才算确定。就目前评审的几个项目来看,还没有涉及改扩建的项目。但是有拆迁安置的项目,不知道这属不属于改建。

比如在场地规划方面,由于有关规划部门还没有批准,大多数项目的总平面图还没有最终确定。我们对场地的分析也就仅限于直观感受。如建筑的日照是否满足要求,一些建筑单体的体形系数是否合适等,也只能凭经验判断。

而对室内环境只能泛泛地写一些大原则的话。

护结构,对每一个建筑,都照搬国家的公共建筑节能标准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而对建筑材料,基本处于无话可说的地步。

比如我们在评价一个小区的时候,该小区的体形系数大多不满足要求,但因为没有建筑单体方案,无法判断其问题出在哪里?专家也不能给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只能说,建议建设方提前进行节能计算,若进行权衡判断还不能满足要求的时候,就得调整建筑方案了。

当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浅不一,也造成节能评估的深浅问题。不可否认,有些可研报告做得比较到位,节能评估就相对好做一些。但对于可研报告不到位的项目,我们没有能力去否定人家的可研报告,也是我们所面临的问题所在。

第二,在节能评审的时候,要求对项目所在地的经济、社会和能源供应、消费概况,如经济发展现状、节能目标,能源供应和消费现状、重点能耗企业分布及其能源供应消费特点、交通运输概况进行分析。但往往对当地的能源供应不够细致,一般调查了解当地能源供应及能源消耗指标的时候,基本只有整个城市的一些指标。由于民用建筑的特殊性,要了解到一个小区的范围,才能做好能评报告。

例如,某项目,在能评时说采用集中供暖,实际情况,该地区,项目完成后甚至相当一段时间,集中供暖都无法解决。那么自然后面计算出来的数据就差别很大了。再比如,某公共项目,其用电量比较大,虽然放在整个西安市,其用电量消耗不算大,但若放在该区域,附近的变电站目前还都不能完全满足其用地电要求。那么次项目要上,这个区的供电项目就要先上,才能保证该项目建成后的运行。

其实在国家固定资产评估的宣贯教材的第一个案例里,就是当地能源供应情况不落实的案例。可见我们做能评的单位工作做得还是不够深入。

第三,能评单位的技术力量薄弱,是目前能评工作不能很好地达到能评要求的关键。很多能评机构,缺少专业人员,或者虽有专业人员,但经验不足。很明显的就是很多数据,是由设计院提供,当我们质疑一些数据的时候,他们就抓瞎,仅仅说是设计员提供的。你的专业水平,不能说高过设计院,但是如果你还不如设计院,如何对设计院出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节能评估呢?在评审的过程中,因为往往参加会议的只是数量不多的几个人,专业知识也不齐备,专家有疑问时,由于他们很多专业知识不具备,一些专家甚至无法与其沟通。关于这方面的问题,可能需要有关管理部门,要鼓励有专业技术的单位参与到节能评审中去,另外也要逐步将一些不到位的咨询机构淘汰掉。

第四,能评要求对项目的供、用能系统与设备的选择,做出评价。由于前期仅仅做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对于民用建筑来说,设备选型还没有确定。因而,设备的能效评估也基本上处于空对空的状态。其实这个问题和第一个问题,基本属于一类,但因为设备在我们的能评中占有单独的一个章节,所以我这里也单独列一下。

第五,一些建设方的重视程度不够。在很多项目上,很多专家都想提议设置一些节能的措施,如中水处理,雨水回用,太阳能利用等等。但来的一些建设方不是主要负责人,甚至有些不具备专业知识,我们只好寄希望于他们能够把专家的话带给他们的领导。因为好多问题,实际上在节能评审报告中是体现不出来的。

第六,对于改扩建项目和拆迁项目,改扩建项目要分析原项目用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对这类项目,实际上有一个平衡的问题在里面,尤其项目面临拆迁的时候,能耗显然要比新建增加很多,但在项目评审中仅对新建建筑进行评审,我觉得这是一个缺失。

第七,一些数据还不够统一,一些数据的引用还不够规范。比如对保障性住房的数据参数,户均人数、每人的用水用电等指标,还是基本套用住宅的设计规范,但实际上这些住房有一些特殊项在里面。比方说,虽然是保障性住房,但还分为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几大类。我觉得对这几种不同的类型,其指标也必然会有所差异,这样最后计算出来的能耗指标才能比较准确。比如,在一个项目上采用户均人口是用的全国人口普查得出来的户均人口,而不是建筑专业常用的户均人口。还有一些项目,不分建筑类别,级别高低,采用设计规范中给出的较高值,也是不能很好地控制节能的重要原因之一。

结语

能源是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解决能源问题的根本出路是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大力推进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社会建设和经济发展过程中占据重要地位,对能源资源消耗也占较高比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作为一项节能管理制度,对深入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全面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作为我本人也希望对国家的节能工作作出自己的一点贡献。

参考文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指南》(2011年本)

第5篇

一、对于国企改革中的评估问题。在专家评审会讨论中发现很多问题不是单纯的评估技术问题,而是改制方案中存在的许多不确定性因素和改制方案关键问题不明确所造成的。

建议评估机构应在详尽了解改制目的及背景前提下,开展尽职调查,按操作规范进行职业判断。首先应尽可能制定详细、完善的评估方案,评估的采用应进行充分论证,并多和委托方特别是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对评估的重点、难点做到心中有数。同时,各评估师应熟悉、掌握中央及深圳市关于国企改制的一系列法规及规章,严格依法评估。

二、评估机构进行整体资产评估时,将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结果并入评估报告的,评估报告所纳入房地产的评估范围与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的处置方案所确定的资产范围不一致,造成部分资产漏评,整个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

建议评估机构应先核对资产评估明细表与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的处置方案所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如有未纳入处置方案的房地产项目,应进行资产评估。对未经深圳市国土部门备案的非深圳地区房地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应按规定实施评估程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委托方已与房地产评估机构签订有关房地产项目评估业务合同的,特别提示资产评估机构,在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时要注意明确资产评估范围。

三、对于长期投资的评估,部分评估机构按照母子公司合并报表进行评估,不符合《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规定。

评估机构应按照规范的要求,先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根据拟改制企业占被投资企业股权比例,确定该项长期投资的评估值。控股和非控股的长期投资,都要单独评估值,并计到长期投资项目下,不要将被投资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与投资方合并处理。

此外,评估机构应按照《资产评估报告基本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要求,简要介绍投资背景、被投资单位的概况,说明长期投资的种类、形成原因及对企业自身经营状况的影响;深入了解具体投资形式、收益获取方式和占被投资单位资本的比重,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评估。建议评估机构着重说明长期投资以不同的方式评估的理由,并履行应有的资产评估程序。

四、在对国有企业产权转让项目评估中,部分评估机构未能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进行评估,造成企业账面数,审计报告数与资产评估清查明细表数不一致,影响资产评估报告的合理使用。

建议评估机构在出具正式报告前,做好与审计机构的对接工作。企业申报账面值应与审计报告数一致,对评估需要调整的事项,应在清查调整值中进行调整,并需要企业予以确认。

五、评估机构擅自对应收款项评估为零。

对国企改制应收账款的评估,必须在恢复已计提的坏账准备的基础上进行。应严格按照深圳市国有企业改制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评估。对于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核销的资产损失,经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予以核销。确保应收账款相关有案可查,防止有关责任线索灭失。

六、对于预计负债的评估,由于现有评估、评估准则及相关操作规范未有涉及,评估机构在评估中往往按企业经审计后的账面值予以确认,未能充分考虑预期可能获得的补偿及可能支付的确定金额。部分评估报告的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仍然为“未考虑现在及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造成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与评估结果互相矛盾。

评估机构在具有充分理由对预计负债进行确认时,应考虑将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设定为“仅考虑上述担保事项,对资产评估结果的,未考虑其他现在及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应特别关注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情况下,担保单位享有的拒绝履行担保责任的抗辨权以及在履行担保义务后所拥有的向被担保单位的追偿权。并说明上述事项可能对评估结果所产生影响的程度。关注企业与被担保公司是否存在反担保合同,对企业为各子公司担保的预计负债,应核实被担保公司是否存在重复挂账问题,对预计负债的确认应保持职业谨慎态度,并做到所确认的预计负债证据充分、计量合理。

七、执业风险意识仍有待提高。部分机构未能充分关注资产评估目的行为与评估结果的对应关系,对重大事项未充分履行如实的告知义务,对重要事项影响企业净资产的程度揭示不深,对资产评估风险易发生区域把握不够准确。

建议评估机构充分加强前期调查,充分了解和掌握客户的基本情况,制定详细周密的评估方案;根据评估的特定目的,选择适用的价值类型和,保持高度的职业谨慎,将职业判断贯穿评估工作的始终。重点把握资产评估机构所面临的重大事项不确定风险、权属风险、数量风险、计价风险、报告风险及档案风险等主要风险。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或提出建议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更要在允许和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防范执业风险。

第6篇

补偿安置是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核心内容,拆迁活动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补偿安置,补偿安置的基础和依据是被拆迁房屋价格的评估,评估价是货币补偿标准的依据,是作出裁决的依据。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有些法院将估价报告作为证据进行司法审查;有些法院将估价报告作为裁判的依据,出现估价决定裁决、决定裁判的结果的现象,使被拆迁人感到茫然,使法官也感到不公。《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这一规定确定了等价有偿的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的基本原则,估价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定。通过评估确定补偿价格,既科学、合理,也便于被拆迁人理解,有利于减少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矛盾,也有利于简化拆迁补偿安置程序。我国房地产估价经过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比较科学、完善的体系,通过评估应当能够准确地确定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条例》引入通过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价格,是利用市场手段确保被拆迁人实际损失能够准确、合理补偿的最好办法。补偿标准不能低于评估价格是保护被拆迁人利益的基本原则,广州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有关拆迁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价值的120%进行,进行等价补偿是保护私权利的最低要求。充分保护私有财产已经写入宪法。世界很多国家非常注重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例如,日本成田空港有两条飞机跑道,在这两条跑道之间仍有一民宅,在拆迁协商时,这家主人拒绝搬迁,无奈,另一条跑道只能绕道,这是保护私权利极端的例子。在我国保护私权利的状况远没有达到这种要求,被拆迁人也没有这种过高的奢望,只是希望给予等价值的补偿。等价值如何判断?只能按照评估确定。所以,估价在拆迁补偿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估价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因此,对估价不进行科学规范,将直接影响被拆迁人的利益。本文从估价的四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估价的定位——被拆迁房屋的自然属性

补偿标准从过去的“人头”转向“砖头”,更能充分体现等价有偿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原则。1991年《条例》过多地考虑了“人”的因素,造成拆除同一房屋,因居住人口不一,导致补偿标准不一,实际上是要求拆迁人这一民事主体,承担了本应由社会和政府承担的责任,是政府搭配给拆迁人的额外义务,违背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从理论上讲,社会保障属于政府的责任,社会保障资金的支付应当通过公共财政来解决。在公共财政解决有困难的地区,拆迁中考虑“人”的因素,作为暂时性的措施,应当是允许的。此外,拆迁中考虑“人”的因素,导致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之前大量迁入户口,加重了拆迁人的负担,也加重了投资成本,增加了旧城改造的难度,从一定意义上理解,它阻碍了城市建设的速度。例如,北京市的南城由于人口密度高,1991年《条例》考虑“人”的因素,致使拆迁成本增加,开发商开发南城的利润不高,所以,长期以来就限制了南城的发展。而2001年《条例》把补偿安置与户口分离,淡化人口因素,以房屋价值作为补偿安置的标准,既有理论上的逻辑性,又有实际上的可操作性。应当说,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是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主要体现被拆迁房屋的自然属性。

新《条例》确定的对“物”的补偿原则与原《条例》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条例》对“物”的补偿是以重置价结合成新原则确定原房屋的价值量,这就导致房屋拆迁评估有别于一般的房屋市场交易评估,所以被拆迁人得到的仅仅是房屋的残存价值。因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未能真实地反映原房屋的价值量,导致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常常处于对立状态。而新《条例》以原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其价值量,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从法律制度上体现了保护被拆迁人的财产权。“区位”是指某一房屋的地理位置,主要包括在城市或区域中的地位,与其他地方往来的便捷性,与重要场所(如市中心、机场、港口、车站、政府机关、同业等)的距离,周围环境、景观等。由于房地产的位置不可移动性,区位对房地产价值的决定作用是极其重要的。两宗实物和权益状况相同的房地产,如果区位不同,其价值可能有很大的不同。对“用途”的理解有两种观点,一是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这是典型的行政管理的思维;二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自然属性进行判断,因为产权证只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定依据,产权证中标明的用途不能对抗实际用途,房屋所有人对该房屋的所有权表现在对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有人当然可以改变对该房屋用途,这是一种尊重私有财产权利的思维,是尊重房屋自然属性的思维,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进行房屋估价时应当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实际用途而不是闭门只看产权证上记载的用途。

评估价值还应当包含被拆迁房屋成新程度、权益状况、建筑结构形式、使用率、楼层、朝向等。对于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程度、权益状况、建筑结构形式、使用率等都应在估价时考虑,对楼层、朝向可以采用房改中的系数,或者确定统一的系数。对于房屋内部装修,在估价时应当充分考虑,至于是否补偿,应当根据该装修是在拆迁公告之后还是在之前装修的,如果在拆迁公告之后装修,可视为恶意行为;如果在拆迁公告之前装修,应当视为善意行为,应当给予补偿,新《条例》对装修是否补偿问题没有进行明确规定。有关方面认为对装修的评估会大大加大评估成本,延长评估时间,不利于拆迁工作的进行。笔者认为《条例》对待这一问题的处理是存在瑕疵的,理论上也站不住脚。充分考虑装修的补偿才是对私权利保护的具体表现。

二、估价存在的问题——缺乏公正性

第一,拆迁估价的委托人的确定缺乏公正性。目前,各地在拆迁估价的委托人问题上做法不一,主要有三种选择:(1)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委托。由于拆迁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拆迁补偿当然也是一种民事行为,意思自治应当贯穿于整个活动之中,作为拆迁补偿的关键环节,对拆迁评估人的委托,如果能够达成意思自治,是最好不过的事情。但是在拆迁实际中,拆迁人和众多的被拆迁人很难达成一致意见。所以这种选择往往是一种理想化的方式,只适合于被拆迁人人数比较少,容易形成统一意见的情况。(2)由拆迁人委托,但反对的被拆迁人应当在50%以下。这种选择是将多数被拆迁人的意志和拆迁人的意志作为选择的依据,这种方式是目前比较常用的,可操作性强。采取这种方式的逻辑性在于只要50%以下的被拆迁人反对就推定50%以上的被拆迁人同意,其实不然,被拆迁人是分散的群体,很难形成共同的意志,通常对评估人的委托是一种默示的态度,应当说默示不等于承认。中国人的维权意思不是通过法律而是千方百计通过托熟人来解决,这也反映了我国民众的法律意识不强。通常拆迁人非常愿意采取这种方式,也是拆迁人最容易操纵评估的方式。(3)抽签决定。表面上看,这是非常公平的一种方式,而且也是国际惯例。但是,谁代表被拆迁人来抽签以及被选的评估人由谁邀请是实际中难以解决的问题,通常情况下,这些都容易被拆迁人操纵。上述三种情况很难从制度上保证拆迁估价的委托人的确定具有公正性。

第二,对土地使用权补偿因素缺乏量化的评估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在实践中,因公共利益需要征用土地和城市房屋拆迁的界定出现模糊,甚至滥用。因公共利益需要征用土地是对土地使用权合法取得者的征用,不存在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因此,不存在拆迁的问题;如果需要使用某房地产区域内的土地,就需要进行拆迁,即使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也需要拆迁,而不是征用土地。征用土地和城市房屋拆迁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存在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和拆迁。对被拆迁房屋的估价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住宅类土地使用权的年限为70年,商业类土地使用权的年限为40年,拆迁许可证颁发时,不同的被拆迁房屋区域内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是不同的,但是,在评估时没有考虑这一因素,对被拆迁人是不公平的,同时还可能损害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

第三,估价机构的责任不明确。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英国出现一起会计师事务所赔偿案,因为几名合伙人的过错导致事务所里其他合伙人因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赔得倾家荡产,承担个人赔偿责任的许多合伙人与有过错的合伙人居然没有见面。为了保护没有过错的合伙人的利益,同时也为了保护整个中介行业的发展,自该案之后,英、美、法等国家推出了有限责任合伙制。目前我国估价机构的组织形式,建设部2000年《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通知》要求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改制为估价师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像律师、注册会计师分别有《律师法》、《注册会计师法》那样来依法规范,估价机构究竟可以采用什么样的组织形式,目前尚无法可依。不过,目前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责任形式主要是有限责任,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利润和分担亏损,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根据目前法律规定,成立咨询类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为10万元,若干出资人仅以10万元的注册资金对外承担有限责任,这样对加强出资人的责任心实在是区区之责。正是由于这种非常有限的责任再加之评估市场中不正当竞争现象的横行,从内在责任机制上很难保证评估报告的公正性。

第四,估价机构缺乏中立性。以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都是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内设机构,虽然建设部2000年《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通知》要求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改制为估价师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但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仍然与房地产管理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作为拆迁人的开发公司大多数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具有种种密切关系,特别是一些国有的开发公司更是如此。这样,房地产评估机构便通过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作为拆迁人的开发公司都成了“同行”。拆迁评估的委托人比较普遍的是拆迁人委托,在众多评估机构“争饭吃”的情况下,估价机构一旦获得拆迁人的委托,便屈从于委托人的压力,过低估价以迎合拆迁人的要求,企图与开发公司建立“良好的关系”以求下一个拆迁项目评估的委托;出现这种情况的另一个因素在于估价机构的委托和确定没有引入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机制,整个估价市场在拆迁人的操纵之下,估价机构很难有独立人格,只能在妥协与干预之中生存与发展。估价机构不是在诚信上下功夫,而是在拉关系上下力气,这里作者丝毫没有贬低估价机构的意思,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不在于估价机构本身,而在于相应的制度和机制的不科学性。作为行业自律的管理部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正在完善公平竞争、公正评估的制度和规范,当然,我国房地产估价师制度建立仅十年,对其要求不能像西方发达国家几十年乃至上百年发展的标准。作为国家主管部门,建设部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对保证拆迁房屋评估公正进行起到积极作用。

第五,估价报告缺乏救济机制。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所谓的政绩,甚至个别领导与开发商勾结、中饱私馕,降低开发商的风险,最大限度的赚取利润,指示和干预地方房地产评估机构压低被拆迁房屋评估价值,在补偿裁决中,依估价报告确定的价值进行“等价补偿”,被拆迁人对这种扭曲的估价报告没有救济渠道。这显然是一种权利真空,根据有权利就有救济的原则,对这种估价报告应当有行业救济、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出台之前的法律规范中很难找到对估价报告救济的条款,所以,从救济的角度很难保证估价报告具有公正性。

第7篇

关键词:房地产;抵押评估;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0-000-02

目前,房地产行业属于固定产业,具有保值性和增值性的特征。随着金融机构对贷款风险管理要求越来越严格,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以房地产抵押作为贷款的担保,根据抵押的特征分析,它具有价值大、不宜转移的优势,因此在金融及机构以房地产抵押作为担保方式,备受欢迎。房地产抵押贷款提高了相关金融领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然而目前房地产抵押评估过程中,由于评估业务在逐年增长,评估中出现的问题逐渐增多。结合实际工作分析,房地产抵押评估中,出现了抵押手续不完善以及不规范、抵押评估工作缺乏合理性、抵押环节不科学、不畅通等现象,严重影响房地产抵押评估工作不能健康发展,影响经济发展,并且制约整个房地产业以及金融领域的发展。本文针对房地产抵押评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改善当前房地产抵押评估现状。

一、房地产抵押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针对当前,房地产抵押评估工作中的具体现状进行探究,由于抵押评估工作中首先要对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抵押价值,从中按照价值发放一定比率来发放贷款。目前,根据银监会、人民银行以及建设部等针对进一步规范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提出了文件规范,对商业银行(抵押权人)与借款人(抵押人)通过协商议定的形式来衡量抵押物价值,这种抵押物价值模式,贷款人在考虑时间和经费因素等,通过采用协议定价的方式来实现抵押评估。然而协议定价方式,在抵押评估工作中,提高了办事效率、促使贷款双方有议价自,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了评估的相关费用,促使房地产抵押评估工作顺利进行,但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由于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存在诸多不同方面的问题,基于当前房地产抵押评估现状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发展和进步,因此,笔者通过分析和探究,最终总结并归纳出一些解决抵押评估工作的具体对策,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抵押评估知识的缺乏

由于金融机构或者是银行信贷人,缺乏专业的抵押评估知识,因此在具体评估过程中无法准确估算房地产的价值。抵押评估人具备较广的知识面和比较精通的业务能力了,但是由于缺乏对房地产评估的专业性,在理论和实践上有所欠缺,在信息、知识以及资料等方面受到评估限制,这就很难对房地产做出客观合理地价格评估。

(二)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

信贷人缺乏相关的抵押评估法律,导致在具体评估过程中无法正确判断房地产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科学性。主要依据《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的法律,如果房地产性质不同时其抵押评估效果也就会不同,另外房地产的价值也会存在差异性;因此当信贷人不熟悉相关的法律时,就造成抵押评估与实际价值出现很大的偏差,影响抵押评估的结果,甚至会出现无效现象。

(三)协议定价方面存在负面影响

房地产抵押评估过程中,由于协议定价具有主观随意性,在受到利益驱动时,导致部分信贷主管人员为了发放人情贷款,利用自身的权利对抵押物做出了高估,另外还会出现:银行为降低风险过低抵押评估物,造成借款人的合法资产受到一定的限制,最终影响银行部门、金融机构以及房地产抵押评估方的利益。

房地产抵押评估工作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最终影响抵押物评估失真甚至出现贬值现象,造成抵押物处置困难,严重影响银行信贷的资金使用效率。

二、房地产抵押评估工作的改进建议

针对当前房地产抵押评估工作中的问题进行探究,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进而达到改善抵押评估工作的目的,促进房地产行业的不断进步,具体对策有以下几点:

(一)强化信贷人员的道德教育

目前,在银行以及金融机构中,信贷人员从事房地产抵押评估,自身的理论知识以及业务能力要比较精通之外,还需要良好的专业道德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有助于增强抵押评估工作的客观性,做到公平、公正。避免出现抵押评估价格不公现象,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影响,并会造成银行信贷部门资金损失。因此,强化信贷人员道德教育对于房地产抵押评估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职业道德教育具体从这几个方面完善:保证抵押评估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评估过程中尽可能地做到公平、公正、客观;加强估价的独立性和严肃性,遇到亲友或者是其他关系人估价时,必须要回避;发现自身专业能够有限时,必须要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对房地产进行科学、合理估价;加强对抵押评估资料的保管,不得随意向他人泄漏评估资料及相关内容。

(二)完善对房地产法律知识的学习,严格审查抵押物的合法性和抵押性

银行及金融机构,必须注重对信贷人加强对房地产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了解相关的制度和政策,确保在抵押评估过程中正确判断,提升抵押的合理性和有效性,避免银行或金融机构资金受到损失。抵押评估工作中主要涉及的法律知识包含《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其中,房地产在抵押评估中具体对《担保法》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法律上认可的财产抵押有:并且房地产抵押人有房屋以及抵押地上定着物;抵押人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等地上定着物;同时,法律上不认可的财产抵押物有:土地所有权;耕地及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医院等公益性部门;不明确所有权或者是出现争议的财产。在抵押评估前,首先要对房地产的权属、性质进行确定,以免影响评估结果。

(三)准确评估抵押物的价值

在遵循估价的原则,按照估价的程序以及选择合适的估价方法的前提下,结合房地产价格有关的其他因素,最终确定估价标准。在评估过程中要做到诚信、客观、公平、公正。科学判断价值,提升估价及估算活动的水平和质量,这就要求在房地产抵押评估之前,信贷人以及评估部门必须要明确估价的目的、原则、程序以及方法出现问题。目前房地产估价常用的方法包含:比较法、成本法、收益法。其中比较法是针对估价对象与估价时点的近期交易状况与相关房地产,为成交价格提供重要依据和判定标准,客观、公正物价。该方法适用于交易型房地产,用于普通住宅、写字楼、商场以及工业生产等使用属性。成本法:针对近期开发或者是计划建造的项目进行大致估价。该方法对其进行扣除折旧之后,为估价对象提供更合理的估价方法。收益法。选用适当的资本化率将其折扣到估价时点后进行累计处理,属于一种超前估价行为,最终为估价或者是估算提供合理的评定标准,收益法在评估中,主要适用于商店、公寓、餐馆等一些公益性用途的房屋。

(四)建立健全相关评估制度及其抵押手续

房地产抵押评估过程中,针对抵押贷款在发放中,必须要经过抵押部门进行严格审查、评估以及登记等相关事项,严格规定评估流程。银行可以自行成立评估机构,自行评估抵押物的价值,这种抵押物评估方式,有助于提高评估效率,缩短评估时间,同时为贷款人提供了更大的方便,提升了自身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在评估抵押物过程中,遇到一些复杂的房地产,自身银行无法正确进行估价时,必须要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来做出合理的判断,针对评估资料以及信息做出有效的抵押估价,提升评估效率和实效性,最终做出准确的评估报告。

有关房地产相关部门拿到评估报告时,工作人员必须要认真阅读,查看抵押估价时点、估价定义以及最终结果等事项,以便为最终核定抵押物价值提供准确依据。估价定义:其中包含了土地开发程度、用途以及剩余使用年限等,当使用用途发生改变时,必须要重新定价;估价时点:估价时点是委托评估机构或者贷款发放的时点,它在评估报告中明确提出。评估中必须要根据房地产发展状况,充分考虑贷款的风险等,以便做出更合理的预期价值。使用权性质:以土地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房地产的价值可以看作是评估时的价值。当出现土地使用权属于划分取得时,其房地产价值要严格按照评估价值扣除预计处分所得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除此之外,房地产抵押评估中,要不断完善抵押手续,为评估报告提供更准确的依据。

三、总结

总之,为了提高抵押评估报告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在银行部门评估物价时,要遵循诚信、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抵押工作中尽可能做到规避风险,保全抵押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降低资金损失现象。为抵押评估行业提供更规范、更标准的环境,促进我国房地产抵押评估工作及其抵押贷款业务朝着更标准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桓.完善房地产抵押评估的几点探讨[J].中国房地产,2004(04).

第8篇

(征求意见稿)

西延高铁是振兴革命老区延安、带动我县旅游发展的重要交通基础设施。为确保西延高铁(黄陵段)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西安至延安铁路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建西安至延安铁路(延安段)工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办被征收房屋属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征收范围:正式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共65院。其中虎尾村康崖底组11院,梨园村尧坡组49院,梨园村梨园组5院。

第二条征收面积:以实际测量签约面积为准。

第三条动迁人数:以实际签约的户数和人口数为准。

第四条 签约期限: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内,被征收人须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第五条 产权认定:被征收房屋原则上以产权登记证件(房屋产权证)为准。若出现合法证件遗失、村镇规划统一建房但未办理建房手续、实行建房审批制度之前建设使用的房屋等情况,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与建设单位共同认定。

第六条 自《征收公告》公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自行解决。征收部门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 自《征收公告》公布之日起,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户籍的迁入、分户等手续;国土部门停止办理用地审批及不动产登记手续;规划部门停止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征收范围内的商业网点一律停止经营。

第八条以下情况不予补偿:

(一)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二)自《征收公告》公布之日起,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第二章房屋征收实施步骤

第九条 被征收人须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进行房屋的勘测、登记、评估。因被征收人的原因,不能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勘测认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据房产部门提供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资料或组织评估机构、公证机关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勘测、登记、公证后,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用途、结构、建筑面积。

第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依据《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备案名录中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采取投票、抽签或摇号的方式公正确定。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或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复核评估或作答疑解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日内要将复核结果出具书面报告给申请人予以答复。

被征收房屋评估时间为《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根据房屋评估报告,按照《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按期搬迁腾空房屋,同时将房产等手续交房屋征收部门备档,按照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被征收人补偿费。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拒绝领取补偿费且拒不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公证机关将该补偿费办理提存公证,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且拒不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房屋征收部门就被征收房屋等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拒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又不搬迁的,在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限内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

第十五条结合被征收房屋实际情况,采取实物(产权调换)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安置房地点位于尧坡安置房小区(沮水小区)。

(一)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以户为单位,每户可置换一套安置房。若出现三代同居,家庭人口超过6口,住房确实困难的,可置换第二套安置房。

2.被征收房屋为砖混、驳壳窑结构的按照1:1的比列进行置换;砖窑、石窑按照1:0.8的比列进行置换(1平方米砖窑(石窑)置换0.8平方米安置房)。非主体建筑及附属设施不予置换。

3.产权调换按照面积相近原则,安置房面积可以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但不得超过10平方米,同时对超出部分的面积,由被征收人按照2800元/平方米的价格进行购买。

4.征收单位向每户被征收人提供不超过100平方米的产权调换面积,被征收人实际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大于100平方米时,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2800元/平方米的价格进行购买。

5.安置房的选择方式,依据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按照腾空被征收房屋及交清安置房差价款的先后顺序进行综合排名,由被征收人选择楼层及面向。若排名并列,通过抽签确定顺序。

(二)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后剩余合法面积,进行货币补偿。自愿放弃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协议签订后不再进行产权调换,按照货币补偿方式给予补偿。

2.根据《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第78号令)第十一条规定:被征收建设用地上的建(构)筑物根据用途、结构、使用年限等因素划分类别、等级,确定补偿单价。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延安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等规定,根据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人合法房屋出具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报告,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3.征收单位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按拆迁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每户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

4.室内装饰装修、其他临建、畜舍、大棚及附属设施,依据黄陵县人民政府印发的《西延高铁(黄陵段)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5.被征收人的房屋除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占地以外的院落空地面积,按照12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偿。

6.对经营性商业用房,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并按照营业用房补偿费的10%对被征收人一次性补偿停产停业损失。不再进行产权调换。

经营性商业用房的认定:房产证件注明为商业用房;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证照;连续三年的纳税证明。

7.对从事生产经营的非商业用房,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实际经营三年以上且工商、税务证件齐全并依法纳税的,按照营业用房补偿费的2%对被征收人一次性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第四章责任与义务

第十六条 本次房屋征收所涉及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房屋征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积极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或采取违法手段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被征收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敲诈勒索财物的;

(2)煽动群众闹事,影响社会稳定,阻挠项目建设的;

(3)拒绝、阻挠甚至辱骂、殴打征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十九条在规定期限内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和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被征收单位申请人民法院依法组织征收。

第五章附则

第9篇

“1.88亿元的净资产大笔一挥就‘贬值’为-0.4亿元,很显然,给中国资产评估师抹黑的某些人做得太出格!”猴年春节还没有过完,一位自称“从事评估工作多年”的读者就联系到记者,表示有些许多读者都感兴趣的东西要说。

农历正月初七,新年喜庆的气氛依然弥散在空中,在南京巾一家僻静的茶楼里,记者见到了张政(化名),白皙微胖的面孔,身着藏青色大衣,一副金属框眼镜更给人精明干练的印象。翻看着《商界》2004年第二期杂志,张政说,在对肖安宁的德阳政通公司(详见本刊上期《四川巨富肖安宁的8年黑梦》)两次评估中,结果竟相差2.28个亿,这中间到底有什么样的玄机呢,外行可能满腹疑惑,做这一行的却是心知肚明,因为在中国评估业的大环境中,这样的现象已是见怪不怪。“只要留意一下以前那些严重违规违纪的房地产公司和上市公司的案例,就不难发现其间评估师(机构)那极不光彩的身影。”

面对记者,―脸坦然的张政说:我已经跳出这个圈子,就先从自己的故事说起吧。

一位评估师的自白

我是1995年考的土地评估师,算是我国土地评估业务开展以来比较早的评估师,由当时的国家土地局(现在是国土资原部)组织统考认证。3年后,我又考了建设部的房地产评估师,现在这两个资格证在业务上有一些重合的地方,但前者的重点是土地,后者是房地产。

1999年,我在一个地区级城市的土地局工作,做的是土地估价业务。当时要结婚,我决定在市场上买一套商品房。经过近2个月的搜寻,终于看中了某开发商的一个在建项目,几个月后封顶,半年后交房。说来也巧,我正准备与他们谈房价,那个房地产开发商却成了我的委托客户。

一场不能公开的洽谈在他们的邀请下开始,他们希望尽可能少交土地出让金,而且知道我想低价得到那套房子(还不可能是白送,我还年轻,也没那么大胆了)。

这个项目所用地属于我们市的二类地,但与三类地交界,两类地基价每平方米相差近200元。而当时我们的宗地必须以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进行评估,说得简单一点就是以政府规定的基准地价为参考,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向上修正或向下修正,另一方面还要求至少用一种方法如市场比较法、成本逼近法、收益还原法、假设开发法等方法对估价结果进行验证,最后确定土地的估价。

这点问题难不住我,在开发商的暗示下我放开手脚。众所周知,地价受交通、环境、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等许多因素的影响,加之这块地的面积较大,所以给我们的猫腻留下了足够空间。操作方法很简单,只需要将某几项因素的修正系数往下做一点,在其他方法上也做一些配合,每个平方米就会下降近100元,整块地的总地价就会下来,而只要审核不是绝对的严格,肯定不会出什么问题。

一周以后,我的评估报告顺利通过,我与开发商的购房合同也于不久后签订。他们给政府的出让金少交了100万元,而我则少交了10万元的房款。

可惜,我命中注定得不到这笔“灰色收入”。后来形势急转直下,当地房地产市场供过于求,加上参与那片小区开发的港商受金融危机影响,要把资金全部抽回,于是将其开发的其他楼盘和尾房以成本价“倾销”,于是乎,我的房子反倒成了“烂房”。最终我只好以当初“受贿”时的买价找人接了,却白白损失了2年的利息和办房产证及按揭贷款的所有税费近2万元。

“虚假评估坑了国家结果倒过来也坑了自己。现在我没有做评估这一行,既是缘于这次教训,更多的是目睹了太多的评估业阴暗内幕,因为这些内幕是许多外人毫不知情的。”

几份报告一夜出炉

2004年1月,成都某媒体一则《3评估师乱报资产遭》的报道,揭开了四川省首例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案件,也引起了社会对评估行业职业操守和从业素质的关注。

据公诉机关指控,东方资产评估事务所段志坚等3位评估师,擅自将中岩公司和大香格里拉公司的资产评估为4.93亿元,造成其后委托方泰港实业又拿着这一评估报告向数家金融单位骗贷1.66亿元,至今无力还贷的恶劣后果。

“虚假做评估和随意出报告,这不仅仅是这3位评估师的毛病。”张政语出惊人,“主观臆断、简化程序、受命于人的情况在评估圈内算不得丢人现眼,很多评估机构和评估师都这样做过,只不过运气好没有犯事罢了。”

据介绍,由于评估理论盲区和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存在,掌握在评估师手中的自由度相当大,“即使评估过程中做些手脚,电未必会给自己带来多大风险”,这就成为了很多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共识”。在这个可怕的“共识”下,一些职业操守和从业素质差的评估师自然“信心十足”,有的评估师肆意妄为甚至到近乎疯狂的地步,往往在接到一个评估任务后,半天之内就可以拿出一个评估报告来,能干的甚至一个晚上就能拿出几个评估报告。

为什么这么快呢,冠冕堂皇的理由是客户单位要得急,但更多的情况是这些客户都是有目的的,其所想得到结果邯很明确。“我们要做的不外乎就是再找数据和案例来拼凑计算过程罢了。至于能否凑足这个数据,那太简单了,影响一块评估标的的因素太多了,随便把哪个因素上千微调一下,就绰绰有余。”

这样出评估报告有没有想过违背职业道德呢?对于记者这样的问题,深圳某资产评估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一般情况下,如果在参数承受范围内,我们会同意小幅度调整。如果要求太过分,我们就只有拒绝了。”

然而,回答同样的问题,另一家评估机构吕姓负责人则很坦诚。他说:“事实上,我们不敢接的案子,会有其他事务所敢接。可以说在评估业内,基本上就没有把送上门的业务推掉的。”他告诉记者,前不久他们接了某电子企业以库存货抵押贷款的案子,第一次评估下来是470万元,送过去的时候对方老板一脸不高兴:“为什么不能做到1000万元呢,至少也要给我做到800万元啊,费用好商量!”于是只好把报告拿回来重新做,后来调整了一些数据,勉强做到740万元,对方才没有再为难他们。

那么,为什么又能这样快呢?一位资深评估师告诉记者,通常情况下,如果客户要得急,一般都是先把结论报告给客户,让其先“办事”,因为事实上这些评估结论事先已经与银行统一了认识。委托企业给了结果,而且银行电已经认可了,那还有什么不好做的,至于评估报告出得快不快,那就是各自“工作经验”的事情了。

“你问这样做出来的评估报告谁要?你可别小看这样一个报告,动不动就值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呢!”的确,从这个角度看,目前还少有哪个行业有评估行业挣钱来得快。在暴利面前,难怪有的评估师(机构)会肆无忌惮。泛滥的自由裁量权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评估圈内这样一个“经典”的案例:

某城市泰华物业集团与另一国有企业合资开发位于闹市区的一块土地,泰华以现金出资,合作方以土地出资。泰华集团找来正丰评估公司“帮忙”,先是授意评估师按每亩120万元的价格,对国有企业做出出资1300万元的评估(事实上周围成交地价水平在每亩400万元左右);顺利成立新的泰安房地产公司后,同样是正丰评估公司,在距上次评估不到2个月的时间,又是大笔一挥,起初评估每亩120万元的土地转眼成为了评估价每亩860万元,泰安房地产公司顺利以此抵押从银行贷款5000万元。

为什么第一次评估中地价低于市价呢,因为这样,用土地出资的国企评估下来出资额就为1300万元,而泰华集团现金出资额是1700万元,这样泰华就顺理成章控股了新成立的泰安公司。

“说穿了,评估中玩弄出的花样不外乎两种:一是‘虚高’,一是‘虚低’。”张政告诉记者,至于在哪些情况下高估资产,又在哪些情况下低估资产,就要看出于何种目的,如果是为了从银行套取贷款的话,纵的评估都只有一种结果:“虚高”。也就是说,抵押时高估,处置时低估。“这些都不重要,重要的是,客户需要什么结果,我们就给一个什么结果。不过,在合资合作或并购项目中,就要看根据那一方的需要来处理了。”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一位负责人指出,造成评估黑洞出现的原因,主要是评估师(机构)滥用了评估自由裁量权。据介绍,自由裁量权指评估师在估价活动中,依据评估业规定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臼行裁定的权力。尽管它对评仙师的裁量权有一定的规定范围,但这种范围却是相当模糊的,因为影响价格的因素太多了,成千上万,即便是业内人上,也不能一一道明,因此,掌握在评估师手中的“权利”可以说是“无限的自由”。

“泛滥的自由裁量权导致了阴暗操作的评估行为泛滥,一些企业正是靠操纵评估师(机构)牟取黑利。”在泰安公司后来的项目开发中,泰华集团先将自己的现金出 资以工程款支付的方式会出;其后在施工 单位垫资情况下,以在建工程10000余平 方米再次估价4000万元,向另一银行贷款 1000万元;建至15层楼时,再以部分在建 工程估价1.1亿元的方式向银行贷款3600 万元,并向客户预售,收回预售款800余万 元。最后的结果,是该项白几经折腾成为烂 尾楼。拥有抵押权的银行将其拍卖下来却 只得到2700万元。而令人惊讶的是,花 2700万元买走这块烂尾楼盘的企业,居然 就是从破产的泰安公司撤出的泰华集团子 公司。

“这个案例之所以‘经典’,一是因为确 实有不少老板可以从中‘学习和借鉴’,毕 竟,通过评估操纵,泰华集团老板从银行成 功套现9600万元;另一个原因就是评估行 业对自己灰包生存空间的自嘲了。”

泛滥的自由裁量权滋生出巨人的“黑 色利润”,年轻的中国汁估业却有这扭曲的 空间中畸形成长。调杳中记者发现:大多评 仙报告中都赫然写有“本次评估是站在评 估原则和评估方法基础上的客观公正的评 估”的内容,事实上是怎么一回事,大家彼 此心照不古。 游戏方程式的利益核心

采访中,一位从业不久的年轻评估师周立(化名)对记者说起了亲身经历的事情:“2003年3月,我经手完成的第一个评估项目并不大,评估费用刚好10万元,收到评估费后公司安排我给承贷银行送去3万元现金。这让我非常纳闷,还有更纳闷的呢,银行方面竟然连收条都不打,收了就收了,后来在老同事的指点下,我知道了这就是听闻已久的回扣‘游戏规则’。”

评仙帅自由裁量权泛滥的程度有多大,评估业内回扣泛滥的程度就有多大,这个等式似于也有些道理。“但是金融系统都加强了金融风险的防范,难道他们不知道自己接纳的抵押物是被评估做了手脚的资产吗,”记者对此非常疑惑。

“说不知道肯定是假的,说知道那不就穿帮了,总之大家都心照不宣就行了,一切都是因为这中间不成文的‘回扣’游戏规则。”周立显然已很快适应了“游戏规则”,仙告诉记者,通常,一个融资行为少了任何―方的参与都不可能顺利完成,以前的方式是评估机构在拿到评估报酬后,给客户的融资银行的相关人员进贡,以利于融资行为的顺利操作。“但是现在这种方式已经过时了,新的‘游戏规则’更隐秘也更‘合理’。”

通过多方调查,记者了解到,在企业、银行和评估机构三者构成的“评估食物链”中,回扣早已是“约定俗成”的行规了。有些银行的人会悄悄甚至干脆公开要求融资企业到指定的评估机构评估,这些评估机构在收到企业交纳的评估费用后,会返还一定比例的回扣给银行有关人员。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有些评估机构的回扣甚至高达70%~80%,,

“通常情况下,评估机构要打通银行这―关键流程不费吹灰之力。或者说,这个流程并不需要评估机构去打通!”根据周立的指点,记者发现,现有一些银行已经从“被动”收回扣到开始自己设计“回扣流程”:习惯了评估潜规则后,多数银行逐渐采取了以招标方式征集指定评估机构的办法,并借此实现回扣的集纳,于是形成了“银行指定――企业付费――收费返回扣”的新“业务模式”。

“银行公然收回扣,是否说明银行参与到抵押物的虚假评估流程中呢,”记者问。

“不能说是参与,而是大家都心知肚明。”记者采访中发现,现在银行也基本上会采用打折的方式来试图降低自己的风险。某银行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为了规避虚假评估带来的风险,通常情况下银行会将融资企业给出的抵押物打5折,再在此基础上考虑贷款的问题。“但是,一些抵押物经过虚高评估后,其资产值放大倍数远不止1倍。”周立说,银行的“防范”措施效果微乎其微,更多的不过是安慰自己罢了。

很显然,回扣这条“潜规则”的出现,使本该肩晰的委托关系扭曲了,由此产生的连锁反应,便是让本该公正严格的评估工作,在“银行――评估――企业”这条食物链上丧失自己的角色。采访后记

黑色评估的终结

“资产评估业是要好好立规矩了。”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李若山教授沉痛地说,在一件件发人深省的评估师违规案中,暴露出行业内许多急需整改的问题。除了缺乏统一的法律法规、执业标准和职业道德规范,评估机构小、散、乱等问题外,评估业与行政机构“明脱(钩)暗不脱(钩)”,评估行为受行政权力干预现象严重,也给行业戴上了沉重的脚镣。

有关专家介绍,在世界评估业发展史上,美国和日本都曾经因为评估业的屁乱而导致金融风险,后来不得不动用国库资金平息,因此这些国家对评估行业的监管和监控力度都比较大,相关法规条文完善而齐备。

那么,我国在这方面的情况是怎样的呢?记者了解到,2003年12月国办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把“评估机构及评估执业人员的执业资质、执业质量,评估机构是否彻底脱钩改制”作为近期工作重点;同时,中国银监会也加强了对涉及虚假评估贷款的重视,并正式介入银行与评估行业间的回扣及变相回扣“潜规则”的调查。

然而,要真正从“亚健康”状态中走出来,最终还是需要评估行业自身的清理和变革。可以说,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里,评估行业将要一直接受社会的“评估”!相关链接

第10篇

关键词:商业房地产 抵押贷款评估 风险 诱因 防范

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的内涵

想要弄清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的风险问题,首先必须弄清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及其评估的基本概念。不同的专家从不同角度对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做出不同的界定。这些不同界定的基本出发点都离不开贷款的取得是以房地产抵押为前提,银行等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通过收取贷款利息和手续费获取收益,而贷款接收者借助贷款达到对抵押房地产的占有、经营和收益的目的。国际银行业对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做出了权威性的界定:商业房地产贷款指借助商业抵押贷款的工具把资金交付给资信良好的借款者,是一种长期融资形式,通常采取长期抵押贷款形式,贷款是通过附着在能够带来收益的房地产上面的抵押形式在法律上得到保证的,按照确定的利率,采取规则性的与期限相关的资本和利息形式,在25年到30年的时期里予以偿还。

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是对抵押人提供、自身拥有完全产权的房地产向商业银行借款担保时,商业银行确认的用于抵押担保的房地产价值决定并贷款金额的一项商业行为,是通过银行所聘请的不直接涉及银行的贷款决定的外部或内部估价师,采取保守和谨慎的方式,在考虑到评估房地产未来出售的可能性,顾及到房地产长期的和持续的特征、正常的和当地的市场情况,房地产的当前用途和可能性的用途改变等条件下,对房地产的客观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的过程。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的内涵包括以下四个方面:抵押人提供、自身拥有完全产权的房地产是商业银行实现抵押权的重要条件;抵押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担保物价值,商业银行对抵押担保的房地产价值的确认是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的关键;是商业银行决定提供贷款金额的行为,贷款是一种商业抵押贷款工具;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是对房地产抵押贷款价值的评估,与市场价值是并列、独立的两个相关指标,共同服务于房地产经济的不同需要。

影响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风险的因素

政府因素

政府追求的一项重要目标就是稳定经济,保持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政府面临的房地产估价风险最主要的是房地产估价带来的金融风险。金融稳定是经济稳定的基础,金融动荡会给社会经济带来动荡和不安。房地产抵押贷款作为整个金融市场中的一项重要经济活动,对于活跃市场,推动投资和消费有着巨大的作用。在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中,如果房地产估价价值过高,不能反映房地产的真实价值,在银行放出大量长期过高估值抵押贷款后,会给金融机构带来越来越多的呆账坏账,影响金融机构的真实资产。一旦发生存款人的挤兑,银行将无力偿债而导致深重危机以致破产。政府既受到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风险的影响又是风险诱因。房地产价格的变化一方面受到供求变化的影响,另一方面政策变动也同样会对房地产价格产生重要影响。政策变动,包括税收政策、金融政策以及产业政策变动都必然会对房地产价格产生影响。同时还会对估价方法产生影响,如《房地产估价规范》、《城市房地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等作为规范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的依据,一旦进行修改或其它变动,必然会对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方法产生影响。

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因素

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在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活动中处于中介的位置,是抵押房地产价值评估的直接参与者,是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风险的直接诱因,尤其是技术诱因。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主要采用三大经典方法―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每一种方法都有其自身的适用范围。市场法在比较案例充足的条件下自然是非常好的方法,但在实际应用上常常受到比较案例数量的限制。商业房地产主要指的是收益性房地产,其价值主要是由在评估基准日现有的和潜在的收益能力决定。因此,收益法是评估这类房地产最适合的方法。但这并不意味着成本法从根本上来说是无用的。一个负责任的估价师在任何时候都会补充评估商业房地产的成本价值。当评估得出很低的成本价值与较高的收益价值之间存在较大的偏差时,就必须非常小心对待通过收益价值最后得出的房地产贷款价值。

房地产估价不是估价师的无中生有,有学者称其为“科学加艺术”,确切的反映了估价的本质。但是不管采用哪一种估价方法,都需要详实的基础资料来支撑,没有基础资料就不能称其为科学。因此,在利用具体的估价方法时,丰富的基础资料是估价结论能否准确的重要保障。实际评估过程中,由于我国房地产业以及房地产估价起步较晚,许多技术资料无法在短时期内积累下来,比如市场基准收益率水平、房地产价格分类变动指数等等。有些估价机构或人员接受一项新业务时,出于方便利用同样的方法和技术参数,省去实地勘探调查而带来风险。此外,估价报告的叙述不完善也会给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带来意想不到的后果。估价报告作为估价的最后成果,有所遗漏或出错便直接导致了估价结果的偏差。估价人员素质水平偏低,对于房地产估价基本理论掌握不牢靠。在一些中小城市的评估机构中,很多估价员只有高中、中专学历,对于估价的基本理论了解甚少,还有一些仅仅通过估价师考试缺乏实际估价经验的估价师,在具体负责一项估价业务时在参数选择和方法运用上存在漏洞,也会产生一定的风险。

其他相关经济活动主体因素

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包括提出贷款申请到评估到最后贷款偿还都会带来风险,影响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值。其他相关经济活动主体有抵押人(借款人)、抵押权人(银行)、担保人等。每一经济活动主体都有可能成为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风险的诱因。如,房地产估价主要是对房地产权益的估价。我国房地产市场虽然在逐步规范,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在产权界定方面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不同产权人(抵押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不尽相同,有通过出让方式获得,有通过政府征用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些企业为了节省费用不去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提供资料不全不实,在抵押评估过程中为了自身利益诱使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高估房地产抵押价值以获取高额贷款。商业银行直接以估价机构提供的评估值乘以抵押贷款比率(一般为50%-70%)作为抵押物房地产的贷款价值发放贷款。

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风险的防范

规范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的程序

目前,各地办理抵押评估的做法不一,评估的口径很不一致,影响了评估结果的有效性。而一个规范有效的估价程序显然是有助于估价的准确统一性的。首先,必须审定抵押物的合法性。包括抵押物是否符合准许进入抵押市场的条件;抵押物是否已经设立抵押;抵押人提交的产权证明与权证存根及档案资料记录的内容是否相符。然后对权利状况、环境条件等具体内容进行客观确认。实体确认包括房屋结构、装修、朝向、层次、所处的地段等;权利确认包括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状况,并与原来确定的权利状况进行资料对照和认证,检查与其内容是否有异;环境条件的确认包括抵押物所处区域的商业服务、市政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交通、生态等状况。以上工作为价格评估提供基础材料。最后评估抵押房地产的正常价格。

建立健全估价制度

规范房地产估价师和估价机构的资质管理。实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认证,建立初级、高级和资深等代表不同估价水平的房地产估价师等级制度;建立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估价师业绩报告制度;政府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经常性的审查和监督。

建立和完善估价机构质量保证体系。在估价机构内部设置的一系列保证估价质量的组织模式。要求该模式从获取估价业务,选择估价业务开始,一直到项目完成向用户提供估价产品―估价报告的全过程中,采取一系列的检验、核查、验证等措施或方法,保证估价的真实、可靠、科学、公正。这需要建立机构适宜的组织体系,并根据体系建设进行必要的职责划分,互相约束、互相促进,做到职责分明,利益明确。

建立房地产估价师职业保险制度。我国大陆截止2002年底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已经达到15000余人,加上2003年通过房地产估价师考试人员总数将超过21000人。这样庞大的队伍,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一个具有极大潜力的发展市场。一旦建立房地产估价风险保险制度,对估价师会产生督促作用。如果某个估价师因为业务水平差经常出现疏忽被索赔的情况,那么保险公司就有可能不再为这些人提供保险。这些估价师会因此失去估价市场,丢掉生存空间。因此,通过估价风险保险制度,可以不断提高估价人员的素质,提高整个行业的水平和形象。

提高估价人员素质和估价技术

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和香港的房地产估价行业规定房地产估价师应该在规定的期间内完成额定时间的职业培训、撰写估价工作心得和论文、提交自己完成的估价报告,如果不能完成相应的工作,就会受到行业协会的惩罚,直至取消其会员资格。我国也要求房地产估价师接受一定时间的后续教育。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已经相继举办了许多次房地产估价师后续教育培训。一个好的估价师必须参加过足够多的估价实践,并且对最新最近的估价理论知识有很好的掌握。因此,对估价师和估价人员的后续教育显得尤为重要。面对估价实践中的诸多不确定因素,唯有通过不断地学习才能克服解决。

商业银行提高风险预警能力

积极的风险规避应该重在事前的预防而不是事后的补救。目前,银行在决定对房地产商是否进行开放放贷时,主要评估的对象是房地产商提供的抵押资产或担保资产。业内专家认为,按照这种评估方式,一旦出现房地产商无力归还银行贷款情况时,银行规避风险的办法是没收房地产商的抵押资产或担保资产。这种评估方式只是在风险出现之后对风险的一种补救措施,只能消极被动地坐等不良资产的产生。有鉴于此,商业银行应该将重心放在项目开发能力评估体系的建立健全方面,通过设定内部房地产评估部,适时踏勘房地产的宏观、微观收益影响因素是否发生变动,房地产的维护和运行情况如何,对抵押物房地产的贷款价值进行检核性评估,提高风险预警能力。

参考文献:

1.徐永峰.小议不同形式使用权对房地产抵押的影响[J].工程经济,2001

2.宋戈.房地产抵押评估目前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房地产估价师,2004

3.孙守义,朱宏杰.当前房地产抵押评估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途径[J].中国房地产估价师,2004

4.曲卫东.从新巴塞尔协议透视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J].中国房地产估价师,2004

第11篇

一、财务经理委派制

山东事业部财务负责人由农房集团委派,接受农房集团的领导及监督,在此基础上山东事业部委派所属项目公司的财务经理,后者接受事业部的领导及监督。充分发挥委派财务经理的监督和服务作用,需要从管理体制和考核上全面的思考。山东各项目公司体量较大,对财务经理的要求较高。财务经理不仅要具有独立的房地产行业账务处理能力,熟悉农房集团的财务系统和报表系统,熟悉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和法规,还需要具有一定的综合协调能力。在具体执行中项目公司财务经理负责所属项目公司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工作,其薪资由事业部确定,月发放标准根据集团规定执行,绩效奖金由事业部财务部做年度绩效考评后发放。

二、财务质量评估机制建立

根据财务质量评估要求,事业部财务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底前完成对各项目公司的财务质量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财务质量评估机制,作为项目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年度工作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首先财务质量评估机制是对项目公司财务部门的考核。对财务部门的考核通过工作质量分值考核表来完成,考核表分日常管理工作和其他工作两部分,每一部分包含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及时间节点、责任人、执行情况、分值统计。财务部工作质量分值考核表采取月初计划报事业部备案,月末自评报事业部核实的方式。其次财务质量评估机制也是对项目公司财务管理的考核。对项目公司建立一套可以量化和规范的财务管理监督考核指标,包含项目公司的年度经济指标、资金管理、销售管理、成本管理等内容。财务经理对这些指标逐一进行跟踪,如有差异,分析差异产生的原因并进行评估反馈。

三、资金收支预算管理制

为协调各项目公司的资金运作,事业部在集团资金平台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事业部资金子平台,管理所属项目公司的资金。资金收支执行预算管理制。各项目公司应按月在系统中填报《月度资金收支情况一览表》、《月度资金使用计划表》,并按照项目公司实际情况分类分项认真如实填写,由项目公司财务部经理、总经理确认后上报事业部财务部。事业部财务部负责审核和平衡,并根据事业部财务管理流程,上报事业部总经理核准。资金计划的排列是与实际项目的推进计划相关联的,或多或少与实际都不合理,财务经理应依情况分析,对经常计划失真的项目公司,分析是管理不到位还是相关人员未按照项目进度编制计划。月度资金的使用应遵循量入而出、量力而行的原则。

四、合同跟踪管理制

在整个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从前期规划到配套安装、从总包工程到甲供材料将签订大量的合同。这些合同涉及的范围广、资金量大、付款条款不一,从财务角度如何对这些合同执行跟踪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减少风险,保证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山东事业部特规定了以下执行办法:事业部财务部指定人员须参与重要合同谈判,参与合同会签,尤其对付款条款、保修金支付、发票内容、涉及税收落地的安装及材料混合型合同关注并提供专业性意见。对于集团有标准的格式合同,执行集团标准,其他合同由事业部总结合同履行条款标准;项目公司财务部须对采购系统生成的合同台账进行定期核查,合同台账核查须结合成本项目与相关会计会计科目的钩稽关系,如已付款金额、未付款金额、已收发票金额、保证金金额等,且合同台账的相关信息须与会计报表与账簿相符。财务部每月至少与采购系统自动生成的合同台账核对一次,及时发现合同增补或遗漏等问题,发现问题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如发现合同违规等方面的问题,及时上报事业部;项目公司财务部负责合同付款环节的审批,财务审批须结合相关部门提交的付款依据核对合同付款条款避免超额付款,验证发票的真伪及合法性避免税务风险,核对合同签约单位、发票开具单位、付款单位的一致性避免法律风险。合同付款环节审批的关键是不能超出合同约定的范畴,且合同付款应与工程进度相吻合。如果发现实际付款超出了合同及工程进度的范畴,应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如需对原有合同进行补充约定的,应要求相关部门补齐资料,完善合同约定,财务部门按照补充后的合同执行。

五、财务分析报告落实制

第12篇

第一节,探讨国家所有权需要强制性资产评估的理由;第二节,勾勒出围绕强制性资产评估的各种审批权;第三节,分析审批权背后的部门权力割据和争斗;第四节,揭示审批权所蕴涵的商业利益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力滥用;第五节,分析强制性资产评估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原因,指出:资产评估主管部门审批权的滥用和失控实乃虚假评估泛滥的真正根源。

第一节 为什么需要强制性资产评估

在什么情况下,交易双方需要请第三方为交易标的定价?

在自由交易的情形下,商议价格无疑是交易双方的权利。是否需要请第三方提供一个参考价格,以及是否采纳第三方提供的参考价格,完全应由交易双方自主决定。对交易当事人而言,没有人能够代替他们定价,他们也不会允许第三方插手定价过程。因为,第三方不承担该笔交易的风险。所以对上面问题的回答是,如果最终承担全部交易风险的人能够参加定价,那么,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没有必要由第三方代替他们制定交易价格。

在这个意义上,资产评估虽然名为“定价”,但它不可能代替交易双方制定价格,而只能为交易双方提供参考价格。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和是否参考评估价仍然是交易双方的固有权利。

然而,国有资产有所不同。涉及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所有者(全民)一概无法参加具体的定价过程,而国有资产的实际控制者又不可能承担交易的全部风险,因此,所有者肯定不会将定价权完全交给实际控制者。国家监督国有资产交易的价格是否合理公允,必须有一个参考价。这就需要有一个“中介机构”来提供公允的资产评估价格。同样道理,所有者也不可能针对每一项具体交易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因此,最省事的办法是规定国有资产交易一律进行资产评估。强制性资产评估实际上是国家试图监控国有资产实际控制者定价行为的一种手段,体现了国家所有权对国有资产的控制企图。

在个人所有权场合,无论个人所有者亲自还是委托人谈判定价,是否通过资产评估寻求一个参考价,个人所有者会视具体情况自主决定,根本无须法律强制。当然,这里也会存在委托问题。譬如,上市公司与其控制股东之间进行关联交易,公司小股东无法参与或影响定价过程。但是,法律没有必要为保护小股东而强制规定关联交易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只要小股东能够方便地获得关于定价过程的信息(包括定价是否经无利害关系人批准、相关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评估价格的信息),以及方便地转让股票,小股东就能够视具体情势,防避风险。国家所有权无法作到的恰恰就是,由所有者视每笔交易的具体情况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因此,强制规定国有资产交易一律进行资产评估具有法律上的合理性,因为这看起来是一种能够节约监管费用的捷径。

国务院于1991年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以下国有资产交易必须进行资产评估:(1)资产拍卖、转让;(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企业清算;等(第3条)。2001年财政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修订了强制资产评估的事由,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以下情形时须进行资产评估:(1)改组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3)合并、分立、清算;(4)资产转让、置换、拍卖;(5)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6)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等(第3条)。

为了保证评估机构和其评估结果的可靠性,评估机构的资格认定、评估结果的审查同样被纳入国家监管的范围。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规定,可委托的评估机构必须是持有省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第9条)。其次,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单位在经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须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批准后方可进行资产评估(第12~16条)。再次,评估结果还须经资产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确认”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第18~21条)。这一系列审查批准程序的目的是,监督国有资产实际控制者的委托评估行为,以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层层设置的审批程序表明,国家力图做一个认真的、负责任的所有者代表。

当然,国家的监控方法总归是有限的,不外乎“审批”、“审核”、“核准”、“审查”等等,无论使用什么名词,总之是要经过主管部门的“许可”。由此,围绕国有资产评估产生了一个庞大而复杂的审批权体系。

第二节 围绕国有资产评估的审批权体系

首先是执照审批权,即颁发执照的权力。该审批权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审批从业人员的执照,[1] 二是审批评估机构的执照。[2] 执照审批权是一项可以无限细分的权力,因为每一个主管部门都可能规定其主管范围内的资产评估执照由其审批颁发。例如,土地管理部门、建设管理部门分别规定本部门主管“土地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照审批权,工商管理部门主张商标评估执照颁发权,专利管理部门主张专利评估执照审批权,等等,不一而足。

每一个主管部门的执照审批权都会包括或自然派生出以下权力:

1. 组织从业资格考试。“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资格考试由 人事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3]“房地产估价师”的全国统一资格考试由建设部和人事部门组织:“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现由国土资源部和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组织。[4] 无论哪种资格考试都附带着由组织者编写教材、考试辅导书籍和组织考前辅导班的专有权,这当然是绝大多数应考人员必须消费的项目。[5]

2. 组织从业人员培训。执业人员的执照通常有一个有效期限(例如三年),期满后要继续执业者必须申请“再次注册”,条件之一是经过业务培训。[6]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3年的规定,一定比例的评估人员经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培训,是评估机构申请资产评估执照的必要条件。[7]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取得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的评估机构,其专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一周的专业培训。[8] 1998年建设部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有效期满,办理执照续期的必备条件是,申请人在注册有效期内参加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或者其指定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达到“继续教育标准”。[9]

3. 对评估机构的年检。例如,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规定,国家和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局分别对其颁发执照的机构进行年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年检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资产评估业务。[10]

其次是评估立项审批权。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在发生法定情形须进行资产评估时,首先应当申报资产评估立项。立项申请书应经该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国资部门批准立项的“通知书”是资产占有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开始评估的前提条件。

再次是评估结果确认权。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报告书后,须提出“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连同评估报告书及有关资料,经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批准立项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从形式(例如资产评估机构是否有评估资格、评估过程是否合法)和实质内容(例如评估方法是否科学、评估价值是否合理)两个方面审核验证资产评估报告。符合要求的,由负责审批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确认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分别情况做出“修改、重评或不予确认”的决定。未经行政“确认”的资产评估显然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经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是国有资产经营和产权变动的底价或作价的依据。[11] 尽管主管部门对评估结果的“确认”属于实质性审查,但主管部门从不认为本部门应对不实评估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国家国资局明文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应对其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12]

最后是监察处罚权。主管某系统内国有资产评估的国家机关,有权监督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行为,认为不符合评估规则的可宣布评估无效;对违反规则的评估机构有警告、没收违法收入、罚款和吊销执照等处罚权;对主管资产评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有行政处分权。[13] 监察处罚权是保障其他审批权的法律强制力的有力武器。

2001年2月国土资源部宣布取消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制度。[14] 同年12月,财政部宣布取消政府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的立项和确认审批制度,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并强调,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应由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所在评估机构共同承担。[15] 主管部门放弃审批权固然与国务院倡导的减少审批事项,强化监督管理的时尚有关,但本文作者认为,更重要的原因应该是评估资格审批部门已经意识到虚假资产评估可能给他们带来始料不及的法律风险。实际上,早在1998年,财政部就着手将确认程序由实质审查向形式审查转变,以减少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16] 同时,财政部明确规定了资产评估委托方、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法律责任,惟独没有规定确认机关的法律责任。[17] 可见,由实质审查向形式审查的转变,主要目的是避免承担法律责任。当前,虚假资产评估的丑闻越来越多地被揭露出来,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和谴责,有关国家机关对虚假资产评估的查处也越来越严格。[18] 尽管国资管理部门的规章将不实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完全施加于资产评估机构,但是,经国资管理部门“立项”审批和实质审查(“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仍然出现虚假问题,实在是于理不通。况且,“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仅仅是部门规章而已,未必能使国资管理部门豁免法律责任。所以,摆脱法律风险的最好办法就是放弃哪些容易招致法律责任的审批权。

上述审批权体系组成了一个非常严密的监控网络,目的是确保资产评估结果的公正和客观,从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但是,无论这个体系多么严密,无论主管部门是否进行实质审查,一个基本的事实仍然是:审批权的运行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国有资产的交易价格,但行使审批权的任何一个个人都无须对国有资产交易承担最终风险。

第三节 审批权的争夺与瓜分

权力意味着什么?我们很难一般性地回答这个问题。但权力总是人们奋力追逐和争夺的目标,却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主管资产评估意味着掌握上述种种审批权。如果主管官员富有想象力,审批权当然还会更多更大。事实的确如此。审批权似乎天生具有“一生二,二生三”的无限增生能力。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的审批权就在不同的主管部门扎根蔓延,构成了一个个牢固的制度壁垒。不仅如此,产生自国有资产评估的审批权很快就把权力触角伸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之外,由一种单纯的对国有资产的控制权演化为覆盖整个经济生活的一般性管制权。[19]

据统计,自1993年以来,已有十四个部门以本部门、本专业的特殊性为由,制定部门规章,各自搞一套相对独立的评估方法。[20] 譬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科学技术部门、林业部门、 农业部门等多个部门,都各自为政,努力确立和扩张以本部门为中心的审批权。1993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一则“紧急通知”指出:1992年以来一些部门和地方违反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行制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擅自审批资产评估执照,以行业或系统划分,层层设置评估机构,自行确认资产评估结果;许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产权变动时,违反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不依法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也不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21]

但是,谁也无法控制这个局面。资产评估审批权引发了部门之间的割据和争斗:

1. 国有资产的评估

国有资产评估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强制性资产评估培育和滋养了“资产评估”这样一个行业以及这个行业的监管者。“国有资产”的含义笼统而宽泛,动产、不动产,有形资产、无形资产,都可能是国有资产。这就为日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其他主管部门争夺评估主管权(审批权)埋下伏笔。1998年,原国有资产管理局在机构改革中被撤并,其审批权由财政部接管。

2. 土地使用权的价格评估

土地使用权的价格由什么机构评估?由哪个部门主管执照颁发和结果确认?

关于谁评估的问题,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家体改委于1992年7月9日联合发文规定,改组或新设股份制企业时,土地使用权的价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可以作为核定的土地资产金额。[22] 然而,同年7月18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行细则”第21条却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评估和国有房产价值的评估,都应纳入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管理范围。也就是说,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国有房产价值评估的评估机构,其执照的审批以及评估的立项和确认均须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而不是土地管理部门主管。[23]

1994年5月2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国家国资局的上述规定作出反应。国家土地管理局指出: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5条和第37条分别规定,“全国或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国务院决定”,“有关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开采的评估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土地属于资源性资产,故不属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所规范的对象。国家国资局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属于部门规定,不能作为土地资产评估管理的法律依据,更不能据此否定国家土地管理局制订的有关规章。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土地管理局“三定”方案,要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估价工作,制订土地定级估价标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与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有关土地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快地籍调查,土地估价、登记工作。”国家土地管理局的结论是,土地管理部门是土地资产评估的主管部门,土地估价机构资格认证和涉及政府行为的土地资产评估立项、成果确认须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24] 同年12月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国家体改委颁布“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以更高级别的规范文件维护自己的审批权。其中规定,改建或新设公司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价评估结果经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初审后,按以下程序报批确认:由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地价评估结果向国家土地管理局申请确认;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司,地价评估结果向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确认(第3、6条)。

此举迅即引来国家国资局的反击。1995年1月29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文严正指出:迄今为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制定的所有法律法规文件中,从未授权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作价出资和入股、出租时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土地管理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和地方制定的与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精神相违背的政策规定均无法律效力。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进行企业兼并、清算,以及将资产作价入股或出资、转让等,都必须聘请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予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所涉及的全部资产进行评估;……必须由具有前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的在册人员具体负责评估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每一类资产;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的确认,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企业资产的评估结果,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作为资产定价的依据。凡不符合规定的资产评估一律无效。[25]

同年12月29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又针锋相对地回击道:做好地价管理与土地估价工作是土地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能。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中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国土地的调查、统计、定级、登记、发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估价工作。制订土地定级、估价标准”。改建或新设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地价评估和确认,应按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体改委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1994)要求,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备案认证的A级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在申请估价结果确认时,还需同时提交企业改制批准文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股权结构设计方案和其他资产评估概要、资产负债表等材料。[26]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的“文件大战”现暂告一段落。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批权得到了肯定,或者说,国资管理部门在土地评估审批权的“争霸战”中暂时失利。当前,在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中,土地资产必须由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由土地管理部门确认评估结果;其他资产则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执照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评估,结果由国资部门确认。

3. 房地产评估资格

1993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规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地价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国有房产等资产评估业务,应向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评估资格并领取资产评估资格证书。[27] 而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却规定,土地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和土地估价人员的资格认证及其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房产估价机构和房产估价人员的资格认证,则由建设部门负责。[28] 1998年,建设部更明确地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管理工作。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和管理应当接受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29]

4. 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

对股票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和开展与证券业务有关的资产评估业务,须获得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证监会的特别许可。申请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须首先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受托的计划单列市)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并签章后,上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进行审核。中央所属欲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的机构直接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申请,并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进行审核。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会同证监会对申请机构的证券评估资格进行联合确认,并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证监会联合颁发“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同时向社会公告。[30] 自1997年起,主管部门停止审批证券类资格的评估机构。[31] 停止审批人为制造了“执照短缺”。而“执照短缺 ”又使主管部门的审批权实际上转移至已拥有证券业评估执照的评估机构手中,变成后者坐享其成的“资本”。在实践中,没有证券业评估执照的评估机构给上市公司做完资产评估之后,须将业务转交给有证券业评估执照的评估机构,后者一般不做现场调查,对评估报告进行文字“审核”后盖章,就能获得30%以上的“业务提成”。[32]

5. 采矿权评估

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在转让时必须进行评估。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联合认定。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33]

6. 专利评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专利主管部门联合审批“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的执照。[34]

7. 商标评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颁发“商标评估机构”执照。对属于国有资产的商标进行评估的,还应当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35]

第四节 审批权的滥用和失控

一 “挂靠”与“脱钩”

拥有到执照审批权的主管部门优先考虑的,可能不是如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是如何运用审批权为本部门和内部人员牟利。对它们来说,最有效率的办法莫过于自己给自己颁发执照,自己给自己审批立项和确认评估结果。资产评估主管部门的办法是,亲自举办资产评估机构,或者为“挂靠”于自己的资产评估机构优先颁发执照,优先立项和确认评估结果。1999年之前,我国几乎所有的资产评估机构都是各政府主管部门组建的。各主管部门都将本系统内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指定给属下的评估机构。于是,主管部门成为属下评估机构的“保护伞”和业务源,评估机构则成为主管部门的人员安置场所和“小金库”的资金来源。[36] 主管部门当然还可以通过控制甚至封闭行业准入通道,帮助已持有执照的评估机构限制甚至消灭新的竞争对手,从而保障后者获得稳定收入,例如证券评估行业。评估机构有钱赚,主管部门的“小金库”就不会枯竭。

1993年不过是资产评估行业刚刚兴起的时候,当年年检时,国家国资局就指出,“对党政机关(包括资产评估机构管理部门)所举办的评估机构,一律按中央有关规定实行脱钩;在评估机构中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也一律按中央规定保留一头,不准兼职。凡不符合此要求的,在今年(1993年-本文作者注)7月1日后要停业整顿。”[37]

很显然,国家国资局的“整顿”并未产生实效。“整顿”之后,党政机关办“评估”又卷土重来。1999年“脱钩”问题被旧事重提。这次的主管部门是财政部。财政部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改制有关程序的通知”(1999)中要求:为保证资产评估机构“脱钩”的质量,防止“走过场”,财政部将于1999年10月份对各地评估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进行检查;凡发现“假脱”、“不脱”或“明脱暗不脱”等欺上瞒下行为的资产评估机构,一律不再授予资产评估资格;挂靠财政、国资系统的资产评估机构要率先彻底“脱钩”。

本文作者2002年7月的调查表明,虚假脱钩普遍存在。原因在于,评估机构主要依靠主管部门提供业务,离开主管部门的庇护,它们难以生存,先“脱钩”和真“脱钩”者在竞争中必定处于不利地位。所以评估机构竞相延迟“脱钩”或者来个“假脱钩”。而且由于人员难以安置,“脱钩”困难重重。[38] 但无论真假,“脱钩”显然又是一次财富分配的机会。因为,“脱钩”的主要内容是人员安置、资产评估、财务脱钩和风险责任处置等,而这些事情都由“脱钩工作领导小组”(由原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其成员为原机构领导班子及职工代表)与被挂靠单位协商办理。[39]

二 更严重的滥用和失控

如果说自我颁发执照是一种比较间接的行为的话,那么,我们还可以列举出更严重的、直接攫取国有资产的滥用审批权现象。这些现象引申出的问题是,原本用来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层层审批权会为什么如此普遍地蜕变为实际控制者的掠夺手段,为什么反而成了国有资产流失的一条主渠道?

1. 与国资管理部门有关的红光案

在红光公司上市过程中,成都资产评估事务所收取10万元评估费后,应红光公司的要求,对一份1992年的资产评估报告做了修改,补入一些土地价值,使红光公司的总资产增加。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在1997年采取倒签文件的手法,对红光公司伪造的1992年的评估报告予以确认。这份文件被列入上市申报材料。作为回报,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得到7356元咨询费和餐饮费。1997年6月红光公司上市,筹资4.1亿元。1998年10月,成都资产评估事务所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罚款20万元,暂停从事证券业务3年。但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未承担任何责任。[40]

2. 关于国土管理部门

关于国土管理部门,新闻媒体近期披露的几宗贪腐大案是:(1)2000年,四川省新津县国土局原局长杨有伦贪污案(贪污83万元)。[41] (2)2001年,邢台市土地管理局干部集体贪腐大案。[42] (3)2001年,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副局长庞成鸿涉嫌收受贿赂人民币550万元、港币184万元。[43](4)2001年,浙江省舟山市土地管理局原局长徐友来贪污受贿案(约142万余元)。[44]

2000年,国土资源部不得不承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使土地、矿 产、海洋等资源、资产的行政审批、处置、确认、登记、发证和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等多项权力,“容易滋生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违法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常见的几种滥用权力行为是:(1)暗箱操作,个人私自决定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海域使用权价格和罚金额度;(2)私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3)截留挪用资金,应上缴的土地收益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及时上缴,应下拨的经费不及时拨付;(4)开办从事资源开发经营的企业(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等等。[45]

第五节 强制性资产评估能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吗

强制性资产评估的初衷是,通过“社会中介机构”的评估为国有资产交易寻求客观公允的价格,从而保证国家对国有资产交易的有效控制,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为此,国家主管部门依法审批评估机构的执业资格,制定评估机构的收费标准,监管评估程序,甚至对评估结果进行实质性审查。这足以表明,主管部门有充分的权力和机会去识破和纠正任何一个虚假评估。

然而事实正好相反,虚假评估泛滥不绝,愈演愈烈。[46] 我们不禁要问: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和监管为什么无法确保评估的客观公允?

首要原因是,主管部门的审批权主要被用于自我牟利。一方面,他们亲自举办评估机构,或者担任“后台老板”,自己监管自己显然是不可能的。只要主管部门拥有执照审批权,这个问题就无法彻底解决。另一方面,主管部门更青睐那些能够直接“创收”的权力,譬如编书、办班、组织考试等等。除这些合法“创 收”活动外,有些主管官员还贪污受贿。事实上,主管部门和官员的主要时间和精力并未用于监管。这一切的关键在于,主管官员无须承担国有资产交易的最终风险,他们没有动力负责任地监管国有资产评估。要让他们负责任,就必须另外安排一批人监管和约束他们。显然,这又是一个令人绝望的看不到尽头的“监督链”。

其次,法律设计的监管机制客观上鼓励了虚假评估。譬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评估行业制定了“收费办法”。根据1992年国家物价局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评估机构应当以受评资产的评估价格为基础,划分收费档次,按照该“收费办法”规定的“差额计费率”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算定服务费用。按照该“收费办法”,受评资产的评估价格越高服务费用就越高。这就在客观上鼓励了评估机构高估资产价格以获取高额服务费。按照该“收费办法”,评估服务费只有上限而无下限,这又鼓励了评估机构在竞争激烈时以压低服务收费的方式争取客户。而压低收费必然导致评估机构压缩和简略评估程序以降低成本,最终导致评估质量下滑。[47]

不当监管和审批权滥用一旦结合起来,问题就更为严重。由于评估机构大都有政府背景,只接受本系统内的业务,彼此井水不犯河水,因此数量迅速膨胀。数量过多导致恶性竞争。为了争抢业务,大多数评估公司不惜将收费一降再降。收费低的只到法定标准的一、二折,高的也不过七、八折,最普遍的情况下,评估公司只能收到标准价格的一半。另一个竞争手段是给“回扣”。为了拉到业务,许多评估公司除了一再压低收费,还要向客户的工作人员支付相当数量的“回扣”。为了争夺业务,评估公司不得不屈就客户的意思,大做虚假评估。[48] 毫无疑问,资产评估主管部门审批权的滥用和失控实乃虚假评估泛滥的真正根源。

小结

我国当前的资产评估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制造“数字资产”的工具。利用资产评估,国有企业的实际控制者,既可以高估资产价值欺骗上市公司的公众股东,也可以低估资产价值推进国有资产的私有化。

一个基本的问题是:我们为什么要相信评估机构能够出具客观公允的评估报告?在资产评估的法律关系中,资产占有方是委托人,评估机构受其委托评估资产价格,其服务费用由委托人支付。评估机构对委托人负责,而非对“社会”或者“国家”负责,它的角色不是中立的,将其定位为“社会中介机构”,希望它提供客观公允的评估价格,理由何在?

是否进行资产评估本来应由交易当事人任意决定,承担交易风险的当事人自然会约束资产评估中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然而,国家所有权的特性就是找不到最终承担交易风险的特定“当事人”,因此就不存在所谓的“当事人任意选择”。国家要保障国家所有权的安全,只能选择强制性资产评估。而强制性资产评估又需要由拥有审批权的政府职能部门层层把关。于是,我们看到了各主管部门为争夺审批权而进行的“文件大战”,看到了审批权背后的“”和“权钱交易”,看到了整个资产评估行业的混乱和腐败。

强制性资产评估并不能改变国家所有权的固有属性,因此其对防止国资流失作用不大。强制性资产评估不仅浪费了大量评估费用,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放大了资产评估行业固有的利益冲突。更严重的是,强制性资产评估已经成为一个扩张到国家所有权以外的法律误区。[49]

注释:

[1] 例如,人事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995)规定,通过“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注册后方可执业。

[2] 例如,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1992)第16条规定,凡需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单位,必须按隶属关系向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产评估资格,经审查批准,取得资产评估资格或临时评估资格后方能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也可以从事非国有资产的评估业务。计划单列市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单位,由省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其资产评估资格并颁发资格证书。

[3] 参见人事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995),第7、8条。

[4] 参见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1993)。

[5] 例如,建设部和人事部“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995)第6、7条规定,人事部负责审定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建设部负责组织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会同人事部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再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关于组织2002年度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通知”指出,根据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的规定,2002全国土地估价师考试报名费为每人人民币120元。考试参考资料为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组织编写的辅导教材(一套四册)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以及近期国家制定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宣教信息中心和北京市房地产职工大学为本年度考试进行辅导。本文作者2002年8月1日经电话询问得知,辅导班共辅导9天,每人费用约500元人民币。

[6] 参见人事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995),第13条。

[7]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修订),第6条。

[8]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规定”(1993),第9条。

[9] 建设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1998),第17条。

[10]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评估机构进行年检的通知”(1993),该局重新修订的“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3),第19条。

[11]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30至33条。

[12]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54条。

[13]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52至58条。

[14]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2001年2月)。

[15] 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2001年12月)。

[16] 具体做法是将评估结果确认的范围限缩于四个方面:中介机构的执业资格、资产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评估操作方法的合法性和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财政部“关于改进资产评估确认工作的通知”(1998)。

[17] 财政部“关于改进资产评估确认工作的通知”(1998)。

[1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2002年初发出通知,决定在2002年上半年结合公司企业年度检验工作,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整顿公司出资行为的专项行动,其中包括严厉查处资产评估机构出据虚假评估报告的非法行为。“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发出通知,严打虚假出资和抽逃资金”,《人民日报》2002年2月2日第5版。

[19] 例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执照的审批权已经不限于国有资产评估领域,任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个人和机构都必须获得它的许可。

[20] 王哲、赵邦宏、刘巧茹,“资产评估环境初探”,估价师资讯网。

[21]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1993)。

[22] 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家体改委“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1992)。

[23]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1993),重申生产经营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国有房产的评估必须纳入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范围。并指出,不得将企业整体资产人为地分解开来,分别在几个部门立项,单独组织评估,并由几个部门分别审核确认。这种做法既违反了“国务院91号令”的有关规定,破坏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统一性,割裂了企业整体资产,又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对此应坚决加以制止和纠正。

[24]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估价及地价管理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1994)。

[25]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评估等有关问题的复函”(1995)。

[26]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1995)。

[27]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重新修订的“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3),第13条。

[28]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若干问题的批复”(1995)。

[29] 建设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1998),第4条。

[30]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规定”(1993),第2、5条。

[31] 当时,获此执照的评估机构为107家。于宁、凌华薇,“中国资产评估业大事记”,《财经》2002年第11期,页82.

[32] 参见于宁、凌华薇,“评估之秘”,《财经》2002年第11期,页90.

[33] 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

[34] 国家专利局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1997),第10条。

[3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6),第3条。

[36] 参见李建兴,“规范中介机构行为-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述评之六”,《人民日报》2001年4月10日第5版。该文还指出,有的中介机构政企不分,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将政府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转化为有偿的社会中介服务,行政权力直接渗透到中介机构内部,成为滋生腐败的土壤。

[37] 1993年的年检还发现:评估机构采用不正当手段揽评估业务。一些评估机构在承揽评估业务中,往往凭熟人关系办事,给资产占用单位个别人送礼、给好处等手段拉来客户,甚至有的评估管理部门硬性给企业指派评估机构。这些做法,都直接影响评估机构在评估市场上的公平竞争,也难以保证评估的质量。一些评估机构在做评估项目时,对具体评估项目的有关资料还没有准备齐全的情况下,就匆忙进点评估,工作底稿不完善,评估粗糙;评估结果受委托单位意见的影响或受地方主管部门的行政干预比较严重,评估结果随意性较大,资产评估报告书不能真正做到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被评估单位的资产价值量。参见“一九九三年机构年检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及在机构管理和一九九四年年检中应加强的几方面工作”,转引自国家国资局“关于一九九四年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年检的通知”(1994)。

[38] 参见李巧宁,“中介机构脱钩困难重重”,《财经时报》2000年8月29日。

[39] 参见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改制有关程序的通知”(1999)。

[40] 中国证监会“关于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严重违法违规案件的通报”,《上海证券报》1998年11月20日。另参见凌华薇、于宁,“资产评估:天平失衡”,《财经》2002年第11期,页80.

[41] “四川新津国土局局长贪污83万被判14年”,《四川青年报》2000年12月27日。

[42] 邢台市土地管理局干部利用职权,采取让房地产开发商为用地单位代办征地手续的方式,搞暗箱操作,贪污受贿,违纪金额高达3500余万元,仅贪污受贿金额就达2200余万元,涉及土地征用、审批、发证、监管各个环节,牵涉房管、交通、建委、城建、工商等部门,多达57人,其中县处级干部15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32人。参见冀岸,“‘土地爷’的错位人生”,《法制日报》2001年6月20日第6版。

[43] 新华社深圳2001年12月12日电,“深圳原副市长王炬被,挖出一批贪官”。

[44] 新华社杭州2002年2月9日电:经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2月至2001年3月间,徐友来利用担任市土地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土地管理费减免、土地地价确定及出让手续审批等过程中,先后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9.6万余元;1995年1月至2000年2月,徐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本单位公款52.6万余元。此外,经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8月至12月间,徐友来违反土地开垦费的使用规定,擅自决定采用用地单位自行委托造地的虚假形式,将有关用地单位应入财政造地基金专户的开垦费等共计人民币184.5万元作为委托造地费支持给某私营企业,造成国家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因犯、贪污罪、罪,徐友来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犯罪所得赃款142万余元被追邀。

[45] 参见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管理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决定”(2000年)。2000年12月,在国土资源部就该“决定”召开的新闻会上,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李元说,在国土资源部门行政管理中,容易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部位和环节相对集中在行政审批、确权发证、执收执罚、项目管理等权力运行过程中。参见郄建荣,“国土资源部实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法制日报》2000年12月22日。

[46] 这方面的报道参见于宁、凌华薇,“评估之秘”,《财经》2002年第11期,页90~91.

[47] 有研究者指出我国资产评估的收费方法不符合国际通行做法,无法确保评估机构的独立公允性。详细讨论参见王诚军,“我国资产评估收费方法亟待改革”,《国有资产管理》2001年第1期,页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