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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职能

时间:2023-06-04 10:48:1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税务管理职能,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税务管理职能

第1篇

关键词:税务会计师 价值创新 SSC 成果

税务会计师(CTAC)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运用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和核算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即税务活动所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核算和监督,以及税务统筹管理、税务检查、纳税筹划等一系列与税务相关的税务工作,以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企业税务会计专职岗位和专业会计人才。

2008年,在全国中央企业财务工作会上,国资委主任李融荣明确指出,中央集团企业应对财务实行集中管理,发挥集团资源规模效应、控制企业全面风险,适当分离管理职能和操作职能,实施有效益的财务管理体制变革。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根据自身战略转型规划,制定在三年内完成集团范围省级财务共享的总体部署。2008年完成了广东、四川、青海三个省公司的省级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建设的试点,2009年8月又在贵州、云南、宁夏、重庆、山东五省区进行第一批扩大试点,2010年中国电信集团财务工作会提出全面加快推进,北方统一模版,南方5-8个省全面实施省级财务集中。由此,财务共享服务中心(F-SSC,简称SSC)正式进入中国电信财务管理的舞台,税务会计师或税务会计人员以其独特的区别于普通核算会计的管理职能在指导企业会计实务操作和提升企业价值管理方面的优势彰显出重要作用与意义,并逐步走向舞台的中央,成为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最给力的岗位之一。

一、省SSC中税务会计师重要作用与意义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英文解释为Finance Shared Service Center (F-SSC,简称SSC)是国际上大型集团公司通用的一种财务管理模式,近年来也在被国内一些大型企业集团特别是央企所采用,它是将不同地域实体的会计业务集中到SSC来统一核算和支付,统一报告业务管理方式。据统计,70%以上的财富500强企业正在应用SSC,90%的跨国公司正在实施SSC,共享服务模式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和认可。SSC的建立,可以实现会计政策的集中管理与深入研究,并通过核算业务集中处理,实现会计政策执行的一致性。通过系统、完整的管理体系的建立,形成标准化、流程化、系统化的作业过程,达到核算方法、流程、口径的统一,岗位职责规范、业务操作规范的统一和信息透明,从而显著降低企业日常事务的处理成本,提高效率,并支持企业集团战略有效执行。

因此,中国电信集团要求各省的财务共享中心必须设置税务会计岗,通过组织工作经验丰富具有初级职称和本科或以上学历的核算会计竞聘上岗。以下根据所从事的电信行业具体谈一谈税务会计岗即税务会计师在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重要作用与意义:

从组织结构上设置上,确立税务会计师在企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性。

改变过去兼职岗位编制设置,从岗位上细分将税务会计从岗职上区别于一般核算人员,归属于企业最核心的财务信息披露部室总账报告室,与报表会计、总账会计同一序列,统筹全省的税务管理工作。

税务会计师在履职过程中,对企业价值提升与风险管控发挥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未成立SSC前,税务性工作一般由核算会计兼任,各分支机构人员的业务能力参差不齐,对其工作要求,也主要是指执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和国家财政税务政策做好相关税金的交纳,配合税务部门检查等一些相对简单的工作事项。

成立SSC后,分支机构的核算管理职能集中并上移,税务会计岗承担更多重要的管理性事务与延伸性的工作并通过税务会计师来完成,重要成效有:

负责制定全省的税务会计相关制度和省的税金核算业务的总体管理流程。SSC成立后,全省的税务核算格局已被打破,通过SSC这一渠道集中支付全省分支机构发生的各类经济业务,势必改变以往的业务模式。税务会计师依照相关规定,建立新的集中财务核算管理模式下的税务会计制度与业务流程。

负责全省的税务政策的执行。财务集中核算管理后,税务会计岗人员可以根据会计核算资料,随时了解本企业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并可从中对未按规定计算缴纳税款的问题提出异议,并敦促相关分支机构整改,以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并通过聚拢全省的税务核算业务专家成立“税务政策研究小组”,在有效控制、防范企业的纳税风险和监督合法履行税务义务,有效执行税务政策和创新工作中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与公司产品定价的相关税务筹划。参与企业产品定价的税务筹划,是税务会计师发挥主观能力性运用专化知识,在增强企涉税处理和应变能力,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维护企业利益方面的又一项亮点核心工作,也是电信企业在战略发展中对税务会计师提出的新要求。税务会计师在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中,通过充分的准备,合理筹划,使企业税负时间和金额安排实现最优化,能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结论

总而言之,税务会计师在紧紧围绕中国电信的聚焦客户的信息化创新战略和差异化发展策略,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为核心,实施积极的税务策略,深化税务管理创新,加强企业风险管理,不断提升税务管理的战略性支撑服务能力,为企业实现全业务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关于开展涉税综合服务和认证业务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 2003

第2篇

一、上级管理费问题的产生及原税法的规定

在我国石油对外合作中,多与国际石油公司签订石油产品分成合同(下简称“石油合同”)来完成联合作业。通过签订石油合同,规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规范石油合作勘探、开发、生产中的问题。在合作开发石油资源中,几个合作伙伴通过共同控制资产的方式拥有某一区块的权益,但在实际作业中,一般由一个参与方成为实际“作业者”,统一管理合营公司的日常事务及生产作业,而其他合同参与方通过联合管理委员会行使自己的权利。对应作业者的这一职能,在石油合同中就规定了“上级管理费”作为费用补偿机制。

石油合同中的上级管理费是指作业者的上级管理机构对石油作业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费用,包括经营、管理、会计、财务、公司内部审计、税务、法律事务、劳资关系、金融、经济资料收集以及关于采购、计划、设计、研究和业务活动等的一般性咨询的费用。在勘探、开发、生产的不同阶段按投资金额的比例计提。这在世界石油联合勘探、开发、生产中属于惯例。

另一方面,来我国从事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外国石油公司在境内多数没有总机构,其总机构职能是由母公司或母公司指派的某一关联公司代为行使的,并由代为行使总机构职能的公司向在华的外国石油公司分摊管理费,提供管理服务支持。

在老税法下,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文的规定,国税发[1993]第69号文对石油公司计提的上级管理费规定为,“外国石油公司可以列支支付给总机构同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并允许其“境外母公司对境内公司分摊管理费,但准予分摊的管理费数额不得超过石油合同所规定的数额。”

这一规定与原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精神相一致。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总公司可以按规定向其全资子公司收取管理费,支付管理费的子公司可以将管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这一规定也考虑到外国石油公司机构设置及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支持了合作开采石油资源,有利于吸引外资。

二、新税法下的政策调整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总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管理费用并允许税前扣除的规定。同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也被废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本文由收集整理不得扣除。《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也特别强调了这一点。这些相关政策的实施,给企业间税前列支管理费用画上了禁止符。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2011年1月4日起《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石油公司境外母公司提取管理费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69号)全文失效废止。至此,对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外国公司列支上级管理费及其母公司分摊的管理费在所得税前扣除已经没有法律依据。

尽管税收法规出现调整,但企业间的这类业务还是真实存在的。在石油合同中,作为作业者的一方,确实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来确保合营公司的正常运转。而在2011年第2号公告出台后,企业计提的上级管理费不能在税前列支,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三、内部服务协议的适用

结合母子公司间管理服务业务的界定及解决方案,并参考其他国家石油产品分成合同的实际操作方式,笔者建议在石油合同的基础上以签订服务协议的方式来解决其涉及的所得税问题。

管理费用不能税前扣除,但是按规定收取的服务费用可以扣除。虽然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总机构收取管理费用,但是对于承担一定服务职能的总机构来说,可以将管理费用转化为服务费用,签订服务合同,实行收费服务,服务协议是广泛适用的。对于一些没有服务性职能的总机构,也可以增加服务职能,提供服务项目,如财务审计、培训、管理咨询等,以收取服务费的名义取代管理费。企业可以税前列有服务协议的服务费用,如接受人事、安全、健康、环保、采购、存货、物业管理工作相关的服务或劳务费用,同时应留存有关合同、协议、发票、工作订单、写时记录等凭证资料,以及中介机构报告等。

通过这种形式,满足新税法的要求,支付管理费用的公司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该项费用,避免25%的税收负担。不过,收取服务费的一方需要按规定缴纳5%的营业税,同时要将服务合同报税务机关备案。

当然,在签订合同中,要同时注意《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这就要求我们的内部签订合同时,要制定合理的费率水平,也可请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增强说服力。

而这种情况也适用于产品分成石油合同的各合作伙伴间,作业者向伙伴们提供服务,通过签订服务协议的方式,明确这些服务的收费标准,如小时工资及时间等,将笼统的按投资比例计提的管理费分割成实际提供具体服务内容的协议。具体可以划分为:

会计共享中心服务:完成合营公司的基础会计处理,集中统一提供会计记账、凭证保存、出具报表等服务。

财务管理集中服务:完成合营公司税务、预算、资金、经济评价等财务管理职能,集中统一处理合营公司纳税申报、项目预算、资金筹款支付、经济性测算等服务;

法律事务服务:完成合营公司法律事务集中处理,提供法律业务服务;

咨询服务:完成合营公司劳资关系、金融、设计、研究、健康、环保等活动的一般性咨询服务;

审计服务:完成合营公司审计及审计配合的工作。

建立这些成本中心后,除了考虑人员费率、工时及外部中介费率等因素,还应考虑提供服务的其他成本,如房屋租金、差旅费、通讯费等及相关营业税金,确定服务协议的价格,双方签订服务协议,就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税务成本。

四、通过服务协议进行税务筹划示例

a公司为我国的石油企业,通过国际招标,与b公司组成合营公司共同开发某一石油区块,b公司为作业者,b公司的母公司为位于英国的c公司。按石油合同的规定,b可以向合同参与方a按一定比例收取“上级管理费”共计100万元,作为提供服务的回报。同时,由于b公司在中国境内管理职能不完善,有一些业务需要总部c公司的支持,c公司分摊了管理费用给b公司共计80万元。

分析:

(1)不进行税务筹划:不签订服务协议。

(2)进行税务筹划:签订服务协议。

第3篇

关键词:高校;涉税业务;问题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0-02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预算会计改革逐步推进,2011年,医疗单位会计改革推广实施;2013年,《新高校会计制度》实施推广,当前行政单位会计改革也在进行中。从已公布的预算会计改革内容来看,改革的方向是进一步完善预算会计财务管理职能,向体现资金绩效方向改进。而预算会计职能的改进和完善,是通过会计核算基础的改革来实现的。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政府预算会计采用收付实现制作为会计核算基础,随着公共财政管理改革的推进,政府预算会计越来越多的引入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理念。

当前,我国高等学校所实行的会计制度主要体现了预算管理职能方面,强调的是反映政府下达财政资金的使用、执行情况,会计的财务管理职能一直被弱化,单位内部资源的使用效率、成本归集核算等信息咨询功能较弱。新高校会计制度通过引入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等方式,以改进原制度中财务管理、成本核算等方面的不足。尽管权责发生制理念已引入到高校会计核算中来,但是,在实行新高校会计制度后,高校会计制度仍是建立在收付实现制为主的核算基础之上的。在这一背景下,高校现行核算制度与以权责发生制基础下核算资料为计税依据的税收工作仍未实现很好融合。

二、高校涉税业务

高校作为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能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文化传承创新。为充分履行四大职能,高校相应开展各类业务,这些业务中存在较多涉税事项。现在就高校主要涉税业务分税种做如下总结。

(一)营业税。在2012年,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之前,营业税是高校缴纳的主要税种之一。高校教育培训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均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根据当前政策,除一些免征项目外(如学历教育收取的学费收入、食堂向师生提供的餐饮收入),高校营业税应税事务主要包括:非学历教育和社会培训、部分经营性业务(如不动产租赁)等

(二)增值税。2012年,在全国范围“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之后,高校研发和技术服务、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等成为增值税征收范围。

(三)印花税。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其是一个小税种,常常容易被高校忽略。目前高校在日常业务中的购销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技术合同等经济合同以及营业账簿等均属于印花税征收范畴。

(四)所得税。所得税指国家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征收的一类税收。对于高校来讲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以及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所得税。高校科研项目收入、经营性收入等均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高校发放校内外人员工资、劳务等收入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当高校存在部分不动产对外租赁时,除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外,还需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均是对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属于附加税。

三、高校纳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法规的明确性。在国家税收体制改革以后,高校税收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起来,高校成为纳税主体。但是针对高校的税收管理,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度建设上并未完善,与其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还未系统化。

高校收入来源呈多元化,涉税情况比较复杂。高校收入中既有财政拨款和事业性收费等免税收入,也有科研、对外培训等应税收入。针对多样化的收入,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却没有一个系统性的规定。

比如企业所得税,国家对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非常清晰明确。但是针对高校,税法规定高校科研收入、经营性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针对征收中的一些细节却未做明确规定,比如如何解决收支配比,科研收入纳入核定征收是否合理等问题均未明确解决。又如营业税定,按规定,高校食堂出包收入业务属营业税应税范畴(除满足企业内部分配行为的三个条件外)。但是大多高校出包食堂服务对象仅限于师生,其收入属于免征范围,对免征税收入另行再征营业税又略显不妥。再如增值税身份认定问题,营改增以后,大多数高校的应税(增值税)收入均达到了一般纳税人标准,但是高校科研支出中几无可抵扣进项税额,无形增加了税收负担,也受到一些高校的抵触。当前有的省份考虑实际将高校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也有的省份按收入规模将高校定为一般纳税人,这种差异体现了当前高校税收政策的不系统性。

由此可见,无论是税收缴纳还是税收征管,明确的政策依据确实是高校税收工作中的一个问题。

(二)纳税意识比较薄弱。长久以来,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多,很多业务属于免征范围。因此高校财务人员纳税意识普遍薄弱,高校不用纳税的观念根深蒂固,自觉纳税意识未建立起来。同时,由于高校免征优惠政策间隔,并未统一归集成一个系统,导致高校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掌握尺度欠缺。税收优惠政策一旦终止或变动,容易导致高校产生纳税违规风险。比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将高校原有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全部废止,这样的相关知识未能普及到很多高校财务人员的认知中,容易带来纳税违规风险。

(三)会计核算制度上存在。新高校会计制度颁布后,在高校会计核算上引入了更多的权责发生制,但是高校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未产生根本改变,收付实现制核算所带来的收入成本配比问题仍然存在。高校会计反映的财务信息同以权责发生为主的税收体制相融合仍存在一定问题。

以企业所得税为例,企业所得税税收核算基础为权责发生制,它在高校中的征收很典型的反映了核算基础差异带来的一些问题。

按照现行规定,高校科研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高校科研项目收入在资金到账时,按收付实现制全额计入科研事业收入,其项目周期多在一年以上,成本支出也应分摊在多年,并且,当前科研项目成本核算未实现全成本核算,因此在如何对科研收入征税问题上,并没有一个统一合适的做法。

再如高校经营性收入征税问题。现行预算体制要求,高校收支均统一纳入预算,预算编制理念为大预算概念,强调收支两条线;而从税收体制来看,强调的是收入成本配比,由此造成了一种潜在矛盾,高校的经营性收入的成本核算难以实现,对其征税也带来难度。但是,高校日常事务中,经营性收入和非经营性收入实现均共用同一资产,难以准确界定折旧计入额。因此,对高校经营性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存在一些问题。虽然税收相关制度曾提出对高校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的折衷办法,但执行中,仍受到高校的抵触。这主要是由于核定征收率的确定并未形成共识,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如将征收率简单定为10%,就等同视高校经营收入存在10%的税前利润,这种核定方法缺乏科学性,自然会带来税收征管的困境。

(四)税收征管部门对高校认知有待加强。各地税务机关征管对象多为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高校等事业单位情况认知不深,对高校会计核算制度了解不够,因此在征收过程中,怎样准确解读高校的会计信息,分析应征税种都是税收征管部门应加强的工作。

四、高校税务工作改进建议

(一)完善税收征管政策。税务机关应针对当前高校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形成统一可行方案,最终拟出具体规定。这样既有利于税收征管,也有利于高校纳税管理。根据当前情况,需解决的问题主要有:营改增后,高校纳税人身份的认定问题;高校科研事业收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高校经营性收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保持高校税收优惠政策一贯性的问题等(如财税〔2013〕83号在2015年到期后延续性问题)

(二)纳税管理。高校财务人员的纳税意识需进一步提升,纳税知识培训应加强,税务部门和会计主管部门应针对性对高校财务人员开展税收法规培训,建立好税收知识后续教育机制。同时,高校应加强日常纳税管理工作,各类纳税基础资料应做好备份,应建立好良好的纳税体制,分税种进行管理,做到会计信息准确提供纳税信息。主要落实到:做好票据管理(发票和非税收据管理),从源头区分应税和非应税收入;设置纳税备查簿,对一些小税种做好登记备查;做好免税备案工作。

(三)做好会计基础核算工作。加强收入管理,财务人员应准确区分高校的应税收入和应税税种。高校收入中除财政拨款、上级补助、学历教育收入、住宿费收入(纳入专户管理)、取得的捐赠收入等属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免征范畴外;技术开发虽也属于增值税免征范围,但应办理免税手续方可;技术服务收入则无相应减免规定;同时,高校面向师生的高校食堂收入仅免征营业税,未免征企业所得税等等。

完善会计核算体系,按规定,纳税人应区分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两者应分别核算,否则将按应税收入纳税,因此在日常核算中,在现行核算体制下,应尽量完善会计核算体系,避免营业税纳税违规风险。

(四)加强沟通。高校财务部门应改变与税务管理部门联系较少的现状,加强与税务管理部门的沟通,对一些纳税事项,取得税务管理部门的支持。促进税务管理部门对高校业务和高校实际情况的了解,共同做好高校纳税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第4篇

[关键词] 河南省;税务筹划;行业需求;人才培养探寻

[中图分类号] F230 [文献标识码] B

一、税务筹划行业发展现状及前景

税务筹划是确立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个新兴行业,是纳税人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运用税收、会计、法律、财务等综合知识,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精密规划而获得节税收益的活动。据测算,税务筹划能够给企业和组织减少15-20%税负负担。通过税务筹划,企业可在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使国家的税收立法意图得以实现,并强化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促进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

税务筹划人才是为企业提供税务筹划服务的专业人才。目前,我国税务筹划行业方兴未艾,一些大公司、企业开始专门设立税务部门负责这项工作,中小企业也纷纷设置专职会计人员进行节税筹划以期减轻税负。同时,随着税务咨询和税务行业的蓬勃兴起,与此相关的业务正走向专业化和精锐化,税务筹划师(Taxpay strategist)这一职业开始走向前台,被更多人所关注。2014年8月,国务院下文取消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的行政审批,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由准入类职业资格变成了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降低税务行业就业、创业门槛,将有效激发税务从业者创业的积极性,促进税务行业发展,提升整个税务行业在国民生活中的地位。

目前,我国税收政策正在面临重大改革和调整,无论企业、税务中介机构以及税务部门对税务筹划专业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大,大力培养专业的税务筹划人才无论对企业、税务中介机构还是税务机关都有着深远的现实意义。

二、河南省税务筹划人才需求分析

(一)河南省中小企业税务筹划人才需求缺口较大

来自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服务局发展指导处的数字显示,截至2013年9月底,全省中小企业单位数量达到39.74万家,同比增长1.27%;从业人员达到1149.96万人,同比增长2.01%。完成增加值12522.85亿元,同比增长14.04%,实交税金993.66亿元,同比增长9.89%。其中中型企业1.69万家,小型企业12.38万家,微型企业25.67万家。从以上资料不难看出,河南省中小企业数量不断增多,规模也在不断扩大。按照一般的企业速度分析,河南省中小企业数每年将增加4000千余户,按每个企业配备1-2名会计人员计算,仅每年至少需要增加4000千余名会计从业人员。加上原有会计人员的更新,需求量就更大了。

由于全国税收法律和法规的复杂性,特别是各类税收法规不断地出台,财会人员了解和掌握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和实务操作是企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当务之急。为此财政部出台相关文件,建议企业设立税务会计岗位做好税收征缴工作鼓励企业合理节税。因此税务筹划人员必将成为企业管理决策的核心之一。同时,调查资料显示,企业提供的会计专业岗位主要是出纳、会计、中介、报税员、财务管理五类岗位,它们所占比例分别为:22%、27%、16%、12%和23%,这为设置税务筹划人才培养方向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调查中,当被问及“贵企业是否对税务筹划人才有需求”时,90.5%的企业都做了肯定回答。这充分说明企业涉税风险已是企业急需面对的重大风险之一,税务筹划越来越受到纳税人的关注。在企业内部,会计人员往往对税务知识一知半解,只会填写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不会对申报表进行具体分析,甚至不能区分对企业有用的税收政策,更谈不上事先的税务筹划。懂税务知识并能够进行筹划的高级财务管理人才甚少,市场缺口相当大。经过系统学习的税务筹划师将成为紧缺人才,预示着税务筹划人才有着良好的就业前景。

(二)培养高素质、技能型税务筹划人才是河南省税务中介机构发展的需要

税务师行业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而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目前,企业对税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税务筹划服务有着广泛的市场需求,有众多的会计师、律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纷纷开辟和发展有关税务筹划的咨询和业务。开展好税务业务的核心,就是要积极培养和吸纳高学历的复合型人才,以优化税务的人员构成,这是发展税务行业的关键。

《注册税务师行业“十二五”时期发展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39号)明确了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目标:到2015年底,行业规模实现较快发展。力争实现行业收入总额翻一番,注册税务师资格人数、执业人数和行业从业人数分别达到12万人、5万人和12万人,税务师事务所数量达到6000家。税务师事务所重组、转型运转顺利,涉税鉴证业务范围进一步扩大,涉税服务高端业务、新兴业务比重进一步提高。截至2013年6月,河南省从事经营的税务师事务所共计228家,其中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150家,占总数的65.8%;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78家,占总数的34.2%。注税行业从业人员3982人,其中具备职业资格的人员只有1536人,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只有38.6%。这与全国行业平均发展水平仍有一定差距,河南税务中介机构的发展对税务专业人才的需求仍然存在较大缺口,需要引进一批具备财税政策、税收法律咨询、税收筹划和税务等多方面工作能力的专业税务人才。

(三)加强政府税收筹划,是河南省税务机关实现其管理职能的需要

随着经济与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税收征管模式发生了质的变化,税收征管方向从“监督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已经成为税务机关的普遍做法,成为当今税收征管改革的主导潮流。在财税行政部门职能转变过程中对于税收筹划的需求主要体现在下列方面:首先,政府税收筹划是发挥税收三大职能作用的需要;其次,政府税收筹划是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需要。财税部门想要通过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增加税收收入,就应当简化税制,让税收征纳双方容易操作,科学设置征管机构,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尽量减少税制的执行与遵从成本;其三,政府税收筹划是财税行政管理部门与纳税人之间避税与反避税博弈的需要。由于存在税收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各种缺陷和漏洞,为了不断完善制度,政府和财税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借助于反避税手段来堵塞漏洞。税务筹划师在帮助企业合理节税的同时,也引导企业遵守国家相关税收法规。税务筹划师的职责决不仅是避税节税,更不是想方设法钻法律空子,而是考虑如何用好国家政策,使得企业的税收对政府、对企业都有利,处理好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保护国家税收利益之间的关系。为此,有必要培养高质量复合型的税务管理与税收筹划人才,以适应税务机关实现其管理职能的需要。

据调查,河南省税务系统仍然存在人员少、任务重、年龄结构偏大,综合素质偏低等问题。以郑州市金水区地税局为例,该局共有人员325人,下辖18个基层税务所;1个征收大厅;1个票管所;区局机关内设10个科室。承担着全区8.3万余户各类纳税人的地方税收征管工作。应该说这个数字在郑州市地税系统乃至河南省地税系统就分局单位来说可能是最多的,但仍然面临征管力量不足,后继人员短缺的问题。如该局税收管理员196人,辖区所管纳税人34982户,平均每名税收管理员管理178户;2013年该局共计组织各项收入51.2亿元,自2009年以来年递增17%。但应该看到的是在该局的人员组成中,30岁以下人员仅占14%,30-50岁这一档所占比例达到77%,其中的36%属于40-50岁之间的人员,这些人在10年内都有退休的可能性。近年来河南省国地税系统通过大力开展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知识更新培训、信息化培训等,税务人员综合素质有所提升,但其中从正规税务院校毕业的人员的比例、取得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比例、研究生以上学历比例仍然偏低,加上因为队伍年龄结构偏老,虽然都有激情和干劲,但相对来讲对新生事物的接受、反应能力就略微逊色一点,影响了工作质量和效率的进一步提高。河南省税务机关对税务专业人才的需求无疑为税务相关专业毕业生就业提供了良好机遇,2014年河南省公务员共招考4732人,其中仅省以下地税系统招考人数就达到了400人。

三、以行业需求为导向,加强税务筹划人才培养

(一)中小企业、税务师事务所、基层税务机关是高职院校税务筹划人才需求的主体

据调查,很多用人单位以往招聘的很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会计、税务人才在工作中动手能力差,不能立即投入到工作岗位中,需要经过较长一段时间培训后才能上岗,并且他们的待遇比高职高专人才要高很多,这样造成了极大的浪费。现在,用人单位在人才的使用上逐步趋于理智,用人浪费的现象得到了很大的改善。越来越多的企业,税务师事务所、基层税务机关尤其是中小企业更喜欢聘用高职院校培养的技能型专业人才。

(二)用人单位不唯学历,更重视求职者实践经验

在人才需求调查中,几乎所有的企业都要求有1~3年以上工作经验。工作经验具体到应届毕业生来说,实际上就是实务能力,不仅要有过硬的专业理论功底,而且要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从凭证的填制到账簿的登记直至报表的编制、审查等系列工作任务,高职学生都要会独立操作,做到一看就会,不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培训。

实际上,税务筹划工作包括实务工作和理论工作,各企业需要的税务筹划人员大多是身兼数职,包括一些会计核算工作,报表分析,纳税申报,节税策划等,侧重的是实务。对于税务筹划人员,企业更青睐有工作经验的人员,他们一进企业就能立刻投入工作,免去了企业巨大的培训成本,毕竟一些基本的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及节税筹划工作是做出来的,不是“研究”出来的,自然学历在一些初中级会计岗位中就显得不太重要了。

(三)根据市场需求不断调整人才培养方案

目前税务行业呈现出明显的供需矛盾,高等学校培养出来的税务(筹划)专业人才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这需要我们根据市场需求不断调整人才培养方案。《注册税务师行业“十二五”时期发展指导意见》中明确要加强行业协会、税务师事务所与财税类大专院校的沟通合作,共同探索税务服务专业人才的培养模式和方法;支持开设注册税务师专业方向的院校应用型学科建设和教材开发。推动注册税务师专业方向院校开设涉税司法鉴定、税收筹划、税务会计、税务风险管理等课程,鼓励在税务师事务所建立大学生实习基地;推广注册税务师方向的“订单式”人员培养模式,解决行业人才短缺和培养滞后问题,促进行业发展;深入推进注册税务师考试制度改革,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适时调整、完善考试相关制度,鼓励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到税务师行业中,为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5篇

一、巩固多年征管改革成果,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奠定基矗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应是对多年征管改革的发展和完善,通过多年的征管改革,各级税务机关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丰硕成果、锻炼了大批的干部,所有这些都是推进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和宝贵财富,因此,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多年的征管改革成果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减少浪费和投入,保持征管改革的连续性。推进征管改革,应以“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为根本,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巩固、提高、丰富和完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加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实现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大幅度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建设“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信息化是推进征管改革、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条件,必须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正确处理好信息化与专业化的关系,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6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建立“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包括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当前,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应放在信息网络建设上,加快建立覆盖盛市、县的地税城域网、广域网,按照“稳步推进,分批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市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中小型机为主的城域网,县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服务器群为主的城域网,并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平均每2人应配备1台),接入三级广域网中,实现广域网上的数据和资料共享;同时,还应加快统一征管软件应用的步伐,注意统一征管软件的兼容性和差异性,充分考虑到城乡有别、税源的集中与分散有别,经济发达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有别的实际情况,逐步修改完善统一征管软件,以避免征管软件与征管实际不相适应,影响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数据处理中心。数据的集中是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证,是实施科学管理的基矗“集中征收”的关键是税收信息的集中,其实质应是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集中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在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基础上,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税服务;税务机关通过数据处理中心可以获得政府管理部门的各种经济信息和情报,可以监控各项税收征管和职能的执行情况。税收征管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数据信息,通过网络能够准确、自动地汇总到数据库,实现税收征管内部数据汇总自动化,基层征管单位也可以通过网络随时查询上级税务机关相应的数据库,便于强化税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实现网络资源共享;上级税务机关可以迅速把有关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时传达到下级各部门、各单位,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据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应层级的税务机关建立数据处理中心,负责本地涉税数据和信息,特别是申报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处理。

2.加强信息交换。利用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换,在加速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重点应放在工商、银行、财政、金库、审计、统计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款解缴入库、纳税户控管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

三、划清专业职责,构建信息化支撑下专业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专业化是信息化条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但目前征管各环节专业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别是未能充分考虑信息技术条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没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对集中合理划分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环节的职责,各环节之间还存在交叉重复、职责不清问题。因此,应按照职责明确的原则将税收征管的各项工作划分为征收职能、管理职能和检查职能,并实行“征管、稽查外分离,征收、管理内分离”,一级稽查运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体职能可划分为:

征收职能主要包括:受理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窗口提醒)、逾期申报受理与处理、逾期申报纳税加收滞纳金、逾期税款收缴与处理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分析;受理、打英发放税务登记证件;负责发售发票、开具临商发票和征收税款;确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r>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宣传培训和咨询辅导、税务登记核查和认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报方式、核定纳税定额、催报催缴(指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催报催缴)、发票管理(包括购票方式的核定、领购发票的审批、印制发票的审核、发票审验、发票检查)、减免抵缓退税审核、纳税评估(包括税务检查、税务审计)、重点税源管理、零散税收征管、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检查职能主要包括:选择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发票协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的审理决定及执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借助于计算机及网络,通过专门设计的税收征管软件来完成。因此,要在赋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专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流程,对应征管软件的各个模块设置相应的岗位,以实现人机对应、人机结合、人事相宜,确保征管业务流和信息流的畅通。

2.明确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衔接关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作为税务执法主体的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拥有税务检查权。为避免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交叉,必须明确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税务稽查的区别和联系。

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案卷来源不同。税务稽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计划和选案标准,正常挑选和随机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门发现疑点转来的案件,举报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转办的案件;征管部门的案件来源主要有: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对纳税人情况的审查,按照税法或实际情况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案件,如在办理延期纳税、减免税手续等情况下需要对纳税人进行检查的。二是检查的对象、性质、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对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专业性的税务检查,主要目的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征管部门的检查对象主要是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既具有检查的性质,又具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加强征管,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发生。三是检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税务稽查有严格的稽查程序,坚持严格的专业化分工,各环节互相制约;征管部门的检查,方式灵活多样,程序不一定严格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步骤执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税收执法就可以。四是检查的时间不同。税务稽查应是对纳税人以往年度的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征管部门的检查应是对辖区纳税人日常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当然,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也是有联系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互相补充、互相支持。税务稽查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打击和防范税收违法,防止税收流失,维护税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门的检查主要是为防洪大堤做好基础工作,做好维护和修补。二是征管部门的检查往往为稽查部门提供案源,征管部门通过税务检查发现有重大偷税、骗税和其他严重税收违法嫌疑的,通过选案及时传递给稽查部门,成为稽查部门的案件来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门通过稽查发现的问题,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征管部门,征管部门据此加强征管,并确定征管部门税务检查的重点,以提高征管质量。因此,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不断加强联系和沟通,特别是在选定检查对象后,要及时将检查计划连同待查纳税人清册传递给对方。除必要的复查和举报外,在一个年度内,稽查部门对征管部门已查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再查;对稽查部门已查事项,征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查,实行一家检查共同认账,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四、重组征管业务流程。信息化要求对征管业务的处理以业务流程为导向,以信息流的管理为核心,因此,必须依据对纳税人管理的信息流来重组征管业务流程。信息化条件下的征管业务,可大致划分为税源监控(包括税务登记和认定管理、发票管理、税款核定、信息采集和资料管理等)、税款征收(包括申报征收、审核评税、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和票证管理等)、税务稽查(包括稽查选案管理、检查管理、审理管理和执行管理)、税收法制(包括税收政策法规、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赔偿)。当前首先应当加强税源监控工作,税源监控是税务机关掌握应征税款的规模与分布的综合性工作,是征管能力与质量的集中体现,是税务部门获取税收征管信息资料的主要来源;税源监控的重点是有效的税源户籍管理、财务核算管理、资金周转管理和流转额的控管等。应按照加强税源监控的要求,对税收征管业务进行重组,重组的重点是按照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规范基层征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征管程序和征管行为;明确税务机构内部各专业分工及其联系与制约,实现上级机关对基层工作的全面的、及时的监督和管理。在业务重组的实施上,要以流程管理的思想重新设计和优化税收征管业务程序和内部管理程序,建立一套与征管信息系统相配套的业务流程,使之适应信息化征管模式的要求。税务机关各部门、各环节、各岗位都要主动调整不适应现代化管理的单项制度和内部规程,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规范信息数据的采集、传递、存储、加工和利用,建立标准、规范、真实、有效的信息数据库,最大限度地发挥计算机处理和网络传递效能,确保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顺畅运行。

第6篇

一、巩固多年征管改革成果,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奠定基础。

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应是对多年征管改革的发展和完善,通过多年的征管改革,各级税务机关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丰硕成果、锻炼了大批的干部,所有这些都是推进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和宝贵财富,因此,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多年的征管改革成果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减少浪费和投入,保持征管改革的连续性。推进征管改革,应以“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为根本,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巩固、提高、丰富和完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加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实现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大幅度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建设“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

信息化是推进征管改革、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条件,必须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正确处理好信息化与专业化的关系,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6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建立“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包括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当前,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应放在信息网络建设上,加快建立覆盖省、市、县的地税城域网、广域网,按照“稳步推进,分批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市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中小型机为主的城域网,县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服务器群为主的城域网,并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平均每2人应配备1台),接入三级广域网中,实现广域网上的数据和资料共享;同时,还应加快统一征管软件应用的步伐,注意统一征管软件的兼容性和差异性,充分考虑到城乡有别、税源的集中与分散有别,经济发达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有别的实际情况,逐步修改完善统一征管软件,以避免征管软件与征管实际不相适应,影响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数据处理中心。数据的集中是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证,是实施科学管理的基础。“集中征收”的关键是税收信息的集中,其实质应是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集中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在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基础上,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税服务;税务机关通过数据处理中心可以获得政府管理部门的各种经济信息和情报,可以监控各项税收征管和职能的执行情况。税收征管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数据信息,通过网络能够准确、自动地汇总到数据库,实现税收征管内部数据汇总自动化,基层征管单位也可以通过网络随时查询上级税务机关相应的数据库,便于强化税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实现网络资源共享;上级税务机关可以迅速把有关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时传达到下级各部门、各单位,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据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应层级的税务机关建立数据处理中心,负责本地涉税数据和信息,特别是申报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处理。

2.加强信息交换。利用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换,在加速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重点应放在工商、银行、财政、金库、审计、统计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款解缴入库、纳税户控管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

三、划清专业职责,构建信息化支撑下专业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专业化是信息化条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但目前征管各环节专业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别是未能充分考虑信息技术条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没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对集中合理划分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环节的职责,各环节之间还存在交叉重复、职责不清问题。因此,应按照职责明确的原则将税收征管的各项工作划分为征收职能、管理职能和检查职能,并实行“征管、稽查外分离,征收、管理内分离”,一级稽查运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体职能可划分为:

征收职能主要包括:受理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窗口提醒)、逾期申报受理与处理、逾期申报纳税加收滞纳金、逾期税款收缴与处理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分析;受理、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负责发售发票、开具临商发票和征收税款;确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宣传培训和咨询辅导、税务登记核查和认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报方式、核定纳税定额、催报催缴(指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催报催缴)、发票管理(包括购票方式的核定、领购发票的审批、印制发票的审核、发票审验、发票检查)、减免抵缓退税审核、纳税评估(包括税务检查、税务审计)、重点税源管理、零散税收征管、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检查职能主要包括:选择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发票协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的审理决定及执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借助于计算机及网络,通过专门设计的税收征管软件来完成。因此,要在赋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专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流程,对应征管软件的各个模块设置相应的岗位,以实现人机对应、人机结合、人事相宜,确保征管业务流和信息流的畅通。

2.明确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衔接关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作为税务执法主体的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拥有税务检查权。为避免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交叉,必须明确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税务稽查的区别和联系。

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案卷来源不同。税务稽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计划和选案标准,正常挑选和随机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门发现疑点转来的案件,举报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转办的案件;征管部门的案件来源主要有: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对纳税人情况的审查,按照税法或实际情况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案件,如在办理延期纳税、减免税手续等情况下需要对纳税人进行检查的。二是检查的对象、性质、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对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专业性的税务检查,主要目的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征管部门的检查对象主要是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既具有检查的性质,又具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加强征管,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发生。三是检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税务稽查有严格的稽查程序,坚持严格的专业化分工,各环节互相制约;征管部门的检查,方式灵活多样,程序不一定严格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步骤执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税收执法就可以。四是检查的时间不同。税务稽查应是对纳税人以往年度的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征管部门的检查应是对辖区纳税人日常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当然,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也是有联系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互相补充、互相支持。税务稽查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打击和防范税收违法,防止税收流失,维护税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门的检查主要是为防洪大堤做好基础工作,做好维护和修补。二是征管部门的检查往往为稽查部门提供案源,征管部门通过税务检查发现有重大偷税、骗税和其他严重税收违法嫌疑的,通过选案及时传递给稽查部门,成为稽查部门的案件来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门通过稽查发现的问题,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征管部门,征管部门据此加强征管,并确定征管部门税务检查的重点,以提高征管质量。因此,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不断加强联系和沟通,特别是在选定检查对象后,要及时将检查计划连同待查纳税人清册传递给对方。除必要的复查和举报外,在一个年度内,稽查部门对征管部门已查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再查;对稽查部门已查事项,征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查,实行一家检查共同认账,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四、重组征管业务流程。

信息化要求对征管业务的处理以业务流程为导向,以信息流的管理为核心,因此,必须依据对纳税人管理的信息流来重组征管业务流程。信息化条件下的征管业务,可大致划分为税源监控(包括税务登记和认定管理、发票管理、税款核定、信息采集和资料管理等)、税款征收(包括申报征收、审核评税、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和票证管理等)、税务稽查(包括稽查选案管理、检查管理、审理管理和执行管理)、税收法制(包括税收政策法规、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赔偿)。当前首先应当加强税源监控工作,税源监控是税务机关掌握应征税款的规模与分布的综合性工作,是征管能力与质量的集中体现,是税务部门获取税收征管信息资料的主要来源;税源监控的重点是有效的税源户籍管理、财务核算管理、资金周转管理和流转额的控管等。应按照加强税源监控的要求,对税收征管业务进行重组,重组的重点是按照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规范基层征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征管程序和征管行为;明确税务机构内部各专业分工及其联系与制约,实现上级机关对基层工作的全面的、及时的监督和管理。在业务重组的实施上,要以流程管理的思想重新设计和优化税收征管业务程序和内部管理程序,建立一套与征管信息系统相配套的业务流程,使之适应信息化征管模式的要求。税务机关各部门、各环节、各岗位都要主动调整不适应现代化管理的单项制度和内部规程,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规范信息数据的采集、传递、存储、加工和利用,建立标准、规范、真实、有效的信息数据库,最大限度地发挥计算机处理和网络传递效能,确保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顺畅运行。

第7篇

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应是对多年征管改革的发展和完善,通过多年的征管改革,各级税务机关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丰硕成果、锻炼了大批的干部,所有这些都是推进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和宝贵财富,因此,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多年的征管改革成果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减少浪费和投入,保持征管改革的连续性。推进征管改革,应以“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为根本,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巩固、提高、丰富和完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加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实现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大幅度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建设“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

信息化是推进征管改革、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条件,必须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正确处理好信息化与专业化的关系,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6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建立“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包括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当前,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应放在信息网络建设上,加快建立覆盖省、市、县的地税城域网、广域网,按照“稳步推进,分批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市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中小型机为主的城域网,县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服务器群为主的城域网,并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平均每2人应配备1台),接入三级广域网中,实现广域网上的数据和资料共享;同时,还应加快统一征管软件应用的步伐,注意统一征管软件的兼容性和差异性,充分考虑到城乡有别、税源的集中与分散有别,经济发达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有别的实际情况,逐步修改完善统一征管软件,以避免征管软件与征管实际不相适应,影响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数据处理中心。数据的集中是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证,是实施科学管理的基础。“集中征收”的关键是税收信息的集中,其实质应是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集中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在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基础上,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税服务;税务机关通过数据处理中心可以获得政府管理部门的各种经济信息和情报,可以监控各项税收征管和职能的执行情况。税收征管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数据信息,通过网络能够准确、自动地汇总到数据库,实现税收征管内部数据汇总自动化,基层征管单位也可以通过网络随时查询上级税务机关相应的数据库,便于强化税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实现网络资源共享;上级税务机关可以迅速把有关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时传达到下级各部门、各单位,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据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应层级的税务机关建立数据处理中心,负责本地涉税数据和信息,特别是申报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处理。

2.加强信息交换。利用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换,在加速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重点应放在工商、银行、财政、金库、审计、统计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款解缴入库、纳税户控管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

三、划清专业职责,构建信息化支撑下专业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专业化是信息化条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但目前征管各环节专业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别是未能充分考虑信息技术条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没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对集中合理划分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环节的职责,各环节之间还存在交叉重复、职责不清问题。因此,应按照职责明确的原则将税收征管的各项工作划分为征收职能、管理职能和检查职能,并实行“征管、稽查外分离,征收、管理内分离”,一级稽查运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体职能可划分为:

征收职能主要包括:受理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窗口提醒)、逾期申报受理与处理、逾期申报纳税加收滞纳金、逾期税款收缴与处理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分析;受理、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负责发售发票、开具临商发票和征收税款;确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宣传培训和咨询辅导、税务登记核查和认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报方式、核定纳税定额、催报催缴(指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催报催缴)、发票管理(包括购票方式的核定、领购发票的审批、印制发票的审核、发票审验、发票检查)、减免抵缓退税审核、纳税评估(包括税务检查、税务审计)、重点税源管理、零散税收征管、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检查职能主要包括:选择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发票协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的审理决定及执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借助于计算机及网络,通过专门设计的税收征管软件来完成。因此,要在赋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专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流程,对应征管软件的各个模块设置相应的岗位,以实现人机对应、人机结合、人事相宜,确保征管业务流和信息流的畅通。

2.明确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衔接关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作为税务执法主体的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拥有税务检查权。为避免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交叉,必须明确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税务稽查的区别和联系。

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案卷来源不同。税务稽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计划和选案标准,正常挑选和随机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门发现疑点转来的

案件,举报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转办的案件;征管部门的案件来源主要有: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对纳税人情况的审查,按照税法或实际情况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案件,如在办理延期纳税、减免税手续等情况下需要对纳税人进行检查的。二是检查的对象、性质、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对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专业性的税务检查,主要目的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征管部门的检查对象主要是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既具有检查的性质,又具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加强征管,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发生。三是检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税务稽查有严格的稽查程序,坚持严格的专业化分工,各环节互相制约;征管部门的检查,方式灵活多样,程序不一定严格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步骤执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税收执法就可以。四是检查的时间不同。税务稽查应是对纳税人以往年度的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征管部门的检查应是对辖区纳税人日常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当然,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也是有联系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互相补充、互相支持。税务稽查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打击和防范税收违法,防止税收流失,维护税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门的检查主要是为防洪大堤做好基础工作,做好维护和修补。二是征管部门的检查往往为稽查部门提供案源,征管部门通过税务检查发现有重大偷税、骗税和其他严重税收违法嫌疑的,通过选案及时传递给稽查部门,成为稽查部门的案件来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门通过稽查发现的问题,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征管部门,征管部门据此加强征管,并确定征管部门税务检查的重点,以提高征管质量。因此,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不断加强联系和沟通,特别是在选定检查对象后,要及时将检查计划连同待查纳税人清册传递给对方。除必要的复查和举报外,在一个年度内,稽查部门对征管部门已查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再查;对稽查部门已查事项,征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查,实行一家检查共同认账,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四、重组征管业务流程

信息化要求对征管业务的处理以业务流程为导向,以信息流的管理为核心,因此,必须依据对纳税人管理的信息流来重组征管业务流程。信息化条件下的征管业务,可大致划分为税源监控(包括税务登记和认定管理、发票管理、税款核定、信息采集和资料管理等)、税款征收(包括申报征收、审核评税、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和票证管理等)、税务稽查(包括稽查选案管理、检查管理、审理管理和执行管理)、税收法制(包括税收政策法规、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赔偿)。当前首先应当加强税源监控工作,税源监控是税务机关掌握应征税款的规模与分布的综合性工作,是征管能力与质量的集中体现,是税务部门获取税收征管信息资料的主要来源;税源监控的重点是有效的税源户籍管理、财务核算管理、资金周转管理和流转额的控管等。应按照加强税源监控的要求,对税收征管业务进行重组,重组的重点是按照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规范基层征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征管程序和征管行为;明确税务机构内部各专业分工及其联系与制约,实现上级机关对基层工作的全面的、及时的监督和管理。在业务重组的实施上,要以流程管理的思想重新设计和优化税收征管业务程序和内部管理程序,建立一套与征管信息系统相配套的业务流程,使之适应信息化征管模式的要求。税务机关各部门、各环节、各岗位都要主动调整不适应现代化管理的单项制度和内部规程,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规范信息数据的采集、传递、存储、加工和利用,建立标准、规范、真实、有效的信息数据库,最大限度地发挥计算机处理和网络传递效能,确保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顺畅运行。

第8篇

真抓服务添活力紧抓创新提效率

市地税局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十六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以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契机,牢固确立服务发展大局意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在服务企业上有新举措,在保增长促发展上有新作为,努力以税收工作助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是圆满完成收入任务,力争大市范围增幅最大。继续把保障经济增长、促进社会发展作为一切工作的首要前提,坚持组织收入作为中心工作不动摇。牢固树立税收经济观和科学治税观,既要自加压力,提升组织收入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建立健全税收预测分析机制,努力发挥管理职能挖潜增收,积极向上争取调库指标,最大限度地降低金融危机对经济税收的影响,全力以赴完成今年的收入任务,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充裕的财力;又要统筹兼顾,坚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以科学的管理措施确保税源的可持续增长和经济的健康长远发展。

二是全面降低征管能耗,力求征纳双方成本最低。具体有三个目标:一是办税费用最低。继续坚决执行法规之外“零收费“的方针,凡是税务部门提供给纳税人使用的软件、涉税资料,开展的咨询服务和培训辅导,一律不收费。二是办税资料最少。通过引入ca认证和电子影像档案存储技术,有效杜绝多次重复填列报送相同相似涉税资料的问题,同时使税务机关档案调用更便捷,档案保存管理的负担也大大减轻。三是办税手续最简。在规范执法的前提下,能简化的流程一定要简化,能免除的手续必须要免除。重点通过科技兴税的手段来实现服务和效能水平的实质性提升,带给纳税人前所未有的便捷办税体验。在试点运行成功的基础上,全面上线我局自行开发的“网上办税厅“,使纳税人真正实现足不出户就可以在线办理绝大多数涉税申请事项,大大减少纳税人往返于办税厅的次数,同时极大地缓解办税大厅窗口压力,大幅提高税务机关工作效率,促进人力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化,提升双向征管效能。

三是大力畅通信息渠道,力促政策透明程度最高。在继续利用网站、《小报、公告会、辅导会、短信、办税辅导手册、新闻媒介等渠道,全方位立体化开展政策辅导宣传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对大型企业个性化专项宣传活动范围,面对面解决涉税问题,使税收宣传更具针对性;及时最新的办税指南和征管业务提醒;借助在线咨询功能,实现纳税人与税务干部点对点的即时咨询交流,有效缓解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矛盾,使税收政策法规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最大化,尽最大的努力保障纳税人的合法知情权。

第9篇

1、组织收入职能明显减弱

一方面农业 “四税”取消,使乡镇财政所失去部分收入征收权,另一方面税务部门属条条管理,一般两三个乡镇设一个国税分局和地税分局,而乡镇财政属块块管理,每乡镇都设一所,但国地税分局行政级别高于乡镇财政所,很难发挥其收入的协调调度作用。

2、预算管理职能严重削弱

乡镇很多建设项目都实行报账制,乡镇财政只负责政府机关及有关站所的支出管理,支出范围窄,预算管理空间小。 “大平台”的运作,乡镇总预算会计将被取消,帐户统设,收支统管后,从某种意义上说,乡镇财政已不是一级完整的财政,乡镇财政所也基本成为县财政的报帐单位。

3、财政监督制度性缺位

很多项目资金,财政所没有参与项目的申报、实施。例如上级各部门安排的水利、公路、林业、农业等“条块”支农项目资金,乡镇财政很难参与监管,导致很多涉农项目资金游离于乡级财政监督之外。而且有些项目资金实行的是报账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将资金打入项目承包商,作为项目实施地的乡镇财政无权过问,无法实施就地监督。许多上级部门下拨给村级的资金,直接汇入村级会计中心帐户,没有经过财政“大平台”,游离在财政监管之外。

总体来看,取消农业税后,乡镇财政职能有增有减,工作任务也没有减少,相对于改革前,业务量反而越来越大了。

二、完善乡镇财政所职能的意见和建议

乡镇财政职能的转变既是形势发展的需要,也有制度设计上的缺陷。结合乡镇财政存在的实际问题,必须从乡镇财政的体制建设、制度建设、机构人员建设等方面入手,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职能。

1、理顺关系,强化组织收入能力

进一步完善收入考核制度,理顺乡镇政府、乡镇财政与乡镇国税、地税部门的关系。乡级财政部门对属地税务部门的征收情况进行监督考核,从根本上解决涉税信息不畅、税源控管不严、征管不到位的问题,大力支持税务部门开展依法治税工作,坚决打击各种偷、逃、抗、骗税等违法行为,确保实现税收高质量增长。

2、延伸财政监管触角,加强村级财务管理

乡镇财政所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管理和监督乡镇的财政支出。实行“村账乡管”,是强化乡镇财政管理的需要,是有效控源节流的需要,也是强化财政所职能的需要。

实行“村账乡管”,把村级财务由乡镇统一管理。在具体操作上,村级会计中心不在财政所管理的,就把 “三资”办公室设在财政所,将现有的乡镇农综站和财政所合署办公,即在管理中使用一套人员,一套设备,一个办公场所,一种管理方式,一套管理制度,将所有财政性资金和村有资金全部集中,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由乡镇财政所长担任核算中心负责人,统管乡镇财政财务支出的全面工作,充分发挥乡镇财政所的监督管理职能。

3、转变工作思路,积极主动服务

要树立正确的工作价值观,在财政所的惠农服务大厅,设置政策咨询,业务受理,业务审核等岗位,不断拓展服务服务范围,在及时准确发放各种补贴的同时,坚持公平正义,对各种涉农补贴加大检查力度,特别是一些补贴大户。坚决打击虚报冒领现象,真正把党的惠农政策落实到群众中去。对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直接管理、未列入乡财政预算的专项资金,包括农林水牧专项、农业综合开发、环境保护、土地开发整理等,主动与业务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加强信息沟通,努力保证财政所全面掌握有关专项资金的政策、额度、项目要求等情况。

4、明确乡镇财政所的职能定位,加强“三块资金”统管

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所要加强对各项强农惠农资金及“一卡通”资金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因为按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这部分资金主要用于保障农村优抚、社会救济和医疗社保;用于保障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的村干部报酬和村级管理费。这些都是关系到稳定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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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

[关键词]财务管理 房地产企业 税务管理

财务管理是指企业为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在组织企业的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过程中所进行的科学预测、决策、计划、控制、协调、核算、分析和考核等一系列企业经济活动过程中管理工作的全称,其主要特点是对企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的价值运动进行的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管理工作。

企业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渗透到企业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之中;是企业经营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是企业经营成果的评判标准,是经营管理者日常决策的普遍依据。财务管理的水平,决定了企业的视力范围和视线长度,决定了企业对风险的可预见性和可控制性。当前财务管理一般存在两个误区:一是把财务管理简单化,仿佛财务管理只是财务部门的事,忽视其整体管理职能;二是财务部门完全听命于“老板”,忽视财务管理自身的规律性与相对的独立性。房地产企业做好财务管理工作,要从以下七个方面入手:

(一)强化公司的预算管理水平

作为房产公司财务责任人,要充分了解和利用好各种财务管理环境,组织和参与好投资、筹资、资金营运及分配活动等财务活动,积极处理好各种财务关系。

全面预算管理是一种全方位、全过程和全员的整合性管理系统,对与企业存续相关的投资活动、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的未来情况进行预期并控制的管理行为,它具有全面的控制和约束力,不仅仅是一种管理制度和控制方略,更是一种管理理念。

要强化全面预算的刚性,把它当成公司的宪法来执行,当成公司的一种战略来重视,明白全面预算对公司长久发展的重要意义,让公司上到公司领导、下至普通员工都参与到全面预算的编制、评审、执行、分析、调整、考核的全过程中,自觉地服从全面预算的管理。主要从组织保障以及制度保障进行控制:

1、 组织保障:从组织结构入手,构建组织管理体系,对预算指标层层分解,明确管理职能,对各种机构职能做出详细规定,以保证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 制度保障:要明确财务计划流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绩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建立财务管理流程,使之符合企业总体战略与运营规划流程,结合企业战略规划,使预算管理具有前瞻性,既全面又有操作型。

(二)做好资金管理和财务控制

资金管理主要内容是筹融资管理、资金计划制订、资金计划执行、日常管理。

资金管理要结合房地产项目开发的不同阶段开展,在项目初期,要根据项目的开发计划做好资金计划,及时向股东方申请项目推进所需的资金,同时做好项目融资的各项准备工作,尽量开拓一些新的融资渠道;当项目具备四证条件开工时,获得融资资金,并做好贷后管理,合理调配资金;当项目开盘以后,要协助销售部门做好银行与客户之间的衔接工作,加速应收款的回笼;在项目后期,要根据项目结算的需要做好资金计划,安排好各项资金的支付。

制订资金计划要充分尊重各业务部门的意见,在数据整合以后,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项目开发的进度、资金来源进行分析,提出调整意见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达到收支平衡后报公司领导审批,经过审批的资金计划要严格执行,控制特批次数及金额。

(三)做好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经济活动。企业要持续发展,对税收加强重视和管理势在必行。

项目公司财务人员要学习和熟悉各种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按时进行各税种纳税申报,用足用好税法,合理合法纳税,争取各种可能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开展项目的税务筹划,规避税务风险,积极应对各项税务审计及检查工作,尽量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实现税收收益最大化。

(四)制定和强化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单位的管理人员为达到管理目标而采用的组织计划和全部方法与程序,在尽可能实行的范围内保证其业务经营的顺序和有效性,包括严格遵守管理政策,保护资产,预防和揭发舞弊和错误,保持准确和完整的会计记录,以及适时编制可靠的财务资料。

项目公司的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综管制度、人力制度、工程管理制度、成本管理制度等。企业要用制度来规范和约束每一个人的行为和语言,并严格执行,降低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促进公司的运营效率。

(五)加强和规范会计基础工作

万丈高楼平地起,要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就必须有扎实规范的会计基础工作。会计基础工作包括现金的使用和保管、银行存款的使用和安全、银行账户的开立和销户、固定资产的登记和盘点、发票的开具和保管、收据的开具和保管、财务印签的保管和使用、合同的审核和登记、费用的审批和清算、会计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付款的流程、月末的结账流程、工资的支付流程、往来款的核对和清理、备用金的出借和催收、纳税申报的及时和准确等。

(六)加快推进会计信息化建设,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完善现有财务软件设置和企业会计准则账套的使用,编制详实可行的操作手册,加强软件使用的培训,提高工作效率。

实现全面预算模块上线运行,方便全面预算的上报、评审、修订、批复、分析、评价和考核。

(七)提高财务系统的执行力

第11篇

一、税收风险管理理论基本内容

风险是指未来的不确定性。按照《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给出的定义,风险管理是指企业围绕总体经营目标,通过在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经营过程中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理策略、风险理财措施、风险管理的组织职能体系、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内部控制系统,从而为实现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方法。风险管理基本流程包括以下主要工作:收集风险管理初始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管理策略;提出和实施风险管理解决方案;风险管理的监督与改进。风险管理理论是研究风险发生规律和风险控制的理论,它针对各行业特点,综合运用各种风险分析手段、工具,对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预测,并在此基础上优化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对风险实施有效控制,使风险和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达到最大限度的管理效能。

笔者认为,税收风险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围绕总体税收管理目标,通过在税务管理的各个环节中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系统,从而为实现税收管理的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方法。其基本流程:收集风险管理信息——风险评估——提出和实施风险管理解决方案——风险管理的监督与改进。税收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是包含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在内的税收风险评估。

二、目前风险管理理论在税源管理中运用现状及不足

在日常税源管理实践中,有许多管理方式已无形中引入了风险管理理论。如我国在纳税评估、涉外税收审计中所做的工作已具有风险管理的特性。再如建立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的良性互动机制,也是防范税收风险所采取的一项组织协调措施。还有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在税源管理中建立税负、物能耗指标、成本构成指标等预警体系,加强税源监控。这些做法的目的是为了防范税收风险,具有税收风险管理雏形。但与风险管理理论要求,不管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还存在着很大差距。

(一)风险管理意识不足。就纳税人而言,在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的“道路”上,往往采取不计较任何风险希望以最快的方式获得回报,以侥幸的心态对待税收风险。而税务机关在风险意识上,则过多地从规避执法责任方面考虑税收风险,错误地把规避执法责任作为税收风险管理的目标,没有将实现税收管理目标,即最大限度地实现税收征收率的最大化,减少税收流失作为税收风险管理的目标。在这种认识的指导下,税收风险管理重点放在对内监控上,而对纳税人没有建立一个长期防范税收风险策略,对税收风险缺乏系统地、定时地评估,缺少积极主动的风险管理机制,不能从根本上防范风险以及其所带来的损失。以致重大偷税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业性或地区性税收流失,以及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重大工作失职等案件不能得到有效遏制。

(二)没有建立与税收风险管理相适应的风险信息收集标准及传递渠道。当前税收机关掌握的纳税人信息是基于纳税人在自行申报的基础上形成的税收管理信息,这是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这些信息只反映纳税人基本生产经营情况,由于部分小企业财务核算水平低,财务信息“失真”、不完整。同时税务机关基于减轻纳税人负担的考虑,没有建立旨在实施税收风险管理的信息收集标准和制度,实施税收风险管理基础尚未建立。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要想实施税收风险管理,就必须花大量的人力和时间去采集和核实信息,由于税源管理中管户多人手少的矛盾较为突出,即使实施税收风险管理也是局部的、短期的、缺乏全面性和长效性。

(三)没有建立完善税收风险管理预警系统。要进行税源管理风险评估必须要有“参照物”和分析模型,也就是预警系统。要对税收风险进行因素分析,系统的梳理税收的风险要素、风险环节、风险行业、风险区域、风险时期和风险来源,找准风险控制点,就必须要建立预警机制和预警指标体系,提高风险评估和认定的准确性,才能使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对税收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卓有成效地开展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工作,以提高税收风险预警与控制能力。而目前尚未建立一套有效、完整的风险管理预警系统。

(四)税收风险管理职能过于分散不利于风险管理。现行的税收征管理模式是一种建立在专业化管理基础上的分权管理体制,虽然经过几次征管理改革,建立以县(区)局实体化为基础的税源管理体制,实现了县局集中征收,税源管理权分散在各个职能分局(部门),由于配合、联动不够,未形成税源管理一体化与集中的税收风险管理职能体系,难以集中优势重点加强对重点风险点的管理,很难达到的分类管理目的。

三、如何在税源管理中运用风险管理理论

要将风险管理理论运用到税源管理中,按照税源管理的特点和业务流程,应建立健全税收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建立税收风险管理预警和双向控制机制。

(一)建立健全税收风险管理流程。税收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主要包括:收集风险管理信息、进行风险评估、提出和实施风险管理解决方案、风险管理的监督与改进。税收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是包含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在内的税收风险评估。

1、风险管理信息收集或采集。信息是实施风险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信息也就无法作出税收风险评估,不完整或失真的税收信息直接影响税收风险管理的效率。税收风险评估的第一步工作是根据税收风险管理业务需求对纳税人有关信息进行采集,信息来源于外部和内部,对收集的信息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数据平台,实现信息共享。(1)收集内部信息。主要是企业申报信息和税收管理员管理过程中收集和采集的信息。(2)收集外部信息。主要是与纳税有关部门的信息,如海关、银行、地税、工商以及其他经济管理职能部门。(3)收集风险管理典型案例。主要是由于风险失控导致税收流失的案例以及通过风险管理减少税收流失的案例,通过典型案例,收集税收风险管理的重点。

2、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包括风险辩识、风险分析、风险评估三个步骤,这是税收风险管理的核心环节,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主要是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和风险评估人员对收集的信息进行筛选、提炼、对比、分类、组合,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辨识是指查找纳税人各业务单元、各项重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重要业务流程中有无风险,有哪些风险。风险分析是对辨识出的风险及其特征进行明确的定义描述,分析和描述风险发生可能性的高低、风险发生的条件。风险评价是对税收管理实现目标的影响程度、风险的价值等。进行风险辨识、分析、评价,应将定性与定量方法相结合。定性方法可采用集体讨论、专家咨询、政策分析、行业标杆比较和调查研究等。定量方法可采用统计推论、计算机模拟等。在进行税收风险评估时,应统一制定各风险的度量单位和风险度量模型,并通过测试等方法,确保评估系统的假设前提、参数、数据来源和定量评估程序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同时还要根据环境的变化,定期对假设前提和参数进行复核和修改,并将定量评估系统的估算结果与实际效果对比,据此对有关参数进行调整和改进。

3、制定解决方案。根据税收风险评估发现的风险,制定出相应的税收管理措施及应对解决方法。方案一般应包括风险解决的具体目标,所需的组织领导,所涉及的管理及业务流程,所需的条件、手段等资源,风险事件发生前、中、后所采取的具体应对措施以及风险管理工具。

4、风险管理的监督与改进。税务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应定期对各部门和业务单位风险管理工作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和检验,对部门和业务单位的风险管理解决方案进行评价,提出调整或改进建议,出具评价和建议报告。税源管理部门应依托现有的信息化条件建立贯穿于整个风险管理基本流程,连接上下级、各部门和业务单位的风险管理信息沟通渠道,确保信息沟通的及时、准确、完整,为风险管理监督与改进奠定基础。

(二)建立完善税收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总局在2001年依法治税工作会议上提出:“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依法治税指导思想,推进依法治税是税务部门长期抓好的重点工作。重在治内就必须要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措施,这与风险管理要求是一致的。一是建立内控岗位授权制度。对内控所涉及的各岗位明确规定授权的对象、条件、范围和额度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超越授权做出风险性决定;二是建立内控报告制度。明确规定报告人与接受报告人,报告的时间、内容、频率、传递路线、负责处理报告的部门和人员等;三是建立内控批准制度。对内控所涉及的重要事项,明确规定批准的程序、条件、范围和额度、必备文件以及有权批准的部门和人员及其相应责任;四是建立内控责任制度。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明确规定各有关部门和业务单位、岗位、人员应负的责任和奖惩制度;五是建立内控审计检查制度。结合内控的有关要求、方法、标准与流程,明确规定审计检查的对象、内容、方式和负责审计检查的部门等;六是建立内控考核评价制度。把各业务单位风险管理执行情况与绩效薪酬挂钩;七是建立重大风险预警制度。对重大风险进行持续不断的监测,及时预警信息,制定应急预案,并根据情况变化调整控制措施;八是建立重要岗位权力制衡制度,明确规定不相容职责的分离,对内控所涉及的重要岗位可设置一岗双人、双职、双责,相互制约,明确该岗位的上级部门或人员对其应采取的监督措施和应负的监督责任,将该岗位作为内部审计的重点等。①

(三)建立差别化分类管理规则。税收管理部门和风险评估人员在对各类信息进行详细分析的基础上,按行业对企业风险程度的高低进行分类、分级,形成下宽上窄的金字塔式税源构架,对处于金字塔不同层次的纳税人应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对金字塔底层广泛的、守法的纳税人,推行自我管理,建立自我评估机制,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对其进行简单的监督和观察;对金字塔中间纳税人采取加强纳税管理性辅导和评估相结合的管理方法,督促其提高税收风险意识和纠正潜在的税收风险;对金字塔上层抵触税法、不守法的纳税人,则要采用重点管理控制、纳税评估、稽查和移送法办等措施。依据金字塔管理思想,从资源配置考虑,税收风险管理的重点是金字塔顶端的高风险企业。②

第12篇

【关键词】税务;市场经济;需求;制度

税务,从其职业根源来看,应归位于行业的一个分支。它属于民事的一种,提供专业性社会服务的中介。此外,税务具有双方特定,也就是特定主体,委托事项的法定、税收法律责任的不可转移的特点。税务制度成为我国社会分工发展、细化的重要表现,本文通过对我国税务供需现状的分析,以对我国税务制度未来的发展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一、税务制度及概念

税务制度是一系列制度规范的总称,它包括税务职业资格、机构、业务范围、组织管理等方面相关制度规范内容。

1.执业资格

税务人员和机构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着税务业务质量的优劣。因此,人员或者机构必须是能够满足相关规定要求后,才能取得资格、进行登记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根据我国税务人员的相关规定,税务从业人员必须是由具有丰富税收管理经验、专业的税收会计理论知识以及扎实的法律知识基础的人员,方能获得税务的执业资格。

2.机构

在我国,税务机构有会计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等形式,但是,最主要的税务机构是税务师事务所,它必须是经过国税局批准、在工商机关领取相关的营业执照后,才可以从事税务业务。

3.业务范围

税务机构的业务范围是指,法律规定下税务人可以从事的的事项。换句话说,就是税务人为被人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提供的服务的具体内容。我国将税务的业务范围化为税务业务、税务筹划业务和特殊涉税服务业务、涉税签证业务三大类别。

4.行业监管

目前,我国对税务行业实行行政和行业的双重监管,以保证我国的税务行业处于健康、平稳发展的良好状态。

二、我国当前税务的供需分析

供求关系受价格决定理论支配的影响,是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基本规律之一,其中价格决定市场的需求与供给。通过对这一关系的研究分析,可以把我市场运行的本质特征,对于市场变动做出准确的预测,及时调整供给与需求的结构,保证市场经济运行的平稳。作为市场的中介服务的组成部分,税务同样需要遵循经济规律,并受市场供需的双重影响。

1.税务需求理论分析

税务需求由国家需求、纳税人需求和税务人需求三者的总和构成。在这其中,国家需求是实现这一总需求的前提基础,纳税人的需求是最为直接和强烈的表现,而税务人的需求则是是吸纳这两者需求的承载体,三者是构成相互影响、共同存在的整体。

税务机关对于税务需求主要是因为,税务机构能够有效地降低税务征收和管理的成本,提高其征管效率。其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我国经济结构、经营主体和经营方式都变得日趋复杂,这就会增加税务机关的征税难度,而税务有助于税务机关加强“依法治税”。此外,税务也有助于税务机关优化税收征管模式。并且税务作为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能够有效的补充税务机关的税务的征收管理能力。

纳税主体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降低纳税的风险和保持自己的最大合法利益,通常会选择税务的方式,进行税务的缴纳。这一税务制度成功弥补了纳税人专业知识不足的缺陷,成为新时代纳税主体争相使用的纳税方式。

税务制度,是为适应税收征纳双方复杂关系而产生的经济行为,是社会发展必然的结果,也是纳税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必然要求。而税务人员通过提供智力服务以获取相对较高的报酬,这就成为纳税人对于纳税的最直接、最强烈的需求。

2.税务市场共计理论分析

社会经济中,供给伴随着需求产生,在税务需求产生后,就必然会引导税务供给的产生。税务机构是寻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中介机构,有纳税主体需求、纳税机关需求和纳税人需求形成的税务需求,就必定会存在以税务人为供应税务服务主体的税务市场供给的存在,并且有效税务的供给量决定于税务质量的高低。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的税务师行业的收入额巨大,并且呈现继续上升的趋势,这一巨大经济效益的吸引,必定刺激税务人增加税务业务的供给量。

当然,市场的供给量和需求量都不会无限增大,它们受制于多重因素工作的结果,必定会在产品需求和供给一般均衡规律的作用下,达到税务市场的需求与供给的均衡。因此,我国政府在把握这一规律的基础上,要积极发挥自己宏观调控的职能,保证我国税务行业的健康、持续、平稳发展。

三、发展我国税务制度的建议

目前,我国的税务总体上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对我国税务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并且税务弥补了纳税主体专业不足的缺陷,使得我国的纳税更加具有规范性,大大减少了纳税机关和纳税主体间矛盾的发展。但是,我国的税务制度依然面临诸多问题:纳税人主动纳税的意愿比较低、税收的法律法规不够明确、纳税的治安环境不够理想、市场环境不成熟造成的税务的有效需求不足等等,这一些问题的存在都成为阻碍我国税务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提出有效的、科学的措施,只有这样,我国的税务制度才能实现质的飞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