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4 10:47:0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会议保障措施,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8月25日,北京市环保局公布了《抗战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空气质量保障第一阶段工作情况》。情况显示,自8月20日起,北京启动了包括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工业企业停限产、土石方施工工地停工等空气质量保障措施。北京市8月20日至24日的5天PM2.5平均浓度,仅为19.5微克/立方米,创下有监测记录以来的史上最低浓度。
继“APEC蓝”之后,北京的网友们又开始乐此不疲地晒起“阅兵蓝”了。
事实上,全力保障“阅兵蓝”已成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河南省、山东省、山西省、在内的七省份近期空气质量治理首要方向,北京周边的部分省市,在一个月前便已启动了保障措施。
七省份政府联动 北京PM2.5创新低
今年8月,为保障中国人民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的空气质量,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政府和环保部共同制定行动方案,决定从8月28日零时至9月4日24时,统一实施临时强化减排措施,确保期间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同比减排30%以上,其中北京市减排量达到40%以上。同时,七省区市共计将有12255家燃煤锅炉、工业企业及混凝土搅拌站停产限产。
北京市环保局于8月3日至9月4日开展“大气专项执法月”行动。行动分为4个阶段,分别为“工业企业专项检查行动”、“煤烟型污染专项检查行动”、“扬尘焚烧类专项检查行动”和“保障行动”。
8月29日,《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从北京市环保局获悉,抗战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期间空气质量保障措施实施以来,北京市空气质量持续维持优良水平,六项主要污染物PM2.5、PM10、二氧化硫、一氧化碳、二氧化氮、臭氧的浓度均有明显下降;夏季另一主要污染物臭氧污染水平下降也较为明显,持续维持二级良水平,8月20日至27日则接近一级优水平。
北京这样的好空气离不开从8月份,周边省份保障措施的逐渐落实。
8月20日起,河北省廊坊、保定市全面启动了空气质量保障措施,包括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工业企业停产限产、施工工地停工等。辛集市自21日起,启动工业企业停产限产、施工工地停工等保障措施。
8月23日起,天津市全面、提前启动空气质量保障方案。天津规定,9月1日至9月3日,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全天实行道路机动车(含外埠车辆)单双号限行。
山西省由省领导带队赴太原、晋中、阳泉三市等地检查空气质量保障方案的落实情况,同时山西省环保厅派出5个督查组,检查各市措施落实情况。
山东省成立8个督导组及1个总调度联络组开展进京车辆督导检查工作。8月23日起,济南、青岛、淄博、泰安、济宁、聊城6市将陆续启动空气质量保障措施。
停限产为环保“让路”
――严控机动车污染排放、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
北京市环保局透露,全市共有1927家工业企业在抗战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期间采取了停限产措施,与APEC会议相比增加了15倍左右。
有关纪念活动期间各地的具体减产停产情况,也陆续公布。
燕山石化停运了丁基橡胶等19套炼油化工装置,以及水煤浆锅炉等18台动力锅炉,污染减排30%。金隅集团所属的5家水泥厂中,兴发、强联等2家水泥厂永久关停,太行前景水泥厂暂停生产,北京水泥厂、琉璃河水泥厂各有1条生产线暂停生产、减排50%以上。
8月5 日,河北邯郸和武安地区部分钢厂收到有关阅兵期间限产的通知,通知要求8月下旬及9月初炼铁炼钢轧材整体限产30%。
从8月28日至9月4日(共8天),山东省2381个各类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工地停止作业。根据方案,在8月25日之前,山东省各市要完成淘汰燃烧小锅炉3183台的目标任务。
8月24日下午,河北省副省长张杰辉主持召开了河北省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保障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保定市及所辖22个县(市、区)均已拟定了各县(市、区)的空气质量保障方案,并在原有停、限产449家工业企业的基础上,再将2512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477家建筑工地纳入了停产、停工范围。
京津冀多地机动车单双号限行
此外,机动车按车牌单双号限行的做法也在APEC会议后得到沿袭。
2014年,APEC会议召开期间,北京、天津、河北,以及山东6省份全部实施了为期10天的单双号限行措施,其间北京市各类主要大气污染物平均削减50%左右。
北京市环保局表示,在此次纪念活动期间,北京自8月20日起至9月4日实行单双号限行。从初步监测情况看,北京市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车停驶率达到80%以上;全市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全部停运。
据悉,从交通环境空气监测数据看,单双号限行等机动车污染控制措施的实施,有效降低了交通污染,特别是直接反映机动车尾气排放的气态污染物一氧化碳,在上午7-9时的交通污染高峰时段,峰值浓度降幅超过50%。
除了北京对机动车实施单双号限行外,津冀各地均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的机动车尾号限行方案。河北保定、廊坊、沧州、邢台、唐山从8月20日起已陆续启动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天津则在9月1日至3日实施单双号限行。
督查检查仍发现多起违法行为
据北京市环保局介绍,为严格督查检查各项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北京市成立了5个市级综合督查组,由市政府督查室、环保局、交通委、住建委、经信委等部门领导分别带队,采取明察暗访的方式对各区县的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两轮以上督查、检查。
然而,重压之下,仍有违法行为发生。
在中国入世谈判过程中,美国等WTO成员担忧中国入世后出口可能会大量增加,因此提出保留专门针对中国产品采取歧视性保障的权利,这一保留最终体现在了中国的《入世议定书》中,其第十六条规定了关于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对于《入世议定书》中的特别保障措施条款的适用做出了一些更详细的规定。
中国《入世议定书》第十六条规定如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WTO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则受此影响的WTO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如磋商未能使中国与有关WTO成员在收到磋商请求后六十天内达成协议,则受影响的WTO成员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所必需的限度内,对此类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
不仅如此,该条还规定如一WTO成员认为这种保障措施或根据双边协商达成的行动造成或威胁造成进入其市场的重大贸易转移,则该成员可请求与中国和/或有关WTO成员进行磋商。如此类磋商未能在作出通知后六十天内使中国与一个或多个有关WTO成员达成协议,则请求进行磋商的WTO成员在防止或补救此类贸易转移所必需的限度内,有权针对该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自中国的进口。
作为仅适用于中国的机制,对中国特定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机制在采用市场扰乱和贸易转移的概念、调查时的审查内容、提前磋商、中国能采取的报复措施等方面跟WTO《保障措施协定》具有较大的差异。
随着中国正式成为WTO成员,包括韩国、日本、美国、欧盟、加拿大、印度等国家纷纷制定或修订相关的国内法令,以备将来在必要时,可采取这种特别保障措施。韩国是在中国正式入世当日,以贸易委员会告示第2001-4号公布了“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并于当日开始施行。
此后,韩国相继于2002年12月18日、2002年12月30日、2003年9月29日、2003年12月30日、2004年1月20日、2004年10月21日对《关税法》2)、《关税法施行令》3)、《对外贸易法》4)、《对外贸易法施行令》5)、《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6)、《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施行令》7)8)的相关部分作出修订。
Ⅰ.过渡性保障措施概述
中国《入世议定书》第十六条、《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245-250段规定了过渡性保障措施,该措施的适用应在中国入世后十二年终止。9)
一、适用条件
过渡性保障措施以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WTO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为发动条件。10)
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为了防止间接出口,引进了贸易转移作为另外一个发动条件。即如一WTO成员认为另外一个WTO成员以市场扰乱为由采取的行动造成或威胁造成进入其市场的重大贸易转移,则该成员在防止或补救此类贸易转移所必需的限度内,有权针对该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自中国的进口。11)
《保障措施协定》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保障措施应针对一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而不考虑其来源”。这明确指出了保障措施应遵循最惠国待遇原则或不歧视原则,即不分产品的来源,对所有国家一视同仁的实施保障措施。《入世议定书》第十六条第一款却规定:“如原产于中国的产品…”意味着任何一个WTO成员都可以专门针对中国产品,有选择性的采取保障措施,从而有权背离《保障措施协定》所规定的“非选择性”。
并且《入世议定书》第十六条第八款增加了贸易转移条款,意味着中国不但要对出口产品给特定成员造成的市场扰乱负责,而且还要对该成员实施保障措施后产生的贸易转移负责。如果有一个WTO成员对某项产品采取保障措施,则可能导致其他WTO成员竞相效仿。
二、审查因素
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以中国产品的进口增长、市场扰乱、进口和市场扰乱之间的因果关系为一个发动条件。《入世议定书》第十六条规定市场扰乱应在下列情况下存在:一项产品的进口快速增长,无论是绝对增长还是相对增长,从而构成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一个重要原因。12)这里使用的“实质损害”概念在字面上与《反倾销协定》中所使用的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相同。而针对不公平贸易的《反倾销协定》中实质损害的概念所要求的损害程度比针对公平贸易的《保障措施协定》中严重损害的概念所要求的损害程度要低。因此,我们不难推出:特别保障措施所要求的损害程度应当比保障措施所要求的损害程度低。
并且按照贸易转移采取的保障措施不需要证明对进口国相关产业造成的“实质损害”,无疑使针对中国的保障措施标准进一步降低。
在认定是否存在市场扰乱时,包括是否存在快速增长的进口产品,无论是绝对增长还是相对增长,与对国内产业的任何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受影响的WTO成员应考虑客观因素,包括进口量、进口产品对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此类进口产品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的影响。13)
而根据《保障措施协定》,在确定增加的进口是否对一国内产业已经或正在威胁造成严重损害的调查中,主管机关应评估影响该产业状况的所有有关的客观和可量化的因素,特别是有关产品按绝对值和相对值计算的进口增加的比率和数量,增加的进口所占国内市场的份额,以及销售水平、产量、生产率、设备利用率、利润和亏损及就业的变化。14)
如此比较,在审查因素方面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比一般保障措施少得多,也容易得多。
在确定为防止或补救市场扰乱的行动是否造成或威胁造成重大贸易转移时应适用客观标准,需审查的因素包括:(ⅰ)进口至WTO进口成员的中国产品市场份额的实际或迫近增长;(ⅱ)中国或其他WTO成员拟议采取行动的性质或程度;(ⅲ)由于采取或拟议中的行动造成的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的实际或迫近增长;(ⅳ)有关产品在该WTO进口成员市场中的供求关系;(ⅴ)来自中国的产品对于根据议定书实施特别保障措施的一个或多个WTO成员和对于WTO进口成员的出口程度。15)
三、提前磋商
按过渡性保障措施的规定,在对中国产品采取特别保障措施前,受中国产品影响的WTO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包括受影响的成员是否应根据《保障措施协定》采取措施。如在这些双边磋商过程中,双方同意原产于中国的进口产品是造成此种情况的原因并有必要采取行动,则中国应采取行动以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如磋商未能使中国与有关WTO成员在收到磋商请求后六十天内达成协议,则受影响的WTO成员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所必需的限度内,对此类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16)
同样,如一WTO成员认为按过渡性保障措施的规定采取的行动造成或威胁造成进入其市场的重大贸易转移,则该成员可请求与中国和/或有关WTO成员进行磋商,此类磋商应在向保障措施委员会作出通知后30天内举行。如此类磋商未能在作出通知后六十天内使中国与一个或多个有关WTO成员达成协议,则请求进行磋商的WTO成员在防止或补救此类贸易转移所必需的限度内,有权针对该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自中国的进口。17)
从某种程度上说,《保障措施协定》正是为了规范GATT1994第十九条的适用并消除WTO成员之间的“灰色区域”安排而制定的。《保障措施协定》第十一条是专门规范“灰色区”行为的条款,该条第一款(b)项规定:成员不得在出口或进口方面寻求、采取或维持任何自愿出口限制、有序销售安排或任何其他类似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单个成员采取的措施以及根据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达成的协议、安排和谅解所采取的措施。
而按《入世议定书》的规定,如果中国同意其出口是造成市场扰乱的重要原因,中国应采取诸如自动出口限制等措施以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即使未经过争端解决机构的争端解决程序,中国也有义务采取自动限制出口等措施。
可以说在一般保障措施18)上所说的提前磋商较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上所说的提前磋商而言补偿性质较强。19)
四、措施内容及期限
《入世议定书》规定,作为补救措施,WTO成员有权在防止或补救市场扰乱所必需的限度内,对相关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20)为处理重大贸易转移而采取的措施将在所涉一个或多个WTO成员对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采取的措施终止后不迟于三十天终止。21)而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在前一次调查结束后少于一年的时间内对同一主题事项进行调查。22)
在保障措施的实施形式方面,《保障措施协定》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如果使用数量限制,除非提出明确的正当理由表明为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而有必要采用不同的水平,该措施不得导致进口量减少至低于最近一段时间的水平,该水平应为可获得统计数据的、最近三个代表性年份的平均进口量;如果保障措施的预计实施期限超过一年,则应按固定时间间隔逐渐放宽该措施。这两项规定反映了补救损害和便利调整的基本原则。在这方面,《入世议定书》特别保障条款并无类似的规定。因此,如果严格解释《入世议定书》,WTO成员并无义务维持最近一段时间的进口水平或逐渐放宽其所采取的特保措施。
就救济措施期限而言,过渡性保障措施仅规定‘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所必需的限度内’采取措施,而并未具体规定期限。对于延长,也仅规定‘该措施的适用期可以延长,只要该WTO进口成员主管机关确定仍有必要采取行动以防止或补救市场扰乱’,而并未具体规定期限。这些同一般保障措施的最初实施期不得超过四年,即使包括任何临时措施的实施期、最初实施期及任何延长,也不得超过八年23)的规定不同。
《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246(g)段规定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在前一次调查结束后少于一年的时间内对同一主题事项进行调查”的内容只是限制其他WTO成员进行调查的时间,避免其在前一次调查中没有发现市场扰乱而在短时间内再次进行调查。但是,这一条款对于采取特保措施的时间间隔并没有规定。
五、临时措施
《入世议定书》规定,在迟延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受影响的WTO成员可根据一项有关进口产品已经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的初步认定,采取临时保障措施。临时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200天。24)
六、报复措施
《入世议定书》规定,如一措施是由于进口水平的相对增长而采取的,而且如该项措施持续有效的期限超过二年,则中国有权针对实施该措施的WTO成员的贸易暂停实施GATT1994项下实质相当的减让或义务。但是,如一措施是由于进口的绝对增长而采取的,而且如该措施持续有效的期限超过三年,则中国有权针对实施该措施的WTO成员的贸易暂停实施GATT1994项下实质相当的减让或义务。25)
根据《保障措施协定》的规定,如磋商未能在三十天内达成协议,则受影响的出口成员有权在不迟于该保障措施实施后九十天,并在货物贸易理事会收到此中止的书面通知日起三十天期满后,对实施保障措施成员的贸易中止实施GATT1994项下实质相等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只要货物贸易理事会对此中止不持异议。26)
相比而言,对基于相对增长采取的特别保障措施,中国有权在实施二年后采取报复措施,对基于绝对增长采取的特别保障措施或保障措施,中国和WTO成员均有权在实施三年后采取报复措施。无疑剥夺了在基于相对增长下中国作为一般WTO成员所能立即进行报复的权利。
《保障措施协定》的第九条具体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优惠待遇:第一款规定:对于来自发展中国家成员的产品,只要其有关产品的进口份额在进口成员中不超过3%,即不得对该产品实施保障措施,但是进口份额不超过3%的发展中国家成员份额总计不得超过有关产产品总井口的9%。第二款规定:一发展中国家成员有权将一保障措施的实施期(八年)再延长二年。但根据《入世议定书》的规定,WTO成员可以只针对中国产品采取保障措施,而不管中国出口的产品是否在该成员国进口产品中占3%以上,这几乎完全剥夺了中国享受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的机会。
Ⅱ.韩国对特别保障措施制定或修订相关法令的概况及其实施机构
目前,在韩国跟特别保障措施相关的法令共有七部,即对外贸易法及其施行令、关税法及其施行令、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及其施行令、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等。
而跟特别保障措施的运营相关的机关共有三个,即贸易委员会、财政经济部和产业资源部。其中,由产业资源部内设机构——贸易委员会主管调查事项,并作出裁决。如果贸易委员会经调查认为应采取特别保障措施,将向产业资源部长官或财政经济部长官建议采取特别保障措施,而最终措施将由产业资源部长官或财政经济部长官发动。其中,以提高关税的方式采取的特别保障措施,由财政经济部长官决定,而以限制进口数量的方式采取的特别保障措施,由产业资源部长官决定。按规定,自2013年12月10日起韩国不得再对中国产品采取特别保障措施。27)
作为调查主管的贸易委员会由委员长一人和委员八人组成,其中一名委员为常任,而且常任委员由公务员担任。28)而委员长则是非常任,他代表委员会统辖委员会的业务,当委员长因事故无法履行其职务时,由常任委员其职务。29)
贸易委员会下设贸易调查室,而贸易调查室又下设调查综合课、产业损害调查课、价格调查课及进出口调查课。30)其中,产业损害调查申请由调查综合课接收,31)而产业损害调查课则分管是否因外国产品的进口增长而导致国内产业损害的决定相关事项和随后的调查、裁决、救济措施、对救济措施的再检讨及再审相关事项。32)
Ⅲ.对韩国特别保障机制的分析
一、特别保障措施的调查
(一)调查申请资格
当以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韩国时,其增长的数量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韩国国内市场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或另外一个WTO成员以市场扰乱为由采取的救济或防止措施造成进入韩国市场的重大贸易转移的,对生产该产品的国内产业具有利害关系者或主管该国内产业的相关中央行政机关长官可向贸易委员会申请进行特别保障措施调查。33)
(二)调查申请资料
申请进行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调查的申请人应将记载下列各项内容的申请书及能够证明这些内容的材料一并提交给贸易委员会:第一、该产品的品名、规格、特性、用途和生产者名称;该产品的出口国、出口商、进口国、进口商、进口实绩(产品量和金额)和预计进口量;韩国国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品名、规格、特性、用途和生产者名称;该国内产业的国际竞争力现状和前景;要对申请书上所记载的内容及证明材料采取保密措施的理由(如认为有必要)。第二、该产品的进口符合市场扰乱或贸易转移的理由(包括价格、市场占有率、供求等)。
如果以发生重大贸易转移为由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交中国或其他WTO成员所采取或拟议采取的特别保障措施内容。34)
(三)调查开始
贸易委员会在收到调查申请后,应在申请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是否进行调查。35)
贸易委员会在下列情况下,决定不进行调查:第一、调查申请人不对该国内产业具有利害关系或不是主管该国内产业的相关中央行政机关长官;第二、经过对申请书及证明材料的审查,认为该产品不是导致市场扰乱或贸易转移的原因;第三、进行调查前,采取特别保障措施已丧失其必要性;第四、在前一次调查结束后少于一年的时间内对同一主题事项进行调查(包括做出不予调查的决定或作出采取特别保障措施裁决),但是,如果该产品的进口增长与否、该产品的进口对韩国国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价格产生的影响、该产品的进口增长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产生的影响发生变化,或相关中央行政机关长官认为确保履行同中国达成的协议有困难而予以申请的除外。36)
在调查进行之后,如出现下列情况,贸易委员会应终止调查:第一、调查申请人以贸易条件的变动或同被调查出口商达成协议等为由撤回调查申请;第二、相关中央行政机关长官以同中国达成旨在防止或救济市场扰乱或贸易转移等的协议为由建议中止调查。37)
(四)调查期限
对于因中国特定产品的进口增长而导致韩国国内市场扰乱、贸易转移、阻碍交易发展等事实进行的调查期原则上定为三年以上。38)
贸易委员会决定进行调查的,应在调查开始之日起四个月内决定该国内产业或国内市场是否符合采取措施的条件。但,如该调查内容复杂或调查申请人提出正当理由申请延长该期限的,可在二个月的范围内延长调查期限。39)
(五)调查方法
贸易委员会可采用调查问卷、实地核查、召开听证会和当事人会议等方法进行调查。
首先,贸易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通过向申请人、被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发放调查问卷的方式进行调查。40)此时,应给予至少三十天以上的答卷期限,如利害关系人提出正当理由要求延长的,可予以延长。41)
其次,贸易委员会认为为确认国内生产者、出口商、进口商、消费者、流通业者、国外供应商等的生产、销售设施和资料,交易对象国对韩国的出口增长可能性,被调查产业现状及前景等有必要的,可以派调查团到现场进行调查。但,对国外供应商及国外产业进行的实地核查要提前跟被调查人达成协议并通报该国,如没有反对意见才能进行。42)如果要在向国外供应商及国外产业派遣的调查团成员中包括非公务员,要向该国及相关被调查人通报。43)贸易委员会就组成调查团的事宜向相关部门和人员提出协助请求的,应以记载有调查目的、主要内容及日程等内容的书面方式提出。44)
此外,贸易委员会也可以就该调查召开听证会、45)当事人会议。46)召开当事人会议的,贸易委员会要对在当事人会议中提示的材料等进行保管和管理,如申请人、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阅览或复印,除非有营业秘密,应予许可。47)
申请人、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口头形式提出证据,但,应在随后的一周内向贸易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出才会被作为考虑对象。48)利害关系人可在调查期间内随时向贸易委员会就是否存在市场扰乱或贸易转移、救济方案陈述意见或提出书面意见。49)
申请人、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必要的,可就贸易委员会的调查事项委托人,此时,应向贸易委员会提交证明关系的证明文件及明确的权限。50)
为了向贸易委员会提出而准备的材料应为韩文或英文。但,如用英文准备的材料在解释上存在困难,贸易委员会可要求就该部分提供韩文翻译。51)调查申请人、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在产业损害调查过程中做陈述时,应使用韩国语,但外国人亲自参加时,可通过翻译做陈述。52)
二、采取特别保障措施的条件
要对中国产品采取特别保障措施,应证明中国产品的进口增长导致韩国国内市场扰乱或因其他WTO成员对中国产品发动的特别保障措施导致该产品对韩国市场的贸易转移。
(一)进口增长
“进口增长”是指一定期间内原产于中国的某种产品进口量发生绝对增长或较韩国国内生产相对增长。53)
(二)国内产业
“国内产业”是指生产与特定进口产品属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全体国内生产者或在国内生产总量中占有相当部分的国内生产者集团。如国内生产者兼营进口的,仅指国内生产部分。当国内生产者除生产与特定进口产品属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外,还生产其他产品的,仅指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那一部分。
“与该国内产业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指符合下列各项条件之一的人:第一、占该产品国内生产总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生产者或生产者团体;第二、占该产品国内生产者总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生产者团体,但涉及农、林、水产业时,指由五人以上的该产品生产者组成的团体;第三、该产品的国内生产者经各产业劳动组合或主管该产业的相关中央行政机关长官许可设立的协会、组合。但,满足这些条件的生产者以影响国内市场中竞争的程度进口该产品时,可排除在外。54)
(三)市场扰乱
“国内市场造成或威胁造成扰乱”是指因中国产品的进口快速增长,无论是绝对增长还是相对增长,从而构成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韩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一个重要原因。55)
在认定是否存在市场扰乱时,应对进口产品是否增长、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此类进口产品的增长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的影响、其他客观事实进行调查。56)在对这些事项进行调查时,贸易委员会应考虑该进口产品的国内市场占有率是否实际或或迫近增长,中国或其他WTO成员采取或拟议采取措施的内容、范围和由此造成的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的实际或迫近增长,有关产品在韩国国内的供求状况,中国产品对各国的出口程度。57)
(四)贸易转移
“贸易转移”是指因另外一个WTO成员为防止或救济由中国产品的进口增长导致的市场扰乱而同中国达成的双边协议或采取的特别保障措施、临时特别保障措施,造成该产品进入到韩国市场的数量增长。58)
在确定是否造成贸易转移时,贸易委员会应对贸易转移规模是否重大、另外一个WTO成员采取的措施等是否造成或威胁造成贸易转移进行调查。59)在对另外一个WTO成员采取的措施等是否造成或威胁造成贸易转移进行调查时,贸易委员会应审查该进口产品在韩国国内的市场占有率是否实际或或迫近增长,中国或其他WTO成员采取或拟议采取措施的内容、范围和由此造成的中国产品进口的实际或迫近增长,有关产品在韩国国内的供求状况,中国产品对采取保障措施的WTO成员和韩国市场的出口程度。60)
三、采取特别保障措施
(一)采取特别保障措施的建议
贸易委员会经调查裁决该产品符合发动特别保障措施条件的,可自该裁决作出之日起一个月内在防止或救济因该产品进口而导致的国内产业或国内市场损害所需限度内决定特别保障措施及期限向相关中央行政机关长官建议采取措施。贸易委员会建议采取的措施包括关税率调整、进口产品数量限制、其他为救济国内产业损害或促进结构调整所必要的措施。61)
贸易委员会应将进行调查、调查结果、调查终止、采取特别保障措施和临时特别保障措施的建议、延长特别保障措施的建议内容登在官报并通知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62)
(二)临时特别保障措施
调查申请人向贸易委员会提出采取临时特别保障措施的,贸易委员会在听取主管该产业的相关中央行政机关长官、该产业相关事业者集团等的意见后,应自申请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是否提出采取临时特别保障措施的建议。如果调查内容复杂,贸易委员会可在一个月内延长期限。
提出采取临时特别保障措施建议的申请人应将记载有因该产品的进口增长而造成的国内产业损害严重程度,申请的临时特别保障措施内容、程度、期间,其他采取临时特别保障措施所需事项的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贸易委员会。63)
在对是否造成市场扰乱进行的调查过程中,贸易委员会认为如不采取紧急保障措施,被调查产业将会造成难以补救损害的重大情况下,可根据进口产品已经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的初步认定向相关中央行政机关长官建议在不得超过200天的期间内采取临时特别保障措施。64)
中央行政机关长官在接到贸易委员会提出的采取临时特别保障措施建议后,应在一个月内决定是否采取临时特别保障措施并通报贸易委员会。该措施要限定在为救济或防止损害所需范围内。但,如果对象产业属于农、林、水产业,因季节性、易腐烂等原因,需要采取紧急措施时,应自收到建议之日起十五天内决定是否采取临时特别保障措施。为采取临时特别保障措施需要同其他相关中央行政机关、相关机构或团体进行协商等程序的,该期间不包括在内。还有,就采取临时特别保障措施同中国进行磋商,对法令予以修订等所需时间不包括在内。65)
临时措施方式中,关于调整关税率的措施由财政经济部长官决定,关于数量限制的措施由产业资源部长官决定。66)如贸易委员会经过调查,最终认定进口产品并未造成或威胁造成国内市场扰乱的,应返还该特别产品临时紧急关税或解除特别进口数量限制措施。67)
财政经济部长官在决定是否征收临时紧急关税时,财政经济部长官如认为必要,可在20天内延长决定时间。68)征收临时紧急关税的决定,仅适用于征收决定生效日以后开始进口的产品。财政经济部长官认为为了决定是否要征收临时紧急关税有必要时,可以向主管行政机关长官及利害关系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等必要协助。69)对特定产品征收临时紧急关税的对象产品、税率、适用期限、数量、进口管理方案等事项由财政经济部令予以规定。70)
产业资源部长官采取临时进口数量限制措施决定,仅适用于措施施行之日以后开始进口的产品。产业资源部长官认为为了决定是否要采取临时特别进口数量限制措施有必要时,可以向主管行政机关长官及利害关系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等必要协助。71)对特定产品采取临时特别进口数量限制的对象产品、数量、适用期限等事项予以公告。72)
中央行政机关长官应将采取临时特别保障措施的决定、采取措施的依据、范围、期限等登在官报。73)
(三)提前磋商
中央行政机关长官应在对中国产品采取特别保障措施前请求中国政府就关于旨在防止或救济市场扰乱的措施进行磋商。如在磋商中双方达成协议,则遵照协议执行,如未能在自中国政府收到磋商请求后六十天内达成协议,则中央行政机关长官可采取特别保障措施。
同样,中央行政机关长官应在以贸易转移为由采取特别保障措施前请求中国和/或有关WTO成员进行磋商。如在磋商请求通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后六十天内达成双边协议,则遵照协议执行,如未能达成协议,则中央行政机关长官可采取特别保障措施。74)
中央行政机关长官在决定采取保障措施时,应就该措施将对国际通商关系、国民经济和整体产业产生的影响向其他相关中央行政机关长官征求意见。75)
(四)采取特别保障措施
相关中央行政机关长官在收到贸易委员会提出的对中国采取特别保障措施、结构调整措施等的建议后,征求其他相关中央行政机关长官的意见并在一个月内对是否采取措施及措施内容作出决定,并通报贸易委员会。该措施要限定在为救济或防止损害所需范围内。此时,就采取特别保障措施、结构调整措施同中国进行磋商,对法令予以修订等所需时间不包括在内。76)
特别保障措施方式中,关于调整关税率的措施由财政经济部长官决定,关于进口数量限制的措施由产业资源部长官决定。77)
财政经济部长官在收到贸易委员会提出的征收紧急关税的建议后,经过对为保护国内产业是否需要征收紧急关税、国际通商关系、因征收紧急关税所导致的补偿水平、对国民经济的影响等内容的考虑,应在一个月内决定是否征收紧急关税及征收内容。此时,为了同中国就征收紧急关税事宜进行磋商等所需时间不包括在内。征收紧急关税的决定,仅适用于征收决定生效日以后开始进口的产品。财政经济部长官认为为了决定是否要征收紧急关税有必要时,可以向主管行政机关长官及利害关系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等必要协助。财政经济部长官决定对正在征收临时紧急关税的特定进口产品征收紧急关税时,如紧急关税额不少于临时紧急关税则以该临时紧急关税额征收紧急关税,不另外加收差额;如少于临时紧急关税则返还差额。贸易委员会最终裁决进口产品没有给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时,财政经济部长官应返还已征收的临时紧急关税。78)被征收紧急关税的产品、税率、适用期限、数量、进口管理方案等事项由财政经济部令规定。79)
产业资源部长官经过对保护该国内产业的必要性、国际通商关系、因采取限制进口数量措施所导致的补偿水平、对国民经济的影响等内容的考虑后,决定是否采取限制进口数量措施及限制内容。限制进口数量措施仅适用于该措施实施之日以后开始进口的产品。产业资源部长官认为为了决定是否要采取限制进口数量措施有必要时,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长官及利害关系人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等必要协助。80)
贸易委员会应将开始调查、调查结果、调查终止、建议内容登在官报并通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81)中央行政机关长官应将采取特别保障措施的决定、采取措施的依据、范围、期限等登在官报。82)
(五)特别保障措施的延长
在为防止或救济市场扰乱有必要时,特别保障措施的适用期限可以延长。83)申请延长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的申请人应将记载下列各项内容的申请书及能够证明这些内容的材料在该特别保障措施期满六个月前提交贸易委员会:第一、该产品的品名、规格、特性、用途和生产者名称;该产品的出口国、出口商、进口国、进口商、进口实绩(产品量和金额)和预计进口量;韩国国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品名、规格、特性、用途和生产者名称;该国内产业的国际竞争力现状和前景;要对申请书上所记载的内容及证明材料采取保密措施的理由(如认为有必要)。第二、该产品的进口符合市场扰乱或贸易转移的理由(包括价格、市场占有率、供求等)。第三、如果以发生重大贸易转移为由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交中国或其他WTO成员所采取或拟议采取的特别保障措施内容。第四、该国内产业正在进行结构调整的证据、该国内产业的结构调整推进实绩、其他有必要延长保障措施的理由。如经过贸易委员会调查认为为了防止或救济国内产业的市场扰乱而有必要延长该措施并做出决定的,应在该措施期满一个月前向相关中央行政机关长官提出延长建议。84)
相关中央行政机关长官在收到贸易委员会提出的延长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的建议后,征求其他相关中央行政机关长官的意见并在一个月内对是否采取措施及措施内容作出决定,并通报贸易委员会。此时,就延长特别保障措施同中国进行磋商,对法令予以修订等所需时间不包括在内。85)
贸易委员会建议财政经济部长官延长所采取的紧急关税时,财政经济部长官应在收到该建议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财政经济部长官认为必要的,可在二十天内延长决定期限。86)
如贸易委员会建议,产业资源部长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延长限制进口数量措施的适用期限。此时,延长适用期限后的措施应当较最初的措施相对放宽。87)
以进口转移为由发动保障措施等的相关中央行政机关长官应在其他WTO成员对中国产品采取的措施终止后三十天内终止特别保障措施,即由财政经济部长官中止征收特定产品紧急关税或由产业资源部长官解除特别进口数量限制措施。如其他WTO成员向韩国通报变更对中国产品采取的特别保障措施时,应对是否需要变更、撤回或维持已发动的措施做出决定。88)
相关中央机关长官在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或因同中国进行磋商并达成协议等,使得采取特别保障措施的原因消灭时,应解除该措施。此时认为必要的,可向贸易委员会征求意见。89)
(六)变更及再次发动
财政经济部长官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征收紧急关税决定进行复审,并可根据复审结果变更最初决定,变更后的措施不得严于最初的措施。90)贸易委员会建议财政经济部长官减轻、解除所采取的紧急关税时,财政经济部长官应在收到该建议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财政经济部长官认为必要的,可在二十天内延长决定期限。91)
在贸易委员会建议,产业资源部长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变更限制进口数量措施的内容,此时,变更后的措施应当较最初措施相对放宽。92)
在导致贸易转移的其他WTO成员采取的措施终止时,应在三十天内终止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如该WTO成员变更相关保障措施并予以通报时,采取该措施的中央行政长官要对重大的市场扰乱是否会持续,是否变更、撤回或维持所采取的措施作出决定。93)
Ⅳ.结论
《入世议定书》第十六条允许对中国采取歧视性的保障措施,而它类似于在GATT体制下,波兰、凶牙利、罗马尼亚入关时所做的特别保障措施承诺,对中国相当不利。原因是就发动保障措施,减轻了两方面的重要标准:允许仅以中国为对象发动措施,将严重损害要素放宽到跟实质损害相似的市场扰乱,并且还允许在导致贸易转移时发动措施。
2002年初以来,先后有印度、美国、土耳其、欧盟等国家开始利用此条款采取行动,对我国有关出口产品启动了特别保障措施调查,以保护其国内产业利益。其中,2002年8月13日由印度启动了全球第一起针对中国的特别保障措施调查,被调查产品为工业用缝纫机针。2002年8月26日,美国启动了对轴承传动器的特别保障措施调查,并且相继在2002年12月6日,2003年6月16日和2003年9月5日对钢丝衣架,刹车鼓、机械旋转部件,易延展铁水管装置进行特别保障措施调查。而土耳其则于2003年5月1日对我自行车进行特别保障措施调查。除此之外,2003年7月11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橘子罐头同时进行特别保障措施和一般保障措施调查。尽管这些调查最终都以已不采取任何限制措施而告终,使得目前第十六条的适用尚无先例,但已向我们敲响了警钟。
虽然韩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启动特别保障措施调查,但是就两国间贸易总量的日益增长趋势来看,韩国将来发动这一措施的可能性还是不少的,所以我认为有必要认真研究相关法令,以备将来能够积极应对。
就韩国的相关法令来看,尽管在中国的《入世议定书》中并未将结构调整规定为一种救济措施,而韩国将其规定为一种救济措施,因为韩国觉得跟萎缩贸易的限制措施相比,给相关产业提供国内支持更加有益。94)此外,韩国一开始在《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贸易委员会能够向相关中央行政机关长官建议采取的临时特别保障措施方式为调整关税率,而在2003年9月29日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又增添了进口数量限制方式。
将来为了以防万一,我们不得不做出一些对应策略,以备其他国家针对中国发动特别保障措施,例如:
一、通过条约解释尽量为此种措施的实施限定严格的条件,尤其是通过争端解决机构的解释来进行限定。我国的特别保障措施,也是某种程度对上述原则的背离或例外,同时也是顾全入世谈判大局而接受的结果。它是过渡性的,也是有严格的条件的。应当将特别保障措施和《保障措施协定》紧密联系在一起,除非特别保障措施有特别规定,特别保障措施也应适用《保障措施协定》的有关条款,适用专家组、上诉机构对《保障措施协定》的名词概念、条款的解释。二者可以视为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二、建立相关产业的预警机制。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各种手段和技术,对一些产品的进出口情况进行跟踪,特别是那些数量激增和价格变化大的产品。
三、企业在产品出口的方向上要采取多元化战略,拓展产品出口的国家。产品的最终目的国过于集中,抵御国际市场风险的能力就有限。
四、生产和出口企业要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避免特保措施案的发生。
五、我国相关出口企业在面临进口国保障措施调查的时候,应积极应诉,根据适用保障措施或特别保障措施的条件进行抗辩,避免进口国对我国出口产品保障措施的适用;一旦进口国对我国出口产品实施了保障措施,中国政府应该行使《保障措施协定》及《入世议定书》中所赋予的权利——对实施国采取相应的报复措施。
脚注:
1)马光,韩国通商法制研究所研究员,韩国高丽大学国际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联系方式:maguang@korea.ac.kr
2)相关内容规定在第二十八条(对特定国家产品特别进口数量限制措施的施行等)。
3)相关内容规定在第七十六条(对特定国家产品特别进口数量限制措施的施行等)。
4)相关内容规定在第六十七条之二(特定国家产品紧急关税的征收)。
5)相关内容规定在第八十九条之二(特定国家产品紧急关税的征收等)。
6)相关内容规定在第二十二条之二(对WTO特定成员的特别保障措施)。
7)相关内容规定在第二十二条之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保障措施等)。
8)根据韩国宪法,韩国的法令等级依次为宪法、法律、总统令、总理令、部令。此外,依据宪法缔结的条约和一般被承认的国际法规具有同国内法相同的法律效力。韩国宪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七十五条、第九十五条。
9)入世议定书16.9条。
10)入世议定书16.1条。
11)入世议定书16.8条。
12)入世议定书16.4条,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246(c)段。
13)Ibid。
14)保障措施协定4.2(a)条。
15)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248段。
16)入世议定书16.1条,16.2条,16.3条。
17)入世议定书16.8条。
18)在本论文中,一般保障措施指根据GATT第十九条和保障措施协定采取的措施。
19)方顺子(韩),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制度的引进和今后的运用方向,贸易救济,2002年4月,p.178。
20)入世议定书16.3条,16.8条。
21)入世议定书16.8条,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246(f)段,249段。
22)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246(g)段。
23)保障措施协定7.1条,7.2条。
24)入世议定书16.7条。
25)入世议定书16.6条。
26)保障措施协定8.2条。
27)对外贸易法施行令第七十六条条第二款,关税法施行令第八十九条之二第二款。
28)贸易委员会编制第三条。
29)贸易委员会编制第四条。
30)贸易委员会编制第五条。
31)贸易委员会编制第六条第六号。
32)贸易委员会编制第七条。
33)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第二十二条之二第一款,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
34)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条之二第五款。
35)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第二十二条之二第二款,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条之二第六款。
36)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条之二第六款,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四款,第二十条第四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37)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条之二第十二款,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38)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三条。
39)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条之二第七款。
40)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41)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42)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43)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44)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十条。
45)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七条。
46)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47)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48)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
49)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九条。
50)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六条。
51)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52)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
53)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条之二第二款。
54)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条之二第二款。
55)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条之二第三款,关税法第六十七条之二第二款,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
56)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第二十二条之二第八款,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十三条。
57)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条之二第十款。
58)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条之二第四款,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
59)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条之二第九款,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60)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条之二第十款,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61)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条之二第八款,第十三款,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62)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条之二第十五款,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十八条。
63)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条之二第十四款。
64)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第二十二条之二第三款,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65)关税法第六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三款,对外贸易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第二十二条之二第五款,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条之二第十四款,第十七款,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66)关税法第六十七条之二第五款,对外贸易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第二十二条之二第三款,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67)关税法第六十七条之二第六款,对外贸易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68)关税法施行令第八十九条之二第三款。
69)关税法第六十七条之二第八款。
70)关税法第六十七条之二第三款。
71)对外贸易法第二十八条第八款。
72)对外贸易法第二十八条第六款。
73)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74)关税法第六十七条之二第四款,对外贸易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75)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76)关税法第六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对外贸易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第二十二条之二第五款,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条之二第十七款,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77)关税法第六十七条之二第五款,对外贸易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第二十二条之二第三款,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78)关税法第六十七条之二第八款,关税法施行令第八十九条之二第三款。
79)关税法第六十七条之二第三款。
80)对外贸易法第二十八条第七款。
81)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82)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83)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84)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第二十二条之二第四款,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条之二第十六款,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十七条。
85)关税法第六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对外贸易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第二十二条之二第五款,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条之二第十七款,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86)关税法施行令第八十九条之二第三款。
87)对外贸易法第二十八条第七款。
88)关税法第六十七条之二第七款,对外贸易法第二十八条第五款,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第二十二条之二第十八款,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
89)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的法律第二十二条之二第十九款,关于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运营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五款。
90)关税法第六十七条之二第八款。
91)关税法施行令第八十九条之二第三款。
92)对外贸易法第二十八条第七款。
专家组于2003年5月2日作出裁决报告,认定美国保障措施不符合保障措施协议。报告长达1000页,分为11个部分:i. 概述;ii. wto程序问题;iii. 起诉方主张;iv. 起诉方要求作出的结论和建议;v. 组织会议-对初步裁决的请求;vi. 专家组工作程序;vii. 当事方主张;viii. 第三方观点;ix. 中期审议;x. 裁决;xi. 对各起诉方主张的分别结论和建议。
2003年8月11日,美国通知dsb对专家组报告提出上诉。但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的总体结论,即美国对所有10种产品采取的保障措施都没有 法律 依据。其中,对于上诉涉及的未预见 发展 、进口增加和对等性,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裁决;对于因果关系,上诉机构认为,对其他主张的裁决已经足以解决争端,因此没有必要对专家组报告中的相应内容进行审查;对于交叉上诉,上诉机构没有裁决,因为审查这些主张的前提条件没有出现。另外,对于镀锡类产品和不锈钢线材这两种产品,上诉机构否定了专家组关于提供充分合理解释的理解,但不影响专家组对这两种产品的总体结论。WWw.133229.Com
以下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的一些重要特点。其中有些内容可圈可点,有些内容则颇有争议。
(一)专家组报告
1、司法节制
起诉方提出了11个法律主张,包括未预见的发展,进口产品定义,国内相似产品定义,进口增加,严重损害,因果关系,对等性,最惠国待遇,措施的限度,关税配额分配,发展
(二)上诉机构报告
1、“司法节制”
美国对专家组的因果关系裁决也提出了上诉。但上诉机构认为,上诉机构已经认定10种保障措施都违反了gatt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定第3条第1款,因此维持了专家组裁决,即itc没有对未预见 发展 导致进口增加提供充分合理解释。此外,对于对等性,上诉机构已经认定措施不符合协定第2条第1款和第4条第2款,因此维持了专家组的裁决,即itc没有证明保障措施所针对的进口本身导致了国内产业严重损害。由于作出了上述裁决,因此,从解决争端的目的看,上诉机构没有必要对专家组的因果关系裁决是否正确的问题作出裁决。上诉机构既未推翻也未维持专家组的这些裁决。
从上诉机构的这段说明看,上诉机构也使用了“司法节制”的方法。但根据dsu第17条第12款的规定,对于上诉中所提起的专家组报告中的每一个 法律 问题和法律解释,上诉机构都应当处理(the appellate body shall address each of the issues raised in accordance paragraph 6 during the appellate proceeding)。虽然根据dsu第3条第4款和第7款的精神看,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争端,但上诉机构在本案中的做法,好像是不符合第17条第12款的明确规定的。
2、推翻专家组裁决的部分
上诉机构虽然总体上维持了专家组的裁决,并且建议dsb要求美国使其保障措施符合wto协定的义务,但对于不锈钢线材和镀锡类产品,推翻了专家组以下两项裁决:1、美国没有提供充分合理解释,说明事实如何支持其关于进口增加的裁定,因为解释有多种类型构成并且不能协调;2、美国没有提供充分合理解释,说明事实如何支持其关于因果关系的裁定,因为解释有多种类型构成并且不能协调。
以镀锡类产品为例,这个问题的焦点是itc委员对镀锡类产品的分类问题,因为4个委员将镀锡类产品视为单独产品,而另外2个委员视为板材的一种。视为单独产品的委员都对进口增加和严重损害作出了肯定裁决,但对于因果关系,只有一名委员作出了肯定裁决。因此,最终只有这名委员认为镀锡类产品是单独产品,而视为板材组成部分的委员是对大类作出了肯定裁决。尽管产品界定不同,itc报告仍然认定3个委员作出了肯定裁决。在美国总统三月份的命令中,没有选用任一个肯定裁决作为采取保障措施的基础,而是根据美国国内法,决定对镀锡类产品和不锈钢线材作出肯定裁决委员的观点是itc裁决。因此,总统显然依据的是所有3个委员的裁决,尽管这些委员没有在同一个相似产品的基础上作出裁决。
专家组认为,itc(作出肯定裁决的三个委员)对镀锡类产品作出了不同裁决,而这些裁决是不可协调的,因为它们依据的是界定不同的产品。不论协议在成员内部成员决策程序方面提供了多大的灵活性,主管当局都必须对其决定提供充分合理的解释。否则专家组就不能支持这些措施。对于镀锡类产品,专家组看不到itc报告对该措施作出了怎样的逻辑解释,以及进口增加的要求满足了。利害关系方和专家组不知道不同委员的多个不一致裁决是如何成为采取保障措施基础的。
因此,专家组认定,对于在不同产品的基础上作出的相互无法协调的裁决,就违反了协议所要求的提供充分合理解释的义务。因此,itc报告的裁定没有充分合理解释,违反了第2条第1款和第3条第1款。
但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没有审查3个委员肯定裁定的实体内容,而只是认为这些裁定所依据的不是界定相同的产品,因此无法协调,也就是没有提供充分合理解释。上诉机构对专家组的观点持保留意见。首先,3个委员的裁定并非不能协调。对范围广泛产品的肯定裁定,与针对其中一种产品的肯定裁定,不一定相互排斥,而应当视情况而定。但专家组没有审查裁定的细节,因此无法充分说明是否3个裁定能否协调。
其次,第3条第1款只要求公布报告,而没有对主管当局的多种裁定或一个裁定提出要求。协定并没有规定成员的内部决策程序。itc委员作出裁定所依据的产品分类虽然不同,但itc最后作出的是本机构的裁定。专家组没有必要判断不同委员的裁定是否可以协调,而是看是否提供了充分合理解释。专家组不应当在认定有不同委员的不同裁定后就停滞不前,而应当继续分析这些裁定是否提供了充分合理解释。本案中,专家组在“对等性”部分就继续进行了这样的分析。
因此,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此处的裁决。
上诉机构从这两个方面推翻专家组裁决,但不影响专家组对这两种产品的总体结论,即对这两种产品采取措施不符合wto协定的义务。
【注释】
[1] appellate body report, us – line pipe, para. 158.
[2] panel report, us – wheat gluten, para. 8.5; panel report, us – line pipe, para. 7.194。
专家组于2003年5月2日作出裁决报告,认定美国保障措施不符合保障措施协议。报告长达1000页,分为11个部分:I. 概述;II. WTO程序问题;III. 起诉方主张;IV. 起诉方要求作出的结论和建议;V. 组织会议-对初步裁决的请求;VI. 专家组工作程序;VII. 当事方主张;VIII. 第三方观点;IX. 中期审议;X. 裁决;XI. 对各起诉方主张的分别结论和建议。
2003年8月11日,美国通知DSB对专家组报告提出上诉。但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的总体结论,即美国对所有10种产品采取的保障措施都没有法律依据。其中,对于上诉涉及的未预见发展、进口增加和对等性,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裁决;对于因果关系,上诉机构认为,对其他主张的裁决已经足以解决争端,因此没有必要对专家组报告中的相应内容进行审查;对于交叉上诉,上诉机构没有裁决,因为审查这些主张的前提条件没有出现。另外,对于镀锡类产品和不锈钢线材这两种产品,上诉机构否定了专家组关于提供充分合理解释的理解,但不影响专家组对这两种产品的总体结论。
以下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的一些重要特点。其中有些内容可圈可点,有些内容则颇有争议。
(一)专家组报告
1、司法节制
起诉方提出了11个法律主张,包括未预见的发展,进口产品定义,国内相似产品定义,进口增加,严重损害,因果关系,对等性,最惠国待遇,措施的限度,关税配额分配,发展中国家待遇等,几乎涉及了WTO《保障措施协议》每一个实质性条款的适用和理解。8个起诉方提交的书面陈述和附件也长达6000页。
但专家组只对未预见的发展、进口增加、因果关系和对等性作出了裁决。专家组认为,对这几个方面的裁决,就足以判定美国的保障措施不符合WTO协定,从而解决了本案的争议,因此没有必要继续审查其他方面。专家组采用司法节制的方法,于众说纷纭之中,抓住解决争议的核心问题,果断作出裁决。这是一种“四两拨千斤”的高超本领。
2、“充分合理的解释”(reasoned and adequate explanations)
专家组在未预见的发展、进口增加、因果关系和对等性这4个方面认定美国的保障措施法律依据不足,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美国没有对其裁决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释”。这个思路贯串于专家组裁决报告的始终。
专家组指出,DSU第11条规定,专家组的职责是对有关事项进行客观评估(objective assessment)。这个一般性的审查标准也适用于有关保障措施协议和GATT第19条的争端。即专家组不是对证据进行重新审查以代替进口成员的分析和判断,而是看调查当局是否审查了所有相关事实并且对这些事实如何支持其裁决作出了合理解释。这一点在阿根廷鞋类案中已得到确认。[1]
此外,美国面筋案和美国钢管案专家组认为,专家组必须评估调查当局是否提供了充分合理的解释,说明事实如何支持裁定。[2]在美国羊肉案中,上诉机构进一步指出,在审查是否有充分合理解释时,专家组应当深入审查这些解释,并且依据提交专家组的事实;专家组应当审查主管当局的解释是否充分涉及了数据的性质和复杂性,并且是否对这些数据的其他解释作出了回应;如果其他解释有道理,而相比之下主管当局的解释不够充分,专家组就应当认定主管当局的解释并不充分合理。[3]在美国棉纱案中,上诉机构也进一步确认了这一点。[4]]
3、裁决中支持美国的部分
专家组虽然总体上否定了美国的措施,但裁决中却有一些部分是支持美国观点的。例如,对于不锈钢棒材的进口相对增加,专家组就认为美国提供了充分合理的解释。因为ITC发现,调查期内相对进口增长很大,从1996年的51.8%,上升到2000年的84.1%。ITC还指出,最大的增长发生在2000年(19.3%)。ITC认为,最近的轻微下降(从2000年中期的87.9%到2001年中期的84.6%)不影响认定进口增加。专家组认为,这是一种令人满意的解释。特别是,1999-2000年有重大增长(19.3%),而两个中期3.3%的下降是不重要的。因此,相对进口仍然处于很高水平,属于正在以增加的数量进口。
当然,美国对不锈钢棒材采取措施仍然是不符合WTO义务的,因为在其他方面,即未预见的发展、因果关系和对等性方面是不符合要求的。
再如,专家组认为,亚洲金融危机属于“未预见的发展”。因为这场危机发生在1997年,美国谈判者是无法在1994年乌拉圭回合结束时预见的。而且这与ITC第二份补充报告中下述说明是一致的:东南亚国家经济增长很快,出口增长更快;但到了1997年,金融危机出现,货币大幅度贬值,这些国家的经济增长放缓,钢铁需求下降。这些说明也确定了亚洲金融危机属于未预见发展。
但对于未预见的发展如何导致了进口增加,美国并没有提供充分合理的解释。因此,美国的措施仍然不符合“未预见的发展”的要求。
(二)上诉机构报告
1、“司法节制”
美国对专家组的因果关系裁决也提出了上诉。但上诉机构认为,上诉机构已经认定10种保障措施都违反了GATT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定第3条第1款,因此维持了专家组裁决,即ITC没有对未预见发展导致进口增加提供充分合理解释。此外,对于对等性,上诉机构已经认定措施不符合协定第2条第1款和第4条第2款,因此维持了专家组的裁决,即ITC没有证明保障措施所针对的进口本身导致了国内产业严重损害。由于作出了上述裁决,因此,从解决争端的目的看,上诉机构没有必要对专家组的因果关系裁决是否正确的问题作出裁决。上诉机构既未推翻也未维持专家组的这些裁决。
从上诉机构的这段说明看,上诉机构也使用了“司法节制”的方法。但根据DSU第17条第12款的规定,对于上诉中所提起的专家组报告中的每一个法律问题和法律解释,上诉机构都应当处理(The Appellate Body shall address each of the issues raised in accordance paragraph 6 during the appellate proceeding)。虽然根据DSU第3条第4款和第7款的精神看,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争端,但上诉机构在本案中的做法,好像是不符合第17条第12款的明确规定的。
2、推翻专家组裁决的部分
上诉机构虽然总体上维持了专家组的裁决,并且建议DSB要求美国使其保障措施符合WTO协定的义务,但对于不锈钢线材和镀锡类产品,推翻了专家组以下两项裁决:1、美国没有提供充分合理解释,说明事实如何支持其关于进口增加的裁定,因为解释有多种类型构成并且不能协调;2、美国没有提供充分合理解释,说明事实如何支持其关于因果关系的裁定,因为解释有多种类型构成并且不能协调。
以镀锡类产品为例,这个问题的焦点是ITC委员对镀锡类产品的分类问题,因为4个委员将镀锡类产品视为单独产品,而另外2个委员视为板材的一种。视为单独产品的委员都对进口增加和严重损害作出了肯定裁决,但对于因果关系,只有一名委员作出了肯定裁决。因此,最终只有这名委员认为镀锡类产品是单独产品,而视为板材组成部分的委员是对大类作出了肯定裁决。尽管产品界定不同,ITC报告仍然认定3个委员作出了肯定裁决。在美国总统三月份的命令中,没有选用任一个肯定裁决作为采取保障措施的基础,而是根据美国国内法,决定对镀锡类产品和不锈钢线材作出肯定裁决委员的观点是ITC裁决。因此,总统显然依据的是所有3个委员的裁决,尽管这些委员没有在同一个相似产品的基础上作出裁决。
专家组认为,ITC(作出肯定裁决的三个委员)对镀锡类产品作出了不同裁决,而这些裁决是不可协调的,因为它们依据的是界定不同的产品。不论协议在成员内部成员决策程序方面提供了多大的灵活性,主管当局都必须对其决定提供充分合理的解释。否则专家组就不能支持这些措施。对于镀锡类产品,专家组看不到ITC报告对该措施作出了怎样的逻辑解释,以及进口增加的要求满足了。利害关系方和专家组不知道不同委员的多个不一致裁决是如何成为采取保障措施基础的。
因此,专家组认定,对于在不同产品的基础上作出的相互无法协调的裁决,就违反了协议所要求的提供充分合理解释的义务。因此,ITC报告的裁定没有充分合理解释,违反了第2条第1款和第3条第1款。
但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没有审查3个委员肯定裁定的实体内容,而只是认为这些裁定所依据的不是界定相同的产品,因此无法协调,也就是没有提供充分合理解释。上诉机构对专家组的观点持保留意见。首先,3个委员的裁定并非不能协调。对范围广泛产品的肯定裁定,与针对其中一种产品的肯定裁定,不一定相互排斥,而应当视情况而定。但专家组没有审查裁定的细节,因此无法充分说明是否3个裁定能否协调。
其次,第3条第1款只要求公布报告,而没有对主管当局的多种裁定或一个裁定提出要求。协定并没有规定成员的内部决策程序。ITC委员作出裁定所依据的产品分类虽然不同,但ITC最后作出的是本机构的裁定。专家组没有必要判断不同委员的裁定是否可以协调,而是看是否提供了充分合理解释。专家组不应当在认定有不同委员的不同裁定后就停滞不前,而应当继续分析这些裁定是否提供了充分合理解释。本案中,专家组在“对等性”部分就继续进行了这样的分析。
因此,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此处的裁决。
上诉机构从这两个方面推翻专家组裁决,但不影响专家组对这两种产品的总体结论,即对这两种产品采取措施不符合WTO协定的义务。
【注释】
[1] Appellate Body Report, US – Line Pipe, para. 158.
[2] Panel Report, US – Wheat Gluten, para. 8.5; Panel Report, US – Line Pipe, para. 7.194。
关键词:风电项目;进度管理;进度控制;保障措施
一、项目概况
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加大清洁能源的使用,改善环境状况,阳江公司决定发挥当地良好的风能资源,拟在广东省阳江市开发风力发电。横山风电场工程位于广东省阳江市境内,横山风电场项目位于阳东区东部的东平镇与新洲镇范围区域。风电场属丘陵、山地地形、高程在 130m~450m之间。
风电场装机容量为50MW,其中包括建设安装25台2000kW的直驱型风力发电机组、一座110kV升压站及35kV场内集电线路。除此之外,风电场出于长远考虑,已完成规划了二期桂山风电场项目。
二、横山风电项目进度管理存在的问题
阳江公司作为一个发展中的企业,在与一些成熟的企业相比较,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所以在工程项目管理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也随着横山风电项目建设过程中逐渐显露出来,这样也就影响了工程项目的进度。在建设过程中,横山风电工程存在以下问题:
业主方案变更:随着项目的施工,业主方对施工方案提出了修改意见。对于业主提出的修改方案,设计院需要重新进行设计、出图,而在此过程中其他工作活动还需继续进行,所以必须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一起协商完成工作进度。由于工程的连续性,设计方案的变动对工期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设计图纸变更:由于项目设计人员对新的施工现场现状缺少了解和设计人员间缺少沟通协调等原因,导致设计图本身就存在许多不明确与不合理的问题,设计图深度不够。并且业主方也没有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审图,没能发现设计图中存在的问题,最终导致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了由于图纸不明无法施工或者图纸变更的情况,影响了工程的施工进度。在本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没有按照要求对施工图纸进行审核,造成了技术交底不到位,使项目出现不必要的返工。除此之外,设计图的变更将导致原有进度计划的变更和工程原材料的变更,进一步的导致供货合同的变更。
合同措施落实不到位:由于一些意外原因,导致分包单位施工的合同工期与项目进度计划的目标执行不一致。
组织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落实各层次工作的进度控制人员职责不清、任务不清的问题。虽然建立了项目进度管理组织系统,当时根据施工项目结构与进展阶段或合同结构等进行的项目分解并不详细,影响了工作的执行,也影响了项目进度目标的确定,最终导致了进度控制工作制度执行不力,包括检查时间、检查方法、协调会议时间与参与人员等工作。制定的加快施工进度的技术措施与现场实际情况存在偏差。除此之外,有关项目实际进度的数据信息收集也没有落实到位,收集上来的数据还存在着不真实的问题,对项目进度的控制没有起到控制与修正的作用。
人员控制措施落实不到位:人员因素可以分为三点,第一点是由于人员分配的不合理,各专业小组的力量不足,影响了项目的施工时间、完工时间、施工方法和施工质量,第二点是由于人员的职业素养不高,造成了设计变更,协调困难等问题。第三点是随着项目的进行,由于施工团队不能很好的理解施工方案,部分施工团队出现了不能按时完工,拖拉工期的情况,影响了整体施工团队的工作积极性,影响了施工工期。
三、横山风电项目进度计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
在施工总承包合同签署完成后,总包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需要完成三项工作。首先是与当地的政府与人民建立联系,获得当地人的支持。其次,需要设计施工场地图纸。最后一项工作是尽早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现场调查,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
2、物资与设备保障
为了保证项目按照计划进度进行,必须提前准备好每个工作活动所需要的设备、配件和构件等。针对项目的主设备,必须在合同写出明确的物资到货时间,并且制定不能及时到货的惩罚措施以及提前到货的奖励措施,保证主设备及其辅助设备按时到货,保证施工进度按期进行甚至提前进行。
3、合同保障
为了项目能够按照计划的项目进度施工,避免因信誉不良、技术不稳定的供应商将导致施工进度的拖延,以及工程质量的不合格,必须在前期选择到良好的供应商签订合理的合同。因此为了实现对项目进度的有效控制,总包单位必须要执行严格的合同管理,在前期的招投标过程中,一定要选择信誉良好、技术稳定,并且具有国家相关认证的施工资质证明的供应商。
4、技术保障
完善的项目施工技术管理是进行项目进度管理的一种非常有效的手段,项目中的技术问题常常是导致进度拖延的重大原因,因此健全项目的施工技术保障措施是非常必要的工作。抓好各项工作活动的落实情况,针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难度较大的技术问题,不能够擅自处理问题,需要和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的相关人员合作共同解决问题,避免妨碍整体的施工进度。
5、安全保障
由于横山风电场工程施工周期长,跨越了一年四季,因此针对天气的变化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在雨季施工时,需要及时掌握天气的变化,根据天气情况安排施工,做好预防准备工作。并且根据施工现场的具体地形和情况,通过现场地面的排水系统疏通,保证雨水顺畅,碾压检查现场进出的运输通道,做好路面,配备发电设备,保证在预计也可以正常完成任务。
6、数据信息保障
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会产生很多的数据信息,通过这些数据信息可以对项目的进度做出预测,提前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应对突发问题,控制项目进度。因此对数据信息的收集与处理是保证项目按照进度完成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因此,要求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数据信息必须是可靠且准确的。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向更高层次、更深领域、更广范围发展。
泛珠三角区域包括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等九省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意见》指出,要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合作发展、互利共赢主题,着力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进一步完善合作发展机制,加快建立更加公平开放的市场体系,推动珠江-西江经济带和跨省区重大合作平台建设,促进内地九省区一体化发展,深化与港澳更紧密合作,构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的泛珠三角区域。
八项重点任务
《意见》围绕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提出了八项重点任务:一是促进区域经济合作发展,构建以粤港澳大湾区为龙头,以珠江-西江经济带为腹地,带动中南、西南地区发展,辐射东南亚、南亚的重要经济支撑带。
二是大力推进统一市场建设,实施统一的市场规则,建设区域社会信用合作体系,构建区域大通关体制。
三是推进重大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建设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构建能源供应保障体系,完善水利基础设施体系,加快区域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升级。
四是促进区域创新驱动发展,加强区域科技创新合作,构建区域协同创新体系,优化区域创新环境。
五是加强社会事业合作,促进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旅游、社会治理等方面合作。
六是共同培育对外开放新优势,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充分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口岸和特殊区域建设。
七是协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跨省区流域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健全生态环境协同保护和治理机制。
八是充分发挥香港、澳门特殊作用,推动内地与港澳在重大基础设施、产业、重大合作平台、社会事务方面更紧密合作,开展多层次的合作交流。
三大保障措施
《意见》提出了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保障措施:一是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指导和服务,内地九省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会同港澳共同编制合作发展规划。
为进一步推动荣巷街道区域特色工作加快推进,培育发展亮点,增强发展后劲,促进荣巷街道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区委、区政府的相关要求并结合荣巷街道的实际,现就加快实施荣巷街道2011年区域特色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幸福荣巷”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以区域特色工作为重要抓手,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要素保障,协调各方资源,主战问题难点,提高服务水平,以区域特色、重大项目的有力、有序、有效推进,为加快荣巷街道跨越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完善机制
(一)建立领导责任推进制度。党工委、办事处领导分工挂钩联系相关区域特色项目,牵头推进该项目实施。牵头责任领导要按照推进计划要求,组织各方力量抓落实、抓启动、抓推进,咬定目标,细化措施,阵地前移,靠前指挥,积极协调解决推进中出现的问题,帮助开展对上争取工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区域特色工作推进到位。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荣巷街道区域特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并视情况需要,不定期临时召集。会议专题研究推进区域特色工作,特别是解决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排矛盾、查问题,求方法、促化解,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
(三)建立协调推进制度。经贸办、服农办、建设办、拆迁办、环保办、国土所和相关社区等各牵头责任部门、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要强化发展意识,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区域特色工作和重大项目进行动态跟踪管理。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主动协调各方,理顺工作关系。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全面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区域特色工作顺利推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抓好责任落实。各特色项目的牵头责任部门和责任单位根据所排时间节点,保证项目按时顺利开展,并坚持落实月度报表、季度分析等工作制度。
4月12日,由中国通信学会主办2012(第二届)中国电信业信息与网络安全高层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以“面向‘十二五'的重要信息系统安全和云安全策略”为主题。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保障局副局长熊四皓、中国工程院院士沈昌祥、国家信息中心专家委员会主任宁家骏等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并作专题报告,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领导、电信增值服务运营企业代表、重要信息系统网络和信息安全主管、技术研发单位、新闻媒体等约400人出席了本次会议。中国通信学会副理事长刘彩主持了大会开幕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保障局副局长熊四皓在致辞中表示,近年来,我国信息通信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我们面临的网络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一是网络的IP化程度不断加深,以云计算、物联网、社交网络、微博客、智能终端等为代表新技术、新业务、新终端不断涌现,但IP网络的可信机制和安全可控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压力与日俱增。二是黄赌毒等网络不良和违法信息时有抬头,移动互联网安全和手机恶意程序传播引起广泛关注,用户信息泄露、网络钓鱼、网络攻击、病毒传播等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网络环境治理和用户权益保护工作任重道远。三是我国社会转型期多种矛盾凸显,互联网等新媒体的聚焦、发酵、放大、扩散效应,使社会管理的难度大大增加,中央和有关部门对加强信息网络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四是国际上围绕网络空间的竞争和博弈日益激烈,西方国家连续网络安全战略,发展网络攻击威慑能力,宣传“中国黑客攻击威胁”,亟需我们从战略层面统筹谋划、提高能力、有效应对,维护我网络空间安全。
中国工程院院士沈昌祥在报告中指出,针对我国信息安全顶层设计缺失和滞后问题,要认真研究分析信息安全新形势对我国的深刻影响,加快研究制定和实施适应新形势的信息安全战略、新时期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新时期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战略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以及实施步骤等。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现阶段,我们应针对云计算和物联网信息安全保障关键技术攻关等,统一领导、统筹规划、明确目标、总体布局、分工协作、分段实施,鼓励创新和竞争,通过攻关工程的建设,将信息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到世界先进水平。(董义)
(中国通信学会)
一、总体要求
以视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工作推进视频会议和全县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工作推进会议精神,坚持以“巩固脱贫成果,提升脱贫成效”为根本任务,按照边查边改、即知即改的工作原则,深入排查脱贫攻坚医疗有保障现阶段各环节的短板与薄弱环节,精准制定解决措施,全力抓好整改落实,切实提升全县脱贫攻坚质量和水平,为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二、时间安排
9月18日至10月18日。
三、工作任务
(一)部门包保扶贫情况排查。
针对三类重点人群,排查是否实现稳定增收,全面消除致贫返贫风险;针对预计收入未达到6000元以上贫困人群,排查是否落实重新制定的增收措施,确保收入稳定达到标准;针对其他贫困人群,排查是否按照制定的帮扶措施,达到稳定的预计收入;“一户一策”是否全部落实到位、帮扶措施是否到位;环境卫生是否达到干净整洁;针对排查的问题提出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
责任领导:
责任部门:办公室、各包保责任人
(二)行业扶贫情况排查
1.排查村卫生室城乡医疗保险报销业务是否全部开通,“空白村"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满足村民医疗报销需求,县域内所有村卫生室要保证开通报销,及时让贫困人口享受到门诊报销政策,看病就医及时享受医保报销;(责任部门:待遇保障科、经办中心信息科)
2.排查全县贫困人口参保及参保资助情况,是否建立档案。县域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补助在参保缴费时直接补助,新识别及异地参保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实施动态参保补助;(责任部门:待遇保障科、经办中心征缴科、经办中心信息科、经办中心费用结算科、经办中心基金财务科)
3.排查"5+1"医疗扶贫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是否有产生医疗费用但是未享受到补偿政策的,分析原因,立即解决并做好登记;强化基本医保基础性保障作用,确保基本医保制度100%覆盖贫困人口。对扶贫部门提供的贫困人口信息6199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情况进行了逐一核对,详细掌握贫困人口参保状态。做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应保尽保,一个不漏。对经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通过大病兜底报销再次补助,将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90%,慢病门诊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80%,确保绝大部分贫困人口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负担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责任部门:待遇保障科、经办中心费用结算科、经办中心基金财务科)
4.排查“一站式”结算政策是否执行到位,贫困患者是否存在报销来回跑的现象;(责任部门:待遇保障科、经办中心费用结算科)
5.排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是否落实,乡镇卫生院是否为签约医生付费;(责任部门:待遇保障科、经办中心基金财务科)
6.排查现有慢病贫困人口人数与“一人一策”标识是否一致,是否享受报销政策,慢病待遇覆盖率是否达到省、市平均水平;(责任部门:待遇保障科)
7.排查“一事一议”制度落实情况,详细统计申请人数、审核通过并落实补助人数及金额,是否还有未落实的,对经过基本医保报销、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大病兜底报销后自付医药费仍很困难的特殊贫困患者将通过“一事一议”进行救助。(责任部门:待遇保障科)
责任领导:、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成立县医疗保障局脱贫攻坚再排查再巩固再提升行动领导小组,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行动自觉、狠抓工作落实。
县医疗保障局脱贫攻坚再排查再巩固再提升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明确责任。各部门要按照办法提出的排查内容逐条梳理排查,部门负责人要亲自挂帅,亲自组织开展排查工作,勇于承担行业责任,深入剖析行业工作,确保全面消除工作隐患,夯实工作基础。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力构建企业资金风险防范化解体系,按照“防范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企业主体作用和金融保障作用,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保障措施,确保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
二、工作对象
本意见所指重点企业主要是指“30强、30优”中发展基础好、产业优势明显、行业关联度大,因宏观经济环境变化等外部因素影响面临资金链断裂风险,担保链复杂且有可能引发连锁反应的企业,以及市企业风险防范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企业。
三、工作原则
1.企业主体。企业要注重科学发展、稳健经营,积极加强防范、控制风险,努力保障资金链安全。企业经营者要对企业负责,对员工负责,对社会负责,加强科学管理,勇于承担责任,切实维护各方利益。
2.政府协调。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运行的监测预警,掌握企业实情,实行分类指导,强化防范监控;对重点企业出现资金风险的,要迅速组织协调,及时化解,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多方共赢。
3.属地管理。防范和化解工作由各乡镇(街道)和开发区牵头,实行属地管理,分级监控,区域协作,重大事故及时上报,重要企业由市企业风险防范领导小组委派市级领导牵头协调处理。
4.综合治理。对重点企业出现资金风险的,要采取应急互助、企业重组等多种形式,综合治理,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企业危机,保障资金链安全。
四、工作措施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有关部门及相关金融机构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积极营造有利于防范化解企业资金风险的工作环境,全力保障重点企业资金链安全,切实维护经济社会稳定。
(一)构建防范体系。把防范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从源头上化解企业资金风险。
1.加强企业监测。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有关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密切关注企业投资、负债、担保等情况,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企业贷前调查、贷时审查与贷后检查,尤其对规模大、风险大、影响大和关联度大的重点企业要严密监控,引导企业科学管理,保持合理负债比例,企业负债比例一般控制在70%以内。
2.加强风险预警。建立由市企业风险防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的企业风险预警分析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汇总分析重点企业和列入监控对象企业的负债比例、担保额度、劳资纠纷、税费征缴、电费拖欠等异常情况,发现风险及时预警,并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全力保障企业资金链安全。
3.加强制度监管。建立健全有效防范企业资金风险的长效机制。一是健全主办银行制度。以企业基本开户行或信贷规模为主要依据确定主办银行,由主办银行牵头会同相关部门、银行加强企业监管,提高信息对称度,推进银企之间建立较为长期、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二是试行统一授信制度。由银监部门牵头,稳步推进统一授信制度,以主办银行为主确定企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由银监部门加以集中统一控制,合力提高抵御资金风险能力。三是推行财务审计制度。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积极探索加强企业财务监管的有效途径,分层次逐步推行委托中介机构对重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以切实掌握企业资金链维系情况,防范资金风险。
(二)完善化解机制。企业发生资金风险后,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有关部门及相关金融机构要密切配合,快速反应,会同企业全力做好风险处置与化解工作,合力把风险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1.政府要全力协调。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和协调作用,建立健全风险化解的应急处置机制。一要加强信息报送。建立企业资金风险信息即时报送和定期报送制度,及时汇总信息、研判风险、摸清底细,提供决策参考。法院对相关案件立案情况应及时通报市企业风险防范领导小组,待情况核实后依法进行处置,并积极争取集中管辖、属地受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二要强化应急处置。风险发生后,各乡镇(街道)及开发区要迅速成立应急处置工作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处置预案,牵头联系召开债权银行及其它债权人、债务人参加的协调会议,研究制订处置方案,并督促付诸实施。在处置过程中,要优先解决职工欠薪等问题,维护职工权益,确保社会稳定。三要严格责任追究。对有涉骗涉赌、恶意抽逃资本金、转移资产等违法行为以及不负责任、应对不力,对经济金融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经营者,要依法坚决予以打击,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对出具虚假报告及相关证明的中介机构,以及非法集资、地下钱庄等不法行为,有关部门要加大惩治力度,切实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
2.企业要全力应对。企业要牢固树立自救为主的意识,立足内部挖潜,积极瘦身强体,增加资金储备,全力保障正常运转;并可通过应急互助基金和企业间相互救助,着力解决临时周转和短期保障;对情况复杂、困难严重的企业应积极寻求债务重组、资产重组等措施解决资金危机。同时企业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及时准确向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通报生产运行、资产负债等有关情况,对经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而新获得的银行信贷资金应专款专用,并主动接受监督。
3.金融要全力保障。各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维系企业资金链安全的重要意义,建立以主办银行为组长的应急处置工作机构,做到统一指挥、步调一致、协同应对、妥善处置,对风险企业不搞一刀切,不搞急刹车,特别是对重点企业要给予全力支持,做到不抽资惜贷、不新增担保条件、不增加财务负担,并积极采取基准利率下浮等让利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对金融机构在防范化解企业资金风险方面的工作业绩与地方财政存款挂钩,并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三)落实保障措施。各级政府和金融机构要落实保障措施,推进长效机制建设,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1.进一步创新融资方式。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投资入股我市企业,进一步提升发展水平和层次。金融机构要开发更多适合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中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工作,加快推进规模扩容,更好地发挥对中小企业扶持作用。
2.进一步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加快构建完善抵(质)押、联保、互保与担保公司相结合的新型融资担保体系。金融机构要加大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动产、不动产抵(质)押作用,进一步提高土地、房产、设备抵押率,积极拓展股权质押等金融创新品种。建设、国土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解决权证不齐等问题,增强企业融资抵(质)押能力。通过多方努力,切实提高抵(质)押贷款比例。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积极引导企业尤其是重点企业优化互保结构,推进担保链条从不封闭向封闭转变,逐步缩小担保圈,争取通过三年左右努力,逐步化解现有不合理的担保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性、商业性、互担保机构作用,逐步形成混合型担保体系。
3.进一步强化保障措施。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形成帮助企业解困的长效机制和良好氛围。要按照依法、合理、安全的原则建立应急救助机制。明确*市惠民担保公司(已由市国资公司注册*万元成立)为政策性担保公司,为重点企业提供应急过渡担保。由市财政、小额贷款公司和企业家协会会员企业共同出资*万元建立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用于解决重点企业转贷等资金临时周转困难。政策性担保公司和企业应急互助基金要规范程序、严格把关、封闭运作。要健全政策解困机制。结合重点企业实际,有针对性地研究制订理顺互保关系、减轻企业负担、增加资金供给等方面的政策意见,合力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对已出现资金风险的企业,要积极鼓励重组。对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厂房过户等税费,地方留存部分视情给予扶持。对重组后新成立的企业,视情给予最多三年的地方规费减免和税收地方留存部分扶持等支持措施。要完善企业服务机制,经常深入企业走访调研,及时掌握生产经营动态,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同时积极引导企业管理创新,加快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和精益化管理模式,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切实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协调。我市已成立企业风险防范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工作,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制订企业风险防范应急预案。
2.提高思想认识。重点企业资产规模大、信贷资金占用多、相互担保紧密,对行业发展有重大影响,一旦出现资金风险,极易引发连锁反应,对经济社会造成严重冲击。做好重点企业资金安全保障工作,就是保护产业,就是保护生产力,就是保护经济环境,对此务必要有清醒的认识。
关键词:国际贸易摩擦;新特点;应对措施
当前世界经济迅速发展,我国的国际贸易更加频繁,国际贸易额不断扩大,国际贸易摩擦也不断增加和激化。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自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来至2006年,我国已连续12年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据商务部统计,2007年,全球共有19个国家(地区)对我国发起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调查近80起,遭遇美国“337知识产权调查”17起。2008年,我国面对的贸易摩擦形势仍然非常严峻。世界经济增速的放缓和不景气将导致国际贸易保护的加剧和贸易争端的增多。从2008年一季度的贸易摩擦情况看,共有8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发起17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涉案金额达20亿美元,遭遇美国“337知识产权调查”5起,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都有大幅度的增长。从涉案产品看,主要集中于轻工、纺织、机电等我国具有出口竞争力的产品,其中尤以纺织品贸易摩擦更为突出。如中美纺织品贸易争端,中欧鞋业争端,中美钢铁业争端,中美知识产权保护争端,中日纺织品争端等。
一、我国国际贸易摩擦的新特点
(一)反补贴成为我国国际贸易摩擦最大的新特点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近几年全球反补贴案件数量总体在减少,而我国与这种趋势相反,我国在极短时间里骤然成为世界头号反补贴调查目标国。至今,我国共遭遇反补贴调查22起,其中加拿大7起,美国13起,澳大利亚和南非各1起。从2007年起,国外对我国发起的反补贴调查频率创世贸组织的贸易救济史先例,反补贴成为我国贸易摩擦的新领域和热点。2008年一季度,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相继对我国产品提出反补贴调查或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澳大利亚是首次对我国产品发起反补贴、反倾销合并调查。早在2004年,加拿大就首开先河,对我国的烧烤架和钢制紧固件发起了反补贴调查。2006年11月,美国也改变了其20年不对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的惯例,对我国铜版纸开始了首起反补贴调查。在我国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之前,反补贴调查是不可能发生的,但现在却频频出现。
(二)与我国发生国际贸易摩擦案件的贸易伙伴相对集中
我国与美、欧发生的贸易摩擦较突出,我国已连续6年成为欧洲反倾销调查的第一大国;2008年上半年我国对美出口1167.9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8.9%,这是近7年来我国对美出口增速首次降至个位数,增幅远低于同期我国总体外贸出口21.8%的增速,较2007年同期对美出口增速回落9个百分点。我国对美出口呈全面萎缩状态,预计全年增长幅度很可能还要低于上半年的8.9%。
(三)我国遭遇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使相关产业受到影响
从2000年至今,我国生产的柠檬酸先后遭遇了美国、泰国、乌克兰、南非等诸多国家的反倾销调查。我国柠檬酸遭遇美国的“双反”调查,是继2007年遭遇欧盟的反倾销之后,对整个行业影响最大的一次。美国是我国柠檬酸的第一大国际市场,约占总市场份额的10%,美国市场对我国柠檬酸产业的发展来说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我国的柠檬酸企业面临着欧盟征收的高达49%的反倾销税,同时又面临美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双重调查,从长远来看,这必将给我国的柠檬酸产业带来一定的冲击。
(四)国际贸易摩擦的产品、领域和范围不断扩大
2007年我国成为世贸组织争端案件中作为被诉方次数最多的国家。从产品看,纺织品成为贸易摩擦的热点,但已从个别产品的倾销与摩擦阶段,开始逐步向多产业贸易摩擦和结构性贸易摩擦方向发展;从领域看,从货物贸易向与贸易相关的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技术标准、环境保护、劳工标准等方向发展;从国别看,已从欧美贸易摩擦,向美日贸易摩擦到今天的全球范围内,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以及发展中国家之间贸易摩擦的发展。如阿根廷、韩国、日本、菲律宾等贸易伙伴对我国玩具、轮胎、食品等设置技术性的贸易壁垒,限制甚至禁止我国出口相关产品;2007年6月1日,欧洲化学品管理制度正式生效,对产品的环保要求进一步提高了我国产品的技术准入门槛;巴西、阿根廷对我国产品设置最低进口限价和违反周边规则的进口许可措施;美国利用“337知识产权调查”,遏制我国高附加值和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的出口。
二、我国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的措施
(一)正确制定和运用补贴政策,避免不符合WTO规则的补贴
加入WTO并不意味着取消补贴,补贴是国家鼓励外贸和产业发展的政策手段。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只有政府实施的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收入或价格支持行为,或政府支配下的私人机构行为才构成补贴。《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的禁止性补贴主要以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为主。不可诉补贴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二是有专向性但符合规定条件的补贴,包括研发补贴、落后地区补贴和环保补贴,这是我们要充分利用的。可诉补贴具有双重性质,没有绝对禁止,但在给其他成员产生不利影响时则可能导致反补贴措施,我们应慎用。政府要加强对反补贴的认识,尽快熟悉游戏规则。要积极调整政策,规范促进贸易的政府行为。政府应该设法通过提高政府效率等手段,降低企业的隐性成本来鼓励出口,不要直接进行各种税费减免和补贴。反补贴调查涉及各级政府和多个部门,工作量大,协调困难。因此,政府部门协作应诉是取得胜诉的关键。
我国各级政府的各种补贴名目繁多,补贴政策既多又杂,难免有些补贴政策与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相冲突。各级政府在已有的或将要制定的政府规章和具体政策措施中,应考虑与WTO规则《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一致性,对现有各种补贴措施应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对已颁布执行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应集中清理。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加强法规规章审查工作,确保新出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WTO原则规则以及我国加入世贸承诺相符合,充分体现法制的统一性原则、非歧视原则和透明度原则。
(二)调整经济发展的战略、体制和政策,消除引发国际贸易摩擦的自身因素
1、建立和完善政府的权威信息与交换机制,并且建立预警机制。对进出口产品的市场份额、生产量、利润与亏损等进行通报,进行信息交换。贸易主管部门、国内相关产业主管部门之间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及时相互通报产品国内生产、销售与进出口情况。一方面,对进口产品数量猛增,对可能对本国产业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的威胁进行预警。另一方面,对那些大批量单一产品的大量出口,可能引起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适用进行预警,并对出口产品多元化、出口国多元化提出建议;政府部门还要建立相应的快速反应机制,建立相应的机构,对相关的事务做出快速的反应,避免经过繁琐的程序,耽误时机。以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框架下的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为基础,修改并完善现有产业损害相关规则,把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综合起来运用,使之适应全面开展产业损害调查的需要。
2、在经济体制和制度方面,应该按照规范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彻底转变政府职能。必须尽快完成国有企业改革,深化价格和市场改革,以消除可能诱发国际经济摩擦的体制和制度因素,并结合多边和双边谈判,尽快获得更多的国家对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可,摆脱在反倾销等国际贸易摩擦中的被动局面。遵守WTO的贸易自由化原则,切实保护知识产权。
3、慎用贸易救济措施。作为国际规则允许的保护措施,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可以使用,但必须是在万不得以的情况下使用,更不能因国内利益集团的压力而滥用。在动用贸易救济措施时,不仅要衡量受保护产业的收益,更要计算相关产业受到的损害。只有在得出对大于失的情况下才能动用保障措施。否则,不仅对国内经济得不偿失,而且很可能引起国际贸易摩擦。
4、采用国际规则和标准。应该树立国际化观念,尽可能采用国际经济规则和国际技术标准。如果国际通行的规则和标准存在严重缺陷,我国可以制定自己的规则和标准。但是国内规则和标准一定要比国际规则和标准更科学合理。同时,新的国内规则和标准要尽量与国际规则和标准保持一致或“兼容”,使得国际标准向新国家标准的转换简单便捷,并且不必付出太大的成本。
(三)积极参与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与完善,促进他国的贸易自由化
1、完善WTO的中性规则。即无论发达成员还是发展中成员都容易滥用、并且对所有WTO成员都不利的规则,特别是争端解决规则和反倾销规则,以尽量减少这些规则存在的漏洞,避免其他国家利用规则漏洞来限制我国产品出口和挑起中外贸易摩擦。
2、完善约束发达国家的规则。首先,约束发达国家切实履行以往开放市场的承诺,特别是纺织品和服装市场开放以及削减农产品补贴方面的承诺;其次,要求发达国家进一步开放国内市场,特别是扩大发展我国优势产品的市场准入;最后,在贸易与环境保护标准等新议题的谈判中,尽量明确发展我国国际贸易中应该得到的正当利益。
3、完善约束发展中成员的规则。贸易保护主义不仅仅是发达国家的专利,目前,发展我国的贸易保护行为日益凸现,严重阻碍了发展我国之间的相互贸易,特别是使我国深受其害。我们应该转变观念,通过完善有关规则,促进发展我国国内市场的开放。
4、完善有关我国加入WTO的法律规则。在我国加入WTO的法律文件中,有些规则存在很大漏洞,导致其他WTO成员对我国滥用反倾销、特别保障等贸易限制措施。应该完善有关我国加入WTO的法律规则,应该学会讨价还价,通过多边和双边贸易谈判来弥补这些漏洞,避免由此引起的中外贸易摩擦。
(四)积极提升企业自身发展和提高产品国际竞争力
企业发展不能完全靠政府补贴,要靠科技、品牌、效率和质量参与国际竞争。及时制定适当的营销策略,最大限度地获取出口利益的同时避免被采取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企业应通过调整和完善出口战略,实现市场多元化,分散被采取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的风险。企业一旦涉案,要积极应诉,因为只有企业积极应诉,政府和企业才可以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其合法权利。
参考文献:
1、于永达,戴天宇.反倾销理论与实务[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2、赵晓,柳阳.再论我国崛起之“国际经济摩擦时代”[J].国际经济评论,2005(4).
3、杨仕辉.国际保障对我国出口的影响及我国对策研究[J].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2005(1).
4、李春顶.企业非市场策略与国际贸易摩擦的形成及化解[J].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2007(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标
本协议目标为:
一.加强和增进双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
二.促进双方货物和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资及其保障机制。
三.扩大经济合作领域,建立合作机制。
第二条 合作措施
双方同意,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加强海峡两岸的经济交流与合作:
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二.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三.提供投资保护,促进双向投资。
四.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产业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贸易与投资
第三条 货物贸易
一.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货物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货物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二.货物贸易协议磋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关税减让或消除模式;
(二)原产地规则;
(三)海关程序;
(四)非关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
(五)贸易救济措施,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措施及适用于双方之间货物贸易的双方保障措施。
三.依据本条纳入货物贸易协议的产品应分为立即实现零关税产品、分阶段降税产品、例外或其他产品三类。
四.任何一方均可在货物贸易协议规定的关税减让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实施降税。
第四条 服务贸易
一.双方同意,在第八条规定的“服务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服务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二.服务贸易协议的磋商应致力于:
(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二)继续扩展服务贸易的广度与深度;
(三)增进双方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
三.任何一方均可在服务贸易协议规定的开放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开放或消除限制性措施。
第五条 投资
一.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针对本条第二款所述事项展开磋商,并尽速达成协议。
二.该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建立投资保障机制;
(二)提高投资相关规定的透明度;
(三)逐步减少双方相互投资的限制;
(四)促进投资便利化。
第三章经济合作
第六条 经济合作
一.为强化并扩大本协议的效益,双方同意,加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合作: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
(二)金融合作;
(三)贸易促进及贸易便利化;
(四)海关合作;
(五)电子商务合作;
(六)研究双方产业合作布局和重点领域,推动双方重大项目合作,协调解决双方产业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七)推动双方中小企业合作,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
(八)推动双方经贸社团互设办事机构。
二.双方应尽速针对本条合作事项的具体计划与内容展开协商。
第四章早期收获
第七条 货物贸易早期收获
一.为加速实现本协议目标,双方同意对附件一所列产品实施早期收获计划,早期收获计划将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开始实施。
二.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双方应按照附件一列明的早期收获产品及降税安排实施降税;但双方各自对其他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普遍适用的非临时性进口关税税率较低时,则适用该税率;
(二)本协议附件一所列产品适用附件二所列临时原产地规则。依据该规则被认定为原产于一方的上述产品,另一方在进口时应给予优惠关税待遇;
(三)本协议附件一所列产品适用的临时贸易救济措施,是指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第五项所规定的措施,其中双方保障措施列入本协议附件三。
三、自双方根据本协议第三条达成的货物贸易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附件二中列明的临时原产地规则和本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临时贸易救济措施规则应终止适用。
第八条 服务贸易早期收获
一.为加速实现本协议目标,双方同意对附件四所列服务贸易部门实施早期收获计划,早期收获计划应于本协议生效后尽速实施。
二.服务贸易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一方应按照附件四列明的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对另一方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减少或消除实行的限制性措施;
(二)本协议附件四所列服务贸易部门及开放措施适用附件五规定的服务提供者定义;
(三)自双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达成的服务贸易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附件五规定的服务提供者定义应终止适用;
(四)若因实施服务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对一方的服务部门造成实质性负面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要求与另一方磋商,寻求解决方案。
第五章其他
第九条 例外
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妨碍一方采取或维持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第十条 争端解决
一.双方应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建立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展开磋商,并尽速达成协议,以解决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
二.在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争端解决协议生效前,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应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或由根据本协议第十一条设立的“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以适当方式加以解决。
第十一条 机构安排
一.双方成立“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双方指定的代表组成,负责处理与本协议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完成为落实本协议目标所必需的磋商;
(二)监督并评估本协议的执行;
(三)解释本协议的规定;
(四)通报重要经贸信息;
(五)根据本协议第十条规定,解决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
二.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小组,处理特定领域中与本协议相关的事宜,并接受委员会监督。
三.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
四.与本协议相关的业务事宜由双方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负责联络。
第十二条 文书格式
基于本协议所进行的业务联系,应使用双方商定的文书格式。
第十三条 附件及后续协议
本协议的附件及根据本协议签署的后续协议,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第十四条 修正
本协议修正,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十五条 生效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协议自双方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终止
一.一方终止本协议应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在终止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开始协商。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则本协议自通知一方发出终止通知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