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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时间:2023-06-04 10:47:27

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1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劳动的职业特点,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做好对女职工的安全卫生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四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五条 凡有女职工的单位,对处于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女职工应给予保护;女职工较多的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或无故将其转为待聘和富余人员。

第七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劳动。

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规定》执行。

第八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从事这些劳动的女职工,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

对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至2天。

第九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生产和使用危害女职工生理机能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以及经常攀高、弯腰、抬举、下蹲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

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根据县(市、区)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

(二)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和加班劳动,每天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算作劳动时间。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

(三)怀孕女职工按卫生部门的规定,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第十条 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第十一条 女职工产假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按《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增加产假两个月。

(二)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第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经1至2周的适应时间后,恢复其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不能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为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女职工哺乳婴儿满1周岁后,如正值夏季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1至3个月;经县(市、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

(二)女职工在规定的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以内哺乳假。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

第十四条 女职工因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经县(市、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能胜任现劳动的,所在单位应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

第十五条 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女职工在40至100人的单位,设置简易温水箱及冲洗器;流动、分散工作的单位,发放单人自用冲洗用具。女职工浴室应实现淋浴化。

有5名以上哺乳婴儿的单位应建立哺乳室;有20名以上婴幼儿的单位建立托儿所或幼儿园。婴幼儿少不能自办托幼园所的单位,应采取联办等形式帮助女职工解决婴幼儿入托问题。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切实做好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对女职工(含离退休女职工)至少每两年普查一次妇女病。在劳动时间内进行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七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

第十八条 对认真执行《规定》和本办法,在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和单位,单位和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和本办法,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 行政处分,并责令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检查。

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和《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其劳动保护,不适用本办法。

第2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凡有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工种和岗位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也不得随意提高招收条件。

第四条 各单位应积极改善劳动条件,为女职工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

第五条 各单位应确定专门的机构或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并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职业特点,做好女职工的安全卫生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第六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以下劳动: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五)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第七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作业及长久站立、行走劳动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

其他工种的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其所在单位应酌情给予照顾。

第八条 对已婚未孕的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将其暂时调离下列作业:

(一)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

(二)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三)其他明显危害女性生理机能、影响下一代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第九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下列劳动: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巳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作雌酚生产的作业;

(三)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四)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五)《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六)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七)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八)《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第十条 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其劳动时间,其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每班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小时工间休息,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对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求,单位批准,可休假。休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女职工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符合晚育规定的,应按《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休产假一百天;在产假期满前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产假五十天。

第十二条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对怀孕不满四个月的,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九十天。

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无子女的怀孕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暂时调离可能导致流产的岗位。

第十三条 女职工在本单位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妇女病检查、分娩,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

第十四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亦不影响晋升工资。

第十五条 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定额工作量。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日)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增加三十分钟。每班(日)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也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婴儿满周岁后,经医务部门证明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如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以延长一至二个月。

第十七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下列劳动: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巳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

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 ,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八条 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

(一)女职工在一百人以上的单位,应设女职工卫生室;女职工在四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温水箱及冲洗器,流动或分散工作的单位,可发放单人自用冲洗用具;

(二)有五名以上哺乳婴儿的单位应设哺乳室;

(三)有二十名以上幼儿的单位应设托儿所;

企业新建、扩建、改建生产性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标准应设立女职工保护设施。

第十九条 对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经治疗但效果仍不显著者,所在单位应减少其工作量;经医务部门证明不适应现工作的,单位应暂时给予安排适宜的工作。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切实做好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

(一)女职工就业前应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不得安排其从事禁忌的劳动;

(二)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确诊患有职业病者,应积极予以治疗,并将其调离原岗位,妥善安排工作;

(三)至少每两年对女职工(含退休女职工)普查一次妇女病。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劳动部门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女职工违反《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该《条例》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3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对本办法的实施有权进行监督。

第四条 企业在实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生产和工作的女职工,不得歧视和无故拒绝聘用。

第五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照常参加本单位调资,除产期外,享受职工一切待遇(计划外生育除外)。

第六条 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应算做劳动时间。

第七条 对未婚和已婚未孕的女职工所从事的劳动范围,除执行《规定》第五条外,不得安排在作业场所空气中铅、镉、汞等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劳动。

第八条 对常年从事低温、冷水、野外、室外流动性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休假一天,对从事其他生产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所在单位应给予照顾。

企业应按月给女职工发放符合卫生标准的月经用品。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参照本款执行。

第九条 单位对女职工在怀孕和产假期间,除执行《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安排怀孕职工从事孕期禁忌的劳动以及经常攀高、弯腰、抬举、下蹲等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

根据医务部门诊断证明,对于怀孕职工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的,应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轻工作(包括半日劳动)。

(二)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职工从事夜班劳动或加班加点。

(三)对怀孕七个月以上职工,每天给予一小时工间休息并计算为劳动时间。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建立孕妇休息室。

(四)怀孕职工在劳动时间内作产前检查,应计算为劳动时间。

(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诊断证明,怀孕职工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下同),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六)女职工属于晚育的,可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适当延长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七)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视身体适应情况,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

(八)怀孕职工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手术费、接生费、住院费、药费等均由所在单位负担(计划外生育除外)。

第十条 女职工产假九十天期满后,如果上班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给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不准超过十八个月。未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不得强制其休长假;未经单位批准,本人不得擅自休哺乳假。

女职工休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应发给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75%的工资,其工龄连续计算。

第十一条 企业应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妇科病、乳腺病普查,并建立卫生档案。发现患病的,应及时给予治疗。普查、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

第十二条 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适应原工作的,经单位医疗机构或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应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应设女职工安全卫生设施。女职工在一百人以上的车间(班组)和单位,应建立妇女专用卫生室,设专人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女职工在四十至一百人的车间(班组)和单位,可设简易温水箱及冲洗器,对流动、分散作业的女职工,可发给单人使用的卫生器具。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安全机构,应设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按照《规定》和《黑龙江省劳动安全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依照《规定》第十三条和《黑龙江省劳动安全条例》处罚。

第十七条 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按照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4篇

一、基本情况

**市共有职工20多万人,其中女职工7万多人,约占35%。近年来,**市各级各部门立足本市实际,强化措施,在维护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方面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使全社会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女职工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逐步得到改善。市总女职委加大源头参与力度,积极参与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签订和劳动争议调解,在合同文本中增加了女职工劳动保护条款。20xx年以来,开展了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项协议试点工作,并以此为基础,以点带面,全面铺开,在企业中广泛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项协议,取得良好成效。

二、存在的问题

在督查中我们发现工女职工劳动保护卫生情况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职业层次偏低。据我们调查统计,60%以上的女职工文化程度只有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偏低。大多数女职工在自身素质不高、生活压力大、就业形势严峻的现实面前,选择较易适应和技术程度不高的服装鞋类加工业、餐饮业、美容美发业和家政服务业等,择业路子不宽,这成为大部分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更容易受侵害的主要原因。有些女职工在私营企业工作后,对今后的出路很茫然,放弃了继续学习职业技能的机会,即使不满足现状,也束手无策。

(二)用工制度不规范。一些企业主不依法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协议”或是“押金合同”和“生死合同”,合同中没有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对孕、产、哺乳期女工随意单方终止合同,有的企业虽然签了合同,但不履行合同规定。据统计我市目前仍然有30%的企业未签订集体合同。有的企业在招收女工时,只招收18-22岁的女职工,有意识避开结婚生育段的妇女,也就“合法”地避开了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应提供的特殊劳动保护。

(三)加班加点现象比较普遍。在调查中,我们发现部分服装和鞋业等生产任务季节性较强的企业,女职工加班加点现象很普遍。有的女工从早上7点开始上班至下午6点才下班,中间只有一两个小时的休息时间,甚至有的晚上还继续加班加点至9点多。这些企业以计件制为由,超时劳动不发加班工资,部分女职工劳动付出与工资收入相差悬殊,严重侵害了其劳动权益。

(四)参加社会保险比例低。在被调查企业中,部分企业主认为进城务工人员流动频繁,不稳定,因此对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很消极,加上职工对参加社会保险不甚了解,故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为数不多。部分企业只为女职工保了工伤险,而参加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企业则寥寥无几。在这些企业中,女职工月平均收入800元及以下者占了三分之二以上,如遇天灾人祸,她们将无法抵御。

(五)特殊劳动保护落实不到位。 部分企业主存有“女职工事多麻烦多”的错误认识。部分企业对处于“五期”的女工给予了工种、劳动环境等方面的照顾,但工资收入却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有的女工产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有的不发工资,有的甚至被辞退,有的不给生育后的女工哺乳时间等,严重影响了女工和子女的身心健康。

那么,为何上述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事时有发生且屡禁不止,经分析,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是私营企业主法制观念淡薄。多数私营企业主认为《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只是在国有或集体企业实施,对个私企业不适用。也有的知道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个私企业,但未引起足够重视。

二是私营企业重利忘义。一些企业一味考虑自身效益和利润,因而不顾女工的生理特点,安排女工从事不适应其生理特点的劳动,取消女工依法享有的一系列合法权利。

三是女工缺乏维权意识。女职工大多来自农村,从田头到车间,心理上有一种满足感,加上她们多数不懂法律,不懂自己享有的一系列权利,被侵权了还不知道,没有意识到要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还有的苦于找不到工作,觉得找个工作不容易,怕再度失去,就忍辱负重,不敢据理力争。

四是有关部门和组织监督不到位。有的私营企业根本不设立工会组织,上级工会鞭长莫及,没有人出面维护女工权益。劳动主管部门执法监督不到位,致使私营企业为所欲为,等等。

三、对策和建议

改善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状况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真正把《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及《劳动法》落到实处。为解决前述问题,我们认为应当通过多方面途径进行:

(一)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多种宣传媒体,深入宣传《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多开展一些寓教于乐 的活动,全方位多层次进行宣传,加大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宣传力度,要深入企业进行调查研究,使企业工会干部和职工自觉学法、懂法、用法,增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制观念,特别要使企业主了解工会维权与发展是相辅相成的,逐渐打消其抵触情绪,加入到工会中来,并且认真按照工会章程办事,在这个大前提下,女职工的权益就能够逐步得到维护。同时,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个别侵犯妇女权益的事件进行曝光,为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的全面贯彻落实奠定舆论氛围,形成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各司其职,加强社会保障和监察体系。要切实发挥劳动、工商、卫生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监督,把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作为考核企业的一项重要标准,加大劳动监察力度,预防和纠正各种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行为,积极推进女职工生育基金社会统筹办法的实施,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缩小因企业性质不同而造成的两性在享受社会保障水平上的差距,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将女职工的社会保障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第5篇

【正 文】

福州市总工会下辖5区8县(市)总工会和14个市级产业工会,现有女会员37.6万人,女职工委9946个。近几年来,我市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积极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根据女职工权益维护的不同需求不同重点,认真探索女职工维权的新方法,切实开展分类维权,做到着眼整体、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力求实效,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作出了贡献。

一、对国有企业女职工开展“协商维权”

在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女职工的经济、就业等权益面临着许多问题。我们以平等协商为抓手,不断推动规范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内容和形式,完善平等协商机制、履约责任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最大限度地维护好国有企业女职工的各项权益。一是努力实现女职工素质整体的提升。素质的提升是从根本上的维权。我们把“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当知识型职工”活动与女职工素质提升工程结合起来,开办女职工周末学校109所、举办女职工素质教育流动课堂系列活动5000多场,引导女职工根据自身情况,积极参加多种形式的业余学习,建立女职工素质档案的单位有3400多个,已达标女职工13400多人。不断提高女职工学习、创新、竞争、创业能力,达到三个促进:促进素质提升机制的完善,促进企业与职工共谋发展,促进企业多元化教育平台的形成。二是维护好女职工经济技术创新的权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把女职工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名师带高徒、评选首席工人和技能尖子,看成是适应新形势,实现对女职工技能维权的有效形式和载体。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职业女职工群体结构的特点,创新女职工经济技术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市总女职工委连续四年开展了女职工计算机操作员的培训、鉴定和比赛,共培养2000多名女职工操作能手。台江福来首饰公司的女职工陈而萍,2004年完成三个项目技术创新,为企业增创效益180万元。三是维护好女职工的特殊权益。我们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四期”保护、妇科病普查普治、女职工禁忌劳动等特殊保护,作为重点内容纳入到集体合同之中,促进企业不断改善劳动环境、劳动条件,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标准。通过参与企业平等协商,让女职工该享受的待遇得到落实。四是维护好女职工的就业权益。我们通过与劳动部门联合采集和开发岗位,提供再就业政策咨询,开展技能培训,举办“为了母亲的微笑”等多场下岗再就业供需见面会和“姐妹献爱心”、“金秋送岗进社区”、“送温暖”等活动,为下岗失业女职工做好“五送五帮”工作:送政策,帮助她们转换观念;送资金,帮助她们解决生活困难;送技能,帮助她们提高就业竞争力;送岗位,帮助她们进行岗位对接;送温暖,帮助她们寻找帮扶对子,落实一对一帮扶对象。三年来,为下岗女职工举办计算机操作、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厨师烹饪、插花艺术等各类培训班210多期,配合有关部门安置下岗女职工19025人。

二、对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开展“强化维权”

非公企业的特点是多、小、散、杂(多,即私营、个体企业多;小,即规模较小,不足百人的企业约占三分之二;散,即分布零散,城镇、乡村都有;杂,即产品繁杂且技术含量低,呈劳动密集型状态)。不少小企业用工制度不规范,女职工“四期”保护不到位,加班加点现象严重。维护非公企业女职工平等的劳动权和人身权,贯彻落实好女职工的“四期”保护,近几年一直是我们工作的重点。一是积极组织学习、大力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促进女职工学法、懂法、用法、守法,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二是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维权活动。邀请法律专家为女职工举办讲座和咨询,到非公企业发放法律法规小册子,组织5万名女职工参加《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有奖征答活动,组织10万多名外来女职工参加法律法规知识普及和竞赛。三是启动非公企业女职工劳动权益和特殊保护热线电话,及时掌握女职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对女职工中潜在的矛盾苗头及时发现、报告、解决。对侵害女职工权益的案件,要求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在48个小时内专报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和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引导女职工以正常渠道和理性方式表达利益诉求,促进劳资双方由对抗转为对话,由对立转为合作。四是不定期深入非公企业开展调研和检查。市总女职工委积极配合人大、政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总女职工部等,对非公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保护情况进行调研或检查,对违法的企业提出限期整改意见,促进女职工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每年我们都召开座谈会、研讨会或交流会,探讨女职工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推动女职工维权工作向纵深发展。

三、对外来女职工开展“底线维权”

近年来,大量外来务工女性涌入我市,缓解了我市劳动力的不足。但是,她们大多数文化水平较低,法律知识欠缺,自我保护意识淡薄,从事的又大多是餐饮、制鞋、箱包和电子等行业的工作,是劳动关系中最为弱势的群体。我们从服务大局的角度出发,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竭力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努力促进企业发展。一是落实《最低工资规定》。女职工从事的工种大部分实行计件工资,遇上淡季,往往连底薪都难以保证。为了保障外来女职工的生活,经过各级工会女职工委的共同努力,不少企业改变了这种分配制度。如福雷电子有限公司对实行了10年的纯计件工资制度进行了调整,改成底薪加计件工资,深受外来女职工的欢迎。去年,我们与劳动部门联合开展追讨欠薪专项检查,为1248名外来女职工讨回欠薪61.26万元。二是加强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我们把向女职工和企业广泛宣传《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作为建立稳定协调劳动关系的基础,把依法签订、执行劳动合同作为建立稳定协调劳动关系的保证。用人单位都必须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能随意解雇她们。女职工与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这项工作已在我市全面铺开,成效明显。三是依法保障外来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市总女职工委经常会同有关部门到外来女职工较集中的企业,开展“情系外来工、法制送春风”等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外来女职工法律意识和依法自主维权的能力。同时,深入企业检查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的落实情况,要求企业履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告知义务,进行岗前安全知识培训,使她们具备自我防护的意识和技能。如顺大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现有外来女职工7600人,公司工会督促行政投入大量资金,加大对有毒有害化学品专项整治,并建立了外来女职工体检制度和劳动保护制度,完善工作和生活设施,使女职工能够在安全卫生的环境里生活和工作。外来女职工工作积极性空前高涨,为企业带来了丰厚的回报,企业由此获得了全国“安康杯”竞赛先进企业的光荣称号。

四、对单亲困难女职工开展“帮扶维权”

我们把帮扶困难女职工群体纳入市委、市政府倡导的“春风行动”之中,列入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工作范围,并切实担负起帮扶单亲困难女职工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一是建立帮扶救济机制。我市有单亲女职工299人,她们承受着社会和生活的双重压力,是困难职工中的弱势群体。在各级工会女职工委深入调查摸底、全面掌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我们以市总工会名义下发了《关于帮助单亲困难女职工解决生活问题的意见》,建立了单亲困难女职工家庭信息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做到一人一档,专人负责,及时准确地掌握她们的实际状况。此外,还制定了《福州市单亲困难女职工连心卡》,对她们采取六项帮扶措施:1、协助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待遇;2、为其子女提供助学服务;3、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4平方米的落实租住廉租房;4、帮助有就业能力和愿望的实现再就业;5、免费提供再就业技能培训;6、对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无力进行法律诉讼的,给予法律援助。二是为单亲困难女职工办好事、办实事。我们把帮扶单亲困难女职工工作有机地融入到工会组织落实“三条保障线”、实施“送温暖”、“姐妹献爱心”等维权工作中去,建立绿色通道和单亲困难女职工回访制度,使她们的困难在第一时间内得到解决。我们每年都专门召开单亲困难下岗女职工再就业座谈会,鼓励她们勇敢地面对生活,自强自立、不等不靠,用自己的双手创造幸福的新生活。市总工会帮扶中心专门为她们采集一百多个岗位,供她们选择,并分别在就业、生活、落实低保和一帮一结对等方面进行具本帮扶。我们为91位单亲困难女职工进行免费体检,减免体检及治疗费用2.1万元;为28位单亲困难女职工免费办理三年特病保险;协助68位单亲困难女职工落实低保政策;全市发动女职工开展爱心帮扶活动,捐款136.97万元,发放困难补助金60多万元。三是积极开展助学活动。市总工会坚持每年开展以不让一个困难职工子女因交不起学费而辍学为宗旨的“春风”助学活动。近几年来,先后开展“金秋助学”、“爱在金秋”、“梦圆榕城、爱心永恒”等活动,有2.61万人次得到助学,金额达到926.8万元,使成千上万的贫困家庭少年儿童得以继续学业,也使许多莘莘学子圆了“大学”梦。这些举措深受困难女职工的赞誉和好评。

第6篇

为全面掌握我市外来女性务工人员的权益现状,近期,××市总工会女职工部在部分国有或国有控股、集体、私营、外资和个体经济组织等涉及工业、美容、服装、印刷、商贸、餐饮的企业和行业,开展了专题调研。通过对女性进城务工人员进行访谈,召开4个座谈会和567名女性进城务工人员进行的抽样问卷调查。我市工会组织在维护外来女性进城务工人员权益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也看到女性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障不容乐观,尤其是在劳动时间、工资报酬、女职工特殊保护等方面问题突出。从已有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为调查报告积累了第一手素材。

做法与成效

近几年来,××市总工会在外来女性务工人员权益维护上,积极探索,务求实效,做了大量工作,树立了工会女职工组织依法维权的良好形象。

一、源头维护,奠定保护外来女性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基础

1、把组织进城务工人员加入工会作为全会一项重点工作。近年来,××市总工会认真落实全总、省总要求,对外积极争取上级领导和党政部门的支持配合,对内成立进城务工人员入会工作小组,并不断探索新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形成全方位、大力度的工作态势,推动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并在华建公司等中介组织,采取签名入会的方法,组织了3000多名进城务工人员加入了工会。在××装饰城工会联合会采取张榜公布的形式,吸收1400多名进城务工人员入会。还组建首家劳务公司工会,8000多名外来务工人员加入工会组织。目前我市已有12万多名进城务工人员加入了工会组织,其中女性进城务工人员约3万人,占我市进城务工人员的25%,较好地实现了源头维护的组织保证。

2、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扩大保障外来女性务工人员权益的覆盖面。××市总工会按照全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要求,成立了“进城务工人员入会工作领导小组”,把企业是否吸收进城务工人员入会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指标。针对实际,探索在劳动力市场、劳务公司等中介组织中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中建立工会组织的途径和方法,吸纳进城务工人员。原创:与此同时,还积极参与劳动保障、建设部门开展的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成立职工法律援助律师团,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3、积极探索在小企业中开展签订区域性行业性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协议工作。如我市江鲜一条街有许多特色餐饮企业,外来女服务员是员工主体,润州区总工会组织一条街联合工会与餐饮行业协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协议,为保护外来女性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二、上下协同,形成保护外来女性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环境

1、增强女职工自身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在参加今年市政府召开的相关会议上,市总工会特别提出,将女性进城务工人员权益维护问题建议纳入到修改后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和《××市妇女发展“十一五”规划》中予以明确。并能使这项工作法制化、制度化,真正关心、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探索建立女职工有效维权形式,推动女职工权益突出问题的解决,使女职工维权工作进一步走上规范化、法治化道路。形成保护外来女性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良好环境。

2、建立外来务工女职工流动学校。我市所辖的丹阳市现有外来务工女职工达2.314万人。为了切实维护好外来务工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丹阳市总认真办好四件实事:一是办好外来务工女职工健康教育流动学校。聘请市妇幼保健院三名医师,开设女职工保健知识和妇女病防治讲座。二是将外来务工女职工的妇女病普查列入全市妇女病普查范围。要求各企事业单位工会在组织妇女病普查时不可忽略外来务工女职工,尤其是非公企业女职工工作示范单位要带头做好这项工作。三是在签订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集体协议时,对外来务工女职工要一视同仁,特别是外来务工女职工较多的企业要有相当比例的外来务工女职工参加职代会,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切实维护自身的特殊利益。四是把特困外来务工女职工纳入市总困难职工援助中心和镇困难职工援助站帮扶对象,给予法律援助和经济资助。

3、为外来务工人员办实事。××市总充分发挥工会的组织优势和阵地优势,为外来务工人员办实事、解难事。一是将外来务工人员列入送温暖工作范畴,在全市各级工会组织中叫响“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对生活困难的农民工给予经济上的支持和帮助。二是五一期间,××市总工会职工艺术团赴外来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重点工程建设工地,为进城务工人员慰问演出,专门举办进城务工人员电影专场,受到广大进城务工人员的热烈欢迎。外来务工人员凭会员证,在各类工会活动阵地文娱活动,均可享受到一定比例的优惠服务。丹阳市飞达集团公司,拥有员工3000人,95%为本地或外地农民工。该公司管理上是“外地本地一家人”的理念,外地农民工与本地职工同等待遇,夫妻分居的,只要到公司来工作,该公司提供条件,享受分房;公司内专门建了小学,解决农民工子女的读书入学问题;外地农民工只要有能力和技术水平,同样可以与本地职工一样担任领导职务。三是开设女职工维权热线,热心接听电话,接待来信来访,为外来女性务工人员提供及时的法律咨询和服务,在更多的进城务工人员中产生了良好的影响,许多进城务工人员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都知道到工会寻求援助。

4、推动享受同城待遇。江苏天工集团每年评选一次××市以外的“百佳外来员工”,先进员工每月增加50元工资,去年当选的员工每人还获得了一台21寸彩电。在提干、发展党员等问题上,当地人与外地人也一视同仁,目前40%的党员和50%的企业管理人员是外地人。公司规定,凡是外地的车间主任以上干部的父母,分别达到60岁和55岁的,公司每月寄60?80元的补贴给他们,以感谢他们的子女为企业发展做出的贡献。

三、宣传教育,提高外来女性务工人员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

1、加强普法宣传。一是在开展女职工权益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中。我们边检查,边将女职工法律知识普及活动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检查活动相结合,发放了1500本《女职工权益法律知识读本》,将维权知识送到广大外来女性务工人员手中,帮助她们学法、用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二是开展面向用人单位和广大外来务工人员的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通过举办培训班、法律知识讲座、现场咨询服务、发放宣传资料和与新闻媒体互动等多种形式,向各用人单位广泛宣传江苏省“一办法五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张贴《农民工维权知识宣传提纲》,发放维权手册、政策指南、求职须知等多种有效方式,帮助农民工明确自己的劳动保障权利和义务,以及维权的途径和方式。

2、送法到工地。我们与司法局联合编印了1万多册《外来务工人员维权手册》,并通过街头咨询、送法到工地等形式广为散发。先后两次联合职工法律援助律师团和劳动部门的同志,组织大规模的街头宣传咨询活动,发放各类宣传资料5000多份,接受500多名职工的法律咨询。有效地维护和增强了外来女性务工人员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为了使外来务工人员对自身合法权益有个清楚的了解,市建设局建立职工权益告知制度,把“一办法五条例”中与职工权益密切相关的条款分解为“12个是否”,即是否签定了劳动合同,是否按时发放工资等,并公布了投诉渠道和投诉电话。目前,在全市300多个建筑工地,到处都可以看到这种职工权益告知牌,有效地维护和增强了外来务工人员包括外来女性务工人员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3、为提高进城务工人员职业素质,作为我市今年职工素质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市总工会职工学校为进城务工人员免费举办了计算机应用、电工基础等培训班。以利于提高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素质和择业能力。

问题与成因

一、临时工普遍存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较低。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于外来女性进城务工人员来说,能够为其提供劳动权利保障的就是劳动用工合同,但一些企业认为务工人员来去自由,没必要签订合同,企业也少一些责任和束缚,当用工单位与外来女性务工人员之间发生劳动纠纷时,外来女性务工人员的权益常常因没有签订用工合同而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在被调查者中,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273人、签订企业内部协议的162人、没有与雇主签订劳动用工合同132人,其中,签订劳动合同的国有企业占56.8%,非公企业仅有11.4%。招用“临时工”并规定试用期满后看表现再决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多数非公企业的普遍做法。试用期过长并借试用期频繁更换员工的现象在一些中小餐饮企业非常普遍。致使外来女性进城务工人员在打工过程中的一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二、加班加点严重,休息休假权得不到保障。《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然而调查显示,567位女职工中,每天工作时间在9小时以上的达211人,占37.21%,有的每月只有1-2个休息日,餐饮、服装、美容等服务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加班加点现象严重,少数外来女性进城务工人员甚至长期无休息日。与此同时,部分企业并没有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一些企业采取计件工资制,节假日、休息日和加班工资被无形剥夺,这类情况在调查中占54%。工作时间超长、休息休假权难保障侵害了外来女性进城务工人员的权益。

三、工资待遇低,基本社会保障问题普遍缺失。外来女性进城务工人员劳动时间超长并没有带来相应的劳动报酬。从调查情况看,外来女性进城务工人员月收入690元以下的298人,占52.56%;690?1500元213人,占37.57%;1500元以上的58人,仅占10.23%。如果扣除收入中加班加点的部分,那么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比例将会大幅度上升。另外,与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紧密相连,外来女性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率也很低。在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住房这六项社会保障中,调查中发现,只有少部分企业为外来女性进城务工人员办理其中的一两项保险。外来女性进城务工人员渴望能够与城里人一样享有社会保障。在企业与外来女性进城务工人员的雇佣过程中,双方在很大程度上都存在着短期行为,只有少数企业能按照人性化的管理来考虑她们的社会保障问题,大部分企业受利益的驱动,在对劳动数量及质量做出明确规定的同时,简单的确定了所应给付报酬的数额,社会保障问题根本不予考虑。还有一些企业规定,服务满三年或更长时间才给予办理养老保险。外来女性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存在明显的隐患。

四、“特殊保护”落实难。落后的传统观念和薄弱的卫生保健意识,特别是外来女性进城务工人员的医疗保障条件,严重影响制约着外来女性进城务工人员的健康。她们大部分人不注意“四期保护”(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也没有条件做妇科病检查,平时生病也很少去医院就医。在调查中了解到,外来女性进城务工人员怀孕后经企业说服或要求务工者打申请报告“主动”回家休息的60人,占被调查者的35.93%;留在单位的61人,占被调查者的36.53%。从城市生育保险上看,外来女性进城务工人员是边缘群体,缺乏社会医疗保险和救济。相当一部分企业在合同快到期时发现怀孕的,往往不再与其续约。外来女性进城务工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被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依然存在,占被调查人数30%。女职工“四期保护”普遍难以落实,致使女工一旦生育便遭辞退或无奈地主动离开企业,且没有任何经济补偿。调查还发现,大部分用人单位不发放劳保用品,40%以上的外来女性进城务工人员没有享受过劳保用品。在个别私营企业里,粉尘污染严重,劳动环境差,劳动强度大,女工们甚至连个口罩都没有,她们的劳动保护状况令人担忧,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常常严重受损。

五、就业竞争能力差。外来女性进城务工人员多数文化程度不高,被调查的567人中,初中以下329人,占58.02%;高中148人,占26.1%;大专以上90人,占15.87%。且技能单一,加之农村长期以来以农为本的保守就业观念以及农村女性在长期相对封闭的生活环境中所形成的思维惯性,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只能成为打工族中的体力劳动者,从事技术层次较低、劳动强度较大的工种,收获的也是微薄的工资,由于外来女性进城务工人员大多存在文化较低、年龄偏大、技能不高、竞争能力不强等特点,致使一些外来女性进城务工人员以牺牲个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来保住工作,即使较低的工资、较高的劳动强度,还愿意承担。

建议与对策

应该看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社会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将日趋复杂,维护包括劳动权益在内的外来女性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工作将面临新的挑战。在女性进城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一些单位,她们的生活、学习和生产条件相对比较差,虽给予了密切关注,但工会女职工工作还存在盲点,我们在努力维护其各项权益的同时,需把工作重点放到维护她们在劳动报酬和特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权益上。为更好地维护外来女性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

一、注重源头参与维护。各级工会、妇联组织要积极努力,通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向人大、政协两会提交维护外来女性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提案和议案,参与法律法规修改,并就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开展调研,推动地方出台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定期监督劳动合同的签订覆行情况,使维护外来女性进城务工人员权益工作有进一步的法律保障。

二、注重特殊群体权益维护。针对外来女性进城务工人员权益维护问题相对突出的实际,各级工会、妇联组织要给予密切关注,努力把维权工作重点放到维护她们在劳动报酬和特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权益上。根据调查,在工会、妇联组织健全的企业,外来女性进城务工人员状况普遍较好,反之,就不容乐观。因此,要加强外来女性进城务工人员的规范化管理,畅通维权渠道。建议劳动仲裁部门对女性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动争议案件开辟绿色通道,作为特殊问题特殊解决;妇联组织采取送法上门、公布投诉热线、在社区建立维权服务中心或咨询服务站等形式,畅通维权渠道;工会组织建立健全农民工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或女工委员,以利于代表和维护女工权益。

三、提高综合素质。加强对外来女性进城务工人员的技能培训应纳入各级政府的规划之中。要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专题讲座、法律心理咨询等途径,对外来女性进城务工人员进行劳动技能、原创:法律、卫生、保健、婚姻家庭、现代文明、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她们的综合素质和竞争能力。一是搞好上岗前的培训。各级劳动、农转办和妇联组织在对女性进城务工人员进行岗前技能培训的同时,把提高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作为重要内容,使女性进城务工人员在务工前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二是突出抓好女性进城务工人员务工后的教育。依托社区学校组织女性进城务工人员定期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在女性进城务工人员中开展“比学习,比技能”竞赛活动,激发她们的学习热情,提高她们适应岗位需求的能力。

第7篇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因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不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第十一条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顾婴儿方面的困难。

第十二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检查。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由劳动部规定。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8篇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一条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第十二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检查。

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由劳动部规定。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9篇

【关键词】生育权益 生育保险 弹性上班

随着经济的发展,文明的进步,更多的女性开始追求职业的成功。但是,妇女的特殊劳动权益保护不到位问题却一直存在。尤其是生育期的劳动权益。生育成为职业女性“才下眉头却上心头”的问题,很多职业女性对于生育望而却步。在许多西方国家,包括日本的女性都认为生育是个人职业的包袱,许多女性放弃生育,追求职业上的成功,以弥补个人在社会价值方面的缺失。究其原因,还是妇女在生育期的劳动权益得不到有力的保障。同样,在我国,女职工的生育期的劳动权益保护也有待完善。

一、我国女职工生育期的劳动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1、法定特殊保护权成为获得其他权利的桎梏

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规定,干脆不招女职工。就业机会的丧失使得妇女的特殊劳动权利因此而被“毒哑”。而某地水电局竟规定,无配偶的合同制工人才可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导致其单位的10名女职工为取得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机会而集体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享受的生育津贴实际保障水平太低

按国际公约的规定,产假和产假工资的支付期限为12-14周,并有延长趋势。而我国的法定产假长度和产假工资的支付期限只有8-10周,还不到最低国际标准。同时,在生育津贴计发基数改革多次后的今天,基数多元化的格局日益明显,生育津贴基数五花八门。

3、生育期间医疗保健费有待改革

目前未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企业,特别是亏损企业、困难企业拖欠生育医疗保健费的现象大量存在。

4、劳动保护设施不到位

为了更好地落实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该以自办或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等设施,但是近年来对新建的非公有制企业进行的调查结果不如人意。另外,女职工流产、死产率比较高。有关专家认为,在畸胎中,真正由于遗传因素造成的仅约占20%,环境原因的约占20%,其他60%的畸胎则可能是劳动环境、遗传原因相互作用的结果。

二、国内立法现状及法律救济途径

1、关于孕期的女职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有相关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2、关于产期的女职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都规定了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对于多胞胎和流产等特殊情况也都有相关的产假规定。

3、女职工哺乳期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了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称,今后我国生育妇女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将可以获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4、救济途径

当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善于根据不同的侵害对象、侵权内容,通过不同的程序来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现行的法律手段主要有:第一,行政程序。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被他人或组织非法侵害时,可以通过行政程序要求侵权人的主管部门予以处理。第二,行政诉讼。如果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侵害女职工利益,可以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三,民事诉讼。女职工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公民或组织的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四,刑事诉讼。女职工的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可以自诉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第五,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女职工可以向所在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劳动争议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受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

三、对完善女职工生育期劳动权益的建议

1、统一社会生育保险

当下只是各个地方法规都出台了本地区的《生育保险条例》,应该适时制定全国统一的《生育保险条例》。同时继续贯彻执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努力扩大企业职工剩余保险覆盖面,完善生育保险的管理制度。在适当时候,将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保险汇合,并进一步把享受对象扩大到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使之成为城镇统一的生育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和发展农村生育保险制度。

2、推广“弹性上班”制度

香港特首曾荫权倡导香港企业推广“弹性上班”制度后,引起诸多深圳新妈妈的共鸣。一些刚当上妈妈的年轻母亲甚至连孩子尚未出生的“准妈妈”也表示对弹性上班制度的支持。普遍认为这种制度应该是最能平衡用人单位和女职工权益的法器,也能适当减少女职工因为生育而带来的职业顾虑。

3、设立保护妇女权益的专门机构

设立专门机构可以有效解决权益纠纷,减轻法院或劳动仲裁部门的工作负担,使各个机构的权能得到合理配置和运用。

4、加强监管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完善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相关有权限的部门应通过经常开展劳动执法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尽快落实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措施,改善保护条件,提高保护待遇。依法处理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单位,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进一步强化宣传力度

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有部分原因还是人们的法律意识不够高。因此要大力加强《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女职工知法、懂法、守法,并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提高女职工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同时增强企业领导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意识,提高他们贯彻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双管齐下,确保大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减少非法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结论

费孝通在《生育制度》中认为:“女性的生育功能是导致男女不平等的根源。”正确认识妇女生育的社会性是维护妇女权益的前提。几千年来妇女生儿育女,为人类的繁衍和社会生产力的再造所付出的代价不可轻视,但是,社会普遍只把它看作是家庭的私事、妇女自己的事,更在现今常常被视为一种累赘。生育是一种社会职责,关系到整个民族的劳动力再生产。而今,广大女性却在就业,择业与家庭中艰难的抉择,“生”或“升”徘徊的现状令人悲哀。

女职工生育的社会价值应得到尊重。妇女为尽此社会责任而导致体能和经济的双重亏损,也需要法律的倾斜性保护才公正。妇女的生存、保护和发展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保证妇女正当权利和福利水平,有赖于法制的健全和完善,提供物质保证以从根本上保护妇女特殊权益,这也充分体现了社会责任社会共担的原则,突显了人类社会文明与进步,有力地保障了社会的和谐进程与平衡。

【参考文献】

[1] 毛磊:反就业歧视立法势在必行[N].人民日报,2005-6-15.

[2] 钟仁耀: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3] 慈勤英:关于女职工生育期劳动权益保护的探讨[J].人口学刊,2002(2).

第10篇

我__x公司现有员工__人,总资产__x万元,经营面积__x多平方米,主要经营____等。近年来,我们在各级领导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公司连年销售过__x亿元,人均销售过__x,利税__x万元,人均利税近____万元。公司也先后荣获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荣誉8项,__x省“文明单位” 等荣誉20余项,__x市“功勋民营企业”、“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多项荣誉称号。

一、建立健全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广泛发动宣传,打好创建基础

在创建活动中,我们始终把建立健全工会组织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抓手,健全完善了职工代表大会、女职工委员会、劳动保护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务公开小组等工会内部组织。

在创建活动中,我们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了创建目标,拟定了实施方案,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发动,使活动有组织、有计划,形成了由党支部书记任组长,党、政、工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各负其职,协调配合,注重实效,共同搞好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工作的良好局面。

二、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切实维护职工经济权益

为更好的执行国家《劳动法》、《工会法》,使企业与员工减少矛盾,达成共识,公司先后制定了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工资协商制度和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切实维护职工权益。

一是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和《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通过组织学习,使员工人人知法、懂法、守法,同时增强了员工的维权意识,调动了职工参与创建活动的积极性。

二是建立完善全员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劳动用工。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达100%。劳动合同内容全面、合法、程序规范,劳动合同签订、续订、签证、解除和终止等各个环节管理完善。签订过程中让职工明白自己的权利义务,减少劳动争议现象发生。

三是工资协商是根据大多数员工提出的不公平工资分配项和当地最低工资保障,每年与公司进行一次工资协商。我们现在工资待遇实行的是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同工不同酬。根据岗位不同,技术高低,贡献大小按劳分配,建立完善了职工工资增长机制,从未无故拖欠、克扣的情况发生。

四是在调解劳动争议方面,公司成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及时调解劳动争议,使劳动矛盾化解在公司内部,员工违反错误情况说明、处理结果向职工大会通报。几年来,公司劳动争议调解成功率为98%以上,并实现了企业职工上访零记录。

五是切实维护女职工权益保护,针对公司女工多,比较分散的特点,每年“三八”节举办女工座谈会,对在年度工作中业绩突出的女工进行表彰奖励。在实际工作中,遵守国家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没有出现侵害女职工特殊权益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现象。

六是全员办理保险。公司给每位员工及时足额地缴纳“五险一金”的同时另外办理了太平洋人身意外保险以及市总工会给员工办理的团体意外险等,此外,我们还认真执行政府规定的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费、特殊岗位紧贴等员工紧贴福利政策,解决了员

工的后顾之忧。近几年,公司仅在安全生产上的投入就达__x余万元,有效维护了职工的安全健康权益,公司也被评为滕州市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三、坚持民主管理,发挥工会作用,搞好企务公开

1、建立职代会制度,进行民主评议,深化民主管理。公司每半年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围绕职工关心的问题,下发民意调查表,在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提高工资福利、调解劳动争议、丰富职工业余生活等方面充分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取得了明显效果。

2、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优势,在企业和员工之间搭建和谐相处的平台,提供双向沟通、交流的渠道,最大限度地把员工积极性发挥出来,使职工人人参与创建活动,增强员工在创建活动中的主体地位。

3、在开展企务公开工作中,公司通过黑板报、网站、内部报纸、调度会等形式,定期企务信息,及时让员工知厂情、参厂政、议厂事,真正让职工感受到了在企业的主人翁地位,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坚持以人为本,加强职工劳动保护

1、“没有安全的生产,就没有生产的一切。”为搞好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我们专门成立了安保科,并设置了专职安全员和兼职安全员,设立了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依法督促企业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完善了劳动安全条件,确保了职工安全劳动和企业安全生产。

2、建立了职工职业技术业务培训制度,制定实施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通过定期开展预案演练,举办职工岗前培训、专业技能培训、特殊岗位培训等,不断提高职工技能素质,并对特殊岗位和重点区域设置了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高了员工的安全意识,减少了安全隐患。

五、稳定职工队伍建设,创建和谐企业文化

1、加强队伍建设,推进“素质工程”,进行系统化培训。公司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累计外送 50多人次、内部培训200多人次,增加了员工与外界交流、学习、取经的机会,进一步提高员工素质及班组的管理水平与技能,公司也被评为滕州市学习型组织先进单位。

2、以人为本,为职工办好事、办实事,送温暖、送关怀。在党政领导的具体指导和全体员工的大力支持下,及时了解和掌握困难职工的基本情况,深入开展“送温暖”活动。工会工作人员坚持深入施工现场慰问一线职工,坚持对生病住院的职工进行探望、对青工结婚进行祝贺、对职工及家属病故进行吊唁和慰问。这些事情虽小,但产生的影响却很大,从而激发了员工巨大的潜能和干劲,团结了人心、凝聚了力量,有效地促进了企业的发展。

3、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我们逐步健全完善了党员活动室、精神文明办公室、文化展室、图书室、职工俱乐部等企业文化阵地,经常性地开展各类文体活动。如今年以来,我们开展了“第__x届贤内助座谈暨职工联欢会”、“企业文化培训”、“三八妇女节外出参观学习”、“服务三农下乡宣传”等活动。此外我们还积极实施了“闪亮”工程,对院落进行绿化、美化、净化,实现了办公自动化,环境优美化,营造了人心思上、奋而思进的良好氛围。

第11篇

劳动领域中的性别平等问题是社会性别主流化中的一个重要课题。中国工会女职工组织全面履行各项工作职能,突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基本职责,按照《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将社会性别平等主流化策略纳入工会工作领域,作为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实现社会性别平等的重要手段,在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发展壮大工会女职工组织,为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提供组织保障。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女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与中国女职工队伍发展壮大的新形势相适应,中国工会女职工组织蓬勃发展,到20__年底,全国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已达463万个,为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提供了组织保障。积极进行立法参与,为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提供法律保障。工会女职工组织认真调查和把握女职工在劳动权益方面的意愿和要求,针对部分用工单位存在歧视妇女的现象,从促进就业性别平等出发,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了《中华全国总工会贯彻国务院〈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__—20__年)〉实施方案》,从女职工与劳动权益、女职工参与决策和管理等六个方面确定了女职工的发展目标。强化制度建设,在工会调整劳动关系机制建设中体现社会性别主流化。通过参与调整劳动关系来实现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是工会女职工组织维权工作的重要切入点。工会女职工组织通过参与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从机制上保证女职工劳动权益的实现。工会女职工组织积极促进和参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制定和完善,建立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生育保险机制,均衡用工成本,为女性平等就业创造条件。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在社会生产活动中体现社会性别主流化。工会女职工组织积极推动和监督《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落实。通过加强女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特殊保护,加强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的维护。目前,中华全国总工会正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促进《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形势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新要求。工会女职工组织十分关注下岗失业女职工群体,加强对企业女职工下岗程序的监督,确保下岗职工的有关政策能够保障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大力开展对下岗失业女职工的培训,提高女职工的就业技能。通过加强职业介绍等方式,帮助下岗失业女职工实现再就业。促进就业是我们国家的长期战略任务。中国工会将认真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反对性别歧视,坚决抵制和消除对女性就业的歧视和偏见,提高对社会性别平等主流化的认识,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努力为女性就业创造公平、平等的外部环境,团结动员广大女职工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出新贡献。

第12篇

推行女工专项合同是工会女职工工作的首要任务。学习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对女职工工作的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省电力工会xx电工会[2007]32号文件要求,xxx公司工会女工委对女职工合法权益落实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研,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公司现有职工xx人,其中女职工人,占职工总人数的xxx%。几年来,xx公司女工委立足企业实际,充分发挥女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想女职工之所想,急女职工之所急,积极为女职工办实事、解难题,贴近实际维护广大女职工的合法利益和特殊权益,使全公司女职工的综合素质、竞争能力、精神面貌得到很大的提升,受到了广大女职工的拥护和爱戴,为构建和谐企业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

一、调研现状及做法

(一)、源头参与,是维护女职工合法利益和特殊权益的根本途径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作为半边天的女职工,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不但要维护其合法利益,还要维护她们的特殊利益。注重源头参与,是维护女职工合法利益和特殊权益的根本途径。

1.将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纳入集体合同。

以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为依据,签定集体合同,把维护女职工基本利益和重大利益的事情通过合同的形式,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规范,这也是对女职工利益的深层次维护。如将女职工的“四期”保护、卫生费、生育待遇等特殊保护内容写进集体合同,可以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我们将保护女职工特殊利益以合同条款的形式加以规范,并实施到位,女职工从此没有后顾之忧。公司女工委成员作为职工方代表积极参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全过程,监督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履行情况,这样大提高了女职工维权工作的规范性。2005年8月份公司女工委组织部分职工代表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了走访调查,参与了平等协商双方代表会议,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规定,对集体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和补充。专项合同从女职工政治权益、劳动权利和特殊利益保护三大方面,具体到劳动定额、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和卫生、职业技能培训、补充保险和福利等多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使得女职工享受有法律依据的各种待遇,没有任何歧视女职工的现象。根据国家政策,将女职工丈夫在本单位的,丈夫也可以享受一个月的产假以及女职工团体特病保险等纳进了集体合同。女工委为全公司女职工办理了团体特病保险已经连续三年。其中有一名女工患乳腺癌,已做手术,因为办理了保险,获得了10000元的赔偿金,一名女职工因××××获××*赔偿金。特病保险的办理维护了女职工的特殊利益。通过争取及权益的维护,公司女职工中没有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四期”保护得到了很好的落实。公司女工中没有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三级体力劳动的人员,严格执行女职工孕期的各项保护权益及产假。在2006年的职代会上,分别召开两次集体合同平等协商双方代表会议,就合同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作了详尽的说明。在协商时,我们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底线,尽量提高标准,为女职工争取最大限度地权益维护,为女职工做好事、办实事。如:一是将原来的每两年为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检查改为每一年一次;二是将企业每月按规定为女职工发放5元卫生费提高为每月按10元发放;三是增加了男女双方符合晚育年龄的增加产假3个月,并给予其配偶护理假1个月的条件等。修改讨论使合同内容更全面,可操作性更强,更趋合理性,更能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对于女职工生育费的使用我们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专款专用。经过与各基层单位的协调,要求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允许安排从事哺乳期禁忌劳动、不允许延长劳动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各基层单位执行得比较到位,而且对于哺乳期内的女工都比较照顾,能够确保哺乳时间。对于离异或丧偶抚养有未成年子女的女职工,女工委有专项统计,并且对这些女工特殊照顾,尽量不安排到路远的基层单位上班,更没有让其下岗。但对于“三八”节轮班的女职工,我们目前还没有达到不休假就支付加班工资的条件。这也是我们今后女工委继续努力的方向。

2.利用职代会的民利形式,维护女职工的合法利益。

通过职代会,职工对企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女职工代表作为职工代表的组成部分,代表着绝大多数女职工的心声,尤其是在妇女生育生理健康权、劳动保护权、安全卫生权等方面。公司女工委注意争取女职工代表的比例,这样女职工就可以在职代会中充分发挥作用,切实维护自身权益。我们还注重提高女代表自身的素质,组织女代表积极参与职代会的各项议程和各种活动,组织帮助女代表提出有份量的、高水平的议案提案,真实反映女职工的心声。只有这样,才能在第一时间内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利益和特殊权益。在今年即将召开的一届一次职代会的代表选举上,公司女工委经过争取和努力,使职工代表数由原来的××名增加到了现在的××名,女职工代表的比例由原来的18%增加到了?%,并保证每次职代会都有女职工代表参加主席团。女代表在历届职代会上,在企业薪酬制度改革、竞争上岗方案、职工住房分配、女职工劳动保护、女职工生育费用报销、目标管理考核等方面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和建议,都得到行政的重视,并得到较为圆满的答复。

3.将女职工维权工作制度化,建立健全维权工作机制。

维权,光喊而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作保证,是行不通的。建立健全维权工作机制是女职工依法维权的重要措施和手段。结合我局实际,女工委每年都要重新修订我局女工委工作条例和工作职责,还将“双推”工作制度化,不断拓展女职工的参政议政面,为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几年来,经推荐培养发展女党员8名,提拔女中干6名。现在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中虽然没有女性,但女中层一共××人,占中层总数××名的××%。女工工作开展有明确的年度计划和月度计划,同工会工作同计划、同考核,以便在每个期限内能够规律性操作。围绕女职工维权而开展的活动及围绕生产经营而开展的竞赛都有明确的目标,女职工在各项活动中有自己的进度和安排,在工作上拥有主动权,这样,使女职工工作做到了制度化、经常化、目标化、系统化和科学化,从而使维权工作更加顺理成章。

(二)、贴近女职工实际,扎实开展维权工作,是促进女职工工作的基础

代表和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工会女职工组织最根本的职能,也是贯彻实施保障法,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基本体现。我局女工委从生活点滴关心女职工,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注重维护女职工的文化权和健康权。我们利用职工图书馆,使大家在业余时间有书可读,并开展读书竞赛活动,培养学习兴趣。还组织了女职工健身操培训班,鼓励广大女工参加业余体育锻炼,提高健身意识,使大家在紧张的工作之余能活动活动筋骨,有张有弛,形成“团结、紧张、严肃、活泼”的工作氛围,促进工作的良性发展,也为女职工拥有健康的身体提供了保障。女工委还每年都定期对全体女职工进行7项妇科健康检查,及时反馈检查情况,对查出问题的女职工及时安排治疗,建立女职工健康档案,做到“四必到”,凡是女职工家中有突发事件必到,有婚、丧事件必到、有伤、病情况必到、家庭困难必到”。女工委经常深入基层了解女职工的工作、生活情况,倾听她们的呼声,帮助她们排忧解难。近年来,女工委贴近女职工实际,扎实开展维权工作,使得我局在男女平等方面企业认真贯彻实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男女同工同酬、平等评先评优、平等分配住房、平等选拔任用、平等享受职工培训教育及女职工的婚假、产假和药费、独生子女费等均得到了较好的落实。

(三)、开展女职工素质达标和建功立业活动,提高自我维护能力,是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根本要求

现在社会,知识更新之快,始料不及,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女职工要想在企业、在社会获得一席之地,受到多种保护,获得属于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就必须提高自身素质。

1.开展“岗位成才,自我达标”活动,使女职工以作为求地位,以贡献求发展,凭真才实学和实力维护自己的权益。

女职工“岗位成才,自我达标”活动不是孤立的,更不是单一的,而是与女职工各项工作紧密相融的。在制定计划时,我们努力做到三方面的工作。一是与周五政治理论学习、党课、廉政教育等思想政治教育及深化女职工“四自”教育、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相结合,让抽象变具体;二是与劳动竞赛、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培训、业务学习相结合,让硬的变软;三是与学习张玮、评先树优、评选“三八红旗手”、巾帼文明示范岗的创建相结合,让虚的变实。同时,在这一过程中,要求女工干部积极带头,率先垂范,切实起到表率作用。几年来,通过各类培训学习,呈现出女职工政治上要求进步,业务上刻苦钻研,文化素养不断提高的可喜局面,有效地促进了女职工素质的提升和优秀人才的成长。这项活动使女职工通过学习、达标,掌握一技之长,努力做到精一手、会二手、学三手,不断拓宽就业渠道。

2.在女职工中开展双文明建功立业活动,激励女职工岗位奉献,奋发有为。

在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女工委积极组织动员广大女职工投身于企业双文明建设,坚持围绕企业中心工作,在广大女职工开展了“双文明建功”、“巾帼文明示范岗”、“三八红旗手”、“三八红旗集体”、文明家庭创建等活动。

我们每年还要表彰一部分先进女职工和女职工先进集体,通过典型宣传,利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在广大女职工中形成了学典型、比典型、赛典型的良好氛围,不断激励女职工岗位奉献,奋发有为。各个岗位上涌现出了女技术骨干、十佳女工、省市级巾帼标兵等先进人物,她们以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立足本职,勇于奉献,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为企业的发展进步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存在问题及今后努力方向

以上是我们在女职工维权工作中的一些做法和点滴体会,但是,我们在女职工维权工作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比如说宣传教育和执法力度不够、女工组织和制度不甚健全、女职工素质不高,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弱、由于忙于事务工作,下基层调研少,关心女职工生活不够等等,因此我们下一步的工作要在以下几方面下功夫:

第一,加强宣传教育和执法监督力度,提高女职工维权的观念和意识,督促企业自觉贯彻执行有关法律和法规。女工委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宣传途径,加大有关维护女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和法规的宣传力度,广泛深入地宣传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普及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教育,以提高企业对搞好女职工维权的关切度,为女职工维权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形成各部门齐心协力,共同做好女职工维权工作的合力。

第二,组建一支高素质、强有力的女工领导队伍。女职工干部是广大女职工权益的直接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是女职工的领头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女工干部队伍,无疑有利于女工各项工作的开展。即将召开的一届一次职代会就要选拔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过硬且热心女工工作、能起模范带头作用且素质较高的同志担任单位女工委员。

第三、争取领导对女工工作的支持。目前,工作千头万绪,领导需要考虑与实施的工作很多,由于女职工工作内容寓于工会的各项工作中,因而往往容易被忽视。所以女工委既要考虑电力事业的发展,又要维护女工的利益,在不影响电力发展的前提下,通过自己的积极努力,主动范文取得领导的重视和各部门的支持,要经常主动地向领导汇报和宣传女工工作,提出自己的工作设想和意见,争取领导对女工工作的重视。

第四,建立和完善女职工工作的规章制度。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是做好女职工维权工作的保证。为使女职工维权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就要建立完善的女职工工作制度,以制度进行管理,能够提高管理的有效性和针对性。要通过制度建设建立科学的完善的工作机制,增强广大女职工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充分调动广大女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他们感到力有所用,才有所展,劳有所得,功有所奖,激发她们为电力事业的发展而努力工作的热情。

第五,加大办实事的力度,解决她们的后顾之忧,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女职工委员会必须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与时俱进地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认真关注女职工群体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基层,及时发现和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履行维护职责,做广大女职工的真正代言人。如帮助女职工解决家庭矛盾问题,解决子女入托、上学问题等等。要想女职工所想,急女职工所急,使女工委成为广大女工可信赖的组织。特别是对不能按规定休完产假和节假日无法休假需要加班的这部分女职工,要与行政协商,通过另外的渠道和手段妥善处理这个问题。可尝试通过经济补偿、缩短日工作量等方法解决。

第六,加强学习,全面提高女职工的素质。要在以下几方面下功夫:①加强理论学习,提高女职工的理论水平。通过学习与教育,使"四自"精神、"男女平等"思想、正确的婚姻家庭观深入人心,不断激励女职工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充分发挥"半边天"的作用。②加强参政议政意识教育,增强女职工参政议政的能力。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女工委员会的职责。积极参加单位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女职工行使的民利。女职工由于工作和家庭的双重压力,参政议政的意识往往不强,因此,加强女职工参政议政的意识教育也是我们工作的重要内容。要不断解决女职工在民主管理工作中的思想认识,增强其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提高她们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政策水平。③加强女工维权意识教育,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女工法律知识的学习,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利益,尤其是要敢于维权、善于维权。既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领导的权威性。女工干部尤其要转变观念,抛弃旧的、传统的工作模式,要善于用流畅的语言表达女职工的意愿和要求,要在工会的领导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一切民主形式,积极反映女职工的意愿和要求,努力达到领导愿意、女职工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