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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选拔意见和建议

时间:2023-06-04 10:47:36

干部选拔意见和建议

第1篇

前移监督关口。强化程序监督

完善操作环节。对照《干部任用条例》,根据全市干部工作实际情况,对干部选任工作程序进行完善和补充,增加了初始动议和初始提名两个关键环节,堵塞了程序上的漏洞。工作中,为了预防动议调整干部过频、过多及有具体目标、具体人选动议等问题,出台了《关于调整乡局级领导干部初始动议的规定》,并在选人用人实践中多次修改完善,明确了初始动议的条件、程序、规模、频率和时间,使初始动议充分体现民主意志。规定调整乡局级领导干部的动议,市委书记只提出调整干部的方向、原则和选任标准,不直接指定具体人选,由组织部具体负责实施。为了解决调整提拔干部由谁提名、怎样提名等问题,出台了《选拔乡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市委委员民主提名制度》,明确了群众民主推荐提名、组织推荐提名和个人自荐提名的途径和渠道,进行全方位公开提名推荐,扩大了干部选任渠道。

细化操作流程。依据《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将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程序分解为7个环节、28个具体步骤,设计了《选拔任用乡局级领导干部操作流程图》。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必须按照流程进行操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简化程序、规避程序和颠倒程序。将操作流程图悬挂在市委书记办公室和常委会议室,供市委书记和其他常委参考,熟悉各个环节和步骤。形成按程序规范选人用人的工作习惯。在此基础上,我们把操作流程图塑封后,下发到全市副乡局级以上领导干部手中,便于随时接受监督。

规范操作制度。出台了《选拔任用乡局级领导干部暂行办法》,对选拔任用乡局级领导干部的资格条件、操作程序、纪律要求、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规范,先后出台了18项相关配套制度,有效解决了选拔任用乡局级领导干部如何遵守《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2007年以来,我们严格执行这个暂行办法,选拔了10批71名乡局级领导干部,没有出现违反程序操作的事件,实际效果比较好。

搭建监督平台,强化运行监督

全方位公开信息,增强干部选拔透明度。每次选人用人前,市委都向各乡镇街道和市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通报提拔调整干部初始动议。,在民主推荐前,把空缺职位、任职资格、条件、选拔方式和程序等,采取多种形式提前向社会公开。在民主推荐时,将符合推荐职务、职位、资格的干部名单发放到参加推荐会议的人员手中,将考察推荐组成员,推荐考察时间和地点、程序、联络方式等向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公布,接受群众的建议和监督。在初始提名推荐后,向群众公开提名人选。在民主推荐和组织考核后,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拟提拔人选基本情况,在常委会或全委会上进行通报。同时,吸收所有纪委委员及提名人选参加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第一时间将拟任人选向社会公示,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多方面征求意见,增强干部选任科学性。每次调整干部制定方案时。都广泛征求市委委员和部分乡局级正职领导干部的意见。草案形成后,广泛征求乡局级领导干部的意见,再根据提出的意见研究调整,努力做到上下意见一致。在酝酿环节,由市委书记或组织部在规定时间内,与拟提拔人选的上级分管领导、上级协管部门、人大、政协充分沟通酝酿,最后由市委书记沟通协调会集体酝酿提出人选。

多渠道竞争选拔,增强干部选拔准确性。在选拔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时,采取差额提名、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酝酿、市委全委会差额票决等全程差额的方式。在乡局级党政副职的选拔中,进行了公开选拔的实践。按照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考试、考察、决定任用四个步骤,公开选拔了10名乡局级副职领导干部。对重要岗位领导干部的选任,探索了竞争上岗平职交流的方式。在选拔过程的关键环节,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共同参与,确保了“阳光操作”和干部工作的严肃性。

拓展监督渠道。强化合力监督

组织部门内部全程监督。2004年以来,我市实行了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组织部内部跟踪审核制度。市委选拔任用干部动议方案提出后,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全程审核人选的提出、职数、任职资格和条件,根据查阅干部本人档案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对拟提拔人选进行审核,并对履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环节进行全程跟踪监督,严格把关。预防和避免了干部“带病提拔”和“带病上岗”。

四大班子内部互相监督。出台了《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工作事项议事规则》,明确了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工作事项的议事原则、范围、程序、制度以及对违反本规则行为的责任追究。每次调整干部,市委都采取事前沟通、事中讨论、事后验证等方法,充分听取人大、政府、政协及党委班子成员的意见。每年度召开市级领导干部专题民主生活会,市委书记在会上要就选人用人工作情况进行专项述职,充分听取人大、政府、政协以及党委班子成员的意见。

第2篇

在当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形势下,各项改革措施陆续出台,干部工作的民主化、公开化导向已经形成,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参与程度不断扩大,相反在干部任用决策上如何提高民主程度还未取得突破性进展。这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重点要改进党管干部的方式方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成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一道不容回避和亟待求解的“难题”。我区于**年在全国范围内最早建立了无记名投票决定干部任免制度。实施这项制度充分发扬和扩大了党内民主,从根本上解决了干部任免决策中民主集中制原则难以较好贯彻的问题,有效地规范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易于防止干部任用上的个人说了算的现象,减少用人的决策失误,保证了被选任领导干部的个体素质和领导班子的整体素质。通过坚持票决制,切实选好用准干部,我区各级领导班子年龄、文化等方面结构比较合理,领导能力素质基本适应现代化建设的要求,领导干部的个人素质较高,如**市组织公开选拔工作,我区笔试入围人数两次都名列各县(市、区)第一;领导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素质也较好,在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我区领导干部违法违纪发案率保持了相对低的水平,近两年我区的立案数占全市的6.9%,比市内各县(市、区)同期平均发案率低4个百分点。一、无记名投票表决制的基本程序及其做法**年底,原**市委经中组部、省组部批准、同意,试行了党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度改革,取消了常委会设置,党的领导工作由委员会负责,一般由14-15名委员组成。为提高干部任免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我们解放思想、勇于创新,提出了无记名投票决定干部任免制度。这项制度明确规定,区委决定干部任免须经集体讨论酝酿,基本形成一致意见后,委员一人一票,对拟任免人选逐个无记名划票,当场计票并宣布任免结果。票决任免干部是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一种表决方式,但有别于议决、举手表决等形式,我们在实践中边探索边完善,专门制定了《中共**市**区委无记名投票决定干部任免的实施细则》,规范了票决制的基本工作程序,主要抓:一是会前充分酝酿。落实民意测验、民主推荐、民主评议等工作制度,充分贯彻群众公认原则,做好知人选人的基础性工作。同时在坚持“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及有关干部政策的前提下,广泛征求拟任免人选的分管领导、纪检、监察部门、人大、政协和区委有关领导的意见,反复分析酝酿,由组织部部长会议制定干部调配初步方案,向区委书记办公会议汇报,根据区委书记办公会议的意见,再由组织部形成比较成熟的调配方案,提交区委会讨论决定。二是会上充分讨论。首先,组织部将干部调配原则、方案、干部考察材料和其它需要说明的有关材料非常翔实地提供给与会的每位区委委员(其中干部调配方案表设有姓名、性别、籍贯、入党年月、入伍年月、文化程度、现任职务、拟任职务、拟免职务、区委委员意见等栏目),并作详细汇报;然后,与会委员就干部调配方案逐个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并对拟任免人选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明确意见,特别是对有异议的个别人选进行重点讨论;最后,由会议主持人总结讨论情况,对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拟任免人选,作出缓议提议,经与会多数委员同意形成缓议决定。缓议对象不列入投票表决方案。讨论过程中,只能缓议,不能临时变更拟任免职位或临时提出人选。三是当场投票表决。经区委会讨论,在对调配方案没有较大异议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时,每位委员对调配方案中的拟任免人选逐个划票,而不是就整个方案表决。干部调配方案表中的“区委委员意见”一栏供委员划票,同意的划“”,不同意的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组织部有关同志和列席会议的区委办主任当场统计票数,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视得票情况宣布任免决定。对被否决的拟任免人选,组织部在下次拟方案时,不能再安排被否决过的任免方案。据了解,这项制度改革实施之初,上上下下的认识不尽相同,少数干部心存疑虑:有的担心实行票决制会给干部工作增添麻烦,影响工作效率;有的担心民主有余、集中不够,会经常出现否决人选等等。针对上述问题,在票决制的实践中,我区注重票决制的科学运用,善于处理好这三个关系:一是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不管是会前酝酿,还是会上讨论,我们都做到既切实扩大民主,又加强有效集中,在听取意见和建议并加以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并吸收多方面的意见,使干部调配方案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也使与会委员对提交表决的方案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二是处理好议与决的关系。改议决制为票决制,把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量化的同时,更主要的是要消除议决不分的弊病,实行议决分离,使“议”能够充分“议”起来。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坚持了议决分离、先议后决的原则,注意引导与会委员充分开展讨论,较好地发挥了讨论在干部任免决策中的作用。三是处理好义务和权利的关系。建立有关工作制度,明确区委主要领导有义务带头组织落实好这项制度,是保证票决制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13年来区委班子换了3届,主要负责人换了6位,都始终坚持按这项制度办事,“一把手”都希望委员对干部的任用共同进行把关和决策,没有一个提出要采取其它方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同时,我们要求每个区委委员有义务本着对组织和任免对象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发表意见,正确行使民利。实行这项制度后,区委委员更加关心干部队伍建设的宏观管理状况,更加注意搜集掌握干部个体各方面的表现情况,以便在讨论和表决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到目前为止,区委采用这项制度先后进行了88次干部任免讨论,在讨论过程中被缓议的有82人次,占提交讨论总数的2.6%,投票表决任免共有3000多人次,在投票表决中因未超过规定票数被否决的有5人次,占表决总人数的0.1%;在36000多张任免表决票中,反对票和弃权票共有450张,约占总票数的1.2%,整个操作过程都比较顺利。二、系统配套,不断健全保证无记名投票表决制顺利实施的工作机制。我区能够坚持13年实行票决制,很重要的一点是我们以这项制度改革为重点,注重了相关制度的配套改革,从而促进了干部制度改革的整体推进。1、“关口”前移,建立后备干部“三荐双考”制。后备干部工作是领导班子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只有在平时就建立一支素质较高、数量充足、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的后备干部队伍,才能确保为领导班子调整选配提供优秀的人才来源。我区重视抓好“源头”,坚持“关口”前移,**年在全省最早采取了“三荐双考”的办法公开选拔后备干部。建立组织推荐、群众民主推荐和干部个人自荐的全方位、多层面的公开“三荐”制度,公布推荐的条件、方法及有关要求,把标准交给群众,广泛发动干部群众参与推荐。对推荐产生的人选先进行组织考察,从中择优确定后备干部的预备人选,再组织他们参加以政治、科技、法律、经济等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闭卷测试,成绩相对较差者不予列入后备干部名单。通过“双考”,建立了一支分近、中远期培养的366名区管后备干部名单。坚持了动态调整原则,每隔二年对后备干部队伍进行调整充实。今年3月份,结合公开选拔科级领导干部工作,继续采取了这种方式公开选拔后备干部。同时,切实加大对后备干部的培养力度,注重在实践锻炼、压担使用中培养干部,创造条件促使他们健康成长。通过坚持“关口前移”,优选并重视培养后备干部,确保了后备干部的高素质,为票决制的顺利实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2、规范程序,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监督机制。针对干部选拔任用“选、任、用”等三个环节的运行特点,通过规范推荐、考察考核等工作,把监督制约贯穿于干部选拔任用的全过程。一是实行民主推荐制。把拟任职位定向推荐,领导班子全额推荐确定为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程序,参加推荐的人员明确由机关全体干部、下属单位负责人,老同志代表组成,推荐结果作为任用干部的主要依据。我区在乡镇换届调整中组织了班子全额推荐活动,共有1300名村居干部参加,在调配中较好地贯彻了群众公认原则。二是实行考察预告和差额考察制。组织考察之前用通告的形式将考察对象、考察内容、考察方法、考察组成员等有关情况预先告知相关单位,为群众提供了反映情况的渠道,为有针对性考察谈话提供了信息,切实拓宽了考察视野,有效防止了干部考察的失真失实。实行差额考察,对考察对象进行综合素质对比排名,好中选优确定拟任人选。三是实行考核考察责任制。对考核考察组成员及谈访对象双方面的义务都作了明确,力求做到听取客观公正的情况反映,客观公正地评价、反映所了解的情况。考核考察组成员对考核考察材料负责,所有材料都实行署名存档,使每一个程序都有详细的记录,每一个结论都有具体的事实依据。实行考核考察责任制,促使了有关工作人员以高标准,严要求对待考核考察工作,考细考实有关情况,有利于提高考核考察的工作质量。四是实行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由区纪检监察部门对组织部函告的拟提拔人选逐一进行廉政鉴定,从制度上保证了监督的主体机关(纪委)有途径、有责任为选人用人把好关。实施这项制度以来,已对81名拟提拔干部进行了廉政鉴定,否决1名。五是票决回避制度。区委委员在涉及配偶、亲属的任免票决时,均实行回避,以免影响票决的公正性。六是实行任前公示制。干部到底用得准不准,还得通过“公示”关。票决之后,对拟提拔干部实行社会公示,进一步加强对任免决策的民主监督,确保用准干部。我区已公示拟提拔干部80名,共受理来信来电32件次,调查公示对象7人次,都没有影响干部任用。七是实行试用制。规定新提任干部试用一年,期满后经考察,实践检验胜任领导工作的转为正式任用,不胜任者免去试用职务。我区共试用43名干部,其中1名在使用期内被免职。实行公示制和试用制,从时间、空间上拓展了考察的范围,为干部任免决策是否正确科学提供了检验标准,反过来也促使区委更加慎重作出干部任免决策。3、不断创新,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征询意见制。为扩大民主监督,确保票决制顺利实施,我区建立了干部选拔任用征询意见制。每年两次向党代表发出“征询意见书”,由党代表收集广大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及票决任免干部操作的意见、建议,接受群众的监督。13年来,我区共发送“征询意见书”3277份,收集有关干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150条,有针对性地落实了整改措施。如**年底一次征询意见过程中,党代表提出了“干部选拔任用要通过票决体现集体决策,也要体现任前选人征求意见的广度和深度,组织部门把任免人选提交区委会研究前,应书面征求纪委监察部门的意见”,对此,区委经过研究,建立了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制,在干部任免讨论前三天书面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把好干部的“入口关”。通过意见征询的形式,不断地完善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也有效地提高了干部任免决策的质量。三、注重实效,充分发挥无记名投票表决制的积极作用我区13年坚持无记名投票决定干部任免,对于保证区委正确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等有关精神,推进民主政治建设进程,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机制,防止和纠正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也收到了较好的成效。一是充分发扬了党内民主,推进了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扩大民主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干部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加强党内民主制度建设,是大力推进党内民主的切入点,也是从整体上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关键。实行票决任免干部,在干部任免讨论中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在党委重要问题的决策上实现制度性民主,对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有着较大的现实意义。特别在当前部分地方讨论决定干部有流于形式的倾向,有的主要领导权力过分集中,把民主与集中变成依附和顺从,造成领导成员即使有意见也不愿或不敢公开发表,使集体研究徒有形式。实行票决制,客观上形成了对少数领导成员在干部任免权力上的制约,较好地保障了领导成员的民利,实现了党委集体决策的实质性民主,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干部任免决策工作中民主集中制原则贯彻不力的问题。二是使干部选拔任用的民主化从选拔阶段向任用决策阶段迈进,有效地规范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在新的形势下,干部选拔任用的民主化不断得到推进,以落实群众“四权”为目标的各项工作制度得到大力推行,但民意测验、民主推荐、民主评议、考察预告等工作制度还局限在知人选人方面的民主化上。而干部选拔任用如果连领导班子内部都不能真正做到民主,无疑会对扩大群众民主参与程度的导向产生影响。实行票决制,进行一人一票的表决,这样做实质上已把民主从选拔阶段递进到任用阶段,在扩大民主上取得了根本性、突破性进展,产生的积极作用会有力促进干部制度的配套改革,从而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机制。三是减少了干部任免决策的失误,有助于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票决方式任免干部,关键是按规定理清了议和决的关系,坚持议决分离、先议后决的原则,从不同层次充分发挥了讨论和表决的作用,主要领导无法以个人意志左右集体决策,使干部的任免讨论更加集思广益,从而确保坚持原则选人用人。实践证明票决方式任免干部对于选好用准干部,减少用人失误有着较明显的积极意义,且对于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有着明显的积极作用。我区自实施这项制度以来,共有82名拟任免人选在讨论过程中被缓议,有5名拟任免人选在投票表决中被否决。被缓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部分是因工作实绩不明显或者存在某些缺点被缓议,一部分是因没有充分体现职位的要求以及拟任免对象的自身特点作出适才适岗安排而被缓议,还有一部分是因表现比较优秀未能安排到重要岗位任职而被缓议。从我们对缓议和否决对象进行跟踪调查的分析情况来看,曾被缓议的82名任免对象中有10名犯了错误,占缓议对象总数的12%,有4名干部成长为处级领导干部,占缓议对象总数的5%;曾被否决的5名任免对象中,除了1名已退休外,其中3名在职领导干部表现也不是很好。通过以上分析,从另外一角度可以证明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对于选好用准干部有着比较明显的积极意义。四是有利于严格按照规定办事,有效防止和杜绝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情况的发生。票决任免干部,杜绝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现象。讨论决定干部任免,都必须在干部调配方案比较成熟的基础上召开会议,就干部调配方案进行讨论表决,这样做就不可能出现避开调配方案以其它形式作出干部任免决定的不正常情况。同时,票决任免干部,还有效防止和杜绝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情况的发生。在讨论和表决过程中,如果个别拟任免人选被缓议或否决,则必须重新制定调配方案,再提交讨论表决,临时动议也就无从谈起了。

五是强化了组织部门责任,有助于提高干部工作整体水平。组织部门是干部调配工作的组织实施主体,干部调配基础工作是否扎实关系到干部任免决策的质量和效率。票决任免干部,客观上对干部调配的基础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组织部门必须按照规定工作程序一丝不苟地做好干部调配基础工作,掌握的有关情况力求全面,形成的考察报告、干部调配方案表等书面材料力求翔实,才能为干部任免讨论创造良好的条件,为投票表决打下坚实的工作基础。实施票决任免干部会给组织部门增加一定的工作量,但有力地促进了干部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六是有效抵制了跑官要官的不正之风。这一制度的实行,有利于端正干部的行为导向,有效地限制了个别心术不正者的不正当行为,促使干部把心思花在工作上,花在为民办实事上,花在树立勤政廉政优政的良好形象上。区委在坚持13年以票决方式任免干部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扩大票决制的施行范围,充分发挥其积极的导向作用,今年上半年,专门发文明确要求镇乡、街道党委施行票决制。目前我区已确定了东山镇为试点乡镇。在乡镇党委试行票决制工作中,我区切实加强指导,不断探索创新,给票决制赋予了新的内容。其中一个最大的特点,是东山镇党委讨论决定区管后备干部上报人选工作中,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采取了差额票决的方式产生,这种选人方式比较准确,较好地综合了群众和组织的意图,达到了好中选优的目的。在乡镇试行票决制,一是推进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二是有助于选好配强农村基层干部。实施差额票决,使干部的任免讨论扩大了选择范围,有助于选好用准干部。三是规范了乡镇干部人事工作的基本程序。实行无记名票决任免干部的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有利于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防止个人说了算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但在实践工作中还有一些需要继续完善的地方。在干部制度改革不断推进的新形势下,我们将认真总结经验,完善相关制度,不断创新,扩大施行范围,充分发挥其积极作

第3篇

为加强对我市各基层党委(党工委、党组)和有关部、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努力构造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和省、龙岩市委组织部有关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要求。经研究,决定试行市委组织部干部列席基层党委(党工委、党组)、部、委研究干部人事工作会议的制度,并制定本办法(暂行)。

一、指导思想:

以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推进我市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设,预防和治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营造良好的选人用人环境,建立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和干部监督管理制度,坚持用好的作风选作风好的人,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为我市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列席范围:

列席的范围是各基层党委(党工委、党组)和部、委按干部管理权限,研究股级干部任免工作的会议(不含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研究村(居)干部任免的会议)。

三、实施办法:

1、各基层党委(党工委、党组)、市直各部、委在召开讨论研究干部工作会议前三天,应向市委组织部呈送《**市×××(单位)研究干部人事工作计划表》(样表附后),附市编委办出具的《**市机关、事业单位准许使用股级职数通知单》,并说明本次人事调整的数量、调整的理由和考核情况以及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参加会议人员等。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再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工作的会议,届时市委组织部将视情况派人员(两人以上)列席会议。

2、在讨论研究干部人事会议上,市委组织部列席人员主要对基层党委(党工委、党组)和部、委讨论研究干部人事工作的全过程进行了解,看是否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和纪律,同时注意掌握和发现一批优秀年轻干部,以拓宽识人渠道和选人视野。

3、市委组织部列席人员必须在专用的记录本上详细记录会议的有关情况,包括:参加会议人员、民主推荐情况、干部考察情况介绍、酝酿情况、讨论情况、表决结果等,并在会议结束后,相关党委(党工委、党组)、部、委负责人和市委组织部列席人员都要在专用记录本上签名。

4、列席会议专用记录本由市委组织部干部科统一保管。

5、各基层党委(党工委、党组)、市直各部、委在会议结束后要把干部的任免意见报市委组织部备案或审批,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有关任免手续。

四、纪律要求:

6、市委组织部列席会议人员在基层党委(党工委、党组)和有关部、委讨论决定具体的干部任免事项时,不得参与讨论,不得发表个人意见,更不准借机为任免对象说情或泄露会议讨论的有关情况。对干预基层党委(党工委、党组)和部、委正常的干部人事研究工作的言行,一经查实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4篇

一、指导思想

联席会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全国干部监督工作会议、全省、全市组织部长会议精神,以《干部任用条例》、《党内监督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为依据,适时分析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建议,并结合本机关和部门职能,认真抓好落实,以进一步增强干部监督工作合力,推动我市各级党组织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为建设“小康德州”、“和谐德州”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主要职能

围绕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分析动态,研究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1、学习中央、中央领导,省委、省委领导及市委、市委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文件、讲话和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

2、通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3、分析对领导干部尤其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监督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4、交流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做法和成效,研究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

5、通报拟出台的有关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制度规定,听取意见;

6、协调涉及多部门参加的干部监督方面的有关工作;

7、其他需要研究的问题。

三、组成单位、人员及分工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工交工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计生委、市人事局、市审计局、市局等部门组成。各单位的有关领导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审理科,科长担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确定一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为办公室成员。组成人员和办公室成员如有工作变动,及时调整补充。根据组成单位的职能特点,作如下分工:

1、纪检机关(监察部门)进行纪律检查(行政监察)方面的监督;

2、组织部门除负责联席会议的召集外,对领导干部进行日常管理监督和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市委工交工委对市委管理的企业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

4、审判、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

5、计生部门收集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党员干部违反计生政策方面的问题,同时对党员干部履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情况进行监督;

6、人事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政府部门公务员及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

7、审计部门进行经济责任监督;

8、部门收集群众来信来访反映涉及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面的问题。

四、工作方式

联席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随时召开,具体时间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确定。每个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在会前提出工作职能内的会议议题,做好有关材料的准备工作,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议题材料。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收集、审定成员单位议题材料,召开会议时提交联席会议讨论。会议议题经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形成会议决议,由提交议题单位作为承办单位认真抓好落实,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情况。召开下一次联席会议时,由承办单位汇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各成员单位如发现县市区、市直部门单位、市属企业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应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书面报告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向召集人汇报后召开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之间,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交流干部监督信息,沟通情况,加强日常工作联系。

五、组织协调

第5篇

   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实现用好的作风选作风好的人的目标,已不容回避地摆在各级党组织和干部工作部门面前。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就是要“认真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对干部的推荐提名、考察考核、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督。”根据当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实际,笔者就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面临的难点问题及其原因,应采取的对策建议等方面作初步探讨。

一、当前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面临的难点问题及其原因

众所周知,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六项基本程序是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必须以规范用人行为为目标,以完善用人行为运行机制为重点,切实把监督贯穿于动议提名、民主推荐、干部考察、酝酿协商和讨论决定的全过程,通过构建公平公正的运行机制,确保把干部选准用好,真正实现选贤任能。当前,在干部选拔任用各环节运作过程中,由于受干部使用的一些特殊情况和重要情况的影响,如干部是怎样推荐上来的,推荐的责任主体是谁;如何确定考察对象的,考察组是怎样进行考察的,组织人事部门是如何研究的;党委(党组)是怎样讨论研究决定的,党委(党组)成员对任免事项的意见如何等,缺少必要的书证,一旦发生失误,追究谁,追究什么,谁来追究,怎么追究,证据不足,举证乏力,难以落实,致使责任人没有风险,弱化了约束力。本文主要试图从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等三个环节探讨如何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笔者认为这是当前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所面临的难点问题,只有将这三个环节监督工作做实做细了,才能保证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取得实效。目前,在干部选拔任用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三个环节监督工作面临的责任难以追究的问题及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推荐环节存在推荐人不明确,难以追究责任的问题。要加强对干部推荐环节的监督,就必须明确推荐人,推荐人不明确,推荐责任的追究无从谈起,推荐者对被推荐者的素质如何向组织保证、负责,以及责任如何追究,也是一句空话,以责任追究的方式规范推荐行为的目的就难以实现。在实际工作中推荐人难以确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会议推荐干部中,有的部门领导确定参加推荐会议人员不全面,个别部门领导提前向参会人员跑风漏气,要求推荐自己意愿中的人选。且会议形式的民主推荐是无记名推荐,推荐人无法明确。二是个别谈话推荐只有记录没有签字,推荐人难以落实。三是在个别提拔的推荐中,初始提名者往往是领导干部,而这种提名多是通过电话、谈话口头授意或私下“打招呼”、写条子的形式进行,从不履行书面手续,一般是以“组织推荐”的名义实现的,不会留下任何推荐的证据,使得即使任用工作出现失察失误,推荐人无法明确,责任也无从追查。

(二)在组织考察环节存在对一些失察失误行为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难以界定责任追究的问题。在干部考察中,由于保证干部考察工作质量的措施、怎样监督干部考察工作人员等没有具体的规定,对考察人员缺乏制度的约束,特别是参与干部考察的组织人事部门、考察组成员以及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提供情况的相关人员,他们各自有什么权利、应承担什么义务、怎样追究责任,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参与考察工作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职责不清、责任不明。一是负责考察的部门有时因为时间紧、任务重,不能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考察范围过窄,缺乏对干部的全方位多角度多层面了解,尤其是对干部的“社交圈”、“生活圈”的考察突破较小,考察的内容单一,特别是缺乏对思想政治素质深入细致的考察,不能详细了解和掌握考察对象的第一手材料,未能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二是考察组成员素质参差不齐,有的缺乏识人用人的本领。有的不负责任,走形式主义,随便问一下了事。少数思想不纯、心术不正、讲关系、讲感情的考察人员往往把个人感情因素带到工作中去,不对考察对象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甚至明明知道个别干部在思想素质上或者经济上有严重问题,而在介绍和汇报情况、撰写考察材料时仍是好话连篇,回避实质问题。三是参与考察谈话的人员,由于个人素质高低不同,对考察工作的重要认识有高低之分,个别人员对干部考察工作缺乏信任,往往认为考察对象是“领导早就定了,考察只是走形式”,不能如实提供干部的有关情况,造成在实际工作中有时还存在考核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问题。

(三)在讨论决定环节,决策责任难追究。干部任免决定都是通过党委(党组)会议集体做出的。组织(人事)部门领导成员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和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意见,讨论决定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关键环节。有的党委(党组)在集体讨论决定时,或省去,或走过场,或压制民主等等。对这些党组织和“一把手”的责任,无论是确认,还是追究,都是难上加难。一是在确定考察对象时,不注意听取考察组的意见,对群众推荐的票数,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搞为我所用,若推荐票多者正是中意人选,则依据推荐结果定考察对象;若推荐票多者不是所“掌握的”人选,则强调“不能简单地以票取人”,弃置一边。二是虽然实行了干部考察预告和任前公示制度,但是范围过窄,干部群众在干部选任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三是有的“一把手”在酝酿干部人选时,先入为主,抢先提出自己想用的干部,使其他人员不好发表反对意见和提出其他人选;或者事先向有关人员透漏自己的意见,利用他人之口,说出自己想用的人选,“巧妙”地把个人意见变成酝酿的意见或他人的意见。四是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质量不高。表现在:一次讨论决定任免干部的数量过多,与会人员只是把干部姓名和任职单位浏览一遍,无法在短时间内逐人发表意见,即使有个别成员提出不同意见,也往往因处于少数而得不到采纳,最终却形成了与会常委一致通过的常委会记录。

同时,从外部社会环境和监督工作本身制度建设和机制建设来看,笔者认为,当前,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监督工作还面临着三个难点:一是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思想障碍尚未真正排除。近几年来,我们在调研中了解到,干部群众对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思想认识已日益深刻,但同时我们也了解到,由于受一些僵化的传统观念和模糊认识的影响,当前,部分干部群众还存在以下错误认识:一是认为在选拔任用干部上,已经有了一套较为成熟的考察办法,没有必要实行监督;二是认为选拔任用干部是党内的事,是组织上的事,不赞成社会团体参与监督;三是认为接受党外监督会削弱党的领导,降低党的权威;四是认为监督是组织、纪检等部门的事情,与己无关,不愿监督;五是认为自己受制于人,不便监督;六是认为不了解干部选任的内情,不敢监督等等,均是目前干部选任监督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思想障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的效果。二是部分监督制度的可操作性不是很强。从当前建立的一些制度看,有的不够规范、全面、系统,有的显得相对滞后,漏洞较多,使监督机关操作起来不好把握。如“原则上应该”、“原则上不得”等条文,弹性大,随意性强。有的制度只是对干部工作提出正面的要求,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制约措施,实际不易操作,监督起来较难。如对干部的动议、提名、酝酿、决定程序和办法等,《干部任用条例》作了原则性、粗线条的规定,没有具体明确的细则。现实中一些人搞“变通”,明里暗里违反《条例》,恰恰是钻了《条例》在这些方面的空子。又比如《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指出,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问题,坚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现象。但是如何去发现“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干部,如何去发现、确定“带病”干部,却是个难上加难的问题,实施起来不容易。三是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科学机制尚未完全形成。《条例》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相关制度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提供了重要保障。同时,也必须看到,虽然我们建立了一系列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但从总体上看,监督的科学机制还没有完全形成,首先监督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还不健全。虽然目前实行了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度,但如何加强监督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信息互享还没有一套科学的体系。其次上级监督鞭长莫及,同级监督形同虚设,下级监督隔靴搔痒,难以避免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出现“盲区”、“死角”的现象。以上种种,使得干部选拔任用无法形成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监督,监督中不可避免留有死角、断层和空档。

以上种种情况表明,当前,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概括起来还面临以下几个难点:一是对领导干部实施监督难;二是事前主动监督难;三是监督措施落实难;四是监督工作形成合力难。

二、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的对策建议

没有监督的权力就会产生腐败。加大干部选任工作监督力度,要始终把端正用人导向,匡正用人风气做为根本出发点。将监督工作贯穿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始终,坚持事前监督不走样、事中监督不断档、事后监督跟的上。重点要在加强宣传、健全制度、完善举措、形成合力上寻求突破。

(一)健全监督制度,增强监督效力。一是建立用人质量评估制度。上级组织部门要对下级党委执行《条例》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下级党委同时也要定期把本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向上级组织部门报送。在此基础上,由上级组织部门对下级党委用人情况作综合评估,并作为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个人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建立这项制度,是为了改变以往单纯检查是否违反条例的做法,增强领导对选人用人工作的责任感,促进领导依法依规选拔任用干部。二是建立干部推荐、考察、讨论决定责任制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权责统一的原则,明确干部在推荐、考察、决策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切实解决责任不明确和用人失误失察无人负责、无法追究的问题。比如,不以票取人,就可能用那些有争议的干部,而这些争议往往一时难断是非,这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好责任追究和不以票取人的关系。三是建立干部任用监督巡视制度和干部任免会议列席制度。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挑选一批具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敢于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清正廉洁,熟悉干部管理业务知识的同志组成巡视组,代表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下级党委、组织部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实施**。下一级常委会议讨论重要干部任免时,约请上一级组织部干部监督同志列席会议,对干部任用情况实施监督。四是建立干部监督机构全程介入的动态监控制度。干部监督机构要从干部纳入选拔视野开始,启动**运作机制。介入干部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每一个环节。如下级党委向组织部门干部任免机构呈报干部,必须同时将呈报材料报干部监督机构备案;领导干部向党组织推荐干部的署名材料要在干部监督机构备案;对已掌握有举报线索的拟提拔干部,干部监督机构要派人与干部任免机构共同考察;干部监督机构负责人还应参加所在组织部门和同级党委讨论任免干部的会议。

(二)突出重点环节的监督,加强干部选任实录制,实施**。一是把好“四关”,突出重点环节的监督。在考察环节,要把好“标准关”。既要监督考察人员是否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是否自觉遵守考察纪律、如实反映考察情况,还要监督谈话对象是否如实向考察人员反映情况;同时又要把好被考察对象政治表现、任职条件、民意反映和现实表现。在干部酝酿环节,要把好“提名关”。坚持推荐必须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没有经过推荐的不得作为提名的人选。干审机构要通过受理群众申诉、检举、查阅领导成员的酝酿记录等途径,监督领导干部有无任人唯亲、跑风露气、营私舞弊等违纪行为,监督拟提拔对象有无贿选、跑官要官等违纪现象;监督干部考察机构有无歪曲事实真相、知情不报等问题。在讨论决定环节,要把好“审批关”。主要监督常委会或全委会研究干部是否真正坚持了民主集中制,是否执行了“干部工作十不准”,一旦发现以书记办公会或圈阅等形式决定干部任免,个别领导成员之间搞私下交易等违纪行为,领导班子成员和组织部门要及时向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汇报。在干部任用前,要把好“公开关”。根据干部监督工作的实际和深化干部制度改革的需要,继续实行干部任前公示制,在干部正式任命之前,监督是否对干部拟任职务在一定时机、一定范围内公开,方便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二是 “两线”并行,实现干部选任**。选拔程序记实。对干部选拔任用6个程序每个阶段的工作内容进行细化,分为若干个具体项目以及若干个落实情况的具体要求,并将每个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适时记载,做到每项内容完成后按要求及时进行填写,不得遗漏。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根据实际逐一纪录相对应的工作落实情况。重要情况记实。主要记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酝酿协商、讨论决定和任用等环节出现的一些容易影响干部使用的特殊情况和重要情况,详细记载具体的过程和形成原因。此外,对一些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程序记实难以反映、需要加以注意的情况,也一并纳入记实内容。以书证形式将干部选任过程中的重要情况详录在案,为准确界定选人用人责任和有效实施责任追究提供了基本依据。在干部选任工作中实行严把“五关”,坚持“两线”并行,做好**,实现了选拔任用干部的监督由事后追究向事中规范的转变。选拔任用干部不仅要履行规定的程序,而且每个程序都要达到“质量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处处有人监督,事事有人负责,环环有人把关,防止了干部人选“带病”操作,使选人用人行为更加规范。

(三)严肃干部选任工作责任追究,加强对“一把手”选人用人的监督。一是应建立“一把手”责任制。对本地区、本系统出现的违背《条例》的人和事,“一把手”应负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要在进一步如何规范和约束县委书记用人行为上积极探索。如:XXX赋予县委书记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享有约束监督权和管理教育权,县委书记可以对组织部门和其他班子成员在选人用人上的公正性、合理性进行约束、监督,可以根据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提出加强管理教育的总体要求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并具有对干部进行谈话谈心教育的权力;二是要建立班子其他成员的连带责任制,在追究“一把手”选人用人失策、失误和搞不正之风责任的同时,一并追究班子其他成员对“一把手”监督不力的责任,使班子的每一成员感到,作为一个领导集体的成员,不仅要对自己的选人用人权负责,也要对“一把手”的选人用人行为负责,充分发挥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作用;三是建立领导干部个人向组织推荐干部人选具体办法,加强对领导干部个人,特别是“一把手”向组织推荐干部人选行为的规范。“一把手”和领导干部个人可以通过正常程序和渠道向组织推荐干部,但不能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也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班子其他成员,并对推荐人选的素质向组织负责。“一把手”还有责任监督其他领导干部以个人名义向组织推荐干部人选的行为,坚决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第6篇

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委组织部的有力指导下,在全县各级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配合下,我县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规文件,不断拓宽识人用人渠道,努力健全完善相关制度,着力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强化监督,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努力为干部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环境,为全县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持。现将我县**年8月以来贯彻执行《条例》及相关法规文件的情况自检自查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年8月以来,我县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以《条例》及相关法规文件为依据,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切实加强和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截止**年3月31日,我县共调整干部186人,其中提拔48人,平职岗位交流86人,免职52人。提拔的干部中,一般干部提拔为副科级干部30人,副科级干部提拔为正科级干部18人;其中妇女干部14人,少数民族干部9人,非党干部8人;研究生3人,大学31人,大专14人;30岁以下的有7人,31-40岁的有34人,41岁以上的有7人。交流的干部中,正科级领导干部45人;副科级领导干部41人。免职的干部中,正科级干部34人,副科级干部18人;其中调出县外9人,提前退休6人,人事任免权上划3人,到龄改任非领导职务30人,犯错误4人。县委在干部调整工作中,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严格标准,坚持程序,保证质量,从未发生过违反《条例》及相关法规文件选人用人的现象。

二、主要做法及经验

《条例》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规范和准绳,中央及省市委的相关法规文件及两个《意见》,是对《条例》相关规定的补充和细化,对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监督检查工作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县委高度重视《条例》及相关法规文件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工作,在深入学习、领会精神、把握实质的基础上,按照抓学习、抓落实、抓成效的思路,严格标准,坚持程序,大胆创新,完善制度,切实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工作,营造良好的选人用人环境,选拔任用了一大批政治过硬,作风优良,有本事,能办事、会办事的领导干部。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深入学习,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学习是基础,教育是前提”。县委高度重视《条例》及相关法规文件学习贯彻工作,将其列入县委重要议事日程,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学习贯彻活动。一是县级领导班子及成员带头学。新的规定和文件出台后,县委都能及时地组织学习和传达,除利用县委中心学习组、县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进行集中学习、交流体会外,还在平时抽时间自学。通过深入的学习,了解掌握其精神实质和内涵,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县级领导班子的带头学习,也在广大干部中营造了良好的学习氛围;二是组工干部认真学。组织部作为贯彻执行《条例》、任免干部的职能部门,《条例》及相关法规文件是做好工作的必需业务,要求每位干部要学深、学精、学透,在工作中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办事。县委组织部利用党支部学习、党小组学习、业务学习等机会集中学习,每位干部还在工作之余抓紧时间自学,吃透精神,把握实质。三是通过新闻媒体和《组工简讯》等宣传阵地,大力宣传《条例》及相关法规文件在我县的贯彻落实情况。通过形式多样的学习和宣传活动,增强各级各部门贯彻执行《条例》及相关法规文件,自觉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扩大民主,坚持程序,切实选好用好干部

“事业成败,关键在人”,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我们始终遵循《条例》规定的原则,结合每个职位的工作性质和特点,严格按照干部任职条件和标准,坚持程序,严肃纪律,确保质量,促进工作,加快发展。

一是扩大民主,调动干部群众参与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在确定配备某一领导职位时,首先由组织部门到相关部门组织民主推荐,然后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在这一过程中既考虑得票情况,又不简单地以票取人。考察对象确定后,由组织部抽调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考察组进行考察。考察前,考察预告。考察时,严格依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位的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的情况,考察中坚持把政治标准摆在首位,着重考察工作实绩。考察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既找单位领导、县级分管领导,又找一般干部和群众,全面地了解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和现实情况。最后,形成全面、客观、清楚地反映考察情况的综合报告和考察材料。

二是严格程序,层层把关。县委规定在民主推荐、考察的基础上,任用干部必须经过组织部部务会讨论及书记办公会讨论后,方可提交县委常委会、县委全委会集体讨论研究。具体程序是:县委组织部干部科根据考察情况提出任免方案提交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决定,通过后提交书记办公会讨论;之后,提交县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乡(镇)党政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提交县委全委会表决。属县委管理的干部,由县委提出任免意见,征求上级及有关方面意见后,再讨论决定。属于双重管理的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征求协管方的意见后,再做决定。县委常委会议、全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严格按照《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先由分管组织工作的县委副书记或者组织部长,逐个介绍拟任免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次由参加会议的人员进行酝酿讨论,再按照省委《票决制》的要求进行投票表决,最后根据投票表决的结果决定干部的任免。

三是按照规定,依法任免。县委严格按照干部任免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依法办理干部任免手续。属县委任免的干部,县委按有关程序任免;由县人大、政府、政协决定任免的干部,由县委建议推荐、介绍人选的有关情况,县人大、政府、政协依照有关干部任免法律程序及章程进行任免;由乡(镇)人大任免的乡(镇)领导干部,在县委讨论决定后,向乡(镇)党委作提名推荐,由乡(镇)人大主席团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表决或推荐给乡(镇)人代会选举。

(三)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确保质量

县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发挥好职能部门作用,努力形成监督合力,严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有效地保证了选人用人的质量。

一是将群众监督与职能部门监督结合起来。注重加强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推荐、考察、任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督,在干部考察前考察预告,任前任前公示公告,广泛接受群众及社会的监督,受理群众的举报和反映,认真调查核实,反映情况不影响任职的再提交会议讨论。提交常委会讨论前,就拟提拔的人选分别征求县纪委、县检察院意见。新任干部严格实行一年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进行跟踪考察了解,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正式办理任职手续。

二是将平时监督与选拔任用时监督结合起来。县委组织部认真落实《干部监督信息员工作办法(试行)》、《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暂行规定》、《关于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关于干部监督联系会议的暂行规定》等干部监督制度,通过平时的调研、参加民主生活会、干部离任审计、召开干部监督联系会、受理来信来访和举报等方式,了解和掌握干部的各方面情况。并将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与考察时了解掌握的情况结合起来,客观分析和评价干部,科学合理使用干部。

三是强化对选人用人标准和程序的监督。县委组织部作为县委选拔和管理干部的重要部门,能充分发挥好作用,注重内部的监督检查,坚决预防违反《条例》规定的人和事。在用人标准上,始终把思想政治素质放在首位,重点看选拔的干部政治是否坚定,作风是否过硬,政绩是否突出,群众是否公认,做到“坚持标准不走样”。在程序上,重点突出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等三个环节,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审查,认真填写《干部选拔任用监督表》,做到“履行程序不变通”,有效地杜绝了程序错漏现象。

四是严肃纪律,抵制违纪行为。县委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制定了铁的纪律,要求并做到了不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县委常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不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县委常委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在通知下发前需复议的,必须经县委常委一半以上的领导成员同意方可进行;不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坚决禁止在选举中进行违纪、法律规定的活动和干部考察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办事制度,坚决抵制各种违反《条例》的行为,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四)突出重点,努力创新,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只有不断健全和完善干部人事制度,才能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选拔好、培养好、使用好各级领导干部,才能合理配置和优化干部、人才资源,最大限度提高干部工作的效益。我县在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以《条例》为指导,以扩大民主,完善考核,建立干部能上能下的机制为重点,做了大量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一是着力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围绕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根据《条例》、云办发[2003]19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各级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投票表决办法(试行)〉、云南省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认真落实《**县党政领导干部考察预告办法(试行)》、《**县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办法(试行)》、《中共**县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投票表决办法(试行)》等制度规定,不断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使广大干部群众有机会参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增强了干部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落实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二是积极探索公开选拔干部的有效途径。按照《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几年来,我县先后在县检察院、法院等单位开展了中层干部全员竞争上岗工作。**年3月,我县严格按照程序,通过公布实施方案、报名、资格审查、笔试、演讲答辩、测评、综合评分、择优考察、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任前公示、办理任职手续等环节,在县法院公开选拔了14名中层领导干部,充分体现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增加了干部选拔工作的透明度,扩大了“四权”,调动了干部群众的参与积极性,拓宽了选人视野,使组织意图与群众意愿达到了有机结合,有效地推动了县法院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按照《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的精神,**年12月,我县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决定拿出部分空缺的副科级领导岗位,拟在全县范围内公开选拔副科级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现已制定完善了《实施方案》,并将请示上报了市委组织部,今年将认真组织实施,以推动我县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向更深、更广的方向发展。

三是不断改进干部考核方式方法。形成好的干部考察机制是识别干部的重要环节,也是干部选拔任用的基础性工作。在平时的干部考察中,我们结合贯彻《条例》,坚持干部工作的群众路线,着力扩大考察范围,改进考察方法,积极探索考察干部的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及社交圈、生活圈表现情况的有效办法。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群众公认原则,更广泛地听取各阶层、各方面的意见,认真搞好民主推荐和考察工作。

四是大力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积极推进干部交流,优化各级领导班子结构。我县结合去年的乡(镇)党委班子换届和部分乡(镇)撤并工作,以增强乡(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活力为重点,把选拔优秀年轻干部这一重点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对那些经过艰苦环境和实践考验,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的年轻干部,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的陈旧观念,大胆选拔任用年轻干部。目前,乡(镇)领导班子基本形成了35岁左右干部为主体的格局。同时,积极做好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非党干部工作,大力推进干部交流,进一步锻炼干部,提高素质,合理配置人才资源,推动全县工作的开展。

三、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不足

我县在贯彻执行《条例》及相关文件,探索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体现在:

一是进一步深化了各级领导干部对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及相关法规文件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条件和程序来选人用人的良好氛围已经形成。

二是成功地实行了干部任免常委会、全委会票决制;对差额选拔任用干部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从而规范了选任行为,扩大了民主,广集了民智,体现了民意,形成了竞先争优促发展的良好局面。

三是干部选拔任用及监督工作的制度化建设得到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程序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

四是进一步调动了广大干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群众基础。

五是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得到加强,领导班子及干部的执政能力和水平得到提高,在和谐**建设,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第7篇

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是指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个环节及其运行过程进行调控、检查和监督。它是坚持公道正派地选人用人、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迫切需要,是完善干部管理体制、实现人才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环节,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近年来,我市在干部工作实践中,坚持以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为抓手,以健全完善干部监督机制为重点,以落实群众“四权”为突破口,始终把监督工作贯穿于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有效地提高了干部监督工作的整体水平。但同时也面临着部分干部群众监督意识淡薄、干部选任过程中民主监督程度不高,考察考核不够科学等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解决这些存在问题,必须以扩大民主为基础,以健全制度为重点,以完善程序为手段,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实践中,应重点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强化监督意识,促进监督自觉化

要着力解决监督工作中的“三种不良心态”,营造自觉监督的良好氛围。一是要克服“不能监督,唯我独尊”的心态,增强监督客体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干部监督既是对权力和权力运作过程的一种约束,也是对领导干部的一种保护。要采取学习培训、舆论宣传、案例分析、制度要求、普法教育等形式,帮助各级领导干部自觉克服那种反感监督,认为监督是不信任、找岔子,逃避和拒绝监督的错误心态,树立正确的名位观、权力观、监督观,真正把来自组织、群众和舆论的监督,看作是对自己的关心和爱护,从而奠定自觉接受监督、从严规范行为的思想基础。二是要克服“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的心态,增强监督主体履行职责的主动性。要赋予监督主体开展工作所必须的权限,变“虚权”为“实权”,变“软权”为“硬权”,使监督主体敢抓敢管,敢于碰硬。要明确监督责任,使监督主体充分认识到干部选用工作监督既是职权,又是职责,不敢监督是失职,不愿监督是渎职,从而不断增强各监督主体履行职能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三是要克服“难以监督、监督不了”的心态,营造公道正派、民主健康的监督氛围。对监督缺乏信心和存在畏难情绪是导致当前监督乏力、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一个重要原因。要严格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事,公道正派地选用干部,正确对待和处理群众的监督意见,增强群众监督的信心。要加大教育宣传力度,增强全民监督意识,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支持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在全社会营造一种勇于监督、监督光荣的良好氛围。

二、改进监督方法,实现监督手段刚性化

一要由可塑性监督向强制性监督转变,增强干部监督机构的权威性。目前干部监督工作相对于干部任用工作来讲,仅是的浅层次、协商性监督。干部监督部门作为党委和组织部门的内设机构,监督下级没有问题,监督同级党委和组织部门,意见一致则好办,意见不一致时,监督部门的意见仅供参考,这样的监督弹性大、力度小,难以及时有效地制止干部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事情发生。因此,必须加强干部监督机构的权威性。一方面,要赋予干部监督部门足够的职权,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每个环节实行监督,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干部监督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要作为决策的参考依据记录在案;另一方面,干部监督机构要切实担负起监督职责,在用人失察失职问题上,与任免机构承担共同责任。二要由被动监督向主动监督转变,增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实效性。近年来,尽管干部监督机构建立了与执纪执法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干部回复谈话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廉政鉴定制度,举报等一系列制度,但这些制度大都由各部门具体操作,掌握的有关领导干部的信息也比较分散。对这些信息的处理,也仅仅还处在被动地服务于干部任用上,还没有真正作为干部监督机构对干部升降去留的具体建议。因此,干部监督机构必须大胆履行职权,“有为才能有位”,通过掌握大量的、全方位的领导干部现实表现的信息,及时、主动、明确地向干部主管部门提出干部调整和任免的建议。对有问题的干部,要理直气壮地提出诫勉。三要由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转变,增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连续性。当前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大多集中在对一些已暴露和揭发的用人腐败案件和“有病”干部的查处上,对选拔任用过程的监督还相对薄弱。因此,要加强对干部任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纠偏处理。同时,要加强《干部任用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案件的查处力度,打击和制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把任用干部全过程置于严格监督之下。四要由主要靠人为监督向主要靠制度和法规约束转变,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监督的法制性。《干部任用条例》虽然规定了一系列干部任用的具体操作程序,但目前,这种严格的操作程序还主要靠人为的监督来实施。因此,要把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着力点放在对各级党委和任命机关选拔任用干部的操作程序上,加强对各个程序监督的制度和法规约束,制定出各个环节的监督内容、方式、方法和处理意见,形成制度和法规,从而把监督渗透到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的各个环节,贯穿于整个选拔任用全过程。

三、健全监督制度,确保监督科学化

科学有效的监督制度是选好人用好人的根本保证,也是防止和克服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治本之策。首先要坚持对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是各级党委“一把手”和组织部门,检查的重点内容是党委选拔任用干部是否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是否违反了《干部任用条例》中规定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十条纪律。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对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行为,要认真查处,限期改正。检查结果要及时通报。其次要加强联系会议制度。定期综合分析干部选拔过程中出现的重点性、倾向性问题或苗头,研究相关对策,制定防范措施。对在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来信来访或举报反映比较严重的问题,要迅速调查或由执纪执法单位进行立案审查;对匿名来信或一时难以查证的,或反映选拔任用对象的一般问题够不上立案审查的,要进行诫勉谈话,对重要的或涉及面比较广的选拔任用对象的案件,经党委批准,组织联合调查组进行核查,共同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第三要扩大党内民主,积极推行票决制。常委会研究干部任免,要实行一人一票进行表决的票决制,克服“一把手”个人说了算的现象。第四要建立干部工作监督员制度和干部监督人员培训学习制度。干部工作监督员可由执纪执法部门和群团组织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脱离一线工作岗位的、政治上可靠、公道正派、坚持原则、熟悉干部方针政策以及《干部任用条例》的老同志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参与干部考察工作,了解选拔任用的干部是否符合《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和要求,搜集反馈群众意见,及时发现存在问题,报告组织部门和党委。同时,要加强干部监督工作人员《干部任用条例》学习及相关政策理论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第五要进一步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要继续完善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评议制度,积极实行干部考察预告、考察对象公告、任前公示等制度,从程序上保证选拔任用的公开性、透明性,扩大民主监督的力度,努力创造更多的群众参与监督的机会和条件,探索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四权”的实现形式;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评价干部科学规范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党政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责任制、领导干部岗位职责规范和不称职干部的具体标准。进而健全任用干部的民主决策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用人权的监督。第六要建立干部推荐、考察、讨论决定责任制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干部推荐、考察、决策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切实解决责任不明确和用人失误失察无人负责、无法追究的问题。同时,要处理好责任追究和以票取人的问题。不以票取人,就可能用那些有争议的干部,而这些争议往往一时难断是非,因此,风险存在于从干部考察到任用的各个环节,处理好各个环节的责任追究和不以票取人的关系,是需要在今后认真研究的问题。

四、完善监督网络,实现监督一体化

一要坚持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相结合。要充分发挥组织、纪检部门党内监督的主渠道作用,严把选拔任用干部“入口关”。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监督管理预警机制,定期对选拔任用的干部进行预防教育,提拔一次教育一次,使这些干部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恪尽职守,清正廉明。要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监督,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任用选拔干部,防止干部任用决策中的独断专行、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要畅通党外监督的渠道,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和人民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让社会各界最大限度地享有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二要坚持专门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加强组织、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法院、审计等专门监督机构的联系,及时整合各自掌握的监督信息,通过健全相关制度,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始终处于专门监督部门的有力监督之下。进一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扩大群众参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范围。凡未按程序进行民主推荐的干部,组织部门一律不予考察,党组织一律不予讨论和审批。建立民主测评和民意调查制度,完善选拔任用干部、举报制度,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选拔任用干部的监督管理。三是坚持上级监督、同级监督和下级监督相结合。通过听汇报、检查、考察、参加任免会议等形式实施自上而下的监督;通过举报、问卷调查等形式实施自下而上的监督;通过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实施同级监督;通过遵守道德法规、提高思想觉悟、开展自我批评等形式实施自我监督。努力形成多层次、多角度的监督网络。四是坚持制度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要把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放在首位,做到没有公平可操作的选拔规章不选人,没有公开透明可遵循的程序不用人,逐渐形成覆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使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用规章制度甚至法律法规的形式规范化、条文化,使之具有权威性和普遍的约束力。坚持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对不执行或违反制度的人坚决查处到底,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广泛性和影响力,建立起反应灵敏、渠道畅通、体系完整、协同运作的监督网络,共同形成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有效监督。

五、健全监督机制,实行监督责任化

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惩处制度。在建立健全干部推荐、考察、决策和用人失察失误追究制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具体可行的监督惩处办法,使监督惩处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二要进一步增强干部监督机构、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在监督惩处中的职权和职责。要增强干部监督机构的力量,保证其应有的人员、编制和办公、办案条件,同时加强各部门之间经常性联系,杜绝在干部监督惩处过程中相互推诿的现象,形成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监督惩处的合力。三要强化措施,加大惩罚处理力度。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任职决定,要予以撤销;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行为和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对跑官要官、买官卖官、骗官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或纪律处分。要敢于抓反面典型,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典型案例,要认真剖析,总结经验教训,查处结果要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在大范围内起到警示作用,使广大群众增强对惩治腐败的信心,达到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监督的良性循环。

第8篇

一、充分认识实施“四项监督制度”的重要意义

1、颁布实施“四项监督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四项监督制度”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提高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自觉性,严格依规照章办事;对于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查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对于进一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选人用人质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县各地各部门要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作为当前及今后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出成效。

二、认真开展学习培训

2、重点抓好县四大班子领导成员和乡镇、开发区、县直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及组织人事干部的学习培训。要把“四项监督制度”纳入县委理论中心组的学习内容,纳入乡镇(区)党(工)委、县直单位党组(党工委)理论中心组的学习内容,列入我县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主体培训班次的学习内容,并将学习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特别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情况,列为2010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6月底前各地各部门要将开展学习情况报告县委组织部,县委组织部将全县学习培训情况报告市委组织部。

3、要将学习执行“四项监督制度”作为开展“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专题谈心谈话的重要内容,并就认真贯彻执行提出明确要求,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四项监督制度”的自觉性。

4、要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先锋网、报、基层党建工作手机信息系统等多种渠道,大力宣传出台“四项监督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以及全县各级各部门学习执行“四项监督制度”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5、县委组织部要通过问卷测试等方式督促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四项监督制度”。适时在各乡镇(区)、县直各单位抽选一部分干部,通过调研座谈、电话访谈、问卷测试等方式,了解干部知晓“四项监督制度”主要内容情况,对知晓度明显偏低的乡镇(区)和县直单位,将约请有关单位负责人谈话,进行提醒督促。

三、扎实抓好贯彻实施

(一)认真抓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贯彻执行

6、进一步拓宽和畅通选人用人问题举报渠道。今年上半年,县委组织部要开通网上举报。对群众举报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或实名举报的违规用人问题,以及工作中发现、新闻媒体反映的违规用人问题,都必须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7、充实选人用人问题查核力量。根据需要建立政治素质好、熟悉查核工作的协查员队伍,切实加大查核工作力度,查实一起、处理一起、追究一起。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举报查核工作责任制,每一件举报的受理、查核都要明确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查处情况报告要由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署名。

8、对查处的严重违规失责用人问题,要及时进行通报,以典型案件的查处通报推动责任追究制度的切实执行。违规用人问题查处情况报告要明确提出是否进行通报的意见,不进行通报的要作出说明。

9、建立与纪检监察机关定期沟通机制,及时了解掌握应当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调查的干部“带病提拔”情况。调查工作一般要在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干部作出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开展。未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的,要作出说明;不进行调查处理的,要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任职前就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县委组织部必须按照规定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检查,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在选人用人上存在失职问题的,要及时严肃处理。

10、严格按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办法,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的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要将制定和落实记实制度情况列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内容。对不认真落实记实制度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11、县委组织部要抓紧制定受理审核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操作规程,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建立和落实受理审核工作责任制。

12、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未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答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报告事项,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予以纠正,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3、县委组织部要定期对受理审核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从中发现规律性、苗头性问题,研究提出加强干部管理监督的措施。

(三)全面推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制度

14、继续开展县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从本年度起,在全县有干部任免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全面实行“一报告两评议”制度。县委组织部要根据评议结果和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分类反馈,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对较差的单位,明确提出整改、提高的要求。

15、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对选人用人问题反映强烈的乡镇(区)和县直单位,列为重点抽查对象,进行重点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16、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中“不满意”率较高的干部,要进行认真分析,并与干部本人进行谈话提醒。对“不满意”率超过30%的,科级领导干部由县委组织部作出说明;科级以下干部由乡镇(区)党(工)委、县直单位党组(党工委)作出说明,并根据情况作进一步调查处理。必要时,由县委组织部直接进行调查处理。

17、开展党政机关有干部任免权的单位党(工)委(党组)书记离任检查。结合实际,制定离任检查操作规程,并将开展离任检查情况每半年报送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

四、切实加强督查指导

第9篇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㈠党管干部的原则;

㈡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㈢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㈣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㈤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㈥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坚强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地方县级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的理论政策水平,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

(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反对,反对任何、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各级干部提出的五项要求。

第七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副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由副职提任正职,一般要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一般要在下级正职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省部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必须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其他培训机构三个月以上的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列规定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九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主持。

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的职位推荐。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条换届时,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有派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第十一条换届时,民主推荐应当经下列程序:

(一)制定推荐工作方案,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

(二)采取召开推荐会、个别谈话、填写推荐表等方式进行推荐;

(三)由同级党委或者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汇总推荐情况;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二条个别提拔任职时,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推荐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人选,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若所推荐人选是所在单位群众拥护的,可以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五条推荐党委、政论及其工作部门某些领导成员人选,还可以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个人自荐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章考察

第十六条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由主管方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十七条考察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表现。

第十九条考察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拟订考察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或者民意测验、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

(四)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五)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成员集体听取考察组汇报,研究提出意见,向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条考察拟任党政领导职务人选,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为:

(一)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考察拟任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人选,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为: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的主要领导成员或者分管领导;

(二)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领导成员;

(三)本部门内设机构主要领导成员和机关人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进行上列考察时,须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换届前和任届中期,应当对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各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的结果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依据之一。民主评议依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民主评上本级党委(党组)主持,必要时,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可以派人指导;

(二)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为领导成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

(三)参加评议的人员,可以根据被评议对象的层次和职务确定,一般应当由被评议对象的同级、下一级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四)民主评议应当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采取召开座谈会、填写书面意见、个别征求意见等方法进行;

(五)民主评结束后,应当向被评议对象反馈评议情况,召开民主生活会,制定改进措施,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民主评议情况。

第二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或者民意测验情况。

第二十三条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进行干部考察,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派出考察组。考察组由二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五章酝酿

二十四条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在上级党委考察之前或者本级党委决定呈报之前,应当在下列范围内进行酝酿。

(一)在本级党委领导成员中酝酿;

(二)在本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主要领导成员中酝酿;

(三)党外领导成员的人选,还应当在派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中酝酿;酝酿的情况应当向上级党委汇报。第二十五条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前,须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地方政论组成人员人选、人民法院主要领导成员人选、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人选,须征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成员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须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协管方在收到主管方意见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提出意见;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六章讨论决定

二十七条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须按照干部管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任免建议。

第二十八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要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二十九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介绍对领导干部人选的考察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以党委(党组)应到会领导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四)对作出任免决定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三十条须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呈报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的人事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要严格审查。

第三十一条须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依法推荐、提名与民主协商

第三十二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府组成人员人选,应当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积极贯彻党委意图,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的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被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并介绍所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三十五条换届时,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领导成员人选,应当事先向派负责人、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三十六条由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人大党委会决定前,如果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认真加以分析。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有关程序暂缓选举、决定,也可重新推荐人选。如果党委认为人选不宜改变,或者认为所提意见不全面或与事实不符,应当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第三十七条由党委推荐、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适当时候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由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未获通过,党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在进一步酝酿后继续推荐。连续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应当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交流回避

三十八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长,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

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上下之间、党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

第三十九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经选举产生的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在原籍任职满一届后,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民族自治县参照执行)。

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辞职降职

四十条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个人申请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四十一条因公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职务变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第四十二条个人申请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个人申请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的三个月以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在涉及国家安全、重复机密等特殊职务任职的领导干部,个人不得提出辞职。

第四十三条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

第四十四条辞职应当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可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六条被责令辞职、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是提拔担任适合的领导职务。

第十章纪律与监督

四十七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在通知下发之前需复议的,必须经党委(党组)二分之一以上领导成员同意方可进行;

(四)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者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五)不准要求提拔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六)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七)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法违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政协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第十四八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行有效监督:

(一)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受理有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举、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对有关责任者提出自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执行,党委组织部门的干部调查审理机构,承担有关检查监督的职能;

(二)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实行检查监督;

(三)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检查分析本条例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党委(党组);

(四)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可向上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五)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认真执行本条例,坚持党的原则,公道正派,任人唯贤,搞“五湖四海”,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办事制度,抵制各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必须给主要责任者以批评教育或者是纪律处分。其中,对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和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五十条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的干部任免请示,不予审批;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必须予以纠正。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人民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精神作出规定。

第10篇

为了进一步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1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国共产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党内法规以及党中央对领导干部和干部工作的要求为依据,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把干部监督贯穿于干部培养教育、考察考核、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促进干部健康成长,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加强高素质领导干部队伍建设,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2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是对县(处)级以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主要是监督能否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能否结合实际学习政治理论,坚定理想信念,树立和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能否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工作方针;能否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群众路线,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密切联系群众,为群众办实事;能否正确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遵纪守法,勤政廉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二是对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监督,重点是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主要是监督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能否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能否严格执行《条例》,按照规定的原则、标准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自觉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能否严格执行中央和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工作的法规和政策;能否严肃查处违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不按《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行为。

二、切实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

3认真监督检查领导班子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结合干部考察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对下级领导班子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深入了解,主要看在重大问题的决策,特别是干部任免、重要建设项目的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方面,是否正确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事,是否存在个人专断或无人负责的现象。发现苗头性问题,要及时提醒,督促纠正;对问题比较突出的,要及时向党委(党组)报告,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按照一级抓一级的原则,督促下级党委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在每届领导班子任期内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

4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改进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切实履行对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管理、指导的职责。借鉴“三讲”集中教育的经验,重点督促和帮助他们找准党性党风以及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进行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切实增强民主生活会的原则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对不符合要求的民主生活会,要责令重开,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5强化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实行省部级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报告制度,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干部谈话和诫勉制度、回复组织函询制度等,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防微杜渐。要引导和鼓励领导班子成员从对党的事业负责和关心爱护同志出发,加强相互之间经常性的监督和帮助。对那些坚持党的原

则、敢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搞庸俗关系、好人主义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对拨弄是非,闹无原则纠纷,损害班子团结,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要进行必要的组织处理。

6突出抓好对领导班子正职的监督。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对管理范围内领导班子正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理论学习、民主作风、选人用人、廉洁自律、抓班子自身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要进行全面监督。上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领导,要与下一级领导班子正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谈心谈话。组织(人事)部门在对领导班子进行全面考察时,要切实加强对正职的考察。要经常分析研究通过干部考察、民主评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信息等渠道所反映的下一级领导班子正职的情况,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谈话进行诫勉;对干部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必要时进行专项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建立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年度总结报告制度。正职每年要将本人的思想、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抓班子自身建设的情况,向上一级党委(党组)写出报告。

7加大对领导干部问题的查核力度。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领导干部问题分级调查核实和督办制度,对来信来访和举报等反映的领导干部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对确有问题的,区别情况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对构成违纪违法的,及时移交执纪执法机关查处。对经过调查确实没有问题的,应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澄清。各地调查处理的重点案件,特别是涉及中央管理及报中央备案的领导干部的案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中央组织部干部监督局报告。

8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中央组织部与中央纪委联合派出巡视组,重点对省(部)级党政领导

班子特别是党政正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包括对中央批示、交办的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和坚持民主集中制、选人用人、廉政勤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把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与鼓励干部大胆探索、开拓创新结合起来。要严格掌握政策,既依据有关法规和要求,规范和约束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行为,又注意调动和保护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充分体现党组织对干部的信任和关怀。注意发现和表彰优秀干部,并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提出予以重用的意见和建议。

三、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10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要严格把关。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对思想政治素质好、政绩突出、廉洁自律、群众公认的优秀年轻干部,要大胆提拔使用。要防止思想品质不好、弄虚作假、跑官要官的人得到提拔或进入各级领导班子。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改进民主推荐的方法,提高民主推荐的质量;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和廉洁自律情况,不仅了解干部工作方面的情况,而且要深入了解干部思想、生活、社交等方面的情况,还应注意了解其配偶、子女从业等方面的情况;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意见。

11严格禁止违反规定突击提拔干部。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已经明确工作即将变动时,不得提拔调整干部。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要与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沟通,说明提拔调整的人员数量、理由、涉及单位的职数设置等情况,经同意后,方可研究决定。

12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的检查。中央组织部每两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并不定期派出巡视组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党组织每年要对本地本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和检查,并向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专题报告。加强对干部双重管理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督促这些部门严格按照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评价体系。

13严肃查处违反《条例》的行为。严格执行《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坚决纠正违反《条例》规定任免干部的行为。对严重违反《条例》的问题,上级党组织可直接查核,责成下级党组织撤销任免决定,或撤销下级党组织的任免决定,并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

14建立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中推荐、考察、决定等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选拔任用干部违反政策、不按规定行事造成失误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在干部任用上搞、弄虚作假的,不管涉及什么人,一经发现,都要坚决查处。对典型案件,要认真剖析,总结教训,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15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改进和完善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评议制度,扩大群众在干部选任上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拟提拔的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在民主推荐和民意测验得票较多的干部中产生,多数人不赞成的,不能提拔任用。对年度考核、届中届末考察中民主评议不称职票达三分之一以上的领导干部,应免去现职。逐步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制度、差额考察制度和考察结果通报制度,推行和完善干部任前公示制,加大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的力度。

四、充分发挥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的作用

16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统一协调和宏观指导;对领导干部和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实施监督,对《条例》及《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和参与制定有关干部监督的制度、规定;督办和直接查办严重违反《条例》、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受理并调查核实群众举报的领导干部的问题。

17党委组织部门主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机构在考察拟提拔、调动干部人选过程中,应听取干部监督机构的意见。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人参加本部门研究讨论干部任用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可调阅下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讨论任免干部的会议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可约请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

18加强与执纪执法机关的经常性联系。坚持和完善组织部门与执纪执法机关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联系会议制度。联系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就群众反映和组织上调查处理的有关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等方面的问题,互通情况,交流信息,研究对策。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注意运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成果。

19加强干部监督信息工作。党委组织部门内部各工作机构通过调查研究、参加民主生活会、干部考察考核、受理来信来访等掌握的反映领导干部和干部工作问题的信息,应及时送干部监督机构,以便加强对监督信息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分析;干部监督机构应将掌握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其他干部工作机构提供,充分发挥干部监督信息在干部工作中的作用。可聘请一定数量的干部监督信息员,通过多种渠道及时了解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实绩、工作作风及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了解社会各方面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反映。逐步建立一个覆盖面广、渠道畅通、反映灵敏的干部监督信息网络。

20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自身建设。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要建立健全干部监督机构,强化职能,充实力量。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干部(人事)部门,应确定有关机构负责干部监督工作。加强干部监督工作队伍建设,改善结构,提高素质。做干部监督工作的同志,要政治坚定,刚直不阿,清正廉洁,敢于同违的原则的行为作坚决斗争。对从事干部监督工作的同志,既要严格要求,又要注意保护好他们的积极性,支持他们大胆开展工作。

五、切实加强对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领导

第11篇

一、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选拔任用干部民主不够广泛。主要表现在:一是民主推荐不够。现在有关于部人选的提出,领导和组织推荐的比例比较大,挫伤了群众参与干部工作的积极性。二是考察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不够。群众代表尤其是对考察对象“社交圈”和“生活圈”比较知情者很难进入谈话范围。三是讨论决定干部时发扬民主不够。有的单位组织部门介绍班子调整方案、干部考察情况过于简单,与会者不了解详细情况,难以议深议透;有的党委成员只对自己分管的干部提出意见,对其他干部一般不表态或不提反对意见3有的党委班子没有形成充分的讨论广泛发表意见的氛围,往往“一把手’一表态就是党委会议的最终意见。

2、选拔任用干部标准不够明确。主要表现在:一是标准缺乏针对性。对不同职级、不同类别、不同岗位的干部往往使用同一套标准,缺乏分职位的有针对性的考核指标体系,因而不能对干部的“职位”特征、个性特征进行准确“画像”,由此导致干部考察材料大向小异,“千人一面”。二是标准不够具体。对干部的德能勤绩的考察要素,缺乏科学分解和界定.尤其是对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考核标准过于原则,考核结果定性内容多,定量标准少,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

3、选拔任用干部程序不够到位。主要表现在:一是在考察的准备阶段,考察组成员对考核目的与要求不太了解,不能制定详细的考察方案。二是在实施考察阶段。一般只是进行个别谈话,与被考察者进行交谈成开展面议,情景测试不够。三是在讨论决定阶段未能充分运用考核结果。

4、对干部监督管理的责任不清。一是监督的责任主体不明确。二是监督主体的责任不清楚。由于监督职责不清,因而一旦出了问题往往很难分清楚责任出在哪个环节和哪个监督责任主体身上,到最后往往“谁都有责任又谁都没有责任”,板子很难打到某个具体责任人头上。

5、“一把手”权力过大的一些地方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软弱无力,“一言堂”和“家长制”时常出现,很多单位在很大的程度上依赖主要负责人的自身素质,只能寄希望于其好自为之,在党内监督中人为地存在“”。少数

地方、少数部门也存在着对“一把手”监督力度不够、措施不到位的情况。在少数党政“一把手”中仍存在着不少问题,有的问题还比较严重。

6、干部监督管理管理乏力。主要表现在:一是监督制度不健全。二是监督力量弱化。三是监督工作落实不到位。

二、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机制

(一)坚持科学方法,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机制

坚持以制度为保证,以民主为基本原则,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必须建立健全荐举机制、测评机制、研决机制,逐步理顺关系,营造优良的干部选拔任用环境。

1、建立良好的荐举通道,健全荐举机制。

把好干部选拔任用关口,防止错用人,是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而把好入口关的第一步就是把好荐举关,建立良好的荐举通道。首先扩大荐举范围,采用自荐、个别推荐、群众举荐等多种形式的结合,将符合条件的干部纳入考察范围,扩大干部任用的视野。其次,平等对待各类荐举人的举荐,不受荐举人职位高低的影响,杜绝重视领导举荐,轻视群众举荐的现象。在组织部门内单独设立荐举机构,将接受荐举部门与考察部门分开,接受荐举后,以统一的格式向考察部门移交荐举材料,杜绝夹杂自己的意见。再次,建立荐举责任制,对不负责任的荐举行为,要追究责任,荐举机构详细记录荐举人的情况,将其呈报于纪检部门,便于以后对荐举人责任的认定。

2、建立一整套科学规范的干部考评指标体系,保证测评客观公正,完善测评机制。

首先细化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领导干部的考评标准,力求使考核指标符合实际,准确反映干部的品行、才能和工作绩效,达到对干部的评价真实、全面、客观。其次,改进考察方法,做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力求全面、科学、准确。克服简单化、公式化的倾向,对干部的德、能、勤、绩、廉各个方面全面进行考察,要听其言,更要观其行,对干部的实绩进行科学分析,综合考虑客观环境、条件及原有基础等因素。再次,量化测评的权重系数,科学对待各级测评结果。重视对考察人中较熟悉人的意见。

3、规范决策制度,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研决机制。

建立和完善选拔任用干部决策制度。凡未经过组织人事部门认真考察的不讨论、讨论时多数成员不同意提拔的不任命。做到对重要干部的任免,必须做到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个别酝酿、党委会决定,防止和克服领导班子中主要领导干部个人说了算的不良倾向。党委(党组)讨论任免干部票决制也可采用记名投票方式,以保证对参加议决人员的监督。研决中,注意吸收群众的参与意见,建立群众议事机构,在党委会决策前对考察的干部进行研决,作为党委决策时的参考。

4、建立健全干部选拔制度,明确各项制度的适用范围。

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制度,干部任前公示制度,民主推荐、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制度,后备干部培养考察公示制度,党委(党组)讨论任免干部票决制,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等,并明确各项制度的适应范围和方式,如:哪些岗位适合采用竞争上岗的形式应明确;各岗位竞争上岗的方式在本部门内应相对固定;民主推荐、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参加人员的范围和人数应明确等。

(二)建立责任制,完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

首先要建立和完善干部推荐责任制。切实做到领导干部的任用都要有规范的提名程序,凡是未经过民主推荐的不提名,提名的过程都要有详细的记录,参加提名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承担责任,切实克服一些领导干部口头推荐、私下打招呼、无明确记录的不良现象。二是建立和完善干部考察责任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考察,每一个程序、每一项考察工作都要有详细的记录,每一个结论都要有具体事实依据,做到环环有人把关,事事有人负责。三是建立和完善用人失察失误追究制。对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不正之风,要实行强制性的惩罚制度3对于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失察现象,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做到谁推荐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党纪法规追究责任。四是组织人事部门要强化自觉接受监督意识。主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批评,定期召开由社会各界人土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3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群众对选拔干部的反映;正确认识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自觉抑制和纠正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不正之风。五是干部工作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依法办事、民主公开

的原则,构建包括目标责任、制度规范、评价标准和基础保障等方面为内容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体系,介入到干部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每一环节,并在方法手段上创新,达到预期效果。

(三)密勿协作配合,加强干部监督,完善干部管理监督机制。

1、理顺关系,完善机制。一方面建立垂直的纪检监督机构,明确上级纪检部门对下级部门干部的监督,消除平级纪检部门监督存在的诸多不便。另一方面建立健全由组织部门牵头负责,各部门协商配合的监督机制,形成干部监督为主体,执法执纪、审计、监督等部门相互配合,各工作机构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相互加强联系,疏通信启,渠道,互通情况。交流信息,共同研究对策,各自抓好落实,从而使组织部门监督和其它各种监督协同一致。思想教育和制度建设齐抓并举,预防性监督和惩治性工作并举,实现干部自律和组织监督的有机结合,逐步形成科学规范,切实有效的干部监督机制。

2、健全制度,突出重点。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包括对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任用以及干部管理工作监督,涉及的环节多、范围大。因此,既要抓好面上的工作,又要突出点上的工作,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首先,要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制度建设,强化干部监督的责任,使各级干部处于有效监督之下。建立健全民主集中制、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收人申报制、干部谈话制、诫勉制、函询回复制、廉政监督制、干部离任和继任交接制等,约束和教育干部。其次,要突出重点,抓好重要岗位、掌握人财物等经济大权的部门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患于未然。特别是抓好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对他们的监督既是难点,又是关键。要在对干部全面监督的基础上,确定重点监督对象、重要教育对象、重点培养对象,研究制定强化监督的措施和办法,规范和约束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行为,防止和纠正领导干部的现象,将监督,教育与培养融为一体,使党政一。把手,重要岗位上的干部,能够在一个处处受到纪律的约束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第12篇

关键词:党外干部 培养选拔 调查 思考

培养选拔党外干部,是党的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的基础性工作。能否搞好合作共事、充分发挥党外干部的作用,是衡量是否真正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个重要政治标准。近年来,桂林市委十分重视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多次召集市委组织部、统战部共同研究探讨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和安排使用工作。

一、党外干部培养选拔工作的现实状况

党外干部政治立场坚定。他们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他们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调查中,87.8%的人对积极稳妥的推进政治文明、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表示满意。

与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积极参政议政。一大批党外领导干部以及各派、党外人大代表、党外政协委员、无党派人士都十分关注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十分关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都能借助各自的工作平台,集思广益,谏言献策。在调查中,84.3%的人认为履行或基本履行了民主监督的权利,有36.3%的人通过人大议案或政协提案参政议政,有66.2%的人通过单位或组织反映意见和要求。

当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党外干部培养选拔工作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一些党委特别是基层党组织对党外干部培养选拔工作的重视度不够;选拔党外干部的视野还不够宽,一些应该配备党外干部的政府部门还没有配备党外干部;少数党外干部从政经验不足,参政议政能力还不够强;一些兼职的党外领导干部还未能享受同级领导的待遇;基层组织对党外干部的教育培训机制还不够完善;一些优秀党外干部要求入党的愿望强烈,劝其留在党外有一定难度。

二、进一步加强党外干部培养选拔工作的思考

党与党外人士的合作共事基础就是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党外干部队伍,做好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既要认识到位,更要措施到位、机制到位,须从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入手,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使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走上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1.切实增强新形势下培养选拔党外干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做好培养选拔党外干部工作,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需要。做好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关键要提高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水平,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有关方针政策和文件精神上来。要把培养选拔党外干部提高到重要位置,列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要认识到培养选拔党外干部担任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既是我党基本政治制度的组织保证和具体体现,也是发挥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重要举措。

2.从实际出发进一步推动党外干部培养选拔机制的落实。

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共同参加的领导机制。探索建立工作领导机制,把培养选拔党外领导干部作为加强政权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党委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职能部门认真抓,真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的运作机制。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组织部门和统战部门应各司其责、协调配合,研究制定培养、选拔、安排、使用党外干部规范的、可操作性的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建立两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统战部门要与各单位党委、人大、政协、政府各部门以及司法部门加强联系和沟通,共同发现、培养、选拔和任用优秀的党外人才,各有关单位,特别是党外干部较为集中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部门以及各派、人民团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积极在本单位和部门发现和培养党外干部,主动向组织部门和统战部门推荐。

建立健全经常性联系机制。一方面,明确党外干部重点联系人员名单,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与党外干部联系的工作制度;另一方面,统战工作部门要定期召开党外干部座谈会,了解他们的工作、学习、思想情况,适时进行关心、帮助和教育。

3.营造氛围,进一步加大党外干部的培养教育力度。

做好培养教育的基础性工作。首先,要把党外干部的培养教育纳入整个干部队伍培训的总体规划之中,加强理论培训,分期分批组织党外干部到各级社会主义学院,到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高等院校进行学习培训;其次,要把全面提高党外干部的素质,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抓紧抓好,结合当地干部任用的实际制定党外干部的培养规划,采用灵活多样地的方式对其进行培训。

在实践中加强锻炼。我们要注重党外干部的实践锻炼,采用 “上挂下靠”,到上级部门或基层单位任职、挂职的办法,帮助他们在实践中积累经验、锻炼成长。对在一个地方或部门担任同一职务时间较长的党外干部,有计划地进行交流或轮岗。

4.拓展领域,按要求选好人、配好人。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所规定的原则和条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把那些群众公认、政绩突出、善于处理复杂问题、清正廉洁、团结同志的优秀党外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同时要考虑党外干部的特殊性,即:坚持用人条件,不降格以求,又不求全责备,着重强调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与党真诚合作,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社会影响及代表性的党外代表人士中选人、用人。

为减少培养选拔党外干部工作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必须明确职数,把“软指标”变成硬任务,党外领导干部职数列入“三定”方案中,从职数上固定下来。在各级人大、政协中按规定选拔任用党外人士。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以及司法部门要注重选拔任用党外干部,政府职能部门,重点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司法、审计等部门配备党外干部。

5.抓住“源头”,形成较为完善的党外干部队伍梯次结构。

建立党外后备干部人才库。从年龄结构、学历结构、知识结构、任职结构等方面建立完善党外干部人才库,把那些德才兼备、可进领导班子的优秀后备干部作为培训重点对象,形成较为完善的梯次结构,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培养建立一支数量充足、充满活力的党外后备干部队伍。

切实解决党外干部资源缺少问题。一是要从源头抓起,从高校、科研院所等党外干部、党外知识分子较密集的地方物色党外后备干部;二是从基层抓起,从一般干部抓起,逐步形成合理的年龄、梯次、专业和知识结构的党外后备干部队伍;三是注重发挥各派、各人民团体的推荐作用,也可公开推荐选拔党外后备干部。

参考文献:

[1]贺国强:《在全国培养选拔党外干部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04.8。

[2]刘延东:《在全国培养选拔党外干部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20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