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4 10:47:4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个人信用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信用卡具有支付和融资功能,作为方便、快捷的结算支付工具,信用卡在中国的使用越来越普遍,同时,信用卡又是一个方便的短期融资工具,客户在申领信用卡时,发卡银行按照客户申领信用卡时的信用状况和偿债能力,核定一定的透支额度供客户使用。在该额度内,客户先消费再还款,从消费之日到还款之日这一期间,持卡人不需要支付任何利息,实际上就是银行向持卡人提供了无息贷款,同时,客户是否按时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则可以反映一个人的信用水平,所以使用信用卡支付也是个人的信用活动。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是国内唯一能全面反映消费者个人信用情况的征信产品,如何正确使用信用卡,维护好自己的信用记录,避免刷卡刷出负面信息,就成为时下“卡时代”的一个新课题。
一、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用卡相关信息解读
个人信用报告分个人版信用报告和银行版信用报告。两种版本的信用报告都全面反映了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的关于个人的信用信息,主要区别在于银行版信用报告主要供商业银行查询,在信用交易信息中,该报告不展示除查询机构外的其他贷款银行或授信机构的名称,目的是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公平竞争;个人版信用报告供本人使用,并全部展示贷款银行等收信机构的名称,是相关信息展示最全面的版本,因此,本文着重介绍个人版的信用报告中的信用卡信息。
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贷记录反映了信息主体在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授信机构办理的贷款或信用卡账户的汇总和明细信息,包括账户的基本信息、当前的还款信息和逾期信息,信用卡信息即在本部分展示。信用报告中的信用卡信息描述了信息主体拥有的信用卡账户明细,共分为3层:“发生过逾期的贷记卡账户明细”、“透支超过60天的准贷记卡账户明细”和“从未逾期过的贷记卡及透支未超过60天的准贷记卡账户明细”(样例如下图所示)。
二、信用卡使用中可能产生负面记录的情形
信用卡先消费后付款及其在一定期限内的“免息”性质备受消费者青睐,但如果信用卡使用不当,就会产生一定的费用,更重要的是这些费用还可能对个人信用记录造成不良影响。
(一)年费可能产生负面信息
使用频率较高的信用卡产生的年费一般因达到银行规定的免受年费政策的刷卡笔数而抵消,而“休眠卡”产生的年费则往往会被忽视。“休眠卡”,顾名思义,就是指持卡人长期闲置不用,处于休眠状态的银行卡。每一张银行卡都有制作成本,申请成功之时,银行卡账户即产生,银行就要为此付出数据处理、信息维护等成本,因此对常年不用但又未及时销户的银行卡,一些银行会收取年费。如果持卡人没有按时交纳年费,相关的欠费信息就可能记入个人信用报告中。
(二)分期付款可能产生负面信息
目前,大多数商业银行对单笔消费达到一定数额的持卡人提供分期付款免息服务,但需要注意的是“免息不免费”,大多数银行按照分期付款的期数来确定收取的手续费标准,一般期限越长,手续费越高。也有部分银行按金额规定费率,分期付款购物的单笔金额越大,手续费越低。有的银行是以月为单位每期收取,有的银行则是在交付首期款时一次性收取,如果持卡人没有按时交纳相关手续费,相关的欠费信息就可能记入个人信用报告中。
(三)最低还款额可能产生负面信息
最低还款额是指在使用循环信用时,最低需要偿还的金额。信用卡使用期间,只要按期归还最低还款额,就不算逾期,不会产生负面记录。但需要注意的是,全额还款才能免除利息,如果只偿还最低还款额,所有使用的额度都将从使用日起开始计收利息。假设账单日为每月7日,到期日为每月27日。2013年3月20日个人消费10000元,4月27日为到期还款日,最低还款额1000元,如果个人于4月27日缴清最低还款额1000元,则5月7日的账单除将包括未还部分9000元外,还需另外支付利息。如果持卡人仅仅将偿还未还部分的9000元,而足额存入相关利息时,相关的欠费信息就可能记入个人信用报告中。
(四)超额刷卡可能产生负面信息
持卡人在办理信用卡后,银行都会为其设置一定的透支额度,只要在规定额度内消费并按时还款,就可以免息。部分银行在持卡人使用完透支额度后,还允许持卡人超过限额刷卡消费,但对超额透支的这笔款项要收取一定的利息,即所谓的“超限费”。如果持卡人超过信用额度刷卡后,未足额偿还“超限费”,相关的欠费信息就可能记入个人信用报告中。
(五)“领回溢缴款”可能产生负面信息
有些持卡人觉得每月还款太麻烦,或者怕自己忘记到期还款,索性提前打入一笔款项,让银行慢慢扣款,或者干脆在信用卡里存入大笔现金,把信用卡当作借记卡使用,但这些提前存入信用卡账户内的资金属于溢缴款,这笔存在信用卡里的钱不仅没有任何利息,而且是进去容易出来“难”,因为虽然这笔钱是自己的,但再从信用卡中“领回”时可能需要支付一定金额的手续费。如果持卡人将信用卡当作借记卡用,并将存入的钱又“足额”取出而未留足手续费时,相关的欠费信息就可能记入个人信用报告中。
三、如何避免刷出来的负面信息
信用卡的使用其实就是借钱消费,能花明天的钱办今天的事,提高个人福利,如果持卡人能够正确、有效地使用信用卡,则更能通过积累自己的信用财富,不断扩展自己经济活动的地域空间,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仔细阅读信用卡相关资料,避免不必要支出
使用信用卡的每个环节几乎都涉及费用,除上面列举的“超限费”、“手续费”等之外,还有复利计息、纸质密码函重制费、加急制卡费、账单补制手续费、短信费等等,银行一般会在客户申办信用卡成功后,将卡片及其相关的收费标准一同发给或邮寄给办卡人。所以持卡人在用卡之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卡片的相关材料,熟悉信用卡的收费标准,尽量避免支出不必要的费用,以免破坏自己的信用记录。
(二)科学管理自身信用活动,建立守信记录
一是在日常生活中逐渐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根据自己的收入水平合理刷卡,避免不必要的还款负担;二是要谨记信用卡的最后还款日期和还款数额,做到按时、足额还款;三是建立科学的还款习惯,通过设置手机短信或E-mail提醒等方式,选择自动划账、转账等合适、便捷的还款方式,确保按时足额还款;四是如果使用信用卡提现,还款时不仅要存足取现金额,还要多存入相关利息;五是要充分了解信用卡的免息期、最低还款额等事项,并在核对账单后进行合理、及时的处理。
(三)巧用信用卡的透支额度,实现信用卡使用的正面影响
透支额度不同于授信方给予的信用额度。据统计,大多数个人的透支额度在总体信用额度的30%以内,大约15%的消费者透支额度超过其信用额度的80%。根据信用行业的经验,透支额度接近其信用额度的消费者相比较而言违约的可能性更大;而透支额度在30%以内的消费者被认为可以理性地管理自己的财务,能够避免破产或入不敷出。因此,授信方更愿意借钱给很好地控制其透支额度的消费者。如果一个消费者同时拥有多张信用卡,将透支额度均匀地分配在每个信用卡上远比将一张信用卡刷爆、其余信用卡不动带来的正面影响好得多。
(四)随时关注自身信用记录,按期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都能反映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但在很多时候,负面信息对信息主体的声誉和相关的授信活动具有更直接的影响,甚至构成实质性限制,因此,要随时关注个人信用报告,树立信用意识。《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这时所谓的“不良信息”,尚属于“拟提供的负面信息”,一是当信息主体认为“拟提供的负面信息”存在错误时,可以立即向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如果经过核实该不良信息确实存在错误的,信息提供者就不会继续提供,或者会按照核实后的正确信息进行提供,从而避免错误的“不良信息”的产生;二是有些信息提供者(如商业银行)在告知其客户存在不良信息时,常常会给其弥补机会,如果客户积极地履行义务,可以避免不良信息的形成。
1、查询时间并不等于报告时间。 查询时间是指系统收到查询操作员提出查询申请的时间,报告时间是指在系统收到查询申请后,生成您的信用报告的时间。
2、婚姻状况信息并不直接来源于民政局,而是由您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其内容来自您提供给金融机构的信息。
3、信息概要包括资产处置信息、保证人代偿信息、信用卡、住房贷款和其他贷款,分别汇总了您的账户数、逾期账户数及为他人担保的笔数。
4、账户数不等于信用卡张数。 账户数是指您名下分别有几个信用卡账户、几笔住房贷款、几笔其他贷款。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账户数并不等同于信用卡的张数。一般情况下,一张双币种信用卡(含人民币账户和美元账户),商业银行按2条账户数计算,您的信用报告显示信用卡账户数为2。
5、未销户账户数“与”未结清账户数。未销户账户数是指您名下未销户(含正在使用和尚未激活)的信用卡账户数量。未结清账户数是指您名下未结清住房贷款和其他贷款的账户数量。
6、透支余额不等于已使用额度。透支余额和已使用额度都是反映您欠银行钱的数量(包含本金和利息),只是不同业务种类采用了两种表达方式。准贷记卡展示为透支余额,贷记卡展示为已使用额度。
7、贷记卡的逾期金额是指截至还款日的最后期限,您仍未按时或足额偿还的金额,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含罚息)和费用(包括超限费和滞纳金)。
8、公共记录包括您最近5年内的欠税记录、法院民事判决记录、强制执行记录、行政处罚记录、电信欠费记录。当您没有公共记录时,该部分不展示明细信息。
9、查询记录反映您的信用报告被查询的历史记录,显示何机构或何人在何时以何种理由查询过您的信用报告。展示内容包括查询日期、查询者和查询原因。
(来源:文章屋网 )
个人失信,“寸步难行”
案例一:“我从没借过什么钱,怎么会信用不好?”
前不久,贾先生准备贷款买房时,银行却拒绝发放贷款。经查询,原来是贾先生的多张信用卡的年费长期拖欠,且还有部分透支的额度一直没有交清。贾先生这才知道自己不经心的“拖拖拉拉”,带来的后果竟然这么严重。
案例二:“冤枉!是会计没有按时还款!”
驰骋商海的张先生近日向银行申请办理房屋转按揭130万元,银行通过查询个人征信系统,了解到张先生曾于2006年办理车贷30万元,其中有12次逾期还款的不良记录,因而拒绝了张先生的贷款申请。张先生大呼冤枉:“公司以我的名义贷款买车,是会计没有按时还款!”
个人信用报告解读
银行办理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时,都会查询个人信用记录,出具个人信用报告。什么是个人信用报告呢?
个人信用报告,是个人的“信用档案”,它全面、客观地记录了个人的信用活动,其信息来自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提供的信息则来自个人与银行之间的业务单据。它记录了客户与所有银行之间发生的信贷交易的历史信息,只要客户在银行办理过信用卡、贷款、为他人贷款担保等信贷业务,其在银行登记过的基本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就会通过商业银行的数据报送而进入个人征信系统。另外,计算机会自动记载“何时、何人、出于什么原因”查看了某个人的信用报告。
随着数据库建设的逐步推进,个人信用报告还将记载个人社会保障信息,是否按时缴纳电话、水、电、燃气费等公共事业费用的信息,以及法院民事判决、欠税等公共信息。
谁能查询你的个人信用报告
在商业银行办理个人贷款或申请信用卡时,审核人员可以通过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并根据银行的标准对你的信用记录进行评估,以此作为审批业务的参考要素。但商业银行一律不得接受个人对信用报告的查询申请。
个人查询可持本人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至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征信管理处查询、打印自己的信用报告。
“良好”与“不良”的信用记录
个人向银行申请信贷时,银行会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查询你的信用记录,并根据银行的标准对你的信用报告进行评估,判定你的信用是“良好”或“不良”。个人信用报告如果存在负面记录,说明个人出现了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事实。虽然各银行的标准不完全相同,但有逾期还款记录肯定会对个人信用活动产生一定的影响。
怎样积累信用财富
尽早建立个人的信用记录
没有借贷记录意味着信用记录是空白的,空白记录并不等于好信用,信用记录越长会被认为越可信,所以建议你尽早与银行发生信贷关系,从而建立自己的信用记录。
妥善安排有关信贷活动
一旦建立信贷关系,就要选择合适的还款方式,采取有效的提醒措施,确保每笔贷款或信用卡透支都按时还本付息。任何一次拖欠、恶意透支或逾期不还,都会如实地反映到信用记录中。
定期查询信用记录中的内容
如发现个人信用记录内容有错误,或者不是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不良记录,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征信部门反映,及时核对和纠正;或直接向征信中心反映,也可直接找报送信息的商业银行反映,提出异议,要求核查。
如果已存在负面记录,一定要避免出现新的负面记录。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判断一个人的信用状况时,着重考查的是这个人最近的信贷交易情况。如果一个人偶尔出现了逾期还款,但此后都是按时、足额还款,这足以证明其信用状况正在向好的方向发展。
良好信用为未来铺路
在发达国家,信用是一个人在社会中生存的“通行证”,一旦个人的某项信息被标上不良符号,则“信用污点”将在个人信用报告中保存长达7年。我国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时间短,待完善与成熟后,也将会与个人经济与生活息息相关。所以,个人信用已成为你的第二张“身份证”,请妥善呵护它吧!
Tips:
请您不要随意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同时在办理银行业务时,准确如实地填写个人信息,如发生变动,要及时与银行进行信息更新。
把需要还贷的账户捆绑到工资卡上,办理银行自动还款业务,省心又可防遗忘。
关键词:个人信用;个人信用制度;消费信贷
文章编号:1003―4625(2007)07―0079―04 中图分类号:F830.589 文献标识码:A
1999年,上海被确定为全国惟一的个人征信建设试点城市,中国个人征信建设开始进入摸索阶段。2002年,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实现全国联网,个人信用系统联网成为央行征信建设的重中之重。2003年,个人征信建设实现重大突破。是年10月11日,央行征信管理局应运而生,负责全面的征信体系建设。2004年12月,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个人信用数据库在七城市试运行后,目前已基本实现全国商业银行联网试运行。截至2005年8月,个人信用数据库已实现127家商业银行全国联网(其中包括4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111家城市商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的联网正在积极推进,已与8家联社实现了联网。全国金融机构个人消费贷款90%的信用记录已经入库。个人信用数据库将在商业银行防范个人信贷风险和促进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如何充分利用个人信用数据库所提供的信息,加强个人征信制度建设,更好地促进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中国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面临的新问题。本文在借鉴国外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
一、国外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
(一)专门的信用报告机构
早在1801年英国就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信用报告机构:“互通信息协会”,而信用报告业迅速发展则是在二战以后。美国在这一方面是做得最为出色的国家。
美国的信用报告机构主要有两种形式:消费信贷报告机构(Consumer Credit Reporting Agencies)及调查性的信贷报告公司(Investigative Credit Reporting Companies)。消费信贷信用报告机构拥有独立的计算机资料库,涵盖整个北美洲近1000万个信贷消费者的档案,保持着6亿以上的账目,资料库有近10亿字节的资料,每天约有200万信用报告产生,约有1万起消费者查询。这种机构在美国主要有三家,即:Expefian信息服务公司(Expefian-Information Services Trans)、联合公司(Trans Union)及Equifax公司(Equifax Inc)。调查性的信用主要提供包括消费者性格、声誉、生活方式及其他个人特性的调查性的信用报告,其资料通常来自于面试调查和其他传统方式。
信用报告机构采取商业化运作,它专门负责收集、保存、提供信贷申请人的有关信用资料以获利。它维护着一个以自然人为单位的信用历史与其他信息的数据库。银行、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和其他授信机构利用这些数据和信息来更好地做出是否对信贷申请人提供信用的决策。信用报告机构的服务对象是其成员,作为成员的银行等授信机构按期向其提供关于消费者个人基本账户状况的信息,由其将这些信息与征税破产、诉讼等公开信息一起储存进相应的个人数据库中。当某人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信用时,信用报告机构就会给成员银行提供一份能够全面反映该消费者个人信用状况的信用报告,使成员银行能够在信息充分的条件下做出贷与不贷、贷多贷少的信贷决策。
信用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账户资料:美国金融体系完善的个人基本账户制度为信用报告机构提供了全面完整的个人账户资料。这些资料记录每一笔交易的资金往来情况,包括:账户名、账号、类型、个人/合伙账户、信用额度、月支付额、余额、当前状态(流动/拖欠)、拖欠时间以及长达24个月的跟踪记录。2.人文资料(Demographic Information):包括消费者现有及以前的住址、社会安全号码、生日、赡(抚)养他人的人数及拥有还是租用现有住房。3,就业资料:包括消费者的职位、收入、工作年限及其雇主名称。4.公共记录(Public Record Infor-mation)是可以从政府、法庭和其他公共机构获得的资料。信用报告机构通常会定期核对这些公共记录以确定与消费者信用历史相关的信息,因为一般来说,破产申请、拖欠债务以及因未付税款而使不动产招致留置等都会影响到消费者的还债能力。5.信贷机构查询记录。是指债权人或其他机构要求查询消费者档案的记录。通过查询,信贷发放者可以了解到消费者最近有关信用申请。如果有是否被拒。一般来讲,如果一个消费者档案中有太多的查询记录,则表明他有可能在滥用信用,此种记录对他的信用历史极为不利。
美国信用报告机构的产品服务不断创新,信用报告的内容也不断地在完善。过去,信用报告机构的产品主要是一份包括申请人付款的历史、公共记录和其他资料的信用报告。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信用报告机构开发了许多新品种以满足信贷发放者的需要,如采用记分制(Point Scoring Systems)来预测账户拖欠及破产的可能性;建立模拟资料库以抵制非法行为;指出账户的不连续性和反常的信用行为以警告信贷发放者做出进一步的调查等。其他一些正在信贷报告业迅速发展的业务包括自动化的信用申请程序业务及记分卡监管(Score CardonitoningProducts)业务,即信用报告机构收集、分析、记分及评估所有与信用申请相关的资料,然后将资料传送给信贷发放者,并向其提供是否同意或拒绝发放信贷或需要进一步审查的推荐。信用申请表可由申请者在信用处理中心填写,是否发放信贷的决定在短短的几分钟内就可以作出。
(二)科学严谨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国外银行一般采用两种方法对信贷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定,即主观判断法和信用评分的数量分析法。前者主要是信贷员凭经验对贷款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分析;数量分析法是在一个信用评分的模式上对贷款申请划分等级进行评分,它的好处是直观省时、便于决策、可操作性强。目前美国金融机构普遍应用“个人信用风险评分模型”和“消费者信贷电脑审批系统”。商业银行通常在24小时之内答复贷款申请人的申请,而某些住房抵押贷款公司更能够在1小时内作出答复。一般情况下,银行在接到申请人的贷款申请后,由信用报告机构获取信用历史报告,汇同个人基本资料,将这些资料输入电脑,通过电脑评分系统立即得出申请人所得的分数,从而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放贷款。美国商业银行客户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数字化的理论基础实际是“5C”原则:品德(Character)、能力(Capacity)、资本(Cap-ital)、担保品(Collateral)和行业环境(Condition of Business)。
(三)完善的法律体系
发达国家在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与发展过程中,颁布了多部与消费信贷有关的法律法规,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个人信用法律体系。这些法律法规对与个人信用相关的行为作出了十分详细的规定。比如1.《诚实贷款法》(Truth in Lending Act)。该法要求债权人在向申请人授信时,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贷款条件,不得使用欺骗手段。2.《公正债务回收法》(Fair Debt Collee-tion Practices)。该法对债权人收债务作了详细的约束。比如禁止向债务人的朋友或雇主通报债务人的拖欠情况;禁止使用欺诈手段进入债务人住所确认或者拿走有价值的资产;禁止使用辱骂语言威胁债务人偿还债务等。3.《申请破产程序》(Bankruptcy)。债务人信用过度扩张以致无法承担偿付责任时可申请破产,这时,部分债务将被减免,债务人的财产被债权人清理分配。该法还对破产记录的保存时间做了规定。4.《公平信贷报告法》(FairCredit Reporting Act以下简称FCRA)。是监管信用报告业的主要法律文件,这项法案的目的是保证信用报告内容的准确性和信息使用的保密性。该法规定商业机构只有在信用申请人授权的情况下,才能使用他的信用报告;消费者有权查询他自己的信用记录,有对错误的信息提出质疑、要求改正和删除的权利。任何未经授权而获得他人信用历史资料的个人或将消费者信用历史资料透露给未经授权的他人的信用报告机构的雇员将面临最高金额达5000美元或坐牢1年或二者并罚的处罚。1997年10月1日生效的一条修正条款,对FCRA进行了重大的更改,由此可能产生更精确的信用报告资料。该修正条款包括:(1)对错误的责任已延伸至软件的供应者和作出该信用报告的机构。(2)消费者可有一个免费的号码来检查错误信息并可要求免费得到报告。错误信息必须在30天内予以纠正或删除,消费者也能利用该免费线路将他们的姓名在五个工作日内从信用报告机构提供的全部的目标市场表中删去。
(四)规范发达的金融市场环境
1.规范的个人基本账户制度。个人基本账户制度是指居民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立个人基本账户的同时,允许在其他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拥有分账户,并且分账户的收支信息在基本账户中充分体现,并得以汇总反映。这一制度确保了信用报告机构能够获得完整的个人账户信息。
2.高效便捷的信用信息网络化系统。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实现了金融体系的网络化运作,各金融机构与信用报告机构实现了信息共享,这为信用报告的大批量制作及确保报告内容的准确性创造了条件,并进而使银行等授信人能高效获取低成本的完整的个人信用资料,从而有效提高了信贷效率,降低了信用风险。
3.有效的个人信用风险转移机制:(1)信用担保制度,发达国家发展消费信贷的一个成功经验就是,由政府部门筹资组建消费信贷担保基金公司,专门为消费信贷、尤其是为长期消费信贷提供担保。例如,美国在住宅按揭担保方面就有政府机构性质的按揭担保机构和非政府性质的按揭担保机构,由其来担保借款人违约风险。全美国规模较大的政府机构性质按揭担保机构就有4家:联邦全国按揭协会、联邦住宅贷款抵押公司、联邦全国抵押协会以及退役军人管理局。其发行的住宅按揭担保证券约占整个市场份额的90%,同时,联邦住宅贷款抵押公司还为住宅抵押债券的二级市场买卖提供资金支持;联邦全国抵押协会为住宅抵押债券二级市场融资。(2)信贷保险,如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是一种政府机构担保和私营保险相结合的混合经营模式,其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在法国,只要贷款买房就必须投保住房保险,保险作为强制性措施,为贷款买房者因失业、死亡、丧失劳动能力提供还款保障。
二、加快中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对策建议
目前,中国缺乏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长远规划和完善的法律法规,也没有高效的运行机制,应该借鉴国外发达国家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加快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
(一)建立专门的信用报告机构
国际上的信用报告机构的建立有两种方式:一是欧洲式,即中央银行和政府出面并深度介入,资信机构实际上成为政府的附属物;二是美国式,即完全采取商业化运作方式,由市场化的公司来完成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现有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采取了上述两种方式的结合,即在各商业银行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理事会监管之下,由当地人民银行和地方政府授权的第三方中介机构以企业方式开展业务。目前对这一模式的选择有不同的看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信用报告机构的建立应分两步走:
首先,在信用报告机构建立之初,应由地方政府牵头,人民银行负责组建,机构在性质上隶属于人民银行。这一阶段是初始数据源的建立阶段(征信阶段)。需要政府强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银行及社会性组织将个人信用信息数据以商业化形式出售或义务贡献给资信公司。目前各家商业银行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并不愿首先把客户信息提供给资信公司,因此,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强制执行将改变商业银行和资信公司之间的博弈关系,使信息的提供成为可能。
其次,在完成征信数据源的建立之后,信用报告机构应实行独立运作。所谓独立运作,是指资信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应体现独立性和公开性原则。独立性即资信机构应成为完全独立于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商业化运作的中介机构,而公正性即资信机构必须依法确保信用报告的客观、公正。在当前的体制背景下,信用中介机构实行独立的商业化运作方式的意义在于,能够避免产生新的权力垄断部门,从而避免资信机构内的寻租行为。出于竞争的需要,建议首先建立两家资信机构,资信机构完全采取市场化的经营方式,其竞争的核心是各公司征信和信用评级、预测的真实和准确程度。总之,市场选择应成为资信机构生存与发展的最终准则。
(二)在已有个人信用数据库的基础上,完善个人基本账户制度
财务状况是个人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这方面的信息主要来自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账户资料。由于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多实行合业经营,一般规模较大的商业银行都能为个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包括存取款、买卖股票债券、办理保险和申领信用卡等。每个具有合法身份的成年人都可以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账户,在该账户下又可以开立多个分账户办理上述业务。这样,个人的金融活动情况一般都能在银行得到真实的反映。针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建立个人基本账户制度应分五步走:
第一步,深化落实储蓄存款实名制,在此基础上由指定商业银行开办个人基本账户,同时允许个人在其他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拥有分账户,并且分账户的收支信息在基本账户中充分体现,并得以汇总反映;第二步,将个人支票、工资账户纳入基本账户;第三步,将居民退休金和养老金纳入基本账户;第四步,将保险、医疗保障等社会福利资金纳入基本账户;最后
一步,将个人所得税账户纳入基本账户。
(三)实现信用信息网络化
信用报告机构的运作方式是利用先进的电脑系统和信息技术,将分散在商业银行及政府部门中的个人信用信息集中后进行加工储存,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并编制个人信用报告。通过与各商业银行联网,实现银行将个人信用信息通过网络传输到数据库,同时信用中介可通过网络向银行传递信用信息,最终建立信息的双向流通体系。信用信息网络化建设可分三阶段:
第一阶段:以个人基本账户制度为依托,通过金融系统内联网,建立个人账户信息子库,目前这一阶段的工作已经基本完成。
第二阶段:由政府督导法院、公安、税务等职能部门组建各自的信息子库。
第三阶段:由政府牵头,多部门相互配合,借助计算机网络,将个人账户信息子库与各职能部门信息子库实现联网,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交由信用报告机构负责管理,信用报告机构以该数据库为基础,开发出个人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对有关个人信用的资料进行汇总、分析、评估、传递等处理。
(四)建立个人信用评估制度
个人信用评估是建立在个人信用登记制度基础之上的,通过完整的评价指标体系,对个人信用资料进行分析、判断的过程。个人信用评估制度建设的关键是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科学、全面、可操作性。
构建个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础是“5C”原则:品德(Character)、能力(Capacity)、资本(Capital)、担保品(Collateral)和行业环境(Condition of Business)。品德(Character)是指借款人的道德品质、守法意识、履约历史等情况;能力(Capacity)是指借款人须具有一定的才能、有一定的赚钱能力;资本(Capital)是指现在所拥有的动产和不动产的情况;担保品(Collateral)是指借款人所提供的担保品是否高于确定价值,是否易于变现并能足以偿还贷款;行业环境(Condition 0f Business)是指借款人所从事的行业在整个经济中的发展趋势。综合“5C”原则,个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须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两方面作出评估,据此,可将个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划分为两类:还款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和还款意愿评价指标体系。综合以上两类指标体系,可对个人信用状况作以下评估。根据分值,还款能力划分为:A(80―100分)还款能力强,B(60―80分)还款能力一般,C(60分以下)还款能力弱;还款意愿划分为:A(190―275分)还款意愿优,B(100―190)还款意愿良,C(100分以下)还款意愿差。由此得出9种个人信用状况组合,如表1所示:
对AA、AB、BA级借款人,可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加大信贷授信额度;对CA级借款人应限制放款或作进一步评估,同时,加强授信后对借款人还款能力指标的跟踪调查;对BB、AC级借款人也应限制放款或作进一步评估,同时,加强授信后对借款人还款意愿的跟踪调查;对BC、CB、CC级借款人则拒绝发放贷款或从严控制发放。
个人信用状况评价还应结合贷款的担保、抵押状况进行综合评定。担保、抵押状况评定标准如下:
(五)建立个人信用风险管理与控制制度
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包括风险防范、风险监控和风险转移三个环节。
风险防范是管理与控制风险的第一步。预防风险得当可在很大程度上降低金融机构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难度。个人信用风险防范机制具体包括两方面的措施:
1.制定与个人信用相关的法律体系,依法约束个人信用所涉及机构及个人的行为。目前,急需制定《信用报告法》,确保信用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依法规范公共信息数据的取得和客户个人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应当进一步完善《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相关经济、金融、法规中的个人信用方面的条款;在现有的《个人住宅贷款管理办法》、《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及《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等法规条文的基础上,制定专门的个人信用法,确保信用关系中授信人权益不受侵犯,维护信贷资金安全;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对授信人及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制定严厉的惩罚规则。
2.银行依据个人信用评估制度,对潜在的信贷风险进行预测与控制。具体来讲就是指银行对个人信息的贷前调查和信用分析。借助信用报告,银行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已经有了充分的了解之后,就可依据个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借款人信用状况进行评分,同时结合经验判断法,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作出综合评价与判断,进而作出贷与不贷、贷多贷少,利息为多高的贷款决定。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信用报告;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F8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3)04-0032-03
一、近年来征信体系建设中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回顾
(一)起步阶段
我国的个人信用信息在20世纪80年代初以建设银行开办个人住房信贷业务开始起步,在银行系统积累。但初期受诸多客观条件的制约。个人信贷业务发展缓慢,信用信息数量较少。直到20世纪90年代末,一方面国民经济需要拉动内需来促进,客观上要求发展消费信用,另一方面消费者也具备了一定的超前消费意识和能力。1998年以来,我国消费信用开始迈出新步伐,尤其是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以后,商业银行迅速反映,消费者广泛参与,消费信贷业务进入了一个较快的发展阶段,同时,大量的个人信用信息也开始在商业银行累积。然而,由于个人信用体系不完善、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和信用水平低下,造成了大量的不良贷款。降低了银行的资产质量,影响了银行业的健康发展。信用缺失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基础,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我国在1999年建立了中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指示,中国人民银行在2002年牵头成立了“建立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专题工作小组”,在年底实现了人民银行中心数据库与专业银行数据库接口;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局成立:2005年7月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实现了全国联网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于同年10月1日实施,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系统定位,即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二是明确了信息保密原则。即合法用户应当建立严格的相关工作规程,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三是明确了信息管理流程,即界定了信息的范围和信息收集、处理、使用等环节的相关管理规定:四是明确了信息的客观性原则,即数据库的信息是个人信用交易的原始记录,商业银行和征信服务中心不增加任何主观判断。
(三)《征信业管理条例》颁布
随着征信业发展,《暂行办法》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管理制度依据层级低,二是管理手段弱,三是征信部门承担着征信系统建设与征信业管理的双重任务,有时很难很好地平衡这两者的关系。为此,国务院法制办先后两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形成了《条例(草案)》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正式了《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3月15日正式实施。《条例》对保护个人信用信息主体的权益作了明确规定。一是严格规范个人征信业务规则:二是明确规定禁止和限制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信息:三是明确规定个人对本人信息享有查询、异议和投诉等权利;四是严格法律责任。
二、发达国家个人征信权益保护的立法经验
(一)美国个人征信权益保护的立法经验
1.采取分散立法的方式。美国宪法未明确规定公民隐私权,最高法院认为如此规定有违宪法修正案所确立的“信息自由流动”和“新闻自由”的基本原则。美国采用分散而不是统一的立法方式来规范征信业市场和保护个人征信权益。如该国制定了如《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信用和贷记卡公开法》、《电子资金转账法》、《公平信用报告法》等多部征信单一法规,其中《公平信用报告法》是整个征信法律体系的核心。各部法律互为补充,共同构成美国征信立法体系。
2.以判例作为立法和执法的依据。美国法律体系属于海洋法系,许多征信法规的制定和执行都是以判例作为依据的。如美国法院1961年审理了“彼特森”案,首次确认了银行客户可以以银行违反金融隐私权保护义务的默示条款为由银行,认为银行在任何时候均不得认为它有权向外界透露与客户账户有关的任何信息,该案例确立了银行有保护个人金融隐私权义务的原则。
3.对个人信息实行“宽进严出”。美国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限制相对较小,没有规定征信机构在征集信息时需征得个人同意,只是在《隐私权法》中规定个人有权知道行政机关是否采集自己的信用信息及其内容。在信息使用方面,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信用报告只能用于与个人获得信用、贷款、就业、保险等法律允许的用途,同时《隐私权法》规定行政机关公开个人信用记录应取得个人同意。关于数据的准确性,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编制信用报告“必须遵照合理程序,尽可能确保相关个人信息的准确性”,规定个人认为关于自己的记录不正确、不完全或不及时,可以要求征信机构修改。
4.规范信用报告促进公平与共享。为防止信息过度公开,但又要确保一些机构公平获得信用信息,促进信息的交流,美国对信用信息的共享作出了明确规定。如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严格规定了哪些内容可以包括在信用报告中,哪些内容不可以进入信用报告,以及合法获得信用报告的程序和原则:规定对于非隐私的个人信息允许银行、工商企业与第三方之间进行共享。但必须告知消费者拟共享的信息内容和对象。1999年颁布的《GLBA法》则规定金融机构应在与消费者建立客户关系时告知其拟同第三方共享的有关消费者的信用信息内容:消费者有权决定其信用信息不能与第三方共享。
从美国经验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借鉴:一是征信权益应当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加以保护,在发展征信业的同时必须确保个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二是坚持以法律形式保护个人征信权益,通过立法规定信用信息提供者、使用者的义务及法律责任。三是完善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是征信业发展的基础,征信业发展与征信权益保护既有冲突,又有联系,必须立法加以引导和规范。
(二)欧盟
先后出台了《保护隐私及跨国交流个人资料准则》、《欧盟个人资料保护指令》、《电子通讯数据保护指令》等相关文件法规,欧盟国家的立法价值取向十分明确,更加关注对个人隐私的保护。1978年。法国的《信息技术与自由法案》,规定收集和处理、使用个人数据。不得损害数据主体的人格和私生活,规定征信数据库必须公布其搜集资料的授权、目的和种类等。英国1984年制定的《数据保护法》,规定只有为特定的和合法的目的,才能持有个人数据;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以防止个人数据未经许可而被扩散、更改、透露或销毁;对于遗失、毁坏有关数据,或者未经许可而透露有关数据的,数据主体有权请求赔偿。《信息自由法案》赋予了公众从公共部门获取信息的权利;《消费信贷法案》明确了借贷双方的责任与义务,防止金融机构对消费者过度借贷和个人破产的不断增加,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等。通过这一系列法律规制,平衡了征信部门、服务机构以及个人的权利与义务,确保了征信信息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三、目前我国征信过程中对被征信人信息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主体权益保障制度不健全
从法律层面上看,《民法通则》、金融法规的相关法条中也没有明确个人隐私权和其他信息权利,《个人信息保护法》尚未出台,《合同法》、《担保法》等涉及个人信用信息,但法规间衔接不够。从有关个人征信的专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层面上看。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运行进行了专门规范,但法律层次较低;《征信管理条例》虽对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障问题作出了相对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二)个人信用信息收集、使用有待规范
1.个人信用信息收集方面。一是信息收集范围的界定问题:信息收集边界未规范,可能导致信息主体的“征信不公”。二是信息收集渠道问题:信息提供者行为规范缺乏。三是信息收集时的本人同意权问题:未能有效避免“单方征信”。公众知情权和决定权没有得到有效保障。
2.个人信用信息使用方面的问题。一是信息查询主体方面。体现在依据法律规定不经信息主体授权查询其个人信用信息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主体上。二是信息查询内容方面。政府部门等有权主体在当地人民银行征信部门查询到的信用报告都是本人查询版,它包含了最详尽的个人信息。从而造成除本人外的其他主体可能得到了过度的个人信息。三是信息查询授权效力范围方面。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借款人已授权商业银行可以查询其信用报告。但在贷款结清后,商业银行是否还可以不经本人授权查询其个人信用报告呢?上述两个法规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四是信息如何使用方面。目前《暂行办法》只对允许使用个人信用报告的业务范围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对个人信用信息具体如何使用尚没有一个通行的标准,在实践中可能导致“无法可依”而出现侵害信息主体权益的结果。
(三)信息主体的知情权、异议权和纠错权保障有待改善
1.信息主体的知情权:《管理条例》规定,信息主体有权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个人每年有两次免费获取其信用报告的权利。但在为个人获取其信用报告提供便利方面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2.异议处理方面:一是异议处理的救济问题。由于核实环节多等原因。个人异议信息时常出现在规定时限内无法得到核实的情况。二是异议处理的监督管理问题。由于商业银行尚未建立相关的异议登记系统。而人民银行开展现场检查次数有限,无法随时跟踪其自行受理个人异议处理情况。
四、完善我国征信领域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路径选择
(一)加快立法进程,为征信纠纷的有效处置提供制度性支撑
一是尽快出台具有较高效力层级的征信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二是修订完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在规范授权的基础上增加相关业务的查询权限,并对查询条款进行补充完善。
(二)完善征信系统,杜绝功能性缺陷导致的征信纠纷
进一步完善信用报告中的金融机构细分功能,改变目前报告中笼统显示业务发生机构统称的状况,缩短异议处理的核查过程。进一步拓宽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渠道,解决推动互联网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验证试用工作。继续推动个人信用报告网银查询渠道建设工作。全面提高客服工作能力。完善征信市场监测机制。完善异议处理流程和纠错机制,提高异议处理效率,切实保障信息主体异议权和更正权。
(三)加大个人征信信息保护力度
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加强个人征信信息保护工作。一是开展现场检查工作。二是提升非现场检查工作水平,实现对商业银行征信相关业务的动态化管理。三是完善征信管理机制。
(四)加强宣传,提高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维权意识
建立政府推动、社会参与、财政保障的金融消费者教育体系,通过制度安排,强化各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金融机构、高等院校等机构的责任,督促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面向公众的金融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提高消费者金融知识水平和维权意识。使其知悉自身权利,并在权利受到侵害时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
(五)成立征信行业协会
无论是从保护信息主体权益出发还是从维护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出发,有必要成立行业协会,发挥与政府机关加强沟通和向社会宣传有关征信正确理念的重要作用,考虑到征信行业由人民银行管理的特殊性,建议由征信中心牵头尽快建立一个行动力强的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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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日前的公告显示:将由原先的江苏、四川、重庆3个试点扩大至北京、山东、辽宁、湖南、广西、广东等9个省市。
从10月28日起,个人可通过互联网查询本人信用报告的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试点期间,凡持有9省市身份证(即身份证号码前两位为32、51、50、11、37、21、43、45、44)的个人,均可上网查询本人信用报告,最快24小时可以看到结果。
第二批试点扩大至9省市
几年3月,央行开始试点个人通过互联网查询本人信用报告,首批试点仅面向江苏、四川、重庆3地开放。从10月28日起,试点范围扩大至包含北京、山东、广西、广东等在内的6个省份。在此之前,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只能在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现场查询。
征信中心表示,为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个人通过互联网查询本人信用报告必须进行严格的身份验证。只有通过身份验证的个人才能注册成为查询用户。在通过身份验证后,可免费获得个人信用信息提示、个人信用信息概要、个人信用报告三类信息的查询服务。
目前,征信中心提供了两种身份验证方式:数字证书验证方式和私密性问题验证方式,个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身份验证。数字证书验证支持77家银行的U盾,再插入电脑激活后即可完成验证;私密问题验证要求用户在10分钟内回到5道选择题,内容包括何时在哪家银行办理过信用卡、具体授信额度、本人最高学历和银行预留的通讯地址等等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在征信中心公布的77家银行名单上,包括中农工建交在内的五大行暂时不在名单之上。
信用污点将保留5年
征信中心表示,在选择私密性问题验证方式时,若个人身份验证没有通过,属于正常情况,个人可以转用数字证书方式进行身份验证,也可以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现场查询。对于通过身份验证的市民,第二天才能收到注册审核结果的短信,短信中会包含一个激活码。注册成功之后,用户在7天之内登录平台使用激活码激活,才能进入平台开始查询。这也意味着从开始注册到看到查询结果,最快也需要24小时才能成功。
记者了解到,目前,按揭贷款没有按期还款、信用卡透支消费没有按时还款、贷款利率上调后仍按照原金额还款导致还款金额不足、部分法院裁决的经济类判决等多种情况都可能导致个人信用污点。
征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提醒市民:“一旦信用卡产生不良记录,一定不能盲目注销,而应该首先还清欠款。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不良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为5年。从还款日开始计算,5年后系统会自动删除不良信息记录。个人应避免产生新的不良记录,树立诚实守信意识,按期履约如期还款,从根本上杜绝负面记录。”
[摘要]个人信用征信制度是个人信用制度的核心和基础,文章着重提出了个人信用征信制度的一些基本理论,介绍了国内外在个人信用征信方面的实践的模型。比如如何建立个人信用征信数据库和个人信用报告,如何进行个人信用分析,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及行业管理情况等。这些内容对建立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也提出了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建设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建设
健全的个人信用征信制度是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我国统一的个人信用征信制度的信息基础数据库于2006年1月正式运行,这一数据库收录的自然人数已经大于5.2亿,其中5200万人有信贷记录,收录的个人贷款余额约2.5万亿元,日均查询量已超过20万笔。以上海市为例,上海市收录信用卡数约700万户,授信总额约600亿元,余额约60亿元;个人贷款约160万户,授信总额约4200亿元,余额约3000亿元;16家商业银行2000多个查询终端平均每天查询4万笔,占全国的1/4强。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运行是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制度的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
一、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信用消费观不强
受传统观念影响,我国居民“量人为出”的消费习惯根深蒂固。尽管在一些大中城市人们的消费观念正在发生变化,一部分人已突破了“零信用”记录,但大多数人仍然对个人贷款持谨慎态度。传统文化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现代信用文化的发展。我国个人信用消费仅在大中城市有所发展,相当部分的中小城市个人信用消费能力还不强,广大农村地区更是无从谈起。根据国外的经验,当人均GDP超过3000美元时,个人信用消费的巨大潜力才会被发掘出来。2002年我国GDP刚刚超过10000亿元,人均不足8000元人民币,远远低于该标准线。目前,除了东部沿海城市和中、西部部分省会城市经济较发达外,我国大多地区经济水平较落后,尚不具备大范围发展个人信用的经济条件。我国是高储蓄率的国家,2006年1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报告显示,截至2005年12月末,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突破14万亿元。数据显示,2005年12月末,我国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为28.72万亿元,同比增长18.95%,并且个人还持有相当数量的国库券、债券、股票等金融资产,这些都是重要的个人信用资源。理论上说,14万多亿元的个人信用资产足以产生巨大的个人信贷需求,促进消费信贷的增长,而当前的实际情况是,我国个人贷款占银行贷款总额的比例约为2%一3%,在个人信贷业务发展较好的上海也仅有10%,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30%的比例。庞大的个人信用资源被长期闲置,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个人信用征信制度的建设发展。
(二)个人信用征信资料不全
目前我国居民能够提供的个人信用文件主要有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人事档案和个人财产证明(如存款凭证、实物财产和其他个人财产证明等)。前三种文件仅能说明个人的自然状况,第四种虽然与经济有关,但它仅提供了某一时点个人存款余额和实物资产情况,并不反映个人收人多少、来源及可靠性,也不反映个人债权、债务状况及守信状况。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和个人基本账户制度,个人收支和债权债务没有完整系统的记录,个人信用评价的基础数据资料十分缺乏。
(三)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建设推进不力
前几年,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和上海市信息办联合印发《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的试点办法》,开始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的试点工作。随后,广州、深圳、昆明等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城市也开始了个人联合征信试点。经过两年时间探索,各试点城市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从整体来看,仍存在着进展缓慢、经营困难、征信客户群体偏小等问题。以上海为例,个人联合征信工作存在着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管理体制尚未理顺,运转困难。人民银行和信息办关注的是征信活动的社会效益;投资商关注的是投资效益,追求利润最大化;理事会成员则更关注所提供信息的安全性,保证商业机密不泄露。由于各主体的利益和目标导向不同,资信公司运作难度较大,曾出现过商业银行不信任资信公司,以保护商业机密为由拒绝向资信公司提供客户信息的问题。二是经营亏损。亏损的直接原因在于商业银行对个人资信报告需求减少,导致资信公司收入减少,收支难以平衡。三是资信报告质量有缺陷,使用率低。由于上海资信公司仅完成银行、电信和公用事业收费单位的数据征集,缺乏法院、公安、工商、税务和保险业等的个人资信资料,征信数据不完整,导致出具的个人资信报告质量存在缺陷。从经营成本和风险防范考虑,商业银行并不敢完全根据个人资信报告发放信用贷款,而是更多地采取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方式发放贷款,减少了个人资信报告的使用量,征信数据利用率低。四是受地域限制,无法与其他城市形成网络,个人信用报告无法跨区域使用,个人信用的流动性被严格限制,征信制度未真正发挥作用。
从全国来说,阻碍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建设并亟待解决的问题是缺乏明确的国家信用管理机构和统一发展规划。上海和其他试点城市的联合征信工作未形成足够的影响力,联合征信制度建设的全国发展规划也未见披露,百姓对个人征信所知甚少,征信工作也缺乏具体的政策指导。
(四)个人信用征信制度不统一、不科学
我国个人消费信贷起步晚,个人信用评价主要集中在商业银行,一般根据申请人年龄、职业、收入和家庭成员状况等来决定贷或不贷。近年来,一些商业银行制定了个人信用评定办法,如建设银行制定的《个人消费贷款客户信用评定办法(试行)》《个人消费贷款信用积分办法(试行)》等,个人信用评价制度有较大发展。但个人信用评价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各商业银行信用评价办法自成体系,核心指标和指标权重不同,导致评估结果大相径庭,可比性不强;评价指标体系设计过于注重个人职业、收入、家庭财产等现实资料,对个人未来的发展潜力很少考虑或根本未考虑;信用评价中过分看重抵押、担保,忽视借款人自身还款能力;未将个人储蓄账户、信用卡账户和个人贷款业务的信息综合使用,无法动态地、全面地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等等。
二、国外与国内个人信用征信制度模型分析
(一)美国个人信用征信制度模型
该模型主要的评估内容是客户以往发生的信用行为,其对近期行为的衡量权重要高于对远期行为的衡量权重。具体说来,该模型包含以下5个方面的因素:
1.以往支付历史。具体包括:各种账户(信用卡、零售商账户、分期付款、财务公司账户及抵押贷款)的支付信息;负面公共记录以及诸如破产、抵押、诉讼、留置等报告事项,账户及应付款的违约情况以及公共记录的细节;支付账户未出现延期的天数。
2.信贷欠款数额。具体包括:各种不同类型账户的欠款数额;特定类型账户的信贷余额、有信贷余额的账户的数目;信用额度使用比例、分期付款余额与原始贷款数额比例。
3.立信时间长短。具体包括:信用账户开立的最早时间、平均时间;特定信用账户开立的时间;该客户使用某个账户的时间。
4.新开信用账户。具体包括:该客户拥有的新开立账户的数目、开立时间;最近贷款人向信用报告机构查询该客户信用状况的次数、间隔时间;该客户以往出现支付问题后的情况,最近的信用记录是否良好。
5.信用组合类型。具体包括:该客户拥有的信用账户类型、数目,各种类型的账户中新开立账户的数目及比例;不同信用机构的信用查询次数、间隔时间;各种类型账户开立的时间;以往出现支付问题后的信用重建状况。
对于客户总体而言,上述各大类因素所占权重大致分配为:以往支付历史占35%;信贷欠款数额占30%;立信时间长短占15%;新开信用账户占10%;信用组合类型占10%。FICO评分的理论分值在300-900分之间,实际操作中分值主要集中在500-800分,过高或过低的情况都是极少发生的。评分越低,表明信用风险越大。FICO以其多年在个人信用信息市场的运作实践,收集了大量贷款信息,获得了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众多实证结果。据一项统计显示,信用分低于600分,借款人的违约比例是1/8;信用分介于700~800分,违约率为1/123;信用分高于800分,违约率为1/1292。
贷款人根据FICO评分,评估申请人的违约概率,进而结合申请人提供的与申请人偿付能力有关的其他信息,例如收入、负债比例等数据来确定是否贷款及所适用的贷款利率。
(二)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制度模型
各国在经济政治、历史文化等方面都不相同,评估方法所考虑的因素自然应有所不同。我们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个人信用制度模型进行调整,从而使其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被评估者的信用水平。
1.信用评分不应作为信贷决策的唯一标准。用以进行信用评分的信用评分模型是以一定的样本为基础设计出来的,而样本只能在一定程度上代表而不能等同全部数据。即使样本数据完全一样,由于模型设计者个人的理念和侧重点不同,他们选择的因素变量也会有所不同,从而使模型本身带有一定的主观性。正是基于这些原因,美国不同的信用评估机构对同一个人会有不同的评分结果,美国法律也禁止将信用分作为拒绝消费贷款的唯一理由。以FICO评分方法为例,如果借款者的信用分低于620分,金融机构就会要求借款人增加担保或抵押;如果借款人的信用分介于620-680分之间,金融机构就会采用其他信用分析工具做进一步的调查核实。
2.商业银行不应向客户公布其所使用的信用评分模型。因为客户在得知商业银行的评分模型后,就可以通过有意地改变某些数据来提高自己的信用分,如有意新开立一些账户,有意增加一些银行存款数额,通过与雇主勾结来提高自己在征信系统中的收入水平等。Fairlsaac从未向外界公布FI.CO信用评分的计算方法,即使有人对其提出强烈的质疑和要求,它也只是公布了一小部分信用评分的打分方法。
三、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建设的方法
(一)个人信用征信基本架构
1.原则目标。建立同业征信体系应严格遵循“集中征信、资源共享、量化评级、分级授信、对等扶持、联合奖惩”的总体原则,在两年时间内建立和完善辖内所有银行往来客户的信用档案,统一客户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估、查询及管理,使其成为辖内金融机构防范信用风险的共同保障,在全社会形成“贷款先征信、信用值万金”的信用约束机制,强化公民的信用意识,使诚实守信者得到实惠和便利,使逃废金融债务者声誉扫地、付出代价。
2.实施步骤。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事关我国市场经济秩序长治久安的基础性工作,既要勇于开拓进取,又要循序渐进、分步实施。在具体实施中可采取“三三制原则”,即分三个三步走。
在征信对象上,第一步首先对各金融机构有贷款余额或办理了可透支信用卡的老客户实行强制征信,集中分散于各行的客户信用信息;第二步对在今年要申请贷款或信用卡的新客户实行准入征信,即先提供自己的全部信用资料,然后才能取得申请资格;第三步对今后若干年有贷款意向及目前自愿提供信用资料的潜在客户实行自助征信,从现在起为他们积累信用财富。
在征信内容上,第一步先建立银行信用记录,在积累了一定的运作经验及社会环境条件成熟后,第二步建立社会信誉记录,第三步建立商业信用记录,实现从同业征信到社会联合征信的跨越。
在征信做法上,第一步建立客户的信用档案和数据库,第二步为金融机构办理信贷融资业务出具参考性的个人信用报告,第三步实现征信信息的联网查询。
3.运作机制
(1)成立全国个人信用征信管理办公室,归国务院直接领导,负责全国个人信用管理的统筹安排、统一规划、全面协调。由各大部委开始着手对各自所负责的领域进行相关信用法案的立法调研;由个人信用征信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与安排,进入立法程序。
一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现有的资信评估机构进行资格认证,保留并宣传那些已具备专业水平的资信评估企业;允许社会各界主办资信评估机构,由总行把关审批,以此促进发展,鼓励竞争;选举产生资信评估行业协会,形成行业管理章程与制度,向社会宣告行业内企业的责任与承诺。树立资信评估行业及其企业的公众形象。
二是要加快建立和发展专业化的征信公司及其信用数据库。重建个人信用征信制度,最关键的也是我国最缺乏的就是专业化、规范化、初具规模的个人信用征信公司及其数据库。信用数据库是经济主体各种各类个人信用征信活动的记录。这些记录是档案、是信息、是公告、是约束,是个人信用征信管理体系基础的基础。
三是“纵深发展”。目前,银行、海关、工商局、税务局、公安局等都有一定意义上和某种程度上的个人信用数据库。现在的问题是要使他们已具有的信用资料及管理更加专业化、规范化。对此应该由政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的专家制定并出台有关个人信用数据库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各个系统的主管部门再根据这个指导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四是“横向发展”。上述各类机构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大多数都是在自己的经营或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是为自己服务的,在很大程度上都带有鲜明的行业色彩。这些信用数据库无论怎样专业化和发达,如果它们相互割裂,都不能全面反映被记录入的综合信用水平。因此,有必要把这些个人信用数据库统一起来,面向社会。
(2)建立并有效运行不良信用惩罚机制。一个健全、有效的不良信用惩罚机制是由直接惩罚和间接惩罚共同作用完成的。直接惩罚主要来自政府职能部门和行业公会,例如,工商管理部门直接公告黑名单,银行业公会通告贷款违约个人等。直接信用惩罚的主要特点是具体、有针对性、公告性较强、处罚明确。问接惩罚主要源自专业化、社会化的信用数据库,例如,个人信用数据库通过向社会开放,提供查询与评价,向查询人展示被查询人的综合信用状况,供查询人参考。间接惩罚的主要特点是日常性、有弹性、随时能够满足需求,更加贴近市场。从长远来看,要建设和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发展间接信用惩罚体系。具体来说,一是鼓励各主管部门、行业公会与协会管理和约束各自系统内的个人信用与个人信用活动;二是建立公告制度、惩罚制度、公开惩罚细则。
4.会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参与同业征信理事会的各会员单位享有查询使用征信数据库全部信息的权利,并能要求理事会对不守信客户实行联合制裁;同时,会员单位有向理事会完整无偿地提供客户信用信息的义务,在信贷部门和信用卡部指定专门联络员,对第一批征信对象采取以主办行负责分片包干的办法建档评级,在指定时间内归并人同业数据库。
5.操作流程概述。按照统一规范实行流程化操作,其基本操作程序如下:“制定规划一同业联动-分行包户-数据集中-统-建档-量化打分-信用评级-分级授信-受理贷款申请-查询信用报告-简化贷款手续-个人消费贷款可循环额度-失信惩罚-扩大征信范围和内容。”
(二)个人信用信息采集方法
1.采集方法。一是强制采集,对各会员行的现有客户实行无条件信息集中汇总,对其全部贷款和信用卡的申报资料及偿还记录完整报送同业征信理事会,实现资源的挖掘利用和共享。二是自助申报,有融资意向或自愿提前开立信用账户的公民均可向征信理事会索取申报表,按要求填写个人的信用资料,提供相关的资信证明,建起自己的信用档案。三是社会举报,同业征信理事会向社会公开设立信用维权公益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不守信行为进行举报,同时提供证据。如果所反映的不守信者是征信对象,则记入其信用档案,并调整其信用评分;如果不是征信对象,则记入后备资源信息库,以备后用。
2.信用账户。对征信信息分门别类专户管理,每人一份信用档案,为了便于查询和管理,对参与个人征信的每一个客户登记一个专用信用号,终身使用不变。信用账户尽最大可能完整收录客户的背景资料和信用记录,输入征信数据库,并逐年记载客户的最新信息,形成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两种形式。信用号的格式如:Aa07126123456,第一位大写的A或B代表自然人或法人,第二位小写的a或b代表男性或女性,0712按最简洁固定的电话区号形式代表地市,6代表县,最后的123456按登记顺序自然排列。
3.采集内容。同业征信的内容要相对单一,暂时不包括商业信用和全部社会信誉,其具体内容有如下几个方面:(1)个人社会背景资料。考核权重为10%;(2)个人资产负债状况。考核权重为30%;(3)个人银行信用记录。考核权重为50%;(4)个人社会信誉概况。考核权重为10%。
(三)个人信用报告细节
1.个人信息。包括过去的家庭住址、工作经历、个人的姓名、目前的详细通讯地址和社会保障号码等信息。
2.信用历史。向从电话公司到抵押权人的所有机构公开个人的贷款限额、分期付款情况和还款历史纪录,并且附加所有最近的支付行为纪录(30天内或更长时间)。
3.公开纪录。所有涉及个人的破产公告和其他的法庭判决,比如离婚赡养权协议和税收留置权。
xxx分行:
鉴于借款人 于 年 月 日向你行申请金额为 万元的授信(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业务,由提供担保或由授权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借款人及担保人或法定代表人同意你行遵照《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查询用途,自本授权书签发之日起至上述申请业务终结(包括业务申请被驳回或根据该申请发放的信贷业务全部结清)之日止,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本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并将本人的身份识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个人基本信息,本人在上述业务和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等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本次业务的申请书和合同书中有关征信条款所言的“有关征信机构”、“征信系统”等均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特此授权
授权人(借款人):
授权人(担保人或法定代表人):
签发日期:
个人信用报告授权查询委托书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本人xxx,身份证号码xxxxx,委托人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于x年x月x日查询本人个人信用报告。
委托人签字:
人签字:
委托日期:
承 诺
可以通过四种方式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柜台查询、自助查询、商业银行网银查询和互联网查询。
1、柜台查询
需要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柜台查询仅限于本人查询。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2、自助查询
本人自助查询需要携带:本人的二代身份证。
3、商业银行网银查询
如果持有北京银行的网上银行U盾,可以登录北京银行的网上银行申请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4、互联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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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信用制度的涵义及其经济社会意义
个人信用制度是指能证明、解释和查验自然人资信而建立的一系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资料和行事规则。具体而言,它应包括个人信用登记制度、个人信用评估制度、个人信用风险预警制度、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和个人信用风险转嫁制度。有了较为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银行就能根据客户信用的历史纪录、自我评估或请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取得消费者的信用状况,确定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然后予以决策,从而有效地防范或消除消费信贷风险。
个人信用制度实际上是一种社会机制,它结合了与信用相关的各种社会力量,共同促进信用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制约和惩罚失信行为,从而保障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正常的运行和发展。可以说,市场经济就是建立在信用关系之上的经济,而现代金融业就是信用关系高度发展的产物。信用体系可以比作市场经济的神经,是经济交往主体之间的联系纽带。对于一个国家,只有它的信用管理体系比较健全,有信誉且公平的征信服务在全国普及时,才能保证以信用交易为主要交易手段的成熟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拉动需求、刺激经济增长、扩大我国市场规模、间接增加就业、防范交易风险、指导企业赊销、方便消费者等诸方面具有重大意义。总之,个人信用体系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同时又是一个经济问题、法律问题,对于一个管理国家事务的执政党和政府来讲,它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政治问题。
二、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必要性及制度保证
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对刺激消费扩大内需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我国目前消费不旺的局面以及消费信贷发展缓慢的原因之一就在于我们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导致了在消费信贷领域存在的信息非对称状况。由于银行同贷款客户之间存在信息非对称,于是拥有不真实或较少信息的银行就会倾向于做出错误选择即逆向选择。具体而言就是我国银行无法通过公用信用体系获得客户个人信用报告,银行为避免做出错误决策而不得不严格审贷,直接造成了信贷效率低下,人力和物力资源的浪费和低效使用。个人信用体系的缺位导致了银行获取信息的高成本并最终由消费者承担过高的信贷价格(贷款利率),这是目前制约我国消费信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解决信息非对称的唯一方式便是建立个人信用制度。通过信息中介机构(信用报告机构)调查、汇总、分析客户资信状况并及时出具个人信用报告,为商业银行提供真实充分的信息以改变其信息劣势。个人信用制度是一个非常严密的社会工程,它的建立与完善需要有4种制度的相互配合与支撑:第一,实施储蓄实名制是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必要前提;第二,全面推进金融电子化步伐,实现信息共享是个人信用制度建立的物质基础;第三,建立个人资信评估制度;第四,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对个人信用制度的必要补充。三、发达国家个人信用制度的发展状况
世界范围内,个人信用制度已经有150多年的历史,美国是世界上信用制度较为成熟的国家之一,已经建立了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发达的个人资信资料网络。消费者信用报告和信用机构是金融业两种最基本的IT应用。在美国,首先,货币电子化程度为档案登记提供了很大方便,个人收支状况都可以通过发达的信息网络反映出来,银行和资信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得到比较全面的资料。个人信用的全部表现,包括第一次信贷消费后的每一次贷款、透支及还款情况,都将被输入电脑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因此,完整的电子信息系统随时可以为银行等机构提供全面的历史资料。其次,信用报告程序本身是一个自动化程度很高的技术运用。其中重要的个人信用登记制度的建立是通过成立消费者信用报告中介机构来完成的。二战以后,美国的消费者信用报告中介机构获得了长足发展,现存有三大国营信用征集中介机构。这三家公司具有健全的征信网络,其信息传递效率也相当高,一次信用查询的在线答复时间不超过几秒钟。
2.完善的个人资信评估机制。个人资信档案一般包括两方面:一是借款人在贷款申请表中提供的贷款历史、居住情况、收入情况、婚姻情况等方面的信息;二是信用管理机构提供的与借款人信用历史相关的资料,包括未偿还的债务情况、信用卡透支情况、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记录等。美国的信用评估机构还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如采用记分制来预测账户拖欠及破产的可能性;建立模拟资料库以抵制非法行为;指出账户的不连续性和反常信用行为以警告信贷发放者做进一步调查等等。通过科学的评估来保证客户与机构的双重利益安全。
3.规范的金融市场环境。美国很多公司为消费者提供分期付款信贷,其方式是与购买者和商家共同签订合同,融资公司提供贷款,购买者分期偿还。如美国联邦住宅信贷银行为会员储蓄贷款协会提供贷款;联邦住宅抵押贷款公司为住宅抵押债券的二级市场买卖提供资金支持等,因此,消费贷款可以被组合出售,降低了借款成本,同时增加了美国消费者的购买力,购物的速度加快。美国以资产作后盾的证券总值现金高达数万亿美元,其中大多数来自消费信贷。美国国内抵押利率比正常利率低,这就是抵押债券化和政府主办的二级市场机构的功劳。
4.完善的法律体系。在消费信贷方面主要有四部法律,即《信贷机会平等法》、《诚实借贷法》、《公平信贷报告法》和《社会再投资法》;在授信方面的法律有《诚实贷款法》、《信用卡发行法》、《公平贷款记录法》、《公平贷款对账法》、《条例》等;在还款方面的法律规定有《破产法》。并且,随着市场环境的改变,美国的相关法律也在不断地加以修正。
四、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现状及其影响
总体而言,我国的个人信用状况不容乐观,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居民个人的信用观念淡薄。传统经济体制下,个人信用是以企业信用为表征的,而企业信用则是以国家信用为后盾的,国有银行同国有企业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又是同一所有者的不同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由此导致的主体产权不明使得独立的信用主体身份难以平等,进而导致个人信用观念淡薄。加之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的非法信用活动,严重阻碍了人们信用观念的建立。
2.缺乏客观可靠的个人信用资料。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所能提供的有关居民个人的信用文件主要有身份证、所在单位人事档案及个人存单凭证、有价证券和实物资产。其中大部分只能说明居民个人的自然状况,而不具备经济担保性质,不利于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零售业务,同时由于我国居民收入尚未实现货币化,导致一些数据失真,而且也不能完全提供个人以往的信用记录,这些都使得银行零售业务的开展受到限制。
3.信用界定技术手段落后。目前我国居民在各家银行的经济活动与各自的身份尚无内在联系,金融同业之间更无居民个人信用网络资源共享,而且没有建立起居民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及机制,使得消费信贷的风险加大。同时,我国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信用评估技术落后,所有这些缺陷都极大地限制了个人消费信贷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扩大内需政策的效用。
4.信用立法工作滞后。首先,我国目前的担保法没有对消费信贷做出相关规定,各家银行的有关规定缺乏统一性、权威性及可操作性。其次,有关信用制度的相关法律几乎是空白,信用活动无法可依,信用经济活动中各环节的操作没有明确的操作规则及法律规范与保证。第三,市场上缺乏消费信贷中介机构,缺乏有效的为银行提供风险保障的变现市场,风险转嫁机制不健全。
五、建立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纵观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以及前文的分析,笔者认为建立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应从宏微观两方面做好以下工作。
(一)宏观层面
1.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理顺政府职能,做好社会各方面的配套工作。由现行管理体制决定,目前我国有关个人信用的基本资料都分散在个别部门之中,这就有必要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信用制度建设工作的统一组织与推动。政府是有序市场经济的设计者、缔造者和维护者,因此政府应高度重视信用建设并在其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中央政府要率先垂范,深化体制改革,塑造合格独立的信用主体,使得个人、企业、银行都能以独立信用主体的身份进行平等、规范的信用活动;地方政府要为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供保证与服务,理顺各方面关系,完成好相关配套工作的组织实施任务。
2.建立并逐步健全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与否直接影响着信用市场的发展状况。如果单从消费信贷的角度看,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实际上是为消费者吃了定心丸,消除了消费者对未来经济收入的不稳定预期,有利于内需的扩大和经济的复苏。
3.加强电子网络建设,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查询网络系统。搞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必须要有高效的电子信息传递网络作为硬件支持。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中国相对来讲仍处于跨系统、跨行业相互封闭的状态,其各自拥有的信息也基本处于保密状态,从而使信息无法共享,严重阻碍了信用制度的发展。所以,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查询网络系统还需要做许多协调工作。主要的方式为利用先进的电脑系统和信息技术,各商业银行联网,建立统一的客户信息数据库,同时接收信息中介机构通过网络传送的信用信息,最终建立信息的双向流通体系。
4.加快配套法律制度的建设。我国信用报告业是新兴行业,涉及到消费者的相关权利、信誉等敏感问题,而目前该领域的法律法规尚是一片空白,因此急需健全金融市场及相关法规。如修订《破产法》、《商业银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考虑制定一项专门的信贷资产保全法律,制定《公平使用信息法》等,同时要加强贷款抵(质)押变现市场及相关法规建设,司法部门要依法办案,加大执行力度,营造良好的市场和法律环境,以确保信用经济活动的顺利开展,最大限度地减小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创造一个信息开放和公平的环境。
(二)微观层面
1.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严格执行储蓄存款实名制,尽快建立个人信用资料库。与美国信用制度近百年的历史相比,我国的信用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其首要任务就是征集完备的个人信用档案。其中包括个人自然情况、个人税务情况、个人司法记录、个人社会保险、商业保险记录、个人的储蓄和债务记录、个人的信用历史及个人资产情况等内容。鉴于我国国家行政部门和银行是拥有个人信息最丰富的两类机构,因此信息的收集应以这两类机构为基点,首先在税收、财政、审计、司法部门进行个人信用调查,其次在银行系统内部进行个人资产情况调查。实行存款实名制,有利于进一步了解存款人的负债、信用方面的信息,有助于实现对个人信息变动状况的动态追踪。
2.实行个人信用实码制并逐步扩展个人基本账户制度。个人信用实码制就是将证明、解释和查询的个人信用资料锁定在一个固定的编码上,且每个编码与每个经济活动人具有一一对应关系,个人所有的必要资料都储存在该码上,当个人进行信贷活动时,只要出示个人信用码,对方就可以查询所需资料。所谓基本账户制度即由居民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办个人基本账户,同时允许在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拥有分账户,并与基本账户相联系,得以汇总反映。在个人实码制初步建立后,应逐步扩展基本账户,首先涵盖工资账户,其次是将退休金、养老金并入账户,再将保险、医疗保障等社会福利资金纳入该账户,最后便将个人所得税账户纳入基本账户。建立个人基本账户后,将改变信息收集的被动局面,保证了信贷双方的共同利益,同时有利于进一步扩大个人信用体系的覆盖范围。
3.建立科学严谨的信用评估体系及信用风险转嫁机制。(1)个人信用评估模型。目前美国金融机构普遍应用“个人信用风险评分模型”,该模型的理论基础是"5C"原则:品德(Character)、能力(Capacity)、资本(Cap-ital)、担保品(Collateral)和行业环境(Condi-tionofBusiness)。借鉴国外将客户信用能力数字化的趋势,我国应基于"5C"原则建立起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信用评估的定量指标主要有两个,一是还款意愿率,用概率p表示,用于预测未来准备还款的可能性,另一个是还款能力,主要取决于个人的经济实力,用货币量C表示。如果用N表示银行贷款上界,则
N≤Cp,
即贷款不超过Cp,那么平均而言贷款是安全的,反之则银行可能收不回全部贷款。第一,还款可能性分析。分析这一变量需要考虑每个客户的品德和经济能力,需要采集一些指标并根据不同参数值划分出不同的档次,针对每个档次,进行还款概率的测算。我们首先可以将银行客户(主要指拥有并经常使用信用卡的客户)按照以往信用卡使用情况进行分类,用每个层次中不良持卡人的比例作为还款概率的参考值,再根据经验予以适当修正,最终确立较为准确的每个层次的p值。
然后确定各个指标的权重。这需要对优良持卡人B和不良持卡人A分别算出每个指标的期望Ei(B)、Ei(A)和标准差i(B)、i(A)。然后计算出指标的差异值:Di=[Ei(B)+6i(B)]-[Ei(A)+6i(A)]
如果Di≤0,说明这个指标不能区分持卡人的信用状况;应当舍弃,如果差异值较大,说明这个指标反映了持卡人的信用状况,应当保留,最后我们将这个差异值进行标准化处理,生成指标的权重Wi,并以此作为计算还款可能性P的基础。
第二,还款能力分析。C=(月收入-月支出)·可偿还系数·约定的还款期限(月)
其中,月收入是指每月可稳定得到的经过核实的收入总和,月支出包括抚养人口、当地月人均支出、每月偿还债务、医疗支出、教育支出、住宅支出等。可偿还系数以30%为起点,再按照个人资产每增加5万,系数增加10%。与差异值的计算方法相同,采用算术平均法合成各个指标值较为合理。
随着我国个人征信工作的深入,银行获得的个人资信的增加,信用评估模型将成为一个动态模型,届时还款可能性为:
个人消费信贷的期望限额E(e)=Cp,而贷款上界U≤E(e)。
(2)信用风险转嫁模型。个人信用评估模型主要用于事前防范风险,对于风险的管理还必须包括风险转嫁机制。风险转嫁的手段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担保和保险。
第一,保证机制。申请人邀请他为其贷款作保证,当债务人违约时,保证人要按照约定承担责任。使用个人信用的评估方法,可以算出保证人还款可能性r和保证人的期望限额E(r),贷款金额的上界:
N≤C[1—(1-p)(1-r)]=C(p+r-pr)
如果借款人的风险较高,那么贷款最好不要超过保证人的期望限额E(r),即N≤min{E(e),E(r)}
这样即使借款人不偿还贷款,保证人仍有能力偿还全部借款。
第二,抵(质)押担保机制。对于期限长、金额大的贷款,银行一般采用抵押贷款,借款人用借款资金采购设备并以此作为抵押品。银行严格审查贷款数量与抵押品价值之间的比率,这个比率既跟资产的折旧有关,也要参考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如果借款人以存款、债券或其他资产作质押,也要确定贷款数量与质押品价值之间的比率,且这个比率可以高于抵押的比率。
网上查征信报告的方法是打开360卫士,然后点击工具箱,在工具页面,点击更多工具,在第三方服务下选择信用查询进入,点击查失信,输入要查的人名、身份证号码,再点击查询即可。
征信报告分为个人信用报告以及企业信用报告,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记载个人信用信息的记录,用于查询个人或企业的社会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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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个人征信;数据主体;法律保护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05-0082-05 中图分类号:F820.4 文献标识码:A
一、个人信用信息征集中信用权保护的必要性
(一)相关概念
个人信用信息,是指个人在信用交易活动中形成的履行或未履行义务的相关记录或数据。通常,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资料、个人商业信用状况、个人社会公共记录和个人守法信息等四个方面。个人基本资料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学历、婚姻状况、住址、电话、工作单位等;个人商业信用状况包括银行贷款及还款情况、信用卡使用情况等过往的信用交易记录;社会公共记录包括从事职业、社保缴费情况、纳税情况等;守法情况指有无刑事、行政与民事违法记录等。在对公民信用权进行法律上的探讨之前,由于隐私权与信用权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我们还应当明确隐私权的概念。隐私是指个体不愿公开的个人信息。隐私权是法律赋予公民对涉及个人隐私的事项作为或不作为、或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信用权则是指民事主体就其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中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而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信用权是资信利益的法权形态。在信用信息征集过程中,部分采集信息可能会涉及个人隐私,可能会侵害到个人隐私权和信用权,因此对被征信数据主体进行法律保护要体现信用信息公开与信用权、隐私权保护的适度平衡。
(二)对个人信用权进行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随着现代金融业的发展,一个人的信用状况已不单纯是个人的私事,而直接关系到个人的履约能力和他人预期利益的实现,作为交易相对人有权了解其信用状况。个人信用信息的适度开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如果禁止个人信用信息的披露无疑会大大阻碍征信业的发展,而对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不加以限制和规范则无异是对个人权利的践踏。因此,征信体系的健康发展在信息公开以确保市场效率的前提下,同时还要考虑的是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合理保护问题。
1 强化对信用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是国际立法趋势。信用隐私因关乎个人资产、信用状况乃至交易安全,被侵犯的后果较为严重,因此,各国纷纷通过立法来架构各自的信用权保护体系,在最大限度上保护个人信用信息和交易安全。西方征信发达国家都制定了多部法律对公民信用信息权加以适度保护,特别是美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保护体系,对于征信后发国家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2 立法保护能够体现知情权与信用权之间的平衡。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的力量关系是此消彼长的,对知情权保护的多一些,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就会相应地减少,反之,人们知情的范围就当然地予以减少。因此,如何在个人信用征信制度的建设中协调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关系是不可回避的问题。在制定信用权法律之初,就应力求在其间寻求平衡。一是促进信息利用,使征信机构利用个人信息合法化;二是限制政府权力,防止行政机关或征信机构滥用个人信息,侵犯隐私。
3 法律规范确保公民合法的信用权不被侵犯。在现代信息社会里,网络普及、科技发达,伴随着信用权从私密性模式到控制权模式的转变,个人信息被赋予了财产性特征,成为具有巨大商业价值或社会利用价值的资源,信用信息隐私被侵犯的可能性也在加大,因此,公民有正当权利排除他人对个人信息的不当使用及出现纠纷时有明确的法律救济途径。
二、征信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和我国的有关规定
加强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各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都相继开展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立法。有资料显示,已经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个人信息法律体系。我国在多部法律中对公民隐私权做了规定,对信用权的规定还不是非常明确,部分法规规章对公民信用权有所涉及。
(一)征信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和启示
1 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美国的信用消费比较发达,有完善的消费者信用调查、评估制度和完善的法律体系,能较好地保护个人的权利。美国立法机构在20世纪70年代就制定了一些保护个人信用权的成文法律,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公平信用报告法》,该法从信用报告使用目的、信用报告机构和用户的义务、消费者的权利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该法将个人信用信息界定为主要是为信贷、保险、就业目的而收集和处理的关于某个消费者的信用价值、信用度、信用能力、品质、综合信誉、个人品德或生活模式的信息,并且规定提供消费者报告的用途主要包括信贷、保险、雇佣、信用评级、政府颁发许可证时的资格审查5种情况,以防止消费者的隐私受到以商业为目的的滥用。该法同时规定:个人信用信息的提供者在出售个人信用信息给信用征信机构时,不需要获得消费者许可但负有保证该信息正确、及时、完整的义务,同时法律赋予消费者对个人信用信息的知情权、接触权、更正权、维护权和保密权。消费者有权了解个人信用信息的性质、内容和接受报告者的姓名,对有争议的信用报告可以要求重新调查;消费者有要求信用情报“公正、适当或正确”的权利,有要求消除在信用机关被登录的“不正确的或陈旧情报”的权利。
2 欧盟国家的相关规定。欧盟先后出台了《保护隐私及跨国交流个人资料准则》、《欧盟个人资料保护指令》、《电子通讯数据保护指令》等相关文件法规,欧盟国家的立法价值取向十分明确,更加关注对个人隐私的关注。1978年,法国的《信息技术与自由法案》,规定收集和处理、使用个人数据,不得损害数据主体的人格和私生活,规定征信数据库必须公布其搜集资料的授权、目的和种类等。英国1984年制定的《数据保护法》,规定只有为特定的和合法的目的,才能持有个人数据;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以防止个人数据未经许可而被扩散、更改、透露或销毁;对于遗失、毁坏有关数据,或者未经许可而透露有关数据的,数据主体有权请求赔偿。
3 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对个人信用权的保护规定。日本《个人信用信息中心规则》规定了本人有权知道自己的信用信息是否正确,信用信息调查机关有保证个人信用信息准确性和及时性的义务,信息中心要负责对已登录的错误信息进行修正和删除。另外,日本还专门设定了信用审查协议会,对个人提出的质疑进行审查。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规定了由于提供错误的个人信用信息,而造成个人权利被损害时,个人可以提出消除有关错误信息,对信息调查机构来说,如属非故意地向金融机构提供了个人
不正确信用信息的,要负过失责任。为了更好地保护个人的权利,银行在向其他机构提供个人的信用信息时,必须事前征得客户的同意。我国台湾地区为了强化对信用权的保护,在民法典债编第195条第1项特别信用规定,将信用权确定为人格权,从而使得被侵害人就非财产上的损害也可以请求赔偿。侵权行为除了故意外,也包括过失。从其规定可以看出被害人不仅仅可以请求赔偿财产上的损失,也可以就精神损害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
综上,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借鉴:一是信用权应当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如我国台湾地区就将信用权确立为人格权,对信用权侵害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二是立法保护个人信用权是各国的通行做法。通过立法规定个人享有的各项权利,规定信用信息提供者、使用者、征信机构的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必要的,知情权、更正权、维护权和保密权等都是个人信用权的组成部分。三是设立专门机构对信用权侵害进行审查是有效的救济途径。如美国对侵害个人信用权的行为规定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并由专门的机构一联邦贸易委员会来执行。日本也设立专门机构对个人提出的疑问进行审查,这有利于个人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得到及时救济。
(二)我国对隐私权、信用权的有关规定
1 宪法及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通信秘密权不受侵犯;《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一些行政性法律法规从刑事、民事、行政责任、程序等角度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做出了规定。对于商业、技术秘密的保护,《民法通则》、《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有规定。现在从法律层面上欠缺的是对个人一般信息信用权的保护规定。
2 地方性行政规章。目前主要是一些地方性征信法规的规定,如《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长沙市信用征信管理办法》、《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等。如《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规定:对征信机构和信息提供单位征集、传输、整理个人信用信息,对外提供信用信息服务,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中国人民银行3号令。2005年10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以人民银行令的形式颁布,简称3号令,这是目前关于个人信用信息管理较为权威的一部行业规章。在这部规章中,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报送、查询、异议处理、安全管理都做了明确规定,并且对违反该办法规定的行为制定了相关罚则。但由于3号令是一部部门规章,仅对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报送个人信贷信用信息具有约束力,对公民信用权还不能起到全方位的保护作用。
4 目前隐私权和信用权保护的立法进展。民法典草案在隐私权一章中规定的主要内容有: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收集、储存、公布涉及自然人的隐私资料,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草案在信用权一章中规定的主要内容有:自然人、法人享有信用权。征信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收集、记录、制作、保存自然人、法人的信用资料。征信机构应当合理使用并公开信用资料。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履行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的情况,可以建立执行法律文书等档案。金融机构根据当事人借贷还贷等情况,可以建立还贷记录等档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资信情况,可以建立资信档案。质量监督部门可以将检查、抽查结果公布,并建立相应的质量档案。自然人、法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征信机构涉及自身的信用资料,有权要求修改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资料。
三、我国公民信用权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征信法规,这种情况严重制约了中国信用经济的培育和发展,不能对个人信用征信中各个环节涉及的信用权保护进行有效的指导。在信用权的立法保护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征信立法建设滞后于信用体系建设的进程
在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已成为全社会共识的情况下,我国的征信业已经步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有关信用建设的成果不断涌现。而目前我国有关征信方面的法律法规却属于“真空”地带,尚没有一项法律法规为征信活动提供直接的依据,在信息采集、加工、处理、披露关键环节上无法可依。其中,个人信用权保护作为征信法规建设的重要一环,目前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中的利益关系进行调节,而导致公民权利受到损害却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救助,影响到个人参加征信体系的积极性,给征信体系建设带来困难。
(二)权利救济制度缺乏阻碍了征信市场的发展
个人信用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在我国还未深入人心,在信用征信过程中,当个人权利受到侵犯时,许多人对此浑然不觉,即便知道也缺乏相应法律手段去维护自己的权益。目前,除人民银行3号令对个人信用信息受到侵害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外,其他以地方法规、规章形式出台的相关条文,都存在处罚条款弹性太大,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规定都过于简单,而且没有规定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没有明确哪些信息应当属于个人信用征信的范围,征信机构、信用报告提供者及使用者、个人信用征信中信息主体有哪些权利,当数据主体信用权受到侵害时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救济措施等。同时应当看到,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与信用信息公开的法制建设是相辅相成的,在对公民信用权利救济制度缺乏的情况下,信用信息的公开同样受到限制,这种情况阻碍了征信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法律对信息保密的规定存在保护过度的情况
现有的一些法律中具有比较明确的保密条款,个人信用信息数据是不能随意对外提供的,与开展征信工作所需要的信息公开原则相冲突。如《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对于档案的利用做了极为严格的规定,如果不履行一定的手续并且符合一定的条件,是没有机会接触档案的。一方面闲置了大量的信息,另一方面,征信机构又不得不对该部分信息进行重新征集,付出不必要的成本。《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但是什么是合法权益,对此该法并没有明确界定,这就可能导致商业银行以保障存款人的隐私为由拒绝向征信机构提供数据。《国家秘密法》规定:政府机关对国家秘密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如此,不仅模糊了国家秘密的边界范围,而且为政府部门拒绝公开信用信息提供了口实。《统计法》也专门对资料保密做出了规定,“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如果将来的《个人信息法》对征信机构在取得个人信用信息时规定不需要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那么就需要在不同法律之间进行衔接。
四、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中数据主体法律保护制度框架
我国个人信用权保护的制度框架,既要保护个
人权利,又要为信息时代个人数据资料的合理利用提供适当的环境。在制度设计上既注重个人对其数据资料的自由意志,又强调对隐私的保护不应当成为阻碍信息合理流动的障碍,力求隐私权保护及征信业发展之间的平衡。
(一)立法保护的模式
目前国际上对于信用隐私权的立法保护有两种模式,第一种为直接保护模式,即通过民事立法直接规定信用权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并明确规定侵犯这一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二种间接保护模式,即确认侵害信用的行为为侵害商誉权、名誉权等其他人格权而课以法律责任,实现对权利主体信用利益的间接保护。我国现存法律对信用权实际上采取了间接保护的方式。《民法通则》并未明文规定信用权,在实务上采取保护名誉权的方法间接保护信用权。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信用活动的依赖与日俱增,信用活动伴随商品交换无处不在。在信用活动和信用主体都已经普遍化的今天,法律不应仅停留于规范人们的信用行为,而是要积极妥善地保护人们的信用权利和利益。因此,通过民事立法的方式对信用隐私权给予直接保护更为妥当。
(二)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范围
个人信用征信制度与信用隐私权的保护之间体现了信息流通与隐私权之间的矛盾,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也是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因此,法律应寻求社会经济活动中知情权和数据主体隐私让渡权之间的平衡,规定哪些属于可以不经同意而直接采集的信息、需要同意进行采集的信息和禁止采集的信息。从国外有关立法以及中国目前已有的地方规章看,可以直接采集的信息包括以下方面:一是身份基本信息,包含姓名、性别、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等。二是与银行机构发生的贷款信息,包括贷款额、贷款期限、是否逾期等,其他如信用卡授信额度、透支金额、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等也应纳入。三是个人在各类公用事业上付款情况的信息,如水、电、燃气付费信息。电信通讯付费、养路费缴纳情况等。四是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形成的与个人信用相关的公共纪录信息,如法院民事判决、欠税、交通处罚等公共信息。除可作为信用信息的个人资料外,法律应当明确规定禁止征信机构征集的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以下方面:民族、种族、基因、血型、指纹、疾病、病史、残疾、性格偏好、遗传缺陷、家庭状况、收入状况、资产状况、健康状况、等信息。婚姻状态在商业银行的信用评价中很有用处,但是否能够作为信用信息仍然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
(三)法律应赋予被征信数据主体的权利
1 同意权。即征信机构收集个人的信用资料,必须征得被征信主体的同意。这种同意原则上必须是书面。征信机构收集、提供该信用资料的目的也必须征得个人同意,如果个人不予同意,征信机构则要明确告知不予同意的后果。由于目前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处于起步阶段,为加快推进信息征集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信息征集成本,这种同意权仅可在小范围内使用,如某些法律规定不可向外披露的隐私,须经同意后方可采集使用;对于法律规定可以公开信息,被征信主体原则上不得使用同意权。
2 知情权。个人有权了解征信机构收集、保有的信用资料的内容、性质、使用目的和使用者的名称。当自己的就业、信用申请等被拒绝时,消费者也有权知悉被拒绝的理由以及提供信用报告的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另外,消费者也有权得到一份自己的信用报告。
3 再调查的请求权。当个人对信息有异议或通过其他方式知悉的自己的信用资料有异议,有权要求征信机构对该资料进行再调查,征信机构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工作,否则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4 错误的纠正请求权。如果经再调查发现登录的信用资料不准确或不完整或错误,则必须进行修正或删除。但是如果经调查,征信机构有充足的理由认为该信用资料是正确的,或者该信用资料的提供者保证其正确性的前提下,征信机构有权保留该信用资料。当通过再调查发现信用资料有不正确的地方,但是又对其实际情况无法进行确认时,必须将其删除。另外,当双方对信用资料的正确性发生争议,征信机构又无充足理由证明的情况下,必须对该信用资料进行封锁,不能予以提供。
5 提出异议权。如果个人对再调查结果仍不满意,但根据消费者的利益或要求又必须出具信用报告的场合下,消费者有权提交一份异议书阐明争议的性质、内容,征信机构必须把该异议书附带在该信用报告中,在需要时一并提供。另外,个人还有权要求征信机构向自己指定的任何信用资料使用者发出异议书,征信机构也有义务明确、清楚地告知消费者这一权利。
6 信用资料传播的控制权。除法律规定允许的场合,提供个人信用资料必须得到本人同意,这种同意原则上应是书面的。法律规定的场合一般是出于信用交易、保险、雇佣等目的。一般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信用情报的记录或保管者不能将信用资料向本人以外的个人、团体或机关进行提供,但也规定了一些例外:如情报的提供是为防止对该个人或第三者的生命或健康产生重大危险的紧急时刻而必须进行提供的,但是获得该信用资料的个人、团体或者机关不能在该目的之外利用或提供。
7 信用资料内容的控制权。个人有权要求征信机构不得收集与信用交易、雇佣、保险等目的不符的或不必要的信用资料,对于政治的、社会的或的内容或者犯罪记录、病历或身体障碍、人种、民族或国籍、生活方式或名声、个人存款记录等内容,消费者有权禁止征信机构收集,也有权要求其删除这些内容。
(四)各方的法律义务
实践中,个人信用隐私权受到侵害后,应追究哪一方的法律责任,征信机构、信用信息提供方、信息使用方的法律义务必须得到明确。
1 征信机构的法律义务。一是保证信用信息真实性、时效性。征信机构应用恰当的技术和管理手段确保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保证个人信用信息不陈旧、不过时,不得对信息提供方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进行修改。二是安全性义务。征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征集、利用个人信用信息过程中获得的个人信用信息应当保密,不得向第三人泄露,不得超越规定的使用范围及工作职责范围利用所获得的个人信用信息,否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三是合法搜集信用信息的义务。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必须采用合法的手段和途径收集个人的信用信息,即个人征信机构搜集个人信用信息程序必须合法。
2 信息提供者的法律权利义务。征信机构主要是从银行、法院、公安、税务以及其他一些公用事业单位等信用信息提供者处收集有关个人信息。对信息提供方做出法律义务的规定非常必要,一是保证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义务。信息提供者应该定期对自己提供的信息进行调查、核实,确保信用信息正确、及时和完整。二是对征信机构的通知义务。当个人向信息提供者提出某些信息不实的异议时,如果该信息不正确,信息提供者要向征信机构发出更正通知;如果对该信息的正确性信息提供者与个人之间存在争议,信息提供者仍然要把这种情况通知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所拥有的信息发生变化时,负有及时向征信机构发出通知的义务以保证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三是对信用信息的保密义务。信用信息的提供者对于自己所掌握的个人信用信息,除了向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人提供外,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提供。
3 信用报告使用者的法律义务。一是信用信息使用目的限制。使用者只能在法律许可的利用目的范围内使用该信用报告。二是信用信息来源披露义务。在我国信用立法中,应该明确使用者的地位和责任。当信用报告使用者依据该报告拒绝为报告主体(信息主体)提供服务或拒绝交易时,应当将制作报告的征信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通知该报告主体。这样一方面有利于信息主体及时向征信机构查证征信机构所收集的自身信息的准确性、全面性和及时性,另一方面还可以及时发现和制止某些不法行为,如身份盗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