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4 10:48:3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安全实施细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1.1本标准对驾驶员和其他人员,在农业装备的正常作业和保养中,如何保障合理的人身安全作出规定。
第二条定义
2.1"农业装备"是指设计主要用于农业作业的农用拖拉机、自走式机器、农机具和它们的联合作业机。
2.2"推进机"是指拖拉机或自走式机器。
2.3"防护"是指为减少不当心的人与运动机件发生人身接触的一种屏障。
2.4"不当心接触"是指在作业或保养中,由人的意外动作造成的人和危险运动机件或其他危险物的接触。
2.5"危险运动机件"是指由运动部件产生的潜在的使人受伤的根源,在人与它直接接触或人的衣着缠绕到它上面时,会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
2.6"咬合点"是指齿轮的啮合点和皮带或链条转到皮带轮、链轮或张紧轮上的接合点。
2.7"位置防护"是指对危险的一种防护办法,当危险机件被机械的其他零部件覆盖,或由于它的位置较远,在正常运转和保养时,不当心的接触可减少到最少程度。
2.8"动力输出轴"是指在拖拉机后部向机具提供旋转动力的外伸轴。
2.9"辅助动力输出轴"是指拖拉机后部以外的向机具提供旋转动力的外伸轴,通常位于拖拉机的前部或侧面。
2.10"机具传动线"是指从拖拉机动力输出轴经过轴、万向节、联轴器的坚固件将动力传至机具的第一个部件(如齿轮副、皮带轮、链轮或飞轮)的传动系统。
2.11"地面驱动件"是指装备在地面行驶时靠地轮的旋转提供动力的机件。
2.12参照美国农业工程师协会标准ASAESE390---农业装备术语中的定义。
第三条使用说明
3.1每件装备应提供使用说明书
3.2使用说明书应有机械正常作业和保养的一般安全规则。
第四条操作人员对机械的控制
4.1操作人员控制机器的位置和运动应符合美国农业工程师协会标准ASAES335"操作人员对农业装备的控制"。
4.2区别控制所用的符号应根据美国农业工程师协会的标准ASAES304"农业装备的操作控制符号"。不明显的功能控制应该区别清楚。
4.3脚踏控制应有适当的尺寸、空间和合适的形状,以便正确地操作。应提供抗滑措施以尽可能减少操作人员的脚从控制装置上滑开的可能性。
4.4手动控制应有适当的尺寸和形状,以便能抓握好,而且在整个操作范围内手周围应有足够的空隙。
第五条操作和保养规则
5.1每个装备操作人员应有一个适宜的位置。
5.2所有装备应有踏板、握手或其他便于进入和离开工作位置的设施。
5.3如果推进机的踏板、梯子或握手因安装其他装置而不能应用时,应采取代替设施。
5.4必要时,应提供握手、扶手、护拦或障碍式防护,以减少正常操作或保养时跌落的危险,或由装备的其他部分起这类作用。
安装防护围栏时,上部围杆应高于工作通道或平台900~1050毫米(41.3英寸),并有一围杆装在平台和上部围杆之间大约中间的位置上。
5.5第一踏板的高度不超过686毫米(27.0英寸),倾向于550毫米(21.6英寸);踏板之间的垂直距离不超过406毫米(16英寸),倾向于300毫米(11.8英寸),且每个台阶应有足够的脚尖前空隙。
5.6踏板和工作平台应有防滑面。
5.7当伸出的手或脚可能与危险运动机件相碰时在踏板和梯子的背面应加护罩。
5.8透明材料的玻璃或塑料用于驾驶员近旁时应符合美国汽车工程师协会标准:J674---机动车安全透明材料。
第六条动力输出轴和机具传动线
6.1拖拉机按美国农业工程师协会标准ASAES20"农业拖拉机的后动力输出轴"备有动力输出轴时,应配备动力输出轴主防护罩。主防护罩虽不打算用作踏板,但在体重120千克(265磅)的驾驶员踩踏时,应无永久变形。
6.2当辅助动力输出轴与机具的传动线相联时,应配备辅助动力输出轴护罩。
6.3在动力输出轴和辅助动力输出轴与机具的传动线断开时,应对它们加罩或加其他保护设施。
6.4由动力输出轴驱动的机具应对机具的传动线加罩。
6.5对于要求去掉拖拉机上的主防罩的动力输出轴驱动的机具应安装同等效能的防护。
6.6在机具的明显位置上应配置安全指示牌,指明动力输出轴的正常工作速度和应将机具传动线上的护罩保持原位。
6.7在拖拉机的明显位置上应配置安全指示牌,指明动力输出轴的正常工作速度和应将动力输出轴的护罩保持在原位。
6.8设计用于固定位置工作的由动力输出轴驱动的装备,应提供保持机具相对于拖拉机位置保持不变的措施,以防止动力传动线分离。
第七条拖拉机翻倒保护装置
7.1假如拖拉机装有翻倒保护装置,应符合美国农业工程师协会标准:ASAES383---农用轮式拖拉机的翻倒保护结构。
第八条防护罩
8.1下述机件应加防护罩或用位置防护法防护,以减少在不当心时接触到下述危险机件:
8.1.1产生驱动力的运动构件;
8.1.2发动机的转动机件;
8.1.3外露齿轮副、皮带、链条传动轮和张紧轮和咬合点;
8.1.4在所有离合器功离时,仍随发动机运转的传动装置中的平皮带轮、三角皮带轮、链轮和齿轮的外端面;
8.1.5带有诸如外露螺钉、键或螺旋副等凸出部的旋转部件;
8.1.6除了光轴端部凸出量小于(包括其定位装置在内)轴的直径的1/2之外的一切转动轴;
8.1.7当传动装置在运动时操作者可能与之接触的地面驱动件;
8.1.8热到足以使正常操作和保养人员受伤的表面。
8.2工作部件,诸如摘穗或剥皮滚、茎秆分散器和切刀、刀杆、连枷式转子、旋转打击轮、螺旋、喂入轮、旋耕刀滚和类似的部件,它们必须外露才能工作,应在保证机件预期效果所允许的前提下给予最大程度防护。
8.3在动力切断后部件仍可继续转动的情况下对可开启或去掉的门或罩盖,应在就近范围内备有:(1)容易看到的转动象征或旋转的听觉信号。(2)一个适宜的安全指示牌。
第九条被提升的机件
9.1对机件仅在升起位置时,才能正常地保养或调整者,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被提升的机件不会因粗心大意而掉下来。此外,使用说明书应包括在保养或调整前可靠地支撑或锁定被提升机件的方法。
第十条公路运行
10.1装备的灯光和标志应符合美国农业工程师协会标准:ASAES279---农用装备公路运行时的灯光和标志。
10.1.1机具的使用说明书应指出驾驶员在公路运行时应打开闪光警告灯(除了依法禁止用的地方之外)。
10.2带有驾驶室的推进机应至少有一个反射镜以便使驾驶员能看到机器后面的公路。
10.3挂接销和其他挂接装置应备有固定装置以防止偶然脱开。
11.4可以收缩以减少运输幅宽的机件在运输时应有保险措施。
10.5对在公路上由单点挂接牵引的机具应规定需要用附加连接系统,且应符合美国农业工程师协会标准:ASAES338---牵引机具的安全链。
第十一条制动和停放要求
11.1有关农用装备制动性能要求的指南,参照美国农业工程师协会试用标准:ASAES365T----农用装备的制动试验程序和制动性能规范。
11.2所有具有主牵引梁,且在高度为406毫米(16英寸)的挂接点上作用一大于205牛顿(55磅)的垂直向下力的牵引机具,在平地和任何装载情况下,应有不用手抬牵引梁即可以和推进机挂接的设施。
第十二条防火
12.1当有必要防止明火点燃农作物材料时,发动机的排气导管、消音器和排气管应加防护。
12.2用于汽油机上的燃油沉淀杯总成应该耐火。
第十三条安全标志(参看图)
13.1当有必要警告驾驶员和其他人员在正常操作和保养时有人身伤害危险时,应有适当的安全标牌给予显示。
13.2说明
13.2.1"小心"、"警告"、"危险"推荐用于指出涉及人身安全的危险的程度(不是关于机器的维护和保养的指导标牌,有关这类指导标牌用诸如"注意"、"重要事项"等词):
13.2.1.1"小心"用于一般的提醒,要安全地操作或对非安全操作直接给予注意。
13.2.1.2"警告"特别地指出一个潜在危险。这种标牌应鲜明地配置在危险区内。
13.2.1.3"危险"特别地指出一种最严重的潜在危险。
13.2.2"安全警告标志"美国农业工程师协会的标准:ASAES305----农业装备安全标志,应当用上述各种单词指出涉及到的安全程度。
13.3颜色
13.3.1"小心"和"警告"标牌应黄、黑两色组合。
13.3.2"危险"标牌应红、白两色组合。
13.3.3为了达到明显的效果在标牌的任何部分可用镶边。
13.3.4此类颜色组合不应用于其他通知性标牌。
13.4其他要求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全文为了实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审核、检验、颁发、使用和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见附件1)。
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是确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准许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和使用该劳动防护用品的凭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加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印章。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由图形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编号构成(见附件2)。
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应在产品的明显位置加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标识加施应牢固耐用。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监察区域内煤矿企业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实施监察。
四、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受理、核发和日常管理工作由设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负责,并对所核发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负责。
五、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 具有能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力量;
(三) 具有能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四) 具有能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测检验设备;
(五)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 具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七) 其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单位应按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查,符合条件的,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请书》(见附件3),并附相关材料,报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
七、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要求的,向申请单位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单位按要求重新填写或补充申请材料。
八、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对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组织审查人员进行技术审查,提出技术审查报告。技术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技术审查合格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对相关技术文件予以确认、存档,并发出现场评审通知书;技术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申请单位应在接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复审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办。
九、技术审查合格的,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组织评审人员对申请单位的主体资格、技术力量、生产设备、检测检验设备和管理体系等条件进行现场评审,提出现场评审报告。
现场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原则上应在接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下达的现场评审任务书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评审组一般由2-3人组成;评审工作时间一般为2-3天。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派一名监察人员,监督现场评审工作。
十、现场评审人员按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抽样有关要求抽封样品,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抽样单,申请单位应于封样之日起5日内将抽封的样品寄往受委托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十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检验工作,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委托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
承担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检验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严格按国家、行业标准及检验规范进行检验,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十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自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包括整改报告)及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审查。综合审查合格的,颁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准许在该产品上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并予以公告。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
十三、被终止申办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自终止申办之日起再次申办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90日。
十四、申请单位应承担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办费用。
十五、对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每年进行一次审核。
十六、对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产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可以委托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检验。
十七、生产单位应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届满90日前,按程序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十八、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内,生产单位的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变更的,应按程序申请换证;生产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等档案信息变更的,应办理变更手续。
十九、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一)未能保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稳定合格的;
(二)生产现状发生变化达不到生产要求的。
二十、被暂停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于90日内完成整改。经整改复查合格的,可以恢复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二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并予以公告:
(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届满,生产单位未按本办法要求提出申请延续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
(三)整改期满拒绝复查或者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生产单位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
(五)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已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
(六)国家已经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七)生产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八)转让、买卖或者非法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
(九)未能保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稳定合格而引起生产安全事故的;
(十)在被暂停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期间,擅自生产的;
(十一)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审核或年度审核不合格的;
(十二)其他应撤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情形。
二十二、被撤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再次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80日,有二十一条第(二)项和第(八)项行为的,再次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2年。
二十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 不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工作的;
(二) 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 出具的检验结果错误,造成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 无故拖延或拒绝检验工作的;
(五) 将检验任务转包给没有资质或未经授权的检验机构的;
(六) 检验人员弄虚作假或无故刁难被检单位的;
(七) 检验有失公正的。
二十四、申请单位弄虚作假提供检验样品,或擅自更换已抽取的封样样品,应终止本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申办,并在2年之内不得再次申办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二十五、评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现场评审纪律:
(一)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按现场评审规范和任务书要求进行评审、取证;
(二)尊重生产单位的知识产权,保守评审中涉及的技术秘密;
(三)廉洁自律,不提供有损评审结论公正性的指导、咨询。
二十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核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或者其评审人员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十七、有关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投诉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有关申诉和争议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受理。
二十八、进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的颁发,采取按有效期管理和按进口批次管理两种形式。
(一) 申请单位为产品制造商的,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查合格的,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
(二) 申请单位为国内商、进口商或其它单位的,经技术审查和检验合格的,按进口批次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
二十九、进口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参照上述规定办理准用手续。
三十、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从20xx年4月1日起,生产经营单位采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是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产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一、头部护具类
安全帽
二、呼吸护具类
防尘口罩
过滤式防毒面具
自给式空气呼吸器
长管面具
三、眼(面)护具类
焊接眼面防护具
防冲击眼护具
四、防护服类
阻燃防护服
防酸工作服
防静电工作服
五、防护鞋类
保护足趾安全鞋
防静电鞋、导电鞋
防刺穿鞋
胶面防砸安全靴
电绝缘鞋
耐酸碱皮鞋
耐酸碱胶靴
第一章
则
第二条
集团公司负责培训外审和企业主要内审专家,参与和督导企业第一次风险控制评估工作;分、子公司生产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风险控制评估内审把关和外审组织工作;基层企业应组织相关人员学_和把握风险控制评估标准要求,组织做好内审工作。
第四条
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应随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外审工作同步开展。特许经营项目部应视同发电企业的一个部门(车间),并按要求同步开展内审工作。
第六条
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应纳入企业年度“两措”计划,确保费用落实。
第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以及基层发电企业。
第二章
第十条
体系运行效果评估
每个要素的目标、指标完成情况与流程节点管控情况应一并进行查评,各要素运行效果判定标准如下:
2.目标完成、指标部分完成、不存在重点问题且风险度小于50%,该要素为存在偏差状态。
(二)单元和本质安全型企业体系总体运行效果评估
(1)存在重点问题数超过查评项目的6%。
(3)风险度是否大于15%。
内审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内审工作的组织
(二)安监部牵头组织管理和环境单元内审,设备部牵头组织设备单元内审,发电部牵头组织人员单元内审,人资部、总经部等其他部门按责任分工负责相关要素内审。
安监部负责内审的归口管理。
(四)每个评审要素(节点或检查项)应结合企业机构设置、职责分工设置A、B角。
第十二条
内审培训
(二)内审人员培训应包括:集团公司《本质安全型发电企业管理体系规范》、《本质安全型发电企业安全风险要素管控重点要求》,《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指导手册》(以下简称《指导手册》)、《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管理办法》以及本细则对于评估工作的要求。
(四)培训结束后经考试合格方可担任内审员。
(一)每年第四季度企业应制定下年度内审计划,确定评估项目,评估内审时间至少一个月,但不超过三个月。
(三)内审员开展评估工作,将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填入内审报告的“单元及要素评估明细表”中,依据标准进行评分,并提出整改建议。
(五)单元组长汇总本单元各要素存在的问题,核点问题和整改建议,编制本单元内审报告,按时向工作组组长提交。
(七)召开总结会,分、子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其他要求同启动会。
第十四条
内审管理要求
(二)内审无问题的检查项要写出管控效果评估;
扣分项必须有实际存在的问题,要依据《指导手册》中的标准进行扣分,不得人为提升或压低分值。
(四)分、子公司要安排专人(或专家)对所属企业内审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
(一)按照分、子公司年度外审计划,每年一季度,进行外审的企业与有资质的技术服务单位签订外审合同,内容应包括:
2.外审专家组长,外审专家和专业分工。
(二)根据外审企业总容量、机组数量、设备系统复杂程度,火电企业外审时间一般为7-10个工作日,专家组成员一般不超过22人;
风电和水电企业外审时间一般为7个工作日,专家组成员一般不超过13人。人员配备标准如下:
2.水电企业:组长1名、单元组长4名,设备专业组按专业配置(水轮机专业1名、电气一次1名、电气二次1名、自动控制1名、水工建筑1名)。
(三)外审专家组组成
2.专家组由专职专家和在职专家组成,原则上比例各占一半。企业分管生产副职、总工程师和发电部、设备部、安监部主任作为外审在职专家,其他由分、子公司推荐的在职人员,可参加学_评审。
第十六条
外审准备工作
(二)外审专家组长外审前,应对外审方案进行策划,方案应包括评审企业的状况、评审范围(确定不参评项)、评审时间、评审过程控制等内容,并经外审企业的上级公司批准。
(四)接受外审的企业根据外审方案和专家行程安排做好迎检工作,并提供相关记录、资料和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外审流程
(二)专家通过问询、文件查阅、现场取证、检验检测等方法开展工作,做好检查记录,并将汇总编制完成的检查表和重点问题及整改建议上报单元组长。
(四)专家组长组织召开专家组内部会议,综合分析评审结果,协调专业间共性问题,判别问题归属要素,对照标准确认外审不符合项以及重点问题。
(六)召开总结会,外审专家组单元组长、专家组长通报外审情况,其他要求同启动会。
(八)外审报告应由外审专家组长报上级公司直至分、子公司。
第__条
外审管理要求
(二)分、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外审计划。
确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计划,分、子公司应书面说明原因,报请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同意后方可另行安排。
(四)任何人不得人为划定得分率。
第__条
对外审专家的要求
1.必须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最新法规、规程、标准和反事故措施等,掌握外审评价方法、评审标准和依据;
3.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评审发现的问题应准确、可追溯,提出的整改建议应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1.严格遵守外审时间安排,按时完成外审任务。
3.外审结束,如数归还企业的评审资料。
(三)安全要求
2.必须在企业配合人员陪同下进入生产现场。
评审报告及问题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内、外审报告编写均应按照“四个凡事”要求,落实领导、技术、现场管理和监督责任,做到检查项目与对应的标准一致、实际工作管控效果和存在问题及所违反的规定描述清楚、存在问题对应的岗位人员责任准确。
第二十二条
内审报告及问题整改计划要以文件形式在本企业,并上报分、子公司;外审报告及问题整改计划由分、子公司以文件形式下发至外审企业,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二十四条
内、外审问题整改计划完成率在第二年(整改年)要力争达到100%;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在第三年必须完成;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不能进行整改的,企业应以文件形式提出变更或注销申请,上报分、子公司批准。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外审结束后,外审技术服务单位应组织专家对《指导手册》提出修改意见,随外审报告一并上报分、子公司。分、子公司汇总后,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附则
第二__条
水力、风力发电企业,由分、子公司按照具有完整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原则来确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的规模(不考虑资产归属)。
(一)50MW以下的水电厂或总装机容量100MW及以下的流域水力发电企业。
(三)天然气、太阳能发电企业的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待相对应的《指导手册》编制完成后进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之日起执行。
附件2: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内审报告(模板)
一、指导思想
按照《省贯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方案》的精神,以进一步推进公共场所管理工作,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细则》的重要意义,把贯彻实施《实施细则》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长期性重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水平,强化公共场所经营者作为公共场所卫生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减少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发生,着力在全市建立制度完善、管理规范、监管有力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体系,为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三、工作任务
(一)切实提高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管重要性的认识
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对于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健全卫生监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的作用,切实提高监管水平。
(二)抓紧开展《实施细则》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把学习、宣传《实施细则》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具体工作安排。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各种宣传工具,通过电视宣讲、公益广告、悬挂标语横幅等方式,以组织开展《实施细则》宣传周为契机,广泛开展《实施细则》宣传活动,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加强对卫生监督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使监督员全面掌握《实施细则》的内涵,提高卫生监督人员的执法水平;要督促、指导公共场所经营者加强《实施细则》学习,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三)依法履行卫生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效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强化责任意识,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方案。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管需要,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和抽检工作。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的法律制度依法行政,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切实承担起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检测任务,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工作。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合理分工、相互协作,充分发挥卫生部门的整体工作效能,提高监管水平。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宣传培训阶段(5月1日—6月20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开展《实施细则》宣传和培训活动,制定各项工作计划和方案。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6月21日—9月15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依照各项工作计划和方案开展公共场所监督检查和检验检测和评价工作。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9月16日—10月15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公共场所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总结自评,并形成书面总结于年10月20日前报至西宁市卫生局法监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责任。《实施细则》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起到重要作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有效的落实《实施细则》的实施,细化工作任务,真正做到任务明确,责任落实。
Abstract: Supervision regulation is generally in accordance with rules of professional preparation, with different projects and technical qualities of supervisors, there are great differences even in the same rules of professional supervision, many details are not specific and operational, which can not be an effective guidance work file. The supervision regulation based on sub-project can be divided into five parts, namely profile, basis, process, main points, checklists directory, which can ensure its operability, but also convenient for management supervision side to check construction party and improve work efficiency.
关键词:监理细则;模块化;检查
Key words: supervision rules; modular; check
中图分类号:TE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1)12-0291-01
1 监理实施细则的现状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的规定,监理实施细则是根据监理规划,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其编制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①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编制完成,并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②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③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依据:a.已批准的监理规划;b.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c.施工组织设计。④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a.专业工程的特点;b.监理工作的流程;c.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d.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经笔者调查,实际编制的监理细则多数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①对专业工程的特点描述不足或漏项;②监理工作流程模糊不清,有很多细则误把施工流程当作监理工作流程;③监理工作控制要点、方法、措施主要抄规范,没有针对性;④没有对目标的描述;⑤监理细则覆盖面不足,管理失控;⑥管理者不能有效地检查监理工作是否到位。
2 模块化监理实施细则的组织结构设计
2.1 编制哪些监理细则?工程图纸下发后,要进行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这是建设方、监理方、施工方对项目管理控制的基础。建设项目具有高度复杂性,监理实施细则作为指导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如果按照专业编制,内容必然很多,这样的细则比较冗长,会丧失针对性,且不利于经验的积累。
项目建设施工阶段的过程可以这样描述:前期准备(技术文件的编制、人员机具计划、生产技术准备等)―材料进场和检验―施工和验收。这是一个“人、机、料、法、环”在时间和空间上纵横交错的复杂管理过程。必须从差异性中寻找共同点,从而达到简化流程、优化资源、提高管理效率的目的,而寻找共同点的基础工作就是对管理对象进行拆分,将宏观管理目标尽可能分解到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程度”,然后逐一编制操作文件。
2.2 监理细则的内容应包括哪些方面?无论是材料检验还是分项工程的监理实施细则,均可以按照表1模式编制。
3 监理实施细则模块化的实践应用总结
按照上面的思路,在后四厂及让库搬迁工程中,监理实施细则模块化管理进行了初步应用。
后四厂及让库搬迁工程以工业厂房为主,房号多为混凝土独立基础,主体为混凝土排架结构或轻钢排架结构,附属用房为混凝土框架结构,各单位工程相似度较高,适合推行模块化管理。
根据工程情况,我们编制了监理细则目录,包括测量放线、材料检验、分项工程三大类103项,因专业划分很细,编制工作量较大,难以同时完成,因此,以建筑测量放线、钢筋进场检验、独立基础混凝土浇筑为主进行了试点。
同时,监理实施细则模块化管理在如下几个方面需要改进和注意:①现场培训必须到位。由于这样的监理细则有较强的针对性,但现场施工过程中必然会有很多不确定性,对于经验不够丰富的监理人员,遇到稍微复杂的问题,往往不能及时判断风险,因此,对于规范条文的理解、图集解释等方面要加强培训,防止误判。②有些方面可以继续优化。以混凝土浇筑工程为例,对于基础混凝土或主体框架、梁上的混凝土,其浇筑过程控制要点并无太大的差别,因此,在编制监理细则的时候,对于类似的方面可以考虑引述或编制共用文件,例如,我们编制了混凝土浇筑质量控制检查表,只要经过简单的培训,一个对工程项目具有一般经验的人就可以完成混凝土浇筑旁站监理工作。③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必须由经验丰富的监理人员编制,并认真审核。由于模块化管理的基础是对建设过程的深度分解,为了提高管理效率,编制过程中除考虑针对性外,还要考虑到通用性和可操作性,要把握好两者之间的“度”,这样的难题必须由经验丰富的监理人员完成。此外,实施过程中,必然出现不适用的情况,要做到及时改进。④监理实施细则的内容切忌抄规范。以建筑工程为例,黑龙江省地方标准已经很全面了,因此,对于某个分项工程,除非特别重要的地方可以按照规范的阐述在细则中强调一下外,建议对一般性的描述可以少些,而工程本身的专用性描述要重点表述。
安全工作是我公司工作的重中之重,对安全的懈怠就等于对生命的轻视,安全工作要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以后的工作中,保证做到:
1、不违章作业;违章是事故的前奏,事故是违章的结果。嫌麻烦,图省心,省力气,抢速度,终将酿大祸。违章不除,事故难绝。
2、提高安全意识;安全意识的提高就是安全事故的降低,加强安全意识、明确不安全隐患、熟知并认真落实公司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3、履行安全操作规程;坚决履行安全操作规程,绝不玩忽懈怠、绝不麻痹大意、正确使用劳保用品与安全防护用品。
4、真正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5、明确工作环境,了解不安全因素,是降低、消除安全事故发生的最有效的办法。搞好安全工作事关企业的兴衰,事关生命的康健,事关家庭的幸福,事关亲人的期盼。
我作为公司的而一名员工都肩负着义不容辞的安全职责和神圣光荣的安全使命。心中想着安全,就会时时提醒自己,严格要求自己,摆正安全位置,履行安全责任,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坚持按章操作,大处着眼,小处着手,防微杜渐,堵塞各种安全漏洞,不给事故以可乘之机;多留心、勤观察、善思考、严把关,把各类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而筑牢安全防线。安全为天,责任如山。有你、有我、有他,有我们共同的安全责任“浇灌”,我们才能够撑起松光公司安全生产的一片蓝天。
保证人:
时 间:
范文二
一、本人在履行岗位职责前,向学校和所在部门郑重保证如下:
1、本人能认真学习了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电力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和《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2、本人能认真学习学校制定的《省电力技工学校安全生产工作奖惩细则》、《省电力技工学校习惯性违章处罚考核管理办法》、《省电力技工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细则》、《省电力技工学校交通运输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安全制度并熟悉学校的安全生产目标。
3、本人能清楚并掌握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办公设备、办公室门窗、办公区域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的安全要求,工作人员的安全要求。
4、本人原意遵守学校制定安全制度、实施细则,自觉接受学校相关安全制度、实施细则的约束。
5、本人力争做到“我不伤害自己,我不伤害他人,我不被他人伤害,我保护他人不受伤害”和“在我身边无事故,我在岗位无差错”。
二、如违反相关安全制度、实施细则,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信誉损害的,愿按学校管理制度接受处置。
三、以上保证请所在部门和学校监督。
保证人 保证人所在部门(盖章)
工作岗位:
一、新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以下简称旧条例)第五条第(五项)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以下简称旧细则)第三条对条例第五条第(五)项进行了具体规定,规定中明确:第五条第(五)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从上述条例及实施细则可以看出,旧条例及细则实施期间,金融企业炒股需缴纳营业税,但非金融企业炒股是不需缴纳营业税的。
新的实施细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以下简称新细则)不再区分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和个人,所有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的纳税人均应缴纳营业税。新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这就意味着,新条例及细则和旧条例及细则相比,扩大了转让金融商品的纳税人范围,把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也纳入了征税范围。具体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9〕》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第九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从新条例及实施细则分析我们知道,从新条例及细则实施开始,所有企业,不论是金融企业还非金融企业,进行金融商品买卖业务都应该缴纳营业税。
二、企业“炒股”与“股权转让”的区别
企业“炒股”,是指股票转让行为而非股权转让。一般情况下,股票买卖与股权转让的区别主要在于转让对象是特定的还是不特定的。对于股票交易时没有特定对象的股票转让行为,属于股票买卖行为;对于股票交易时已确定特定对象的股票转让行为,属于股权转让行为。股票买卖以获取利差为目的,它属于金融业范围,因此被纳入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对这点,《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已作出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包括: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股票属于有价证券,被列入营业税中金融商品的范围。
因股权不是能够在市场上流通的有价证券,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履行民法上规定的一系列要件,才能转让。股权转让不属于金融业范围,因此,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2000〕961号)和《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都作出了规定。
三、企业炒股缴纳营业税的规定符合目前经济金融形势发展需要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过来作用于经济基础。经济决定税法,税法又反作用于经济,这是一条必须遵循的客观规律。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股票市场逐步成熟与壮大起来。在个人股民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很多企业因为逐利或资金管理的需要,也加入到炒股的队伍中来。在2008年以前,非金融企业充分享受了股市发展过程中因炒股“免征营业税”带来的成果,也充分经历了股市动荡过程中带来的风险。因企业资金庞大的特点,企业炒股行为不但扩大了股票市场的风险,同时也反过来对经济发展产生不稳定的因素。随着中国金融体系的国际化进程加快,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成为必然。有序、健康的资本市场,需要规范盲目逐利行为,需要保证资金的安全。因此,通过将企业炒股行为纳入到营业税征税范围,一方面控制本国企业资金对股市的影响,另一方面控制国外热钱对我国股市的影响。通过税制体系的完善反过来作用于经济体系是当前经济金融形势发展的必然。
四、企业炒股缴纳营业税符合“公平税负”的原则
纵观东西方税法,税收法制建设中“公平税负”原则都是非常重要的。所谓公平税负,就是以税收负担的公正、平等为目标的税收制度准则。“公平税负”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立法公平,二是执法公平。立法公平是起点,没有立法公平,就没有税收公平。这里的公平,是指相对的公平。
中国医院等级评审已有超过20年历史,但20多年来评审活动走走停停。原卫生部在2012年6月下发了《关于规范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要求2011年1月1日以后新增的三级医院“推倒重来”,重新评审。只有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二级医院,原卫生部才认可其升为三级医院。而重新进行的审评,将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
在评价方法上,新标准采用现场跟踪检查、书面评价、数据分析与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在评审思路方面强调PDCA循环与安全质量的持续改进。此次新的医院等级评审建立在信息化、专业化基础之上,更大程度地减少了评审专家在医院现场停留的时间,通过信息化手段调取医院在评审周期之内所有医疗服务的数据材料,有专家认为,未来医院等级评审将过渡到信息化的评审。
评审建立在信息化建设之上
翻开《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1年版)》(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可以发现,无论是信息化建设的专项评审项目,还是其他评审项目,随处可见需要信息系统调取数据来支撑评审内容。关于医院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实施细则》在第6章第5节中给予了详细说明。作为医院管理相关章节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度保障、技术支撑作用、信息交换与互联互通、信息安全、资源保障等方面进行具体要求。另外,与信息化建设相关的要求遍布于《实施细则》的全部章节中,据北医三院信息中心对评审内容的分析,明确涉及信息化的条款总共有72款,其中核心条款10款,分别占比为11.32%和20.83%。这说明信息化建设是医院临床、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更是医院从粗放管理走向精细化管理的必用手段之一。
信息化与评审互为促进
目前,各医院已经意识到信息化建设对医院管理的重要性,并努力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不断完善。医院迫切需要考虑部署基于面向服务的架构的医院信息集成平台。通过信息集成平台将多个医疗信息系统有效地关联在一起,可以实现各个系统间的互联互通,保证对同一个患者分布在不同系统中的个人信息采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实现大型医院内部系统集成、医院集团内资源共享以及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实现区域医疗共享,既是新评审希望促成的医疗模式,也是医院自身发展的理想目标。
作为医院等级评审专家,总医院医学保障部信息情报所副所长薛万国表示,在参加医院评审的过程中,从信息化角度来看,各家医院在数据共享和信息系统运维管理这两方面的水平还是有差别的。一方面,这次医院等级评审更加看重信息化系统在实际临床医疗服务中的应用,信息系统之间的数据联通性和互操作性对于临床使用至关重要。例如,某一患者的既往病史能否在HIS医生工作站与LIS、PACS系统间完整准确地自动传输并消除重复的操作,将影响到诊治的效率。另一方面,信息系统的良好、高效运行需要完善的运维管理制度(例如系统维护制度、信息使用与信息管理部门沟通协调机制、系统运行事件应急预案、信息设备使用制度等等制度规范),并且保证这些制度规范切实可行。
更有业内专家表示:等级评审对信息化的高度依赖,转化成了对信息系统的压力测试。这样的压力对于现在以信息化为支撑的医院来说,是合情合理的。与以往相比,此次等级评审更具有周期性,也更规范化,这种持续改进的要求在无形中对医院管理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和促进作用。
【关键词】大型发变组;保护配置;双重化;继电保护;发变组保护
前言
随着电力系统的不断发展,(100MW及以上)大型的发电机变压器组也逐步投入运行,要保证发电机组在不正常运行或故障的情况下能快速的隔离或者切除故障点,就要保护的可靠性、灵敏性、选择性和快速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保护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家电力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家电力公司于2002年3月7日颁布《“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继电保护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保护实施细则》),对继电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保护实施细则》中关于机组保护的双重化配置方案的含义,应该是配置两套独立、完整的发变组保护装置。2.11条款:继电保护双重化配置是防止因保护装置拒动而导致系统事故的有效措施,同时又可大大减少由于保护装置异常、检修等原因造成的一次设备停运现象。在总则上针对发电机变压器组保护在6.3中提出了双重化配置的要求:100MW及以上容量的发电机变压器组微机保护应按双重化(非电气量除外)保护。
(1)每套保护均应含完整的差动及后备保护,能反应被保护设备的各种故障机异常状态,并能动作于跳闸或给出信号。
(2)发电机变压器组非电量保护应设置独立的电源回路(包括直流空气小开关及其直流电源监视回路),出口跳闸回路应完全独立,在保护柜上的安装位置也应相对独立。
(3)两套完整的电气量保护盒非电量保护的跳闸回路应同时作用于断路器的两个跳闸线圈。
(4)为与保护双重化配置相适应,500kV发电机变压器高、中压侧和220kV变压器高压侧必须选用双跳圈机构的断路器,断路器和隔离刀闸的辅助触点、切换回路,辅助变流器以及其他保护配合相关回路亦应遵循相互独立的原则按双重化配置。
2保护的配置原则
100MW以上发电机组保护的配置原则是:具有反应各种短路故障的主保护和后备保护;具有反应机组各种异常运行的一场运行保护。另外,在任何情况下,机组应不失去主保护运行。主保护双重化配置,加强主保护及简化后备保护。所配置的保护应灵敏度高,动作可靠及动作速度快。
应该说明的是,保护双重化配置,并不是指采用2套提供保护功能完全相同、各种保护功能的构成、逻辑框图、动作特性及信号完全相同的保护装置。
大型发电机组短路故障的后备保护应该简化,其主要原因是:
(1)大型发电机组均接超高压母线上,并通过超高压输电线路接入电力系统。根据规程规定,超高压输电线路及超高压母线保护均为双重化配置,即其主保护及后备保护均已双重化,因此,依靠发电机组的后备保护去切除输电线路或母线上的故障的几率很小(几乎等于零);
(2)发电机组的主保护已双重化配置,依靠后备保护来切除机组内部短路故障的几率同样很小;
(3)运行实践表明,由于种种原因,发电机组后备保护误动的几率很高;
(4)大型机组的各种后备保护之间具有相互重叠的保护功能,例如发电机复压过流保护与发电机的对称过流保护及不对称过流保护的保护功能大致相同。
要强调说明的是:对于100MW以上的发电机组,其主保护与后备保护应由不同的保护装置提供。否则,当因某种原因(二次回路或保护装置)出现异常时,机组将同时失去主保护和后备保护。
另外,发电机失磁保护及过电压保护应双重化配置,定子绕组接地保护应双重化配置。
数字保护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全面的应用在电力系统中。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继电保护的配置观念也应该相应的变化:保护配置的多少和可靠性关系不成比例。在传统的保护上,保护配置越多,对机组的保护相对就越安全,而数字保护由于其高度集中并不会使安全性得到相应的提高;保护的简单重复意义不大。由于数字保护的软件由复杂串行的指令集构成,并行运行保护实际上时CPU串行高速运行产生的视觉效果,简单的重复保护只能加重CPU负担,不能提供更多保护性能;独立的硬件和分裂的系统才能分散系统的风险,提供更可靠的保护能力;要以保护对象的安全为目的,技术标准推荐的配置的品种不能完全替代保护设备的安全;多配置性能高的保护不会使得成本明显增加;后备保护既要考虑原理上的后备,还要考虑应相互独立的硬件的后备,这样才能起到相互备用的作用。
3大型发变组保护装置的配置方案
双重化配置的每套保护含有二个相互完全独立的保护机箱,且发电机和主变压器的主保护已双重化。第一个是发电机保护装置,主要完成发电机的所有电气量保护,第二个是变压器保护装置,完成变压器的所有电气量保护和发变组差动保护。那么对单套保护配置至少需要具有如下主要特点:一套保护装置内发电机、主变压器的主保护已双重化,分别布置在两个装置机箱内,回路完全独立,真正起到相互备用作用;每套保护装置的出口动作于双出口跳闸线圈的其中之一线圈,使两套保护装置电气上无任何联系;增加了启动CPU,同时每个保护CPU可以完成1-2个主保护和2-10个后备保护的功能,主保护布置在不同的保护CPU内,同一元件的主保护和后备保护也尽量布置在不同的保护CPU内,启动CPU启动对应保护装置机箱内相关的所有保护。
因为单套保护装置的可靠性满足继电保护设计规程,可以保证单套运行也是安全可靠的,所以实现了《反措实施细则》中关于“当一套保护因异常需要退出或需要检修时,应不影响另一套保护正常运行,从而可以不停机组的运行”;因为单套保护装置的可靠性满足继电保护及设计规程,当双套保护同时并行运行时,可靠性就非常高。
参考文献:
[1]国家电力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继电保护实施细则[Z].
[2]陆于平,,赵永彬.1000MW发电机变压器组保护容错设计和配置.电力科学与技术学报,2008(4).
[3]蔡继东,王热,席斌.大型发电机.变压器组微机保护配置探讨.继电器.RELAY.2004(15).
本监理部参与建设的工程为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6号线(简称地铁6号线),本标段为监理标段6502标,监理范围为:大浪站~石岩站、石岩站、石岩站~上屋北站、上屋北站、上屋北站~长圳站、长圳站~观光站、观光站、观光站~光明中心站、光明中心站,共5站5区间,主要工程内容有前期迁改、高架桥梁、现浇梁施工、暗挖隧道、TBM施工、深基坑施工、U梁制作。
二、个人岗位说明
2017年3月-2017年6月:总代助理(负责大雁山隧道明挖段至光明中心站),内业资料主管、测量专监。
2017年7月-至今:总监代表、测量专监。
三、个人2017年度工作情况
1、对公司、地铁集团各项规章制度的认识
公司制度:本年度通过主管内业资料,及时对公司下发的管理文件进行整理及学习,比较全面的了解公司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加之文件有检查及上报的要求,列举了检查的细项,使我在工作中对公司制度有了更深入的了解。通过对程序文件的学习使我对项目监理日常工作的学习起到了很好的指引作用。
地铁集团制度:地铁集团是我们的业主单位,是全过程与我们项目相对接,能根据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的对监理工作及现场管控进行提醒和要求,让我们监理工作能够更加的完善。在这一年中,随着我们工程的施工进度。地铁集团下发了很多关于安全、质量、文明施工、进度、程序等文件以及各种考核办法的通知。通过在工作中不断对各项文件及制度的学习,掌握了很多对于我们值得学习和借鉴内容。让我们提升了监理知识水平能力,更多的是让我们学习了较全面的管控方法及思路。本年度学习的最多的是《城市轨道交通检查指南》、《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管理办法》、《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和管理(监理)人员现场带班管理办法》《关于开展地铁项目重要分部工程工后质量评价的通知》、《关于全面开展地铁工程应知应会培训考核活动的通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细则》。
2、监理部管理制度、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部管理制度:监理部本年度主要施行的管理制度有考核制度、领导带班制度、重点盯防制度、监理实施细则修正制度、应知应会考试制度。各项的管理制度让我们的工作能更加有序的开展,通过这些制度,让我们能在日常的工作中不断的强化自身学习,使我们在项目工作一年后依旧保持着对工作的热情和执着,因为它丰富了我们的管理思路,提高了我们知识水平,使我们有了自强不息的方向和方法。一个团体,管理制度就是我们日常工作的方向标,它会指引着我们不断的前进,我坚信这些管理制度能让我们的队伍走的更远。
监理规划:监理规划是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从大的方面讲述了关于本项目的一些特点、难点及各项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给我们整个项目的管理指引了大的方向,是我们掌握项目整体很好的学习材料,目前已对监理规划进行了学习。
监理实施细则:本年度监理部要求对监理实施细则实行修改与更新,我有幸参与了二工区的监理实施细则的交底和培训中,二工区涉及的工法较多,工艺复杂,其中明挖段深基坑施工、暗挖隧道施工、防水施工、主体结构施工以及TBM施工是我在以前的监理工作中很少接触的,我通过参与到实施细则的编制与培训当中,掌握了很多相关的专业知识,提高了自身的工作能力,我将在后续工作中,结合现场实际,及时对监理实施细则进行完善。目前我认为监理实施细则里面可以添加《城市轨道交通检查指南》以及地铁集团和本公司所下发文件里的一些内容,可以让监理实施细则更加的完善。
3、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质量管控情况
安全文明施工:安全文明施工一直是我们检查的重点,通过本年度日常工作回顾,我们大量的工作都体现在安全文明施工检查上,各级人员对此项问题都较为关注,针对目前的安全形势,我在日常工作中及时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并限期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落实。较好的体现了监理安全管控的监理行为。
环境保护:本年度根据住建局、地铁集团及监理部的要求,及时组织各方人员对施工现场的环保问题进行排查,主要对裸露土方覆盖、污水排放、沉淀池设置及清理、施工场地扬尘进行检查,并根据排查结果及时协调各方进行整改。
质量管控:通过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指南》、《应知应会》、《工后质量评价》等相关文件的学习和现场施工相结合,对工程质量控制方法有了较全面的提高,尤其是在二工区对羊台山隧道内矿山法及TBM施工的学习,填补了此前对隧道施工质量管控的缺口。通过领导带班及日常巡查,及时的对施工现场质量进行核查,对发现存在质量隐患及时下发监理通知单。并通过对施工单位质量控制资料的审查,针对不合格的资料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返工修改。较好的体现了监理过程中质量管控。
4、监理团队建设
本年度我管理团队的成员较多,无法把培训做到一一兼顾且各人员专业知识水平不同。针对专监,我通过施工现场的实时进度及时提醒专监对关键点及关键部位进行把控,并对把控要点进行讲解,同时利用我对地铁集团程序以及内业资料的优势,及时对专监上报的资料及通知单提出较好的建议并反馈给专监,全面提升专监的综合能力。针对监理员,我通过日常巡查及带班检查,带领监理员进行施工现场巡视,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对监理员实行随机问答,督促监理员对施工图纸及现场情况做到全面管控,并通过不定期对监理巡视群内监理员巡视内容的点评,及时提醒监理员注意事项,做到全面提升监理员综合素质能力。针对资料员,通过对资料处理方式的提示以及资料归档工作的提醒,并协调各部门对上报资料的统一归纳。加深了资料员对监理资料的掌握力度。有效提高资料室的工作效率。
5、施工单位存在问题及建议
经过本年度的工作,通过平时的观察及了解,发现施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a.项目部对施工方案的编制不重视,在网上随意摘抄,未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导致在方案编制过程中出现很多明显的错误,加上平时对施工组织考虑不严谨。经常出现施工现场已具备条件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但方案编制修改工作尚未完成,严重影响现场施工进度。另方案实施的过程中,对方案交底不清晰,导致出现施工现场与方案不符情况发生。
b.项目部对资料管控不严谨,现场质量验收资料经常滞后提交,且检验批资料内错误较多,尤其是资料内的数据填写错误及人员签字缺失。许多混凝土强度报告编号未填写,导致质量控制资料不完整。
c.现场管理人员文明施工意识不足:在巡视与检查施工现场期间,经常能发现违章作业及重大安全隐患,施工员视而不见或者寻找各种理由解释,项目部除了安质部门,其余人员对安全问题重视度不高。并且对各种整改通知单回复不及时,需要反复督促,严重影响上级部门对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的良好评价。
针对施工单位出现的问题我建议通过以下方法进行解决:
a、根据现场的实际施工进度,提前告知施工单位工点副经理,做到事前提醒,在方案审查的过程中,及时对审查提出的不同意见与施工单位进行沟通,确保施工方案的可实施性。
b、督促专监在平时报验过程中及时核查施工单位检验批,确保资料的及时性,并做好检验批签署台帐,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与施工单位质量负责人进行对接。并每月对资料进行统一清查,促使施工单位及时完成资料。
c、根据现场问题的严重程度及时与施工单位项目领导及时沟通,说明问题的严重性,使双方能在产生的问题上达成共识,提高施工单位对问题整改的积极性,对整改通知单的回复,在通知单下发后及时与相关负责人沟通,共同商榷整改时间,并在过程中积极了解整改进度,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也可通过停止报验等强制手段促使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四、2017年度自身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在2017年中,随着岗位的变化,自身的工作较之前有所不同,在这一年的工作中,虽然在工作中得到大部分人的认可,但仍感觉自身存在很多的不足,主要有以下几点:
1、 主动沟通能力差:本年度因为岗位的变化,工作的侧重点转变为与各方的沟通协调工作。不足之处体现在对上级领导关注的事情,在过程没有积极主动的反馈相关信息。没有体现我们的工作的主动性,给上级领导留下了不满意的印象,没有达到好的效果。针对此问题,我的改进措施是加强与上级领导沟通,在过程中积极反馈信息,加强沟通。积极展现我们监理的工作效率。
2、 现场经验不足:在对施工现场检查或进行验收时,针对现场存在的问题不能快速的提出解决办法。造成只能检查出问题,不能解决问题的现象。针对此问题,我的改进措施时,在施工过程中多想、多看,多听听施工单位的意见结合网上查询的内容综合考虑,逐渐丰富自身的现场施工水平。
3、 与施工单位关系处理:因为监理与施工单位的定位不同,所以监理与施工单位在工作中难免会产生矛盾,随着目前安全形势的愈加严峻,管控程序和安全是我们首要目标,目前因为所负责的管段内施工单位进度较滞后,在施工过程中为赶进度或为施工过程提供便利条件,存在违背程序和不顾现场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进行施工。所以在施工过程中,现场隐患较多,加上施工队伍在现场整改力度不足,所以与施工单位产生较大矛盾。关系较紧张,针对此项问题,今后将对施工现场注意的问题提前与施工单位各工点负责人及项目领导进行沟通,及时就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合理沟通,确保做到按程序、按要求在双方共同认可的方式组织现场施工。尽量避免矛盾的激化。
五、2018年工作计划
针对2017年的工作及平时自我总结,对自身存在的问题有了充分的了解,现将明年的工作计划制定如下。
1、 改善自身的工作方式,积极展现自身工作积极性,与各方加强沟通。提高自身的沟通协调能力
2、 重点研究施工方案,多方面查阅资料,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加强自身施工经验的累积,提升自身处理问题的能力。
3、 在与施工单位相处时注重自身的定位,提前就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问题与施工单位积极沟通,发挥监理单位的作用,维护监理单位的形象。
4、 加强法律法规以及《城市轨道交通检查指南》的学习。加强现场安全质量红线的掌控。
六、对监理部工作的建议
经过本年度对整个监理工作的回顾。我个人对监理部提出一些建议:
1、加强监理员综合素质培养,近一年半时间我们对监理员的了解只限于工作的积极性,而对监理员的专业知识水平掌握情况知之甚少。可将每周的考核会不定期的作为监理员考评会,考评内容主要来自监理实施细则,城市轨道交通检查指南、施工方案等。通过该方式积极推动监理员的学习主动性。
2、建议定期组织各管段内监理人员对我部标段内所有工点进行全面性的观摩,因为我们涉及的施工单位较多,通过对全线各工点的查看,有了一个比较的过程,好的方面可以学习,差的部分可以引以为戒。另外各工点所涉及的施工工法不一,可以通过交流学习,增加各人员的见识。
乙方:_____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9号《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家、地方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实行专业化、企业化的物业安全管理订立本协议书。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面积约: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物业类型:____________性物业 。
第二条 委托管理事项
1.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由装饰公司装修完毕并已通过聚富房地产地产公司验收的楼盖、屋顶、外墙面、楼梯间、走廊和逃生通道、门厅、电梯、强弱电井、管道井、天花板等)的成品安全管理,由乙方看管。
2.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共用照明、电梯及电扶梯、消防设施的外表面等)的成品保护管理服务,由乙方看管。
3.地库已安装完成的电缆、上下水管道、排风管道、消防管道设备房的各种设备由乙方看管。
第三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____ 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与物业管理公司议定年度管理计划、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
2.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月全面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管理失误,经重庆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有权终止合同。
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全管理工作及质量进行监督,若发现问题及时告知乙方,并有权要求乙方改善,直到达到甲乙标准。
4.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员工的工作。甲方不认可的乙方员工,可以要求乙方随时更换。由此产生的责任甲方可要求进行赔偿。
5.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要求所需的非管理和建筑机密的有关资料,支持乙方工作。
6.甲方依据实际情况向乙方无偿提供安全有效的取水、用电资源。
7.甲方有义务教育甲方员工遵守现场安全管理要求,服从有关管理,共同安全环境。
8.甲方允许乙方使用乙方公司的工作证件在甲方施工现场配戴使用。
9.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合同的规定,制订该物业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自主开展各项安全管理活动,但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制订安全管理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等制度条文严格实施。遵照国家、地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按物业管理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深度,测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甲方提供测算依据,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2.负责编制重庆国际贸易中心范围内的季度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第一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 中国的 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外国人持有中国国内被授权单位的函电,并持有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或者官方贸易往来国家的普通护照,因下列事由确需紧急来华而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办签证的,也可以向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一)中方临时决定邀请来华参加交易会的;
(二)应邀来华参加投标或者正式签订经贸合同的;
(三)按约来华监装出口、进口商检或者参加合同验收的;
(四)应邀参加设备安装或者工程抢修的;
(五)应中方要求来华解决索赔问题的;
(六)应邀来华提供科技咨询的;
(七)应邀来华团组办妥签证后,经中方同意临时增换的;
(八)看望危急病人或者处理丧事的;
(九)直接过境人员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在24小时内乘原机离境或者需改乘其他交通工具离境的;
(十)其他被邀请确实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请签证,并持有指定的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函电的。
不属上述情况者,口岸签证机关不得受理其签证申请。
第二条
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设立在下列口岸:
北京、 上海、 天津、 大连、 福州、 厦门、 西安、 桂林、 杭州、 昆明、 广州(白云机场)、 深圳( 罗湖、 蛇口)、 珠海( 拱北)。
第三条
根据外国人来中国的身份和所持护照的种类,分别发给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
第四条
签发普通签证时,根据外国人申请来中国的事由,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 汉语拼音字母:
(一)D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定居的人员;
(二)Z字签证发给来中国任职或者就业的人员及其随行家属;
(三)X字签证发给来中国留学、进修、实习6个月以上的人员;
(四)F字签证发给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动不超过6个月的人员;
(五)L字签证发给来 中国旅游、探亲或者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人员,其中9人以上组团来中国旅游的,可以发给团体签证;
(六)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人员;
(七)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及 国际航行船舶的海员及其随行家属;
(八)J-1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常驻的外国记者,J-2字签证发给临时来中国采访的外国记者。
第五条
外国人申请签证须回答被询问的有关情况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提供有效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二)填写签证申请表,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三)交验与申请入境、过境事由有关的证明。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第五条(三)项所说的有关证明是指:
(一)申请D字签证,须持有定居身份确认表。定居身份确认表由申请人或者委托其在中国的亲属向申请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领取;
(二)申请Z字签证,须有中国聘雇单位的聘请或者雇用证明,或者被授权单位的函电;
(三)申请X字签证,须有接受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的证明;
(四)申请F字签证,须有被授权单位的函电;
(五)申请L字签证,来华旅游的,须有中国旅游部门的接待证明,必要时须提供离开中国后前往国家(地区)地飞机票、车票或者船票;
(六)申请G字签证,须持有前往国家(地区)的有效签证,如果申请人免办前往国家(地区)的签证,须持有联程定票;
(七)申请C字签证,按协议提供有关的证明;
(八)申请J-1、J-2字签证须有主管部门的证明。
外国人来中国定居或者居留1年以上的,在申请入境签证时,还须交验所在国政府指定的卫生医疗部门签发的,或者卫生医疗部门签发的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健康证明书。健康证明书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有效。
第七条
下列外国人不准入境:
(一)被中国政府驱逐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的;
(二)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入恐怖、暴力、颠覆活动的;
(三)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走私、贩毒、活动的;
(四)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
(五)不能保障其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的;
(六)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活动的。
第八条
外国人持有联程客票并已定妥联程座位搭乘国际航班从中国直接过境,在过境城市停留不超过24小时,不出机场的,免办过境签证;要求离开机场的,须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停留许可手续。
第九条
国际航行船舶在中国港口停泊期间,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要求登陆,不出 港口城市的,向边防检查站申请登陆证,要求在陆地住宿的,申请住宿证。有正当理由需要前往港口城市以外的地区,或者不能随原船出境的,须向当地公安局申请办理相应的签证。
第二章
第十条
外国人抵达口岸,必须向边防检查站缴验有效护照和中国的签证、证件,填写入出境卡,经边防检查站查验核准加盖验讫章后入境。
第十一条
外国航空器或者船舶抵达中国口岸时,其负责人负有下列责任。
(一)机长、船长或者人必须向边防检查站提交机组人员、船员名单和旅客名单;
(二)如果载有企图偷越国境的人员,发现后应立即向边防检查站报告,听候处理;
(三)对于不准入境的人员,必须负责用原交通工具带走,对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立即离境的人员,必须负责其在中国停留期间的费用和离开时的旅费。
第十二条
对下列外国人,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入境或者出境:
(一)未持有效护照、证件或者签证的;
(二)持伪造、涂改或者他人护照、证件的;
(三)拒绝接受查验证件的;
(四)公安部或者国家安全部通知不准入境、出境的。
第十三条
外国人出境、须缴验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证件,以及在中国停留的签证或者居留证件。
第十四条 被签证机关指定通行口岸的外国人和外国人的交通工具,必须从指定的口岸入、出境。
第十五条 对于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列被阻止入境的外国人,如不能立即随原交通工具返回,边防检查站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限制其活动范围,并令其乘最近一班交通工具离境。
第三章
第十六条
持标有D、Z、X、J-1字签证的外国人,必须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到居住地市、县公安局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或者外国人临时居留证。上述居留证件的有效期即为准许持证人在中国居留的期限。
外国人居留证,发给在中国居留1年以上的人员。
外国人临时居留证,发给在中国居留不满1年人员。
持标有F、L、G、C字签证的外国人,可以在签证注明的期限内在中国停留,不需办理居留证件。
第十七条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须回答被询问的有关情况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护照、签证和与居留事则有关的证明;
(二)填写居留申请表;
(三)申请外国人居留证的,还要交验健康证明书,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第十八条
外国人居留证有效期可签发1年至5年,由市、县公安局根据外国人居留的事由确定。
对符合《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外国人,公安机关可以发给1年至5年长期居留资格的证件;有显著成效的可以发给永久居留资格的证件。
第十九条
根据中国政府同外国政府签定的协议免办签证的外国人,需在中国停留30日以上的,应于入境后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十七条申请居留证件。
但是,《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外国人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二十条
外国人在签证或者居留证件有效期满后需继续在中国停留或者居留,须于期满前申请延期。
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间,如果发现患有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疾病,中国卫生主管机关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令其提前出境。
第二十一条
在外国人居留证上填写的项目内容(姓名、国籍、职业或者身份、工作单位、住址、护照号码、偕行儿童等)如有变更,持证人须于1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局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持外国人居留证的人迁出所在市、县,须于迁移前向原居住地的公安局办理迁移登记,到达迁入地后,须于10日内向迁入地公安局办理迁入登记。
定居的外国人申请迁移,须事先向迁入地公安局申请准予迁入的证明,凭该证明按前款规定办理迁移登记。
第二十三条
出于 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原因,市、县公安局可以限制外国人或者外国机构在某些地区设立住所或者办公处所;已在上述限制地区设立住所或者办公处所的,必须在市、县公安局迁移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迁至许可的地区。
第二十四条
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人必须每年一次在指定的时间到居住地的公安局缴验外国人居留证。
公安局认为必要时,可通知外国人到出入境管理部门缴验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应按通知指定的时间前往缴验。
第二十五条
在中国居留或者停留的年满16周岁以上的外国人必须随身携带居留证件或者护照,以备外事民警查验。
第二十六条
在中国出生的外国婴儿,须于出生后1个月内,由其父母或者人持出生证明向当地公安局申报,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死亡,其家属或者监护人或者人须于3日内持死亡证明向当地公安局申报并缴销死者的居留证件或者签证。
外国人非正常死亡,有关人员或者发现者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九条所称的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第四章
第二十九条
外国人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中国机构内住宿,应当出示有效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非开放地区住宿还要出示旅行证。
第三十条
外国人在中国居民家中住宿,在城镇的,须于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证件和留宿的人户口簿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农村的,地72小时内向当地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申报。
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国的外国机构内或者在中国的外国人家中住宿,须于住宿人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机构、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第三十二条
长期在中国居留的外国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临时在其他地方住宿,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规定申报住宿登记。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在移动性住宿工具内临时住宿,须于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为外国人的移动性住宿工具提供场地的机构或者个人,应于24小时前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
第五章
第三十四条
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市、县旅行,须事先向所在市、县公安局申请旅行证,获准后方可前往。申请旅行证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护照或者居留证件;
(二)提供与旅行事由有关的证明;
(三)填写旅行申请表。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旅行证的有效期最长为1年,但不得超过外国人所持签证或者居留证件有效期限。
第三十六条
外国人领取旅行证后,如要求延长旅行证有效期、增加不对外国人开放的旅行地点、增加偕行人数,必须向公安局申请延期或者变更。
第三十七条
外国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不对外开放场所。
第六章
第三十八条
外国人应当在签证准予停留的期限内或者居留证件的有效期内出境。
第三十九条
持有外国人居留证件的人,在其居留证件有效期内出境并需返回中国的,应当在出境前按本实施细则第五、六条有关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返回中国的签证。
持有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出境后不再返回中国的,出境时应向边防检查站缴销居留证件。
第七章
第四十条
对非法入出中国国境的外国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拒绝承担责任的交通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十九、二十条规定,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每非法居留一日,处500元罚款,总额不超过5000元,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执行公安机关决定的外国人,在强制其执行决定的同时,可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不按要求缴验居留证,不随身携带护照或者居留证件,或者拒绝民警查验证件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的,并处限期出境。
第四十四条
对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私自谋职的外国人,在终止其任职或者就业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应向,可以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章规定,不办理住宿登记或者不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或者留宿未持有效证件外国人的责任者,可以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地区旅行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第四十七条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签证证件的外国人,在吊销或者收缴原签证证件并没收非法所得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而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可免予处罚。
外国人无力缴纳罚款的,可改处拘留。
第四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各项罚款、拘留处罚,也适用于协助外国人非法入境或者出境、造成外国人非法居留或者停留、聘雇私自谋职的外国人、为未持有效 旅行证件的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提供方便的有关责任者。
第五十条
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的罚款、拘留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通过原裁决机关或者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诉之日起15日作出最后裁决。被处罚人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处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八章
第五十二条
外国人申请各项签证证件的延期或者变更,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护照和签证、证件;
(二)填写延期申请表或者变更申请表;
(三)提供与延期或者变更事由有关的证明。
第五十三条
外国人申请各项签证证件或者申请签证、证件延期、变更,必须按规定缴纳签证证件费。
各项签证证件的收费标准,由公安部和外交部另行制定。
同中国政府订有签证费协议国家的人员,按有关协议执行。
第五十四条
不满16周岁的外国少年儿童,与其父母或者监护人使用同一护照的,随其父母或者监护人来中国时,可以不单独办理入境、过境、居留、旅行手续。
第五十五条
外国人所持中国的签证、证件如有遗失或者损坏,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告,申请补领或者换发。遗失外国人居留证的,须在当地政府报纸上声明作废。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各种签证、证件和申请表的式样,由公安部和外交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