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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环境问题

时间:2023-06-04 10:46:11

全球环境问题

第1篇

一是体系新。该书在体系上与已有相关论著不同,自成一体,环环相扣,逻辑严密。全书由自序、导论和十章内容、结语构成。在自序中,作者以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到2005年中国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为例作为开场白,说明了将环境问题纳入国家关系视野加以深入研究正逢其时,指出了研究环境与国际关系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在导论中,作者阐述了研究背景、问题的提出、国内外已有的研究及其不足,由此引出本书的研究视角、基本观点,使读者既了解国内外学术界的研究动态,又引起进一步阅读该书的兴趣。我觉得全书十章的内容由两大板块组成,第一至第七章论述国际环境外交与合作的现状、环境问题对国际关系的影响等问题,如环境外交的兴起,德国、日本、俄罗斯、巴西、中国等环境大国的环境外交,联合国、欧盟和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的作用,环境对、安全、国际贸易的影响,国际环境机制的发展。第八章“当前全球环境持续恶化的表现”属过渡章节,起承上启下的作用,作者的用意在于说明,一方面,长期以来,全球环境保护领域响应越来越多,全球环境治理不断加强,国际关系调整和变化的幅度越来越大。但另一方面,为什么当前全球环境仍然处于恶化状态呢?换言之,全球环境治理为什么治理不了全球环境问题呢?从而导出作者试图回答的核心问题,然后在第九和第十章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阐述。

二是资料新。作者博览群书,旁征博引,显示了非常扎实的学术功底。如前所述,作者已发表了有关环境外交的许多论述,但该书却是一部全新之作,对已论述过的一些问题变换了视角,使用了许多崭新的材料。该书中一些内容是国内学术界首次论述,如德国的环境外交、俄罗斯的环境外交、巴西的环境外交等,为进一步研究环境大国的环境外交提供了重要参考。在论述全球环境状况时,该书也运用了大量联合国最新的权威资料,保证了环境数据的严肃性和可靠性。值得强调的是,作者结合大量的案例分析,论证当前国际环境外交中存在的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如中国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与《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与南极地区的环境保护、在论及环境与问题时以欧盟的环境政策为案例、在论及环境与国际贸易问题时以印度、巴西和墨西哥在贸易与环境问题上的立场及经验为案例、在谈到国际体系的不平等问题时以美国的国际环境合作为例等,大大增强了读者的感性认识,有利于深化对一些理论问题的认识。另外,据统计,作者使用了40余张图表说明相关内容,给读者有一目了然之感,这在国内出版的国际关系著作中尚不多见。

三是观点新。观点新颖是该书最突出的特点,集中体现了作者独立思考、勇于创新的学术追求。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召开之后,中国比较深刻地了解了世界环境概况和环境问题对经济社会的重大影响,认识到中国也存在严重的环境问题,从而使环境保护工作逐渐摆上国家的重要议事日程,中国开始参加世界范围的环境保护活动。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学者日益关注国际环境外交的研究,把环境合作问题纳入国际关系领域,出版和发表了一些相关的论著。但总起来看,其一,相关论著屈指可数,与中国的环境大国地位极不相称;其二,侧重对现状的论述,而理性思考则显不足。张海滨博士的新著在国内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对环境与国际关系进行了理性思考,提出了许多新颖的观点,值得我们深思。

全球环境问题的实质是什么?作者认为,全球环境问题是综合性问题,任何一个单一的因素都无法完全解释全球环境问题的变化。但当前全球环境问题主要不是人口问题,不是经济问题,不是技术问题,也不是观念问题,而主要是国际政治问题,有着深刻的国际政治根源。这实际上就找到了全球环境持续恶化的症结,发现了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钥匙。作者进而指出,环境问题的国际政治根源是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和不平等性。

国际体系的无政府状态导致国家在落后时普遍实施赶超型战略,追求超常发展。超常发展强化经济发展优先意识,加剧发展失调,对环境造成破坏。国际体系的无政府状态常常导致军备竞赛,促使世界军事技术和工业的加速发展,大大增加了战争对环境的破坏潜力,它还消耗了大量本来可以用于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一些与军工相关的企业对环境的破坏十分严重。

不平等是国际政治体系的基本特征之一,国际体系的不平等则决定了国际环境合作的有限性。应对全球环境挑战,必然要求进行深入的国际环境合作。国际环境合作的实质就是要对全球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进行重新分配,而这必然会触动发达国家的政治经济优势地位。因此,发达国家迟迟不愿与发展中国家进行深入的国际环境合作,现有国际关系变化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国际体系的上述特征,是治标不治本,因此很难从根本上扭转全球环境恶化的趋势。

据此分析,作者认为人类的理性选择应该是,从近期来看,在现有体系下通过加强全球环境治理,减缓全球环境恶化的速度,使全球环境问题保持在临界点之内,这是一种危机处理的模式,是治标之策;从长远来看,则必须在全球范围内实施共同的环境政策。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全球环境危机。当然这将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但绝不是乌托邦。作为第一步,首先可在各大洲范围内实行共同的环境政策,欧盟的环境政策一体化成效显著,已向世人展示了这种可能性。欧盟区域内的环境政策经过不断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个全面系统的环境政策体系,共有300多个环境法令获得通过并付诸实施。欧盟的环境政策对成员国的环境决策权限制越来越多,其结果增强了成员国环境保护能力,改善了该地区的环境状况,提高了成员国政府促进国民福利的能力,值得我们高度重视和认真借鉴。

另外,作者在书中提出的一些观点也值得我们关注。在对一些环境大国的环境外交和国际组织进行深入阐述之后,作者认为,德国是推动当今世界环境保护的一支主要力量,日本对环境外交的重视程度当属环境大国最高之列,可与德国比肩;以环境外交运用之熟练和老到而论,在环境大国中,俄罗斯堪称一绝;由强硬转向灵活、从对抗转向合作,巴西环境外交的调整幅度之大在环境大国中是罕见的;在经济全球化和环境全球化加速发展的今天,中国与世界的互动和相互影响之深前所未有,因此,在当今如火如荼的环境外交中,中国的环境外交政策及其走向倍受世人关注;从现实来看,美国已从世界环境的领导者蜕变为世界环境事务的拖后腿者;在全球环境治理中,国际组织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关于环境与国家的关系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出现了许多变化,学术界仍在争论中。作者从观念和实践两个角度并结合案例回答了这一问题,认为,从国家观角度看,国际环境保护通过引发全球关于与环境关系的讨论导致国家观念的渐进式变化,即传统国家观应该调整以适应全球生态相互依赖的现实。从国家实践看,通过建立一系列国际环境机制,国际环境保护一方面使国家试图通过外部化其环境成本以获得经济发展的政策选择受到越来越大的限制,另一方面又提升了国家保护环境的能力,改善了国家对内的环境管理权,至少局部改善了国内环境,从而提高了政府增进国民福利的能力。

关于环境对安全的影响,已是不争的事实,问题是需要进一步深化国际环境安全政策和环境安全的研究。作者认为,虽然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环境安全纳入其国家安全范畴,但为此做出的政策调整力度还是相当有限的。在定义环境安全时,应将重点放在国家层次和可再生资源上,将被列为安全问题的环境问题细化为紧迫的环境安全问题、重大的环境安全问题、一般的环境安全问题和潜在的环境安全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政策预案。

第2篇

[关键词]全球环境治理;国际政治;环境政治;生态文明

[中图分类号]D5;X3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1674-6848(2012)04-0079-08

[作者简介]刘 颖(1977—),女,博士,山东单县人,山东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国际政治与环境政治研究。(山东济南 250014)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新世纪以来的西方新社会运动研究”(12YJCGJW008)的阶段性成果。

随着环境的恶化与环境问题的全球化,全球环境治理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自1972年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以来,国际社会中关于环境议题的国际会议召开的频率与规模呈现递增趋势,各国领导人非常注重环境在外交领域中的地位与作用,制定了一大批与环境相关的具有一定约束力的国际环境法律文件或原则,国家间、地区以及全球性的环境治理机构也得以建立。经过几十年的治理实践,全球环境治理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我们也必须承认,目前全球环境治理虚的成分比较多,实的成分比较少,大量的国际会议和国际条约的订立并未有效遏制全球环境恶化的趋势,①无论是从全球环境治理的主体还是从环境政策与协议的实施等方面来看,还存在一些限制全球环境治理有效性的因素。本文拟从全球环境治理构成要素的角度,分析全球环境治理所面临的现实困境,并探寻全球环境治理走出困境的具体路径。

一、全球环境治理及其构成要素

(一)全球环境治理的含义

随着环境的恶化与环境问题的全球化,国际社会对气候变化、环境恶化等问题关注度的上升,全球环境治理逐渐成为国际政治理论领域中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全球环境治理是全球治理理论在环境领域中的拓展与应用,由于学术界对全球治理的定义理解不一,导致对全球环境治理概念的界定也存在分歧。学者王宏斌把全球环境治理理解为:“通过具有约束力的国际规则解决全球性环境问题,从而维持人类社会的生存与可持续发展”,并认为全球环境治理的理论内涵包括规则、价值、对象、主体以及效果五个方面。①而学者蔺雪春根据联合国《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文件,把全球环境治理理解为:“主要是国际社会通过建立新的公平的全球伙伴关系,经由条约、协议、组织所形成的复杂网络来解决全球环境问题,以促进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②结合学者们的观点,笔者认为全球环境治理指的应是国际社会中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公司企业等在内的各种行为体,为应对生态环境问题的挑战,通过谈判、协调与妥协等方式来进行合作,制定与环境相关的条约、协议、规则来规范、约束甚至是制裁国际社会中的环境破坏行为,以求获得稳定的国际环境秩序,维持人类社会的生存与可持续发展的进程。

(二)全球环境治理的构成要素

全球环境治理不仅是一个动态的进程,同时也是一个复杂的结构。它包含了四个必不可少的要素,笔者将这四个构成要素概括为“四个w”。

1.“who”,即“谁治理”的问题。

很显然,“谁治理”的问题指的是“全球环境治理的主体”。就目前而言,参与全球环境治理的主体是多元的。一是国家。国家是全球环境治理最重要的行为体,在全球环境治理中处于核心地位。这种核心地位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国家环境原则是全球环境治理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则;其次,国家在全球环境治理机制的创建、运行以及效用方面都发挥着主导作用;最后,国家在国际环境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起着决定作用。③二是政府间国际组织。全球层次上的这类组织主要包括联合国大会、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以及联合国发展署等;专门机构包括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气象组织等;此外还有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以及地区或次地区层次上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还包括地区金融机构,而自1972年以来各国纷纷建立环境部/局/署等专门机构,也是其治理功能的重要体现。三是公民社会的各主要群组,包括非政府组织、私有部门、媒体、科学界等,也是全球环境治理的重要参与者。④因此,从理论上讲,就全球环境治理的主体而言,全球环境治理结构应该是由国家中心环境治理和非国家中心环境治理共同构成的,是一个由不同层次的行为体、力量和运动构成的复杂结构。

第3篇

【关键词】国际环境合作 全球环境危机 国际环境法

一、国际环境合作的概念

所谓国际环境合作,是指对已经发生的对国际社会有共同影响的环境问题和对全球环境有损害或潜在危害的活动,国际社会有关国家以谋求共同利益为目的,本着全球伙伴和合作精神,采取必要的共同行动和措施加以解决。

关于国际环境合作的概念,应该至少从四个方面来认识和理解:第一,国际环境问题的严峻性,是我们研究国际环境合作的现实和 逻辑 前提。国际环境合作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开展,相关研究文献增长迅速,这主要是因为在日益恶化的全球环境压力下,世界各国纷纷意识到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严峻的全球环境危机的客观现实促使国际社会的主权国家及国际组织不断加强国际环境合作,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全球环境的进一步恶化。第二,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是国际社会开展国际环境合作的思想基础。从某种程度上讲,国际环境合作所谋求的“共同利益”,不仅仅包括相关国家的直接环境利益,更应包含整个国际社会长远的共同利益或者说是全人类之共同利益。在全球环境的保护上必须首先强调全人类总体利益,不能各行其是。合作的初衷和归宿就是利益的共享,国际环境合作亦是如此。国际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合作,正是因为合作能够给国际社会的成员带来共同利益。从某种程度上讲,国际环境合作体现的是一种双赢或者共赢的思想,全世界各国人民是国际环境合作的最终受益者。第三,国际环境法,是开展国际环境合作的 法律 依据。国际环境合作原则作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原则已经得到了普遍认可。国际环境法,作为人类应对国际环境问题的法律,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其发展越来越迅速,它为国际环境合作提供了必不可少的行为准则。国际社会开展国际环境合作,决不能摆脱国际环境法律原则与规则的约束。第四,主权国家与国际环境组织,是国际环境合作的行为主体。就目前的现状而言,主权国家作为国际环境合作的基本主体所发挥的作用还很有限,而国际环境组织的作用却日益凸现。

基于以上认识,国际环境合作指国际社会主要成员面对严峻的全球环境危机,为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依据国际环境法规范通力协作共同治理保护全球环境的行为。目前国际环境合作的领域非常广泛,涉及臭氧层破坏问题、全球气候变暖问题、海洋环境污染问题、生物多样性保护问题、土地沙漠化问题、跨界环境污染问题等诸多问题。减少有害气体排放,保护大气臭氧层以防止全球气温的进一步升高,消除世界范围内的酸雨以及解决公海污染,全球气候变化的框架合作、蒙特利尔合作、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合作以及京都议定书签订,都是国际环境合作的具体体现。随着全球环境危机的日益紧迫,在国际社会尤其是主权国家的共同努力下,国际环境合作的领域和范围会越来越广泛。

二、国际环境合作的基础

1、全球环境问题的严峻性和复杂性,是国际环境合作发生的必然性和现实基础

众所周知,环境问题的危害性在于它不仅仅阻碍了人类的发展,更重要的是它危及着人类的生存。目前全人类正面临着“自作自受”的全球环境危机,形势非常严峻。例如,温室效应、臭氧层破坏、生物物种锐减、土地沙漠化、海洋环境污染等许多问题并不只是某一个国家的内部严重的环境问题,而且已经成为了全球性的公害,成为了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威胁;再加上环境问题本身带有客观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全球环境危机的化解,并非哪一个国家之能力所及的,唯有国际社会各个成员,尤其是主权国家的同舟共济、通力合作。国际环境合作,是解决国际环境问题的唯一出路。

2、人类环境意识的觉醒与增强,是国际环境合作形成与发展的思想前提和基础

随着人类环境意识的提高,人们逐渐认识到环境问题的全球化,认识到全球环境问题的严重性,认识到在共同危机面前的各国能力的有限性,认识到国际环境问题的解决对整个国际社会和全人类的发展的有益性,进而使得环境合作的意识和愿望才深入人心,使得国际环境合作成为国际社会的一种共识,这为国际环境合作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这种认识有待进一步加强并逐步转化为各个国家具体实践。

3、国际 政治 与 经济 的发展状况,是国际环境合作的实践平台和基础

当今世界的时代主题——和平与发展,为国际环境合作提供了实践平台,使得国际环境合作更具可行性。国际和平稳定的政治秩序为国际社会共同面对全球环境问题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和氛围,可想而知,如果没有和平稳定的政治环境,国际环境合作的开展就会更加艰难。环境资源是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最为根本的物质条件和基础,但另一方面世界经济的发展又为国际环境合作创造了条件,环境问题的解决最终要依靠一定的物质力量。

4、环境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是国家环境合作践行的科技基础

国际环境合作有赖于科学上的共识,要求对环境问题的形成原因、发生机制、危害特点及方式、变化规律、发展趋势、防治对策等形成较为一致的科学认识,否则必然会丧失国际环境合作的科技基础。环境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必将为国际环境合作提供越来越坚实的科技基础。

5、国际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是国际环境合作的法律基础

在国际社会日益走向法治化的今天,随着国际环境法得以迅速发展,国际环境合作领域早已被纳入 国际法 治的视野范围。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与规则,是国际环境合作的 指导 原则与行为准则。国际环境合作不能超越国际环境法的约束范围,否则将无疑是对整个国际法律秩序的破坏。

第4篇

【关键词】国际环境合作 全球环境危机 国际环境法

一、国际环境合作的概念

所谓国际环境合作,是指对已经发生的对国际社会有共同影响的环境问题和对全球环境有损害或潜在危害的活动,国际社会有关国家以谋求共同利益为目的,本着全球伙伴和合作精神,采取必要的共同行动和措施加以解决。

关于国际环境合作的概念,应该至少从四个方面来认识和理解:第一,国际环境问题的严峻性,是我们研究国际环境合作的现实和逻辑前提。国际环境合作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开展,相关研究文献增长迅速,这主要是因为在日益恶化的全球环境压力下,世界各国纷纷意识到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严峻的全球环境危机的客观现实促使国际社会的国家及国际组织不断加强国际环境合作,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全球环境的进一步恶化。第二,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是国际社会开展国际环境合作的思想基础。从某种程度上讲,国际环境合作所谋求的“共同利益”,不仅仅包括相关国家的直接环境利益,更应包含整个国际社会长远的共同利益或者说是全人类之共同利益。在全球环境的保护上必须首先强调全人类总体利益,不能各行其是。合作的初衷和归宿就是利益的共享,国际环境合作亦是如此。国际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合作,正是因为合作能够给国际社会的成员带来共同利益。从某种程度上讲,国际环境合作体现的是一种双赢或者共赢的思想,全世界各国人民是国际环境合作的最终受益者。第三,国际环境法,是开展国际环境合作的法律依据。国际环境合作原则作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原则已经得到了普遍认可。国际环境法,作为人类应对国际环境问题的法律,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其发展越来越迅速,它为国际环境合作提供了必不可少的行为准则。国际社会开展国际环境合作,决不能摆脱国际环境法律原则与规则的约束。第四,国家与国际环境组织,是国际环境合作的行为主体。就目前的现状而言,国家作为国际环境合作的基本主体所发挥的作用还很有限,而国际环境组织的作用却日益凸现。

基于以上认识,国际环境合作指国际社会主要成员面对严峻的全球环境危机,为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依据国际环境法规范通力协作共同治理保护全球环境的行为。目前国际环境合作的领域非常广泛,涉及臭氧层破坏问题、全球气候变暖问题、海洋环境污染问题、生物多样性保护问题、土地沙漠化问题、跨界环境污染问题等诸多问题。减少有害气体排放,保护大气臭氧层以防止全球气温的进一步升高,消除世界范围内的酸雨以及解决公海污染,全球气候变化的框架合作、蒙特利尔合作、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合作以及京都议定书签订,都是国际环境合作的具体体现。随着全球环境危机的日益紧迫,在国际社会尤其是国家的共同努力下,国际环境合作的领域和范围会越来越广泛。

二、国际环境合作的基础

1、全球环境问题的严峻性和复杂性,是国际环境合作发生的必然性和现实基础

众所周知,环境问题的危害性在于它不仅仅阻碍了人类的发展,更重要的是它危及着人类的生存。目前全人类正面临着“自作自受”的全球环境危机,形势非常严峻。例如,温室效应、臭氧层破坏、生物物种锐减、土地沙漠化、海洋环境污染等许多问题并不只是某一个国家的内部严重的环境问题,而且已经成为了全球性的公害,成为了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威胁;再加上环境问题本身带有客观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全球环境危机的化解,并非哪一个国家之能力所及的,唯有国际社会各个成员,尤其是国家的同舟共济、通力合作。国际环境合作,是解决国际环境问题的唯一出路。

2、人类环境意识的觉醒与增强,是国际环境合作形成与发展的思想前提和基础

随着人类环境意识的提高,人们逐渐认识到环境问题的全球化,认识到全球环境问题的严重性,认识到在共同危机面前的各国能力的有限性,认识到国际环境问题的解决对整个国际社会和全人类的发展的有益性,进而使得环境合作的意识和愿望才深入人心,使得国际环境合作成为国际社会的一种共识,这为国际环境合作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这种认识有待进一步加强并逐步转化为各个国家具体实践。

3、国际政治与经济的发展状况,是国际环境合作的实践平台和基础

当今世界的时代主题――和平与发展,为国际环境合作提供了实践平台,使得国际环境合作更具可行性。国际和平稳定的政治秩序为国际社会共同面对全球环境问题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和氛围,可想而知,如果没有和平稳定的政治环境,国际环境合作的开展就会更加艰难。环境资源是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最为根本的物质条件和基础,但另一方面世界经济的发展又为国际环境合作创造了条件,环境问题的解决最终要依靠一定的物质力量。

4、环境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是国家环境合作践行的科技基础

国际环境合作有赖于科学上的共识,要求对环境问题的形成原因、发生机制、危害特点及方式、变化规律、发展趋势、防治对策等形成较为一致的科学认识,否则必然会丧失国际环境合作的科技基础。环境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必将为国际环境合作提供越来越坚实的科技基础。

5、国际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是国际环境合作的法律基础

在国际社会日益走向法治化的今天,随着国际环境法得以迅速发展,国际环境合作领域早已被纳入国际法治的视野范围。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与规则,是国际环境合作的指导原则与行为准则。国际环境合作不能超越国际环境法的约束范围,否则将无疑是对整个国际法律秩序的破坏。

三、国际环境合作的发展及其障碍

自1972年联合国召开的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并通过《人类环境宣言和行动计划》以来,到1992年的“环境与发展会议”,国际环境合作取得了可喜的进展: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为代表的国际环境组织纷纷成立,设立环境管理机构的国家也越来越多,目前设置环境管理机构的国家已达到150多个。环保投资不断增多,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会议频繁召开,国际环境合作领域的谈判也日益增多,90年代以来平均每月就有一次。国际环境法得到迅速发展,国际组织决议、政府间宣言、双边协定、地区性公约和全球性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数量不断增加,内容广泛,涉及到环境问题的各个领域。“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各国共同的发展战略,“绿色文明”成为各国共同的发展目标。但是,由于世界各国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模式、政治体制、地理环境、资源状况、历史传统和风俗习惯的差异,当前世界各国在国际环境合作方面仍然存在着不同甚至对立的利益和主张,再加上国际环境问题本身的复杂性,这些都构成国际环境合作发展的障碍,主要体现在客观现实、思想观念、行动实践三个方面。

1、环境问题本身及其相应机制的复杂性,是国家环境合作的客观障碍

国际环境问题具有普遍性、整体性、共同性、科学技术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它的解决不是任何一个国家单枪匹马能够胜任的,而且环境问题涉及一系列自然、经济、政治以及法律等各种复杂问题和利益关系,这些往往会造成有关国际环境公约和协定制定的不完善,使得制定的各项具体措施在操作上存在很大困难,从而阻碍国际环境合作的进一步发展。

2、国际社会整体利益、全人类共同利益与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是国际环境合作发展的思想障碍

全球环境意识虽然日益深入人心,但在国际环境合作的过程中,狭隘的国家利益、民族利益至上观念往往左右着合作的方方面面。每个国家的环境利益都不是孤立的,局部会影响到全球环境的恶化,最终损害的是每个国家和民族的利益。因此,为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全球环境意识有待进一步转化为各国的实际行动,各个国家不应该着力强调各自的局部利益,而应着眼于整个国际社会利益,当然,这有赖于现代观由以国家利益为主向兼顾国家利益与全人类共同利益之间的平衡转化,有赖于全球环境意识的进一步发展和国际环境合作实践的进一步推动,尤其是大国的现实推动。

3、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是国际环境合作发展的实践障碍

当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围绕环境恶化的责任与义务公平分配问题、关于资金援助和技术转让问题、国际贸易的环境标准等问题形成了泾渭分明的两大阵营。在这一对尖锐的矛盾中,发达国家居高临下、处于攻势,政治经济上的霸权主义使得发达国家在所有国际环境问题谈判中占据统治地位,并且国际环境组织大多在发达国家的操纵下,而发展中国家,既缺资金又缺技术,也缺乏谈判的影响力,在国际环境合作问题上往往处于很被动的境地。可以说,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中存在着很多不完善和不合理的因素,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国际环境合作公平性的实现。

尽管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和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加深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相互依赖性。然而,相互依赖和长远利益的一致性并不能消除这两类国家在解决全球环境问题上的矛盾分歧,从某种意义上讲,两类国家之间的矛盾分歧是国际环境合作发展难以摆脱的瓶颈。

四、国际环境合作的发展出路

1、大力呼吁,转变观念

国际社会应该继续大力呼吁环境保护问题的严峻性和紧迫性以及国际环境合作的必要性和必然性,并侧重强调国际社会整体利益观念或者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以期逐渐转变国际社会成员特别是国家狭隘的民族利益至上的观念。

2、加强国际环境法的立法与实施

国际社会日益走向法治社会,国际法的效力也日益得到加强,然而国际环境法,作为国际法的新分支和国际环境合作的法律基础,其目前的效力发挥并不使人满意。国际环境立法的成就非常显著(正如前述),但国际环境法只是在制定环境公约上是胜利了,但在实施上却是困难重重。国际环境立法中不乏宣言、纲领等之类的所谓“软法”,之所以称之为“软法”,关键就在于它的立法规范中多数具有建议性质并缺乏可操作性的实施机制,而且它的实施并不像国内法那样有着国家强制力的坚强后盾作为保障。鉴于此,国家环境立法应该更加具体细密,以强调责任的追究使之更加具有可实施性。

3、加强南北对话与沟通

国际环境合作的成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矛盾与利益的协调与平衡程度。只有沟通好了,治理全球环境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技术资金的援助计划才会真正落到实处。在发达国家于国际环境合作领域占主导领先地位的情势下,发展中国家应当主动寻求谈判开展多项合作,争取多渠道利用国际资金和广泛借鉴先进管理经验。对话与沟通,求同存异,寻求两类国家的利益共同点,是理想的发展路径。

【参考文献】

[1] 亚历山大・基斯:国际环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 赵柯:国际环境合作的存在基础与发展障碍[J].中国环境管理,1998(1).

[3] 潘抱存: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中的宏观思考[J].法学杂志,2000(6).

[4] 于志达: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J].南开经济研究,1994(3).

第5篇

【关键词】大气环境;安全问题;途径;特点

近几年以来,大气环境问题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伴随着人们对于大自然改造和开发利用能力的不断增强,温室效应、厄尔尼诺现象、臭氧空洞等名词也越来越多的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本文将结合作者多年的实践工作经验,从目前大气环境的主要问题表现、大气环境安全问题的特点和其相应的解决的方案等方面进行简单的论述,以为大气环境问题的改善提供参考。

1、大气环境的主要安全问题表现

1.1大气环境安全问题表现之气候变化

自19世纪英国第一次工业革命以来,二氧化碳气体的排放量逐年增大,从而致使大气中的温室气体的浓度逐年上升,待超过大气的自净能力后,温室效应便出现。根据气象学家的研究发现,自1961年至2007年近五十年间,由于人类活动的影响,全球平均气温上升约为0.65摄氏度,如此下去在未来的100内全球地表平均温度预计将上升1.4至5.8摄氏度,温室气体占大气平均比重将继续加大。此外,由于全区气候异常现象也是目前大气环境安全问题的又一突出性表现。全球气候异常主要表现在高温纪录异常、极端天气干旱、暴雨、低温、冰冻等,例如就我国而言,2006年8月16日,重庆观测到43度气温打破百年来历史最高水平,2007至2008年间的百年不遇的特大暴雨, 2008年年初南方大部分地区出现的罕见持续低温、雨雪和冰冻等极端天气。气候的异常变化不仅严重妨碍了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更是对人类生存发展的严峻威胁与挑战。

1.2大气环境安全问题表现之臭氧层空洞

所谓的自然界中臭氧是指,分布在距离地球表面25至50千米处,能够吸收太阳光中的波长306.3nm以下的紫外线,从而起到保护地球上的人类和动植物免遭短波紫外线的伤害的一道保护屏障作用的气体层,我们称之为臭氧层。随着人类活动的频繁,大量氯氟烃类化学物质的使用加剧了对臭氧层的破坏,造成了大气臭氧层厚度降低,甚至于在南极上空等处出现臭氧空洞的现象。据世界气象组织报告称,自20世纪70年代至今,全球臭氧总量呈现出逐渐降低的趋势,几十目前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也需至少100年的时间才能恢复到1985年以前的水平。大气臭氧层的破坏,所造成的臭氧空洞等现象将导致强烈的紫外线直接照射到地面上,使地球上各种生物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从而威胁到地球生物的生存环境。

1.3大气环境安全问题表现之酸雨污染

酸雨主要是由于空气中大量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氮氢化合物的浓度加大,在阴霾天气中雨水所吸收的上述气体后所形成的、具有一定腐蚀性的降水现象。近几年来,随着工业废气和汽车尾气等的大量排放,其中包含导致酸雨出现的气体的比重逐年上升,致使一些地方酸雨问题频繁发生。酸雨的出现不仅对地面建筑物、动植物的生存造成伤害,还会对当地的环境造成污染,影响动植物的生存状态,因此,酸雨污染问题也被列入到大气环境安全问题的主要表现之一,从而备受人们的关注。

2 大气环境安全问题的特点

2.1全球性,大气环境是一个开放性的、流动性、扩散性的物质,其活动性不受国界的限制,并且在全球化背景下,一国的环境安全问题既来源于本国的环境安全威胁,也来源于全球化进程中的污染转嫁、资源掠夺、生态难民跨国界迁徙、长程越界污染等环境安全威胁。

2.2区域性,大气环境安全问题的严重程度在不同的地域之间存在着差异性,其主要原因在于大气环境问题受所在地的工业分布、能源气体排放量、自然条件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因此大气环境安全问题在全球性的大背景下也会呈现出区域不同而导致的差异性特点。

2.3隐蔽性,只有当大气环境问题累积到一定量(这里所谓的一定量是指超出大气环境的自身承载力和自净能力)后才会有所显现,而在此之前大气环境安全问题则处于一种相对隐蔽的状态,可以形象的将其比作癌症等慢性病,其在经过一定的较长时间的发展后,当其存在度打破自身免疫系统后其各种症状才开始出现,才开始被人们发现,大气环境安全问题亦是如此。

3、应对大气环境安全问题的策略方针

3.1国家主导性。将大气环境安全问题上升到国家发展层面上,强化国家的主导作用力,使国家通过其强有力的政治保障,达到解决环境问题的强大后盾力量。对一个国家的发展而言,大气环境问题不仅严重威胁人类的生存环境,也严重阻碍了国家的经济发展,因此国家也是大气环境问题的最大受害者之一。所以应将国家作为解决大气环境安全问题的主导者之一,通过将各项标准转化为国家法律或政策,强化国家监控,调整产业结构对温室气体等污染气体的排放量进行严格把控,从源头上降低其对大气环境的破坏性。此外,国家内部还可以架构起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倡导全名参与,提高解决大气环境安全问题的全民性。

3.2国际协调、合作性。大气环境问题既是国家问题,也是世界问题,大气环境安全问题所具有的扩散性和多因性,注定其不能单单依靠某一个国家力量就可以解决的,他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因此还需积极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和交流,通过区域合作或国际合作,将其上升到国家战略合作的高度,确定区域的应对目标和发展计划,形成世界性的公约条例,在经济、文化、科技等各个方面共同协作,发展科学技术应对全球大气环境的变化,消除国家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壁垒,达成解决大气环境安全问题的共识,形成全方位的架构体系,共同积极应对大气环境安全问题。

3.3公众的参与和努力。公众参与是解决大气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就公民个人而言,少开车、多步行或乘公共交通工具;尽量不买不用私家车,如要使用的话应妥为保养;汽车采用不含铅汽油,用省油的方法开车;使用清洁型燃料等等,都可以减少废气排放、为维护大气环境安全贡献力量。因为现在就城市大气污染而言,绝大多数是由尾气排放造成的。

总之,大气环境安全是人类生存的必然条件,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素,大气环境的破坏已经严重影响到人类的生存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了人类的共同发展,它的安全要靠全人类的共同呵护。

参考文献

[1]蔡守秋.论环境安全问题[J].安全与环境学报,2001,1(5).

第6篇

1. 人类只有一个地球,人们在一个地球村里。地球是一个整体,是一个总的生态系统,一个地方的环境问题会不同程度直接、间接的影响倒其他地方的环境状况,危及其他国家和人民。

2. 国际环境问题的特点决定了各国必须合作。国际环境问题是全球整体性的问题。它具有全方位、全因子、整体问题与局部问题交叉和互助促进、既有当前症状又有滞后效应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它的解决不是任何一个国家单枪匹马能够单独胜任的。必须全球携起手来。

3. 各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及地理因素的差异,要求相互取长补短,进行合作。

4. 调查全球范围内的污染,必须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广泛监测和调查研究。交流防止环境恶化的知识与经验,也有赖于国际合作。

5. 国际合作是国际环境立法和国际环境法实施的必要条件。唯有通过合作,才能克服利益冲突,制定表现为各国之间的协调意志的国际环境法规则;唯有合作,才能克服政治、司法制度等方面的差异,有效地实施国际环境法

二、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的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的法律依据本身也是国际合作的成就。

1. 纲领性文件:首先是《联合国》。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建立友好关系极合作之国际法原则的宣言》,将“各国依照《联合国现》彼此友好之合作义务”列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指出各国应不问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上有何差异均有义务在国际关系之各方面彼此合作,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并增进国际经济安定与进步、各国之一般福利及促进各国在经济、社会、文化方面之发展。 [1]

其次是1972年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宣言的第7条规定:“种类越来越多的环境问题,因为它们在范围上是地区性或全球性的, 或者因为它们影响共同的国际领域,将要求国与国之间广泛合作和国际组织采取行动以谋求共同的利益。”此条款尤其强调为实现环境目的,需要共同的努力,即“为筹措资金以支援发展中国家完成它们这方面的责任所需要进行的国际合作”。

《宣言》第22条规定:各国应进行合作以进一步发展有关它们管辖或控制之内的活动对它们管辖以外的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其他环境损害的受害者承担责任和赔偿问题的国际法。

宣言的24 、25 条也都是关于国际合作的规定。

2. 1982年,在人类环境会议10周年之后,召开的内罗毕人类环境特别会议发表的《内罗毕宣言》。共10 条内容,其中心就是强调国际环境保护的合作精神。如第10 条作为国际社会重申的几大问题之一,即“重申要进一步加强和扩大在环境保护领域内的各国努力和国际合作”。就是明显的加强协商、合作原则的规定。

3. 1992 年6 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通过的《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里,有9 项原则规定了加强磋商、合作的内容。其中有的是重申《人类环境宣言》、《内罗毕宣言》的有关内容,是它的具体化,更多的则是一些新内容。最后一项原则明确规定“:各国和人民应诚意地本着伙伴精神合作”。这是人类在从1972年开始全球合作保护环境后,对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的更深刻认识。

4. 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已签署了《南极条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35种国际环境公约。这些条约构成了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

三、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的原则

经过若干次环境保护的国际会议,达成了的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既是人类在环境保护领域国际合作的成果,也是以后在环保领域的法律依据。这些条约中体现了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的原则。

1. 尊重国家原则。尊重国家原则是国家法的基本原则,1972年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也表述了这一原则。这个原则作为国际环境保护合作的基本原则,一方面体现在国家对其自然资源的权利,另一方面国家要对其范围内的一切活动对他国造成环境问题负有责任。而国际环境合作不应对国家造成损害。

2.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世界各国共同享有一个地球,共同分享地球资源,共同承担环境责任。共同责任是国际环境合作的基础。但共同责任是有区别的,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将环境问题区分为发达国家发展过度的环境问题和发展中国家发展不足的环境问题。发达国家在其工业化过程中为自己创造了大量的财富,也向地球排放了大量的污染,从而积累形成严峻的环境问题,而到目前来说,发达国家也仍然是当今环境问题的责任者。因此,发达国家应对全球环境污染和破坏府主要责任,并有义务在资金、技术上帮助发展国家参加全球环境保护合作。发掌中国家的环境问题主要是由贫困造成的,国际环境保护的合作要求发达国家帮助发展中国家摆脱贫困,打破贫困??环境问题??贫困的恶性循环。 [2]

四、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的内容

1. 建立全球性环境保护系统,如监测系统和查询系统等。现在国际上建立了全球环境监测系统、国际环境资料查询系统和有毒化学物的国际登记中心。我国已经参加这三个系统。黄河、长江、珠江、太湖四个水系已参加全球水监测系统,北京、上海、沈阳、广洲和西安等城市已参加世界城市大气污染监测。

2. 发展国际综合治理体制。近年来,地区性国际综合治理出现了较大发展。各种不同规模的地区治理环境组织到1984 年就已超过50 个,特别是根据地球自然条件,出现了综合治理体制。欧洲已开始从分片治理发展到制订全欧环境保护计划。

3. 建立国际协作制度。处理有关国际环境问题的一条重要原则,是要求有关国家之间经常进行协商和互通情报。很多国家条约都有此规定, 并已逐渐形成国际惯例和制度。1974 年北欧四国的《环境保护公约》就规定,互相之间主动通气、征求意见,遵守共同规定的法律秩序,实行互相监督。

4. 援助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是由于不发达状况造成的。要解决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发达国家应进行援助,包括削减或免除发展中国家的债务,以增加它们解决环境问题的能力。

5. 各国共同发展和促进各种应急计划。除上述内容外,国际合作原则还要求各国共同努力提高现有技术,发展无污染或低污染的新技术,并应用于现代社会。

6. 共享共管全球资源。如对国家管辖范围外的海洋、外层空间、世界的自然和文化遗产。

7. 禁止转移污染和其他环境损害。由于一些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污染和生态破坏,世界各国加强了在控制包括向海洋倾倒垃圾的污染和危险废物转移。

五、国际环境保护的合作官方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1.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UNEP,根据1972年12月15日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的建议,联大第2997号决议通过,1973年1月1日成立。总部设在肯尼亚的内罗毕。全球设七大区域联系办公室。

2.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活动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工作方式主要是制定规划,首先是收集环境问题及解决环境问题进行努力的信息,根据信息选出每年的特殊主题提交给下次行政理事会议的环境状况报告。然后,制定目标和实施具体行动的战略,将环境规划提交给有关的国际组织和政府。最后在选出环境基金资助的活动。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活动领域大致分为六类:人类设施、人类健康、陆地生态系统、海洋、环境和发展、自然灾害。

六、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环境保护合作中的作用

(一)非政府组织(NGO)的所指:

1. 专门性民间国际环境组织:以保护全球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为目的,在世界范围内开展环保活动,规模和影响最大的当数世界自然保护同盟(The World Conservation Union)??前名为“国际自然资源保护同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 of Nature and Natural Resources,IUCN)1948成立,以及绿色和平组织 (Green Peace)??1971年成立。

2. 国际法学团体:纯粹学术性机构,其中,国际法研究院(Institut de Droit International)和国际法协会(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最负盛名。

3. 其他非政府组织:除了上述两种非政府组织以外,其他非政府组织也从各自的角度关心并从事全球环保活动,促进国际环境法的发展。比如1947年成立的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Standard Organization,ISO)。

(二)非政府组织对国际环境合作的贡献

1. 非政府组织通过参加国际环境会议、参与国际谈判、参加环境条约的拟订、组织非政府组织论坛等各种方式,促进了国际环境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20世纪90年代以来,联合国主持召开的每次世界性环境会议都有非政府组织的广泛介入;在环境问题和环境条约的国际谈判中,从确定问题、议定日程及目标、提出有关规则、提供专家意见和有关信息、进行游说等各方面一直到缔结环境条约。由非政府组织参与的国际环境条约:《防治荒漠化公约》、《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联合国气侯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气侯变化框架公》、《京都议定书》、《防治荒漠化公约》

2. 非政府组织参与审议和监督环境条约的实施和执行。比如自然保护同盟派出旗舰驶往南太平洋,反对法国进行核试验,以致被炸毁;反对捕鲸,派出船舶封锁直布罗陀海峡,阻止苏联的捕鲸船队通过;反对有害废弃物越境转移,曾举行新闻会,揭露一些国家越境转移废弃物的真相;海湾战争后,派出船只调查污染状况,敦促召开国际会议,以“国际法律保护”的名义监视战争新造成的环境问题;近年来,协助中国政府抵制跨国公司在转基因食物方面不负责任的行为,等等。

3. 非政府组织可作为诉讼方或法律顾问参加国际诉讼程序。1998年10月,WTO在对“海虾-海龟案”这一涉及到环境与贸易争端案的终审裁决中,正式确认了非政府组织在WTO争端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专家组可以在争端解决过程中直接接受由非政府组织提供的材料与报告。

七、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的实施现状

来自环境的挑战是全球性的,国际社会在环境与发展领域中有协调、合作的客观需要,但是实际上,国际社会在环境领域中的合作仍举步维艰,进展缓慢。

1. 在环境问题上画地为牢,不积极合作

许多国家和地区只关心自己领域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而不关心其他区域或其他国家的环境整治。其结果是,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环境问题日益缓和的同时,另一些国家和地区环境问题日益尖锐。这是因为,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规律的作用,经济实力较强的国家和地区有可能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环境治理上来。例如,工业国减少污染的同一性质支出在70 年代为2%-2.5%, 这一数值在德国和日本已提高到5%, 在美国提高到4%, 但经济不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则由于更重视生存和增长的需要而在环境上投资不多,加之这些国家处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地段,从而易于使生态环境恶化。这样,全球和地区性的环境问题与矛盾也就往往通过发达和不发达区域显示出来。

2. 南北双方环境权益的斗争异常尖锐,在承担环境保护责任方面存在重大分歧 [3]

发达国家在几百年的发展中排放了大量污染物,最终酿成了当今世界的重大环境问题,如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酸雨等全球环境问题,都是长期积累形成的,发达国家利用地球资源的人均数量高出发展中国家几十倍。而广大发展中国家普遍面临着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双重挑战,发达国家理应为发展中国家解决环境问题提供资金和技术。然而, 多数发达国家非但没有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反而回避和推卸责任,甚至利用环境保护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这就形成了南北之间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的主要分歧。国际经济环境中的种种不利因素仍严重制约着广大发展中国家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目标。发展中国家面临着来自债务、贫困、不平等贸易等方面的巨大压力,解决环境问题的能力十分有限。

国际社会对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保护援助,迄今已做出的努力同有效实施环境与发展大会各项决定的要求相比,是远远不够的,一是在资金问题上没有兑现承诺,筹资的不足严重地影响了《21 世纪议程》规定的各领域合作的开展。二是技术转让问题阻力很大。发展中国家要求以“优惠的、非商业性的”条件向他们转让技术,发达国家以保护知识产权为由拒绝接受,或无意付诸行动。

八、对国际环境保护的期盼

1. 开展环境问题上的南北对话和东西协商,国际政治和外交的舞台。从1972年开始的每十年一次的世界首脑会议是全球就环境问题合作和磋商的良好机制。为确保持续发展,各国将在制定经济、社会、财政、能源、交通、农业、贸易及其他政策时,进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并寻求更大范围的国际参与。国际社会也必须在政策、措施上实行更大范围的协调配合,以解决任何可能影响整个生态系统平衡的环境与发展问题。

2. 推动全球环境法治化。寻求制定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确保各国加强合作,采取切实有效的行动。国际立法是一种强制性手段,无论哪一国家加入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他就在法律上承担了相关的义务与责任;否则, 就要在政治上外交上蒙受国际社会的压力,或在国际贸易上处于不利地位。国际环境法的迅速发展增强了国际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和强制性,同时也对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产生深刻影响。未来的国际社会,将通过立法来解决国际环境争端、防止冲突和发展合作关系,建立国际环境安全。

3. 建立WPO,做为全球性环境保护合作的协商机构和国际环境争端的仲裁机构。其组织和功能类似于国际贸易领域的WTO。

参考文献资料:

[1]林灿铃 著:国际环境法[M] 人民出版社,2004年4月版。

[2]王曦 编著:国际环境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3]戚道孟. 著:国际环境法概论[M] 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4.

第7篇

首先,国际环境问题的特点决定了各国必须合作,国际环境问题的特点包括全方位,全因子,整体问题与局部问题交叉和互相促进,既有当前症状又有滞后效应等。环境问题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它的解决不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所能单独胜任的。

其次,国际社会由于在政治、经济、科学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的不同国家所组成这一基本事实决定了各国必须合作。这些差异导致了各国之间存在很多利益冲突,尤其是经济和正式利益的冲突,这就反感了各国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协调行动。各国唯有加强国际合作才能克服这些利益上的冲突,共同致力于国际环境的保护。

最后,国际环境立法和国际环境法的实施要求各国进行合作。国际合作是国际环境立法和国际环境法的实施的必要条件。唯有通过国际合作,各国才能克服利益冲突,制定表现为各国之间的协调意志的国际环境法规则。所有国际环境法律文件的形成过程都是国际合作或经过斗争达到合作的过程。在合作的前提下,各国才能克服利益冲突和政治、司法制度等方面的差异,有效的实施国际环境法。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正在变得越来越小。在这一背景下,国际关系呈现两种趋势。一方面,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及越来越多的国家参与国际事务的能力增强,加之危机意识的增强、安全概念的扩展,使国家间的利益冲突、权利分配问题敏感而又复杂,体现出一种无法形成“合力”的“离心”倾向,各国均有意强化政府职能,扞卫独立;另一方面,全球化导致国家间的联系日益增多,而由此引发的公共问题——无论是金融危机、跨国犯罪、瘟疫流行、环境问题,都使国界形同虚设。这些问题单凭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的努力是不能解决的,无论他们有多么强的实力。为了生存,国家之间需要联合起来,共同应对这些问题,他们由此产生一种“合力”。

二、国际合作原则的实施现状

(一)在环境问题上采取自扫门前雪的态度

许多国家和地区不关心其他区域或其他国家的环境整治只关心自己领域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规律的作用,经济实力较强的国家和地区有可能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环境治理上来,这样就导致了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环境问题日益缓和的同时,另一些国家和地区环境问题日益尖锐。这样全球和地区性的环境问题与矛盾也就往往通过发达和不发达区域显示出来。

(二)南北双方在承担环境保护责任方面存在重大分歧

发达国家在几百年的发展中排放了大量污染物,最终酿成了当今世界的重大环境问题,如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酸雨等全球环境问题,都是长期积累形成的,发达国家利用地球资源的人均数量高出发展中国家几十倍。而广大发展中国家普遍面临着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双重挑战,发达国家理应为发展中国家解决环境问题提供资金和技术。然而,多数发达国家非但没有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反而回避和推卸责任,甚至利用环境保护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这就形成了南北之间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的主要分歧。

(三)南北双方环境权益的斗争异常尖锐

长期以来,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经济关系,一直是控制与被控制、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是一种不公正、不平等和不合理的关系。发展中国家同发达国家在国际生产体系分工、国际金融贸易等方面的斗争,特别是关于环境权益的斗争非常激烈。发达国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片面强调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将环境与发展割裂开来;利用环境保护干涉别国内政,要求各自放弃一些,尤其是在国家对本国自然资源的问题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在国际环境合作上缺乏诚意。发达国家在上述问题上采取的立场观点是与发展中国家对立的,不符合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对此,发展中国家从促进发展、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以及有效解决全球环境问题出发,在一系列原则性问题上始终坚持自己的原则立场。

三、推进国际合作原则实施的途径

(一)推动全球环境法制化

环境问题对国际关系和国际安全的影响正在逐步加深,环境问题将会引起越来越多的国际冲突。面对环境安全对国际政治的深刻影响,国际社会已认识到环境问题不能停留在各种论坛上的一般性讨论,必须寻求制定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确保各国加强合作,采取切实有效的行动。国际立法是一种强制性手段,无论哪一国家加入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他就在法律上承担了相关的义务与责任;否则,就要在政治上外交上蒙受国际社会的压力,或在国际贸易上处于不利地位。近年来,新的全球性、区域性和双边环境保护条约不断出台,领域不断扩大。国际环境法的迅速发展增强了国际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和强制性,同时也对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产生深刻影响。

(二)开展环境问题上的南北对话和东西协商

我们共享同一个地球,任何一个局部地区的环境恶化都会对全球环境产生重大影响。因而,不发达国家在改善环境时遭遇到资金、技术、设备、人才等方面的障碍时,发达国家基于历史和未来的考虑,应给予大力帮助。比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由于环境治理基点的不同,在发展中国家环境投资的边际成本明显高于发达国家。可见,从全球来看,环境保护和投资的重点应放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应支持发展中国家改善环境的各种努力。尽管在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始终存在争议,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环境保护领域特有原则的最终确立,使国际环境合作具有了更加灵活的实现方式。这一原则号召各国积极应对环境危机,克服环境合作中的分歧与困难以达成共识。

(三)建立可持续发展指导下的国际环境保护合作关系

第8篇

美国作为冷战后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它面对生态环境问题全球化和严重化这一趋势,而作出的环境外交政策将会对世界产生重要影响。1996年4月9日美国国务卿沃伦·克里斯托弗在斯但福大学发表了题为《美国外交与2l世纪全球环境的挑战》的讲话。全面阐述环境与美国全球政策的关系,认为:“美国全球政策目标同美国如何处理地球的自然资源问题方面开始紧密地联系在一起,”[1]1997年,美国国务院发表了美国历史上第一个年度环境外交报告,报告中宣称环境外交已经成为美国外交中的一个长期性、重要性的工作。环境问题开始与美国的对外政策紧密相连。本文将对生态环境问题对美国的影响以及美国的环境外交政策作一个粗浅的分析。

一、生态环境问题的凸现是美国制定环境外交政策时代背景

生态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类在工业化进程中处置不当,尤其是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造成的全球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所构成的种种现实威胁。生态环境问题的关注从60年代末开始,以罗马俱乐部发表著名的《增长的极限》和《人类处在转折点》两份报告为标志,尤其是在1972年联合国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人类环境大会”之后,许多国家的专家和学者开始从生态环境角度研究国际关系和权利斗争。1979年,勃兰特委员会曾指出:“过去人们常常是从军事冲突,甚至是从毁灭角度来理解战争,但是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环境灾难、大规模饥谨等造成的混乱也可能同样危险。”[2]1992年,一百多个国家的政府首脑会聚在巴西首都里约热内卢,召开了历史上第一次关于环境与发展问题的全球性首脑会议。会议发表了《21世纪议程》、《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文件,生态环境问题自此成为新的国际政治热点问题而进入越来越多政治家和学者的研究领域。克林顿总统1997年10月在发达国家地理学会上曾表示,“把一个美好的家园交给下一代是我们的神圣职责。”在当今的国际舞台中,日益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使国际政治问题变的尤为错综复杂起来。目前生态环境问题的凸现已经成为美国制定环境外交政策重要背景。

(一)生态环境问题的政治化

人类很早就注意到环境对政治的影响。但传统的政治地理学只研究人、国家或领土等

环境要素之间的关系。到了近代,国家和领土的概念已上升为环境系统。系统是没有国界的,诸如森林毁灭、温室效应、淡水短缺、臭氧层破坏、水土流失、沙漠化、海洋污染等等环境危机的爆发,使各国领导人开始认识到人类现在所面临的全球性的环境危机,并开始对国家的政治行为包括对外关系行为加以调整,国际组织和其它政治团体也正在使用其权力对生态系统进行控制。如尽管温室气体排放属于一国内部事务,但到1999年为止已有包括中国在内的40个国家加入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只要承认生态学是探求生物与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承认政治是研究如何运用权力和权威对社会进行挖掘的科学,就不难体会到政治学和生态学之间的关系。没有哪种政治不会影响到生态系统作用的过程。”[3]。

国际生态环境问题可以用“猎鹿原则”加以解释。也即尽管大多数国家实行环保政策,但是只要有一个国家肆意破坏环境污染和生态系统也将会直接威胁到别国和整个世界的生态环境系统,同时生态环境问题是一个跨国界的问题,它需要通过国际立法、国际合作、国际协调逐步加以解决。这就牵涉到各国让渡和边界模糊化等问题。因此,传统意义上国家观念正受到挑战。另一方面,国家的生态环境系统安全在各国的安全观念中日趋重要,“经济的、社会的和生态的领域中的非军事性因素已经对和平与安全构成了威胁。”[4]因此,全球生态环境问题对传统的国家和安全观形成了挑战,

(二)生态环境政治问题推动全球相互依存发展

全球生态环境问题使国家间相互依存日益加深,由于全球生态问题如酸雨、CO2的排放、臭氧层的出现等均已超出了一国范围,因此就其本身而言是一个国家间的相互依存问题,在这个相互依存的状态中,各国都将为本国或其他国家的环境活动付出代价或取得收益。人类进步基金会主席卡兰默指出:“我们的遗弃物、我们造成的污染两者加起来足以破坏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平衡,这一相互依存将我们统一在一起,生态相互依存和人类命运紧密相关。”[5]因此在以后的国际社会的讨论和斗争中,生态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使国际政治问题变的尤为错综复杂起来。

(三)生态环境问题影响着国际权利分配结构

由于“国际政治象一切政治一样是追逐权利和利益的斗争”[6]。因此生态问题已或多或少地作用于国际权利分配结构上,如生态环境问题开始影响着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联盟与对抗。典型事例之一是1998年全球代表4200多人在阿根廷阿姆斯特丹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会议,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发达国家认为,气候的人为改变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森林的乱砍乱伐和对被的各种破坏,必须采取措施制止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趋势,发展中国家则认为,发达国家的不合理的消费结构和工业高能效结构,以及通过殖民地体系和不平等的世界贸易体系对发展中国家的掠夺性开发才是气候变化的原因,强调发达国家应承担责任,增加援助,改造旧的国际秩序,放弃西方发达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支配型模式,建立机会均等、权利平等、规则公平的国际社会民主机制。由上可以看出,生态环境问题已逐渐成为国家间政治斗争的一个组成部分。各国政府都从自身实力出发,在生态环境领域的权利争夺中,或联盟、或对抗以期实现自身的国家利益。

(四)生态环境问题与南北问题紧密相连

目前生态环境问题经常要与南北问题,特别是与南方的发展问题联系在一起。如在环境保护的责任、资金和技术的共享、环境与发展的关系等问题上,南北国家存在着严重分歧。发达国家片面强调环境保护而忽视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特殊需要,认为发展中国家工业化过程是造成环境问题的根源之一,同时回避自己在造成今日环境污染问题上的责任,不愿意在资金和技术上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而发展中国家强调自身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重要性,认为只有逐步发展经济,才能解决环境问题,强调发达国家是当前工业生产的主要进行者,其能源与资源的消耗大大超过发展中国家的水平,对全球环境的恶化负有主要的责任,发达国家应当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足够的环保资金与技术,为解决全球性环境保护问题作出应有的贡献。因此随着国际环境合作的发展,生态环境问题与南北问题、发展问题的关系日趋紧密,这使得生态环境问题在国际政治议事日程中地位日趋凸现出来。

(五)生态环境政治问题已成为国家合作或对抗的原因之一

生态环境政治问会改变国家间的力量平衡,产生新的利益争夺点,在某个区域形成新的不稳定,并引发各种冲突或战争。例如,气候变暖导致北冰洋不冻航线的紧张并引起对南极资源的争夺;水资源的紧张和污染也会导致相关国家的矛盾与冲突,在中东地区这种争夺尤为明显。另一方面,全球生态问题也造成了各国利益的互补与联系,促进了国际合作。目前国际社会和有关国际组织围绕治理和保护全球生态环境在国际合作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1983年联合国为审查世界环境与发展中的关键问题,并提出有效的行动建议而成立了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了《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1992年联合国环发大会召开,发表了《里约热内卢宣言》,并提出“各国在和平发展和保护环境方面是相互依赖的,应按照联合国的有关决议,采取适当方法解决一切环境争端,[7]”与此同时联合国有关环境的国际立法也在稳步进行。一大批国际组织如绿色和平组织等也涌现出来,他们都能积极促进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以及促进环境事务的国际合作。但是由于不少发达国家以种种借口推卸其应负的责任和义务,使得国际环境合作充满曲折和斗争。

二美国环境外交政策的动因

(一)美国的环境外交政策始终是为其本国的国家利益和国际政策服务的,美国现实主义学派大师汉斯.摩根索指出“国家利益是判断国家行为体唯一永恒的标准”。[8]国家利益是指“一切满足民族国家全体人民物质和精神需要的东西。”[9]美国作为发达国家,公众对较高生活水准要求和生态环境的威胁呈现严重矛盾。这种矛盾和冲突严重已经影响到美国的国家利益,美国大量的环保报道显示。如今在美国国内,美国公民的人身、经济和社会安全正在受到臭氧层破坏、物种消失、过度开发、各类辐射及化学品污染、气候变暖等环境问题的威胁。设在华盛顿州里奇兰的汉福德武器工厂,将2000亿加仑的危险废物倾入坑里和湖里,至少使附近100平方公里的地下水被污染,该工厂样品中渗漏出来的钚就足够制造50多枚长畸型原子弹。能源部合同承包商NLO公司于1951年以来已向空气中排放了39。3万磅铀的副产物及其它有毒物质,1966年一次在20分钟内即释放3884磅含铀气体。马萨诸塞州德角附近的奥蒂斯空军基地的有毒废物已污染了该地区的全部水域,使1982年以来该地区一些城镇的肺癌、白血病、直肠癌、乳腺癌、膀胱癌及黑毒瘤大增,综合癌症率已高出全州水平的30%。[10]美国制定环境外交政?咂渲饕饔迷谟谖け竟墓依妗R虼耍拦肮袂淇死锼雇懈ト衔拦淹平拦蚶娴哪芰ν淼厍蜃匀蛔试唇裘芰翟谝黄稹11]

(二)美国也正在利用其环境外交政策来推动全球政策的实施。由于地球自然资源的匮乏和自然环境的恶化将会使中东以及东亚、中亚和南亚等对美国具有重大政策意义的地区生存环境的恶化、人口的恶性膨胀、饥荒以及地区冲突和国际不稳定。如埃及、苏丹和埃塞俄比亚的供水争执,已土耳其、伊拉克、叙利亚也可能为争夺幼发拉底河、底格里斯河而爆发战争。对以色列来说,占领约旦河西岸,利用约旦河水保障其农用灌溉和其它方面的淡水也是至关重要的。当这些生态环境问题引发地区冲突和紧张时,美国的全球政策利益将会受到威胁。美国只得动用政治军事手段加以干涉以维护其全球政策利益。因此,美国前国务卿克里斯托夫曾指出:“自然环境资源解决自然资源问题对取得政治和经济稳定、争取美国全球政策目标的实现关系重大。”[12]

(三)美国可以通过环境外交政策来协调与别国的关系。生态环境问题会影响到美国

与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关系。因为污染不受边界的限制,而世界任何地区对有限资源的需求增加必然会给其他地区的资源造成压力,也会引发与美国有关国际纠纷。最近30年来,美国使加拿大东部上空污染的浓度增加了50多倍,“酸雨”每年给加拿大造成经济损失达50亿美元。在1986年间,以美国为主发达国家将365。6万吨以上废物运往第三世界,引起了许多拉丁美洲国家和加勒比海国家的愤怒,在美国国内经常视发展中国家的土地和海洋为垃圾倾倒场所,在发展中国家已造成一种“毒物恐怖主义”或造成一种“生态种族歧视”的心理负担。因此,美国政府制定了相应的外交政策以协调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系。

(四)美国在国际环境政治领域也力图充当世界领袖的角色。美国政府认为,一方面,美国未来的安全、繁荣和环境状况同整个世界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美国人民的生活受全球环境变化的影响愈来愈明显。另一方面,无论美国是否选择充当世界领袖,其历史和实力已决定了美国必然充当世界领袖的角色。在解决有关安全、发展和环境的国际问题方面,美国必须带头,否则其它国家会踌躇不前。况且诸如核武器控制、自由贸易和全球环境变化等问题唯有通过国际合作才能锝以解决。因此,美国有责任制定和贯彻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全球政策。为此,美国将采取积极扮演国际领袖的政策,即通过积极参与和领导旨在鼓励民主、支持科学研究、促进经济发展、保护环境与人类健康方面的国际合作,促进美国的经济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

三美国环境外交政策的具体实施

(一)美国政府以经济力量为后盾,充分利用各种国际组织来对付生态环境威胁,从里约热内卢会议以来,美国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通过各种条约国际社会同意逐步淘汰尚存的破坏臭氧层的物质,禁止向海洋倾倒低放射性废品,美国正力图改革和加强联合国重要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计划。同世界银行一起,将有利于本国利益的环境政策纳入世界银行贷款计划,通过全球环保机构资助有利于美国的环保项目。美国和欧盟制定的跨大西洋新计划将使全坏在解决诸如气候变化和有毒化学品等问题上做出努力,美国也利用新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来缓和促进贸易和保护环境之间复杂的紧张关系。

(二)在对待各种生态环境问题方面,美国首先把本国利益放在首位。在温室气体排放问题方面,美国一直要求发展中国家与美国等发达国家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承担共同的义务。1997年京都会议之前,美国参议院作出了95对0票作出反应:“除非主要发展中国家也介入,否则不支持签署任何限排公约”。1997年10月6日,克林顿又表示了四条原则:(1)相信气候变化的科学性,(2)美国准备承担“现实的”减排义务;(3)这种限制减排要以不阻碍经济发展为前提,(4)世界各国都要参与。这些看法遭到发展中国家的一致反对,与此同时,欧盟也指责美国在会前提出的“各国都要介入减排义务”违背了“柏林授权”、破坏了已进行了两年半的谈判与磋商结果。1998年全球代表4200多人在阿根廷阿姆斯特丹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会议。在这次会议上美国认为,气候的人为改变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森林的乱砍乱伐和对被的各种破坏,必须采取措施制止发展中国家的特别是中国的经济发展趋势。

(三)美国正通过环境手段来扩大其在中东以及东亚、中亚和南亚等具有重大政策意义的地区的利益,这些地区的生存环境的恶化造成了人口的恶性膨胀、饥荒以及这些国家的无政府状态,大大加剧国家内部和国家之间的紧张关系。如中东干旱的地区了,那地方争水斗争对安全和稳定有直接的影响。人口的迅速增长和污染加剧了古老的水源争端的利害关系。正如希蒙·佩雷斯曾经说过:“约旦河的争水史比历史还长。”美国正在试图使中东和平进程的各方协调该地区的水资源供应,以便减少因水资源而引发的各种冲突,以保护自己在中东地区的政策和石油利益。在前苏联和中欧,美国则希望通过国际组织来改变其污染的工厂、充满烟雾的天空和毁坏的河流。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美国通过有34个民主国家迈阿密举行的美洲国家首脑会议来推行可持续发展计划。如遏止滥伐森林和人口迅速增长、保护亚马孙热带雨林中生物的多样化、以及与哥伦比亚帮助罅贩毒和犯罪活动、协助危地马拉发展可持续的农业等。美国在这些地区的环境活动有利的推动了其全球政策。客观上也有利于维护世界生态环境系统的稳定。

除此之外,在环境科学技术领域,美国政府还制定了“国家环境技术政策为主线,通过实施项目计划,开发新的环保技术,推动环境技术的出口和转让”等相应的政策或实践措施。

四、美国环境外交政策的两面性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美国的环境外交政策有其两面性,一方面由于美国未来的安全、繁荣和环境状况同世界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同时,美国人民的生活受到全球环境变化的影响也愈来愈明显。迫于形势,美国积极参与支持科学研究、促进经济发展、保护环境与人类健康等方面的国际合作,以促进美国的经济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客观上也推动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和防止地球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另一方面,美国的环境外交政策始终是为其本国的国家利益服务的,美国一直认为其历史和实力已决定了美国必然充当“世界领袖”的角色。为此美国在环境合作方面,采取积极扮演国际领袖的政策以实现其全球政策,并利用生态环境问题来遏制某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并试图控制中东、中亚等具有政策价值的地区。

第9篇

20xx世界环境日时间:20xx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为每年的6月5日,它的确立反映了世界各国人民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态度,表达了人类对美好环境的向往和追求。20xx世界环境日是6月5日,星期日。

世界环境日的由来1972年6月5日~16日,联合国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了人类环境会议。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在全世界范围内研究保护人类环境的会议。出席会议的有113个国家,共1300多名代表。会议讨论了当代世界的环境问题,制定了对策和措施。这次会议提出了响彻世界的环境保护口号:只有一个地球!会议最后形成并公布了著名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简称《人类环境宣言》),以及包含109条建议的保护全球环境的“行动计划”,呼吁各国政府和人民为维护和改善人类环境,造福全体人民,造福子孙后代而共同努力。

《人类环境宣言》提出7个共同观点和26项共同原则,规定了人类对环境的权利和义务,呼吁“为了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而保护和改善环境”,“这个目标将同争取和平和全世界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这两个既定的基本目标共同和协调地实现”。会议建议将大会开幕日这天作为“世界环境日”。1972年10月,第27届联大确立每年6月5日为“世界环境日”。

世界环境日的意义设立世界环境日,就是要提醒全世界注意全球环境状况和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危害,强调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的重要性。它反映了世界各国人民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态度,表达了人类对美好环境的向往和追求。世界环境日也是联合国提高全球环境意识、敦促各国政府对环境问题采取行动的主要媒介之一。

1973年1月,联合国大会根据人类环境会议的决议,成立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负责处理联合国在环境方面的日常事务,促进和协调联合国内外的环境保护工作。

unep负责确定每年的“世界环境日”主题。这些主题基本反映了当年的世界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热点,很有针对性。

unep每年6月5日举行世界环境日纪念活动,发布环境现状的年度报告书及表彰“全球500佳”。从1987年开始,unep每年还要选择一个城市作为联合国的宣传活动中心。许多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和人民群众每年也都在这一天举行各种纪念活动。

历年世界环境日主题20xx年世界环境日主题:环境千年,行动起来

20xx年世界环境日主题:世间万物,生命之网

20xx年世界环境日主题:让地球充满生机

20xx年世界环境日主题:水--二十亿人生于它!二十亿人生命之所系!

20xx年世界环境日主题:海洋存亡,匹夫有责

20xx年世界环境日主题:营造绿色城市,呵护地球家园!

20xx年世界环境日主题:莫使旱地变为沙漠

20xx年世界环境日主题:冰川消融,后果堪忧

20xx年世界环境日主题:促进低碳经济

20xx年世界环境日主题:地球需要你:团结起来应对气候变化

20xx年世界环境日主题:多样的物种,唯一的地球,共同的未来

20xx年世界环境日主题:森林:大自然为您效劳

20xx年世界环境日主题:绿色经济:你参与了吗?

20xx年世界环境日主题:思前,食后,厉行节约

20xx年世界环境日主题:提高你的呼声,而不是海平面

20xx年世界环境日主题:可持续消费和生产

20xx年世界环境日主题:践行绿色生活

第10篇

1. 1选题背景

经过几十年众多学者的研究与讨论,环境问题依旧是当今国际社会最为关心的焦点问题之一。而且,这种关注度会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全人类对高质量生活状态的追求愈加提高。环境保护这一常态问题,会更加频繁的被人们触及。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主要依赖,它在满足人们物质生活追求的基础之下,同样满足着人们对精神层面的追求。对我们而言,环境具有供应物质生活资源、自主净化废弃满足人们舒适生活、保障人类生存这四类主要功效。然而,随着国际交往的加深,全球贸易的不断扩大,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因此,人们不得不在全球经济快速发展的进程中,深刻反思人类共同的环境问题。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和全球化趋势的影响,国际间的交往越来越密切,国际贸易活动越来越常态化,这些因素使得人们在高速发展的全球经济背景下,忽略了环境保护问题。环境污染的跨地域性,环境污染范围的广阔性以及治理的复杂性,使得环境问题早已不是某个国家或者某个地区的内部问题,它已然成为全人类要共同面对的难题,要解决这一难题,就需要各个国家和地区在环境治理过程中的相互扶持、相互协作、通力合作。国际贸易中,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成为新兴的三大贸易要求。世界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伴随而来的是能源消耗的持续增多。而能源消耗的增多必然是以环境的支出为代价,这样一来,便对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带来根本性的阻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国际交往和国际贸易从中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早在几年之前,我国就已经成为全球出口量第一,进口量第二的贸易大国。面对这样的成就,我们应该清楚的认识到,虽然我国近年来出口量排在世界前列,但以此带来的经济收益并非世界第一。因为,在国际贸易过程中,我国以低端产品和初级产品为主导,大量的出口直接或间接的导致了我们自身能源的大量消耗、环境支出不断增高。在这种发展趋势和背景影响之下,世界经济发展的模式已经转变为低碳节能的发展模式。

………….

1. 2研究目的及意义

国际法层面上,随着新的环境问题的出现,针对该领域的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也会随之而产生;国内法层面上,国家内部也从不同程度的开始完善和改进自己现有的相关法律制度。然而,国际条约、国内法律文件的增多只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从法律角度上,要想彻底解决这一现状,我们要针对全球化的环境问题进行全球化的合作,这就是本文所要提倡的整合国际条约,协调国家内部法律制度。在新的国际形势下,贸易与环境保护相互促进,相互影响。应该如何妥善处理两者关系,如何减少国际贸易环节中所造成的环境问题,顺应国际环保事业的大趋势,实现贸易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目标,都需要我们深刻反思。因此,有必要从全球视角出发,对由国际贸易中所产生的环境问题进行分析,并从现有的国际环境条约、国际环境法律制度进行审视和研究。本文的目的就是从国际立法的角度出发,分析了贸易与环境之间的关系,相互之间的影响,并从WTO规则与《能源条约》国际法角度出发,重点分析了 WTO规则下的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以及WTO规则和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冲突,并提出在WTO规则下协调贸易与环境保护。由此及彼,分析了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环境保护立法现状、存在的问题,从提出完善这些问题的几点构想。

……….

第二章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2. 1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关系的理论分析

平衡论,亦称“协调论”。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之间可以达成相对的平衡,两者之间不是对立存在的关系,环境问题产生并非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造成的,相反,国际贸易在发展过程中对于环境保护是有益而无害的。我们知道,不管是发展国际贸易还是提倡环境保护,两者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创造更加优质的条件。前文中也已阐述,国际贸易在促进全球资源合理利用的同时,大大降低了各国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的资源消耗,这样不仅减少了经济活动对于环境的危害,而且为环境的治理提供了资金上的支持和设备以及技术上的更新。此外,国际贸易活动带动物质生活水平的提升,对于人们树立强烈的环保意识具有积极的作用。 对立论,或称“冲突论”,与上述“平衡论”观点正相反。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是相互对立、相互矛盾、难以调和的。正是由于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才导致了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国际贸易活动越是频繁,其对于环境的不利影响就越大。世界贸易活动的频繁,预示着全球生产和消费的增多,这样一来,经济活动对于自然资源的依存度就随之增高。生产者对自然资源不加节制的开发利用、对经济利益的片面追求以及污染商品的国际运输,必然造成“已有环境问题尚未解决,新的环境问题不断出现”的局面。部分环保主义者认为,以消耗环境和牺牲后代生存条件为代价促进的国际贸易往来是环境问题形成的最主要因素之一。环境作为国际贸易活动的基础,一旦受到严重的破坏必然会对人类经济生产活动产生影响,当一些国家开始出台严苟的环境法令来控制环境进一步恶化时,这些政策法令同样会限制国际贸易的正常开展。因此,综合以上分析,对立冲突,难以调和是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之间的主要特性。

…….

第11篇

地球是人类的共同家园,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规模的扩大,全球环境状况在过去30年里持续恶化。有资料表明:自1860年有气象仪器观测记录以来,全球年平均温度升高了0.6摄氏度,最暖的13个年份均出现在1983年以后。20世纪80年代,全球每年受灾害影响的人数平均为1.47亿,而到了20世纪90年代,这一数字上升到2.11亿。目前世界上约有40%的人口严重缺水,如果这一趋势得不到遏制,在30年内,全球55%以上的人口将面临水荒。自然环境的恶化也严重威胁着地球上的野生物种。如今全球12%的鸟类和四分之一的哺乳动物濒临灭绝,而过度捕捞已导致三分之一的鱼类资源枯竭。

1970年4月22日,在太平洋彼岸的美国,人们为了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自发地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群众性的环境保护运动。在这一天,全美国有10000所中小学,2017所高等院校和2017个社区及各大团体共计2017多万人走上街头。人们高举着受污染的地球模型、巨画、图表,高喊着保护环境的口号,举行游行、集会和演讲,呼吁政府采取措施保护环境。这次规模盛大的活动,震撼朝野,促使美国政府于70年代初通过了水污染控制法和清洁大气法的修正案,并成立了美国环保局。从此,美国民间组织提议把4月22日定为“地球日”,它的影响随着环境保护的发展而日趋扩大并超过了美国国界,得到了世界许多国家的积极响应。

“地球日”诞生后20年中,世界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1972年6月,联合国召开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人类环境会议,1973年,成立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许多国家都相继成立了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科研机构,环境保护被提上了许多国家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环境问题受到了公众的普遍关注。在许多重大的国际会议上,环境保护也成为重要议题之一,如1989年召开的44届联大、不结盟国家首脑会议、英联邦国家首脑会议、西方七国首脑会议等都讨论了环境问题,并通过了关于环境保护的决议或宣言。这说明环境保护已成为国际政治和国际关系的“热点”。越来越多的政治家、科学家、有识之士都强烈的认识到,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会使社会的文明进程将受到巨大阻碍。

由于环境保护问题已成为国际政治的热点,1990年的地球日活动组织者们决定,要使1990年的地球日成为第一个国际性的地球日,以促使全球亿万民众都来积极地参与环境保护。为此,地球日活动的组织者致函中国、美国、英国三国领导人和联合国秘书长,呼吁以1990年4月22日为目标日期,举行高级环境会晤,为缔结多边条约奠定基础。呼吁各国采取积极步骤,达成协议,以阻止和扭转全球环境恶化趋势的发展。同时呼吁全世界愿意致力保护环境,进行国际合作的政府,在本国举办“地球日”20周年庆祝活动。

庆祝“地球日”20周年活动的呼吁,得到了五大洲各国和各种团体的热烈响应和积极支持。美国总统布什宣布,把4月22日作为美国法定的地球日,并呼吁公民积极投身到改善环境的行动中去。“1990年地球日”协调委员会主席丹尼斯·海斯事先拜访了伦敦、巴黎、罗马、波恩、布鲁塞尔等地的活动小组,并得到明确的答复,同意将1990年的地球日作为国际地球日进行纪念。亚洲、非洲、美洲的许多国家和地区也都积极响应,组织纪念活动。众多的国际组织,如国际学生联合会、青年发展与合作协会等,也都表示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地球日”20周年纪念活动。1990年4月22日这一天,全世界有100多个国家举行了各种各样的环境保护宣传活动,参加入数达几亿人。从那时起,“地球日”才具有国际性,成为“世界地球日”。

世界地球日活动旨在唤起人类爱护地球、保护家园的意识,促进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中国从20世纪90年代起,每年4月22日都举办世界地球日活动。

世界地球日由来

人类历史上的第一个“地球日”,是1970年4月22日,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的一个刚满25岁的学生——丹尼斯·海斯在校园发起和组织的。他在今天被誉为“地球日之父”。但实际上,“地球日”最早的发起人并不是他,而是美国一位政界名人盖洛·尼尔森(gaylord nelson)。1962年,美国威斯康星州民主党参议员盖洛·尼尔森,试图说服肯尼迪总统,进行一次保护野生动物的旅行,以引起公众注意保护环境,总统十分赞同这个建设性的意见。第二年秋,尼尔森与另外3名参议员,参加了总统这次“十分有意义的”旅行,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尼尔森又酝酿设立“地球日”。1969年夏,尼尔森和参议院的同事成立了一个组织,制定了纪念全国性地球日活动计划,并于同年9月初宣布了这件事,包括要在全美各大校园内举办环境保护问题的讲演会等。美国人民的反应极为热烈,令尼尔森也始料未及。

1969年盖洛·尼尔森提议,在全国各大学校园内举办环保问题讲演会,海斯听到这个建议后,就设想在剑桥市举办一次环保的演讲会。于是,他前往首都华盛顿去会见了尼尔森。年轻的海斯谈了自己的设想,尼尔森喜出望外,立即表示愿意任用海斯,甚至鼓动他暂时停止学业,专心从事环保运动。于是,海斯毅然办理了停学手续。不久,他就把尼尔森的构想扩大,办起了一个在美国各地展开的大规模的社区性活动。举办“地球日”的主意就这样形成了。

他选定1970年4月22日(星期三)为第一个“地球日”。就在那年的4月22日,美国各地大约有2017万人参加了游行示威和演讲会。

美国的1970年正是个多事之秋,光纤织物被发明了出来,“阿波罗13号”的悲剧导致登月计划的失败,在南卡罗来纳州萨瓦那河附近一家核工厂发生泄露事故,当时的美国人,终日呼吸着豪华轿车的含铅尾气。工厂肆无忌惮地排放着浓烟和污水,却从不担心会被起诉或者是受到舆论的谴责。“环保人士”凤毛麟角,他们只是列在字典里的单词,却很少能够被人所重视。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首次“地球日”取得了极大的成功。鉴于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关心,美国国会在“地球日”这一天休会,近40名参众议员分别在当地集会上讲话。伦特·杜贝斯、保罗·埃利希以及拉尔夫·纳德等美国的名流发表了演讲,阐明集会的重要意义。25万人聚集在华盛顿特区,10万人向纽约市第五大街进军,支持这次活动。

据统计,这一天全美有2017多万人、1万所中小学、2017所高等院校和2017个社区以及各大团体参加了“地球日”活动。人们举行集会、游行和其他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高举着受污染的地球模型、巨幅画和图表,高呼口号,要求政府采取措施保护环境。1970年的首次“地球日”活动声势浩大,被誉为二战以来美国规模最大的社会活动。这次活动标志着美国环保运动的崛起,并促使美国政府采取了一些治理环境污染的措施。

1970年4月22日的“地球日”活动,是人类有史以来第一次规模宏大的群众性环境保护运动。作为人类现代环保运动的开端,它推动了西方国家环境法规的建立。如美国就相继出台了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和濒危动物保护法等法规;1970年的地球日还促成了美国国家环保局的成立,并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1972年联合国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在斯德哥尔摩的召开,有力地推动了世界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1973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成立,国际性环境组织——绿色和平组织的创建,以及保护环境的政府机构和组织在世界范围内的不断增加,“地球日”都起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地球日”也就成为了全球性的活动。

在第一个“地球日”成功举办后,各国的政府环保部门和民间环保组织纷纷成立,“地球日”也因此成为多个国家共同的环保纪念日。1990年4月22日,“地球日”成为第一个“国际地球日”,有全球141个国家、2亿人参与,成千上万的各项活动在全球各地展开。参与团体举办座谈会、游行、文化表演、清洁环境等活动来倡导“地球日”精神,并进一步向政府施压,期盼引发更多关注与政策的制定。据“地球日”国际协调员麦格拉尚说,140个国家的团体制定了与“地球日”有关的活动。这次活动的规模比20年前举行的首次“地球日”活动大得多,很多国家把星期日(1990年4月22日)定为举行一周活动的高潮。

1990年4月22日这天,全世界有数亿人身穿蓝绿两色服装参加了“地球日”活动。他们为纪念“地球日”20周年,开展了捡拾废纸和塑料袋、严禁随地倒垃圾的活动。这些活动的目的是提醒人们重视保护地球环境,制止生态恶化,使每一位地球居民都为悍卫地球环境、改善地球环境作出贡献。身穿蓝绿两色服装是表示为捍卫地球环境而行动的决心。

“地球日”这天,美国全国大约有1亿人把汽车放在家里不用,以防汽车排放出来的废气和其他有害的排放物散发到空气中去。在中国,当时李鹏总理在4月21日通过电视发表了环境问题讲话,中央电视台还播放了“只有一个地球”的专题报道。从此,我国每年都进行“地球日”的纪念宣传活动。

2017年2月末,海斯接受中国的邀请,来中国参加了“中国2017年‘地球日’中国行动”启动仪式。

在20世纪90年代末,盖洛·尼尔森和布鲁司·安德森(太阳能建筑师、作家、新罕布什尔州“地球日”组织者)共同为把“地球日”办成一个年度性、高水准的活动,创办了“美国地球日”组织。“地球日”网页于1995年开通。1999年“美国地球日”组织更名为“地球日网络”,成为一个面向全世界、推动每年“地球日”国际活动的组织。2017年的“地球日”,又是由盖洛·尼尔森和丹尼斯·海斯领导,所不同的是,这次他们在1970年“地球日”的基础上,加入了全球性的公众运动,并充分利用了网络这一新兴的信息手段,把各国人民的智慧和热情都聚集在了一起。在盖洛·尼尔森、丹尼斯·海斯和其战友们的努力下,今天的“地球日”已真正成为全地球的节日,提醒着人类保护地球、善待地球。

“地球日之父”:丹尼斯·海斯

丹尼斯·海斯,生长在美国华盛顿州环境幽美的哥伦比亚河峡谷,他从小养成爱好大自然的个性。到了大学时代,他虽然读的是法律,却始终没有放弃对环境问题的关心。

第一个“地球日”活动之后,被称为“地球之父”的海斯先后到史密森尼恩研究所和伊利诺州政府任职,研究制定有关能源方面的政策。以后又得到美国当时的能源部长施莱辛格的赞赏,担任了由能源部经办的太阳能研究所的所长。海斯一直从事环保活动,1988年,他同朋友们一起讨论筹办纪念地球日20周年的活动。他的倡议很快得到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联合国的支持。

鉴于丹尼斯·海斯在环保事业中所做出的重大贡献,他曾荣获sierra club、联邦野生动物协会、美国慈善协会、美国太阳能协会、远离战争组织和interfaith centerfor corporate responsibility的最高荣誉奖项。丹尼斯·海斯还荣获了1978年度,35岁以下杰弗逊最佳社会服务奖,还曾被形象杂志(look magazine)评为20世纪100个最具影响力的美国人之一,并被国家奥杜邦协会评为100个最杰出的环保人士之一。在2017年又被著名的时代周刊(time magazine)提名为100个“地球英雄”之一。

世界地球日主题

历届世界地球日主题:

1974年 只有一个地球。;

1975年 人类居住。;

1976年 水:生命的重要源泉。;

1977年 关注臭氧层破坏、水士流失、土壤退化和滥伐森林。;

1978年 没有破坏的发展。;

1979年 为了儿童和未来——没有破坏的发展。;

1980年 新的2017年,新的挑战——没有破坏的发展。;

1981年 保护地下水和人类食物链;防治有毒化学品污染。;

1982年 纪念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10周年——提高环境意识。;

1983年 管理和处置有害废弃物;防治酸雨破坏和提高能源利用率。;

1984年 沙漠化。;

1985年 青年、人口、环境。;

1986年 环境与和平。;

1987年 环境与居住。;

1988年 保护环境、持续发展、公众参与。;

1989年 警惕,全球变暖!;

1990年 儿童与环境。;

1991年 气候变化——需要全球合作。;

1992年 只有一个地球——一齐关心,共同分享。;

1993年 贫穷与环境——摆脱恶性循环。;

1994年 一个地球,一个家庭。;

1995年 各国人民联合起来,创造更加美好的世界。;

1996年 我们的地球、居住地、家园。;

1997年 为了地球上的生命。;

1998年 为了地球上的生命——拯救我们的海洋。;

1999年 拯救地球,就是拯救未来。;

2017年 2017环境千年——行动起来吧!;

2017年 世间万物,生命之网。;

2017年 让地球充满生机。;

2017年 善待地球,保护环境。;

2017年 善待地球,科学发展。;

2017年 善待地球--科学发展,构建和谐。;

2017年 善待地球--珍惜资源,持续发展。;

2017年 善待地球--从节约资源做起 。;

2017年:“善待地球——从身边的小事做起”。

近年地球日中国主题

世界地球日没有国际统一的特定主题,中国参与世界地球日活动是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在1990年4月22日地球日20周年之际,李鹏总理发表了电视讲话,支持地球日活动。从此,中国每年都进行地球日的纪念宣传活动。4月22日是“世界地球日”,每年的“地球日”没有国际统一的特定主题,它的总主题始终是“只有一个地球”;面对日益恶化的地球生态环境,我们每个人都有义务行动起来,用自己的行动来保护我们生存的家园。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各界每年4月22日都要举办”世界地球日”活动。目前最主要的活动是由中国地质学会、国土资源部组织的纪念活动。每年中国纪念”世界地球日”,都要确定一个主题。以下为历年主题:

2017年:“善待地球——从身边的小事做起”。;

2017年:善待地球--从节约资源做起。;

2017年:善待地球——珍惜资源、持续发展。;

2017年:善待地球——科学发展,构建和谐。;

2017年:善待地球——科学发展。;

2017年:善待地球——保护资源。;

2017年:善待地球。;

2017年:地质遗产保护。;

2017年:地质环境保护。;

1999年:地质灾害防治。;

1998年:海洋地质与人类。;

1997年:保护地球资源与环境。;

1996年:保护地球、爱护环境、珍惜资源、防治灾害。;

1995年:拯救地球。;

1994年: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1993年:保护地球、资源与环境。;

第12篇

[关键词]国际环境法;生态环境;国际政治

从史前文明的刀耕火种开始,人类便按照自己的意愿和能力塑造着自然环境。在从自然环境向人为环境转化的过程中,人为环境的扩张损害了原有的自然环境。环境污染、资源过度消耗以及其他生物物种的灭绝等诸多生态环境问题始终伴随着人类的发展。自20世纪70年代国际法将环境保护纳入其体系以来,在协调各国政府行动,明确各国权利与义务,提高各国对环境问题的认识等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不能否认的是,当前国际环境法的发展面临外部变量与内部障碍双重因素的考验,因而,只有加强立法层面和执法层面的改进,促进国际合作,才能推动国际法不断发展进化,从而更好地造福人类。

一、外部变量:全球生态环境治理出现新问题

生态环境问题不分地域、不分种族、不分发展程度,是整个人类社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重要问题。根据环境库兹涅茨曲线(EKC),一国经济发展在达到一定程度前(主要以人均收入为指标),社会生产中的规模效应是导致环境恶化的主因。在这一阶段,发展生产和破坏环境是同时进行的①。根据历史经验,很少有国家能够跳出这种发展与破坏并举的早期发展困境。由于环境污染的累积效应,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生态环境出现了一系列新问题。

(一)生态环境恶化造成的恶果更快速地反作用于当代人类

从时间角度看,人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是循序渐进的,是有一个积累过程的。自工业革命开始,人类对生态环境的改造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都产生了不可逆转的影响。随着人类技术爆炸与人口数量爆炸同步进行,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迅猛发展,造成当代人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是呈几何数增加的,给全球生态环境带来的伤害是毁灭性和不可逆的,远远超出前工业文明时代对环境影响的总和。人类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速度远远超出了生态环境的自我修复速度,因而由生态环境破坏引发的后果直接作用在当代人类身上。最典型的例子是温室气体的过量排放造成的全球气候变暖。根据2013年9月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的第五次气候变化评估报告披露,过去30年,每10年地表温度的增暖幅度高于自19世纪中叶有现代测量记录以来的任何时期,2003―2012年平均温度比1850―1900年平均温度上升了0.78℃①。如果任由这种情况继续恶化,其后果是导致极地冰川融化,海平面持续上升,低地势沿海国家和岛国面临土地盐碱化加快,适宜人类居住的领土面积不断缩小的威胁。最为极端的例子是图瓦卢、基里巴斯共和国等岛国可能在未来几十年的时间内完全被海水淹没。

(二)地区性生态环境问题酿成全球生态问题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从空间角度看,人类所面临的生态问题大体上分为三个方面:一是人口压力过大,二是资源消耗过度,三是生存环境破坏严重。这三个方面呈连锁反应模式,即由人口数量大爆炸引起资源消耗过度,在资源开采、加工、利用过程中又引起生存环境的恶化。根据传统认知,这些生态问题大多只对当事国或所在地区产生局部性影响,是国内以及区域内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但由于技术的飞速发展与广泛应用,全球贸易自由化的推动,以及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和循环性特点,全球化背景下的生态环境问题由原来的国内问题突破人为设置的地理限制,跨界传递成为地区生态问题,并逐渐发展到现在的“全球风险”。如北极地区自20世纪70年代末到21世纪头10年,在夏季最低海冰每10年缩小73万―107万平方公里。北极冰川大面积消失引发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使得北美大陆和亚欧大陆中纬度地带在夏季遭遇极端天气的概率大幅度提高,从而对相关国家的农业生产、社会生活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②。

(三)生态环境问题与国际政治深度结合,成为各国政治互动的重要议题

生态环境问题对人类生存空间产生的影响会引发其他一系列连锁反应。传统看法认为,国家间因生态问题发生互动主要是由于在l展过程中为争夺两国或多国共有的资源而激化的矛盾造成的。但随着人类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出现了以下几种情形:其一,一国生态环境的恶化导致生存空间的改变,先前经济发展取得的成果很快被环境恶化带来的恶果所对冲,伴随着全球范围内环保意识的觉醒,对一国发展的评价和考察增加了“可持续发展”这一标准,从而使国内发展模式面临国际与国内多重标准检验。其二,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气候和环境因素成为大量移民的重要驱动力。据《2010国际移民报告》预测,到2050年,因环境因素全球需要迁移的人数可能为2亿―10亿③。而目前国际法体系中尚无针对环境移民的立法保护。大规模的环境移民会对其他国家原有的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造成冲击,导致不同文明间的认同感发生碰撞甚至引发国家间政治、军事冲突。其三,生态环境与气候成为现代国际关系中的重要议题,气候外交、环境外交成为国家间博弈的重要手段。西方发达国家将环保议题纳入国家和国际战略层面,要继续在全球环境和气候领域掌握绝对话语权,进而抢占外交战略中的“道德制高点”④。而发展中国家在兼顾“发展”与“环保”平衡的同时,要求借环保议题获得构建国际制度新框架的参与权利,以平衡发达国家在国际事务中议题设置与规则制定层面上的主导现状⑤。

全球生态系统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并不以民族国家疆界为限,它同整个人类社会的命运息息相关。因而,只有世界各国达成生态环境治理的普遍共识,在国际环境法体系的有效制约和引导下,明确各国权利与义务,统筹各国行动,“集中化”处理环保难题,才能对全球生态环境进行有效治理。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国际环境法自身进化程度以及各国对国际环境法的普遍认识及治理信心并未提升到面对现实问题时所应有的高度。

二、内部障碍:国际环境法自身发展面临的问题

目前世界各国仍处于民族国家主导的“后冷战时代”的转型期的国际体系中,国家间的权力斗争和利益争夺仍然占据主流,但是以维护民族国家利益为逻辑起点建立起来的现代国际环境法却面临“分散性”问题。本文认为,国际环境法的“分散性”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其一是国际法体系层面的问题。随着国际法的扩张,现代国际法体系的“碎片化”愈演愈烈。碎片化是指随着国际法体系的发展,在缺乏权威统筹的前提下,国际法体系内部出现偏离法律发展的整体性视角,自主性造法,相互独立甚至彼此冲突的区域分割和专业板块组合现象。国际法的碎片化造成两种冲突:一是实体法冲突,即不同规则体系或国际法分支间对同一问题的不同规定,导致国际法实体间的冲突;二是程序法冲突,即当多个国际法分支执法机构面对相关问题均有管辖权时的司法性、执法性冲突①。其二是国际环境法层面的问题。在无政府的国际体系内,环境的整体性、流动性与全球200多个民族国家的独立性之间的矛盾,导致国际环境法不仅在实际操作层面出现功能性失灵,而且在诞生之初就“先天不足”。

由此可见,国际环境法的发展进化不仅面临自身先天不足的问题,还要面临国际法体系内部“碎片化”带来的结构性压力。总之,现行国际体系下全球生态环境治理的“集中化”需求与现代国际环境法面临的“分散性”问题相悖,导致全球生态环境的治理困境。

(一)国际环境法存在基础的分散性问题

这主要包括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对于全球生态环境治理的关注程度与责任分配的矛盾。国际法的存在及其运作取决于两个分散性的因素:一是各国利益的一致或互补,二是国家间的权力分配②。国家间能力分配的不同导致其在国际体系中所处位置不同,环境保护在各国国家战略中所处的地位也不同。在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背景下,国际社会的异质化明显加强。南北发展严重不均衡造成对于环境保护的认知差距,而这种差距的主要根源是各国对本国实力和发展利益的考量。历史上发达国家的发展是“高污染,高能耗,高增长”的规模效应模式广泛应用的结果。当展中国家实现快速发展也是在借鉴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而应用这一模式。发达国家现在高度关注生态环境问题,并要求发展中国家在发展过程中注重环境保护,而其在资金、技术支援方面的承诺又因为种种原因难以实现。这与发展中国家发展目标和环保能力相悖,从而导致国际环境法是在各国利益反复博弈中妥协的基础上形成的,其原则不可避免地带有笼统性和模糊性。

全球生态环境治理的紧迫性要求现代国际环境法要以灵活实用的方式发展进化,特别是制定新的原则或制度管理某些优先问题。而这种妥协实际是以一个低标准来迁就某些国家,从而将评价国际环境法有效性的标准也拉至较低的层次。不可否认的是,此举符合国际社会发展面临的实际情况,但在无形中又限制了一个更加从环境视角出发的国际法律体系进一步发展和进步的动力和空间,甚至导致已达成的原则、机制也难以保证严格实施①。正如“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虽然兼顾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但也使得各国对于责任分配意见不能统一,全球范围内关于生态环境的谈判进展缓慢。

(二)国际环境法立法功能的分散性问题

这主要包括国际法体系层面和国际环境法层面两方面的问题。国际法体系层面的问题是:不同于国内法律是由专门立法机关颁布和实施的,国际法的立法活动是由多种层面的国际法主体共同参与完成的,主要有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及个人等。由于缺乏统一的立法管理机构或者立法主体间的协调机构,以及类似于国内法“立法法”性质的国际法律的依据和保障,不同行为体根据自身利益需求与各自专业知识认知能力推动各自领域的国际法立法。目前,国际法体系在不同领域和不同地域间出现了大量的“亚国际法体系”,如国际贸易法、海洋法、外交和领事法、欧盟法等。在整个国际法体系的“碎片化”进程中,由于国际环境法与其他国际法存在很明显的重叠和互动,并且当前国际环境法中存在大量零散的、难成体系的宣言、决议等“软法”性文件,因此现代国际环境法并未形成一个独立的、自足的法律体制。相比之下,某些国际法已发展进化成相当完善、独立且具有约束力的体系,即国际自足体制②。当国际环境法与其他亚国际法体系发生实体性冲突时,面对其他法律业已扩张形成的“体制优势”,国际环境法显得势单力薄,从而威胁到国际环境法本身的权威性和可靠度。

国际环境法层面的问题是:一方面,尽管国际环境法远未发展成一个独立的体系,但其碎片化已初见端倪。面对全球生态环境出现的综合性的问题,基于不同利益的考量、因不同风险偏好而人为设置的部门目前缺乏统一协调的立法机制。这可能导致三种情况的出F:其一,立法重叠;其二,立法冲突;其三,立法空白。其后果是国际环境法在立法环节即出现“内耗”现象,从而浪费了立法资源,不仅不利于国际环境法自身发展进化,而且降低了生态环境治理的效率。另一方面,无政府状态下国际法的立法主要建立在相关国际法主体达成统一的基础上,即每个立法主体只会参与制定它所同意的国际法。如果某立法主体不曾加入某项国际法,那该法对它就没有约束力③。当前国际环境法主要包括国际环境条约和国际习惯以及软法。其中:(1)软法是指由不具有立法权的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通过的灵活性较大、没有直接约束力、可以为各国共同接受的多为原则性阐述的法律文件④。软法在国际环境法体系中占据比较大的比重,一些比较重要的国际环境法文件如《人类环境宣言》《里约宣言》《斯德哥尔摩人类行动计划》等都属于软法范畴。(2)国际习惯是指能得到各国公认,并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国际社会在生态环境方面最基本的行为总结。但国际习惯需要长时间的实践才能得到各立法主体的法律确认⑤。(3)国际环境条约是创立有约束力的国际规则最常用的方法。然而,条约的创立只是条约相关国家参与制定的,对未参与到该条约制定的国家并没有约束力。

为了克服环境法渊源分散性带来的难题,目前条约制定者通常采取两方面的措施:一方面,通过推动国际环境条约逐步演变成为国际习惯的渐进方法,从而达到约束非缔约方的目的;另一方面,相关立法朝着“框架公约”方向转变,使尽可能多的国家参与到一个条约的设立中,以达成最广泛的共识。但“框架条约”并未对具体权力义务进行表述,只是呈现一个抽象的行动原则,以这种形式规避国际法立法功能方面的分散性是以暂时失去执行力为代价的。虽然事后有通过议定书或附件的形式确定具体权利义务,但又使得国际环境法立法周期过长、成本过高,并且实际达到的效果远远不能满足全球生态环境治理的紧迫性要求。

(三)国际环境法执行功能的分散性问题

执行功能主要包括司法与执法两方面。在司法方面,国际社会缺乏具有等级制和强制管辖权的司法机构。司法机构的管辖权需经过国家间协定才能建立,在国际法司法领域中,各个国家的意志在该领域起决定性作用。事实上,这关系到国家间整体权力分配的争端,如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关于发展与环保之争,涉及南北国家关于未来世界格局中权力分配的激烈竞争,是发展中国家改变国际社会不公平现状与发达国家维持现状之间的争端①。这种关于是否改变现状的争端,在现阶段相关国家是不会企图通过国际司法途径解决的。因此,即使国际环境法的立法程序不足,也不可能像国内法通过司法机关审案的机会弥补短板。司法活动本身的被动性与国家意志的独立性,导致国际环境法难以在司法领域广泛应用。

从国际法体系层面看,现代国际法体系碎片化使体系内部各法不均衡发展态势进一步加剧。国际法体系解决某领域问题的功能性扩张超越了地域、专业限制,从而造成不同层面的国际法发生重叠乃至彼此冲突。如前文所述,面对各个“亚国际法体系”各自独立构建的规则体制,一方面,某些强势的国际法会借“体制优势”继而形成“体制霸权”,即通过挤压其他国际法的空间,来扩张自身话语权,造成国际法体系内部不平等现象的发生,从而损害国际法体系的整体形象和效力;另一方面,每一个“亚国际法体系”各自为政,拥有一套争端解决机制,导致国际法体系碎片化表征更为明显,而由于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和循环性,很容易发生关联数个国际法领域的国际争端。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国际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则尚未在国际法体系中普遍应用,各争端方会根据利益考量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解决机制,即造成“选购法院”的后果。这种重结果、轻规则的挑选行为,进一步造成司法程序的分散,不仅无助于争端的解决,而且可能会使整个国际法体系发生倒退。因此,就算相关国家愿意通过国际环境法司法途径解决争端,也会面临国际法体系碎片化带来的这两方面问题的考验,司法解决的过程、结果恐怕都会深负众望。

在执法方面,其一,当前处在新旧国际体系交替的转型期,各种世界性难题层出不穷,不可避免地导致环保议题的重要性被“稀释”,使得国际环境法的实际执行被打了折扣;其二,在处于无政府状态的国际社会中,难以形成超国家执法机构,跨区域治理缺乏权威性和直接效力。同时,国际法体系的碎片化使得国际法执法主体多元化,进一步导致国际环境法的权威性丧失、执法成本上升与约束效力的弱化。当前国际环境法退而求其次,主要是通过取得各缔约国国内法承认进而影响国内法的制定而发挥作用的。尽管在没有强制力的情况下,在国际环境法多年潜移默化的影响下,世界大部分国家有了环保意识,并履行了条约义务。这部分是出于各缔约国自觉的国际法意识与环保热情,但在全球生态环境治理领域,环境治理短期内可能看不到效果,各国遵守相关条约的积极性会受到很大影响,这就导致已经达成的国际环境法在实际执行中进展缓慢。

三、国际环境法进化层面的对策探析

当代全球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并出现一系列新问题,而相关国际环境法却难以克服“分散性”问题,相关立法、司法与执法诸功能的进步未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因此,应采取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以突破现有国际体系桎梏,寻求有效的国际合作,真正走出治理困境,从而实现人类与地球生态环境和谐相处。

(一)正确认识国际法体系“碎片化”的事实

有观点认为,从深层次原因看国际法的碎片化,是近代以来理性主义的泛滥引发人类知识的职业化,以及自然科学方法论被广泛引入人文学科双重作用的结果。所以其碎片化是与生俱来的①。从另一个视角看,二战后,国际法是以《联合国》为基本原则构建起来的,但一方面,对于其规定的国家平等原则与保障基本人权等权利原则之间的协调与均衡并未作相关规定;另一方面,第8章承认在适当区域领域内,相关国家可以根据特殊情形,为维护共同利益自主制定特殊的国际法规范②。伴随着科学技术的推动与战后民族独立运动的高涨,以上规定成为国际法蓬勃发展的重要动因,但也成为现代国际法碎片化的重要诱因。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认识论角度,还是从实际发展角度来看,国际法碎片化是国际法体系固有的结构特征,并不是一个新现象③。从知识发展角度来看,一门知识谱系的传承发展必定伴随着其内部的分化组合、与时俱进的“竞争”态势,而在这看似杂乱无章、难成体系的乱局中,却孕育着发展进化的新希望。我们现在所要做的不是盲目夸大碎片化带来的副作用,更不是去否定甚至徒劳遏制碎片化,而应尽量缓解碎片化带来的对现代全球生态环境治理的冲击。

(二)在立法方面持续推动国际环境法硬法化

软法的大量存在,一方面体现了国际社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目前可持续发展已得到世界各国广泛认同;但另一方面,也应该看到由于无法律约束力,尽管国际环境法在不断向深层次发展,但在国际法体系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不能有效治理当前全球环境面临的新问题。面对出现的新问题,国际环境法经过40多年的发展目前已经到了向系统化、硬法化发展的时间拐点。所谓硬法,即指国际环境条约、国际习T以及有约束力的等④。目前国际环境法的立法工作倾向于在全球气候方面的硬法化尝试。尽管全球气候变化与全人类命运息息相关,但由于缺乏系统性的统筹安排、涉及国家数量较多、发展程度不均衡、利益诉求多元化等问题,相关工作未能取得显著进展。

因此可以具体做到: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联合国系统在立法硬法化上的重要作用。其一,应以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为契机,推动国际环境法硬法立法的议事议程,充分发挥联合国大会在推动国际环境法立法方面的核心作用,如联大决议、发起提出国际法编纂计划等权力,同时更进一步突破现有的立法区域与领域局限,从全球角度尝试国际环境总法的立法工作。其二,利用国际法院司法判例对国际习惯的再确认和体现的功能,有意识地缩短有关国际条约转化为国际习惯的时间周期,从另一个角度影响国际环境法硬法立法工作,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的约束力。其三,国际法委员会应在国际法硬法立法方面发挥巨大作用,可以从立法源头上适当增加拟定硬法性质的草案比例,有计划地构建国际环境法的硬法体系,与联合国大会形成推进硬法立法的“双保险”。除此之外,还应发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及其他专门机构的立法作用,以推动国际环境法硬法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硬法立法上的作用。作为现代国际环境法诞生标志的1972年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正是在来自非政府组织的持续压力下才得以召开的。尽管非政府组织的国际环境法主体资格有很大局限性,但它可以通过灵活、非官方的活动影响有关国家的环保意愿,甚至直接提供“绿色援助”来改变有关国家的立场,在某种程度上配合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硬法立法工作。如世界自然保护同盟(IUCN),该组织拥有专门的国际法中心,由于其成员的综合性和专业性,可以弥补现行国际法漏洞并为各国制定环境法提供意见和技术支持,甚至可以独立完成国际环境法草案。从某种意义上说,该组织的环境立法意识和实际立法工作进程已经走在了其他国际组织的前列,在立法方面已经成为联合国系统的坚定“盟友”。

(三)在国际法执行方面应加强监督执行机制建设

国际环境法的实际执行情况是整个法律环节中不容忽视的问题。长期以来,国际环境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并未达到预期效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执行机制,不能形成普遍约束力。国际环境法的基A是国际合作,即国际环境法的发展根本上是取决于各国环境保护的意愿。按照全球生态环境治理的集中化要求,现阶段应保证国际法维持民族国家间有限的政治支持现状与超国家治理愿望之间的均衡。本文认为:其一,应以政府间国际组织成立联合监督执行机构为主,确定执行权的集中化,辅之以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监督作用,将各缔约国实际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审查评估,及时收集、核查、披露缔约国不履行条约的行为。在缺乏超国家治理条件情况下,利用世界舆论与各种国际组织形成的约束合力进行相关国家的行为矫正。例如,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现在越来越多地以“法庭之友”第三方的身份介入司法程序行使咨询管辖权,促进司法程序公正透明,从而间接影响国际环境法的执行效果①。其二,以缔约国间相互监督与自己报告制度为辅,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EIA),同时促进国际环保问题解决机制的多样化和灵活化,除了国际司法途径,还可开发外交、贸易等政治、经济多种手段。如2014年11月,中美双方发表了《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2016年9月中美两国在G20杭州峰会正式开幕前夕同时向联合国递交两国气候变化《巴黎协定》批准文书②,作为两国气候外交的重大成果,发挥世界大国之间在环保领域合作的影响力,确立了大国间在国际气候环境治理中政治合作的新典范。

(四)确定国际环境法语境下的“全球公域”划分标准,以国际商业合作方式加强对重点区域的保护

在推动国际环境法立法和执行两方面内部进化的同时,面对全球生态环境诸多持续发酵的外部变量,应及时加强对重点领域的保护。如1980年《世界自然保护战略》将海洋、大气层、南极和气候列为“全球公域”。这些地区由于在生态环境系统中位置特殊,所以能在某种程度上左右全球生态环境,是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但目前全球公域范畴内的“人类共同财产”“人类共同遗产”等概念都引入了“财产”属性,其不足之处在于:一方面,从财产角度定义全球公域,植根于“人类中心论”,这种从人类自利天性出发、功利主义色彩浓厚的定义并不符合国际环境法的未来发展趋势;另一方面,“财产”这一概念正是源于强调保护私有财产的英美法系,在无政府状态的国际体系中,这容易造成全球公域的财产的私有化与环保的公益性相悖①。其后果是这个概念成为大国在全球“无主”领域进行势力扩张的借口,进行自然资源的掠夺并宣示,反而加速了相关区域生态环境的破坏。

因此,应厘定国家环境法范畴下的“全球公域”划分标准及相关行动原则,淡化财产属性,克服争议,完善相关立法,达到真正保护全球公域的目的。应充分利用市场经济手段平衡不同地区不同国家间对全球公域治理能力上的差异。应借鉴1990年11月创立的全球环境基金模式与正在蓬勃发展的碳排放权交易模式,具体通过成立各地区专门全球公域托管基金,将各国捐赠的形式改革为以世界各缔约国直接注资入股的形式,以政府间专门性国际组织在相关地区管理运营,并相机引入非政府国际组织参与监督运营管理,在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前提下,股权可以在成员国间自由交易,股权收益为持股人共有,做到环境保护与国家相协调,寻求环境效益与发展利益间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