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2 11:33:5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火灾事故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近日,省政府批复同意了该起事故的调查报告,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违法搭建、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事故调查和处理情况公开如下:
一、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荣健市场B区A栋A56号商铺西南角上方的自制冷藏室空气冷却器电源线路短路引燃商铺内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间接原因。
1.荣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安全意识淡薄。荣健公司作为荣健市场建设、经营和管理单位,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了自身经济利益而无视消防安全;法定代表人许日送在事故发生后,未能组织员工进行有效疏散和初起火灾扑救,反而擅自驾车离开现场逃往外地。
(2)违法建设经营荣健市场。荣健公司在荣健市场建设过程中未办理国土规划相关用地审批、报建手续,未经公安消防部门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以及开业前安全检查;违规搭建大量铁皮棚房,顶棚彩钢板大量使用聚氨酯泡沫,内部没有承重墙体和防火分隔,整体互相连通,导致燃烧时释放出大量有毒浓烟并迅速扩散,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3)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荣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安全管理人员不明确;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不彻底,未能及时消除违规住人、用电隐患及消防设施不完善等事故隐患。
(4)用电安全管理混乱。荣健公司雇请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违规布设电气线路,导致荣健市场存在室外路边低压电缆头制作不规范、敷设高度严重不足,且没有任何防护措施;整体配电干线、入户线敷设方式不符合规范要求;通讯电路与强电线路未分开敷设;电缆线任意接驳、浮拉、拖地、多线缠绕;电源线路绝缘破损、老化未及时进行更换;插座回路未独立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保护接地线采用缠绕及钩挂方式等大量用电安全隐患。
(5)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和应急管理不到位。荣健公司从未组织荣健市场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用电及消防方面的培训;未按规范要求建设市场消防设施,未安装火灾紧急报警装置,商铺未设置紧急疏散出口,造成人员未能及时逃生。尤其是违规将荣健市场内消防栓锁闭,消防水管网总阀未调至最大状态,导致火灾发生后无法及时扑救初期火灾。
2.A56号秦晋果业商铺经营户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
(1)消防安全意识淡薄。A56号商户未履行租赁合同和防火责任书,擅自改变商铺结构,大量使用彩钢板、木材等材料违规搭建阁楼,大量使用聚氨酯泡沫板保温隔热。未对存在的消防隐患进行排查整改消除,尤其是在周边商铺经常性地存在电线开关跳闸的情况下,没有引起警醒,及时整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2)存在三合一问题。A56号商户无视消防法律法规要求,将经营、储存和居住场所合为一体,未采取有效防火分隔和消防安全技防措施。尤其是在相关监管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和违规住人专项整治后仍拒不拆除和迁出。
(3)违规安装自制冷藏室和配电线路。A56号商户用电安全意识淡薄;聘请无相关资质资格的人员使用铁皮层、聚氨酯泡沫保温层、压缩机、冷凝剂等设备、材料违规自制冷藏室;配电线路使用不阻燃管穿管,线路乱拉乱接;在自制冷藏室及电源线附近堆放可燃物及杂物或可能导致电源线发生机械损伤的物品;未规范安装漏电保护。
3.黄家威违法组装销售自制冷藏室。
黄家威违法组装自制冷藏室卖给A56商铺使用,并负责电线连接工作。经查,该自制冷藏室是一个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和无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因素。
4.深圳市公明根竹园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根竹园公司)出租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
根竹园公司违法将未办理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手续、没有消防许可手续的土地及上盖建筑物出租给荣健公司建设经营市场。同时,根竹园公司未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和《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相关规定,对荣健公司擅自建设铁皮棚房行为实施有效监督,也未督促承租方及时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和向有关部门报告,未履行出租场所消防安全责任。
5.公安消防部门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不力。
(2)2011年1月以后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公明派出所负责辖区(含荣健市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在发现荣健市场未取得消防许可而擅自营业的情况下,未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未能有效制止该市场消防违法行为和消除该市场长期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工作严重失职。
(3)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负责辖区消防监督检查的业务指导,对公明派出所业务指导不力,未能督促其严格依法实施监管、消除辖区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
(4)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负责辖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工作,对公明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疏于监管。
6.土地监察及规划国土部门对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监管不力、指导督促不力。
(1)公明街道办事处执法队对荣健市场内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制止不力、查处拆除不力,对荣健市场内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规模不断扩大问题失管失控,工作严重失职。
(2)光明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未认真履行辖区内规划地违法行为的日常督查职责,对荣健市场内长期存在的违建问题失察;对查违中队及公明办事处执法队开展市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巡查检查和查处整改工作指导、督促不力。
(3)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光明管理局未能正确履行职责,违规为荣健市场违法占用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部分国有未出让土地补办了临时用地手续。
7.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把关不严。
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为荣健市场违法占用辖区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国有未出让土地违法建设补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存在审核把关不严问题。
8.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对荣健公司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监管不力。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对于荣健公司擅自在其登记注册的住所外违法建设大面积铁皮棚房用于经营行为监管不力,日常巡查流于形式。
9.根竹园社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力。
根竹园社区片面强调增加社区收入而忽视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未能严格督促辖区内市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责任;个别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收受荣健公司老板许日送的巨额贿赂,为该公司违法建设等行为提供便利。
【关键词】火灾事故;火灾调查;实践运用
0 引言
火灾事故调查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与其他消防工作具有同样重要的地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行政机构依法行政改革不断深入,依法治国理念得到提升,公民法制意识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的意识不断增强,火灾事故调查结果直接关系着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所以火灾调查人员只有加强对火灾调查工作的学习和实践,才能处理好各类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
1 《规定》修改内容的解析
《规定》于2009年5月1日施行后,三年多来由于火灾形势发生了变化,火灾事故调查的内容和程序并不完善,需要进一步规范,2012年公安部对《规定》的19个条文、37处内容进行了调整,主要涉及以下三个部分:
1.1 修改了火灾事故的管辖分工
将总队、支队“负责调查”的表述修改为“负责组织调查”,这样就解决了涉及“两案”的火灾事故与检察院、法院管辖分工的衔接问题,以便在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移送同级检察院。由总队、支队牵头组织调查火灾事故,可以充分调动专业技术力量,保证火灾调查质量,可由属地消防机构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将第6条第2款修改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3人以上的,重伤20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20人以上的,受灾50户以上的火灾事故,直辖市的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他火灾事故。”这样更加有利于发挥支队在火灾事故调查中的作用,解决了直辖市总队工作量太大,力不从心的问题。
1.2 修改了火灾事故成因认定的规定
不再把灾害成因分析作为火灾事故认定结论,分析灾害成因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了汲取火灾事故教训,从建筑防火、公共消防设施、灭火救援技战术、消防装备、法规标准、单位管理、人在火场中的行为等多个层面分析引发火灾以及造成火灾蔓延失控的原因,查找火灾暴露出在防火、灭火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避免同类火灾发生的对策措施而开展的一项业务工作,不应作为火灾认定的结论。
1.3 修改了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程序的规定
新《规定》第35条第1款中规定“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这里主要体现了便民服务措施,按照执法为民的要求,本着方便群众、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修改了原条款。新《规定》第40条第3款规定“复核以一次为限。当事人对原认定机构重新做出的火灾事故认定,可以按照本规定第35条的规定申请复核。”这里增加了一条救济途径,也是一种内部监督纠错的手段,更加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原认定机构不作为、乱作为而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也明确了对于“复核机构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或者直接做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的”情形,复核机构收到复核申请时,是不予受理的。
2 对运用新《规定》时的几点建议
2.1 要正确认识火灾事故认定结论的法律地位
新修订的《消防法》第51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一定要明确,一是,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在审理案件中要接受司法机关的严格审查,使以往的复议救济转变为现在的司法救济。火灾事故认定书在证明火灾原因的问题上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并不是不可的,只要当事人对证据有异议,就可以通过证据的司法审查途径加以解决,火灾当事人如果通过相反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并被人民法院采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力是要低于法院判决生效所确认的事实。二是,火灾事故调查中,调查人员要树立强烈的程序意识、证据意识,重视火灾痕迹的提取和检验;《规定》和《火灾现场勘验规则》(GA839-2009)对火灾现场勘验中与火灾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表面等进行勘查、验证、检验、鉴别和提取物证的活动有全面的规范,调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火灾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访问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做出的火灾事故认定结论。虽然司法机关对火灾事故调查和分析上不具有专业上的优势,但会对火灾事故调查行为在程序上作重点审查;如在询问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技术鉴定和模拟实验等工作时,是否遵守了相关程序规定,是否保障了当事人获得救济的权利,以及是否贯彻了其他一些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
2.2 排除法在起火原因认定中的运用
新《规定》肯定了当起火原因无法查清时,运用排除法进行认定是科学的。实际工作中,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导致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也是客观存在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调查中无可作为,只要在确定起火部位和起火点后,将起火部位或起火点内所有能引起火灾的起火源依次排列,然后用所调查到的证据逐个进行判定,有足够证据将否定的排除掉,就可以尽可能将起火原因范围缩小。这恰恰体现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用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竭尽全力的精神探求起火原因的积极态度。根据公安部消防局颁布的《火灾原因认定暂行规则》(公消[2011]43号)第10条第1项中规定:“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写明有证据能够排除的起火原因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不应多于两个,不得做出起火原因不明的认定”。火灾事故认定书中对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在数量上做了要求,不得多于两个。
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中是否包括放火呢?新《规定》第10条中规定;“具有放火嫌疑的火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通知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参加调查;涉嫌放火罪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根据以上规定,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要么排除放火嫌疑,要么认定为放火,进行立案侦查;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在不能排除放火嫌疑之前,消防机构就不能单方面将放火作为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火灾原因认定暂行规则》(公消[2011]43号)第7条第2款规定:“经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审查排除放火嫌疑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结合火灾调查情况,做出放火嫌疑以外的起火原因认定。”应该说,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中是不包括放火的。
2.3 没有“灾害成因”认定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在处理火灾事故上的缺陷。
火灾原因应包括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两部分,其中灾害成因的认定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惩治火灾违法行为起重要作用。火灾事故调查的专业性很强,由于消防违法行为的确定比较复杂,行外人员难以判断与火灾事实有关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违法行为,而且更难判断这些违法行为在火灾事故中起的作用大小;火灾当事人或律师要想拿到比消防机构更权威的认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是有些困难的,这样就感觉到起火原因及与火灾蔓延、损失扩大有关的违法事实没有表述清楚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使其真正成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就显的很不完整。这就要求消防机构作为火灾事故调查的专业机关,应当向社会提供专业观点,可以有条件允许当事人查阅、复制、摘录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检验、鉴定意见,来弥补这一不足;同时要逐步推进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较大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和调查报告的公开比例,以满足当事人和公众的知情权。
2.4 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和协调
人民法院在审理火灾事故案件中,以火灾事故认定书为依据,对案件事实做出一个判断,这实际上至少包含着两次判断过程。第一次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认定,第二次是人民法院的认定。如果由于信息不畅,人民法院采信了第一次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二审法院仍采信第一次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复核机构直接做出的火灾事故复核认定或者责令原认定机构重新做出火灾事故认定,其意义就不大。复核一次为限,消防机构应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作,尽量完成公安消防机构内部救济途径,实现内部纠错,然后再进行司法救济和审查,以节约司法成本和效率。
【参考文献】
[1]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Z].2012.
2020年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x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从思想上、组织上、物质上做好有效处置我x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充分准备,提高应对火灾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x省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xx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x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跨乡镇或超出事发地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重大火灾事故。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处置火灾事故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贯彻“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始终把抢救遇险人员生命和保证灭火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放在整个灭火救援行动的首要位置,最大限度地降低火灾危害。
(2)快速反应,协同作战。火灾发生后,各乡镇、各部门要快速响应,在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任务分工统一行动、密切协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快速高效地处置火灾事故。
(3)提前准备,强化配合。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任务分工,提前做好各项灭火救援应对准备。在x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定期开展多部门参与的联合实战演练,提高协调配合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1指挥部
x政府成立x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x政府分管副x长担任,副总指挥由x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和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担任,成员由x公安局、宣传部、发改局、财政局、安监局、住建局、卫计局、交通运输局、武警中队、公安消防大队、环保局、人防办、气象局、供电局、农电局、通讯公司及各乡镇政府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1名,联络员由各单位职能处室负责人担任。
x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x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x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兼任。
2.1.2x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x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制定总体决策和战斗行动方案,作战指令,统一调度各方灭火救援力量实施灭火救援行动。
(2)及时掌握火场变化情况,提出响应措施,适时调整作战方案和调配灭火救援力量。
(3)征用、调用社会资源用于灭火救援行动。
(4)组织有关乡镇政府、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人员和消防部门人员收集火灾事故相关信息。
(5)及时向x政府和公安局报告火灾事故及灭火救援情况,并向社会灾害信息和救援行动进程。
(6)及时开展火灾事故原因调查认定工作。
(7)负责善后工作。
2.2成员单位职责
(1)x公安局负责指挥火灾发生地公安部门做好现场警戒、人员疏散、现场秩序维护、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现场危险情况检测、人员搜救及火灾事故原因调查等工作,并根据火灾事故处置需要,实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为灭火救援创造有利条件。
(2)x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协调、联络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收集、分析火灾事故信息,组织指挥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和其他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牵头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完成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x武警中队根据灭火应急救援任务需要,组织武警官兵参加灭火救援工作,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火灾事故现场秩序。
(4)x安监局负责协调相关专家对易燃易爆等场所发生的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和涉及生产安全的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配合或按照x政府授权,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特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一、应急救援的方式和原则。
山林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的方针:迅速及时地扑灭山林火灾,尽可能减少火灾损失,避免人员重伤和死亡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
山林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基本原则:快速反应,及时补救,协同配合,科学指挥,重点保护,严防人员重伤和死亡。
二、应急救援的范围。
本预案适用四方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山林火灾事故:
(一)北岭山、嘉定山、水清沟东山等主要山头公园发生的山林火灾。
(二)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安全的山林火灾。
(三)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损失的山林火灾。
(四)四方区与周边行政区交界地发生的山林火灾。
(五)山林火灾持续时间较长、过火面积超过2公顷的山林火灾。
(六)其它需要救援的山林火灾。
根据我区山林资源分布情况,全区划分二级火险区。
一级火险区:北岭山、嘉定山;水办:水清沟东山、孤山;河办:双山、大山。
二级火险区:除一级火险区外的所有市区山林,铁路、主干道、旅游干线、高速公路和河流两侧林带。
本预案山林火灾应急救援的范围针对一级火险区。
三、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设立四方区山林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山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山林防火指挥部副总指挥和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建管局、区城维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有区安监局和区政府山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区政府山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全区重大山林火灾的扑救组织指挥和事故善后处理等工作。
指挥部下设9个工作小组。
1、办公室(综合协调组)。指挥部办公室承办指挥部交办的事宜,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现场办公室和区政府山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现场办公室主要由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负责掌握火场动态、制定扑火方案、部署扑火兵力。区政府山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建管局,与前线指挥部建立起有效的通信联系,保证信息传递畅通,及时传达上级领导的指示,上报火情报告,同时根据指挥部的命令,联系调动扑火兵力。
2、扑火指挥组。由区建管局牵头,会同四方消防大队和驻区部队,组织山林扑火专业队,四方消防大队和驻区部队和群众扑火预备队,根据指挥部的指令,具体负责扑火和救援方案的实施,及时向指挥部汇报火场情况。
3、物资供应组。由区发改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四方交警大队和、行政执法局和火灾发生地办事处、城维公司,协调扑火人员和扑火物资的快速运输,组织供应扑火物资、扑火人员的食品、饮用水。
4、警戒保卫组。由公安四方分局牵头,会同区民政局和火灾发生地区办事处、城维公司,根据指挥部的命令,及时疏散、撤离火灾现场周围群众,维护现场和周边的治安秩序及道路交通秩序。
5、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局负责,根据现场人员的伤亡情况,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及时对受伤人员实施救护。
6、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建管局和各新闻单位组成,负责火灾事故的宣传报道工作。
7、善后处理组。以山林火灾事故发生街道办事处牵头,区民政局以及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伤亡家属的安抚、抚恤和损失补偿等善后适宜。
8、火灾调查组。由公安四方分局牵头,区建管局及火灾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城维总公司参加,负责对起火原因和火灾损失调查。
四、应急救援队伍及演练。
(一)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共分三个梯队,山林扑火专业队,四方消防大队和驻区部队,群众扑火预备队。
1、第一梯队,由街道办事处、城维总公司的山林扑火专业队组成。队员数量按每千亩山林1人的标准配备。扑火专业队要配备必要灭火、交通和通讯工具,风力灭火机要达到每千亩山林2台的标准。要建立一只10人以上的山林扑火专业队伍。山林扑火专业队由区山林防火指挥部直接指挥。
2、第二梯队,由四方消防大队和驻区部队组成。四方消防大队和驻区部队在防火期内要指定专人负责山林火灾事故的救援,要分别成立一直200人和100人的山林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并装备必要的救援设备,以应对突发性山林火灾,并将编组情况报告区政府山林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由指挥部作为扑救火灾的应急队伍统一指挥。
3、第三梯队,由群众扑火预备队组成。一级火险所在街道办事处、城维总公司和其他万亩以上山林的林场,在防火期内必须组建一支100人以上的群众扑火预备队,作为扑救山林火灾的第三梯队,以应对突发性山林火灾。
(二)扑火演练。各个山林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梯队,每年要定期组织扑火救援演练和自救自防训练。各山林扑火专业队,每年放火期到来以前,必须进行1次集中培训和实战演戏;四方消防大队和驻区部队要把扑救山林火灾作为平时训练的课目之一,每年防火期内,进行必要的防火训练,熟悉掌握扑火机具的使用方法以及扑救山林火灾的一般常识;群众扑火预备队,每年防火期内,要进行必要的防火训练,熟悉掌握扑救山林火灾的一般常识。
五、应急求援物资和通信联络
(一)区城维总公司负责,配备风力灭火机5台,铁锨100把,扫帚100把;水清沟办事处风力灭火机3台,铁锨20把,扫帚20把;河西办事处风力灭火机3台,铁锨20把,扫帚20把。各级山林防火物资储备库都要由专人负责,定期检查装备,保证现役设施完好率达到100%。
(二)四方消防大队和驻区部队紧急出动人员时,所需扑火工具由区和火灾发生地的区山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决,交通、通讯、救援设备和防护设备自行解决。
(三)区发改局负责扑火人员所需食品和饮用水供应,保证500人1天的食用和饮用量。
(四)区财政局根据建管局提出的资金需求及有关损耗物资补充,负责筹集扑火所需的资金。
(五)区山林防火指挥部积极协调,确保救援现场的通讯畅通。办事处、城维总公司要组建山林防火无线通讯网,在扑救山林火灾时,保证实施全方位不间断通信联络。
六、山林火灾事故报告
山林火灾发生后,火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城维总公司干部职工应立即组织扑火预备队和山林扑火专业队进行扑救,同时向区政府山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区政府山林防火指挥部就近组织山林扑火队伍进行支援,同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值班室等有关部门,并根据火势发展情况,向市政府山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七、山林火灾事故应急救援
山林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凡在本区范围内发生的山林火灾,按行政区域,由有关街道办事处、城维公司山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扑救。发生重大山林火灾事故,区山林火灾事故应及救援指挥部,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有关地方和部门对山林火灾特大事故实施救援。
(一)区山林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根据火灾情况和应急救援的需要,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如总指挥外出,按照副总指挥的排序,由副总指挥临时代行总指挥的职责。一旦启动本预案,立即按本预案开展工作。
一、当前火灾调查工作现状
(一)对火灾调查认识不清,重视不够
1、领导认识不高,重视不够。其一:大部分支、大队领导干部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高,只注重防火和灭火,火灾调查多是应付了事。其二:人员分配使用把关不严,非火调干部安排火调工作,或者把火灾调查专业的人员安排到非火灾调查岗位,本末倒置,学非所用。其三:许多领导对现有的火灾调查干部只重使用,不注重培养,任其自由发展。
2、参加火灾调查人员对火灾事故调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大多数消防人员偏重消防监督检查、建筑消防审核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而忽视火灾事故原因调查,处理火灾事故不求科学性、法律性,草草了事,更有甚者只求老百姓不闹事、不上访、不找消防部门麻烦即可。
(二)制度上的缺陷,缺乏专业性的人才
1、火灾事故调查警力量少质差,难胜任当前工作需要
主要由于警力不足,导致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大多是身兼数职,加之火灾调查工作的性质和现役体制关系,客观上造成高素质人才、骨干流失,火灾事故调查队伍整体现状是入不敷出,青黄不接,现在人们文化素质较高、法律意识增强,经常出现火灾原因重新认定或上访事件,凭目前火调队伍的实力,根本无法完成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2、缺少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专业队伍
公安消防机构中正式接受过火灾事故调查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极少,从事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人员素质也参差不齐,直接造成火灾原因认定时证据不充分、法律依据不足等现实问题;同时,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法律责任越来越大,这也是重新认定和上访事件增多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缺少专门部门和专业人员,造成火灾原因认定结论,质量不高,经不起认真推敲,甚至就查不出原因。
3、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体制上存在缺陷
目前消防部队只有总队级有专门从事火灾调查的工程师,大多数支、大队根本没有专门的火灾事故原因调查部门和人员编制,同时更缺乏对火灾调查人员的培养、进修系统,从而使火灾调查工作跟不上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火灾调查人员缺乏业务学习培训,素质不高,能力不强,造成火灾原因定性不准
1、上面不培训,下面不学习,很多同志往往凭经验和主观意识办事,对火灾事故原因只停留在表面,不能深入细致的开展调查。
2、火灾调查过程中,执法不严格、不规范,只注重实体、忽视程序,轻信当事人的申报材料,不注重实际证据的收集、检测、鉴定。
3、调查取证不全,尤其是对火灾损失小或自认为不会发生民事纠纷的火灾事故,既没能及时保护现场,也没迅速组织现场勘查、调查访问,提取证据,火灾原因的定性随意,甚至就是乱编。
4、火灾调查人员对火灾不熟悉、掌握资料不全
大多数情况下火灾调查人员在火灾发生时根本没到达火灾现场,根本不了解火灾的扑救过程,并且大部分火灾在扑救时已经将现场破坏,调查人员掌握不到全面的资料。
(四)火灾调查工作科技含量少
近几年虽然各支、大队都配置了一些火灾调查设备,但利用少,火灾调查依然停留在眼看、手摸、鼻闻的经验阶段,很少使用设备进行调查,基本没有鉴定过程,致使原因认定缺少科学依据和技术鉴定,往往难以令人信服。
(五)火灾事故调查法律法规不统一、不健全
与消防相关的法律只有一部《消防法》,作为消防法律体系的母法,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是1999年公安部第37号令的,只是部门性的规章,在每个地方的实施都各有千秋,早已不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因此出现了一些法律法规上的空白,在实际火灾认定过程中,缺乏可参照的标准,存在自由裁量问题,对责任人责任的划分就不
明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二、加强火灾调查工作的措施与对策
1、提高火灾事故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火灾事故原因调查工作直接关系着社会稳定和政府形象,同时也检验着消防法制建设和公安消防部门的执法水平,火灾事故调查不仅有利于总结和认识火灾规律,而且有利于总结火灾预防工作和灭火战斗的成败得失,对于开展防消结合,提高消防队伍战斗力和火灾防控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不论是领导还是从事火灾调查人员都要从消防工作的全局出发,正确认识火灾事故原因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从提高消防执法水平和灭火救援战斗力,推进消防工作整体发展,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忠实履行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的高度上,进一步推动火灾事故原因调查工作的深化改革和快速发展。
2、加强机构建设,完善工作机制
建立一支以总队为中心,支队为骨干,大队为成员的火灾事故调查队伍,总队在防火部下设火灾事故调查处,支队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科,县级消防大队设立专职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建立健全专门机构,从而构筑起火灾事故调查的网络体系。具体的工作中,一般火灾以专职火调员为主;重大火灾以支队火灾事故调查科为主,大队协助调查办理;特大火灾的调查由总队为主,支、大队协助进行。同时为保证火灾调查干部相对稳定,专职人员只能在本职岗位内调动,有了新的专职人员后才能从事其他工作。
3、加强火灾调查人员业务培训,增强人才储备。
总队举办专业培训班或输送到相关院校进修,定期对火灾调查人员进行系统的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为火灾调查工作奠定坚实基础。同时要加强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对遇到重特大或者火场复杂难以调查的火灾事故,可由总队组成调查组,进行火灾事故认定,成功的典型的火灾事故调查案例,可通过视频会议系统,由参与调查人员讲解,组织全总队的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学习,相互交流经验,共同提高,切实增强所有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分析能力。
火灾调查人员自身应不断加强本职业务学习,研究不同类型火灾事故的特点,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相关知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勤于思考、分析,加强科技装备的应用,不断提高火灾调查工作科学性和权威性。
4、加强装备建设,提高火灾事故调查的科技含量
现代的建筑机构越来越复杂,装饰材料多式多样,增加了火灾事故调查的难度,加强装备建设,依靠高科技产品来鉴定火灾原因,是火灾调查工作发展的一大趋势。各级消防部门必须加大火灾调查装备的投入和使用,同时必须注重技术人才的培训,相关人员必须能熟练准确的使用技术装备,以提高火灾调查工作中的科技含量。
5、加强中队灭火人员火灾事故调查意识
火灾原因认定必须有充足的证据,在进行火灾扑救时很容易将证据破坏,灭火人员在了解和掌握一定的火灾原因和现场勘查的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对于有证明作用的物质或痕迹,必须妥善的保护。在火情侦查时,就应注意发现和保护起火部位和起火点及燃烧蔓延痕迹,及时发现不寻常的现象和控制可疑人员。在进行灭火、破拆等过程中,指挥员要注意观察火势燃烧和蔓延状况,及时调整灭火战术,保护现场。
6、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现有的相关规章制度。
目前公安部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实施已有九年多了,在当今经济高速发展,社会日新月异的背景下,在具体操作方面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形势需要,程序要更细致,内容要更详细,必须完善现有的规章制度,为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正确认定火灾原因,区分火灾事故责任提供有利的法律依据;特别是火灾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只能借用《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并没有其针对性的法律,因此对于一些违法行为制定不出合理的处罚,火灾事故责任人有法律空子可钻,不利于责任人吸取火灾教训,整改火灾隐患。现在的火灾调查行政参与过多,体现不出公平、公正原则,应当把火灾调查直接与行政处罚、民事自由处理相结合,对于应该承担行政责任的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属于民事范围的,责任划分后则由当事人自由处理。
笔者小记:
随着社会的发展,火灾的频发,火灾调查这项工作到了刻不容缓、必改不可的地步,也经常看到很多相关的调研文章,研究、分析当前的火灾调查工作及发展方向,
但是改革和落实却未见到多少。局部失衡,必将导致全局崩溃,只希望领导能重视此项工作,使我们消防的各项工作能均衡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公安消防监督员业务培训教材《火灾事故调查》公安部消防局编,1998年11月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
[2]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999.3.2.
为防范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程序,明确各所辖管理所、机关各科室在应急管理体系中的职责,及时、高效、有序的组织实施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火灾事故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所管辖路段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的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指导思想
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基本原则,明确各管理所、机关各部门的应急管理、救援职责,强化抢救意识和大局观念,统一指挥,明确分工,各尽其责,保证救援工作安全高效、快速有序的进行。事件处理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以人员疏散为先,人员抢救为主,其次减少设备、财务损失,再次考虑障碍排除,维持交通秩序、车辆疏散及改道分流。
三、适用范围
1.适用于在所管辖路段内发生的突发性火灾事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2.适用于因自燃等情况发生的车辆燃烧事故,牵扯人员疏散等情况的。
四、成立安全消防应急救援小组
组 长:分公司经理
副组长:党委副书记、分公司副经理
成 员:分公司各科室、管理所负责人
值班电话:xxxxxx
五、应急响应
(一)所辖各管理所监控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受理各类突发性事件的报警,详细了解突发性事件的发生时间、事故地点、车辆类型、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人员伤亡等简要情况并认真做好接警记录,对接警后的处置情况也应认真作好记录。
(二)值班监控员在了解事故现场的具置及性质后,及时通知值班领导、驻地交警及路政值班人员赶赴火灾现场。
如火灾事故严重、人员伤亡较多时,救援应急小组在报请上级单位同意后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安监局报告,请求政府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三)值班领导与路政巡查人员迅速赶赴火灾现场,在火灾现场及时设置警示标志、警示牌,规范放置救援车辆,划定警戒区,查明现场情况(包括死伤人数、载货种类、损失情况)及时上报,在确认火灾现场无安全隐患的前提下,尽快组织实施救援,减少损失。
(四)应急救援小组迅速组织,实施应急方案、组织救援。
(五)因高速公路离市区较远,119火警赶赴火灾现场需要一定时间,路政人员须第一时间着标志服装,携带所需消防器材第一时间赶赴火灾现场。值班领导现场指挥、调配人员对事故现场实施隔离封闭,对因事故而滞留的车辆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疏导分流。
(六)火灾事故现场须确保与监控中心信息畅通,及时向监控中心汇报事故现场情况,监控中心可采取可变情况板、收费站预警等方式向过往司乘告知事故情况,引导司乘绕行其他路段,避免因火灾而再次发生恶性事故。
六、应急结束
然而,在1993年8月5日,深圳市清水河化学危险品仓库也发生过一起特大爆炸火灾事故。危化品仓库爆炸每次都伤亡巨大,却不断发生,值得深刻反思。
本文刊登原劳动部向国务院请示报告以及选登《深圳市清水河化学危险品仓库“8・5”特大爆炸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以期还原事故过程,反思危化品仓库安全管理及监督工作。
关于“8・5”特大爆炸火灾事故调查结论的请示
国务院:
1993年8月5日,深圳市清水河地区化学危险品仓库发生特大爆炸火灾事故,截止到8月12日,这次事故已死亡15人,仍有101人住院治疗,其中重伤员25人。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亿元。这是一起特别重大事故。劳动部根据国务院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组织专家组从8月8日起对事故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结论报告如下:
一、事故原因
干杂仓库被违章改作化学危险品仓库及仓内化学危险品存放严重违章,是造成“8・5”特大爆炸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干杂仓库4号仓内混存氧化剂与还原剂,发生接触发热燃烧,是“8・5”特大爆炸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8・5”特大爆炸火灾事故是一起严重的责任事故。
三、事故责任
(一)深圳市政府应负的责任
1.深圳市政府作为地方综合管理机构,对清水河仓库区的总体布局未按国家有关安全规定进行审查,使易燃、易爆、剧毒、牲畜和食物仓库以及液化石油气储罐等设施,集中设置在与居民点和交通道路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区域,埋下了严重威胁深圳市安全的重大隐患。
2.未按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法规、条例规定严格审查,就批准成立“深圳市安贸危险品储运公司”。
3.对公安部门如何防止火灾火险工作方面督促检查很不得力。
4.深圳市缺水长期未得到解决。这次“8・5”特大爆炸火灾事故,由于消防无水,失去火灾初期灭火机会。
(二)深圳市公安局应负的责任
1.深圳市公安局作为民用爆炸物品发放许可证的政府主管部门,未按国家法规、条例规定严格审查,就给“安贸危险品储运公司”发放《广东省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剧毒物品储存许可证》《深圳市爆炸品、危险品接卸中转许可证》,使该公司在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下,经营民用爆炸物品合法化。
2.对清六平仓严重火灾隐患,深圳市公安局消防部门已于1991年2月13日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其内容为:“储存爆炸危险物品的仓库应立即停止使用,储存的爆炸性危险物品应在2月20日前搬出,否则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但此后再未进行任何督促整改和安全检查,致使重大隐患未能消除而发生事故。
(三)安贸危险品储运公司应负的责任
1.成立危险品公司的可行性报告,违反了国家有关的法规、条例,不真实反映情况,把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干杂货平仓,说成是符合安全规定的危险物品仓库。
2.接到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按照通知的要求整改,既不请示,也不报告,未将重大隐患消除,以致酿成爆炸事故。
3.仓库管理混乱,不按审批存放的危险品种类规定,严重混存各类化学危险品,导致直接发生火灾,引起爆炸。
四、建议
(一)为进一步查清这次事故有关人员的责任,建议立即由监察部牵头,广东省有关部门参加,高检院提前派人介入立案审查,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二)鉴于对专家组的调查结论已取得一致认识,为了正确引导新闻媒介,建议由深圳市政府向市有关部门传达“8・5”事故调查结论。
(三)为吸取“8・5”事故的经验教训,建议由国务院召开一次全国电话会议,提出要求,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当否,请批示。
劳动部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深圳市清水河化学危险品仓库
“8・5”特大爆炸火灾事故
事故发生发展过程
据调查,出事单位是中国对外贸易开发集团公司下属的储运公司与深圳市危险品服务中心联营的安贸危险品储运联合公司。爆炸地点是清水河仓库区清六平仓,其中6个仓(2―7号仓)被彻底摧毁,现场留下两个深7 m的大爆坑,其余的1号仓和8号仓遭到严重破坏。
1993年8月5日13时10分左右,清六平仓4号仓内冒烟、起火,引燃仓内堆放的可燃物并于13时26分发生第一次爆炸,彻底摧毁了2、3、4号连体仓,强大的冲击波破坏了附近货仓,使多种危险化学品暴露于火焰之前。
危险品处于持续被加热状态1小时左右,在14时27分,5、6、7号连体仓发生第二次爆炸。
爆炸冲击波造成更大范围的破坏,爆炸后的带火飞散物(如黄磷、燃烧的三合板和其他可燃物)使火灾迅速蔓延扩大,引燃了距爆炸中心250 m处木材堆场的3 000 m3木质地板块、300 m处6个四层楼干货仓、400~500 m处3个山头上的树木。
大火燃烧约16个小时。8月6日凌晨5时左右被基本扑灭。
经证实,此次爆炸由4号仓内东北角处的“过硫酸铵”首先冒烟起火。4号仓内存放的可爆物品有:多孔硝酸铵49.6 t、硝酸铵 15.75 t、过硫酸铵20 t、高锰酸钾10 t、硫化碱10 t。其中过硫酸铵、高锰酸钾等爆炸威力较弱,而多孔硝酸铵在高温或足够的起爆能量的作用下爆炸威力较强,常被用来制造工业炸药。
4号仓内爆炸的主要物质是多孔硝酸铵,其他可爆物品也有可能参与了爆炸。
起火原因 强氧化剂和强还原剂混存
现场勘察发现4号仓电线为穿管导线,调查组认为4号仓内货物自燃、电火花引燃、明火引燃和叉车摩擦撞击引燃的可能性很小,而忌混物品混存接触、反应放热引起危险物品燃烧的可能性很大,理由如下:
一、经反复查证,列出了4号仓物品种类及数量图。大量氧化剂高锰酸钾、过硫酸铵、硝酸铵、硝酸钾等与强还原剂硫化碱、可燃物樟脑精等混存在4号仓内,此外仓内还有数千箱火柴,为火灾爆炸提供了物质条件。
二、仓中货物堆放密集,周转频繁。事故前,4号仓内已无空位,把无法入仓的1 000多袋硝酸铵堆在该仓外东北角站台上。现场勘察发现了这堆残留物。
8月5日上午,从4号仓搬运出800袋共20 t过硫酸铵(余 800袋仍堆在仓内东北角)经仓中间通道运出,装入香港来的货柜汽车运走。
8月5日中午12时又加班装运硝酸钾,尚未装完就发生了事故,装运4号仓硝酸钾的汽车被爆炸冲击波推出10余米并烧毁。
在以上装卸过程中,多人爬上货堆搬运清点,也曾发生坠袋、翻袋现象,难免洒漏过硫酸铵、硝酸钾。
三、4号仓内多处存放袋装硫化碱,有的码在氧化剂旁边。
四、工业硫化碱(硫化碱是硫化钠的俗称)是九水硫化钠,熔点50℃,易潮解,易吸收空气中二氧化碳变成深红褐色并放出易燃有臭鸡蛋味的硫化氢气体。过硫酸铵遇硫化碱立即激烈反应,放热,产生硫化氢,同时生成深褐色黏稠液体;差热实验出现陡峭放热峰。
以上分析说明:4号仓内强氧化剂和强还原剂混存、接触,发生激烈氧化还原反应,形成热积累,导致起火燃烧。这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
火灾爆炸的蔓延和扩大
4号仓硝酸铵爆炸后,引燃了库区多种可燃物质,库区空气温度升高,使多种化学危险品处于被持续加热状态。
6号仓内存放的约30 t有机易燃液体(乙酸乙烯9 t,闪点44℃,沸点77℃,爆炸下限3.3%;甲酸甲烯4 t,闪点18.9℃,沸点31.8℃,爆炸下限5.9%;甲苯4 t,闪点4.4℃,沸点110.7℃,爆炸下限 1.27%;工业乙醇12 t,闪点12.7℃,沸点78℃,爆炸下限 3.3%)被加热到沸点以上,快速挥发,冲破包装与空气、烟气形成爆炸混合物,并于14时27分34秒发生燃爆。
燃爆释放出巨大能量,造成瞬间局部高温高热,出现闪光和火球,引发该仓内存放的硝酸铵第二次剧烈爆炸(实际是两次间隔时间极短的大爆炸)。5、6、7号连体仓被彻底摧毁,8号单体仓严重破坏。现场留下一个长36 m、宽21 m、口为椭圆形、底为2个6 m深的锅底形炸坑(估算有37 t和25 t硝酸铵爆炸)。爆炸核心高温气流急速上升,周围气体向这里补充,形成蘑菇状云团。
第二次巨大爆炸产生的大量飞散物,如黄磷(在空气中会自燃)和其他引燃物飞落在约0.6 km2范围内,成为火种,又引燃了多处火灾,其中火势较大的有6座四层楼的干货仓库;8栋二层楼的食品和牲畜仓库;清六平仓东侧隔铁路毗邻的露天堆货场等7处。
大火的蔓延,使爆炸的清水河仓库区形成一片火海。当时是偏南风,处于下风向的东北部区域受害较重,受灾面积也较大;地处上风向的液化石油气站虽然距爆炸中心仅200 m,但由于风向有利,在消防干警、武警官兵及时奋力保护下幸免受灾。
火灾区大火持续近 16个小时,于8月6日凌晨5时左右被基本扑灭。
为了提高医院内部的自防、自救能力,使全体工作人员都能了解和掌握火灾的特性,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能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准确、及时、有效的进行扑救,使火灾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根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结合医院消防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灭火应急方案,请各科严格执行。
一、重点部位的灭火应急措施
1、病房发生火灾事故时,首先应当稳定工作人员的情绪,以免发生混乱而造成更大的损失。做到“先救人,后救物”、“先病人、后员工”的原则。人员撤离现场和疏散物资依次进行,切莫争先恐后,相互拥挤,更不能中途阻塞通道,发生自残,造成不应有的悲剧。发生火灾时病房负责人和义务消防队员应当迅速赶到现场,组织人员扑救,并安排人员报警。当起火人员受困时,切不可跳楼逃生,可将被套、床单、窗帘或其他可利用的绳索系牢后,抓住绳索下滑到安全地点。
病房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应按以下预案步骤执行:
① 首先了解火灾发生方位、地点、原因、燃烧物等情况。
② 科室工作人员迅速分工,一人通知住院病人做好疏散准备,一人火速报警119,一人通知院部,急呼全院员工紧急协助。
③ 最快的速度切断本楼层电源(楼层电源开关在中间楼梯口)
④ 稳定病人和员工的情绪,有秩序、有组织的把病人,特别是产妇、婴儿快速疏散到安全场所。
⑤ 在有效的时间内,抢出易燃易爆的物品,如氧气瓶、酒精等。
⑥ 在119消防队未到之前,义务消防队员和员工在分管院长或科室负责人的指挥下,充分利用院内现有消防器材进行扑救。
⑦ 在最短的时间内由分管院长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火灾情况,并组织有关人员调查火灾原因及后事工作。
2、对配电房发生火灾事故,电工应当立即切断电源,用1211灭火器或干粉灭火器扑救。
3、对仓库发生的火灾事故,仓管员和义务消防队员应当迅速切断电源。火势向上层蔓延时,控制上层、下层设防;火势向水平蔓延时,先控制左右,后上、下设防。上下控制,上层为主。注意疏散物资,并负责向消防部门介绍物资存放的数量,有无危险、易燃物品以及被困人员等情况。
二、对一般防火部门的灭火应急措施
对一般防火部门发生火警时,离火灾事故最近的部门、人员应当迅速进行扑救,部门负责人和义务消防队员赶到现场,组织人员扑救,并迅速报警。同时组织好人员整理好重要、贵重、危险物品,做好疏散准备工作。
三、医院领导对灭火工作的应急措施
医院分管消防安全的副院长应当迅速赶到火灾事故现场,召集有关领导成立灭火领导小组,了解情况并进行相应的分工。对火灾事故采取边解救被困人员边组织人员控制火情,转移和疏通物资。向消防部门介绍发生火灾的部门或病房的房屋结构、分布情况、水源、物资的危险性和被困人员的情况。
四、如何拨打“119”火警电话
一旦发生火灾,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不要慌张,要报清火灾发生地街道(青春路288号)、单位名称、报警人姓名及联系电话以及是否有人被困和被困人员数,要说清科室内有无易燃易爆物品(如氧气瓶、酒精等)。报完后请不要急着挂电话,等接警员说好再挂,如他还有什么问题或有没听清楚的地方,请详细告知。
五、做好预防防患于未然
关键词: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法律文书规范
火灾调查作为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它不仅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法定职责,同时通过查明火灾原因,对研究火灾发生、发展的规律,总结防火、灭火工作经验和教训,改进和加强消防工作提供依据。目前,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生活节奏的加快,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因而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不断涌现更新,火灾在一定阶段和时段不断发生。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维权意识的提高,特别是涉及影响较大、损失较大、多方当事人的火灾,及时、准确认定火灾原因不仅是履行法定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减少各种矛盾进而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工作。能否准确的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缜密、细致、科学合理的火灾调查工作尤为重要,同时也决定了火灾调查的质量及火灾原因查清率。
结合多年的工作经验,本人就火灾现场勘验注意事项和经验做法浅谈几点看法。
一、火灾事故调查注意事项
(一)开展火灾调查工作要及时
在火灾事故认定书中要明确灾害成因和起火部位。第一时间赶赴火灾现场对于扑捉起火部位和灾害成因及火灾蔓延情况等相关信息最为重要。因为只有在火灾中,我们才能更为真实看到火灾蔓延趋势,火灾调查人员此时结合火灾现场蔓延情况及对扑救和疏散人员的最初了解,对起火部位确定或对起火部位范围的缩小起到积极作用。第一时间赶赴火灾现场同时也会有更多机会在初期火灾中扑捉现场群众或知情人的议论,对下一步的勘验方向、勘验重点部位的确定提供针对性和依据性。
如不及时赶赴火灾现场开展调查,有可能会使一些证据灭失或不明确不充分。如是放火刑事案件,不及时调查会导致犯罪份子留在墙上的攀爬痕迹和地面上的足迹证据有可能被一场“及时雨”冲刷掉,不及时调查还会导致门窗的开启和关闭无法确定等等。
《消防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这同时也意味着要求消防机构要及时开展火灾调查工作。一些火灾特别是有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大、政治影响大、社会关注等火灾如不能及时开展火灾调查进行火灾现场封闭,如当事人将火灾现场进行清理破坏,将会造成被动,同时影响消防部队形象。
(二)携带相关装备及相关火灾事故调查法律文书赶赴火灾现场
在赶赴火灾现场前,应充分准备好相关火灾调查装备,特别要检查相机电池电量和内存卡容量是否充足。这项工作我们只能作为例行检查,因为每次火灾调查结束后,作为火灾调查人员都应该及时把火灾现场照片及时归档并进行备份(保证相机内存最大),视情给相机充电以保持电量充足。如果调查装备准备不充分,在火场上会出现因装备缺少致使工作无法开展。如水靴未带,在一些火场因积水较多将无法进入,在夜晚照明灯未带,在火场将无法正常摄像或录像等等。
赶赴火灾事故现场前,应带齐火灾事故调查相关法律文书,切勿认为如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不常用而不携带,这样会在一些火场上因没有法律文书不能进行及时提取相关物证或即使提取了也会造成证据不全的现象,影响了对火灾事故的认定。
(三)坚持先静观再拍照录像后动手
在火灾现场中,未照相后不可轻易翻动火灾现场烧损物,特别是电气线路烧损物,上面极有可能留有细小电气熔珠,如擅自轻率动手,一些证据将会破坏,严重影响火灾事故的认定工作。在火灾中,作为火灾调查人员最好对电气线路的勘验采取现场边勘验边录像的方法,这样不仅充分反映勘验的过程,也能够反映证据的充分性和完整性,在火灾事故认定中会更有说服力。
(四)不可轻率泄漏火灾事故认定
在火灾调查中火灾事故认定未确定之前,不得向任何当事人或无关人员泄漏或暗示火灾事故原因,否则当事人会为摆脱事故责任追究,采取一定做法如回避提供部分证据导致火灾事故认定证据不足;假若无关人员大肆宣扬传播未确定下来的火灾事故认定,但在进一步的火灾事故调查中因新的证据综合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与事先泄漏不一致时,势必会引起社会相关人员的质疑,同时对火灾事故认定严肃性和消防部队的形象造成损害。 (五)在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中体现烧损物品的烧损程度及数量
《消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受损单位和个人的申报、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以及调查核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进行如实统计。”
虽然《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火灾扑灭之日起七日内向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证明材料。但如受损单位和个人不及时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或及时申报但又无法有效证明材料情况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也必须进行统计火灾损失,因为这不仅是法定职责,也是《火灾事故认定书》内容的要求。
这就要求作为火灾调查人员不要有依赖受损单位和个人主动提供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情况,而是要在第一时间火灾现场勘验时准确全面地在勘验笔录中记载建筑物及物品烧损数量、程度等,同时在询问笔录中也要进行调查记录,避免出现火灾统计不够真实全面,甚至造成不必要的被动。 (六)火灾现场控制无关人员进入或现场观看勘验过程
在火灾现场勘验时,要尽量控制无关人员进入或现场观看,否则进入人员会对火灾现场造成破坏(如踩踏地面烧损物,碰掉烧损物或火灾痕迹),再者,勘验人员对某一烧损部位或烧损点进行细项勘验时,有可能会造成当事人适时破坏火灾现场或通知知情人串供,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给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带来不利因素。 (七)火灾现场绘图
常用的火灾现场绘图种类包括现场平面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图、现场立面图,使用较为频繁的是前两类。绘图时应注意注明与火灾有关人的位置和行动轨迹,对尸体要标明位置和姿态;对绘制图上的起火部位或起火点及发火物、痕迹的原始位置,应与勘验笔录的记载相吻合;还要特别注意对制图上反映的烧损物要文字标志清楚,起火点及发火物所在方位、距离要标明等等。在现场绘制的草图,最好要让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并列入火灾调查档案备案。
(八)到达火灾现场勘验前要排除现场险情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情况,排除现场险情……。”在火灾中,火焰高温和扑救火灾破拆的作用下,建筑物及其构筑物的稳定牢固强度将下降,建筑物内物品的完整稳定性也会下降;一些烧损木质用具上残留的钉子和一些玻璃碎片将会存在,线路及电源开关的烧损致使漏电的现象;一些烧损物还仍存在高温的现象等等。这都会给火灾勘验工作带来一定危险,因此,火灾调查人员不仅要佩戴必要的防护装备,还要注意观察和思考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及时科学合理的排除险情,保障自身生命安全。
(九)火灾事故认定法律文书要表述全面、规范、准确
在制作火灾事故认定法律文书前,要考虑到需要填发的要素,还要对烧损单位的法定名称及烧损物品的规范名称进行核对,对能够确定的起火部位或起火点要表述准确。在文字表述上要切忌避免错别字、歧义句或病句,否则不仅有失消防法律文书的严肃性,严重影响消防部队形象,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重则会导致上访案件的发生。
二、火灾事故调查几点经验做法
(一)根据火灾现场情况,采取不同的照相、录像方法
火灾拍照、录像是全面记录火灾现场情形,记载火灾蔓延痕迹和起火部位及起火点的烧损痕迹,进而综合分析判断,是火灾事故认定重要的证据之一,在火灾事故调查中起着重要作用。
从不同侧面反映中心现场各物体相互之间的关系和形态特征,可采用相向及多向的方法从不同方向进行照相、录像。在采用相向拍照、录像时要从两个相对方向对现场中心部位进行,拍照、录像距离要相等,以便被拍、录的物体大小一致;在采用多向拍照、录像时要以被拍物为对象,从三个或多于三个相对的方向进行;对于火灾现场范围较大,即便使用广角镜头也不能把现场和周围事物的关系完整地反映出来时,可使用回转连续拍照法;对在火场某一狭小空间内不能全面反映某一处火灾现场痕迹时,可采用分段连续拍照法,即将照相机对着被拍物的平面,由一端向另一端分段拍照,然后将分段片拼接成一张完整的照片;如必须固定火灾现场发现的重要痕迹即物证,并确保根据照片确定被拍物件的实际大小和尺寸,可采用有明显刻度的标尺放在被拍物或痕迹的旁边进行拍照。
(二)在勘验电气线路时,留心绝缘材料表面上和内部是否留有金属熔珠
在火灾现场勘验电气线路时,一般情况下比较注重对金属线路是否存在粘连、缺损、表面熔珠及留存地面熔珠等重点勘验,往往忽视对电气线路绝缘材料表面上和内部进行细致勘验。在一些电气火灾中,特别是在电源插座上的短路,往往在短路形成的金属熔珠落到绝缘材料表面上和内部,内部的往往忽视,表面上的由于在受火灾烟熏作用被烟尘覆盖不易发现。因此,在勘验时可采取先使用牙刷沾肥皂水轻刷电源插座烟熏表面,观察表面是否存在金属熔珠,如未发现可使用金属探测器检测是否存有,如有可掰开电源插座细致查找内部留存金属熔珠。 (三)火灾现场积极使用勘验器材
在火灾现场中,对电气线路勘验要尽量使用显微镜、放大镜和金属探测器等器材,因为它能帮助尽快搜索电气故障残留物并准确清晰地观察金属线路上的痕迹,由此分析推断火灾发生情况,如在夜晚不便观察时可采用对已拍的照片利用相机功能进行放大观察。
(四)积极构建科学想象法,重现火灾现场
科学想象也称科学猜想和科学联想,它是推测事物的想象的原因与规律性的创造性思维活动,其目的是对问题提出解释性的理论。科学想象不是主观幻想、胡乱推测与任意构思,它是以一定的背景知识为基础的。如某轿车在运行过程中起火,人们发现首先在安装电瓶处有火,火灾调查人员就想象,在其部位起火可能是电瓶的电极极柱接触不良所致。
在到达火灾现场时,不要先急于勘验,可根据群众议论和当事人的描述及现场初步勘验等情况综合分析,事先在自己脑海构建假设几种可能性较大的火灾发展蔓延情形,然后根据假设情况进行勘验并与火灾现场痕迹比对验证,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积极借助第一火灾现场摄像和录像资料
阅读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赴日本开展火灾调查专题研修情况报告》的经验交流材料得知,日本各地消防局出警时,一般有一辆火调车4-6名火调员同时前往。而在我国因受诸多因素的制约,不能真正完全做到随警出动,各地也未有充足的专、兼职火灾调查人员,因而不能在第一时间获得第一手火灾现场材料,从而对下一步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带来一定工作量。
在火灾调查过程中,要积极调阅中队出警扑救火灾现场的拍照或录像进行了解分析,因为这样做会很可能从中扑捉到火灾基本情况、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及灾害成因等相关信息,为火灾调查工作提供针对性和方向性,从而为及时、快速、正确、准确地开展火灾调查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如一间房屋发生火灾,在中队扑救火灾现场的拍照或录像中显示的火和烟的蔓延迹象,火灾调查人员可以初步划定勘验范围,这样不但能及时、快速地查找火灾成因,而且还大大节省了勘验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六)电缆最大载流量是判定过负荷火灾的重要证据
对过负荷火灾,除表象勘验外,也就是电气线路绝缘内焦、松弛、滴落的现象,还要电缆最大载流量表。如在一起火灾中,起火前正在使用电器,在火灾勘验中,因过火面积较大,线路绝缘层已烧掉,导线为状,在这种情况下,仅勘验电线的表面是不能准确判断的。
每一个用电器都有它的额定电流,因此计算出总回路及分路的电流与其导线截面所能承载的最大载流量相对比,如果总回路及分路的电流导线截面所能承载的最大载流量,则说明系过负荷所致。载流量与导线截面有关,也与导线的材料、型号、敷设方法以及环境温度等有关
(七)木板厂烟囱火星引发火灾判定依据
某年2月,甲公司与乙物流集团签订了《委托协议》,约定:由乙物流集团负责甲公司一批指定商品货车的物流工作。为此,乙物流集团专门为其承运的该批车辆投保了运输险和仓储险,并明确于该批车辆运输、仓储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由其自行开展索赔。同年4月1日,乙物流集团与丙公司签订《货运合同》,指定丙公司承揽上述车辆从青岛至海口的水路运输,并明确:因不可免责原因,丙公司违反合同导致乙物流集团或承运车厂家遭受损失,受损双方均有权提出索赔;承运车厂家是指承运车的制造商或负责承运车销售管理的企业。同时,乙物流集团为全部商品货车投保了水路运输基本险,并特别注明:保险人为丁保险公司,甲公司为被保险人,投保标的为商品货车610辆,承运船支为丙公司的“恒远泰”海轮。
11月8日,“恒远泰”海轮运载着611辆商品货车一一其中1辆为试验车,均配有车辆合格证,证明承运车辆均为新车,且出厂前均已经包括路试等在内的严格强制测试,对行驶和运输途中可能产生的颠簸、震动等任何情况均能保证安全――由青岛运往海口,途中不幸货舱发生火灾,造成甲板变形,共计462辆商品货车因此受损。
保险事故发生后,“恒远泰”海轮方面未向消防机构进行报告和申请火灾原因调查,但丁保险公司、丙公司分别就火灾发生原因单方委托了相关检验认证机构进行了鉴定。丁保险公司方面得出了“恒远泰”海轮发生火灾事故系车辆本身以外原因所致的结论;而丙公司方面在委托了三家鉴定机构分别进行鉴定后,均得出该火灾事故系车辆自燃所致的结论。之后,丁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甲公司确认并实际赔付人民币16 395 960元,甲公司亦将向第三者追偿之权益转让给了丁保险公司。而后,丁保险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了代位求偿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丙公司赔偿该笔保险理赔款,并承担该案诉讼费用。对此,丙公司辩称:1、货运合同实际签约主体是乙物流集团而非甲公司,丁保险公司主体不适格,无权行使代位求偿权;2、火灾事故因车辆自燃引起,承运人无需担责;3、即使丙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也仅应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范围内承担,并提交《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申请书》,要求按海事赔偿限额赔付7 900 000元。
审理结果
本案中,甲公司系乙物流集团与丙公司之间货运合同的实际委托方,其作为承运车厂家有权向对货物安全负责的承运人丙公司就货损提起赔偿请求;而丁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责任,在先行完成货损理赔后,也获得了向丙公司索赔的代位求偿权。
就致损原因而言,由于丙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向有权机构报告,亦未提供有权的调查结论,故在未有足够证据证明其对该批货物负有严格安全责任的情况下,不属于《合同法》和《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所规定的应当免责之情形,理应向丁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在赔偿标准上,由于“恒远泰”海轮属从事国内沿海运输的适航船舶,丙公司有权依据《海商法》第十一章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及交通部《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中所明确的赔偿限额赔偿损失。据此,丁保险公司请求数额中超过赔偿限额部分的损失,不予支持。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1、丙公司赔偿丁保险公司经济损失8 243 897元;2、驳回丁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析法
这宗因意外火灾事故而引发的保险代位求偿权索赔案件,所对应的实质上是标的物灭失风险责任承担的法律问题。目前我同《保险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及其他相关的程序法、特别法等均已为意外商业风险的承担提供了较为成熟的法律救济的原则、制度和规则。但是,启动任何一种法律保障措施,均应以企业自身满足一定的先决条件为前提,规避和公平承担意外商业风险损失,是每一个企业经营者和法律人都应予以高度关注的问题,否则将会给企业造成无法弥补的遗憾。因此.在面对类似纠纷时,应着重在厘清法律关系、确定法律责任等方面,关注和思考如下几个法律方面的问题: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
通过保险降低商业交易中的意外风险是企业规避风险、自我救济的有效手段。为防止不特定风险损失,乙物流集团为自身承运的货物引入保险公司以降低经营风险,在事故发生后,丁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向甲公司进行了先行理赔;同时,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其直接获得了向承运方丙公司主张赔偿保险标的物损失的权利。但是这种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的管辖,以何为据?又应适用何种实体法律呢?
在此类保险合同中,应负赔偿责任的第三者在事故发生前为不特定主体,保险人行使的代位求偿权并非依据其与该第二三者之间的保险合同,而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因此,保险人以保险合同之外的第i者为被告提起的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诉讼,不应以保险合同来确定管辖法院。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应根据保险人所代位行使的请求权性质而确定管辖法院。该权利的转移属民法中债权的转移,而债的转移又属债的主体的变更。从《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代位求偿权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转移。保险人据此提讼时,亦应按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的法律关系确定案件管辖法院。本案中,因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产生关系的是水路运输合同,在无另有管辖约定情况下,若甲公司直接丙公司,则应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即南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保险人受让了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合同之债后,到法院向丙公司提起代位求偿权之诉,也应适用上述管辖原则。具体到本案中,丁保险公司可向运输始发地(青岛)、目的地(海口)或丙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另,由于此保险合同代位求偿权涉及船舶运输货损,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海上保险、保赔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水运货物保险、船舶保险、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人身保险、海上设施保险、集装箱保险等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应属海商合同纠纷,系海事法院主管范围。结合上述两方面因素,该案应归丙公司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海事人民法院管辖。
在实体法律适用上,因承运车辆损坏而引起的纠纷,本属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海商法》作为特别法应当优先适用。但本案所涉运输系境内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而《海商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故本案不能适用《海商法》第四章的内容,而应适用《海商法》第四章以外的其他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货物损失赔付责任的确认
按照《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四十八条和《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沿海货物运输承运人承担的是一种较为严格的货物安全保障责任,除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原因、托运人或收货人本身的过错所造成的货物损失外,承运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且承运人对其除外责任负有举证责任。对于任何一起意外事故,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均是合理处理善后事宜的前提,更是判断事故责任和相关主体的关键所在。简言之,本案中,丙公司只有证明自身具有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方能有效对抗丁保险公司的索赔请求。
根据我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及公安部于2009年4月颁发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唯一法定机构是公安消防机构,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均无权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涉案“恒远泰”海轮在运输途中因船舱发生火灾事故造成货损,根据我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以及《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丙公司及“恒远泰”海轮的船长负有报告火灾事故并申请公安消防机构进行鉴定的法定义务。但由于丙公司未能及时报告和申请公安消防机构进行调查、鉴定,导致本案事故原因因时过境迁而无法查明。虽然,丙公司单方委托的多个鉴定机构出具证明主张本案火灾事故是因“车辆自燃”所致的事实,但由于该等鉴定机构均不具有认定的相关资质和权能,故不能作为其免责的有效证据。丙公司最终因涉案火灾事故原因不明,按照承运人严格赔偿责任原则依法承担了货损赔偿。
特殊赔偿责任限制的合理利用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又称船舶责任限制或船东责任限制,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海事责任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我国《海商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对本法第二百零七条所列海事赔偿请求,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前款所称的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下列海事赔偿请求,除本法第二百零八条和第二百零九条另有规定外,无论赔偿责任的基础有何不同,责任人均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一)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不难看出,这是一种十分特别的制度,纵观其他行业领域均未有类似的责任限制制度,这种责任限制制度的存在,极大地保护了包括承运人在内的责任人的利益。
所办公大楼、**和生产场所、员工宿舍人员密紧,电气设施繁多,用电量大,极易发生电气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为确保人员安全,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2指挥机构职责及分工
2.1指挥机构:
本局成立电气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
组长:所长
副组长:安全专职营销专职
成员:线路班班长表计班班长材料管理员收费员
2.2指挥机构职责
2.2.1指挥领导小组:负责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组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组织实施和演练;检查监督做为重大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2.2.2领导小组:发生事故时,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信号;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向上级和有关主管部门汇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医院、县消防队发出救援申请;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经验教训。
2.2.3领导小组人员分工
2.2.3.1组长:负责火灾发生时现场总指挥职责,安排组织人员处理火灾事故,防止火灾
进一步扩大;负责组织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批准所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
2.2.3.2副组长:协助组长负责应急救援具体工作;
2.2.3.3线路班负责人职责:负责组织人员疏散,现场工作人员的转移;对火灾事故发生原因调查并向最高管理者汇报;
2.2.3.4安全专职职责:协助线路班组织现场管理,指导工作人员基本安全知识,以免事故扩大,参与火灾原因调查,制定纠正预防措施;
2.2.3.5营销专职负责指挥电气火灾事故后的恢复生产工作,物资、负责和组织生产设备方面的紧急配备或事故的处理;
2.2.3.6营销专职负责参与负责电气火灾事故后的理赔工作;
2.2.3.8表计班负责(组织)急救人员:负责对现场发生意外的人员采取急救措施,准备急救用医疗防护用品;
2.2.3.9各班组兼职消防专责:负责本单位消防的日常工作;
2.2.3.10现场工作人员:发生火灾及时汇报,在消防人员未到达前采取紧急救火措施,服从指挥安排疏散;如实汇报火灾目击状况。
3应急预案
所办公大楼、各生产班组的办公场所、各**、员工宿舍、、配电室以及**内电缆夹层火灾事故一旦发生,现场负责人应保持冷静,现场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应当保持头脑清醒,迅速报警,并迅速采取以下救护措施:
3.1迅速报警(报警电话:119),及时启动报警系统。报警者应准确地向消防队说明发生火灾的时间、地点、燃烧物性质、火势状况,报警人姓名、联系电话,并派人站在交叉路口处,指引消防车辆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救灾灭火。并要汇报最高管理者、经济保卫部(****)、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监察部负责人,并及时通知相关安全员、急救人员,以上人员要及时赶赴现场。若发生人员伤亡,当事人应向卫生所(********)或向事故现场就近的医院和120报告,请求支援。
3.2若发生电气设备着火时,首先要将电气设备的电源切断,向119报警,同时报告单位领导、安全监察部、经济保卫部,现场人员要积极投入现场进行救灾灭火;经济保卫部负责组织人员疏散,确保疏散过程不出现人员伤亡、拥挤或事故扩大,敦促组织人员从安全通道疏散。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关闭电梯,防止人员从电梯疏散。
3.3遇到带电设备着火时,在现场工作人员中要熟悉带电设备的人员进行指挥或带领下进行灭火。灭火应当使用干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1211灭火器等灭火,不得使用自来水、泡沫灭火器灭火。
3.4变压器、油开关等注油设备着火时,应当使用泡沫灭火器或干燥的砂子等灭火。
3.5带电设备现场灭火时,灭火人员未穿绝缘鞋和戴绝缘手套的情况下,不能直接用水灭火,否则可能发生触电事故。
3.6一般情况下起火的10分钟内,是扑救最有利的关键时间,超过这一段时间,由于火势发展,普通的灭火办法无剂于事,因此,在火灾初始状态时,所有在场人员要边呼救、边灭火、边抢救,使用一切可以使用的手段,包括使用灭火器、消防水、砂子等,迅速扑灭初始的火势,并应设法尽快脱离危险火区。
3.7火灾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不要惊惶失措,就近寻找湿毛巾蒙住口鼻或趴在地上往外趴的方法,尽快冲出浓烟区段,以避免有毒气体对人身造成危害。火灾扑救人员在扑救火灾时,应当加强自身防护,尽量穿戴好防护用品,现场有条件的尤其不可忘记戴防毒面具,防止再发生中毒事故。对于抢救出的中毒者,应及时将其转移在空气新鲜的地方,然后及时送往医院抢救。
3.8遇有明火时,应将头发和衣服浇湿以防着火上身,如身上已着火,应迅速就地浇灭。
3.9常用灭火器的正确使用;
3.9.1干式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使用时一手握住喷嘴,对准火源,一手向上提起拉环,便会喷出浓云般的粉雾,覆盖燃烧区,将火扑灭。
3.9.2泡沫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使用时一手握提环,一手托底部,将灭火器颠倒过来摇晃几下,泡沫就会喷射出来。注意泡沫灭火器不要对人喷,不要打开筒盖,不要和水一起喷射。
3.9.3使用1211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使用时首先拔掉安全销,一手握住压把,一手将喷嘴对准火源根部,压杆即开启,左右扫射,快速推进。
3.10预防措施
3.10.1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经常检查消防设施如火灾警报系统、消防栓、消防桶、灭火器等,确保设施有效。
3.10.2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经常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
3.10.3安全专职负责组织消防知识教育、消防反事故学习,确保各级人员熟悉消防知识,加强员工消防意识,做到防患于未然。
3应急预案
所办公大楼、各生产班组的办公场所、各**、员工宿舍、、配电室以及**内电缆夹层火灾事故一旦发生,现场负责人应保持冷静,现场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应当保持头脑清醒,迅速报警,并迅速采取以下救护措施:
3.1迅速报警(报警电话:119),及时启动报警系统。报警者应准确地向消防队说明发生火灾的时间、地点、燃烧物性质、火势状况,报警人姓名、联系电话,并派人站在交叉路口处,指引消防车辆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救灾灭火。并要汇报最高管理者、经济保卫部(****)、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监察部负责人,并及时通知相关安全员、急救人员,以上人员要及时赶赴现场。若发生人员伤亡,当事人应向卫生所(********)或向事故现场就近的医院和120报告,请求支援。
3.2若发生电气设备着火时,首先要将电气设备的电源切断,向119报警,同时报告单位领导、安全监察部、经济保卫部,现场人员要积极投入现场进行救灾灭火;经济保卫部负责组织人员疏散,确保疏散过程不出现人员伤亡、拥挤或事故扩大,敦促组织人员从安全通道疏散。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关闭电梯,防止人员从电梯疏散。
3.3遇到带电设备着火时,在现场工作人员中要熟悉带电设备的人员进行指挥或带领下进行灭火。灭火应当使用干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1211灭火器等灭火,不得使用自来水、泡沫灭火器灭火。
3.4变压器、油开关等注油设备着火时,应当使用泡沫灭火器或干燥的砂子等灭火。
3.5带电设备现场灭火时,灭火人员未穿绝缘鞋和戴绝缘手套的情况下,不能直接用水灭火,否则可能发生触电事故。
3.6一般情况下起火的10分钟内,是扑救最有利的关键时间,超过这一段时间,由于火势发展,普通的灭火办法无剂于事,因此,在火灾初始状态时,所有在场人员要边呼救、边灭火、边抢救,使用一切可以使用的手段,包括使用灭火器、消防水、砂子等,迅速扑灭初始的火势,并应设法尽快脱离危险火区。
3.7火灾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不要惊惶失措,就近寻找湿毛巾蒙住口鼻或趴在地上往外趴的方法,尽快冲出浓烟区段,以避免有毒气体对人身造成危害。火灾扑救人员在扑救火灾时,应当加强自身防护,尽量穿戴好防护用品,现场有条件的尤其不可忘记戴防毒面具,防止再发生中毒事故。对于抢救出的中毒者,应及时将其转移在空气新鲜的地方,然后及时送往医院抢救。
3.8遇有明火时,应将头发和衣服浇湿以防着火上身,如身上已着火,应迅速就地浇灭。
3.9常用灭火器的正确使用;
3.9.1干式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使用时一手握住喷嘴,对准火源,一手向上提起拉环,便会喷出浓云般的粉雾,覆盖燃烧区,将火扑灭。
3.9.2泡沫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使用时一手握提环,一手托底部,将灭火器颠倒过来摇晃几下,泡沫就会喷射出来。注意泡沫灭火器不要对人喷,不要打开筒盖,不要和水一起喷射。
3.9.3使用1211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使用时首先拔掉安全销,一手握住压把,一手将喷嘴对准火源根部,压杆即开启,左右扫射,快速推进。
3.10预防措施
3.10.1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经常检查消防设施如火灾警报系统、消防栓、消防桶、灭火器等,确保设施有效。
3.10.2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经常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
3.10.3安全专职负责组织消防知识教育、消防反事故学习,确保各级人员熟悉消防知识,加强员工消防意识,做到防患于未然。
应急预案
所办公大楼、各生产班组的办公场所、各**、员工宿舍、、配电室以及**内电缆夹层火灾事故一旦发生,现场负责人应保持冷静,现场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应当保持头脑清醒,迅速报警,并迅速采取以下救护措施:
3.1迅速报警(报警电话:119),及时启动报警系统。报警者应准确地向消防队说明发生火灾的时间、地点、燃烧物性质、火势状况,报警人姓名、联系电话,并派人站在交叉路口处,指引消防车辆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救灾灭火。并要汇报最高管理者、经济保卫部(****)、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监察部负责人,并及时通知相关安全员、急救人员,以上人员要及时赶赴现场。若发生人员伤亡,当事人应向卫生所(********)或向事故现场就近的医院和120报告,请求支援。
3.2若发生电气设备着火时,首先要将电气设备的电源切断,向119报警,同时报告单位领导、安全监察部、经济保卫部,现场人员要积极投入现场进行救灾灭火;经济保卫部负责组织人员疏散,确保疏散过程不出现人员伤亡、拥挤或事故扩大,敦促组织人员从安全通道疏散。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关闭电梯,防止人员从电梯疏散。
3.3遇到带电设备着火时,在现场工作人员中要熟悉带电设备的人员进行指挥或带领下进行灭火。灭火应当使用干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1211灭火器等灭火,不得使用自来水、泡沫灭火器灭火。
3.4变压器、油开关等注油设备着火时,应当使用泡沫灭火器或干燥的砂子等灭火。
3.5带电设备现场灭火时,灭火人员未穿绝缘鞋和戴绝缘手套的情况下,不能直接用水灭火,否则可能发生触电事故。
3.6一般情况下起火的10分钟内,是扑救最有利的关键时间,超过这一段时间,由于火势发展,普通的灭火办法无剂于事,因此,在火灾初始状态时,所有在场人员要边呼救、边灭火、边抢救,使用一切可以使用的手段,包括使用灭火器、消防水、砂子等,迅速扑灭初始的火势,并应设法尽快脱离危险火区。
3.7火灾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不要惊惶失措,就近寻找湿毛巾蒙住口鼻或趴在地上往外趴的方法,尽快冲出浓烟区段,以避免有毒气体对人身造成危害。火灾扑救人员在扑救火灾时,应当加强自身防护,尽量穿戴好防护用品,现场有条件的尤其不可忘记戴防毒面具,防止再发生中毒事故。对于抢救出的中毒者,应及时将其转移在空气新鲜的地方,然后及时送往医院抢救。
3.8遇有明火时,应将头发和衣服浇湿以防着火上身,如身上已着火,应迅速就地浇灭。
3.9常用灭火器的正确使用;
3.9.1干式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使用时一手握住喷嘴,对准火源,一手向上提起拉环,便会喷出浓云般的粉雾,覆盖燃烧区,将火扑灭。
3.9.2泡沫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使用时一手握提环,一手托底部,将灭火器颠倒过来摇晃几下,泡沫就会喷射出来。注意泡沫灭火器不要对人喷,不要打开筒盖,不要和水一起喷射。
3.9.3使用1211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使用时首先拔掉安全销,一手握住压把,一手将喷嘴对准火源根部,压杆即开启,左右扫射,快速推进。
3.10预防措施
3.10.1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经常检查消防设施如火灾警报系统、消防栓、消防桶、灭火器等,确保设施有效。
关键词:火灾调查;信息技术;应用
引言
目前,中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创新,持续改进的新技术,新产品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渗透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随之而来的火灾事故却呈多发趋势,火灾调查任务越来越重,引起火灾原因越来越复杂和多样化。发生火灾时,要及时、科学、准确地调查、认定火灾原因,就必需提高火灾原因的鉴定能力,只有把现代化技术广泛应用于火灾事故调查为火灾调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改变过去的的经验法则,火灾调查进行科学、准确的火灾调查。
1 在火灾现场的现代信息技术勘探
以现代化数字技术、计算机分析与模拟技术(摄影、视频和其他信息技术)为主的现代火灾现场调查手段与传统的简单火灾调查手段相比,更客观、真实,可以帮助消防部门快速发现火灾原因,加快火灾责任认定,加强火灾预防工作,提升火灾监控能力,所以消防部门应加快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信息化建设的进程,加快应用软件的开发,提高信息的收集、处理及共享能力。
1.1 数字成像技术在火灾现场调查中的作用
完整的火灾现场调查报告应包括现场绘图、录音、笔录、照相和视频等几个部分,传统的火灾现场大多由人员示意性画出平面图、立体图、复原图,既不能描述清楚痕迹物证的大小、形状,也不能让人一目了然、清晰的对现场有一个快速、准确的认识,数码影像技术已应用消防领域,特别是在数字图像处理领域的技术调查中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和战斗力。现在在信息化条件下,消防员配有摄像头盔,使用先进的红外摄像机记录整个火势蔓延下的真实情况。
1.2 计算机火灾建模技术在火灾调查的应用
近年来,火灾计算机建模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迅速,作为消防火灾调查提供了一种新方法为建筑消防安全设计提供新的科学工具,消防安全评估和火灾调查工作。计算机建模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使人们不依赖火灾试验,在不同环境条件下进行对火灾蔓延模拟和预测,在建筑火灾中对建筑材料、构件、和消防设备的特性进行推算。此外,火灾计算机建模技术在各类火灾事故中,通过建立具有科学性、客观性和代表性的应变数学模型,利用物质的可燃性和火灾传播、燃烧动力学、火焰辐射和燃烧产物热化等基础研究成果的推动下,建立由计算机模拟合成的模拟实验体系来分析火灾现场,为火灾调查提供了科学依据。
1.3 在火灾信息档案管理中的应用
处理结果和经验教训,这是公安消防管理机构依法对事件处理的一个重要的依据。每个火灾应该建立一个文件以方便分析并且确定在防火和安全隐患中薄弱环节,提高防火的能力。努力改善和提高消防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现代计算机技术的使用可以提高收集、处理和信息共享能力的调查,所以要加快传统档案向电子档案转换的速度,为火灾事故现代化发展提供支持。
1.4 应用程序检查
此外,重大火灾、火灾调查特别困难的调查援助和技术指导分不开上级的统一指挥和协调,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新技术、新产品越来越多的复杂原因,火灾原因包括识别的物理、化学、电气、心理、法律和许多其他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当火灾调查中在需要这些知识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然而,咨询专业人士的时间慢,不符合消防调查迅速和及时的要求,现在可以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邀请专家远程会诊,方便快捷。现代视听媒体技术的应用可以实现调查小组的指令传递和在线调查数据传输,通过远程视频进行调查。
1.5 在法律文书制作、送达及火灾信息传递中的应用
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目前,不少的消防机构已初步或达到了无纸办公,计算机技术应用于法律文书的制作,不仅节省资源,同时也使法律文书更加规范、统一,有利于火灾档案的立卷归档。同时利用网络技术,可以实现法律文书的公告送达,既节省了时间,也节省 金钱。
2 现代网络技术在火灾调查中的作用
2.1 寻找技术支持基本的数据
作为著名的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在许多国家有互联网接入,网络已经成为世界信息最多,大多数所有类别,最大
的数据库。当火灾调查时,调查人员通过互联网收集不同物体弹射高度、温度和其他技术参数,以及相关技术标准把火灾事故调查和提供技术支持。
2.2 提供了丰富的视觉证据调查数据
火灾过程中,路过的行人往往通过他们的移动电话,dv拍摄照片、视频、从许多不同的角度记录,反映了原始的火灾现象。为火灾调查提供了第一手的证据。
2.3 提供调查方向,完善证据体系
目前数以百万计的互联网论坛上数十亿博客,用户从不同的行业观点来表达他们的观点,他们中许多调查小组以外的专业人员从社会的角度来看,由火灾引起他们的观点,这些论坛的头脑风暴,可以提供的原因调查分析的基础。
3 电气鉴定新技术在火灾事故调查中的应用
3.1 金相分析的应用。无论是火灾作用熔化还是短路电弧高温熔化,除全部烧毁,一般均能查找到残留熔痕(尤其是铜导线),其熔痕外观仍具有能代表当时环境气氛的特征。通过带摄像装置、放大倍数在50~2000倍的金相显微镜,来观察导线熔痕的金相组织,并根据金相组织的不同来鉴别该熔痕形成原因,即它是属于火灾前短路,还是火灾后短路或过载形成,这些熔痕的金相组织只要不经受再次熔化则其金相组织不会发生变化,据此,可以排除或肯定一些疑点,从而正确判定火灾原因。
3.2 剩磁法检测技术的应用。由于电流的磁效应,在电流周围空间产生磁场,处于磁场中的铁磁体受到磁化作用,当磁场逸去后铁磁体仍保持一定磁性。通过利用特斯拉计对导线及雷电周围铁磁体剩磁检测,依据剩磁的有无和剩磁的大小判定在火场中是否出现过短路及雷电现象,进一步分析与火灾起因的关系。
4 现场残留物分析技术在火灾事故调查中的应用
4.1 微观成分分析技术的应用
金属在熔化时所吸收的氧气等还没来得及与金属充分反应或逸出时,就被截留在内部组织中而形成空洞,在短路熔珠空洞内表面保留下不同短路环境条件的某些特征。根据不同元素成分的特征,鉴别其熔化原因与火灾起因的关系。
4.2 紫外光谱分析鉴定技术的应用
将提取的残留炭化物与已知同类物质在同一条件下模拟试验处理后,进行紫外光谱对照分析鉴定,记录特征峰的波长,再将测试结果与常见火场易燃液体着火物紫外光谱的主要特征吸收峰数值进行比较,即可得出着火物的种类。
5 结束语
现代数字和信息技术已经进入消防工作的方方面面,我们在工作中必须紧跟时展,不断强化和完善自身,努力学习,应用高科技技术来不断优化调查程序和工具,提高调查的技术水平和效率,当然,就现代信息技术在火灾事故调查中的应用不止上文提到的这些。比如:火灾痕迹物证的现代采集技术、火灾技术鉴定中的许多新技术就离不开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撑。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