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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进化 利他主义 规范性 伦理自然主义
(中图分类号]B8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6)05-0010-09
道德在人类生活中占据一个至关重要的地位,在某种意义上可以比作人类社会的粘合剂:若没有道德以及相关的正义制度,就不可能有持久稳定的社会合作,也不可能有值得想往的人类生活。但是,“为什么要道德”(why to be moral)这一问题始终困惑着人们,对它的探究也就自然地成为道德哲学的核心论题。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与其他形式的社会规则相比,道德规范被认为具有两个与众不同的特点:第一,道德要求是绝对的,不依赖于个.人欲望和倾向而对我们具有约束力;第二,我们对道德生活的体验不仅涉及用一种不依赖于或者甚至对立于个人欲望的方式来选择和评价行为,也包括一种具有正确欲望的意愿。哲学家们已经试图从各种角度来理解这些特征。然而,大多数传统进路都遇到了自己的困难。相比较,假若能够从进化的角度来说明人类道德的突出特征,那么就不仅解决了一个长期令人困惑的根本问题,也表明人类道德可以从一种自然主义的角度得到说明。
从进化的角度来说明道德的本质和起源至少需要回答两个问题。其一,为什么人类的道德能力存在?或者用进化的措辞来说,它们可能具有什么样的适应作用?其二,它们是如何出现的?或者用进化的措辞来说,什么原始的道德能力、在什么样的选择环境中被修改来说明道德能力的系统发生学起源和认知起源?描述性的进化伦理学只是试图从进化的角度来说明人类的道德能力和道德规范的起源,本身并不寻求为后者提供一个辩护。不过,为了看到这种伦理学是否对日常的道德经验提出了一种令人满意的说明,就需要将它与元伦理学联系起来。本文的主要目的就在于探究这个问题。在第一部分,我将简要地重构从进化的角度来理解人类道德的基本线索。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主要以乔伊斯的工作为基础,看看进化伦理学是否能够充分说明日常所理解的道德规范性,然后试图反驳乔伊斯等人提出的一个论点,即作为一种伦理自然主义的进化伦理学并未把握严格意义上的道德规范性。
一、道德与进化
对道德的进化探讨取决于对人类道德提出一种特定理解。进化生物学假设人类个体在如下意义上是“自私的”:我们所有人都受“自私的基因”所控制,把繁衍尽可能多的后代当作我们作为生物有机体的主要目的。如果我们称为“道德”的那种东西主要是围绕社会生活(尤其是社会合作的可能性)而产生出来的,那么进化伦理学的主要任务就在于表明自然选择如何产生了社会合作的规范,并让人们有动机按照这些规范来行动。进化心理学家克雷布斯很好地总结了进化伦理学的基本观念:
对于“什么是道德”这一问题,我的回答是由一系列思想构成的,这些思想关系到生活在群体中的人们为了用合作的方式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发展自己的利益而应该如何行动。道德的观念关系到人们有权从与他们发生互动的人那里指望什么,又有责任回报什么。道德的观念规定人们应该遵守维护群体的规则、尊重合法权威、抵制以牺牲他人为代价来满足自己需要的诱惑、帮助他人、以互利的方式来分担负担、报答和行动。道德的观念的这一职能是要诱导个体维护社会秩序,这样做的方式是约束自己的自私欲望和偏见,维护各种关系、促进群体和谐、用有效的方式来解决利益冲突、有效地处理违背规则的人、用为所有人造就一种更好的生活的方式来培养人们的利益或兴趣。按照这种理解,人类道德首先是从人类对社会合作的需要中凸现出来的,其首要目的是要以各种有效的方式来解决利益的冲突和协调问题。对这个问题的探究大致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要说明原始的亲社会行为的进化,然后说明人类特有的亲社会行为的进化,最终说明人类道德感的进化。具体地说,大概可以从五个递进的层面来说明人类道德的起源:亲缘选择、互惠性利他主义、间接互惠、群体选择或文化选择、道德情感的进化。
很长时间以来,进化理论家一直对生物利他主义备感困惑:按照行为生物学家对这个概念的定义,一个有机体A用一种利他主义方式来对待另一个有机体B,当且仅当A的行为提高了B的繁殖成功,却削弱了A自身的繁殖成功。哈密尔顿的亲缘选择模型为解决这个难题提供了关键的一步。繁殖成功是严格按照从一代传递到下一代的基因的数量来测度的,具有和养育自己的孩子显然是让基因传递到下一代的一种方法,但并不是唯一的方法,因为让跟自己具有同样基因(即具有亲缘关系)的后代以更大的数量幸存下来,实际上也是一种繁殖成功。换句话说,从进化的观点来看,为了让与你具有亲缘关系的人受益而牺牲自己的直接利益,这种做法也符合你的长远的自我利益。哈密尔顿由此表明利他主义在亲缘选择的情形中是有可能存在的。但是,若要说明人类道德的进化,亲缘选择模型就面临一个严重问题:它不太容易说明超越血缘关系的利他主义行为如何可能。如果人类社会的发展必然要超越小规模的家庭群体结构,就必须寻求其他方式来说明大规模的利他主义的可能性。特里弗斯等人试图提出一种互惠性利他主义来弥补这个缺陷。这种利他主义之所以是“互惠性的”,是因为它把期望得到对方回报设定为采取利他主义行为的动机。特里弗斯指出,只要三个条件得到满足,互惠性利他主义就有可能进化出来:第一,必须存在反复出现的利他主义机会;第二,在潜在的利他主义者之间必须有反复出现的互动;第三,潜在的利他主义者必须能够彼此提供与其付出的代价相当的好处。我们都很熟悉的囚徒困境生动地阐明了这种利他主义的核心思想。
然而,互惠性利他主义也不是很令人满意,其中一个主要问题是:即使这种利他主义确有可能是进化的产物,它仍不足以支持人类道德好像具有的那种普遍利他主义特征,例如,人们进行合作和愿意帮助陌生人的倾向似乎并不限于要求或指望得到报答的情形。此外,当社会群体的规模变得越来越大时,互惠性利他主义就有可能崩溃,因为其可能性不仅取决于可以合理地预期的报答,也取决于能够用有效的方式来惩罚背叛者,而在一个大型社会中,这些条件或预设都不太可能得到满足。因此,为了说明大规模的合作体制是如何发展出来的,就需要寻求其他因素来说明合作的稳定性。亚历山大为此提出了“间接互惠”的概念,其本质要点是:互惠可以是间接的――利他主义者所指望的回报不一定要给予本人,也不一定要由利他主义行为的接受者来支付;即使一个有益于他人的品质在某些具体情形中可能会减损其拥有者的适应度,但是,只要它会鼓励其他人(不管他们是不是特定利他主义行为的受益者)对其拥有者进行奖励,或者劝阻其他人去惩罚其拥有者,它就会被选择出来。总之,如果一个人已经具有利他主义倾向,那么,当他因为具有这种品质而从其他人那里得到的奖励胜过他因为履行了利他主义行为而偶然遭受的不利时,这种品质就可以在群体内部进化出来。有些进化心理学家甚至认为,在人类心理结构中,有一种专门对背叛合作进行检测的模块。若是这样,一个个体参与社会合作的态度及其在社会合作中的表现就会影响其他人跟他进行合作的可能性,从而影响其适应度。
这种尝试旨在通过诉诸“间接互惠”的概念来说明扩展的利他主义是如何可能的。很不幸,它也面临一些严重问题。首先,就像在互惠性利他主义的情形中一样,这种形式的利他主义能够扩展多远是不清楚的。名誉和社会奖励可能只适用于小型社会:一旦社会规模过大,欺骗(不对一个利他主义行为进行回报)的机会就提高了,而我们也很难发现潜在的欺骗者。如果人们受到欺骗却发现不了欺骗者,他们参与合作和进行回报的倾向就会受到削弱。当社会规模变得越来越大时,搭便车而不被逮住的机会就会大大增加。如果这种情况确实存在并能持续下去,得到好处而不回报的诱惑就增加了。可想而知,一个社会越大、越复杂,利他主义的成本和效益就变得越不明显。其次,即使这些问题在一个中等规模的社会中可以得到解决,比如通过设立一种惩罚系统来处理欺骗和搭便车问题,惩罚本身也可能会对进行惩罚的个体施加很大负担,并产生另一种形式的搭便车问题:惩罚需要付出成本,进行惩罚的人需要投入时间、精力和资源来追踪搭便车者,并有可能让自己遭受风险,因此,自己尽可能不去惩罚违背规则的人、希望其他人去做这件事,就变得很有吸引力。这样就产生了所谓的“二阶搭便车者”问题。不管是在哪一个层次上,与自觉遵守规则和强化规则的人相比,成功的搭便车者在某种意义上总是过得更好,于是,对搭便车者来说颇具吸引力的状况就有可能攀升为这样一种状况:每个人都试图从社会合作的漏洞中捞取好处且脱身而出、不受惩罚。如此一来,整个社会合作体制以及有关的规则系统可能迟早会崩溃。
如何摆脱这种困境?如何降低破坏群体合作的因素?一些理论家试图通过引入文化选择的概念来解决这些问题。然而,有理由怀疑文化传递本身能够起到加强社会合作、扩展利他主义的作用。首先,某个东西(例如某个观念或信念)在文化上得到传递的可能性取决于它在叙述上引人注目、在情感上有吸引力以及实质上有利。比如说,基督教的天堂观念之所以在文化上得到了传递,可能是因为它符合一种似乎能把人间苦难解释得通的宇宙论。但是,尽管这样一个观念可以在文化上广为传播,仍然不太清楚它在什么意义上有助于促进基督教共同体成员的生活前景,即使这样一个群体因为持有某个共同信念而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凝聚力,因此在与其他群体的资源竞争中可以暂时获胜。实际上,很难说这种文化传递本身就能扩展利他主义行为的界限。若不把某些“准道德的”因素(例如公平和应得的观念)注入通过群体之间的文化差异来发挥作用的选择中,就不清楚那些选择机制是不是真的能够扩展群体间的社会合作、增强个体间的利他主义倾向。
进化论的故事到此为止似乎陷入了一个困境。如果基因机器的本质“使命”就在于保证有机体的生存和繁殖,那么它发展出来维护和促进那项“使命”的载体也必须服务于这个“目的”;利他主义行为有可能是基因机器通过自然选择而发展出来的工具,但是,假若一种起初是利他主义的习性不再有助于促进有机体的内含适应度,它在自然选择中大概就会被淘汰。从进化的观点来看,合作似乎也只是基因机器为了促进或增强个体的内含适应度而发展出来的工具,而一旦合作被认为不再有助于促成这一目的,它就面临崩溃或解体的危险,因此似乎并不存在“真正的”利他主义。
有趣的是,一些理论家认为道德恰好是被进化来解决这个难题的。合作面临的最大障碍就在于:个体总有可能因为受到诱惑而背叛合作。人类祖先或许具有同情性地对待他人、在某些情况下采取利他主义行为的能力,但是,在社会背叛将会带来明显报酬的情形中,这些能力总是脆弱的。既然欺骗、背叛或者搭便车都是难以抵制的诱惑,利他主义个体如何能够相信自己肯定会得到回报?当然,对方许诺会回报他,但是,他如何确信对方会兑现自己的许诺呢?不错,若不兑现自己的许诺,对方可能会受到惩罚。假若惩罚总是有效的,利他主义者也许就会得到保证。惩罚可以是一种有效的策略,然而,在规模较大的社会中,惩罚背叛者所要付出的成本可能也很高,因此就会面临前面提到的高阶搭便车者问题。因此,如果人类祖先确实形成了规模较大的群体且能开展合作,那必定是因为他们发展出了某种方式来处理背叛、欺骗和搭便车者之类的问题。按照某种理解,人类祖先在进化历程中已经具有的情感资源为解决这类问题提供了关键环节。情感不仅包含着认知的要素,实际上也是自然选择的产物――“自然选择……把情感塑造出来,用它们来调节生物有机体的生理、心理和行为参量,以对[环境中的]威胁和机会进行适应性的回应”。例如,一个人在受到攻击的时候会感到恐慌,这种情感反应会导致他在生理、心理和行为方面调整自己,以回应受到的威胁。有了情感,个体就可以用一种能够对其适应度产生正面影响的方式来回应环境或其他个体。可以设想,与使用惩罚手段相比,用愤怒、蔑视、厌恶、谴责、责备之类的情感反应来回应欺骗、背叛、搭便车之类的行为,可能是一种更便利的做法,而只要这些情感态度深入人心并得到普遍运用,它们可能也是一种相对有效的手段。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情感承诺(例如友爱)具有长期稳定的效应,一般来说并不受制于对当下的自我利益的理性计算。总的来说,假若我们已经有了这样一种情感反应系统,在适当条件下,我们就可以用负面情感去回应打破规则、对互惠合作和相互承诺进行威胁的人,用正面情感去回应对它们进行支持和维护的人,从而以这种方式促进社会合作、增强社会凝聚力。于是,按照某些理论家的说法,我们有理由认为道德感就是从这种情感系统中凸现出来的。
到此为止,我们可以对人类道德感的起源提出如下总结。如果内含适应度就是自然选择的根本目标,那么我们就比较容易理解基于亲缘关系的利他主义以及互惠性利他主义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如果内含适应度真的就是生物意义上的自然选择的根本目标,那么欺骗、背叛、搭便车之类的行为就会成为大规模社会合作的严重障碍,因此就让广泛的利他主义变得不可能,最终导致社会合作的消解。若是这样,就有理由怀疑人类的道德意识或道德能力是直接从生物意义上的自然选择中产生出来的。随着人类群体生活规模的扩大,人们不再只是与亲朋好友打交道。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某些群体计划要求且取决于合作,就不得不发展一些机制来保证在合作中没有任何人能够有效地采取欺骗、背叛、搭便车之类的行为。这种行为被逐渐判断为在一种极其严重的意义上(可能就是后来所说的“道德的意义上”)是错误的,而为了杜绝这种行为,就不允许采取这种行为的人有任何辩解的余地,就此而论,这种判断传递或表达了所谓的“绝对命令”。相应地,凡是有助于促进社会合作、增强社会和谐的行为就会得到推荐和赞扬,并在一种抽象的意义上被认为是好的。前面提到的情感反应系统就起到了支持和维护这种评价和判断的作用,并演化为今天所说的“道德情感”。
二、进化伦理学与道德规范性
如果进化伦理学的叙述是可靠的,那么它似乎用一种与传统道德实在论直接对立的方式说明了道德的一个本质特征:道德要求为何在我们的道德经验中具有一种“绝对”地位。乔伊斯认为,对于人类来说,具有道德能力本质上意味着能够做出道德判断和能够理解禁令。这两种能力之所以是本质的,是因为在人类道德中可以观察到的其他核心特点都可以从中得到说明。道德判断不是单纯的行为表现,而是对行动、人和制度等所采取的态度,因此就可以对我们产生动机影响。假如一个人认识到某些事情仅仅因为是错的就不应该去做,就可以说他理解了道德禁令。从以上对道德起源的进化说明中不难看出禁令在道德系统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因为按照这种论述,道德一开始是作为一种警示、惩罚和补救的设施而出现的。如果我们诚实地判断做某件事是道德上错的,那就意味着一般来说我们不应该去做那件事。从道德经验的角度来看,道德禁令好像并不取决于我们的欲望,也不取决于我们在社会生活中碰到的其他形式的规范,例如法律规范和礼仪规则。进一步说,假若一个人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做了一件道德上禁止的事情,例如蓄意伤害他人,他就值得惩罚。因此应得的观念也蕴含在道德判断的概念中。乔伊斯认为,不能理解禁令就意味着不能具有道德感。于是,即使一个物种的成员有时可以对周围同伴施以好处(如在吸血蝙蝠的情形中),或对其他成员的痛苦表示同情(如在黑猩猩的情形中),这也不足以将它们视为道德动物,除非它们也把某些行为看作是被禁止的。“被禁止”这个说法意味着“无论如何都不得去做”,因此就暗示了这样一个思想:某些事情仅仅因为是道德上错的,就不应该去做――到此为止!按照这种理解,尽管道德具有一个自然的基础,它好像也有一种超越单纯的人类约定的权威。
道德权威很可能是由一种三阶段的过程产生出来的。首先,为了处理社会合作中的不确定性以及社会生活中因利益或观念的冲突而产生的张力,人类祖先逐渐学会把某些制约行为的规则明确表述出来,用它们来塑造人们的愿望、计划和意图,以便降低破坏利他主义倾向的可能性。然后,为了阻止人们进一步侵犯规则或者在事后为自己寻求辩解的做法,人类祖先逐渐学会把切实履行规则的要求设想为具有绝对的约束力。最终,为了进一步强化这种要求的绝对性,也有可能存在着一种对它们进行客观化的过程:将它们“投射到”世界中,就好像世界本身就包含着具有规范力量的道德事实,后者构成了道德权威的基础或根据。从进化伦理学的叙述中不难看出,这种投射不仅是可理解的,而且被投射出来的那种规范性和权威也具有一种“事实”基础,因为它们植根于人类活动的某些实践必然性之中。在某种意义上说,对道德起源的进化论述,特别是刚才提到的那种投射,确实导致了一种反实在论的道德立场。然而,我并不分享提出这一见解的某些理论家的说法:如果从进化的角度对人类道德的说明是可靠的,那么它就揭穿了道德的假面具,使得道德的客观基础变得多余,或者迫使我们对道德采取一种虚构主义立场。鲁斯认为,“道德只不过是我们的基因欺骗我们的一种集体幻觉”。他的意思是说,我们原本假设人类的道德感有一种更深的来源,道德义务也不依赖于与人类自身的历史有关的偶然事实。我们在生物学上被迫相信道德主张是客观的和真的。但是,事实表明这个信念是假的,因为进化的故事表明道德在人性中有一个基础,并由此说明我们为什么做出道德判断。这样,只要我们认识到道德判断在生物学上是固有的,我们就无须花费心思去设定道德事实。
道德是不是天赋的(innate)是一个复杂问题,取决于如何理解“天赋”这个概念及其与环境和适应的关系。在这里我将不探究这个问题。我提到鲁斯等人的观点,主要是为了进一步探究进化伦理学能在多大程度上说明道德规范性。为此,让我首先简要地考察一下乔伊斯反对一种伦理自然主义的论证。这种自然主义是一种所谓的“休谟式的伦理自然主义”,被认为由两个基本主张构成:第一,存在着道德事实,例如,“仅仅为了保全面子而撒谎是道德上错的”和“希特勒是邪恶的”这两个陈述都被认为表达了道德事实;第二,休谟式的理由学说是真的,也就是说,行动者具有什么行动理由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其实际欲望、兴趣、计划和目的,因此同一环境中的不同行动者可能具有不同的行动理由。乔伊斯正确地指出道德话语必须具有“让其他类型的考虑或理由保存沉默”的功能。实际上,从道德起源的进化论述中,不难理解道德话语为何被赋予了这样一项功能:如果一种令人满意的人类生活必然要求规模较大的社会合作,如果在前道德的生活状态下,人性和人类条件已经是这样,以至于大规模的合作必然面临不确定性的威胁,那么人们就需要发明一种设施来消除或降低不确定性,以便彼此得到保证和取得信任。为了让这种设施能够履行其指定职能,人类祖先就学会把某种绝对权威赋予它,以断然阻止个体出于自我利益的考虑而进行的理性算计或者不时会发生的意志软弱。
现在可以来考虑乔伊斯的论证。这个论证的核心主张是,假如在一个道德话语的规定和人们不得不遵守的理由之间只存在着一种可靠的偶然联系,这样一个框架就说不上是一个“道德”系统。实际上,自然主义者并不(或者无须)否认道德要求在如下意义上是绝对的:道德绝对地应用于每一个正常的成年人――一个人能够在道德上有义务做某件事情,即使这样做不会满足他的任何欲望或者实现他的任何目标。这个说法抓住了道德权威的一个方面:道德对我们来说是不可避免的。然而,乔伊斯认为礼节之类的东西对我们来说也是不可避免的:礼节要求我们以特定的方式行动,即使这样做不会服务于我们的任何欲望。但是,尽管礼节在这个意义上是不可避免的,它并不向我们提供绝对的行动理由,而道德似乎能够对我们提出这样的要求:不管我们碰巧具有什么欲望,我们都有理由按照道德要求去行动。道德的权威无疑要深于其他形式的规范的权威。但是,在说道德向我们提供了绝对的行动理由时,必须留心如何理解这个说法。这是一个复杂问题,在这里我只提出两个相关考虑。首先,有一种“动机内在主义”的观点:道德判断的概念本身就蕴含着以某种方式在道德上行动的动机或倾向。对于一个充分理解了道德的本质和要求的人来说,做出一个道德判断意味着也具有采取道德行动的动机。然而,到目前为止,仍然不很清楚二者之间究竟有什么关系。我们固然可以把这种联系定义为概念上必然的,比如我们可以说,必然地,对于任何一个完全合理且清楚地思考的人来说,只要他诚实地判断他在道德上有理由做A,他就有动机去做A,否则他就是实践上不合理的。但是,在试图说明道德权威的本质和来源时,我认为我们应该抵制用这种方式去理解道德判断与道德动机的联系。如果这种联系确实存在,但又不能被合理地看作概念上乃至逻辑上必然的,那么它很有可能是道德学习和道德训练的结果,而不是先验的或先天就具有的。这将我们引向第二个考虑:即便道德确实不依赖于我们的欲望而向我们提供了行动的理由,但是,在一个更高的层次上说,那是否意味着我们总有理由按照道德要求去行动?请注意,我不是在否认道德一般来说向我们提供了行动的理由,我所要问的是:是否在任何条件下我们都有理由按照某个指定的道德要求去行动?假若我们不想陷入一种不合理的康德主义,我相信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因为对道德能动性的合理要求至少必须受制于“‘应当’蕴含‘能够”’原则:一个人在道德上有理由做的事情应当是他在自己理性能力的限度内能够做的。假若这是正确的,那就意味着甚至道德行动的理由也是相对于具体的行动情境以及行动者的执行能力和心理条件而论的。实际上,假如进化伦理学的故事是正确的,就没有理由认为道德是“自成一体的”――既与人们对自己的理性利益的追求无关,也与社会合作及其条件无关。
为了进一步澄清道德规范性的本质,我们可以方便地讨论一下考普提出的一个论点:道德并不具有所谓的“权威规范性”,这种规范性也不能用一种自然主义的方式来理解。考普所说的权威规范性大致相当于乔伊斯所说的道德的实践影响力,被用来把握“道德对我们具有客观权威”这一思想。考普认为我们可以对“道德的客观权威”提出两种可能解释(不一定是相互排除的):其一,道德理由是任何理性行动者在慎思中都会考虑的理由――就他认识到了那些理由而且是理性的而论;其二,对于一个理性行动者来说,只要他清楚地思考并理解了道德的本质,他必定会认识到道德所提供的理由不是任何其他理由所能的。第二种解释被认为强于第一种:即使一个理性的人承认道德向他提供了他要加以考虑的理由,他可能会认为也存在着其他的权威性理由,而这些理由可能会道德理由,不过,第二种解释阻止他去进一步追问“为什么要道德”这一问题。然而,考普认为对权威规范性的第二种解释是不可接受的,其核心要点是:如果理性行动者总有可能对道德表示出犹豫不决的态度,那就表明道德没有权威规范性。考普试图用《理想国》中古格斯的例子来说明这一点。古格斯徘徊在自己对道德责任的承认和自我利益的诱惑之间,于是就从实践的观点提出了“我为什么要道德”这一问题,并在这个问题上表现出一种犹豫不决的态度。考普认为,这个事实表明:没有理由认为道德具有客观的权威(在上述第二种解释的意义上)。
然而,考普的论证至多只是表明道德事实上没有这样的权威,而不是表明道德不能乃至不应该有这样的权威。他的论证至少存在两个缺陷。第一,他对“理性的人”中“理性的”这一概念的使用是有歧义的。他说,“如果古格斯理解了道德考虑的本质,而且是理性的并清楚地思考,那么他就会认识到,他的计划的不公正向他提供了一个不要加以落实的权威理由”。然而,要是古格斯已经诚实地断言道德向他提供了这种有权威的理由,他大概就不会采取把国王杀死并霸占王后的行为,正如考普所承认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已经对道德有了承诺,因此正是对道德要求的理性承诺阻止他采取那项行动。在这种情况下,道德理由对他来说仍然具有权威性。另一方面,在是否要按照道德来行动这个问题上,如果他仍然持有犹豫不决的态度,那就意味着引导他去慎思的理性不是道德理性,而是一种深谋远虑的合理性:他是在算计采取那项行动是否符合他对自己长远利益的考虑,因此才有了那种犹豫不决的态度。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认为他仍然没有真正地理解道德理由的本质。第二,即使“理性的人”这一说法中“理性的”不是指深谋远虑的合理性,考普可能已经将某个特定道德的内容(例如某个特定的道德要求)与一般而论的道德混淆起来,后者与我们在进化伦理学中鉴定出来的一个思想相联系:为了协调人们遵守社会合作的规范的行为,人类祖先已经学会把一种绝对的权威赋予有关规则。在后一个意义上具有道德意识的人们可以针对某个特定的道德要求提出“我为什么应该遵循这个要求”这一问题。对道德规范的进化论述对此提供了很好的说明。我们或许认为某个心理习性或某种行为方式因为具有适应性因此是“好的”,并由此认为我们应当具有那个心理习性或采纳那种行为方式。但是,在这样做时,也需要把适应(adaptation)和适应性(adaptiveness)区分开来。具有适应性的东西不一定是一种适应,而适应(的过程)也不一定具有适应性。举例来说,如果定期体检有助于提高我们幸存和繁殖的机会,那么这种做法是有适应性的,但由此推不出心灵有一种“定期体检”的适应机制。定期体检是一种经过学习获得的行为方式。另一方面,即使一种行为是由某种心理适应机制产生出来的,也不能由此认为它就产生了适应行为。自然选择至多只是告诉我们,在将那种心理适应机制进化出来的环境中,与其他竞争机制相比,那种机制平均来看倾向于产生更有适应性的行为。但是,一旦环境发生了变化,它有可能不会产生适应行为。因此,在人类祖先的进化史中,即使某些心理习性或行为倾向因为具有适应性而与道德要求的概念发生了联系,但是,在当今的环境中,它们的规范地位可以受到合理怀疑。然而,即便有这种可能性,它也没有削弱如下思想:在进化论的故事揭示出来的那个意义上,一般而论的道德仍然具有这个故事赋予它的那种绝对权威。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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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多年来,科学技术伦理学在中国经历了从引进、萌生到发育、成长的过程,己经成为一门有较高关注度的“显学”,但同时也提出了许多有待商讨的问题。一般而言,有争议、有不同见解有利于新兴学科的发展。当前,为了推进科学技术伦理学的健康发展,应当积极开展科学技术伦理学的元研究,在一些有争议的问题上进行有效的交流、对话,尽可能地在更多的方面求大同存小异。本文仅就三个基础性问题陈述我们的一些粗浅看法。
一、科学技术伦理学、科学伦理学、技术伦理学的关系
由对中国知网(cnki.net)中的《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的搜索可知,“科学伦理学’|1]121、“技术伦理学”131、“科学技术伦理学”(含“科技伦理学”)141这三个术语,在期刊文章篇名中出现的时间分别是1981年、1987年和1988年。在近几年的学术讨论中,有学者提出,科学是价值中性的,不存在伦理问题,因此“科学伦理学”这个术语是不能成立的。还有的学者认为,以基础学科为核心的“科学“其伦理性不足,探讨其中的伦理问题似无必要”151,只能以“科学技术伦理学”之名进行相关的伦理学研究。
这里,涉及一个科学是否存在“伦理性”或“伦理维度’的问题。如果我们认同“伦理”是指处理人与人以及人与自然界相互关系所应当遵循的道理和规则,那么科学活动也必然存在着日渐复杂且不可回避的伦理问题。很显然,人们对“科学伦理”问题是不能视而不见的,科学伦理学作为一个研究领域或一门学科也有存在和发展的理由。
就研究内容而言,科学技术伦理研究在总体上有两种思路:一是综合式研究,即以科学技术整体的伦理问题作为研究对象;一是分析式研究,即分别以科学的伦理问题、技术的伦理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前者的研究成果集结为科学技术伦理学,后者的研究成果分别集结为科学伦理学、技术伦理学。
科学技术伦理学、科学伦理学、技术伦理学三者之间的关系,可以转化为科学技术伦理、科学伦理、技术伦理三者的关系,甚至可以归结为科学技术、科学、技术三者的关系。按通行的理解,科学技术与科学、技术之间存在着包容关系,科学技术伦理与科学伦理、技术伦理之间存在着包容关系,科学技术伦理学与科学伦理学、技术伦理学当然也应当存在着包容关系。因此,我们讨论科学技术伦理学、科学伦理学、技术伦理学三者之间的关系问题,就可以转化为重点讨论科学伦理学与技术伦理学之间的关系问题。
1982年陈昌曙发表《科学与技术的差异和统一》161—文,对科学与技术的关系最早做出了清晰的阐释。此文被视为中国学者研究技术哲学的始点。此后,还有一些学者著文讨论科学与技术的差异或区别问题171。通过20多年的思考和辨析,人们在科学与技术的关系上己经形成基本的共识,如在两者的差异方面,都承认科学与技术是有着不同内涵的两个范畴,分属认识与经济两个领域,有认识自然界与改造自然界两种基本目的,有真理性与实用性两种评价标准,等等。既然科学与技术存在差异,当然就可以而且也应当分别进行研究,于是就分别形成了科学史与技术史、科学学与技术学、科学哲学与技术哲学等几对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学科。由于科学与技术还存在着不能绝然分隔的联系,科学史与技术史便可以综合成为一门学技术学,科学哲学与技术哲学便可以综合成为一门科学技术哲学。科学技术史、科学技术学、科学技术哲学的存在,并不排除科学史与技术史、科学学与技术学、科学哲学与技术哲学的独立发展。
同样的道理,科学技术伦理学的发展也不应拒斥科学伦理学与技术伦理学的分立发展。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没有科学伦理学、技术伦理学的发展就没有科学技术伦理学的发展,科学技术伦理学只能与科学伦理学、技术伦理学携手并进共同发展。一般而言,科学伦理学研究科学活动范围内的各种伦理问题,技术伦理学研究技术活动范围内的各种伦理问题。正如科学与技术不能完全相互替代、科学哲学与技术哲学不能完全相互替代一样,科学伦理学与技术伦理学也是不能完全相互替代的。因为科学活动的伦理本质、道德关系、道德实践、道德规范体系与技术活动的伦理本质、道德关系、道德实践、道德规范体系还是有所不同的,对前者的专门研究是科学伦理学的使命,对后者的专门研究则是技术伦理学的任务。
科学伦理学与技术伦理学的关系,可以类比为两个有部分面积重合的圆。科学伦理学与技术伦理学的研究内容有重合的部分,而且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深化演进,这个重合的部分还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但是,科学伦理学的圆心与技术伦理学的圆心却是永远不会重合的,因为作为科学伦理学研究对象的科学伦理与作为技术伦理学研究对象的技术伦理只可能出现部分重叠,亦即科学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核心课题与技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核心课题永远不会重合。
建立在科学伦理学、技术伦理学基础上的科学技术伦理学,并不是科学伦理学与技术伦理学的简单加和。
一方面,科学技术伦理学要包容科学伦理学、技术科学技术史科学学与技术学便可以综合成为一门科伦理学的内容.当然也包容科学伦理学与技术伦理学的重叠部分;另一方面,科学技术伦理学还需要有一些超出科学伦理学、技术伦理学的“溢出性”研究内容,如科学技术视角的人与自然界的道德关系、科学技术进步与道德进步的互动机制、科学技术道德与社会道德的关系等。
二、科学技术伦理学的基础性课题
2007年4月初,笔者对《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收录的1981~2006年的期刊进行检索,共搜得以“科学技术伦理”(含“科学技术的伦理”、“科技伦理”)、“科学伦理”、“技术伦理”作为篇名关键词的论文293篇。这些论文的内容,涉及科学技术伦理思想、科学技术伦理意识、科学技术伦理观、科学技术伦理基本范畴、科学伦理精神、技术伦理原则、科学技术伦理与公共理性的关系、科学技术伦理与法的关系、科学技术伦理规范、科学技术伦理社会化、科学技术人员的伦理责任、科学技术人员伦理态度、科学技术伦理价值系统、科学技术伦理建构原则、科学技术伦理道德建设、工程技术伦理控制、生物技术伦理、企业信息技术伦理、科学技术伦理教育、科学技术伦理学元研究等诸多课题。同期,笔者从《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还搜得以“医学伦理”作为篇名关键词的论文199篇和以“医学伦理学”作为篇名关键词的论文455篇。这些论文的内容同上述论文的基本内容是大体对应的,主要涉及医学伦理思想、医学伦理意识、医学伦理观、医学伦理原则、医学伦理决策、医学伦理模式、医学伦理委员会、医学伦理建设、医学伦理(学)教育、医学伦理学元研究等问题。
依据20多年来科学技术伦理学在中国的实际发展状况,可以将其主要研究内容概括为如下八个基础性课题。
—科学技术伦理思想的历史发展。技术的产生先于科学,因此技术伦理思想比科学伦理思想有着更久远的渊源。目前,学者们在中国科学技术伦理思想史和国外科学技术伦理思想史的研究方面,都不够系统和全面。今后,我们既要对自古洎今的科学技术伦理思想做通史性的整体爬梳,理清其纵向演进的脉络,又要对科学技术伦理思想做断代性的局部剖析,准确把握每一个历史时期科学技术伦理思想的基本特征,另外还需要对某些代表性人物和重要著述的科学技术伦理思想进行有深度的评述和解读。
—科学技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多年以来,围绕着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学者们提出了多种多样的观点:(1)道德与利益的关系问题;(2)善与恶的关系问题;(3)善与恶、义与利、知与行、荣与辱的关系问题(4)人的道德责任问题19;(5)道与德、义与利、群与己的关系问题10。在科学技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上,同样会有多种多样的议论或声音。科学技术指向人类对自然界的认识活动和改造活动,因此探讨科学技术伦理学基本问题的根本意义,在于确认其研究基点或着力点,明晰人与自然界之间的伦理关系。
—科学技术伦理的主要范畴。科学技术伦理的主要范畴依附于伦理学的主要范畴,是伦理学主要范畴在科学技术领域的具体化、应用化。在科学技术伦理学中,对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不公正、平等与不平等、权利与义务、道义与利益、群体与个体、价值、责任等主要范畴的阐释,必须立足于科学技术领域的实践。
—科学技术活动的伦理原则。伦理原则是能够影响并制约科学技术项目的责任选择、科学技术活动的道德进阶、科学技术成果的价值评价的准则。科学技术活动的伦理原则,其实也是对科学技术活动的伦理要求。在近年的研究中,学者们提出了不伤害原则、有利原则、尊重原则、公正原则等若干条伦理原则。科学技术活动到底应当确立哪些原则,这些原则之间存在怎样的关系,这些原则的内涵和实质是什么,诸如此类的问题都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
—科学技术的伦理预见和伦理评价。科学技术的伦理预见,是指在科学技术项目的定向、选择阶段,人们对该项目实施后和完成后将对人类社会可能产生的各种后果所做出的推测。科学技术的伦理评价,是指人们运用某些伦理原则对科学技术活动过程、己经出现的科学技术成果所进行的价值判断、责任判断。今后需要研究的问题,包括伦理预见与科学技术决策的关系、伦理评价与伦理原则的关系、伦理预见与伦理评价的关系等。
—科学技术活动的伦理调节系统和调节机制。科学技术活动的伦理调节是对市场调节、政府调节的必要补充,目的在于对科学技术活动的伦理取向进行有效的诱导,调整或化解科学技术活动中的利益冲突。科学技术活动伦理调节系统的构成、调节对象、调节机制的形成条件和作用方式等,应当成为今后重点研究的问题。
—科学技术领域的伦理规范建设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伦理责任。科学技术伦理规范的作用是引导、酬学娜动主体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规范自身的职业行为,使他们摆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所遭遇到的伦理困境和道德困惑。科学技术伦理规范建设与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伦理责任教育应当同步进行。目前需要探讨的问题,包括科学技术伦理规范建设的内容、途径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伦理责任的本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及其培养过程等。
一、行政伦理学建设的背景和意义
行政伦理学的提出是近年形势发展的需要,特别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而提出来的。这一问题的提出有着复杂的社会因素,概括起来主要有:
第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全新的课题,要求我们对包括各类职业道德,尤其是对行政道德等伦理道德在内的诸多行为规范进行调整和重新规范。同时也相应地要求对行政领域,对政府工作人员的职业角色及其伦理道德进行规范和调整。因而,行政伦理学及相关的行政伦理道德规范的建立,对适应和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是政府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政府行政行为,既是法律规定的行为,又是伦理道德许可的行为。政府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由于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变化,原来那种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以政治规定代替行政道德的现象己不适应发展的需要,相应地需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伦理道德及具体的行为规范。因而,行政伦理学及相关的行政伦理道德规范的建立,对于完善和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和意义。
第三,是新时期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需要。建立一支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是新形势下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而建设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职业化的公务员队伍,是当前的紧迫任务,且势在必行。相比较而言,以往对公务员队伍建设中的政治规范、法律规范等较为重视,而对应有的伦理道德规范却较为缺乏,甚至相当欠缺。如果说有建设的话也只是在道德建设方面,而伦理建设方面却未有足够的重视和着力,也缺乏系统的研究。由于公务员职业的特殊性,其行为不仅代表一定政党的意愿和目标,而且代表政府的政策和形象,对社会生活影响很大。其行为方式不仅要有政治、法律方面的规范,更要有伦理道德方面的规范,尤其要有伦理方面的规范。因而,行政伦理学及相关的行政伦理道德规范的建立,对于新时期公务员队伍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四,是党和政府及全社会反腐倡廉的需要。腐败现象的产生有着很复杂的社会因素,但制度不完善,尤其是伦理道德及相应伦理制度方面的不完善,是一个重要的不可轻视的因素。对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政治和法律的规范只能进行原则性的规定,而大量的与其职业活动相联系的行为规范,却应由伦理制度及相应的道德规范来进行。由于市场经济的初创,没有及时建立相适应、相配套的伦理制度和道德规范,换言之,没有建立当前条件下与公务员身份相适的有一定张力的伦理制度和道德规范,使大量的行政行为受不到应有的规范、制约和监督,必将造成严重的失范和违规现象。现实中,不仅行政伦理和行政人员道德尚未完全建立起来,相反却大量存在着以政治教育和思想教育代替道德教育,以政治原则和政治规范代替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的情况。显然,行政伦理学及相关的行政伦理制度、道德规范的建立,对于反腐倡廉,提高行政工作人员的廉洁奉公意识和自律水平,强化行政伦理约束和道德规范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五,是公共行政建设与国际接轨的需要。社会经济活动的市场化取向是一个趋势,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公共行政也是必经之路。在社会主体多样化,社会经济活动复杂化的情况下,在全球化、信息化浪潮的推动中,建立一套反映现实需要的切实可行的公共行政机构,建设一支高效廉洁的行政公务员队伍,建立健全与之相配套的行政伦理道德体系,是当前和未来相当长时期我国行政当局和伦理学界的一项重要任务。不可否认我国已有一定的基础,但如何从公共行政和行政伦理的角度进行建构,却是一项新的课题。因此,建立行政伦理学及相关的行政伦理道德体系,对公共行政建设和行政伦理建设,对推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等,都具有重要的开创性的意义。
二、行政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和学科性质
行政伦理的建立、完善及其制度化,既是公共行政的内在需要、社会生活民主化的必然趋势,也是应用伦理发展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呼唤建立与公共行政相适应的行政伦理。为此,应建立相应的行政伦理学以促进和保障行政伦理道德建设的进行。
一门新兴学科的建设,不仅要充分把握其必要性,还要进一步把握其可能性。从学科建设来说,一门学科的建立首先应完整把握其学科性质,即应有确定的研究对象,鲜明的学科性质,明确的研究任务,科学的研究方法和合理的社会功能。这里仅就行政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学科性质和特征进行讨论。
所谓行政伦理是关于政府及行政组织和个人在公共行政活动中的道德行为规范、伦理管理制度、价值观念模式等的总和,其核心是行政组织活动和行为的行政伦理规范和行政伦理制度。行政伦理学则是以政府及行政组织和个人的活动、行为和观念为对象的应用伦理学,是获得伦理规范和价值指导的行政管理学。它以政府及行政组织和个人作为行政主体以其在管理活动中施行的行政行为出发,运用伦理学和行政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揭示行政与伦理的内在、现实及应然关系,明确行政行为及活动的伦理性质和价值,规范和引导行政主体的活动,提高公共行政的效能和信誉。简言之,是关于行政机关和个人的活动和行为的伦理规定的学科。
行政伦理学的研究对象、理论基础和价值目标决定了它的学科性质。具体地说,它是一门交叉学科,是伦理学和行政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相结合、相交叉的产物。又是一门应用学科,是运用伦理学的基本原理和原则、规范及相关理念,去研究分析行政及活动的伦理性质的学科。提供关于行政伦理及道德规范的基本理论、观念和基本知识。此外,还是一门规范学科,即以对行政活动和行为的伦理定位为基础,提出一套可供在行政和管理活动中具体执行,从而规范、教育、评价和引导的具有鲜明行政领域特色的行政伦理理念、行政伦理制度和行政道德规范。同时,不仅重视实然,而且重视应然,即不仅科学地分析行政行为的伦理性质,提出相应的伦理道德规范,而且提出一定的价值理想和目标,反映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的要求和愿望,并给予积极引导和价值评价。因而,行政伦理学是一门关于行政伦理问题的知识体系、规范体系和价值体系的统一。
三、行政伦理学的学科特征
行政伦理学的特定对象、理论基础和价值目标,不仅决定了它的学科性质,而且规定了它的学科特征,即科学性、伦理性、规范性和导向性。
第一,科学性。这是行政学和伦理学的共同要求和行政伦理学建立的基本条件。即运用行政学和伦理学作为知识体系或科学体系所具有的理论和方法,以分析行政活动及行为所具有的社会性质和意义为基础,着重揭示行政活动和行为的伦理性质和道德价值。在现实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条件下,政府和行政组织及个人的行政活动和行为,不仅是政治行为,反映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政党和阶级的意识形态的要求,而且是法律行为,代表政府和行政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同时,我们还要看到这一行为还是伦理道德行为,是具有伦理性质和道德价值的行为,反映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政党和阶级的伦理要求,表达社会公共活动必需的道德规范。揭示行政与伦理的内在伦理关系和道德价值,是行政伦理学的科学性的重要体现和要求。
第二,伦理性。这里所说的伦理性不是通常说的道德性,而是指行政活动和行政行为及其观念,所反映的是社会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和政党所特有的伦理意识形态。它既不同于政治思想、规范和法律思想、规范,也不同于社会一般的道德意识,而是指在社会一般道德意识和道德规范基础上概括和提升起来的,直接反映和表达社会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政党所特有的意识形态的伦理。社会普遍存在的道德并不都是、也不就是伦理,它往往具有复杂的内容、多样的方式和繁杂的伦理主题。它包括本国、本民族传统的古典的道德,包括在近代、现代革命和战争中产生的革命道德,也包括近代和当代改革开放过程中传入的西方道德;它既包括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产生的道德,也包括近现代手工业和工业化过程中产生的道德,同时包括在现代科学和高科技条件下产生的道德;它不仅包括农民阶级、小生产阶级的道德,也包括民族资产阶级和剥削阶级的道德,同时也包括无产阶级等革命阶级的道德;这既包括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和实用主义的道德,也包括集体主义、革命功利主义的道德,等等。只有反映社会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和政党所特有的意识形态,表达和概括社会大多数人意愿和目标,能够为社会大多数成员认可和遵循,经历史和现实检验富有成效,经系统概括和总结并凝结为社会的一定制度和统一规范的道德,才能成为现实社会的伦理。因而在这里,行政伦理就具有突出而鲜明的伦理性质。属于直接反映和表达社会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和政党所特有的意识形态的伦理。它以伦理的形式明确表达了社会的伦理目标和道德规范,并成为政府和公务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行政伦理学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揭示行政活动及行为的伦理性,并以此为基础制定相应的道德行为规范和准则。
第三,规范性。这是行政学和伦理学共同规定的特征,也是行政伦理学作为应用学科的应有特征。行政活动和行政行为在实施中的突出特点是具有规范性,不仅受到政治规范和法律规范的约束,而且受到伦理道德规范的约束。行政伦理学的伦理道德规范性既指伦理制约性,又指道德规范性,通过行政伦理学的研究和学习,使我们明确一项正确的行政活动和行为,既要符合政治的和法律的规范,还应符合伦理道德的规范。对一项行政行为或政策的评价和考核,不仅需要政治的和法律的标准来评判,还需要伦理道德的标准来评价。行政伦理学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依据行政伦理的要求,制定切合行政管理和权力实施及相应具体岗位的具体的道德规范。
关键词: 体育伦理学 伦理学学科
前言
当前,体育事业要完成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实现我国第二步战略目标,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又红又专的体育队伍,树立社会主义的体育道德风尚,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政治优势,乃是其基本的和重要的条件与保障。今年召开的全国体工会上,伍绍祖主任的讲话和讨论的《中国体育发展与改革纲要》和《体育事业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等文件中都明确地阐述了这一思想。这无疑为体育伦理学学科的建设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期待着体育伦理学的研究产生新的飞跃。为此,本文愿就体育伦理学学科的进一步建设与发展的几个问题,谈些粗线的想法。
1关于深化体育伦理学研究的有关思路
近年来,我国体育伦理学的研究坚持了理论的指导,努力从中国的国情和体育实际出发,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上都做了许多开拓性的工作,其方向是应该充分肯定的。现在的问题是如何继续坚持上述方向,将体育伦理学的研究不断引向深入。笔者认为,首先应从指导思想、研究思路上注意这样几点:
1.1要牢牢把握和处理好体育伦理学研究和体育现实发展的关系,即体育伦理学的研究幼何反映井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体育实践。应该承认,我们目前的体育伦理学研究还落后于体育事业实际发展的要求。我们生活在一个急剧变革、迅速发展的时代。变化万千的现实生活提出了许许多多复杂的伦理道德问题,期待着理论工作者做出令人信服的回答。比如,在改革开放、发展商品经济的新形势下,能否和如何解决由此带来的精神道德领域的负效应?历史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是以牺牲道德为代价,还是道德建设能与其同步发展?为什么近十年来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在一片加强声中反倒时常被忽视、被冲击、被淡化?这些无不涉及到体育领域。
在体育事业的现实发展中,同样也面临着一大堆伦理道德问题,需要得到科学的说明并解决。其中,急需研究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建立在商品经济基础之上的现代体育,如何保持体育自身的道德价值,抵制住金钱的诱惑和泛商品化的侵蚀,克服狭隘的局部私利,以捍卫奥林匹克的神圣理想,保证体育运动的健康发展。这是资本主义体育发展中已感受到而无力解决,社会主义体育可以解决但尚未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既是实践向理论的挑战,又是催发理论前进的压力和动力。为了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科学地揭示体育发展的道德方向,积极促使体育道德对体育事业发展能动作用的发挥。对此,体育伦理学的研究工作应担负起更艰巨的责任。
1.2要扎扎实实地深化体育伦理学基础理论的专题研究。一门新学科的建立,必须要挖掘独特的研究对象的特殊运动规律,并由此建立起自己的基础理论体系。我国的体育伦理学研究经过这些年的努力,已初步建构起一定的理论框架和学科体系,对有关的基础理论,有一定的专门阐述。
但由于学科建立时间尚短,目前对许多基本理论的研究层次还不够高深,有些有价值的理论问题还没有纳入到学科体系之中,特别是不能满足于对普通伦理学理论的直接搬用和表层移植(尽管这在研究初期是必要的和不可避免的)。比如,体育道德基本原则的表述问题就是至今没有较好解决的问题。我们应努力使体育伦理学在一般伦理学的基础上,有更多的个性内容,真正成为伦理学的独立的分支学科。所以,当前是否可多搞一些较深入、细致的专题性研究,开拓理论的深度和广度,提高基础理论的研究质量。切不能以为体育伦理学作为应用伦理学,就不需强调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
1.3要研究体育道德规范可操作性的方法。体育伦理学所研究的体育道德现象包括道德意识、道德规范和道德实践这几个有机联系的方面。体育道德规范是其中。而经由道德意识概括而成的体育道德规范,只有有效地在体育行为实践中产生结果,才构成体育道德活动运行的全部过程,才能使体育道德的价值得以实现。因此,体育伦理学的任务,决不只是提出体育道德规范,更重要的问题是要研究如何实现规范对实践的指导和向实践的转化。
现在,经理论研究所提出的和有关组织所制定的各类各种体育道德规范已不算少了,但其作用又总是不大令人满意,存在着要求和效果两张皮的现象。固然,这不仅仅是理论研究的任务,但体育伦理学的研究对此是否应有所作为呢?笔者认为,可以广泛运用社会学、心理学、行为学的方法和其他科学方法,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认真探索体育领域中现实的道德规范形成的规律和人们现实体育道德意识发展变化的规律,研究与体育道德活动相关的其他因素,进而找出较符合实际的行动措施和操作方法。要研究如何通过努力,日益形成保障体育蓬勃发展的体育道德氛围、机制和格局的问题,使体育道德尽可能具有更大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2关于当前体育伦理学研究的部分内容
基于上述思路,我们可对当前体育伦理学急需研究的部分内容,作出大致的例举:
2.1在体育伦理学基础研究方面,需继续深入和进一步展开的研究内容可包括:经典作家体育伦理思想的研究;体育伦理学的学科性质、地位、体系的研究以及体育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和逻辑起点的研究;体育与道德关系的研究和体育的道德价值的研究,体育道德的本质、特点和结构层次的研究,体育道德变革发展规律的研究;体育道德意识、体育道德价值及其判断的研究;社会主义体育道德原则独特性的研究;社会主义体育道德范畴的内在必然性和其他范畴内容的研究,体育道德实践活动的主客观机制的深入研究等等。
2.2在体育伦理学的应用研究方面,需不断从现实体育实践发展中挖掘和充实的研究课题有:现阶段中国体育改革与发展的道德机制与道德环境的总体或分别的研究,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体育道德建设特点与基本模式的研究;近年来体育领域道德价值导向的反思研究,北京亚运精神的内涵、形成与社会效应的进一步研究;体育队伍道德素质的调查研究以及对其加强的、对策研究,社会中的不同地区、不同群体的体育道德意识和体育道德行为状况的调查分析研究;各个基层单位、各项体育活动中加强体育道德建设的经验与方法的总结研究,对各种体育道德问题,如弄虚作假、锦标主义、地区和小团体主义、体育竞赛中的暴力事件、滥用违禁药物等的理论分析与对策研究;对各体育管理体制、锻炼训练方法、运动项目形式等的道德分析与道德评价的研究,规范体育道德行为和培养体育道德品质有效途径与方法的探讨研究;体育道德教育宜传的阵地、形式、效果方面的研究,为迎接中国举办奥运会,对创造奥林匹克文化氛围的研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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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在体育伦理史和体育伦理学的比较研究方面,也有不少研究不够或尚属空白。至少包括:对体育伦理史上各人物、思想、国别、阶段的分别研究,体育传统道德文化的批判与继承的研究,对古今和不同历史阶段的体育道德思想、活动的比较研究;对各应用伦理学科、各部门道德体系的比较研究,对中外体育伦理学、体育道德的比较研究等等。
3关于充分发挥学术组织作用的问题
现代科学研究活动的社会化和组织化,使各种学术组织普遍建立,整合并增益着科研能量。中国体育科学学会体育社会科学分会体育伦理学学组,作为我国唯一的全国性的体育伦理学的学术团体,在我国体育伦理学的发展中,做了大量工作,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适应体育伦理学研究发展的新的需要,学组需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更好地担负起组织、协调理论研究,规划、引导学科发展的艰巨责任。众多对体育伦理学有研究兴趣的同志,都希望能得到学术组织的帮助,希望能在学会和学组的带领下,形成体育伦理学研究的集体攻关力量。在现有的条件下,学组是否可在如下一些方面有所努力,以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3.1健全组织,形成一定人员构成的学术核心,改变目前组织过于松散的现状,并逐渐扩大队伍,为进一步建立全国性的体育伦理学学会或研究会积累条件。
3.2根据国家体育事业发展的规划要求和体育运动的具体实际状况以及学科发展的需要和特点,适时地拟定体育伦理学研究选题指南,供研究者参考选用。
3.3尽可能利用和创造各种条件,多组织一些体育伦理学的学术交流和研讨活动。
3.4适当组织力量,集体申请和承接国家体委有关的研究课题,力争在“八五”期间组织搞出几个有一定规模的研究成果。
3.5密切和伦理学界的广泛接触和联系,积极吸收聘请伦理学工作者参加体育伦理学的研究,力争尽早在伦理学界取得,席之地,使我们体育伦理学组织成为全国伦理学会中的成员。
1.1我们不能不清醒地认识到,与世界上很多国家相比较,我们的医学伦理教育从内容到形式,从理论到实践都存在着许多问题与不足。目前,在美国、法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已经进行了多年系统稳定的医学伦理学教学。在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各年级医学生中均开设医学伦理学课程,并进行跨学科教学。教学基本上围绕当前医学领域的重点热点伦理问题进行,如医学实践中知情同意、人体实验、脑死亡、稀有资源分配等。哈佛大学医学院对医学伦理学采取以问题为基础进行跨学科的教学方法,组织学生对医学伦理问题从不同角度、不同学科进行研究和探讨,并邀请不同学科的专家参加,例如邀请临床医学专家、基础医学专家、社会学家、哲学家、心理学家、行为科学家等[1]。
我国则多以开设医学伦理学课堂教学为主,进行其他教学模式的学校还很少,教学模式还有待完善。仅在少数医学院校的医学伦理学教学中,采取了对重点热点问题进行讨论,课题调研的形式。比如哈尔滨医科大学,其在上世纪末已经开始采取这种课题调研讨论的教学形式,取得了一定的教学效果[2]。但是目前国内对这些模式还缺乏系统的研究,也没有很好的推广。
1.2对医学伦理学重要性的认识不足。
医学伦理学在医学教育中的地位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才导致目前我国医学院校医学伦理学课时严重偏少的现状。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大部分医学院校在第五学期开设医学伦理学或在政治课中开设医德课,总课时约为30学时,不及美国、日本等国家同类课程学时总数的1/5。在如此有限的时间内,不大可能指望学生对医德范畴、医德规范等有较为系统的了解,更谈不上为他们提供将理论付诸实践的机会了。
2002年2月,国际医学教育学会公布了本科医学教育全球最低基本要求,包括医学教育的7个基本方面:职业价值、态度、行为和伦理,医学科学基础知识,临床技能,沟通技能,群体健康和卫生系统,信息管理,批判性思维和研究。[3]这一标准阐述了医学院校毕业生必须具备的一系列基础核心能力,从中可以看到,医学伦理学和医德教育在医学生综合素质中占有重要地位。
1.3授课形式单调是我国医学伦理学教学中亟待改革的又一弊端。
目前医学伦理学教学中通行的是单纯由教师讲授的方法。限于学时,教师较少考虑,也无从考虑实际效果。这种“布道式”的教学方式,很难引起学生对医学伦理学的兴趣,更不用说掌握指导他们终身职业生涯的伦理准则与规范了。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美国医学院该门课程的教学形式显得生动活泼。其中最常见的是各种形式的讨论和以病例为基础的教学模式。日本的医学伦理学课程则主要由相关临床教研室的教授主讲及让学生参加病区实习的形式来予以实施,注重培养学生判断医疗实践中发生伦理问题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加拿大的医学伦理学课程大多采用案例教学法和以问题为基础的教学方法。
1.4如何让医学伦理学的教学内容更系统、更稳定、更具时代性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医学伦理教育的教学内容也同样受到了严峻的挑战。众所周知,任何一种道德理论或伦理学说,都是有其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背景。随着经济改革在我国城乡相继取得巨大成功,人们开始对医疗卫生保健行业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新的医学模式要求医务人员不仅应具备精湛的医术,而且要求他们能自觉尊重生命价值,在努力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的同时,还要深谙伦理学、心理学等人文科学知识。所以原有的教学内容自然跟不上时代的需要,而即使是已经更新的教材内容,也会因为目前新的伦理学问题的层出不穷而同样有了时代的局限性。传统的医学伦理学考核形式,主要以考场笔试(闭卷或开卷)以及论文撰写常见。前者强调的是书本理论知识的检测,特别是闭卷形式。开卷形式虽然有一定的开放,但总之都是以理论知识考核为主,与传统课堂授课形式相适合。这种考核方式容易流于形式,不能真正考查到学生学习医学伦理学课程后的思想观念以及伦理决策能力上的变化,也不能真正鼓励学生学习医学伦理学的主动性。后者虽强调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有助于学生自我能力的培养,相比较应该是一种进步。但是仍然还有不足之处:没有贴近临床和实践,学生的任务仅仅是在完成论文,所以相关材料可以不必从实践中获得,减少了伦理学的实践机会;论文撰写相对简单,教师的指导成分相对较少,实用性不足。因为以上这些因素,所以目前的医学伦理学考核方式难以引起学生学习的兴趣和迫切感,那么进行医学伦理学考核制度的改革就更加势在必行。
2医学伦理学教学的对策
2.1加强国际合作,提高中国医学伦理学的教学水平。医学伦理学的发展和医学科学的发展密不可分,一种新的医学科技的发展,必然引起相应的伦理学的方法论等多种角度,深入研究高等学校教学方法,使我们的教学在调动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启迪学生创造性思维以及培养学生表达思想、交流观点的能力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4]。此外,对
学生的成绩考核,要考虑改变以理论考试为主的形式,积极尝试多种考核方式,使考试内容注重运用所学的基本理论分析一些具体问题。
2.2创新教学内容。
自1982年以来,我国高等和中等医学院校和医疗部门陆续开设了医学伦理学课程,从事医学伦理学教育和研究工作,先后编写了许多版本的医学伦理学教材。这些教材的出现,对于医学伦理学的教学研究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21世纪是生命与健康科学发展的世纪,因此医学伦理学内容体系“应以义务论为主线,将价值论、公益论贯穿其中,既反映传统医德精华,又突出生命与健康主要内容,并包括哲学、伦理学、心理学、社会学、美学等相关学科进行理论与实践的论证。既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又能帮助医学生和医务工作者解决在学习和医疗实践中的各种伦理问题。其具体内容应突出科学性、系统性、规范性和实践性的统一”。[5]
2.3改革教学方式。
教师讲授不应该是医学伦理课唯一的教学方式。我们应该借鉴国外一些比较好的教学方法,依据我国的国情和目前医德医风的现状,摸索出有自己特色的教学模式。在方法上,我们应改单调乏味的说教为多种形式并举。可以尝试用师生对话、小组讨论、专题讨论的形式。在医学伦理学教学过程中,“应特别重视选择与应用正反典型事例进行伦理分析,这对于帮助医学生和医务工作者加深对医疗实践中所遇到的伦理纷争的理解,提高医学行为分析判断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实践证明,这种教学方法效果好,深受大家欢迎”。[6]同时还“应重视对启发式、讲授法、多媒体教学法、考评法等方法的应用,不断提高医学伦理学教育教学质量”。
2.4加强师资培养,提高教学水平。
为解决师资队伍发展滞后的现状,首先,应尽快成立医学伦理学教研室,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的、专兼结合的教学队伍。其办法:一是建立专门教学研究机构,配备专门从事医学伦理学教育的人员,尤其重视选拔有培养前途的硕士生、博士生。二是以中华医学会医学伦理学教育委员会名义举办全国性医学伦理学师资培训班和专题研讨班,2004年8月在广州举办的全国医学伦理学教育培训班,受到有关部门和与会者的好评。同时,各省市医学伦理学会也应定期召开医学伦理学教育会,不断培养医学伦理学队伍,还应选派有培养前途的年轻教师出国作访问学者进修学习,从而达到提高医学伦理学师资队伍素质的目的。
2.5完善并规范人文教育体制。目前我国医学伦理学教育体制不够完善,同时还尚无相应的规范。
全国仅有医学伦理学会及教育等专业委员会,而各省市没有相应的专门机构,也缺乏统一和明确的要求。虽然国家教育部、卫生部在课程建设上把医学伦理学列入教育计划,但全国医药院校缺乏统一的安排。有的院校成立了医学伦理学教研室,但大多数院校是在社科部或德育教研室中成立一个小组,教材不够统一,教育与研究相脱节等。我们认为,必须制定统一的计划和提出明确的要求,“把医学伦理学作为整个医学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教育卫生主管部门的议事日程,列入教育计划,作为必修课程开设,作为精品课程和重点学科来建设”。[7]同时要大力开展医学伦理学的教育研究,定期召开地区和全国性医学伦理学教育研究会,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依靠全体医学伦理学教育工作者和理论界、医学界的同仁,共同为建设符合国情的医学伦理学理论及教育体系而努力。新晨
参考文献
1伍天章.以教学内容改革为突破口,加强医学伦理学教材建设.中国医学伦理学[J]2001,(1)3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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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翁宗奕.医学院校必须把医学伦理学列为“两课”教学的重点来建设.中国医学伦理学[J]1999,(5)20~21
7伍天章.新版医学伦理学.[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4,8
解决伦理思维的理论有效性的条件。伦理思维的实践性前提批判,则对于解决伦理抉择的现实困惑、伦理实践的宽松社会环境问题等,至关重要。
伦理思维理论性前提批判的展开,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对于习以为常、未经理论审查的伦理观念.进行严格的甄别.以便析出在理论上可以完全成立的伦理规范。另一个层次是对于合理的伦理思维有制约作用的伦理理论基本预设,加以分析性陈述。
审查习以为常的伦理观念,一方面,要关注真正常识意义上的伦理戒条对于人们日常生活有序进行的不可须臾或缺的性质。所调真正常识意义上的伦理戒条,是指那些在人们的日常生活自然进行中间,不为人经意地发生着规范人的行为的伦理观念。这些观念,来自于相沿以久、自然有效,可谓伦理“公理”的历史性伦理传统。尽管这些观念也需要批判地审视,以厦给以理论确证。但这方面还不构成审查的中心问题。因为诸如“不要欺骗”、“应该诚实”一类的常识性伦理戒条.在其还不为人们普遍怀疑与抵制的情况下,它们还可以维持其固有的伦理调节功能。相比较而言,更为重要的是另一方面,即审查那些经强有力的社会组织执意提倡,既涵盖了日常伦理内容,又充满了意识形态要求,而且久而久之被视之当然的伦理条规。这些条规,因其包含了日常伦理中人们以为当然的成分,而不容易引起伦理学研究者的警惕,更不容易引起芸芸众生的置疑。同时,也因为其中还含有以激动人心为目的、以号召人们忘情地投入某一社会运动为宗旨的政治化因素,往往使身在其中的人们陷在“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的伦理遮蔽状态之中。这两个理由都促使我们对此类伦理观念加以严格的理论审查。可以说,这类观念对于当代中国人建构合乎市场经济需要的现代伦理,有亟需矫正的一面。这是由于,一衬混杂了常识伦理与政治性伦理界限的伦理规范,既无法准确地给予人们调整行为决策的伦理指令,也无法使人辨别干扰人们伦理自律的政治畸因,从而造成政治对伦理的替代。一种基于政治要求的强制规范,便可能升格为必须如此的“崇高”伦理。进一步,使伦理要求因政冶强控而变质为阻碍人的发展的伦理绳索,使政治控制因伦理制约而导致社会生活高度紧张。在此,伦理与政治相互损害。理解这一点不难,只需看看“”时期的伦理状况就行了.
审查伦理与政治混杂的那些“伦理规范”,目的是还伦理以保护人们行为确当性、还政治以维护人们合法利益正当性的本来面目,从而解除两者相互损害的危险。在审查的方式上,可以多样化.但需要强调,那种含有伦理名义进行政治迫害、以政治要求进行伦理镇压的可怕“伦理规范“,既不属于需要审查的范围,也不属于有确证必要的伦理旧制,而应当予以坚决的拒斥.在审查中,对于那些各需安顿的要求,应有一个合理的安排.如对于鼓荡其中的激情加以净化,安置于纯粹理想的领域内,使其成为批判社会一伦理生活中不合理现象的伯神动力,就具有不言而喻的意义。又如把政治从政一伦混杂的状态中割离开来,从而使其着力的制度建构完善起来.更好地将权力与利益关系加以约束,对于形成伦理实践的优良环境,也不无意义。再如将伦理作为独立的社会要素对待,对其理论论证加以周密的关注,对于提高我们的伦理生活质量,也会有积极作用。
至于关乎伦理思维确当性的基本理论预设的批判,因其属于伦理学的方法论,必须在伦理理论建构之前进行。这一工作大致可以区分为三个方面。第一,对伦理致思的范围进行划界.之所以需要划界的理由是,划分伦理学的专门致思领域,有益于伦理学解决自己这一学科的独有理论问题,而不致于使理论界限模糊,变成其它学科的附庸。其实这也是任何一门学科为自己的学科存在进行辩护的要求。具体的划界,可有三点。一是划分伦理一道德领域与非伦理一道德领域的界限。这一划分,既是为了避免传统中国思想(尤其是古典儒学)混淆伦理与政治两种社会要素的伦理思维误区,也是为了避免在现代社会备种不同要素日益分化的情况下,去徒劳地进行因匮缺有针对的分析,因而显得无意义的贯通性研究.从而将调节日常人伦关系的“伦理”和提供与之相关的价值论证的“道德”,作为伦理致思的学科主题。二是划分伦理学的内部科际界限。这种划分的起因,既是由于伦理学要解释的理论与实际问题愈来愈多,需要从不同的理论视角去加以透视,也是由于伦理学在发展中已显出内部学科分化的明显迹象。在最抽象的哲学层次上,伦理学以道德哲学的理论形态,通过解释最深层的伦理实际问题来树立伦理学的理论尊严。在伦理学所需面对的最大量理论阐释的个体道德与公共伦理问题上,沦理学以较严格的理论筹划,分别为个体的私人生活与公共活动提供伦理辩护与道德要求,并以此来显示伦理学的严诬理论性与实践有效性。在其处理的种种边缘性伦理问题方面,伦理学以应用学科的理论致思,将“现代问题”纳入伦理探讨的范围,给环境、军备、企业、生命、死亡等问题以伦理诠释。伦理学的内部科际分界,无疑给了伦理学以更宽广的理论视域和发展动力。三是划分伦理理论类型的界限。在这里,伦理学以其义务论一目的论的划分,来表明它如何为人的尽职尽责与台目的的行动,进行理论分辨,以其元伦理学、规范伦理学、应用伦理学的划分,来刚立伦理思考的命题可靠性、行为正当性和行动有效性的不同理论论证途径。这类区分,为伦理学提高自身的理论质量奠定了基础.从现代视角来看,这三种划分,已成为任何伦理致思所必须首先择定的问题。
第二,对伦理思维的基本指向加以确认。这个问题可以具体化为,伦理致思究竟是为实践提供先导性的原则,或是为其进行跟踪性的辩护,或是为理论自身的逻辑可靠性提供自足的论证,将其囿限于“智力体操”(语)的狭窄范围内,还是以理论的严密筹划去为伦理实践服务,从而开拓伦理研究的广阔天地。在习以为常的观念中,伦理规范是调整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似乎伦理原则是在任何行为发生之前就已经预设着,就可以处理每一种行为的确当与否。这种假定,无疑是将伦理规范置于活生生的现实生活之上,从而既把生动活泼的现实干瘪化为伦理独大的图式生活,又把来自生活实践、并在生活实践中为自己注入不竭活力的伦理动源给抽空了。因此,有必要将这一思路扭转为:伦理规范是在现实生活实践中形成,又在现实生活实践中丰富、提高的。伦理规范只能在追随现实生活步伐的过程中,自己的有用性辩护,为白己的存在提供理由。在生活中寻求伦理活力,又回馈生活以提升其质量的伦理动力,是确定伦理与生活关系的唯一方式。从这个角度去看伦理理论的存在依据,我们如果将其限制在纯粹逻辑推导的层面,试图依此为伦理学的理论发展提供有力的辩护,无疑是在摧残伦理学的“性命”。伦理学只能在生活中、以显示其有用性的方式“活”下去。在这个意义上,与其说伦理规范是理论判断,还不如说是实践选择。
第三,对伦理学的问题阐释方式进行确认。在此所说的“问题”,不是伦理学具体处理的诸如幸福、快乐、责任、义务、爱情、友谊一类问题,而是以何种适宜的、统纳各种具体问题阐释方式于其中的、对伦理问题分析有普遍有效性的伦理致思方式。在以往的伦理问题阐释方式上,大多显现出一种独断论的倾向。伦理学总是想向人们宣告“什么是好的、什么是坏的”,“什么是值得的、什么是不值得的”、“”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伦理学总想在人们自我进行伦理决断之前,代替人们先行做出决定。伦理学的这一思维倾向,使其容易与政治汇流,依靠政治力量来推行伦理规则,从而给伦理学打上不可挽回的伦理专制烙印。在伦理学面对市场经济带来的普遍参与、社会平等、思想多元局面的情况下,它之走出独断的境地,建立起商谈的伦理致思氛围,就有其紧迫性。伦理商谈,依据对哈贝马斯的理解有两层意思,一是“普遍化原则”,即每个个体从自身假定的普遍规范出发,以任何一个体都可以获得满足为基准,产出的可预计的结果和附带效果,可以为一切有关的人不经强制地加以接受。二是“伦理商谈原则”,即只要一切有关的人能够参加一种实践的两谈,每个有效的规范就将得到的赞成。这一伦理诉求,无疑是与伦理独断相反对的。它肯定人们之间共同台作对于寻求伦理真理的绝对重要性,致力防止在伦理讨论或谈论中出现压制现象,保证一种基本平等的理想性伦理致思环境。可以说,以伦理商谈的方式去阐释伦理问题,比之于以伦理独断的方式去二元式地划分好坏、对错,对于解释伦理问题要有意义得多。
伦理思维的理论性前提批判,为伦理学的理论思维提供清晰、可靠的致思可能性。因此可以解决的伦理难题是:其一,伦理“学”如何可能。一个学科如果不能保证自己具有与其它学科不同的研究对象,并且将这一学科与其它学科的界限划分清楚,既不期望包揽所有问题,也不模糊研究对象的边界.就很难保有自己的理论地盘。伦理学“仅仅”以人伦常理和道德价值为学科对象。这是伦理学具有其理论可能性的条件。其二,伦理学如何有效。一种理论有效与否,固然要靠社会历史来做经验性的验证,但理论本身是否自足,却构成这一理论发生效用的自身前提。所谓“自足”,是指理论的研究对象有效,显然也需要对自身的理论严肃性加以认真的对待。这是伦理学不致被现实生活悬搁起来并变成“绝学”的依据。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伦理学这样一门有着强烈实践性品格的学科而言,在重视其理论性前提批判的同时,更需要关注它得以成立并受之影响,乃至受之支配的社会历史变迁,对它的运思所发生的作用。这是进行伦理思维的实践性前提批判强有力的理由。伦理思维的实践性前提批判,是对伦理思维据以运用、实践性前提批判,是对伦理思维据以运思、的社会历史条件进行甄别,以便明了实际展开的伦理运思所依赖的现实基础是如何的。这种批判,可以区分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一是凸显伦理规范寄寓的现实社会合理与不合理的种种事项,使一定时域与空域中伦理的社会支撑点、实际作用点显示而出,也使消解伦理作用的社会因素被人们识别,从而保证社会给伦理运思提供一个真实的、良性的环境。二是从一般意义上确证对任何社会的正常伦理思维均有不可忽略的意义的起码社会支持条件。从而,在一种有比较的陈述中,确认有益于合理的伦理运思的起码或最低限度的社会支持条件。
就第一方面而言,分析一个社会有益或有碍伦理思维的因素,需要在一个具体的社会历史氛围中进行。而且,不能使不同氛围的不同社会历史条件通约,以一种发生了位移的条件——即以一个具体的社会历史氛围(通常以一个国家为界限)为论说对象,却以另一个国家的伦理文化传统与伦理运思方式、伦理基本观念与伦理社会诉求来讨论前一个国家的伦理世象。这样的讨论不说完全没用,但意义是非常有限的。就此而言,我们讨论伦理问题,起码应当首先着眼于我们生活于其中的中国社会历史的具体情形。就目前来讲,中国社会正在发生历史性的大转型。从历史的视角看,传统中国作为一个由道德理想主义支撑人们观念大厦、由伦理中心主义维持社会运转的国度,应该是最有益于伦理思考的了。但是,透过表象观察,传统中国的政治专制瓦解着道德理想主义的根基,小农经济制约了人们的开阔视野,使人们的伦理关注仅限于政治比的人伦关系,大一统社会虽将伦理置于中心位置,但伦理也由此变成政治的奴婢,实际上丧失了它健康地发挥作用的社会条件。一点不为过地讲,古代中国是一个伦理专制的社会。也因为如此,古代中国的伦理异化现象非常普遍。社会普遍推行的“伦理规范”恰恰在抵制合理的伦理准则。为此,当我们试图从传统中吸纳带有“现代性”的伦理思想资源,务必先行确立一个原则,即传统伦理结构必须解构,传统伦理只能在分散的伦理要素意义上,才可能被“现代”所利用、所组合。
再从当代的视角来看,中国社会从政治集权走向政治民主,队计划经济迈向市场经济,从一元社会发展到多元社会,已大致形成一个历史上不曾有过的社会良性局面。然而社会转型不是那么轻而易举的。从社会与伦理互动的角度审视,政治权力结构的重组所导致的权力裂变,使权力与利益的关系突显.权钱交易损害着为官者的道德良心,损害着民众的道德认同。经济力量匮缺现范的膨胀,则使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依托于凸起的经济一元化运动,从而损害了人们对幸福与快乐加以把握的正常心理。多元汇流的跨文化传通,既带来了解放人们思想的新观念,又流入了引人专骛新奇、不辨是非的怪诞理念,因而在推动伦理思维多向思索的同时,又损害了人们对道德伦理的认同,甚至使人认为践履“正确的”伦理规范也是与多元相悖的伦理绝对主义,导致由道德的相对主义滑向道德的虚无主义。与此同时,社会历史变迁要求伦理学为其提供道德辩护,又使伦理学在欠缺充分的理论准备的情况下,成为与引导社会变革的经济学、政治学相“争宠”的”显学”。伦理学突然一下要为社会做全面的解释说明,以致无法为自身合理地定格定位。
只看到现下中国社会对伦理思维的不利影响,自然是不公正的。悠久的伦理传统为我们现代的伦理思考提供了可资利用的丰厚资源。一方而这是因为“我们总是活在传统中”,理解了传统才可能更好地理解现代。我们的伦理传统尽管渗透了不少必须清除的杂质,毕竟以其历史的厚重感提醒我们,一种在历史中有效的伦理观念,它何以是有效的。由此启发我们去考虑伦理的规范逻辑与作用逻辑。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一切历史部是当代史”。历史之汇入当代,为我们所理解、变形、接受。消化、融汇,乃是必然。站在现代立场上,传统伦理的一切利弊,都是现代利弊的历史性投射。这推动我们去除借口、直面当下,把伦理的历史理解转变为现实思维。再说当代中国的社会变迁,尤其是市场经济的广泛推行,既带给人们巨大的伦理冲击,也带给人们伦理重建的宝贵机会.市场经济及其相应的社会变革,对于形成“现代”道德的意义与具体作用,已见诸与此相关的大量伦理学文献,在此不予具体讨论。至于撇开具体社会情景,为伦理运思勾画一个最低限度的社会支持条件,则是为伦理学提供一个普遍有用的理论自辩辞.回答伦理学究竟需要一些什么样的社会支持条件,需要首先确立一个答问的原则,即这些支持条件不能以“要什么”、“不要什么”的二元对立方式来解答。由此以一种只具有相对意义的比较法确立起的沦理学最低限度社会支持条件,才是以信赖的。据此,把人的第一天主——政治(这是从亚里士多德的“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椎出来的),人的生存依据——经济,和人的精神寄托——文化,作为三个相联结的点,勾画伦理的社会支持条件,就基本足够了。
政治是制约人生活最强有力的“手”.政治的运作类型非常复杂。但作一个与本文论旨相关的简单划分,可以将其分为民主政治与专制(集权)政治两类。专制(集仅)政治以其“压人头”即压制人们的政治参与、政治要求与政治自主)、“砍人头”(即以剥夺人性命的方式维持政治高压统治)而造成一种非伦理、甚至反伦理的社会景象,伦理只能成为恶劣政治的帮凶。民主政治则以其“数人头”的方式,即在政治自由的起点上,维持一种政治为大多数人服务的局面。这种政治有其弊端,但它以“社会公正”为政治运作的基本目标,则对于社会大众在关注私人利益与德行的同时,高度关注社会公共道德状况,具有积极作用。
经济是现代社会最深层的推动力量。经济活动以其展开的方式而言,可以分为自足的与市场的两类。自足经济促使人们关注个人一己所得,因而最多能够使人对私人品行表示留意.市场经济以其无所不仰的“手”作用于全社会所有人,个人的获利与所有人的获利密切相关,公共经济活动的严格规范成为众所关心的问题,从而使得公共道德变成优于私人品行的主导德行,使伦理变迁显现出一条从私德主导到公德优先的轨迹。
【关键词】社会技术系统论;工程伦理学
在工程伦理学的学术传统中,较为重要的一个是将工程理解为一项职业活动。这种工程的职业化理解的核心,更倾向于在具体的职业场景中运用工程伦理学的相关理论,并且关注工程师怎样对自己在商业组织和职业化群体中的责任负责。但是容易忽略现代科学技术等相关内在因素和社会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
一、社会技术系统论浅析
在有关技术与社会关系的研究上,技术社会构建论和技术决定论二者的强纲领均受到广泛的批判,在批判过程中也诞生了不少可以替代的理论方案。其中社会技术系统理论的影响相对较大。
社会技术系统理论主要是描述社会复杂关系的理论,该理论认为,技术不仅是由电子设备和机械设施所构成的集合体,而且还是物体、人、实践和意义所汇聚成的一个复杂系统。其观点主要可归纳为以下三点:(1)否定技术决定论,认为社会和技术是影响的;(2)反对把技术看作是完全的“物质现象”,认为技术是人和物体所汇聚成的社会技术系统,尤其是人或物能够通过社会技术系统对人的行为与认识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3)反对技术中性论,认为技术具有负载价值。
二、工程伦理学浅析
所谓伦理,就是人与人相处的各种道德规则、行为准则。而伦理学就是关于道德起源、发展、人的行为准则和人与人之间义务的学说。而在工程建设之中所产生与运用的伦理学,可以统称为工程伦理学。
现代的工程伦理学是建立在科学技术基础之上的,因而其能揭示工程中的研究规律,且对于整个工程体系做了阐明。其较为关注工程师们如何在实际工程中对自己的责任负责,如何在实际工程建设中遵守道德规范以及其他相关伦理准则。
三、从社会技术系统论视角对传统工程伦理学的反思
工程伦理的研究与社会技术系统的研究在20世纪下半叶中得到了很好的发展,但在这两个领域之间仍然缺乏足够的交流与借鉴。现在,从社会技术系统论的视角对传统工程学进行反思。
(一)传统工程伦理学采用“自上而下”的解释模式,坚持简化的叙事方法,而忽略了技术社会背景的复杂性。这种“自上而下”的解释模式,是在进行工程伦理分析之前选取固定的伦理资源及相关的伦理规则,然后结合具体伦理案例对伦理资源和规范加以解释。这种解释模式在断定之前就预先设置了伦理解释框架,使得原有的伦理道德无法很好地解释案例本身,甚至会将工程师当作是“英雄式的人物”。
(二)传统工程伦理学坚持“外在主义进路”,对工程活动中工程设计和其社会价值间的相互影响关注不够。传统的工程伦理学主要关注工程技术活动以外的商业与社会语境,主要讲述工程师们对伦理规范的遵守,并且坚信对伦理规范的严格遵守能更好地社会和公众服务。然而却忽略了工程活动的最主要内容――工程设计。
从社会技术系统论的视角来看,工程技术产品不完全是“物质性的客体”,其主要由社会安排、社会实践、人工物等所组成的复杂的体系。工程师们往往在设计活动中会对工程技术产品加入一定的价值,然后其他的社会实践、社会的关系、制度等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传统的工程伦理学把工程师看作成“独立”而不是“客观”的设计者,对其他社会群体对工程师工程伦理实践的塑造作用的重视程度不够。在传统工程伦理学中,工程师责任伦理的实践主要来自企业管理层或者行政结构的影响,而忽略了组织以外的社会群体对工程师伦理责任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四、社会技术系统论视角下工程伦理学
――“解释 操作 对话”模型
从上面对于传统工程伦理学的反思可以看出,传统工程伦理学对工程的社会实践活动的社会技术背景复杂性的重视程度不够。因而从社会技术系统理论视角来看,技术与社会之间复杂的相互影响能够对社会伦理价值、工程设计以及工程师伦理的实践产生一定的影响。下面将对“解释 操作 对话”模型进行讲解,进一步对社会技术系统论视角下的工程伦理学进行分析。
(一)工程伦理解释。从解释学的角度来看,工程伦理解释发生具体的情景之中,对于当前的工程案例而言社会技术系统理论可能是一个全新的语境,因而在对伦理问题的解释上就不能按照原有的模式进行。
对此,为了使工程伦理问题能够得到合理解释,就有必要全面掌握和工程案例、问题及事件有关联的神会技术背景信息,这些信息不仅要包含和工程设计相关的内在因素,也要包括与工程实践相关联的社会、政治、经济等外在因素信息。
(二)工程伦理操作。就实践的有效性来看,评价一种伦理解释是否起作用还得具体落实到操作上来。从工程技术的发展来看,工程技术产品的社会化过程主要是由研发政策制定和项目评估、研发技术以及使用和接受工程产品三个阶段所组成。对于有关工程伦理的分析要综合考虑这三方面的复杂关系。
就社会技术系统里论的角度来看,工程设计与社会价值之间存在着相互塑造的关系;另一方面,工程设计活动也受到某些相关社会群体及其所代表的社会伦理观的塑造作用。同样,在社会技术系统中,工程师的责任伦理的实践也会受到社会因素的作用。
(三)工程伦理对话。在工程伦理学中,伦理解释不能只凭伦理学家们来完成,工程师有必要进行详细的技术叙事;工程伦理的具体实践操作也不宜被认为是工程师们的独自的任务,他们需要和伦理学家们在一起进行商讨,以致在产品设计中能够塑造出迎到责任创新的价值体系。同时社会伦理价值的阐释也需要伦理学家们参与完成。因而在进行工程实践活动时,要进行有效的具有对话特征的行动。
五、结束语
由以上分析可知,社会技术系统论视角下的工程伦理学有助于克服传统工程伦理学在社会技术背景复杂性方面关注度不高的缺点,有助于将工程实践看成是一个由上游、中游和下游组成的完整的社会过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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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西季威克的伦理思想不仅完善了功利主义,而且还提出了独特的直觉主义伦理思想。而这一崭新的思想又是同他深化亚里士多德的德性伦理学和康德实践伦理学,特别是康德的实践理性直接相关的。因此,在西季威克的伦理思想中,不仅能够看到西方现代伦理学的雏形,而且能看到传统西方伦理思想的深化。从这一意义上说,西季威克是西方传统伦理向现代伦理转变的一个关键人物。
[关键词]西季威克 直觉 功利主义 实践理性
[中图分类号]B82-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2)03-0051-11
西季威克(Henry Sidgwick,1838-1900)无疑是西方最重要的伦理学家之一。他独特的思考方式及其思想不仅直接影响了摩尔等现代西方伦理学家,而且还深刻地影响到了当代哲学家罗尔斯等人。更为重要的是,在西季威克的思想中,我们不仅能够清楚地看到西方传统规范伦理学与现代元伦理学的区别,而且能够清楚地看到两者之间内在而深刻的联系。这就是说,从西方伦理学史上说,只有经过西季威克,西方伦理才可以从传统转向现代。因此,西季威克的思想不仅是传统伦理学的深化,而且也是现代元伦理学的雏形。然而,人们对此的研究还不够。因为大多数的研究都只将西季威克看作是直觉主义伦理学的开创者之一,而没有注意到他对于传统伦理学的批判和继承。如果说西季威克是现代直觉主义伦理学的开创者这个判断能够成立的话,那么,这个判断也必须奠基在他对传统规范伦理学的批判和继承之上。因为如果没有对传统伦理学的批判和继承,现代直觉主义伦理学,甚至整个西方现代伦理学也是很难产生的。因此,本文认为,我们应该更加深入地去研究西季威克思想的内在理路和逻辑,特别是他对西方传统伦理学的批判和继承这个方面,从而展现出其思想的独特性。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清楚地看到西季威克的伦理思想在现代西方伦理学中的重要地位。
一
西方伦理学从休谟开始已经将事实和价值作了区分,同时也开始摆脱理性主义对伦理学的羁绊。这样,利己主义伦理学和功利主义伦理学开始出现。然而,离开理性,利己主义和功利主义伦理学不仅缺乏坚实的理论基础,而且对伦理学的终极目的也缺乏清楚而合理的认识。特别是在这两种伦理思想中,义务和利益之间、个人幸福和普遍幸福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冲突。解决这样的冲突是西季威克研究伦理学的直接动因。
西季威克首先清理了西方伦理学的性质。在他看来,传统西方伦理学认为伦理学是研究善的学科,更关注公共行为。而他却认为伦理学应该是“关于正当或应当的科学或研究;当然,这种科学或研究是以个人的意愿行为为基础的”。就是说,在他看来,伦理学研究的对象是个人的意愿行为。研究的内容则是正当或应当。因为他认为所有伦理行为肯定是个人自愿的而不是强迫的行为。因此,个人的利益和幸福都是必须考虑的,但是义务或普遍幸福也是伦理学的目的,也是伦理学需要解决的。这样,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他研究的重点。他认为,按照亚里士多德的分类,伦理学从本质上说应该是实践科学而不是理论科学,因此,伦理学就应该注意研究实践意义的“应当”问题,主要考虑个人能够做的行为,而不是去研究传统伦理学中“善”这类形而上学式的目的。因为在西方传统伦理中,“善”是不能够靠意志力获得的,至少是不能直接靠意志力获得的。这样的善不能典型地表现出伦理学的实践意义。
按照传统伦理学的观点,善是被欲求的,但是善是不是值得欲求的,传统伦理学对此并没有论证。这样,善就既可以是本能欲求的对象,也可以是伦理欲求的对象。这就使得传统伦理学思想中出现了很多混乱。为此,西季威克说道:“我认为,教人以善的欲望在道德学家们心中的支配地位已经妨碍了伦理科学的真正进步。”所以在他看来,伦理学就必须改变自己研究的方式,找到一种新的研究方式。只有找到这样的方式,伦理学才能有进步。而近代牛顿力学的迅速发展就提供了一种可以参考的中立而科学的研究方式。西季威克将这样的研究方式称为“无利害的研究方式”。他说:“将那种无利害的探索应用于伦理科学将大有裨益,我们在物理学方面的那些伟大发现主要是归功于这种无利害关系的探究。”因此,寻找全新的伦理学方法就成为了西季威克伦理学的中心问题。
例如,尽管从日常伦理来看,做人要诚实是一条基本的伦理准则,但是我们都知道,在特殊情况下,人是可以说谎的。传统伦理学会认为这种例外是诚实的定义不清楚,而对于西季威克来说,这一问题主要是人们将诚实看作普遍伦理准则推理上有问题。人们希望从有限的经验中找到普遍的伦理原则。人们首先假设伦理学中存在着普遍的伦理法则,存在着普遍善这样的基本前提,但是这些前提是无法得到充分证明的。因为这些形而上学的基本前提在传统伦理学中是最基本的,其本身是不能分析的。因此,他更关心的是实践意义上具有伦理意义的行为问题。这就是说,他不仅要消除传统形而上学式的伦理研究,而且要消除先前心理式的伦理研究。所以他认为,伦理学不是去说明或解释伦理原则或准则的学科,而是要研究人们是如何得出这些基本的伦理原则或准则的学科。从这种意义上可以说,西季威克的伦理学就是伦理学推理的方法论研究。为此,他详细考察了人类道德意识中的利己主义、直觉主义以及功利主义伦理学的基本思想和推理过程,并将功利主义和直觉主义伦理学合理地联系起来,创建了自己的直觉功利主义伦理学。
在这些历史体系中,西季威克首先研究了功利主义的基本思想,特别是密尔的功利主义思想。因为在密尔的思想中他找到了摆脱常识伦理混乱的一些途径。这就是密尔将每个人都追求自己幸福的心理快乐主义和每个人都应追求普遍幸福的伦理快乐主义统一起来的思想。密尔认为,自我利益和义务是可以在幸福的基础上获得统一的。这样,一个正当行为就可以从个人幸福和普遍幸福这两个方面来加以判断。这就是密尔提出的常识伦理的评判标准。
然而,西季威克认为,密尔这样解决义务和利益之间冲突的方法尽管具有实践意义,但是在哲学上并不具有终极意义。因为密尔并没有找到彻底解决义务和利益之间冲突的理性依据。在西季威克看来,如果密尔的英雄主义能够成立,那么,密尔就必须说明这样牺牲是为了个人自己的幸福。因此,西季威克认为,密尔及其功利主义还没有清楚地说明为了普遍的幸福而牺牲自己是正当的这一关键问题。
关键词:神经伦理学;脑神经科学;生命伦理学;情感与冲动;道德判断;行为决策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1.06.011
神经伦理学(neuroethics)从2002年正式在美国学术界提出之后,其研究与发展开始受到学术界的重视,美国也出现了神经伦理学研究的热潮。神经伦理学是神经科学与伦理学的交叉学科,主要包括神经科学的伦理学研究和伦理学的神经科学研究两大领域。随着国际人类脑计划在上世纪末启动,各国政府与科学家越来越重视认知神经科学的研究,认知神经科学研究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各国学者也必然越来越重视神经伦理学的研究。
一、神经伦理学出现的背景
神经伦理学的出现首先是得益于现代神经科学的快速发展。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早期,人们就开始探索神经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并对人的神经系统有了初步的认识。20世纪30年代以后,一些重要的研究成果不断涌现,使有关神经冲动机制的研究取得突破。例如,1939年,美国学者柯勒和柯蒂斯以及英国科学家霍奇金发表了有关神经冲动离子机制方面的研究成果,引起科学界同行的广泛重视。随着研究的进一步深入,研究范围扩大到神经肌肉接头点。1952年,法特和卡兹阐述了神经肌肉间的神经冲动传递的离子机制。1954年,帕达赫和帕雷,罗伯特斯和班尼特分别发表了脑与神经肌肉接头点突触的电子显微图。同年,纳塔和吉盖斯发明的追踪法使研究者能准确了解神经细胞间(特别是远隔神经细胞间) 的相互联系。这些对后来的研究都有重大影响,为现代神经科学的诞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62年,施密特在麻省理工学院发起神经科学研究计划,并首先使用了“神经科学”这一词汇,也标志着现代神经科学的正式诞生[1]。随着脑与行为研究的日益增加,1960年国际脑研究组织(IBRO) 和1969年美国神经科学学会等机构相继成立,认知神经科学也得到了比较快速的发展。为了推动研究神经科学社会影响,美国神经科学学会于1972年成立了一个社会问题分支委员会,旨在向会员和公众宣传神经科学研究的社会影响,这也标志着神经科学家开始关注和重视神经科学的社会影响,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2]。从此,不仅人文学者开始认识到从人文社会科学的角度研究神经科学的社会影响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而且科学家觉得他们有义务和责任关注甚至研究神经科学的社会影响,这种从观念上确立神经科学社会影响的重要性不仅有利于推动神经科学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也有利于推动神经科学的自然科学研究,促进神经科学的自然科学研究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交叉与融合。而且,自1983年以来,美国神经科学学会每年都要举行神经科学社会问题的圆桌会议,主要讨论神经科学研究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这些会议已经讨论了以下主题:大脑的性别差异,脑死亡,神经治疗,神经增强,使用胎儿组织治疗神经疾病,食品添加剂的神经毒性,神经科学研究对控制吸毒的作用等等[3]385-391。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国会的技术评估办公室(OTA)也进行了一项神经科学研究的潜在影响的社会调查。1984年3月OTA的研究报告《神经科学的影响》主要从医学影响和社会影响分析了神经科学的潜在影响。医学影响是指神经科学研究不仅对神经疾病、精神疾病和遗传脑疾病有巨大的医学贡献,也对其他非神经疾病(如心血管疾病和寄生虫病)等有较大的医学价值。社会影响主要是指神经科学研究对医药产业、犯罪与暴力、司法体系、学习障碍、性别差异等的潜在影响。在该研究报告《神经科学的伦理、法律和社会维度》中凸显了神经科学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研究的意义与价值及其未来神经科学研究面临的诸多伦理与社会挑战[4]。美国神经科学学会举行的神经科学社会问题的圆桌会议和OTA的神经科学的影响的调查研究报告为美国后来制定神经科学发展的科技政策提供了重要的调查数据和理论依据,使得美国在注重发展神经科学的同时,也非常重视神经科学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这也是为什么神经伦理学这一研究分支学科首先在美国提出并得到了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欧盟委员会在1997年也资助了一个脑研究的伦理、法律和社会维度的项目。其中Sandro Gindro等学者的《脑研究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的研究报告主要对脑研究与神经疾病、神经移植、大脑控制、心理分析与心理治疗等方面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进行了分析,报告特别指出了大脑控制、神经干预和增强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的研究(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是脑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同脑科学的自然科学研究一样重要,它有利于神经科学的研究与发展[5]。科学家、学者和公众日益认识到神经科学研究中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研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这也促使了神经伦理学在美国诞生。
二、神经伦理学的概念
神经伦理学是一个全新的研究领域。学术界普遍认为这一词汇是由威廉•索菲尔于2002年在《纽约时报》上首次正式提出的[6]1。神经伦理学的出现是神经科学的快速发展及其应用引发诸多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的必然结果。当然,神经科学家和伦理学家的共同推动也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如何给神经伦理学的概念进行科学的定义或者解释,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威廉• 索菲尔认为“神经伦理学是研究人脑治疗和增强以及对人脑的干预的对与错,好与坏”的交叉学科[7]5。索菲尔先生主要基于伦理学的基本概念“对与错,好与坏”来对人脑干预和控制的神经伦理学概念进行阐释,突出大脑在神经伦理学研究中的重要地位和特殊价值,彰显神经伦理学是神经科学(脑科学)与伦理学的交叉学科。在他看来,“神经伦理学是生命伦理学的一个独特部分,思考医学实践和生物研究的好的和不好的后果。但是,神经伦理学的特殊性在于我们研究的是大脑这个特殊的器官,它与我们的意识、自我息息相关,是我们作为存在的核心,是控制我们行为和人格的思维器官”[7]。由此可见,索菲尔把神经伦理学看作生命伦理学的研究范畴,同时也富有洞见地看到了它的独特性。这种独特性主要体现在:一是人脑作为人身上最特别和最复杂的物质器官,它是和人的思想、意识以及行为密切相关的。在一定意义上,人脑是人的意识和精神的家园。二是伦理学的神经科学研究是以前生命伦理学研究很少涉及的内容。它主要从自然科学的角度研究道德问题和道德现象,为伦理学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研究视角。
威廉•默布雷指出:“神经伦理学作为一个新的学科,主要研究神经科学发现及其对人类福祉的影响,探讨好与坏,平等与不平等,公正与不公正。神经伦理学的研究有利于建立参与脑研究,评价研究申请,决定这些申请的相关规则,有利于管理神经科学发现的应用。” [8]威廉•默布雷的神经伦理学概念与索菲尔先生的定义具有相似性,但威廉•默布雷在探讨神经科学发现及其应用的好与坏、平等与不平等、公正与不公正等基本的伦理问题的同时,重视神经伦理学对于建立神经科学研究,发展与应用的伦理规则和管理政策的建立。这不仅是当前神经伦理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我们研究神经伦理学的重要目的。
伯德在《神经科学百科全书》的神经伦理学部分说:“神经伦理学是一个全新的学科,是神经科学和伦理学的交叉学科,探究行为研究标准和道德判断的哲学领域。神经科学也同其他哲学领域诸如美学、认识论、形而上学、身心理论相交叉,但这些学科和神经伦理学并非直接相关。神经伦理学包括神经科学的伦理学和伦理学的神经科学两个研究领域。前者主要研究神经科学实践或者应用的伦理问题,后者主要研究道德和伦理思考以及决策的神经生物学基础。”[3]385伯德的神经伦理学的定义是比较全面的,他不仅强调神经伦理学的学科交叉性,指出了它与其他哲学的相关性,还明确指出了神经伦理学的两大研究领域,具有较广泛的代表性,也得到了许多学者的认可。
基于上述学者对神经伦理学的阐释,我们可以归纳出神经伦理学的一些基本特征:神经伦理学是神经科学与伦理学的交叉学科,主要包括神经科学的伦理学研究和伦理学的神经科学研究两大领域。神经伦理学和一些传统的哲学问题(如身心问题)有紧密的联系,它可为传统哲学的研究提供新的研究视角,有助于深化这些传统哲学问题的研究。从学科性质来讲,神经伦理学与基因伦理学具有相似性,大致可以看作生命伦理学的一个研究分支,但也有其特殊性。
三、神经伦理学的研究领域
神经伦理学主要有两大研究领域,即神经科学的伦理学研究和伦理学的神经科学研究。前者主要是探究一个可以规范神经科学研究行为和应用神经科学知识的伦理框架,后者主要是探究神经科学知识对我们理解伦理学本身的影响[6]1。这两个领域既各自相对独立,又相互影响,相互支撑,共同推动神经伦理学的研究与发展。
(一)神经科学的伦理学研究
神经科学的伦理学研究,主要是探讨神经科学技术的研究、发展和应用中的伦理、法律及社会问题(ELSI――ethical, legal and social issues),重点探究神经科学研究的伦理规范,神经科学应用的ELSI以及神经科学研究、发展与应用的公共政策。
1.神经科学研究伦理学。神经科学研究伦理学主要关注神经科学研究的行为本身、神经科学家的研究规范和阻止意外发现的伦理规范等等,是属于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学的范畴[6]1。即在神经科学研究的设计和实验中,研究人员应该遵循哪些伦理道德和研究规范,用什么样的机制和方法来促使或者确保研究人员遵循这些伦理道德和研究规范。神经伦理学中的有些问题是属于传统的生命伦理学的研究范畴,我们对此也比较熟悉。例如,在选择受试者时,我们应该遵循什么样的程序和原则;在脑成像技术的临床研究和试验中,我们应该如何确保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权;我们又该如何保护受试者的个人隐私权;在神经增强药物的研究中,我们应该怎样评价其风险-受益;等等。同时,也有些问题是神经研究伦理学自身所特有的伦理问题,这不仅对传统的研究伦理学提出了挑战,也是生命伦理学必须面对的一些新的伦理问题。在传统的研究伦理学框架下,我们可能很难解决这些新的和特殊的伦理问题。例如,在当今的民主社会和注重人权的时代,我们强调我们拥有不可侵犯的知情权。但是,对于神经退行性疾病和精神疾病患者,赋予他们知情权或许是难以正确行使的。因为这些疾病患者本身缺乏知情同意和自我决策的能力。例如,老年痴呆症和脑损伤等患者等对问题的理解和决策方面都存在许多认知和理解障碍,这些患者本身不可能具有自我决策的能力,也不可能作出知情同意和知情选择的决策。在此情况下,我们是否应该赋予他们知情选择权?如果应该赋予,我们又该如何确保他们的知情权得到实施?对患者的治疗或实验又应当遵循什么样的伦理准则和管理规范[9]? 基于神经科学研究伦理学中既有传统的研究伦理学问题,也有特殊的伦理问题,一方面,我们既要探究现有的研究伦理学对神经科学研究的指导价值与意义,把研究伦理学理论和规则灵活地运用到神经科学研究伦理规范的建立中,同时需要探究有哪些伦理原则是适用于神经科学研究的伦理规则,哪些伦理原则不适用,并对它们进行修正和补充;另一方面,我们要研究和解决神经科学研究伦理学面临的一些特殊问题,解决其与现有的研究伦理规则的冲突,确立神经科学研究学的伦理规范,促进神经科学研究向“善”的方向发展。
2.神经科学技术应用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的研究。这是神经伦理学研究的核心,也是制定神经科学研究、发展与应用的公共政策的基础,对神经研究伦理学和神经科学应用的伦理原则和管理建议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在这一部分研究内容中,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我们重视。第一是神经伦理学理论之源的探索。现有的生命伦理学框架或者伦理学研究理论是否能满足神经科学技术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的探讨,尤其是面对一些新的伦理问题更需要我们思考现有伦理框架和研究进路是否有局限性。哲学家、伦理学家都需要思考和探究:我们应该运用什么样的伦理学理论和原则来评价、分析甚至解决神经科学前沿中的伦理问题,现有的伦理学理论和原则是否能够解决神经伦理学的挑战,面对这些新的伦理问题和新的挑战,是否应该需要新的伦理学理论和原则,如何建构这些新的伦理学理论和原则并为之进行伦理辩护。对神经伦理学理论之源作进一步的思考可能有助于伦理学理论的突破,丰富伦理学理论。第二是神经科学技术的研究成果及其应用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的研究及其可能解决的途径。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神经科学技术也不例外。神经科学技术的研究成果及其应用对个人、群体和社会也有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例如,神经增强药物对于那些需要服用又能购买得起的消费群体有积极的价值,可以提高记忆力,可以取得好成绩或者更好的工作业绩。但是,对于那些担心增强药物的副作用或者长期累积的不良效用而不愿意服用的群体或者购买不起的群体是不公正的。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服用神经增强药物的群体将在社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这样就显然破坏了社会公正。而且,使用神经增强药物获得好成绩、好业绩在本质上是一种欺骗,是在鼓励一种“不劳而获”的行为,对我们已经确立通过个人勤奋与努力来获得好成绩、好业绩的价值观带来巨大的冲击和不良影响。神经科学技术前沿中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的研究就成为神经伦理学研究的重中之重。第三是神经科学技术研究、发展与应用的伦理原则和管理建议。在神经科学技术的研究、发展与应用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的研究基础之上,根据神经科学发展的动态和国家神经科学的发展中长期规划,提出相应的伦理原则与管理建议,为政府制定神经科学研究、发展与应用的公共政策的制定献言献策。例如,我国已经把脑科学和认知科学作为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中基础科学研究的重点领域,我国学者研究神经伦理学,必须在了解和掌握国家有关神经科学的总体方针的前提下,结合我国目前脑科学和认知科学以及未来发展前景,研究相关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在此基础上再提出我国神经科学研究、发展与应用的伦理原则和管理建议。神经伦理原则和管理建议是政府部门制定神经科学研究与发展的公共政策的重要依据。
3.神经科学研究、发展与应用的公共政策。它包括宏观政策和微观政策。宏观政策主要是指我们需要从总体和全局上制定神经科学研究、发展与应用的公共政策,包括神经科学研究项目的审批,神经科学研究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神经科学的自然科学研究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经费的分配,是否也需要按照人类基因组计划的要求把研究经费的3%~5%用于神经科学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的研究,神经科学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受益-风险评估,神经科学研究、发展与应用的长期规划的实施与监督等等。微观政策是指各个神经科学分支领域的研究与发展的公共政策。各个分支领域的公共政策是在神经科学研究、发展与应用的宏观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各自领域的具体特点和特殊性,制定出各自领域的发展规划和管理政策。例如,脑成像技术研究、发展与应用的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就是如何在新型的技术条件下保护人的隐私。谁有权使用这些脑成像信息?是医生、病人,还是法官、保险公司,还是雇主或者国家安全机构?这些问题在脑成像技术研究、发展与应用的公共政策中必须明确。宏观政策是制定微观政策的基础,为制定各个神经科学分支领域的微观政策提供发展方向和政策指导。微观政策是宏观政策在各个领域的落实,它有利于宏观政策的进一步巩固和修正,有利于进一步制定更好的宏观政策。只有把宏观政策和微观政策有机地结合起来并有效实施,神经科学才能健康、安全和有序地发展。
(二)伦理学的神经科学研究
伦理学的神经科学是研究自由意志、道德推理、道德判断和责任等道德概念或理论的神经科学基础,主要研究道德推理和道德判断的神经科学机制,探索情感和冲动等非理性因素在道德判断和行动决策中的作用,阐释大脑同记忆、意识和自我的关系。伦理学的神经科学研究是属于神经伦理学研究的一个特殊领域,越来越受到学者特别是一些神经科学家的青睐。
1.道德推理和道德判断的神经机制。脑成像技术表明,我们在进行道德推论时,分布广泛的大脑区域被不同程度地激活,这些区域包括和高级认知功能(比如,前额叶皮层和联合区域,以及边缘结构:杏仁核、海马、扣带皮层和丘脑,这些区域被认为是关系到情感反应)相联系的皮质区域[10]。这说明我们的行为和大脑皮质区域是紧密联系的,人的道德推理和道德判断是大脑不同区域激活之后相互作用的结果。一些神经科学家基于脑成像技术和神经科学的研究成果提出,我们的行为不是由我们的目的、信念和意愿所决定的。自由意志是一个虚无缥缈的东西,它根本不存在,大脑才是决定性的物质器官,是大脑决定了我们的行为[11]。神经科学家认为人的道德推理和道德判断是大脑内部的神经机制在起决定作用,而不是所谓的“自由意志”在起作用。神经科学家的观点对我们已经建立起来的以理性的自由意志为基础的道德责任标准和法律体系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这里就进一步提出了以下问题:神经科学提供的证据在何种意义上是可信的?哲学家、伦理学家该如何看待神经科学家提出的道德推理和道德判断的神经机制?大多数哲学家、伦理学家一般都认为人作为自主的有目的的理性行动者,应该对他的行为负责。他们相信自由意志是存在的,而且与决定论是一致的。但哲学家、伦理学家的观点似乎与神经科学家的观点相互矛盾。 那么,到底谁的观点更合理一些?笔者认为,人是理性的道德责任者的立场是不能动摇的。毕竟,道德责任本身是一个社会建构的概念,而不是在人脑中主观存在的个体产物,是人们为了更和谐地相处而确立的社会规则,这些社会规则是通过社会中的人与人的相互作用来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从而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转[12]95-102。人的行为和决策主要是由人的目的、信念和意愿决定的。当然,笔者也不否认大脑尤其是脑损伤或者精神错乱等病人的大脑对我们的行为决策和道德判断有重要影响。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有决定性的影响。但是问题是:大多数遭受盖格类型的前额叶损伤或者脑损伤的人并没有表现出法律所关注的行为。精神分裂症病人也是如此,精神分裂症病人的好斗的犯罪行为并不比正常人的高多少。如果诸如盖格类损伤的人或者精神分裂症者进行犯罪的可能性并不高于其他人,似乎仅仅只是这些类型的大脑疾病或者认知缺陷并不足以用来消除责任[12]97-98。因此,神经科学家需要进一步研究来确定到底前额叶受损多少是大脑阻止其正常功能丧失或者停止的必要条件(这样可能减少责任)。同时,哲学家伦理学家需要研究和思考神经科学证据在何种意义上和在多大程度上为我们使用的问题。
2.情感和冲动等非理性因素在道德判断和行动决策中的作用。传统的观点认为伦理道德决策是理性思考的结果,但最近的神经科学研究表明,情感在道德认知和道德判断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是否与伦理作为理性思考的观点有所相悖呢?如何更好地探讨伦理道德认知和行为的神经科学基础?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是以哲学观念为核心的,例如意识、自由意志、自我控制、个人同一性、道德判断和道德责任等。这些观念都可以从脑功能的角度进行探讨,即用当代的神经科学来探讨这些传统的哲学问题,赋予这些传统哲学观念或理论一种全新的甚至可能是颠覆性的解释[9]。例如,我们传统的道德责任标准是以理性和人的自由意志为基础的。但是,当代神经科学的研究表明以理性为基础的自由意志根本就不存在,而情感、冲动等非理性因素在道德判断中起决定作用,这就对我们传统的道德责任标准带来严峻挑战。如何看待这些挑战?是我们传统的道德责任标准有问题还是神经科学研究的解释不可靠?情感和冲动等非理性因素在道德判断和行动决策中到底起决定作用还是非决定作用?我们如何解决神经科学研究与现有的道德责任标准之间的矛盾?这些问题都需要仔细研究和深入探讨。
3.大脑与记忆、意识和自我的关系。人的记忆、意识和自我认知都同大脑的结构和功能有密切的关系,人脑是记忆、意识和自我认知的物质器官,是研究记忆、意识和自我的逻辑起点,记忆和意识是要借助大脑来打开自我认知和世界万事万物理解的逻辑通道。那么,记忆和自我又是什么关系?在一定意义上说, 我们可以通过记忆来确定一个人的身份。一个人可以和以前的人被看作同一个人,如果他能保留(至少部分)那个以前的人的独特记忆。即人的记忆和人的身份、人的同一性又有紧密的联系。但无论怎样,我们最终还是要通过对大脑的结构和功能的认识记忆同意识、自我的关系。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我们进一步提出以下问题:大脑和道德推理、道德判断以及价值观念之间的内在机理和逻辑关系是什么? “自我”的神经基础又是什么?大脑能否作为个人的身份标志?改变了的大脑会不会改变自我?[9]要研究这些问题,就需要从神经科学和哲学的双重维度研究大脑的结构和功能的互动关系的实现机制及其对人的记忆、意识和自我的作用,阐释大脑同人的记忆、意识和自我的逻辑关系,分析大脑如何对人的记忆、意识和自我认知产生决定作用,从而为伦理学的神经科学研究奠定坚实的基础。
总之,神经伦理学作为一个全新的研究领域会日益受到学者和公众的泛关注。神经伦理学的研究与发展不仅有利于神经科学的规范研究和有利于增加人类福祉的应用,也有利于丰富科技伦理和生命伦理的研究内容。因此,神经科学家和伦理学家都有义务和责任推动神经伦理学的研究与发展,毕竟它对神经科学和伦理学都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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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reliminary Study of Neuroethics
MAO Xin-zhi
(School of Politics and Administration,WUT,Wuhan 430063,Hubei,China)
一、发展天然合理论:
西方传统发展观的价值危机和伦理危机
西方工业社会形成的现展观的最根本的危机是发展问题上的价值观的危机。当代世界之所以会出现人的“生存危机”,其根本原因之一,就在于这种发展模式只有动力机制(如无限占有、消费物质财富的欲望和自由竞争)而没有发展的自我评价机制。它所关注的,只是“如何发展”(即发展的技术问题),而对于“什么样的发展才是好的发展”和“为了什么而发展”的目的论、价值论的问题却漠不关心。社会发展的理论被看成只是研究社会“如何发展(得更快)”的“科学”,却忽视了社会“应当怎样发展”和“为了什么而发展”这个哲学的和伦理的问题。正如美国学者威利斯。哈曼博士所说我们惟一最严重的危机主要是工业社会意义上的危机。我们在解决'如何’一类的问题方面相当成功“但与此同时,我们对‘为什么’这种具有价值含义的问题,越来越变得糊涂起来,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谁也不明白什么是值得做的。我们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但我们却迷失了方向。”
现展观的“发展”概念是不同于“运动”、“变化”的一个包含着价值预设的概念。运动和变化只是表示事物同原来具有某些不同,无论是位置上的不同(运动)还是性质上的不同(变化),都不具有“方向”的意义:运动和变化既可以是向这个方向,也可以是向另一个方向。方向对它们来说是一个可逆的、外在的因素。而发展概念则不仅具有“与原来不同”(运动和变化)的意义,而且具有“方向”上的预设:它是向着某种确定方向的变化。这样,在发展概念中就内在地包含了一种价值预设:发展的唯一确定的方向就是具有积极价值含义的方向:卩“向上的”、“进步的”、“好的”方向。向着这个方向的变化就是发展,与此相反方向上的变化就是‘反发展”,即“倒退”。因此,发展就是这种确定价值的积累和向这种终极价值目标接近的变化过程。具体说来,现展观预设的发展的价值目标就是生产力的高效率、经济的高増长、消费者的高消费。
当然,传统发展模式也并非排斥一切评价。但是,它推崇的只是“技术理性的评价”(如工业生产中的生产效率的高低、经济増长和消费的指标)。这种评价只是对发展程度的评价,丝毫没有涉及作为手段的发展对人的意义问题。这种评价不仅不涉及发展的终极目的问题,而且还排斥和遮蔽了这个问题。因此,它只与“如何发展得更快”相关而同发展的“可持续性”无关。为了保证生产效率的提高和经济、消费指标的増长,资源的挥霍浪费、生态环境的破坏都被看成是为了发展而必须付出的合理代价。这种“代价”不仅被看成是“必然的”,而且被看成是“必须的,,。这样,物的尺度就取代了人的对待自然界就都是“应当,,的,即合乎i首德的了:对尺度,本来是作为手段的经济増长本身却成了发展的目的。其结果,是发展背离了人,经济的増长背离了发展的可持续性。
这种发展观对手段的迷恋和对价值的遗忘,直接导致了发展的“价值危机”。我们“做”的越来越多,而‘想”的却越来越少;我们探索科学和技术的大脑越来越复杂,而思考价值和伦理的大脑却越来越简单。地狱与天堂的界限在我们这一代人的眼中变得越来越模糊:我们把无止境地追求对自然界的掠夺和对自然资源的挥霍叫做“文明”、“进步”、“生活水平提高”,而没有看到这正是把人类推向悬崖峭壁的罪恶之手。在这种好坏善恶不分的情况下,发展得越快,就越接近地狱之门!如果我们还不及时醒悟,那么,总有一天,即使我们侥幸没有踏入地狱的门槛,我们所处的生活环境也会与地狱相差无几。
价值的危机又直接导致了“伦理危机”。在人与自然关系方面,这种发展观把人改变自然界的能力和实践行为也看作是“天然合理”的。它的基本信念是:我们“能够做”(即有能力做)的,就是天然“应当做”的。这就等于完全取消了对人的实践能力与行为的评价、约束和伦理规范的必要性。按照这种信念,人无论如何对待自然界都是合理的。如果我们“有能力”砍伐地球上所有的森林那么砍伐森林的行为就是“应当”的。至于人的这种行为是否对人类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真的有好处(善)的伦理问题,则完全在它的视野之外。
二、传统伦理学、生态伦理学和发展伦理学
所谓发展伦理学,就是对现代西方发展观所推崇的发展模式和当今社会人们追求这种发展的实践行为所作的反思、评价和规范的一种特殊的伦理学。
传统伦理学的基本对象是解决个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此对个人行为作出善与恶、应当与不应当的评价、区分和规范,目的是保证社会整体的有序运行。因此,传统伦理学所涉及的对象仅仅是个人的社会行为,而与人类的整体行为无关;仅仅涉及到社会关系而与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无关。
发展伦理学则主要是对人类的整体行为(发展模式)的反思、评价与规范。它己经超越了仅仅关注个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传统伦理学,而把人类如何对待自然(人与自然的关系)作为它主要的考察目标。这己经进入了伦理学的一个新的领域。
传统伦理学仅仅涉及到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因而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是在传统伦理学的视野之外的。传统伦理学对个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作出了评价和规范,而在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上,它却是建立在‘能够做的就是应当做的”的伦理原则基础上的。这一伦理原则的真实含义就是:在人与自然之间不存在伦理问题。在这种伦理学看来,杀一个人与杀一只老虎的性质是不同的:前者是伦理问题,后者与伦理无关。如果你有能力杀死老虎的话,你的行为就是合理的。
为什么我们要把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也作为伦理关系来考察?这是因为当代社会己经发生了“人与自然关系危机”,这个危机的直接后果就是自然危机”生态危机、环境危机以獅危机代表了它们的价值。人类不能去规定它,而只能去等)。这一危机最终必将导致人类的“生存危机”。那么,为什么我们又要对发展本身进行反省和规范呢?这是因为,造成这一危机的根本原因不是“天灾”,而是“人祸”。由于西方现展观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扭曲,以及人类的发展实践对自然界无限制的掠夺性开发,己经造成了诸如“温室效应”、南极臭氧空洞的出现和不断扩大、野生物种的加速灭绝等自然生态系统的失衡和人类生存环境的恶化,而不合理的发展就是造成这一后果的根本原因。
然而,我们现在的理论仍然对现实中己经发生并日益严重的危机无动于衷。我们的哲学,仍然在对近性主义的主体性形而上学情有独钟,继续装点着近代哲学编织的真、善、美的花环,并为人类对自然界的征服和掠夺而自豪。我们的主流伦理学,仍然龟缩在传统伦理学的框架内,拒绝探讨新时代出现的新问题,继续把人对自然的关系排除在伦理关系之外。我们几乎所有的社会科学,在从各自的方面对社会进行研究时,都仍然在从对社会内部各要素之间关系的封闭性循环的研究中得出结论,而对自然因素的作用和影响则不予考虑。结果是明显的:人(社会)与自然的关系被排除在伦理学以及社会科学的视野之外,自然对社会的影响和作用在社会科学所阐述的各种规律中荡然无存。在人类新出现的生存困境面前,滞后的哲学、伦理观念和社会科学不仅对解决我们的生存困境无所帮助,而且不断地为解决这些困境的新观念、新理论制造重重羁绊。
发展伦理学是对发展本身进行评价和规范,它所涉及的是在人与自然关系上出现的问题。因此,发展伦理学必然与诸如生态伦理学、环境伦理学等伦理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两种伦理学都是要评价和规范人“应当”如何对待自然的问题。但是,它们之间又有着原则性区别。最根本的区别就是:发展伦理学是建立在人的生存论基础上的,而生态伦理学等却是建立在自然的“内在价值”基础上的。
生态学者们提出了“内在价值”说,企图通过确立自然界本身的内在价值来确立人对自然的伦理责任和义务。其主要观点是:自然之物的价值就在于它们的存在本身;这种价值不是由人类赋予的,而是它们的存在所固有的;自然之物的存在本身即认识它、利用它。在人类认识它、利用它之前,它们的价值己经存在。生态伦理学的价值论基础是“内在价值论”。这种理论的实质,是确立了自然价值的独立性与自在性,即自然价值与人的“无关性”。这样做的结果,虽然否定了传统发展观对自然界的功利主义价值倾向,但是,它却在人与自然之间造成了一种“价值二元论”。因而它马上就又遇到了一个新的理论难题,即如何从自然之“是”中推导出人的伦理行为的“应当”的理论难题:自然价值与人的“无关性”,一方面消除了人类在功利主义价值观支配下掠夺自然界行为的价值论基础,另一方面,也消除了人类保护自然的必要性:自然的内在价值既然与人类无关,那么我们为什么就应当保护它呢?[4]
发展伦理学是以对现展观的反思、对现展实践本身的评价和规范为基本内容的。因此,发展伦理学也必然涉及到发展实践应当如何对待自然界的问题。发展为什么不应当以破坏自然为代价?发展实践为什么应当保护自然?其原因就是因为自然同我们人类具有某种价值联系。因此,发展伦理学也必须回答自然的价值问题。
在发展伦理学看来,自然界对于人类具有两种价值。一是自然界直接为人类提供生活资料,并为人类的生产提供原料,对人类具有“消费性价值”。二是自然界对人类具有“环境价值”。自然界作为“养育人类的母亲”和“人类生存的家园”,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自然环境就是人类生存与生活的“家”。尽管人类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创造了一个文化的、文明的“新家”,但是,人类的这个新家仍然必须依赖自然界为人类提供的这个“老家”。自然环境就是比用文明、文化搭建起来的“新家”更具有本原意义的“老家”。人也是一个生命体,他从自然界来,也要在自然界中生活。他的生存需要有适合于人这一哺乳动物的自然条件:肥沃的土壤、清洁的水、由若干种不同气体按一定比例构成的空气、适当的温度、适量的紫外线的照射、必要的动植物伙伴等等。由这些自然物构成的稳定的自然体系就构成了人类生存的环境。这个环境是由自然界整体的稳定联系提供的。人作为局部存在者,生活在自然界的整体之中,以一定的方式同整体的其他部分相联系。自然界的整体系统就是作为自然界的局部存在者的“老家,,,是人的“生活基地'自然具有某种自我健能九因而只要把人类的发展实界的这种价值就是对人来说的“环境价值”。
环境价值与消费性价值具有对立的性质:消费性价值只有通过对自然物的破坏和毁灭才能实现,而环境价值则只有当自然物不被破坏和毁灭时才能实现。例如,一株生长在河边的柳树,就同时对人具有两种价值:当柳树被砍伐之后,我们可以用它提供的木材做各种木制家具,这是柳树具有的“消费性价值”。这种“消费性价值”是一种“非存在性价值”(以对自然物的毁灭为前提的价值)另一方面,如果这棵柳树不被砍伐,那么,它生长在河边,就能够起到保护堤岸、涵养水分、调节气温、防风、供人类避暑纳凉的作用。这是柳树对人来说具有的“环境价值”。柳树的消费性价值是以柳树被砍伐为前提的。当它作为消费性价值被人类消费的时候,这棵柳树就不复存在。如果它继续存在,就不具有消费性价值。而柳树的环境价值则与此相反:它只有不被砍伐和消费、继续保持自身的存在,对人才具有环境价值。如果它被砍伐,它的环境价值马上就会随着它自身存在的消失而丧失。因此,柳树的环境价值是一种“存在性价值”,即“非消费性价值”。
1.高等医学院校医学伦理学临床实践教育存在的问题
1.1医学伦理学学科组织建设和教育目标达不到临床实践要求
受医疗水平和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直到20世纪80年代,医学伦理学在我国才开始被重视,但其教育教学工作在我国刚刚起步,缺乏系统的、有针对性的指导和要求,明晰的学科定位和评价体系没有形成,课程内容也与临床实践脱离严重。有调查显示,81家高等医药院校中,15家高校设置有3个?5个人文医学教研室;48家高校只设置有1个2个人文医学教研室,还有18家医药院校没有设置人文医学教研室,教学组织设置不健全。课程基本上由公共教学部来承担,其主要任务和目标也被定为提升医学生的思想政治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这种模糊的学科定位和教育目标严重影响了学科发展和教育教学。学生不明确医学伦理学的理论精髓,教师的授课内容满足不了临床实践的需求,使得医学伦理学教育未能取得实质性的效果。
1.2师资队伍建设情况不理想
医学院校的人文底蕴和综合性大学相比还很薄弱,教师的知识结构比较单一,师资队伍学历背景比较单一,既有伦理学专业背景,又有医学专业背景和临床实践经验的教师比较匮乏,参加过相关培训的较少。课程往往由公共教学部或社会科学部的教师担任,教师的专业领域不是医学,对医学发展前沿和医疗实践中遇到的问题难以把握,因此难免陷人空泛、枯燥的教学模式。
1.3课程建设不规范,未充分结合临床实践
作为核心人文医学课程,医学伦理学的教学是比较规范的,但也存在一定问题。有调査显示,不是所有医学院校都将医学伦理学列为专业必修课,开课率和课时量距离实际需要还有很大距离。在33家接受调查的综合性大学中,医学伦理学平均学时只有27学时,部分高校在20学时以下,个别高校甚至没有开设这门课程,距离理想目标太远,还不到美国、法国等发达国家医学伦理学学时总数的1/5。要系统讲授医学伦理学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基本原则及范畴、医患关系、改善医患关系的方法、临床科研、医疗新技术引发的伦理问题等,在有限的时间内已经比较紧张,教师只能参照教材予以泛泛讲解,无法充分结合临床实践及医疗热点,更谈不上提供实践机会。
1.4忽视临床实习阶段的医学伦理学教学
在西方发达国家,医学伦理学“贯穿在医学教育整个阶段、有一定间隔并反复进行”。在基础课学习阶段、临床实习前期、临床实习中都融人了不同阶段所需要的医学伦理学知识和临床技巧,大大提高了教育的系统性、整体性、实际性,教育效果良好。我国的医学伦理学基本安排在第5学期?第6学期,一个学期完成教学任务。“基本上只是作为一门课程单独开设,在其他临床课程的教材和教学中,较少涉及伦理学的内容,甚至某些技术应用中十分尖锐的伦理问题也未有任何涉及。”学生没有接触到临床实践就学习医学伦理学犹如纸上谈兵,味同嚼蜡,对医学知识的掌握和运用还停留在理论层面。
2.加强医学伦理学临床实践教育的探索
医学院校必须将医学伦理学的学科及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模式、社会实践各方面结合起来,完善医学生医学伦理学临床实践性教育模式,才能丰富医学伦理学临床实践教育内涵。
2.1明确学科定位和教育目标,提高学生临床伦理素养
“医学伦理学是人文医学教学的主轴,它贯穿于医学实践各方面的始终,医学的宗旨和医疗职业的价值、态度和行为准则,无不是医学伦理理念的凝化,医学伦理也是医生的必备品质。”所以应明确医学伦理学是医学基础课程的地位,这是医学伦理学的恰当学科定位。应厘清教育目标,着重培养学生对患者的人文关怀,正确的价值观和职业操守,崇高的人生理想,培养学生用医学伦理学的方法去解决、分析、评价临床中的问题,这也是其教育和教学的最终目标和落脚点。主要有以下五方面内容:理解并践行“医乃仁术”的医学精髓;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解决医学伦理及法律、社会问题;医患沟通能力与技巧;用伦理学方法去解决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
2.2充实和优化师资队伍,重视教师的临床实践经验着力打造一支既有伦理学专业背景,又有医学专业知识和临床实践经验的教师队伍。鼓励在职教师进修和培训,以提高专业素养。可以聘请德才兼备的综合性大学教师以及社会知名学者作为外聘教师,使教育理念和教育方法多元化,打破原有的僵化、单调的教学模式。聘请附属医院遴选相对稳定的、临床经验丰富、具有较高教学能力的临床医师作为兼职教师队伍,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丰富的临床、理论知识完成教学任务,提高学生的伦理素质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3改革传统的教学模式,提高临床伦理价值决策能力在教学内容上,扩大教学内容的外延,基本理论内容包括:医学伦理学基本原理和规范,医生职业道德和从业要求、临床伦理原则、沟通技能;在此基础上增加现代科技发展带来的新的伦理问题、医疗实践中的实际伦理问题,如器官伦理、生殖遗传伦理、死亡伦理、医患关系、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等问题;除了基本理论内容外,中国传统医德文化、国外医学伦理学发展历史、医院管理伦理学等外围教学内容可以供学生选修或作为教学参考。具体方法可以是:在课堂教学中,加人现代医学大家和古代名医的生平纪事和学习、求学经历,或者以影片、纪录片形式播放相关视频,组织讨论、情景模拟等,在提高教学的生动性同时,学生受到传统医德和职业操守、大家风范的影响,比单纯灌输效果要好。在解剖课程上,形成对尸体捐献者默哀的教学惯例,提倡对生命致以尊重和逝者致以哀思。
在教学方法上,在完善已开展的“案例讨论”、“共同参与式教学”、“视频教学”的基础上,大力倡导启发式教学,如以问题为中心的教学、以小组为中心的教学和以病例为中心的教学等方法,这些教学方法是国外目前经常采用的,但不宜照搬,而应结合实际教学情况有选择地借鉴。着重使用案例教学手段,结合正反案例,大力弘扬医务工作者救死扶伤、治病救人、崇尚科学、谦虚博爱的职业精神,反对缺乏仁爱、唯利是图、麻木不仁的医德沦丧的行为。同时结合临床案例,对前沿的医学伦理问题展开学术讨论和研究,这样全方位、全覆盖的医学伦理学教育使学生“人耳、人脑、人心'
在教学设计上,贯彻伦理情境引人,主要选择具有医学伦理意义的临床情景素材进行教学:一是在课堂教学上摒弃原有的按教科书讲解理论知识的形式,而要创设具体的医疗情境,把握情境教学中的情境引入、分析和回归过程,将医疗情境和教师的分析总结相结合;二是引入临床具体医疗病例,培养学生职业伦理素质;三是恰当把握情境教学的“度”,在引人临床情境时,如何使学生面对真实的医疗环境和医患关系,对其揭示和分析的度的把握,既不给行业造成负面影响,又能促进学生尽早体验真实医疗情况,逐步适应医疗环境,树立对生命的敬畏和对职业精神的崇敬。
2.4拓展学习阶段和评价形式,加强临床实习阶段的管理和监督
临床实习阶段是医学生理论学习阶段和临床阶段的重要衔接环节,通过亲身的诊疗和耐心的沟通,逐步适应医疗环境,体会医学真谛,培养沟通能力,树立正确价值观。“临床医学伦理通过对广大医务人员进行医学伦理学教育和培训,将医学伦理学的价值理论转化为临床伦理规范,对临床实践发挥导向作用和对不道德的医疗进行警示与惩戒,其目的是确保和增进疗效,提高治愈率,以圆满完成救治患者的使命。”
和理论学习的阶段不同,临床实习阶段医学伦理学学习有以下特点:教学场所由单一的课堂转为鲜活生动的医院各科室,教材由传统的课本和幻灯片转为患者和病例,教学方式由教师单纯讲授转为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接触患者和病例,在实际诊疗中进行学习。从一定意义上说,国际医学教育组织提出的对医学毕业生应该具备的最基本能力之一的职业价值、态度、行为和伦理,只有在临床阶段才能得到真正的践行和检验。我国学者提出:临床教学别要加强人文精神的教育,将医学伦理学的自主、知情同意、不伤害、最优化等原则贯穿于临床各科教学中,启发、引导学生做出相应的伦理抉择。
笔者建议,学校和医院科教部门应做到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制定《临床实习医学伦理的基本要求和规范》,作为实习阶段医学伦理学的教学要求和大纲。二是丰富和拓展医学伦理实习的内涵和外延,包括医院制度与岗位职责、职业道德;医患沟通能力与技巧;解决医学伦理相关的法律、社会、医患关系问题;与患者的情感沟通;临床伦理思维决策与价值判断能力。三是结合实习生实习中的科室轮转具体情况,要求学生结合各科室的特点,深人了解并领会涉及的不同伦理思想和要求,并完成医学伦理体验每日小结和出科总结。要求学生了解临床问诊、检体、应用辅助检査和药物、手术治疗等过程中的伦理问题,重视与患者及其家属的沟通和交流,完成临床诊治病例伦理总结。四是临床实习中的医学伦理师资问题。临床带教教师工作任务繁重,可以由临床带教教师和医学伦理学科教师共同组成,基于医疗情境共同制定伦理实习计划。其中临床带教教师负责选择教学案例,并规定实习生完成伦理体验总结。医学伦理学教师分出一部分教学课时进科,结合理论指导实习生的临床实践,并完成实习生伦理实习作业的评阅。
重视并加强临床实习的管理与监督,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机制,从制度上保障临床实习的管理和约束。主要方式有:以学生的自我改进完善为目的,注重学生学习经历的评价;通过实习考核手册、床边考核、网上自测等,加强评价结果的分析;及时反馈不足,充分发挥形成性评价的导向作用,引导学生自主学习。
2.5以社会服务为平台,在医疗实践中检验医学伦理学教育成果
医学伦理学是一门和医疗实践紧密结合的应用学科,只有深刻了解所处的社会发展现实和科技发展现状,才能利用伦理学知识更好地指导医疗实践。传统医学伦理学的主要核心内涵是医德修养,是经过历代社会的医学实践逐渐沉淀而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具有中国医学独特思想的传统社会医者的职业道德。由此可见,传统医学伦理学的形成基础也是医疗实践。除了医德修养外,当代医学伦理学更涉及到医患关系、医疗科技、生命科学、卫生保健、人类生态等更为广泛的领域。所以,医学伦理学教学应追求知识活化率最大化,加强与实践的结合,重视对实践的应用和指导,强化对医学生伦理应用能力的培养。指导并感化学生始终以“除人类之病痛,助健康之完美”为己任,本着“医者父母心”的职业精神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开展各类社会实践,积极送医送药;关爱弱势群体,竭力助残助幼;进行医疗常识普及,提升民众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组织社会调查,开展各类公益活动。学生将所学的医学知识奉献社会的同时深刻理解医学伦理的人文内涵,提高其对医学社会价值、道德价值的判断能力。
[关键词]生物医学高新技术 医学伦理学 教育
[作者简介]李义军(1955- ),男,河南淮阳人,河南科技大学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医学伦理学教学与研究工作。(河南 洛阳 471003)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20-0186-02
生命科学和生物医学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使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手段和方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给人类带来了极大的福祉,但随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基因技术、人类胚胎干细胞技术等广泛研究与应用,也引发了一系列的伦理道德难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已远远超出了生物技术本身,需要相关人员合理运用伦理学的方法作出理性的思考和道德的判断,促进生物医学技术的健康发展。这对我国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和教育工作来说,既是挑战又是发展机遇。适应现代生物医学高新技术发展,优化医学伦理学教育模式是医药院校教育改革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生物医学新技术发展背景下加强医学伦理教育的意义
1.当代医学伦理理念指导着生物医学技术发展方向和路径选择。医学伦理能以一种理论体系、一定文化氛围作用于生物医学技术应用,在实践上对整个生命科学发展和社会卫生事业进步以伦理指导和道德控制,进而影响医疗卫生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医务人员职业行为及涉及个体的生命、死亡、器官、性别等许多方面的医学选择。通过生物医学科学技术进行伦理指引和把握,可让以呵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为主要目标的生物医学科学和技术领域印映人文和哲学之光,能站在道德哲学的高度以一种无形的专业理念强有力地制约关乎人类健康的整个生命科学领域的方向和路径选择。
2.当代医学伦理原则可规范生物医学技术的正确运用。科学上某些发展应用不当而导致对人类伤害的事例不胜枚举。最显著的是原子能的开发,它为人类提供了新的能源,但也被应用于军事,成为屠杀的威慑武器。生物医学高新技术临床应用,一方面给人类带来了极大福祉,另一方面应用不当会带来极大伤害(如基因技术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临床应用)。只有遵循医学伦理原则,才能保证现代生物医学高新技术正确运用。
3.当代医学伦理学对培养医学人才成长有着重要作用。医为仁学,是直接服务于人的生命科学。高尚的医德医风是成为一个合格医生的前提,是医生职业精神的灵魂。在现代生物医学技术广泛应用临床的工作环境中,对医务工作者伦理道德素质要求提高,只有认真学习和研究医学伦理学尤其是生命伦理学,才会给医学人才提供解决医学高新技术道德难题的正确方向和思路,只有把技术与伦理统一起来,才能更好地进行医学决策,充分发挥医学技术的作用和设备的潜力,不断提高医疗护理服务质量。医学伦理教育只有适应了当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才能培养出适应21世纪医学发展需求的医学人才。
二、当前医学伦理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1.我国医学伦理学教育理念落后当前医疗实践。教育理念则是人们追求的教育理想,是建立在教育规律的基础之上的。科学的教育理念能正确地反映教育的本质和时代的特征,科学地指明前进方向。受种种因素影响,我国医药院校在相当长的时期课程设置仍停留在生物医学的模式上,虽20世纪80年代初期在医学院校开设了医学伦理学课程,但在具体的实施中,教育理念相对落后于目前的医疗实践,没有给予医学伦理学课程应有的重视。
一是课程定位模糊。早在1993年英国总医学委员会发表的《明日医生》就提出,医学伦理学应列为英国医学课程的核心内容之一。目前,在西方发达国家,医学伦理学是大多数医学院校的主干专业课程。而在我国,许多医学高校将医学伦理学课程划归为思想政治理论课体系,医学伦理学教育在医学教育中的专业性、特殊性、重要性认识远没确立;我国医药院校医学伦理授课学时普遍偏少,总课时一般在18~36学时之间,不及美国、日本等国家同类课程学时总数的1/5。在如此有限的时间内不大可能为学生在医德范畴、医德规范等领域作较为系统的讲解,更谈不上为他们提供将理论付诸实践的机会。二是教育目标空泛。欧美国家医学院校医学伦理学均有着具体而明确的目标,如“掌握医学伦理学基本原则、训练解决伦理问题的技能、内化职业价值、促进沟通技能等”。而我国医学伦理学教育多以提高医学生医德修养、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为目标,教育目标较为空泛,没能体现出医学伦理学应有的课程性质及作用。三是课程设置不尽合理。我国医学伦理学教学多在基础课教学阶段单独开设,未能融入医学专业课程教学中。临床课程的教材和教学中,极少涉及伦理学内容,未涉及器官移植、基因技术、辅助生殖技术等生物医学高新技术应用中的伦理问题。学生学完课程后,最多只能了解一些医学伦学的基本理论,很难培养医学生的正确临床伦理思维理念及解决临床一系列伦理问题的能力。
2.教学内容较为抽象。西方医学伦理学教学内容广泛而针对性强,涵盖了医务人员职业道德、从业法规、生命科学、沟通技能、与卫生保健相关的社会问题以及对弱势群体的特别关注等诸多方面。课程教学内容则显得抽象和空洞,偏重医德理论说教,不能与医学很好交融,未能重点围绕医疗实践中产生的与社会公众关系密切的医学伦理学困境和难题展开,不能启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主动性,使医学伦理学教学未能取得实质性的效果。
3.教学方法与手段落后。欧美国家医学伦理学教学多采取主动参与学习方式,教学方法和手段较为灵活多样,非常重视结合医疗实践进行医学伦理学教育,如进行医学伦理临床查房、临床病房教学等。而我国此课程教学方法相对单一,教学手段上较单调,几乎都是大教室、大班级传统灌输知识的理论教学方法,不能紧密联系医疗实际,学生学习兴趣不高,没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教学效果不理想。
4.缺乏具有临床经验、医学科研实践背景的师资。医学伦理学是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交叉学科,师资背景应为接受过医学与哲学社会科学的综合训练培养。我国医学伦理学教师专业背景主要为医学专业或是哲学类专业,还有少数是卫生事业管理专业,共同不足是欠缺将医学伦理的理论与医疗实践相结合教学能力。一部分医学院校至今仍无专门的教研机构,更无专职教师,医学伦理学的教学任务主要由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甚至是行政管理人员承担,虽然现在教师中具有硕士和博士学位的教师比例越来越高,师资整体学历水平有了提高,但具有医学实践经历和伦理学知识背景的复合型教师依然匮乏。
三、改进医学伦理教育的对策
1.确立科学教育理念。医为精光之道,一个合格的医学人才,具有良好医德素质是非常重要的。医生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医学伦理学应是医学专业的不可缺少的重要课程,特别在当今生物高新医学技术广泛应用背景下,医学伦理学教育更为重要。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医学院校行政领导、教务部门、广大医学教育工作者、医务人员、医学生应对医学伦理学教育的重要性达成共识。借鉴欧美国家做法,将该课程作为医学教育主干课程开设,加大课时、师资及其他教学条件的投入力度。根据现代生物医学技术发展,结合医学职业的内在要求,确定注重素质和能力提高的课程教学目标,即通过教育,提供正确的职业价值观、人文关爱精神;培养学生的医学伦理意识,锻炼其伦理分析、决策、评价和对临床行为的指导能力。
2.创新医学伦理学课程设置。医学伦理学是一门应用伦理学学科,研究医疗临床和医学科学研究活动乃至公共卫生活动中人们之间的道德关系及道德规范,其本身和医疗科研实践紧密相连。我国医学院校应创新医学伦理学课程设置,逐步实现医学基础教育和临床医学教育课程的有机整合,实现伦理教学的“理论-实践-理论”的良性循环。医学专业课教学中应增加相应的医学伦理学教育内容,加强医学伦理学教育中隐蔽课程的应用研究。伦理学课程设置可以灵活多样,低年级医学伦理学教学主要是对医学伦理学基础理论的学习及围绕医患关系主题安排“医学伦理学基础”“卫生法学”“医学心理学”课程,掌握医学伦理基础知识及与病人沟通的技巧。高年级可以安排“生物医学技术伦理”“医学与社会”“医疗卫生管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医学伦理学辅导”等医学伦理学相关课程,实习阶段结合医疗临床伦理难题进行相关“医学伦理讨论会”等。
3.调整教学内容。首先,应结合医学发展需要,及时更新调整教学内容。在保证课程体系结构完整前提下,充实对基因技术应用、现代生殖技术及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中的伦理问题以及卫生保健、公民医疗保障等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医学伦理问题内容,使课程教学内容贴近时代需要和学生思想实际。其次,要针对不同专业(临床、护理、检验等)、年级、学习阶段的学生调整授课内容的重点,使课程内容和专业紧密联系。
4.推进医学伦理学教学模式变革。学习发达国家,建立新型的医学伦理学教学模式,努力改变大班级、大课堂满堂灌输的单一课堂讲授教学形式,在保证一定理论教学前提下,探索案例教学法、医学伦理难题讨论、医患角色扮演、医界楷模讲座等在课程教学中的研究和应用。增加医学伦理学临床实践教学环节,如医患冲突原因及调适专题调研、临床医疗医学伦理查房等,将课堂教学与课外实践教学结合起来,增强学生对医德理论的理解、内化和践行,锻炼其实际的伦理决策能力,提高其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教学效果。
5.建立优秀的师资队伍。医学伦理学是研究将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应用于医疗实践规律的学科,是对医学领域进行道德审视的科学。应用伦理学的特点要求讲授医学伦理学课程的教师应将医学伦理学理论和临床科研实践密切结合,既具有医学知识和医疗实践训练经历,又具有较高伦理学知识背景。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医学伦理学师资队伍中复合型教师极少,建立一支优秀学科师资队伍是保证我国医学伦理学教育发展的关键环节。首先,各医药院校应建立、完善专门教学科研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背景的专门从事医学伦理学教育的人员,重视选拔有培养前途的博士生、硕士生,形成一支结构合理、专兼职比例适当的师资队伍;其次,发挥中华医学会医学伦理学教育委员会及各省医学伦理学会的作用,制度化举办全国性或本省的医学伦理学师资培训班、专题研讨班和医学伦理研讨会,进行医学伦理学临床问题研讨及教学研讨,提高师资教学科研能力;再次,鼓励医学伦理学教师兼职医疗机构成立的生物医学新技术伦理委员会,经常参与临床器官移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运用等伦理问题讨论及处理,提高其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最后,医药高校应制度化选派有培养前途的年轻教师进行国内或国外(访问学者)进修学习,从而达到提高医学伦理学师资队伍素质的目的。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