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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合同

时间:2023-06-04 10:48:51

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合同

第1篇

1.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

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

发证机关:_________

资质专业及等级:_________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_________

2.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工程名称: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

分包范围:_________

提供分包劳务内容:_________

3.分包工作期限

开始工作日期:_________

结束工作日期:_________

总日历工作天数:_________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按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作必须达到质量评定等级。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4)本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6.标准规范

除本工程总(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_________。

7.总(分)包合同

7.1 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总(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供劳务分包人查阅。当劳务分包人要求时,工程承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

7.2 劳务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

8.图纸

8.1 工程承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天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套,以及与本合同工作有关的标准图套。

9.项目经理

9.1 工程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职称:_________。

9.2 劳务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10.工程承包人义务

10.1 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经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10.2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工程承包人完成劳务分包人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劳务分包人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交付要求为:_________;

(2)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完成水、电、热、电讯等施工管线和施工道路,并满足完成本合同劳务作业所需的能源供应、通讯及施工道路畅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

(3)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完成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4)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完成办理下列工作手续(包括各种证件、批件、规费,但涉及劳务分包人自身的手续除外):_________;

(5)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_________;

(6)在年月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下列生产、生活临时设施:_________,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_________。

10.3 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质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10.4 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交工验收;

10.5 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劳务分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10.6 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10.7 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动报酬;

10.8 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11.劳务分包人义务

11.1 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1.2 劳务分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

11.3 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11.4 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程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11.5 按工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1.6 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工程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

11.7 做好施工现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劳务分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1.8 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资料及其他设施;

11.9 劳务分包人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11.10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劳务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12.安全施工与检查

12.1 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劳务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2.2 工程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工程承包人不得要求劳务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工程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工程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3.安全防护

13.1 劳务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承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13.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劳务分包人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安全保护措施费用。

13.3 劳务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劳务分包人提供使用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由工程承包人负责供应。

14.事故处理

14.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劳务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工程承包人,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处理。

14.2 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15.保险

15.1 劳务分包人施工开始前,工程承包人应获得发包人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的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15.2 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工程承包人办理或获得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15.4 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必须,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劳务分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_________。

15.5 保险事故发生时,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16.材料、设备供应

16.1 劳务分包人应在接到图纸后_________天内,向工程承包人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具体表式见附件一);经确认后,工程承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的,劳务分包人必须及时进行,费用另行约定。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劳务分包人应在验收时提出,工程承包人负责处理。

16.2 劳务分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劳务分包人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6.3 工程承包人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下列低值易耗性材料(列明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或其他要求):_________。

16.4 工程承包人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低值易耗性材料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凭采购凭证,另加%的管理费向工程承包人报销。

17.劳务报酬

17.1 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计算:

(1)固定劳务报酬(含管理费);

(2)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时计算;

(2)约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程量。

17.2 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除本合同17.6固定的情况外,均为一次包死,不再调整。

17.3 采用第(1)种方式计价的,劳务报酬共计_________元。

17.4 采用第(2)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分别为:_________,单价为_________元;_________,单价为_________元;_________,单价为_________元。

17.5 采用第(3)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价单价分别为:_________,单价为_________元;_________,单价为_________元。

17.6 下列情况下,固定劳务报酬或单价可以调整:

(1)以本合同约定价格为基准,市场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超过_________%,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2)后续法律及政策变化,导致劳务价格变化的,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2)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_________。

18.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

18.1 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的,事故过程中不计算工时和工程量。

18.2 采用按确定的工时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每日将提供劳务人数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

18.3 采用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按每月(或、旬、日)将完成的工程量报过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对劳务分包人未经工程承包人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承包人不予计量。

19.劳务报酬的中间支付

19.1 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约定按下列方法支付:

(1)合同生效即支付预付款_________元;

(2)中间支付:_________。

19.2 采用计时单价或计件单价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双方约定支付方法为_________。

19.3 本合同确定调整的劳务报酬、工程变更调整的劳务报酬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劳务报酬,应与上述劳务报酬同期调整支付。

20.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供应

20.1 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使用的机具、设备,性能应满足施工的要求,及时运入场地,安装调试完毕,运行良好后交付劳务分包人使用。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由工程承包人依据本合同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的除外)应按时运入现场交付劳务分包人,保证施工需要。如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安拆调试时,费用另行约定。

20.2 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施工使用的机具、设备一览表见附件二。

20.3 程承包人应提供的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见附件三。

21.施工变更

21.1 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劳务分包人按照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1.2 因变更导致劳务报酬的增加及造成的劳务分包人损失,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劳务报酬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21.3 施工中劳务分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劳务分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工程承包人的直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1.4 因劳务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劳务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劳务报酬。

22.施工验收

22.1 劳务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劳务分包人施工完毕,应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工程承包人验收;工程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劳务分包人的上述报告后7天内对劳务分包人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或者工程承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未租织验收的,视为劳务分包人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工作。但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劳务分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工程承包人的相关损失。

22.2 全部工程竣工(包括劳务分包人完成工作在内)一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劳务分包人对其发包的劳务作业的施工质量不再承担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3.施工配合

23.1 劳务分包人应配合工程承包人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工程承包人按发包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劳务分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劳务分包人配合时,劳务分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除上述初步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之外,劳务分包人因提供上述配合而发生的工期损失和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3.2 劳务分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工程承包人应配合劳务分包人工作或确保劳务分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且工程承包人应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24.劳务报酬最终支付

24.1 全部工作完成,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

24.2 工程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工程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14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尾款。

24.3 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劳务报酬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5.违约责任

25.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工程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第19条、第24条的约定,不按时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

(2)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

25.2 工程承包人不按约定核实劳务分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或不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或劳务报酬尾款时,应按劳务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拖欠劳务报酬的利息,并按拖欠金额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每日_________‰的违约金。

25.3 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劳务分包人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工程承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劳务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

25.4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劳务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劳务分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_________元的违约金;

(2)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时,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_________违约金;

(3)劳务分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劳务分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25.5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6.索赔

26.1 工程承包人根据总(分)包合同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劳务分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保持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工程承包人能遵守总(分)包合同。

26.2 在劳务作业实施过程中,如劳务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分)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形出现,则工程承包人应该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向发包人主张追加付款或延长工期。当索赔成功后,工程承包人应该将索赔所得的相应部分转交给劳务分包人。

26.3 当本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并有索赔事件发生时有效的相应证据。

26.4 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工程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作时间延误和(或)劳务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报酬及劳务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劳务分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工程承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出延长工作时间和(或)补偿经济损失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在劳务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1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劳务分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劳务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1天内未给予答复或未对劳务分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项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劳务分包人应当阶段性地向工程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26.5 劳务分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工程承包人可按上述程序和时限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索赔。

27.争议

27.1 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2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已完工作成果: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8.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28.1 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否则,劳务分包人将依法承担责任。

29.不可抗力

29.1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2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劳务分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工程承包人应协助劳务分包人采取措施。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认为劳务分包人应当暂停工作,劳务分包人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劳务分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2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作业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劳务分包人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4)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由工程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5)停工期间,劳务分包人应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6)工程所需清理、修理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7)延误的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2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0.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30.1 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劳务分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工程承包人和分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工程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如劳务分包人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0.2 劳务作业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劳务分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方案,工程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工程承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31.合同解除

31.1 如果工程承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务报酬,劳务分包人可以停止工作。停止工作超过28天,工程承包人仍不支付劳务报酬,劳务分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31.2 如在劳务分包人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终止,工程承包人应通知劳务分包人终止本合同。劳务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尽快撤离现场,工程承包人应支付劳务分包人已完工程的劳务报酬,并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1.3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应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1.4 合同解除后,劳务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工程承包人应为劳务分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作劳务报酬。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2.合同终止

32.1 双方履行完合同义务,劳务报酬价款支付完毕,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工程承包人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3.合同份数

33.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各一份;本合同副本_________份,工程承包人执_________份,劳务分包人执_________份。

34.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并送备案后生效。

35.补充条款

附件一:工程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构配件计划

附件二:工程承包人提供施工机具、设备一览表

附件三:工程承包人提供周转、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

工程承包人(公章):_________ 工程劳务分包人(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第2篇

桥梁工程建设,周期长、施工工艺和工序复杂、劳务分包管理和控制难度大。为提高管理效率和效果,此文针对传统劳务分包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对劳务分包合同进行信息化管理的实施方案,来提高管理水平和效果。

关键词:

桥梁建设;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化

0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开放,桥梁施工企业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传统的桥梁施工劳务协作合同管理模式,已经不能满足施工企业劳务分包和开展施工的需求。如何提高桥梁施工企业对劳务分包合同的管理水平,并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是桥梁施工企业需要深入探讨的课题。经过分析和研究,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开发与建立建设项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系统,是一种科学有效、提高管理水平的方法和手段。本文就此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中的应用进行论述。

1传统分包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1管理信息孤岛多

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进行信息管理已经很普遍,但各应用系统间的信息不共享、不互换、信息与业务流程和应用脱节,便形成了信息管理的孤岛。桥梁建设工程施工,相对一般建筑施工而言,其项目管理内容更为繁杂。所以,专门承担桥梁工程建设的建筑企业集团,将项目内容分类、划块进行管理(如进度计划管理、物资管理、施工安全管理和合同管理等),是提高管理效率的一种方法。合同管理又分为承包合同管理、物资合同管理、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等,限于篇幅,本文仅探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为进一步提高对劳务分包合同的管理水平,通常将其分为决策层(集团公司)、管控层(子公司)、执行层(工程项目部)3个层级进行管理,如图1所示。在传统的协作合同(纸质版)管理模式中,作为执行层的工程项目部的工程经济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之间,难以及时进行有效地数据信息沟通,也难以将需求的数据信息及时传递给上级子公司,这样就造成负责管控层的上级子公司不能及时有效地对所管理的各建设项目劳务分包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同样,作为决策层的集团公司也不能及时的根据需要在传统的协作合同(纸质版)管理模式中,作为执行层的工程项目部的工程经济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之间,难以及时进行有效地数据信息沟通,也难以将需求的数据信息及时传递给上级子公司,这样就造成负责管控层的上级子公司不能及时有效地对所管理的各建设项目劳务分包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同样,作为决策层的集团公司也不能及时的根据需要的数据信息进行分析与决策。

1.2审批效率低

采用传统的纸质协作合同,按规定的流程办理审批手续,作为管控层的上级子公司,难以及时了解到办理过程的进展情况。如果某个中间环节的复核、会签人员出差在外,就处于停顿状态,由此造成签订合同的周期较长,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1.3风险管理受控难

在传统的纸质协作合同管理模式中,管控层(子公司)对执行层(工程项目部)劳务分包情况,无法及时全面了解,所以造成劳务分包的事前策划、事中履行、事后核算等,不能进行有效管控。

2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化的实施

针对以上所述的劳务分包(纸质)协作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调研和分析了解到,如果采用先进的IT技术,建立起“以建设项目为主体、以制度流程为基础、以合同清单为主线、以责任预算为核心、以过程管控为主措、以资金支付为卡控”的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将桥梁建设项目的劳务分包合同的评审、签订、履约、变更、支付和审批等一系列环节,与现代化的计算机、网络、数据库、软件系统等信息化技术相结合,实行劳务分包合同信息化管理模式,就能大大提高对建设项目劳务分包合同的管理水平。

2.1建立信息采集标准(WBS工作分解结构)

要解决桥梁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信息孤岛问题,首先要建立统一的信息采集标准(WBS工作分解结构),采用WBS编码建立标准的编码体系。解决执行层(工程项目部)生产进度、计划调整等客观因素造成的成本控制统计方式不一致的问题。建立桥梁建设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标准编码体系,应遵循以下3项原则:(1)分部分项原则。根据建设单位(或称甲方、业主、发包方)提供的合同清单和不包含的施工项目内容,如桥梁建设施工措施中下部结构施工所需的钢围堰、混凝土施工所需的模板和支架、大临设施中的便道、栈桥、梁场、混凝土拌合站、临时墩、码头、缆索吊及小临设施等,均需要进行独立编码。(2)工序划分原则。如开展斜拉桥、悬索桥的高塔施工时,主塔墩身在业主合同清单分部分项中是总量,而施工过程中则是按节段进行作业,这就需要按各主塔墩身的施工节段进行编码。(3)分包类型原则。在桥梁建设施工的项目中,通常也会包括路基、路面等施工内容。对以桥梁建设施工为主体的项目,承担桥梁工程施工的单位往往将路基、路面专业工程进行分包。遇到这种情况,应将WBS编制按自定义的施工里程段进行编码,如表1所示.建立起标准编码体系后,再将不同桥梁类型的业主合同清单编码与信息系统中的标准编码进行自动匹配与对应,形成执行层(工程项目部)的工程经济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之间的统一信息采集标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理清物资核销、施工机械租赁及财务支付与劳务分包管理的关系。此时,子公司的管控层可通过统一的信息采集标准,对各建设项目之间的劳务分包管理数据进行监控与分析。

2.2规范操作流程和审批权限

建立起标准编码体系还不够,还应针对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的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分层级的、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和审批办法,理清各层级对劳务分包合同的管理和审批权限,使决策层、管控层和执行层清楚应尽的职责,这样才能顺利推进、科学实施,从而摆脱传统的手工操作模式。

2.3风险预警机制

建立起标准编码体系和规范的操作流程及审批权限后,利用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中劳务分包业务信息数据,就可以另行建立起适合各业务部门的风险预警辅助决策系统,以此来强化对劳务分包合同管理风险的控制能力。要想达到这一风险预警要求和目标,就必须根据分包合同管理的操作流程和审批权限,构建风险预警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对劳务分包合同各种数据信息的自动采集、存储、加工、统计和评估、图谱分析、监控、预警和应对。达到决策层、管控层和执行层对劳务分包合同进行风险管理的目的。对劳务分包合同进行风险管理,首先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识别,并量化决策层、管控层和执行层的风险指标,统一风险指标预警统计方法。对可能发生的风险,通过预警辅助决策系统提取风险指标数据,计算后,根据可能发生风险的程度进行风险预警。

2.3.1事前策划

为识别和控制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在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中应建立劳务分包工程量的控制计划。劳务分包数量的控制计划是建设项目总工程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进行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的基础。所以,应根据劳务分包数量的控制计划,对需要施工的桥梁工程数量进行梳理,对桥梁主体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数量进行梳理,并重点梳理建设单位提供的合同清单中未涉及到的桥梁基础施工辅助设施的工程数量,如围堰等。各项梳理工作完成后,将计划好的劳务分包数量分解到WBS中,并建立起相互匹配的对应关系。这样即可以了解和掌握各分部分项工程对劳务数量的需求,也可以有效控制投入的劳务分包数量,实现劳务分包数量不会超过计划数量的目的。最终达到劳务分包结算数量不会超过施工验收数量的目标。

2.3.2事中管控

(1)分包模式的管控。根据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制订的双代号网络计划图和参加施工的分包单位的施工能力,在信息系统中对劳务分包单位先进行资源配置,劳务分包在信息系统中将受到劳务分包控制计划清单、工程量、单价和投资额的控制。(2)计量结算管理。计量结算是支付劳务分包费用的依据。对劳务分包进行结算,应以工程项目部录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中已完成的工程量作为计算的基础。单份劳务分包合同中已完成工程量不可超过该合同中的总量,所有劳务分包合同中已完成工程量不可超过控制计划的总量。(3)末期结算管理。办理最后一期劳务分包结算时,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中将通过劳务分包合同中分部分项工程的已完工程量来判断该劳务分包结算是否为末期结算,并自动升级到审批权限。这样做的目的,可以在进行中间计量时减少审批流程环节,提高施工效率;另一方面,可以保证管控层(子公司)对履行劳务分包合同进行全过程的控制。(4)结算支付管控。在有效控制劳务分包工程量结算的同时,如何做到对劳务分包结算资金支付的管控,主要是在信息系统中将劳务分包结算产生的债务作为依据,形成债务支付申请单,向管控层(子公司)提出使用资金的申请。通过后,系统就会对劳务分包合同费用的支付,按照设定的已完成工程量的比例付款;如需要调整申请单的支付比例,可利用信息系统中支付比例变更申请的功能完成。

2.3.3事后管理

(1)降低被索赔的风险。将劳务分包合同的履约过程和结果保存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决策层、管控层就能随时调取劳务分包合同履约过程的数据信息,作为防止劳务分包单位无理索赔的依据。(2)提高核算与分析能力。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因在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中保存了劳务分包合同的履约过程,并逐级监控了执行结果。所以,在竣工验收、决算后,可以对分包的主要材料消耗和机械费进行核算与分析,对劳务分包费用是否存在偏差进行分析,对劳务分包合同的结算单价进行梳理、分析和汇总,形成合同汇总表、合同履约情况表、存在的偏差表等,并自动保存在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中。为管控层进行建设项目的核算提供数据信息源,实现提高成本核算能力。

3结束语

桥梁工程建设,周期长、施工工艺和工序复杂、劳务分包管理和控制难度大。传统的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模式,已经满足不了桥梁建设劳务分包和开展施工的需求。如何提高对劳务分包合同的管理水平,本文针对传统劳务分包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通过分析和探讨,提出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建立合同管理信息化系统,对劳务分包合同进行信息化管理的实施方案,来实现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和效果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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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瑛玫,刘凤莲.信息化环境对企业成本管理模式的影响与对策探讨[J].中国管理信息化(综合版),2007(12).

[3]张美英.信息化在施工企业项目成本管理中的应用[J].山西建筑,2013(22).

第3篇

所谓建设工程的转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第三人承包的行为。其本质属性就是,承包人不履行原合同中全部的建设工程任务,在不退出原合同关系的前提下,由转承包人与发包人间建立新的事实合同关系。

一、建设工程转包与合同转让的界定

合同转让指的是合同法意义上的建设工程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即指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将其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债权债务的法律行为。建设工程合同转让与建设工程合同转包有许多相似之处:(1)转包与转让均是将建设工程合同权利义务交由第三人完成;(2)转包与转让的建设工程合同内容上相同,基本不发生合同内容上的变更;(3)转包与转让均涉及三方法律关系,即发包人、承包人和第三人。

两者虽有上述诸多相似之处,但又有着本质的区别。具体表现为:(1)建设工程合同转让,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属于合法行为,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但是建设工程合同转包行为则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2)尽管两者均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但两者的内部结构是完全不同的。在建设工程合同转让的情况下,原合同承包人退出合同关系,而由受让人取代转让人在原合同关系中的地位,行使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但建设工程合同转包的情况下,实际上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一个是承包人与次承包人的转包关系,三者之间各自发生权利义务关系。(3)建设工程合同转让须经发包人同意,方能发生法律效力。而建设工程转包,一般情况下是承包人与次承包人的隐蔽行为,未经发包人同意。且依法律规定,即使经发包人同意转包行为也是无效。(4)建设工程合同转让,原承包人对工程质量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其已实际退出合同关系。而建设工程合同转包,则承包人与次承包人应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而,在对承包人将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情况下,如何界定是转包还是转让,应紧紧围绕转包与转让的区别进行分析认定,如果承包人已实际退出合同关系,并不参与合同的履行与管理,也不参与结算支领工程款,亦不向第三人实际收取相应的管理费,且对工程质量不承担责任,则应为合同转让,只要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转让的条件,应为合法。如果承包人并不实际退出合同关系,仍以承包人的名义出现,仅工程的实际施工交由第三人完成,工程款结算及支领均为承包人,其在扣除相应管理费后再将相应工程款支付给第三人,则应认定为转包,是法律所禁止的。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建设工程领域不存在建设工程合同转让的情形,只要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将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均为法律所禁止的转包情形,一律无效,从而否认建设工程转让情形的合法存在。笔者对此种观点持否定态度,因为,建设工程合同为《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合同法》并无禁止其转让的规定,一概否认将合同权利义务交由第三人履行的合法转让情形的效力,未免有因噎废食之嫌。但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建设工程合同转让的效力,也不能一概的认定有效,正是基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所决定,即使建设工程合同转让符合了《合同法》规定的合法转让的条件,但如果建设工程合同是通过招投标方式订立的,因法律规定经招投标方式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对合同实质性条款进行变更,合同转让,合同权利义务人发生变动,无疑是对合同的重大变更,从而会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二、建设工程转包与劳务分包的界定

所谓劳务分包,按照建设部颁布施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规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由于转包的对象是工程或分部分项的工程;而劳务分包仅指向工程中的劳务。转包为法律所禁止;而劳务分包不为法律所禁止。转包的双方对因此造成的质量或其它问题要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劳务分包双方互相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并不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只要劳务作业承包人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的相应的劳务作业承包资质,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任务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是合法有效的,不属于工程转包。

由于劳务分包是将简单劳动从复杂劳务剥离出来单独进行承包施工的劳动,因而实践中应围绕这一实质性特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劳务分包与转包进行界定。(1)劳务分包人承担的只是建设工程中某一项或某几项单体劳务作业,技术含量低,如模板作业、砌筑作业、钢筋绑扎作业等。而工程转承包人承担的则是工程全部或部分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涉及工程施工的各个环节和各个专业。(2)劳务分包一般是按件或按时计酬,依据所完成的计件工作的数量结算劳务费。而转包一般则是采定额造价或包干价扣除相应管理费后计算价款。(3)劳务分包人仅对其完成的劳务工作成果对承包人承担责任,且质量一般由监理或工地技术人员检验,不合格则即时重做。而转包情况下,转承包人与承包人要对工程质量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只有待竣工验收时方能知晓。(4)劳务分包的情况下,承包人虽一般不对劳务人员的具体工作进行管理,但其从工程技术、工程进度等方面对劳务作员人员还是要进行统筹管理。而转包的情况下,承包人实际已退出工程的具体施工,并不派驻工程技术人员对工程的施工进行管理,而是由转承包人自行完成工程的建设施工任务。

(作者单位:中国新闻社)

第4篇

关键词:架子队管理、意义、风险、研究、防范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推行架子队管理,有其不可回避的风险性。在实际工作中要操作好“架子队”,确保当前大规模、高标准全面推进铁路建设中架子队管理模式组织施工,有利于铁路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工期等目标的顺利实现;有利于施工企业强化对作业层的管理和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体系的健康运行;有利于提高职工队伍职业技能的提高。

一、架子队管理模式存在的难点

架子队模式在铁路工程项目中推行,难点之多,民工文化素质高低不平、职业技能参差不齐,劳务市场空间大,民工队伍流动性大,管理难度大,存在的难点多:

1、“架子队”的作业人员主要由劳务企业的劳务人员和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的劳动者组成。部分劳务企业资质序列较晚,施工经验不足。部分劳务人员没有职业化,操作水平也低,工作比较散漫,加大了企业的管理难度,也增加了施工企业的“进度风险”,不利于提高工程质量。

2.近年受物价上涨影响,市场人工费一路飙升,而概预(算)编制办法的“定额人工费”偏低。而定额人工费的单价调整也不到位,造成施工单位的人工费成本高。

3、 大多数劳务人员都是以季节工为主,建筑行业的特殊性,项目管理机构的临时性,注定建筑劳务人员的流动性,给劳务人员和施工单位带来极大不便。

4、每一个“架子队”的主要管理人员必须由施工单位的正式员工担任,“架子队”不易过多。

5、架子队管理人员经验欠缺,影响生产效率

金融风暴之际,国家拉动内需,投资基础建设。建筑施工单位任务加大,其管理人员的素质及发展跟不上企业发展趋势,现场施工管理经验不足,协调能力差,造成架子队管理散乱,影响架子队施工生产效率。

6、推广架子队管理模式流于形式

在建筑行业中,有的单位把专业分包、切块分包的施工承包合同,改为劳务合同,把专业承包企业的管理人员编为架子队管理人员,施工结算按照综合单价结算。只是形式上发生变化,实质仍然是专业承包。

7、农忙季节农民工回家抢种抢收,工地上用工缺口大,有的民工趁此要求增加劳务费,造成大部分民工流失甚至有甚者消极怠工或者停工要挟用工单位,要求增加工费造成停工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困扰着用工单位。

二、铁路工程推行架子队管理势在必行

首先,随着架子队规模的扩大,绝大多数都选择工程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形式。主观认为只要有项目,施工的问题交给包工头就可以完成,这种简单的分包做法,事实上就是以包代管或者是包而不管的做法,必然导致施工过程控制难度加大,对主体工程、关键线路上的工程分包,还会丧失项目施工的主动权,受制于包工队(包工头),甚至我们有些项目完全是包工队伍自己管理不善导致的亏损,现实中企业成了主要的“买单人”。 按照铁道部的“架子队”的管理模式,“架子队要配备专职队长、技术主管,质量、安全、试验、材料、施工员、工班长等主要人员,这些人员应当由施工企业正式职工担任”;在肯定推行架子队管理时指出“采用架子队管理模式组织施工,有利于铁路建设的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等目标的顺利实现,是直接、有效的施工生产方式;有利于施工企业强化对作业层的管理和控制,确保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有效运行” “架子队”建立之后,施工综合能力得到提高和加强,工程任务分配得到了有效控制。这样,既避免了自己的职工队伍息工无活干,保证职工正常经济来源,又防止了外包工程扯皮,造成企业经济收入流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使外部劳务走上了规范化、正规化管理的轨道。从现有个别项目的运作情况看,虽然对包工队实行合同化管理,但一直落实不到位,甚至错位的现象。有的“包工队”不服从管理的现象客观存在,有的无视生产安全、工程质量管理要求”。这些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了项目管理的工作秩序,生活秩序,损害了企业的形象,要加强架子队建设,建设自已的专业施工队,取代“包工队”势在必行。

其次 “架子队”是启动企业内部劳务市场,提高职工技术素质的推动力。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职工素质的高低。从现实来看,有相当一部分基层工人一直没有接受过专业技术培训,对专业知识不精,技术掌握不熟练,而“架子队”的组织形式只需适量的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这就促使每个职工自觉学习技术,掌握过硬本领。同时,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内部劳务市场基本形成,实行“架子队”组织形式后,无专业技术人员不能上岗,“剥离”下来的普通工就要进入企业内部劳务市场。这样,一方面促使企业根据施工需要组织技术培训,提高员工技能,减少矛盾,促进再就业;另一方面“架子队”又要求职工掌握技术全面,“一专多能”,也促使职工永不满足于现状,不断向“高、新、尖”技术领域攀登。它既打破了用人旧机制,又培育了“工作靠技术、干活凭本事”的企业内部劳务市场格局的形成,有力地推动了企业的良性发展。

再次,实行“架子队”是夯实基础加强一线作业队伍建设的捷径。

一线作业队伍建设是一个企业稳固发展的关键。在市场经济竟争激烈,强手如云的环境下,加强作业层建设是企业发展的关键,当前,建筑施工企业基层基础建设普遍薄弱,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就是作业队伍分散,施工点多线长,设备老化,管理不到位。究其原因,主要是基层管理手段滞后。推行“架子队”管理模式是按照铁路工程项目发展的要求,结合建筑企业基层队伍的生产经营特点采取的一种管理模式。其管理优点是:管理集中,手段到位,环境宽松,思想统一,步调一致,为基层基础建设提供了行之有效的模式。特点是管理灵活,又是“弹性”编制,自己的正式员工少,施工和管理比较集中,区域跨度小,能及时发现和解决管理中突显的问题。另外“架子队”的员工是经过培训上岗,在思想、技术方面有保证。为基层作业队伍注入了生机和活力。由于实行“弹性”编制,施工综合能力强,管理费用相对少,经济效益高,对加强一线作业层提高供了保障。

三、铁路工程实行架子队管理模式存在的风险

以劳务企业的劳务人员和与施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其他社会劳动者,即对劳务作业人员的管理。劳务作业人员均属于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工是劳务用工的常见形式,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的风险隐患,来自于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工和用工单位等三方。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的“正式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同时,还要对派遣单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可见,《劳动合同法》对劳务用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用工期限灵活性下降、用工成本大幅度提高、用工单位的责任增大、适用范围缩小、对用工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等因素。

因此,一方面用工单位为了证明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必须加强对劳务派遣工的管理,包括为其量身订做详细的工资体培训计划。另一方面用工方为了防范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必须花大力气在实力参差不齐的劳务服务公司中挑选信誉好、实力强、管理规范的派遣单位。这些工作,对用工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理清来自劳务派遣公司的风险及控制。

四、架子队管理模式的风险防范

1、要了解劳务派遣公司的资质。如果劳务服务公司没有合法的资质,将导致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因主体不适而无效,其最终结果是派遣工与用工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由企业承担劳动合同上的义务。因此,企业在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前,必须认真审查其营业执照等资质证书,并使劳务派遣期限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

2、要有事实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公司未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仍在劳务派遣岗位的,都会导致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工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为了防范此类风险,用工方一是要确认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已经与派遣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二是要认真审查该劳动合同的各个要素是否齐备,特别要核查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否能够覆盖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

3、要确保工资发放和社保的缴纳。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员工之间是劳动关系,向员工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保是其法定义务。为防范劳务派遣公司规避风险和推卸责任,应在劳务派遣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务派遣公司必须依法为派遣员工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保,不得无故克扣或调低员工工资;同时,约定用工单位对以上事项的检查权以及发现问题的处理权。

4、避开合同产生的风险。用工方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有的劳务派遣公司要求用工单位直接将劳动报酬支付给劳务派遣工,对此,用工单位应当拒绝。若必须采用该支付方式的应在劳务派遣合同明确用工单位代派遣单位支付的委托关系。此外,用工方不应在劳务派遣合同约定劳动关系解除情形,但应约定不合格劳务派遣工的辞退条款。当劳务派遣工发生辞退情形时,企业用工方可以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至于是否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由劳务派遣方自行处理。

5、劳务派遣单位在派遣劳务工时时应向用工单位提交劳务人员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健康体检表,确保用工单位的用工安全,防止劳务输出单位与用工单位因务工人员健康状况相互扯皮。

“架子队”的劳务协议更应该注重用工单位与务工人员之间以劳务为内容的协议约定条款。为规避用工风险,用工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务契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要采用劳务协议正规合同文本,这对于防范用工风险尤为重要。第二,在合同文本中要注意文字表达的严谨、准确、逻辑性要强,不能模棱两可产生歧义,引发新的纠纷。第三,要严格审查劳务输出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公章、劳务工种的资格证书等真伪,以防止与用工合同中约定的条款不符。第四,协议中条款约定必须载明劳务人员不得私刻用工单位印章对外以用工单位名义从事物资采购、机械、房屋租赁等民事行为,给用工单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引发诉讼纠纷。只要用工协议中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架子队的风险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第5篇

第二条  建筑劳务是为完成建筑产品生产的一种有偿服务活动。建筑劳务单位是指专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有一定建筑技能的建筑工人的企业(或基地),用工单位与劳务单位,通过合同形式进行合作。

第三条  凡在海南省使用建筑劳务的企业或提供劳务的企业均应遵照本规定。

第四条  本省各市、县具备建立劳务基地条件的乡镇,可组建劳务基地,其条件是:

1、劳动力资源丰富,农村有较多的剩余劳动力;

2、乡镇建筑业发展较快,建筑队伍具有一定的专业特长,管理基础好,技术人员素质高;

3、建筑队的部分骨干班组已跟一些大中型施工企业建立了相对稳定的劳务协作关系,能为大、中城市提供各种专业的劳务人员;

4、对外出劳务队伍,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已积累了一定的管理经验,管理班子健全。

第五条  申办建筑劳务基地由使用劳务企业和所在乡镇政府联合向所在地市县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建立劳务基地条件者由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厅申请,经批准方可组建劳务基地,并进行劳务培训和输出。

第六条  经批准建立的建筑劳务基地应在当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直接领导下,健全管理机构,加强领导,其职能是:

1、开发本基地的建筑劳务资源,确定队伍的专业发展方向;

2、负责本劳务基地的劳务技术培训,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

3、负责劳务输出,并实行跟踪管理,及时总结经验;

4、协助政府部门做好外出人员的有关后方服务。

第七条  建筑劳务基地的劳务,实行有组织的统一输出,由劳务基地对外签订合同,进行合法经营,并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八条  建筑劳务基地的队伍跨省进行劳务合作,由省建设厅批准,开具外出施工证明,并按照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  外省建筑劳务队伍(包括提供劳务的三、四级建筑施工企业)进入本省开展建筑劳务合作,按琼建施(1991)272号文《海南省外来施工企业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到省建设厅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建筑劳务许可证》,方可开业。

第十条  外省建筑劳务队伍进入本省办理《建筑劳务许可证》需提交如下资料:

1、填报《进琼建筑劳务企业注册申请表》并经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同意;

2、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存档;

3、进琼劳务企业负责人任命书,并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4、劳务人员花名册(包括各技术工种人员职称、身份证影印件);

5、注册资金银行证明(不少于20万元);

6、有技术资质证书的三、四级施工企业担任劳务的,需交验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一条  建筑劳务基地(企业)要切实加强对派出人员的管理,信守合同,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优选和组织劳务人员,确保派出人员的稳定与技术素质,不得擅自变更注册人员,以保证建筑劳务质量。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使用建筑劳务(包括成建制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提供劳务的单位必须持有海南省建设厅颁发的《建筑劳务许可证》;

2、双方签订合作合同必须明确分包工程范围、用工种类、人数、期限、工酬等事项;

3、用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持双方签订的合同文本、被雇务工单位人员花名册,项目主管人员简况、劳工许可证,按工程报建分管权限,到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登记,领取允许雇工通知书,方可开业。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和提供劳务单位,应本着双向选择的原则,相对稳定、长期合作。管理上和劳保方面要与本企业原职工一视同仁,教育务工人员遵纪守法。

第十四条  提供劳务单位应到建设银行办理开户,使用海南省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按财务规定建立帐册,财会人员要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建筑劳务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每年由建筑劳务企业持《建筑劳务许可证》及生产经营等有关资料,到省建设厅年检盖章后方能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与务工单位在执行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可通过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调解协商解决,也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6篇

摘要: 在目前我国的建筑行业劳务市场中,劳务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的合同管理还不成熟,施工企业不重视合同管理,对劳务合同的法律意识不强。本文针对目前在劳务分包中出现较多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相应的管理办法,以减少建筑劳务市场中的纠纷。

关键词: 建筑市场;劳务分包;农民工;合同管理

0引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的劳动用工行为和工资支付行为,解决施工企业中存在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各地方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文件),都陆续出台了许多保障农民工权益的规章制度。但由于市场环境及部分市场主体单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诚信意识缺失、社会责任感不强,甚至出于转嫁市场风险等原因,导致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仍然存在背离法律法规的现象,加上“包工头”仍是目前许多建筑施工中劳务分包的实质主体,这些因素都直接造成了劳务纠纷频发,甚至出现许多,给社会安定及企业造成诸多不良影响。 1目前我国建筑施工领域劳务分包主要存在的问题 1.1 合同主体不符合法定要求,很多都是“包工头”直接与施工企业签订劳务合同。一个工程项目,在开工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施工企业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企业单位之间的劳务合同,但实际情况往往是劳务公司只是一个应付国家制度的摆设,仅是被挂靠的一个皮包公司,在现场实际施工的班组仍是由“包工头”组织和管理的,且这些班组人员与劳务公司之间根本没有正规有效的用工合同。“包工头”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合同,甚至是直接与项目部签订了合同,而且还存在“包工头”签了合同后再转手分包给其他包工头的现象,也就是再分包或转包。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包工头”众多,市场混乱,使得发包人处于强势地位,发包人利用买方的这种强势,往往直接与“包工头”签订很不利于承包人的合同,甚至存在大量的未签合同先干活儿的现象。而承包人也一样具有强势,工人们往往在“包工头”的授意下停工闹事,利用合同漏洞讲各种条件抬高合同价格。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进而引起的发生。 1.2 同中的价格条款中没有单价分析表。一个工程在实际施工中有很多道工序或工作内容,例如在住宅工程中,泥(瓦)工一般是负责基础土方的修整、基础和主体的砌筑、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浇筑混凝土工作,而在很多分包合同中都是一个综合单价,在我国很多地区一般都是按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为计量单位约定一个价格,而没有详细的划分挖土方是怎么计量和计价,砌筑中的普通砖是怎么计价,砌块是怎么计价,浇筑混凝土时的泵送混凝土是怎么计价,利用垂直运输工具和人工浇筑是怎么计价。同样在木工、钢筋工、抹灰工、油漆工的分包合同中也存在诸多这样的现象。因为没有详细的单价分析表,在工程施工过程按已完工程量付款则无法计量工程进度款,如果这些工作内容中的一项施工工艺变更,则也没有相关依据调整合同价格。而且大多合同中的工作内容和范围同样不够明确,一些工作究竟应该谁来做在合同中找不到明确的依据,承发双方争执和纠纷就再所难免。 1.3 合同条款中关于进度、质量、安全及现场管理制度的要求不够细,或不够明确。在合同中对进度的要求只是一个总的工期要求,在实际发包中,往往是一个分包队伍只是承包某一分项工程,在施工中受其他工程的进度制约,同时也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会发生变化,最后工期达不到合同要求,而发包人却最后按合同办事,使得承包人受到损失。在安全要求上不明确劳保用品由谁提供,如安全帽、安全带是由发包人统一提供还是由承包人自行配备不明确,还有就是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是由发包人安装还是由承包人自己设置不明确。对工序质量的检查标准和规定不完善,平时在拨付进度款时没有严格的检查和验收就付了进度款,有些工程直到在竣工验收时才发现问题,这时承包人合同款已经拿得差不多了,工人也都撤场了,再让承包人来返工处理就会引起很多麻烦。现场的各项管理制度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提供,仅写明承包人进场必须遵守现场及发包人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这些制度里有很多处罚条款,这些条款在签订合同时承包人并不清楚,进场施工时往往会受到许多处罚,结算时被扣除这部分罚金就会很不高兴,甚至引起纠纷。

1.4 工人工资支付和完工结算的条款不合理、不明确,进度款支付不及时,完工时尾款迟迟不付,导致工人不能按时领到工资而恐慌或闹事。在合同中,发包人对承包人确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缺少规定,对进度款的计量约定不明确;有的发包人在完工应该进行结算时,以没有和建设单位结算、或还没有通过竣工验收、没有核算好工程量等各种理由拖延支付,而劳务承包方因为没有应急资金支付给工人就会导致工人集体性事件的发生。有的发包人在发放工程款时直接发到了“包工头”的手中,而“包工头”并没有足额的发放到工人手中,甚至有的“包工头”卷款私逃,最后工人不得不向发包人讨要工资,而发包人为了避免事态扩大维护社会安定,则必须再支付给这批工人应得的工资。 上述几方面的问题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上均比较常见,归根结底还是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的不规范,承发包双方的法律意识不强,合同管理工作不够细致和重视,在施工过程中往往造成参建各方的经济利益受损,影响企业形象。 2加强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的措施 2.1 要响应建设部[2005]131号文件精神,发包人切实做好合同签订工作中对承包人的资质审查工作,杜绝直接与“包工头”签订合同的形象。在选择承包人时,一定要选择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进行发包,有些合作多年的“包工头”不具备劳务资质,可以要求他们包括他们的每一个工人与具有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审查劳务企业派遣到施工现场的每一个工人是否都有合同,是否劳务企业都为这些工人缴纳了劳动保险及参加了社会保险。在招标或合同谈判时,要求劳务企业要为工人缴纳意外保险,并要求劳务企业具有安全管理人员和支付工人工资的保证金。同时,国家、各地方政府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及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管和检查,定期不定期的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现场的每个工人是否都与劳务公司签有用工合同,检查承包人是否具有相应的劳务分包资质,对检查出来的问题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对发包人及承包人给予行政处罚和通报批评。转参考文献:

[1] 高晓江.《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要旨》.

[2] 刘英.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第1版 1994年)(2).

[3] 建设部[2005]131号文件.

第7篇

(2005年5月7日)

2005年4月,我们组成调研组,开展“建立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课题调研工作,对天津市、青岛市、大连市等地区实施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的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听取了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查看了有关的地方法规及文件资料,实地考察了劳务交易场所和施工现场,召开了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参加的三个专题座谈会,40多家企业参加了讨论。

天津市是典型的劳务输入地区。全市25万人的农民工,基本属外来队伍,成建制进入本市的企业122家,具备劳务资质,本地劳务企业190家,全市总计312家,占全市劳务总量的60%;

山东省既是劳务输出的大省,也是劳务输入的集中地。截至2004年底,山东省劳务分包制度的大框架已初步建立,已成立1169家劳务分包企业,吸纳农民工14.1万人,占建筑劳务人员总量的5.8%;在青岛市,已经建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劳务分包企业379家,有90%的农民工已经被企业吸纳。

大连市属于劳务输入地区。全市有28万外来的农民工,大多数农民工被总包企业直接雇用或通过“包工头”雇用;现有200家劳务分包企业。

一、调研地区基本情况

调研地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建筑市场的规范管理,高度重视发展劳务分包企业、建立规范劳务交易场所的工作,建立了专门管理机构,坚持从基层抓起,从源头抓起,突出重点,措施得力,效果显著。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构。

天津市在“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的基础上,设立了“分包交易中心”。其主要职责:监督管理工程分包行为,对外地进津企业进行严格的备案管理,规范劳务市场用工行为,查处无资质队伍私招乱雇和违法承揽工程行为等。同时,筹备成立“建筑企业劳务派遣中心”,并要求各省驻津建管处也建立建筑企业农民工派遣中心,和区县劳务派遣中心,将全市建筑业使用的零散农民工进行集中管理,为其监督办理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现阶段天津市已成立百家“派遣中心”,拟2005年6月低正式运营。

青岛市有专门的建筑市场和建筑队伍监管机构——建管局。在建管局成立了“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制定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并进行贯彻落实,同时负责该项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各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第一责任人,各项目部项目经理为施工现场第一责任人,并安排专人负责检查、监督各项规定、制度的落实。

大连市建委年内计划建立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市场是个综合管理、服务机构,由就业服务中心、技能培训中心、行政服务中心等三大部门组成,具体负责对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提供信息服务、职业介绍、进行职业培训、政策咨询、受理劳务企业申办资质并进行初审,对劳务队伍进行日常管理。通过劳动力市场对全市28万名农民工进行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结束建筑业的非法“包工头”行为和务工人员随意无序的流动局面。

(二)出台政策措施,扶持企业发展。

简化劳务分包资质申办程序。青岛市把申办劳务分包资质向本市和外来建筑业企业及人员完全敞开,在办理过程中,尽可能的将有关手续进行简化合并,提高工作效率。现阶段,本市注册劳务分包企业已有379家,有90%的农民工被劳务企业吸纳。

强化劳动用工合同管理,狠抓合同签订率。青岛市要求各施工企业必须和每一位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全市规范用工行为大检查,狠抓落实,现阶段全市建筑业农民工合同签订率已达90%。

严格规范劳务分包市场,禁止无资质“包工头”承揽工程。青岛市规定凡在青注册和施工的企业,必须用有资质的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队伍,严厉打击“包工头”承揽工程,有力的杜绝了“包工头”非法承揽工程和“挂靠”现象。

制定劳务人工费指导价,定期公布,指导市场。青岛市积极维护劳务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定期制定并公布了劳务分包企业人工费指导价,作为劳务分包企业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重要参考,受到劳务企业的广泛欢迎。

主动向社会推荐劳务企业,帮助劳务企业创建品牌。青岛市,积极培育骨干劳务分包企业,带动其他企业发展壮大,筛选部分用工规范、管理到位、质量安全好、专业特色较强的劳务企业,通过宣传册等形式向全行业、全社会推介。创立“农民工夜校”,定期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协会、教师对农民工进行普法教育和职业素质教育,提高了农民工自身素质和维权意识。

天津市实行联动措施,规范劳务市场。强制实行农民工工资卡制度,每月支付不低于53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每季度结算并全额支付剩余报酬;制定建筑业农民工专用《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保证农民工劳动报酬和工伤保险的合法权益;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进行年度备案和项目备案,初次进津的建筑业企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及指定的在津负责人按项目备案。年度考核合格的进津企业可办理年度备案。

下发劳务资质审批权,推进建立劳务基地。大连市将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审批权限下发到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充分调动区、县工作的积极性,鼓励根据本地实际发展劳务企业。从2004年下半年发文至今,已建立劳务企业200多家。2005年计划在新增100家,再通过5年的发展,至2010年达到1000家,使大连建筑业从整体上达到结构和谐;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2005年将建筑业农民工培训纳入工作日程,政府专项拨款2000万元,对本地区8万农民工实行免费培训;计划建立金州区、庄河市、瓦房店等劳务基地村镇,政府拿出一部分资金对农民进行培训,形成一批模板作业村、抹灰作业镇、砌筑专业乡等。

(三)规范市场监管,狠抓劳务备案。

天津市实行了分包合同备案制度和分包合同备案公证制度。通过强化合同管理、与地税局联合代征代缴税金和开具税务专用发票等手段,使进津劳务企业合同备案的行为得到全面监控,更有效的遏制了在劳务分包工程中的阴阳合同、小合同大工程、名为分包实为转包等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治理,对使用未备案和无资质劳务分包队伍的行为,转包、违法分包和借照挂靠的行为,不签订劳务合同、阴阳合同和不按期结算的行为进行专项治理,规范劳务分包市场经济秩序,有效控制了“包工头”非法承包工程行为。

青岛市建立劳务作业网上监管系统。2005年7月起,青岛市所有在建工程,建立了闵路电视监控系统,企业、政府主管部门不到现场,就可以及时监督现场发生的问题,及时了解劳务分包队伍的有关情况。

(四)广泛宣传教育,加强执法检查。

发放宣传材料。青岛市印制了20万套《致广大来青务工朋友的一封信》、《建筑工人手册》,春节后在外来农民工集中的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发放,3月份开始在已开工的施工现场发放,基本做到每位农民工人手一册。并要求所有施工现场设置《建筑工人维权须知》告知牌,公布维权公开电话和有资质建筑劳务企业名单。来青岛的外来农民工,根据《手册》可及时,合法就业。

天津和大连市也充分利用传媒途径,对来本地工作的农民工进行广泛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了农民工的自我维权意识。

加大检查、处罚力度,定期执法大检查。为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有效实施,近几年,青岛市每年组织1-2次“两个规范”大检查,主要针对劳务分包资质管理情况、现场工人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及工人工资发放情况、现场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现场“两个规范”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和责任人除按有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全市通报批评外,还做到“四个结合”:与市场信用考评结合、与资质管理相结合、与招标投标相结合、与各项先进评选相结合。

二、调研地区完善劳务分包管理的典型做法

(一)实施分包合同备案制度和分包合同备案公证制度。2004年年初,天津实行了分包合同备案制度和分包合同备案公证制度,通过强化合同管理、代征代缴税金和开具专用发票手段使进津企业合同备案的行为得到有效监控,更有效的遏制了在劳务分包工程中存在的阴阳合同、小合同大工程、名为分包实为转包等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二)实行外地进津企业年度备案和项目备案制度。2005年天津实行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进行年度备案和项目备案制度,初次进津的建筑业企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及指定的在津负责人按项目备案,办理进津备案手续。年度考核合格的进津建筑业企业可申请年度备案,凭《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备案通知书》全年承揽本市工程和签订合同,对人员全部实行身份管理,进津务工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工资卡。

(三)简化劳务企业申办资质程序,下放审批权限。青岛市把申办劳务分包资质向本市和外来建筑业企业及人员完全敞开,随来随办,在办理过程中,尽可能的将有关手续进行简化合并,提高工作效率。

大连市将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审批权限下发到各区市县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各区市县结合本地区实际,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

(四)探索创建建筑劳务市场。天津、大连市探索创办建筑劳务市场,进行行业管理和就业培训服务,对本地区零散用工及劳务企业进行有序管理。

(五)、严格规范劳务分包招投标工作,禁止无资质的“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青岛市明确规定:凡10层(含)以上高层住宅或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公共建筑的劳务分包,实行进场招标,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任务。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接国有投资或国有控股投资的工程,劳务分包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三、今后工作的建议

(一)应采取多种措施在政策上培育和扶植劳务企业的发展,如通过清欠农民工工资、劳动指导价、禁止“包工头”承揽工程、简化资质审批程序等手段和形式,创造有利于劳务企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执法检查,对于不使用有资质的劳务企业进行劳务作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督促其规范劳务用工行为,鼓励包工头建立有资质的劳务企业进行工程施工。

(三)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交易行为的监督制度。可通过劳务合同备案制、公开招标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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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

一、劳务分包的定义及本质

所谓劳务分包指的是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分包指向的对象是建设施工过程中的劳务作业,计取的是工程费用中的人工费及相应管理费。劳务分包企业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有直接的法律关系而非雇佣关系,与业主(甲方)无直接的法律关系。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时无须业主(甲方)同意。

二、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历程

2001年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第一次明确将“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当时的劳务分包企业的主力是从建筑业企业分离的劳务层以及大批农村务工人员。2005年建设部颁布《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中要求“在全国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基本被禁止。”当时的建筑业市场有了一定的发展,一方面是包工头随意用工、管理混乱,违法转嫁经营风险,损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农民工队伍素质较低,庞大松散,给工程建设质量带来隐患。2015年住建部释放政策红利,颁布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提出“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独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同时对劳务企业换证工作进一步放宽。劳务资质部分类别和等级,打破了原本基于房建工程划分劳务资质分类和等级的局限,放开了劳务分包的自由度,有利于拓宽劳务企业的市场空间,提升劳务企业创收增收能力。

三、建筑业企业劳务分包的现状分析

(一)以包代管现象比较普遍

建筑业企业将所承揽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与之签订单价形式的劳务分包合同,在实际进场施工后,粗放式管理,缺乏对施工过程的监控,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等存在巨大隐患,劳务分包再转包现象也屡有发生。

(二)劳务分包企业整体素质不高

目前劳务分包企业一线用工多为农民工,流动性强,数量大,队伍稳定性差,技术水平差,管理难度很大。劳务分包企业大多没有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三)拖欠农民工工资时有发生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农民工无直接法律关系,由劳务分包企业对农民工进行直接管理。由于农民工维权意识不强,一旦发生拖欠工资劳务纠纷时,往往采取堵门、示威等极端手段,给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四、探索建筑业企业分包管理新模式

(一)规范劳务分包管理,建筑业企业应多措并举

建筑业企业首先要构建完善的劳务分包风险防控体系,成立劳务分包专项管理小组。建立整套的劳务分包企业准入及考核制度,建立本企业的劳务分包商诚信资源库。入网的劳务分包企业参与劳务分包工程投标、通过劳务分包审批并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中对工作内容、数量、工期、质量要求、结算方式、违约责任都应约定明确,尤其是应约定“劳务分包人应按月向工程承包人报告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并及时支付其工资;如因迟延支付或无理由不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上访或其他有损工程承包人企业形象的事项发生,劳务分包人承担由此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劳务分包人应与工程承包人签订《农民工工资发放承诺书》。”

建筑业企业还应大力加强对劳务分包作业现场的监督管理。项目部要切实安排能力强、项目管理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深入现场,根据施工组织计划向劳务分包作业人员进行施工技术和安全交底、下达施工任务指令,对施工技术、工程质量、安全文明生产进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随时跟踪工程整体施工进度,针对劳务分包管理中的质量、安全、进度问题及时纠正,杜绝违章作业,避免人身伤亡事故,确保工程质量和整体进度。为防止出现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寻衅滋事的情形,项目部应与劳务分包企业核实每个劳务人员的劳动合同,要求劳务分包企业每月将农民工工资发放记录给项目部进行备案,切实从根本上杜绝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堵门上访事件。

(二)把握建筑业企业资质调整契机,探索成立劳务公司新模式

整个建筑业企业的用工现状来看,一方面,国有大中型企业拥有自己的工人队伍,从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较高,但是用工成本逐年增大,企业效益偏低,且存在用工结构的变化,老工人逐步转入管理层,一线用工量不足需要新鲜血液输入;另一方面,建筑业企业承揽工程的劳务作业以劳务分包的形式分包给具有资质的劳务公司。

第10篇

为进一步规范我旗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现就加强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机制

成立防止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设局负责全旗范围内房地产开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各镇、各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有关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防止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和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一)要继续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建设、交通、水利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实施意见》(巴政办发[2005]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全旗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建设领域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专业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以及外来施工企业)在投标文书中要明确作出足额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承诺。

(二)在招投标结束后,中标施工企业在10日内持中标通知书和工程承包合同,与建设局签订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和不拖欠工资的保证书,同时抄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工会、法院等部门。

(三)施工企业凭《保证书》到建设局指定银行账户按工程中标价的3%缴纳保证金,并办理存款手续。

(四)施工企业持银行存款手续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交纳保障金备案手续。

(五)施工企业凭《保证书》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保障金备案手续到建设局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对于未足额缴纳保证金,没有银行存款手续的,建设局一律不准给施工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对违规办理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劳务分包企业在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劳务转包合同前,必须到建设局指定的银行账户按承包总金额10%-20%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持存款凭证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备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监督核实银行账户的农民工工资存款额和资金流向。

(七)对不履行农民工工资保障手续或不按照规定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在建、续建项目施工企业,建设局要追收保障金,对未足额缴纳保障金的施工企业,建设局要责令其停工,补交后再开工。

(八)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须在工程驻地醒目位置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结清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旗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投诉举报电话)。公示期满10日后,应向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提交无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情况书面报告、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和相关责任部门签署的意见,方可办理终止该项目的支付保障手续,退还余款(含息)。

三、实行农民工工资按月发放制度

(一)总承包企业要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定规范的按月支付工资保证书,同时抄报建设局、工会、公安局、法院。建筑工人与施工企业也要签定劳务合同。

(二)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支付农民工工资负第一责任,如发生拖欠工资现象,首先要追究总承包企业的责任,同时还要追究分包企业的责任。

(三)建立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监督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工会、公安局等部门要加大平时监管力度,监督检查各施工企业按月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落实情况;发现欠薪比较严重,不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按月发放工资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决不允许施工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集中到年底结算和支付工资。

四、各有关部门职责

(一)建立农民工工资预警制度,对欠薪数额较大,容易引发群体上访事件的,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会、局、公安局要及时进行监控,并向旗防止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通报,采取积极措施排除隐患。对于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要查封其财产,以其房地产作为抵押,该拍卖的公开拍卖,拍卖所得用于清还农民工工资。

(二)对违反农民工工资支付合同,损害农民工权益的施工企业,公安局要在第一时间介入,对违法行为人该拘留的依法拘留,涉嫌犯罪的,公安局、法院等司法机关要依法处理,银行冻结账户,法院依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法进行财产保全。

(三)房管局要加强与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联系与沟通,在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之前,要征求建设局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意见,对存在未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问题的开发企业,应当会同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及金融部门和开发企业就按期支付工程款等问题,签定保证协议,对不签定保证协议的开发企业,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国土资源局要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建设局及时了解情况,对于有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国土资源局要取消其参加土地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的资格。

(五)工会要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农民工维权长效机制,帮助农民工提高维权意识、合同意识。有条件的建筑工地要建立工会组织,积极化解劳资矛盾。

(六)司法局要加强与农民工的联系,搞好法律服务,为农民工无偿提供法律援助,解决农民工打官司难的问题。

(七)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劳动用工,建立用工台账,招用农民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劳动报酬条款,包括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及支付时间等内容,并报旗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工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建设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长、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五、实行建筑劳务市场准入制度和退出制度

(一)建设局在审核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过程中,要把住关口,特别要密切关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以防因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影响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建设局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建立诚信评价系统,将工程款支付、劳动合同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纳入评价体系。对信誉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要严格实行建筑市场清出制度。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造成群体上访事件的外埠施工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由建设局、房管局实行市场清出,不得在旗内从事施工和房地产开发。

第11篇

关键词 :工程项目 劳务分包管理 风险 控制措施

引言

建筑工程施工变得越来越专业化,客观上不能避免“工程劳务分包”模式,工程劳务分包管理中存在诸多风险,如何去适应这个模式,如何尽可能地去降低风险,已成为目前企业在项目管理上的既紧急又重要的事项。

1.工程劳务分包概述

经济学上,“劳务”是指“凭借自己的劳动,为他人服务,或为他人提供某种特殊使用价值的劳动活动。”劳务分包是指建设工程总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项目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的行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是一种合法的用工形式,是为缓解建设工程总承包人的用工压力,由专业的劳务分包企业实行劳务作业集中管理的有效形式。

从法律模式上来看,建设工程分包企业处于“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大序列金字塔结构中的塔基位置,其目的在于为建设工程承包人(包括总承包人或专业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建人”)提供劳务,在建筑市场的二、三级竞争层次中生存,是较为弱势的竞争主体。

2. 工程项目劳务分包管理的的必要性

2.1 降低成本, 提高利润率、生产率的需求

大型建筑企业一旦抛弃低端资源, 必然更多地依赖分包商来完成任务, 分包管理能力要增强; 而专业的分包队伍和劳务队必须提高管理能力、技术水平, 使用新型机械设备, 提高生产率, 降低成本, 从而获得更高的生产率和利润率。

2.2 为增强核心竞争力, 大型建筑企业必将甩掉低端生产资源, 专注于项目管理。对专业分包队伍或劳务队伍来说, 提高管理能力, 培育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 使用机械设备, 提高专业化施工能力是必由之路。劳务队伍将发生分化, 其中优秀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将逐渐稳定下来, 成为固定的职业人员; 劳务队将由于自身技术管理能力的差异, 分化为大大小小的专业承包企业, 既走劳务承包, 又走专项工程承包的道路。专业施工能力是专业分包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3. 工程劳务分包管理的主要风险

3.1 劳务供方选择存在漏洞

目前对工程劳务分包队伍的准入审查不严格,仅凭供方提供的相关资信材料,未对劳务方的资质材料真实情况、类似工程施工经验及履约能力等方面做全方位的了解就让队伍进场,结果由于施工能力不行导致中途更换队伍,给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带来不利影响;“先进场后谈合同”的现象仍然存在,进场后对方漫天要价,致使合同无法签订或给结算支付带来不良影响,有的甚至造成法律纠纷;项目部对已完或中途退场队伍的考核评价未及时进行, 导致部分不合格队伍又被引进到企业的其他项目部继续使用。

3.2 不能有效控制施工安全

由于劳务分包队的人员素质不高, 人员流动大, 得不到系统的培训, 专业技术水平和接受能力有限,整个劳务分包队的安全意识较差, 劳动自我保护能力弱, 在交叉作业较多的施工现场, 如何有效控制安全生产是总包单位的难点, 安全 事故往往就是因为一时的疏忽,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安全生产的管理是总包单位对劳务分包管理最棘手的工作。

3.3 劳务分包单价及数量内容不明确

对劳务分包单价所含工作内容不够明确,如果没有详细的单价分析表,工作内容中的一项施工工艺变更,就没有依据调整合同价格。而且指定的单价分析表必须详尽。表中至少要含工、料、机、税费,对同工作内容项目存在不同单价时需予以特别注明,如土石方回填,注明是借土回填或是场内倒运等,以免因合同中的工作内容和范围不够明确,验工结算时引起双方争执和纠纷。

4 .工程项目劳务分包管理风险的主要控制措施

4.1 全面推行劳务分包招标制度,抓好劳务队伍选择。

(1) 成立劳务分包招标管理机构,统一招标管理,由招标管理机构负责牵头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其他职能部门共同实施劳务分包招标工作。

(2) 凡新开工的主体工程项目和重点非主体工程项目,一律经过招标或议标方式选定劳务队伍和确定劳务分包价格;为达到劳务队伍及时进场的要求,可在市场营销部投标期间或项目筹备期间,同步开展劳务分包招标、议标工作。

(3) 按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劳务分包超过规定金额的独立项目(如路基、站场、隧道、钢结构)等,由招标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招标,项目部相关负责人参与,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具体实施;劳务分包额低于规定金额的,可委托项目部自行实施劳务分包招标工作,招标管理机构及各职能部门参与、指导、监督招标工作。

(4) 招标管理机构按规定进行开标、评标、定标,确保招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在评标人员不能到位的情况下,为体现集体决策,可以采用视频方式开展招标工作。

(5) 无论招标单位是公司总部还是授权的项目部,均服从公司招标管理机构的监督。协力队伍资格入围、议标过程记录书、评标审批表、下达中标通知书等必须由公司领导审核同意后实施。

4.2加强对工程的安全管理

企业在每年初对劳务分包队进行准入考核和考察制度, 对没有上岗资格或上岗人员不够的队伍进行清理, 对上年度在合作中有不良行为或安全、质量滑 坡的劳务分包队进行降级或除名处理, 将管理资金投入不够的队伍排除出去。 同时,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 总包单位安监部门和项目部安监部门经常到现场检 查或抽查, 对劳务分包队不能按总包单位安全管理规定执行的, 对其进行处罚 , 对屡教不改, 情节严重的可以清除出场。对在工程管理中表现出色的、能严格执行企业各项管理规定的劳务分包队可以给予重奖, 并提高星级水平, 使劳务分包队能团结在企业周围, 促进越来越多的劳务分包队争先进、赶先进。

4.3 加强工程劳务分包过程管控

随着工程进度发展,企业与分包队伍是处于利益竞争和博奕的态势,要想实现利益可控、风险可控,就必须研究整个分包管理过程中的各阶段的利益和风险,要在前期进行清单核查,摸清整体分部分项工程的盈亏分布点,找出“附加价值”的区域分布,有选择性的安排生产、组织施工,按总额控制的原则,在合同谈判过程中,调整分包单价,防止出现前期利润高分包队伍套现离场从而影响后期生产组织,要让分包队伍在经济层面上“前期有赚头,中期有甜头,后期有盼头”,在思想层面上“前期有信心、中期有恒心、后期有决心”,实现双方共赢,做到项目全过程管控。

5. 结束语

总之,劳务分包作为建筑业常见的一种用工模式,既具有显著的优势,同时也面临着诸多风险。因此,就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采取合理的风险应对措施,完善工程劳务分包管理,使工程质量得到保证,从而进一步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

参考文献:

[1]雷波.分包风险的识别与把握[J].施工企业管理,2010,(03).

第12篇

一、主要计划目标

*年我省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主要计划目标是:

(一)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统一的就业体制,优化就业结构,全面促进就业再就业,扩大就业容量,保持就业局势的持续稳定。城镇新增就业12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60万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3万人,转移农村劳动力8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内。

(二)构建多层次的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体系,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能水平。组织开展创业培训4万人,新培养技师和高级技师2万人,技工学校在校生人数达到48万以上。

(三)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制,健全社会保险制度,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增强社会保险基金保障能力,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质量。城镇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人数分别达到2340万人、2130万人、1380万人、2200万人和750万人,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率达60%。

(四)构建新型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深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使劳动者工资水平随经济发展稳步提高。全省在岗职工年人平工资增长12%以上。强化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劳动争议结案率达到95%。

二、主要政策措施

(一)完善城乡并重就业政策,全面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

1.完善和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健全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法规体系,形成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认真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力争出台《*省就业促进条例》。进一步完善和实施各项积极的就业政策,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建立标准化和规范化的就业援助工作流程,加大就业帮扶力度,大力实施“三年30万”城乡就业援助工程,开展再就业援助月、岗位技能对接、春风行动和大中专技校应届毕业生就业服务月等专项活动,着力帮助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等困难群体实现就业。建立健全促进就业目标责任考核和表彰激励机制,推动各级政府进一步落实就业工作责任,将促进就业再就业纳入政府宏观调控目标体系。探索建立充分就业指标体系,研究建立经济与就业协调发展的分析、评估和决策系统,进一步强化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协调发展的机制。

2.大力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快建立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机制,完善覆盖城乡劳动者的统一的就业和失业管理等各项政策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全面推行城乡、省内外劳动者统一的《*省就业失业手册》,确保持有手册的劳动者都能享受同等的公共就业服务和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深入实施农村百万青年技能培训工程,建立与农村劳动力培训为一体的信息化管理体系,加快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进一步组织做好劳务合作工作,加快完善劳务合作机制,推动落实泛珠各项劳务合作和“山洽会”协议,加强劳动力培训输出基地化运作,加快建立完善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网络,以及覆盖泛珠三角区域的信息网络,构建全省联网的远程见工系统,强化地区间的劳务合作交流。抓紧建设省泛珠三角人力资源合作交流中心项目。

3.提高公共就业管理服务质量。完善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贯彻推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手册》,组织实施就业服务“新三化”建设第二个“三年规划”。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推行公共就业服务绩效挂钩机制,推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完善和提升综合服务场所功能,加快村(居)劳动保障服务站建设步伐,推动全省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和“六好”平安和谐社区建设,全面提高公共就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加快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和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为城乡劳动力提供优质的公共就业服务。

4.建立失业调控工作体系。建立失业预测预警机制,构建失业调控支持系统和应急保障管理系统,对失业状况进行实时监测,进一步发挥失业预警宏观调控作用。

(二)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事业,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

1.加快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事业发展。加快技工教育能力建设,继续加强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技工学校建设,在珠三角重点新办一批技工学校。鼓励和支持技工学校提高办学层次,大力推进世行贷款项目,扩大技校招生和在校生规模。深入实施“三名工程”,加强师资培训基地建设,培养“一体化”师资队伍,确保教学质量与规模扩大同步协调。继续实施智力扶贫工程,资助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免费就读技工学校。完善培训促就业和创业带动就业机制,建立就业导向评价制度,在全省国家重点以上技工学校和重点职业培训机构推行。加快建立公共职业培训体系,建立职业培训信息预测预警机制,加快覆盖城乡远程职业培训网络建设。大力发展政府主导的公益性、示范性的职业培训机构,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深入实施百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富民工程等培训工程,提高劳动者的就业技能和创业能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

2.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切实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基础能力建设,建设3-5个省级高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和10个企业(行业)或院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完善覆盖城乡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深入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和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扩大高技能人才总量规模。以深化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改革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机制,鼓励政府和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岗位津贴制度。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体系,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职业资格证书质量监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督导制度。着力推进“接轨行动”,充分发挥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在培训就业中的积极推动作用。加快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建设。

(三)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1.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坚持以非公有制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充分利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为契机,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把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特别是要求最迫切的城乡困难群体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保基金征缴机制,采取社保登记与工商年检建立联动机制、开设社保专门服务窗口等办法,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提高征收率。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稽核,大幅度清理历史欠费,改善各级社保基金收支状况。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加大财政投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保障能力,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2.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深入落实省政府〔*〕96号文的各项改革措施,完成视同缴费帐户建账工作,完成修订《*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提高养老保险法制化水平。进一步推动做实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工作,规范和完善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大力推进省级统筹。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现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合理增长。研究解决早期离开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养老保险和困难企业养老保险费欠费补缴等历史遗留问题。继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研究制定全省地方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3.健全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在检查评估和总结第一批试点城市经验的基础上,推动更多城市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研究制定《*省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华侨农场归难侨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问题,进一步推动所有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加强医疗保险管理,完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和费用结算办法,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4.深化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继续做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增强失业保险基金在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方面的使用效能,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作用。加快推进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确保待遇发放。

5.推进工伤保险工作。深入开展“平安计划”,对建筑等行业进行重点专项检查,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健全工伤康复体系,强化工伤管理服务,推进省工伤康复中心项目建设,有效推进工伤预防、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等工作。

6.加快生育保险制度建设。出台《*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加快推进生育保险工作。

7.全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以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为重点,实现被征地农民的即征即保,确保征地补偿费和政府国有土地权出让收入优先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安排。出台《*省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养老保险办法》。开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模式,选择部分县区开展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建立融合农村各类人员的全省统一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8.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社保基金监管体系,建立完善社会保险基金运行评估制度,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专项检查,严肃处理冒领欺诈社保基金等违规行为。进一步发挥监委会的监督协调和指导作用,全方位推动社保基金监督工作的开展。

9.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加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体系建设,制定出台全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规定,将社会化管理服务资金纳入制度性保障,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质量。

10.加强社保经办机构经办服务能力建设。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和人员编制调节机制,保证各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大力推行并完善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业务管理规程。推进全省社会保险大集中系统和容灾系统建设,实现全省社会保险信息的高度共享。

(四)构建新型劳动关系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工资收入水平。

1.加大劳动关系调整力度。健全劳动关系制度体系,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加强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起草《*省劳动合同条例》和配套政策。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大力推行公示办法,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以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为重点,积极推进集体合同工作。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会同工会、企业联合会共同推动县区一级建立三方机制。大力促进基层劳动关系协调组织建设,建立劳动保障协理员制度。规范和理顺改制企业的劳动关系,妥善处理职工的分流安置。大力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

2.深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建立完善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机制,建立完善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对垄断行业的监控,缩小地区间、行业间的工资收入差距,通过深入实施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预测预警等,引导企业建立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启动工资倍增计划、工资集体协商三年行动计划、最低工资调整计划,逐步地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推动实现全省已组建工会的大中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制率达到35%。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探索建立新型工资增长决定机制。进一步加强劳动标准建设,出台《*省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管理办法》,维护职工的休息休假等合法劳动权益。

3.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法规制度,修订《*省劳动监察条例》,制定出台《*省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若干规定》和《*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督查办法》。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逐步规范和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工作,继续实施用人单位分类监控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以贯彻《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为重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劳动保障执法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各类侵犯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行为。完善基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网络建设,提高执法效能。

4.加大劳动争议处理力度。积极应对实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出现的新情况,充分发挥劳动争议仲裁调整劳动关系的导向功能,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预防、疏导、化解和及时妥善处理各类劳动争议。抓紧劳动争议仲裁立法,改革完善劳动争议仲裁体制。加快劳动仲裁信息化建设,实现庭审层级远程监控。

5.加强劳动保障维稳工作。拓宽完善和举报投诉渠道,充分发挥劳动保障12333热线的重要作用。建立、劳动监察、社保稽查联动机制,健全举报投诉案件受理、转办、协办、催办制度。加大排查工作力度,妥善处理和突发性事件,及时发现和化解矛盾,有效遏制“三访”上升势头,维护社会稳定。

(五)建立健全农民工管理服务体系,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加快完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工作人员与设施并落实经费。完善农民工管理服务、促进农民工稳定转移就业和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机制,为农民工提供培训、就业、维权服务,统筹解决农民工的实际问题。加快“百万工程”综合服务基地建设,将培训重点对象从农村贫困户劳动力扩大到失地农民、库区移民、转业转产渔民、灾区劳动力和新成长劳动力,突出抓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在岗培训,提高农民工技能水平。加强劳动保障维权,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化增长,严肃查处各类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快完善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办法,继续深入实施农民工工伤保险“平安计划”和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切实解决好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