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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履职报告

时间:2023-06-04 10:48:58

小额贷款公司履职报告

第1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国家发展农村金融的方针政策,以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政〔〕号)为指导,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以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为目的,在规范运作、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和逐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多层次金融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正确引导民间融资,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实现规范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三)坚持明确职责、防范风险原则。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试点公司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

三、组织实施

(一)市政府成立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工商局、工信局、公安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主要领导为成员,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综合指导,制定管理制度,组织人员培训,开展业务检查。对经营规范、业绩优良、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照有关规定向银监部门推荐改制为村镇银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的审核,经市政府审批后上报备案,组织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名单附后)

(二)各县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申报、监管工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具体负责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和组建方案,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

(三)县政府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需具备以下条件:

1、试点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一名副主任担任,配备-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并上报市金融办备案。

2、建立了有效的监管体系,制度健全,责任明确,监管力量和措施到位。

3、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工作方案。

4、承诺对小额贷款公司承担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

四、公司性质和准入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二)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一般不得低于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一般不得低于万元。贫困县设立首家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适当降低,但最低不得少于万元。主投资人持有股份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其他单个股东及其关联股东不超过。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在筹建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上限为3亿元。对于经营规范、业务发展快、切实为小企业和“三农”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正式开业运营1年后经批准可以增资扩股。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要资信优良,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入股的资金是自有的合法财产;企业法人股东提出申请前,应连续3年以上盈利,经营稳健,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主投资人要从在本县注册的管理规范的民营骨干实体企业中选择,资产负债率不高于,净资产一般不低于其对小额贷款公司出资额的3倍,连续3年赢利,3年合计净利润不少于其出资额。对发起人、股东资格的审查,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要依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风险控制以及贷款发放、审批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要熟悉金融业务,有从事金融工作的经历,经过专业知识培训,无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五、资金来源和业务规定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且须经过审批和向省金融办备案。

(二)小额贷款公司以向农户、个体创业者、小企业等发放小额贷款为主要经营范围。发放贷款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不得向其股东、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发放贷款。

(三)小额贷款公司在本县区域内经营,不得跨县区放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兼营其他业务,不得对外投资,严禁向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黄、赌、毒等非法领域发放贷款,严禁吸收社会存款,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集资活动。

(四)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倍),下限不得低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倍,具体浮动幅度由借贷双方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五)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按照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号)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贷款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审慎规范的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全面覆盖风险。

六、审批程序和试点安排

(一)申请筹建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应向县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筹建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金、股东及其股权结构、业务经营范围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发起人、股东情况(自然人姓名、资信证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及资信证明、近3年资产负债及利润情况,分年度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和市场预测情况。

3、拟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章程。

4、筹建负责人名单及履历。

5、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风险主管等)的名单、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6、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协议书,公司股东名册。

7、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验资报告、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8、营业场所资料和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二)小额贷款公司必须配齐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且需要符合任职资格。拟任人资格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总经理、风险管理负责人应具备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2、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

3、审批或备案机关的其他要求。

(三)县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基本条件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企业名称。初审通过后,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由市政府进行审批,并报省金融办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市政府的同意设立审批文件和省金融办的无异议意见办理工商注册手续,颁发营业执照。

(四)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或年检合格后方可经营,否则认定为违法经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小额贷款公司年检时,应征求市金融办的意见,对经营不规范的,应限期整改合格后予以办理年检手续。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小额贷款公司变更登记,其审批、备案要求和程序同设立登记。

(六)试点期间,原则上对条件成熟、日常监管工作落实的县允许设立至家小额贷款公司。县政府申请设立第2家小额贷款公司,须满足本县第家小额贷款公司规范运营半年以上、政府实行有效监管的条件。不具备条件的县可以不进行试点,各区不再新增加试点。

七、监督管理及风险防控

(一)高度重视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按照“谁试点、谁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责任”的原则,县政府负有加强监督管理责任。一旦出现风险,县政府作为第一责任人,全权负责协调处置,实施风险处置预案。各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要制定有效监管办法,实施持续、动态、有效监管。加强社会监督,实施奖励举报,严惩违法行为。

第2篇

岁末年初是进行述职的时候,我们需要对自己的工作进行反思,总结,有益于我们的职业发展。下面好范文小编为你带来一些关于银行行长的述职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银行行长述职报告1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我叫_,_年_月出生,1_年_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助理经济师。_年_月任_副行长,_年分管风险管理部、国际业务部和授信部工作。一年来,我紧紧围绕经营中心,以风险防范为重点,以不良贷款清收为中心,积极配合行长室成员,团结带领全行员工,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现将本人2011年度工作生活情况述职如下:

一、履职履责情况

(一)科学管理信贷风险,切实增强风险防控,提高贷款质量。

一是进一步完善风险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围绕“全面风险管理机制建设三年规划”建设要点,不断调整风险防控内控机制,完善各项风险管理制度、流程和办法。自年初以来分别修订和完善了《_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_贷记卡业务风险实施细则》、《_专项票据置换贷款清收保全管理办法》、《_行已核销贷款清收保全管理办法》等八项制度、办法和流程,使各项风险管理规章、制度愈加科学合理。

二是严格履行“真实性”分类原则,督促支行科学风险分类。以“分类真实性”为依据,切实履行检查监督职能。督促支行据实建立健全客户分类档案,评定分类等级。对于已分类的贷款,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严格按照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管理信贷资产,真实体现资产的风险状况。提高贷款五级分类质量和工作效率,按月组织信贷主管进行集中会审,对五级分类档案存在信贷基础资料缺失、认定资料不全、分类理由不准确等现象督促现场整改。本年度共对_家支行、部室下达五级分类整改意见书,通过限期整改、经济处罚等措施,不断规范全辖风险分类业务操作,提高风险分类管理水平。

(二)解放思想、全员参与,加大不良贷款监测和清收力度。

一是建立健全不良贷款清收组织管理体系。组织授权风险管理部、法务合规部、信贷管理部、授信部等多个部门对信贷资产进行评级,资产保全和风险管理,支行网点设置风险贷款化解小组,以信贷主管为基层负责人对不良贷款的形成原因进行深刻剖析,并对症下药,积极清收。

二是发挥团队作战力量。采取上下联动、部室联动、机关和基层联动,形成清收小分队,深入贷户家中蹲点,集中攻坚清收。至____月末,本期不良贷款清收金额为____万元,其中现金清收金额_万元,呆账核销____万元。

三是打破清收队员畏难思维,开展竞赛清收。通过对清收队员的思想培训,打破清收畏难情绪。开展团队对抗赛和个人擂台赛,重点加强对已置换、已核销和财政类不良贷款的清收,对连本带利该类贷款的,按照收回金额的_给予奖励,充分激发队员的清收热情。通过竞赛,收回财政类不良贷款____万元,已置换贷款____万元,已核销贷款____万元。

四是加强法律诉讼来保全资产。完善法务合规部职能,针对放贷过程以及信贷资产质量制定详细的尽职细则,明确清收责任;落实清收对象;加强法律诉讼。协调市法院执行局和公安经侦部门集中执行__起、__万元,其中执行收回__万元。

五是做好包挂帮扶。一至四季度抽调相关人员组织清收小分队_余人次,分别进驻_等支行进行集中清收,共收回不良贷款____余万元。

(三)积极贯彻“贷款新规”,强力推进“阳光信贷”惠民工程。

一是认真学习、执行“贷款新规”。加强培训,多次组织员工业务学习,在_银行业协会组织的新规知识抢答赛中,荣获第二名;完善流程,制定本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实施细则,制定《____贷款发放质效管理办法》,严格放贷流程和效率;强化合规部门的多层次合规审查和信贷流程内部审计,严格监督贷款新规执行。

二是认真推进“阳光信贷”普及工作。完成全辖农户“阳光信贷”授信工作,提前_年实现全辖“阳光信贷”全覆盖,共建档案_万户,授信____万户、金额____亿元,建档面和授信面均为____,新增“易贷通”卡_张,授信金额_亿元,用信金额_亿元。

三是积极推行利率定价。本着“成本效益、面向市场、风险溢价、差别定价”的原则,结合“三农”资金供求状况,适当降低利率。有效降低农户贷款成本,支持农户经营发展,增强农户创业欲望。

(四)国际业务顺利开展,快速抢占市场。

一是快速完成外汇业务申报工作。__月__日,我行成功上线__系统、外汇同业市场,成为_、_,开办外汇业务的信合机构。申报过程用时短、花费少,较之兄弟单位提前__年申报成功,抢占了市场先机。

二是积极宣传,拓展外汇发展空间。通过录制电视栏目、编制__报纸、印发《_外汇业务手册》等多重方式,加大宣传,切实拓展外汇发展空间,将“__行办外汇更快、更好、更方便”的理念深入人心,为_年全行外汇业务及人民币业务的大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截至_年底已开立外汇结算账户__家,占全市进出口企业总数的__以上,国际结算量共计_万美元;累计发放打包贷款__笔,计__万元;出口押汇__笔,计_万美元,国际贸易融资利息收入共计_万元;外汇业务各项收入累计达__万元,其中中间业务收入_万元。

二、廉政建设方面

一是自觉学习理论知识与管理技能。任职期间,本人始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坚定理想信念,理清工作思路,全心全意地投入到工作中去。

二是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地位观、利益观,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管得住小节,抵得住诱惑,坚持做一个清清白白的人。

三是不断改进作风建设。切实增强时间观念和效能观念,对承担的各项目标任务敢于负责、敢抓敢干,不讲空话、不掺水分、不做表面文章。

三、存在的不足及今后打算

自任职以来,我非常感谢组织对我的信任和培养,更感谢同志们对我的关心和支持。我虽然尽心尽力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但距领导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有些工作落实不够彻底,工作经验不够丰富,思想包袱略重。为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努力做好以下几点:

一要着力突出求实创新,继续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能力,强化工作落实,满足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

二要致力依法合规经营,树立全面风险经营理念,提高风险识别和测算能力,有效化解风险。

三要努力加强团结奋进。我将坚持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团结协作,做到真诚待人,坦诚处事,善听意见,勇担责任,严于律已,当好表率,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聚集强大合力,努力推动我行又好又快发展。

谢谢大家。

银行行长述职报告2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根据市分行党委和银监部门的工作安排,现将_年_支行工作履职情况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汇报如下,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主要业务指标完成情况

作为支行行长,我负责支行全面工作。过去的_年在省、市分行的正确领导下,在银监部门的有效监管下,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市行经营与内控工作会议精神,一手抓发展,一手抓内控,经过全行员工团结拼搏,克难制胜,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内控机制进一步健全,风险防范进一步增强,各项业务稳健发展,经营效益不断提升。各项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共取得了一个全省第一、一个全省第二、五个全市第一、一个全市第二、两个全市第三;获得了_省分行授予的“先进支行”荣誉称号、“_大街十强支行”、_市分行授予的“___第一名、“__、“__行先进集体”以及__次的“先进生产工作者”等。具体完成指标情况如下;

1、业务收入完成_万元,完成计划的_%,比去年同期增加_%。

2、储蓄余额达到__元,累计净增__元,完成计划的_%,全市排名第__全省排名第_

3、活期比例_,较年初增加_,全市排名第_,活期占比全省排名第_。

4、公司业务共开户_户,余额达到_元,完成计划的_%,日均余额达到_万元,全省排名第_

5、个人商务贷款累计发放_,金额_元,完成全年计划的_,全市排名第_全省排名第_

6、小额信贷业务累计发放_,余额_元,完成指导性计划_,累计发放全市排名第_全省排名第_

7、小额质押贷款完成_元,完成计划的_。

8、绿卡累计完成_,完成计划的_,其中绿卡通完成_,完成计划的_。

全市排名第_

9、商易通累计安装_,完成二台阶计划的_,全市排名第_

10、_银行业务累计完成_,完成计划的_,全市排名第_

11、保险完成_元,完成一台阶计划的_,全市排名第_

12、代销基金完成_元,完成一台阶计划的_,全市排名第_

13、代销理财完成_元,完成一台阶计划的_,全市排名第_

我们支行能够取的这样的成绩,做到全年安全无事故,这主要归功于全行员工的默默劳作和辛勤奉献。在此,我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履职情况

(一)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

作为一级支行的行长,我深知不断学习,提高自身修养的重要性,因此一方面坚持学习掌握国家的方针、路线、政策,深刻领会上级分行的战略部署和要求,积极参与每周全行员工的集体学习,开阔视野,丰富知识;另一方面系统学习管理理论和案例,并亲自深入经营生产一线,在实践中提高自身管理能力。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理论与实际并举,思想素质和实际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二)以客户为中心,加快业务发展

_年,我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调整业务结构,进一步加大营销力度,经过一年的不懈努力,各项指标顺利完成。

负债业务:

储蓄存款增长迅速。我行秉承“存款立行”的理念,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确立客户目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营销活动,结合本行特色业务,强化员工营销理念,发动全员争存揽储,年末_额达_万元。

公司业务业绩突出。我行公司业务成立以来便树立了以“发展新客户为目标,维护存量客户为重点”的账户管理理念,大力做好新开户存款工作,同时高度重视存量客户的维护,尽可能地为客户提供更多的方便。在营销过程中,立足县域经济环境,不断加强与当地政府职能部门联系、沟通,及时捕捉信息,从源头上解决客户资源不足问题,不断拓宽营销渠道,确定营销目标,充分发挥我行结算的优势,积极与财政税务部门取得联系、三番五次的上门营销,正是靠扎实有效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敬业精神,赢得了客户的认可,并最终使新成立的_银行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竞争激烈的_占据了一席之地。

资产业务:

资产业务是支行长期发展的生命线,贷款作为支行资产业务的重中之重,是我行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我们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把其作为重点对象来抓。

1、小额信贷作为我行资产的基础性产品,我亲自挂帅,成立了信贷专职营销队伍,带头对本县的小额信贷市场份额进行了详细的调研并进行摸底分析,筛选优质的客户,组织信贷人员利用节假日期,在人口密集的商业区域散发传单、利用手机群发短信的平台、电台飘字幕、在街道两旁做灯箱广告,在营业大厅设立了信贷咨询受理专席等利用多种渠道进行多方位的营销,特别是三季度以来,市分行组织开展了小额信贷量质并重持久战,支行多次召开小额贷款专题会,更加加快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

2、个人商务贷款是小额贷款的延伸产品,自从5月份开办以来,我支行细分小企业贷款市场,寻找目标客户,有的放矢,宣传营销,逐步培育我行资产业务客户。

把符合产业政策、有发展前景的小企业作为重点支持对象。通过散发宣传资料和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短信、条幅、墙体广告、软新闻等多种方式加强宣传推广,扩大个商贷款在社会上的认知度,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三季度,市分行组织开展了个人商务贷款强势推进突破战,号召信贷员主动出击,坚持规模化发展,打响品牌,提升市场竞争力,确保个人商务贷款快速发展。同时认真学习市分行出台的《_年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_银行_市分行_年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奖励办法的补充通知》等办法,调动员工发展业务的积极性。通过全行的努力取得了较好的业绩。

3、在小额质押贷款方面利用小额质押贷款成本低廉,方便快捷的特性,通过柜员的宣传,得到了较多用户的认可,在资产规模大幅增长的情况下,仍然保持资产质量的高效,至年末无一笔逾期,无一笔不良。

中间业务:

强化管理,多途径拓展中间业务。

1、促进商易通业务的快速发展,_支行开展了邮政储蓄“商易通”业务竞赛活动,筛选高端客户,进行上门营销,三季度,_市分行在全行范围内开展了“12345”竞赛活动,并制定了较高的奖励政策,商易通(__是竞赛项目之一,支行全体员工认真学习抓住机遇抢占市场积极主动营销,取得了全市第一的好成绩。

2、_银行是提升竞争力,建设现代商业银行的需要,通过_银行能够拓展服务渠道,有效缓解柜面压力,满足客户更新更高的需求。

开办_银行以来,我们高度重视95580_银行的宣传推广工作,大力提高_银行的交易量,逐步树立95580品牌形象和社会知名度,有力地促进了_银行业务的发展。

3、发展_没款的代收业务,在柜面代收的同时,还积极与客户进行了理财业务的营销工作,既扩大了市场份额,又提高了中间业务收入。

增加单位工资的开户,针对有意向的客户,一户一户地进行公关,至目前已有6个单位在我行开立了工资户。

4、确保保险任务的完成,由于能够积极与保险公司争取并联合制定季度竞赛方案,组织业务培训和合理安排柜员柜面营销,使代理保险业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5、稳推理财业务。

今年各层上级行把理财业务作为提高_银行经营效益的重要业务来抓。对此,我行也加大了宣传力度,制定了代销基金及理财产品的发展考核办法,今年三月份设立了理财经理,通过广大职工的共同努力取得了全市第一的好成绩,为下一步该项业务的发展做好了铺垫。

(三)坚持以人为本,强化内控管理

银行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突出强调的是风险管控能力,要求一切经营活动都要在风险可控下进行。

_年我从自身做起,加强自律意识,坚定不移抓管理,加强整改出成绩。

一是创新基础工作管理方法,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深入开展“12345工程”。采取审计人员蹲点式帮扶整改措施,使“_二级支行”网点的内控管理质量稳步提高。

二是加快核算一体化改革进程,将营销和管理分开,分别配上了包片风险经理和驻点风险经理,使网点资源得到整合,竞争能力得到提升。

三是加大对安全保卫的环节、细节清理的整改,确保不留死角。四是对各业务实行了每月定点定期检查,真正为业务发展保驾护航。

坚定不移强内控,建立安防保资金。

一是牢固树立“安全就是效益”的责任意识,以预防和惩治案件为着力点,深入开展规章制度教育和警示教育活动,6月份组织全体_从业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活动,进一步落实案件防范工作责任制。认真做到防抢劫、防盗窃、防诈骗,确保我行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二是深入开展部门自律监管执法监察,重点加强防范各个层面、各个环节的以权谋私、以权谋贷的_为,加强对贷款业务以及大宗物品购建制度、风险资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加大案件防范力度和查处力度。

(四)廉洁自律,争做企业楷模

作为支行负责人,我严格要求自己,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提高自身的政治觉悟,在工作中做到刻苦攻读_业务章程和各类业务处理规则等知识;在生活中做到关心职工,经常深入生产一线,体察民情,慰问职工的生产生活情况,了解职工的思想动态,为职工尽心尽力办实事,谋实得,春节、端午节、中秋节为职工发放了白面、食油、大米、红枣、姜米等。在思想上做到克己奉公,不以权谋私、不以职谋利,坚持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原则;在执行上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分行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树立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理念,深化改革,夯实基础,加速转型,突出发展,提升效益。在全行认真开展“合规管理年”和“制度执行年”活动,理顺运行机制,提升管理水平,优化资产结构,呈现了_支行平稳、健康、较快的发展局势。

工作中的不足:

一是员工整体培训力度比较薄弱,以至于在具体的业务操作中效率相对低下。

二是储蓄业务存款虽然今年增存形势较好,但其增存的结构不合理,储蓄存款增存的稳定性较差。

三是自己在业务发展转型的步伐太小。四进一步加强自我素质的提高。五是风险防控水平还需进一步提高,全员风险意识需要不断增强。

三、_年工作思路及工作措施

_年是机遇也是挑战,做好全年的各项工作,对支行当前乃至今后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_年工作的指导思想:以党的_精神为指导,按照总行、省、市分行的总体部署,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稳步负债、突出信贷、强化内控、提升效益”的十六字方针,牢固树立“以利润为导向”的经营发展理念,扎实开展“案件防控攻坚年”活动,不断强化市场营销能力、风险防控能力、优质服务能力、制度执行能力、攻坚克难能力,为实现_支行快速发展而努力奋斗。

银行行长述职报告3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

在忙忙碌碌中,我们送走了20__,迎来了20__,今天,我在此围绕一年的工作,进行述职汇报。

2017年,在总行的指导下,在威县县委县政府、企业和民众的大力支持下,在威县支行所有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我行较好地完成了总行下达的各项指标,在存款业务、贷款业务、产品业务三方面均取得了不错的成绩,较往年有较大提升。作为支行行长,一年来,我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存款业务完成情况

截止20__年12月31日,我支行各项存款余额4.6亿元,

较年初新增2.4亿元,完成全年任务的120%;日均存款3.7亿元,较年初新增2.1亿元,完成全年任务的170%;超额完成总行下达的四项存款指标任务。我行在全县金融系统占比为6.03%;在全县金融系统占比为18.83%,除农联社外,新增存款最多。

2、贷款业务完成情况

截止到12月31日,我行各项贷款余额29116万元,比年初新增12603万元;我行共累计投放22440万元,其中公司类累计投放15400万元,小企业累计投放1600万元,个人按揭贷款5281.5万元;实现利润935万。

3、产品业务完成情况

截止到12月31日,我支行今年签约企业网上银行47户,完成任务的247%;签约个人网上银行521户,完成任务的252%;签约手机银行356户,完成任务的187%;开立对公账户94户,新签约工资14户,17120人次,金额5171万元。

一、提升员工素质。

好的业绩离不开好的员工,一年来,我本着锻炼队伍的原则,把技能训练和业务学习形成一种常态化,每周进行技能测试,测试成绩在全行公布,确保公平公正、奖罚分明,让员工认识到差距,感受到压力,加快提升的步伐。另外,我利用下班时间组织员工观看名师讲座培训,帮助员工在规范化服务,大客户营销技巧等方面得到提高。此外,我支行员工积极参与总行组织的技能比赛,并获得了一个二等奖和两个三等奖。通过一系列的的培训和比赛,真正达到了提升能力、锻炼队伍的目的。

二、增强团队服务

服务是银行生存发展之根本,在工作中,我要求员工坚持“三服务”理念,树立服务就是竞争力的理念,全力以赴做好服务工作。我每月进行技能标兵、服务标兵的评选活动,树立先进,鞭策后进,在全行掀起优质服务的热潮。我在行里实行双大堂经理制,规范业务办理流程,为客户营造了一种进门有微笑,产品咨询有耐心,业务办理有效率的和谐场景。此外,我要求对企业和私人实行不同的服务,对开发区企业,实行客户经理制,做到专人专服务。对私客户,在全行维护的基础上,实行百万以上行长维护,五十万以上副行长维护,二十万以上科室经理维护,二十万以下客户经理维护。通过服务的提升,我行在县城及周边乡镇已树立起较好的口碑。

三、推进宣传营销

我非常重视宣传营销工作。一方面积极拓宽宣传渠道,一年来,利用有线数字电视,LED屏,挂横幅和张贴宣传画等方式多渠道宣传了我行产品业务。另一方面积极推进业务营销,通过与财政局、交通局、教育局等单位沟通合作,及时掌握信息源头,抓好对公存款营销和工资。通过开展“进社区进机关进学校”和“与中老年妇女为友”等活动,带领员工针对我行的优势产品进行差异化、特色化营销。截止到12月30日。我行便民一本通存款达6800万元。

四、坚持清正为人

在廉政方面,我一直认为无欲则刚,在工作中一直谨记自己的责任和使命,坚持清清正正,本色做人,坚决拒绝一切吃拿卡要现象,一直本着有利于我行健康发展的原则开展工作,在维护我行利益的基础上,为客户提供周到的服务。

以上为本人述职述廉报告,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20__年的号角已经吹响,新的一年,新的开始,我希望能够带领威县支行取得更好的业绩,为总行和谐发展贡献力量。

谢谢!

银行行长述职报告4尊敬的省行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

根据总行关于领导班子考核实施办法和省行党委关于行员考核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干部述职的有关要求和资料,现将一年来的工作状况述职如下:如有不当之处请给予批评指正。

一、虚心学习,加强自身素质建设,努力提高业务潜力和管理水平。

作为基层行党委班子成员,为了不辜负组织的期望,更好地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我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金融法规,认真贯彻落实交通银行实施战略转型的一系列重要决议,正确理解总行和省行领导的讲话精神,增强大局意识和职责意识,用先进的思想武装自己,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思想水平。

在平时工作中,为了学习更多的业务知识,了解和掌握全行业务进展状况,我同各部门负责人经常在一齐研究、探讨工作,如有不懂的业务就虚心的向他们请教。每到月末、季末、年末我都认真地查阅各种报表资料,与同行业和系统内各行进行数据比较,查看排行状况,寻找差距和不足,研究对策。

同时,我还透过各种方式与各营业网点的同志们进行交流,了解基层网点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在工作中,我始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能够用自己学到的经济金融理论知识,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近几年,我纂写了几十篇业务论文,在《金融时报》和总行《新金融》等报刊发表。文章提出的观点和解决方案,也为总行了解和解决基层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带给了有益借鉴。

二、团结协作,当好参谋助手,共同推进各项业务发展。

作为一名班子成员,我能够摆正自己的位置,处处以大局为重,维护班子团结,当好参谋助手。作为副行长,我在工作中把主要精力放在了全行中心工作的落实上,按照党委工作分工,对自己所分管的工作认真负责,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解决好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在遇到全局性矛盾和一些重大问题时我都及时向党委主要负责人汇报状况,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推荐。

我在工作岗位上还十分重视组织管理和协调潜力的提高,在工作实践中不断锤炼自己。在今年4月至6月我行党委书记__行长到总行党校学习三个月,分行和省行党委责成我临时主持__分行工作。当时我感到压力很大,在此期间,有很多重要工作我们务必要完成。

一是按照总行的统一安排在6月11日务必完成核心系统上线工作,二是我行营业大楼消防改造工程急需启动,三是按照省行要求在“五、一”前务必完成车改并向全行员工发放车补。

此外,更为重要的一项任务是务必按时间进度完成上级行下达的业务指标。可谓工作千头万绪,我深深感到所肩负的职责十分重大,担心自己辜负了分行党委和省行党委委以我的重任,也担心由于自己组织管理不力延误__分行的工作。

在这三个月里,我和张行长与全行中层干部一道,密切配合,同心协力克服重重困难完成了摆在我们面前的各项工作任务,平安度过了三个月。在那里,我要感谢全行每一位中层干部。

三、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尽职工作,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

从去年开始,我分管公司业务处、个贷中心、计划财务处、国际业务部和保卫处等五个部门的工作。由于世行项目在公司条线的全面推广和消费信贷管理系统在个贷业务管理中的全面应用。

给信贷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尽快掌握信贷业务知识,有效管理和指导信贷业务,切实把好新增贷款质量关,我认真学习领会总行下发的信贷管理文件,学习总行编制的“世行项目推广手册”和“个人贷款业务政策和操作手册”经常向信贷部门包括公司、个贷、授信、风险部门负责人讨教、也经常在一齐探讨业务问题,使我对公司和个贷管理知识有了较多的了解和掌握。

我在开展信贷管理工作中,能够坚持原则,尽全力把好资产质量关。信贷资产质量关系我行长远发展,在信贷工作中做到坚持原则,能够顶住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压力,是十分不容易的。我作为分管信贷工作的负责人,在工作实践中深深感受到了这种压力和职责之间砝码的份量。

我始终没有忘记__分行五年亏损所走过的艰难岁月,因此,“严把贷款质量关”这句誓言牢记心中。在开展信贷工作中,我能够坚持原则,按章办事。

我同公司业务处和个贷中心的同志们,深入贷款企业和商户开展调查研究、把防范贷款风险放在首位,排除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阻力,顶住说情风,坚持重大事项报党委群众讨论决定,不搞个人说了算,坚决维护群众权威和交行利益。

这几年我一向分管国际业务,应对日趋激烈的外汇业务竞争,同国际业务部的同志们一道,认真研究外汇政策和当地的市场状况,经常与部门负责人一道探讨工作。

在实际工作中,一方面以发展传统外汇业务,规范经营和防范风险为前提,继续持续__交行国际业务良好的发展态势;另一方面根据市场需要,因地制宜创新业务品种,努力推进国际业务快速发展,不断提高经营效益。

今年1-11月份透过外汇业务实现各项收入折合人民币1289万元。我行外汇宝和满金宝业务在交行系统排行均排在前五位。整个国外汇入款笔数和速汇金业务笔数在交行系统均名列前茅。国际业务结算量已赶超了当地农行、建行和工行,在__地区同业中稳居第二位。与韩国外换银行联手推出的“闪电汇款”业务,深受客户欢迎,具有很强的市场竞争力。

我对分管的安全保卫工作,倾注了很多心血。始终坚持“从严管理、预防为主、保障安全”的原则,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抓好日常安全工作。我和保卫处的负责同志经常在研究工作,与上级行和当地公安机关持续密切联系,认真听取对加强我行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和推荐,查找隐患,抓好整改落实工作。在平时工作中,认真落实安全防范职责制,努力提高全行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对上级行下发的各种安全保卫工作的文件、案件通报及时转发到各网点学习,使广大员工充分认识到当前治安形势的严峻性,增强了员工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的紧迫感和职责感,为全行业务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四、再接再厉,寻求创新,促进我行各项业务的持续发展。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虽然付出了一些辛苦,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在很多方面还存在不足。由于工作压力大、事务繁多,在开展工作中深入基层少,调查研究不够,对于一些基层状况了解掌握得还不够全面,未能及时帮忙职工解决在工作和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此外,由于自己长期从事金融工作,比较谨慎沉稳,有时处理问题显得不够果断。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学习,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管理潜力,切实履行好自己肩负的职责,更好地做好各项工作。

下面,我按照述职报告规定的资料,结合分管部门的工作谈一谈对明年工作的设想:

20__年__分行改革发展和经营管理所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同业竞争将更加激烈,我们将面临更为严峻的考验。我们务必坚定发展信心,用新思维、新方法,谋划明年工作,研究确定明年业务发展的重点。

第一,要从__交行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加快个贷业务的发展。个人贷款相对公司贷款而言具有,贷款额度小、回收期长、风险分散、收益稳定的特点。此外,由于__地区出国劳务收入所构成的购买力推动了房地产行业的发展,这给银行个人贷款业务的发展也带给了一个展业舞台。

到11月末,我行个人贷款余额已达6、6亿元,占比高达49、69%,个贷利息收入到达3583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1175万元,个贷利息收入占全行各项收入总额的29、38%。而个贷不良率按五级分类口径仅到达0、21%,虽然有拖欠本息状况,但总体看,贷款质量仍然是较好的。全行要构成共识,创造条件,大力发展个贷业务。

第二,要调整公司贷款业务的发展战略。从__地区经济发展实际和我行公司贷款业务发展现状来看,发放企业贷款存在较大风险,在我行现有的6、7亿元公司贷款中,仍有一些企业的贷款存在较大风险。为此,今后要对新增公司贷款务必优中选优,在思考各种因素后,无法确保回收的贷款,我们就不能发放。公司业务工作重心要转移到管理好现有贷款存量,把化解贷款风险放在首位,切实提高公司贷款质量。

第三,继续推进国际业务良好的发展态势,树立强势品牌形象。

第3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提高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财政部《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的分公司、独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事业法人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集团公司其他子公司、多种经营集体企业参照实行。集团公司市区单位同时执行徐州市住房公积金有关管理办法。

第三条职工本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集团公司依照国家规定代为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领导小组决策、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运作、财务和审计部门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住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按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集团公司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小组成员要有职工代表参加。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集团公司规定,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审议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报集团公司研究;

(三)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监督计划执行;

(四)制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草案,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审议住房公积金呆坏帐核销申请草案,报集团公司研究;

(六)听取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年度工作报告、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并对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和意见;

(七)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集团公司设立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负责集团公司独立工矿区、驻外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协调集团公司市区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集团公司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应指定一名领导分管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在机关职能部门设置专人负责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及统计、缴存、提取、使用等业务工作。

第十条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贷款、转移、运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缴存

第十二条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各单位应当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中心审核后开设电子核算专户,并建立本单位计算机核算系统,按每一名职工核算其住房公积金的收、支、存业务。通过网络定期将住房公积金汇总报表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帐传送至住中心。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建立电子计算机核算系统、在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办理缴款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提取、封存手续。

第十四条录用新职工的单位应当自录用新职工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资金的转移和缴交。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提取、封存手续。

第四章缴交比例、基数

第十五条由集团公司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单位和个人公积金缴交的比例。集团公司分公司、独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事业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应按照集团公司规定调整缴交比例;集团公司其他子公司、多种经营集体企业参照实行。职工个人收入低于1000元/月,可申请降低本人的扣缴比例。对于不能同步调整的单位,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

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第十六条统一按照养老保险交费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但上下限执行标准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5000元的,单位和个人都按5000元/月核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677元的,单位缴交基数按677元/月,个人缴交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实际收入核定。每年7月1日,根据省市有关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标准。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单位和个人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应缴交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和为职工代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资金结算中心每月底根据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要求,将资金划入受托银行公积金专户。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对于不能主动汇缴的单位,资金结算中心将作为单位统筹资金强制划转。

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降低缴存比例申请:

(一)连续两年亏损;

(二)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本市或集团公司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40%。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期限为每次1年,最低缴存比例为5%。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缓缴申请:

(一)连续4年亏损;

(二)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本市或集团公司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40%。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为5%;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及时调整缴交比例和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第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因单位逾期或资金结算中心划转不及时的将向其收取利息。

第二十四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来源按照徐矿司[2004]171号文件执行。

第五章提取和运用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核。

第二十六条矿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职工退休(职)凭本人、退休(职)证件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2、调离徐矿集团或者出境定居的,凭调出单位主管部门开出的工作调动介绍信、公安部门签发的出境定居手续、护照签证等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3、购买住房的:

(1)购买商品住房,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有效付款凭证;

(2)购买公有住房、二手房,需提供经产权管理部门鉴定的《房屋买卖契约》、办理产权交易的有效付款凭证;

(3)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提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销合同、有效付款凭证;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拆迁产权交换补偿协议、有效付款凭证。

4、建造住房的:

(1)自建自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用地许可证。

(2)翻建自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集资建房的,提供集资建房批准文件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单位参加集资建房人员花名册。集资建房协议、有效付款凭证。

5、大修自住房的,提供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房屋质量鉴定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6、全部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凭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通过转帐方式转移资金,但不得提取现金。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8、在职期间去世的职工,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需提供身份关系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提取人身份证,有遗嘱的还应提供遗嘱。无继承人、也无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七条提取时间

1、职工购买住房提取公积金的,自最后一次开具购房有效付款凭证之日起,一年内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2、建造、翻新、大修自住住房的,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时,通过转帐方式将公积金转到还贷款帐户内清缴。

4、集资建房提取公积金的,自集资建房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起,凭有效凭证一年内提取。

5、退休(职)以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调离集团公司的,出境定居的,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可随时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八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

1、职工个人持本办法规定的证件,到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申请填制《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签章,由公积金管理员提交相关证件,报集团公司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批;

2、单位公积金管理员凭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批后的单据,填制统一格式的公积金支取凭证(一式二联),支取人到本单位财务部门直接领取。月终财务部门将已支付的公积金支取凭证附页交公积金管理办公室进行核对登记,公积金管理办公室将未付出数据报送集团公司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以备检查;

3、对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本单位财务部门根据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批后的金额,填写《集团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并加盖财务印鉴章,到集团公司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划款手续。对于累计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由单位财务部门凭集团公司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批后的支取金额,予以转账结

算,作为公积金缴交额的抵交数。

第二十九条其他:

1、职工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或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在本人或被担保人尚未还清贷款本息期间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续存不到半年的不能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不能支取住房公积金。

3、集团公司市区各单位职工公积金的提取,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在保证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的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购买国债净值占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的比例不超过20%,每年购买国债金额不超过当年住房公积金归集额的30%。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购买国债按2003年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办《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建设职工廉租房的补充资金和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

第三十二条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编制全年预算,报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

第六章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三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集团公司市区单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第三十四条借款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徐州市区域内常住户口或合法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三)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合同等证明材料;

(四)有购买住房的首付款证明;

(五)同意以所购买住房作为抵押;

(六)有保险公司提供担保;

(七)符合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借款人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可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购买商品住房的,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全部房款70%,贷款额度不得超过30万元;

(二)购买经济实用住房、集资建房的,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全部房款的80%,贷款额度不得超过20万元;

(三)购买二手房、公有住房的,房龄在15年以下50平方米以上的非顶层,最高贷款比例为评估价的50%,贷款额度不得超过10万元;

(四)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房的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总费用的50%,贷款额度不得超过8万元;

(五)购买公有住房房款在2万元(包括2万元)以下不予贷款。

第三十六条借款人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不得超过所购住房的剩余使用年限。具体贷款期限,由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根据借款人工作年限确定。男性借款人还款年龄不得超过60岁,女性借款人还款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55岁。借款人二次购买住房且按期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

行。

第三十七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和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合法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借款人和配偶的单位出据的工资收入证明;

(三)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房地产权证及评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购买住房首付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须提供城镇规划,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八条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持规定的资料,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领取贷款申请书;借款人按要求如实填表、盖章;借款人及配偶所在的单位要如实提供本人的工资收入证明;

(二)借款人持贷款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应当按规定审查核定借款人申请贷款的资格、资信等情况,在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当场办结。如遇特殊情况,经研究后于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三)借款人可持已审批的贷款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到受托银行办理借款手续,到保险公司办理担保手续;借款人持以上相关资料,到市房管局产权监理处办理抵押登记和房屋他项权证;

(四)借款人将担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房屋他项权证及相关资料,再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划款手续,将款项划转至售房人的帐户;购二手房贷款的,由银行转发给借款人;

(五)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凭受委托银行出具的本息结算书,到市房管局产权监理处办理房产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贷款担保

借款人与担保公司签定担保抵押合同,须以担保公司认可的房屋作为抵押物。借款人必须遵守担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约定、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为止。借款人违反担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受委托银行和担保公司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所发生的抵押、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四十条贷款的偿还

(一)借款人可选择的还款的方式有:等额本息、等额本金两种办法;

(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提前将应还款本息存入“还款账户”,受委托银行每月按期从借款人“还款账户”中扣收;

(三)借款人可以采取直接以现金、支票、储蓄卡等方式到受托银行规定的营业柜还款。

(四)借款人用自筹资金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应当提前向中心和受托银行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以偿还剩余贷款本息。

第四十一条违约及抵押物的处分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和担保(保险公司)公司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分抵押物:

(一)借款人累计6个月(含6个月)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超过合同规定的最后还款期限3个月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向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借款人未征得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同意,擅自将抵押住房出售、出租、转让、赠与或重新抵押的;

(五)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六)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权益的合同协议的;

(七)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八)借款人死亡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九)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条款,经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指出,借款人未予纠正的。

第四十二条受托银行对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或

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同时计收罚息或计收违约金。

第四十三条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和担保公司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扣除处分抵押物应支付的各项税费后,不足偿还贷款本息和罚息的,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和担保公司有权向借款人和连带保证责任单位(人)追偿。

第四十四条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检查、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按月向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准确、及时地提供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做好逾期贷款的催收、处置工作,及时分析了解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的原因,确认贷款的风险度。

第七章日常管理

第四十五条计算机系统管理

(一)住房公积金的计算机系统管理要按集团公司信息化管理的统一要求,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际情况,各单位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二)加强安全保密工作。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计算机系统服务器与公网联接的设备需设立防火墙、服务器、网关等防护措施,以防止外界的攻击。

(三)计算机信息管理人员要严守数据机密,除向指定部门提供规定数据外,未经领导批准,不能向外提供数据文件,不能泄露个人的账号、密码,不允许外来人员操作电脑。系统的个人密码要注意保密,并要定期修改,防止被他人盗用。

(四)信息管理员应制定系统备份策略,指定专人及时进行多种方式的数据备份,备份的数据应异地存放,妥善保管。计算机信息管理人员对单位专用数据和软件,不得私自带出单位,不得拷贝给他人使用。未经领导批准不得为任何人查调内部资料及数据。

(五)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应建立和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数据的查询系统,供职工查询。

第四十六条报表管理

各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将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有关数据报送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应对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报表数据核对一致,分析说明要祥实,报送的报表要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后上报。

第四十七条会计核算、财务管理

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负责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按照财政部《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对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集团公司财务部报送报表。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执行。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向上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集团公司财务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报告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当年住房公积金的缴交、运用、收益等工作的完成情况向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版权所有

(三)足额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五十条集团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对集团公司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通报。

第五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社会审计和集团公司审计部的审计监督。

第五十二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单位住房公积管理部门不得拒绝。各单位应按企业企务公开条例的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民主公开。集团公司住房基金中心在每年6月30日结息后的一月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对账单打印并发放到职工手中,经核对有异议的应在2个月内本人向本单位及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提出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重新复核。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九章处罚规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集团公司还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而又不履行相关手续的,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强制划款。集团公司定期通报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集团公司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监管办法》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不能及时按规定报送住房公积金信息资料的;

(四)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五)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五十六条单位违反本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集团公司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监管办法》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负责人以及单位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用住房公积金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给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损害职工的权益,集团公司依据责任追究办法执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4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按照积极引导、依法合规、稳妥推进的原则,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有效发挥对县域金融的补充作用,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政策措施;严格市场准入,切实加强监管和指导,确保规范运营;实行企业化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坚持可持续发展;坚持“只贷不存”,以企业自有资金为限发放小额贷款,严禁吸收社会公众存款,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和融资活动。

二、组织领导和审批

(一)省金融办、省中小企业局、省工商局、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全省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综合指导,适时组织现场检查或抽查,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引导和促进小额贷款规范运作。

(二)各设区市和试点县(市、区)政府应成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主管金融工作的政府负责同志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小额贷款组织试点的审批和日常监管工作。*年,各设区市原则上设1—2个试点。

(三)各试点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筹建小额贷款组织的申请进行审核,以领导小组名义出具审核意见,并报设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领导小组审批意见及有关规定办理工商注册手续,并颁发营业执照。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培育小额贷款组织,依法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积极为小额贷款组织经营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五)待国家出台小额贷款组织的管理办法后,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合力推进小额贷款组织发展。

三、发起人条件

(一)发起人一般为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要报设区市试点领导小组审批。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不得超过5个。

(二)资信良好,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三)企业法人股东提出申请前,应连续3年以上盈利,经营稳健,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入股的资金是自有的合法财产。

(五)发起人自愿申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四、市场准入与退出

(一)市场准入。

1.具有20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一次缴足。

2.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指导意见规定的章程。

3.一般具有从事3年以上金融工作或5年以上经济工作经历的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5.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6.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限定为“以企业自有资金发放小额贷款”,不允许兼营其他业务。

7.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市场退出。小额信贷组织因经营不善,连续3年出现亏损,经本机构申请,按国家有关法律程序退出。

五、资金来源和贷款支持对象

(一)资金来源。发起人的自有资金;各种捐赠资金、政府扶持资金等。

(二)贷款对象。以发放农户、个体户、小企业小额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为主。不得对国家宏观调控限制发展的产业或行业发放贷款,严禁向黄、赌、毒等非法领域发放贷款。

六、风险控制

(一)小额贷款组织按照“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和“只贷不存”的原则,规范开展业务。

(二)单笔贷款金额不应超过注册资本金的5%。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超过者须报县级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备案。

(三)实行市场化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商定,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基准利率的4倍。

(四)按照收益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资金。

(五)不得向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人员等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不得向本县(市、区)以外发放贷款。

(六)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自觉接受监管,每月须向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业务经营情况表。

(七)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八)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各项业务规则,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

七、审核和监督管理

(一)申请筹建小额贷款组织,发起人应向试点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筹建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小额贷款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金、股东及其股权结构、业务经营范围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发起人情况(自然人姓名、资信情况;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及资信情况、近3年资产负债及利润情况)和市场预测情况;

3.拟设立的小额贷款组织章程;

4.筹建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5.有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经批准筹建的小额贷款组织的筹建期为3个月,逾期不申请开业或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三)小额贷款组织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试点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筹建工作报告和申请开业报告;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和金融机构出具的股东货币资金入账证明;

3.小额贷款组织章程;

4.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5.股东名称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6.拟开展业务的规章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7.营业场所和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8.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5篇

2011年温州中小企业主跑路和跳楼情况引起了公众对民间借贷的关注。央行的一份调查报告指出,在2010年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开始抬头之时,这一市场的资金存量就已超过2.4万亿元,占当时借贷市场比重已达到5%以上。而近两年来,我国民间借贷资金量逐年增长,存量资金增长超过28%。另有数据显示,温州89%的家庭、个人和59%的企业都参与了民间借贷。而且借贷危机还波及了江苏、福建、河南、内蒙古等省区。

据2011年一份中国企业家认知调查显示,超四成受访企业使用过民间借贷,五成企业还做过民间借贷债主。

当前民间借贷比过去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主要呈现的特点有:一是用途变广,由现在生产经营型借贷取代了过去的生活消费型,正成为中小企业“换血”、“输血”的重要手段之一;二是数额增大,由过去的几百元上千元增加到上百万元和上仟万元甚至上亿元;三是民间借贷主体多元化,最初的民间借贷一般发生在公民之间,现在发展到公民与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企业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之间的相互借贷;四是范围扩大,过去借贷一般只限于左邻右舍或亲朋好友之间,现在发展到跨村组、跨乡镇、跨县、跨地区、甚至是跨省、跨境。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2011年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特别是缓解了一些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有利于形成多层次信贷市场,是满足各类市场主体融资需求的一个补充渠道。但是,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集资、洗钱犯罪等问题,这就需要通过修订与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引导和规范。

目前,我国尚未就民间借贷颁布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对民间借贷纠纷的处理,主要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等法规,这些法规对民间借贷的规定不系统、不完整、不配套、不协调、不具体、不明确,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对日益发展的民间借贷进行规范监管的需要,民间借贷的立法严重缺位、滞后。

事实上,民间借贷立法问题在2012年全国“两会”上颇受关注。民建中央在《关于加大金融改革力度、优化民间借贷环境的提案》中建议,应适时制订民间借贷管理办法,从立法层面来规范民间借贷关系,使民间借贷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据媒体报道,由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长、温州管理科学研究院院长周德文起草,建议对民间借贷立法的报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借贷法》立法建议稿,也于2012年由全国人大代表递交全国“两会”。

早在2008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刘萍在出席跨国公司CEO圆桌会议时透露,由央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已经提交国务院法制办。据称,该条例草案规定,在不非法吸收存款、借贷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4倍的前提下,符合自有资金、无不良信用记录等条件的企业和个人都有望合法注册从事放贷业务。目前,由央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第五稿已报国务院,该条例也被认为有助于民间金融的规范。

二、民间借贷真实案例简介

案例一,是否履行借贷合同争议。

原告向法院被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两笔共48万元及利息,声称原告第一次借给被告款项24万元,期限一年,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第一次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仍然需要再借款,原告同意再借款24万元,并与被告签订了贷款合同,被告也写了24万元的收条,期限也是一年,支付方式为现金;到期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还款付息。被告辩称,第一次借款属实,但是,原告预扣利息5万元,合同及收条虽为24万元,但实际通过转账支付给被告19万元,实际借款只有19万元,并且被告已经归还部分借款,未还借款少于19万元。至于第二笔借款,被告虽然与原告丈夫(第三人)签订了贷款合同,也写了收条,但后来,第三人告诉被告,原告的资金另有用途,不再借给被告了,贷款合同并没有实际履行。被告向第三人索要贷款合同及收条,第三人声 称贷款合同及收条已经撕毁作废了,被告轻信朋友,没有再深究,结果上当受骗。第一笔借款案经过一审、二审判决,即解决了争议。但是第二笔借款案的审判却如马拉松般漫长,一审判决被告败诉,被告不服上诉,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仍然判决被告败诉,被告不服再次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和我们的生活经验,原告虽然持有贷款合同及收条,但原告及其认可的实际借款人即第三人所述借款情节,比如签订涉案贷款合同和出具收条的经过、现金交付的经过、现金的票面价值等等,多次冲突,违背生活常识,缺乏合理性。因此,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有实际借款发生的事实,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其相应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历时近5年,经过两次一二审,庭审十多次,方才尘埃落定。

案例二,是否虚假诉讼、虚假调解争议。

被告向原告出具300万元的欠条,保证半年归还,如按期归还,不计利息,否则,愿将自有住房进行拍卖还款。结果被告到期未还款,原告向法院,要求被告归还欠款及利息,同时,对被告的房屋进行了诉讼保全。在法庭主持下,原、被告达成调解,被告确认借款事实并同意支付原告欠款及利息,并由法院制作了《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送达生效后,被告仍未还款,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拍卖了已经保全的被告房屋,正在法院准备划转执行款时,因为被告另一纠纷,执行款被其他法院冻结。同时,被告也开始申诉上访,请求对本案再审,其所称理由为,被告意欲转让涉案房产,但与受让方签订买卖合同后,房屋价格上涨,被告觉得卖亏了,想解除原来的房屋买卖合同,再卖个高价,在此利益驱动下,才与原告虚构了本案借款,其所写的欠条日期是往前倒签一年,并未真正发生过借款事实,而且向法院申请涉案房屋保全的担保金及保全费、案件受理费均是由被告支付。同时,原告还向被告出具了执行款到位后即转给被告的证明,因为被告无法履行与原受让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被法院判决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近百万元。原告则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属实,原告是在两个月内分多次以现金方式借给被告的,汇总后由被告出具一张欠条,原告有出借涉案款项的经济实力,也有使用现金交易的习惯,虽然没有直接的现金来源证据,但是有证人可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发生;本案经过一审调解、执行等阶段,被告均未提出异议,不符合再审条件。被告多次申请再审、申请抗诉,最后经过上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撤销一审民事调解书,发回原审法院重审。该案历时近5年,至今仍未结束。

三、民间借贷立法和司法中应关注的问题

根据以上案例分析,结合民间借贷实际情况,在民间借贷的立法及司法中,除了要体现明确界定民:请记住我站域名间借贷的法律地位、取销对借贷主体的限制、取销对最高利率的限制、设立专门管理或咨询机构对民间借贷加强监管、规范经营的呼声外,还应当关注以下几个具体的热点、难点问题。

(一)对民间借贷的支付方式进行明确限制和规范,以转账支付为原则,以现金支付为例外。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支付方式,既可以转账支付,也可以现金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要及时依职权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现金交付的借贷,债权人仅凭借据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应当根据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必要时,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对金额较小的现金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债权人已经完成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对于金额大小的界定,鉴于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出借人的个体经济能力有差异,由法官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裁量。

在支付方式不规范,不明确的情况下,如果因民间借贷是否以支付现金方式履行而发生争议,只能依靠审裁人员的经验、智慧、常识来自由裁量,而这些因素往往会因人而异,无法统一,不仅导致裁判结果不同,而且,还容易因此产生虚假诉讼、缠诉、滥诉,浪费司法资源,案件久拖不决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在民间借贷立法和司法中,强制规定支付方式,单笔借贷金额在限定数额(例如1万或3万)以上的,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任一借方或贷方在一定时间(例如30天或60天)内发生超过两笔限定数额以内借贷,或在一定时间内累计发生借贷数额超过限定数额两倍,超过部分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对按照规定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却不以转账方式支付,以及按照规定可以现金方式支付,但是不能举证证明现金合法来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律认定借贷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并将借贷双方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是否涉嫌违法犯罪。对依法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民间借贷纠纷,如果当事人采取暴力、威胁、讨债公司、黑恶势力等非法手段进行追收的,一律以敲诈勒索论处,同时涉嫌其它犯罪的,依法惩处。如此规定,既有法律依据,也有现实必要性和可能性。主要体现在:

第一,是完善和落实《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减少和规范现金交易,保证金融安全和稳定的需要。1988年颁布施行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至今已经20多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变化、新问题,该条例已经不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亟待修改和完善。表现在金融市场方面,是我国现金流通在经济活动中所占比重大,现金交易频繁。与转账等交易方式相比,现金交易最明显的特点是轨迹隐匿性,即市场主体通过现金交易,其交易结算在银行账户上和买卖各个关键环节上都不会留下痕迹,可以隐匿交易的轨迹,从而掩盖不合 法交易,以达到逃避监督和处罚的目的。包括民间借贷在内的现金交易泛滥,对我国经济金融的主要危害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现金交易方便纳税主体避税,造成税收流失,损害国家利益。二是现金交易形成地下钱庄,使所谓“热钱”通过地下钱庄随意进出国境,逃避外汇、投资、海关等监管,增加经济金融风险。三是现金交易给假币泛滥提供机会,使假币印制、销售、使用形成产业,严重破坏货币流通秩序,影响金融安全。四是现金交易为其它违法犯罪提供方便,如利用现金交易方式进行洗钱、贪污、受贿、商业利益输送、非法集资、转移财产等非法活动,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当前时期加强现金管理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学者和金融工作者建议,在修改完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时,必须对特殊行业强制进行非现金交易或强制限制现金交易。如对拍卖、房产、珠宝等洗钱行为高发的行业强制进行非现金交易。对工资、投资、劳务报酬等涉及纳税的事项强制使用非现金支付方式。对民间借贷、典当等容易发生虚假交易、滋生地下经济的领域,强制限制使用现金支付方式。同时,禁止市场主体利用出租账户、使用他人身份证件、信用卡等方式非法套现。只有这样的现金管理制度才能与我国现在金融市场、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相适应,才能达到调节现金货币流通,合理规范现金收付行为,减少现金使用,节约现金流通的社会成本,防范假币,降低交易主体在现金保管、携带、收付、交接等过程中的风险,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和利用现金结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保证金融安全和稳定的目的。

第二,是执行反洗钱法,防范和打击利用民间借贷非法洗钱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全国民间借贷规模每年达数万亿元,必须纳入反洗钱的监管范围,而反洗钱的前提条件就是民间借贷主体在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开户并以转账方式进行支付,才能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如果仍然放任如此大规模的民间借贷资金在金融机构体外以现金方式支付循环,对民间借贷资金进行反洗钱监管,就是一句空话。

第三,是对民间借贷行业加强监管,规范经营的需要。对民间借贷强制限制现金支付,一是可以有效防止虚假借贷、非法借贷的发生,根据前述案例以及实际情况,虚假借贷均以现金支付为借口,非法借贷如赌资、毒资等一般必须以现金支付,限制现金支付,这两种借贷就难以合法化了。二是可以有效防止预扣利息及定期把利息结转为本金收取复息,现在民间借贷中,预扣利息及把利息重新签署借条转为借款本金的情况比较普遍,发生争议时,出借人往往以现金支付为理由,真假难辩,限制现金支付,可以解决这一问题。三是可以有效防止、及时发现非法集资。限制现金支付之后,以民间借贷为名,以现金支付为手段的非法集资活动,如果发生纠纷,会面临借贷合同未实际履行的裁判结果,出借人将承担“血本无归”的巨大风险。对以民间借贷为名,以转账支付为手段的非法集资活动,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分析转账交易记录情况,及时发现并查处。四是便于政府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对民间借贷统计、分析、监管。限制现金支付,民间借贷的借贷结算都会在银行账户上和交易各个关键环节上留下痕迹,民间借贷的资金流动也在银行等金融体系内部进行,不仅便于政府了解民间借贷的交易动态,采取有针对性的引导、监管措施。而且因为民间借贷资金在金融体系内部循环,可以提高民间借贷交易的安全性,并使金融机构增加资金来源。

第四,是便于举证,减少纠纷,节约司法资源的需要。从前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本来是简单的案情,因为是否支付现金发生争议,导致纠纷不断,耗时5年,反复开庭,反复裁判,极大地浪费司法资源。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就现金支付方式举证困难,如果按照强制限制现金支付规定,对必须使用转账支付方式的民间借贷,出借方提交银行转账支付记录,就可以证明合同已经履行,如果不能提交银行转账支付记录,就不能证明合同已经履行,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这样不仅可以极大地提高司法效率,也使当事人举证方便,可以明确预见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增加对裁判结果的认同感,减少重复诉讼纠纷和缠诉、滥诉情况,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时间成本和人工成本。此外,由于明确规定,对依法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民间借贷纠纷,如果当事人采取暴力、威胁、讨债公司、黑恶势力等非法手段进行追收的,以敲诈勒索论处,同时涉嫌其它犯罪的,依法惩处。这样可以极大减少民间借贷中以暴力、威胁方式追债,以及黑恶势力的渗入。如果发生此类情况,也便于司法机关对其按章查处,精确打击。

(二)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解进行明确限制和规范,以借贷合同合法真实履行为前提,以两个不允许为条件。

目前,我国民间借贷纠纷的解决,诉讼是主要手段,调解是常用方式。调解又分为四种,一种是诉讼调解,包括诉前调解和诉中调解。第二种是人民调解,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街道或村集体、以及乡镇司法所等基层组织或单位主导进行的调解。第三种是行政调解,由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组织的调解。第四种是非公调解,即通过本村、村片德高望重之人进行的调解,这种调解主要适用于居民个人之间的小额民间借贷。

毫无疑问,以调解方式处理民间借贷纠纷,可以减少对立,化解矛盾,使当事人止争息诉,和谐了事。但是,由于调解工作中,过度强调当事人自愿、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对争议事实确认,即可达成调解协议,而忽视对争议事实合法性真实性的调查核实。因此,导致一些民间借贷当事人利用这一漏洞,将其虚假借贷、非法借贷、非法吸收存款和投资、地下钱庄交易等不法行为,通过民间借贷争议调解的方式,实现合法化,达到其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偷逃税收、非法集资、洗钱、贪污、受贿、商业利益输送等非法目的。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例已经屡见不鲜,有必要对民间借贷的调解进行明确限制和规范。具体就是在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非公调解中,明确规定以借贷合同合法真实履行为前提,以两个不允许为条件,违反前述规定的调解无效。

第一,民间借贷调解必须以借贷合同合法真实履行为前提。由于目前民间借贷行为存在交易隐蔽、监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不易控制等特征,在调解时必须根据争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严格审查其合法性和真实性,对合法性的审查主要是审查其借贷主体是否合法,借贷用途是否合法,支付方式是否合法。对真实性的审查主要是审查出借方是否按照借贷合同约定向借款方支付借款,以及支付方式、时间和金额,经审查能够确认合法且真实履行的民间借贷合同,才能进行如何偿还的调解,没有证据证明其合法真实的民间借贷合同,不予调解处理,应通过诉讼解决。这样可以有效防止虚假借贷、非法借贷、、非法吸收存款和投资、地下钱庄交易等不法行为,通过调解合法化,也可以避免如案例二这样调解之后又上访、再审等缠诉、滥诉,浪费司法资源的现象发生。

第二,民间借贷调解必须以不允许以物抵债或以债抵债为条件。一是我国对执行阶段的以物 抵债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低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第302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的,经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该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以上两条司法解释是我国现行法律民事执行中以物抵债强制措施的基本法律依据。而对执行之前阶段特别是调解阶段的以物抵债,并无法律依据。二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有些不动产属于限制交易及过户,如农村宅基地房屋、小产权房、军产房、集资房、安居房、违章建筑等,如果允许民间借贷纠纷以物抵债调解,有人会将这些限制交易及过户的不动产,利用民间借贷纠纷以物抵债调解的方式,实现非法交易过户的目的,同时,也会给调解的执行造成困难。三是如果允许民间借贷纠纷以物抵债、以债抵债调解,可能会为当事人提供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机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民间借贷调解必须以不允许单方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和负债为条件。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调解中,任何一方是已婚的,无论其配偶是否属于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因为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问题,必须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调解并签署调解协议,不允许夫妻中任何一方单独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等事项,防止私自处分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私自偿还或增加夫妻共同债务,侵害其配偶的合法权益。

(三)对民间借贷是否计付利息进行明确限制和规范,以付息推定为原则,以明确约定不付息为例外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该规定体现的“无息推定”原则,已经不能适应民间借贷的新变化、新情况、新特点,应当修改,或在民间借贷立法中变更为“付息推定”原则,即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支付利息,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借贷合同明确约定不支付利息的,则不支付利息。理由如下:

第一,民间借贷的主体、用途和性质,均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民间借贷的主体由过去单纯自然人之间发展到现在自然人、企业法人及经济组织之间,用途由过去的生活消费型借贷发展到现在的生产经营型借贷,性质由过去的左邻右舍或亲朋好友之间无偿帮扶发展到现在的商业性、经营性、盈利性投融资方式。借款方借入资金既然用于生产经营,必然会有经营收入,也会发生经营成本,其借入资金的利息应当也能够列入成本开支,因此,借入方有必要也有条件支付借款利息。由于民间借贷双方都属于经营性,按照货币时间价值原则,货币在经过一定时间的投资和再投资所增加的价值,就是“货币的时间价值”。出借方让渡其资金的使用权给借入方,借入方将借贷资金投资于生产经营,出借方应当获得以利息形式表现的其出借资金的时间价值。事实上,出借方签订并履行民间借贷合同的目的,就是获得比银行贷款利率高的利息回报。由此可见,支付利息与获得利息已经成为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

第二,《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按照该规定,如果民间借贷合同对是否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而《合同法》第211条规定,不仅与第61条相互冲突,也与当前民间借贷普遍支付利息的交易习惯不符,严重脱离实际,应当予以修改。

第三,以付息推定为原则,以明确约定不付息为例外,再加上强制限制现金支付的规定,两者相互配合,便于对民间借贷利息收人征收利息税,增加利息税收入。对部分确属邻里互助,亲朋相帮性质的民间借贷,可以通过合同明确约定不支付利息的条款,作为不付息,也不支付利息税的依据。

参考文献

1、张玮、刘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研,光明网人民法院频道,2012-12-17。

2、王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焦作法院网,2012-11-21。

3、路来贵,民间借贷纠纷法律问题分析,中国法院网,2012-05-02。

4、李季先,民间借贷合法化有助于激活民间资本,证券时报,2008-11-19。

5、王志华、王军、张方春,民间借贷纠纷及其处理机制的调查,金融时报,2010-09-27。

6、孙瑞灼,给民间借贷一个正式的身份,经济参考报,2011-10-13。

7、孙瑞灼,民间借贷乱象呼唤立法监管,中华工商时报,2011-10-17。

8、任晓,央行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 鼓励民间借贷规范化运作,中国证券报,2011-11-11。

9、刘娟,中国企业家调查 超四成使用过民间借贷,网易财经,2011-10-13。

10、李唐宁、刘明康委员:民间借贷一定要立法,经济参考报,2012-03-06。

11、张和平,温州学者向国家有关方面递交民间借贷立法建议稿,新华网,2012-03-05日。

第6篇

公司小额贷款合同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基本帐户开户行: _________账 号: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借款人与贷款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

1.1 币种: 。 

1.2 金额(大写): 。 

1.3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4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 。

第二条 利率及利息的计付

2.1 利率执行: 。该利率系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基准利率上浮 %。

2.2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以 (大写)个月为一期,按期还款,首期自放款日起计算。计算一期的正常利息采用月利率,本合同项下的月利率为: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2.3 本合同签订后、放款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的,贷款人将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按2.1条约定执行。

2.4本合同项下贷款实际发放后,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的,自法定利率调整日的次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按2.1 条的约定执行。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调整日当日还款的,该期贷款仍执行调整前利率;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调整日后还款的,该期贷款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

2. 5 利息的计算

2.5.1 借款人每月还息额=当月贷款余额贷款天数日利率。 2.5.2 逾期贷款和挪用贷款的罚息依逾期或挪用的金额和实际天数计算。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 %,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 %;浮动利率贷款逾期或挪用后遇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贷款人有权相应调整本合同罚息利率,自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日起适用新的罚息利率。

2. 6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结息,贷款最后到期时利随本清。结息日为付息日:

(1)每季末月的20日结息; (2)每月的20日结息。

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与偿还

3. 1借款人以本公司名义在委托银行开立存款帐户,账号: ,作为贷款人发放贷款的账户。

公司财务部审核确认借款人证件、借款合同、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无误后,最晚于次日将贷款支付到帐。

3.2借款人的提款应至少提前3个银行工作日办理相关手续,并应符合下列放款计划。

放款日 放款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3. 3在下列条件全部符合前,贷款人有权拒绝放款:

(1)借款人已办妥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等法定手续及贷款人要求办理的其他手续,且前述许可、批准或登记等手续持续有效;

(2)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如有)已生效并持续有效; (3)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4)借款人没有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3. 4实际的放款日和放款金额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3. 5借款人应按第1.3条约定的到期日和下列计划按时还款,《借款凭证》记载的到期日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到期日 还款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3.6提前归还贷款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利息。

3.7借款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应由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已借款项的还款义务,若借款人无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或继承人、财产代管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借款合同的,公司有权处分抵押物和质押权利,追究保证人连带责任。

第四条,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4.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4.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4.3 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贷款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第五条 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5.1 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收取借款人应付的费用,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5.2 对借款人提供的财务、经营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 借款人的义务

6.1 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6.2 借款人不应将本合同项下贷款挪作他用。

6.3 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

6.4 借款人应遵循贷款人与办理贷款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和借款人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贷款人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6.5 借款人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且,在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还款方案及担保前不应采取行动:

(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

6.6 借款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通讯地址或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2)借款人或担保人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3)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者,主要资产或本合同项下担保物被采取了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

(4)为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6)借款人或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7)借款人、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活动;

(8)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6.7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 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担保人与借款人发生争议;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不成立或无效;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第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借款人必须提供公司认可的有效担保方式,并与贷款人签订相关的的担保合同,如果借款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贷款人有权按照公证书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抵(质)押合同》中约定的抵(质)押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八条 贷款的提前到期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贷款人有权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部分和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1)借款人在第四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2)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3)第6.6条所列应通知的任何事项之一实际发生,贷款人认为将影响其债权的安全;

(4)借款人在履行与贷款人订立的其他合同时,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且经贷款人催告后仍未予以纠正。

第九条 违约及违约责任

9.1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按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或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

9.2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应当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9.3 借款人有逃避贷款人监督、拖欠贷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废债等行为时,贷款人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第十条 扣划约定

10.1 借款人有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其他费用时,授权贷款人扣划借款人在委托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

10.2 扣划后,贷款人应将扣划所涉账号、借款合同号、《借款凭证》编号、扣划金额及剩余的债务金额通知借款人。

10.3 扣划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全部债务时,应首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费用。本金及利息逾期不足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

10.4 扣划所得款项与需抵偿的债务币种不一致的,按委托银行在扣划日公布的汇率折算为抵偿债务的金额。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依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

(2)由 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其他条款

12.1借款人已通读上述条款,贷款人已应借款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借款人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12.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凭证》以及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2.3本合同经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12.4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签约双方及担保人各执一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借款人______(公章) 贷款人______(单位印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______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

延伸阅读:

小额贷款的风险防范 对借款人的有关资格资质进行审查,是借款合同签订的前提,也是借贷行为必不可少的程序。审查的重要意义在于评估贷款风险的大小,进而决定贷款交易的成功与否。

一、审查风险

贷款风险的产生,往往在贷款审查阶段就开始了,综合司法实践中发生的纠纷,可以看出,在贷款审查阶段出现的风险主要出现在以下环节。

(一)审查内容遗漏 贷款审查是一项细致的工作,要求调查人员就贷款主体的资格、资质、信用、财产状况进行系统的考察和调查。在实践中,有些商业银行审贷人员挂一漏万,造成信贷风险。

(二)在实践中没有尽职调查,有关审贷人员,往往只重视文件的识别,而缺乏尽职的调查,这样,很难识别贷款中的欺诈,造成信贷风险。

(三)判断错误

银行没有对有关内容听取专家意见,或由专业人员进行专业的判断。 审贷过程中,不仅仅要查明事实,更应当就有关事实在法律、财务等方面进行专业的判断。

二、贷前调查的法律内容

(一)关于借款人的合法成立和持续有效的存在审查借款人的合法地位。如果是企业,应当审查借款人是否依法成立,有无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和资质,查看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应当注意相关证照是否经过年检或相关审验。

(二)关于借款人的资信考察借款人的注册资本是否与借款相适应;审查是否有明显的抽逃注册资本情况;以往的借贷和还款情况;以及借款人的产品质量、环保、纳税等有无可能影响还款的违法情况。

(三)关于借款人的借款条件借款人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立基本帐户和一般存款户;借款人(如果是公司)其对外投资是否超过其净资产的50%;借款人的负债比例是否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四)关于担保对于保证担保的,对担保人的资格、信誉、履行合同的能力进行调查。

三、对借款人及其负责人还应专项审查为减轻贷款人的道德风险,对借款人及其负责人还应专项审查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除了审查借款人的资格、条件、经营状况等情况外,还要对企业的投资人及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者的个人品质加强审查和控制,

包括:

(一)对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经理等主要人员有赌博、吸毒、、包养情妇,经常出入歌舞厅、桑拿场所,大操大办婚丧红白喜事,购买与其经济实力不相称的高级轿车、经常租住高级宾馆等行为的,其企业贷款必须从严控制。

(二)对家族式的集团或公司的贷款必须从严控制。所谓家族式集团或公司,是指集团及其子公司或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企业内部的主要领导岗位全部或主要由有血缘关系的人员及其家属、亲属担任的企业。

(三)对法人代表持有外国护照或拥有外国永久居住权的,其企业、公司国外有分支机构的,其家庭主要成员在国外定居或者在国外开办公司的企业的贷款要从严控制对其法人代表出国及企业的资金往来要密切关注。特别是对将资金转移到国外或资金用途的不明的转账行为,要进行严格的审查、监督并及时制止。

(四)贷款前要对企业法人代表的兼职情况进行调查。对于一人兼任多个企业法人代表的关连企业的贷款,必须从严控制。

(五)审查贷款时,必须以借款人的资格、条件、经营状况、还款能力、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品质等为依据,不得因借款人的政治身份,比如劳动模范、先进分子、华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为依据,降低贷款条件或不按规章制度发放和管理贷款。

(六)借贷关系只发生在当事人之间。对那些通过或利用领导、亲属、朋友、同学、战友等关系打招呼、写条子介绍的贷款,不得放松对贷款条件的审查。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不予贷款。

(七)发放担保贷款时,要对借款人与担保人的关系进行认真调查。对借款人与担保人属同一集团公司的企业,贷款要从严审查。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提供的担保无效。

四、贷款审查的建议

认真审查每一笔贷款,不能把贷款的风险判断建立在过去的审查或信用上。不能因借款人过去曾按时还本付息就放松审查,或减少调查程序。

建立借款人的法人代表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定期约见制度。约见周期可根据贷款额度的大小、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变化状况等确定。贷款额度大的,要相应缩短约见周期。

信贷人员(信贷员、信贷审查小组成员、信贷审查委员会成员)与借款人在借贷活动中不得进行不正当的私下接触。

第7篇

【关键词】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小微机构 小额贷款公司

一、研究背景:小微机构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相互需要却又无法“牵线搭桥”

近年来,村镇银行、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农村合作银行等小微机构数量和信贷业务发展迅速,2013年末,全国有小贷公司7839家,贷款余额8191亿元,已开业的村镇银行987家,随着金融业对民间资本的开放,会有更多小微信贷机构的涌现,这些机构必将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来考查贷款人的信用情况,其对数据库的需求也在同步增加。同时小微信贷业务也将产生大量的信用信息,这是需要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收集信贷数据的数据库,数据是其灵魂,信贷数据的缺失或不完善,将影响其发展。截止2014年4月,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收录8.45亿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但仅有3.31亿自然人有信用记录,对于那些没有信贷数据或未收录到数据库中的自然人,部分已发生过信贷业务,但因数据发生机构未实现向数据库报数,在数据库中没有信用记录。目前,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的分支机构已通过各种方式将发生的信贷数据报入了数据库,实现了信息共享。但村镇银行、小贷公司等小微机构,由于自身的特点,接入工作推进缓慢,使数据库缺少了大部分小微机构的信贷信息。2013年末,个人征信系统接入小贷公司123家,接入村镇银行62家,企业征信系统接入小贷公司183家,村镇银行54家。一边是数据库中大部分信息主体没有信贷数据,另一边是大量小微机构未将数据上报数据库,也未获得系统使用权,小微机构和数据库相互需要,却没有现实对接,应尽快探索出有效的接入办法。本文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例,研究了小贷公司的接入办法,其他小微机构可参照执行。

二、接入工作的实际意义

(一)防范金融风险

一方面是获取客户信息,实现风险防控。小贷公司客户包括未达到银行信用评级的客户、短期借贷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并未将资金投向实体经济的客户,加上小贷公司本身贷款风险评估能力不足,使得小贷公司本身就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随着小贷公司的增多,一个客户可能在多个小贷公司进行融资,也可能同时在银行和小贷公司进行融资,而这些信贷信息都不能被共享,进一步加大了小贷公司的经营风险,且风险波及相关银行。据21世纪经济报道,重庆华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利用小贷公司信息未报入企业征信系统这一缺陷,以3500万注册资金的小公司实力,从银行获得8亿融资的同时,还从小贷公司借贷7亿元,最终公司资金链断裂,使银行受损,小贷公司经营陷入困难。可以看出,因为小贷公司信贷信息未进入数据库,使得在银行和小贷公司之间多头借贷的信息未能被共享,导致信息不对称,从而增加了银行贷前审查信息盲点,加大了银行贷款风险。对此,需要小贷公司接入数据库,将客户的信贷信息实现共享,小贷公司也能高效便捷的查询客户信用信息。

(二)落实《征信业管理条例》,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实施

2013年实施的《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一切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包括村镇银行、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公积金中心等机构一旦发生了信贷业务,数据信息就从法律上强制要求必须报入数据库,强制报数是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但就执行情况看,央行对中小微机构接入数据库采取谨慎态度,以自愿接入为原则,大量中小微机构的信贷数据游离于数据库之外,未履行法定的报数义务。

2014年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在金融领域的信用建设明确提出“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扩大信用记录的覆盖面,强化金融业对守信者的激励作用和对失信者的约束作用”。这明确提出,要加大数据库的数据采集范围。小微机构的信贷记录是重要的经济信息,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应及早将这些信息报入数据库,增加客户的违约成本,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经济氛围,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促进征信产品发展,推动征信工作开展

信用报告作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目前最重要的产品之一,得到了信贷机构、政府部门及信用评级机构的广泛认可。但在目前数量众多的小微机构信贷数据未能实现报入数据库的情况下,个人信用报告必然少了未接入金融机构的信贷数据,无法综合反映个人的信用状况,降低了个人信用报告的参考价值,且2014年6月起对一年内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三次以上的开始收费,这就对信用报告的完整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小微机构未实现接入数据库,不能查询客户的信用报告,但又需要使用数据库的信息,目前只有一种获得途径,就是要求客户到人民银行查询后提供。据对到人民银行柜台查询信用报告的客户调查,有60%以上的为公积金、小贷公司贷款需要提供,按去年辖区受理的3953份统计,约有2300多份查询原因属于此类。人民银行提供本人查询的目的本是为想了解个人信用报告的个人提供查询服务,而事实上却成为未接入数据库却在使用数据库信息的众多贷款公司了解客户信用信息的免费渠道,人民银行也无法拒绝客户的查询申请,不得不花费较多的人力在信用报告查询上,而每个征信部门的工作人员是有限的,这必然影响其他征信工作的开展。

(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

融资难一直是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难题。除了中小企业所特有的不足,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主要原因。由于信息不对称,使得金融机构不能有效识别效益高的中小企业,从而导致了中小企业很难获得贷款,中小企业的成长之路步履维艰。对于只能从小贷公司获得融资的小微企业来说,只有小贷公司将其数据报入数据库,才能积累自身信用价值,提高资信水平,获得更多金融支持。

三、保山市小贷公司发展现状

2009年,保山第一家小贷公司成立,截止2014年5月,保山市已批准成立23家小贷公司,其中有两家2014年新成立,还未正式营业,全部注册资金8.45亿,资金规模9.23亿,其中,7家小贷公司注册资金少于1000万,6家在大于1000万小于5000万,8家在5000到6000之间,一家达2亿元,2013年机构数占全省小贷公司总数的5.14%,从业人员占全省小贷公司从业人员的5.26%。借款客户主要是个休工商户、农户、部分小企业,2014年5月末个人贷款余额7.88亿,占贷款余额的85.98%。

(一)业务发展迅速,规模差异较大

2009年成立了三家小贷公司,此后每年至少以一家的速度增长,2012年新成立10家,至2014年,小贷公司覆盖保山市全部县区,最多的隆阳区有8家,最少的龙陵县也有2家。资本规模从2009年的9200万元扩大到现在的9亿多,最大一家小贷公司达3亿元,占全市小贷公司资产规模的32.51%,最小的5家占比总和不到10%。2013年,全市19家小贷公司放发贷款11.12亿元,放贷金额最多的一家放款4.54亿元,占全部放款金额的40.7%,其中最大一笔放贷额已远超最小两家小贷公司全年放贷额总和,放款金额最少的五家总计放贷2165万元,占全市小贷公司放贷金额的1.96%。2014年5月全市小贷公司贷款余额9.16亿元,比2010年末增加7.83亿元,增长了近7倍。

(二)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信息化水平较低

小贷公司发展普遍存在从业人员学历水平不高、专业人员匮乏、信息化水平较低、业务不规范、抗风险能力较弱等问题。据调查,小贷公司平均员工为13人,其中本科以上学历和有金融从业经历的均少于4人,目前23家小贷公司中仅有6家采用完全电子化的方式处理业务,有7家还未建立电子化的业务系统,用完全手工的方式处理业务,尚未有小贷公司接入数据库。

四、接入工作进展缓慢原因分析

(一)数据质量不高,审核难达要求

征信中心2013年全国性银行个人征信数据在信贷业务完整率、借款人完整率、账户记录更新及时率、借款人名下账户数一致率、重点数据项一致率6项指标都达到了99.8%以上的高水平。而辖区多数小贷公司没有一个较成熟的信贷业务系统,导致其信贷数据准确率较低,数据准确率很难达到这一水平的。这些数据报入数据库,会产生多种不良后果,使得人民银行在审核小贷公司接入申请时,始终持谨慎态度。

(二)接入后容易被监管,加剧竞争,影响接入意愿

一方面是接入征信系统后,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向数据库报送相关信贷数据,业务规范方面更加严格。作为填补个人和小企业贷款难而诞生的小贷公司,其业务特点是小额、分散、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率利在基准率利4倍以内。但目前民间融资的合法化推高了资金回报率,也增加了小贷公司的资金成本,对收益的追求使其忽视了风险以追求更高的回报,业务范围已申向房地产等高回报行业,率利也远超基准率利4倍。2013年辖区有11家小贷公司的单笔贷款超百万,其中一家达千万元,一家小贷公司平均每笔放贷金额已达243万,小贷公司做的不只是“小额”放贷。由于目前其业务数据停留在本公司内,未在任何一个平台上实行共享,监管机构对其监测的数据来自于小贷公司单方面提供,且没有一个连续性,对这些业务务真实性的监管比较困难,这些大额贷款的真实投向更是无从得知。另一方面是在同等条件下,客户更愿意选择不良记录不会被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贷机构,这也是目前小贷公司的优势之一,接入数据库后,必然散失了这种暂时的优势,据调查,有7家小贷公司有这方面的担忧。一方面是高风险、低效率、不透明的放款带来的超额利润,另一方面是低风险、高效率、高透明的操作流程引发的客户流失,小贷公司在这两方面难以找到平衡。

(三)接入费用难承受,使用性价比不高

目前多数小贷公司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规模较小,赢利数额不大,2013年辖区19家小贷公司税后利润1347.29万元,平均每家70.91万元。从目前可选择的接入方式看,小贷公司需要购买或开发专门的信贷管理系统和数据接口程序,还需购置相应的硬件设备,这些都是大多数小贷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所不能承受的,据调查,有5家小贷公司明确表示,即使10万元的接入费用,也是无法承受的。部分小贷公司使用系统频率不高也影响接入意愿,2013年全辖已开业的19家小贷公司共发放贷款1021笔,平均每家54笔,有10家小贷公司月平均贷款笔数在3笔以下,13家年业务笔数在50笔以下,详看图5。为了每月3笔的信用报告,还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接入数据库,每月还需上报信贷数据,查询还是付费的,对小贷公司来说,真是一个“不划算”的选择,而且,目前可以要求客户提供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业务量较少,离当地人行也比较近,并没有觉得不方便。

(四)管理不规范,违规查询隐患大

小贷公司仅作为一种新生信贷机构以企业身份注册成立,非金融机构身份,对其管理没有像银行一样的高要求,以及本身从业人员学历低,流动大,法律意识不强,缺乏专业培训特点,易出违规查询、信息买卖或异议处理不当等问题,引发信息主体的异议和投诉风险。

(五)鼓励的接入态度,谨慎的接入原则

虽然银办发[2011]1号文件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组织管理、流程管理和接入后的业务管理,提出了接入征信系统的四种模式,但没有具体的接入方案。银办发[2013]45号文件明确“两类机构接入数据库的工作目标是将具备接入条件同时具有接入意愿的机构纳入数据库”,接入工作按照“模式开放、间接查询、稳步推进、风险可控”的总体接入原则,即对小贷公司的接入还在研究调研阶段,对达到接入要求同时具有接入意愿的可以申请接入,而非强制接入,与对商业银行的强制接入要求有所不同,这在一定程度使部分小贷公司达到接入条件但出于其他原因考虑不愿申请接入数据库。

五、四种接入模式分析

目前征信中心提供了四种接入模式,直接接入,一口接入,通过商业银行接入,介质报数。据对辖区小贷公司的调查来看,介质报数方式符合大多数小贷公司的实际,选择此种报数方式的达9家,其次是省级平台一口接入,选择这种报数方式的是7家,小贷公司偏向于这两种接入方式的主要原因是出于网络条件和成本考虑。有两家小贷公司选择了商业银行间接接入,但就辖区商业银行来看,都是由省行或总行直接从系统提数,小贷公司如果要通过商业银行报数,必须由上级行审批,而银行普遍认为小贷公司业务不规范,数据错误率高,没有一家商业银行愿意为小贷公司报数,此种方式在辖区并不可行。直接接入不仅需要小贷公司有较成熟的信贷业务系统,还需要有专门的网络,目前没有一家小贷公司能达到此要求。有两家规模非常小、业务较少没有接入意愿。从调查结果看,应着重开发介质报数方式和省级平台一口接入方式。从未来还有更多类型的小微型信贷机构增加的角度看,介质报数渠道是一劳永逸的方式,适合大多数小微信贷机构起步阶段的数据报送方式。

六、对接入工作的建议

(一)统一信贷管理系统,产生规范接口文件

无论采用哪一种报数方式,都必须要求小贷公司业务电子化处理。目前多数小贷公司技术条件和硬件设施普遍较落后,又无资金投入引进成熟的信贷业务系统。要想提高小贷公司的信贷业务数据质量,必须有一套成熟的信贷业务系统,靠一家小贷公司的资金实力难以实现。可由省级人民银行或金融办开发、运行统一的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管理系统,无成熟业务系统的小贷公司分摊成本购买使用,不仅能规范业务操作,提高工作效率,信贷数的质量也能有所保证,产生了符合报入条件的接口文件,数据报入才有可能。

(二)介质报数为基础,一口接入重点开发

目前小贷公司开业三个月后即向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统计数据,其报数方式也是通过介质报数,区别于其他银行直接从系统提数,就执行情况来看,效果比较理想,征信系统的数据报送也可以参照此方法。此种方法对人民银行来说,并不会增加太大的工作量,因为人民银行所需要做的只是一个数据传输工作,且随着信用报告互联网查询的推广以及下一步贷款卡行政许可的取消,目前对外窗口人满为患的情况会有所缓解,增加的数据报送工作只是一个工作重心的转移。对于新报数的小贷公司和采取其他三种方式报数的小贷公司,也可先通过介质报数,有一个试报期,等数据稳定后,在通过其它模式报数,且此种报数模式也能运用到其他新型信贷机构,是一个值得采取的报数方式。全省小贷公司数据众多,经营情况较好,业务发展成熟的也不在少数,介质报数最终也是为了走向网络报数,因此一口接入是值得重点推进的报数方式。

(三)区别于商业银行的数据展示,提高小贷公司接入积极性

根据目前异议处理的情况来看,多数异议申请者的异议内容为逾期记录。由于小贷公司的贷款业务多是取得借款时一次付息,到还款日一次归还贷款,或到期还本付息,且借款时间比较短,据对辖区小贷公司的调查,借款期限半数在6个月以内,有的甚至不足一个月。这种显然与银行不同的贷款结构和还款方式,对没有成熟的信贷业务系统的小贷公司,在报送数据时可考虑与银行不同的报送方式,只报送客户借款金额和期限,不报送违约情况的相关记录,客户结清数据时,在对数据进行更新。对于借款期限较短、甚至只有几天的小贷公司业务来说,展示其负债情况的作用远高于违约情况。且此种方式省去了中间的数据更新要求以及逾期情况记录,能大大减少数据出错的概率。对于参看信用报告的人来说,违约信息可以根据贷款期限作出判断,并不会影响信用报告客观记录违约信息的本质。

(四)细化接入标准,达到条件的要求接入

银办发[2011]1号文件对接入应具备的条件中规定“开业一年以上”,其他在无具体内容。应对接入制定更具体的规定,可参照已接入的地方性商业银行接入的规定,对于达到一定营业规模,如年贷款放发额达1000万的或年放贷笔数达80笔以上的,已有成熟的信贷业务系统,数据比较规范的,要求报数。

(五)推广协议查询

虽然数据库以互惠共享信息为前提,即对报送数据的机构,给予客户授权查询信用报告的权限,但由于目前小贷公司特殊的人员构成情况,对于查询风险较大,业务量不大的,或对于不符合开通查询权限或有较大违规嫌疑的,可通过间接查询达到信息共享的目的,减少违规查询的隐患。如目前辖内推行的协议查询制,即村镇银行与人民银行签一份协议,由一名工作人员带上有客户书面授权的查询资料,到人民银行查询业务。对于辖区的小贷公司来说,由于业务量不大,离当地人民银行均较近,并不会有太多的不方便,根据对辖区22家小贷公司的调查,18家小贷公司可以接受这种查询方式。

(六)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执行上岗资格考试制度

为防止出现违规查询、信用买卖等操作风险,对申请开通查询的小贷公司,要建立征信业务管理相关的制度,将目前全省统一的云南省金融机构征信业务人员上岗资格考试制度和个人征信系统异常查询监测系统应用于开通查询权限的小贷公司,并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充分发挥其监督管理职责,进行现场非现场检查,不定期检查,严防操作风险。

七、小结

本文通过对辖区小贷公司接入缓慢原因分析,给出了对接入工作的建议。本文存在以下不足之处,是对一口接入的费用没有直观的评估数据,二是对提出的介质报数方式没有做深入的分析,在其数据保密方面有待下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2011.

[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事宜的通知”,2013.

第8篇

一、支持对象和使用条件

1、支持对象:符合以下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待国家新的企业划分标准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能按照规定提供有效可靠反担保措施的中小企业,不分所有制和企业类型,均可申请信用担保。

工业、农业企业:按照一九八八年四月国家经贸委等五部委颁发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执行;

批发业:销售额在6亿元以下,资产额在3000万元以下;

零售业:销售额在3亿元以下,资产额在2000万元以下;

餐饮业: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下,资产额在2000万元以下;

饭店业:销售额在3500万元以下,资产额在2500万元以下;

服务业: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下,资产额在1000万元以下;

仓储业:仓储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或仓容量在5万吨以下,资产额在2000万元以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生产能力(相当于房屋竣工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下;

施工企业: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在4000万元以下。

2、使用条件: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在国家有关商业银行或其它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中小企业;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必须的经营资金,合法经营,资信程度良好,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较高;资产负债比例合理,有连续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并能按照规定提供有效可靠的反担保措施。

二、担保额度及期限

1、为单个企业提供担保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资产额的50%。按行业划分,原则上工业、城建企业单个项目的担保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商业、农业企业单个项目担保最高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200万元以下,9个月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融资担保项目,可优先支持。

2、为单个企业或项目提供担保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三、申请担保的程序

1、申请

中小企业需提出书面担保申请,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

(1)企业《章程》及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2)当期(季、月)和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3)申请单位的总体概况;

包括名称、通信地址、邮编、电话、传真、成立时间、经济性质、隶属关系、注册资本、职工人数、经营范围、主要股东、主要产品等;

(4)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领导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主管部门的批件;

(6)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

(7)贷款证;

(8)如申请履约担保,被保证人需提供与合作方签订的合同副本或合作意向书;

(9)必要的其他文件。

2、预审

市级中小企业持上述资料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填写《项目推荐书》报信保公司。区县级中小企业持上述资料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县财政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填写《项目推荐书》报信保公司。信保公司在收到《项目推荐书》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进行详细评审的决定,并通知推荐部门或企业。

3、详细评审:

(1)接到详细评审通知的企业,根据信保公司的《评审资料清单》(格式附后),尽快将有关资料报送信保公司。

(2)信保公司在所需资料齐全、真实的前提下开展评审工作,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评审报告,上报中投保公司审议、核批或提出复查,并最终做出决定。项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中投保公司为主联合评审。

4、担保

(1)评审通过并经中投保公司审核、批准的项目,按照中投保公司《担保业务通则》、《担保业务暂行办法》的有关程序,由中投保公司与被保证人签订《委托保证合同》和《抵押(质押)反担保合同》,与受益人签订《保证合同》。

(2)担保合同生效后,中投保公司及时开出《担保通知书》,连同有关合同及合同复印件送交信保公司,并由信保公司转交推荐人备案。

5、贷款

贷款银行在收到中小企业贷款申请及中投保公司出具的《担保通知书》后,应及时与信保公司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应尽快办理有关贷款手续。

四、反担保措施

1、申请担保的中小企业(被保证人)应提供反担保措施。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反担保措施的种类有:保证金、质押或财产抵押反担保,信用反担保等。信保公司根据项目金额大小及风险程度等实际情况确定并取得其中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

2、被保证人可以采取保证金方式向信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保证金主要用于被保证人不能按照合同或约定履行义务时的支付,一般按照企业活期存款计息。如保证金支付后尚有余额,在保证期满后,由信保公司退还被保证人。

3、被保证人以其合法的财产向信保公司提供抵押(质押)反担保。

(1)抵押物的范围与条件是能够依法转让并可变现的财产及其他可以依法流通或转让的权利。财产抵押物的条件应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2)财产抵押物由信保公司根据其变现能力或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合理作价。

(3)《抵押反担保合同》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4、信保公司认可的其他法人为被保证人向信保公司提供信用反担保。信用反担保的条件应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五、担保费、评审费收取标准

担保费按担保余额与担保费率的乘积计算,由被保证人一次性预交。

担保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年担保费率为1-1.4%,一年以上的适当提高。具体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金额、期限、品种及风险程度由双方商定。

通过评审并得到中投保公司出具《担保通知书》的中小企业,应按担保金额的0.3%向信保公司交纳评审费。

六、在保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1、被保证人应严格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借款资金专款专用,并应提前落实资金,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还本付息。如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财产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及时通知信保公司和贷款银行,并办理相关手续。

被保证人及反担保人需按季度向信保公司和中投保公司报送财务报表及项目执行情况等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2、推荐人的责任和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及反担保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2)及时掌握被保证人计划执行情况和借款资金使用情况;

(3)监督企业按期还本付息。

3、信保公司应定期对被保证人的经营状况及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被保证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致使资金流失(损失)或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信保公司应及时与推荐人、中投保公司、贷款银行协商提出预防风险的措施。

4、贷款银行应按规定履行作为主债权人的贷款管理责任,包括定期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对未能履行贷款合同规定义务的企业,银行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企业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企业尚未使用的贷款;在贷款将要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5、对担保期限超过一年的项目,由信保公司、中投保公司、贷款银行和推荐人联合实行年检制度。

七、附  则

1、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公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做相应修改和调整。

2、本实施细则在担保业务实际运作中,根据需要和情况的变更,可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实施细则同等有效。

第9篇

一、积极创新监管手段,深化风险评估体系

(一)全面导入现场检查自查督导机制,实现了与“银行业自评——监管员初评——办事处联评”三级风险评估体系的有效对接。分“组织动员、全面自查和整改提高”三个阶段进行自查督导,实现督促被查单位真实全面反映存在的风险隐患。全年完成分局授权检查项目5个,配合分局参加7个检查项目,安排自查检查2个,开展自查督查2个,发现10个违规问题。

(二)推行走访监管制度。明确了走访的对象、内容、程序、台帐和纪律,做好《走访要情》,有效地克服监管办非现场监管相对滞后、现场检查程序复杂等问题,实现了主动监管、动态监管和持续监管的有机统一。全年共走访8家机构,共计15次。如针对辖内某行票据业务发展较快、保证金存款占比较大的现象,及时走访该机构,宣传讲解银监会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紧急通知,切实防范片面追求所谓“低风险”的票据业务而忽视风险防控,达到了以走访落实“窗口指导”的目的。连续多次走访邮储机构,逐一分析邮蓄业务潜在的风险点,指导内控建设,规范业务经营,确保了邮储体制改革时期的稳定和业务正常发展,深受被监管者的好评和推崇,并极大地促进了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互动。

(三)创新市场准入初审方法。改变以往以申报书面材料齐全、内容全面等静态、非现场审核为主的做法,探索静态和动态、非现场和现场调查相结合的新方法,加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和行为动态等现场调查。及时完成了2个储蓄所升格为分理处、3个分理处和2个支行迁址,1个分理处终止营业、增设1家机构、1个邮政储蓄所和6台ATM机的调查初审工作,有效地杜绝了盲目设立或变更机构,使网点布局更趋科学性和合理性。探索合作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新方法。及时审阅17位同志近几年监管档案,注重拟任人履职行为动态管理调查、离任稽核报告真实性调查、任职过程合规性调查,有效消除潜在的道德风险。

(四)注重发挥调研职能,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对宏观调控逐步加强形势下的民间资金动态、造船业等经济新增长点进行专题调查,初步掌握了行业运作新动态模式和信贷资金、民间资金介入情况,引起了上级部门的关注和重视,积极发挥了省局信息直报点作用,发送调研文章4篇、信息30余则,分别被省局录用2篇和4则。针对一些担保中介机构,以垫资还贷、资金周转为由,从事非法高息借贷活动,及时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风险提示》,要求高度重视并抵制非法高息借贷活动,加强对下属分支机构和从业员工的业务管理和指导,切实防范非法高息借贷风险转嫁到银行业,避免形成金融风险。适时向市政府汇报,走访有关部门,宣传非法高息借贷的危害性,形成了加强制止并打击非法高息借贷的共识。

二、积极开展“三项治理”,巩固审慎监管意识

(一)深入剖析潜在的监管风险,强化监管能力建设。及时组织全办员工进行动员,学习有关监管政策以及内部规章制度,深刻领会“三项治理”的重大意义。结合监管办工作实际,充分讨论,指出当前治理工作的重点环节为监管履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审批、失职渎职和其他不履行监管职责、利用职权干预被监管机构业务活动并从中非法牟利和索贿受贿等行为,为有效监管奠定基础。对照《刑法》《银监法》等法律法规,全面排查和分析各个监管业务环节,重审监管工作底稿,开展“三项清理”等,尚未发现违规违纪行为。

(二)落实“十个抓”,全面督查“三项治理”。召开监管通报会,专题部署辖内银行业案件专项治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商业贿赂治理等,贯彻“抓方案、抓评估、抓督促、抓分析、抓巡查、抓考核、抓同查、抓评比、抓交流、抓快报”,促使各行及时开展案件专项治理“回头看”工作,进一步排查潜在的薄弱环节,巩固风险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各银行业机构的业务特点和管理体制,突出了“三项治理”的个性和共性,强化“结构性抓降”措施。督促股份制银行重点加强业务基础性管理,及时开展风险大排查,加大柜员岗位制约机制和事后监督体系建设,减少一线业务操作风险。如某金融机构于4月成功堵截一起伪造身份证及房产证的贷款诈骗案,切实扭转“重业务拓展,轻内控管理”的倾向。同时结合辖内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管理相对规范的特点,以个案讲解、政策引导等形式,鼓励金融创新,推进小企业贷款工作。现场督查合作金融机构和邮政储蓄机构,指导开展“内控管理月活动”,全面检查其自20*年以来的监管意见,切实落实内控十项长效机制和十项必追究制度。通过开展扎实有效的“三项治理”,辖内银行业案件堵防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赢得了社会各界的认可,并促进了经济金融良性发展。截至9月末,辖内不良贷款余额1.56亿元,不良率0.6%,比年初下降0.1个百分点;11月末,各项存款余额312.22亿元,比年初增加60.86亿元,各项贷款余额272.12亿元,比年初增加62.28亿元。

同时,针对目前严峻的社会综治形势,及时召开*银行业综治暨安全评估工作会议,回顾总结20*年我市银行业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情况,部署元旦、春节期间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安全大检查工作等,要求进一步加强人防技防能力建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客户利益。

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

(一)基于20*年经营情况综合风险评价,全面揭示风险底细的基础上,督促其在已建立的法人治理框架的基础上,以非董、监事和董事会下属委员会职能的履职以及“制度落实”为重点,持之以恒地抓好法人治理建设。一是督促健全并严格落实“三会一层”议事规则,充分发挥“三会一层”及各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建立科学的决策、运作和监督机制。二是督促建立、健全非执行董、监事和独立董事知情权保障制度,以信贷结构和市场定位、信贷资金管理、贷款核销、存贷款规模真实性、信贷资产质量真实性、绩效考核、内控机制建设、“三会一层”履职情况、企业文化建设和员工培训、监管意见执行情况及披露范围等十项内容为重点,制定具体制度,明确内容要求,强化对非执行董、监事的培训,及时通报工作情况,不断提高其履职意识和能力。三是加强尽职考核和问责,有效落实外部审计、三方会谈制度,建立了内控部门与监管部门信息接轨和披露制度,切实完善董(监)事会向监管部门报告制度。四是督促健全考核激励机制,促使各级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主动参与法人治理建设。

(二)围绕公司治理结构建设情况,开展针对性的现场检查。落实贷款偏离度检查工作,督促进一步加强资产管理,做到了以分类促管理,并按照“准确分类—提足拨备—做实利润—提高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完成了大额贷款、关联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现场检查工作,增强农村合作银行依法合规经营意识,防止信用联动扩张。专项检查董事长、行长、监事长履职情况,促使加强尽职力度,牢固“经济资本”管理模式的发展意识。对自20*年以来的监管意见落实进行“回头看”,跟踪督促落实监管意见,要求巩固治理“三违”贷款成效,不断强化“三会一层”执行力。

(三)强化非现场监管有效性,巩固改制成果。及时发送《监管意见书》,提供监管指引。按月动态监测农合行运行情况,重点突出票据业务、大额贷款、单户超比例贷款。分析不良资产(包括已核销的呆帐贷款)形成的原因,发送《风险提示》,促使其加大支持新农村建设力度,稳步推进小额农贷和联保贷款,采取积极措施适度控制个人担保贷款,及时清收不良资产,有效消除了不良贷款反弹压力,进一步显现强大的发展后劲。截至11月末,该行各项存款余额54.14亿元,各项贷款余额42.42亿元,农业贷款余额30.89亿元,其中小额信用贷款余额3559万元,农户联保贷款1415万元;创建信用村45个,评定信用农户32000户;不良贷款6355万元,不良率1.5%,较年初减少417万,下降0.5个百分点。

四、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建设,巩固监管监管意识

认真开展组织生活,严肃“”制度,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重点学习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高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主动性和针对性。认真组织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回头看”,巩固扩大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我党支部被分局授予先进基层党组织;郑晓峰同志被授予省局、分局优秀党务工作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深化“三违案件隐患排查”工作,严格执行履职回避制度。专题召开党员学习会,开展“学九万、表决心”活动。邀请2名入党积极分子列席支部学习活动,向其灌输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拓宽了新时期党政工作教育面,其中1位同志已被支部接收为中共预备党员。召开全办述廉大会,认真开展“三项清理”。严格工作,全年共核查4份资料,做到件件有回音,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的各项工作措施落到银行业监管的实际工作中。

五、深化文明创建活动,加大学习型组织建设

第10篇

贷款居间合同模板一甲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

住所(地址):居间服务合同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甲方因正当合法经营资金短缺,需要为企业融资。委托乙方寻找资金投资方,甲方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寻找资金,但如果在乙方所联系的金融机构中取得贷款则属于乙方为甲方提供了居间服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有关规定,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双方遵照履行。

一、甲方委托乙方向金融机构联系和安排约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具体借贷金额由金融机构评估审批后确定),用于经营开发,乙方接受委托。

二、 甲方职责:

1、 提供借贷所需的真实性资料。

2、 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3、维护乙方权益。

4 、不得与乙方介绍的金融机构或目标投资人进行私下交易

三、 乙方职责:

1、 充分发挥资源优势,认真负责加速办理所有借款手续,在金融机构审批后,首期款汇入甲方指定的账号即视为贷款成功。

2、 全面协调甲方与金融机构的关系。

3、 维护甲方权益。

四、 甲方需承担的费用:

1、 金融机构贷款利息(详见甲方与金融机构间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约定);

2、 保证金及担保费(详见甲方与金融机构、担保公司间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约定);

3、 项目前期启动及专家费用:

4、 居间服务费:甲方须在贷款成功到达甲方帐户的次日前一次性将贷款总额______%的居间服务费支付到乙方。

五、 违约责任:

1、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如任何一方擅自撤销委托则视作违约。违约方即须支付人民币_________万元给守约方作为违约金。

2、 贷款到达甲方银行账号次日前,甲方保证支付居间服务费到乙方指定的账号,每延误一天甲方按申请贷款总额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3、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及甲方未能达到担保或金融机构贷款条件造成无法放贷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 其它:

1、本合同甲乙双方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在履约完毕后自行终止;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4、本合同内容双方均有义务保守机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人签字: 法人代表人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贷款居间合同模板二合同编号:_________

委托人: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居间人:_____ 签订时间:__年__月__日

第一条 委托事项及具体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居间期限: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 报酬及支付期限: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报酬为促成合同成立金额的____%或者(大写)_________元。委托人应在合同成立后的_____日内支付报酬。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第四条 居间费用的负担: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向居间人支付必要费用(大写)________元。

第五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六条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居间人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委托人(章): 居间人(章): 鉴(公)证意见: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鉴(公)证机关(章)

账号: 账号:

经办人: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贷款居间合同模板三甲方(委托人):_________

乙方(居间人):_________

甲、乙双方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经充分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书。民间借贷合同范本第一条 委托事项及乙方义务

甲方委托乙方联系、介绍需要资金且信用良好的借款人,向甲方借款人民币 _________万元(大写: )。

1. 乙方应利用其广泛的社会关系,积极向甲方提供放贷机会;

2. 乙方应谨慎审查借款人的经济条件、物业情况、收入水平,并如实向甲方反映,以确保甲方的贷款额度与借款人的偿还能力相匹配;

3. 乙方应协助甲方与借款人订立借款协议;

4. 乙方全面协调甲方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

5. 借款人发生逾期还贷情形的,乙方有义务追缴,并积极配合甲方追索借款的工作;

6. 乙方在代理甲方的委托事项过程中,因其过错造成甲方损失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1. 保证所提供借款的合法性;

2. 严格按照借款协议约定按时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

第三条 报酬及支付期限

乙方促成甲方与出借方借款合同成立的,甲方支付乙方居间报酬 元。甲方应在合同成立后的_______日内支付报酬。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第四条 居间成本的负担

不管乙方是否促成甲方与出借方借款合同成立,居间活动的成本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乙方的担保责任

鉴于借款人由乙方介绍,借款合同由乙方促成,乙方同意对借款人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 本合同双方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2.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 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本合同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4. 本合同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 本合同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均对本合同有保密义务,不得将本合同的内容以及在签订合同中所获取的相关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生效。

甲方(章): 乙方(章):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第11篇

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政府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风险基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通过承保企业的收汇风险、补偿企业的收汇损失,保障企业经营安全,使企业能够更放心采用更加灵活的结算方式,更好在竞争中抓住贸易机会,不断开拓新客户、占领新市场,扩大贸易规模。目前,全球贸易额的12%-15%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实现的,在一些发达国家,出口信用保险甚至占其本国当年出口总额30%以上,如法国40%、日本39%、英国37%。1919年在英国最早出现出口信用保险,我国于2001年成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信保),作为我国惟一承办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自该公司成立以后我国的信用保险业务实现了跳跃式的发展,尤其是2009年,在金融危机暴发的国际大背景下,国家政策鼓励和投保费率优惠的特殊背景下,出口信用保险保额占我国一般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高达18.6%,同比提高12%。2010年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金额1543.3亿美元,同比增长71%,其承保金额已升至全球所有官方出口信用机构中的第一名,出口信用保险成为促进出口和实施国家“走出去”战略的重要工具。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是指境内出口商在出口货物或提供服务并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后,并将赔款权益转让银行后,银行向其提供的短期贸易融资业务,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信保公司根据《赔款转让协议》的规定,将按照保险单规定理赔后应付给出口商的赔款直接全额支付给融资银行的业务。2010年银行短险融资业务继续保持了稳健发展态势,与中信保公司合作开展短险融资业务的银行共62家,银行融资全年累计46.7亿美元。

二、出口信保融资业务的风险分析

(一)贸易当事人原因导致的风险

第一,贸易真实性风险。《赔款转让协议》中规定出口商保证出口贸易的真实性、合法性,由此可见贸易真实是保险公司赔付的基础。但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只调查买方资信和财务状况,没有审查出口贸易真实性、合法性的义务,只有收到可损报告后才介入调查整笔交易真实情况。实践中存在出口商、进口商及中间商一方或几方共同出于诈骗、骗贷等目的,虚构贸易背景,这将会降低融资银行获得理赔的可能性。第二,出口商的履约风险。保险公司主要承保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过程中因国外买方的商业风险和买方所在国或地区的政治风险而导致的收汇风险,而由于出口商原因造成融资款无法收回的风险需要由银行承担。出口商必须完全履行销售合同和保险合同项下的义务,保险公司才会赔付。出口商能否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按时按质交货,出口商(被保险人)是否完全履行了保单项下的义务,如缴纳保费、完全申报,没有漏报、瞒报等现象。第三,汇路改变风险。贸易融资的最大特点就是自偿性,即以该笔贸易项下产生的应收账款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融资业务。但目前由于很大一部分出口信用保险项融资下的交易采用赊销的结算方式,融资银行无法决定性地控制汇款路线,一旦出口商与银行之间发生纠纷,进出口商容易双方协商,擅自改变汇路,无法满足融资自偿性的要求。保险公司保的是出口商不能如期足额收回货款的风险,国外买家将应付给出口商的货款按期足额支付到出口商任何一个账户,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即告终止。第四,中间商风险。越来越多的国际贸易有中间商参与,给出口信用保险风险控制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同时也大大增加了银行出口信用保险融资业务的风险。若出口贸易通过中间商进行,国内出口商一般与国外最终买家无直接联系,不直接签订销售合同。而是与中间商直接签订贸易合同,或由中间商代最终买家签订贸易合同。运输单据的收货人一般为最终买方,不同于合同的签署方。由于出口商与最终买家没有直接沟通,最终买家可能对出口商与中间商之间的贸易并不知晓,若中间商在完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私自以最终买方的名义与出口商签订合同,会出现合同买方责任虚置的情况。一旦货物被拒收,最终买家或以合同不是其签署为由,不承认贸易关系存在,或称自己只是收货人,货款应由中间商支付;而中间商则称自己不是合同相对方,没有付款义务;相关各方都不愿提供有利的证据,保险公司亦很难断定损失是否属承保责任范围,使得银行向保险公司的索赔变得更加错综复杂,不确定性更多。若其间涉及中间商商业诈骗,则银行向保险公司的索赔更是无望。

(二)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风险

信保的保单有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对于由于除外责任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融资银行要对保险条款加以研究,采取相应的控制办法。免责条款包括三方面:一是由被保险人的行为引起的损失。例如,在货物出口前,被保险人明知买方严重违约,仍然继续发货而造成的损失。二是由买方的行为过失引起的损失。例如,由于买方未能及时获得各种所需许可证、批准书或授权,导致货物滞港或遣返,造成的损失。三是由买卖双方之外的第三方的行为过失引起的损失。例如,被保险人或者买方的人违约、欺诈以及其他违约行为所引起的损失,或者被保险人的人破产引起的损失。

(三)操作风险

银行内部人员由于对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的产品认识不足,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存在以下风险:一是客户经理在对出口商进行贷前调查过程中,没有做到尽职调查,导致银行对客户的选择和信贷额度审批方面作出错误决定。二是国际结算经办人员在对出口商提供的单据进行审核时,审单不严出现单证不符,没能正确判断贸易背景的真实性,这将影响融资资金的安全收回。三是买方限额已取消或买方限额不足情况下,银行仍然对该买方项下的出口进行融资。四是一旦出现进口商逾期未付或拒付的情况,银行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督促出口商或代出口商及时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报损和索赔,信保公司有权拒绝赔偿,给银行融资带来极大的风险。

三、防范措施及建议

面对复杂的出口信保融资业务,银行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理业务,在对出口商的经营情况、贸易真实性、资金回笼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审查,控制风险,促进出口信保融资业务健康发展。

(一)重点审查出口商的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

出口商的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直接关系贷款能否正常收回,银行防范风险的首要重点应放在对出口商的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的审查方面。银行必须事先了解出口商的资信及履约能力等情况,应尽可能选择一些经营出口业务多年,信誉良好,生产经营状况正常,财务状况合理,抗风险能力强的企业办理。对于新成立企业,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银行应审慎办理。出口信用保险是对出口商第一还款来源做出一定程度担保,但其并非一种贷款担保方式,贷款风险并未完全消除。贷款银行根据出口商资信及进口商履约记录等不同情况,必要时增加相应的担保措施。

(二)审核贸易真实性———风险控制的最重要措施

出口商向银行融资时,必须提供与该笔应收账款相关的正本合同和出口全套单据,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单据、商业发票、报关单、质检证明等,并要求通过广发银行寄单给信保买方。银行在接受客户融资申请时必须认真审核出口单证是否与合同,向保险公司申报资料一致,货物是否已经按要求出口。在赊销结算方式下,合同的真实性难于审核,运输单据、报关单等第三方出具的单据成为审核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关键。审核出口报关单是核实货物是否已经真实出口有效措施,必要时利用电子口岸系统查询相关报关信息,并与提单、发票、合同等相关内容进行核对;为确保信保买方为实际贸易中的当事人,应只接受收货人为买方的运输单据,或把空白背书全套提单通过银行直接寄买方,或在买方出具书面授权下,收货人为指定第三方的运输单据。若运输单据为买方出具的收货单,应要求买方在银行职员的见证下预留签收货物的印鉴,以便核实收货单的真实性。若存在中间商代表最终买家签订合同的情况,要求出口商提供最终买家直接确认中间商身份,包括授权范围、授权事项、授权有效期等书面资料,必要时可以直接向最终买家确认。

(三)完善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规范业务操作

第12篇

一、组织领导

成立县中小企业和特色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由政府常务副县长任主任;政府办副主任任副主任;成员由金融办、农工委、财政局、工信局、农牧局、人民银行、银监办、县法院、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主任由金融办主任兼任。

二、操作流程

(一)建立风险补偿基金

县财政安排铺底资金,首次注入中小企业和特色农业风险补偿基金各500万元。以后在每年3月底前补齐上年风险补偿资金。风险补偿基金按每年金融机构新增风险基金贷款额的2%增加。基金专户的银行利息收入及其他资金(上级补助、拨款和司法追索回退)计入补偿基金专户。

风险补偿基金根据发放的数额,选择2家较大的金融机构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明确支持企业名录

1、每年12月底确定下一年度支持企业。

2、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范围为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法人企业(房地产、建筑类除外)。

3、特色农业风险补偿范围为具备法人资格的特色农业企业。

4、企业可通过县有关部门、各乡镇、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向管委会申报,也可自行申报,经管委会研究确定,纳入风险补偿名录。

(三)放款审核

1、各金融机构向管委会提交放款申请。并附放款所需手续复印件(企业名单;需更明户名、贷款卡号、贷款余额、贷款方式、企业从业人员;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企业贷款的贷前调查报告;企业信用评级报告;企业贷款合同及借据下账联),同时提供电子版和书面材料。

2、贷款周期不超过一年。

3、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4、单户企业贷款金额不超过可抵(质)押物价值。

(四)发放贷款与申报补偿

1、金融机构经管委会审核后发放的贷款,出现风险后给予补偿。

2、风险补偿周期为一年。每年2月底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上年度中小企业和特色农业贷款损失额进行核实,由人行汇总后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补偿申请。3月底前经管理委员会审核认定进行补偿。

3、风险补偿基金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补偿必须是履行了借款合同规定的保证措施,经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

必须是非道德因素形成的风险贷款。企业经营正常但拒不归还借款或金融机构员工与企业内外勾结,以欺诈等违法或不道德方式发放形成贷款损失不予补偿。

必须是经法院判决无法追回部分并经管理委会认定的损失贷款。

4、风险补偿金额为经管委会认定贷款本金损失额的20%。当年风险补偿基金不足时,按损失额度进行比例分配,不再追加基金额度。

5、贷款银行得到补偿资金后,也应积极向当地法院主张债权,通过司法追索回还款资金后,要将风险补偿基金退还县财政,存入风险补偿专用基金账户。

三、部门职责

(一)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积极筹集风险补偿基金,研究中小企业和特色农业范围,确定备选企业;研究、确定纳入中小企业和特色农业风险补偿范围的贷款总额,审定风险补偿基金的提取比例及额度;审核、发放中小企业和特色农业贷款补偿资金。

(二)金融办负责风险补偿工作的总体协调;牵头组织对纳入两个风险补偿基金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贷款农户、企业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的,取消其当年被补偿资格,并责成金融机构给予其取消一定期限授信资格等制裁。

(三)委农工委、农牧局负责确定特色农业企业申报;

(四)工信局负责对中小企业的申报;

(五)财政局负责年度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管理,并依据政府指示负责资金拨付;

(六)人行负责协调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编制年度贷款增量计划和贷款数据的统计核实;

(七)银监办负责贷款真实性的核实。

(八)公安局负责对弄虚作假、挪用、违规套取风险补偿基金等犯罪行为的查处。