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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报告

时间:2023-06-04 10:46:5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审批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审批报告

第1篇

已经完成局内所有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工作,并严格按照许可程序办事,及时公布和清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建立和落实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告知、决定、归档等制度和台账。

在2007年“两集中两到位”的基础上,今年将特种设备的安装告知(非行政许可事项)工作转移到窗口。另外,按照国家代码中心的要求,正式开展了代码年审工作。在不增加人员的情况下,依靠窗口工作人员的努力工作,完成了新增大量的工作。

今年窗口至今共办理代码证书3998家;注销186家,比去年增长9%,年审:3133家,去年没有,增长100%;同步电子档案扫描7141份;锅炉审批167家,比去年下降10%;企业产品标准备案126家,比去年增长8倍;核发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备案登记证72家,比去年增长12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1家,去年没有办理;特种设备告知:584家,去年没有;签订安全承诺书:292家,去年没有。

二、加强制度作风建设提高服务质量

在窗口学习贯彻十七大四中全会精神,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和“加强廉政建设”等等落实到平时的工作中。

实行政务公开,政务公开的内容和事项完整,更新及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无擅自增加、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实施绿色通道、告知承诺、核准备案、审批一条龙服务等行政审批方式和便民服务举措;所有审批服务事项都按“两集中、两到位”要求进驻审批中心。

建立健全“承诺办理制”等办理机制,(见窗口办事材料须知),建立健全“首问责任制”等工作制度(见《行风手册》、××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质监窗口ab岗制度)。并积极创新办事机制,今年我局率全市之先在审批窗口推出电脑语音讲解特种设备规定要求及安全知识,并签订安全承诺书,此举不仅减少了窗口工作人员的人工劳动,更让用户对特种设备安全有了比较深刻的理解,自觉遵守有关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要求,现已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这项创新举措获得市局2009年度工作创新奖。

窗口行政审批规范高效,办事方便快捷,简化审批流程,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事项,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实际为即办件;核发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备案登记证,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实际为即办件;窗口没有出现违诺办件。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出具书面文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建立行政审批管理和监督机制(见××质监分局审批窗口工作制度),及时处理各类行政审批投诉件和配合有关部门处理行政审批投诉,设置投诉电话、意见箱,单位领导对行政审批工作每月进行督促检查。全年窗口工作零投诉。

第2篇

放在大系统内来考量,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用系统思维与系统方法来推进改革,做到改革不停顿、发展不止步。改革是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以下是和大家分享的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报告资料,提供参考,欢迎你的阅读。

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欢迎大家莅临郓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检查指导工作。下面我结合郓城县全面实施集成审批,落实“一业一证”改革情况向大家做介绍。

一、坚持系统改革思维,打牢“一业一证”改革基础

改革是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任何一项改革都会牵一发而动全身,我们认为,必须放在大系统内来考量,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用系统思维与系统方法来推进改革,做到改革不停顿、发展不止步。

一是与整体改革相结合。着眼于构建完整的审批体系和整体的流程链条,建立全事项、全流程的一体化运作机制,消除行政审批管理中的碎片化困扰,构建行政审批层面上的大协同,致力打造事项最简、流程最优、成本最低、服务一流的“至简审批”模式。我们按照“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要求,全力推进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两个体系”建设,建立涵盖业务建设、队伍建设、作风建设50余项规章办法,建立40项一元化受理标准和46项一元化踏勘评审标准,形成44项“主题式”审批标准。完成省级、国家级“‘为民服务’政务服务”标准化验收,建立756项具有可推广、可复制的国家级政务服务标准体系,总结提炼《“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服务规范》《踏勘评审服务规范》两项菏泽市地方标准。一窗无差别综合受理、证照同办、证证同办等具体改革事项的完善,踏勘评审、政务服务、便民服务等体制机制的规范,推进了行政审批改革科学化、法治化、制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为有力推进“一业一证”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二是与标准化建设相结合。结合省级的《行业综合许可规范》,整合行政审批服务局权责事项的全流程全要素为一张表单、一套材料、一个流程,编制集成审批手册,将“一件事”办理如何受理、怎么把关全部“落在纸上”,为工作人员审批提供具体“导引”,最大程度降低审批人员“自由裁量权”;充实帮办代办力量,针对申请事项做好辅助申报和表格填写,在方便申请人快速完成申报的同时,进一步推进前台“一岗多能、一窗受理”;健全物品标准化,特制logo、马甲、档案袋、水晶牌、水杯和大礼包,提高标准化水平,增强群众认同感。

三是与政务服务相结合。印发《关于开展“广泛征求企业、群众意见建议,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活动实施方案》和《政务服务评议管理办法》,线上通过电话回访方式对办结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抽查回访;线下,设置吐槽评议窗口和意见箱,在各窗口发放政务服务评议表,聘请第三方暗访评议评价,成立走访小组,深入企业开展走访活动,倾听企业呼声,发现工作不足。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征求企业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汇总整改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倒逼科室人员加强学习、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能力,进而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二、把握繁简分流原则,破除“一业一证”改革壁垒

在实现“一窗综合受理”后,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发现,审批事项繁简不分、分流不明的问题严重制约着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形成“一业一证”改革的堵点和壁垒。为适应行政审批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全面推行审批事项繁简分流。

一是简易事项即来即办。将审批事项繁简分流,真正实现“谁审批、谁负责”。制订出台《郓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独任审批员”制度》,成立由5人组成的独任审批科,拉出20个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且无需现场核查的高频审批事项,推行“审核合一”,由“独任审批员”负责受理、审查、核准全过程。以前申请人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业务从申请到出证需要1天的时间,现在只需8分钟。以前办理医师执业变更注册业务需要先在综合受理窗口提交材料,材料受理后再转审批科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由分管领导签批后,最后送出证窗口。现在所有环节“简”为一人,避免了因业务衔接不紧密而出现降低审批效率的问题,真正实现了“一人一窗办完一件事”。截至目前,独任审批科共办理即办业务近5000件,平均用时8分钟,办事效率提高70%以上。

二是复杂事项一链通办。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以办成一件事为目的,打破科室边界,整合“一件事·一次办”服务链条,变分类审批为集成审批。制定印发了《郓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集成审批工作实施方案》,从各科室抽调6名业务骨干组建集成审批科,编制涵盖了开办便利店、饭店、药店等33个事项的《集成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实行全链条闭环集成审批。将多张申请表合并为一张申请表、多套申请材料整合为一套申请材料,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集成审批、一同现场踏勘,同一窗口出证”工作模式,实行“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窗受理、一次踏勘、集成审批、一窗出证、一次办结”。先后办理集成审批行政许可业务597件,审批效率提高50%,发放31个领域行业综合许可证1700余张。

三是乡镇业务不出镇办。为打通政务服务最后“一公里”,制定并印发多个指导性文件,下放两个重点镇35项行政许可事项,与各乡镇、街道签订委托书,以“2号章”的形式向乡镇、街道委托行政许可事项17项,构建起“县、乡(镇)、村”三级服务层级清晰、联动快捷高效的政务服务大通道。通过一枚印章促好发展、一个班子抓好指导、一个册子搞好培训、一个机制抓好监督、一个哨声做好服务的“五个一”工作举措,保障下放事项能够接得住、用得好,着力打造郓城“县、乡(镇)、村”三级服务新亮点,确保群众和企业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并结合发展形势,于今年3月份,将“一业一证”集成审批工作再次授权各乡镇,并已完成账号配置和业务培训。目前,四个街道办事处和两个重点镇已能独立办理业务。

三、发挥改革制度优势,力求“一业一证”改革实效

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全面实施“一业一证”改革大幅降低行业准入成本实施方案》,充分发挥集中行政审批权、“一枚印章管审批”优势,推进“一业一证”改革高质量发展。

一是服务前置,实行“一窗受理”。开设“一链办理”受理专窗,负责集成审批业务的即时受理,确保了申请人随到随办、畅通无阻。开通“蓝色通道”,成立“一业一证”专职代办队伍,坚持把群众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来办,只要企业做个登记、签个协议,就有专人提供“一对一”个性化帮代办服务,让“我们动嘴、群众跑腿”转变为“群众动嘴、我们跑腿”。为增强企业和群众的知晓度,我们还制作宣传页、二维码、展板,通过电子大屏、公众号等渠道广泛宣传,告知群众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表格样式等内容,做好“一次告知”,引导申请人选择“一链办理”“一业一证”方式,让申请人做事项办理的“主人”。

二是创新审批模式,实现“一同踏勘”。同一申请主体一次申请的事项,由同一审批人员办理,需要踏勘评审的,一次委托踏勘评审中心组织现场踏勘,办事结果统一反馈,减少了踏勘次数,推进审批模式由分类到集成的转变,减少了办理环节和审批时限,有利于工作衔接,避免不同踏勘、审理人员标准不一、相互推诿的现象。企业和群众办成“一件事”减少环节50%以上,承诺审批时限按照有踏勘事项最短的计算(依法需要公示、听证等环节的事项除外),承诺时限压缩60%以上。以国药楚济堂连锁为例,该企业同时申办22家药店,改革前需要在市县两级跨层办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至少提交66次申请,现场核查44次,耗时至少3个月。现在郓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供延时服务,帮办代办帮助制作材料,一次性提交全部材料,一天完成所有药店的受理,经过“一同踏勘”“集成审批”,总共11天就完成了22家药店的开办,发放了有关许可证和行业综合许可证。

三是优化企业开办资源整合,实行“一站办理”。在“一业一证”改革引领下,在2020年开通“一窗企业开办专区”,嵌入商事登记、银行开户预约、涉税业务和刻制公章4个环节的基础上,再次嵌入社保登记、医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登记,正式贯通企业开办全链条,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开办“一链服务、一站办理”。企业开办链条已依托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爱山东”APP实现线上贯通;依托企业开办专区实现线下聚集,提供“双线”服务。并将“一个窗口、一次告知、一套材料、一同出件”打包成“综合受理服务包”。即:在一个窗口申请办理企业开办;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事项的申请条件、数量限制、申报材料等内容;只需要提交一套申请材料;出证窗口根据审批结果,统一登记、发放企业开办大礼包,实现了“一个服务包,办好所有事”。

下一步,郓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将按照省市改革部署,进一步总结试点经验,持续推进“一业一证”改革走深走实,让更多的企业和群众感到改革带来的变化、收获创新带来的便利。

第3篇

海南绿满园环保工业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要求审批同兴水电站初步设计报告的请示》及有关资料收悉。我委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儋州同兴水电站初步设计报告》进行了评审,设计承担单位怀化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海南工作室根据初审意见,对《报告》进行了必要的补充修改完善,完成了《儋州市加喜河同兴水电站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修订本)》(以下简称《修改报告》)。经审查,认为该《修改报告》基本达到初步设计阶段的深度要求,基本同意《修改报告》。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可行性

2006年由三亚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完成的南渡江加喜河下游儋州段水能开发规划中,规划建设项目装机容量为3台×320kw。2008年经水能规划复查,推荐了该项目将尾水陡坎清除,毛水头可增高至12.4米,规划引水流量23.m3/s,可满足2500kw的装机规模。据此,基本同意近期开发利用该河段丰富的水能资源,促进当地农业生产和地方经济发展,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二、工程位置

同兴水电站在儋州市兰洋镇境内,位于南渡江加喜河下游,距离原番加乡3公里,是一座以发电为单一开发目标的水电工程,电站坝址以上集雨面积356.39平方公里,设计水头11.5米,引水流量23m3/s,电站装机容量2230kw,多年平均发电量889.8万kw.h。

三、水文水能计算

1、原则同意设计方提供的福才水文站26年的径流资料,按面积比拟法,计算电站坝址1963年—1988年径流资料及实测逐日径流年内分配,以及按三个典型年的径流作调节计算方法。

2、同意设计洪水计算方法及松涛水利工程管理局提供的四种行洪工况。

四、工程地质

同意报告对拦河坝坝址及厂房区地质条件的评价意见。

五、工程规模

1、装机容量

根据水能计算结果,为充分利用水能资源,同意电站设计装机容量为2台×800kw+1台×630kw。其设计水头为11.5m,设计流量为23m3/s,年发电量为889.8万kwh,年利用小时为3990h。

2、防洪标准

本工程规模属小(2)型水电站,工程等级为“V”等“5”级,根据国家《水利标准》(SL252—2000)《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的规定,按20年一遇设计,100年一遇校核。但考虑松涛水库泄洪,本工程应提高设计标准,按1000年一遇洪水作为特殊工况给予考虑,并以松涛水利工程管理局提供的四种行洪工况(2400m3/s、3600m3/s、4300m3/s、6300m3/s)

,推求特征水位,进行坝体稳定安全复核,拦河坝安全可靠。

六、工程布置及建筑物

1、同意取水枢纽工程,动力渠道及渠道附属物、压力前池及升压站的总体平面布置。

2、厂房与压力前池进水室平行布置,主厂房安装3台水轮发电机组,成“一”字形布置。

3、同意拦河坝、厂房的稳定计算方法。拦河坝为C15混凝土埋块石重力结构,最大坝高3.2米,堰顶长106m,溢流堰顶高程为126 m,(换算秀英高程为129.1m)。

七、机电及金属结构

(一)、机电

1、基本同意选用2台ZDJP502-LH-140水轮机,配发电机型号为SF800-20/2150(400V),1台ZDJP502-LH-120水轮机,配发电机型号为SF630-16/1430(400V),选用YWT-1000微机调速器,励磁装置型号采用静止可控硅励磁装置。

2、同意电站桥式起重机(15t)等辅助设备型号的选定。

(二)、电气部分

1、同意采用二台机组共用一台主变和一台机组一台主变的接线方案及主变容量。

2、由于发电机端电压为400V,低压侧母线电流很大,应选用合适截面的铜排作母线出线。

3、同意选用电站分层分布式的综合自动化监控系统,以提高电站自动化水平。

第4篇

面对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县行政审批局迅速行动,精心部署,多措并举,全力做好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务服务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一、及时公告。

及时制定《县行政审批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县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受理办理工作的公告》,通过云上、微信平台、led显示屏、公示栏。张贴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广泛告知,力争做到家喻户晓,积极引导办事企业和群众通过优先网上办、推行快递办、电话预约办等方式办理审批服务事项,最大限度避免人员聚焦和流动。

二、加强防护消毒。

为切实做好政务大厅防护消毒工作,收假前夕,及时与县疾控中心衔接,邀请专业医务人员指导对政务大厅自助服务设备和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全面消毒、杀菌,并坚持每天用消毒液对政务大厅、电梯等进行消毒,确保政务服务大厅空气流通、整洁卫生。

三、强化人员管控。

为加强疫情期间政务大厅人员管理,实行政务大厅一道门进出,制作《县行政审批局政务大厅办事人员登记薄》、《县行政审批局政务大厅工作人员登记薄》,设置体温检测点和办事群众登记点,明确规定进出大厅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安排专人对办事群众、窗口工作人员做好信息登记、体温监测、宣传防疫知识等工作,并及时引导群众在办理业务后尽快离开,减少逗留时间,有效阻断疫情传播途径,遏制疫情扩散和蔓延,确保政务大厅安全有序。

第5篇

(一)整改情况

根据市审改的要求,结合我局职权的实际情况,全面清理办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申报材料,重新梳理一次性告知单,取消兜底性条款,优化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流程,精简重复审核或功能雷同的审批环节,对照行政审批事项的承诺时限,结合审批办理实际情况,减少审批环节和层级,进一步梳理审批和服务事项办理环节行政审批事项开展自查。

1、涉及精简材料的事项(2项)

分别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服务(含5个子项)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养老保险服务(含9个子项)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

2、涉及精简申报材料的各称(2项)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3、审批事项材料“瘦身”情况

完成梳理数量共计27项。

4、“一趟不用跑”、“最多跑一趟”情况

    四批共计上报“最多跑一趟”事项38项,“一趟不用跑”1项。

 

(二)行风整改措施

1、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全面清理办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及相关证照所需的申报材料。一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或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据的,原则上予以取消;确需提供的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履行论证、听证程序。二是上一个审批环节已经收取的申报材料,下一个环节不再要求提交;三是申报材料为本部门或本系统发放的证照或批准文书,可要求只提供批准文件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证照或批准文书原件或复印件;四是能够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可不再要求提交;五是探索“告知+承诺”办理模式,由审批部门告知申请人应当符合的条件和虚假承诺应负的责任,申请人知晓条件要求并书面承诺保证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承诺承担违约责任后,审批部门可先予办理相关手续,同时相应加强事后核查和监管。

2、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优化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流程,精简重复审核或功能雷同的审批环节,努力实现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办理“零超时”。对照行政审批事项的承诺时限,可结合审批办理实际情况,减少审批环节和层级,进一步压缩承诺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第6篇

【关键词】定期试验;软件开发;结果统计

0 概述

2015年4月,海南核电成立了定期试验管理小组,管理小组以“定期试验监督要求”为上游文件建立了一套定期试验管理体系。经过实践检验,该管理体系可以满足核安全监管当局对定期试验的监管要求。但随着1、2号机组相继商运,定期试验管理经验不断积累,现行管理体系逐渐展现出定期试验报告线下审批流程繁琐、管理人员投入大、缺少定期试验数据记录手段等现实问题。为此,海南核电正在开发一款定期试验管理软件,以解决上述问题。

1 定期试验管理软件功能及流程设计

定期试验管理软件主要包括账户管理、数据库、定期试验日常项目、定期试验大修项目、项目审批流程、结果查询、系统维护、项目变更八个模块。

1.1 账户管理模块

为管理定期试验账户操作权限,分专业显示定期试验各项目清单,账户管理模块可对账户权限进行分配,权限包括两个字段:“权限等级”、“权限种类”。

权限等级包括:管理员权限、软件维护权限、定期试验管理权限、定期试验监督权限、试验数据查询权限、定期试验执行权限、高级阅览权限、阅览权限。权限种类包括:“定期试验管理权限”细分为QSR、非QSR;“定期试验执行权限”按处室分类。

1.2 数据库模块

数据库模块由预存在软件中的定期试验台账、试验重要信息以及定期试验历史数据组成。

数据库模块列表包括:项目编号(唯一)、序号、机组号、系统、试验物项、试验项目、准则、周期、规程代码、责任部门、备注、安全等级、PMRQ、零点时间、最近执行时间、下次执行时间、项目备注1、项目备注2、日常/大修项目、机组状态要求、是否可在线执行、扩展项(不少于10项)、历史数据。其中历史数据包括:历史执行时间、工单号、判定结果、未合格原因、《定期试验报告页》。

1.3 定期试验日常/大修项目管理模块

定期试验日常/大修项目模块预留6台机组,定期试验日常项目模块通过预存在数据库中的PMRQ查找EAM中已生成的工单,根据工单触发时间进行排序并匹配试验项目。项目列表仅显示当前日期向后1个月内及目前暂未合格的试验项目信息。定期试验大修项目模块软件提供项目导入模板进行导入,并与EAM系统工单进行匹配。

待某项试验对应EAM系统的工单状态为“已完工”时,执行人员可将该项试验的试验状态由“正在执行”改为“试验结束”,软件自动将该试验项目推至“项目审批流程”。

1.4 项目审批流程模块

项目审批流程模块的主要功能是在定期试验项目执行结束后,对定期试验报告审批情况进行总体展现,同时也可链接至各个子流程。不同部门仅能看到各自部门的项目审批情况。

1.4.1 数据/报告上传子模块

数据/报告上传子模块是定期试验完成、报告审批的第一步,也可将试验退回至试验未完成状态。项目列表由项目基本信息及“报告上传”、“试验退回至未完成状态”的链接窗口。

点击“报告上传”生成《定期试验报告页》。《定期试验报告页》包括:项目基本信息、试验数据及判定结果、必要的文字说明、部门审批路径设置、试验规程上传、重要附件上传等。其中,“试验数据及判定结果”包括:该项试验对应试验参数、各参数对应的试验值、各参数判定结果;“部门审批路径设置”包括:报告类别、部门审批账户、审批时间、意见、审批结果。

1.4.2 部门审批子模块

部门审批子模块是根据《定期试验报告页》设置的审批路径进行内部审批。待审批项目由项目基本信息及“报告审批”链接组成。点击“报告审批”进入审批流程。如部门各级对试验项目审批结果为合格,则《定期试验报告页》进入“监督部门审批”子模块,并将EAM系统的工单关闭;如任何一级审批判定为不合格或待定,则《定期试验报告页》进入“不合格/待定”子模块。

1.4.3 监督部门审批子模

监督部门审批子模块是对《定期试验报告页》进行第三方审批。待审批项目由项目基本信息及“报告审批”链接组成。点击“报告审批”进入审批流程。如监督部门各级对试验项目的审批结果为合格,则《定期试验报告页》保持至软件数据库中;如任何一级审批判定为不合格或待定,则《定期试验报告页》进入“不合格/待定”子模块。

1.4.4 不合格/待定子模块

不合格/待定子模块给定期试验执行处室提供再次判定或重新试验的选择。待审批项目由项目基本信息及“报告审批”链接组成。点击“报告审批”进入审批流程。试验执行人员可根据项目审批人员反馈的意见提供进一步证据,并将试验返回至“部门审批”或“监督部门审批”子模块。如试验确实不满足定期试验监督要求,则可将该试验退回至未完工状态。

1.4.5 个人待审批子模块

为提高效率,此模块可将登陆账号在“部门审批”、“监督部门审批”、“不合格/待定”子模块的项目进行汇总,并提供审批链接。

1.5 结果查询模块

此模块提供定期试验项目查询、结果统计、趋势分析及定期试验报表等功能。

“项目查询”可根据指定的项目编号、序号、机组号、系统、试验物项、周期、规程代码、责任部门、安全等级、PMRQ自动查询符合条件的清单。

“结果统计”可根据指定的时间段、机组号、QSR/非QSR,自动统计不同专业的计划执行项目数、实际执行项目、未开展项目、已开展未合格项目、利用裕度超A%项目、一次合格项目等,并形成定期试验统计表。

“趋势分析”可查询定期试验任意关键参数对应试验结果在选定区间内的趋势图。

“定期试验报表”可查询选定时间段内定期试验项目已执行清单或计划执行清单。

1.6 系统维护模块

系统维护模块可对数据库、定期试验日常项目、定期试验大修项目模块进行维护。维护后需填写的《维护信息单》。待模块维护后,《维护信息单》保存至软件数据库中。

1.7 项目变更模块

项目变更模块通过填写《定期试验项目变更审批单》执行裕度审批、定期试验大纲变更、大修执行机组状态变更功能。《定期试验项目变更审批单》由项目信息、变更类型、变更原因、变更时间、审批路径设置组成。待《定期试验项目变更审批单》审批通过后,自动保存至软件数据库中。定期试验管理人员可据此对软件数据进行调整。

2 总结

定期试验管理软件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改进和优化,在降低定期试验管理的人员投入,简化执行处室的项目审批流程和工单关闭流程,提高定期试验工作效率方面预期将起到良好效果。同时,该软件还将提供定期试验结果的统计和趋势的分析手段,随着定期试验结果的不断累积,在设备可靠性分析中将发挥重要作用。

第7篇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

(一)列入国务院规定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

(二)依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

第三条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必须客观、公开、公正,从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综合考虑专项规划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

第四条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在报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依法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在作出审批专项规划草案的决定前,应当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会同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六条参加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设立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行业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该专项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及调整建议;

(三)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评价结论的基本评价;

(四)从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专项规划的合理性、可行性的总体评价及改进建议。

审查意见应当如实、客观地记录专家意见,并由专家签字。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审查小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审查意见提交专项规划审批机关。

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查,专项规划审批机关不得审批专项规划。在审批中未采纳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九条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所需费用,从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费用中列支。

第8篇

本意见适用以下类型的建设项目:

(一)列入“五大战役”重点项目目录的项目;

(二)列入省、市、县年度重点项目目录的项目;

(三)大型旧城改造、大型城市综合体、重大城市交通、城市园林等基础设施类的项目;

(四)重大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等社会公益类的项目;

(五)在我县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国内外著名大企业、大集团在我县投资建设的项目;

(六)经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

二、适用条件

属于上述适用范围以内并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在按规定程序办理项目审批时,纳入重点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水土保持、节约能源、技术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地区布局合理,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三)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工作措施

凡符合本规定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的项目,各审批部门要在遵循依法审批的前提下,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办理时限,下放审批权限,全力做好服务。

(一)简化审批环节,优化流程。各审批部门可视实际情况给予容缺预审制度。

1、县发改局:

(1)先行办理前期立项手续。对桥梁、隧道、医院、学校、市政道路、内河整治等财政性投资项目以及旧城改造项目、大型城市综合体开发等项目在规划、土地等前置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因项目环评或区域环评未完成,可由环保部门对项目出具环保初审意见(注明同意先行办理前期立项),县发改局给予先行办理项目前期立项,用于办理相关前期手续,待项目环评审批手续完成后,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2)合并部分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环节。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阶段合并审批,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3)实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类编制、分类审查。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可直接报送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投资咨询机构编写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除另有规定的,原则上不再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对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可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自行组织编写,并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对政府纪要确定建设的设备购置、一般景观改造、城市道路改善提升等简单且不会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项目,可实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简易文本审批,由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内容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简易文本,并由主管部门出具审查转报意见。

(4)简化部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对经县政府审定并列入年度重点建设计划的一般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除大桥、快速路、隧道、地下空间工程和重要景观改造项目及规定必须进行初步设计项目外),建安投资费用不超过5000万元,试行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并完善设计方案,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审查阶段。

2、县建设局:

(1)并联部分审批环节。鼓励建设单位规划总平面审查、建筑方案、施工图同时报审,同时受理,具备条件的同时办理直接发证;建筑景观审查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同时并联进行,改变以往通过建筑景观审查后才核发许可证的做法;对具备条件的项目,允许建设项目总平、建筑方案(含立面景观)一次性审批。

(2)简化部分审批环节。建筑工程项目报件在核发许可证时形成,不要求建设单位另外提供资料;招标备案、工程合同价备案不再做为施工许可核发的前置条件,改为后置监管。根据招标单位和建设单位签发的中标通知书即可办理施工许可。

(3)合并部分审批环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环节与安全监督登记环节合并办理,且对安全施工措施只做程序性审核,不做内容审查,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结。

3、县国土局:

(1)对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预审阶段,暂时不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压覆矿证明材料,先予通过预审,在项目用地报批阶段再补充材料。

(2)简化土地供应审批手续,对涉及集体土地的危旧房(旧城改造、小城镇建设)改造项目,在集体土地报批工作完成后,即组织“毛地”挂牌,以加快推进该项目工作。

4、县环保局:

(1)提前出具环保初审意见。凭项目规划红线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书,县环保局限时内先行出具环保初审意见(限县级审批项目),同意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同时要求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必须完成环评文件审批手续,避免发生未批先建违规行为。

(2)简化项目环评形式。对已经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工业流域整治、矿山开采、污水处理、桥梁、大型交通设施、殡仪馆等建设项目除外),项目建设符合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清洁生产要求不危及百姓,不会造成社会影响的前提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形式予以简化,即编制报告书的简化为报告表,编制报告表简化为填报登记表。

(3)未列入“名录”的项目不需环保审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对未列入的建设项目不必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如:校安加固、软件开发、景观装修、幕墙装饰、门面改造等工作不需环保审批。

5、县消防大队:

(1)实行备案抽查制度。除对公安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审批外,其余建设项目一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不再纳入消防审批;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与消防验收或验收备案一并办理。

(2)简化部分项目受理条件。对一些尚未具备完整行政许可手续的重点项目、特殊项目,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无需出具图审中心意见即可申报消防设计审核。

6、招标活动环节:

(1)对急需建设的重点项目,允许在符合有关规定前提下,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先行核准项目招投标,以加快项目的前期工作进度。

(2)取消部分项目招投标的前置条件。取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审核意见书、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作为招投标前置条件的规定,改为在办理施工许可时把关。

(3)总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其土石方工程投资少于100万元的,可以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100万元以下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工程采用简易招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樟政办[2009]164号)文件精神,采用简易招标办法执行。

(4)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承担其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应工作。企业投资的项目中其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业主自身、其控股股东或绝对控股(出资额或持股占注册资本总额50%以上)的子公司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等级的,或具备自行生产符合项目要求的货物的能力的,可承担项目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采购等工作。

(5)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00万元以下且没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房建、市政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其施工招标方法按《关于印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试行)〉》(建筑[2007]35号)的规定执行,以有效地保证质量和时间要求;水利类重点项目,比照《省水利厅、省发改委关于印发〈省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试行)〉的通知》的做法,对农林水利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以下的,采取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的办法。

(二)县级审批权限项目压缩时限,提高效率。县级审批项目部门主要有县发改局、建设局、国土局、环保局、林业局、水利局、交通局、工商局、经贸局、消防大队、人防办、气象局等。各个部门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要提前主动介入,及时协调相关项目文件编制进度,协调并指导解决影响审批的有关问题。进一步完善预约服务、全天候服务、跟踪陪同服务等优质服务措施,不断拓展服务深度,提高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快项目推进进度,开辟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压缩时限。简化后的前置审批事项及其办理时限如下:

1、企业名称预核准(县工商局),办理时限:即办。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规划红线图(县建设局),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3、用地预审意见书(县国土局),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征占用林地核准文件(仅限于涉及林地的项目,县林业局),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4、环评初审意见(县环保局),办理时限:报告表1个工作日,报告书2个工作日。

5、项目前期立项(县发改局),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6、总平批复、用地规划许可证(县建设局)。其中:总平批复,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房地产项目为总平按规定公示后2个工作日);总平会审、涉及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项目,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电力、广电、水利、交通、通讯、人防、气象、消防等部门应予以即时审核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7、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县发改局),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8、土地农转用征收报批(县国土局),办理时限:视省里审批进度,由县国土局派专人跟踪(要件齐全的急件5个工作日上报市国土局)。

9、项目用地供地审批(县政府办),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10、建设用地批准书(县国土局),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11、工程规划许可证(县建设局),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12、工程招投标:时间需23天—35天。

13、工程质量监督及施工安全申报备案(县建设局)。其中:工程质量监督,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施工安全申报备案,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14、工程建设消防设计审核(县消防大队),办理时限:对人员密集和特殊建设工程审核10个工作日。

15、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县气象局),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环保设施建审(县环保局),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16、人防建审意见(县人防办),办理时限:即办。

17、施工许可证(县建设局),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房地产项目除外)。

18、除以上审批环节之外,涉及有关部门审批的时限,不能超过2个工作日。

(三)涉及市以上部门审批项目依法依规,全程跟踪办理。县审批部门在接到项目申请当天,对涉及需市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前置手续,各审批部门应积极与上级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落实专人负责上报对应的审批部门,并会同项目单位共同负责全程跟踪联系,直至完成办理。对其中涉及到需市以上发改部门审批的事项,应即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府办报备,由县政府办牵头,适时召开项目手续报批协调会。

四、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有关规定主动为企业办理并加强相应的后续管理服务工作。

(二)县效能办、重点办负责跟踪督查项目建设,及时协调相关乡镇和部门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三)各审批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程序、简化手续,梳理编印《办理审批事项须知》,加强业务人员管理、教育和培训,切实完善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政务公开、AB岗等各项工作制度,确保项目审批手续在各个环节均以最快速度办结。

第9篇

水行政许可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安全敏感度高,涉水项目报告书的专家评审,已成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的一个重要环节。温州市水利局在涉水项目行政审批改革工作中积极探索,提出了建立水行政许可技术评审专家库的构想,从专家库的建立,到专家库的管理,最后到专家意见的形成和采纳,在分析可能出现问题的同时,探讨了解决问题的方法,提高了专家库建立的实际可操作性,符合温州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的行政审批改革精神。

关键词:

水行政许可;技术评审;专家库;温州市

1问题的提出

温州市位于浙江省的东南沿海,海岸线蜿蜒曲折,是全国差区,沿海平均潮差4.50m,最高可达7.21m。温州市地势西高东低,河流源短流急,境内有瓯江、飞云江、鳌江三大河流,受台风影响严重,经常出现风、雨、潮三碰头,洪涝灾害依然是温州市人民的心腹大患。同时,温州市境内地势复杂,有山区、平原、海岛等多种地貌,全市人均水资源量仅为1764m3,低于全省平均水平2119m3[1]。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全市水土保持、水生态环境治理、涉河违章查处等情况亦不容乐观。因此,温州特殊的自然地理环境和人文环境对水利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涉及水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越来越多,这些涉水项目责任重大,既事关国家和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等,也直接关系到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优化配置、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2]。对这些项目一一进行技术把关,是水行政审批过程中应重点思考的问题。

2专家库建立背景

2.1专家库建立起因随着温州市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不断深入开展,各级政府、部门大力倡导深化行政审批体制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质量,对优化行政审批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一方面体现在对行政审批的技术要求上,另一方面是要求科学民主的审批,因此需加强政府部门在行政审批上的效能建设,并在体制和机制上进行改革。水行政许可包含河道、水库、大坝、水闸、围垦、水土保持等内容,再加上上级部门不断简政放权,水行政许可具有工作量大、涉及面广的特点[3-4]。因此,温州市水利局在涉水项目行政审批改革工作中积极探索研究,提出了建立水行政许可技术评审专家库的构想,即在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审查、防洪影响评价、水利影响分析、水工程安全影响评价、占用水域影响评价等多个专业和领域实行专家评审制,为涉水项目审批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水利工程行政许可技术评审专家库的建立能够大大提高审批办事效能,确保涉水行政审批的可靠性和科学性,更好地提升水行政审批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2.2专家库建立依据涉水审批项目的技术论证涉及到经济学、理学、工学、社会学、地理学和历史学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复杂的工程更是需要对结构的应力和应变了如指掌,甚至需要建立物理或数学模型进行全方位分析[5]。完成这样一个综合性极强的技术文件,对于任何一家评价机构来说,都会感到压力,另外,评价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经验知识也直接关系到报告书的编制质量。因此,就产生了一个新的问题,报告书的编制质量应该由谁、以什么样的标准来评判。在笔者看来,技术问题还是由技术人员来解决,涉水审批项目报告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通过专家评审一一找出,为水行政审批与决策出谋划策。根据《进一步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温委办发〔2013〕107号)和《温州市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管理实施办法》(温政办〔2015〕34号)等审批改革文件精神,创新审批方式,引入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的制度,建立水行政许可技术评审专家库为水行政审批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是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

3专家库的建立

3.1评审专家的标准水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专业领域较广,而评审专家应是在某个领域里水平较高,或对某专业知识较为擅长的人士。评审专家如果没有一个相对统一的鉴定标准的话,就很难保证评审专家的质量,甚至会影响到技术评审的质量和效果。在这里,建议专家的标准可以从技术职称、专业、学历、工作岗位、业绩、经验等多方面考虑,专家对涉水项目的相关内容与知识了解更透彻,就可以提出更具建设性的意见,为水行政审批把关。

3.2专家库的管理专家评审是否公正、合理,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是否正确应用和管理专家库。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多数采用计算机随机抽取的原则,行政许可技术评审专家库同样可以采用类似的方法,建立起一个规范化的水行政许可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系统。在专家动态化管理方面,根据水行政审批项目的内容和专业范围,该系统把入库专家分为工程力学(含流体力、学水力学)、水工建筑、施工(含工程经济、工程概预算)、地质(含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机电与金属结构、水文水资源、水土保持7个专业类别,同时,还应建立起包含审批事项、业务处室等内容的评审专家综合性信息库[6]。在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以人工抽选工作流程作为参考,步骤如下:首先输入涉水项目名称,专家组组长一般由审批事项涉及业务处室的资深专家担任,然后输入要抽取的专家总数,最后再根据水行政审批项目确定所需专家的专业类别和人数。待输入完成后,系统就会根据内置的随机抽样程序自动生成技术论证专家组名单。如有其他需要,亦可修改、打印和保存名单。通过这个系统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保证专家抽取时最大限度的规范和公平,有效避免重复抽取同一个专家。还需要考虑一些问题,如需要多少名专家评审一个建设项目防洪影响报告书;评审专家如有特殊情况参与不了,该如何替换;涉水项目报告书已修改完成,但是否还需要专家进行复审。有时,报告编制单位是否已按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审批机关是难以判断的,往往希望专家组长对报批稿出具复审意见,但复审的时限未明确规定,这样一来,报批稿报批的时间就可能往后拖延。

4专家意见的形成

在评审水行政审批项目报告书时,评审专家该如何判别报告书的编写质量,相关的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显然可以作为依据,另外,相关技术规范、实验结果和科学理论等同样可以为依据。简言之,涉水项目报告书的评审依据和涉水项目报告书的编制依据应是一致的。但报告书的编制与评审还是有区别的,涉水项目报告书的评审,目的在于发现其中的不足与错误,不是报告书编制过程的重复。涉水项目技术评审一般是召开会议进行,其时间相对较短,再加上评审专家并不是全职,投入精力有限,担心专家评审结果是否准确可靠。建议用以下方法解决:①在网上为评审专家开辟学习栏目,提供法律、法规和涉水项目等相关审批知识,供专家日常学习;②可定期组织评审业务集中培训,每年至少2次的职业道德培训,提高评审专家的法律意识、增强其责任意识和驾驭评审复杂项目的能力;③考核评审专家的历次评审活动,包括公正履行职责、遵守评审纪律、参加评审活动等。

5结语

在保护水环境、水资源、水工程安全,实现水资源、人水和谐可持续利用等方面,水行政许可作为事前事中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2011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强调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执行制度的关键就是把好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审批关,只有不断改革和创新水行政审批,才能有效解决出现的新问题。鉴于此,尽早建立水行政许可技术评审专家库以及相关的管理制度,科学对待涉水项目行政审批,不断完善和改进温州市水行政许可工作,才能使水行政许可的功能和作用协调一致,才能有力助推“五水共治”、“美丽浙南水乡”建设,有效提升温州市发展软环境。

参考文献:

[1]姜嘉锋,张俊凯,王振勇.关于温州水利现代化的思考[J].浙江水利科技,2000(5):12-16.

[2]陈科,戴惜青,卢炜娟.在水务行政管理中专家库的功能及其应用[J].中国水利,2009(23):65-66.

[3]肖芳,张惠敏.基于GIS的水利局行政审批系统的总体设计与实现[J].科技管理研究,2008(7):419-421.

[4]郑卫东,陶传茂.加强水行政许可工作的实践与思考[J].江苏水利,2013(9):43-46.

[5]张全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专家评审的问题探讨[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0(3):10-12.

第10篇

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第十一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第十九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前两款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

第1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资料实行信息共享。

第五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评价

第七条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

(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

(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

(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定,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编制综合性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编制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本条第二款所称指导性规划是指以发展战略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规划。

第十一条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主要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

环境影响报告书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主要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论证。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第十四条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审查

第十五条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六条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七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依法设立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但是,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专家,不得作为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的成员。

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无效。

第十九条审查小组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不得干预。

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

(二)评价方法的适当性;

(三)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五)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

(六)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审查意见应当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审查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和反映。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的意见:

(一)基础资料、数据失实的;

(二)评价方法选择不当的;

(三)对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不准确、不深入,需要进一步论证的;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存在严重缺陷的;

(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或者错误的;

(六)未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或者不采纳公众意见的理由明显不合理的;

(七)内容存在其他重大缺陷或者遗漏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一)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程度或者范围不能作出科学判断的;

(二)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并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

第二十二条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可以申请查阅;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已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

第四章跟踪评价

第二十四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实施后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之间的比较分析和评估;

(二)规划实施中所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有效性的分析和评估;

(三)公众对规划实施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意见;

(四)跟踪评价的结论。

第二十六条规划编制机关对规划环境影响进行跟踪评价,应当采取调查问卷、现场走访、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向规划审批机关报告,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规划审批机关在接到规划编制机关的报告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建议后,应当及时组织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采取改进措施或者对规划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规划实施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暂停审批该规划实施区域内新增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规划编制机关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规划审批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编写而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

(二)对依法应当附送而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草案,或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查小组审查的专项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

第三十三条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在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时弄虚作假或者,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12篇

【关键词】 财务管理; 风险管理; 预算管理风险; 资金管控风险

现代企业管理中财务管理是重要环节,而风险管理贯穿于财务管理的始终。与财务相关的管理风险包括预算管理风险、资金管控风险、票据管理风险、融资管理风险、纳税管理风险、财务报告风险、资产管理风险等,其中,有些风险是交互存在的。只有通过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授权审批、预算控制、绩效考核控制、经济活动分析控制、财产保护控制、记录保护控制等控制活动加强风险管理,才能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以下结合风电公司情况就财务管理中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进行阐述。

一、预算管理风险

风险是年度预算编制不全面,可能导致资金来源与占用不衔接,贷款安排不充分或不必要,造成资金闲置或资金链断裂,使业务开展陷入被动。预算执行中,形势发生变化后,不对预算适时调整,引起决策偏差。

管控目标是保证公司预算编制全面准确、方法科学、依据充分,并经有效审批,确保公司预算的前瞻性。

措施是开展全方位、全过程、全员参与编制与实施的全面预算。各部门经理提交本部门年度业务预算时,要审核引起资金收入、支出的数据是否完整,与上年年度预算对比是否合理;主管领导对所管理部门预算的必要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全面预算管理办公室(一般设在财务部)汇总、平衡、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根据资金占用合理预算资金来源,并制定月度分解预算,全面预算管理办公室主任审核其完整性、合理性、效益性;全面预算管理委员会结合公司发展战略提出具体意见,报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全面预算管理办公室每月、每季提交预算完成情况,出现重大差异数据必要时修订年度财务预算,按以上程序审批后执行。

二、资金管控风险

(一)资金计划管理

风险是周、月资金预算编制不准确;资金收支计划突破年度资金收支预算。

管控目标是保证公司资金计划编制准确、方法科学、依据充分,并经有效审批,确保公司经营正常运转,提高资金的使用率。

措施是各部门经理提交本部门周、月现金收入、支出计划时,要审核其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真实、准确,资金支出是否合理,与年度预算进度是否相符;主管领导对所管理部门的月、周资金计划的必要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审核;财务部资金管理岗汇总、平衡编制月、周资金计划后,财务部经理审核其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是否在年度预算控制范围内,结合整体现金流量提出具体意见,包括收入账户向支出账户的转款计划、向贷款银行申请放款计划、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资金安排等;总会计师根据公司工作目标对月、周资金计划进行审核,并结合整体现金流量出具审批意见。审批后的周、月资金计划报总经理、集团财务部、集团财务公司备案。

(二)库存现金管理

风险是管理不规范,可能导致现金被挪用、侵占、抽逃或遭受欺诈。

管控目标是保证公司库存现金的完整和安全及库存现金使用的合法和合理。

措施是出纳按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对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及时存入银行;预留的备用金存放在保险柜保管;序时登记现金账,做到日清月结。出纳根据周收付款计划及库存现金余额情况,填写取现申请单,财务部经理、总会计师审批后,出纳开具现金支票提取现金。资金会计当天登录记账凭证,每个账户配备网银U盾,实时查阅银行存款余额,发现不合理的未达账项及时向财务部经理汇报。财务部主管会计对库存现金进行突击盘点,查看实物与账面是否相一致,将检查结果纳入考核体系。出现现金短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财务部经理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总会计师对处理意见进行审批,报总经理批准后,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追偿现金短款。

(三)银行存款管理

风险是随意开立银行账户可能导致资金被挪用、侵占、抽逃或遭受欺诈;银行账户日常管理不规范可能导致资产流失,出现资金舞弊形为。

管控目标是保证公司银行存款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措施是财务部资金会计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提出银行开户、变更、销户申请,财务部经理审核后,总会计师依据财务核算的需要对其合理性、必要性、合法性进行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报集团财务部同意后,由出纳办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公司财务部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情况。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每个账户的两个网银U盾、两个预留印鉴分别由出纳和资金会计保管。出纳根据审批手续完备的付款申请单进行网银付款操作后,资金会计进行网银付款的复核;出纳填写支票盖名章后,资金会计加盖财务专用章。由资金会计领取银行对账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签字确认;资金会计当天登录记账凭证,使用网银U盾实时查阅银行存款余额,发现向无业务关系的单位转款应及时向财务部经理汇报;财务部经理提出处理意见,总会计师对处理意见进行审批,报总经理批准后,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资金支付管理

风险是资金支付业务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资金调度不合理,可能陷入财务周转困难或资金冗余;付款金额不准确,重复付款可能导致公司经济损失;财务印鉴管理不规范可能导致资产损失、法律诉讼或信用损失。

管控目标是确保付款申请符合资金计划并经有效审批;严格按照预算要求及资金计划组织协调资金调度,确保资金及时收付,实现资金的合理占用和良性循环;保证财务印鉴保管职责分离;财务印鉴使用经有效审批。

措施是经办部门经理对付款申请单进行审核,确保付款单上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款项的支付符合实际需要;分管领导对付款申请的必要性及付款时机进行审核;财务经理对付款申请单进行审核,确保付款金额与后附材料一致,与预算相符。遵循授权审批权限,由总会计师审批;在总会计师审核通过后,由总经理审批;按公司规定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审批后支付。

其中对合同付款或工程付款,经办部门经理审核填写的付款申请单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款项的支付与合同或工程结算进度是否相符,确保付款条件已经成熟,对方单位的义务已履行;分管领导对审签单进行审核,确保付款业务与预算相符;计划部门合同管理岗对审签单进行审核,确保付款业务与合同规定相符、收款人与签约人、开票人一致,并负责审批流转;财务部门资金会计核对合同台账付款情况,确保合同付款不重复;财务部经理对审签单进行审核,确保付款凭据齐全,单据合法完整,业务真实有效;遵循授权审批权限,由总会计师审批;在总会计师审核通过后,由总经理审批;按公司规定需经董事会审批的审批后支付。

对借款、报销申请,经办部门经理审核经办人员填写的相关资料是否真实、有效,确保款项的支付符合业务需要;财务部对借款/报销申请进行审核,确保借款/报销金额准确,发票合法合规;分管领导审核借款金额或报销费用是否与预算相符;总会计师审核借款金额或报销费用是否在公司规定的范围内;公司总经理对借款金额或报销费用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拒绝审批。

审批手续完备后,资金会计编制记账凭证,确保与后附依据一致,对付款金额、收款单位名称等进行再次审核后交出纳付款,资金会计付款复核。每日终了,结出当日日记账。

财务预留印鉴实行分离保管,由财务部经理授权专人保管,任何情况下不得将财务印鉴由一人保管。有特殊事项需将财务印鉴带出的,应明确使用事由,报经财务部经理、总会计师同意后,指定财务人员携带外出,办完事项后及时归还。其他部门使用财务印鉴需要填写《印鉴使用登记表》,并经财务部经理和总会计师审批;印鉴保管员需要将盖章文件与印鉴使用登记表上载明的文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方可用印;建立印鉴保管交接记录;财务部经理定期对印鉴的保管、使用和交接情况进行监督。

资金会计发现不合理的未达账项及时向财务部经理汇报。财务部经理审核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是否正确,分析、判断银行未达账项是否正常,是否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同时要求会计关注未达账款后期的收付款情况,对异常的、长期存在的未达账项进行审核,了解其形成的原因及造成的影响,提交未达账项调查报告,并由财务部经理提出处理意见。总会计师对未达账项的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进行审批,报总经理批准后,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涉及“三重一大”中的大额资金支付业务,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联签制度。

三、票据(广义票据,含银行汇票、支票、发票及其他有价证券)管理风险

风险是票据管理不规范可能导致票据遗失或被盗用,导致公司经济损失、账实不符;票据到期后承兑款项未及时收回或款项不能收回;票据转让、抵押、贴现业务未按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未按法规的要求保管发票可能导致发票丢失,同时遭受行政处罚;未达到税法规定的条件开具发票可能导致公司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管控目标是确保票据的取得、使用、保管合法合规,防止票据遗失或被盗用,确保发票的购买、保管、使用合法合规,防止涉税风险。

措施是出纳将购入的空白票据视同现金管理存放在保箱柜,支票与支票密码要分开存放。出纳员建立票据备查簿,保存作废票据及票据的存根联,财务部经理对票据使用审批表进行审核。出纳人员定期核对空白支票,并与票据登记簿进行核对,发现遗失及时向财务部经理报告、去开户银行挂失,并查明原因。财务部主管会计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票据进行盘点核实。

由出纳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购买、转让、抵押、贴现票据申请表,财务部经理审核是否符合公司的经营需要,确保按相关规定办理;总会计师提出审批意见,交总经理审批后由出纳办理。出纳每月汇总票据购买、转让、贴现、质押信息,更新票据台账并上报财务部经理。出纳员每日根据票据使用情况更新台账,并核对实物票据。主管会计每月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票据,编制盘点表并签字,同时报财务部经理签字。到期票据及时盖章齐备送银行办理资金业务。出纳核对到期承兑资金是否已进入公司收入账户,并将银行进账单交由核算会计编制记账凭证。

税务会计岗设立发票登记簿,记录发票的购买和使用情况。财务部根据纳税需要及发票留存情况,由税务会计岗提出购买发票申请,财务部经理对购买发票的数量、必要性进行审核,总会计师批准后办理。税务会计岗负责发票的购买、保管、使用,财务部主管会计审核确认已开具的发票填写项目齐全,付款单位名称、结算金额填写准确后,加盖发票专用章。供应商提供的发票随审批手续完备的付款申请单提交资金会计编制会计凭证后,税务会计岗登记合同付款台账,交出纳办理付款手续。

四、筹资管理风险

风险是筹资决策不当,授信额度确定不合理,可能导致公司无法满足业务需要、企业筹资成本过高或债务危机。如果资金预算工作不到位,无法全面了解资金现状,将使得企业无法正确评估资金的实际需要以及期限等,导致筹资过度或者筹资不足。

管控目标是根据投资计划,科学确定融资目标,确保银行的授信额度满足业务的需要,确保正确评估资金的实际需要以及期限,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控制财务费用。

措施是财务部经理结合以投资经营计划为基础编制的年度财务预算(含筹资预算)对银行授信额度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确保筹资规模、利率、期限、担保、还款安排等的合理性;总会计师进行审核确保筹资决策恰当、资本结构合理;总经理审核确保授信额度与业务需求相一致;董事会对银行授信额度申请报告进行审批,确保筹资决策与公司发展实际相符。结合公司业务收、付款情况、现金流周转情况及国家近期货币政策、利率政策,财务部提出增减筹资额的申请,财务部经理对其准确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核,防止筹资过度或者筹资不足;总会计师审核确保企业债务水平、筹资成本合理;总经理、董事会对贷款申请是否符合企业资金战略进行审核。审批后由财务部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借款或还款手续。

五、担保管理风险

风险是担保审批流程不规范,可能导致决策失误,担保风险发生,造成经济损失;担保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可能导致公司无法掌握担保情况及时作出合理反映;对重大问题未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可能导致承担连带责任。

管控目标是确保担保业务操作规范,无担保代偿风险发生;确保对担保项目的定期监控,发生异常时能及时处理,避免风险发生。

措施是资金会计对申请单位担保申请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意见形成签报;财务部经理结合调查报告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核;总会计师和总经理对该担保事项提出审批意见;董事会对该担保事项进行审议(需集团审批的应报经集团审批);会计对担保事项进行跟踪管理,定期了解担保项目的执行、资金的使用、贷款的归还、财务运行及风险等情况,编写担保报告;财务部经理对担保报告中的分析和判断进行审核,发现重大问题和不确定事项及时向领导汇报,最终按董事会审批意见处理,避免风险发生。

六、财务合规风险

风险是账务处理不规范,可能导致会计报表编制不正确,对外公布信息失真。

管控目标是确保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措施是财务部在审核原始单据时,要注意其票据的合规性、业务的合法性,特别是单据上领导签字在传递时使用传真件付款的,要与两名员工核实原件的存在;由经办人转述领导已口头同意付款的,应再与领导亲自确认后再付款。

会计岗登录记账凭证,要注意记账凭证填写是否规范,所附票据是否充分,相关人员的签字是否齐全等,还要注意会计分录的编制是否正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出纳对有涉及银行存款、现金科目的记账凭证进行出纳签字;财务部经理对记账凭证进行复核,查看数字是否真实,计算是否准确,由会计主管处签字。会计编制转账凭证,要后附转账依据,财务部经理对转账凭证进行复核。会计报表由会计编制完成后,财务部经理要审核各项目之间、表内与表外之间、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数字是否相互衔接,逻辑关系是否合理。会计报表要报总会计师、总经理签字盖章后报出。

七、财务报告风险

风险是由于财务报告编制错误、没有有效审批,导致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管控目标是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并经有效审批,财务信息准确披露。

措施是财务报告在编制环节、对外提供环节、分析利用环节要完善管理。财务部会计凭证审核完备,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财务信息披露准确;财务决算领导小组对本年重大财务事项进行审议,提出解决方案,确保重大事项的会计处理准确、合理。财务部经理对公司财务报告、财务分析报告的科学性、准确性进行审核,总会计师提出审批意见后,总经理签署意见;董事会同意后由社会中介进行年度决算审计后对外提供,以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准确并经有效审批。

八、纳税管理风险

风险是税收筹划方案不合理、不合法可能导致支付不必要的税款或涉税纠纷;税款计算不准确可能导致多缴税款或遭受税收处罚;准备的资料不符合规定或公司和税务机关对税收法规的理解不一致可能导致减免税的申报未通过;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未向税务机关报告可能遭受税务行政处罚。

管控目标是确保税收方案制定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确保税款缴纳的正确性;确保减免税申报成功;避免出现税务行政处罚。

措施是税务会计要及时、多渠道收集税收法规和政策,并进行归纳整理;财务部经理对税收筹划方案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核,查看涉税问题的认定是否准确,涉税问题的分析、判断是否合理,对备选方案的评估是否恰当;总会计师对税收筹划方案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核;总经理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审批,确保税收筹划与公司发展规划、战略一致。财务部经理对申报减免税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总会计师对申报减免税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批。税务管理岗对享受减免税政策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随时了解项目的税收情况,当税收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分析并报告。税务会计在发生变化那天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避免遭受税收行政处罚。

九、档案管理风险

风险是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不规范可能导致会计资料丢失,会计信息及商业秘密泄露。

管控目标是确保会计档案保管的规范性和资料的安全性。

措施是财务部审核时关注: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否存在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或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是否对计算机系统中的会计数据备份存储到磁性介质或光盘,并贴上写保护。财务档案管理员对移交资料进行仔细核对、造册。借阅会计资料,需经授权审批。

十、资产管理风险

风险是采购计划不合理,可能导致积压货短缺;验收程序不规范,可能导致账实不符;发出审核不完备,导致资产流失;盘点清查制度不完善,导致流于形式;报废处置审批不到位,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管控目标是确保资产安全,提升资产效能。

企业资产管理主要有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措施是在取得、验收、保管、领用、盘点、报废等环节要加强风险管理,坚持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遵守授权审批权限。结合年度预算各经办部门提交本部门采购计划,部门经理就采购的品种、数量、单价等内容进行审核;主管领导就采购内容的必要性、合理性审批;交实物采购部门汇总审核。实物采购部门主管领导就采购内容是否符合生产经营需要、是否在采购预算范围内审核后进行招标或询价程序确定供应商,商定采购合同内容;经办部门经理、经办部门主管领导、实物采购部门经理、实物采购部门主管领导、财务部经理、总会计师审核、总经理传签审批后进行采购。财务部根据传签后的付款审批单按合同规定一次或分期支付货款,到货后实物采购部门制作验收报告单办理入库手续,经办部门办理领用手续。每年末实物采购部门进行一次实物盘点,与财务账簿进行核对。对毁损或需要报废的资产编制清单,查明原因,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损失鉴证,按授权审批程序审批后销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