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4 10:46:1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全球环境问题,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本文得出结论,全球公共产品的性质是全球环境区别于一国环境的根本,全球性政府的空位和融资机制缺乏是全球性环境问题难以治理的根本原因;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是各国根据本国国情进行利己选择的结果,行业差异以及环境外部性存在领域的差异是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的最优水平的重要因素。
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在发达国家发生了一系列环境公害事件,如1943年的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1948年的多诺拉烟雾事件、1952年伦敦烟雾事件、1961年前后的四日市哮喘病事件、1953~1956年水俣病事件、1955~1972年富山痛病事件。这些公害事件是西方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经济发展模式所带来的恶果,对人类健康甚至生命构成直接威胁,引起社会各界对人与环境关系的反思。从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国际社会掀起了一股环保浪潮,环境问题进入国际主流社会的视野。为有效控制、治理和预防环境问题,西方发达国家相继采取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措施。20世纪80年代以来,出现了以全球气候变暖、生物多样性破坏等为主要特征的、具有全球性影响的第二代环境问题,两代环境问题相互交织,增加了环境问题的解决难度。全球环境问题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相对缺乏,环境压力大。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长期保持快速增长,粗放式经济增长造成了对环境的巨大破坏。实现环境成本内部化以解决环境问题,对于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环境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各国之间的相互贸易使环境问题产生了一定差异。各国环境禀赋状况及环境问题的差异,导致难以在全球范围内统一推进环境成本内部化,全球范围内各国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也不尽相同。在此背景下,本文以国际贸易下环境成本内部化为中心,进行深入探讨。
本文采取理论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同时,注重一国环境问题与全球环境问题的差异、各国环境成本内部化的差异,注意吸收国际经济学、新公共金融理论、新制度经济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环境成本内部化的相关概念界定、国际贸易中的环境问题的演化、全球环境问题的治理和环境成本内部化的国际实践、国际贸易与环境成本内部化国际差异的相互影响、环境成本内部化趋势下我国外贸及相关政策的调整。
第一章对环境、环境问题、环境成本等与环境成本内部化有关的重要概念进行界定。
第二章第一节对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环境的经济价值是环境问题产生的前提,本文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对商品价值和环境价值进行剖析。环境问题的症结在于环境的外部性,环境公共产品性质导致环境产权难以清晰界定,从而产生环境成本外部性,致使市场机制不能准确反映环境稀缺程度,环境价值长期被严重低估而导致环境问题产生。第二节分别分析了国际贸易对一国环境与全球环境的影响,在国际贸易对一国环境总体影响不确定的情况下,国际贸易仍然可能导致全球环境问题趋于恶化。
第三章首先分析了全球环境问题难以治理的原因,全球公共产品性质是全球性环境问题与一国国内环境问题的根本区别,全球性政府空位和融资机制缺乏是全球性环境问题难以治理的根本原因。在全球产权难以有效界定和利益主体空位的情况下,各国在国际环境问题上的利己行为以及全球性环境问题历史责任和现实责任难以清晰界定,加大了全球环境问题解决的难度。环境成本内部化作为解决环境问题的有效途径,已经达成共识,环境成本内部化理论总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提出了解决环境问题的三条思路。最后,本章分别对这三种解决思路及其国际实践进行分析。
第四章首先通过一个模型分析了国际贸易下行业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的最优选择,发现出口行业和进口竞争行业的差异以及环境外部性是发生在生产领域还是消费领域对于一国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的最优水平具有重要影响,一国环境成本内部化通过国际贸易机制对他国产生影响。环境成本内部化对各国比较优势、产业竞争力以及各国商品结构和国际贸易结构产生重要影响。各国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是各国根据国情进行选择的结果,全球范围内各国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不尽相同,这种差异容易导致各国在贸易领域产生冲突。面对环境成本内部化差异下的国际贸易冲突,对贸易政策和环境政策的关系、各国环境成本内部化速度和全球性环境问题的责任分配等方面进行有效的国际协调,具有重要意义。
摘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已经发展成为当代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这项重要的原则包括共同责任原则和区别责任原则两个方面,二者看似矛盾,但实际上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共同但有区别原则明确而又清晰的反映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治理国际环境环境问题上各自所应该承担的责任,表达了发展中国家在治理国际环境问题上争取自身的话语权的愿望。为保护国际生态与环境,维护人类的共同家园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同时也促进了国际环境法和国际法的发展与完善。
关键词:国际环境法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发展中国家
1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概念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被世界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在国际环境法领域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体现国际环境法特点的、构成国际环境法的基础的原则。[2]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已经被公认为是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3]但是对于该原则的概念,学界看法却并不一致,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韩德培先生认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指解决全球的环境问题,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是世界上各个国际的共同责任,但是,在对国际环境应负的责任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自的责任是有区别的。[4]
王曦先生认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指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区别的责任。[5]
笔者认为,两位国际法大家对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概念所下的定义均各有千秋,为我国国际环境法学界正确理解与适用这一原则作出了一定的贡献,推动了对这一理论的研究;但是笔者同时也认为,两位先生在对这一原则的概念所下的定义的精准性上尚且有待商榷。当然,世界上没有完美的事情,又准确又简要的定义在事实上几乎是不可能的,法律和理论研究本身就有其滞后性,现实生活每天都是千变万化的,这个世界上最大的不变就是变,与时俱进是理论永保生机的动力。更何况,一千个人眼睛里面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每个人由于自己的生活经历、知识结构对同一事物作出不一致的的定义,甚至是完全不同的定义,或者对同一定义作出不同的理解与判断,都是可能存在的,都有其合理性。
笔者不才,试着对两位先生所下的定义进行自己的一些判断;韩德培先生指出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于保护全球的环境所承担的责任是有所区别的,但是韩先生并没有明示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保护全球环境这一议题中基于何种原因需要被区别对待,笔者认为,这一原因应该明确,否则,很容易招致争议。并且笔者认为,应该进一步的明确区别对待的标准;而王曦先生的定义指出了需要被区别对待的原因,而没有明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需要在承担保护全球环境的责任中被区别对待,王先生仅仅指出各国所承担的责任是共同的但是又是有所区别的。当然国际环境法本身是否存在就是一个有争议性的话题,所以作为国际环境法的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也存在争议也就不足为怪了。笔者尝试着给这一原则的概念作出如下的定义:地球的生态系统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统一整体,同时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原因是各不相同的,所以世界各国都应当对地球的生态环境的恶化承担责任;但是发达国家在其过去的发展中对地球生态环境的恶化起了主要的作用,因此世界各国在承担责任的大小,方式以及其他方面上应该是有所区别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基于此应该各自承担不同的责任。当然笔者也认为,虽然笔者的这一定义看上去比较的完整,但是过于的冗长。
2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两个方面
2.1 共同责任原则。
共同责任是指,在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方面,所有国家负有共同的责任,每个国家有义务,同时也有权利参加到解决环境问题的国际努力中来。[6] 笔者认为,共同责任原则表明,在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方面,在解决全球环境恶化方面,在对国际环境危机的国际责任的承担方面,世界各国,无论是大国还是小国,无论是富国还是穷国,无论是弱国还是强国,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当然也包括一些特殊的国家之间的联盟,比如欧盟,以上都是主体的要求,无论各国对造成全球环境危机的责任的大小,无论各国对造成全球环境危机的时间的先后,无论各国以什么样的方式对全球环境造成影响,都应该承担起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责任。世界各国都不应该以任何借口拒绝承担责任。
保护地球的生态和环境,解决全球面临的环境问题,不但是世界各国的权利,同时也是世界各国的义务。没有不承担义务的权利,也没有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的情形,权利和义务是一对孪生兄弟,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关系,在国际环境法上同样可以适用,这是放之四海皆准的道理。
同时笔者认为,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在“十一五”计划即将完成,“十二五计划”即将开始之际,必须在保护全球环境,改善全球环境的活动中发挥自己应有的责任,这样才能不断的提升国际形象,争取更多的支持和信任,笔者欣慰的看到,中国正在不断的贯彻和落实“绿色GDP”的理念,将环境保护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而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应当努力解决本国面临的环境问题,并且不得把本国应当解决的环境问题转移到其他国家。在现实生活中它们向发展中国家倾倒废弃物,换取自身的生活质量和优美的自然环境;它们推行生态殖民主义,使发展中国家的生态环境恶化、资源匮乏,以此换取自身的物质丰裕和愉悦生活。[7]发展中国家也应该尽力治理国内的环境问题,不得以自身的经济落后而拒绝承担责任,也不要再走发达国家以早期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的老路。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为了全世界人民的福祉和子孙后代的福祉,世界各国都应该共同承担起保护和改善地球生态环境系统的责任。
2.2 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如上所述,共同责任原则要求国际社会都对全球环境的保护承担起责任,正如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一样,但是共同的责任并不意味着是相同的责任或者是平均的责任,而是在共同的责任的基础之上的有区别的责任。
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指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承担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责任的范围、大小、时间、方式、手段等方面是有所差别的,在确定各国的具体责任时,应从历史与现实的角度,统筹兼顾,全面考虑各国对环境问题的发生所起的作用,各国的经济实力,以及防止和控制环境危害的能力等多种因素。[8]笔者认为,杨兴先生对于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所下的定义十分的全面和精确,清楚的表明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治理国际环境问题上所该承担的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因,以及在责任的承担方式上的区别是如何体现的。
笔者认为,发达国家的经济的繁荣,发达国家人民的美好生活,某些欧洲国家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很大的一部分是建立在其过去对于地球环境资源的掠夺式的开发的基础之上的,资本的原始积累的初期满是发展中国家的血泪,现今地球的环境问题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所造成的,比如美国就是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的国家,而伦敦在被称为“雾都”也是其在资本主义发展早期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发展工业的写照;它们在殖民地半殖民地建立工厂,掠夺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资源,虽然这些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现在都已经纷纷独立,但是其本国的环境问题却是有其长久的历史渊源的,并且生态殖民仍然有继续的趋势;综上所述,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发达国家在现今的治理地球污染的行动中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是理所当然的,是符合公平正义的;而发展中国家自身的经济实力决定了其也不可能承担与发达国家相同的责任,这是不现实,也是不公平的,必须在承担责任中区别对待。
虽然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字面上看是违背了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的,但是其实质含义和本质内容却是体现了公平正义的精神,其以实质的正义代替了形式的正义,这才是真正的正义。正如诉讼法上的程序正义和实质争议谁更加重要的争议一样,在当今的西方发达国家,因为实质上的正义被认为在实务中存在评断标准的不确定性和实施的不确定性等原因,程序正义往往被鼓吹至至上的地位。但是实质意义上的正义才识人类所追求的永恒的和更高的真理,况且法本身也存在“良法”与“恶法”的区分。各国在环境保护上都应该承担责任,但是这样的共同的责任是法律上共同的责任,应该辨证的理解和看待这一问题。事实上这个问题也很容易理解,正如共同犯罪中也存在主犯、从犯和胁从犯的区分一样,每个人都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在最终的责任的承担上是存在区别的,不加区别的处以同样的惩罚,是不公平的。这个例子可能不合适,但是也是对公平和正义的一个比较好的注解。
3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实践典型
共同但有区别原则,从萌芽到正式确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京都议定书》对于发展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也被认为是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实践典型。《京都议定书》是以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为基础制定的,在国际实践中被誉为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典型代表。[9]京都议定书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严格实施的最好的例证,因为该议定书期望发达国家在2001年到2012年的承诺期间内至少平均达到减排百分之五的温室气体,而没有为发展中国家规定任何的减排指标。[10]笔者同意上述两位先生的观点,笔者同样也认为,虽然《京都议定书》在其具体实施上存在这样和那样的问题,比如作为世界上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美国拒绝加入到议定书中来,这为该议定书的顺利施行蒙上了一层阴影,或者在某中意义上表明,该议定书可能得不到落实。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并不是所有的发达国家都对该议定书与美国一样的持排斥的态度,更多的是体现了合作和交流,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进步。西方发达国家在环境问题上并没有唯美国马首是瞻。任何国际法原则,国际环境法原则的发展和适用都不可能顺风顺水的,都有可能在实际适用中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任何事物都是在曲折和挫折中不断的发展壮大的。该原则本身就牵涉到国际社会中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的责任的分摊,即涉及到各国现有的既得利益和将来的可期待的利益的分配,会“动了某些西方国家的奶酪”,这势必会受到一些利益会受损国家的阻碍,尤其是在国际经济和政治中占据优势地位的发达国家的阻碍,并且鉴于这些发达国家的实力和地位,其阻力是十分的强大的。但是议定书本身的规定确实充分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精神,其条文本身的规定也是在严格遵守这一原则的前提下做出的,这可以看做是该原则在被正式确立后被严格实施的典型。
4 结语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一项新的原则,从它开始萌芽到确立也经历了一定的历史时期,笔者认为它是国际法中国家平等的原则的体现,其以实质上的公平正义代替了形式上的公平正义,是发展中国家在治理国际环境问题上争取其话语权的表现,在实践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为保护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地球的环境作出了重要的贡献。虽然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是作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新的基本原则,一定能在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得到充实和发展,为治理全球的环境问题作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钱虹,女,南京大学法律硕士
[2]王曦编著:《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93页。
[3]王曦编著:《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94页。
[4]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338页。
[5]王曦编著:《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112页。
[6]李莎,《论“共同但有区别原则”》法制与社会,2008.(10)。
[7]胡连生,《论西方资本主义的生态文明与发展中国家环境恶化的关系》,《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0(3)。
[8]杨兴,《试论国际环境法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时代法学》,2003(1)。
摘要:黄爱宝教授在《南京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发表《“生态型政府”初探》一文,从内涵定位与基本特征两个方面初步提出并阐述了“生态型政府”新理念,令人甚感鼓舞。
但笔者以为,在支持这一新理念的同时,仍有进一步商榷的必要。
关键词 :生态型政府;内涵定位;广义上世纪70 年代以来,由于环境问题的弥散性,环境因素已成为关涉和平、发展与安全的新变量,生态环境治理被逐步纳入政府管理重点范畴。在此背景下,南京农业大学黄爱宝教授在《南京社会科学》2006 年第1 期上发表的《“生态型政府”初探》一文,从内涵定位与基本特征两个方面提出并阐述了“生态型政府”新理念。以谋求“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挑战,促进政府自身的改革与发展,建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令人甚感鼓舞。但笔者认为,在支持这一新理念的同时,却仍有进一步商榷的必要。所支持者,把生态问题纳入政府重点治理范畴乃全球环境治理大势所趋;所商榷者,生态型政府的内涵定位则不应限于狭义。
一、大趋势:全球环境治理中的政府参与
关于全球环境治理,学界目前尚无明确一致的界定。但根据联合国1992 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文件,可以认为,所谓全球环境治理,主要是国际社会通过建立新的公平的全球伙伴关系,经由条约、协议、组织所形成的复杂网络来解决全球环境问题,以促进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由条约、协议、组织所形成的复杂网络就是全球环境治理机制。
在全球环境治理中,国家(主要指各国政府)是最为重要的国际政治行为体,各国通过加入政府间国际组织来影响全球环境治理政策的制定与执行。
在作用渠道上,在涉及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土壤退化与沙漠化防治、危险废弃物处理、污染防治、水域保护、资源能源开发与利用等较为广泛的议题领域,各国通过双边、多边对话以及全球环境会议,形成相应的合作体制,签署国际公约,以促进各国及全球环境问题的共同解决。
在原则规范方面,国家环境主权原则、责任原则、风险预防原则、国际合作原则等已得到大多数国家的承认。同时,各类涉及环境发展问题的国际法律规范也已通过国际公约或会议宣言得到阐明,比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防止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处置巴塞尔公约》等。
在操控方式上,主要包括环境立法、经济措施、政策调控、资金援助、技术转让、建构信息知识网络、监督评价等,都已在环境治理中得到应用。
在全球环境治理大趋势下,一方面,世界各国尤其是欧美国家纷纷制定相应的国内环境规划。通过国内环境立法,在政治决策与社会发展中贯彻环保理念,比如“环境友好”概念以及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环境友好型城市、生态社区等新理念的相继提出等。另一方面,一大批环保NGO在民间社会自发成立,包括绿色和平组织、地球之友国际等,他们通过发动不同规模、不同类型(如呼吁、示威游行等)的环境运动,既推动了生态环境理论层面的思考,又促进了国内环境治理进程。
中国作为大国,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采取多种参与方式,包括参加国际环境发展会议或论坛,出席有关国际公约缔约方大会,签署、批准或加入国际环境发展条约、协议、修正案,参与国际环境治理项目合作,主办大规模高等级的环境发展问题国际会议或论坛。因此,从全球环境治理背景看,把生态环境问题纳入政府治理重点范畴已是大势所趋。
二、内涵定位:从狭义浅生态到广义深生态
对“生态”一词的内涵界定,就目前研究而言,在范畴上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在层次上有深生态与浅生态之别。狭义界定主要指人与自然的自然性和谐,广义界定则指任一主体与周围环境趋向生态化的动态平衡与综合协调的哲学思维。浅生态侧重于对环境问题的技术性解决,深生态则倾向于对自然内在道德价值的思考,进而主张政治、文化、社会、经济等全方位的生态化。黄爱宝教授把生态型政府中的“生态”内涵定位于狭义的浅生态,即追求实现人与自然的自然性和谐;那么,“生态型政府”的内涵就是指“致力于追求实现人与自然的自然性和谐的政府,或者说是以保护与恢复自然生态平衡为根本目标与基本职能的政府”。
狭义的浅生态定位本身并非错误,可能有利于突出对自然环境的纯粹保护议题。但从深生态哲学、生态政治乃至系统论的角度来说,狭义的浅生态定位并不一定有利于环境治理的实践进程。
从深生态哲学角度分析,深生态哲学的生态主义思考与我们平常所讨论的环境主义思考有所区别。一般的环境主义仅“主张一种对环境难题的管理性方法,确信它们可以在不需要根本改变目前的价值或生产与生活方式的情况下得以解决”。而生态主义则认为:“要创建一个可持续发展的和使人满足的生存方式,必须以我们与非人自然界的关系,我们的社会与政治活模式的深刻改变为前提。”明确“人以自然而存在,自然以人而存在”的一体共生、内在统一关系,从而“遵循生态学原理和系统科学方法论,针对人类面临的以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危机状态为主的各种危及人类生存的重大问题,寻求战略层次的根本性、长远性解决”。否则,生态环境危机将在既有的政治与社会生活模式下重复发生,人类社会就将处于循环往复的生存危机之中。
从生态政治角度观察,生态政治作为一种全新的政治思维,以系统论为认知方法,以综合协调与动态平衡为理论内涵,从而成为把政治、社会与自然视为三位一体化、紧密联结的有机系统。要求实现政治与社会的生态化,不仅力求政治体系内的协调与平衡,更谋求政治体系外政治、社会、经济、自然之间的共生共荣。在“强调社会民主、政治民主和权力分散,追求公民不分种族和性别的自由与平等”的基础上,主张建立一种“符合生态的分散化经济结构、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的模式”。因此,或许可以通过环境友好型社会、环境友好型城市、生态社区等概念往上推延。那么,一种环境友好型政府进一步说是一种“生态政府”的理念呼之欲出。即:政府不仅是对生态环境问题保持高度关注与关怀的政府,而且应当是贯彻生态原则——协调、平衡、多元化、开放性、兼容性、非集中化的政府。如此,则可以首先从行动理念上缩小甚至避免单方面推进生态环境治理所造成的局限,扩大并深化全方位推进环境治理的有益成果。
从目前环境治理实践看,单纯以环境技术方法推进环境治理进程并不能取得较大成效。无论政府还是社会都已普遍认识到,环境治理是一项浩大长远的系统工程,必须在环境与发展、环境与社会之间综合协调。
因此,生态型政府的“生态”内涵,如果定位于广义的深生态层面,则更为恰当。尤其在新世纪初叶,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经济转型乃至政治改革的大背景之下,处于大力推进“和谐社会”构建进程之中,在公民社会尚未充分发育,仍然需要政府充分发挥带动引领作用情况下,面向未来应当构建一个什么样的政府,仍然应该是值得学界与社会深入思考的重大问题。就全球范围而言,21世纪将明显是一个“治理”的世纪,而治理的内涵即多元互动协调。定位于广义深生态内涵的“生态型政府”理念或可作为一种有益于新探索的新启示。因为,只有具备生态思维的政府,才能引领出一个具备生态思维的社会。
参考文献
[1] 黄爱宝“. 生态型政府”初探[J].南京社会科学,2006(1).
[2] 黄爱宝“. 生态型政府”初探[J].南京社会科学,2006(1).
[3] [英]安德鲁·多布森.绿色政治思想[M].郇庆治译.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2.
[4] 张连国.生态文明视野中的政治文明[J].社会科学战线,2005(1).
关键词 日本环境外交 兴起 实践
中图分类号:D830 文献标识码:A
一、日本环境外交的兴起
日本作为一个面积狭小的群岛国家,自然资源匮乏。20世纪初,日本连续十几年实施发展重工业、化学工业战略,忽视环境保护,在追求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造成大规模的产业公害,使得东京湾、濑户内海等工业集中的沿海地区和附近海洋污染十分严重,居民健康也受到损害、威胁。环境污染逐渐成为日本严重的社会问题,骇人听闻的公害事件相继发生。从60年代起,国内掀起了此起彼伏的反公害浪潮,日本开始重视环境问题,扭转了重发展轻环境的政策基调,针对环境问题制定了公害对策基本法,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行政体系、环境政策评价体系,有效地抑制住了环境的继续恶化,并逐渐向好的方向发展,日本也由此演变为当今的环保先进国。
日本提出并推行环境外交也受到了诸多国际因素的影响。第一,全球环境问题日益严重。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环境问题逐渐从地方性和区域性问题演变成全球性问题:温室效应与全球变暖、臭氧层损耗、大气污染、土地荒漠化、水资源匮乏与水体污染、森林锐减、生物多样性丧失等一系列全球性环境问题已经开始严重威胁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使得世人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度不断提高。第二,国际环保意识与合作快速发展。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先后举行了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等一系列重要会议,显示了国际社会应对全球环境挑战的决心。第三,东北亚区域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东北亚地区近年来经济发展加快,工业化水平跃居世界前列,与此同时这一地区的环境状况不断恶化,主要包括大气污染和海洋污染。区域内的中国、日本和韩国是全球较大的废气排放国家,持续不断超量排放的污染物使空气质量下降、酸雨频繁发生和温室效应明显;东北亚诸国大多濒临海洋,所临海域多是半封闭的、极易受到化学污物的污染;此外本地区还存在严重的核污染问题。
1989年,日本外务省发表了《外交蓝皮书》,第一次将环境问题作为日本的外交课题之一。同年日本外务省设立了有关环境问题的特别小组,研究在环保领域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开展国际合作等问题,这是日本推行环境外交的开始。此后日本在环保领域表现日益活跃,日本外交路线逐渐向气候问题倾斜。
二、日本环境外交的实践及评析
日本作为发达国家积极参加或主持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会议,广泛签署国际环境条约,目前日本已经签署了国际上已签订的150多个多边环境条约中的绝大多数条约。2002年8月,在南非约翰内斯堡召开的世界可持续发展首脑会议上,日本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环境养护倡议。2008年10月在东京主办了“世界大都市气候先导集团”气候变化会议,商讨全球气候变暖带来的影响和对策。日本也很重视国际环境条约的履行,积极参加了许多环境组织,包括关于气候变化的政府间小组、联合国环境计划署、联合国人口基金会、全球环境组织等,并积极在其中发挥作用。
同时,自1954年日本正式参与到国际ODA中,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政府开发援助捐助国,日本在2005年的官方发展援助达到4850亿美元,约占世界官方发展援助总额的1/5。除了中央政府之外,由地方自治体开展的环境领域国际协作已在许多城市展开。例如北九州市利用自身在消除公害时积累的经验,与相关国家和国际机构合作,开展国际研修活动和召开国际研讨会,进行了广泛的环境领域中的国际合作。
对日本而言,环境外交是其争取未来国际社会的主导权、改善自身国际形象、从经济大国迈向政治大国的便利途径,同时也可促进对环境资源的保护,有利于其作为资源匮乏国家的生态安全,更好地维护国家的利益。随着国际环境谈判向纵深发展,环境问题直接触及到各国的政治、经济和环境利益。日本积极开展环境外交意图之一就是争取在国际环境领域的主导权,借此争取在21世纪发挥大国对国际秩序的主导作用。扩大在国际事务中的影响力,进而谋求成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一直是日本追求的政治目标。由于环境保护领域和节能技术领域的国际协作是一种非军事性的、技术性协作,容易得到国际社会,特别是其周边国家的认同。增强日本在国际环保事务中的发言权和主导权,有利于日本以环境为基轴参与其他国际事务。
日本政府积极开展环境外交,是基于国际形势和自身优势的基础上,实现国家利益的战略性选择,日本在推动区域内的双边与多边环境合作,推进亚太地区可持续发展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也存在借环境合作争夺地区主导权,将环境合作政治化,向周边国家转移污染等阻碍地区环境合作进一步深化的消极行为。因此,客观地分析日本的环境合作政策,将有利于更好地解决面临的环境问题,实现亚太地区及全球的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青岛大学法学院 国际关系)
参考文献:
世界环境保护日为每年的6月5日,它反映了世界各国人民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态度,表达了人类对美好环境的向往和追求。它是联合国促进全球环境意识、提高政府对环境问题的注意并采取行动的主要媒介之一。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每年6月5日选择一个成员国举行世界环境日纪念活动,发表环境现状的年度报告书及表彰全球500佳,并根据当年的世界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热点,有针对性地制定世界环境日主题。
(来源:文章屋网 )
一、贸易与环境问题的南北分歧
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处于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各国的自然资源禀赋也有较大区别,因此,在对待贸易自由化和环境保护的视角和态度上,双方的分歧自然很大,这就直接导致了各国政府对贸易和环境政策的重点大不相同。
(一)南北理论视角分歧
在自由贸易和环境关系问题上,北方主要提出“竞相降低标准假说(race to the bottom hypothesis)”,“污染避难所(pollution haven)”和“生态倾销论(e-co-dumping)”。
Dua和Esty(1997)指出,作为全球贸易自由化的结果,资本大量涌入环境标准低的南方国家。为了阻止这种资金外流现象,北方会降低各自的环境标准以维持或增强国际竞争力,出现所谓的“竞相降低标准”。而且,一国严格的环境政策会迫使肮脏产业向环境管制宽松的国家转移,南方会由此成为“污染避难所”(pollution haven)。
北方国家认为,由于环境标准不同而造成的产品成本差异使南方国家享受了不公正的成本优势和市场竞争优势,而使自己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认为这种低成本的环境标准构成了“生态倾销”。要求统一各国环境标准,并要求政府征收“生态倾销税”或给予本国产品补贴。发达国家打着生态保护的旗号要求提高环境标准,背后则隐藏了其追求经济利益的实际目的,即借环境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对此,发展中国家认为,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水平不同,本来就不在同一起跑线上,如果允许发达国家使用单边特殊税,这对发展中国家明显不利,而且这种要求显然不符合WTO的基本原则。
如果将廉价的初级产品的国际间流动(或一般所说的资源密集型产品)看作“生态流动”,由于环境成本从进口国转移到出口国,那么更自由的贸易可能促使更多的环境负担从进口国向出口国转移。发展中国家往往专业化生产并出口初级的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产品:发达国家则通过进口发展中国家的资源密集产品,把污染物以“合理”买卖的形式留在发展中国家,结果是改善本国环境质量,导致国外环境恶化。正如Ekins(1997)指出,发达国家对资源密集产品的消费通过进口逐渐被满足。因此,资源密集型产品的“生态流动”造成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成本转移”。
(二)南北贸易环境观差异
由于经济贸易发展水平的差异和发展目标的不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有着不同的贸易环境价值观。
发达国家凭借其在经济、科技方面的优势,极力将环境问题和贸易条约挂钩,把环境问题作为新的贸易壁垒,限制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以保持其在国际多边环境和经济领域的主导地位。其基本观点:第一,国际贸易应优先考虑保护环境,应减少和消除污染和破坏环境的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鼓励环保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第二,在遵循非歧视原则、市场开放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基础上,为了维护环境和居民的身体健康,任何国家都有权采取关税和非关税措施控制甚至禁止污染环境的产品出口;第三,任何产品都应将环境和资源费用计入成本,使环境和资源成本内在化,其计算标准为国际标准。第四,为使世界贸易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任何国家都不能以任何理由为借口,对企业进行“环境补贴”。
与发达国家的贸易环境观念针锋相对,发展中国家认为发达国家在实践中采取了双重标准,一方面设置“绿色壁垒”,阻止发展中国家产品进入其国内市场;另一方面鼓励跨国公司将一些污染和破坏环境的生产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使发展中国家蒙受双重损害,严重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其基本观点:第一,优先考虑发展。保护环境的确是人类面临的共同任务,发展中国家也应参与这一伟大的行动。但是,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目前面临的最大挑战是贫困,而消除贫困的惟一出路是发展。第二,反对为达到环境标准而采取不分国界的贸易措施,反对用歧视性的、统一的贸易措施规范其行为,极力主张环境措施必须建立在客观、公正和最低贸易限制的基础上。第三,发达国家主张的“环境成本内在化”对发展中国家是一种不合理要求。因为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大多是中小企业,经济实力不强,无力承担治理环境的费用,环境和资源成本内在化,必然削弱发展中国家产品的竞争力,严重影响其出口能力。因此,发展中国家政府对本国企业给予一定的“环境补贴”是合情合理的。
(三)南北在国际协调中的冲突
对全球环境状况的恶化,世界各国是责任分摊,还是由发达国家承担重要责任。发达国家借口“世界只有一个”,强调世界各国对全球环境的恶化应该负共同责任。而发展中国家则坚持认为,发达国家应负重要责任。首先,历史上发达国家对殖民地进行的疯狂掠夺,造成了那里的自然环境严重破坏,造成了殖民地的贫困落后,并进而使之不得不为发展而暂时牺牲环境利益。其次,发达国家过去的工业化过程中采取了不可持续发展的生产和消费方式,致使全球环境恶化。发达国家对地球“生存赤字”、“生态难民”和“生态殖民地”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即使是现在,发达国家也仍然是环境污染的罪魁祸首,占世界人口15%的发达国家排放的二氧化碳仍占世界总量的70%以上。因此,在保护全球环境的问题上,南北方应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原则,发达国家应该承担大部分的责任,而且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在资金和技术方面都具有比较优势,理应在环境保护方面承担起更大的责任。
WTO中的分歧。南方国家在贸易与环境这一新议题上面临着两难处境。他们起初坚决反对将环境问题纳入WTO谈判,认为在国际贸易中加入环境因素,环境是否能够得到保护并不确定,但世界贸易的环境壁垒将肯定会大大增多。但同时,他们也意识到,如果不努力推动谈判达成新的协议,只会助长发达国家滥用这些条款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因而,只有积极参与,争取公平合理的谈判地位,努力在未来的谈判中掌握一定的方向,制订一些维护南方国家利益的新规则。
由于南北方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以及WTO在协调贸易与环境问题时存在缺陷,在WTO框架下,发展中成员的权益并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许多发达国家根本不考虑或极少考虑发
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单纯凭借自己的经济技术优势,对进口产品部分国别一律制定非常严格苛刻的环保标准,而且协议虽然规定了成员方有义务向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技术、资金援助,但大多数发达国家缺乏履行承诺的诚意和具体行动。
另外,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规则和标准均不利于发展中国家。他们由于环境立法不完善、国内环境标准相对较低,加上资金、技术和人才的不足与落后,在国际组织许多事关国家经济利益的国际标准的起草制定中处于劣势,许多国际标准并不能反映和适应发展中国家的利益需求。
二、贸易与环境问题南北分歧的原因
(一)传统国际贸易和投资理论的缺陷和南北国家的比较优势不同
现有国际贸易和投资理论的最大缺陷是仅仅追求狭义的经济比较利益,而没有考虑广义的社会生态环境效益。结果是,表面上有关国家通过国际贸易取得了所谓的比较利益,但实际上有一方承担很高的生态环境成本。从长远看,很可能大大超过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国际贸易中环境问题的外部性会改变自由贸易与投资的福利效应,如果一味追求比较经济利益,结果很可能是付出惨重的生态环境代价。所以,如果考虑环境因素,南方国家贸易处于明显的劣势。对于污染产生于生产过程的商品.发达国家将这些污染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而发展中国家出口资源密集型初级产品和污染滞留型产品。对于污染产生于消费过程的产品,发达国家为了减少污染处置费用,把污染废弃物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处理,而发展中国家由于财政和生活问题,以低价或降低关税进口消费这些污染产品。最终结果是,发达国家将生产和消费过程产生的污染都转嫁给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污染急剧加重。
(二)环境收益与成本的南北不对称
研究贸易环境效应的模型很多,概括起来,贸易和贸易自由化对环境影响的主要途径包括有产品效应、规模效应、结构效应、技术(收入)效应、法规效应等。如前所述,南北贸易及其自由化对环境影响具有双重性:可能有正效应,也可能产生负效应。这种双重性与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相互影响,贸易及其自由化对南方国家和北方国家的环境影响是不对称的:在南北经济不平衡发展的条件下,贸易及其自由化的环境正效应主要发生于北方国家,负效应更多地发生于南方国家,即南方接受了更多的环境成本,北方国家接受了更多的环境收益。
1、共同责任
(1)共同责任的理论依据
全球的生态系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环境问题具有全球性,解决全球环境问题需要所有国家的参与,每个国家都有责任。全球环保问题已经成为人类共同关注的焦点,而不只是某一个国家的国内立法问题。
(2)共同责任的内容
许多关于环境与发展的国际文件中均有共同责任的规定。共同责任要求每个国家不论其大小、贫富等方面的区别,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一份责任,都应当参加全球环境保护事业,都必须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承担义务。基于共同责任,所有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都应该参与关于可持续发展的立法以及相关法律的实施。许多现有的有关环境的国际法律文件没有发展中国家的参与。为了保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有必要对相关文件进行修订,从而确保上述法律文件适用范围的广泛性。
2、有区别的责任
(1)有区别的责任的理论依据
有区别的责任的理论依据是公平原则。如果一个国家曾未经其他国家同意而不公平地对其进行利用而使其付出代价,那么受害国有权要求该侵害方承担与其此前所获利益相对应的责任,从而恢复公平。在这个问题上,正确的解决途径是适用有区别的责任,即任何国家都不应该承担不成比例的有害的环境后果和解决环境问题的成本。
(2)有区别的责任的内容
《里约宣言》第7条指出有区别的责任适用前提有二:一是各个国家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不同;二是发达国家具有技术和资金优势。
有区别的责任适用的第一个前提,主要是发展中国家所强调的。1991年41个发展中国家通过的《北京环境与发展宣言》宣布:尽管保护环境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但是发达国家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自从工业革命以来,发达国家通过掠夺式的生产方式过度开发自然资源,给全球环境造成了损害,同时也给发展中国家造成了损害。尽管发达国家极力否认,但是其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是不可否认的历史和现实。以有区别的责任适用的第二个前提条件,即发达国家具有技术和资金优势,来要求发达国家承担责任,只具有道义上的或者政治上的意义。
基于上述理由,发达国家应采取措施来解决全球环境问题。发达国家承担责任体现了污染者负责原则。该原则综合考虑了三个因素:国家过去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国家现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以及国家处理环境问题的能力。按照这个原则,国家对环境问题承担的责任应该与其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以及处理能力成比例。不同国家承担的责任有所不同,发达国家应该起主要作用。
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对不同国家的要求
1、对发展中国家的要求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要求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适用不同的环保标准,即双重标准。《里约宣言》第11条规定:成员国应该制定行之有效的环境法律,环保标准、管理目标、优先考虑的问题应该反映当时环境和发展的实际情况,某些国家适用的标准对其他国家有可能不适用。
(1)双重标准的内容
双重标准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不同国家享有不同的权利并承受不同的义务;对不同国家履行相关环境条约设定不同的时间表。
在可持续发展的大背景下,第一方面在许多条约中都有所体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条约》规定,全体成员国均应制定并贯彻落实减缓气候变化的方案,在科技、经济等领域开展合作。第12条规定,为了贯彻落实成员国会议相关规定而进行信息交流,对此所有国家均应做出承诺,但是信息交流的内容是不同的。另外,发达国家承诺到2000年其温室气体排放水平恢复到1990年的水平。第4条还规定对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该条约第4条第2款规定的承诺很不明确,因此,于1997年在京都召开的成员国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京都议定书》要求其确保温室气体排放量不超过所承诺的数量。在2008—2012年之间其排放量要至少比1990年的排放量低5%,而对发展中国家未作规定。
双重标准的另一个方面是对不同国家履行相关环境条约设定不同的时间表。例如,《蒙特利尔议定书》第5条规定:允许某些国家推迟10年实施议定书所确立的环保措施。
(2)双重标准的弊端
鉴于地球生态系统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双重标准是不尽如人意的。对于环保低标准国家而言,因为其为环保少支付了费用,与发达国家相比,其生产同类产品的成本有所下降。因此,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跨国公司就会迁移到那些环保低标准的国家。这有可能导致环境灾难。
考虑到目前国际社会的现实情况,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很大差距,实行双重标准是必要的,但只是暂时的,其废止取决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实现。
2、对发达国家的要求
(1)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援助
对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援助,主要是对其在环境条约贯彻落实方面的帮助,包括两个方面:
①资金援助。在一些环境条约中,发达国家同意为发展中国家履行其条约义务而支付的费用提供资金援助。例如,《蒙特利尔议定书》创设了一个合作机制,其中包括多边基金。这个机制为发展中国家实施议定书规定的环保措施提供资金支持,同时也鼓励向发展中国家转让与环境相关的技术。议定书明确指出,环保措施的贯彻落实取决于资金援助以及技术转让的有效贯彻落实。这样,发展中国家环保措施的贯彻落实就与发达国家提供资金技术援助紧密联系起来。类似的基金机制对于发展中国家参与环境保护事业的有效性已被事实证明是成功的。
②发展中国家不能遵守环保条约的报告制度。1992年《蒙特利尔议定书》首先引入了这个概念。这个制度表面上适用于所有缔约国,但事实上主要适用于发展中国家。实施委员会审查针对成员国不履行议定书义务所提出的报告并核实当事国对该报告的反应。如果当事国尽管尽了最大努力仍不能完全履行其义务,它应该向秘书处提交报告,解释其认为不能履行义务的特殊原因。委员会应该对与解决该问题相关的信息进行全面考虑,然后向成员国会议提交报告,同时应该附有其认为切实可行的建议。收到委员会提交的报告之后,成员国会议可以采取使议定书得以遵守的措施。成员国会议采取的措施包括:中止议定书所规定的特权;提供特别帮助,包括帮助收集和报告数据、科技援助、资金支持以及信息交流等。这个制度的显著特征在于它的非对抗性以及易操作性。它保证了那些愿意解决问题但是自身又没有解决能力的成员国得以履行其条约义务。
(2)改变生产消费方式
《里约宣言》第8条规定:为了实现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每个国家都应该消减不符合可持续性发展理念的生产消费方式。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改变生产消费方式第一次被提上多边谈判的议事日程。因为不可持续性生产消费方式通常发生在发达国家,所以只有发达国家停止以不可持续性发展方式侵害发展中国家,才可能实现可持续发展。所以,问题的焦点是发达国家改变其不可持续性生产消费方式。
许多国际环境条约的贯彻落实都包含生产消费方式。这些条约涉及的领域包括:温室气体排放、臭氧层、沙漠化、生物多样性、危险废物的跨境转移以及海洋污染等。《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条约》以及《京都议定书》关于温室气体排放的规定都要求生产消费方式的实质性改变,尤其是针对发达国家。但是,几乎所有上述条约均未对生产消费方式进行直接规定,生产消费方式的改变只是条约履行产生的间接后果。1989年通过的《布鲁塞尔关于危险废物的跨境转移与处理条约》是个例外,它直接规定了生产消费方式。其序言指出“使人类和环境免受危险废物影响的最有效方法是将其数量减小到最低水平。”所以,每个成员国均应采取合适的措施以确保危险废物以及其他废物减小到最低水平。该条约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有效,但实际上,危险废物的出口国主要是发达国家,上述规定主要适用于发达国家。
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法律属性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许多可持续发展国际文件中都有所体现。这些国际文件包括软法,如《里约宣言》;同时也包括其他法律性文件,如《蒙特利尔议定书》等。因此,可以说该原则已经成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一项法律原则在立法过程中应起到指导作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条约》、《蒙特利尔议定书》以及《京都议定书》的制定过程中确实起到了指导作用,具体体现在上述文件对不同国家的责任规定有所不同。
一项法律原则在条约的解释以及适用方面也应起指导作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条约》第3条第1项规定,为实现条约目的而贯彻该条约规定时,缔约国应以该原则为指导。
1. E阶段可能产生的问题是( )
①过度开发导致可再生资源遭到破坏 ②过度排放污染物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 ③生产过程导致工农业污染排放 ④资源开采导致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破坏
A. ①② B. ②④ C. ①④ D. ②③
某城市发展研究课题组从“四大维度”出发来设计城市与地区和谐发展指数,即“经济增长指数”、“人文发展指数”、“社会进步指数”和“生态文明指数”。读某城市“体检”图,回答2~3题。
2. 图中城市“越来越胖”体现了城市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是( )
A. 城市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忽视人文、社会、生态建设
B. 城市用地规模不断扩大
C. 城市环境质量不断下降
D. 城市人口规模不断扩大
3. 图中所示表明,和谐城市主要看( )
A. 经济、社会、人文、生态的综合、平衡发展
B. 城市人文、社会的发展情况
C. 城市生态环境的建设
D. 城市经济发展水平
大量实证研究发现,一定地区在经济发展的起始阶段,环境污染的程度较低;在经济起飞阶段,资源利用和污染排放往往超过环境承载能力,环境恶化;在经济发展的更高阶段,环境状况开始改善。环境污染程度与经济发展水平之间呈倒U型关系曲线,称为环境库兹涅茨曲线。据此回答4~5题。
4. 在图中四条环境库兹涅茨曲线是不同经济发展模式下形成的,其中最理想的是( )
A. 甲?? B. 乙????? C. 丙????????D. 丁
5. 和先行工业化国家相比,中国经济发展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老路,是因为( )
①我国自然资源贫乏 ②我国民众环境意识提高 ③国际社会制约增强 ④环境承载量压力增大
A. ①②③???????? B. ②③④
C. ①③④???????? D. ①②④
生态足迹是人们所消耗的每种消费品的生物生产面积的总和,有效生态承载力是自然能够对人类提供的生态服务。读表完成6~8题。
世界上部分国家的人均生态赤字资料(单位:公顷/人)
6. 中国的人均生态足迹为1.2公顷/人,人均有效生态承载力为0.8公顷/人,则中国的人均生态赤字(单位:公顷/人)为( )
A. 0.4??? B. -0.4? C. 2.0? D. -2.0
7. 根据计算,1993年全球的人均生态赤字为-0.7公顷/人,1997年全球的人均生态赤字为-0.8公顷/人。下列叙述中,与这两个数据说明的问题相吻合的是( )
A. 生物的多样性不断减少
B. 地球上的交通和通信越来越发达
C. 人类离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越来越近
D. 地球的生态环境处在不断改善之中
8. 当生态赤字为负值时,从国家和地区的角度看是使用了别国的资源,从全球的角度看是盗用了下一代的资源。这句话中体现出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有( )
A. 持续性原则和共同性原则
B. 共同性原则和公平性原则
C. 公平性原则和持续性原则
D. 经济性原则和持续性原则
阅读材料,回答9~11题。
材料一 2011年11月28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7次缔约方会议在南非德班召开。
材料二 《京都议定书》把市场机制作为解决温室气体减排问题的新路径,即在政府对CO2排放进行总量限制的情况下,把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形成CO2排放权的交易,简称“碳交易”。
材料三 在日本,人们把将废弃物转换为再生资源的企业形象归入“静脉产业”。
9. “碳交易”的出现能使:①环境质量逐渐恶化 ②环境质量逐渐好转 ③生产工艺环保的企业获得更大的收益 ④排污量大的企业获得更大的收益,以上观点正确的是( )
A. ①③ B. ②④ C. ②③ D. ①④
10. 发展循环经济是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不符合循环经济的行为是( )
A. 政府加强对产品生命周期的环境监管
B. 城市大量建设垃圾发电厂,化害为利
C. 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全程实行清洁生产
D. 消费者选用环保产品,减少废弃物排放
11. 有关静脉产业的叙述正确的是( )
①以实现物质和能量循环流动、减少环境资源消耗为目标 ②减少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 ③是实现循环经济的有效手段 ④体现了以废弃物利用最大化为目标的再循环原则
A. ①②③④? ??? B. ②③④
C. ①③④??? D. ①②④
12. 全球环境问题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读图回答下列问题。
(1)环境问题在不同地区的表现不同,请结合材料分析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主要环境问题及其原因。
(2)请结合上图说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应对全球环境问题合作的途径有哪些?
13. 阅读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材料一 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定义,可持续发展是这样的发展,它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而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
材料二 漫画“断指”
论文关键词:环境效应;自由贸易;产业国际竞争力
2009年12月在哥本哈根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又一次激起国际社会对国际贸易与环境问题的重视,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使人们更加关注两者之间的关系。
一、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之争
国际贸易的开展对环境保护是有利还是不利呢?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形成了自由贸易论者与环境保护论者两派观点。他们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自由贸易论者
自由贸易论者强调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认为世界经济的改善应依赖于个人财富的增加,而增加个人财富的最佳途径是允许个人按照自己的选择追求其生活方式和人生目标。在对待国际贸易与环境问题上,自由贸易论者认为贸易自由化将有益于环境的改善,他们的论证依据如下:(1)贸易自由化能促进经济繁荣,增加用于环境保护的资源;(2)自由贸易可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废物产生;(3)贸易自由化促使环保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有利于减轻环境压力。在自由贸易者看来,贸易制度本身不存在不利于环境的因素,而是由于环境政策设计不当造成了贸易与环境政策之间的紧张,环境外部性内部化的政策与自由贸易并不矛盾。环境保护论者反对自由贸易,是因为他们对环境政策和自由贸易的实质理解有误,但阻碍自由贸易必将带来全球福利水平的下降。
(二)环境保护论者
环境保护论者关注整个人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强调整个人的共同利益,其中包含个人的长远利益;为了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个人有时需要牺牲眼前的利益。环境保护论者认为:(1)贸易扩大经济活动规模,增加了对当地环境的破坏,存在越境污染时,自由贸易也使其他国家的环境恶化;(2)贸易规则凌驾于环境政策目标之上,会导致环境标准降低。环境标准较低的国家在污染产业会具有竞争优势,因而促使要素流动到污染成本支出较低的这些国家,使其成为污染的避风港;(3)危险品国际贸易会危害环境,废物进口国比出口国在废物处理与储存方面更不具有优势,废物出口使这些国家没有动力去制定环境政策来减少废物产生;(4)贸易需要运输,这将增加能源使用,从而破坏环境。所以,环境保护者认为要强化贸易成员国制定环境政策的权利,并主张制定相应的国际环境协议及限制性贸易措施来处理贸易带来的环境问题。
两派在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上的观点迥异,这是由于他们看待问题的视角不同,在涉及到环境问题的国际贸易过程中,经济学者对哪种观点是正确的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答案,环境与国际贸易关系的其他研究可以帮助我们理解这个问题。
二、环境保护与产业国际竞争力
环境保护必将影响一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基于实证研究的结果,学术界对环境保护与国际竞争力之间的关系提出了三种有代表性的理论假设。
(一)“环境竞次理论”
该理论认为,不同国家或地区对待环境政策强度和实施环境标准的行为类似于“公地悲哀”的发生过程,其逻辑基础是“囚徒困境”,即每个国家都担心他国采取比本国更低的环境标准而使本国的工业失去竞争优势,为避免遭受竞争损害,国家之间会竞相采取比他国更低的环境标准和次优的环境政策,最后的结果是每个国家都会采取比没有国际经济竞争时更低的环境标准,从而加剧全球环境恶化。
(二)“污染避难所假说”
如果在实行不同环境政策强度和环境标准的两国或多国间存在自由贸易,那么,实行较低环境标准的国家企业所承受的环境成本较低。由于具有较高环境政策强度和高环境标准国家的高污染企业较高的环境成本,这些企业会倾向于将高污染行业投资到较低环境政策强度和低环境标准的国家,从而造成污染产业在不同环境标准国家间的转移。
(三)”波特假说”
波特等人认为,短期内,严格的环境保护政策会提高企业的成本,影响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但长期内,由于环境压力的刺激,企业在进行环境投资改造的同时,会改进生产技术、管理方法等,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而且环境条件的改善可以提高人们工作的积极性、减少疾病的发生,这些积极因素有利于降低环境因素带来的企业生产成本的提高。这些理论假设提供了解释环境保护对国际竞争力影响的分析框架,对构建计量模型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导。
三、贸易的环境效应分析
GrossmanandKrueger(1991)最早对国际贸易中环境效应进行了分析,后来的学者们多用他们的分析方法研究贸易的环境效应,并将其分解为结构效应、规模效应和技术效应。
(一)三种效应的界定
1.结构效应
结构效应源于国际贸易中的比较优势理论。在传统比较优势分析中将环境因素包含进来,是指随着国际贸易活动的进行,专业化分工在得以全球范围内进行,原来自给自足的国家会专业化生产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并出口,同时进口其不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对于一国环境来说,如果出口部门生产活动的平均污染程度低于进口生产部门,那么该国将从扩大的出口中获得正的结构效应;反之,如果进口生产部门的平均污染程度高于出口部门生产活动,则该国将从规模缩小的出口中获得负的结构效应。这样,国际贸易活动的开展使得污染产业资源在全世界范围内得以重新配置,将污染问题从“清结”产业具有比较优势的国家转移到具有比较劣势的国家。
2.规模效应
规模效应是指,在生产活动的污染系数和产业结构布局一定的条件下,国际贸易活动的开展扩大了经济规模,从而增加了污染环境的产品产量,增加了对环境的污染程度。规模效应使得国际贸易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3.技术效应
技术效应是指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清洁环境的偏好增加,愿意支付更多的货币购买以对环境负责的方式生产出来的产品,促进生产厂商对清洁生产过程的投资,新的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被应用于生产,降低了单位产品生产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因此,在不存在“政策失灵”时,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各国将实施更加严格的环境标准和环境法规,降低单位产品生产对环境的污染程度,促使环境质量的改善。
(二)环境效应分析
国际贸易活动对环境的最终影响是三种效应综合影响的结果,对这三种效应的分解有利于人们明确哪种效应在起作用及其作用效果的大小。Copeland和Taylor(1994)研究了南北国家间贸易与环境的关系,在征收不同税率污染税的前提下,污染工业将向南方国家转移,结构效应使北方国家的污染减轻而南方国家的污染加重;国际贸易促进经济活动扩张,规模效应降低了两类国家的环境水平;收入的增加和两国政府提高污染税税率的行为降低了单位产品生产对环境的污染,技术效应发挥着作用。如果对清洁环境需求的增长速度超过收入的增长速度,理论上说,技术效应有可能抵消规模效应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但是,对南方国家来说,较低的环境标准使它们在污染产业方面具有比较优势,而且也因为它们较低的环境标准,规模效应和结构效应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将会超过技术效应对环境的正面影响。因此,贸易自由化减轻了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而加剧了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污染。
我国学者关于这一领域的研究还不是很多,刘力(2005)对国际贸易中的环境效应作了相关研究,综合前人的研究结果将贸易的环境效应解释为规模效应、结构效应、技术效应、收入效应、产品效应和法规效应六个方面,其产品效应是对前人研究的补充,指与产品性质相关的贸易对环境的影响。一方面,产品效应与技术效应密切相关,贸易产品本身或其生产技术若是环境友好的,该产品的贸易带来正的环境效应;另一方面,如果贸易增加了有害物质的国际扩散,或贸易产品是濒危物种,就会对环境产生负面效应。
四、政策建议
哥本哈根全球气候峰会虽未达成有实质约束力的协议,但此次峰会所激起的各界对环境的关注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她的成功。合理应对国际贸易中的环境问题不仅是提高一国国际竞争力、顺利开展对外贸易的必然要求,也是保证本国经济和世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为达到国际贸易与环境的和谐发展,当前与长期来看,需要国际社会和各国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建立起完善的国际贸易体系与环境保护体系。
(一)加强对发展中及不发达国家的援助
根据1990年Grossman提出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theEnvironmentalKuznetsCurve),环境污染指数同人均收人之间呈倒u型曲线关系,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随着人均收入的不断提高,环境状况逐渐恶化;当达到一定水平后,人均收入的进一步增加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这是因为,当人均收入达到一定水平后人们开始较多地关注对环境服务的消费,且已具备了改进生产工艺的技术和资金,能够对降低环境污染指数有所作为。南方国家的人均收人远低于北方国家,当北方国家已对减少环境污染采取措施时,南方国家却在担心经济增长速度。即使对国家经济增长的关注不是特别强烈,南方国家也普遍缺少改进生产工艺的技术与资金支持。全球环境质量的提高需要发达国家承担更大的责任,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必要的资金与技术援助。
(二)加强南北环境合作与协调
由于南北国家经济发展阶段的差异,对环境问题的解决方案有着不同看法,南北国家在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国际环境立法等方面存在对立与分歧,需要南北国家进行环境政策的协调与合作。环境政策必须协调好短期经济利益与长期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创新制度激励机制,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鼓励和加强全球范围的国际环境合作。一方面应加强国际环境管理措施的协调,重点是环境管理制度和程序;另一方面加强环境标准的协调,减少由于不同环境标准造成的贸易摩擦。当前管理环境的国际措施存在只注重程序,缺乏强制性的缺点。虽然环境政策的国际协调还面临着如各国对环境协调的概念理解上的差异、协调方式、协调范围和协调的优惠待遇等方面的问题,但是环境管理措施的国际协调已经开始,包括国际范围内的环境政策协调(如ISO14000)、区域内的环境政策协调(如欧盟生态管理及审计制度(EMAS))等。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环保技术的不断提升和广泛应用必将带来全球环境标准的协调统一,环境政策的国际协调将成为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
一、环境问题与我国的环境形势
全球环境问题源于西方的工业化,工业发展消耗了巨额的自然资源,排放了大量的废气、废水和废渣,对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的破坏,人类所赖以生存的地球变得越来越脆弱。时至今日,环境问题依然是当今人类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联合国最新公布的研究结果显示,在过去30年中,虽然国际社会在环保领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全球整体环境状况持续恶化,主要表现在大气和江海污染加剧、大面积土地退化、森林面积急剧减少、淡水资源日益短缺、大气层臭氧空洞扩大、生物多样化受到威胁等多方面。
我国是发展中大国,目前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的高速发展时期,在全球环境状况趋于恶化的背景下,我国环境形势也十分严峻,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环境污染依然严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环境自净能力。重要河流湖泊遭受不同程度的污染,城市空气污染严重,工业危险废物、城市垃圾的数量在增加,噪声扰民相当严重。(2)生态破坏问题突出。主要表现为森林质量不高,草地退化,土地沙化速度加快,水土流失严重,水生态环境仍在恶化。(3)生物资源破坏加剧。生物多样性锐减,有害外来物种入侵,遗传资源大量丧失。(4)未来面临的环境压力加大。工业化进程中造纸、酿造、电力、化工等行业将继续发展,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难度加大;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长期存在;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大量的垃圾与污水得不到安全处置;沿海地区高强度的开发加大近岸海域的环境压力;农业面源和农村环境污染加剧;社会消费转型中,电子电器废物、机动车尾气、有害建筑材料和室内装饰不当等各类新污染呈迅速上升趋势;转基因产品、新化学物质等新技术、新产品将对环境和健康可能带来潜在风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害加重。
二、正确认识我国工业发展对环境的影响
尽管说环境问题源于工业化,但工业发展是否就一定意味着环境问题日趋严重呢?我国环境与发展之间的矛盾真的就无法调和吗?
(一)我国工业发展确实给环境带来了很大危害。工业对环境的破坏主要体现在“三废”(废水、废气、废渣)对环境的污染上。在我国工业化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工业污染给环境保护造成了巨大的压力。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的《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2004》显示,2004年全国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为5118亿元,占当年GDP的3.05%。其中,水污染的环境成本为2862.8亿元,占总成本的55.9%;大气污染的环境成本为2198.0亿元,占总成本的42.9%;固体废物和污染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57.4亿元,占总成本的1.2%;虚拟治理成本为2874亿元,占当年GDP的1.80%。尽管环境污染不完全都是由工业生产造成的,但工业污染的“贡献率”也不会低。(表1、表2)
(二)工业污染只是导致我国环境状况恶化的原因之一。然而,工业并非是破坏生态环境的唯一主体,除了工业发展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之外,还有农业生产和生活消费引起的严重环境恶化。近年来,生活污水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都要高于工业废水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也就是说,废水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中一半以上来自生活排放,只有一小部分来自于工业排放。另外,农业面源污染也成为我国的污染大户,我国化肥平均施用量是发达国家化肥安全施用上限的2倍,平均利用率仅40%左右;污水灌溉造成土地大面积污染,中东部地区受重金属污染的土地已占灌溉面积的20%;全国畜禽养殖污染物产生量是工业固体废弃物的2倍多。由此可见,不能把环境恶化都归罪于工业,从而片面地夸大工业发展给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
(三)粗放型的工业增长方式是环境状况恶化的主要原因。伴随着工业发展而出现的环境状况恶化问题,主要原因不在于工业发展本身,而在于粗放型的工业增长方式。粗放型的工业增长方式带来的是“高能耗、高污染、高投入、低产出”。但这不是要不要发展工业的问题,而是由于在工业生产过程中没有实行集约化的生产方式所引起的。由于我国工业化进程还没有完成,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里,工业还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势头,要在大力发展工业中改善和保护环境,就必须走新型工业化道路,通过转变工业增长方式把能耗和污染降到最低。
(四)大力发展工业最终有利于解决我国的环境问题。在传统发展模式和观念下,人们总把工业发展与环境保护对立起来,认为工业、特别是重化工业发展一定会带来高能耗、高污染等种种环境问题。事实上,大力发展新型工业恰恰是要对环境能源进行保护和维系。因为工业发展必然伴随着技术进步,只有装备工业发展了,环保技术取得突破了,才能为降低能耗、保护环境创造条件。同时,工业发展有利于国家财力的增加,意味着国家可以拿出更多的资金投资于生态保护和环境建设,从而改善环境恶化状况。
三、解决我国工业发展中环境问题的建议
工业发展引发的环境问题是发展中的问题,只能在工业的发展中加以解决。我们是拥有13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发展是硬道理,决不能因噎废食,因为没有发展的环境保护是没有意义的。我们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正确处理好工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工业发展给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使工业的发展始终保持在生态环境系统可承载的范围内。
(一)坚定不移地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新型工业化道路就是要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发挥的工业化道路。要把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作为工业发展的基本方向,这是解决我国工业发展和环境保护矛盾的必然选择。今后15~20年依然是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的时期,资源消耗和环境压力依然很大,唯有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企业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意识,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才能实现我国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大力促进工业增长方式转变。由于伴随工业发展而出现的环境恶化问题主要是由于粗放型的工业增长方式造成的。为此,加快工业企业产业转型步伐显得尤为重要。当前,我国已进入重化工业发展阶段,要把工业增长方式转变的重点放在医药、化工、建材、冶金、电子、纺织、煤炭、汽车等重点行业上,对各产业部门提出更加明确、更加具有强制性的资源和环境保护要求。
(三)加大环保技术创新和环保产业发展力度。环保技术的突破和环保产业的发展对解决工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意义重大。环保技术创新能够提高资源效率、减少能耗、实现工业生产的低污染低排放,能够有效突破环保产业发展和环境治理的技术瓶颈约束,从而促进环境状况的改善和环保产业的发展。为此,要建立有利于环保技术开发与创新的投资机制,除了政府增加投入外,更重要的是坚持“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通过引进外资、设立开放式的环保产业发展基金、发行企业债券、允许环境污染治理专业化企业上市等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环保产业发展和技术研究、开发所需要的大量资金,在此基础之上加强政府部门、科技界和企业界的合作,促进环保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开发、应用与推广。
一、环境问题及其本质
环境可被定义为:环绕生命体或生命群体的情况或条件;影响个体或种群的社会和文化的复合体。既然人同时生活在自然世界和技术、社会、文化世界中,所有这些组成了我们环境的重要部分。环境问题是由各种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破坏,从而对人类或生物圈造成负面影响,需要防止、改善以适合生物与人类生存的那部分环境现象的总称。环境问题是个集合概念,是各种具体环境事件及其相互作用的集成;也是一个相对概念,是相对于人类乃至生物圈而言的,如果超出这个基点,环境问题也就不成为问题。之所以成为问题,是因为对人类或生物圈产生了负面影响,危及其和谐与稳定,危及其生存和发展。
环境问题是环境与发展之间的矛盾在社会不同发展阶段种种“对立”的表现。从本质上讲,环境问题主要根植于“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传统的粗放型发展模式。“十六”大报告描述是:“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十六届三中全会的描述是:“资源环境压力大”。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生存发展”。2007年10月联合国公布的一份全球环境综合评估报告,这份报告名为《全球环境展望:环境与发展》由390名专家联合撰写,是自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20年前发表《全球环境展望:我们共同的未来》以来公布的第四部系列报告。报告在对目前全球气候、土地、水以及生物多样性等问题进行全面评估后指出,世界各国在解决一些相对简单的环境问题上采取的措施是大胆且令人鼓舞的。但在更多情况下,各国行动步伐过于迟缓,规模也无法达到要求。报告还指出,人类目前的人口与生存方式已经超出了地球环境与资源的承受能力,环境问题依然威胁着人类的生存。目前,环境与发展的矛盾仍然存在,并且不断加剧。
二、环境问题现状及其根源
(一)环境问题现状。目前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受到环境恶化的严重挑战,全球性的环境破坏突出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地球资源枯竭。世界范围的能源呈现出不同程度的危机。如,淡水资源匮乏、森林锐减、土地退化、海洋资源的破坏都已是不争的事实。人口增长、工业发展、农业灌溉的扩大,以及大量的对水资源的人为破坏,已造成全世界约有20亿人生活在中度或高度缺水的情况下,淡水消费量超过可更新水资源总量的10%。目前,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缺水,其中有28个被列为严重缺水的国家和地区。预测再过20~30年,严重缺水的国家和地区将达46~52个,缺水人口将达28~33亿人。水资源的污染和卫生设施的缺乏,导致上亿人患上与水有关的疾病,每年至少造成500万人死亡。
人类文明初期,地球陆地的2/3被森林所覆盖。一百多年来,人类对森林的破坏十分惊人,由于对木材和耕地的需求,全球森林减少了一半,9%的树种面临灭绝,30%的森林变成农用地,热带雨林每年以13万km2的速度消失,地球表面覆盖的原始森林,80%遭到破坏。由于地球人口急剧增加造成的土地资源压力随之增加。不合理的农业用地、森林随意砍伐、自然植被破坏等行为的直接后果是全球水土流失日趋严重。全球有1/3的土地受到严重侵蚀,每年约有600多亿t肥沃的表土流失,其中可耕地的土壤流失250多亿t。近几十年来,人类对海洋生物资源的过度利用和对海洋的污染日趋严重。据联合国粮农组织估计,2/3以上的海洋鱼类已被最大限度或过度捕捞,25%的鱼类由于过度捕捞已经或濒临灭绝,44%的鱼类的捕捞已达到生物极限。
2、生物多样性被破坏。生物某些迷人的多样性和复杂的生态关系,赋予了生物圈独一无二、多产的特性。生态系统中的各类物种形成了息息相关的食物链,作为生态系统中食物链构成的一员,与其他生物之间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相互依存关系。生物多样性是生态平衡的保障,任何一种生物的灭绝,都会影响到相关生物的生存,会产生一定程度的连锁负效应。人类生活在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生态系统之中,生物资源是一种不可缺少的原材料、资源,生物资源提供了地球的生命基础,包括人类生存的基础。然而,物种灭绝越来越严重,生物多样性急剧减少,食物网链的某些环节面临中断,生态平衡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目前,全球的生物有不少已是濒危状态。公元1600年~1850年,人类活动应该对每10年灭绝2~3个物种负责。据估计,我们现在正以自然的1,000倍的速度失去物种。生物学家警告人们,如果目前的趋势持续下去,1/3~2/3现存物种会在21世纪的中叶灭绝。
3、贫富差距悬殊加剧。我们生活在一个贫富相异的世界。世界银行估计,超过13亿人,也即大约占世界人口1/5的人生活在极度贫困中,每天收入不足1美元。这些最贫穷的人一般没有充足的事物、体面的住房、基本的卫生条件、干净水源、教育、医疗看护和其他人类生存的必要条件。决策者正在意识到消除贫困和保护我们共同的环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世界上最贫困的人一直是环境破坏的受害者和促成者。最贫困的人常不得不以丧失长期可持续性的代价来满足短期的生存需要。在耕地不能养活他们和他们的家庭时,许多人转移到了原始森林或可耕的易被侵蚀的山坡,它的营养元素在几年内就会消耗殆尽。贫困、疾病和缺乏机遇可以形成恶性循环,一代一代传下去。面对急迫的生存需求和缺乏选择,这些不幸的人们常没有选择地过度开发资源。可是这样做,他们不仅在扼杀他们自己的选择,同时也在扼杀他们下一代的选择。
(二)环境问题的根源。环境问题的产生是在所难免的,人类要生存、要发展,就必然会产生一定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但是,环境问题的严重与否,却是人类可以控制的。环境问题之所以越来越趋向严峻,其根源是人类在错误思想指导下作出的错误行为。
1、错误的世界观和道德观。我们给自己将在世界中扮演角色的定位主要取决于我们的世界观和道德观。在整个历史中,许多文化人士声称人类具有特殊的创造力。我们为能按照我们自己的信仰和喜好来改变世界并为其他生物却无法达到而感到骄傲,为此我们就认为能统治自然。人类的这种看法和创造论看法被称作人类中心论。人类中心主义者夸大了人的地位和对自然的作用,鼓吹人是万物的主宰者、征服者和统治者,否定自然的内在价值,把自然的价值纯粹地看作工具的价值,认为自然是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而存在的。人类这种违背了人与自然的正确关系的极端利己主义观念,成为人们追逐经济利益、对自然肆意掠夺而酿成生存危机的思想支点。
2、传统发展观的促成。长期以来,传统发展观一直是我们的习惯性思维,它实质上是一种不讲人本、不讲全面、不讲协调、不可持续的发展观。在人类历史发展相当长的时期,人们一直自觉或不自觉地将发展等同或近似于经济发展,又将经济发展等同于经济增长,将经济增长等同于衣食住行等方面的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传统的发展观,偏重于物质财富的增长,忽视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简单地把GDP增长作为衡量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标尺,忽视人文的、资源的、环境的指标;单纯地把自然界看作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索取对象,忽视自然界首先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三、对环境问题的哲学审视
(一)人的生命健康权。这里说的“生命健康”不光是指人的身体强壮、没有疾病,更是指“人的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指,人们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身体组织器官完整以及身体生理机能和心理状态的健康所享受的权利。实际上,生命健康权包括着人的生命权和人的健康权两个方面。生命权是以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生命安全是公民从事民事行为或活动的物质基础和要求。健康权是自然人以其现有机体的生理机能正常运转和功能的正常发挥,以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生命权与健康权同属于人格权,二者联系非常紧密。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权是健康权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生命又谈何健康。同时,健康又是伴随一个人生命全过程的最重要资本。有健康才能保障人的生命,才有人的一切,健康是生命安全的更高层面。生命健康权是以人的生命安全为基础,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在人的生活中,生命健康权的维护程度也是体现人们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
生命健康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但是,目前人类生活的环境已严重恶化,危及到人类的生命和健康问题。由于工业的发展,人们广泛使用化学燃料,向大气排放大量的二氧化碳和氮氧化合物,造成大气污染,导致酸雨和温室效应。受温室效应的影响,北极地区的冰覆盖已减少了42%。联合国专家小组预测,在今后一百年里,全球的平均气温可能上升1.4℃至5.8℃。如果温室效应继续下去,海平面再上升50 cm,全球30%的人口就得迁移,成为“环境难民”。由于杀虫剂和农药的大量使用,使得许多昆虫和原生动物发生变异,使得他们可以抵抗大多数的抗生素,还有的对多种杀虫剂也产生了抵抗性。这使得由昆虫携带并传播的疾病,极大地威胁到人类的生命健康。没有良好的生存环境,人类的生命健康就得不到保障,人的生存发展、人的价值和幸福美满就是一句空话。
(二)环境公平问题。环境公平不仅仅指人们有在舒适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即有平等的环境权,包括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在现实当中,存在着许多环境不公平现象,这些都是权利与责任不对等的表现,严重侵犯了公民的环境公平权。
1、阶层不公平。从环境上看,富裕人群的人均资源消耗量大、人均排放的污染物多,贫困人群往往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直接受害者。富裕人群可以通过各种方式享受医疗保健,以补偿环境污染给生活质量带来的损害;贫困人群却没有能力选择生活环境,更无力应对因污染而带来的健康损害。
一、生态文明的实质是要摆正人与自然的关系
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使“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首次写入党的政治报告,并作为我们党的行动纲领,这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认识的新发展。
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的一种新形态。它以尊重和维护自然为前提,以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共生为宗旨,以建立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为内涵,引导人们走上持续和谐的发展道路。生态文明强调人的自觉与自律,强调人与自然环境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建设生态文明、追求人与自然和谐的过程是人类不断认识自然、适应自然的过程,也是人类不断修正自己的错误、改善与自然的关系和完善自然的过程。
人与自然的关系反映着人类文明与自然演化的相互作用及其结果。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依赖于自然,同时,文明的进步也影响着自然的结构、功能与演化。在原始社会,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人与自然的关系更多地表现为人对自然的敬畏和被动服从。到了农业文明时期,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生产力水平的逐步提高,人类开始不安于自然的庇护和统治,在利用自然的同时试图改造和改变自然,而这种改造和改变往往伴随着很大的盲目性、随意性和破坏性。工业文明的出现,使社会生产力有了质的飞跃,人类利用自然的能力极大地提高。这时,人类对自然的理念也发生了根本的改变,由“利用”变为了“征服”,“人是自然的主宰”的思想占据了统治地位。笛卡尔就认为,借助科学“我们就可以使自己成为自然的主人和统治者”。但是,令人叹惜的是,由于盲目自大,人类对自然的征服和统治变成了对自然的掠夺和破坏,对自然资源无节制地大规模消耗,带来了污染物的大量排放,最终造成自然资源迅速枯竭和生态环境日趋恶化,能源危机、环境污染、水资源短缺、气候变暖、荒漠化、动植物物种大量灭绝……灾难性恶果直接威胁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人与自然和谐也面临着有史以来最严峻的挑战。据统计,占世界人口26%的发达国家,不仅消耗着世界75%以上的能源和80%以上的资源,而且还利用其在资源消耗方面的优势,对本国自然资源实行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自然资源进行掠夺性开发,从而加剧了资源的短缺和生态的破坏。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人类对自身与自然关系的反思和认识迅速升温。1972年,联合国发表了《人类环境宣言》,郑重声明只有一个地球,人类在开发利用环境的同时,也承担着维护自然的义务。90年代以后,以《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为代表的一系列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纲领性文件的问世,标志着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已成为全球共识。
人类是大自然中的一员,人类起源于自然、生存于自然、发展于自然,人与自然本是一个须臾不可分离的有机整体,与自然和谐相处、和谐发展是人类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整体是基,共处是形,和谐是本。破坏自然就是损害人类自己,保护自然就是呵护人类自己,改善自然就是发展人类自己。当今世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谐发展的关键,是要端正人的思维、校正人的认识、调整人的发展行为。人与自然关系发展演变到今天,自然界已经受到了人类活动的太多伤害。如果只是一味地坐等自然界的自行修复而不是给自然界恢复的机会,就难以从根本上重新建立人与自然之间新的平衡与和谐。因此,人类不仅要严格地保护自然,尽快地恢复自然,更重要、更急迫的是要在尊重自然规律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运用自然规律科学地修复自然,在更高的层次上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建设生态文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进程中,保护自然是基础,恢复自然是目标,改善自然是关键。
二、建设生态文明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选择
在工业化的进程中,我国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近年来,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环境形势依然严峻,长期积累的环境问题尚未解决,新的环境问题又不断产生,一些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已经集中出现,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还给人民生活和健康带来严重威胁,直接危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未来十几年,工业化、城市化还将加剧,如果一般性地在政策上做些小的调整,或在原有的政策框架内“加大力度”,很难彻底解决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我们必须通过发展方式、消费方式的根本性调整,大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大幅度降低污染排放强度,努力实现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力争以最小的资源和环境代价,支撑和实现我国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在工业化的进程中,我国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提高我国经济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措施。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稀缺性成为人类社会面临的共同问题。无论出于全球环境保护的需要,还是一些发达国家出于贸易保护的需要,生态化设计、循环利用资源、保护环境等已成为产品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可以预见,谁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品设计、技术创新方面占据优势,谁就在新的国际竞争中占据了制高点。我国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将深刻影响人们的思想观念,推进工农业生产、生活消费等向着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向发展。通过将保护环境的任务渗透到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全过程,将保护环境的要求体现在价格、财税、金融、贸易政策中,推动技术创新沿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循环经济的方向迈进,使我国的工业化真正走上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从工业大国向工业强国转变的历史进程。
在工业化的进程中,我国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将为全球环境保护作出积极贡献。发达国家在工业化的进程中,走过了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20世纪的100年中,美国累计消费了大约350亿吨的石油、73亿吨的钢、2亿吨铝、100亿吨的水泥,付出了沉重的环境代价。对全球环境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我们建设生态文明,就是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从根本上摒弃发达国家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模式,为全球环境保护作出积极贡献。
三、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切实解决好四个问题
改革开放近三十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但必须清醒地看 到,我国的生态形势也十分严峻,我们的经济增长是建立在能源消耗较高、生态环境破坏较大的基础之上的。无论是维系人们基本生存的耕地、淡水,还是支撑经济持续增长的能源和矿产资源都相对短缺,据权威统计资料表明:我国人均矿物资源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58%,淡水资源是世界平均水平的25%,耕地资源也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40%,且生态环境十分脆弱。这一矛盾在今后一个时期将会更加突出。所以,我们不能继续走大量消耗资源能源的传统工业化道路,而必须重新审视和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切实解决好四个问题,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1、建立全民生态文明观。生态文明最关键的观点就是人和自然不是对立的双方,是和谐相处的统一体。因此,建立全新的生态文明观念,不仅科学家要高度重视,而且政治家、企业家及全体公民都要高度重视,站在自然之子的角度,人类应当约束自己,摆正自己在自然界中的位置,关注自然的存在价值。在改造自然的同时要把自身的活动限制在保证自然界生态系统稳定平衡的限度之内,加快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二是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三是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协调发展。
2、建立法律和伦理保障。健全的生态法律制度不仅是生态文明的标志,而且是生态保护的最后屏障。法律制度是文明的产物,它标示着文明进步的程度,其作用在于用刚性的制度约束人类的不文明行为,惩罚破坏文明的行为。从我国的情况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并实施以来,已有一定的立法、执法实践。目前的当务之急是要严格落实环境责任追究制度,尤其是刑事责任的追究制度,加大对违法超标排污企业的处罚力度,严惩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不同地区的环境功能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按照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要求确定不同地区的发展模式,引导各地合理选择发展方向,形成各具特色的发展格局。克服生态治理中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加快建立健全生态法律制度体系,以制度规范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从而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与此同时,积极建立生态伦理,提倡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建立一种普遍的道德自律,就是从每一个人做起,阻止自然进一步恶化的脚步,国际上发达国家必须承担更大的责任,国内排污大户必须承担更大的责任,必须将环境污染和向自然索取限定在科学容忍的范围内。
3、建立文明的生产方式。传统的生产方式对能源和材料的利用是粗放式的,是资源―产品―废物―排放单向度的线性发展模式,通过把资源变成废物来实现经济的增长。这是一种“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不协调”的生产方式。而资源供给能力、环境自净能力和自然承载能力却是有限的,若不转变传统的生产方式,发展与环境的矛盾将会激化,生态危机将会加剧。(举例:巫山煤矿)因此,生产方式必须向“原料和能源低投入、产品高产出、环境低污染”转变,发展循环经济,使原材料在生产链条中多次、反复、循环利用,形成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循环流动,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资源的消耗和对环境的污染。
4、建立文明的生活方式。文明的生活方式就是生态化的生活方式,生态化的生活方式的核心内容是生态消费方式。所谓生态消费,又称生态文明消费或绿色文明消费,是指以维护自然生态环境的平衡为前提,在满足人的基本生存和发展需要的基础上的适度的、绿色的、全面的、可持续的消费。积极倡导消费者的循环再利用,引领生态化的生产方式,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能源的消耗和对环境的破坏。同时,强调每个人对环境保护贡献力量,从小事做起,比如积极清除白色污染,外出旅游主动收集垃圾,不穿皮毛衣服,不吃野生动物。还要建立开发环境的补偿机制,谁破坏,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这样坚持下去,我们坚信人类生存的环境会一天天优化起来。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赋予环境保护工作最重要、最根本的时代重任,是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的出发点和根本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和灵魂。
一、生态文明的实质是要摆正人与自然的关系
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使“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首次写入党的政治报告,并作为我们党的行动纲领,这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认识的新发展。
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的一种新形态。它以尊重和维护自然为前提,以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共生为宗旨,以建立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为内涵,引导人们走上持续和谐的发展道路。生态文明强调人的自觉与自律,强调人与自然环境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建设生态文明、追求人与自然和谐的过程是人类不断认识自然、适应自然的过程,也是人类不断修正自己的错误、改善与自然的关系和完善自然的过程。
人与自然的关系反映着人类文明与自然演化的相互作用及其结果。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依赖于自然,同时,文明的进步也影响着自然的结构、功能与演化。在原始社会,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人与自然的关系更多地表现为人对自然的敬畏和被动服从。到了农业文明时期,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生产力水平的逐步提高,人类开始不安于自然的庇护和统治,在利用自然的同时试图改造和改变自然,而这种改造和改变往往伴随着很大的盲目性、随意性和破坏性。工业文明的出现,使社会生产力有了质的飞跃,人类利用自然的能力极大地提高。这时,人类对自然的理念也发生了根本的改变,由“利用”变为了“征服”,“人是自然的主宰”的思想占据了统治地位。笛卡尔就认为,借助科学“我们就可以使自己成为自然的主人和统治者”。但是,令人叹惜的是,由于盲目自大,人类对自然的征服和统治变成了对自然的掠夺和破坏,对自然资源无节制地大规模消耗,带来了污染物的大量排放,最终造成自然资源迅速枯竭和生态环境日趋恶化,能源危机、环境污染、水资源短缺、气候变暖、荒漠化、动植物物种大量灭绝……灾难性恶果直接威胁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人与自然和谐也面临着有史以来最严峻的挑战。据统计,占世界人口26%的发达国家,不仅消耗着世界75%以上的能源和80%以上的资源,而且还利用其在资源消耗方面的优势,对本国自然资源实行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自然资源进行掠夺性开发,从而加剧了资源的短缺和生态的破坏。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人类对自身与自然关系的反思和认识迅速升温。1972年,联合国发表了《人类环境宣言》,郑重声明只有一个地球,人类在开发利用环境的同时,也承担着维护自然的义务。90年代以后,以《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为代表的一系列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纲领性文件的问世,标志着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已成为全球共识。
人类是大自然中的一员,人类起源于自然、生存于自然、发展于自然,人与自然本是一个须臾不可分离的有机整体,与自然和谐相处、和谐发展是人类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整体是基,共处是形,和谐是本。破坏自然就是损害人类自己,保护自然就是呵护人类自己,改善自然就是发展人类自己。当今世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谐发展的关键,是要端正人的思维、校正人的认识、调整人的发展行为。人与自然关系发展演变到今天,自然界已经受到了人类活动的太多伤害。如果只是一味地坐等自然界的自行修复而不是给自然界恢复的机会,就难以从根本上重新建立人与自然之间新的平衡与和谐。因此,人类不仅要严格地保护自然, 尽快地恢复自然,更重要、更急迫的是要在尊重自然规律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运用自然规律科学地修复自然,在更高的层次上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建设生态文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进程中,保护自然是基础,恢复自然是目标,改善自然是关键。
二、建设生态文明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选择
在工业化的进程中,我国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近年来,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环境形势依然严峻,长期积累的环境问题尚未解决,新的环境问题又不断产生,一些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已经集中出现,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还给人民生活和健康带来严重威胁,直接危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未来十几年,工业化、城市化还将加剧,如果一般性地在政策上做些小的调整,或在原有的政策框架内“加大力度”,很难彻底解决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我们必须通过发展方式、消费方式的根本性调整,大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大幅度降低污染排放强度,努力实现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力争以最小的资源和环境代价,支撑和实现我国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在工业化的进程中,我国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提高我国经济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措施。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稀缺性成为人类社会面临的共同问题。无论出于全球环境保护的需要,还是一些发达国家出于贸易保护的需要,生态化设计、循环利用资源、保护环境等已成为产品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可以预见,谁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品设计、技术创新方面占据优势,谁就在新的国际竞争中占据了制高点。我国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将深刻影响人们的思想观念,推进工农业生产、生活消费等向着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向发展。通过将保护环境的任务渗透到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全过程,将保护环境的要求体现在价格、财税、金融、贸易政策中,推动技术创新沿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循环经济的方向迈进,使我国的工业化真正走上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从工业大国向工业强国转变的历史进程。
在工业化的进程中,我国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将为全球环境保护作出积极贡献。发达国家在工业化的进程中,走过了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20世纪的100年中,美国累计消费了大约350亿吨的石油、73亿吨的钢、2亿吨铝、100亿吨的水泥,付出了沉重的环境代价。对全球环境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我们建设生态文明,就是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从根本上摒弃发达国家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模式,为全球环境保护作出积极贡献。
三、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切实解决好四个问题
改革开放近三十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但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的生态形势也十分严峻,我们的经济增长是建立在能源消耗较高、生态环境破坏较大的基础之上的。无论是维系人们基本生存的耕地、淡水,还是支撑经济持续增长的能源和矿产资源都相对短缺,据权威统计资料表明:我国人均矿物资源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58%,淡水资源是世界平均水平的25%,耕地资源也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40%,且生态环境十分脆弱。这一矛盾在今后一个时期将会更加突出。所以,我们不能继续走大量消耗资源能源的传统工业化道路,而必须重新审视和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切实解决好四个问题,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1、建立全民生态文明观。生态文明最关键的观点就是人和自然不是对立的双方,是和谐相处的统一体。因此,建立全新的生态文明观念,不仅科学家要高度重视,而且政治家、企业家及全体公民都要高度重视,站在自然之子的角度,人类应当约束自己,摆正自己在自然界中的位置,关注自然的存在价值。在改造自然的同时要把自身的活动限制在保证自然界生态系统稳定平衡的限度之内,加快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二是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三是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协调发展。
2、建立法律和伦理保障。健全的生态法律制度不仅是生态文明的标志,而且是生态保护的最后屏障。法律制度是文明的产物,它标示着文明进步的程度,其作用在于用刚性的制度约束人类的不文明行为,惩罚破坏文明的行为。从我国的情况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并实施以来,已有一定的立法、执法实践。目前的当务之急是要严格落实环境责任追究制度,尤其是刑事责任的追究制度,加大对违法超标排污企业的处罚力度,严惩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不同地区的环境功能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按照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要求确定不同地区的发展模式,引导各地合理选择发展方向,形成各具特色的发展格局。克服生态治理中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加快建立健全生态法律制度体系,以制度规范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从而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与此同时,积极建立生态伦理,提倡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建立一种普遍的道德自律,就是从每一个人做起,阻止自然进一步恶化的脚步,国际上发达国家必须承担更大的责任,国内排污大户必须承担更大的责任,必须将环境污染和向自然索取限定在科学容忍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