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4 10:47:2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地区范围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女职工(含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
第三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卫生部门以及工会、妇联按其职责范围协助监督执行。
第四条 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除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开除或除名者外。
第五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装卸、搬运等重体力劳动及高空、低温、冷水、野外作业。
第六条 女职工在职期间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应给予一天脱产时间,并按劳动时间计算。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等工种作业。
第八条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和加班加点工作。从事体力劳动的女职工,应每天分上、下午安排两次工间休息,每次休息时间为三十分钟,按劳动时间计算。同时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应设立孕妇休息室。
第九条 怀孕的女职工,从怀孕满六个月开始,应进行定期产前检查,每次检查应给予半天脱产时间,按劳动时间计算。
对从事立位作业的怀孕女职工,怀孕满六个月的,其劳动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第十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因难产而剖腹、III度会阴破裂者,增加产假三十天;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前两项不能相加计算)。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第十一条 女职工怀孕流产者,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如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者,医务部门要根据怀孕周期及病情,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以下流产者,给予四十二天的产假;怀孕满七个月以上者,遇死胎、死产或早产不成活者,给予七十五天的产假。
第十二条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照发工资、奖金及工资性补贴。并享受原工作岗位上应享受的福利待遇。
女职工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的,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全部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第十三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如有实际困难,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期间,由所在单位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75%和工资性补贴。
第十四条 凡有未满一周岁婴儿又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哺乳时间为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增加哺乳时间三十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往返途中的时间,按劳动时间计算。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夜班劳动或加班加点工作,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三级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内禁忌从事的有毒有害劳动。
第十五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如因身体状况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原工作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他适应的工作。
第十七条 每一至二年应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检查。
第十八条 女职工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联办的形式筹集资金,逐步建立和完善女职工卫生室和孕妇休息室、哺乳室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工作用房时,要严格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设计、装备女工保护设施。
第二十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晚婚假、晚育假、计划生育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及待遇。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按照国家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一般适用于本省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本办法有关照顾孕妇、产妇的条款,不适用于违反国家和本省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女职工。
本办法所称的女职工包括女职员和女工人。
第三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本省明确规定的矿山井下、森林采伐等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劳动。
第五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木器加工、破胶打卷、矿石筛选、漂染等比较繁重的体力劳动。
从事野外流动作业以及在生产第一线长久站立行走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应予以适当照顾或准予休息一天,工资奖金如数发给。
第六条 严禁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下列劳动:
(一)人力进行的土石方作业;
(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作业;
(三)伴有全身强烈震动的作业;
(四)劳动场所中一氧化碳、汞、苯、砷、铍、铅、镉、二硫化碳、己内酰胺、氯丁二烯、环氧乙烷、甲醛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五)频繁弯腰、攀高、抬举、下蹲和其它可能导致急性中毒和意外流产事故的作业。
有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无子女的怀孕女职工,必须暂时调离可能导致流产的劳动岗位。
第七条 女职工在本单位的或另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检查、产前检查、妇女病检查和分娩所用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按规定的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第八条 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加班加点。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并应及时削减劳动定额,准许其在劳动时间内适当休息。
第九条 女职工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给予产假二十天;满两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给予产假三十天;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给予产假四十二天;满七个月分娩,给予正常产假。
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如数发给。
第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应暂时调离生产或使用含铅、汞、锰、砷、苯、二硫化碳、甲醇、有机磷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劳动岗位,从事其它适当劳动。
第十一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后,应准许经一至二周时间,逐步恢复原劳动定额。
第十二条 现有企业应尽快建立、完善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等妇幼保健设施。 新建、扩建、改建的企业,必须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将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等妇幼保键设施列入基建计划,并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第十三条 单位每月发给女职工四至六元卫生费或相应的卫生用品。此项开支,企业单位从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从留利中的其它基金调剂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在包干经费中解决。
卫生费不包含于洗理费中。已离休、退休的女职工不再发给卫生费或相应的卫生用品。
为全面掌握我市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状况,根据温州市总工会要求,5月13—16日**市总工会女职工委会同经济工作部对我市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情况进行了认真督查,现将督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市共有职工20多万人,其中女职工7万多人,约占35%。近年来,**市各级各部门立足本市实际,强化措施,在维护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方面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使全社会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女职工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逐步得到改善。市总女职委加大源头参与力度,积极参与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签订和劳动争议调解,在合同文本中增加了女职工劳动保护条款。2005年以来,开展了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项协议试点工作,并以此为基础,以点带面,全面铺开,在企业中广泛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项协议,取得良好成效。
二、存在的问题
在督查中我们发现工女职工劳动保护卫生情况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职业层次偏低。据我们调查统计,60%以上的女职工文化程度只有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偏低。大多数女职工在自身素质不高、生活压力大、就业形势严峻的现实面前,选择较易适应和技术程度不高的服装鞋类加工业、餐饮业、美容美发业和家政服务业等,择业路子不宽,这成为大部分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更容易受侵害的主要原因。有些女职工在私营企业工作后,对今后的出路很茫然,放弃了继续学习职业技能的机会,即使不满足现状,也束手无策。
(二)用工制度不规范。一些企业主不依法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协议”或是“押金合同”和“生死合同”,合同中没有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对孕、产、哺乳期女工随意单方终止合同,有的企业虽然签了合同,但不履行合同规定。据统计我市目前仍然有30%的企业未签订集体合同。有的企业在招收女工时,只招收18-22岁的女职工,有意识避开结婚生育段的妇女,也就“合法”地避开了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应提供的特殊劳动保护。
(三)加班加点现象比较普遍。在调查中,我们发现部分服装和鞋业等生产任务季节性较强的企业,女职工加班加点现象很普遍。有的女工从早上7点开始上班至下午6点才下班,中间只有一两个小时的休息时间,甚至有的晚上还继续加班加点至9点多。这些企业以计件制为由,超时劳动不发加班工资,部分女职工劳动付出与工资收入相差悬殊,严重侵害了其劳动权益。
(四)参加社会保险比例低。在被调查企业中,部分企业主认为进城务工人员流动频繁,不稳定,因此对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很消极,加上职工对参加社会保险不甚了解,故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为数不多。部分企业只为女职工保了工伤险,而参加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企业则寥寥无几。在这些企业中,女职工月平均收入800元及以下者占了三分之二以上,如遇天灾人祸,她们将无法抵御。
(五)特殊劳动保护落实不到位。部分企业主存有“女职工事多麻烦多”的错误认识。部分企业对处于“五期”的女工给予了工种、劳动环境等方面的照顾,但工资收入却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有的女工产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有的不发工资,有的甚至被辞退,有的不给生育后的女工哺乳时间等,严重影响了女工和子女的身心健康。
那么,为何上述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事时有发生且屡禁不止,经分析,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是私营企业主法制观念淡保多数私营企业主认为《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只是在国有或集体企业实施,对个私企业不适用。也有的知道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个私企业,但未引起足够重视。
二是私营企业重利忘义。一些企业一味考虑自身效益和利润,因而不顾女工的生理特点,安排女工从事不适应其生理特点的劳动,取消女工依法享有的一系列合法权利。
三是女工缺乏维权意识。女职工大多来自农村,从田头到车间,心理上有一种满足感,加上她们多数不懂法律,不懂自己享有的一系列权利,被侵权了还不知道,没有意识到要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还有的苦于找不到工作,觉得找个工作不容易,怕再度失去,就忍辱负重,不敢据理力争。
四是有关部门和组织监督不到位。有的私营企业根本不设立工会组织,上级工会鞭长莫及,没有人出面维护女工权益。劳动主管部门执法监督不到位,致使私营企业为所欲为,等等。
三、对策和建议
改善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状况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真正把《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及《劳动法》落到实处。为解决前述问题,我们认为应当通过多方面途径进行:
(一)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多种宣传媒体,深入宣传《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多开展一些寓教于乐的活动,全方位多层次进行宣传,加大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宣传力度,要深入企业进行调查研究,使企业工会干部和职工自觉学法、懂法、用法,增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制观念,特别要使企业主了解工会维权与发展是相辅相成的,逐渐打消其抵触情绪,加入到工会中来,并且认真按照工会章程办事,在这个大前提下,女职工的权益就能够逐步得到维护。同时,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个别侵犯妇女权益的事件进行曝光,为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的全面贯彻落实奠定舆论氛围,形成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各司其职,加强社会保障和监察体系。要切实发挥劳动、工商、卫生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监督,把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作为考核企业的一项重要标准,加大劳动监察力度,预防和纠正各种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行为,积极推进女职工生育基金社会统筹办法的实施,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缩小因企业性质不同而造成的两性在享受社会保障水平上的差距,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将女职工的社会保障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境内的乡(镇)村企业,即有女职工的乡(镇)办、村办、队办和各类联营企业。
第三条乡(镇)村企业必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劳动的特点,加强劳动条件改善,安全生产教育等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各企业在安排女职工劳动岗位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歧视,必须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的分配政策。
第五条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包括女性临时工)任何乡(镇)村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理由辞退其工作。
第六条乡(镇)村企业应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劳动时间和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女职工的日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连续加班不得超过三天。禁止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加班加点。
第七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下列劳动:
(一)矿山井下、强烈振动作业;
(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三)建筑业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四)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第八条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
第九条禁止安排怀孕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下列劳动:
(一)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二)纯苯的生产、大量使用和回收工作;金属汞、氧化汞、氯化汞的生产以及金属汞的蒸馏和回收工作;金属镉、氧化镉生产工作;二硫化碳的生产,粘胶纤维的压滤、黄化、塑化纺丝工作以及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工作。
(三)生产抗癌药物、性激素的工作或接触锰、铬、铍、砷、磷及其化合物和苯胺、环氧乙烷、氯乙烯及其他有机氯化合物的工作;
(四)在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己内酰胺、甲醛、氟、溴、甲醇等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场所内工作;
(五)人力进行土方、石方作业。
第十条禁止安排未育女职工从事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或生产性激素工作。
第十一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劳动,并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
第十二条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第十三条女职工怀孕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四条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其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报酬按本企业同工种发给。
第十五条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授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授乳时间和在本企业内授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在哺乳其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六条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哺乳室、托儿所、女职工浴室、卫生室、孕妇休息室等妇幼保健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第十七条乡(镇)村企业应每2-3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检查,及时治疗妇科疾病。
第十八条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企业所在地的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
第十九条对违反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企业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并责令该企业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方面,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这些法律法规在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上作了特别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从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六个方面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八条规定对已婚未孕、怀孕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单位应将其暂时调离下列作业:铅的冶炼、浇铸,铅粉生产;纯苯的生产、回收;汞的生产、蒸馏、回收;镉的生产;二硫化碳的生产;超过卫生保护要求的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作业;其他明显危害女性生理机能、影响下一代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条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怀孕三个月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二十至三十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九十天。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这些法律法规政策为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维护方面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促进了社会的发展。
但这些劳动法规及相关政策真正的落实情况又是如何呢?经过广泛调查,听取意见,总体情况尚好,但也是喜忧参半:
1.从各方面报道及相关的社会调查来看,各行业、各部门在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及权益方面的履行情况各不相同,参差不齐。目前,执行情况最好的是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女职工各方面的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护,基本按照法律政策规定执行;其次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国有企业的女职工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的比例在企业中最高,这些企业的工会组织比较健全,由工会出面召开职工大会,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定集体劳动合同,依法签定的劳动合同对职工和企业具有约束力,而集体劳动合同的内容比较全面,他把女职工劳动权利保护内容写在合同中,加上工会组织比较健全,劳动合同基本都得到了履行。一些私营企业在保护女职工权利方面做得比较欠缺,大部分私营企业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即使签定了劳动合同对女职工权利保护方面也没有按照相关的规定全面落实。
2.能重视女职工“五期”劳动保护。从生理特征来看,女职工有特殊的生理,女职工有“月经、怀孕、生育、哺乳、更年期”等生理特点,需要特殊的“五期”保护。总的来说,绝大多数单位能遵守《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孕期的职工能给予适当的照顾,特别是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职工,一般不安排夜间工作和加班,对怀孕期的费用一般全部报销,女职工生育后能按法律规定享有产假休息期,但在一些外企、私人企业执行就不那么理想,有些单位明令不招用女职工,有些单位在女职工结婚后即解除劳动合同。
3.大部分患病职工都能及时得到治疗。一般企业都能定期对妇女进行体检,且都是免费用,对查出患病职工,大部分单位都能及时治疗,在这方面事业单位的执行情况约占99%,国营企业执行较好,但私营企业及外企执行就不是那么理想。
存在问题:
1.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得不到合法保护。女职工劳动权益是女职工最基本的权益,是男女职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参与社会的基础和保障,然而由于大部分女职工的文化程度不高,从事的职业层次偏低,自我保护意识差,维权能力低,即使权益受到了侵害也不知道,还是那种老概念,觉得自己的地位低,工作难找,工资收入少一点是应该的,一些单位老板正是利用了她们的这种心态,降低她们的收入,即使在同一行业、同一工种中技术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获得的收入都不一定相同。另外,在女职工进入婚嫁期、生育期时,终止与其续定劳动合同的现象比较多,这样女职工因生育而失业的情况不少。
2.企业在组建工会时未能做到工会组织与女职工委员会共同组建。一些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在按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同时,往往忽略女工委会员的组建,致使女职工委员会在保护女职工权益方面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3.工资待遇低,工作时间长。在事业单位、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单位,正式员工的工资都处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之上,各方面的待遇都较好,但一些私营企业,特别是纺织企业,女职工大多从事一线工作,工作单一,工作时间长,经常加班加点,国家规定是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大多不能执行,这些假日的权利,职工基本不能享受,女职工更甚,对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情况,压低工资标准现象较为严重,测定计件工资的标准低,发放量就低不就高。这样,女工工资收入较低,每个月的工资只有五、六百元,累计也不过只有上千元,个别的甚至更少,只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
4.女职工怀孕期间、产假期间的待遇得不到保障。“生育险”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由企业按原工资发给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的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由于一些企业不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不缴纳生育保险基金,致使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不到相关待遇,即使有的企业缴纳生育保险基 金,由于对工资的构成没有统一的认识,考虑到自身企业的利益,也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缴纳,导致女职工的享受待遇有高有低,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有的企业对女职工的医疗费都不能彻底解决,致使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形同虚设。
5.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不健全。虽然现在一些单位对哺乳期、孕期、产期特殊利益进行了保护,但在硬件设施方面做得还非常不够,比如一些企业的哺乳室、女工冲洗室已名存实亡,甚至取消;妇女普查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有的只检查部分计生项目,不是所有妇检项目;新进职工就业的体检工作除部分服务行业外,基本不体检等等。
6.部分用人单位在招工中存在性别和年龄的歧视。有些单位除纺织企业外,基本上是录用男的多,录用女的少,用年轻的多,用年长的少。有的企业在招工时明令已婚面临生育龄的不招,即使招了也明确规定必须服务多少年方能生育,或者在聘用期不得生育;有的企业用工制度不规范,不与女职工签定劳动合同或虽签劳动合同,也没有女职工特殊保护和社会保险内容。
建议:
1.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力度。九十年代,全国开展了大规模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了极大提高但在女职工的权益保障方面还需进一步加强。如何进一步提高女职工的维权能力呢?通过培训、新闻媒体、热线电话、设摊咨询等形式进行宣传,通过广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别是重点向企业经营者和在岗的女职工进行宣传;通过宣传提高经营者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提高广大女职工遵纪守法的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使受到侵害的女职工敢于诉讼、寻求保护,缓解工作压力。
2.加强工会组织的在维护女职工管理方面的责任。由于我国现有的民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一定的比例,而部分民营企业没有工会组织,即使建立了工会组织,也没有专职人员管理,有的建立了工会组织,也没有建立女委员会,这样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对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力促成立工会组织与女工委员,有专人负责,上级工会组织要真正行使其职权,监督下级工会组织,使工会组织真正成为职工之家,切实维护职工的权益。
3.进一步督促企业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职工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部分省份劳动合同条例的实施使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定明显提高,但是还是有一部分企业不愿与女职工签定劳动合同,作为工会组织应配合有关监督部门一起督促企业遵守法律,即使履行其义务,与女职工签定劳动合同,把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写进合同,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
4.提高女职工的自身素质。由于女职工相对来说文化层次低,技能水准较低,工种选择面相对较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女职工中的下岗失业比例较多。因此,要改变这种现状,做真正的主人翁,女职工要转变自己的思想观念,变被动为主动,从要我学转变为我要学,积极参加各种技能培训,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只有这样才能提高自身素质,去适应时代的发展,改造社会,走在社会发展的大军中,并牢牢稳固自己的地位。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一条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第十二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检查。
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由劳动部规定。
一、生产作业区劳动保护存在的问题
1、劳动保护职责不明确。虽然,在作业区的管理模板中可以看到劳动保护职责已经层层分解到作业长、组长、工会小组长和班组职工个人,但是,在调查中发现:作业长、组长和工会小组长对于自己的劳动保护职责掌握的不够全面,而职工知道的就更少。
2、作业区安全教育不到位。尽管作业区安全教育的形式很多,但是执行力不够。主要表现为:新转岗工人和劳务工在车间和作业区的两级安全教育做的不错,可是到班组一级的安全教育尚存在流于形式之嫌。自以为什么都懂,但什么都不精。致使这些作业人员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更谈不上能举一反三,无法达到安全主管部门的严格要求。部分作业区安全管理“刚性”有余,对违章违纪的处罚力度不小,但是,“柔性”明显不足,更谈不上从人情化的高度创新管理,制约了员工主动性和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充分发挥。
3、劳保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不到位。职工是劳动防护用品的直接受益人,而用好、管好劳保用品,是作业区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检查和调研中发现,职工发的劳保用品几乎都拿回家,留在储物柜内备用的劳保用品很少。职工在作业中的小劳保佩带不齐全,如:即使在粉尘环境下作业,部分职工还是不愿戴口罩,更有甚者,竟把面纱口罩当成了洗碗布。归咎其原因,一是作业人员嫌麻烦;二是由于作业区粗放管理,没有制定相关的考核条例,导致了安全管理上的缺失,助长了职工忽视自身身体健康的不良习性。
4、在对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上还欠缺。女职工在孕期、生育期、哺乳期这三个期的保护还能很好的执行,但是在女职工经期的特殊保护上执行稍显不足。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是女职工碍于面子,不好意思说;二是作业区女职工少,而作业长、组长大多数是男性,工作一忙,对女职工就疏于照顾了。
5、在做好作业区职业病防治工作中表现不力。主要表现在:缺乏职业病防治知识,不能很好的督促作业区职工定期参加健康检查,对作业区劳动过程中防治职业病的措施不到位。
二、搞好作业区劳动保护工作的对策
作业区是从事企业生产的战斗集体,作业区的一切工作要通过全体职工的团结协作去完成。作业区劳动保护工作同样如此,只有动员和组织全体职工共同关心、参与,把作业区内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充分调动起来,才能搞好作业区的劳动保护工作。
1、进一步明确作业长、组长、工会小组长和作业区职工的劳动保护职责,进一步教育员工对作业区劳动保护重要意义的认识。建立和健全安全工作问责制和立体网络保障体系,通过“责、权、利”相结合,充分发挥作业长、工会小组长对劳动保护的检查监督作用,依靠广大职工,做到群防群治。
2、夯实作业区的安全基础工作,从提高职工综合素质入手,全面开展安全技术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组织安全防护意识强、专业技术过硬的职工,在劳务人员和青工中开展 “传、帮、带”工作,提升班组员工的整体素质。组织作业长和工人技师针对特殊区域的关键设备,开展课题研究,撰写单点课和设备维检案例,并把优秀课件汇制成册,供职工和外协劳务人员定期学习,提高其对设备突发故障的快速反应能力,提升工作效率和质量。各作业区还要筹措资金,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定期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寓教于乐,广为大家所接受的安全宣传、教育和竞赛活动,使劳动保护工作深入人心。
3、做好劳保用品的发放、管理和使用,认真作好监督检查工作,杜绝习惯性违章现象的发生。车间和作业区要经常到一线检查,对检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考核、通报批评;对好的做法进行嘉奖,并予以推广,严格保障作业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4、把女工的“四期保护”工作落实到位。在分厂(车间)设立女工委员会,协调各作业区工作,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5、加大对作业区职业病防治的宣传工作。利用班前和班后会,宣传职业病防治的意义,学习本作业区有关的工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办法,改变个别职工在工作中的陋习,精心维护作业区域和休息室的良好环境。车间要同医疗单位联系,定期做好职工的身体检查。
三、完善作业区劳动保护工作的途径
1、坚持“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的指导思想。作业长对生产与安全实行全面负责制,坚决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制度。
2、坚持行政管理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建立和健全“专管成线、群管成网、专群结合”的劳动保护管理和监督体系。
3、坚持作业区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与其经济责任制挂钩,运用激励机制进一步增强作业区职工的安全生产自觉性和积极。
4、把“严”和“爱”相结合。加大对个别违章违纪职工的处罚力度,只是我们做好安全工作的一种手段,而非目的。要其受到教育,则必须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突出以“情”感人。
阳春三月,桃李争艳,我们迎来了第107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为了庆祝这个女性的专属节日,丰富我校女教职工的精神生活和业余生活,校工会妇委会决定开展以下活动:
一、举办庆祝“三八”妇女节座谈会
(一)时间:3月7日上午9:00
(二)地点:办公楼356会议室
(三)参加人员:校妇委会委员,女职工代表(每个分会推荐女教授或女博士一名)。
二、组织剪纸、陶艺体验活动
(一)时间:3月8日上午9:00;下午1:30
(二)地点:剪纸室在工程训练中心二楼综合创新平台;陶艺室在一楼南齐工坊(参与者赠送小纪念品)
(三)参加人员:全校在职女教工
(四)组织单位:工会妇委会工程训练中心
三、组织开展女教职工维权行动月宣传、咨询活动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工会工作和妇女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服务女教职工为主线,以宣传教育活动为载体,着力推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贯彻落实,依法维护女教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充分发挥女教职工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促进女教职工身心健康发展和社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活动主题
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深入推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贯彻落实。
(三)活动时间:2017.3.9—3.10下午
(四)活动内容:开展女教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普及活动,提供《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咨询。
(五)活动地点:齐鲁广场
(六)组织单位:工会妇委会文法学院分会
四、组织女教职工参加全国第五届“书香三八”读书活动
(一)活动目的:为认真贯彻关于“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的重要指示精神,引导女教职工把家教家风文化融入读书活动,切实推动职工家庭文明建设,引导广大女教职工在阅读中传承孝老爱亲的家庭美德,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涵养爱家爱国的家国情怀,实现幸福美好的家庭梦想,为建设经济文化强省贡献智慧力量。
(二)活动时间
2017年3月8日至2017年6月30日
(三)活动主题
注重家教家风培育家国情怀
(四)组织单位:工会妇委会图书馆
(五)活动安排及活动内容见附件2,(请参与老师将作品直接发送到投稿网站,同时发送到校工会邮箱:。)
(六)参考书目可以到校图书馆二楼大厅“书香三八”读书专柜借阅
五、组织踢毽子比赛
(一)活动时间:3月7日下午3:00
(二)活动地点:齐鲁广场
(三)活动规则:
踢毽子比赛规则
1、报名要求:以分会为单位限报名人数为10人,其中可报女学生1-2人,也可只报女教工,妇委会委员为领队。
2、比赛规则:
十名队员围成圈踢毽子。
每名队员传接毽子时最多踢3次,但是计数为1次。
在限定时间内,要求每名队员至少传接一次。
接传毽子时,除手之外的任何身体部位均可。
3、比赛结果:以每队在限定时间内的踢毽子总数为准,总数多的排名靠前。
4、奖励办法:一等奖数为参赛队伍的前30%,其余为二等奖。
六、活动要求
孔琪律师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孔琪律师系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团队的骨干律师,在加入大成之前曾工作于著名外资律师事务所。孔琪律师凭借其在公司法和劳动法相关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方面的丰富经验,长期为多家知名公司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孔律师曾在《新民晚报》、《上海法制报》、《新闻晨报》和《劳动报》等多家报纸、杂志上发表法律学术文章,作为世界最大资讯供应商汤姆路透集团在中国的合作伙伴,孔琪律师负责其旗下世界最大法律资讯服务商Westlaw公司在华刊物中关于劳动人事合规内容的权威资讯提供以及相关研讨、评论与实务指引的撰写。
Q:孔律师,您好!
本人就职于某外企,入职一年后发现自己怀孕了。之后,因为孕期内身体不太舒适,所以经常请病假在家休养。几周后,公司HR找我谈话,表示如果我再不能保证正常出勤,公司将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觉得自己处于孕期,休假权利受劳动法保护,且公司不能解除“三期”女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遂与公司发生了争执。在此,我想向律师咨询相关法律事宜,主要提出以下三个问题,希望得到解答。
问题一:我国法律法规对“三期”女职工有哪些特殊保护规定?
问题二:“三期”内能否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三:我如果在孕期申请“产前假”,或在哺乳期间申请“哺乳假”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吗?用人单位可以不发或扣我工资吗?
求助人:王小姐
A:王小姐,你好!
关于第一个问题,我国法律法规对“三期”女职工有哪些特殊保护规定?
人们常常提及的女职工“三期”系指“孕期”、“生育期间”以及“哺乳期”。
所谓“孕期”,指女职工怀孕期间。所谓“生育期间”,指女职工生子期间,也是法律规定产假期间,一般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所谓“哺乳期”,指女职工婴儿出生后到一周岁这段时间。因为“三期”女职工的特殊身体条件、生理过程和特征,使女职工在一定时间内不宜从事繁重或较大强度的劳动,或一些特殊岗位如高处、低温、有毒有害条件之下的作业。针对这一情况,法律法规为“三期”女职工安排了各类措施,予以特殊保护。
1.禁止类规定:禁忌类工作禁止安排女员工作业,如有毒有害工作岗位,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深水或高空作业等;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或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禁止安排加班,也不得安排夜班工作;禁止因为女职工怀孕或哺乳而解除劳动合同或降低工资。
2.特别假期或休假:孕期正常产检时间视为工作时间;哺乳期内给予每天两次,每次单胎30分钟授乳时间,两次授乳时间也可合并使用。且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怀孕七个月以上,持医院证明,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女职工生育后,有医院证明有特殊困难的,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3.特殊福利: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应在工作场所设置休息座位,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间隙休息;对于有哺乳期女职工五名以上或女职工共计10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须建立哺乳室或女职工卫生室,并按规定配置相关设备;企业应改善哺乳女工的膳食和工作环境,保证空气新鲜、干湿适宜、阳光充足等。
关于第二个问题,“三期”内女职工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长期以来存在着一种误解,认为“三期”之内的女职工,无论她的工作表现如何,用人单位都不能进行解雇,这种想法显然是错误的。一方面,“三期”女职工由于处在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三期”女工给予了特殊的解雇保护。但是另一方面,法律的这种保护也是有节制的,如果女职工出现法律法规严令禁止的行为,用人单位依然有权对其进行违纪处分甚至解除劳动关系。
具体而言,“三期”内的女职工如果出现“不能胜任工作”、“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济性裁员”等女职工本人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而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到期也不能终止,需顺延至“三期”结束,这是法律对“三期”女工的特殊保护。但是,倘若“三期”女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因劳动者欺诈、胁迫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等女职工本身有严重过错的情形,用人单位仍然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希望我们的回答对王小姐有所帮助,同时,我们也期待王小姐和公司人事部门进行良好的沟通,就双方争议达成和解,从而使王小姐在“三期”内的权利得到保护和尊重。
关于第三个问题,孕期的“产前假”和哺乳期的“哺乳假”,单位是否必须予以批准?其间工资待遇如何?
考虑到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和哺乳期间的特殊生理状况以及待哺育婴儿需要母亲照顾的特殊情形,我国劳动法对此期间的女员工特别给予享有“产前假”和“哺乳假”的休假权利。但是国家层面对于假期的长度、申请流程及待遇并未做统一的强制性规定,主要授权给本地,结合本地实际状况和经济水平制订适用的标准和政策。
以上海为例,上海早在1990年就通过颁布《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确定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最长两个半月产前假,以及哺乳期女职工最长六个半月哺乳假的休假权利。但是,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实际用工情况,该办法又规定,对于产前假和哺乳假的申请,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予以批准或者拒绝批准。
针对上述法规颁布后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些矛盾和争议,在2007年颁布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则进一步规定,如果系“高龄产妇或者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征、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若经女员工本人提出申请,则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相对应的,对于哺乳假,也进一步规范为“用人单位对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女性和儿童身体健康疾病,本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批准其哺乳假”。故此,对于有特殊情况的女职工,又持有相关资质医院证明的,其产前假和哺乳假用人单位必须批准,不能拒绝。
对于产前假和哺乳假期间的待遇,上海市规定此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而且调整工资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此规定可以解读为:不得以休产假和哺乳假为由,扣除“三期”女员工的绩效工资或全勤工资等。
法律小常识
1.《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2.《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30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六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申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并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和待遇。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间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或者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但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女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调整工资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
2006年上半年,按照市总工会、全总女职工委员会的工作要求,按照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四届四次会议提出的全年工作任务,全市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积极工作,勇于创新,有效地推动了女职工工作的新发展,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努力推进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的工作,部分区县已经从试点向全面展开。上半年,各区、县工会广泛开展了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推动工作,其中东城区把和平里街道的经验开始向各街道推广;宣武在大栅栏和步瀛斋试点取得了成功;崇文有步骤地进行三个层面六个单位的签订、怀柔选择重点实现突破,昌平则已经提出在全区推进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意见;三元集团工会把推动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纳入整体工作部署,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的调查研究,为源头参与提供依据。上半年,市总工会女职工部与政协委员、市总有关部门、各区县工会、部分企业就女职工特殊保护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通过调研看到,全市各级工会女职工通过源头参与、建立制度、法律援助、开展帮扶活动等多种手段,推动女职工维权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从调研结果看:大部分国有企业女职工四期保护基本到位;从事女职工禁忌岗位劳动的情况极少;能保证女职工按规定进行妇科体检;但是非公有制企业和非正规就业的女性职工大量增加,女职工四期保护问题较多,部分非公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突出。市总工会拟与有关单位加强协商和合作,共同推进新形势下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开展“三八”助单亲系列活动。三八节期间,市总工会与市卫生局联合为全市4500名特困、困难女职工提供了免费妇科体检;筹措资金近11万元,对全市57个单位共1079名特困单亲女职工进行节日慰问;召开了单亲困难女职工“用双手创造新生活”座谈会,介绍了政府针对特困职工的相关政策、工会的定向帮扶措施,单亲女职工代表讲述了自己克服困难,走出阴影,自强自立,创造新生活经历,使参会的女职工增强了创造新生活的勇气。春节、三八节期间,各级女职工委员会都对特困单亲女职工进行了走访慰问。丰台区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为47名特困和困难单亲女职工各送上了500元的慰问款。公交总公司开展帮困捐款活动;建工集团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开展了“巧巧手”女职工技能大赛,赛后将部分作品以义卖、拍卖的形式售出,并将收入款捐助给特困单亲女职工。很多单位工会女职工干部积极组织下岗、待岗、失业的困难女职工参加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和“文明乘车监督员”应聘报名;千方百计帮助困难女职工寻找就业机会。
――开展群众性推荐评选“首都巾帼之星”活动,树立了全市女职工先进群体的形象。此项活动得到了各级工会的高度重视和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网上投票出现一天超过一万人的情况,刊登推荐名单的四版〈劳动午报〉加印几万份;经过基层推荐、公众投票、女职工委员评选的基础上,评选出97名“首都巾帼之星”、5名“首都巾帼之星提名奖”和8个优秀组织单位,10名“首都巾帼之星标兵”。3月2日,市总工会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隆重召开了表彰大会,进一步激励了女职工积极进取、建功立业的精神。市总工会非常重视这次活动,决定对10名“首都巾帼之星标兵”同时授予“首都劳动奖章”荣誉称号。
三八节期间,有150多名女职工分别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女职工建功立业标兵、北京市“三八红旗手”、首都劳动奖章,为女职工树立了光辉的榜样。
――女职工素质工程流动课堂继续深入开展。各单位女职工组织更加注重女职工素质提升,根据实际需要开展了女性形象工程、身心健康与家庭幸福、职业女性素质能力及心理健康、公共礼仪常识、家庭理财、营养健康、生殖健康、更年期保健等多种教育课程。房山、石景山、密云、医药总公司等开展了维权知识竞赛和普法课堂,国航、燃气等单位专题培训了女职工干部,汽车、一轻等很多单位举办的女职工素质演示活动,卫生系统举办的迎奥运英语情景剧表演,充分表现了女职工在“新北京新奥运”中的巾帼风采。
――建立“首都女职工”网站,搭建了女职工工作学习、交流、展示的平台。网站开辟了包括组织机构、交流平台、维权手册、巾帼风采、姊妹沙龙、流动课堂在内的6个栏目。网站自开通以来,受到广大女工干部、女职工的关注和好评,至目前,网站浏览量已达17万人次,收到来稿100余篇。
下半年重点工作安排
2006年下半年,面对着奥运的临近,面对北京市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的实施,全市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认真贯彻市总工会十一届六次委员会的精神,突出工作重点,强化自身建设,确保出色完成全年工作目标。现重点强调以下工作:
一、以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为重点,狠抓女职工维权工作。就女职工特殊保护与企业进行协商,签订专项合同,是工会女职工组织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重要手段,是对集体合同中有关规定的细化和补充;也是充分发挥女职工组织作用,促进企业落实有关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的有力保障。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进一步明确签订女职工专项合同的意义和目的,积极推动此项工作。特别是已经签订了集体合同的单位,要在原有的基础上,对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措施、标准尽量细化,可以以补充条款、协议、实施办法等形式来确保合同条款的实现。今年的目标是已经开展了签订工作的区县,力争有20%的单位开展协商和签订工作;未开展签订工作的区、县、局、总公司、集团至少选择不同类型的单位进行试点,以点带面,全面铺开。
继续开展对困难女职工子女的助学活动。要在全会开展金秋助学活动中,对特困女职工,特别是特困单亲女职工要给予特殊关注。市总工会根据去年对特困单亲女职工子女助学情况的调查,已决定在今年的金秋助学活动中,对特困单亲女职工子女考入高中(中专、职高、技校)的给与一次性助学补助,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落实工作。
二、以社区素质课堂为主要方式,在非公企业和外来务工女职工中开展广泛的女职工素质教育活动。目前,全市外来务工人员不断增多,其中女性约近100万。她们中大部分在街道、社区内工作,为了进一步贯彻市总工会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作的要求,维护她们的特殊权益,提高她们的素质,拟在外来务工女职工中开展“女职工素质社区大课堂”活动。活动以街道、社区工会为依托,以区县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为主进行协调指导,市总女职工部将视需要为“女职工素质大课堂”活动进行小教员培训、组织部分志愿者进行相关知识讲座;提供部分知识手册。
三、举办首都巾帼创新成果展示,推进“迎奥运、巾帼建功”活动。进一步贯彻市总工会关于职工创新竞赛活动精神,落实四届一次女职工委员会提出的女职工迎奥运建功立业系列活动计划,在下半年开始举办迎奥运、展风采首都巾帼创新成果展示活动。其目的是:激励广大女职工提高创新意识和能力;充分展示女职工的创新成果;宣传女职工的创新事迹,提高女职工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同时为明年三八节开展“首都巾帼创新之星”评选活动创造扎实的基础。
休产假请假条模板简单
本人于xx-xx年____月____日的预产期,经医生建议,定于xx-xx年____月____日提前待产,特从xx-xx年____月____日开始请假,期限为_____天,请领导予批准,谢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xx-xx年____月____日
休产假请假条模板简单
尊敬的公司领导:
因本人有孕在身,预产期11月份,现需要回家休息,调养身体。特向领导申请办理请假手续,春节后回来上班,请假时间为4个月。目前本岗位的工作已移交给某某同志,经过近期的培训,某某同志已经完全可以胜任本岗位工作了。另在此非常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关心和照顾。特此申请,望领导审批。
(名字)
年 月 日
休产假请假条模板简单
尊敬的领导:
本人已怀孕____个月,预产期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因妊娠后期反应较大,经医生建议,需提前休产假,回家调养身体并定期到医院做产检。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特向领导申请休产假,请假时间从____月____日至____月____日,共计____天。恳请领导给予批准。
申请人:
申请日期:
休产假请假条模板简单
尊敬的领导:
我因生产,需要回家休息,调养身体。特向领导申请办理请假手续。经医生鉴定于201__年__月__日的预产期。经医生建议定于201__年 __月__日前提前待假,回家休息。本人从201__年__月__日开始请假,于201__年__月__日收假,请假期限为173天。特向领导申请办理请假手续。目前本岗位的工作已移交给________同志,________同志责任心强、工作经验丰富,已经完全可以胜任本岗位工作。另在此非常感谢领导对我的关心和照顾。
特此申请,望领导审批!
另附法定产假期限。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
根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30天产假。
教师休产假请假条1尊敬的领导:
我因生产,需要回家休息,调养身体。特向领导申请办理请假手续。经医生鉴定于201__年__月__日的预产期。经医生建议定于201__年__月__日前提前待假,回家休息。本人从201__年__月__日开始请假,于201__年__月__日收假,请假期限为173天。特向领导申请办理请假手续。目前本岗位的工作已移交给________同志,________同志责任心强、工作经验丰富,已经完全可以胜任本岗位工作。另在此非常感谢领导对我的关心和照顾。
特此申请,望领导审批!
另附法定产假期限。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
根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30天产假。
共计173天
申请人:
申请时间:
教师休产假请假条2尊敬的领导:
我因生产,需要回家休息,调养身体。特向领导申请办理请假手续,根据有关规定,产假为90天,晚育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本人已符合国家晚婚晚育规定,特申请产假四个月,时间为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
请领导批准为谢。
此致敬礼!
请假人:
X年X月X日
教师休产假请假条3尊敬的领导:
我是xx中学教师,因本人有孕在身,预产期在x月份,现已怀孕x个月,故此时向领导请假,根据国家晚婚晚育有关政策,请假时间为4个月(从20xx年 月 日到20xx年 月 日)。
在此非常感谢学校领导对我在孕期的关心和照顾。
特此申请,望领导审批。
申请人:xxx
X年X月X日
教师休产假请假条4尊敬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