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离婚案件判决书

离婚案件判决书

时间:2023-06-04 10:46:3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离婚案件判决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离婚案件判决书

第1篇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申请人到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应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2)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3)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4)申请理由及请求;(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正本及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3.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中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还应出具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4.原告为申请人的,还应提交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5.被告为申请人的还应提交应诉通知和出庭传票。

另外申请人还应注意,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第2篇

    基本案情:

    戚女士与丈夫郝某1989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去年8月,戚发现丈夫有了外遇,并在外租房与第三者同居。戚知道后,与郝某大吵了一架,郝某见事情败露,便要求与戚离婚,戚未同意。元旦过后,郝到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经过法院审理,判决二人离婚,儿子由戚抚养。前几天戚忽然想起法院在审理她夫妻二人离婚过程中,审判人员曾经告诉过她,可以要求郝予以损害赔偿,可当时戚并未主张。在目前情况下,戚女士还能否找前夫要求赔偿?

    案例分析:

    首先可以明确一点的是戚女士有权要求其前夫郝某给予赔偿,但应抓紧时间主张权利。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从本案中可以看出,是因戚女士的丈夫郝某与第三者同居,才导致他们的婚姻破裂,是符合上述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的,那么,戚女士作为离婚案件中的无过错一方,完全有权向郝某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从上述解释第三十条第(二)、(三)项规定可以看出,在目前情况下,如果戚女士与郝某的离婚判决书尚未生效,戚女士可以提起上诉,由二审法院就损害赔偿一事进行调解。如果二审法院调解未果或者他们的离婚判决书已经生效,那么,戚女士应就损害赔偿一事向当地法院另行起诉,但需要注意的是,提起诉讼的时效是判决书生效后的一年时间以内。

第3篇

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第二条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条 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二)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

    (三)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四)申请理由及请求;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 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的,应当在七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查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诉。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 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人民法院应责令其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 按照第八条、第九条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时应由申请人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第十一条 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为申请人,提交第八条、第十条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和公证、认证有困难的,如能提交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的,可推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为真实和已经生效。

第十二条 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三条 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承认,以裁定方式作出。没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具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第十四条 裁定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级人民法院”名义作出,由合议庭成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十五条 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

第十七条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委托他人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在国外出具的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后,原告一方变更请求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或者被告一方另提出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的,其申请均不受理。

第十九条 人民总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后,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第4篇

第二次离婚书

原告:张××,女,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公司业务经理,住址:本市××路××花园××幢××号;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事实和理由

2004年初原告提出过离婚诉讼请求,同年3月由××区人民法院移送贵院审理,在(2004)第×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从2001年分居至今,虽然贵院在此判决中希望被告方能珍惜一次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但半年多来,原被告的情况依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为此,对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再闪依法提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写离婚书应当具备的内容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状应当记明如下事项:①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③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就一份好的离婚书来说,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要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有诉讼人,还应当写明诉讼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权的范围以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等。

二、主要是陈述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1)婚姻状况中应当写明何时结婚,在何地登记;怎样相识,是自由恋爱还是经人介绍,或是包办、买卖婚姻,是初婚还是再婚;婚后有无子女,子女的年龄及其他情况;现在是否分居,分居多长时间等...【全文阅读】

第一次离婚书范文

原告王××,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省××市××××路×号×幢×××房。电话:×××××××

被告刘××,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省××市××路×号×幢×××房。电话:×××××××

案由:离婚

诉讼请求:

1.要求与被告离婚;

2.由原告抚养儿子刘×;

第5篇

大陆居民吕某(女)与台湾居民凌某(男)于2003年1月在大陆某市登记结婚,育有一子。后双方感情不和,吕某携子返回大陆。

凌某于2008年4月向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吕某委托台湾当地律师应诉。台湾板桥地方法院家事法庭于2009年4月作出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双方所生子女由吕某抚养;凌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至子女成年为止,按月支付抚养费新台币8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吕某于2009年8月向大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台湾板桥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该民事判决书之判决内容。该法院作出裁定,认可台湾法院判决。

[律师点评]

案件本身并不复杂,特别之处在法律程序上,涉台离婚诉讼与大陆离婚诉讼有所不同。

一、对于立案的要求。

此类涉台婚姻两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不在中华1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两地时,如经济条件允许,最好委托律师,但是在大陆的话。应委托当地的律师。

二、大陆与台湾对彼此的民事判决的认可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1998年5月22日和2009年3月30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依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申请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包括对商事、知识产权、海事等民事纠纷案件作出的判决,还包括民事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及台湾地区仲裁机构裁决的。

大陆居民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民事判决,需要由申请人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并须附有不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正本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证明文件。

应特别注意的是,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效力确定后二年内提出。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而不能提出认可申请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三、在涉台离婚案件中需要另外注意的事项:

1.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于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是否生效不能确定的,应告知申请人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

2.需要办理认可的台湾法院判决书应在台湾地区进行公证,并在境内受案法院所在地公证员协会核证后再提交法院。

第6篇

如果好聚好散,大家能协议离婚,当然是最省成本的方式。各省目前规定的离婚证工本费标准基本一致,如广西9元、陕西9元、上海10元、太原9元。加上其他登记费用,几十元就能一切OK了。当然,有些地区个别登记部门加收所谓的“调解费”,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这是不正当的收费,当事人有权拒绝。目前来看,全国每年有130余万对夫妻离婚,60%以上还是通过协议方式分手的。

二、协议离婚公证费:可以免掉

有些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可能出于各种考虑有将协议公证的打算。其实,离婚协议公证的意义不大,因为即使达成了离婚协议,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离婚协议就算经过了公证,仍不能必然生效,公证与否没有太大的意义。

三、诉讼离婚:律师收费不一

目前,各地律师接手离婚案件收费不一。一般有两种:其一,以一定的数额起价,再根据超过一定数额的争议财产加收一定费用。总之,家里财产越多,律师收费的价格可能就会越高。其二,风险。这种案件一般适用于争议焦点在于财产分割的案件,这种案件一般难度在于共同财产的取证或执行。

四、法院要收多少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诉讼费收费办法,离婚案件争议的财产在1万元以下的,法院收50元的诉讼费用。但是,如果涉案处理的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法院要加收1%的诉讼费。最终,法院一般会考虑双方分得财产的多少,由双方分担诉讼费用。

五、房产评估也要收费

如果双方要进行房产评估,这个费用收取是要看房价的,但至少都会在2000元以上,房价越高,评估费用越贵。

六、时间成本

离婚需要多长时间因案而异。如果是协议离婚,证照齐全,半小时就可以搞定。如果是诉讼离婚或先谈判、后诉讼离婚,时间就很难确定了。一般而言,如果与对方协商不成,而后找律师与对方协商,律师安排的时间一般会在两周左右。在此时间内,如果谈判没有进展,律师会通过法院立案。国内离婚案件一般为简易程序,3个月内审结。如果一审时一方态度非常坚决反对离婚,法院调解无效,一般会在很短的时间做出判决。如果是涉外婚姻,或是财产数额较大、或是案件相对复杂,法院可能会采用普通程序审理,审限为6个月。当然,如果一审法院没有判离,6个月后再,时间又要重新计算一回。这中间,评估时间、鉴定时间都不包括在内。

七、精神压力成本

上法庭是男女任何一方都不愿意面对的事情,案件诉到法院,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会面对来自社会的压力,来自父母的压力,甚至来自自身思想的压力。因此,在整个离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精神往往易烦躁,喜怒不易控制。

如果协议离婚,提前要和所在区的民政局联系,携带必要的材料和照片,交纳10元的离婚证工本费,在一个小时之内可以办完离婚手续;对夫妻感情或财产分割或孩子抚养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只能向法院。一般必要的开支为:律师费、诉讼费、房屋评估费,请假考查律师至少两次,每次半天;立案一次,半天;调解、开庭至少两次,每次半天;领判决书一次,半天。至于精神压力成本,难以衡量,因人而异。

第7篇

到底什么样的婚姻可以救,什么样的婚姻必须离,没有人比负责判决离婚案件的家事法官更清楚。在审判中,他们不仅有法律依据,更有一份悲悯与柔情……

当一对新人携手走向婚姻的殿堂,总会收到亲朋好友“夫妻恩爱”“白头偕老”的祝福。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家和才能万事兴,这样的祝福恰恰反映了人们对婚姻家庭的重视。但愿望是美好的,现实又是另一回事,尤其是近年来,离婚率不断攀升。虽然离婚有时是绝处逢生的一种选择,但对于婚姻中的两个人,尤其是育有子女的两个人,到底要不要走这一步,真的不能意气用事。

因此,家事法官对离婚的判决总是慎之又慎。因为好多年轻夫妻其实还并未明白婚姻的真谛就闪婚闪离,事后又后悔不已。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家事改革试点单位的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出台了全国首个“危机婚姻、死亡婚姻诊断处理标准” ―《离婚案件婚姻危机诊断及处理标准》,为指导离婚案件的融洽处置首开先河。

2017年6月9日,本刊记者前往天津采访了红桥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听他们讲述《离婚案件婚姻危机诊断及处理标准》出台背后那些真实的婚姻故事。在采访过程中,记者不仅看到了法律的公正和严谨,更看到了法官们制服下那一颗颗悲悯柔软的心。

建立标准,分类处理问题婚姻

近年来,离婚率不断攀升,家事审判承担着识别婚姻是否存在挽救可能、恢复婚姻家庭关系、缓和情感创伤等多项职能。婚姻家庭是夫妻双方心灵的港湾,婚姻不和谐带来的痛苦是巨大的。红桥法院家事审判庭通过各种途径努力将这种伤害降到最低。 红桥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成员

幸福的婚姻都同样幸福,不幸的婚姻却各有各的不幸。那么,面对诸多婚姻危机案件,到底什么样的婚姻可以挽救,什么样的婚姻必须判离呢?研究室南宝龙主任介绍说,红桥法院综合考虑婚姻的稳定性、夫妻的感情基础和双方在生活中的密切程度,在全国首创 《离婚案件婚姻危机诊断及处理标准》,将婚姻危机划分为死亡婚姻和危机婚姻。对于死亡婚姻,应当依法准予离婚;而对于危机婚姻,则侧重情感修复,努力化解婚姻中的危机,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为了达到这样的目的家事审判不仅依靠法律、人情,更多时候,也需要心理学帮忙。红桥法院与天津商业大学签订合作协议,率先在家事审判中引入心理干预机制,采取多种方式为婚姻危机中的夫妻提供心理咨询、心理辅导和心理援助,制定心理干预的预案,从心理学层面分别提供个性化的调解方案,处于婚姻漩涡中的夫妻感受到温暖。此外,家事审判庭还与区妇联、区民政局加强合作,特邀有群众工作经验的家事调解员对夫妻进行诉前调解。

解开心结,挽救“危机婚姻”

那么,什么是危机婚姻呢?一方坚持离婚而另一方坚持不离的婚姻会被初步认定为危机婚姻,因为从夫妻两人不一样的态度可以看出这其中或许存在一些隐情和误会。对于有调解余地的婚姻,法官们会尽最大努力挽救。《离婚案件婚姻危机诊断及处理标准》将心理测评手段引入司法程序,通过心理调查问卷的形式从夫妻的内心出发,帮助他们认清自己在婚姻中存在的误区和困境。

家事审判庭的陈国女庭长多年从事一线审判业务,有丰富的审判经验,她向记者介绍说,危机婚姻一旦识别,通过合理的调解与疏导,是完全有可能重归于好的,并且经历了这样一次“法院风波”,和好的双方在日后也会更加理智对待婚姻与家庭。

陈庭长亲自经历了一段跌宕起伏的调解过程,她到现在还记忆犹新:一对夫妻因捕风捉影的不实消息相互猜忌,丈夫每天恶语相向,甚至辱骂妻子与他人通奸,妻子不堪忍受离婚。经法官与特邀家事调解员精心调解和心理疏导,两人的情绪终于不那么激动了,但还是没能冰释前嫌。在签离婚调解书的时候,丈夫突然小声问妻子:“整个事情是我不对,我向你道歉,房子钥匙我还能拿一把吗?”妻子点了点头。这一场家庭风波,最终在签字环节发生了逆转,两个人就这样和解了。其实,妻子想要的不过是一句道歉,但因为两人不善沟通而走到了离婚这一步。这个丈夫最终能低头、能道歉,与法官、调解员和心理老师前期的调解与疏导密不可分。如果没有前期工作的跟进,丈夫一定会赌气把字一签了之,一个原本可以破镜重圆的家庭也会瞬间变成两张冰冷的调解书。

陈庭长还成功处理了一起揪心的案件。一个丈夫5年前酒后打了妻子。事后丈夫痛下保证:日后再也不喝了!可是,近日他因工作应酬无法推托又喝了一次。妻子认为丈夫不守承诺,不顾他的痛哭道歉,坚决离婚,一开始甚至不接受调解和心理测评,只要求法院尽早判决。陈庭长细致了解了他们二人的婚姻状况,发现丈夫很顾家,而且对儿子教育非常上心,他们无论从夫妻感情还是生活中的相互密切程度上都有和好的可能,这样有感情基础的婚姻是不是可以挽救呢?心理老师分析说:“这个丈夫在5年前的一次酒后家暴行为让妻子愤怒和恐惧,对方不再喝酒成了妻子愿意维持婚姻的底线。如今他又因工作喝了酒,触碰到了妻子内心的伤处,是对她最大的打击。” 家事审判庭庭长陈国女

在调解过程中,陈庭长把心理老师的话告诉了这个丈夫,他更加自责了,当庭流下了悔恨的泪水。这起案件虽然是以驳回女方诉讼请求的方式告一段落,但来领判决书时两人是手拉手进来的,陈庭长欣慰地对丈夫说:“这总算是重归于好了,你日后还喝不喝了呀?”他坚决地说:“这个判决我也要拿给周围的人看看,劝导亲朋好友不要酗酒,再喝酒连家都没了!谢谢咱们法院给予我们的公正和耐心!”

还有些案件,其实就是因为一个心结而要求离婚,这种问题就更好调解了:找对症结,把面前的大墙推倒,就能铺就二人重归于好的路。陈庭长受理过一对聋哑人夫妇的离婚案件,法官助理在接触中发现二人竟很友善地打着手语,不像是剑拔弩张的架势。陈庭长细致询问才明白,丈夫是后天致聋的,而妻子则是先天聋哑,婆婆担心影响下一代健康而嫌弃儿媳,和儿媳发生了许多冲突,气得儿媳搬回娘家了。这一场离婚危机的制造者原来是婆婆!于是陈庭长把这位婆婆请到调解室,告诉她作为母亲不要担心过多,只要两个孩子能过得好,就应该支持和祝福他们。婆婆经法官劝导后悔地向儿媳表达了歉意,一场离婚纠纷迎刃而解,荡漾在当事人脸上的幸福让家事法官们和书记员们感到自己的工作真是太有意义了。

学会放手,面对“死亡婚姻”

下面,让我们来看一看何为死亡婚姻。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出台的《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为死亡婚姻的认定提供了依据。包办婚姻、买卖婚姻、骗取结婚证、重婚等恶劣情形,可以认定为死亡婚姻。另外,对于心理专家确诊的一方性格严重扭曲导致的婚姻破裂,法官也会迅速按照死亡婚姻做出处理,不给夫妻双方留下隐患。但人们常说的感情破裂并不意味着婚姻必然走向破裂,因此不属于死亡婚姻。

此外,红桥法院家事审判庭在判决之后还特意安排了答疑环节,充分做好解释工作,向夫妻双方讲述为什么这样判决,让双方在离婚后不再遗留误会,从矛盾纠结的情绪中解脱出来,平静接纳婚姻已死的事实。

因离婚引发血案的例子在新闻中已屡见不鲜,对于可能存在社会风险的案件,法院一定会尽快判离,同时安抚好双方情绪,让婚姻好聚好散。法官对于死亡婚姻,不能简单粗暴处理,即使判决离婚也要把善后工作做到最圆满。陈庭长曾面对过一个有被害妄想症的丈夫,认为妻子每天找人盯着自己伺机下手,于是前来离婚。在庭前调解阶段,他甚至在法庭外与妻子发生了肢体冲突,抓了女方的脖子。心理老师通过面谈和测评等方式了解到丈夫心理上存在问题,他是一个有暴力倾向的人,如果一直处于过激的情绪之中,很可能成为社会隐患,所以建议按照死亡婚姻尽快处置。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产生了争议:两人的孩子是一对双胞胎,妻子要求抚养两个孩子,而丈夫提出每人抚养一个孩子。这主要是由于他在金钱上极其依赖父母,认为孩子都归妻子,老人的钱就会源源不断流向她,于是坚持一人抚养一个孩子,互不给付抚养费。按法官以往的做法,会为孩子健康成长考虑把双胞胎判给一人抚养,但这一次全面听取了心理老师的意见后,采纳了老师的方案―双方每人抚养一个孩子,由于判给丈夫的孩子主要是老人代为照顾,不会对孩子的性格有过多不利影响,所以这一方案有实施的合理性,同时也不会激发丈夫的过激情绪。在判后的回访中,经法院了解,双方关系较为缓和,也都配合对方及对方父母对孩子的探视,收到了最好的效果。

有些婚姻有了死亡婚姻的表象,但经过深入而正确的引导依然可以挽救;有些婚姻看似只是吵闹,但背后隐藏的却是无限杀机,这就需要法官有针对性地进行调解和判决。

南主任回忆说,他办理过一起非常离奇的离婚案件:一位老大爷和一位老大妈恩爱了30年,虽然没生育子女,但也丝毫没有影响感情。后来两人年岁大了,找了一位远房亲戚的女儿前来照顾生活,女孩对二老照顾的用心程度更胜过亲生女儿。两位老人对女孩万分中意,邻居也都羡慕地说:“这干女儿可比亲女儿强哟!”有人跟老大爷说,人家姑娘这么好,你们俩还不如把房子过户给她,人家伺候你们养老,也得给人家一个保障呀!大爷听了觉得特别有道理,可大妈不干了,她担心一旦房屋赠与过户,这姑娘会变心。这两位老人从此发生了一系列争执,情急之下,大爷还把大妈给打了!南主任说:“天啊,这不仅是两人都同意离婚,还有家庭暴力呢!按常理这绝对符合离婚的条件。”说到这儿,南主任话锋一转:“可是,我们考虑到双方的争吵主要是因为如何安排养老问题发生分歧,改善老年夫妻的生活困境是化解本案矛盾纠纷的关键。通过启动多元矛盾化解机制,家事调解员多次走访,耐心倾听。果然,把心里的话说开了,老两口不但不离婚了,还在家事调解员的见证下,妥善处理了房产问题。解决了养老的后顾之忧,压在他们心头的石块消失了。”

家事审判模式日臻成熟

天津红桥法院家事审判庭一线法官、书记员经过脚踏实地的努力,不断创新工作方法,使家事审判模式日臻成熟。例如,红桥法院家事审判庭的法官们不辞劳苦,亲自上门,看到夫妻双方处理好财产分割后才发给调解书。家事审判对工作的细致认真,换来了夫妻双方正当权益的实现。作为法官,每审结一起案件,都能体会到来自内心深处的踏实与安宁。

此外,在一起离婚案件中,一位闹访的女当事人说出了自己的苦衷:父亲早逝,母亲的退休工资仅2000元,她本人又因孩子尚在哺乳期不好找工作。在离婚的过程中,等待的时间让她太煎熬了:拿不到离婚判决书就没有抚养费,这娘俩简直过不下去了,她甚至决定把孩子扔在法院一走了之!得知这一情况,红桥法院家事审判庭的法官给孩子捐了衣服和物品,这位母亲非常感动地给法官们跪下了。家事法官帮助解决了当事人的燃眉之急,化解了不必要的上访事件,是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的表现。相信随着社会的进步,法治会更加完善,对弱势群体多一份关爱的理念也能深入每个人心中。

困难在前方,路在脚下。法官的办案态度直接决定了法律的温度,希望通过家事审判模式的推广,让每对夫妻在司法案件中体会到的除了公平正义,还有司法的柔情。

家事法官温馨小提示

1.不做道德缺失、法律不容的事

近年来,“小三”“二奶”等字眼充斥着人们的生活空间,久而久之,没有主心骨的人甚至认为这也是一种小资的生活方式,只要不影响婚姻家庭就可以。南主任表示,人们似乎已经忘了,这是一种违法行为,是对《婚姻法》中夫妻忠实义务的无情践踏。尽管偶尔的“”不会成为断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但这是对于夫妻感情维系的巨大打击。

同时,如果赠与“小三”贵重物品,原配是可以基于配偶身份要求返还的,第三者的产生甚至破坏了家庭共同体的经济关系,从而在根本上破坏了家庭的牢固程度。因此,在婚姻中,我们不要去做那些道德缺失且法律不容的事,不打扰别人的婚姻,也守护好自己的婚姻。

2.不把“婚姻是爱情的坟墓”当作离婚的借口

从恋爱到结婚,是一个双方相互认识、相互欣赏、相互依赖的过程。新婚的甜蜜期过后,夫妻的激情逐渐减退直至转化为亲情。每个烈焰般的爱情经过时间的沉淀,都会成为亲情,水融的亲情才是婚姻最成熟的模样。不能以“婚姻是爱情的坟墓”为借口,一旦厌倦了便打算离婚,这对于家庭是严重的不负责任。

家事法官在实际办案中不仅会考虑两人感情是否破裂,还会结合双方在生活上的依赖程度、离婚对双方日后的发展是否有利等因素综合判断婚姻走向,就是为了防止不负责任的离婚和无辜的被离婚。

第8篇

(一)华侨结婚:

1.为了方便华侨在居住国结婚,我们鼓励华侨按居住国的法律在当地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如当地有关当局为此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的意见,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1)如该婚姻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我可应其要求用口头表示或书面证明:

“×××与×××申请结婚,其婚姻的缔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

(2)如该婚姻除年龄和禁止近亲通婚的规定外,其他均符合我婚姻法的规定,我也可应其要求,根据情况用口头表示或书面证明:

“鉴于×××与×××已在××国定居,如××国有关当局依照当地法律准许他们结婚,我们不表示异议”。

(3)目前有些使领馆应驻在国有关当局的要求,为合乎本条(1)、(2)情况的婚姻出具的证明,虽同上述两种证明的措词不一致,但如它符合我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已为驻在国有关当局所接受者,可将所出具证明的格式和案例报外交部领事司转民政部民政司备案后,仍按过去惯用格式办理。

(4)如该婚姻违反我婚姻法关于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和禁止重婚的规定,我既不能承认该婚姻为有效,也不能为其出具任何证明。

(5)华侨与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申请结婚登记,我使领馆不受理。如当地有关当局要求我使领馆出具证明时,我可根据情况用口头表示或书面证明:

“中国籍人×××与××国籍人×××申请结婚,我们不表示异议”。

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结婚申请,我使领馆不宜受理:

(1)驻在国法律不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为有效;

(2)不符合我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

3.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均是华侨,且符合我婚姻法的规定者,如驻在国法律允许,双方又坚持要我使领馆为其办理结婚登记的,我使领馆可为其办理结婚登记,并颁发结婚证书。如驻在国有关当局要求,我也可为该证书出具译文,并证明其与原本相符。

(二)华侨离婚:

1.鉴于离婚案件比较复杂,我驻外使领馆原则上不受理华侨申请离婚的案件。

2.夫妻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如双方自愿要求离婚,对抚养子女、赡养父母和处理财产等均无争议的,可按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如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双方对离婚有争议,不论哪一方提起诉讼,均应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如居住在国外的一方已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居住在国内一方可根据情况采取必要的法律步骤。对此,我驻外使领馆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3.夫妻双方均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他们要求离婚,原则上应向居所地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如他们原先是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现因某种原因,居所地有关机关不受理时,双方可以回国向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如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时,当事人可办理受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为人代为办理,并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该登记机关办理或人民法院审理。委托书和意见书均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上述委托书和意见书也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如他们原在我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的,申请离婚时,双方无争议的,可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离婚手续;双方有争议的,则应向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已迁居其他国家仍按以上规定办理,但有关法律文书需经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已回国定居,其离婚申请则向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

如他们原是在外国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的,他们的离婚案件国内不受理。如他们已回国定居而要求离婚,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

4.居住在国外的华侨与其配偶(包括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经居住国法院判决离婚的,如当事人双方对判决无异议,我可不干预。如该判决不违反我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当事人双方对该判决又无异议,我也可承认它对双方当事人在法律上均有拘束力。如该判决书要在我国内执行,应根据我国民诉法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5.夫妻双方现均系外籍华人,或一方系华侨另一方现系外籍华人,要求离婚,应向居住国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我驻外使领馆一般不予受理。如他们原先是在中国或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现因某种原因,居住国有关机关不受理时,我驻外使领馆可参照处理华侨离婚案件的规定精神予以受理。

6.华侨因离婚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或不应有的损失时,使领馆为维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应视具体情况,予以关心并采取适当措施。

(三)凡本规定未涉及的较复杂的婚姻案件仍请逐案报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和外交部审批处理。

第9篇

[论文关键词]婚姻家庭;难点;对策

一、当前婚姻家庭案件的主要特点及难点问题

总体来看,自2007年以来,婚姻家庭案审理呈现出以下四个特点:1.离婚案件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均占最大比例,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在所受理的离婚案件中,能判(调)和好的机率较小,离婚的占过半比例以上;3.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下降,当事人低年龄化趋势明显,“闪婚”、“闪离”不在少数;4.受当地风俗影响,婚姻登记制度在农村受到广泛轻视,由此产生的彩礼返还问题矛盾突出。

(一)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

1.从案件数量分析,婚姻家庭案件中主要几类案件情况比例未显著变化,离婚案件仍高居婚姻家庭案件之首,分家析产、抚养赡养、遗产继承等案件增幅甚微,与城市居民离婚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相比,农村居民返还彩礼纠纷则占有较大比例,凸显出婚姻登记制度在当地农村均遭受一定程度的忽视。按照当地传统风俗,订婚、结婚的细节环环相扣,但对于最主要的法定登记要件却往往不予优先考虑,产生矛盾时导致法律关系的定性有质的不同。通过与基层法院民事法官的交流了解到:一、虽然社会大调解机制的建立,使得许多婚姻家庭案件,尤其是离婚案件,通过妇联、乡镇、街道等社会调解机构得到了解决,但起诉到法院的离婚案件数量未明显下降,离婚案件总数仍不断攀升,离婚当事人的主体年龄不断降低,目前70后已占离婚案件的半壁江山;二是目前一对夫妻基本上只有一个子女,离婚时夫妻双方以及双方家庭对子女抚养权的争夺日趋激烈,使得涉及子女抚养权、抚育费等纠纷呈上扬趋势;三是随着夫妻共同财产的多元化发展,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量越来越大,种类也愈来愈多,许多夫妻虽然通过自行协商、基层调解组织解决了离婚问题,但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日渐增多,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的难度;四是部分当事人试图通过离婚的方式,将财产全部转移给夫或妻,并通过司法程序取得法律文书,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即所谓的“假离婚”,通过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已经发现此类情况有上升的势头,应当引起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

2.从离婚原因上看,性格不合居多,隐性家庭暴力次之。“性格不合”成为多种离婚原因的托辞,既包含有双方所受的文化教育、成长经历、家庭环境、道德修养、脾气个性等诸方面的不和谐,也包括因夫妻一方有生理缺陷、性生活不合、家庭经济纠纷乃至赌博、吸毒、偷盗恶习等因素致家庭矛盾,以及第三者插足破坏夫妻感情等。当事人因顾及其隐私均以“性格不合”为理由而加以掩饰。此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物质生活日渐丰富,人们对夫妻生活有全新的理解,夫妻间共同生活的动力已不仅仅局限于物质生活上的满足,而是更多地追求精神上的满足和交流,伴随着夫妻间因精神方面的分散而导致夫妻间的“冷战”现象已屡见不鲜,社会上称之为“家庭冷暴力”。这种另类暴力日渐成为扼杀夫妻间感情生活的杀手,已成为夫妻感情破裂、最终导致离婚的重要因素之一。

3.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从以人身关系为主转向以财产和子女抚养为主。离婚案件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属于复合之诉,既包含身份关系的解除与否,又涉及到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这是离婚案件中必须同时解决的三个重要法律问题。而这几个问题在离婚中产生的作用也是相互的:既有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已产生较大裂痕,只因顾虑离婚会使子女失去家庭温暖而勉强维持婚姻关系的,也有因不愿承担扶养无劳动能力的夫妻一方、抚养教育子女(尤其是残疾子女)责任而企图以离婚甩掉“包袱”的;既有夫妻双方因担心离婚失去财产而保持貌合神离的婚姻关系的,又有企图通过短期的婚姻关系获取对方财产而致使婚姻迅速解体的。所以,有关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已经成为离婚案件中审查的重点和难点。

4.以调解为结案主要方式。根据民诉法及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案件必须以调解作为必经程序。而对于婚姻家庭案件来说,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一般均由家庭琐事引发矛盾导致,当事人之间都存在姻亲或血亲关系,这种亲缘上的联系与传统民众“厌诉”心理相结合,能够作为人民法院调解此类案件的切入点。经调查了解,2010年,笔者所在基层法院审理的一审婚姻家庭案件中,调解(含撤诉)结案的占58.3%,判决结案的只占40.1%。基层法官按照既保障离婚自由,又反对轻率离婚的原则,为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同时从反馈的社会效果上也再次证明了调解结案是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最行之有效、最能为社会公众所接受的方式。

(二)婚姻家庭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

1.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如何认定

无论是离婚案件还是子女抚养、赡养等案件,都涉及到当事人身份关系,民事诉讼法对于该类诉讼当事人参与程度都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因此与普通民事案件相比,婚姻家庭案件审理过程别关注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基层法院一线法官对婚姻家庭案件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如何认定均存在疑问:如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疾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不申请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或者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也明显感觉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疾病,但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均不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的,人民法院如何确认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诉讼须委托法定人进行,而对于当事人行为能力的确定,一方面必须有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书面证明,另一方面对于监护人和法定人的确定又不适用普通程序,因此如何协调一类案件涉及的两种不同法律关系,已成为困扰基层法官的难题。

2.送达难,缺席审理离婚案件问题凸显

实践中,常常存在着这样一些情形:一方在外打工,从未与家人联系,或者只与父母等亲人联系;一方是外地人,夫妻关系发生矛盾后一走了之,另一方无法查找其下落。这种情况下,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起诉方无法提供另一方当前确切住所地,人民法院也无法查找其下落,只有通过公告送达诉讼材料,而公告送达常常只是法院完善法律手续而已,公告的案件经常出现的结果是缺席审理。虽然缺席判决对解除那些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缺席审理离婚案件也会引发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难以认定,子女抚养问题处理难,财产状况查明难。因此最终的判决可能与当事人的真实情况相去甚远,这对法院裁判的权威性有一定影响,因而此类案件上诉率很高。二审因为一审缺席一方提供新证据导致改判、发回的数量较大,在目前以发改率作为法官业绩考核主要标准的框架下,也令一线法官颇为头痛。

3.当事人举证难

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举证较难。由于离婚案件涉及的是家庭内部事务,事关当事人的感情生活,感情破裂与否,外人很难了解清楚,加上老百姓往往本着 “宁拆一座桥,不破一桩婚”的思想不愿出庭作证,因此双方当事人虽各执一词却往往证据匮乏;二是一方过错举证难,无过错方获得损害赔偿率极低。在婚姻纠纷案件中,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而导致离婚的多,但无过错方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却很少,离婚损害赔偿难以实现,盖因通奸、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行为具有很大的隐蔽性,要利用合法手段取得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极为不易,且因涉及他人,一着不慎,会陷入侵犯他人隐私反成被告的境地。即使千方百计取得证据,法院往往会因取证手段不合法而否认证据的效力;三是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或共同债务的举证较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往往分工明确,存款、支出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由一方掌管,另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况以及对方对外的债权债务状况可能并不十分掌握。离婚时常常会出现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制造虚假债务,另一方却难以举证的问题。四是在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中,被继承人生前在多个子女家轮流居住,生前立多份遗嘱或相应意思表示的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对公证、自书、代书遗嘱以及实际处分遗产上存在较大出入,而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往往知情人较少,难以保存证据,造成该类案件当事人举证上的难题。

4.彩礼处理难

具体难在彩礼的认定、返还主体的确定、返还尺度的把握等。受历史、经济条件的影响,彩礼这一习俗在一些地区程度不同地存在着,故实务中因彩礼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我国婚姻法长期以来一直回避彩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仅有一个关于解除婚约时对数额较大或者价值较高的财产应予返还的规定。《婚姻法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条首次对彩礼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仅规定了彩礼返还的条件,而对彩礼如何定性则语焉不详。彩礼与赠与的区别如何把握常常困扰着法官。而且即使构成彩礼,因送彩礼或收受彩礼的主体有时非婚姻的男女双方,可能是双方父母、亲友或媒人的行为,那么一旦发生纠纷,谁来返还?还有部分地区存在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已多年,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根据《解释二》属于应返还彩礼的范围,但由于同居多年,双方财产已经混同,更有甚者,女方在此期间多次流产,身体受到一定损害,此时再依据该解释判令女方返还彩礼是否合适,法律适用与风俗习惯存在较大背离,如何在二者之间取得平衡?再有,《解释二》所规定“虽已结婚,但因彩礼给付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予返还”,此处的“生活困难”是绝对困难还是相对困难?对于该类事实的认定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标准,部分基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免存在较大差异。

5.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认定难

我国实行的法定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等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解释二》则对此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如: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都明确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社会的不断发展,物质财富的种类也发生的重大变化,审判实践中就遇到诸如人身保险收益、买断工龄款、违章建筑产生的收益等,司法解释尚没有明确,容易引起争议。此外对个人财产增值部分的性质如何认定,也是司法实践的难点,特别是银行存款、股权增值、不动产增值的价值认定,性质上颇有不同,如何处理,争议较大,亟待统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在目前司法实务中的突出表现是虚假债务满天飞。在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往往提供出自一方当事人亲友的“白条”,要求确认为共同债务。从常理上讲,夫妻对外举债一般都是以亲友为主,且形式简单,证据很难留存,而在离婚案件中,亲友往往旗帜鲜明地站在关系近的一边,既是证人又是利害关系人,因此对于该类债务性质的认定非常困难。对于债务去向的证明,当事人往往也只有口头说明,除购买不动产等大项支出外,鲜有完整证据提交,因此,法官往往以证据不足将很多债务将被排除在共同债务之外。实践中还有恶意诉讼的情况,即夫或妻一方先凭借据由债权人诉至法院,在该债务案件的审理中,债权人主张债务成立,债务人并不否认,双方并无争议,由此法院出具判决书或调解书对该债权予以认定。一旦债务案件的判决或调解书生效,当事人便再以生效的裁判文书到离婚案件中主张配偶承担一定数额的返还之责。意图通过生效法律文书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铁证”。对在先判决效力的认定,对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官也是一个考验。

二、对策与建议

(一)高度重视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

作为民事审判法官应当清醒认识到,当前的婚姻家庭纠纷早已非昔日情景,越来越多地融入了物质文明发展的成果以及主流社会思想的影响。婚姻家庭中也出现了许多值得探讨的法律问题,各类法律规范以及司法政策对审理该类案件规定的越来越细,婚姻家庭案件已不再是难断的“家务事”,但这对于民事审判法官的职业化水平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仅仅熟悉一门婚姻法是远远不够的。物权法、合同法在婚姻家庭案件中的适用也越来越广泛,当事人恶意制造虚假债务,如何从证据规则的角度去分析把握,婚姻案件如何处理得圆满妥当,不仅要求民事法官有高深的法律素养,更要懂得诉讼心理,掌握诉讼技巧。应当意识到,类似的矛盾不仅影响一个小家庭的离合聚散,影响小社区、大社会的和谐,更对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产生一生的影响,所以,法官应本着对社会、对当事人高度的责任心来进行案件的审理。

(二)举证难处理对策及建议

1.加大司法宣传力度,教育公民发生家庭纠纷时及时收集证据,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教育公民在产生家庭纠纷时可以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提前做好相关的准备。当事人不应拘泥于封建保守的思想,或是怕发生了更大的矛盾。因为等到矛盾激烈的时候,也可能就没有机会收集证据了。能协商解决的便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协商过程中双方对事实方面的陈述有时也可以作为比较重要的证据。每一种纠纷、每一次都可以采取一种固定证据的方法。这样到最后如果能继续共同生活,可以将证据隐藏或者销毁。如果对簿公堂便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当然,使用此种方法收集证据一定注意保密,如果被对方发现很可能使矛盾更加激化。

2.举证责任的合理转移

民事案件审理中举证责任一般为“谁主张谁举证”。但在婚姻家庭案件中,有时穷尽了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也不能达到证明标准,很多的事实法庭无法采信,使得很多名存实亡的婚姻得以延续,也加深了当事人的痛苦,这显然是违反公平正义违反公序良俗的。由于婚姻家庭案件的特殊性,严格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很难查清事实,这就需要我们民事法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案情对举证责任予以合理分配,如一方所列举的间接证据足以达到可以推定事实存在时,对方否认的应责令其举证行为或者事实不存在。如不能证明行为不存在,应推定受害人所述事实成立。这样分配举证责任更容易查明案件事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处理彩礼返还的对策与建议

1.加强法制宣传、强化公民法律意识。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对广大群众进行婚姻法等基本法律的宣传和教育,通过宣传,逐步消除农村婚约缔结活动中的陈规陋习,增强群众结婚登记的自觉性。

2.对返还彩礼的数额不能机械简单地确定,彩礼的范围、数额、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比例等方面,都可以参考当地的风俗习惯,综合认定。对于未办理登记但同居时间较长的,一方解除婚约的负有主要过错,均应作为认定返还彩礼数额的重要因素予以考虑。

3.借助各种力量,加大调解力度。对此类案件,应当在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加大调解的力度。必要时可通知双方的家人参与调解,还可以借助人民调解组织或者邀请陪审员参与调解。

4.谨慎行使裁判权。考虑农村婚约财产纠纷的特点,在久调无果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当地的婚约习俗以及个案的实际作出判决,力争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

第10篇

近来大热的电视剧《何以笙箫默》可谓席卷了微博、微信、朋友圈,满眼都是各路粉丝或喜或悲、或赞或叹的刷屏。赵默笙在美国留学期间,打算收养入狱邻居智障的孩子,可她并不符合收养条件,因此选择与在美国工作的应晖协议结婚。应晖为回报在自己最困难的时候赵默笙给予的500美元帮助,也因为内心喜欢赵默笙,便和赵默笙结婚。两人商定,婚姻有名无实。7年后,赵默笙与应晖离婚,回到中国,与曾经的恋人何以琛结婚。

然而,应晖却找到何以琛,说他插足了自己与赵默笙的婚姻。于是便有了何以琛与赵默笙之间那段关于在国外结婚与离婚的经典对话。

何以琛问赵默笙:“关于你和应晖在美国的那段婚姻,你是如何结婚的,又是如何离婚的?去市政府登记了?拿到结婚证书有没有送到州务卿办公室认证?有没有因为结婚的事去过中国驻洛杉矶总领事馆?在美国离婚需要经过法院审判,有没有拿到判决书?……”听到赵默笙说“我们互相签了离婚协议交律师送到法院,不到1个月就拿到判决书”,何以琛似乎放心了。可是,当他派人调查了赵默笙跟应晖的离婚案件后,却对赵默笙说:“你重婚了,你知道吗?”

藉由这番对答可见,赵默笙在美国结过婚,但她在国外时就已经协议离婚,并且拿到了离婚判决书。那么,整个在美国结婚离婚的过程中,到底哪里出了问题?她在中国再次结婚,真的重婚了吗?如果重婚,他们要不要负法律责任?

何以琛赵默笙婚姻无效

何以琛和赵默笙7年前因为误会分开,7年后能够再次牵手并且步入婚姻殿堂,值得祝福,可惜他们的婚姻却是无效的。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本法第22条还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只要结婚时遵守了登记地国的条件和手续,我国法院就能承认其效力。赵默笙与美国丈夫的婚姻符合美国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序,当事人自愿结婚,只是在离婚时,其美国丈夫并没有将离婚协议书递交到法院,他们之间的婚姻仍然续存。

不知情不等于不负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属于“不告不理”,即除非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一般情况法院不会主动受理。但是,如果赵默笙美国的丈夫向法院,赵默笙则涉嫌重婚罪,何以琛因为不知道赵默笙有配偶因此不构成犯罪。法律神圣不可侵犯,无论中国还是外国的法律都须慎重对待。本是一段美好的感情,却因对相关法律认知的不足而涉嫌犯罪,后果严重。剧中,赵默笙的前夫没有,她也免于受到法律制裁。然而现实中,却不是每桩婚姻错误都有如此被原谅的机会的。

去国外结婚看着很美,离婚实在很难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水平的提高,全球人口流动成为常态,去国外登记结婚似乎成为一种时尚风潮。在国外结婚也成了浪漫与便捷的代名词。异国风情的婚姻登记照,常常能博得满满的艳羡。在国外结婚,真的就这么美好吗?

婚姻是两情相悦之后,决定携手共度人生的契约。情感迈入婚姻状态,更多的是日常生活的相处与柴米油盐的磨合。它并不会因为在异国领取结婚证书,就变得更有保障,而所谓的便捷则更多的是一种误读。相反,在国外结婚更需要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美国的拉斯维加斯被誉为“结婚之城”,也是很多名人明星热衷的结婚圣地,号称旅行之便即可把婚结了。实际上,中国人如果想在拉斯维加斯合法登记结婚,程序远比想象中复杂。从到结婚登记处登记结婚并取得结婚许可证,到市政厅举行结婚仪式、办理结婚证和备案手续,再到内华达州务卿出具结婚证认证书,所有美国的结婚证书要得到中国政府认可不仅需要州政府认证,还需要送达中国驻美国旧金山总领馆办理认证,既“双认证”。这整个过程完成常常需要1个月左右的时间。

所谓在拉斯维加斯10分钟就可以办好结婚证,实际只是结婚过程中的一部分。也就是说,你花10分钟拿到的那张结婚证并不具备你想象中的法律效力。这也就不难理解,何以琛为何那般仔细地询问赵默笙结婚离婚过程中的每个细节。

在世界各国,婚姻都毋庸置疑地受到法律保护,因此,无论结婚还是离婚,都需要履行既定的法律程序后,方能生效。如若省略环节,则很可能结果是无效。国人在国外缔结的婚姻,一旦走到离婚,还会有很多必须解决的问题存在。任何认知的不足或者流程上的瑕疵,都可能造成离婚失去法律效力。

在国外离婚必须遵守当地的法律条款,而外国的相关规定可能与我国婚姻法有很大的区别。并且,在国外离婚若想在中国具有法律效率,通常还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此可见,赵默笙的离婚过程并未按部就班,她与所谓前夫其实一直存在婚姻关系。

任何时空任何国度,婚姻都是一件庄重而严肃的事情,浪漫和情调可以点缀但绝不可以喧宾夺主,甚至影响了婚姻的合法性。去国外结婚,想给婚姻留下与众不同的特别记忆,无可厚非,但一定要了解清楚我国和结婚地所属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完整的法律程序。如果不幸婚姻破裂,步入离婚的境地,就更要走完整套的法律流程,切不可疏失。否则,以琛默笙的麻烦可能在所难免。

中国人在美国离婚

需分两步走

中国人在美国终止婚姻关系,并且回国后需要在中国境内生效,需要分两步走:

一、依据美国离婚手续办理离婚

在我国,离婚有两种方式:一是双方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二是法院诉讼离婚。但根据美国的法律规定,男女双方无论是否达成协议,都要通过法院以判决书的形式解除婚姻。双方所达成的离婚协议只是作为附件附在判决书后。

二、申请中国承认外国判决

第11篇

【一】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XXX县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我的法官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通过两个多月的实习,获得了一些初浅的体会。进XXX法院后,我被分在了民一庭,这对我是很有利的,因为民一庭是整个法院里案子最多的庭。我虚心地向法官们学习,并与他们建立了良好的关系,积累了一些社会经验,这是在学校和课本上学不到的,让我终生受益。与此同时,我也看了许多实际案例和一些专业书籍与杂志,让我初步地进入了角色。负责带我实习的法官们都很耐心地指导我、精心地为我答疑解惑,让我学到了一些实实在在的本领。

在民一庭实习的两个多月里,我主要做了以下一些事情。

1、整理卷宗。在实习期间,帮助法官整理卷宗几十份,边整理边看,在这些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责任的认定等等。在整理卷宗过程中,对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程序,各种该归档的文书的分类有了详细的了解。这个是我在以前的学习中没有接触过的,鉴于卷宗将成为永久性的档案,在整理前我都问得很仔细,然后做得很认真,整理完后觉得自己很有成就感。尽管做的事情都比较微小、繁杂,而且第一次上手,但每一件看似平凡琐碎的小事都蕴藏着丰富而深刻的学问,特别对于法律这门彰显公平与正义的学科,每一个细微的环节都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我在处理每个细节时都抱着“处处小心,时时留意”的态度,虚心地向法官们请教,他们也不厌其烦地对我进行传帮带,使我从中受益匪浅,同时我也深深地明白了作为一名法律人身上所肩负的崇高使命与社会责任。

2、旁听案件。XXX县法院管辖人口较多,民一庭又是全法院管辖的事最多最杂的,刚去的那段时间几乎每天都有开庭。这对我来说是一件好事,可以听的案子就比较充足。通过旁听案件,我对民事的审判特点和程序有了详细的了解,懂得了审理民事案件关键在于化解当事人的矛盾,和刑事案件着重体现国家强制力惩罚犯罪不同,民事案件理想状态应是让双方当事人共赢而又不失法律的尊严,这一点就对法官的个人素质要求很高,这个素质不仅仅是法律方面的知识渊博,更重要的是懂得替当事人着想,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更不能摆官老爷的架子,人为的拉大法官和群众的距离。

3、做庭审的临时记录。在庭里的书记员的指导下,我在庭审过程中试着做过几起案件评议时的记录,由于平时我们在速记这方面锻炼较少,搞模拟审判时的书记员记录都是假的,庭审笔录都是早就准备好的,所以在记录的时候不能全面的记录下来,只能记住一些重点和大概。我觉得我们的教学活动中应该增加速记这方面的培训,因为虽然现在庭审笔录全国的法院系统都是用亚伟速录系统电脑记录,但在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在开合议庭评议这样的临时会议的时候还是用的手工记录,并不是每个场合都能用得上电脑,过分的依赖现代化办公设备会使人类退化。

4、写一些法律文书,在实习期间,曾帮办公室的法官草拟了几份民事裁定书,写过两分公告启示,虽然写的都是一些比较简单的文书,还是照着模板写的,但还是出了不少错误,记得写的第一份裁定书是一方当事人撤诉,基本格式就是先介绍当事人情况,原告,原告人,被告,被告人,案由,撤诉的理由,然后是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准予起撤回起诉,诉讼费用减半由原告承担,就这么简单的一份裁定书我写了四遍才合格!原因就在于措辞不严谨,法官让我改了三次才送给庭长签字,真是惭愧!回来后狂看司法文书写作的格式,后悔当初老师讲时自己没好好听,真是应征了那句古话,“纸上得来终觉浅,觉知此事须深行”。

5、跟随一位姓龙的法官到县城周边区域调查案件,送达法律文书。原先总以为送达文书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现在才知道不是那么回事,每件事都有它的难处和方法,一份传票送给被告有时要送很多次被告才肯接受,就是签收个送达回证就要给他们解释半天,因为在那些不懂法的人眼里,签字是件很慎重的事情,他们心里在想,这签了字是不是就判了啊,会不会对自己不利,有人甚至把门关起来故意不让我们进去,给他耐心的解释半天,给他说明送达回证签收只是表明你收到传票和开庭通知了。现在才体会到中国法治进程缓慢的程度了,普法教育任重道远。

在法院里呆了几个月,对这里受理的案件情况有了大致的了解,XXX县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类:

1、离婚纠纷,一般需要公告送达的或者涉及财产的稍微复杂的离婚案件都由民一庭受理。法院对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第一次离婚的如果不是婚姻法规定的那几种如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不改,一方有遗弃虐待家庭成员,夫妻分居满两年的等等这些强制规定的,一审都是经调解无效后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但如果半年后原告再以相同理由提起要求离婚的,法院审理时如果调解无效一般都会判决支持离婚,所以现在要离婚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一次不成,再来一次准行。

2、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案件的共性:一是受害人及其亲属依法维权意识增强,案件增长幅度大。二是原告索赔数额高,原告胜诉率高,获赔数额相对较少,精神损害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唯有一件因受害人死亡,法院才支持了原告方精神损害赔偿一万元。三是车辆及人员的流动性,法院受理案件后,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开庭传票比较难,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进度,增大了案件的审理难度,审理周期相对较长。四是判决裁定确定的民事赔偿执行不到位现象突出,法院受理的该类案件,大多是肇事者无能力赔偿或双方就赔偿额度未达成一致意见,交警部门调解不成的情况,这严重影响当事人权益和司法权威。

两个多月的法院实习使我深刻地体会到: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它仅有基本的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它更需要的是实务操作、办案经验和社会阅历,作一名法官不仅需要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更需要有崇高的法律素养。

实习结束了,但我感觉并不是那么轻松似的,我觉得自己面临着更多的压力与挑战。我一直很喜欢这样一句话:人生因为经历而美丽。我想在XXX法院实习的这段工作经历将永远成为我记忆中一抹靓丽的色彩,因为它教我懂得了如何独立地生活,如何凭借法律人的智慧和真诚赢得他人的尊敬和信赖,如何尽己所能关心需要帮助的人。如果经历也是一种积累,那么这两个多月来无疑使我变得自信而富足。最后我要说的是:实习的最大收获就是悟出了一个道理,路还很长,要学的东西还有很多!

【二】

实习前言

实习是每一个大学毕业生不可缺少的一段重要经历,它使我们在实践中了解社会、在实践中巩固知识;实习又是对每一位大学毕业生专业知识的一种检验,它让我们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根本就学不到的知识,既开阔了视野,又增长了见识,为我们以后进一步走向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也是我们走向工作岗位的第一步。

首先,我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XX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XX文理学院法律系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四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并从事了一些书记员的工作。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商法及民事诉讼法,对民商法和民事诉讼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的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以下是我的实习的自我鉴定。拟从实习目的、主要实习内容、实习主要过程、实习、学习与生活、实习所感所想,收获体会六方面进行总结。

一、实习主要目的

把对法学特别是民商法和民事诉讼法书本学习的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的民事诉讼实务中去,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检验并巩固了自己四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

二、主要实习内容

实习所在的部门为XX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实习内容全面,无特定实习岗位。实习期间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并从事了一些书记员的工作。具体的实习内容有:听庭(旁听),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包括 买卖合同纠纷、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离婚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抚育、抚养关系纠纷、一般劳动争议其他劳动争议、经营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其他财产损害纠纷、商品房违约造成的财产损害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财产权属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其它赡养纠纷、抚育费纠纷、不当得利纠纷等案由的案件;阅读、了解熟悉各种民事诉讼裁判文书、司法文书及其他相关文书,包括一审民事判决书、二审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民事上诉状、民事调解书、人的词、法院的上诉函件、发回重审的函件、庭审笔录、合议庭笔录;卷宗整理工作,具体包括,到文印室拿裁判文书,盖核对无异章、敲院印,然后折好卷宗封面,按清单顺序整理材料,敲上页码,填写好卷宗的清单,再写好封面,由各审判员、书记员签名,盖上长期或短期的保留期限,最后到档案室归档;其他工作,包括退卷、送快递、和送达回证、传票、合议庭通知、排期指定书的院印盖章、拿送信件报纸和杂志、调档案、打字、复印资料、到法院图书馆看法学书籍杂志等等。

三、实习主要过程

20XX年4月17开始实习。初来乍到,对XX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建筑结构空间分布很不了解,以至于从第五法庭到519办公室小何师姐都要问“你知道怎么走回去吗?”。幸亏我的方向感较强,很快就大致了解了各个楼层及重要办公室的分布,这使我实习学习进展过程加速不少。实习第一天必要任务肯定是认识熟悉各位老师(按认识顺序为蒋、李、卢、黄、许、许)以及一同实习的师姐小何。她们都还年轻,都很热情,没有一点生疏感,我也很快融入了519这个我即将要工作近2个月的地方。就这样我的实习就开始了。第一天早上我看了好几份民事判决书,相对于书本上虚拟的范本的缩略、枯燥,我感受了现实的判决书的具体、生动。并留意了民事判决书格式和一些内容的写法。

下午送了一些法律文书的快件送后,去第五法庭听一个一审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级法院的一审案子数量是比较少的,所以我算是比较幸运。此案的具体案情是原告租用第二被告的仓库,因同租用第二被告的仓库的第一被告改变照明线路引起火灾造成了原告巨额财产损失,原告请求第一被告赔偿财产损失,第二被告负连带责任。经过了法庭调查程序,然后进入激烈的法庭辩论,之后进入双方的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休庭,此案没有当庭宣判。退庭后回到办公室我就看看一些司法文书和随身带的法律法规。4月18日,在第十三法庭听了个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案件,案件的焦点主要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关系还是内部职务行为,此案最后调解掉。

其他时间对照着现实的各种法律文书,看法律文书教程,颇有收获。还学会了盖各种章。4月19日,通过一个二审的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了解了“庭询”这一二审民事案件常用的而教材上并没提到的开庭事项。庭询是指二审民事案件,如果当事人均没有新的证据,一般不开庭审理,往往由主审法官询问当事人一些不清楚的案情,以及询问当事人是否接受调解,然后根据一审审理查明的材料和询问的情况,作出判决。并亲历了一个背靠背的调解过程,背靠背的调解方式是和当面调解相对,是对当事人分别做思想工作的方式。

领略了审判员的民事调解艺术。4月21日,在第三法庭,听了个不是以“官”的身份的“民告官”的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子,该案认定的主要事实是诸暨市大塘镇政府设定的垃圾投放点有安全隐患,原告的母亲某日晚在倒垃圾时不幸掉进河里淹死,政府因没有尽管理的义务负主要责任,原告的母亲也存在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庭后学习了整理卷宗的一些工作,如折卷宗的封面、打页码、写清单、贴封条、盖公章等并阅读了大量法律文书。

4月24日早上,参与了在十三庭开庭进行证据交换过程,得知证据交换是审前程序的重心,证据交换的时间在当事人答辩期届满后至开庭审理之前,这一制度的设立,有利于证据的充分采集,有利于当庭质证认证,有利于开展调解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而证据交换的适用范围为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下午去复印室复印诉讼材料,了解复印机的多种操作。4月26日早上,和蒋老师去去开庭了,是个离婚纠纷的案件,离婚案必经调解程序,但没有调解成功。往后也听了不少离婚纠纷的案件,这反映了离婚已是应受关注的个社会问题。下午学会退卷工作。往后几天在法院图书馆看了些好书,比如邱聪智的《新订民法债编通论(上、下)》、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五一长假后听了劳动合同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等一些案件,进一步了解民事审判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一些律师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围。5月14日,目睹了许枫老师如何处理“紧急事情”。

许老师通知一个远从四川赶来XX打赢官司的中年妇女来拿传票。那中年妇女由于某些原因急着要回家但拿不到钱没耐心很气愤,很固执扬言要剁上诉人(原审被告)的手指。许老师苦口婆心,从她的利益角度入手,分析了不来拿传票,就需要公告……,最后说服了她。5月25日,去立案大厅处理一些诉讼发票的。5月28日,早上连听两个案件,一个是一审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第二被告对该案提出了管辖权疑义。所以没正式开庭,只进行了谈话了解一些情况。另一个是属于“一审就应该调解掉的案子”,因为有一些案件,诉讼成本过大,并且不能很好的现实的解决矛盾,调解或许是条好途径。其他时间,还听了一些其他赡养纠纷、经营合同、租赁合同纠纷等多起案件,学习了一些民商法和民事诉讼程序的知识,在忙时,还帮忙从事一些书记员的工作。

四、实习、学习与生活

实习本身就是一种学习。实习期间,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法院的老师们求教,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以及理论和实践知识,经常参加了多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丰富的实物的司法文书,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的了解了民事起诉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一些律师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围,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

开始实习后,实习成了生活的一部分。生活需要安排,实习中坚持每天早睡早起,中午午睡,养成了良好的生活习惯,这使我在工作中充满活力。生活需要态度,工作也有工作的态度和纪律。实习中的很多工作,有兴趣就很容易做好。但还有些事难免会比较枯燥的,像一些书记员的工作,如折封面,敲页码,写封面等。其实每次折封面的数量并不需要很大,但一封面要折六个折,且卷宗封面很硬需要重力压过才能定形,距离较近的折痕(第三或四折)是很难折的,因此折封面会是比较麻烦的工作。对此我以我的短暂经验总结了个高效率的方法(全省卷宗是统一样式的,各个地方都可以借鉴),就是先折第一,第三或四,第六个折,再折第二、第五个折,用重力压一下,然后转过封面以第二、第五个折为支撑折第三或四折,再用重力压一下。这个动作很流畅,转封面只需一次,重力压只要两次,能提高效率50%左右。

敲页码有时要一连敲几百个,这是个很没技术的工作,刚开始有时心里会有抵触。我的处理是双手轮换的敲页码,用右手时追求速度,用左手时赋之予激情,“激情”是指多用左手可以开发右脑。有了这个想法,我可以很快完成任务。写封面时,自己可以设立多加个目的,如练好书写。这样可以增强行动力,并做的完美。其他如复印上百页的诉讼材料时,你可以找出最佳的前后两个按按钮的时间间隔,用心这很容易找出,根据这个频率,机器的启动复印速度是最快的,并且在复印时你还可以跟着节奏做腹式呼吸,调解一下疲惫的身心。以上就是针对这次实习中不是很喜欢工作的处理或诀窍。处理好这些事情你的工作生活就会很愉快很轻松。

五、实习所想、所感

实习是一种经历,只有亲身体验才知其中滋味。“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这段实习过程中,学到了很多,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那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且除了专业的实践经验外,生活中工作中还有更多的事情要学习。因此我个人觉得像法学这样实践性强的学科,应多组织一些实践教学活动,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式,让学生们多接触社会和专业的实践活动。

“打赢官司不一定就有道理,一点都不退让,有时候反而输了日常的理”,这是第五法庭王审判长在一次调解中说的一句话,让我感受颇深。在实习中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我了解到现实中很多的民事纠纷案件都是通过调解解决的。因为在民事纠纷中法律更多的只是一种解决问题的途径,但不一定是最好的方法。法律不是万能的,很多时候判决判了,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还存在着,法律并不能消除矛盾。“打赢官司并不意味着事情就结束了,有时官司打完矛盾还在,这并不是想要的结果。”调解是双方自愿答成可接受的协议,调解可以减少诉讼成本,相比判决也可以一定程度修复当事人双方的矛盾。一个合格审判人员必须懂得调解的艺术。要具备调解的能力,这要求审判人员要有很好的亲和力,又依法办事不失威严,能给人民群众信任感,既能言之以理,又能动之以情。

接触了大量的民事纠纷也让我了解了目前存在的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比如众多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反映了当前人们婚姻家庭观念正在发生转变,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正受到挑战。不少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说明了市场经济下,人们忙着自己的事情,疏忽了和邻里的沟通交流,关系逐渐淡漠,造成了不和谐的局面。一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多住院、多吃药扩大损失“给医院打工” 表明当今社会诚信的缺乏。

第12篇

A目前,我国离婚实行的是到婚姻登记机关(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或到法院诉讼离婚两个程序制度。而所有的离婚程序都必须由离婚双方亲自到场,否则无法办理离婚。民政部门尚没有到服刑人员所在监狱现场办理离婚的程序。因此,你这种情况只有通过诉讼离婚的程序解决。目前,法院可以到服刑人员监狱现场开庭审理离婚案件。

另外,如果服刑人员同意离婚,也对子女抚养问题和财产分割没有异议,双方能够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可以不开庭,到监狱直接调解结案,然后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和判决书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这样,程序会快些。

儿子离婚分割了我的房产我该怎么办?

Q我儿子和儿媳在离婚协议中把他们的住房进行了分割。但那房子的产权在我名下,民政局对此未尽审查义务,就按协议给他们办理了离婚登记。我当然不允许自己辛辛苦苦挣下的产业就这样随随便便划归他人所有,官司我是下定决心要打到底了,但被告是谁呢?告民政局?还是告我曹经的儿媳妇?

A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离婚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只负责审查其关于离婚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只要真实,就准予登记离婚。至于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是否具有合法性,并不在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在你儿子的离婚问题上,民政局不存在“未尽审查义务”之错,因而不能成为你的被告。至于你曾经的儿媳,你也不能把她推上被告席。因为你与她的登记离婚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你不能就此提讼。既然你的儿子已有反悔之意,那么理应由他提出诉讼。因为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该受理。”

借腹生子靠谱吗?

Q我结婚五年,一直没能怀孕。经检查发现,我因子宫有问题而无法怀上孩子。我对此感到极为痛苦。偶然从网上看到一种叫“代孕”的方法可以帮助我们生育自己的孩子,我顿时觉得一切又有了希望。这种方法是否真的可行?

A就我国目前法律来看,代孕是被严格禁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卫生部在2006年发出的《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库校验实施细则的通知》中规定:“严禁任何形式的商业化赠卵和供卵行为。”

尽管不合法,在私下还是存在着这种代孕现象,有的是纯商业的,而有的则是自愿的。

即使需求者与代孕者或中介之间签订了所谓代孕协议,首先它就不是一个合法的协议,但关键还在于代孕现象会带来的一系列问题远远不是一纸协议就能够解决的,例如法律上的抚养权归属问题、继承问题、伦理问题等。问题很多,风险很大。

大多数的不孕不育还是可以通过治疗来解决的,实在无法治愈,也可以通过试管婴儿技术来解决。最好不要贸然选择代孕这条路。

分割百万财产要交多少案件受理费?

Q我与丈夫准备离婚。本来可以协议离婚的,却因为对财产分割意见不一致而绊住了脚。如果上法院需要花的钱超过了一定数额的话,那我就宁肯在分割中少得一点儿。所以我要咨询的问题是。分割100万家产需要交多少条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