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4 10:46:5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建筑企业税收政策,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营改增税收政策实施的重要意义
增值税与营业税相比,属于价外税,可以进行相应的抵扣。因此,企业可以通过相应的进行税额进行抵扣,进而降低企业运营的成本。理论上,增值税的实行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企业的负税问题,使企业能够更有效的进行经营与运作。同时,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也能够使相关的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实际盈利状况进行实时的了解与关注,一定程度上强化其税务的管理水平。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行,使企业在增值税方面的抵扣链条更加完善与牢固,减少了企业的进项成本,有效促进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创新。此外,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促进了各行业与各领域间的税务公平,完善了市场运营机制,实现了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一)营改增税收政策实施带给建筑企业的负税变化
虽然增值税的实行能够一定程度上进行抵扣减税,但在建筑企业的实际运营过程中,由于其自身规模与经营管理方面的限制,使上游的建筑产业无法全部被覆盖到增值税的范围之内。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所需要的沙土等的施工材料很难获取增值税的进行发票。此外,相关的工程施工设备已经购置并计入相应的折扣,因此无法再归入到进项税额的抵扣中。同时建筑企业中的劳务成本所占比重较大,也无法列入到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中,同时还需花费大部分的成本安装相应的税控系统。
(二)建筑企业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的问题
1、抵扣链条不健全
由于建筑施工的工程项目较大,并且施工复杂,所以涉及的领域也较广,施工中所需的建筑材料要通过不同的供应商进行采购。但不同的领域所使用的增值税率不同,相应取材较为方便的材料大多数情况就地取材,无法获取增值税发票,并且施工中的劳务成本也无法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这种抵扣链条的不健全情况,使建筑企业在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后无法获得充足的增值税发票并进行相应的抵扣,影响了其自身的负税情况。
2、企业财务管理问题
营改增税收政策实施的效果不仅与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及经营方向有关,同时与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工作息息相关。大多数的建筑企业在内部的财务管理工作上缺乏一定的管理经验,缺乏高素质高技能的财务管理人才,使得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漏洞百出。此外,建筑企业忽视对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导致其在实际的管理工作中,时常出现账目、发票等管理的杂乱无章,影响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工作。
3、建筑工程概算、造价及招投标问题不断
在实行营改增的税收政策后,对于建筑工程的概算以及造价和招投标的工作都应进行相应的改革。营改增涉及到进项抵扣的问题,所以对于工程的概算与造价的计算应进行相应的调整。同时,在招投标的工作中也应进行一定的调整,进而更好的适应营改增税收政策。
三、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税收政策的纳税筹划
(一)树立正确应对营改增税收政策的意识
在相关的改革方案中,经过实际的测算可以得知,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带给建筑企业的负税变化并不乐观,使得其生产经营的竞争与环境更具挑战性,因此应树立正确的危机意识,以积极的心态面对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行,实时关注营改增政策在建筑企业的实施方向与动态,有效加强准备工作。
(二)完善建筑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工作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因此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在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中应对会计科目进行相应的调整,同时财务报表的项目与内容也要进行修改。此外,加强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与变动的解释。对于增值税发票应进行严格的管理,因为增值税发票与普通发票相比更重要,因此,在其出具、等级以及报销和抵扣的过程中都应进行严格的管理。根据相关的要求与规范,应积极安装税控系统,对发票进行相关的防伪检验,并且与相关的税务部门进行及时的沟通。而针对建筑企业施工过程中的劳务成本无法进行抵扣的情况,施工企业可以通过引进先进的施工机械设备来代替相应的人工劳务,进而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自动化效率,降低人工劳务的成本,通过机械设备的使用抵消劳务成本无法进行增值税抵扣的问题。
(三)合理使用纳税筹划手段
根据企业的规模与经营状况选择相应的纳税人身份,尽量选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能够有效的规避企业的负税。同时,在进行相关材料的采购时,尽量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供应商,增加进项税额的抵扣,降低运营成本。此外,在进行固定资产的购置时,应选择合适的购买时机,有效减少负税。
(四)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与业务水平
建筑施工企业在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方面应进行相应的培训工作,提高其自身的税务处理能力,增强专业技能与相关的业务水平。同时,财务管理人员也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进而有效帮助企业预防营改增税收政策带来的影响。
关键词:建筑行业 营改增 应对策略
建筑行业的营改增政策是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重要部分,但是由于建筑行业的复杂性与特殊性而迟迟没有落实。因为建筑行业的营改增政策会涉及到人工劳务和建筑材料以及增值税进项发票的抵扣问题,不仅使资金运算难度系数增加,还会使建筑行业的赋税发生巨大的变化,建筑行业的发展也将成为未知数。
一、建筑行业“营改增”政策分析及应对策略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逐渐完善,营改增政策也逐渐在建筑行业开始推行。自2012年起,我国开始采用试点法对建筑行业的营改增政策进行推行,并以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取得了显著地成绩。在2012年末,由上海向全国各地推广营改增政策,在减轻企业赋税负担、带动服务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社会就业率方面起到了积极地促进作用。与此同时建筑行业的营改增政策也在紧锣密鼓的准备着,但是准备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首先建筑行业所涉及的产业链过长,因此导致增值抵扣较复杂。而且建筑行业与市场经济价格体系密切相关,给赋税征收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因此在建筑行业“营改增”政策分析及应对策略方面我国任重而道远。
二、建筑行业“营改增”政策分析及应对策略的研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营改增试点方案的成功进行,我国的财政部门和税务局已经将营改增试点范围向全国推广,并开始着手进军建筑行业。但是在建筑行业“营改增”政策分析及应对策略研究过程中我们发现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解决。下文就针对建筑行业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建筑企业设备抵扣问题相对较复杂
在实行建筑行业“营改增”政策时,建筑企业需要对设备进行抵扣。然而由于建筑企业设备多样复杂,而企业有的设备由于使用寿命较长,还存在试用期均匀分摊和购置当期进行税额抵扣两种抵扣方式,使得建筑企业设备抵扣问题变得更加复杂,不利于营改增政策在建筑行业的顺利实施,更不利于促进建筑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人工成本进项税抵扣问题比较困难
我国在进一步研究建筑行业“营改增”政策分析及应对策略的过程中,在人工成本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上存在两个严峻的问题:从税率层面上来讲,人工成本进项税额抵扣所产生的税率差异较大,并且这种税率差额将有建筑企业来承担,显然给建筑企业带来了严重的负担,不利于建筑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从税基层面来讲,人工成本进项税额税基较窄,而且国家规定五险一金与工资不参与营业税缴纳当中,使得人工成本中很大一部分不能进行抵扣,从而给企业带来很大的财务负担,不但不利于建筑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也不利于建筑行业“营增改”政策的迅速推广。
(三)材料成本进项税额抵扣税率多样化
建筑行业中,建筑材料成本进项税额抵扣税率的多样化也使得建筑行业营增改政策的推广更加困难。由于建筑企业材料成本依照当前的17%的税率,但是却采用11%的销项税额,这是相当矛盾的。这二者之间的差额会使得材料成本进项税额发生冲减,进而给建筑企业带来严重的财务风险,也给建筑行业营改增政策的推行带来一定的困难。
(四)增值税发票的收集和认证工作困难
同传统贸易型企业相比,建筑企业的业务规模较大,并且盈利基本来自采购与销售的差额,因此增值税与企业的经营效益密切相关。但是我国的建筑行业材料采购地不集中,管理部门混乱,使得增值税发票的收集和认证相对困难,给建筑企业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流转税负负担。
三、进一步促进建筑行业“营改增”政策推进的具体措施
由上文我们可以看出,在建筑领域推行营改增财政税收政策已经势在必行,但是在建筑行业推广营改增税收政策中我们还存在上述的一些困难,为此下文就针对上述建筑企业遇到的困难进行具体的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旨在促进营改增政策在建筑领域的进一步推广和建筑企业的迅速发展。
(一)进一步加强营改增政策系统培训
为了积极应对我国将要推广的营改增政策,建筑企业将进一步加强财务部门关于营改增政策的培训,通过提高财务人员关于税收政策信息的了解,进一步提高财会人员的财务管理水平。这样不仅可以尽快落实营改增政策,还可以相应的对财务管理进行相应的调整,从而降低建筑企业的的经营负担,促进建筑领域的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提高企业消化税负的能力
由于营改增财政税收政策的实行,将在一定程度上给建筑行业但来一定的税负增加,因此建筑企业必须积极提高自身消化吸收税负的能力。比如企业可以通过提高投标时的报价,从收入源头着手减少税负负担。同时建筑企业还可以通过在合同签订、选择材料供应商等方面采取相关措施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从而进一步降低建筑企业的经营风险,促进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三)优化劳务工具来降低税负的负担
在选择劳务工具方面我们应该优先选用专业的建筑企业单位,因为这样可以将建筑劳务公司的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从而相应地减少企业的财务负担,有利于建筑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也有利于我国营改增在财政税收政策的进一步推广。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近年来随着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推广,我国在建筑领域的营改增政策也逐渐开始落实。但是在落实的过程中我们也遇到严峻的问题亟待解决,尤其是建筑企业,在税负方面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为此不但要从营改增政策方面做相应的改进,从建筑企业角度出发,也应该在建筑企业财务管理、劳务工具选用、消化税负的能力方面进行相应的改进,旨在促进建筑领域的迅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张运贤.刍议“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未来影响及对策[J].会计师,2014年14期
[2]张泽洋.浅议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税收的影响及筹划对策[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4年12期
关键词: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
1引言
作为汇总纳税企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的纳税模式具有特殊性,由于我国学术界对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的内部结构、经营模式以及管理手段的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因而使得当前的税收制度与实际的企业税收情况不符,从而大大减弱了执行效果,因此,本课题的研究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2汇总纳税的概念
汇总纳税,亦称为汇总缴纳,是指一种对集团企业或设有地方分部的企业所采取的由集团企业的核心部分或企业总部汇总旗下地方分部企业集中缴纳经营所得税的税收征收手段。之所以采取这一征收手段,原因在于由于协作专业化的高速发展,集团企业往往实行跨地区或跨行业地经营,而下属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难以实现核算独立或者核算结果无法反映真实经营情况,进而会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实施汇总纳税是大势所趋。
3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管理策略
3.1完善税收政策
(1)明确建筑企业概念。要想做好所得税汇总纳税的管理工作,首要的就是要界定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的概念范围,若界定范围不明确,就会造成税收征管范围的不明确,因此,在现行的税收制度中应明确界定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的概念。所谓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就是指建筑企业的经营范围已拓展到其他地区,进行跨地区经营的企业。(2)实现纳税申报规范化。目前,现行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的项目部预分0.2%所得税政策较为复杂,因而其也是税收政策实施的重难点环节。要想在短时间内切实对这一问题加以解决,最为行之有效的方式就是实现纳税申报的规划化以及表证单书的统一化。在实施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的项目部预分0.2%所得税政策的过程中,由于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综合考虑和判断,操作流程十分复杂,因而十分容易出现措施,使得纳税企业的遵从度较为低下,因此,最为简单快捷的方式就是合理设计专业申报表,让纳税单位自行填写,以此来简化申报流程,使得税收政策更具直观化和实效性,从而一方面实现了税收政策的宣传目的,使得纳税单位能够深入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规定,另一方面也大大降低了基层税务人员的工作操作难度,使其工具流程更具规范性和条理性。与此同时,也可根据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的个性特点,设计出针对性的所得税汇总纳税管理表格,其中就包含有建筑企业工程项目的具体信息数据。
3.2革新征管手段
基于当前税收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目前,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制度中最为常见的问题就是征管难度较大且征管成本较高。根据该种现状,必须尽快进行征管手段的革新,笔者认为可设立折中式的征管模式,在保证以法人为纳税主体的基础之上,解决当前普遍存在的税收与税源背离的问题,与此同时,也应简化操作流程,以此来实现征管成本的降低,因而在对部分纳税额度较小的跨地区建筑经营企业进行税收征管时,可批准其不就低预缴税。企业总部所在地往往占据着税收征管因素判定的主导地位,其担负的职责在于划分经济利益,而不具备独立性的企业分部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在一般情况下难以明确企业分部所得的经济利益的份额大小,往往是企业总部下分多少,地方分部就接收多少,因此,企业分部的税收款项往往较小,甚至也有零的情况,而企业分部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对其也尚未形成一定的重视,长此以往,就地预缴就成了空谈。所以,在对部分纳税额度较小的跨地区建筑经营企业进行税收征管时,可批准其不就地预缴税,如此一来不仅可有效减轻企业总部下分税款的工作量,而且也能大大减少所得税汇总纳税的征收成本。由于纳税税额较小,因而不会加剧税收与税源的背离程度。
3.3加快税制改革
我国的税收分配方式主要包括有横向和纵向两种形式,实现两者的有机融合是我国分税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向。目前,横向税收分配制度已基本架构完成,因此,我国未来的主要分税制改革在于纵向税收分配制度。第一,优化税收管理层次。要想实现我国税收管理制度的优化改革,首要的就是优化税收管理层次。一般情况下,政府的层级直接决定着税收的管理层级,由于我国政府层级由中央、省、市、县、乡这五大层次构成,所以我国的税收管理层级也有五个层次,分别是税收总局、税收省局、税收市局、税收县局以及乡镇税务所。由于管理层级较多,极大降低了税收管理的工作效率,也大幅提升了税收管理的成本支出。可以说,适当减少税收的管理层级对于加快分税制改革具有重要作用。第二,实现国地税机构合并。针对当前企业管理税所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取消当前实行的共享税制度,实现国地税机构的合并,直接将企业管理税归于中央税种之中,如此一来便可有效解决横向税收分配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同时也有效降低了税收征收成本,提升了征管工作的效率。
4结语
综上所述,为了切实解决我国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中所存在的问题,我国必须积极借鉴国内外的先进成熟管理经验,结合我国税收制度以及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税收制度以及征管手段进行调整和创新,加快税收制度的改革,以建立完善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制度。
参考文献
[1]郭宗琴.建筑企业所得税纳税统筹探究[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22).
关键词:营改增;纳税筹划;建筑施工企业
1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基本内容
依据国家财政部所实施的营改增税收政策,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于2016年5月1日实现了全面“营改增”转变。其中施工企业的纳税种类由3%的营业税转变成了11%的增值税。在未实施上述政策时,建筑施工企业的收入按结算金额,依据3%的税率进行收取。增值税将取代营业税,不但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也是深化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选择。而在采取了增值税税收政策后,利用价税分离的方式,针对增值税部分予以收取。因此在对企业征收税款时,可根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出的增值额作为主要依据,进而采取纳税筹划。
2营改增税收政策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2.1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目前大量的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会满足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增值税税率大约为11%左右。从理论上来说,在采取了“营改增”政策后可实现对重复性征税问题的有效解决,进而达到对行业税“只减不增”的要求。但是,那只是理论上的算法,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我们建筑施工产业链中的上游企业,绝大多数企业均为小规模纳税人,虽然此部分纳税人中有部分人员是为了获取增值发票,但是比例相对较低,税率通常仅为3%左右。而且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大量地材开不出税票,或是要提高单价才能取得。在此种状况之下,通常会导致企业所面临的税负风险大大加重。
2.2对会计核算纳税管理的影响
在“营改增”实施以后,导致企业的会计核算出现改变。企业会计核算工作将会面临着巨大的难题考验。应交增值税的核算是建筑业会计很少使用的科目,财务人员要能掌握应交增值税明细二级科目的合理运用,对增值税做最为恰当的归集。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前,企业在进行营业税核算之时,仅需考虑上缴税费与营业税两方面的影响因素;而在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后,企业不仅需考虑以上两方面影响因素,同时还需新增其它项目,如上缴税金、进项税金以及销项税金等内容。由此,也就会造成企业所需面临的核算工作量将显著增多,另外,也会造成核算方式发生变化。在政策实施前,会计人员所采取的核算方式较为简便。而政策实施后,因为建筑施工企业常常会跨区域作业,而建筑企业总部通常选择统一纳税申报,财务人员对增值税票与总部的传递,各项目税款的预缴,都不可避免的出现各种问题,因此也就造成了建筑施工企业所需面临的财务核算难度大大增加。
2.3对财务指标的影响
营业税和增值税最为显著的区别即为,营业税是价内税的一种,而增值税则是一种价外税。因此,在实行“营改增”政策后,将会对企业的财务产生重大影响。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资产负债率及现金流的影响。在税制改革前,进项税额涵括了资产价值,而无需被计算到应交税费项目当中;而税制改革后,因为增值税同时也处在价外税包当中,因此施工单位在应上缴的进项税额之中,应将此部分价值也记入其中。基于此种情况便会导致企业账面资金缩减。第二,对企业的经营指标产生不利影响。通常而言,施工企业会于年初下达各项经营指标,这主要是为了促使有关人员的积极性能够被充分调动起来,在计算营业税时,企业产值指标也会涵括税金;但是在税制改革后,税金不再涵括于产值之中,这样也就会造成企业需对所要考核指标进行必要的调整。
2.4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目前,在新的税制改革实行后,促使建筑施工单位的税收环节产生了巨大改变。基于营业税转变为增值税的现状下,也会对企业的利润产生出一定影响,其主要体现在:第一,价内税涵括了原本企业所需上缴的营业税,此部分税款可在所得税计算时扣除,进而缓解企业税负压力;但是增值税作为价外税,这一税款无法在计算所得税之时予以扣除,因此也就会造成企业将面临着较大的税负压力,由此也就使得企业利润缩减。第二,在税制改革后,会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收入核算确认产生一定的影响,企业当期收益将会变得不利。
3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税收政策纳税筹划
3.1加强发票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要实现对税额的有效抵扣,在基于税制改革后的政策环境下,需针对税务发票切实做好管理工作。并且,还应及时建立健全有关的制度措施。其中就主要包括了以下三方面内容:第一,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要能够将发票开具的时间、送达时间明确标出;第二,构建起专用发票保管制度,安排专职人员负责对发票进行保管,以避免出现丢失、损坏发票等行为;第三,企业要加强对发票的认证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在获得增值发票后,应当于规定时间之内完成对发票的认证及抵扣。
3.2做好税收筹划
规模较大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时,可采取分级核算预缴,汇总纳税申报方式。在现阶段新老项目并存的纳税方式下,应当就新老施工项目做好有效梳理及应对。依据目前政策法规要求,老项目税款采取简易征收,税务核算变化不大,营业收入做好价税分离,成本也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核算。对于新项目而言,取得成本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对分包款应采取发票予以抵扣,若不具备有关发票则不应予以差额纳税,以免造成多次缴税。对此也就需针对老工程项目的税金计提以及缴纳工作做好梳理工作,以确保不发生营业税欠费、多缴等情况。
3.3加强材料管理
通常来说,建筑施工企业所承包建设的工程项目往往具有周期长、范围广等特点。材料成本在施工项目总成本中一般占到40%~50%,有些建设项目更占到60%,因而,加强增值税管理也就是加强材料管理,而材料管理往往又是一个项目的薄弱环节。在项目控制管理方面难度极大。特别是在营改增后,在成本不变的情况下,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发票越多,对于降低企业税负起到了关键作用。对此,有关的建筑施工企业首先对供应商进行梳理,在采购成本相同时应优先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供应商,采购成本不同时,通过比较综合成本选择合适供应商。并按照代购成本最低化原则,建立合格供应商库,逐渐淘汰不能提供增票的供应商。同时,还需针对每一采购环节加强监管,将采购环节所出现的问题及时查处,并妥善处理。
3.4制定适合本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同时加强业务培训
建筑企业的施工地点往往不固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为促使财务会计在实施税制改革后的影响能够被降至最低,相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切实加强增值税管理制度和对企业财务人的业务培训工作。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1)明确责任,制定出适合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管理办法,建立起管理体制和责任体系,学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础知识,了解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危害。(2)梳理汇总增值税流程中的易出错事项,对增值税的核算按步骤做出流程,让新入手的会计一目了然,避免因自身业务不精通和传递时间等原因造成的税款流失,促进增值税实施过程中,财务人员互相学习,工作能力能够得以不断增强。(3)加强对有关国家政策的研究、分析工作,进而结合以企业的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培训安排,之后就针对有关财务人员开展纳税筹划方面的工作培训。及时关注建筑施工企业所在地的地税部门政策变化,以构建起及时、高效的沟通机制。
4结语
总而言之,建筑企业在纳税筹划方面所牵涉的内容较多,业务形式较为多样化,政策所影响的范围也较为广泛,在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税务筹划工作时必须要依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来实施,一方面会受国家经济环境与行业政策影响,另一方面也会受政策调整的影响。建筑施工企业应密切关注国家的有关税制改革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税务筹划工作,降低企业所面临的税收风险,最终为企业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推动效应。
参考文献
[1]殷蜀敏,李亚娟,张亚峰.“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对策[J].商业时代,2014(31).
[2]徐雪辉.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的纳税筹划探析[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4(6).
论文摘要:在 工业 化大 发展 、 经济 增长日益明显的社会背景下,建筑企业获取了极大的发展机遇和空间。此种状况下,完善建筑企业税收管理工作便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针对现有问题,寻找相应对策,成为建筑企业税收管理当务之急。
一、建筑业的基本特点及其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一)建筑业的基本特点
1.开发和生产项目的特殊性
建筑行业开发和生产项目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开发和生产项目的单件性、流动性和长期性。与国民经济整体发展一样.建筑业同样具有周期性,且从投入到产出的运行周期往往较长。
2.与其他产业的关联性
建筑业与国民经济其他多个行业具有较强的产业关联性,比如水泥、钢铁、玻璃、木材、家电、塑料等各种行业或产业,均在建筑业生产经营中扮演相应角色。正因为此,建筑业也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3.对国家政策的敏感性
国家和政府出台新的政策极易给建筑业带来明显影响,比如国家各项税费在影响建筑业成本核算基础上,使企业利润回报率出现变动.再如政府在建筑业投资规模的大小也直接影响到建筑业规模的变化。
(二)建筑业行业特点对税收管理产生的影响
1.税源变动不易把握
由于建筑业很容易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影响,其税收收入计划、预测等难以保证准确无误,使得建筑企业决策和税收征管把握难度较大。
2.所得税管理难度较大
建筑业常出现开发项目实施时间持续一年以上的情况。对建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按照正常的以 会计 年度为单位,则很难对收入、配比结转成本等进行准确 计算 。加上有效开发项目具的流动性.给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造成更大不便。
3.税务稽查工作复杂
建筑业牵涉其他多个行业,这给某些建筑企业在成本费用上造假提供机会。此外,由于全国各地执行税收政策并非完全一致,则一些建筑企业到税负较低的地区申请代开发票,甚至使用假发票。建筑业材料票使用增值税发票,在上述情况下,地方地税部门稽查难度明显增加。
二、建筑企业税收征管中常见问题
(一)会计核算不规范
目前。建筑业企业账面核算不实、明亏实盈、逃避税务机关监管、偷逃企业所得税等现象严重。一则营业收入申报不真实,其主要原因在于建筑企业挂靠单位多、财务制度不健全、诚信度偏低、账证不规范等问题普遍存在.比如将工程款结算收入或者合同外工程收入、工程差价收入等挂“其他应收款”,再如处理涉私建筑项目时,将私人合伙建房的部分收入以略低于税务机关所确定的最低申报价格入账甚至不入账,私自帐外经营,故意偷漏税款。二则企业列支成本费用随意性较大、成本费用较高.尤其是虚列各种名目开支.如人工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借款利息等费用。
(二)个人所得税监管不到位
在建筑业税收收入构成中。营业税占据较大比例.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甚小,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监管不到位,导致出现较多问题:代扣代缴义务时间滞后、收入难以把握、分包工程常被遗漏、逃税避税现象严重。比如企业承接分包工程所得收入应计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扣缴的计税金额,但在人账时往往被遗漏,再如个人承包人或挂靠人开具材料发票抵账,用以逃避工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三)营业税计税金额申报不足
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内容,纳税人从事建筑、装饰、修缮工程作业时,不管其与对方采取何种方式结算.纳税人营业额均应将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包含在内。在施工过程中,建筑企业需要与其他多种行业产生联系.但相当一部分建筑企业自行采购原材料,只向施工单位支付施工费用则申报缴纳营业税时,施工单位纳税人也只依照所得旋工费进行申报。对于常发生的绿化、木门、水泥路、路灯、电梯等配套及零星工程,均以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等发票形式直接计入且有账目,以减少计税金额。纳税人申报纳税只以施工费为依据,则漏掉了建筑施工过程中自购原材料费用及其他动力价款应缴纳的营业税。
(四)营业税征收难度大
目前.我国建筑企业营业税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不够合理和明确,客观上助推了纳税人税款申报延时、税款交付拖欠等不良现象的产生.十分不利于营业税征管工作的开展。首先,税收政策中关于建筑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规定过多、过细,在实际操作中遭遇较多难题,尤其是按照建筑营业税纳税人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不同,现行政策规定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使得纳税人巧用规定故意延缓税款缴纳期限,税务机关在未能全面掌握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情况下.很难确定建筑施工单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次.税收政策关于建筑营业税纳税地点规定的多样性也成为税收征管难度的诱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营业税纳税地点做出分散性规定,导致多数建筑企业不按时缴纳税金或者税金分毫不缴,由于时间、空间、人力成本的限制.主管税务部门无法准确掌握工程进度、成本核算、企业劳务、企业收入等具体情况,进而造成施工企业拖欠、少缴税款。
三、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的主要对策
(一)完善税源监控机制
做好税源监控应从管理流程和管理内容两个角度人手。
1.规范管理流程
规范管理流程,应实行有序的项目登记,包括项目开工登记即在办理开工许可手续前,建设单位须与施工单位一同到税务机关办理建筑业税收项目登记手续;项目变更登记,即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停缓建等较大变动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须到地税部门办理项目变更登记手续:项目注销登记,即建设单位须在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后.主动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注销登记手续,进行结清代征税款、交回《委托代征税款证书》、代扣代征税款凭证等一系列税收事宜。
2.细化管理内容
细化管理内容应实施双向申报方式,即建筑单位和建筑 企业 需在建筑项目被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轨道后,分别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申报纳税。其中建筑单位应定期明细申报,对工程进度、付款情况、代征税款、工程材料供给等详情进行分项目申报,并建立健全代征税款台账,按月解报税款。建筑企业则首先根据法定要求,办理相关纳税申报手续,并据工程进度将《建筑业税收明细申报表》报送至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处.以将税源监控延伸至具体的建筑项目,提高纳税申报准确性。
(二)有机协调工作局面
1.明确机构定位和职责
在建筑企业税收征管过程中。对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税收收分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员的地位、职责应予以定位和明确。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同时监督建设单位代征税款申报、解缴、代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以及施工、贷款结算、开工与竣工验收等各个不同过程,并将税收信息传递给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既要负责对纳税人据项目预算和工程进度实施纳税申报情况的监督.又要对财务核算、税款缴纳等内容予以监管,以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传递及时性信息,做好定期分析对比工作。
2.实现动态控制和相互制约
建筑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和动态控制要求,税务机关专人、专职、专责地对建筑项目施以跟踪管理方式,其目的在于监管建设单位代扣税款是否合法、建设项目施工进度如何、涉税动态信息是否可靠,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税款从开工到项目竣工验收均能够及时足额入库。建筑业内部机构应相互协调、彼此制约,比如施工单位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机构、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机构共同、定期对比析纳税申报详情,及时查找漏项工作、申报不及时等问题。
3.构建信息化管理平台
随着 计算 机技术不断翻新,建筑业信息化水平目益提高,其信息化管理诉求也日渐提高。比如借助于平台信息集成功能,对建筑企业内外信息资源有效整合;再如以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比对预警功能,实现税源智能化管理;或者以平台多元化查询功能,提升税收管理效能,此点最利于建筑行业企业各个职能部门与税收管理员的沟通,以全面及时地监控和了解税源情况。
(三)拓展税收管理范围
1.扩充税源信息渠道
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须解决税源信息不对称问题,构建信息共享、管控有效的综合治税体系和综合治税 网络 ,积极扩充税源信息渠道。具体来讲,建立健全和相关部门进行信息交换与联系的制度.保证重点建设项目信息的定期获取,并对工程项目计划投资、招投标以及投资完成进度等及时、全面掌握,充分挖掘潜在税源信息.实现现有税源信息准确、真实、可靠。
关键词:营改增;房地产业;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235.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05-67 -02
作为我国结构性改革的重大举措,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助力我国供给侧改革,在“营改增”试点过渡期内,房地产企业必须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把握“营改增”改革的契机,在进行管理变革、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的同时,通过合理的税收安排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如此,才能顺应政策变革,在国家结构改革的洪流中不被淘汰。
一、房地产业营改增政策规定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我国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一是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打通税收抵扣链条,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升级。二是在之前已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的基础上,允许将新增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增加进项抵扣,加大企业减负力度,促进扩大有效投资。同时,新增试点行业的原有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延续,对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在该政策背景下,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关于房地产业“营改增”适用的增值税税收政策,整理如下:
(一)房地产企业销售自建不动产新老项目的计税方法
(二)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的计税方法
此外:1.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2.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以上规定给房地产企业提供了税收筹划空间,由于房地产企业规模一般较大,故暂不考虑房地产企业以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缴纳增值税情形。“营改增”中房地产企业可以按照一般纳税人纳税,抵扣进项,可以选择销售自建或非自建不动产,也可根据过渡期税收政策适用差异选择新老项目进行筹划。以下将从这两种筹划方向比较分析:
二、“营改增”下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一)房地产企业新老项目的税负比较分析
案例一: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专门从事普通商品房的开发,2016年3月拟自行建造普通住宅一幢,还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根据近期销售的同类型,相近地段自建普通住宅的价款,成本状况及房地产市场发展趋势,拟建造该普通商品住宅预计收入总额为A万元,土地价款为B万,进项税额为C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假设该企业资金充足,该企业怎样做可减低税负?
1.若该房地产企业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即适用房地产新项目的税收政策,适用一般计税法。
该房地产企业销售该普通住宅应交增值税=(A-B)*11% - C(万元)
2.若该房地产企业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即适用房地产老项目的税收政策,可选用简易计税法或一般计税法。
(1)简易计税法
应交增值税=A*5%(万元)
(2)一般计税法
应交增值税=(A-B)*11% - C(万元)
当(A-B)*11% - C > A*5%,即当A>(11B+100C)/6时,若该企业现金流充足,不考虑预缴税款的资金压力,则选用老项目下的简易计税法,企业增值税税负较轻,选用一般计税法税负较重。故在企业现金流充足情况下,企业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房地产项目合同开工日期可定在2016年4月30日前。
当A
企业应综合考虑现金流及抵扣额,税负效应做出合理决策。
(二)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同方式取得的不动产的税负比较分析
案例二: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专门从事普通商品房的开发,预计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普通商品住宅和自建普通商品住宅各一幢,预计收入总额均为A万元,自行建造房产的土地价款为B万元,非自建方式取得的房产购买价款为C万元,假设两种方式取得的房产进项均为D,若该企业资金充足,不考虑其他税费,两幢楼盘的应交增值税额为:
1.自建
(1)简易计税法
应交增值税=A*5%(万元)
(2)一般计税法
应交增值税=A*11%-D(万元)
2.非自建
(1)简易计税法
应交增值税=(A-C)*5%(万元)
(2)一般计税法
应交增值税=A*11%-D(万元)
所以,一般计税法下,该房地产企业销售4月30日前取得的自建或非自建不动产的增值税税负相同。而简易计税法下,销售4月30日前取得的非自建不动产的增值税税负较小。
案例三:
若某房地产企业预计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含自建)普通商品住宅和自建普通商品住宅各一幢,其他条件同上。则无论取得自建或非自建不动产,都适用一般计税法。
应交增值税=A*11%-D(万元)
当A*11%-D>(A-C)*5%即A>(100D-5C)/6时,选用简易计税法销售4月30日前取得的非自建不动产比销售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的增值税税负后小。
综上,在自建和非自建方式取得的房产进项税额相同情况下,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法计算销售4月30日之前非自建方式取得的不动产相对较优。
从以上分析比较中可看出,房地产企业利用新老项目的不同计税方法及不同销售方式取得的不动产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方案的选择,与抵扣额有密切关系。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规定“允许将新增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增加进项抵扣”,房地产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一政策,结合“营改增”试点政策实施前后的业务特点及适用政策,合理安排采购业务,减少“营改增”前的不动产采购业务,采用“先租后买”的方式,将采购业务推至“营改增”后,利用融资租赁实现利息支出进项税抵扣;通过适当提高开发产品配套设施标准、扩大园林绿化范围等方式扩大扣除项目基数,从而减低企业税负。
上述案例分析只是在当前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背景下运用税制改革过渡期的税收政策对房地产企业所做的简单税收筹划。如果考虑企业的现金流与财务状况,应充分运用“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等税收政策。此时,房地产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法销售自建房产的预缴税款压力相对较小,特别是采取预售房款方式,可有效延缴税款,发挥资金的时间价值。
总之,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合理合法增加进项税额抵扣,综合考虑各税种间的税负平衡,利用“营改增”过渡期税收政策的筹划点进行有效筹划,促进企业整体税负最小化。
三、结论与建议
综上,房地产企业应结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充分利用税制改革带来的机遇,有针对性的进行相关税收筹划,把握不同时期的税收筹划要点,提前做好税收安排和业务规划,减低企业税收负担,为企业创造价值。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Z].2016.
关键词:施工企业;纳税筹划管理;难点;解决方案
一、纳税筹划定义
我国当前的相关税收政策中,对于不同经济性质、不同地区的企业,税负不同。这些不同点的存在,成为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管理时可以优化的多项选择。一般来说,将仅仅包括节税的税收筹划管理称为狭义方面的税收筹划管理;将节税、避税以及税负转嫁这三方面包括在内的税收筹划管理称为广义的税收筹划管理。但是在税收筹划管理的实务操作中,节税以及避税是难以严格地划分的,所以狭义的税收筹划管理以及广义的税收筹划管理并没有十分显著的区别。在纳税筹划管理之中,所有选择以及安排都必须围绕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来规划统筹。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可以分为实现施工企业所有者的财富最大化这样的经济目标以及承担施工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保证社会的利益的社会性目标这样两个部分。
本文所指纳税筹划管理是狭义的定义,也就是施工企业在税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之内,通过对施工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和事项进行预先的筹划管理,在诸多的纳税相关方案中,选择出可以让施工企业的整体税收的负担最低、整体税后利润最大的方案。并且最终可以使企业获取最大化的经济利益,这样才能达到施工企业整体的利益最大化这一目的。
二、施工企业纳税筹划管理所面临的问题
施工企业主要的经营活动是承包、提供相应建筑、安装等劳务服务,与此同时还会有总分包以及承揽等等一系列的生产经营活动。在施工企业生产经营的各种纳税环节当中,都会有一定的筹划空间。所以施工企业在纳税筹划管理的时候,必须考虑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结合实际,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目前施工企业纳税筹划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有:
1.施工企业不重视纳税筹划管理
施工企业领导层在从企业整体层面进行营运和决策时,往往会忽略掉纳税筹划管理这种优化方式。其管理者没有完全认识到施工企业纳税筹划管理的重要意义及可以为施工企业带来的大量隐性及显性的优势资源,认为征税是国家单方面、强制型的征收行为,无法筹划、变通。这导致施工企业领导缺乏纳税筹划意识,使企业整体税负较高,利润不能达到最大化,削弱企业在市场环境中的竞争力。
2.施工企业缺乏对税收筹划的预测
施工企业往往在经营行为发生时才发现税收上有可调节空间,而此时该项经济业务的纳税义务已告确立,此时已经无法进行纳税筹划,这样就错失了税务筹划的最佳时机,使企业丧失了通过降低税收成本来提高经济收益的机会。
3.施工企业财务人员的知识水平限制
施工企业业务范围较广,难度较高,财务人员自身知识水平较低,只关注纳税筹划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能同时看到在筹划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一系列不稳定因素,对纳税筹划技术及方法也无法深入掌握,有时可能会做出错误的税务筹划,反而加大企业风险。
三、完善施工企业纳税筹划管理的建议
1.对施工企业的纳税筹划管理风险进行控制
施工企业应对于纳税筹划管理风险进行相应的识别、评估,从而能对纳税筹划管理的方案进行进一步的修正、完善,减少风险的不确定性。完善施工企业纳税筹划管理的风险机制可以增加施工企业纳税筹划管理的成功率。施工企业对于纳税筹划管理风险的控制,应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1)要进一步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学习
施工企业必须及时、系统的学习税收政策,准确地理解以及把握我国税收政策的相应内涵,及时地关注我国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注意全面地把握我国税收政策的发展变化规律,这是施工企业规避纳税筹划管理风险的关键所在。
(2)要选择专业性的人员进行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项目可以是由施工企业的内部人员承担,也可以将其委托给外部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虽然由施工企业内部人员进行纳税筹划管理可以进一步节约方案的设计成本,但是由于施工企业的专业知识限制,这可能导致施工企业设计不出能够满足企业需求的最优筹划方案。而委托给外部的中介机构来承担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案尽管成本较高,但这可以进一步促进施工企业提高纳税筹划及财务管理水平,同时也可以对施工企业筹划方案的控制、实施进行全程性的跟踪以及评估,可以使施工企业适时对筹划不足加以改进以及修正。
2.对营业税筹划方面的建议
(1)在建筑业混合销售行为中做好纳税筹划
如果企业既有销售自方货物又有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企业应当考虑分开纳税,即销售自方货物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对其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企业要考虑去办理具备设行政部门批准的筑施工(安装)资质,同时签订合同时应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这样就可以达到分开纳税的目的减轻税负。
(2)在建筑业营业税与服务业营业税之间做好筹划
当施工企业承接工程量不多时,会考虑用闲置设备去分包其他企业的施工任务,这时就要慎重考虑是签劳务分包合同还是机械租赁合同。因为劳务分包合同与机械租赁合同税率是不同的。
(3)在签订总分包合同时做好纳税筹划
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其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协调业务,则其此项业务应按“服务业”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纳税,因此对于那些由其他单位与建设方签订合同,本企业仅收取一定中介费或管理费的工程项目,应使总承包商直接与建设方签订合同,再与其他单位签订转包或分包合同,这样能够有效降低所收取中介费或管理费的适用税率,减轻税负。
(4)在营业税纳税时间上做好筹划
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比较复杂,一般是按照合同签订中规定的时间,结算价款时交税,因此应在合同签订中注意时间性。掌握好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避免提前纳税浪费资金的时间成本。
3.对所得税筹划方面的建议
(1)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政策来进行筹划
施工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时及时入账,避免企业延迟折旧费用对应纳税所得额的抵扣效应。同是在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时应采用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这样企业可以及时将折旧费用计入成本,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利用集团优势来进行税收筹划
施工企业集团可以将利润高的施工任务分配给税率低或亏损的子公司来施工,利用子公司的不同税率及利润弥补亏损政策,达到降低整个集团公司税负的目的。
(3)利用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施工企业所得税按年征收,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国家税务局规定,预缴少缴部分不作为偷税行为。因此企业在前三个季度尽量少缴所得税,减少资金提前支付,节约资金时间成本。
4.加强专业人才队伍纳税筹划培训工作
税务会计师应对经济、财税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变化趋势有良好的判断、把握能力。对国家的宏观经济环境、相关的行业政策反应敏感,熟悉我国企业运营中的各种业务流程,并且具有大局意识及良好的沟通能力。施工企业可通过设立专门的税务筹划部门,增加税务会计师的相关培训,增加其对外交流机会,建立适度的激励机制等措施,
税务筹划工作受客观国家税收政策和企业情况等因素影响,不能盲目进行,必须在客观环境允许的范围内实施。其相关人员还应充分掌握税务筹划的技巧,充分发挥纳税筹划的效能,以有效整合企业资源,合理降低企业税负,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使其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卢吉强:关于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纳税筹划的思考[J].国际商务财会,2010(3):40-51.
关键词:营改增;影响;应对策略;会计核算
现如今,国内社会经济不断快速发展,国务院决策进行营改增的具体工作,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各个企业的税收负担,进一步保证百姓的利益,完善税收政策的内部结构,防止重复征税以及切实保障公平的税收政策等等。营改增税收政策已经在全国全面推开,同时这个政策也是国内社会经济发展等相关政策中的关键。
1.营改增的进程及意义
社会经济的不断快速发展以及改革开放的进程越来越快,国内对于税收政策的革新也越来越关注,营改增是国内近段时间税收制度改革的关键。增值税往往使用在制造业,是我国对集团进行产品贸易、发展服务业和加工技术完成它附加价值而征收的税金。营业税一般使用在服务行业,本质上是国内提供税务工作、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集团或个体的营业收入收取的税金。增值税避免了重复征收税额,并且承担的负担较小,而营业税容易导致重复征税,并且有较大的税收负担。目前国内社会经济市场不断快速发展,原有的税收制度矛盾越来越明显:征收的广度有多种阻碍,抵扣体系不成熟,比如说不一样的集团进行不同固定资产进行征税时采用不同的处理;无法顺利进行专业化工作,某些公司会形成所有产品全部由内部公司生产,和另外的公司没有更多的沟通与合作,阻碍了进一步的专业化进程;出口税则进一步方便集团进行跨国贸易;传统的税收体系有产品以及服务,然而这两个的不同之处越来越不清楚,这在很大程度上为税收控制增添了很多矛盾。对于如今国内税收政策方面产生的种种矛盾,国务院及时地进行营改增政策,同时在某些区域开始进行试验,这可以帮助国内继续发展税收体系,防止重复征税;促进集团的专业化,推动工作的分类细化;帮助集团减轻负担,推动内部的进一步发展;促进贸易、消费以及出口三方面推动社会经济的进一步成长。营改增税收体系是正面的积极的财政体系的关键一部分。此次营改增税收政策的改革涵盖了计税范围、税率、计税模式、计税依据等等,营改增的关键目的是为了减小企业的税收负担,推动第三产业的进一步成长。利用多种形式的税收工作保证行业税收负担不会有很大的波动,同时尽可能应对重复征税矛盾。这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里程碑,在很大的程度上革新了如今国内的流转税体系,国内流转税体系发展逐渐成熟。
2.营改增税收政策实施对企业的影响
营改增税收政策根据经济内部结构优化进行具体工作,为进一步激励第三行业特别是现代化服务行业的进一步成长,鼓励增值税代替营业税,防止集团重复收税,降低集团的税收负担,因而让产品以及服务这两个方面行业拥有标准化的税收体系,国内社会经济的快速成长离不开这个条件。集团在进行营改增税收政策同时,也会给自身带来很大的挑战。2.1有利于防止重复征税研究增值税及营业税的税收准则,增值税往往受几个因素的影响,主要是营业利润和标准的增值税税率高低,营业花费里能够抵扣工资的比例决定,但是营业税税金往往由营业利润和标准的营业税税率决定。根据这个不难看出,营改增税收政策对集团产生的作用一般表现在税率高低、毛利率以及营业花费里能够抵扣的工资所占比率。2.2性质不同,税改影响不同。第三产业特别是现代化服务业方面营改增的作用是利好的,本次营改增税收政策能够使得第三产业的专业工作更加细化明确,推荐了第三产业的中心力量,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使得利润进一步增加。在实施改革以前,营业税涉及的广度很大,经常导致重复征税或者是全额征税,这会导致税收负担增加,在第三产业的集团一般会由于沉重的负担而阻碍了进一步的发展,使得第三产业的发展得不到提升。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把服务业当作核心的第三产业杜绝了重复征税,降低税收负担,同时推动第三产业的工作更加科学、更加明确,进一步提高社会市场活力,提高利润,并且扩大内在需求,有利于国内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然而营改增税收政策会使第二产业的税收负担增加。2.3使得企业的营业额收入发展受到阻碍进行相关的营改增之后,企业进行增值税往往根据6%的标准,偶尔企业的劳动花费涵盖了人员工资、社会保障等等不可以拿来抵扣的增值税,所以结合传导体系,税收负担需要有集团自身承担,进一步提高了他们的税收负担。类似于建筑行业,建筑行业一般前期工作的投资金额很大,建筑公司花费当中进项占的比例相对较小,提高了营改增税收政策工作当中的税收负担,原因主要是建筑公司在流通中,劳务以及其他费用以外基本上都能够取得增值税票据,原材、人工和其他的花费往往不可以进行抵扣销项税。
3.营改增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3.1对会计项目的影响营改增实施工作之前,对于营业税的缴纳,会计往往利用“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进行计算。实际关联的增值税服务相对复杂,具体的分类种类众多,给会计的计算工作带来很大的麻烦。而且对于会计种类来说,要关注和他密切相关的联系,实现贸易折让的同时,进项税额也相应流动。相互联结的纽带导致了会计计算工作更加复杂。3.2对财务账单的影响在以前的税收制度中,上交的营业税额都能够在利润数据中体现出来。但是进行了税务改革后,这一项目不可以计算入内,而是变成“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项目,如此一来,这项税额不可以在利润数据中体现,使得利润数据的净利润有所改动。相应的变动会是集团内部运营成本的体现也同样发生波动。3.3对企业获利及所得税的影响在进行改革之前,上交的营业税能够计算进“营业额税金及附加”,核算企业因获利同时能够减去其税金成本,企业获利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所降低。但是进行了税务改革之后,它成为一项单独的数据,不可以进行年度获利的时候减去这个数据,也就是说在营改增之后,企业的年度获利有所提高。因为获利的提高,所以集团所得税也会相应提高。3.4对票据控制的影响改革以前,集团的票据相对单一,能够利用相应的营业额核算上缴的营业税。营改增实施以后,因为增值税是根据凭票进行抵扣,对于票据的控制很关键。使用增值税票据需要按照我国一定的标准,严格区别增值税专用票据及普通发票的不同,根据不同的比例核算上缴的增值税。如果相应的工作有折让或是票据有错误的现象,就要使用红字专用发票。进行增值税专用票据的控制及使用流程中,要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控制。避免有虚假谎报或是开具假票据的行为。
4.企业面对营改增时的税收规划
营改增税收政策有利于集团的长远发展,帮助集团防止重复征税、降低成本负担等等方面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各个企业的市场地位、运营性质不同,就会导致某些集团的税收负担降低或是提高两种现象。在营改增税收政策在我国大范围内实施以后,我国政府和所有的集团要更加明确这个政策,合理规划各自企业的发展,尽可能准备充分的适应这个制度。这项政策是结构化减税以及财政制度的改革,通过营改增税收政策的推动式的集团可以更加快速的发展。然而,在某些地区的试验表明,某些集团还没有从真正意义上熟悉这项制度,工作当中关注度较少或者是工作失误等等使得制度的成果并不理想。所以,公司企业需要以整体、科学的角度研究营改增税收政策,主动在工作当中调节不适合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工作,全面革新企业税收结构对于适应营改增税收政策是很关键的一步。4.1各大企业需要进一步研究营改增税收政策的有关制度需要更加全面彻底地探索税收政策,尤其要熟悉本行业、自身企业关系的对应领域的标准,结合自身的运营状况做出相应的准备工作,在最大程度上使得营改增税收政策变为自身成长的平台,降低社会带来的负担和矛盾。4.2针对营改增税收政策转化小规模范围纳税者结合国内有关税法,实施营改增工作以后,普通纳税者的税率维持在6%,小规模范围的纳税者为3%。对于普通纳税者在进行同一贸易时,小规模范围纳税者的上缴税金更低。所以要结合社会以及自身的发展情况,将普通纳税集团分成几个小规模的集团,或是把企业的大规模服务变成几个相对较小的业务,可以使用3%的税率,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税收负担。
5.营改增影响下的会计核算战略
5.1做好纳税整合工作"营改增"条件下,公司企业要结合本身的发展状况,明确了解营改增的长处和短处,积极调节整合税收制度。首先,要把营改增作用与会计计算当作关键基础,优化相关的制度标准,同时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优化会计项目标准,明确账单及计算标准、过程等等;调节财会数据及研究模式;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其次,要求集团站在长远的角度,革新税收负担变化形式,由此减小税收波动对于发展利益的作用,这要求企业进行资源采购、交通运输、商品以及科学技术革新中主动寻找可以保障商品以及工作水平,同时拥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力的部门进行沟通协作,这样利用税收抵扣减小成本花费、提高利润,从而更加科学地适应营改增制度。5.2提高财务工作者的素质,进一步提升会计核算水平营改增税收制度的条件下,企业需要关注制度对于会计计算方面的影响,给内部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化的训练,着重培训、了解增值税的会计项目以及服务的登记形式,进一步掌握有关增值税进项税流通、减税或退税的会计解决模式。强化含税资金的解决办法,记录在主营服务收入中,需要变成不含税获利。明确进行账目登记时,有关增值税会计的记录流程。强化有关工作人员对于票据的控制意识,保障根据发票进行账单记录。5.3提高专用发票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控制可以提高企业降低运营管理的风险,保障企业的根本利益,在开具票据时往往需要科目完整,和具体的贸易信息相一致,书写规范,合理加盖票据专用章以及财会专用章,同时在指定的日期内开具;如果在开具票据当中,有信息错误、号码信息不一致的现象,就需要马上作废;使用票据当中,要准确核查票据的开具日期、资金数额、印章真假等等,同时附好相关的凭证;如果有违法作假,就要举报到相应的单位,尽可能降低风险,推动企业正常的发展。结语本次营业税改增值税涉及面广、影响因素众多,计算复杂,集团公司应仔细研究推行“营改增”后影响企业利润预期的关键点,需要从税收筹划、会计核算等方面积极探索实现集团公司减负增效的应对策略,从而有助于集团公司合理经营、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吴金光.“营改增”的影响效应研究——以上海市的改革试点为例[J].财经问题研究,2014,02:81-86.
[2]吕晨.金融企业实行“营改增”的影响和对策分析研究[J].品牌(下半月),2015,08:171.
关键词:税收政策;涉税事项;涉税管理;施工业务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1
建筑企业是主要从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其他专门工程、有一定施工资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经济实体。由于建筑企业的施工业务周期长、跨地区经营、流动性大的特点及各地方税收政策的不同、办税员对税务政策的理解差异等原因,造成建筑企业财会人员在日常业务涉税事项的办理中,工作难度大,同时加重企业的税负。所以,如果建筑企业不能加强对施工业务涉税事项的正确管理,势必会增加企业的资金成本和税负,造成企业经济利益的不必要损失。
一、建筑企业施工业务涉税事项管理简述
建筑企业施工业务涉税事项是指建筑企业在开展施工业务过程中涉及到的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事项。建筑企业施工业务涉税事项管理是指建筑企业在施工业务开展过程中涉及到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务检查等涉税事务,进行规划、组织、指挥、协调及控制。在以上涉税事项管理中,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是管理的主要内容。
二、建筑企业施工业务涉税事项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营业税金及附加
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施工企业在劳务发生地,按照当月完成施工产值或收到的工程款的不同税率计算并征收的地方税金及附加,包括如下税种:
1.营业税。该税种是按照当月完成的施工产值扣除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工程款或完成的产值或收到的工程款的3%税率计算,并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城市维护建设税。该税种是按营业税乘以税率计算,并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由于应税劳务发生地不同其税率也不同。因此在计算该税款时,应根据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不同计算。
3.教育费附加。该税种是按营业税款的5%税率计算(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并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4.价格调节基金。该税种根据劳务所在地不同,其税率也有所不同,例如西宁按营业税款的1%税率计算,并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5. 堤围防护费。该税种是按照当月收到的工程款或完成的施工产值扣除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工程款或完成的产值的1.2%税率(广州是按此税率征收的)计算,并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该税种由于地区不同税率也有所不同,或者有的地区征收,有的地方不征收,所以应根据劳务发生地的税收政策区别对待。
(二)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有如下几种征收办法:
1.按企业的盈利情况征收。(1)对能正确计算应税所得额的企业实行查账征收的办法,税率为25%。(2)对账册不健全、不能正确计算应税所得额的建筑企业实行核定征收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建筑企业跨地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项目。(1)由建筑企业总部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直属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1.2%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广州市是这样执行的)。(2)如在跨地区设立二级分支机构的,并由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企业所得税。年终总、分机构汇总清算。(3)由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经营管理的项目,其经营收入、成本、资产总额和职工工资要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分项目统一核算,并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建筑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可分为向特定的工程项目和向企业征收征收两种:
1.向特定的工程项目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实际工作中,对外地建筑企业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工程款开票金额的0.1%至1%征收个人所得税。应根据劳务发生地的具体规定进行申报缴纳。
2.向企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建筑企业在支付职工工资、薪金及支付给为企业提供劳务的个人报酬时,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履行扣缴义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企业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四)印花税
由于施工标的大,质量要求高,所以对施工方要求非常严格,不但要求施工企业具有相应的资质,而且双方要就建设该标的签订可行的施工合同。合同双方均应向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税款应为合同价的0.03%税率计算缴纳。
三、建筑施工企业主营业务涉税事项的管理
对建筑企业的施工业务涉税事项的管理,重点有如下措施:
(一)营业税及其附加税管理
1.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按照施工产值与营业收入孰低为营业税的纳税基数。虽然对于一个项目总的开票金额是确定的,最终缴纳的税款总额也是一定的,但对于一个工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来说,如果在施工过程中能减少纳税,可以为企业省一大笔财务支出。所以,在日常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施工产值尽量不要超过营业收入,尤其是垫资施工的项目。因为,根据税法规定,税务部门采取权责发生制征税政策即项目完工百分比来计算征收营业税及附加,而不按财务上确认的营业收入来征收。建筑企业本身风险大盈利微薄,如果企业垫资又垫缴税款,这会对建筑企业的资金产生很大压力,增加企业财务成本,从而降低该项目的利润。
2.分包税款要在开总包票时扣除。根据税法规定,总包缴纳的营业税是按照总包收入扣除分包后的差额计算缴税。在工作当中,总包开票时,应先开分包发票,再拿分包发票所缴的税款抵减总包发票所应缴纳的税款。如果对税法理解不深而重复缴纳分包发票部分所承担的税款,增加企业的税负,从而对企业造成损失。
3.存在甲供材料时要按照实际收到的进度款或者开票金额纳税。在实际工作中,收到的工程款中如果包含甲供材料款,要尽可能和甲方协商按照实际到账进度款开具发票,甲供材料款开具收据。因为甲供材料款并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
4.项目的其他结算收入应计入工程业务收入的核算。由于施工企业的主营业务复杂,一个项目与业主的决算金额中,不仅包括工程合同金额,还有其他款项,如:罚款、资金占用利息、奖励等包含在工程决算书中的款项,按照工程款向业主开具发票,适用3%的税率,如果单独核算,就应根据款项内容按其他业务收入开具发票,适用5%的税率,所以,并入工程款向业主开发票,可以合理降低企业税负。
(二)企业所得税管理
企业应考虑采取查账征收的方式缴纳。使用业务能力强、有职称的财务人员,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制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账册、规范核算。不能考虑采用核定征收,因为核定征收的税负重,这样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三)个人所得税管理
如果向企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企业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而向特定工程项目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目前我国没有明确的规定,全国各地的政策也不一致,有的省份征收,而有的省份不征收,比如广州市对外来施工企业在广州施工的项目按1%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允许其按扣减应支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工程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这项税款,企业应该与工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尽量争取减、免税。
(四)印花税管理
企业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合同价的0.03%缴纳印花税。按照规定,建筑企业将总承包项目的部分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具有资质的企业时,除了按总承包项目合同价缴纳印花税外,还应就分包金额缴纳印花税。所以,如果建筑企业自身具备该项目的施工资质,应尽量避免分包合同,这样不仅能确保工程质量,还会降低企业税负。
总的来说,建筑企业施工业务涉税事项的管理很复杂,涉及的问题很多,只靠企业的财务人员的付出是很难做好的,还需得到各税务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企业也要对税收政策及时深入地掌握,在充分运用税收政策同时,也要遵守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才能对企业的涉税事项管理得更好,更好地为企业的蓬勃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S].20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S].2002
[3]《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费附加政策有关问题》(财综(2010)98号).
[4]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粤府办[2009]29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S].2008.
[6]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S].1988.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S].2008.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S].2007.
关键词:建筑安装企业 税收筹划 技巧与措施
纳税筹划指的是企业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前提下,通过对涉税事项的预先安排以达到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延期缴纳税款的目的,使企业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理财活动。纳税筹划是企业合理、合法纳税及获得利益最大化的关键,它既可以给国家提供合理的税收,还能够使企业通过合法的节税与非违法的避税获得最大利益。本文主要研究我国建筑安装行业纳税筹划特点意义,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技巧,为我国建筑安装行业纳税筹划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借鉴。
一、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筹划特点
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筹划同其他行业的纳税筹划基本相似,都具有合法性、事先筹划性及明确的目的性。下面对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筹划特点做较为详细的阐述:
(一)合法性
合法性是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筹划的重要原则和特点,非法的纳税筹划会给国家税收带来严重影响,必然会受到国家相关政策及法律的制裁。因此,纳税筹划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许可范围内进行,遵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在多种纳税方案中,做出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方案。只有合法的纳税筹划才会被国家认可,才会受国家政策和法律保护,使国家、企业双方受益。
(二)事先筹划性
在经济活动中,由于企业经济行为在先,向国家缴纳税收在后,这必然导致纳税筹划的事先筹划性。这样,我们就可以完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纳税筹划,选择最佳的纳税方案,争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如果企业在纳税时没有事先筹划好,那就会在纳税时出现问题,很可能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最终还是对企业本身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事前纳税筹划,对于企业发展至关重要。
(三)明确的目的性
税收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这是企业纳税筹划的公认事实。企业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涉税事项的预先安排以达到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延期缴纳税款的目的,使企业税收利益最大化。
二、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筹划意义
国家财政收入主要靠纳税收入,企业纳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筹划不仅可以使企业利益达到最大化,而且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途径。总体而言,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筹划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一)有利于企业经济行为有效率的选择,增强企业竞争能力
建筑安装企业纳税筹划能够使企业通过合法的节税与非违法的避税增加企业的可支配收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还有利于企业正确进行投资、生产经营决策,获得最大化的税收利益,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资金保障,从而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所以,纳税筹划对于企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有利于实现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图,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增加国家收入
纳税筹划不仅使企业通过合法的节税与非违法的避税获得最大化的税收利益,还可以增加国家税收,发挥国家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国家财政收入主要靠纳税收入,企业纳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纳税筹划不仅可以增加国家税收,还有利于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的落实,从而警惕各大中小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依法纳税。
三、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筹划原则
我国建筑安装企业的发展速度极快,建筑安装企业在实际的税收筹划过程中必须遵循一些特定的原则,这样才能为建筑安装企业获得最大利益提供保障。总体而言,建筑安装企业税收筹划过程应遵循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不违背税收法律规定的原则
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筹划必须在国家相关税收法律范围内进行,任何违背国家税收法律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制裁。违背税收法律规定的税收筹划不仅会对企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而且对国家财政收入及国家税收政策的执行产生消极影响。因此,建筑安装企业税收筹划的法律性原则是第一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纳税筹划才会真正的促进企业健康快速成长。
(二)事前筹划的原则
事前筹划指的是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筹划必须事前做出,这样做的目的是保证企业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同时保证企业合理合法向国家缴纳税收。事后的纳税筹划必然导致漏税、偷税现象的发生,这对企业来说无疑是违法行为。因此,事前筹划保证的是企业与国家的双方利益,使企业的发展与国家财政收入做到互利双赢。
(三)效率原则
纳税筹划的效率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提高税务行政效率,使征税费用最少。第二,对经济活动的干预最小,使税收的超额负担尽可能小。第三,要有利于资源的最佳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这三条是纳税筹划效率性的主要方面,因此,在实际的纳税筹划当中,建筑安装企业要加强对这三方面的管理,力图促进纳税筹划的高效率运转。
四、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筹划技巧
对建筑安装企业纳税筹划的特点、意义及原则有了深刻的了解后,纳税筹划的技巧也就迎刃而解。目前。建筑安装企业在纳税筹划中的技巧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业务形式转化的筹划技巧
建筑安装企业有许多业务直接可以通过变通或转化寻求筹划节税空间,其技术手段灵活多变、无章可循。例如,建筑安装企业中的购买、销售、运输等业务可以通过合理转化为代购、代销、代运等业务,这就使得企业通过业务形式转化的途径减少税收,增加企业收入,是企业税收利益达到最大化。
一、建筑房地产行业税收已日益成为我区主体税源
近几年我区建筑房地产行业得到良好发展,其税收收入正逐步成为我区税收收入的主体来源,为我区税收增长提供了良好税源基础。
1、两行业税收占财政税收总收入的三分之一强。以20*年为例:20*年全区财政总收入完成44.35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4.9%;其中由建筑房地产行业产生的税收达14.9亿元,占比全区税收比重高达33%,拉动全区财政收入增幅10个百分点。其中建筑安装业产生税收为2.2亿元,占比5%,房地产业产生税收大8.9亿元,占比20%,房地产交易产生税收3.8亿元,占比8%。
2、两行业的营业税已达到地税营业税收入的一半以上。多年来,两行业缴纳的营业税一直占地税营业税总收入的40%以上,到20*年已经过半(见表二)。
表二:建安房地产行业营业税与*地税营业税总收入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区地方税收收入对建筑房地产行业有着高度的依赖性,正是由于建筑房地产行业税收在我区税收收入中有着这种举足轻重的影响,所以其行业税收的变化可以说是全区财政收入的晴雨表,两行业税收增幅情况直接影响着全区收入增幅。
二、建筑房地产行业税收下滑对今年全区收入形势的影响
今年以来,受国际国内能源、原材料、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成本价格上涨以及国家宏观调控和税收政策变化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我区建筑房地产业税收出现较大幅度的下滑,整体收入形势十分严峻。
今年1-4月份我区累计完成一般预算收入9.84亿元,仅比去年同期增加1.3亿元,增长15.3%,完成年度预算的31.1%,低于序时进度2.2个百分点。完成财政总收入18.53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3.1亿元,增长20%。
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幅在全市排名情况,20*年1-4月份全市一般预算收入平均增幅31%,市区平均增幅22.1%,我区为15.3%,居全市第9位,市三区末位。其他两区收入增幅情况是港闸区26.2%,经济技术开发区32.5%。
由于建筑房地产行业纳税出现下降趋势,导致两行业占比全区税收比重由20*年上半年的36%、20*年底的33%逐步下降到今年4月份的20.6%。
表三、20*年1-4月份分行业纳税占比情况
三、建筑房地产行业税收下滑原因分析
1、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去年以来国家陆续在土地、资金、首付比例、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的房地产调控政策,这些政策的出台导致了我区房地产投资增速明显趋缓。今年以来受资金限制,土地市场渐冷,土地拍卖市场流标现象明显增多,到今年4月底我区未有一块经营性用地出让。低价位商品房用地也是以起拍价成交,平均地价由前年74万元/亩下降到今年的44万元/亩。
2、原材料价格涨幅偏快。钢材价格由*年初的4000元/吨涨到目前的6000元/吨。以每吨钢材上涨2000元的涨幅来计算,每平方米住宅使用钢材,上涨成本约为110-120元。加上水泥、砖、沙石以及人工成本的上涨,房屋每平方米的建安成本大约上涨400元左右。原材料价格的不断攀升加大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成本,进一步挤压了利润空间,投资风险加大,房地产商投资愿望明显减弱。
3、房价涨幅过快,超过购房者心理预期,造成商品房销售量(额)明显下降。据统计,今年1-4月份商品房销售额比去年同期下降50%。除上述分析国家出台宏观调控政策市民处于观望状态影响外,市区住宅商品房价格的过快上涨也是影响商品房销售的主要原因,目前市区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为5275元/平方米(剔除低价位商品房),同比上升18.1%,房价的过快上涨,超出了居民的购房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购房需求。从去年底市统计局关于“南通市城镇居民基本住房状况及意向”调查情况看:市区居民中愿意承受单位房价在3000-4000元/m2的家庭占比达43.35%,而愿意承受单位房价在5000元/m2的家庭占比仅为4.62%,说明市区居民的购房能力与目前房价的总体水平仍存在较大差距。
4、纳税政策调整的影响。根据*年新执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新税法以法人作为纳税人的判定标准,如果企业在我辖区内设立的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因其不是法人,所以必然要汇总计算回企业总部所在地缴纳税收。以上法律的实施对我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收的影响是明显的,据初步统计现在在我区经营的非法人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达到12家。例如江苏苏建集团南通分公司,若该企业回南京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将影响(减少)我区地方税收520万元,预计在未来两年内所得税总额将达1800万元。同样其他企业回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的话,预计每年影响我区税收收入达4000-5000万元左右,以这些在通项目预计2-3年全部开发销售结束来估算,其形成的企业所得税累计将不下于1.5亿元,目前已有部分企业提出回总部缴纳税收的申请。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同于其他行业,其本身占用本地政府资源多,税收总量大,一旦房地产开发销售结束即再无税收产生,如回总机构所在地纳税对我区地方财政收入影响将是十分巨大的。
5、契税因素的影响。一方面土地及房屋成交量减少,必然影响契税收入;另一方面契税收入受去年底突击入库往年税收影响,今年增收难度较大。去年底市财政为了达到30%的一般预算收入增幅,于12月31日突击入库往年契税款1.8亿元,直接导致去年全年我区契税收收入达历史上最高水平3.8亿元,给今年税收增幅带来较大压力。
四、加强建筑房地产税收收入组织的建议措施
建筑房地产经济受宏观调控影响已成大势,如何减缓建筑房地产经济的下滑,减少对市区经济发展和财政增收产生的影响,我们认为市区各级政府应该给予高度重视,共同研究、整体联动,采取相应的一些措施。
1、加快土地出让步伐,激活建筑房地产交易市场。我们建议由市区政府统一规划,摸排存储地块,科学、合理定性,联合招商,积极组织招商出让土地。通过加快土地出让,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来逐步提升城市整体功能,使之成为激活建筑房地产业税收增长的有效途径。
2、发挥政府的协调作用,促进建筑房地产经济健康发展。一方面我们要在规划、国土、消防、房管、税务等部门密切配合下,切实做好对建筑房地产企业投资商的服务工作,营造良好地投资发展软环境。另一方面通过银企协调,切实解决房地产企业目前存在的融资难问题。
【关键词】土地一级开发;增值税;涉税分析
土地一级开发按实施主体划分,包括政府实施模式和企业实施模式。政府实施模式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本文不做讨论。企业实施土地一级开发是一项比较特殊的经济行为,涉及到的增值税问题比较复杂。开发企业在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应该适用哪个增值税税目?以及计税基数如何确定?这个问题在税收政策的适用上一直存在差异,税务机关在征管时的执行标准也不统一,给开发企业实务操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和纳税风险。
一、土地一级开发业务分析
1.土地一级开发业务的含义
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由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企业,对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并进行适当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国有建设用地,使土地达到出让条件的行为。
主要包括四方面工作:一是确定土地的性质、建设内容及详细规划方案;二是完成征地拆迁,改变土地权属、性质,使政府拥有完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三是平整土地及建设市政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四是政府对土地进行验收及出让。这四项工作内容决定了土地一级开发具有“政府主导”和“资金密集”的特点。土地一级开发有效解决了城市建设的巨大需求与政府有限财政能力之间的矛盾,为城市建设提供了大量的土地,对促进我国城镇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2.土地一级开发的业务模式
我国城市土地一级开发在2002年以后进入了规范成熟期,各地均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对土地一级开发的业务模式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比较典型的就是北京市以“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为原则的企业实施模式。
这种模式有两方面的优点:一是强调了政府在实施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的主导性地位,因为政府既是土地所有者又是行政管理者,征地、拆迁、市政建设及出让土地等大量行为都是政府的行政行为;二是开发企业“带资实施”,解决了政府融资渠道单一、资金短缺和政府债务风险大等问题。所以,政府主导、企业作为实施主体的市场化模式是较优的开发模式,也是实际开发中采用较多的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开发企业与政府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受政府委托,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征地拆迁和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政府对土地一级开发过程实施监管,待开发工作完成后对土地进行验收和出让。
3.土地一级开发的盈利模式
企业实施土地一级开发,盈利模式有固定收益模式、利润分成模式和土地补偿模式等,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固定收益模式,即政府按照一级开发总成本的固定比例支付企业报酬。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规定,政府在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时,招标底价包括土地一级开发直接成本和开发企业应获得的利润,利润率不高于一级开发直接成本的8%。
企业实施土地一级开发,取得的收入包括土地一级开发直接成本和固定报酬两部分,政府一般在完成土地出让且取得土地出让金后付款。开发企业在财务核算时,一般是把土地一级开发直接成本转作对政府的应收款项,把取得的固定报酬作为营业收入。
二、 “营改增”前土地一级开发业务的纳税情况分析
营业税时,国家对企业实施土地一级开发方面的税收政策比较少,开发企业实际纳税时在政策适用方面存在差异,税务机关征管时在执行标准方面不统一。下面从国家税收政策和开发企业实际纳税情况两方面进行分析。
1.“营改增”前土地一级开发业务的涉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规定,企业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和支付拆迁补偿费,其提供建筑物拆除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业”行为,以提供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
上述文件所说的土地一级开发,受托企业实际是工程承包单位,其一方面直接提供了建筑物拆除和土地平整劳务;另一方面也代政府支付了拆迁补偿费。
这与企业实施的土地一级开发有本质的区别。企业实施的土地一级开发,开发企业作为实施主体,负责一级开发的全过程,包括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和大市政建设等各项工作,开发企业并不直接提供建筑业劳务。
2.开发企业实际纳税情况
由于国税函[2009]520号文与企业实施土地一级开发业务存在明显的不同,开发企业按是否直接提供了建筑业劳务在实际缴纳营业税时分为两种情况:按“服务业-业”差额征税和按“建筑业”全额征税。
(1)按“服务业-业”税目“差额”纳税
开发企业实际纳税时,适用的税目是“服务业-业”税目,计税基数是用政府支付的全部价款减去土地一级开发直接成本,即只把开发企业取得的8%的固定报酬作为计税基数。
这种纳税方式适用的情况一般是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是一级开发项目的立项主体,开发企业作为实施主体与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签订受托开发协议。所以,开发企业支付的各项直接成本都视为受土地储备机构委托代为支付,列入其他应收款核算。收到政府支付的土地一级开发补偿款时,对应直接成本部分冲销其他应收款,固定报酬部分作为营业收入。
(2)按“建筑业”税目“全额”纳税
开发企业在实际纳税时,适用的税目是“建筑业”,把政府支付的一级开发直接成本和报酬“全额”作为计税基数。这种纳税方式以重庆为代表,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在2008年出台了《重庆市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有关政策性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8]195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代建行为类似于BT模式的建筑安装活动,无论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都要按“建筑业”全额征收营业税。
3.“营改增”前存在的涉税问题
(1)税收政策对土地一级开发业务的表述不够清楚
《营业税条例》《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和地方税务局出台的有关通知等,大多没有对土地一级开发作直接、明确的表述,概念模糊。
(2)政策适用和执行标准存在差异
由于税收政策表述不够清楚,导致企业在实际纳税时存在两个问题:一是适用税目不统一,有的按建筑业纳税,有的按服务业-业纳税;二是计税基数不统一,有的按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加上固定报酬全额纳税,有的仅对企业取得的收益纳税。
三、“营改增”后土地一级开发业务的纳税情况分析
2016年5月1日起,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我国在全行业实现“营改增”。根据税[2016]36号文的附件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与企业实施土地一级开发业务相关的税目主要有以下两个,一是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里包含“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和“平整土地”;二是现代服务,现代服务下商务辅助服务里的经纪服务。这两个税目都与企业实施土地一级开发有一定的相关性。另外,企业实施土地一级开发业务与销售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也有相似的地方和关联性。
1.适用税目分析
(1)应该适用的税目
土地一级开发业务应该适用何种增值税税目应当厘清业务性质。企业实施土地一级开发是受政府委托的行为,一是政府与开发企业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对开发企业要完成的工作和权限都做了明确的说明和限定;二是开发企业是以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名义办理土地手续、规划手续、立项核准、征地拆迁和市政建设等。一级开发工作完成后,政府会对企业实施的各项工作进行验收,然后对验收合格的土地进行收储和出让,取得土地出让金后返还企业代付的一级开发成本,同时支付企业一定比例的报酬。
(2)不能适用的税目
判定企业实施土地一级开发的适用税目时,还存在着建筑业、销售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这样几种情况。本文逐一分析,这几种业务性质均不太符合企业实施土地一级开发的业务性质。
第一,不能适用“建筑业”税目。企业实施土地一级开发包括规划办理、筹措资金和征地拆迁等多种工作,开发企业并不直接提供实际建造服务,而是将建筑服务委托给其他方。
第二,不能适用“销售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税目。企业完成土地一级开发各项工作后,由政府对土地权属、规划条件和“七通一平”等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政府对土地进行收储和出让。开发企业并不拥有所开发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与政府没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业务实质。
第三,不能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税目。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适用的范围仅指房地产二级开发,即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房屋建设和销售,与土地一级开发业务内容有着本质的区别。
综上分析,“商务辅助服务-经纪”税目更符合企业实施土地一级开发业务的实质,具备更充分的合理性。
2.计税基数的确定
企业实施土地一级开发是按从政府取得全部价款“全额”纳税还是只对收取的固定报酬“差额”纳税,国家各级税务机关的增值税政策和操作指南均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企业实施土地一级开发业务应该按“差额”纳税的方式办理,即只把开发企业从政府收取的固定报酬作为计税基数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后,增值税延续了营业税时出具很多政策。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对于经纪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企业实施土地一级开发业务,先代政府支付各项一级开发成本。开发工作完成后,政府出让土地取得土地出让款,形成政府性基金收入,并以政府性基金的名义返还开发企业前期垫付成本。
因此,开发企业只按收取的报酬进行“差额”纳税,既符合相关政策的规定,也体现了土地一级开发业务的实质。
3.混合销售还是兼营
企业实施土地一级开发业务,工作内容复杂,包含了代为办理规划等前期手续、融资、征地拆迁及市政建设等,但并不能适用兼营,只能按混合销售缴纳税款。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这里所说的“兼营”指的是不同的销售行为,一项销售业务不能拆开分别使用不同的税目。兼营是不同属性的相互独立的销售行为,肯定不是同一项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即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对混合销售做了明确的表述,处理原则必须是一项销售行为,从主业纳税。企业实施土地一级开发,完成各项工作后将验收合格的土地交给政府,就是一项销售行为,应该按着主业“商务辅助服务-经纪”缴纳增值税。
四、结束语
企业实施土地一级开发按“商务辅助服务-经纪”税目差额纳税,这符合业务实质,也延续了营业税时的有关政策,对降低土地入市交易成本、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具有一定的意义。企业在实际纳税处理时,也要和税务机关进行充分的沟通,只有与税务机关取得一致的认同,才有利于企业的税收筹划,减少涉税风险。
参考文献:
[1]刘保奎 冯长春.我国城市土地一级开发的产生、发展与内涵.土地市场.2007.8.
[2]陈古鹏.论我国城市土地一级开发运作模式.当代经济.2008.10期.
[3]钟瑞杰.关于土地一级开发相关财税问题的探讨.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