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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时间:2023-06-04 10:48:03

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第1篇

???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的签订

???三、合同谈判须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四、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

???五、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六、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七、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八、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要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建设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期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产品合同应注明产品名称、技术标准和质量、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价格、违约责任等;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九、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辖。

???十、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合同的审查批准

???十一、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十二、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一般情况下合同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批。

???2、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50万元的;投资1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3、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十三、合同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分管副总经理审阅后按合同审批权限审批。重要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十四、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合同的履行

???十五、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六、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十七、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合同的变更、解除

???十八、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十九、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二十、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的手续。

???二十一、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二十二、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二十三、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二十四、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二十五、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合同纠纷的处理

???二十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二十七、合同纠纷由有关业务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二十八、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二十九、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三十、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的足够的时间。

???三十一、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合同纠纷,有关部门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1、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传真、图表等;

???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方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三十二、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三十三、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对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三十四、对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三十五、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十六、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部门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三十七、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考。

???合同的管理

???三十八、本公司对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基础管理制度。

???三十九、本公司合同管理具体是:

???公司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总负责,归口管理部门为财务部、办公室;副总经理归口管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合同;各部门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内的合同谈判、拟稿及履行工作。

???四十、公司所有合同均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经办人签名后,按审批权限分别由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书面授权人签署。

???四十一、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

第2篇

关键词:高校行政管理 规章制度 合法性 问题与对策

前 言:

高等学校行政管理是在注重教学管理效率的基础中提出的,是学校为了实现教学目标,依照制定的相关制度,运用可行性手段和举措,发挥管理和行政职能,充分利用各种现有的资源来实现预定目标的组织活动。由此可知,高校行政管理是高校工作中即为关键的一个环节,是一个多层次、高难度的复杂化性系统,因此,高校行政管理是实现其教书育人、科研创新两大功能的基础与保障,是学校管理系统中承上启下、协调左右的桥梁和纽带。然而,从高校行政管理的发展方向来看,现代高校行政管理的重心不仅仅关注于管理的效率,也将高校行政管理本身的合理性、合法性纳入到自审、自查的范畴,以促进高校管理的全面发展和规范。而这种合理性、合法性的审查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在对高校行政管理规章制度的审查上。

高校规章制度是高校为了组织和处理各项行政管理工作,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在全校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从此定义可以看出,首先,高校规章制度是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所谓规范性文件,是指具有高校范围内普遍有效性并能够反复适用的规则;其次,高校规章是一定的高校主体依照一定的合法程序才能制定的规范;最后,高校规章制定的目的和宗旨是为了组织和处理学校的行政管理工作,规范行政管理权的有效运行。从我国法律制度和高等教育体制的现实状况来看,与高校教职员工及学生有关的规范主要包括如下两大类:一类是属于法的范畴的规范性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调整高校行政管理的文件;以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范畴的地方教育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则。另一类则不属于法的范畴,是学校自行制定的内部教育处理规章制度。这两方面的规范都是高校教职员工、学生必须遵守的,也是他们正常学习、工作、生活的强有力保障,特别是高校内部的规章制度,更是与广大教职员工、学生息息相关。

一、高校规章制定权概述

(一)公立高校规章制度的性质 公立高校通过内部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是其约束内部成员的主要方式,是落实高等学校教育管理职能的细化手段的行为作出的规定和约束。作为高等学校的内部规则,是高等学校自治管理权的延伸和体现,是高等学校日常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和行为准则。它本质上来说,虽具有预先设定性、一定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但不具有法的全部属性,不属于法的范畴,不属于行政法的渊源,也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和参照,但是作为内部管理范畴和自制规则,在合法的前提下,高等学校规章制度可被认为是对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一种补充或完善,并对内部成员具有约束力,是对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有益拓展。 (二)高校规范制定权的合法依据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公立的高校被定性为依法享有自主管理权的事业单位,校规制定权是其自主管理权的主要组成部分和重要体现。根据行政法上两个重要的原则,即法治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公立高校制定校规的权力必须来自于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否则就会失去其制定的依据并丧失其应有的效力。纵观我国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的体系,从法的效力层次上看,依法由以下几种:第一、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依据。宪法第19 条第2款、第89 条第7款规定了国家发展高等教育、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赋予国务院管理教育工作的权力。第二、《教育法》,《教育法》是我国教育体制的重要单行法,其第28 条、第42 条规定和赋予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制定自己的章程进行自主管理的权利,还规定受教育者应当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该法第41条、第53 条在规定了高等学校的校长行使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等6项权力, 同时要求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第四,国家教育部2005 年3月25 日新修改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8 条规定,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 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 并及时向学生公布。综上,我国从宪法到行政规章, 从人大立法到部委立法都赋予高等学校校规制定权。

二、高校规章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加快,高校学生权利意识增强,状告母校的案件也逐年上升,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激烈讨论。在这一系列案件中,大多以高校败诉告终,法院判决高校败诉的主要理由则是高校内部规定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从而暴露出现行高校管理规范中的诸多问题。鉴于此,笔者认为只有规范和完善高校管理规章制度,实现高校校规法治化,才能减少高校与其成员之间的法律纠纷,才能更好地推进依法治校。

(一)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规范, 管理不到位 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规范是影响规章制度质量提高的瓶颈。目前许多高校制定规章制度时, 一般是职能部门认为工作需要了, 就提出并组织人员起草相应的规章制度, 在一定范围内讨论和征求意见并修改, 经主管学校领导同意或有关会议审议后由该职能部门颁布实施。这样的程序在几个主要环节上存在明显问题。一是没有立项审批环节, 对拟制定的规章制度缺乏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审查;二是对草案内容的审查机制不健全,使得草案带病接受最终的审议;三是征求意见工作由于没有法规部门或人员的参与, 往往征求意见的过程和对意见的处理上受到起草部门意愿的影响, 有时难以起到真正的效果。四是没有严肃正规的颁布实施环节, 由学校为主体制定的规章制度简单由职能部门发文颁布实施;五是没有实施后的审查、解释、修订和废止等环节。所以, 按照这样的程序来制定规章制度就显得十分的随意,规章制度的质量也难以保证。制定规章制度十分重要, 但如果在实施过程中疏于管理, 规章制度不仅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用, 有时甚至会产生负面作用。比如, 该修订的时候不进行修订或是该整合的时候不进行整合;规章制度已不执行但迟迟不正式废止;甚至有的规章制度从一开始就没有很好地执行过, 形同虚设;多年不进行规章制度的汇编工作, 搞不清全校到底有多少规章制度, 查阅和使用也十分困难;等等。以上问题, 会造成学校规章制度混乱, 丧失权威性, 执行中有困难或矛盾, 降低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二)规章制度的体系不完善 在国家社会、经济和文化建设中发挥越来越的作用, 高校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职能的内涵和范围不断扩充, 各类机构不断增加, 需要处理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 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相应的规章制度建设没有能够及时跟上, 所以造成许多高校规章制度体系的不完善。一是缺少一些重要的宏观的规章制度。比如, 学校的章程、议事规则, 对各领导小组、委员会、职能部门职责的规定, 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等。二是对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没有制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办法, 使得这些规定无法真正落实。三是缺少工作指南性质的文件, 许多具体的工作该怎么做, 没有文字表述, 一直以来是老人传新人。而且对于新矛盾、新问题的处理, 很多停留在作为个案处理的层面上, 没有很好地归纳总结, 将其上升为一种规定或制度。规章制度体系不完善的另一种表现是重复或交叉制定规章制度, 属于补充规定性质的规章制度太多。

(三)存在合法性或合理性问题 高校规章制度除了存在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情况外, 在其合法性和合理性方面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是制定文件的主体混乱问题。高校管理涉及的工作方方面面, 但对于哪些规章制度必须由学校制定, 哪些授权由职能部门制定这个重要问题, 许多高校没有明确的规定, 造成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混乱。例如, 某高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是由教务处制定的, 缺乏权威性。甚至有职能部门修改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情况。如某高校关于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制定时是经过校长工作会议通过的, 但后来多次被研究生院修订。二是内容不一致或冲突问题。在多数高校的规章制度中, 或多或少存在规章制度内容不一致或冲突的问题。一种情况是不同职能部门制定的文件之间内容不一致或冲突, 另一种情况是同一职能部门先后制定的文件之间内容不一致或冲突。由此可见, 在制定和实施规章制度的时候, 必须考虑遵循正当程序, 否则即使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但学校的管理行为或决定却不合法。三是规章制度实施日期问题。一个规章制度的实施日期是规章制度不可缺失的重要组成部分, 高校规章制度作为学校日常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 其实施日期应当有明确的记载, 尤其是涉及到学籍、奖惩、人事、福利等方面的事情时显得尤为重要。 三、完善公立高校规章制度的建议 鉴于公立高校规章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以及现实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仅从法律角度对完善我国公立高校规章制度提出如下建议。 (一)更新观念,以尊重和维护学生的权益为中心 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已经不再是简单的管理者与被管理之间的关系,而是一种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教育者,应当将尊重和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其首要任务。具体落实到高校的规章制度建设方面,高校应确立以学生确立为主体、尊重学生权利的制度体系。

(二)依法治校,引入依法行政原则 正当程序是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依法治校的重要保障。针对我国公立高校目前普遍存在的程序瑕疵,建议高校在制定和实施规章制度时,必须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否则即使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学校管理行为也会因为程序要件的缺失而归于无效。基于正当程序原则,高校规章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应当包含:告知相对人所实施行为的根据和理由、送达、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权利、举行听证及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程序。当然,对于不同的事项,具体程序也不同。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不但可以促进高校实施规章制度更加公正、合理、规范,而且更有利于对学生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障。 比例原则源于德国行政法,目前已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纳。广义的比例原则,一般多细分为:适合性、必要性和狭义比例性。 比例原则的引入有助于权衡高校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以大学生在校期间发生而被校方处分为例,如果适用比例原则,就可以从处分的适应性和目的性、处分手段的温和性和最小侵害性以及不同法益比较这三个方面对校方的规定作出较好的权衡。比例原则的引入既可以在校方制定规章制度时亦可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这样就可以对学校相关权利的行使达到事前预防和事后监督的双重作用。 (三)注重协调,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要建立和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为使将来自治规则受到适当的限制与监督,仍然需要确定法律保留事项、政府法规规章可以规定的事项以及自治事项。并在事项划分基础上,建构一种各层次规则有效运作的制度:法律规定或者授权政府规定由其保留的事项,但绝对保留的必须由法律规定;政府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可自行规定有关事宜,但以不侵扰学校自治为限;学校就自治事宜制定学校规则,只要在自治范围之内,学校规则在法律、法规、规章留下的空隙内进行的填补,当承认其效力。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某个事项是否属于自治范围,并非完全从实体上予以考虑,也绝非固定化。 (四)深入改革,建立规章立、改、废程序 1.立项和起草。高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确认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可以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负责起草;职能部门、单位认为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立项建议,对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学校法制部门审核;立项审核通过且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由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具体负责起草。起草部门或单位应当就规章制度涉及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对涉及其他部门或单位职责的,应当征求其他部门或单位的意见。起草部门或单位与其他部门或单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规章制度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2.审核。规章制度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部门或单位将规章制度草案、说明以及有关材料,报学校法制部门初审。报请审核的规章制度草案由起草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或单位共同起草的,由几个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规章制度草案经初审通过后,由主管校领导主持,召开由起草部门或单位、有关专家、规章制度的管理服务对象代表等参加的专题办公会,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审议。涉及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实行公示制,向全校公布,征求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 3.决定、公布与解释。规章制度草案经审核后,应由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报请校长或党委书记审阅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的规章制度,由学校按照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印发文件,予以公布。规章制度解释权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统一行使。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可以授权职能部门、单位对规章制度进行具体解释。 4.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单位应当经常对规章制度进行清理,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对已公布的规章制度及时修改或废止。规章制度修改或废止后,应当及时公布新的规章制度,在新的规章制度中明确原规章制度废止的时间。

第3篇

摘要:无规矩不成方圆,规章制度对于任何组织管理都是不可或缺的。强化企业规章制度建设工作,对于企业健康发展,推动企业科学管理、规范运行,保障企业经营运转规范化、有序化,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对于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和管理成本,增强核心竞争力和软实力,具有重要的价值。但实际情况是,虽然每个企业都有规章制度建设活动,但是完成和重视程度却存在很大差异,这反映了规章制度建设过程中存在问题,笔者从规章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存在问题入手,简要阐述了加强规章制度建设的思路和意见。

关键词:规章制度;企业战略;企业

一、加强企业规章制度建设的背景

企业管理离不开规章建制工作的保驾护航,这项工作对于企业管理框架的构建具有极强的支撑作用,同时完善科学的规章制度体系,也是企业员工在工作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这一准则既为员工行为模式设定了框架和规范,也保证了员工权利和行为安全。一是规章制度应当涵盖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牵涉范围较广,管理层级交错,关系复杂,存在一定的沟通协调难度。二是规章制度的稳定性与时效性冲突。企业经营管理是灵活的、适时调整的,但是规章制度为了保持严肃性,同时修改具有程序性和谨慎性,决定了规章制度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这样就可能出现规章制度与企业经营活动存在脱节问题,时效性保持难度较大。三是规章制度内容受起草制定职能部门的主观认识形态以及企业专业技术部门的职能分工影响,因此可能存在职能规范交叉或者相互冲突的问题。因此,如何加强企业规章制度建设工作,健全企业管控职能,是企业管理的重中之重。

二、以企业战略为导向开展规章制度建设

1.建立与企业战略发展相适应的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是规范企业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涵盖企业经营活动的方方面面。规章制度在建设过程中,不仅要进行横向匹配也要进行纵向的层级建设,按照制度关系,建立若干相互联系、密切配合制度集合,即制度树。通过对制度树的梳理,做到既不能重叠冲突、也不能遗漏空白,从而形成科学的制度体系。企业在规章制度建设过程中要首先考虑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社会经济状况,具有前瞻性地与企业战略、目标定位、主营业务、管控模式相适应,覆盖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实现规章制度的实用性和协调性。因此在制度树培育过程中,要做好统筹工作,力求顶层设计先行,建立金字塔模式制度树,并从顶端开始启动。围绕企业战略目标,逐层分解任务职能,并制定相应的制度保障内容。规章制度体系的设计作为公司层面一项涉及全局性的工作,设定目标、管理原则及体系层级时必须要满足企业战略发展的要求,与企业的发展战略和管控模式相匹配。兼顾企业现实和未来发展的需要。规章制度建设只有与管理重点相匹配,才能有效保障管理目标的实现。2.确保规章制度与战略匹配的及时性。企业的规章制度体系约束企业及人员行为,也反应了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其对企业的战略目标具有双向作用。当规章制度具有科学性和可适用性,与企业战略目标相匹配时,其能对企业的发展和战略目标的实现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而当企业的规章制度与经济发展状况或者企业战略目标不匹配,如过于超前或者滞后,则会制约企业的发展,阻碍战略目标的实现。因此,要保障规章制度与战略目标的匹配度,及时制定和修改与企业战略目标和经济社会发展节奏相一致的规章制度。对于违背社会发展节奏规律和企业战略目标的制度,要及时调整废止;对于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企业战略调整,应当及时出台规章制度予以推动保障,确保企业活动能在制度的框架内完成,由有科学性的制度予以保驾护航。

三、加强规章制度建设的组织保障

1.要高度重视企业制度建设,实现统筹管理。企业规章制度与企业管理行为及员工利益息息相关,具有极高的严肃性,因此企业领导必须高度重视规章制度建设,把规章制度建设置于“企业立法”的高度。第一,要加强企业规章制度的严肃性。明确制度立改废的职能部门和相关的制定、审核以及批准程序。要加强制度审批的层级感,设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审批流程,以保证规章制度的高层认可度。第二,要保证规章制度体系的同一性,避免相互冲突。规章制度涉及企业管理方方面面,制定制度的牵头部门往往为具体业务部门,而具体业务部门因业务领域范围限制、主观认知程度差异或者权责私心等,可能对制度体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和同一性构成冲击。因此,应明确专门职能部门对规章制度进行统一归口管理,负责规章制度体系的总体策划和日常管理工作,实现规章制度建设的统筹管理。第三,各个职能部门行使对本职能领域规章制度的垂直监督与管理职能,定期对本职能领域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监督、评估和修订,不断完善其管理职能。2.要充分发挥全体员工的能动性。企业的规章制度是企业经营管理和全体员工的行为准则,是依靠企业员工共同实施的。因此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充分征求各部门及相关岗位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全体员工要积极参与,保障制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四、提高规章制度的执行力

1.加强规章制度制定的科学性。规章制度建设的总之是为了企业的有效管理和健康发展保驾护航,让企业员工有章可循。因此在规章制度建设过程中,要注重科学性和实用性。这就要求制定部门在制定过程中严格遵循规章制度制定程序,针对不同内容和适用广度的制度文件区别对待。对于需要论证听证的规章制度,不要一味求速度、省成本,而应当组织具备一定知识技能和经验水平的人员进行论证,组织员工代表参加听证,以保证制度制定的科学,加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员工接受度。2.加强对规章制度的宣贯力度。规章制度的制定重在执行,制度执行的前提是公布实施,为广大员工所知晓和接受。规章制度作为企业员工的行为准则,应当先让员工知悉。因此,规章制度制定后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公布,如通过企业内部网络、企业公文等方式公布,并随时可供员工查询。另外,为了提高员工对于规章制度的认知和接受程度,应采取多种有效的宣传方式,如知识竞赛、会议研讨、起草者培训等,旨在加深员工对于制度存在的认知感和制度合理性与正当性的接受度。3.建立规章制度的评价考核机制。企业是静态的,但是企业经营管理是动态的,虽然发展战略会相对稳定,但是也会随着社会经济条件而变动。规章制度应当与企业战略相结合,也应当是变动的。但是这种变动不会自发产生,需要企业设定相应的考核机制,定期考核规章制度体系与企业发展战略的契合度。对于不符合企业发展需求的,应当敦促相关部门及时改废,以保障制度活力和企业竞争力。

第4篇

关键词:规章制度;企业发展;途径

一、规章制度建设对企业的重要性

总体来说,企业规章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章制度建设有利满足企业市场化的需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市场经济主体建设的目标,公司法等一系列关于“企业主体”的法律从宏观的层面上规范了企业的组织与行为,而在微观上建立企业的组织行为架构,就有必要制定企业规章制度。企业内部良好的规章制度,能够为企业的发展充足的动力,使其发展能够把握市场规律、掌握市场发展动态,从而适应现代化的开放要求。

(二)规章制度建设有利于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企业要做大做强,不断扩展自己的规模,需要走创新之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管理创新甚至会比技术创新有更重要的意义。高水平的管理是企业发展壮大的依靠和支撑,而规章制度则是企业管理的基础和源泉。完善的企业规章制度能够保障企业运作的有序化、规范化,能够有效约束员工的行为,协调企业内部各方,让企业管理更加科学有效。

(三)规章制度建设有利于保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一方面,企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使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有了共同的行为规范,对于职工的劳动有了统一的衡量标准,有利于避免用人单位对职工的不公平对待;另一方面,企业依法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有很多内容都涉及到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如有关劳动过程中安全生产、社会保险待遇、员工福利等内容,都能够有效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当前企业规章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规章制度未能符合国家法律及政策要求。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时不了解或漠视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会影响整个公司的发展,这种情况表现在国家法律法规已颁布或修订,而相应的企业制度还未得到及时的完善,由此导致了生企业整体发展方向与国家法律政策出现偏差的可能性。

(二)企业规章制度同企业整体发展战略目标相悖。企业制度建设的根本是为了实现企业的相应经营目标,而有些企业在规章制度建设过程中仅就制度而制定,未针对企业的整体发展目标制定具有针对性并行之有效的方案,这样就彻底失去了企业制度建设的方向,也无法对企业发展产生有力推动力。

(三)企业规章制度与现实脱节,缺乏执行性和可操作性。执行力和可操作性是企业制度出台的前提,缺乏可操作行的制度对于企业来说就是一纸空谈。有些企业缺乏对本企业实际的深入调查研究,仅借鉴其他企业成功做法,却不符合本企业实际,与现实脱节,无法实施,有些即使达到了高标准严要求,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相当的困难,这就是缺乏实践和未从实际出发的后果。

(四)企业规章制度建设缺乏民主参与。许多企业制定规章制度都只是由企业的董事会或总经理甚至是某个部门制定后即实施。一旦企业规章制度建设缺乏全体员工的积极参加,在规章制度的制订、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的问题就无法及时反映到制订部门,制度建设难以真正得以贯彻实施与有效执行,企业的管理就无法真正得到提高。

三、加强企业规章制度建设的途径

(一)企业规章制度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及政策要求。企业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及整体发展方向,同时根据相关政策适时调整。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的修订,及时调整相关规范制度使其与国家法律、制度相适应。同时只有符合国家政策发展方向的制度,才能并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提升企业规章制度的法律及政策效力可以从三方面入手,首先,企业要梳理现有规章制度,做好修订新增工作。这就要求企业组织企业内部位法律人员和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对现有的所有规章制度进行梳理、审查,可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现有的规章制度是否与法律、法规特别是《劳动合同法》相违背,建议作何修改;现有的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现有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政策发展趋势。经过这样一番彻底的疏理和清理后,企业的规章制度体系才能成为一个合法又符合政策要求的科学体系。其次,企业应增加法律审核程序.保证规章内容程序合法。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效力是以内容和程序合法为前提,违法的内部规章制度无效。为了确保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合法、有效,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人员应由专业法律人员担任。法律人员在审核劳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时应主要注意规章适度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齐全、完善且具有可操作性;制定主体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文字表述是否准确等等。最后,企业应加强书面化日常管理.留存相关行为证据。从《劳动合同法》的诸多条文规定来看,法律倾向于要求用人单位加强劳动关系书面化管理。这要求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加强书面化管理,在相应的劳动规章制度中细化规定特定行为程序,注意留存相应行为的原始书面材料,使各个管理行为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据可查,为防范企业劳动管理法律风险夯实证据基础。

(二)企业规章制度建设必须符合企业的整体发展战略目标。首先,企业应建立与其战略发展相适应的规章制度。企业的一切行为都应该围绕企业的战略目标来实施,不同发展战略和管控模式,意味着公司管理模式和管理重点不同,这些差别必须最终落实在规章制度里面。规章制度的设计作为公司层面一项涉及全局性的工作,必须要满足企业战略发展的要求,兼顾企业现实和未来发展的需要。规章制度建设只有与管理重点和企业发展战略相匹配,才能有效保障管理目标的实现。因此,企业必须统筹各方面关系,做好规章制度的设计工作,必须结合公司战略、目标定位、管控模式相适应,覆盖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实现规章制度的实用性和协调性。另外,企业应确保规章制度与战略匹配的及时性。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企业的宗旨、战略目标,围绕不断变化的生产、管理工作去制定、执行、维护制度,一切与战略目标产生冲突的规章制度都应及时修改或废止。

(三)企业规章制度建设必须重视执行性和可操作性。提升企业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可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加强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以保障制度执行者对制度内容有充分的理解。对规章制度的宣贯工作要形成制度化、专业化, 并使之落实到制度所涉及的各个部门和员工。(2)切实把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到实处,不断落实岗位职责、完善管理制度、健全业务标准、规范管理行为, 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3)抓好现行规章制度执行效果评价工作。企业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支持、协调作用, 确保评价全面有效, 避免形式化。

(四)企业规章制度建设必须重视民主参与。对规章制度的制定或修改, 特别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 都须事先广泛征求员工意见, 保证员工从源头上参与规章制度管理。通过员工参与制度的制定、检查及监督,建立起员工自主管理的机制。规章制度是要靠员工共同遵守的,因而也要充分反映员工的意愿。因此应该将规章制度的制定权交给员工,只有经过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地反复轮回,充分听取和吸纳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并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才能确保制度的公正性,民主性、规范性,得到员工的认可,员工才能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定,要让员工意识到规章制度对维护集体利益是非常重要的,是利于企业发展的。

综上所述,加强企业规章制度建设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工作, 要不断探索符合企业特点的规章制度的新途径,进一步提升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战略性、执行性和民主性, 从而增强企业的实力, 全面提升企业管理品质。

参考文献:

第5篇

[关键词] 规章制度; 企业管理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02. 053

[中图分类号] F27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02- 0102- 02

从调研所披露的统计数据和实证分析情况看,5年来全省劳动争议案件“形态日益复杂多元,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的特征尤为引人注目,主要体现在“同一案件中往往集合多项主张,既有解除劳动合同、追索劳动报酬的请求,又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经济补偿、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其他诉求”,“除了传统的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工伤保险赔偿纠纷等传统纠纷类型外,因劳务派遣、同工同酬、竞业限制、职业培训、健康检查、职业危害防护等问题引起的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该报告指出,“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规范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从新法实施5年来的情况看,中小企业不规范用工的行为仍然较为普遍,劳动争议案件的“重灾区”也集中在中小企业”,并对此总结为“中小企业的‘新法过渡期不适症’尚未消解”。调研报告在预测劳动争议未来走势中认为,2013年甚至今后较长的时间内,劳动争议仍将呈现出多发频发态势;纠纷主体将更加复杂;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将较快增长;劳务派遣、服务外包领域的劳动争议案件可能在短期内爆发……

笔者认为,严竣的劳资纠纷形势不仅需要党和政府在宏观政策、法律法规层面的支持,用人单位在用工观念转变、内部规范管理方面也应积极作为、有所担当。用人单位只有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在《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规范自身用工行为,依法建立健全内部劳动规章制度,才是有效降低劳资纠纷涉诉风险的良策。

1 转变观念,正视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在企业规范用工管理中的意义和作用

《劳动合同法》属于社会法范畴,强调国家干预,其立法宗旨就是“保护弱者”,即通过大量的强制性规范来约束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以达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根本目的。这也在很大程度上束缚了用人单位的“手脚”,增加了单位的用工成本和经营风险,无疑成为悬于用人单位头顶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对此,用人单位不能用漠视、逃避的态度消极对待,而要改变传统的用工观念,应当充分认识到只有依法用工、规范管理才是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

1.1 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有利于提高用人单位的依法治企水平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另外在《劳动合同法》中还有部分条款(比如第39条、第41条等)也都涉及到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问题。由此,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是法律对用人单位的要求,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也当是“依法治企”的重要内容之一。

1.2 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内部“立法”行为,有利于提高用人单位的主观能动性

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关于本单位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企业内部的劳动规则,属于企业内部的“法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劳动用工自是其经营自的主要内容之一。每个企业都有权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各自的内部劳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行为属于企业内部“立法”行为,其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融为一体,在日常管理中规范着劳动合同双方的行为。事实上,《劳动合同法》在对劳资双方的部分权利和义务进行规制的同时,也为用人单位行使劳动用工自留下了一定的自治空间。因此,用人单位把握好、运用好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权,有利于发挥其自身主观能动性,也能更好地体现其管理诉求和组织文化发展方向。

1.3 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可以增强用人单位的举证能力,有利于降低和化解劳资纠纷诉讼风险

劳动用工风险归根结底就是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所产生的法律风险。而企业胜诉靠什么?靠证据。企业的规章制度就是证据,是判断用人单位用工行为是否合法的法律依据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解释:“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其次,企业在劳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大量事实证据也需要按照内部规章制度所要求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收集、固定和保存,否则将难以对这些证据材料进行关联性、合法性判断。由此,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既是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审判中重要的一类法律依据,也是劳动法律关系事实证据产生的制度依据,从这个角度看,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将有力提高用人单位的举证能力,能从根本上降低甚至化解劳资纠纷诉讼风险。

2 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应按法定的内容和程序依法推进

考察一个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章制度的有效性,一要看其内容上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即不与上位法律法规相冲突、相抵触,二要看其制定和公布的过程是否合乎法定的程序,即制度的制定和出台经过了法定的民主程序并且进行了公示。因此,用人单位在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时,不仅要做到内容合法,还要做到程序合法,只有依法办事、规范运作方能确保各项劳动规章制度的合法有效。

2.1 在内容上,应抓住重点,细化条款,注重制度的可操作性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劳动报酬、劳动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职工奖惩、劳动定额管理等众多方面。不仅如此,用人单位还要与时俱进,力争把职工入职管理、试用期管理、专业培训职工服务期管理、竞业限制人员管理、劳动者去职管理等与企业利益息息相关、易发纠纷方面的规定纳入内部劳动规章制度建设的重点范围,以不断提升单位的规范化用工水平。

比如,用人单位应重视专业培训职工服务期管理制度和竞业限制人员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工作。《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两种情形下(① 在培训服务协议中,② 在竞业限制条款中),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条款。对此,用人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法律给予的权限,通过内部规章制度来明确规定本单位员工专业培训费用逐年递减标准、服务期管理等方案,要明确界定竞业限制岗位及其相关人员的范围、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标准等,从而在制度上维护好本单位的经济利益,保护好本单位的商业秘密。

用人单位还应对《劳动合同法》中需要通过内部规章制度予以细化的条款进行梳理和分析,并在内部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如,《劳动合同法》39条。该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6种情形。其中在“(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这4项中都有需要用人单位通过内部规章制度予以明确细化的方面,否则在实际工作中将根本无法操作。比如在第(一)项中,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需要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录用条件作出明确的界定;在第(二)项中,要判断劳动者是否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必须由用人单位作出规定,明确列举劳动者的哪些行为属于严重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在第(三)项中,则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进行列举和界定;在第(四)项中,同样要求用人单位“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

此外,与第39条相类似的,在《劳动合同法》中还有第41条等条款,这些都需要用人单位通过内部的规章制度作出明确规定。这些条款不仅关系到劳动合同的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问题,还关系到用人单位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问题。如果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建设滞后或者界定不清,一旦构成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和终止合同,用人单位则要按《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面临加倍赔偿经济补偿金的责任风险。

2.2 在程序上,应规范操作,形成机制,确保制度的有效性

用人单位在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规范操作,不能偏废任一法定环节。

(1) 要遵守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程序,形成职工(代表)大会集体讨论议决机制。即“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2) 要遵守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异议程序,形成劳资双方沟通交流协商机制。即“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第6篇

关键词:劳动规章制度 违法问题 法律规制 

 

一、我国现阶段的劳动法律法规与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劳资矛盾已经成为影响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之一。同时,虽然为劳动法已经颁布施行,但由于多方面因素,实施效果并不明显。《劳动法》执法中发现的诸多问题,包括不签合同、短期合同过多、试用期签用、劳务派遣不规范等问题,严重暴露了《劳动法》的执行力不足,特别是合同环节缺少刚性约束。 

在《劳动合同法》尚未实施前,我国主要存在的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出现劳动争议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劳动法执法检查中发现,中小型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2)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全国人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显示,有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3)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有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上述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特别是震惊全国的山西“黑砖窑事件”直接促成了增强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劳动合同法》的诞生。 

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国务院法制办、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再次起草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就业促进法》。至此,我国形成了以《劳动法》为基本框架,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三大支柱,《实施条例》为细则的的劳动法律体系。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根据1977年11月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规章制度包括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四大类。然而,截至目前,我国尚无全面、系统地规范劳动规章制度的专门法律法规。 

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内容要件与程序要件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可以看出,第四条在内部规章制度方面向用人单位提出了以下要求: 

第一,内部规章的内容必须合法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对第4条的说明:“依法”应当作广义理解,指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还要依据该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关于劳动方面的行政规章。 

第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应当公平合理并符合实际情况。 

第三,内部规章的制定程序必须合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因此,企业内部劳动规章草案应通过民主程序制定。

第四,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适用对象是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和本单位行政的各个组成部分。经公示的规章制度,全体职工和企业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应当遵守执行。所以必须明确告知广大职工,必须为单位的所有成员所知晓。公示可以采取张贴、印发等手段。 

三、《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执行力的相关分析 

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的重要参与者,是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用经济学来研究对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法律规制问题,是基于以下认识: 

以前大多数对劳动合同法的研究,都是以民商法学为背景的,在微

[1] [2] 

观研究、方法论、分析工具及跨学科研究等方面还显欠缺经济学相关理论。经济学认为法律制度是企业面临的一种强有力的外部约束,事实上这种外部约束使的经济学领域的科斯定理中的科斯定理在现实世界中永远是大于零的。经济主体在面临这样强有力的约束时,在进行分析决策时就不得不考虑法律这个因素。通过探究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进行成本决策时的影响,进而分析这个对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存在的问题的深层原因。

劳动者与企业通过劳动合同而建立关系,合同原则反映在他们建立合同的过程中,而这个过程我们认为是一个博弈互动的过程。博弈就是一个求均衡的过程,最终形成的劳资关系事实上就是这个博弈的一个结果。通过运用博弈论的方法对劳动者与企业的博弈进行探究,将能帮助我们很好地认识这个问题。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其中的原因:首先,大、中型企业规模大、员工多、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已经相对成熟、规范,须做的只是进一步的完善,并非全方位的改革或者重新建立一个全新的规章系统,经济成本相对较低;而相对小企业而言,新建一个符合法律规定且规范科学的内部规章系统的成本是非常昂贵的。其次,大、中型企业由于企业管理系统完善,对规章制度的重视更多,能更加充分地运用了规章制度的管理功能,提高企业效益;而新的内部规章制度系统对小企业而言,大多数都是一纸空文,无法投入管理,不能带来收益,反而成为悬在企业头上的一把利剑。再次,大、中型企业完善内部规章制度还可以起到规避法律责任的作用,是企业化解和防范法律风险的一个重要方面;而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小企业的管理者的管理理念、法律意识较为落后,管理者对职工的管理还停留在工业时代的传统管理。靠加大劳动强度、增加劳动时间来提高企业收益的情况屡见不鲜。 

四、提高《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制力与执行力的建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律规范具有巨大的进步意义。但现阶段,我国的经济状况和企业状况还需要相当较长时间的发展才能够达到现有法律规定的标准。 

首先要从立法的角度对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进行监督。立法机关应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实施现状不断地完善健全法律条例。各地立法机关应结合本地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实际现状出台相应的地方法律法规。从立法途径提高《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是提高第四条法律规制力,将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纳入法律规制范围的根本途径。其次,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纳入行政单位的监督范围之内。要求用人单位在相关管理部门定期登记、更新规章制度。同时劳动监察部门定期对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进行监察和监督。再次,引入社会监督,以起到监督企业事半功倍的效果。 

除此之外,企业还应当进行自我监督。具体是引导用人单位树立规范内部规章制度的法律意识。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是法律、法规的延伸和具体化。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权是法律赋予企业的用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规章制度也称为“企业内部法”,是相关法律、法规在企业管理过程中的延伸。对违反规章制度的企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职工与企业因执行规章制度发生争议,应当依法定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处理。引入社会监督,让公众关注司法热点、参与司法实践。从而达到规范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提高第四条执行力的效果。 

第7篇

论文关键词:劳动规章制度 违法问题 法律规制 

一、我国现阶段的劳动法律法规与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劳资矛盾已经成为影响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之一。同时,虽然为劳动法已经颁布施行,但由于多方面因素,实施效果并不明显。《劳动法》执法中发现的诸多问题,包括不签合同、短期合同过多、试用期签用、劳务派遣不规范等问题,严重暴露了《劳动法》的执行力不足,特别是合同环节缺少刚性约束。

在《劳动合同法》尚未实施前,我国主要存在的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出现劳动争议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劳动法执法检查中发现,中小型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2)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全国人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显示,有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3)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有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上述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特别是震惊全国的山西“黑砖窑事件”直接促成了增强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劳动合同法》的诞生。

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国务院法制办、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再次起草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就业促进法》。至此,我国形成了以《劳动法》为基本框架,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三大支柱,《实施条例》为细则的的劳动法律体系。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根据1977年11月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规章制度包括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四大类。然而,截至目前,我国尚无全面、系统地规范劳动规章制度的专门法律法规。

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内容要件与程序要件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可以看出,第四条在内部规章制度方面向用人单位提出了以下要求:

第一,内部规章的内容必须合法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对第4条的说明:“依法”应当作广义理解,指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还要依据该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关于劳动方面的行政规章。

第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应当公平合理并符合实际情况。

第三,内部规章的制定程序必须合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因此,企业内部劳动规章草案应通过民主程序制定。

第四,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适用对象是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和本单位行政的各个组成部分。经公示的规章制度,全体职工和企业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应当遵守执行。所以必须明确告知广大职工,必须为单位的所有成员所知晓。公示可以采取张贴、印发等手段。

三、《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执行力的相关分析

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的重要参与者,是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用经济学来研究对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法律规制问题,是基于以下认识:

以前大多数对劳动合同法的研究,都是以民商法学为背景的,在微观研究、方法论、分析工具及跨学科研究等方面还显欠缺经济学相关理论。经济学认为法律制度是企业面临的一种强有力的外部约束,事实上这种外部约束使的经济学领域的科斯定理中的科斯定理在现实世界中永远是大于零的。经济主体在面临这样强有力的约束时,在进行分析决策时就不得不考虑法律这个因素。通过探究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进行成本决策时的影响,进而分析这个对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存在的问题的深层原因。

劳动者与企业通过劳动合同而建立关系,合同原则反映在他们建立合同的过程中,而这个过程我们认为是一个博弈互动的过程。博弈就是一个求均衡的过程,最终形成的劳资关系事实上就是这个博弈的一个结果。通过运用博弈论的方法对劳动者与企业的博弈进行探究,将能帮助我们很好地认识这个问题。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其中的原因:首先,大、中型企业规模大、员工多、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已经相对成熟、规范,须做的只是进一步的完善,并非全方位的改革或者重新建立一个全新的规章系统,经济成本相对较低;而相对小企业而言,新建一个符合法律规定且规范科学的内部规章系统的成本是非常昂贵的。其次,大、中型企业由于企业管理系统完善,对规章制度的重视更多,能更加充分地运用了规章制度的管理功能,提高企业效益;而新的内部规章制度系统对小企业而言,大多数都是一纸空文,无法投入管理,不能带来收益,反而成为悬在企业头上的一把利剑。再次,大、中型企业完善内部规章制度还可以起到规避法律责任的作用,是企业化解和防范法律风险的一个重要方面;而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小企业的管理者的管理理念、法律意识较为落后,管理者对职工的管理还停留在工业时代的传统管理。靠加大劳动强度、增加劳动时间来提高企业收益的情况屡见不鲜。

四、提高《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制力与执行力的建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律规范具有巨大的进步意义。但现阶段,我国的经济状况和企业状况还需要相当较长时间的发展才能够达到现有法律规定的标准。

首先要从立法的角度对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进行监督。立法机关应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实施现状不断地完善健全法律条例。各地立法机关应结合本地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实际现状出台相应的地方法律法规。从立法途径提高《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是提高第四条法律规制力,将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纳入法律规制范围的根本途径。其次,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纳入行政单位的监督范围之内。要求用人单位在相关管理部门定期登记、更新规章制度。同时劳动监察部门定期对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进行监察和监督。再次,引入社会监督,以起到监督企业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8篇

一、高校规章制度的法律性质

高校规章制度是指高等学校依照法律授权、按照正当程序制定的用来明确师生员工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以及按一定程序办理学校事务的学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3]高校相继出台名目众多的规章制度,其中涉及学校管理的各个领域。面对如此之多的规章制度,首先我们必须承认它们是高校进行内部管理依据和准则,也是提高管理水平和运作效率的有效手段。同时,高校规章制度的“泛化”也引起广大学者的普遍关注,其中校规性质成为学者们讨论的焦点问题之一。我们知道,制度规范的性质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制定规范的主体性质决定的,要研究校规的法律性质,首先应厘清我国高校的法律地位。

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第24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该法第30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基于这一规定,我国高校被定位于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在法律上定性为“社会服务组织”。[4]高校作为独立的法人,与不存在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社会团体及自然人拥有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另一方面,根据我国《教育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规定,学校行使“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的权力。《高等教育法》第40条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第41条第1款第4项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有权“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学位条例》第8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从以上条文中,不难看出高校在招生、学籍管理、学位授予等方面得到法律的明确授权,行使这些法定权力时便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属于法律授权组织。

基于以上两个方面的考虑,笔者认为从权力来源出发“高校立法”具有以下两种法律性质:一是行政行为。在得到法律明文授予行政职权的前提下,高校与其成员具有不平等的法律地位,作为法律授权的组织其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行为符合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根据行政法的一般理论,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授权范围内,“高校立法”行为运用行政权力,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并可反复适用,具有普遍性和持续性,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由此产生的规章制度具有典型的行政性。二是民事行为。除行使以上行政职权外,高校作为事业法人、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名义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与其成员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两者之间通过合同关系来维系,其性质多属于教育服务合同,而规范这类关系的规章制度自然成为其中的重要内容,可视为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从法学理论来看,此类规章制度反映了一定范围内民众的意愿和普遍遵从的规则,其性质近似于“民间法”。

二、高校规章制度合法性审定

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多为原则性规定,各个高校以从严治校的原则出发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由于缺乏规范性和透明性,高校校规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合法性审定问题由此出现。基于校规的两种法律性质,笔者认为合法性审定的主体存在两个层面:

一是行政机关。基于国家教育权,行政机关负有提供高等教育的义务,由于行政机关职权的扩大以及高等教育事业的日益庞大,单纯由行政机关行使教育行政权并不现实,所以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将部分教育行政权授予高等学校,在实践过程中行政机关也会下放给高等学校某些职权。高等学校为行使这些行政职权而制定的执行性、实施性的规章制度,理应受到行政机关的监督。

二是司法机关。所谓“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作为权利的最终救济渠道――司法机关在高校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审定方面承担着重要的角色。“田永案”后,国内学者纷纷对司法审查高校管理行为展开了激烈讨论,“司法介入与大学自治”成为争论的焦点。一部分学者认为司法介入高校教育纠纷必然会侵犯高校的办学自,影响和损害学术自由;另一部分学者则提出反对的主张,认为高校接受司法审查是不可回避的法律义务,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众所周知,大学制度的根基在于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但这一理念与我国延续千年的学术传统有很大差别,扎根于中国文化的土壤并非短期能够完成。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扶植和培育,以使其在中国文化的土壤中健康成长,司法介入便是一条有效途径。当然,司法介入应是有限的,才能给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提供足够的发展空间。笔者认为,对于高校规范隶属型法律关系的规章制度,司法介入限于高校对行政权力的运用,以保障相对人基本权利为必要。而高校行使学术权力,是基于高校的专业性和学术性,这一权力应避免受到不当干涉。

三、高校规章制度法治化途径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同样依法治校的前提是有规章制度可依。鉴于规章制度在依法治校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规章制度法治化也随之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首先,认真认识和对待权力(权利)是规章制度法治化的前提。长期以来,受学术传统的影响,学校和学生被认为处于不平等地位,所以在设计规章制度时侧重于管理和规范,而对相对人权利保护和救济方面较为薄弱,才会出现侵犯相对人受教育权、人格权、财产权等权利的情形。一方面,高校管理者应该认真和对待权力(权利),在高校管理过程中可以行使哪些权力,应该尊重和保护哪些权利,将学生的发展、成长放在首位,并清醒地认识到从严治校不能以牺牲其成员权利为代价。另一方面,相对人也应该认真认识和对待权利(权力)。从法律上讲,权利人有权要求他人为或者不为,就对他人而言实际上也是一种权力。相对人应提高自身素质,树立权利意识,抵制不当的权力侵犯,以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其次,应重视高校章程的制定。章程作为设立高等学校的必备条件,当然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我国《教育法》规定,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高等教育法》对章程的内容作出详细规定。可以说,高等学校的章程是高校自治、自主办学的基础,是高等学校办学最根本的规范性文件,其内容是对高等学校最根本问题的原则性规定,同时也是规章制度制定的直接依据。在西方,高等学校大多有自己的章程,而由于发展历史的差异,我国高等教育则存在章程的缺失。学者们在研究创建世界一流大学问题中,发现“世界一流大学都有自己的‘大学章程’,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并以章程为基础制定有各种规范,具有规范管理和依法治校的良好氛围。”[5]由此可见,高校章程是实现规章制度法治化的基础,离开了章程,规章制度便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依法制定高校章程乃是我国高等学校发展的首要任务。

就具体路径而言,高校规章制度法治化需经历清理――制定――执行――完善四个步骤。

第一步,应该先清理已经存在的规章制度。目前,高校中存在的一个共同问题是规章制度越来越多、越来越细,形式上和内容上均有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对人的实际要求不相符的情况。在这些规章制度中,有的是没有随着法律“与时俱进”,有的是超越“立法权”,有的是相互冲突等等。为保证规章制度的统一性和继承性,应该定期清理和审核已存在的规章制度。笔者认为,高校应设立专门处理日常法律事务的机构,负责相关规章制度的清理和审核,真正将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步,制定规章制度存在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的问题。首先,实体上。制定规章制度时应该严格遵循《立法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和法律优先原则。例如《行政处罚法》规定,只有规章以上的规范性文件才能设定罚款处罚,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而实际高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多多少少存在处罚权的滥用。高校在制定此类规章特别是《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时,应特别注意这一问题。此外,法律对关系相对人基本权利的事项存在一定立法空白,致使高校权力空间较大,国家立法机关在修改相关法律时应有所偏重,明确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界限,同时明确对高校授权的内容和范围,从源头上规范高校权力。

其次,程序上。制定规章制度时应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即要求在制定过程中公开、公平、公正。不仅制定结果要公开,制定过程同样要公开,特别是与相对人权利紧密相关的那些规章,制定时应征求相对人的意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以使规章制度透明、科学、合理、具操作性。此外,还应建立重要规章上报制度,便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第三步,执行环节最能体现规章制度的有效性,否则规章制度形同虚设。执行力是否到位不仅反映一个学校的整体素质,同时也反映着领导者的角色定位。首先,规章制度应在全校范围内公布,让相对人了解学校的规章制度,且要建立规章制度培训机制,通过该机制加强宣传力度。在执行过程中,笔者认为正当程序和程序公正尤为重要。在民主、法治不健全的情况下,高校领导者不应急于去达成规章制度的目的,而应以正当的程序去达成规章制度的目的,包括相关管理部门的调查、学生的辩解和申诉、对学生的处分等程序均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这样才能避免行为的随意性。

第四步,对于那些在执行中发现问题的规章制度及时加以完善。规章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充分检验其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能够达到“立法”目的。当“立法者”发现已制定的规章制度存在不合理、缺乏操作性或者有违“立法”初衷等问题时,应该进行修改和完善工作。然而,修改规章制度的程序不容忽视,同样应该遵守规章制定的程序,否则会动摇其严肃性。

注释:

[1]本文指公办高校。

[2]“田永案”虽不是法院受理的第一起以学校为被告的教育行政案件,但标志着我国将高等教育领域内的纠纷纳入到行政诉讼的调整范围中来,具有里程碑意义。

[3]王利民、刘丹华、王戎:《重视依法治校 提高治教水平》,《法学》2001年第8期。

第9篇

企业管理制度文本 1

第一章 内部管理细则文本 1

内部管理细则参考格式 2

公司内部细则 2

第一章 管理大纲 2

第二章 员工守则 3

第三章 财务管理 3

第一节 总则 3

第二节 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4

第三节 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报表 7

第四节 资金、现金、费用管理 10

第五节 工资及奖金 14

第六节 税收及利润分配 14

第七节 利润上交和库存物资财务管理 14

第八节 会计凭证和档案保管 15

第四章 人事管理 16

第一节 总则 16

第二节 编制及定编 16

第三节 员工的聘(雇)用 17

第四节 工资、待遇 18

第五节 假期及待遇 19

第六节 辞职、辞退、开除 21

第七节 附则 22

第五章 行政管理 22

第一节 总则 22

第二节 文件收发规定 23

第三节 文印室管理规定 23

第四节 电脑室管理规定 24

第五节 办公用品领用规定 25

第六节 电话使用规定 25

第七节 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26

第八节 摩托车使用管理规定 26

第九节 集体宿舍管理规定 27

第六章 合同管理 27

第一节 总则 27

第二节 经济合同的签订 28

第三节 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 29

第四节 经济合同的履行 31

第五节 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 31

第六节 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 33

第七节 经济合同的管理 35

第七章 房地产开发与管理 38

第一节 房地产开发 38

第二节 房产销售 44

第三节 物业管理 45

第八章 工业管理 46

第一节 总则 46

第二节 引进和开发 47

第三节 企业管理 48

第九章 审计、监察 49

第一节 总则 49

第二节 审计 50

第三节 监察 51

第十章 考勤 53

第十一章 保密工作 54

第十二章 安全保卫 55

第十三章 晋升 57

第一节 总则 57

第二节 分则 58

第十四章 奖惩 59

第一节 总则 59

第二节 奖励 59

第三节 处罚 60

第十五章 岗位职责 62

第十六章 附则 81

第二章 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文本 81

企业经营方针目标管理制度 82

第一章 总则 82

第二章 制订方针目标的依据 82

第三章 方针目标编制的程序 82

第四章 方针目标的展开 83

第五章 方针目标的实施 84

计划管理制度文本参考格式 86

企业计划管理工作制度 86

第一章 总则 86

第二章 长远规划 87

第三章 年度综合计划 88

第四章 指标管理 88

第五章 计划指标的调整 89

第六章 计划的检查和考核 90

统计管理制度文本参考格式 92

企业统计管理制度 92

第一章 总则 92

第二章 统计报表的管理与分工 92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提供、积累和保管 93

第四章 统计数字差错的订正 94

第五章 统计工作的交接 94

第六章 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 95

原始记录工作管理制度文本参考格式 96

企业原始记录工作管理制度 96

审计工作制度文本参考格式 98

企业审计工作制度 98

第一章 总则 98

第二章 任务和范围 98

第三章 机构 99

第四章 职权 99

第五章 程序 100

第六章 奖惩 100

第七章 附则 101

第二章 物资验收入库 101

第三章 物资的储存保管 102

第四章 物资发放 103

第五章 其他有关事项 103

计量室工作制度文本参考格式 105

企业计量室工作制度 105

企业物资消耗定额管理制度 106

第一章 总则 106

第二章 物资消耗定额的内容 106

第三章 物资消耗定额的制定和修改 106

第四章 限额供料 107

企业销售管理制度 108

第一章 总则 108

第二章 市场预测 108

第三章 经营决策 109

第四章 产销平衡及签订合同 109

第五章 编制产品发运计划,组织回笼资金 109

第六章 建立产品销售信息反馈制度 110

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113

第一章 质量信息管理 113

第二章 质量审核 114

第三章 产品质量档案及原始记录管理 115

企业设备管理制度(节录) 118

第一章 设备使用、维护规程的制订、修改与执行 118

第二章 设备管理内容 120

企业技术改进与合理化建议管理制度 123

第一章 总则 123

第二章 技术建议和现代化管理优秀成果的内容 123

第三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范围 123

第四章 技术建议、管理建议的审查和处理 124

第五章 奖励与审批程序 125

第六章 附则 127

企业新产品开发管理制度 128

一、调查研究与分析决策 128

二、产品设计管理 129

三、新产品试制与鉴定管理 133

四、新产品开发周期 137

五、新产品成果评审与报批 137

六、新产品移交投产的管理 138

第三章 企业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文本 140

一、文件管理制度文本参考格式 140

企业文件管理制度 140

第一章 总则 140

第二章 收文的管理 140

第三章 发文的管理 142

第四章 发文程序与要求 143

第五章 文件的借阅和清退 144

第六章 文件的立卷与归档 145

第七章 文件的销毁 146

二、会议管理制度文本参考格式 146

企业会议管理制度 146

第一章 总则 146

第二章 会议分类及组织 146

第三章 会议的安排 147

三、印、信管理制度文本参考格式 161

企业印、信管理制度 161

四、报刊、邮件、函电收发制度文本参考格式 162

企业报刊、邮件、函电收发制度 162

五、打字、油印工作制度文本参考格式 163

企业打字、油印工作制度 163

六、总机管理制度文本参考格式 165

企业总机管理制度 165

七、电话机线管理制度文本参考格式 166

企业电话机线管理制度 166

八、计算机管理制度文本参考格式 167

企业计算机管理制度 167

第一章 总则 167

第三章 软件开发任务书的编制与审批 168

第四章 软件鉴定 169

第五章 操作证管理 170

第10篇

关键词:标准化建设 管理创新 信息化 规章制度

企业标准化建设是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夯实发展基础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也是解决企业发展中管理问题的重要手段,更是各项工作走向规范化、精益化、专业化的必由之路。作为国家电网公司“四化”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推进标准化建设意义重大。笔者认为,标准化作为企业管理的一种手段,不能孤立开展,只有与其它管理工作协同融合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其积极作用,在标准化建设的过程中尤其要处理好标准化与管理创新、标准化与信息化及管理标准与规章制度“三种关系”。

1.正确处理标准化建设与管理创新的关系,实现企业发展的“双轮驱动”

标准化与管理创新之间是对立统一的,标准化不仅不会限制管理创新,而且是实现管理创新的必要条件,两者存在着互动关系。制定企业标准并不是要永久的固化企业管理模式,标准的制定、实施、修订实质上就是创新、应用、再创新的过程,持续的创新可以促进标准化水平的不断提升,标准化与管理创新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协同关系。

首先,企业的管理创新能力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管理创新也是标准化工作发展的有效动力,是为了实现更高水平的管理标准。企业的自我创新是建设创新型企业的本质,也是标准化工作的发展基点,贯穿于标准化建设的各个领域。将管理创新的理念、机制通过企业标准的形式固化下来,更有利于管理创新在企业内部发散和普及。

其次,标准是对于管理创新成果固化和推广的平台,是创新成果转化为经济利益和管理效益的重要桥梁。标准化是管理创新的基础,创新是在原有技术、管理积累的基础上的变革。在标准实施普及的过程中,必然会有经验和技术的再创新、再提高,随着标准的滚动修订,这些创新的经验和技术又被纳入标准。

2.正确处理标准化建设与信息化的关系,实现标准化与信息化高度融合入与统一

企业信息化是运用先进管理方法和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企业生产经营不断升华的过程。信息化既是促进管理创新和工作提升的重要突破口,也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更是国家电网公司实现“两个转变”的重要保障。在标准化建设过程中,要积极开展标准化与信息化的融合与对接。不断深化SG-ERP系统建设应用,集成各管理业务系统,建立高效共享的统一信息平台,实现各类管理信息的横向融合和纵向贯通。坚持用信息化固化标准执行,实现系统框架、流程设计与标准的高度统一。

一是要按照集约化管理要求,规范信息系统内、外部活动流程与表单样式,确保与ERP系统流程保持一致,运用ERP信息系统固化管理流程,防止工作过程中标准化与信息化“两张皮”现象的发生。

二是要结合信息系统各业务角色和权限定位,优化和完善各层级岗位目录,实现各级岗位工作标准与信息系统内业务角色、权限的高度一致。同时在管理标准中要明确进入、退出ERP信息系统的环节、时间、活动、信息处理等工作要求。

三是要开发应用标准信息系统,实现对标准内容的在线检索、分类和查询,以及对标准项目申报、修订、报批、复审进行信息化流转,达到对标准执行情况监控管理的目的。同时也为专业部门改进工作、提升绩效,以及检验各项标准的科学性提供依据,为公司标准体系规范运行提供信息化支撑。

3.正确处理管理标准与规章制度的关系,避免重复矛盾和管理缺漏

管理标准与规章制度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在企业管理中二者是互为补充的关系,通过管理标准的编制与实施,要确保同一管理事项不能同时存在管理标准与规章制度两种形式。

一是要正确理解管理标准与规章制度内涵与方式上的差异

管理标准与规章制度在理论基础、管理方式、制定依据、规格形式等各个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简单来说,规章制度一般以部门为责任主体,突出强调规则的制定、实施、废止等环节,往往只涉及管理的单一方面;而管理标准注重全过程管控,对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均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体现出对人、事、物的综合管理与协调。

二是要理清管理标准与规章制度的工作界面和范畴

管理标准的管理范畴是在企业内部重复发生,管理方式与要求较为成熟稳定的管理事项,对于电力企业来说,涉及主营业务的管理事项和工作流程,更适合用管理标准进行规范。规章制度的管理范畴是缺乏长期稳定性,管理方式不够成熟的管理事项,更偏重于规则、条例,一般不具有流程闭环性。

三是要建立管理标准与规章制度一体化的协调机制

规章制度是制定管理标准的基础,在建立管理标准体系前,要从构成要素上对规章制度进行分类,将规章制度划分为沿用、修订、转换、废止几种状态,理清管理标准与规章制度的对应关系,确定制度转化、提升为管理标准的明确要求。在管理标准的编制过程中,要将规章制度的有效部分全面融合到管理标准当中。管理标准实施后,要将规章制度纳入标准化管理体系进行统一管理,同时要逐步规范规章制度的编写要素,建立管理标准与规章制度的转化渠道。

作为电力企业,实施标准化建设工作,既是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的管理要求,也是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正确处理标准化建设中的各种工作关系,必将使企业的安全生产基础、优质服务水平、企业精益管理和职工队伍素质水平再上新台阶!

第11篇

[关键词]:企业规章制度;经济责任制;考核

【分类号】:TD327.3

一、存在脱节现象的主要原因

1、缺乏系统的制度评审程序。目前多数企业规章制度的制订仍延续旧的习惯中,没有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规章制度考核评价体系,使企业规章制度制订一开始就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与部门利益问题,造成制度间相互衔接差,执行反复繁琐等弊端,给企业业务操作带来许多不适应,影响制度的严肃性。

2、缺乏规章制度的宣贯培训。很多企业的规章制度之所以流于形式,操作性差,其根本原因是缺乏“群众基础”,规章制度缺乏宣贯培训。员工是执行的主体,只有实现与员工有效沟通,才能使员工充分了解和掌握规章制度,让全体员工公开透明的了解企业的要求,才能激发他们配合执行的热情,强化组织与个人的契合,使规章制度得到真正的执行。

3、缺乏形成执行制度的团队。个人或单个部门单枪匹马式执行规章制度是无法真正落实的,很容易造成按下葫芦浮起瓢现象,甚至还会造成这个部门做恶人,另一个部门做好人的现象,严重影响企业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制度执行是团队行为,一个团队,有好的管理理念,缺乏执行力,那是“空谈”;同样的,一个团队,有很好的执行力,制度不完善,那是“蛮干”。所以,“制度”和“执行力”对企业发展来说,是两个不可或缺的条件,两条腿走路才稳,才牢实。

二、避免两张皮应坚持的原则与做法

为有效克服企业规章制度与经济责任制考核两张皮现象,必须坚持四项原则,强化两项工作,抓好一项建设。

(一)坚持四项原则

1、责权利统一的原则。企业经济责任制的制订一定要为企业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服务,一定要坚持一级考核一级的考核原则,使制度执行形成大合唱,否则将直接影响管理的效能。这里,首先职责界限要清晰,内容要具体。其次要明确各管理部门的人权、物权、财权。同时各级都应建立相应的利益约束机制,保障员工合法的权益,提高全体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2、考核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企业规章制度的制订要体现科学性、系统性和全局性,既要与当前的工作密切结合,又要适度超前。同样经济责任制的制订,也必须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技术、服务等前瞻性工作紧密联系起来,既体现实事求是的客观思想,又要努力克服不顾实际或脱离企业规章制度,避免“长官意志”的主观作用,破坏规章制度与经济责任制的统一性和考核的客观性。

3、严格考核与以人为本的原则。企业规章制度只有进行严格执行和监督考核,才能通过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来检验制度与实际工作的衔接力度。我们应该认识到,现代企业管理的理念、方法和方式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企业规章制度的制订、执行,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既要符合工作实际,又要体现人性管理,坚持制度执行与全体员工素质提高、待遇提高两者的高度统一。

4、体现与时俱进的思想原则。企业的规章制度应该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原有的规章制度和经济责任制不可能始终适应于形势的发展和变化,如果继续执行原有的,就会阻碍企业的发展。因此,必须每隔一段时间(视实际情况而定)对企业规章制度和经济责任制进行重新审视,列出编制修订计划,按程序进行必要的修订或重新制定,保证规章制度与经济责任制的科学性、完整性、相溶性、有效性。

(二)强化两项工作

1、强化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大家都知道,没有质量信誉的商品,是无法赢得社会认可的;没有质量保障的企业,也是无法继续发展和长久生存的。因此企业要通过全员培训来引入ISO9000系列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建立企业质量文化,明确企业质量管理宗旨、树立企业生产、经营、服务等质量管理念,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程序文件、质量管理手册,明确质量管理目标,以员工优秀的工作质量来保证企业的产品质量和服务顾客的质量,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管理质量,夯实企业基础管理工作。

2、强化标准化企业建设。积极开展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工作,进一步规范企业规章制度,为企业管理持续改进提供支持。建立一套与自身发展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与质量管理体系相适宜,以技术标准为主体、管理标准为基础、工作标准为保障的标准化管理体系。使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全部纳入标准管理体系,使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划、建设、评介、改进、决策及评审、报批和有统一的部门来实施,使企业规章制度有定期评审和持续改进的监督、检查和反馈等管理标准,形成PDCA动态的循环管理,从而使企业建立科学有序的规章制度管理体系。

(三)抓经济责任制考核的规范化建设,不断优化企业管理工作。

1、要健全经济责任制考核基础数据台帐。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经济责任定额数据的科学性、合理性,按照企业标准化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原始台帐,保证数据真实可靠,内容清晰完整。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避免经济责任制考核的大起大落,保证经济责任制考核稳定性,确保考核公开与公平,否则经济责任制考核将失去公平性,可比性。

第12篇

    我们将要探讨的是企业对其所辖的职工的处罚。所称企业处罚是指企业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犯企业规章制度的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这种处罚包括由企业作出的对其所辖职工的经济罚和特定意义上的人身罚。

    我们探讨的企业处罚不包括国家检察机关依据刑事法律对企业的处罚;不包括国家监察机关依据行政法规对企业中具有国家公务员身分的领导和其他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不包括政府行政机关依据行政法规对企业的行政处罚;也不包括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对企业的处罚。虽然上述这些处罚往往要涉及到对企业中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但是仍然不在我们划定的讨论范围之内。

    一、探讨企业处罚的必要性。

    企业要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必须订立各种规章制度。一般来说,规章制度的内容是规范职工在企业中从事职务行为的。与企业中生产、管理无关的其它行为,不由企业规章制度进行规范。所以,也可以说,企业的规章制度是职工职务行为的行为规范。由此可见,作为职务行为的行为规范,比一般意义上的行为规范,其范围要小得多。

    然而,既然是一种行为规范,就必然有保证其实现的力量。从这一点来说,企业规章制度得以执行的保证力,不是如同道德、习惯那样,靠个人的自觉约束,而是靠规章制度中的“罚则”的强制性的规定。若无“罚则”的强制性的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就没有威信,就不能起到保证生产、管理秩序的作用,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也就无法正常进行。这就是设立企业处罚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对企业处罚的设定、执行,缺乏理论上的研究和探讨。所以,对于正确运用企业处罚缺乏理性认识这是探讨企业处罚的必要性之一。探讨企业处罚的必要性之二是在实践上有时处罚的设定不合理,甚至不合法;处罚的运用上不得当,或是重错轻处,或是轻错重处,又或是同样的错误,受到了不同的处罚,这样必然使处罚的效果不好。只有深入理解了企业处罚的方方面面,才能恰当运用处罚达到预期的目的。探讨企业处罚的必要性之三, 是企业经济性质的多样化。企业经济性质多样化的结果是企业管理者的认识角度也有了极大的变化。有的企业的管理者认为企业是私有的企业,处罚由自己随意设定。结果出现了我国南方某企业让工人罚跪的事。显然这种处罚是非法的。但是,只有探讨了企业处罚的一般理论,才能有力地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须知,企业的所有者、企业的管理者并不都是充满仁爱之心的马列主义者。其中有些人在渴望实行超经济强制。探讨企业处罚的必要性之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范了劳动者、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企业处罚的设定、执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需要重新认识企业处罚的法律意义。

    二、企业处罚规章的一般特点。

    企业处罚规章在某些方面具有法规的一般特点。如,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稳定性等等。

    所谓普遍性,是指处罚规则不是针对某一个具体的人、具体的事,而是针对不特定的任何一个本企业的职工。换言之,只要是本企业的职工,达到了企业处罚规章所规定的要件,就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和规章普遍性相区别的,是针对具体人或具体事件的决定。如,关于某某人任 职的决定,关于某某人嘉奖的决定,关于某某人处分的决定,等等。

    所谓规范性,是指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什么人应该如何行动。也可以说,规定了行为模式。一般意义上的行为模式都包括假定和处理两个部分。假定,就是什么人、在什么情况下;处理,就是应该如何行动。企业处罚规章同样也应该具有这样两个部分。

    所谓强制性,是指企业依据法律法规具有对职工的某种处罚权。企业运用这个权力把自己处罚职工的决定强加给受处分者。一般来说,在处分职工时,要做好思想工作,处分决定要直接通知本人,要听取本人的意见。但是,接受处分的人,同意这个处分还是不同意这个处分,不能影响企业处分与否和给予何种处分的意志。强制性还表现在,对于处分决定不能由当事人和处分机关进行平等地位的调解。受处分者有申诉权,有请求复议权,但申诉、复议都不是平等地位的协商调解。

    所谓稳定性是指处罚规章一旦作出,就不能朝令夕改,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因为规章具有稳定性,才使规章具有预见性,即人们在行为之前可以预料到根据处罚规章是否会受到处罚;如果受到处罚会是一种什么样的处罚。

    三、企业处罚规章的合法性原则和合法性的监督。

    企业处罚规章,必须合法。这就是合法性原则。具体来说,设定处罚的主体必须是合法的;处罚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两者缺一不可。

    ㈠、设定处罚的主体的资格。

    我们所说的“设定处罚的主体的资格”,是指法律规定谁有权设定处罚规章。设定处罚的主体,按企业的经济性质不同而不同,法律有不同的具体规定。总的说来是两大类。一类是职工(代表)大会是设定处罚的主体,一类是企业的所有者是设定处罚的主体。

    ①、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五章第五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第二项:“(二)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第二章 第七条 第二项规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厂长提出的企业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计划、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可见,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来说,职工代表大会有权设定奖惩办法。其中“惩”的办法即是处罚规章。而厂长只有“提出”权和执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四章厂长第四十四条第六项:“(六)依法奖惩职工;”)。

    ②、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做了同样的规定。该法第一章 第八条规定:“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集体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九条规定:“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利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第四章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第二十八条:“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五)审议并决定企业的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③、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五章董事会与经营管理机构第三十三条规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利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第十三章工会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董事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问题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董事会应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二章职工,第九十一条规定 :“合营企业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办理”。这个规定的第二条是 :“合营企业职工的雇佣、解雇和辞职,生产和工作任务,工资和奖惩,工作时间和假期,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项,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所以,董事会有处罚设定权。不过,董事会在行使处罚设定权时应听取工会的意见。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对劳动纪律等条款表示自己的意见。

    ④、对于外资企业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 该法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五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第五十五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第五十六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可见,董事会、经理有权制定处罚制度。在制定制度时应听取职工的意见,但职工没有决定权。

    ⑤、 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规章制度由董事会和经理制定,即包括处罚制度也由懂事会、经理制定。职工和职工代表同样处于听取意见的地位。

    ⑥、乡镇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规定,由投资者依法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十三条规定:“乡镇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形式设立,投资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建立经营管理制度,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第十四条规定:“乡镇企业依法实行民主管理,投资者在确定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和企业负责人,作出重大经营决策和决定职工工资、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劳动安全等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本企业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实施情况要定期向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监督。”所以,职工在重大决策中的地位,仍是听取意见,而不是起决定的作用。

    ⑦、对于合伙企业、私营企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由谁来设定企业处罚。但是,由于企业的所有人有经营管理的权利,所以,企业的所有人就有权力设定处罚制度。

    总之,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处罚设定的主体。除此以外的其他企业,设定处罚的主体是该企业的权利机构或董事会、经理,在设定处罚制度时应听取职工的意见。对这些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包括合理的纪律要求、违纪的处罚,应该由劳动合同规定。

    上述内容告诉我们,不是任何人、任何机关都可以设定处罚。例如,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厂长、经理,其他所有制企业的主管人员、领班,以及企业的二级机构,都不能随意设定处罚。不合格的主体设定的处罚,也是不合法的。

    ㈡、处罚内容的合法性。

    处罚内容的合法性,是指处罚规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这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什么行为应该受到处罚。第二部分是处罚的种类。第三部分是处罚的具体幅度,即处罚的档次,特别是最高处罚的档次。

    ①、什么样的行为应该受到处罚。

    如前所述,企业要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必须订立各种规章制度。企业的规章制度是职工职务行为的行为规范。对职工给予处罚必须是职工的行为违反了企业的管理制度和规章。但是,首先,企业对职工的要求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如果职工违反了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章的企业规章制度,才能谈到对职工的处罚。如果企业对职工的要求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工不按照要求去做,也不能处罚职工。职工依法行为的权力,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其次,职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要达到一定的程度。十分轻微和影响不大的行为,不应该包括在处分制度内。

    当企业的规章制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时,职工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从直接意义上说是违反了企业的规定,从社会意义上说,也违反了国家对职工的要求。因此,这种处罚规章的设定,会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这种规章的实际执行也会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一九八二年四月十日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条例第四条)。虽然制定的时间已久,有些内容应该修订,但其精神和原则,应该是全民所有制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之外各类企业制定奖惩条例的参考。例如,《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两项原则,就应该是共同遵守的:“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企业处罚和行政处罚相比是低层次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所以,企业处罚更应该“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该条例第三章“处分”第十一条规定了七类应该受到处罚的行为。企业在制订处罚规章时,应该遵守这个条例。当然,条例是针对全国各种大小的企业和各种生产类型的企业,不可能规定得十分具体。企业在执行中必须依照条例和自己的实际情况制订自己的处罚制度。应该将条例具体化。

    ②、处罚的种类。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原则规定了:“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在第十二条规定了处分的种类。行政处分计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共六种。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除上述种类以外,其他处罚都是不合法的。如,因为职工有过错造成废品就罚职工加班补活,不干完不能回家;剥夺职工节假日休息的权利;任何形式的体罚;任何形式的限制人身自由;任何形式的侮辱人格的处罚,等等。

    ③、处罚的具体幅度。

    主要是这样几个问题。一是给予行政处分的后果,要有一定的时间限制。《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在满一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在被批准恢复为正式职工以后,在评奖、提级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又如,只影响一次调整工资;在一定的时间以后要根据职工的表现撤销处分;留用察看为一年至二年,不能更长,等等。二是经济处罚的数量不能超过一 定的限度。如每月扣除工资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标准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超过了规定的程度,也是不合法的。

    ㈢、处罚合法性的监督。

    对处罚合法性的监督应分为处罚制度合法性监督和处罚行为合法性监督。

    ①处罚制度合法性监督。

    这个问题,目前还没有很好解决。因为,从国家立法上来说,就没有具体的规定。各种企业都发生过企业处罚制度不合法的事件。职工的人权得不到制度的保障,必然会发生,而且已经发生。为了吸引外资,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五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劳动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的意见》,减轻了引进外资的阻力。《意见》第五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辞退职工,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是必要的。但是关于“合同规定”是否合法,合同中如何规定对职工的处罚,没有提到。这显然是一个不足。

    笔者认为,对处罚制度的合法性监督,应该予以重视和研究,并且应该通过立法的方式作出明确的规定。否则,在利益驱动下,企业的所有者站在有利地位,就会侵犯职工利益。象让工人下跪的侵犯工人人格权的现象就不会是偶然的。对处罚制度的监督,凡有主管单位的企业,应该在上级主管单位的工会组织设置这样的职能。由他们负责审查下级的处罚制度。在审查时,应该听取律师的意见。对于无主管企业、三资企业,应该在所在地的工会、劳动行政机关(政府的劳动局)设立监督机构,负责审查这些企业的处罚规定。

    ②处罚行为合法性监督。

    处罚行为合法性监督,主要是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从各种传媒的报道,许多涉外企业的工会组织是不健全的。有的发达国家在法律上规定,企业必须招聘工会会员,这是值得我们效法的。

    四、企业处罚的分类。

    从理论上说,处罚可以分为人身罚和经济罚。

    ㈠、人身罚。

    这里所说的人身罚,是指对人的名誉的一种贬损性的评价和对职工在企业中的地位的惩罚性降低。后者可以认为是对职工在企业这一特定环境中人格的否定性评价。如,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等。不同的处分说明了不同的否定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有申戒罚、人身罚、经济罚、行为罚。其中的人身罚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企业处罚中的人身罚,是特定意义的人身罚。即,不能含有任何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可是,在企业这个环境中,身分、地位所体现出的特定人格,可以成为处罚的手段。处罚不仅表现为申戒,而且表现为企业中的地位身分的降低。

    人都有对荣誉的追求。由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受到公开的否定性的评价,由于行为人(该职工)受到了公开的谴责,无疑是对他的一种精神上的打击和惩罚。此外还包括了资格方面的处罚。

    ㈡、经济罚。

    所说经济罚是指一次性罚款、赔偿损失和降低工资级别。关于经济罚,涉及的问题较多,我们在下面专门予以探讨。

    (1)、一次性罚款的执行方式,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做了具体的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二十。”这条规定,指出了罚款的数额限制。据了解,现在不少企业对职工的罚款超过了这个限额。

    (2)、对于赔偿损失,《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七条做了规定:“对于有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的职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标准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

    这一条规定有如下几点含义。(A、B、C)

    Α、玩忽职守,违反技术规程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可以责令赔偿损失。

    ①、行为必须是违反技术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是违章指挥的行为。如果行为在技术规程、安全规程和规章没有规定,即使行为造成了损失,也不能责令赔偿损失。例如进行科学试验时,被试设备在破坏性试验后完全失去了使用价值的情况,就不存在赔偿损失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