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4 10:48:3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住宅房屋的设计,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拆迁管理行为
(一)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实行属地负责制,各区政府及市发改、建设、规划、财政、国土、房管、物价、民政、公安、工商、税务、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保障顺利进行。
(二)拆迁人应根据拆迁预评估报告,按规定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交纳拆迁补偿安置专储资金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城建重点工程、土地储备项目及重大拆迁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专储资金不低于50%。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专项储存专储资金,依照与拆迁人、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设立专门帐号进行监管,同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拆迁人严格执行协议,保证专储资金的安全。(三)拆迁评估机构的选定,按照《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四)市拆迁主管部门及房地产评估机构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的动态监管,实行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和业绩考核制度。凡因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的过错延长拆迁期限的,一律不得承接新的服务项目,并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五)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住宅房屋破门(窗)开店改为经营用房的,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凡列入旧城改造计划的“棚户区”范围内的房屋,市有关部门原则上不予办理房屋改、扩建,户口迁入及房屋分户等手续。拆迁过程中弄虚作假、蓄意骗取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六)市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房产、国土等部门组建*市房屋拆迁评估鉴定专家委员会,负责市区房屋拆迁评估技术指导、鉴定工作。委员会主要由资深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名单定期公布。房屋拆迁评估报告经鉴定的,其鉴定意见应当作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依据。
二、完善拆迁补偿政策
(一)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五年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增加补偿金额。*市市区具体标准为拆迁房屋评估额的15%。住宅房屋的竣工日期,以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日期为准。
(二)被拆迁人(含公房承租人)只有一处住房且实际居住,拆迁补偿款达不到最低补偿标准的,经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公示、核准,按照*市市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最低6万元标准予以补偿。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最低标准将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变化进行调整并公布。
(三)被认定为经济特困(享受城市低保)的被拆迁人,拆迁补偿款低于6万元的,可以选择获得最低补偿款6万元后自行解决住房,也可以选择由拆迁人使用拆迁补偿款异地购买成套使用面积不小于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户型面积标准的房屋予以安置。
(四)被拆迁人只有一处住房且实际居住,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低于8万元(含8万元)的,可以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徐政发〔2003〕164号)规定,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五)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住宅房屋,认定为商业营业用房:
1、具有合法的商业营业用房批准文件;
2、持续按照商业用地纳税。商业营业用房采取路线价法或市场比较法评估,不能采取上述方法的,可以采取收益法进行评估;土地性质为出让的,评估时根据土地出让协议剩余使用年限按比例扣除土地出让金增值部分;土地性质为划拨的,评估时按照规定扣除土地出让金增值部分的40%。非营利性的科教、文化、卫生和社会公共福利性公益事业用房以及工交仓储用房采取成本法进行评估。
(六)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使用的,应当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方可按照非住宅房屋补偿;不能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经拆迁人现场核准后,按照以下办法予以评估补偿
1、住宅楼一层(包括平房)改为非住宅房屋使用的
(1)*年1月5日前持有营业执照并实际连续作为非住宅房屋使用的,参照同类非住宅房屋,按照收益法予以评估,依法需扣除土地出让金的,相应扣除土地出让金增值部分的40%。但拆迁补偿款不得超过同类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的25倍。
(2)*年1月5日后取得营业执照并已持续营业一年以上的,参照同类非住宅房屋,按照收益法予以评估,依法需扣除土地出让金的,相应扣除土地出让金增值部分的40%后,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偿:1至5年(含本数,下同)为60%,6至10年为70%,11至15年为80%,16年以上为90%。但拆迁补偿款不得高于同类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的2倍。
2、二层及二层以上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使用的,按照住宅房屋予以评估补偿安置。
3、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使用,被拆迁人要求产权调换安置的,一律按住宅房屋予以安置。
三、依法实施强制拆迁辖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实施办法》(徐政发〔*〕77号),按时完成行政强拆工作。市、区两级法院应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积极介入,及时启动司法强拆,充分发挥司法强拆的底线保证作用。
【关键词】民用建筑;住宅房屋;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对房屋住宅工程的质量具有很大影响,一旦施工图设计工作出现疏漏,将会为整个项目埋下质量隐患,住宅房屋的质量不合格,不仅会影响项目建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甚至会出现质量事故,因此一定做好施工图设计工作,为工程建设夯实基础。
1工程介绍
某住宅房屋项目位于河边,2幢6层住宅,地基土具有很强压缩性,房屋采用320mm厚片筏基础,基础埋深1.40m,屋面板以及楼面板均采用钢筋混凝土预制多孔板,局部采用钢筋混凝土现浇板,房屋为砌体结构,墙体设有钢筋混凝土基础梁,基础梁总高500mm,基础梁以上是砖条形基础和砖墙,并且依据抗震要求,该住宅房屋项目设有圈梁以及钢筋混凝土构造柱。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的5年内,出现了向北倾斜的现象,四角向北倾斜8‰-9‰左右,住宅质量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2地基土情况
地基土情况主要如下:
①素填土,土质松软,湿,黄灰色,土质不均匀,主要为粘性土,掺少量腐殖质,层厚1.5m-3.2m。
②粉质粘土,软塑,灰色,饱和,地基承土载力100kPa,含铁质锈斑,压缩性中,层厚1.6m-1.8m,压缩模量5.374MPa。
③淤泥质粉质粘土,流塑,饱和,地基承土载力80kPa,夹薄层粉砂,含量不均,压缩性高,层厚3.7m-3.9m,压缩模量5.134MPa。
④淤泥质粘土,流塑,灰色,饱和,地基承土载力65kPa,夹薄层粉砂,压缩性高,层厚11.0m左右,压缩模量2.447MPa。
⑤粘土,软塑,灰色,饱和,掺团块状粉砂,含少量贝壳屑,高压缩性,层厚5.5m-5.7m,压缩模量3.98MPa。
⑥粉质粘土,硬塑,暗绿色,饱和,低压缩性,压缩模量4.60MPa。
3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中的常见问题
对项目所在场地进行静力触探试验,触探点6个,结果显示,项目南侧第一层至第三层的地基土承载力相对较高,达93kPa以上,同时南侧填土相对较浅,而北侧地基土承载力相对较低,并且填土相对较厚,按照项目北侧2个触探点得到的数据来计算,地基土承载力在65-72kPa左右,依据相关规范,对基础中心点天然基础最终沉降量进行计算,采用分层总和法,不考虑河流以及相邻基础的影响,计算结果为233mm。
综合多年工作经验以及本项目的各项调查结果,个人认为,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首先,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中的常见问题之一就是"图省事、图简便、在未进行详尽分析的情况下盲目简化流程",该住宅房屋项目所在地原本是游泳池,当时在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方案中,却没有将游泳池的基础以及底板拆除。
其次,在一些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工作中,还存在地基土承载力分析不足的问题,例如在本次住宅房屋项目中,项目北侧的地基土承载力相对较低,并且北侧填土厚度相对较大,如果施工设计方案未能充分考虑到地基土沉降问题,很容易造成不均匀沉降问题,尤其是在该项目中,原先游泳池的基础以及底板没有清除,这就更加剧了不均匀沉降问题,导致项目北侧的沉降量过大,而南侧的沉降量较小,在上述情形下,建筑物很容易发生整体倾斜现象。
再次,一些设计人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认识不足,例如在本次住宅房屋项目中,项目所在场地处于河流附近,河流位于项目北侧,因此建筑物北侧地基土受到的变形约束会比南侧小,可是设计方案中并没有针对此问题采取合理措施,这也是导致房屋向北倾斜的主要因素之一。
最后,有些设计人员只注重建筑物的功能和形式,但是对建筑物质量均匀性不够重视,这样很容易导致建筑物重心偏向一侧,引起建筑物整体倾斜。例如在本次住宅房屋项目中,建筑物的重心明显偏向北侧,加之地基设计不合理,最终房屋严重向北倾斜。
4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问题的解决对策
4.1加强设计人员对自身工作的重视
想要提高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的质量和水平,首先一定要加强设计人员对自身工作的重视,设计工作对后续的施工质量具有很大影响,一旦设计方案出现纰漏,会给整个项目埋下严重隐患,"搞豆腐渣工程就是对人民的犯罪",因此坚决不能"图省事、图简便",一定要进行认真、仔细的分析研讨,保证每个环节都设计合理。
4.2充分考虑地基土承载力
在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中,一定要充分考虑地基承载力问题,进而制定合理的设计方案,例如在本项目中,建筑物已经发生了整体倾斜,在纠偏施工图设计中,同样必须要考虑到地基土承载力问题,针对地基承载力的实际情况,个人认为,应该通过锚杆静压桩对地基进行加固,经过勘察可知,该项目钢筋混凝土底板的强度等级为C20,厚度大约在280mm-320mm左右,并且其中1幢房屋东北角底板一角已经产生裂缝,全面考虑地基土承载力以及其他因素,锚杆静力压桩的设计桩长应该为25m,每节桩段长度应该为2.5m,桩截面尺寸应该为250mm×250mm,桩身混凝土强度应为C25,设计压桩力应为400kN,产生裂缝的底板应该将开裂部分凿去,重新浇筑底板。
4.3充分考虑周边环境以及构筑物的影响
以本项目为例,场地北侧有河流,建筑物北侧地基土受到的变形约束较小,因此在锚杆静力压桩封孔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0%之后,应该在建筑物北侧加固地基,可采用压密注浆法进行加固。
4.4充分考虑建筑物质量的均匀性
在建筑物的施工图设计中,尤其是在地基土承载力较低或者地基土承载力不均匀的地区,设计人员一定要严格考虑到筑物质量的均匀性,以该项目为例,由于建筑物质量不均,因此加剧了建筑物的整体倾斜,考虑到这一问题,应该在建筑物北侧压入锚杆静压桩,并在南侧钻孔掏土,之后在北侧注浆一排斜孔以及一排直孔,以防止建筑物质量不均匀导致不均匀沉降。
4.5及时与甲方进行沟通
在施工图设计过程中,有时候设计人员还面临着建设方的阻力,建设方为了节约资金,不同意设计人员对于基础计算结果采用的地基基础处理手段,例如我在实际工作中就遇到一所小学,校方负责人不同意设计方采用的桩基基础处理手段,经过多次沟通甲方才采纳设计院意见。项目概况如下:根据现场实际勘察报告描述:本场地有液化土层和软土分布,属抗震不利地段;并且根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规定学校建筑属于乙类建筑需重点设防。
根据勘察报告地基基础方案,可采用(2)层粉土作为天然地基持力层,局部沟塘部分,应挖除软土,回填级配砂石至基础设计标高,(3)层淤泥质粉质粘土,场地均有分布,易产生沉降和不均匀沉降,根据对软弱下卧层的验算,不满足荷载及变形要求,所以采纳报告的建议采用预应力管桩,以(7)层粘土作为持力层。
总结: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民用建筑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给设计和施工都带来了更大的挑战,近年来,住宅房屋质量故事屡见不鲜,如何切实保障住宅房屋项目的质量安全,已经成为了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文在此分析了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中的常见问题以及解决对策,希望对施工设计工作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张志刚.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中的常见问题浅析[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0,26:169-171.
[2]李辉,胡楠.论建筑施工图设计的优化建议[J].建筑知识,2010,S2:20-21.
关键词:房地产;住宅;开发
中图分类号:F293.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在目前房地产企业竞争激烈的形势下,各个有实力的房地产企业应该积极寻求住宅房地产开发创新,迎合市场的需要,找准目标消费群体的定位,有针对性的开发建造市场需要的建筑产品,同时也要积极培育企业的文化、塑造企业的形象,提升企业的影响力,打造企业的无形资产,争做一个对消费者和社会负责的企业。只有这样,房地产开发企业才能长久的发展。
1 开发观念创新
不同住宅消费者由于社会地位、收入水平和文化素养的差异,对房屋就会有多种多样的需求,随着广大居民消费倾向和消费心理的变化,“绿色”、“生态”、“人居”、“健康”等概念受到高度重视。因此,住宅房地产开发创新首先是观念的创新,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研究消费者行为和心理,针对不同的消费群体、不同人群的居住文化,在不同的城市,尊重不同的文化、生活方式,掌握消费者的需求,进行个性化的产品设计,采用差异化的营销模式和个性化的管理服务,才能赢得更多的客户,求得企业的生存发展。
2 产品设计创新
产品创新是房地产项目拥有市场的魅力所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提高竞争力重要的体现就是产品创新能力。
2.1 准确定位
一个楼盘的定位非常重要,因为它直接影响到将来的产品面向的顾客群体,并直接影响将来的实际销售。准确定位的前提是做好市场调查,市场调查需要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的波动与政策变化、房地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金融环境、住房制度的改革动向等等做深入的调查,充分研究消费者的欲望和需求,进行正确的市场分析和市场预测。只有有了一个准确的定位,房地产住宅产品才能锁定一个相对固定的消费群体,知道要建造一个什么样的楼盘,才能确定楼盘的户型、房屋的功能、室外配套的档次、小区配套的休闲功能,才能较大程度上确保楼盘的销售,获得预期利润。
2.2 精心规划设计
高水平的规划设计,是提高小区品位和受消费者欢迎的前提。规划的第一要素是居住者的生活感知,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深入的市场调查和项目调研,准确定位, 以“自然、生态、和谐、共生”为规划前提,制定初步方案, 从居住者的角度认真考量。住户购买的不仅是居住的房屋,更是其身份的象征,是其享受生活、和谐居住和友好交际的场所。因此,在社区人文生态、公共管理、邻里空间、功能设置等方面要反复研讨修改,精心设计。如项目内的交通路线的规划、项目内的休闲场所的合理布置、项目内景观的多样性和多面性、大型项目内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
2.3 建筑风格创新
目前,我国大型住宅房地产开发项目不断出现,建筑风格多种多样,开发主题明显,如宁静、祥和、幽雅的东南亚风情,绚丽多姿、浪漫优雅的地中海风情,贵气奢华的皇家豪宅等等。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针对不同的消费群体,去规划和设计独具特色的建筑风格,一座繁忙的城市,一群忙碌的人需要这些丰富多样的居住风情去放松、去品味、去享受。
2.4 户型设计创新
近年来,住宅户型设计方面的创新频繁,从传统的结构户型到错层、跃层的住宅,双厨房间、双卫生间、复式结构、阳台外飘、弧型阳台、落地凸窗设计等方面的创新不胜枚举,将新理念、新技术、新材料与传统的居住生活要求有机的结合起来。房地产开发企业力求使客户获得合理超值的空间,住宅的外形美观,配套设施齐全,室内布局合理,居住方便和舒适,以吸引消费者的眼球。
2.5 景观设计创新
住宅小区的景观设计要有鲜明的主题,通过不同的主题张扬楼盘个性、赋予楼盘不同的文化品位,满足消费者个性需求。住宅的景观设计可以通过多种景观元素有机结合,如竣和国际公馆由戴高乐广场、凡尔赛花园、女神广场、塞纳河畔花园、圣路易岛、香榭丽舍大街、皇家大道等七大景观中心共同组成。修剪整齐的灌木,排列对称的花坛、华丽绚烂的景墙、充满艺术气息的雕塑、清澈蜿蜒的溪流,以及铺满阳关的草坡,构成了一幅绝美的法兰西风情画卷。
2.6 会所与配套设施创新
近年来,住宅开发项目非常注重会所与配套设施的创新。住宅小区设有多功能星级私家会所,内设商务会议室、室内恒温泳池、多功能健身馆、KTV厅、酒吧、茶室、餐厅等,提供温馨舒适的商务交流、社区休闲和娱乐空间。远红外监测系统、可视对讲系统、指纹门锁、三表抄送等一大批太阳能动能、智能化系统高科技产品与技术在小区建设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3 项目管理创新
全寿命期集成管理是现代建设项目的需求和发展的产物。住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全寿命期管理,经历项目决策、项目准备、建设施工和租售与物业管理四个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运用集成的思想,保证管理对象和管理系统完整的内部联系,保持开发项目系统的整体性,进行全寿命期集成管理,以合同管理为龙头,以质量、进度、安全为核心,以费用管理为手段,以经营和社会效益为最终目的,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制度化。
4 营销管理创新
房地产开发营销管理包括定价、销售渠道、销售策略等。价格是房地产项目中直接影响盈亏状况的决定因素。房产的定价要根据项目本身的开发目的,考虑成本因素、竞争因素、产品差异、购房者心理素质、以及法律政策因素,合理利用价格策略确定价格。用尽量宽松的付款方式(如通过多种付款方式的折扣、优惠等)吸引更多的人买得起并产生实际的购买,保证资金回笼的速度。根据自己楼盘的具体情况,采取有效地促销策略,选择适当的促销方法(如文化品味营销、合作营销、网络销售、团购等),以取得出奇制胜的效果。
5 售后服务创新
良好的售后服务有利于树立开发商的良好形象,一个有心做好售后服务的企业,才能得到消费者的信任和支持。在实际的运作中,个性化、特色化的售后服务更能打动消费者。通过建立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和完整、规范的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倾听消费者的心声,为消费者提供独特、细致、周到的优质服务,如为消费者举办金融信贷、房地产、装饰装修等知识讲座,邀请专家答疑解惑,详细解释对房屋使用的一些特别之处等。
6 结束语
房地产企业的竞争其本质就是房地产企业开发创新的竞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房地产由卖方市场进入买方市场。人们的居住消费观念已有了改变,,居住不仅是为了“栖身”,还要追求生活品质,满足心理和精神需求。由于国家宏观调控力度日趋加大和国内外经济发展现状,以及消费者需求的多样性、灵敏性和动态性特点,折射出住宅房地产市场竞争的取向和房地产企业发展的追求。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依据自身的实力、能力,结合政治、经济、社会、政策等要素,及时进行住宅房地产开发创新,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和金生,金大鸿.论以需求为导向的商品住宅开发价值创新 [J].学术界,2009,(11).
[2] 桂龙.湖畔嘉苑:推动住宅技术创新 [J].中国建设信息,2010,(2).
第二条 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有关城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指导、监督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
(二)受理拆迁申请,审验有关文件资料,审查拆迁计划和安置方案,确认拆迁承办单位,核以《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房屋拆除许可证》;
(三)负责回迁房屋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
(四)下达暂停办理通知书、拆迁公告和拆迁通告;
(五)负责委托协议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备案,办理证据保全;
(六)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行政强迁;
(七)接待受理有关房屋拆迁的来信来访;
(八)依法载决房屋拆迁纠纷;
(九)培训、考核拆迁工作人员,颁发岗位合格证书;
(十)依法查处拆迁工作中违法违章行为。
(十一)建立拆迁档案制度,管理拆迁档案。
第三条 实行委托拆迁的,拆迁人应当根据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支付给被委托人拆迁委托费:
(一)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0元;
(二)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5元。
第四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安置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中回迁房屋建设工程总造价20%至40%的比例存储回迁房屋建设专项资金。
拆迁人在拆迁通告前应当在市拆迁办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规定的回迁房屋建设专项资金。未经市拆迁办许可,银行不得向拆迁人支付。
被拆迁人全部回迁后,拆迁人持市拆迁办出具的通知单在开户行支取回迁房屋建设专项资金的全部本息。
第五条 搬迁期限一般为10天至15天;实行统一拆迁的,搬迁期限由市拆迁办确定。
第六条 职工在搬迁期限内搬迁的,所在单位凭拆迁承办单位出具的房屋拆迁证明,给公假5天。
第七条 自拆迁通告规定的搬迁期限结束的次日起到组织回迁进户为止,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过渡期限。过渡期限依据回迁房屋的层数确定:7层以下的,为18个月;8层以上18层以下的,为24个月;19层以上的,一般为30个月。
第八条 拆迁人在拆除房屋前应当持《房屋拆除证》和有关资料到市拆迁办办理《房屋拆除许可证》;未办理《房屋拆除许可证》的,不得拆除和损坏房屋。
拆迁人拆除市政公用设施时,应当 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拆除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拆除期限内完成拆除工作。
第九条 在执行行政强迁时,公安、规划、城建、工商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市拆迁办工作。
第十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由市拆迁办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拆除有《临时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临时使用证》的房屋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其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40%给予补偿。
集体所有土地新征用为国有土地有宅基地使用证明的,视为有房屋产权手续,经有关部门评估后,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 拆除经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修建的门斗、围墙等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物以及水等,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有防寒屋顶及瓦盖的门斗,属混合结构的每平方米40元,属砖木结构的每平方米30元,其它结构每平方米20元;
(二)砖砌围墙,高度在1.5米以下的每延长米12元,高度在1.5米以上的每延长米15元;
(三)手压式水井每口60元,管式水井每口120元。
树木按照树木(绿化)砍伐补偿费标准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引起拆迁人(含个体工商业户)停产停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依照被拆迁人上一年度交纳所得税后利润的30%予以一次性补偿。在停产停业期间,拆迁人按照拆迁范围内的在册职工人数,根据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60%逐月发给停产停业补助费。
对在拆迁范围内停产停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全额发给离退休金。其中,未参加社会统筹保险的,由拆迁人支付给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参加社会统筹保险的,其应当上缴给社会保险部门的保险费用由拆迁人支付。
拆除非住宅房屋,其生产设备、附属设施、原辅材料等由被拆迁人自行搬迁、拆除,搬迁等费用由拆迁人承担,遇有特殊情况,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市拆迁办裁定。
第十四条 拆除住宅兼营业房屋,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为600元。
第十五条 住宅房屋使用人因拆迁搬家的,由拆迁人发给每户搬家补助费240元;实行一次性安置的,每户发给搬家补助费120元;被强迁的,不发给搬家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按照拆除房屋使用面积发放给被拆迁人。搬迁时预发6个月,回迁时按照实际过渡期限一次结清,不足半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
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过渡期限按照下列标准发放:
(一)18个月以下的,每月每平方米13元;
(二)18个月以上30个月以下的,每月每平方米14元;
(三)30个月以上的,每月每平方米15元。
第十六条 采用贷币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一次性安置的规定支付搬家(迁)补助费,拆迁人分期支付安置贷币的,在安置贷币未全额支付前,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的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七条 房屋的辅助面积为使用面积减去居室面积,其居室面积以房屋使用证标明的居室面积为准,房屋使用证未标明 居室面积的,以实际测量为准(改变使用功能的以产权人批准的为准)。
第十八条 对无力交纳自然增加面积款的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拆迁人可以采取货币安置或者降低标准安置,也可以调串旧房安置。
第十九条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交纳增加面积费用,拆迁人应当给交款人出具收据。
第二十条 有所有权的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应得的安置贷币=〔货币安置标准-(拟建安置房屋的建筑成本-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拆除房屋成新)〕×应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
没有所有权的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应得的安置货币=(货币安置标准-拆迁区域内被拆除房屋补偿费用总和÷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总和)×应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
第二十一条 实行住宅房屋易地安置的,其安置面积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安置面积=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应得的安置货币÷安置地拟建商品房屋市场价格。
第二十二条 货币安置协议签订后,在拆迁通告前,拆迁人应当将应支付的安置货币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房屋使用人。拆迁人未支付安置货币,而要求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有权拒绝。市政、环卫设施和园林绿化建设拆迁房屋的,安置货币可以实行分期支付,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十三条 新建回迁住宅房屋的设计标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厨房不得小于4平方米(厨房应当有外窗),卫生间(含厕所)不得小于1.8平方米(无通风窗口的厕所必须设置风道);厅不得小于5平方米;居室不能间接采光。
每套房屋至少有一间居室的朝向不得为北向。
第二十四条 回迁安置住宅房屋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公开分配:
(一)被拆除房屋使用人选定房屋的名次,依据搬迁时间、交纳增加面积费用时间和增加面积综合排定,并张榜公布;
(二)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据排定的名次选定相对应的房屋。
第二十五条 房屋的重置价格是指上一年建筑相同结构、相同标准、相同质量房屋的单方工程建筑成本。
第二十六条 《条例》中规定的房屋重置价格、建筑成本,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公布。建设成本、开发成本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后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
关键词:智能化住宅;给排水设计;实施理念;系统设计
众所周知,作为住宅设计和施工的关键内容,室内给排水的施工不仅关系着人们日常生活的质量,更直接影响着住宅的安全性和使用效果。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智能化的住宅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而传统的室内给排水设计已经不再适用于智能化住宅的需求,也因此,室内给排水设计与实施理念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下文分析了智能化住宅建筑设计与实施理念,就其室内给排水设计及实施具体策略进行研究。
一、智能化住宅建筑设计与实施理念
科技的发展使得人们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不断提高,而智能技术的运用使得现代小区住宅不断得到完善,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舒适和便捷。而随着智能化的应用越来越多,智能化住宅建筑涉及到的信息工程与建筑事项范围也广,智能住宅内的各个系统也开始向着智能化的方向发展,怎样的设计和实施理念造就了智能化的住宅建设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所谓智能化住宅就是根据建设部全国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示范工程要求,达到安全防范、信息管理、信息网络等功能的住宅。简单来说,智能化住宅就是各种家庭自动化设备、计算机技术、网络系统与建筑和艺术的有机产物。而其设计理念就是将建筑物结构、环境、系统与服务、管理等基本要素进行优化设计,最终给人们提供一个合理、舒适、便捷、安全的居住环境空间。智能化住宅的优势就在于能够帮助建筑物的主人、财产管理者以及拥有者意识到他们的费用开支、生活舒适度以及人身安全等方面得到最大的汇报。
智能化住宅建筑原理主要由结构和系统方面的优化综合运用在建筑物中,属于楼宇自动化系统、通信自动化系统的结合综合布线系统,通过多种技术的应用使其满足于房屋居住的方便与舒适性。同时,在智能化住宅内部的各个智能化系统建设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二、智能化住宅房屋给水系统设计与实施理念分析
给水系统作为建筑中非常关键的设施,是保障住宅用户用水的重要设计。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现代房屋的给水系统基本采取一户一表、水表进户的基本设施,而这样的设计必然需要每月安排一定数量的抄表员定期上门抄表计费,这无疑增加了水电部门的劳动力和成本投入,且工作量大、涉及情况多,这也给抄表人员的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另外就设计方面来讲,现代住宅室内的给水设计常常出现以下问题,这些问题不仅给水系提供的正常运作带来了影响,更严重影响着居民的日常生活。首先,给水管道经常发生堵塞的现象,由于给水管道几乎处于室内以下,在进行基础施工时,没能及时进行通水调压测试,导致管道内有杂物残留影响管道通畅。其次,水管的结构存在开裂的情况,且主管壁太小,无法进行正常的安装。在实际的工作中,给水管道大多采用的是电焊焊接的方式,这种方式非常容易导致管道被堵塞。此外,由于主管线的口径太小,而造成压力不够的情况也很多。这些问题都是我们在设计与施工时需要注意的地方。
要解决这些问题,对于智能化住宅来说,我们通过使用自动抄表系统和智能化给水设施来解决。经过10多年的发展,智能抄水表系统已经逐步开始推广于智能化建筑中,利用微机技术、数字通讯技术和水表计量等技术,实现剂量、数据采集与一体进行准确的计量和收费。除此之外,智能化住宅室内给水系统要在传统给水系统的基础上突出智能化,一方面,通过电子信息系统实现对室内湿度的控制,并能够实现对水质指标的监测,当水质在非正常状态时及时报警;另一方面,运用自然资源结合,实现水温控制和杀菌等目的,并有室内自动消防系统功能。
三、智能化住宅房屋排水系统设计与实施理念分析
与给水系统一样,排水系统也是住宅建筑中关键的内容,是保障居民居住质量的重要设施。一直以来,我国的住宅房屋建设都是以实用性为基本建设理念,主导设计思想本着节约、环保以及重力排水的原则来设计,充分考虑到建筑内部的雨水、污水等的分流设计。但目前存在的最主要问题就是没能考虑到用户更高层次的需求,排水设计过程中没有考虑的众多因素的影响,对于住宅的地势情况不了解,没能注重到周边的排水能力,关键是没能对住宅区内用户的排污量进行一个较为准确的估算。
因此,采用通过使用智能化的控制系统对排水系统进行控制,采用同层排水的实施理念,通过信息系统及时对排水系统进行监测,保障排水设备的良好运转状态。其次,智能排水系还能统一测量排水量、监测无误、污水以及水池异常警报,还能够监测和控制卫生、污水处理设备的运转情况,进一步提升居民使用的舒适度和安全性。同时,采用同层排水系统不仅能够满足现代卫生排水管敷设方式的基本要求,更能解决传统排水系统排污量估算不准确等问题。
传统的卫生间排水管道下层敷设方式以及越来越背离以人为本的实施和设计理念,垫高卫生间地面敷设排水管的方式比较受用建筑专业布置位置影响的卫生间和旧住宅改造,而后排水的方式则适用于小康住宅卫生间使用,下沉式排水则能够使得卫生间布置更灵活多变。对于各种不同的排水方式来说,要选择适合用户需求和住宅实际情况的排水控制方式。
结束语:综上所述,智能化住宅建设受到全社会的关注,智能化住宅建设的设计与实施理念就是给人们提供一个合理、舒适、便捷、安全的居住环境空间。而作为建筑的关键,给排水系统的设计与实施理念则是以人为本,实现智能化的给排水设施,为人们提供舒适、安全、方便的给排水措施。随着时代的发展,相信未来智能化住宅建设及其室内给排水设计能够进一步发展,为人们提供更智能化的生活服务。(作者单位:南京茂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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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拆迁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及县城、建制镇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管理本区建设项目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公安、粮食、教育、煤炭、供水、供电、邮电等部门以及当地区、街应积极配合,及时办理户口迁移、供粮、供煤、转学、转托、供水、供电等手续,不得推诿或提出其它要求。
第八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房屋调查资料和补偿、安置方案等,向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拆迁人必须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在规定的拆迁期内不能完成拆迁的,可申请延期。
第九条 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或者委托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准并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通告或者其它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入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公安、规划、工商、房骨部门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居民分户、发放营业执照以及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新建、扩建、改建、交易、出租等手续。
因出生、军人复转退、婚嫁等确需入户、分户的,须经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二条 确定被拆迁人的房屋产权、面积、结构、使用性质、建筑使用年限,均以拆迁通告前房屋所有权证和其它合法证件为依据。
第十三条 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
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它条款。
第十四条 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必须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鉴证。鉴证后也可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 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过渡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六条 在房屋拆迁通告规定的或者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七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十八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补偿。市、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了国家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注明上述条件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结构标准和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二十一条 拆除城市的市政设施和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按照原性质、原规定,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二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单位自管的住宅、非住宅房屋和私有非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因设计原因致使偿还建筑面积超过或不足所拆房屋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被拆迁人要求增加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第二十三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房管部门直管的非住宅用房,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不结算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重置价格支付购房价款;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由拆迁人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房管部门直管的住宅用房,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不结算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在房屋租金未达到成本租金前,不结算差价,达到成本租金后,由被拆迁人按重置价格支付购房价款;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由拆迁人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第二十四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居民私有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重置价格计算结构差价,拆半补偿。偿还建筑面积,因受安置房屋设计户型限制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或依据本办法允许增加安置面积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安置房的重置价格支付购房价款;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由拆迁人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作价补偿。
被拆迁人在安置时要求增加用房面积的,按商品房价格支付购房价款。
第二十五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房屋,被拆迁人拒绝支付差价和超面积购房价款的,不能实行产权调换,只能按作价补偿形式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迁人、被拆迁人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房管部门办理拆除、调换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拆除出租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应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八条 拆除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人应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被拆房屋丈量拍照、详细记载。其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被拆除房屋的产权人下落不明或产权不清的,由拆迁人登报公告,3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
第二十九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 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拆除城市单位自管房屋及其附属物,或划拨专用生产场地需由被拆迁人自行迁建恢复的,重建时所需的重建用地,由拆迁人按被拆房屋原用地面积区别不同拆迁地域,补偿重建用地费或由拆迁人按原用地面积易地偿还。由地域好迁往地域差的可以增加10%至15%的重建用地面积。
拆除城市单位自营房屋及其附属物,按照城市规划,可以利用单位原有土地进行重建的,按重建用地费标准的50%补偿。
划拨单位少量土地,拆除少量房屋用于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煤气管网等工程建设,该单位有空地重建的,被拆除的房屋、设施按重置价格补偿,不补偿重建用地费。
第三十二条 拆除单位的生产、生活附属设施,按规定补偿。拆除单位的电力、电讯、供水、煤气等设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实予以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 拆除私有房屋的附属物及生活设施,作价补偿。
居民在空坪隙地上种植的蔬菜作物,以及水井、防空洞等不予补偿。
第三十四条 拆迁范围内由园林管理部门管理的公并绿地、及其种植的树木、花卉、苗木等,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处理,并由拆迁人作价补偿。
单位和个人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自费种植的花卉、苗木等,参照《长沙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偿。
第三十五条 拆除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拆迁人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凡实行产权调换或作价补偿的,原有房屋及附属物,由拆迁人拆除利用。被拆迁人不得损坏和拆走,违者照价赔偿。
第三十七条 拆迁人对应当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安置。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决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居住在拆迁范围内有当地(市或县)城镇正式户口的公民和在拆迁范围内作为生产经营地或正式办公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十八条 拆除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和无合法租赁关系的房屋,其使用人,不予安置。
第三十九条 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应当根据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确定安置地点。
第四十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按原建筑面积安置。
拆除非住宅房屋作居住使用的,仍按非住宅房屋安置。
第四十一条 拆除住宅房屋,按照原使用面积安置,安置面积受设计户型限制,与原使用面积不等的,在相近的设计户型内安置。
第四十二条 对从城区迁往城郊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增加10平方米以内的建筑面积予以安置。
对自愿从城区迁往农村自建房屋安置的被拆迁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按照《长沙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补偿。
第四十三条 拆除私有居住、营业兼用房屋,应作住宅用房安置,安置时可照顾安排在多层住宅的底层。
第四十四条 住房层次,由组织拆迁的部门或单位统一安排,严重病残人员可照顾在住宅低层安置。
需要安置两个设计户型的使用人,住宅层次合理搭配安置。
第四十五条 拆除转户村民自住的住宅和自用的非住宅房屋,按本办法拆除城市居民私有住宅、 非住宅房屋的有关规定安置, 其禽畜棚舍、杂屋等附属用房作价补偿。
拆除转户村民出租的住宅、非住宅作价补偿,不予安置。
第四十六条 拆除农村村民在城市自住或出租的房屋,作价补偿。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有当地城镇户口而且在他处确无住房的,应予安置;没有当地城镇户口或在他处有住房的,不予安置。
第四十七条 拆除单位生产、营业用房必须停产、停业的,从停产、停业之日起,按其实有人数的上月工资总额和工资总额15%的管理费发给停产、停业补助费;搬迁所需的机动车辆运输、吊装费用按台班核实补偿;其生产,生活设施的拆卸、安装、搬迁等人工费用不予补偿。停产、停业时间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拆迁机关、团体的办公用房及附属房屋,可发给运输搬运费用。
拆除个体工商户生产、营业用房必须停产、停业的,按工商登记在册的实际从业人数和停产、停业时间,发给停产、停业生活补助费。
第四十八条 居民搬家按规定发给搬家补助费,一次性安置的,发给一次性搬家补助费;临时过渡的,发给两次搬家补助费。
第四十九条 紧急施工项目,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必须过渡安置的,须经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过渡费用由拆迁人支付。
被拆除住宅房屋的使用人必须临时过渡安置并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由拆迁人发给过渡安置补助费。
由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不付给过渡安置补助费。
第五十条 拆迁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双方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由拆迁人提供过渡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到期不得拒绝迁往安置用房、腾退过渡房。
第五十一条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日起延长时间在半年之内的加发50%的过渡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加发一倍的过渡安置补助费;对由拆迁人提供过渡房的被拆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日起延长时间在半年之内的,比照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处的过渡安置补助费标准的50%发给过渡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发给100%的过渡安置补助费。
第五十二条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限期纠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
(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者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
第五十四条 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人予以警告,并可按每延期一日3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五十五条 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过渡房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被拆迁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退还过渡房,逾期不退的,按每延期1日10元至1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五十六条 罚款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分成。
第五十七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自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八条 辱骂、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贵任。
第五十九条 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长沙市国家建设征用拆迁城镇房屋暂行办法》、《长沙市征用拆迁城镇私房收购作价标准及说明》同时废止,凡已按过去规定办理了补偿付款和安置手续的不再变更。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事项,如省人民政府有新的规定,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房屋拆迁的意义由于城市规划和专项建设工程的需要,对城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实行再分配,从而达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这往往就需要拆除大量旧房,在原有土地上进行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但是由于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凝结了原用户的资金与劳动力,并且是原用户、住户赖以生存和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因而在再建设过程中,拆迁工作的主持者必须对原用户、住户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并对其进行妥善的安置。
关键词: 住宅市场失灵;市场调控;交易成本;信息不对称;设计属性
1.住宅市场的消费者效用
香港的私人住宅房市场是一个涉及700多万人的市场,住房给消费者带来什么样的效用?效用是指商品满足消费者的能力 (Brue & Mcconnel,2007),而效用可区分为总效用和边际效用。以一个父母子女的四人家庭为例子,购买第一套住宅房带来效用,购买多一套住宅房子(第二套房子)所额外增加的效用为边际效用,而第一套和第二套住宅房子带来的效用总和是总效用。以经济学的角度来描述,住宅市场的经济活动在市场上进行,这个家庭要满足居住需求以产生效用,通过价格体系引导住宅市场的需求和供应以达到有效的资源分配。
1.1 总效用和边际效用
假设市场上有两个条件相若A和B的私人住宅房子出售,两者给购买者的效用也是相若的。A房的售价为100万而B房的售价为105万,假定这个家庭的预算支出是105万,在偏好和预算的约束下,这个家庭会选择效用最大化的组合。假若这个家庭已经买下了A房子作自住用途,那么他们还会购买B房子吗?
试以边际效用的原理来分析,假设购买B房子的每月平均成本为10,500元 (已包括资金利息收入的机会成本,亦不考虑房子涨价因素),其边际效用函数
= (TU (Q)/ (Q)为变数值,TU为总效用,Q为消费单位)
购买B房子的边际效用函数=由购买B房子的总效用变量一个单位B房子
由于B房不会作自住用途,以市场价格的租金租出,如每月平均租金收入为10,000元,这个家庭将会损失500元的购买力 (10,000-10,500元) 来购买最佳效用的消费组合。相反,如每月平均租金收入为11,000元,这个家庭将会增加500元的购买力 (10,500 - 10,000元) 来购买最佳效用的消费组合,从而增加总效用。因此,当边际收入(租金)大于边际成本(购买成本)时,即是边际效用是剩余的情况下,这个家庭还会购买或考虑购买B房子。由此推论,无论房子价格的水平为多少,只要购买能为消费者增加总效用,市场上就会出现需求。这样解释了为何房子价格在很高水平是仍然出现需求,因为愿意付出高价格购买房子的消费者考虑的是效用,并不只是价格水平的问题。
2.香港住宅市场的失灵
2.1 香港住宅供应
土地是公共资源但不是公共物品,在经济学的观点,公共物品是指可以供社会成员共同享用的物品,而公共物品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两个基本特质。非竞争性是指某人对公共物品的消费并不会影响别人同时消费该物品及其从中获得的效用,即是为另一个消费者提供一物品所带来的边际成本为零。非排他性是指某人消费一种公共物品时,不能排除其他人消费这一物品,或者排除成本很高。例如香港时代广场门前供公众的休戏用地是地产发展商设计商场时所附带的,可以供社会成员无须成本共同享用的。可是,香港土地供应情况不同,土地供应和利用是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根据政府规划处的最新资料,截至2011年底,香港的土地总面积达为1,108km2,住宅只占6.85%的土地总面积。由此可见,香港的土地供应情况是此消彼长的零和游戏,再加上近年填海大幅减少,如何利用土地以达至最有效的资源分配是一个极为重要的经济课题。现时,香港市场上的小型类住宅房求过于供,而中大型住宅房空置率比小型类住宅房为高 (估计达到10%),土地资源没有被充分的利用,房子价格也偏离正常经济的增长轨道,市场的“无形之手”在价格的引导下是否达到经济效率成为疑问。
2.2 香港住宅市场失灵
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未能达到有的效率,香港的住宅市场是处于失灵的状态吗?当市场无法理想地工作达到应有效率的资源分配,政府可能为了公众利益的理由对市场或产业作出干预。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包括不完全竞争、规模报酬递增导致的自然垄断问题、外部效应和公共产品的存在、市场缺失、资源不能被充分利用和信息不对称等因素。近年香港住宅房价市场持续畅旺,供应数量追不上需求数量,价格不断攀升,与经济实质增长脱节,政府亦担心楼市过热,“房地产泡沫”会造成金融危机。所谓的“房地产泡沫”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定义,但泡沫破灭的特征有:
(1)市场参与者过度借贷,购入超过其负担能力的房子;(2)住宅房子没有实质需求,买家购买的目的不是作自住用途,只为纯预期将来房价会升值而盲目买入来投资或炒买,没有实质使用和需求以导致空置,又或是房价已经脱离市民大众的实际负担能力;(3)没有一些实质因素可以支持业主继续持有房子,例如租金回报、存款利率、按揭利率、通胀率、股票派息率以及其他的机会成本等等。
为了维持楼市稳定发展和风险管理,香港政府近年决定放弃积极不干预政策,推出措施大力压抑需求,措施包括额外/双倍印花税、外地买家印花税等,房地产业界称之为“楼市辣招”。
3.从经济学视角分析住宅市场管理
3.1 交易成本和计划住宅市场
“市场本身是一种制度,没有交易费用是不会存在的,多人的社会有人与人之间的竞争,要决定竞争的胜负准则,制度就出现了,从广义的角度看,制度是因为有交易费用而产生的”(张五常,2006)。著名学者罗纳德・科斯早在1937年就提出“交易成本”这个概念,科斯所提出的疑问是“如果市场交易是最优的,为什么有很多交易在非市场中进行?”。
在住宅房市场上,市场和政府都是配置资源和协调经济活动的组织形式。市场使用“无形之手”以价格体系进行协调和资源分配;而政府使用“有形之手”以管理和行政指令来进行协调和资源分配。那么,住宅房市场在本质上就是一个微型的计划经济。市场经济中存在政府使用“有形之手”的基本理由,是因为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政府进行经济活动比通过市场进行经济活动的交易成本要低。以住宅房例子来分析,以价格机制在市场上来进行资源分配会很复杂,很多情况会令交易成本上升:
(1)交易的频率和周期频繁:香港的住宅房市场是利伯维尔场,私人住宅房和部分公营住宅房除了可以作自住用途外,还可以转让以作为一种投资工具。要在频繁的交易中分析和配置住宅房的供应与需求,需要付出很高的交易信息成本。
(2)交易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高:以每年16万宗交易量中,包括住宅/工业/办公室/商店/停车场,也包括一手和二手转售市场,进行资源分配之前,首先是要把住宅房市场从整体地产市场分离出来。由于每一个住宅房都是独一无二的,没有100%和其他房子完全相同,但不的同住宅房却能为消费者产生相若的效用,因此交易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十分之高,交易成本亦难以估算和量化。
(3)交易厉行情况衡量的困难程度高:为确定一项有效计划所需要信息的收集、传送以及利用信息确定实施的计划所产生的费用是协调费用。要在动态的香港房地产市场衡量交易厉行情况,将会受太多内在因素(土地供应、建筑成本、消费者收入、人口增长、家庭生命周期等等)和外在因素(全球经济状况、利息水平、金融投资回报、外来资金流向等等)所影响。要衡量交易厉行情况和变化,收集和传送市场上住宅房的消费者和供应的信息,从而进行资源分配,交易成本亦是能以估算。
3.2 住宅市场的信息不对称
在现实市场上,要获取被销售商品的信息可能要付出很高的代价,又或根本不可能获得完全信息。在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由于信息不完整和不对称会产生交易费用(费方域,2004)。在完全信息的情况下,无论价格引导还是数量引导机制,都会达到一个有效率的结果。因为价格会被设定为边际成本,令利润能达到最大化。但是,在不完全信息情况下,生产者(在这指住宅房发展商)或计划者(在这指政府)会根据错误的信息来作资源分配,最终价格引导机制也会导致缺乏效率的供应数量。以香港住宅房市场做例子,由政府卖地给住宅发展商直到住宅房落成可供售卖一般需要3到5年时间,政府假若以发展商所买的土地成本来估计住宅房的成本;而发展商却以市场现价(动态的顾客感知价值)或机会成本(如资本利息收入)来考虑供应和定价的话,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市场失灵导致资源无法有效配置的出现会很难避免。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住宅房市场才达到市场均衡? 学者Poterba(1984)提出,住房市场的长期的稳定状态应该由两个条件同时构成:首先,房屋的需求轨迹预期的实际资本收益为零,其次是一个恒定的住房存量。
3.3 含设计属性的土地资源配置
另外一个透过非市场资源分配的原因是房地产有含有设计属性的特征,即是说各种因素须以一种可先知的方式相互结合,才能达到最佳状态。上文提过土地是公共资产但不是公共物品,有限的土地要做到相对公平和有效的资源分配就牵涉到唯一拥有配置权力的土地利用设计师 (政府) 结合可知因素来考虑。政府推出辣招的其中之一个重点是期望管理,把购买者期望房价“只升不跌”的期望逆转,把投资回报的期望减低,即是上文说的把投资所带来的效用减低。因此,买房子作投资用途的需求在过去一年确实减少了。可是,这种期望管理很可能只产生短期效用,因为住宅房是必需品而不是可有可无的消费品,有强大刚性需自住求的情况下,市场上一直在增长的实际需求会把这短期效应抵消,在一定的时间后,需求仍会上升或在短时间内保持不上不下的观望状态。
4.总结
近年,在住屋供应不足、有强大自住刚性需求的情况下,香港的房住宅价格上涨急速,住屋供应问题已经超出了经济范畴而成为了社会民生以至政治问题。对购买房住宅的消费者来说,需要考虑的问题包括:(1)购买住宅房是一项消费还是一项投资? (2)在什么样的市场状态下,购买住宅房才是一项理想投资? 根据诺贝尔得奖学者席勒访问香港时的说法:“住宅并非理想投资,物业即使升值,楼宇折旧维修保养,资金积压在房子所牵涉的机会成本(无法分散投资),都会大大降低住宅的投资价值。”买家又应该从什么经济学的角度来作出有效的购买决策呢?
参考文献:
[1] Brue Stanley L.& Mcconnell Campbell R.(2007) Essentials of Economics,McGraw-Hill,pp.5.
[2] Tse,R.Y.C.,& Webb,J.R.(1999) Dynamic equilibrium of the housing market,Urban Studies,36(13),pp.2361-2373.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合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防范以及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危险房屋,是指因使用不当、不可抗力、工程质量缺陷、第三方侵权行为、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等原因导致房屋结构体系中承重构件成为危险构件,局部或者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
作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被依法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房屋,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使用安全管理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房屋消防、抗震、防雷安全和电梯、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实施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管理制度,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状况予以监督检查,并协助、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交通、民族宗教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并协助、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房屋使用安全知识,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安全使用房屋的意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参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房屋使用安全的宣传教育等活动,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投诉、举报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及时受理、依法处理。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六条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其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房屋使用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房屋损坏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房屋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不能免除其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七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一)按照房屋设计用途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按照规定要求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修缮、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和对危险房屋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
(三)房屋装修活动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四)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五)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
(六)按照规定进行白蚁防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安全检查和修缮、维护,建筑区划实行委托管理的,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单位按照约定实施,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实行自我管理的,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共同承担。
第八条房屋转让或者出租时,房屋转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拆除、变动情况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受让人和承租人有权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查询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及其拆除、变动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受让人有权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查询房屋设计使用年限和房屋结构。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承担保修期内房屋的保修和治理责任。房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和治理责任,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但因使用不当、不可抗力、第三方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坏除外。
房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房屋使用安全防范
第十条住宅房屋装修不得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不得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非住宅房屋装修确需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或者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房屋装修经营者不得承接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装修工程。
第十一条非住宅房屋装修,投资额或者建筑面积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以上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和依法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装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在开工前将房屋装修图纸或者说明报送物业服务企业;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应当报送居民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收到房屋装修图纸或者说明后,应当将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注意事项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并将装修图纸或者说明报送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发现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劝阻、制止;可能造成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或者当事人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报告,或者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确认存在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行为的,应当书面责令房屋装修经营者停止施工,并采取恢复原状、维修加固等改正措施消除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房屋装修经营者拒不停止施工,有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现实危险,且房屋内无人居住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书面通知供电单位实施停电措施,供电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施工人员以及其他单位、个人,不得拒绝、阻挠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屋装修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青少年宫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房屋和养老服务用房的,禁止在二层以上部位使用玻璃建筑幕墙或者石材建筑幕墙。
第十四条使用建筑幕墙的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加强对建筑幕墙的安全检查和维修、养护,发现建筑幕墙存在破损、脱落等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使用建筑幕墙的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或者房屋使用说明书载明的检测时限进行幕墙安全性检测;设计文件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未载明检测时限的,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年内进行幕墙安全性检测,首次检测后应当每五年进行一次幕墙安全性检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建筑幕墙检测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幕墙安全性检测。
建筑幕墙设计使用年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能否继续使用的意见。设计单位出具可以继续使用意见的,应当重新确定使用年限;出具不能继续使用意见的,应当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更换。
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五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明显倾斜、变形,或者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发生明显结构裂缝、变形、腐蚀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内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二)教育用房、医疗卫生用房、文化场馆、体育场馆、养老服务用房、交通站场、商场等公共建筑实际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应当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当年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三)房屋设计使用年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当年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其中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届满的,还应当每五年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四)设计图纸未标明设计使用年限或者设计图纸灭失的房屋实际使用年限满三十年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达到三十年的当年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五)利用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农(居)民自建住宅房屋从事民宿、农家乐等生产经营或者养老服务、学前教育、村居文化等公益事业,或者出租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农(居)民自建住宅房屋给他人居住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农(居)民自建住宅房屋经房屋安全鉴定符合安全要求,再次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的,无需依照前款第五项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本条例实施前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农(居)民自建住宅房屋已经用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且该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活动或者出租行为延续到本条例实施后的,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区分所有权的房屋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应当由相关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共同委托鉴定;未共同委托鉴定的,部分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可以委托鉴定。房屋安全鉴定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共同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房屋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
第十六条因自然灾害造成一定区域内成片房屋受损,且房屋需要继续使用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房屋存在前款规定以外的重大险情的,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对周边房屋使用安全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对下列房屋进行安全影响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方案:
(一)进行挤土桩施工的,距桩基一倍桩身长度范围内的房屋;
(二)进行基坑开挖的,距基坑边缘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三)进行地下隧道、盾构施工的,距洞口边缘两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四)进行爆破施工的,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的房屋;
(五)进行地下管线施工、降低地下水位施工的,设计影响范围内的房屋。
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前款规定的房屋进行安全影响跟踪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对受到工程建设影响出现明显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异常现象的房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八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含复核鉴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为下列单位:
(一)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
(二)同时具有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相应结构工程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鉴定,以及教育用房、医疗卫生用房、文化场馆、体育场馆、养老服务用房、交通站场、商场等公共建筑和总层数十层以上的住宅房屋因具有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需要进行的鉴定,应当由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五日内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在规定期限内不能鉴定完毕的,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阶段性鉴定意见,并在六十日内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当事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依法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开展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现场查勘、检测时,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其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由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签章;涉及地基基础的,应当同时由注册岩土工程师签章。
第二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中确定房屋危险性等级。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提出维修加固或者拆除的处理意见;有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应当提出立即停止使用的意见。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送达委托人,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见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立即告知委托人,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委托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委托人应当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内容告知房屋使用人。
第五章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
第二十一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见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撤离或者组织人员撤离。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跟踪督促、指导、协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采取解危措施,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二条对危险房屋实施维修加固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维修加固施工完成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出具维修加固设计方案的设计单位或者其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复核鉴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复核鉴定报告,当事人对复核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经复核鉴定不再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出具复核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复核鉴定报告送达委托人,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对危险房屋实施拆除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拆除。
未列入征收范围的危险房屋拆除后,原房屋所有权人按照原房屋用途申请重建,且重建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不减少相邻住宅房屋原有日照时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原房屋所有权人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原土地使用权证或者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农村住宅设计图件等材料。
第二十四条编制或者修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危险房屋的治理改造。
经鉴定为成片危险房屋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将其纳入旧城区改建范围,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危险房屋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危险房屋实施征收,或者对危险房屋予以购买、置换后,采取相应解危措施。
第二十五条因使用不当、不可抗力、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造成房屋危险的,解危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涉及区分所有权房屋共有部分的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共同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房屋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
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或者对危险房屋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涉及区分所有权房屋共有部分的,可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解危救助制度,安排资金用于补助低收入家庭房屋和因不可抗力损坏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和危险房屋治理改造、应急处置等费用。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因第三方侵权行为或者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缺陷导致房屋危险的,解危费用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方或者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价值减损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第二十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健全危险房屋安全检查、监测制度,完善应急处置组织体系,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和演练,储备救援物资和装备器材。
第二十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启动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一)对水、电供应和可燃气体、液体输送进行控制;
(二)划定警示区,实行临时交通管制;
(三)征用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
(四)拆除或者破损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对危险房屋采取消除现实危险的必要措施;
(六)组织人员撤离;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损毁、灭失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修复或者给予补偿。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排查和日常管理中发现的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应当进行动态监测和重点巡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排查和日常管理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应当书面告知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依照违法建筑处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处置前,违法建筑当事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关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交通、民族宗教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并自发现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告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危险房屋鉴定报告和危险房屋维修加固后的复核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危险房屋及其解危信息向社会公布,并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民政、教育、文化等部门。
第三十二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安全信息系统。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危险房屋及其解危信息录入房屋安全信息系统。
房屋安全信息系统应当与市场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民政、教育、文化等部门办理相关证照或者登记、备案手续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危险房屋或者将危险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活动。
以危险房屋作为生产经营或者公益事业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或者登记、备案手续的,市场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民政、教育、文化等部门不予办理。
第三十四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转让危险房屋或者以危险房屋设定抵押的,应当将危险房屋情况如实告知受让人或者抵押权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转让或者抵押手续的,还应当如实告知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经纪服务时,应当向受让人或者抵押权人提示危险房屋安全风险。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房屋转让当事人申报成交价格时,应当将危险房屋信息告知受让人。
第三十五条鼓励建立商业保险、风险基金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房屋使用安全风险管理机制。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需求相适应的险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可以通过购买保险服务的方式,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展房屋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动态监测、重点巡查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因违反房屋使用安全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应当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并按照规定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房屋装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进行房屋装修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对建筑幕墙进行安全性检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委托房屋安全鉴定;逾期不委托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周边房屋成为危险房屋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房屋安全影响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方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周边房屋安全影响跟踪监测或者未根据监测结果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
第四十二条不具备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至第四款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负有责任的鉴定人员自受处罚后三年内,不得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及时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解危措施;逾期不采取解危措施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出租危险房屋或者将危险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或者未按照规定跟踪督促、指导、协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实施解危措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动态监测和重点巡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危险房屋及其解危信息向社会公布或者告知有关部门、危险房屋受让人的;
(四)未按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五)有其他、、行为的。
市场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民政、教育、文化等部门明知作为生产经营或者公益事业场所的房屋为危险房屋,仍办理相关证照或者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关键词:住宅房屋;混凝土工程;结构检测
中图分类号:TU755.7 文献标识码 A
众所周知,混凝土结构已经成为建设工程中常用的建筑形式之一。特别是钢筋混凝土结构结合了钢筋和混凝土的优点,造价较低,是土木工程结构设计中的首选形式,其应用范围非常广泛。虽然随着新的结构计算理论的提出和新型建筑材料的出现,将来还会出现许多新的结构形式,但是可以肯定的是,钢筋混凝土结构仍然是新世纪最常用的结构形式之一。既然钢筋混凝土结构是最常用的结构形式,一百多年来,人们一直在研究各种对混凝土结构的测试技术,以期发现混凝土结构外在和内部的缺陷,用于准确评价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现就民用住宅房工程混凝土结构检测技术及应用作简要分析,以期从中找到可靠有效的混凝土内部损伤结构检测技术。
1混凝土结构检测概述
工程结构加固之前,要对工程结构进行可靠性鉴定。而检测技术是对建筑物鉴定所依赖的重要工程技术,它们的开发和应用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建筑物可靠性鉴定的水平。因混凝土结构中钢筋混凝土构件应用广泛,且相对而言,其施工质量波动较大,往往在材料性能、几何尺寸等方面遗留先天性的缺陷,包括材料强度不足、尺寸偏差、蜂窝麻面、孔洞、开裂、保护层厚度不足、露筋等,而且由于构件材料自身具有的特性,在使用阶段,钢筋混凝土构件常常会出现开裂、混凝土腐蚀和冻融、钢筋锈蚀等损伤现象。这里限于篇幅,主要分析探讨一下近年来发展较快、应用较广的无损检测技术。混凝土无损检测技术是指在不破坏混凝土结构构件条件下,在混凝土结构构件原位上对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和缺陷进行直接定量检测的技术。依据无损检测技术的检测目的,通常可将无损检测方法分为五大类:
(1)检测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值;
(2)检测结构构件混凝土内部缺陷如混凝土裂缝、不密实区和孔洞、混凝土结合面质量、混凝土损伤层等;
(3)检测几何尺寸如钢筋位置、钢筋保护层厚度、板面、道面、墙面厚度等;
(4)结构工程混凝土强度质量的匀质性检测和控制;
(5)建筑热工、隔声、防水等物理特性的检测。
2民用住宅房屋工程混凝土检测技术
由于本论文探讨的对象是住宅房屋混凝土结构的无损检测技术,而民用住宅混凝土结构在施工中都有标准化的强度检测手段,并且已经应用成熟,而民用建筑往往容易出现火灾灾害,火灾灾害对于混凝土结构的损伤是致命的,可是目前对于民用建筑在火灾后的混凝土结构无损检测技术的研究及应用较少,因此本论文主要的切入点就是对火灾后的民用住宅建筑混凝土结构的检测技术应用方面。
2.1 钢筋强度的检测
火灾后钢筋混凝土构件内钢筋的剩余强度可根据火灾时钢筋的受火温度查有关曲线求得。也可以通过现场从构件上取样,送试验室做材料性能试验来测定。取样部位一般为现场混凝土构件烧伤外露的钢筋或构件受损严重处截取标准试件。由于从构件中截取钢筋将影响到结构的承载能力,所以要求取样前对构件进行支撑,待结构加固完成后再拆除支撑。
2.2 混凝土结构变形的检测
混凝土构件在经历火灾时,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及弹性模量,钢筋的屈服强度和弹性模量,以及钢筋和混凝土之间的粘结强度都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在荷载不变的情况下,混凝土构件的变形也可以用来推断混凝土构件的剩余承载力。火灾后混凝土结构表面会出现大量裂缝,其中有的是混凝土疏松或爆裂引起的,有的是因为温度收缩引起的( 灭火时的温度突然冷却),还有受力引起的爆裂,一般在火焰烧过的部位产生,可以通过目测确定,温度裂缝常位于梁顶部和柱顶且具有细微和无规律的特征。混凝土表面裂缝检测时,应用裂缝展开示意图将裂缝的宽度、走向长度、分布位置以图的相关形式表示出来,特别应注意构件上的贯穿性裂缝和沿钢筋的纵向撕裂裂缝。裂缝开展宽度大于1.5mm 时,是钢筋混凝土构件的破坏标志之一。某些裂缝在观察时如果仍处于变化状态,就有可能属于危险性大的裂缝,应设置仪器来观察。混凝土构件的变形测量不仅要测挠度,而且应注意构件是否产生出平面的变形。简支受弯构件的跨中挠度达到构件计算长度的1 /50 时,表明该构件己破坏,不能继续使用。
2.3 受火损伤的混凝土构件试验
一般而言,构件试验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加载到使用荷载,如构件不破坏,即不再进行;另一种是试验至构件破坏为止。试验构件的材料取样,多在受火损伤较重部位及轻重损伤交界部位。一般在一个部位上取三个试样,把两次试验相近的结果作为评定结果。构件试验方法同常温时的方法。只是这类构件拆下后,要清除表面的黑烟、尘埃,并刷白。受火损伤的构件因混凝土和钢筋强度可能降低,因此构件试验时变形和裂缝发展较快。试验要有切实的措施,以保证人身及设备安全。对于现浇楼板,根据受损情况分类进行标准荷载试验,从而确定现浇楼板的承载力;对于预应力多孔板,根据受损情况分别进行标准荷载试验或取下楼板进行破坏荷载试验;对于梁,主要进行标准荷载试验,从而可确定典型构件的剩余承载力。
2.4 火灾后住宅混凝土结构的损伤评定分析
一般而言,建筑物遭受火灾之后,除查明起火原因外,还必须对结构构件的损伤范围和程度进行详细检查、调研和分析,以便确定其继续使用的安全性和可能性,并且作为制定修复加固方案的主要依据。火灾对建筑物的损伤是复杂的,由于火灾时着火的可燃物种类、数量各不相同,火灾的燃烧条件各异,火场温度及其变化情况也不相同; 再者,各种建筑结构的特点不一样( 受火条件和受力条件) ,因而火灾对结构的损伤就有轻有重,同一栋建筑物不同部位的受害程度也不一样。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关于各种结构和构件的火灾损伤程度的评定标准。对于钢筋混凝土结构火灾损伤程度的评估和鉴定,国内外已有一些相关的研究资料及试验和理论的分析成果,大致可分为宏观评估和计算评估两类评定方法。
宏观评估法:通过现场调查和检测获取第一手资料,既简便也容易实现,因此在实际建筑物火灾诊断中应用较为广泛,但评定依据显得粗糙。计算评估法:通常是依据相关的数学模型与假设限制条件进行验算的方法,该方法同样受到模型及假设条件选择不合理科学的影响,而使对评定结果发生偏差。目前通常的评定方法是将火灾后的结构损伤分为四类,即严重破坏、严重损伤、中度损伤和轻度损伤,并依据受火温度、混凝土和钢筋的外观损伤状况、构件总体受力及变形状况等,评定标准中给出了各类损伤构件的描述,以便在实际评定中加以分析应用。
3 结语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检测内容可有混凝土的强度、缺陷以及碳化深度的检测,钢筋锈蚀程度的检测,和结构变形以及裂缝的检测等。无损检测技术是获得结构物中原位混凝土真实质量的最佳途径,在检测中应针对不同的测定内容及要求选用效费比良好的检测技术进行检测。当然,对于面向住宅房屋的混凝土结构检测的技术方面还有很多,本论文只是就其中的一些方面展开了分析探讨,更多的混凝土结构检测技术的研究及其应用有待于广大技术工作人员的共同研究努力。
参考文献:
[1]沈建中,李宗津,张之勇.土木工程中的无损检测技术及其应用[J].无损检测,2000,(01)
关键词:高层住宅;房建施工控制;动工技术
以下文章作者就高层建筑动工环节的后浇带动工技术、混凝土动工技术、模板动工技术和动工人员技术一一展开了说明,与此同时,又就这些技术在使用过程的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展开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方案以促进整体工程建筑的动工质量的提高。
1高层住宅房建动工过程当中存在的弊端
目前城市的高层住宅越来越多,动工过程中的问题也凸显出来,一般这些问题都以以下几种形式存在:(1)动工人员对于高层住宅结构复杂性掌握不透彻,对于结构设计与动工中的机制不相符,这样就致使结构工程中的质量上存在一定的弊端。(2)高层住宅的独特性质,致使建设周期比较长,在动工中也不乏问题存在,除此之外,高层住宅因为高度的缘由,在动工中有很多上下垂直的运输工作势必可免的,这就对高空作业的工作有了一定的要求,所以,它的建设中的安全感比较匮乏,事故发生的风险会加大。(3)高层住宅建筑控制技术的特点是杂而乱。目前的动工控制技术的制定只是为了应付各个建设项目的意见,对于所以的高层住宅的房建未必全部都适用,所以,对于高层住宅的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来说,对于系统控制技术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
2高层住宅房建动工的特殊性质
我们从近些年的动工实验和案例总结得出,高层住宅房建动工中的特殊性质比较明显,例如动工所需的时间比较长,通常的都需要大概2 年的时间,如果我们想把这个时间缩短的话,就要把结构缩短和装饰动工周期缩短。还有个明显的特点就是工程量比较大。这就给高层住宅动工计划、组织、经管、协调工作的开展带来了许多的挑战。动工单位就必须就这些方面实施严格的把握,认真动工,强化管理。最显著的特点就是高空作业多,危险性数大。例如许多材料、制品、机具设备和人员的都需要实施垂直运输,这些都是在高空作业下完成的,因此高空作业中的安全保护、防火、用水、用电、通讯、临时厕所等问题都要认真的考虑到,特别是物体坠落打击事故的出现一定要杜绝。
3高层住宅房建工程中的控制技术方法剖析
3.1梁柱动工技术剖析
梁柱动工技术剖析一定要综合“强节点、弱构件”的原则。这样才会确保梁柱端的节点不受影响。节点强度是促进总体框架中的节点核芯区的抗剪切能力得到提升的重点保障。要严格依照“强剪弱弯”的标准。在这个原则基础上,对于节点的设计一定要在梁上,这样一来结合部位的混凝土强度就会保证在柱和梁的混凝土范围之内,如果在浇筑节点的柱混凝土完成之后,需要立即实施浇筑梁混凝土,同时把封堵混凝土的模板卸掉,如此一来梁柱两者的混凝土就可以有效的混合在一起,形成的强度比梁 C30 的混凝土强度大,这样抗剪切能力就会提升。
3.2后浇带动工技术的阐述
在高层住宅中后浇带技术的使用,使得不均匀沉降得到有效的控制,更有效的预防了混凝土裂缝现象的出现。后浇带的形式有多种,例如截面直缝、阶梯缝、V形缝等等,通常我们经常使用的就是平缝形式。如果修建隔离墙和钢板厚度超过60厘米,一般经常用到的企口缝小于30厘米,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使用直缝形式;如果情况属于他们两者之间的我们就可以使用阶梯接缝形式。详细的动工步骤为(1)浇筑后浇带初期,要把干净裂缝处的积水进行排尽,这要使得表面湿润保持足够24 小时。在后浇带动工缝中的杂质与积水的尽早的清除。(2)后浇带设置模板一定要符合设计图纸的标准,而模板的材料强度的稳定性也要适当。(3)在背面的保护带当中,可用砖墙等防水砂浆给予其保护。地下室垂直后浇带的保护最好使用的方法是砌砖方法。(4)对于浇带的动工缝清理工作完成之后,我们可选用铁片或模板将它顶端封盖。
3.3混凝土动工技术相关事宜剖析
(1)可以使用泵对混凝土实施运输,在这个环节上我们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因为混凝土的特点是易凝结,所以,在运输这个环节上也会出现凝结的现象,这样对混凝土的质量会有严重的影响,会制约混凝土的运送,所以,我们需要使用科学的办法把以上进行合理的解决:第一步,在对混凝土实施输送之前,我们可以使用水泥纯浆对混凝土实施处理;第二步,在运输混凝土中我们可以使用泵管,这样可对混凝土的质量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与此同时,执行操作的工作人员对于混凝土凝结变化要仔细的观察,根据观察的结果,把混凝土浇筑速度控制好,这样就可以确保混凝土动工时间与预期的计划相符,保证浇筑速度与标准一致,除此之外,对于混凝土配制问方面存在的而一些问题,我们也要给予特别的关注,这样才会使得混凝土的稳定性和房屋建筑总体的动工质量得到保证。
(2)混凝土在实际使用过程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在这个过程当中,第一步就是对混凝土的配制,一定要依照相关标准进行搅拌; 第二步,我们可以使用合理的振捣装置对混凝土实施振捣操作工作,这样混凝土动工原材料就可以得到充分的使用,更有利于房屋建筑动工质量的提高。振捣装置按照其结构类型划分,可以分为插入式和平板式,这两种装置操作形式不一样,这两种振捣装置在使用的过程中都有一定的优点,所以,在实际的工作当中,动工人员的专业操作技术一定要过硬,特别是在建筑动工现场对于混凝土的观察工作一定要做好,这样才会与混凝土振捣过程的安全标准相符。除此之外,在对混凝土实施搅拌的过程中,动工人员在操作插入式装置之时,要按照规范来执行,这样混凝土搅拌工作的安全性和精确性才会得到保障,与此同时,会确保混凝土搅拌质量最佳。
(3)对于混凝土后期养护工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分析。因为混凝土在浇筑的时候会出现水化热反应,这样混凝土的表面就会产生裂缝或是龟裂,这对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会给整体房屋工程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问题,因此,混凝土浇筑完成之后,对于这方面的问题应该采取相应的方面进行避免,这样会提升整体工程的安全性和动工质量。对于混凝土的后期养护的过程当中,洒水方法是有效控制混凝土发生水化热现象的途径,此种方法对于控制混凝土出现干裂的问题十分的有效,对于混凝土的整体性能的提高有很好的促进作用,进而使得整体房屋建筑工程的动工质量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对于一个优秀的建设参与者,一定要有高度的责任心,有爱岗敬业的精神,对于质量责任意识要加强。把握好动工中的每一阶段的质量问题,不论是混凝土的搅拌、机器设备的选择、动工方案的使用等等环节都要把好安全这一关,要用科学的思想、创新的意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最优,进而实现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将工程质量当作建设工作的首要任务,如此一来对于中国建筑业的健康发展一会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 黄欣波 . 浅析高层住宅施工与工程质量控制 [J];科技资讯,2011(10).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区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省城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本市城区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规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规则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则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区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镇、场、办事处,应当依照本规则规定和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城镇房屋拆迁规划和计划必须符合城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下达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拆迁人应当制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计划应当包括建设工程名称、性质、工程量、占地面积、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拆迁费用概算、工程开工时间、工程竣工时间等。
拆迁方案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的性质、用途、面积、权属和拆迁地段区位、还建方式、安置房地点、临时过渡方式、拆迁资金落实情况、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等。属现房安置的应提供安置房屋的权属证明资料。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告,并附有详细的拆迁范围图。
第七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专户存储,并由拆迁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接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三方签定监管协议,明确资金的监管数额、使用程序和违约责任。在拆迁安置实施过程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变化追加资金监控数额。
监管的拆迁资金应当保证专款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拆迁人依法完成补偿安置任务后,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认可解除剩余资金的监控。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全部被拆迁房屋采取货币补偿所需的资金数额。拆迁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现房的,可适当计减监管资金。
第八条拆迁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含装饰、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四)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住址办理工商营业注册登记手续。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范围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城区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用地红线范围确定。为保证房屋安全确须跨规划用地红线进行拆迁的,拆迁范围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商城区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拆迁期限届满拆迁人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十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进行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二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并与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制定,供拆迁当事人参照使用。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行政裁决依照《城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拆迁人依照本规则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了拆迁安置、过渡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四条拆迁人应将拆迁范围内房屋(根据规划需要保留的除外)全部拆迁完毕后,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认,并到房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拆迁人收取管理费。
管理费收入按照预算外资金的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三章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六条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十七条被拆迁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评估,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专业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拆迁房屋的价格评估技术规范、争议处理程序和有关管理规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分为住宅和非住宅房屋。
私房和单位自管房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不明确或已取得建筑审批手续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城区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用地性质为准。
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直管公房用途根据租赁凭证确定,原审批住宅用房改为非住宅的,按住宅房屋认定,对其营业部分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九条政府作为土地储备、建设公用设施的项目以及拆迁后新建房屋性质不适合原地还房的,被拆迁人应服从异地还房或者选择货币补偿。拆迁后原地建有与被拆迁房屋性质相同的商品房的,同等条件下,被拆迁人可优先购买。
第二十条与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有利害关系的评估中介机构和估价人员,不得承担该拆迁房屋的评估。已经评估的,其评估结果无效。
第二十一条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批准期限减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期限按重置成本法评估其残值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拆迁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房屋,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补偿款提存和证据保全手续。
(1)无产权关系证明的;
(2)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第二十三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二十四条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的质量、设计等,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拆迁人应当支付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市物价管理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和物价水平确定,每年公布1次。
第二十六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的经济损失以及搬迁、安装、过渡费用,由拆迁人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补偿标准由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则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拆迁当事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委托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进行拆迁评估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九条评估机构与拆迁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评估结果无效,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处以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评估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拒绝、阻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公然侮辱、殴打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则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关键词】: 建筑楼顶;裂缝;成因;预防措施
一、裂缝的类型和特征
1、温度裂缝。住宅房屋温度裂缝主要产生于房屋顶层端部的两个开间,比较严重的次顶层上也会产生一定的裂缝。从墙体上看,纵墙体因长度较长,裂缝要比横墙的多;墙上所开洞口的面积越大,墙体产生的裂缝也越严重;从结构体形来看,主体长度越长,顶层墙体的开裂也越严重;结构主动体的刚度越小,顶层墙体开裂也越大。在顶层端部开间的裂缝主要成八字,如果屋面采用预制多孔板时,在圈梁顶、预制板下往往会产生水平裂缝;而如果是现浇屋面,则在圈梁与砌体之间产生水平裂缝,在门窗洞口四角也会产生一些斜缝和垂直裂缝。情况严重的,甚至在混凝土构造成柱顶部,也会产生水平裂缝和斜裂缝。
2、干缩裂缝。烧结粘土砖,包括其它材料的烧结制品,其干缩变形很小,且变形完成比较快。只要不使用新出窑的砖,一般不要考虑砌体本身的干缩变形引起的附加应力。但对这类砌体在潮湿情况下会产生较大的湿胀,而且这种湿胀是不可逆的变形。对于砼砌块、灰砂砖、粉煤灰砖等砌体,随着含水量的降低,材料会产生较大的干缩变形。如房屋内外纵墙中间对称分布的倒八字裂缝;在建筑底部一至二层窗台边出现的斜裂缝或竖向裂缝;在屋顶圈梁下出现的水平缝和水平包角裂缝;在大片墙面上出现的底部重、上部较轻的竖向裂缝。另外不同材料和构件的差异变形也会导致墙体开裂。如楼板错层处或高低层连接处常出现的裂缝,框架填充墙或柱间墙因不同材料的差异变形出现的裂缝;空腔墙内外墙用不同材料或温度、湿度变化引起的墙体裂缝,这种情况一般外墙裂缝较内墙严重。
二、住宅顶层墙体裂缝的成因分析
裂缝从类型上可分为温度裂缝和干缩裂缝,住宅顶层墙体裂缝的产生可归结为以下几方面:
1.住宅顶层保温体系面层存在设计缺陷
(1)外墙内保温构造设计存在的缺陷。
(2)外墙外保温构造设计存在的不足。
(3)内外保温混合做法的缺陷。
2.钢筋混凝土现浇屋面和砖砌体的线胀缩系数相差大
钢筋混凝土现浇屋面和砖砌体的线膨胀系数分别为a1=10×10-6/℃和a2=5×10-6/℃。因而,即使在相同温度下,也会产生混凝土屋面相对于砖砌体的位移。由于砖砌体对混凝土现浇板梁位移的约束,在砌体内部产生了剪应力和拉应力,因结构端部的相对位移最大,故端部产生的剪应力与拉应力也最大,当该剪应力与拉应力大于砌体材料的抗剪强度和抗拉强度时,就产生了上述的温度裂缝。
3.砌体房屋的收缩变形
粘土砌体和混凝土砌体对含水率变化的反应不同。粘土砌块随含水率的增加而膨胀。在含水率降低时砖不会收缩。即这种膨胀不会因为在大气温度中变干而收缩。砖中的含水量取决于原材料的种类和烧制温度范围。当砖从窑中取出时尺寸最小,然后随着含水率的增加而膨胀。当砖暴露在潮湿的空气中它开始膨胀,在开始的几个星期内膨胀最大,膨胀会以很低的速率持续几年,砖的长期湿膨胀在0.0002和0.0009之间。
混凝土砌块是混凝土拌合物经浇注、振捣、养生而成。混凝土在硬化过程中逐渐失水而干缩,砌干缩量因材料和成型质量而异,并随时间增长而逐渐减小。在自然条件下,成型28天后,混凝土砌块收缩趋于稳定。混凝土砌块在含水饱和后的第二干缩,稳定时间比成型硬化过程的第一干缩时间要短,一般为15天左右。当混凝土砌块的收缩受到约束并且收缩引起的拉应力超过了块材的抗拉强度或块材与砂浆之间的抗弯强度,会出现收缩裂缝。收缩裂缝不是结构裂缝,但它们破坏了墙体外观。
4.建筑物的设缝长度过大
建筑物的长度即伸缩缝、沉降缝或控制缝间距与温度裂缝、干缩裂缝和沉降裂缝的产生有很大关系。
5.施工不当
砖砌体的施工质量欠佳也是墙体开裂的一个重要因素,砌筑砂浆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灰缝砂浆不饱满、干砖上墙等都会导致墙体出现裂缝。
三、层墙体裂缝防治措施
(1)增强屋面保温层的保温效果。在屋顶隔热层设计中,应适当加大隔热层厚度,选择隔热性能好的隔热材料,泡沫塑料-水泥砼屋面保温隔热层是综合泡沫塑料优良的绝热性能及水泥砼牢固耐久性而设计的。克服了现单纯水泥砼块隔热层夏季隔热效果差,冬季热流失大的缺陷,达到保温隔热效果好、受力均匀、牢固耐压、光洁美观、施工方便等优点。主要技术措施是利用泡沫塑料的绝热性能,制成与各种需保温隔热的物相配套的泡沫塑料保温隔热块、盒、套、管,用于建筑、生活领域,对于标准较高的住宅,还可采用双层隔热。
2)减小热胀冷缩系数差异。比较简便的方法是顶层不采用砌块,而采用多孔砖或其它粘土砖,以此来减小墙体和屋顶材料的热胀冷缩系数差异,提高抗剪能力。
(3)缩短建筑物的设缝长度。在设计中尽可能缩短建筑物的设缝长度,顶层墙体材料的选择也不能按常规设计(如顶层墙体一般采用MU7.5砖砌体和M5混合砂浆砌筑)。实际设计时,笔者认为在端部应采用MU10砖砌体和M10混合砂浆砌筑,以提高砌体的抗剪、抗拉强度。对于结构长度较长,顶层墙体开洞较大等其它不利因素较多时,还可在墙体内每高500毫米设置Фb4@60×60的钢筋网片。
(4)屋面现浇混凝土的施工应尽量避开严寒和高温季节。屋面现浇混凝土的施工应尽量避开严寒和高温季节,并应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进行,防止砖混结构圈梁和构造柱混凝土强度等级普遍偏低的通病。调查表明,建筑完工后,不住人与住人的住宅相比,不住人建筑更加容易产生裂缝。因此施工完成后,如不是马上交付使用的话,最好在顶层每一户型内开一扇窗子通风,以减小温度裂缝的产生。
(5)防止墙体材料的干缩引起的开裂。防止主要由墙体材料的干缩引起的裂缝,可采用下列措施选用干缩值低的墙材。控制砌筑时材料的含水量先让材料干缩后砌墙。采用低强度砂浆和长度小的砖块可以避免砖块的断裂并将细小裂缝均匀分散到各个垂直的灰缝隙中避免变形和应力集中累加出现大裂缝。面积较大的墙体采用在墙体内增设构造梁柱的构造措施。正确掌握和控制各种砌块使用时的含水率。砌体在生产储存期、运输、现场堆放等均要防止被水浸湿雨季还应做好对砌块和砌体的遮盖。
(6)减少砼的收缩和干缩对屋面板的影响。减少砼的收缩和干缩对屋面板的影响,施工中严格控制砼的水灰比和水泥用量,同时在屋面板中部设置了后浇带,大大降低了由于现浇砼收缩和干缩产生的内应力,降低屋面现浇砼的收缩影响。
(7)加强监理力度。墙体的施工过程是确保砌体强度和质量的重要环节。研究表明,砌体砌筑时,砂浆的和易性、砖的含水率、水平灰缝的厚度、块体的砌合方法以及施工的连续性都直接影响砌体的强度和质量。要求监理部门对施工过程加强监理力度,材料强度进行现场抽样,杜绝虚假现象,对达不到要求的砌体坚决拆除,对不符合施工规范要求的做法立即停工整顿。严把施工质量关。
结束语
随着人们对居住环境和建筑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对减少建筑物顶层墙体裂缝的要求越来越高,建筑物的裂缝已成为住户评判建筑物安全的一个非常直观敏感性的问题和首要的质量要求,因此加强建筑物顶层裂缝的控制具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