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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法

时间:2023-06-04 10:4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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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法

第1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系统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规和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并确定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工作机构或专兼职人员,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除外)的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录用标准。

第五条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按国家规定发放,不得影响工资调整及有关福利待遇,不得因此停薪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合同期已满,必须延续到孕期、产假和哺乳期满),不得以女职工上述生理特点为由,将其转为待聘、编余人员或辞退。

第六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七条月经期保健

(一)宣传普及月经卫生知识。

(二)在同一工作场所、女职工在100人以上有条件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女职工在100人以下的有条件的单位,应逐步设置简易的温水箱、消毒箱及冲洗器。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女职工卫生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对流动、分散、野外工作的女职工应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

(三)从事下列劳动的女职工,在月经期内暂时调整工作或给予1~2天的休假,并按出勤计算;

1.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高处作业级》标准中第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作业;

3.食品冷冻库及冷水、低温(低于五摄氏度)等作业;

4.野外流动作业、长久站立、行走、蹲位作业。

(四)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量过多者经合同医院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证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2天的休假。

(五)女职工月经卫生费每月不低于4元钱。

第八条孕期保健:

(一)对已孕女职工建立孕产妇系统保健卡,建卡率要求达95%以上,怀孕3个月开始填写保健卡,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定期进行产前检查,检查率要求达90%以上。对高危孕妇,所在单位应配合医院严密观察和监护,使高危孕妇管理率达到100%。

(二)对妊娠的女职工,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妇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根据合同医院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从事野外勘测工作及施工作业、公路养护、高等级公路收费、汽车司乘、港口装卸作业、轮船餐服、施工班组工作的女职工怀孕满5个月,应安排其他适当工作。

(三)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建立孕妇休息室。对妊娠满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应在劳动时间内安排1至2小时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并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

(四)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做劳动时间,对生产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五)孕妇孕期及分娩时在合同医院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或按《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产期保健

(一)女职工产假(怀孕7个月以上)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增加15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当地政府有规定并优于本办法的,也可执行当地政府的规定。教师正值寒、暑假期间生育的,可按地方政府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执行。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不影响其原有福利待遇。

(二)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院证明,给予产假15天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时,给予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的按正常产休假,以上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第十条哺乳期保健

(一)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需亲自哺乳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做劳动时间。

哺乳期满时,正值炎热季节(7~8月份),可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延长1~2个月。对双胞胎或婴儿虽满周岁,因疾病、体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哺乳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二)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及从事夜班劳动。有条件的单位,应建立哺乳室。室内有洗手设施,乳母不得穿工作服进入哺乳室。

第十一条产后保健

(一)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1~2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定额工作量。

(二)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是否办理离岗休假,根据工作情况和本人自愿的原则,依照当地计划生育政策,由有关部门批准执行。在批准休假期间内,工资不得低于75%,工龄连续计算。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有专人管理的托儿所、幼儿园。

第十二条对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要按照《工业企业设计的卫生标准》的规定,将孕妇的休息室、婴儿哺乳室、女工卫生室(冲洗室)等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列入基建规划,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要重视一线女职工的厕所建设,应为蹲式;女职工浴室要符合卫生条件,采取淋浴式。

第十三条对女职工每一至两年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普查,建立健康档案,对患者积极给予治疗。经合同医院证明,患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不适合现岗位工作的,可以照顾安排适当工作。

第十四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受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属于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法》规定办理。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受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各单位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由劳动人事部门检查落实,工会、卫生、劳动保护部门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2篇

摘 要:我国乡镇企业劳动保护现状不容乐观,劳动合同中缺少劳动保护方面的条款,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欠缺,职工缺乏安全保护培训,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主要原因在于,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内容抽象,缺乏可执行性,行政部门和工会对劳动保护工作监督不力,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薄弱,技术的落后也是原因之一。应制定狭义的劳动保护法,强化企业法律责任,加强劳动保护执法监督,加强法制宣传,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意识,以有效改善我国乡镇企业劳动保护状况。

关键词:乡镇企业;劳动保护;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C97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23-0137-03

我国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用两章的内容对劳动保护有关问题进行了规定,在劳动保护问题上,我国还相继颁布了《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一系列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在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制下,我国劳动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我们还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劳动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在乡镇企业,劳动保护状况不容乐观。为了进一步了解乡镇企业的劳动保护状况,我们成立了课题组,在江苏省的连云港、南通、南京、苏州4座城市进行了“乡镇企业劳动保护措施实施状况调查”,有大约2 000名职工接受了调查访问。本文拟根据调查结果所反映的当前乡镇企业劳动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运用劳动法的相关理论,结合劳动立法实践,剖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我国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存在的问题 1.劳动合同中缺少劳动保护方面的条款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从调查结果来看,42%的职工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相关内容,44%的工会与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中也没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内容。就目前而言,乡镇企业职工很难凭借自己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工会与企业之间的集体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来有效保障自己在法律上的合法权益。 2.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欠缺,缺乏安全保护培训 调查结果显示,60%的企业不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而是用一定的金钱补助来作为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的替代品。在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的企业中,12.5%的企业只提供质量较差、种类不全的防护设备、设施。45%的企业在职工上岗前,没有对其进行如何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方面的专门培训。劳动保护措施的不完备无疑给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了威胁,是对职工权益的极大侵害。 3.劳动保护监督力度不够 全国总工会早在1985年就已《基层(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该条例第3条规定:凡有300名职工以上的基层工会和500名职工以上的车间工会,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300名职工以下的基层工会和500名职工以下的车间工会,设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均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和上级工会劳动保护部门指导下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大量中小企业迅速发展,企业经营方式发生改变,加之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以及管理和监察体制不健全,使原有的安全管理体系受到冲击,甚至不复存在,安全生产受到很大影响(《人民日报》,2003-02-12)。如一些私营个体企业和改制后的国有集体企业呈现无主管部门、无工会组织、内部管理不规范的现象。据调查,28%的企业没有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分别有38%和30%的企业没有设置监督检查员和保护检查员。正是由于缺乏这些监督、检查专门委员会和专员的设置,以致工会在乡镇企业劳动保护的监管力度不够,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企业在安全生产的运行中问题颇多。 4.职工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调查发现,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了相应劳动保护用品的情况下,仍有52%的职工不会使用。其中有的是嫌麻烦,有的则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只要自己注意安全即可,不使用也无所谓,还有很大一部分人认为安全保护用品不会对劳动保护产生作用,只在应付检查时才使用。可见职工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对于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的重要性没有给予足够重视。 二、劳动保护现状原因分析 1.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内容抽象,缺乏可执行性 我国已出台的法律法规由于涵盖范围广、包容性强,对于解决劳动保护措施方面的问题针对性不强,很多都只是笼统地提出对策或者努力方向,缺少实施细则等配套的法规来辅助提供一种具体、可行性的操作机制,使得一些法律条文还停留立法层面,真正由纸上法转化为活法的微乎其微。如卫生部和原农牧渔业部1987年颁发的《乡镇企业劳动卫生管理办法》规定,所有乡镇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卫生法规、标准,接受卫生部门的劳动卫生监督。凡新建、改建、扩建的乡镇企业,劳动卫生保护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已建成投产的乡镇企业,劳动条件不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应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逐步达到国家或地方卫生标准。《办法》还强调指出,乡镇企业不得安排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者从事有害作业和繁重体力劳动,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胎儿和婴幼儿健康有影响的有害作业。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职业危害的乡镇企业,应建立定期监测制度和劳动卫生档案。违反本办法,造成职业危害加重或严重后果的企业领导及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本办法从宏观上对企业的劳动保护措施提出了要求,但在微观有待完善。其未能有针对性地对乡镇企业职工这样特殊的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的保护,为他们提供便捷有效的保护措施和手段。 2.行政部门和工会对劳动保护工作监督不力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第10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履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等职责。这里所说的检查是指日常检查、定期检查还是抽查?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导致该项职责运作起来没有形成固定的检查周期。举报制度不完善,没有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劳动者积极检举揭发用人单位的不法行为。同时,也没有对检举揭发的劳动者进行专门保护,部分劳动者害怕打击报复,不敢举报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导致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保护方面的问题得不到及时发现。可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职责的实际状况不令人满意。 用人单位内部的工会组织也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企业因劳动保护措施不完备而损害职工利益的行为未及时进行有效的监督。工会不是执法机关,没有足够的权力,且其成员大部分本身就是劳动者,受制于用人单位,现实生活中还大量存在着工会主席被用人单位收买的情况,从而导致工会这一重要的监管机构形同虚设,不仅降低了工会组织的权威形象,也使得工会在保护劳动者方面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3.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薄弱 用人单位法律意识薄弱,没有社会责任感。企业在逐利天性的驱使下,追求利润最大化,势必会尽可能减少成本,从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设备下手,能省则省,或者选择较为劣质、便宜的用品和设备,弱化了劳动保护工作,没有承担其理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劳动者维权意识薄弱,缺乏相应的知识。劳动者在利益上受制于用人单位,经济上不独立,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存在的劳动保护方面的问题,不敢检举揭发。加之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够,劳动者维权意识不强,对于用人单位侵害其劳动权益,不会据理力争,拿起法律武器去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4.技术不达标,存在潜在危害 当前社会新兴产业飞速发展,由于劳动防护措施不完备而导致的潜在的职业危险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有时很难发现和检测,容易诱发一些劳动安全事故。比如在电子厂中的核辐射、化工厂中的尘毒危害煤矿的粉尘危害等等。一桩又一桩的职业危害事件无不在向我们敲响警钟,必须加强技术发展,提高检测水平,及时淘汰劣质防护用品、设备,更新、引进先进劳动器具,使得劳动保护措施真正有保障[1]。 三、完善乡镇企业劳动保护措施的对策与建议 1.加强劳动保护立法,强化企业法律责任 尽快出台与已有立法相配套的细则、条例,弥补法律法规的漏洞,使其更有可操作性。建议制定狭义上的劳动保护法,专门调整劳动保护问题,规定可涉及劳动防护用品、设施的配备与监管,劳动保障监察的运行程序和强制措施,劳动卫生安全工作环境监管等等方面。在这方面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比如德国,在20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的中,原联邦德国也于1974年颁布了《职业安全卫生法》。两德合并后于1996年修改完善并颁布了《劳动保护法》,该法规定详尽具体,规定了企业是劳动保护的责任主体,企业要建立由雇主代表、工人代表和企业医生及劳动保护专业人员组成的企业劳动保护委员会,并对该委员会的任务做出了规定[2]。现行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规定轻微,要加大对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为了惩治对待劳动防护用品能省则省的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3条明确了处罚力度: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目前相比较企业收益而言,很多企业会选择接受5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对整改意见置若罔闻,究其原因,就在于违法成本太低,这无形中助长了违法者的嚣张气焰。所以必须尽快调高惩罚基准,同时相对明确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使处罚落到实处,给违法者以警示。 2.加强劳动保护执法监督,严格依照法律进行监察,强化执法监督功能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严格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履行自己的职责,完善检查和检举揭发机制。确立日常检查制度,定期对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实施状况进行监督。同时明确检举、揭发的激励机制,加强对勇于揭发的劳动者的保护,消除劳动者的顾虑。 各级工会组织要配合、协助劳动监察部门对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开展进行定期、全方位的检查与监督,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出,提出一定的整改意见[3]。对置若罔闻、一味追求经济效益,置职工安全于不顾的企业应建议有关部门对其采取惩罚、整治措施。 3.加强法制宣传,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意识 加大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学习、宣传、贯彻的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劳动保护的法律意识。对于乡镇企业而言,要提高其安全意识,自觉做好劳动保护工作,提供质量合格与种类齐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设备,积极主动接受工会组织和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督;对于职工而言,要提高自我保护和法律意识,综合运用协商、调解、诉讼、仲裁等各种途径切实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4.设立行政许可,加强对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生产的监督 政府对于劳动保护器具的生产许可应从严把关,将许可证颁发给真正有资质的生产商。并由具有国家资质的社会检验机构对器具进行强制检验认证,质量合格的颁发认证标志[4]。在投入企业生产过程中,政府也不能放松监督,采取抽查或者定期检查的方法,保证劳动保护器具的质量。 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严格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说明及相关标准中的要求督促、教育职工正确佩戴,制定并实施适宜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针对不同的职业、工种要求发放不同种类的、质量合格的防护用品。职工也有按要求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维护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和责任[5]。 四、结束语 劳动防护措施犹如是司机身上的“安全带”,如何让这根“安全带”真正发挥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值得企业、职工和政府进行深层次的思考,同时这也是三方主体共同努力的目标和方向。只有企业提供完备的“安全带”、职工正确佩戴和政府、工会对质量及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有效的监督这三者相结合,才能最大程度地处理好当前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工作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和漏洞,最大限度地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参考文献:[1] 温仁.美国的职业安全卫生监察体制[J].劳动保护,1993,(1):45.[2] 陈黎.友邦的启示——在德意志感受劳动保护(连载一)[J].现 代职业安全,2004,(12).[3] 贺媛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资关系[J].法制与 社会,2009,(6):335:339.[4] 李嘉.我国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发展[J].劳动保护,2008,(10):35-37.[5] 王银有,闫慧芝.加强职工劳动保护的实践与探索[J].管理荟萃, 2012,(1):40-41.(责任编辑:赵蕾)

第3篇

关键词: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完善对策

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概念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是指根据妇女生理机能、身体结构的特点以及承担繁衍后代、抚育子女任务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对妇女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它是妇女劳动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体现了法律追求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护。是在劳动领域对女性实行一般生理保护和生育保护的一项制度。主要内容为:(1)普通女工保护。使她们避免在特定劳动场所(如矿井)、劳动环境(如接触某些化学品)和劳动强度(如第四级劳动强度)中劳动。(2)经期保护。同样是避免在特定劳动环境和劳动强度中劳动。(3)孕期哺乳期保护。(4)女工卫生设施和母婴保护设施。

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现行关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立法大多制定与上个世纪,而且多数的法律法规为国有企业制定并仅适用于国有企业。

1、关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我国现行的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除一些由国务院颁布的法律外,其他的相关规定几乎都是行政法律法规,而且多数为“暂行”、“试行”类的规定。这样的结果是,对企业的约束力降低,导致实践中出现大量的忽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现象。

2、在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立法具体的实施措施较少。例如,在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和环境问题的规定上,《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仅原则性地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法》第54条)”,至于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投入多少资金,为女职工提供怎样的劳动条件和环境,才能达到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要求却并没有具体规定。

3、救济措施不完善。例如,《劳动法》第95条对于违反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法律设定的惩罚仅限于行政制裁或经济赔偿层面,用行政救济替代司法救济,间接造成了一些企业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持无所谓或放任态度。

4、存在着立法空白或漏洞。如随着高科技的发展,电磁波、微波、电磁场、高分子化合物等造成的污染和目前还未认识的诸多隐性的有毒有害的物质,对女职工身心健康的影响巨大,但立法却是空白的。

三、完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的钩想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虽然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我们应该有的态度是正视它的问题,不断地加以补充和完善,以适应市场化、法治化的需要。

1、提高立法层次,转换立法理念。妇女的劳动权利是妇女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实现妇女人权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妇女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最直接体现。因此,国家应该提高立法的层次,把关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从立法上禁止和限制侵犯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权益的各种行为。

2、协调法律体系。我国《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效力要高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因此,《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已有规定的内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就无需重复规定。这样有利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体系的和谐一致,以达到法律适用的统一。

3、加大对女职工的权利救济。在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方面,我们可以考虑在现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具体规定用人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侵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明确各级劳动主管部门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职责,以及其不履行法定职责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和行政赔偿责任。

4、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重新进行调整,将新出现的有毒有害工种予以及时补充,以弥补现行立法的空白或漏洞。国家也应该及时对由于高新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对女职工有害的工种予以重新界定,及时纳入《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之中。

5、重视女性健康问题,实现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妇科疾病是女性健康的杀手,定期体检、早期发现、及时治疗是保护性健康的主要手段之一。同时,增加这样的规定也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6、增加特殊工种女职工的保护规定。对一些具有节奏快、强度高、高风险和一些具有隐性伤害的工种,如从事电讯、电脑作业、一线流水作业、站立工作等的女职工,在休息时间、特殊保护措施等方面予以特别的规定。

7、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费用等方面问题完善。加大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女职工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工会、妇联等组织在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中的作用等等,从而构筑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的社会防线。

[总结]妇女的身体结构和生理特点都与男子有很大的差距,在社会中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如果在劳动中队妇女的这些情况不加以保护,不仅会影响女职工本身的安全和健康,而且还会影响下一代的素质。对现行法规的修订和完善,除要研究那些明显不适应现实情况的内容外,也要考虑法规内容的可行性。对于法规中一些具体劳动标准,需要进一步仔细的研究和论证。立足我国的实际出发,适当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应该是完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的应有选择。

参考文献:

[1]邵芬:《我国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制度研究》,载《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2]马岭:《对的修改建议》,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

[3]谷盛开:《法学视野下的性别公正与妇女人权保护》,载复旦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复旦人权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版。

第4篇

一、主要目标

(一)促进妇女就业。

1拓宽妇女就业领域,女性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保持在40%以上;

2调整妇女就业结构,提高妇女就业质量。逐步提高妇女在新兴产业、行业就业的比例;提高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比例;

3落实男女平等的就业原则,用人单位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4加强妇女教育与培训,提高妇女劳动者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其在劳动力市场中的竞争能力。

(二)保障妇女的劳动权益。

1.实现男女同工同酬;

2.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规,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女性禁忌的劳动,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安全和健康。

(三)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

1.建立生育保险制度,2010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达到90%以上;

2.合理确定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促进生育保险向制度化、规范化、社会化方向发展。

二、政策措施

(一)拓宽妇女就业领域。

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持就业的稳定增长。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为妇女就业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条件。充分考虑妇女就业的特殊需要,努力开发适合女性特点的就业岗位。引导妇女转变就业观念,采取非全日制就业、季节性就业等灵活就业形式实现自主就业。加强妇女就业服务,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普遍开展针对女性特点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促进妇女实现充分就业。

(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将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调整纳入法制化轨道,指导企业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实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原则。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对于违反《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招聘中随意提高女性录用标准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对企业违反规定,强迫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劳动报酬、不与招用的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不为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依法纠正和处理。

(三)改善女职工的劳动条件。

健全和完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加强对女职工“四期”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普及女职工劳动保障法律知识,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女职工自身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四)建立和完善生育保险制度。

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相关配套措施,将推进生育保险工作纳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制定生育保险覆盖面年度计划以及监督检查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实行生育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

(五)加强职业培训。

根据职业变化需求和妇女从业人员特点,开展有针对性、实用性、有效性的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和转业培训,提高妇女从业人员的就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积极探索建立妇女终身培训体系。

(六)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向非农产业转移。

面向广大农村妇女开展各种适用技术培训,帮助其向非农产业转移;发展乡镇企业,加快小城镇建设,有组织地开展劳务输出,为农村妇女在非农产业就业创造更多的机会。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贯彻落实《纲要》是未来十年劳动保障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要将妇女劳动保障工作纳入劳动保障事业总体规划,加强对妇女劳动保障工作的领导,成立分级领导组织机构,层层落实责任制。我部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协调小组继续承担指导各地贯彻落实《纲要》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成立工作协调小组,推动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开展。

(二)制定实施方案或计划。

将《纲要》的实施纳入劳动保障工作的议事日程,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或计划,实事求是地确定本地区未来十年促进劳动保障领域妇女发展的目标任务,提出具体的工作步骤和政策措施。

第5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劳动关系;法律问题,对策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迅猛,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的一道靓丽的风景线。但在中小企业迅速成长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尤其在劳动关系方面。

一、中小企业在劳动关系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中小企业劳动合同签定率低,社会保险投保率低。我国的中小企业为了避免跟劳动工人产生过多纠纷,通常都不采用合同制。根据一项调查显示,在中小企业中,企业的管理人员跟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比率在60%左右,而一线员工,尤其是车间工人,劳动合同签约比率在20%以下。即使有的企业出现高签订率,也基本都是为了迎接上级的考察做样子。导致中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主要原因是:首先是中小型企业的劳资双方的法律意识淡薄,企业不懂用法律固定自己的工人,工人也不知道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中小企业的招工渠道多样化,很多工人都是熟人或者亲人转介绍,工人认为有中介人的存在,应该不会有什么问题。其次是企业跟职工都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方面,因为劳动合同对员工的工资、培训、产假、生产安全问题都有详细的要求,企业认为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多了一种制约。另外假如不签订劳动合同,企业用工、薪资方面比较灵活。企业如果跟员工签订合同,需要给员工缴纳五险社保之类的费用。而中小企业资本本就紧张,为了降低成本,中小企业的老板在主观上都是不希望与自己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而员工之所以不想签订劳动合同,最重要是担心被企业束缚住,没办法跳槽到更好的公司。另外就是考虑交社保要从自己工资里扣除一部分,导致员工工资变相降低,没办法支撑起自己本来就艰难的生活,所以很多员工选择不签订合同,也不缴纳五险社保。

(二)企业无专门的人力资源机构,规章制度不健全。中小企业没有专门的人力资源机构,对于员工的工资没有一个明晰的考核计算制度,导致员工工资老板说了算:工人的工作量标准是多少,没有一个科学的定额,全部都由老板来定,企业没有一个科学合理有竞争力的薪资体系,导致职工纷纷跳槽。

(三)跳槽带来的商业秘密泄露、培训利益受损等一系列法律问题。中小企业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意识不强、对商业秘密属性的认知程度不够、保护措施过于笼统,尤其是没有合同约束的跳槽,10年间,某市中院审结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49件,涉案金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大部分是由跳槽引起的。跳槽引发的另一个突出法律问题是企业“培训利益”受损:企业不投入人力物力进行员工培训,工人的劳动效率就低;培训后,竞争对手可能多付一点工资就能将自己辛苦培养的人才挖走;培训―跳槽―再培训―再流失,最后恶性循环就是企业不培训,并最终导致企业的不壮大乃至生存危机。

二、中小企业在劳动关系法律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我国劳动保护法的宣传力度,增强企业和职工的法律意识。我国的《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不论对企业还是职工,都是一种保护。我们要大力宣传劳动保护法的重要作用,增强企业职工的法律意识。要让企业跟职工了解劳动法的各项条款,让他们懂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签订劳动合同,对企业来说可以能够增加职工的稳定性,留住专有人才为企业效力。而对职工来说则是切实的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各种权益受损。所以签订劳动合同,绝对是利大于弊。

(二)建立健全企业的人事管理制度,形成良好的企业文化。我国的中小型企业,大多重视企业的生产经营,而忽略了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留不住人才,不仅造成了企业的人员流失严重,更将影响企业的长足发展。所以中小企业要建立自己的人事部门,制定科学合理的薪酬制度,既能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又能保证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利润稳定,达到企业跟职工之间的平衡。要挖掘形成良好的企业文化,重视企业的人文关怀。让职工以企业为家,健全职工的薪酬福利制度。让每一个企业的员工都有主人翁的意识,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实现企业管理的质的飞跃。

(三)严肃知识产权观念,堵住“跳槽”的恶疮。企业要重视知识产权战略,对商业秘密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通过合同规范培训成本的补偿和竞业禁止以及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企业必须有商业秘密,才能与职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约定职工跳槽后两年内不得从事同种工作,否则就可能是限制职工的就业权;再者,企业也不能随便表示某个设备或者图纸就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认定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还需要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打击力度,促进职工、企业和全社会共同营造诚信的商业环境。

(四)要加强劳动督查部门的建设,加大执法力度。为了保证中小企的健康长远发展,保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我们要对违反《劳动保护法的》的行为进行处理纠正。要把中小企业作为管控的重点,建立检查报告制度,对企业的不合法的行径及时进行查处,督促中小企业尽快建立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要跟职工签订合同,保障每一个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知法犯法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保证劳动法在企业中的落实。

三、结语

现代中小企业要加强对劳动法的执行,要切实落实职工与企业的关系,要把眼光放的更长远,争取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资料

[1] 程延园.劳动关系[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 张颜宁,陈懒通.中国企业劳动关系状况报告[M].企业管理出版社,2007年.

[3] 郭庆松.企业劳动关系管理[M].南开大学出版社,2001年.

第6篇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经营依法管理水平和企业员工法律素质,增强企业文化建设,结合我公司实际,计划开展富祥大讲堂“法律进企业”宣讲活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二、活动主题

加强发挥法制宣传教育作用,着力强化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增强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经营能力,提高企业职工依法维权水平,推动企业健康发展,为实现企业发展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三、宣讲内容

深入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结合企业所需,侧重普及企业员工应知应会的法律,引导企业遵纪守法,合法经营。

1.与企业组织相关的法律制度。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乡镇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等。

2.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法律制度。如合同法、物权法、招标投标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产权法、广告法等。

3.与企业内部管理相关的法律制度。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工会法、会计法、工伤保险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

4.与企业外部环境相关的法律制度。如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税法、环境保护法、资源法、世贸规则、反倾销、反补贴等。

第7篇

责任竞争力案例

公司简介

万宝至马达大连有限公司是日本 MABUCHI MOTOR 株式会社于1987年投资兴办的中国大陆第一家(外经贸部注册)日本独资企业,目前有员工8000余人。 公司生产的微型马达主要用于家电工具玩具及其他、汽车电装音响影像等民生用途。

问题

员工是企业的核心动力,一个企业能否很好维护员工的权益,让员工能够在一个安心、安全的环境下就业、发展、提高,已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解决方案

1、依法维护员工权益 增设两种保险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补充保险)

公司始终严格遵守《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劳动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最低工资标准、 女职工“三期”保护、夜班作业支付夜班津贴等规章制度。

此外,公司于1996年建立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帮助员工承担意外事件风险。员工仅承担2元,可获得3万元理赔额,全部由员工受益。公司在对员工进行社会医疗保险基础上,于2003年又建立了“团体住院医疗补充保险”,进一步减轻了员工医疗负担。

2、让利益相关者积极参与权益保障

公司通过设立劳务协议委员会、福利委员会、奖罚委员会、伙食管理委员会、宿舍管理委员会、计划生育委员会、社报编辑委员会,让员工参与权益保障,发挥其监督管理作用。

3、为社会和需要帮助的员工奉献爱心

建厂20年,为中国和国际社会公益事业、为企业内部需要帮助员工捐款共241.6万元。

4、员工教育多样化

1990年开始,公司开始举办高中班、日语中专班、自学考试大专班,约有1500人在这三种学历班中毕业,400人获得大专文凭,圆了大学梦。另外,还多次举办裁剪班、电脑班、书法班、绘画班。成立职工业余学校,有1.2万人次参加学习。

成效

员工队伍稳定,提升了公司存在价值和信誉度,企业内部更和谐更有凝聚力,企业因此获得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扩大了自身的人才优势,公司一直健康稳定发展。由于公司能在依法纳税的基础上,又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多次受到政府表彰,有很高的信誉度。

第8篇

(一)15%的女职工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制度,也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基本保证。

从调查的问卷来看,女职工所在单位一般均有工会组织和女职工组织。但女职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只有3人。或许单位规模小,人口流动也小,所以职工人员与单位之间签合同比重减少。

(二)对女职工的“四期”保护情况

孕期保护是女职工特殊保护最重要的环节。为了母婴健康,大部分单位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及时调整适宜的工作,不安排其加班或从事夜班劳动。怀孕女职工能够定期进行产前检查。被调查女职工产前检查计人劳动时间者占50%。单位能执行90天产假的规定。

(三)女职工健康检查和妇科检查的情况

从问卷中反映单位不能够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其中只有5%的职工能在1—2年检查一次,而其余职工 没有享受到免费妇科体检的权益。

(四)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规定》的执行情况

从调查的个人问卷的总体情况来看,各单位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规定》的执行情况很好,单位均遵守不安排女职工从事四级劳动、井下作业、有毒有害工作,以及一切不适合妇女经期承担的高空、低温、冷水和三级强劳工作,未安排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的几项。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缺乏 调查显示,在女职工卫生设施的保障上,单位没有提供相关设施。当然这也主要与单位人员的规模有关。因为根据1993年《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

(二)在一些企业女职工“四期”保护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1、在孕期保护上,本次调查只设立了“您在孕期有没有遭受过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 ,选择因产前检查,不算作劳动时间扣工资的占了45 %。而且关于 “您有没有因为怀孕、生产和哺乳,遭受过薪酬、晋升和福利及培训方面的歧视”这一题有70%的职工选择了有。

2、调查中有一题“您知道下例哪些假期是您可以享受的”,知道有产假的占100%,而知道有晚育假、配偶的护理假、计划生育假、流产假的分别占60%、10%、15%和35%。可见女职工们对这项法律知道的太少了。

(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要求和运用范围已落后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形势

主要表现在:经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标准及相关报销标准和当前工资制度不相适应,各单位难以准确执行。例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基本工资伸缩性很大,在单位自主确定工资的情况下,要给予新的、具体的说明。

针对上述调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对现有法律法规的监督和执行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条款较多,主要集中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中。从这次调查情况看,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的情况比较普遍。

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直接涉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条款主要集中在第3—11条中,而调查显示,其中违反第4—10条的情况都存在,有的还比较严重。这说明我们的检查、监督力度不够。为此,建议各相关部门应建立一项定期联合检查、监督的制度。定期检查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落实情况,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使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实现规范化管理。同时,要采取措施,让广大女职工参与到法律的监督执行中去,充分利用现有法律维护职工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尽快出台职工生育保险制度

为保障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不受侵犯,解决女职工孕、产、哺乳期内遇到的种种不公正待遇,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生育保险制度。对女职工的生育价值实行社会补偿将原来的生育“企业保险”变为“社会保险”。这样既体现新形势下政府对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又有利于女职工生育价值得到社会的承认,同时对促进和保护企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9篇

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坚持班组“”制度,会极大的提升班组安全管理水平,为促进安全生产夯实基础。

要坚持召开班前会。把安全问题摆在首要位置,先说安全后讲生产,再把生产过程中的主要危险因素及其相应安全保障措施交代清楚以后,让班组成员全面掌握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熟悉安全措施、规范操作行为,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要坚持召开现场会。对工作中的突发性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对现场中存在的薄弱时期、薄弱地点、薄弱环节和危险人物进行重点监督防范,从而达到集思广益、科学合理、高效组织生产的良好效果。

要坚持召开思想分析会。让职工正确认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不断强化“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意识,通过职工安全生产的自觉性、积极性、创造性,清楚班组不安全因素的认为“盲点”。

要坚持开班安全教育课。针对班组生产特点,集中组织学习有关国家劳动保护法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本岗位安全生产技术知识。通过典型事故案例教育、“每日一题”竞答等有效形式进行安全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

第10篇

承包单位:

甲方将建筑工程项目委托乙方施工,为了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一、工程概述: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址:

3、分包形式:

二、工程项目期限:

自 XX 年 月 日起开工至 XX 年 月 日止完工。

三、协议内容: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劳动保护、企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甲乙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员;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工人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3、甲乙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

(1)工程项目应由甲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2)工程项目由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订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施工。

4、甲乙双方的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纪律、制度法规。

5、施工前,乙方应组织召开现场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甲方委派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6、施工期间,乙方指派 同志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安全措施的落实以及防火工作等;甲方指派 同志负责联系予以协助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安全措施以及防火等的落实情况。甲乙方双方应经常联系,进行项目安全检查等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7、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的各类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管理以及督促定期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隐患,乙方必须限制整改。

8、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甲乙双方都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带好安全防护用品。

第11篇

一、职工的自主权益:

1.公司违反劳动保护法规,违章指挥作业时可拒绝施工。

2.特殊工作无安全防范措施,强令作业时可拒绝施工。

3.发现不安全隐患,没有排除时可拒绝施工。

4.机械设备无安全防范措施,带病强行操作时可拒绝施工。

5.工种交接时,应办理交接班手续及安全交底,如无时可拒绝施工。

二、施工安全要求:

1.上班前,上班中不准喝酒酒。

2.进入施工现场要戴好安全帽,并扣好帽带。

3.高空作业要戴好安全带。

4.操作磨施工设备时要穿好劳保鞋和手套。

5.未培训人员不准操作机械。

6.宿舍严禁吸烟,宿舍内禁止生火及用大功率电器烧水煮饭。

7.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8.施工作业时严禁追逐嬉闹。

三、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xxxx工程有限公司。

说明:违反上述安全要求,发生事故不作工伤事故处理,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及后果全部由本人负责。

姓名: 班组: 家庭住址: 省 市 村

工地代表: 班组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1.不戴安全帽每人罚款10元,不扣帽带每人罚款5元;

2.机械设备无安全防护措施,强行操作罚款50元;

3.宿舍内用大功率用电器烧水煮饭者,每次罚款50元,并没收器具;

4.高空作业乱丢乱掷物件,每人每次罚款20元;

第12篇

关键词:安全生产;行为;措施;方法

安全文明生产是保证操作者和设备的安全、防止工伤和设备事故的根本保证,也是搞好企业经营管理的内容之一,它直接影响人身安全、产品质量、机械设备的寿命。根据国家安全管理的规定和多年的教学实践经验,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落实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

一、正确使用劳保用品,正确辨别安全色、安全线和安全标志

首先,劳动保护用品的种类很多,一般生产制造中常用到的就是安全帽、防护眼镜和面罩、防护手套,利用它们可以有效防止机械性损伤。其次,实习场地中,在安全线上要划分好安全区域与危险区域。有了安全线的标示,就能对危险区域的认识和判断。再次,安全标志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构成,用以表达特定的安全信息。使用安全标志的目的是提醒人们注意不安全的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以起到保障安全的作用。当然,安全标志本身不能消除任何危险,也不能取代预防事故的相应设施。安全标志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非常重要,作业场所或者有关设备、设施存在着较大危险因素,如果不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提醒,看似不大的疏忽,就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在设置安全标志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诸多规定。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二、识别和预防违章操作行为,杜绝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违章操作行为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和生产经营单位指定的各种章程、规则、条例、办法和制度等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的行为。出现违章操作行为的原因是安全技术素质不高,不知道正确的操作方法,或明知道正确的操作方法,但怕麻烦、图省事儿而采取违章操作行为。在生产作业场所,操作者在共同劳动过程中需要将各个工作有秩序地协调起来,越是现代化的生产,这种严密的协调作用就越是明显。因此,这就需要依靠操作者自觉维护和遵守劳动纪律,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果存在个人主义,自由散漫,无视规章制度的约束,不但会破坏正常的生产秩序,甚至会造成严重的人身设备事故。

三、操作者必须遵守安全用电的基本要求,预防触电事故的发生,掌握触电事故的处理措施

触电事故是由电流的能量造成的。触电是电流对人体的伤害。电流对人体的伤害可分为电击和电伤。电击是电流通过人体内部,破坏人体细胞正常工作的伤害。人体触及带电的导线、漏电设备的外壳或其他带电体,以及由于雷击或电容都可以导致电击。电伤是电流的热效应、化学效应或机械效应对人体的造成的局部伤害。绝大部分触电是电击造成的。根据作业场所的特点,采用相应等级的安全电压又称安全特低电压,只保持独立回路,其带电导体之间或带电导体与接地体之间不超过某一安全限值的电压。具有安全电压的设备称为三类设备。我国规定工频有效值的额定值有42V、36V、24V、12V、6V。

触电事故的发生是人接触到带电部件或意外带电部件时,电流通过人体造成的。如果把带电部件用绝缘材料隔开或将导线装在人们不会接触到的地方,电流就无法通过人体,触电就可以防止。因此,教师要加强安全用电的教育,正确地使用电器设备。所有电器设备都应有专人负责保养,这样可以及时发现接地不良、绝缘损坏等隐患。如果一旦发现有隐患,要及时请电工修理,以避免设备带电运行。

四、具备排除机械设备危险因素的常识

机械是各行各业不可缺少的生产设备。在生产的人机环境中,机械具有劳动生产率高,能量大,误差小,灵敏度高,可靠性、耐用性和适应性强等特点。同时,机械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也带来了一定的危险,易引发机械伤害事故。当人接触静止设备时也可能存在着危险,如车床上的车刀、铣床上的铣刀等。当人处在机械直线运动的正前方而未及时躲避时,撞击或挤压,有的设备在使用时会伴随着发生强光、高温,还有的会放出化学能、辐射能,这些对人体都会造成损害。同时,要具备有一定的防火防爆知识,严格贯彻执行防火防爆规章制度,禁止违章作业。要学会使用灭火工具和器材,对车间内配备的防火防爆工具、器材,应加以防护,不得随意挪动。要采用隔离法、冷却法、窒息法消除可燃物,杜绝事故的发生。

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