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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法核算

时间:2023-06-04 10:46:2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权益法核算,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权益法核算

第1篇

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转成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准则中没有具体的规定,下面分别就不追溯调整与追溯调整两种方法进行比较说明。

(一)转换前公允价值上升[例1]A公司于2012年1月1日,以600万元现金从C公司处(A公司和C公司为非关联方)取得B公司10%的股权。该股权具有公开的交易市场,A公司以短期持有为目的,因此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将其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管理。当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6000万元,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同。B公司2012年全年净利润为3000万元;2013年4月30日,B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1000万元。次年6月30日,A公司又以1200万元现金为对价从D公司处(A公司和D公司为非关联方)取得B公司12%的股权。当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8000万元,A公司原持有股权的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取得该部分股权后,按照B公司章程规定,A公司能够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对该项股权投资转为权益法核算。不考虑相关税费等其他因素。(1)不追溯调整的会计处理。在不追溯调整情况下,A公司原持有10%股权的公允价值1000万元,加上新增12%股权的对价1200万元,就是转换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二)转换前公允价值下降[例2]现假定例1其他条件都不变,2013年6月30日,A公司持有B公司10%股权的公允价值为500万元,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金额为-100万元。

(三)两者的区别对比例1和例2可以发现,由于公允价值的上升,在不追溯调整的情况下,使得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比追溯调整情况下高出200万元,追溯调整比不追溯调整情况下投资收益要低100万元,以前年度损益要低100万元。由于公允价值下降,不追溯调整与追溯调整相比,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要低300万元;追溯调整比不追溯调整情况下投资收益要低100万元,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高出400万元。而不管是公允价值上升还是公允价值下降,在追溯调整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都是一致的。即追溯调整的方法使得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受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

二、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权益法核算

此种情形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我国最新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在应用指南中以例题的形式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在转换时,投资方应当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与增加投资而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为了更好地分析和说明问题,下面通过具体案例,对不追溯调整和追溯调整进行对比分析。

(一)转换前公允价值上升[例3]A公司于2012年1月1日,以600万元现金从C公司处(A公司和C公司为非关联方)取得B公司10%的股权。该股权具有公开的交易市场,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将其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管理。当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6000万元,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同。其他条件与例1相同。(1)不追溯调整的会计处理。按照现行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的规定,A公司原持有10%股权的公允价值1000万元,加上新增12%股权的对价1200万元,就是转换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400万元,转为当期投资收益。实现净利润不调整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发放现金股利会增加本期的投资收益,也不调整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具体会计处理如下,(2)追溯调整的会计处理。如果进行追溯调整,则视同权益法从开始时就一贯被采用,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二)转换前公允价值下降[例4]现假定例3其他条件都不变,2013年6月30日,A公司对B公司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500万元,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为-100万元。

(三)两者的区别对比例3和例4可以发现,由于公允价值的上升,在不追溯调整的情况下,使得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比追溯调整情况下高出200万元,追溯调整比不追溯调整情况下投资收益要低500万元,以前年度损益要高300万元。由于公允价值下降,不追溯调整与追溯调整相比,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要低300万元;追溯调整比不追溯调整情况下以前年度损益要高300万元。而不管是公允价值上升还是公允价值下降,在追溯调整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都是一致的。即追溯调整的方法使得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受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

三、结论

通过上述的对比分析可知,金融资产转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是否需要进行追溯调整,不仅影响到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同,而且对当期和前期的损益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在股票的市场价格频繁无序波动的情况下,笔者认为,从金融资产转为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时采用追溯调整能够提供更加准确、真实,且更相关谨慎的会计信息,因此是目前较为适当的选择。追溯调整是国际惯例,在会计准则持续趋同的大背景下,美国和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是,国际会计准则目前在这方面尚未有相关的规定。

美国APB《意见》第18号(第19段)规定:“投资者的投资、经营成果(当期以及前期)以及留存收益应当进行追溯调整。”因此,要对所有账户按权益法进行调整,以使投资方的财务报表视同股权第一次取得时就已使用权益法核算。追溯调整能提供更可靠的信息。股票市场是一国资本市场的核心,股票市场的走势与整个国民经济的走势密切相关。然而,我国资本市场从起步发展至今,股票市场行情却经常与国民经济良好的发展态势相背离,中国国民经济稳步增长,而股市暴涨暴跌的情形时有发生。2014年下半年,在宏观经济不很景气的大背景下,中国股市在经历了多年的熊市之后突然发力。据相关数据显示,仅11月份沪综指暴涨了10.85%,各个行业、题材板块轮番上涨,之后又轮番下跌,波动幅度之大创历史记录。有些股票估值过高,2014年末市盈率超过100倍的达500余家。

第2篇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成本法;会计核算;

一、成本法和权益法的核算范围

对于权益法和成本法的核算首先应当遵守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工作。

其次,是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核算范围,通常,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以及被投资单位的合营企业造成重大影响或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被称为 “长期股权投资”[1].除了上述的内容之外,其他的权益性投资的核算都不算是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围。

以上文中提到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为根本,将企业持有权益性投资的目的作为基础,大致可以把 “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分为四类: 不具有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控制,而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公允价值或报价导致不能可靠计量的第一类权益性投资,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造成重大影响的第二类权益性投资,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第三类权益性投资,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第四类权益性投资 ( 以下简称第一、二、三、四类) .根据会计的基本准则得知,在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进行后续核算的工作中,将第二类和第三类长期股权投资使用权益法进行核算,而对于第一类和第四类,则是使用成本法核算。

在会计核算上权益法和成本法之间的差别很大,很多的学习教材也只是笼统的对此进行介绍,好一点的可能会根据一些实例简单讲述如何利用权益法和成本法去解决问题。这样很难让学习的人理解,并且这个知识如果只靠记忆,是不能够深刻理解以达到灵活运用的程度的,终归只是治标不治本的方法。举个例子: 关于投资企业发放现金股利的问题,权益法是减少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而成本法的做法则是增加 “投资收益”.不理解中间的原理,只靠记忆,很难做到永久记忆。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作者建议学习者从权益法和成本法的会计核算思想上进行学习研究,深入了解,把握二者的实质,只有这样,才可以分清二者,达到活学活用 “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方法的目的[2].

二、成本法和权益法的会计核算思想

对于权益法和成本法的会计核算,还有一种想法,对二者进行这样的总结: 首先是权益法,其中 “权益”是重点,只看字面的意思的话,基本可以知道是和权利的享有有所关联。由此可知,通常情况下投资单位更加注重的是自己作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在被投资单位可以拥有什么样的权利,并且投资者认为,与在被投资单位所需要承担的风险相比,自己可以享有的被投资单位的股东的权益有多大。换句话说,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体现投资单位自己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有多少,就认为自己必须要享有大的权利和利益。而关于 “成本法”,关键是成本的问题,各单位都是站在自己的角度去看待问题,丝毫不为别人着想,更在意的是自己的得失,自己没有收益的情况下,只要自己没有付出什么就完全不管,对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也不做任何处理[3].

在了解清楚这一点之后,就可以很轻松的解决权益法和成本法对长期股权投资后续的计量,接下来,对不同的情况下权益法和成本法贯彻该核算思想的具体方式以及二者分别是处理经济业务的问题进行简单的论述。

三、成本法与权益法会计核算中的区别

1. 初始投资成本调整方面

在 “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权益法以及成本法的学习中,大量的教材提到了投资成,而在进行权益法和成本法的后续计量之前,基本上所有的会计教材都会按非合并方式和合并方式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不同的初始投资成本的核算。对于这两种不同的方法,什么时候才需要对初始投资成本进行调整是一个大问题?

从会计的基本准则中可知,初始投资成本是不需要成本法对其进行调整的。也就是说第一类 ( 上文中提到的分类) 非合并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和第四类合并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可以直接按照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计入 “长期股权投资”账户,不用再做更改。

但是对于权益法,在进行投资时是必须要对初始投资进行调整工作的。在非合并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了第一类以 ( 上文中有提到的分类) 外,都需根据对初始投资的成本基础进行调整工作。也就是说需要将被投资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和初始投资成本进行对比。

2. 持有期间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现金股利、发生亏损、实现盈利时的会计处理问题

首先,成本法下对于被投资单位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认为没有付出成本购买权益性证券,也没有收回以往投资,更没有发生投资成本减值,所以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不做处理。而权益法认为由于被投资企业分派现金股利,分配利润,则留下的未分配利润减少,从而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减少,继而带来投资单位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份额减少[4].其次,成本法下对于被投资企业实现盈利或者发生亏损不做账务处理。而权益法认为作为被投资单位股东应享有其权益,始终体现在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的份额,当被投资单位盈利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增多,所以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也跟着增多,于是投资企业增加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也就是说,永远站在与被投资单位命运息息相关的角度考虑问题,体现自身享有的权益。

四、结论

根据文中的简要分析,相信大家都能够很清楚地认识到: 首先是,站在与被投资企业命运息息相关的角度来看,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可以反映出投资企业占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的份额,与其价值永远保持相等; 其次是从投资企业的角度来看,成本法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反映投资企业付出成本的增减。

参考文献:

[1] 粟国权。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区别与联系[J]. 审计月刊,2012,10 ( 15) ; 65.

[2] 周慧玲,赵富明。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会计处理探析[J]. 财会通讯,2014,5,( 10) : 76.

第3篇

关键词:权益法 初始投资成本 投资损益

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投资企业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具体运用权益法时,企业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或追加投资成本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投资时联营或合营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确定是否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持有期间,随着联营或合营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变动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现就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作如下探讨。

一、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

投资企业取得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以后,对于取得投资时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该部分差额从本质上是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过程中通过购买作价体现出的与所取得股权份额相对应的商誉及被投资单位不符合确认条件的资产价值。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两者之间的差额不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例:甲企业于2009年1月取得乙公司30%的股权,支付价款8000万元。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净资产账面价值为22000万元(假定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则甲企业的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80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80 000 000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8000万元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6600万元(22000*30%),两者之间的差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两者之间的差额体现为双方在交易作价过程中转让方的让步,该部分经济利益流入应作为收益处理,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假定上例中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30000万元,甲企业按持股比例30%计算确定应享有9000万元,则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1000万元应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90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80 000 000

营业外收入10 000 000

二、投资损益的确认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应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相应调整,对属于因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产生的所有者权益变动,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在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确认为当期损益。投资企业在计算确认投资损益时,应在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的基础上,考虑相关因素的影响进行适当调整,有关调整因素如下:

(1)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按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确定被投资单位的损益。

(2)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以及以投资企业取得投资时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等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

被投资单位个别利润表中的净利润是以其持有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为基础持续计算的,而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时,是以被投资单位有关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所代表的是被投资单位资产、负债在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下在未来期间通过经营产生的损益中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有关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不同的,未来期间,在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应享有的净利润或应承担的净亏损时,应以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有关资产对投资企业的成本即取得投资时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从而产生了需要对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进行调整的情况。

例:甲公司于2009年1月10日购入乙公司30%的股份,购买价款为2100万元,并自取得投资之日起派人参与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取得投资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乙公司其他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

假定乙公司于2009年实现净利润60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会计年度及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均按直线法提取折旧或摊销,预计净残值均为0。假定甲、乙公司间未发生任何内部交易。(分析提示)甲公司在确定其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时,应在乙公司实现净利润的基础上,根据取得投资时乙公司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差额的影响进行调整(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应调整增加的折旧额=1600/16-1200/20=40(万元)

无形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应调整增加的摊销额=800/8-700/10=30(万元)

调整后的净利润=600-40-30=530(万元)

甲公司应享有份额=530*30%=159(万元),确认投资收益的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 590 000

贷:投资收益1 590 000

以上情况是被投资单位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情况的账务处理。如果被投资单位资产的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则用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加上调整的折旧或摊销即可。

(3)对于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予抵消。即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消,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

应当注意的是,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抵消既包括顺流交易也包括逆流交易。其中,顺流交易是指投资企业向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出售资产,逆流交易是指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向投资企业出售资产。当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体现在投资企业或其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持有的资产账面价值中时,相关的损益在计算确认投资损益时应予抵消。

逆流交易:因逆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在未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之前,体现在投资企业持有资产的账面价值当中,投资企业对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长期股权投资及包含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资产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抵消有关资产账面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并相应调整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例:甲企业于2009年1月取得乙公司20%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假定甲企业取得该项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2009年6月,乙公司将其成本为700万元的某商品以1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甲企业,甲企业将取得的商品作为存货。至2009年资产负债表日,甲企业仍未对外出售该存货。乙公司2009年实现净利润为3200万元。假定不考虑所得税的影响。

(分析提示)甲企业在按照权益法确认应享有乙公司2009年净损益时,应先扣除乙公司未实现的内部损益即(1000-700)=300万元,乙公司调整后的净利润为3200-300=2900万元。然后按20%的比例计算投资收益2900*20%=580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5 800 000

贷:投资收益5 800 000

对于顺流交易和逆流交易的账务处理相同,这里不再赘述。

三、超额亏损的确认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投资企业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损失,原则上应以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这里所讲“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通常是指长期应收项目,比如,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债权,该债权没有明确的清收计划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不准备收回的,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投资。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应将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项目的账面价值综合起来考虑,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的情况下,如果仍有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应以其他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继续确认。如果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将履行其他额外的损失补偿义务,则按或有事项的有关规定确认预计将承担的损失金额。

例:甲公司持有乙公司40%的股权,2008年12月31日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200万元,乙公司2009年发生净亏损4000万元。甲公司帐上有应收乙公司长期应收款300万元,同时,根据投资合同的约定,甲公司需要承担乙公司额外损失弥补义务50万元且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假定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资产公允价值等于账面价值,双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相同。则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2009年度甲公司应分担损失=4000*40%=1600(万元)>投资账面价值1200万元,首先,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借:投资收益 12 0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12 000 000

其次,因甲公司账上有应收乙公司长期应收款300万元,则应进一步确认损失:

借:投资收益3 000 000

贷:长期应收款 3 000 000

借:投资收益500 000

贷:预计负债 500 000

2009年度甲公司应确认的投资损失=1200+300+50=1550(万元)则剩余50万元在备查账中登记。

权益法总的来说是两个调整,一方面是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另一方面是被投资方净利润的调整。同时,有一个特点,在权益法核算下,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动,投资方均需进行会计处理,并且每次调整,均涉及“长期股权投资”。

参考文献:

第4篇

关键词:权益法 长期股权投资 持有损益 纳税调整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与申报日益重要。会计上长期股权投资有成本法与权益法两种核算方法,其中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难度更大,且与税务处理差异更多。企业进行正常的核算,尤其是年终进行纳税申报调整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工作,因而对此进行研究对会计实务操作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损益处理的财税差异分析

(一)一般投资损益的确认

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在持有投资期间,当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损失时,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投资收益。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另外,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净损益时,应在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的基础上,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1)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是否与投资企业一致;(2)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是否存在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不一致;(3)投资期间,投资企业是否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内部交易。

按照税法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且该部分股息所得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由此,我们可以发现,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确认损益时,在两个时间点上存在财税差异,企业年终申报所得税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第一个时间点是当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损失时,会计上确认投资收益,而税法上不确认所得或损失。第二个时间点是当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会计上不确认收益,仅调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而税法上确认投资收益。

(二)被投资单位发生超额亏损的确认

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投资企业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损失,原则上以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在会计处理上,首先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不足冲减的,考虑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通常通过“长期应付款”账户核算;最后确认“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将履行其他额外的损失补偿义务”,通常通过“预计负债”账户核算。在上述情况之外,如果仍有亏损,需要在账外备查簿进行登记。将来,如果被投资单位开始盈利,应按以上相反顺序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进行恢复。

按照税法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可见,当被投资单位发生超额亏损时,在会计处理上需特别注意,但税务处理与一般损益处理相同。

(三)被投资单位采用股票股利分配的确认

投资企业收到股票股利时,并没有相应增加资产或所有者权益,持股比例也没有变化。虽然所收到的股票有市价,但这种市价已存在于原有的股票市值中。在除权日,开盘股价会由于派发股票而降低,即使日后股价回升,但在股票尚未出售前,仍属于未实现的增值,根据收益实现原则,不能将股票股利确认为收益。因此投资企业收到股票股利时,不作账务处理,只需在除权日注明所增加的股数,以反映股份变化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由此,我们可推知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即被投资企业发放股票股利,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相应的投资收益,同时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由此可知,当被投资企业作出股票股利分配决定时,会计上不作账务处理,税法上作投资收益,并相应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年终申报所得税时需要纳税调整,且该调整处理与现金股利分配存在很大差异。

二、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损益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实例分析

例:甲公司于20×3年1月1日购入乙公司30%的股份,购买价款为1 500万元,能够对乙公司施以重大影响。同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5 000万元,除表1所列项目外,乙公司其他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等。

(1)20×3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700万元(其中包括甲公司投资时的账面存货全部对外出售;乙公司将其成本为150万元的某商品以200万元出售给甲公司,甲公司将其作为存货,尚未出售),20×4年3月1日宣告分配现金股利400万元。

(2)20×4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400万元(甲公司已将内部交易的存货全部对外出售),20×5年3月1日宣告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分配股票股利200万元。

(3)20×5年度,乙公司投资出现重大失误,发生净亏损6 000万元。

(4)20×6年度,乙公司进行经营战略调整,获利1 000万元,未分配股利。

解析:

(1)20×3年度。

甲公司在确定其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时,应在乙公司20×3年实现净利润700万元基础上,根据被投资单位购买日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异、未实现的内部交易的影响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损益为:[700-(120-80)-(120/6-60/6)-(200-150)]×30%=180(万元)。

甲公司20×3年末,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 800 000

贷:投资收益 1 800 000

会计上确认投资收益180万元,税法上不确认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应进行纳税调整。具体纳税申报调整如下:附表十一第6列“会计核算投资收益”、第7列“会计投资收益”分别为180万元;附表三第7行“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第4列根据附表十一为180万元;主表第15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根据附表三为180万元。

(2)20×4年度。

3月1日,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股利 1 2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 200 000

税收上确认投资收益120万元,但该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年末,会计处理如下:

20×4年确认投资收益为:[400+(200-150)-(120/6-60/6)]×30%=132(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 320 000

贷:投资收益 1 320 000

20×4年,具体纳税申报表调整如下:附表十一第6列“会计核算投资收益”、第7列“会计投资收益”分别为132万元,第8列“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免税收入”为120万元;附表五第3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120万元;附表三第7行“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第3、4列根据附表十一分别为120万元和132万元;第15行“免税收入”根据附表五为120万元;主表第14行“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和15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根据附表三分别为120万元和252万元。

(3)20×5年度。

3月1日,乙公司进行股票股利分配,甲公司不作会计处理,但在备查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数。

税法上,甲公司应确定60万元投资收益的实现,同时增加长期投资计税基础,股利分配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1 560万元。同样,该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年末,会计处理如下:

20×5年初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1 500+180-120+132=1 692(万元)。20×5年乙公司亏损6 000万元,则甲公司按其持股比例确认应分担的损失为:[6 000+(120/6-60/6)]×30%=1 803(万元)。公司没有其他实质上构成对乙公司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项目,则甲公司应确认的投资损失仅为1 692万元,超额损失111万元进行备查登记。账务处理为:

借:投资收益 16 92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6 920 000

20×5年,具体纳税申报表调整如下:附表十一第6列“会计核算投资收益”、第7列“会计投资收益”分别为-1 692万元,第8列“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免税收入”为60万元;附表五第3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60万元;附表三第7行“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第3列根据附表十一分别为1 752万元;第15行“免税收入”根据附表五为60万元;主表第14行“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和第15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根据附表三分别为1 752万元和60万元。

(4)20×6年度。

[1 000-(120/6-60/6)]×30%=297(万元),先弥补在备查簿中登记的未确认的111万元投资损失,然后再恢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 860 000

贷:投资收益 1 860 000

会计上确认投资收益186万元,税法上不确认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应进行纳税调整。具体纳税申报调整如下:附表十一第6列“会计核算投资收益”、第7列“会计投资收益”分别为186万元;附表三第7行“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第4列根据附表十一为186万元;主表第15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根据附表三为186万元。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第5篇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 权益法 会计处理

一、权益法下的顺流与逆流交易的会计处理

1、顺流交易的处理

权益法下在计算投资企业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时,应将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顺流交易或逆流交易的不同形式进行抵销。顺流交易是指投资企业向被投资企业出售资产的交易。在顺流交易下,投资方从被投资企业获得一部分利润,例如:甲公司持有乙公司20%的股权,能够对乙公司实施重大影响,2010年甲公司将一批成本为100万元的存货以1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乙公司2010年度会计利润为200万元。甲公司在计算2010年度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时,应当将从乙公司处获取的资产转让收益20万元按照持股比例扣除为:(200-20)%=36万元。甲公司所作的会计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36万元;贷:投资收益36万元。

这样处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1)资产转让收入在甲公司,乙公司2010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并不包括20万元的资产转让收益,从乙公司的净利润中将其扣除不符合经济实质。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甲公司利用其对乙公司的重大影响,向乙公司销售产品取得营业利润,很可能正是甲公司持有乙公司股权的目的,也是甲公司取得投资收益的形式,反而不应当冲减。(2)即使是必须调整,也应当调整甲公司的营业收入,而不是投资收益。甲公司计算投资收益时,从乙公司净利润中冲减4万元的理论观点在于:在该笔交易给乙公司造成的资产价值“虚增”4万元的潜在“损失”中,甲公司应当按照持股比例承担20%的份额,剩下80%由于转嫁给其他股东而无需调整。但事实上由于产品未对外售出,该笔交易引起的损益变动体现在甲公司。可以认为甲公司确认的20万元资产转让收益中有20%是甲公司自身承担的,而甲公司只应当确认由其他股东承担的80%收益,甲公司所作的会计分录应修正为:借:营业收入4万元;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4万元。

2、逆流交易的处理

逆流交易是指被投资企业向投资企业出售资产的交易。例如:一.甲公司持有乙公司20%的股权,能够对乙公司实施重大影响,2010年乙公司将一批成本为100万元的存货以1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甲公司,乙公司2010年度会计利润为200万元。对于该笔交易,可以理解为甲公司向乙公司输送了20万元的利润,由于甲公司持股比例为20%,也就是说其中的4万元继续由甲公司享有,而其中的16万元则由其他股东享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的做法,该笔交易的抵销分录与顺流交易相同,为: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36万元;贷:投资收益36万元。被抵销掉的16万元在投资方的账面上不予反映,但从整体交易来说,也可以理解为是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的一种赠与行为或变相追加投资行为,会计分录可以修正为(单位:万元):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52;贷:投资收益36,贷:营业成本16(20%)。

二、权益法下顺流交易及逆流交易存在的问题分析

权益法按照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确认投资收益,而与被投资企业实际发放股利或分配利润相脱节。因此,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仅仅是企业未实现的持有收益,并不会给企业带来真正的现金流,它受被投资企业资产计价、会计核算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与企业其他性质的收入或投资收益不可类比。

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企业实现的会计利润确认投资收益,在被投资企业有盈利的情况下,会使当期会计账面利润增加。如果投资企业按照增加后的账面利润提取盈余公积或分配股利,由于没有实际的现金流作为支撑,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不良影响。《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改按成本法核算,就是考虑到母公司按照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后,可能会动用经营资金发放现金股利而使母公司被掏空。而事实上,母、子公司之间由于存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母公司可以决定子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也就是可以决定投资收益的现金流入时间。但在共同控制与重大影响下,投资方一般不能决定被投资方的股利分配政策,确认的投资收益很可能根本不会带来实际的现金流入,因此与控制关系相比,更不宜使用权益法。

参考文献:

第6篇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核算 演变

一、1992年以前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基于1992年以前,我国的企业会计核算依据主要是分行业会计制度,会计核算也较简单。当时并未设置“长期股权投资”账户,而是直接通过“长期投资”账户核算。会计核算上按投资时实际支付的金额或确定的财产价值记账。借方登记实际支付的投资额,贷方登记投资收回额,长期投资每年按规定获得的投资收益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从被投资企业收回投资时,要按原投资数冲减“长期投资”账户。当收回投资大于原投资额,其多余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当收回的投资小于原投资额时,其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二、1992年~1998年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特别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股份制经济在全国范围内兴起,原会计制度日益显露出其自身固有的局限性。加之当今世界经济已趋于一体,会计信息应具备国际可比性。因此我国颁布了第一部《企业会计准则》,对传统的核算制度作了重大改革和有意义的尝试。

一九九三年七月一号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三章第二十九条规定: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股票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一般来讲,当长期投资的股份数低于被投资企业全部股份的25%时,意味着投资企业不足以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宜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当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股份的25%~50%时,意味着投资企业会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企业宜采用权益法来进行核算。当投资者拥有被投资企业50%以上的股权时,意味着投资企业实际上控制了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在一定意义上,被投资企业实际成为投资企业的子公司。在这种情况下,除采用权益法核算外,同时需要编制合并报表,对长期股票投资进行反映。

下面我们主要以表格的形式来比较一下在账务处理上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差别。

三、1998年~2006年与2006年至今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比较

为了简洁明了,以下将1998年6月制定的准则称为旧准则,2006年2月颁布的准则为新准则。

1.初始投资成本的计量基础的比较

(1)新旧准则在初始投资成本计量上的相同点

非企业合并下,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支付的全部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包括支付的税金、直接相关的费用及其他必要支出。

(2)相比旧准则,新准则另外体现了以下思想

①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合并对价为所转让资产的、承担债务的账面价值,以及发行权益性证券的面值。合并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不确认非现金资产转让损益。

②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购买方以购买成本或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合并对价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合并差额确认为商誉(在合并报表中反映)或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在母公司个别报表中反映);确认非现金资产转让损益。

③非企业合并下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不公允的除外。

④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新准则下,若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并且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计量,则应当以公允价值及相关税费为初始投资成本的计量基础。否则,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及相关税费为初始投资成本的计量基础。在旧准则下,都是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及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计量基础。

⑤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新准则下,债权人应当将受让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其公允价值入账;在旧准则下,债权人应按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成本。

2.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的适用范围的比较

3.权益法核算方法的比较

成本法核算下,旧准则和新准则的会计处理方法基本一致,在此就不多赘述。在权益法核算方法下,旧准则和新准则的核算方法有较大的区别。

(1)权益法核算方法的相同点

①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②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实质上构成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损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为损失义务的除外。

③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2)权益法核算方法的不同点

①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处理差异。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之后,在被投资单位净损益发生变化后,新旧准则下的处理方法基本一致,投资企业均应按照应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当期投资收益。但是在新准则下,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时,应当按照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旧准则下,无此项规定。

②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差异。股权投资差额即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旧准则下的权益法以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为基础,股权投资差额按规定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新准则下的权益法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4.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转换的比较

①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旧准则规定由于持股比例增加或者其他原因使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产生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应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新准则规定由于持股比例增加或减少或者其他原因使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产生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应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②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转为成本法。旧准则规定由于减资或其他原因,使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应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新准则规定,由于减资使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应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新准则还规定由于增资使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由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变为控制,也应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与国际会计准则对于子公司的会计处理采用成本法核算是一致的。

5.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的处理

原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定期对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果由于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而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损失。特别是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时,应先看有无剩余股权投资差额,再分别进行处理;如有剩余借方股权投资差额,应先冲减,如仍有减值,再按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如有贷方股权投资差额,应先冲减,再冲减“投资收益”。并且,计提的减值准备再投资的可收回金额恢复时,可以转回。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并且,长期股权投资减值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6.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核算

在旧准则下,确认股权转让损益应分别用成本法和权益法处理。在成本法下,相对比较简单。在权益法下则应考虑股权投资差额的不同情况,特别是在因为投资发生减值而冲减贷方股权投资差额,且投资贷方股权投资差额尚未恢复时,应先恢复贷方股权投资差额,然后再确认投资收益( 或损失) ,相对复杂。

新准则规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不再确认股权投资差额而变得相对简单。新准则规定,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

四、总结

会计制度的完善是为了能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所以会计的发展与经济的发展是息息相关的。从1992年以前的会计处理,我们发现那时的核算非常的简单,只是简单地记录和核算了长期投资,损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然而到第二段时期,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会计处理的需要,使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制度变得更加的具体和完整,也开始引入了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方法,并且将企业收到的现金股利,开始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第7篇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权益法 缺陷 解决措施

根据新颁布的会计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应该采取权益法来核算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且具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在本文中我们就结合我国上市公司的发展现状,浅谈一下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应用过程中存在的缺陷。

一、新会计准则中有关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发生的变化

为了更好的适应新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应该选择适当的权益核算方法。但是在实际核算过程中,很多企业不能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核算,使得长期股权投资出现巨大问题,影响企业经营。这就需要企业在核算过程中要适应会计准则中存在的变化,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权益法在核算范围上出现的改变

依据新会计准则规定,核算共同控制和具有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时要采用权益法,而其它方面采用成本核算法。针对权益法的适应范围,在新会计准则中做出了较大的调整,大大缩小了这种方法所适用的范围。

(二)加入可变现净资产公允价值部分

在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中,增添了可变现净资产公允价值这部分内容,改变了权益法核算的基础,在核算过程中将被投资单位所得到的各项可辨认净资产作为权益核算的依据,取代了初始成本在核算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这也是新会计准则中一个重要的内容。

(三)改变了投资收益的确认方法

依据新会计准则,在进行投资收益的确认时,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然后再对被投资单位所产生的利润进行进一步的调整和确认,这种确认方法更加全面。在核算过程中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固定资产以及无形资产的摊销和折旧;二是对减值损失金额的核算。

(四)对超额亏损的处理方法更加细致

旧的会计准则下,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出现巨额亏损时,会将“长期股权投资”账户价值清零。但是并没有将亏损额计入相关账户中。但是在新会计准则中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了全新的要求,要求企业在出现亏损时,要先冲减长期投资股权账户,如果账面价值不足,要以被投资单位长期股权账目价值为限额确认投资损失,冲减长期应收款项目等。这样,对于超额亏损就有了更加细致的处理方式。

二、长期股权在投资权益法的缺陷

(一)权益法核算造成企业投资资产虚增

企业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过程中,如果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被投资企业只要实现了账面利润,投资者就可以按照所持有的股权比例进行投资收益的确认,与此同时账面价值也可以进行等额增加。如果被投资者在这一过程中不立即发放股利,那么这些收益或者是资产就会保留在企业的帐面上,不能立即形成可以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也不能被投资者支配。这样,在核算过程中就大大增加了企业的投资价值,出现资产虚增的状况。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企业在进行长期投资时所产生的这一增加额并不是投资企业的实际经济资源,这些投资也不一定能够为企业创造出经济效益。但是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必然会进行股利分配,但是这些股利并不是由长期投资所产生的增加额而创造的经济效益,只是企业在进行原始投资时所出现的风险价值和货币时间价值的总和。所以,这部分增加额如果不在长期投资账户中进行确认也不会影响股利分配。

第二,在长期股权投资过程中,产生的这部分增加额不仅不受投资企业控制,也不被企业拥有。对于这部分增加额,企业只有在进行破产清算时,才能行使对这部分增加额的所有权。但是如果企业破产,企业投资成本收回可能性都极小,更何况这部分增加额。因此这部分增加额实际上并不能为企业带来相应的收益。

因此,在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过程中,如果采用权益法会出现长期投资增加额。这部分增加额有可能在某一时刻转变为企业资产,但是在此之前,这部分增加额并不属于企业资产。不能对这部分增加额进行确认,这就会产生企业资产虚增问题。这一问题的出现会对企业信息的使用者造成极大的误导,使其对于企业的财务状况过于乐观,这对投资者是十分不利的。但是,当出现企业亏损时,可以利用权益法将这部分资产进行确认,减轻企业负担。因此,在不同的经营环境下,权益法所产生的影响也是不同的,在使用过程中我们也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不符合资本保全的原则

在进行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过程中必须要遵循资本保全原则,所谓的资本保全具体指的就是企业在进行投资时,只有将投入的资金或者是发生的成本保全或弥补后才能进行企业收益的确认。然后才能进行企业利润的分配工作,这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要坚持的基本原则。在这一原则的要求下,企业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必须保证在进行企业利润分配时,不能侵蚀到企业的资本金。根据这一原则所确认的企业受益,也必须能够增加所有者的权益。我们都知道,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总资产扣除掉总负债所产生的净资产额就是所有者权益。但是如果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过程中采取权益法,就会将投资者的收益转化成长期投资所出现的“增加额”。这部分增加额会造成企业资产虚增。因此,这部分增加额不能真正提高企业的净资产和所有者权益,也不是企业所获得的收益,不能进行利润分配。如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错误的将这部分增加额纳入到企业资产中,并对这部分内容进行利润分配,就会出现超前分配现象。这对于企业的经营十分不利,违背了资本保全原则。

(三)过于强调表决权比例

依据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必须要保证20%~50%的投票表决权,只有这样才能获得企业的重大影响和控制能力。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大部分企业对其他企业并没有达到50%的表决权,但是其依旧可以实行对这一企业的控制能力。这种情况下,会导致一些不具有控制能力的企业掌握企业的控制权,大大影响了企业的经营效果。

(四)造成表外融资

如果在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采取收益法,就不需要合并被投资方的负债和资产账户。这样投资方所做的资产负债表只能反映一个账户的资金。与此同时,资产账户也只能反映一个投资收益的金额。这样就会造成表外融资问题。

(五)潜在的扭曲了企业的业绩指标

除了会影响表外融资,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还会扭曲企业的业绩指标,使得资产的回报率以及销售的回报率都表现过高,而企业的负债和权益要比实际数额低。这对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会产生巨大影响。比如说可口可乐公司在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曾经采取过权益法,这样就会使得可口可乐公司将其拥有的40%以上的流通在外的表决权股权与权益投资在财务报表中合并,使得其负债增加了30%左右,其中企业债务与权益比也大大提高了。这就导致外界在对可口可乐公司进行评级时,出现了实际情况与模拟基础不符的现象。因此,如果企业采用权益法来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就可以使其财务报告更加的好看,也不需要进行合并抵销,这也就直接影响了企业业绩指标的真实性。

三、具体改进措施

(一)单独列示和限制权益法下确认的资产

如果当前的会计准则不发生变化,企业应该采取收益法来核算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和共同控制的长期股权。并在会计科目下设定“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并下设“已实现利润”以及“权益法待实现利润”两个明细科目。

通过这种方法可以有效的避免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出现充分计提盈利问题,这样就可以更好地划分不可支配利润与可支配利润之间的范围,使企业决策更加的合理。另外,在进行企业绩效考核过程中,采取这一方法可以更加全面、合理的反映企业效益,防止企业出现资金短缺现象。

(二)建立数学模型,避免重复计算利润

在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如果采用权益法,会造成企业利润重复计算问题。要想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建立适当的数学模型,通过建立方程式来求解,这样才能准确的计算出企业的真实收益。避免出现利润重复计算问题。

(三)限制权益法的适用范围,采用成本法计算

企业在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应该依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核算方法,不能只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对于那些上市公司或者是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无论占有多少持股比例,都可以选择成本法来进行计算。而对于非上市公司,则可以选择权益法进行核算。通过这种方式,不仅可以满足一般公司的核算要求,也可以避免股市泡沫。

四、结语

在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过程中,核算方法的选择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成果。传统的核算方法严重影响了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真实性,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和投资。因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方式,不能一味的选择权益法,这样不仅不能为企业发展带来帮助,还会影响企业的顺利发展。因此,我们必须要认识到权益法存在的缺陷,保证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科学性。

参考文献:

第8篇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核算方法转换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新准则保留了权益结合法的会计处理方式,因此,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比较复杂,是会计实务中的一大难点,对于广大财务人员在实务操作中对于其核算必须要有清晰的思路。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相关的会计处理在计量属性上有所不同。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方式,包括非企业合并取得和企业合并取得两大类,其中企业合并又进一步划分为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而取得的两类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付出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其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以及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新准则对不同取得方式的长期股权投资分别规定采用不同的计量属性,充分体现出“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质量要求。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双方存在关联关系,交易价格很可能不公允,且最终控制方在合并前后对经济资源的实际控制并没有发生变化,从本质上来说,不能作为购买,会计处理上应当采用账面价值。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交易各方是自愿、公平地进行交易,存在公允的购买价格,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计量。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新准则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根据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和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

新准则规定,应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有:一是当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二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但是,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及个别财务报表采用成本法核算,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调整为权益法,并且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形:1.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资产负债表应采用权益结合法处理,即被合并方的有关资产、负债应以其账面价值计量。2.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资产负债表应采用购买法处理,即被合并方的有关资产、负债应以其公允价值列示,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在合并报表上确认为商誉(大于差额)或计入当期损益(控股合并下,因购买日不编制合并利润表,所以应在购买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调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不需要编制合并报表。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对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进行调整。对于大于差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包含在“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中,小于差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其后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化对投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新准则要求权益法中采用公允价值这一计量属性,充分体现了“相关性”这一会计质量要求。

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转换的会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的会计处理相对比较简单,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将长期股权投资的“损益调整”及“其他权益变动”明细科目转入“成本”明细科目,不需进行追溯调整。本文侧重分析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

(一)追加投资引起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

因追加投资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由无重大影响下的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时,应按照权益法的核算要求对原成本法下的核算结果进行追溯调整,即应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比较该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的属于通过投资作价体现的商誉,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对于新取得的股权部分,应比较追加投资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按照上述权益法的核算要求进行会计处理,惟一的区别是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原投资至新投资交易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当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对应科目。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整数=(追加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公允价值-初始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公允价值)*原持股比例

并相对应地作出以下调整:初始投资至追加投资当期期初按照原持股比例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调整留存收益;追加投资当期期初至追加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调整当期收益;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第9篇

关键词:会计 核算 方法 研究

1 借贷记账规则的理解

会计等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真是借贷记账法的基本理论依据吗

科学、完整地复式记账法是以一定的会计等式为基础的。一般认为,借贷记账法的理论基础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简言之,就是:资产=权益  (1)

笔者认为,这是不对的。在各种经济业务发生后,会计等式(1)的变化不外乎是以下两种情况:①等式两边同时变化,则“同增同减”。如资产增加,则权益增加;资产减少,则权益减少。②等式只有一边发生变化,则“有增有减”。如资产不变,权益内部有增有减;权益不变,资产内部有增有减。

显然,这两种情况正好就是增减记账法的记账规则,而不是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这说明,会计等式(1)不是借贷记账法的理论依据。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不能作为借贷记账法的理论依据,其原因是这个等式是错误的。因为资产和权益并不相等,而是性质相反,数学符号也相反。用等式表示,应该是“资产=-权益”,即“资产+权益=0”。“资产+权益=0”才是正确的会计等式,“资产=权益”仅仅是反映在忽略数学符号的情况下资产和权益的绝对值相等这一特定情况。

可见,作为借贷记账法理论依据会计等式应该是:

资产+权益=0   (2)

在会计等式(2)里,不管是几个要素同时变化,还是仅有一个要素内部变化,都只有一种情况发生,这就是“有增必有减,增减必相等”。如资产增加,则权益必减少;资产不变,则权益内部有增有减;权益不变,则资产内部有增有减。

假设符号“借”表示增加,符号“贷”表示减少,则等式的变化情况又可表述为“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这正是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

由此可见,借贷记账法的理论依据应该是“资产+权益=0”。

2 借贷记账法的会计等式

众所周知,现行的会计系统是以“资产=权益”(即会计等式(1)),而不是“资产+权益=0”(即会计等式(2))为基础的。这两个会计等式明显不一样。难道几百年以来所用的会计等式就错了吗?

2.1 从纯数学的意义来看,两个会计等式是完全等效的 在“资产=权益”里,权益的值是取的绝对值,因而是正数。而在“资产+权益=0”里,权益的值是其实际值数。权益的实际值和资产相反,是一个负数。因此,“资产+权益=0”反映的是一个正数和一个负数相加,二者正好相互抵消这一现象。可见,这两个会计等式本质上并没有区别,只是表示方法不同而已。

2.2 从经济意义上看,两个会计等式反映了对会计核算对象的不同理解 尽管两个会计等式都是成立的,在数学上是等效的,但这两个会计等式所表达的对会计对象的认识是不同的。

会计等式体现了会计要素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而会计要素又是会计对象的具体化。因此,会计等式的表述形式实际上反映了人们对会计对象的认识。下面分析两个会计等式对会计对象是如何理解的。

2.2.1 对资产和权益的关系理解不同 “资产+权益=0”认为,资产和权益是一个整体,可以放在一起进行直接的加减运算。会计对象就是由这两个部分组成的一个整体,即“会计对象=资产+权益”。“资产=权益”则认为,资产和权益是同一个会计对象在两个不同角度上的反映。二者不能放在一起进行直接地加减运算。会计对象可以具体化为资产和权益两个会计要素,但这两个要素不能相加减。

2.2.2 对会计对象的整体性质理解不同 “资产=权益”认为,会计核算的对象是资金及其运动,其总体即为资金的总额。“资产+权益=0”则认为,会计对象的值在整体上“=0”。

自然界是这样,社会也是如此。如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相辅相成、市场中的供求平衡都使主体在总体上呈现出为“0”的“中性”。企业是一个享受民事权利、同时又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产(企业所拥有的一种经济权利)和权益(企业所承担的一种责任)是对等的,两者相互“抵消”(资产+权益)后企业的“净权利”为0。

2.2.3 对资产和权益属性的理解不同 “资产=权益”认为,资产反映资金的占用,权益则反映了资金的来源。都是资金在不同角度上的反映,都是正数。但不能相加减。资产和权益是一种平行、对等的关系。资产和权益并不是一对矛盾,仅仅是数量上相等的两个独立的对象。而按“资产+权益=0”,资产和权益一正一负,性质相反,但又可以共居于一体,可以放在一超相加减,具有同一性。可见,资产和负债构成会计对象内部的一对基本矛盾。

笔者认为,“资产=权益”仅仅反映了会计核算对象内部的一种表面上的数值平衡,而“资产+权益=0”则揭示了会计核算对象的本质和总体特征。

3 借贷记账法核算的对象

借贷记账法核算的对象也就是会计核算的对象。如前所述,借贷记账法核算的对象就是“资产+权益”。如何理解?

资产和权益的共同本质是什么?笔者认为,是经济利益。事实上,财政部早在2000年的《企业会计制度》对会计各要素就是这样定义的:

第12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第69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第79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第84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99条 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制度》把每一个会计要素都定义为企业经济利益。由此可知,会计核算的对象就是企业的经济利益。概括地说,会计核算的内容无非就是资产和权益两个方面,其中资产是企业所拥有的经济权利,属于正项的经济利益,是经济利益的增项,资产增加则企业的经济利益增加;权益则是企业承担的经济义务(包括对债权人承担的偿债义务和对所有者承担的受托经营义务)。义务和权利是相辅相成的。如果说资产是企业所拥有的正项的经济利益,那么权益则是负项的经济利益,是经济利益的减项,权益增加则企业的经济利益减少。

明确了会计对象的本质,则借贷的含义就变得非常简单了。借表示企业经济利益的增加,贷表示企业经济利益的减少。也就是说,借就是“增加”的意思,贷就是“减少”的意思。具体分析如下:①借项业务。借资产,表示资产增加,显然反映企业经济权利增加,即经济利益增加,对企业“有利”;借权益,则反映企业承担的经济义务减少,同样对企业“有利”,同样表示企业的经济利益增加。所以,不管是借资产还是借权益,都是反映经济利益增加。②贷项业务。贷资产,表示资产减少,显然反映企业经济权利减少,即经济利益减少,对企业“有害”;贷权益,则反映企业承担的经济义务增加,同样对企业“有害”,同样表示企业的经济利益减少。所以,不管是贷资产还是贷权益,都是反映经济利益减少。

第10篇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比较分析

1、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两种方法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企业通过投资获得了被投资企业的股份,并可长期持有。其特点为长期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份并能从中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但并不能将其随时出售。

成本法是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两方法之一,是指在投资之后按照实际成本确认金额,同时在股权持有期间不会因为被投资企业资产的增减而存在任何金额浮动的方法。此种方法的特点为:能够直接反应出实际成本即为资产投资的最初成本;可以直接反映出企业所获得的利润和现金收益情形;资产核算简单,方式方法较为稳健;但是成本法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停留在初始的投资资金上,不能够反应出被投资企业在接受投资过程中收益成本的变化。

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在最初的投资成本之上,日后被投资企业在投资企业的投资影响之下所产生的变动也会影响投资账面价值的方法。此种方法的特点为:能够清晰的反映出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中的权益,同时也可看出投资企业的经济收益;在经济角度来看,投资企业同被投资企业是一个整体,但是在法律效力上两者则是独立的实体;资产核算相对较复杂化。

2、应用基础的比较与分析

成本法中将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看作为两个独立的实体,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只存在于以初始投资资产之下的资产变动为基础的经济活动,投资企业所获得的收益是实际收到或者是可以确定将要获取到的利润。

权益法则认为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是一个有机整体,将被投资企业看作为投资企业的一个组成部分,被投资企业的经济活动将被看作为在投资企业的经济活动之中,投资企业应在年终时进行资产核算,而所得收益则因核算方法的不同有所不同。在非完全权益法之下,投资所得的收益为投资额同市场利率的乘积,同被投资企业的个别利率无关;而完全权益法则是在投资额同市场利率乘积之下再与被投资企业的个别利率作乘积所得为投资的持有收益,这样可以充分体现出投资企业同被投资企业的整体性。

3、应用范围的比较与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规定,如果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有实质控制权,则在长期股权核算之用可以选用成本法,如不具有实质控制权,需采用权益法。在股权核算方法的问题上,首先要判断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实质性影响效果。要判断是否具有实质性影响需要看投资企业同被投资企业之间能否存在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如果存在则是存在实质性影响,否则没有实质性影响。如果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可控性较高,则投资企业便可以增强自身在被投资企业中所获得的利益,在此种情况下采用权益法,否则应采用成本法。

4、应用过程的比较与分析

股权核算方法的应用过程是指对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过程,及对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过程。其中股权投资差额是指获得股权时的支出同所得到净资产之间的差额,若支出大于净资产则记为借差,否者记为贷差。在企业中部分会计报表上,这两种差额都不允许直接反映出来。

在成本法中,投资企业通常不确认被投资企业所有者的权益差动变化,当投资企业在长期股权投资过程中从被投资企业取得到一定的利润收入或者被投资企业发放现金股利之时,投资企业才可以得到相应的利润或者将受到的股利借记为“应收股利”,贷记为“长期股权投资”。如果被投资企业在接受投资过程中没有股利供发放甚至处于亏损状况时,则投资企业不能对其所有者权益进行确认。

权益法之中,因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看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则将被投资企业所有者的权益变化都看作为投资企业自身的相应的变动,如果被投资企业的权益发生变化,则投资企业便可以进行一定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如果存在合并会计报表的问题,则核算方法的选择将会对合并报表产生影响。根据有关规定,投资企业如需合并财务报表,则对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应采取权益法,当被投资企业的股份比例很低的情况下,投资企业对其股权投资的核算可以采用成本法。

5、应用结果的比较与分析

不同的核算方法同样也会产生出不同的结果。根据我国相关制度的规定,当被投资企业产生利润或者发生了亏损的情况之下,受到影响的相应项目为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但还要依据于被投资企业的盈亏情况和投资的差额的性质决定影响程度的大小。通常来讲,当被投资企业取得利润并且股权差额为贷差时,投资收益额在完全权益法下最大,非完全权益法其次,成本法最小;若投资企业发生亏损并且投资差额为贷差时,情况则完全相反;当被投资企业取得利润但投资差额为借差或者被投资企业利润发生亏损但投资差额为借差时,其不同核算法下的大小情况将取决于很多要素,情况计算比较复杂。

总结:我国目前所采用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法基本为两大类,上文通过介绍相应方法的特点和使用范围,并依据具体可能发生的情况对两种方法进行分析与比较,更加深入了解这两种方法。企业应当依据被投资企业及自身企业的所发生的情况,对核算方法进行选择。投资方法的选择要谨慎,因核算方法会影响到税务问题,不可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时,则需要对多方因素综合考虑。

参考文献:

[1]张贞.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方法的探讨[J].广西会计,2008.

[2]聂顺江.浅谈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比较和分析.

第11篇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金融资产;转换

一、前言

2014年3月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长期股权投资》中规定:投资方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后续核算:而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则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核算,即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进行了修订,对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不再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而是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认为金融资产。随着准则的修订,成本法核算范围进一步缩小,由原来的“成本法与权益法”之间的相互转换,新增了“权益法与金融资产”之间的转换和“成本法与金融资产”之间的转换,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二、投资企业增加投资时的转换情况

(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换为权益法

投资企业增加投资造成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原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转换为权益法核算。

权益法下的初始投资成本一原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新增投资公允价值,计人“长期股权投资”,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投资收益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投资收益

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大于追加投资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若小于,其差额计人当期营业外收入。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换为成本法

非同一控制下,投资企业增加投资造成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构成控制的,原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转换为成本法核算。

成本法下的初始投资成本一原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新增投资成本,计入“长期股权投资”,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投资收益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投资收益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为权益法或成本法的账务处理均可以理解为:将原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置后,购入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实施共同控制或者控制的股权份额。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账面余额转出。

(三)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

非同一控制下,投资企业增加投资造成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构成控制的,原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成本法核算。

成本法下的初始投资成本一原投资账面价值+新增投资成本,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和“资本公积”等到投资处置时再转入“投资收益”。

1.追加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2.原权益法转为成本法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损益调整

――其他综合收益

三、投资企业减少投资时的转换情况

(一)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投资企业减少投资造成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权而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原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采用权益法核算。账务处理如下:

1.追溯认定剩余股份原投资时被投资方公允净资产中属于投资方的部分与初始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不调整:若小于,其差额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相应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备注:如果追溯的是当年的贷差,则应贷记“营业外收入”)

2.追溯认定成本法核算期间被投资方盈亏的影响

对于购买日之后到丧失控制权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属于在此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一方面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或投资收益。

3.追溯认定被投资方分红的影响

借: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备注:如果追溯的是当年的分红影响,则应借记“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

4.追溯认定被投资方其他综合收益或其他权益变动的影响

因被投资方其他综合收益或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导致的长期股权投资价值调整,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记入“其他综合收益”或“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一般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

――其他权益变动

贷:其他综合收益

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

(二)成本法转换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投资企业减少投资造成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原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账务处理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

成本法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务处理可以理解为:将原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处置后,购入对被投资单位施不具有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者控制的股权份额。其中:“长期股权投资”按账面余额转出。

(三)权益法转换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投资企业减少投资造成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原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账务处理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投资收益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投资收益

第12篇

关键词:企业合并;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投资收益

现行准则下,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形成过程,

企业合并是目前企业会计实物处理中出现的比较多的一项交易和事项。特别是当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有时为了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减少同业竞争,或者提高市场占有率等,往往会通过收购、兼并的方式来实现。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一些大的企业集团,生产经营的壮大也基本上都是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实现的。

企业合并按照法律形式可以划分为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仅对控股合并下合并方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现行准则下的核算方法的改变中某些问题予以探讨。

1 两种准则下核算范围之比较

在现行准则下,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核算范围进行了调整,具体的适用范围的调整

在现行准则下,对于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由原来的权益法转变为现在的成本法。

2 控股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改为成本法的原因

企业合并中,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的原因,可以归纳为:

(1)与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相协调

根据现行准则的相关规定,母公司在拥有子公司时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也就是说,母公司要把其所控制的所有子公司都要纳入到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范围当中来。这种情况下,母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的时候,是把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都并入进来,那么,由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实现的净利润,如果考虑资产负债便的影响,它所实现的资产的增值,已经反映到了合并的资产负债表当中。所以从合并财务表这个角度来考虑,对子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上体现的是实质上的权益法。那么,对子公司的这部分权益法的信息,已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能够体现的情况下,在日常的账簿核算和母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中对这部分投资按成本法核算,原则上可以避免信息的重复。

(2)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存在不足

照旧准则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权的投资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这样处理有不符合谨慎性原则等弊端。原因如下:

权益法下确认的未实际分派的投资收益,对投资企业来说只是理论上的增值,能否实现还受许多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权益法把未实现的投资收益提前确认,与谨慎性原则不符。

在采用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时,企业所确认的投资收益通常大于其实际收到的股利,这会导致利润分配所需的现金流出大于股利收回的现金流入;而成本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可以保证在当期或近期内收回现金。

此外,也有投资方利用其对被投资方的控制关系,运用权益法粉饰报表。改用成本法后,投资方的利润不受被投资方盈亏的影响,使原按权益法确认的未实现投资收益不能进入利润表,提高了投资方所确认的投资收益的质量,使投资方的业绩更加真实,降低了操纵利润的可能性。

(3)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协调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对外报告分成两个层次:

合并财务报表。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企业持有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以及子公司投资的情况下,对外报告财务情况时,原则上都采用权益法,也就是对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并入合并报表时采用权益法。同时,在合并资产负债表当中,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也是采用权益法。

单独财务报表。它是同合并财务报表一同提供的。从国际会计准则来看,既然对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以及子公司权益法的投资已经在合并报表中有所体现,在单独财务报表中对这三类投资都是应按照成本法进行核算的。

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权益法调整,便于编制调整与抵销分录。而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形成了母子公司关系,其母公司确认的投资收益即使存在虚增的情况,也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抵销。因此,按新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既能提供整个企业集团的信息,又能提供投资企业真实的会计信息。

3 对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确认方法的思考

投资收益的确认是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一个关键点。以下根据注册会计师《会计》教材,对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确认及会计处理进行探讨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认为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确认应该适当简化。

现行准则中,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金额的确定:

按照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自被投资单位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应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一般情况下,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当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以后年度,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投资以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净损益的,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具体公式:

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或本期末)止被投资单位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综上可知,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处理比较复杂。一方面要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或者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处理,此时当年确认的投资收益为当年的应收股利与当年应冲减的投资成本的金额之差;另一方面当情况发生逆转时又要将原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转回,使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等于其初始投资成本,此时当年确认的投资收益为当年的应收股利与当年应转回的已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之和。

此外,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也存在较大差异,相关的计算和调整比较繁琐。而成本法核算的本意就是将非重大影响事项采用简化处理,因此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确认应进行适当简化,以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促进新会计准则的全面实施。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