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时间:2023-06-02 09:59:3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1篇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上海历史文脉,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保存、认定、利用、传承、传播等保护活动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新闻出版、规划国土资源、经济信息化、商务、工商、农业、卫生计生、民族宗教、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承担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具体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保护机构,加强专门人才培养和专业队伍建设。

第六条 本市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历史、文化、艺术、科学等方面的人士组成,为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七条 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及其他相关社会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及相关的学术交流、咨询服务、权益维护等工作。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其他社会组织、公民、法人通过研究、收藏、展示、传承、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

第二章 调查与保存

第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协调,并对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调查难以覆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具体方法和要求,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资料,并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应当汇交给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第三章 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从通过调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遴选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向市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从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中,选取五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专家,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标准和程序,对拟列入或者被推荐、建议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评审。

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经专家评审后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异议的,可以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提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异议情况进行核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二十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认为异议成立的,重新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区、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分类保护与合理利用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同状况和特点,实行分类保护,对濒临消失的或者本市特有且历史文化价值较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

第十九条 对濒临消失、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将其内容、表现形式、技艺流程等予以记录、整理,编印图书,制作影音资料,建立档案等方式,实行抢救性保护。

第二十条 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培养后继人才、扶持传承基地等方式,实行传承性保护。

第二十一条 对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扶持、引导、规范对项目的合理开发利用,实行生产性保护,使该项目的核心技艺在生产实践中得以传承。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生产性保护,应当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不得擅自改变其传统生产方式、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需的濒危原材料予以保护;鼓励依法种植、养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需的天然原材料,或者开发、推广、应用相关天然原材料的替代品。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中华老字号和上海老字号企业的传统技艺,优先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加大保护和扶持力度,促进本市工商业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第二十四条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相关的场所和实物,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区域空间规划的,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制定专项保护规划。

第二十五条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应当以尊重其原真性、文化内涵及自然演变进程为原则,保持其原有的文化生态和文化风貌,不得歪曲、贬损、滥用。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通过与文化产业发展相融合等方式,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第二十七条 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产生的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依法予以保护。

第五章 传承与传播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包括个人和团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参照执行本条例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

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建立代表性传承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知识和技艺传授、艺术创作与生产、展示、表演、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

(三)取得传承、传播工作或者其他活动相应的报酬;

(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其他权利。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第三十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或者补充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从愿意承担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义务,具备开展保护工作所需人员、设施、场地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程序,认定该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作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保护义务。

第三十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研究;

(二)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

(三)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其他权利。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并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与传承计划,为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二)收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资料、实物,对有关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和场所等予以保护;

(三)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活动;

(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结合市民文化节、文化遗产日、传统节庆和民间习俗活动,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成果,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氛围。

鼓励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区域、商业营业场所、公园、绿地等具有展示空间和条件的公共场所,对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给予支持、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档案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有计划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研究、收藏、展示、传承等活动。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机构,设立展示和传承场所,举办公益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活动,研究、收藏、展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整理、翻译、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文献、典籍、资料等。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采取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融入相关课程,或者与特色课程相结合、开设校本课程等方式,向学生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参与学校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

利用财政性资金开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公共文化设施或者展室应当为学校开展教育活动提供服务和便利。

第三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其他地区具有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在本市传承、传播,并与本土文化融合发展。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本市应当设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组织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等。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相关规定,设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属于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预算经费。

文化行政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发展文化产业的单位和个人,符合国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的,在申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时,应当予以支持。

单位和个人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第三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公共文化设施,或者在公共文化机构内设立专门展室,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承、交流场所和传承基地建设。

第四十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后继人才,予以重点扶持和培养。

教育部门应当支持和引导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通过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或者课程,建立教学、传承基地,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方式,培养专业人才;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传承相关专业列入职业教育奖励专业目录,实施学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报专业技术职称。

第四十一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金,捐赠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资料、实物和保护资金等方式,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接受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资料、实物捐赠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登记入库、管理使用等制度,妥善保存。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十二条 对做出显著贡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评比表彰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鼓励公民学习、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技艺,对表现优异的后继人才给予适当资助。

第四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相关部门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职责情况,纳入对其绩效考核的内容。

第四十四条 本市建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的定期评估制度。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三年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经评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或者保护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履行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或者保护单位资格,并予以重新认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文化行政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未及时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违反法定条件或者程序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的;

(三)挪用、挤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非物质文化遗产特点和申报原则基本特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的特点是不脱离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显现。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是活的文化及其传统中最脆弱的部分。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过程来说,人的传承就显得尤为重要。

截至20xx年,我国共有昆曲、古琴艺术等26个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羌年、中国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等3个项目入选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成为世界上入选项目最多的国家。

申报原则

第2篇

关键词:丝绸之路经济带;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权保护;公益诉讼;权利救济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6248(2017)02009509

Abstract: Silk Road Economic Belt brings the opportunitie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rich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along it. However, Chinese legislative law is not perfect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This paper analyzed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9 provinces in Chinese northwest and southwest areas and studied Chines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based on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s. The results show that we must change our concept of legislation from government standard to social standard and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mechanism of private rights. As to the transformation from the cultural resource to cultural assets, we should form the sustainable value sharing both cultural and economic benefits based on the protection and inheritance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Not only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inheritors but also their scope of rights should be given by considering the legal nature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The interest demand between community and the masses and between the public and inheritors should be dealt well with. The license system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should be perfected, specifying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inheritors in the utiliza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The development of cultural industries can be used to promote the winwin relation between social benefit and economic benefit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Government, enterprises, and public organizations should invest more on the fund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The remedy system for inheritors rights should be improved to establish special legal protection system for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within the Silk Road Economic Zone.

Key words: Silk Road Economic Zon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legislative protection; public litigation; right relief

S着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构想的提出以及丝绸之路联合申遗工作的有序开展,促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呈现产业化、资本化的发展趋势。这一经济带区域在地理上是以中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3国为核心的古丝绸之路沿线诸国。其中,中国境内主要包含西北的陕、甘、青、宁、新5省区以及西南的川、渝、云、桂4省市,以该9省市区为研究区域的考察,可以发现:一方面,9省市区均位于中国西部地区,地域辽阔,拥有神奇瑰丽的自然资源,同时居住着众多的少数民族,他们在长久的历史变迁中孕育出了壮丽缤纷、具有自己民族特色的历史文化遗产;另一方面,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区域多处于山区、高寒高原地区,因恶劣的自然环境使得9省市区对外交往十分不便,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较东部来说相对滞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自颁布实施至今已5年有余,为使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有效利用,并以此为契机发挥西北西南地区独特的区位优势,进一步发挥9省市区向西开放重要的窗口作用,同时深化中国与中亚、西亚、南亚等相关国家的各项交流与合作,推动经济带区域各省区的经济社会文化建设,合理开发与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着力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实现利益共赢,要求基于中国现实国情从法律层面作出调整,构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保障制度。

一、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

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现状

中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较之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自然遗产保护出现时间较晚,最初也仅出现在地方性法规中。其中最早的是2000年制定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条例确定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概念。进入21世纪以来,部分地区也颁布了地方条例对此进行规定如2002年的《贵州省民族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4年的《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2005年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目前该条例已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海南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2005年,国务院为确定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方针、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1]。安徽淮南、云南丽江等地还出台了《淮南市保护和发展花鼓灯艺术条例》《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东巴文化保护条例》等一系列具有保护单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的地方法规,对现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特殊价值。藉此,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已开始步入法制化轨道。迄今为止,在国家层面上,中国直接调整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条文仅有一些零星的法规规章对此作出规定。而其中可适用于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建设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条文仅《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6条有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第26条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确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并保护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避免遭受破坏。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地村镇或者街区空间规划的,应当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制定专项保护规划。而对于文化生态保护区内被列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项目所涉及的建(构)筑物、场所、遗迹等,地方性立法一般要求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不得擅自修缮、改造;确需修缮、改造的,其风格、色彩及形式应当与相邻传统建筑的风貌相一致,并接受文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管理(例如《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30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因其自身独有的特征和特性决定了其较之物质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保护有较大不同,其保护问题不仅涉及公法的保护,也涉及私法的保护,保护问题要复杂得多[2]。理论和实践证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这种单一的法律形式根本无法满足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需要的全面的法律保护模式。而究竟选择何种法律、哪些方式来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使其生态发展,适应甚至于促进当今经济社会的发展,对此,国际社会以及国内学术界在这一方面目前并没有达成共识,需要进一步研究。

(二)丝绸之路经济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

当前,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正面临严重的生存危机,现实中盗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现象非常严重,且随着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加强,许多打着“国际交流”旗号的不法分子趁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相关实物资料大量带到国外,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流往外国,有的甚至不得其踪,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回馈效益,使得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和发展面临严峻的挑战[3]。在现代文明和外来文化的强烈冲击下,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特性以外,人们在这方面的认识和理解均有偏差,水平不一,致使在立法过程中保护机制缺失以及保护资源不足,国家投入的保护资源与保护的实际需求之间差距较大也导致发展进入瓶颈期。

1.现有立法未体现对丝绸之路经济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保护作用

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虽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总体相对较低,同时利用转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效率并不高。在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非常迫切的同时,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也十分突出。因此,应制定具体且有针对性的保护制度,切实鼓励、引导、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优势资源的有效利用和转化,进而激发中国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中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实现生态可持续发展。

9省市区现在主要有以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立法: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及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目前,越来越多的省市C布了属于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但是,现有的相关立法也仅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立法范本,在制度设计上未能充分考虑丝绸之路经济带的特殊情况,也未能体现出如何满足丝绸之路经济带文化贸易的需要、如何发挥文化贸易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衍生作品在文化贸易中的独特优势。因此,对于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探索出一条具有区域特色的法律保护途径进行区域系统性保护是必要的。

2.行政保护色彩浓厚,缺失对私权的基本保护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在模式上经历了一个从“纯粹的公法保护”模式到“以公法为主、同时兼顾私法”模式的过程。长期以来,行政保护模式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形式[4],行政保护色彩较为浓厚。在这种立法理念的支配下,即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其对私权内容的规定也非常有限《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9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群体主要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14条规定可以依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的群体也仅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两条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有关私权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在过去主要依靠政府推动保护进程,随着知识的进步,越来越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属于民事范畴,并不是一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所完全能覆盖的。

另外,对传承群体的重视不够,当前中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仍存在着重个体保护而轻群体保护的特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来说,历来保护传承人个人较群体保护重要,但同时保护孕育传承人艺术的土壤亦不容忽视,二者之间联系密切、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在经济全球化浪潮日趋激烈、市场经济发展变幻莫测以及文化产业迅猛发展的今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问题已迫在眉睫。

3.各地立法保护水平参差不齐,与国际先进水平存在较大差距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受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与影响,致使中国各省市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状况不一。有的地方通过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系统保护,保护意识较高;但有的地方因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一些疑虑和误区而对其接受程度不高,保护水平较低。纵观全国来说,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水平总体不高,保护力度也主要体现在一些效力层级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性文件中,与国际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先进保护水平相差甚远,这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国际利益保护中有不利影响,对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合作与交流的开展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4.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益救济的程序缺失

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已投入到实践中,但纵观全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实施现状,有实际可操作性差,缺乏基金援助制度等问题。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来说,其创作者的法律意识淡薄,大都文化水平不高,并没有“注册”“商标”等法律意识,自卫能力弱。文化保护与法律保护不同步发展,与之相应的法律法规也不完善。在经济利益以及政绩利益的驱使下,出现许多抢着管有经济利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没人管无经济利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情况(即所谓的“公地灾难”与“反公地灾难”现象)。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通过博弈所形成的相互妥协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容易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受破坏[5],现有的法律法规真正运用到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很小。

在市场经济中,任何一项权利的增值与实现都离不开流转,同样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流转中的收益亦需要法律保障。在各种无形艺术形式的表演或者展示中产生的市场收益并没有对权利人发挥出其应有的回馈作用,无偿滥用以及占用盗用现象时有发生[6]。权利主体模糊不确定(如乌苏里船歌案),使得诉讼利益缺乏保证,难以实现预期利益。

二、国际上非物质文化遗产

立法保护的经验借鉴丝I之路经济带区域的开放态势较特殊,因其地处西北、西南,向西开放的出口又都是少数民族聚居区,便于发挥文化方面的优势。而如何在立法上、实践中落实高层引领、签署合作框架、推动项目合作、加强人文交流,无不与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相关。文化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后便提出要抓紧研究起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细则,细化法律设立的主要制度,加强法律法规的操作性和有效转化,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统率,构建一部完整的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结合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将保护与传承问题面面俱到[7]。

(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经验借鉴

国际组织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最直接的一个组织当属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主持制定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5年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明确规定了世界各国各缔约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带头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保护机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4章规定应建立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部分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备应急之需。

中国应借鉴联合国大会制定的标准,兼顾丝绸之路经济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需要,定期遴选出最能体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原则和目标的省市,分地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项目和活动进行监督保护。

(二)建立国际合作与援助制度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理念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同时也符合人类发展的整体利益,保护文化的整体性与多样性,为了实现此目的在双边、分地区和国际各级可开展交流合作。国际合作主要通过采取一些共同的保护行动,通过信息和经验交流,最重要的是可以通过建立援助缔约国保护机制来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中国应借鉴这一经验建立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援助基金,帮助实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保护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一些遗产是国际援助重要的目的,可采用通过支持缔约国国内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措施,在国家和地区间开展一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和活动等促进文化发展。政府可为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提供援助的形式主要有:提供专家和专业人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各个方面进行研究,培训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所需要的各类人员,通过制订准则性措施,建立并营运新建的基础设施,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设备和技能,同时还可采取一些其他的财政和技术援助手段,在必要时也可通过提供低息贷款进行保护援助紧急工作。

(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经验借鉴

国际组织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显著有效和相关的组织即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这一方面,中国可模仿《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中所默示给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著作权保护这一措施进行规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修订本)第15条第4款中规定:各成员国在书面通知伯尔尼联盟总干事的前提下,可以给不知作者的、未出版的但又确信其属于公约成员国之作品的那一部分提供法律保护。也就是把民间文学作品中的一部分,作为‘不知作者姓名而又未曾出版过’的特殊作品来对待了。。由于公约中并没有规定这类作品必须以有形的方式固定下来,所以世代流传下来的歌曲、讲述等等,都可以包括进去[8]。中国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应按照此规定,对传承人及其作品进行法律保护。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后期通过制定《突尼斯示范著作权法》为发展中国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立法规定进行指导。1976年提供的突尼斯示范著作权法主要被用来为起草国家版权法提供指导。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来源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品,突尼斯示范著作权法均没有限制相关的使用期限,并将其作为原创作品进行保护,也不论该作品的传播是否固定于物质形式,还赋予国家建立有资格的机构来行使对这类作品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通过收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使用费来使作家和表演者从中获得部分收益,解决生活问题,从而确保保护和传播国家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9]。该条文规定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同时也为“一带一路”中文化的交流合作提供技术支撑。

三、构建丝绸之路经济带中国非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关于中国丝绸之路经济带9省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应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调整传统的立法理念,建立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特殊法律保障制度。

(一)完善保护传承人与非传承人创新及收益制度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人因戏而活,戏因人而传”,这是一句人人皆知的熟语,从这一表述中可以看出,“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核心。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载体,只有通过保护传承人才能最有效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完整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在的精髓与本真性。相应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传承”与“创新”二者之间的关系也应妥善处理。传承人可以创新,传承人之外的其他人和社会组织也可以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来创新,保护创新与创新带来的利益,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采取“输血式”保护的重要途径。

从传承人所持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状况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衍生利益部分是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的集中所在,这部分在现行的商标法及著作邻接权中有相关的规定对此进行保护,进行参照即可。但就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申请专利和著作权保护,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统社区长期以来的传承模式造成冲击,给其他传承人带来不公平。但是,在传统社区之外,由于著名传承人的作品具有极高经济价值,对其不予以保护又会对传承人带来不公平。因此,在赋予传承人知识产权的同时,应当区分传统社区之内和之外,赋予传承人不同的权利范围。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络化传播,保留其在传播过程中本真性,进行法制化的保护。同时建立传承人收益制度,评估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现状,确定是否实施市场化以及市场化程度大小,建立与保护监督有关的评价体系,对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模式进行合理评估,对发展途径、收益进行全面评估,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社区与群体之间、公众与传承人之间的利益诉求均衡处理。

旅游促进、艺术形式展示和传统知识传播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入市的接口形式所在[9]。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首先必须树立生态的保护意识,在传承过程中尽量做到完整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性,还原其原始度,进而实现在现代文明消费需求的背景下可持续传承和保护,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可经营性项目的产业化开发,增强其生命力。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利用转化过程中为获得新的发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分类利用,为其注入新的文化血液,真正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保护。

(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许可机制

收集、整理、加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发展的重要活动,中国非物质遗产保护仅第5条规定了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注意义务,第14、15条规定了境外组织整理非物|文化遗产的许可部门,但这远远不够。传承人、非传承人、境内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境外的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收集、整理、加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尤其是许可的条件、程序等都应该加以完善。

针对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拥有的特性,目前应着重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许可机制,尤其是明确传承人在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衍生品的权利归属以及利益分配进行规定;而关于传承人许可机制,关键在于确定许可主体,许可内容等,在出现诉讼纠纷时,也有利于确定诉讼权利主体。

坚持本真性原则,适度原则和可持续性等原则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与转化时必须坚持的三大原则。如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方式包括对故事和传说进行出版,通过对文化产品改编和演化转换其形式,来满足相应的市场需求。在现代文化多元化传播方式的背景下,为满足现代人对文化的消费习惯和方式,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改编和利用,将其作为一种新的文化题材加入到新的作品之中。如电影《红高粱》的就是将山东潍坊高密地区的民间故事进行改编,从而将其演绎呈现在观众面前的一个过程。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保护

坊间所讲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实施“活态保护”,简单来说就是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原始的环境中得到原生态的保存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现出整体性、延续性的特点,符合东方文化体系尤为注重“文化真实”这一概念[10]。处于自然和社会文化环境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也逃不出“适者生存”的规律,正视社会文化环境变化,使其活态传承。

故而,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第一,以传承人为核心的保护。众所周知,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在生产中所习得的,因而是一种活态文化,随着历史的变迁而兴盛,其是否处于活态状况则取决于保护与传承这二者之间如何配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最核心的就是保持法院在传承过程中的本真性,首要任务就是保护传承人技艺不缺失。第二,建立相应的传承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传承人的保护离不开市场经济中保护主体的支撑;完善自然或民间传承,推动政府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作用,通过完善法规、资金扶持、授予称号等方式,鼓励传承人以师带徒,培养新的传承人,探索建立对传承人正当权益保护的机制;出台相关法规对传承活动进行规范和引导,建立对做出杰出贡献的传承人进行奖励的机制。第三,发展文化产业。只有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结合当今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形成产业化规模后,才能最终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利益共赢,从而带动经济发展。

(四)加大保护资金投入力度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过程中必须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所要求的工作责任落到实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6条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的文化管理部门通过对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固化,汇编成书、光碟保存和管理,对其有关的工艺、技法、图案、形态进行保护[11];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协助传承人传授徒弟技艺、进行文化传播活动、培训讲习等工作。关于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有转化条件的文化资源应实施转化,使其成为现实的经济发展力量,将他们转化成文化生产力,进行合理开发与利用,只有实现经济效率增长,才能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长久的传承与保护[12]。而要想实现利益共赢,应加大政府、企业以及公共组织的资金投入,通过多渠道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筹措资金,使其向着生态范式的角度发展。

(五)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监督和权利救济制度

在明确保护基本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执行规范,保证立法目的实现。同时,加强9省市区政府、公共组织、大众传媒机构之间的互相监督,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及传承中衍生事物进行滥用,并促进对惠益的平等分享:一是政府主管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市场的监督与管理,二是群众及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利用行为的监督。监督主体除了必要的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日常监督外,应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问责机制,决策听证制度等相关的一系列配套监管制度,扩大民间组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监督作用。在监督过程中,以公平和有效的方式,授嗤林居民、传统社区或其他文化社区对自身传统的文化表达和民间文学艺术行使恰当权利,从而保证监督到位[13]。

传承人的权利在现代文明的冲击下逐渐遭到破坏[14],还应完善权利救济制度。权利救济的前提是诉讼主体必须确定,那么,简单的逻辑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作为一项新权利,同时兼具公权属性和私权属性,与之对应的保护问题也涉及公权保护与私权保护,其中仅靠文化管理部门的行政保护是否就足够了呢?当出现非物质文化遗产被侵犯时,究竟由谁去主张救济?权利归属人究竟又该如何主张救济呢?

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9条规定来看,因为传承人本身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受益者,他们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传承活动,掌握着该传统遗产,并可以随时将这种影响力转化为市场竞争力,从中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那么将其定义为直接利益关系者是理所应当的事。而当主体不适格时,又应如何处理?典型的案件如:乌苏里船歌案,原告主体不适格使得诸如此类的案件处理不畅。这时候应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由检察机关或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人代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等,对有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些行为提讼;政府或社区组织为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应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保护基金。当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获得诉讼赔偿之后,该赔偿金又可以拿出一部分纳入公益保护基金,一是用于支持未来的公益诉讼,提供资金支持,二是可以直接投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中,而另外一部分则可以补偿给持有人。

四、结语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完整保护体系,必须坚持将传承人保护、生产性保护和生态性保护联合起来,将众多的法律或者法律部门进行衔接,故应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立法保护和科学管理的模式,倡导社会大众、其他组织参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活态传承与保护。转变立法理念,构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的特殊法律保护制度,加大企业、公共组织的投入,建立基金援助制度,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保护及救济制度,同时完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监督机制,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有效利用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在建设中落实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带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交流与合作,从而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从根本上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生命力。

参考文献:

[1]张耕.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韩小兵.中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基本问题研究[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10.

[3]周方.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中历史文化遗产的法治保障研究[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45(2):107115.

[4]黄玉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权保护[J].中国法学,2008(5):136145.

[5]朱祥贵.文化遗产保护法研究――生态法范式的视角[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6]齐爱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法律问题[J].电子知识产权,2007(5):2226.

[7]徐辉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公法与私法保护研究[J].政治与法律,2008(2):7682.

[8]孙昊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共属性[J].法学研究,2010,32(5):93103.

[9]Kuruk P. Protecting folklore under moder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gimes: a reappraisal of the tensions between individual and communal rights in Africa and the United States[J].American University Law Review,1999,113(4):769850.

[10]李墨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制研究――以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为中心[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09.

[11]朱祥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基本原则――生态法范式的视角[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26(2):98102.

[12]谢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1.

第3篇

 

近年来,为了有效保护民族文化的多样性,世界各地纷飞掀起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浪潮。中国作为一个历史大国,更加应该突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立法保护,该工作关系到中国与世界各国的文明交流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此背景下,本文将侧重从行政立法角度来探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问题,充分发挥行政法在非物质文化保护中的优势,并总结行政法保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不完善之处,建立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体系,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及特征分析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即是指那些以各种各样的文化形式存在的、能够满足社会和人们的认同感、并为社会文化创造提供灵感的各种物质、艺术、场所、实践、技能、工艺品等等,它的内容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首先是各种口头传说和表达,主要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其次是各种形式的表现艺术和表演艺术;再次是形式各异的社会风俗、礼仪、节庆等等;此外还有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最后是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分析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鲜明的民族凝聚性,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体现出该国家或地区的精神风貌和民族特色,这是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本质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在文化传承的过程中起着纽带的作用,经过源源不断的过滤和升华,可以将整个国家和地区的民众凝聚在一起,保证民族生活的正常进行。其次是广泛的群众性,具体表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广泛的群众影响范围与影响力。通过漫长历史流传下来的特定民俗的社会影响力是巨大的,可以超越地区和种族差异。再次是以口头或者其他方式体现的传承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需要有一些特定的形式,要想顺利在不断繁衍的后代中流传下去,必须最大限度的借助人的口头、动作或者其他方式来传播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具有变异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流传的过程中往往会受到很多外在因素的影响,致使它的内容和形式都不断的发生变化,因为,口语这种传播形式本身具有很大的变动性,而且语言和行为很难在传播的过程被原封不动的模仿和传递,同时流传内容和形式也会随着民族心理、地域观念、社会变化的不断变化而产生一些新变异。最后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型呈现出明显的多样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流传的过程中往往会受到当地民俗的影响和渗透而具有独特的地区特色。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分析

 

(一)地方行政立法的保护现状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宁夏、江苏等省先后制定了保护民间美术与民间艺术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这些法律规章率先开启了地方行政立法的先河。1997年,国务院又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云南、贵州、福建、广西等省在国务院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又相继出台了适合自己本省的省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这些地方性民族民间传统保护文化的出台,有效的保护了各地各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工作提供了许多宝贵的借鉴经验。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现状有待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庞大,需要管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与数量众多,因此,需要首先充分发挥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并将文化部门、文物部门等多个部门联合起来,建立完善、有效的非物质文化管理体系;建议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机构,避免多方管理、责任推诿的现象的发生;制定高效、合理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规定保护条例的总则、认定与传承、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具体内容。

 

(二)中央行政立法的保护现状

 

中央行政立法保护的现状是在地方性立法保障的基础上,在总结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经验而出台的高级立法。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指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工作目标和指导方针,并给予了详细的保护建议。《意见》指出应该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建立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充分发挥政府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主导作用,建立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其次,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由文化部牵头,实行有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国家民委、财政部、建设部、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等联合参与的保护联席会议制;再次,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广泛吸纳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意见;最后,实行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推动国家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乃至各省市的专家联手的行政立法的序幕。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分析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与知识产权的客体并不完全对应。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艺术等知识文化领域形态中所创造的出的精神产品,它可以分为创造性成果、经营性标记、经营性成果三个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各类传统工艺、技能、语言、艺术等等,两者之间的主体并不完全对应,知识产权客体中的经营性标记和经营性资信不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不能仅靠知识产权法来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

 

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行政法的特别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涉及公、私两方面的利益,因此,首先应该确立国家范围内 的公法的权威性,由国家来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的历史文物,这需要着重发挥行政法管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时的高效、及时、主动的优势;另一方面,确保缔约国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总政策,建立主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遗产的专门机构,采取合适、恰当的法律、行政、财政等措施,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体系的建议

 

1.要建立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申报、确认和普查制度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的完整过程中,要切实实行国家、省级、市级、县级四级申报确认制,对有申报资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逐级进行申报。同时还要注意有优先申报的问题,对具有共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坚持优先申报的原则,“端午节”申遗事件就给我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要抓住申遗的最佳时机,切不可被动。

 

2.加强行政立法保护,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机制

 

目前中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门法律不够完善,能够起保护作用的法律具体包括《文物保护法》、《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地方性的文物保护法规等,为此,应当建立专门的行政法,借助行政法来调整和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鼓励行政机关积极进行创制性行政立法,建立相对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

 

3.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个引入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听证制度的实行可以广泛征 集和了解民意,可以帮助行政人员全面了解真实情况,以减少人力和物力投入,达到节约资源、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现行的听证制度主要包括处罚听证价格听证、立法听证、环境听证、许可听证等等。

 

4.实行行政奖励制度,鼓励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可以实行行政奖励制度,这样可以充分发挥个人和团体的积极性。为此,首先要在法律上对授奖主体进行必要的规范,明确各级授奖主体的权限和职责;其次,明确规定奖励的范围和条件,使得奖励范围和条件明确化,应该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再次,明确规定奖励的等级和标准,利用多种激励方式,发挥激励的整体效应。

 

四、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全人类的宝贵精神财富,它的重大历史文化价值远非物质财富可以衡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通过上述本文的探讨,笔者主要分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及特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三个方面的内容,以期能够促进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的逐步完善,建立完善的行政立法保障体系,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第4篇

[摘要] 绚丽多彩的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贵州各族人民在历史的长河中用自身独特的智慧创造并奉献给全人类的珍贵精神财富。随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深入推进,一方面,挖掘和整理承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的文献典籍,成了现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文献化方式保存以达到传承的目的,成了现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的现实要求。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献典籍 保护与实践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的精华、民族智慧的象征和民族品质的结晶。文心相传,千古不绝,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传承民族文化的文脉,我国的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可以在文献典籍中寻找到他的踪迹,从蔡伦造纸到毕昇发明活字,从耕耘稼穑到纺织晕染,在典籍中都有翔实的记载。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典籍,是指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有关的文献资料记载,它是一种特殊的地方文献,现今,挖掘和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文献典籍以及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运用科学的现代化手段将其文献化,正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延伸和扩展,因为他承载着民族文化的厚重,是中华古老文明和灿烂文化的载体,也是中华民族共同心理的历史积淀。贵州是一个多民族的省份,各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创造过程中,创造了无比丰厚灿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积累了丰富多样的文献典籍,这些民族文献典籍同样是祖国宝贵文化遗产的一部分,更是贵州各民族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中的文献典籍资源

贵州地处云贵高原东部,有汉、苗、布依、侗、土家、彝、仡佬、水、回和白等17个世居民族,作为一个多民族集居的省份,每个民族因不同的历史原因,形成了各自具有鲜明特色的民族习俗,构成了贵州绚丽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文化遗产充满着生存的智慧、创造的乐趣、审美的情调、人际的醇厚,它们是贵州先民世世代代传录至今的生活方式的总汇,是贵州向全人类奉献的精神文化财富。2005年12月,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了首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侗族大歌”等91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入选。此后,在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及广大文化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贵州省在遗产普查、申报、传承人认定、宣传教育、开发利用和立法保护及分类保护等方面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目前,贵州省已有“侗族大歌”世界级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1项,国家级名录73项125处,省级名录440项,市(地、州)级名录882项,县级3438项。这些代表作名录都具有鲜明的民族和地方特色,反映着贵州各族人民特有的人文精神和气质,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和艺术价值。其中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文献典籍部分更显珍贵,在贵州省分布的第一、二、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中的文献典籍有:民间文学的中的经文唱词如:苗族神话叙事歌《仰阿莎》、苗族《古歌》、苗族口头经典“贾”、侗族民间文学《珠郎娘美》、布依族摩经、苗族民间文学《阿蓉》、布依族口传史诗“布依族盘歌”、苗族的“刻道”“歌棒”、苗族古歌古词、独山愿灯、盘县彝族毕摩祭祀等;民间音乐类的曲目唱本,如:侗族琵琶歌、侗族大歌、洪州琵琶歌、布依族铜鼓十二则、盘江小调、布依族“好花红”等;民间舞蹈类的舞蹈作品文本,如:苗族格哈舞、锦鸡舞、畲族粑槽舞、反排木鼓舞、鼓龙鼓舞长杉龙、布依族“雯当姆”、瑶族打猎舞、松桃瓦窑四面花鼓、莲花十八响、苗族板凳舞、彝族撮泰吉、苗族芦笙技巧舞“滚山珠”、苗族大迁徙舞、彝族铃铛舞、采月亮等;传统戏剧中的戏曲剧目,如:侗戏、思州傩戏傩技、福泉阳戏、思南花灯、德江傩堂戏、石阡木偶戏、布依戏、安顺地戏、阳戏、花灯戏、仡佬族傩戏、蓬莱布依地戏、马路屯堡地戏等。曲艺中的剧目,如:嘎百福、君琵琶、安顺唱书、水族双歌等等;当然还包括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民俗中记录其中传承谱系、工艺流程、历史沿革的地方文献典籍等,这些文献典籍既是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的历史证明,能客观公正地评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源流,他们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保存好这些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传承好这些人类的精神财富,是我们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的责任。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文献典籍的运用

贵州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规范化保护工作起步较早,2003年1月1日,《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颁布的第二部省级地方性民族民间文化法规。2004年7月,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委员会成立。2006年9月,更名为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同期,全省各级政府也都成立了相应的非遗保护机构。2005年12月,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首批91个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式以一种全新视角展现于世人。2006年5月20日,国务院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贵州有31项40处名列其中。2007年6月5日,文化部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贵州12人名列其中。2007年10月15日,贵州省文化厅公布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共93人。2008年6月7日,国务院公布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其中贵州新增项目31项49处,扩展8项12处。2009年9月30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将贵州侗族大歌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侗族大歌成为全世界人民共同享有和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此后,在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贵州省在遗产普查、申报、传承人认定、宣传教育和立法保护等方面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2011年6月,国务院公布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贵州省又有11项24处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全国的国家级非遗项目中名列前茅,无论是从项目数,还是从保存的门类和原生性特性来看,贵州已成为了名副其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大省[1]。201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施行,这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之后第二部国家文化领域方面的重要法律,标志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进入依法保护的新阶段,也标志着中国社会在文化自觉和文化发展理念方面的重大推进。2012年5月1日,《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颁布施行,是贵州各族人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一件大事,使我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到了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乡建设规划中,标志着贵州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也将从社会法规层面得到切实的保障。

第5篇

关键词:南京市;非遗;调查

一、现状

1、资源总类、数量状况

我市非遗的项目大致涵盖10大门类,共118项。其中民间文学9项,传统音乐7项,传统舞蹈22项,传统戏剧4项,曲艺6项,传统美术16项,传统技艺30项,传统医药4项,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2项,民俗18项。

2、资源分布状况

我市非遗项目数目最多的是传统技艺,传统舞蹈次之,再次是传统美术。这些项目不均衡地在全市都有分布。以项目多少排列次序为:高淳区24项,秦淮区23项,六合区16项,江宁区15项,玄武区12项,浦口9项,溧水区7项,南京市7项,鼓楼区6项,栖霞区4项,雨花台区2项,建邺区1项。

3、保护机构设置情况

目前各区有三种设置方式,一是文化馆主要负责,二是文化局直接管理,,三是文化局设专人指导工作,文化馆具体负责保护工作。从督查的情况看,这三种方式各有利弊,但脱离文化馆单独开展非遗保护工作的区普遍存在人员不足,监管力度不够的问题。

4、法律法规情况

我市出台了《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高淳区将非遗保护纳入年底干部考核,秦淮区由省人大通过了《夫子庙秦淮风光带保护条例》,把给非遗传承人提供场所,组织活动,经费支持等细则纳入到保护条例当中。

5、资金使用情况

各区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扶持的同时,也从区级财政拨出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全区非遗保护工作。在普查工作中,各区均认真填报了各级经费的使用情况表。

6、传承基地建设情况

近年来我市共建立各类传承保护基地29个,其中南京云锦传习基地被文化部评为国际级生产性保护基地,南京金箔锻制技艺省文化厅评为省级生产性保护基地。

7、区级非遗馆情况

为了使区内非遗资源得到"合理利用,传承发展",一些非遗项目数量较多的区县,建立了区级非遗馆。高淳在高淳老街设立了高淳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该馆的展陈布置将本土文化特色与高科技布展手段结合,值得借鉴。秦淮区建立了东水艺苑民间艺术馆和夫子庙民间艺术大观园两个专题馆。江宁区在杨柳村建立了江宁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并与发改委合作的非遗旅游项目,将非遗保护工作提升到新的层级,将非遗与古建筑群、文化创意产业相互融合。

8、非遗走进校园情况

目前六合,浦口,秦淮,玄武,江宁等区均在中小学开设了古琴,白局,剪纸,民歌等项目的普及课程。其中六合将当地的美食、绘画、雨花石、民歌编辑了4套教材,在全区范围内一到六年级都开设了这门课程,其他地区的小学也针对实际情况,编写了校本教材。

9、数据库建设情况

各区于2009年对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全面摸清文化家底。2012年,在非遗普查成果的基础上,各区均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内容涵盖国家级、省级、区级非遗项目及非遗的方方面面,形式有文字、图片、专题光盘、书籍等,系统地建档保护,为后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传承打下基础。

10、创新情况

保护工作开展较好的区已经将非遗和创新相结合。例如,浦口将民间文学与本地的传统舞蹈等其他项目结合起来,挖掘了"霸王鞭"、"采茶舞"、"顶山书画社"、"点将玉鼓"等项目。秦淮创作了器乐作品《墨痕》(古琴和埙),新编了南京白局《救天鹅》、《小伙伴学科学》、《金陵又一景》等。

二、各区的特点

1、六合特色重点保护,解放思想方能传承

过去五年来六合区把财政拨付经费主要用于留左大鼓、农民画等有特色的项目,并且派专人负责留左大鼓基地搬迁。六合将当地的美食、绘画、雨花石、民歌编辑了4套教材,在全区范围内一到六年级都开设了这门课程,把非遗传承和学校教育有机结合起来。

六合区的项目传承要进一步加强,如留左大鼓基地搬迁后,发生了库房盗窃事件,损失惨重,传统舞蹈"湾北小马灯"的道具缺乏经费等,都需要六合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因地制宜地指导工作。例如,小马灯可以和社区,和旅游结合起来。

2、浦口非遗结合社区,创新传承任重道远

浦口区建立了2个江浦手狮传习基地:永宁镇和新世纪小学,永宁镇为了留住手狮的传承群体,专门安排他们到当地的工厂工作,保证传承群体没有后顾之忧,这些手狮传承人也非常有保护积极性。

红太阳小学作为南京白局传习基地,建成了白局文化长廊、编写了《南京白局》校本教材,形成了全校师生人人都会唱白局的良好局面,今年该校还将代表大陆赴厦门参加海峡两岸青少年文化交流。

传承方面,将民间文学与本地的传统舞蹈等其他项目结合起来,挖掘了"霸王鞭"、"采茶舞"、"顶山书画社"、"点将玉鼓"等项目,打造"一乡一品"特色文化工程。

江浦手狮的动作内涵、文化内涵等仍需进一步深挖,才能提高项目级别。一乡一品的项目打造,还需和当地的物质文化遗产、自然遗产相结合,将反映地区变迁印迹的文化遗产,如浦口火车站等,纳入整体的保护规划中去。

3、玄武非遗技艺独特,生产保护勿丢本真

玄武区的非遗项目以美术类和技艺类项目为主,根据《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在传统技艺和传统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适合实施生产性保护。该区已建成金陵竹刻艺术馆,南京工艺牙雕加工厂,南京剪纸传承基地,苏作小木家具博物馆等重要传承基地。

非遗作品的版权得不到有效保护,需要玄武区非遗主管部门出面帮助他们维权,同时引导项目保护单位在开展生产性保护工作的同时注重项目本真性的保护,保持项目的地方特色,不宜进行大规模批量生产。

4、江宁非遗展演性强,基层建设不能忽视

江宁区的项目展演性强,结合此特点该区连续两年举办民俗文化节并设立了江宁非遗馆,该馆将杨柳村古民居与非遗主题展、文化创意产业融合在一起,拓展了新的旅游项目。此外,还建立了天景山小学方山大鼓(麻雀蹦)等保护基地。但基层工作仍然有待加强,区级非遗传承人要尽快确立,同时要善于把江宁的非遗资源与群众文艺紧密地结合起来。

5、栖霞工作深入开展,二代传人需要确立

栖霞区建立了完整的区级非遗数据库,并积极组织传承人参加展览和展演,该区的主要矛盾是二代传承人确定困难。金箔锻制技艺、真金线制作技艺的二代传承人年纪偏大。金陵折扇制作技艺的二代传承人短时间内无法赶上一代传承人的水平。金箔厂为代表的保护单位,生产经营能力差,工资过低留不住人才,该厂应当努力开发金箔的衍生产品,加强管理拓宽市场。

6、高淳非遗规划完善,局部细节有待调整

高淳是拥有非遗项目最多的区,该区的文化生态保护区以"村俗"为主题,结合当地的经济、文化、旅游等方面的规划,综合布局,注重顶层设计。目前高淳非遗馆布展完成,淳溪镇杨家抬龙保护基地、桠溪镇跳五猖保护基地、高淳老街羽毛扇制作技艺保护基地等基地特色鲜明,并且结合传统节庆开展民俗和传统舞蹈表演活动,利用高淳电视台宣传高淳非遗。

建议高淳民歌数据库,应当和非遗馆新馆的建设结合起来,对公众开放和展示。非遗馆新馆的展陈布置上,要打破文字+模型的套路,力求做到不用文字就可以让观众明白展览的宗旨。同时可以引导传承人进行生产性保护,例如高淳羽毛扇就可以在网络上打开销路和市场。

7、溧水工作任务艰巨,非遗保护形势严峻

溧水区拥有一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骆山大龙,对于该项目的保护当地主管部门下了很大的功夫,如今已见成效。然而其他非遗项目亟待保护,同时该区的非遗保护机构设置缺少当地文化馆的有力支撑,溧水非遗保护中心隶属于溧水博物馆,这就导致保护工作人员不足,同时传统舞蹈,传统音乐等项目缺少指导和普及的人员。建议当地非遗科和文化馆的日常工作结合,利用群文搞活非遗。

8、秦淮投入大成果多,本真性保护应加强

秦淮是拥有非遗项目最多的区,有4个国家级非遗项目。该区专门成立了非遗科,同时由省人大通过了《夫子庙秦淮风光带保护条例》,把非遗保护纳入到保护条例当中,包括给非遗传承人提供场所,组织活动,经费支持等细则。

目前,该区建成了2个专题馆,17个非遗传承基地。秦淮文化馆的业务干部以以丰富的非遗项目为题材,创作了器乐作品,白局作品,摄影作品等均获得奖项。但是目前白局的生存现状堪忧,缺少好的剧本和乐师,非遗保护的专业人员也需要提高保护水平,指导项目保护单位及非遗传承人授艺带徒。

金陵刻经处,民俗博物馆,宝庆银楼等都开展了形式多样的传承活动。秦淮区应当指导各保护单位抓准每个项目的核心价值,把生产与保护分开根据项目特点制定保护规划。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思路要灵活变通,力争通过多种途径保护非遗。

三、存在的问题

1、传承人选择困难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原有生存环境的改变,导致项目技艺的传承,无法改变新一代传承人的生活质量,导致技艺的传承面临较为严峻的局面。目前大部分的白局作品不适应当代审美和艺术需求,白局乐师后继无人,传承工作存在很大困难。

而老一代传承人受到文化水平的制约,无法将自己所掌握的进行系统传授,大部分的项目传承也需要在实践中去领略和体会,例如栖霞龙舞和金陵折扇制作技艺的新艺人的水平都与上一代有很大差距。

2、经费缺乏,项目传承困难

因为人员和资金的限制,很多项目无法进行定期表演,处于半停顿的局面。特别是分布在农村的项目,对它们的挖掘,保护,传承需要一定经费,许多濒临失传的项目因经费问题岌岌可危,后继无人。例如溧水的跳当当,打社火等项目,都面临着投入不足,人员难以稳定的困难。

3、专业人员缺乏,专业知识仍需普及

专业人员缺乏,项目保护传承的科学性有待提高。许多从事非遗工作保护工作者都身兼数职,对项目保护单位及非遗传承人授艺带徒、保护传承缺少连续性和专业性。

4、保护方式有待斟酌

"文化搭台,经济唱戏","把生产性保护等同于生产"的老思路还体现在一些区县的非遗保护规划中。这必将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性受到破坏。

5、非遗的知识产权保护缺失

非遗作品的版权得不到有效保护。一是享有商标权和专利权的非遗产品,如张方林等大师创作出来的作品频遭盗版,维权困难。二是存续年限超过50年的产品版权,如金陵刻经处的刻本,不在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

四、解决的方法

1、固化二代传承人

对不同级别的传承人我们应当提出不同的要求:市级传承人应当具有代表性能够完整的掌握该项目;省级传承人要有明确的二代传承人;国家级传承人应当拥有创新能力,能够带领该项目不断地完善、发展。

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四级传承人制度,确保每个项目都有不同级别的传人,是当前工作的重点。同时要按照传承方式的不同加以引导,合理利用群体传承,家庭(或家族)传承,社会传承等传承方式,尽快的固化二代传承人。例如,工艺美术公司为了传承南京剪纸、金陵竹刻和南京仿古木雕,鼓励这三个项目的传承人将技艺传授给他们的子女,并且把剪纸大师张方林的儿子张俊作为特殊人才引进。而社会传承主要来源于师傅带徒弟和通过耳濡目染习得的,这就需要我们鼓励和提倡这种师徒传习模式,对于传承人带徒能够给以一定的带徒补贴。

2、争取财政支持

要适当的通过人大立法等形式,如在市人大通过《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保证每年各级财政都能拿出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我们保护工作的必然趋势,同时他们的中立性,使得他们更加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经济价值,能够更客观地参与到非遗保护工作中来。

3、完善非遗法律

我市应当颁布《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并参考1985年, UNESCO与WIPO联合的·《示范法》的精神,增加保护年限,修改保护主体,将各保护单位、传承单位、传承人认定为保护主体。 此外,还应保护小手工业者的"署名权",对侵犯他们"署名权"的行为要予以处罚。

4、开展培训工作

市非遗中心需要承担对传承人和各区专业干部的培训,使传承人了解自己的职责和责任,进一步加强专业干部的专业素养和专业技能培训,指导他们更好地开展传承保护工作。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项目要进行专项培训,例如传统技艺和传统美术类的项目,可以进行生产性保护方面的培训而不是市场化运作。

五、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也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具有重要的价值。做好非遗保护工作对我市"打造独具魅力的人文都市和世界历史文化名城"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6篇

法国

1840年,法国颁布《历史性建筑法案》,这是世界最早关于文物保护方面的宪法。在传统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方面,法国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头。目前,法国有一万八千多个文化协会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展示。全法国划定的九十多个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内的历史文化遗产达到四万多处。

法国的各项文化遗产保护中,对建筑、景观的力度较大,很多法律都与此有关。法国法律规定,凡是被指定为文化遗产的不准对其进行改造,严禁出口。文物买卖行为在国内进行时,需将有关情况上报文化部,得到许可后也需在监督下进行。同时,在被指定的国家级文物交易中,国家享有优先购买权。对于那些极易破坏的文物,须交由国家保存。

现今人们口中常说的“文化遗产日”其实最初的创立国是法国。法国的文化遗产日,即每年9月的第三个周末,所有的博物馆都向公众开放,很多公立博物馆免门票,私立博物馆减门票。文化遗产日的设定,对推动和促进欧洲对历史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保护的工作起了极大的作用。

韩国

韩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大概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那时人们就开始着力于传统民族、民间文化的搜集和整理,并于1962年制定了《韩国文化财保护法》。目前,韩国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已有一百多项。在被确立的非物质文化形式中,韩国独特的民俗占了绝大多数。

《韩国文化财保护法》根据价值大小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不同的等级:国家确定具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将给予100%的经费保障;省、市确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给予50%的经费保障,剩余部分由所在地区筹集资助。

韩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有一个特点,它不仅仅把确立遗产项目作为目的,而且还提供这个文化项目得以继续传播的体系,这有着一个严密的机构。韩国政府制定的是金字塔式的文化传承人制度,最顶层被授予“保护者”的称号。这些“保护者”是全国具有传统文化技能、民间文化艺能或者是掌握传统工艺制作、加工的最杰出的文化遗产传承人。国家为他们从事公演、展示、研究等活动的各项经费,每人每月还有100万韩元的生活补助和其他医疗保障待遇。在过去,韩国艺人的身份较低,现在的文化遗产体系不仅为艺人提供了经济补贴,也提高了艺人们的身份和地位。

意大利

意大利作为希腊文化重地、罗马文明中心、天主教核心、文艺复兴的发源地,意大利的各类历史文化遗产数不胜数。意大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除了自然和自然景观遗产外,其乡村生态旅游和美食文化也随之兴旺。

意大利的非遗保护发展较快,1996年时只有9处文化和自然遗产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至2011年世界遗产数目就已经发展到37处。在意大利每年5月的最后一周举行“文化与遗产周”活动,届时意大利的国家博物馆、艺术画廊、考古博物馆、文物古迹、著名别墅以及一些著名的建筑等所有国家级文化和自然遗产都免费对外开放。

越南

越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在君主政体时期的自发阶段,从1858年到1945年,很多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被儒家学者和西方学者发表,这些研究大部分是关于民间文学的。第二个阶段是从1945年开始到现在,属于积极自愿的阶段,这个阶段已经出现很多成果,比如民间文学作品整理、记录与出版等。

长久以来,越南的文化一直与农民、水稻种植以及乡村有关。农民作为文化的主体也作为文化的客体,一直与越南文化保持着紧密地联系。因为越南乡村的历史性和社会性让越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更加明显:一、越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于稻田里耕作的农民的内心世界和记忆里,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社会紧密相连并在社会中保存;二、儒家学者和文化从业人员在社会的发展历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代相传以及保护有着突出的贡献。

第7篇

关键词:内蒙古;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

中图分类号:G8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813(2016)02(b)-0122-02

内蒙古地区是我国跨越经度最大的行政区域,同时也是蒙古文化和中华文明的发源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身具有较强的独特性和丰富性,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见证了内蒙古草原的文明。蒙古人民历来非常的喜爱体育,具有极为丰富的体育资源,在我国体育发展史上占有较为重要的作用以及地位。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内蒙古的经济以及社会的快速发展,也给人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上带来了极大地挑战和机遇。只有更好地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好保护,从而更好地进行自治区经济的建设。

1探析内蒙古地区的在体育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

1.1内蒙古国家级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分析

按照国家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来进行区分,名录将体育项目列入到了杂技、游艺以及传统体育类别当中。并与2006年颁布的了第一批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该名录共有518项国家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中,游艺、杂技以及中国传统的体育共有17个项目,这其中就包含了两项内蒙古的文化遗产:达斡尔族的传统曲棍球以及蒙古族的博克。随后的2008年,我国推出了第二批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而游艺、杂技以及中国传统的体育共有38个项目入选,这次内蒙古则有3项体育项目入选,分别是鄂温克抢枢、沙力搏尔式摔跤以及蒙古族的象棋。由此可以看出内蒙古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的单一化。传承方式的单一化,伴随着老一辈人的去世,加之经济等许多客观因素的干扰,使得真正传袭之人甚少;传承方式更为狭窄。

1.2内蒙古区级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分析

目前,已经公布的第一批内蒙古地区的去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有140项,其中游艺、传统体育以及杂技共计15项,分别是冰上阿日嘎,蒙古族搏克,蒙古鹿棋,鄂温克鹿棋,蒙古马耐力赛,达斡尔颈力赛,达斡尔摔跤,达斡尔扳棍赛,蒙古族赛驼,沙力搏尔摔跤,鄂温克抢“枢”,蒙古象棋,吉日格,诺日布,达斡尔族传统曲棍球竞技。2009年6月公布了第二批的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录,该名录记录了111项,这其中内蒙古地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上面共有扩展项目的名录27项,其中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共计5项分别为达斡尔鹿棋,沙嘎游戏,走马驯养技艺,乘马射箭,啪日吉游戏。2011年12月公布的第三批内蒙古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45项,其中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共计3项(如表1所示)。

1.3内蒙古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凸显问题

1.3.1传承方式单一长期以来,我国传统体育文化类的非物质文化主要以言传身教以及师傅带的方式来进行传承。不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方式也在悄然之间发生着巨大的改变,尤其是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使得本来很多农村人的生活方式也获得了较大的改变。由于生产力发展的速度较快,因此,农村人的生活方式也获得了较大的改变,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走入城市进行工作和生活。农村本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重要途径,再加上随着老一辈艺人不断的趋势,而且因为相关的领导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也存在较大问题,这使得农村的体育文化遗产的传承严重缺失。1.3.2项目种类单一目前,内蒙古省拥有国家级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5项,区级23项,其中传统武术1项,摔跤2项。从以上数据中可以看出,该区域具有丰富的摔跤资源,但也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该区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种类单一,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待进一步深入的挖掘整理和开发。1.3.3政府法律保护力度薄弱进入21世纪后,内蒙古的经济快速发展。经济的发展导致人们的思想发生很大地变化,各地方政府也以发展经济为主,对地方文化的传承和发展重视不够,尤其是传统民俗文化。在这个方面我国的立法还比较的落后,唯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也没有得到通过,虽然我国加入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但公约并不等于就是国内立法。1.3.4缺乏资金投入民俗体育项目的主要资金来源在体育旅游以及相关的其他民俗旅游,民俗体育的发展对于当地的财政收入带来较大的帮助和支持。但是其中也有一些项目的历史价值与传承的意义更高,但是苦于得不到政府的资金支持以及相关措施的保护。对于其它的支持与保护必然需要大量的资金做支撑,而支持的资金主要来自于民间资本的支持以及政府财政收入的直接支持。通过分析相关调查分析,内蒙古国家级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制定的近5年保护计划中,需要保护项目较多,需要资金数额巨大。但是总体情况不容乐观,资金到位情况不好。

2内蒙古省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对策

2.1校园传承

教育时传承文化的一个重要的媒介,而校园则是进行文化传播的最重要的场所。在校学生是文化传播继承的载体,要充分利用学校的教育资源优势把体育非物质文化进行教学创新与发展,融入到体育教学的课堂上来。

2.2媒体传播

进入新世纪以后,随着电视、网络以及其他的现行媒体的出现,也为人们更好地进行非物质的体育文化遗产提供了全新的传播手段。利用媒体的传播能够让人更好地了解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在听觉上而且在视觉上可以得到全方位的认识,而且再次背景下由于宣传力度的加大,这就在无形中提高了人们对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解。

2.3法律保护

建立相关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或规章制度,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合法化,同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使的各项条例落实到实处,使保护开发者有法可依,为进行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指南和方向。有了法律的保障,更能引起大家的关注,提高大家的保护意识。

3结语

内蒙古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但目前大多散落民间,已开发出的种类单一,保护意识不强,缺乏投入资金和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问题。可以通过校园传承、法律保护、市场开发、媒体传播等途径进行有效的保护和传承,使内蒙古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进一步的开发和保护,繁荣和丰富该区域体育非物质文化的内容。

参考文献

[1]王卓.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1(34):27-29.

[2]伍娟.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研究[J].沈阳体育学院学报,2012(9):97-100.

第8篇

一、深入调查了解熟练掌握当地民族民间文化的基本情况

深入调查了解,全面熟练掌握一地民族民间文化的基本状况,我认为是基层文化干部应具有的基本素质,如不能对当地的民族文化历史有所研究了解,对存在于民族民间的文化艺术不能做到摸清家底、心中有数、如数家珍,他就很难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工作之中,而不能起到基层文化干部应起的作用。

就我们喜洲镇而言,喜洲镇地处大理市中心,也是以洱海区域白族文化的中心点,它历史悠久,文化灿烂,祖先遗留下的优秀文化遗产数不胜数,就物质遗产方面,如以严家大院(国家一级文化保护单位)为代表的白族民居建筑,是民族建筑史上的一朵奇葩,它彰显的是白族人民的智慧与文明,作为民族建筑邮票代表作得以发行。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方面,以“白族绕三灵”(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为代表的各种民俗节日,水稻栽插前的“绕三灵”,栽播开始的“开秧门”,端午节的“赛龙舟”,抽谷穗时节的“火把节”,水稻收回家时的“尝新节”,洱海开始捕鱼时的“开海节”,再加上各村寨供奉的不同“本主”所过的“本主节”,可以这样以为,喜洲镇民俗节日一年四季不断月月都在过节,在这些丰富的节日中蕴育着许多白族先民的古老信息,同时也是白族农耕劳作方式在民间民俗活动中的具体表现。

其它以“白族扎染”(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为代表的手工制作技艺,白族刺绣、白族剪纸等,以白族大本曲(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代表作)为代表的曲艺、戏剧、音乐、舞蹈、吹吹腔、白族唢呐、白族民歌、小调、白族霸王鞭、八角鼓舞、双飞燕舞、巫舞等数不胜数。

对以上这些众多丰富的民俗节日,如何正确分析认识它们的历史渊源、文化价值、等方面,我们以白族“绕三灵”民俗节日为例,我们在全面熟悉“绕三灵”的历史渊源、基本状况的基础上,对其历史沿革、文化内涵与价值是这样分析的:

“绕三灵”的历史性,其主要表现在“绕三灵”的主要祭祀对象是白族地方保护神“本主”(精神保护神),而白族的“本主”崇拜按有文字记载至少前推至唐南诏时期,“绕三灵”祭“本主”所祈求得到的东西是保佑风调雨顺,栽插顺利,来年丰收。而大理地区已有三干多年的水稻农耕历史,农作物的收成好坏(主要指水稻),取决于雨水的多少而决定,而“本主神”的主要神力就在于呼风唤雨,因此从“绕三灵”的拜祭对象,到求雨祭祀内容就能充分说明“绕三灵”活动最少也有上千年的历史。

“绕三灵”所用典型道具“树”实际上是“社村”的象征,代表各村的土地和“本主神”,是古代“社祭文化的遗存”。“树”与“社”有关,“绕三灵”以社为单位,(一棵树、一支队伍代表一个村庄)体现了以自然村落组成“绕三灵”的村祭亦即社祭的古老宗教崇拜遗风。执树老人手持牦牛蚊帚,从牛尾蚊帚的使用,我们可以看到白族对牛崇拜的遗风,牛在原始农业活动中是不可缺少的工具之一,把牛敬为神的民族比比皆是,甲骨文中的舞字,就是一人手持两根牛尾舞动造型,因此“绕三灵”队伍中的舞牛尾习俗蕴含着中华文化的某种古老信息。

“绕三灵”各村以社祭形式,簇拥着村社的象征――柳树,到庆洞“神都”朝拜中央皇帝(管本主的最高长官)的同时,沿途还巡祭其它村的“本主”,这种祭祀形式不仅突出了广大白族民众的文化认同感,也加强了白族村寨之间的精神文化联系,“绕三灵”活动是白族精神文化的集中体现。

“绕三灵”活动是娱神娱人的大舞台,是集中展示白族民间艺术的文化载体。它集中了各种白族音乐歌舞艺术,同时又是浓缩了白族思想、宗教、历史、文学、娱乐等传统精神及白族审美意识。

由于白族“绕三灵”历代都不被看作是正统文化,而被视为主流文化的“异类”始终遭受到封建文化的抹杀,所以很少有文献史料记载。待到“时期”曾被列人封资修文化类,禁止“绕三灵”活动。“绕三灵”活动的复苏也是近20年的事情。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认为“绕三灵”的主要文化价值,体现为:“绕三灵”活动是传统文化的传承平台,是白族对自己民族历史的回顾,也是对自己民族文化历史的追忆,它充分展现了白族精神文化和历史文化空间,同时又集诗、歌、舞、乐之大成,是广泛涵盖白族多种非物质文化表现形式的载体,具有现存文化传统独特见证的价值,同时传递着古代生殖崇拜信息,是相对稳定的民间活动空间。符合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选要求。

作者有幸于2009年4月参加以州文化局组成的专家组到喜洲沙村为“白族鱼鹰捕鱼驯化技艺”作专题课题调查研究(笔者是成员之一),对有上千历史的白族鱼鹰捕鱼驯化技艺进行全面的调查与了解,在调查的全过程中,笔者详细为专家提供了白族鱼鹰捕鱼驯化所掌握的现状和基本信息,使专家们顺利完成了此次调查,并制成文体,逐级上报,该项目很快被州、省级审定为州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代表作”,同时被省推荐为参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代表作的项目。

二、认真学习领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与概念

通过对“白族鱼鹰捕鱼驯化技艺”的调查,笔者从专家们身上学到了不少有关“非遗”的知识,同时深深认识到在摸清家底,熟练掌握本地传统文化艺术基本信息的基础上,为能理解认识这些众多民族民间文化的分布情况、历史、渊源、基本内容、传统谱系、代表性传承人、主要特征、重要价质等方面的内容,还要认真学习领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与概念。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新的名词和新的概念,是我们文化人必须面对的一个新课题,同时也是申遗工作的重要理论基础,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完善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而提出的。严格意义上讲“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应指与“有形的”“物质的”文化遗产相对应的部分文化遗产。广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应该是包括人创造并遗留下来的全部口头形态,非物质形态

的文化遗产,其中:口头遗产应泛指人类的全部语言形态,无论其语种大小。广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除了“遗产”一词要求具一定的历史价值外,所谓非物质也是包容量极大的。非物质而系人为者,除了与人相关,我们很难再找到别的对象。我们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除了特定的口头文化外,就是指人的行为文化或人体文化即传人文化。

为了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与定义讲得明白直观,部分学者在讲课中就直接是这样来解释的:从文化的角度来讲,文物保护属物质遗产,与之相对应的无形的、看不见、捉摸不定的文化属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就是“东西”,而非物质就是“不是东西”;古琴本身是物质遗产,而古琴的艺术表现、文化内涵、表现形式、表现形态、表现的过程,也就是说古琴艺术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就白族扎染来分析,白族扎染本身也是物质的东西,但它的传统生产工艺、生产流程,包括它所反映出的白族人民的审美意识和民族的创造智慧及在白族服饰、日常生活用品、传统民俗、宗教礼仪、民族婚丧嫁娶,节日中所具有功能与价值(包括扎染土布的药用功能)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9篇

合肥作为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全国著名的园林城市、优秀旅游城市,素有“三国故地、包拯家乡”之称,其非物质文化遗产极为丰富,底蕴深厚。保护和传承好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继承和发展合肥市优秀特色文化,促进文化传承,弘扬民族精神,建设“大湖名城,创新高地”的合肥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在多次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尝试探寻问题的症结所在,并总结具有合肥地方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新思路。

一、合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作为庐剧的发源地―合肥,为了保护和传承好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2005年下半年以来,由合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多次合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资源普查工作。经过普查,登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共有238项。截止2013年我市共有其中 “庐剧”、“巢湖民歌”“纸笺加工技艺”、“洋蛇灯”4项入选国家级 “非遗” 名录保护项目;“火笔画”等11项入选省级“非遗”名录项目;“犟驴”等71项市级“非遗”保护项目以及“包家花船”等90项县区级“非遗”名录项目;全市共有86名代表性传承人,其中国家级4人、省级11人,市级26人,县区级45人,同时,建立了合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以及比较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的资料档案。其涵盖了生产生活习俗、岁时节日、手工技艺、歌舞曲艺、游艺竞技等各个方面。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宝贵资源,是人类几千年来劳动和智慧的结晶,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独特的意义,因此它值得我们珍惜、呵护。但是经济建设取得较大进展的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随着经济和社会高速发展,部分项目甚至面临濒危的现状,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具有实物形态,使其较之有形的文化遗产在识别、保护方面都有一定的难度;同时又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特性,也使其在历史变革与时代冲击时比有形文物更加脆弱,比有形文物更容易消逝。正是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上的这种困难性和其本身的这种脆弱性,对它的保护和传承才显得更加的迫切。

三、合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面临的问题

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经口口相传、口传心授、言传身教的技艺、民俗、传说因老人的离逝而失传,同时,在利益的驱使下,人们对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意识不足,过度开发、破坏、毁灭文化资源原貌,致使出现了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人而存、因人而亡的局面,最终造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流逝与失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缺乏管理人员及研究队伍致使难以适应当前的工作需求。如以民间工艺美术大师刘祝华及其弟子刘凯为代表的合肥“火笔画”最具合肥地方特色,是江淮地区流传甚广、极具群众基础的一种民间手工工艺,在题材、内容上进行了创新并形成独自的流派,但是当今社会在不断变化,现代科学技术已渗透至各方面,文化生活也呈多元化发展;一些民间艺人、技艺已不再受现代年青人的追捧,由于传承人缺失等多种因素,许多像“火笔画”这样极具历史价值的民间美术及其制作技艺目前已处于濒危失传的境地,亟待国家和社会加大力度抢救和保护。加之专项经费不足,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不到有效、及时的记录、整理和保护,甚至一些已经记录和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面临损毁和再次流失的危险。

四、结合合肥地域特色,探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有效途径

(1)普查与保护同步推进,创新工作机制,加大培训力度,完善基层普查队伍。合肥市每年定期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保护工作培训班,以基层文化干部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培训班为平台,邀请省、市专家授课并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培训,培养了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基层专业工作人员和骨干;充分发挥乡镇文化站人员和“三老”(老干部、老教师、老艺人)的作用。按照“三不漏”(不漏线索、不漏村镇、不漏门类)的要求,各县(区)及乡镇成立普查工作领导组,建立县、乡镇级普查网络,聘请的老干部、老教师、老艺人等担任义务普查员,走村串户地访问调查,搜集第一手普查资料并建立健全了比较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和项目档案;

合肥市把普查与保护工作并举,如我市“庐剧”入选国家“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之后,市庐剧院在重新修订《合肥市庐剧艺术保护和发展条例》的基础上,制定出《“庐剧”保护措施和实施方案》,成立了“安徽省庐剧研究会”;组织编撰了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田野调查汇编・合肥卷》一书,全面介绍了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2)加强对传承人的保护与培养,畅通保护与传承的渠道。传承人作为传递非物质文化的关键,以活着的传统、活着的文化形式生活在民间。由于大部分传承人年岁已高或社会活动能力有限,处于社会底层,往往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链中最需要加以保护的脆弱部分。我们通过采取政府津贴或补贴的方式资助传承人,以命名的方式吸引传承人,以完善的政策措施保护传承人。

采用多渠道、多形式、多途径的立体化人才培养架构,拓宽人才培养渠道。充分发挥社区、中小学、高等院校的主渠道作用,注重专业人才的培养。积极与安徽大学等高校合作,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必修课或选修课,将民间艺术列入大学综合素质课程;在中小学各个学段开设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的课程,从小孩子开始培养他们对民族文化的认同感,努力培养和造就新一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促使他们健康成长,确保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祖国现代化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培训班等多种形式,传承民间手工技艺。如每年暑期合肥市文化馆与媒体联办了“民间绝活免费培训班”; 免费向群众开放 “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厅以及剪纸、铁字展室等既扩大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又提高了人们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意识。

(3)将流行元素加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中去,让其焕发生机和活力。作为民间艺术实践者和传承人,为了推动一种文化遗产的前进甚至延长其生命力,大胆地尝试让流行元素加入到了古老的文化遗产中,让它焕发出新的活力。如糖画艺人张云萍将近年来流行的喜羊羊与灰太狼、流氓兔等动画形象融入糖画制作中去,深受小朋友和青年人的喜爱。尽管让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获得新生的难度比较大,但只要推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前进,让更多的文化,宝贵的文化遗产在濒于灭亡之际,重新为大众认可和热爱也是大有可能的。

(4)充分利用文化馆(站)优势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化馆作为政府设立、向公众开放,组织开展、指导、辅导、研究群众文化艺术活动,并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承担部分政府的责任,保护好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是其社会功能发挥的体现之一。因此,充分发挥文化馆(站)的优势,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

首先,利用文化站人才队伍的优势,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馆(站)是举办群众文化活动的带头人,有着大量的人才资源,在群众文化中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近年来,合肥市文化馆不断培训老员工,引进高学历人才,使其工作人员具备各种专业才能,文化水平较高,而且文化馆内还有一大批资深的艺术骨干、专家学者等,在工作中能承担起自己专业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关职责,这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人力和智力的支持。

其次,利用文化馆(站)的阵地优势,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合肥市在市、区(县)文化馆均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合肥市文化馆开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厅”、“剪纸传习所”、“面塑传习所”等,发挥文化馆(站)具有适应群众活动的场地及设施,具有开展培训、交流、展示活动的阵地优势,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提供了一定的硬件条件。不久我们将搬进群众文化活动中心(合肥市文化馆新馆),新馆开设一个近两千平方米的“民间、民俗文化展厅”,常年免费为群众提供一个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阵地。

(5)突出地域特色,树立形象,打造品牌。通过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和保护宣传活动,营造了全社会参与普查的良好氛围。以“文化遗产日”为契机,合肥市每年都在明教寺、包公祠、李府、三国新城遗址等多处文物旅游景点安排一系列图文声像的宣传活动;同时,为了动态的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合肥市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积极推荐传承人到境外表演,如选送我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纸笺加工技艺”刘靖、“火笔画”传承人刘凯赴澳门参加“浓墨艳彩展风华安徽省、河北省春节习俗展”,将我市最具地域风格和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通过现场技艺展示的方式,向澳门民众展现出安徽文化的博大精深。

(5)重视硬件建设,搭建信息平台。合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门办公室;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厅”、“剪纸传习所”、“面塑传习所”、“木雕传习所”并长期免费对外开放;合肥市连续举办的地新春文化庙会,民俗展示活动中,集中展示近年来我市民俗民间特色文艺活动,如:庐剧专场汇演、洋蛇灯展演等以及以火笔画、铁字、泥塑、剪纸艺术为主的工艺、雕塑展示等。

第10篇

摘 要 本文通过文献资料法、归纳法、逻辑分析法等对河南省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进行研究,可以看出,体育类的项目数量还是相当多的,但也相对单一,可以得出地方政府不重视、法律法规不健全、经济水平落后、专业人才缺乏、传承方式的限制等是目前河南保护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滞后的原因,并指出研究领域中的不足,在保护与传承方面出现的缺陷,以提升民众的文化认同,选定体育非遗文化的角色定位等。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河南省 体育类

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的保护是在漫长的历史中创造和积淀下来的传统体育文化资源,体现了人类共有的体育文化价值观念和审美理想。河南省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即承袭,承袭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历史价值、文化渊源、风俗习惯等以及生态环境。河南省境内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提出,是对这一类珍贵文化形态的抢救和保护,是对濒危文化采取的一种记录、保存、评估、拯救、等的一项文化工程。

一、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一)研究对象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河南省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进行研究。

(二)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通过中国知网(CNKI)查阅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文献以及相关学科的研究资料,为本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

2.逻辑分析法。在结合查阅大量资料的基础上对河南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综合分析,并对目前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二、结果与分析

(一)结果

在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体系中,多数人对武术、太极拳等所普及的项目较为了解,知晓项目的单一,不重视体育非遗项目体系的存在的重要性,在高校有一半的学生不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或者只是了解个皮毛,关注度、参与度普遍不高,原因是高校缺乏相关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平台,场馆缺乏、师资力量不够,多引进社会民间传承人来教授。

黄涛在他的文章中提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的文件对于“政府主导”的阐释很明确,政府对于非遗保护的发动、组织、管理、支持、推动等作用[1]。通过查阅资料显示:地方干部与民众对非遗保护的认知存在偏差,地方干部在非遗申报时比较看重外显、容易成为地方文化品牌的项目,而对无形的、潜藏于生活之中的文化遗产缺少发掘,这样就致使那些传承久远、深深影响民众生活的非遗项目不为世人所知[2]。

在多元社会条件的基础上,探讨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不同模式和路径,是新阶段体育非遗工作的重中之重。当前的法律保护条例大多是政策性的指导意见或原则性办法,可操作性差、内容不完善,无法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呈现出的活态性、多样性、不可再生性等特征[3]。

(二)分析

以河南省少林寺为个例,少林寺投资成立河南少林无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了“少林”、“少林寺”商标,注册类别为武术表演。2009年,少林寺注册了“少林局”商标,注册类别为药品和沐浴用品,因此,对体育类非遗的发展可采用注册商标。

河南省国际少林武术节已经连续举办了8届,在武术节上,来自世界各地的武林高手云集郑州,互相交流、切磋技艺,共同促进武术的发扬与传播[4]。与时代要求相结合,在传承谱系比较明晰的武术或其他拳种基础上,创造理论和技术体系比较成熟的武术技艺和健身、养生功效突出的套路,使其具有生存、发展的特定空间和时间维度,植根于民间的活态的传统行为方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核心就体现在它的传承过程,以及这一过程中的变异与创新,少林寺禅与功夫的发源地,一千五百年的传奇,力量与智慧的结合,是东方文明的瑰宝[5]。

通过结果可以分析出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虽然对于河南省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管理有了专题的研究,但为数不多,对传承主体还仅限于对传承人的保护和关注,传承内容上提出了对体育健身价值的延伸,充分发挥传承人自身的优势,对于体育类非遗的发展很重要。

三、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在开展的体育非遗保护过程中还有很多的不足,从国家政府层面、社会环境层面及个人层面等还需加强宣传,不能固守传统教育模式,尤其是面对体育类非遗的存在,学习的方式应该多样化;资金不足、人才匮乏,学校教育的不普遍,举办的非遗活动多是流于形式;非遗文化宣传的不详细、不清晰造成大家对它的模糊概念而没有深入的了解。

(二)建议

对于有市场前景的项目可以设班招生,使地方的传统项目走向社会,向好的方向发展。在市场经济的时代,可以通过注册某项产权、商标获得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发掘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通过市场运作把文化遗产转化为经济效益,经济效益的提高可以促使文化遗产的拥有人去保护非遗[6]。

在高校的教学中制作课件,改变传统教育模式,利用多媒体对于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以及其中的优势,比如通过电视广告或当下流行的真人秀综艺节目更好的传播体育类,例如《叮咯咙咚呛》就是传播了中韩文化交流大任,通过明星学艺的过程感受到来自中韩文化碰撞的欢乐等。

参考文献:

[1] 黄涛.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政府角色的定位偏误与矫正[J].文化遗产.2013(3):53-54.

[2] 邱丕相.武术的文化构成及当代传播[J].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5).

[3] 段友文,郑月.后申遗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参与[J].兰州交通大学学报.2009(4):127-129.

[4] 焦宏昌.第八届中国国际少林武术节开幕56国家代表聚中原[N].中国日报.2010.10.24(3).

第11篇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遗产专家评审委员会的专家们在这里投票选出了首批“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海南的“黎族传统纺染织绣技艺”(简称黎锦技艺)顺利入选。这无疑是给中国国庆节一份最好的礼物。

10月3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四次政府间委员会常规会议批准“黎族传统纺染织绣技艺”进入首批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黎锦技艺真正成为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天恰逢中秋佳节。

黎锦申遗成功了!

黎锦申遗成功标志着黎族传统纺染织绣技艺已成为一项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意味着黎锦从此开始走向世界。这是海南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所取得的突出成就。笔者作为申报工作专家组的成员也感到由衷的高兴,一年多来,为申报工作所付出的辛劳和汗水,终于获得了最令人满意的回报!

黎锦申遗成功了!成功之后怎么做?今后应当如何保护这项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呢?这是我们所必须思考的问题。

第一,应当深刻认识黎锦技艺的历史文化价值。手工纺织是人类的一项古老的技艺,一部人类历史,就伴随着一部纺织史。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各族人民都培育出了、总结出了许多优秀的传统技艺,这里面就包括黎锦技艺。由于黎锦技艺所具备的重要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联合国评审专家给予了高度评价:居住在中国海南的黎族人民的纺织技术,包括他们的纺、染、织、绣技艺,特别是染、单面织和双面绣技艺,源远流长,以口传身授的方法代代相传,从先秦一直延续至今,当前仍然在黎族人民的社会和文化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黎族纺织品以一种独有的,堪称楷模的方式为中国棉纺织传统,同时为世界手工技艺遗产作出重要贡献。”所以,黎锦技艺入选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理所当然的、当之无愧的。但是,由于近年来工业化的进程,商品经济的冲击,使这些传统的技艺正在遭受着严重的威胁。如果我们不紧急加以保护的话,那么,有许多技艺就会迅速消失,这是值得我们重视、值得我们警惕的。

第二,应当重新评价黎锦技艺的历史文化地位。黎锦技艺申报成功以后,它就不再是仅仅属于黎族的文化遗产,也不是仅仅属于海南的文化遗产,它现在已经是属于全人类的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的重要遗产,是世界文化史上的一朵奇葩。根据联合国的规定,黎锦技艺申遗成功以后,档案将永久保存在联合国,它已经是全人类的文化遗产,是全人类的文明成果。因此,我们今天保护黎锦技艺成果,就是保护人类文化遗产、传承黎锦技艺,就是传承全人类、全世界的文明成果。我们必需在这个高度上来认识黎锦技艺的历史文化地位,来建立黎锦技艺保护的责任感。

第三,应当充分估计黎锦技艺申遗成功的现实意义。对海南来说,黎锦技艺是黎族人民几千年来勤劳、智慧的结晶,是黎族130万人民对海南发展作出的重要贡献。这项贡献,对海南今后的经济、社会、文化的进一步发展将发挥重要的作用。黎锦技艺申遗成功将成为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重要着手点,提升海南文化软实力的强大杠杆;将成为让海南走向世界的宽阔通道,让世界了解海南的明亮视窗;将成为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新旗帜,推动海南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力。所以黎锦技艺申遗成功,将会成为海南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产业今后发展的一个重要品牌,将会为海南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应当高度重视黎锦技艺的保护和传承工作。申遗成功并不意味着保护工作完成了,其实保护和传承黎锦技艺的工作才刚刚开始。今后还有许多事情要做,比如在递交给联合国的黎锦技艺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表中,中国政府就已经承诺要采取一系列的保护措施,这些保护措施主要包括:

(1)保护和培养黎族传统纺染织绣技艺传承人。政府和社区多渠道筹资改善黎锦技艺代表性传承人生活状况,提高其社会地位,鼓励家庭保持或恢复母女传承方式,开展具有当地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活动。

(2)建立纺染原料植物生产基地。种植棉花300亩,麻200亩,蓝靛植物200亩,其它染色植物2000株,使该项目的传承得到原始材料的保障。

(3)设立研究黎锦技艺的专门机构和展览场所。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达到对该技艺保护、传承、教育和普及的目的。

(4)制定并颁布相关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部分自治县可先行制定并颁布本地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单行条例;用法律手段保护该技艺的传承。

(5)建设黎族传统纺染织绣技艺档案及数据库,为该项技艺保护、传承和利用提供服务。通过普查和专题调查,用文字、录音、照相、摄像等多种手段,全面记录该技艺及其传承人的相关信息,同时进行抢救性实物收集,科学分类整理,立档管理,建成多媒体数据库和相关网站。

(6)在遵循黎锦文化传统和保持其文化内涵的基础上,生产适应时代和市场需求的产品,挖掘其潜在的经济价值,促进黎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7)通过系统的培训和传习,使相关社区成员较全面、熟练地掌握具有当地特点的黎锦技艺,建成第一批该技艺传承村,使该项技艺得以全面恢复。

(8)出版大型图书《黎锦技艺》。该书内容包括该技艺历史、工艺流程、代表性传承人、黎锦图案民族学释义等 ,是一部关于该技艺的百科全书。

(9)举行黎锦技艺保护与传承国际学术研讨会。将邀请包括联合国专家在内的100名专家参加会议。

第12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 行政保护 生态博物馆 传承人保护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传统美术、传统礼仪等6个方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作为我国面积最大的行政规划,历史上传承积淀了大量的文化遗产。该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深刻的人文内涵和民族精神,历史悠久、绚丽多姿,是新疆地区多民族共同生活、发展的生动演绎,是新疆多元文化综合发展的突出体现,是新疆多民族历史文化、也是中国历史文化发展与文明进步的成果积淀与历史见证。对其实施保护不仅是我国多元文化保存与发展的需要,同时关系到我国西部地区民族间的团结与社会稳定,意义极其重大。在众多的保护手段中,行政措施是当前新疆自治区最为常用与效果最为明显的保护途径。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保护及问题分析

普查工作。为全面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新疆自治区从2006年1月至2007年12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通过普查,新疆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一些问题也被暴露了出来,主要表现在:一是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研究跟不上抢救保护的形势发展,造成普查工作不够深入,系统性不强,水平不高;二是工作方式与工作内容过于单调,不能满足普查工作综合性的需求,出现漏项与空档;三是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基本上都以行政方式为主,手段过于单一。

存档工作。在普查的基础上,存档工作是完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后续步骤。存档工作包括建档与保存等多项工作内容。目前,新疆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存档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一是需要加大声音档案存储和利用的重视程度。事实上,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中,声音记录在口头传统文化及传统音乐的保存中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比如,像木卡姆艺术,“花儿”曲艺的保护。这些艺术形式都是流传地区的人们通过口头传唱的形式传承下来的。有些内容尽管可以加以文字记录,但其中的曲调、曲风只能通过声音的表达才能让听众感知和领会。二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相关保管机构要严格把关,加强管理。既要做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与有序利用,又要避免被商业滥用和随意篡改。在遗产使用管理上,高科技手段的使用可以帮助我们更有效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使用。

申报工作。当前,将普查、存档得到的各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世界、国家、自治区、县四个等级逐级申报,建立各级代表作的名录。这种申报形式与流程已经获得了世界各国一致的认可与使用。现阶段,新疆自治区有一项遗产已经被纳入了世界级遗产名录,十四项遗产入选了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自治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方面取得了重大成绩。

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一是较低层级,包括州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申报工作实施不规范,缺乏明确的评审标准和稳定的操作流程。二是个别地区重申报开发,轻保护管理的问题比较突出,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保护。三是有些地区把整体的文化现象分割成多个小部分,人为地增加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数量,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文化遗产的分解和破坏,使得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系统性和整体性遭到损害。四是申报项目排序问题。申报和抢救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应该优先申报最濒危的遗产,最具特色的遗产。但是,出于利益方面的考虑,目前在新疆地区,很多地方、很多单位把能够迅速产生收益,更能获取财政支持的项目列为申报的重点。

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保护的措施

确定传承人保护机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大部分内容,如口头文学、表演艺术、手工技艺、民间知识等,一般都是由传承人口传心授得以传递、延续和发展。在这些领域里,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他们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延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保护杰出传承人的工作也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有效保护传承人方面,相关部门需要做好以下几点:首先,要进行调查,弄清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传承谱系、传承轨迹、传承内容或技艺、传承人对所传承项目的创新与发展。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传承数据资料的可靠性和真实性,保护工作也才具有价值。其次,是对于传承人的认定。现阶段,传承人的认定并没有一个明确、稳定的操作流程。一般都是通过专家论证会研讨认定,这就导致认定工作显得过于粗线条。不仅影响了遗产传承人申请的热情,也会给传承内容的质量与水平造成不良影响。再次,是对于传承人的保护。在这方面,新疆地区可以借鉴国内已有先进经验。江苏省近期出台的《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中对传承人的保护措施更为全面,对代表性传承人提供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生活条件进行改善都有相关规定。实际上,新疆自治区已经陆续采取了相关措施,包括对传承人给予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从2005年起,新疆南部的阿瓦提县每年拨出一定的经费用于解决民间艺人的生活和民间艺术传承问题。但是,新疆自治区所实施的相关措施只是个别行为,还没有通过地方性法规加以明确规范和固定化。这样就会带来一定的问题,如保护行为的不稳定性带来的资助行为的中断,不同地方资助的差异性等问题。

建立生态博物馆。文化的保存只有通过在文化传统与生活实践的结合中才能得以实现。与传统博物馆不同,生态博物馆更多地是强调文化遗产原状地、动态地、整体地保护和保存,包括自然景观、建筑物、生产生活用品等有形文化遗产和风俗习惯、文化艺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文化因素均在保护范畴之内。采用生态博物馆的保护模式,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完整的、长久的存续下去,它的基本形式、主要内容、风格和特点能够得到最原状化的保存。

1996年,贵州省梭戛生态博物馆的成立是我国第一座以保护民族传统文化为主要内容的生态博物馆。在新疆地区,对于能够集中反映聚居地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和历史文化的,包括有一定规模的,具有突出民族风格特点的民居建筑,传统工艺生产区域,历史文化遗址等,也可以通过建立生态博物馆的方式进行保护。2006年7月15日,新疆首家非物质文化保护项目园区在火焰山葡萄谷景区正式挂牌。依据吐鲁番火焰山独特的地理环境和原生态的葡萄谷的自然景观的大背景,园区内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的制作和展示成为吸引广大游客的一大看点,成为景区游览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生态博物馆,不仅可以完整、动态地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同时还会带动当地旅游经济的发展,推动地区的经济建设。

高校等科研机构的智力支持。通过高等院校的专门教育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是推动该项工作进展的重要途径。通过高等院校的教育,一是可以解决文化遗产在大学里的认知学习、传承创作的问题;二是通过教育与民族现代化的发展结合,可以培养具有适应社会发展的和文化创造力的复合型的专业人才。当然,从全国范围看,高校教育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当作一个学科建设并开设相关课程的高等院校为数不多,只有中央美术学院、南京大学、河北师范大学,吉林省通化师范学院等少数高校开设了民间美术课程。

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新学科方面,新疆的高等院校多年来做出了不懈努力。20世纪80年代,新疆艺术学院进行了全世界首个集教学、科研、实践三位于一体的木卡姆的学科设置,并逐步上升为该学院的重点建设学科。多年来,为新疆木卡姆艺术培养了大批人才。2000年,新疆师范大学开设了木卡姆艺术研究生班。2003年新疆大学和新疆宝亨集团利用各自资源优势,成立了“新疆非物质文化研究中心”和新疆大学民街民俗博物馆。新疆非物质文化研究中心是中国成立的首家非物质文化研究中心,也是新疆高校人文学科走向产、学、研一体化道路的首次尝试。民街民俗博物馆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其中根据遗产种类不同设立各类遗产陈列馆,收藏了民间民俗物品上千种,以最直观的形式再现了新疆丰富多彩的民俗文化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