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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施工合同

时间:2023-06-04 10:47:53

借款施工合同

第1篇

关键词:施工企业 流动资金借款费用 会计核算

一、借款费用会计核算概述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包括企业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资金发生的利息,发行公司债券发生的利息,以及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发生的带息债务所承担的利息等。因借款而发生的折价或者溢价主要是指发行债券等所发生的折价或者溢价,其实质是对债券票面利息的调整,属于借款费用的范畴。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是指由于汇率变动对外币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的记账本位币金额所产生的影响金额。因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是指企业在借款过程中发生的诸如手续费、佣金等费用。

企业涉及借款费用的核算,主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以下简称《借款费用》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借款费用普遍遵循的原则是:企业购建或生产中、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房等)占用企业的“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形成的资金,需将占用资金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扣除资本化借款费用之外,计入当期损益。施工企业正常的中、长期资产购建或生产占用资金资本化,完全遵循《借款费用》准则进行核算,不作为本文研究对象。

施工企业经营业务主要是建筑工程产品的施工,主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准则对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进行会计核算,施工企业为施工生产所发生的流动资金形成的借款费用,不能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成本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计入当期损益的途径有两种:一是借款费用费用化,作为期间费用中的财务费用核算,计入当期损益;二是借款费用成本化,作为建造合同成本核算,计入当期损益。本文对借款费用成本化进行探讨。

二、施工企业流动资金借款费用成本化理论

当前复杂的市场环境下,工程项目建设方往往为克服自身资金不足,采取一些显性措施和隐性措施迫使施工企业大量垫支进场施工,以某施工企业在西南地区某地为例:多个工程项目建设方要求该企业缴纳巨额的信誉保证金、诚信金等作为投标的先决条件;合同中标后要求缴纳大额的现金履约保证金;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完成工程项目一定比例(如30%)或一定金额(如1亿元)才开始计量支付;合同支付比例不超过一定比例(如80%,该比例明显高于质保金比例)等显性措施作为合同中标的先决条件。在合同执行的过程中,各个工程项目建设方用银行、商业票据支付进度款;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进度款等隐性措施增加了该企业借款费用。以上因素造成该企业流动资金异常紧张,不得不以银行借款、集团公司内部借款、票据贴现、承担带息负债等多种方式解决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资金不足,资金成本比例居高不下。

施工企业流动资金借款费用成本化作为建造合同成本进行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从会计核算的 “配比原则”来看,要求收入与成本配比。建筑工程合同既然有由施工方垫付资金条款,合同单价肯定高于同期同类无垫付资金工程,高出部分相当于施工方垫付资金的代价已作为合同总价,合同总价是施工企业的总收入。施工方垫付资金对外借款所带来的借款费用作为建造合同成本,才能与收入匹配。若借款费用作为当期财务费用,而垫付资金多获得利得部分又作为收入,二者明显存在不匹配现象。因此,对施工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予以成本化更为合理。

从会计核算的“可比性原则”来看,要求不同施工企业之间会计信息具有可比性,因承担垫支项目数量及规模的不同,所产生的流动资金借款费用不同,三项费率(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在一定程度上曲解了企业实际管理水平,使垫支项目较多的施工企业与无垫支项目的施工企业不具可比性;同一施工企业中不同工程项目也因垫支的资金成本在财务费用中核算,提高了垫支工程项目的合同毛利,有可能抹杀非垫支工程项目管理者的管理能力,所以为便于同一施工企业不同工程项目的会计信息具有可比性,也要求借款费用成本化,使各工程项目管理者以同一标准进行对比。

从会计核算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看,施工企业在受工程项目建设方隐性因素影响而发生的票据贴现息,承担的带息负债实质上是企业的资金成本,也是为完成工程项目的建造而发生的成本,应该作为建造合同成本核算,而不作为期间费用核算。

三、施工企业流动资金借款费用范畴

本文探讨的施工企业的流动资金借款费用主要包括狭义上的借款费用和票据贴现息、带息负债应付利息等计入建造合同成本核算的资金成本。

(一)狭义借款费用。是指《借款费用》准则中的借款费用,是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为满足生产需要向银行和其他非金融机构流动资金借款发生的借款利息,包括企业集团总部的调剂款资金占用费、集团财务公司(资金中心)的借款利息等。

(二)票据贴现息。是指施工企业接受工程项目建设方用票据支付的工程款,为满足正常施工需要而必须贴现弥补流动资金不足所支付的贴现利息。

(三)带息负债应付利息。是指施工企业为满足流动资金不足采用负债经营方式,与劳务提供商和物资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约定延迟付款支付利息费用,让渡部分企业利润给债权人所发生的应付利息支出。

四、施工企业流动资金借款费用成本化金额的确认与计量

(一)流动资金借款费用成本化的条件。

1.与工程项目建设方签订的《工程建筑施工合同》中有施工方垫付资金的条款,包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信誉保证金、诚信保证金条款;合同中的现金履约保证金条款;合同计量规则中完成工程项目一定比例或一定金额才开始计量支付条款;合同支付规则中合同支付比例不超过一定比例,明显高于质保金比例的条款等。若没有以上垫付资金条款,即使施工企业有流动资金借款费用产生,只能作为当期财务费用核算。

2.时间条件限制,《借款费用》准则中资体化规定的时间条件为: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建造或者生产过程,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其中“相当长时间”应当是指为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所必须的时间,通常为一年以上(含一年)。结合建筑工程产品的特色,施工流动资金借款费用成本化时间应当为开始成本化时点起至停止成本化时点止更为合理,而不是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

3.有对外借款和承担借款费用的行为,若企业发生的借款为无息的信用借款或政策免息的借款都不考虑成本化金额。

4.施工企业已垫付工程资金。

5.流动资金借款费用能够可靠计量。

施工企业发生的流动资金借款,无论是专门为垫付工程所形成的流动资金借款,还是垫付资金工程项目占用其他工程项目的流动资金借款,只要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才能将借款费用成本化。

(二)成本化起点。借款费用准则规定的资本化起点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施工生产活动已经开始;借款费用已经发生;施工企业实质垫支资金已发生,包括:工程项目建设方未及时(时间不超过30天)拨付工程计量款;工程项目建设方未足额拨付工程计量款(质保金比例除外);工程项目建设方用票据支付工程计量款等。

(三)停止成本化时点。借款费用准则规定,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对于施工企业流动资金借款费用停止成本化时点应当是施工企业不再为该工程项目垫支资金的时点,即该工程项目建设方已及时足额拨付工程计量款。

由于工程项目建设方资金情况的变动性,在一个工程项目的建设期间,会出现一次或多次成本化起点和停止成本化时点,只要满足成本化起点和停止时点的条件,流动资金借款费用就可以开始或终止成本化,不受次数限制。

(四)垫付资金总量。垫付资金总量是施工企业流动资金借款费用成本化金额的计算基数,需要确认单个工程项目借款费用成本化金额,必须首先明确垫付资金量。(1)明确能够纳入借款费用成本化核算的垫支工程项目个数。(2)核实每一个纳入借款费用成本化工程项目垫支资金金额,即应收账款中应收建设方各类余额(不含质保金),包括应收工程进度款、信誉保证金、诚信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3)累计总垫付资金总量=∑(每个垫支项目垫支资金金额)。

(五)确定成本化率。施工企业可能同时存在多个垫支工程项目,除流动资金借款费用能够明确归属特定工程项目,直接在特定工程项目成本化,纳入建造合同成本核算外,其余不能归属特定工程项目的借款费用,在所有垫支项目中以特定项目垫支金额占垫支资金总量比例为权数作为该项目成本化率。

第2篇

一、母子公司体制下的项目工程核算

一般而言,建筑子公司具备承接建筑工程的建筑资质,由于子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可以对外签订民事建筑合同,必须在子公司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所,如果子公司承接的建筑工程项目是通过其自身的建筑资质而中标的,则该工程项目显然是通过子公司进行独立财务会计核算,子公司直接与建设方或甲方进行决算,所有的工程项目收入和成本都以子公司作为会计主体进行核算,在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在子公司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在实践中存在一种现象:子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是以母公司的资质进行中标的,或子公司自身找的项目,由于自身资质不够,必须以母公司的特级资质进行中标的。对这种工程项目应该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呢?总的核算原则是: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应采用纯建筑劳务分包(或叫清包工)的形式进行处理。具体核算建议如下:

(一)建设方或甲方与母公司进行工程项目决算,母公司给建设方或甲方开建安发票,收入在母公司进行核算。

(二)所有工程项目的材料费用、机械使用费用和期间费用必须在母公司核算,人工费用由子公司开建筑劳务发票给母公司进成本,子公司只做建筑劳务收入的账。

基于母公司根本没有参与工程项目的施工,所有的建筑施工工作由子公司运作完成,但建筑合同是母公司与建设方或甲方签订的,施工成本在子公司而母公司没有施工成本的考虑,子公司在施工的过程中,必须以母公司的名义去采购建筑材料,租赁各种建筑设备,必须要求材料供应商和设备租赁方开具以母公司为抬头的材料发票。也就是说,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费用、机械使用费用和期间费用(诸如业务招待费用、评审费用、咨询费用等)必须开母公司的抬头发票,至于人工费用,子公司应该视同建筑劳务分包,给母公司开具建安发票入母公司的人工成本,子公司只做劳务收入的账。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应该签订总分包合同,并到工程所在地的地税局进行备案,子公司以母公司的名义在工程所在地地税局,开一张抬头为建设方或甲方名字的建安发票,同时开一张抬头为母公司名字的建安发票,母公司代替子公司(相当于分包方)扣缴纳建筑业的营业税,并在给子公司支付劳务费用时进行抵扣。

案例分析:母公司——乙建筑公司的子公司丙,以其母公司乙的资质从甲公司投标一项工程,工期10个月,总承包收入8000万元,完全由其子公司丙公司承建,其中人工费用为2000万元,丙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材料费、机械费和期间费用等合同成本5500万元,项目在当年12月份如期完工。其账务处理如下:

1、母公司——乙公司的会计处理

(1)子公司丙完成项目发生成本费用,并把所有开具以母公司名义抬头的材料费、机械费和期间费用发票,交给母公司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55000000

贷:原材料等55000000

(2)收到甲公司一次性结算的总承包款时,

借:银行存款80000000

贷:工程结算80000000

(3)计提营业税金及代扣营业税时

计提营业税金=(8000-2000)×3%=180(万元)

应代扣营业税=2000x3%=60(万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800000

应付账款——分包方(子公司丙)6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2400000

(4)缴营业税及附加纳时:

借:应交税费2400000

贷:银行存款2400000

(5)与分包方子公司——丙公司进行工程完工验工结算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20000000

贷:应付账款20000000

(6)向子公司支付人工费用时

借:应付账款19400000(20000000-600000)

贷:银行存款19400000

(7)乙公司确认该项目收入与费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75000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5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000

(8)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时

借:工程结算800000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75000000

——合同毛利500000

2、子公司丙建筑公司的会计处理

(1)收到母公司的,人工费用时

借:银行存款19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6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00

(2)将母公司扣缴的人工费用的营业税计入成本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6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600000

3、有关材料款支付问题

由于母公司没有参与施工,是子公司全权进行施工,为了更好的操作,母公司应该与子公司之间签订授权委托书,母公司授权子公司进行材料采购、设备租赁等事项,所有材料款、设备租赁款必须从母公司账上打入材料供应商和设备出租方。

二、总分公司体制下的工程项目核算

由于分公司没有法人地位,不可以对我签订民事建筑合同,因此,实践中的总分公司之间的所有工程项目建设,都是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招投标的,建设方或甲方只认总公司而不认分公司,即在工程结算时,建设方或甲方只与总公司结算而不跟分公司结算。在总分公司体制下的工程项目如何进行核算,在实践中因分公司是否财务独立核算而不同。现分述如下:

(一)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下的工程项目会计核算

所谓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是指,工程项目的收入和成本都在分公司核算,分公司以分公司的名义建立会计账本进行成本和收入的核算,而不独立核算是指分公司以总公司的名义建立会计账本进行成本和收入的核算。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下的工程项目会计核算应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分公司以工程项目的存续为生命周期,在账务上,与总公司的款项往来属于“内部往来”,分公司对项目的核算制度要求与总公司保持一致,每个会计期末,总公司需要将其纳入编制汇总财务报表。

案例分析:甲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系一家具有特级施工资质的总公司,于2012年1月与客户签订了一项总额为5000万元的公路施工承包合同,该工程全部由其分公司乙公司承建,该施工3月份已全面开工,计划在2013年9月完工,预计该工程的总成本为4500万元,2月份根据合同预收工程款300万元已如期到总公司的账,假设至2012年末工程实际发生成本2700万元,全部由总公司支付给其分公司乙的账上,总公司与建设方已结算工程价款1800万元,假设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进行核算,该公司工程项目的会计核算处理如下:

1、总公司甲的会计核算

(1)收到预收工程款时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300万

贷:预收账款300万

(2)缴纳预收账款的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费——营业税9万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9万

(3)登记发生成本时:

借:内部往来——分公司乙(合同成本)2700万

贷:银行存款2700万

同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2700万

贷:内部往来——分公司乙(合同成本)2700万

(4)年底确认收入时:

完工程度2700÷4500=60%,收入为5000×60%=3000万元,毛利为(5000-4500)×60%=30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2700万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3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

(5)提取收入的营业税金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90万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90万

(6)登记已结算工程款时:

借:预收账款300万

应收账款1500万

贷:工程结算1800万

(7)2013年9月完工,总公司与甲方结算工程款时

借:应收账款3200万

贷:工程结算3200万

(8)2013年收到结算款时

借:银行存款4700万

贷:应收账款3200万

应收账款1500万

(9)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时

借:工程结算5000万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4500万

——合同毛利500万

2、分公司乙的会计核算

(1)收到总公司拨付的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2700万

贷:内部往来——总公司(工程款)2700万

(2)登记发生成本时:

借:内部往来——总公司(工程款)2700万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折旧等2700万

当然,如果分公司要反映收入,则必须总公司与甲方必须商量好,甲方同意把工程款直接打入分公司账上,分公司以自己而不是总公司的名义与甲方结算并开具发票给甲方。但到年底,总公司还是要编制汇总财务报表,按照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预缴分配管理办法进行报税。

(二)分公司财务不独立核算下的工程项目会计核算

对于分公司财务不独立核算下的工程项目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很简单,总公司在各分公司所在地设立银行分账号,对分公司实行收支两条线,各分公司承建总公司招投标的项目,一律以总公司的名义建账,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会计核算,而且可以考虑全国各地分公司的财务人员,特别是财务负责人全部由总公司进行派遣,即实行分公司财务人员由总公司派遣制度。

(三)实行母子公司和总分公司非独立核算相结合的办法

由于子公司具有建筑资质承接工程项目的能力,所以子公司需要母公司的建筑资质进行招标的情况不是很经常发生,为了更好的进行工程结算,建议在子公司所在地再注册一个分公司,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制度。即母公司的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分公司在一起办工,一套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只是多了一套以母公司名义建立的账本,使财务人员累一点而已。凡是需要以母公司的建筑资质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以财务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进行核算,即按照上面(二)项所谈的会计核算办法进行核算。

三、挂靠体制下的工程项目会计核算

被挂靠企业对挂靠工程可以实行以下两种财务核算办法[1]:

(一)报账制:挂靠工程财务核算功能在被挂靠企业范围内进行施工,挂靠方作为一个普通的项目管理部提供核算的原始单据,最终的财务核算经营成果是合同管理费。

案例分析:某“挂靠施工”工程造价10000元,发生合同成本8000元,营业税费率3%,双方商定的管理费率2%,工程质量保证金(尾款)500元。不考虑期间费用。被挂靠方核算过程如下:

1、被挂靠方的会计核算

(1)发生工程成本支出(收到挂靠方转来的材料发票等)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8000

贷:银行存款等8000

(2)工程竣工结算

借:应收账款-建设单位10000

贷:工程结算10000

(3)收工程款9500(暂扣工程尾款5%)

借:银行存款9500

贷:应收账款-建设单位9500

(4)剩余利润=工程造价-管理费-合同成本-工程造价×营业税率

=10000-10000×2%-8000-10000×3%=1500

(说明:此剩余利润为已扣除承担的营业税费的净额。挂靠方开具建筑劳务发票缴纳的营业税费,应由挂靠单位自己承担。)

挂靠方开具劳务1500元发票给被挂靠方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500

贷:应付账款——挂靠单位——项目1500

(5)支付剩余利润(暂扣尾款质量保证金500于工程保修期满支付)(=1500-500尾款)

借:应付账款——挂靠单位-项目1000

贷:银行存款1000

(6)收取建设单位工程尾款,支付挂靠方尾款质量保证金

借:银行存款500

贷:应收账款——建设单位500

借:应付账款——挂靠单位——项目500

贷:银行存款500

(7)确认收入、费用、营业税费用、计算税前利润

借:主营业务成本95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300

贷:应缴税费——应交营业税300

税前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

=10000-9500-300=200(实行报账制度,被挂靠方向挂靠方收取的管理费用自然就形成税后利润,不需要再缴纳营业税)

(8)缴纳营业税费

借:应缴税费——应交营业税300

贷:银行存款300

(9)建造合同完成,冲销“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

借:工程结算100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95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500

2、挂靠方的账务处理

挂靠方在所有的该工程项目的采购活动中,应以被挂靠方名义取得合法有效票据,并交给被挂靠方进行报账。

(1)挂靠方收到被挂靠方的工程款时,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8000

贷:其他应付款8000

(2)挂靠方将成本票据(含该项目工程管理费)的结算单交付被挂靠单位时,凭签字认可的票据结算单处理为:

借:其他应付款8000

贷:银行存款8000

(3)挂靠方开具劳务1500元发票给被挂靠方,收到被挂靠方支付的剩余利润扣除质量保证金500元时

借:银行存款1000

其他应收款——质量保证金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500

(4)收到被挂靠方从建设方转来的质量保证金时

借:银行存款500

贷:其他应收款——质量保证金500

第3篇

[例]某施工企业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500万元的固定造价合同承建一工程,合同完工进度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工程2005年1月开工,预计2007年12月完工。预计工程总成本为450万元。其他有关资料如表1:为简化,会计分录以汇总数反映,有关纳税业务会计分录略。2005年账务处理如下:

(1)登记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3500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机械作业等

1350000

(2)登记已结算的合同价款:

借:应收账款

1400000

贷:工程结算

1400000

(3)登记实际收到的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

1400000

贷:应收账款

1400000

(4)确认、计量当年的收入和费用,并登记入账:完工进度=135/(135+315)=30%;确认合同收入=500×30%=150(万元);确认合同费用=(135+315)×30%=135(万元);确认毛利=150-135=15(万元)。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50000

主营业务成本

13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00

2006年账务处理如下:

(1)登记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6200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机械作业等

1620000

(2)登记已结算的合同价款:

借:应收账款

2500000

贷:工程结算

2500000

(3)登记实际收到的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

1800000

贷:应收账款

1800000

(4)确认、计量当年的收入和费用,并登记入账:完工进度=297/(297+153)=66%;确认合同收入=500×66%-150=180(万元);确认合同费用=(297+153)×66%-135=162(万元);确认毛利=180-162=18(万元)。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80000

主营业务成本

16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00000

2007年账务处理如下:

(1)登记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6300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机械作业等

1630000

(2)登记已结算的合同价款:

借:应收账款

1100000

贷:工程结算

1100000

(3)登记实际收到的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

1800000

贷:应收账款

1800000

(4)确认、计量当年的收入和费用,并登记入账:确认合同收入=500-(150+180)=170(万元);确认合同费用=460-(135+162)=163(万元);确认毛利=170-163=7(万元)。

借:工程施工――同毛利

70000

主营业务成本

163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00000

(5)2007年12月工程全部完工,将“32程施工”科目的余额与“工程结算”科目的余额对冲:

借:工程结算

50000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4600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400000

一、账户处理存在的问题

(一)收入和费用已确认,但合同成本未转出 上述处理除最后一年外,在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的同时,没有转出相应的存货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如2005年在确认主营业务收入150万元和主营业务成本135万元时并未转出存货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35万元,这与权责发生制基础不符。尽管2005年工程未完工,但已完成部分在确认收入和费用的同时,所有权已发生了转移,该存货(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所有权应属于业主,施工企业存货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余额应为O。

(二)存货金额不实,相关报表项目的计算不易理解 《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规定,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下,增加“其中:已完工尚未结算款”项目,根据有关在建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减“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后的差额填列,如2005年该项目为10万元(150-140),以反映施工企业在建施工合同已完工部分但尚未办理结算的价款。在资产负债表中的“预收账款”项目下,增加“其中:已结算尚未完工工程”项目,根据有关在建施工合同的“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减“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后的差额填列,如2006年该项目为60万元(390-330),反映施工企业在建施工合同末完工部分已办理了结算的价款。这里的“工程施工”科目余额由“合同成本”和“工程毛利”两部分组成,而“工程毛利”明细科目是确认收入时“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相抵后的差额,在核算中仅起平衡、过渡作用,并不是存货,以性质不同的“合同成本”和“工程毛利”余额之和减“工程结算”余额之差额列示在存货项下,其意思含糊,不易理解,更何况作为存货组成部分的“合同成本”在确认收入和费用的同时应转出企业,这种处理虚增了施工企业的存货。另外,同样是“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和“工程施工”科目余额之差额,“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大于“工程施工”科目余额时填在“预收账款”项目下,“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小于“工程施工”科目余额时却填列在“存货”项目下,令人费解。

二、账务处理的改进建议

(一)会计核算的改进 根据权责发生制基础,在各期期末确认收入、费用的同时,应转出相应的存货成本,而不是等到整个工程完工的最后一期期末才把“工程施工”科目余额与“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对冲,转出相应的存货成本。如2005年,在确认收入150万元和费用135万元的同时转出“工程施工”科目余额150万元,以此与“工程结算”科目对冲,即借记工程结算150,贷记工程施工150(其中合同成本135万元,合同毛利15万元),至此,“工程施工”科目余额为0,“工程结算”科目余额为借方10万元。同理2006年在确认收入180万元和费用162万元的同时转出“工程施工”科目余额180万元,即借记工程结算180,贷记工程施工180(其中合

同成本162万元,合同毛利18万元),至此,“工程施工”科目余额为0,“工程结算”科目余额为贷方60万元。2007年转出“工程施工”科目余额170万元时,借记工程结算170,贷记工程施工170(其中合同成本163万元,合同毛利7万元),至此,“工程施工”科目余额为0,“工程结算”科目余额也为0。

第4篇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根据《**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温公积金管委〔**〕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各县(市)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工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各管理部和分中心(以下统称管理机构)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和具体业务的办理。

第四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有关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以下称受托银行)受管理机构的委托具体承办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回收等金融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并且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产权人或共有人。

第六条职工(以下称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以贷款时向前推移计算);

(二)、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其房屋座落的具置已明确,有关手续合法、有效,且申请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时间在3个月以内;

(三)、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总价款30%以上(含30%)的自有资金且已落实并投入使用;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良好的信用和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以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作为抵押;

(六)、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未办理抵押登记前,能提供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认可的其他阶段性担保;

(七)、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及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和期限

第七条贷款额度为以下三项计算结果的最低值:

(一)、以借款人及其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的最高50%的还贷比例(每月还贷本息额占工资收入的比例)计算的最高月还贷款额,从而按不同还款方式计算出的贷款额度。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房价款或修、建费用总额及评估值(两者取低值)的最高70%的贷款比例计算的贷款限额。

(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各行政区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第八条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贷款金额、还款能力以及其他相关条件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360个月),同时借款人最后一期还款时的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第四章贷款的担保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须以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作为取得贷款的担保。如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直接以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抵押;如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还应提供贷款申请地其他自有或第三人拥有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或者由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房屋建设(开发)单位、房屋交易中介机构进行阶段性担保。

在贷款期内,经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同意,借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贷款阶段性担保方式及抵押物,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

第十条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或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以贷款申请地其他自有住房或第三人拥有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作为阶段性抵押担保的,其价值需进行评估确认,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评估现值的70%,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由房屋建设(开发)单位和房屋交易中介机构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的,房屋建设(开发)单位、房屋交易中介机构必须与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就每一借款人签订书面保证合同。

第五章贷款的偿还方式和方法

第十三条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还本付息。借款人可以按照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归还贷款本息:

(一)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即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贷款金额×月利率×(1+月利率)期数÷[(1+月利率)期数-1]

其中:每月还利息额=剩余贷款本金额×月利率

每月还本金额=每月还款额-每月还利息额

(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即贷款期内每月确定相等的还本金额并支付利息。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每月还本金额+每月还利息额

其中:每月还本金额=贷款金额÷期数

每月还利息额=剩余贷款本金额×月利率

第十四条采取按月分期还本付息方式偿还贷款的,借款人贷款时确定的每月还本付息额最高不得超过计算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的55%,最低不得低于计算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的30%。

第十五条借款人与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还款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第十六条贷款统一采取由借款人委托受托银行代扣的方法进行偿还。

第六章申请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七条借款人的个人资料:

(一)身份证;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或对账单;

(三)婚姻情况证明(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等)。

第十八条借款人配偶的个人资料:

(一)身份证;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或对账单。

第十九条借款人的其他房屋共有人(除配偶以外)的个人资料:

(一)婚姻情况证明;

(二)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

第二十条借款人除按上述规定提供本人、配偶及其他房屋共有人的个人资料外,还需根据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不同情况,分别向管理机构提供以下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情况资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1、购买预购商品房的:

(1)商品房预售(买卖、销售)合同(已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的县(市、区)需先经备案登记);

(2)首付款或自付款的收款收据。

2、购买经济适用房的:

(1)经济适用房销售(买卖)合同;

(2)首付款或自付款的收款收据;

(3)经济适用房的审批证明。

3、购买“二手房”的:

(1)房产买卖合同;

(2)交易价格的评估报告;

(3)出卖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4)首付款或自付款的收款收据。

4、购买“房开”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房(现房)的:

(1)房产买卖合同;

(2)首付款或自付款收款收据;

(3)“房开”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5、购买拆迁安置房的:

(1)拆迁协议书;

(2)定位证明单及房款结算表;

(3)首付款或自付款收款收据。

6、建造、翻建住房的:

(1)土地使用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建造工程费用的预算或决算报告。

7、大修住房的:

(1)大修鉴定报告书;

(2)大修工程费用的预算或决算报告。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的:

(1)销售不动产(房屋)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

2、购买“二手房”的:

(1)销售不动产(房屋)专用发票(发票联)或契税证;

(2)房屋所有权证。

3、建造、翻建住房的:

(1)房屋所有权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4)建造工程费用的预算或决算报告。

4、大修住房的:

(1)房屋所有权证;

(2)大修鉴定报告书;

(3)大修工程费用的预算报告。

第七章贷款的办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要求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携带上述个人资料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资料,到管理机构填写《**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向管理机构提出贷款申请。

第二十二条管理机构受理借款申请人的贷款申请时,对借款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贷前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借款申请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资料或有关情况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但须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管理机构受理借款申请人的贷款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管理机构对经审核准予贷款的,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对经审核不准予贷款的,须告知借款申请人不准予贷款的原因。

第二十五条准予贷款的,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同借款人就贷款额度、期限、担保方式、偿还方式及月还款额进行协商和确定。

第二十六条贷款额度等经协商一致后,管理机构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委托受托银行向借款人贷款。同时借款人、管理机构、受托银行、保证人及抵押人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借款人还需同受托银行签订代交款项委托合同。以贷款申请地其他自有或第三人拥有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进行阶段性担保的,担保人(抵押人)还需与管理机构另行签订住房抵押合同。

第二十七条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签订并经登记生效后,管理机构通知受托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八章贷款的提前还款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贷款,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填写《**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偿还申请书》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贷款的提前还款除直接以住房公积金为还款资金来源的可以由管理机构内部划转以外,其他的均采用银联POS系统,由借款人直接持卡向管理机构刷卡还款。

第九章贷款抵押物的变更

第二十九条贷款期内,借款人要求变更贷款阶段性担保方式及抵押物的,应事先填写《**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及抵押物变更申请书》向管理机构申请,经管理机构同意后,有关各方另行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或抵押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合同经登记生效后,管理机构才能向原担保人或抵押人出具担保(抵押)注销证明。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实施办法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遇国家及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有关政策调整时,本实施办法亦作相应调整。

第5篇

代理方(乙方):中国建设银行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下称甲方)和中国建设银行(下称乙方)的委托代理行为,提高委托代理业务质量,更好地为国家重点建设服务,经双方协商制定本协议。

(二)甲、乙双方在委托代理工作中应遵守国家法规、法规和有关金融政策,遵循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和平等互利的原则。

(三)对于涉及两行全局性委代工作安排,应由两行协商或联合发文。

(四)本协议适用于本协议生效后发生的委托代理项目管理。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业务范围

(一)监督甲方委托项目借款合同(或临时借款协议)的执行。

(二)监督甲方贷款资金的使用。

(三)办理甲方贷款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

(四)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回收工作。

(五)办理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委托代理业务。

三、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向乙方提供年度贷款计划、借款合同副本及有关资料。

(二)在借款合同、贷款计划、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三)在借款合同中明确乙方代表甲方对借款人实施监督管理的责任、权力以及借款人应向乙方提供的资料。

(四)按期向乙方支付代理业务手续费。

(五)对乙方代理业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四、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根据代理业务需要,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代理业务。

(二)办理甲方贷款资金的结算和核算业务。

(三)对代理贷款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四)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

(五)向甲方提供有关代理业务信息。

(六)按期向甲方收取代理业务手续费。

五、贷款发放

(一)甲方为借款人开立贷款账户、存款账户,发放贷款。

(二)甲方应将年度贷款计划、分批下达的贷款指标等文件等资料及时抄送乙方,借款合同副本由甲方直接分送乙方省级分行和乙方经办行。

(三)甲方将贷款资金直接汇入借款人在乙方经办行开立的专项存款户。乙方经办行应在收到资金的当日(特殊情况下不超过次日)按“代理贷款业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

六、贷款管理

(一)乙方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参与贷款项目的下列工作:

1.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的招标;

2.项目概算调整的审查;

3.项目工程造价的编审;

4.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的编审;

5.书面委托的其他工作。

(二)为便于乙方经办行对甲方委托贷款和贷款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甲方应规定借款人及时向乙方经办行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1.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及施工图预算;

2.年度工程建设进度计划;

3.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其中大中型项目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须经甲方认可;

4.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副本;

5.有关统计和会计报表。

(三)乙方经办行根据借款合同和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年度资金配置计划、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有关商务合同和建设进度加强对贷款使用的监督管理。

当以下情况发生时,乙方经办行有权采取停止借款人贷款使用或其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上级行和甲方:

1.超计划、超标准、挪用贷款等;

2.借款人名称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以及借款人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的(甲方通知乙方经办行的除外)。

(四)对于有多项建设资金来源的项目,乙方经办行应督促借款人落实资金来源,促使其他资金与甲方贷款资金同步到位。

(五)乙方经办行应协助甲方催报和审核借款人报送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

(六)乙方经办行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设立项目管理台账,系统完整地反映项目建设和生产情况。

(七)乙方经办行在其代理的项目建成投产后,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协助甲方做好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八)项目建成投产后,在借款人尚未还清甲方贷款本息前,乙方经办行应掌握借款人归还甲方贷款的能力,及时向甲方反映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积极跟踪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督促借款人组织资金按时归还甲方贷款本息。

七、贷款回收

(一)甲方在贷款到期前3个月,向乙方经办行抄送催收贷款通知书。

(二)乙方经办行应督促借款人筹措还款资金,并于贷款本息到期前20日填制“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到期贷款还款资金落实情况表”(附表)报甲方信贷局。对借款人还款确有困难的,乙方经办行应将情况书面反馈甲方信贷局。

(三)乙方经办行应按照借款合同按时计收甲方贷款本息,对甲方到期贷款本息,有权按甲方与借款人的合同约定从借款人的账户中划收,并于当日(特殊情况不超过次日)上划甲方。

(四)未经甲方同意,乙方经办行不得从甲方汇给借款人的贷款资金和借款人归还甲方的资金中扣收其自营贷款本息。

八、会计核算

(一)甲方和乙方分别对贷款进行会计核算。

(二)贷款计息由甲方和乙方分别计算,并核对一致。甲方发放贷款日为贷款起息日期,借款人还款日为贷款止息日期。

(三)乙方经办行表外会计科目与项目管理台账的相关数据要衔接一致,并按规定向甲方反馈有关信息,做好与甲方的对账工作。

(四)甲方发放贷款和直接收息后应将有关会计信息传送给乙方经办行,乙方经办行收取借款人本息后,应于当日将有关会计信息传送给甲方。

(五)甲方需传递给借款人的信息或会计凭证由乙方经办行负责办理转知手续。

(六)乙方代理甲方委托贷款业务的核算办法由乙方另行制定,经甲方同意后执行。

九、代理业务报告

(一)乙方代理大中型贷款项目的经办行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甲方相关信贷局报送该季度的“项目专户报告”。

报告内容: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总体到位和需求、投资计划完成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偿还贷款本息情况等。

(二)乙方省分行每季度终了20日内向甲方相关信贷局报送该季度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回收情况。

第6篇

代管行(乙方):__________分行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甲方与____________(借款单位)就____________项目签订了金额为___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为了更有效地执行该借款合同,加强对该项目的管理,规范甲乙双方就甲方上述直贷贷款的委托代管行为,提高委托代管业务质量,根据《中国银行总行直贷项目委托代管管理暂行办法》,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管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下列业务:

一、执行甲方与借款单位所签订的上述贷款协议;

二、对甲方委托的贷款和贷款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三、完成甲方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甲方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在借款合同中明确乙方的代管权限和代管义务),并按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时向乙方供应贷款资金;

二、及时向乙方提供借款合同、年度贷款计划及有关资料;

三、借款合同变更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四、有权对乙方履行本委托代管协议项下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认真履行本协议,办好各项代管业务。

二、根据委托代管业务的需要,确定相应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办理委托代管工作。

三、根据甲方的借款合同、年度贷款计划和资金到位情况,按时办理贷款的发放工作。

四、严格监督贷款的使用,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甲方报告并根据甲方的通知积极调查,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有关问题,并及时向甲方报告有关问题解决的结果。对借款单位逾期未还的贷款本息要积极进行催收。

五、积极配合甲方处理突发事件。

六、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并及时上划资金。

七、负责委托代管业务的会计核算,按时编报委托代管业务有关的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八、对借款单位存入乙方的其他资金情况、在乙方结算的情况要及时向甲方报告。

九、制定甲方贷款业务的有关制度和规定,经甲方同意后执行。

第二章 贷款的发放

第四条 甲方签署借款合同后,应立即建立有关贷款基本账户和台账。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将借款合同副本、年度贷款计划、分批下达的贷款指标等文件和资料及时抄送乙方;根据借款合同和用款计划,甲方应及时填制有关单据,将贷款资金一次性或分批汇拨至乙方。

第五条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应立即建立有关贷款辅助账户和台账,设立相应的会计科目,单独进行核算和反映。

乙方在收到甲方汇拨的贷款资金的当日,应通知借款单位携带有关单据或文件到乙方办理贷款和转存手续。乙方应根据贷款协议规定的用途,负责审查借款单位提交的有关单据或文件;审核无误后方可向借款单位发放贷款并完成有关账务处理工作。两个工作日内借款单位仍没有前来办妥有关手续的,乙方应立即以特种转账方式办妥有关手续,并自办理转账之日起计算贷款利息。上述用款手续办理完毕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六条 乙方收到甲方汇拨的贷款资金后,遇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有关贷款计划、指标和协议等资料不全的,应先行办理贷款和转存手续;

二、贷款资金汇拨凭证内容不详,无法确认借款单位的,应立即与甲方联系,报告。

第三章 贷款的管理

第七条 乙方须指定信贷人员专职负责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信贷人员如有调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办好书面交接手续。

第八条 为便于甲方对贷款项目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乙方应督促借款单位及时向甲方提供借款合同规定的文件、材料和年度贷款使用计划。

第九条 乙方应按操作程序进行管理,按贷款使用计划加强对贷款支用的监督管理,并进行必要的审查。

一、有无计划外工程或自行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标准;

二、借款单位的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所购材料、设备是否工程所需,贷款和定金的支付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工程承包的协议、合同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金额与内容是否一致;

四、贷款协议及国家有关规定中明确的其他相关事项。

发现借款单位在贷款使用时有超计划、超标准、挪用贷款和其他重大问题,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借款单位使用贷款或其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告甲方。

第十条 当以下情况发生时,乙方应及时书面报告甲方,并根据甲方要求采取停止贷款支用或其他应急措施:

一、借款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变更;

二、借款单位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如合并、分立、改组等;

三、借款单位对外投资或联营等;

四、借款单位财务状况恶化或资金大量体外循环。

第十一条 对于有多项建设资金来源的项目,乙方应督促借款单位落实其他各项资金来源,与甲方贷款资金同步到位。

第十二条 乙方在其代管的基建项目建成投产后,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协助甲方做好项目的后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乙方应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系统完整地反映项目建设和生产情况,为甲方提供必要的技术经济和财务报告。乙方应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第四章 贷款的回收

第十四条 乙方应根据借款合同协议和甲方有关文件规定,做好委托贷款计结息工作。

第十五条 乙方应根据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于贷款到期书面向借款单位通知催收贷款,督促借款单位组织资金

还款,在存款户留足资金。 第十六条 在规定期限内,乙方应做好委托贷款本息回收的账务处理,将收到的本息在扣除费后于当日(最迟不得超过第二个工作日)上划甲方。

第十七条 借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未能偿还甲方贷款本息,乙方有权直接从借款单位存款账户中扣收。如仍有应收未收本息,在征得甲方的意见后,转入有关科目核算。

第五章 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

第十八条 乙方应真实、准确、及时地对甲方委托贷款进行会计核算,为甲方提供完整有效的会计信息。

第十九条 乙方应按协议要求每半年向甲方提供企业财务报表。

第二十条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交贷款支用凭证、贷款利息和本金上划的电汇凭证的复印件或传真件。

第六章 委托代管业务考核

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将直贷业务管理作为其本行责任目标重要内容之一,纳入统一考核范围,并制定明确的奖罚制度,进行严格的内部考核,分别情况对经办人员给予必要的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 甲方应对乙方贷款发放、本息回收上划、贷款管理、会计核算、业务及财务报告等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甲方根据对乙方实施代管业务目标考核的结果,按等级发放代管费。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乙方交付委托代管事项,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完成委托事项或擅自超越代管权限致使贷款遭受损失的,甲方有权采取要求乙方承担有关经济损失、取消乙方的代管资格等制裁措施。

第八章 协议的效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在本协议有关的借款合同终止后自动失效。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总行的有关规定解释或办理。

甲方:______总行信贷业务部(公章)

有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分行(公章)

第7篇

《长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贷款操作,有效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资产安全,根据《长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是指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须满一年以上;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三)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须满十二个月以上。

借款人因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造成断缴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该断缴期间可视同连续缴存。

对申请贷款时所在单位连续欠缴超过三个月的借款人,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中心)不予贷款。

第三条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住房主要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存量住房(即二手住房)、自建住房。

第四条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内容是指:1、借款人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按以下情况区分确定:(1)购买商品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款总额的30%;(2)购买存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交易价格与估价值较低值的60%,但所购住房房龄在10年(含)以内的,贷款额度可以提高到所购住房交易价格与估价值较低值的70%;(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工程概(预)算的30%。2、借款人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按以下情况区分确定:(1)购买商品住房的,自筹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款总额的60%;(2)购买存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交易价格与估价值较低值的40%。3、借款人家庭购买第三套(含)以上住房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借款人购买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该商品住房开发单位应当已与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以下称《合作协议》),且借款人购买的成套商品住房应在《合作协议》范围内。

第六条 借款人购买存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该存量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售房人已就该交易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二)房龄不超过29年;

(三)售房人对该交易房屋具有完全处置的权利;

(四)该交易房屋的其他共有人同意转让。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担保。购买商品住房、存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一般采取阶段性担保加抵押或抵押的担保方式。

借款人购买自住住房的,应以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为抵押物。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用中心认可的其他房产作为抵押物。抵押物需要评估的,为保证评估价值的真实性,由借款人到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办理,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八条 《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称“借款人家庭(本人及配偶)月工资总收入”按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确定。

第九条 《办法》第九条所称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5周岁;如果借款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延长法定退休年龄的,贷款期限可相应延长,但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借款人购买存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加上所购住房房龄不得超过29年。

第十条 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执行同期首套公积金款利率的1.1倍。

第十一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所称身份证明,是指借款人(配偶)的户口簿、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借款人未婚的,需提供单身证明或声明;借款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如果户口簿上注明已婚而事实单身,还需提供离婚证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

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护照及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贷款发放后,借款合同中已确定的还款方式不再变更,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还款账户发生变化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新的还款卡(折)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新的还款账户自办完变更手续时生效。

借款人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请变更,以便中心及贷款银行与借款人联系。

第十三条 还款期内,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十四条 公积金贷款偿还一年后方可办理提前还款;公积金贷款偿还不足一年如遇特殊情况,须经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提前还款。

《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所称规定数额是指人民币五万元。借款人办理部分还款后,可以选择月还款额不变、还款期限缩短,也可以选择还款期限不变,月还款额减少。

第十五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银行有权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或要求担保人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借款人或担保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贷款银行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物。

(一)在还款期内,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最后期限一个月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在申请借款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借款人擅自将抵押房屋出售、出租、转让、改建、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五)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六)还款期内,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七)借款人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十六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贷款银行根据中心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将抵(质)押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8篇

今年以来,全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权债务清偿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镇、各部门共同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截止月31日,全县共收回各类借款37.3万元,其中镇自行收回2万元,占5.4%,县清偿办收回借款35.3万元,占94.6%。

从上半年全县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清收工作的总体情况来看,各镇、各部门在借款清收中做了一定工作,但清收效果很不理想,工作中仍存在许多突出问题:一是清收进展缓慢。目前,清收时间已过半,但全县只收回借款37.3万元,占全年200万元清收任务的18.7%。二是对清收工作重视不够。部分镇没有把清收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有松劲厌战情绪,没有动真抓实,清收责任不明确,行动上不积极,工作上不主动,工作流于形式。三是依赖思想严重。多数镇未组织专业清收队伍,清收工作主要依赖县清偿办力量清收,个别镇自收部分仍然为零。四是清收措施不力。对于拖欠基金会借款的恶意赖债、逃债户、难缠户和钉子户,各镇和相关部门缺乏有效措施,特别是依法清收组织协调不够,清收案件办案效率低下,还款极少。

在下半年的清收工作中,各镇、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明确任务,再添措施,狠抓落实,切实改变目前全县借款清收工作进展缓慢的局面,努力完成今年的清收工作任务。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镇及有关部门要从全县工作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增强搞好借款清收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特别是党政“一把手”要亲自安排,亲自参与,及时了解工作进度,掌握工作情况,研究分析解决清收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应对措施。要按照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年农村合作基金会债权债务清偿工作的安排意见》(岐办发[]37号)精神,围绕今年的清收目标任务,结合本镇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收工作方案,明确专职工作人员,做到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扎实有效地开展清收工作,确保清收任务全面完成。

(二)突出重点,强化清收。各镇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借款户的结构特点,分类对待,突出重点,力破难点,多策并举,务求实效。要抓住镇、村、组集体借款、企业借款、干部个人借款和担保借款这个重点,强化清收措施,加大清收力度,加快清收进度,特别是对那些借款大户、难缠户和钉子户,以及有钱不还、等待观望、逃避债务的借款户,要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公布其名单,加大曝光力度,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促其尽快还款,提高清收实效,促进清收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三)齐抓共管,促进清收。借款清收工作量大面广,任务艰巨,工作难度大,全县上下要齐心协力,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动借款清收工作深入开展。各镇要积极加强与县清偿办的联系协作,及时化解各类矛盾和纠纷,全力抓好各自的清收工作;县财政局要把借款清收任务完成情况与各镇经费拨付直接挂钩,对自收借款为零的镇及总体任务完成情况位居后三名的镇,从8月份起缓拨办公经费。县监察、人社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突出抓好党政干部的借款清收工作。公、检、法机关要依法积极支持、配合清收工作,对那些逃债户及借款大户,要严厉打击,确保依法清收取得实效。县文广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作用,积极营造强化的清收工作舆论氛围,促进清收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四)加强督查,严格考核。县上将组成联合督导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镇、有关部门借款清收工作开展督促检查,并将清收工作进展情况予以通报,各镇和有关部门要通过对比,相互交流,总结经验,加大清收力度,不断提高清收成效,确保全面完成清收任务。县考核办、清偿办要继续加大对借款清收工作考核的力度,按照全年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根据工作实效、任务的完成情况,落实奖罚措施,对在借款清收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镇及部门予以奖励;对清收工作进展缓慢,任务完成差的镇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对清收任务完成情况位于全县后三名的镇,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单位领导取消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促进基金会借款清收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

第9篇

1. 《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中,没有对借款人和贷款人的主体资格进行限制,其第211条第2款规定,也只是对利率才适用国家有关限制规定。

2. 《贷款通则》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制定的规章,其第73条规定应该只是针对《商业银行法》第11条、第79条规定禁止非法融资行为作出的规定。否则,即使企业间的借款合同无效,法律后果也不能是借款人被“取缔”。

3. 只要企业间的借款行为没有非法融资行为,应该属于民间借贷。否则,《商业银行法》第46条准许商业银行间“同业拆借”的规定,不是有任人唯亲之嫌!

4. 司法解释虽然也是法律渊源,但在我国却不是完全意义上立法,只是对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由于当时《合同法》尚未颁布,因此,其解释也只是针对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当时还在施行的《经济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的解释。

5. 从《经济合同法》第24条、《借款合同条例》第2条可以看出,当时的民法中的借款合同仅只贷款人是金融机构(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借款合同,与《合同法》规定的借款合同有所区别。

6. 退一万步,就算企业间的借款合同不是《合同法》第12章所指的“借款合同”,难道不能是有效的无名合同吗?(比如说“拆借合同”或“民间借贷合同”)

企业向企业借款合同范本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

地 址:________ 邮码:____ 电话:________

贷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

地 址:________ 邮码:____ 电话: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

地 址:________ 邮码:____ 电话: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方为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向贷款方申请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各方权责,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规定____ 年贷款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 万元,用于____ .

第二条 借款方和贷款方必须共同遵守贷款办法,有关贷款事项按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 贷款自支用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收利息,利率为月息____ ‰,超计划贷款的超过部分利率为月息____ ‰,逾期贷款加计利息20%,挪用贷款挪用部分加罚利息50%.

第四条 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贷款方如因工作差错贻误用款,以致借款方遭受损失时,应按直接经济损失,由贷款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检查时,借款方对调阅有关文件、帐册、凭证和报表,查核物资库存和施工生产情况等,必须给予方便。

第六条 借款方如违反合同和贷款办法的规定,贷款方有权停止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七条 方对借款方归还贷款本息承担责任,如果借款方未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担保方应在接到贷款方还款通知后一个月内负责归还。

第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为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

借款方:_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担保方:_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第10篇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简称借款方)

贷款单位:______________银行(简称贷款方)

根据《建筑流动资金贷款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的规定,借款方为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向贷款方申请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行,为明确各方权责,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规定_________年贷款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用于_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方和贷款方必须共同遵守《贷款办法》,有关贷款事项按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 贷款自支用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收利息,利率为月息________‰,超计划贷款的,超过部分利息为月息_______‰,逾期还款的加计利息_________%,挪用贷款的,对挪用部分加收罚息_________%.

第四条 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贷款方如因工作差错贻误放款,以致借款方遭受损失时,应按直接经济损失,由贷款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检查时,借款方对调阅有关文件、帐册、凭证和报表,查核物资库存和施工生产情况等,必须给予方便。

第六条 借款方如违反合同和贷款办法的规定,贷款方有权停止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七条 借款方的担保人是_________,对借款方归还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借款方未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担保方应在接到贷款方还款通知后_________个月内负责归还。

第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为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借款方、贷款方、保证方各执1份,副本_________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单位各执1份。

借款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11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加大对贫困大学生的扶助力度,按照“应贷尽贷、简化程序、方便群众、防范风险”的原则,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作为执政为民、关注民生、推动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扎实推进,抓好落实。

二、目标任务

通过落实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确保我县符合条件的大学阶段贫困生都能顺利接受和完成高等教育,实现“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贫困而失学”的目标。

三、承办银行

××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由国家开发银行为主承办,县农村信用社代办。

四、贷款性质和条件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下称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新生和在读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和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范围

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烈属、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

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9.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人民币;

10.其他贫困家庭。

五、贷款政策

(一)贷款用途和额度。每个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元,不超过5000元,具体金额根据学生学费和住宿费需求确定。当贷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需求时,剩余部分可用于学生生活费。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照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三)贷款利率和利息。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四)本息偿还。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日8月31日偿还)。学生应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学生在校及毕业后2年期限为宽限期,宽限期后按等额本金方式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学生可以提前还款,每年1月15日、7月15日为固定提前还款日。非一次性全部偿还的学生所还贷款本金须是500元的整数倍。一次性全部偿还的学生应偿还其应自行承担的全部贷款利息。

六、贷款程序

1.贷款申请。符合借款条件的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向县资助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2)借款申请表。

(3)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读学生凭《学生证》及借款学生所在高校出具的未在高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

(4)经办银行所需其他材料。

2.贷款审查及合同签订。县资助中心收到学生借款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指导借款学生到经办银行开设个人账户,并与申请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签订合同和划款授权委托书,开具合同回执交申请借款学生。

3.合同回执。借款学生携带合同到学校报到,由学校按照合同回执要求填写并加盖学校公章,确认该生已入学就读,借款学生须在报到后20日内将合同回执寄回所在资助中心。报到后30个工作日内县资助中心未收到回执,视同学生撤销借款申请。

4.贷款审批。经办银行在收到省资助中心报送的审批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贷款进行审批,借款合同于经办银行审批后生效。经办银行将审批结果汇总,于1工作日内送交省资助中心,省资助中心在接到审批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逐级下发给县资助中心,由其转交县级经办银行备案。

5.贷款发放。经办银行按审批结果将贷款发付至县资助中心的账户。县经办银行于贷款资金到账2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拨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并进行资金监管,之后根据借款学生就读高校要求,3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账户。

七、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

(一)贴息。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及外省就读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地方财政负担。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

(二)风险补偿金。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考入中央高校和跨省就读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负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高校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地方各负担50%。地方负担部分,省财政、市财政、县财政、高校按4:2:2:2比例分担。

(三)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管理。中央和地方负担的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分别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每年12月20日前,向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及时足额划拨。经办银行收到风险补偿金,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待确认生源地助学贷款损失时,计入当期损益。已确认的生源地助学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相应回拨递延收益。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的,超出部分由经办银行奖励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经办银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结构另行研究确定后的政策执行。

(四)贷款信用管理

1.经办银行要建立生源地助学贷款个人信用档案,实行贷款人及共同贷款人违约记录通报制度。经办银行有权对逃避债务致使经办银行贷款形成风险的,通过个人诚信信息系统公布违约贷款人及共同贷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和违约行为,所欠贷款通过法律途径追讨,以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2.经办银行应在合同中要求贷款人及共同贷款人毕业后每年至少与经办银行联系一次,并提出最新联系方式,否则,经办银行有权对贷款人及共同贷款人采取必要的制裁措施。

八、组织机构和部门工作职责

(一)××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陈家福(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胡福元(县教育局局长)

陶明(县财政局局长)

黄云松(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行长)

姜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成员:赵春林(县财政局副局长)

宋燕(县教育局副局长)

李建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部经办员)

白云慧(县财政局教科文科科长)

何安玉(县教育局办公室主任)

李绍飞(县教育局计财科科长)

张继东(县教育局基教科科长)

和梅(县教育局招生办主任)

胡志强(县教育局计财科)

李佳圣(县教育局基教科)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在××县教育局,由胡志强、李佳圣同志具体负责助学贷款日常管理工作。

(二)工作职责

1.财政部门工作职责

(1)在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风险补偿金,加强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积极参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参与协调有关事项,足额安排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业务经费。

(3)会同教育部门指导和监督本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2.教育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1)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分年度建立贷款学生的档案。

(2)建立与贷款学生及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就业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3)负责向上一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等学校和经办银行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加强与高校沟通,避免重复贷款。

(4)负责贷前贷后管理工作,协助催还贷款。

(5)普通高中、职中要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经办银行,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

3.经办银行职责

按照国家信贷政策,科学合理设计贷款方式和期限结构,制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操作规程,负责审核、发放和管理贷款,确保贷款渠道畅通,使符合条件且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申请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要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承贷周期不同阶段的特点,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家庭、高校和就业单位三地的贷款产品、信息和信用联结,形成贷款学生借款期间全过程的信用管理。经办银行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九、实施步骤

整个资助工作分准备阶段、组织实施和跟踪落实三阶段。

(一)准备阶段:4月

县人民政府成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领导机构,落实人员和编制,确定参与贷款的相关部门、职责,确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方案,为开展实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组织实施:5月—8月

1.高中、职中开展在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核实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贫困生档案和数据库。

2.召开县级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明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各成员单位制定部门具体工作计划。

3.通过各种新闻媒体、报刊、校园板报等形式,宣传报道国家、省和我县关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政策和措施。跟踪报导我县各部门组织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宣传报道贫困生自强不息、奋发向上的典型,宣传贫困生回报社会的实践活动。

4.根据贫困生状况、高考报名状况、招生计划及高考情况,预编我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

5.办理生源地收到高校录取通知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通热线电话,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的咨询,解答疑问,受理投诉。

6.县资助中心开展对申请贷款学生的审核,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与经办银行协商开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贷款学生个人账户。向上一级资助部门、高等学校和经办银行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并协助做好贷款的审批和发放工作。

(三)跟踪落实:9月—10月

1.县资助中心加强与省学生资助办、高等院校联系,跟踪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到位情况。

2.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督查贯彻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开展情况。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利用财政、金融手段,创新金融服务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的重要途径,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整体效应、确保实现国家资助政策既定目标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是实施科教兴县和人才强县战略的惠民政策、德政工程,也是一项政治任务,是保证教育机会平等、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财政、教育、金融等部门之间协调行动,密切配合。各单位、各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保质保量地完成好我县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积极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新闻宣传单位、教育、金融部门要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深入的宣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让广大群众全面了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意义、目的和具体办理程序,我县的高中、职中要通过各种途径向毕业班学生及家长宣传有关政策,使之家喻户晓。

(三)加强诚信教育,培养诚信意识。为避免助学贷款风险,教育部门要在相关学校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并与金融部门联系共同对高中毕业班学生和职中毕业班学生进行金融知识与借贷知识教育,并积极与各高校联系,搞好跟踪调查。

(四)建立资助工作长效机制。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教育局牵头,会同财政局和经办银行共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成员联席会议,及时解决工作当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成员单位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协调一致、精心组织,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经办银行要尽快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专职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人员,切实防范贷款风险,保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可持续发展,扎扎实实地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抓好。

十一、其它事项

第12篇

【借款协议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

借款人: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公路建设项目,向贷款人申请人民币贷款_________万元,期限为_________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1.1 银行营业日指贷款人所在地法定工作日。

1.1.3 借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借用贷款的人,包括其继承人、受让人。

1.1.4 贷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发放、管理贷款的银行,包括经办贷款和实施账户监管的银行。

1.1.5 提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1条提取贷款的期间,包括推迟提款的期间。

1.1.6 还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7条归还贷款的期间,包括贷款展期的期间。

1.1.7 宽限期指允许借款人迟延履行义务而不视为违约的期间。

1.1.8 项目指_________公路。

1.1.9 建设期指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项目完工之日。

1.1.10 经营期指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开始至运营期结束。

1.1.11 完工指竣工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项目交付使用。

1.1.13 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

1.1.14 项目资本金指在_________公路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非债务性资金。

1.1.15 担保性文件指为了保证本合同的履行而签署的保函、保证、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

第二条 借款人陈述与保证

2.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2.2 所建项目已经取得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公路收费权批文或意向性承诺书等所有应该取得的政府批准文件;

2.3 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下的批准其借款的文件、担保性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等;

2.4 本合同项下_________万元的项目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

2.5 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的其他建设资金的贷款方及其他资金出资方的资金承诺书;

2.6 在总投资中单列百分之_________的预备费用于应付意外事件及物价上涨可能引起的成本超支;

2.7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与借款人其他债务处于平等地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8 在谈判、签署、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2.9 目前无重大经济纠纷发生。

第三条 贷款

3.1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的贷款。

3.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只能用于_________公路项目建设。

3.3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_________年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4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贷款人批准的借据为准;其他记载事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利率和利息

4.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年息百分之_________.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并且本合同项下的利率在规定的调整范围内的,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作相应的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

4.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以每年360天为基数,从借款人提款之日起,按实际贷款余额和占用天数计收(包括第一天,除去最后一天)

4.3 贷款人在每一结息日向借款人计收利息。贷款到期,利随本清。

第五条 提款前提条件

5.1 首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或办理下列事项:

5.1.1 贷款证交由贷款人审核;

5.1.3 生效的建设承包合同;

5.1.4 生效的原材料供应合同;

5.1.5 项目财产保险单;

5.1.6 所有依法生效的担保性文件。

5.2 首次和每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5.2.1 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5.2.2 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项目的资本金和其他筹措资金已按规定的时间足额到位;

5.2.3 未发生成本超支或者成本超支部分已自筹解决;

5.2.4 未发生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

5.2.5 出具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情况报告及有关的财务报表、资料;

5.2.6 按本合同规定向贷款人办理提款手续;

5.2.7 已按第7.3条的规定开立账户。

第六条 提款和还款

6.1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提款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6.2 本合同项下贷款分次提取,即: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提款_________万元;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提款_________万元;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提款_________万元;

6.3 借款人确需推迟提款日期的,应在提款日前_________天征得贷款人的同意,并支付贷款人因此所受到的利息损失(推迟提款期的利息-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贷款人所受利息损失)

6.4 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后__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

6.5 如果借款人要求取消全部或部分尚未提取的贷款,应在确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终止日__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方可取消。

6.6 借款人在确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内,未办理提款手续且未申请推迟提款的,贷款人可以通知借款人在3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贷款人有权取消未提取的贷款。

6.7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还款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分_________次还款,具体还款时间与金额如下:

_________还款日_________还款本金数额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万元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万元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万元

6.8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以在该笔贷款到期日__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交展期申请,贷款人同意后,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

6.9 借款人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

6.9.1 _________公路建成通车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6.9.2

6.9.3

6.10 第6.9条所列资金尚不足以归还贷款的,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以借款人的任何其他资金偿还贷款本息,或者由保证人清偿。

6.11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__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交申请,经与贷款人协商同意后,可以提前还款。对于提前偿还的款项,借款人不能重新借用。

6.12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必须在结息日进行;本金金额不得少于_________万元。

6.13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与本金一并归还。

6.14 借款人提前归还的本金,应按本合同6.7条规定的还款计划倒顺序减少贷款本金。

6.15 若某个提款、还款、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若下一个银行营业日为下一个公历年度或月份的第一天,则该提款、还款日提前至上一个银行营业日。顺延或提前的,相应加收或减少利息。

第七条 账户监管

7.1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落实,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委托贷款人根据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借款人按第7.3条开立的账户进行监管。

7.2 账户监管包括:

7.2.1 监督借款人专款专用,对非用于本项目的开支有权拒付;

7.2.2 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的用款顺序支付款项;

7.2.3 有权从偿债基金账户直接划转资金以归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而取得的其他债权。

7.3 借款人应在下述机构开立并保持下述账户,直至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而获得的其他债权全部还清为止:

7.3.1 开立于_________的项目资金专用账户,借款人从贷款人处提取的所有款项及项目资本金必须存入该账户,账户余额不得低于按规定应当留足的预备费的金额;从该账户提取的款项只能转至基本结算账户;

7.3.2 开立于_________的基本结算账户,借款人收到的下述款项应付至该账户内且该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第7.4条规定的支出:

项目完工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本项目下的所有保险赔款;

借款人收取的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定金及其他款项;

借款人从任何其他渠道收取的本项目下的所有其他款项。

7.3.3 开立于_________的偿债基金账户,该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取得其他债权。借款人应在还本结息日将当期应当偿付的款项存入偿债基金账户,并享有_________天的宽限期。

7.4 借款人承诺,其从基本结算账户内的所有提款和转账只能按照下列次序支付下述款项:

7.4.1 项目建设期:

a.按借款人的工程预算应付的工程款

b.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利息

c.其他支出

7.4.2 项目经营期:

a.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利息额

b.本合同项下的到期本金额

c.本合同项下应支付给贷款人的任何其他金额

d.按借款人的营运预算应付的营运开支

e.其他支出。

7.5 在贷款人发出违约通知后(除非该违约通知被收回),除非用作支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取得的其他债权,否则借款人从第7.3条所列账户的所有提款应事先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7.6 贷款人对为实施本合同约定的账户监管而采取的拒付、限制支出等措施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担保

8.1 为保证项目的按期完工和贷款的按期清偿,有关方已向贷款人提供以下担保:

8.1.1 在项目建设期间内,_________向贷款人提供资金承诺,保证在发生工程成本超支、不能按原计划成本完成全部工程时,通过各种方式融资,补充资金,直至工程全部完工(见附件一)

8.1.3 借款人以依法获得的_________公路收费权质押作为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见_________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并承诺该质押担保不因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而撤销。

8.1.4 项目建成后,还款期内贷款本息的偿还,由_________向贷款人提供担保,保证在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承担连带责任(见附件二)

第九条 借款人承诺

9.1 所作的陈述与保证真实无误;

9.2 承认和遵循贷款人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惯例及本合同项下的操作规程;

9.3 按照本合同和借据中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9.4 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_________日和每个季度结束后_________日内,向贷款人提交该阶段的财务报表,并保证真实、完整、准确。年终财务报表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

9.5 保证资金状况没有发生不利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变化;

9.6 本项目的汇率风险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不得影响贷款本息的偿还;

9.7 允许贷款人及其委托的单位或个人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以及借款人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

9.8 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债务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时,不得改变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对贷款人应负的义务,并在作出决定_________日前向贷款人提出报告,与贷款人就贷款清偿或者落实达成协议后实施;

9.9 借款人变更注册资本、章程、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商登记事项时,应在变更后__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9.10 借款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或出现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9.11 借款人应当及时就已发生或者将发生的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向贷款人通报。

第十条 贷款人承诺

10.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应当发放的贷款;

第十一条 变更、解除与转让

11.1 缔约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解除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变更、解除的,不影响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的,不影响本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

第十二条 保险

12.1 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日内向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本合同项下的项目保险。险种为_________险、_________险、_________险;保险余额应与本文同项下项目的总价值相等;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并根据有关规定续保,直至贷款还清为止。

12.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项目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借款人应将其所得保险赔偿金存入第7.3.2条规定的基本结算账户,由借贷双方协商决定用于项目毁损部分的修复或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 借款人逾期未提款的,应按日向贷款人支付未提取贷款金额部分的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13.3 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计收万分之_________的利息。

13.5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7.4条规定的,应向贷款人支付挪用金额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13.7 发生第13.6条规定的情形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质押的_________公路收费权。

13.8 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的规定归还贷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分支机构处开立的所有账户上直接扣收。

13.9 贷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向借款人按日偿付违约部分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13.9.1 收到借据后,无正当理由推迟放款的;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14.1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第十五条 通讯

15.1 本合同履行中的任何通知和沟通均应直接送交,或者采用挂号信函、传真、电报、电传等书面形式。但是采取除挂号信函之外的其他书面形式送交的,应在事后三天内以挂号信函方式补寄对方。

15.3 本合同双方的通讯地址,以本合同缔约人栏中的记载为准,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对方。

第十六条 其他

16.1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

借款人:_________(公章)

贷款人: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签字)

【附】个人借款合同注意事项:

1、借款同时有保证人的,保证人可以是共同被告;

2、行为人以他人名义借款的,借款人知道行为人同时也知道借款人的,可以行为人和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3、私贷公用情况下当事人的确定。实践中有些地方出现私贷公用的情况,所谓私借公用是有的公即企业,由于已经有逾期贷款未还等原因而不能贷款,于是便由个人或私营企业以自己名义代为贷款,所贷款项由企业使用。这就是所谓私贷公用。私贷公用以合同法的规定,应该属于委托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为原告没有异议。如何列被告,应考虑以下情况:

(1)出借人不知道贷款人是企业,贷款后贷款人也未披露企业用款情况,企业也未主动介入还款事宜的,应以借款人为被告;

(2)贷款后借款人披露了实际用款人,出借人选择借款人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仍然应列借款人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