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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条例

时间:2023-06-02 09:59:5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资产管理条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资产管理条例

第1篇

吴正刚

(襄阳市财政局 湖北·襄阳)

2015年4月29-30日,襄阳市财政局分别在南湖宾馆水上礼堂和南山会议中心举办了《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培训班。市直300多家行政事业单位分管领导、财务科长和市财政局全体干部1000余人参加培训,在培训会上,省财政厅的有关领导对《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的出台背景、重大意义、起草过程、条例内容及新旧制度变化等作了详细讲解;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的主要内容、主要问题和基本要求等作了详细的阐述,其内涵深刻、内容丰富、主题明确,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这次培训对于宣传好、学习好、贯彻好该条例,全面规范和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实现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效益,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第2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加强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是指外国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合资、合作外方),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除外,下同)与中国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合资、合作中方)以合资或者合作形式设立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正当经营活动及合资、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五条卫生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称外经贸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外经贸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条件

第六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与发展必须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执行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第七条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中外双方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合资、合作的中外双方应当具有直接和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一)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

(二)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

(三)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

第八条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独立的法人;

(二)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人民币;

(三)合资、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

(四)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合资、合作中方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包括作价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应当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机构对拟投入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拟投入的国有资产的作价依据。

第三章设置审批与登记

第十条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合资、合作双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银行资信证明;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提出初审意见,并与申请材料、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一起报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及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后报卫生部审批。

报请审批,需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卫生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设置申请材料;

(二)设置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设置地设区的市级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拟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是否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审核意见;

(三)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设置该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审核意见,其中包括对拟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规模(床位、牙椅)、诊疗科目和经营期限等的意见;

(四)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的其它材料。

卫生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申请设置中外合资、合作中医医疗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和中外合资、合作民族医医疗机构)的,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要求,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和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转报卫生部审批。

第十三条申请人在获得卫生部设置许可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申请申报材料及批准文件;

(二)由中外合资、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合同、章程;

(三)拟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合资、合作各方董事委派书;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法律、法规和外经贸部规定的其它材料。

外经贸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获得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自收到外经贸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凭此证书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申请在我国中西部地区或老、少、边、穷地区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或申请设置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和内容属于国家鼓励的服务领域,可适当放宽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获准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类别和规模,确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命名应当遵循卫生部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名称由所在地地名、识别名和通用名依次组成。

第十七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不得设置分支机构。

第四章变更、延期和终止

第十八条已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变更机构规模(床位、牙椅)、诊疗科目、合资、合作期限等,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原审批机关审批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涉及合同、章程有关条款的变更,由所在地外经贸部门转报外经贸部批准。

第十九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合资、合作期20年届满,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合资、合作期限的,合资、合作双方可以申请延长合资、合作期限,并应当在合资、合作期限届满的90天前申请延期。延期申请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外经贸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卫生部和外经贸部审批。审批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条经批准设置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在审批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有关登记注册手续;逾期未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核准后,撤销该合资、合作项目。

第五章执业

第二十一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作为独立法人实体,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执行医疗技术准入规范和临床诊疗技术规范,遵守新技术、新设备及大型医用设备临床应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聘请外籍医师、护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七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本机构医疗广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八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医疗收费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

第三十条县以上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由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办理。

第三十一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律和规章,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于违反本办法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外经贸部门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外经贸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变更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中外各方未经卫生部和外贸部批准,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并开展医疗活动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的,视同非法行医,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投资举办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不予以批准。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外经行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规定。

第3篇

关键词:外资银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金融对外开放

一、《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修订后的主要变化2019年10月15日,国务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下称“新版《条例》”);同年12月25日,中国银保监会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下称“新版《细则》”)。相比旧版,新版《条例》、新版《细则》主要在准入门槛、机构设置、业务范围和监管考核四个方面集中进行了修订:

(一)放宽股东准入门槛。对外商独资银行而言,新版《条例》取消了提出设立申请前一年年末股东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的要求;对中外合资银行而言,除等同外商独资银行取消上述要求,还进一步放宽对中方股东的限制,取消了对中方唯一或主要股东为金融机构的准入限制;对外国银行分行而言,取消了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的准入限制。

(二)扩大外资银行机构设置的选择范围。新版《条例》允许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这无疑将为外资银行完善在华展业布局提供多样化选择。

(三)进一步放宽对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限制。新版《条例》放宽了对“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和“收付款项”业务的限制;外国银行分行的单笔吸存门槛由人民币100万元调降至50万元,同时明确了存款保险信息披露的要求;取消对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鼓励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

(四)改进监管指标考核方式。新版《条例》降低了生息资产达标压力,修订前外国银行分行必须以不少于营运资金的30%以生息资产形式存放境内中资银行;修订新版《细则》增设“外国银行分行生息资产与公众负债之比不得低于5%”的规定,同时将生息资产指定范围从国债、定期存款扩大至国债、定期存款、央票、政策性金融债等,且存放机构范围不再局限于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也成为可选项。新版《细则》优化流动性比例指标考核,包括取消本外币分别考核要求、与境外联行往来项目明确按到期日计算;减轻人民币资本充足比例考核压力,将原先要求“所有外国银行分行均需达标”放宽至“以母行考核通过为准”;强化了合并考核和管理行的职责,明确将人民币资本充足比例、流动性比例、生息资产比例,由原先的单家分行考核改为并表考核,同时强化了管理行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的职责要求。

二、新版《条例》《细则》给外资银行经营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一)机遇1.中外金融机构竞争与合作程度将进一步深化。上述对外资银行的股东准入条件的放宽、对机构设置灵活选择的支持等方面的政策,均有利于进一步吸引外资来华投资展业,更充分地发挥“鲶鱼效应”的作用,形成中、外资银行互促共进的有序竞争格局,以提升我国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整体水平。对于外资银行而言,新版《条例》放宽了中外合资银行股东限制,取消了中方唯一或主要股东应为金融机构的要求,使得外资银行拥有了更多的中方合作伙伴自主选择权。未来,外资银行可以重点关注一些估值偏低、成长性较好的城商行或农商行,通过增资提高原有持股比例,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的竞争与合作将进一步深化,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曾刚,2019)。2.外资银行业务种类趋同于中资银行。新版《条例》《细则》允许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从事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以及收付款项业务,将有利于拓宽外资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渠道,进一步提升在华外资银行服务水平。较之中资银行的经营范围,外资银行已基本实现与中资银行平等竞争,分享我国深化对外开放带来的政策红利,分享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带来的商业机遇。3.外国银行分行资产运用更加自主和灵活。首先,新版《条例》和《细则》降低了外资银行生息资产的考核压力。通过指定生息资产比例的变化、投向范围的扩大以及同业定存机构的灵活选择,外资银行拥有了更大的自由选择权。外资银行可以灵活配置生息资产的投向,有利于优化生息资产的结构,提升生息资产的综合收益。尤其对于新设机构和小规模外国银行分行而言,更有利于缓解其经营初期的压力。其次,对外国银行分行人民币资本充足比例的考核,从原先单家不得低于8%放宽至以母行考核为准,即只要外国银行母行的资本充足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其分行就不再受上述比例约束。从目前看,这种统一法人考核方式已与中资银行无异,这将大大增强外国银行分行资产运用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最后,新版《细则》还进一步明确获准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管理行可授权其他分行开办衍生业务,以丰富外国银行分行的产品线。4.减轻外国银行分行流动性管理压力。首先,新版《细则》明确了流动性比例的指标考核不强调按本外币分别考核;其次,新版《细则》将“1个月内到期的联行往来及附属机构往来”按轧差后净额计入流动性资产或流动性负债,不再以全部净额计入流动性资产或流动性负债。根据以往经验,外国银行分行较多地依赖境外总行的资金支持,在多为负债方净额的情况下,其流动性比例往往较低。而新版《细则》明确了实际到期日的计算方法,将使外国银行分行与境外联行往来负债方余额减少,从而进一步提高其流动性比例。同时,新版《细则》对境内设有多家分行的外资银行进行合并考核,这将大大提高外资银行境内分行抵御流动性风险的能力。

(二)挑战1.外资银行的机构网点数量少,扩张缓慢。近十年来,中资银行的机构数量增长迅速,尤其是农商行和农合行机构数较十年前增长逾5倍,而同期外资银行法人机构数仅增长10.81%。Wind资讯显示,2007~2017年,外资银行总资产占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比重由2.38%下滑至1.29%:而同期城商行总资产占比从6.29%翻番至12.57%,农商行和农合行总资产合计占比从2.36%猛增至9.53%。2007~2017年,外资银行从业人数仅增长46%,而同期城商行从业人数增长2.4倍,农商行和农合行从业人数增长5倍。可见,近十年来外资银行在资产扩张、从业人员扩容方面远逊于城商行和农商行,发展较为缓慢,绝大部分外资银行网点少于城商行,这大大影响了其零售银行业务,也间接影响了其他条线业务发展。2.与中资银行产品同质化现象明显,业务创新不足。外资银行在华“水土不服”,未能充分发挥其母行跨境业务优势来服务境内进出口企业,而与中资银行开展同质化竞争。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但原本在科技手段与经营理念上领先的外资银行却未能引领潮流,无论是普惠金融、资产管理、网络银行还是移动支付领域的发展,都未能领先于中资银行。对公业务领域,外资银行同中资银行竞相营销大型国企客户;零售业务领域,受网点资源及人民币业务范围所限,外资银行的零售银行条线占比偏低。3.人民币零售业务发展受限明显。外资银行的特点是产品丰富而网点少,无法满足零售银行业务对网点资源和人力素质的较高要求,加之受50万元的单笔吸存门槛的羁绊和新技术新渠道的冲击,外资银行在趋近饱和的市场中以差异化服务开拓额外空间的难度极大。同时,新版《细则》明确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在开办存款业务时应当向客户声明本行存款是否投保存款保险”,但《存款保险条例》已明确外国银行分行存款不受中国境内《存款保险条例》的保护,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境内公民对外国银行分行储蓄业务的认可度,也限制了外国银行分行零售银行业务的发展。4.外资银行组织管理较为松散,组织链条过长。一方面,境内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之间各自实行属地经营管理,统筹协调联动能力较差,易造成境内资源的浪费。新版《条例》明确要求境内设置2家及2家以上分行的外国银行需指定一家分行作为境内管理行,履行对中国境内业务的管理职能,但在实践中境内管理行的职能仅限于按监管要求报送合并口径财务数据、综合信息等,未能实质有效地统筹境内多家分行的经营管理资源,机构协同效应较为有限。另一方面,外资银行与境外母行的组织链条过长,外资银行在信贷等各项业务审批、反洗钱制度落实、理财产品设计与销售等诸多方面,均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内部规章流程,整个组织链条显得冗长,虽然降低了风险但也影响了展业效率。

三、相关建议

(一)抓住政策机遇,加快网点建设布局。在我国深化对外开放的政策背景下,外资银行应主动加快在华分支机构的建设,优化网点布局,突破自身的发展瓶颈。可立足长远战略,在境内重点区域加快网点铺设,充分利用比较优势发挥多元化网点功能,如从沿海大中城市向中西部腹地辐射布局、设立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和异地分支行等,为小微企业、乡村振兴等领域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随着新版《条例》的对外资银行股东准入管理的进一步放开,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考虑在重点区域收购中资中小金融机构,以逐步扩大投资和经营范围。

第4篇

关键词:医院 固定资产管理 问题与对策

中图分类号:F12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9(2015)08-247-02

医院固定资产是指医院为了其自身的经营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其主要包括医院的建筑、办公设备、相关医疗设备等。医院固定资产的管理有利于医院对自有财产进行合理有效的规划与使用,进而为医院医疗服务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因此,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医院财务管理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①。而在实际的医院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其管理工作会存在许多问题,给医院管理以及医疗服务的提供造成了极大的阻碍。因此分析清楚医院固定资产管理的问题,并找出相关的应对措施,对于医院的发展有着非常现实的意义。

一、医院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我国医疗机构的发展以及医疗服务的增多,医院的规模正在逐渐地扩大,医院的设备以及相关其他固定资产也在不断增多,医院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也变得越来越复杂。而大多数医院对于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仍然采用传统的管理模式,因此,在现实的医院管理过程中,固定资产管理逐渐出现了比较多的问题。

1.医院固定资产管理权责不清,工作开展起来比较混乱。虽然医院的固定资产是医院提供医疗服务、维持日常经营的重要保障,但是医院内固定资产受到的重视程度仍然与个人喜好有关。从医院管理层到医院的一般职工,基本上都只是对自己所持有或者是使用的固定资产保护工作做得比较到位,而对于公用固定资产的重视却非常欠缺。因此,在固定资产管理的过程中,由于医院本身不重视或者是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不到位,导致医院大多数固定资产权责不清,很多设备虽然有专人负责,但却缺乏必要的保护,而其他一些固定资产几乎没有负责人员。这些情况导致在设备等固定资产发生损坏或者缺失时,责任无法追究,从而又会进一步地加剧固定资产破坏的程度②。反复如此,固定资产管理权责不清的情况,使得其管理工作开展困难,对于资产的处置与管理非常混乱,医院即使受到损失也无法彻底地追究责任。

2.医院固定资产购置的盲目性,导致相关设备的使用效率低下。由于医院不断拓展其医疗服务项目,并根据相关技术更新原有的医疗服务水平,因此医院在一定时期会购买新的设备以促进设备的更新以及服务水平的提升。但在现阶段的管理过程中,很多医院都只是为了更换而更换,或者是因为别的医院有,自己医院也必须有,才进行的固定资产购置。加之原有设备处置的不及时,导致医院固定资产盲目增多,设备使用率大大降低。例如一些医院引进了螺旋CT,但是却忽视了对一般CT的处理,很多设备都是一代一代地引入,而一代一代地又被闲置入仓库。即使是使用次数不多、折旧比较低的设备,也因为医院处理的不及时或者不处理而被留存下来。虽然,在医院的快速发展过程中,固定资产的更新有着显著的必要性,同时医院的资金并不缺失,但是,如果一直盲目地购置相关设备,医院的资源将会由于重复购置或者是购置无效设备以及原有设备使用率低等情况,而被大大地浪费。因此,医院固定资产购置的盲目性是医院固定资产管理中的一个特别的问题,需要加以高度的重视③。

3.固定资产核算方法不完善,导致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由于医院本身对于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因此很多时候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严谨性不能得到保障。医院在核算固定资产时,很多时候都是数量上正确,但是其账面价值却与实际有比较大的差别。一方面,有些医院对于固定资产的记录采用历史成本法,对于固定资产不提折旧的记录方式使得医院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越来越高,但是医院实际的固定资产老化或者是无效的情况越来越多。另一方面,医院有些设备属于高科技设备,其更新速度快,活跃周期短,而在新技术问世后医院相关部门却没有采取加速折旧等处理方法,使得固定资产实际变动远远快于账面记录的变动。这些问题的产生使得医院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失真,整个固定资产的管理登记工作由于与实际的背离而变得无意义。

4.固定资产重复利用率低,导致设备不能完全为本单位发挥其全部作用。医院固定资产的重复利用并不是指对于固定资产进行再次利用,而是指相关人员退休或者是调离工作岗位后,其相关的设备能够继续留给下一任该职位人员继续使用。医院医疗设备使用重复率往往比较高,但是对于相关的办公设备以及办公器具的使用率却并不理想。一方面,相关人员在工作调动或者离职时往往是物随人走,很多的办公设备随着人员的调离、退休而消失④;另一方面是从新晋人员或者是继任者角度来讲,在入职后往往会提出新的要求重新采购相关的设备。这两方面的因素使得相关资产设备的使用率低,为医院相关部门服务的期限短,而如果是部门之间的设备流动也会造成账面价值记录的失真,进而再次暴露出了医院固定资产管理中所存在的种种问题。

二、优化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措施探讨

医院固定资产是医院提供医疗服务的重要保障,而现阶段医院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给医院自身的发展以及医院医疗服务的提供造成了非常多的隐患,因此,采取相关措施来完善和优化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具有显著的必要性。笔者以医院固定资产管理中的问题为主要依据,寻找相关的切入点来对优化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措施进行探讨。

1.细化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展开。医院在国家的指导下经过多年的发展,形成了许多具有实际意义的管理规定与条例,为医院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帮助。但是,医院的绝大多数条例都是以指导思想的形式存在,基本上都是在宏观方面控制着工作的方向,而细节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多的灵活性。对于部分工作例如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来说,条例中的灵活性并不会方便固定资产的管理,反而会促使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不规范现象的产生。因此,在现阶段,医院的相关管理人员在国家和医院自身政策的指导下,结合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实际,细化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例如各类设备配备的比例、各种功能设备的价值比重、人员管理与职责、固定资产处理权限与相关岗位之间的关系、审批程序等等内容都可以结合实际内容细化到具体的分工,进而使得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整个工作的开展更加规范、严格。

2.加强医院成本控制,增强固定资产处理的合理性。由于医院财务工作人员和一线医务工作者以及医院管理人员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因此,在医院成本预算与控制的过程中,财务部门独立作出的决策或者是按照医院管理层作出的决策往往与医院的实际有所偏差,很多固定资产在购置后无法发挥其作用,进而导致医院资源的浪费⑤。因此,在医院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尤其是医院固定资产添置过程中,医院财务人员要与医院一线人员以及管理部门做好深度的沟通,一线医务人员反馈相关的信息,医院管理人员结合一线医务人员的意见对医院的规划设计进行完善,并与财务人员进行成本核算,寻找最契合医院实际的固定资产添置界限,以使得医院的资源都能够合理地被利用,医院的成本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进而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也能够得到完善。

3.强化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做好严格的监督工作。虽然医院通过细化的方法可以将固定资产的管理权限与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人,但是,如果只是单凭管理工作一方面来进行固定资产的管理,则固定资产管理的效率以及有效性很难得到保证。因此,医院要加强自身内部审计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医院财务工作,固定资产的招标、采购、管理、折旧、处置工作进行必要的审计监督,以使得整个固定资产从添置、使用到最终的处置都能够受到严格监督,整个固定资产管理的效率以及规范性都能够得到有效的加强。

4.引入现代办公系统,为固定资产管理提供硬件保障。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发展,现代化的办公软件和办公系统给日常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性,也提高了员工工作的准确性。医院可以为复杂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购入相关的管理信息系统,使得固定资产的登记、变动、管理动态等工作都实现数字化。在信息系统的支持下,一方面,固定资产的数据录入更加便捷,整个数据更加清晰,查询比对更加方便;另一方面,相关管理人员可以及时地记录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使得固定资产的数据变得动态起来,管理人员可以凭借动态数据来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作出监督,并及时地了解医院设备使用情况,提前作出决策,保障医院基础设备供应的连续性。

三、从管理者层面看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优化

医院是一个特殊的机构,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以及生命的延续,因此医院承载着其他机构不一样的使命,医院的任何工作包括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都应当做到细致、规范、透明以保障医院的正常运营与发展。虽然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具体会落实到财务部门,但是整个医院的管理都由医院管理层作出决策。因此,为了提升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管理者必须作出相应的举措以推进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优化的真正实现。

一方面,管理者要改变对于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态度,从原来的不重视逐步转变,将固定资产管理作为医院财务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管理者的多次查验、督促就能让全体员工高度重视某项工作,因此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也会在领导的重视下而获得优化。另一方面是在制度的细化过程中,要能有效地进行放权,派遣财务部门的人员与一线工作人员充分交流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详细的规定,管理层只需要把握工作的方向,而不需要插手实际的条例编制。这样会使得固定资产管理条例的编订更切合医院的实际,而不是为了部分管理者的需要而开展。第三方面是保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即管理权不得干预内部审计的工作,这一层面仍然需要部分管理层人员的高度支持。

结束语

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关系到医院设备的使用以及医疗服务的开展,虽然现阶段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仍然存在相关的问题,但是医院工作人员可以根据医院的实际,在条例制定、成本控制、内部审计、信息化技术使用等方面作出努力,不断优化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而为医院的整体发展和服务提升提供保障。

注释:

①崔胜荣.医院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商,2013(9):31

②王振宇.医院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C].//全军卫生经济管理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0:407-410

③刘玲.医院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检验医学与临床,2012,09(11):1405-1406

④吴红伟,邓军,李青等.浅析医院固定资产管理中的问题及其对策[J].价值工程,2012,31(3):91-92

⑤刘国祥,李斌,徐小雪等.我国公立医院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中国医院管理,2010,30(1):31-33

第5篇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

立承担投资风险。

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 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九条 经营机构可以根据专业投资者的业务资格、投资实力、投资经历等因素,对专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第十条 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综合考虑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其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第十一条 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经营机构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经营机构应当

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经营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二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经营机构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营机构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谨慎评估,确认其符合前条要求,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

第十三条 经营机构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经营机构。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在针对特定市场、产品或者服务制定规则时,可以考虑风险性、复杂性以及投资者的认知难度等因素,从资产规模、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认购最低金额等方面,规定投资者准入要求。投资者准入要求包含资产指标的,应当规定投资者在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前一定时期内符合该指标。

现有市场、产品或者服务规定投资者准入要求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 经营机构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产品或者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十八条 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对其适合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投资者类型作出判断,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分类,对其适合购买的产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作出判断。

第十九条 经营机构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经营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条 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

第二十一条 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第二十二条 禁止经营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二十四条 经营机构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五条 经营机构通过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进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告知、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二十六条 经营机构委托其他机构销售本机构发行的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审慎选择受托方,确认受托方具备代销相关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落实相应适当性义务要求的能力,应当制定并告知代销方所委托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代销方应当严格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其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经营机构代销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要求委托方提供的信息,包括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产品或者服务分级考虑因素等,自行对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并履行投资者评估、适当性匹配等适当性义务。委托方不提供规定的信息、提供信息不完整的,经营机构应当拒绝代销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 对在委托销售中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行为,委托销售机构和受托销售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在委托销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九条 经营机构应当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分类、分级,定期汇总分类、分级结果,并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

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的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以及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三十条 经营机构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十一条 鼓励经营机构将投资者分类政策、产品或者服务分级政策、自查报告在公司网站或者指定网站进行披露。

第三十二条 经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其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防止泄露或者被不当利用,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的检查。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

者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

影响其分类的,应当及时告知经营机构。

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

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营机构应

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 经营机构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存在过错并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监管中应当审核或者关注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安排,对适当性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经营机构严格落实适当性义务,强化适当性管理。

第三十六条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应当制定完善本市场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管理自律规则。

行业协会应当制定完善会员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的自律规则,制定并定期更新本行业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名录以及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的投资者类别,供经营机构参考。经营机构评估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得低于名录规定的风险等级。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行业协会应当督促、引导会员履行适当性义务,对备案产品或者相关服务应当重点关注高风险

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安排。

第三十七条 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按照《证

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经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未按规定对普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未按规定进行投资者类别转化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未建立或者更新投资者评估数据库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未按规定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信息或者履行分级义务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未按规定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录音录像或者采取配套留痕安排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未按规定制定或者落实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制度机制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未按规定开展适当性自查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按规定妥善保存相关信息资料的;

(十)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构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

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第6篇

关键词: 基础设施 高速公路 投融资 体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 F832.48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6-1770(2009)01-057-03

一、目前我国高速公路投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1.社会融资作用有限

市场融资在目前公路建设资金来源中占据了重要地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公路融资活动最丰富、实践最多的国家之一,银行贷款、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和债券公开募集资金(上市)、转让经营权引入社会资本(TOT),应有尽有。公路建设利用社会资金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资金紧张的问题,增加了公路设施服务的有效供给,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

公路建设引入社会资金,有效地减轻了政府公路债务负担,使风险分配趋向合理。但是政府也经常会承担另外一种私人资本的非正常退出风险:由于现阶段我国公路的私人投资商真正拥有的资金实力并不充足,主要依靠银行贷款和资本运作完成公路项目建设。当资金链条出现问题时,就会出现工程进展滞后、项目公司变更或被政府安排接管。

从短期看,公路建设利用社会资金一次性地解决了公路建设资金问题,为当时建设即期任务的完成创造了条件。但从完成国家和地方公路规划建设任务乃至更长远的大尺度来看,我们的公路建设需要一种能够滚动发展的融资政策。上市公司、私人企业等所属高速公路基本都是车流量与通行费收入高、建设成本相对低、投资效益高的直接融资项目,这样却使政府失去了以统收统支、统贷统还为基础实现公路设施服务均等化的财务基础。即使对于规范的民资项目,在现有的法规条件下,其融资作用也只是短期的。一些地方政府为短期建设资金筹集需要,将一些效益好的收费公路项目转让给私人投资者经营,并没有对其合理投资回报加以限制,致使投资者攫取大量的超额利润,损害公共利益。许多地方的公路项目转让多年之后,才发现公共利益严重受损,如果再进行政府回购则价格大幅上升。因此,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社会资本不仅对公路的融资作用非常有限,更不利于建立起行业滚动发展的投融资机制。

2.区域资金差异较大

从建设进程看,东部地区远快于中西部地区。在已建成的高速公路中,东部地区国家高速公路的建设进展明显快于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中西部地区的建设任务与资金压力远高于东部地区。从目前可利用的高速公路存量资产看,三大地区的资产质量同样存在很大差距。东部和中部地区投资效益与债务质量较好,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和融资空间,而西部地区较差。

虽然西部地区获得了相对较多的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但是过低的交通规费与通行费收入,导致西部地区省份的高速公路不仅市场融资能力有限,并且资本金筹措中的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方面依然存在很大难度。

3.投资效益有所下降

早期建成的高速公路,如沈大高速、京沪高速、沪杭甬高速、成渝高速等,由于流量大、造价低,因而具有良好的投资效益。一方面,这些路段往往地处经济最发达的区域,交通流量基数大,增长迅速。项目通车后第一年的初始流量就较大,通常会达到设计饱和流量的50%-70%。由于有些区域当时还没有高等级公路,这些项目还吸引了较大的诱增流量,使得项目在通车几年后的流量继续保持较快的增长。较高的初始流量和较快的流量增长使得这些早期项目通常在通车后2年~3年即达到流量饱和;另一方面,早期的高速公路项目一般都建在地势较平坦的平原地带,大型结构物较少,施工难度较低,加上早期征地拆迁费用较少,项目建设成本较低。

近年来高速公路的建设成本受诸多因素的影响而大幅上升。一是征地拆迁成本大幅度增加。与2000年前的情况相比,近年各地征地拆迁费用均出现较大幅度的上升,上升幅度高达100%~300%,且上升趋势今后还将继续;二是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自2004年以来,高速公路建设中的主原材料,如钢材、水泥、沥青、石料等均出现了30%~50%的上涨,直接推动了建设成本的大幅度上升;三是工程建设难度加大。随着高速公路建设逐步向丘陵、山区推进,隧道、桥梁明显增多,施工难度不断加大,工程造价也随之上升。工程建设造价的上升,带来了投资效益的逐渐下降,不仅削弱了国家高速公路的融资能力,也对收费公路政策创新与高速公路管理体制的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

4.规划实施缺少制度保障

目前,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虽然明确了属于国道范畴,但在投融资与管理实践中,涉及到中央与地方权责划分并没有十分清晰的确定。中央政府对国家高速公路投资的标准、方式没有统一,投资事权没有体现出其国家高速公路“国道”、“干线”的行政与功能定位。虽然国家提出“十一五”期间要“重点建设国家高速公路网,基本形成国家高速公路网骨架”的阶段性目标,但在实施层面,宏观调控政策及土地管理政策等审批,对高速公路建设速度的影响非常显著,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势必压缩中央对国家高速公路建设的投资等。

从地方政府角度看,《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经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之后,各省(区、市)根据当地社会经济长远发展的需要,先后规划了本地区的地方高速公路网络。显然,国家高速公路网对地方高速公路网具有重要的调控和指导功能。但是在规划实施中,国家高速公路与地方高速公路的建设时序、资金支持、线位选择等方面时常出现问题。特别是当政策环境趋紧时,如果缺乏明确的规定,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会选择地方高速公路优先的策略,国家高速公路中的一些省际间贯通项目可能会滞后。而这样,国家高速公路网的作用与地位就难以发挥出来。

要确保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目标有序、如期地实现,从体制机制建设给予资金、审批相应的制度保障是必须的。这样才能减少外部环境因素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体现国家规划应有的权威性。

二、原因分析

1.财税体制:对公路投入低而税费负担重

公路建设债务负担问题从根本上说是一个财政问题。一方面是财政投入少,另一方面公路建设运营本身的税费负担重。二者共同加重了公路用户的负担。按照基本建设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公路交通建设项目投资者的资本金投入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额的35%。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的资本金投入总体比例实际上仅为33.5%,并且很大部分来源于车购税、养路费等。与庞大投资规模与债务融资相比,非公路用户税费资金的一般财政投入很低。

另一方面,无论是建设期在运营环节,公路都承担着繁重的税费责任。地方政府从各种公路建设投资活动、企业经营收益中获得大量税收收入。因此,公路收费实质上成了地方政府的“公路财政”。

2.横向体制:资产管理偏离专款专用原则

世行报告指出,“中国需要采取一种资产管理的方法来保护其基础设施投资”。确实,如果不能从体制上确保资产管理保护公路建设投资而使得通行费收益用于公路建设之外,那么奢谈争取财政投入就没有实际意义。

与类型繁多、融资规模有限的直接融资相比,高速公路是在政府等公共机构提供资本金的基础上通过银行贷款的间接融资建设而成。虽然其资金渠道与融资机制相同,但是在体制模式上产生了很大差别,既有按照政府还贷公路的要求实行事业单位架构的投融资与管理体制,又有在此基础上成立的省高速公路集团公司等。

随着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和地方政府国资委的成立,中东部地区的许多经营性高等级公路集团公司从原来的交通主管部门管理转为当地国资委进行资产管理。国资管理机构用“保值增值”目标考察公路国有资产,在这种监管目标激励下,高速公路公司将车购税、交通专项规费投资作为国有资本投资追求保值增值,并将所谓利润投入到酒厂、电厂、房地产、足球俱乐部等公路交通行业之外,而不愿意对投资规模大、财务效益不好的但对形成网络十分重要的省际间连接线、山区高速公路等项目进行投资。

在我国当前公路建设争取一般财政投入存在较大困难的条件下,国资委管理体制下的高速公路资产管理无疑偏离了专款专用原则,破坏了公路投融资的财务基础。

3.纵向体制:中央与地方之间权责不清晰

经过十几年的管理探索,各省先后编制了本省的高速公路网规划,都建立了各自的高速公路管理模式,部分省份出台了本省的《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国家高速公路网由国家规划,国家发改委负责每个实际项目的立项审批,由地方筹资建设,建成后的管理也主要与地方的高速公路一样由各省负责,并执行各省的管理规章,因而国家高速公路网中的国家概念仅停留在规划和审批层面。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公路管理上一直未能完全按照行政等级与功能分类划分权责。

中国中央政府承担了建设国家高速公路网的部分基建成本,这部分资金主要来源于车购税专项资金,主要体现两方面职能:一方面它是构成项目自有资金的重要部分。另一方面它承担着再分配的转移支付功能。要解决东中西部不同地区之间的融资能力差异,中央政府必须具有相应再分配能力的财力。相对于国债资金,车购税资金一直被认为是干线公路建设较稳定的中央资金来源。但是由于近年来交通部投资政策的调整,车购税资金将更多地向农村公路建设倾斜,结果势必压缩对高速公路项目的投入。因此高速公路建设中的现有中央投资不仅数量少而且不稳定,向中西部地区倾斜缺乏充分的财政基础。

关于车购税投资性质一直存在争议。一种看法是认为应该把车购税视为中央政府对地方的补贴;另一种是作为资本投入参与收益分配。世行认为,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的一部分可以被看作是中央政府最初投入的资本所获得的股息。对这部分收入的分配,政府可以不必局限于产生这些收入的高速公路上。这样就可以一定程度地提高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能力,据此,世行特别建议中国政府考虑实施全国范围的统一收费政策,使通行费能够被再分配到贫困地区,这无疑可以大大提高中央政府平衡区域差异的再分配能力。但是它可能以损害地方的积极性为代价,因此在当前可操作性并不强。

4.政策法规:难以满足融资与管理的需要

健全的法律法规是高速公路健康持续发展的保证。从高速公路建设投融资与资产管理的需要来看,我国公路相关法律法规还存在一定缺陷:

――缺乏实施性法规

法律法规一些原则性陈述缺乏相应的实施性规定。《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条提出了公路建设融资的基本原则,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支持、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公路发展应当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不收费就意味财政投入,财政投入多少、如何投入根本没有具体规定。

――存在法律空白

即使在收费政策框架内,现有法律法规可能还有一些重要的空白,无法为公路建设提供稳定可持续的财务基础。一些公开上市或转让给私人企业的高等级公路,虽然投资成本早已收回并取得了巨额利润,但是现有法规既难以约束其降低标准或停止收费,又使行业统贷统还丧失了财务基础。国有资产管理问题从法律层面看,实际上也是行业没有建立起特许经营制度的结果。

――法律法规条文之间存在不一致

统贷统还被行业内公认为是提高还款能力降低债务风险、提高债务融资能力完成建设任务的重要工具。《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也提出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可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可整个条例没有提出实施统一管理、统贷统还的操作措施,相反是限制了这一做法。新条例不仅缩短了收费期限,而且强化了按照单个项目、单个站点核定收费期限的原则。这就使得地方政府在安排高速公路建设资金时难以做到以丰补歉,落后地区、车流量低的路段难以充分利用收费公路政策的融资功能。

参考文献

1.李玉涛 高速公路投融资机制与管理体制问题 《改革》2005年第10期.

2.面向二十一世纪公路交通发展战略.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2001,11.

3.潘海鸿等 高速公路投资效益的变化趋势 《中国公路》2005年第15期.

4.Highway Statistics 2006,美国联邦公路管理署,2006.

5.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交通部科学研究院,交通与发展,2007.

6.世界银行,中国的高速公路:连接公众与市场,实现公平发展.2006.

作者简介:

第7篇

针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过渡时期人员安置和工作转型期间我处面临的形势,根据厅、局通知精神,决定在全处开展学习科学发展观、业务技能培训及军事训练活动(简称“一学两训”活动)。为确保活动正常开展,经处党总支讨论研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

开展“一学两训”活动是省局在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过渡时期维护改革发展大局、保持各项工作平稳运转、全面提升队伍综合素质、为征稽系统实现部门岗位职能整体转换奠定良好基础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各所要充分认识开展此项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广泛宣传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相关政策,使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树立大局意识,一切从改革大局出发,支持、维护改革大局,确保改革过渡时期“人心不散、队伍不散、章法不乱、工作不断”。

(二)目标要求

各所要紧密结合当前工作形势和任务,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主线,以严格队伍管理为手段,以强化教育培训为重点,以全面提升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整体素质为目的,在厅、局领导下,按照“分级培训、统一考试”的原则,利用当前有利时机,集中人员和时间,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政治理论、交通法律法规、经济管理和现代信息技术等相关知识,开展军事化训练,通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拓宽法制培训领域,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创新执法理念,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下一步实现职能转换后,适应新形势,胜任新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二、方法措施

(一)组织领导

处长负总责,有专职支部的,由支部书记负责,所长做好后勤保障和保证落实责任,总之,党政负责人要亲自抓、亲自参与、亲自落实。

(二)学习培训内容

1、继续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认真开展好学习实践活动整改落实阶段的各项工作,结合当前工作实际,认真清理解决单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保持职工队伍稳定,工作秩序稳定,组织修订《工效挂钩考核办法》和《职工请销假制度》,抓好整改阶段工作。

2、开展法律知识培训

⑴公共法律知识培训:主要学习《宪法》、《公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物权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道路交通安全法》;

⑵国务院及各部委的相关法规、规章:主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 根据20__年12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行政复议规定》、《交通行政执法忌语 》、《交通行政执法禁令》、《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⑶我省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学习《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⑷学习相关公路基本常识,了解相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3、军训以队列、仪态、交通指挥手式动作为主。

4、财务、审计培训:以规范会计核算、提高会计电算化运用、加强资金监管、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等内容为主。

5、信息技术培训:以网络办公及职称计算机(重点培训word、excel、powerpoint)和计算机网络应用基础等内容为主。

6、党务管理和行政管理培训:以人事、劳资、纪检相关规定、党务、行政管理基本常识及文明礼仪基本要求为主。

三、实施步骤

我处“一学两训”活动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__年1月14日—1月15日)为学习文件,提高认识,制定实施方案阶段。各所要围绕活动主题,结合本所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措施,使每个干部职工掌握“一学两训”活动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提高自觉性和责任感。

第二阶段(20__年2月1日—3月25日)为培训阶段。处所在充分做好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同时,按照工作分工和职责,集中时间和人员,组织开展好学习和培训。

第三阶段(20__年3月25日—3月31日)为考核总结阶段。针对所列法律知识培训内容,由省局负责统一出题、阅卷,各处分别设置考场,处负责将考试成绩和此项活动总结上报省局。

四、几点要求

(一)严格考勤,处所要建立学习培训点名考勤制度,每天保证5小时以上学习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3:00—5:30,因事确不能参加学习培训的要书面请假,无故不参加又不请假的按旷工论处。

(二)处、所要为干部职工统一印发学习资料,购买配发学习笔记,明确每日学习培训内容和组织负责人。确保人员、时间、内容、效果落实。

第8篇

关键词: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低值品管理系统;房产管理系统;资产调剂平台;贵重仪器共享平台

高校固定资产管理,是对固定资产从购买到保管、使用、变更和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高校的固定资产是高校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资产管理是高校建设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意义在于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率和完好率,为高校的教学与科研提供保障。

然而,通过合并重组高校得以快速发展,使学校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固定资产数量急剧增多、校园面积大范围增加、校区分散且相距较远,为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提出新课题。

一、高校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大多数高校的资产管理还是停留在独立的管理信息系统过程中,主要集中在相对简单的静态信息管理模式上,更多的是从财务的角度来进行资产管理,表现在建卡建账,简单查询、统计、报表等功能。这种管理模式逐渐发展成脱离了手工记账的原始阶段,改为通过计算机软件处理固定资产的数据及信息。

随着高校资产规模的扩大,要求高校固定资产管理逐步呈现流程化、规范化特点。以单机使用为主的资产管理系统软件缺少动态管理功能,不适用现代资产管理模式,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无法实现实时管理

随着各高校每年采购固定资产数量和金额的飞速增长,固定资产的报废更新也大幅提高。采用单机管理模式时,资产管理人员把主要精力集中在固定资产数据的录入和变动等工作上,大大增加了校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强度,数据更新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较差,无法实现对固定资产信息的动态监管。

(二)缺乏对固定资产变动部门和保管人的动态跟踪

单机管理模式下,无法及时精准跟踪固定资产的变动和送修过程,不利于资产清查,设备报废处理;无法全面进行固定资产的故障记录和分析;无法对固定资产进行维护、成本记录和分析;闲置设备无法在不同部门之间进行合理调剂;资产采购部门无法判断采购需求是否合理。

(三)统计工作过分依赖校级资产管理部门

由于校级资产管理部门掌握全校资产的基础数据,每年的资产统计上报工作由校级资产管理部门完成,但二级单位专业实验室评估、绩效考核、教学水平评估等仅供参考的资产数据由校级资产主管部门提供,年统计数据难免不够准确。加之统计方法不统一,二级单位资产细目统计查找不准确,分类不明确、分部门统计资产占比不真实等。

(四)资产信息不能共享

只有深入了解部门资产的数量、种类等信息才能提高部门资产利用率,便于资产的调剂和管理。资产数据信息不能共享,各部门不能及时地掌握占有使用资产情况,这必将导致资产浪费和重复投资等问题。

二、高校资产网络化管理的优势

依据高校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所采集的基础数据,建立统一的数据库,以保证国有资产的管理、查询、统计、分析等一系列功能得以实现。

目前各高校的校园网及完备的硬件设施为资产管理带来了新机遇。网络的信息服务功能,能够为人们及时、准确地提供所需要的信息资源。对资产实行网络化管理,使固定资产信息资源具有了精准性、时效性、开放性,改变了原有的过度依赖校级主管部门管理的工作模式,使所有使用单位能最大限度地参与到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来,让学校的每位教职员工都能上网查询学校的资产情况、资产使用现状及资产比例构成等信息,从而使资产管理由封闭式管理逐渐过渡到开放式管理。

(一)有利于规范资产管理行为、有效控制

高校的资产管理不单是财务处、资产处或学校某个具体部门的工作职责,而是全校所有使用部门及每位教职员工的工作职责。网络管理软件可将资产管理工作分解到各个使用单位,使管理部门之间相互制约,杜绝绝对的权力部门,任何一个部门必须在其他部门知情的情况下才能完成一项从采购到报账的整个过程,从而规范了资产管理行为,有效控制。

(二)有利于资产数据准确规范,便于管理

无论录入原始数据新增资产,还是资产变动管理、资产报废处置,每个环节都需严格把控。例如,固定资产验收单的录入和资产卡片的建立时,必须按要求准确无误地填写完整,否则就影响下一步的操作,就无法提交给归口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进行审核,无法进入记账程序。这种严密规范的和可操作性的管理模式,使在不同的管理层次和管理形式下能够有效地实现实时操作,而且确保数据真实有效。

(三)有利于明确资产管理职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多层次的网络化资产管理,确保了从资产的采购、验收、审核到记账责任到人,而且,资产的领用人、存放地、使用情况等信息在网上一目了然。比如,本校某职工调出或退休,要查一下他使用的资产是否交还学校,打开计算机,使用网络化的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只需几分钟就可以查得清清楚楚,既方便又快捷。

无论资产在哪个环节出现问题,都能即刻查出管理责任人,并追究其相应责任。因此,网络化管理不但具有很强的透明度,明确了管理职责,极大地避免了资产管理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和国有资产的流失。

(四)有利于真正实现高校资产资源共享

资产网络化管理的能力延伸到高校的任何一个部门, 从过去的局部、分散管理向远程处理、集中式、实时管理转变,真正彻底地实现高校资产资源共享。及时、详尽的高校固定资产资料足不出户就可以得到。上到校领导下到普通教职员工,需要了解本校的固定资产管理信息和数据,在资产管理网络系统上一查便知。同时,高校可以根据所掌握的内部各个部门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如:固定资产的种类、规格、数量、使用状况、使用方向等,有了这些详细的资料,可以随时根据需要,调整高校内部的固定资产结构。如,校内某部门需要购买某种设备,我们可以先在资产管理网络系统上查看高校内部其他部门是否有闲置的相同设备,如果有就可以调剂使用,既节省了办学经费,又使学校的资产得到充分的利用,防止了资产的浪费,真正实现高校内部资源共享。

三、实现高校资产网络化管理的路径与对策

面对各项资金的大量投入,学校基本建设项目,设备购置、教学科研仪器等固定资产的数量大幅度增加。怎样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何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使有限的国有资产为学校的教育改革发展服务提供保障尤为重要。这就为高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课题和挑战。本人通过多年在高校从事资产管理工作的经验,结合资产管理网络化的工作要求,总结以下思路与对策。

(一)加强机构、制度建设,为实现国有资产的科学化管理奠定基础

第一,建立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在校级成立资产处作为一级管理机构,管理学校各类资产。在下属各学院、各部门设置二级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资产的具体管理。指派一名副校长具体分管资产处,负责资产管理处的工作,以及在全校资产管理工作中与其他部门协调的各项事宜。

第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高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也是如此,如果没有法规制度的约束和护航,管理也只能是流于形式,虚于外表,而达不到预期的目的。为了适应高校资产管理的需要,应主要建立:《资产管理办法》、《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低值品管理办法》、《二级资产管理员岗位职责》、《无形资产管理细则》、《贵重仪器设备管理细则》、《资产处置管理条例》、《房产、土地管理条例》、《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赔偿办法》等相应法规制度。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此外,为规范管理行为,实物资产登记入账的同时建立起资产管理责任制。将设备管理员、与部门领导挂钩,各自行使其职责。各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如财务处、人事处、审计处配合资产处,无论是干部离任、职工调转、离退休等都必须按资产管理制度履行手续,相互监督、制约。其次,根据固定资产档案管理制度装订固定资产登记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信息材料、房产土地证件等编号归档、建档。各项资产管理材料齐全、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二)以清产核资为手段,摸清国有资产“家底”

经过几年来的实践探索,目前清产核资已经成为加强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督的一项经常性管理工作手段。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了清查,全面摸清家底,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在清产核资过程中会发现有的部门对资产管理意识淡薄,存在“重钱轻物”“重购置轻管理”的现象、管理缺乏规范化,造成账、物、卡不符等等。针对清产核资发现的问题,建立健全监控体制,明确管理责任,设备的保管落实到使用人。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有力手段。

(三)采用先进现代化管理手段,实现国有资产网络化平台管理模式

目前,适应高校资产管理网络化平台的软件主要有:仪器设备管理系统、低值品管理系统、房产管理系统、资产调剂平台、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

仪器设备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全校设备网上对账、查账、入账、调账、打印固定资产标签。为账账相符、账物相符提供了网络支持,提高了高校资产的完整性、准确性。还解决了仪器设备账物不符,前清后乱等疑难问题。

低值品管理系统中的低值耐用品,指用于教学、科研、实习实验和行政办公等方面工作,单价不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物资。这部分的资产量也比较大,为了便于管理可以由部门入账,财务审核,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调拨、报废审批。

房产管理系统可以按校区编号、按楼房编号、按房间编号,每个房间分部门、用途、使用人等信息管理,便于房间的统计,有利于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的核算管理。

资产调剂平台是把有的部门报废、闲置的资产转到资产调剂平台上,给能够再利用的部门提供信息。在网上能够直接申请,经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归需要的部门使用。

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是把价值较高的教学科学仪器设备在网上开放共享,调动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和相关人员面向校内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积极性,提高学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实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优化配置,通过补贴、奖励等方式鼓励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面向校内外提供服务,提高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和共享使用的程度。

(四)增加培训,提高资产管理员网络管理水平

先进的资产管理软件能够得到高校的充分利用,培养各部门的二级资产管理员非常有必要。通过建立资产管理员QQ群,召开二级资产管理员软件培训会,有利于资产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同时提升了资产管理员系统操作水平。在设备登记、资产调拨、报废、闲置申请、资产清查等方面减轻资产管理部门压力,提高了工作效率。

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平台系统的使用,将大大提高高校资产管理的使用效率和准确性,使固定资产重复购置、闲置浪费等问题得到根本有效解决,使高校的资产管理水平更上一个新台阶。虽然高校的固定资产网络化平台管理在全国尚处于起步阶段,但是固定资产网络化平台管理模式的优势必在未来几年的资产管理中得证实。实现高校固定资产网络化平台管理模式的过程中还必然会遇到一系列的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善,为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第9篇

资产是企业赖以生存的重要物质保障,但是由于长期以来的管理定式思维影响,让企业在实际管理中仍然表现出许多问题与不足。首先,管理意识偏差问题非常严重。大多数企业管理者仍然将管理重心放在资金管理方面,对于已经购置的资产管理意识不足,甚至不甚关心。有些企业管理者虽然明白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却不具备更为具体的管理知识,从而让管理工作质量一直无法有效提升。其次,在人员队伍方面素质偏低。资产使用人员不了解资产使用规范、特性以及方法,从而让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本可以避免的过早劳损、废弃问题,还有部分人利用制度缺陷中饱私囊,不仅给资产管理工作造成严重阻碍,同时给整个企业的资金周转以及资产管理安全造成严重危险。在管理队伍素质方面也存在着许多问题,不具备相应的管理技能,工作责任心自觉性较差等,让资产管理工作一直难以取得实质性的突破。再次,具体管理制度方面显得比较粗糙简单,无法实现真正的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无论是资产的购置审批还是运输环节乃至后面的入库管理、使用管理以及最后的报废回收,都没有进行更为详细的制度说明及责任确定,从而让资产使用及管理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难以找到责任人,从而让企业背负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制约企业的健康发展。最后,在监督及监管机制建设方面也存在许多缺失和问题,没有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机制,缺乏有力的制度约束,同时也缺乏大环境中的外部监督与约束,从而让资产管理工作一直处于自说自话的状态,难以实现真正的质量提升。

2加强企业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的措施研究

前文我们大致分析了企业资产管理之所以一直停滞不前的几个方面原因,所以想要切实加强管理工作质量就必须将这些问题进行很好的解决,必须从这些方面有的放矢的寻找应对措施。

2.1树立科学资产管理意识

资产管理工作虽然是财务管理的一个分支,但是与其他财务管理项目相比又具有相对的特殊性,所以正确的资产管理意识树立不仅仅是要正确认识资产管理重要性,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强资产管理具体内容的学习与掌握,尤其是对于企业领导层来说,加强学习才能够站在全局的高度运筹帷幄指导具体工作,才能够为资产管理营造一个良好的内部环境。

2.2加强人员队伍建设

首先,要重视资产管理专门队伍的建设,不仅需要进一步提升财务管理人员的专门素质,同时还要加强外部人才引进,加强兼顾企业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管理以及办公自动化软件操作技能的复合型人才引入,为企业打造一支强有力的素质过硬的管理团队。在被管理人员的素质建设方面,要在加强资产管理相关知识的宣讲教育的同时加强她们本职工作的技能提升,只有这样才能让他们有能力也有精力更有这个意识去执行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才能将日常工作与资产管理制度进行更有力的结合。

2.3加强具体制度建设

资产一般可分为固定资产与普通资产两种。这两种资产不仅是从价格方面有明显区别,在管理制度建设方面也同样差异较大。

(1)普通资产管理制度。

对于普通资产来说,制度建设相对简单,在资产的购置方面应该推行集中采买制度,从而有效降低资产采买的单价,降低采购成本,在使用申领方面要严格核查实际使用情况,避免浪费与私带。

(2)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由于其价格昂贵,对企业的生产建设作用突出,其管理工作也相对复杂,因此必须建立一整套完善的制度体系来加强管理。而在推行新制度之前首先要在企业内部进行固定资产的全面清查,同时根据国家新的固定资产管理条例将不符合固定资产规定的资产从固定资产管理名录中清除出去。在切实掌握现有资产实际情况的基础之上才能够着手制度的研究与建设。第一,在固定资产采购审批环节,要切实加强对提出采购申请的部门进行有效调研,避免部门间不合规范的盲目攀比和重复建设。第二,固定资产采购应该推行招投标制度,通过公开的招标信息吸引更多投标企业来参与,这样能够帮助企业择优选择,避免采购人员与供货商之间的暗箱操作,降低采购成本,提高固定资产的采购质量。第三,在固定资产由供应商向企业运输的过程中,要加强安全管理,有条件的情况下应该为固定资产的运输购买运输保险,避免企业无辜承担因人为或非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失,降低资产管理风险。第四,在固定资产运输到目的地之后要进行入库前的检查与复核工作,再次确认即将入库的固定资产符合采购合同的内容及规格、价格和性能,同时推行库管、运输方、供应商、经办人的多方汇签制度,加强责任落实。第五,在入库管理环节,要推行一对一的档案跟踪管理制度,档案记录不仅要包括入库管理过程中的相关数据,同时还要追加采购环节、运输环节的相关内容,便于日后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追查直接负责人。第六,在固定资产维修保养方面也要执行专人专岗制度,并签订维修保养责任契约书,加强维修保养技术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与使命感。第七,在报废回收环节,需要再次就申请报废回收的固定资产进行再次检查,避免因为个人私利而出现的资产变卖、转让等违反违规问题。

3.总结

第10篇

关键词:国有企业 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从财务管理角度区分,固定资产主要有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闲置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等。

在整个企业生产运行中,固定资产能连续在若干个生产周期内发挥作用。加大资产管理力度,盘活闲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搞好固定资产管理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一、固定资产管理现状

固定资产分布较广,种类繁多,流动性较大,管理困难,有些设备如流量计等拆卸频繁,企业需要不断加强资产管理力度,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资产保管实施属地管理,资产配套设施由主资产保管人保管,公共设施由牵头实施部门管理,这样可以有效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较好地保管好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一)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由于公司固定资产种类和数量日益增多,根据上级部门的管理要求,依据有关资产管理条例制定了《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低值易耗品及实物资产管理办法》、《资产调拨管理办法》等,使资产管理做到有规可依。

(二)设立专人进行资产管理

各资产管理人员在使用资产时,需要登记“固定资产台账”,载明固定资产的名称、类型、数量、购置金额、购置时间、保管部门和保管人等情况;专人负责办理本单位(部门)固定资产领用、保管等工作。

(三)规范管理程序

规范资产配置手续,加强入账管理。各业务部门凡需购置固定资产的应先提交书面申请,经本单位领导审批后,由财务资产部门统一向上级部门提交固定资产购置请示,审批通过后,由材料采购部门统一购置。固定资产购置后由材料采购部门根据业务部门的申请发放实物。规范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领用、交还程序;人员岗位发生变动时,一律需将本人使用的固定资产与交接人员办理书面移交手续,确保公司固定资产不发生丢失的情况。

(四)组织资产清查工作

公司每年年中组织资产清查工作,组织人员深入现场,以实物对照资产账务,采取标签扫码形式见物就清,保证每项资产“眼见为实”,不重不漏,不留死角。公司组织人员现场验收,真正做到“五清”――固定资产数量清楚、存放地点清楚、使用情况清楚、责任人清楚、盈亏情况清楚;“两结合”――实物盘点与账务核对相结合,清查盘点与登记记录相结合。

二、固定资产存在的问题

(一)固定资产重复购置

业务部门在购置资产时只考虑本部门所缺,未考虑其他部门是否存在闲置可调用的资产,或者未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购置设备,盲目投资,这样不但增加了企业成本,还导致企业资金周转速度变慢,降低企业总资产收益率。

(二)新设备取代旧设备造成闲置

随着生产技术不断进步,以及大量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的运用,许多传统设备已经不能满足市场的要求,企业更新设备,导致原有资产的报废,未提满折旧,造成资产闲置。

(三)资产管理责任不明确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明确财务资产管理部门、材料采购部门及实物管理部门工作职责,明确固定资产增加、变更、处置的审批程序。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部门配合不够,虽然按照正常的工作流程进行,但由于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单据流转速度慢,导致财务入账时间滞后,转资、处置不及时。

三、创新固定资产制度的对策选择

(一)加强学习,提高资产管理人员素质

基层单位核算员应深入学习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了解固定资产从申请、购置、保管、转移到报废的一系列处理程序,了解固定资产标签所列示的内容。财务资产部门的资产管理人员除了要学习财务专业知识外,还需了解资产的使用、变更情况,加强与基层实物管理部门、保管使用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资产的最新动态。除此之外,还应该掌握国家固定资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变化,以及上级管理部门颁发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资产管理人员只有具备较强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语言沟通能力,才能保质保量地完成每年一度的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二)规范固定资产的采购过程

一是每年的固定资产投资预算要慎重考虑,需经过细致论证可行性后方可获得批复。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环境变化速度快,即使有了年度的投资预算,但在实施每一项具体的投资计划前,仍然需要由业务部门提出具体的采购申请并获得最新的评估方案,避免资产重复采购。二是采购固定资产时,购货发票应与购置的固定资产进行核对,防止因根据发票填制的资产标签与实际购置的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型号等明细不一致而导致大量的账外资产和不良会计信息。三是办公设备等实行交旧管理。新设备购置以后,使用人员到材料采购部门领取新设备的同时,需要交回原设备,保证固定资产管理来时清晰,去时明白,有利于资产的清查管理工作。

(三)加强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

财务资产管理人员要与各业务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常联系,通过各业务部门的固定资产报告,掌握各部门的资产管理状态。财务资产管理人员要定期给基层资产管理员提供资产系统里的资产台账,要求基层资产管理员对所辖范围内的资产数量、存放地点、使用情况、所属单位等基本信息与台账一一核对,对存在异常的资产进行跟踪与盘点,对不符事项进行报告,这样的定期自查是一种非常有效的管理办法。财务人员利用岗检的机会小范围进行抽查,也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管理水平。财务资产管理人员要协助各基层资产管理员解决固定资产转移、分拆、组合等一系列具体问题,并在资产系统内实时更新,使固定资产账目与实际使用状态保持一致。

(四)严格固定资产的处置流程

固定资产无论是报废还是转让,都必须有严格的审核流程。财务人员应深入现场,监查处理流程,主要包括事前对报废资产进行核实,事后对报废资产处置进行监督。财务部门不能仅凭获批的纸质报废申请就直接对固定资产进行报废账务处理,财务人员要把对实物的处置监查当作份内工作,只有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固定资产账务才不会是一笔“糊涂账”。财务资产部门一定要对报废的过程与文件进行确认后,才能在账务中进行报废处理。报废资产的存放要在固定的废旧物资仓库,统一管理、统一处置,严防固定资产在处置过程中出现流失。

四、结束语

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是关键,加大监督力度是手段。要通过关键手段,不断加强企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严格报废资产管理。只有充分认识到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才能提高企业的资产管理水平,更好地促进企业稳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孙淑丽.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2(9).

第11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提出的建设一批印刷复制产业示范基地的要求,对印刷复制企业分类实施综合评估,规范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建立和管理,充分发挥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在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升行业素质等方面的引导和辐射作用,将我国建设成为世界印刷强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是指资质合格、遵纪守法、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产品优质、业绩突出、创新节能、人才聚集、诚信经营,在全国具有示范作用的骨干印刷复制企业或者企业集团。

第三条 建立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宗旨,是通过对具有示范作用的骨干印刷复制企业或者企业集团的认定、挂牌、扶持和宣传,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培育优势企业,加快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鼓励节能减排,倡导绿色印刷,引导整个产业实现转型和升级。

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制定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总量、结构、布局的全国规划,对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进行审核、认定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进行初审、申报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规划目标,是从2012年开始,到“十二五”期末,在全国范围内建立100家左右“国家印刷示范企业”和10家左右“国家光盘复制示范企业”,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引导作用和辐射效应明显显现,骨干印刷复制企业国际竞争力明显增强,产业分工合理,区域协调发展,形成相对完善的现代化印刷复制产业体系。

第六条 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合法经营方面

印刷复制企业模范遵守《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以及《复制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没有盗版盗印等不良记录,近三年内未被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过行政处罚。

(二)规模效益方面

印刷复制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及全员劳动生产率居国内同行业前列,在最近三个财务审计年度实现盈利。其中,印刷企业资产总额3亿元以上(主营出版物印刷企业或者数字印刷企业1亿元以上),年度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主营出版物印刷企业或者数字印刷企业2亿元以上),或者近三年销售总收入10亿元以上(主营出版物印刷企业或者数字印刷企业5亿元以上)且其间年度增长率均值超过20%,年度上缴税收1000万元以上;只读类光盘复制企业年度产量1亿片以上,销售收入1.2亿元以上,年度上缴税收500万元以上;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年度产量2.5亿片以上,销售收入2.8亿元以上,年度上缴税收1000万元以上。

(三)技术装备方面

印刷复制企业关键生产设备居行业先进水平。其中,印刷企业拥有多色高速、自动、联动等先进技术设备,或者在数字印刷、柔印、印刷设备数字化自动控制、数字资产管理、数字直接制版、数字化工作流程等方面具备较强实力;光盘复制企业拥有DVD、DVDR或者高清光盘生产线以及配套的检测设备。

(四)创新研发方面

印刷复制企业研发投入达到销售收入的一定比重。其中,印刷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1%,光盘复制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 4%。印刷复制企业建有国家级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者研发机构,企业持有授权专利,且持有数量居国内同行业前列。印刷复制企业在新产品拓展、产业链延伸、商业模式探索等方面有实质性创新和相对成熟的创新成果。

(五)管理体系方面

印刷复制企业建立了规范的现代产权制度和科学的管理机制;通过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按照国际与国内先进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经检测符合有关标准;建立了基于网络的企业管理信息化系统;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责任制健全,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六)绿色环保方面

印刷复制企业积极开展绿色生产,通过环境管理体系及相关国际绿色认证;推行清洁生产审核;使用的各种原辅材料符合国际标准,应用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的设备、材料与工艺;排放、节能等指标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其中,印刷企业能够达到国家绿色环保印刷标准的要求。

(七)人才队伍方面

印刷复制企业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和技术研发队伍。其中,印刷企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含中级技工以上)职称人员人数比例不低于70%,高级技术人员(含技师以上)比例不低于20%;光盘复制企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人数比例不低于90%,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20%。

(八)地方扶持方面

印刷复制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建立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给予了切实可行的扶持政策和措施。

第七条 为鼓励印刷企业“走出去”,对具备以下条件的印刷企业可以认定为国家印刷示范企业:印刷企业年度承接境外印刷加工业务占企业全面主营业务量的30%以上,且年度对外加工业务营业额达到2000万美元;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含AA级)。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原料综合利用率高,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第八条 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实行自愿申请、初审、终审和认定的程序。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要求的印刷复制企业,均可申请建立成为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

第九条 印刷复制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申请表》,经所在地县、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后,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审核同意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向新闻出版总署报送书面报告以及有关申请 材料。报告要同时载明地方给予的扶持政策和措施。

第十条 新闻出版总署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进行考核和终审。

通过考核和终审的印刷复制企业在新闻出版总署门户网站(gapp.省略)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通过公示的印刷复制企业,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为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授予“国家印刷示范企业”或者“国家光盘复制示范企业”的称号,颁发牌匾和证书,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经过认定的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新闻出版总署建议其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扶持和奖励。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享有以下方面的优惠扶持:

(一)项目资金方面

新闻出版总署对认定成为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印刷复制企业优先给予产业发展项目和发展资金的支持。

(二)产业政策方面

认定成为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出版物印刷企业、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或者只读类光盘复制企业,外方可以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但中方比例或者权益不得低于30%。

(三)管理措施方面

认定成为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印刷复制企业,在接受委托印刷复制境外的印刷复制产品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保证文化安全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管理实际,适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四)评选奖励方面

中国出版政府奖(印刷复制奖)、全国文化重点出口企业、全国文化高新技术企业等的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被认定成为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印刷复制企业。

(五)进口设备方面

认定成为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光盘复制企业,可以进口境外性价比高且使用年限不足3年的光盘复制生产设备,但进口各种类型设备的总数量不得超过企业原有设备总数量的30%,而且进口设备只限于企业自身使用。

第十二条 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进行跟踪管理。根据“目标考核、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年度考核机制。年度考核采取书面考核和现场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程序为:

(一)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总结。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年度总结材料进行审核后,每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发展情况、审核意见和有关审核材料报送新闻出版总署。

(三)新闻出版总署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进行考核,确定年度考核结果。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撤销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称号。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总署对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年度考核情况予以通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年度发展报告。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直接撤销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称号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一)严重违反《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二)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12篇

一、办公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管理,维护公司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范,明确要求,规范行为,创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

第二章 细则

第二条 服务规范:

1、仪表:公司职员工应仪表整洁、大方;

2、微笑服务:在接待公司内外人员的垂询、要求等任何场合,应注释对方,微笑应答,切不可冒犯对方;

3、用语:在任何场合应用语规范,语气温和,音量适中,严禁大声喧哗;

4、现场接待:遇有客人进入工作场地应礼貌劝阻,上班时间(包括午餐时间)办公室内应保证有人接待;

5、电话接听:接听电话应及时,一般铃响不应超过三声,如受话人不能接听,离之最近的职员应主动接听,重要电话作好接听记录,严禁占用公司电话时间太长。

第三条 办公秩序

1、工作时间内不应无故离岗、串岗,不得闲聊、吃零食、大声喧哗,确保办公环境的安静有序。

2、职员间的工作交流应在规定的区域内进行(大厅、会议室、接待室、总经理室)或通过公司内线电话联系,如需在个人工作区域内进行谈话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三分钟(特殊情况除外)。

3、职员应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开始前和工作时间结束后做好个人工作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保持物品整齐,桌面清洁。

4、各部门专用的设备由其部门指定专人定期清洁,公司公共设施则由办公室负责定期的清洁保养工作。

5、发现办公设备(包括通讯、照明、影音、电脑等)损坏或发生故障时,员工应立即向办公室报修,以便及时解决问题。

第三章 责任

本制度的检查、监督部门为公司办公室共同执行,违反此规定的人员,将给予50-100元的扣薪处理。

二、办公室物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为使办公室物资管理合理化,满足工作需要,合理节约开支,特制订本规定,此规定的执行部门为办公室。

第二章 物资分类

1、公司办公室物资分为低值易耗品、管制品、贵重物品、实物资产。

2、低值易耗品:笔、纸、电池、订书钉、胶水等

3、管制品:订书机、打洞机、剪刀、美工刀、文件夹、计算器等

4、个人保管物品:个人使用保管的三百元以上并涉及今后的费用开销的物资;

5、实物资产:物资价格达300元以上,如:空调、计算机、摄像机、照相机。

第三章 办公用品物资采购

1、公司办公用品物资的采购,原则上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属特殊物资经办公室同意,可由申购部门自行购买。

申购物品应填写物品申购单,300元以内物品申购交部门经理同意,办公室批准;300元以上(含300元)部门主管同意,办公室审核,总经理审批。

2、物资采购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并采取以下方式:

1)定点:公司定大型超市进行物品采购。

2)定时:每月月初进行物品采购。

3)定量:动态调整,保证常备物资的库存合理性。

4)特殊物品:选择多方厂家的产品进行比较,择优选用。

第四章 物资领用管理

1、公司根据物资分类,进行不同的领用方式:

2、低值易耗品:直接向办公室物品保管人员签字领用

3、管制品:直接向办公室物品保管人员签字领用

4、贵重物品:根据专立文件的领用程度来领用

5、实物资产:由办公室设立实物资产管理台帐,以准确记录固定资产的现状

第五章 公司物资借用

1、凡借用公司办公器材,需填写物资借用单,并由部门主管签字认可

2、借用物资超时未还的,办公室有责任督促归还

3、借用物资发生损坏或遗失的,视具体情况照价或折价赔偿

第六章 附则

1、新进人员到职时有管理部门通知,向办公室领用办公物品;人员离职时,必须向办公室办理办公物品归还手续,未经办公室认可的,其它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2、办公室有权控制每位员工的办公物品领用总支出。

3、本办法由人事部解释、补充、修改时亦同,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三、传真使用管理办法

(一)、总则:为加强公司传真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使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使用传真机的各种情况。

2、使用范围包括本地、国内、国际传真。

(三)、传真的接收管理

1、传真件的接收纳入公司收发管理办法范围内,由收发员统一接收。

2、传真件接收后,填写收件登记簿,并及时分发收件部门和人员。涉及公司事务的原件在行政部留存,业务部门留复印件。

3、公司传真机应随时处地开机接由状态。

(四)、传真的发送管理

1、各部门和人员发送传真,由收发员统一发送;重要文件可由当事人亲自发送。

2、传真发送,须经领导批准,填写发文登记簿表,并及时发送出去;因故不能发送,应及时通知有关当事人迅速另行处理。

3、传真原件留存行政部。

(五)、附则

传真电话不能被占为普通电话使用,以免延误传真收发。

四、公司值班管理条例

一、总则:为保障公司正常工作秩序不间断和财物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体制

1、员工值日:公司依据自身情况,设立公司或部门值日制度;

2、部门主管值班:公司依据自身情况,设立公司部门主管值班制度。

三、管理要点和内容

(一)、员工值日。

1、目的:维护公司日常工作秩序,及时联络、处理事务;

2、一般以工作时间为责任时间;

3、值班要点:

1)、巡察办公场所保洁情况;

2)、电话记录、处理、转送;

3)、领导交办任务。

(二)、部门主管值班

1、目的:以公司业务工作为主;

2、一般以下班时间或节假日为值班时间;

3、值班要点:

1)、接待下班后来客;

2)、处理未完成工作;

3)、处置下班后的突发、紧急事件;

4)、值班人员接打值班电话,应记录来电时间、单位、授话人、主要内容;

5)、值班接待来宾要记录来访时间、单位、来访人、主要内容,提出处理意见;

6)、值班人员要按规定准确填写值班日志。

四、值班规定

1、遵守值班纪律,按时交接班,有事须先请假,以便安排临时代替人员;

2、值班时坚守岗位,不得聚众打牌、看电视、嗑睡;

3、在规定的时间做好防盗、防火等工作,尤其加强对重点部位的监管;

4、接待来宾外松内紧、热情招呼,具有高度警惕性,善于鉴别来人意图,要守口如瓶,不能随便乱说;

5、值班人员密切关注领导活动行踪,遇到紧急情况即能取得联系,须将公安、消防、医院、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部门及火车、飞机、出租车的地址、电话、路线等信息置于明显处,以备应急需要;

6、 遇到紧急事件,首先要冷静,敢于负责,一方面大胆采取应急措施,以免贻误;另一方面及时汇报主管领导或和公安部门报警。

五、接听值班电话应注意:

1、礼貌相待:不论打进、接入,应主动通报公司名称、职务、姓名,如对方未通报,应客气询问清楚;

2、使用语言文明,切忌粗声粗气;

3、对重要或较长的电话内容,可请对方复述一遍;

4、对要求打公司领导的电话,首先问清对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姓名,然后婉转回答“请您稍等,我给您找一下”之类的话再处置;

5、 对打听事情、咨询类担心条态度和蔼、礼貌对待、恰到好处地回答;

6、 除紧争情况随时报告外,一般将若干电话内容集中到一起,有条理地予以报告;

7、加大节假日值班力量,由公司部门主管带班,征求下属中同意后排定值班表,印发各有关部门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