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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时间:2023-06-04 10:4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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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第1篇

摘要:陕西省白河县彭家村于2011年7月1日被纳入新农保试点,截至目前已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同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针对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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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胡尹燕.“新农保”试点的问题与对策――基于河北省农户的调查[J].安徽农业科技,2011,39(30).

[5]邓大松,薛惠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替代率的测算与分析[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0,32(4).

[6]朱国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替代率问题研究[J].农村经济,2012,(8).

[7]王章华,黄丽群.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改革与战略,2012,28(4).

[8]赵秀哲.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J].前沿,2012,303(1).

基金项目:本文系昆明医科大学“十二五”重点培育扶持学科(“社会保障”)建设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汪进燕(1990―),女,陕西安康人,本科,研究方向:社会保障;马莎(1980―),女,云南昆明人,硕士,药师,研究方向:医疗、药物研究。

通讯作者:俞群俊(1977―),男,云南昆明人,硕士,昆明医科大学人文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养老保障。

第2篇

一、制度准备“特”充分

研究方向特明。初,就着手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调查研究,主要就城乡居民养老需求现状、个人缴费能力、政府财政帮助能力、确保基本养老生活水平等方面进行详尽调查,对原农保制度和现行城保制度弊端开展研讨,结合“低水平、广覆盖、相衔接、可持续”原则,按照“打破城乡界限、实现制度统一、共享发展成果”的指导思想,借鉴全国各地探索成果,进行广泛的制度探索,形成了与城保模式相统一的《市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论证范围特广。为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可持续,历经深入城镇社区、居民户和农村乡镇、村组及农户进行了解,听取民声,广泛征求基层劳动保障专业工作人员意见,并纳入全省首届统筹城乡劳动保障论坛会评鉴,邀请省厅来广现场调研、把关指导,邀请国内著名专家林义教授及省知名专家进行理论上论证,送请西南财大社保精算专家张运刚教授组织的专家组进行可行性精算论证,得出了“符合社会保险发展方向、方案可行、具有可持续性”的肯定结论意见。

重视规格特高。今年四月,省劳动保障厅批准了全省唯一一个《市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5月7日,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审定通过该办法,并同意在县试点。5月27日,县召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启动大会,省劳动保障厅党组书记、厅长张成明同志亲自参到会作了重要讲话,并明确表态省厅在全省只跟踪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8月6日和8日,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罗强同志,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王菲同志先后赴县调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市委、市政府把县统筹城乡劳动保障试点特别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作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重要突破口,作为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交给人民的光荣任务,作为对县委、县政府的政治信任,作为人民切身利益所系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作为践行科学发展观、切实整改的重要内容,要求县委、县政府不负省委、省政府的希望,不负市委、市政府的重托,不负人民群众的厚望,创新务实,扎实工作,把试点工作抓出成效,确保为全市面上推开创造经验。

二、制度内容“特”超前

原则制度。《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目的是为了建立、健全覆盖本县农村居民、可衔接转移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凡户籍关系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实行统帐结合制度模式。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县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具体事务。乡镇政府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县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贴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发展改革、人口计生、民政、公安、税务、国土资源、农业、 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缴费筹集。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以缴费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100%自主选择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20%,不得减免。对大龄、超龄初次参保和已参保超龄续保等人员,可按享受养老金基本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和最低缴费15年规定,一次性缴纳相应不足年限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以缴纳养老保险费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自选确定。年龄超过60周岁老人初次参保缴费,补缴养老保险费可视年龄适当减少,具体办法待省政府确定后实行结算办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未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个人应按年足额缴费续保,也可趸缴续保。对断保后补缴断保年限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以补缴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自选确定。政府和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特定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补助,以及农村居民土地、林地和林权等的出租、出让、转让等流转收入缴纳的养老保险缴费,记为个人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包括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各级政府对统筹基金的资金投入,其中市、县级政府按当期领取养老金人数10元/人·月定额标准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按年划入统筹基金账户;基金利息和运营增值收入;其它社会资收入。

账户发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制度。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实际缴费基数的12%建立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完毕后在统筹基金中支付。参保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前死亡的,个人缴费本息全部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有结余的,余额全部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出国、出境定居人员可以凭相关手续办理退保手续。未领取养老金待遇的,退还全部个人缴费本息;领取养老金待遇的,退还其个人账户剩余额,对个人账户剩余额小于个人缴费发放剩余额的,按个人缴费发放剩余额退费。退费处理后,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达到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及以上,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参保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参保后年龄到达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从到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参保后到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继续参保缴费至满15年时,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超龄一次性缴费15年参保人员,从足额缴费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的时间和标准:由当地政府适时确定。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死亡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按死亡时上月基本养老金待遇标准的4个月和8个月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关系转变。养老保险在本统筹区域内转移只转关系。跨统筹范围的转移:原则上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一并转移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资金,对迁入地不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可一次性退还其全部个人缴费本息,也可在参保地封存或继续缴费续保,但续保缴费不再享受当地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等对个人的特定补贴、补助。在统筹区域外务工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养老保险缴费全额转入社保基金账户的,保留个人账户和缴费地缴费指数记录;养老保险缴费未全额转入的,依据实际转入历年度缴费金额,按我市相对应年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规定重新核定缴费指数和建立个人账户。对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件的参保人员,可通过社保关系转移,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轨,实际缴费指数低于0.6,可按历次实际缴费时缴费标准规定补缴相应的本金和利息。农村土地、林地、林权和宅基地按规定投入运营后,可由法定机构组织从流转收益中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本息,提高缴费档次;农村土地被依法征用,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以按不重复享受补贴、补助和不重复参保缴费原则,自愿选择保留或结算退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退出人员应按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监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县区为统筹单位,逐步向市级统筹过渡。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保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共同设立养老保险资金专户,统一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和侵占。对基金支付使用,实行县区申报,市级批准的管理制度。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基金的收支及运营情况,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规定严格监督和管理,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严肃查处,确保基金安全。

三、制度实施“特”见效

根据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我们建立了“低水平、广覆盖、多档次、相衔接”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该制度通过试点,社会广泛认可,群众普通欢迎,超过预期目标,展示出较强的生命力。农民切身感受到参加新农保得到了实惠,逐步促使其将长期以来养儿防老的观念转变为参加社保养老的自觉行为,农民群众普遍认为只要缴费标准合适,政府又给补贴,就愿意踊跃参保。

充分考虑收入差异大的这一特点,科学设计制度,增强了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得到了检验。缴费档次设定与各类人群缴费能力相适应,缴费档次选择多样,缴费基数从10%到100%都有人选择缴费,在已参保的12.58万人中,按最低标准10%缴费(年缴501元)的有117300人,按20%-100%缴费(年缴1002元-5008元)的有8500人,60%以上直接进入城保,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参保人员年龄结构趋于合理,从16岁到95岁不同年龄段的人员都积极参保,特别是16周岁至59周岁的城乡居民参保比例达70%,劳动年龄内参保人数与超龄参保人数的比例为2.3:1,体现了农村社会保险的可持续性,基金运行的平衡性,待遇水平基本满足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需求,经测算和评估,系统风险在可控的范围内。目前全县有3.88万参保农民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均月待遇116元,保证了农村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新农保这一惠民政策出台,从制度上为广大农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提供了一条有效途径,制度得到了广大群众的充分认可,群众参保积极踊跃,变“要我保”为“我要保”,据统计,仅家庭整体参保达到4686户14058人,其中还有90岁以上的老人参保。

打破城乡界限,实现了养老保险全覆盖。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以现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为基础,城乡统筹,制度相融,破除了养老保险城乡户籍界限,将参保对象扩大到所有城乡居民,创新探索出全民社会保险的路子,弥补了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缺失,使城乡居民平等享受养老保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12.58万参保人员中,农村居民达12.33万人,占98%以上。

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有了新突破。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积极探索并推行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办法,拓宽筹资渠道。县财政按领取待遇人数给予每人每月10元补贴,纳入财政预算,体现了政府责任,调动了群众参保积极性。鼓励村、社集体经济组织为参保农民补助新农保,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我县运山镇文庙村两个组,用集体经济收入分别对220名参保人员补助 200元、300元,永宁社区二组用集体收入对45户参保家庭,每户补助4000元,据统计,试点期间,全县有21个乡镇127个村12105人享受集体经济参保补助,补助金额达862.8万元(含失地农民参保补助)。

探索“土地换社保”新路子取得初步成效。通过在陵江镇、中土乡等4个乡镇试点,乡镇成立了土地流转交易服务机构,所属村建立了土地交易信息服务站。在江南现代农业园区,经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将土地流转收入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列为业主与村组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重要条款,园区内已有425人通过“土地换社保”途径参加“新农保”。

实现了新老农保制度的合理衔接和平稳过渡。我县1992年推行了老农保制度,全县已有23万人参保。新农保试行办法实施后,进一步完善了新农保与老农保的制度对接办法,全县有6.2万名老农保参保人员通过换算缴费重新参加了新农保。通过充分周密的准备、广泛深入的宣传、扎实有效的推进,试点三个多月,全县参保达12.58万人,征缴保费3.69亿元。

四、制度完善“特”认真

由于《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与《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32号)和《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川府发35号)存在差异,为按照国家、省的要求妥善做好制度对接,做好国家“新农保”试点工作,进行了多次的专题研究和前期准备工作。

开展对接考察。10月26-28日,李在扬局长带领市局和县局的相关人员专门赴成都市、金堂县考察学习新农保试点工作。成都市自11月15日开始实行的《成都市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其制度设计与县《办法》基本一致,其差别主要体现在成都市设定的缴费基数较高(30%、40%、50%),缴费费率较低(12%),且政府补助和耕保补贴额度较高,参保人个人缴费少。目前,成都市拟在原制度框架下,结合《指导意见》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办法后(增设10%、20%的缴费档次等)在全市推行。金堂县作为成都市新农保试点县,已按成都市原办法参保的农民有15.2万人,目前也准备按照成都市原制度模式完善试点办法,增设较低缴费档次,待遇计发叠加试点县中央基础养老金补贴。

第3篇

    论文摘要:在实地调研基础上总结宝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先进经验,从制度设计和政策执行两个层面分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并于2009年在全国10%的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2007年6月宝鸡市政府出台了《宝鸡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率先在全国探索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自试点以来,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热烈欢迎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宝鸡市推行的新农保筹资模式还被写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成为国家出台新农保试点指导意见的“蓝本”。如何在试点阶段开展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积累先进经验,总结问题,不断改进,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障老年农民基本生活和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维护社会稳定都具重要意义。

    一、宝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成功经验

    宝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为基础,家庭养老、土地保障和社会救助等政策为补充,养老补贴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一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它从满足当前农民群众最直接、最迫切、最现实的养老需求人手,结合本地实际,提供相应的制度供给,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进一步推广积累了成功经验。

    (一)因地制宜,建立适应当地发展水平的新型农村养老模式

    宝鸡市农业人口279万,位于西部欠发达地区,经济、文化发展水平都相对落后,地方财政收人也相对薄弱,农民生活水平普遍不高,传统的养老观念在广大农村地区仍占据主导地位。由于地处山区,耕地较少,土地保障功能正逐渐弱化,出外打工成为许多农村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因此,留守农村老人的生活不确定性也随之增加,对于养老的社会保障需求也愈发强烈。从供给角度来看,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系统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供需矛盾尤为突出。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宝鸡市“敢为天下先”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结合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发展水平,建立起财政负担得起,农民承受得起、接受得了,并且适应农民群众心理特点的“个人账户十基础养老金”的养老保险模式。并实行“捆绑式”缴费,对于弘扬我国千百年以来的传统文化美德也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二)加大投入,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实践,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科学发展观对于政府管理理念和职能转变,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的新要求。宝鸡新型农场社会养老保险在筹资模式上的创新正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鲜明体现。从财政支出角度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投人是“新农保”制度得以顺利实施的关键,这种制度安排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参保积极性。通过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宝鸡模式”不仅在陕西树立了典型,也为全国农村养老保险积累了经验。

    (三)加强领导,确保制度顺利实施

    好的制度更需要好的基层落实,政策执行地好,才能达到预期的政策效果。在宝鸡,“新农保”的推行得到了市领导的高度重视,专门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各试点县(区)分别制定关于农村新型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各试点县(区)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目标任务书,各乡镇政府又与各村签订责任书,把任务分解落实到村组,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健全组织,配备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对于农保工作人员建立奖惩和激励机制,强化监督考核,以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宝鸡市在“新农保”制度推广方面的具体做法也值得借鉴和学习。

    二、存在的问题

    通过实地调研,我们发现宝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试点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这其中既有制度设计层面上的,也有具体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一)制度设计层面

    1、筹资模式中“集体补助”功效缺失。宝鸡新农保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由于宝鸡地处欠发达地区,各县(区)之间经济水平存在差异,农村集体经济并不发达,绝大多数农村并无相应的集体经济来源,没有能力去为本村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通过调研我们发现,目前试点地区集体补助部分不足10%。因此,筹资模式中“集体补助”这一部分在某种程度上效用不明显,并未对农民保费的筹集起到真正切实的作用,即使少数农村有集体经济来源,在制度设计中也没有明确的激励约束机制。

    2、缴费标准较高,将少部分农村贫困人口排除在新农保体系之外。广覆盖性和普惠性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要求。宝鸡市新农保的缴费标准是按上年度本县(区)农民人均收人的5%一30%来进行缴纳的。农民收人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而用于家庭成员看病、子女上学等开支又较多,部分农民收人水平处于本县(区)农民人均纯收人水平之下。由于宝鸡新农保实行捆绑制缴费,并且在实施过程中,大都实行按年缴费的方式,即一次性缴够1年的保费,如果家庭适龄参保人口较多,即使依照最低限度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仍有不少贫困家庭存在困难,这样就会造成将贫困人口排除在外的状况,导致部分适龄人员无力参保,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人不能领取养老补贴。

    3、制度衔接尚不完善。我国当前处于经济转型的特殊时期,农民流动性较大,农民角色也在不断变换,宝鸡市新农保虽然在制度设计上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留有接口,但新农保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制度具体衔接办法,目前尚未出台。此外,宝鸡新农保实行的是县级统筹,这就为新农保在各县、全省乃至全国其他地方转移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政策的可持续性。

    4、18一44周岁农民参保积极性相对不高。通过调研我们发现,18-44周岁这个年龄区间的人群参保积极性相对不高。一是制度规定,只要缴满巧年就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部分群众认为从18岁开始缴纳保费,还太早,时间过长。二是这一年龄区间人群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角色转换的可能性较大,由于目前各种制度衔接机制尚未完全建立,部分农民对这一政策还处于观望期。三是农民受认识水平和现实主义思想的影响,比较注重眼前既得利益,过早的缴纳养老保险从观念上还接受不了。四是对于政策是否能够落实到位,可持续性怎样,部分群众还心存疑虑。

(二)政策执行层面

    1、市、县两级财政压力大。增加财政补贴是宝鸡新农保的亮点,但也给当地市、县两级财政带了一定压力。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有限,宝鸡市财政收支矛盾比较尖锐。目前市县财政新增财力的60%以上已用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解决民生问题方面,若再加大投人,困难较大。如凤县仅2008年下半年,对于新农保的财政支出就占到全县年财政收人的4%,压力较大。如果新农保全面推广,将会面临很大的资金缺口。若是财政补贴资金保证不了,则会影响制度的稳定运行及可持续性。

    2、农保经办机构人员配备不够、经费不足。在部分试点县,农保经办机构人员编制不够,不少工作人员身兼数职,还有一部分工作人员属于外聘,随时存在人员流失风险。在村一级的专门工作人员也落实不到位,对于工作的开展造成一定障碍。此外,新农保处于试点阶段,工作量大,部分县位于山区,运行成本也比较高,目前存在新农保工作经费不足是基层试点中存在的普遍问题。

    3、基金管理水平有待提高。宝鸡新农保实行县级统筹,而县一级基金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有限,对于基金的保值增值管理也存在一定难度。此外,如何根据我国宏观经济形势,规范管理基金、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需进一步考虑。

   三、进一步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及迫议

    (一)制度设计仍需完善

    1、在原有制度基础上探索建立多层次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经济发展水平是制约农村社会保险发展的核心因素,宝鸡市存在县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象。针对筹资模式中“集体补助”功效缺失的问题,一是应遵循地区差异性原则,进一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进行地区细分,建立起多层次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二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严峻,大量农民工返乡的情况下,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创办集体经济,一方面可以帮助农民增收创收,另一方面可以维护社会稳定。三是对于有条件进行集体补助的少数村落,可以给予一定的免税激励,同时也要明确规定补助比例,从而使集体补助这一块资金落到实处。

    2、增加缴费标准弹性,降低门槛,使政策更具普惠性。现有的年缴费标准是按县(区)上年农民年均纯收人的5%一30%缴纳,为了把少数贫困人口也纳人“新农保”,一方面可把缴费下限降低到4%,将缴费区间调整为4%一30%。另一方面,缴费方式上严格按照《试行办法》进行,可按月、季、年缴费,有条件的一次交清。在实际操作中,几乎所有试点地区都实行一年一次交清的方式,对于家境贫困,又多子的家庭来说,还存在困难。所以,在缴费方式的选择,一定要尊重农民的意愿,而不是一味追求完成任务。这样,一可以增加“新农保”的覆盖性,二可以体现公平性。此外,要健全信息传递机制和监督机构,建立可以让农民群众正确、顺利传达信息的渠道。

    3、尽快完善制度衔接机制。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最终目标是建立起城乡一体、各制度之间可衔接,不同区域之间可转移的社会保障体系。针对宝鸡社保体系建设情况,从己留接口除非,率先探索建立新型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

    4、加大激励力度,调动18一44周岁农民参保积极性。针对18一44周岁农民参保积极不高的情况,可适当加大激励力度。在农民缴够巧年的基础上实行每多缴一年多增加2元财政补贴的办法,同时实行根据不同缴费比例,增加财政补贴标准的办法,如按20%比例缴纳保费,则每年“进口”补贴调整为40元,按30%的比例缴费,每年“进口”补贴调整为50元。另一方面,可从宣传上人手,从认识程度上提高,培养农民群众及早投保的意识,也可在学校专门设置相关的课程或讲座。

    (二)建议构建中央、地方两级财政补贴分摊机制

    财政补贴是关系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否能够稳定推行的重要条件,就目前宝鸡市情况来看,市、县两级普遍感到财政压力较大,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制度如果仅靠地方财政扶持,一方面,地方财政收支矛盾会进一步加剧,另一方面,也会影响到制度的持续性。参照国际经验,中央财政都以不同比例对本国农村养老保险进行了一定的转移支付。因此,我国也可借鉴这种做法,在可承受的范围内,中央财政补贴向农村倾斜,更要加大在中西部地区的倾斜力度,构建中央、地方两级财政补贴分摊机制,使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分担。这样一方面可以缓解地方财政收支矛盾,另一方面也可以“新农保”以较快速度推广。对于“新农保”推行过程中所需经费,要建立量化标准,财政拨款,落实到位。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农保经办机构人员编制,保证“新农保”的推行。

第4篇

论文摘要: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起步较早,发展缓慢,而农村地区对社会养老保险又有较强的需求。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为黑龙江省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重要契机。黑龙江省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做好战略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结合起来;落实实施措施。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是黑龙江省落实和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的一个契机。黑龙江省是农业大省,产粮大省,而且要在2012年实现千亿斤粮食发展战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惠农制度应该在全省提前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这样更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减少外出人员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劳动力转移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同时,也有利于解决农村贫困问题,让广大农村居民真正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享受自己多年支持国家经济发展的回报。

一、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现状

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起始于20世纪90年代,1992年民政部制定颁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199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基本方案》的内容颁布了《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大力推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但由于《基本方案》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加上中央政府机构调整等原因,1998年后,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展缓慢甚至陷人停顿状态。1999年由于国务院决定对已有的业务进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处于半停滞状态,新参保人数锐减。截至2007年底,全省有111个县(市、区),70%的乡镇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截至2007年底农村人口已达1 762. 9万人,仅有184万农民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截至2008年6月末全省共拨付农保基金306. 45万元,涉及到26 892人次,领取保费的有67 568人。目前全省领取养老金的农民中,领取标准每月只有几角钱的占25 %,每月领取五六元的占50%。以阿城市为例,每年续缴率仅为1%,从2000年至2005年阿城市新增参保人数每年为6人。阿城市共有355人领取农村养老金,社保部门每月共计发放2 320. 30元,月人均领取6. 5元,其中月领取养老金超过60元的只有7人。可见,虽然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起步较早,但发展缓慢。

然而,黑龙江省农村地区对社会养老保险有较强的需求。2008年一项对黑龙江省依安县、双城市、五常县、肇东市四个市县的调查显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已经成为增加农民收人之后,农民最想解决的现实问题。农民养老观念开始由“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转变。农村参加养老保险率低,仍受到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农民的养老保险参与意愿深刻影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展。随着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土地保障功能降低,传统的农村养老保障模式已不足以保障农村老人的晚年生活,在农村地区迫切需要建立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国家政策提供重要契机

2009年9月1日,国家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任务目标是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国家为每个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年龄满60周岁时开始领取。

2009年黑龙江省的宝清、宁安、依兰等13个县市区参加全国首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使170万农民受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是黑龙江省落实和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个契机,全省要结合省情制定好切实可行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进而建立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全省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达到农民生活安康,农业经济快速发展。

三、黑龙江省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1.做好战略规划。国家规定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黑龙江省要力争在2015年实现全覆盖,农村参保居民月领取养老金达到90元,2012年覆盖率达到60%,农村参保居民月领取养老金达到75元,2009年试点地区农村参保居民月领取养老金60元,每年涨5元,做好规划更利于制度实行。

2.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制定实施方案,必须遵循国家制定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并结合黑龙江省实际,要区别不同地区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分条明晰试点可能涉及的各个方面的要求、具体实施办法等。同时要特别考虑农村不同群体的特殊需求。农村特殊群体包括三类人:一是农村的“五保”户、贫困户,他们是农村社会救济的对象。二是失地农民,尤其是进人老年的失地农民,他们丧失了劳动能力,又没有了土地的生活保障,成为养老保险制度必须首要针对的对象。三是那些因缺少劳力而陷于生活窘迫的家庭,尤其是无子女在身边照顾的单身老人和老年夫妇应该特殊考虑。四是计划生育户即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按现行“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当其夫妇一方或双方年满60周岁时,可领取每人每年600元的养老扶助资金,该奖励只是杯水车薪。

第5篇

关键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约因素

作者简介:陈美(1982-),女,山东聊城人,聊城大学管理学院教师,硕士,研究方向: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F84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09)10-016-04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一直是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焦点。近年来,许多地方通过加大政府投入、创新制度模式,开展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先期试点,并取得了一定进展。在此基础上,2009年6月24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明确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以及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方式。该会议决定,2009年在全国10%的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到2020年前基本实现全覆盖。该次试点与先期试点的最大不同是,中央财政将出资补贴农民养老,这也是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试点。本文在论述先期试点实施状况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约因素,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现状

目前,开展先期试点的地区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天津、山东、江苏、浙江、广东、安徽、四川、陕西等地。由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涉及面广,各地区间经济基础差异较大,目前全国还没有统一模式,以下仅就典型地区加以介绍。

(一)各地先期试点的主要做法

自2008年1月1日起,北京市开始施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为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自2009年1月1日起,北京市又开始施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该办法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养老保险费按年缴纳,最低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最高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给予补助;全市实行统一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280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列入区(县)财政预算,并建立基础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

近几年,青岛市积极探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自2003年7月1日起,城阳区开始试点。《青岛市城阳区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试行)》规定: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采用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低标准的“仿城”模式;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区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当年缴费基数,参保人员按不低于6%的比例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村集体为本村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费,村集体补助费标准由各村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履行一定民主程序后,按照不低于当年缴费基数6%的比例确定,村集体补助费全部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区、街道两级财政分别按照当年缴费基数3%的比例,按实际参保人数拨付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费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主要用于计发参保人员的基础养老金;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纳入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广东省大部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乡镇企业发达。比如东莞市,其保险费由市、镇、村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农民的缴费基数按每人每月400元核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每年递增2.5%。2001~2005年缴费比例为11%,集体负担6%,个人负担5%。缴费比例个人部分每5年增加1%,2016年后保持在14%不变。个人缴费的全部加上集体缴费的3%记入个人账户,余下的3%计入统筹账户,属于农民养老保险的全部参保人所有,养老金的领取标准按150元的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余额/120确定。

安徽霍山经济基础较差,基本上坚持按原民政部的方案进行工作,在资金筹集方面以个人缴费为主。此外,县财政在每年预算中按上年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积累总额的2%予以补贴,纳入财政统筹账户,由县财政管理。

(二)先期试点的政策实施效果

第一,农民参保积极性较高。各地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以来,由于政策的惠民性和宣传工作的广泛开展,许多农民纷纷参保,某些试点的市区已经实现了全覆盖。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公布的《2008年全国社会保险情况》显示,截至2008年,全国已有464个县开展了由地方财政支持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参保农民达到1168万人。

第二,该制度仅覆盖有条件的村庄。从心理学角度看,人们在满足欲望的时间分配上,具有普遍的“现状偏好”倾向,即偏好当前消费、忽视未来消费。只有在个人平均收入满足目前的日常生活需求,并留存一定的收入结余的情况下,人们才会考虑今后的养老问题。因此,经济条件较差的村庄往往被排斥在该制度之外。比如青岛市,从2004年起,其全面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黄岛、崂山、城阳三区已实现农民全覆盖,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主要是被征地农民,经济条件较差的普通农民的参保率较低。

第三,农民对新农保政策仍存顾虑。从先期试点的实施状况看,有些不参保农民对政策的信任度不高,认为养老金的缴纳并非如宣传单上所言,以后每年缴的钱会越来越多,负担会越来越重;有的农民担心自己省吃俭用缴的钱会被挤占挪用;还有农民担心自己现在缴了钱,等年老时政策又变了,拿不到养老金,即使拿到养老金,由于政府补贴数额较少,最终每月领取的数额也非常少,跟放在银行没有区别,而且物价上涨很快,等十几年后,这点钱对农民生计问题的作用微乎其微。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约因素

(一)立法保障缺失

早在1991年2月,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就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并要求以县为单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自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公布实施。但该方案在自愿原则、缴费标准、筹资规定等方面存在缺陷,操作性不强,不利于工作的开展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定。实际上,在旧式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上存在的问题无不与社会保障法、养老保障法的缺失相关。旧式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是以政府性法规和民政职能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为主,这些都缺少法律上的保证。这就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少制度上的稳定性,农民与政府之间没有建立起稳定而持久的契约关系。尽管目前开展先期试点的地区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上作出了有益探索,但普遍缺乏法律规定性,这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带来一系列问题,不利于全面试点工作的开展。

(二)部分基层组织对新农保政策的理解与执行存在问题

基层落实新农保政策是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关键。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条款是基层组织目前接触到的比较复杂的政策,如果基层干部文化低或理解能力差,就可能导致对政策吃不透,执行中出现偏差。比如,陕西省太白县嘴头镇某村在先期试点的过程中,就出现过“捆绑”范围过大的现象,使许多村民不愿接受。该村在要求60岁以上直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老人的儿子、儿媳参保外,还要求孙子辈18岁以上的也必须参保。对此,村民们有意见,认为18岁就开始缴纳保费,实在太早了。但在太白县的相关政策里,60岁以上直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老人的儿子、儿媳必须参保,但并没有要求孙子辈必须参保。村干部在推行中明显没有按照政策要求办。此外,村民们还反映,各村在执行政策中存在不完全一致的现象,导致村民们对政策的稳定性产生担心。该问题在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过程中亟待解决。

(三)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落实存在难度

与以往农保制度相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新在加大了政府财政的补贴力度。中央财政支持是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落到实处的重要一环,但不是全部。在中央财政支持的同时,地方财政还要有相应的配套资金。这对经济发达地区而言,问题不大。但在我国地区和城乡发展不平衡、城乡收入差距拉大的现实境况下,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并不宽裕,涉及上亿农民的财政补贴,虽然比例可能小些,但也会让地方财政“捉襟见肘”。以陕西省宝鸡市为例,2007年6月,宝鸡市政府出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对60岁以上,符合养老保险补贴条件的老人,政府每月发给60元养老补贴。劳动年龄段的参保人员由市、县两级政府每人每年定额补贴缴费30元,从2009年起,政府财政缴费补贴标准提高,将在原财政缴费补贴每人每年30元的前提下,对按参保缴费基数20%缴纳者,财政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0元;按参保缴费基数30%缴纳者,财政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50元。据调查,目前在参保人员极其有限的情况下,该市一些穷困县已出现财力难以支持的情况,随着试点的扩大,如何解决这些穷困县的财政支持是一个大难题。

(四)集体经济薄弱,基层制度缺乏硬约束

集体补助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一个重要来源,而这一来源主要来自集体经济。目前,许多地区尤其是经济条件较差的中西部地区,集体经济薄弱。大量的农村集体在“林改”等一系列改革后,集体经济组织本身已无经营实体,村集体几乎没有了收入来源,拿出钱来补贴本村农民是一个很大的难题。此外,从部分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先期试点的地区看,基层制度对集体补助缺乏硬约束,也使得集体补助难以实现。比如,北京市施行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规定: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给予补助。山东威海施行的《新农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给予补助。这些基层制度规定均没有对集体补助的数额以及不予以集体补助的惩罚做出明确规定,这为当地乡村集体逃避集体补助留下了制度空缺。

三、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策建议

(一)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建设

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进程是关系到农村养老保险的可持续性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一个根本性问题。为了保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行,建议在学习、借鉴欧美各国养老保险立法理论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障立法体系,从法律上确立养老保障制度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同时,拟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法律形式明确诸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应遵守的原则、主要内容、管理体制、资金来源、支付标准、基金的运营情况、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监督及相关部门的责任等。各地应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制定有关法律的基础上,再制定具体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与操作平台。

(二)建立多样化宣传渠道,调动农民自愿参保的积极性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仍然坚持农民自愿参保的原则,要使农民接纳它,必须进行充分的宣传。从先期试点的状况看,尽管各地政府比较重视宣传工作,但受经费制约,宣传广度还不够,有不少农民根本弄不清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怎么一回事,致使他们对基本政策心存疑虑。为此,要更好地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开展,就要加强宣传,建立多样化的宣传渠道,让农民充分理解参加新农保的好处。要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对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各项政策进行广泛宣传,使这项重大惠农政策深入人心,以此来调动农民自愿参保的积极性。

(三)完善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基层执政能力

从先期试点的实施状况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层执行组织基本上为乡镇的劳动保障部门,但有些乡镇因为机构设置和经费紧张等问题,劳动保障部门没有独立开展此项业务,而是由相关部门配合其共同执行或挂靠在其他部门下来执行此项业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经费、人员配备等方面的冲突和损耗,影响了乡镇劳动保障部门的独立性及其工作的正常开展。为此,必须进一步确立乡镇劳动保障部门的独立性,明确责任义务,确保人员、经费到位,建立政、事、财分开的制衡机制,这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此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执行队伍。应选调一批经验丰富的社会保障工作人员,负责开展这项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有关政策理解、服务意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以此来提高基层执政能力。

(四)明确中央与地方财政职责,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创新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二是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办法,地方财政对农民缴费实行补贴。鉴于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地方财政紧缺的现状,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补助50%,剩下部分由地方财政予以补助,上不封顶。地方财政对所有参保农民缴费均要进行补贴。在明确中央与地方财政职责的前提下,要特别注重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央财政资金的落实基本不成问题,而不少地方政府倾向于把财政资金用于“铁公鸡”等固投项目,对于民生方面的投资主动性仍然欠缺。这就需要研究一套中央财政对地方资金使用和拨付的制约机制,并及时督促地方政府落实配套资金。

(五)壮大集体经济,建立集体补助硬性约束机制

为确保集体补助这一重要资金来源,必须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当前,在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村城镇化水平提高的大背景下,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城乡统筹、城乡互动的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发展模式的创新,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实现农村集体经济总量增长、效益提高、实力增强,逐步形成多元化、特色化的良好发展格局。

在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同时,各地应根据实际状况,在新出台的相应政策中明确规定集体补助的数额和不予补助的惩罚,建立集体补助的硬性约束机制。比如,《青岛市城阳区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试行)》规定:村集体为本村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费,村集体补助费标准由各村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履行一定民主程序后,按照不低于当年缴费基数6%的比例确定。这一约束机制的建立,有助于集体补助部分的实现。

第6篇

(一)盐城原有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情况。截至2007年,盐城农村人口560万,占全市人口的70%,是江苏农村人口比例和总数最高的地级市(江苏省农村人口60岁以上人口571万,占农村人口总数的17.4%)。

截至2005年底,全市参保人数114.34万人,领取养老金人数3.01万人,其中征收农村养老保险费3,799.67万元,比上年净增483.04万元,当年基金总支出1,810万元,累计结余6.23亿元。全面开展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险工作,全市已有5.8万名被征地农民享受基本生活保险待遇。

2006年底全市参保人数116.66万人,比上年增长2.03%,领取养老金人数4.17万人,比上年增长38.5%,其中征收农村养老保险费4,596.4万元,比上年净增796.73万元,当年基金总收入6,127.5万元,基金总支出1,921.36万元,累计结余6.63亿元。全面开展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险工作,全市已有6.63万名被征地农民享受基本生活保险待遇。

(二)盐城市新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情况

1、盐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实施情况。2008年盐城积极构建新型农保制度,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多元筹资机制,在苏北率先实现新型农保制度全覆盖。2008年底,全市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119.64万人(其中11.02万人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比上年末增加0.54万人,领取养老金人数5万人,比上年增加0.04万人,基金总收入2.59亿元,同比增长194.3%,基金总支出0.78亿元,同比增长39.3%。

2008年按照“扩大试点、整体推进”的思路进一步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积极实施新型农保“431”工程,即选择在盐都区、亭湖区、建湖县、滨海县4个县(区)、30个乡镇、100个村中重点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工作。

2、“盐城模式”农村养老保险的核心。“盐城模式”的农村养老保险的核心是从重点村庄和重点人群突破,采取个人交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相结合的保险方式(其中个人交纳40%、村集体补助40%、市县财政补贴20%)。这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有一定的借鉴意义。2003年盐城出台了《关于加强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确定小康示范村和富裕村等地方和乡镇企业职工、村组干部、失地农民、农村老党员、伤残疾人、军人家属、乡村医生、农村计划生育人口以及有稳定收入的富裕户等为重点对象,待条件成熟后向广大农民逐步推进。目前,纯农户参保可按当地农民一年的纯收入为缴费基数,最低比例设定为10%,参保人达到退休年龄后,按15年平均标准逐月领取养老金,15年以后仍健在者可继续领取。

(1)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五大特点。2008年是盐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四有”示范村建设的探索起步之年。主要有五大特点:一是制度实现全覆盖。市和各县(市、区)政府都出台了新农保《指导意见》、《实施办法》或《暂行办法》,在苏北率先实现了新农保制度全覆盖;二是试点目标超预期。全市9个县(市、区)、131个镇、1,056个村建立了新型农保制度,超额完成了“431”工程目标任务;三是基金征缴创新型高。盐城市政府专门召开新型农保推进会议,在短短两个月的时间里,全市新增新型农保基金1.2亿元,全年实现征缴基金2.58亿元,创造了盐城农保有史以来,基金征缴量的重大突破;四是“即征即保”超省标。盐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的覆盖率达95%以上,超过省厅考核目标的3倍。全市有10.16万名被征地农民纳入了基本生活保险,累计发放保险资金4.5亿元;五是管理服务上水平。各级农保经办机构坚持简化流程、优化服务,规范新型农保业务的全程管理,实施阳光操作。

(2)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运作方式。《盐城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有盐城市户籍,从事农林牧渔业等农业生产,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的农村居民,都属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对象。

(3)盐城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将进行的“三个突出”以及明确“三大目标”。盐城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将进行的三个突出:一是突出重抓农村,主动服务农民。突出重抓农村,服务农民,逐步实现农民“四有”目标,是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解决“三农”问题,打破二元结构,让农民真正享受改革开放成果的一项重要举措,必须抓好做实;二是突出“四有”示范村建设。确立立足农保、跳出农保、发展农保的工作理念,把推进“四有”示范村建设作为新农保工作的延伸和拓展。大力实施“十村示范、百村试点、千村推广”工程,将劳动保险政策服务全面向农村延伸,积极探索农村劳动保险新模式;三是突出经办能力建设。认真组织好现有干部的业务和能力培训工作,着力提升干部综合素质。将市场化运作作为财政投入的必要补充,加快探索组建新农保扩面队伍,调动、发挥一切积极因素,多种形式激励新农保的扩面工作,确保新农保工作“有人办事、有钱办事”。

盐城新型农保的三大目标:一是推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工程。全市所有乡镇新农保制度的覆盖率达100%,全市村(居)新农保制度的覆盖率达40%,其中,响水县、滨海县、阜宁县、东台市分别为30%,大丰市、亭湖区、盐都区、建湖县、射阳县分别为50%。全市征缴新农保基金2.2亿元,新增新农保参保10万人,老农保转接新农保15万人;二是推进“十村示范、百村试点”工程,努力实现符合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条件的村民参保率达60%以上,积极促进新型农村建设;三是按照征地、补偿、保险“刚性进保”要求,实行“即征即保”,先行地区“先保后征”,扎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工作,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覆盖率达95%。

二、盐城实施农村养老保险过程中的问题

(一)缺乏社会保险应有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是国家立法、政府强制组织实施《盐城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政府组织、引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没有体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特征,难以形成制度。

(二)背离了社会保险的属性。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险费筹集和待遇支付与商业保险相似,体现不出社会保险的社会性和优越性。在资金筹集上,虽然提出国家、集体和个人相结合,但强调重点是“个人交纳为主”,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当地集体经济基础薄弱,集体补助只能是一句空话,政府主要是政策扶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质上变成了完全个人交费。由于弱化了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已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社会保险行为。如,《盐城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当地县(市、区)财政按个人缴费额给予10%~20%的补贴,有条件的镇财政、村集体经济组织按个人缴费额给予5%~10%的补助。县、镇(村)两项相加原则上不低于20%。

(三)存在“保小不保老”问题。从养老金的现实支付和对农村老人的供养中让农民体会到参保的实效。现在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体系存在着“保小不保老”的严重倾向,《盐城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有盐城市户籍,从事农林牧渔业等农业生产,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的农村居民,都属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对象。这一规定使得制度实行时年龄超过60周岁的老年人无法参保。从参加村养老保险的人员结构看,也主要以中青年人为主。同时,早期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有的已经到了退休年龄,但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少,时间短,退休后养老金很低,根本起不到保障基本生活的作用。

(四)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困难。《盐城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城乡居民一年期居民定期存款利率执行。但是,受利率连续下调及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要保值已经相当困难,更不用说增值。

三、针对盐城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思路

(一)对参保农民给予中央和省市县三级配套财政补贴。盐城市农村常住户中,农业生产经营户占总户数的92.15%,其中纯农业生产经营户比重过高,占总户数74.22%;非农业生产经营户占总户数21.05%,其中纯非农业生产经营户比重过低,只占总户数的3.12%。盐城农村中,大多数农民对土地有很强的依赖性,由于地少人多,农民从土地中可以获得的收入很有限。因此,对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给予中央、省、市、县配套财政补贴很有必要。

(二)因地适宜地发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贯彻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险体系。维护广大农村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使其老有所养,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为确保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必须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不同人群的农村养老方式、不同区域农村养老保险水平的现状,来进行分类设计和分步实施,建立与地区经济增长非均衡战略相适应的农村养老非均衡保险制度。

(三)加快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立法保障。加快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进程是关系到农村养老保险的可持续性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一个根本性问题。为了保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行,建议在目前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的同时,拟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法律形式明确诸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应遵守的原则、主要内容、管理体制、资金来源、支付标准、基金的运营情况、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监督及相关部门的责任等。这样增强了盐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强制性,有利于它的稳定实施。同时,对于“保小不保老”问题,可以针对这类人设计附加政策,提供低一个级别的保障。

四、结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消除城乡差距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公平待遇,建立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接轨,城乡一体的国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是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而且当前,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型农村,农村养老是新型农村建设必须迈过的“一道坎”。盐城从老农村养老保险转到“盐城市模式”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思想。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强调了:从重点村庄和重点人群突破,采取个人交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相结合的保险方式。这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主要参考文献:

[1]张建伟,胡隽.最高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8.2.

[2]郭印,印慧宁.江苏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议.新华网,2008.6.2.

第7篇

【关键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调查分析

0.背景

中国是当今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且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50%左右,作为一个“未富先老”的发展中国家,老年人口分布的区域差异性较大,尤其在经济快速发展下,城乡之间的差距日益明显,人口老龄化现象也越加严重,使得农村养老问题更加突出。多年以来,国家开展的社会保障工作多集中在城镇地区,相关学者对于城市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理论研究比较丰富,而对于农村地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系统的理论研究,致使农村地区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困难重重,城乡之间在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差距日益扩大,农村经济发展的落后,农村社会保障领域的欠缺,使得“三农”问题越来越凸显,城乡之间的矛盾增多。

目前,国内外学者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的研究大多集中在理论方面,针对具体试点县市的跟踪研究较少。本研究则深入试点市县地区,通过调查问卷和实地访谈的方式取得第一手资料,更加直观地对当前张家港市新农保试点工作状况进行分析,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实际操作方法,这对于解决张家港市农村社会养老问题有一定的操作性,同时结合国外典型国家农村养老保险的经验对新农保制度在全国范围的推广提出借鉴意义。

1.项目研究的目的

对老年人的养老保险问题进行调查。探究现阶段试点的新型养老保险政策实施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也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农村老年人既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者,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果的受益者,使农村老年人在有保障、有尊严、有安全的社会条件下生活,不仅关系到社会稳定,而且有利于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2.存在的问题

2.1投保对象的担忧

以张家港市为例,市里再农保实施具体措施,要求村干部组建工作组挨家挨户,通过村广播等方式宣传,鼓励村民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宣传过程中,村民的提问反映出对新农保的担忧。首先是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可靠性。距离老农保不到几年的时间推行新农保,国家政策能否长期有效,关乎到农民能否安稳的拿到养老保险金。其次,质疑“保险”能否保住资金。因为养老保险是长线投资,农村对经济金融不熟悉,但是人们却了解通货膨胀给人们带来的生活成本上的改变,担心几十年之后的每年几千元会贬值得厉害而变成废纸,折损现在利益投资长远是否合算。最后,看似自愿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具有变相强制参与的性质。60岁以上老人如要拿到基础养老金的前提是,子女参保养老保险,这让本想持观望态度的子女不得不参保。好在新农保缴费档次要求的缴费金额比较低,对年轻子女造成的负担不重,选择100元最低档次的较多,造成了低档次缴费占大多数的现象。

2.2农民普遍投保低,筹资难度大

虽然参保率高,但是农民的投保一般都在100元的档次,这个档次的特点是个人占比低,政府补贴所占比重较高,给农民的错觉是农民能享受到更多政府补贴。农村居民比城镇居民更担心风险,认为这样的固定长线投资不如把资金结余出来做现在事情来得保险,宁可自己把钱存进银行,也不乐意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由此造成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水平低,基金规模小,基金效益的增值受到影响,这严重危及农村养老保险存在。

2.3经济发展快对基金增值要求高,基金运营管理难度大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势头较好,“十一五”期间的GDP增长率在11.5%,但是通货膨胀也毕竟严重,去年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比上年上涨5.4%。目前我国60岁以上人口超过1.8亿,1.96万亿元的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每年的收益率只有不到2%,如何能跑赢通货膨胀达到保值甚至增值的目的,对养老基金而言是个非常严峻的考验。初级阶段的养老保险金的保障水平较低,基础养老金平均每年才660元,500元档次的平均每年才1300元左右,而我国贫困线是1196元,将来养老金能否满足农民基本生活需要,能否提高相应基础养老金的给付水平,同样是个艰巨的任务。

本文提出的几条主要对策建议:

一是要加强新农保管理体制建设。

二是要通过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参保积极性来完善新农保的外部环境。

三是建立科学的新农保筹资机制,核心观点在于加大中央财政支持,并合理划分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责任。

四是建议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进程。

希望通过以上措施的实行,改善目前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不足之处,使之早日成为惠及全体农村居民的又一重大社会保障政策。 [科]

【参考文献】

[1]郑功成.社会保障学[M].商务印书馆,2008.

第8篇

9月9日,国家《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正式,而试点工作亦将在不久后启动。

而此举也被认为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一系列惠农政策之后,又一项重大的惠农政策。

来自陕西宝鸡的消息称,这次将在全国试点的新农保体系,主要参考并借鉴了“宝鸡模式”。在此之前,本刊曾在2009年第4期以《新农保的“宝鸡模式”》进行了报道。

宝鸡先行一步

事实上,农民普惠式养老政策在我国酝酿已久。

早在2007年11月,党的十七大报告就指出:“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健全社会救助体系。”随后,经过一年多的酝酿与准备,2008年1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我国农民养老保险试点方案指导意见》上报国务院审批,指导意见体现了“会安排部分中央财政,用于农民养老保险”的主导思想。

2009年6月24日,我国“老有所养”的新农保体制终于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同日,我国决定从2009年起在10%的县(市、区)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2020年前将覆盖全国。

而几乎与此同时,宝鸡也开始在全市范围内推广这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据悉,为了降低缴费门槛,当地政府还将原来的按照当地农民年人均收入10%~30%缴费,调整为5%~30%。也正是因为这些措施的实施,激发了农民的参保热情,短短一个月时间内,当地参保人数从先前的25万激增至70万。而陕西在此基础上创立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三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在全省其他试点推广过程中也同样得到了农民的肯定。

宝鸡的成功经验在得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肯定的同时,继而成为全国“新农保”的蓝本。

“《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基本上和宝鸡的试点方案模式一样。”宝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保处副处长吴耀秦说。“宝鸡地处西部,经济发展在陕西处于中等水平,在财政不宽裕的情况下成功推广‘新农保’,也更加坚定了国家在全国推广‘新农保’的信心。”

当然,宝鸡在发展“新农保”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也将为全国其他地方推广这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提供前车之鉴。

而陕西社会科学院社会研究所副研究员刘玲琪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人口老龄化时代的到来,大量的青壮农民工填补城市劳动力短缺,使得中国社会老龄化的不良后果,基本上会落在农村。估计大概10到15年之间,农村的养老问题就会更加凸显出来。

制度尚需进一步完善

那么,即将试点的农民普惠式养老政策究竟如何设计?会否像“老农保”那样停滞不前?对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媒体宣传部门对此疑问的回复则是,具体实施细节尚在探讨之中。

而事实上,当前被广为肯定的“宝鸡模式”事实上也存在着“摸着石头过河”的风险。

由于没有任何经验借鉴,在制定试点办法之前,宝鸡市劳动保障部门则进行了长达一年的调查。这份调查结果显示;91%的人认为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很有必要;而89%的人认为,政府财政应该给予适当的补贴。

“所以,在试点方案中,突出了政府的财政投入。”吴耀秦说。因此,作为一项利民惠民的举措,各级政府的财政支付能力也成为这项政策可否顺利实施的关键。

然而,宝鸡市财政局一位相关负责人则向记者表示,从2007年7月1日试点起至今年上半年,市财政共投入7078.55万元。但如果这个人数增加到70万,半年时间就得投入7140万元,财政压力较大。

“不过,如果将来中央财政承担了基础养老金,地方财政的压力就会减少很多。”吴耀秦建议说。

第9篇

【论文关键词】新型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  政府责任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2006年2月23日公布了一份《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指出目前我国已进入老龄社会,并且正处于快速老龄化阶段。2001年到2020年是快速老龄化阶段,这一一阶段我国将平均每年增加596万老年人口,年均增长速度达到3.28%,大大超过总人口年均0.66%的增长速度。另外2006年12月12日,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白皮书,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李本公在新闻会上说,我国老龄化问题形势非常严峻,其中一点特别引人关注,就是农村老龄化程度要比城镇高出1.24个百分点。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达1.534亿,按60%以上老人居住在农村的比例计算,农村老人的数量至少在9200万,而绝对数量应该在1亿左右。如何解决农民养老问题已成为迫在眉睫的大事。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情况 

2009年6月24日,国务院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2009年在全国10%的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到2020年前基本实现全覆盖。会议确定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参保人为:年满16周岁、不是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金年领取人是满60周岁、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农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同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2009年11月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正式批复部分省区市进行首批新农保试点工作。 

2010年的政府报告中指出:扎实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扩大到23%的县。截止到2010年3月底,全国新农保参保人数共计4685.39万人,其中领取待遇人数共计1569.55万人。 

二、政府承担责任的理论分析 

1.准公共产品的属性 

从现代养老保险的运行实践来看,无论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政府在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作用均处于核心地位。对于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公共养老保险,则是由政府推行的强制性的养老保险,在产品属性上属于准公共物品,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就是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实现农村社会经济稳定与发展职能的基本手段,故政府在这一问题上的责任是责无旁贷的,这种制度由政府承担立法、筹资、管理、提供财政支持等责任。 

2.马斯格雷夫和雷托斯的经济发展阶段论 

根据该理论可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共支出不断增长,其中财政用于科教文卫及社会保障事业的资金比重将逐步上升;经济建设的投资将逐步下降。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经济的日益成熟,公共财政的不断规范,财政中的建设资金将逐步减少。这样在现行税收规模下,就可以节省出相当一部分资金投入到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农民身上,为他们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三、政府主要责任的体现 

1.财政支持 

第10篇

关键词:新农保 养老保险 农村

0 引言

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解决老年人生活保障问题的重要措施,在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减缓社会贫富差距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国务院于2009年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建立新农保试点,并在2020年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农民的全覆盖。本文依托于对鹿泉、枣强地区的调查,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探索过程进行梳理,立足于新、老农保的对比,分析新农保的优势,对新农保试点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1 新农保与老农保相比所具有的优点

1.1 建立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强化政府责任 老农保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支持的原则。在绝大部分地区,集体补助难以到位,实行的是个人的完全积累模式,本质上是农民的一个长期积累。这是老农保难以取得成功的一个主要原因。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改变了养老金完全由个人账户累计的方式。要求政府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55元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其余50%有地方财政承担。另外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这一特点,使之与老农保相比,更具社会性、福利性,对农民更有吸引力,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保参保率低的问题。截至6月底18个新农保试点县(市)平均参保率达到91.4%,有82.3万名60周岁以上农村老人领取了养老金。而在2008年,这一参保率只有4.7%。

1.2 建立了待遇调整机制 老农保的养老金待遇主要取决个人账户中的资金积累额。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引入了待遇调整机制,会依据实际情况的变动,适时地对基础养老金和缴费档次设置:国家会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也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此外,政府会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待遇调整机制的建立,能够更好的增加农民参保的热情,能更好的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我国经济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随之而来的,居民收入、物价水平也在不断的增长。假如不建立待遇调整机制,十年、二十年后,政策必定不能再符合社会的需要。就如老农保每月2元~20元的缴费标准已远远不能满足农民的需求了。

1.3 政策的衔接性 老农保很少考虑与农村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与转化,并且片面的限制其他形式养老保险的开展。而新农保在制度设计之初,既考虑了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此外也考虑了老农保与新农保的衔接问题。

1.4 强化基金管理与监督 老农保的基金管理与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私自挪用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2009年原河北省劳动保障厅农村社会保险处原处长就因挪用农村养老社保基金而被判刑。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

同时,基金的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再从基金收入中提取。并且政策强调了社会保障、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2 新农保推进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2.1 新农保的保障水平较低 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整体较低,农民的可支配收入较少,所以农民的缴费能力很有限。鹿泉和枣强地区,选择100元缴费标准的人能占到80%左右。按照大部分人群选择的100元的缴费标准缴费15年计算,其年老后,每个月可以领取约65元的养老金。按照最高档500元的缴费标准缴费15年计算,其年老后,每个月可以领取约105元的养老金。而据河北统计局的统计,2008年我省农民平均每人生活消费支出为3125.55元,即每月约为260元。所以,65元或105元的养老金都很难满足农民的养老需求。另外鹿泉地区的农村低保金是每人每年1110元,即每月92.5元,远高于65元的养老金。可见新农保的保障水平较低,难以满足老年人的正常生活。

2.2 新农保的集体补助难以到位 90年代我省大部分的村集体企业都已关停,加之农村整体经济实力较弱,在绝大部分地区的集体补助难以到位。在调查过程中,仅有发展集体企业的曲寨村,出租土地的北寨村等极少数几个村子对农民进行了新农保进行了补贴。面对这种情况,需要我们大力发展工业,发展集体经济,加快城镇化进程,只有经济发展了才能有财力实现“以工反农”,促进城乡社会保障事业的协调发展。

2.3 保富不保贫 采取自愿入保的方式实际上主要吸纳了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农民,而对于那些没有经济能力,特别是对那些既没有经济能力的又需赡养老人的一部分困难群体吸纳不进来,他们享受不到政府给予的养老补贴。应当考虑由财政为这一部分困难群体提供一些额外的补贴,使其有机会享受的政府给予的养老补贴。

2.4 半强迫性质 2009年的《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了,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这一规定是很多农民产生了反感,同时也使得一部分无子女赡养的老人领不到养老金。此外,地方政府存在逐级压任务、定指标的情况,各级干部为逐政绩,在考核中争佳绩,对农民半哄半逼要求其参保。

2.5 一县一策,不利整合 新农保中央了指导意见,但由县级政府制定本地区的具体政策,组织实施。虽实现了因地制宜,对当地农民有一定利处。但导致新农保在各地政策不尽相同,存在一些差异,这就为以后制度的衔接和统筹层次的调高赠加了难度。例如鹿泉和枣强地区,新农保的补缴情况相差很大。鹿泉有80%的进行了补缴,枣强地区仅2000余人选择补缴。

参考文献

[1]郑功成.社会保障学.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出版社[M].2006.7.

[2]宋士云.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结构与变迁.人民出版社[M].2006.12.

[3]刘海涛.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探究[J].经济研究导刊.2009.

第11篇

关键词: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

站在建立全面覆盖城乡居民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来定位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发展方向,从符合国情实事求是的改革现有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此为基础构建全面覆盖城乡居民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按照多层次的原则,从保基本的角度出发,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将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完全融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最终实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全覆盖。

1.1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社会不断进步,我们也必须要看到,农村养老保险待遇还很低,制度还不健全,覆盖面也非常小,城乡二元分割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农民还没能充分的分享到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改革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迫在眉睫。

我们最终的目的是要建立全面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那么笔者觉得现在看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方向应该站在全覆盖的视角来分析,农村没有必要再搞一些广覆盖低缴费低保障的养老保险,可以保留一些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较高待遇水平、覆盖特定人群的养老保险作为补充养老保险,类似于城市中的企业年金,然后取消户籍分割,从制度上将所有国民都纳入统一的养老保险体系,实现的全覆盖,自然就解决了农村的基本养老问题。

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新农村建设。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历史和现状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探索性地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到目前为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经有有20多年的历史,大体划分为四个阶段,前三个阶段试点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也简称“老农保”,现在试点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

1991年6月,民政部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步入正轨。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以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民政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受各种因素影响,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一些地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陷入了停顿阶段。

新农保最初从北京市试点开始,逐步扩大到部分城市。2009年9月1日国务院于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决定在全国10%的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10年又提出要将新农保试点范围扩展到23%的县。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方向

研究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方向,就必须将其放在建立全覆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去探索,只有明确了全覆盖体系的构成,才能有选择的将现存的各种农村养老保险改革以便纳入全覆盖体系。

5.1 建立全面覆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初步构想

未来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全覆盖一体化的制度模式下,还应当包括多层次的补充养老保险,以满足不同层次人群养老需求,合理区分区域和职业现实差距。

一体化——以改革后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母本,按照统帐结合,统筹基金现收现付,个人账户全额积累的模式建立全覆盖全体国民的一体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重新设计缴费基数、社平工资、缴费比例,确保养老金替代率,强化政府责任,明确个人账户累计政策,强制性积累和鼓励多缴费、迟退休,加强基金监管增值运营,完善一体化制度。

多层次——鼓励扶持企业开办的职业年金计划,设立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年金计划,择优保留发展各地区有特色高保障的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以及自愿的个人储蓄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投保等,作为对全国一体化养老保险基本体系的有力补充,故称其为补充养老保险计划。

5.2.1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全覆盖体系的衔接

为了平稳改革,现行试点的各项养老保险都可以在确保现在的参保范围、待遇的前提下封口或保留。

5.2.3农村补充养老保险

鼓励集体或集体企业等为雇佣的农村工人或集体中的成员建立集体企业年金保障或集体年金保障。积极发展商业寿险保障。传承家庭养老保障。有土地山林的农村居民,可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山林等视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养老保险,经营种植土地山林或流转承包权的收入都可以充做农村居民的补充养老保险。要继续做好对农村村组干部、退伍军人等养老补贴。

参考文献

[1]董英申.建立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障制度《财经》2007年12月11日

第12篇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劳动法;建立;完善

中图分类号:C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5-0152-01

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因年老或病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退出劳动领域,定期领取生活费用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除职工养老保险外,我国农村的养老保险也有了一定的发展,而且农民工的养老保险体系也正在构建之中。但是从总体来看,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实施还没有到位。尽管国务院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很多政府也都制定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这些并没有真正在农村普及;特别是落后地区的农民,“养儿防老”的观念仍然根深蒂固。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有必要的。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立对保障老年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都有积极意义。而且,它还有助于减轻农民“养儿防老”的思想,从而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贯彻执行。许多学者认为计划生育政策在中国西部农村难以贯彻执行,主要问题就在于社会保障体系残缺不全,农民养老问题难以保障。由于农村家庭的小型化,大量青壮年农民流向城市,老年农民社会地位下降等原因,近年来农村家庭养老功能正逐步淡化、弱化。而土地、家庭储蓄和农民自身的养老能力都难以担负起老年农民的生活保障。

国务院的《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从基本原则、任务目标、参保范围、基金筹集、建立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待遇调整、基金管理、基金监督、经办管理服务、相关制度衔接、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办法和试点实施方案、做好舆论宣传工作等十五个方面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做出了规定。而地方政府,以北京市和山东省为例来看,北京市为确保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也制定了《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内容涉及到了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手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计息、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保险制度的衔接、清算、个人账户继承等方面。新型农保制度首先在经济强县、全省新农村建设“百镇千村示范工程”和有条件的地方进行试点。针对当地经济社会和农民群众的实际情况,力求达到“三个适应”:适应政府和农民的承受能力、适应农民参保面的推广、适应此项工作健康持续发展。在实践中,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为宣传贯彻《淄川区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做好试点实施的准备工作,淄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举办淄川区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培训班。全区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主任及工作人员、各村、居负责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财务人员都参加了培训。培训旨在提高与会人员认识和政策业务水平,为开展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奠定基础。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86-1992年,为试点阶段。1986年,民政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在江苏沙洲县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会议根据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决定因地制宜地开展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成为首批试点地区。第二阶段是从1992年―1998年,为推广阶段。第三阶段是从1998年以后,此阶段为衰退阶段。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这个阶段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一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甚至陷入停顿状态。官方对这项工作的态度也发生了动摇。1999年7月,国务院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向商业保险过渡。从以上几个发展阶段来看,可以说到目前为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上是并不成功的。

而且一些文献对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约束性进行分析后指出,由于我国资金有限,而城市又处于经济改革的中心,在资金的竞争性使用中具有优势;而且福利国家的困境对政府的警示作用使国家不敢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入太多,因此现阶段我国尚无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国范围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只能以局部地区的社会保障作为替代。

当然,养老保险制度也有其发展的一面,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与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面临巨大挑战,农村居民逐渐提高了对社会养老保障的需求。零点研究咨询集团的《2009年零点中国公共服务公众评价指数报告》中关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调查显示,76.8%的农村居民对新农保表现出积极的参保意愿,可见农村居民参保的热情很高。新农保目前的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已经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中有74.3%的人认为,新农保所缴纳的费用给生活带来的压力较小。而且调查显示,已经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中优先选择中高档次的居多,60%的农村居民选择300元及以上档次。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了新农保缴费的合理性。

但是我们还应当看到,还有很多农民对新农保并不了解。统计表明,“认知程度”与“作用评价”两变量间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说明农村居民越了解新农保制度,对该制度的内容理解得越准确,对它的评价也更高。对于目前表示不愿意参加新农保的群体,第一位的原因是“收入水平低,交不起费用”;第二位和第三位的原因则分别是“对养老保险制度不了解”和“还是要自己出资,没有必要”。此外,许多农村居民对新农保政策了解得并不透彻,有的认为新农保保障水平低、参保不划算。因此,要较好地实施这一政策,需要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把政策内容讲透,账算明白,不能片面追求参保率。

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社会保险研究所和博时基金管理公司共同的《中国养老保险基金测算与管理》报告书中指出,我国养老保险正面临着比较严重的财务危机。主要包括基金收不抵支且缺口逐年上升,风险赔付能力下降以及养老保险基金陷入危机的省市正逐渐蔓延和加重等。尽管当前养老保险的财务危机是全世界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共同问题,但比较其他国家而言,由于我国特殊的历史根源以及目前的现实条件,我国的这一财务危机显得尤为严重。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不足、提前退休带来的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剪刀差是其中的重要原因。值得注意的是,在有些农村,近90岁的老人仍然没有养老保险,他们甚至从来都没听说过这个名词。一般来说,男职工60岁,女职工55岁,女工人50岁就可以退休,提前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更是还要提早5年。而在农村,许多60多岁的老人还在田间劳作,种七八亩地。他们起早贪黑,希望给同样作为农民的儿女减轻负担。相比来说,农村的老年人晚年要辛苦的多。如果碰到不孝的子女而又不再从事劳动的话,吃不饱穿不暖不说,甚至还会被打骂虐待。如果养老保险得以在这些地区普及,不仅使老年人有了基本的生活保障,对他们的心理、精神也会有好处。

近两年,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特别是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还任重而道远,需要政府和社会各方人士的共同努力。更重要的是,要将该制度规范化,通过《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将养老保险制度提升到法律高度并进行完善。这样才能更好的实施这一利民的社会保障机制。

参考文献

[1]王全兴著.劳动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