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2 10:00:2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地产开发税收筹划,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房地产;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235.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3-0224-02
0 前言
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到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1)营业税:
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行为,免征营业税。
房地产企业自建自用建筑物,免征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
建造普通住宅增值率未超过20%,则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联营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作为联营的条件,将房地产转到所投资的联营企业中,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方提供土地,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建房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行为,对于房屋所产生的土地增值,免征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免征土地增值税。
在兼并企业中,对于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行为,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核准,凡居住满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自1999年8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土地增值税。
我们可以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来进税收筹划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1 变房地产销售为投资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缴营业税,而且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后转让股权的行为,不再缴纳营业税。这种规定为房地产企业开展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如果房地产的购买方是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或公司,则可以考虑先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再向购买方转让股权的房地产销售方式。例如:甲房地产开发企业,2007年度商品房销售收入为2亿元,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6亿元,如果直接出售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1200万元,缴纳营业税100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00万元。而如果甲企业与购买方乙企业达成协议,甲企业先以该房产向乙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稍后再以20000万元的价格向乙企业转让该股权,则可以合法地免除了1000万元的营业税和100万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同时,为了调动购买方乙企业参与筹划的积极性,甲企业可以作出一些让步,给予乙企业一定的利益补偿,但是其数额应以甲企业节约的税款1100万元为限。
2 利用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进行税务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如果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同时规定,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未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享受免税优惠。在分别核算的情况下,如果能把普通住宅的增值额控制在扣除项目金额的20%以内,从而免缴土地增值税,则可以减轻税负。
例如:甲房地产开发企业,2007年度商品房销售收入为2亿元,其中普通住宅的销售额为1.15亿元,豪华住宅的销售额为8500万元。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6亿元,其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0亿元,豪华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6000万元。
(1)如果不分开核算(纳税人应该了解当地是否允许不分开核算),该企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为:(20000-16000)÷16000×100%=25%
适用30%税率。应缴纳土地增值税=(20000-16000)×30%=1200(万元)
(2)如果分开核算,该企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
普通住宅: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为:(11500-10000)÷10000×100%=15%,增值额与可扣除额低于20%,享受免税优惠。
豪华住宅: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为:(8500-6000)÷6000×100%=41.67%,适用30%税率,应缴纳土地增值税=(8500-6000)×30%=750(万元)。
分开核算合计共交750万元,比不分开核算交1200万元少交450万元。
3 合理定价的筹划
依据《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建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企业可利用20%这一临界点进行筹划。设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待售标准住宅,除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外的扣除项目金额为A,销售房价总额为X,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为5.5%X,如果企业要享受起征点优惠,那么最高售价只能为X=(1+20%)(A+5.5%X),解得X=1.2848A,企业在这一价格水平下,既可享受起征点的照顾又可获得较大利润。如果售价低于X,虽能享受起征点优惠,但利润较低。如果企业欲通过提高售价达到增加收益的目的,此时按增值率在50%以下的税率即30%的税率缴纳土地增值说,对企事业来说只有当价格提高的部分超过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和新增值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时,提价才有利可图。假设售价提高Y,X为增值率20%时的售价,则新的价格为(X+Y),新增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为5%×(1+7%+3%)Y=5.5%Y,扣除项目金额为A+5.5×(X+Y),假设增值率虽大于20%但小于50%,增值额为:(X+Y)-A-5.5%×(X+Y)。土地增值税为:30%×(X+Y-A-5.5%X-5.5%Y)。企业欲使提价所带来的收益超过新增的税负而增加收益为30%×(X+Y-A-5.5%X-5.5%Y)+5.5%Y。
甲房地产公司建成并待售普通标准住宅,当地同类住宅的市场售价在11000万元到14000万元之间,已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金额为3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5000万元,利息支出不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也不能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当地政府规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10%。通过选择筹划方案可在保证售价较低的情况下,少纳土地增值税,增加企业利润。上述案例中除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外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3000+5000+(3000+5000)×10%+(3000+5000)×20%=10400(万元),从而形成以下两个方案:
方案1:公司既享受起征点优惠,又获得最高利润,则最高售价为10400×1.2848=13361.92(万元),此时获利为:(13361.92-10400-13361.92×5.5%)=2227.0144(万元)。当价格在11000万元至13361.92万元之间时,虽售价上升获利将逐渐增加,但都要小于等于2227.0144万元。
方案2:公司想通过提高售价再多获收益,则提价至少要大于:Y>30%×(X+Y-A-5.5%X-5.5%Y)+5.5%Y。则提价要大于1009.84 (万元)。即房地产总售价至少要超过1009.84+13361.92=14371.76(万元),此时提价才会增加企业总收益,否则提价只会导致总收益减少。所以,当市场房价在11000万元至14000万元之间时,公司应选择13361.92万元作为房产销售价格。可见企业在出售普通标准住宅时,通过合理定价进行纳税筹划,完全可使自己保持较低价格并获得较高的利润。
销售价格的定价策略,是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法,这不仅对土地增值税会产生影响,同时对企业的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等,都有重大影响。
4 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
上面的介绍,说明了如何通过控制和降低房地产销售时的销售价来降低土地增值税负担的问题。但是其局限性在于往往要制定稍低的价格。如果房地产开发商将企业的销售部门分离出来,设立为独立核算的房地产销售子公司,则房地产企业既能够以比较高的价格实现房地产的销售,同时又能够合理地降低企业的土地增值税负担。甲企业(以下均不考虑加计扣除20%因素)原计划以2400元/平方米的价格出售5000平方米的房产,扣除项目金额为840万元,同理可知增值率为42.86%,企业需缴纳土地增值税108万元,还需要缴纳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2400×5000×5%=6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60×(7%+3%)=6(万元),印花税忽略不计,合计缴纳税款174万元,企业的税后净利润为186万元。而如果甲企业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子公司,甲企业首先将该商品房以2000元/平方米的价格销售给该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2400元/平方米的价格对外销售,则对于甲企业而言,仍然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利润为160万元,但是需要缴纳营业税50万元,城建税及教育附加5万元,税后利润为105万元;其销售子公司实现销售利润200万元,因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加计20%扣除,且不能享受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20%之内免税政策,需缴纳营业税(2400-2000)×5000×5%=10(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万元,共计11万元。其增值率为(1200-1000-11)÷(1000+11)=18.69%,需缴纳土地增值税为:(1200-1000-11)×30%=56.7(万元),其税后净利润为132.3万元,甲公司和销售子公司共计实现净利润237.3万元,通过设立销售子公司比原销售计划多实现净利润51.3万元。
5 通过周密项目投资策划进行税收筹划
【关键词】房地产 税收筹划
一、房地产企业项目立项应考虑的税收筹划
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是一个涉及全局的、统筹性的财务管理活动,因此在房地产项目立项阶段进行的税收筹划最为重要。
1、选择合适的建房方式
大部分房地产经营企业倾向于自行建造并销售房地产,这种方式的筹划空间较小,若利用代建、合建等方式则筹划空间较大。
(1)房地产的代建行为。这种方式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并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收入,但始终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报酬,为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利用这种方式减轻税负,但前提是在开发之初就能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从而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2)合作建房方式。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一)的通知》的规定,“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的行为。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再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此外,以土地入股合作建房或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的,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也不征收营业税。企业可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实现共赢。
举例来说,上海某家房地产公司有几家股东合资组建,其“一致行为人”实际为两家股东A和B,准备筹资兴建一幢五星级酒店、两幢甲级写字楼以及部分配套商业。公司欲将酒店建成后自留经营使用或整体转让,写字楼及商业取得销售许可证后面向市场销售。正常的操作模式应是五星级酒店建成后,如某一股东自留或整体转让,则按照一定售价视同销售并转让产权,缴纳相应税金,但这样需要缴纳巨额税金。可以考虑的避税方案是,在审批报建酒店时,特别是在土地拍卖时拆分为两家公司共建进行立项申请,其别注明A公司参建酒店并自留,B公司只是参建。这样酒店项目作为A公司自建固定资产按成本计价,并装饰后经营,定向转让酒店时仅需转让A公司股权,物业的利润由A公司股权转让溢价体现,并减少酒店物权转移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等税金,可节约大量税负,实现了房地产企业和股东双方的共赢。同样,写字楼及配套商业报建时,预先立项明确一定面积作为自建物业。待实现销售后,尾盘物业也同样可以以转让B公司股权实现物权转移。
当然,以上税务筹划的关键点是报建手续应完备,包括土地拍卖时应该预先明确A公司的酒店属自建自营。因为根据税法,预先确定自营资产后转为再出售是可以的;但是假若报建时为出售,再转为自建自营固定资产投资则为时已晚,税务清算需要按照市场价视同销售转为自有资产。
2、开发多处房地产
房地产公司在同时开发多处房地产时,可分别核算也可合并核算,两种方式所缴纳的税收不同,这为企业选择核算方式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一般来讲,合并核算的税收利益大一些,但也存在分别核算更有利的情况,具体如何核算,需要企业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分析比较。
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同时开发两处位于城区的房地产,第一处房地产出售价格为10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扣除的费用为400万元;第二处房地产出售价格为15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扣除的费用为1000万元。如果企业选择分别核算,第一处房地产的增值率为600÷400=150%,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600×50%-400×15%=240万元,营业税及其附加1000×5.5%=55万元;第二处房地产增值率为500÷1000=50%,应缴纳土地增值税500×30%=150万元;营业税及其附加1500×5.5%=83.55万元。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不考虑其他税费)1000+1500-400-1000-240-55-150-83.55=571.45万元。如若合并核算,两处房地产的出售价格为25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可扣除费用为1400万元,增值额为1100万元,增值率为1100÷1400=78.5%。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1100×40%-1400×5%=370万元,营业税及其附加2500×5.5%=137.5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2500-1100-370-137.5=892.5万元。该税收筹划减轻税收负担892.5-571.45=321.05万元。
二、房地产企业项目建设中应考虑的税收筹划
1、通过增加扣除项目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税收筹划
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的主要成本之一,而土地增值税在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情况下可以免征,企业可以通过增加扣除项目使得房地产的增值率不超过20%,从而享受免税待遇。
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开发一栋普通标准住宅,房屋售价为10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费用为800万元,增值额为200万元,增值率为200÷800=25%。该房地产公司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200×30%=60万元,营业税1000×5%=5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50×10%=5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1000-800-60-50-5=85万元。如果该房地产公司进行税收筹划,将该房屋进行简单装修,费用为200万元,房屋售价增加至1200万元。则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项目增加为1000万元,增值额为200万元,增值率为200×1000=20%,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该地产公司需要缴纳营业税1200×5%=6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60×10%=6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1200-1000-60-6=134万元。该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税收负担134-85=49万元。
2、相关借款利息的筹划实务
由于大部分房地产经营企业开发资金来自借贷,具有资金量大、借款期限长、利息费用多等特点,所以可利用合适的利息扣除方式对借款利息进行税收筹划。
(1)针对房地产开发完工之前的利息费用,将完工之前的借款利息可以计入开发成本,并可作为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 (期间费用)的扣除基数。特别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还可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这样可以大大增加扣除项目,降低增值额,从税基和税率两方面减轻税负。
(2)针对房地产开发完工之后的利息费用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企业据此可以选择:如果购买房地产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利息费用所占比例较高,可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据实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利息费用很少,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对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有利。
3、销售与装修分开,分散经营收入
随着装修费在房款中所占比重逐年递增,若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签定合同时稍加变通则可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若房地产公司事先设立一家装修公司,同时与客户签定两份合同:一份房屋销售合同,一份房屋装修合同,则只需就第一份合同注明金额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二份合同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税基和税率减少,从而减轻了税负。
三、房地产企业销售时应考虑的税收筹划
房地产的销售方式的选择也是进行税收筹划的一种好方式,通过改变销售模式的筹划不仅可以直接减少税负,而且可以间接地获得货币时间价值的好处。这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1、针对纳税主体的新设分立
这也就是说,房地产经营企业可以通过设立独立销售公司负责房地产销售,这种分立使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筹划空间很大。
举例来说,上海房地产公司销售的普通标准住宅,在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基本相同的前提下,可采用以下售价方式。(1)若以1500万元的价格售出,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167.5万元,增值率为28.48%,应纳99.75万元的土地增值税,净赚 232.75万元。(2)以1400万元的价格售出,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166.96万元,增值率为19.97%,免征土地增值税,净赚233.04万元。(3)如果房地产公司设立独立房屋销售公司,那么房地产公司可以将住房以1400万元的售价卖给销售公司,而后由销售公司再以1500万元的价格卖出,当开发公司卖给销售公司时,由于其增值率为19.97%
2、减少账面收入或递延纳税时间
(1)开发企业无偿或收取极少手续费委托销售公司销售房地产,并可协商开具销售清单,由于这种方式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在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可以尽量递延,同时这样可以避免销售公司缴纳营业税。
(2)将原来由开发企业承担的销售及管理费用转嫁到销售公司,使销售公司企业所得税减少甚至不交。当然,对于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等有费用扣除限额的扣除项目,应事先商议确定由开发企业承担,以避免上述费用因超标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
(3)对于客户通过银行按揭方式购买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尽量与客户和银行协商,开立指定代收专户,将客户按揭还贷的部分定期先存入专户,然后分期办理转账日再确认收入并纳税。
【参考文献】
[1] 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2] 苏强:房地产企业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市场论坛,2006(2)。
【关键词】 房地产开发企业; 土地增值税; 税收筹划
2010年的两会期间,房价过高问题成为最受关注的焦点。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势头,满足民众的基本住房需求。”自2010年5月10日起,央行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令银行的贷款空间更小,可获房贷更少。2010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下发,加大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力度。从国家近期颁布的与房地产有关的政策来看,无疑都是为了遏制房价,这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并不是一个利好消息。客观来说,我国房价过高的原因很复杂,其中税费比重大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在国外,地价及税费一般占房价的20%左右,而国内却高达50%―60%①。在房地产应征的各种税费中,土地增值税引人关注。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是对房地产企业收益影响最大的税种之一,如何有效地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中刻不容缓的一件大事。
一、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分析
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可从其自身特点出发,结合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综合考虑房地产企业的整体利益,把握好增值率的节点,降低增值额,达到节约税金的目的。
(一)增加扣除项目金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一般都会有大量借款,利息支出不可避免。我国现行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中的利息支出分两种情况扣除:一是凡是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简称“合计数”)的5%以内计算扣除。二是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按“合计数”的10%以内计算扣除包括利息在内的所有费用支出。
案例1: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商品房,当地政府规定的扣除比例为5%和10%,其支付的地价款为600万元,开发成本为1 000万元,针对利息支出为90万元和70万元两种情况进行筹划(假设该利息支出为可分摊且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并未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1.扣除的利息支出差异=(1 000+600)×(10%-5%)=80(万元);
2.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90万元时,由于90万元
3.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70万元时,由于70万
房地产开发时,可以通过比较上述两种情况下的利息费用高低,选择是否分摊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利息支出或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以达到节税目的。
(二)对于不同增值率的房产的筹划
同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有不同的档次,针对不同消费者,其销售价格也有所不同,不同地区的开发成本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也有所不同,这就导致各类房地产的增值额和增值率有所差别。如果对不同增值率的房地产合并核算,就有可能降低高增值率房产的适用税率,使税负下降。
案例2: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8年同时开发两个项目,项目1 为写字楼,营业收入为20 000万元,可扣除项目金额为6 000万元;项目2为普通住宅,营业收入为4 000万元,可扣除项目金额为2 400万元。
1.分开核算:项目1:增值额=20 000-6 000=14 000(万元),增值率=14 000÷6 000×100%=233%,取60%的税率和速扣数35%,应纳土地增值税额=14 000×60%-6 000×35%=6 300(万元)。项目2:增值额=4 000
-2 400=1 600(万元),增值率=1 600÷2 400×100%=67%,取40%的税率和速扣数5%,应纳土地增值税额=1 600×40%-2 400×5%=520(万元)。应纳土地增值税总额
=6 300+520=6 820(万元)。
2.合并核算:该公司营业总收入=20 000+4 000=24 000(万元),扣除项目总金额=6 000+2 400=8 400(万元),增值额=24 000-8 400=15 600(万元),增值率=15 600÷8 400×100%=186%,取50%的税率和速扣数15%,应纳土地增值税总额=15 600×50%-8 400×15%=6 540(万元)。
比较可以看出,合并核算能够节省土地增值税280万元,合并核算对公司更加有力。
二、合理定价
根据土地增值税有关起征点的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征土地增值税。利用这一规定,纳税人在出售普通标准住宅的时候,就应该综合考虑提高销售价格带来的收益和放弃起征点优惠而增加的税收负担之间的权重。
案例3: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成一批商品住房待售,全部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1 000万元,销售金额为P,相应的销售税金及附加为5%P(1+7%+3%)=5.5%P,其中,5%,7%,3%分别为营业税率,城建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此时,该公司所有可以扣除项目的总金额为:1 000+5.5%P。如果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希望享受起征点的优惠,则最高售价P=1.2×(1 000+5.5%P),可得P=1 285(万元)。即当该公司的销售价格在1 285万元以内,不需交纳土地增值税,此时扣除项目金额总和为1 071万元,获利214万元。
如果企业想通过提供销售价格带来更大收益,此时增值率大于20%,适用于“增值率小于50%时,税率为30%,速扣数为0”。假设价格提高了y,此时房产的新价格为P+y,相应的允许扣除项目总金额增加了5.5%y,此时,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1 071+5.5%y;增值额=1 285+y-(1 071+5.5%y)=94.5%y+214。应纳土地增值税额=30%×(94.5%y+214)=0.2835y+64.2。若企业想获得效益,则其提高销售价格带来的收益必须高于因放弃起征点优惠而新增加的税收,即y>0.2835y+64.2,有y>89.6。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想通过提供销售价格来获得更多收益,那么它的销售价格就必须高于1 364.6万元(1285+89.6)以弥补税负上涨带来的负担。
三、综合应用
以华德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房地产项目为例,运用上述节税措施,合理节省土地增值税。
华德房地产公司在同一块土地上开发两个项目,其中住宅楼为商品住房,精品楼为写字楼,开发项目共支付地价款为1 000万元,合计开发成本费用为5 000万元,如果该企业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利息并且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应扣除利息为420万元(当地政府规定的两类扣除比例分别为5%和10%)。其中商品住房全部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为3 269万,写字楼全部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为4 670万元。那么销售该批房产时应如何税收筹划呢?
一是在利息部分,由于(1 000+5 000)×(10%-5%)=6 000×5%=300(万元),当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420万元时,420万元>300万元,应该分摊利息支出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
二是对于两栋房产应如何定价做出判断。如想在享受起征点优惠的情况下得到最大收益,则A=1.2×(3 269+5.5%A),A=4 200 (万元);B=1.2×(4 670+5.5%B),B=6 000(万元),此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是如果销售住宅楼时,开发商通过提供价格来提高收益,其总收入为5 600万元,写字楼价格不变,总收入为6 000万元。此时住宅楼增值额=5 600-3 500=2 100(万元),住宅楼增值率=2 100÷3 500×100%=60%,对应税率40%,速扣数5%,应纳税额=2 100×40%-3 500×5%=665(万元),写字楼不纳税。如果一起核算,增值额=(5 600+6 000)-(3 500+5 000)
=3 100(万元),增值率=3 100÷8 500×100%=36%,对应税率30%,速扣数0,纳税额=3 100×30%=930(万元)。930万元>665万元,所以此时分开纳税更能达到节税的目的。
在房地产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房地产企业选择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是必不可少的。但是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知道,任何一项税收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当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时,必须考虑到获得税收利益的同时所付出的费用,综合比较两者间的得失,以获得更大的利益。
四、结束语
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对土地增值税清算规定的逐渐细化,房地产企业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节省成本是必不可少的。税收筹划是一项具有综合性、技巧性和高技术含量的工作,需要同时高度熟悉企业运营和税收法规。房地产企业应该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利用税收筹划的方式,综合考虑企业目标和实施成本,控制风险才能减轻企业税负,增强自身竞争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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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S].2006(12).
[3]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风险
新的时期,国家对房地产调控越来越严厉,如何最大程度的降低房地产企业的成本,提高其竞争力,就变得异常重要。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抑制偷逃税行为的发生;有利于实现纳税人财务利益的最大化。税收筹划可以节减纳税人的税收成本,还可以防止纳税人陷入税法陷阱;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财务管理水平;有利于优化产业机构和资源的合理配置等等,总之,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成本,增加企业的直接经济效益。
然而,笔者通过在房地产业从事会计工作的实践发现,房地产业税收筹划运用地不很理想。其原因主要为观念陈旧、税制不完善、税法宣传不到位和税收征管水平落后等原因。因此,如何提高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意识,并转化为企业税收筹划的行动,最终为房地产企业带来实在的利益,就显得非常必要。
一、房地产企业涉及的主要税种的税收筹划
1.营业税纳税筹划
根据营业税为流转税的特点,可以采用如下几种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1)通过减少营业税应税项目的流转次数进行纳税筹划
比如,A房地产开发企业向B银行借款1亿元开发房地产。借款期满后,A企业以100套住宅偿还借款。根据税法规定,应缴纳营业税50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5万元和教育费附加15万元,合计550万元。而B银行取得住房所有权以后,再次出售以收回贷款,因而需要再次缴纳营业税等。该住房因流转了两次,因而也缴纳了两次营业税。如果A、B能达成协议,由B直接来代替A出售该房产,所得款项由B来优先受偿,则可以减少流通次数,因而减少税负。
(2)通过选择合作建房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比如,C 企业有一价值 12 亿元的土地使用权,由 D 企业提供资金,合作开发。开发所得的房产,约定由C、D两企业按一定比例拥有产权。比如双方各可以得到价值14亿元的房产。若C、D两企业简单合作开发,则按照税法的规定,“以物易物”方式下需征收营业税,此时 C 企业需要缴纳营业税额=12 亿元×5%=6000万元。相反,如果C、D两企业能够合资成立一“合营企业”,则可以无须缴纳营业税,因而有效降低税负。
2.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境内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纳税义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3)独立计算盈亏。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应纳税收入总额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及其他行为取得的各项收入的总和。包括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准予扣除项目的基本范围包括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的特点,本文认为可以采用推迟房地产产权的转移时间及推迟成本费用等的确认时间的方法来进行纳税筹划。
(1)通过推迟房地产产权的转移时间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只有在房地产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才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因而,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推迟房地产产权转移时间的方法,来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进而推迟企业所得税的清算时间,从而最终降低税负。
(2)通过推迟成本费用等的确认时间进行纳税筹划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过程中,经常出现房产所有权已经转移,房产销售收入业已实现,但部分配套设施尚未竣工的情况。因而也无法准确核算成本、费用及损失等,进而也无法核算企业所得额。因此,通过推迟成本、费用等的确认时间来延期纳税,以降低企业税负。
3.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
根据土地增值税的计算特点,可以采用如下方法来进行纳税筹划。
(1)通过降低房屋的出售价格进行纳税筹划
在运用这种方法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需要衡量因降低房价而减少的收益与因增值率降低而减少的税负之间的大小,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可以进行纳税筹划。
(2)通过将销售合同与装修合同分离进行纳税筹划
因为装修费用在房屋售价中一般占有较大的比重,因而使其独立于房屋销售合同,则可以有效降低增值额,进而降低增值率,从而减少税负。
(3)通过选择恰当的利息扣除标准进行纳税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第3款第2项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第3项规定:“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这里所说的(一)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这里的(二)为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根据以上规定,当该企业的利息费用较多时,应尽可能使其能够据实扣除。反之,如果利息费用不是很多,则可以尽可能使其按第3项规定的标准扣除。
除了以上的方法外,还有诸如通过代建房屋进行纳税筹划、通过合作建房进行纳税筹划等等,本文就不详细一一论述。
二、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误区
1.税收筹划以投机取巧、混淆事实为手段
税收筹划是通过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准确把握,利用税法中的漏洞或存在的缺陷及可选择性会计政策的灵活运用,来使企业的税负减轻。试图通过投机取巧、混淆事实的手段而进行的所谓“税收筹划”,是一种盲目的冒险行为,有可能成为违法的偷税行为。
某房地产企业通过将“营业收入空挂其他单位”,据此以《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根据,该企业认为其尚不需要缴纳税款。
其实,该企业的上述做法从形式上看似乎并不违反有关的税收法规,但实质上该企业的目的是为了逃避纳税义务,因此根据“实质课税”和“实质重于名目”的原则,税务局以该企业将营业收入空挂到其他单位的日期认定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该企业此所谓“税收筹划”以失败而告终。
2.税收筹划因过于注重个别税种税负的高低而忽视了企业整体税负的轻重
税收筹划应进行系统思考、整体筹划和长远衡量,不能把税收筹划的目标仅仅放在某一税种或者某几个税种在短期内带来的税负减轻的利益之上,而是应把税收筹划的目标放在企业整体、长远的利益最大化之上。 比如,某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以对其影响最大的土地增值税为判断标准,最终选择了土地增值税税负最小的税收筹划方案。但没有从整体考虑,企业最后的税后收益没有相应地最优化。 --!>
3.税收筹划的终极目标就是税负最低
税收筹划是通过降低税负而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因而降低税负只是税收筹划的手段而不是目标,税后收益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才是税收筹划的终极目标。其核心体现为财务利益最大化,具体体现为现金流最优。
三、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的类型
税收筹划的风险是指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因失败而付出的代价。本文认为在实践中,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因税收政策变化而导致的风险
由于房地产行业对我国的经济及居民生活保障有着十分重大的影响,因而向来是国家调控的重中之重。随着经济的波动,房地产行业经常处在调控之中,因而相关的税收政策也是经常变化。所以,企业可能会因没有及时掌握最新的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而导致税收筹划风险。
比如,基本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其他主要法规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上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上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等,如果企业没有及时把握最新的相关税收政策,就很可能造成税收筹划的风险。
2.因税法层次较低而导致的风险
我国现有的税法层次一般较低,只有个别为法律,大部分为税收法规。不仅如此,对房地产企业实际行为产生最大影响往往是大量的部门规章。由于部门规章的数量比较大,相关部门又比较多,因而在实践中发生相互冲突、前后矛盾等现象就比较多,从而客观上提高了企业税收筹划的难度,进而增加了相应的税收筹划风险。
比如,目前在19个税种当中,仅“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为法律层次,其他皆非法律层次。由于层次较低,相互之间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就会很大,因而也造成了税收筹划的风险。
3.因理解政策不透而导致的风险
因为税收筹划涉及法律、财务、生产经营等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并且还要时时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变化,所以具有比较大的难度。如果企业缺乏这一方面的专业人才,而仅仅从某一个角度出发进行税收筹划,导致税收筹划风险的机率就会比较大。
四、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防范
为了防范企业的税收筹划风险,企业应从多个方面着手尽可能地减少因税收筹划而带来的风险。针对以上对税收筹划风险的分析,本文认为企业应该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防范。
1.通过聘请专业人员进行风险防范
税收筹划涉及法律、会计、税收、财务管理、企业运营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因而也只有复合型的高级人才才能进行。为此,企业应聘请具有税收筹划能力的复合型专业人才进行税收筹划,只有如此,才能有效地防范税收筹划风险。
2.通过规范会计核算进行风险防范
税收筹划的前提是规范进行会计核算,否则就有可能成为违反法律的偷税行为。因此,只有通过规范会计核算而进行的税收筹划行为才能有效地防范税收筹划风险。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账册、凭证、报表和正确进行会计处理,只有如此才能通过纳税检查,才能为提高税收筹划的效果,提供合法的依据。
3.通过把握税收政策进行风险防范
因为房地产业涉及的税收政策相对较多,并且经常发生变化,因此房地产企业要时刻关注最新的税收法律及政策,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的税收筹划行为合法进行。所以,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之前,必须首先了解最新的相关税收法律及政策,从而做到有的放矢,有效地防范税收筹划风险。
4.通过优化筹划方案进行风险防范
税收筹划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仅仅以税负最小为税收筹划目标,而是应以减少税负为手段,以最终长远地提高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所以,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要全面长远地考虑该方案的成本及相应的收益,只有当税收筹划成本小于所得的收益时,该项税收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和可以接受的。所以,通过优化筹划方案可以有效地防范税收筹划风险。
5.通过获得税务机关认可进行风险防范
税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既有财政收入职能,又有经济调控职能。某一税收政策往往因时因地有着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房地产企业应全面及时了解税务机关的执法规范和工作程序,通过有效的沟通,尽量在税法的理解上与税务机关取得一致,从而有效地防范税收筹划风险。
6.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
由于目的的特殊性和企业经营环境的多变性、复杂性,税收筹划的风险是无时不在的,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当然从筹划的实效性看,仅仅意识到风险的存在还是远远不够的,各相关企业还应当充分利用现代先进的网络设备,建立一套科学、快捷的税收筹划预警系统,对筹划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实时监控,一旦发现风险,立即向筹划者或经营者示警。(作者单位:清合寿山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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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问题与措施
税收筹划风险,顾名思义,就是由于税收筹划失误等造成税收结果的不确定性,使得纳税人在展开税收缴纳的过程中,实际缴纳的金额与预期目标有着较大的偏离,给纳税人的后期经济活动带来了无法避免的影响。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风险分析
1.政策风险
房地产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所以相对于其他的行业来说,受到政策的影响相对较大些。而什么是政策风险呢?顾名思义,政策风险指的是由于国家对房地产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而直接影响了房地产税收筹划的正确性,增加了税收筹划的风险。自2000年中国加入WTO以后,就进入了经济发展的快车道,在中国以地为本的传统观念影响下,大量的金钱涌入了房地产,造成了房地产经济行业的泡沫化。为了抑制房价过快的上涨,中国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抑制房价的税收政策,而房地产税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在法律法规不断变动的大环境下,加大了税收筹划的难度,使得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面临着夭折的风险。例如近期发生的这个案件就具有代表性,由于考虑到相关的问题,所以暂且以A、B来作为两个公司的代号。A公司由于急需资金进行周转,所以将一处10000平米的商品房出售给B公司,经过商谈,房价暂定为3000元每平米,但是按照国家税收总局颁发的《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需要交纳百万元的土地增值税,A公司为了避免交纳这土地增值税,就根据当时的法律,A公司与B公司在私底下达成协议,即A企业先向B企业以房产为资本进行股权投资,然后再将股权出售给乙公司,这样就在法律的框架内免除了在土地增值税的交纳。但是最近出台的新规定指出,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起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能够免除土地增值税等税款的交纳。所以,对于A企业来说,如果不能够及时的调整的税收筹划策略方案就可能被税务局认为是偷税漏税,并面临着除了要交纳相应的税款外,还要补缴巨额罚款,并且在社会荣誉的无形资产上,还要面临着巨大的损失。
2.片面性风险
片面性风险指的是由于企业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没有从宏观角度对全局进行分析,仅仅是从个体角度考虑到一种或者几种税的税负水平的降低,或者仅仅是从整体上注重税收总金额的降低,却并没有注重税后对利润的影响。房地产开发的过程一般分为3个阶段,每一个阶段都要缴纳相应的税款,所以房地产是一个税收复杂、税款金额较大,需要进行全盘考虑的一个行业,所以在进行税款筹划时,要进行全盘的考虑,高度的注意片面性风险的影响,从而避免税收筹划的失败。以下例来进行说明:
A房地产公司新开发了一批商品房,销售所得金额总共2000万元,其中购买地皮花费了600万元,开发成本花费了800万元,贷款利息分摊了60余万元,而各种税款加起来总共有10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在能够提供相关机构的金融证明的前提下,对于分摊利息支出的部分在缴纳税款的时候可以计入总数,但是包括其余的部分(购买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加上房地产开发成本的金额)按照百分之五来计算。但是如果不能够提供相应的金融机构的证明,那么就需要将购买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加上的房地产开发所花费的金额的百分之十来计算。企业的财务人员经过详细的计算得知,提供相关金融机构的证明,就需要交纳的是(600+800)*0.05+60=130万元,而如果不提供相应的金融机构证明,就需要交纳的税款金额为(600+800)*0.05=140万元,所以该财务工作人员就认为不需要向税务局提供相关的金融证明,但是如果不向税务局出示相应的证明,那么在交纳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就无法将60万元的利息费用扣除,那么就会多收(2000-600-800-100-24)*0.25-(2000-600-800-60-100-27)*0.25=15.75万元,所以相对比而言,财务人员所做的税收筹划是错误的。
3.成本偏高风险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是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的,这个成本包含两部分,即分别是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显性成本较容易理解,指的是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所消耗的人力、物力,隐性成本则是在进行方案选择的时候放弃其他方案所要承受的机会成本,以及方案失败的时候所造成的损失等。企业在考虑通过税收筹划来实现节税增加利润的过程中,还要考虑税收筹划成本的问题,只有节省的税收和消耗的成本的差额,才是税收筹划节省出来的实际利润。
4.认定风险
税收筹划的前提是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定法规,所以是合法的节税行为,是符合国家的立法意图,并被国家鼓励和引导的一种合法性经济意图。但是由于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税务执法人员的个体素质参差不齐,所以往往在裁定税款筹划行为的时候发生误会,给企业带来了预料之外的巨大损失。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风险防范与控制
1.强化风险意识,梳理依法筹划理念
房地产与别的行业有着显著的差别,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所以相应的筹划风险也相对较高。出于对利润的考虑,房地产企业的管理层需要加强对于风险防范的意识。当然任何企业的行为都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所以财务人员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需要有一定的法律基础,并且具有守法意识。
2.设立税务管理机构,提高筹划水平
由于房地产企业税务复杂,税收策划的难度相对于其他的行业来说较大,所以一些大型的企业都设定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对税务的筹划、涉税业务的核算、税收遵从以及税收争议等业务进行专业的管理,尤其是对于一些大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就以及配置专业型人才,在合理机制的协调下,就能够实现税收筹划的高效化,对于降低税收风险,实现企业税收筹划目标具有着重要的意义。
3.提高税收筹划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质
房地产行业的税收筹划具有着很大风险性,所以对筹划人员的要求就显得很严格,首先房地产企业所要做的就是提高企业招收人员的基准,综合的增强他们额团队素质。要求税收筹划人员要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并且对于政策的洞悉水平要达到一定的程度。对于一些不满足该要求的工作人员要进行后期的工作培训和再教育,根据实践证明,一个企业的税收筹划人员的教育水平直接决定着他的筹划质量。当然在后期的培训过程中,不仅要加强他们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还要交手他们一些关于金融、贸易、保险和工商等方面的知识,拓宽他们的知识面,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得他们在进入一家企业之后,就能哦在有限的时间内对这家企业的基本状况、涉税事项以及筹划意图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并恩能够在短时间以内制定出相应的筹划方案,极大程度上节省了税收筹划的成本,增加了利润的空间。
4.借助税收中介机构的专业服务
在现代市场上,有一种专门的税务筹划机构,这种机构的业务能力往往要高于一般的企业内部的税务管理机构的业务水平,所以一些房地产企业可以将这些具有着极强的专业性、复杂性的工作交给外部机构来进行,这样就可以避免由于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是的限制而导致的工作出现一系列的差错的产生,降低了由于方案错误而造成的成本损失。除此之外,可以将这些机构作为外脑,加强企业内部的监督。
三、结语
房地产行业作为我国的国民经济支柱,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着很强影响。税收筹划是房地产企业节省税收,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环节之一,也是体现一家房地产企业进一步发展的动力大小。本文通过对于我国目前的房地产税收筹划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找打相应的解决措施,希望能够对我国在这方面的改进有所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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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筹划误区;税收筹划方式;房地产公司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2
目前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也日趋完善。由于税收法规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整力度加大,越来越多的房地产企业更加注重纳税筹划。然而,近年来不断出台新的税收法规,规范房地产行业的纳税行为,使许多原合法的纳税筹划方案不再合法,形成纳税筹划的误区。因此,笔者在此认真剖析此类误区,寻找纳税筹划的新亮点。
一、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误区现状
误区一:通过投资或联营方式,规避土地增值税。
过去,大多数房地产企业采用设立项目公司等方式经营,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来达到规避土地增值税的目的。其政策依据是《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许多税务师事务所在为房地产企业做税收筹划时,通常运用这一政策制定规避土地增值税的筹划方案。
然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为了堵塞这一漏洞,出台了反避税条款。在2006年3月颁布了《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明确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了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即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也要缴纳相应的土地增值税。这一筹划误区应引起房地产企业的足够重视,从而防范新的税收风险。
误区二:利用借款费用资本化,进行加计扣除,从而减少土地增值额。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关于企业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而最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财会[2006]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因此,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计入开发成本,这是合乎规定的。
然而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许多房地产公司把此项借款费用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不仅加计扣除了开发成本的20%,在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时还作为5%的计算基数给予扣除,使项目土地增值额大大减少,导致土地增值税支出降低。这种做法存在较大的税收风险。
在这一点上,税收筹划的亮点在于所发生的能够扣除的借款费用是否超过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开发成本的5%。如果超过5%,则企业应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否则,应不提供金融机构的相关证明更为有利。
误区三:预售购房款挂在往来账面。
将预售购房款挂为往来账,个别企业还采取“体外循环法”,将预收的售房款收入放在其他公司银行账户上,或不按规定给购房人开具发票,而以收款收据代替,隐瞒收入,造成不申报纳税,延缴、偷逃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误区四: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收入
以各种理由诸如末清算、未决算或者是商品房销售没有全部完毕等原因拖延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有些企业则是不按合同约定时间确认收入,以各种理由拖缴纳企业所得税。
误区五:随意调整税款申报数额
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资金紧张,在年度内随意调整税款的申报数额,通常做法是年初、年中减少申报数额,年末全部缴清。有些房地产开发商由于资金紧张,有意侵占国家财政资金,在年度内随意调整税款申报数额,甚至少报税款或逃避纳税。
误区六:钻政策“空予”,不及时清算土地增值税。
开发项目应在全部竣工结算销售后清算土地增值税,而部分开发商采用工程迟迟不结算等手段,结果导致无法进行整个项目的结算,影响了土地增值税的及时足额入库。
误区七:以虚列成本,致使企业亏损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从售楼款中抵减手续费,将销售商手续费支出直接从售楼款收入中抵减,而从商处收取的楼款净增额为计税营业额,以此少缴营业税;更名费等收入不入账等等。
二、房地产税收筹划解决方式
近几年国家税务总局加大税收征收管理,新的房地产税收政策不断完善,企业对税收政策不熟悉、理解不透,纳税观念淡薄,片面追逐自身利益,采用筹划方案不当形成企业税收风险,笔者就此从以下几点来谈谈自身体会。
1.税收政策是税收筹划的主要基础,税收筹划应随税法的变化而调整。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要读透房地产相关税收相关政策,熟悉新法规,掌握税收政策变化细节,适时做出相应筹划调节,努力做到房地产税收筹划的涉税零风险。对此,企业财务人员要承担其应有的责任,企业负责人也要有税收风险意识。
2.房地产税收筹划的目标要符合企业长期发展战略。
“国六条”、“国八条”等相关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出台,意味着我们现在一定要仔细把握行业政策,特别是企业财务负责人要研读政策把握房地产行业政策导向,适时拓宽产业链,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给老板提供决策力。
3.税收筹划要做到事前筹划,事中控制,事后总结。如果是集团公司的话,要把筹划放在整个集团的层面进行税收筹划,将各公司、各业务部门参与筹划工作中,做到项目开工前预计出准确的成本数据及销售收入数据,财务部门建立各项税种测算模板,利用相关数据计算出准确的预计税收数据,以此反复调整筹划方案以实现税收筹划目标。销售、策划、工程、成控、采购等相关部门按照计划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实时调整,财务部门及时跟进,以保证筹划目标的实现。
4.利用临界点进行纳税筹划。纳税临界点筹划法是指纳税人在经营中遇到税收临界点时,通过增减收入或支出,避免承担较重的税负。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起征点的规定决定存在着纳税筹划的空间。如何做到应缴土地增值税最少,所获利润最佳是开发商应当认真考虑的问题。这里“20%的增值额”就是我们常说的“临界点”。根据临界点的税负效应,我们可以对此进行纳税筹划。如果房地产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增值率在20%这个临界点上,一是可以通过适当控制出售价格,还可采用精装房方式控制价格和开发成本,可使计算土地增值额时按增加成本金额放大扣除近1.3倍,从而降低增值率,来免缴和少缴纳土地增值税。
5.合作建房筹划法。如一方企业是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一块土地,另一方企业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通过双方合作建房的方式,分得建成房产后再转让,对土地增值税的节税是非常显著的。
6.遵循成本收益原则。进行房地产税收筹划是为了获得整体经济利益,而不是某一环节的税收利益,各税种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某一税种的应纳税额减少可能导致其他税种税额的增加。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以判断经济上是否可行。
7.从节税空间大的税种入手。在进行房地产税收筹划之前要先分析哪些税种具有税收筹划价值,应选择税收优惠多,税负伸缩弹性大的税种作为切入点。
三、结语
房地产税收筹划的方法多种多样,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要在熟读相关法规基础上筹划节税方案,充分关注税收风险,避免税收筹划误区,为企业节约税收成本,创造利润最大化。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国务院令第5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993]第138、财法字[1995]第6号).
[3]《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问题对策
一、房地产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房地产企业的纳税意识薄弱,法律意识不强
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对国家应尽的义务,与国家的整体利益及企业、单位、个人的直接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国家通过制定实施税法加强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繁荣的今天,税法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但在这种复杂的税法政策下,没有更好的直接的渠道传达给房地产企业,因此,一些房地产企业对税法政策了解很少,进而出现了不会交税的现象,最后自己也不知是多交了还是少交了。另外,随着税法地位的提高,房地产企业也开始将注意力放在了应纳税款上,加上税收成本的增加,影响了房地产企业的发展,房地产企业也面临着沉重的税收负担,这时房地产企业为了降低税收成本就会利用不合法的手段去偷逃税。此时,房地产企业不但要面临因偷逃税而必须承担法律制裁的风险,更要承担因偷逃税对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这两种风险给企业带来了不小的负面影响,进而给企业的税收上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二)企业误把税收筹划当成了财务部门会计处理的工作
目前,很多房地产企业的领导及相关人员错误地认为,企业的税收只是财务部门的事儿,企业的应纳税额是由财务部门来决策,一旦出现多交税或者是被税务机关处罚了都是因为财务部门没有做好税收工作。这种明显的错误观念,让我们看到了房地产企业的决策人不了解税收的产生,所以当企业有纳税问题产生时就会出现无法解决的尴尬局面。虽然企业在交税的过程中,财务人员也会跟税务机关打交道,但并没有涉及到企业各经营过程相关税收事宜,财务人员只是将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税款交到了税务机关。对于房地产企业所涉及的比如土地转让、开发、销售房产等等环节的税收结果,最终还是需要房地产企业的决策人在这些业务发生前做好税收筹划工作。房地产企业的各个经营环节都需要通过合同来体现,当税务机关来企业查看房地产企业的各项业务过程时就需要企业提供相关的合同,而房地产企业所涉及的每份合同都代表企业的一个业务过程,此时也相应产生一个业务过程的税收,并涉及到相关业务部门,同时财务部门就应交纳税收。但是每一项业务过程即合同签订的过程并不是由房地产企业的财务部门来签订,而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是企业的决策人、策划部门及销售部门,他们才是业务签订的牵头人。此时,企业如果将税收筹划单纯地放到财务部门,让财务部门通过简单的账面处理来进行税收筹划就显得不科学、不合理、不可取。所以说,房地产企业应改变以往的旧观念,不能再将企业税收筹划工作推给财务部门,而应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意识,提高决策人税收筹划的决策能力,使企业在业务处理前做好税收筹划。
(三)房地产企业误把税收筹划的实施放在业务产生的事后来进行
房地产企业的税收之所以经常出现问题从而被税务机关处罚是因为房地产企业没有重视税收筹划,也是因为企业的决策人没有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观念,企业决策人只有在看到业务发生后的税负很重时才希望财务部门通过账面处理去解决税收问题,这也是目前房地产企业在税收方面存在的最大缺陷。当企业的税收产生时,再通过财务部门的财务处理手段去处理已经晚了,更不存在税收筹划了。
(四)房地产企业对公司内部缺乏必要的纳税管理
目前房地产企业对内部进行纳税管理的少之又少,很多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开始学习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对企业自身的业务开始进行税收筹划,但在操作过程中,大部分没有得到好的效果,反而造成企业偷税逃税的现象,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什么原因造成的呢?其主要原因不是因为财务人员的素质不高,没有掌握筹划方法和技巧,而是没有得到其他部门的配合。因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税收问题。比如:房地产企业在设立过程中,性质不同,税收政策也不同,企业在开发土地的时间上有推移,从而造成税收的结果也不同,而且财务只是对企业经营成果进行核算与反映,企业很多具体业务不是财务能操作的。比如:企业在签订房屋销售合同时,是由销售部门实施的,但是由于他们不了解税收政策,没有按照税收法规进行操作,往往给财务部门的核算工作带来很大麻烦。目前很多房地产企业在销售房屋时,为了达到销售目的,制定了不少的促销方式。如打折销售、买房子送装修等。但在税法上规定,打折销售是根据打折后的金额做销售,而买房子送装修是根据购房款加上装修款的合计金额做销售(送装修为视同销售)。因为销售部门不了解税收政策,无意中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给财务部门进行税收筹划带来麻烦。所以,税收筹划并不只是通过财务部门的工作实现的,而必须得到企业内部所有部门的配合。因此,房地产企业在决策过程中存在的这个盲区,企业内部缺乏必要的纳税管理,需要企业决策人、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相互配合。纳税人在交税过程中应该考虑自己的纳税成本,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来实现税收筹划,财务人员不仅要了解税收政策,按国家规定交税,决策人更应该通过了解税收政策设计好自己的销售过程,来减轻自身的纳税负担,规避纳税风险。正确的纳税观念为:合同决定税收,只有加强企业内部的纳税管理,使公司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才能减轻公司的纳税负担,更好地规避公司的纳税风险。
二、房地产税收筹划对策
(一)房地产企业应提高税收筹划意识
房地产企业要想做好税收筹划工作,首先应转变旧的思想观念,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观念,企业的决策人应做好企业各项业务过程的事前筹划工作,并需要其他部门和财务部门相互配合。
(二)房地产企业应提高纳税成本节约意识
房地产企业应提高纳税成本节约意识,并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来实现税收筹划。因此,不仅需要财务人员全面了解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更需要企业的决策人充分了解国家最新相关税收政策,并设计好房地产各项经营过程,以减轻企业自身的纳税负担,规避纳税风险。
(三)房地产企业应做好事前筹划
税收筹划的重点在于事前筹划,而不是事后筹划。房地产企业的开发经营过程中,决策人要做决策之前可先与财务人员进行商讨,利用房地产业相关税种的优惠政策来出台相关的税收筹划。如果财务人员的水平不足未能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时,或者在税收筹划的技术上没什么把握的话,企业还可以通过聘请税务事务所等专业人员来进行税收筹划。
综上所述,税务筹划的目标不仅仅是降低企业某一税种或者整体的税收负担,还在于提高企业的税收净利润以及企业价值的稳定增长。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事先要进行必要的成本收益分析,并注意风险的防范与控制,进行综合性的考虑。只有这样,才能够充分发挥税务筹划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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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
1.1合理的增加扣除项目一般来说,影响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主要因素之一就是增值税的税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间的比率,即增值率是以累进税率进行计算的,也就是说,曾氏率越大,所适用的税率越高,而企业所上缴的税款越多。因此要降低增值率应该采用合理的增加扣除项目,使企业的土地增值税适用于比较低的税率,降低企业的税负。按照我国的税法,房地产企业从转让收入额中扣除项目的主要部分有一下几种:第一,支付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第二,房地产企业的开发费用以及开发成本;第三,与企业转让房地产使用权有关的税金;第四,其他国际规定的应扣除项目,这部分应扣除项目主要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可以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以及开发成本的和中加计扣除20%。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了必要的利息费用之外,期间费用的扣除不应该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进行扣除,而是按照企业支付土地使用权的金额以及开发费用的综合的5%进行扣除。在企业制定税收筹划的过程中,纳税人可以将这部分期间费用转入房地产企业的直接成本中,一旦在税收筹划之后转移,就被认为是偷税行为,因此一定要进行事前筹划。房地产企业员工的工资、办公费用、招待费用以及相关的福利费用都属于期间费用,这部分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全部扣除,这也为房地产企业提供了一个降低税收的机会。
1.2合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规定,房地产企业的纳税人在出售建造的普通住宅时,如果增值税额中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部分,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一旦超过,就应该按照规定进行扣除。另外,税法还规定,对于房地产企业的纳税人既是建造普通住宅的有实际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就应该分别核算增值税额,对于不分别进行计算的,其建造普通住宅的纳税人不适用于免税的规定,因此合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降低房地产企业自身的税负,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制定合理的税收筹划。
1.3合理利用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在我国的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中对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规定十分重要,首先,土地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对具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地上建筑物的转让行为进行合理的征税,根据税法的规定,可以将房地产企业发生的装修费用计入开发成本中,并予以合理的扣除;其次,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房产产权的行为;最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进行转让的行为,我国的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时可以根据以上三点进行合理的规划。总而言之,以上三种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应该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在不违反国家税法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灵活的利用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为企业减轻税收成本,以实现房地产企业利润的最大化目标。
2.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案例分析
案例描述:A企业使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14年6月出售一栋普通住宅,面积总为110000平方米,支付土地出让金5000万元,开发成本12000万元,利息支出2000万元,根据国家规定,城市建设税率为7%,教育税附加征收率为3%,营业税税率为5%,印花税税率为0.05%,当地政府部门对房地产开发费用所允许扣除的比例为10%,试问房地产企业应该怎样制定销售方案,才能保证税收筹划方案最合理?两方案的所得税税前利润差额为7493.225-6538.7=954.525(万元)从上述两种方案可以看出,虽然方案2降低了销售价格,但是免征了土地增值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收成本,使企业的利润额增加了954.525万元。
3.结束语
面临当前国家产业结构不断调整的大环境,加之房地产企业的项目开发又具有特殊性,决定房地产企业长久发展的重要措施就是制定完善的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方案,以良好的税收筹划机制为企业“节税”,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锻炼企业的管理人员,防止企业税收风险的产生。现在,越来越多的房地产企业已经意识到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只要按照合理的增加扣除项目、合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利用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集中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方法进行税收方案的制定,就可以越来越广泛的利用税收筹划的优势为企业赢得更大的利润空间。
作者:党兰贵单位:沿海地产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房地产行业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推动国家整体发展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贡献。房地产行业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其投资总额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也在不断提高,据统计,从2008年至2012年的5年时间中,房地产行业的投资总额由3.12万亿元增加到了7.2万亿元。随着我国国际化步伐加快,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收紧,加上房地产行业投资大、风险高等特点,使得房地产行业的发展面临着新的挑战。由原来的“暴利行业”转变成了“平利行业”。就房地产行业目前现状来看,竞争比较激烈,行业整体利润率在下降,尤其是对于一些中小型的房地产企业,其面临的市场风险更大。而在房地产的成本中,其中有20%的为税收支出,因此,合理进行税收筹划是房地产企业提高利润的一条有效途径,房地产企业可根据自身特点,合理管理企业资金,通过税收筹划手段降低税负,进而达到降低成本目的。因此,房地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不仅有助于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而且很好的贯彻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有助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资产优化配置。
二、房地产企业税收主要分布情况
(一)开发建设环节
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从一级市场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在二级市场上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论是在一级市场,还是在二级市场上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房地产企业需要支付土地出让金,与转让方签订“产权转移书据”,相应的应该缴纳印花税、契税。如果房地产企业在开发房产时,占用了耕地面积的还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工程建设时,还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等税种,因工程项目占用土地还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转让处置环节
房地产的转让处置主要包括销售房屋、转让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或者土地、房屋抵债、股利分配等方式。按照营业税的征税管理可知,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和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应该征税营业税,相应的就应该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而房屋销售又属于房地产企业的主营业务,因此还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将房地产作为股利分配进行处置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持有使用环节
房地产企业的房屋使用环节主要分为出租房屋或土地以及自用房屋或土地。房地产企业出租房屋或者土地时,需要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等,将房屋或者土地自用的,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负一般比较低。当房地产企业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时,一般不需要负担税收负担。总之,在我国,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负担种类比较多。企业需要根据不同税种的特点进行合理筹划。
三、房地产企业主要税种的筹划策略
(一)营业税税收筹划
营业税是一种传统的商品劳务税,计税依据为营业额全额,一般不受成本、费用等的影响。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营业税的税收筹划通常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规划,一是充分利用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采用合作建房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建房需要的资金,两方在合作的基础上进行房屋建造,对于建成的房屋,合作双方将按照投资比例分配的房屋价值,对于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一方,因为获得了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应该缴纳营业税,而对于以资金出资的一方则无需缴纳营业税。二是利用建筑承包合同进行税收筹划。房地产企业在进行房屋销售时,一般会将房屋划分为精装修房和毛坯房两种,通常情况下精装修房的价格比毛坯房要高很多,因而房地产企业如果以精装修房进行销售,会增加其税收负担。如果房地产企业将房屋分为毛坯房销售和房屋装修服务两种,就可以降低营业税税负。对于毛坯房的销售,按照“销售不动产”规定,采用5%的营业税税率,对于房屋装修部分,按照“建筑业”规定,采用3%的营业税税率,这样可以节约2%的营业税。三是合理利用销售折扣。一般情况下,房地产企业销售楼盘时都会采取一定的促销政策,比如利用现金折扣等,如果房地产企业将销售价款和折扣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就可以以折扣后的销售额作用营业税的计税基础,从而节省一定的营业税。因此,房地产企业为了降低营业税负担,就可以将楼盘销售价款和折扣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二)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
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土地增值税是对房地产企业收益影响较大的税种之一,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累进税率,税率从30%到60%,增值越多,税率越高。因此,房地产企业可以根据增值税的特点和相关优惠政策,合理进行税收筹划。根据土地增值税相关条例规定,对于增值率不超过20%的普通住宅,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房地产企业在对房屋进行定价时,要充分考虑相关的优惠政策,以提高企业利润作为目标。举例来说,A地产在2014年开发了一个项目,该项目列为普通住宅,共10000平方米,2015年5月完工,该房地产项目共发生的费用如下:取得地盘价款300万元,开发成本500万元,为了响应国家限制房价的政策,年末企业推出一批低价房源,管理层的初步定价策略有两个,方案一的定价策略是1300元/平方米,方案二的定价策略是1350元/平方米。如果采用方案一,企业应该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为72.8万元,扣除项目金额为1112.8万元,增值率为16.82%,由于为普通住宅,且低于20%的增值率,应该免征土地增值税。方案一的净利润为247.2万元。如果采用方案二,企业应该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为75.6万元,扣除项目金额为1115.6万元,增值率为21.01%,增值率高于20%,应交土地增值税为70.32万元,方案二的净利润为224.08万元,很显然,在这两个方案中,考虑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之后,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利润。其次,房地产企业可以利用利息扣除方法进行税收筹划。由于房地产企业利息支出的扣除方法有两种:一是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二是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该项目地价款和开发成本之和的10%直接扣除成本,其实际利息支出就不能扣除了。所以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方法进行税收筹划。当企业利息费用比较高时,可以通过提供金融机构证明,采用分摊利息的方式进行利息费用扣除;如果利息支出比较小时,则可将其计入开发成本一并扣除,这样也有利于降低企业土地增值额,进而减轻了土地增值税负担。
(三)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重点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合理的方法实现递延收入;二是对企业的成本、费用进行筹划,以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来说,企业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采用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等来实现。尤其对于房地产企业,其固定资产占企业总资产的比重很高,在适当的情况下,企业可根据发展,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进而提高当前的折旧额,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会随之减少,形成递延所得税。举例来说,某房地产企业有一套房屋,价值100万元,预计使用5年,净残值为零,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根据情况如果由三种可供选择方案,一是将折旧年限变为3年,二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三是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通过计算可知方案一不仅可以满足税务机关要求,还可以给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
(四)房产税的税收筹划
房产税的计税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按照房产原值一次性扣除一定比例之后按照余额的1.2%计征;另一种方法是从租计征,以房产租金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因此,房产税的税收筹划重点就是如何对房屋进行分配以及如何分解房地产的租金收入,以实现税收最小化。比如:某公司自行建造一座办公楼,价值400万元,将其全部对外出租,租金每年30万元,则该房地产企业应该缴纳的房产税为3.6万元,如果房地产企业在对外出租过程中,将水电费、物管费等分解开来,由物管公司收取客户水电费、物管费8万元,则企业的房产税为2.64万元,这样就可以节省0.96万元的房产税。
(五)其他税种的税收筹划
对于房地产企业,在进行房产交易过程中,还会涉及到印花税、契税等税种。对于印花税,计税依据是应税凭证记载金额或者应税凭证件数。且不同种类合同适用的税率一般存在很大的差异,比如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需要按照借款金额的0.005%缴纳印花税,而对于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则无需缴纳印花税,因此,适当情况下,房地产企业可通过企业之间借款来代替与银行的借款。房地产企业在转移土地以及房屋权属时还需要缴纳契税,关于契税税收筹划,一般企业可以将房屋的销售与相关设备销售分开进行,签订两份销售合同,这样可以分解收入,节约契税。
四、结论
随着房地产业务的快速发展,纳税筹划受到人多数房地产企业的普遍重视。所谓纳税筹划,是指通过刘一涉税业务进行策划,制作一整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目的。因此,纳税筹划不同于逃税、偷税,是企业一项重要的则务管理活动。本文卞要简单介绍有关环r节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筹划。
【关键词】
房地产:纳税。
一、房地产项目立项时利用代建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在房地产项目立项时利用代建方式进行税收筹,可获得较大的税收筹划空间。
这种方式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并向客户收取代建费用的行为。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收入,但始终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报酬,为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利用这种方式减轻税负,但前提是在开发之初确定最终用户,签订代建房合同,以此降低税负;同时,可以适当降低代建房地产的劳务费用,将节省的税款让利于客户,一方面得到其更大的配合,另一方面对降低房价也起到一定作用。
例:某房地产企业,商品房销售收入为4000万元,除营业税及附加之外的总扣除项目金额为3000万元。若该企业按正常的销售商品缴纳税金,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4000×5.5%=220(万元);增值额占扣除项目的比率为24.22%,应缴纳土地增值税234([4000-3000-220)×30%万元,实现利润546(4000-3000-220-234)万元。若企业采用代建房方式,取得劳务收入1200万元,应缴纳营业税60(1200×5%)万元,实现利润1140(1200-60)万元。可见,建房方式的转变将为企业增加收益594(1140-546)万元。
二、房地产项目建设中的税收筹划。
主要是通过增加扣除项目和利用相关借款利息进行的税收筹划。
1、通过增加扣除项目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税收筹划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的主要成本之一,而土地增值税在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情况下可以免征,企业可以通过增加扣除项目使得房地产的增值率不超过20%,从而享受免税待遇。
例:某房地产公司开发一栋普通标准住宅,房屋售价为20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费用为1600万元,增值额为400万元,增值率为400÷1600=25%。该房地产公司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400×30%=120万元,营业税2000×5%=10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00×10%=10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2000-1600-120-100-10=170万元。如果该房地产公司进行税收筹划,将该房屋进行简单装修,装修费用为500万元,房屋售价增加至2500万元。
则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项目增加至2100万元,增值额为400万元,增值率为400×2100=19%,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该地产公司需要缴纳营业税2500×5%=12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25×10%=12.5(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2500-2100-125-12.5=262.5(万元)。该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税收负担262.5-170=92.5(万元)。
2、相关借款利息的税收筹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项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主要指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
房地产项目开发完工之后的利息费用支出,如果购买房地产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利息费用所占比例较高,可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据实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利息费用很少,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对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有利。
三、房地产企业销售时应考虑的税收筹划。
若房地产经营企业通过设立独立销售公司负责房地产销售,这种分立使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空间很大。
例:某房地产公司销售的普通标准住宅,在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基本相同的前提下,可采用以下售价方式。①若以1500万元的价格售出,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200万元,增值率为25%,应纳120万元的土地增值税,净赚180万元。②以1400万元的价格售出,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200万元,增值率为16.67%,免征土地增值税,净赚200万元。③如果房地产公司设立独立房屋销售公司,那么房地产公司可以将住房以1400万元的售价卖给销售公司,而后由销售公司再以1500万元的价格卖出,当开发公司卖给销售公司时,由于其增值率为16.67%,免纳土地增值税。
当销售公司以1500万元售出时,营业税及附加合计:1500×5.5%=82.5(万元),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200+82.5=1282.5(万元),其增值率为16.96%,免纳土地增值税。从全局来看,销售时只增加营业税等税金1400×5.5%=77(万元),获利润1500-(1200+77)=223(万元),比筹划前增加223-180=43(万元)。
四、签订合同时考虑通过划定合理的收入项目进行筹划。
摘要房地产企业的经营具有投资大、周期长、高风险的特点,为了对房地产企业财务风险进行更有效的规避和控制,使企业实现更佳的经济效益,要强化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管理。本文就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相关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措施
税收筹划指的是,在遵循税法以及符合税法意图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人的经营、投资、筹划、分配等理财活动的筹划安排,尽可能的取得涉税收益,从而整体上实现纳税人最优的涉税财务管理活动。房地产企业的投资大、销售周期长、经营和投资风险大,税收种类较多,税务负担较重,运用税收筹划的手段,不但能有效减少企业涉税成本,还能提升房地产企业竞争力,促进其长期健康发展。
一、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重要性分析
(一)房地产企业纳税金额大、负债率高
房地产企业由于投资大、经营周期长、收益集中在后期,纳税金额巨大,因而节税潜力很大,通过有效的税收筹划能够减轻房地产企业税务负担。另外,房地产企业往往负债率较高,目前来看融资渠道又比较单一,因而通过税收筹划可以有效缓解资金压力。
(二)税收筹划是实现房地产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控制和降低纳税成本,是房地产企业降低经营成本,实现利润最后大化的有效途径之一。以往,由于房地产企业依法纳税意识十分单薄,出现了以偷税、漏水避税等手段降低纳税成本的现象,这一做法不但会受到相关法律的制裁,也严重影响了房地产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因而,为了通过合法途径降低税务成本,和维持房地产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进行科学的税收筹划是十分必要的。
二、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常见方法
(一)房地产企业营业税的筹划
由于营业税按所经营项目的流转次数收取税费,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一个项目的流转次数越多,需要缴纳的营业税也就相应较高,因而减少项目的流转次数便可显著减少所需缴纳的营业税。以往,通过合作建房来减少房地产企业项目流转次数这一方式较为常见,具体做法是:一)项目交易双方形成合营企业,风险共同承担,利润共同分享,这样的情况下,双方都不必缴纳营业税;二)交易双方通过交换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来实现合作建房,这种情况下,交易双方只需分别为无形资产的转让和房屋的销售缴纳营业税。
(二)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筹划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筹划有两种方法:一)结合建房方式进行税收筹划。首先,根据税法规定,代建房屋是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而合作建房建成后需要转让的,则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可见代建的方式可降低税务负担,具体的,房地产企业可将符合代建房条件的建房按照“服务业――业”的方式缴纳营业税而避免后期缴纳土地增值税;二)分散收入。常见的办法是将整个工程项目分解为多个小的工程,以及将某些项目从整个房地产工程中分离出来而达到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目的。
(三)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房地产企业可通过推迟确认时间的方式减小所得税应
缴金额,由于这种方法可将部分收入的纳税时间推迟到未来一年或几年之内,而货币具有时间价值,因而推迟确认时间可减轻企业税负。房地产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筹划时往往尤其注意临近年终的收入确认,因为这些交易更容易从时点上进行控制,例如当企业当年收入远远高于可扣除的项目时,可结合具体情况使预计下一年确认的收入符合当年确认条件;另外,还可通过对广告费用进行筹划的方式降低房地产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根据税法,房地产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低于销售收入15%的部分将被扣除,房地产企业经营中应注意这一准则而避免不必要的税务开支。
三、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要点
(一)依法纳税,合法筹划
房地产企业应提升其依法纳税的意识,增强相关税法知识,杜绝纳税中的违法行为,如偷税、漏税等。而是应该用合法的手段进行税收筹划,避免因违法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
(二)提升企业决策水平
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归根结底决定于企业领导的决策,决策水平的高低,和决策规范性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房地产企业的税负大小,因而要提升税收筹划水平,减少企业税务负担,就要首先提升房地产企业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房地产企业决策者应从企业战略的角度,作出前瞻性的企业决策,从根本上降低企业税负,而不是单纯用技术性和补漏性的措施来进行税收筹划。
(三)强调企业价值最大化
对于单个的工程项目来说,房地产企业最终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对于房地产企业的长期经营来说,房地产企业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企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以获得更佳的经济效益,可见税负最小化并不是房地产企业的最终目标,因而房地产企业的一切税收筹划手段都不应与房地产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以及长期发展的需要相矛盾。
四、总结
由于房地产企业面临着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只有合理控制经营成本才能提升自身竞争力,税收筹划是降低企业税务成本的有效措施,因而房地产企业应在充分认识税收筹划重要性的前提下,通过合法手段来降低企业税务负担,提升企业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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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立足国家税收政策、法规规定的范围,在生产经营中对税法提供的一切优惠条件充分加以利用,事先安排和筹划各种活动,以促进不必要纳税支出的尽可能减少及税后利润最大化实现的一种经营管理活动。作为市场经济发展必然结果,在我国经济改革与发展过程,对税收筹划的步调具有一致性要求。随着房地产企业在我国第三产业中比重的日益增加,在经济不断发展中我国也为房地产企业创造了一系列进行税收筹划的条件。基于这些有利条件,在税收筹划上我国房地产企业取得了一系列成就。新会计准则从2007年1月1日实施后,房地产企业税收环境随之发生变化,税收筹划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在新会计准则环境下如何做好税收筹划,是房地产企业目前必须面对的问题。
一、新会计准则环境下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受到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创新性地实现了会计信息化,且具有比旧有会计准确更加明确的使用范围与财务报告目标。在新会计准则环境下,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主要受三方面内容影响:第一方面为存货计价方法,第二方面为投资性房地产,第三方面为固定资产计量。在新会计准则中,房地产企业存货计价方法一改后进先出法,新的加权平均法和先进先出法会导致房地产企业在毛利上出现一定程度的波动,若房产企业缺乏正确应对方法将会增加其企业的税负;房地产企业在建设周期上较长,其当期损益也会受到存货计价方法变化的直接影响。新会计准则规定,关于投资性房地产如采用公允价值这一计量方式,就不能再实施摊销或计提折旧,而这一规定也会促使企业税负有所增加。在固定资产计量方面,新会计准则也确定了新的规定,新规定对房地产企业涉税状况具有直接影响。此外,新会计准则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方面所作出的新规定,使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公允价值来实施税收筹划,促进了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空间的扩展,将会较大程度地影响到房企负债和资产计量,进而影响到房地产损益计算。针对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新会计准具有较多的限制,会影响房企税收筹划使其对当前的操作手段与方式作出相应地调整,而这些将给我国房企纳税额度计算带来直接性影响。
二、新会计准则环境下房地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对策
房地产企业主要收入来源为不动产销售,关于企业销售收入在新会计准则中确认要求相对比较严格。为了规避或者最小化负面影响,房地产企业应在销售收入方面加强税收筹划。立足目前房地产销售情况来看,在销售过程中要求客户对房款一次性付清难度较大,所以房地产销售中以分期付款为重要策略。根据此种情况,房地产企业为遵循新会计准则中对收入严格确认原则,可以与客户做好收款时期约定,让客户分次对收入进行确定,使相应的成本得以结转,在此基础上收入确认时间便可以被延迟,从而实现对纳税的延迟。房企在处理预售房款时,也可对此种方式加以采用。这样一来,房地产企业开发过程中资金紧张问题不仅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缓解,同时可以在不违反新会计准则规定下延缓纳税时间。
其次,房地产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为了对资金不足的问题进行化解,在销售中房企还会对预收房款形式加以采取。在会计准则中,房地产企业预收房款销售相应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在向客户收取预收款的当天就会产生。不过,当房产企业收到的款项并非直接的营业款,而是在业务方面与其发生往来的单位所给予的归还借款,在新会计准则中房地产企业当天无营业税纳税义务。针对这一情况,房地产企业应对预售房款的税收筹划进行加强,归还借款的点充分利用。房地产企业可与顾客协商,签订一定的协议,将房产预售款在协议中转变为与房企相关的垫付款,从而在遵守新会计准则的同时有效推迟营业税纳税义务确认时间。
新会计准则的和实施,对我国房地产行业税收筹划的影响显而易见。房地产企业应立足新会计准则影响,积极做好对房地产的税收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